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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疏 (No. 1824_ 吉藏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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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論疏卷第六本
 釋吉藏撰 
  作者品第八
上來七品一周略破人法明大乘觀行。此下
十品重破人法明大乘觀行。略破爲利根人
説重破爲鈍根人説。問何以知前略破今重
破耶答以前後二文證之知有二周之説。三
相品末二偈有三雙。一偈洗有爲無爲一切
法體 一偈破有爲無爲一切名字。名體既
無則人法悉空。故是一周。次一偈明法無從
即法説門破一偈擧喩。謂譬喩門破。法譬既
圓則一周究竟。次一偈結論破無三相所以。
一偈明經説有三相所由。既釋論會經故。是
一周究竟後文證者。長行序云上來品品破
一切法。悉無有餘。汝著心深故今當重説。既
有重説之言。即知必是一周破也。所以破作
作者。一切衆生無始來謂有善惡無記人作
善惡無記業。今撿無三人造三業。悟無生畢
竟空得解脱也。此意品品通用之。十品爲二。
初四品正破人傍破法。次六品正破法傍破
人。所以爾者。一依觀門次第。人無生易得故
初正破人。法無生難得故。後破法。二此周爲
鈍根人。故前破人後破法也。又二周互現。前
周正破法後傍破人。利根内學人多知無人
少知無法。又内學人多計法少計人。十八部
中唯犢子計人耳。又前周從本至末。故前破
法法是人本。後周從末至本。人是法末。互現
文也。又前周約説門次第。多從深至淺。後門
據行門次第。從淺至深。四品破人。六品破法
者。人易法難故也作作者破人法之用。本住
品破人法體。燃可燃擧喩合破體用。本際品
窮人法之原。故四品正破人傍破法也。又初
品通破即離二我。但破即爲正。如先尼計作者
是即陰。次品正破離陰計我。燃可燃品通破
即離亦即離如是五句。本際釋疑。外疑云。
若三品無人法者無本際經何故説有故。名
釋疑。問曰。何故次三相後破作作者耶。答上
破有爲無爲一切悉空。外人云。三相是有爲。
有爲名起作。故擧作作者證有三相。此是其
傍意也。言正意者。從因縁品至五陰品破諸
法有明空解脱門。從六種至三相求一切相
不可得。名無相解脱門。從此品竟一論末求
作者不可得。明無作解脱門。故次三相品末
破作作者也。外人云。若三相品明有爲無爲
一切空者。今現在造作施爲。云何一切空耶。
外謂。有六道衆生是作者。身口意是所用作
法。起罪福不動三業名爲作業。得六道苦樂
名果報也。三乘人爲作者。身口意爲所用法。
起三乘業爲作業。得三乘果爲果報。現見九
道如此。云何言畢竟空耶。又三空次第者。
前説空門竟。論主歎美空説無相門明不取
空相。今明無作正明菩薩生心動念即是作
業。謂有作空無相觀之。菩薩爲作者。作此觀
得佛道爲果報。故此一門可窮下極上。極上
則法雲已還。下謂破世間造作施爲。皆不可
得也。二十七品立名有四。一從法受名。如情
陰之流。二從人受稱。如本住品等。三從譬立
名。如燃可燃品。四人法合目。如作作者品。問
作作者染染者。此有何異。答染染者。但是意
地。唯明不善。作作者通於三業及以三性。又
染染者但是煩惱門。作作者明於業門。又染
染者引經立義。作作者引事立義。謂現見造
作施爲之事也。問今破作作者與十六知見
中作作者何異。答十六知見但是破外道義。
今此中通破世間外道小乘大乘。身口意一
豪以有所得心有所造作。悉入此門破也。問
何以故破一切造作耶。答大品經云。菩薩
有麁細二業。若見有身口意名爲麁業。不得
身口意名爲細業。菩薩離於麁業。今欲辨菩
薩清淨業故破一切有所得造作施爲也。二
者涅槃云。耆婆語世王云。大王若聞佛説
無作無受。王之重罪即得清淨。無作者謂
無人作無法作。無受者謂無人受無法受。又
經中略標利根即解。末世罪重故論主廣破
之。是以此品初明無作作者。後辨無受受
者。即是諸方等經清淨懺悔法。四依菩薩
憐愍末世造罪衆生。故申十方佛方等大懺
也。品爲二。第一長行序破立之由。第二偈本
正明破也。初中前問次答。問者是不受前破
而更立。答即申前破不受後立。立中云。現有
作有作者有所用作法者。上來横窮竪破事
無不周。外人無辭可救。但擧眼現所見事以
問。若都畢竟空者。無現事可見。既有現事
可見云何畢竟空。即不信前破故更立也。又
如人習無生觀。力淺無生觀恒不現前。而顛
倒事恒現。故擧現事問也。作是業三條。一能
作來果。二爲人所作。三體是起作。故名爲作
也。作者亦三義。一體是起作法。二作前果。三
能作於業。故名作者。所用作法有二。一内法
謂手脚根能有所作故名所用。二外校具。如
人手書要須用筆。故筆是所用法也。此二是
因書字即是果。答申前破不受後立者。一欲
顯前一周破已竟。二欲以前門破後。三顯鈍
根無而立有。就答中有二。初奪次縱奪作作
者。已入有爲無爲中破者。外道常遍我入無
爲中破。無常之我入有爲中破。又外道具常
身作身。内道有生死有爲人法佛地無爲人
法。並入此二門破也。汝著心深下。第二縱破。
據法則已無。約倒情謂有。是故破之。十二偈
爲二。初十一偈破作作者。即是破因中人法。
次一偈破受受者。破果中人法。因果人法既
無則一切空矣。又初破作作者破人法之用。
後破受受者破人法之體。下云受名五陰。陰
是法體也。體用若傾則一切空矣。破作作者
中有二。初破有人法見。次破無人法見。就破
人法中義五。文四。義五者。一人法倶有無相
作義。二人法倶無亦無相作。三半有半無亦
無相作。四一有一無亦無相作。五人一法三
人三法一亦無相作。以此五門窮檢一切。造
作義畢竟無縱。即釋經中無作門也。又是破
外人一切造作義盡矣。文四者。初實有實無
門。二半有半無門。三一有一無門。四一三門。
初一門有六偈。又開爲二。前有一偈標章門。
次有五偈釋章門。初偈上半明人法倶有無
作義。下半人法倶無亦無作義。上半初句明
定有人。即僧佉等四外道。佛法犢子譬喩成
實師。假有體及假有用等也。次句標破既決
定有人。人不作決定業。定業内外通有。而正
是薩婆多未來本有善惡等業。竟不復須人
造作也。又今不論未來直明實有人體業體。
無有作義。下半初句牒無人。次標破。問此爲
是執無有人。爲計無爲人耶。答非是執無有
人。但言人體是無能起作業。問誰計人體是
無而作業耶。答若執人是有爲名之爲有。計
人是無爲秤之爲無。又假有體是執人有假
無體是計人無。又犢子計人有。薩婆多明人
無。但有假名而秤人作於業也。又上半不因
業有人。不因人有業。故無相作。下半因業有
人。因人有業。則人業皆無體。則無人業故無
相作。問何以知計有是人計無是人耶。答顛
倒品云。我法以有無。是事終不成。故知計人
是有無也。第二偈以去是第二釋章門爲三。
初一偈釋章門。次一偈顯人法倶有則墮無
因過。第三三偈傳釋無因過。初偈上半破定
有業。下半破定有人。定有業體有二過。若實
有業體。本來已有不得言本未作今始作。則
世間唯有故業無新業也。二者本來已有。不
須人起故復有離人過也。下半亦二。一者既
本來有作者。不應更有造作。二既本來已有。
不須作業成人。須精細取文意。有一豪業體
則業有二過。有一豪人體人有二過。何者爲
一豪人體。則本來已有不假縁合而成。亦不
假縁離而滅。故此人是常。則常已作竟。何須
更作。復何須假業而成耶。業二過亦爾。長行
初釋偈本。從不決定已下顯論主不破人法
倶無意。二倶是有有尚無作。二倶是無無云
何有作。故不須破無也。復次若定有作者下。
第二重顯人法倶有墮無因過。即是初章四
對。若有人可人有法可法。有人可人人不因
法。有法可法法不因人。故人是自人法是自
法。故名無因也。然須細心觀文意。若有一豪
人體則不因法。法亦爾。如是長短生死涅槃。
有一豪無相因。無相因則破因縁。破中道也。
若無一豪人法亦無可相因。可謂正觀微妙
虚妄易傾也。問曰。下生第三傳顯無因過也。
答中三偈爲二。初別明無因過。次半行總結
別明。中有十過。謂因果人法罪福及罪福報
世出世也。則無因無果者。人不因法則無法
因。無法因則無人。是果法亦爾。問前已明無
因果。何故復云無罪福及罪福報耶。答前明
無外法中瓶等因果。後明無内法因果。又約
數人義。後但明無報因因果。前通明餘五因
因果。成實亦爾。後明無報因因果。前明習
因因果及依因因果也。問論文或言天涅槃
或言大涅槃。何者是耶。答大是矣。前罪福報
已説天報竟故也。長行爲二。初釋人法倶有
墮無因。無因有十過。從問曰已下顯論主但
明人法倶有之過。不彰倶無失意也。倶有尚
有過況倶無耶。故不須顯無之失也。又青目
欲具彰倶有倶無之失。發下破半有半無之
端也。問若無作者無作業不能有所作下。第二
門破半有半無。外人云人半有能起業。人半
無爲業成。業半有能成人。業半無須人起。若
爾則應有人業也。問應立半有半無。云何但
言有耶。答有二義。一者對長行兩無之言。故
秤爲有。二者略擧半有則半無可知。問半有
半無是誰計耶。答人法具二諦。世諦義邊是
則半有。眞諦義邊則是半無。又開善云。假人
無體有用。無體義是半無。有用義秤半有。假
法亦無體有用。同人義説也。又一人具假實。
實法滅爲半無。假法相續爲半有。此通衆師
也。偈上半正牒而破。下半釋破也。言相違
者凡有二種。一者人業各違。二者合違。各違
者人有違人無。人無違人有。業亦爾也。合違
者人有違業無。人無違業有。業無違人有。業
有違人無也。復次有不能作無。第四一有一
無門破無相作義。一有一無者謂。人是有而
業是無。人亦是無而業是有也。問此是誰義
耶。答如本住云。未有眼耳等根前已有本住。
此是有人而無業也。成論師云。前三心但有
法未有人。此是有法無人也。又如世人云。未
造作善惡業時已有於人。此是有人無法。毘
曇云。未來有法未有人名。此是有法無人。又
如經云。我無造無受者無。善惡之業不敗亡。
亦是有法無人也。又如成論師釋滅度義云。
法滅人度。又是有人而無法也。又造善故名
善人。若未造善不名善人。餘二性亦爾。此是
有法而無人也。偈爲二。上半正破。下半指前
破。云有不出全有半有。無不出全無半無。上
已破竟既無有無。何有相作。作者不作定下。
第四一三門。上來是離破今是合破。兩偈爲
二。初偈明一人不能作三業。次偈明三人不
能作一業。一人不作三業者。三種中隨擧一
人。或有人或無人。或半有半無人。有人不作
三業者。人是有。業既無不可作。業已有不須
作。半有同有半無同無。次偈三人不能作一
業者。三人中隨一人也。問曰若無作無作者。
自上已來破有人法見。此下第二破無人法
見。若作申破意。上來破病今申經也。三相品
末一偈申經。七品破執。良以執病既重。前須
廣破未得。更爲其作義。且引幻化曉之。至作
者品執病稍除。品品之中時出一兩要句。令
其識佛經因縁假名義也。就文爲二。初問次
答。問今外道過論主無因。與上論主過外人
無因。有何異。答外人前有人有法。人法各成
不須相因故墮無因。今明都無人法故無可
相因。所以爲異。答曰是業從衆縁生下。第二
答。前長行次偈。破此見凡有三勢。一云汝有
因既不成。豈得有無因。如是五句悉不可得。
二有無並出汝心。向謂有既覓有無從。便復
見無。此並是汝有。汝無非關我也。三者上來
明無者。無汝所見五種人法耳。非無假名因
縁人法也。此之一答意有多門。一者上明無
人無法。則破其有見。今明假名人法接其斷
心。顯非有非無非斷非常之義。二者上明非
人非法。即是中道。今明因縁人法。秤爲假名。
此即是假前中中後假義。三者上明非人非
法。即是性空。今明因縁人法即是因縁空。故
得有人法。故山中舊云。於性空中立一切法。
四者上明無人法。此明世諦破性説空即是
世諦中道。今明因縁人法即是中道。世諦因
縁人法未曾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因縁空。
即是眞諦中道。問此但明因縁人法。何處有
非人非法文耶。答文顯在偈後長行。五者上
明無五種人法即是破病。今明因縁人法即
是申經。偈分爲二。初有三句明有因縁人法。
更無有餘事一句。此辨更無外人五種人法。
一師初章中假語並是依作者品此文作之。
初章四對之失。即是前過外人人法不相因
義。四對之得。即是此文人法相因義。故初章
語起自此文也。中假起此品者。明外人性人
法不可得非人非法。即是假前中義。因縁人
法即中前假義。因縁人法即是非人非法名
假後中義。非人非法假名人法即中後假義。
而三論師雖誦初章中假之言。而不知文處
故今略示之。長行云。業先決定無者。此是
業先無決定耳。餘並易知。復次如破作作者
下。第二次破受受者。生起如前
本住品第九
此品所以來者凡有八義。一者上破作作者。
破人法用。今此品次破人法體。根本有神及
以諸根。然後始有造作之用。上雖破其用未
除其根故須破也。二者上別破即陰。今破離
陰。三者上通破五種人法。一者人法倶有。
二者人法倶無。三者人法半有半無。四者人
有法無法有人無。五者人一法三法一人三。
故遍破一切人法。今此一品重破初句。謂人
法倶有。以有病難除二空難信。故此一品廣
破人法有也。四者上來通破即離亦即亦離
非即非離一切諸我。今此一品別破離陰計
我。於即離中偏破離者。凡立人立法多言法
異於人人異於法。蓋是惑者之常情内外之
通計。又犢子云。五陰和合別有於人。成實
師云。法則是實人則是假。故是離法有人之
義。所以須偏破也。五者此論正破於内傍破
於外。作作者已破内人法竟。今此一品次破
外道人法。問何以知此品破外道義耶。答後
長行文云。有論師云此出入息視眴等是神
相。即是優樓迦義。故知破外道也。六者自
上已來破生死中假人造作義。此之一品的
破大乘人謂世出世佛性依持。則是擧始終
世出世也。如大乘人之言。本有如來藏爲生
死依持建立。生死則依如來藏名爲本住。生
死有於生滅如來藏不生不滅。而如來藏離
陰而有。故涅槃云。我者即是如來藏義。故
知神我佛性如來藏阿摩識等。悉是本住之
異名。數論師云。不有心神而已。有心神必有
得佛之理。故心神爲本。不同草木盡在一化。
又云眞諦爲本。眞諦即是無住。故從無住本
立一切法。問若爾此品應破涅槃經耶。答佛
性實非有無亦非即離未曾始終。而惑者横
謂執之爲有即是戲論佛性。今破其戲論謂
性實。不破佛性。故涅槃云斷取著不斷我見。
我見者即佛性也。七者因上接斷語來。上云
有假人假法但無實人法。外云假實雖殊終
有人法。汝言因法有人因人有法。我亦明因
本住故有眼耳法由眼耳等法而有本住。亦
是人法相因也。八者不受論主上破。汝不應
言都無人法。今實有人名爲本住。以有本住
故有眼耳等根。若無本住誰有此耶。所言本
住者凡有三義。一云本有於神故稱爲本住。
在諸根之前目之爲住。此但是人名也。次
云神爲諸根作本。諸根依神得住。故云本住。
此從本立名也。三云本有於神故名爲本。諸
根後生依之得住。故稱爲住。此人法通稱也。
品十二偈爲三。第一破本住明衆生空義。第
二破諸根明法空義。第三呵責外人横計人
法。初二門檢有非有。次一門呵非有謂有。就
初又三。第一就六根之前檢無本住。亦云六
根之外。第二就六根之内檢無本住。第三就
四大之中檢無本住。即是一切處求無我。小
乘根性聞之得初果。大乘人聞得十住。就初
又二。前立次破。就立爲二。第一以法證人。第
二以人證法。二門各兩。初文二者三句擧法
爲問。是則名本住。此一句即是答也。第二上
半偈爲問。以是故當知下半即是答也。所以
作此問答者。並不受上論主破無作者作法。
是故今擧人法有難論主無。即顯已宗明有
義也。問論主何故不分明立義而但秤有人
言。答若別出部計則不得通破衆家。今欲遍
破衆家故秤有人言也。問何以得知此是眞
神佛性。答計眞神佛性必是本有。生死虚妄
名爲始有。若倶是本有則倶眞。倶是始有則
倶妄。今文亦計本住是本有諸根爲始有。故
知是眞神佛性義也。長行云。命等根者。若
數人別有非色非心法爲命根。成論以業爲
命根也。答曰下第二破。開爲三門。一責相
破。二並決破。三徴宗破。生起三破。初偈迥責
相。次偈竝體。三徴宗。既立離陰之神故責覓
離陰之相。責相不得空立神體。故次竝體。
外滯並既急則便漫倒。故以徴宗也。又初一
以相責體。次將法並人。次擧不離破離。偈爲
二。上三句責之。既未有六根先以有神者。以
何相而知耶。以未有六根故不得用六根證
有也。二問依根已後用何相知耶。苦樂等是
心相見聞等是身相。除此二外以何爲神相。
若猶取此二相則猶是六根所得。不得別有本
性。應別有相也。又終以陰爲相。終不離陰陰
外無神也。又陰外無別相。亦陰外無別體。若
有神體異陰體。亦有神相異陰相。涅槃經云。
是諸外道雖復種種説我。終不離陰界入也。
又若無神相指陰爲神相。牛指馬爲相火指
水爲相。又並無相故無神。汝前以有法證人
是有。我今以相無證人無。問舊云衆生本有
得佛理者。得佛理既本有。則衆生亦本有。若
衆生始有而得佛理本有者。此理屬誰也。長
行初三。一標責相。如外法下第二出責相。如
經説下第三結責相。問曰下第二救。出入息
是身相。苦樂等是心相。還以身心二相證有
於神也。問此乃是外道優樓迦義。云何言破
眞神佛性耶。答計眞神佛性與優樓迦義同。
眞神是常。妄是無常。優樓迦亦然。又今明外
道出救義。即是破内人以外人作此救。即是
明内義同於外道故是破内也。答曰下第三
破救。又四。一責處破。若謂下第二取意破。復
次若言身大下第三無常門破。復次如風狂病
下第四不自在破。四破顯四義。初責處以空
門破無我。次取意以苦義顯無我。三無常門
顯無我。四不自在顯無我。外道不達生死苦
空無常。故以四義破之。如是種種下第四總
結也。若必謂離眼已下第二決破。偈爲二。上
半牒。下半並之。一將人例法。汝人法相離則
不相依。人離於法在法先有者。法亦離人在
人先有也。人前法後人常法無常。法前人後
法常人無常。又倶前則應倶常。倶後則倶無
常。又汝言人前法後。亦應法前人後。二以法
例人。法必定須依人。人亦必定須依法也。問
既離法有人。理然離人有法。此乃是他義。何
謂是並決破。答麁心觀文似如此耳。此意令
離人前有法也。必須安先字。不爾非破。所以
作此難者。以人是法人。法是人法。事如薪火。
外道救云。如地前草木後者。此則不然。現見
有地實不見神也。又法前不見人而言人在
前。亦人前不見法應言法在前。又未有法而
前有人事。如未有牛而前有角。即時有所得
大乘人立眞神佛性義亦大同。何以知之。彼
謂佛性本有妄想非本有。則知未有妄衆生
時前有佛性。若妄與眞倶本有。則應倶常
倶無常。今更問。既本有佛性未有妄衆生
者。此佛性屬誰耶。是誰佛性耶。若言有衆
生方有佛性。衆生既始有。佛性亦應始有。佛
性既本有衆生亦本有。若言佛不説衆生始
者。然佛雖不説衆生始。佛説衆生是無常。
無常則非本有。而佛性本有則未有衆生前
有佛性。佛性屬何人耶。問曰二事相離可爾
下。生第三徴宗。外人無以通並。遂難而迴。
故生此問也。答中上半牒宗。下半徴宗。以法
知有人。牒其初偈。擧法證人也。以人知有法。
牒第二偈。以人證有法也。下半雙徴者。離法
何有人。徴第一宗也。離人何有法。徴第二宗
也。有異三論師謂此是人法相待破。蓋是不
看長行文耳。所以作此破者。上明倶離今明
倶不離。前明其倶離者。離破其離義。今合離
者。不離破其離義。故進退屈也。一切眼等根
下。第二就六根内檢無本住。就文爲三。初
破。次救。三破救。上半標無。下半釋無。以上
離不離覓並無。故云一切無。又一切根不出
二十二根。此中若聖若凡。悉攝盡也。而實不
見本住故云一切無。又上就六根之前覓本
住不得。是根外無。今就六根内求亦不得也。
又初偈責相。次兩偈責體。今破用。凡立神有
相體用三。破此三則一切空矣。言責用者。今
唯見六用無有神用。又神有六用則六識無
用。六識無用應如木石。若六識有用則神無
用神如木石。又上來奪破。今縱言有。更就能
所中覓之。能取即是六根。六根中無神。所取
唯有六塵故知無神。問曰下第二救。上半牒
論主無神。下半難論主之無以成己有。五根
是無知之法不應能知塵。而今能知此是神
用。故知有神。即如成實犢子等計有人御六
根之用也。答曰下第三破救。就文爲四。若爾
者第一牒也。爲一一根中下第二定也。二倶
有過下第三總非也。何以故下第四擧偈作
難也。兩偈爲二。初偈一神破。第二偈就多神
破。一神破者。若一神在六根中則有互用之
過。如就眼中既能見色聞聲。即此眼中備得
六塵。若爾者即此眼根具六根。是則根亂。
在根既亂。即在塵亦亂也。偈上半牒。下半破。
如文。第二偈多神破者。既言六神在六根中。
則一人有於六神。復有並取六塵之過。亦上
半牒。下半破也。舊地論人計一切衆生同一
梨耶。若爾一人斷惑衆人悉斷。若人人各有
佛理則是無常可算數法。又一心在六根中
亦作此破。莎提云。一識往來生死與成實一
何異。又一切衆生同一本住則應同障。若各
各障則各有本住。又若同一本住則一時作
佛。應同是利根。又若六神則應各各作佛。亦
應存亡。以多神是數法故。復次眼耳等諸根
下上以兩處覓無神。一謂六根之外覓無有
神。次一神多神就根内檢無。今第三不復就
根之内外。就成根諸微諸大檢無有神。所以
然者。根之内外雖復無神。成根四大或可應
有。故復責之。又上來即是果内撿無神。今就
因内撿無神。故三法印云一切法無我也。又
此是並決破。外人若言眼能見要是神御方
見不使不見者。亦應火能燒神使方燒不使
則不燒。而今四大自能不假神者。六根亦應
爾也。又根從四大四大從塵。塵復從誰。若有
從則無窮。若無從即無因。亦無果應無本住。
問曰下此生第二次破諸根明諸法空義。前
問次答。數論人云。本住等十六知見外道横
計。可得是無。眼等是世諦法。此即應有。是故
今明。倶是横計今數人眼定十微所成。體是
實有。論人云眼是四大所成。此是假法。則不
無也。今明若如數論決定執者。亦無此法。又
上來是破外迷。今此破内執。又上來是借法
破人。唯有六根并諸微四大。何處有我。今
即是借我破法。有我可有法無我何有法。又
上來是正破。今是簡破。數論人云。我亦作如
此破外道與汝何異。故今釋云。汝破不盡猶
留諸根乃至隣虚之色。非畢竟空也。又上來
求無本住。即是無所依之佛性。今無有諸根
則無能依之生死。故道門未曾生死亦非涅
槃。華嚴云。生死及涅槃二倶是虚妄。二倶不
可得。又有所得人決定謂有佛性是所依有
生死是能依。此並是生死耳。今亦不見能依
所依。方是涅槃。又有所得人見能依所依。此
是性義。道理畢竟無有此法。今破如此性病
竟始得説經中假名能依所依義耳。復次眼
等無本住。第三呵責。上半結無神。下半呵責
之。眼等無者明眼等前無本住。所言今者明
現在無本住。後者未來中無本住。問未有諸
根前有本住。此是外道義。餘二是誰義耶。
答論主具就三世内遍推覓本住。令畢竟無
遺。不必須有其人也。又成實者有二師。一云
具五陰方成衆生。則前有於法後有於人。此
是未來有本住義。二云隨有一心一色即成
衆生。衆生與法倶有。此是本住諸根。是一時
而有。此是現在有本住義。若計本有佛性眞
神。則是未有諸根。前有本住義也。又此是結
前。眼等無本住結前責相等二偈。明眼等前
無本住。今之一字結前救後二偈六根中無
本住。後之一字結前四大中無本住。外人謂
由四大成色陰有色陰故成人。故前有四大
身後有本住。亦如前有五指有捲前有梁椽
有舍。下半呵責云。無有無分別者呵其品初
兩偈。初偈以法證人。此是以法分別人。第二
偈將人證法。此是以人分別法也。長行云不
應有難者。呵其品初難論主。若無本住誰有
眼耳等也。如是問答戲論則滅者。品初偈上
三句是問。下一句是答。第二偈上半是問。下
半是答。如是問答並是戲論。上求之無從。
故云則滅也
  燃可燃品第十
所以有此品來者。意亦多門。通而言之是根
性不同法譬異悟。如浣衣金師之子。又泥洹
法寶入有多門。是以龍樹開二十七品。二者
從論初已來多破因成假義。此品破於相待。
三者若就四句計人法。作者破即本住除離。
今破亦即離及非即離。四者若三品相望。破
作作者通破人法之用。破本住破人法之體。
體用既去則人法都寂。但惑者意猶未已。復
引喩救之。火有燒薪之用名之爲燃。薪有受
燒之義名爲可燃。喩神有御陰之功陰有受御
之義。今就事求此喩無從。故以目品。五者觀
倶舍論意。自上兩品破内外大小乘義。今此
一品正破犢子。故倶舍論破我品明犢子部
引燃可燃以立我義。今品破燃可燃。故知正
破犢子。六者大乘觀行二十五品凡有二門。
自論初已來就法説門求人法不可得。今此
一品就喩説門求人法並空。七者此論始末
破三種人。一者外道邪推。二内人異執。此之
二種就上諸品破之。三者自有人無斯二計。
直欲觀諸法實相。爲此人故説於今品。示無
生不遠即事而眞。故就現見即事論之。喩如
一火不得與薪一不可與薪異。不得言相因
不得言不因。不内不外。若能如後觀之。使悟
實相發生正觀。斷諸煩惱故説此品。八者上
破本住破計我外道。今此一品破事火之徒。
此天竺盛行故歴計而洗之。九者即此品窮
深極淺。極淺者謂指因前之事。窮深者涅槃
云。煩惱爲薪智慧爲火。以是因縁成涅槃飯
令諸弟子悉皆甘嗜。大品明。非初炎燒非後
炎燒。不離初炎不離後炎。而有燒義喩得菩
提。故涅槃將薪火譬於果果。大品喩菩提果。
故知極深。問何故明窮深極淺耶。答欲明淺
深不二。得悟者即薪火是道。故道遠乎哉。
觸事而眞。不了者佛及涅槃皆是倒謂也。
問諸大乘經借薪火爲喩。今既破之何處借
耶。答此品爲外人執經語作解。故須破之。經
中是假名因縁之説無喩而喩。喩無所喩。
外人謂有法可法有喩可喩。翻是破經。今求
薪火不得。乃明喩無所喩。令識無所喩喩。正
是申經。十者衆生處處皆縛。如見有薪火。便
起煩惱業苦。諸佛菩薩處處解衆生縛。故説
此品也。品開爲三。第一破外喩説。問曰何故
説燃可燃下。第二破其法説。若人説有我下。
第三法喩既窮而呵責之。初二門就正觀推
無。次一呵邪心謂有。就破喩説凡有六門。初
一異門。二相待門。三因不因門。四内外門。五
三時門。六五求門。初門有二。初長行二偈本。
長行爲四。一立。二破。三救。四破救。立中有
三。初法説。如燃可燃下第二喩説。燃是受者
下第三合喩。答曰下第二破。倶不成者凡有
四義。上來所喩既不成能喩即壞。以此能所
如燃可燃。燃無故可燃亦無。二者上破有爲
無爲一切物。燃可燃既是有爲。以屬前破。故
無可爲喩不應引也。三者所見若實則一事。
可知。上來諸立求悉無從。今復更引之知虚
妄。四者如下一異等六門求之無從。故不成
也。今且懸就一異求無者。一則唯薪無火。無
火云何有薪。故云倶無。又一則唯火無薪。無
薪云何有火。復是倶無。三則一物不可説其
薪火。故復是倶無。異亦三失。一者既其異體
便應相離。則有東西之之過。二者前後失。
未有薪應先有火。三存亡過。薪亡火存是故
倶無也。問曰下第三救也。此一問答乃明經
論之大宗釋破立所以也。問何故就此品明
破立大意耶。答隨寄一品可得言之。又此品
通喩一切法。故就通品通明立破。又至此品
來法譬已周。故明破立所以。就問爲二。一請
停一異。二論辨有無。所以停一異者。欲與論
主論辨破立有無。故又外人知受一異之難。
必辭理倶屈。今欲藏其所屈故請停之。又外
人知答與不答二並無通。是故請停。又欲投
論主之難以難論主。令同衆人。故請停也。
又論初已來順宗立義。此之一問是反難立
也。若言無燃可燃下。第二論辨有無。問有二
意。一問所破燃可燃。二問能破之一異。問
所破燃可燃有有無二關。若有而破有四種
失。一者道理實有。強破令無則是邪見。故大
品云。若法前有後無諸佛菩薩則有過罪。二
者若實有則不可令無。喩如眞無不可令有
也。三者我見可燃有。汝亦見其有。既同是有。
云何破令無。四者汝將有以破汝有。如五陰
品末問不成問也。若言無燃可燃而欲破者。
亦有四過。一者若無則不應破。破故則不應
無。今現見汝破。故知不無。二者若無而破何
不破兎角龜毛。而破燃可燃耶。三者我見其
有汝見其無。有不失罪福無是邪見。故經云
寧起身見不惡取空。四者以汝無破我有。亦
用我有破汝無。如五陰品末問不成問也。從
若言無燃可燃下。是有難文也。如兎角下是
無難文。問意但見難無不見難有。若作二關
難者少不便。如兎角下只是重釋無難耳。若
汝計有一異下。第二問能破也。亦有四過。一
者有能破必有所破。則論主有能外人有所。
二倶是有則倶應破。不爾倶不被破。三若我
破汝不破亦汝破我不破。四若有破不破則
有有不有四難也。若無能破亦有四難。一無
能破以何破他。二者内若無能外則有所。此
是因内有外待無説有也。三者若無能破則
是無見。四者無能破是大邪見。以無所破謂
無外道。無能破則無内道。謂大邪見。而文中
但就有難不云無者。既見論主從初品已來
恒以一異破於外人。則謂論主有於一異。故
言若汝許有一異則爲已有。論主若無一異
則不將一異以責外人。既用一異以責於外
則知論主許有一異也
中觀論疏卷第六本畢

中觀論疏卷第六末
 釋吉藏撰 
  燃可燃品之餘
答曰下第四論主答。外人前問所破次問能
破。問所破中先問有次問無。今但總答也。就
答中爲四。一隨俗答。二引例通。三反擲詶。
四伏宗難。然此答之大意者唯有二門。一者
雖破而無。二者雖無而破。答外人問云。破故
不無無則不破。故今明雖破而無。雖無而破。
隨俗中五句即爲五轉。初云隨俗語故無過
者。我懷中有於一異及燃可燃。以破汝者。我
則有過。以我懷中未曾有於一異及燃可燃。
亦不言有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四句内外。
故大品明五不受。行亦不受乃至不受亦不
受。是菩薩無受三昧廣大之用。而口中言一
異以破汝燃可燃者。以名生於俗隨而言之。
此燃可燃及一異並是世俗之説。今隨俗説
之則我無過也。燃可燃若説一異不名爲受
者。第二句釋上隨俗言耳。我心無所受也。又
懸取外心。外人即云。既云隨俗言應隨俗受。
故今答之。雖隨俗有言而不隨俗有受。即是
語言雖同其心則異。若雜世俗言説則無所
論者。此第三句。外人云汝心既不受。口何
意言口遂有言。則心有所受。是故答云。若心
無所受則心行處滅。若口無所言則語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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