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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綱要鈔 (No. 2358B ) in Vol. 74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行番号:有/無] [返り点:無/有] [CITE]
T2358B.74.0098a05: T2358B.74.0098a06: No. 2358 B T2358B.74.0098a07: 菩薩戒綱要鈔 T2358B.74.0098a08: T2358B.74.0098a09: 別受最初 十無盡初 三聚最初 T2358B.74.0098a10: 佛法最初 三論傳時 法相傳時 T2358B.74.0098a11: 華嚴傳時 天台傳時 眞言傳時 T2358B.74.0098a12: 戒法傳時 三聚最初 別受最初 T2358B.74.0098a13: 布薩最初 梵網最初 梵網再興 T2358B.74.0098a14: 通受再興 尼衆再興 別受再興 T2358B.74.0098a15: 別受七衆 通受七衆 三聚二義 T2358B.74.0098a16: 顯了三聚 斷惡三聚 義具三聚 T2358B.74.0098a17: 三聚三業 菩薩息惡 料簡論文 T2358B.74.0098a18: 五篇歸入 後四攝善 二門同別 T2358B.74.0098a19: 十無盡門 梵網三聚 前四含律 T2358B.74.0098a20: 開會別受 頓漸通局 通受戒數 T2358B.74.0098a21: 律儀共不 息惡名律 四重罪體 T2358B.74.0098a22: 夫三聚之廣海呑萬行不飽。兩受之軌道 T2358B.74.0098a23: 運諸乘無遺。是以古來現在一切諸佛。必 T2358B.74.0098a24: 由此戒以成三徳已。而今時十方薩埵併 T2358B.74.0098a25: 學此法用圓二利。寔斯佛法雄詮修行大綱 T2358B.74.0098a26: 者乎。而受隨相似易實難。自非積學何輒 T2358B.74.0098a27: 得解。或廣有諸文而叵尋。或徒有人口以 T2358B.74.0098a28: 易埋。仍專守興正菩薩遺風。聊集先徳所 T2358B.74.0098a29: 傳文義而已 T2358B.74.0098b01: 一三國傳來。二諸戒大綱。三諸戒業體。四通 T2358B.74.0098b02: 別受法。五攝律儀。六攝善法戒。七饒益有 T2358B.74.0098b03: 情。八別受行相。九通別懺法。十問答分別 T2358B.74.0098b04: 第一三國傳來 金口收光將二千歳。若不 T2358B.74.0098b05: 傳來豈今得聞。折枝汲流必尋本源。既預 T2358B.74.0098b06: 戒流不可不知矣。就戒法傳來。初明漢 T2358B.74.0098b07: 土。次明本朝。初中有三。初別受戒。次十無 T2358B.74.0098b08: 盡。後三聚
T2358B.74.0098b11: 法蘭唯有二人。初來至此不得受具。但與 T2358B.74.0098b12: 道俗剃髮被服縵條。唯受五戒十戒而已。 T2358B.74.0098b13: 伏惟如來出世八年。始興羯磨。震旦在白木 T2358B.74.0098b14: 條東二萬七千里。開持律五人得授大戒。自 T2358B.74.0098b15: 後至漢第十桓帝一百餘年内。猶用三歸十 T2358B.74.0098b16: 戒相傳授。桓帝已後北天竺國有五西國僧 T2358B.74.0098b17: 來到漢地。與大僧受具足戒。一名支法領。 T2358B.74.0098b18: 二名支諡三名竺法護。四名竺道生。五名 T2358B.74.0098b19: 支婁讖。其時大律未有。支法領口誦出戒本 T2358B.74.0098b20: 一卷羯磨本一卷。在此流行今時名舊羯 T2358B.74.0098b21: 磨。後到魏皇初三年。曇摩迦羅又譯出戒 T2358B.74.0098b22: 律。至元孝文世有光律師。驗舊羯磨及以 T2358B.74.0098b23: 戒本。文有加減多少不足。依大律本次第
T2358B.74.0098b29: 來至洛陽。于時魏境雖有佛法而道風訛 T2358B.74.0098c01: 替。亦有衆僧未禀歸戒。正以剪落殊俗。 T2358B.74.0098c02: 可設復齊事法祠祀。迦羅既至大行佛法。時 T2358B.74.0098c03: 諸僧共請迦羅譯出戒律。迦羅以律部曲制 T2358B.74.0098c04: 文言繁廣。佛法未昌必不承用。乃譯出僧 T2358B.74.0098c05: 祇戒心止備朝夕。更請梵僧立羯磨法。中
T2358B.74.0098c10: 次大尼初受又有異説。尚統法師傳云。于時 T2358B.74.0098c11: 尼衆來求受戒。支法領曰。女律所明唯開 T2358B.74.0098c12: 邊地五人僧受具戒。不論尼衆。是時尼等 T2358B.74.0098c13: 辭退。而還泣涙如雨。不能自勝。後到漢末 T2358B.74.0098c14: 魏初。東天竺國有比丘尼來到長安。見比 T2358B.74.0098c15: 丘尼衆問曰。汝誰邊受戒。尼衆答曰。我到 T2358B.74.0098c16: 大僧所受五戒十戒而已。二尼歎曰。邊地 T2358B.74.0098c17: 尼等悉未有具。爲還本國化得十五人來。 T2358B.74.0098c18: 三人在雪山凍死。二人墮黒死。餘到此 T2358B.74.0098c19: 土唯有十人。在此諸尼悉趣乘師與授具 T2358B.74.0098c20: 戒。後到呉地亦與彼尼授具訖已。西尼思 T2358B.74.0098c21: 憶本郷。即謝舶南海而還。及至上船唯有
T2358B.74.0098c26: 爲貴遊子女教授琴書。聞法信樂莫由諮 T2358B.74.0098c27: 禀。後沙門法始。經道通達。晋建興中。於宮 T2358B.74.0098c28: 城西門立寺。撿乃造之。始爲説法。撿因大 T2358B.74.0098c29: 悟念及強恒以求法利。從始借經遂達旨 T2358B.74.0099a01: 趣。他日謂始曰。經中云比丘比丘尼。願見 T2358B.74.0099a02: 濟渡。始曰。西域有男女二衆。此土其法未 T2358B.74.0099a03: 具。撿曰。既云比丘比丘尼。寧有異法。始曰。 T2358B.74.0099a04: 外國人云。尼有五百戒。便應是異。而爲問 T2358B.74.0099a05: 和上。和上曰。尼戒大同細異。不得其法必 T2358B.74.0099a06: 不得授。尼有十戒。得從大僧受。但無和 T2358B.74.0099a07: 上。尼無所依止可。撿即剃落從和尚受十 T2358B.74.0099a08: 戒。同其志者二十四人。於宮城西門共立 T2358B.74.0099a09: 竹林寺。未有尼師。共諮後撿過於成徳。和 T2358B.74.0099a10: 上者西域沙門智正也 住罽賓國。寛和有 T2358B.74.0099a11: 智。思雅習禪涌。晋永嘉末來達中夏。分衞 T2358B.74.0099a12: 自資。語必弘道。時信淺薄莫知祈禀。建武 T2358B.74.0099a13: 元年西返罽賓。後竺佛圖澄還述其徳業。皆 T2358B.74.0099a14: 追恨焉。撿畜徒養衆。清雅有節。説法教化 T2358B.74.0099a15: 如風靡草。晋感康中。沙門僧建於月支國 T2358B.74.0099a16: 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興平元年二月八日。 T2358B.74.0099a17: 於洛陽譯出。外國沙門曇摩羯多爲立戒 T2358B.74.0099a18: 壇。晋沙門釋道場以戒因縁經爲難云。其 T2358B.74.0099a19: 法不成。因浮舟干洒。撿等四人同壇上從 T2358B.74.0099a20: 大僧以受具戒。晋土比丘尼亦撿爲始也。 T2358B.74.0099a21: 當其羯磨之日。殊香芬馥。闔衆問聞莫不
T2358B.74.0099a27: 先未經有尼。那得二衆受戒。恐戒品不全。 T2358B.74.0099a28: 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衆發。設不本事。無 T2358B.74.0099a29: 妨得戒。如愛道之縁。諸尼又恐年月不 T2358B.74.0099b01: 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茍欲増明。甚 T2358B.74.0099b02: 助隨喜。但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 T2358B.74.0099b03: 且令學釆語。別因西域居土。更請外國尼
T2358B.74.0099b08: 菩薩戒。會嚧冠侵疆未及諮禀。奄而遷化。
T2358B.74.0099b11: 徳。善解律藏尤精雜心。以宋元嘉十年。歩
T2358B.74.0099b17: 次十無盡門者。梵網戒是也。開元録第四云。 T2358B.74.0099b18: 弘治八歳。於草堂寺三千學士聚後出此一 T2358B.74.0099b19: 品。梵本有六十一品。譯訖融影等三百人一
T2358B.74.0099b23: 網經律藏品内。盧舍那佛爲妙海王及王千 T2358B.74.0099b24: 子受菩薩戒法。其八百餘人並誦此戒本
T2358B.74.0099b27: 戒本流來漢土源始晋末。中天竺沙門曇無 T2358B.74.0099b28: 讖者。齎此戒經及優婆塞法。東渡流沙。撮 T2358B.74.0099b29: 擧章條抄出戒本。涼州有道進法師。道心 T2358B.74.0099c01: 超絶惠力俊猛。流聞戒來乃馳往燉煌躬 T2358B.74.0099c02: 自迎接。戒法既至將無其師。於是謹依經 T2358B.74.0099c03: 文自誓而受。于時涼洲道俗並未之知也。 T2358B.74.0099c04: 既而彼寺道朗法師夢。進從佛受記。又僧 T2358B.74.0099c05: 尼信士十有餘人咸同此夢互相微告。俄而 T2358B.74.0099c06: 進還。果受斯戒。朗年徳崇重。西土之望既 T2358B.74.0099c07: 愛樂大乘。兼證瑞夢心喜内充。既從進受 T2358B.74.0099c08: 以爲菩薩勝地超過三乘。遂屈其年臘降 T2358B.74.0099c09: 爲法弟。既而名徳僧尼清信士女次第受業 T2358B.74.0099c10: 三千許人。涼州刺史聞進戒行奉導師禮。 T2358B.74.0099c11: 於是菩薩戒法流布京國。自爾已來黒白依
T2358B.74.0099c18: 戒故矣。定應非依優婆塞戒經。進出家故 T2358B.74.0099c19: 加之珠林中三聚淨戒述意部中引之爲證。 T2358B.74.0099c20: 思准可知。又開元録第四云。初讖在始藏。 T2358B.74.0099c21: 有張掖沙門道進。欲從懺受菩薩戒。讖云。 T2358B.74.0099c22: 且悔過。乃竭誠七日七夜。至第八日晨詣 T2358B.74.0099c23: 讖求受。讖忽大怒。進更思惟。但是我業障 T2358B.74.0099c24: 未銷。可乃勵力。三年且禪且讖。即於定中 T2358B.74.0099c25: 現釋迦文佛。與諸大士授已戒法。其夕同 T2358B.74.0099c26: 止。十餘人皆感夢如進所見。進欲詣讖説 T2358B.74.0099c27: 之。未至十歩讖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 T2358B.74.0099c28: 感戒矣。吾當更爲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 T2358B.74.0099c29: 爲説戒相。沙門道朗振譽開西。當進感戒 T2358B.74.0100a01: 之夕。朗亦通夢。乃自早戒臘求爲法弟。於 T2358B.74.0100a02: 是從進受者千有餘人。傳授此法迄于今。 T2358B.74.0100a03: 皆讖之遺則。有別記云。菩薩地持經應是伊 T2358B.74.0100a04: 波勒菩薩傳來此土。後果是讖所傳譯。疑讖
T2358B.74.0100a07: 唐朝玄奘三藏貞觀三年秋之比。乘赤馬 T2358B.74.0100a08: 趣西天。詣中印度那蘭陀寺正法藏之所 T2358B.74.0100a09: 開一代疑。傳三聚戒體。然後貞觀十九年春 T2358B.74.0100a10: 之比。乘寶車歸本城。居弘福王華等之寺。 T2358B.74.0100a11: 翻譯西天所傳經論等。爲僧尼道俗等授 T2358B.74.0100a12: 菩薩戒。並爲廣説菩薩戒行矣。三藏即領 T2358B.74.0100a13: 三千門徒。講學無懈。其中基法師尤爲上 T2358B.74.0100a14: 足。仍親受三藏口説廣製章疏。就中戒門 T2358B.74.0100a15: 殊以詳審。是以或委述業體。即如表無表章 T2358B.74.0100a16: 等是也。或正教受法。即如受菩薩戒法等 T2358B.74.0100a17: 是也。自爾以來菩提薩埵之戒行如玉無 T2358B.74.0100a18: 礙。通別二受之業體如鏡明也 T2358B.74.0100a19: 第二日域之傳來者。初傍明佛法傳來。次正 T2358B.74.0100a20: 明戒法傳來。初者准太子傳等。欽明天皇 T2358B.74.0100a21: 御宇十三年壬申冬十月十三日辛酉。百濟 T2358B.74.0100a22: 國聖明王始獻金銅釋迦佛像一躯並經論
T2358B.74.0100a25: 記云。獻摩訶般若經四十卷也。按大唐皇
T2358B.74.0100a29: 經三百年。震旦佛法傳百濟國。厥後經一 T2358B.74.0100b01: 百年。百濟佛法創傳日域。即此欽明天皇壬 T2358B.74.0100b02: 申之歳所傳渡也。佛法漸傳而戒法未沾。 T2358B.74.0100b03: 敏達天皇御宇五年酉申。律師禪師呪師比
T2358B.74.0100b07: 所謂推古天皇即位三十三年乙酉正月。自 T2358B.74.0100b08: 高麗國惠灌僧正來朝。住法興寺弘三論 T2358B.74.0100b09: 宗。又道慈律師大寶元年入唐。養老二年歸
T2358B.74.0100b12: 寺沙門道昭和尚入唐。經四箇年受學玄奘 T2358B.74.0100b13: 三藏。同七年辛亥歸朝。即於元興寺東南隅 T2358B.74.0100b14: 別建禪院止住。暗夜之時即自兩牙放光。
T2358B.74.0100b21: 皇聖暦七年歸朝。以所持經論五千餘卷悉
T2358B.74.0100c01: 次天台宗傳來時者。天平勝寶六年。鑒眞 T2358B.74.0100c02: 和尚來朝之時。和尚傳來天台止觀等文十 T2358B.74.0100c03: 餘部二百九十餘卷。其後傳教大師延暦二 T2358B.74.0100c04: 十三年七月六日入唐。逢道邃和尚行滿座 T2358B.74.0100c05: 主傳天台心要。同二十四年五月八日歸朝。 T2358B.74.0100c06: 住叡山弘天台 T2358B.74.0100c07: 次眞言傳來者。元正天皇養老元年。大唐善 T2358B.74.0100c08: 無畏三藏入我朝。然而眞言妙法絶而無傳 T2358B.74.0100c09: 也。又傳教大師延暦二十四年。幸得値遇大 T2358B.74.0100c10: 唐泰岳靈嚴止寺鎭國道場順曉大徳。受於 T2358B.74.0100c11: 灌頂並傳聖教及道具等。同年歸朝。於清 T2358B.74.0100c12: 瀧峯高雄寺建立於遮那大壇。奉勅爲諸 T2358B.74.0100c13: 寺智行兼備之大徳等授灌頂職位矣。又弘 T2358B.74.0100c14: 法大師延暦二十三年入唐。同二十四年奉 T2358B.74.0100c15: 遇長安青龍寺東塔院和尚法諱惠果阿闍 T2358B.74.0100c16: 梨。和尚乍見含笑歡喜曰。我先知汝來。相
T2358B.74.0100c21: 次戒法傳來者。欽明御宇佛寶雖傳縁不具 T2358B.74.0100c22: 足。故不能行受具。瓊鑑章云。敏達天皇御 T2358B.74.0100c23: 宇五年丙申。律師禪師呪師比丘尼等。從百 T2358B.74.0100c24: 濟國齎經論來。自爾已後漸漸傳來而未 T2358B.74.0100c25: 行受。本朝元有三口尼衆。日域所生皆始出
T2358B.74.0100c29: 故尼衆不能。三尼即以此戊申之歳渡百 T2358B.74.0101a01: 濟國。其年即受十戒六法。明年己酉三月。 T2358B.74.0101a02: 受具足戒。明年庚戌即還本朝住櫻井寺。 T2358B.74.0101a03: 後住揩井寺。即今豐浦寺是也。此戊申歳從 T2358B.74.0101a04: 百濟國送六口僧。謂令照律師。惠忩法師 T2358B.74.0101a05: 等。即於椋原里造假垣假僧坊。安置此六 T2358B.74.0101a06: 口僧。即本元興寺是也。斯乃日域僧尼之根
T2358B.74.0101a09: 盡戒 T2358B.74.0101a10: 初三聚戒者。然律師云。行基菩薩隨徳光法
T2358B.74.0101a13: 菩薩別傳中。行基菩薩自誓受戒而成比丘
T2358B.74.0101a20: 道璿律師。先向日本令去。擬爲傳戒之師。 T2358B.74.0101a21: 叡照二人留學在唐。道璿大徳年三十五。天
T2358B.74.0101a24: 眼。昔南山行事鈔創傳此國。然而無人講 T2358B.74.0101a25: 讀之者。道融禪師始讀講敷。道璿已前處處 T2358B.74.0101a26: 講談。最初良辨依靈夢告。於金鐘寺始行
T2358B.74.0101a29: 智憬法師亦講事鈔。處處非一。道璿來朝常 T2358B.74.0101b01: 講律鈔。永叡普照遊學唐朝。經十年研究
T2358B.74.0101b04: 弘傳戒律。和上乃諾。門人祥彦道興道杬思 T2358B.74.0101b05: 託等二十一人。同心願隨。反餘道俗彼此總 T2358B.74.0101b06: 合八十餘人。要約已畢。造舟備養。過舟之 T2358B.74.0101b07: 間有種種難。逆浪奔波過而復還。四度造舟 T2358B.74.0101b08: 五迴入海。十二年中辛苦無量。道俗逝去三 T2358B.74.0101b09: 十六人。永叡祥彦等是也。退還之者二百八 T2358B.74.0101b10: 十人。唯大和上・普照・思詫求死爲期。都無 T2358B.74.0101b11: 退思。初度發足天寶二年癸未。其之最後第
T2358B.74.0101b14: 靜・思詫・法載等一十四人。藤州通善寺尼智 T2358B.74.0101b15: 首等三人。楊州優婆塞潘仙童等。都二十四 T2358B.74.0101b16: 人。浮海發向此日本國。遂以天平勝寶五 T2358B.74.0101b17: 年癸巳十二月二十日著日本地。同六年
T2358B.74.0101b20: 和上。其年四月初於盧舍那殿前建於戒 T2358B.74.0101b21: 壇。天皇初登壇受菩薩戒。次皇后太子亦登 T2358B.74.0101b22: 壇受戒。尋爲沙彌澄脩等四百四十餘人授 T2358B.74.0101b23: 戒。又舊大僧靈福道縁忍基行忍等八十餘 T2358B.74.0101b24: 人重受。後於大佛殿西別建戒壇院。移天 T2358B.74.0101b25: 皇受戒壇土。即築以作之。天平寶字三年己 T2358B.74.0101b26: 亥。大和尚造唐招提寺乃賜宦額以題。于 T2358B.74.0101b27: 玆請大安寺羴俊律師講法礪律疏・南山律 T2358B.74.0101b28: 鈔等。思詫大徳受大安寺忍基等請。於彼寺
T2358B.74.0101c02: 寺講彼疏記。日本律儀師資相承講敷弘通。 T2358B.74.0101c03: 鑑眞大師報齡十八。從道岸律師受菩薩 T2358B.74.0101c04: 戒。年二十一從弘景律師受具足戒。隨融 T2358B.74.0101c05: 濟律師學律鈔等。道岸・弘景・融濟三徳南 T2358B.74.0101c06: 山弟子也。從義威・遠智・金脩惠策・大亮五 T2358B.74.0101c07: 英學礪律疏。此五人並滿意弟子也。大和尚 T2358B.74.0101c08: 專弘相部南山兩宗律法。於日本國結三 T2358B.74.0101c09: 戒壇。一東大寺戒壇。二西國觀世音寺戒壇。 T2358B.74.0101c10: 三東國藥師寺戒壇。並蒙天恩行受戒事。 T2358B.74.0101c11: 東大寺戒壇十人受戒。兩國戒壇五人受戒。 T2358B.74.0101c12: 唐招提寺並建戒壇。東西京授戒無間。來 T2358B.74.0101c13: 朝之後總經十年。初之五年住東大寺。戒壇 T2358B.74.0101c14: 院唐禪院即常居住處也。後之五年居唐招 T2358B.74.0101c15: 提寺。大和尚天平寶字七年癸卯五月六日 T2358B.74.0101c16: 端坐遷化。春秋七十有七。此即本朝別受專
T2358B.74.0101c19: 後。即於叡山建立戒壇行受戒事。專是十 T2358B.74.0101c20: 重六八戒也。即古徳記云。弘仁十年。最澄 T2358B.74.0101c21: 和尚作顯戒論三卷進朝奏問。雖經四箇 T2358B.74.0101c22: 年。由七衆混亂難奇無勅許。是則南都六 T2358B.74.0101c23: 綱訴北嶺新義。又東大寺景師付二十七過 T2358B.74.0101c24: 不許之故也。爰弘仁聖王忝不許最澄所 T2358B.74.0101c25: 請。而其後依義眞覆奏。天長皇帝被下勅
T2358B.74.0102a02: 受・別受也
T2358B.74.0102a05: 宇。興福寺學英有實範大徳隱居中川蘭 T2358B.74.0102a06: 若。酬興福寺欣西大徳雅請。披尋律藏研 T2358B.74.0102a07: 精戒學。作戒壇式興受具方軌。造自誓文
T2358B.74.0102a10: 依佛光勸力詣都率内院。彌勒慈尊受十 T2358B.74.0102a11: 重禁戒。入秘密壇遂灌頂職位。興正菩薩 T2358B.74.0102a12: 自誓已前。隨彼上人受菩薩戒。自彌勒尊
T2358B.74.0102a15: 者。至于人王第八十六代四條天皇御宇嘉 T2358B.74.0102a16: 禎二年丙申。有四敏哲。深歎雖有學解闕 T2358B.74.0102a17: 無戒行。依經論所説。隨通受軌則。四英同 T2358B.74.0102a18: 心祈請好相。自誓受戒大弘正法。即嘉禎二
T2358B.74.0102a25: 寺講律授戒興顯密宗。即生感于建仁。化 T2358B.74.0102a26: 弘于嘉禎。十一歳遁家入醍醐山伊賀阿闍 T2358B.74.0102a27: 梨叡賢之室。十七歳剃髮以圓明上人爲其 T2358B.74.0102a28: 和尚。遂則祈宿習于神明。感靈夢于眞言。 T2358B.74.0102a29: 專崇於密藏。深思於練行。然間任經軌之 T2358B.74.0102b01: 説相探大師之深意。爲密教修行專志戒
T2358B.74.0102b04: 龍象威動冥顯。値九代之聖世爲五帝之 T2358B.74.0102b05: 國師。戒律普敷充溢日下。密藏廣開通亙方 T2358B.74.0102b06: 維。智人多出寺滿諸國。人世改邪專歸正 T2358B.74.0102b07: 路。是以南北授戒之棟梁。皆無非菩薩之 T2358B.74.0102b08: 遺訓。東西崇律之諸徳。並大師化導之功也。 T2358B.74.0102b09: 加之自嘉禎二年三十六歳之初。至于正應 T2358B.74.0102b10: 三年滿九十年之終。首尾五十箇年之間。禁 T2358B.74.0102b11: 斷殺生于諸國。其數一千三百五十六箇處
T2358B.74.0102b17: 密藏。依之永平以來毎日行法。殊致精勤 T2358B.74.0102b18: 無敢廢退。仍自建長五年五月一日。至正 T2358B.74.0102b19: 應三年八月五日。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六箇
T2358B.74.0102b22: 人。各備行徳互耀惠光。燈燈相傳住持期 T2358B.74.0102b23: 於遐代。瓶瓶相續弘通到于遠方。即不恥 T2358B.74.0102b24: 大國者。菩薩導化也。不泥上古者。我祖行 T2358B.74.0102b25: 徳也。次尼法再興者。雖僧法興。未有尼僧。 T2358B.74.0102b26: 爰興正菩薩至寛元三年乙巳。於法華寺 T2358B.74.0102b27: 爲文筐房等三人授沙彌尼戒。至延長元 T2358B.74.0102b28: 年二月六日。於法花寺爲慈善性惠房等十
T2358B.74.0102c03: 第三別受再興者。寛元三年乙巳九月中旬
T2358B.74.0102c06: 菩薩十三日戌時成圓滿戒。都合別受戒者
T2358B.74.0102c11: 業專思戒律。乃來南都尋求律法。時有大 T2358B.74.0102c12: 徳。道號蓮迎。隨彼大徳諮學戒律。不得 T2358B.74.0102c13: 事止遠期異域。土御門天皇御宇正治元年 T2358B.74.0102c14: 已來。齡三十四越海入宋。當大宋第十三 T2358B.74.0102c15: 主寧宗皇帝慶元五年。先値北峯宗印法師 T2358B.74.0102c16: 習學天台宗。後隨如菴了宏律師受學南
T2358B.74.0102c20: 山建泉涌寺。大弘戒學講敷天台宗。日本
T2358B.74.0102c23: 允・願行。次第相承住持寺院。此之間者專唯 T2358B.74.0102c24: 學教。受隨行相致作法。及覺阿大徳。即隨 T2358B.74.0102c25: 極樂寺忍性上人受通受大戒。始存實體
T2358B.74.0102c28: 都者。論其學教始於實範・貞慶兩徳。論受 T2358B.74.0102c29: 體者即始四賢自誓時矣。於北京者。教始 T2358B.74.0103a01: 師。體興覺阿矣。此即我朝受體之功。專 T2358B.74.0103a02: 依興正菩薩之大誓者也。嗚呼大哉發心之 T2358B.74.0103a03: 徳。一人能益於萬人故。嗚呼貴哉大乘之 T2358B.74.0103a04: 功。末代是勝上代故。庶諸賢哲宜顧三國
T2358B.74.0103a07: 類。一靜慮律儀。亦名禪律儀。舊云定共戒。 T2358B.74.0103a08: 二無漏律儀。亦云聖等受戒。舊名道共戒。 T2358B.74.0103a09: 三別解脱律儀。章云。別別防非名之爲別。 T2358B.74.0103a10: 能防所防皆得別稱。戒即解脱。解脱惡故
T2358B.74.0103a15: 無盡戒。則是最初頓説梵網也。初一種大小 T2358B.74.0103a16: 倶受。後二種唯局大乘 T2358B.74.0103a17: 第一別受七聚戒者。始於鹿薗終至鶴林。 T2358B.74.0103a18: 爲諸聲聞所説戒法。則二部五部十八五 T2358B.74.0103a19: 百。其類甚多。小機受之即名小戒。談其戒 T2358B.74.0103a20: 體。或名爲色。或號二非。若有大機受此 T2358B.74.0103a21: 戒時。全成大乘別受之戒。故勝鬘經説毘 T2358B.74.0103a22: 尼者即大乘學。又涅槃經説扶律談常。並此 T2358B.74.0103a23: 意也。論其軌則。共許談故。三歸白四盡形 T2358B.74.0103a24: 七支全同小乘。論其業體。由大解故。表通 T2358B.74.0103a25: 三業。無表薫種。其七衆者。在家二衆出家五 T2358B.74.0103a26: 衆。五・八・十・具隨位受之。廣如律藏。首礪 T2358B.74.0103a27: 南山大師等律大疏。及以天台止觀第四。玄 T2358B.74.0103a28: 義第三所述戒行並此一門 T2358B.74.0103a29: 第二通受七衆戒者。謂則三聚淨戒是也。於 T2358B.74.0103b01: 此三聚且有二義。一云。攝律儀戒十重禁。 T2358B.74.0103b02: 攝善攝生四十八輕也。本業經中言。攝律儀
T2358B.74.0103b05: 重名不共攝律儀。亦號枝末攝律儀。斷惡 T2358B.74.0103b06: 之義以微隱故。當知瑜伽且據共邊。須依 T2358B.74.0103b07: 本業爲盡理説。凡通受時則以梵網瓔珞 T2358B.74.0103b08: 爲本。律藏所明二百五十等之諸戒。悉歸 T2358B.74.0103b09: 入於重輕二聚。更不可立五篇別名。而瑜 T2358B.74.0103b10: 伽中但讓戒相。都不可取五篇等義。亦但 T2358B.74.0103b11: 讓於專精不犯。不讓犯已能悔之隨。瑜伽 T2358B.74.0103b12: 自説惡作懺故。是以通於十重六八但行
T2358B.74.0103b15: 後二。是以善戒・瑜伽。一同於律儀讓諸部 T2358B.74.0103b16: 律不別説之。故本地第四十云。一律儀。二 T2358B.74.0103b17: 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律儀戒者。謂諸
T2358B.74.0103b25: 之。是以律儀五篇七聚全如律藏。護持懺悔
T2358B.74.0103b28: 問。如上所立文理良明。而見諸文其疑不 T2358B.74.0103b29: 少。先本業經文云何得解。既通十重説律
T2358B.74.0103c03: 故。所以且説七衆。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 T2358B.74.0103c04: 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爲律儀體。 T2358B.74.0103c05: 所以不説。攝善戒寛故。即令入攝善戒中
T2358B.74.0103c08: 理門則以菩薩意業之中息惡戒似爲律 T2358B.74.0103c09: 儀。或云且説或云實論。豈非許於不共律
T2358B.74.0103c21: 論應含。若含之者。豈非許於不共律儀耶
T2358B.74.0103c24: 此。豈有疑乎。先本業文則非相違。凡於三 T2358B.74.0103c25: 聚勘其説相有三門別。一共不共門三聚
T2358B.74.0103c28: 勝文。陳天親攝論第八。善戒經第五・第十。及
T2358B.74.0104a11: 約亦有義。雖體後二亦名律儀。其旨顯了 T2358B.74.0104a12: 也。或云亦依此義。或述從宗多論。或釋 T2358B.74.0104a13: 以倶止惡故。如是解釋誰及異義。三一一 T2358B.74.0104a14: 戒具門三聚。即古迹疏云。如此諸戒一一皆
T2358B.74.0104a26: 若依瑜伽顯了三聚。還後二攝。何敢疑之 T2358B.74.0104a27: 次至述記之解釋者。雖似相違。實則非難。 T2358B.74.0104a28: 謂就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爲性之一識 T2358B.74.0104a29: 文。引瑜伽論定三聚體。攝律儀即唯二業。 T2358B.74.0104b01: 攝善法戒即通三業。饒益有情亦通三業
T2358B.74.0104b05: 之中不共之四重矣。謂即十重説相異故。次 T2358B.74.0104b06: 第異故。説相異者。殺通一切有命。盜通一 T2358B.74.0104b07: 針一草。婬制自作教他。妄通大小二妄。倶 T2358B.74.0104b08: 制夷罪。亦俗二衆同與重名。有此等異名 T2358B.74.0104b09: 自息惡。自即簡共。謂七衆戒共他聲聞。四 T2358B.74.0104b10: 重十重唯局菩薩。是以不共即名爲自。言 T2358B.74.0104b11: 息惡者。謂則此戒惡根源故。菩薩殊防故言 T2358B.74.0104b12: 息惡。此難總意。以斷惡門之攝律儀。疑於 T2358B.74.0104b13: 本論共不共門之攝律儀。謂不共戒有息惡 T2358B.74.0104b14: 義。應名律儀。而如瑜伽既局七衆名攝
T2358B.74.0104b17: 別故。所以且説七衆。其實菩薩戒亦得是
T2358B.74.0104b22: 實具論之。設雖後二四重十重。約斷惡亦
T2358B.74.0104b25: 二門中且説一門。非謂本論一往一相故言 T2358B.74.0104b26: 且也。誰言一代通申了教還舍意趣。爾前 T2358B.74.0104b27: 未了之經反盡法相哉。亦得ノ亦ノ言或亦七 T2358B.74.0104b28: 衆。謂唯七衆非名律儀。若據斷惡。亦自惡
T2358B.74.0104c03: 何所由耶。答。若如梵網十重瑜伽四重者。 T2358B.74.0104c04: 在家出家同受得之。苾芻勤策倶等受之。則 T2358B.74.0104c05: 泯道俗二衆階級。亦亡篇聚差別軌則。依 T2358B.74.0104c06: 重輕二聚致護持。以一品惡作行於懺。是 T2358B.74.0104c07: 則不以軌範爲本。唯以孝順慈悲爲懷 T2358B.74.0104c08: 故也。而本論中則殊於此。在家出家階級別 T2358B.74.0104c09: 位。五篇七聚戒相分品。是則專以軌持軌 T2358B.74.0104c10: 則爲本故也。律者法律。儀者儀式。豈非此
T2358B.74.0104c13: 業。此中論色爲律儀體。所以不説。攝善戒
T2358B.74.0104c16: 色故。本論中欲顯於色非色別故。唯局七 T2358B.74.0104c17: 衆爲律儀體。以息惡戒入攝善戒。若實
T2358B.74.0104c20: 相望。身語二業斷惡義勝。意業翻此發善義 T2358B.74.0104c21: 勝。故諸教中勸斷惡時身語爲始。勵修善 T2358B.74.0104c22: 時意業爲本。依此義故。五篇七衆之戒相 T2358B.74.0104c23: 偏禁身口。無貪等之後三爲諸善源。論中所
T2358B.74.0104c26: 何故以貪嗔癡爲惡根本。菩薩殊防之耶。 T2358B.74.0104c27: 答。於三業中有勝劣。若約能勝身語惡勝。 T2358B.74.0104c28: 若論生起偏在意地。是以菩薩專重意地。 T2358B.74.0104c29: 大機智深知根源故也。而不妨於身口惡
T2358B.74.0105a03: 違。謂佛於彼彼素呾纜中。隨機散説。謂依 T2358B.74.0105a04: 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今於此菩薩
T2358B.74.0105a07: 或指善戒。若是善戒所説三聚。與今無別。 T2358B.74.0105a08: 若如本業所説三聚。於彼經中雖説律儀。 T2358B.74.0105a09: 今於此論還爲後二。所言謂依律儀戒者。 T2358B.74.0105a10: 若望善戒。即以七衆説爲律儀。若望本業。 T2358B.74.0105a11: 約斷惡門廣通十重説爲律儀。彼彼經中 T2358B.74.0105a12: 雖所説異。今此論中依盡理説和合而説。 T2358B.74.0105a13: 故言綜集。其和合者。泯本業所説歸一致 T2358B.74.0105a14: 説。豈非綜集。當知謂依律儀戒等三聚名 T2358B.74.0105a15: 言。廣擧諸所説義故。廣通二門。其言抱含。 T2358B.74.0105a16: 而至綜集而説文者。局此論所説一門也。 T2358B.74.0105a17: 故本論中都以不説斷惡三聚也 次至七 T2358B.74.0105a18: 十五卷之文亦非相違。本地決釋悉以七 T2358B.74.0105a19: 聚定律儀故。當知論文是故若有毀律儀
T2358B.74.0105a22: 之言廣通三聚也。即文意説。由毀攝律儀
T2358B.74.0105a27: 云何。答。本論文中唯雖説於隨順四重
T2358B.74.0105b06: 言四波夷者。即是壇上隨順四重矣。二云。 T2358B.74.0105b07: 述記云。此中論色爲律儀體。所以不説即
T2358B.74.0105b10: 始終本地決擇。並以七衆説律儀故。一論 T2358B.74.0105b11: 上下尤相應故也。如是文理誰更疑之矣。 T2358B.74.0105b12: 問。捨戒時唯犯根本後四重戒即捨三聚 T2358B.74.0105b13: 者。受戒時唯受後四重亦應得戒耶。答。不 T2358B.74.0105b14: 爾也。初受戒時必具七衆隨一之戒應成 T2358B.74.0105b15: 三聚。設雖許於分受義意。其必應爾也。即
T2358B.74.0105b20: 雖體攝善。即是三聚根本戒故。由毀本故 T2358B.74.0105b21: 捨戒何妨哉。依此方知。論軌則時前四爲 T2358B.74.0105b22: 本。論慈濟時後四偏勝。凡受戒難。如登高 T2358B.74.0105b23: 山。捨戒甚易。如下高山。是故受捨不齊無
T2358B.74.0105b27: 凡情所度。多墮執見。動入異路。少履中道。 T2358B.74.0105b28: 義理淺深文釋是非。自非聖者何輒得知。 T2358B.74.0105b29: 而任相承道理釋文非無順違 一有還 T2358B.74.0105c01: 同他門過故。謂若泯於五篇等別歸入十 T2358B.74.0105c02: 重六八中者。此則違背南都宗義。專應同 T2358B.74.0105c03: 山門義耶。山門不立篇聚等故 二有七 T2358B.74.0105c04: 衆混亂過故。謂若七衆通作吉懺。菩薩苾芻 T2358B.74.0105c05: 應同勤策。由篇聚別有七衆故 三有 T2358B.74.0105c06: 違背本論過故。謂瑜伽論ヲ會一往説ト。依 T2358B.74.0105c07: 經妄立不共律儀。此義甚非。凡其本論決 T2358B.74.0105c08: 一代教。本地決擇重重釋疑。而以七衆爲 T2358B.74.0105c09: 攝律儀。本地處處一同皆爾。重至決擇全 T2358B.74.0105c10: 讓律藏。唯此論中偏説後二。故瑜伽意以
T2358B.74.0105c17: 輒違之立不共律儀乎。竊惟佛在祇薗將 T2358B.74.0105c18: 説此經。彌勒慈尊起座誓言。我於滅後
T2358B.74.0105c21: 伽所説全同。何亦違經妄得立義 五有 T2358B.74.0105c22: 暗昧祖意過故。謂唯識論第九卷説。戒以
T2358B.74.0105c29: 許之也。處處定判應知亦爾 六有二門 T2358B.74.0106a01: 混亂過故。謂不共自有二門。則三聚門無盡 T2358B.74.0106a02: 門也。是以占察經兩種別説。義燈第二二門 T2358B.74.0106a03: 別列。文並如別。加之淄州大師勸發菩提心 T2358B.74.0106a04: 集中。具立諸門勸菩薩行。於中卷中立十 T2358B.74.0106a05: 無盡門。至下卷中始立三聚戒門。二門各 T2358B.74.0106a06: 別。敢不可亂。即彼中卷立十七門多勸戒 T2358B.74.0106a07: 行。而彼第六正受門者。則是正明十無盡門。 T2358B.74.0106a08: 專依本業兼指諸經。故彼文云。若依梵網
T2358B.74.0106a12: 非顯了故。遂至下卷始立三聚淨戒受法。 T2358B.74.0106a13: 則依三藏相傳瑜伽論等也。若瑜伽論應 T2358B.74.0106a14: 同梵網者。豈立二門各別明之耶。凡彼 T2358B.74.0106a15: 二門受法説相各別殊異。明明照鏡。請委披 T2358B.74.0106a16: 彼莫事氷執。有義所立由亂二門。委以瑜 T2358B.74.0106a17: 伽梵網中攝。又亂篇聚遂歸二聚。其誤甚 T2358B.74.0106a18: 哉。問。若爾者法藏等釋梵網經。三聚淨戒
T2358B.74.0106a21: 斷惡門。非瑜伽等顯了所説也。設雖明釋。 T2358B.74.0106a22: 用否依時。豈捨三祖定判妄用餘師釋哉。 T2358B.74.0106a23: 二門差別宜不可亂 七三門不分過故。謂 T2358B.74.0106a24: 於三聚有其三門。所謂義具・斷惡・顯了也。 T2358B.74.0106a25: 三聚名通。三聚體別。謂若一一戒具門者通 T2358B.74.0106a26: 諸教。若斷惡門通梵網本業十重及瑜伽論 T2358B.74.0106a27: 後四重戒應名律儀。若共不共門。其攝律 T2358B.74.0106a28: 儀唯局七衆。其義應知。問。如是三別依何 T2358B.74.0106a29: 知耶。答。一一戒具共許故易知。斷惡顯了 T2358B.74.0106b01: 二門別。准菩提心集。既以本業殊瑜伽故。
T2358B.74.0106b04: 約亦有門亦名律儀。勝鬘述記當知亦爾。
T2358B.74.0106b07: 經論説相不求自別也。設雖無於祖師定 T2358B.74.0106b08: 判。若有心人自覽可知。況祖判有明證哉。
T2358B.74.0106b12: 用經文過故。謂由不辨三聚十無盡等之 T2358B.74.0106b13: 別故。妄以本業爲盡理説。會瑜伽論爲 T2358B.74.0106b14: 一往説。此事甚非也。素呾纜含意趣。阿毘 T2358B.74.0106b15: 達摩盡法相。宗家恒例。豈得顛倒哉 九 T2358B.74.0106b16: 有自證相違過故。謂前四重名共律儀。此 T2358B.74.0106b17: 義不爾。梵網前四全異律藏。何呼不共得 T2358B.74.0106b18: 名爲共哉。如是諸難能能思之。勿錯勿錯
T2358B.74.0106b24: 機故。不説五篇七衆之差別。泯於道俗二 T2358B.74.0106b25: 衆階級。專以孝順慈悲爲本。不以軌則 T2358B.74.0106b26: 爲本故。唯説重輕二聚戒相。專被最初頓 T2358B.74.0106b27: 大利機。是即號爲十無盡門。雖不説於三 T2358B.74.0106b28: 聚廣戒。而機利故三千八萬更無所缺。是以 T2358B.74.0106b29: 梵網具有八萬威儀輕戒也。問。梵網所説八 T2358B.74.0106c01: 萬威儀及律藏品等所明戒相。定應説三聚 T2358B.74.0106c02: 淨戒。何云不爾哉。答。奇哉因執觸事生疑。 T2358B.74.0106c03: 豈別不云二門別哉。而猶欲解。須更辨 T2358B.74.0106c04: 之。謂若梵網具有三聚。何以善戒瑜伽ニハ攝 T2358B.74.0106c05: 律儀ヲ全讓律藏。不讓梵網哉。則知梵網未
T2358B.74.0106c08: 受戒。八萬威儀戒盡名輕。有犯得便悔過
T2358B.74.0106c14: 道理。豈得戒乎。如何。答。以瑜伽論校梵網 T2358B.74.0106c15: 時。梵網十重説相不共故。雖攝後二。而論 T2358B.74.0106c16: 其體。前四重中含説律儀。是故無失。例如 T2358B.74.0106c17: 聲聞廣略二教。此亦應爾。謂則梵網以爲略 T2358B.74.0106c18: 教。未有三聚之名言故。未興五篇七聚 T2358B.74.0106c19: 號故。善戒等開爲廣教。廣張三聚用篇聚 T2358B.74.0106c20: 故。則略教時雖無篇聚。具含説故。實無所 T2358B.74.0106c21: 缺。而以廣交自當後二。猶如聲聞略教之 T2358B.74.0106c22: 時雖無篇名。以廣交彼當於吉罪。聲聞菩 T2358B.74.0106c23: 薩事異理同。豈不然哉。問。上來三門有何 T2358B.74.0106c24: 證哉。答。宗家解釋並見此意。凡通別二受 T2358B.74.0106c25: 諸師同立之。而宗家意。表無表章云。問。菩 T2358B.74.0106c26: 薩地云。七聚所受爲菩薩律儀。出家之戒何 T2358B.74.0106c27: 故菩薩二形生及捨衆同分時獨即不捨同 T2358B.74.0106c28: 聲聞耶。答。菩薩受戒其心寛漫増上猛利故。 T2358B.74.0106c29: 二形生及命終時必定不捨。以能隨類而化 T2358B.74.0107a01: 生故。若別受者即捨也。通受之者其義不然
T2358B.74.0107a04: 爲龜鏡。如上所辨。兩祖解釋互相影略其 T2358B.74.0107a05: 義無缺。當宗末學誰敢疑之。宜此三門永 T2358B.74.0107a06: 爲龜鏡矣。已上義門且任相承以述一決。 T2358B.74.0107a07: 而諸師意於一代戒解判甚多。南山大師羯 T2358B.74.0107a08: 磨疏中。立三宗體以攝大小偏圓之戒。天 T2358B.74.0107a09: 台大師玄義第三止觀第四。依涅槃經立十
T2358B.74.0107a14: 即此兩祖正述不共傍行別受。大智律師 T2358B.74.0107a15: 立五種戒以判一代。所謂五八十具及菩薩
T2358B.74.0107a20: 不出上之三門矣。或專弘經論。或偏弘律 T2358B.74.0107a21: 藏。所宗名異。並馮戒足以爲行本。而論軌 T2358B.74.0107a22: 則。其共門戒併用白四。於不共戒多依地
T2358B.74.0107a25: 論説戒雖多。良由瑜伽所説顯了盡理故 T2358B.74.0107a26: 也。若其不爾者。諸宗高祖豈擧用之耶。通 T2358B.74.0107a27: 申總教之嘉號寧非此謂耶。而通受菩薩欲 T2358B.74.0107a28: 明戒相先知大數。然後尋學。今准菩薩 T2358B.74.0107a29: 所製戒圖而爲頌曰。今依瑜伽三聚戒。攝
T2358B.74.0107b10: 犯科哉。隨有所犯須依法懺。今時行事不
T2358B.74.0107b16: 増減。何偏依論列三聚數耶。答。約於受體 T2358B.74.0107b17: 判隨行故。受體既用瑜伽羯磨。隨行豈依 T2358B.74.0107b18: 餘部經耶。南山大師鈔十門中廣述此旨。披 T2358B.74.0107b19: 可審之。問。若爾者梵網等一向不可依行 T2358B.74.0107b20: 哉。答。此文甚非也。三聚淨戒何不行之。故 T2358B.74.0107b21: 論細行通一切法。而約麁顯辨行途時。 T2358B.74.0107b22: 傍正本末。如上所述。請觀戒圖。幸無固執 T2358B.74.0107b23: 矣。猶如律儀二百五十者。且依四分一律
T2358B.74.0107b28: 焉 T2358B.74.0107b29: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