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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起信論廣釋卷第三・四・五 (No. 2814_ 曇曠撰 ) in Vol.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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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前明伏道。伏除邪執名爲對治。今明斷道。
永離妄執云究竟離。總擧執縁顯無自性。所
執無故能執不生。心無所依自能解脱。故言
復次究竟離等。染法淨法皆相待者。如長短
等相待假立故無自相而可説也。是故中論
依此頌云。若法待因成。是法還成待。今則無
因待亦無所成。今則無因待。亦無所成法
論。是故一切至不可説相 釋曰。此擧廣類
求也。是前染淨相待假故。一切諸法本無自
性。非由悟後方決其然。故言是故從本來等。
心境相對而立色心。二取既無。色心何有。説
非色者。非所取故。言非心者。非能取故。非智
非識顯上非心。識智待心染淨而立。心當非
心故非識智。非識智非有非無。顯上非色。謂
有無者待色生滅。色既非色。故非有無。由此
畢竟不可説也
論。而有言説至入實起故 釋曰。此會釋伏
疑也。而有言説等者。初正會伏疑。聖者具
知諸法離性不可説相。寧有言□假言□□。
其旨不在言也。其旨趣者等辨定聖意。有言
説者。意爲歸眞。不欲尋名起分別念。以一切
等者。返以釋別。以若尋名便起於念則心生
滅不稱眞故
大乘起信論廣釋卷第四






大乘起信論廣釋卷第五

    京西明道場沙門曇曠撰
論。分別發趣至趣向義故 釋曰。以下第三
發趣道相。於中有二。初標意顯名。後別開分
別。此初也。此中應當先明道義。然後方顯發
趣等相。所言道者有其四義。能所通行依趣
義故。此既不□教理行果故。一切法皆得□
道□此經中隨宜異説。或有數□説教爲道。
如涅槃云。爲人演説。名之爲道。由聞法故。
斷除疑解得菩提故。總説雖然別分別者。或
説大乘教獨名道。以佛道聲令一切皆解。教
皆非了義所説。未離色聲行邪道故。或通三
乘教亦名道。我如導者。知道説道。爲求三乘
者。説三乘法故。或法言教皆名爲道。一切言
音法輪聲。攝語言文字。而作佛事。人天善根
以成熟之菩薩。亦依外道教故。或有聖教説
理爲道處處皆説道理道理由以此理即是道
故。此總説已別分別者。或有唯説眞諦名道。
説乘如實道而成正覺。自性清淨心名爲道
諦故。或通二諦皆名爲道故。經説有四種道
理。觀待道理。作用道理。作證成道理。法爾道
理。此通眞俗二種理故。或通諸法皆得名道。
説一切法皆亦如也。十方三世即一塵倉。一
即一切。一切即一。融攝無礙皆即眞故。由此
經説。婬怒癡等皆名爲道。生死染法即是道
等。菩薩遍通一切道理爲欲成就一切智故。
或有聖教説行爲道故。有説云精勤行道。當
求出離。愼益放逸。然於此中亦有差別。或説
大乘行方名道。説行大道益示小逕。但行菩
薩道當得作佛故。或三乘行通名爲道。汝等
所行是菩薩道。三十七種道只善法。通是三
乘所行道故。三乘亦有有漏無漏我空法空
諸勝道故。或一切行皆名爲道。菩薩遍行
一切行故。乃至示現行外道行爲欲調伏一
切衆生令魔憒究不得便故。或有聖教説果
爲道。淨名經中説。佛道名。又説當成菩提之
道。又説速趣向涅槃道。然於此中亦有差別。
或有唯説佛果名道。唯有佛乘無二三乘。乘
是寶乘道趣道場。滅化城已向寶止道。由是
唯佛果名爲道。或通三乘果皆名道。皆同此
一妙法淨道皆同此一究竟清淨。又説一道
一行一縁。又説三乘同解脱等。或一切果皆
名爲道。如來化身遍於六道。六道之果皆佛
攝故。修無我道而成此果。不存自體身心相
故。具福資糧成就此果。具足一切身心相故。
若存一相爲自體者。我相不亡不名聖人。若
他一相而不備者。不名具足圓滿之果。由具
一切身心果故。得名究竟正等菩提。既言道
者。有其四種。今於此中所説何者。有義。此
中説佛果道。是所分別發趣處故。謂佛功徳
即所證道。是佛假者所依證故。是諸菩薩發
心修行所趣向果道境故。既是所依證趣向
處故。唯佛果獨名爲道。有義此中兼説理道。
始覺佛果即本覺故。眞理是佛所依證處。由
證此理得佛果故。亦是菩薩所趣之道。菩薩
發心趣本源故。新論説爲得道正因。正因即
是眞如理故。是故此中亦顯理道。有義此中
亦顯行道。要由行因證理果故。新論説爲修
行正道。行是所修正道相故。又説是佛得道
正因故。行亦是道正因故。説菩薩修令其現
前。即所起行名現前故。説人修行一切善行。
自然歸順眞如法故。由佛證智依行成佛。説
是諸佛所證之道。亦是菩薩發心修行。假者
之所趣向處故。是故説行亦名爲道。有義此
中教亦名道。亦是能趣所趣等故。從眞法界
之所等流爲聞熏習。成出世故。擧體皆是圓
智用大□能爲作菩提因故。於前諸法無不
等遍。亦是佛智所證道故。欲悉顯了淨密之
音菩薩因是初發心故。故兼教者。於理圓明。
雖此四釋於義皆通。然據顯勝唯取理果。以
是深圓依趣道故。依教起行。爲欲趣向。此
所證理所得果故。理果即是眞如。三大是此
論中正所宗故
釋曰。以下別開。於中有二。初標數列名。後
依名辨。此初也。此中有義信成就發心者。正
立十信。終滿位中。於此位中得信成就發三
種心。入十住故。解行發心。唯立十行。終滿
位中。解行成已發迴向心入十向故。有義初
心亦兼住位。十位十信位中。修習信心。信心
成就發決定心。即入十住初發心住。依信成
就三種發心住正定故。不爾十住豈無此耶。
故二位皆名信成就發心也。通向謂十行位。
能解法空順行六度。度行純熟發迴向心。入
十向位。復依解行而爲迴向。不爾十向豈無
解行。豈更不發迴向心耶。證發心者。位在地
上。依前二種相順發心。證得眞如發眞心故。
即聖惠開發名證發心。若依此義亦通佛果。
或於位位發彼加行勝進之心。亦名發心。此
義通於等覺等前位
論。信成就至堪能發心 釋曰。以下辨相。辨
上三名。即分爲三。初中亦三。一明信心成就
之行。二顯行成發心之相。三彰發心所得利
益。初中又二。初問後答。此初也。此有四句
而有二釋。有義四句即爲四句。初句問其能
修信人。次句問其所修之行。次句問其行成
時節。後句問其堪發何心。有義四句但爲王
問二句如前。其後二句問行成已堪發何心
故。唯三問於理爲勝
論。所謂依不定聚衆生 釋曰。下答有二。初
正答前問。後擧劣顯勝。前中亦二。先別答三
問。後結成入位。前答三問即分爲三。此初也。
此中所言不定聚者。即取十信終心人也。分
別三聚。且約業分別。謂無間業名邪定聚。決
定受故。諸無漏業名正定聚。定不墮故。除五
趣業名不定聚。不定受故。二約法分別。於前
三聚由法有異。又有三聚。若般涅槃法者。名
正定聚。定成聖故。不般涅槃法者名邪定聚。
當生死故。不決定者名不定聚。或不成故。三
約姓分別。謂即於前般涅槃法。更開三聚二
乘種姓。名邪定聚。定求小果故。菩薩種姓名
正定聚。定發大心故。不定姓人名不定聚。不
定所求故。四位約位分別。此即唯於菩薩種
姓更分三聚。入住已去名正定聚。定不退故。
未入信名邪定聚。遣因果故。十信位人名不
定聚。或進退故。今此所言不定聚者。即是大
乘種姓中者。故本業經依此説云。始從具縛
凡夫。未識三寶聖人。未識好惡因果。一切不
識不解不知。從此不識始凡夫地。依佛菩薩
正教法中。起一念信。發菩提心。是人名爲信
相菩薩。亦名假名菩薩。是故亦名不定衆生。
今依此人明所修行故。言依不定聚衆生也
論。有熏習至修行信心 釋曰。此顯修行答
第二問。有熏習等者。初辨行因。謂辨因。謂有
本覺内熏因力。善發聞熏爲外縁力。能依前
在修善根力。信業果報等者。次顯所行。由前
因縁。能信果報。起十善等三種善根。一福分
善。宿在善根。能感此身。具足諸根爲受法器。
此信業果。能起十善。即是修行福分善也。故
本業經云。其人復行十心。謂十善法。或行五
戒六波羅蜜。若一劫二劫修十善行。受六天
果報。由行十善有三品故。作鐵輪王粟散王
等。二解脱分善以出世種於身田中能感。當
成解脱果報。三通達分善。由聖道力通達
眞如。分者因也。即是通達眞如因故。此中所
言厭生死苦欲求無上菩提義者。即苦解脱。
通達分善。然其菩提總有五種。一發心菩提。
在十信位。二伏心菩提。在三賢位。三明心菩
提。在初地位。四出到菩提。七地已上。五
菩提。即是佛位。今求佛位故。言無上。得値等
者。後明行縁。謂約此縁修十信。十信者。所謂
信進念定惠戒向護捨願。故本業經云。其人
略行十種心。謂信心等十信心義。題中已明。
此無繁録
論。經一萬劫至能自發心 釋曰。此明信成
答第三問。逕一萬劫信成等者。此約時滿
顯行成也。即是信位。亦云滿人。謂十千劫
修十信心。而其信心方得成就。即前八因所
爲人中。當其第三所爲人也。此一萬劫。且約
鈍根下劣。精進疑遲處説。不必一切皆十千
劫。謂極勇猛不越一劫。中間勝劣二三等劫
亦得成就。如彼二乘極遲鈍者六十百劫疾
三四生。隨應證得二無學果。故本業經云。是
信相菩薩。具一切煩惱。擧一切善根。亦退亦
出。若依善知識。修業佛法一劫二劫。即入住
位。若不爾者。常沒不出。仁王經説。極疾不越
一劫。極遲不過萬劫。中間隨根劫數増減。若
有放逸無精進者。雖已發心而爲常沒。即於
此人劫數無限。諸佛菩薩教令等者。此約勝
縁明發心也。謂依勝縁發三心故。即入十住
初發心住。故仁王云。習忍已前十善菩薩有
進有退。猶如輕毛隨風東西。雖以十千劫行
十正道。要發菩提心乃入習忍位。謂發三種
菩提心故。乃入十住習忍位中。而此住位名
習忍位。名習忍者。習種姓位所得忍故。如
六忍中初之信忍。正定信位所得忍。故本業
經云。是信相菩薩。於十千劫行十戒法。當入
十信心入初位。此經所言入初住者。即入十
住初發心住。至此方得十不退信。是故亦名
入十信心。非謂住前之十信也。以諸位地有
通別名。通謂諸位皆名十信。無不皆有十信
心故。猶如十地亦名十住。別謂十信住行向
等。隨位所修解行別故。從別十信入十住信
故。亦得名入十信心。故仁王云。習種姓有十
心。已超二乘一切善地。所謂信進念定惠等。
十心名字與前不殊。唯退不退有差別耳。故
依此義復説偈云。伏忍聖胎三十人。十信十
止十堅心等。言伏忍者。約五忍説。謂伏信順
無生寂滅。即依三賢十地及佛。上中下等。隨
應而立。以三賢位得有漏道。能伏二障故名
伏忍。發三種心成不退者。然准十住毘婆沙
論。發菩提心有其七縁。前三是此決定發心。
後四是下不定發心。此文三種。即是下説三
發心相故成不退。諸佛菩薩教發心者。教念
眞如發直心也。以大悲故自發心者。愍衆生
疾發悲心也。以護法故自發心者。便樂衆生
善發深心也。故彼論云。見法欲滅便發心云
我種善根當成佛道。令法久住。勤精進修諸
善行。故護法心是深心也
論。如是信心至正因相應 釋曰。此即第二
結成入位。信成就故。得發三心。至初住名入
正定聚。菩提涅槃離惑等邪名正種姓。菩薩
趣之必爾名定。正定衆多攝爲一類名聚。至
此位時不失大心。決定紹佛種名畢竟不退。
當成正覺名曰如來習種。當紹名住。種中正
因相應。釋當紹義。佛性内熏名爲正因。修
行契順故曰相應 或習種親紹即名正因成
就。在已而曰相應。新論名爲勝因相應。得佛
正因名勝因故。由與得佛正因相應。畢竟不
畏墮二乘地。是故得住如來種也
論。若有衆生至若進若退 釋曰。以下第二
擧劣顯勝。於中有二。初内因力微。後外縁力
劣。此初也。内熏力微者。即信位初心下名人
也。若有衆生等者。總明障熏。創修善行故言
微少。久惑未制名爲深厚。雖値於佛等者。別
顯位輕。於中顯其三品劣人。然起人天種子
者。即下名最劣者。倒求人天生死苦也。或起
二乘種子者。即中名次劣者。起自濟心異求
小果。設有求大乘等者。對前雖上名猶豫大
乘而心不定。此三雖遇勝縁發心。善少障深
但得淺利。即前八因所爲人中。五六七因三
品人也
論。或有供養至墮二乘地 釋曰。此明外縁
力劣。即其信位中品人也。供養諸佛未萬劫
者。顯中品人。行時未滿。於中遇縁亦有等
者。顯此中品遇縁不勝。見佛色相等者。縁假
相故。或因供養等者。取儀形故。或因二乘等
者。劣勸發故。或學他發心者。不見體故。如是
等發心等者。結成退失。皆非菩薩悲智之心。
不見本性體不定故。雖皆發心。遇縁便退。捨
大乘行入二乘地。故瓔珞經攝大乘論皆説
菩薩在十信位。雖修大乘心未堅。因而多
起心厭怖生死。悲衆生心當猶劣薄。喜捨大
行樂修小乘故。起二乘種退墮二乘地。即第
四因所爲人也
釋曰。上明信心成就之行。下顯行成發心之
相。於中有二。初正明發心。後問答釋疑。前中
有二。初問起標數。後依標標相。此初也。妙行
雖廣。三行統收總而顯之。故云略説
論。云何爲三至衆生苦故 釋曰。此依標顯
相也。言直心者。無別義。正觀眞如無邪念
故。即是二利行之本也。言深心者。是意樂
義。意樂修行諸善行故。即是自利行之本也。
言大悲者。是普濟□拔衆生苦故。即是利他
行之本也。此三即是三聚淨戒三菩提心三
種迴向三徳三身之因行也。此是其發心相

論。問曰上説至諸善之行 釋曰。以下釋疑。
於中問答。此初問也。唯復直心疑問後二故。
新論云。一切衆生一切諸法。皆同一法界無
有二相。據理但應正念眞如。何假復修一切
善法救一切衆生
論。答曰譬如至終無得淨 釋曰。下答有二。
初正答前問。後重顯方便。前中亦二。先喩後
合。此初也
論。如是衆生至亦無得淨 釋曰。下合有三。
初正合前喩。次顯行所以。後善行順眞。此初
也。眞如等者。初顯眞性淨。離僞名眞。無二
曰如。有恒沙徳故名爲法。無礙名空。無染名
淨。而有等者。次顯眞相。染眞及煩惱。皆衆生
有之。衆生之垢妄翳眞如。非謂眞如性自有
垢。若人已下後顯藉縁。淨以有垢故。不以方
便熏眞滅妄終無得淨
論。以垢無量至以爲對治 釋曰。此顯衆行
之所以也。眞之理既遍一切無明遍眞有不
覺義。所詮垢遍一切法也。故非一行而能除

論。若人修行至如法故 釋曰。此顯善行順
眞如也。既遍一切法中。亦非一行而能隨順。
染從無明起。善從眞如流。若修善行。遣妄順
眞故。修善法自歸眞也。此中所言一切善者。
即是自利利他行也。故新論云。要當集一切
善行。普救一切衆生。離客塵垢。然後方能顯
現眞法
論。略説方便有四種 釋曰。重顯方便。於中
有二。初標數。後別釋。此初也。四中初一顯不
住道。是後三種行之根本。後三即是三聚淨
戒爲三徳因三種發心。由此總別四種行故。
離一切惡修一切善。即是助顯眞如方便故。
説方便有四種也
論。云何爲四至性無住故 釋曰。以下別釋。
別釋四種。即分爲四。此初也。行根本方便者。
初列名也。謂依眞如修不住行。與後三行作
根本故。持業依主二釋。皆通此行順眞故名
方便。行即方便持業釋也。觀一切法等者。以
顯其相。自性無生者。所觀境空。離妄見者。能
觀心境既空。何所樂著。故能生智不住生死。
觀一切法。由因縁合業果不失故。於生死衆
生不悟。深可生悲。爲攝化故不住涅槃。以隨
順等者。後顯修意。以此法性性無住故。順修
此行爲方便也
論。二者能止至離諸過故 釋曰。此顯攝律
儀戒。能止方便者。初列其名。由能止惡隨順
眞如。是故能止即方便也。慚愧等者。以顯
其相。此中即顯二種正勤。能止一切惡法者。
已生惡法。由慚愧故。勤令不生。不令増長
者。未生惡法。由慚愧故。勤令不起。以隨順等
者。後釋修意。隨順法性離過義故。故説能止
爲方便也
論。三者發起至離癡障故 釋曰。此顯攝善
法戒。發起等者。初列名也。謂由勤故發起善
根。後由勤故善根増長。即是順眞之方便也。
謂勤已下次顯其相。於中又顯二種正勤。初
明生善。顯一正勤供養等者。生善事也。愛敬
等者。生善因也。乃能等者。生善縁也。故未生
善法勤令發生。然愛與敬四句分別。一愛非
敬。如母於子。二敬非愛。如僕於主。三亦敬
愛。如子於親。四非敬愛。如於怨等。而□經言
□。但愛者若爾非□不敬□故。今於三寶亦
敬愛。故而信増長生衆善也。又爲佛法僧力
等者。後滅業障。生一正勤。要滅業障不退善
根。善不退者。成増長義。即已生善法。勤令
増長。前能止中。離現起銷業種。既其炬亡不
礙。諸善既増長也。隨順等者。後釋順意。發
起善根生福智故。故順離癡善根増長滅業
障故。故順離障。以爲順眞之方便也
論。四者大願至寂滅故 釋曰。此顯攝衆生
戒。大願等者。初列名也。弘誓普周故名大願。
願心無異。謂之平等。願行順眞説爲方便所
謂已下次顯其相。發願等者。長時願也。化度
等者。廣大願也。皆令等者。第一願也。下
釋所由顯其修意。隨順等者。長時所以。法性
等者。廣大所由。不念等者。第一所以。顯爲順
眞之方便也。新論文略義不如此
論。菩薩發是至見法身 釋曰。上顯發心相。
次明利益。於中有四。初顯勝徳。二明微過。三
通權教。四歎實行。初中有二。初明自利功徳。
後顯利他功徳。此初也。發是心者。前三心也。
由其直心正觀眞如。深心悲心助顯眞故。而
能少分見自法身。謂依以觀於人空門相□
而見故云少分。新論名爲見法身。以其法身
無自他別。亦即是見之法身
論。以見法身至入於涅槃 釋曰。此顯利他
徳也。謂於十住發心住中。隨本發心。利衆生
願。能現八相。權作佛身。故花嚴云。云何菩薩
一身作無量身。悉於一切世界示現成佛故。
由得道故。成此佛事。是佛菩薩常行之道。示
現成佛道之相故。總名爲八相成道。故對法
論業大性云。窮生死際。示現一切成菩提等
諸佛事故。就諸教説多少不同。如花嚴經説
二十相。彼經爲成十數法門。仍一一相皆顯
十義。而不別説。入胎一相。佛本行經所現更
多多同。花嚴少有差別。智論説。有化身成佛
則無入住出胎等相。悲花經説。天王世尊自
右成道。則無出家。法花龍女作成界子速得
成佛。無苦行等。悲花又説。有佛成道都不説
法。便入涅槃。此等諸教所説異者。或總通顯
一切佛事。或但一佛隨宜所現。或隨義類開
合有殊。若約大位多分而説故。有説言。八相
成道。既初住上皆能示現於中故。有任不任
運遍不遍義。應作四句。有遍不任運。謂初地
上一念作意。至十方故。有任運不遍。謂十
地來隨位自在現身土故。有非任運非遍。謂
三賢位依以觀門少分見故。有遍而任運。謂
依世尊。依大法身起妙用故。恐文繁廣略示
方□。於中委細如別章辨
論。然是菩薩至未能決斷 釋曰。次明微過。
於中有二。先異地上。後異凡愚。此初也。然是
等者。初正顯異。以其等者釋異所由。所言漏
者。過失流義。以未能得無漏智故。無始及今。
依於二障所起漏業未能除也。要至初地得
無漏智。方能斷伏有漏業故。故説初地斷二
種愚。一執著我法愚。即是此中異生性障。二
惡趣離染愚。即是惡趣諸業果等。若爾寧説
能離見愛。答。彼約伏離此言永斷。以分別障
親迷諦理。要至初地方能斷故。顯證法身非
地前也
論。隨其所生至自在力故 釋曰。此異凡愚
也。雖由未斷諸過漏故。失念起惡能招苦果。
暫隨所生微苦相應。而亦非被惡業所繋。以
有悲智所起大願自在之力所任持故。故新
論云。或由惡業受於微苦。願力所持非久被
繋。故異凡也。故瑜伽論顯此義云。又此最初
發心菩薩。或於一時生極惡趣那落迦中。多
分於此速得解脱。受少苦受生大厭離。於彼
衆生起大悲心。如是一切皆因攝受無壞實

論。修多羅中至勇猛故 釋曰。此會通權教
釋伏疑也。謂有疑云。若此菩薩。有大願力。非
業繋者。何故經説。種姓菩薩在六住中有其
退墮。故此會通遣外疑難。或説有退等者。此
擧違教。本業經説。七住已前名爲退分。彼若
不遇善知識者。或若一劫乃至十劫退菩提
心。如淨目天子法財王子舍利弗等。欲入第
七住。其中値遇惡因縁故。退入凡夫不善法
中。乃至能起五無間業。非其實退等者。釋通
其意。但是權語。非謂實教。以彼十信初學之
人未入十住正定位中而懈怠者。如來怖之
令發勇猛故。説六住退入凡夫。又即十住名
爲初學。是初發意菩薩攝故。其十行位名爲
正位。本業經説。是正位故。怖彼十住初學菩
薩。令入十行正定位中。假説有退。非實退
也。若不爾者。何故經説新發意菩薩名畢竟
定。若生八難無有是處。豈況而造無間業耶。
若爾何故花嚴經説。至第七住方名不退。答。
不退大位。初住即成不退轉心。七住方得聞
有佛等心不動。故所顯義別。亦不相違。而有
別開四種不退。其信證二理深不可。且初住
位。自信已信已性入正定位。豈位退耶。故
信與位不可別開。又不退者。對退以立。初地
已前既無證退。何要別立證不退耶。若謂未
證亦名退者墮頂住頂住何不別開。由此瑜
伽説。已成熟有其三品。與此論同故。四不退
不可依也
論。又是菩薩至自涅槃故 釋曰。此難實行
也。一發心等者。於下不墮。證入十住名一發
心。了人法空。誰生怯弱。常運悲智不墮二乘。
故新論云。自利利他修行諸行。尚不畏墮二
乘之地。況於惡道。若聞無量等者。於上不怯。
得涅槃者。即成佛也。故新論云。聞多劫行
方始得佛不驚怖等。依攝大乘有十難行。由
能行故而不怯弱。信知已下怯所以。既知。諸
法本來涅槃。雖久生死而不怯弱。豈同二乘
厭苦欣滅。故新論云。何況有起二乘之心及
墮惡道。由此彼經是權非實。若爾何故唯識
等説有三退屈。由三練磨方得不退。言三退
屈者。菩提廣遠屈。施等難修屈。轉依難證屈。
言三練磨者。引他已證練。省已能修練。引麁
次妙練。如其次第而爲對治。由斯堅固方不
退等。答。彼約法相顯過義説。此約法性顯徳
義論。彼約散心取相時言。此約定位離相時
語。或即由此三種練磨。方能成此不怯弱等。
由此二處義不相違。故攝大乘説。由定故行
十難行。故成不退
論。解行發心至當知轉勝 釋曰。以下第二
解行發心。於中有二。初顯解行所得發心。後
顯發心所依解行。初中有三。初總標難勝。後
顯其勝相。此初也。有義。解者即是十解。行
謂十行。發心十向依解起行依行入向。是故
名爲解行發心。前位信滿發心入解。解勝於
信。依解起行復勝。依信而起於行。信心解性
二無差別。即轉信心爲勝解故。更深發心入
十向位。由是義故。名之轉勝。有義。此説其理
不成。與論解行不相應故。論文不顯解行位
故。應知解了。於眞如法中深解現前故。行
謂度行。即隨深解所修離相六度行也。依此
解行發迴向心。是故名爲解行發心。前位依
信而起。於行發決定心。今此依解而起。於行
發迴向心。顯過前位故名轉勝
論。以是菩薩至所修離相 釋曰。此顯勝相
也。新論此又説三勝義。初無數劫。將欲滿故。
於眞如中得深解故。凡所修行皆離相故。此
依新論亦顯三勝。以是菩薩等者。此明時勝。
謂從初住得正信來已至初劫後分位中。謂
彼初劫總有三分。十住行向。居初中後。今此
發心在十行末。十向初心正在後時故。言初
劫將欲滿也。此亦依於極厚處説。猛利修者
非爾所時。如十信位一萬劫等。於眞如等者。
此明解勝。於前信位但起直心。今顯異前故
云深也。顯異前故云深也。顯異後位故復
云解得。此深解故云現前。所修離相者。此顯
行勝。由於眞如得深解故。凡所修行皆離相

論。以知法性至般若波羅蜜 釋曰。此明發
心所依解行也。文中別顯無相六度。一一文
中顯解行。別以知等者。此顯解也。隨順等
者。此顯行也。於身命財染著名貪。畜積財法
不捨名慳。眞無財法。何有慳貪。起情樂境。
名之爲染。染色聲等名五欲過。法性無境。寧
有欲過。於苦憎恚名之爲嗔。追觸暴熱佷戻
名惱。法性無苦。何有嗔惱。心於善品懶墮名
懈。恃我高擧名之爲慢。法無身心。何有懈慢。
令心流蕩。於境能發□惠名亂。法性常定體。
何有亂。迷闇理事癡名無明。法性體明。何有
癡闇。如何法性無貪等耶。謂以凡聖由證不
證有無別。故知無貪等。不爾聖凡有有無過。
即以眞如無貪等故。亦得名爲六波羅蜜。故
新論云。眞如法性離慳貪相。是清淨施度等。
依此經説。不攝受一切法。是檀波羅蜜等。由
知法性是六度故。順法性修檀等行。檀名爲
施。以己財法惠於他故。尸名爲戒。以善思願
制諸惡故。羼提名忍。諦察空理安忍壞故。毘
梨名精進。於諸善品心勇猂故。禪名靜慮。能
於眞境心不動故。般若名惠。於諸理事善決
擇故。波羅蜜者。名到彼岸。且依梁攝顯其三
義。一無解修故。世間二乘雖行施等修不密
故非到彼岸。二入眞修故。世間二乘雖行施
等。不入眞如非到彼岸。三得勝果故。世間二
乘雖修施等。不至此果非到彼岸。今此菩薩
所修施等。皆能無餘入眞。而修得彼勝果
波羅蜜。以慳貪等垢障永眞故。順眞如修離
相行。此六度義有無量門。於中委悉如別章

論。證發心者至菩薩究竟地 釋曰。以下第
三明證發心。於中有三。初明發心體。次顯發
心相。後辨成滿徳。初中有三。先標證位。次辨
證體。後明證因。此初也。謂從初地至第十
地。證得眞如發眞心故。由證正智發後得智。
由證後智發大悲故。有義。證者契合之義。正
智契眞名爲證故。有義。不然。非能所故。謂
以何法契合眞如。離眞別有能證智者。非法
性義法相宗故。應言證者是體會義。謂心隨
重妄起諸念。念盡歸源故名爲證。即眞體顯
名證正智。眞用顯發名證後智。無別二智而
爲能證。不爾始覺異於本覺。與上諸文極相
返故
論。證何境界至名爲法身 釋曰。此證何境。
境界所謂眞如者。初擧所證法。以依轉識説
爲等者。次釋通外難。既體名證。則無能所。何
故説眞名之爲境耶。答此難言以依等。有義
轉識即阿黎耶。十地證智要依此起。以此黎
耶能取境界故。就所依説眞爲境。實能證智
與所證理平等平等無境界也。有義。不然不
異前説。而有能證所證別故。應知此中言轉
識者。假指證智同時轉相。謂諸菩薩雖體眞
如。猶有業相微細生滅。有業相故未離轉現。
欲顯菩薩非淳淨證。假就此識説眞爲境 而
實證者體會眞如理智無別。何有境界。唯眞
如智名法身者。後結明非境。謂證菩提名爲
法身。法身唯是眞如淨智。非謂理智而有差
別。是故眞如非境界也
論。是菩薩至不依文字 釋曰。下顯證用。於
中有四。一攝諸上首徳。二隨根延促徳。三實
行不殊徳。四應機殊用徳。此初也。是菩薩等
者。此明請法。唯爲開導等者。顯其請意。若爾
便違諸經論説。唯除能至百世界故。有義。證
者雖言地上明起用等。偏就法雲故。説一念
能至十方。即擧初後略中間也。有義。此説理
深不可。初地應無諸證用故。既請法等初地
亦能。寧説起用唯法雲也。由其任運作意別
故。諸經論中就任運義唯説能至百佛世界。
今就作意顯法身用故。於一念能至十方。故
新論言。此菩薩以無分別智。證離言説眞如
法身故。能一念遍往十方一切世界。然此菩
薩法出自心非自心非自求解。請轉法輪但
爲開導無聞衆生令依正教而得利益。自身
決定不依文也。問。諸經皆説利益安樂。今此
請法無安樂耶。答。菩薩先行利益事故。但有
利益必安樂故。或有安樂非利益故。由此菩
薩於諸衆生或不施與身財法等。由雖暫安
樂非久利益故
論。或示超地至不可思議 釋曰。此隨根延
促徳。謂聞劫長心則退沒故。示超地言有速
成。或説我於等者。此明延徳。謂聞劫少則不
精勤故。説長時發其勇猛。能示如是等者。此
結衆徳。事妙無窮。心言路絶皆爲饒益諸衆
生也
論。而實菩薩至僧祇劫故 釋曰。此實行不
殊徳也。而實菩薩等者。初正明等義。一種性
等。皆入種姓菩薩位故。二諸根等。上中下根
皆上根故。三發心等。發直心等。皆無別故。四
所證等。皆證眞如根本理故。故新論云。種姓
諸根發心作證。皆悉同等。由此等故無超過
法。以一切菩薩等者。後約時釋成。從初正信
至於初地初無數劫。初地乃至七地滿心二僧
祇。滿八地乃至十地終心三僧祇劫。既皆三
祇無超過也。然僧祇數有大有小。若依小乘
有六十數。一各皆劫數至百千爲第一數。如
是展轉十十而倍第五十二名阿僧祇。終而復
始。僧祇至三名三僧祇。若依大衆有百二十
數。數至百千名一倶胝。爲第一。倶胝倶胝
爲倶梨。倍倍而數至一百亦名阿僧祇。從始
至終僧祇至三名三僧祇。問。成佛要定三祇
劫耶。有義成佛義定三祇劫。由種姓等皆平
等故。佛大悲縁無偏爲故。優婆塞經及智論
説。我於往昔寶頂佛所滿足第一阿僧祇劫。
然燈佛所二僧祇滿。至毘婆尸佛三僧祇圓。
後九十一劫別修相好因。故知成佛定三祇
劫。是故論中言皆經等。而有經説劫不定者。
諸界諸佛相望而説。或隨衆生根行而言。若
彼彼界彼彼諸佛定爾。所時方得成佛。有義。
成佛時劫不定。諸經論説義不定故。今者略
顯五義不定。一通諸方雖類世界劫數短長
非定一故。二設一方前後劫數人壽短長亦
不定故。三諸菩薩不唯定居一世界中行勝
行故。四一切時分皆不可説一念不生即成
佛故。五諸劫相入一即一切。於一念中含多
劫故。而説三祇方成佛者。且隨多分。極遲者
説顯長時。修功徳聚。廣作期限。求理實不定。
由大乘法是最勝乘。若有猛利無間修者。亦
有速疾得成佛義。故金剛頂理趣等經皆説。
現世登歡喜地。十六生後得成菩提。大般若
説。勇猛菩薩。百劫相續便得成佛。不爾何故
釋迦菩薩。放大通佛已行妙行。又如何説超
於彌勒。若超小劫。大劫亦然。故不可執定三
祇劫
論。但隨衆生至亦有差別 釋曰。此應機殊
用徳也。此中有難。若皆平等。何故經説所
行別耶。故此答言。但隨等也。衆生不同。謂
前怯懈 或貪嗔等増及等分世界不同。謂諸
佛土所作佛事皆不同故。根謂善根。有上中
下。欲謂樂欲有速中鈍。性謂種姓。有劣中
勝。所見所聞皆有異故。菩薩身行不可同也
論。又是菩薩至微細之相 釋曰。次下第二
顯發心相。於中有二。初歎細標數。後列名釋
相。此初也。顯此發心勝於前位。難測知故言
微細相
論。云何爲三至起滅故 釋曰。此列名釋相
也。眞心等者。謂即根本無分別智。即前直心
至此證位。正念亦離爲證眞心。方便心者。謂
即後得無分別智。即前深心至此證位。自然
遍行一切諸行。前大悲心至此證位。自然利
益諸衆生故。雖則不能正證眞如。而作證眞
方便心也。以皆後得故合爲一。業識心者。二
智所依阿梨耶識。於中雖有轉相現相。而文
略故。擧細兼廣。此識雖非發心之相。但顯菩
薩雖得二智猶有微細生滅之累不同佛地圓
淨之徳。是故攝在發心相耳
論。又是菩薩至最高大身 釋曰。次下第三
顯成滿徳。於中有二。初正顯勝徳。後問答除
疑。初中有二初顯位滿。後明徳滿。此初也。又
是等者。因位窮也。是菩薩者。即擧證人。福徳
智慧皆圓滿故。是故名爲功徳成滿。故地論
云。一者現報利益 受佛位故。於色等者。果
位成也。故地論云。二者後報利益。摩醯首羅
智處生故。彼天在於色界之頂。色極之處名
色究竟處。將欲成大法主故。現最高大身。高
者尊也。此天最居尊高之處。更無有天在其
上故。大者勝也。身長一萬八千由旬。更無天
身勝至此故。故新論説最尊勝身。此即成就
他受用。佛説在彼者。有其二義。一以十王配
列十地。而第十地當此天王。即於彼身示成
佛故。二顯八相是其化身。二乘信彼天是聖
也生處。顯佛實身在彼成故。故楞伽經依
此説云。報身如來。一時成就諸衆生界。置究
竟天淨妙宮殿修行清淨之處。乃至頌云。欲
界及無色。佛不彼成道。色界中上天。離欲中
得道。問。此佛豈實彼天成道。與梵網經花臺
上佛及千花佛如何配屬。有義。梵網花臺上
佛。即花藏界自受用身。説我爲盧舍那故。
又説。吾爲本源身故。千花上佛是他受用。經
説是吾所作身故。即究竟天所成道者。彼天
能主三千世界。一花有千百億國故。説花藏界
盧舍那佛所説心地法門品故。百億釋迦而爲
化身。經説是千佛化身故。故他受用色天成
佛若臺上佛是自受用。寧有現身説法事耶。
答。除登地上見聞其説有諸根相好等故。地
上菩薩既名法身。如何不得見自受用。不爾
亦應不見法身説。以理智成法身故。有説。唯
見他受用者。隨佛利他相顯處説不妨隨分
見。眞報身得與諸佛體相應故。有義。此説理
亦不然。與諸經論義相違故。自受用身周遍
法界不唯在於花臺上故。但從自利功徳所
生非是爲他所現身故。既自受用非餘所見。
彼説大衆皆見佛故。又説。歡喜爲衆説法。令
他受用深法味故。由此應説臺上佛是二地所
見他受用身。千花上佛二地分身所見千佛。
經説二地住千世界供千佛故。不爾復與諸
經相違。皆説二地所見報佛。坐千葉花稱花
座故。又説。地上入花藏界。非他受用處色
天故。若説彼天即花藏界。便與一切經論相
違故。他受用非彼成道。而經説是本源身者。
是應化等之本源身。非本源等即自受用。自
受法樂不説法故。若有言説即他受故
論。謂以一念至利益衆生 釋曰。此別顯徳
滿也。謂以等者。顯自利徳即上眞心成此種
智。謂前眞心刹那。始覺至心源時契於本覺。
名爲一念相應惠也。即此本覺無明盡故。顯
照諸法名一切種智。或一念相應惠是無間
道。刹那契理斷一切惑。是故能令無明頓盡
名一切種智。是解脱道。解脱道中種智圓故。
依佛地等諸論所説一切智者是正體智。一
切種智是後得智。大般若經。正體後得皆得
名爲一切種智。故彼文云。一切智道相智一
切種智。前二既配聲聞菩薩故。種智者唯示
如來。今此亦然故。解脱道所得智慧名一切
種智。自然已下顯利他徳。即前方便心成此
任置不可思議利衆生業。或復初文是智淨
相。後文即是不思議業。皆是本覺隨染成

論。問曰至名一切種智 釋曰。次下釋疑有
二問答。初問答智體斷無明成。後問答智用
不能普義。初中有二。初問後答。此初也。虚
空無遍等者。初陳疑。因虚空是處即有世界。
空無邊故界亦無邊。餘衆生等。皆准此言如
是境界。已下後正陳設難。謂無明者心根依
處。心根乃是智慧依處。若無明斷無有心根。
非直外境無邊難知。亦復内無智慧能了。云
何總知名種智耶
論。答曰至離於相念 釋曰。下答有三。初依
心立理 次擧非顯失。擧是彰徳。此初也。此
中有義。一切境界雖非有邊而非無邊 由非
無邊可得盡了故。言本來一心。由非有邊非
思量境故。言離於相念。有義。此説其理未明。
不能答遣前所難故。應説諸境雖復無邊。據
本所來皆自心實既不出心。離於心外無別
境界。是所相念故。新論言。一切妄境從本已
來唯心爲性。由諸妄境不出心故。心若離念。
契證心源。即心之境何不能了。若作此釋妙
得論宗
論。以衆生至故不能了 釋曰。此擧非顯失。
以衆生等者。初明妄見限境。以妄起等者。
釋成不見所由。謂一切法眞如爲性。若了法
性則能遍知。若起妄見。自有礙境。不稱法性。
不現餘境。是故不能了諸法也。故新論云。一
切衆生執著妄境。不能得知第一義性不顯
照等
論。諸佛如來至一切種智 釋曰。此擧是彰
徳也。諸佛如來等者。初顯智體能照諸法。由
無礙見及礙境境拘故。言離見無所不遍。佛
心離妄歸一心源。始覺同本名眞實。然此本
覺爲妄法體故。云即是諸法之性。新論所言
佛無執著則能現見諸法性者。顯現諸法本
覺性也。無別能所見諸法性。既此本覺爲諸
法體。妄是本覺佛心之相。相現於自體。以體
照其相有何難了。而不能知故。言自體照妄
法等。故新論言。而有大智照一切染淨差別。
即本覺性而有大智。非謂別有大智照也。上
説佛身報化之用。則説在於衆生心中。今説
衆生妄境之法。則説立於佛心之上。由同心
源故得然也。故花嚴云。如心佛亦爾。如佛
心亦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別。即此義
也。有大智用等者。後顯智用能廣利益。以同
體智大力用故。起勝方便攝化有情。既滅無
明顯種智體起種智用。由是義故。斷滅無明
名爲種智。新論意同。不能繁引
論。又問曰至多不能見 釋曰。次下第二問
答智用不能著義。於中有二。初問後答。此
初也。此即因前有大智用能益衆生故爲此
問。若諸佛等者。初擧所疑法。云何已下後正
陳妨難。經説佛身猶如藥樹乃至香氣能爲
益等。見聞利益如經廣明。不能繁述。樂者叙

論。答曰至法身不現故 釋曰。此答也。諸佛
如來等者。初擧法也。法身平等。遍在一切衆
生心中。能無功用而起。任運自然作用。但依
衆生心有厭求。隨其勝劣現報化相。衆生心
者等者。次擧喩也。如是衆生已下後法合
也。此由染著生死過。速未有厭求佛之機。名
心有垢。非謂煩惱。以彼善星及外道等煩惱
以彼善心中亦見佛故。法身不現者。法身雖
遍。而不能現報化用也。攝末歸本亦名法身
故。攝大乘十二甚深。皆是法身之勝徳故。故
彼顯現甚深。頌云。由失尊不現。如月於破器。
彼釋意云。世間皆説。佛身常住。云何不現。
如破器中水不得住。雖實有月而不現影。如
是衆生無奢摩他軟滑相續。而過失續。實有
諸佛亦不顯現。水喩止者。軟滑性故。此中依
定得見佛者。由先修習念佛三昧。乃於此世
得見佛身。非謂今世要依定見如佛在日散
亦見故。攝論約先習定爲因。非約今世。此論
即約根熟爲因。非約無惑。所望義別言左右

論。已説解釋分次説修行信心分 釋曰。解
釋分竟。次明第四修行信心。於中有二。初結
前起後。後正顯修行信心。此初也。前解釋
分廣明大乘。今欲廣顯起信之義故
論。是中依未至修行信心 釋曰。次正顯。於
中有三。初就人標意。次約法廣辨。後防退方
便。此初也。此言未入正定衆生。亦是大乘不
定聚人。然不定聚有其二種。一者信滿。即
是勝人。不可退者。二信未滿。即是劣人可退
之者。如信成就發心不定聚衆生者。即是勝
人。信滿足者。爲彼分別發心之相。令發三心
入正定位。今此修行信心分者。爲彼劣人可
退者説。今其修行四信五行。決其信心而得
成就。修信滿已還依信成三種發心次第進
入。所爲雖別。所趣是同
論。何等信心至云何修行 釋曰。下約法辨。
於中有二。先發二問。後還兩答。此初也
論。略説信心有四種 釋曰。下答有二。先答
信心。後明修行。信中有二。初標後釋。此初
也。四中初一信得佛因。眞如佛性是佛因故。
次信由因當得佛果。謂佛功徳因性成故。次
即信有得佛之行。由法寶行當成佛故。後即
信有起行之人。即由僧寶行二利故
論。云何爲四至眞如法故 釋曰。下顯四信。
即分爲四。此初信有得佛因也。其四文中各
有二相。初即標其四所信勝徳。後起勝行而
爲願求。信根本者。所信徳也。眞如之理是
諸法本。諸佛所師。諸佛所歸。衆行之源。故
云根本。樂念已下正明信相。知此眞如爲諸
法源。樂念觀察。名信根本
論。二者信佛至一切智故 釋曰。果由因成。
次明佛寶無量功徳者。所信徳也。諸力無畏
不共法等。是爲諸佛之功徳也。常念已下後
起願求。由信有徳起二願求。常念等者。於他
願求。發起等者。願求自得
論。三者信法至波羅蜜故 釋曰。佛依法成
故。次明也。法有四種。教理行果。今此即顯
信行法也。由依行勝得佛果故。依教悟理行
方成故。故有行法則具餘三。又復前二已信
理果。信理果者。已成信教。是故此中但信行
法。有大利益者。顯所信徳。益有四種。一能潤
益。若修六度潤六弊故。二能成益。菩提之果
縁此成故。三能攝益。自益益他離小果故。四
無盡益。現八相永無盡故。常樂等者。起願
相也。既信有益常樂修也
論。四者信僧至如實行故 釋曰。法藉人弘
故次明也。能正等者。即所信徳。常樂已下顯
願求心。常樂等者。求能行者。求學識者。願求
自行。又由信有利他故。常樂親近。由信有自
利故。學如實行。又信二利故常親近。常樂
親近者求學如實行。依説而行名如實行。亦
兼二利名如實行。二行稱眞名如實行。求學
此行。是故親近諸菩薩衆。非二乘也
論。修行有五門能成此信 釋曰。下答修行。
於中有三。初擧數標意。次依數列名。後依門
別解。此初也。前雖學起四之壞信。若無行成
即信不堅。不堅之信遇縁便退。故修五行以
成四信
論。云何爲五至止觀門 釋曰。此依數列名
也。以諸菩薩定惠雙修止觀齊運二不相離
故。合二度爲第五門
論。云何修行至菩提故 釋曰。次下依門別
釋。於中有二。初略明前四。後廣釋止觀。前中
又二。初別明行。後總明除障。別中顯其四種
修行。即分爲四。此初也。文中初明三種施
相。爲修正因離不行過。不應貪求名利恭敬
勤如實行離倒行過。唯念自利利他等者。後
示正道離懈行過。故新論言。亦不貪著世間
果等。初財施中隨力施者。量分而常行。非頓
修便止。以自捨慳貪令彼歡喜者。此明財施
之所謂也。若爾何故瑜伽論説。唯有安樂而
無利益。或二倶無皆不應施故。發菩提心説
不施五種益。彼約近益。此據遠益。此但勤行
彼令觀察故。此彼論亦不相違。論無畏施中。
隨己堪任施無畏者。過分行之即生惱故。此
及法施亦有應施木應施義。廣如瑜伽
論。云何修行至起過罪故 釋曰。此中則顯
三種戒相。所謂不殺不盜等者。此依在家顯
攝律儀戒制。彼在家人多不律儀故。故新本
顯言在家菩薩等。於中顯離身語意三。隨其
過重。所起十惡身三語四。其文可見。意三
惡者。准諸經論説。根本惑貪嗔邪見。而今
此中兼擧隨惑故。説貪嫉欺詐等數。不耐他
榮妬忌名嫉。是意一分亦屬嗔。言欺詐者。即
是誑也。詐現有徳邪命名誑矯。取他意口過
名諂。此皆貪分故屬貪攝。故雖別擧即貪嗔
也。撥無因果惡惠名邪。於邪心境推求名見。
不起此等名攝律儀戒義。出家者亦應等者。
此依出家明攝善法戒。以出家人已攝律儀
修善縁。今偏約而勸。離憒鬧者。増煩惱故。未
得不求名之少欲。已得不貪名爲知足。言頭
陀者。正名杜多。此翻洗濯。或譯斗藪。亦翻搖
動。各如經論。乃至小罪等者。此則明守護戒
之心。突吉羅罪。如忉利天日月歳數八百萬
歳。受地獄苦故。於小罪而須深怖。不可輕戒。
而重受也。崇重賢善名之爲慚。輕拒過惡名
之爲愧。通以羞恥過罪爲相。悔謂惡作惡所
作業追悔爲性。則是懺悔之因起也。當護已
下顯攝衆生戒。以大悲故。豈復令他妄起過

論。云何修行至等法故 釋曰。此中則顯二
種忍相。所謂等者。耐怨皆即忍。亦當等者。
安受苦忍。財榮潤己名利。損耗侵陵謂衰。逾
過凶毀名毀。越徳而讃謂譽。稱徳而歎名稱。
據過而説爲譏。逼迫侵形名苦。調身暢意名
樂。或復中間毀譽稱譏。約其現對不現對説。
此違順境。亦名八風。能動八人妄生喜怒。菩
薩若能諦察眞理。達法皆空住平等觀。縱遇
他惱無壞根。心雖遇八風。其心不動。既由諦
察二忍方成故。雖文闕而意有也。故新論具
三忍。文云。見惡不嫌遭苦能忍。常樂觀察甚
深句義
論。云何修行至速離衆苦 釋曰。此中亦顯
三種精進。於法等者。被甲精進。如世被甲不
退戰事。由此即能起大悲智。堅而不弱怯。強
而不弱。當念已下攝善精進。由念過去虚苦
無益故。能精勤攝善法也。自利等者。利樂精
進。由觀自苦他苦亦然故。勤精進速離苦也
論。復次若人至衆多障礙 釋曰。次下第二
除方便。於中有二。先障後治。此初也。若人雖
修信心等者。此擧内因之業障也。言重罪者。
即犯四重。惡業障者。即五逆罪。由此二種罪
惡因故。故修行時諸障皆起。如涅槃等諸經
所説。魔邪病苦所惱等者。即惑障礙之根障
也。世間事務所牽等者。即擧纒縛之惑障也。
有如是等者。總擧諸障顯衆多也
論。是故應當至増長故 釋曰。此明除障之
法也。文中總別顯離諸障。是故應當等者。此
即總明除障方便。如人負債依附於王則於
債主無如之何。如是行人禮拜諸佛。諸佛所
護能脱諸障。誠心懺悔等者。即是別除四障
之法。四障者何。一諸惡業障懺悔除滅。二謗
正法障勸請除滅。三嫉妬他勝隨喜對治。四
樂著三有迴向對治。依金光明説除五障。一
者爲除破戒罪故。須行行懺悔。二者爲除謗
法罪故。故須勸請。三者爲除嫉妬罪故。須行
隨喜。四者爲除輕劣心罪。須行迴向。五者爲
除懈怠罪故。須行發願。此無第五發願方便。
新論即有。故彼文云。發大誓願無有休息。若
爾前障亦應有五答。前雖三障廣通因果。此
中五謂略唯惑業。由惑業因感彼報障。因妄
果妄。但惑業耳。得免諸障善根増長者。此結
方便。免障生善。由前總別除障方便。非直能
除一切障礙。而亦能生諸善根也
論。云何修行止觀門 釋曰。下明止觀。於中
有二。初問起。後釋相。此初也
論。所言止者至觀義故 釋曰。次下釋相。於
中亦二。初略明。後廣顯。略中有二。先擧別修
以明隨順。後擧雙運釋隨順義。此初也。謂止
一切境界相者。以境但從分別心生。今息妄
心。則無境界。無所分別故名爲止。故新論云。
息滅一切戲論境界。是止義。分別因縁生滅
相者。觀察因縁生滅之相。發生妙智了知苦
等非可樂等。故名爲觀。故新論云。明見因果
生滅之相。是觀義。如瑜伽論菩薩地云。此中
菩薩。即於諸法無所分別。當知名止。若於諸
法勝義理趣。及諸無量安立理趣。世俗妙智。
當知名觀。隨順奢摩他觀義等者。梵云奢摩
他。此翻云止。毘鉢舍那。此譯爲觀。然新論中
既無此言譯。此論主加此文爲顯止觀。是所
隨順二智方便。謂由修止止諸境相即成根本
無分別智。由修觀行了生滅相即成後得無
分別智。因相異故。止觀別名。果相同故是名
爲觀。即以此義釋論文者。此中能止境界相
者。即是奢摩他。能順於觀義。分別因縁生滅
相者。是毘鉢舍那能順於觀義。爲顯是義故
置此言。有義。此説理必不然。與論隨順義相
違故。下所隨順既是雙運故。今觀者非謂二
智。又唯修止心沈沒等。如何能成根本智耶。
若唯修觀心不止息。豈發後得無分別智。若
不爾者。所成二智豈各互闕止觀因耶。若止
境相即奢摩他。是能順於觀智義者。論應説
言。是奢摩他隨順觀義。寧倒言耶。故知。此釋
深爲不可。應言止觀有其二種。一方便初別
修者。二正止觀雙現前者。爲別方便及正止
觀。加此隨順奢摩他等。若此二種。皆就華言
隨順止觀義隨順觀觀義。謂正止觀。而存梵
言名奢摩他等。就其方便譯爲華言並名爲
觀義。此中所顯以觀成止。前止一切境界相
者。以覺惠觀破外塵相。是順奢摩正止之觀
前觀因縁生滅相者。亦以覺惠觀察法相。是
順舍那正觀之觀。若作此釋。文順義□。不爾
何故隨順之言在於奢摩舍那之上。雖説止
觀共相助成。此中且就□觀成説。初起乃是
觀勝能故。有義。此説理亦未然。與諸論文義
極相違故。論自明説。所言止者。謂止一切妄
境界相。如何説是方便觀耶。以觀成止。即言
隨順奢摩他觀。若止成觀。應言隨順舍那止
義。何故二文皆言觀耶。經論皆説止觀相成。
此何偏説以觀成止。又既此中以觀成觀。何
不亦説以止成止。又違下文所隨順義。下説
雙運。是所隨順故此不明。是能隨順故。止境
界非是觀也。應言方便而存梵言。於正止觀
譯爲華語雙運之時是正觀故。故説眞觀清
淨觀等。不爾大聖豈無止耶。今以正義釋此
文者。謂方便時止諸塵相。是順正觀之止。
又能分別因縁相等。是順正觀之觀。故言隨
順觀觀。此中語倒而言隨順奢摩他觀。若就
正語。應言隨順觀奢摩他。前論一如有文倒
倒故。若作此釋妙扶文義
論。云隨順主雙現前故 釋曰。此顯雙順釋
諸順義。以此二義漸習等者。顯能順之方
便也。不相捨離雙現前者。明所隨順之正觀
也。依眞如門以修止行。依生滅門而起觀行。
既此二門唯是一心。是故止觀不相捨離。此
中止觀隨相而言。止名爲定。觀名爲惠。據實
而言定通止觀。惠亦如之。故梁攝云。十波羅
蜜通有二體。一不散亂。體即正定。二不顛倒。
謂正觀眞如。瑜伽論聲聞地云。復次如是心
一境性。或是奢摩他品。或是毘鉢舍那品。若
於九種心住中一分境性名奢摩他品。若於
四種惠行中心一境性名毘鉢舍那品。九種
心住四種惠行廣如彼説。既非菩薩大乘止
觀。此中示□
論。若修止者至端坐正意 釋曰。次下第二
廣明止觀。於中有二。先明別修。後顯雙運。別
中有二。先止。後觀。止中有五。一修止方法。
二顯止勝能。三辨止魔事。四簡止眞僞。五示
止利益。初中有二。初明勝入能人。後顯障者
不能。前中又二。初靜息心修止方便。後止成
得定除障不退。前中又二。初明修止具縁。後
明修止次第。此具縁也。住靜處者。是修止縁。
具而言之。有五種縁。一閑居靜處。若住聚落
示喧動故。二者持戒清淨。尸羅不淨定不現
故。三衣食具足。謂假道□成道體故。四善知
識。由因示道方能行故。五息諸縁務。止外攀
縁安内心故。今略擧初之住靜處。言端坐者。
是顯調身。身若僵仆或彼働側前復依倚左
右憑附既生懈怠。後引昏沈。故端其身結加
趺坐。故瑜伽説。由五因縁。一身攝設發輕安
故。二能經久時不疲□故。三顯不共法。外道
無故。四顯端嚴相。見者敬故。五佛佛弟子共
開許故。言正意者。是顯調心。末世行人正
行者少。苟求名利現寂靜僞心現不正。得定
無由。離此邪求故。云正者。令觀心與理相應。
自度度他名正意也。亦即瑜伽。端身正行謂
策擧身令其端直調正。其心令離諂詐。策身
則無由惛沈。離詐即外不散動。平等離相方
入定門
論。不依氣息至見聞覺知 釋曰。次下第二
修止次第。於中有二。初坐修止。後餘僞亦起。
前中有三。初離倒境。次離倒心。後除失念。此
初也。言氣息者。一切息觀境。言耶色者。即骨
瑣等青黄赤白四種相也。所言定者。非謂理
定地水火風。及前定者皆是事定所縁境界。
見聞覺知即識處。通前即顯十一切處。或見
聞等擧散六塵。於此諸境了達唯心不復託
縁。故言不依。而有説者。於此諸文配九心住
以明止相。豈唯乖理亦乃差文。又違新論。不
可依准。而有固執説定爾者。何不於觀配四
惠行。故説四依名爲菩薩。但觀正理何用執

論。一切諸相至念念不滅 釋曰。此離倒心。
一切諸相等者。此除分別内心相也。有□諸
相。依念而生□除其念諸相隨滅。故言諸相
隨念皆除。有義。此標深爲不可想念。何別而
説隨耶。故新論説。一切分別相念皆隨故無
別也。謂前雖離取。倒境相若存内心。亦是妄
倒。是故内心一切分別雖起相念皆除遣也。
亦遣除相者。此遣能除之妄相也。前文但今
不起分別内心之相名爲除相。非謂存於能
除之相。除相若存。亦非離相。是故亦遣除相
也。以一切下釋其亦遣能除所以。以一切法
本無所相。所無故能相亦無。無有念念生滅
體故。所除之相既不可除。豈更除存能除相

論。亦不得至以心除心 釋曰。下除失念。於
中有二。初擧非總制。後示除方便。此初也。亦
不得隨心等者。此令不起外失念心。謂修止
者。於前遠離能取所取無所得中常住作害。
當初離於倒境倒心。後亦不隨心失念於外
境。故有説言。具化心□不□相心即其義也。
後以心除心者。此今不起内失念相。前心失
念。念著境時既依止。心而捨於境。後心失念。
念著内心。即復以其安住止心除其失念内
取之心故新論言。前心依境以捨於境。後念
依心復捨於心失念相也
論。心若馳散至住於正念 釋曰。次示除方
便。於中有二。初令住正念。後示正所以。前雖
制言不得失念。若時失念。如何攝持。故此令
其攝住正念。此中正念即隨無念。若不起念
曰不馳散。故言心散即尚攝來。無別能攝。攝
心令住。若謂以心攝馳散心。非但不能返成
馳散。以心攝心。心不息故。今名攝來。住於正
念故但無念。名攝來□□。此位時名住正念。
非謂智別正念可住。若更有住正念心相。名
住邪念。非正念也。如新經釋。諸流所無名爲
修學者之亂鏡也。若爾便違文殊般若。彼説
射箭之法喩故。若彼是漸教。此是頓門。所顯
各殊不相乖也
論。是正念者至不可得 釋白。此示所以也。
謂有疑云。何故無念名爲攝來。是住正念。故
示正念釋其所以。謂離二種心無所得。契證
眞如是正念相。尚唯心等者無所取也。即復
此心等者無能取也。既離心境得正念名。故
但無念名攝來耳。離眞無有正念相故。故新
本云。心馳外境攝住内心。後復起心不取心
相。以離眞如不可得故。故諸論説。教授巧云
菩薩。於定位觀影。唯是心義相。既減空觀。唯
自相如是住。内心知所取非有。次能取亦無。
後□無所除
論。若從坐起至隨順觀察 釋曰。此□顯□
儀亦修止也。非□□坐時常修此止。餘一切
時常思方便。順於法性不動道理。小乘事靜
坐所成。大乘修理行住皆定故□□□□修
止也
論久習淳熟至速成不退 釋曰。此即勝人
能入之中止成得定除障不已。久習等者明
止成也。要由不習任運住。任運住者止成之
義。以心等者明得定也。止力轉増名漸猛利。
既順眞如入眞三昧。深伏等者。顯入位定契
眞。現惑永伏染滅善生名信増長。由此速能
至不退位
論。唯除疑惑至所不能入 釋曰。前來已顯
能入之人。此顯障者所不能入。此中即擧七
種障難顯七種人所不能入。一疑惑者。凡愚
之人性猶豫故。二不信者。闡提之人不希望
故。三誹謗者。外道之人記邪見故。四重罪者。
十惡等人心不淨故。五業障者。五逆之人心
極惡故。六我慢者。自高之人不屈學故。七懈
怠者。放逸之人心縱蕩故。隨有一者即不能
入。新論合彼第四第五種爲一種。但名業障。
皆爲業障所纒障故
論。復次依是至一行三昧 釋曰。上顯第一
修止方便。次下第二修止勝能。於中有二。初
顯三昧能知眞義。後顯眞如爲三昧本。此初
也。依是等者。初□勝能相者體也。謂一切下
次顯其義。佛與衆生釋法界字。皆意所知差
別故。平等無二釋一相字。凡聖同眞無異體
故。即名已下後顯名也。此釋知字能知法界
一相心者是。即名爲一行三昧。一謂眞如。是
三昧境。行謂行解。是三昧因。以此三昧有知
眞。如是一之行經名一行三昧。是故文殊般
若經説。法界一相繋縁法界是則名爲一行
三昧。入此三昧盡知恒沙諸佛法界無差別
相。新論名爲一三昧。相謂行相義差別也
論。當知眞如至無量三昧 釋曰。此顯眞如
爲三昧本。謂此眞如是三昧體。三昧乃是眞
如之因。一切三昧隨眞而生故。説眞如爲三
昧本。眞如既是三昧根本。若依眞修行名眞
如三昧。依此復生多諸三昧。此觀眞如三昧
體故。得者其三昧根本處。故訴論意同但文
前後
論。或有衆生至男女等相 釋曰。顯勝能竟。
次下第三辨其摩事。於中有二。先略。後廣。略
中有二。光障。後治。此初也。無善根者。此擧
障因。謂無増上善根力。非謂常無善根力也。
故新論云善根漸少。則爲已下顯能障者。魔
謂天魔。性樂生死。則他化天有別住空。謂此
衆生是其所屬懸出其境。故爲障也。鬼謂魑
魃性多虚誑即□□□等是其□□□神。謂
精媚。性多弊惡。即時等多住塚等。則諸外道
及佛法中無慚愧者墮此類中。由□習故憎
嫉行人故爲障□。今墮邪道。是故名爲外道
鬼神。久有正信。彼修行者今擧障□故説□
也。或於已下擧其性相。如前三類皆能變作
三種五塵壞人善心。現形恐怖者。如新本
言。或現惡形以怖其心。或現端正男女者。如
新本言。或現美色以迷其意。言等相者。釋者
即是中實五塵亂人心者。新論無此等相之
言。便言或現天等形相。亦無當念唯心等語。
觀此文契新論應善。一重魔事足顯障深。廣
略 陳實爲煩重。以是譯者妄加文耳
論。當念唯心至終不爲惱 釋曰。此略辨謂
也。一切諸境尚唯自心。何況塵中境非心也。
是故觀察唯心之理□境自哉不能嬈亂。魔
境皆依動念生。故觀察唯心非彼知故。此則
通明謂魔之法。別門顯者。廣如禪經及顗禪
師止觀門説。而有更明別謂魔法文□鄙極。
更非論意。不能繁叙。學者知之
論。或現天像至是眞涅槃 釋曰。次下廣辨。
於中有二。先辨魔事。後顯對治。初中顯其十
事五對。此即第一所現形聲對也。以天魔等
能作如是佛等形相惑亂行人。信惠微者妄
有求美現□本心便向邪道。是故佛誡依法
不依人。若説已下顯者言聲。以六法門或亂
行者。法門萬差同歸一如。正念趣眞法門盛
明。若失其本馳散法門。動念現生而魔得便。
故魔以此惑亂行人。故誡依義不依語也
論。或令人知至名利之事 釋曰。此第二所
得通辨對也。知宿命等即宿命通。知未來事
天眼耳通。得他心知則他心通。新論但名他
心事。辨才無礙得□辨魔等神力加被。衆生
得此曰證得。爲已有便生喜動。我慢心生貪
著名利壞善行也
論。又令使人至種種牽纒 釋曰。此第三所
起惑業對也。言多睡者。新論名爲恒樂昏寐。
此下更有久不睡眠。此中文闕。生於不信多
疑慮者。於自所修或自毀謗或一如疑慮。種
種牽纒者。新論名爲溺情從好。餘文可解
論。亦能使人至使人愛著 釋曰。此第四所
成定住對也。此中非眞三昧。即新論説爲或
令證得外道邪定。此中初擧多曰定中得美
飮食。使人愛著。若准新論。或復勸令受於女
色。使人愛著。皆有此事譯者互擧
論。或亦令人至顏色變異 釋曰。此第五所
變念色對也。顏色變異者。如斯論云。使其形
容或好或醜。此下更説。若爲見諸煩惱所亂。
即彼退失往昔善根。譯者取言廣略異故
論。以是義故至是諸業障 釋曰。上辨魔事。
此顯對治。行者常應觀察等者。此初勸觀不
墮邪網。謂修行者。初學是法自内善微業障
尤重故。或外魔現法利相□□行者令墮其
中。若在定中見如是相。當於觀察樂苦。今其
□離□心却墮邪網。當勤正念不取等者。此
後示其□障之法。謂有如前□□□時但自
修習。本所修行常無動念。名勤正念。住正念
故發生知惠了法。即心更何所取。知心即如
受何能著。是故名爲不取不著。既無取著。不
應棄捨。所以然者。所現諸相有二種故。一隨
業障諸魔鬼等者令退墮所現邪相。二由善
根諸佛菩薩者令色趣所現正相。若有取著
既墮邪網。若作棄捨恐無色趣。是故但應平
等定住。由於前境不取捨故。非但能滅業障。
所現兼亦顯發善根正相故。心取著我正成
邪。若不取著。因邪顯正。故智度論斷此義
云。若分別境相即是魔羅網。不動不分別是
則爲法印。由不著故業障所起所有邪相無
不遠離。故言遠離是諸業障。故新論云。是故
唯應審諦觀察。當作是念。此皆以我善根微
薄業障厚重爲魔鬼等之所迷惑。如是知已
念彼一切皆唯是心。如是思惟。刹那即滅遠
離諸相。理實於相不取不捨。其所現相有滅
不滅。而新舊論説有異者。各依一相亦不相
違。而有於此説。以三法辨其邪正。以定研磨
依本修。謂知慧觀察配釋此文。恐非切要。煩
而不取。知者當知
論。應知外道至恭敬故 釋曰。上辨魔事次
下第四簡止眞僞。於中有二。初擧外内二定
以別邪正。後擧理事二定以明眞僞。前中又
二。先明邪定。後顯正定。此初也。前言使人得
諸三昧是外道所得非眞三昧者。以外道定
皆不能伏分別煩惱。又亦不離倶生煩惱。亦
不伏所知障故。恃敬問定而生。齊擧故云不
離見愛慢心。由不能伏五住滅故。内著邪定
外貪名利。故言貪著世名利等。既彼邪定有
如是相。是故覺知應捨離也
論。眞如三昧至漸漸微薄 釋曰。此顯内定
是正也。眞如三昧不住等者。此顯在定能順
眞體離二取相。要離二相入眞三昧。是故不
起能見眞心。乃至不起所得眞相。故新本言
離一切相入眞三昧。心相既離。眞相亦盡。無
異見等。乃至已下後顯出定。能順眞用。眞用
有二。所謂損益。由定契眞益。眞淨用故。出定
時勤修善品。亦示慢善而爲垢障。故言出定
亦無懈慢。故新本言。殊勝善根隨順相續。離
諸障離起大精進恒無斷等。由順眞用損惑
種力故。出定時現惑不起。故言煩漸漸微薄。
故新本言。從於定起諸見煩惱皆不現行。以
三昧力壞種故。由修此定有損益力得入種
姓不退位中即損力益能轉道也
論。若諸凡夫至無有是處 釋曰。次對理事
二定以明眞僞。於中有二。初明理定是眞。後
顯事定是僞。此初也。謂諸外凡十信人等修
行大乘菩薩行者莫不皆依眞如三昧得入十
住種姓位中。除此更無能入之道。故云不習
無有是處。如來種姓有其二種。一者本住。謂
衆生身本覺。眞性即是始覺。如來之種本來
有故。二者始起。謂初住上位如來家。當體佛
位。是爲佛種。今方起故。今此得入如來種者。
即是始起如來種也。然此種性復有六種。一
習種性。謂十住位。由習信故。其此位中不退
大乘定成佛故。二性種姓。謂十行位。久習成
性至此位中不退行即向佛位故。三道種姓。
謂十向位。修二定道至此位中不退觀照向
佛智故。四聖種姓。謂十地位。由觀照力至此
位中得眞聖道成佛位故。五等覺姓。謂金剛
定。至此位中因行已滿刹那斷滅與佛齊故。
六妙覺性。謂佛果位。諸障相淨至此始覺道
□窮本覺故。此中初二與十三住種姓住中。
性習二種其名既同。有前後者。彼則本習二
義別開。因本起習。性先習後。此云於前習種
以中因習成性。習先性後。性習名同而義有
別。故雖前後不相違也
論。以修世間至外道見故 釋曰。此顯事定
之僞也。何以要由眞如三昧方入種不退位
中故。此名言以修等也。有義。世間即五停
觀。諸禪謂即四靜慮定。三昧謂即四無色定。
皆於定境而起味著。若不皆依我見而起。如
次□是色無邊界。外道亦得故言共也。雖諸
菩薩依而發通。及起諸道而爲加行故。信修
非可全棄。若修此等常依善友。若離所被即
起邪見。有義。但取眞如三昧。餘定皆名世間
禪等。不須別配三界諸定。故新本言。以餘三
昧皆是有相外道共等。由有相故而有四過。
由起味著依我見起繋屬三界與外道共。依
此經説。一切世間動不動法不安相等。若離
善知識等者。新論説爲不得値遇諸佛菩薩。
以餘三昧未亡相故。非但無彼即起邪見。亦
乃不得得遇佛等。故新舊論互擧一也。若爾
寧入正性離生無不皆第四靜慮託最勝□入
見道等。若以諸靜慮各有三種。一味等至。由
定與彼愛相應故定得味名。二淨等至。與無
貪等淨法相應定名爲淨。三無漏等至。謂出
世定。非愛所味著境故。般若等經唯識等論
約淨無漏説。依四定登入菩薩正性離生。此
據味定説。起味著依於我見外道共等。各據
一義亦不相違
論。復次精勤至十種利益 釋曰。次下第五
示止利益。於中有二。初總標。後別釋。此初
也。後世利益不可具陳故。今顯其現世利益
論。云何爲十至之所護念 釋曰。次下別釋。
別釋十種。即分爲十。此初也。由修三昧正因
相應生如來家而得根熟。故蒙諸佛所護念
也。故有論云。善護念者依於根熟菩薩説等
論。二者不爲至所能恐怖 釋曰。由修三昧。
正智相應。知境本空。知心無念。不爲魔等現
形恐怖。又諸魔者樂生死。此能不怖而成菩

論。三者至之所惑亂 釋曰。外道者樂諸見。
由修三昧諸見不動。故不爲彼所惑亂也。總
諸外道無過六師。各有十六所學之法。一是
自學。餘教弟子。總彼六師師資所學故。説外
道有九十六。此如毘尼婆沙所説。而相傳一
似佛法。今論中擧全非者。故云九十五種外

論。四者至漸漸薄 釋曰。達境唯心不誹唯
境。知心無起。不謗眞如。由遠識如失深法故。
非但不謗。不起邪業。亦了諸法無有自性故。
重罪障漸得薄也
論。五者至諸惡覺觀 釋曰。決定證了唯識
眞理。不生猶豫疑惑之心。由定契理。疑惑尚
無。況復更生諸惡覺觀。舊名覺觀。新名尋伺。
覺謂求覓是尋求義。觀謂觀察是伺察義。然
此覺觀通於三性。顯非餘二言諸惡也
論。六者至信得増長 釋曰。本覺名如。始覺
名來。始本不異名爲如來。由能照達一心眞
如無動念理成此如來。故心眞如爲如來境。
照三昧者。雖未證眞。於此理境與信増也。或
即二覺名如來境。是修行人所觀境故。謂未
成佛始未同本。可説眞如爲所觀境。若始同
本。即是眞如理知無別非所觀故
論。七者至勇猛不法 釋曰。能了眞如佛正
因。故知一切法即是涅槃。於所求果無慮不
成。於已學法不怯。修行雖在生死而知幻夢。
無惓而勇。無怖而猛。雖復名處亦無怯也
論。八者至他人所惱 釋曰。柔謂調柔。和謂
和順。謙下爲義。憍謂憍傲。慢謂高慢。陵物爲
義。即憍慢者。恃己成事輕蔑於他。他必輕忽。
不自安忍。便生懷恨。心柔和者。謙下於他。他
必珍敬。豈爲輕□。設過憍慢亦無懷恨。故新
論云。柔和忍辱者爲一切世間所敬
論。九者至不樂世間 釋曰。雖未得定者。非
謂未曾得也。謂説雖未常得定心。亦有出定
起發心時。由前定力衰煩惱種。於諸時處不
起現惑。是故名減損煩惱。故斯本言煩種薄
終不現起。諸纒垢縛或不現故不樂世間
論。十者至之所驚動 釋曰。若得三昧者。非
謂創得也。意説。若時得住三昧。心如虚空無
罣礙。故唯有廣聲終無驚動。故新本云。若住
於定
論。復次至是故修觀 釋曰。上顯修止。下明
修觀。於中有三。初明修觀之意。次辨所修觀
相。後結觀分齊。此初也。若唯修止便有四失。
一心沈沒失。息縁偏寂相愚癡。既非照察故
爲沈沒。二起懈怠失。由因止息相順惛沈。既
無勇悍乃成懶墮。三不樂衆善失。由偏住寂。
棄所作心。懈怠相應。豈能勤善。四者離大悲
失。不觀苦境偏寂其心□既不勤。豈懷悲

論。修習觀者至須臾變壞 釋曰。以辨觀相。
於中有四。一法相觀。二大悲觀。三誓願觀。四
精進觀。初中有四。一無常。二有苦。三無我。
四不淨。此觀無常除常倒也。無常有三。一麁。
二細。麁謂一頓麁相生滅。細謂行願細分生
滅。今此但約麁相無常故。説有爲須臾變等。
言須臾者。顯有爲法不得久住無常之義。非
謂別指三十須臾。故新論但云生滅不停等
論。一切心行至以是苦 釋曰。此唯觀苦除
樂倒也。言心行者。謂即四蘊念念遷流名爲
心行。即此生滅故名爲苦。故新論云。無常故
苦。依諸經論。苦體有三。所謂苦苦壞苦行苦。
即此心行刹那生滅。於念念中具足三苦。故
對法云。何故經説若無常即苦邪。由三分常
苦相可知。謂生分無常爲縁故苦苦。性了了
故。生分無常者本無今有。苦品諸行體是逼
迫。滅分無常爲縁故壞苦。性了了故。滅分無
常者謂有已還無。樂品諸行無可愛樂。住分
無常爲縁故行苦。性了了故。住分無常者諸
行相續。若生若滅倶不可樂。故世間説諸行
無常諸行變壞。諸所有受我説皆苦。由是此
中一切行念念生滅故爲苦也
論。應觀過去至忽爾而起 釋曰。此觀無我
除我倒也。過去已滅唯有其念難追尋故。如
夢所見。以現在法刹那即滅不久住故。猶如
電光。未來未至非本積聚。當來忽起故。喩於
雲。由觀三世無有自性能離我相皆除我倒。
故般若論説。夢電雲以喩隨順出離離相也。
所謂隨順人法無我以攀縁故得出離等。若
爾新論於此前文可更言苦故無我。若彼於
此初略擧無我。於此三世廣觀察故
論。應觀世間至無一可樂 釋曰。此觀不淨
除淨倒也。依智度論。今觀此身始終應作五
種不淨。一種子不淨。二依處不淨。三自體不
淨。四所説不淨。五□□不淨。由此觀故身無
可樂。新論更加煩惱和雜。此即明其不淨因
也。此除四倒名法相觀。除前第一心沈沒失。
新論此下更加觀察相心見倒。故彼文云。觀
諸凡愚所見諸法。於無物中妄計爲有。觀察
一切從縁生法。皆如幻等畢竟無實。觀第一
義非心所行。不可譬喩不可言説釋云謂觀凡
愚於無計有故除見倒。觀縁生法無實體故
能除相倒。觀第一義非心所行能除心倒。此
即通前是除七倒。皆屬第一法相觀。□□者
廣略不相違也
論。如是當念至甚爲可愍 釋曰。此大悲觀。
因觀法相見苦生悲。除前第四不起悲失。當
念等者。先觀苦境。知可悲者。後起悲心。初
心之悲觀苦生故。初苦境中有其三義。一切
等者。此觀苦時顯受苦來無有初分。皆因等
者。此觀苦因。無明不覺妄受苦故。已受等者。
此觀苦相。於中初顯受三世苦。五識相應名
身大苦。意識相應名心大苦。難捨難離者。後
顯愚妄著。愚癡不知謂苦爲樂不生厭離久
沈溺故。前法相觀觀自了苦爲除樂倒。此觀
他苦而作悲因故二別也
論。作此思惟至第一義樂 釋曰。此誓願觀。
因悲立願。願修衆善。除前第三不樂衆善失。
願令等者。此願體也。分別不除無明之分。豈
能修善生悲濟邪。遍於等者。明廣大願。諸善
功徳即新論言。親近一切諸佛菩薩。頂禮供
養恭敬讃歎。聽聞正法如説修行。盡其等者。
明長時願。令得等者。明第一願。故前願體
亦得名爲不顛倒願。願不離心亦得名爲四
種心也
論。以起如是至心無懈怠 釋曰。此精進觀。
因願策勤勤修衆善。除前第三起懈怠失。一
切等者。對聲聞行。今常精進。聲聞不時□説
當不兼時處而修。況起大行兼時處也。隨已
等者簡凡失行不令退墮。凡失愚癡不重自
力頓修便止。今顯菩薩離過分過隨分常修

論。唯除坐時至不應作 釋曰。已顯觀相。此
即第三結觀分齊。唯除修止端坐之時。若餘
一切悉當觀察。順理應作違不應作。故新論
言。行住坐臥常應觀察所可作等
論。若行若住至止觀倶行 釋曰。上顯別修。
下明雙運。於中有三。初總標倶行。次顯其行
相。後總結雙運。此初也。住謂立也。起謂行也。
諸戒中亦應修也。新論此中更有據文總善
於此。故彼文云。復次若唯修觀則心不止息
多生疑惑不隨順第一義不出生無分別智。
是故止觀應兼修行
論。所謂雖念至性不可得 釋曰。下顯行相。
於中有二。初顯順理倶行止觀。後顯對治倶
行止觀。此初也。所謂已下初明即止而修於
觀。雖念諸法自性無生者。約非有義以明止
也。即念縁合業果不定者。約非無義以明勸
也。此二不二故云即念。此即順於不動眞際
建立諸法。良以非有即是非無。故示動止而
起觀也。雖念已下後明即觀而修於止。雖念
因縁善惡業根。約非無義明觀行。而亦即念
性不可得。約非有義以明止行。此即隨順不
壞假名而説實相。以性非無即是非有故。不
捨觀而入止也。然此止觀説雖前後。在行者
心鎔融不二。不二之性即實性故
論。若修止者至不修善根 釋曰。此顯對治
倶行止觀。謂修止者。除二種過。正除凡夫人
法二執。以是住著世間因故。兼除二乘法我
之見。以是怯怖生死因故。若修止者心安眞
境。凡夫不執何樂世間。二乘亡見寧壞生死。
謂修觀者亦除二有。正除二乘不觀本生不
起大悲狹劣心過。兼除凡夫不觀法相不能
色修懈怠心過。若修觀者識達因縁。二乘觀
苦能起大悲。凡夫厭離能修衆善
論。以是義故至不相捨離 釋曰。次下第二
總結雙運。於中有二。初顯具位。後明闕失。此
初也。以是順理對治義故。而止與觀共相助
也。凡夫由止對治住著而起精進。二乘因止
故謂怯弱而生大悲。此則以止助成觀也。二
乘不觀心行生滅。凡夫不觀無我不淨。無以
厭離而住於止。此即以觀而助於止。故言止
觀共相助成
論。若止觀至菩提之道 釋曰。闕失菩提道
者即是法界。而言道者所因縁處。然此法界
有其二義。一具位眞體。二縁起稱用。止心住
寂歸法性體。觀心顯照順法性用。止觀倶行
雙順體用。既顯法性得成菩薩。若唯修止不
順眞用。是則種智長廢永休。若唯修觀不歸
眞體。是則輪迴無時暫息。是故不具非入菩

論。復次至意欲退者 釋曰。修行信心下有
三所由。前來已顯就人□意約法廣辨。次下
第三隨退方便。於中有二。初擧可退之人。後
防退之法。此初也。初學是法者。此明行劣。以
住已下擧處釋成。内心既劣。外闕勝縁。信行
難成。故將退也。即是將退入二乘道。新論更
加能具惡縁。故彼文云。或値寒熱風雨不時
飢饉等苦。或見不善可畏衆生。三毒所纒邪
見顛倒。棄背善道習行惡法。菩薩在中心生
怯弱。恐不値遇諸佛菩薩。恐不能成清淨信
心。生疑欲退。文雖廣略大意同也
論。當知如來至攝護信心 釋曰。次下顯其
防退之法。於中有二。初正其法。後別引經證。
初中有二。初勸專念諸佛攝護。後顯專念所
得之益。此初也。乍看此文。以勸念佛爲勝方
便。得住生已方蒙諸佛攝護信心。准新論。文
義則不成。意説。雖住惡世界中。而十方佛有
勝神通攝受護念修信心者不令退墮。故新
本云。應作是念十方所有諸佛菩薩皆得大
神通無有障礙能以種種善巧方便救拔一切
險道衆生。意説。險難尚□救拔。豈況於我而
不濟邪。勸初心者起如是念。勿生怯弱言當
知等
論。謂以專意至永離惡道 釋曰。此後顯其
專念之益。謂此行者以知如來方便攝護專
意故。隨其願樂見佛因縁得生淨土見佛不
墮。故新論言。作是念已發大誓願。一心專念
佛及菩薩。以生如是決定心故。於此命終必
得往生餘佛刹中。見佛菩薩。信心成就永離
惡道
論。如修多羅至終無有退 釋曰。下引經證。
於中有二。初顯得往生。後顯住正念。此初也。
然生淨土有其行願。定願無行無由往生。由
斯攝論説唯發願生淨土者。別時意趣不説
念佛亦不往生。而有不會攝大乘意妄□非
&T011626;深不可依。若人專念西方等者。此顯行也。
所修善根願求者。此明願也。即得等者。顯由
行願得往生也。終無退者。謂不退生諸餘佛
土不退善根。何況退生諸惡道等。若爾寧説
是其報土唯登地者方得生耶。若共言往生。
有其二力。一自力能生。謂入位菩薩不假佛
引。自業生故。如彼大鵬自度汝高勝□□芻
自往梵宮。經依此義説。龍樹菩薩證初歡喜
地往生安樂國。二他力能往。即凡夫等雖有
行願要引生故。如彼蚊蚋假鵬度渉。魔往梵
宮假梵生力。經依此義説九品人。乃至十念
皆得往生故。雖説是他受因□。諸凡夫等生
亦無失。不爾登地自□花藏何因捨此而往
彼耶
論。若觀彼佛至住正定故 釋曰。此顯住正
定也。若依此文顯在此眞修習無念觀彼法
身。新論即別。故彼文云。於彼聞法觀佛法
身漸次修行得入正位。不妨此修無念觀佛
生彼正定。順經説故。譯者五擧義不相違。諸
佛法身名爲佛家。觀心契入名之爲生。至此
極處名爲畢竟。得住正定種姓位故
論。已説修行至利益分 釋曰。上來已釋修
行信心。次下第五勸修利益。於中有二。初結
前起後。後正示勸修。此初也。前來已説顯法
正宗。此即明其歎法流通。則釋題中論之一
字。故次文云。我已總説。以文顯義名爲説故。
即以文義而爲論故
論。如是摩訶至我已總説 釋曰。次下則正
示利益勸修。於中有三。初總結前説。次擧其
損益。後總結勸修。此初也。如是摩訶演者。擧
所勸修大乘法也。言祕藏者。顯甚深義。唯佛
與佛乃能知之。如王髻珠。非根不與。非謂悕
惜名爲祕藏。新論名爲觀察句義。謂顯文義
皆知深故。我已總説者。顯以略文攝廣義意
論。若有衆生至無上道 釋曰。次下顯其信
謗損益。於中有二。初信受功徳。後謗毀罪重。
前中有二。初約三惠總擧其益。後別顯三惠
所有益相。此初也。欲於等者。此明依論爲得
道因。當持等者。此明依論起三惠行。究竟等
者。明依行因所得□果。所言如來甚深境者。
由觀眞理得成如來。眞如在如來智内。因果
觀證名如來境。了知無念即能契順名爲正
信。不言有念而得相應名離誹謗。無念眞理
菩薩所遊名大乘道。行者之心遠□所□□
名入。餘文易解。不煩解
論。若復有人至之所受記 釋曰。次下別顯
三惠益相。於中有三。初文惠益。次思惠益。
後修惠益。此初也。眞如本覺是佛正因。體會
成佛方能説法。所説之法是此等流。聞而喜
悦不堪修行。當知此人已成佛種當得成佛。
決定無損故爲諸佛之所受記也
論。假使有人至不可喩 釋曰。此思惠益。十
善雖多人天漏業。思修雖少佛無漏因。由是
過前不可喩
論。或復若人至無有邊際 釋曰。此明修惠
益。若人等者。時少福多。假令已下校量多相。
何以故下釋多所以。此論所明法性之理性。
體無際徳亦無窮。依修生惠契順性徳。故使
此人功徳無盡
論。其有衆生至受大苦惱 釋曰。次下顯其
謗毀罪重。於中有四。一謗成重罪。二誡勸止
謗。三釋罪重意。四轉釋其義。此初也。謂五逆
罪隨一道等但一劫等受無間苦。謗此論者
逕無量劫墮於無間受多饒苦。經説謗法過
殺大千滿中佛羅受苦無盡。此亦如是。以是
諸佛所師法故
論。是故衆生至不應誹謗 釋曰。此誡勸止
謗也。毀謗獲大罪故。經不發三惠善根。但可
仰信不應謗也
論。以深自害至三寶之種 釋曰。此顯罪重
之意也。道五逆罪者但墮無間。非斷三寶。非
深自害。謗此法者亦自斷滅三寶之種。名深
自害。勸他毀謗墮大苦報。斷三寶種名深害
他。由斷自他三寶種故。名斷一切三寶種也
論。以一切至入佛智故 釋曰。次下轉釋斷
三寶義。於中有二。初斷佛寶依法而成。後明
僧寶依法而有。此初也。一切如來皆依等者。
明過現佛因法成果。一切菩薩因之等者。顯
未來佛以法爲因。以三世佛依法成故。謗法
不信名斷佛種
論。當知過去至得成淨信 釋曰。此顯僧寶
依法而成。夫言僧者和合爲義。淨信無適方
得名僧。三世菩薩既依此法得成淨信。故謗
此法亦得名爲斷三寶種。由有法故佛僧不
斷。故佛僧斷由法不行。故雖但擧佛僧二寶。
亦顯法寶斷不斷義
論。是故衆生應勤修學 釋曰。已顯損益。此
總結勸修也。是毀謗者自害害他成大損。衆
生欲求自利利他成大益者。於此論中應勤
修學。故新論云。是故欲求自利利他殊勝行
者。當於此論勤加修學
論。諸佛甚深至衆生界 釋曰。上來已顯法
施正宗。此顯迴向流通分也。文中四句。顯於
大乘理教行果以爲一頌。諸佛甚深廣大義
者。此句正顯所説之法。顯説所依大乘理也。
甚深義心眞如門。如理知境難測量故。廣大
境者心生滅門。如量知境廣無邊故。或二門
互融名甚深義。一心統攝名廣大義。或復一
心含其二門。齊限不分名甚深義。具通三大
混融染淨無所不□名廣大義。皆是諸佛所
證理。故名諸佛甚深義等。皆論所依大乘理
也。我今隨分總持説者。此句正顯能詮之
文。依理所起大乘教也。謂隨智量分所證理。
以其略文而攝多義。顯前甚深廣大之義。起
大乘總轉教也。迴此功徳如法性者。此句正
顯福施群生。顯修大乘之願行也。故新論云。
功徳施群生。即以功徳施於群生。乃是利他
之願行也。謂如法性無所不至。我此依理起
教功徳如法性施群生也。普利一切衆生界
者。此句正顯福施之益。顯依行願所得果也。
故新論頌云。願見眞如性。眞性即是滿分界
故。此中利者即是利益。得彼大乘滿分界者。
乃是衆生大理益故。菩薩願行普令衆生得
此大乘之果利也
大乘起信論廣釋品第五
    大暦八年六月十七日 齊奉道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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