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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薩戒綱要鈔 (No. 2358B ) in Vol.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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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358B.74.0098a05:
T2358B.74.0098a06:   No. 2358 B
T2358B.74.0098a07: 菩薩戒綱要鈔
T2358B.74.0098a08:
T2358B.74.0098a09:     別受最初 十無盡初 三聚最初
T2358B.74.0098a10:     佛法最初 三論傳時 法相傳時
T2358B.74.0098a11:     華嚴傳時 天台傳時 眞言傳時
T2358B.74.0098a12:     戒法傳時 三聚最初 別受最初
T2358B.74.0098a13:     布薩最初 梵網最初 梵網再興
T2358B.74.0098a14:     通受再興 尼衆再興 別受再興
T2358B.74.0098a15:     別受七衆 通受七衆 三聚二義
T2358B.74.0098a16:     顯了三聚 斷惡三聚 義具三聚
T2358B.74.0098a17:     三聚三業 菩薩息惡 料簡論文
T2358B.74.0098a18:     五篇歸入 後四攝善 二門同別
T2358B.74.0098a19:     十無盡門 梵網三聚 前四含律
T2358B.74.0098a20:     開會別受 頓漸通局 通受戒數
T2358B.74.0098a21:     律儀共不 息惡名律 四重罪體
T2358B.74.0098a22: 夫三聚之廣海呑萬行不飽。兩受之軌道
T2358B.74.0098a23: 運諸乘無遺。是以古來現在一切諸佛。必
T2358B.74.0098a24: 由此戒以成三徳已。而今時十方薩埵併
T2358B.74.0098a25: 學此法用圓二利。寔斯佛法雄詮修行大綱
T2358B.74.0098a26: 者乎。而受隨相似易實難。自非積學何輒
T2358B.74.0098a27: 得解。或廣有諸文而叵尋。或徒有人口以
T2358B.74.0098a28: 易埋。仍專守興正菩薩遺風。聊集先徳所
T2358B.74.0098a29: 傳文義而已
T2358B.74.0098b01: 一三國傳來。二諸戒大綱。三諸戒業體。四通
T2358B.74.0098b02: 別受法。五攝律儀。六攝善法戒。七饒益有
T2358B.74.0098b03: 情。八別受行相。九通別懺法。十問答分別
T2358B.74.0098b04: 第一三國傳來 金口收光將二千歳。若不
T2358B.74.0098b05: 傳來豈今得聞。折枝汲流必尋本源。既預
T2358B.74.0098b06: 戒流不可不知矣。就戒法傳來。初明漢
T2358B.74.0098b07: 土。次明本朝。初中有三。初別受戒。次十無
T2358B.74.0098b08: 盡。後三聚
T2358B.74.0098b09: 初共門者。傳中異説。即法苑珠林沙門玄惲
字道世撰
T2358B.74.0098b10: 八十九引齊尚統法師傳云。漢明初感摩騰
T2358B.74.0098b11: 法蘭唯有二人。初來至此不得受具。但與
T2358B.74.0098b12: 道俗剃髮被服縵條。唯受五戒十戒而已。
T2358B.74.0098b13: 伏惟如來出世八年。始興羯磨。震旦在白木
T2358B.74.0098b14: 條東二萬七千里。開持律五人得授大戒。自
T2358B.74.0098b15: 後至漢第十桓帝一百餘年内。猶用三歸十
T2358B.74.0098b16: 戒相傳授。桓帝已後北天竺國有五西國僧
T2358B.74.0098b17: 來到漢地。與大僧受具足戒。一名支法領。
T2358B.74.0098b18: 二名支諡三名竺法護。四名竺道生。五名
T2358B.74.0098b19: 支婁讖。其時大律未有。支法領口誦出戒本
T2358B.74.0098b20: 一卷羯磨本一卷。在此流行今時名舊羯
T2358B.74.0098b21: 磨。後到魏皇初三年。曇摩迦羅又譯出戒
T2358B.74.0098b22: 律。至元孝文世有光律師。驗舊羯磨及以
T2358B.74.0098b23: 戒本。文有加減多少不足。依大律本次第
T2358B.74.0098b24: 刊集。現世流行。號爲新羯磨已上定賓等意
T2358B.74.0098b25: 以此爲始後漢明帝永平十歳至漢桓帝之終永康
元年。即經一百一年。而支法領授具
T2358B.74.0098b26: 戒年傳不
記之
又高僧傳惠皎
師撰
第一云。曇摩訶羅此
T2358B.74.0098b27: 云法時。本天竺人乃至誦大小乘經及諸部
T2358B.74.0098b28: 毘尼。常貴遊化不樂專守。以魏嘉平中
T2358B.74.0098b29: 來至洛陽。于時魏境雖有佛法而道風訛
T2358B.74.0098c01: 替。亦有衆僧未禀歸戒。正以剪落殊俗。
T2358B.74.0098c02: 可設復齊事法祠祀。迦羅既至大行佛法。時
T2358B.74.0098c03: 諸僧共請迦羅譯出戒律。迦羅以律部曲制
T2358B.74.0098c04: 文言繁廣。佛法未昌必不承用。乃譯出僧
T2358B.74.0098c05: 祇戒心止備朝夕。更請梵僧立羯磨法。中
T2358B.74.0098c06: 夏戒律始自乎此。迦羅後不知所終已上
T2358B.74.0098c07: 山大師等即依用此永平十年至魏齊帝終嘉平
五年。經一百八十七年。此
T2358B.74.0098c08: 亦受年傳
詳不記
 兩傳所述其義稍殊。竊案傳意。支
T2358B.74.0098c09: 法領等五人受戒不相續故有此異説歟。
T2358B.74.0098c10: 次大尼初受又有異説。尚統法師傳云。于時
T2358B.74.0098c11: 尼衆來求受戒。支法領曰。女律所明唯開
T2358B.74.0098c12: 邊地五人僧受具戒。不論尼衆。是時尼等
T2358B.74.0098c13: 辭退。而還泣涙如雨。不能自勝。後到漢末
T2358B.74.0098c14: 魏初。東天竺國有比丘尼來到長安。見比
T2358B.74.0098c15: 丘尼衆問曰。汝誰邊受戒。尼衆答曰。我到
T2358B.74.0098c16: 大僧所受五戒十戒而已。二尼歎曰。邊地
T2358B.74.0098c17: 尼等悉未有具。爲還本國化得十五人來。
T2358B.74.0098c18: 三人在雪山凍死。二人墮黒&T010658;死。餘到此
T2358B.74.0098c19: 土唯有十人。在此諸尼悉趣乘師與授具
T2358B.74.0098c20: 戒。後到呉地亦與彼尼授具訖已。西尼思
T2358B.74.0098c21: 憶本郷。即謝舶南海而還。及至上船唯有
T2358B.74.0098c22: 七人。三人命終。來去往途十七餘年已上定賓
T2358B.74.0098c23: 等師亦此爲始騰蘭傳法以來至於魏
初經於一百五十四年
又比丘
T2358B.74.0098c24: 尼傳第一云寶留
師撰
淨撿本姓种。名令儀。彭城
T2358B.74.0098c25: 人。父誕武威太守。撿少好學早寡宗貧。常
T2358B.74.0098c26: 爲貴遊子女教授琴書。聞法信樂莫由諮
T2358B.74.0098c27: 禀。後沙門法始。經道通達。晋建興中。於宮
T2358B.74.0098c28: 城西門立寺。撿乃造之。始爲説法。撿因大
T2358B.74.0098c29: 悟念及強恒以求法利。從始借經遂達旨
T2358B.74.0099a01: 趣。他日謂始曰。經中云比丘比丘尼。願見
T2358B.74.0099a02: 濟渡。始曰。西域有男女二衆。此土其法未
T2358B.74.0099a03: 具。撿曰。既云比丘比丘尼。寧有異法。始曰。
T2358B.74.0099a04: 外國人云。尼有五百戒。便應是異。而爲問
T2358B.74.0099a05: 和上。和上曰。尼戒大同細異。不得其法必
T2358B.74.0099a06: 不得授。尼有十戒。得從大僧受。但無和
T2358B.74.0099a07: 上。尼無所依止可。撿即剃落從和尚受十
T2358B.74.0099a08: 戒。同其志者二十四人。於宮城西門共立
T2358B.74.0099a09: 竹林寺。未有尼師。共諮後撿過於成徳。和
T2358B.74.0099a10: 上者西域沙門智正也 住罽賓國。寛和有
T2358B.74.0099a11: 智。思雅習禪涌。晋永嘉末來達中夏。分衞
T2358B.74.0099a12: 自資。語必弘道。時信淺薄莫知祈禀。建武
T2358B.74.0099a13: 元年西返罽賓。後竺佛圖澄還述其徳業。皆
T2358B.74.0099a14: 追恨焉。撿畜徒養衆。清雅有節。説法教化
T2358B.74.0099a15: 如風靡草。晋感康中。沙門僧建於月支國
T2358B.74.0099a16: 得僧祇尼羯磨及戒本。興平元年二月八日。
T2358B.74.0099a17: 於洛陽譯出。外國沙門曇摩羯多爲立戒
T2358B.74.0099a18: 壇。晋沙門釋道場以戒因縁經爲難云。其
T2358B.74.0099a19: 法不成。因浮舟干洒。撿等四人同壇上從
T2358B.74.0099a20: 大僧以受具戒。晋土比丘尼亦撿爲始也。
T2358B.74.0099a21: 當其羯磨之日。殊香芬馥。闔衆問聞莫不
T2358B.74.0099a22: 欣歎案年代記。晋世即無興平年號。而晋哀帝代有
興寧年號。恐當彼歟。爾也永平十年至興寧元
T2358B.74.0099a23: 年。經於二百九十
七年。追更可檢
又高僧傳第三云。求那跋摩。
T2358B.74.0099a24: 此云功徳鎧。本刹利種。累世爲王。以在罽
T2358B.74.0099a25: 賓國乃至時影徳寺尼惠果淨音等共請跋
T2358B.74.0099a26: 摩云。去六年有師子國八尼至京云。宋地
T2358B.74.0099a27: 先未經有尼。那得二衆受戒。恐戒品不全。
T2358B.74.0099a28: 跋摩云。戒法本在大僧衆發。設不本事。無
T2358B.74.0099a29: 妨得戒。如愛道之縁。諸尼又恐年月不
T2358B.74.0099b01: 滿。苦欲更受。跋摩稱云。善哉茍欲増明。甚
T2358B.74.0099b02: 助隨喜。但西國尼年臘未登。又十人不滿。
T2358B.74.0099b03: 且令學釆語。別因西域居土。更請外國尼
T2358B.74.0099b04: 來足滿十數乃至其年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T2358B.74.0099b05: 中食未畢先起還&T005981;。其弟子後至。奄然已
T2358B.74.0099b06: 終。春秋六十有五乃至欲重受戒諸尼悲泣
T2358B.74.0099b07: 望斷不能自勝。初跋摩至京。文帝欲從受
T2358B.74.0099b08: 菩薩戒。會嚧冠侵疆未及諮禀。奄而遷化。
T2358B.74.0099b09: 以本意不遂傷恨彌深云云又云。僧伽跋摩。
T2358B.74.0099b10: 此云衆鎧。天竺人也。少而棄俗。清峻有戒
T2358B.74.0099b11: 徳。善解律藏尤精雜心。以宋元嘉十年。歩
T2358B.74.0099b12: 自流沙至京邑乃至將爲影福寺尼惠果等
T2358B.74.0099b13: 重受具戒乃至俄而師子國比丘尼鐵薩羅等
T2358B.74.0099b14: 至都。衆乃請跋摩爲師。繼軌三藏云云
T2358B.74.0099b15: 山大師等亦依用此等永平十年至宋元嘉十一
年。經於三百六十八歳
T2358B.74.0099b16: 是則漢朝共門受戒之始
T2358B.74.0099b17: 次十無盡門者。梵網戒是也。開元録第四云。
T2358B.74.0099b18: 弘治八歳。於草堂寺三千學士聚後出此一
T2358B.74.0099b19: 品。梵本有六十一品。譯訖融影等三百人一
T2358B.74.0099b20: 時共受菩薩十戒法藏疏云。沙門惠融道
T2358B.74.0099b21: 祥等八百餘人。請羅什受菩薩戒乃至卷首
T2358B.74.0099b22: 別標當時受戒羯磨等事。仍云。此羯磨於梵
T2358B.74.0099b23: 網經律藏品内。盧舍那佛爲妙海王及王千
T2358B.74.0099b24: 子受菩薩戒法。其八百餘人並誦此戒本
T2358B.74.0099b25: 羅什相傳十無盡戒即始姚秦矣
T2358B.74.0099b26: 後三聚戒者。即法苑珠林第八十九云。惟斯
T2358B.74.0099b27: 戒本流來漢土源始晋末。中天竺沙門曇無
T2358B.74.0099b28: 讖者。齎此戒經及優婆塞法。東渡流沙。撮
T2358B.74.0099b29: 擧章條抄出戒本。涼州有道進法師。道心
T2358B.74.0099c01: 超絶惠力俊猛。流聞戒來乃馳往燉煌躬
T2358B.74.0099c02: 自迎接。戒法既至將無其師。於是謹依經
T2358B.74.0099c03: 文自誓而受。于時涼洲道俗並未之知也。
T2358B.74.0099c04: 既而彼寺道朗法師夢。進從佛受記。又僧
T2358B.74.0099c05: 尼信士十有餘人咸同此夢互相微告。俄而
T2358B.74.0099c06: 進還。果受斯戒。朗年徳崇重。西土之望既
T2358B.74.0099c07: 愛樂大乘。兼證瑞夢心喜内充。既從進受
T2358B.74.0099c08: 以爲菩薩勝地超過三乘。遂屈其年臘降
T2358B.74.0099c09: 爲法弟。既而名徳僧尼清信士女次第受業
T2358B.74.0099c10: 三千許人。涼州刺史聞進戒行奉導師禮。
T2358B.74.0099c11: 於是菩薩戒法流布京國。自爾已來黒白依
T2358B.74.0099c12: 持受者無量已上曇無識所將來經者。准開
T2358B.74.0099c13: 元録。凡有一十九部百三十一卷。其中戒經。
T2358B.74.0099c14: 菩薩地持經十卷録云。出瑜伽
論本地分中
菩薩戒本録云。
出地
T2358B.74.0099c15: 持戒本中第一出。與大唐
奘法師所出戒本等同本也
優婆塞戒經七卷録云。
是在
T2358B.74.0099c16: 家菩
薩戒
優婆塞戒壇文一卷録云
同本
爰知進師自誓
T2358B.74.0099c17: 瑜伽所説三聚淨戒。既依地持等而成就
T2358B.74.0099c18: 戒故矣。定應非依優婆塞戒經。進出家故
T2358B.74.0099c19: 加之珠林中三聚淨戒述意部中引之爲證。
T2358B.74.0099c20: 思准可知。又開元録第四云。初讖在始藏。
T2358B.74.0099c21: 有張掖沙門道進。欲從懺受菩薩戒。讖云。
T2358B.74.0099c22: 且悔過。乃竭誠七日七夜。至第八日晨詣
T2358B.74.0099c23: 讖求受。讖忽大怒。進更思惟。但是我業障
T2358B.74.0099c24: 未銷。可乃勵力。三年且禪且讖。即於定中
T2358B.74.0099c25: 現釋迦文佛。與諸大士授已戒法。其夕同
T2358B.74.0099c26: 止。十餘人皆感夢如進所見。進欲詣讖説
T2358B.74.0099c27: 之。未至十歩讖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
T2358B.74.0099c28: 感戒矣。吾當更爲汝作證。次第於佛像前
T2358B.74.0099c29: 爲説戒相。沙門道朗振譽開西。當進感戒
T2358B.74.0100a01: 之夕。朗亦通夢。乃自早戒臘求爲法弟。於
T2358B.74.0100a02: 是從進受者千有餘人。傳授此法迄于今。
T2358B.74.0100a03: 皆讖之遺則。有別記云。菩薩地持經應是伊
T2358B.74.0100a04: 波勒菩薩傳來此土。後果是讖所傳譯。疑讖
T2358B.74.0100a05: 或非凡也已上
録文
與上法苑珠林同縁。而有陰
T2358B.74.0100a06: 顯。雖繁引之。然此間三聚草創未詳。遂至
T2358B.74.0100a07: 唐朝玄奘三藏貞觀三年秋之比。乘赤馬
T2358B.74.0100a08: 趣西天。詣中印度那蘭陀寺正法藏之所
T2358B.74.0100a09: 開一代疑。傳三聚戒體。然後貞觀十九年春
T2358B.74.0100a10: 之比。乘寶車歸本城。居弘福王華等之寺。
T2358B.74.0100a11: 翻譯西天所傳經論等。爲僧尼道俗等授
T2358B.74.0100a12: 菩薩戒。並爲廣説菩薩戒行矣。三藏即領
T2358B.74.0100a13: 三千門徒。講學無懈。其中基法師尤爲上
T2358B.74.0100a14: 足。仍親受三藏口説廣製章疏。就中戒門
T2358B.74.0100a15: 殊以詳審。是以或委述業體。即如表無表章
T2358B.74.0100a16: 等是也。或正教受法。即如受菩薩戒法等
T2358B.74.0100a17: 是也。自爾以來菩提薩埵之戒行如玉無
T2358B.74.0100a18: 礙。通別二受之業體如鏡明也
T2358B.74.0100a19: 第二日域之傳來者。初傍明佛法傳來。次正
T2358B.74.0100a20: 明戒法傳來。初者准太子傳等。欽明天皇
T2358B.74.0100a21: 御宇十三年壬申冬十月十三日辛酉。百濟
T2358B.74.0100a22: 國聖明王始獻金銅釋迦佛像一躯並經論
T2358B.74.0100a23: 幡等云云新撰法用義鈔上云西大寺沙
門善澄撰
獻釋
T2358B.74.0100a24: 迦文佛金銅像一躯幡並經等。天皇大歡。海
T2358B.74.0100a25: 記云。獻摩訶般若經四十卷也。按大唐皇
T2358B.74.0100a26: 帝記。相當梁王即位承聖元年壬申也
T2358B.74.0100a27: 鑑章云東大寺
然律師
如來滅後經一千十六年。後
T2358B.74.0100a28: 漢明帝永平十年。天竺佛法創傳震旦。厥後
T2358B.74.0100a29: 經三百年。震旦佛法傳百濟國。厥後經一
T2358B.74.0100b01: 百年。百濟佛法創傳日域。即此欽明天皇壬
T2358B.74.0100b02: 申之歳所傳渡也。佛法漸傳而戒法未沾。
T2358B.74.0100b03: 敏達天皇御宇五年酉申。律師禪師呪師比
T2358B.74.0100b04: 丘尼等。從百濟國齎經論來云云此即日域
T2358B.74.0100b05: 三寶初也佛寶即金銅釋迦。法寶即摩
訶般若。僧寶即百濟僧尼
厥後三論法
T2358B.74.0100b06: 相華嚴天台律眞言次第傳來也
T2358B.74.0100b07: 所謂推古天皇即位三十三年乙酉正月。自
T2358B.74.0100b08: 高麗國惠灌僧正來朝。住法興寺弘三論
T2358B.74.0100b09: 宗。又道慈律師大寶元年入唐。養老二年歸
T2358B.74.0100b10: 朝。以天平元年住大安寺弘三論宗云云 
T2358B.74.0100b11: 次法相宗者。孝徳天皇即位四年戊申。元興
T2358B.74.0100b12: 寺沙門道昭和尚入唐。經四箇年受學玄奘
T2358B.74.0100b13: 三藏。同七年辛亥歸朝。即於元興寺東南隅
T2358B.74.0100b14: 別建禪院止住。暗夜之時即自兩牙放光。
T2358B.74.0100b15: 通夜披閲經論云云又天武天皇在位十五
T2358B.74.0100b16: 之比。百濟國智鳳亦云新
羅智鳳
法師禀宗義於慈
T2358B.74.0100b17: 恩大師。能令日本義淵僧正受法相宗
T2358B.74.0100b18: 依此論血脈者。釋迦如來。彌勒菩薩。無著。世親。護
法。戒賢。遍覺。慈恩。智鳳。義淵。惠教。賢璟。明福。延
T2358B.74.0100b19: 賓。空晴。眞喜
等次第相承矣
又元正天皇即位二年丙辰。玄
T2358B.74.0100b20: 昉入唐受學智周。智周入滅經三年。聖武天
T2358B.74.0100b21: 皇聖暦七年歸朝。以所持經論五千餘卷悉
T2358B.74.0100b22: 納興福寺依此言血脈者。釋迦如來。慈氏。無
著。世親。世親傳十師。十師中護法爲
T2358B.74.0100b23: 首。護法。戒賢。玄奘。基法師。惠照。智
周。玄昉。善珠。昌海。如是次第相承矣
T2358B.74.0100b24: 次華嚴宗傳來者。良辨・慈訓・審祥等兩三師。
T2358B.74.0100b25: 入唐逢香象大師傳習華嚴宗云云有血脈
T2358B.74.0100b26: 云。昔聖武天皇御宇天平十二歳庚辰十月
T2358B.74.0100b27: 八日。日本良辨請新羅審祥禪師住大
安寺
T2358B.74.0100b28: 金鐘道場始講華嚴。是日本始也云云即本
T2358B.74.0100b29: 朝以良辨僧正爲祖師也
T2358B.74.0100c01: 次天台宗傳來時者。天平勝寶六年。鑒眞
T2358B.74.0100c02: 和尚來朝之時。和尚傳來天台止觀等文十
T2358B.74.0100c03: 餘部二百九十餘卷。其後傳教大師延暦二
T2358B.74.0100c04: 十三年七月六日入唐。逢道邃和尚行滿座
T2358B.74.0100c05: 主傳天台心要。同二十四年五月八日歸朝。
T2358B.74.0100c06: 住叡山弘天台
T2358B.74.0100c07: 次眞言傳來者。元正天皇養老元年。大唐善
T2358B.74.0100c08: 無畏三藏入我朝。然而眞言妙法絶而無傳
T2358B.74.0100c09: 也。又傳教大師延暦二十四年。幸得値遇大
T2358B.74.0100c10: 唐泰岳靈嚴止寺鎭國道場順曉大徳。受於
T2358B.74.0100c11: 灌頂並傳聖教及道具等。同年歸朝。於清
T2358B.74.0100c12: 瀧峯高雄寺建立於遮那大壇。奉勅爲諸
T2358B.74.0100c13: 寺智行兼備之大徳等授灌頂職位矣。又弘
T2358B.74.0100c14: 法大師延暦二十三年入唐。同二十四年奉
T2358B.74.0100c15: 遇長安青龍寺東塔院和尚法諱惠果阿闍
T2358B.74.0100c16: 梨。和尚乍見含笑歡喜曰。我先知汝來。相
T2358B.74.0100c17: 待日久。今始相見。大好大好云云即辨香華
T2358B.74.0100c18: 入灌頂壇。具受兩部大法猶如寫瓶。大同
T2358B.74.0100c19: 元年歸朝大弘密宗已上略抄
傳燈記意
上來因論諸宗
T2358B.74.0100c20: 傳來畢
T2358B.74.0100c21: 次戒法傳來者。欽明御宇佛寶雖傳縁不具
T2358B.74.0100c22: 足。故不能行受具。瓊鑑章云。敏達天皇御
T2358B.74.0100c23: 宇五年丙申。律師禪師呪師比丘尼等。從百
T2358B.74.0100c24: 濟國齎經論來。自爾已後漸漸傳來而未
T2358B.74.0100c25: 行受。本朝元有三口尼衆。日域所生皆始出
T2358B.74.0100c26: 家。一曰善信尼本斯
末賣
 二曰禪藏尼本等
巴賣
 三
T2358B.74.0100c27: 曰惠善尼本伊
志賣
 此三尼有受戒志。欲往百
T2358B.74.0100c28: 濟。爲此即問受戒法則使僧。答以無二衆。
T2358B.74.0100c29: 故尼衆不能。三尼即以此戊申之歳渡百
T2358B.74.0101a01: 濟國。其年即受十戒六法。明年己酉三月。
T2358B.74.0101a02: 受具足戒。明年庚戌即還本朝住櫻井寺。
T2358B.74.0101a03: 後住揩井寺。即今豐浦寺是也。此戊申歳從
T2358B.74.0101a04: 百濟國送六口僧。謂令照律師。惠忩法師
T2358B.74.0101a05: 等。即於椋原里造假垣假僧坊。安置此六
T2358B.74.0101a06: 口僧。即本元興寺是也。斯乃日域僧尼之根
T2358B.74.0101a07: 本也云云 而即本朝未行受具。今論受戒
T2358B.74.0101a08: 亦有三別。初三聚淨戒。次共門別受。後十無
T2358B.74.0101a09: 盡戒
T2358B.74.0101a10: 初三聚戒者。然律師云。行基菩薩隨徳光法
T2358B.74.0101a11: 師受具足戒。即通受三聚淨戒也云云若依
T2358B.74.0101a12: 此義者。以徳光法師爲通受初也。而行基
T2358B.74.0101a13: 菩薩別傳中。行基菩薩自誓受戒而成比丘
T2358B.74.0101a14: 云云 若依此傳。日域三聚行基菩薩以爲初
T2358B.74.0101a15: 彼傳今在一乘院宗
大藏。可尋往知
 又行基菩薩於興福寺
T2358B.74.0101a16: 立通受戒壇。今名北戒壇南戒壇是也
T2358B.74.0101a17: 次別受者。聖武天皇御宇天平五歳癸酉 
T2358B.74.0101a18: 唐開元二
十一年
勅興福寺永叡禪師及普照大徳入
T2358B.74.0101a19: 唐留學。二徳至唐即請東都大福光寺沙門
T2358B.74.0101a20: 道璿律師。先向日本令去。擬爲傳戒之師。
T2358B.74.0101a21: 叡照二人留學在唐。道璿大徳年三十五。天
T2358B.74.0101a22: 平八年丙子當唐開元
二十四年
隨副使中臣朝臣名代
T2358B.74.0101a23: 之舶方來期焉。雖未行壇法。講律開人惠
T2358B.74.0101a24: 眼。昔南山行事鈔創傳此國。然而無人講
T2358B.74.0101a25: 讀之者。道融禪師始讀講敷。道璿已前處處
T2358B.74.0101a26: 講談。最初良辨依靈夢告。於金鐘寺始行
T2358B.74.0101a27: 布薩。請道融師説梵網戒依夢
示告
是日本國
T2358B.74.0101a28: 布薩始也。其後融師於羂索堂講行事鈔。
T2358B.74.0101a29: 智憬法師亦講事鈔。處處非一。道璿來朝常
T2358B.74.0101b01: 講律鈔。永叡普照遊學唐朝。經十年研究
T2358B.74.0101b02: 諸經。時天寶元年壬午當日本天
平十四年
詣楊州大明
T2358B.74.0101b03: 寺禮鑑眞和尚足下。具陳來意。請遊海東
T2358B.74.0101b04: 弘傳戒律。和上乃諾。門人祥彦道興道杬思
T2358B.74.0101b05: 託等二十一人。同心願隨。反餘道俗彼此總
T2358B.74.0101b06: 合八十餘人。要約已畢。造舟備養。過舟之
T2358B.74.0101b07: 間有種種難。逆浪奔波過而復還。四度造舟
T2358B.74.0101b08: 五迴入海。十二年中辛苦無量。道俗逝去三
T2358B.74.0101b09: 十六人。永叡祥彦等是也。退還之者二百八
T2358B.74.0101b10: 十人。唯大和上・普照・思詫求死爲期。都無
T2358B.74.0101b11: 退思。初度發足天寶二年癸未。其之最後第
T2358B.74.0101b12: 六度時天寶十二年癸巳當日本天
平勝寶五年
 十一月
T2358B.74.0101b13: 十五日乘船離唐。其之相隨弟子。法進・曇
T2358B.74.0101b14: 靜・思詫・法載等一十四人。藤州通善寺尼智
T2358B.74.0101b15: 首等三人。楊州優婆塞潘仙童等。都二十四
T2358B.74.0101b16: 人。浮海發向此日本國。遂以天平勝寶五
T2358B.74.0101b17: 年癸巳十二月二十日著日本地。同六年
T2358B.74.0101b18: 甲午二月四日入京。遂引入東大寺安置。帝
T2358B.74.0101b19: 皇叡感即遣勅使慰喩無量。授戒傳律一任
T2358B.74.0101b20: 和上。其年四月初於盧舍那殿前建於戒
T2358B.74.0101b21: 壇。天皇初登壇受菩薩戒。次皇后太子亦登
T2358B.74.0101b22: 壇受戒。尋爲沙彌澄脩等四百四十餘人授
T2358B.74.0101b23: 戒。又舊大僧靈福道縁忍基行忍等八十餘
T2358B.74.0101b24: 人重受。後於大佛殿西別建戒壇院。移天
T2358B.74.0101b25: 皇受戒壇土。即築以作之。天平寶字三年己
T2358B.74.0101b26: 亥。大和尚造唐招提寺乃賜宦額以題。于
T2358B.74.0101b27: 玆請大安寺羴俊律師講法礪律疏・南山律
T2358B.74.0101b28: 鈔等。思詫大徳受大安寺忍基等請。於彼寺
T2358B.74.0101b29: 塔院。四五年中講法礪疏及鎭國記定賓飾
宗記也
T2358B.74.0101c01: 乃至常窺於同寺講彼疏記。眞法於興福
T2358B.74.0101c02: 寺講彼疏記。日本律儀師資相承講敷弘通。
T2358B.74.0101c03: 鑑眞大師報齡十八。從道岸律師受菩薩
T2358B.74.0101c04: 戒。年二十一從弘景律師受具足戒。隨融
T2358B.74.0101c05: 濟律師學律鈔等。道岸・弘景・融濟三徳南
T2358B.74.0101c06: 山弟子也。從義威・遠智・金脩惠策・大亮五
T2358B.74.0101c07: 英學礪律疏。此五人並滿意弟子也。大和尚
T2358B.74.0101c08: 專弘相部南山兩宗律法。於日本國結三
T2358B.74.0101c09: 戒壇。一東大寺戒壇。二西國觀世音寺戒壇。
T2358B.74.0101c10: 三東國藥師寺戒壇。並蒙天恩行受戒事。
T2358B.74.0101c11: 東大寺戒壇十人受戒。兩國戒壇五人受戒。
T2358B.74.0101c12: 唐招提寺並建戒壇。東西京授戒無間。來
T2358B.74.0101c13: 朝之後總經十年。初之五年住東大寺。戒壇
T2358B.74.0101c14: 院唐禪院即常居住處也。後之五年居唐招
T2358B.74.0101c15: 提寺。大和尚天平寶字七年癸卯五月六日
T2358B.74.0101c16: 端坐遷化。春秋七十有七。此即本朝別受專
T2358B.74.0101c17: 始於此和尚菩薩戒者未
詳三聚十無盡也
具如東征傳瓊鑑章」
T2358B.74.0101c18: 第三言十無盡門傳來者。傳教大師歸朝之
T2358B.74.0101c19: 後。即於叡山建立戒壇行受戒事。專是十
T2358B.74.0101c20: 重六八戒也。即古徳記云。弘仁十年。最澄
T2358B.74.0101c21: 和尚作顯戒論三卷進朝奏問。雖經四箇
T2358B.74.0101c22: 年。由七衆混亂難奇無勅許。是則南都六
T2358B.74.0101c23: 綱訴北嶺新義。又東大寺景師付二十七過
T2358B.74.0101c24: 不許之故也。爰弘仁聖王忝不許最澄所
T2358B.74.0101c25: 請。而其後依義眞覆奏。天長皇帝被下勅
T2358B.74.0101c26: 許畢云云則至作法用地持羯磨。及説相
T2358B.74.0101c27: 但由法華梵網兩經此則於大僧性成不
T2358B.74.0101c28: 者雖存異義。猶於十重六八戒相者無異
T2358B.74.0101c29: 論者。是以名爲十無盡門已上論初興
T2358B.74.0102a01:  次明再興者。此又有三。所謂十無盡・通
T2358B.74.0102a02: 受・別受也
T2358B.74.0102a03: 初十無盡再興者。本朝戒法學行並廢
T2358B.74.0102a04: 不知名字。至人王第七十四代鳥羽天皇御
T2358B.74.0102a05: 宇。興福寺學英有實範大徳隱居中川蘭
T2358B.74.0102a06: 若。酬興福寺欣西大徳雅請。披尋律藏研
T2358B.74.0102a07: 精戒學。作戒壇式興受具方軌。造自誓文
T2358B.74.0102a08: 隆十重受法。戒法中興範公有功。 又至
T2358B.74.0102a09: 人皇第八十二代後鳥羽院御宇。明惠上人
T2358B.74.0102a10: 依佛光勸力詣都率内院。彌勒慈尊受十
T2358B.74.0102a11: 重禁戒。入秘密壇遂灌頂職位。興正菩薩
T2358B.74.0102a12: 自誓已前。隨彼上人受菩薩戒。自彌勒尊
T2358B.74.0102a13: 三代受戒也云云此並十無盡門再興也
T2358B.74.0102a14: 次通受再興者。此中有二。初僧次尼。初僧受
T2358B.74.0102a15: 者。至于人王第八十六代四條天皇御宇嘉
T2358B.74.0102a16: 禎二年丙申。有四敏哲。深歎雖有學解闕
T2358B.74.0102a17: 無戒行。依經論所説。隨通受軌則。四英同
T2358B.74.0102a18: 心祈請好相。自誓受戒大弘正法。即嘉禎二
T2358B.74.0102a19: 年丙申九月二日。於東大寺法華堂亦號羂
索院
T2358B.74.0102a20: 圓晴・有嚴自誓具足。同四日覺盛・叡尊自誓
T2358B.74.0102a21: 成戒。其後四哲各隨所安。圓晴大徳房號
尊性
T2358B.74.0102a22: 住不空院。後移北洛講敷律藏。覺盛上人
T2358B.74.0102a23: 房號學律
改名窮情
初居興福寺松院經七八年。後
T2358B.74.0102a24: 移唐招提寺經於六年。興正菩薩居西大
T2358B.74.0102a25: 寺講律授戒興顯密宗。即生感于建仁。化
T2358B.74.0102a26: 弘于嘉禎。十一歳遁家入醍醐山伊賀阿闍
T2358B.74.0102a27: 梨叡賢之室。十七歳剃髮以圓明上人爲其
T2358B.74.0102a28: 和尚。遂則祈宿習于神明。感靈夢于眞言。
T2358B.74.0102a29: 專崇於密藏。深思於練行。然間任經軌之
T2358B.74.0102b01: 説相探大師之深意。爲密教修行專志戒
T2358B.74.0102b02: 至嘉禎之初獨悟自誓成性之論旨。
T2358B.74.0102b03: 迄丙申之歳遂成菩薩苾芻之大戒。徳秀
T2358B.74.0102b04: 龍象威動冥顯。値九代之聖世爲五帝之
T2358B.74.0102b05: 國師。戒律普敷充溢日下。密藏廣開通亙方
T2358B.74.0102b06: 維。智人多出寺滿諸國。人世改邪專歸正
T2358B.74.0102b07: 路。是以南北授戒之棟梁。皆無非菩薩之
T2358B.74.0102b08: 遺訓。東西崇律之諸徳。並大師化導之功也。
T2358B.74.0102b09: 加之自嘉禎二年三十六歳之初。至于正應
T2358B.74.0102b10: 三年滿九十年之終。首尾五十箇年之間。禁
T2358B.74.0102b11: 斷殺生于諸國。其數一千三百五十六箇處
T2358B.74.0102b12: 是斷惡
之徳也
講談經律于諸方。都合一萬七百
T2358B.74.0102b13: 一十九度也是修善
之業也
爲僧尼道俗授菩薩戒。
T2358B.74.0102b14: 總數九萬五千九百四人也是利生之
徳用也
上並顯教
T2358B.74.0102b15: 益也論其密教之徳者。南天之餘芳&MT00407;
T2358B.74.0102b16: 馥。東寺之遺訓流至潔。然間自行要旨專在
T2358B.74.0102b17: 密藏。依之永平以來毎日行法。殊致精勤
T2358B.74.0102b18: 無敢廢退。仍自建長五年五月一日。至正
T2358B.74.0102b19: 應三年八月五日。一萬三千七百三十六箇
T2358B.74.0102b20: 日。四萬一千二百八座矣。薫修年舊靈驗寔
T2358B.74.0102b21: 新。是故傳法灌頂入門室者。都合七十二
T2358B.74.0102b22: 人。各備行徳互耀惠光。燈燈相傳住持期
T2358B.74.0102b23: 於遐代。瓶瓶相續弘通到于遠方。即不恥
T2358B.74.0102b24: 大國者。菩薩導化也。不泥上古者。我祖行
T2358B.74.0102b25: 徳也。次尼法再興者。雖僧法興。未有尼僧。
T2358B.74.0102b26: 爰興正菩薩至寛元三年乙巳。於法華寺
T2358B.74.0102b27: 爲文筐房等三人授沙彌尼戒。至延長元
T2358B.74.0102b28: 年二月六日。於法花寺爲慈善性惠房等十
T2358B.74.0102b29: 二人。依通受法則授大苾芻尼戒自嘉禎二
年至建長
T2358B.74.0102c01: 元年。經一
十四年
 此則日本國如説修七衆圓滿之
T2358B.74.0102c02: 始也
T2358B.74.0102c03: 第三別受再興者。寛元三年乙巳九月中旬
T2358B.74.0102c04: 菩薩四
十五歳
於和泉國家原寺始行如法別受。覺
T2358B.74.0102c05: 盛叡尊各爲和上。行十人受各授門人。即
T2358B.74.0102c06: 菩薩十三日戌時成圓滿戒。都合別受戒者
T2358B.74.0102c07: 二十六人也其時作法具
如別記
爾以來通別十無盡之
T2358B.74.0102c08: 行相無不圓備。道俗僧尼等之戒律更無所
T2358B.74.0102c09: 人王八十二代後鳥羽天皇御宇建久
T2358B.74.0102c10: 年中。有一沙門。諱俊&T039917;。鎭西人也。志在學
T2358B.74.0102c11: 業專思戒律。乃來南都尋求律法。時有大
T2358B.74.0102c12: 徳。道號蓮迎。隨彼大徳諮學戒律。不得
T2358B.74.0102c13: 事止遠期異域。土御門天皇御宇正治元年
T2358B.74.0102c14: 已來。齡三十四越海入宋。當大宋第十三
T2358B.74.0102c15: 主寧宗皇帝慶元五年。先値北峯宗印法師
T2358B.74.0102c16: 習學天台宗。後隨如菴了宏律師受學南
T2358B.74.0102c17: 山律宗。唯傳學教有云。日本登壇故僧形也。僧形
故在宋共羯磨。共羯磨故
T2358B.74.0102c18: 不能受戒。是故
唯傳教 云云
凡在唐學法一十三年。順徳
T2358B.74.0102c19: 天皇御宇建暦元年辛未歸朝。遂於北京東
T2358B.74.0102c20: 山建泉涌寺。大弘戒學講敷天台宗。日本
T2358B.74.0102c21: 弘律一十七年。嘉祿三年丁亥安貞
改元
 三月八
T2358B.74.0102c22: 日遷化。春秋六十有二。厥後定舜・智鏡・思
T2358B.74.0102c23: 允・願行。次第相承住持寺院。此之間者專唯
T2358B.74.0102c24: 學教。受隨行相致作法。及覺阿大徳。即隨
T2358B.74.0102c25: 極樂寺忍性上人受通受大戒。始存實體
T2358B.74.0102c26: 專承用此。師資傳授至于今不改依此
T2358B.74.0102c27: 當知。本朝再興學教學行二門各異。於南
T2358B.74.0102c28: 都者。論其學教始於實範・貞慶兩徳。論受
T2358B.74.0102c29: 體者即始四賢自誓時矣。於北京者。教始
T2358B.74.0103a01: &T039917;師。體興覺阿矣。此即我朝受體之功。專
T2358B.74.0103a02: 依興正菩薩之大誓者也。嗚呼大哉發心之
T2358B.74.0103a03: 徳。一人能益於萬人故。嗚呼貴哉大乘之
T2358B.74.0103a04: 功。末代是勝上代故。庶諸賢哲宜顧三國
T2358B.74.0103a05: 之難興。彌發住持之大誓
T2358B.74.0103a06: 第二諸戒大綱。諸經論中所説律儀凡有二
T2358B.74.0103a07: 類。一靜慮律儀。亦名禪律儀。舊云定共戒。
T2358B.74.0103a08: 二無漏律儀。亦云聖等受戒。舊名道共戒。
T2358B.74.0103a09: 三別解脱律儀。章云。別別防非名之爲別。
T2358B.74.0103a10: 能防所防皆得別稱。戒即解脱。解脱惡故
T2358B.74.0103a11: 云云靜慮・無漏如別所明。今就別脱以論
T2358B.74.0103a12: 大義。大覺世尊一代戒律不出有三。一別
T2358B.74.0103a13: 受七衆而別受名言大乘所談。若
是小乘者不論通別
謂別受於律儀
T2358B.74.0103a14: 一戒。二通受七衆。謂通受於三聚淨戒。三十
T2358B.74.0103a15: 無盡戒。則是最初頓説梵網也。初一種大小
T2358B.74.0103a16: 倶受。後二種唯局大乘
T2358B.74.0103a17: 第一別受七聚戒者。始於鹿薗終至鶴林。
T2358B.74.0103a18: 爲諸聲聞所説戒法。則二部五部十八五
T2358B.74.0103a19: 百。其類甚多。小機受之即名小戒。談其戒
T2358B.74.0103a20: 體。或名爲色。或號二非。若有大機受此
T2358B.74.0103a21: 戒時。全成大乘別受之戒。故勝鬘經説毘
T2358B.74.0103a22: 尼者即大乘學。又涅槃經説扶律談常。並此
T2358B.74.0103a23: 意也。論其軌則。共許談故。三歸白四盡形
T2358B.74.0103a24: 七支全同小乘。論其業體。由大解故。表通
T2358B.74.0103a25: 三業。無表薫種。其七衆者。在家二衆出家五
T2358B.74.0103a26: 衆。五・八・十・具隨位受之。廣如律藏。首礪
T2358B.74.0103a27: 南山大師等律大疏。及以天台止觀第四。玄
T2358B.74.0103a28: 義第三所述戒行並此一門
T2358B.74.0103a29: 第二通受七衆戒者。謂則三聚淨戒是也。於
T2358B.74.0103b01: 此三聚且有二義。一云。攝律儀戒十重禁。
T2358B.74.0103b02: 攝善攝生四十八輕也。本業經中言。攝律儀
T2358B.74.0103b03: 所謂十波羅夷而此十中以前四重爲共
T2358B.74.0103b04: 攝律儀。亦名根本律儀。斷惡本故。以後六
T2358B.74.0103b05: 重名不共攝律儀。亦號枝末攝律儀。斷惡
T2358B.74.0103b06: 之義以微隱故。當知瑜伽且據共邊。須依
T2358B.74.0103b07: 本業爲盡理説。凡通受時則以梵網瓔珞
T2358B.74.0103b08: 爲本。律藏所明二百五十等之諸戒。悉歸
T2358B.74.0103b09: 入於重輕二聚。更不可立五篇別名。而瑜
T2358B.74.0103b10: 伽中但讓戒相。都不可取五篇等義。亦但
T2358B.74.0103b11: 讓於專精不犯。不讓犯已能悔之隨。瑜伽
T2358B.74.0103b12: 自説惡作懺故。是以通於十重六八但行
T2358B.74.0103b13: 吉懺云云具如應量上人通別二受鈔菩薩受戒條條委
曲及苾芻略要并遺疑抄通別受懺悔等
T2358B.74.0103b14: 二云。以七衆戒爲攝律儀。與此不共皆爲
T2358B.74.0103b15: 後二。是以善戒・瑜伽。一同於律儀讓諸部
T2358B.74.0103b16: 律不別説之。故本地第四十云。一律儀。二
T2358B.74.0103b17: 攝善法戒。三饒益有情戒。律儀戒者。謂諸
T2358B.74.0103b18: 菩薩所受七衆別解脱律儀乃至當知是名
T2358B.74.0103b19: 菩薩律儀戒已上至決擇分。七十五云。初律
T2358B.74.0103b20: 儀戒毘那耶聚。如薄伽梵爲諸聲聞所化有
T2358B.74.0103b21: 情。略説毘那耶相。當知則是毘那耶聚已上
T2358B.74.0103b22: 亦善戒經第五云。離七衆戒爲菩提故修
T2358B.74.0103b23: 身口意十種善法。是名受善法戒已上 七衆
T2358B.74.0103b24: 戒外三業諸戒屬後二戒。經論説相誰敢疑
T2358B.74.0103b25: 之。是以律儀五篇七聚全如律藏。護持懺悔
T2358B.74.0103b26: 都可無別云云是二義中。後爲正。此則顯了
T2358B.74.0103b27: 三聚。盡理極説。相承實義也
T2358B.74.0103b28: 問。如上所立文理良明。而見諸文其疑不
T2358B.74.0103b29: 少。先本業經文云何得解。既通十重説律
T2358B.74.0103c01: 儀故是一 又述記釋如何應解。則彼文云。
T2358B.74.0103c02: 然菩薩戒自息惡戒。是何戒攝。今欲爲前別
T2358B.74.0103c03: 故。所以且説七衆。其實菩薩戒亦得是律
T2358B.74.0103c04: 儀戒。菩薩戒有意業。此中論色爲律儀體。
T2358B.74.0103c05: 所以不説。攝善戒寛故。即令入攝善戒中
T2358B.74.0103c06: 故。論實亦得已上見此釋意。本論瑜伽且依
T2358B.74.0103c07: 一往一相之義。且以七衆雖爲律儀。若實
T2358B.74.0103c08: 理門則以菩薩意業之中息惡戒似爲律
T2358B.74.0103c09: 儀。或云且説或云實論。豈非許於不共律
T2358B.74.0103c10: 儀耶是二 亦七十五云。是故若有毀律儀
T2358B.74.0103c11: 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表無表章釋此
T2358B.74.0103c12: 文云。故犯四重及犯隨順即失戒者皆犯
T2358B.74.0103c13: 律儀。律儀戒者是根本故准此釋意。於本
T2358B.74.0103c14: 論文似説不共攝律儀戒。毀律儀言含二
T2358B.74.0103c15: 四故是三 又四十一云。佛於彼彼素呾纜
T2358B.74.0103c16: 中隨機散説。謂依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
T2358B.74.0103c17: 情戒。今於此菩薩藏摩呾履迦綜集而説
T2358B.74.0103c18: 此文意説。佛諸經中説三聚戒。今於此論
T2358B.74.0103c19: 和合而説爲言准此論文。諸經所説三聚淨
T2358B.74.0103c20: 戒皆盡此論。若爾本業經中所説三聚。今
T2358B.74.0103c21: 論應含。若含之者。豈非許於不共律儀耶
T2358B.74.0103c22: 是四如是諸文一相有疑如何
T2358B.74.0103c23: 答。所疑諸文則由不解三聚義門。若則了
T2358B.74.0103c24: 此。豈有疑乎。先本業文則非相違。凡於三
T2358B.74.0103c25: 聚勘其説相有三門別。一共不共門三聚
T2358B.74.0103c26: 亦名差別門三聚。攝論説
故。亦名顯了門三聚也
 謂攝律儀全共聲聞。
T2358B.74.0103c27: 後二諸戒一向不共也。則本論文及差別殊
T2358B.74.0103c28: 勝文。陳天親攝論第八。善戒經第五・第十。及
T2358B.74.0103c29: 毘奈耶瞿沙未渡。攝論
中引之
 並述記第十 玄
T2358B.74.0104a01: 賛第二及幽賛上卷。演祕第七。此等文釋
T2358B.74.0104a02: 皆此門。自餘經論人師解釋皆述此義。不
T2358B.74.0104a03: 可具録。勘彼可見。二斷惡門三聚亦云應離
門三聚也
T2358B.74.0104a04: 謂則約於斷惡義勝。雖後二體亦名律儀。
T2358B.74.0104a05: 則本業經約此義説。亦勝鬘述記慈恩云。律
T2358B.74.0104a06: 儀者斷一切惡。菩薩戒内有四重者。亦依
T2358B.74.0104a07: 此義義寂疏云。從宗多論。前十重判爲
T2358B.74.0104a08: 律儀。後四十八分爲餘二。經説攝律儀戒所
T2358B.74.0104a09: 謂十波羅夷又法藏云。若從勝爲論。此
T2358B.74.0104a10: 十戒總是律儀攝。以倶止惡故。此等文釋
T2358B.74.0104a11: 約亦有義。雖體後二亦名律儀。其旨顯了
T2358B.74.0104a12: 也。或云亦依此義。或述從宗多論。或釋
T2358B.74.0104a13: 以倶止惡故。如是解釋誰及異義。三一一
T2358B.74.0104a14: 戒具門三聚。即古迹疏云。如此諸戒一一皆
T2358B.74.0104a15: 具三聚戒義亦義演十三末云。論一律儀
T2358B.74.0104a16: 戒者。旡性釋云。謂正受遠離一切品類不
T2358B.74.0104a17: 善法乃至准此論等。一切善法離惡義邊是
T2358B.74.0104a18: 律儀戒。進修義邊即攝法。利他義邊即饒益
T2358B.74.0104a19: 有情戒義寂疏云。此五段中隨文剋求皆
T2358B.74.0104a20: 通三聚。段段皆説離惡攝善益生義故
T2358B.74.0104a21: 藏云。是故十戒一一皆具三聚樸揚疏
T2358B.74.0104a22: 改宗已前依天台
作梵網經疏
云。又次義推十重四十八輕
T2358B.74.0104a23: 戒。一一皆爲斷惡修善化一切衆。一一戒
T2358B.74.0104a24: 皆具三聚淨戒之義解釋分明。此三門中。
T2358B.74.0104a25: 本業所説三聚淨戒。約斷惡門説律儀故。
T2358B.74.0104a26: 若依瑜伽顯了三聚。還後二攝。何敢疑之
T2358B.74.0104a27: 次至述記之解釋者。雖似相違。實則非難。
T2358B.74.0104a28: 謂就戒以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爲性之一識
T2358B.74.0104a29: 文。引瑜伽論定三聚體。攝律儀即唯二業。
T2358B.74.0104b01: 攝善法戒即通三業。饒益有情亦通三業
T2358B.74.0104b02: 云云就此起問。即疏文云然菩薩戒自息惡
T2358B.74.0104b03: 戒是何戒攝此問意云。自息惡者則通瑜
T2358B.74.0104b04: 伽之後四重梵網十重不同有義唯局十重
T2358B.74.0104b05: 之中不共之四重矣。謂即十重説相異故。次
T2358B.74.0104b06: 第異故。説相異者。殺通一切有命。盜通一
T2358B.74.0104b07: 針一草。婬制自作教他。妄通大小二妄。倶
T2358B.74.0104b08: 制夷罪。亦俗二衆同與重名。有此等異名
T2358B.74.0104b09: 自息惡。自即簡共。謂七衆戒共他聲聞。四
T2358B.74.0104b10: 重十重唯局菩薩。是以不共即名爲自。言
T2358B.74.0104b11: 息惡者。謂則此戒惡根源故。菩薩殊防故言
T2358B.74.0104b12: 息惡。此難總意。以斷惡門之攝律儀。疑於
T2358B.74.0104b13: 本論共不共門之攝律儀。謂不共戒有息惡
T2358B.74.0104b14: 義。應名律儀。而如瑜伽既局七衆名攝
T2358B.74.0104b15: 律儀。若爾不共自息之戒是何戒攝爲言
T2358B.74.0104b16: 此疑時則有二解。初釋者彼定今欲爲前
T2358B.74.0104b17: 別故。所以且説七衆。其實菩薩戒亦得是
T2358B.74.0104b18: 律儀戒已上此釋意云。爲前所定七衆之戒
T2358B.74.0104b19: 欲顯菩薩自息惡別故。所以本論有二門
T2358B.74.0104b20: 一一戒具門三聚戒通
一切故。非此所論
且略約於共不共門。
T2358B.74.0104b21: 以七衆戒説爲律儀。以不共戒説爲後二。
T2358B.74.0104b22: 實具論之。設雖後二四重十重。約斷惡亦
T2358B.74.0104b23: 得名爲攝律儀戒爲言且者且略。實者具。謂
T2358B.74.0104b24: 本論中須雖前説欲顯息惡與七衆別故。
T2358B.74.0104b25: 二門中且説一門。非謂本論一往一相故言
T2358B.74.0104b26: 且也。誰言一代通申了教還舍意趣。爾前
T2358B.74.0104b27: 未了之經反盡法相哉。亦得ノ亦ノ言或亦七
T2358B.74.0104b28: 衆。謂唯七衆非名律儀。若據斷惡。亦自惡
T2358B.74.0104b29: 戒得名律儀爲言或亦後二。謂息惡戒非
T2358B.74.0104c01: 唯後二。若望斷惡亦名律儀爲言二義並
T2358B.74.0104c02: 得。問。爲顯七衆息惡別者。論顯此別有
T2358B.74.0104c03: 何所由耶。答。若如梵網十重瑜伽四重者。
T2358B.74.0104c04: 在家出家同受得之。苾芻勤策倶等受之。則
T2358B.74.0104c05: 泯道俗二衆階級。亦亡篇聚差別軌則。依
T2358B.74.0104c06: 重輕二聚致護持。以一品惡作行於懺。是
T2358B.74.0104c07: 則不以軌範爲本。唯以孝順慈悲爲懷
T2358B.74.0104c08: 故也。而本論中則殊於此。在家出家階級別
T2358B.74.0104c09: 位。五篇七聚戒相分品。是則專以軌持軌
T2358B.74.0104c10: 則爲本故也。律者法律。儀者儀式。豈非此
T2358B.74.0104c11: 謂耶。是故本論欲殊息惡深有旨已上
T2358B.74.0104c12: 初釋畢。次第二釋者。即疏文云。菩薩戒有意
T2358B.74.0104c13: 業。此中論色爲律儀體。所以不説。攝善戒
T2358B.74.0104c14: 寛故。即令入攝善戒中故。論實亦得此釋
T2358B.74.0104c15: 意云。菩薩息惡廣通意業。七衆別脱唯局於
T2358B.74.0104c16: 色故。本論中欲顯於色非色別故。唯局七
T2358B.74.0104c17: 衆爲律儀體。以息惡戒入攝善戒。若實
T2358B.74.0104c18: 具論。約斷惡門雖攝善戒亦名律儀爲言
T2358B.74.0104c19: 問。本論欲顯色非色別元意如何。答。三業
T2358B.74.0104c20: 相望。身語二業斷惡義勝。意業翻此發善義
T2358B.74.0104c21: 勝。故諸教中勸斷惡時身語爲始。勵修善
T2358B.74.0104c22: 時意業爲本。依此義故。五篇七衆之戒相
T2358B.74.0104c23: 偏禁身口。無貪等之後三爲諸善源。論中所
T2358B.74.0104c24: 謂此三名根善勝故豈非此謂耶。是以本
T2358B.74.0104c25: 論以七衆戒爲律儀體深意在此。問。若爾
T2358B.74.0104c26: 何故以貪嗔癡爲惡根本。菩薩殊防之耶。
T2358B.74.0104c27: 答。於三業中有勝劣。若約能勝身語惡勝。
T2358B.74.0104c28: 若論生起偏在意地。是以菩薩專重意地。
T2358B.74.0104c29: 大機智深知根源故也。而不妨於身口惡
T2358B.74.0105a01: 勝等以可知矣。是以所疑述記解釋。都非
T2358B.74.0105a02: 相違。還今義證。次至四十一卷結文者亦非
T2358B.74.0105a03: 違。謂佛於彼彼素呾纜中。隨機散説。謂依
T2358B.74.0105a04: 律儀戒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今於此菩薩
T2358B.74.0105a05: 藏摩呾履迦綜集而説者。慈尊指所依
T2358B.74.0105a06: 推佛經也。所言彼彼素呾纜者。或通本業。
T2358B.74.0105a07: 或指善戒。若是善戒所説三聚。與今無別。
T2358B.74.0105a08: 若如本業所説三聚。於彼經中雖説律儀。
T2358B.74.0105a09: 今於此論還爲後二。所言謂依律儀戒者。
T2358B.74.0105a10: 若望善戒。即以七衆説爲律儀。若望本業。
T2358B.74.0105a11: 約斷惡門廣通十重説爲律儀。彼彼經中
T2358B.74.0105a12: 雖所説異。今此論中依盡理説和合而説。
T2358B.74.0105a13: 故言綜集。其和合者。泯本業所説歸一致
T2358B.74.0105a14: 説。豈非綜集。當知謂依律儀戒等三聚名
T2358B.74.0105a15: 言。廣擧諸所説義故。廣通二門。其言抱含。
T2358B.74.0105a16: 而至綜集而説文者。局此論所説一門也。
T2358B.74.0105a17: 故本論中都以不説斷惡三聚也 次至七
T2358B.74.0105a18: 十五卷之文亦非相違。本地決釋悉以七
T2358B.74.0105a19: 聚定律儀故。當知論文是故若有毀律儀
T2358B.74.0105a20: 戒名毀一切菩薩律儀者。毀律儀言定是
T2358B.74.0105a21: 七聚。攝律儀故也。名毀一切菩薩律儀ノ律儀
T2358B.74.0105a22: 之言廣通三聚也。即文意説。由毀攝律儀
T2358B.74.0105a23: 一戒故。通破三聚淨戒律儀爲言若爾何故
T2358B.74.0105a24: 表無表章引上文已。釋故犯四重及犯隨順
T2358B.74.0105a25: 即共戒者皆犯律儀律儀戒者是根本故
T2358B.74.0105a26: 耶。明知本論毀律儀言通攝根本隨順四重。
T2358B.74.0105a27: 云何。答。本論文中唯雖説於隨順四重
T2358B.74.0105a28: 前四
重也
祖師以義約斷惡門即攝根本四重
T2358B.74.0105a29: 後四
重也
釋也。祖師欲顯失捨由故也。問。本論
T2358B.74.0105b01: 文唯局隨順。以何知耶。答。有多文理。一云。
T2358B.74.0105b02: 玄賛云。戒有三種。一律儀即七聚所受乃至
T2358B.74.0105b03: 律儀戒爲本方有後二。若破律儀三戒倶
T2358B.74.0105b04: 捨故。四波羅夷皆律儀戒標結所釋。律儀
T2358B.74.0105b05: 名言約七衆所受隨順四重旨。實顯然也。
T2358B.74.0105b06: 言四波夷者。即是壇上隨順四重矣。二云。
T2358B.74.0105b07: 述記云。此中論色爲律儀體。所以不説即
T2358B.74.0105b08: 令入攝善戒中本論律儀唯局七衆。於
T2358B.74.0105b09: 後四重入攝善戒。決判分明也。三云。本論
T2358B.74.0105b10: 始終本地決擇。並以七衆説律儀故。一論
T2358B.74.0105b11: 上下尤相應故也。如是文理誰更疑之矣。
T2358B.74.0105b12: 問。捨戒時唯犯根本後四重戒即捨三聚
T2358B.74.0105b13: 者。受戒時唯受後四重亦應得戒耶。答。不
T2358B.74.0105b14: 爾也。初受戒時必具七衆隨一之戒應成
T2358B.74.0105b15: 三聚。設雖許於分受義意。其必應爾也。即
T2358B.74.0105b16: 本論説由律儀戒之所攝持亦攝論中
T2358B.74.0105b17: 以律儀戒説於二戒建立義故。隨玄賛中
T2358B.74.0105b18: 釋律儀戒爲本方有後二如是文釋分
T2358B.74.0105b19: 明也。由毀後四重故而捨戒者。後四重戒
T2358B.74.0105b20: 雖體攝善。即是三聚根本戒故。由毀本故
T2358B.74.0105b21: 捨戒何妨哉。依此方知。論軌則時前四爲
T2358B.74.0105b22: 本。論慈濟時後四偏勝。凡受戒難。如登高
T2358B.74.0105b23: 山。捨戒甚易。如下高山。是故受捨不齊無
T2358B.74.0105b24: 失矣已上所疑重重解釋。皆非相違。還順
T2358B.74.0105b25: 今義。能能思之具如泉律師
三聚戒三卷
T2358B.74.0105b26: 問。有義所立有何過失強不許之耶 答。
T2358B.74.0105b27: 凡情所度。多墮執見。動入異路。少履中道。
T2358B.74.0105b28: 義理淺深文釋是非。自非聖者何輒得知。
T2358B.74.0105b29: 而任相承道理釋文非無順違 一有還
T2358B.74.0105c01: 同他門過故。謂若泯於五篇等別歸入十
T2358B.74.0105c02: 重六八中者。此則違背南都宗義。專應同
T2358B.74.0105c03: 山門義耶。山門不立篇聚等故 二有七
T2358B.74.0105c04: 衆混亂過故。謂若七衆通作吉懺。菩薩苾芻
T2358B.74.0105c05: 應同勤策。由篇聚別有七衆故 三有
T2358B.74.0105c06: 違背本論過故。謂瑜伽論會一往説。依
T2358B.74.0105c07: 經妄立不共律儀。此義甚非。凡其本論決
T2358B.74.0105c08: 一代教。本地決擇重重釋疑。而以七衆爲
T2358B.74.0105c09: 攝律儀。本地處處一同皆爾。重至決擇全
T2358B.74.0105c10: 讓律藏。唯此論中偏説後二。故瑜伽意以
T2358B.74.0105c11: 後四重全爲攝善。豈輒違之而名律儀是一
T2358B.74.0105c12: 若名律儀應盡理者。本地決擇何都不説
T2358B.74.0105c13: 是一 四有違背經文過故。即善戒經云。
T2358B.74.0105c14: 離七衆戒爲菩薩故修身口意十種善法。
T2358B.74.0105c15: 是名受善法戒既元離七衆。明知七聚
T2358B.74.0105c16: 外三業諸戒攝後二。經説分明。何亦如是豈
T2358B.74.0105c17: 輒違之立不共律儀乎。竊惟佛在祇薗將
T2358B.74.0105c18: 説此經。彌勒慈尊起座誓言。我於滅後
T2358B.74.0105c19: 當弘此經云云
取意
爰知慈尊親於佛前承善
T2358B.74.0105c20: 戒經。今於此論模彼經説。是以善戒經瑜
T2358B.74.0105c21: 伽所説全同。何亦違經妄得立義 五有
T2358B.74.0105c22: 暗昧祖意過故。謂唯識論第九卷説。戒以
T2358B.74.0105c23: 受學菩薩戒時三業爲性祖師會此文云。
T2358B.74.0105c24: 此中總論故。以三業爲性。以受持學時三
T2358B.74.0105c25: 業爲性故此釋意云。瑜伽論中。律儀二
T2358B.74.0105c26: 業。後二三業。今此論中三聚總論故説三業。
T2358B.74.0105c27: 實若別論。律儀二業爲言若其不共律儀應
T2358B.74.0105c28: 盡理者。豈向唯淺而設會耶。當知祖意不
T2358B.74.0105c29: 許之也。處處定判應知亦爾 六有二門
T2358B.74.0106a01: 混亂過故。謂不共自有二門。則三聚門無盡
T2358B.74.0106a02: 門也。是以占察經兩種別説。義燈第二二門
T2358B.74.0106a03: 別列。文並如別。加之淄州大師勸發菩提心
T2358B.74.0106a04: 集中。具立諸門勸菩薩行。於中卷中立十
T2358B.74.0106a05: 無盡門。至下卷中始立三聚戒門。二門各
T2358B.74.0106a06: 別。敢不可亂。即彼中卷立十七門多勸戒
T2358B.74.0106a07: 行。而彼第六正受門者。則是正明十無盡門。
T2358B.74.0106a08: 專依本業兼指諸經。故彼文云。若依梵網
T2358B.74.0106a09: 經説十重戒。與瓔珞同乃至淨行優婆塞戒
T2358B.74.0106a10: 經受十無盡。同瓔珞本業經於此門中。
T2358B.74.0106a11: 雖別本業。都以不釋三聚戒義。良由彼經
T2358B.74.0106a12: 非顯了故。遂至下卷始立三聚淨戒受法。
T2358B.74.0106a13: 則依三藏相傳瑜伽論等也。若瑜伽論應
T2358B.74.0106a14: 同梵網者。豈立二門各別明之耶。凡彼
T2358B.74.0106a15: 二門受法説相各別殊異。明明照鏡。請委披
T2358B.74.0106a16: 彼莫事氷執。有義所立由亂二門。委以瑜
T2358B.74.0106a17: 伽梵網中攝。又亂篇聚遂歸二聚。其誤甚
T2358B.74.0106a18: 哉。問。若爾者法藏等釋梵網經。三聚淨戒
T2358B.74.0106a19: 爲宗云云如何。答。凡就三聚有二門中。
T2358B.74.0106a20: 約誓門三聚如是釋也。或可設雖戒門。約
T2358B.74.0106a21: 斷惡門。非瑜伽等顯了所説也。設雖明釋。
T2358B.74.0106a22: 用否依時。豈捨三祖定判妄用餘師釋哉。
T2358B.74.0106a23: 二門差別宜不可亂 七三門不分過故。謂
T2358B.74.0106a24: 於三聚有其三門。所謂義具・斷惡・顯了也。
T2358B.74.0106a25: 三聚名通。三聚體別。謂若一一戒具門者通
T2358B.74.0106a26: 諸教。若斷惡門通梵網本業十重及瑜伽論
T2358B.74.0106a27: 後四重戒應名律儀。若共不共門。其攝律
T2358B.74.0106a28: 儀唯局七衆。其義應知。問。如是三別依何
T2358B.74.0106a29: 知耶。答。一一戒具共許故易知。斷惡顯了
T2358B.74.0106b01: 二門別。准菩提心集。既以本業殊瑜伽故。
T2358B.74.0106b02: 若本業三聚應同瑜伽者。豈立二門耶是一
T2358B.74.0106b03: 亦述記中依瑜伽時以後四重入攝善戒。
T2358B.74.0106b04: 約亦有門亦名律儀。勝鬘述記當知亦爾。
T2358B.74.0106b05: 若無二門者。豈一四重並與二名耶是二
T2358B.74.0106b06: 瑜伽三聚律儀局七衆。本業三聚即通十重。
T2358B.74.0106b07: 經論説相不求自別也。設雖無於祖師定
T2358B.74.0106b08: 判。若有心人自覽可知。況祖判有明證哉。
T2358B.74.0106b09: 況經論説有差別哉是三亦義寂法藏等諸
T2358B.74.0106b10: 師解釋ニ其義見故。具如上引是四如是文理
T2358B.74.0106b11: 明有三門。豈不知之得混亂耶 八有妄
T2358B.74.0106b12: 用經文過故。謂由不辨三聚十無盡等之
T2358B.74.0106b13: 別故。妄以本業爲盡理説。會瑜伽論爲
T2358B.74.0106b14: 一往説。此事甚非也。素呾纜含意趣。阿毘
T2358B.74.0106b15: 達摩盡法相。宗家恒例。豈得顛倒哉 九
T2358B.74.0106b16: 有自證相違過故。謂前四重名共律儀。此
T2358B.74.0106b17: 義不爾。梵網前四全異律藏。何呼不共得
T2358B.74.0106b18: 名爲共哉。如是諸難能能思之。勿錯勿錯
T2358B.74.0106b19: 敢不遍執但爲勵修。然推佛意。何是何
T2358B.74.0106b20: 非矣。五百身因皆契聖説云云互相是非實
T2358B.74.0106b21: 非本旨。但仰聖論致時行事。五分誠説十
T2358B.74.0106b22: 支末論。敢莫錯會愼莫誤解
T2358B.74.0106b23: 第三無盡門者。高山頓大梵網是也。謂爲頓
T2358B.74.0106b24: 機故。不説五篇七衆之差別。泯於道俗二
T2358B.74.0106b25: 衆階級。專以孝順慈悲爲本。不以軌則
T2358B.74.0106b26: 爲本故。唯説重輕二聚戒相。專被最初頓
T2358B.74.0106b27: 大利機。是即號爲十無盡門。雖不説於三
T2358B.74.0106b28: 聚廣戒。而機利故三千八萬更無所缺。是以
T2358B.74.0106b29: 梵網具有八萬威儀輕戒也。問。梵網所説八
T2358B.74.0106c01: 萬威儀及律藏品等所明戒相。定應説三聚
T2358B.74.0106c02: 淨戒。何云不爾哉。答。奇哉因執觸事生疑。
T2358B.74.0106c03: 豈別不云二門別哉。而猶欲解。須更辨
T2358B.74.0106c04: 之。謂若梵網具有三聚。何以善戒瑜伽ニハ攝
T2358B.74.0106c05: 律儀ヲ全讓律藏。不讓梵網哉。則知梵網未
T2358B.74.0106c06: 廣戒是一又菩提心集引經言。又是菩薩十
T2358B.74.0106c07: 重。八萬威儀戒中。十重有犯無悔得便重
T2358B.74.0106c08: 受戒。八萬威儀戒盡名輕。有犯得便悔過
T2358B.74.0106c09: 對悔滅准此文意。梵網本業唯立重輕二
T2358B.74.0106c10: 聚戒故。十夷名重。四十八輕八萬威儀同名
T2358B.74.0106c11: 爲輕爲言若爾者彼戒豈名三聚是二自餘文
T2358B.74.0106c12: 理如上應知矣。問。若爾者梵網會菩薩不
T2358B.74.0106c13: 護律儀耶。又背律儀戒爲本方有後二之
T2358B.74.0106c14: 道理。豈得戒乎。如何。答。以瑜伽論校梵網
T2358B.74.0106c15: 時。梵網十重説相不共故。雖攝後二。而論
T2358B.74.0106c16: 其體。前四重中含説律儀。是故無失。例如
T2358B.74.0106c17: 聲聞廣略二教。此亦應爾。謂則梵網以爲略
T2358B.74.0106c18: 教。未有三聚之名言故。未興五篇七聚
T2358B.74.0106c19: 號故。善戒等開爲廣教。廣張三聚用篇聚
T2358B.74.0106c20: 故。則略教時雖無篇聚。具含説故。實無所
T2358B.74.0106c21: 缺。而以廣交自當後二。猶如聲聞略教之
T2358B.74.0106c22: 時雖無篇名。以廣交彼當於吉罪。聲聞菩
T2358B.74.0106c23: 薩事異理同。豈不然哉。問。上來三門有何
T2358B.74.0106c24: 證哉。答。宗家解釋並見此意。凡通別二受
T2358B.74.0106c25: 諸師同立之。而宗家意。表無表章云。問。菩
T2358B.74.0106c26: 薩地云。七聚所受爲菩薩律儀。出家之戒何
T2358B.74.0106c27: 故菩薩二形生及捨衆同分時獨即不捨同
T2358B.74.0106c28: 聲聞耶。答。菩薩受戒其心寛漫増上猛利故。
T2358B.74.0106c29: 二形生及命終時必定不捨。以能隨類而化
T2358B.74.0107a01: 生故。若別受者即捨也。通受之者其義不然
T2358B.74.0107a02: 可有通別二受。此釋明鏡也。次於三聚
T2358B.74.0107a03: 與十無盡二門別者。淄滿大師菩提心集實
T2358B.74.0107a04: 爲龜鏡。如上所辨。兩祖解釋互相影略其
T2358B.74.0107a05: 義無缺。當宗末學誰敢疑之。宜此三門永
T2358B.74.0107a06: 爲龜鏡矣。已上義門且任相承以述一決。
T2358B.74.0107a07: 而諸師意於一代戒解判甚多。南山大師羯
T2358B.74.0107a08: 磨疏中。立三宗體以攝大小偏圓之戒。天
T2358B.74.0107a09: 台大師玄義第三止觀第四。依涅槃經立十
T2358B.74.0107a10: 種戒則云。此十種戒攝一切戒而此兩祖
T2358B.74.0107a11: 用開會意專弘別受傍通不共天台大師就
梵網有疏。
T2358B.74.0107a12: 南山大師亦有菩薩戒受
法。云云 未見彼文
 香象大師依持地梵網
T2358B.74.0107a13: 偏弘通受。羅什三藏專翻梵網弘十無盡。
T2358B.74.0107a14: 即此兩祖正述不共傍行別受。大智律師
T2358B.74.0107a15: 立五種戒以判一代。所謂五八十具及菩薩
T2358B.74.0107a16: 於菩薩戒亦分兩宗。一梵網經是華嚴
T2358B.74.0107a17: 部。即通漸頓。二善戒經即法華部。唯漸無
T2358B.74.0107a18: 云云 取意具如靈芝受菩薩戒儀。皆是大
T2358B.74.0107a19: 權四依薩埵也。如是諸師解判甚多。而則
T2358B.74.0107a20: 不出上之三門矣。或專弘經論。或偏弘律
T2358B.74.0107a21: 藏。所宗名異。並馮戒足以爲行本。而論軌
T2358B.74.0107a22: 則。其共門戒併用白四。於不共戒多依地
T2358B.74.0107a23: 持用三聚羯磨但羅什三藏用
梵綱三歸
所言地持則
T2358B.74.0107a24: 是瑜伽論菩薩地ト同本異譯。可是則一代經
T2358B.74.0107a25: 論説戒雖多。良由瑜伽所説顯了盡理故
T2358B.74.0107a26: 也。若其不爾者。諸宗高祖豈擧用之耶。通
T2358B.74.0107a27: 申總教之嘉號寧非此謂耶。而通受菩薩欲
T2358B.74.0107a28: 明戒相先知大數。然後尋學。今准菩薩
T2358B.74.0107a29: 所製戒圖而爲頌曰。今依瑜伽三聚戒。攝
T2358B.74.0107b01: 律儀戒七衆戒。攝善輕重三十六謂後四重三
十二輕也
T2358B.74.0107b02: 饒益有情輕十一。若開七衆合三聚准戒圖
中 合
T2358B.74.0107b03: 七開
苾芻二百九十七攝律儀戒二百五十
攝善攝生四十七戒
大尼
T2358B.74.0107b04: 三百九十七攝律儀戒三
百四十八
勤策等三五十七律儀
十戒
T2358B.74.0107b05: 難有六法
體元別故
在家二衆五十二攝律儀戒
即唯五戒
准知八
T2358B.74.0107b06: 戒五十五本論雖無
義應有故
當知攝善攝生戒。通於
T2358B.74.0107b07: 七聚更無異。方知設雖形同沙彌。若受通
T2358B.74.0107b08: 受近事等戒。必須護持五十二戒或五
十五
豈但
T2358B.74.0107b09: 得護五八十重餘不持耶。若有違失寧免
T2358B.74.0107b10: 犯科哉。隨有所犯須依法懺。今時行事不
T2358B.74.0107b11: 祈好相。先受通受近事戒世言結縁
十重非也
應當
T2358B.74.0107b12: 護持五十二戒也。更祈好相即受通受近
T2358B.74.0107b13: 住戒世言好相
十重非也
 必當守護五十五戒也。然
T2358B.74.0107b14: 後方進勤策等位矣。問。梵網經中有十重六
T2358B.74.0107b15: 八。又優婆塞經説二四輕。准此等經。應有
T2358B.74.0107b16: 増減。何偏依論列三聚數耶。答。約於受體
T2358B.74.0107b17: 判隨行故。受體既用瑜伽羯磨。隨行豈依
T2358B.74.0107b18: 餘部經耶。南山大師鈔十門中廣述此旨。披
T2358B.74.0107b19: 可審之。問。若爾者梵網等一向不可依行
T2358B.74.0107b20: 哉。答。此文甚非也。三聚淨戒何不行之。故
T2358B.74.0107b21: 論細行通一切法。而約麁顯辨行途時。
T2358B.74.0107b22: 傍正本末。如上所述。請觀戒圖。幸無固執
T2358B.74.0107b23: 矣。猶如律儀二百五十者。且依四分一律
T2358B.74.0107b24: 之意准瑜伽論聲聞地中苾芻律儀百五十一戒云云
合百衆學爲一戒故。若開即成二百五十。正
T2358B.74.0107b25: 順四
諸部戒數増減非一。豈復一向得不
T2358B.74.0107b26: 行耶。依之當知。不可偏屈 欲明此
T2358B.74.0107b27: 門。必須委學應理宗戒圖並本文釋文鈔等
T2358B.74.0107b28:
T2358B.74.0107b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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