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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章通路記 (No. 2339_ 凝然述 ) in Vol.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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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一切法文句差別善巧辨才。九於一切法
眞實説辨才。十隨一切衆生心令歡喜辨才。
是名菩薩十種辨才。第十十八不共法者。一
身無失。二口無失。三念無失。四無異想。五無
不定心。六無不知己捨。七欲無減。八精進無
減。九念無減。十慧無減。十一解脱無減。十
二解脱知見無減。十三一切身業隨智慧行。
十四一切口業隨智慧行。十五一切意業隨
智慧行。十六智慧知過去無礙。十七智慧知
未來無礙。十八智慧知現在無礙。十不共法
者。離世間品云。菩薩有十種不共法。一不由
他教隨順波羅蜜道修六度不共法。二順四攝
勒攝衆生。三爲諸衆生發起善根求佛智
慧。四方便善巧究竟彼岸。五權實雙行。六
身口意業道智慧行。七常起大悲。八一切衆
生皆樂見。九在衆難處不失一切智心寶。十
得最上法不離善知識不捨尊重佛。從二至
十。上皆云不由他教。下皆云不共法也。結
指云餘門無量等者。折薪云。餘門無盡如
離世間品及佛不思議法品也已上非唯此
二品。總遍一部也
章十者事異下。是第十門。義苑云。隨有舍林
等者。謂華香雲樹。即法界之法門。刹土衆生。
本十身之正體。所以逝多林重閣。忽然廣博。
三種莊嚴。園林。重閣。虚空也。以此三種之
現相。答彼海會之疑問。豈非法門耶。故此
云皆是。或是行位者。今彼海會。頓證法界
故。或教義等普賢文殊。依此開發故。而不
壞其事者。懷相而作。非不思議故。仍一一
塵中皆具足法界者。經云。花藏世界所有
塵。一一塵中。見法界。即斯義也。隨一事起
皆悉如是者。例餘一切也。則法法皆彼此
該收。塵塵悉包遍互入者矣。二乘但可説
即空者幻有也。即眞如等。妙有也。幻有爲
三乘之權。妙有爲三乘之實。並非一乘。故
不同此也。又若以神通等者。此顯示三乘
果門業用。故神通暫現。此如楞嚴塵含寶
刹。淨名芥納須彌是也。非是彼法自恒如
是者。揀非徳相法爾如然也已上和本云自
性如是。義意是一。復古云。初一乘。謂如善
財隨所遇貪嗔癡等。皆得法門。遇山入山
法界。遇水入水法界等。皆即事即眞也。仍
一一塵。皆具法界。如一塵。皆具法界。如一
塵是總相。人法。理事。因果。行位等。十對二
十事法。爲別相等。一一塵。皆各如是故。得
因陀羅等也。不同下。二三乘。孔目云。初教
即空。終教即如。頓教即泯。又若下。揀足指
按地。幷淨名不思議等也已上折薪云。即
空即始教。即眞如即終教。等於頓教。則
空有絶待也已上或可。又若以神通等者。是
通伏難。謂有難言。維摩不思議解脱。所作事
等。即是託事顯法。亦是諸法顯義意。三乘
教中。既有此事。何言獨局一乘教耶。是故
通云若以神通等。十玄無礙。有其二重。一
曰徳相。二曰業用。徳相十玄。唯在別教。即
是諸法自性。如是業用。一分時通三乘。即
今暫現所作是也。唯是小不思議而已。不同
一乘大不思議也。宋本章上卷終註云。第
八門竟。後有所詮義理二門。成中下二卷。
畢十門矣已上和本無之。義苑云。言後有
所詮義理二門成中下二卷者。觀此之文。則
所詮差別在前。應爲中卷。義理分齊屬後。
合爲下卷。清涼亦云。約所詮辨異。然賢首
義。分齊内第二卷中廣明。由是徑山寫本。海
東印章。皆以所詮差別。居第九爲中卷。義
理分齊。居第十。作下卷。與夫清涼指文。
同于一揆。若究賢首之意。既以花嚴一乘
標顯故。以一乘之義理。貫其初後。今之編
文。從於古也。近見題卷。不根祖訓。輒有
遷移。紊亂列章。義門失緒。得不謹歟已上
折薪云。註中既云後有所詮義理二門。即知。
註第九。有作第十者非也已上日本古
來章本。義理爲中。所詮爲下。歴代不改。上
指法義。言在下卷。而無此&MT10755;註。宋本上指
唯言如下。不言下卷。即以此註。定中下
卷。今此但依古來和本。以定列章次第而

五教章通路&T047368;卷第十八&MT10755;




五教章通路&T047368;卷第十九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從此已下。入章中卷
第九義理分齊。宋本前却。安之第十。以爲
下卷。日本古來。佛傳章本。無有異途。即現
流本。義理第九。即是中卷。所詮第十。是在
下卷
義理分齊
於中分二。初標章分列。二隨門解釋。今初。
言義理分齊者。前第八門。廣明一乘三乘
小乘種種異相。是故具識三小之外。有一
乘法。勝妙深玄。其一乘教。所明義理。懸絶殊
特。事須陳演。是故此門次第而來。義謂所
以。理謂旨致。別教一乘。體義道理。與餘不
濫。分齊歴焉。故建此章。罄其幽致。然教海
宏深。包含無外。廣蕩彌綸。貫括該徹。若自
非開其戸牖者。義理種相。髴然難見。是故
此門。更開四種。義理連續。顯教殊絶。生佛
眞妄。理事性相。不過三性。故先明之。本末
六義。同異一際。離過絶非。深淨雙融。然
諸法縁起。親因深遠。萬用相資。徳用所因。
□□□□是故次明因門六義。然所起諸
法。無盡縁起。總攝圓滿。事事無礙。故立十
玄。明鎔融相。然無盡縁起。甚深微妙。必依
六相方便教門。總別圓融。洞朗深大。故陳
六相。顯無礙理。故明此四。義分圓備。斯廼
別教普周。無盡具徳。一乘分齊。理致旨趣而
已。然義理分齊。諸文有之。探玄第一。大疏
懸談。綱要上卷。貞元疏一。皆有義理分齊一
門。而名有異。義體一同。如綱要貞元疏。名
所詮義理等。今此章中。義理分齊。即是一乘。
別教義理。四門相状。竝是圓教所説法門。該
通周普 問。此中法義。餘教豈無。若云無
者。三性種子。三乘教中。專是所談。何獨得
言圓教談乎 答。此章三軸。所明法門。隨
其事縁。各有所司。上卷法門。多分陳演三
一差別。中卷唯明一乘圓教法理。下卷備約
五教分齊。判釋法義。三軸司存。有此差異。
故此第九。專明圓教。然三乘義。從圓流出。
是故三乘通有圓義。始終等説。隨談圓義。
行布事法。是始教義。終教即談事界事理
無礙。頓教絶事唯談理界。四界滿足。即別
教乘。約其所通。別法亦在三乘教。今三性
義。三性六義。無礙一際。終教分談。六義爲
因。亦通終教。是故三性六義法門。似通終
教。已上義門。而其所趣。唯是圓教。今約所
趣唯一乘者。三性一際擧一全收。眞妄交徹。
染淨雙融。即是別教理事無礙。妄末之際具
徳無盡。眞源之處起用多端。六義因中無
盡縁起。法體空有亙融相即。力用有無更
通相入。待縁所起異體即入。不待所起同體
即入。縁起相由重重無盡。是故三性種子
一門。即是別教一乘法義。其十玄門。六相
圓融。唯在別教。天超餘教。塵露不通。故此
四門。是圓教義 問。圓教所明。義理分齊。
諸文所立。義應皆同。何故兩祖諸文不同。且
如探玄第一。至十門中第九大段。明義理
分齊。彼唯直爾陳十玄門。即立無礙所因
十義。而唯明初縁起相由。自餘九義。指旨歸
中。旨歸義理。先陳所依體事。十對二十句。
次立十玄。明具體事。次立別門。陳十所由。
綱目義理。直明十玄。次具體事。後辨縁起
相由具十玄門。賢首所明。有此不同。今章
義理。相状可見。大疏義理。總明四界。事界。
理界。理事無礙。事事無礙。此四法界。各開
十義。其事事無礙法界十門者。即十玄門初
事法界。是所依體事。十對二十句也。後明
所因。即立十義。綱要。貞元。所明皆同。清涼
大師。所陳一純。如是不同。其相如何 答。
賢首大師。所立宗意。陳圓融義。顯法玄絶。
雖言隨宜。義途皆同。清涼大師。專依杜順。
賢首所釋。精覈諸文。立此四界。杜順尊
者。造法界觀。明三重法。一眞空絶相觀。
是理法界。二彰其無礙。是事理無礙法界。三
周遍含容觀。是事事無礙法界彼無別立所
依體事。三重觀門。融絶事故。是故體事。通
三所依。故彼觀門具四法界。即是賢首根本
所依。探玄記等。依此建立玄門義理。顯成
宗旨。雲華尊者。直承帝心。建立十玄。顯揚
圓融。探玄第一。直擧十玄。即具體事。陳二
法界。正顯宗義。其理法界。事理無礙。周遍
含容。根本融即。義必兼通。不言自顯。擧一
全收。法應爾故。終頓二教。通明之故。前後
常途。明此義故。旨歸綱目。准此可知。大疏
所立。四法界義。精覈三祖。治定成立。即是
賢首入法界品疏等文中所明。一乘四法界。
義相既周備。義理窮盡。今且約此四法界門。
配陳章中四門義理。十玄門中。立義十門。
是事法界。以是所依體事故爾。十玄六相。
即是事事無礙法界。三性同異。交徹不二。即
是事理無礙法界。三性一際。離絶無寄。是理
法界。又三性義中。依他似有。是事法界。
因門六義。亦是事法。依他似有。事通一切。
縁起因門。體事一分。唯是因故。若取所生。
兼通果法。二門中事。並是體事。諸相不離
四法界故。義理四門。具四法界。故第九門。
別明圓教義理分齊。言其趣向。意在別教。
論其通攝。兼含終頓通。通終頓者。即有
二門。二乘自分。是單終頓。一乘同教。是圓
教宗。貞元疏一云。並此教海宏深。包含無
外。色空交映。徳用重重。語其横收。全收五
教。乃至人天總無不包。方顯深廣。其猶百
川不攝大海。大海必攝百川。雖攝百川。同
一鹹味。故隨一滴。逈異百川。前之四教。不
攝於圓。圓必攝四。雖攝於四。圓以貫之。
故十善五戒。亦圓教攝。尚非三四。況初二
耶。斯則有其所通。無其所局。故此圓教。語
其廣包。名無量乘。語其甚深。唯顯一乘。一
乘有二。一同教一乘。同頓同實故。二別教
一乘。唯是圓融具徳法故。以別該同。皆
圓教攝。今顯別教一乘。略有四門。一所依
體事。二攝歸眞實。三彰其無礙。四周遍含
容。各有十門。以彰無盡已上該貫萬法。包
訥千象。而異諸典。名之別教。收攝諸相。
兼括衆門。而同一切。名之同教。全揀全
收。義門雖異。總括該貫。名爲圓教。是名一
乘無盡教海 問。義理分齊。所詮差別。倶是
所詮。下之旨歸。二門義勢。有何差別 答。
此二望能倶是所詮。據所詮門。即是一同。
故四法界。亦爲所詮。如綱要等。其心識等
十門行相。廣明一切凡聖。人法。境智。行位
等。始終相状。其中圓教心識等相。入四法
界。無不周盡。十門状貌。多是體事。歸理泯
絶。是理法界。性相融同。事理無礙。重重無
盡。事事無礙。雖有此門。廣約諸門。攝盡人
法。不可混前。第九第十。懸隔差別。此約十
門。其圓教門。揀此同異。不望總門。總門差
別。絶言論故。折薪記第五。料簡義理章内
四門云。初門即同教分齊。第二門義通同教
分齊。以點示攝論六義。便成圓融。即三
是一。同教義。即此以顯縁起相由。即別教
義也。後二門。即別教分齊已上今詳此釋。後
之三門。義實可爾。而初門義。唯在同教。此
釋難思。三性圓融。染淨交徹。圓成妙理。具
徳無盡。依他縁起。重重融攝。此義豈非別教
相乎。折薪辨四門次第云。何故首明三性
同異耶。由此是法相宗故。彼明三時教。
皆約此立。今首明三性無礙。而顯彼三性
不融。唯是權故。又此三是觀境故。若解三
性無礙。方得入彼圓融生觀智。故亦首明
也。次辨因門六義者。由上三性彼宗立此。
意顯三無性故。故曰即依此三性立彼三
無性。即成中道。即縁起無性義。今明六義。
亦彼宗顯種子識中。具此六義。以説縁生
法也。即無性縁起義上。示無性縁起。故
得三性圓融。今點示六義無性縁起故。即
成大縁起也。即指彼宗無性縁起。即成圓
教分齊。豈不妙乎。故次來也。次攝彼縁起。
以辨十玄縁起之法。彼以六相。明本宗
縁起之義。故此分齊。分是四科也已上
中雖言三性同教。而亦由得三性無礙。是
故即成別教圓融無盡義理。與彼直作巧
便。源非唯同教。亦入別教。後之三門。生起
可見。義苑解生起云。然此教海宏深。包含
無外。通明三性離過絶非。染淨交參。雙融
無礙。遂成縁起力用相資。徳用所因。略備
矣。然後一多無礙。炳現十玄。總別圓融。洞
明六相。已上四門宗因。若是並爲圓教具
徳一乘分齊旨趣耳已上理致精要。炳焉可

第一三性同異義
從此已下。第二隨門解釋。亦二。初標門。即
總標言三性同異義第一是也。二三性同異
説有二門下。辨相。今初。此門本意。專明三
性同異之相。不可餘求。此義成故。有行布
焉。有圓融焉。圓門滿足。於三性法。各有二
義。一義是本一義是末。是故即成本之三
性。及末三性。總有六義。三性本末。各各相
望。有其同異於本三性。論其同異。於末三
性。亦明同異。體無二故曰同。義不一故曰
異。一章大綱。標爲章名
章三性同異説有二門下。二辨相。亦二。初牒
分。二別中亦二下。隨明。即是二門。不科自
分。初別明三性。亦二。初標分。二前中下。隨
解。亦即二段。不科自分。初直説三性。分三。
初標。前中二字是也。二三性各有二義下辨。
三上來直明竟一句。結下不別釋。
此預科列
二中亦二。
初正辨。二問答。初中亦三。初開義。二同異。
三結顯。初中亦二。初標分。二正開。今初。三
性是標。各有二義。是分故。此六字以爲一
科。三性行相。下文雖顯。名體相貌。義不委
細。今聚類族。略示梗概 問。何經論中。説
三性相 答。深密。楞伽。密嚴。金光。如是等
經。瑜伽。中邊。攝論。唯識。法相諸論。竝説三
性行相委細。解深密經第二。有一切法相
品。次有無自性相品。是依三性。説三無性。
瑜伽決擇。載深密經。大論始終。廣説三性。
中邊論中。有眞實品。具明十種眞實義相。
其第一名根本眞實。其相即是三自性法。一
切諸法。皆具三性。本源雖出深密經等。義
通諸教。理亙衆典。是故約此。解諸經論。無
不皆具三種自性。諸教所説。不離此故。或
有兼正。或有表裏。亦是竝明。有此差異。若
有互闕。若有遍説。即是密意。非了義故。若
據佛果所用體用。不論具闕。無配兼正。
一切皆是依圓相故。若約唯凡所見行相。無
非一切並是所執。具説眞妄。雙明空有。莫
不咸是三性法門。由此義故。此宗諸祖。總
別解釋。華嚴。梵網。楞伽。密嚴。圓覺。楞嚴。起
信。十二。無差別等。皆約三性。無不該通。然
説三性眞妄之相。法相法性。兩宗不同。大乘
三宗。前二宗上。加無相宗。約對五教。明此
三宗。始教是法相宗。頓教是無相宗。終圓二
教。倶法性宗。雖彼彼宗。自教所談。不拘
此宗五教義相。而以此宗。配對見之。大途
即當始終等教。然深密中。第三時相。當此
終教。始教空門。當頓一分。如是等例。義有
交參。彼法相義。有當圓教。三論等宗。事義
多爾。無相一宗。五法三性。並呵不説。八識
二空倶泯不談。是故今約法相法性二宗所
説。陳三性相。初法相宗。三性義者。解深密
經。法相品初。佛告徳本菩薩言。汝應諦聽。
吾當爲汝説諸法相。略有三種。何等爲三。
一者遍計所執相。二者依他起相。三者圓成
實相已上彼經廣明一一相状。瑜伽決擇第七
十六。具載彼經所説全文。唯識本頌。有三
行偈。精髓包含。明三性相。依隨此相。陳三
無性。釋論第八。廣解其相。第九卷初。解三
無性。法相三性。以此爲本。演義鈔三上六。
言三性者。一遍計所執性。二依他性。三圓
成實性。故唯識論第八云。由彼彼遍計。遍
遍計種種物。此遍計所執。自性無所有。
依他起自性。分別縁所生。圓成實於彼。常
遠離前性私云本論此決有一行頌。明依圓一異
等。鈔眞明三性相故。且引前二頌
此中二頌。初一頌釋遍計。次二句辨依他。
後二句明圓成已上釋曰。鈔引論本頌。次依
釋論。取要解釋。今隨鈔解次第釋之。上科
頌文。配屬三性。自下隨科。一一解釋 問。
初一頌釋遍計性者。一頌遍計。其相云何 
答。鈔云。初中有多師義。今從護法。初句能
遍計。次句所遍計。後二句明所執已上此是
簡去餘師。直從護法正義。言初中有多師
義者。以初一行四句文。配能遍計等。有難
陀護法二論師之義。定能遍計體。有安惠護
法義。定所執體。亦有同二師義。是故總云
有多師義 問。配句異師義者是何 答。
難陀論師云。四句之中初之一句。明能遍計。
後三句説遍計所執。護法論師。即如鈔文。
能遍計體。直擧護法。不言安惠。明所執性。
雙擧兩師。意取護法。前已標。故言初句能
遍計等。論云。或初句顯能遍計識。第二句
示所遍計境。後半方申遍計所執。若我若
法自性非有已廣顯彼不可得故已上論釋遍
計所執。擧二師解。初解即難陀等。述記既
安等言。非一師。今此或初句下。是第二師
解也。即護法論師科判。一頌句或者對上難
陀解故。言已廣顯彼等者。指前第七卷中。
已廣辨明我法所執。非有都無。故云已廣」
問。何故論明遍計所執。要立此三分能所
等 答。妄不孤起。要由妄心。妄心是能遍
計。妄境是所遍計。能所合時。必有當情所
現之相。是名遍計所執性體。爲顯所執生
起因縁。此中分別能遍計等。又不揀三事。
所執難顯。爲遮相濫。分能所等 問。能遍
計者。其體是何 答。鈔云。其能遍計正義。唯
六七識。所計有多。故云彼彼已上此出能遍
計體。幷略釋本頌文。論中明能遍計體。出
二師解。先陳安惠義。後出護法義。今正義
者。即護法也。故彼論云。有義第六第七心
品。執我法者。是能遍計。唯説意識能遍計
故。意及意識。名意識故。計度分別能遍計
故。執我法者。必是慧故。二執必與無明倶
故。不説無明有善性故。癡無癡等。不相
應故。不見有執導空智故。執有達無不
倶起故。曾無有執非能熏故已上護法正
義。總有三段。一標宗。二立證。三會違。今所
引文。是初二段。會違之段。應後更引。其標
宗者。即有義等。四句之文。意云。能遍計體
者。全非五八識。亦非一切心。是能遍計體。
執我法者。方能計故。言立證者。唯説意識
已下文。是此證之中。總有十種。初二教證。
後八理證。言唯説意識能遍計故者。是第一
證 問。何故能遍計心。唯六七非五八 
答。攝論第四説。意識能計故。言意及意識名
意識故者。是第二證 問。第七既是亦能遍
計。而攝論中。不言第七。雖不言及。而是能
計。若爾。五八雖不言之。應亦能計 答。
第七名意識。總合言之。故名意識。已説第
六。誰言不説。六七二識。既説能計。五八不
説。故非能計。此第二證。會通前難。前總憑
教。此具顯二。言計度分別能遍計故者。是
第三證 問。安惠等師。有漏八識。通爲能
計。彼師意謂。唯第六識。能遍計度。故論説
之。餘之七識。雖亦能計。不能遍計。攝論
非餘不計。攝論本釋。倶説第六識能周遍
計度。又攝論意識爲能遍計。第七名意。五
八名識。第六名意識。總合名意識。亦有何
過。故知。八識皆能遍計 答。爲破彼義。言
計度等。五八之識。既無計度。是故不能分
別起執。攝論本第四説。當知。意識是能遍
計。有分別故。乃至是故意識。無邊行相而
轉。普於一切。分別計度。故名遍計。非五八
識能普計故。言執我法者必是慧故者。是
第四證 問。安惠等謂。計度分別。計相麁高。
五八即無。自性任運。有相分別。此等細者。五
八説有。理亦何爽。攝論約麁計度分別爲
言。不言五八。五八二識。實能遍計 答。執
我法者。必定是慧。非五八識恒與惠倶。寧
容有執。爲能遍計。雖五識有慧。而非是
勝故。言二執必與無明倶故者。是第五證。
自下恐繁。不作問答。安惠師云。有漏善心。
亦有二執。護法難云。有漏善心。非是有執。
二執必與無明倶故。若第八有執者。彼應
與無明倶。而義不然。彼不起執。言不説
無明有善性故者。是第六證。二執必與無
明倶起。而瑜伽等。不説無明有其善性。如
何善心。得有無明。而言起執。此轉成立第
五證也。言癡無癡等不相應故者。是第七
證。無明是癡。善是無癡。癡與無癡。性違不
倶。如慚無慚不得倶起。如何有漏善心起
執。此亦轉成第五證也。言不見有執導空
智故者。是第八證。意云。若無漏心。必二空
觀隨一故。現起者。有漏心。必有法執。即加
行智。既有法執。如何能導空智現前。不可
有執之心。爲前方便。引起無漏。令發生現
前故。設爾何失。如由於水引火令生。闇
導明生。不可得故 問。明闇一相。善惡一
心。是有何過。特責此義 答。泗州大師。義
燈六云。善心起亦有執。即癡與無癡。二法
應倶。若許爾者。違瓔珞本業經。明闇一相。
善惡一心。是瓶沙國。外道師偈已上既外道
義。是故不許。言執有達無不倶起故者。是
第九證。加行心中。觀我法空。名曰達無。既
有法執。名爲執有。如何執有之心。與達無
之智。而得倶起。既不倶起。明加行心。非有
法執。言曾無有執非能熏故者。是第十證。
若有漏心。皆有法執。法執之心。必有勢用。
執用之心。必是能熏。第八既有執。應即彼能
熏。然安惠師。汝執第八亦非能熏。是異熟
心無勢用故。不見有執。勢用之心。無能
熏者。應第八識亦是能熏。不爾。便與此量
相違。其比量者。異熟生心。亦應能熏
漏之心。有勢用故如善惡等是也。此後
後證。多分即是轉釋。成立第五理證。專顯
六七能遍計義。護法正義。有十證故。唯六
七識。是能遍計。上來標宗。立證二段。次下會
違。故論文云。有漏心等。不證實故。一切皆
名虚妄分別。雖似所取能取相現。而非一
切能遍計攝。勿無漏心。亦有執故。如來後
得。應有執故。經説佛智現身土等種種影
像。如鏡等故。若無縁用。應非智等。雖説
藏識縁遍計種。而不説唯。故非誠證已上 
安惠論師。依三證文。成立八識皆能遍計。
一楞伽經。中邊論上。顯揚論十六。並説三界
八識皆妄分別。二中邊上卷説虚妄心心所
相現。三瑜伽等説。藏識縁起計種。今護
法師。會此三文。成六七識能遍計義。今此
論文。次第會三。第一會初違文。言有漏心
等不證實故等者。雖地前位。作二空觀。而
是假相。不如無漏證實理故。一切八識。
名妄分別。非妄分別。皆是執心。此乃地前
有漏心中。未達依他如幻即空。對望眞理。
言妄分別。第二會次違文。言雖似所取能
取相現等者。諸有漏心。雖似所取能取相
現。而非一切能遍計心。由依他起善無起
心。雖有二取現。非皆起執。非以似二便
計。一切皆能遍計。以唯計度分別。所現二取
之相。是能計故。彼中邊論。唯據六七二識
爲論。護法菩薩。會此違已。難安惠云。若
似二取。皆是執者。勿無漏心。亦有執故。一
切菩薩二乘。後得無漏之智。有二取相。應
皆有執。佛地第七。但説二乘無漏有執。準
二十釋。菩薩後得。亦有法執。與佛地不同。
彼但説二乘無漏有執。此但言佛無。顯餘
亦有。安惠論師云。菩薩二乘。無漏心。皆似
二取現故。應有法執。護法難言。如來後得。
應有執故。意云。若言菩薩二乘無漏心有
執者。如來後得智。似二取現。應亦有執 
問。護法如是難安惠云何救 答。安惠救云。
如來後得智。無有能取所取之相。故無有
執。如是救之。救在文外 問。護法云何。
重難此救 答。護法難云。汝若言佛無二
取相者。即有違教違理之失。言無相者。有
違教失。言無見者。有違理失。其違教者。文
云經説佛智已下是也。經者。是佛地經。言
無相分。即違此經。如來四智。有二相故。
隨所應。現自他受用變化身土。言如鏡者。
大圓鏡智。等言等取餘之三智。此身土智影
者。各各後智所現。其違理者。文云若無縁
用應非智等是也。若如來智。無見分者。即
無縁用。應非智等。等者等取餘心心所。
&MT10769;云。如來菩薩。無漏四智品。應非是智品。
無見分等故。如虚空等。此是反破量也。順
成量云。凡夫二乘等。有漏善。及無記智品。並
無漏心品。應無法執。非染汚心。有二相故。
如佛無漏智品。彼計如來無漏智品非有
執故。第三會後違文。安惠難云。若有漏心。
非皆有執。瑜伽等説。藏識縁種。何獨遍計。
故今會云。雖説藏識等。意云藏識所縁。有
妄執種。非妄執種。今瑜伽等説。縁妄執種
者。且擧一邊有漏強者。謂遍計種。不言有
漏種。皆是遍計。既爾。復不言第八唯縁遍
計種子。既無唯言。明知。第八所縁之種。更
有多也。上是護法會三文竟。上來能遍計
體。護法正義。標宗。立證。會違三段。並依慈
恩述記抄録。此是取要。廣義如彼。自下法
相。三性法門。並依彼疏。取要抄之。論次文。
護法總結云。由斯理趣。唯於第六第七心
品。有能遍計已上文相可見。是故述記。結破
他云。五八名識。入意識攝。未見文故。故
非五八能遍計也已上此破安惠會通攝論
意識能遍計文 問。雖演義鈔。言今從護
法能遍計體。直擧正義。而此正義。對安惠
解。破彼成此。若不知彼。此義難領。請兼
示彼。彼云何立 答。論先等彼義。然後立
正義。正義所立。對彼成此。論先擧安惠所
立云。初能遍計自性云何此總問也
今因列引
有義八識
及諸心所。有漏攝者。皆能遍計。虚妄分別。
爲自性故。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説阿頼耶。
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種。爲所縁故已上
有義八識等者。此安惠等執。即通三性有漏
之心。無非執者。五八之識。唯有法執。七唯
有人。六通二種。言虚妄分別爲自性故者。
若有漏心。有漏心。有如無漏心。不起執
者。即不應言虚妄分別。若不執心。名妄
分別。即無漏心應名虚妄分別之心。即以
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計。楞伽中邊等文皆
言。八識是妄分別。言皆似所取能取現故
者。聖教中。説二取名執。有漏諸心。既似能
取所取相現。故皆有執。非有取心。不名
取故。非無執心。似二取。故一切經論。皆有
此文。攝大乘論第四卷中。及辨中邊。皆作是
言。言説阿頼耶以遍計所執等者。所執自
性妄執習氣。即能執心等種子。瑜伽第五十
一。及顯揚等。説阿頼耶識。以遍計所執。自
性妄執種子。爲所縁故。若有漏心。有不執
者。有有漏種。第八不縁。何故論説第八縁
妄種。瑜伽第六十六。及解深密經。説第八縁
相名分別習氣。五十一説縁遍計種。故遍計
種。通有漏一切心。即善心等中。許有法執。
安惠等師義。此中牒文。是私之言。釋文皆是
述記正文。此即安惠論師。依三類經論文。建
立八識能遍計義。安惠等者。非唯一人。徳惠
即是安惠所承。等取此等。釋論之家。上正義
處。述記指言護法等師。亦非一人。勝子。勝
友。是護法弟子。等取此等。演義鈔言。所計
有多故。云彼彼者。此釋論文。論云。識品雖
二。而有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遍計不同。
故言彼彼已上鈔攝此文略云有多。識品雖
二者。第六七二識。遍計是分別異名。種類無
量。言二三等。總唯一分別。即是遍計體。不
可論異倶。言二等。所言二者。攝論第四。
遍計有二。一自性計。二差別計等。三分別
者。一自性。二隨念。三計度分別。如對法第
二説。四者。攝論説。一自性計。二差別計。三
有覺計。四無覺計。五者。攝論説。一依名計
義。五依二計二等。六者。顯揚十六説。一自
性計。二差別計。三覺悟計。四隨眠計。五加行
計。六名遍計。七者。即七分別。謂有相。無相。
任運。尋求。伺寮。染汚。不染汚。如瑜伽第
一。對法第二説。八者即八分別。自性。差別。
總執我。我所。愛。不愛。愛不愛倶相違。如顯
揚十六等説。九者。以理爲之。即縁九品計。
執九地亦然。九結倶品執亦是。十者。即攝
論第四説。一根本分別。二縁相分別。三顯相
分別。四縁相變異分別。五顯相變異分別。六
他引分別。七不如理分別。八如理分別。九執
著分別。十散動分別。論有等言。等取十一
已上諸類。十一者。攝論説十一識。十二者。十
卷楞伽第四説。十二分別。十三者。無也。十
四者。十四不可記事分別。十五者。亦無。十六
者。十六空所除。言所除者。是妄執故。十七
者。對法十二説。謂相見等。十八者。十八空所
除。二十空所除。二十五句。我我所見。對法
十二。二十八見。六十二見等。瑜伽七十四等
説。隨依他起爾所分量。遍計亦爾。故無量
種。取疏中要。廣説如彼。論前文云。周遍計
度。故名遍計。品類衆多。説爲彼彼。謂能遍
計。虚妄分別。即由彼彼虚妄分別。遍計種
種所遍計物。謂所妄執。蘊處界等。若法若
我。自性差別。此所妄執。自性差別。總名遍
計所執自性。如是自性。都無所有。理教推
徴。不可得故已上此難陀等。釋遍計頌。慈恩
唯識疏。名述記。三性之段。在疏九本。彼文
云。唯第六識。能周遍計度。第七識等。是此類
故。亦名遍計。倶可名計。而非遍故。今依
正義。由此應作四句分別。有遍而非計。
謂無漏諸識。有漏善識等。能遍廣縁。而不計
執者。有執而非遍。謂第七有漏識。有亦遍
亦計。謂有漏染汚。我法執。第六識等。有非
遍非計。謂有漏五識。及第八識等已上問。
第七既是計。而非遍。何故名之能遍計體 
答。上所引疏。既言此類意云。第七有漏。第
六執我之類同故。第七心品。亦名遍計。疏
第七識等者。等言等取心所。古徳傳也。上來
粗明能遍計竟 問。遍計計者。其體是何 
答。鈔云。其所遍計。正唯依他爲親所縁。依
展轉説。亦通圓成。爲疎所縁故。此非凡境。
故非親縁已上此釋頌第二句。遍計種種物
五字。體相。鈔文是取本論中要。論具文云。
次所遍計自性云何。攝大乘説是依他起。遍
計心等。所縁縁故。圓成實性。寧非彼境。眞
非妄執所縁境故。依展轉説。亦所遍計。遍
計所執。雖是彼境。而非所縁縁。故非所遍
已上論文分二。初二句問。攝大乘下答。於
中爲三。一定所遍計。二圓成實下。料簡圓
成。三遍計所執下。所執非縁。今演義鈔。其
所遍計。當初問言。正唯依他等二句。定所
計體。依展轉下。料簡圓成。而不引所執非
縁一段。論文攝大乘説是依他起者。此所遍
計。三性之中。是依他起。爲所計體。遍計已
下。出其所以。何故爾耶。以依他起。遍計心
等。所縁境故。等心所也。所縁縁者。必是有
法。遍計心等。以此爲縁。親所縁相。必依他
故。攝論第四。唯説依他是所遍計 問。約
依他起。有本有影。爲倶取之。隨一取耶 
答。義燈六云。攝論第四説。依他起。爲所遍
計。相質倶是。故此論云。遍計心等。所縁縁故
已上此是竝取。爲所遍計。相謂相分。以親所
縁影像相故。質謂本質。以見分心疎所縁
故。依攝論意。相質倶取。次引今論所縁縁。
故總言所縁縁義。通親疎 問。若爾。何故
慈恩本疏。釋所縁縁。唯言親相分者。必依
他故此唯影像。爲所遍計如何 答。本疏
且就影像爲言燈師約通。故不相違 問。
就依他有染分淨分。取何依他。爲所遍計
 答。古徳私記。染分依他。爲所遍計。不取
淨分 問。何故不取無漏依他 答。有情
必縁有漏蘊等。爲實我法。故以染分。爲所
遍計。無漏依他。非凡所縁。故不以彼爲所
遍計。若細言之。亦以無漏。爲所遍計。依展
轉故。言圓成實性寧非彼境者。問也。眞非
妄下。答也。何故圓成。不爲所計。圓成非是
執心境故。以凡夫心不直縁如爲其境界。
是故圓成。非所遍計。故本疏云。依他是妄。
可計少分爲彼相分。此眞不然。不相近
故。遠亦不遮已上此少分者。唯染分故。不縁
淨分故云是妄。上二句。直明眞如非所計。
依展轉下。明亦所縁。應作問云。若爾。圓成
實性。一向非所縁耶。以論答云。依展轉
説。亦所遍計。意云。雖以凡心。不能縁眞。
而依展轉説。亦是所縁。而非親所縁所遍
計體 問。展轉説者。其意是何 答。古徳陳
之。有其二傳。一云。依他是圓成之相。圓成
是依他之性。此之二性。不相捨離。今執依
他。即是遠成圓成實上。起執之義。二云。有
人聞説圓成之名。即遠於彼。起我法執。
故總名曰依展轉説。就此二傳。訓點有異。
依初傳。應訓依展轉而説。亦所遍計。依
後傳。應訓依展轉之説。亦所遍計。言遍計
所執雖是彼境等者。此明所執非縁。先應
問曰。此所遍計。是所縁境。遍計所執。既是妄
境。何故不以所執。爲所遍計之體。即應以
論文答。此文意云。所執雖是遍計心境。而
非所縁縁。故非所遍計。所遍計者。據有體
法。成所縁縁。然計所執。雖執心境。而是無
體。雖有境義。非所縁縁。境義是寛寛。通有
法無法故。所縁縁狹狹。唯局有體法故。是
故所執。非所遍計。唯依他起。是所遍計。上
來略明所遍計竟 問。遍計所執性者是何 
答。前一頌中。後之二句。此遍計所執。自性無
所有。是其相也。鈔次文云。其所執性。若安慧
師。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虚妄熏習。雖
各體一。而似二生。謂見相分。即能所取。如
是二分。情有理無。此相説爲遍計所執。二
所依體。實託縁生。此性非無。名依他起。若
護法師。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所變二
分。從縁生故。亦依他起。遍計依斯妄執定
實有無。一異。倶不倶等。此二方名遍計所
已上本論云。遍計所執。其相云何。與依他
起。復有何別。有義。三界已下。全同論問。有
二。一問所執體相。二問二性差別。答中擧
二師義。初是安慧。後是護法。鈔引二師。出
所執體。解釋論文。鈔文自顯。初安慧師中。
三界心及心所由無始來等者。八識心心所
法。雖各體一自證。由熏習力。識體生時。似
相見分現。是所取能取。諸經論中説二取。
是其自體分。是依他起相見二分。是計所執。
雖似體有。理實是無。此二種相。中邊論等。
爲計所執。上出所執體。言二所依體實託
縁生等者。簡擇所執依他差別。答第二問。
此能所取。所依識等體事業用。實從縁生。
此性是有。名依他起。從虚妄分別。種子縁。
生故。此師所立。八識心心所。唯各自證分。是
依他起。所取能取。見相二分。是計所執。如
龜毛等。是無法故。鈔名依他起。次下論云。
虚妄分別縁所生故已上鈔略此二句文。此
是明依他實有所以。論次文云。云何知然。
諸聖教説。虚妄分別。是依他起。二取名爲遍
計所執已上此是引證辨二差別。言諸聖教
等者。舊中邊云。虚妄總類者。三界心心所。
新翻論云。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別。顯揚十
六云。分別體性。謂三界心心所。瑜伽攝論等。
皆有此言。謂三界心心所。故依他起。從因
縁生。其二取名遍計所執。舊中邊頌云。無
二有此無。長行云。無二者。謂無所取能取。
有此無者。有此二取無。新翻無二有無故。
攝論顯揚等。此文非一。上是引教具證虚
妄分別。是依他起。能取所取是計所執。上是
安慧等多師竝説此義。後明護法等菩薩義。
言一切心及心所由熏習力等者。見相二分。
因縁生者。亦依他起。依他二分。妄執定實。
爲有。爲無。亦有亦無。非有非無。爲一。爲
異。亦一亦異。非一非異。此二見相。名計所
執。有無一異。各是兩單偏句。倶不倶者。通
上有無與一異也。倶是兩亦句。不倶是雙
非。等言等取自餘一切。歴事託物。皆有四
句。此意説言。相見二分。是依他法。此二分
上。由妄情見。執一異等。由此執故。當情所
現。實我實法之相。名爲遍計所執。非因縁
生。體性都無。執實有故。起惑造業。輪迴
生死。源由玆焉 問。護法師意。何以得知
相見二分。亦依他起 答。諸教之中。如是
説故。論次文云。諸聖教説唯量唯二種種。皆
名依他起故。又相等四法。十一識等。論皆
説爲依他起攝故已上斯即引證。成所立義。
言唯量等者。出攝論第四。言唯量者。是無
境故。即唯識也。言唯二者。是見相分。言種
種者。心用行相。有三四分。又見相二分。各
有種種差別行相。樸楊大師。演祕第七。引
無性攝論第四云。於一識中。一分變異。似
所取相。一分變異。似能取見。此之二分。各
有種種差別行相。倶時而起。若有不許一
識一時有種種相。應無一時覺種種境已上
即此意也。言相等四法者。五法之中。除眞
如法。餘之四法。謂名相妄想聖智是也。五法
出瑜伽七十二三。顯揚十二。十六。經即出
楞伽也。言十一識者。出攝論第四。一身識。
二身者識。三受者識。四彼所受識。五彼能受
識。六世識。七數識。八處識。九言説識。十自
他差別識。十一善惡趣生識是也。論言等。
相識等。色處等也。如是三種四法。十一識
等。總是相見二分之法。竝依他起。非是所
執。以此爲證。成依他義 問。相見二分。爲
計所執。是有何過。護法不許 答。安慧所
立。有五過失。是故護法。破斥不許。論次文
云。不爾無漏後得智品二分。應名遍計所
執。許應聖智不縁彼生。縁彼智品。應非
道諦。不許應知。有漏亦爾已上是第一難。此
難意云。若諸相分。非依他者。佛等無漏後
得智品。所變二分。應名所執。若許無漏見
相二分。如二乘等。亦計所執。則應聖智。不
縁自依他相分等生。若縁相生。便計所執。
能縁依他。所有智品。應非道諦。有相分故。
如有漏心。若不許者。聖智雖有二分。非計
所執。應知。有漏心亦應爾。有二分故。如
無漏心。論次文云。又若二分。是遍計所執。
應如兎角等非所縁縁。遍計所執。體非有
已上是第二難。意云。若有漏二分。皆是計
執者。應非所縁縁。彼言計所執。許二非有
故。如兎角等。論次文云。又應二分不熏成
種。後識等生。應無二分已上是第三難。意
云。若相見分。計所執者。所執二分。應不熏
種以無法故。如石女兒。即後識等。應無
二分。然彼所計。所有二分種生之時。但自證
現行。是依他起。種生二分。便計所執。故爲
此難。此文是逐他義。非謂極成。論次文云。
又諸習氣。是相分攝。豈非有法。能作因縁
已上是第四難。意云。有漏習氣是種
子也
是識相分。
既非有。豈體非有之法。能作因縁。假法如
無。非因縁故。汝執相分體非有故。彼執
種子非眞有體。自證分。縁仍非相分雖自
證縁
種體。然非
相分中攝
今説自宗。言相分攝。故爲此難。
論次文云。若縁所生。内相見分。非依他起。
二所依體。例亦應然。無異因故已上是第五
難意云。若縁所生。内相見分。是所執者。其
所依體之自證分。應亦所執。皆倶因縁所生
法故。心外二分。非因縁生。可非依。故云内
等。然安慧師計。能生種。有其二類。所生現
行。及計所執。是故護法。以自證分。爲例難
之。相見二分。爲計所執。有此五過。非是正
理。論結正云。由斯理趣。衆縁所生。心心所
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他起已上此乃
衆縁所生。心王心所體。用三分。異生二乘。有
漏無漏。皆依他起。善順聖教。不違理故。上
來解釋一頌遍計所執義竟
第二依他起性。鈔云。二句依他起性者。衆縁
所生。心心所體。及相見分。有漏無漏。皆依
他起。依他衆縁。而得起故。頌言分別縁所
生者。應知。且説染分依他。淨分依他。亦圓
成故。或諸染淨。心心所法。皆名分別。能縁
慮故。是則一切染淨依他。皆是此中依他起
已上此明依他性。引本論全文。然衆縁所
生至而得起故。七句論文。義通兩門。望上
即爲護法結正。隨彼義故。前段具引。亦屬
依他段。故鈔從此引。慈恩本疏。科三性段。
有三分科。或二分科。言二分者。本論文段。
初別解遍計性。次與依他合解。此之二門。
合爲一段。後獨解圓成。爲第二分。若據此
科。今文即是難陀論師之結文也。言三分
者。三性別解。述記云。若分三性。各別明。以
下解依他已上此科判上衆縁所生已下文
也。清涼依此科判故。從此文而引。縱三分
科。亦爲護法結正無妨。是故本疏。從依他
衆縁。而得起故。爲依他段。今隨清涼所引
解之。言由斯理趣者。因上難安慧故。言
心心所體等者。正出依他法體也。言依他
衆縁而得起故者。是明上體依他所以。兼
解依他起性之名。此則釋頌中縁所生三字。
論頌言分別下。釋通妨難。前出體云有漏
無漏皆依他起。是通染淨因。此難云。若通
染淨者。頌何言分別。分別之言。應非淨故。
論通此難。有二解釋。初局染法。後通染淨。
初通意説。雖依他體通漏無漏。頌文且約
染分爲言。何故不言淨分。若爾。淨分何攝。
故云。淨分依他亦圓成故。染分依他。唯局此
性。淨分依他。亦通圓成。是故頌擧染分依
他。顯義恒通。不言淨分依他。有淨事決
定故述記云。今此頌中。應知。且説染分依
他。謂分別法。因縁所生。雜染諸法。名爲分
別。依他因縁之所生故。或染依他。爲
縁之所生故。唯雜染故。此中依他。唯説染
分。淨分依他。亦圓成故。顯通二性。明淨依
他。不名分別染依他起。唯依他故。顯此頌
中。唯明染分已上依他圓成。各有二義。一漏
無漏門。二常無常門。今就有漏。明依他性。
此二門義。如十具明。言或諸染淨心心所
法等者。此是後解。通染淨也。本疏解云。此
中通説。非由淨故。便不縁慮。言能縁故。是
則一切染淨依他。是此頌中。依他起攝。皆名
分別故。若爾。染淨也。不相應。應非中此依
他起攝。不能縁慮。非分別故。答曰。不然。
説心等時。彼亦此攝。不離心故。唯識門故。
問若爾。何故。致能縁言。答顯能縁心。遍諸
淨分。皆名分別。竝能慮故。非縁慮言簡除
色等。色等雖不能縁。不離心等。故亦此攝
已上此義是常無常門。依他性染淨二法。皆
無常故。上來解釋依他性竟
第三圓成實性。鈔云。二句圓成者。二空所顯。
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名圓成實。顯此遍常
體。非虚謬。揀自共相虚空我等。遍釋圓
滿。常釋成就。體非虚謬釋實性義。此一體
言。貫通三處。遍揀自相。常揀共相。非虚謬
言。揀於空我已上釋曰。二空所顯。至虚空我
等。是論全文。遍釋已下。鈔家解釋。言二空
所顯者非二空即理故。二空爲門。所顯性
故。圓滿。成就。諸法實性。具此三義。名圓成
實。言貫通三處者。體遍。體常。體非虚故。此
中鈔釋。取述記言。彼本疏云。一者體遍。無
處無故。即是圓滿義。二者體常。非生滅故。
即是成就義。三體非虚謬。諸法眞理。法實
性故。即此體言。貫通三處。論影略故。通上
常遍也已上言遍揀自相等者。本疏云。遍簡
自相。諸法自相。局法體故。不通於餘。若
通於餘。便非自相故。唯眞如能遍諸法。常
顯何義。常簡共相。諸法無常。空。無我等。雖
遍諸法。體非實有。謂諸法上。無體無用。
名空無我。非有實體貫通諸法。唯有觀
心。無共相體。如前已説。既爾。不應説彼
體性是常法。故言眞如常。簡彼共相。又非
虚謬言。意顯何等義。義非虚謬。簡虚空我
等。小乘外道執虚空我亦體是常。能遍諸
法。説彼虚謬。非法實性故。非虚言。簡異虚
空。非謬之言。即簡我等。等妄執故。又言
等者。等衞世師大有。和合。僧佉自性。雖彼
計遍又體是常。今言。彼體是虚謬性。非定
有體。故復言等。即唯眞如。具此三義。圓成
實言。如次配屬已上解釋委悉。我相微細。上
明無爲是圓成實。此對依他後釋義故。依
他既通有漏無漏。是故圓成。唯約眞如。次
對依他初釋明之。彼唯陳述染分依他。其
淨分法。屬圓成實性。即是有爲無漏事。須
顯明其義。然於有爲。立無爲名。故鈔以問
爲其發端。鈔云。若爾。淨分依他體。非常遍
如何。亦是圓成實耶。故次論云。無漏有爲。離
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然今頌中。説
初非後。釋曰。此中離倒名實。究竟爲成。勝
用周遍。以釋圓義。是則圓成有其二種。一
約理説。二約果徳。故論揀云。今此頌中。説
初非彼。以約三性通一切故。上來論文。
方釋圓成實言已上釋曰。文中爲四。初發問。
二故次下。擧論。三釋曰下。鈔釋。四上來下。
總結。發問之言。全取述記。論文爲二。初立
名。無漏有爲。立極名故。二然今下。簡辨頌
中無爲名成實故。鈔釋亦二。初釋立名。二
是則下。釋簡辨 問。有爲無漏。離倒名實
等。其相如何。無漏必定具三義耶。爲有闕
耶 答。本疏云。淨分有爲。亦具三義。一者
離倒。體非染故。是實義也。二者究竟諸有
漏法。加行善等。不能斷惑。非究竟故。諸
無漏法。體是無漏。能斷諸染。是究竟故。是
成義。三者勝用周遍。謂能普斷一切染法。普
縁諸境。縁遍眞如。故言第三勝用周遍。是
圓義。由具三義。與眞如同。故淨依他。亦得
稱爲圓成實性。舊中邊上亦説。無爲變無
無倒。成就入眞實性。一切有爲。皆道所攝。
無顛倒。成就故。境界品類中。無顛倒故。得
入眞實性。無變者常義。無顛倒。非虚謬義。
成就者。遍義。由上三義。眞如名成實。淨分
依他。但有體遍。倶無顛倒。但是此中第一
第三。無究竟義。新翻中邊第三卷云。眞如
涅槃。無變異故。名圓成實。有爲總攝一切
聖道。於境無倒故。亦名圓成實。合此二種。
倶有此中初二之義。攝論四説。何縁名圓
成實。由無變易故。即此常義。清淨所縁。即
此遍義。一切善法。最勝性故。即此體。非虚
謬。諸法實性。今彼論中。但當眞如圓成實
性。非淨依他。亦圓成攝。義不具故。此中通
攝義。皆同也已上無漏三義。行相可見。餘論
之中。有爲無漏。三義不具。此唯論識。雖是
有爲。三義具足 問。何故頌中。説初非後 
答。述記又云。雖有無爲諸淨分法皆圓成實。
然今頌中。説初眞如。名圓成實。非後淨分。
不能簡別自相等。三義勝故。淨分依他。一
非所證。二非法性。故今頌中。説初非後已上
問。據前依他後釋言之。圓成應是唯約眞
如。若據初釋必應是説無漏圓成。釋論既
説無漏圓成。何故釋頌。唯言説初 答。三
義具足。眞如殊勝。是故後頌對望依他。明
不即離。頌如終相。所説既爾。是故簡言説
初非後本頌所説。不由釋論。依他初後解
之相。釋家解頌。作彼二釋。而無漏法。具三
義者。以義明之。非如圓成。剋體具三。樸
楊入道章云。圓成實者。圓者圓滿。體周遍義。
成即成就。非生滅義。實乃眞實。非虚謬義。
唯一眞如。具斯三義。名圓成實。故瑜伽論
云。謂諸眞如。聖智所行。聖智境界。又釋無
漏有爲。亦名成實。故唯識云。無漏有爲。離
倒究竟。勝用周遍。亦得此名。此意説云。無
漏有爲。亦具三義。同於眞如。亦名成實
乃至廣
顯三義
由此眞如。有爲無漏。並圓成也乃至
知。成實通二種也 問。何故瑜伽論。但以
五法中如。爲成實 答。辨圓成實。而有二
門。一常無常門。但是常者。名圓成實。離生
滅故。無常即非。瑜伽據此故。以如而爲成
實。正智體。是生滅法。故不取也。二漏無漏
門。但是無漏。即名成實。離顛倒故。有漏即
非所以中邊。攝論。唯識。通據二門。亦取正
智。諸無漏法。亦圓成實。故不相違已上常無
常門。漏無漏門。本就圓成立。此二門。非依
他中。亦立此二。然圓成實。既有二門。是故
依他。亦隨成二。以義立二。不可有過。鈔
中。一約理説者。即常無常門。二約果徳者。
是漏無漏門。鈔以約三性通一切故者。此
明頌中説常無常門。不説漏無漏門所以。
然本疏中。明其所以。三義勝故。説初非後。
今言三性通一切者。此出説常無常門。非
後漏無漏門之所以也。謂何故説初非後
義耶。答以約三性通一切故 問。其意云
何 答。以對三法立三性故。一切法者。無
爲有爲。及虚妄法以無爲法爲圓成實三義
勝故。以有爲法。爲依他性。是縁生故。當情
所現。虚妄之法。爲計所執。體都無故。斯乃
理事虚實。總通分和。立三性法。是故鈔云
通一切也。非謂有爲無爲等法。各具三
性。通一切也 問。若依後義者。不通一
切耶 答。若依後義。無漏爲圓成。有漏爲
依他。所執虚妄。如前所説。義雖實爾。而於
依他義。不圓&MT90041;。以無漏法無依他故。無漏
依他。屬成實故。無爲實體。是圓成性。其義
不顯。與有爲法。總合取故。雖通一切。其無
爲不顯。故通一切。唯屬初義 問。有爲無
爲。有漏無漏。假法實法。各具三性。有何過
失。通一切言。豈非此義 答。三性法者。爲
無爲等。合論爲言。若唯一法。三性不具。有
缺減故。若約隱顯表裏爲言。各具三性。即
如常論。謂且約有爲。具三性者。有爲當體。
是依他性。有爲之性。是圓成實。有爲法上。虚
妄所現。是計所執。一切如是。若約一法。義
不具者。有爲唯是依他起性。若無漏門。通
圓成性。無爲唯是圓成實性。非是依他。是故
一法。三性不具。約顯露故。非謂隱顯。三
性一異。約體義故。鈔上來論文等者。總結
二句。明圓成實。此是本頌。二行偈中第七
句。圓成實三字義也
五教章通路&T047368;卷第十九&MT10755;




五教章通路&T047368;卷第二十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問。三無性中。且相無性。以何等法。爲其體
性。答。相無性者。所執爲體。計所執者。體相
都無。虚妄所計。實我實法。當情現相。假名安
立。爲其相状。實是體無。無有其相。取執體
無。知體無故。名相無性。本來是無。爲相
無性。故深密經二云。云何諸法相。無自性
性。謂諸法遍計所執相。何以故。此由假名
安立爲相。非由自相安立爲相。是故説
名相無自性性已上唯識論云。云何依此而
立彼三。謂依此初遍計所執。立相無性。由
此體相畢竟非有如空花故已上此則所執
體無。爲相無性。以遣所執。爲此相故。諸
文森羅。不能具引。諸説皆同。無有異論。問
依他起上。生無自性。圓成法上。勝義無性。此
二無性。爲依圓爲體耶。爲當所執爲體
耶。若以依圓。名無性者。依圓如次。即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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