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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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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等。以之可知。仍且可存疏意也
 予一期案。前後雖區。漸探屡決諸義。巨
 細悉歸子島一説。奉謁龍花。以仰悟解
 之加被笑
   因明之事。本無其功。隨又廢忘。今年
   春秋之間。聊加覆審。或拾往日遺
   草。或有當時潤色。至十一月一日。
   如形終篇。其間迷謬失錯等。深雖
   恐冥顯。隨分清淨之志。大明神可
   垂納受。病惱相續之間。未及再治
   耳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貞慶記之
明本抄第十三

明本抄日記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鈔也。拾舊草副新案。終篇之後。
未及再治。然而苟思利益。我心不穢書者。
只一部也。兩人事難捨。仍以上帙七卷
東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師。兩
人互識。可令書寫殘卷。各御現存之間。都
勿増成二本。將來付屬之人。偏可簡法器
心性。若自門之中。無眞實之器者。當時傳
授三人之内。隨宜可令相讓。此書良算院
既書寫畢。抄出之間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
遺言之趣。外人聞之者。偏處慢心或處法
慳歟。全非其義。尋思抄事。付惜付與。其懼
非一。仍世間只以不知此名字爲望。然者
各御自筆可令書寫。病及急切。不能右筆
之状如件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沙門花押
 敬白 條條起請事
右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間。此一本外。不可
成二本。況於多本哉。設雖貴人事。設雖
世間門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詮者。
他人不可令書寫。又一期後者。門弟之中。
撰法器體可相傳。設又雖法器。付世間門
不法不當之仁。不可相傳。又顧自幼少哀
愍弟子。又依世間門恩。又依貴人事。不可
相傳。若無相傳之器者。東北院光明院。□
門某中。可奉相傳也。上件二箇條。若背起
請旨者。春日大明神。七堂三寶。神罰冥罰。
可死蒙于良算身。八萬四千毛孔状。如件
敬白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良算敬白
 明本要目録
相違因之因義猶帶即因義
通局對
  三重對中。必可有諸法本眞體義道理。
  體門義等四類事
  纂要。此文旦約體義一門等文料簡
先後對證文
  佛地論兼説三重對事
  現比二量傳今案此事猶可沈思
法自相敵者
  勝論傳衆多道理瀉瓶之外具不可授與
  子島疏記。九句義記。倶存勝論事
  九句不對立傳雖非子島大順纂文
  三松傳愚推光明院竪義用之歟
然而不可披露
  道詮傳人多不受歟。然而微妙韻也
法差別
  勝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
  祕之
  與所立法有五義第二爲本
第五今案義可祕
  勝勝傳取同喩義。都無難云事。可祕
  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許義。可書入之。故
僧都暮年案也。尤爲本義
  有法能別互加言云事此義猶似背子島
  能別處諍有法意許義有法差別同
有法差別本作法斷料簡。兩重意許傳潤色
  子島斷噵傳義委細不可云開也
違三同異性能有事。猶難思
違四
   有法自相時。有法有性共許自許事
彼但擧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後三違決大旨得子島傳心畢。其中攝不定過之
旨尤可祕之筋也。周記二釋料簡又似珍
三過並不子島傳大都得意開畢。猶可思惟事也。相
遠因與違決不竝義。以因改不改知
    之云事。
今案也
正所諍故子島





第八句合離作法子島傳微妙也。可爲口傳
又未一定間。不記之
一分所所不成眞過事
因喩之法諸義目録
因初二相。體義相隨宗因相隨事古來恐
未云出事也
若言眼等諸義難
我他相例事
積聚性因子島傳得意開畢
義准宗傍義准宗傳ハ一樣開畢
別義可祕之
西域師依春穩得燈抄意事
共許有先年案聊過。今度案能能可沙汰開事
因亦不遍付子島傳返清水可難事
又先年案
因意許明燈抄得意畢
有法自相能違自他共子島疏記趣沙汰開畢
  清辨比量有法不極成。年來不審。大樣
  開畢
二等意許必帶言陳年來案
  今度不必帶之義又案畢。然而遂可
  記入之。作字事能能可得意
作非有縁性體斷噵實等傳
諸不樂爲片差別。可沙汰加之
有法差別能違作法今案。禀承義
同異二品限有體歟事先年案也。大旨神妙歟
第七句疏記遺恨釋也。而九句私記未曾有也
返返可祕釋也
後三相違所立法可重事後二相違處。大旨在之
缺減過性沙汰先年於笠置。數日評定大旨定畢
先日別義。可書入之
明本抄調卷之後。外題問題令書御之時。此
二帙之中。今案等可有用意事。可書出之
由。有其仰。仍書出於御前書出畢。御評定
皆以經畢。御點十八ケ條者。永以口外之
由。深蒙御誡。又一題内有衆多文理事ヲハ。一
一人教事無下事也。道理一兩究竟證文
一ヅツ。別別可沙汰之。設付屬瀉瓶之體ニモ
先後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自體。或
教令云事。今披露ンヌレハトテ。最祕事。人
チラス事。永不可有事也。其ヲハタレトモ
打聞等處ニテハ不窮其源底事也。又雖有得
意窮タル。其一人二人也是二又舊草タル
竪義人乞請レハ。取出事。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
被仰出
是三又貴人六借ナル奉教事。無益事
也。易易有事行行トアルヲ可沙汰也是四又物
沙汰セム。猶奧ケニスル。不可有事也。其
令輕故也。但此事沙汰セム之時。令
輕氣ナル人前ニハ。又タリケニ可令見也是五此目録
大切事也。後光明院等ニモ可申。清書&MT06279;一枚
遣也
  以上條條御前ニテ承及タル書付也。後可
  書直之
建暦二年九月晦日。持明本抄。參海住山。
其日不入見參。無言之由被仰出畢。以愚
札明本調卷之由。令申之處。明朝可來之
由有其仰。仍次日十月一日參向。老宿坊仰云。
雖無言此事別事也。申請大明神也。可
被仰。仍進畢。一返經御覽之後。數剋御
落涙。其名ヲハ可云明本抄。其故。一明之本
也。因明之本志在此書故。此釋有恐歟。二
明本。本者菩提院本抄也。明者重令明顯
之義也。海住山タリンモ有二義。海觀音誓願海
也。其誓願安住スル義也。又補陀落海中
擬彼山也。又海水毎ナリトケリ。去笠置來
此山之處。又無水。仍愚身之祝也。住
人主タリトケリ。山中荒多畜類住處也。此山
マテ人主タレト思故。又用此字也。此抄出助成
之功ヲハ現世ニハ不可報之。若生佛土之時。佛
先世恩。自身不堪。彼人大惠令開發。
令發大心給ヘトサハ。佛力何不加被給哉。以
此必可爲報謝之端トテ。其後數剋御落涙。此
事一期之内。大ンキ事也。アハレ此事。閑
明院等沙汰セハヤ。若不叶者。時時語申スヘキ也。又
東北院待從得業。短命人也。然而今年
レハ。無下ニハ不見。眞實修學者也。遣相證性
沙汰シタリシヲ次日草&MT06279;持來ルニ之云筆云義勢
非普通ニハ。因明可得意開體也。必可
教之
  以上。彼座條條仰之旨。爲後日憶念記
  之。同月二日。先如形書付之。後可能
  書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於海住山書寫畢。先
  師上人中陰四七之後朝也。毎聞顧命。
  斷哀惜腸     假名比丘覺遍
明本抄十三卷。相具目録并日記。性譽僧
都令付屬畢。可爲堂中之祕要。輒不可
及外見。且者上人御遺誡記録。顯然者歟。
抑東大寺宗性法印。當寺定眞得業者。爲年
來之門弟之上。兩宗之法燈也。微功惟深。懇
志不淺之間。歸徳感志。兩人共令許與畢。
但各一期之後者。速可被返性譽之由。面
面書契状賜之。又慇懃被申約束了。爲向
後存知。記事由之状。如件
   康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花押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右抄者。自解脱上人相傳之次第。見于建
暦遺誡。良算誓文。康元置文等。凡當流二明
聖教事。先年載慇懃之趣。獻讓状之處。有
不慮之子細。今抄元讓與顯覺僧正畢。此條
本意相違之間。示合彼僧正。而令御邊入室
申定次第相承儀之處。僧正則出承諾状
畢。爰彼僧正。元干性譽。去三月三日入滅之
間。相具目録并日記等。直付屬隆遍權大僧
都畢。於今者。先考御素意。一事無所殘。尤
可令自愛給歟。抑此書者。八門之明鏡。三
支之麗華也。相承不輒。付屬撰仁。且覺遍
顯覺兩僧正。權官以前。昇僧正極位。各勤
御願證誠。性譽亦追邂逅之芳躅。被聽道
著之寺務畢。是則祖師上人。無想清淨之志。
擁護神靈。隨喜納受之故歟。然則云二明○
者。云六宗貫首。次第御前途。無其疑者也。
爲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状。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花押 
因明重書二本一本吉祥院已講頼昭
一本小納言已講定算
此書籍依有所存。可令進上置一乘院大
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三十箇日穢限以後。
爲範經實慶經實等沙汰。急速可令執進
上之。抑同宿門弟中。令因明習學。至探題
等位爲可令披見於此書籍器者。其時者
可被許一見由。申入院家畢。縱雖申出。
當要後者。不日可令返上之。雖一字一句。
不可有書寫等儀。若背此等遺命者。可
蒙神明三寶證罰者也。且此事所申入院
家之状案。記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被書寫功候。尤神妙
候。日記一卷。要目録一卷進候。目録者雖
爲良算之記注。皆上人之言談候。於此物
者。大略一本候。殊可有御祕藏候。御邊事
雖爲他寺他門。自當初申馴候。芳志慇懃。
不淺不輒。仍深有所存。奉付屬候者也。御
委附之仁。若非二明之法器者。性譽僧都許
可被送遣候。可背先師本意之故也。病
床右筆間。不能委細之状。如件
  建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右花押
 尊勝院法印御房
奉契約  因明抄事
 合明本抄十三帖因明論義抄三帖
右件書等者。先於明本抄者。依院主上綱
御芳恩。蒙御許令書寫畢。因明結縁現當
思出。只在斯事。此條雖經多生。難奉報
之。而愚身一期後。可讓進尊勝院得業御
房之由。蒙御命之上。早可存其旨也。次
於六卷因明論義抄者。以別方便。雖令書
寫。一期後彼得業御房。可奉讓之由。同蒙
御命之上。早任御命可奉讓進上。更不可
有相違之状。如件
  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權律師聖禪花押 
此自光明院。奉讓尊勝院御契状。自尊勝
院讓預聖禪之日。尤可瞻彼御契状。可
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申時於東大寺鼓
 坂住房。以光明院御自筆状。書寫了。即
 一交了
         權律師聖禪歳六十六
&T042573;五十二
都明本抄十三卷。彼御日記。并要目録。兼御
相承。御契状。書功今日今時滿足了。因明
結縁爰顯。歡喜滿胸。恭敬銘肝矣
 此二通者。御書寫之後。可總返給候
建長七年乙卯中冬十七日。午時於東大寺尊
勝院中堂東廊馳筆*了。自去年暮秋之候。
至今年仲冬之天。明本抄一部十三卷。書寫
終其功之後。結究所書寫第七卷。去八日
暮返上光明山上綱之御許之次。此御抄日
記。同可借預之由。以愚状申入之處。同十
一日暮。即被借下之。其時上綱御息消。同
閉具此双紙之中*了。一紙之面。御志之慇
懃。既顯。多生之間。報謝之微力難及。願以
之爲一佛淨土之芳縁。願以之爲三會値
遇之良因矣
  右筆花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五十四
&T042573;四十二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甲酉於東大寺鼓
坂。以尊勝院御本書寫了。此鈔爲重寶之
條。今日記明白也。同以此日記。送千佛在
世。無有敗損矣
    華嚴宗權律師聖禪 歳六十六
&T042573;五十二
同年月二十五日巳時於同處以御本委交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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