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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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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乍後三相違收九句者。何云若加言已
即名爲法耶 答。若加言已即名爲法者。言
顯立顯*了時。法自相也。此時可爲法自相
故。望此在意許時。猶名法爲言故纂云。必
須加言在意許時。雖未加言。顯遂可
加言也。若加言已時。既是法自相也。此不
名後三相違。爲後三宗之時。見可加言
猶名法爲言
  本鈔委被成立。然而文理甚繁。難辨
  其大意。仍略記之
 今云。乍後三相違收九句。其旨如本。但
 以後三相違意許宗。名法有多重。一者
 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二者意許宗言陳
 下別義故今不名意許量。只
以意許名法也
三者有法下意
 許見加言應立名法。理門望爲量成立必
 須加言者。此意也。四若加言已。即得法
 名。若加言已即名法故者是也。前三重後
 三相違門也。後重者法自相非後三相違
 也有法自相所立法之下具
成*了。可見台之
子島記云。○問。次理門望諍等文意何。答。凡
有法差別ニマレ法差別ニマレ顯意許諍時。皆成法
自相。今理門論。望此義。但以法故成其法。
故不相違也爲言。文
 今見此記。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成法自
 相*了名成法歟。隨又本院私記此義
 也。若禀承義歟。可思之。若依上義者。
 立顯意許成法自相。故不加言時。望彼
 加言立量時名法爲言故記云。今理門論
 望此義故等云云望此義者。存此意歟」
  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事
問。不成闕初相具後二相。相違因具初相
闕後二相。過相既別也。何云兩倶不成四相
違因耶。又有其證耶 答。周記云。不望體
説。倶望名説。立者本立因。擬正成宗。因既
闕相。不能成宗。此相違因。名不成因云云
明燈抄
同之
邑記云。○但是兩倶。不許於同品
有。名兩倶過。餘三不成。亦准於文獻記
同之
子島云。今謂可依邑獻二記也云云但於證
文者。疏中卷云。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理
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成。故理
門論。解不成已言。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如是説。至下當知。然名不定。及名
相違。不名不成云云子島引此文爲證
 私記文委細也。可見
明本抄第十二


明本抄第十三
後料簡下
 若有兩倶不成及非勤勇問答闕減過性
 不定法自相竝不    二十七不成
 違決自他共
  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事
子島云。若有兩倶不成量。必無不定及相
違。兩倶不成。闕初相失。不定闕第三相失。
相違闕後二相失。故此三失。無相竝之理
爲言
  第七句無常性故因有兩倶不成事
九句義私記子島云。問。第七句作法如何
答。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量云。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性。無常性故。同喩如電空。異喩
如瓶等是也。○問。聲生聲顯。倶不許聲上
無常義。故因可有兩倶不成。而何偏云有
不定 答。云フニ疏云。此因雖是兩倶全分
兩倶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云云問。不
成不定無相雙。而何此量有相雙 若。不
成不定不相雙。道理所定也。然今此量。所
有不成失。是眞過也。不定是似過也 問。何
故云似過 答。凡著不定過。以遍有法上
之因作物也。而此無常性故因。不遍有法
闕初相故。有兩倶不成失。既以因體無。不
得作不定。故云似過也 問。無餘過。有
眞不定。可爲此句體。而何以似不定。爲句
耶 答。九句門不顧初相。只就後二
相所判也。故偏取不定。爲此句體也。○
注釋下云。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非竝
有不成不定 答。彼不顧初相。且約後二
相示其作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定
者。以有法上極成之因。諍未了義。因轉二
品。猶預不決。若因不遍有法之上。雖依妄
因於宗生疑。故眞不成無眞不定。然處處
文。或以不成不定等過竝破他者。但似立
名。非是眞過
 明詮觀理等。竝同此義。且存此傳。疏云。
 此因雖是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許九句
 門外有不成。今取不定者。九句門取不
 定邊。不顧初相爲言九句本就後二相。
 顯彼差別。各示其作法也。是故無常性
 故因。擬初相應有。爲作法也。不云不
 具初相之收九句也
  疏私記引邑記明燈鈔。不述自義。九
  句義私記。上綱御本意歟。可翫之。餘
  徳傳如本鈔
子島九句義私記又云。問。纂中作四句云。
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性。即九句中三
句。及後三句中初後二句云云其後三句中初
句者。此第七句也。此句既有遍是宗法性義。
何云有兩倶不成失*耶 答。其於有法
聲之處。有能詮響音。是即無常。故無常性故
因。遍一分有法。故云爾也。故邑記云。響音
入宗。理亦無失云云
 依此釋者。纂要爲作句數。遍一分有法
 故。具初相云也。能詮聲正有法也。實有
 兩倶不成。可思之
  及非勤勇問答二
問。纂要中。問九句攝後三相違之義云。又
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
何攝四非勤宗者。前所出之第七句宗也。
既以此爲法自相相違因。明知兩倶不成與
法自相。相並云事 答。纂要及非勤勇問者。
或問第六句。或問第七句。先徳諍也。因之
昔延長聖代。降彌綸之明詔。五大寺學生。
善因明者。競有勘文。大安寺令扆。東大寺
平昇。同立以第七句。爲非勤勇宗之義。專
寺平源。東大寺貞勝等。存第六句義。今依
第六句傳。何爲難哉
  第七句傳東大寺因明師付十難
一違論頌過理門九句頌云。所餘皆不定者。一三五
七九不定也。第七句既不定因也。何混
      攝四六
句耶
二違纂頌過頌云。二八爲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
皆不定 文 所餘皆不定者。亦五句也。
      准上過
可知
三違如理記過彼記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倶
違法自相 文 所作勤勇二因。望
       第四第六常宗爲
法自相。爲言
四九句攝過類過若非眞法自相相違者
豈九句因攝過類*耶
五有問爲答過若言望違於常宗者。四六句宗。及
非勤勇第七句者。問既問三句。
       答何不擧
第七句*耶
六違首記過彼記云。望違於常及非勤勇者。
第六句。云云
七過相相濫過相違後二相過。不定第
三相過。何令一混哉
八總破文章過夫見文體。一篇述志。上下相通。
乃成其義。今此纂要之文。見釋
      始終。起自問文。至于答詞。唯説四
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句可問
      難之理。何可執非勤勇之三
字。以破纂要師之一章哉
九違四依過彌勒説四依云。依義不依文。乃
至。依智不依識 云云 今依非勤
      勇文。不依相違不定差別
道理。豈不違慈尊哉
十違因明師過我朝因明師。始自東大寺大法師長
載等。至于當時僧綱并諸學者。皆
      學第六句之義。部
類之多則爲證也
   第六句傳大安寺大僧都令扆付多過
一違論頌過理門頌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文第七宗
      名非
勤故
二違疏文過疏上卷。九句宗總爲四類。云○一
非勤勇。後三初 云云
三違記釋過如理記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
違法自相。云云常宗者四六句也。非
      勤者第
七句也
四二問無別過若云九句具攝四違等者。擧四
六兩句爲問。又彼九句等者。擧前
      二常宗及第七句合三句爲問。此
即二問差別也。若非勤爲第六句者
      初後二問
無差別
五不知似相違過九句中。四六正相違因也。勤非
勤兩宗相違。亦爲法自相。是
       似相違也。若非勤第六
者。不知似相違
 東大寺平昇加難云。非勤之名。雖通常無
 常。而聲非勤者。是無常義也。故定賓疏及
 明燈抄云。非勤與遷是無常異名云云
 云常義耶
今云。雖有二義。本朝古來明徳。多立問第
六句之義。所謂東大寺慚安。同寺長載。藥師
寺眞惠。同寺隆光。專寺空操律師。南寺明詮
僧都。花嚴惠畛上綱。三論祥勢大僧都等。陶
甄文理。同傳此義。上所擧十難。取可爲此
傳證。倶於所付六難者。第六句常宗。雖不
云非勤。纂主有別意。故ラニ名非勤勇宗也。
凡勤發物是無常者。縁起道理也。聲論誤
以無常家勤發因。横立常宗。爲顯此非。呼
常宗故名非勤勇也。理門及疏等釋。付比
量正言支。常與非勤各別列之。纂主存別
義。不相違。次二問差別。若云九句具攝四
違。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者。初
於所成非成道理難之。又彼九句望違於常
等者。付論出作法。設問。重意者。論四六相
違。唯擧法自相過。以何知。此外論主攝餘
三違云事爲言更非以單重爲二問差別
也。況前擧四六句了。更設別難者。唯可
擧第七句。何重又擧四六哉。單重差別。還
不順道理。次非勤無常異名云事不可
爾。現見世間。勤發物必無常。非勤物有空
等常法。定知勤順無常。非勤是常異名也
   三相倶闕量
聲論師立量云。聲常眼所見故。同喩如虚
空。異喩如盆等云云今此量三相倶闕。故犯
兩倶不成。闕後二相。故兼可有相違因過」
本云。三相倶闕量有無。先徳有諍。若依南
寺明詮僧都傳者。陳那賢愛唯立六句。故疏
云。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無闕
三者○施無厭寺。有一論師。名爲賢愛○
亦除第七陳那以來。雖有六句七句二
説。陳那賢愛存六句之説。言有第七句者。
西天餘師義也。若依願曉意者。陳那以後。
約因三相。辨闕過有二類。若無體闕者。無
第七句。若有體闕者。可有第七句。已陳能
立言支。設雖三相倶闕。何非闕減過性。故
疏云。陳那菩薩。賢愛論師等。以無體爲闕。
故唯六句廣如
本鈔
 今云三相倶闕量。本疏及略纂。明出其作
 法。故可存陳那立第七句之義也。況不
 善因明師。謬有立如此量者。定可勘其
 過。若於付過者。豈不爲之闕減過性哉。
 故賢愛陳那等。有體闕立七句。無體闕除
 第七句傳。能順本疏上下。此義意。兩倶
 不成量。闕後二相邊。不攝因四十四過。只
 名闕減過。闕減過性。本三十三過外過
 故。下喩見之。同喩能立不成。異喩能立
 不遣過也
 又案。陳那於闕過有二種。若於無體闕。
 不立第七句。疏上卷云。以無體爲闕。故
 唯六句者。此意也。若於有體闕者。亦許
 第七句。下卷文是也。但陳那以無體。爲
 正闕減過性。故可爲六句師歟。故疏云
 以無體爲闕故唯六句者。陳那正意存無
 體闕歟
 問。陳那立有體闕旨。疏文分明。以何知。
 正以無體闕爲過性云事。以無體爲闕
 釋。唯説六句。論無體門爲言非云以有
 體闕不爲過。何捨明説依隱文哉
 答。闕減過性者。三十三過所不攝過也。故
 論述諸過*了。至下別明之。而有體闕
 者。皆兼自餘過。疏述義少闕*了云。隨應
 各有。因四不成。同喩倶不成。異喩倶不遣。
 或具二過。或具三過爰無體闕。既不陳
 其言支。豈爲言支上過哉。故疏上卷。述
 無體闕*了。倶名闕過非餘過攝
 知。餘過有所可推。不別爲闕減過。唯無
 體闕。是論所説闕減過性云事。次會疏不
 叶文故唯六句者。大欲表陳那菩薩是
 爲六句家云事。以唯以無體。爲闕過爲
 其故也。不爾以故二字。難消者也
  缺減過性事闕減過性者能立缺減之過也
古因明師以宗因喩三支。皆爲能立。三支言皆顯諸
法本眞體義。爲其能立故。於其三支明
    缺減
陳那以後以因喩爲能立。宗爲所立。諸法體義法
然而有。非依言始立。故於能立因喩。因
    一喩二爲三。約
此論闕減也
  古師有二義
一者。自古至世親。皆立七句
 疏云。世親菩薩。缺減過性。宗因喩中。闕
 一有三。闕二有三。闕三有一
二者。除世親以後。唯立六句
 疏云。世親以後。皆除第七。以宗因喩三。
 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有何所闕。而得似名
  新師二説
陳那賢愛唯立六句
 疏云。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即
 因三相。六過是也。闕一有三。闕二有三。
 無闕三者○施無厭寺。有一論師。名爲
 賢愛○因明一論。時無敵者。亦除第七
自餘諸師不除第七句
 疏云。自餘諸師不肯除之。標○雖有申
 宗。不申因喩。如數論者。執我爲思。不
 申因喩。豈非過也已上無體
闕第七句
又雖有言。而
 相並闕。如聲論師。對佛法者。立聲爲常。
 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
 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説。三相
 並闕。何得非似有體
倶闕
由此第七。亦闕減
 過
  以上疏文。就自餘諸師。於有體無體。
  示三相倶闕作法
 疏下卷云。此之缺減。古師約宗因喩。或七
 六句。陳那已後。約因三相。亦六或七。並
 如前辨。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爲七句者。
 闕一有三○闕二有三。○如立聲常眼
 所見故。虚空爲同。盆等爲異。三相倶
 闕今云。古師缺減。云或七六句者。
 世親已前以後二説也。陳那以後。亦六
 或七者。陳那賢愛云亦六。自餘諸師
 云或七也。並如前辨者。於新古師。略
 指二家。並讓上卷也。或且約陳那已
 下。述別義也。若有體爲闕者。可云七
 句師爲言
 同上卷初文。則因三相。六過是也者。且
 於無體闕出六句義。又雖有言。而相並
 闕等者。依陳那出有體闕。出倶闕句
 也。下卷亦六者。指彼無體闕。或七者。自
 餘諸師也。或且約陳那等者。有體七句也。
 若爾陳那。並許二門。疏上下分明也。何
 以陳那爲六句家。云或且約陳那已下。
 述別義耶 答。自餘諸師不肯除之下。如
 數論師等者。出無體闕中第七句。又雖有
 言等者。又擧有體倶闕也。是皆餘師中。
 釋第七句文也。何以又雖有言等文。還
 屬上陳那義。文言隔越。又無表別義之
 詞。況終文三相並闕。何得非似。由此第
 七。亦闕減過者。結成七句義。對前六句
 義之詞也。陳那猶七句義者。餘師對誰成
 之哉。不可云對古師。彼自本不許因
 一喩二義。今文云而相並闕。於新師成
 故。不可云對賢愛。賢愛同陳那。陳那
 許有體闕。賢愛豈獨六句義哉
  闕過有二種新師
一無體闕疏云。無體闕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
在三相。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既義。
 故非無體○但名
闕過非餘過攝
二有體闕復有二種
 少相闕疏云。以因三相。而爲能立
雖説因三相。少相名闕
 義少闕疏云。因一喩二。三爲能立。
雖陳其體。義少名闕
  疏云。賢愛論師。陳那菩薩等。以無體
  爲闕。故唯六句。雖唯陳宗。元無能立。
  何名能立闕減之過。諸徳皆説。總有七
  句
  今云。此釋亦於新師出二家。賢愛陳
  那者六句師。自餘諸徳七句也。即同上
  卷。可思之
 尋云。有體闕中。二種闕義如何 答。疏文
 如上抄。一者少相闕。因有三相。若闕一
 是過也。付因見之。同異喩過。是因過也。
 二者義少闕。以同異喩名爲因義。二喩
 言支雖有。而非二喩義。是喩過也
 問。以喩名因義者。二喩無體闕。又是可
 義少闕。若云然者。疏無體闕者復有二種
 不許無體義少闕哉 答。二喩無體闕。
 可攝義少闕。但疏於有體開二種者。無
 體闕頗相似古師義。不陳二喩言支之
 過。設雖不寄因相。自直有過。故有體闕。
 古師不開之。於陳那以後三相論之故。
 義少闕偏爲ルヲ以新師所立。且約有體闕。出
 之。而依實云之者。二喩既因上義也。設
 陳言闕同異喩義常宗以瓶爲
同喩等也
設不陳言
 爲ルモ過。皆是因上義闕也。陳那豈少相義
 少外。論餘闕哉
 問。上卷末文云。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
 既義。故非無體三相既義者。指義少
 闕歟。既云故非無體。知無義少闕無體
 云事 答。此釋意。頗異常旨。先設雖陳
 因言。若不説二喩言。豈非無體哉。何云
 必有體闕哉。又相是義少闕也。何云三相
 既義哉。今成其意云。説因闕二喩。直見
 喩者。雖爲無體闕。若自因傳見之。必因
 上義闕也。所以付因云少相闕也。不爾
 甚不得意。但三相既義者。相者是状也。
 相状是體上義用也。所以雖爲喩義少闕。
 猶可云因相闕。故疏云。因一喩二。陳爲
 能立。義少闕者等文義少闕於因一喩二
 論。而因一喩二即因三相者。是常途説也。
 又上卷上文。述陳那無體闕。因一喩二説
 有六過。則因三相六過是也其意亦同」
 問。因一喩二。是義三相。一因二喩。是言三
 支也。今何相濫哉 答。對古師因外有別
 二喩體者。設言三支ニマレ若義三相相ニマレ
 皆名爲因三相。若於陳那。開二喩言。攝
 一因體之二門。各別論時。因一喩二名
 相。一因二喩名言三支也。相外名義。是
 強差別二門之日談也。云爾不相不名
 義。今云三相既義者。以義少闕中無體
 闕。即爲因少相闕也。重意云。直於喩顯
 過。必是義少闕也。此有無體有體二類
 以不共許法爲喩。猶
是有體闕。既説言故
設雖喩過。屬之因時。
 名少相闕也。但於初相過者。義少少相。
 其體難辨
 問。陳那意。宗是因義。即初相是也。若爾
 者。義少闕時。可在宗處。若留于因處者。
 與少相闕。有何差別哉 答。三支皆屬
 因時。以宗爲因義。但闕減過性。約能立
 論故。設雖少相闕。猶是以初相闕關因
 處也
  義少闕必少相闕也。少相未必義少闕。
  所謂同喩異喩。對宗不談。擧之因闕
  二相。是唯少相。非義少句也
   闕減過性。義道甚幽微也。而往年得
   此案*了。今度再治之處。依爲至要。
   記入之
  不定法自相並否
本院私記下云。問。凡有不定量。並有法自
相相違。更有不定過。此爲眞法自相相違
耶 答。約此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
自相相違。眞過有。似過有。即其眞過者。此法
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也明詮大徳
等傳也
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自相相違。必
有不定過。非眞法自相相違。破有句法自
相相違等也甚以成咲。戒
燈大徳傳也
有人云。不闕後二
相。所有法自相相違。或有不定過。或無不
定過云云不定過有。是似法自相相違。不定
過無。眞法自相相違。即破有句法自相相
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等也。不定過有。是
似法自相相違也云云 眞惠大
徳傳也
有人云。有不定
量。相並法自相相違。若彼能違量。作不定
時。以本量所有同不定著。而因明道理&MT06279;。而
如是同不定ヘキ道理無。故能違量無不
定過也徳大
徳傳也
有人云。一量不定法自相相
違並有理都無。而有不定量。法自相相違
有。見有不定過著。非法自相相違。不定有
不見。而直法自相可令違道理。著法
自相相違。故彼不定過。爲顯法自相相違。
而出不定過。彼不定過非爲ントニハ等云云
隆光大
徳傳也
問。不定過。顯法自相相違。非不定過爲過
之意如何耶 答。不定過コトヲ令有本量
不定&MT01319;。置彼爲如言セル不定過。
非謂別有不定過。本量因不定令有許&MT01319;
故一量不定法自相相違相並理無也云云
 今云。此記載五傳。且可存三松。上綱自
 云。我昔往往。傳唯識比量非眞過之義。
 今因明優長之後。方知是眞過也云云 黄雙紙
説也
 可謂是因明之玄旨也。末生豈不歸信
 哉。今推其意。能違有不定作法者。謂作
 決定宗之作法也。無不定眞法自相者。
 作不定宗之作法也如常可准。音石傳
以有爲相量爲證
 問。此義有證*耶 答。纂要釋唯識比量
 法自相云。然法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
 決定。非據不定因復作決定過據不
 定離與作決定者。初三攝法。有離不離
 二類。與其不ト云定不離之宗爲正因
 非據不定因復作決定過者。非望有不
 定過之因復並作相違因過爲言 決定者。
對不定
 因。相違因云決定也。故上文難法自相能違云。
此有不定。何名決定文。大疏云。令宗決定。故
 名相違
*文
意云。本因既犯不定過。故能違
 還用此因之時。似復可犯不定。而能
 違既立不定宗。以離不離二法。總爲同
 喩。故無一邊作之不定爲言
 問。所違不缺後二相者。如何名相違
 因耶 答。能違既成立。非相違因者。是
 何過哉
 問。既不缺後二相。故無違害自宗之義。
 全不可得相違因名。是爲宗過。可攝比
 量相違。設於因所犯者。共不定也 答。
 本量所用因爲敵家正因。能成相違宗。
 豈非相違因哉。又不得成自宗。有共不
 定。故宗中比量相違。自本非所諍。但能
 違因非別因故。非單比量相違。必帶相
 違因也。亦非相違決定。本量有失故。所
 以三松御傳。不及缺後二相。而又相違因
 也爲言
 問。此傳意者。所違遂不缺後二相歟
 答。若能違成已之時。還見本量者。非無
 缺後二相之義。因是宗之所隨也。是故因
 同品。必須爲宗同品。依此義一切具因
 義物。皆爲一類。奪收同喩。望本量宗。既
 不同名。故缺後二相也。然而本是不定因
 故。以不闕後二相爲實義也
  重案此義。見因轉宗異品。或縱而爲
  異品付共不定。或奪而爲同品令缺
  後二相。前門依宗異品義。後門依因同
  法義爲言眞過云意。未必可例常途。
  只敵者勘過之中。有如此之門爲言
  傳雖似假設。深有實義。誠非因明優
  長之人者。誰傳此義哉。有爲相量。唯
  識比量法自相等。可沙汰合。並如尋思
  抄
  二十七不成子島私記引
明燈鈔
兩倶四句一有體全分 二無體全分 
三有體一分 四無體一分
隨一八句一有體他隨一 二有體自隨一 三無體他
隨一 四無體自隨一 五有體他一分隨一
六有體自一分隨一 七無體他一分隨一 
八無體自一分隨一
 疏中卷云。兩倶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無。然皆決定。兩隨一無。所以並
 得。能依有無。以爲諸句
預六句一兩倶全分猶預 二兩倶一分猶預 三隨
他一全分猶預 四隨自一全分猶預 五隨
他一一分猶預 六隨自一一分猶預
 尋云。猶預不成。何不分有體無體句耶
 疏中卷云。猶*預不成有。所依能依。雖復
 皆有。因不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
所依九句一有體全分 二無體全分 三有體一分

兩倶
所依
四有體他隨一 五有體自隨一 六
無體他隨一 七無體自隨一 八有體他一
分隨一 九有體自一分隨一 
已上隨一
所依不成
 尋云。何故無無體一分句耶。太賢師作
 此句云。數論對佛法立量云。石女兒
 及餘トノ無常。徳句攝故云云答。邑記云。
 無體之因。若許於宗一分得轉。即非無
 體故。云無此句。文
 又尋云。何無無體他一分。及無體自一分
 三句耶。疏中卷云。所依唯無。能依通
 有。但兩倶隨一所依不成爲句。故無
 他トノ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
 他少分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
 成
 又尋云。何無猶豫所依不成耶。依之略
 纂約猶豫不成。分十二句之中。列猶預
 所依不成。加之文軌玄應・定賓等諸師。皆
 許此句。疏中卷云。亦無猶豫所依不成
 ○所依若無。不猶豫故。時或有釋。亦有
 猶豫所依不成。疏既盛行。人多信學。依文
 誦習。未曾輒改。有釋者文軌等也。略纂
 同彼意
纂要云。問。有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
成耶 答。有不於有法猶豫。於有法猶
預。即非所依不成。疑決異故。又釋亦因
。亦猶豫スル所依不成アリ。如猶豫スルカ。得
名不成。有法猶豫スル。何非因中猶豫所依不
成。且據決定所依不成相對&MT06279;以明スニ。但於
因疑スルノミ&MT01319;。非疑有法即是此過
  既有二釋。何以一釋爲難哉
  相違決定自他共事
本云。可限共比量也。凡一有法上。有各別
共許因喩。立敵二因。各成三相。成相違二
宗。令敵證者不生決智於一邊。故得不定
因名也。若限立或限敵。既無各自決定義。
何云決定相違耶 依之唯識燈云。夫言
決定因喩共許。述所立因喩必須兩許。不
許自他違決也。又纂要云。又相違決定因
喩共許此文亦限共比量。況略纂作問云。
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何故第六
無其自他云云意顯也。答此問云。兩宗乖
返。名曰相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
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通他自問答之
意。明限共比。嫌自他。加之疏中。釋不定因
名云。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定一智
但疏五十四不定文。出不定種許也。不
云皆爲眞
 今云。如此義者。正比量豈通自他二種
 哉。正量若不限共比者。二正因相並。何
 不通自比等。若許其義者。非違決者。
 何過哉。且立者立自比量之時。就彼宗。
 他喩他因有可成相違宗者。敵者必取之
 可立三支比量。能違所違各無過相者。
 豈非違決哉。於我宗彼此量齊而無勝
 劣之旨。立者豈不猶豫哉。餘作法准可
 知。但於慈恩淄洲釋相違者。先疏主釋。
 只非出句數之文。諸自共比。違共及自。
 皆爲過失。他比違他及共爲失之釋。不
 只限相違。大定衆量過失眞似之文也。
 軌轍豈嫌違決哉。以之可爲定量。次
 淄洲釋定難會通。但自他雖有違決一
 分義。猶不如共疑因。其旨如本義趣。各
 自決定義。專可在共許因喩故。是以疏
 主。兼勝劣倶爲眞過。纂主取勝捨劣之
 日。不名違決。云然非不許疏意。彼銀
 銅鐵三輪王所具象馬等。或名七寶。或不
 攝寶。是依勝劣立名不定。今又如此。
 自他共三量之中。若謂勝者。可共比量。
 然而正比量既通三種。過相又通共比違
自等。以之可知。仍且可存疏意也
 予一期案。前後雖區。漸探屡決諸義。巨
 細悉歸子島一説。奉謁龍花。以仰悟解
 之加被笑
   因明之事。本無其功。隨又廢忘。今年
   春秋之間。聊加覆審。或拾往日遺
   草。或有當時潤色。至十一月一日。
   如形終篇。其間迷謬失錯等。深雖
   恐冥顯。隨分清淨之志。大明神可
   垂納受。病惱相續之間。未及再治
   耳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貞慶記之
明本抄第十三

明本抄日記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鈔也。拾舊草副新案。終篇之後。
未及再治。然而苟思利益。我心不穢書者。
只一部也。兩人事難捨。仍以上帙七卷
東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師。兩
人互識。可令書寫殘卷。各御現存之間。都
勿増成二本。將來付屬之人。偏可簡法器
心性。若自門之中。無眞實之器者。當時傳
授三人之内。隨宜可令相讓。此書良算院
既書寫畢。抄出之間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
遺言之趣。外人聞之者。偏處慢心或處法
慳歟。全非其義。尋思抄事。付惜付與。其懼
非一。仍世間只以不知此名字爲望。然者
各御自筆可令書寫。病及急切。不能右筆
之状如件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沙門花押
 敬白 條條起請事
右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間。此一本外。不可
成二本。況於多本哉。設雖貴人事。設雖
世間門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詮者。
他人不可令書寫。又一期後者。門弟之中。
撰法器體可相傳。設又雖法器。付世間門
不法不當之仁。不可相傳。又顧自幼少哀
愍弟子。又依世間門恩。又依貴人事。不可
相傳。若無相傳之器者。東北院光明院。□
門某中。可奉相傳也。上件二箇條。若背起
請旨者。春日大明神。七堂三寶。神罰冥罰。
可死蒙于良算身。八萬四千毛孔状。如件
敬白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良算敬白
 明本要目録
相違因之因義猶帶即因義
通局對
  三重對中。必可有諸法本眞體義道理。
  體門義等四類事
  纂要。此文旦約體義一門等文料簡
先後對證文
  佛地論兼説三重對事
  現比二量傳今案此事猶可沈思
法自相敵者
  勝論傳衆多道理瀉瓶之外具不可授與
  子島疏記。九句義記。倶存勝論事
  九句不對立傳雖非子島大順纂文
  三松傳愚推光明院竪義用之歟
然而不可披露
  道詮傳人多不受歟。然而微妙韻也
法差別
  勝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
  祕之
  與所立法有五義第二爲本
第五今案義可祕
  勝勝傳取同喩義。都無難云事。可祕
  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許義。可書入之。故
僧都暮年案也。尤爲本義
  有法能別互加言云事此義猶似背子島
  能別處諍有法意許義有法差別同
有法差別本作法斷料簡。兩重意許傳潤色
  子島斷噵傳義委細不可云開也
違三同異性能有事。猶難思
違四
   有法自相時。有法有性共許自許事
彼但擧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後三違決大旨得子島傳心畢。其中攝不定過之
旨尤可祕之筋也。周記二釋料簡又似珍
三過並不子島傳大都得意開畢。猶可思惟事也。相
遠因與違決不竝義。以因改不改知
    之云事。
今案也
正所諍故子島





第八句合離作法子島傳微妙也。可爲口傳
又未一定間。不記之
一分所所不成眞過事
因喩之法諸義目録
因初二相。體義相隨宗因相隨事古來恐
未云出事也
若言眼等諸義難
我他相例事
積聚性因子島傳得意開畢
義准宗傍義准宗傳ハ一樣開畢
別義可祕之
西域師依春穩得燈抄意事
共許有先年案聊過。今度案能能可沙汰開事
因亦不遍付子島傳返清水可難事
又先年案
因意許明燈抄得意畢
有法自相能違自他共子島疏記趣沙汰開畢
  清辨比量有法不極成。年來不審。大樣
  開畢
二等意許必帶言陳年來案
  今度不必帶之義又案畢。然而遂可
  記入之。作字事能能可得意
作非有縁性體斷噵實等傳
諸不樂爲片差別。可沙汰加之
有法差別能違作法今案。禀承義
同異二品限有體歟事先年案也。大旨神妙歟
第七句疏記遺恨釋也。而九句私記未曾有也
返返可祕釋也
後三相違所立法可重事後二相違處。大旨在之
缺減過性沙汰先年於笠置。數日評定大旨定畢
先日別義。可書入之
明本抄調卷之後。外題問題令書御之時。此
二帙之中。今案等可有用意事。可書出之
由。有其仰。仍書出於御前書出畢。御評定
皆以經畢。御點十八ケ條者。永以口外之
由。深蒙御誡。又一題内有衆多文理事ヲハ。一
一人教事無下事也。道理一兩究竟證文
一ヅツ。別別可沙汰之。設付屬瀉瓶之體ニモ
先後可沙汰加也是一又或自體。或
教令云事。今披露ンヌレハトテ。最祕事。人
チラス事。永不可有事也。其ヲハタレトモ
打聞等處ニテハ不窮其源底事也。又雖有得
意窮タル。其一人二人也是二又舊草タル
竪義人乞請レハ。取出事。返返不可有事良忠事
被仰出
是三又貴人六借ナル奉教事。無益事
也。易易有事行行トアルヲ可沙汰也是四又物
沙汰セム。猶奧ケニスル。不可有事也。其
令輕故也。但此事沙汰セム之時。令
輕氣ナル人前ニハ。又タリケニ可令見也是五此目録
大切事也。後光明院等ニモ可申。清書&MT06279;一枚
遣也
  以上條條御前ニテ承及タル書付也。後可
  書直之
建暦二年九月晦日。持明本抄。參海住山。
其日不入見參。無言之由被仰出畢。以愚
札明本調卷之由。令申之處。明朝可來之
由有其仰。仍次日十月一日參向。老宿坊仰云。
雖無言此事別事也。申請大明神也。可
被仰。仍進畢。一返經御覽之後。數剋御
落涙。其名ヲハ可云明本抄。其故。一明之本
也。因明之本志在此書故。此釋有恐歟。二
明本。本者菩提院本抄也。明者重令明顯
之義也。海住山タリンモ有二義。海觀音誓願海
也。其誓願安住スル義也。又補陀落海中
擬彼山也。又海水毎ナリトケリ。去笠置來
此山之處。又無水。仍愚身之祝也。住
人主タリトケリ。山中荒多畜類住處也。此山
マテ人主タレト思故。又用此字也。此抄出助成
之功ヲハ現世ニハ不可報之。若生佛土之時。佛
先世恩。自身不堪。彼人大惠令開發。
令發大心給ヘトサハ。佛力何不加被給哉。以
此必可爲報謝之端トテ。其後數剋御落涙。此
事一期之内。大ンキ事也。アハレ此事。閑
明院等沙汰セハヤ。若不叶者。時時語申スヘキ也。又
東北院待從得業。短命人也。然而今年
レハ。無下ニハ不見。眞實修學者也。遣相證性
沙汰シタリシヲ次日草&MT06279;持來ルニ之云筆云義勢
非普通ニハ。因明可得意開體也。必可
教之
  以上。彼座條條仰之旨。爲後日憶念記
  之。同月二日。先如形書付之。後可能
  書之
  同三年三月一日。於海住山書寫畢。先
  師上人中陰四七之後朝也。毎聞顧命。
  斷哀惜腸     假名比丘覺遍
明本抄十三卷。相具目録并日記。性譽僧
都令付屬畢。可爲堂中之祕要。輒不可
及外見。且者上人御遺誡記録。顯然者歟。
抑東大寺宗性法印。當寺定眞得業者。爲年
來之門弟之上。兩宗之法燈也。微功惟深。懇
志不淺之間。歸徳感志。兩人共令許與畢。
但各一期之後者。速可被返性譽之由。面
面書契状賜之。又慇懃被申約束了。爲向
後存知。記事由之状。如件
   康元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花押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右抄者。自解脱上人相傳之次第。見于建
暦遺誡。良算誓文。康元置文等。凡當流二明
聖教事。先年載慇懃之趣。獻讓状之處。有
不慮之子細。今抄元讓與顯覺僧正畢。此條
本意相違之間。示合彼僧正。而令御邊入室
申定次第相承儀之處。僧正則出承諾状
畢。爰彼僧正。元干性譽。去三月三日入滅之
間。相具目録并日記等。直付屬隆遍權大僧
都畢。於今者。先考御素意。一事無所殘。尤
可令自愛給歟。抑此書者。八門之明鏡。三
支之麗華也。相承不輒。付屬撰仁。且覺遍
顯覺兩僧正。權官以前。昇僧正極位。各勤
御願證誠。性譽亦追邂逅之芳躅。被聽道
著之寺務畢。是則祖師上人。無想清淨之志。
擁護神靈。隨喜納受之故歟。然則云二明○
者。云六宗貫首。次第御前途。無其疑者也。
爲向後存知。記事由之状。如件
  永仁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前權僧正花押 
因明重書二本一本吉祥院已講頼昭
一本小納言已講定算
此書籍依有所存。可令進上置一乘院大
僧都御房之御方所也。三十箇日穢限以後。
爲範經實慶經實等沙汰。急速可令執進
上之。抑同宿門弟中。令因明習學。至探題
等位爲可令披見於此書籍器者。其時者
可被許一見由。申入院家畢。縱雖申出。
當要後者。不日可令返上之。雖一字一句。
不可有書寫等儀。若背此等遺命者。可
蒙神明三寶證罰者也。且此事所申入院
家之状案。記置之所也
明本抄一部十三卷。被書寫功候。尤神妙
候。日記一卷。要目録一卷進候。目録者雖
爲良算之記注。皆上人之言談候。於此物
者。大略一本候。殊可有御祕藏候。御邊事
雖爲他寺他門。自當初申馴候。芳志慇懃。
不淺不輒。仍深有所存。奉付屬候者也。御
委附之仁。若非二明之法器者。性譽僧都許
可被送遣候。可背先師本意之故也。病
床右筆間。不能委細之状。如件
  建長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右花押
 尊勝院法印御房
奉契約  因明抄事
 合明本抄十三帖因明論義抄三帖
右件書等者。先於明本抄者。依院主上綱
御芳恩。蒙御許令書寫畢。因明結縁現當
思出。只在斯事。此條雖經多生。難奉報
之。而愚身一期後。可讓進尊勝院得業御
房之由。蒙御命之上。早可存其旨也。次
於六卷因明論義抄者。以別方便。雖令書
寫。一期後彼得業御房。可奉讓之由。同蒙
御命之上。早任御命可奉讓進上。更不可
有相違之状。如件
  文永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權律師聖禪花押 
此自光明院。奉讓尊勝院御契状。自尊勝
院讓預聖禪之日。尤可瞻彼御契状。可
奉崇重者也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申時於東大寺鼓
 坂住房。以光明院御自筆状。書寫了。即
 一交了
         權律師聖禪歳六十六
&T042573;五十二
都明本抄十三卷。彼御日記。并要目録。兼御
相承。御契状。書功今日今時滿足了。因明
結縁爰顯。歡喜滿胸。恭敬銘肝矣
 此二通者。御書寫之後。可總返給候
建長七年乙卯中冬十七日。午時於東大寺尊
勝院中堂東廊馳筆*了。自去年暮秋之候。
至今年仲冬之天。明本抄一部十三卷。書寫
終其功之後。結究所書寫第七卷。去八日
暮返上光明山上綱之御許之次。此御抄日
記。同可借預之由。以愚状申入之處。同十
一日暮。即被借下之。其時上綱御息消。同
閉具此双紙之中*了。一紙之面。御志之慇
懃。既顯。多生之間。報謝之微力難及。願以
之爲一佛淨土之芳縁。願以之爲三會値
遇之良因矣
  右筆花嚴宗末葉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五十四
&T042573;四十二
文永四年五月二十四日甲酉於東大寺鼓
坂。以尊勝院御本書寫了。此鈔爲重寶之
條。今日記明白也。同以此日記。送千佛在
世。無有敗損矣
    華嚴宗權律師聖禪 歳六十六
&T042573;五十二
同年月二十五日巳時於同處以御本委交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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