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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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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作此説
注釋云。不定相違必具初相。兩倶不成必闕
初相。故不相並。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
不並有不成不定。答。彼不顧初相。且約後
二相示其作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
定者。以有法上極成之因諍未了義。因轉
二品。猶預不決。若因不遍。誰依妄因於宗
生疑。故眞不定。非眞不定。然處處文。或以
不成不定等過並破他者。但假立名。非是
眞過。闕減過中闕二准之。如不定過。相違
亦然。令宗決定名相違因。若初相闕。約何
令決定。問。文中兼問不定相違並不並義。
何故無答。答。文中既云令宗不定令宗決
定。此文兼顯彼不並義。疑決既隔不俟。應
知此是疏主文義巧妙。問。中卷之末。一因違
三相違比量加立後三決定相違。豈非並
耶。答。彼且約改因名相違決定。非是第六
眞不定過所以然者。彼三比量決智既生。
故知非實相違決定。謂四相違闕後二相
令宗決定。決定相違各具三相令宗不定。
是故此二必無並理。問。一量多宗此二並耶。
答。約多可爾。謂與一因違三比量法自相
宗作能違云。所説有性是四大種。許
四大餘法不攝故。如四大種。此法自相有
相違決定。後三宗中有相違過也云云
  明詮噵引邑記了云。可存云云
明詮噵云。言不定之因於宗定有者。問。聲
生對聲顯。云聲非勤勇發。無常性故者。此
因立敵不許於聲上有。豈非不定耶云云
  如抄第
  問。疏云。必無不定及與相違心何
三卷私記下云空晴
僧都
問。凡有不定量
法自相相違ニハ更有不定過。此皆爲眞法自
相相違耶。答。約此有人云。不シテ闕後二相
所有法自相相違。眞過ナルモ有。似過ナルモ有。即
其眞過者。此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
相違等也明詮大徳
等傳也
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
有法自相相違。必有不定過。非眞法自相
相違。破有句法自相相違等也云云甚以成咲
戒燈大徳

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自相相違。
或有不定過。或無不定過云云不定過有。是
似法自相相違。不定過無。眞法自相相違。即
破有句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
等也不定過有是似法自相相違也云云眞惠
大徳

有人云。有不定量相並ヘル法自相相違。
若彼能違量作不定時。以本量所有同不
定著。而因明道理。而如是同不定廻出スル
道理無。故能違量無不定過也云云春徳大
徳傳也
人云。一量不定法自相相違相並有理都無。
而有不定量法自相相違有ルハ。見有不定
過著。非法自相相違。不定有不見。而直
法自相可令違道理見。著法自相相違。故
彼不定過爲シテスト法自相相違而出不定
過。彼不定過非爲過也等云云隆光大
徳傳也
問。不
定過顯法自相相違非不定過ヲ以爲過之意
如何耶。答。不定過可令有本量因不定
見許。置彼爲如言出不定過。非謂別有不
定過。本量因不定令有許。故一量不定
法自相相違相並理無也
  雖有諸徳異義。不過此等意。仍可案之

祕一云。疏下破之中至爲不定者。由許聲性
ニシテ不能詮。下破之中。彼不得將聲性。
爲喩。而與論主而作不定。故云無喩。有
云由此不得與大乘作法自相相違者。
詳曰不然。設許能詮。秪有不定失。法自相
相違過者。同無異有。今能詮因二喩皆有。故
是不定。餘能詮聲無常爲同。聲性爲異。思
之可悉
  以此文。不闕後二相而眞法自相相違
之義。尤以難依用之
破有句之量・所立宗因之量・有爲相比量・唯
識比量。不言眼所不攝時。初三攝因於此
等量雙付不定法自相相違也。皆如別抄。
可見
  延寶二年甲寅仲春二十九日。依原本對正二十六
二十七二十八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二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第三十
三 帖

  問。疏云。彼因立正。用此因違云云六不定
中何
又方問。疏云。彼正必違。此違必正六不
定中説何過耶
疏云。不定之因於宗定有。彼因立正。用此
因違此違必正。令宗不定云云
前記云。彼因立正者。於立者宗有法轉名
正。用此因違者。敵者用此因出過名違。
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正明不定之所以也
邑記云。疏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謂立者之
因於同品等正。敵者用此因於異品等違。
疏彼正必違此違必正者。此釋不定義。謂共
等四不定因於彼同品正。必於異品違。如
不共不定。於此同品違。必於異品正。由此
不能定成一宗。故名不定
孝仁記云。文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前之相
違決定之因也。此意。彼之所作因望於無常
宗而正因。即是之因以令違於後之宗言
也。彼正必違此違令宗不定者。後相違決定
之因也。此意。所聞性因望於無常宗而雖
順因。而是因違於前之宗言也。又云。彼因
立正者。前之決定相違之因也。用此因違者。
後之相違決定之因也。彼正必違者。前之決
定相違之因也。此違令宗等者。後之決定相
違之因也云云
明燈抄云。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不定過
體也。且就一不定如立宗云。聲常。所量性
故。同如空等。異如瓶等。彼所量因於立論
人。雖是正因。於敵論人必用此因可違
彼宗。於異有故。即用此因違彼宗云。爲
シハ如空等。所量性故。聲是常耶。爲シハ如瓶
等。所量性故。聲無常耶。故云用此因違也。
彼正必違此違必正令宗不定者。明不定義。
其所量因望彼立者即是正因。異品有故。
必違彼宗。故云彼正必違。又所量因望此
敵者即是違因。必正成宗。互正互違。令宗
不定即六不定義
明詮噵云。言彼因立正者。備云。相違決定
之中。前量所作性因望立論者勝論師爲正
因也。言用此因違者。即用此所作性因而
違後宗也云云芳野云。初句顯相違決定之
前量也。彼所作性因望勝論師立者爲正
因也。後句顯後比量因也。以後所聞性因
違前宗也云云言彼正必違者。備云。所聞
性因望聲論師是正因。而必違前無常宗
也。言此違必正者云云
注釋云。彼因立正等者。四共不定二相具故。
云彼因立正。敵帖此因出不定。故云用此
因違。相違決定因別成故不擧。不共不定
傍應兼之。彼正必違等者。六不定中。五二相
具。第六三相具。同名彼正。然遂招過。故云
必違。立者前成敵不樂義。敵後返成自所樂
宗。故敵者量此違必正上擧前五過。下結六不
定。如法花中作禮不通
塔而去
冠一切
或可。此等文但約四不定
  以上諸記之中。周・邑・明燈抄・注釋意。明
共等不定。孝仁・平備・芳野・神叡等意。明
相違決定也。今付二義倶以有難。先明
共等不定者。既問。如是乃至 設相違決定
亦相違因耶若此文不明違決者。何文
答之耶。依之彼因立正用此因違者。顯
相違決定前後二因。彼正必違此違必正
者。述餘共等不定也。相違決定義不可
然。違決與相違因不並之義。前卷已釋
了。何重明之耶
明燈抄云。此問之中。如是乃至下。乘前
勢而爲問也。前中卷末隨問答訖。故彼文
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違法差別・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
違宗四種。是後相違過。若改前因違宗四
種。皆相違決定。廣如彼説既彼答訖。故此
不答。有人不知此義意云。彼因立正下。明
決定違。是太謬也。不可依學
  問。疏云。然非一切云云心何
疏云。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相違。
隨應然非一切。就三隨一可説有故
前記云。就三隨一等。此即後三不成。得不
定及相違者。各據隨一可得有故。且不定
者。有隨一不定・隨一猶預不定・隨一所依不
定。相違有隨一隨一相違・隨一猶預相違・隨
一所依相違。若有後三不成可有不定及與
相違等者。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
二相過。如何不成得名不定及相違耶。思
明燈抄云。若有後三不成至而説有故者。後
三不成通不定及相違。隨應還成隨一不
定・隨一相違等。然非一切不定相違皆有後
三不成也○問。不成闕初相。不定相違後二
相過。既各不同。如何不成得有不定及相
違耶。答。兩倶之中無隨一義故。無不定及
與相違。後三不成各有隨一。故有不定及與
相違。既言隨一。一分闕初相。一分不闕初
相。若約闕義即有不成約不闕義同有異
有即有不定。約不闕義同無異有即有相
注釋云。三隨一等者。一單隨一。二猶預隨一。
三所依隨一。於此隨一三因。初相約闕即
有後三不成。約具容有不定相違。由此故
云非一切也云云
  問。疏云。二十七不成。五十四不成。三十六
相違云云何等耶
明燈抄云。二十七不成者。兩倶四句。隨一八
句。猶預六句。所依九句。合二十七不成也。五
十四不定者。六不定中各有九不定。六九・五
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謂自・他・共。此三各
有三不定三三・九也。三十六相違者。此四
種相違有他・自・共。此三亦各三。謂他・自・共。
合有九種。此九各有四種相違。四九・三十
六也。合一百十七句。似因者計上可知。更
以十五能違之因配此三十六。一一之上皆
有十五。總計合有五百三十四相違也。相
對寛狹以辨有無等者。有是不成亦不定亦
相違名寛。有是不成亦不定非相違次寛。有
是不成非不定及相違名狹。不定及相違寛
狹准此
注釋云。二十七不成者。兩倶不成四有體無體
中各全分

隨一不成八有體自隨一。有體他隨一。無體自隨
一。無體他隨一。此四各有全分一分
故成
八句
猶預不成六兩倶全分。兩倶一分。隨他全
分。隨自全分。隨一分。自一分
依不成九有體全分。無體全分。有體一分。有體他隨
一。有體自隨一。無體他隨一。無體自隨一。
有體他一分。
有體自一分 云云
  尋云。猶預不成可有有體無體等句。例
如餘三不成。若爾可有二十九不成。如
如抄第十八帖
略纂三云。廣如此有十二種所依不成。一兩
倶全兩倶所依不成。謂薩婆多對數論立
宗云。他方佛色定是無常。立因云。所作性
故。同喩云。如瓫等。此他方佛色 立之與敵。
或不許有此所作因。遍無所依故。是兩倶
全兩倶所依不成。二
  問。疏云。此説共者心何
問。有四不成之量必無不定相違之義。
以何文證之耶
疏云。依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不定
相違定無相違及不定過。此説共者。餘
如理思
前記云。此説共者者。此會違也。若言四不
成唯無初相。所以四不成不得有不定及
相違者。何故次上牒四不成得有不定及
相違耶。會云。言定無相違及不定者。據共
而説。不成亦不定等。約後三不成中隨一
而説。不據共説。亦不相違云云
邑記云。疏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等者。
因謂正因。似因者前十四過。多是有法宗之
法性。唯四不成非宗之法。前來所明似因已
了。引此結之。四不成因既非宗法。因證前
説兩倶不成必無不定相違也。然此既云多
是宗法。何妨亦有不定相違非宗法耶
孝仁記云。文多是宗法者。因十四過之中。唯
四不成非宗法。而所餘皆宗法。故名多也
明燈抄云。理門云因與似因多是宗法者。二・
八眞因。名之爲因。四相違因六不定因。名
爲似因。此因似因皆有遍是宗法義。故名
爲宗法。四不成因於有法上不成因義。故
非宗法。於諸因中。宗法者多。非宗法少。故
明此言。因與似因多是宗法。由於初相闕
不闕故。有四不成。定無相違及不定過。四
不成中有自他共。今此約共説無相違及不
定過。若自一分若他一分。容有此義。於宗
有法互容有故。若有一分兩倶不成。亦有
一分不定相違。如立一切聲皆是常。勤勇發
故。如聲性等。共許此因於外聲無。故有一
分兩倶不成。若於内聲便有二過不定相
違。若許同喩。以瓶不定。若無同喩。犯相
違故。由此義故。故云此説共者。餘以下喩
過如理思
注釋云。周・清同云。此會違也。以因與似因
至不定過。是叙論意。此説共者等。是正會
違。此中宗者。唯取有法。故因似因名宗之
法。所言多者。總約諸因。非於眞假各言
多也。謂諸正因全是宗法。不定相違亦於宗
有。是故正因及十四過。奄含論之。多是宗
法。有四不成定無相違等者。略示寛狹。謂正
理門約兩倶諸過不許相並。故云此説共
者。今疏主意。望彼隨一許有二並。故云餘
如理思。全分一分一宗多宗。並不並相。如
前已辨。餘如理言亦得此義。彼一一相不
遑繁述
  問。大乘師對他宗立量云。聲無常云云
爾者可有法差別相違過耶。兩方
纂云。解四相違中言。如大乘對他立
違二。因何獨名差別
  尋云。今所云聲無常量者。爲法自相能
違歟。爲當別時佛弟子對他立之歟。若
云前者。法自相量。只淨無常。不爭識變
非識變。此量既爭識變無常。知別量云事。
況此是佛弟子量也。若言後者。既云四相
違中大乘對他立聲無常云云豈非法自
相耶。今案。雖言解四相違中等。未必
法自相相違作法。別時佛弟子對他立聲
無常量之時。勘法差別故。是四種相違
之種也。仍因便出之矣。但若存佛弟子
義者。可以爲證矣
如理記云。言如大乘至三識同取故者。意
云。大乘立聲無常。宗法中意許識變無常。不
是非識變無常。故成差別。擧八・六・耳三識
同取故因。成前意許識變無常宗。言據別
違一識至故成差別者。即小乘與大乘作
法差別相違云。聲應非識變無常。此但違
耳識一識。唯違意許者。大乘意許識變。今
違云非識變。故違意許。雖違意許。然不
失言顯無常宗法。得成差別。言今謂不爾
至何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云。夫論不失言
顯。須有別法替處。若無別法替處。即不得
爲差別。且如法差別。雖違眞他。然共許
有假他替處。謂不失言陳他受用宗法故
成差別。今時既違意許無常。更無別非識
變無常來替處。明知言顯宗亦無如何得成
法差別也。言若云以三識至故成差別者。
意云。此大乘既救。救云如聲識變無常。三
識同變。前人所違但違耳識變無常。餘二識
變無常在。故成差別者。文中雖言非三識。
據總數説。其實合言非二識也。言亦非至
何獨名差別者。此纂主非也。准下解有法
自相相違。雖違宗中。意許大有反違大有。
即有法亦無。故成有法自相相違。准此道
理。今此識變無常文即合正是法自相相違。
不合是法差別相違。以違意許兼無常宗
法亦無故合法自相相違也。意云。有法自
相相違。違意許反有法亦盡。今法差別相
相違。意許但違宗法。故有差別。此即當
法自相相違。違宗故。若爭無常復爭意許
識變無常。此兩種若總爭者。以八・六・耳三
識同取故因。即違二宗。二宗者。一法自相
無常宗。二意許識變無常宗。即是法差別也。
即違云。聲應非無常。聲應非識變無常。問。
若小乘與大乘作法差別者。小乘不許第
八。耳・意不並生。如何用此八・六・耳三識同
取因。與大乘作違耶。答。如小乘但用耳
識取故因。非餘二也。問。同喩如何。答。無同
喩。常爲異喩。若望大乘對他立意許識變
無常宗。以色同喩。三識取因。耳識不轉。餘
二識轉。空無爲爲異喩。耳識不轉意識轉。
犯倶分不定過。或可。無同喩。小乘不許色
是識也無常也云云
  此記以三識同取爲因。准此彌非論所
説法自相歟。然噵破之。可見
云。述識變義也。然如理師以之爲因
者。不然。有他隨一不成故。敵者小乘不許
第八變故。亦犯能立不成。同喩瓶不成耳
識變故。同喩瓶是第六變。聲是耳識變。又可
云瓶眼識變云云
  問。積聚性因可有所依不成過耶
纂。今疏解。准法師云。若立兩倶不成不
必有法唯有
如理記云。言今疏解至唯有者。意云。因犯
兩倶不成。未必有有法。問。此意如何。答。如
論説兩倶隨一猶預不成等有所依有法。今
時兩倶不成亦不必有有法。言積聚性因兩
倶不成者。立者此因有自隨一不成。眞我
無積聚故。敵者體不成。既無眞我。如何有
因體耶。故合必名兩倶不成前所立者。意
説。所立兩倶不成因無所依。不説所立宗
  尋云。四不成不並生也。故疏云。此四皆
如何
問。纂云。即九句中第六句也云云心何
問。纂云。此有一實因不無能有云云心何
纂云。問。大有非實等。何得 即九句中第
六句也云云
如理記云。言問如立大有至即正能成者。若
言有性非實。以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同
異性亦非實故。正是能成。若望意許大有
性同異即爲異喩。以非大有故。故言今亦
成有性。同異爲異喩。反成有性非大有也。
言正成立有義皆非大有者。若正成立大
有。即實句等五句皆爲異喩。不是大有故。
言今望至第六句也者。外道雖能成立。故
有相違也。然第六句。以有一實因。於異喩
中同異性遍。於和合實徳業上不遍。故是
異品有非有句。和合等不能有一因故云云
  尋云。和合句者。其體不無。令和合實等。
何不云有一實等耶。所以可云同無異
有。何云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耶。依之
論云。又彼所執和合句義。定非實有。非有
實等諸法攝故。如畢竟無明知和合句
義是實有也云事。又纂下文云。同異和合
非大有有。云何不無 又云。同雖言不
若爾和合句義體是不無。是能和合
也。仁不云有一實等耶可尋學之
問。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而不名
等文心何
纂云。問。若以同異雖體不無故因遍轉。故
違所立云云
如理記云。言然同異等至不名爲有者。雖
云不無既不得有。有無中復不攝。未審不
無離有無之外何法攝耶
  尋云
略纂三云
  清水上綱硏學竪義探題眞喜律師作也
問。纂云。以實體不無皆由大有有云云

問。纂云。實等五句得名不無之有不云云
如何答此問耶
纂云。問。實等五句得名不無有不名有
之者即大有性云云
如理記云。言不無不名有者。道理難知也。
言明實等五是不無之有者。意説。准唯識
論量。若成除大有性餘實等五還是不無之
有。言若不爾者至何得違彼有法者。意若
説同異性亦名有者。如何作有法自相相
違云。有性應非有性。謂同異不無之有亦
在言彰有法中故。既在有法中。如何云有
性應非有性耶。言以同喩力證至不無有
存者。意云。但以同喩力強勝。證大有無令
實等五不無之有得存。言非實。意説。大有
不是實。言非實者。意説。大有不是實。言
非實。不是實等。不名非實等也。或可。言
非實等者。即同異句等。此解順文。前解非。
言倶不無故者。實等及同異倶是不無故。
應一種名有也云云
問。纂云。今謂。法師此意言有假叙如是云云
  假叙意何
纂云。疏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雖有所
別所依不成。而不爲過
噵云。述問意。清記言。難離實有・不離實有。
有諸過者。并非疏主本意云云以之知答文
疏主正義也云云又云。疏正文云。故今難令
有非此有云云而纂家疏帖之中。加大有之
言。深有意趣。以此可知。答文是疏主本意。
纂家正義也云云
  又有假叙如是者。指若難離實等之問辭
云如是也。若論弟子等言已下。述彼先
總説等之答文意也云云 取心記之
私云。已上噵意。以問爲假叙。答疏主正
義也今勘纂文。以答爲假叙見タリ。今
謂總難并但總難者之言。重難今亦總難
意也。不爾者。總難之文以無由來。仍此
義頗難依憑。更可審定之
如理記云。言問若難離實之大有至隨一不
成者。意云。五頂難師主云。大有性應非有
性。即五頂犯所別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
頂不許有大有。故皆是隨一過。但五頂不
許非師主也。言若難不離實大有至亦違
自教者。意云。五頂若不離實之有性非是大
有性者。即犯相符。以彼勝論亦不許即實
有而是大有性也。今云而非有性。正是相
符。違自教者。五頂豈不許即實有而是有
性耶。合言非有故違自教。言彼寧非有
者。意云。若難離實之有皆成過者。豈無相
違過耶。故云彼豈非有也。意云。五頂難即
實。皆自犯過者。彼勝論比量豈無相違過
耶。言同者。一種名有。意許者。意難離實之
大有也。言即有前過者。弟子遂犯所別所
依不成及違宗過也。言還有後過者。弟子
還有相符違自教過也。言假叙如是者。此
是大乘法師假叙五頂難師主即實離實皆
有過也。言故無宗過者。弟子破師主義。有
法不假。須自許以破他故。言闕因所別者。
意云。若言我有法無。因闕所依。宗闕所別
不成等。此文總説意合如此。言不唯一過
者。然相違因望師主意許大有弟子犯所別
不成亦是所依不成過及違宗過。故云不唯
一過。言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既是法差別相
違。亦同喩無所立過也。即眞他受用於臥具
上不轉也。言他所別所依不成者。師主立
大有。弟子不許。故是他所別不成等也。言
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者。弟子先不許有大
有性。今若許有而量破者。犯自所別不成等
過也。言若共自量此即無過者。意云。若是
自比量。即共比量。即是過。以不許有大有
性故。意説。此量若是五頂自立與師主共
立。可是過。今既破他師主。故自無過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四十。載寶法師。問。勝論對
五頂。立有性非有性時。此總難有性○是
故師資各述一義。非是桙楯
  棟私。此載寶法師問答。已在第二十八帖今不録
周記云。言此則立者至他所不成者。問。如
論所陳。有法自相及以差別。自他共中何量
所攝。答。若其立者即自中共。成立自義。而
對敵故。敵者作違。即他中共。然他宗中而
破他故。相違之量多分皆然。思之應悉
  專寺春穩私記引周記云。有法差別能違
共中他云云
北山注釋亦引周記云。有法自相共中他
云云
  此等釋引何處文耶。可尋
  問。有義無義因依有義無義宗方何
纂云。又自共量。有法無義唯遮無表。故亦
爲過
  尋云。疏云。無因依有法。有法通有無。有
因依有法。有法唯須有既云無義因依
有義宗。何云爲過耶
如理記云。言又自共量至故亦即爲過者。意
云。先陳有法無體。因是有體。故是過。有體因
不依無體有法故。且自量云。如有宗立我
非作。以周遍故因。因雖有體。有法是無。即
因無依。故成過。有宗中亦許有周遍義。如
空亦遍故。但不許有我也。若共量云。如大
乘對經部。立空非實。以無礙故。龜毛等。
因雖有體。有法是無。經・大二宗不立空故。
若有法有體。因是無體。如共量云地是實
有。徳所依故。地等不無依。他許有徳所依
因。佛法不立。前是所依不成。此是兩倶不
成。如自量云。數論師立地實有。徳所依故。
因犯自隨一過
  尋云。若爾立我常非作故之時。此無義
因依有義宗也。此亦爲過耶
又非作故因者。有義因歟。無義因歟
纂云。如立我常。因云非作故以龜毛等
而爲喩故
  尋云。既云非作。即遮所作之義也。若爾
偏可云無義因。何通有義因耶。依之廣
百論中。出三種因。一有體因。如所作等。
二無體因。如非作等。三通二因。如所知
云云若通有義無義者。何如所知因不云
通二耶。既三類因之中。出無體因。偏可
無義因。加之既一非作因也。其義可同。何
故立常宗用虚空同喩之時。有義因ニシテ
成無我宗。用龜毛喩之時。無義因耶。
如何
廣百論一云。見所作無常。謂非作常住。既
見無常有。應言常性無。論曰。見所作者皆
是無常。謂非作者皆是常住○因有三種。
一有體法。如所作等。二無體法。如非作等。
三通二法。如所知等。今所立因唯遮所作。
不言別有非作自性。此因同類色等上無。
於其異類龜毛等有。是故違害有法自相
  問。古師心。無義因依有無宗。有義因唯
依有宗云云可許之耶
纂云。古亦有解。宗因喩有義自皆無體。可
如所説
  尋云。疏主心同古師文。不分自他共。如
何愛憎別耶。又有法自相能違量既是共
量也。何以有義因成無義宗耶。若爾有
法無義有義因依此即爲過之文。似有相
違。如何
如理記云。言如薩婆多至如何依無者。此解
有義因依無義宗也。因體共有。然有宗雖
許有周遍義。不許依我。此即解前有義因
依無義宗也。即所依不成過。言若分自他
共即無過者。意云。若自他共三種比量各別
簡。即無過。即以汝自許極成トヲ簡。自共
無過。言若大乘至可如所説者。此是他量。
謂破他故。即解前有法有體有義因依云云
  問。師主可破弟子即實有耶
纂云。今解。師主己義但欲令他信 此解
總妙。無煩異求
  尋云。師生立離實有。弟子立即實有。互
諍即離。各欲成己義。依之疏文弟子不
從云。實徳業性不無即是能有。豈離三
外別有能有義斷中。弟子立有唯即實
等有此等文。弟子對師主成即實有
タリ
次言若成實等不是有者便懷己義者。若
立實等非不無可有失者。可云有性
非不無。若爾何有違立實等宗義之失

次無共同喩者。立有性非即實有之時。
同異性非即實有性故。豈非善同品耶」
今此作法有三義
一云實等非不無
二云。實等非是有
三云。有性非即實有
如理記云。言今解師主己義至是相違者。意
云。此叙勝論立量意。謂令弟子信故。所以
對彼成意許離實大有性。然同異性既非是
大有。乃成異喩。有一實因於異喩轉。違自
所立宗也。故是相違也。言弟子之義至即實
有故者。意説。弟子不欲令師主信。所以不
對師主立即實等有也。故師主不得返破
弟子即實有也。言又復至無共同喩者。意
云。若師主破即實之有云非有。亦不得將
同異性爲同喩。何以故。以弟子許同異性
是不無之有所以。同異性亦不是共喩也。
言而非不無者。意説。同異而不是大有句
云云
纂上文云。有解言。同異有一實等彼此異
因不可得故云云
如理記云。言解云至弟子之有者。意云。五
頂但將師主有一實因。與師主作相違過。
不可將主者因却難弟子也。言因犯隨
一者。因犯他隨一過。師主獨成。弟子不許
故。言若云設成皆過者。意説。若師主成即
實有性。未審用有一實因不。若不用者。更
有何因而成即實有性。若取此因成者。即
犯相符之過。故云設成過也。弟子亦許即
實有故。言又云至敵者之義者者。意云。以
前文不許將立者之因違敵者義。今意云。
違所以先牒不許之文。言立者因至共許因
故者。此出理也。尚得破敵者義。以五頂
不許離有大有。今師主成立大有即破弟
子不許義也。故云破敵者之義。何故不得
違敵者之義。師主量成即違弟子也。以有
一實因彼此同許也。言何非破他者。意説。
師主本量意違弟子。何故立者之量而不得
名爲破他耶。言又如勝論至破立者義者。
意云。以前文云夫相違因。以立論之因違
立者之義。今時聲・勝二宗因各有別相違。
反豈是立者之因。云何前云敵者用立者因
破立者義耶。言若云共許者。意説。所聞性
因共許。言彼此倶然者。即有一實因立敵亦
共許。與所聞性因一種。故云彼此倶然耶。
言云何偏責者。意説。所聞性因雖不是立
者之因。亦得違於立者之義。云何偏責要
令立者因違立者義耶。言若云只可至違立
者義。若救云。但可説敵者因違立者義。如
所聞性因即是。若爾如何不許立者因違
敵者義。如勝論量即是違五頂故。言彼此
異因不可得故者。因法共許故。既有敵者因
違立者義。何須不許立者違敵者義耶
  問。古師心。有一實故因無隨一不成之
事。云即實離實有性倶非有一實故云云
可許之耶。進云不許也。付之。以有無
有名有一實。疏主如此釋。若爾何不許
之耶
纂云。古疏解。有一實因何非隨一亦不
異即・離故。應是隨一
如理記云。言如立覺惠至有隨一過者。意
説。如數論立覺惠非思。意成我是思也。故
無常因有自隨一過也。言今此有一實因至
不是隨一過者。救意云。今有一實因但有別
體性。能有一實也。亦不是即實有能有一
實。亦不是離實有有一實也。故因無隨一
過也。意云。即實離實之有。本非是有一實
因。因不含二種。所以無隨一過也。故知有
一實因但別有體能有一實。不論即離也。
故無隨一。此總牒也。言亦不然至應是隨一
者。意云。出理正破也。且如無常。不離轉變
及與生滅二種無常。所以擧無常因即犯自
隨一。今有一實因既不離於即・離二種。明
知擧有一實因亦犯隨一也。若云有一實
因但有別性名有一實。而非即離者。未審
此有一實因異即離二種外何法耶。進退無
理。合犯隨一。已下解可解
文軌疏二云。問。此有一實等因。應有隨一
不成過失。謂若就即實有名有一實者。即
弟子成。五頂不成。若就離實有名有一實
者。即五頂成。弟子不成。如數論師對佛弟
子立宗云。覺惠非思。因云以無常故。同
喩云如色等。此無常因若就隱顯義釋。即
數論成。佛法不成。若就生滅義釋。即佛法
成。數論不成。有隨一過也。答。生滅・隱顯即
是無常。離此二外無無常義。故就此二分
別不成。即離本非有一實義。約此分別因
非不成。今此但據一實自體不無之義。自他
倶許名有一實故。此立因無隨一過。若即
離分別亦是過者。即一切因皆有斯過。何者。
且如大乘對小乘等立宗云。過未體無。立
因云。現在無爲所不攝故。同喩云。如龜毛
等。如此之因應有此過。謂若就識變。現在
無爲所不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者。即大
乘成。小乘不成。若就實有。現在無爲所不
攝故。名現在無爲所不攝者。即小乘成。大
乘不成。有隨一過。此既不可。如此分別故。
約即離分別此因非隨一過也云云
  尋云 爾者正義何異有人之義耶
纂云。今解。如立大有爲有法何須分別
爲是即カト。不成隨一
  三十三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梗概 明燈抄云。大旨也。梗柯杏反。直也。略也
  概柯亥反
  明詮噵云。總相而説云云
廣百論云。世間・自宗。皆許父子業果體異
而得相生云云破因中有果論者之文也
以上ウラニ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三
  延寶二年甲寅晩春初二日校正。初一初二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四(第三十
四 帖
  問。付覺惠非思量。爾者可分別以無常
故因
纂云。又此有一實因。同異之句 又因亦過。
成法差別相違故○
  今案。九句義私記云。護法菩薩云。不分
別因喩若指現在無爲所不攝故之因
歟。依之以無常故因分別者。非實義歟。
能能可案學之
廣百論三云
明詮三十三過作法云。問。菩薩既分別無常
性故之因云有自他隨一過。而物何纂師
今此云不可分別耶。答。此從昔古徳所疑
諍耳。此未決也云云
  問。以無常故因。可付法差別相違過耶
云。又因亦過。成法差別相違故猶有
  前過。故是似量
清記云。法差別者。非思是法自相。差別者。
意許除思以外餘心心所並非是思。餘色等
法亦非是思。是其差別。今言覺惠非思。除
思以外餘心所故言非思。非是色等言非
思也。今作相違量云。覺惠是有法。應非是
除思以外餘心所法。因云。以無常故。如色
等。色等雖無常。色等非心所
如理記云。言又因亦過至故成相違者。前是
宗中。今説因過。意説。數論立覺惠非思。無
常故因。犯法差別相違過。數論成覺惠非
思。意許餘心心所是思。即色爲異喩。今無
常故因於色上轉。而無同喩。言設若非爭
至猶有前過者。意云。若不爭餘心心所。但
爭覺惠非思。亦犯前相符過。此出數論比
量因宗有過也。如大乘對小乘立量。因即
無過。彼此許過去未來非現無爲所攝故。
共量他量諸無過故
  今勘法差別意許差別有三義
  一云。餘心心所之非思。餘色等之非思
二云。縁慮之非思。不縁慮之非思
三云。餘心所非思。非心所非思
  尋云。准法差別意許差別者。以同喩色
等爲意許片差別歟。若爾淄洲大師餘處
中。不許同喩爲片差別之義見タリ所謂
有三卷私記下卷裏書云。平忍大徳九句義
中。云此差別。覺惠非思者法自相。此下餘心
所非思・非心所非思法差別云云依此正
云云
  問。纂云。約義爲過。是相違因。不約言
爲難。故非喩過也云云意何
纂云。又云。後三相違既約臥具 豈唯宗過
而無因過耶文 亦兼所依不成也
如理記云。言又云後三相違至相違因耶者。
意云。如法差別相違云。眼等必爲他受用。
即無同喩。同喩上無所立眞我宗。故異喩亦
犯能立不遣也。如後二相違皆成意許離實
大有。然同異性非是大有。故爲異喩。今將
爲同喩者。亦是同喩無所立。異喩犯能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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