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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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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四 (第十四帖)

  問。比量相違可有法差別等後三相違耶」
疏云。此中但明至相違決定廣當顯示
云云
明燈抄云。因違宗喩既有四失者。顯相違
決違四宗失宗違因喩理亦有四者。顯比
量違違四宗失。問。決違・比違同違四宗。決・
比兩違有何差別。答。有二説。一疏主云。彼
宗違因。此因違宗。彼寛此狹。二類不同。
但相違*決皆比量違。有比量違非決違故。
案云。彼宗違因者。比量違也。彼比量違。前
不正宗違後正因。此因違宗者。決定違也。
決定違。後敵量因違前立宗。故差別也。寛
狹可解。二軌師云。彼宗違因。此因違因。寛
狹同前。違比未必相違決故。如立宗違
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定
也。沼義斷云。相違決定是因過。比量相違是
宗過。又比量相違前邪後正。相違決定前後
倶邪。此比量違後必破前。相違決定則不如
是。爲正量違故名比量相違。是故二別。然
太賢師破基師云若相違決因違宗者。且
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違常宗者非
也。其相違決因違宗者。後敵因違前立
宗。故云因違宗。非前量中所作因違無常
宗。未詳疏旨輒破深義。豈是眞破。問。相違
決定改前因喩別陳因喩。四種相違不改
前因即須舊因。義既全別。何違四宗耶。答。
有二説。一云。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後
相違過。若改前因即用前喩違宗四種。即
爲四種相違決定。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許四大外體非無故。
如色聲等。除大種有。並爲同喩。無自不
定。而有作他有法自相相違量云。汝有性
非有性。非四大故。如色聲等。是名有法自
相相違決定。即以此因復作量云。汝之有
性應不能作有有縁性。非四大故。如色聲
等。是名有法差別相違決定。非四大種即法
自相。能有四大是法差別。即作量云。汝之有
性非能有大。許非無故。如色聲等。是名
法差別相違決定。問。本量是因云許四大
外體非無故。此法差別因云許非無故。既
是同因。如何前云改前因耶。答。本因云非
無者。離實非無。後量云非無者。即實非無。
既爲差別。不但作法不同。亦非無差別。故
云改前因。二云。相違決定別陳因喩。非
云本能立。其力羸微故。不與彼法差別
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喩有
親力故。通違四宗。其比量違亦同此釋。今
疏主意存第一説。應法師云。然相傳説。准相
違因。比量相違亦有四種。謂法自相比量相
違。乃至有法差別比量相違。今此文略但擧
初一。此解不然。除法自相餘宗非是立言
親成。如何望彼説違比量。故但如文違法
自相名違比量。設述餘三非宗過也。此解
亦非。既擧宗時。過即顯已。故比量違是宗過
攝。沼略纂云。因恒不改。唯違所立名相違
因。相違決定因恒不改。故名決定。同疏主
云云
  問。可有比量相違待因喩之義耶
纂云。問。何名比量相違至相違云云
  尋云。比量相違不待因喩過也。何云立
量正違。此因名比量相違
又尋云。若立宗違因失者。如何破古師宗
因相違之過耶
又云。問。若宗違因是故前釋勝云云
  今陳其宗猶未有過。擧因方過之文。
又以此釋可案之
尋云。若以聲無常宗爲比量相違者。如
何不出之耶
  自教相違之事
疏云。自教有二所競何所憑據云云
後記云。若不顧論隨所成教者。意云。隨入他
宗立他宗義。亦不得違他之教也。問。既
是他教。何得言自。答。望自比量教隨其
量得自名。實是他教也云云
疏云。上二・四句。唯違他句必有相符極
成之失云云
  問。經部對有宗立量云。色處色皆非實
云云可違共一分教耶。答。有二釋
疏云。有違共一分教或違他令自成一
云云
  尋云
後記云。經部色中麁假細實。薩婆多師麁細
倶實。今言一分。且取細者立爲非實。名違
一分也云云
邑記云。疏有違共一分教等者。經・薩兩宗極
微皆實。經部以實從假。有部以細從麁。並
色處攝。經部麁色皆假。有部瓶等非實。約
此名共違一分。然此句應言經部對大乘
也。大乘色處顯色長等假故云云
明詮噵云。問。大乘云極微假麁色實。經部
云麁色假極微實。薩婆多云麁細倶實。如何
今云違共一分教耶。可云違他全及自一
分。答。是故有第二説也。問。共一分者。自一
分他一分。然自一分應爾。經部許極微實
故。他一分者不爾。有宗許麁細倶實故。應
云違他全也。問此約初説答。古云。初
説意者。二人共許法之中一分也云云
  問。疏引般若經云。是世間出故名世間
爾者樸楊大師何釋之耶
疏云。大般若云。是世間出。故名世間
前記云。一是世間出故名世間者。以五蘊體
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生。以五
蘊體是世間。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
世説言聖人出故○問。此釋世間。云何言
是世間出故名世間也。答。准般若。此初
文。是釋出世間文。復有讀者應更撿文
云云 明燈抄引燈文也。明詮噵不云誤也
  問。迦波離外道立量云。人頂骨淨。衆生
分故。猶如螺貝云云爾者此量因喩可有
過耶。進云。云云付之
疏云。此論又言。如迦*波離外道是故爲
云云
纂云。若世間相違能立不遣云云
  尋云。明詮噵云。引纂云。既有不定過。如
何云無過云云爾者疏文如何可會耶
又若因喩無過者。結鬘外道設依勝義立
宗云人頂骨淨者。豈能立量耶
明燈抄云。問。若爾結鬘外道救云。我立骨
淨亦依勝義。如何偏責名違世耶。答。彼作
是救即非宗過。然所立因有不定失。膿血
亦是衆生分。故因既有過。義終不成。今此
亦依不以勝義簡別立宗故。説名違世
間過也云云
  今依此文可知因明之軌。設有法置簡
別云眞故者。無世間相違過也。故疏云。
若諸外道對佛弟子。有法不簡擇但總説
言。懷菟非月。以有體故。如日星等。雖
因喩正。宗違世間。故名爲過云云准此可
知之。明燈抄云。若簡擇説。應言勝義。懷
菟非月等。即無過也云云
  十八日無遮大會之事
疏云。且如大師周遊西域令大師立義等
云云
  尋云。慈恩傳不見此義。似有相違
又十八日者。月別之十八日歟。爲當經十
八日歟
慈恩傳五云。王曰。聞師作制惡見論。何在。
法師報曰。在此。因取觀○望於曲女城。爲
師作一舍。命五印度沙門婆羅門外道等。
示大乘微妙絶其毀謗之心。顯師威徳之
高摧其我慢之意○別設寶床請法師坐
爲論主。稱揚大乘序作論意。仍遣那爛陀
寺沙門明賢法師讀示大衆。別令寫一本。
懸於會場門外示一切人。若其間有一字
無理能難破者。請斷首相謝。如是至晩。無
一人致言○自是邪徒戢翼。竟十八日無
一人發論○至十九日辭王欲還。王曰○
於鉢羅耶伽國兩河間立大會場。五年一
請五印度沙門婆羅門及貧窮孤獨。爲七
十五日無遮大施。已成五會。今欲作第六
會。師何不暫看隨喜。法師報曰○玄奘豈可
辭少停住。請隨王去。王甚喜。至二十一日
發引向鉢羅耶伽國就大施場云云
古今譯經圖紀四云。法師遂造制惡見論。制
十八部小乘。破九十五種外道。并造會中
論。融會瑜伽中論之微旨。以靜大乘之
紛于時中印度國戒日大王。總統五印諸
國。内外博綜才藝俊越。觀其斯論歎而言
曰。雖有顯大摧邪之殊益。然彰我大夏之
夢人。吾九旬大施。可因此會定其感否。
馳衆傳告萬里。以來所屬諸國勅能論
者畢萃。大衆僉集。法師以所造二論六千餘
頌。書于大施場門云。其有能破一偈。當截
舌而謝之。日日桴鼓命于論人。凡一十八
日。莫敢當者云云
  此文似疏心。仍慈恩傳可審之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爾者戒日王無遮大會
者。月別十八日爲無遮大會言之。若十八
日内爲無遮大會言之耶。答。是云有二傳。
一月別十八日爲無遮大會。二一十八日内
爲無遮大會也。問。此二傳中何爲勝耶。答。
邪正難定。但十八日爲無遮大會言可勝
也。問。何十八日内無遮大會爲言可勝耶。
答。玄奘三藏而奉令立義云云是一日法事
爲立義。亦對諸外道小乘而立量時。其宗
論定。所以十八日内爲無遮大會言可
勝也云云
  今案。或可。破文云。爲設十八日無遮大
云云
自他共比量簡別之事
疏云。凡因明法。所能立中有所簡別。故
無諸過云云
  尋云。若以勝義言簡自教相違者。清辨
比量亦可無違自宗失耶。又
定賓疏二云。今詳。三藏一時之用。將以對
敵。未必即堪久後流行。三藏所譯經論盛
行。其會中論今何所在。故但一時之用也云云
明燈抄云。又賓師云。今詳。三藏○一時之用
也。此語非也。三藏入室。未曾作此言。員外
門徒何識其旨矣。唐朝高徳蕃國諸賢。此比
量中皆動智海。各載章疏。爭述立破。遠
流來葉。明知此量萬代之通軌也。非是但一
時之用也。其會中論何在者。翻譯諸徳至
得梵本有具不具。況乎大唐所有經論。猶
未探究公私祕藏。輒言何所。豈容是理
云云
賓疏二云。先徳皆言。立宗若以勝義言簡。
即不違遣。今當破如此謬執。即如慈恩法
師唯識疏中。多以我許立自宗義。避違世
間今謂。此是近取三藏立量之軌。遠取掌
珍立量之法。掌珍必無犯過之事。三藏或可
更深推審。且執我許即避他破。一切外道
邪義皆立。但言我許。非俗知故。又如大
小二因明論。能立之中。宗等三支皆爲悟他
未了義故。若先自陳我許之言。明知所立一
支即能令他共許。豈不違論也云云
明燈抄云。賓云○已上今還破云。一切外道邪
義皆立等者。此義非也。此未了知自他共
別。豈輒得破金剛之義。且自比量。三支共
許彌順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
者。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
他不共許。然無量之非。若爾自量應非能
立。非破他宗。不悟他故。解云。於自宗義
雖先己知。爲令無非。以量成立。故雖能
立非破他宗。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悟
他。亦名悟他。故自比量名能立也。既許自
量名爲能立。何妨自量邪義皆立。若依自
量。邪義不立。雖立自量。而應正義亦不
得立。故知非也。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
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所以爾者。他量
唯破他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
許。亦無*量之非。若唯自量無他量者。應
如所破一切外道邪義皆立。依他量力摧
破邪義。是故外道邪義不立。若共比量。宗因
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
立。所以爾者。由共比量。一立自宗。二破
他義故。三支内並須極成。若不極成。即名
似立。既知三量義有差別。以我許言立我
我有。依自比量。他雖無我。有法亦成。唯立
自宗不破他故。若先自陳我許之言。明知
所立一支即能令他共許者。此亦非也。因明
論云。宗等三支皆爲悟他未了義故者。依
他共量。不約自量。他共二量同悟他故。
言悟他。明知非自。是故不違大小論也
云云
  眞故之事
疏云。有法言眞。明依勝義世間之云云
  尋云。四重勝義中何
又以此文簡自教相違之義。可案之
明燈抄云。有法言眞者。於有法處簡別言
眞。此簡別中。總有二義。一者二諦相對。簡
別非學世間之過。依勝義者。即眞前三合名
勝義。即三科事。四諦二空○此三勝義非是
非學世間所知。故以簡之。此初二諦相對中。
勝義者依共小乘等佛弟子勝義簡非學過。
故云依勝義。不依世俗者。俗四重中第一俗
也。如所安立瓶軍林我有情等。是非學世間
之所知也。問。依何得知。眞前三中安立唯
識。答。第一勝義蘊等三科。心所變事。第二
四諦・第三二空。心所變理。其第四眞唯内智
證。非心變理。隨其所應即是三性。故知依
前三眞通立唯識。此即二諦相對。簡別非
學世間過也。又顯依大乘殊勝義立非依小
乘等者。第二三乘相對。簡別學者世間之
過。三乘各有二諦。二諦之中。指菩薩乘二
諦。眞四重中第二道理勝義諦。名爲大乘殊
勝義。非是二乘之境界。故名爲殊勝。攝論
所説十殊勝義亦與此同。如所安立三性三
無性唯識妙理。名爲道理勝義。菩薩縁此爲
境悟入唯識道理。言眞故者。即通二義。有
管見人未解二義深妙之旨。云眞者唯指
菩薩乘二諦中第二道理勝義。名之爲眞者
非也。既失二諦相對之門。依何得簡非學
之過。若依一眞簡二過者。能簡既一。所簡
豈二。由此應知。謬尤甚也云云
又云。問。以勝義諦。簡別立宗九過之中。能
離幾失。答。但能簡初五種過失。後之四過
非言能簡。所以爾者。由法有法立敵共許。
宗有所依。義方得成。隨一不容。或倶不許。
設勝義言終不極成。相符極成。順現量等。
但無果利。名宗過收。故後四失非言所簡。
問。勝義諦理非世知。可由言簡違世過。現
量親能證法自相。比量眞理楷定邪正。自教
所詮是所尊主。若違自語言義便乖。如何
説由勝義言簡。答。由現量等皆有二種。世
俗勝義有差別故。既就勝義簡別立宗。違
世量等皆非宗過。故掌珍論釋眞性言。此中
世間同許有者。我亦許爲世俗有故。世俗
現量生起因縁亦許有故。牧牛人等皆共了
知眼等有爲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
許現量共知。故以眞性簡別立宗云云
義心云。問。慈恩三藏唯識比量中云眞故。
掌珍論中云眞性。彼此眞言何別。答。彼珍
論明有爲皆空。唯依第四勝義性空而論。
此三藏明其唯識。存有非空。是初勝義故
説眞言。尋之知矣云云
小塔院私記云。問。既爾眞諦實有四種。以
何眞諦而爲眞故耶。答。以四種眞而
別。問。以何知爾耶。答。謂有二證。一教
證。二理證。言教證者。十卷楞伽第十卷頌
曰。心意識八種。俗故相有別。眞故相無別。
相所相無故云云大乘基師述記第七
文云。若以初俗執有別者。即對四眞而有
無別理。第一眞門如幻事故。第二眞門因
果性故。第三眞門並無我故。第四眞門心言
絶故。倶無別相也。能所相無者。識爲能相。
境爲所相。識中用能相。體是所相也。以此
文准。四眞爲眞。若以初俗執心境離。即對
四眞皆無離義。第一眞門如幻事故。第二
眞門因果性故。第三眞門並無我故。第四眞
門心言絶故。對執相離而説不離。言理證
者。倶舍論二十二卷頌二諦曰。彼覺破便
無。惠析餘亦爾。如瓶水世俗。異此名勝
以上頌意顯者。若法析時失名之者。名爲
俗諦。若法雖析而不失名。爲勝義諦。謂
瓶軍林破析之時。即失自名。所依四塵雖
破亦析。而不失名。故爲勝義。若對此時。後
三眞故。境不離心。又四眞皆取而無妨也。
前解好也。所以者何。五蘊上假名爲俗。彼五
事名爲眞*諦。立此二*諦而執相離
故。婆沙論七十七卷説二*諦云。於四諦中。
有事有理。即事爲俗。彼理爲眞云云即評家
釋也。依此二*諦而爲相離。即依後二眞
而爲簡別也。婆沙一師云。四*諦理事皆爲
俗*諦。於諸法中空無我理。以爲勝義。此師
立二諦如是執相離。若對此師。以第四
眞爲簡別眞。所對計執如是不同。故取四
眞而爲簡別。唯問何眞。答而可言。正第
四眞兼前三眞也。問。第四眞門。心言既絶。
癈詮盡談。云何彼門可言離不耶。答。
雖絶心言。而唯識性既色心性。以性同故。
何可執離耶。問。大乘基師所説唯識三性
等。依第二眞而建立。何依四眞而立比量
耶。答。唯依因果建立門説。此依對他破執
門説。不可推思云云
  今案。依明燈抄意可言。現量等五相違。
皆依眞俗二門。可有二種。以勝義言簡
自教等者。簡世俗門也
  極成之言事
疏云。極成之言簡諸小乘後身爲唯識故
云云
明燈抄云。言共許色者。爲是本質。爲影像
興師解云。並取質影爲共許色。本量云
不離眼識者。本識眼識合名眼識。立影不
離眼識之時。便成質亦不離本識。如顯
揚云。阿頼耶識即六識故。不爾本量有不定
過。質亦自許初三所攝眼所不攝。離眼識
故。此解非也。設第六識縁三種境。本識共
縁。應如所説。若第六識縁心心所及無爲
等。終不得言本質心等不離本識。便有不
定過。謂眞故極成。餘法自許後三攝意所不
攝故。爲如意識不離意識。爲如本質心
心所等離意識耶。又顯揚第五卷。識蘊建
立中云。依差別者。謂六識身。問。阿頼耶識
於六識中何識所攝。答。通六識所攝。藏
彼種故。因相頼耶通六識種。既云藏彼種
故。此明本識能藏於彼六識種子。即此種子
從於現行攝六識中。非謂現八攝於現六。
故不成證。有管見人未解本質深隱之旨。
云其本質色既是頼耶所變相分。何得從異
聚眼識而成唯識。今取共許色界所攝親所
縁色以爲有法者。謬尤甚也。若取親所縁
色爲有法者。親所縁色即是相分。若取影
色爲有法者。小乘説云。外境是所縁。相分
名行相。即見分攝。取相分色立不離識。應
立已成。若彼行相談。當大乘所變相分。非
彼自許心起相分者。即有法中有所別一分
不成過。親所縁色爲有法故。以何得知親
所縁者是相分耶。唯識論七云。此親所縁定
非離此。二隨一攝故。如彼能縁。即疏解云。
第三量也。此量意云。謂前已言親所縁者。
即是相分。恐他謂非以識爲體故今成之。
故知親所縁色是影像相分取爲有法。即犯
相符。今正釋云。不取頼耶本質。不取影像
相分。若取此二爲有法者。自成他不成故
有法不極成也。今取牙質爲本質色。此本
質色大小共許。故云極成色。唯識五云。彼與
五根倶時而轉。如牙影故。解云。影依
發。*牙影同時。識藉根生。明非先後。如世
人見柱梁等色。牙影同時。即柱爲*牙。彼
蔭爲影。此等諸色大小共許。故爲有法。
其極成言非但簡別他方佛色後身惡色等。
亦兼簡別頼耶本質及影相分。是故以彼不
得作過云云
  尋云。牙質色者影色歟。若爾非眼識所
縁。何立不離之義耶
古迹記云。極成色者。基云。爲簡唯小乘許
佛有漏色。唯大乘許他方佛色。而取共許所
餘色也。若立前二。便如次有一分自他所
別不成。因有隨一所依不成。以此比量共比
量故。集曰。此解不然。且依傳説。汎因明法。
共比量中引自他法皆作不定。若除小乘
別許之色。彼應將此作不定故。因云初三
攝者。十八界中初三攝也。但言眼不攝。耳
等不定故。言自許者。避他有法差別相違。
謂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
別。立者許是不離眼色。外作差別相違量
云。極成之色非是不離眼識之色。初三所
攝眼不攝故。猶如眼識。爲遮此過故言自
許。謂引自許他方佛色。與彼比量作不定
過。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汝既不定。我離相
違。然有新羅順憬法師。於此量作決定相
違。乾封之歳寄請。釋云。眞故極成色定離
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時爲釋言。凡因明法。立法自他共敵對必
須同。前唯識量依共比量。今依自敵。即無
不爾。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所作
性故。猶如瓶等。聲生論立聲量其常。所聞
性故。如自許聲性。彼不成難。此亦應然。謂
立言自許依共比量。避他有法差別相違。
然彼敵量宗喩皆共唯因依自。隨一不成。大
乘不許自許眼識不攝故因於共色轉同
喩亦有所立不成。大乘之中。根因識果非定
即離故。集曰。此難不然。敵言自許。豈成眼
識不攝故因。若彼還成眼識不攝。而簡大乘
攝相歸識。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然其眼識
不攝故者。倶取十八界別攝。判比量云。敵
言自許。亦遮有法差別相違。謂敵意許量
定離眼識之色。大乘師作相違量云。極成
之色應非定離眼識之色。初三所攝眼識
不攝故。由如眼根。爲引自許佛有漏色
作不定過故言自許。集曰。諸釋自許皆失
本意。三藏量中自許若避他相違者。虚設
劬勞。謂若小乘難極成色。合成非色。還害
自宗。不成相違。必不違自。理門説故。若
難彼色不離識義。是正所諍。非意許故。
若彼差別得成難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
所作性故。猶如瓶等。於此亦應出如彼
過。謂是無常之聲非是無常之聲。是有法差
別。立論意許是無常之聲。外作有法差別
過言。聲應非是無常之聲。所作性故。猶如
瓶等。雖持所諍無常之義合成非聲。既不
成難。雖持所諍。不離識義合成非色。豈
獨成難。故上古釋皆不可依。然彼三藏立
唯識意。通對小乘及外道宗。避外不立十
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故。因言自許初三
攝也。因既自故自比量攝。故他不得以不
極成佛有漏色而作不定。於自量無他不
定故。自義已成。何遣他宗。文軌師云。因明
道理。於共比量自法他法皆得不定。以自
在眼識所變眼根之影作不定過。然判者云。
救即無過。眞故極成色離極成眼識。便無
不定。極成眼識不縁眼故。以自許佛有漏
色於前共量他作不定。便改因云。自許極
成初三攝等。如無漏色耳識等縁。雖離眼
識而非極成初三攝。故不成不定。然今如
前自量爲好。和上云。本量云不離眼識者。
眼識・本識合名眼識。立影不離眼識之時。
便成質亦不離本識。如顯揚云。阿頼耶識
即六識故。不爾本量有不定過。質亦自許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離眼識故。然無此過。
良由本意。諸識爲一。空諸境故。如説藏
識海轉浪起故。由此外量喩有所立不成之
失。雖有諸家。且存此釋云云
  問。不言眼所不攝之時。有幾過耶
疏云。其眼所不攝言。亦簡不定・及法自相・
決定相違爲簡此三過故。言眼所不攝
云云
前記云。疏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者。決定有法
自相相違。非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也。疏簡
此二過者。即一不定。一法自相相違。故言
簡二過云云
上文云。疏由大乘師至不得説言定離眼識
者。此意。大乘眼根望於眼識。非即非離。問。
准何義非即非離。答。眼根是色。眼識非色。
色・非色別。是故非即。眼根是因。識是其果。
因果道理體不相離。故言非離。今者但取
眼根作不定過者。取一邊。色非色別。非定
不離義邊。將爲不定過云云
  明燈抄同之
後記云。爲簡此二過者。不定及法自相・決定
相違二過也云云
邑記云。疏簡此二過者。自相・決定合爲一
過。并前不定爲二過也云云
上文云。疏法自相決定相違者。若唯法自相
相違。即因喩倶舊。若唯決定相違。即喩因倶
改。若法自相決定相違者。其喩必改。其因仍
舊不改。今此改喩不改因故。是法自相決
定相違也。又雖因喩不改但立者同無異
有。敵者同有異無。名法自相過。若立敵皆
具三相而倶猶豫。名法自相決定相違。若
改因喩三相皆具。但名相違決定。廣如下
云云
  尋云。法自相相違決定用本因之事。隆光
私記所引用也。雖然不改因違決。未
見慥文
祕二云。有云。第六離不改因亦得成故。
詳曰。不然。第一・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
故初釋正云云
明燈抄云。由此便有決定相違等者。此有二
説。一云。法中決定相違即是法自相決定相
違。非是六不定中決定相違。一云。理具可
有三種過失。一不定過。二法自相相違過。
三決定相違過。若爾何言爲簡此二過。解
云。法自相相違及決定違。同違法自相所違
既一。能違合爲一。故云二過。問。若爾法自
相相違不改前因。決定相違必改前因。行
相既別。如何言由此便有決定相違耶。解
云。文中唯擧宗之與喩。不擧其因。故云由
此便有決定相違。即作決違云。眞故極成
色非不離眼識。五三不攝故。猶如眼根。問。
決定相違改前本因。其義可知。其本喩者爲
改不耶。答。因必改本。喩改亦同。且如勝論
師本量。以瓶等爲喩。聲論師違量。以聲性
爲喩故知改也。疏下文云。問。相違決定違
法自相。亦有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
別耶。答有。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是後相
違過。若改前因。違宗四種。皆相違決定○
是名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已上今准此文。因
必改前。喩即同前。故此文云由此便有決
定相違者。由此法自相相違量宗之與喩。
便有決定相違。是故用前眼根之喩得作
決違。兩宗乖返名相違。三分無非名決定。
故言決定相違云云
明詮噵云。今云由此復有決定相違等者。
由不置此眼所不攝之言。而復有決定相
違也。相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不離眼識。
五三所不攝故。猶如眼根。此以眼識有不定
云云
又云。由此復有決定相違者。今有文例。故法
花論云。二攝取善知識方便。以依善知識。
作所應作故云云疏二云。此攝三句。以依
善知識者。供養無量百千諸佛。*作所應
者。於諸佛所殖衆徳本。徳本者即善根。
是所應作故。由此常爲諸佛之所稱歎
云云既云由此。明知因明疏文亦有三過。
言由此復有故云云
  仍明詮僧都存有三過之義歟。但明相
違決定因有多異説。一云如上二云。有
質礙故。三云。除眼識初三攝故云云
尋云。若置眼所不攝言簡相違決定者。
所立宗因之比量。以本量所簡棄聖道無
學意識。還付相違決定過*耶。此事極難
義也。善善可案之
義骨下云。問。凡因明法以簡去法者。若攝三
支。若不攝耶。答。護命僧正云。有人云。不攝
也。長歳大徳云。有人云。攝也。問。二傳中何
爲正耶。答。論云。唯此三分説名能立云云
准此文。云攝理盡若言不攝者。應立非同
異品耶云云
上文云。問。約因明有種耶。答。有二種因明
也○定賓理門疏二云。有二種因明。一者摧
邪因明。二者引信因明也。問。二因明差別何。
答。不信外道不肯捨邪歸正。對此機局
用摧邪因明。先時有信人。對此機用引信
門也。問。此二門用何等比量耶。答。摧邪門
定用眞比量。引信門用似比量ヲモ也。問。何
故爾耶
定賓疏云。且大乘宗。自許眼根或不離眼
識。以其或時佛果眼識變眼根故。或復離
眼識。因位眼識不變眼根故。離與不離。時
既有異。故置有時之言。出不定過云。極成
色爲シハ如眼根初三攝故。有時離眼識耶
有時者
因位也
シハ如眼識初三攝故。不離眼所不
攝之言。令因但在眼識處轉。不於眼根處
轉。而避不定也云云
明燈抄云引定賓疏○此解非也。於有法上
極成言勢。於能別法亦及轉也。未解此旨。
虚設劬勞。本量可具云。眞故極成色不離
極成眼識等。於能別上極成之言。簡諸小
乘後身菩薩染汚眼識・一切佛身有漏諸眼識
若取爲能別。便有一分自能別不成。十方佛
眼識及佛無漏眼識。他不許有。取爲能別。
有他一分能別不成。説極成言亦爲簡此。
曉法師判比量中簡小乘所作決定相違過
云。若對五根望互用宗。則應立言。眞故極
成色離極成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
猶如眼根。若作是難。可離不定。以大乘宗
極成眼識必不縁眼故。此眼根爲共同品。
識不攝因於此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品。於
彼遍無。故非不定能作敵量已上若作是
釋。不離極成眼識。以有時言出不定過。允
爲無用。故不可依云云
四相違私記下云。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
有法自相相違。眞過有。似過有。即其眞過
者。此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等
明詮大徳傳也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
法自相相違。必有不定過。非眞法自相相
違。破有句法自相相違等也云云甚以成咲。
戒燈大徳傳也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自
相相違。或有不定過。或無不定過云云不定
過有。是似法自相相違。不定過無。眞法自相
相違。即破有句法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
自相相違等也。不定過有。是假法自相相違
云 眞惠大徳傳也有人云。有不定量相並
法自相相違。若彼能違量作不定時。以本
量所有同不定著。而因明道理。而若如是
同不定迴出道理無。故能違量無不定過也
云云 春徳大徳傳也有人云。一量不定・法自相
相違相並有理都無。而有不定量法自相相
違有。見有不定過著タル非法自相相違。不
定有不見。而直法自相可令違道理見。著
法自相相違。故彼不定過。爲顯法自相相
違而出不定過。彼不定過非爲過也等云云
隆光大徳傳也
問。不定過顯法自相相違。非不定過爲過之
意如何耶。答。不定過可令有本量因不定
見許。置彼爲如言出不定過。非謂別有
不定過。本量因不定令有許故。一量不定
法自相相違相並理無也云云
  此私記文甚以可祕之
  成邑記心之事
唯識比量私記云。即後三決定相違。一因
違三量作法。且出初法自相相違決定作法。
有人云。第六相違決定作法。有人云。准唯
識比量法自相相違決定不改因改喩。立
聲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立聲無常。所作性
故。如瓶等。是法自相決定相違云云意因不
改改喩故也。依如是道理見者。今此四種
相違決定中法自相決定相違也。不可言三

  以此意可成邑記義也
  自許言之事
疏云。若爾何須自許言耶明前所立無
有有法差別相違故言自許云云
私記云。問。疏云。眞故極成色○是有法差別
云云既法自*相下出意許差別。何云有法
差別耶。答。疏意。先出置有法・法自相。次
出有法差別云爾。故非謂法差別也○問。
既意許離識不離識。是不離眼識法自相下
意許差別。何云有法自相下意許差別耶。
答。如所説有性之有法自相下。意許作大
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爲成立作大有
有縁性至法自相言非實徳業。如此眞故
極成色之有法自相下。意許定離眼識色。非
定離眼識色。爲成立非定離眼識色。至法
自相言不離於眼識也云云
  今案。依此記心可案疏文
明燈抄云。釋自許義。先徳各別。賓法師云。
且自許者。爲避他人作有法自相相違難
故。謂若不置自許言者。他即難云。眞故極
成色。非不離眼識之色。因云初三攝眼
所不攝故。同喩如眼識。以眼識是不離眼
識之識。而非不離眼識之色故。借本喩
返破有法也。此解非也。不知有法差別之
義。作自相難。不足論也。淨眼師云。夫有法
自相相違因不得翻法作。若翻法作者。即
有難一切因之過。如言聲應非無常聲
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破有法者。是
有法自相相違因。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
今賓所説有法自相既翻法作。故非理也。今
疏主旨。爲遮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
非顯極成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他所不成。
唯自所許者。此説非簡他許而言自許也。
フハ在共因義轉於他方佛色上。即擧彼他
方佛色。與前有法差別相違作不定過。大
乘自許他方佛色。即是不離眼識之色。故
將作喩。出彼相違難中因不定過也。賓師
云。今詳。此解甚謬。若許以自他方佛色。將
爲譬喩出他過者。直可量云。眞故極成色。
定不離眼識。因云眼識所縁故。同喩云如
我大乘自許宗中他方佛色。何假煩詞眼所
不攝等廣閙耶。若言此喩不同許故不得
立者。何以出他不定過中即得成喩也。此
解非也。不謬言謬。其謬深也。夫共量者。三
支倶共方成正量。其眼識所縁因是共非自。
他方佛色喩是自非共。因喩既別。不相符
順。豈成正量。妄不可作濫説之言。仰承疏
旨以容學習。問縱使不置自許之言。初三
攝等因言亦在他方佛色。同品中轉。足得
作不定過。何煩自許言也。答。若無自許
者。其初三等因即通大乘他方佛色。及在小
乘後身惡色。二處倶轉。大乘若作不定過
已。他又隨後出大乘過云。眞故極成色。
シハ如我許後身惡色。初三攝等。是離眼
識之色耶。爲シハ如大乘他方佛色。初三攝
故。非離眼識之色耶。故置自許言者。攬
取大乘他方佛色爲自同品。令因得轉。遮
遣小乘後身惡色。他異品中令因不轉也。
大賢師抄道證集云。諸釋自許皆失本意。
三藏量中自許。若避他相違者。虚設劬勞。
謂若小乘難極成色令成非色。還害自宗。
不成相違。必不違自。理門説故。若難彼色
不離識義。是正所諍非意許故。若彼差別得
成難者。如立宗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猶
如瓶等。於此亦應出彼過。謂是無常之聲
非是無常之聲。是有法差別。立論意許。是無
常之聲。外作有法差別過言。聲應非是無
常之聲。所作性故。猶如瓶等。雖持所諍無
常之義。令成非聲。既不成難。雖持所諍不
離識義。令成非色。豈獨成難。故上古釋皆
不可依。此解非也。心迷自相未解差別。
故今開示令解其義。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
此自相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有法差別
也。故曉法師判比量中。述小乘師有法差別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因喩
同前。今疏主意。爲避能別不成過故。云
非是不離眼識色。所以爾者。小乘不許
即識之色。大乘不許離識之色。若作有法
差別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者。即
犯自能別不成過。小乘不立即識色故。但
離眼識・不離眼識立敵同許。今以方便取
許詞云。非是不離眼識色。猶如有性有
法之下。即實之有離實之有。以之即爲有
法差別。若即實有非有性者。即犯違宗。若
離實有非有性者。犯所別不成過。爲遮此
等取相許詞。述差別云作有有縁性・作非
有有縁性。此亦如是。取相許詞述差別云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大唐賓師・新羅
賢師。不詳此旨。倶同謗云三藏比量既非
無過。是一時之優布。非百代之常行者。
迷謬之甚。癈夜無曉。允在茲也。比量之
旨玄妙難解。三支之過皆悉簡盡。雖欲求
過。如蓮葉上水渧不著。問。小乘有法差別
相違。非是不離眼識色中不離眼識言前
量法自相也。其色言者前量有法自相也。有
何別義是成有法差別耶。答。有深意致故
成差別。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
之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
體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別也。即體不離者。即
識色也。如識不離識。色體即識故名不離。
定屬不離者。生有滅也。如生不離滅。聲體
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
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之過。小乘不許
即識色故。今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
故無能別之過失也。小乘有法差別亦爾。若
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
別不成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
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犯能別不
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別之義。且
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見此差
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切因之過
耶。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小乘作
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不離
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不違自
相。如數論師他用通ヲモツテ其眞假。作法差
別相違難時。眞他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
失。故違差別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
義相似云云
後記云。汝立比量既有此過非眞不定者。謂
論前量之中。既有自許之言。不可遂作
有法差別之過。立者遂與彼量作不定過。
汝量若無此不定過。可成眞能破也。既我
與汝所立量作不定。汝量便非眞能破也。
成眞不定也。意云。汝量既帶其過。不能
令我前所立量而成過也。設外人加言以
出過者。即一切量皆非正量。但隨立者言
下而出於過。更不得加言以出過也。問。
准勝軍論師立佛説比量是共比量。大唐三
藏正彼因中置自許之言。即簡得他小乘不
定過今他順憬法師因中著自許之言。何不
簡得大乘不定過耶。答。汎因明法有自有
他有共比量。准此唯識及佛説比量皆是共
中自比量也。凡自立者許得置之。若敵者
出過。即不得著自許言也。所以順憬即是
出過之人。大唐三藏雖正於彼。亦是自立
大乘人也。非是破他著自許也。故有差
云云
前記云。疏非眞不定者。此不定言不言有
不定過。此意説者。有法差別相違過中。既自
有過失。不能令前唯識比量中不定
云云
邑記云。疏爲遮有法差別相違故言自許等者
○然此自許有其三義。一唯自許有他方佛
色。他不許故。二自許他方佛色不離於識。
非他許故。三自許他方佛色在初三攝。他
不許攝故。今此通用三義故言自許。問。本
意欲取他方佛色。與他作不定過。即應作
不定時方言自許。何仍預於本量即置自
許言耶。答。其差別量是共比量。若將唯自
他方佛色以爲不定。他必不許。故於本量
先置自許之言□隱後用。即已簡他不
許過訖。故得用此爲不定也。問。宗中既
言極成。即已簡於他方佛色。因中復言自
許。而又取之。於一量中幾遣或存一。何
乖返。答。有法能別理必極成互有不許。皆
須簡盡。因中*□防出過。他方佛色既非
□量所須。設置自許之言。理無違失。問。因
者遍是有法宗之法性有法。既除他方佛色。
因言自許。即無所依。豈□違耶。答。言陳之
因必依有法。自意所許未必皆依。即如
識亦是初三攝眼所不攝。豈此眼識依於有
法極成色耶。又如因言所作。理必通於宗
喩。豈許瓶之所作亦依聲有法乎。故知因
言遍宗法者。但有遍義。即是正因。非要依
義皆須遍也。疏外人遂作有法差別相違等
者。問。離眼識色・不離眼識色。正是所諍。
如何用此爲差別耶。若許爾者。即一切比
量皆有此過。且如佛法立聲無常。即常與
無常。正是所諍。聲論應爲差別量云。汝聲
應非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何理不齊。
答。大乘自許眼識本質色名離識色。相分名
不離識色。然有法言極成色者。言陳雖總。
意許親所縁色不離眼識。所以外人違此意
許。遂成差別相違之過。今佛法所立之聲離
於言陳無別意許差別之聲。何成差別之
過。設若聲論爲此量者。所作性因。瓶等之
喩。於彼常聲便爲自害耳云云
  第十四帖卷首書皮裏
前記云。疏眼所者。即眼根也。即此眼根
不攝於色。但成攝同色云云
  准此釋。可訓眼所不攝故。然非通途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四
  癸丑冬十一月初四日初五日初六日書寫了
初六晩至初七上午。以原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五 (第十五帖)
  有法差別所付不定失自他共事
明詮噵云。問。此不定過是自他共中何。答。他
不定也。敵者大乘他之法作故。問。以何得
知不定於共比量爲過。答。纂云。有云。共
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此義不爾。既
云共量。即共自喩於他不定。喩非己許。故
不定。或得爲過云云既云或得爲過。明
知他不定亦爲過也云云
  今案。此記意。共因依有簡別。令開他許
法之時。雖共比他不定亦爲過。不爾
不失。或得爲過之文欲顯此別途。非
作別釋也。明詮之義若如此可云歟然。
而不如自不定義耳
  相違決定之事
疏云。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猶如眼根
云云
定賓疏二云。新羅順&T005936;師。乾封年中。傳彼
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至此國云。眞故
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
識不攝故。同喩云如眼根。三藏于時躊躇
未釋。後有人釋云等云云
樞要下云。順憬師決定相違云○此如憬師
抄解。裕師邊取云云
小塔院唯識比量私記云。彼新羅邊國有順
憬師。作決定相違過失。時弟令裕師至大唐
慈恩寺。以示大乘基師云云
大宋高僧傳云。釋順憬者浪郡人也○傳得
奘師眞唯識量乃立決定相違不定量。於乾
封年中。因使臣入貢附至。于時奘師長往
向及二年。其量云。眞故極成色定離眼識。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根。良以
三藏隱密周防。非大智不明。憬爲宗云。不
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
眼識也。如此善成他義。時大乘基覽此
作。便見憬所不知。雖然終仰邊僧識見
如此。故嘆之曰。新羅順憬法師者。聲振唐
蕃。學苞大小。業崇迦葉。唯執行於杜多。心
務薄拘。恒馳聲於小欲。既而薄藝西夏。
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揖。雖彼龍象
不少。海外時稱獨歩。於此量作決定相違。
基師念。遠國之人有茲利慧。搪突奘師。暗
中機發善成三藏之義。惜哉憬在本國。稍
多著述。亦有傳來中原者。其所宗法相大
乘了義教也云云
元曉和上縁起云。玄奘三藏於西域中。欲學
瑜伽論。時西域中在戒賢論師。欲涅槃時。
天唱如是言。漢國之賢人爲學瑜伽論故
來。莫爲涅槃。爾時玄奘順付。往學瑜伽論。
然後立眞故極成量。而破小乘執。時西域
諸論師等無釋此量。此諸論師皆言
陳那不能是量釋。時玄奘還於漢國而
説是量。時無斥是量過。爾時造廣百論
疏。文軌師誓願言。不陳那菩薩無是量釋。
若有是量過人。我爲其作臣也。爾時順
師學是已。還於羅國申是量。時元曉
薩云。此量有法差別相違過。爾順師如其
自知通於唐國言。水土是易故。至於羅
國知是量過。時論師等皆向東三禮尊重讃
嘆。故道證師等章疏中。羅國元曉師等章疏
中。羅國師所説。由是義故知。陳那菩薩云云
  元曉者陳那後身云也
明燈抄云。今此決定相違者。本是新羅元
曉大徳之所制也。後順憬師得此比量不
能通釋。乾封年中。遣於大唐令決其疑。
所以得知。定賓律師理門疏云。新羅順憬師
乾封年。傳彼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
至此國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喩
同此。三藏于時躊躇未釋云云何以得知本
是曉製。彼師判比量論。今謂此因勞而無
功。由須自許言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
立比量言。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
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云云既言
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師所製量也云云
  相違決定作者并由來。依諸文記之。抑
定賓律師云三藏于時躊躇未釋者。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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