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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論疏明燈鈔 (No. 2270_ 善珠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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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有倶不成。自一分
隨一有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有倶不成。他一
分隨一有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有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有倶不成。自全分隨一猶豫
有倶不成。自一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全
分隨一猶豫有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有倶
不成。兩倶全分所依無倶不成。兩倶一分所
依無倶不成。兩倶全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
兩倶一分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全分隨一
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
自全分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自一分隨
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隨一所依無
倶不成。他一分隨一所依無倶不成。他全分
隨一猶豫所依無倶不成。他一分隨一猶豫
所依無倶不成。今云。有體無體者。宗因有體。
宗因無體。又同喩中。有體有倶不成。無體無
倶不成等也。若依文説。有倶不成ト云ハ。即當
二十四倶不成中第一句也。無倶不成。當第
二十一句也。餘二十二倶不成。繁而不叙。
今指此等。細可思准。恐繁不述。廣如略

 〔奧曰〕
  寛元二年甲辰卯月十二日。於法隆寺金光
 院。爲滅罪生善出離生死。雖惡筆如形。
 生年五十四歳書了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五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問前二偏至有第八故者 前二偏無何
故不開有無二耶者。如論文云。若言如瓶。
倶不成ナリ。若説如空。對無空論無
不成ナリ。解云。今指此文。有無不成名二偏
無。所以爾者。有無雖二。皆是倶無。同無
二立。故云偏無。同無二立者。其義云何。
如立聲常無質礙因。瓶體雖有。常無礙無。
虚空體無。二立亦無。由此義故。有無二別。
皆是倶無。既有無別。何故不開有無二耶。
此答意云。有可互闕。立敵兩宗。互不立故。
無竝不成。以喩依無倶不成故。故但合説。
不開二種。又雙無既開等者。第二説也。有
倶不成開二不成。一宗因無體。有倶不成。二
宗因有體。有倶不成。無倶不成開二不成。一
宗因有體。無倶不成。二宗因無體。無倶不成。
雙無既開顯偏亦爾前解爲正無倶不成但有
兩倶隨一等者。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
無猶豫及所依不成。何故無猶豫無倶不
成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疑決既異。故闕
此句。所以無所依不成者。既無喩依。二立
亦無。所依既無。能依亦無。依何立過。兩倶
無倶不成者。如文可知
文。隨一無倶至恐繁且止者 隨一無倶不
成者。如聲論師對大乘者。立聲常宗。所聞
性故。如第八識。彼自不許有第八。故是自
隨一。若聲論師對佛弟子。立此比量。擧聲
性喩。即他隨一。何故無猶豫無倶不成等者。
無倶不成。唯有兩倶隨一。無猶豫及所依不
成所以爾者。既無喩依。決無二立。所依
既無。能依亦無。此理本定。有何疑矣。故無
猶豫無倶不成。疑決既異者或一本云。疑決
既不分。此文意云。若有猶豫無倶不成者。
疑決不分。不可説言疑決各別。此理既定。
故無猶豫無倶不成。所依不成若説依喩即
向説是者。向者前也。即次行云即無喩依決
無二立。即指此文。故云向説是。宗因望喩
四句中第四句者。前四句中。宗因無體。無倶
不成是也。賢古迹云。無倶不成亦有三種。乃
至。三者所依不成。宗因如論。喩如兔角。疏
主既云無倶不成。但有兩倶隨一。無猶豫
及所依不成。既違疏意。豈可依學
文。問眞如常至故是喩過者 問眞如常等
者。問起由者。論云若説如空。對非有論。無
倶不成。經部師等。立空無體。其猶龜毛。聲
論對彼立宗義云。聲是其常。無質礙故。猶
如虚空。無體空上。二立竝無。故對無空。無
倶不成。今依此義。斯問方起。此問意云。常
有恒無。有無雖異。常義齊等。設對無空。常
義豈無。又虚空龜毛。其名雖異。無義齊等。
何故龜毛有無礙義。虚空無無礙義。玄應
疏中作此問云。無空論者立空無。可説虚
空非常住。無體之空非質礙。能立無礙應
極成已上言詞似別。義旨一種。軌師疏中作
此問云。虚空體無。可非常住。無體非礙。
能立應成。此師問意。無體之空。非常可爾。
無礙豈無。此亦似別。義即一也。夫立宗法。
略有二種等者。答中有二。初略明遮表義。
後正答前問旨。如言我無等者。且如量云。
我體定無。因云不可礙故。同喩云諸不可
*礙。決定是無。如牛中無馬。今此量意。但欲
遮我。不欲立無。牛中無馬喩。亦但遮而不
取表。如説我常等者。且如量云。我體是常。
以初後時不可得故。猶如虚空。今此量意。
非但遮無常。亦表有常體。同喩亦可具遮
與表。聲常無礙。有所表體。空上唯遮。無所
表常。若立遮時。許常爲喩。今立表時。故
言爲過。不同聲瓶所作雖異。必具遮表。方
爲喩故。問。若立聲常。是有遮表。對無空
論。唯遮無表。二立既闕。無倶不成。若爾如
成實師。四相名等。諸不相應。假而無體。無
表一種名不相應。實而有體。虚空無爲。但
知無物。即是虚空。故亦無體。大乘破彼。即
立量云。無表無體。因云不可得故。同喩云
諸不可得皆是無體。猶如虚空。此中還是對
無空論。豈得説爲無倶不成。答賓云。即是
假立無體空名。并復假立二立義門故。具
二立及所依也。然無倶不成義意。爲明同
喩有法。無有其體。害其有義。二立不成。是
無倶不成義也。先徳皆約具遮表。説二立
有無。乃是同喩倶不成義。除此以外。更無
異義。問。虚空之體。雖假實殊。名空之言。立
敵共許。彼此無違。總爲同喩。故理門云。唯
取總法。建立比量。不取別故。若取別義。
決定異故。比量應無。又先徳云。因喩之法。
不應分別。若同喩上。求遮表義。得令有
過。一切比量。應有此過。又無礙因。雖通
龜毛。而有遮表。縁生之因。可具遮表。如幻
同喩。唯遮非表。喩不似因。豈非不成。若
同喩空上。説有遮表。辨無二立者。非是
今微作如是説。聲論本計。聲常無礙如空。
宗因喩三。倶有義故。具有遮表。此約虚空。
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言常無礙。具有
遮表。不唯取遮。對無空論。虚空喩上。唯遮
無表。故是喩過。雖作是通。義猶難知。名空
之言。經部聲論。皆所共許。遮表是義ナリ。非
言所陳。求義致過。何量無過。此義玄妙。學
者應思
文。有云聲宗至非能立闕者 此下擧軌
疏文。以叙難釋。雖文稍異。披合多同。有云
等者。案本疏云。問聲ニハトアリ
虚空ニハノミアリ。別既兩倶成セリ。總
ルべシ能立闕今云非總能立闕。
即似謬也
此問意云。聲
無礙遮表。虚空上唯遮。別既兩倶成。總説名
能立。彼自答等者。此答意云。若聲論師。聲宗
上遮表。虚空喩上。遮立此量者。同喩空中。
即有所立不成之過。唯者空喩。不能成立
遮表宗故。然約遮表。總言無礙。故空同喩。
倶不成攝。唯遮空喩。不能成立遮表因
故。此軌疏意ナリ。今謂不然等者。此疏主破。
所立不成。非倶不成之説意也。虚空喩上。
但有遮無常。無所表常。即所立不成ノミナリ
又虚空中。但有遮質礙。無所表無礙。何非
能立闕。既闕二立。豈非倶不成
文。古叙他救至不與此例者 古叙他救者。
古師叙他聲論師救也。聲論救云。聲言無
礙。有遮有表。喩遮非表。此救意云。因有遮
表。喩唯有遮。雖有此別。因之與喩。遮義同
故。我虚空喩。無有過也。古師破云。喩不似
因。亦不得成。此破意云。因遮表。喩遮非
表。既有此別。喩不似因。何得成宗。即自
破云等者。軌師還破古師所説也。軌師破
云。如咽等所作。杖等所作。雖不相似所作
義同。亦得成喩。此破意云。聲論救意。因有
遮表。喩遮非表。雖有此別。遮義同故。亦得
成喩。如咽杖所作。雖不相似。所作義同。
亦得成喩。是故古師不得破於聲論師救。
軌師救云。今聲遮表。虚空但遮。別自他成。總
立何過。今謂此亦不爾等者。此即疏主。破軌
師説也。疏主破云。同有所作。即遮表同。故
得爲因。彼遮無表。不與此例。此破意云。
聲云聲之與瓶同有所作。聲之與瓶。同有
遮表。所作義同。遮表義同。故得爲因。彼虚
空喩。唯遮無表。不可與此有遮表因同
相例也
文。古又云聲至無能立者者 古又云等者。
古師又叙聲論救云。若要抑彼聲論所救。
闕能立者。彼聲論者。若更救云。聲宗無礙。
但取其遮。故空同喩。能立得有。此救意云。
聲宗言無礙。但取遮不取表。喩空亦爾。但
取遮不取表。故虚空喩。能立亦成。此何不
抑令闕能立。又叙難云等者。古師又難聲
論救云。宗喩具二。取遮非表。亦無能立
者。此難意云。如前所救。宗但取遮喩但取
遮。故虚空喩。能立亦成。若作此救。能立極
成。然以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故空但
遮。不得成者
文。即自破云至約具遮表者 軌師還破古
師難也。即文軌師。破古難云。若言聲有遮
表。不可唯取其遮。故空但遮。不得成者。
亦應小乘對大乘。立虚空是常。以非作故。
立者許具遮表。敵者即唯有遮。望自應有
隨一不成過。故知能立不成者。約具遮表。
此破意云。若言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
故空但遮。不得成者。亦應小乘對大乘立
宗云。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立者許空有表
有遮敵者言空唯遮無表。望自應有隨一
不成過。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此
軌疏意也。然軌法師立此比量。破古難意
者。古若難言。聲有遮表。不可唯取其遮。故
空但遮。唯有遮喩。不能成立具遮表因。
故喩中有能立不成。若如此難。亦應小乘
對大乘立量云。虚空是常。以非作故。猶
如擇滅。立論者許因有遮表。敵論者許因
唯有遮。立對敵時。敵唯許遮。亦得成喩。
全不許者。方是喩過。今此比量。敵既但許
有其遮義。即是正量。若必三支具有遮表。
方成量者。今此量因。敵唯有遮。望自應有
隨一不成。自宗不許唯遮因故。若必有此
隨一不成。此量何正。故知能立不成。不約
三支具遮表也。望自應有隨一不成過者。
望小乘自。非作故因。有他隨一不成過。大
乘不許非作故因。具有遮表。唯小乘許具
遮表故。故知能立不成者。不約具遮表者。
軌師結也
文。此意以立至故所引非者 此意以立對
敵等者。此疏主釋軌立量意。此釋意云。空常
非作。如擇滅者。立論者許宗因喩三。皆有
遮表。敵論者許三支唯遮。遮許有遮。亦得
成喩。全不許者。方是喩過ナルヘシトナリ。軌法
師立量本意。其意如是。故將此量等者。此疏
主還破文軌師所引量也。舊疏文云爲不定
過。不擧其名。今擧過名。故云爲決定相違
過。比量亦非等者。此下至故所引非者。此
竝疏主出前量過。合有六過。一者所別不成
過。二者隨一不成過。三者所依不成過。四者
不定過。五者有法自相相違過。六所引無用
過。初所別不成過者。虚空常等量。設對大
乘立。望無空論。不許實空。故有所別不成
過。宗無簡故。二隨一不成者。大乘不許具
有遮表。非作之因。故有他隨一不成過。三
所依不成者。有法虚空。既無實體。具遮表
因。即闕所依。故因中有所依不成。四不定
過者。爲如擇滅。具遮表體非作故。空是常。
爲如龜毛。無遮表體非作故。空非常。彼立
空常。具有遮表。龜毛無表故。五有法自相
相違者。彼立離如別體是空。故尋意許。難
言陳云。虚空非虚空。以非作故。如擇滅
既尋意許。如外別空。更不加言。以難言陳。
故成有法自相相違。意立離如別體是空。
彼此共許擇滅無爲。非是虚空。空是所諍。故
成相違。六所引無用者。又一釋云。立敵共
許。三支之中。皆具遮表。故所引量。唐捐其
功。擇滅者擧喩也。常者宗也。與非作者因
也。三支之中。共許遮表。故非不成
文。又有云設至爲定量故者 又有云等者。
此文軌師。假作聲論設此救也。故彼疏
云。若救言。或聲之與空。但取其遮。竝無能
立不成過也。此救意云。聲空唯遮。因言無
礙。但取於遮。故虚空喩。能立亦成。可非能
立闕不成過。然有破云等者。有人云。此述淨
眼師説者。未詳也。撿彼師疏都無此事。更
亦容撿餘疏等也。此破意云。若聲取遮。不
取表者。因喩亦容取遮不表。若許爾者。
即有二過。一者違理。二者違教。理門論云。
前是遮詮。後唯止濫。謂前同喩。是遮與詮。
詮者表也。同唯取遮。故違於教。舊疏本云。
理門論云。若法有遮表。不得唯取遮。而不
取於表。理門論中。都無此文。彼論唯言前
是遮詮。後唯止濫。唯有此文。舊疏唯取此
文義意。隱文顯義。故非虚引。若法有遮表
者。前是遮詮也。即同法喩。若有宗法。具有
遮表。其同法喩。亦有遮表。若其不爾。非同
喩故。此難亦非等者。此疏主破前師説也。
聲論外道。不以理門爲定量故。不可以

文。今者解云至可名違教者 此即疏主更
出二過。違理及教。今者解云等者。今疏主
云。此約虚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計。此
破意云。聲論本計。聲常無礙。具有遮表。喩
唯取遮。此天主論。若説如空。對無空論
倶不成。約虚空辨無二立者。據彼本
計。若彼末計。隨言轉故。隨應破之。若唯取
遮等者。出違理過。宗之與因。具取遮表。喩
唯取遮。可違理失。宗因喩三。倶有義故。必
具遮表。或可違彼等者。出違教過。足目所
造本因明論。宗因喩三。必具遮表。此約有
義。若無義法。隨應可具。世間外道。以足目
説爲定量故。可名違教
文。論無合者至是有合義者 謂於是處者。
同喩所依。即是瓶有法處等。無有配合者。此
有兩解。一云。配合者苞含義。應云諸所作
者此是無常トミヨ。猶如瓶等。言諸所作。苞括
聲瓶之因。皆是無常。總綰瓶聲所立。是有合
義。今既但於瓶等。但云有所作性及無常
性。此即不合聲所作及無常性。不關宗因。
名無合也。一云。配合者屬著義。應云諸所
作者皆是無常。喩如瓶等。即所立宗。屬著
能立。能立能成所立之宗。更相屬著。是有
合義。猶此合故。即顯聲宗。其所作因。亦相
合故。聲是無常。今於瓶等。但云有所作性
及無常性。此即能立。不成所立。所立不隨
能立。既無相屬著義。故是無合過也。喩無
合故。不顯聲宗與所作因。互相屬著。如何
聲得是無常耶。此無配合。其義如何。但於
瓶等雙現能立所立二法也。若爾何故古因
明師。擧同喩云如瓶有所作性及無常性。
合云瓶是所作。瓶是無常。聲是所作。聲
無常。無此配合。名無合也。陳那等云。諸皆
之言。籠括宗因。瓶等二立。更相合著。今顯
聲有所作亦是無常。何勞合云瓶有所作。
瓶即無常。聲有所作。聲亦無常。既不煩此。
不合非過也
文。問諸所作至無常必隨者 此問意云。諸
所作者皆是無常。爲唯合瓶等上所作無常。
爲兼合聲上所作無常。合宗因不者。即合
聲上所作無常耶。有六不合等者。此軌法
師説也。故彼疏云。所作性因。敵論許諸言
合。故可合因。聲是無常。他不成。皆無常言。
如何合。文言少異。義意無別。今不合者。唯
在宗言。許因合故。此師意云。聲上所作。兩
極成。可由諸言合所作。在聲無常。不共
許。皆言如何合無常
文。今謂不爾至名之爲喩者 此疏主破軌
法師説也。今謂不爾等者。立喩之言。本欲
成宗。配念之起。亦欲合セント合既不合。
於宗立喩。何關宗事。故云諸所作者。即苞
瓶聲一切所作。皆是無常者。即合瓶聲一切
無常。問。諸所作者。爲以所作合所作耶。皆
是無常。爲以無常合無常耶。答。即以無常
合屬所作。不欲以瓶所作合聲所作。瓶無
常合聲無常。若不爾者。如何論云説因宗
所隨。若彼許者等者。若彼聲無常イヽ許者。
何更合之。立已成故。和合正説名之爲喩者。
和合者即是合義。未所見邊者是能喩之無
常。即宗是也。所見邊者是所喩之勤發及無
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明知不異陳那喩法」
文。又設難云至故亦無失者 又設難云等
者。軌師所設難也。若以諸皆合聲瓶一切
無常者。又異喩中亦云諸皆。豈欲籠括宗
及因耶。答不例。異喩本欲離宗因。遣容有
濫。如何得合籠力公反。箙也。盛矢器也。
説文擧土器也。㘝也
返顯
順成諸皆之言等者。順成者同喩也。順成宗
因。故名順成。令屬著因者。因者因由也。定
合聲上所作無常。令相屬著之因由也。謂
於瓶上。先總説言諸所作者。明知聲上。因
第二相。是其能喩瓶上所作。是其所喩。即知
瓶上。因第二相是作伴而有。能所相合故置
諸言。皆見無常者。瓶上無常以爲導首。聲上
無常從此而行。此中還是能所相合。故置皆
言。雖置皆言。而能喩中無常義者。但得名
宗不可名喩。敵未許故宗須具故。故同喩
中。但有所喩所作及以無常。并能喩之所作。
總有三門是因喩義。猶如瓶等者擧所依
也。故知合者。能所相對名之爲合。問。若爾
喩合等者諸所作者。通合瓶聲一切所作。既
合聲上所作之義故云喩合并説初相。若
爾云何理門云同喩等顯第二相。理門論
云。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此文中。取意引
之。餘同類者即同喩等。念此定有者第二相
也。答。同喩體王顯第二等者。諸所作者皆是
無常。是同喩體。如瓶等者是喩所依。故云
同喩體。正顯第二同品定有性。若説合言。喩
上別義離因喩外。無有別體。即同喩上階
降名合。故云別義。是故古師別立合結。古
師合云。聲既所作當知亦無常。若無此合
名能立闕。陳那云。此由立喩言無善巧故。
喩言外別立合支。若如我説。同喩應云
諸所作者皆是無常猶如瓶等。即顯但有所
作因者其必無常。聲既有所作因故知性
非常住。何須喩外別立合支。又於同喩等
者。理門不説於同喩等。唯顯第二相言。既
不説唯故亦無失
文。論但於瓶至此釋前也者 謂但言譬如
瓶等等者。有所作性者能立法也。及無常性
者所立法也。如古師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同如喩等異如空等。若作此立但於瓶
等雙現二法。不以所作成無常也。但於
瓶等雙現二法。不言諸皆。若於同喩不
言諸皆。即瓶上能立不成所立所立不隨
能立。是無合義。由瓶二立不相合故。即
不能令聲上能立證成所立。所立令屬能
立故是過也。若爾。聲上所立不極成。不可
皆言合所立。瓶上無常既共許。何假諸皆方
合因。設於瓶上不説諸皆。豈瓶二立不相
合屬。故但如前將爲應理
文。論如言於至別立合支者 若如古師等
者。今云古師者。除彌勒無著世親等餘古
因明師及外道師。是名古師。問。若爾無著對
法別立合法。與陳那宗爲同爲異 答。無
著不異陳那喩法。何以得知。若准對法第
十六。雖共喩外。別加合*法。乍似タレ&MT01302;スルニ
。然於喩中已有合義。故彼文云。立喩
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説。和
合即是合義。所見邊者是所喩之勤發及無
常。并能喩之勤發也。未見邊者是能喩之無
常即宗是也。明知不異陳那喩法。又尋瑜
伽論。又十五説亦同對法。故彼文云。引喩
者引因所依。諸餘世間。串習共許。易了之
法。比況言論。既説喩是因之所依。故亦同
也。又案如實論亦同對法。故彼文中明五
分義云。聲無常ナルヘシ立宗何以故依因生故
立因若有總依因生。是物無常。譬如瓦器。依
因生故無常立喩聲亦如是。合支是故聲無
結支准世而言。瑜伽對法。如實論等。但
更繁加合結兩支。其實喩中有合義故。亦
不同古師直指喩也
文。陳那菩薩至所立合支者 即以瓶等所
作并苞聲上所作之性等者。同喩之中總言
諸所作者時。即以瓶上所作綰取聲上所
作因也。故云苞聲所作。又言皆是無常時。
宗首無常即在瓶上。聲上無常隨逐此首瓶
上無常。令宗作從故云定是無常也。所作
是喩中能立。無常是喩中所立。是眞喩體。於
中能立通取能喩所喩。於所立中但取所
喩。此皆能依。以之即爲同喩體也。爲顯所
依故云猶如瓶等。顯合義云。瓶等所作有
無常。即顯聲有所作非常住。即於喩上義
立合言。何須別立於合支也。由此准知喩
上諸皆具合宗喩者。雖因亦合喩中攝因故
不別擧。問。何以得知。喩中攝因具合宗
喩。答。且如因喩之中。瓶上所作能立之法。
既與無常所立之法性不相離。故合喩云
諸所作者皆見無常。諸皆之言顯是聲瓶二
處之中能立所立。故同喩中。諸字之内。攝取
聲上因第二相。更置皆言。令其不離聲上
所立無常之宗。故第二相即是同喩一分
體。據此一分。理不可言因喩體別。若執體
別。終不能顯因與所立不相離性也。若未
得同。聲無常義猶未得成。既得同證即
令聲上無常已成。故順合義。宗即成立。若不
如是豈得廢舊所立合支。無著多聞。
廣學之智不厭繁言。欲生物解具立合結。
豈捨此利廢彼合支
文。論倒合者至皆此相似者 今翻無常證
所作等者。倒説之過有其多類。今略擧三以
攝多類。一成非ヲモ所立過。二違自宗過。
三相符過。亦名重成已立過。如次下説。故
理門云説因宗所隨等者。今此一頌。總標眞
似兩喩。前三句明眞喩。後一句明似喩。如
彼下云。由如是説能顯示スト因同品定有。
異品遍無。故知兩喩即攝因體。此爲所顯。因
有三相。並在有法。唯於物相義分後二。
後二如次兩喩一分ナリ。説因宗所隨者釋同
喩也。因第二相由在同喩會取而説。故
云説因。瓶上所作是其所喩。聲上所作是其
能喩。能喩即是因第二相。此能所喩並同喩
攝。宗所隨者聲上無常名之爲宗。是其能
ナリ。是宗非喩。瓶上無常是其所隨。是即喩
也。兩處所作先見已齊。瓶上無常先見爲首。
聲上無常隨後見之。故瓶無常名爲宗所
隨也。第二句云。宗無因不有者。本宗已得因
喩證訖。故得辨異而辨宗無也。宗無兩字
所明義意者。宗是所無也。無是能無ナリ。所無
之宗是宗ニシテ非喩能無之常是喩ニシテ非宗。
即辨所無之所作并取能無之非作。總説以
爲因不有也 問。無與不有一體異名ナリ。寧
知宗無ト云ニハ但取能無。而因不有ト云ニハ。雙取
所不有及能不有以爲ト云&T069222;喩義。答。宗是新
成。理非是喩故。所無宗非喩中攝。因是舊
許故所有因得在喩攝。准文知義。喩云
説因。明知含因。若不含因。應名説喩。何
以乃言説因。又以同喩能顯示因同品定
有。故於喩中即含因也。而今異喩理須准
於同喩之例。所無之所作能無之非作並是
喩也由無能立之因故無所立之宗。得成
異喩也。能無之常但非無常。即立假名。故
此常義不要有體。能無之非作但非所作。即
假立名故。此非作亦不要有體也。故此論
云。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
作。離宗離因縱並無體不妨合之。爲一總
門立之以爲異喩。有法名爲虚空也。此二
名譬喩者結上二句同異眞喩也。餘皆此相
似者喩中十過。眞喩之外故名爲餘
文。又云應以至已廣分別者 理門頌曰。應
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常成所作。若爾
應成非所説。不遍非樂等合離。初之二句文
並相違。疏主爲顯同喩倒説故作此説。應
以所作證無常者此明順成也。翻以無常
成所作者。此明返顯也。此中意云。本立宗
時擬對敵論。違他順己復爲成宗。須陳
所由。故次立因。是明所由也。今説兩喩。同
喩即是釋前因義。故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
釋已了宗無常義。已得定成。理應簡異。
故標異品以簡本宗。名之爲常。標常既
訖。須止能成之因。以顯異中所立義無。即
是釋其標異之事。不爲謬説。夫釋成者。理
合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後
明所立。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止因。依
此次第故無顛倒之失也。於異喩中先明
非作。後説是常。於同喩中先明無常後説
所作。竝是倒説。此例説者望於本宗立聲無
常。陳其所由立所作因。要假同喩。釋此
因義。今倒説中所明同喩。以其不攝所作
之勢故非釋因。乃是別以無常爲因成所
作義。同喩既非釋因之義。異喩翻此其義
可解。若爾應成非所樂者。同喩倒説即有二
過。一者無常以證所作。非本所説所樂之宗。
二者瓶是所作。先以同許便是相符。非所
善説。合此兩義故云若爾應成非所説。言
不遍非樂等合離者。不遍者宗有二種。一寛
二狹。因亦有二。一者遍因。二不遍因。如
立量云。内外一切聲是無常。因云所作性
故。乃至廣説名爲寛宗遍因。又如量云。内
聲無常因云勤勇發故。譬如瓶等。此量以
電瓶爲同品。其勤發因但於瓶有。於電則
無名爲狹宗不遍因。言不遍非樂等者。釋
其狹宗立同品中不遍之因。所有兩喩。倒説
之過。異喩同喩各有二過。一者成非所樂過。
二者別成異宗過。且如倒説同法喩云。諸
有無常皆見勤發。即應無常以之爲因。成
立瓶等勤發之外。更成電光應是勤發。若
言電光是勤發者。即非所樂 又非樂下更
置等字。取第二別成異宗過謂異喩中非勤
爲因。成常住宗。於同喩中無常爲因。成
勤發宗。並非所樂。下之二字通結上過。所
勤勇トノ及不遍トノ二因量中。各有同
喩名之爲合。各有異喩名之爲離
文。前之三過至恐繁且止者 三過者。能立
所立倶不成過。二過者。無合倒合二過也。此
後二過唯全無分。唯共無餘。初二各四者。
能立不成四過トハ者以喩准因亦有四種。
謂兩倶等ナリ。所立不成四過トハ者准前
能立。亦有四種。即兩倶等ナリ。倶不成
四過トハ者有トハ四者兩倶等ナリ。無
有二者。一宗因有體無倶不成。二宗因無體
無倶不成是爲二過。後二過者無合倒合トノ
過也。復以似因問似喩過者。以因十四過
問同喩五過。數乃無量
文。論如是名至即牒也者 簡有二重等者。
應法師云。前標章中。云似異法喩。亦有五種。
一所不立遣。乃至五倒離。今至於此。去標
遠故擧異法之名。前似同中。初二過上
皆有法言。何此二過無法之言。解云。略無
法言。但云所立不遣。又於同喩先説能立
不成。今異喩中何故先説所立不遣耶。解
云。異喩之中初陳所立不遣。於正喩中云
諸常住者皆見非作。今隨正喩以爲次第。
是故先説所立不遣
文。論且如有至不遣所立者 釋且字中即
有二説。觀其差別似於無別。然初説意。
所立不遣有四不成。兩倶隨一猶豫
トノ不遣ナリ。今論所説。兩倶不遣。故云此類
非一。隨明於一。第二説意。似五明一者。似異
五過。一所立不遣。乃至五倒離。五中明一。故
云且也。且如有言等者。此擧聲論對勝論
師所立法也。應立宗云聲常。因云。無質礙
故。同喩云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
異喩云若是無常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由
於極微所成立法等者。宗爲因成名所立法。
然彼極微有宗義故不遣所立。何故極微不
遣所立。彼立極微是常性故。彼聲勝論倶
立極微體是常住。指爲異喩不遣所立也」
文。論能成立至隨他准知者 准所立有等
者。於極微上有所立常。故云所立有。准彼
所立可有牒計顯成之句。彼立極微有質
礙故者。牒計顯成也。能立無中無此句者。
文影略故所立不遣亦有兩倶等四不成。而
約第四無依不遣即有三説。一云。亦有第
四無依不遣。二云。或無第四以異喩體但
遮非表。若無所依即非過故。但有前三。此
當軌説。故彼疏云。所立不遣必有所依。故
無依不成義也。三云。或亦有之。我無宗法
於空上無無空論師。虚空無體。異喩亦無。
宗法亦無。倶同無故不遣所立。然前解勝
者初有第四無依不遣。此解爲勝。若對薩婆
多隨一不遣者。若聲論師對一切有立論
量者。非是兩倶。但是隨一不遣所攝。聲論
師計極微常故不遣聲常。薩婆多計極微
非常故遣常宗。即自隨一所立不遣ナリ。隨他
准知者。隨於他宗准知過義。薩婆多翻立
此他量。即是他隨一所立不遣ナリ。若依略纂。
此所立不遣義有十二過。謂兩倶全分所立
不遣。兩倶一分所立不遣。自全分隨一所立
不遣。自一分隨一所立不遣。他全分隨一所
立不遣。他一分隨一所立不遣。兩倶全分猶
豫所立不遣。兩倶一分猶豫所立不遣。自全
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所
立不遣。自一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他一
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兩倶全分所立不遣
者。如聲論師對勝論師。聲是其常。無質
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諸無
常者見彼質礙。譬如極微。立敵計微常
而且礙故。是兩倶全分所立不遣。兩倶一
分所立不遣者。宗因同喩如前所説。加瓶
等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者。謂
聲論師對薩婆多立聲是常無質礙因。指
極微爲異喩者。聲論執常有部翻此。故是
自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自一分隨一所立不
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瓶爲異喩也。他
全分隨一所立不遣者。如佛弟子對聲論師。
立聲無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無常。
猶如樂等。若是其常見彼質礙。譬如極微。
立者執微體是無常。敵論翻此 然倶質礙
故。是他全分隨一所立不遣。他一分隨一所
立不遣者。宗因同喩如前加瓶等爲異喩

文。猶豫不遣至一分等者 如無烟火等者。
若性火者必無有烟。今約事火而説有無。
然彼經意約永無義而説此喩。如第六蘊。
十九界。第三手等。云何今説有無烟火。蓋
恐違經旨乎。然彼經意據麁顯相。於事火
中如無烟火。若約細隱相。於事火中都無
無烟火。故無違也。或有疏云故無遣也。猶
豫無遣故云無遣。如燋穀牙者。文勢次故
合引來耳。於此無用。勿以致疑。然隨所
應有自他共全分一分等者。兩倶全分猶豫
所立不遣者。如有立宗。聲聞獨覺二種性
者必作ヘシ獨覺宗ナリ。有獨覺種性無大乘
種性故ナリ。諸有獨覺種性無大乘種
性者。定作トミヨ獨覺。如唯成就獨覺種性
者同喩ナリ。若不作獨覺即非有獨覺種
性。無大乘種性。如具成就三乘性者異
ナリ。此具成就三乘性者非有獨覺種性
無大乘種性。故遣能立。然不作獨覺。不
決定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所立不遣也。兩
倶一分猶豫所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如前。
加准成就菩薩種性爲異喩也。自他全分
一分隨一猶豫所立不遣。此之四種准兩倶。
全分一分互有猶豫。繁而不録
文。論能立不至餘思可悉者 謂説如業者
指喩所依體也。具而應云。聲常無質礙故。
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若是無常
見彼質礙猶如於業。文不擧宗因同喩者
是論略也。以彼計業是無常故者。聲勝倶執
業體無常。唯闕宗義故言但遣所立也。不
遣能立者。因成於宗名爲能立。業無礙故
云不遣。何故業體不遣能立。彼説諸業無
質礙故。彼勝論云。取捨屈申行等非心名
爲諸業。依實句有。而無形段故言無礙。
是立敵義稱爲彼説。然業遷故遣所立常。無
質礙故不遣能立也。對薩婆等隨一不遣
者。其有部計業體無常及無礙故。能遣宗
因。即自隨一不遣。此能立不遣。義即十二。兩
倶全分能立不遣。兩倶一分能立不遣。自全
分隨一能立不遣。自一分隨一能立不遣。他
全分隨一能立不遣。他一分隨一能立不遣。
兩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兩倶一分猶豫能
立不遣。自全分隨一猶豫能立不遣。自一分
隨一猶豫能立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能立
不遣。他一分隨一猶豫能立不遣。兩倶全分
能立不遣者。如聲論對勝論師立聲是常。
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
若是無常見彼質礙。譬如於業。立敵許業
無礙非常故。是兩倶全分能立不遣。兩倶一
分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瓶等
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能立不遣者。謂聲論
師對佛弟子。立聲是常。無質礙故。諸無質
礙見彼是常猶如虚空。若是無常見彼質
礙。猶如於業。指業非常。敵論亦許。見彼質
礙唯立不容。故是自全分隨一能立不遣。自
一分隨一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准前。加
瓶等爲異喩也。他二翻自二准釋可知。兩
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者。謂諸異生已發無
上菩提心者。定是菩薩已發大菩提心故。
諸已發大菩提心者定是菩薩トミヨ。猶如地
上。若不是菩薩見彼不發大菩提心。如預
流等此預流等發心未發。立之與敵不決定
知。故是兩倶全分猶豫能立不遣。兩倶一分
猶豫能立不遣者。謂宗因同喩如前。加阿
顛底迦爲異喩也。自全分一分隨一猶豫能
立不遣。准兩倶全分一分互有猶豫。易不
繁申。問。能所二立。何故不約所依過辨。答。
宗因二支。有互不遣。所依定成故不約辨。此
即第二。文軌師説ナリ。約餘二説亦有此過」
文。論不遣至倶不遣也者 對彼有論者。
有部等宗。虚空有體也。具而應云。聲常無質
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瓶等。若是
無常見彼質礙。猶如虚空。文不擧三支者。
以同前故。問。同法異法並是能成。何故同
喩。雙顯有無。異喩唯明有體。答。同無是倶
不成。有無雙顯。異無非倶不遣。故不彰無。
兩宗倶計虚空實有遍常無礙所以二立倶不
遣者。以立敵者皆説虚空是常性故。不遣
所立。無質礙故。不遣能立。故於虚空二
立不遣。此倶不遣。義有十二。兩倶全分不
遣。兩倶一分倶不遣。自全分隨一倶不遣。自
一分隨一倶不遣。他全分隨一倶不遣。他一
分隨一倶不遣。兩倶全分猶豫倶不遣。兩倶
一分猶豫倶不遣。自全分隨一猶豫倶不遣。
自一分隨一猶豫倶不遣。他全分隨一猶豫
倶不遣。他一分隨一猶豫倶不遣。今約有體
量故。於異喩中無所依倶不遣。十二句アリ
兩倶全分倶不遣者。謂立聲常無質礙故。諸
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瓶等。若是無常見
彼質礙猶如虚空。兩倶一分倶不遣者。謂即
前比量加瓶等爲異喩也。自全分隨一倶
不遣等十句。煩故且止
文。問似同不至故不開二者 初問意云。似
倶不成ニハ有無二種別。異喩倶不遣。如何
唯有倶。答故無非過ト云ハ者。故異喩中
無喩所依而非過也。異喩但遮等者。次問
意云。異喩唯遮ノミナルヲ以異是無體。非不遣
過。遮有立異。異喩無體豈非過耶。答中前
望二宗對立聲常等者。前似同中。聲論
二宗相對。望立聲常故同開二。聲論有
空。經部無空。二宗別故。此約別立等者。此
約聲論對有部宗。故合爲一。兩有空故。立
有異有等者立有義宗。異喩有體。即有
ナリ。爲此有宗以無爲異故。故云若無必
遣。立無義宗。異喩無體即無不遣ナリ。爲此
無宗以有爲異故。云異有必遣。故似異中
不開二過
文。或可亦有至如理思准者 或可亦有等
者。此第二説當玄應説。故彼疏云。准前同
喩亦有二種。但由文略故不具陳。問。若爾
論説クハ如空有倶不遣ナリ。無倶不遣其義
如何。解云。此亦有三。謂兩倶等。兩倶全分
無倶不遣者。如立空無。以非作故。同喩云
如龜毛等。異喩云如兔角等。兔角異喩體
既是無。能立所立倶不遣故其義可知。兩倶
一分無倶不遣者。宗等同前。牛角兔角合爲
異喩。隨一亦二。隨一全分無倶不遣者。如佛
弟子對數論師。立空是無非能作故。彼宗
二説。一云。五唯成五大。五大成十一根。一
云。五唯能成五大及十一根。今依後説。故
因極成如ト云龜毛等同喩ナリ。如ト云自性諦
異喩ナリ。其自性諦。自宗無故其義可知。隨一
一分無倶不遣者。宗等同前。即以冥諦及四
大種合爲異喩。由前一説五大能造十一
根故。故四大種。立之與敵。二立倶遣。一分
自性不遣故。猶豫亦二。兩倶全分猶豫無倶
不遣者。宗等同前。異喩云若非無者。即是
所作。取前兩倶非作因故。如在東方或應有
物。然於彼處。有物無物。立之與敵。皆不決
定。其義可知。一分者處。以此處決定之物
爲喩可知。隨一全分者。即前兩倶全分之
喩。立者定知彼處有物。敵者不知。或敵者
知 立者不知。其義可解。隨一一分者。即前
兩倶一分之喩立之與敵。互知不知。義亦可
解。今總以義分別。二喩有體無體 所望寛
狹。其同法喩成有義宗。要假有體。無體之
法皆無所立有義宗故。若成無義。即通有
無。其異法喩成有義宗。即通有無。若成無
義。唯藉有體。但無體法皆不能遣無義宗
故。由此應知。同喩若成無義宗法。不得説
リト倶不成。但無體法。無義之宗。皆成
就故。論依成立有義宗故。通擧有無二倶
不成。異喩若成有義宗法。即不得有無
不遣。無體之法皆遣所立有義宗故。向來且
依成無義宗故。復説有無倶不遣。問。同喩
成立無義之宗。得有有倶不成過不。答。應
説有。如薩婆多對勝論者。立我非常有
作受故如虚空等。此空同喩。立敵非無無
作受。二宗非有。故得名爲有倶不成。
同喩既然。異喩亦爾。成無義宗。亦得説有
倶不遣。何者宗等同前。異法喩云。若是
其常。即無作受。如心心所其義可知
文。論不離者至故爲過也者 謂説如瓶等
者。應云聲常。無質礙故。同喩云。如空見無
質礙及常住性。異喩云。如瓶以無常性即質
礙性。論不擧宗因喩者。其文略也。不離者
此有兩解。一云。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
瓶等。言諸無常離於聲常。言皆質礙離聲
無礙。故是其離ナリ。今既但於瓶等雙現二
無。自是別明二無。不欲簡彼宗因。故是不
ナリ。一云離者不相屬著也。言諸無常者。
即顯瓶等常宗無處。異品無常。與無質礙
因。不相屬著。即是離義。由此反顯聲即無
礙。定與常義更相屬著。故異喩須離。今既
但云於瓶見無常性。有質礙性。此即雙現
異二無。不明無宗之處。因定非有。故是不
離。由此不明宗無之處。辨因非有。不能
反顯無質礙因。與常住宗更相屬著。故是
過也。若爾何故古因明師擧異喩云。如瓶
見無常性。有質礙性。離云瓶等是無常瓶等
有質礙。聲體無質礙。聲應定是常。無此離
義名不離耶。陳那等云。若是無常ト云ハ離於
聲常。見彼質礙ト云ハ離無質礙。又於瓶等常
宗無處。無礙因離。已顯聲上有無礙因。定
是常住。何故離云瓶等是無常。瓶等有質礙。
聲體無質礙。聲應定是常。既不繁此離非過

文。合即先合至合應返此者 此意由依下。
疏主文也。合即先合聲上無礙等者。釋説因
宗所隨之文意也。離即先離聲上常住等者。
釋宗無因不有之文意也。雙合宗因。雙離
宗因。同喩ヲハ爲順成方便。異喩ヲハ
爲返破方便。故理門云。是故順成返破方
便非別解因。説因宗所隨等者。今此一頌
釋喩方便。理門論云。若如是立。聲是無常
所作非常故。常非所作故。此復云何。是喩
方便。解云。前二因中所作非常故。即是同
喩。先因後宗故。常非所作故。是其異喩。先
宗後因故。即次文云。以於此中。由合顯示
所作性因。解云。釋方便義。謂二喩中皆有
故字。故是因義。八轉聲中第五轉聲。合此
喩處説故字意。由同喩中合喩道理。方便
顯示聲有法上所作性因。故説二喩爲方
便喩。即次文云。如是此聲。定是所作。非非
所作。此所作性。定是宗法。解云。指事顯因
由合喩故。有法聲上有所作因。非非所作。
用此所作以爲宗法。今云説因宗所隨宗
無因不有者。如其次第頌同異喩。依第五
顯喩由合故知因者。頌上方便。依第五轉
所説故言説二喩者。由同喩中合喩法則
爲方便故。顯有法上所作等因。今二喩處。
説第五轉所因聲説。故知方便所説同異喩
也。此意由依第五轉聲等者。此頌意云。由之
與依。第五轉聲從所作生。故是無常。從者依
也。故者由也。依所作生。由此因故即是無
常。爲顯此義。頌云由依。及由及依等者。若
如理門正喩解者。彼正喩云。由合及離
比度義。解云。由同法喩合本宗因。比度
義故由異法喩。離本宗因比度義故。此説
意云。由及依者唯一ナリ。如正喩中
合之由義。以顯於喩因合方明。准此即是
雙離宗因。雙合宗因。異喩中云諸皆之言。
雙離宗因。合應返此者。同喩中云諸皆之
言。雙合宗因
文。論倒離者至亦准上知者 異喩應言等
者。且文應云。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
彼是常猶如虚空。諸無質礙者皆是無常。論
不擧宗因同喩者其文略也。今應順離云。
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等。此即辨宗
無處其因非有。止濫義成。爲正異喩。反顯
聲上有無礙因證常宗義。今既倒云諸質
礙者皆是無常。此即瓶有質礙。瓶是無常。
反顯聲常證無質礙。不關無礙因證常宗
故。倒離是過也。問。何故先離因後離宗。自
以礙因成非常宗耶。答。夫釋成者。理合
從因釋成其宗。故同喩中先擧能成。後明
所立也。夫簡濫者。理合標異然後止因。依
此次第故無顛倒之失也。今既倒説。自以
礙因成非常宗是倒非正。自有二過。一者
別成異宗過。二者重成已立過。亦名相符
極成過。且初過者。若將無礙證常宗者。本
樂成立聲是其常。今以礙因證無常。無常
乃非本所樂説。二者瓶是無常。先已同許。若
更證成。便是相符。不離倒離亦可有三等者。
此二過中。各自等三。合六。前似同中有四十
八過。於彼加六。合五十四。或減十二等者。
倶不遣中有兩倶等四。此各有自等三。合
三四十二ナリ。今倶不遣中。不開此十二。故
云減十二也。問。何故同中開有及無。異中
唯有。不開非有。答。前量常宗。彼異法喩。必
有體法。方不遣故。若依餘量亦開非有。
如立我無以現比量不可得故。猶如龜毛。
諸有必以現比可得猶如虚空。對無空論
倶不遣ナリ。如論所説兩倶不遣。以此對
經部。隨一不遣。若異喩言諸無常者見彼
質礙。猶如法處。即生猶豫。法處未必無常
有礙。亦通常住及無礙故。若數論師對勝
論云。神我無作以無礙故。猶如虚空。諸有
作者皆非無礙猶如龜毛。即無所依倶不遣
過。爲顯此意。故云餘細分別亦准上知
文。如是等似至於前等也者 向辨三支皆
據申言等者。向者前也。三支過中。論文所説
多是申言。少分亦有不申言過。如因過中
法差別等。今從多説故云據申言也。分全
單雙者。缺減過中。一分全分。一一闕單也。二
闕已上雙也。故牒前三。總結非也。牒前三
支過也。前來所説。多言似而非眞故。非正
立言等者相傳三釋。一云。似宗因喩。是其總
名。三十三過即是別稱。擧總等別。故説等
言。二云。此中且約聲等作法。准例應知餘
法亦爾。等餘法量。故説等言。三云。且如宗
中。有犯一多不成。因有違多違一。喩亦有
兩倶隨一。如是別過。竝略不論。今總顯非
故言等也。又解。宗等少過前已略論。缺減之
僣從來未辨。今顯彼失故説等言。由
非等前也
文。論復次爲至如前已辨者 復次爲自開
悟等者。謂現比量。唯自悟收。顯異悟他。故
言復次。體性唯是諸心心所。但自量知境自
共相。無所表示故非悟他。即由所量唯自
共相。故説能量唯現比也。簡異古師別立
聖言。又異外道立聲喩等。顯決定義故説
唯言。此即初二者。爲自開悟者明立量意。
當知唯有等者即明遮執。此初二也。與頌先
後等者。如前第一有三釋辨。
文。問若名立至立量意訖者 此問意云。立
義之法有其兩種。一者眞立。正成義故。二
者立具。立所依故。眞因喩等名爲眞立。現比
二量名爲立具。故先諸師正稱能立。若名
立具應名能立。即是悟他。如何今言爲自
開悟。答中。若親自悟。唯是二量。故隱悟他及
能立名。若疎悟他。疎亦能立。親疎雖別。皆
能立故。如二燈炬互相影顯。親能悟他。及親
能立。喩二燈炬。疎亦悟他。及疎能立。喩二
光影。親疎雖別。能立義等。故云互相影顯。
理門論云。如是應知。悟他比量。亦不離此。
得成能立者。即彼論云。是近及遠。比度因
故倶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説。解云。念
三相智即是近因。現比二量即是遠因。由此
近遠比度因故。解宗之智方成比度。由二
縁故倶名比度。是縁彼義。然此比量。近遠二
縁。七轉聲中。依第三轉。具聲中説。然此具聲
有親有疎。親爲作具。即彼憶念。疎爲作者。
謂現比量。依彼二量生比度故。比度具故
亦名比量。義亦無失。如斧斫樹。斧近人遠。
此亦如是。有近遠因。今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量亦不離此者。如上所説自悟比量。依近
遠因方成比量。悟他比量亦不離此近遠
二因。方成比量。若離彼因。不得成於悟他
能立。明此二量親疎合説等者。親者自悟。疎
者悟他。親疎合説。亦有悟他及能立義
文。當知唯有至唯立二量者 明遮執也者。
古今計執隨意各殊。陳那已前古因明師。
立有三量。一者現量。二者比量。三聖言量。
又諸外道有立四量。於前三上別加聲量。
有立五量。於前四上加譬喩量。有立六量
於前五上。加義准量。有立七量。謂於六上
加有性量。有立八量。謂於七上加無性量。
言有性無性者。謂由有此。方知此有。非
此性無能知有此。如由有色方知色有。
非色性無能知有色。故六量外別立有性。
無性量者。謂由此無方知無此。非此性有
能知此無。如由無色方知色無。非色性
有能知無色。故七量外別立無性。問。依何
因縁有此増減。答。心心所法有二行殊。謂
無分別及有分別。無分別者親證所縁。有分
別者比度知境。爲顯二行別故立初二量。
以無分別爲現。以有分別爲比。聖言量
者。謂諸法甚深。非下智之所測。自非藉聖
言無以知其奧旨。如聖教説有四天下。
除此餘三雖非所見。然由聖教方可信知。
故二量外立聖言量。立聲量者。謂數論云。
由能詮聲知所詮義。故我三外別立聲量。
雖聖言量體亦因聲。以聲量寛通凡聖語。
聖言量狹唯聖者言。故三量外別立聲量。譬
喩量者。謂於事理先未曾知。説者直陳。聽
猶不達。故假譬況。方識未聞。如問彼物其
猶何等。答如此物。以此喩彼而得知彼。
故四量外立譬喩量。義准量者。謂以正因
比知宗理。餘有類例義准而知。如以所作
證聲無常。以義准知亦無我等。故五量外
立義准量。有性量者。謂由有此方知此有。
非此性無。能知有此。如由有色方知色
有。非色性無能知有色。故六量外別立有
性。無性量者謂由此無方知無此。非此性
有能知此無。如由無色方知色無。非色
性有。能知無色。故七量外別立無性。唯言
是遮。亦決定義。遮立教量及譬喩等。決
定有此現比二量故言唯有。問古立有多等
者。此問意云。古所立量皆有所因。陳那何唯
立有二量。答由此能了自共相故等者。
夫能量者必對所量。所量既唯自共二相。是
故能量唯立二也。陳那既立二量義説。外
道等師。聞此義已。彼宗所造因明論中。即
執離此二量之外別有所量。爲欲了知彼
所量故更立餘量。今爲破此。故云依二
相唯立二量
文。問陳那所至如章具辨者 此會古今所
立違也。解義既相矛楯者。矛莫候反。説文長
二丈建於兵車。或爲鉾字。楯食准反。御敵
也。棑也。或爲&MT00152;字。矛即能破諸物。楯不爲
諸物破。一即能破。一不被破。古今乖角。其
義亦爾。何得相順弘於先旨。答古師從
詮及義智開三量者。詮者能詮教也。義者所
詮義。即自性差別義也。縁自相智。名爲現
量。縁共相智。名爲比量。縁至教智。名至
教量。古從此三。以開三量。以義詮等者。義
詮雖別倶爲所縁。以義爲二。謂自共相以
詮爲一。謂能詮教以此三境。從能縁智
亦復開三。以智從理等者。理者所縁之境。
境多不過自共二相。境既唯二。能縁之智
但分現比。是陳那意也。若陳那意順古
并詮トニ可開三量。廢詮從旨。古亦唯二。
以具從正故唯二也。或謂所馮者。聖教即所
據馮。故不得棄亦從二量。若爾既有教量。
如何文云唯有二量。爲顯此意。當知唯言。
但遮一向執異二量。外別立至教及譬喩
等。故不相違。廣此二量。如義林章及法花
章第二卷辨
文。有依於此至有過不習者 此述軌師説
也。故彼疏云。問。似現似比名得何相。答。但
得共相。問。若爾即應比量所收。何故復名
似現似比。答。由縁共相不異。但是比量所
收。由約所似有殊。別分似現似比。問。以
タル於現即非現量收。以似 似タルハ
於比。應非比量攝。爲顯此難立比量云。
能似比量應非所似量收宗ナリ。似所似
量故因ナリ。如似現量喩ナリ。此難欲令
似比量ヲシテ體是喩量等收。答。對所説能
似各有現比分。望境但縁共體。同比量攝。
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謂能似ヲハ比量
ムベシ宗ナリ。似所似量故因ナリ。如似現量
ナリ此似現比。既比量收。故言自悟唯有二
量。據此自悟之中亦通似自悟也。其聖言
量。唯詮共相。不詮自相。如説三界。其無
色界非現所知。然依聖言信無色者。聖
言欲色。既非虚。聖言無色。理應是實。此
由比知。方得成量。故知即是比量所收。餘
喩量等。亦比量攝。准此可解已上有過不習
者。即軌師疏云。前所立量。有相違因過。即
法自相相違過。謂能似比量收等。如前已解」
文。又傳立云至現量攝故者 又傳立云者。
有人傳云。此即賢法師。在北川傳量。法
師集此比量也。然未詳也。軌法師亦述外
道二量。而其作法與此差別。陳那既立二
量義訖。外導等師聞此義已。彼宗所造因
明論中。即執離此二量之外。別有所量。
爲欲了知彼所量故。更立餘量。即立二
量破陳那宗。此即第一量也。言非比等者。
即有二義。一爲簡一分相符。若不言非比。
但言極成現所有量。非現量攝者。以佛法
許比量是現所有。非現量攝故。二欲取比
量以爲同喩。即爲顯因具三相故。言極
成現量者。簡不極成。外道不許至教亦是
現量所攝。佛法亦許現量攝故。然宗中言
極成現不言現量者。外道不許至教極成
現量中攝所有。若但言現所有時。外道亦
許。爲簡一分不極成故。但言現所有也。今
簡處云極成現量。顯意所許耳
文。言所有者至非現量攝者 言所有者。
亦有二義。一簡自語相違。於有法中既言
極成現量。於宗法中須言非現量攝。前後
相違故自語相違。二欲詮至教是現所有。今
現量所有及現所有。二意挾帶而説。故云所
有量也。以大乘至教量一分現量攝故者。至
教名義。有其二種。一者至人所説。名爲至
教。唯約聖説。二者教能至現。名爲至教。亦
通凡説。今云一分者。通凡至教非現量
攝。此約散心爲簡彼故。云一分也。言量
所攝故者。簡比量相符。大乘許非現量
攝故。問。因明之法簡三支過。其處各定。云
何今以因中量所攝言。簡宗中相符過耶。
答。因中語勢。及於宗中能顯宗過。故於因
中簡宗過失。若勢不及。即於宗中簡之
已盡。何須至因更簡宗過
文。又成立離至後簡准此者 此第二量也。
陳那菩薩與作決定相違者。此爲外道第一
量。作決定相違也。取其一分者。夫至教量。
有其二種。一唯聖者教。名至教量。二但詮
至理。名至教量。此約凡説。今取聖者教
名至教量。故云一分。若雖凡夫。得定凡夫。
詮理之教。亦名至教。即現量攝。今簡散心。
故云一分
文。又成離比至唯立二量者 此新師所立。
非外道也。能別之中犯他一分不極成過者。
能別比量中。散心縁教名至教者。許比量
攝。此之一分。他不許故。犯一分過。義准譬
喩等量。佛法陳那不別立故。亦犯不成
文。其二相體至第六廣説者 其二相體今
略明之者。何者名爲自相共相。言自相者。
相謂體相。眞俗諦法。自性差別。自體即相。故
名自相。言共相者。但是名言。増益假立。非
離自相有共相體。依大乘説。諸法自相。性
離名言及分別智。唯無分別證智方知。諸法
共相。離於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及分
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稱之
爲假。遮得自相。説共相名。今云一切諸法
各附己體等者。就因明宗説二相名各附
己體。名爲自相。寛通諸法。名爲共相。亦與
經中共相體別者。佛地論中自有三釋。一云。
定心通縁自相共相。並是現量。而因明中
約縁自共立二量者。據散心説。二云。定
心唯縁諸法自相。然由共相方便所引。縁
諸共相所顯理故。就方便説。名知共相。不
如是者。明知自相。三云。如實義者。因明二
相。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法實義。皆名自
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
故。若分別散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
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如此共相要是散
心。分別假立ナリ。因明説此是比量境。一切定
心。離此假立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法苦
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皆名自相。定心
縁時親照自體。名縁自相。因明論説諸法
上實義。皆名自相。此經不爾故不相違。經
共相。因明論中自相攝故。雖有三解。
親光意存後釋爲正。故於後釋稱如實義。
所以爾者。由初二解皆不分別經論共相。
有差別故。既以共等。爲因明論所説共相。
然因明論所説共相。謂是假智及詮所得。豈
彼苦等假智詮得。故初二釋皆非正也
文。有説自相至縁自相故者 此述軌法師
説而破之也。違佛地論者。佛地論述因明
二相云。因明二相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
法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
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散心立一種類
無常宗等。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
名爲共相。因明説此是比量境。經説共相。
因明論中自相所攝。若約因明意如火熱相
第。名爲自相。爲名言詮名共相者。即違
佛地論述因明意。若如火熱等方名自相
者等者。更約理難。非是述違論之意也。此
難意云。文軌師自引理門云。非離此二別有
所量。爲了知彼。更立餘量。即自釋云。爲了
自相則立現量。爲了共相即立比量。非
離此二自共相外。更有ツテ餘相可爲所
量爲了知彼。須立餘量也。若火熱等名
自相者。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
諸教皆説。定心現量。若定心現量縁共相
境者。如何自云爲了自相。則立現量。及定
心縁教所詮之理。亦爲言所詮。亦應名共
相。若定心現量名縁共相者。如何自云
爲了共相。即立比量。若爾亦可爲了共
相即立現量
文。然外道等至故得於火者 此疏主述外
道等計還破彼計。軌師疏中亦有此破也。
然外道等計等者。此計意云。外道多計。名言
及分別智。詮縁諸法。得法自相如説火言。
得火自相假智隨言亦稱實境。述佛法義
還即破云。佛法名言但得共相。外即難云。
若得共相。喚火之時應得水等。二名於火
倶不得故。大乘解云等者。名言必有遮表
之用。由名表詮必有遮用。故詮火等名
而不説水等。如言青時必遮黄等。由此
喚火而不名水。非由得火方不説餘
文。有叙外難至如何難我者 此同軌法師
難也。故彼疏云。佛法難云。若爾喚火即
應燒口。此難意云。汝外道宗。若言名得
火自相。以名言詮。及假智縁應燒心口。
以得自相故。賓云。喚火應口燒者。此是
西方諸佛弟子難外道詞。皆作此説。若他
返難云等者。賓云。有不悟者。翻破此難云。
定心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
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
得不燒。若肉團心與縁慮心作所依處。即
由縁火在身外故。意識縁外得自相時。
火離肉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若縁實火。
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若縁假火
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燒。如阿羅漢
化火燒身。汝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
云何説言名得自相。此解非也。心無形質。
誰不知之。但隨外計就言即難。豈是過耶。
此既不燒等者。外救意云。名詮火時但得實
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
識縁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
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
文。即有解云至即合被燒者 未詳何師
説矣。此師意云。諸識縁境離合不同ナリ
ルハ根識和合。境至根合中知アリ。有ルハ
因根發識。境不至根離中知アリ。合中知
者得火自相即被火燒。如身根等。離中知
者。雖得自相而不被燒。如定心等。離合
即殊。燒不燒異。故汝爲例其難不成。若爾
身識既合中知。而彼心等火豈燒著。又所燒
者尚非眼等。但燒扶根。根隨依盡。如何説
識是所燒耶。若云但由根與境合引生苦
受。説識被燒意在苦處。亦引苦生。那落
迦中苦受倶故。此既被燒應得自相。寧
得自相即被燒耶。又既自解。由離中知故
説定心被燒者假智亦爾。非合中知。得自
相時如何被燒。此成他難。何容釋通。故
今解云所燒如論。唯色等境。而根心等非
是所燒。能所燒等唯八事故。*故前所徴。
不應難智。對彼唯可責能詮名。謂能詮
名必依語表。表即依止由身而生。與義合
時必至身故。若得自相理即被燒。不爾
外徴無由通釋。但應難他名言。名言依語
表。語表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
被燒者。此文之中。上難一字至燒字下。後
方讀之長讀文勢。義道亦遠
文。今問此難至得共相故者 言此難者次
前文云。有叙外難云等是也。若爾此難竝不
應理者。爲難因明。爲經中。竝不應理。即
不得受者。舊疏本云。即不得言。以之爲好。
論自誠説者佛地論也。佛地經意。論自説云。
彼假智詮唯得共相。不得自相故不得言
假智及詮得自相救
文。若據外宗至爲自相故者 外宗意云。心
縁火時得自相者。彼非假智。唯此實智得
自相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者。可依實
智以難彼外。彼返難曰等者。彼外人返難前
師境離合殊曰。定心得自相。應定心被燒。
定心取境。亦通離合。若在定中起五識時。
鼻舌身三是合中知。眼耳識即離中知。第六
意識與彼倶起。不可救言縁合境被燒。
定心離取故不被燒。如入無處有所定聞
象聲等。大乘即説在定聞之。小乘出定方
得聞之。由此明知。定中亦得起於五識。
由此准知。色界四禪起眼耳身識。未必散
心方起之既許定中起五識者。何妨四禪
亦定中起。有心定故起之無妨。又若離取即
不被燒等者。此重例難也。以不得被燒例
不得自相。難前救義。今觀此難即強抑難
也。若離中知而取境者。得自相時亦離中知。
雖火以熱爲其自相。而離取故不得被燒。
何妨雖離取亦得自相。是故此難爲無用
也。故舊疏云。又於極熱捺落迦中。意與身
識。同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絶不
與苦倶。彼既悶絶及與苦倶。明得彼火熱
自相故。前救及難。二竝成非。由此明知。雖
離取境亦得自相
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 此沼法師。新
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有過失。心細色
麁等者。識與之根礙不礙別。雖得自相
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麁故。此意色
麁被燒。心細不燒。若色麁故得被燒者。住
於火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火熱
觸自相。若得自相。如何不燒。且如上界色
尚不許下界麁火燒等者。初禪爲火災頂。二
禪爲水災頂。三禪爲風災頂。第四靜慮。三
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以尋伺。爲内災
患。二禪以善受爲内災患。三禪以樂受爲
内災患。第四靜慮。無内三災患。故不爲外
三災動。若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爲増
上縁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麁火
不得燒於初禪器界。問。欲界火災雖至初
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
彼色。若不見者。梵王馬勝何得相見。答。下
火上器。不但繋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頼
耶變境雖繋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
馬勝乘道至於色界。二人第八。互變扶根。
所變同故得相見也。由此第八及身識等等
者。由此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
及身識等。雖取火自相。亦皆不被燒。第
八離取。而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倶心
性故不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
文。今解且自至故應燒口者 此疏主別通
前難也。若如説火得火自相等者。總難意云。
外道等言。縁瓶種類。有瓶名言得實自相。
故是現量所得之境。佛法難言名得自相。其
名即應附合火上。喚火之時火應燒口。以
其火名出自咽喉脣舌之間。即火名言在
於口中。言得自相。自相亦不離口中。名親
附火故應燒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
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時親附火上。觸受
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
觸受是自相境。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爲
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
應同此身被火燒。是故喚火應當燒口
文。或可折難至稱境知故者 准舊疏文
合爲一解。故彼文云。或可抑難。非正難彼
令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正難
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ト云ヲ自相。得自
相者心應覺熱已上今新續文。開爲二解。
或可抑難等者。抑於極反。
逼遣也
同身扶塵倶有礙
故者。聲雖非色質礙義同。故色蘊攝。由是
義故同身扶塵。難令燒之。問。燒扶塵時。
唯扶塵燒爲實根燒耶。答。依小乘説。根
不可斫。亦不可燒。在地獄中雖碎千段。猶
如杜中不可分斫。若依大乘根亦可燒故
舊疏云。問。身根實智。倶得火之自相。云何
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ヲ以テ微盛。燒不燒異
由此應知。根亦可燒。或可難彼尋名取境之
心得自相等者。或可難彼外道計尋名取境
之心。得自相。得自相者心應覺熱。火以熱
觸爲自相故。若他返難等者。他外道變難。
令我佛法尋名縁火之心亦應覺熱者。汝
外道自是被屈耳。非預於我佛法宗也。所
以爾者。我佛法宗尋名假智。不得彼火之
自相故。尋名假智。若覺熱觸即非假智。
稱境知故。熱觸即火自相。假智若覺熱得
自相故。即非假智。如境不謬。稱實知故」
文。設定心中至火等自相者 上明散心尋
名假智不得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名假
智亦不得自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縁火等
亦是假智。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
切定心皆是現量。理門亦云。諸離教分別。
當知皆是現量攝故。又佛菩薩。後得智心。
説法聞法竝縁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
有漏定心諸處亦説。青淤等想名分別故。既
有分別行相不同ナリ。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
無漏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無異ヲ以
。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相道。有漏定
心。對無相智名有分別。然於所縁如境了
別。無異ヲ以。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
ヲモ亦名假智者。縁假境故名爲假智。一
切定心雖縁假境。不同比量假立シテ
貫在餘法。故名現量名得自相。既是
假境。何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亦現
量收而不得火之勢等相。故假知攝。如假想
定變水火等等者。二乘異生作十遍處觀
者名假想定。十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黄赤
白空識也。觀一切法作地想。乃至觀一切
法作識無遍想。此所作想。唯内心思不能
實變。故名假想。若入地菩薩無漏心中作
如此觀。是實非假。故涅槃經第十五卷云。
菩薩摩訶薩。水ニ於作火相。火ニ於作水相等
隨意成就。無有虚妄。興疏解云。諸佛菩薩
順理修習慈定。實能轉變前境利益蒼生。
非如聲聞。縁覺有相而無實故。知眞實不
虚等。問。若菩薩變水火等。是實非假。其身
在中有燒温等用耶。答。雖有益他用而
無損自身用。心得自在故。如上定心縁下
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識縁下界火説。即
獨影ナリ。無實用故。若初禪眼耳識縁欲
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頼耶質。但得境
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八所變故非是帶
質境也。問。若爾實變水火等時等者。如引
涅槃經説。其義可解
文。問因明自至全無其體者 現量心縁所
得自相可取有體等者。依佛地論。因明二相
與經不同。因明意者。諸法實義皆名自相。
若散心智分別假立。名爲共相。經説共相。因
明論中自相所攝。所以爾者。於諸法上
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非假立故。
名爲實義。不待假智分別安立。任法性理
住自性故名爲自性。即現量心之境界也。
若無常等體性非無。該通諸法。諸法共有
故。佛地論名爲共相。若因明中所説共相。唯
於自相増益假立。名同義別。故與經旨義
不相違。若比量縁有法及法等者。有法者聲。
法即無常。因三相中初相即生後二瓶空。所
有二立。比量所縁皆是有義。何故今云此之
共相全無其體。解云。夫共相者。但是名言
増益假立。非離自相有共相體。謂假智詮
不得自相。然離自相施設無方。故對名言
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建立。無別自體。
稱之爲假。遮得自相説共相名。故經説
云。名字所得非是實法。唯識復云。由此但
依似事而轉。似謂増益非實有相。佛地亦
云。如因明論所説共相。要是散心。分別假
立。依此等文共相無體。故云此之共相全
無其體
文。設定心縁至故亦無失者 設定心縁因
彼名言行解縁等者。在定位中尋名縁火
等。亦是假智ナリ。此即因名。作行解縁。故是
假智而名得自相。亦名現量者。不同比量
分別假立計。名之與義定相屬故云得自
相。然小乘中。名皆義合。爲破此計。一切有
部入阿毘達磨論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
勿説火時便燒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生。
由火等名詮火等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
生他覺惠。非與義合。婆沙十五亦同彼論
又諸外道。多計名言及分別智詮縁諸法。
得法自相。如説火言得火自相。假智隨言
亦稱實境。若不爾者。喚火之時應名水等。
二名於火倶不得故。定心之中無此分別。
故云然不計名與所詮義定相屬著等。然是
假智縁得名爲共相等者。問。假智不得自相
境者。且如五蘊中。色蘊是自相。苦無常等
名共相。色蘊中色處是自相。總蘊名共相。
色處中青等是自相總處名共相。青色中。一
樹等別青。是自相總青名共相。一樹青中。別
枝等青是自相。總樹名共相。一枝青中。一一
極微是自相。總枝名共相。今云假智不得自
相者。於諸自相中不得何自相。答。應説
倶非假智詮得。所説自相。總別雖殊。假智
及詮。倶非境故。問。若爾如何。唯識論云。名
詮自性。句詮差別。答。應知自性差別有二。
一云。謂聲色等諸法自體。是自相。常無常
等所有義門名差別。如是自性及與差別。各
各別有皆名自相。即彼自相對假智詮。名言
増益。説爲共相。成唯識等依共相説。不依
自相故不相違。自性差別通自共相。今依
共相自性名名詮自性等。同名句詮所依共
相者。假智及詮之所増益。名爲所依。此義
云何。依無始習内心計度。於離言法分別
増益。方發名言。依此名言更發假智。於法
増語。其所増語。貫在彼此故名共相。此之
共相。名句轉起之所爲處。所依即共故名所
依共相。此即名言詮法。雖不稱體。然
詮施設假立。自性起言者名名託差別
發語者名句。故瑜伽言。名於自性施設。句
於差別施設。五蘊亦云。云何名身ナルヤ。謂諸
法自性増語ナリ。云何句身。謂諸法差別増
語。即於所詮自性差別。施設假立。名爲所
依共相。若佛心等縁比量共相等等者。佛縁
共相即有二説。一云。因位現量者。唯能縁
自相。若縁共相者即是比量收。果位既遍知。
亦能縁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攝。説
縁共相名比量者。唯約因位中散心説。一
云。佛地論難因明論所説共相要是
散心分別假立ト云ヲ。如來既無比量散心。如
何説佛縁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縁共相。
若也不縁。非遍智者亦應由佛タマヘルニ
遍智故。能縁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
由能計心。執所遍計。爲我爲法。對執心
故説我法名。此我及法。唯妄情境。佛能
執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不對妄情。故佛
不縁所執我法。今説共相。應知亦爾。但由
比量假分別智。於所縁境不稱實知。對比
量心假説共相。故説共相比智所縁。如
來既無比量假智。云何説佛縁共相耶。佛
地論説。因明論中。所説共相非佛所縁。若
縁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不縁彼。今
此疏主即依初説
文。問瑜伽云至不證縁無者 聞謂比量即
縁名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比量心
聞於教法。即縁名等生心中解。故云聞謂
比量等。佛及菩薩。定自在位。後得智心説法。
竝縁名句。説聽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
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自在位即許現
縁。言現縁者。現量縁故ナリ。如理門云。諸修
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惠。及聞思惠。
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非現量。若修惠中。
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是現量ナリ。有説共
相是有體假等者。西明唯識疏第二云。如五
蘊中。色是質礙。乃至識是了別。各不相離
名爲自相。苦無常等。該通五蘊名爲共相。
大小乘教多用此釋。既云苦無常等名爲共
相。故知共相是有體假。問。假有二種。有體
無體。有體假者。如得等不相應忿等心所法。
無體假者。如我有情等。實徳業有等。共相
言假。是何假收。答。是無體假。雖非所執有
情及法。由假智詮不得自相。假説詮縁名
共相故。廢假智詮。無共相體。如我有情
實徳業等。由能執心不了所縁。執爲我法。
隨情起説。廢情及説。無我法體。由此西方
安慧論師。説三性心不稱實故皆有法執。
護法論師。要染汚惠堅著所縁。方名爲執。餘
有漏心。行相有異。無分別者。現量所收。若
起分別。雖不稱實不堅著故但比量攝。問。
若説共相是無體假。如何爲縁生比量心。
論説比量了共相故。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答。共相無體ナルヲ以理不成縁。心心所生必
縁自相。故無共相亦有縁生。謂心心所所
縁色等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像
定有。故心等生。皆縁自相。名言詮法。應知
亦然。所詮色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何。理門
論説唯有現量得自相耶。答。此由現量
縁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縁境故。説現量
得境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由分別轉
不稱所縁。故説比量不得自相。非不得故
即不縁彼。名詮色等。不稱自相。論説名
言於共相轉。非不稱法即不詮彼。若有
體者百法何收等者。此師意云。所説共相。非
體是無。於百法中衆同分攝。諸法相似有
同分故。所以爾者。以不相應有體假故。
此亦不然等者。此破意云。不許不相應ヲハ
有體假。去來生滅等。既是不相應。以縁此
心。豈證縁無。故不相應非有體假也
文。問空無我至且止傍論者 有言有體等
者。即前共相有體假ト云フ義也。此師意
云。空無我等體性非無。謂由苦等該通諸
法諸法共有。故名共相。若因明中。所説共
相唯於自相増益假立。名同義別。故不相
違。然彼苦等於因明中皆名自相。各別有
故。即此色等非我我所名空無我等者。如即
此色形相名長短方圓。色與形相。不異非
不異。三邪見縁無者。撥無耶見。言無因果
等。明知此無體者。即疏主義也。此義意云。
彼苦無常空無我等。是無體假。謂諸法上無
我我所名空無我。非別實有空無我義貫
通諸法名共相也。無常苦等。准此應知。故
理門論常住難云。聲應是常與無常性合。
諸法自性恒不捨故。論主解云。以於此中。
都無有別實無常性。依此常轉。即此自性。
本無今有。暫有還無。名無常故。故知無常
等共相皆是無體。此有難釋。如應疏述。問。若
無常等是無體者。立無常宗應非有義。又
但應遮而無有表。空無我等義准應説。答。
雖非別有空無我體。即此色等非我我所
名空無我。此理非無。今約離色等無別實
體。説名無體。非謂無我理皆畢竟無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本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日本沙門釋善珠抄
文。論此中現至謂無分別者 此中現量謂
無分別者。言現量者。量謂量度。縁慮之
ナリ。現謂眼等證境明白ナルナリ。依現發識
故名現量。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
即五識等。准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
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
念名無分別。依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
同薩婆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
無分別。次下文云。名種等所有分別者。皆計
度分別差別之名也。分別雖多不過三種。此
論總言謂無分別。理門亦總言現量除分別。
彼依遮詮言除分別。此約表詮云無分別。
但有是無分別者。一切皆是現量攝故。
問。無分別名現量者。無分別心皆唯現量
耶。答。無分別心非唯現量亦通似現。何以
得知。前第一云。散心有二。一有分別。二無
分別。諸似現量。遍在二心。有分別心妄謂
別得境自體。無分別心。不能分明冥證
境故名似現量。論據決定。唯説分別。非無
分別心皆唯現量故。故知無分別心亦通似
現。問。分別行相。差別無邊。且對法等説三
七種。三分別者。自性等三。七分別者。一任運
分別。二有相。三無相。四尋求。五伺察。六染
汚。七不染汚ナリ。分別性相差別。如論應知。
今言無者。無ソ何分別。答。理門論説。無分別
體。總有四類。一五識。二意識。三自證分。四
諸定心。對法論云。七分別中有相分別。即是
自性隨念分別。有相分別。既唯意識。説是意
識不共業故。即以尋伺爲自性故。故知五
識自性亦無。然攝大乘五識許有自性分別
者。隨上座部小乘相説。非大乘義故不相
違。成唯識論義亦同彼。一切有宗亦同上座。
説五識有自性分別。故倶舍論第二卷云。由
五識身雖有自性。而無餘二。説無分別。如
一足馬名爲無足。若七分別。依瑜伽論。五識
全無。彼説意識不共業故。意識現量。有説
三七分別皆無。遠離一切分別行者。名現
量故。第八現量。雖未見文義准有二。自性
任運亦不違理。諸自證分一切皆無。所説
分別依見分故。若諸定心一切非有。四類
現量皆無分別故。云現量謂無分別
文。問以何智至名現量故者。謂心心所無
分別者。證法自相名爲正智。義謂境義。
非義理也。色謂色塵等者。等取諸現量境。
名即名言。謂於色等所量之境。離名言等假
分別者方現量ナリ。見於毛輪等者。依翳因
縁。於目毛頭現輪形相。是名毛輪。名
種等分別者。義如下説。故雜集云等者。雜
集論第十六卷云。現量者。謂自正明了ニシテ
無迷亂義ナリ。自正義ト云フ。顯自正取義。
如由眼正取色等。此言爲簡世間現所得
瓶等事共許シテ爲現量所得性。由彼是假
故非現量所得。明了ト云爲簡由有障
不可得因故。不現前境。無迷亂ト云
爲簡旋火爲輪。幻陽焔等。已上解云。自正
等者。即簡三義。一自正義。二明了義。三無
亂義。言自正義者。自即眼等五根。望所取
各別色等境。是色等之自根。各別配屬不相
亂故云自也。義即境義。根境相稱名正。
如由眼正取色等者指事也。此言等下。彰
教興也。云何言ヲ以自正。便能簡世許瓶
爲現量耶。答。由瓶不獨色塵所成故。不
得與眼互相屬著。以色塵與眼定相屬著
故。色爲自宗根所取故。以自正之言。即簡
瓶爲眞現量境。由彼是假故非現量所得者。
釋瓶爲非現得所以。由瓶等是假無實故。
非現量所得。以此爲證。一切假法。竝非現
量所得。此中假法。通觀待聚集相續三假皆
非現量得。言明了義者。即所縁境分明顯
了。在能取前。故能取名朋了。由有障等等
者。言等者。等取極遠境。瑜伽十五解現量
中云。現量有三。一非不現見。二非已思應
思。三非錯亂境界。就非不現見現量。復
有四種。相似生故。超越生故。無障礙故。非
極遠故。初相似生ト云ツハ。謂自界別根。各取
自界自境。次超越生謂上地根。於下地境。次
無障礙復有四種。一非覆障所礙。二非隱
障所礙。三非膜障所礙。四非惑障所礙。初
謂黒暗無明暗等所覆障。第二謂藥草呪術
神力所隱障。第三少小物爲廣多物之所
膜奪。如飮食中藥等。如小光爲大光所
*膜等。第四謂幻化所作等是惑亂障。無此
四障名無障礙。言非極遠者。謂非三種極
遠所遠。一處極遠。二時極遠。三損減極遠。
如是等名不現見。非不現故。名爲現量。
言無迷亂者釋第三。無有衆多錯亂。名爲
現量。初旋火爲輪者。非輪輪想。即是形色錯
亂。謂火成輪。次幻陽炎等者。明想錯亂。於
幻似謂實馬等。於陽焔謂實水。伽十五云。
非錯亂境界現量者。謂或五種。或七種。何等
爲五。一想錯亂。二數錯亂。三形錯亂。四顯
錯亂。五業錯亂。七種者。謂非七種錯亂境
界。前五及餘二種遍行錯亂合爲七種。
何等爲二。一心錯亂相。二見錯亂相。錯亂者
謂於非彼相起彼相想。如於陽炎。鹿愛渇
相。中起於水想。數錯亂者。謂於少數起多
數増上慢。如翳眩者。於一月處見兩月像。
形錯亂者。謂於餘形色起餘形色増上慢。
如於旋火見彼輪形。顯錯亂者。謂於餘顯
色起餘顯色増上慢。如迦末羅病
スルイヽ眼根。於非黄色。迷見黄相。業錯亂
者。謂於無業事。起有業増上慢。如結捲
スルニ於見樹奔流。心錯亂者。謂即於五種
所錯亂義。心生喜樂。見錯亂者。謂即五種
所錯亂義。忍受領説。生吉祥想。堅執不捨。
若非如是錯亂境界名爲現量。餘廣如伽。
離諸*膜障者。擧四障中第三障也。雖此因
明不顯彼障。義必可爾
文。論離名種至及六句等者 謂有者。謂
或有時也。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者。然諸外道
及以餘乘。多説名等能詮自相。大乘諸法
本離名言。有分別心。亦所不及。諸聖者
合有情。有詮表故。假爲作名。謂預
流一來等。及蘊處界等。或謂有情隨情横
計二十五諦六句義等。若即依此分別諸法。
皆不能稱諸法自相。現量不爾。故云離
名所有分別等。言種類等者。種有二義。一
ト云ツハ即種類ナリ。如勝論者。所計同異及大
有句。彼説眼識起縁色時。合得兩境。一謂
事色即徳句色。二謂性色即同異句。及大有
句。前同異性。諸法別類各別有故。其大有
性是法總類。同一有故。此總別類。皆現量得。
及數論説三徳等。如此説者。但是意識分別
假立。非是法性自然爾也。諸識現量無此
分別。是故論言離種類分別。二ト云ツハ
相似義。即是分別假立共相。如此共相非現
量境。是故説言離種分別。名言分別者。外
道計名能詮自相。今佛法宗。一切名言皆
是假立。呼召諸法。不得自相。譬如目痤
爲長。貧人爲富者。又如黒人爲白。貧黒人
上。無富白相。但是假立富白之名。故知一
切名言。不目自相。但是意識。於諸法上假
立無異共相之名。名爲假立分別。依共相
轉。名爲無異分別。諸門者。二十三諦及六
句等。及温處界等諸門分別也。具眼等識
了色等境。無此分別。故云遠離一切名言
假立無異諸門分別也
文。或離一切至講者叙之者 第二説也。
或離一切種類名言等者。種類名言非是二
種。種類即名言。名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
也。即縁一切等者明無異分別也。遍宗定有
等者。明諸門分別也。因三相者。是比量境。
若因三相不言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
道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所縁故。若一往
言無二或三所有分別等者。二者自性分別。
任運分別也。三者自性等三。其第八識。雖是
現量。有自性任運二分別。及三分別中自性
分別。故隨所應簡之。准七攝三等者。七中
有任運。三中有自性。意地唯除無分別智。
餘散定位。及獨起後得智位。隨應有彼任運
自性二分別故。唯無分別智。無有此二分
別也
文。然離分別至皆是現量者 此竝理門論
文也。有法非一相等者。有法者謂色聲等。有
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爲有法也。非一相者。相
謂體相。色聲等體。有衆多故。根非一切行
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
於自境上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
聲等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衆多。名非一
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
一切常無常等法相中行。唯内證離言者。五
識縁境。了自相故云内證。不帶名言故
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
相。唯此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
時貪等倶起。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由意
引故。雖貪等倶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
伽言。由二縁故諸煩惱生。一由分別故。二
由他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縁生。五識相應
但由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次言意地
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者。釋云。此明五識
同時意識。與五識同境。内證離言亦是現
量。若薩婆多等。不許六識同時而生。即以
隣五意識。是其現量。阿頼耶識了境自相。
雖是意地現量心收。然非大小二乘。内外兩
道。所同許故。此中不取。以之爲量。若對
異宗。得是量者。勝論師執。五識縁有及同
異性。亦是現量對佛法宗。應亦成異。故知
此中總對諸宗。不攝第八。若對大乘自宗。
第八即是意地現量所攝。又於貪等諸自證
分者。釋云。一切心心所。據自證分竝是現
量。然貪等者。貪等不善心。無貪等善心。及無
記等諸有分別之心。普皆等取。然前五識及
散意識同縁現量并後所説定心現量。於中
雖皆有自證分。非此所説。以五識等見分。
已是現量之體。豈勞別説彼自證也。故今但
明貪瞋等心。有分別故。於見分中。容可量
其比量非量。而不妨於自證分皆名現量。
兩方三釋。一云。依世親菩薩但立二分。其
貪等見分。若望心外本性相境。不相攝故。
非是量攝。若望自心所見影像相分。名自
證分。以其見分攝相分縁。故是現量。二云。
依無性菩薩。立有三分。一相分。二見分。三
自證分。據第三自證分。得見分自相。故是
現量。三云。若依親光等立有四分。於前三
分。加證自證分。第二見分。於所現相或倒
非倒。或量非量。第三第四。一向無倒。證其
自相。故是現量。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
生得慧。及聞思慧。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
非現量。若修慧中。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
是現量
文。問此入理至即無此妨者 答中二解。初
義意云。理門入理。二意竝同。但廣略別。彼廣
此略。入理論意。擧初顯後。故云於色等境。
後説意云。此論亦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
者。不唯五塵。其等言中。亦攝餘三所縁之
境。彼之三種。亦離名等諸分別故。問別明
於五等者。此問意云。理門論云。由不共縁
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論亦云。若有正智。
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
現量。若別説。五識五根非一。各現取境。
可名現現別轉。餘之三類。各唯一類。如何
説言現現別轉。答各附體縁等者。雖總縁
諸法。彼所縁法各附己體。不貫多法。名爲
別轉若依初釋即無此妨者。今現所説。唯五
識身。於此五識言別轉現。其義無妨。問
伽論説。非錯亂境界。方名爲現量。五識
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此
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分明。
意識同時。錯亂分別。謂見火轉第二月等。
非説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第
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隨
根。由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青
等悉變黄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唯
説五倶意識。依根鈍亂。分別黄等。不説眼
識。亦不相違
文。問言修定至何須佛説者 問言修定者
離教分別等者。此問意云。若修定者離教分
別。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諸菩薩
等。不聞他受用身説法。若許聞者。諸定位
中。豈離教分別耶。答中不同散心計名屬義
等者。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縁
名言及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
不謂名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
縁後智。亦縁自相唯現量也。若不爾者。應
無漏心皆不縁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説
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 下有四説。此
初二説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説也。此説意
云。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所
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一段文。具
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爲第一解也。其
四類心離諸分別。名現量者。上廣説已。故
今略擧。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者第一
説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説也。二説同解云。現
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爲現現。即此心體隨縁
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縁名爲
別轉。且如眼識縁現見青。不知此青。是
不現青相似共相。故云離貫通縁也。此
與軌師第二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識。
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現。
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量
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
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
爲現。現即是量名爲現量已上文稍似別。義
旨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
文。或是與故至 即無此妨者 第三説也。理
門論云由不共縁等者。西明三説。一云。不共
別依爲増上縁。能生現量眼等五識名不
共縁。二云。五識各縁自境名不共縁。三云。
現量五識。不縁共相種類等相名不共縁。
今疏主意同第二説。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
之爲現等者。此第二説同備師説。故彼文云。
五根明對諸境名之爲現。五識生時各依
自根而取自境。故明現現別轉。若爾互用
等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縁者。諸根互用。
豈亦別縁。諸根互用有其二解。如樞要説。
前解中無不共縁言。故無此妨
文。或現之量至二種釋也者 第四説也。即
同軌師第一説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
明名之爲現。五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
根別生五識。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
現量體。依現根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
依主釋。此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
意識。及定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
末那顛倒ニシテ。取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
八識。照境雖明ナルヲ以得名爲現。然能依七
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許故。故此釋
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者。顯依主釋
也。准理門釋理*則無違者。此第三説順理
門旨。彼論既云是色根境界。依根照境。識
方得起。根爲所依。識得生故。故現屬根。量
是識也。現之量故依主釋也。又由不共縁者。
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縁自境。此第三説
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通明四意根非現
者。若通明四類。第二類同縁意識之所依根。
非是現故。不得説言現之量故依主釋所
以爾者。若前滅意名意根者。非照境故
不得名現。若第七意名意根者。是顛倒
故亦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現名者。若現屬
根。第三類諸自證分。無別所依根。不得説
言現之量故依主釋也。故云又闕其識自體
現名也。識自體分。識自證分。一體異名也」
文。論云比量至所立宗義者 藉衆相者。即
比量因所觀義也。而觀於義。即比量體所觀
境也。故云初句出因。次句顯果。因相有三
者。如前所説所作因等。具有三相。遍是宗
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ナリ。因既是正。即攝
宗喩。故不別言。謂假藉因三相之義。而審
觀察所成宗義。是名比量。或并言因等者。
約悟他門取言生因名因相三。又解但義
等者。約自悟門取義生因名因相三。自比
量故者。所以取義。以量是自悟門故。現比
二因皆具三相等者。問。先自心中。以其因
喩比而悟宗名爲比量。由此比量因具三
相。其義可解。其現量者。現證生解。不假因
喩名爲現量。豈現量因。亦具三相。若具三
相應是比量。答。若直單望現量説者。非
憑因悟故無三相。且如遠望山谷決定
見烟。欲立彼處有火之宗。即立量云。彼山
谷中決定有火。因云以有烟故。谷能有烟
故須有字。亦不相離。若言以見烟故。烟
與谷體以相離故不得爲因。此眼見烟。
現量之義。乃得立因以成比量。故現量因
亦具三相。同喩云諸有烟處必知有火如
厨等處。由此當知。現比二因。皆具三相。又
自心内。本解因喩。不待比校。乃立自宗。
方言即以悟他。其本所解因喩之上。豈
不具三相。故現量因亦具三相。此自比量
等者。此自悟門比量。疎亦悟他。故能立後
説。親爲言生之因。疎爲了果之因。言了果
者。所立宗也。悟他比量亦不離此等者。口説
眞量名爲悟他。説時必説内心所解。比量
門中。念智所縁三相之因。以證眞宗。故口
中説。不離於此内心所縁。得成口中之能
立也。文云不離此者。不シテ自悟之處
ナリ之。非謂ニハ因宗次第相似スト。謂内心
ニハ要先見因。然後解宗。今口説時。即先
説宗。後説因喩。故知次第不同。即生因因
兼了果因等者。現比二因。即自悟門智生因
也。此智生因。即言生因ナリ。亦兼宗果因。
是總爲量。此總意云。謂待言因義因トノ
。及現比二因所有三相トニ。而方觀彼所
立宗義。故云藉衆相而觀於義
文。論相有三至故不爲正者 相有三種等
者。如前所説。所作勤勇。二正因等具有三
相。遍是宗法。同品定有。異品遍無。相有三者
因也。文但説因不彰宗喩。其文略也。又因
既是正即攝宗喩。故不別言。由彼爲因等
者。彼謂彼前三相之義。謂由彼前三相爲
因。即於所比無常等義。有能了達正智生
也。若從他生等者。敵論者智。依他立者言生
因起。故云從他生。若自比解者。自内心中。
比校而解。離諸過失能生正解。故名正智。
或簡因濫等者。六不定等。總言因濫。而觀所
立猶縁解起者。前五不定也。或違智生者。決
定相違。即第六不定過也。餘文易知
文。論了知有至是量境故者 説近遠因
有三説中。此初説也。此説意云。現比二量。
望了宗智爲遠因。憶因與宗不相離念
爲近因。此明了因果者。了宗之智。名爲了
因。所了之宗。名之爲果。以能了因爲比量
體故。正顯自悟比量。了謂了因即前生果
者。了宗之智。依言生因爲依方生。故云生
果。然下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等者。即名量
果。即了宗智爲量果。以言生因之果。即體
是量。一比量體。義分智果。此意難故。偏辨
了因。若言了因唯名果者。攝因不盡。以了
因中有智果故。正比量智而爲了因者。即上
云。以生因果即體是量也。正比量智。即了
宗智。火無常等是所了果者。有火之宗。無常
宗等。是了宗智之所了果也。以其因有現比
不同者。如以現烟知火智起。即現烟故
因。以之即爲現量因也。由所作故。無常智
生。即所作故因。以之即爲比量因也。故云
以其因有現比不同也。了火宗智。現量
因生。以現見烟比知火故。了無常智。比
量因生。由比所作。了無常故。二智既別。故
此雙陳。知火無常二種眞智。此二望智等
者。現比二因。望了宗智。倶爲遠因。以現比
二量。遠生宗智故。望宗智以爲近因。現比
二因雖是疎遠。悟他比量不離於此。亦成
比量。故名量具。烟與所作爲智境界。故云
量境
文。或縁於因至理將爲勝者 此後二説
也。或縁於因等者。此説意云。了因之智。望
了宗智爲遠因。憶因與宗。不相離念爲
近因。即了因智以爲量具。或縁此二因之智
等者。智倶有念。非唯是智。及縁因之念者。
念倶有智。非唯是念。互影顯之。此説意云。
現比二量。望了宗智爲遠因。縁二因智
及縁因念爲近因。即了宗比量智。從遠近
因生也。軌法師云。了宗之智爲比量體。此
比量體從遠因生。從遠因生者。或從現
量生。或從比量生。如見山谷中烟。是現
ナリ。即比度云。此山谷中。彼定有火。宗ナリ
以現烟故。因ナリ。諸現烟處皆悉有火。如厨
等處。喩ナリ。若無火處即不現烟。如無火
處。異喩ナリ。此知有火比量。從現量生也。
如聞宗等多言。即知三相因。智是比量。從
此比量了無常等宗。此知無常等比量。從
比量生也。從近因生者。從憶念因生。謂
從前現量比量之後。准知現烟之因。所作
之因。具有三相。然未即了有火無常等宗。
從此三相因。後復更憶念此現烟之因。所
作之因。既於同品定有。異品遍無ニシテ。定與
所立有火之宗。無常之宗。不相捨離。由此
憶念故。方了有火無常之宗。故此憶念爲
近因也。如此因現比近因憶念。竝是比量
之具。倶名比量也。今言由彼爲因者。即含
此遠近因也。有正智生者。即總指比量體。
了知有火者。別指從現量生比量體。或無
常等者。別指從比量生比量體已上
文。故門論中至倶名比量者 此引理門
證初解遠近理勝也。擧二量已復別説念等
者。即此説現比二量爲遠因。憶因與宗不
相離念爲近因及量境量具。倶名現比量。
故理門云謂於所比審觀察智等者。此文意
云。現比二量。遠生宗智。如作具作用。如似
伐樹斧等爲作具。人爲作者。彼樹得倒。人
爲近因。斧爲遠因。憶念義因三相之智。親
生宗智。如作者作用。近遠雖別。倶比度因。
故遠近因總名比量
文。問現量者至名爲量故者 問現量者爲
境爲心者。此問意云。前説境具合名爲量。境
非是心。何得名量。故有此問。答中有二
義。初義云。境之與心。倶是現量。境是現量
所縁。從能縁心。名爲現量。第二義云。境體
顯現爲心所量。是故境體名爲現量。後問意
云。前説了知有火之宗無常宗等。是比量體。
及烟與所作是比量因。故今疑云。比量者。
爲比量智爲所觀因。故有此問。答中齊釋。
即所觀因及比量智。知聲所作因智者即比
量智也。此所觀因及比量智。望了宗智。猶
是遠因。未能生了宗智比量體故。憶知所
作與宗不相離念。以之即爲宗智近因
文。問若爾現至斧爲遠因者 此問意云。現
量與知因智并念此三。倶非比量智之
正體。何名比量。唯以了宗智爲比量體故。
答中此三能爲比量之智近遠生因等者。現
量及了因智爲遠因。念爲近因。以現烟因
爲現量因了有火宗。比量之智。從現量因
生故。有人云。今云現量者。顯現之境名現
量是也。非是現量智正體也。此問意云。顯
現之境及知因智并念トノ。倶非比量
正體。何名比量。此依作具作者而説等者。現
比二量。遠生宗智。如作具作用。如伐樹時。
斧等爲作具。斧望樹倒爲遠因。憶念義因
三相之智。親生宗智如作者作用。如伐樹
時。人爲作者。人望樹倒爲近因。此八轉聲
中。第二業聲。第三具聲。而釋之也。依作具
説者以智爲具也。依作者説者。以念爲作
者也。念是作者名之爲近。成事由人。不
親由斧。畜斧百年。若不造屋。終不成故。
知人是成屋近因也。智是作具。名之爲遠。
雖縁二處所作無常。若不憶念。以因相證。
新解未成。故知是遠。如斧不用屋逕遠年
終未成也
文。有云斧親至近遠之因者 有云斧親等
者。西明説也。故彼理門疏云。此比量智。近遠
二縁。七轉聲中。依第三轉具聲中説。然此
具聲。有親有疎。親爲作具。即彼憶念。疎爲
作者。謂現比量。依彼二量生比度故。比
度具故。亦名比量。義亦無失。如斧斫樹。斧
近人遠。此亦如是。有近遠因。或復翻此等
者。舊疏本云。或復翻此。避前二釋。故名比
避隨相替レリ。此後二釋。未詳何師。然此
説意。前後喩法。其義不定。憶因之念爲作
具。現比二量爲作者。避前二釋者。斧人二
種。所喩不定。作具作者。亦即不定。隨一取
決。其義難解。又解作者正了宗智等者。前
三説意。現比與念望了宗智。説遠近因。今
此義意。了宗之智。望所了宗以爲作者。即
爲近因。現比二因及憶宗與因不相離念。
望所立宗以爲作具。即爲遠因。倶名比量
者。親疎二因總名比量。故云依作者作具而
説。然此義意解倶名量之所以。不欲宣解
能生比智近遠之因。以之即與前義差別」
文。問理門論至略廣故爾者 理門論中現
比量境及縁因念等者。此問意云。案彼論文。
現量門中有現量境。無縁因念。故彼文云。
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於色等境
遠離分別。乃至現現別轉。故名ト云ヘリ現量。
言於色等境者。即所量境也。比量門中有
縁因念。無比量境。故彼文云。餘所説因生
者。謂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生。是縁
彼義。此有二種。謂於所比審觀察智。從現
量生。或比量生及憶此因與所立宗不相
離念。由是成前擧所説力ト云ヘリ已上前現量
中有境無念。後比量中有念無境。互擧爲
文。故云隨其所應倶名現比。此小論中唯
説於智名現比量。彼約境念倶名現比。此
但約智名爲現比。如何相違。此一問意也。
何理得知等者。理門論中現量文云。謂若有
智。於色等境。即指彼文。何理得知。彼於
現境亦名現量。理門論中比量文云。是近及
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即指此文。何理得
知。比量之因亦名比量。此一問意ナリ。合爲
二問也。答中引理門論。答前二問。何故此
中。與前現量。別異建立者。此問詞也。問意
云。比量文中釋比量義。云從現量生。明知
現量。即是比量門中所含。應攝現量入比
量門一章解釋。何故與前現量義科。別建立
也。若不別立者。但有比量。無別現量。何故
上文非ト云ヒ離此二別有所量。又云故唯
二量。豈不相違。總問意云。何故於此明比
量中。是比量因。解因之智以爲比量。不説
其解宗之智。而現量中。是現量果タル根所
以爲現量。不ルヤ説其因タル眼等現
根。如是前後別異建立スルヤ。爲現二門等者。
此答意云。爲現二門者。見烟之時。有比不
比。且相比者。山谷與厨兩處見烟。兩處現
量。以相比故。此即約於比果義邊。説其烟
因倶名比量。是此間文意也。自有見烟不
相比者。且如見烟不用相比。雖與比量
堪爲現因。然未比故説爲現量。即前文中。
現現別轉所量之境ナリ。是前文意也。既有相
比未相比時。倶不遮止。既不遮前。復不
止後。故便得成前後二門也。言此處者。
此後比量章處也。言彼處者。前現量章處
也。亦應者。一見烟上。亦比亦現ナリ。比望於
果。現直就因。二智生故。相望亦スルナリ
也。總答意云。於二量中各擧一門。影略互
顯。倶不遮止。由是理門説因比量。入理論
中説果比量。亦不相違
文。論是名比至辨能了果者 故是二字如
前應知者。前現量中結云故名現量。故者結
上所以。是名現量トイツハ顯定其名。文上雖
無是字。准解比量。即合有之。彼文無故。
闕結所以。影顯有故。文巧略也。今云。如前
應知者。是名比量トイツハ顯定其名。故名比
トイツハトハ者結上所以。文上雖無故字。
解現量。即合有之。彼文無是。闕顯定
名。影顯有故。文巧略也。問前有正智等者。
此問意云。前論云了知有火或無常等。即
疏解云。此明了因果。或擧所了果意明能
了因。正顯自悟比量故。了謂了因即前生
果。今指此前文。故云以明果訖。後論文云。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即指此後文。故云如
何此處復明量果。即有重言失。豈有處構
哉。答中有三説。一云。前明比量智所量之
果。此明了宗能量智果。三量別故。二云。前
望生因果此辨能了果。三云。爲除伏難。
如次下述
文。或除伏難至即能量故者 此伏難中。總
有三難。初小乘外道通難。次小乘薩婆多難。
後諸外道難。絹居椽反。字書生繒也。初難意
云。引喩難云。尺爲能量。絹爲所量。智爲量
果。今汝論主。唯立二量。宗爲所量。智爲能
量。何爲量果。次難意云。今小乘レハ境爲
所量。根爲能量。依根所起心王心所以爲
量果。汝大乘中智爲能量。何爲量果。後難
意云。今我外宗。境爲所量。智爲能量。我爲
量果。汝佛法中既不立我。何爲量果
文。論主答云至依二分解者 初立ツルノ
別。後隨文釋。立分トイツハ者。西方論師總
有四釋。一者立一分。謂唯識義。如楞伽經。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彼所見非有。是故
説唯心。解云。識外之相即言非有。不遮了
知識内變作所縁之相。此相似外而實非外。
故此即用識心爲體。猶如夢境即用夢心
爲體。如金剛藏及安惠等。依此經文唯立
一分。從此已後至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
爲二分。謂相及見。故唯識論引厚嚴經證
此義云。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
分。各自然而轉。解云。覺與所覺心差別相
唯説爲有。除此已外。所執義中。能所倶無。
法爾而轉。爲見及相。千年之後。陳那菩薩
造集量論等。立有三分。故唯識論引論頌
云。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
三體無別。解云。此立三分也。似境相者謂
相分也。能取相者謂見分也。自證者自證分
也。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爲量果。
是爲三分也。從此已後至千一百年。護法
菩薩。親光論師等。依厚嚴經造成假論立
四分義。故唯識論引經頌云。衆生心二性。
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纒。見種種差別。解云。
外相分爲所取也。是分ニハ能取他。
ニハ爲他所取也。自證爲能取所取
也。證自證分亦於内爲能取所取。謂還是前
自證所取故。四中見分。通現比及非量差別。
故云見種種差別。然此四釋開合不同不相
違背。故論中云。如是四分。或攝爲三。第四
攝入自證分故。或攝爲二。後三倶是能縁
性。皆見分攝。此言見者。能縁義故。或攝爲
一。體無別故。此立分別竟。約上四釋。
説所量等三量義者。答云夫言量果至亦名
爲量者。明立一分師義也。即此量智親能
明證彼二境相等者。謂現量證諸法自相。比
量證諸法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體
爲能量。即此能量證二相智。自照明白爲
量果故。云是證相故。此二量體無實作用。
但所量境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爲量。
譬如衆色於鏡上現。假説鏡照。即是心之
一分。如有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
一分。如有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
證相一心之義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
證相量果。亦名爲量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
等者。此立二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二
分師義。答。軌師疏中述上説已。別更解云。
若立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等。故知上文是
一分師義。其上所説與此疏意。其旨無別。
故知上所説。一分師義。上文云既於一心義
分能所。明知安惠義。安惠於自證上假立
見分。名爲能取。假立相分名爲所取。若立
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相分爲能量。見分爲
量果。或可。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即此
見分。審決明白爲量果。今云。彼所量者。或
是本質。或是相分 既云於心現。故知相分
也。以之爲勝。若本質者。不離心故。亦名
爲量。前云是故量果亦名爲量者。以果亦
智也。今云以境亦心者。即境亦智。智者即
前能量
文。或此中意至相分名相者 此述立三分
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
證分名爲量果。由未建第四分故。故云
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
等。問。豈二量果。唯智自證ノミナランヤ。何故但
ノミヲ名果耶。答。此有二解。一云。由智
用勝。就智彰名。果實通取諸自證分。二云。
諸心心所。自證分體。證見審決。總説智名。
故無有失。是能證彼見分相故者。即釋論
文是證相故。何故二量即自證分ルヤトナラバ
量果者。即釋成云。謂由二量證自體分
是能證ナルニ。二量見分自體ナルガ故。
故名果量。又解。是能證知二量見分之自
體相。故名量果。此後解意。是能證スルナルガ
自體故。故自證分説名量果。有説。自
證是能證知自共相故者非也。聖説後二名
内分故。若體若縁。倶名内故。若證自共。名
縁外故。若許縁外。應外分故。由是應知。
前解爲正。或依世親。説證二相。亦無過
失。彼不立有自證分故。今此依陳那作
論。故不取也。相謂行相體相非相分名相
者。若自證分。縁見分時即縁行相。非
トスルニ相分也。約用有二。一者本用。二者
末用。言本用者。除自證分餘之三分名爲
本用。見分縁青等。隨境有多。縁用亦多。是
名末用。今云體相者。本用見分名爲體相」
文。如有作用至三分義解者 如有作用而
顯現者。問。所量能量量果ナラハ。三體別
故。量得べシスル&T069222;。離レテ能量。境果
ナラバ既能量量果應不立。答。心心所法。
雖無別體如尺丈等有實作用。然即彼
以有用故。假名爲量。於理無違。此意説
云。心心所法。照境之時。皆似所縁能縁相
現。故名顯現。似所縁相説名相分。即是所
量似能縁相説名見分。即是能量。識之自
體即自證分名爲量果。故心心所亦名量也。
亦者亦實作用。顯量非唯實作用故。理門
論中亦作是説。簡異正量等者。彼部計云。
凡心取境。如日等舒光到境照物。今者大
乘無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
故。假名爲量。即依自證起此見分取境功
能。及彼相分爲境生識。是縁和假。如有作
用自證能起。故云而顯現故。不同彼部執
直取境。如言唯識等者。攝境歸識。言唯
識時。境心及識無不唯識。即自證分。見分。
相分。皆名爲量。心境唯量。豈非唯識。此順
陳那三分義解等者。若立三分明三量者。
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分爲量果。
若立四分明三量者。相分唯所量。見分是
能量。自證分爲量果。又見分爲所量。自證
分爲能量。即自證分爲量果。又證自證分
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即*證自證分爲
量果。如此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竝皆
無妨。金鼓古迹云。有説陳那容許四分。以
時漸故。略説三分。漸似歛反。流
也。進也
西國傳説不
許第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
即立量云。自證ニハべシ果。心分攝故。猶如
見分。餘無許有見分果故。若爾三分宗如
何遣此量。判比量云。執四分者。破三分
云。自證ニハ必有べシ即體能證。心分攝故。猶
如見分。自證應非心分所攝。以無即體
之能證故。如兔角等此後量中。自宗相違。同
評心分。豈不違也
判簡説。此二比量皆似非眞。有不定故。眼
識生相雖心分攝。而無即體之能證故。耳識
相分三相雖無即體之能證。而心分攝故。證
云。此似能破ナリ心分取能縁故。謂量
可言第三分ニハ定有ルべシ即體
證。心分所攝能縁慮故猶如見分。有説心
ト云ハ竝簡生相。生相非色非心分故加縁
慮言。有重言失。此救不然。一切傍用。自體
分攝。無別能證應不定故。量既無過。三分
何成誰言無過。可得法差別相違故。極成
自證不以第四爲正量果。心分攝故。猶如
見分。此中若不言極成。便有相違決定。謂
彼量云。汝第三分應非能縁。無量果故。
猶如相分。今極成有法之上。諍不共許
無果義。故不得言汝第三分。若言非能
縁。便違自宗失。又避他不定。彼許佛果證
自證分。通縁見分。兼爲果故。説無此過。賢
更立言。證自證分非自證正果。自證所證故。
猶如見分。此以別理敵彼本量。況乎一用
親證二能。無無窮失已上今助解云。立四
分者。本量可言極成自證定有べシ
即體能證。自許心分シテ能縁慮故。
猶如見分。因云自許者。共中自許ナリ。立敵
共許中取立者許名爲自許。故云共中自
許。爲遮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
成自證。心分所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
定有ト云ハ非見即體能證。是法自相以第四
分爲正量果。不以第四爲正量。果是法差
別。立者意許。以第四分爲正量果。他遂作
法差別相違言。極成自證不以第四爲正
量果。心分攝故。猶如見分。爲遮此過故言
自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自證
如見分。心分攝故。不以第四爲正量果。
如自許佛果見分。心分攝故。以第四分爲
正量果。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佛果見
分。而爲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
量。既有此過。非眞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
過。成眞能立。必無似故。明前所立。必定都
無法差別過。故言自許。此後即有
多過。如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我是思。所別
不成。佛法不立有實我故。立三分師。本
來不立證自證分。豈宗中無所別不成。又
彼不許自證所證。故因中有隨一不成。有
法既無。因中亦有所依不成。能破之量既有
多過。護法四分。義善成立。故賢自云。即青
丘有三絶事者。未絶言絶。豈非可咲。由
此可言。即日本有三絶事。遮法差別。第一
絶。今助決疑。第二絶。四分獨存。第三絶。三
絶相望無勝劣。若爾三四以何爲正。倶善
説。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
文 故理門云至假説爲量者 此釋量果義
也。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且言量
果者。是證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穀米以爲
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以爲
能量。心中任持所有□兩尺丈升斗多少之
數令不墜失。以爲量果。今大乘中唯識道
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有似
有。假立爲三。然於三中不無差別。猶如
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
自證分離相見已無有別體。名爲量果。故
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
無別量果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
相見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文
意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即有似義
相分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
離此相見分外。説自證分。以爲量果。故唯
識云。相見所依自體事。即自證分ナリ
然論文云。假説爲量者。應知假門自有二種。
一者假立名言之假。不能實詮所詮之義。
所以詮火。火不燒口。又復喚瓶。瓶無體
性。而今現量全無此假。二者唯識體事中。其
實是識轉變似三。即三分門非別似別。故
名爲假。現量於此不妨取假。且如見分。
已是假有。自證證時説爲現量。復亦是假。
故論文云。假説爲量。若望親取自相義邊。
復不妨實。以其實故。前文簡棄假立無異
諸門分別故。須識此文意差互也。且依陳那
三分義者。前説五識及散意識。并定心中。
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即能量中已成
現量。其自證分以爲量果。復是現量。唯有
貪等。自證現量。於其門中。相分爲所量。見
分爲能。然此能量。不名現量。有分別故。或
量共相。或量非量。其自證分以爲量果。方
名現量。又以貪等自證分者。亦得説言見
分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即能量體。自是
量果。此等諸義如前已説
文。論有分別至標似名也者 有分別智謂
有如前帶名種等諸分別智等者。此等有分
別智。不稱實境。別妄解生スルヲ
スト。此意云。五識之後。分別意識。及五
同時。尋求心等。起名種等諸分別者。名有
分別。此分別智縁境之時。非如現量無分
別轉。別前現量而生起故。故名異轉。又分
別心。所有行解不如所縁境自相故。故名
異轉
文。論謂諸有至是似現收者 謂諸有縁瓶
等智等者。謂若有智。了瓶衣等而生分
別。言現量得。此等行相名似現量。瓶等非
是現量得故。如勝論説。極微細者。能生於
麁。乃至積成瓶衣等物。能成所成。竝實句
攝。皆眼等識。現量所得。如此等類。皆分別
生名似現量。眼但見色。不見瓶故。然今論
文。且隨顯説。理實縁境。但生分別。謂見
色等。亦名似現量。現量證時無此行故。准
理門而説有五種智等者。如次下引。憶念等
五。一散心縁過去。即憶念過去事。二獨意
縁現在。即比度現在之事。三散意縁未來。
即悕求未來之事。此即三世法門之中。各取
相似之共相。四者縁三世疑智。謂前三世中
且辨不疑。故今對彼以説疑智也。五縁現
在惑亂解。如見杭爲人。覩陽災爲水。及
瓶衣等名惑亂智。皆非現量。是似現收
文。或諸外道至及瓶衣等者或諸外道及餘
情類謂現量得等者。如勝論外道等。自教説
云。瓶衣等物竝實句攝。皆眼等識。現量所得。
及餘情類。眼倶意識。自謂我眼見瓶衣等
物。是現量得。如此等類。皆分別生名似現
量。眼但見色。不見瓶故。爲證此義。故引
理門。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等。
五智如次下。疏主文也。餘境分者。鹿愛等境。
是現境外。故名餘境。或亂等智。自分之境名
之爲分。由此即説等者。由此前文。了其此
境與餘境分。有同相故。不名現量。故云
由此。言憶念者。第一散心。縁過去智。比度
者。第二獨意。縁現在智。悕求者。第三散意。
縁未來智。疑智者。第四縁三世疑智。惑亂
智者。第五縁現在惑亂智。此上五智。望鹿
愛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者。且
如憶念過去曾得可貪之境。是今未得可
貪之境同種類故。即於過去先受事中。起
可愛分別立可愛名。或有現在心受貪境。
比度同於先曾受時可愛之境。或於現愛。
比現不*愛。即於現在起可愛分別立可
愛名。或有先受可愛之境。今更不得。然於
未來定知當得。故悕未來可愛之境。即
於未來起可愛分別立可愛名。即三世中。
可愛之名。皆是隨先所愛。於三世中分而
轉。轉者旋遊歴覽義。歴覽三世故。智下言
等是向内等等者。五智之中。從下向上。其
類非一。故名内等。離此五智更有可外
等。故名外等。今約内等。故云或亂智等。然
鹿愛等者。約外等言。有更可外等法故。
賓云。智下言等者。等取一倍顛倒智也。於
鹿愛者。鹿愛即是惑亂之境也。等者等取
無常常倒等境。與メニ前一倍倒智爲境也。
故約外等名之爲等。若并セテハ
云有六智。非唯五智。言五智者。追縁
過去名憶念智。構畫現在名比度。逆想
未來名悕求。疑智有二解。一云。人耶杭
耶爲疑智。軌師等説也。二云。縁三世境疑
彼物ナリヤヤヲ名疑智。今疏主説也。縁現
在境。或亂見杭爲人等名或亂智。西域共
呼陽炎爲鹿愛等者。以鹿熱渇。謂之爲水
而生愛。故名鹿愛。皆以隨先所受陽炎
實境。別起分別。謂爲水等。故皆非眞。
但是似現攝
文。故彼復言至分別轉故者 理門論文。是
假非眞下。疏主文也。如是一切世俗有中者。
如是前説。憶念比度等五種法門。理盡即是
一切也。世間愚俗。有分別言。皆假非實。故
名世俗有也。世俗。衆多ナレトモ且約數勝。一
論名世俗有中也。瓶等者。是釋勝論實句
義及數論五唯也。於實句中總有九法。謂
五大トナリ也。今言瓶者。意
説。四大常散極微。兩兩合故。生子孫等。成
器世間及世間中一切瓶等。等取盆瓮及衣
等所受用物。眼現量得ナリ。自餘時方我意等
非眼現量。且闕不論也。問。准天親佛性論
中。破數勝瓶是現量。皆據四大四塵八物
破之。今此何故。但論四大以成瓶也。答。四
大是實。四塵是徳。由常微生子孫等麁相。
已去方有瓶相。瓶相之上。方有色香味觸四
塵以爲徳相。今據本實且説四大。若兼徳
相亦即八物。故此彼論不相違也。又復應
知。瓶是極微生麁相時以之爲體。體上復
有同異句義。與瓶作性。如第五句。應當
知之。若約通論。實徳兩句。八物成瓶。佛性
論中。天親菩薩破彼意云。瓶有八物。云何
眼見色物之時得餘七物。此是外道。愚癡
邪義。故不可救也。次數等者。徳句義中二
十四徳。謂數故。擧
數言等取餘者。即第二徳句義也。如有一
瓶。眼見是一。若有二瓶。眼見是二。故云現
量也。次擧等者。第三業句之中ナリ。下
申行等五業ナリ。有人擧手眼見其擧。故亦
現量也。次有性者。第四大有句。與前實徳業
等作總有性。此性在瓶。眼見是有。故亦
現量。若依聲中即耳識現量。故大有句是一
眼所取也。軌師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爲
耳聞。何故不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
爲性不通餘法。故是聲性有通一切。不
名聲性也。今此意同。大有句義。雖耳所聞
而通體故不名聲性。次瓶性者。第五同異句
義。與前實句四大極微。并徳句中所有四塵
成瓶之上。作差別性。瓶與トハ瓶同ニシテ異於
盆等。次云等者。自有兩釋。一者擧其瓶性。
等取盆等故。前實句亦云瓶等。即但五句。
是現量境。其和合句。且如四人和合成僧。
僧身之中有和合性。雖即實有而離四人。
不得別見。由此故非現量所得。四樹成林
等其義亦然。故除和合句也。第二釋云。等
取第六和合句義。現量見四人共聚之時。
與不聚時其相不同。林等亦爾。故亦現量。
陣那總非云。如是六句。或説五句。執爲現
量者。皆似現量。陳那總非云如是六句或
説五句執爲現量者皆似現量。非眞現量也。
此等皆於五塵實境之中等者。理門論云。於
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
ニト云ヘリ。爲止繁言交雜釋之。今釋文云。
兩種道理。破之即盡。一者於實有中作餘
行相。分別轉故。二者於實有中假合餘義。
分別轉故。且初義者。汝實句中。且如地實
立地名者。良由汝等隨先所受識其地名。
今此所立。地名之時。作餘先受行相之解。
分別此彼兩相轉故。是取比量。仍非現量。
現量必無此分別故。況汝所説。五句六句。
何成現量。此即妄説比量爲現量也。第二
義者。汝立瓶實及瓶性者。本是四大實有之
事。安布成瓶。先代共傳如此之名。以瓶義
理。應離於四大之外無別瓶義。猶如五指
本別。是攬之成拳。亦是先代共得此名。
似有拳義。離五指外無別拳義。拳義假合
餘五指義。有名無體。分別安布。有此拳解。
及拳名生。由習先代隨先所受故。云分別
轉。故汝立瓶名。假合自餘四大極微實句之
義。有名無體。分別安布。有此瓶解及瓶名
生。亦由習先隨先所受而分別轉。此乃非
量中妄説以爲現量也
文。問此縁瓶至故是非量者 應知非量不
要執心等者。有執心必是非量。設是非量
非必執心。問。此因明旨。所量唯二。謂自共
相。境唯二故。能量亦二。若似現比。入非量
攝。非量心境豈在此論。若言有者。唯有二
相。除此以外以何爲境。答。依疏主意。似現
似比。總入非量。雖縁共相。非比量攝。故
前第一云。有比非量非眞現量。即證共相
皆量智。及諸非量。此依見分。若依心體。見
分通比非。自證必現故。既云證共相比量智
及諸非量。明知。非量心。共相爲境。軌法師
云。以現似比。但得共相。問。若爾即應比量
所收。何故復名似現似比。答。由縁共相不
異。但是比量所收。由約所似有殊。別分似
現似比。若准軌意。縁瓶等心比量所收非
是非量
文。問既有瓶至故名分別者 問既有瓶衣
縁彼智起等者。此問意云。勝論等云。如有一
瓶。眼見是一。若有二瓶。眼見是二。故云現
量。若無瓶衣。豈縁彼智起。既縁彼智起。應
是稱知。何名分別。此即問起下論文也。由
彼諸智於四塵境不以自相爲所觀境等者。
此一段意云。瓶衣等是假。四塵合成。非眼所
見。而謂眼見瓶衣等者。名分別智。由分別
智不以自相四塵爲境。於其共相瓶衣假
上而作人想謂見瓶衣。且勝論云。瓶衣
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攝。爲眼所見及身所
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此瓶衣等。攬四塵
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時。但見瓶之一分。
咽細腹麁之色。後分別意識。謂其眼見之自
相。理實眼根。不見瓶體。但是意識。假施設
有非現量境。以瓶衣等體即四塵等者。四大
四塵。八物成瓶故。天親佛性論中破勝論
等云。瓶有八物。云何眼見色物之時得餘
七物。云何今云體即四塵。且約顯相而説
四塵。理有四大以成瓶體。問。法有衆多。何
故諸教多取瓶等以爲譬喩。答。百論疏云。
四方外道。頂有周羅。此云小
髻也。
執三奇丈
修於淨法。多提瓶行。故擧瓶興論
文。論名似現至前解局故者 此文之中。即
有二解。一云。意識分別作瓶衣解。謂自眼
見。約實言之。眼但見色。不見瓶衣。此解
但約意識而説。一云。論且隨顯取似
現。名似現量。理實縁境。但生分別。謂見
色等。亦名似現。現量證時。無此行故。此解
稍寛。前解局故
文。論若似因至如次配釋者 初標所因等
者。即論文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者。初標
所因也。諸似義智者。次標似體。名似比量
者。後標似名也。以之爲三句亦爲三文
也。前似現中亦有此三。前論文云。有分別
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言有分別智者。初
標似體也。於義異轉者。次標似因也。
似現量者。後標似名也。文句雖三。與似比
文前後別也。似因智者。似因及縁似因
之智トナリ。爲先等者。論文云。若似因智者。
シテ可云似因與智。言似因者所縁
之境ナリ。即所知因ナリ。非眞正故名爲似因。
言智者能縁之智ナリ。即縁似因之智ナリ。此
境與智爲先。生後了似宗智。名似比量。
此義意云。不具三相名爲似因。能了彼智
名似因智。因智因智爲先。而觀似義。所生
宗智名似義智。問何故似現先標似體等者。
此問意云。似現文云。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
似現量。有分別智者。先標似體。於義異轉
者。後標似因。似比文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
者。先標所因也。諸似義者。後標似體也。
何故似現似比。標因與果。前後別耶。此答
意云。彼之似現。由過於瓶衣等境。即取
妄解。謂爲實有。非後疇度。故先標果。疇直
流反。類也。政也。等也。此似比量。要所知因
在先。以現烟故。必定有火。如是推度。邪
智後起。故先擧因。此爲一解。或復影顯等
者。第二解也。似現之中。先標似體。後標似
因。以之影顯似比亦爾。似比之中。先因後
果。以之影顯似現亦爾。故云或復影顯。三
句三文者。似現似比。各有三句。似現三句
者。論云。有分別智。於義異轉。名似現量。是
爲三句。句即文故。云三句三文也。似比三
句者。論云。若似因智。爲先所起。是爲一句
文。句雖二義勢是一。故爲一句。諸似義智。
是爲一句。名似比量。即爲一句。今問各初
二句前後。不問後句。無前後故。若爾可
言三句二文。如次配釋。何須言三。語勢故
三。故無妨也
文。論似因多至亦略不説者 如先所説宗
之九過等者。若似因體。唯約因過。名爲似
因。約兼生智。取宗喩過并名似因軌意亦
爾。故彼疏云。即前所明。不成不定相違。爲
似因也。即竝攝似宗似喩。用彼知似因智
爲因。於似因所比宗義之中有果智生。解
不正故名似比量已上今釋亦有所知之因
等者。十四過因爲所知因。智所知故。所知能
知。皆不正故。倶名似因。即擧因顯用彼因智
以爲先因者。論云用彼爲因。是名擧因。用
彼因智者。用彼所知因。及能知智。以爲先
因。准理標中ニモ亦合云若似及邪
スル所立相離ヲハスト
。文略故爾。釋スルニ隨標スルガ不説

文。論於似所至名似比量者 於似所比者。
猶豫邪因。名似所比。如於霧等妄謂爲烟。
名爲邪因。由此邪因。邪證有火。知似宗
智。即於中起。故云有智生。由彼邪因。起
妄知似宗之邪智。不能正解彼火有無
等宗。是眞之流而非眞故。名似比量。應法
師云。以因多種者。謂前所説。不成不定。及
與相違。名爲似因。用彼爲因者。謂即用
彼似因之智。爲比度因。於此所比似宗之
義。生似宗智。此似宗智。不能正解。名似比
量。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爲常。所聞性
故。即於常宗。生決定解。似宗之智名似比
量。自問答云。問。三支有過。皆似比收。何故
但云似因爲先。所生宗智。名似比量。答。理
應具顯三分過失。然因有過。過失重故。且
擧似因。餘略不説
文。論復次若至其失者何者 初總標能破
等者。眞能破中作三科段。第一作三段科。
第二作四段科。第三作二段科。第一三段科
中。初總標能破。即復次至説名能破是也。
次辨能破境。即謂初至及喩過性是也。後
兼顯悟他結能破名。即顯示至故名能破
是也。第二四段科中。初二如前。第三出能
破體者。即顯示此言開曉問者是也。第四結
能破名者。即故名能破是也。第三二段科中。
標中三者。如文可知。後釋中。先境者。即謂
初至喩過性是也。次體者。即顯示至問者
是也。後名者。即故名能破是也
文。論謂初能至竝如前辨者 或總無言等
者。闕有二種。一無體闕。二有體闕。無體闕
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在三相。因一
喩二。是爲三支。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
既義。故非無體。有體闕者有二。一者。以因
三相而爲能立。雖説因三相。少相名闕。
二者。因一喩二三爲能立。雖陳其體。義少
名闕。今云或總無言者。無體闕也。或言無義
者。有體闕也。或總無言者。雖有申宗。不
申因喩。如數論者立我是思。不申因喩。
豈非過也。此約因一喩二之三支也。或言
無義者。又雖有言。而相竝闕。如聲論師對
佛法者。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
非常者皆非徳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
有所説三相竝闕。何得非似古師約宗因
喩。或七六句者前上卷云。世親菩薩宗因喩
中。闕一有三。乃至闕三有一。世親已後。皆
除第七。以前准後。應言世親已後陳那已
前。皆除第七。古師宗中有二説故。故云或
七或六。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是
也。無闕三者。賢愛論師亦除第七。唯有六
過。自餘諸師不肯除之。亦有第七。故有七
過。故云亦六七。古師六句者。謂或無宗有
因喩二。或無其因有宗喩二。或無其喩有
宗因二。或無宗因唯有一喩。或無因喩唯
有一宗。或無喩宗唯有其因。此即闕一成
三。闕二成三。合有六句。應法師云。古師闕
過。非約三支。古師能立。既有五支。如何但
説宗因喩闕。是故應以宗等五支説其闕
過。若依陳那。即有兩解。一云。除所立宗。因
一喩二。更互相望。准前作法。亦成六句。不
説宗者。是所立故。今説能立缺減過故。問。
若爾且如清辨菩薩立色等空。此無異喩。
以眞諦中一切空故。此説能立唯有二種。
闕過何得成六句耶。解云。陳那説有六句
別者。依有異品。而不成立異喩者説。若
無異品。不立異喩。以非過故。即無六句。
清辨所立。既無異品。不作異喩。非能立闕。
二云。陳那宗等。三分ニ於作法。如前説
六。若無其宗。因喩二無所立故。又宗過中。
隨有所犯。即名似宗。敵者顯示。尚能破收。
豈全無宗。但説因喩。非缺減耶。由此道
理。後解爲勝。若爾何故論文但説能立缺
。故今解云。唯説能立缺減過者。意不乖
古。古師以宗爲能立故。故論雖説能立
缺減。亦攝宗也。是故下文。別顯過中。初即
説云立宗過性。又今更於喩中開二。二喩
別故。即有四分。依此四分。辨缺減者。或
無初分唯有後三。無第二分有初後二。
無第三分有後初二。無第四分唯有前三。
或無初二。唯有後二。無後二有初二。無
第一第三有第二第四。無第二第四有第
一第三。無第一第四有第二第三。無第二
第三有第一第四。或無初三唯有後一。無
後三分唯有初一。無一三四有第二分。無
一二四有第三分。此即闕一成四。闕二有
六。闕三有四。總十四句。名缺減過
文。或且約陳至三相倶闕者 闕一有三
中。瓶色等爲同品者。以瓶上色爲其同品。
此但闕初而有後二。是爲一句。聲論對薩
婆多立聲爲常。宗所聞性故。同喩如虚空
異喩如瓶等。所聞性因。聲上有故。即有初
相。空上無故有第三相。瓶上無故闕第二
相。是爲一句。又聲論對有部立聲爲常。宗
所量性故。同如虚空。異如瓶等。所量性因
遍聲上故。不闕初相。瓶上有故有第二相。
空上有故闕第三相。是爲一句。餘文准此。
其義可解。問。如理門説二喩隨一。或二倶
無。亦成能立。何名缺減。故彼論云。若有於
此一分已成。隨説一分亦成能立。若如其
聲。兩義同許。倶不須説。或由義准。一能顯
スト二。解云。彼約敵論先已解了一分二分。
或義准知。故成能立。今依敵者先未曾解。
故隨所闕。名爲似立
文。立宗過性至作如是説者 故理門云此
中能破闕減等言者謂前所説等者。彼論頌
云。能破闕等言。似破謂諸類。今言此中者。
此頌中也。能破闕等言者。牒頌文也。謂前
所説者。謂上文説似能立中。宗有九過。所
別不成。能別不成。及倶不成。即闕宗支。世
間相違等。即似宗支。四不成中三不成者。即
闕因支。所依不成。宗因互闕。六不定中。不
共不定。即闕喩支。法自相相違。即闕同喩。
同喩中無倶不成。亦是其義。倶不遣者。即闕
異喩。自餘隨似。或隨一闕。隨其所應。前似
立中竝是所説。今能破中結入頌文。以明
闕過等取似過。而能破者彈彼諸過。所有
言詞。即是出彼諸分過失。分者支也。即當
此入理論。云謂初能立。缺減過性。闕支立宗
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相違因性。及喩
因性。意取似
支過也
彼一一言皆名能破者。釋義
也。或於所破等者。或於等八字。疏主文非論
文也。理門又云云何同法相似能破等者。此
問意云。同法之義。即是喩中所立之義ナリ。何
得同法説爲相似能破也。於所作中等者。
答也。此答意云。此文中意。約所爲聲以明
義也。於所作中説能作故者。謂彼同法。本
由無礙。以爲能立。能立即是能作之義。由
能立力立空同法。同法是常。即是所作也。
所作常義。能作破他眞立之事。故墮似中。
是故文云於所作中。説能作故。又云傳生起
故無礙之因。以爲能作。傳生空常。以爲所
作。常空所作。復爲能作。傳生眞立。以爲
所作。眞立所作。是僞難家之所破也。即是展
轉。傳生言詞。以爲起説。故云傳生起故。作
如是説者。謂無礙因。是其能爲ナリ。常空所立。
是其所爲ナリ。即此所爲復是能爲ナリ。將彼眞
立以爲所爲。所爲謂所破也。即是於所立
中説能破言。故作如是能破説也
文。問云何能至何須後説者 答中此於能
破説所破名等者。能立缺減。是所破名也。或
於所作説能作名等者。能立缺減。是能作也。
爲因能起能破言故。起者作也。亦如於果
立彼因號者。能破之言。以之爲果。能立缺
減。即是因也。或可此唯約境等者。前文云謂
前所説闕減言詞。闕減即境ナリ。非是言詞。若
前是言。何須後説。後文云顯示此言等故
文。論顯示此至非正能破者 開曉問者者。
敵爲所問。立トハ能問ナリ。軌師云。立敵證
者。更相問故。倶名問者。若皆問者。誰爲所
問。故依疏主取決可也。一段大意。謂立論
者所立量中。宗等三分。隨有所闕。或於宗
等。違現量等。不成等中犯隨一等。敵者顯
示。令彼識知所立非眞。即此言詞是名能
破。理門亦云。謂前所説。闕等言辭。諸分過
失。彼一一言。皆名能破。由彼一一。能顯前
宗非善説故
文。論若不實至思之可悉者 若不實顯等
者。敵者イヽ量圓ナルニ於。妄生彈詰。故言若不
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敵者量圓妄言有
闕等者。敵者量圓自有二義。一圓具。謂三
支滿。宗依須圓因喩必具。故言謂於圓滿能
立顯示缺減性言。二者須正。謂三支中各不
犯過。宗無九過。因非不成不定相違無喩
過。破者妄言。故言於無過宗至有過喩言」
文。論如是言至擧眞能立者 如是者指
前之詞。牒其妄出所有過言。其言何也。即
圓滿ナル能立ニ於缺減性言等詰破非眞。名
似能破。以不能顯他宗過故。彼無過故者。
敵者量圓。名彼無過故。妄生彈詰。名以不
能顯他宗過失。謂過破者。於敵能立無過量
中不能緘口。或亂立人證者聽衆。欲顯
己勝妄施此難。故是似破ナリ。問。亦有於
アル之中。不知其過妄出餘愆。是
似破不。一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是似破。
何故論云彼無過故。若非似破。何故論云
以不能顯他宗過失。應説是似破。然出他
愆。不當眞過。亦名以不實顯他宗過失彼
無過故。此論亦可擧多分説。亦不相違。又
解他量宗中有失。因喩無非。敵者イヽ説彼
因喩有過。如是乃至喩中有過。宗因無過。
敵者乃説宗因有過。又宗過中唯違現量。
敵者乃顯違比量等。如是乃至異喩過中。唯
有最初所立不遣ノミ。敵者乃云犯不離等。
此亦不能顯他過失。皆名似破。所以爾
者。由不善知他過失故。若爾何故論釋成
云彼無過故。理門亦言若於非理。立比量
中。如是施設。不名過類。答。且此論言彼無
過故者。彼立者量。唯宗有過。敵者乃顯彼
因喩過。宗九過中。唯違現量。敵者乃顯違
比量等。論即於彼敵論之人顯過處説。是
故釋言彼無過故。又他過量不如實知等者。
此説意云。不能顯他宗因喩過。名似能破。
然論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名似能破
者。且據決定擧眞能立ノミヲ
此論餘義。竝皆具足。唯似破文中總略。若
依餘論。更有十四過類等義。釋其似破。此
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其過類者。依正理
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天王化身。足
目仙人之所説也。此即是釋似能破義。論
其過類乃有無量。撮其綱例不過十四。何
故説此名似能破。理門論云。由彼多分。於
善比量。爲迷惑他而施設故。言善比量者。
略擧二條。約此二量作法而已。言二量者。
且如内道對聲生論立宗義云。聲是無
常。所作性故。因ナリ。諸所作者皆是無常トミヨ
譬如瓶等。同喩ナリ。若是其常必非トミヨ所作。
如虚空等異喩ナリ。又佛弟子對聲顯論。立
宗義云。内聲無常宗ナリ。勤勇無間發性故
ナリ。諸勤發者皆是無常トミヨ。譬如瓶等同
ナリ。若是其常必非トミヨ勤發。譬如空等異
ナリ。由此二量。宗因喩等。皆無缺減。又宗
無九過。因無十四過。喩無十過。既無過失。
名善能立耶。敵論者離三十三過失之外。
妄作相似過類誹毀正義。故名似破。此諸
過類。若委細釋。其言繁廣。故括宏綱録其
大意。且於一一過中。先標過之名。次擧相
似之難。後述正解。顯難非眞。言十四者。
集施頌曰。同無異。可得
。無説無因。所作常住トナリ
釋曰。一同法相似過類。瓶有所作故無常。
猶聲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礙故是常。
顯聲無礙亦是常。正解云。我以所作證無
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礙證聲常。
樂等無礙應是常
二異法相似過類。虚空是常無所作。聲有所
作是無常。亦可瓶是無常有質礙。聲既無
礙應是常。正解云。一切常法皆非作。可顯
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礙。不顯無礙
證聲常
三分別相似過類。聲若燒等同於瓶。可使
無常亦同瓶。瓶之燒等不同聲。云何無常
以例聲。正解云。聲瓶燒等異ナルテ以。不許齊
無常。亦可聲性與聲殊ナリ不許齊常住」
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初是古師。
次是陳那。後是古師
 初云。
聲瓶齊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作貫聲
瓶。燒等應無異從初過類。至此過類。皆是
似共不定。及似相違決定過
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兩法。齊生滅
宗因應不殊此似不
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所
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之燒見違所
成。所作令聲有燒見此似相
違過也
正解初難云。
所作無常爲喩體。法喩兩處必齊同。不以
瓶等爲同喩。云何燒等全無異
解第二難云。兩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
無差異。宗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説言全不

解第三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
顯無常。成立燒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燒

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電等非勤發。餘因可得證其滅。聲
雖是勤發。何得用此顯無常此似不定
過也
云。一切無常皆所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
等無常非勤發。不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
因過也
正解初難云。本以勤發證無常。不得勤
發非無常。不言無常必勤發。何妨電滅有
餘因
解後難云。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
成因。唯立聲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發」
六猶豫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無常含生顯。或顯或是生。宗法既不
定。勤發成何義此似不
定過也
 二云。勤發含生顯。
或顯或是生。其因既猶豫。何能證宗義此似
不成

正解前難云。勤發若於常亦有。可使説
此是疑因。生顯既許齊無常。如何此因成不

解後難云。生顯不倶成滅壞。可使二種是
疑因。兩法皆得顯無常。如何説此成猶豫」
七義准相似過類
聲是勤勇發。聲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發。應
當體是常。非勤翻於勤。非勤不定常。勤既
變非勤。云何定無常此似顛倒
不定過也
正解云。非勤
通常無常品。可許非勤不定常。勤發不通
常處轉。云何不許定無常
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能立之因。至所立名能立。不至耶。若
爾何失。二倶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
無能立者。難云。如池至於海名海不名
池。因既至所成。不得名能立。又難云。所
立若極成。何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
無所至。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
成。可使名能立。既不至所成。應非是能
此於言惠因。是似因闕。
望於義因。是似不成
正解云。解至難。如燈光至所照。能照所照
殊。因雖至所立。何妨能立所立異。解不至
難。如磁石不至鐵。而能吸於鐵。何妨因
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難云。此因至
不至。*即説名因闕。餘因至不至。應此不成
因。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
言應成自害。應反問言。汝破我義
ルヲ我義ンヤ能破。爲不至耶。若
至我義名能破者。難云。如池至於海。不
得名爲池。既至所破義。不得名能破。又
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不許我
義成。汝破應當無所至。若不至我義名能
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我義可使名能
破。本來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破。故汝所
言有自害過。九無因相似過類
能立之因在無常前名在無
常後名與無常倶。名之爲ルヤ
。若在無常前名爲因者。難云。若有無常
義。對果可成因。無常義既無。其因應不立。
若在無常後名爲因者。難云。常義不立。
可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其因復有何用。
若與無常同時名爲因者。難云。如牛兩角
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果。能立無常時不
別。何得名因名有因此於言惠。是似因闕。
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正解宗倶無因難。過現若無現在果。可使
宗前宗倶不成因。過現許有現在果。何廢
宗前宗倶復有因。解宗後難無因難。唯據
相生説名因。後法不得生前果。亦隨相
顯以明證。何妨後得有因。又返難云。所
作之因有三難。即説是無因。一切餘因有
三難。應皆不成證。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
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過。應返問言。汝
破我義。爲在我義前。名爲能破。爲當在
後。爲倶時耶。若在我義前名能破者。難
云。若有所破義。對彼所破名能破未有
所破義。對何辨能破。若在我義後者。難云。
我義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已成。汝破
非能破。若與我義同時者。難云。如牛兩角
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立汝破既同
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
十無説相似過類
立因言所作。聲即是無常。立宗未説因。聲
應是常住此似不成。或
似因闕也
正解云。唯立テヽ言因
ケバ所作ルトキハ説所作可無因。立宗
之時有義因。何得言聲是常住
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已生之聲有勤發。可使是無常。未生之聲
非勤發。應當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
不定。義准分故
正解
云不成難。若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
未生不成因。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
因不成就
     解不定難
同品遍有是正因ナラバ。未生ヲ以因可常住。
同品ルモ遍亦正因ナルヲ以。何妨未起是常
ナル&T069222;
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瓶之所作異於聲。瓶可是無常。聲之所作不
同瓶。何得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聲上無。是
似不成。聲所作於瓶無。是
似相違。若於常亦是無。似不共。若
於喩上無。是似能立不成過也
正解云若以別
義立比量。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總
成立義。當知汝難即非眞。又返難云。分別
此因有此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
因有此難。不ルヘシ許餘因顯宗義
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無常得因方乃顯。亦應瓶上
滅壞。無キヲ以因義不成此似喩中所
立不成過。
正解
云。聲上無常不共許。待因方極成。瓶上滅
壞兩倶成。何須籍因顯
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生滅遷於聲。即立聲無常恒與無常合。應
當是常此似宗中自
語相違過
正解云。據聲起盡立無
常。唯顯其生滅。不説體恒生滅合。云何
常。良爲此論無文。略辨麁相。其間委細。具
在理門。此即略明似能破訖
上來總是依標。正解釋頌文中八門義已訖
文。論且止斯至且止斯事者 略辨爲入廣
之由等者。其略辨者。爲入廣文之所由
也。若具顯者。恐無進入廣文之漸端也漸
似斂反。何休曰。漸者物事之端。先見之辭也。
軌師云。上明八門之別。流兩悟之總趣。已
分邪正。頗隔雲泥。然天主造論之懷。存乎
簡省廣文。既屬他部。略論聊不煩詞。故云
且止斯事
文。論已宣少至具廣妙辨者 顯略指廣等
者。一部之中大文有二。初頌及長行。標宗隨
釋分。末後一頌顯略指廣分。今此一頌。即第
二分。已宣少句義等者。句少而義豐。言約而
理宣也。爲始立方隅者。爲始入道者。假立
一方。爲始趣學者。略擧一隅。唯其樂指繁
過者。減一方而蕩方外。貪益茂才者。増一
隅以通三隅也。如經説言。爲學者日益。爲
道者日損。損之又損之以至於無爲。至於
無爲而無不爲。其斯之謂歟。上來已略宣
説因明教義。但因明之旨。理幽文廣。始學之
徒難知涯際。故我天主。於諸因明等論。
捃其宏綱纂樞要。文約而義弘。言易而理
顯。示始學之迷徒。令識方隅之範也。其間
理非理妙辨於餘處者。理者。謂能立能破。現
量比量。非理者。謂似能立似能破。似現量似
比量。又解。若眞若似。説眞如眞。説似如
似。名之爲理。説眞不如眞。説似不如
似。名爲非理。前解爲勝。下言妙辨於餘處
故。不應天主指理門等。説眞不如其眞。
説似不如其似故也。妙辨於餘處者。妙之
言細也。謂因明正理。所有旨趣。我於此中。
麁括大綱。道理雖具。然子細窮研。盡其微
妙。如彼理門。因門集量等諸論。詳之備矣。
故言妙辨於餘處也。言因明者。沼略纂云。
陳那菩薩。敬受詣誨。奉以周旋。於是潭思
研精。廣因明論。恐學者懼其文約。及擧其
大義。綜其微言。作因明論。似因明論。因明
正理門論等。今指彼論。故言因門論
文。沼雖厠法至幸爲詳定者 此沼法師自
述懷也。沼者正等寺沙門惠沼。即續主名也。
厠測冀反。雜也。去聲。朽情難飾者。論語曰。
宰予晝寢。注云。宰予弟子宰我。子曰。朽木不
可雕也。注云。朽腐也。雕雕琢。剥書也。濫因
承乏無以緘言*者。承乏者。潘安仁秋興賦
序曰攝官承乏。公孫羅曰。乏無也。言承
無人之時。緘居俺反。絳紩也。説文曰。束篋
也。孫卿子曰。周廟金人三。緘其口而銘其
背曰。古之誡言人也。於師曾獲半珠闕未
蒙全寶者。有唐本疏。能立不成終注云。後闕
未得。且獲半珠已上重修序云。既逼半珠之
情。遂有獲麟之望。今意如彼。言縁闕者。爲
師資乎。未詳何也。芻重者。蓋謂芻牧童
子乎。曦日光也。珠殖宿縁。幸預緇侶。少厠
學衆。心尋文義之筌。長強講肆。志翫傳燈
之術。雖有茲業。虚費信施。迄過半百無
利他徳。蒙篤信請不得辭退。天應之年。敬
披天主之洪論。春花之時。叨濫法花之高
座。欲吹法&T045006;。八義交音。擬陳立破。一乘
啓妙。忽逢斯務。隨迹抄録。尋閲舊見功。
有太半之益。探採新意。實爲造次之要。自
浴牛迹之汚。豈若淤於溟海。所以浮記
雖繁多。大疏爲抄本。弊布裹金玉。錦糞所
不及。勒爲六卷。藏之祕府。庶螢光助曦。
臨講者無智退之憂。草露添海。披疏者
絶難知之懼。其間是非。後哲爲鏡耳
    因明道理深難思。 非一切智誰能解。
    故蒙篤請採百家。 爲始學徒授近慧。
    述而不作爲抄意。 披覽後生勿疑滯
    今依先迹擧一隅。 願通佛道流三世
因明論疏明燈抄卷第六

(奧曰)
  寛元二年厂辰三月三日於東園院寫了
              執筆興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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