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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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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又云。若以六識攝故成論別宗至故無第
七者。意云。若將六識攝因成後別宗。即有
二過。一謂法自相相違。二決定相違。云何名
成後別宗。答。如疏言。若除聖道及無學意
識餘意識必有此依者。是後宗。云何名法自
相相違過。答。如立量云。餘有一分意識。亦
應無依。以六識攝故。如汝所除聖道無學
意識故。是法自相相違過。違宗法也。決定
相違過者。即向因中出過。然但改前因即
是同云唯六識攝因。但有法自相相違過。
無決定相違過。何以故。決定相違之量。改
前因故。如何今言有決定相違過。又准樞
要。亦但云宗宗各有二過。不言決定相違。
答。應疏主筆誤故爾。或可。改前因作量云。
餘染第六意識。應無倶有依。因云。染淨中
隨一攝故。如聖道第六識等。既改前因故。
成決定相違過義蘊大同
八十
七左
便有自法自相相違過失 明詮唯一
過。謂法自相之相違決定。上置法自相言。爲
簡後三相違也。義演義蘊善珠。以爲二過。
謂相違因及違決定
八十
八右
二乘三位法執無染 義演云。疏二乘
三位法執無染者。意云。然二乘三位。雖有
法執相應染汚末那在。若聖二乘仍名無染。
何以故。不障二乘聖道果故。菩薩不然。若
第六入生空觀。第七即法執相應是染也。第
六入法空觀。即與平等性智相應。純淨無
漏也。是隨所應界之差別者。意云。第七成淨
差別者。是意識之力也。要由第六引。第七方
成染淨差別故今謂。二乘法執無染菩薩
淨無漏等。此爲差別。非謂引力。義演不

八十
八右
隨何乘説染汚意無 義演云。疏隨何
乘説染汚意無者。二乘斷染我見。菩薩斷我
法二執。然法執望二乘。不染亦可名淨。菩
薩能除故云染汚意無。非無第七識體。四
位者。三乘無學不退
八十
八右
下自更解 義演云。疏下自更解等者。
如論云。此意差別。略有三種業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二十二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二十
五末
之一

初紙
由此三種故成位別 樞要下本二十
三右
云。差別三中以心對境。境有三位。謂我愛
執藏位等。心亦應三。一補特伽羅執位。名染
末那。二法執位。名不染末那。三思量位。但
名末那。與前三境相應不寛不狹。今第三
説平智不説思量位者。今顯第七有二位
別。一有漏。二無漏。無漏無別。有漏位中有
染・不染。復分爲三。又前三位心境雖相應。
而境中無垢不別明顯。今對彼境雖寛狹
不同。無漏義等故説平智。不説末那計。准
本識名亦應有四。此加思量。對彼執持
故。彼若但説異熟・無垢二名。此但名無覆
平等智。彼但名執持。此亦但名末那。倶染
淨故。今此説別故有三名
初紙
即一切異生全 義燈五本五紙左云。初
通一切異生相續。西明兩釋。一明執相續。二
云。相續者身。意取此解。要集亦云。此依五
蘊身名相續。非執非心。今謂。不爾。此文
意顯三位差別有續有間。初總明之。後重
料簡起不起時。故前相續明此倶意有間
有續。不明其身。若以五蘊身爲所依名
爲相續。且如我執。亦依聖身。何故不云相
續。平等性智亦依菩薩。亦何不云相續
二紙
此爲初無此即捨名 演祕云。此爲初
無者。第七我執初不起位義演云。此爲初
無者。意説。我執入見道時最初捨故。即捨
名者。即捨補特伽羅我見之名。義蘊亦同」
二紙
此意是入無漏時捨 義演云。此意即
是入無漏時捨者。意説。在有漏位此識得
以與我見相應。不捨染末那名。若至無漏
位即無我執相應末那。以眞無我解違我
執故
二紙
如下亦然捨此相應 義演云。如下亦
然捨此相應者。如下文説。捨此四相應我見
等亦然
二紙
不可説彼得互捨也 演祕云。不可説
彼得互捨者。不得以八同七令捨。以七
同八而亦不捨。何以不得。答。染汚過尤。暫
滅名捨。淨法他縛永無名捨義蘊云。不可
説彼得互捨者。不可第八同於第七有漏
無漏位中更互捨也。染七約自體。染無即名
捨。藏識由他縛永離方名捨義演云。
不可説得互捨者。不得以第八永捨名即
令第七亦永捨名。何故不得。由第七染汚
自性斷。即暫無之時而名捨。第八是縁縛斷。
要他永不執方名爲捨
二紙
以二乘有學未名捨故 義演云。以二
乘有學未名捨故者。無處説二乘有學捨頼
耶故。不可言以第七暫捨顯第八亦暫
捨也
二紙
若許暫捨二乘有學入無漏心亦應名捨
 義演云。若許暫捨至亦應名捨者。若許
第八亦暫者。即二乘有學無漏亦暫不執藏。
何故不名捨
二紙
染汚末那違無漏故 義演云。染汚末
那違無漏故者。意説。入見道時暫捨第七。
有云。我見相應末那入無漏時不行。明第
八暫捨頼耶名。此解然。違上説故
四紙左此非三心眞見道義 義蘊云。三心眞
見道不是正義。以第一心内遣有情假縁智
既唯生空不遣法執。故此不取*樞要下
二十三
紙左
見道全生平等智者。疏中但有一心
見道解。設三心見道後二心有此智。初一心
無多分有。故所論總説非於其中唯起平
等智。又長讀論文。見道法空智起方有平等
智。不但修道。問。頗有菩薩無分別智入法
觀意樂即入後智法觀耶。答曰。不得。菩
薩後得必由無分別智爲前導故。佛地論
云。等流之觀與根本觀同故。問。若爾何故
言遠等流即得。近即不得。答。近勢難入遠
即易入故。又解。總無後得入別觀。必各更
起無分別智引之生故。問。初起未自在。後
得由前引久起。自在生何妨。自力轉。答曰。
即依此義遂有意樂。後得不同無分別智。
二觀別也。佛地論及此論中。據其多分及
自在故。平等性智無分別妙觀智引即縁
眞如。若妙觀智相見道。引平等智即縁似眞
如相。妙觀入生空自不成平等。唯縁第八。
此相可知。若第六識入法觀位。聽聞正法
等。入別遊觀心。平等性智縁何境界。不可
縁如及縁第八。六非此行故。若縁外縁聽
聞正法等及縁三惡趣等者。因中已有此
行相耶。若其不縁何故縁似眞如等即許
他引。此不許隨他引耶演祕二解。初解
云。同能引聞教法。第二不許義燈云。平
等六引。豈不縁名。許隨六引隨縁何境」
四紙
人觀不然 義演云。人觀不然者。第六
入人空觀不引起平等性智。若入法空觀
即能引第七平等性智
四紙
或八地以去無妨 演祕云。或八地已
去無分別智至無妨者。此第二解。以二本智
自入二觀。二後得智各望自本名之爲果
義演云。或第八地者無分別智至起人觀
後得智者。此疏重解。必法觀後得入生空。
生空引自後得智亦無妨。此望法空乃爲
遠果也。義蘊大同
四紙
此中即果全論 義演云。然此中至即
果全論者。初解者即上云由此應説等是。後
義者即或八地已去等是。言果全論者。不
論近遠。但總説果。故云全論。故生空知果。
是法空引。且名果故。論但言法空智果現在
前位。法觀法執第七即不行更無違果而
言染七。故云全論演祕云。若約後義即
果全論者。但法空果。即起平等更不遠果
而以去之。故云全論。義蘊大同。義蘊云。疏
若定爾者八地已去等者。此意云。若定以法
觀後起皆名法觀果者。即八地已去無非
法觀果。以法觀後起生空觀等。倶是無漏是
等流故。亦法觀果。此故立近果遠果。法觀後
起得滅定。皆名近果。起生觀等名爲遠果。
問。若爾即先起生觀。後起法觀。法觀令應
爲生觀遠果。答。不然。今説起平等智。要
法觀故。法觀是主得。以生觀爲遠果。生觀
是劣。不可法觀爲此遠果
五紙
其實唯有爲 義演云。其實唯有爲者。
即後得智所變似眞如相分。是心上影像故
言有爲第四疏云。初地已去既轉依。已亦
縁眞如及餘一切。義燈演祕亦同
五紙
通縁有漏無漏爲境 義演云。通縁有
漏無漏者。意後得平等性智縁有漏異熟。無
漏縁眞如故。問。何故爾耶。答。由第六縁眞
如所引。第七亦縁眞俗義蘊云。餘處未
見文説。第七識於五地中得眞俗雙縁。
然第六引之。得亦無妨
六紙
前解爲勝 義演云。解爲勝者。通縁俗
似如爲勝也
六紙
或第八未捨此解難知 演祕云。或
第八未捨名至此解難知者。以執藏義正名
頼耶。平等非執。故所縁八何名頼耶。疏既
無能藏。藏義應暫捨者。此乃&T050801;前難知。意
難。若無能藏所縁第八不名頼耶。既無能
藏頼耶應捨。答。此難意如初位辨。故不重
云。詳曰。頼耶之名而既未捨。許縁何失。若
要起執方名頼耶。既不執時名何不捨。由
此理論許縁無咎義演云。性未離故者。第
八未能全離執故。有云。性未離故者。意説。
七地已前若不入無漏觀。第七亦與我執
相應。以未離執故平等智得縁頼耶。此解
爲正。疏即是識字及一等字者。意合説云
異熟識等無垢識等
六紙
此中比況是法執 義演云。此中喩
況理有淺深至是法執者。意云。淺喩者。迷杌
喩迷法。是法執。若杌爲人。喩依於法執
起我執也
六紙
深喩人中起事執 義演云。深喩至人
中起事執者。意云。前法有深也。迷杌者。喩
迷法空理。將杌謂人時喩人執也。問。此
深喩喩人執。淺喩喩人執有何別耶。答。一
種無別。但據迷杌分成淺深。人執一種。
問。何故如是人法不同。答。法中據迷理説。
人中據事起。所以法中喩有淺深。人執但是
一種而無淺深。據實迷人。亦是迷理。然要
迷法空方執法有。依此法有力方起我執。
乃至執佛性爲我。宗執法有體。依此作用
上方起我執。約此一邊言迷理事也。據
實亦迷我空理也演祕云。深喩至人中起
事執者。法空理深。迷斯至理名爲深也。問。
謂人是人執。而與淺喩竟何別耶。答。據迷
於杌分成淺深。問。謂人設喩迷生空理名
深何失。答。意明我法相依而起寛狹不等。
事理相託。故不喩之
六紙
問人中亦可言起事執 義演云。問。
人中亦可言至起事執者。意云。返問翻喩人
執也。問云。法中迷理。人中起事執者。亦
可人執迷無我之理於法中起事執。答。法
執寛故通迷一切。人執是狹。依人計我。所
以唯依人身上起執。計爲我故
七紙
難淺喩云是法執 難意云。於杌執
是杌。而後更誤執爲是人。則取爲比呪。
使執杌是法執。今則不爾。直迷以杌
爲人。則可言執杌是人執。何得言法執」
七紙
難淺喩等 義蘊云。疏難淺喩等者。此
難意云。若言執杌執人。可喩法執人執。亦
言迷杌迷人。如何況執。答。意云。迷謂不
了。執亦不了。要由不了方起執故。不了杌
時以執於法。故以爲喩。有迷不必執。有執
必是迷。以寛喩狹。於理無失
七紙
答不然方爲不了 義演云。然答意
云。迷杌者。謂不了。不了似於法執。法執亦
不了於法也。以不了義同。所以將迷杌
喩法執也。其實迷杌不得是法執。雖唯
執杌然有實杌。地方謂人也。問。既言不
了。似於法執者。未審不不了之義何異於
疑。答。此雖不了則決定不了。疑者行相猶
預。不可相例
七紙
如一眼識不共執心 義演云。如一眼
識至二行相生者。此喩但取小分爲喩也。
唯取識行相不取兩境。名小喩意者。惠體
是一憶上下我法二用呉別。如一眼識自
證分能生縁青等多境見分。故自證是一
見分之用隨境許多。又共許識喩者。護法安
慧彼此共許識多行相名爲共許識。即喩
不共執心者。護法許我執生時必帶法執。
安慧不許。以第七識唯有我執無法執故
名不共許執我法見分爲一爲多。或
言我法二見用雖有別。或言體雖無異而
用有別。准此等文似有多見。然我法二執
唯對一境。所縁既一。見分何多。見分雖一
用分我法。是故空晴破古徳言有多見分
以成一義。此説於理爲勝。佛地論第七五紙
煩惱障中有所知障。是所依故。必執有法
而計我。故體雖無二而用有別。如一識體
取境用多。由此熏生一種子體。亦有多用
起時雖倶而漸次斷。聖道勢力有分齊故
七紙
然今所執二行執故 義演云。疑於理
印事於事等者。且任不正義難也。雖非執
者。亦且任不正義。答。望護法宗不許疑印
倶生故。故且疑他世爲有爲無。於彼生
何欲勝解等且如上辨。義蘊云。問。喩中
*青等許有多境。法中二執境唯是一。此即
法喩不同。何得爲例。答。喩取少分。不可
全同。但取於一心中行相非一以爲
境也。今言行相非見相分。當情行解相貌
非一種故
七紙
彼雖非執 演祕云。彼雖非執等者。雖
言兼於得失。今取得也
九紙
然此一切大勢相似 義演云。然此
一切至大勢相似者。意云。此等菩薩多起法
執故云相似。我執已伏。或已斷故更不起。
前七地有學頓悟。容我法二執間起。不同
第八地已去。八地已去法執有行不行。若法
空觀相續即不行。若人空觀相續法執現行。
乃至十地滿心方永除斷。若有學迴心及頓悟
菩薩我執。至七地滿心伏盡。至十地滿心
斷種。第六識我見第四地伏。第七我見至七
地終心伏不行也
九紙
若不然者無有漏心隔 演祕云。若不
然者至無有漏心隔者。若也不許細障行
爾。即應三地法觀恒行。以無有漏而爲隔
故。或不然者。顯彼細障有不行時即法觀
起。前解爲勝* 義蘊云。疏若不然者至無
有漏心攝者。此意説。若不八地以上起淫執
者。即應八地已上恒起法觀。第七識中無漏
相續更無有漏。以安慧師不許第七有法
執故作是説也。問。若對安慧彼師不許
有淨。第七何得難云無漏相續。答。前來已
成三位。有第七識説。恐彼不許七有法
執。故作是説
九紙
疏以此爲證有漏心故* 義蘊云。
云。八地已上猶起法執。此説第七非第六
識。若許第六有有漏心應起人執
十紙
設未斷故等 義蘊云。疏設未永斷彼
人執種等者。此釋伏難。謂有難云。若許第六
有有漏心即令起人執者。二乘無學應起人
執。許有漏故。由此釋云。八地已上彼未永
斷人執種故。無學不然。不可爲例
十紙
如解深密經當七十八 經第四十五
紙左
十八十四
紙左
云。世尊如佛所説。波羅蜜多・近波
羅蜜多・大波羅蜜多。云何波羅蜜多。云何近
波羅蜜多。云何大波羅蜜多。善男子若諸菩
薩經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
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爲彼伏。謂於勝
解行地軟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蜜多。復於
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増上成就善法。而
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所伏。謂
從初地已上是名近波羅蜜多。復於無量
時修行施等。轉復増上成就善法。一切煩
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六波羅
蜜多十五
紙右
世尊此諸隨眠幾種麁重斷所
顯示。善男子但由二種。謂由在皮麁重斷
故顯彼初二。復由在膚麁重斷故顯彼第
三。若在於骨麁重斷者。我説。永離一切隨
眠。位在佛地
十紙
二障三處過 義演云。二障三處過者。
如第十疏解
十紙
説彼地地皆能斷故 演祕云。説彼地
地皆能斷故者。第六法執地地既斷。云何得
言所知障在。若言言有據小有者。此亦不
然。既法執起煩惱應行。如疏下難
十紙
二障三處過 義蘊云。疏二障三處過
者。見道・八地・金剛心名三處也。見道過分
別二障。八地過倶生二障現行。金剛心過二
障種子也。問。八地已上第七法執猶許現
行。如何説過。答。約六識説。故不相違
十紙
疏謂彼説第七惑餘識中法執種 義蘊
云。此設許安慧作如是救。非彼許七有執
種。又此所破非安慧師。由彼不許第七識
中有現法執。以安慧義爲此難也
十一
疏何法爲障等 義蘊云。若第六識起
生空無漏。能礙人執全不現行。今既有漏
不礙生執。如何不起
十一
疏問何故全言有也 演祕云。問。何
故上言至全言有也者。生起下論義演云。
何故上言至全言有者。即指前次通異生聲
聞獨覺相續等文。此即生下文也六紙左
云。次法我見通一切異生聲聞縁覺相續。上疏
三紙右釋云。即諸異生一切二乘不問有學・
無學身全
十一
於二乘等諸異生 義燈云。等取凡夫。
即二乘凡夫西明等云。等取菩薩生空智。以
不障彼智亦名不染。要集云。彼説爲勝。
若等凡夫菩薩亦有何故不等。今謂。前勝
論云於諸菩薩。即通凡聖。若望菩薩生空
不染。起生空時可非菩薩。又亦應言於
諸菩薩。除生空智亦名爲染。前句總説文
復不除故知總望不等菩薩起生空時。然
於菩薩不言等諸言攝故。前影後故倶無
有過
十一
由此法執通二無記 樞要下本二十四
紙左
云。所知障中。縱不善不覆二乘名無覆。障
菩薩名有覆。又解。不善心中亦唯無記。與
煩惱障不相違也。問。智障不障於二乘。即
名無覆。惑障不障菩薩。應名無覆。答。聲
聞唯求一果。智障故名無覆。菩薩雙求二
果。惑障故非無覆。問。智障障菩薩。即唯名
有覆。惑障障三乘。應非是不善。答。智障唯
障直見。但名有覆。惑障令處生死故通不
善。又自損損他。故瑜伽第十六引經云。染
汚意恒時諸惑倶生滅。若解脱諸惑非先
亦非後。彼自釋云。非先者 與諸煩惱恒倶
生故。非後者。即與彼惑倶時滅故佛地論
四紙左云。諸煩惱障體唯在不善有覆無記
二心中有。若法執等所知障體亦在無覆無
記心中。二乘無學亦現行故。無學位中無有
不善有覆無記。此就二乘名爲無覆。若望
菩薩是染汚故亦名有覆。故所知障亦名無
覆亦名有覆。一體二名所望別故
十一
有四無記 義燈五本七紙右云。論是異
熟生攝者。且如異熟生心。乃至變化大小乘
別。小乘四心定唯無記。然變化心通欲色界。
儀心寛。餘三不攝竝入威*儀。唯單非
雙。問。受戒等發起威儀。豈非是善。答。彼宗
意云。欲得受戒。此心是善。起禮拜等即是
無記。然立戒體不依發起身語業思。依
色聲立。大乘變化唯四靜慮。通善・無記及
漏・無漏。餘三通三性・漏・無漏。如前已明。然
得合起。如行道路歌舞拍鼓。或前後心
發倶時亦得。或業果心不能倶發。若非業
果及善・惡。能四心義説非多心竝。大論云
此世俗有故。云無記者。據別説故
十一
三縁不攝此無記攝 佛地論七五紙右
云。若所知障就二乘説無覆無記。四無記中
何無記攝。異熟生攝。以從異熟識生起故。
若爾何者非異熟生。如増上縁餘所不攝
皆此攝故。威儀等心不堅執。故非普遍。故
無二障體
十二
七十六解深密經及楞伽大有文 七
十六初紙深密第一十六紙楞伽第一七紙左第二
初紙第七十一紙第八初紙第九八紙左二
十七左
第十初紙
皆廣説心意識
十二
小乘謂種種分別 倶舍第四十三
紙右
曰。集起故名心。思量故名意。了別故名識。
復有釋言。淨不淨界種種差別故名爲心。即
此爲他作所依止故名爲意。作能依止故
名爲識。故心・意・識三名所詮義雖有異而
體是一如。心・意・識三名所詮義異體一
波沙七十二二紙右云。心意識三聲雖有異
而無差別。復有説者。心・意・識三亦有差
別。謂名即差別。名心・名意・名識異故。復
次世亦差別。謂過去名意。未來名心。現在
名識故義燈五本七左云。薩婆多云。五門
義別。一名門。但與施名。二義門。集
名心。了別名識。思量名意。三業用門。遠知
名心。開導名意。受生名識。四世門。過去
名意。現在名心。未來名識。五施設門。在蘊
名識。在處名意。在界名心。皆通六識。非
離六外別有心意。後檢
十三
然六十三中所以稍廣 六十三十一
紙左
復次此中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
頼耶識名心。何以故。由此識能集聚一切
法種子故。於一切時縁執受境。縁不可知
一類器境。末那名意。於一切時執我我所。
及我慢等思量爲性。餘識名識。謂於境界
了別爲相

然彼錯翻 義蘊云。*疏然彼錯翻者。
第二句云彼能念境界。第七因中非念倶
故。第四句云故我説唯心者。此應爲識。今
説爲心。故錯翻也
十*三
下次顯證第八是無記等 義蘊云。疏
次下顯證第八是無記等者。即彼舊經次下
頌也。既云證第八無記等。即兼證第七有
覆前六善等也。頌中雖不明説第七有覆。
既言意二邊取境。即是倶生邊見。定有覆
也。問。護法第七既無我所。如何疏云應云
有我我所。答。是我之我相從説故。或約餘
師理亦無失
十三
舊云説唯心 第九八紙右之全文
十三
然彼錯翻次下顯證 義演云。次下顯
證者。即次下心常無記頌也。故下頌云。心常
無記法至善不善者。此頌亦錯。意不取二
邊也。夫二邊者。所行斷常。第七不能斷常。
故但縁第八執我我所非計斷常。故是錯

十三
*右
心常善不善 連續上經全文也
十四
及佛地經及莊嚴論等 如上已引
十四
非是解解脱義問經等 義燈五本
紙左云。解脱經者。有云。因道斷障得解脱。
故名解脱經。要集云。如天請問等。不名解
脱經。故今謂。不爾何經不令修道斷障。不
爾何得云。引對治故。明是佛説。故前説
是。然天請問是別名。言解脱者。是諸不入
阿含者之總名演祕云。四阿含不攝等者。
詳曰。解解脱義名解脱經。於理爲勝。故經
頌云。若解脱諸惑等故。諸經論從其所説以
立名者。其類寔繁。若不爾者。凡是經名是
如來建。或集法立。豈佛・阿難據後零落而
立斯號。若後人立名亦爲未可。便合經目
難爲揩准今謂。演祕與疏及燈不同 雖
知各有其理。然瑜伽十六九紙左引此經偈。
又長行中説解脱義謂煩惱解脱・及事解脱・有
餘依解脱・無餘依解脱等
祕言從所説爲名。實爲優長。倶舍世間品
中亦引此經止觀眞記五引倶舍解脱經
云。藏中無此經。但僞經録中四事解脱未
得經文。今謂。解脱經名未得一准。智論第
六亦引解脱經。是指華嚴
十四
同瑜伽等世親亦然 瑜伽六十三

云。復次阿頼耶識無有煩惱而共相應。
末那恒與四種任運煩惱相應。於一切時
倶起不絶。謂我我所行薩迦耶見・我慢・我
愛・不共無明無性第一十四
紙右
世親第一十六
紙左
曰。第二染汚意與四煩惱恒共相應。一者薩
迦耶見。二者我慢。三者我愛。四者無明。此即
是識雜染所依識
十四
解云然今少別 無性一十四
紙左
云。此中
薩迦耶見者。謂堅執著我我所性。由此勢
力而起我慢。特我我所而自高擧。此二有
故便起我貪説名我愛。此三皆用無明爲
因。言無明者。即是無智明所治。故此即是
識雜染所依疏言少別者。我見爲初。無明
爲後。三論竝同。中間愛慢與二論別。故云
少別此列愛慢。二論逆次
十五
此意相應自性故 義演云。此意相應
至去來世有故者。意説。無漏道起此意煩惱
即滅。何以故。煩惱與對治道不倶起。種已
斷故。無漏道生時此煩惱非但現無。亦無過
未。何以故。過去・未來無實體故。然有宗計。
無漏道起其惑雖斷。於過・未世仍有體在。
故不名佛。今説過・未無自體者。即破彼

十五
此經大小諸部解別 瑜伽十六經第
四句爲非先亦非後略纂第七十紙右云。染
汚意恒時頌。唯識説第四句非曾非當有。
彼依諸部頌。現行斷故。非於未來亦非
過去。薩*婆多等不許貪慢見相應故。今依
大乘正頌及大衆部等説。非先亦非後。許
諸煩惱倶時生故。又釋染汚意諸部不同。
如唯識第四卷疏解倫記五下十二
紙右
具辨泰
基師釋。非先後句之別
十五
上座部等有名恒 義燈五本八右云。
染汚意恒時等者。諸部釋異。且有部云。染汚
意者。謂第六。識恒時者。非不斷故名爲恒
時。如常施食常受樂等。倶生滅者。非謂
同時名倶。生滅倶有故名倶。即是諸或皆
有生滅。若解脱者。對治道起。非曾非當有
者。但捨其得離縁縛故。非無體性。上座
部云。染意恒時。謂細意識無間斷故。諸
倶生云倶生滅。過未無故非曾當有。問。若
細意識如受生等。恒時相續與四*惑倶。云
何攝論第二云。依染汚故。時無斷故。以此
爲難。又九心輪以有分心是受生心唯是無
記。又下會瑜伽云。地獄無間有異熟生。是
上座義。准此非細染意受生應非彼釋。答。
上座部中有本末計。無覆受生是本計。細染
意生。是末計。經部師中亦本末計。釋經准

十五
薩*婆多等 倶舍二十初紙左云。以貪
瞋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起故光記
二十初紙左云。縁別法生名爲自相。縁多法
生名爲共相。又云。以貪瞋慢是自相惑縁
別事生。非諸有情定遍三世諸事起故
十六
此第七識我不成 義演云。意云。證
有第七總引六教。勤爲一頌。如疏。不共
者。此即第一經明不共無明。六二縁者。下論
云。眼色爲縁生於眼識。乃至意法爲縁而
生意識。意名者。下論謂。契經説。思量名意
等。二定別者。即下論云。無想・滅定有別。若
無此識彼應無別。無想染者。下言無想有
染。若無此識彼應無染。有情我者如下論
云。謂契經説。異生善染・無記之心・恒帶我
執。若無此識彼三性心位應無有我等
十六
如縁起經 具云分別縁起初勝法門
經。唐三藏譯有上下二卷。下卷十五
紙右
略有四
種轉異無明。何等爲四。一者隨眠轉異無明。
二者纒縛轉異無明。三者相應轉異無明。
四者不共轉無明
十六
義有二義 因明疏亦同義演云。義有
二種至即眞理者。意云。義有二義。第一可
解。二義者。即義理理即眞如。問。眞如理與
境義有何差別。答。初義別也。彼約對見分
義爲境。此約道理。即眞如之道理也。問。此
段論文次不辨義。何故預明此義。答。汎爾
預明也。理應無爽。此義即是後文覆眞實義

十七
攝論無著本第一説 世親論一十八
紙右
性一十五
紙左
十八
攝論無性有別善心等 無性第一

演祕云。如無性論疏燈略引。學者猶迷。
故今具録。論云。此於五識無容説有。是處
無有能對治故。若處有能治此處有所治。
非五識中有彼能治。於此見道不生起故。
釋曰。以五識中無能治見故。不得有所治
無明。言見道者。簡餘二道。以成事智佛果
有故。問。第六應有不共無明。有見道故。
答。六有通治。非別治故。問。七有見道。七
相應惑應名見斷。答。雖不斷之伏暫不起
亦見力也。由斯見道有平等智。據大乘説。
論非於不染意識中有。由彼此應成染性
故。釋曰。外人計云。在淨六中。以淨六中無
餘煩惱。相應無知得名不共。故難。淨意既
有無明。應成其染。論亦非染汚意識中有。
與煩惱共相應時。不共無明名不成故。釋
曰。牒轉計破。意有餘惑方名爲染。不共既
與彼意惑倶。便是相應。何名不共。論若立
意識由彼煩惱成染汚者。今應畢竟成染
汚性。釋曰。不共無明恒行不絶。意識何有
而得淨時。論諸施等心應不成善。彼煩惱
相恒相應故。釋曰。破文外救。外救既云意
恒成染。亦何爽耶。故斯難起。論若復有説。
善心倶轉有彼煩惱。釋曰。餘小乘救。施等善
心與煩惱倶。由是不共無明恒行竟有何
失。論是即一向與彼相應。餘不得有。此染
意識引生對治。不應道理。釋曰。正難前救。
意既一向恒有無明。無明外餘善等之法。此
意非有。既無信等。意名世善。而不得成。
又意恒染不可能引無漏善生。所治不爲
能治因故。故出世善亦不得有。論若有説
言。染汚意倶。有別善心能引對治。能治生
故所治即滅。應正道理者。釋曰。顯正義也。
有大乘説。染汚意外有別世善。世善能引能
治見道。應彼相生治障理也。論若爾所立
不共無明亦不成就。與身見等所餘煩惱恒
相應故。釋曰。此外難也。其難意云。七倶無明
有餘見等三惑相應。應亦不得名爲不共。
若雖見倶猶名不共。我前染意倶時無明
雖餘惑倶。何乃不許名爲不共。論汝難不
平。非我説彼與餘煩惱不相應故名爲不
共。然説彼惑餘處所無故名不共。譬如十
八不共佛法。前説與餘煩惱相應名不成
者。觀他所立顯彼過故。釋曰。答前外難。
平猶齊也。前觀汝宗言餘惑倶失不共號。
非我大乘許是義也
十八
彼宗不共無惑相應故 倶舍第四八紙
云。何等名爲不共心品。謂此心品唯有無
明無有所餘貪煩惱等。於不善見相應心
品亦有二十心所倶生。名即如前不共品
説。光記四三十二
紙左
云。何等名爲不共心品者
問。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者答。謂此心品唯
有無明。無有所餘貪等本惑忿等小惑及惡
作等。故名不共。自力起故。若作斯解不共
無明唯見所斷。若貪等忿等惡作相應無明。
皆是相應不名不共。他力起故。若依正理
論意解不共無明。不與貪等本惑相應名
不共。即是獨頭無明及忿等惡作相應無明
皆名不共。若作斯解不共無明通見修斷。
故正理第十一十二右云。是故惡作是不善
者。唯無明倶容在不共。忿等亦爾。若依正
理解不共無明。無明容有二十一法倶生。
又婆沙三十八解不共無明具兩解。一解意
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不共。唯
見所斷非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
故不名不共。第二師意。意不與貪等本惑
相應皆名不共。應知即是忿等相應及獨頭
起。若作斯解通見修斷。此論同婆沙前師。
正理同*婆沙後説。各據一義釋不共名。竝
無違害。應知諸論説不共無明。若説唯見
所斷據前師説。若言通見修所斷者據後
師説
十九
雜事説隨有多種 法蘊足論第八四紙
雜事品十六廣明多類瑜伽五十八六紙
云。若有隨順如是煩惱煩惱倶行煩惱品
類名隨煩惱。云何名隨煩惱。略由四相差
別建立。一通一切不善心起。二通一切染
汚心起三於各別不善心起。四善・不善・無
記心起非一切處非一切時略纂十五
三十
七右
云。論云。若有隨順如是煩惱倶行煩惱
品類等者。隨順者。是總句。或尋・伺・睡眠等
體非煩惱。順故名煩惱。或謂別境中數與
煩惱倶行者。隨煩惱由相倶行。故名隨煩
惱。煩惱品類者。即忿・恨等。如下文是。謂品
類等也。差別建立者。如是前五十五卷説會
之。若雜事中世尊説諸隨煩惱等者。即
蘊足及下八十九廣解義。大衆部三藏外別
立雜藏。大乘薩*婆多無別雜藏。以毘奈
那中有雜品。是彼廣明隨惑。依十二處
轉。諸煩惱等者。此約總聚起。如前五十五
別處起。不相違煩惱相應中。如前五十五

十九
即諸煩惱根本分位 義蘊云。疏即諸
煩惱分位差別等者。今准此師。見・慢・愛三
唯無明分。此識之中除無明外更無根本
惑故。問。若唯無明分如何言即諸煩惱分位
差別。答。有二解。一云。既云諸煩惱分。即一
一煩惱皆得立之。非要諸惑之上共立此
也。二云。無明爲諸惑本。故亦得云諸惑差
別也已上今謂。二釋竝不允當。疏意總論。非
局見等故
十九
不見不正知掉若我掉 演祕云。不見
不正知者。問。前師但云以隨惑中不正
是識中我見慢等。誰言隨中説不正知
爲我憍等。答。若隨惑中不説我憍我掉等。
何理得知。隨中憍等是第七識相應慢等。若
言説者。教無文故。故爲斯難
十九
瑜伽等對法等論 瑜伽第八
法第六十四紙
二十
對法第七皆名爲隨 第七初紙右云。
隨煩惱者。謂所有諸煩惱皆是隨煩惱。有
隨煩惱非煩惱。謂除煩惱所餘染汚。行蘊
所攝一切心所。此復云何。謂除貪等六煩
惱所餘染汚。行蘊所攝忿等諸心所。又貪
瞋癡名隨煩惱。心所由此隨煩惱。隨惱於
心令不離染。*令不解脱。令不斷障。故
名隨煩惱
二十
對餘癡故不共名故 義演云。對餘癡
故論多説癡至不共名故者。意會諸論不
説不共貪所由。此有兩解。一云。對餘癡
者。對餘六識中癡等。但説第七識中癡名
不共無明。一云。癡者。即是第七識中貪等
之餘。今將當識中貪。望當識中餘癡且説
於癡。理實貪等亦名不共。然貪等名不共
者。有二意。一云。第七識中貪等。不與餘慢
等倶名不共。以慢高貪下行不相應故名
不共也。二即説六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
貪。准下文此解正*今謂。餘癡二解中。初
解爲正。順次下二十三
紙右
疏故
二十
一右
然此師爲主故 義演云。然此師至不
爲主故者。意云。此師説。六識中有不共貪
等。非第七識也。然七識中貪不與六識中
慢等倶故名相應。但與自識中煩惱相應
名相應故。以不爲主故。所以不得不共
主名。無明不爾。得名不共
二十
一右
即六識中名不共貪 義蘊云。疏六
識中獨行貪等名不共貪者。問。此貪爲與無
明。不爲與無明倶者。應如第七倶貪不
名不共別有主故。若云不與無明倶
者。癡爲惑本。何得不倶。答。愛有無明。若
爾應非不共。答。癡劣貪増故名不共。亦如
第六無明勝故立不共名
二十
一右
唯此倶貪不爲*主故 演祕四末
十三云唯此倶貪至不爲主故者。略有二釋。
一云。此第七貪不與六識慢等倶。故方曰
相應。問。豈六識貪非相應耶。而與唯此。
答。六相應貪通其二種有共不共。第七不
爾。故唯言簡。問。七貪非主即明相應。何言
與六慢等不倶名相應乎。答。爲遮外難
故對六明。恐有難云第七貪等既不與六
慢等相應應名不共故。今對顯。二云。此者
比六識也。疏不字誤也。應爲亦字。此六
識貪亦與六識慢等倶者。或名相應。問。相
應貪等第七豈無。言唯此六。答。簡自六識
不共貪等。而置唯言。非對唯識言唯此

  義蘊云。疏唯此倶貪至不爲主故者。此意
釋難。謂有難云。六識中貪。若不與慢等
倶故名爲不共。今七倶貪等既名相應。
應與六識慢等倶起方名相應。今解意
云。非要與彼慢等倶起。但此貪等不分
爲主故。即名相應此文難解。
應更詳之
 今更以義
解。唯此六識倶貪 不與彼慢等倶故名
獨行貪。倶者名相應。貪以不爲主故。此
中倶字之下脱一倶字。應爲即不與六
識慢等倶。已上結前獨行貪倶者方名
相應。已下釋相應貪。有本唯此之下傍住
七字者誤
二十
一右
是主無明餘識中亦有 義演云。是主
無明餘識中亦有者。此通六識中有。即是主
獨行也。疏釋第二有義文分爲三段。初有
義彼説下破前。次應説四中下申自義。後此
倶見等下釋難。解第三釋難文。疏有四義。
節段難派。敷列示異。或云。總有四解中。第
一説別有二説。二説各有兩解。等者非也。
此以謬解疏言總是第二説故

 第一 此倶見等應名不共。若爲主時應
    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第二 此倶見等應名相應。若爲主時應
    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第三 此倶見等應名相應破前師若爲
    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前師難
    後師許亦無失後師答
 第四 此倶見等應名相應破前師若爲
    主時應名不共前師難後師如無
    明故。許亦無失後師答
 今謂於四解中第四殊爲穩暢
二十一
*左
即攝論無性一切分故 無性如上已引
         恒行不共 余識所無
余部所無
 論云。謂第七識相應無
無始恒行余識所無。唯此識有
此論不共無明有二
         獨行不共 此識所無
大小共許
 疏云。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爲獨行。不
與余倶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
        相應無明 貪等倶 義演云。不與貪等
倶行。故名獨行
瑜伽無明有二
        獨行無明 非貪等倶
           獨行有二 主獨行
主獨行
  不與忿等倶
與忿等倶也
        應應無明 隨所有受皆得相應
對法無明有二
        不共無明 欲界憂捨。上界隨所有受
 對法第七八右云。無明有二種。謂相應不共。相應無明。一切煩惱相應故。若於是處隨
 所有受皆得相應。不共無明。於欲界與憂捨相應。於上界隨所有受皆得相應。喜
 樂・相應・不相應理應如疑説

樞要下本二十
五右
云。不共無明有二。一與根本
倶恒行一切分。餘識所無名不共。二不與
根本倶名不共。然復有二。一與小中大隨
煩惱倶。不與根本惑倶名不共。二不與
小隨惑及根本倶。與中大惑倶名不共。隨
其所應後二亦通上界。然與相應多小上下
界別。然爲三句。一唯見斷。謂獨行四諦下
者。二唯修斷。謂第七識者。三通見修。謂忿
等相應今謂。樞要唯約不共而簡不擧餘
名。無明品類差別非一。如上辨之
二十
二右
不言自十八中唯一法*義蘊六十八
不共法如瑜伽等説。一無誤失。三無種種
相。四無不定心。五妄失念。六無不。七欲無
退。八精進無退。九念無退。十定無退。十一惠
無退。十二勝解無退。十三身業智。爲前導
隨智而轉。十四語業知。爲前道隨智而轉。
十五意業智。爲前導隨智而轉。十六知過
去世無著無礙。十七知未來世無著無礙。十
八知現在世無著無礙。若薩*婆多與此不
同。准倶舍第二十七云。十力・四無所畏・三
念住及大悲。名爲十八不共法也
二十
三左
其第二獨行不共等 義蘊云。疏*其第
二獨行不共者。此中意含二種。與忿等相
應。即是非主。獨迷諦理者。即是主獨行也。此
言不與餘或倶者。不與貪等忿等倶。非
不餘大八隨惑倶。彼遍染故
二十
三左
或不與餘倶起 義演云。云或不與餘
倶起等。非不與餘中大等隨惑倶也。然第
四卷内末解隨惑總有四説。此主獨行總
得相應也。若欲界兼與無慚無愧中二相
應。上界不爾。如下解也
二十
三左
爲成此後所説無明 義演云。爲成此
所所説無明者。是生起下文。爲成後不
共無明。故引瑜伽爲説
二十
三左
五十八言 五十八四紙左云。無明者。謂
於所知眞實覺悟能覆能障心所爲性。此略
有四種。一無解愚。二放逸愚。三染汚愚。四
不染汚愚。若於不見聞覺知所以義中。所
有無智名無解愚。若於見聞覺智所知義
中。散亂失念所有無智名放逸愚。於顛倒
心所有無智名染汚愚。不顛倒心所有無
智名不染汚愚。又此無明總有二種。一煩
惱相應無明。二獨行無明。非無愚癡而起
諸惑。是故貪等餘惑相應所有無明名煩惱
相應無明。若無貪等諸煩惱纒。但於苦等
諸諦境中由不如理作意力。故鈍惠士夫補
特伽羅諸不如實揀擇。覆障・纒裏・闇昧等
心所性名獨行無明略纂
二十
四右
與後五隨 義演云。與後五隨者。即於
八大隨中與五箇倶。謂惛沈・掉擧・不信・懈
怠・放逸。即前第四卷末四師中初義也。對前
中小隨。故名後也。義蘊大同
二十
四右
無慚無愧或十 後五加中合爲七
隨。六遍加中爲八。十・八兩邊各加中二。
合爲十二或十如前所説四家遍染
二十
四*右
如契經説唯是分別 義演云。如契經
等説唯是分別者。以縁起經説聖者不共無
明已永斷故。故知唯分別。彼唯據此是主
説。非約非主。以非主不共通修斷
二十
四右
第二卷説 第二十六
紙右
云。諸聖有學不共
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所有故業山隨眠
力未永斷滅。暫觸還吐。如是所有無明縁
行。生生漸滅。不復増長由此道理。應知内
法諸有學者。不縁無明更造諸行
二十
四左
以忿等十名非主獨行 義蘊云。疏
以忿等十至名非主獨行者。謂此無明與彼
十中隨一倶。名爲非主。問。無明既不得主
名。彼倶忿等爲名主不。答。由忿等十各猛
必別頭起行相増故而立主名。非是對無
明故而名主。忿與無明各増猛故
二十
四左
此十亦増上無明増 演祕云。此十増
上至唯無明増者。由十増上十得主名。倶
時無明不得主號。曰相應也
二十
四左
此隨小乘名爲不共 義演云。此隨小
乘名不共者。大乘雖許以小乘亦許故言
隨。非恒行不共小乘不許。有云。大乘但隨
小乘説。非大乘許也。大乘不共無明即第
七識中者是。前解勝。教自説故今謂。初解
非也。論已言恒行不共餘部所無。言非小
乘不許何也。義蘊云。疏此隨小乘名不共者。
若望大乘忿等倶者但名相應。以忿等體
即根本故。從輕忿等且名不共。問。忿等麁
猛。何得云輕。答。忿別起望彼中大行相名
麁。今對斷物貪瞋忿等可名輕相。餘皆准

二十
四左
隨輕相説 義演云。隨輕相説者。謂忿
等十種依根本立。大乘小乘倶然。以行相
麁動數現起。故名爲輕相。貪等不然。故名
不共。意説。重者名根本。輕者名忿等
二十
四左
此雖二別 義演云。此雖二別者。即是
主非主二也。仍不是恒行無明所攝。即不
遍三性心故。恒行無明*邊三性故
二十
五左
世親攝論據共許縁 世親一十九
紙左
性一十六
紙左
演祕云。按無著攝論云。又五同法
亦不得有。成過失故。所以者何。以五識
身必有眼等倶有依故。世親論解。與此別
説。無性論同。世親論云。言同法者。第六識
與五識有相似法故。彼有五根及阿頼耶
爲倶有依。此亦如是。有染汚意・阿頼耶識
爲倶有依。此五同法。離染汚意決定非有。
釋曰。所以有二名爲二縁。無性攝論根境
二種名爲二縁。根中不取阿頼耶識。以共
依故。故彼論云。五識與彼意識有同法性。
謂從二縁而得生起。彼染汚意若無有者
與此相違。所謂倶生増上縁依無有別故。阿
頼耶識雖是意識倶生所依。然不應立爲
此別依。是共依故因縁性故
二十
五右
彼文似難有八無七 義蘊云。疏似難
大乘異師者。即安慧師。彼師不立淨第七。
難一分也
二十
五左
論謂如五識倶有所依 演祕云。論謂
如五識至倶有所依者。有義彈疏釋云。若是
宗法。何故乃云必有眼等。今解。謂如至倶
有依皆同法喩。即以此喩所簡別法別法
爲其宗法。詳曰。依義寛通。擧眼所以簡餘
非者斯亦何違。若言喩者何假置彼必有
之言。觀諸因明。未見喩中有此例。故必有
定義。宗有無*失。下總量云。必有不共顯自
名處。是宗法也。又總是喩更有何法是所簡
者將以爲宗。若言意根即是所簡。文既不
言。應是意許。若如是者豈此宗法唯有意
許無言陳耶。又未曾見。以喩所簡別法
爲宗。准此則應先擧於喩後方言宗。以
喩簡彼宗法過故。以此言。知疏無謬
二十
五左
總破薩*婆多等 倶舍第一十二
紙左
頌曰。
由即六識身無間滅爲意。論曰。即六識身
無間滅已能生後識。故名意界。謂如此子
即名餘父。又如此果即名餘種。若爾實界
應唯十七或十二。六識與意更相攝故。何縁
得立十八界耶。頌曰。成第六依故。十八界
應知。論曰。如五識界別有眼等五界爲
依。第六意識無別所依。爲成此依故説意
光記一餘三十四
紙右
云。意界雖無別體與
六識異轉位得名。據顯説在過去。論體
實通三世。從他生邊名識。能生他邊名意。
喩況可知。問。未來無前後。而説有意界。亦
可未來無前後應有等無間。解云。等無間
作用所顯。故未來無。意界據體。故未來
有。依如是義説十八界皆通三世
二十
五左
逆次第配 義演云。逆次第配者。是逆
配簡上第二能反中次第滅意及因縁依等。
即從後向前簡也
二十
五左
言在中攝是一識攝 義演云。言在
中攝至是一識攝故者。此意即説。若唯言六
攝不言中者。爲言成於六識也。顯成第
六故置中言。是一識攝故者。意説。第六
是一識攝故。不得用六識攝爲因
二十
六右
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義燈五本九紙*左
云。論此識若無彼依寧有者。大乘顯。小若無
第七經義不成故。難外云。眼等此中攝。有
倶起根名二縁意亦六中收。應依現意名
二縁。外難大乘云。意識二縁生。縁無意得
起何妨。二縁生根無意亦起。經部共大同。
許過未無。縁無亦許起。故爲此難。答。持
自有無倶是法。縁無現相縁生。過去滅意
現非有。意識根無不應起。若薩*婆多就大
乘宗爲前難亦得。經部滅無假立意名。就
大難云。五識六二縁縁實根亦實。意識六二
縁縁假根亦假。然下別破經部。此先假叙。
有部爲難亦就大乘。答云。根法是所依。意
倶非得假。又釋。親相相是縁生。質無亦是
實。同五六二縁。所依根不假。外又難云。經
説六二縁。根假識不生。識託六二縁。假應
不起。答。所縁勢疎遠設假識得生。所依
勝。増上勢近假不起。然以親相分例同根
現實。應好
二十
六右
結上明非 義演云。明非者。即結上文。
是明薩婆多等非。不許有第七違上經故
二十
六右
論不可説色二分別故 義燈五本
紙左云。不可説色爲被所依。破上座部云。
五識依色根五識無分別。意識依色根意
識無分別。被質難大乘云。第八依意根第
八無分別何妨。第六依色根意識有分別。
答。色法性是鈍。五依不分別。意法是勝依。
要思方分別。外難六依意根六有分別。八
依意根八有分別。答。第八自性無明了。雖
依意根不分別。第六自性有多能。更得意
依故分別。問。現在名爲意。已滅依此立意
名。現在亦名識。已滅依現應名識。答。意名
通二義。已滅依止得意名。識者唯了別。已
滅無能。不名識
二十
六右
上座部救 無性第一如演祕中
演云。上座部救。胸中色物如西明疏説。可
檢叙之
二十
六右
不言自性分別及下第七 對法第二
十一
紙左
云。問。於六識中幾有分別。答。唯一意識
由三分別故有分別。三分別者。謂自性分
別・隨念分別・計度分別。自性分別者。謂於
現在所受諸行自相行分別。隨念分別者。謂
於昔曾所受諸行追念行分別。計度分別
者。謂於去來今不現見事思構行分別。復
有七種分別。謂於所縁任運分別・有相分
別・無相分別・尋未分別・伺察分別・染汚分
別・不染汚分別。初分別者。謂五識身如所縁
相無異分別。於自境界任運轉故。有相分
別者。謂自性隨念二種分別。取過現境種種
相故。無相分別者。謂希求未來境行分別。
所餘分別皆用計度分別以爲自性。所以者
何。以思度故。或時尋求。或時伺察。或時染
汚。或不染汚。種種分別對法抄第三四十八
紙左
云。三分別且問六識。據通説者。實八識爲
問。一釋名。一名自性。依主釋。自性境故。計
度持業亦依*主。瓶及五根塵倶縁現在。皆
此所攝。有漏他心智亦爾。隨念分別彼云以
念爲體亦持業。今云。亦有其惠。以此中説
是有相分別故。瑜伽第五云尋伺差別謂七
分別故。或是思。或是惠設。從假説是尋伺
者。今名隨念如四念住。相應得名即隣近
釋。二體者。彼師如小乘。今解。自性有二種。
一五識意識第八識爲體。二尋伺及諸意爲
體。攝論破上座部師色爲意根。即言五識
無顯示隨念不言自性。明五識身有自性
別。此中復説自性即是有相所攝。瑜伽
説是尋伺自性故。以五識同時意識相應
尋伺爲體。隨念計度皆以尋伺爲體。即有
故。若爾二定已上應無後二。*故知上界
者。並以惠爲體。推度分別*故非思。下界
者。通以尋伺及思惠爲體。非必倶故。第七
名計度非必亦倶故又云四十九
紙左
三約識分
別。自性五識二説如前。隨念計度皆唯第六。
然第七識彼説無三。今言。有計度染汚分
別既通第七。計度攝彼*故通第七。八識無
三。或許有自性無失。如五識身。具三者
唯第六。非遮五識等有一。三界心心所有
分別故。然有説。五識無三。以唯一意識
有分別故。攝論從他爲論。非我大乘許
五識中有自性分別。第八亦無。如五識
略纂第一二十四
紙右
云。七分別義如下第五唯
識第七對法第二卷疏解。有相分別若依對
法攝三分別中自性隨念二。以五識無自
性自性體尋故。七分別中任運分別即五識
故。今此論中自性分別即是任運故説有相。
謂於先所受義唯攝隨念。故與彼論寛狹
不同。或此與對法兩門倶同。先所受義則
攝自性隨念分別。等流心位有相分別。縁前
卒爾心位所受境故。不如前解。若攝自
性與任運何別。無相分別由過現境所引。
未來欲得分別名隨前引。上二分別對法唯
依法。此中通説人倫記全同。婆沙四十二
十四
紙右
云。欲界五識自惟有一種自性分別。雖
亦有念而非隨念分別。不能憶念故。雖亦
有*惠而非推度分別。不能推度故倶舍
第二五紙左云。傳説。分別略有三種。一自性
分別。二計度分別。三隨念分別。由五識身雖
有自性而無餘二。説無分別如一足馬名
爲無足。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寶疏二十紙左
云。尋是自性分別。五識恒有。正理論云。夫分
別者。推求行相故。説尋爲自性分別。簡擇・
明記行似順尋故。分別名亦通*惠念。由此
三行差別攝持皆念於境。明了轉異於已了
境遮簡行生故。分別名不通作想。於未了
境不能印持故。分別名不通勝解義燈
五本三十九
紙左
甚廣
二十
六右
此隨彼語 義演云。此隨彼語者。意説。
准第二解五識無三分別者。何故初解言
有自性分別云云。答。隨彼上坐部説有。
以上坐部許五識有自性分別故。至下第
七卷廣説。義蘊亦同
二十
六*右
謂不許有同時因果故 倶舍第十
紙右云。若法極成能生彼法。此法與彼時別
極成。如先種後芽。先乳後酪。先撃後聲。先
意後識等寶疏十十紙左云。經部出違理
失也。又論云。先因後果非不極成。亦有極
成同時因果。如眼識等眼色等倶四大種倶
有所造色寶疏云。有部救也。因果有二。
有同時。有異時。如前引教理即是異時因
果。我宗亦許有極成同時因果。如眼根色
境與識同時而眼境生識。非識生根境。四
大・造色如影與牙。豈非倶有而牙大種生
影造色非影造色生牙大種。 此亦有教理
也。今詳此釋與本文相順也又論云。如影
與芽鮮本
作身
豈非倶有寶疏云。有部不能遮
前教理。別出同時因果法也
二十
六左
如牙與影必同時故 倶舍檗本作芽
鮮本作身
並寶
疏解。牙字應身形誤。一類比況非擧兩類。
以下言影由身發故。與四末六十三
紙左
文不同。
彼云。初生之時同念轉故。又如青蓮根生
牙。必倶故。又如影生故
二十
六左
心心所法因果義立 義演云。心心所
法因縁一境至因果義立者。意云。以思受
爲同喩。證五根及識同一境故決定倶時。量
云。汝眼根與識決定倶時。因云。同一境故。
如思受等。若爾此量有他不定過。以經部
許愛等心所法與心雖同縁一境然是思
分位故。與心前後起故。犯他不定過。過云。
五識與根爲如思受同一境故定倶時耶。
爲如愛等。與心同縁一境故是異時。爲
有此過應前成立愛猶如思受決定倶
時。量云。受等心所決定倶時。同一境故。如
思受等。次成立已。然始將爲喩成立根識決
定倶時。五識既然。第六亦爾。決定倶時。倶時
意根即第七識
二十
七右
疏然彼愛等心所之法雖前後起等 義
蘊云。謂經部師信貪等即是心之分位差別
前後立名説爲王耶。今應難云。愛等與心
定倶時起。同取於境。相應法故。如思受等。
此量成已然復准論爲量。云五根與識決
定倶時。許同境故。如心心所問。他許愛等
與心不倶。即是正異喩離宗離因故。諸非
倶時者。必不同境故。如何疏云不爾有不
定過耶。答。今准經部雖愛與心前後念起
同云本量。以能所依故爲因。若不成立愛
等與心同時即有不定者。此理不然。若爾
即設成愛等同時仍有不定。五識前念亦所
依故。又違論文故爲不可
二十
七右
言極成者故簡之 義演云。極成者
簡諸部至故簡之者。意云。説極成言簡
不極成。如大自簡。若不置極成字簡者。
倶總言意識是有法者。即攝一切意識。有
法中便有他・自所別不成過也。小乘許最
後身菩薩有有漏不善意識。如悉達太子納
妻生子受五欲樂等。是今大乘不許。若攝
在有法中即有自所不極成過。若大乘有他
方佛等。小乘不許。即犯他所別不極成過。
謂簡此過置極成之言簡也
二十
七左
不共者簡現所立不成 義演云。不共
簡第八識至所立不成者。意云。今將不共之
言簡於共。謂現行第八識與諸法爲共依
望第六非親生故。非相近故。謂對五識
増上生所依説故。言不共也。若不置不共
之言。但總言極成意識必有増上倶生所依。
是立宗者即宗有他能別不成過也。他小乘
不許有第八識。今宗中不簡將爲所依者。
故能別不成。即前陳有法名所別。後陳宗法
名能別。以宗中不簡故犯此過。又無同喩。
他不許五識依第八故。若設擧五識爲同
喩者。喩中有所立不成過。所立是宗法。宗
法於喩上不得轉。即喩上無所立宗名所
立不成過也
二十
七左
疏若不簡之便成有共依所立不成過*
義蘊云。若成第六定有共依。小乘不許別
有共依。即是他能別不成過。今云。能立不
成者。應疏本錯。又能立不成乃是喩過。今
出宗過。何言能立道理必然。更勘餘本
二十
七左
顯自名處法處斷收 義演云。顯自名
處者至立已成故者。謂如眼識還名眼根
處。乃至意根還名意處故。故顯自名處也。
意云。今置顯名自處處言。意有所簡。以上
坐部師計胸中細色物而爲意根。今不爾。
意非色故。此色根既是第六所縁。即是法處
所攝色收也
二十
八右
此理不爾立已成 義演云。此理不爾
者。意云。上坐計色物爲意根者。此道理
不爾。若是第六所縁。此色應是外處所攝。
不應是内意根攝。謂簡如此過失遂置顯
自名處之言。若不置顯自名處簡者。但言
極成意識是有法必有倶生不共増上意處。
是法者無同喩過。以五識不依意處故。
不可將五識爲同喩也。故總説言顯名自
處即顯諸識各依自根故。五識得爲同喩
也。彼非所立者。若倶言倶生・不共・是意處
者。即宗非所立。何以故。以上坐部計色爲
意根亦攝入所立宗中故。大乘不許色爲
意根故宗非所立。若許色爲意根者。復違
自宗。自宗不許色意處攝。若對上坐成立
者。犯立已成過他前立故。故是相府過也
二十
八右
等無間縁皆許有故 義演云。等無間
不攝至皆許有故者。意云。言等無間不攝意
者。簡次第滅意根。此成倶有依故。若不言
等無間不攝。但言極成意識必有不共顯
自名處増上生所依者。即宗犯所立不成。
以等無間亦在宗中體非倶有依故。故有
過也。若對一切小乘有立已成過。小乘皆
許過去意根能生今識故
二十
八左
若擧五識所立不成 義演云。若擧五
識爲同喩所立不成者。意云。宗法於前上
不博。所以喩上闕所立法。小乘不許五識
用種子爲不共依故。今不對經部。經部亦
許有種子故。若對者有立已成亦許五識
依種子故
二十
八左
生所依者 演祕云。生所依者。親能發
起名之爲生。非同種子辨體生果名爲
生也
二十
八左
非親生故以近勝故 義演云。非親生
故者。第七望第八倶爲倶有依。非親生也」
二十
八左
非相近者* 第七望前五識非相近。
故不爲生依。但得爲染淨依。問。第七
七爲生依者。與種子生現行何別。答。
種子生現行即辨體生。今但爲依親能
起名生所依。不同種子現也
二十
八左
又簡倶時心所 義演云。又簡倶時心
所者。意云。倶時心所雖亦與第六爲依。然
非生所依攝。故須簡也。問。如何第六心王
依心所。答。如前論云。心王・心所許互相依。
如王與臣互相依等。有云。倶時心所者。意
簡第七識倶時心所也。雖與第七倶時。不
同第七生所依攝
二十
八左
前無同喩過後立已成 義演云。前無
同喩過後立已成過者。意云。若但言極成意
識必有不共乃至増上依。不言生所依簡
者。即第七與五爲倶有染淨依等。亦攝在
宗法中。亦合宗有所立不成過。又無同喩。
小乘不許五識依第七故。故云無同喩過。
此一義簡。倶時心所至非所依故者。第二義
簡。若不言生所依簡倶時心所。但言増上
依等者。即心所與心王爲依亦攝在宗法
中。故有立已成過。他宗許前許。今更重成。
故是相符也。問。如何心所與心爲依。答。
若能所相依心所即非心王依。若相引相假
藉名依。即心所亦是王依。如王臣等。問。
如前所簡。亦有無同喩及立已成過者。何
故不言此中偏説此二過。之答如前所簡。
但依一義簡。所以不説。今此中生所依具
二義簡。即二義中簡一過。所以偏出二過。
亦無違失。又所依言者。即第三義簡一切
能依故也。若不簡者亦有立已成過。何故
不説。答。擧一類餘。故更不簡
二十
九右
此中一一互相簡略 義演云。此中一
一互相簡略者。即將増上義對倶有義。又
將倶有義對所依。如是一一諸義相對互

二十
九右
五塵體實有耶* 義蘊云。此難法中
一分不相應等。一分假法令實有也。若總難
者。便犯相符。問。如五塵中澁滑等觸亦是
假有。何以爲例。答。澁滑等觸約増説假。即
實四大不同生等
二十
九*右
如五十二中説 五十二初*右具如第
一卷中。略見演祕。彼云。即五十二明彼無
法得爲意地。是此證也。彼文廣辨。今略引
之。論云。問。如世尊説。過未諸行爲縁生意。
過未非有。何故説彼爲縁生意。若意亦縁
非有事境。云何佛説由二種縁諸識得生。
答。由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
假説名法。是故説言縁意及法意識得生。
釋曰。持自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
故。假名法。非言爲法即有實體。論云。又
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若無性者。安
立無義能持無義故皆名法。由彼意識
於有性義。若由此義而得安立。即以此義
起識了別。若於二種不由二義起了別
者。不應説意縁一切義取一切義。釋曰。
相分雖有據本質説得言縁無
三十
設前有體後無體故 義演云。設前有
體今亦無用者。雖前説者今入過去故無
用也。後既無體用依何立。故云其用理無。
有云。設前有體等。破薩婆多設。薩婆多
計。有體者前已破竟。故過去無用。後無體
故。破經部師。彼宗自許過去無體。其用理
不得有。前解勝
三十
經部所計現在 義蘊云。問。彼宗
既許有正思量。何得難云無正思量假
依何立。答。經部現在雖有思量是識之用
不名爲意故。今難云。若無正思量意假
依何立
三十
無違教失今者廢己從難 因明疏。義
演云。無違教失者。若望大乘意現在有正
思量。今言無正思量者。就他宗難。今者廢
己從他難者。意云。若現在正思量大乘許有。
今言無正思量假依何立者。不論己義。但
就他宗故云廢己從他難
三十
論若謂現在寧説爲意 演祕云。論若
謂現在至寧説爲意者。問。有部十八界通三
世。如何難言現但名識。答。意具思量・依止
二義。而現在識雖未起用爲依生識。然
住意性亦得意名。不據思量現名爲意故
亦無過
三十
一左
論故知別有假立意名 樞要下本二十
五左
云。第三難中已滅依此假立意名。何故不
依現名心識。但似意耶。意有二義。一依止。
二思量。七二義具。餘唯依止。過去依止似
七故思量。亦似第七名意。不似心識名
心識。問。已滅爲依。等思量亦名似。六八現
爲依。似七有思量。應皆得名意。據實餘
識皆得意名。已滅似七識現故。但説之爲
演祕云。已滅依此假立意名者。有義依
止名意。自望假説非依第七。思量名意依
第七立。故云已滅。依此假名思量意也。立
宗但諍思量意故。詳曰。已滅雖無然開其
路。彼識依此而可得生。似現依止假立意
名。已滅之意與現思量殊不相似。如何依
七假立思量。雖思量意是本所詳。爲外難
云滅非思量何得名意。故論答云。滅似現
意依止一力依之假立。若言依止自望説
者。如何自望。若望現在。現在名識。以何稱
意。若望以前以前體無。似似於誰。論破於
他假依眞立義應不成。又按世親攝論第
一云。過去已滅無所思量。云何當有能思
量性。准此文意不以思量爲過去意。可
審詳之
三十
一左
論謂彼二定彼二何別 無性一十七
云。又無想定與滅盡定差別無有。成過
失者。若有定立有染汚意。此有此無。在凡
相續。在聖相續。如其次第二定差別道理
成就。若不爾者。倶想受滅等有識行應無
差別
三十
二右
若小乘唯二十一 義演云。若小乘唯
二十一者。謂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幷心
王・善有十。彼宗計。無癡善根是假立。即惠
分故。大乘不爾。二十二法。倶舍云。義蘊亦

三十
二右
攝論難云倶滅何異 無性第一十七
*右
云。
心及法倶滅何異
三十
二右
論若謂加行由此有故 演祕云。論若
謂加行等者。按無性攝論第一云。不可説
在第四・靜慮在第一有地差別故。出離・靜
住・欲差別故。二定差別。但擧加行及地二
別。又准倶舍第五卷論有十差別。一地有
異。謂第四禪・有頂別故。二加行異。出離・止
息二想別故。三相續異。異生聖者身不同
故。四感果異。五蘊・四蘊報差別故。五順受
異。唯順生受通生後等時差別故。六初起
異。無想二界。滅定唯人。七退有異。得不經
生經生別故。八名號異。九還不還異。如箭
射空。無惑不返。十二得異。初唯加行。後通
二得離染唯佛。加行餘聖。如次配彼無想
滅定。是二差別
三十
二右
無想滅等 義蘊云。疏無想滅一識滅
定二識者。問。此二定中五識既滅。云何但言
滅一二耶。答。有二解。一云。無想定必以
第四靜慮爲加行入。滅定必以有頂地更
爲加行入。眼等五識既非彼法。故不言之。
二云。眼等五識先時已滅。不由二定而能
滅故。但言滅一二識也。前解爲勝。若言
五識先時已滅非入定時滅故不説者。即
應滅定亦唯滅一第六識。以染汚末那
本智初已滅非有。此滅盡定隨後得之所
引故
三十
二左
二得二名種種別故 義蘊云。疏二得
二名至四蘊等者。二得謂方便得・離染得。滅
定具二得。無想唯方便。二名者唯厭想。滅定
通厭心心所。故得名各別。無想唯五蘊果。
滅定通四蘊果
三十
二左
疏幷第七識二定多少種上總假立一*
義蘊云。無想定唯滅二十二法。若滅盡定幷
滅染汚第七唯前正義師第七識。心所有十
八幷一染。心王有十九。即總依三十一法之
一滅定也。問。既爾此定應通染淨。如何下
第七卷釋。以種善故定亦亦善。又應無想定
勝滅盡定劣。以無想定唯依善種立故。答。
此説滅數多少合有爾所。若得定名唯依善
種。何以然者。善心心所是能厭故。與定倶
故。染汚心等唯所厭故。不可依彼。以立定
名由染滅故而得此定故。説依彼不説染
種爲定體也。九次第定皆名善故
三十
三左
二説如後 義蘊云。疏一期無心之義
二説如後者。准下第七卷有三師説。一
期都無心。二從彼設。後要有想生。三彼初
生時有心方入。今言二義者。合二有心爲
一説也
三十
三左
此中一期無心之義 無性一十七
紙左
云。又
無想天一期生中無我執轉。應成過失。言
無想者。謂若生在無想天中心心法滅。初
續生時有彼暫起。從此已後相續隨轉。若
不許彼有染汚意。一期生中應無我執。曾
不見有具煩惱者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又
諸聖賢同訶厭故
三十
三左
二説如後 倶舍論。義演云。二説如後
者。有合爲三字。疏錯作二字。如後第七卷
説。檢餘本巳上義蘊不改二字。爲釋亦有
義理
三十
四左
次大衆部名成我執 宗輪述記六十一
紙左
云。隨眠異纒纒異隨眠。應説隨眠與心不
相應。纒與心相應。述曰。纒謂現起諸煩惱
等。隨眠與彼其性各異。纒是心所與心相
應。隨眠既爾。現無相應義即十隨眠不相應
義演云。次大衆部至我執者。即大衆・一
説・説出世・鷄胤等四部及化地等計。別有隨
眠。如種子。是不相應行蘊攝。無想天位成就
故。有我執。由斯聖賢同訶厭彼也
三十
五右
破正量部在此中 如上已辨
三十
五左
第六我執不有失 攝論難意。若無染
汚意於善等位我執不可有。故云我執不
有失。此論中明由有第七我執於施等行
不能亡相。與攝論不同。故下四十二
紙左
云望
此極差。至下應知。今謂。此論初同攝論。結
釋稍有不同。演祕不允。如次下六十八
紙右
引。無
性攝論一十五
紙右
曰。於中若無我執我慢。又一
切時我執現行現可得故。謂善・不善・無記心
中。若不爾者唯不善心。彼相應故。有我我
所煩惱現行。非善・無記。是故若立倶有現
行非相應現行。無此過失。無性釋十八
紙右
云。又
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謂若不説有
染汚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施等善位亦
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
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是
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汚意定無所有。非
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理
三十
六右
相謂相状 義燈五本十三
紙左
云。又論縛
者。有其多種。或説二縛。一相應縛。二所縁
縛。又説二縛。一能縁縛。二所縁縛。又説二
縛。一相縛。二麁重縛。能縁王所與或倶時不
得自在。爲相應法之所縛。故相應即縛。持
業爲名。能縁王所爲境所拘名所縁縛。通
法執心。能縁縛者。即所縛境爲能縁心縛。
如阿頼耶名。相縛者。心爲相所拘名爲相
縛。相縛有三。一云。一切相分皆名爲縛。即
安慧師。據法執説。能所取故。雖知如幻不
能無自性故。或同護法。但據我執不了
如幻。非據法執。又云。此意未滅時識縛終
不脱。三位既無末那。即無相縛故。二云。但
有漏相即名相縛。唯除無漏通於八識。一
云。據法執不了幻。故執之爲有。一云。據
我執。但不可幻即爲相縛。故通法執。若幻
不了如幻縛在生死名爲相縛。唯在我
執。三云。據行六度三輪之相。但在第六我
執相應識所縁相。由此不能成到彼岸。若
爾善心皆無我執。行度是善。應無相縛。答。
據間雜説。不能亡相。問。若無我雜。即名
無相巧便最勝與清淨最勝二。二何有別。
答。巧便據無執。清淨據無悔。諸説相縛。
不過於此。麁重縛者。總攝諸文。麁重有四。
一現行有漏諸心心所。即雜集説二十四麁
重。二現行・二障。三二障種子。四二障習氣。
或可。現行通説有漏三性心法。種子應然。
以善・無記種子麁重義稍隱。故諸略不説。
今説。相縛據我執引。及六度説依共不
共。對小乘故依我執説。據自義故約六
度説。言麁重者。此論不明。引經頌有隨
其所應皆修止觀方能除之。通説無爽
三十
六右
攝論云謂我能行施等今有二解 無性
第一十八
紙右
云。又一切時我執隨逐不應道理。
謂若不説有染汚意。於一切時義不符順。
施等善位亦有我執。常所隨逐。自謂我能
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隨逐。非離依
止而有無明。是心法故。此所依止離染汚
意定無所有。非即善心是無明依。應正道
理。如説如是染汚意是識之所依。此未滅
識縛終不得解脱*義蘊問。初解既取第
七我執。豈第七識作能施等三輪相耶。問。
第二曰。若取第六我執云能行施者。今此
論意由第七我意。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
能亡相。何故今説第六我耶。答初問曰。
第七我執實不作三輪之相。以此我見恒内
縁故令外相轉。義同於彼能行施也。亦如
第七。雖不能持己陵他。而内恒執我名爲
我慢。故約第七理亦無違。答後難曰。第六
識作我能行施等相。由第七識我執爲本。
擧本顯末亦不違論。疏斷後勝。相行顯故。
攝論意也。問。施等善心寧有我執。答。間雜
生故
三十
六左
此解爲勝是根本故 義演云。此解爲
勝是根本故者。此第二解是其根本勝前第
一解也。以前解無有有漏亡相施等。何以
故。以一切時恒執我故。非實顯之者。意説。
但由第七我執令六識中我執行相増明。所
以説。云由我執所行施等不能亡相。非
實顯第七我故施不亡相也。故云。問。此論
與攝論何別。答。約第七我執説云。由執
我故施等不能亡相。攝論據第六中我説
云。我能行施等。各據義別亦無違也。又
由第七識令前六識不能亡相者。照法師
云。即是七増六也。復由第六造業後感也
准義演釋是根根者此約釋義而云或云第
七或云望六識等者竝非義燈五上十一
紙右
疏有
二解。取後解正西明取前。要集亦同。今謂。
後釋爲勝。由我執故不能亡相。云我能
行施。豈第七我縁施等生言我能施。故本
疏意此第六我。由第七我爲所依止行相増
明。非云我施是第七我。若執三輪相。是第
七我七地已前有時未伏。何況地前既不能
伏。施等三輪何能亡相。故言相縛有其兩
種。一通一切相。由第七我。二執三輪相。雖
亦由第七正説第六。然攝大乘據所依止。
故云自謂我能修行施等。非離無明我執
隨逐。非離依止而有無明等。若即説是第
七我執不能亡相。應云非離無明我執
自性而能執相等。何須云非離無明我執
隨逐。非離依止故説所由。非説即是。然
此論引瑜伽爲證者。此通證故。非唯證
彼三輪之相。若云由無漏無分別方能伏
此相。即是見道前應非波羅故。地前修有
漏加行。無分別智能伏第六。故成蜜多
三十
六左
瑜伽五十一顯揚十七等 五十一七紙
云。又復意識染汚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
時相縛不得解脱顯揚十七十七
紙左
云。復次前
説意識依染汚意生。意未滅時於了別縛
不得解脱。若意滅已相縛解脱演祕云。此
論引彼立不足也。無意識言。今按。彼云。又
復意識染汚末那。以爲依止。此脱初句。餘
文悉同* 纂十三二十七
紙右
云。由有末那故
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爲我故。第
六於境起法執。執蘊等。縁境起縛名爲相
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縁皆縛也。又由有此
末那故。八識縁境皆有縛起。即諸論云。謂
境界相能生縛也。倫記十三上二十四
紙右
具擧
景泰兩師釋
三十
七右
既爾二乘亦有相縛 樞要下本二十六
紙右
云。末那爲識縛之本。今觀此意。若縁縛體
唯據煩惱障。若相縛體據法執説。故此滅
已相縛解脱。此若有時所起施等不能
相。若依煩惱説有相縛。阿羅漢身應無
有相。以依縁縛説名藏時。無時名捨藏。
不名捨相縛。無法執時名捨相縛。若爾
生空智與法執倶。應稱相縛。由是總顯
相應。所縁之縛通三乘斷。相縛者。唯菩薩
斷。若由法執即二乘空觀亦應有相縛
義燈五本十一
紙左
云。問。言相縛者。爲煩惱障。
爲所知障。答。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由煩
惱障二乘無學有漏心位應無相縛。我執斷
故。若由所知障生空後智應有相縛。二解。
一云。由所知障。若爾生空後得應縛。答。不
相順故。依安慧釋此即爲正。二云。以煩惱
障爲相縛體。若爾二乘無學有漏善・無記心
應無相縛。答。由此相分體是有漏是彼所
引熏成種故。今雖斷彼我執體盡由有
相縛。然法執體非正相縛。執有相故。爲依
助彼我執起故。是助相縛。無學散善及無記
心亦有此助。未離相縛 生空後得雖有其
助。無昔所熏之相正相縛者。故得云無
此釋爲正。然執三輪相唯第六識。五・八任
運。第七内縁故。若有漏相名爲相縛。即通
八識。問。諸論但云令六識中不能亡相。如
何今説通於八識。答。彼據三輪令第六識。
由執我故。令前六識皆爲相拘不了幻故。
第七縁八亦爲相拘。相縛本故皆是相縛。若
七執我不名相縛。六識如何得名相縛。又
此論云。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
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
故名相縛。以此故知。通於八識。問。若爾二
乘無學五八應有相縛。不了幻故。答。有二
解。一云。染意滅故五・八無縛。二云。既縁有
漏所生相分。是分別相猶是相縛。如似有漏
昔由第七漏倶成漏。染七無時五・八二識仍
有漏攝。相縛應然義演云。既爾二乘染末
那滅等者。二乘入生空觀。第七與法執相
應。雖與法執相應。望二乘不名爲染。但
以我執無故名爲染滅。何故五識仍有相
縛答。如疏
三十
七右
或由同類相縛猶在應有相縛 義
演云。或由*同類相縛猶在至應亦有相縛者。
意云。謂因位五識由七而有相縛。乃至無學
果位雖無染七。而是自類亦起相縛。言不
爾者。若不取因類解。唯取第七有法執
名相縛。爾者即二乘無漏智即第七有法執
皆有相縛。又云不爾者。不取此因解。何
以故。若言自類。爾者即生空智心是前有漏
因位之類應有相縛。問。相縛與所縁縛何
別。有解。無別。以倶通三性也。若爾何
須説二縛耶。答。據寛狹有殊故分二種。
所縁縛通本影故寛。相縛唯影像相分故
狹。有解。小別。即所縁縛從他能縁得縛名。
相縛當體得名。故二乘斷所縁縛。不説斷
相縛。以能縁縛取縁者名所縁縛。故有宗
計云。如無學身雖非現有煩惱。然由現在
他惑縁縛故成有漏名所縁縛。下論主破。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
等。若所縁縛能縁名相縛。夫相縛者。皆是
法執生故。二乘不斷。然不及前解*義蘊
云。疏或由因類至亦有相縛者。因中漏倶所
熏之種。至無學位引起五識現行。是彼漏
倶之類故有相縛。若由法執有相縛者。生
空無漏與法執倶應有相縛已上此與義演
第一解大同
三十
七左
以相縛見二種縛也 樞要下本二十六
紙左
云。又相縛見名相縛。見縛相名見縛。見
不明證。不自在故由相縛。相無能證自在
力。如何説見縛於相。如何所取能取纒
義燈五本十三
紙右
云。問。相縛於見。説相名縛。
見縛自證。名見縛等。答。如樞要解亦許名
縛。有云。同種非縛。別種爲縛。要集云。今
謂。見有三輪。非如幻等。故説相縛。餘分不
爾。故不説縛。有説違文。但於施等不亡
相。故有云違理。同種生果分能所縁。如何
不説能所縛。今謂。要集前後自違。何者難
有説。即云違文文但説施等不亡相故。即
是不許餘分名縛。難有云即能所縁故。若
許能所縁爲縛。前難三轉非。若唯三輪名
縛。即能所倶縛非。若云難有説據相縛
説。難有云據能所縁縛説。若爾能所縁縛
可非縛耶。既自許縛。如何難有説。有説會
論説三輪。文據易了説故
三十
八右
無性攝論五十一中 無性第一十八
紙左
云。如説。如是染汚意是識之所依等
七紙右文如上已引。此偈總言識依。彼論
別言意識所依故。云文有少異。義演云。又
西明云。此引頌重釋相縛不脱所由。謂如
是末那意是而識所依。此染意未滅。六識相
縛終不脱也
三十
九右
若彼薩婆多等言由前及後等 義演
云。由前及後去來煩惱發故縁故者。意云。善
等由前過去煩惱爲縁引發故成有漏。及
由後未來煩惱縁前善等故成有漏。何假
互倶耶。故倶舍等云。善等起時雖無現漏。
而有過未煩惱能縁縛故。彼善等名爲有
漏。故作此破云去來縁縛理非有故
四十
勿學無漏心成有漏 太云。問。爲是
學。爲是無學。答。通二
四十
如對法云決擇分善等 對法明
種有漏。於中唯擧三種。彼第三八紙右云。漏
自性者。謂諸漏自性。漏性合故名爲有漏
相屬者。謂漏共有心心所及眼等漏相應
故。漏所依故。如其次第名有漏。漏所縛者。
謂有漏善法。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漏所隨
者。謂餘地法。亦謂餘地諸漏麁重。所隨
逐故。漏隨順者。謂順決擇分。雖爲煩惱麁
重所隨。然得建立爲無漏性。以背一切
有順彼對治故。漏種類者。謂阿羅漢有漏
諸蘊。前生煩惱所起故 對法抄第四十紙左
云。六十五云相有漏。如瑜伽大好解。漏所
攝縛唯以自所縁及同時第七漏故。然總
名有漏及漏種類。但可前有漏所生名種
類不可爲他縁故成有漏。如唯識第五第
七識中難等。漏所隨者。不由他漏種故自
地成有漏。但由彼餘地漏還隨餘地。如未
至定識還爲根本地煩惱隨故隨増名有漏
識。是此中意。漏隨順。謂決擇分善等者。泰法
師等云。有漏中所有無漏性。此如唯識第二
破分別論者説。此中三釋。一新熏。此善體有
漏能爲増上或因縁。生見道故。建立爲無
漏性。加行道等爲道諦。體有漏故修道斷。二
唯本有。此位無漏増長之種名無漏性。現行
及因縁聞熏等是有漏故。麁重隨修道斷。有
漏從無漏種故。加行道等名道諦。體有漏
修道斷。新舊互用類此。應知此中六種初二
攝一切盡。瑜伽五種有二攝盡。爲性分別
更離後四。瑜伽六十五亦爾義燈具會瑜
伽對法。彼五本十六
紙右
云。所縛者。謂有漏善法。
由漏勢力招後有故。此中亦攝六外境無
記心。且據善説。若准瑜伽。過未有漏法善・
無記心皆非所縛。及現外境非現量縁亦
非所縛者。彼據質説。過未無故。善・無記心
非漏相應。漏心縁時在過未故。現色若非
現量心縁。不親杖質。説非所縁。對法論據
親相分及疎所縁説。亦成所縁。同六十六
斷縁縛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漏所隨者。
謂餘地法。不互相増故。漏隨順者。順決擇
分。異地不増同地得増。容漏倶故。若無漏
者。非隨順故。有漏之者。雖増皆有然與
漏倶。不爾漏倶非漏目故。或雖漏倶而
不増益。稱損力益能轉故。然成有漏言増
益者。據餘漏説餘義如彼具釋。義蘊云。
疏問。如對法云。漏所縛等者。謂有漏善業
由無明等。或能招後有不得自在。名漏所
縛。言漏所隨。謂餘地法者。如他界善・無記
等。種在此界身中。此界煩惱種現之所隨
逐。或此界善等他界漏之所隨逐。言漏隨
順。謂決擇分善等者。此決擇善雖能違背於
有不滅生死。然與漏種及第七或性相隨
順故非無漏。問。此中問意正生下文。若與
第七漏隨順者。即是漏倶。如何起下。答。且
引漏所縛義正起下文。餘者文同故來
四十
一右
以有漏言與漏倶故 義燈五本十五
紙右
云。以有漏言表漏倶故。有漏有三。一體是
漏。爲有所有名爲有漏。即三漏中言有漏。
是有者。三有。此説上界内身爲有。以上二
界縁身起愛。離外境貪故。有之漏名有漏。
即二界煩惱名爲有漏。漏是所有。二有他
漏故名爲有漏。即説能有。三者漏性合故
名爲有漏。亦煩惱自體。由此漏在生死中
故。即體有用名爲有漏。今者此間表漏倶
者。取能有體名爲有漏。不取煩惱故。前偏
難云。又善・無覆無記・心時。若無我執應非
有漏。瑜伽倶説有他漏故。雜集通説。問。若
與漏倶方成有漏。即與雜集第三・瑜伽六
十五皆悉相違。彼二論文不唯漏倶名有
漏故又云。准此二文瑜伽
對法
不唯漏倶名爲
有漏。答。此據正因。彼據別義。故不相違」
四十
一左
諸有漏法方成有漏 義燈五本十七
紙左
云。言互相増益者。問。第七與六爲雜染依
増益於六。六識如何増益第七。答。有二義。
一者増長。二者不損。若第六識發業感八。
爲彼依縁。得相續住。故名増益。如如無
漏起必損彼不名増長。亦如眠睡。雖於眼
根不能増長。而不損害亦名長養。此亦應

四十
一左
論牙相増益* 義蘊云。問。七可増六。
如何説六増第七耶。答。有解云。由七染漏
令六成漏。由六無漏令七無漏。即是牙相
増益者。理不應。然今言。牙相増益方成有
漏。何得以無漏爲牙。又前五識名増。第
七無漏後云何通。又云。由六識之中煩惱體
増盛故。令第七識不得無漏名。増益者。理
亦不然。無増義故。設前六識不起煩惱。第
七無漏亦不得故。應正解云。由前六識煩
惱業八招第八。能與第七爲根爲境。令
七得生名増益也
四十
一左
對法等云 演祕云。對法等云漏所隨
逐等者。等瑜伽論文。如樞要辨。對法所説
如義燈解。故此不言義演云。對法等云至
復不相増益者。意云。但由有漏煩惱種等隨
逐。此身生他界地等。而不言縛他地有情
也。又有漏種望善等。復不相増益。此會對
法文。疏互相増益者。謂第七増益餘法成
其有漏。其第六識若無漏時。七染不行。唯此
無明。未無漏時。増第七染。又互相増益者。
西明此顯有漏與漏性相同。故互相増益方
成有漏故。自身者。簡薩婆多由他煩惱得
成有漏。現行者。簡經部種子。煩惱者。簡大
衆部隨眠。倶生滅者。簡有宗由過未煩惱
漏故得成有漏。此明由與自身現行煩惱
倶生滅互増益方成有漏
四十
二右
亦非無始故成有漏 護法正義有漏
無漏各有本有始起種子。若約本有種不
由熏習而有。今明善・無記等得成有漏。
故言亦非等。樞要下本二十八
紙左
云。無始法爾
種子不曾現起。與第七倶。云何得成有漏。
不要現行與第七惑倶方名有漏。若種若
現。無始皆與第七惑倶互相増益相隨順故。
竝成有漏。非無漏種亦能相順。又言。法爾
不要七倶。非法爾者。必倶増益。然六十五
等有漏無漏義等。如下第八卷釋
四十
二左
即是攝論我執不有失 演祕云。即是
攝論我執不有失等者。此文與彼第六大同。
其中委曲而徴逐者。彼不及此故言極差
今謂。演祕不允。此論攝論差別。如上已
五十
五右
四十
三右
大乘之中以此理通 演祕云。大乘之
中至以此理通者。雖八識別總得名意。以
對六境故合爲一。問。何故不釋十八界
耶。此文正釋故疏不云義演云。於處門中
不開識者。以此理通者。問。何故於十二
處中不開識耶。答。且以不共根・境相對以
辨於處。總名言處。不論於識也。至第八
卷彼彼分別中解。疏剩界字。界門中有識
故。非此所明或可。界中不開八識。但説六
識者。對根境説六。亦應無妨准義演
釋別有一本。更加界字
四十
四左
初釋六因 義演云。初釋六因者。因者
由所以義也
四十
四左
亦非定別 義演云。亦非定別者。意云。
亦非六識定別。然更有七八二識故。又有
云。亦非別者。總相攝成一識故。如一意識
今謂。二釋未穩。非多少者。非七八等
此謂非多。非五四等此謂非少。識數有六
全同根境。故云非多少。然識是一了別相。
不如根境六相之別。故云非別。又有七八
不隨根境立名。故云非定
四十
四左
大論亦説青等識等 瑜伽
四十
四右
對法等説 對法第一六紙右云。問。眼識
界何相。答。謂依眼縁色似色了別。及此種
子積集異熟阿頼耶識是眼識界相
四十
五右
初句即是此識得名 演祕云。初句即
是此識得名者。即對法云。依眼縁色。依所
依眼識得眼名
四十
五右
如瑜伽説 瑜伽第一初紙左云。云何五
識身相應地。謂五識身自性。彼所依・彼所縁・
彼助伴・彼作業。如是總名五識身相應地。
何等名爲五識身耶。所謂眼識・耳識・鼻識・
舌識・身識。云何眼識自性。謂依眼了別色。
彼所依者。倶有依。謂眼等無間依。謂意種子
依。謂即此一切種子執受所依。異熟所攝阿
頼耶識
四十
五左
對法第二非於色等 第二十二
紙左
云。
問。若了別色等故名爲識。何故但名眼等
識不名色等識耶。答。以依眼等五種解釋
道理成就非於色等對法抄第三五十一
紙左
云。
問。了別色等故名識。答。中唯識五亦又有
體。六又字。但言五種道理故。初二又字合
爲一依故
四十
五左
此中第一此第三轉 對法第二十二
紙左
云。眼中之識故名眼識。依眼處所識得生
故。又由有眼識得有故。所以者何。若有眼
根眼識定生。不盲瞑者。乃至闇中亦能見
故。不由有色眼識定生。以盲瞑者不能見
義演云。彼有二義至第三轉者。彼對法
論解第一依義中有二義。第一約依聲。第
二約具聲。疏及由有眼識得有故此第三轉
者。意云。眼根是識家具故。所以亦而他具聲
中釋
四十
五左
及由有眼識得有故*義蘊云。此第二
義謂由具聲。由有眼根。爲資具。得有眼

四十
五左
同無色所依在無色所依中* 義蘊云。
謂六七識同以非色爲斷依。今第六識依
第七者。在彼無色所依中。故亦説爲意中
之識
四十
六右
不由有色識定生 義蘊云。問。根無識
不轉。境無心不生。何獨由根而不由色。
答。二和生識。闕一不生。且據麁相根力勝
故。但説由根。如盲瞑者顯麁相也
四十六右且據麁相識不必生 演祕云*且據
麁相至識不必生者。問。今盲冥者。有境無
根而識不生。證識依眼如有眼者。由境
無故而識不生。應識依境。又但有根識即
依生色界。應有鼻舌兩識。答。至理識生實
藉根境。就勝縁説。依眼非色亦猶識・境
互相因生而依主勝稱爲唯識。又濟巨川
匪唯一筏假諸帆橈方堪利渉。世就勝言
舟爲度
四十
六右
彼云而識名壞 對法二十二
紙左
云。又眼
所發識故名眼識。由眼變異識亦變異。
雖無變識有變故。如迦末羅病損壞眼根
於青等色皆見爲黄涅槃十九十二
紙左
云。如
迦摩羅病世醫拱手。覆罪之人亦復如是
對法抄云。迦末羅熱病也玄應音義二十四
五紙左云。迦末羅病舊云迦摩羅病。此云黄
病。或云惡垢。言腹中有惡垢。即不可治者
演祕云。如迦末羅病等者。問。非黄見黄。
自是意識如何以此證眼識耶。答。由根損
故。令初眼識而不分明。而後識見有錯亂。
故擧壞意瞪眼識變義演云。所見青色皆
以爲黄者。問。眼識是現量得自相。壞色云
何。於青色爲黄耶。答。由根有損令識昧
劣。意識依彼昧劣之門不分明。故於彼實
青妄爲黄解。實非眼識見青作黄也 義
蘊云。問。既識及異見者爲黄。便成非量。云
何而説五識現量得自相耶。答。由眼根壞
令第六識見青爲黄。非眼識也。問。本説
由眼識有反異而言。意識豈不乖宗。答
有二釋。一云意説。由眼識有變異。既由根
壞意識錯亂。此義亦成。二云。由眼根損眼
識不明。遂令意識有此錯亂。亦是由根反
識令暗。義無乖也已上今謂。第二解與演祕
義演同
四十
六左
彼云屬眼之識而得生故 對法之全

四十
六左
非染淨依引發依 義演云。非染淨依
至引發依者。意云。眼根等但與五識爲生
依。不與五識爲染淨依及引發依等。是故
藏識爲根本依。第七爲染淨依。第六望五
識爲引發依。能引發五識生故。此等依既
非生依。故是所簡
四十
六左
此色有時必識所變 義演云。此色有
時必識所變者。色必識變爲根。必能生識見
色。識必知有根。由此道理。依根不依色

四十
六左
何得識種不隨色起 義演云。何得識
種不隨色起者。兩句是問詞。以下答也
四十
七右
彼云助眼之識 對法云。又助眼之識
故名眼識。作彼損益故。所以者何。由根合
識有所領受。令根損益。非境界故
四十
七右
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 演祕云。疏謂
由根合識令根有損益等者。由根・識合觀日
月光。如次於根而有損益。又按倶舍論第
二云。由二因故從根立號。一由根是所依
性故。境即不爾。二由所依是不共故唯自
識。依色亦通爲他身眼識及自意識。而所
取故。餘四准此。由斯不從色等立稱。雖
即二義簡濫亦畢*義蘊云。疏由根合識
至令根損益者。如觀炎令眼損力。觀鉢
羅花令根益明。是其類耳
四十
七右
離識之色等文 義演云。離識之色等者。
此擧事以明。意曰。只可由根與識合識能
領受境令根有損益。不可色與識合令
色有損益。即如離識之外質色責有損益
時。然識不損益故。如禾植等被霜雹損是
也。既是色損。識不損。明知不由色與識合
而已有損益也。他損色者。即霜損禾稼等
是。義蘊大同
四十
七右
第五如於根者彼云 對法云。又如眼
之識故名眼識。倶有情數之所攝故。色則不
爾。不決定故法花玄賛一十紙云。如
根者。如根明昧。識亦明昧今謂。此釋與
對法論不同。應知
四十
七左
問前等無間獨名意識 倶舍第二二十
紙右
頌曰。後依唯過去。五識依或倶。論曰。意識
唯依無間滅意。眼等五識所依或倶。或言表
此亦依過去。又二十
紙左
云。何因識起倶託二縁。
得所依名在根非境。頌曰。隨根變識異。
故眼等名依。論曰。眼等即是眼等六界。由
眼等根有轉變故。諸識轉異。隨根増損識
明昧故。非色等變令識有異。以識隨根不
隨境故。依名唯在眼等非餘。何縁色等正
是所識。而名眼識乃至意識。不名色識乃
至法識。頌曰。彼及不共因。故隨根説識。論
曰。彼謂。前説眼等名依。根是依故。隨根説
長行如演祕引
四十
七左
意識不然眼等可爾 演祕云。意識不
然眼等可然者。據等無間六皆名意。今因
第六故爲不然。五識根別。依根立名。無濫
可爾義蘊云。疏意識不然眼等可爾者。不
然字誤。應可然。意識既可依意立名。眼等
識亦應可爾。倶依意根。無異因故生下
文也已上義演云。何故至等可爾者。意云。第
六獨名意識有濫故曰不然。眼識等隨根
立名。無濫故云可爾。意云。六識皆有無間
滅意根。縱汝五識隨不共根別名眼等故
云可爾。何故意識獨名立耶。故曰不然。有
云。意不然者。意識應非依不共根。以餘識
依皆名共故。眼等可爾。眼等可名不共根。
以餘識不依故今謂。眼等可爾一句。爲
起五識同喩難中預提。義演演祕任文爲
釋。然其義不穩。義蘊改文。以改爲優。以
符文勢故
四十
八右
七望五八倶是所依 此段問答亦見
於義燈中。義演云。七望五八倶是所依者。七
與五爲染淨依。與八爲倶有依。若據近而
順生。唯是第六非五八等。故得不共之名
四十
八左
七八據依亦有此義 義燈五上十八
紙左
云。
又七・八自相續。當體得名。六識間斷。從依・
縁因。或准界・處倶名心・意。第七名心意。
第八名意心。理亦無失。然無誠文
四十
九右
論或名色識 演祕云。論或名色識等
者。有義疏説亦依主釋。今解通有財釋。以
能有境名色識等。即有財釋。詳曰。若汎爾
言非無此義辨論所説但依主釋。故論斷。
云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了別名
識。不言有境而名爲識
五十
分別之言即是相分 今謂。分別恐別
法寫誤。於一句中析爲見相二分故
五十
或彼法處亦有此義 義演云。或彼
法處六能了者。即第六獨名法識。又云。亦
有此義者。六有了別之義。不同前法解也
五十
倶舍云而即別名 倶舍第一十九
紙右
云。
何縁十處皆色蘊攝。唯於一種立色處名。
又十二處體皆是法。唯於一種立法處名。
頌曰。爲差別最勝。攝多・増上法故。一處名
色。一名爲法處。論曰。爲差別者。爲令了
知境・有境性種種差別故。於色蘊就差別
相建立十處不總爲一。若無眼等差別想
名而體是名立名色處。此爲眼等名所簡
別。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光記一餘四十七
紙右
云。雖標總稱而即別名。如多主馬同群各
有別印。一主無印即以無印別有印者。此
亦如是。故言總即別名
五十
*左
薩遮尼乾子經 義演云。薩遮尼乾經
是此論證者。彼經據未自在。五識唯縁自
境也。若意識名法識者。即因果倶通故。故
意名可爾。若爾果位五識許互縁。因位未自
在不許互縁者。即正法念經云。因位五識
亦許互縁。如蛇眼聞聲。如何會釋耶。答。疏
自會云。是正量部師義。非大乘義。大乘不
許蛇眼聞聲。以蛇眼可有識根等故
此經中。雖明神通幷諸自在。未見五識依
根等之文。演祕唯引正法念經
五十
*左
正法念經是正量部 正法念經六
十四五紙右云。復次修行者。隨順觀身。如閻
浮提中欝單越中弗媻提中三天下人。聞聲
差別。瞿陀尼人耳識縁聲。如是不邪。彼以
聞惠或以天眼見。瞿陀尼人眼識聞聲。如
閻浮提中蛇虺之類眼中聞聲。瞿陀人亦復
是。以法勝故
  五十
疏蛇眼聞聲是正量部 義蘊云。問。
按宗輪等論。佛滅度後第三百年中。於犢
子部宗流出正量部。如何正法念處經是
正量義耶 答。如文殊問經。明二十部。皆
是如來先説也。今正法念懸記此事。理亦
何妨。問。蛇眼爲實聞聲不。若實聞者。大
乘何不許之。若依處正量不便執眼聞
如來懸記。亦隨依處而説。故云地眼聞
聲。大乘約彼實根便無互用之妨。如眼
依處覺痛等眼。雖云眼病豈得名爲眼
身互用。諸如此例。皆准此釋
五十
若得自在互用故 義蘊云。疏若得自
在諸根牙用者。此除意根。設未自在縁一
切故。問。五根互用其義云何。答。有多義。一
云。根境定識不定。如一眼根。隨發何識唯
縁色故。二云。境識定根不定。謂如眼識。隨
依何根但縁色故。三云。根識定境不定。謂
如眼根。唯發眼識縁諸境故。四云。根定識
境不定。謂如眼根。隨發何識隨縁何境。
但名眼識。後二解正雖有根境離合雜亂。
如疏自會。然前二義與論相違 且初解云。
根境定者。便違論説。一根發識縁一切境。
又云。眼根發耳識等。識既稱耳。寧説隨根。
第二解云。境識定根不定者。若爾即自在位
仍名隨境。如何論説依未自在。問。設第三
解根識既定。何名互用。答。自取他境。他取
自境。名爲互用。非發他識得互用也。更
有異義。如樞燈釋樞要下本二十八
紙左
云。諸
根互用者。有二異説。第一師云。實能縁諸境。
於中有二義。一義云。一一識體轉用成多。
非轉法體。故非受等亦成想等。取像之用
一切無遮。不可難以大種爲造。彼轉體
故。如第八縁五塵亦得自在。不可難言
壞根不壞境等。二義云。恐壞法相。但
取自境皆是實境。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
識用廣非得餘自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
若至能取。壞根不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
不壞根。餘三根取色聲亦爾。皆有此過
故。第二師解云。一一根處邊有諸根。各自起
用。非以一根得一切境。以諸根用各邊
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成壞法相故。心王
亦應有心所用而取別相等義燈五上

云。諸根互用。樞要二説。於第一師自有
二解。一云。五識各各能縁一切諸境。皆得
自相。無壞根境過。言離合者。據因位説。
不障果位。得自在故。又如第八識雖縁諸
境皆得自相。不有壞過。以於果位。體有
多能。非體轉變爲餘法體故。不得難云見
色名爲眼亦許聞聲等。能造名爲大色等
亦能造。彼體轉異。此是功能。若以色能見。
可例色能造。見色眼功能。非是體轉異。然
法師意存第二解。若第二師各還自根縁於
自相。不名互用子島云。義燈於初解中
第二爲正。第一與第二解何失。第一有壞
法相之失。第二解有非互用之失
五十
如佛地論總有二解 第三十一
紙左
云。成
所作智相應心品有義。初地已上諸位皆得
現行。隨法流故。如實義者。佛果方起。以十
地中有異熟識。所變五根非無漏故。能依
五識亦非無漏。有漏五根發無漏識。曾未
見故。於佛果上此智亦不恒現在前。作意
起故。數數間斷
五十
或從初地即名自在 義演云。初地即
名自在無漏五識現在前故者。問。初地五根
既是有漏。如何能發無漏五根耶。答。地前
五識不自在。成無漏等者。由第七執有我
故。令五識所起施等不能亡相故。成有
漏故七爲染淨依。由第六識與五識爲引
發依。隨第六通三性。故不成無漏。及至
初地由第六・七識得無漏故。引生五識亦
通無漏。是故初地有無漏五識。至第十卷
中更當廣辦
五十
然有別義不界儀力 義演云。然有別
義至不思議縁力等者。意云。五識由第六生
法空後得智引生。於淨土中許有現神變
等身出水火現通説法事也。即是佛地論
中有別師作此釋也。非是本義
五十
一右
或有別義不名自在 義演云。或有別
義七地以前至不名自在者。此約八地已去
方名自在。以前雖互用未得自在。此亦是
彼論中別師也。若互用准法花經地前亦得
互用也。故經云。父母所生清淨肉眼等。即是
以上所解二義
五十
一右
彼第二卷中菩薩品 大乘莊嚴經論第
十二
紙左
菩提品云。如是五根轉。變化得増上。
諸義遍所作。功徳千二百。釋曰。此偈顯示
轉五根變化。此變化得二種増上。一者得
諸義遍所作。謂一一根皆能互用一切境
界故。二者得功徳千二百。謂一一根各得
百功徳故
五十
一右
或即初地此是本義 演祕云。或即初
地至此是本義者。佛地論中義有本別。擧本
簡別。如次前疏而以明之義演云。或即初
地或即八地者。即此等時互用。更不自在。
非已前無也
五十
一左
准下論文此解爲勝 下第十十八
紙右
 事智
二説。初義唯縁五境。第二遍縁諸法。然皆
言唯縁事相不縁眞如。具如下説
五十
一左
如何互用豈非雜亂 義演云。疏如何
互用至豈非雜亂者。又第二問也。或云。此却
責也。但離取色名爲眼。今合取觸亦説名
眼。得名豈非雜亂也。此約取境。明根名
雜亂所由。非是問識得名也。今以識依根
名無濫。言不至能取者。是離中知。以離中
知故境色不至能取。故云不至能取也。言
法相所談者。即不至而離中知。法相道理令
如是説。故云法相所談。又云。令至等者。合
中知。今以眼取觸令合中知。五識五根而
有何別。故名雜亂。復違上離中知法相所
談之道理也
五十
一左
名字於法非即銓定 義演云。疏名字
者。意云。名者猶如於客。客者無定屬故。今
名亦爾也。故名字無實。而不能定詮一法。
故得客名。但依世俗所談非此即爲定量
也。故經云名字互爲客。又解。名字互爲客
者。無定量故。眼不唯取色得名眼。今亦
取觸名眼故。但所立眼名非定量也
五十
二右
佛地論第六廣解此義 佛地論第六
右至十
六紙左
演祕云。論佛地經説至作四記等者。疏
及樞要雖皆引之。學未博者披猶難悟。今
撮彼要隨難釋之。莫諸後學臨文不惑。
經由是如來云現種種工巧等處。摧伏諸伎
傲慢衆生。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衆生。
令入聖教成就解脱。釋曰。餘九化下皆有。
以是善巧等言下同不録。論此中顯示現
神通化。爲菩薩時示現種種陶師等類工巧
等處。此是智上身業相現。爲摧傲慢故現
斯事。善巧方便。即是悲・慧平等運。道先現
神通。先令生信故。名引生令入聖教。如
現神通度迦葉等。次令調順有所堪能。故
名成就。引令長養諸善根。故後令解脱三
界惡趣。經由是如來往諸衆生種種生處。
示同類生。而取道位攝伏一切異類衆生。
論曰。此中顯示現受生化。謂現化身於天
人中一切生處示同類生。居刹帝利婆羅門
種伏下諸類。令得利樂。經由是如來示現
領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論此中顯示現業
果化。成所作智現以化身。領受化業。由此
業故。示受一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
相應所有餘事名爲本事。先世所受生類
差別名爲本生。如毘濕飯怛囉等。依此本
生。先所修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釋曰。領
者攝撿。受謂領受。乘斯化業攝納化果。故
名領受。與身相應非身之身名爲本事。所
受身事名爲本生。毘濕等者。此云衆異。有
多徳伎。異衆人故。即須達拏太子別名。
擧事明也。論或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
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有契經
説。如來先世迦葉佛時作是罵言。何處沙門
剃鬚髮者有大菩提。無上菩提極難得故。
由彼惡業令受如是難行苦果。釋曰。今
生六年苦行之事。亦得名爲示業果也。經
言。過去罵迦葉佛。今受六年苦行報者亦
化之耳。化宜聞故。止餘惡故。經由是如來
宣暢種種隨所樂法文義巧妙。小智衆生初
聞尚信。論曰。此中顯示慶慰語化。慶慰者。
即是喜悦差別。語能生彼故名慶慰。成所作
智化作語業。自現妙音令化心變謂聞佛
語生歡喜故。隨所樂法者。隨彼因力所應。
樂聞人天三乘諸差別法。文巧妙者。字句顯
美令樂聞故。義巧妙者。理趣分明易解了
故。小智聞信。況聽慜者。經由是如來立正學
處毀諸放逸讃不放逸。又復建立隨信行
人・隨法行人。論此中顯示方便語化。如來大
悲爲諸有情安立學處。令伏諸惡修世間
善。安立聖道分位差別。令入聖道出離三
界。經由是如來斷諸衆生疑惑。論此中顯
示辨揚語化。成所作智隨諸衆生意樂差別。
現化語業説種種義斷諸疑惑。謂發一音
表一切義。令諸有情隨類獲益。經由是決
擇衆生八萬四千心行差別。論此中顯示決
擇意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起化故名化
意業。此能決擇所化衆生八萬四千心行差
別。心行差別。如疏具録。此不重記。經由是
如來觀諸衆生所行之行行與不行若徳若
失。爲令取捨造作對治。論此中顯示造作
意化。隨所觀察一切有情所行之行。若諸
惡行不行有徳。行即有失。若諸善行行即
有徳。不行有失。如是觀察爲欲令彼取
徳捨失。於徳造作任持對治。於失造作
遠離對治。經由是如來爲欲宣説彼對治
故。顯彼所樂名句字身。論此中顯示發起意
化。成所作智相應意業能發身語。或此意業
由智發起。或智相分現。似彼故。是故説名
發起意樂。爲説有情諸行對治。此所説法
名句字身以爲自性。是故顯示名句字身。
令起愛樂發生對治。經由是如來於定不
定反問置記爲記別。故隨其所應受領去
來現互等義。論此中顯示受領意化。受相應
思能動其心。令受苦樂。是故説名受領意
業。成所作智受。受相應思能起化。故名化
意業。於記問爲記別。故隨其所應如實
了知一切問已。領三世等無量義。如實知
已。隨其所應一一・記別。無有顛倒
五十二左賢劫經第二卷説 第二十五紙左至
十九紙左
此文
至八萬四千全引佛地。於中法下脱行一
鮮本行法
檗本法行
佛體體字作身鮮本作佛地論六
三右云。如賢劫經廣説其相。所謂最初修習
法行波羅蜜多。乃至最後分布佛身波羅蜜
多三百五十等。又賢劫經二十六右云。喜王菩
薩與諸大衆受教而聽。佛言菩薩有六事。
業習進行法修度無極有六事。光曜度無極
六有六事。世度無極乃至廣説。有分舍利
度無極。乃至是二千一百。其中別一百度無
極。主除四大去衰。令無有餘。又三之
初紙
云。
何謂修習行法度無極有六事。從古以來
未曾發意。則發平等至眞菩薩心。在於過
去平等覺所。及於衆生布施・持戒・忍辱・精
進・一心・智惠。志樂佛道。心願至眞未曾怱
忘。是謂修治習行而度無極。是爲六。何謂
光曜度無極有六事。發顯明智道心之法
已。自察戒發菩薩心。始從施起戒・忍・精
進・一心・智惠。是謂光曜度無極離此經
文義演光曜爲初。且加解釋皆非。演祕
云。疏最初修習至三百五十者。從初修習
到彼岸法至終分布到彼岸法。總計三百
五到彼岸法。一一到彼岸中皆具六度。三
十七道・六波羅蜜・四攝無畏・十力・十八不共
法 皆是三百五十中法*觀賢劫經。第一
言。修習行法度無極。第二言。光曜度無極。然
至相孔目章三二十七
紙右
云。依普曜經。如來成道
有三百五十度功徳。從初光曜無極度。乃至
分布舍利度。以六波羅蜜乘之成二千一
百度。以四大・六衰・十法乘之成二萬一千。
今考。普曜經無有此文。探玄記十四三十二
紙左
引此文言。賢劫經説。孔目探玄並云始光
曜無極度。恐暗記失。賢劫經中第一標列諸
度。第二以下徴釋諸度。經文明白。況佛地論
云最初修習行法波羅蜜。大藏法數光曜爲
初。此依孔目。義演亦襲古錯。問答並非。大
凡諸師明法門量。多引此經。廣如大集經
十五・報恩經第六六紙智論五十九十三紙無性
攝論第八八紙左對法論十一五紙右倶舍第一
二十
紙右
正理第一十八紙顯宗第一四紙光寶各第
一。疏主法花玄賛六。引眞諦説。光寶皆用。
孔目章第三・探玄十四・清涼疏鈔三十八下
二十
一紙
天台文句・仁王經疏等説。倶舍寶疏一之
五十五
紙右
云。言八萬法蘊者。但就聲聞教中
爲語了。縁覺及菩薩即多故。菩薩藏經・無量
義經云。聲聞八萬・縁覺九萬・菩薩十億。悲花
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縁覺有九萬。大乘
有十億
五十
二左
貪嗔癡及等分 等分者。雜集論十三
紙左云。貪行補特伽羅者。謂有猛利長時貪
欲。雖於下劣可愛境界。而能發起上品貪故
起即長時無斷絶。故如貪行者。乃至尋思行
者亦爾。各隨自境猛利長時如理配釋。等分
行補特伽羅者。謂住自性位。煩惱遠離猛
劣。住平等位。諸煩惱故。隨境界勢力。煩惱
現行故。薄塵行特伽羅者。謂住自性位。微
薄煩惱如前所説自性位煩惱相。今此煩惱
望彼是微薄故。雖於増上所縁境界而微薄
性煩惱現行。昔所修習勝對治力所摧伏故
上十一之七丁。明五種
行。多貪嗔慢尋思痴
勝鬘寶窟中本十一
紙右
云。言
心患者。多貪爲一。多嗔爲二。多癡爲三。三
毒等分爲分。又解。取身見爲等分。以身見
能生三毒故也今謂。第二不允。雜集對
多薄行言等分行。何取身見以爲等分。又
義演云。心境相稱名爲等分者。亦逾遠矣」
五十
二左
無義所生過失 賢劫經中云除六衰。
今依他地・天台文句。四分六根。寶窟中本
十一右云。用此諸度對治四大六衰之患。便
有二萬一千諸度。言四大者。所謂成身地・
水・火・風。由前諸度得淨法身故能捨之。
言六衰者。外六塵。六塵之賊衰耗善法故
名爲衰。由前諸度證諸法空。故能治之
探玄亦同嘉祥。演祕云。疏六無義者。此六塵
等。有情耽染而無義利。或名六衰。能衰有
情所有善法雜心論第一十紙左義蘊云。疏
六無義者。義謂境也。即六塵境。有情於此
起遍計執。境非實故名爲無義。若爾四大
應然。何不言四無義。答。彼約能造。若據
爲境即觸塵攝。皆能生過故除之也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二十三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二十
五末
之二

五十
三右
謂一向記應置記 演祕四末四十
三左
云。佛地論云。言四記者。一一向記如有問
言。一切生者決定滅耶。佛法僧寶良福田耶。
如是等問應一向記。此義決定。二分別記如
有問言。一切滅者定更生耶。佛法僧寶唯有
一耶。釋所問法中。不一向應爲分別。有惑
死者而必更生。無惑死者必不生也。若
眞理三寶唯一。若據有爲三寶有別。三反
問記。如有問言。菩薩十地爲上爲下。佛法
僧寶爲勝爲劣。應反問記。汝望何問。釋曰。
所問之法相形待言勝劣不定。故須反問。
且三寶中師資而言。法爲最勝。起説次第即
佛爲勝。由佛出世方説法故。又内外外道
皆有三寶。望外三寶内三寶皆勝。十地相
形勝劣可悉。爲斯不同。故須反問。若不反
問而爲答者。隨言勝劣而有難生。問。即
難息。四默置記。如有問言。實有性我爲善
爲惡。石女兒色爲黒爲白。如是等問應默
置記。不應記故。長戲論故。釋曰。應謂彼
言。此不應記。不解彼問。名爲默記。非總
亡言名默記也人法四記。出于義林章
第六・瑜伽・對法・婆沙第十五・倶舍十九等・
涅槃經三十五
五十
三右
其身化中現根心等 如上已引。身
業化之文是也
五十
三右
然瑜伽説 九十八云。又諸聖者。
變化神通於其四事。不能變化。一者根。二
者心。三者心所有法。四者業及業異熟
五十
三右
准下第十説不化心 第十二十
七右
云。雖
説變化無根心等。而依餘説。不依如來
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説有
五十
三右
又佛化之無實勝用 佛地論第六七紙
云。餘經亦説。化無量類皆令有心。又説。
化身亦名有心亦名無心。有依他心無自
依心故。謂化心等依實心現。但實心上相
分似有縁慮等用。如鏡中火。無別自體。隨
衆縁生。如餘心等。餘處雖説無化心等。以
無實用如實心等。又第七十左云。心化唯
二。一自身相應。謂自心上化現種種心及心
法影像差別。二他身相應。謂令他心亦現種
種心及心法影像差別。此並相分似見分現。
有義定力能令自心解非分法。名化自心。
加被有情令愚昧者。解深細法。令失念
者得正境念。名化他心。然心無化無形質
故。如論説言心無形。故不可變化。又説。化
身無心心法。此就二乘及諸異生定力而
説。彼定力劣不能化現。無形質法諸佛菩薩
不思議定皆能化現。若不爾者云何如來現
貪瞋等。云何聲聞及傍生等知如來心。云何
經説化無量類皆令有心。 云何上説諸化
意業。云何經説有依他。但諸化色同實色同
鮮本
作用
化根及心。但有相現不同實用。又就下
類故作是説。若爾云何不化非情令心相
現。非情已是心等相分。云何復令有心相
現。若心相現則名有情。非非情攝。是故化
心但説二種如前已説
五十
三左
下顯不説 義演云。疏下顯不説者。即
顯本頌不説不共依也。共依下説者。即顯
以下説共依也。如論第七云。依止根本識
等是。且顯不共依者。此別解頌中不説不
共依所以。此之六識明共所依。即説依止根
本識等也
五十
四右
論前隨義便以説所依 義演云。論前
隨義便以説所依者。意説。謂本頌中以根境
麁顯所以不説。云長行中前隨義便已説
所依。即指前第四卷。論廣説所依了故。疏
曰。前已廣論指同第四。彼云若法決定有
境爲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縁即内六處。若
近指云極成意識心有不共。顯自名處等
無間不攝等。乃至如眼等識。此所縁境義便
當説者。即指下文云如契經説眼識云何。
謂依眼根了別諸色等。問。若言所縁境下
亦説者。何故頌中而不説。答。宗明唯識。故
不明境
五十
四右
又解前文不別説也 義演云。疏又解
前文非明頌無我長行至不別説者。此解意
云。前文者。即次前然六轉等文也。意説。此文
不是明頌中不説根境之所以也。論言麁
顯極成故此不説者。但我長行中以麁顯故
遂不説根境也。問。若爾者何故論云義便
當説耶。答。但是因義便説。非故正説也。
言有見有對者。意説眼根有照境義。名有
見。有所對即根。從自種子生
五十
四右
如瑜伽等非此所明 瑜伽第一五左
云。眼謂四大所造・眼識所依・淨色・無見・有
略纂一十六左云。眼有五義。一所造。二所
依。三淨色。四無見。五有對。各有別義。及有
所簡有見有對者。對法三六紙左別立二門。
廣説差別應知。略纂十五二十右云。此言有
見者。正梵本也。言可見者。非梵本。云亦可
名有現色。塵相麁顯名有現。十七界不爾。
現者。即可現示在此彼故。如能顯影。如
水鏡中影像。此唯色名有現。梵本有見現二
釋。然以現字俗本無云今故爲見字。倫記
一上十九
紙右
云。有見有對者。舊經論名可見。依
梵本名有見。依正理論總有三説。云由二
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名有見。由色
與眼倶起故。如有伴侶。二者此色可有示
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在彼別故。如有
所縁。有説。此色於觀等事有像可現。故名
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有對有三。此是
障礙有對今謂。有見之有恐應寫誤。雖有
會釋而此文正依瑜伽故
五十
四左
前言種類義是差別義 義演云。疏言
種類義是差別者。即前説六根・境。種類異
故。即是頌中差別義也。故疏曰。謂隨六根・
境乃至有六種。以來釋差別所由
五十
五右
其實五識且據少分 義演云。疏其
實五識亦了識等者。如自證分縁見分等。即
是疏義即不定者。意説。自證分若已轉依。不
唯縁見分。亦了聲等故云不定。如依眼
根發識聞聲。豈了自色境。云一根發識
縁一切境故。言且據少分者。且據因位説」
五十
五左
有義此解非稱論文 義演云。疏有義
此解非稱論文者。今更重解論文也。檢論
當知此意稍勝
五十
六右
十八界爲縁不同 義演云。疏十八界
爲縁不同者。即十八界爲所縁境。出能縁識
多少不同
五十
六左
又解不須行相是用故 義蘊云。疏又
解不須如是分別至行相是用故者。問。此與
前解何別。答。前解約縁見縁相。二了名
別。後解了體是義一分爲二用即體故
五十
六左
所依之頌如前已説 樞要下本二十
九右
云。
所依頌曰。五四・六有二。七・八一倶依。及開
導・因縁。一一皆増二。五四者。五識各有四
依。一順取依。二明了依。三分位依。四依起
依。六有二者。第六意識有二所依。一分位。
二依起。七・八一者。七・八二識各有一依。七
有一。謂依起。八有一。謂分位。倶依者。顯上
所明倶有依攝。開導者。即等無間依。因縁者。
即種子依。及者。顯此諸識更加二依。一一
皆増二。謂五有六。第六有四。七八各三。如
前第四卷説
五十
六右
頌曰自在等分別 樞要下二十
九左
云。
所縁頌曰。因見各隨應。五三六有二。六一
一不定。自在等分別。因者。簡自在位。見者。
於因中取見分。除自證分等。各者。顯別別
界。隨應者。顯能縁識非決定。故隨其所應。
諸識縁故。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縁。一五
識。一第六。三第八。第八者。意界攝。六有二
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爲
六・七所取。瑜伽等説第七・八識意界攝故。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意識縁。第七・八
識不名意識界故。一不定者。即法界。若非
爲他定通等力所引唯意識縁。若爲他引
五・八・六識倶能引之。於中復有異生・二乘・
菩薩所引。各有差別。自在分別者。謂或初
地・或八地・如來位。各有差別。一一爲他八
識縁也。等分別者。謂若因中法界心所幷
自證分・證自證分。於七心界中。處處加自
及果上十八界。爲七心界及法界。所了如
理應知。義蘊云。疏因見各隨應至自在等
分別。釋所了。謂十八界在因位中。各幾見
分之所了耶。以義不定故言隨應。言五三
者。謂五塵有三識縁。即五・六・八。七。言六
有二者 謂六根各二謂縁。若五色根六・八
所縁。意根一種六・七所縁。以第八識意根
攝故。言六一者。謂六識界唯第六一識縁
也。言一不定者。謂法界或五識縁。或六・八
縁。如無爲法唯第六縁故云不定。問。因中
平等性智亦縁十八界。何故此中言五三等。
答。平等不定有故不説第七。言自在等分
別者。若至佛果八識皆能縁十八界。故言
等分別也。問。成所作智豈縁無爲。答。設不
縁無爲亦能縁法界已上今謂。疏主樞要具
釋。邑師不見耶。此中隨應及終一句。與疏
主釋不同。此對觀照其非可知
五十
六左
准前文中共依等 義演云。疏准前文
中至共依等故者。有云。准前辨六識依不
共根得名具五義等也。言不共者。即簡
因縁無間縁染淨依同境依。同境者。此即第
六識與五識爲同境根。故亦簡也。共依等
者。即本八識爲根本。故亦簡也。等者。等取
以上同境等也
五十
六左
若由他力法故 義演云。疏若由他力
至法者。意云。此釋次上境頌中不定言也
今謂。若由等文非釋頌中不定言。此再釋
論且説不共所依未轉依等文。上釋不共依。
此釋未轉依。未轉依・未自在。言異意同
五十
六左
如對法第二末抄説 對法第二十五右
瑜伽六十五十五左對法鈔三五十
四右
略纂十六
十七
五十
七右
顯此聚亦爾 義演云。疏顯此聚亦爾
者。且同初能變也。將彼影此。上得心所後
説性。問。此中心所法有不通三性。何得
同彼言影顯也。答。但約此聚起時同性。
非定令皆通三性。又解。此相應法性不定
同。故於心後明性。彼王所總唯一性。於所
後明也
五十
七右
又彼諸法此定通故 義演云。疏又彼
諸法不定通三性至此定通三性者。便後學
者知此差異。故前後辨性不定不得定同

五十
七左
名字隱故先解 義演云。疏名字隱故
先解者。意云。以無記名字隱故先解也。或
云。名字隱者。倶非者非也
五十
七左
論能爲此世故不名善 演祕云。論能
爲此世他世順益等者。問。且修六度。於現
有苦。廣捨竭財。有飢寒等。乃至修慧流
血裂心。云何而言二世皆益。不善返此爲
難亦然。答。有善惡名。即成益損。又於他
處而有益損。不唯約自。又能破堅而長於
貪亦名益損。故損益義二世亦成
五十
七左
無漏有爲獲二世益 義演云。疏無漏
有爲無爲亦爾者。意説。此二能爲此世・他世
順益。故名爲善。有得有證者。無漏有得。無
爲有證。疏及由涅槃。獲二世益者。即現安
樂。後不生惡趣也。有云。如無學。證有餘
依涅槃。此世益。死入無餘。後世益
五十
八左
大乘亦得如前已説 義演云。疏大乘
亦得三性各有四種者。善不善亦爾。無記亦
有四種無記。如前第三卷第八識無記中廣
分別。疏諸論總收至故別建立者。意云。諸論
所説三性。皆是此中四種三性收。故云總收。
亦有此義者。非但唯説此論中三性。通説
諸論中所有三性。亦得故云亦有此義也。於
理不違故。別建立者。此論與諸論所有三
通既不違。故此論別建立四種三性。無
記等如第三卷説也。或云。四種者。自性・相
應・習氣・發業者。此雖依對法意然大非也。
四種者。自性・相應・等起・勝義是也。具見疏
三末二十
九右
集成編三末。如上已辨。小乘明。擧
婆沙倶舍等。然大乘中無束爲四之文。其我
非無。故云亦有此義。義演解釋不允
五十
八左
唯十法倶 義演云。疏唯十法倶故者。
不定地除輕安。故云十法。此云十一者。總
擧一聚爲論。非皆倶也
五十
九右
謂嗔成十也 義演云。疏謂嗔至成十
者。即忿等小七・中二幷嗔總成十。除諂・誑・
憍三者。以通無記故
五十
九右
通前二故 義演云。疏通前二故者。意
云。通一前善不善二及無記並如雜集論廣
説。有云。無記非是前善復非不善。故云通
前二也今謂。二説不允。通二之通恐是違
字形誤
五十
九右
如雜集論應對相攝 雜集論第三十六
紙至
第四之
三紙
演祕取引非必全文。然自性不善唯擧
煩惱。准論亦有隨煩惱。此不善略法也。其
他無失
五十
九右
又此二三四門已略辨訖 義演云。疏
又此二三四門至已略辨訖者。如善有二。謂
生得・加行。不善有二。謂自相不善・相應不
善。無記亦二。謂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等也。
如前廣明
五十
九右
若有爲有種彼性中攝 義演云。疏若
有爲有種子至彼性攝者。意云。有爲三性。若
有種子皆隨現行。是彼性攝
五十
九右
然此二三各據一義 義演云。疏然
此二三四門至各據一義者。意云。此論中有
二三四門辨三性。能對法論中辨三性總
有二種。先總後別。先總者。且以有爲無爲
等耶辨三性。第二別辨三性別辨者。如
善以十三門分別。不善有十二門。無記有
十四門。此即別辨也。此論與對法所説不
同。應撿對辨。言有別者。各據一義亦不
相違也
五十
九左
如大論第一隨轉發業 第一六左云。
復有二業。謂隨意識轉。隨善染轉。隨發
業轉。又復能取愛非愛果。是第六業略纂
十八右云。隨他有三。一自不能起。隨意
轉。決擇具釋。二自不善惡。由意引。三自不
能爲轉。但能爲隨轉發諸業。能得愛非
愛果者。不同大衆部五唯無記故倫記一
二十
三右
云。五隨意識轉。此即總擧。下二別解。
一自不善惡。由意引。二自不能爲轉。但能
爲隨轉。六耳愛非愛果者。不同大衆部等
五唯無記故又論云。或相續了別。復爲轉
隨轉。發淨不淨一切法業。略纂釋云。五爲
轉隨轉。發業爲因等起名轉。爲刹那等起
名隨轉。演祕云。釋曰。隨意引生隨意善染
五淨垢轉。五識但隨發業意轉。自非轉也。
轉謂發起。即因等起。發業心也。隨轉謂隨
前之轉業勢力而生。即刹那等起。義演云云
未得功當
五十
九左
縁威儀等除變化 等等取工巧等。
亦言威儀路工巧處等。略纂一二十
四右
云。威
儀工巧處者。有三解。一云。威儀謂表色。路
體則四塵。四塵是彼所依故説威儀路。但言
威儀不言路者。非四塵故。二云。威儀四塵
爲性。路即發彼心。與彼爲依説心爲路。
工巧處亦爾但是五塵四塵別故。三云。威儀
多於道路施設。工巧多於處所施設。故各
別名。其實相似。倫記亦同○此有二種。發
威儀故名爲威儀無記。或縁威儀故名爲
威儀無記。工巧亦同。縁發有二。今簡發威
儀等。故言縁威儀等。義蘊云。疏五識至但能
隨轉心發業者。謂第六意識或善或染。名爲
轉心。能有造作名爲發業。眼等五識隨他
第六意識而生。故云隨轉心發業
五十
九左
論有義六識互相違故 演祕云。論有
義六識三性不倶者。准瑜伽釋家總有三
義。一云。五識唯一刹那。五復不倶。二云。雖
一刹那五得倶起。三云。五得倶起復多刹
那。三皆不許五三性倶。有義疏中唯依初
難。今別解云。此中但依第二所説五性不
倶。所以者何。且此論中上下無説五不倶
生。又瑜伽等云。若起五識則七倶轉。如是
等文諸師共了。如何説有五識不倶。又即
此文説。眼等識成善染者。必由意引。許五
性倶六亦應爾。明知即許五識倶生。又第
二難。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言容
倶起。初師若其不許倶者。何故第二如是
立難。詳曰。既無明教別釋理通。而援教斥
疏。未見其可。所以然者。瑜伽釋家三義許
不。不許何引。許即何故而非疏言。順第一
故。又此論云。瑜伽等説轉識相應三性倶起。
依多念等此豈不是雙會三性及諸識倶。
若言唯會三性倶者。亦不應理。論云性倶
依多念會。多念會彼識倶何失。性及識倶
皆是彼論會許不許。何乃儻耶。設若此文唯
會三性以性例識。會亦無違。況復文中義
通性・識。又論不言五識不倶。證疏非者。
此論何處言五識倶唯一刹那。取第二是。
又論但云五由意別成乎善染。 何理即證
五識倶耶。五識不倶豈妨意別。若以文中
言五識故。即證五識亦應五識無非倶
時。言五識故。次云第六通三性者。是就
他難。非許五倶破他第六。又後師難言容
起。顯其五識非恒時並。簡常倶起置容倶
言。非顯前師許五倶起言容倶也。由斯
疏義理無違也
六十
瑜伽第三意識生等 第三六紙右之文」
六十
定中聞聲散位無故 定中聞聲出於
婆沙等中。具如次下。義演云。疏定中聞聲非
我所許者。此師不許定中聞聲。又三性倶
起故。縱許等者。此師云。設許三性倶起。唯
定中可爾。散即不爾。義蘊云。疏定中聞聲
由二因故者。一了別定所縁境意識二種種
所縁境意識。今此定中聞聲與耳倶生。即是
種種所縁境意識。當第二因也。此師意説。
意・耳因縁即心不性故。五三性決定不倶
許。倶意識應爾
六十
彼大論必意導生 第三六右云。又由
二種因故。或染汚或善法生。謂分別故。及先
所引故。意識中所有由二種因。在五識者。
唯由先所引故。所以者何。由染汚及善意
識力所引故。從此無間於眼等識中染汚
及善法生。不由分別。彼無分別故。由此道
理説眼等隨意識轉
六十
顯揚十九耳識故 十九十四右之文大
同。演祕云。疏顯揚論十九至倶生耳者。了別
定所縁等。是第一同。由此倶生耳識。是第
二因。顯定意識能縁定境及非定境。故説
種種所縁境言。定境法處。種種境者。通五塵
義演云。疏謂由了別定至意識故者。意
云。有兩箇意識。且如了別定之所縁境。意
識者。唯縁定中一境心是。又種種所縁境。
意識者。即是意識於定中觀苦空無常等
心是。以境不一故名種種境意識也。耳識
生時由此二意識得生定中聞聲也。雖演
祕解別亦是樸揚法師一釋也
六十
一右
瑜伽第五十一及十七 五十一七左
云。復次阿頼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
善・不善・無記諸心所倶時而轉顯揚第一
云。又能執持了別外器世界。與不苦不樂
受等相應。一向無覆無記。與轉識等作所
依因。與染淨轉識受等倶轉十七十八紙
瑜伽同
六十
一左
瑜伽第三及五十六 第三六紙右如下
所引。五十六七左云。又心因縁無差別故。行
別分位不應道理。於一刹那必不可得差
別因縁令彼分位而有差別。是故汝計分位
差別。不應道理
六十
一左
彼第三云極相似故 第三六右云。如
經言。起一心若衆多心。云何安立此一心
耶。謂世俗言。説一心刹那。非生起刹那。云
何世俗言。説一心刹那。謂一處爲依止。於
一境界事有爾所了別生。總爾所時名一
心刹那。又相似相續亦説名一。與第二念
極相似故略纂二九右云。一心刹那者。意説。
於一境中專一性。心雖多念仍名一心。又
以前後性類相似名一心
六十
二右
明第八識三性不倶 義演云。疏明第
八識與五識三性不倶者。即第八識不得一
時與五識中三性倶。如論言三性倶者。約
第八・七・五中隨一善名三性倶也。言自無
記者。即第八名曰淨無記已上今謂。次上
六十五
紙左
云。自無記心此即無覆名爲白無記。
今此自字寫誤。應是白字。義演約此意釋。
或可自字指第八
六十
二右
論有義六識容倶起故 演祕云。論有
義至容倶起者。或多或少。疏有二解。第一
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有多妨難。具如
燈辨義燈五本二十右云。問。五識三性許得
容倶者。且善眼識至等流已。不善耳識所
縁縁至起卒爾心。爾時意識亦同聞聲。爲
是卒爾爲等流心。若等流心當與眼識同
是善性。卒爾無記未轉依位前三無記不可
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記眼識爾時如何成
善。無善意識爲能引故。答。且通初難。五
心義説。善等流意與耳同縁。雖是善性亦
名卒爾。以其聲境創隨心故。不可説是
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不得唯卒爾。亦與
眼識仍同縁故。故因通二。然是善性。言前
三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
不得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説。若已分得
轉依之者。得自在者。五心倶者。可通三
性。不爾如何論云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
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此言希望即
尋求心。不得説言欲希望時即便出定。論
云若有希望後方出定。故亦不得言。定前
加行立斯願云。若聞異聲即便出定。尋求
境事故言希望。非於定中作尋求。何者希
望聲時爲在定内。爲已出定。若在定内
希望之心即是尋求之心與欲倶故。若此希
望非尋求者。是何心攝 若云希望即已出
定。與論文違。論云。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故西明釋云。若依正本非即彼定相應意識
能取此聲。由此釋家二釋不同。今謂不爾。
違論文故。所引釋家非經論故。不可爲
證。釋後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
染。上據初起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
由意引。故下論云。諸處但言五倶意識亦
縁五境。不説同性。西明云。唯卒爾・染淨・等
流三心。與五識倶。尋求・決定唯縁過去比
量之心。不與五倶。問。如前第四云。遇非勝
境可許卒爾心後五識間斷。遇勝境位卒
爾心後五不間斷。豈不中間起尋求。已方
起決定・染淨・等流。若有尋・決云何不與
五識倶耶。解云。遇勝境位雖多刹那。卒爾
不斷而無餘心。若爾卒爾唯是無記。如忿恚
天。既是勝境。可唯無記。不見憤恚成無記。
故解云。許此初起卒爾無記。從此心後起
於染淨・等流二心。以不善故。若爾五識成
善染者。必意引生。若不尋求云何起憤恚。
若起尋求云何非五倶。解云。三藏一解云。
許五倶意通有比量。而集量説五倶現量。
不説唯言。如縁教等有比量故。又解。不
許。若前難猶未見通。解云。五倶卒爾雖
同無記不起尋求。由前勢分力意成善染。
引五成善染。此亦不然。若由前力何不初
遇由前力故即成善染。解云。可爾。此亦不
然。許卒爾心唯無記故。云何善染。若云除
初念。比量相違。又若前心已逢不善。可由
前力前。惑無記強力忽至起於憤恚。豈前有
恚耶。今者解云。卒爾尋求亦許五倶。言縁
過去。約間斷説。今言倶者。據相續説。故
無縁過去現比同時失。問。定中無五識遇
聲耳識生。睡時五識無喚時睡内起。答有二
解。一云。不例。有心定有意。爲依耳識生。眠
時意或無。無依耳不起。一云。眠中縱有意
昧略耳不生。定中意明了。聞聲耳識起。西
明云。睡起耳識如定聞聲。亦無文障。問。
定中身識亦得起不。答有二解。一云不得。
准前第三云。謂若在定等理有衆多身受
生起等故無身識。若爾前云。諸定皆無五
識身故何故定中説有耳識。答。前據他宗。
若爾猶有比量相違。一云。許起無失。若諸
菩薩五識皆起。二乘不定。問。在無所有處
定。意縁聲時與耳同熏欲界之聲。爲無所
有處。答。定心所變屬能縁心不同耳識
六十
此引五識相續文五識容倶 義演
云。疏此引五識相續文者至五識容倶者。唯
瑜伽論中明五識有二説。一云。五識唯一
念三性倶。二云。五識許卒爾等流・多念相
續三性倶轉。護法正宗依第二説。此相續文
前第四卷等無間依中倶引
六十
三*右
或三四等 義蘊云。疏或三四等多一
二等少者。前解約五識之中等流・卒爾。或多
或少。此解約等流・卒爾之中五識。或多或
少。是二解之大意也
六十
三右
疏若一向同境此前師意 義蘊云。此
述前師五不倶意與後三性得倶二對明之更
無別立
六十
三左
如解深密等 經第一十七右云。若於爾
時二三四五識識身轉。即於此時唯有一
分別意識。與五識身同所行轉。廣慧譬如
大暴水流。若有一浪生縁現前唯一浪轉若
二若多浪生縁現前有多浪轉。然此暴水自
類恒流無斷無盡文出於瑜伽七十
二紙
六十
四右
明此縁者如何出定 略纂十三十四左
云。如舍利弗聞哮吼聲等婆沙百八十五

具出此縁。彼云。目連等。演祕云。論瑜伽
至後時方出者。按彼論云。非即彼定相應意
識。而無唯字。唯之與即義少相似。此論意
證不獨意取段。即爲唯亦無者字。又疏中
云。謂有行人亦意加也。餘文並同瑜伽六
十三九紙左若遇聲縁從定而起。與定相應
意識倶轉。餘耳識生。非即彼定相應意識能
取此聲。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
應出定。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
有希望後時方出
六十
四右
六十五等説 六十五十五左云。若毘鉢
舍那行菩薩未得自在。及有廣惠聲聞乘
等。若諸有學。若阿羅漢。彼無色界繋善作意
亦縁下地一切法
六十
四右
六十三卷 如上已下樞要下本三十
一左
云。
從定起者。瑜伽抄解。一起耳識名起者。二
起定心與耳識縁聲名起者。三出定者名
起者。初續前位故。此等廣如佛地第六。菩
薩後智中起五識亦等引位起。雜集言。據
二乘少異生全故此取意而引。非全文。瑜
伽一八左云。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
次第。謂卒爾心・尋求心・決定。初是眼識。二
在意識。決定心後方有染淨
六十
五左
耳識卒爾理應非善 義蘊云。問。定
中意識起尋求心既非無記何妨。卒爾通
善性耶。答。意耳取散不可爲例。問。瑜
説三心是無記。在定尋求善性收。耳識既是
定引生。應隨能引非無記。答。能引意識在
定位。耳識不隨定。所取能引之意。雖是善
如卒爾稱無記
六十
五左
瑜伽論説定無 瑜伽第一八左云。
復次由眼識生三心可得。如其次第。謂卒
爾心・尋求心・決定心。初是眼識。二在意識。
決定心後方有染淨
六十
六右
解深密經及七十六 經第一十七右
上已引。瑜伽引經故雙擧問
六十
六左
雜集論第七餘識無耶 雜集第七七左
云。依於轉識心悦心踊心適心調心安適。受
受所攝。依於轉識者。即依意識於三摩四
多位餘識無故
六十
六左
彼雖非證然爲會之 義蘊云。前師不
引此文。故云非證
六十
六左
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耳識非餘四
義蘊云。有解云。薩婆多等不許二識並生
故唯起耳者。此理不然。彼亦不許耳意倶
起。應無意識。故知今談。彼二乘定劣。五識
之中唯起耳識。菩薩定勝。倶起五識也
六十
六左
散意入捨定 演祕云。疏散意入捨者。
此答前問。總有兩解。散意入捨至耳必不
二解。就第一解復有二意。一入捨定。二
初起定。起定即是將出定時。此二時意與
耳同縁義演云。疏散意入捨至耳必不生
者。此答二問。即第一解。此有二意。初約
入。二約出。且從散意入於至必是捨故以
來約入解也。捨簡喜樂。喜樂定中耳・意二
識。不與捨受相應。意説。散位意識入捨定
時必有捨受。所引生卒爾耳識而是無記。
與捨受倶有何所違。言初起之時等者。又
解云。約初出定説也。且初出定意識猶尚昧
劣與捨相應。所引耳識當知亦爾。疏云初
起者起猶出也。故捨受亦與二識同縁。然
不與喜樂等異受倶也。明知返顯入根本
喜樂定耳識必不生
六十
七右
二解有不同故 義演云。疏二解至有
不同故者。意云。此第二解。雖定中意・耳・同
縁。何妨亦與異受相應。如意識與喜等受
相應。不妨耳識初起與捨受相應。故受不
同。亦如定中聞聲耳・意二識雖同縁而性
有別。此亦應爾
六十
七右
瑜伽論説即是尋求心等 義演云。
瑜伽論説至即是尋求心者。意説。第二解云。
雖復同縁不妨異受相應。如是是中意・耳
二識復同縁故。如此解者。今引瑜伽文。難
云。如瑜伽説五心中前三定是無記性。如何
説言定中尋求心是善耶。若是善者違瑜
伽文。又在定得起哉。心等者。意説。定中得初
二心者。明知二心是無記也。瑜伽云。五心前
三是無記。故知定中耳・意二識不得言不
同性。合是同性倶無記故此總難也
六十
七右
若散五心等 義蘊云。疏若散五心初
三無記至通善。問。三心在定既是善性。應
是染淨心。如何言卒爾等耶。質曰。若爾佛卒
爾等心。應非是善。此亦爲例。佛卒爾等許
假立。定位三心豈是假邪。由此應解。若決
定心後於境了別知染知淨。是染淨心此定
中故。此總難。疏云。此解者意指於下文。下
文彼説尋伺中。言五識必由尋伺引者。顯
多由彼起。非説彼相應。意説。五識多由尋
伺起。非説一切位皆與尋伺相應義蘊
大同
六十
七右
若散五心亦通善等 義演云。疏若
散五心至亦通善等者。即答前難。意會瑜伽
論文也。瑜伽説。五心中前三心是無記者。
約散心位。故説多分。言三心無記也。若在
定中除卒爾心。餘善者通善性
六十
七右
又五識必由尋伺所引 義演云。疏又
五識必由尋伺所引者。明知定中尋伺善心
引生五識意證如此也。若爾者未審。初入
定心是何地法。應是初禪心。不應是上地
心。以上地中無尋伺故既無尋伺者。五識
應不生。如何得知耶。答。前云五識必由尋
伺引故
六十
七左
又此定爲唯有漏亦通無漏 義演云。
疏又此定爲唯有漏亦通無漏等者。此問。三
&MT01219;多定通有漏無漏耶。答。二種倶得亦
通凡聖。如對法疏説。即等引定也
六十
七左
又欲界耳識能引耶 義演云。疏又欲
界至能引耶者。問云。如欲界耳識許無所有
處異地心引生。即如大目揵連於獼猴池側
座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王哮吼聲。明知無所
有處第六識。引生欲界耳識生也。若爾者亦
應二定以上起下三識時非要借下尋伺。
但用彼地無尋伺意識引生。 所以許異地
心得相引故義蘊云。疏又欲界耳識至識
爲能引耶。此問意云。如欲界耳識許無所
有所無尋伺心引。二定已上起三識時應。即
以二定已上無尋伺心引。何要借下同地尋
伺耶
六十
七左
初起五識心尋伺引 義演云。疏初起
五識心尋伺引者。此答意者。率爾五識必藉
尋伺引生。此唯約率爾説。等流即不許爾。
容非尋伺心所引故。如在欲界。豈一切五
識等者。擧例也。疏又初起五識心尋伺引者。
意説。即上二地意識倶初禪尋伺。引下三識
六十
七左
後位已去非尋伺心引 義演云。疏後
位已去非尋伺心引者。等流心已後或非尋
伺引。此即擧欲界耳識許異地心引生。例
二定以上借識亦有不必尋伺引問。雖言
容有不必尋伺。亦容得上意識引下眼
耳不。答。如説神通依餘近分等。上既無眼
耳故。取眼耳倶時意識名眼耳通。故云。意
識名通。故四根本皆得引初禪眼耳通也
義蘊云。疏答至後位已去非尋伺引者。二定
已上初起三識可備。下尋伺後位不借三
識亦起。問。在定既是初起耳識。何無尋伺。
答。定散別故。如第七卷解
六十
八右
能引意識應通三性 義演云。疏能引
意識應通三性等者。問。煩惱・所知同依一
種煩惱不善。所知無記。二性得倶。第六一
心三性應竝。答不例。二種障同依一種。義
用分二。是故二性得倶。信等・嗔等正相違。
第六一心三性不竝
六十
八右
如叙二説五十一抄説 略纂十三

云。論云。阿頼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
應。善・不善・無記心倶時而轉者。西方爲五
識有次第縁・無次第縁家一説。一有次第
縁家義者。以率爾心唯一刹那故。相續唯
有等流心。如眼識縁善起至等流心。一類
自相續生。耳識後起乃至等流縁不善起。
自類相續前眼善識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
幷第八無記三性竝起。與五識中更取一
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是。二無次第縁
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續。有二説。一
無一念中三性竝起。此中據事究竟。語名
一刹那。非一念中三性竝起。二即如前眼善
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卒爾心起。乃至
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善・不善
竝。問曰。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耳識
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解引。應不起善。
答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
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問曰。若境平等
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刹那方起。或境貪愛何
妨隔一二刹那即起。 若爾眼耳即不竝生。
答曰。要須隔三刹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
貪愛。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
又義隔一二刹那。亦有起三性。然即無三
性竝。答曰。若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
性心。如前説
六十
八右
不同耳識便無記性 義演云。疏不同
耳識率爾是無記者。意説。境不強意識但善。
耳識率爾無記。若境強意識隨五遍注即性
同也。疏若兼縁諸處者。意云。不與五識同
縁。但泛爾別縁。即無記也
六十
八右
此性能與五識善惡不相違 義蘊云。
問。五識善惡必由善惡識方能引之。如何
無記意識與五善惡而不相違。答。意識初
引善惡。五識必須偏涯能引之。意與五
性同。等流已後於五無偏意。可無記。與五
性別不相違也
六十
八右
若與五識別縁既無記性 義演云。疏
若與五識別縁唯縁法處既無此心者。若唯
縁法處可不同縁。既無此唯縁法處心。
故知同縁既許同縁。故知同現量。引集量
論證。非直同現量。即五倶意識亦無法執
六十
八左
八地二乘此爲證 義演云。疏八
地二乘至以爲證者。意云。三性容得倶時。
未必一切時皆得倶也。以八地菩薩無不
善五識故。故知但是總從擧論也。引喩
證。曰如第八與三性倶者。且第八是根
卒自淨無記。意識是善。若有不善聲境及
香無記境至。便有耳・鼻・識生故三性倶。但
容倶未必皆爾。又八地・二乘位許三性倶
者。無記心亦許引無記五識也
六十
八左
隨前二師所解位次 義演云。疏隨前
二師所解位次者。一師許初地轉五識得
成所作智。一師許佛位方得。後師爲正。故
五識轉依唯是善性
六十
九右
不爾無記五識 義演云。不爾者。意
云。若不約佛唯言善性者。餘位即有不
善無記五識也。如
六十
九右
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 義
蘊云。問。八地已上既純無漏所起五識。必與
六倶。如何無記。答。約率爾心。五識可是無
記。非等流心。如定中聞聲等
六十
九右
三乘無學六識倶起 三惠章初右云。
有説。此三唯是意識。或七・八識相應惠性。
非五識倶。五識不能縁教理故。唯識論第
六説。善十一中五識唯十。自性散動無輕安
故。説佛身中無五識故。眼等不能聽聞
法故。五識中善唯是生得不明了故。有義
五識亦有聞修。唯識有説。五識有輕安。定
所引善者。亦有調暢故。成所作智倶必有
輕安故。定有修惠。何縁五識雖無分別。由
第六識分別引生有分別惑。聞惠意引而無
不聞惠。雖剩別縁若名若義。名倶之色
體即是教。耳既縁彼。寧非聞惠。思惠深縁
名所詮義。五識可無。聞麁縁教。五識應有。
聞惠意引五識善生。因聞所成聞惠伴類
亦聞惠攝。聞所成故。若能引意聞加行善。所
引五識生得善者。亦應能引第六識是分別
惑・所引五識唯是倶生。若爾不應通見道
斷。便違聖教。若親聞聲方名聞者。意惠應
非。若聞聲故。彼所成故。五亦應有。瑜伽第
十三聞惠地説。於五明處名句文身覺惠爲
先。聽聞領受讀誦憶念名聞所成地。彼論意
説。覺惠爲先者。是生得惠。初闇劣故。後聽
聞等。皆是聞惠。能明了故。故耳識倶明了意
識亦是聞惠。不明了者生得惠攝。由此聞
惠唯取意識相應惠性。所引伴類亦通五識
相應惠性義演云。疏三乘無學至何性六
識倶起者。佛唯善。二乘無學通無記。菩薩後
得亦通無記。不似同性
六十
九右
通生得加行非生得故 義演云。疏通
生得加行加行中有聞思修至非生得故者。
意説。五識中得有加行善。如聞思修三惠
即加行善也。問。且如五識中有性得善可
爾。云何亦有加行善耶。答。聞思惠等五識
當體即無。若爲彼第六識中聞思所引。五識
亦通有聞所成等。問。如何名所成能成耶。
答。如聽經觀字而思法義。是五識中聞思
是所成。此聞思眼耳等是意識中所成聞思
之所引生。意識聞思是能成。如此所引眼
耳等。豈不是加行善耶。有云。聽經觀字而
思法義者。即是意識中所成聞思。即此聞思
是能成。所引五識起名所成。意説。爾時五識
名聞思所成者。即得也。二解前勝。故五識
有加行聞思等。生得劣善不説所成。非生
得故者。意説。加行善不是生得善也
六十
九左
香積佛土類此應知 義演云。疏香積
佛土鼻舌等識類此應知者。此疏通外難。外
有難云。眼・耳二識可通聞思所成。義如前
説。如何鼻・舌等亦通聞思所成耶。答。鼻・舌
欲界・色界雖無。如香積佛土聞斯佛香。即
獲一切得藏三昧等。即以香飯而作佛
事也。故言香積鼻舌類此應知。亦有聞思
也。又菩薩後可智所引五識等。淨土中聽法。
或説法或觀字。或以香觸等而爲佛事。豈
五識無三惠耶。故經云。諸所施爲無非佛
事。問。向其聞思義將明曉。更成修惠。唯理
猶述。如何五識有修惠耶。修惠依定發。五
識無定故。答。成所作智轉五識得。成所作
智當體即是修惠。從定而得。其義極成。何
勞虚稱。作此難耶。故爲不可
六十
九左
成所作智即是修故等 義蘊云。成所
作智由意識中修惠所成也。又成事智既
有定倶。體即修惠。或通聞思。於一修惠分
三用。故今説所成。所成之言義寛遍故。問。
今此意證五識之中有加行善。如來之智既
無加行。引此何爲。答。此智非是不由功
用生便即得。亦由思惟修習之所引生故
名加行。若爾何故説佛無加行耶。答。不進
趣。説無加行。不説如來無加行善
六十
九右
所成之言義寛遍也 義演云。疏所成
之言義寛遍者。意云。聞思所引起五識。識
皆得所成之名。故言五識有聞所成等
七十
縁起經有覆性 藏中唯言縁起經。
唐三藏譯。一卷二紙。此經無今所引文。分別
縁起初勝法門經上下二卷。唐三藏譯。今指
此經。上卷六紙右云。若由欲愛造諸福行。彼
信爲依乃造斯行。於死於生起定信故。此
愛及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若法
欲界有覆無記。於發諸行無勝功能。以於
因果及福行中不知出離。求可愛生造斯
福行。故此福行亦唯無明以爲勝縁。義演云。
疏縁起經説至有覆性故者。意云。欲界意識
有潤生愛等。然五識中無。若餘有覆無記性
者。由意識有故亦引令五識中起也。意引
縁起經證五識有覆無記性義蘊大同。
義蘊云。疏縁起經説至亦有覆者。潤生之愛
雖是有覆縁當生處必非五倶。除此餘時
既有有覆意識。故能引生有覆五識
七十
四無記中變化所攝 義演云。疏四無
記中至相從四中變化所攝者。意云。五識得
有三。除變化。變化唯自向意識中有。所以
五識無也。然天眼・耳可通有。眼耳通者。即
是眼耳相應惠也。言相從四中變化攝者。謂
變化與通相似。通者無擁。變化者。於事不
即隨意能成。如幻術等。故言相從。是故通
向變化中攝。故五識但有威儀・工巧・異
熟生三無記也
七十
如大論第一説 如上已引
七十
八十九名爲欲界 八是六字形誤。六
十九二十左云。又從欲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
生。如色界果欲界變化心。即從色界善心。
無間此欲界無記心生。又説此心爲欲界
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 義燈
五本二十
三右
云。本疏不説欲界之中有通果無
記。要集云。倶舍第七。從通果心無間生二。
謂自界一即通果心。及色界一即加行善。此
云欲界通果心者。唯是變化。依六十九云。
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如色界
果欲界變化心。及至又説此心爲欲界者。
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故。要集云。初
言。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同倶
舍論。如色界果。下兩説。一同本疏。一云。亦
同倶舍。今謂不爾。初文即與後二文非別。
云又從欲界無記心無間色界善心生者。據
似欲界名爲欲界。非自性故。復即此心
從於色界善心得生故。論總釋云。又説此
心爲欲界者。當知是彼影像類故。非自性
故。前文復云。諸神境智或加行得或生得。云
生得者。謂生色等。乃至云。又有欲界諸天
及人一分福果所致。不説有加行得。若許
欲界有從定引變化心者。即加行得。何故
不説有加行得。五十四云。欲界無覆無記
有變化心。此唯生得。謂天龍等。又云 然無
修果心。然顯揚論但説欲界有變化。或是業
果。或是上界似欲界故名爲欲界。非許欲
界有定所引變化無記 義演云。八十九
雖言欲界有變化至自説是生得變化者。此
會難也。外問云。欲界五識無變化者。如
何瑜伽説欲界而有變化耶。今會云。雖
言欲界有變化。不是五識中有也。然此變
化意識中法。實上界繋。今言欲界有者。據
相似者説。如何相似。答。謂欲界意識亦能變
化作幻術等。如種豆爲丘馬等變樹草
爲軍旅等。欲界意識中變化也。以相似故。
故據意識中説欲界有變化。又會云。欲界
有者。謂上界意識。若變金水邊等。然似欲界
中色香等。以所變色等相似。故言欲界有
變化。爲爲坐得上定。意所變金等色是相。
皆是上界繋。又會云。言欲界有變化。有生
得變化亦名報得變化。不是意識中變化
也。問。何名生得變化。答。如龍鬼神等。皆有
神變化之力。謂不由修得。但生便即得故。
名生得變化。亦名報得者。從前業感故。
如龍鬼神等。皆能趣授形質及兩食雷電等
故名爲變化。故瑜伽自説。欲界有生得變
已上今謂。似欲界者。謂在欲界中。變化
欲界中之物者。相似欲界有定通等能變化
者之所作。然欲界是一散地。何定通力之有。
似欲界故假説欲界。實是上界地物也。義
演不允
七十
或是生得變化但是異熟心攝* 義蘊
云。謂如欲界天龍鬼等所有變化。但是生得
心心所攝。非實變化。若實變化即加行攝
今謂。瑜伽等意簡非加行顯其生得。非
關假實。義蘊不知其所當派矣
七十
瑜伽自説又無威儀 瑜伽五十四四右
云。又欲界善心有二種。謂加行及生得。無覆
無記心有四種。異熟生心・威儀路心・工巧處
心及變化心。此唯是生得。謂天龍藥叉等。然
無修果心。於色界中無工巧處心。無色界
亦爾瑜伽略纂十四五右
七十
論文自説又無威儀 義演云。疏論文
自説至又無威儀者。即瑜伽自約小乘説也。
即今大乘五識得有威儀。如前已説。但約
縁威儀。名有威儀也。若據小乘但説五
識中有威儀類。不得正威儀也。謂小乘計
云。威儀心寛。但餘三無記不攝者。皆是威儀
心也。此心即是意識家威儀之類。與大乘不

七十
不同小乘名威儀心 倶舍第七十一右
明四無記。光記七二十
二右
云。泛明諸威儀路心
略有三種。一起威儀路心。唯是意識。二縁威
儀路心。通四識及意識。三似威儀路心。即
通六識。如泛爾縁外色聲等。若言威儀路
心唯意識者。據起威儀路心説。若言威儀
路心通縁十二處者。據以威儀路心説。泛
明工巧處心略有三種亦同爾
七十
疏四識縁威儀五識縁工巧 義蘊云。
威儀四塵故無耳識。工巧通語亦得有聲。
今言縁者。縁此威儀路及工巧處。據實一
種皆名路處。然威儀誰成。故遊履義顯。且遍
言路
七十
疏色界無工巧* 義蘊云。彼界一切皆
是變化。不須工巧。問。工巧通身語。身巧彼
可無。如何不有語。答。初定之中有尋伺。故
雖亦起語少故不説。又説無者。無身工巧。
非無語也
七十
一右
論恒依心起故名心所 樞要云。恒依
心起等解心所者。要具三義名爲心所。無
所簡別。餘如疏説。心心所總別相應説無
爲縁別有爲縁別。有爲縁中有本質。縁別無
本質境亦別相者義也。非體非相演祕云。
論恒依心起等者。有義難云。受等依心起。受
等名心所。心依受等生。應名受等所。又受
等四義具。受等名心所。心亦四義具。應名
受等所。如疏以彼二三義簡。然疏中説應
名心所。此即不然。既以心王望受等説。
如何仍説名作心所。詳曰。心所總名由依
於他四義具立。疏以王所總名相例。以心
依他具四義故。不據別別受等爲難。問。
論既自云恒依心等名爲心所。心不依心。
如何難云應名心所。答云。依於心顯依
非己。依非己故得心所名。心依亦爾。何非
心所。疏依理責。不爾心總而受等別。別總
不切。難不切也。今助一難。受等依心起。從
依名心所。心依心所生。應名心所。所餘
難准此。此不違論。亦無別總不均之過
今謂。論文總有四句。於中上之三句即是三
義。下句結文。故樞要云。要具三義名爲心
所。疏亦同此。樸楊云。具四義者非也。以第
四句結文非義故可知
七十
三右
作摸愼彩 摸者。字彙云。末各切音
莫。摸&T015764;捫搎也。又與摹同。註見下。摹莫胡
切音模。與摸同。漢高記規摹弘遠。摸者。字
彙云。莫胡切音謨。摸範規。摸又形也。又姓
○呉正道東隅人。明六書。許愼説文。有不
足者補之。臨川呉正公澄問曰。模楷二字
假借乎。曰取義也。曰何以取木爲義。曰昔
模木生周公塚上。其葉春青・夏赤・秋白・冬
黒以色得其正也。楷木生孔子塚上。其餘
枝疎而不屈。以質得其直也。若正與直可
爲法則。況在周孔之塚乎。問曰。出何書。
曰出准南王草木譜*明詮噵論作摸謬
也。非此義者。却非也
七十
三左
彼第三説 瑜伽第三六左云。又識能了
別事之總相。即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
別者。説名作意略纂・倫記竝引此論。釋
成王所縁總別相
七十
三左
故知心所王唯取總 演祕云。又心
王所取總別義總而爲四釋。一云。心唯取。
心所唯別。諸論皆説識了總相。瑜伽但説
心所了此所未了相。不言了總。此論難云
此表心所亦縁總相。釋論者意即不依之。
二云。心王唯取總相。所取總別。大論・中邊
如論主釋。既有誠説。理不可違。三云。心所
同前第二師説。心王亦縁總別二相。故下論
云。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戚・
捨相。若也不了順・違・中境。如何能起歡・
戚・捨相。解餘心所皆有令心取別相義。論
中上下文有衆多。故知心王亦縁別相。大論
等説。皆約心王自力説。設無心所自力不
能取別相故。如王依臣能知別事。若不
因者即不能知。四云。心王同前第三師説。
心所非但縁自別相。如心能縁一切別相。
諸相應法法爾同縁唯境一事。不爾如何説
令心等起歡・戚等。既説等言。故知心所
別相皆取。雖有四解今依後説。諸相應法
相望力齊。有縁・不縁不應理故。説受等所
取別者。且約自行所取者。説。以實而言。由
相應力互取所縁。皆不違理。問。由相應
力互取所縁。亦由相應行相互起。受等應
起取像等行。解云。心等境同相應力取。行
相説別。受等不同。又釋。由相應力能起諸
行。受令心等起歡等故。且依勝説但言
令心。理實亦令受等明記。問。既爾同聚心心
所行行相皆同。應成雜亂。答。行相・境相兼
正不同。故不違理。第二卷云。心心所法行
相各別。第三卷説。勿觸等五能了別者。依
正行説。並不相違。詳曰。今依第二。瑜伽・中
邊・此唯識等文明具故。餘之二釋既無誠説。
固難依准。不可凡情強會聖旨。下文自云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不言心取順・違境
故。餘心所等言令心等至文當會。又准何
知。據其正行。前第二・三云心心所行相各
別勿觸等五能了別耶。本教無説。豈非意
乎。請審詳諸。無惑後學寶疏一餘三十
五右
云。
其四解者。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
一者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
心所法。於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
心所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
體無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
總分別色等境界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
別相者。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
作所依。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
相。諸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
家意説。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
非總。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第三解
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總
相。心王但能取總相非別。此家意説。心王
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心王
非隨所。故不取別。破曰。喩不相似。王能
總領。臣豈邊攝。無文違喩。不可依也。第四
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取別相。然彼
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心所法各各
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
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如婆
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
餘師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
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
行相轉。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
法作無慚行相轉。有無慚亦無慚行相轉。謂
無慚作無慚行相轉。有非無慚亦非無慚
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説無慚相應
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説除前相。
解無慚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以此
知。皆取總相。破曰。有人雖引文證不知
正不正。且如受領納隨觸想取境像。豈可
亦説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必不然。諸心
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諸法自共相等。
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等也。婆沙三十四
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所慚無差無所差
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此中差別名言爲顯
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縁。一説顯自性。
二説顯行相。三説顯所縁。准三十八云。云
何不共無明隨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
集滅道不了。此中不了顯不欲忍義。謂由
無明迷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忍故名不
了。非但不明。如貪賤人惡食在腹雖遇
好食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雖
聞四諦不欲不忍。問。此中所説不了名言。
爲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縁。有作是
説。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説。此顯無明行
相。復有説。此顯無明所縁。評曰。應作是説。
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爲自性。准此
評文。故知初師爲正。無慚亦爾。所作四句
非是正義。故不成證。今詳論意。心心所法
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然於此相有即印持
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爲別取。心王總取境
相。別相難知。一六臣同理一國。然所理事
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難了
  第一總相   心王
別相   心所
 寶疏以此爲正
第二總相   心王
別相   心所
 撲揚等第二爲正
第三總相   心王
別相   心所
第四總相   心王
別相   心所
 有義第四爲正
倶舍光寶並有四説。以此第二彼爲第三。
餘則全同。寶疏以第一説爲正。後之三説
皆爲破斥
疏云。大小乘同。然寶師疏於四説中第一爲
正。此依阿毘達磨論。是小乘説。今依大乘。
瑜伽・中邊及此論中。皆説心王唯總心所亦
別。是故撲楊第二爲正。大小乘別不須和

七十
四右
如一縣令取各別之相 事大外集
云。令尹唐制六等凡一千五百七十三縣令。
各一人掌導揚風化。撫黎民。勅四民業。養
鰥寡。親獄詔。凡民田收受縣令給之。秩千
石。又云。縣丞秦制。萬戸以上爲令。減萬戸
爲長。唐高宗爲品官。爲縣令之貳。縣丞長
吏也。主形獄囚徒。秩四百石。至二百石。又
云。漢大縣兩尉。小縣一人。唐高宗時爲品
官。吏部選授掌巡捕盜賊及撿覆之事。 歴
沿革云。縣邑之長曰宰尹。曰公。曰大
夫。唐制縣令掌導揚風化。撫字黎民。敦四
民業。崇五土之利。審察寃屈。躬親獄訟*
字彙云。秦武王二年。初置丞相。又輔弼疑
丞。謂之四輔。比我而相謂之輔。拂我而相
之謂之弼。凝擬其前。亟丞其後。又小補韻
會丞煮仍切與承同。史張湯傳於是丞上
指。惟建康有獄丞。及隨革選盡因他郡
人。漢已下皆用一人。唐置縣丞三員。北京
大原晋陽各置一人。高宗始爲品官。史部選
授爲縣令之貳。尉楊外菴曰。字從尼。尼音
夷平也。後世軍官曰授尉。刑官曰廷尉。皆
取從上按下使平之義。尉斗申繒亦使之
乎。俗加火作熨。贅矣
七十
四左
謂此是青非非青等 義蘊云。疏是青
非非青者。除青之外並名非青。非青多種
故言非非青
七十
五左
顯揚十八有頌等 第十八卷四右演祕
云。疏顯揚十八有頌等者。按彼頌云。依了
別多境。各爲自業生。心法不應界。相似境
轉故。論曰。心所有法依止能縁多境八種
識故。各各造作自業而起。依心而有故名
心所有法。不應更思彼所縁境。由彼與識
等縁轉故。釋曰。唯以一義立心所名。論餘
處復説至徳失等相者。中邊第一但云心所
亦縁別相。瑜伽第三但説別境縁可樂等
而無亦字。二論合引故云亦能了可樂等
七十
五左
總了境名心心所異相 辨中邊論五右
頌曰。三界心心所。是虚妄分別。唯了境名
心。亦別名心所。論曰。虚妄分別差別相者。
即是欲界・色・無色界諸心心所。異門相者。唯
能了境總相名心。亦了差別名爲受等諸
心所法今謂。中邊頌及長行並作唯了。疏
言總了。文雖有異義無巨害
七十
五左
染三十二不定四等 義演云。疏二十
六者。謂根本有六。隨煩惱二十。故染有二
十六也。有疏云染有三十二者。謂。根本有
十。隨煩惱有二十。加邪欲・邪勝解。故成三
十二也
七十
六左
對法第一邪欲解故 對法第
開見爲五。五十三中無明心所。五十八
六左更立邪欲・邪勝解。五十五九左亦開五

七十
六左
此與顯揚五蘊百法 顯揚一三右云。彼
復云何。謂遍行有五。一作意。二觸。三受。四
想。五思。別境有五。一欲。二勝解。三念。四等
持。五慧。善有十一。一信。二慚。三愧。四無貪。
五無瞋。六無癡。七精進。八輕安。九不放逸。
十捨。十一不害。煩惱有六。一貪。二瞋。三慢。
四無明。五見。六疑。隨煩惱有二十。一忿。二
恨。三覆。四惱。五瞋。六慳。七誑。八諂。九憍。十
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惛沈。十四掉
擧。十五不信。不六懈怠。十七放逸。十八失
念。十九心亂。二十不正知。不定有四。一惡
作。二睡眠。三尋。四伺五蘊百法並同。不開
見加邪欲解故
七十
六左
此中開張不同 義蘊云。謂大論等
増邪欲解。即五十三。若開五見除邪解。即
五十五。此論除欲解合五見。故五十一
七十
六左
如五十五説生五別境 五十五三右
云。答。如其次第。於所愛・決定・串習・觀
察四境事生。三摩地慧於最後境。餘隨次第
於前三境
七十
七右
復説等言取餘二門 義蘊云。第七
卷初釋不定名説有三義。一於善染等皆
不定故。二非如觸等定邊心故。三非如欲
等定邊地故。今擧初一等餘二也
七十
七左
彼論第三合爲一也 義演云。疏會文
有二者。初約根本隨煩惱惑。倶是染故束六
位爲五今謂。考第三論無合二文
七十
七左
彼言一切耶 第三六左云。遍一切處・
一切地・一切時・一切生
七十
八右
此解爲勝 義演云。疏此解爲勝輕安不
遍者。意説。一切地者。約有尋伺等三地名
一切地。輕安即邊一切地有。若取九地名
一切地者。即輕安不邊。以欲界無輕安故」
七十
八*右
若如初説加行等説 義演云。疏若
如初説從多分至而作論故者。意云。此擧輕
安倒煩惱。亦許通餘地有。若如初説者。
即第六卷解輕安中。初師云。輕安不得通
欲界者。有其二義。第一約多分。謂上八地
有。欲界一地無。故從多分而論。以欲界輕
安調暢身心行相微劣。 所以言欲界無輕
安。據家亦有也。第二義云。要定加行方有
輕安。餘時即無。意説。欲界無輕安者。據
如前理説。其實亦有也。今言染四皆無者。
且從多分説。其實亦通諸地。即如無明・貪
等通三界九地。八大隨惑亦通上地也。且
通倶者。與染心相應故。若爾如何言染四
皆無耶。答。以煩惱中通者少不通者多。以
種類而言。故説染四皆無。據實亦通。如至
本文中説
七十
九右
増上出生名根 義演云。増上出生者。
意云。以二義解根也。一者増上。二者出生。
即由苦根爲増上縁能生長若法。於其身
心而逼迫也。樂根返此。於其身心而生適
悦。故以二義解於根也。問。受與根何別。
答。受者領納屬己。根者但出生苦法。故二
者別。又寛狹不同。至下自解。若汎爾領納
屬於己者。即名爲受。能有出生増上之義。
方得根名。受名爲根必有領納。自受但名
爲受。不得名根。未出生故。所以受寛根

七十
九左
有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二三者。身心
二受與有・無漏二受。兩三者。三斷・三學二
門。二四者。善・不善・有覆無覆與善・惡・有覆
無覆名有苦樂捨。一五者。憂・喜・苦・樂・捨五

七十
九左
色是別依其意唯心 義燈五本二十
四左
云。
又身・心受何故五倶名爲身受。第六識倶名
爲心受。答。有二解。一云。身者積聚義。五種
色根皆積聚。依彼五根皆名身。二云。身者
唯屬身根。餘四依身相從名身。故能依受
得名身受。難。五識依根相應之受得身名。
第六別依意相應之受標意稱。答。五根皆積
聚。受從所依得名身。對色辨於心。第六
相應非意受。問。色・心以相對六不同五名
身受。身・眼兩相望。眼不齊身立身受。答。
身・眼倶色並得名身。對色・心殊六名心
受。又受依於身即名身受。受依於意應
名意受。且質答云。六受依於意。依意名意
受。五受依眼等應名眼等受。據門明別心
相對名身心受。不可齊責
七十
九右
集色所依集無色所依 義蘊云。疏集
色所依集無色所依者。五根是色五識集生。
意根無色意識集生心心所依故名爲集。或
集者。積集五根色蘊。意根識蘊多法集成此
所依故已上今謂。後解近對法抄意
七十
九左
對法第一無色所依 對法第一九右
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心
演祕云。疏對法至集色所依等者。按彼
論云。集色所依建立身受。集無色所依建立
心受。釋曰。身心皆以積集爲義。故色・無色
皆云集也。從二所依得身心稱。問。第六依
七。七何名心。無集義故。答。刹那相續前後
衆多。得名積集。或據本識。或意根中通七
八識。故名集心已上今謂。演祕義蘊釋對法
文。並違疏主對法抄意。推知兩師不見彼
鈔。次下具引。併觀其違可知
七十
九左
如彼疏解稍有異同 對法鈔二本*五左
云。二因難了故更重釋。集者總也。總攬別
法爲一名。故集五色根類總名爲身。集三
心根類總名爲心。從二所生名身・心受」
八十
一云若憂受寛根狹* 義蘊云。
此初解者。憂・苦二根倶通能引所引。故憂・
苦二皆通無漏。論中雖明三受。以憂屬苦
故兼明之。受寛根狹者。領納境界名受。増
上發生名根。爲根必能領納。爲受未必發
生。故有寛狹。論從寛説。故云苦受。亦由無
漏引故演祕云。疏受寛根狹者。如三受門。
苦・樂二受含憂喜故。而言根者。即不如
是。二十二根喜・樂・憂・苦各別立故。故寛狹

八十
無漏第六後得智中方起 義演云。疏
無漏第六意引生者。由無學人第六識入觀
時即無苦受。若後出觀遇違境有苦受。如
乞食不得被餓死等。 又無學聖人五根有
漏。初觀時五根且有不調暢性。故有苦受。
言或唯後得智中方起等者。意説。從菩薩
後得智大悲等力。親所引生故亦通無漏。
如變身魚等。但據菩薩。二乘不然。樂・捨
通無漏可然。苦受相隱。故逐難釋
八十
二云假名無漏者 義蘊云。疏二云至
假名無漏等者。此解復有二意。初云。苦根
由無漏引故通無漏等。憂即不然。故非無
漏。二云。苦根得與無漏智倶。故邊無漏。
如捨頭因等。憂定不倶故
八十
然五十七説是無漏 五十七十一右云。
當知苦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爲義。憂根有
漏。以有漏無漏爲義略纂十五二十*右
根有漏無漏。以有漏爲境者。謂體有漏。在
無學身名無漏。非漏故名無漏。體是界繋
法。上下文無違。又無漏苦根者。爲無漏導
故名無漏。憂根不爾倶舍
八十
不倶起故非無漏攝 演祕云。疏不倶
起故非無漏攝者。問。夫無漏心必有輕安。輕
安調暢。倶時五識何得有苦。答。相應之識
調暢苦無。五非相應有苦何失
八十
五十七説 五十七十二左云。問。幾見所
斷。見所斷爲義如是等。答。十四一分見所
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
斷。謂即十四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斷
八十
十四一分修所斷 義演云。疏十四一
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者。瑜伽文意説。十四
者。謂七色根並命根並五受根及意根也。除
信等五根三無漏根者。然此八根如下自解。
故疏云謂除信等五及三無漏。其十四一分
見所斷者。謂七色根及命根。謂三惡趣業所
感。或意識中分別煩惱所引生故。後入見
道時分別煩惱已斷。更不能招當來黄門
北欝單半擇伽二形三途無想天及女人等。
故説此七色根及命根見所斷。即因亡果喪
斷。亦名不生斷畢竟更不受此身也。一分
修所斷者。是有漏法故。故修所斷。其五受根
及意根亦約分別煩惱無更不感。故名見
斷也。是有漏故。云一分修所斷。言其餘
可然者。意説。五受根並意根通見修二斷。
所以故云可然。問。信等五根是何斷。答。有
二義。一云。是修所斷。體通有漏者。是修道
故。二云。亦名縁縛斷。謂煩惱縁信等起煩
惱故。斷能縁煩惱時信等得縁縛斷名也。
故瑜伽五十七云。問。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
修所斷及非所斷等。答。十四一分見所斷。一
分修所斷。一分修所斷。十二一分修所斷。一
分非所斷。謂即十二中六及餘六。餘二非所
斷。乃至廣説。論文・今疏文依論廣説
 見斷  眼・耳・鼻・舌・身・男女命根
 修斷  苦・樂・憂・喜・捨・意根
 非斷  信等五根
     未知當知根
     已知根・具知根
八十
若互相顯隨其所應 義蘊云。疏若互
相顯隨所應者。七色命根既約不生通於見
斷。影顯信等亦通見斷。無想天等入見已上
必不生故。信等五根既約縁縛名爲修斷。
影顯色命亦通縁縛。五受及意准例應知」
八十
十二一分通不斷 義演云。疏十二
分修所斷一分通不斷者。意説。以不斷對
修所斷説十二。一分非所斷攝者。謂前見道
斷中。取五受及意根。通無漏是不斷。有漏
者修所斷。其憂・苦二根亦非斷者。苦根可
爾。如憂根名非斷者。隨順趣向無漏非斷
法名非所斷。據實憂根不通無學。後六者。
謂信等五根並未知・當知根通無漏。不斷有
漏者。修所斷也。言應名無漏者。意云。憂・苦
二根應名無漏也。何不説者。以無漏不引
論不説之。但假名無漏。非眞無漏也。義
蘊云。疏十二一分通不斷等者。前六者。即
十四見斷中除七色命。後六即餘八中除二
無漏根
八十
一右
不可説五根亦應爾 演祕云。不可説
六至無學身有故者。牒外所明。所明意云。無
學學圓。得名非斷。命在彼身非斷何失
演云。疏不可説是至五根亦爾者。意説。前六
但可取五受根・意根。不可説是命在無學
身中有。若許有者。五根應爾。何以故。以無
學身中有此根故。故云五根亦應爾。故不
可言命根通非所斷。但可取五受並意根
也。其已知根・具知根唯非所斷
八十
一右
隨順趣向不斷法故 義蘊云。隨順趣
向皆通憂・苦。或隨順約苦順能引。趣向約
憂受。能引無漏故
八十
一右
以此義准論不説之等 義蘊云。此
意難憂根。既能趣向不斷。名非斷者。亦應
能引無漏名爲無漏。 何故憂根非無漏攝。
故次解云。非無漏引。不同於苦故非無漏

八十
一右
不可説命根 義蘊云。疏不可説六
中是命根者。無學命根未得無漏。不名非
斷。受通無漏故入前六。總而言之。二十二
中七色命根唯通見修。不通非斷。二無漏
根唯通非斷。不通見修。信等六根唯通修
斷。不通見斷。五受及意通見・修・非。問。如
來既有色命根。何故不通非斷。答。今言非
斷通三乘説。色命根等在佛雖名不斷。二
乘所有乃是有漏可斷法。故云色及命等不
名非斷
八十
一右
論又學無學非二爲三 演祕云。論又
學無學非二爲三者。按瑜伽論五十七云。
學學爲義。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學爲義。
釋曰。二十二根中幾學等三復以學等而爲
境義。論答。九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以三種
爲義。釋曰。信等五根意・喜・樂・捨。還以學等
三種爲義。一通三種。非學・非無學爲義。釋
曰。一謂。苦根五識相應故。不以學・無學爲
義。准此故知三受通三。問。苦等體漏。何名
學・無學。答。在學等身。有所進向亦名學
等。故六十六云。云何學法。謂預流等有學補
特伽羅。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
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中精進修學
戒等三學故。云何無學。謂阿羅漢諸漏已盡。
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無學法。謂
除先所説學無學法。所餘預流乃至羅漢法。
若墮一切異生所有諸法。當知是名非學
非無學法。又對法第二云。求解脱者。所有
善法是學義。於諸學處已得究竟者。所有
善法是無學。謂諸異性所有三性法。及諸學
者染汚・無記諸無學者。諸無記法及無爲法。
是非學非無學。對法通前言求解脱。瑜伽據
勝説見道上。作論者意。亦不相違。問。無
學身中世間之法。何義而亦名無漏耶。答。
據無煩惱。故六十六云。問。羅漢世善以何
因縁説名無漏。答。隨三有故名有所攝。諸
漏隨眠永解脱故説名無漏義燈五本二十
五左
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倶説。從求解
脱者等身中。所有有爲善法名學・無學。即
簡不爲求解脱者。善法不名學・無學法。
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世有
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爲學。瑜伽第十説。
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學
者。據未趣求解脱之時。所造善業非學・
無學。若資糧加行爲有支者。可是學法。故
説一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學法。何
云一分。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
説。又解。或雖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
言一分者。據預流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
爲一分。非學・非無學餘如理思
八十
一左
苦根亦無學 義演云。疏苦根亦無學
者。無學人身中有苦根。如前説。無漏引故。
此即是兩三分別。一云三斷。二爲三學。言
雖名同小者此。三受名同小乘。然法義不
同小乘
八十
一左
論或總分二無記受 義演云。論或總
分四者。意云。不須分別云苦・樂・捨三別
等。莫作如是説。但可總言受即是應通
四種。謂三性及無覆無記。與六識相應即三
性。有是業感。故名無覆無記。已上今謂。論及
疏意總分爲四。此中無覆何唯業感。義演局

八十
一左
五識皆通有此四性 義演云。疏五識
皆通有此四性者。有説。三受各通此四性。
與樂捨二受皆具四性。其義易了。唯苦受
可通三性。善・不善・無覆無記等。唯有覆無
記與苦受相應。相貌難知故論偏釋如下
自解。問。三受各通四性者。如何苦受通善
性。答。勤修進道苦己身心。故五識中得有
苦受。五識或與瞋等不善相應。身心熱惱。
故有苦也。然苦受是善惡業所感果。即是無
覆無記。苦受通有覆無記者。謂五識中有
任運貪癡。五識倶貪癡有二。一者分別貪癡。
是見所斷。一向不善。二者倶生貪癡。以任運
起與五識倶。是無記故。得與五識中苦受
相應。 又苦趣中第六識有癡・慢・受身邊見
等。是無記故。亦與意識中苦受相應。意有
苦根如下自説。故瑜伽説。一切煩惱皆於
三受現行可得。故知苦受同煩惱。是有覆無
記性。此則*逐難釋苦根有覆無記竟。故次
論云。彼證意識中有苦受也
八十
一*右
五識倶貪不發業煩惱 義燈五本
二十
六右
云。論五識倶起任運貪癡等。西明一釋不
發業。言不簡五識。但有隨轉不爲轉因
能發業故。此意隨轉不爲轉因明。非不
善故。不發業故。第二又解云。亦通不善。
由意所引應能發。無文遮故。然意取前
釋。要集亦斷。西明前勝。今謂。不爾。若以五
識但隨轉因非轉因故非不善者。瞋通五
識亦應有覆非不善耶。又論本頌云善不
善倶非。若非不善違本論説故。雖隨轉
起惡業者。亦是不善。又瑜伽八十九云。當
知此中能起一切不善法貪名貪不善根。
嗔・癡亦爾。三不善根既通五識。明知隨轉
起不善法亦名不善。又此論第六云。貪・嗔・
癡三。倶生・分別一切容與五受相應。明知
此三分別起者。通五識有。若唯意倶。倶四
受倶。無分別故。既論許五有分別惑。下三
性門云。欲界繋分別起者。唯不善攝。發惡
行故。五識既非轉因發業。如何得云唯不
善攝。發惡行故。知五倶任運貪癡不作隨
轉發業之者即是有覆。若隨轉發即不善收。
又第二云。異熟習氣。謂六識中有漏善等。又
等流習氣言七識中。即皆許有既云六識
中。明六轉識倶有異熟習氣雖不能作引
業習氣。而作滿業。唯有覆性故不發業。言亦
簡五識中。本説爲勝
八十
一右
五十七八等不發業 義燈五本二十
七右
云。然六十七八説不發業癡等是無記者。或
傳寫誤。應云五十七八。以彼文説倶生身
見唯是無記。義准邊見及癡・慢・愛・修道一
分。與身見倶亦是無記。不能發業五十
五*右演祕云。疏五十八至准不發業者。按
彼論云。倶生薩伽耶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
非極損自他處故。對法論云。餘無記者。是
發業餘。倶生身見既無記性。明餘中攝。不能
發業。身見既然。邊見亦爾。定隨有故。故不
論之略纂十五三十
六右
云。論云。倶生薩迦耶
見唯無記性數現行故等者。如下九十四云。
世間不伏此。乃至金剛方斷。此卷下文云。世
間若伏修不伏見。修中伏若愛若恚及以
隣近矯慢及此相應無明。不論我見・邊見及
此倶慢・愛。故此論文云。有隣近矯慢之言。
除與貪恚隣近之慢也。如下九十四説。然
此一唯無記性。如何成九品。欲界何品攝。法
師云。此爲後三品。若世間道伏九品時。但
伏前六品。以此後三不能伏故。然前六品
亦有九品。故言世間道伏九品。問曰。前六
品如何分成九品。若一品爲九品。即有五
十四過。若一品爲三品。即有十八品過。又
那含不斷欲界我見等。即斷欲九品不盡。
以後三未斷故。此那貪未斷唯伏惑得預
流果。不斷五品以下惑。以不障果故。答。
不然。即亦那含隨離欲地斷。唯有第七倶
我見在。那含雖斷九品。即異生唯伏欲六
品。今解云。此亦九品。隨與何煩惱倶起。増
上者説故。或唯第九品類。異生伏九品亦
盡。然第九品中有餘類未盡。即我見是故。世
間道不然。以第九品中微細故
八十
二右
五十九説 五十九三左云。問。是諸煩惱
幾與樂根相應。乃至幾與捨根相應。答。若
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
八十
二左
若貪瞋癡慢亦可然 義蘊云。此從
前師。汝若不許意有苦受。貪・瞋等三任運
起者。通五識故得與苦倶。設在意識通
不善故與憂倶。慢亦可然者。亦通不善得
與憂倶。此等可説三受可得。其身邊任運
起者。不與五倶。又非不善。既云三受可得。
故知意識得與苦倶。即是意根一切也
八十
二左
欲界煩惱是無記 雜集論第四初右
云。此優云何。謂欲界繋不任運起者。是不
善。若任運起能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
是有覆無記對法抄
八十
三右
餘三通二性 義演云。疏餘三通二性
者。即慢・貪・癡通不善及有覆無記性。
八十
三右
准依縁起經 分別縁起初勝法門經上
六右云。若由欲愛造諸福門。彼信爲依。
乃造斯行。於此於生。起定信故。此愛及
取由信攝伏。我施設爲有覆無記
八十
三右
如卒爾無覆 義演云。疏如卒爾至
無覆者。此擧例也。如五心中第四染淨意
識。若是有覆性遠引有覆等流五識也。而
不是不善無覆等。又意起貪等。是有覆性遠
引五識起有覆貪等義蘊云。疏不可等流
五識乃至等流不善等者。此約散位所引五
識與能引意必倶同性。如定中聞聲意與
耳識不同性故。問。若散位中能所引必同性
者。何故前説。五識三性倶意隨偏註。與彼性
同。無偏註者。便無記性既爾。即五識中有不
遍註無記如何與意同性耶。答。初引眼等
其性必同。多念已後意隨遍註。或無記性故。
眼等識與能引意必同性也
八十
三右
意識爾時不善有覆 演祕云。疏意識
爾時至不善無覆者。問。若所引五識與能引
第六同性。如何五識三性容倶。答。今此中
意不得所引與能引意一向異性。 非是必
定令其同性。或順三世不倶師義
八十
三左
又非有覆五識生故 義演云。疏又非
有覆意識不引五識生故。此通解意識引五
識生也。上來辨二四。辨或總分四。二辨
容各分四。以下辨一五也
八十
四右
論由無分別有差別故 演祕云。論由
無分別至有分別故者。疏中所釋意明。約識
迫悦等差。故成樂・喜苦・憂等別。不障意識。
有無分別・輕微唯動名爲苦・樂。有不悟
者。而輒彈云。後師釋云。非但五識逼悦尤重
無分別故。意中苦・樂亦無分別及尤重故。
如下論明。故應總云分別。尤重名爲憂・喜。
無別輕微名爲苦・樂。詳曰。尋前疏明知後
破非
八十
四右
翻前三相其義可知 義演云。疏翻前
三相者。意云。由有三相故。所以離於憂・喜
所受。三相者。如論云。第一逼悦身・心相
各異故。第二由無分別故。第三尤重・輕微
有差別故。由有三相故。苦・樂・受更離憂・
苦・受。由捨受無前三相。所以不分二也。
即捨受自有三義。對前三相故不分二也。
一者非逼非悦相無異故。二者無分別故。三
者平等轉故。一一相配義時時特矣
八十
四左
欲界初定隨應皆樂 義演云。疏欲界
初禪隨應皆樂者。意云。欲界五識有樂受。初
靜慮有樂者。眼・耳・身三識通初禪有故
八十
四左
瑜伽五十七有喜故 五十七七左
纂十五十六左云。未至地十一者。謂信等八加
意・喜・捨。若爾不立喜受耶。以近欲界散
動故不立。初根本定已遠故立。初門説未
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邊以下
爲後門。初唯潤其意。後悦身等故。後勝前
劣。何故前言樂者。明亦有樂。今立顯喜。
以隱顯雙擧唯取顯者。以理論之。此地亦
有樂。以悦根故。名樂故也。以無處所無
隨地五根隱故不説。説有無妨演祕云。
疏瑜伽五十七末至十一根者。按彼論云。
問。未至地幾根可得。答。十一。釋曰。謂信等
五・三無漏根及意・喜・捨。有云。除意取樂。理
實應説十二根。亦有意故而不説者。意根
通顯八識自性。未至地中唯有第六。故略
不説。詳曰。今取前釋。夫有心所如有心
王。若不云意恐疑。有所而無王也。縱無其
樂理無妨故。問。何不言有眼等及命。答。
無託彼生故不説有。問。但言十一云何
得知。喜入其數。答。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
教爲證。答。如世尊言。如是苾芻離生喜
樂滋潤其身。周邊滋潤。邊流遍悦。無有
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此中初
門説未至位。後門説根本位。釋曰。經中雙
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初門
也。周邊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是其一
也。顯揚・對法大同不録。問。初根本定如何。
一受分成喜・樂。答。如燈具辨。有義應前後
起時差別故。謂若有時悦身不邊。但名爲
喜。乃時用邊説名爲樂。詳曰。此論自云。悦
身心故辨喜・樂二。既違所學故叵依也。
問。初二根本身心兩悦分成喜樂。雜受苦處
逼迫身心應分憂・苦。答。如義燈云。違順
差別。種有同別應釋此疑。又解。初二根本
五識歡悦根。動勇意分二。雜受五全意迫
微。故不成分二義燈五本二十七左云。言初二
近分名喜悦心者。准瑜伽五十七有十一
根。此論下文初二近分定無樂根。故但十一。
如疏所説。然疏義准既引經文離生喜樂。
以經説喜即證有喜。經既説樂。何不有
樂。准此道理合有樂根。但未明滿。説十
一根非於此中許有二解。下文定判無
樂根故。問。苦・樂貫身心。二受即分兩。捨受
身心邊。何故不分多。答。苦樂通尤微。是以
各分兩。捨受唯一類。所以不分多。又解。捨
受相無別。身心並名捨。逼・悦相有殊。苦・樂
各分二。問。何故不言憂・喜・捨三以攝苦・
樂。答。憂・喜有異熟體非是異熟。苦樂有
異熟。又體是異熟。又苦樂通三性。憂非染・
無記。又憂離欲・捨。餘非離欲・捨。苦樂體寛
擧攝憂・喜。問。初二根本悦未極悦於身心
分苦樂。極苦中有迫未極。迫於身心分憂・
苦。答。二禪無五識。意喜悦根分喜・樂。中
有六識倶。不於意憂分憂・苦。若爾初禪既
有三識。應不於意分喜・樂。答。亦不邊二
根無識。又解。定喜適悦。勝邊於身心分喜
樂。中有未極。迫非勝。不於憂受分憂・苦。
又具五識各迫於根。不假意憂分苦。問。
初二意唯喜。從喜分於果。雜受意唯憂。從
憂離出苦。答。喜・樂相順得同種故。可從
喜分於樂。憂・苦相違種不同。不得於憂
分出苦。又二解同前。問。意倶之喜分之爲
二。種或同。別生現是一。不得二受各別而
生。無一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爲
喜・樂。應當是假。答。適悦身心義有別故。
不以悦心邊即名爲樂。適身邊即名爲
世俗有。二受據義説。何得體成實。答。執依
別境慧説。爲世俗有。喜・樂不依他。同智
爲實有
八十
五右
五十七第二等皆同 五十七如上演
祕所引。對法第七七左云。若爾於初二靜慮。
云何與樂相應。與意地樂相應故無過。云
何於彼有意地樂。由説彼地有喜・樂故。
如輕言。云何爲喜。謂已轉依者。依於轉識
心悦・心踊・心適・心調・心安適受受所攝。依
於轉識者。即依意識。於三摩&MT01219;多位餘識
無故。云何爲樂。謂已轉依者。依阿頼耶識
攝受所依。所依怡悦安適受所攝。此經意説。
樂受依初二靜慮生時。與如是心心所聚
相應由欣踊行還令此聚皆得踊悦。又令
所依阿頼耶識自體安樂怡悦。由此樂受作
二事。故體雖是一建立二種。若喜苦樂
揚第二四右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
説。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潤。遍
適悦。遍流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
説。即此身中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
所不遍滿者。是謂初靜慮根本。如經中説。
即於此身等持所生喜樂之所滋潤。遍滋
潤。遍適悦。遍流布者。是謂第二靜慮近分。
如經又説。即此身中於一切處。無有少分
等持所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二靜
慮根本
八十
五右
論若在第三靜慮等 演祕云。論第三
靜慮等者。問。第三分・本豈不悦根。根若悦
者。何不云乎。答。前之二定當動勇故悦根
方樂。故擧言之。第三安靜不唯對根方稱
爲樂。故不言也。理實悦根。逾於前矣
八十
顯揚第二引經等 顯揚第二四右如經
中説。即於此身離喜樂喜樂所滋潤。遍滋
潤。遍適悦。遍流有者。是謂第三靜慮近分。
如經又説。即此身中於一切處無有少分離
喜之樂所不遍滿者。是謂第三靜慮根本」
八十
五左
五十七説顯揚第二 二文如上已
引。義蘊云。疏五十七説初門顯未至亦有喜
樂等者。問。若未至地有喜根。何故不如初
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定喜可動故。
問。喜於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如
是苾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邊滋潤遍流
布適悦。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
生喜樂。此中初門説未至位。後門説根本
位。問。初靜慮地幾根可得。答。有十八。彼除
男女苦憂也。然彼引經。通證根本近分。有
喜・樂言。周邊滋潤者。即唯根本義演云。疏
初門者。即初二近分名初門。對後根本故
得初名。若根本即是後門。疏初何故有喜之
言等者。總是或有義家難此論文。令初二近
分亦有樂也。今正解者。以下即是疏主自釋
此論不説樂受之意
八十
六右
若言樂受文言寛故 義演云。疏若言
樂受至文言寛故者。此文意説。初二近分有
樂受。地獄中有憂受。意説。地獄雖有苦受
不妨有憂。初二近分雖言苦受不妨有
樂。以受言寛故。若言苦根即唯一受者。苦
受不通憂也。言苦受等此意説。若受中含
憂受。取言等者。等樂受含喜受也
八十
六左
六十六等論有此文 六十六六左云。生
那落迦諸有情類。異熟世間有異熟生苦憂
相續。如那落迦如是若生一分餓鬼及傍
生中。當知亦爾文廣約五趣辨是異熟非
異熟等
八十
六*左
彼意唯苦何故言憂 義演云。疏彼意
唯苦何故言憂者。意問曰。若言地獄五識唯
有苦受何故乃言有憂受耶問也。言彼意
唯苦者。意説。彼師意五識唯苦。何故言憂。
故爲問也。有云。彼意者。即彼地獄中意識有
苦。何故乃言有憂耶今謂。以後有云爲
親疏文
八十
六左
苦憂相續次此後生者 義蘊云。從第
八初生已後次生六識便有憂相續也。問。
既云苦・憂相續。如何彼意唯有憂耶。答。此
師意説。苦是餘根。憂唯在意。亦不相違。問。
論云。有異熟生苦・憂相續。憂非無記。如何
得有異熟生耶。答。論説憂根非無記者。
約有覆。不遮異熟生也。何以知者。惡作憂
倶。不通有覆。故知爾也。又有解云。理未必
然。論言異熟生者。約從第八眞異熟生。故
名異熟非無記也。雖有兩釋前解爲勝。
疏云。彼意唯苦。何故言憂者。即難後師也」
八十
六左
五十七言成八根 五十七八*右云。問
云。生那落迦成就幾根。答。八現行種子皆
得成就
八十
六左
定約六識作論 義演云。疏此師意説
至約六識作論者。即答問也。我今依六識
作論。五識有苦相續。意識有憂相續。故云
苦・憂相續。言地獄有八根者。謂五色根・意
根・命根及憂根。此師意説。憂根爲第八入
定成中。容捨入二不成中。或云 客受者。
非自性而他性來作性故。曰客爲他性所
映奪者非也。何者客受對王受之語。主受者。
謂七八相應受。以常恒不斷故。客受者。謂
六識相應受。以間斷故。有時則起。有時不
起。如賓客然
八十
六左
五十一等 五十一七右云。若那落迦等
中他所映奪不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
倶時而轉。當知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
如那落迦等中一向苦受倶轉。又曰。復次阿
頼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無
記諸心法倶時而轉。如是阿頼耶識。雖與
轉識倶時而轉。亦與客受客善不善無記心
法倶時而轉。然不應説與彼相應。何以故。
由不與彼同縁轉故。如眼識略簒曰。
問。何以捨與第八同時不言一向觀行成
也。答。捨受爲苦映奪如五十一文。故云苦。
又約六識作法故無第八倶捨。第六中捨善
業招間斷故不取
八十
七右
瑜伽第五尋伺憂苦 第五十四右云。
所有尋伺。何等行・何所觸・何所引・何相應・
何所求・何業轉耶。謂那落迦尋伺。唯是戚行。
觸非愛境。引發於苦。與憂相應。常求脱苦。
嬈心業轉。如那落迦尋伺一向受苦餓鬼尋
伺亦爾。傍生・人趣・大力餓鬼所有尋伺。多分
滅行。少分欣行。多分觸非愛境。少分觸可
愛境。多分引苦。少分引樂。多分憂相應。少
分喜相應。多分求脱苦。少分求過樂。嬈心
業轉今謂。此中亦説傍生。然疏云不言
傍生者。以説傍生有多少憂・喜別故。六十
六紙左文如上已引
八十
七右
八十七説 八十七二十
六*右
云。此中苦者。
謂在餓鬼及以傍生。苦所隨者。謂在人中。
憂・苦遍者。謂在那落迦
八十
七左
不善業輕以少靜故 義演云。疏不善
業輕至以少靜故者。意云。不善業輕所招報
非極苦。以有捨即少寂靜。今既地獄受苦
尤重。不容有寂靜。知無客捨受
八十
七左
問第六識以苦重故等 問第六識中
等者。地獄中第六捨受亦是不善業所招。故
云不善業攝。或云。第六識中捨受者。三受各
通三性中。第六識捨受。不善性即有覆無記
也者。非也。以無一處説不善性即有覆無
記故。今謂。攝字恐應招之形誤。又答。以苦
重故等者。地獄苦重故無第六捨。何者第六
捨。根以輕業所感故。又以地獄苦果是重
業所感故。或云。苦重者。不善捨更中重故地
獄無者。非也
八十
七左
然不同總報等 義蘊云。疏然不同總
報等者。若云。以苦重故第六無捨。亦應第
八不與捨倶。極苦處故。非輕業故。由此解
云。第八趣體又是報主。不可苦倶。若與苦
倶違善趣故。六識不然。不可爲例
八十
八右
五十七説 五十八左云。如生那
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
苦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
八十
八右
捺落迦那落迦 光記云。梵名那落
迦。若依正理十二。云那落名人。迦名爲人。
多造惡顛墮其中。由是故名那落迦造重
罪人速墮彼故。或復迦者是樂異名。那者言
無落是與義。無樂與名那落迦。或復落迦
是救濟義。那名不可。不可救濟名那落迦。
或復落迦是愛樂義。不可愛樂名那落迦。
奈是短聲。總談彼趣。那是長聲。是別所有。
前總後別。別是總之可有。約蘊異義故立
總別名
八十
八左
憂即分別等 義演云。疏憂即分別加
行分別故者。意説。捺落迦中無分別煩惱。
言憂分別者。但是於境分明知有苦異而
生憂慼。是憂分別之行相也。名加行分別
八十
八左
論瑜伽廣説如前 義蘊云。此意證云。
彼既云意地一切根相應。故知意有苦受。前
師救曰。意地三根是憂非苦。約三受明。即
苦根攝。據實唯憂故。次論云。倶生身見唯無
記性。非憂根攝
八十
八左
論説憂根非無記* 義蘊云。瑜伽五
十七。八根唯善不善無記爲義。此即信等五
及三無漏根也。復云。五根善・不善・無記・善・
不善・無記爲義。此即苦・樂・喜・捨及意根也。
復云。一根名不善・善・不善・無記爲義。即憂
根也。復云。五根無記無記爲義。謂鼻舌身及
男女也。復云。二根無記・善・不善・無記・爲義。
謂眼・耳根也。色聲約表。故通三性。彼不言
命。不言命根者。命根約種無境義。故非
此所説。然所引八根現種皆成。即以現八爲
命。種子爲根。合成現種。此唯約根。故不
根。不相違也
八十
九右
五十七説 演祕云。疏五十七説與地
獄同者。即彼論云。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
故成就。如生那落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
當知亦爾。又六十六異熟無間等。亦三趣同。
如前所引義演云。疏一根通善・不善以
三性爲境者。即憂根也。既言善・不善。明知
憂根不通有覆無記性。又縁於三性起。即
是二十二根中憂根。非餘外法也
八十
九右
五十七説種現亦成就 義演云。疏問
生捺落迦至後三種現亦成就者。此總引瑜
伽論文。説地獄及餘趣中二十二根有成不
成文也。疏除三者。即除三無漏根。所餘或成
不成者。約信等五根及男女根等。疏三約現
行至無涅槃者。釋三無漏根。地獄之中三無
漏根現行必定不成。種子約有性・無性辨
成・不成。疏餘三現行至成就者。此樂・喜・憂
三。若一向苦處即種成現不成。若雜受處後
三種現亦成就。對前三無漏根故。樂・喜等
得後三名
八十
九左
現種倶成八 義演云。疏現種倶成八
者至有一二形別故者。此即釋彼論文也。言
五根意命根爲七者。問。何故不言第八根
耶。答。爲後師將主捨爲第八。憂根入三不
成就中。苦根入不定中。若前師以憂根爲
第八。客捨入三不現行中。苦根亦入不定
中。今不言第八者。爲兩家諍末定。所以不
言。言樂・喜定不成現者。憂根既是所諍
故亦不言。但云樂喜。言其信等五現種有
成・不成者。有斷善・不斷善。有差別故。言
男女一二形別故者。爲地獄惡業招。容有
一形或有二形。又由惡業招容無形。故現
亦有成・不成。成不成言通信等及男女兩處
演祕云。疏八根現種皆成就者。問。命根
依彼第八種立。如何言八皆現種成。答。現
八名命。八種名根。合云命根。故通種現
樞要下本三十
三右
云。地獄八根現行・種子定倶
成就。命根既種。如何現成。答。一總説八言
成。何必命有現。又體是種用爲根者名現。
又能持名種所持名現
八十
九左
信等五根斷善不成* 義蘊云。問。
若言斷善彼現不成。何故經云因力斷善根
地獄生時續。縁力斷善根地獄死時續。答。彼
言不成約長時説。獄初生時未全苦故。獄
將死時苦已息故。雖善現行略不言也
八十
九左
苦根入不定 義演云。疏苦根入不定
等者。問。何故不定耶。答。如生死之位。由惡
業故逼一切身心。命終等時方有苦根。
不如住極悶絶位。六識不行。如何有苦 故
是不定。或極善業所招生死之位。苦根六識
亦無
  八五根
意命
  憂主
 種現定成 前師
後師
無漏
     現定不成種成不成

客捨
 現定不成種定成 前師
後師
信等五
男女苦
 現成不成種定成
兩師所諍唯在初八後三其餘皆同
九十
不爾餘三即無法故 義演云。疏不爾
餘三即無法故者。若取以客捨爲現不爾
者。瑜伽言三現不成者。而無無法也。言無
法者。但闕不成三名無非三無也
九十
若言喜樂更取一形 義演云。疏若言
喜樂更取一形者。是前師難也。謂言。後師三
不成中取一形爲第三也。以第二師許地
獄無形故爲此難也。難意云。若唯取一形
爲第二者。何不取男女二形耶。若後師
云無二形者。難云。豈鬼畜等無男女二形
耶。答。若云鬼畜許有地獄無者。難云。何故
地獄中無男女二形耶。此皆前師假設爲難
九十
五十一説等 演祕云。疏爲純苦映等
者。按彼論云。若那落迦等中。他所映奪不
苦不樂受與純苦無雜受。倶時而轉。當知
此受被映奪故難可了知。如那落迦等中
一向苦受倶轉。釋曰。等言等彼純苦鬼畜。彼
中頼耶雖有捨受。爲餘識中苦受猛盛映
奪不現。故言苦受。一向苦受。據客受言略
不云捨
九十
彼若救言五識間斷無苦定成等 義
蘊云。彼意救云。若五識相續彼倶苦受可
爲第八。憂不入成五識既斷苦。即不定
故。取憂根爲第八也
九十
二右
又若爾者五識相續 義演云。疏文若
爾者至五識相續故者。若以身識相續有苦
根者。彼苦處中意識憂根何須間斷。更無
別所以故。不可以意識間斷五識相續。故
長讀文*義蘊云。疏又爾者至其相續者。難
云。苦既定成憂何須斷。若彼救言。五識相
續故有苦。意識間斷故無憂。故次難云。更
無別義。能令所引五識相續。 而能引意
識翻令間斷也
九十
二右
又意無捨受等 義演云。疏又意無捨
受非易起受者。意云。明眞捨受非是易脱起
受。意既有間斷。明此倶捨受是易脱起。第八
捨受非易脱起受故。云非易起受。易者。易
脱也*義蘊云。疏又意無捨受非易起受故
者。此説彼師救。云意識之中以有捨受故
憂間斷。非是意識體有間斷。故不可難云
能引意斷所引五續也。由此更難。地獄之中
意無捨受。以極苦處不可轉易憂受而起
異捨也。若非極苦處。如初出定昧劣心中
上下生死等。可許轉易起捨受也。問。前師
客捨地獄不成。如何今以意捨爲難。答。設
許前師憂已未位得起捨受故爲此難。非
實爾也
九十
二左
如瑜伽第二 第二十五左云。云何化
生。謂諸有情業増上故具足六處而生。或復
不具。彼復云何如天那洛迦全及人鬼傍生
一分
九十
三左
若彼救云據起意已後必相續* 義
蘊云。爲前難云。死生悶絶寧有憂根故。今
約起意識已未斷意識。已未斷絶來憂定
相續*義演云。疏據意起已後必相續者。前
師悶絶等位意識憂根並無。若後起已還復
意中憂根相續。彼瑜伽説餘三現行定不成
就。文亦無妨也
九十
三左
答有亦無妨至無亦無妨 義蘊云。此
中二解。後解爲勝。前解若以瞋之未位得
起捨受。即合地獄苦受未位亦有捨者。既
爾憂受應彼非無。中客之捨尚不無。憂受
逼迫何非有。苦受暫時亦應起故。又瞋
順境。尚喜樂倶。何但捨受。故不可以嗔未
爲例。或可得解亦得。若爾既許有捨。何不
有憂。前地獄極苦無分別故只可有捨。不
得有憂。猶如五識苦後起捨。非憂受故。
又如第三靜慮尤重無分別意業之末。可有
捨受。必無喜故。難後解曰。極苦之末可不
同極樂之末亦起捨耶。若後師答曰。極苦
之處意苦。若斷必入悶絶。便是無心。即無
捨受故。不可以第三定難彼樂受末非悶
絶故。故二解均
九十
三左
對法等説 對法第七七右云。嗔與苦憂
捨相應。乃至與捨相應者。於一切處。如前

九十
四右
世親攝論第二 三字形誤應作二字。
第二三右云。一向苦處者。謂一向受非愛業
果處。於彼有時樂受生者。是等流果生。彼
所受異熟果者。唯是其苦瑜伽第五五右云。
復次婬欲受用者。諸那落迦中所有有情皆
無婬事。所以者何。由彼有情長時無間多
受種種猛利苦。由此因縁彼諸有情。若男
於女不起女欲。若女於男不起男欲。何況
展轉二二交會。若鬼傍生人中所有依身苦
樂相雜。故有婬欲
九十
四右
或彼通説餘三趣雜受處 義蘊云。疏
或彼通説餘三趣雜受處者。除地獄極苦處。
取餘輕處幷鬼畜爲三趣也。後第二師解
意説。地獄純苦二樂倶無。鬼畜可有等流
樂也。二解之後釋爲正。何以然者。那落迦
中唯名爲苦。如何説彼得有等流樂耶。等
流者。相似樂故今謂。義蘊本二字作三。
故有此釋
九十
四右
彼無異熟樂名純苦處 義演云。疏彼
無異熟名純苦受故者。意云。説餘二趣至名
純苦者。據無異熟樂故得純苦名。疏又彼
無異熟有等流至一切皆無者。意説。地獄純
苦處異熟樂等流樂並無。故云此名純苦一
切皆無*
九十
四左
又對法第七等 對法第七七右云。瞋與
若・憂・捨相應。苦相應者。在五識身。憂相應
者。在第六識所以與喜樂相應者。由此
慼行轉故。瞋能逼惱自相續。故名慼行。與
捨相應者。於一切處義演云。疏對法第七
等説至少分故者。意説。意地嗔與憂受相
應。或意慼名憂者。依多分説。不妨亦有
苦受及餘煩惱也。即人天全起憂。鬼畜趣少
分憂。故云多分其實意地亦有苦也。即會
前師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爲憂況餘輕者文
九十
四左
或隨小乘薩婆多等 倶舍二十一七左
云。瞋憂苦相應。以慼行轉故。遍六識故
九十
四左
瑜伽五十九成麁相説 演祕云。疏故
瑜伽五十九説彼五十八等者。顯五十九
五十八。言意中嗔憂相應者。依隨轉
等。按五十八云。又十煩惱七唯意地。貪・恚・
無明亦通五識。又於欲界貪・樂・喜・捨相應。
恚者苦・憂・捨相應。釋曰。苦據五識。憂唯第
六。捨通六識。又五十九云。若任運生一切煩
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是故通一切識身
與一切根相應。不通一切識身者。與意
地一切根相應。不任運生。一切煩惱隨其
所應諸根相應。先辨煩惱諸根相應。但約
麁相道理。建立令初行者解無亂。故今約
巨細道理。令久行者了自他身種種行解差
別轉。故廣作其法。大同此論第六所明。故
不録也。疏指此文云。五十八説依隨轉及
麁相也
九十
四左
若細分別故不相違 義演云。疏若細
分別至故不相違者。餘聖教説意識與憂相
應者。有二意。一者約麁相説。二約隨轉
門。若據子細分別。意得與苦受相應故。故
疏云。一切見道惑通在意地。故瑜伽五十九
云。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又
如疏云。一切倶生通三受故。故五十九云。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此
約從細。與前多分麁相不相違也
九十
四左
若爾六十六彼處無樂六十六三右
第五五左云。又於那落迦受生有情有微細
段食。謂腑藏中有微動風。由此因縁彼得
久住。餓鬼傍生人中有麁段食。謂作分段
而噉食之義蘊云。疏若爾六十六至彼處
無樂者。此意難云。意識既有喜倶。明知悦根
有樂。或三受門喜即名樂。如何不許彼有
樂耶。此之問答。令在前段疏下明之*
祕云。疏六十六説地獄亦有食者。按彼論
云。若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行可得。此
於一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文既
明簡許之。何失。答。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
有段食。定地諸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多
由先業力所住持而得久住。雖有廣大
諸根大種損害因縁而不能死。然彼亦有
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之爲食。難可了
知。是故不説。此文既云諸那落迦。故知後
文而假説也。不爾前後豈魚肉乎。言風等
食假説。應知
九十
五右
謂大衆部隨彼部也 演祕云。疏謂大
衆部諸識並生等者。由識並生故異熟後五
識苦意憂得之相續。餘准可知義演云。疏
第一解隨彼部也者。意云。今會前師所引
前兩箇文段。意與憂倶者。皆是隨小乘説。
謂小乘許苦在五識憂在意識故。今依大
乘。意中有苦受也。有云。第一解依隨順門

九十
五右
或依上座部無性第二 無性第二三右
云。上座部中以有分聲亦説此識。阿頼耶
識是有因故。如説六識不死不生等。能引發
者。唯是意識故作是説。五識於法無所了
知。唯所引發意界亦爾
九十
五右
上座部九心 上座部九心輪
一有分心且如初受生時未能分・
別心但能任運縁於境轉
二能引發心
境至欲縁時
便生驚覺
三見心其心既於境上
轉見照矚彼
四等尋求心既見
彼已
便等尋求
察其善惡
五等貫徹心既察彼已遂等
貫徹識其善惡
亦安立心
立心起語分
別説其善惡
七勢用心隨其善惡便有
動作勢用心生
八返縁心動作
既與
將欲徳癈遂復
變縁前所作事
九有分心既變縁已遂歸
有分任運縁境
具如無性
攝論第二。義演云。疏或依上座部至異熟無
者。彼部計由異熟果苦受相續而生。今瑜
伽云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
續者。亦隨彼宗説五識苦相續。意識憂相
續也。其實意識中有苦也
九十
五左
大論第五經部師 第五十四右如上
已引倶舍云
九十
五右
或依彌沙塞部 義演云。疏或依彌沙
塞部至異熟意識生故者。此部説。異熟意識
有憂根相續。所以大論亦隨小乘説意有
憂。其實有苦受。今疏文在下。方説者不次
也。此説爲定。依前大衆上座二部一處會

九十
五左
問彼六十六地獄等耳也 義演云。疏
問彼六十六説至唯地獄等耳也者。意問云。
且如瑜伽六十六説。約五趣辨其憂・苦。何
故餘趣不約隨轉門。語唯地獄意中苦受
隨他小乘喚爲憂耶。擧論答云。地獄意中
實是苦根。而非是憂。然此苦根是餘雜受。憂
之類故。所以論説意地苦受爲憂。問。何須
作此會耶。答。以前師説意中有憂受故。
引瑜伽證地獄中意有憂受耶。所以會云。
此隨小乘説。非大乘正義。以小乘許地獄
中意唯有憂故。論又彼苦根等者。第二會。論
或彼苦根等者。第三會也。故此苦根通損身
心。不同於憂。不可爲例*義蘊云。疏問
彼六十六説諸趣中何故不隨他語者。彼論
説生地獄諸有情類苦憂相續。 此即會云
通轉理門。彼論亦説餘趣苦憂相續。何故不
隨他語下答。意云。餘趣意威可實名憂。地
難苦倶。是意迫故假説爲憂
九十
六右
顯揚第二對法第七 顯揚第二・瑜伽
五十七・對法第七並如上已引。義蘊云。疏
離生喜樂者。離欲染名離欲界之生類。離初
禪等生亦爾
九十
六左
十一根意喜捨 義燈五本三十
一左
云。
言未至定有十一根者。謂信等五・三無漏
根・喜・捨・意根。以不生彼無色根・命云何
有意。意即第七。隨生繋故。答。略爲二解。
一約三乘。三乘通意根説。即次第滅。二據
大乘有第七識。起無漏説。問。有漏五識第
四定無。無漏言有。有漏喜樂第四定無。無漏
喜樂第四定有。答。有二解。一云。以義齊
之亦許得有。如彼五識。若不許五通四
禪者。優無此難。又如大乘見道必第四
定。初地既言極喜故有喜受。樂准此説。二
云。不齊解。佛成事智不與喜倶。相麁動故
第四定無起。依色根第四定中有五色根。
故有五識
九十
六左
亦餘時意慼受憂故 義演云。疏亦餘
時意慼受憂故者。意云。非但餘時處意地慼
受名苦。即純苦處意地慼受亦名苦根
九十六左如大論第四等説 現本第五五右文如
上已引
九十
七右
下第七卷應引彼文 論第七四左云。
雖初靜慮有意地樂。而不離喜總説喜名。
雖純苦處有意地苦。而似憂故總説爲憂
九十
七左
餘二遍注等 義蘊云。疏餘二遍*注
者。謂捨受之餘即苦・樂二也
九十
八右
又佛六識三受並通 義演云。疏又佛
六識三受並通者。此且通語。下自別解。言五
識唯有樂捨無喜者。以同因位。五識中無
喜・憂故。然喜無量。但以不疾爲體
九十
八右
以彼邊際功徳勝故 義蘊云。疏以彼
邊際功徳勝故者。四靜慮中第四靜慮功徳最
勝。名爲邊際。或一一定中最殊勝者。名爲
邊際。言七八二識功徳依故者。大圓鏡智純
淨圓徳現種依説持。平等性智大慈悲等恒
相應故。又此二智能現自他受用功徳身
土名功徳依
九十
八左
色界上三定有無漏五識以此爲例
義蘊云。三定無五識。無漏許不無。無色五
根無。無漏何妨有。應更例難云。三定色根
具五識可依生。無色色種無。根等由何起。
答。定根能發五識。許依生。無色定爲因。何
妨五根有。更有相例。如燈廣説
九十
八右
雖有漏三識等 義演云。疏雖有漏三
識等者。意云。有漏眼・耳・身三識二界二地。
以上即無。今無漏不然不可爲例
九十
九左
如涙下如雨等 義演云。疏答有如涙
下如雨等者。此説意云。以彼聖者證無漏第
八。所變根等名無漏。非實無漏。又若第八
變是有漏。若無漏第六定果所變。所以名無

九十
八左
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 義演云。疏
即有定眼依處非實有根故者。且約依處名
有根。非約實根也。若以無漏定所變名
無漏根者。即通餘聖者。不唯在佛
九十
八左
以此爲例 義演云。疏以此爲例者。上
三定無五識。不妨有無漏。無色界無色根
何妨有定果所變色根。又例云。且如有漏
五識。三識二地繋。無漏五識通四地。何妨
凡夫無色界無根聖者而有耶
九十
八左
問八地皆答有 義演云。疏問八地皆
有無漏八識耶答有者。此解無色亦有五識。
以有疏意解無漏八識所依地。七・八有二
解。五識有四解。一准疏可知。以無定文
故作此解
九十
八左
常處第四靜慮而不現行 義演云。疏
常處第四靜慮故者。意説。佛心常在第四禪
也。所以常與捨受相應
九十
九右
大悲天住 義演云。疏大悲天住者。此
佛大悲功徳依第四禪名天住也。第四最
勝故。獨標天住之稱。據實論之。餘天亦得
住也義蘊大同。大悲天住。大悲住。雜集十
八左
九十
九左
此中三解等 義蘊云。此中三解者。解
五識中。第一唯初禪。第二通四定。第三唯
第四言如七・八識者。唯第二解也。准初答。
無漏八識八地皆有。即五識有四釋。七・八
有二釋。前云。無漏五識依色界。彼只云依色
界四地者。彼是總釋。不入此中。今以義准。
或彼更爲一釋亦得。然彼只云依色界四地。
不言多起第四定又不説通八地。故與下
別耳
九十
九左
無漏八識幾師所説 此論幷佛地論
可考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二十四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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