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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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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八左
非遮彼非一異故 義演云。疏非遮彼
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
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
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已上今謂。
此釋不允。與色非一異故。非此中意。疏言
非一異者。與現行心心所相望。染種非一
非異故
二十
九右
有餘部執爲不相應 成業論九右云。
是故所言謂。過去業其體實有。能得當來
所感果者。理定不成。若爾應許。由善不
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
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有説。此法名爲増
長。有説。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
來愛非愛果。意業亦應許有此法演祕
云。按成業論。叙正量部説無表戒是不相
應。云有説。此法名不失壞今謂。按成業
論。此文非説無表戒。至論之終別説無
表戒。又唯引不失不引増長。然考異譯毘
目智仙業成就論。唯爲不失壞。無増長義。
准異譯論不引増長不可強責。爲無表
戒異譯全無其意也。次下所引中論説不
失法。亦業果相續非謂無表戒具如下引。
業種引果之用與無表防非之用大有差別。
雖非正量部計。疏主判爲得之異名。非無
表戒可知。笠置等意會爲無表戒。以論
言引別法起故。會釋不得允當
二十
九右
舊云不失法如券也 泰抄云。疏云。舊
不失法如券是也者。猶如財物。雖在他處
由有此券後還索得此。不失法亦爾由有
得故法不失也此中觀論第四十四右云。今
當復更説。順業果報義。諸佛辟支佛賢聖所
稱歎。所謂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此
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見諦所不斷。但思
惟所斷。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乃至不失
法者。當知如券。業者如取物。是不失法
欲界繋色界繋無色界繋亦不繋。若分別善
不善無記。無記中但是無記。是無記義阿毘
曇中廣説。見諦所不斷。從一果至一果。於
中思惟所斷。是以諸業以不失法故果生
般若燈論第十八紙右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一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二

二十
九右
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正理十二初右云。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類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
光記第四云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
正理加和合性。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
別有。倶舍師云。此和合性衆同分攝。乃至問
答廣破
二十
九右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成實論七十五紙 
無作品云。善不善律儀無作爲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義燈云。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
二十
九左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演祕云。論
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量境名
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説世共
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
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眼
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
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
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
瓶等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
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
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
非極成義。故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
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二十
九左
五識身不別分別 義蘊云。今言如
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
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
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耳境等也
三十
論如是二法不待因成 義燈三二十
三右
云。論如是二法等者。縁瓶等心等取衣食
車等心乃至理門論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
故。唯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説。非似
現比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
悟。若第四師縁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
説。彼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與等皆似
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
轉故。入正理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
名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説非理。問。若爾定
心諸佛菩薩豈不縁瓶。答。不障縁瓶。但心
不作實有瓶解得瓶所依四塵自相。於實
有中不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
以能了知世間縁彼作實瓶解故現量境。
如遍計性聖者達無亦爲聖境非同凡執
説爲聖境。本疏云縁瓶之心是非量者。據
作實瓶解説。非約了瓶假亦是非量收。設
復縁瓶作比量解亦似比量。非眞比量。無
實瓶體。故亦非量。以似現比是非量攝。不
稱境故。邪謬智故
三十
此中縁瓶等唯堅執故 泰抄意謂。
若眼識不縁瓶等。但縁瓶上色塵。第六意
識作瓶等解。若有漏心中縁瓶等。即是非
量心攝。若佛及餘聖者無漏心中縁瓶等。即
是現量。言非量不要唯堅執故者。若三性
心縁瓶等。即三性等皆是非量。非謂唯堅
執染心以爲非量也
三十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證成道理者。是
四種道理中證誠道理也。即顯揚六所明四
眞實中道理所成眞實。彼論云。謂諸智者有
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
至教。極善思惟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誠
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眞實。泰抄謂。
言證知者。比量證誠道理也。具述四種道理」
三十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義演云。疏此非現
量他心智等。意云。此五根不是現量。復非
他心智所知。不妨得是定心現量智境。何
以故。一切定心皆現量故。若爾何故不説。
答。據顯相説。而且不論。其實五根通現
比二量竟。但不定。他心現量若見者。如何名
他心智邪。以縁色故
三十
一左
下結句文許通於上義演云。意説論故
不可執無爲定有。文亦通次上。可破也
三十
一左
論然諸無爲所顯性故 演祕云。或色
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
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述。三以心
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縁色。
問。無爲云何色心顯耶。答。有義虚空無爲通
色心顯。佛地論説。五蘊無處顯虚空故。又
心縁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爲若依能證。唯
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
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説三斷是色心顯。由
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
色心顯。色心縁闕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
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爲因故。
總説言或色心等所顯性。問。若所知因
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眞如
等非不離識無爲自性。所知性故。如色
心等此量亦應成眞能破。答。宗相扶過。大
乘無爲與色心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
故爲過也。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
無爲之性。復如何通。答。亦犯相扶心言路
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
今謂。准現流疏初以色顯色。二
顯色心。或疏詮色惡色表色之三色字衍。
或古人之不局乎
三十
一左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義蘊云。疏心顯
色心。其理可解者。如照心色易故不説。
三無爲中。擇滅唯心顯餘二通二顯
三十
二右
言無爲者共目一色總料簡章三十
四右
云。諸法但有二義以上而爲名者。即當此
釋。唯一義名即非此釋。一義爲名理目自
體。不從他法而立自名。二義爲名理有相
濫。故六合釋無一義名。初但別釋二義差
別。後乃合之。如説佛陀。名爲覺者者。是
主義。通於五蘊。覺是察義。唯屬於智。此別
解。已有覺之者名爲覺者。此即合之。故名
爲合。釋此合名有其大種名六合釋。雖
如菩提有其二字。二字但目一覺之義。義
既是一理目一體。既無相濫。何用六合。六
合之釋解諸名中相濫可疑諸難者故。此六
合釋以義釋之。亦可名爲六離合釋
謂。六釋必在二義已上可離合者。非關字
之多寡他宗約字數而釋非也。義演云。疏
無二義故者。意説。無爲無離合二義。言以
無合故者。意説。無爲更無別法合成。故非
六釋。即無生滅等爲。故名無爲也今謂。
此釋謬之甚矣。二義者非指離合。此對單
一義而言。又言無合者。已是一義。無以可
合。故云無合
三十
二左
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 倶舍一三左云。
擇滅即以離繋爲性。諸有漏法遠離繋縛。
證得解脱名爲擇滅。擇謂揀擇。即慧差別。
各別揀擇四聖諦故。擇力所得滅名爲擇
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間故作
是説光記一三十
九左
云。擇謂簡擇至故作是
説者。釋擇滅名。謂無漏慧異有漏惠名慧
差別。或無染異染名惠差別。此差別惠各別
簡擇四聖諦。故滅體先有。但不成就。由擇
力所得名爲擇滅。略力所得但言擇滅擇
之滅故名爲擇滅。依主釋也。如牛所駕車
名曰牛車。略所駕中言故作是説。擇滅亦
寶疏一五十
八右
云。擇謂簡擇至名爲擇滅
釋得名也。於中有二。一法説。二喩顯。此
即初也。擇謂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
度名見。擇法名惠。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
名也。以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爲
擇也。擇力所得滅名爲擇滅。由慧簡擇四
諦理故。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
爲擇滅。擇之滅故名爲擇滅。此是法説。諸
論意同。有人云。謂有漏惠異無漏惠名惠
差別。或無染異有染名慧差別。此釋謬也。
此中明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釋慧漏無
漏等。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説。二喩顯也。
牛車略云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
故名擇滅
三十
二左
由第三轉有依士釋演祕云。疏由第
三轉上依主釋。第三轉者名爲由聲。亦云具
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
義如因明鈔
三十
二左
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泰抄云。若智惠
簡擇顯之且得。若不用智爲作具。縁闕且
得故非擇滅亦是第三轉聲攝也。問。非擇滅
既無作具。如何亦是第三轉中依士釋。答。
又解。若擇滅中即能滅。世間道中即取能
伏道爲作具。即此世間能伏道是伏惑道
之作具。又如非擇滅之中。即闕縁等方諸法
不得生。即此闕縁等是非擇滅之作具也。故
非擇之滅。即是第三具聲中依主釋。亦是第
六轉聲中攝。若非擇滅中眞如上本性清淨
即無作具
三十
二左
虚空不動不可別解泰抄云。問。要得
滅定。方得想受滅無爲。亦有不得滅定而
得總受滅無爲。若言得滅定而得想受滅
無爲者。何故對法論説。由二受滅得二
無爲。又疏文云。想受不行。即此眞如名想
受滅耶。答。盡處爲論。又虚空不動既無
體義。不可別解者。虚空即無爲。不動即無
爲。既是無濫。不須別解今謂。此釋非也。
如此二名唯是一義不可離合。如無明等。
義演云。疏其虚空不動既無分別解者。問。若
爾云何前言苦樂想受之滅顯依主釋耶。
答。意説想受滅無爲。其苦樂之言文便故成。
不動無爲。非依主釋。或可文錯更勘餘本。
其釋名辨義。如彼章中自解。無勞須述。唯
可章中皆持業釋已上今謂。此就二字故無
別解。前約五字爲説。故依士也。泰抄義演
並不知此差別。故致斯謬。或云。不動者化
地部九種無爲中。第四者不允。不動無爲大
乘六無爲中亦立。何必局化地部乎。下云
善法之眞如。此化地部所立。而亦是對法所
立也。具如下疏擧諸部別
三十
二左
又虚空等爲一爲多 倶舍一三紙左云。
虚空但以無礙爲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寶疏一五十
七右
云。然於其中虚空但以無礙
爲性。簡餘法也。無礙之言簡於色法。色有
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所及不相應二種無
爲。此等諸法體雖無礙同於虚空更有別
體。非是但以無礙爲性。色於中行者。釋
虚空相也。色是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
於礙法中不得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
不顯無礙。於礙法中亦得行。故正理釋云。
虚空但以無礙爲性。於中諸法最極顯現故
名虚空。是即無障以爲其相。所有大種及
造色聚。一切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
不能障。是故説。言無障爲相。準此論文
非能所障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
故。但以無礙爲性。與此論同。婆沙評曰。
應作是説。實有虚空。以彼不知即謂非
有。由前教理實有虚空。問。若爾虚空有何
作用。答。虚空無爲無有作用。然此能爲種
種空界。作近増上縁。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
種作近増上縁。彼大種能與心心所法作
近増上縁。若無虚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
不成立立勿有此失。是故虚空體相實有。
不應撥無
三十
三右
如婆沙有二説 彼第十二紙右云。一
切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
物乃至如是説者。應知此中前説爲善
三十
三右
論虚空容受體應成多 演祕云。論虚
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内外皆有虚空。名
遍名容。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
有虚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問。若能合法
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
云。譬如虚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
説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
是。解深蜜經意亦同之。答。大乘虚空性非
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虚空。無法無礙故遍諸
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
一味。問。下明虚空依如識立。云何説性
是無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虚空。
何以驗焉。答。經以虚空喩淨法界。若取依
如所立虚空。能所喩法便無異矣。取依識
變識變有爲。不可爲喩。故彼經云。如虚
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虚空無生無
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智變化利衆生
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
依識變者
三十
此量應思 義演云。疏比量應思者。意
云。汝虚空無爲隨能合法體。應成多。因云。
一處合時餘不合故。如眼根微等。且極微一
處與空合。餘廢不合。極微體即有多。然無
爲既與微等一處合時餘不合。虚空亦應
多。准西明解。疏比量可知者。比量云。汝色
等諸法應互相遍。因云。此處合時彼處色亦
合故。如所合虚空。又因云。此處色即餘色
故。猶如此處色。前因既成。故得如爲量。既
互相遍。明知此處色即餘處色也。意説。彼此
是一或可。後因但釋所以。來必須成量。如
演祕
三十
三左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演祕云。論諸法
應互相遍。問。難意云何。答。彼執。空一而與
法合。前難虚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
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
名體下。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
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
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蘊云。論不然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
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虚空合故。如
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虚
空合故。如色
三十
四左
且如五部 義演云。疏五部者。四諦下
見惑爲四。修道總爲一部。合有五部。部者
衆類之義。品者九品即見修惑。地地皆有九
倶舍一四紙右云。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
耶。不爾。云何隨繋事別。謂隨繋事量。離繋
事亦爾。若不爾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滅
時。應證一切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者。修
餘對治則爲無用寶疏一五十
八左
云。論一切
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三明同異也。正量部
計。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婆沙或説。唯内法
有。經部有説。擇滅無體。爲對諸宗故寄問
起。於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
五返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論不爾略答
也。論云何重問。論隨繋事別擧頌廣答也。論
謂隨繋事量離繋事亦爾。釋頌文也。事謂
體事隨所繋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
所也。隨繋事言簡無漏法也。論若不爾者
至諸煩惱滅。此返釋也 若不如有部隨繋
事量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論若如是者
至則爲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爲證
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已修餘對
治即爲無用
三十
四左
一法縁闕得不生 倶舍一四紙右云。
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
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
光記一四十左云。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
者。此釋非擇滅。謂有法體而能永礙未來
法生。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
起得送與行者。故名得滅。前滅是善。後滅
無記。故云異前。名非擇滅此結體也。由
擇故得名爲擇滅。得不由擇。但由闕縁
名非擇滅。此釋名也。又解。擇滅由擇故得。
非擇滅由闕縁得。故言得滅異前寶疏一
六十
六左
云。論已説。擇滅至得非擇滅結前擧後
頌也。以得不同簡名體也。論謂。能永礙
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言得滅異前者。
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前。得不因
慧。但由闕縁名非擇滅。不應釋言前滅
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是前得善
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非擇滅。然
此闕縁名爲非擇滅。因非擇得名非擇滅。
亦得同前擇滅是屬主釋。論不因擇但由闕
縁。釋得因也。准此論文但由闕縁。即是
更無餘力。準正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
闕縁。二由非擇。非擇障故。若過勝縁法即
得生。若遇劣縁法即不生。正理一之
十四紙
云。
擇謂如理勤所成慧。不由此慧有法。永礙
未來法生。名非擇滅。乃至若法能礙彼法
生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
生 故得非擇滅。此法實有後當成立。又
顯宗云。非唯縁闕便永不生。後過同類縁。
彼復應生。故詳此論意。諸法不生由其二
縁。一由闕縁。二由非擇滅。以後過同類
縁法得生者。此釋非理。後過同類縁。爲是
生縁。爲非生縁。若後有生縁。前非闕縁。
若後非生縁如何得生。由無生縁法永不
生。何關滅力。問。顯宗云。法非唯縁闕。此
論云。但由闕縁兩論不同。何者爲正。答。
準婆沙釋得不同。有爲三性法得同所得。
判性由所得法力。令得起故。擇滅得從道
依道起故。非擇滅得從衆同分依同分起
故。以無爲無用二滅不從所得判也。婆
沙亦云。虚空等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縁
理勝乃至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
不生便即起得送與行者者。此釋誤也。應
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
有力送得與行者。兩説相違。應依此論
麟記一五十右云。然此二説光寶難可偏依。有
傳。羅什法師存於舊解。今詳新云無爲無
用。理且可然。論文但字未必證成唯一縁
義。然此但言爲對前滅由擇力得。此不由
擇。是故且言但由闕縁。何妨當生更有餘
縁共證。如言無尋唯伺。豈無受等所餘心
所。然舊言起得送與行者。有太過失。應
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
力起得送與行者 今謂。若約大乘而論
寶解不可也。瑜伽五十三云。復次云何非擇
滅。謂若餘法生縁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
唯滅唯靜名非擇滅。諸所有法此時應生。
越生時故彼於此時終不更生。此滅亦是
假有非實物有。乃至復於餘時過縁可生。
是故非擇滅非一向決定
三十
五右
此處三品彼品類故義演云。疏此處
三品者。意云。即説空等三無爲也。既許多
者。此處三品即非彼。故且知色此處色非
彼處色等。何以故。有品類故
三十
五左
毘婆沙師餘二各多虚空爲一如上
所引婆沙第十。餘二一多者。婆沙三十二六右
云。問。擇滅與非擇滅何者爲多。有作是説。
擇滅多。非擇滅少。所以者何。擇滅通於三
世法得。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故。有餘
師説。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通
於有漏無漏法得。擇滅唯於有漏法得。評
曰。應作是説。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
非擇滅如有爲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
量故
三十
五左
此難雙闕一多並破義演云。疏此難雙
關者。此論中總難三箇無爲名雙關。不同
婆計。名一多並破。或可破虚空無爲中。
能所例名雙關。故前論云。隨能合法體應
成多。不爾諸法應互相違等。又云。此難雙
關者如前。雙問云。又虚空等爲一爲多。雙
問隨所計一多並破。故云一多並破已上
謂。後解爲正
三十
五左
大衆等此下方破四十紙有無爲四
門分別。至彼當悉
三十
六右
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 光記六四十
七左
云。
今釋言。無爲雖是果證故名爲果。非六因
所生。不行世故。無爲雖是因不障礙。故
名因。不得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爲果。
無取與故不得有爲果。由此故言無因
無果。舊翻云無爲非因果。此大謬矣舊論云。
果有爲
離繋。無爲無舊論云。
有爲擇滅果。無爲無因果
義燈三二十五
*右
云。舊倶
舍云。無爲非因果者。錯翻無字以爲非字。
若言非者。即不是六因五果。他宗自許六
因之内爲能作因五果之中是離繋等。今言
無因果者。雖爲能作因無取與果用。故
無有力能令果生。故云無果。雖擇滅無爲
是離繋等果。不從因生。故云無因。不礙
他生爲能作因。由離縛得擇滅是離繋。餘
二増上。倶通士用。大乘所説如樞要辨
三十
六右
六因五果不得五果故六因者。倶舍
根品
初紙
云。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倶有因。三
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具如婆沙十六
正理十五等中
五果
者。謂異熟等流離繋士用増上。倶舍又六之
二十
云。異熟無記法。有情。有記生。等流似自
因。離繋由慧盡。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長行釋云。由慧
盡法名離繋果。能作因者。倶舍頌云。除自
餘能作。論曰。一切有爲唯除自體以一切
法爲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雖餘
因性亦能作因。然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
等。總即別名
三十
六右
略有二種泰抄云。論云。諸無爲法
有二種者。此六種無爲皆有二種。一即約六
爲體不是識變。二者識變六無爲。若心
縁六無爲時。即心變作此六種無爲相。然
此論文中。既破他小乘三無爲。其論即合
説此三無爲。謂虚空擇滅非擇滅不合明解。
三無爲以爲乘文便故。因前三無爲故。即明
以不動想受滅眞如耶
三十
六左
此無本質如極微等 泰抄云。然識
變無爲還有本質。其所變相分無爲與本質
無爲不相似故。故説識變無爲而無本質。
據實而言心縁無爲本質。本質亦成所縁縁
義。故識變無爲亦有本質。如心縁五塵本
質。變起相分時相分與本質即相似。故其
相分是色。本質亦是色。故説識變無爲無本
質也。若縁無爲本質。心上變起無爲相分。
無爲相分若攝相歸質。即實無爲所收。若
相從見其分無爲即是四蘊獨影。唯從見
所攝。若性用別論其無爲即法同分攝。故
約攝法各別。若心縁蘊法我心外我。體既不
可攝相從質。爲無心外我之本質。若攝相
從見即四蘊獨影唯從見所收。相分見同種
生故。若性用別論即是人同分攝也。若極微
無本質即獨影唯從見也。□又云。疏云。此
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者。如縁極微。
極微無本質。唯有影像。虚空亦無本質。與
極微相似。倶是獨影。唯從見也
三十
六左
變空作無色等礙相 演祕云。疏謂。變
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三十
六左
此即七地虚空等故 泰抄云。此即七
地已前有漏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乃至
及親聞佛説皆聞虚空等故者。七地已前有
漏心及加行心起。皆説虚空。縁虚空界。起
分別心。重成種子。入地心者。入十地。入果
者。即得四果也。若七地已前菩薩無漏後
得智中。及四果後得智中。皆能縁前無分別
智中法性之空。其無漏後得智亦能縁。遠縁
前加行。智起求所證之眞如及親聞佛説虚
空等。其後得智中變以虚空等相熏成虚空
種子。若八地已去後得智亦縁。空熏成空種
子。後得智亦能縁根本智法性之空。亦能遠
縁加行智心起求空等。眞如後得智中還變
虚空等相。菩薩後得智詳縁一切法故
三十
七右
縁前無分別智説虚空等 義演云。疏
縁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謂由二
空所顯眞如也。今縁者縁此空也。及遠縁
加行智等者。意説。後得智且得遠縁見道前
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及親聞佛説等
三十
七右
有漏一識或説八識 義燈三二十
五左
云。
七地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
無漏位第七創縁虚空非擇滅。未有漏熏。
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
不説縁理。或通八識智遍縁故演祕云。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
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
對究竟果名爲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
佛位。故名爲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爲
入空之徒。故依燈正義蘊同有云説。或説
八識者。變影縁如。亦通前五。泰抄亦同。
泰抄云。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
三智或説八識者。此文中即約因果法。識能
縁無爲。而心上變起識變無爲也。有漏中
唯第六識縁虚空無爲。而心上返起無爲。因
無漏二識者。十地中六七二識智妙觀智。此
二智之後得前中。能縁虚空無爲。返起無爲
之相。果無漏三智者。此第一解。若不説成所
作智。縁空餘三智之後得智。能縁無爲。而
變起無爲相分也。第二解説成所作後得智。
能縁空無爲。而變起無爲之相分。則通此
第二解勝。謂成事智。不能有根本智能證
無爲。成所作後得智亦能縁無爲。而變無爲
義演云。疏或説八識者。果位八識總
得無爲也。成所作智唯是事智至佛果。且
縁無爲。不爾應非果智。唯縁事不縁理故
今謂。有説順文。淄洲雖爲入室之徒今
迷句義。不可信用。然笠置師會云。此中因
果非謂常途。所謂因果二位。就論而言數
習力故者因也。心等生時果也。有漏位中唯
第六識作變熏。故以第六爲因引故。此
謂因果。是別義。今謂。會釋雖巧不符疏文。
然疏文意初明有漏。次明無漏。於中分因
果別。文義甚明。救釋爲別因果鑿矣。又如
燈解下無漏言簡別不明。稍似無用
三十
七右
論此所現相假説爲常 演祕云。論此
所現相假説爲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八。云
虚空無爲者。由心所變境相似故。立爲常。
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問。識變
無爲別熏種耶。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
如燈辨。有義別熏。論自説云。隨分別有虚
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虚空等無爲
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縁三相實是
有爲。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説爲
無爲不生滅。故名爲假。詳曰。雖言數習心
生似空。而説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三十
七左
如顯揚第十八説十八十六右云。心所
縁等故。清淨所縁故。四種離繋故。建立八
無爲。論曰。八種無爲如攝事品已説。虚空
無爲者。由心所縁境相相似。故立爲常。非
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三十
七左
即是生滅等 義演云。疏即是生滅者。
意説。虚空無爲由識所變。此所變相是有
生滅相。非生滅門者。意説。不是非生滅門
收。以是依他起故今謂。不然。道諦有二。
一漏無漏門。二常無常門。今言生不生者。
即常無常也。若道諦約常無常門是依他起。
若約漏無漏門是圓成攝。今言生非生門。
爲簡漏無漏門。非謂所變有生不生
三十
七左
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第八三十
二右
云。虚
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
等變似虚空等相隨必生故。依他起攝。愚
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
於眞如假施設有虚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
心等定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衆縁
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
九本四十
一右
云。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
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
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
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説
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説多
分故苦諦收。爲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説依
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論有漏心等至圓成
實攝。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
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
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
縁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
同。若説空等爲無爲者。容二性攝。體不
定故苦諦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
有體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三十
八左
若離第三靜慮名想受滅 雜集第二
十右云。不動者。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
苦樂滅無爲。想受滅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
止息想作意爲先。故諸不恒行心心所及恒
行一分心心所滅無爲。當知此中有二種應
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
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等。若樂非苦樂。當
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
第建立不動及受想滅。煩惱斷者。謂除此
品麁重。所得轉依。受斷者。謂除此能治定
障。所得轉依。是故得第二靜慮時雖證苦
滅而不建立無爲。以變異及未斷盡故
三十
九右
然顯揚亦暫時離繋 十八十六
丁右
云。由
清淨所縁故建立眞如。由此眞如如清淨
時。所縁體相常如是住故。由四種離繋故
建立餘四無爲。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繋者。
謂縁差脱畢竟離繋。簡擇煩惱究竟離繋。
苦樂繋時離繋。心心法暫時離繋此連讀上
所引之文」
三十
九右
此説二性有無合説 二性謂依他圓
成下第八論通三性説。如上説所引。有謂依
圓。無謂遍計。義蘊云。識變是依他。法性是圓
成實也
三十
九右
善等眞如約詮而論所依眞如唯一從
能依三性而詮。故言三性眞如。即依詮談
旨。若約廢詮談旨。唯是一非安立諦。演祕
云。詮謂顯能顯於法並名爲詮。非唯名等
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
談理是一。倶名眞如
三十
九右
如食油虫南海寄歸傳三十三右曰。三
藏云。西方釋名略有二種。一有義名。立名
有由。名體一向相稱。即依名義而釋也。二
無義名。或共了知。即是不論其義。但據世
人共喚如食
油蟲
即是無義之名義演云。疏如
食油蟲者。西國有虫。食油麻苗。實不食油。
喚作食油虫者。不稱彼體*法華嘉祥
疏云。涅槃經云。低羅婆夷實不食油。強名
食油。涅槃亦爾。無名相中強名相説* 
鬘寶窟中末十六左全同
三十
九左
遮惡取空 如前已辨
三十
九左
瑜伽論五法中説 五法之言有二。一
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爲。二相名等。顯揚第一
等説心等五法。又説相名分別眞如正智。
如瑜伽七十二三等具明七十二六紙右論眞
如假實云。問。眞如當言實有。當言假有。
答。當言實有勝義攝故。下疏九末
七十右
指此文
云。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有人釋此五法云五十三卷心心所色不相
應無爲者。可笑之最矣。五十三十四右云。唯
明虚空非擇滅二無爲。且辨假實。然五十三
無文明心心所等五法。學者擇而取之
三十
九左
遮一説部一切皆假宗輪述記二十
八左
云。
一説部此部説世出世法皆無實體。但有假
名。名即是説。意謂。諸法唯一假名無體可
得。即乖本旨。所以別分名一説部。從所立
爲名也
四十
或眞以簡故名眞如 第九二紙左論云。
眞謂眞實。顯非虚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
謂此眞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眞如。
即是湛然不虚妄義
四十
丁左
然此無爲四門分別 對法抄三四十
三紙
門分別。此云一諸部増減。彼云一教興意
四十
大衆部聖道支性 演祕全依宗輪論
述記。彼六十右云。此前三種體皆一物。顯有
分位非體成多。餘釋名等不異諸部。論四
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
非非想處。述曰。此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
爲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生彼。能依細
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自是常住。然四
靜慮無別無爲所攝。以蘊非極細界非極
勝。能依心等能縁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
然心不縁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爲。爲所
依故。處不爲例。然空作空觀。空無麁色
非全空色。説名爲空。釋餘名等。皆準常
釋所依隨蘊以立其名。論八縁起支性。九
聖道支性。述曰。縁起支性。謂先死法定無明
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
性常決定。其無明等十二支分是有爲攝。理
是無爲。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是常一。其八
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爲。此由生死及於聖
道各別有理爲礙覈。故性相決定。生死必先
無明等起。聖道必能出離苦等。一切聖道理
雖定然。此中擧勝。且擧八道
四十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對法抄三四十
三右
云。
化地部眞諦名正地。立有九。一擇滅。二非
擇滅。三空。四無我。五善如。六惡如。七無記
如。八道如。九縁生如此寫眞諦部執異論。彼云
一思擇二非思擇滅。其餘全
演祕亦依宗輪疏彼八十
四左
云。擇非擇空三
體各一。得縁同餘部。不動但是斷定障得。
定障名動。是散動故。今斷得此。故名不動。
善惡無記如三體各一。但名一理。性皆是善。
道支縁起義同大衆。然各一理。今據勝者。
但言道支縁起
四十
一右
譬喩部師無有體性* 泰抄云。譬喩
師者。即是前鳩摩羅多。鳩摩羅多即是經部
祖師。三無爲者。謂虚空擇滅非擇滅。唯有假
名。都無實體也。即同經部計
四十
一右
毘婆闍婆提亦是無爲 毘婆闍婆提
此云分別論者。此邪分別以立一義。總言
分別論者。非謂別有一部。婆沙等中多有
此言。泰抄云。二十部中解義不當者。總名
毘婆闍婆提。此云分別論者。若二十部中解
義當者即名翻多闍婆提。此云相應論師
義燈三四十
八右
云。言分別論者。或大乘異
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
一部故。攝論中分別論者。傳説。是化地部。
婆沙中分別。傳説。是正量部。此論下文。分
別論者云是説假部*光記九三十
四右
同二十
四紙右明之。義蘊云。疏三滅中立無常滅者。
毘婆闍婆提即分別論者。有云。此師立生異
滅三相是無爲法。問。生異二相云何名滅。
答。此三皆有遷法之能。故皆名滅。或有云。
言三滅者。謂擇滅非擇滅無常滅。即以生
等三相中滅相名無常滅也。此即無爲由
此故令有爲法滅。若以有爲滅相云何復
能令有爲滅。依婆沙論有此三滅。雖疏
既云三滅中立無常滅。後解爲正前解無
已上今謂。邑師不見婆沙故言前解無
文。婆沙中云分別論者立四能相以爲無
爲。雖三四別非全無文。演祕云。疏三滅中
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爲三滅。
無常滅者。有爲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
擇滅二名爲無爲。即此滅相亦無爲攝。由此
無爲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
所相倶是有爲。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
相是無爲。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
十二。云滅有三種。謂知縁滅非智縁滅無常
滅。不説無常滅是無爲也。大小乘異也
考婆沙。疏所擧計是法密部計。婆沙三十八
十二
紙左
云。或有執。諸有爲相非實有體。如譬
喩者。彼作是説。諸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蘊所
攝。不相應蘊無有實體。故諸有爲相非實
有體。爲遮彼執顯有爲相實有自體。或
復有執。諸有爲相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彼
作是説。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應
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
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或復
有執。三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
彼作是説。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
能滅法以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滅法。又
十五
丁右
云。説生等相皆是有爲。即遮法密分別
論者説生等相是無爲法*倶舍光記二十
十右云。説非盡理。半是半非。更須分別。
故名分別説部。梵云毘婆闍縛地。毘婆闍
名分別。縛地名部。舊云毘婆闍婆提者訛
也。若宗輪論。飮光部又光記九三十
四右
云。有説
縁起至法性常住者。准宗輪論是大衆部
等計。又婆沙二十三。呼爲分別論者已上
記文
謂。准此文指大衆部等爲分別論者。又婆
沙二十七十三
指心性淨客塵煩惱等計爲
分別論者義。即次下論第二十
八丁右
云分別論者是
也。又婆沙三十八上擧分別論者計。次擧
法密部計。然今此疏及演祕中所擧宗義即
當彼論法密部計。非分別論者計也。然彼
論次下結上二計。言遮法密分別論者説
等。疏主樸揚等謬解此文。以爲分別論者
計乎。彼文法密。與分別論不同也。非謂
即分別論者也。或雖明辨別二宗之別。然
分別論者是邪定通名。所以總呼無失也

四十
一右
此及百法但唯説六 義燈三二十
七左
云。此
論立六。依於擇滅分出二種。由依智定二
障別故。不動滅想受滅。斷定障故。於定難
知。又分二種。或由定不定。不動想受永斷
擇滅。暫伏非擇滅。能所依異故立眞如。或
假實別
四十
一右
瑜伽五十三説二 義燈三二十七右云。約世
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
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爲。於非擇滅識體而
不識義。謂知此法縁闕不生法體滅無。而
不知是無爲云不識義。若准此論亦得
云二。一依識變。二非識變。假實異故。依
識變者似非眞故
四十
一右
五蘊論即擇滅故 義演云。疏不動等
二者。意説。五蘊論但説四種無爲。然不説
不動想受滅。以此二無爲由智斷苦樂想
等所顯眞如。且是擇滅攝。故但説四。不言
餘二。兩論各據一義。且不相違義燈三
二十
七右
云。或有立四。掌珍五蘊論。爲對他宗
及於自義辨假實故。虚空擇非擇是共他
立。眞如無爲是自義。前三是假。後一實故
四十
一右
又瑜伽對法八種 義燈三二十
七左
云。對
法立八。於眞如中約詮分三。謂善不善
及無記法。此論約旨故但立一。若據約詮
乃至衆多假立無失。種類不同有三種無爲。
一依如立。實是無爲。二依識立。相似無爲。
少分似彼體實有爲。三別義立。謂諸無漏。
非煩惱作故名無爲。從因縁起故有爲攝。
初非染淨因縁爲。次或二爲。或非染爲。以
三性心倶得變故。後非染爲。然若剋體即
是有爲。從因生故瑜伽百卷十三右明虚
空非擇滅法性眞如實際空無我等是也。對
法第二顯揚十八並説八種佛地論七二紙左
云。或説八種。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
異。不來不去。八遣相門所顯眞如
四十
一左
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義蘊云。約三
性故眞開三。約理無差故爲一已上泰抄
云。今言善性眞如等者。約詮説故。即有善
等三性之別。若約理而論。三性下無爲總爲
一。眞如諸論所説多少不同。此依所望之
別。理豈有殊
四十
一左
或依障所不動想受*義蘊云。問。擇
滅可言斷障。不動想受何名斷耶。答。此二
無爲障通永暫。設不斷種亦斷現故
四十
一左
即依假體皆可説實演祕云。疏即依
假體皆可説假者。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
種皆假。疏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法抄三四十
四右
云。四假實門。瑜伽第五十二及
第一百卷。虚空待諸色而假建立。瑜伽第五
十三十四右等説。非擇是假。故餘擇滅等可
知。眞如彼云唯實。今如唯識。即五假三實
瑜伽百卷十三右云。觀待假有者諸鮮本
作謂
虚空非擇滅等。虚空無爲待諸色趣而假建
立。若於是處色趣非有。假説虚空。非離
色無所顯法外別有虚空實體可得。非無
所顯。得名實有。觀待諸行不倶生起。於
未來世不生法中立非擇滅。無生所顯假説
爲有。非無生所顯可説爲實有。云何勝義。
有謂。於其中一切名言一切施皆悉永斷。
雖諸戲論離諸分別。善權方便説爲法性
眞如實際空無我等。如菩薩地眞實義品
四十
二右
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義演云。意説。若
妄計爲實。而起執者。即皆遍計故説無爲
通三性即體通遍有無也。無即遍計。有乃
依圓
四十
二右
無別釋名皆持業釋 演祕云。疏無別
釋名者。但言無爲不成六釋。無別合故。
若言虚空無爲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
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
無爲即依主釋。滅若無爲想受之滅即依主
釋。想受滅無爲即持業釋。依不動地得無
爲。故不動無爲亦依主釋。詳曰。疏釋爲本。
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四十
二右
且依勝定障障定者説 義演云。意
説。一切染法皆能障定。斷彼總合得無
爲何故但言苦樂捨等耶。答。且據障勝定
強故説也。解云。由受散動隨境界説。定
不得生。因爲強也。故樂受障第四定。捨受
想等正障滅定。故斷彼時別立無爲義蘊
云。疏且依勝定障至今約別行者。此答後
問。有苦樂時必不安請。此二受滅立不動
無爲有頂遊觀必捨受故。滅此之時立想受
滅。此名勝障別行相也
四十
二右
不障一法得多無爲故演祕云。略有三
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
九無爲。無爲無品。約所斷説故名爲多。二
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
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爲等耶。不障此一
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爲也。三
云。擧斷一貪得多無爲。證受等斷而立擇
滅亦得不動多無爲也。後解爲勝*義蘊
云。言不障一法得多無爲者。此答前問。何
故擇滅外立不動等。如一貪中有九品斷
得九無爲。何妨擇滅亦是不動等耶。故
論云。由受盡故得二無爲已上義蘊與演祕
第三釋同
四十
二右
又斷所知障相違等妨 對法抄五六十
六左
云。問。自定障與所知障何別。答。同體。解深
密經云。斷煩惱障名惠解脱。若斷所知障
名倶解脱故。又六十二云。又諸解脱由知
障解脱所顯。由此聲聞等於所知障解脱
所顯故無別故。彼云。此定障有二。一人執。
二法執。人執現種二乘永斷。法執現行二乘
亦斷。種不能斷。諸論説二乘得不動等無
爲者。通約伏斷永斷所得無爲。此理不然。
豈定障種子二乘不斷也。若伏者應非擇滅
一分。故此應如唯識第十説定障體性。此
論言受斷得二無爲。故非是惠。不可爾
而乖大義然説二乘不斷所知障者。但障
智者。彼不能斷。不遮定障種亦能斷
謂。唯識第十具明二乘不斷智障不遮定
障亦斷。應知
四十
二左
復有内外諸門分門内外者。對法抄
五十五
紙右
云。五内外門不動想受。二滅唯内
法滅得。餘皆通内外樞要不立此門。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者。又云。六善等三性。彼云
虚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如前得等中
理説。如我即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眞如
上義分即唯是善。亦依他等三性如唯識第
樞要上末三十
一右
云。三三性分別。一善等
三性。若本唯善即眞如故。若相通三性許
三性識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説通。三
此第二。説唯二性○安立等。對法抄*五
五十
五右
云。七諦攝。一安立非安立。二四諦。三二
諦。瑜伽六十四七十二等云。非安立諦攝者。
謂眞如除空非擇。餘是安立諦滅諦攝。然唯
識第八有漏無漏心變即通道苦集三諦攝。
若眞如體上義分並非安立諦攝。若假立本
質即許虚空非擇非諦。許眞如非滅諦。並
如唯識抄解樞要上末三十
一右
云。四諦攝。一
安立非立立諦。二二諦眞欲攝。三二三諦。
四四諦。七眞如體相攝者。七眞如如第八
三十
二紙
明。已明三性與七眞如相攝。義准可
知得非得等如對法抄五三十
五左
體性一多者。
樞要云。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五果
者。樞要云。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繋。虚空
非擇。攝増上果。凡聖得之多少者。樞要云。
三凡聖得。虚空非擇通凡聖得。想受滅擇
滅眞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説。四伏斷障得。
想受滅通伏斷如常。其擇滅等者。對法抄
*五四十
五右
云。非擇滅中一依處。如前得中説。
依何法有此滅。唯現在種子上。不同小乘。
二對擇滅辨數多少。大乘無文。准小乘
取。擇滅者。又云。擇滅中一得處。謂一切有
漏。如唯識第十二障中。二説二異。若得法
別可言多。若一眞如唯可言一。如唯識一

四十
二左
如別章説 具如樞要幷對法抄中
四十
二左
大般若經不思議界 九末五右云。謂大
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説。又對法第
二有七名大般若第三百六十二左云。善現
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等時。應於眞
如學不増不滅。亦應於法界・法性・不虚妄
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
際・虚空界・不思議界學不増不滅已上
經文
今謂。
經疏虚空實際二名前後。其餘全同。若准唯
識義章八紙左云。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法位・眞
際・虚空界・無我・勝義・不思議界等十四名。
如大般若廣釋眞興云。大般若二百九十
六有法界等十一名。無法位無我勝義三名。
法華有法位言。中邊有無我勝義等名
中邊上七左云。論曰。即此中説。所知空性由
無變義説爲眞如。眞性常如無轉易故。由
無倒義説爲實際。非諸顛倒依縁事故。由
相滅義説爲無相。此中永絶一切相故。由
聖智境義説爲勝義。性是最勝智所行義。故
由聖法因義説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縁此
生故。此中界者。即是因義。無我等義。如現
應知。眞如者。中邊論云。即此中説所知空
性。由無變義説爲眞如。眞性常如無轉易
與此論意同法界者。又云。由聖法因
義説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縁此生故。此
中□者。即是因義。法性此論第九疏云。性
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不虚妄性者。
同疏云。湛然離倒名不虚妄不變異性者。
對法論曰。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説
無變異。平等性者。理趣分。疏云。遍諸法故
名平等性。離生性者。又云。離生滅故名離
生性。法定者。珠云。諸法之中其性定有。故
名法定。法住者。玄賛云。眞如住在諸法之
中。體性常有名爲法住。虚空界者。對法論
云。虚空者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
實際者。中邊論云。由無倒義説爲實際。非
諸顛倒依縁事故。不思議界。唯識義章云。楞
伽經中表離言説名不思議
四十
二左
對法第二然少於彼疏九末五左
對法七名已云。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
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
對法。不能繁引
四十
三右
所執諸法通三聚法 義演云。意云。法
有五聚。所謂色心心所無爲不相應。今除
心心所爲喩。然無爲不相應名聚者。但約
義積聚也。非如色等有質名聚
四十
四右
然有法中無自言相違 演祕云。疏
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
復言亦不縁彼。既言能取。何不縁彼。既
不縁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
故無斯咎
四十
四右
又無違自宗等 演祕云。疏無違宗者。
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
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
宗置汝言亦無失矣。今謂。疏意自宗不取
外境。故無違宗。不待別加汝言
四十
四右
前我執下有此結 論第一六紙右明。我
見不縁我等。泰抄云。謂前第一卷雙被小乘
外道竟。即有結先破所縁實我境。次破能
縁我見心。即此破法之中亦爾。先破心外
實法定非是所縁境。次破縁心外法之能
縁心定非縁之
四十
四右
問若爾心境 唯有識耶 泰抄云。疏
云。問。若爾心境者 無前境亦如前心。亦心
則心境無有差別。如何言唯識。問意如是
也。論云。若執唯識眞實有如執外境亦是法
執者問曰。如下第十卷云。識唯有内。境且
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唯識。難云。境濫外
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亦通偏計外識。
應不得言唯識。今解云。下云境亦通外
者。境通外本質有。不是偏計所執境 若遍
計所執境即有如前妨難。若通外本質即
無妨也。又外本質通情非情。識唯是有情
境。即是未。從心變故攝未歸本。故言唯識
四十
五右
二障三住過十地斷位 解深密四瑜伽
四十三四十八二十
一右
皆説三住斷故。義燈七
五十
四左
云。問。諸經論説二障三住斷。如何四
地伏我見等。答。彼約皮完實等三。非望別
別所障地者疏十末云。問。倶生煩惱
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説二障三住中斷
乃至如彼論説。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
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
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
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
斷。一切煩惱皆不現行。於最上成滿菩薩住
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
入如來住。此中意説。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
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
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
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
極清淨智。此中意説。已斷處故廣如彼説。
故此論云由斯故説。即四十八説也。若煩惱
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性。乃所知障地地
能斷。何故但説三住斷也乃至又云。三劫分
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
現起二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
別倶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
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
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祕云。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
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歴三住也義蘊
云。疏二障三住過者。一極喜住。出過分別
二障故。二無相無功用住。出過前六識中煩
惱所知二障現行幷第七識中煩惱現行故。
三者如來住。出過一切煩惱所知二障現種
習故五末疏十紙右亦同。義演云。疏二障
三住過者。意云。二障經第一種姓住第二勝
解行住未斷。至第三極喜住方斷分別二
障。若倶生二障十地隨分斷。至佛地究竟
 今謂。兩説未詳。義蘊爲正。義蘊過爲
出過。與三住斷意同。演祕釋爲過失謬也。
義演似爲種姓勝解極喜三住。瑜伽四十八
卷此疏十末明説三住。誤之甚何也
四十
五右
法執寛故 義演云。疏法執寛故至可無
人執者。此意説。人執起必依法執。要執法
有。方計我故。有唯法執。可無人執。如執
五蘊等法爲實有然不作一常主宰等解。
是若作一常等解。必依於法。由斯義故人
狹法寛故。菩薩羅漢有法。無我執等。以前諸
聖有我法執等
四十
五右
不同性起 義演云。意云。我法執不同
性起。且如我執唯染汚。若法執對二乘是
無覆無記。大乘是有覆無記。故云不得同
性起也。或可。性者體也。即有法執時而
無我執。不並故云不同性起今謂。義演
初釋。義蘊有二釋。與後釋同。皆未可也。譬
如和氏則兩足時。非石是玉。雖有二乘以
爲無記。然性本染汚。望大小兩乘以爲不
同性者非也。初釋云。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
妨有覆
四十
五左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 演祕云。疏有唯法
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義燈三二十
九右
云。要集三解。一云。六七法執
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同種起。離我見外
無別法執。彼説此正云。由此法執唯有一
百二十八種。與煩惱同。今謂不爾。從無始
來執法爲有。即執爲我。可如所説。涅槃
見等雖執法有不執作我。豈非法執。此等
既法執。豈恒我執倶。又小無學我執已斷。豈
不起法執。法執若起許熏種不。若不熏種
&T055762;不能。若許熏種可不可生現。此既生
現。豈與我執恒同種耶。雖説頭教百二十
八。不説各各與惑同種。義演云。疏有唯法
執種子生至種起者。意説。如阿羅漢及八地
已去菩薩所有法執。但從法執種子生。不
從我執種生。何以故以我執已斷。或以伏
故。既我執不熏成種。由此但從法執。起即
釋寛廣義也
四十
五左
又倶所變故無妨難演祕云。疏又倶
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
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義蘊亦

四十
五左
如計外境有非一常 義演云。意云。
自有計法不計我者。如執外境爲法而
不計爲我。由此故知。顯計内法而許於
法非計我者。内法計且有非一常故。如
計五蘊等爲法。於中何有一常之想。總
有計爲我者要依法體上計。故知法寛我
狹也
四十
六右
恒無轉故 義演云。意説。無間斷也
四十
六右
然第七識第八識有義演云。疏然第
七識至第八且有者。意説。安慧菩薩計。第六
識具有我法二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總
八識皆有法執。今但説正義不叙傍義
今謂。非總八識皆有法執
四十
六右
論二有間斷執爲實法演祕云。論縁
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 既云所變。八識幾
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釋。一云。唯除第六。顯
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縁。下文別説起自
心相執爲法故。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
所縁既是親縁。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
取蘊。但開合異 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
縁。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爲

四十
六左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義演云。疏非
二十句至見道斷故者。意云 計我中唯説蘊
者。顯此即蘊計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
別起攝唯見道斷。修道我見雖無二十句六
十五二差別。然蘊有作用。故計蘊不計處
界。今此倶生法執通計三科爲法。故無二
十句等。修道方斷。非見斷故
四十
六左
如我見説 義演云。意説。此二十句等
如下第六卷解見中説
四十
六左
此執有説故不相違 義演云。意云。
安慧師計五識有法執。今説間斷法執在
第六識者。據護法正義説。故不相違
四十
六左
然我本相不説處界 義演云。疏然我
至不説界者。意云。此會前説我之文。蘊有
作用故計爲我。無爲等無作用。不計爲我。
若爾行蘊豈不攝無爲耶。答。不攝。是故不
計無爲爲我。雖且有計者。以少不説處
界。故疏云計爲少
四十
六左
然説我爲一不然 義演云。意云。但計
我爲一常。即計我中且有處界。若約作受
之用計爲我者。法即不然。蘊既有作用。明
知但計蘊爲我也
四十
七右
不了此界處下准之知義蘊云。不了
界處自心所變 而執離識實有處界等法。
下解。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准此可知
四十
七右
又縁識我中二解 義演云。疏同前我
中二解者。即有二重影像。起自心相者。是
依他起相分。執爲實法即遍計所執也
四十
七右
然涅槃經故通界處 涅槃經十三二十
一右
云。世尊諸外道等。種種説有常樂我淨。當
知定有常樂我淨。世尊以是義故。諸外道
等亦得説言我有眞諦 義演云。疏涅槃
經外道至無作用故者。意云。外道計佛性爲
我。此約不相似爲論。如何不相似。答。夫
須我有作用。謂作受主宰等用。然佛性無
如是用故云不相似。但名縁蘊者。説此同
我中約相似計我名縁蘊也義蘊云。以變
相故。前名縁
蘊。計法
無違
法可與同者。意説。若計佛性爲法。
即可與同以佛性不離法自體故。故計法
通佛性。計我不通佛性。疏唯言縁蘊至有
少功能故。此釋難難云。縁蘊計我作用應
是實。答。縁蘊計爲我。雖無實作用。然有
少功能。即作受主宰等功能也。問。此意如何。
答。意云。縁蘊計我。但據有相似作用義
説。今縁處界爲法。約不相似説。各擧一
邊義不相違若相似不相似合説顯皆得
四十
七右
又依於本質佛性爲我義演云 意云。
我中唯計蘊者。以本質及相分相似倶有漏
故。若據本質與相分不相似説。且得我中
説有處界。如外道計佛性爲我。雖不相
似而且計我。言不相似者。本質佛性與心
上所變我相而不相似。有漏・無漏・有爲・無
爲・依他起・圓成等。有差別故云不相似。故
疏云相似不相似合説。且得我中計其處
界。義蘊亦同
四十
七左
若但依相似法爲論但言蘊 義演云。
意説。若但依相分本質相似者。法中但合
説蘊不説處界。何以故。然法執心縁蘊時。
所變相分與本質相似。倶有漏故。處界即
不然。縁處界變眞如時。所變相分是有漏。
有爲。是依他起。然本質眞如是無漏。無爲。
圓成實攝故。不相似説法中應但言蘊不
言處界。親所取相分與質不相似故
四十
七左
以前准後前加處界 義演云。意云。
若計眞如爲我。時本質眞如與所變相分
雖不相似。然以前我准後法執。前應如
處界。何以故。以相似不相似合説故。所以
加處界
四十
七左
以後准前應除處界 義演云。意云。若
論計爲法時。蘊處界總通計爲法。今約相
分與質相似爲論。故除處界也。何以故。
以蘊本質相似。處界本質與相分不相似
故。據相似除不相似。問。據論文計三科
總爲法。何故今除處界耶。答。論總計三科
爲法者。據不捨法自體總計爲法。今除
處界者。據質相不相似故須除也
四十
七左
以親相分取字 義演云。意云。我執
唯計蘊。蘊蘊從取生。本影倶有漏。所以我
中加取蘊字。後法執中説蘊處界。即通無
漏。如執佛等爲實有。即質等是無漏。所以
法執中無其取字。以取是煩惱異名。此約
有取字無取字簡
四十
七左
我唯總 演祕云。疏又我唯總
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爲我也。問。別計五蘊
亦爲其我。何得名總。答。雖別計蘊亦得
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
總無失。有云。且擧總執。據實有別。詳曰。
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
乃分別我非倶生計故*泰抄云。又我唯總
乃至故説三科者。此文即是第三解。然有爲
爲之爲總。無爲名之爲別。准別法界法
處中有別無爲。若我執唯約總縁 故唯執
五蘊論我。不執界處爲我。以界處中有
無爲別法故。若法執即通總計有爲法。別
計無爲法故。所以法執中通計三科爲法
也*義蘊云疏又我唯總執故縁五蘊等者。
問。前明我中亦言或總別。何故此説唯總
執耶。答。前云總別約諸蘊明。今言唯約
當蘊説。不是別執一一根塵以爲我故。法
執不然故通總別*今謂。演祕義蘊爲正。
泰抄不允
四十
八右
第七識者除斷 義演云。疏第七識者
至除斷者異意云。若第六識中法執地地別
斷。若第七識中法執以極微細。要至金剛
心方斷。道雖數數修但伏斷而已。問。第七
識中障十地斷不如是。問答至下當知
四十
八右
若以見道下道能除 義演云。意云。
三心中初品名細。中品名中。第三品名上
約難易。易斷名細。難斷名麁。麁品且名
細者。意云。約九品説麁者先斷。細者後斷。
若據初斷名斷。即九品中初麁者且名細
也。約道難易説不相違也
四十
八左
以品從道下品故義演云。疏以品從
道至下品故者。即釋上所以也。今以道從
品至不相違者。即如此間所説。是細名難
斷也
四十
八左
又我至唯菩薩故 義演云。文外有問
云。何故我執言修道。此中言十地耶。答。如
疏言
四十
八左
然初地中有修道 義演云。意云。且
如初地即名見道。餘者即合有九地。如何
此中言十地耶。應言九地。故言如初地名
見道。有三心別名。若入住時名見道。出心
及以後名修道。故得初餘九地名十地。雖
以後九地有三心。然除初見道入住心已去
説諸地。諸地有三心。皆名修道品。不名見
道也泰抄云。疏云。然初地中入住出別
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者。有人難云。初地既是
見道。唯斷分別惑。如何今云十地修道能除
細法執。解云。且如初地有入住出心。若入
心則斷見惑住出心則除斷細法執故無違
今謂。義演雙取入住以屬見道者非也。
以見道唯有入心故。泰抄爲優
四十
八*左
簡遊觀心 泰抄云。如不斷惑道。根
本後得智皆是遊觀。或遊諸等至定爲調心
故亦是遊觀。如佛十力前四無畏本是遊觀。
無漏是勝進道。然勝進道有二種。有一類即
四道中勝進道爲進。餘品勝前進後。有一類
別別勝進即佛十力等皆是別別勝進道
四十
八左
若所知障十地中斷 義演云。意説。
五識無法執。不可言十地斷。據五識中倶
生所知障。且得與第六識中法執同十地

四十
九右
五識亦初地斷義演云。疏五識至且
初地斷者。意云五識中無法執。不可言初
地斷然五識中分別所知障。且得與第六法
執同初地斷而由第六識法執生故
四十
九右
故此中無 義演云。疏故此中無者。即
五識中無法執以無分別。以無等我度性

四十
九左
此二亦有六十二等義蘊云。蘊相及
自性等相名爲二也。問。蘊處界等總別可
知。自性等相如何總別。答。自性爲總。三徳
爲別。或三徳爲總。二十三諦爲別。實句
總。地等名別。此自性等雖言總別然説二
十句等雖在於蘊不説此也。問。我執兼於
我所可有二十句等。法執既無法得同於
我耶。答。准理亦有法我所也。如執色爲
法我亦有法我有色。色屬法我法我在色
中住。六十五句亦准此知*泰抄具列其
數已云。問。准知下疏文應是六十五句意。
此中言六十二。答。准下文言煩惱障者。諸百
二十八根本煩惱。其所知障者。所執實亦有
百八等。故知我執中既有二十句六十五句。
其二十句六十句我執倶時。必帶法執。法執
與前我執自體既起故。故法執亦有二十句
六十五句也。然不可別作句數。言色是法
色。是法樓珞等也。然此中准有六十五句。
然疏文中錯言六十二句也
四十
九左
一心而論准我中説義演云。疏一心而
論准我中説者。約無間道斷名初。若依三
心者前二心對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
第二第三斷者。望修道且名初也
五十
如樞要説 上末三十
三右
云。此二法執麁故
易斷。人初地時乃至除滅。初有四種。一地
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聖道初。彼中唯
見非修故。三眞相初。在眞見道。非相見道
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解脱道故。此依
一心見道。非斷麁重。釋在此四。初斷分別
法執。若解脱道斷麁重。三心見道等隨義應
説。迷淺必深。人執必法解淺非深。人空非
法。悟深必淺。法空有人。迷深亦淺。法人倶
起。然人必常一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
人執定有法
五十
第七本法定有 義演云。意説。第七識
中法執行縁。言有本質境。即第八識也。第
六識中法執所縁本質。或有或無。何者若修
道倶生法執所縁有本質。若分別法執所縁
或無本質。即如縁五蘊有質。縁自性等
無質
五十
即是解深密經 彼第三二左云。慈氏
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
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佛告慈氏菩
薩曰 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
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説識所縁唯識所現
義演云。疏解深密經者。彼經意説。一切
法執必有影像。當心若執實有。故説皆縁
依他起性。且擧初幻事等餘七喩。如攝論
今謂。義演釋等字。意與疏不同。然亦
有理
五十
一右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義燈三二十
九左
云。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若無體法雖無
縁義得有所縁者。何故前第一云。非諸極
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答。五識
不能縁細境。故説非所縁。不障第六縁
無變相成所縁義。若爾何故觀所縁。云極
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答。意破所縁設
縱縁義無實體。法望於六識。皆不成縁。
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縁。大乘第六縁兎角
等。此相分假。得成縁不。若許成縁何故破
他。若不成縁豈無親所縁縁耶 答。小乘
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縁縁。故前破
之。大乘所縁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
名實。成所縁縁樞要上末三十三左云。縁用必
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所執體
無。不得成縁。有所縁義。前卷設許。薩婆
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縁義而無所縁。就他
比量非自許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五十
一左
二十唯識名不如實彼論十一右云。諸
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
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
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 不知如佛淨
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
似外境虚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
義燈三三十左云。然二十唯識論云。他心
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
如佛境。此文有徴有解。有逐有答。初二
句外徴。以前答他除佛已外雖知他心然
不如實。以他爲質相分少似。不能稱實
與本質異。故不如實故。今外徴。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論主爲解不
取見分縁自見分。已除佛外皆不能縁。
據一刹那非前後量故。如實知故。亦非自
證。取前後縁及縁別識。亦變相故。不如實
知。他復遂云。云何知自他。倶不能如實。頌
第四句不知二字是論主答。若他心智除佛
已外由法執蔽。若現行。若種有此無知。覆
心及境故不能知。即由此覆不知如佛淨
智所行離言説境。一不知言通。答前遂幷
顯不知如佛所由。准此論意。頌不知言無
知不知合名不知。通遂及答
五十
一左
如非所縁義蘊云。論如非所縁者。問。
五七縁境不遍。可有非所縁境。猶如聲等
非眼識縁。可以爲喩。第六遍縁十八界等。
將何爲喩。又佛身八識既能遍縁。應無
喩。答。第六意識非恒遍縁。故得喩。佛身諸
識就他宗説。小乘不許恒遍縁故。又此除
佛約餘位説。理即無違*泰抄云。疏云。如
非所縁者如聲境非是眼識等所縁境也
五十
二右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 第七論二十
四右
云。外
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
縁。誰説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説彼是觀所
縁。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取外
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境等。似外境
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

五十
二右
然上座部法藏部互能縁 宗輪述記
云密之與藏義意大同。法藏法密二義皆得
義燈三三十
一左
云。婆沙第九云。如法密部。彼
作是説。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此意不説各
能自縁。但互相縁婆沙復云。或復有執。心心
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説是説。惠有
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
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倶舍法師
釋云。言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
應者。即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
二惠更互相知。今猶未了縁倶有法言。及
西方師義待後撿文。今又釋云。言相應者。
即四蘊。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
與四蘊倶不縁自相應。能縁倶起不相應
蘊名了倶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
智即是不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
蘊。即前後相應智更互相知。大衆部説。智等
能了爲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爲自
性故能照自他 演祕云。疏然上座部等
者。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
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説。惠等能了
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縁不知相應諸
法。答。同一所縁倶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
法於一境界倶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縁
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
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
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爲能縁自體
不。若縁自體則有前説縁自心過。若不能
縁則心心所應倶時起不同所縁。勿有此
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今謂。義燈未詳。
准婆沙論。化地部意唯約心聚不擧色蘊
等。如倶舍師。然西方師約色心等。見婆沙

五十
二右
化地部説縁共有法 演祕云。疏化地
部説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
心心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説。
惠有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
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詳曰。釋
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倶。寫
者草誤。或倶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
非錯也。有部破云。問。何縁不知倶有諸法。
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
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五十
二左
西方師説演祕云。疏西方説惠倶五蘊
等者。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説。
與惠倶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倶有法。有
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
識亦爾。彼作是説。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
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
切境界。便爲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
隨轉不相應行名倶有法。詳曰。化地西方二
文同義蘊云。西方師説。與化地部大
旨相似。太疏云。化地部是西方師今謂。太
解非也。化地部與西方師別。是故婆沙第九
別擧二家。然二家意不遠。演祕義蘊並言
相似。非謂同一師。光記云。西方諸師即是
迦濕彌羅國西健馱羅國。彼亦多有説一切
部師。泰抄意謂。惠倶五蘊等者。謂前五識依
五色根而起。且如眼識相應惠。純縁同時
心所及眼根等。言身中色等是根種類者。此
則身中扶根四塵。是五根界色塵種類。故云
根種類。然惠縁倶有有。總有二説。一唯縁。
眼根不縁扶根。二雙縁。二根今則依第二
説。乃至身識亦復如是。具如抄辨
五十
二左
五識依色根 演祕云。疏云。五識依色
根等者。釋五識縁倶色所以
五十
二左
大衆部説與大乘同 泰抄云。疏云。
大衆部等説心心所法能取自體失大乘同
者。此師意還能自縁心體心所亦能伏若大
乘見自縁見分喩。若大乘自證分能縁見分
相似不即如大乘有自證見分也。其大衆部
與大乘同也。此即二説。一説設佛境智非妄
皆見分方同所縁者。然疏中有二解。前師是
不正義徴。後師爲正。前師説曰。其佛果位同
示心心所無不許疎智縁。但見分同縁前
境即成同一所縁諸自證分。若縁自見分
即成遍智。後師説曰。佛果位心心所雖不
稱親相縁亦除疎相縁。故成遍智。如餘
心所見分同縁心心所。見分時其心王自證
分縁自見分。即成同一所縁
五十
二左
此有二説 下第三十六右疏三末八十
七右
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
五十
三右
設佛鏡智亦成遍知者 義演云。意
云。且佛鏡智。然以二十二法之爲體。然許
各各自證分縁自見分。更不許相應法互相
縁。智影者。即心心所影像也演祕云。疏設
佛鏡知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
爲佛。答。佛一刹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
夫不爾。不名爲佛
五十
三右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 演祕云。疏見分之
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難云 心心所
等各縁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
縁。故有斯答*義蘊云。疏見分之境心等
必同者。一約本質名同。二約相分名同。
同是青故。問。若以同者一約見分之境名
同。亦應同是見故自證分之境名同。答。自
證分境倶是見分。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不
可名同。見分之境青青不異。故云同境
五十
三右
第三師説等 義蘊云。疏第二師鏡智
心心所許許相縁者。問。此與上座部同聚相
縁復有何別。答。彼親所縁此變影故。問。如
心所見分縁心王體。見分爲自縁不。若自
縁者。刀不自割如何見分自縁見耶。若不
縁者。如來應非遍知。答。心王見分雖不自
縁。是自證縁亦名遍智。問。若爾心王心所應
非同一所縁。以王見分不自縁故。答。心
王自證與心所見分同一所縁。於理何失。
但得有同一所縁義。何要與見見。同名同
一耶。心王既然。他皆同此。前二解中初解
不正。若以自證縁見盡故名遍智者。凡夫
亦應遍智
五十
三右
於見分上佛現彼影 義演云。疏見分上
現影者。即於智見分上現受等心心所影像
相也。前論自證分上現見分等影像故不

五十
三右
然一一自證分等 演祕云。疏然一一自
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縁
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縁自見名同所縁。不
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縁受見方名同縁。
縁餘心所亦復如是
五十
三右
又遮親所縁因明法爾泰抄云。疏云。
又遮親所縁非即許彼爲疎所縁。因明法爾
者。准因明法但遮餘宗親所縁何妨。亦許
疎所縁。又解。雖是遮彼親所縁非即許彼
疎所縁。親疎倶遮故。因明法是遮詮門也
義演云。疏又遮親所縁等者。意云。解論中
非親所縁宗。但遮親所縁。即非許彼受等
心王外實有體爲疎所縁。因明之法但遮他
爲詮。是返不顯許疎縁義今謂。准泰
抄幷義演釋非不之不衍
五十
三左
問心縁受時不能自縁 泰抄云。疏云。
問。心縁受時受自縁不。乃至受等不能自
縁也者。此大乘中問上座部。且如餘心心
所共取前境時。其心心所同縁前境。其心
心所同縁受時。其受不與餘心心所同縁。
自受相應受。若不自縁則同一所縁義不
成。此問也。疏中無答。疏外答云。我同一所
縁唯望縁前境同義則成。不望自縁相應
爲論也。論宗釋集云。此等疏文即是婆沙論
中破上座法藏部。上座法藏部計。同成心心
所親得相縁心不自縁也
五十
三左
其破縁共有倶生色等 婆沙第九七紙左
義演云。疏其破縁共有倶生色等者。此破化
地部。如婆沙説*婆沙第九八紙左云。或復
有執。心心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作
是説。慧有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
應。相應慧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慧知相應

五十
三左
自縁妨第二師釋 演祕云。疏自縁妨
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爲勝。故指第

五十
四右
厚嚴經 即密嚴經也。玄奘翻譯引之。
與今密嚴經不同蓋爲此也。泰法師佛地
疏云。法師持梵本來。若翻可得五六卷許。
然未翻也義演云。密嚴經是同本也* 
泰抄云。厚嚴經解云。讀誦此經者。功徳厚莊
嚴故名厚嚴經。此經西國有本。大唐無也
已上今謂。靈泰不見佛地疏故致斯錯
五十
四右
論有作是難 演祕云。論有作是難等
者。有説。唯叙外道難也。有義兼叙小乘之
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説。言又假必
依眞事立者。理必不然。此除於誰。既有
後牒。明前有難。詳曰。有義爲勝。犢子等部
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
也。疏中但云此吠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
次下五十三右引演祕此依第一有説
五十
五右
此中難意名爲眞事 義演云。疏此中
難意至名爲事者。意云。此外人就大乘爲
難。難云。汝既有所變能似色等諸法。明知
有心外所似眞事等。即能所似法皆有作用。
即名共法。三法既具乃可假説爲我法也。
此即我法合文。總叙難意。言然似事中有
法無我者。此就正理以相分心但計法不
是相見實有主宰用故*九本疏六十九
紙右
云。
問。第二卷伏世師難假法必依眞事似事共
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
實假無。上・六十八丁右云。一種類中假法必依
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説。不應
宣説諸法唯是假法。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
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
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法壞故。應無
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矣
答。
彼計眞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
法是徳。又眞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眞事眞事無故似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黄心
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應爲假法。非
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非實故。
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
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
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非依妄情
之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
五十
五右
然似事依他性故 義燈三三十
二右
云。
論如有眞火等者。本云。依他之中有似法
無似我。法謂軌持。依他中有。我謂主宰。依
他中無法別種起。我無別種不障名似。但
有無別。餘多不了。異釋云云。要集中説人
類猛等及縁自共相等。皆不得意。設難
失宗。煩不能伏*義蘊云。疏然似事中
有法無我等者。法有本質。我無本質。故似
事中有法無我所變相分有軌持。故但
可名法。以無一常主宰之義不可名我。
問。何故相分非主等耶。答。非自在故
不可名主。無割斷故亦非是宰。相分類多
不得名一。有生滅法不可名常。故疏釋
云。依他無我也
五十
五左
設雖極微不爾義演云。疏設雖極微
至不爾者。意云。此設遮外難。難云。若從種
生。是有體法方名法者。極微既假無別種
子生。應不名法。答。不爾。極微雖設影像
必有可持體。故得名法。當拆之時且依麁
色熏成種子。其我要須有主宰用。不同於
法故云不爾。所以極微但得名法。不得名
我也
五十
六右
眞事既無依何得有 樞要上末二十
四*右
云。所以既無。説誰爲能似。能似假説無故。
共法之似亦不成。不得別解義依於體等。
假世間聖教二似倶不成故義演云。疏眞
事既無。故所説假依何得有者。意云。若無識
外眞我法者。即相見上我法義。依何得有。
眞事無故。似義不成
五十
六右
無所説義亦不成 疏一本四十
三左
云。有
體施設假。聖教所説雖有法體而非我法。
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縁施設。
故説爲假演祕云。疏無所説義假法者。牒
所無假。前擇由假説我法中。疏有兩判
假我法乃屬於説。但假言説以爲我法。
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説爲我。今非第
二。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一本四十
五右
云。聖聖所説我法二種。依識體上
有我法義。義依於體依有體法説爲我法
義演云。疏無所説至亦不成者。此展轉難
前無眞事似義不成。今難無似義似事之
餘且不成。言體者即相見體。或識體。類實
句説有似火不成也。或可似者即所似也。
故同異句及實句皆是所似事。約此所似假
説火等不得成義蘊云。疏無所説義假法
故者。前説見相分上有我法義。故聖教中假
立我法。今外難云。既無眞事。假義亦無。
假法無故似亦不成。無所似故此展轉難。
思之可知
五十
六*右
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 演祕云。疏似
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説似依於假立。
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疏即義依體
假者。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爲難矣
五十
六右
又所變之假不有演祕云。又所變之
似既無等者。由無眞故似無也。疏能説之假
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
假不立。言能説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
依説立名爲能説
五十
六左
即有體施説假 演祕云。疏即有體施設
假者。結依有體施設假難
五十
六左
世間我法標宗説無 演祕云。疏世間我
法標宗説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
外人但難聖教
五十
六左
論彼難非理 演祕云。論彼難非理者。
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爲二。一彼
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
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
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五十
七右
論依類依實倶不成故 演祕云。論依
類至倶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
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
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爲共
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
火内外皆有。人身内火似身外火。設與外
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
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説人似火。又依
宗計。凡諸假説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

五十
七右
前擧火喩實法中破 泰抄云。前擧火
喩難中。眞火論主意非之。在於心外實法
中破者。意説。前擧火人等喩。外色言有實
火者。即論主在前卷破六句義中。破九實
之火大也
五十
七右
若大有爲類是別義 義蘊云。大有一
法不可言離。以恒有故。若同異性或同異
可有互相離義。故下以爲用。又類是別義。
故知是同異性也。問。初云類者性也。何故今
説類是別耶。答。今言別者。即此簡之。問。
論云依實倶不成者。而猛等共法徳句所收。
何不依徳假説火耶。答。猛赤雖即是徳。唯
依於實而無共義。類實二句似火人有似
共義故依彼也
五十
七左
論依類假説非類有故 演祕云。論依
類假説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類實
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
破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云。若無
共徳。而假説彼等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徳
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
若言如次擧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
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
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爲正
五十
七左
先破假火徳故 義演云。疏先破假火
至徳故者。意云。彼宗計云。人類同異句收。
而假説火等。以人性忽似火。人火上倶有
猛赤名共法。論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徳
句。非在同收
五十
七左
地有十四徳液性潤行 十句論六左 
云。地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何者十
四。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
八合。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重體。十
三液體。十四行准此論地。有重徳無潤。
恐所覽有異。義蘊云。疏地有十四徳至除香
取重者。問。何故地有香。而無重水有重而
無香。答。墜隨之因名之爲重。地是安靜。
非墜*隨義。無重徳。水有重者。現見雨落
墜*隨故。水無香氣。香唯地有故。非水徳。
問。何故火中無味潤重。答。火非舌根所得。
故無味也。火性乾物無攝持用。故無潤也。
火性炎工非墜同。故無重已上今謂。疏
主所覽論本十四徳中有潤無重。邑師所覽
亦同疏主本乎。或且順疏文爲釋乎。以理
言之則地有重徳。現見大地依水風輪。何
其無量乎。思之
五十
八右
猛即行中等 義演云。疏猛即行中等
者。意云。勢用是行徳中作用因。非念因。合
火徳收。火有猛利勢用。故非同異收
五十
八左
雖有同異無火徳等義演云。疏
有同異類無火徳者。汝若許類無徳且假説
者。水上且無火徳應假説水爲火。以人例
水。水既不得名火。人且不得假説似火。
言如汝所執至如水等者。作量破也。水既無
火。人且無火。一種無共法故
五十
八*右
論若無共徳説火等名義蘊云。問。
水中既有色行二徳。應有赤猛。何無共徳。
答。水雖有色而非赤色。有作動行無猛
利勢。與火不同。故無共徳。之行徳如前
五十
九*右
論人類猛等互相離故 演祕云。論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問。
外救意云。説猛赤人而於火。此人人類
與赤等徳不相離。故不説一切人類猛等
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徳竝以貧富
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爲難耶。答。有云。人
起嗔時而赤心急。假説爲火。彼若歡喜面白
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説似火。雖
與徳離猶説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
方假設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
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
依曾有名爲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
説之爲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詳曰。縱急
赤人人類與徳有離不離。内徳不離。外火
猛徳與類互離。論據外徳云互相離。而言
亦者。以外離徳亦内不離猛赤之徳。彼若
救云依内徳者。理亦不然。有内無外。便
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説
五十
九左
或復亦有無人類 義演云。疏或復至
無人類者。如牛馬等。此第二解。明知徳與
人類互相離也已上今謂。二解別者。初解以
其假説不依於類爲難。後解以其不離救
釋不成爲難
五十
九左
皆有比量演祕云。疏此總結非皆有比
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
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
徳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
云。猛赤等徳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六十
等者等取別性等 義演云。疏等取別性
者。意説。猛赤別性彼性此性等。竝非共徳。
即在彼在此性各別故。云非共徳也
六十
此猛赤徳實火等異 義演云。疏此
猛赤在火至所依實火等異者。問。外有實火
可言依實火異。人上無。何得云在人所
依實火異耶。答。人上有煖。彼宗計爲實
火收。即實句也
六十
論説火在人不在徳故 演祕云。論説火
在人不在徳故者。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
徳相似故説人爲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徳。
若難彼云火不在徳。豈不相扶。詳曰。諸
徳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今助一釋。若
謂人火徳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被云。若
據相似而假説者。即應説人猛赤等徳而
似火徳。不應説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
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
以類火故。言人似火。擧人取徳故。次難
云。説火在人。不在徳也。世間説。説彼
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徳。
論文隱括而不具言。義蘊大同
六十
一右
徳是實家可依假説 演祕云。疏
是實家徳可依假説者。此設縱也。徳是實徳
而依於徳假説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義蘊云。疏云。徳是實家徳可依假説者。此
設他救云。徳是實徳。徳既相似。即是依實
假説火也。又云。今不在徳。唯在於人者。
正難也。意云。今世間人倶只説火。在人
不在於徳。縱令徳是實徳赤不可依。徳相
似故。而假説也。應依假人説於實火者。以汝
本説火在人故有似火。此則便依虚假之
人而説實火。非是依實而説假也
六十
一右
此既便依假人説實火 演祕云。疏此
即便依假人説實火者。假合名人。火是實法。
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
便違本計
六十
一右
若説名火依實義演云。若説至名
火依實者。牒他救詞。既説火在人至不説火
依實者。論主難。難意者。説火在徳。徳是
實之徳也。實相似故。即許依實説火。今既
説火在人。應人與火相似名爲火。不應
説火依實。且如世人説言此竈底火似鐺
底火。餘不説竈似鐺底火便云竈似火
六十
一右
既説火在人等 演祕云。疏説火在人
等者。世説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爲
假火。非由徳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
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六十
一右
此中有救 演祕云。疏此中有救等者。
外爲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眞火。人有猛等。
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徳。乃復難言。
火不在徳。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
既無共徳。依何説假。無共假説。過如前
説。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擧也。問。外若
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
不同相似名共。不説一物貫於二處方名
爲共。答。略爲三釋。一云。火有猛徳。人無
其徳。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
共法而假説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徳
相似名爲共者。亦爲不可。非唯依實一聚
之中通諸法故。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
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
法立。故救非理義演云。疏此中有救者。
如演祕叙及如前解者。即如前論云。謂猛
赤等在火在人至有互相離故是也。同前者。
應且於水等假説火等名言。不依類成至
不異前也者。意云。故知假説不説類成者
結也。假更有救及破者。且不異前破依類
假説理且不成等以下文。故諸同於前。更
不別叙
六十
一左
次破小乘伏難演祕云。疏以破小乘伏
難者。小乘雖立眞等三種文不顯説。故云
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説*上引演祕
有説。唯外道難。今依此義。又有解。兼外小
義。上用有解爲優。今不據此
六十
一左
小乘等自辨眞事演祕云。疏小乘等自
辨眞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爲自也。雖小乘
等而非一類。總皆内法。名自無失
六十
一左
或是外道假亦不依演祕云。疏或是
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
名爲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義演云。疏假亦不依者。意云。非但外道假
不依眞。即小乘假立亦不依眞。故言亦也」
六十
一左
論眞謂自相倶非境故義演云。論眞
謂自相假智等者。有漏比量名假智。此智但
縁共相境。不得自相境。自相境唯現量智
得。問。何名假智。答。非是無漏智而得假
名也
六十
二右
第六意識非彼自相義演云。疏第六
意識至非彼自相者。意云。色等自相五識現
量證智。其第六識隨五識後起智縁。自比
智發言語等。詮説諸法。但得法之共相。不
得自相。自相性離言詮及分別智等。或可
縁此智發言語等者。意説。意識隨五識後。
智縁前證自現量智境不著。遂起自比智
發言語等詮説諸法。但得共相也
六十
二右
此就他宗而爲此量演祕云。疏非謂共
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
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衆多法成但和合
義燈三三十
二左
云。問。疏中立量。如第六識
縁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縁著。
雖就他宗爲此比量。大乘自宗定心縁時。
得張人身一切法不。若不得者。應非現量。
不得自相故。若許得者。人是假法。共相無
體。現量證智如何得縁。答。現量心縁得自
相者。各所己體而分別得知。和合法假説
爲人。非作一解名得自相。釋燒心口外
人返難。如汝定心及五八識。得法自相縁
火之時。何不燒心。答。宗計有別。汝執言
説得自相者。知似身根得火自相即覺燒
熱。火以燒熱爲自相故。心等亦然。既得自
相。何不燒熱。此就外道難。非大乘宗。大
乘宗者。根非所燒。而言得自相者。各附己
體分明而得。非分別貫通餘法名得自相。
不同外道。若外道餘乘各執言説得法自
相亦同身根。故作此難。大乘不爾。故自無
過。言今縁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
前法。如眼識縁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
後起意識縁色共相作青等解。問。前言縁
瓶雖不堅執是非量收。非青青解。何名
比量。答。瓶依多法。作一解不稱法體。非
量收。青不依多。煩法體。由有分別比量
攝。若爾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云何
遍處勝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
比量。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餘
得是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問。言假智
論依共相轉。爲縁故名轉。爲行解名轉。
若縁故名轉。共相轉無智縁何起。答。共相
雖依本質自相増益似有。假智縁時還依
本質以變相分。質相倶無彼共相體。智但
縁相不能縁著彼之共相。義説共相以爲
所縁。顯詮縁不著。名依共轉。或於行解
亦得名轉。但生行解。無彼共相。若爾何故
名依共相轉。答。依共相解轉。若爾行解
縁用有何差別。答。如我執心所縁無我而自
執情妄作我解即縁妄解能執心生。故論
云。起自心相分別許度執爲實我。起自心
相。疏有兩解。此依後解。法執亦然。此假智
詮雖非堅執行相似彼。若爾行解所取及
以共相倶無體性。何得成縁。答。假智縁時
隨其所應必定質相。心方得生。故成縁義。
非無相質而心獨起。問。既論色體。實非青
黄。然假智詮詮緑青時。爲遮爲表。若但
是遮。應無所詮縁。如何實色等説有青黄
等。若亦有表。即詮縁青等。如何説言不得
自相。答。如似色言依法假立非體如言即
實是色者等亦爾。但遮於餘。意欲表此。
説通遮表。非以有表即得自相。五八縁時
不作色非色非者等解。但證相縁。故得自
乃至問。論云。能詮所詮倶非自相。若能所
詮倶非自相。可依共轉能縁所縁不言非
自相。應不依共轉。答。能縁假智亦非自
相。有分別故言假智。何故不説。答 影略故
擧境顯心
六十
三右
右共相法即得自體 義演云。疏有
共相可得者。即得自體者。意説。如所變水等
共相。若説者共相即應濕口。若濕者即應
得自體既不濕者。明知。共相亦説縁不及
也。故水火色等假名皆是共相。言下貫通自
一切水火色等故。難言自體即是自相
六十
三右
然非是執不堅取故 義演云。疏然非是
執不堅取者。意云。如縁青等。共所呼召假
有表互遮非青等。但非堅執云得共相。自
相不爾。但可内證
六十
三左
爲互遮故 義演云。疏爲互遮故但各別
説者。意云。説得共相者。遮非自相。云得
共相。或遮非共相。云得自相。以互相遮。
但別説得自共相等。實親得
六十
三右
從假智説 義演云。疏從假智説者。意
説。蘊等上空無常等共相。但隨假智所縁行
解而起言説。然離蘊等無別無常體也。但
隨解情説無常等。不同無漏觀等
六十
三左
入眞觀時皆別了知* 義蘊云。如無
分別智。證知一切諸法眞理無不盡。故言
了知。非是一一分別了知
六十
三左
説火之時火應燒口 義演云。疏説火之
時火應燒口等者。此就他小乘爲難。他宗
云得自相。故作此難。問。心豈燒耶。答。心是
非色不可燒。五根極少淨互不可燒。今謂。
難他不違自義
六十
四右
若色故 義演云。疏不著色故者。意
説。意識後智縁色不著。遂作青解。若縁著
即不作青解。如眼識等
六十
四左
此謂假智共相處轉 二十唯識長行
八左云。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
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如亦爾。故彼
引此爲證不成。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
現證如是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
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記
下之二十
六丁左
云。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
等字能成喩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縁見
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
境非有故以爲喩。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
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
此現覺下合法顯。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
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
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
有現覺縁非外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
覺。此中意説。若實現覺五識等。不作此
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
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
説。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妄生外
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説爲
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説爲彼無。
又彼論説。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
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
今現詮如是事等云云演祕云。疏現覺
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爲難。
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爲答彼難。故有此頌。言現覺者。作證色
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擧喩也。夢中亦
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
覺。境亦如是。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
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縁而
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
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
者。起現覺時既無現境。能見亦無。如何此
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六十
四左
今大乘宗不得自相 義蘊云。問。既
言都無共相。如何復言唯得共相不得自
相。答。此同前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爾
亦應遮得共相名得自相。答。自相離言證
量得故。但遮自不遮共也
六十
四左
唯有觀心自相共相 演祕云。疏若
説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
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爲共相。具
如燈辨義蘊云。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
無其實體。唯有能觀之心。作共許解。現量
通縁自相共相者。如在觀中縁其苦空等。
雖是共相亦現量故*義蘊同演祕義演
云。疏若説共相至比量所得者。意説。觀心
現量能縁自相。且亦能縁共相。如菩薩觀
心中觀苦無常名得自共相。即體事倶得。
若法自相等者。意説。發心現量唯得法自
相。不得共相。若共相現量智得。比量智且
得。故觀心現量許縁共相。義如前説。又解。
言説共相者。共相有二。一者説共相。謂無常
等無體。但起言説。二者事共相。謂青黄色體
事故。無常等觀心縁名得共相今謂。二
種差別太局矣。若説青等是説共相何唯局
無常等。義蘊上説此二。以爲共相理事。今
言説共相不允
六十
五右
論亦非離此 爲假所依 樞要上末
三十
五左
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
即以假智詮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由假智
詮顯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説
爲自後別方便。施説自相可爲假所依
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前能證得也。二
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離此二外更
有亦無方便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
智外莫能得者演祕云。論亦非離此至爲
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
云若言於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
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
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
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
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縁於火。且如假名
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
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
説必依於眞。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
稱所依。故不可説假必依眞。若爾外言。
我亦如是。雖假依眞亦不説言而稱眞故。
答。汝之眞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
變。何得相例。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
本解爲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
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以誰。又若
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
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爲假
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
依眞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六十
五右
假智及詮説爲假故 演祕云。疏假智
及詮至爲假故者。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
自相而相似故。故説智詮而爲假也。義蘊
亦同。義演云。疏假智及詮至説爲假故者。意
云。假智及詮所變之相與彼自相相似説爲
假也。即智與詮得共相。不得似共相。不
得眞自相名爲假也。若得眞自相即名眞
現量智。言以爲疎縁者。即自相與假智
縁。故知假智詮自相境變而縁也。言詮且爾」
六十
五右
故知自性及詮故 演祕云。疏故智相
非所縁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
爲疎所依。疏縁自性色及詮故者。縁自性
色。自性色
六十
五左
雖不相離各據一勝義演云。疏雖不相
離各據一勝者。此通外難。難云。若既不離
於聲。即聲與名應無差別。答。雖不相離
然據義各勝有別也。名謂詮辨勝。聲爲表
業勝。據義有別。何所相違
六十
五左
不聞他聲起假智演祕云。疏不聞聲起
比知者。不能依聲而起比智。云不聞聲。
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六十
五左
此理不然義演云。疏此理不然者。難
云。汝若言嬰兒不聞聲應無比智。若爾者
鼠既聞猫聲應有比智。既不然。明知串習

六十
六右
此鼠前生所食噉演祕云。疏此鼠前
生爲猫食等者。問。前爲人等死爲鼠。見
鴟等類應不驚走。答。由前前生曾爲鼠故。
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問。鼠等豈
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答。義意如此。非
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足也。但爲倶生而
保養命故義蘊大同
六十
六右
生無色亦爾 義燈三三十
四左
云。問。無色界
無聲。假智依何起。答。有三解。一依多分
説。二亦有聲。依定果説。三曾下二界數聞
於彼。以串習故假智亦起
六十
六右
加香味觸猶如於聲 義演云。疏如味
觸至猶如聲者。意云。香味觸三對自根。是
合中知。不藉於聲而得自相。然聲是離中
智。以詮法時而疎遠故。聲不得彼法之自
相。聲既如是。明知假智及詮倶不得自相。
以依聲起。猶如於聲。意説。不帶聲得自
相。藉聲起者不得自相
六十
六左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 義蘊云。疏聲是
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耳得聲之自相。今言能
詮所詮倶非自相。故知聲體不是能詮。問。
言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豈非語聲是能
詮耶。答。聲上屈曲名等能詮。耳得聲時無
屈曲相。故聲自相不是能詮*義演云。疏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聲但是耳所得。耳
得聲時亦無詮表。後意縁名。起縁之智解。
故知能所二詮倶非自相
六十
六左
問曰若不著故名爲執 義演云。疏問
曰若不著自相至不稱境故者。意云。若言不
得自相。横分別縁共相時何非執耶。若言
是執者。即善心中應有法執。因云。一種不
稱境而得共相故。猶如法執及不善心等。
言不稱影像至故名爲執者。長連讀之
六十
七右
或比量等心故不名執 義演云。疏或
比量云不名執者。意云。比量心縁相分時
互不相稱也。問曰。且如比量心縁境時得
稱相分不。若相稱者。即合得自相。若不
相稱者。即合是執非量境收。既有二途。如
何分別。答。夫言執者。皆須堅執不捨方得
執名。不爾不名爲執。明知比量心縁境。雖
不相稱而不堅取。故非是執言。若爾者至
常本識境故者。此難前也。若言縁相不執
即名比量心者。且如色塵望五識。五根及
種子望本識。本識亦縁不起執。應得名比
量。比難辭。答。不例遠取難詞以解難意。如
色色根種別自各各有別體能縁故。五八一
向唯現量不同意識比量心
六十
七左
心心所法此是誰縁 演祕云。疏心心所
法此是誰縁者。根塵種等是心所縁。心知自
相。此能縁心誰之所縁。誰能縁此心之自相
義蘊云。疏心心所法此誰縁者。此問心等
是誰現量心縁。若言他心智縁至是散心故
等者。此且約凡夫等散位縁他心。故作此
難也。言護法釋言等者。此護法釋前問。云
現量縁心心所者。是自證分也。言安慧云
等者。此意唯佛現量得他自證分心。餘皆
不得。皆有執故。問。安慧自證分何不自
縁得心自相耶。答。見分所執無實體故
泰抄云。疏云。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
爲證量故者。自證縁見分。是現量故 此解
不盡理應言。他心智縁他心時是現量也。
如前破無爲中説。瓶衣則世共知。即比量
知。縁他心智是現量。又縁他心時在定中。
始能縁之。明知是現量
六十
七左
若言他心智如餘散心 演祕云。疏若
言他心智能縁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智者
即通所收。何名爲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
類。一謂如來・八地已上菩薩・所得定・通・無
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
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
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爲證
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
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
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演云。疏應非證量證量者。現量也。意説。他心
智有非現量者。比量也。如報得他心。謂龍
鬼等所得是也。問。此報得他心縁何境耶。
答。縁比量共相境
六十
七左
安慧云是通果故 演祕云。疏安慧謂
佛他心智縁者。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爲
能知耶答。安慧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
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六十
七左
自證分等是通果故 義演云。疏自證
分等者。護法意但取心心所各各自證分爲
現量。不取他心智。雖無漏他心智名爲證
量。以報得他心智唯散非證量相濫。所以
不取。疏通果者。通者是惠從定。所證名果。
通即是果名通果。即持業釋也
六十
七左
二十唯識如佛境 具如上釋。義演
云。疏他心智云何者。問也。知境不如實。顯
不親得。如知自心智者。喩引。如自心前後
自相縁互不親證。不知如佛境者。意説不
如佛他心智故。意云。佛他心智親知他心。
餘者不親知。若爾佛應心等外取法。答不
爾。但極相似名親得。對餘者名親。非親
得外境名親
六十
八右
依他有法 演祕云。疏依他有法謂一色
等者。非説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
共相由扶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謂。此釋不是此文即説共相。是依他性有體
之法。上己言共相之法依他性故
六十
八右
謂一色相故名増益義演云。疏謂一
色等者。此明共相依他上立。如言一青色。
通諸青色。皆名爲青。故此共相於色上増
益。然此共相是假。依他色上有也。意説。青
色當體増益。是依他起有法。妄情執一青貫
通餘青。此共相者故是假者。苦無常等且假
故。而明云似事者即是共相。且如眼識得
青自相。名實有相。以現量心得自相。五識
同時現量意識應知亦爾。故後尋求等重縁
青等。非自相青將爲自相。故云似謂増益
非實有相。非謂遍計所執乃名増益非實
有相也。共相青等是依他起。故説聲依増
益共相而轉。此釋似謂増益非實有相文」
六十
八右
此通三性心 義演云。疏此通三性心等
者。此明増益依他有法。通於善等三性心
中皆有増益也。次遍計亦是増益。所執我
法都無自體。於蘊處等要執我法。當情是
有名爲増益義演云。疏此通三性心者。意
説。此増益相通三性心變。若遍計心所變相
即無。不爾即有
六十
八*右
及於此中此相是無演祕云。疏及
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増之相
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今謂。此
釋不穩遍計豈同共相。疏中分別二相。謂
執心違於影像。共相不違影像。若言全同
何有違不違之別。上疏云。法執之心非但
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縁縁共相之
法依他性者。准此疏文。遍計與共相別。可
知義演爲正
六十
八左
執必必違影像相故 泰抄意謂遍計
妄情執此影像。爲常爲我。不稱本境。故
云違影像相共相觀心或爲無常或爲無
我等。故云不違
六十
八左
心變共相外必有體 演祕云。疏心變共
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六十
八左
然與自相必須合縁 義蘊云。若作色
相。縁通諸色。此名共相。體非眞實。於中一
一諸色皆名自相。故必合縁。不離自相別
有共。故由此心變共相成所縁縁也
六十
八左
乃至縁我或別縁 演祕云。疏乃至縁
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
離蘊計我何爲外體。答亦依名教而起計
故亦名有也。疏或別縁等者。雖不有質然
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爲有合縁也*
義蘊云。疏乃至縁我等者。即蘊計我蘊爲宗
法。離蘊計我相分是有。縁空華作青等解。
青等是實或兼實華。若別縁兎角等。以曾
聞見牛角等・事兎角之相似同於彼亦名
兼實。或取相分以爲實法。故成縁也
六十
九右
又解即共相別縁 演祕云。疏又解即共
相別縁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
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答。遍通諸法名爲
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縁之
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縁何爲境。然此相
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
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義蘊
云。疏又解至所縁縁者。此解共相設雖該通
諸法。然此共相亦是依他。故成縁義。然不
稱實。以諸法體各有自性不通他也
六十
九右
問曰若爾二三諦等 演祕云。疏應不
能縁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縁
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縁四諦觀也義演
云。疏問若爾者。意説。共相既是比量者。如何
世尊知共相耶。問意如是。又應不縁二三
諦等者。意云。若共相是假者。如何世尊知若
空無常等。又應不共縁二三諦等。如觀四
諦時。或二二合縁。或三三合縁。乃至合四
以縁。皆是共相。共相若假應不共縁也。檢
佛地論第六。彼有三解已上今謂。演祕云。壞
縁四諦觀者。雜心論八二十
三右
云壞是雜義
六十
九左
佛地論第六卷中 彼論第六六右云。又
此智體能知諸法自相共相二種行相之所
圍遶。自相行如小輪山。共相行如大輸
山鏡智能持。如風持下。如來淨智現量所
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
云何二量依二相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
依二相立。不説定位。若在定心縁一切
法。皆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縁自相。然由共
相方便所引。縁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
説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如自相。由
此道理。或説眞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
如如實説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
異。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
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
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
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
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
眞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
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
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説諸法上所有實義皆
名自相。此經不爾。故無相違。義蘊引論少
加解釋。須者往見
六十
九左
如薩婆多共相倶舍二十三初左云。謂
以自共相觀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別自性
名爲自相。一切有爲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
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爲共相。身自性
者大種造。色受心自性如自名顯。法自性者
除三餘法。傳説。在定以極微刹那各別觀
身名身念住滿。餘三滿相如應當知光記
二十三初左云。謂以自相別觀身受心法謂
以共相別觀身受心法問。如何得知。共相
別觀身受心法。答。如正理六十云。以自
共相於身等境一一別觀。又云。或身念住觀
自相者。謂觀於身各別自性。次身念住觀
共相者。謂觀身上與餘有爲倶無常性。與
餘有漏倶是苦性。與餘一切法倶空無我性
受等
隨應
又法蘊足第五解身念住中。以無常苦
空非我於身受心法一一別觀。以此等論
證知共相別觀身等。除身受心三餘一切
法名法自性。餘文可知。傳説。在定至如應
當知者。顯觀成相。毘婆沙師傳説。在定以
一極微。以一刹那各別觀身名身念住滿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二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三

六十
九左
因明乃有多重 如上已引因明大疏」
六十
九左
非安慧文 演祕云。疏此非安慧文
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
無。安慧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幷結長
行亦非安慧泰抄云。此非安慧文者。
其經文中既言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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