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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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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上假立。雖有三釋仍未披文。唯識第一
及第七云。即於果熟第六識種子不生義建
立。五十三云。由此因縁生得心心所滅建
立無想故
八十
一右
即善等不恒行 演祕云。疏善等恒行心
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爲
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脱也。應
云不恒行
八十
一左
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第七十一右云。決擇
分言。所言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
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縁
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
説名無想疏七本五十
九右
云。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
因縁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
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
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説名
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
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八十
一左
如下第七如上已明。彼本有初有異
熟等也是也
八十
一左
此有二義自有三師總論六識滅
有三師義。於中論其滅時亦有二義。一謂
彼天將命終位起識而終。二通生死二位。
具如七本疏中釋
八十
二右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 演祕云。當體立
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也。義蘊
亦同。今謂。疏主依主更有一釋。如對法抄。
彼三三十三
紙左
云。一名體。若言無想即異熟。異
熟無想故持業釋。若無想之異熟。無想是因
故依主釋。若無想者異熟亦依主釋。以無
*想屬行者故。若倶舍唯依主。無想之異
熟故

  第七疏   微微思種招總別二果   泰師解
三義未   微微思種招總報果     此疏前解
斷是非  無心已去招別報果    爲勝是也
      微微思種招別報果    此疏後解
      微心明利招總報果    略纂以此爲正
對法抄三三十
四右
不分總別二果。明能感別。略
有二解。彼文云。二對因辨果者。一云。無想
定所感。二云。入無想定能引定思感彼異
熟果故。唯識第七云。是定前明利現行者。増
勝思能感第八識果。入定之思感此異熟。二      
報既殊。因亦別也。又同卷前三十
紙左
云。如唯識
論云。定前明了有心時思感總。無心時思。闇
昧故感別
  定前明了有心 招總報果 對法鈔前後兩處意
定中無心   招別報果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編成卷第十一
二末
之一

初紙
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下疏十四
紙右
結釋
中云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状。標印
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爲。諸門分別如餘
處説。文廣辨四相。如略纂倫記對法鈔及義
燈中。樞要上末二十二
紙左
云。上座部立二相。化
地部立三相。一刹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
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
法而非在法。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
生滅。心心所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
等時長。大地經劫住。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
倶舍第四説。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
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
大乘世同。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
那。三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
力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
衰微。名爲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
之爲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増長者。由餘縁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増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已上略纂十三四十八
紙左
云。四相中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實
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
別故不一。上座部必有二相。謂生滅色有
三。除老。經部等同 義燈三初右云。然准婆
沙三十八十二紙至
三十九
云。如譬喩者。諸有爲相是
不相應。行蘊所攝。少同大乘。即經部本師。
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分別論者
説。此能相皆是無爲。法蜜部説。三相有爲。
滅相無爲。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
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
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言。已他
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
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優破故。或雖
無爲然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
假倶破。理亦不違。相似相續沙門所説。
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老
住無常體還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
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經部師立准婆沙
説。同大乘立一期四相。薩婆多師云。唯是
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此意説云一期四相但
與同分而爲能相非諸有爲相。以諸有爲刹
那刹那皆具四相故。即薩婆多不許依經
立一期四相。依世俗諦。理即不遮。婆沙三
十八多優次解故。諸餘門義如諸論辨
舍五十二
紙右
云。相謂諸有爲生住異滅性。論曰。
由此四種是有爲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爲。
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於諸法能起名生。
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是體義
寶疏五二十
二右
云。論曰。至是無爲法總釋四
相名也。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
彼性故得彼相名。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
爲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爲相。無此相
者表是無爲
初紙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婆沙三十九初紙右
倶舍五十二
紙右
曰。豈不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

初紙
顯法有此 義演云。疏顯法有。此者意
説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縁生有
爲法也 言體是有爲是體性者。是倶舍
中經部釋此所引經意之文。彼論五十三
紙左
云。
何謂此經所説實義。謂愚夫類無明所盲。
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
世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
及縁性性。故作是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光記五
十右云。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無明
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後相續。不知
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我我所。
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破
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性。
假立三相
初紙
非如白鷺重言有爲 倶舍五十四
紙右
云。
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爲。
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白鷺表水非
無。亦勿謂表有爲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
光記五四十左云。然經重説至表善非善
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三有爲之有
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相。經重説後
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體是有
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
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表有爲有及善
惡等。故説著後有爲言。令知此相表所相
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
如白鷺鳥所居表水非無。亦勿謂此
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童女身能表男女
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膝讖團。皮膚細軟。
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貞
潔。脚膝等大。皮膚麁澁。齒黒脣厚。生不善
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不同白鷺表有
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體
是有爲故寶疏五二十七左云。如童女有髮細且
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短等是惡
演祕云。疏如童女相等者。西域立法出
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
鑯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
子必惡今謂准倶舍論及光寶釋。從此體
是有爲至白鷺等文。皆是經部釋有部所
引經意之文。非有部釋。然今疏主引用此
文。以釋有部所立實有四相。恐有鑿枘不
投乎。又此論唯説有部確執第六轉聲。不
明重説有爲之義。應思。義蘊云。疏非如
童女表法善不善者。此有二解。一云。西方俗
法如欲山行。先逢童女表有慶事。若逢
牛等表事不吉。二云。如有童女髮黒面白
脣赤膝小胵細。表取生子端正智惠。若見
童女髮黄面青黒膝大胵麁。表子醜惡。故
今取表。非表善惡。不同於彼。雖有二
解今將後正。疏云非如童女相表善不善。
不説牛等表不善也。故前解非。或逢童
女見白黒等相。表事善惡。不説牛等。前解
亦好已上今謂二解以後爲正。前解唯逢童
女爲吉。不通不吉。故光寶二師亦唯用後。
思之
初紙
又此之言可説之言 寶疏云。既經
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
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倶
舍五十八
紙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
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等。如不應説
色之色言光記五四十
八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
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生。又第六轉聲異
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體第六轉成。若
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等。
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説色之色言。説
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有生也。寶疏五三十
五右
云。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返難第六轉也。
若生異色。可得説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
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
應有説言色之色等
初紙
倶舍二説 光記分爲三段。頌疏亦同。
一住不生厭故不説。二住濫無爲。故不説。
三住異合説。義在昔三藏以薩婆多口義獨
授光師。是故於倶舍一門。以光師爲正。
疏主分此文。唯爲二説。孤屓光師。亦不合
乎。今謂疏主爲優。何者此文答中有二。
一不説義。二合説義。初中雖二致別釋。倶
是不説義。是故疏主合爲一説。論不説中
雖有文字。合説明置有謂之言。疏主分二。
符合論文。寶師亦同。分節太明矣。三四差別
具見婆沙三十九初紙正理十三十一紙
初紙
若法令行不説相中 倶舍五十二右云。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説爲有爲之相。
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
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
令從現在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傳説。如有人處稠林有三怨敵欲爲損
害。一從稠林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
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住於彼行攝受安
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爲相
光記五三十
七左
云。生力遷法令用入現。異
滅遷用令入過去。正入過去。但是滅力。而
言異相似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説三。
喩況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不令生
厭。故經不説在有爲相中義演云。言若
法者。意説。生等能相。諸行者。即所相法。言
於彼法攝受者。即攝受諸法。不令入過去。
安立者。令法住。樂不相離。欲得現在
舍三況本出婆沙三十九六紙
二紙
往於彼法 不説相中* 義蘊云*往
於法體攝受令住。安立令住。與現在法
不樂相離不能遷法。故不説爲相
二紙
然經説住異滅名爲盡 寶疏五二十
四左
 
云。然經説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
云。若經不説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
通云。經説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
可知
二紙
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光記五三十
八右
云。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
能爲衰損。遇人貪著吉祥。智者欲令厭
捨。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
能天黒闇女。譯家誤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義蘊云。
然彼喩生天之業。必衆苦隨逐此況住異合
説。取譬雖別愛増同則故引之也*婆沙三
十九六紙左云。住異合説如示室利與黒耳倶
具如涅槃會疏十七
二紙
乃至廣説亦可了知婆沙三十九初紙
云。如世尊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一刹那中
云何起。答生。云何盡。答無常。云何住異。答
老。問。何故作此論。答爲欲分別契經義。故
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説
二紙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二左
具明小乘部計
有殊。又擧新古有部解經唯説生滅二相

二紙
四嗢柁南中 瑜伽四十六初紙右云。復
有四種法嗢柁南。諸佛菩薩欲令有情清
淨故説。何等爲四。一切諸行皆是無常。是
名第一法嗢柁南。一切諸行皆悉是苦。是名
第二法嗢柁南。一切諸法皆無有我。是名
第三法嗢柁南。涅槃寂靜。是名第四法嗢柁
南。諸佛菩薩多爲有情宣説如是。法相應
義是故説名法嗢柁南。又從曩昔其心寂
靜諸牟尼尊。於一切時展轉宣説。是故説
此名嗢柁南。又此行迹趣大生。亦復能
趣出第一有。是故説此名嗢柁南。云何菩
薩等隨觀察一切諸行皆是無常。謂諸菩薩
觀一切行言説自性。於一切時常無所有。
如是諸行常不可得。故名無常。又即觀彼
離言説事。由不了知彼眞實故。無知爲因。
生滅可得。如是諸行離言自性。有生有滅。
故名無常略纂十二十二
紙右
云。論曰。復有
四種法嗢柁南者。此云説也。即世尊常誦
説此。若嗢柁南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
行。今言説。謂常誦説此義。似無間自説也。
若此四種體性。以法體出諦有爲無爲故了
知。論以三義解嗢柁南中云。法相應義者。
謂表無常等。然與有爲相應故。又此行迹
能趣大生。招有漏勝人天果。無漏淨土中
生故。又能生色天色界。名大生。又能得眞
法生。名大生。又若以對出第一有而論。此
大生即有漏生地光記一云。鄔陀南此云
自説。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説經也。印度現
有梵本流行。若若言嗢陀南此云集散。
集散説故。或言集施。集所説義施有情
寶疏亦同。頌疏一十七左云。鄔陀南者此
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説義散施有情。
名鄔陀南麟記依光寶師破頌疏釋。若
依智論頌疏無失。智論三十三云。優陀那
者名有法。佛必應説。而無有問者。佛略開
問端。是名優陀那。又如佛涅槃後諸弟子抄
集要偈。諸無常偈等作無常品。乃至婆羅門
偈等作婆羅門品。亦名優陀那。諸有集衆
妙事。皆名優陀那。如是等名優陀那經説
惠琳音義十九五左云。鄔馱南唐云偈
句。或云足跡*玄應音義二十四二十
紙右
云。唱
柁南鳥骨切。下徒我切。此云陀散。亦言攝施。
又言集總散。舊言欝攝那訛也崆峒記中
四十
五左
云。嗢柁南者。此中纂倫解云説也。倫又
解云。或云總略義。或標相義。亦得名印
記十一下初紙右云。解四烏柁南。若作嗢字
皆須改正。舊語不正。名四優陀那。翻名
爲印。今翻名説。即世尊常誦説。此義似無
問自説。隨義傍翻亦得名印。或名總略
義。或名標相。如説無常。是有爲標相。苦是
有漏法標相。無我是一切法標相。涅槃寂靜
是無爲法標相。若名嗢柁南則名集施。即名
烏柁南故是標相已上
記文
今謂烏柁南此翻自説。
嗢陀南此云集散等。光寶倫記及略纂第一
無垢稱疏等皆同。又鄔陀南此云集施等。慈
恩略纂及倶舍頌疏亦同。故麟記破之慈恩
釋中。嗢柁南或翻説。或翻攝。如略纂十二。
然智論意優陀那名通自説集散義應知。倫
記二十二下三紙左云。泰師云。嗢柁南有二
聲。若重聲云。攝取物惠施他故。若輕聲云。
是云要略義。如一切行無常等。是諸法要略
義故。今取輕聲已上
記文
一嗢陀南。二聲義別。例
如僧伽輕重二聲或著或衆二義有別。問。
疏主所釋梵漢常誦説之。二同抄云。若言
嗢陀南之時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行。
三無垢稱疏曰。梵云嗢陀南。此云略集。教
略集也。四若云鄔陀南。此云集施。即諸經
中集義之偈。謂以偈頌集諸義理。施諸學
者名爲集施。又伽抄第一云。此云集施。柁
南者施也。嗢者集義也。以少略言集合多
法。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
二紙
或説二相爲住 樞要上末二十
三左
云。
若經但説有二相者。一切有師云。擧初後
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
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
無用。後刹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
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滅。是故略住異但
説於生滅。正理師云。此顯二時起用。未來
起生功能令法入現在。有滅時令法入
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不異故。所以不
説。生滅乃是有用無用始際。不説生及住
異爲二因等
二紙
或八不中不生不滅*如三論中專明
此宗
二紙
八十一云五十二説 八十一二左云。
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爲樂。
此中爲成諸行無常。故次説言有起盡法。
前是所成即所成句。後是能成即能成句 
五十二六紙
云。又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今
於此中但説此相。謂於諸行中觀無常相。
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故但思惟無常性相。
無常性相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所顯本無今
有。是名爲生。有已還無。是名爲滅
三紙
住異與生倶生所顯義演云。疏住
異與生至故合説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
言生滅合名無常相者。未審住異二相是何
相收。答。然住異與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
相中收。故不別説住異。疏倶生所顯者。意
説。住異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異二
相總名生相
三紙
瑜伽論説 五十二六右云。何故但説聖
弟子衆於諸蘊中隨觀生滅而住。不説隨
觀住異耶。答。生及住異倶生所顯。是故二
相合爲一分。建立生品。即説隨觀一生相
住。於第二分建立滅品。即説隨觀一滅相
住*倫記十三下九左云。三有爲相中。觀生
滅言住異倶生所顯者。以於生相義説住
異。但觀生時即觀住異。又觀生滅能起厭
離等。此文分明但説生滅二相是無常相。
加於住異名有爲相
三紙
又無常相説二所以 義演云。此會
前瑜伽説一相所以。意云。若説二相者。
何故前説一相耶。答。前説一相者。即是此
中説二所以
三紙
瑜伽論説而爲一相五十二五左云。
問。若有爲法生老住滅四有爲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説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
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
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爲法説
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
由過去世。於有爲法説滅有爲相。現在世
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
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
由現在世。於有爲法總説住異。爲一有爲

四紙
共許經也此三有爲經大乘如瑜伽等
引。小乘如婆沙倶舍正理等中。故云共許」
四紙
似同倶舍然世不同* 義蘊云。以薩
婆多生在未來滅現在故。問。此中既言
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即是生在未來。與薩
婆多復有何別。答。瑜伽意説。三相由三世
所顯。不説生相屬於未來。由未來世顯
生相故義演云。疏然世不同者。彼説三
世有故。又彼計生相體雖實有。用在未來
住異滅三體用倶現在也。大乘生相及住異。
居現在。滅相在過去。故云然世不同
四紙
第一六轉無差難作不定過 義演云。
疏第一六轉無差難者。然別破中申其七難。
第一六轉無差難。第二能所不異難。第三二
相應齊難。第四四相齊興難。第五如體本有
難。第六體等相同難。第七有無乖角難
燈三二右云。外立量云。有爲相言定別有體。
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等。准此量中
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違過。過云。有爲相
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囀言。故如地之
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違於彼定別有。
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定過。如文可
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此量不但
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爲能相耶。
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離此四
相之外更無同喩。餘皆非有爲相。即成異
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
有非實能業等量
四紙
又如世言色心之體 倶舍五十八右云。
又如説言色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
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四紙
然遮生等決定相違 義蘊云。此因
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
定中相違決定故演祕云。疏然遮生等至
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
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
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喩故。有云。
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詳曰。不然。第一
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今謂。
義蘊同初釋
四紙
外人救云如煙表火等 正理論十三
十五右云。然標釋中皆置第六。故知能相離
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若謂亦見置
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不能相離
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説。離第六轉義
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文。因
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説三相是假
非實今謂。煙火大士相等有部自計。非共
許義。如次下辨
五紙
地等堅等 生等應知 倶舍五十五左
云。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
上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爲相理亦
應然
五紙
倶舍中大士等倶舍五十五左云。如何
大士相非異於大士。角犎胡蹄尾牛相非異
光記五四十四左云。*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
實物者。經部返難順成己義。如何世尊大
士三十二相非異於大士。角等三難準此
可知
五紙
二相應齊難 有爲已有能相。無爲亦
有能相。倶説之相言故。有部不立無爲別
有能相。故有此責。婆沙三十九十二左云。問。
如有爲法有有爲相。無爲亦有無爲相耶。
設爾何失。若有者云何無爲名非聚法。若無
者品類足説。當云何通。如説云何不生不
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爲法。答。應作是説。諸
無爲法無無爲相。問。若爾品類足説。當云
何通。答翻對有爲故作是説。謂有爲法有
生住滅。無爲異彼。説不生等。非謂別有不
生等相
六紙
無爲無生三種能相 演祕云。無爲
無生三種能相。此外人難。疏體無起盡等
者。論主答也義演云。言無爲無生等者。外
人云。若言無爲體不異即無能相者。無爲
既無生等。應立無生等三能相*義蘊云。
疏無爲無生此義應思者。此云應思。謂他
更有例云。我亦如是。有爲變異差別。故別
立。實相無爲非分位殊。故不別立相。此亦
不可。汝立有爲之相。但表法體是有爲。不
爲顯差別。應無爲之上別立相顯法體是
無爲。我宗生等但表法流轉不住。故立彼
相。無爲不流轉。故不爲例。問。有爲遷變即
立流轉相。無爲不遷流應立不遷相。答。不
然。有流轉位。別立假相。無爲位不別。何
論更立相。雖作此解。然准法華論云。生
等三相即有無爲皆立假相。若准此文。薩
婆多師前例不成。問。無爲假相何法攝耶。
答。有爲相流轉。不相應中攝。無爲常住不可
流法收。又亦不相應收。擧大例言。但二十
四論實有多。又唯心上假我無多差別。法
同分收。無爲假相無多差別。亦可法同分
攝。同有爲生滅。無爲翻立不生不滅相。有
爲既住。無爲翻立不住相耶。不然。住不遷
流。無翻立
六紙
此難不然得立假相演祕云。疏此難
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
息難。答。我宗無爲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
二十云。無爲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
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爲是無常。三有爲相施
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三相。若
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答。擧勝而談二
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云。我
宗無爲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
等許體多。同有爲多。有實相
六紙
爲顯差別 義演云。疏爲顯差別者。意
云。顯有從縁生色心之分位通三性。又色
有十種等。故應立相。無爲不分
六紙
論又生等相齊興作用 義燈三四右
云。論又生等相若體倶有等者。本云。初破古
師相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
用倶。西明科云。竝通新舊。有解取前爲正。
要集云。取西明爲正。以婆沙文義有兩釋。
初云。作用時異。即三相前後。又云。婆沙云。
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即同時。今謂。不爾。
前引婆沙三十九云。顯一刹那具有三相。問。
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
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
雖同時用有先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
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同時。論云。爲止
他宗顯正義故。如譬喩師。一刹那中有三
相者。即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
此理。互相違故。應説諸行。初起名生。後盡
名滅。中衰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
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老
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乃至云。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
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
那具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已上
論文
云滅
時老滅方有作用者。以老衰法滅時方顯。
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下總結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又不説住與滅同時。故知
古師相用前後。不應分爲二説。文無別
故。又倶舍第五破薩婆多云。又住等三用倶
現在。應一法體一刹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
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滅壞。諸説住等用不同時。彼説便
違刹那滅義。他既自説相用前後。約倶時
難古薩婆多。即有相符。難新薩婆多相用
前後。亦是相符。故依本正
六紙
有三子段 義演云。意云。然第四四相
齊興。難中曲分三難。第一例體應倶難。第
二例用相違難。第三新宗乖古難
七紙
彼宗計爲前起故 義演云。疏彼宗計
爲前後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師計。四相雖
皆有體。然用不同。何者生相體用倶世未來
有。若流至現在。但有體無用。若住異滅三
未來。但有體無用。於現在中體用倶有。
然古新二師右差別。若古師計云。住等三
雖有體。然用先後起。先住用。次異用。後
滅用。若新前師計。住等三相體用倶同時而
無先後何以故。以依刹那立故。即一刹那
極短無前後。故住等三相亦無前後
七紙
即此古昔用前後起 婆沙三十九初左
云。如譬喩者。彼作是説。若一刹那有三相
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
理。互相違故。應説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
滅。中熟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三
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
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
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
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
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
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縁故
作斯論
七紙
正理論師其滅可知 正理十三二十
五右
云。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
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
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
時應即生住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
由餘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
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
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
故三一時無相違過。又十四之初紙右云。又彼
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
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異
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
所疑未爲應理
八紙
第五段有三 義演云。疏此子段有三
者。就第五難中曲分三難。第一如體有難。
第二因非本有難。第三生等無能難
八紙
解云。虚疎何得例然 義燈三五左云。
論所待因縁應非本有者。疏答外難云。虚
疎之法雖現有種更無外縁。即不能起。以
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相例。要集云。此釋
未能盡理。今謂。種體雖恒所待因縁本無。
今有展轉無窮。非恒具足故非常生故。瑜
伽五十一云。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縁
方得生長。乃至故此論云。不同外道縁恒
非無故。不頓生者。今將此釋。無異於木。
更待外縁。外縁即是親種之外。外縁未令。
即不能生。即縁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勞別
説。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縁不具不
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
縁親境唯自識。不能縁外説唯心。不無増
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云。汝
種雖現有。虚疎待假縁。我法體實有還待
實外縁。若爾即執二生便爲無用。*義蘊大

八紙
正理論師復救之正理十四五左云。
非難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
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
因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得前自類
因及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
助芽等生令生芽等。又六紙右云。又如種子
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故知種等
功力極成
八紙
因有親疎縁法亦爾 演祕云。有親疎
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縁所
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爲因。如善識
蘊望自爲親。望餘四蘊名之爲疎。以非
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疏縁法亦爾者。四
縁之中除因縁外皆名爲縁。且自六根望
自六識名親増上。餘望六識名之爲疎。不
爲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義蘊大同」
九紙
論所相恒有亦有生等義燈三六右
云。論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者。問。此破與前理
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
相。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有爲體恒有
説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
故二文別
九紙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彼者無爲。此者有
爲。或云。彼者生等用。此者所相體者非也
十紙
有四子段 義演云。就第七難中曲分
四難。第四一定世有無難。第二生滅非依
難。第三滅生相返難。第四違同順異難
十紙
然正理師是取果用 准倶舍師破。
古薩婆多以爲功能。作用眼目異名。如婆沙
説。正理論師稍有差別。作用必功能。功能非
必作用。彼論十三二十
四右
云。此諸有爲復有二
種。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
來。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
劣。謂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
用。若能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
種辨三世中。當廣思擇。又十四初左云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
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
現在皆能爲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
爲縁攝助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
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爲縁攝助令起。然
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爲因。引當眼故。由
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
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亦名功能。若
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助令起。此
非作用。但是功能義蘊云。疏正理師
不然者。今救。彼計。未來之世有生果功能。
過去一念落流之法有與果功能。謂過去法
與現處故。現在住相。但有取果作用而非
功能*取果與果具如倶舍六二十二紙右演祕
云。疏正理師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
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
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
有作用。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異
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爲作
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説。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無心
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
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爲不可。即無間縁異時取果。違前婆
今謂。以上所説全依倶舍光記第五
十五右義演云。疏然正理師至即是取果用者。
正理師計。*未來世中雖有一切法。唯生相
有功能。能生法等。過去雖亦有一切法。唯
異熟相至過去。有與果功能。即如過去無
間縁有與後果功能。問。何名取果。何名
與果。答。如演祕師解。生相*未來有取果用
者。意説。生相*未來正起用時爲因。能起後
刹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師但計過
去法有與果功能不説異相。異相在現在
已上今謂。義演不允
十一
何不去來非作用故演祕云。疏何不
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
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倶本有故。疏
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
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
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
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
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義演云。疏
何不去來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
與果竝非現在有作用者。即應*未來過去
法一切時皆令有功能。何獨唯生及過去耶
已上今謂。演祕初釋爲優。義演不允
十一
異滅不能便非現在 演祕云。問。准
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
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
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
邊難亦無失
十一
若謂作用亦非功能 義演云。疏若謂
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
用不要取果即異滅不取果仍是現在者。
難云。生相既不取果者。應不名功能而亦
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十一
婆沙第三復如何通 第三六紙左云。
謂一切法於*未來有作用。總有三類。一
者内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日等光
明。三者内外法。如諸生相義演云。疏言
復如何通者。意難云。若言*未來過去法但
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論説*未來
三法有作用。不説功能。復如何通今謂。
疏主唯擧難責不加救釋。然正理中亦通
斯難。彼十四之
初左
云。豈不論言。苦法智忍光明
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用。天愛
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近縁
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是
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
法光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
唯引果方名作用
十一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義演云。論故彼所
説進退非理者。依宗有過名進非理。轉救
不成名退非理。又如疏云進爲相違至不
得倶有者。此解進非理。汝若言相違故用
不頓興者。汝宗體既相違。如何倶有。此即
依宗有過名進非理。如論云若相違故至
如何倶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齊
生。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許生等有
體。云不相違。若體倶有者。用何不齊生。故
是非理。論云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即其文
也言又進非理至不同時。此解進非理。又
住違滅。牒本計名進。寧執同時名進非
理。故論住異滅寧執同時。明非理。又
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違生。何
容異世。故云生住例應同世也
十二
別破異相今略不破 倶舍五十七
紙右
云。
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
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
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
言異此。故説頌言。即前異不成。異前非
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光記五
四十
六左
云。又應一法至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
破異相。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
時名滅。理且可然。縱雖住滅也異於一
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然言異者。前後性
別。非即是此法可言異此法。故説頌言。異
相時法異前住相時法。法即非一法。若住異
別法有違宗過。此即退徴也義燈三六右云。
倶舍云。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若所異
之法即前住所住者。異義不成。非前所住。
是別法者。即非一法演祕全依光記。然流
行光記大有脱文。演祕爲正。寶疏五三十
二左
云。
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住滅。而破
其異也。論所以者何者。有部徴也。所以一
法不許有異。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
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説異不成。無所
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
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
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十四之
三紙
云。諸對
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
唯自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
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
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
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又四十之
四紙
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
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
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
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
異。此果刹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
故。復能爲後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
續。刹那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
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
故。若爾相續漸増長時應無異相。不見果
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
摧伏異故今謂。寶疏於文爲當。光記義
燈演祕等釋。雖復無巨妨。然寶師疏不加
住相。直就異法而釋。勝於輿師。以此頌
文唯就當位不對住相故。後世欲爲釋
者。請倣寶疏
十二
前後念法 前念者。過去落謝之法。後
念者。未來之法。或云。前者生相。後者滅相者
非也
十二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説 彼二紙右文云。
一一刹那有爲諸行。皆有三種有爲之相。於
刹那後復有第四有爲之相。即於此中前
刹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刹那自性。
生起正觀爲生。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爲
住。此已生行望前已滅。諸行刹那自性別異
正觀爲老。從此諸行生刹那後。即此已生
諸行刹那自性滅壞正觀爲滅
十二
此論主答 義演云。疏論主答。答外問
也。外問云。大乘滅相既是過去。無法者如
何與現在法爲相耶。答云。現在法立滅
相者。意表此法後是無。然非表法現是無。
説無得爲無因者。意云。過去*未來非有。
以非現故。如空花等。今滅相雖無。然與後
滅法爲相何失
十三
義別説四 義演云。疏義別説四者。問。
未審。四相一刹那中。爲同時起。爲前後起。
答。諸説不同。古薩婆多師説。生相在未來
有用。於現一刹那中。住等三相前後起。若
正理師云。住等三相同時起。大乘一刹那中
假立四相。但義説前後。表法有無。實同時
無別也
十三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婆沙十八倶舍第
六云。十位光記六二十右云十位謂胎内有
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掲南。五
鉢羅奢佉。胎外有五。一嬰兒。二童子。三少
年。四盛年。五老年
十三
一刹那立同薩婆多 樞要上末二十左
云。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那。三相
時別。又二十
三右
云。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
三同一時用
十三
一期等立同正量部 樞要上末二十二左云。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
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
經劫住*正量部計出倶舍五十七
紙右
光記
四十七
紙右
寶疏五三十
三右
十三
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義燈三十四左云。
經部立二種。謂刹那一期。有部亦爾。又十六
云。七遍不遍差別。一期四相約有情辨。刹
那四相遍有爲法。八十八云。如是三相依
二種行流轉安立。一依生身。二依刹那。依
初流轉者。謂於彼彼有情衆同分中。初生
名生。終歿名滅等廣明大小宗計之異。
如樞要義燈中
十三
菩薩地説刹那四相 如上所引四十
六之文是也
十三
左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説 顯揚十四
二右*曰。云何無常。何等差別。頌曰。無常謂有
爲。三相相應故。無常義如應。六八種應知。乃
至八種無常者。一刹那門。二相續門。三病門。
四老門。五死門。六心門。七器門。八受用門。
乃至十五種變異者。謂分位變異。乃至一切
種不現盡變異。分位變異者。謂從嬰兒位乃
至老時。前後不相似。各別變異八十八十一
一期生中云。嬰孩等位立住異相。乃至壽
住説名爲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
又刹那相中云。謂彼諸行刹那刹那新新而
生説名爲生。生刹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刹
那住故名住異性
十三
諸論通説唯望前作演祕云。疏諸論
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
亦攝無學。無學*未心更無 蘊。無後可
異。故言望前
十三
亦説除彼末心 演祕云。亦説除彼末
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
異後。故不相違
十四
一期生自望爲相 義蘊云。疏一期生
自望爲相者。謂此論云。即相續轉變名異。
不望前後也。前刹那異相。論自説云。住別
前後。復立異名。故二別也
十四
依轉變立望前後法 前刹那中云住
別前後復立異名。今云即此相續轉變名
異。一期刹那義有差別。故云不同
十四
諸門分別如餘處説 如略纂十二對法
四十
五紙
十四
謂成佛時得未曾有 對法抄三十
七右
今准前説。亦是曾得及未曾得。然未曾得一
新新生。故名未曾得。有漏種故亦得曾得。
如別脱戒。二從未起名未曾得。如世第
一法等。三無漏名未曾得*正理十四十五
丁左
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二語爲性。
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
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
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説
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
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
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
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功妙。又言。
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
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
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
十四
論若名句文非實能詮演祕云。問。大
乘自許他方佛土色能詮是異聲有。因*豈
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
無不定。義蘊大同
十四
別破中有五義演云。疏於中有五者。
第一如色非詮難。第二名等無用難。第三聲
無差難。第四例生語詮難。第五但徴機調

十五
論謂聲能生何用名等 義燈三十七左
云。謂聲能生等者。破他可知。問。大乘自許
假名等詮。言何用名等*豈不自違。答。外
許名等定異於聲。由聲生顯。此聲必有音
韻屈曲。不爾不生。大乘能詮雖在名等依
屈曲聲。非定一異。對破定異攝假從實。
云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十五
薩婆多顯類破之 倶舍五二十右*云。
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已辨。
何須横計別有實名。又未了此名。如何由
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皆生名。若謂生名聲
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
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光記五
五十
五右
云。若言此頌何中九義由名能顯。但由
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有
實名。又未了此名至待何別名者。經部復
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顯。應
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牙等。顯即
如燈火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十五
正理師救而定實有 上引正理論
文。此明教證。明其理證十四之
十六右
云。理
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
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
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
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
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
説。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
文故。由斯理證。文心異聲。又見世間
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
有二論者。言音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
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
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無差別。其
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
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
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
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則爲無亂
建立
十五
別有實體法處所收 倶舍五二十
一右
云。毘
婆沙師説。有別物。爲名等身。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皆是
尋思所能了故
十五
若不言法處所立不成 演祕云。疏若
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
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
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上屈曲在於法
處。故喩無過。義蘊亦同
十六
汝大乘師唯意所縁故法處收 義燈
十八左云。問。若云。聲上屈曲能顯義故有
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他
云。我宗亦爾。大乘通云。不唯依聲假立名
等。通依多法故法處攝。長等不然者。問。此
據縁假。爲縁實者。若據五識唯縁實宗。
長等意得。應法處收。若云雖唯意得依眼
明取故非法處屈曲之聲明取亦爾應在聲
處。若據縁假屈曲之聲亦耳識得。應聲處
攝。又應耳識亦縁名等。即屈曲故。今正解
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
説爲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即正取屈曲
聲體以爲名等。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説爲
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
即種體。名等亦爾。故法處攝。長短之色無
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倶自處攝。非
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
是色故。設五縁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
取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
短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爲不正釋。及攝假
從實。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
體爲名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
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更有問答及以
異釋。恐煩不述
十六
不可難言現同處故 演祕云。疏不
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
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
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
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
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
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
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詳曰。
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表如何依現。又若
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
處。故知非也* 義蘊云。疏不可難言戒體
但依思等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名
別處收。戒體依於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
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倶法處
攝。故言現同處故。問。命根與第八種子
是意縁。又不依多法。何別處攝耶。答。第八
種子若以根境相對亦法處攝。説種隨現意
處所收。種與命根別處攝者。而顯揚等亦
云。六處住時沒定假立命根。既言六處。即
依多法説別處。理亦無傷集成次下六十
紙右
十六
論若謂聲上非能詮者 義燈三十九左
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音韻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弦管聲。聲上音
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
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
不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
聲不別生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
作量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
故。如弦管聲。此就他宗。彼弦管聲不生名
等。故以内聲如彼弦管聲。有解作法差別
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
即聲屈曲故。如弦管聲。此説不爾。准外量
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
十六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演祕
云。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
而言此者。此小内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
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内屈曲聲。彼
即彼外内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
有法差別。思可知也*今謂。第二解釋不
順論疏
十六
量云汝内屈曲聲如絃管聲 義蘊
云。疏量云。汝内屈曲聲至如絃管聲者。此意
與前外量爲有法差別相違過。謂前外量有
法所言語聲屈曲者。即生實名。不生實名
等爲差別。小宗許内屈曲聲能生實名等。
今欲違此意許。故云内屈曲聲不能生實名
等也
十七
我亦不説非不能詮 義燈三二十左
云。疏云。我亦不説弦上屈曲非不能詮。但
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我因倶
故者。此意前隨汝宗。屈曲之聲云如弦管
不生名等非善惡性。亦如汝説化人身語
二業非善惡性。我弦管聲是因倶故。假通善
惡亦許能詮。如林聲説法離質化等皆通
善等演祕云。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
意如燈釋。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答。大
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
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説云。化身語業各有三
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
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
故。故但二種。問。小乘化語得爲業不。答。若
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
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
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
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
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
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眞。許是語聲由
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
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
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
非眞。*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
種生故。諸論據似説有情名。依即質化説
成*化語今謂。化人語業即質離質成不
成就之義。光寶大諍。演祕文多依光。雖擧
婆沙二説而未判正否。然光師以爲婆沙離
質亦業爲成。寶師即質如光師解。離質不
爾具引光寶以示差別。光記一餘七紙右云。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不。解云。成就。故此論
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説者成。非
所顯義問。化語有名爲是業不。解云。是業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
作是説。彼是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
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
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餘
師故。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解云。成就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
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
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以此準
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
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
論文。倶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
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
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
説。故知定成化語。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
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爲是業
不。復成就不。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
聲。謂語表業。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
等似名非眞。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眞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
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名語聲。由風
氣等所引發故已上
論文
既非有名。亦非是業。
故不成就。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説
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成就。簫
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又解。化語無
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
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
眞火。既非實名。亦非成就。化語非業。婆沙
解。化語是棄非業既無體。既無體完。旦以
後師爲正。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
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解表大種
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
受大種造。明知非業。化語雖非是業而得
名語。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簫笛
等聲雖名爲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
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
若據化語業則用無執受大種爲因。上來
雖解化語眞似兩説。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
受因聲。有情名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
可意。總成八種寶疏一餘十一右云。問。若
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
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隨自
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
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
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
爲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
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
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
聲名非有情名聲。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
無執受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表業。准此
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
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正理有情數聲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
大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色及有情名
聲。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
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
發故名有情名聲。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
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
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
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答。
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
此論兩文不用此文故。婆沙一百二十二
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語業
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名語聲。
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問。婆沙兩説無評。何
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以此論
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因故化人
語既同評是非執受大種爲因。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内
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語。不名語
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
得得也。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
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與非有情數
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
成就心。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
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
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有人引婆沙
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色亦色
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
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
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成二界色耶。破
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
無得義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
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
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非謂此是離質化
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
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化而不成就。如
莊嚴具。離質化人語既更棟遠身莊嚴具。
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説。問。若爾何
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就離質化語。答。
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是化人總不成就。
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別説。如不別説
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説髮毛爪等非
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總顯於離
質化人當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
説。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爲有名
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十七
今大乘得有善等 演祕云。疏今大乘
因倶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
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
大種者。謂樹等聲。因倶者。謂手鼓等聲。釋
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内大
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
知。由内外縁所引之聲名爲倶也。二増上
縁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
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二四
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撃而倶爲
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撃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
乘不取小義。疏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
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
聲皆唯善故。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
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弦管聲。亦
無有失。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弦管等
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對法抄
一末二十
云。此中語聲説衆生數。林樹説法
理非因受。且彰少分。亦不相違。因倶聲中
既許多大王一造色。故鼓聲等依二大生。
如和香等。此林等聲能生名等。皆如唯識
第二卷説義蘊云。疏今大乘因倶故者。謂
絃與手合。情非情倶因。此二合發一聲。名
因倶聲。若薩婆多絃之與手合各有一聲相
似。非體是一。疏離質化等者。離聲之外別
處起化。名離質化。如林説法等。亦如妙音
菩薩先現蓮花其身在此而於十方國土
現種種形。皆離質也。即質化者。人即於此
身而起變化。如現在可愛語及身上下出
於水火。亦如變身爲魚米等是也。於中佛
化即離皆善。除佛已外即質可通善。離質
唯無記。問。絃管聲等何性攝耶。答。由思所
發。能表善等可通三性。同假語業。此據
大乘義。疏中隨小乘。故云汝化人身語二業
非善惡性*義演云。疏因倶聲者。大乘因
倶聲。許有詮表也。今絃管聲即因聲也。故
云又誰説彼定不能詮。或可化人語聲林説
法等聲皆是因倶聲。皆以心爲因。皆由諸
佛諸大菩薩心所起。故由心所起聲與心
倶故名因倶聲。亦猶手鼓相扣出聲
謂林樹説法非因倶聲如上對法抄辨。義燈
二十左云。西明云。雜心許有因倶聲。如
弦管等。倶舍論破。正理論救云。誰言一極
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縁説因倶聲。此中正
破雜心所説。不許此説。雜心因倶即弦管
等。似有能詮非實能詮。正理亦同。何故
但言偏破雜心。不云兼破正理何也
舍一七左云。有説。有聲通有執受及無執受
大種爲因。如手鼓等合所生聲。如不許一
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寶疏一餘
十三右云。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論如不許一至聲亦
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
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外大種共
造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
也。非唯縁撃發聲。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
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撃而倶爲因各別
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
十七
彼復救言應有詮用 義演云。疏彼復
救言至應有詮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難意
云。若一切聲皆能表。如絃管聲者。即風鈴
等聲應有詮表。正扶前難意。或可論主牒
救破也。如彼復救言。至絃管等者。牒外救
也。即風鈴有詮用等正難也。雖有兩意前
解爲勝。順論文故。如疏云。我許内聲至應
因位不同今謂。義演評文不順今疏。汝我
之言雖處處不定。然此中前後。汝指小乘。
我謂大乘。何忽有違
十九
不可一法分分漸生 倶舍五二十右云。
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
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光記五五十
五左
云。經部
破。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
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由文生寶疏五
三十
九左
云。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
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
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刹那
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説一字之名分分
漸生。進退徴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説由語
發耶
二十
彼若救言最後生故 倶舍五二十右 
云。云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
生無表寶疏五三十
九左
云。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刹那無表方
生。聲生於名義亦準此
二十
既爾即應便能解義 倶舍五二十左云。
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
了義寶疏五四十云。論若爾至應能了
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
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二十
以語與名不即不離演祕云。疏以語與
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
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

二十
如樞要中説此義也樞要上二十
五右
云。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爲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䁥縛平聲
呼之
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
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喚
奴爲郎君等。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闇調喚
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如喚鈍
人爲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爲父。猶彼所
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作。癡人
喩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所知。無小
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痴天可怜故
曰天愛也。餘義同常<#0228_14/>文義蘊云。疏言天
愛者。此有三釋。一愛屬愚人是天之愛。依
主釋也。二天愛不是愚人爲天愛者。全取
他名有財釋也。三以愚人爲天。天即所愛。
持業釋也光記四二十
三左
云。西方相卑呼爲
天愛。非能自活。天愛得在
二十
一右
如梵音斫芻 略纂二十七左云。眼者梵
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
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
義當故倫記幷義林五根章亦同
二十
一右
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義演云。疏非自在
者。意説。自在菩薩於一刹那聲中。説無量
惠辨陀羅尼名句也。返顯因位依多刹那聲
名一切也對法鈔三三十
七右
云。佛及得自在
菩薩。一念聲能起語等。此論下云。隨思一
字便能證得一切法差別名言善巧。故無性
攝論唯識第九第九地菩薩即得滿足
二十
一左
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 倶舍五十九右
云。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説色聲香味等
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
章。或能辨了業用能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光記五五十左云。梵云那
摩。唐言名。是
隨義歸義赴義名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
呼召色等。名能詮義。能非義合。聲非能詮
義。亦非義合。又五十
一右
云。梵云鉢陀。唐言迹。
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頌總四句成。故
今就義翻之爲句。句能詮義究竟具如
次下二十
七左
二十
一左
文體是字 倶舍五十九
紙右
云。文者謂字。如
𧙃壹伊等字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此別釋文。
即以字釋文。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
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
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梵
云惡刹羅唐云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
方流轉救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句。
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
稱也。即𧙃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同此方
墨書字也方言及新舊異如不疏辨。文字
二別玄應音義云。説文云。昔蒼頡造書。依
類像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
字。字生也。孳乳浸多也
二十
一左
文者彰義而體非顯 釋文有二。一
彰義。二顯義。此依對法第二。下引論文。彼
二之三
業左
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此又
名顯。能顯義故對法鈔四十
七丁
云。彰者彰
是表義。與二爲依。彰於義故。略准可知。
或與名爲依。顯名非句。與句名所依顯
句。非名故名爲彰。彰者別也。若爾即與名
身等亦有句者。其義如何。故前解勝。此是
假説。不可以爲本。能顯中一者如與名爲
依。但能顯彼名字義。與句爲依亦爾或復
義者。是所詮義今謂後解順五蘊論顯揚論
如次下引。演祕云。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
種爲彰爲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爲所
依。從能依説稱彰顯有説文體即名彰
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
也。詳曰。疏釋爲正。有所憑故。瑜伽論五十
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
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
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
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倶舍
第五云。哀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
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爲詮
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
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
義耶。故疏釋善。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
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
廣是句答。由能爲依助彼名句令成詮
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爲略。非親所
詮小名爲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
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大能顯彼音韻差
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
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
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
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
顯聲之音韻所以也今謂。後釋順對法五
蘊論顯揚論。義燈三三十
二左
云。問。言便膳那此
云扇相好根形味。此即是鹽能顯物中味故。
味即是文。准此解意即能顯。云何前言
而體不能顯耶。答顯有二義。一顯名句。二
能顯義。文能顯名句。名句由文有故。名句
能顯義。文從名句能顯體。非顯義故。前
後義亦不相違。問。字射非能顯從彼名
句説爲顯。聲性非能詮從名説能顯。答。
名句依文近。字從名説顯。句等望聲疎。聲
不從名顯。問。文體非能詮爲因從果顯。
字體非能表爲果從因表。答。名句必帶文。
文從名等顯。聲不必有字。字不從聲表。
問。名句爲攬字成爲別有體若別有體豈
可離聲。一刹那聲必有字故。若即攬成名
句與文體性何別。答。有二解。一云。各別。一
刹那聲多屈曲故二云。攬成。總別有異故
三體別。後釋爲正。如前第一卷已辨
二十
一左
字者無改轉義對法論二三左云。此復名
字。無異轉故。所以者何。如眼爲眼。異此
名外更有照子導等異名改轉。由彼同顯
此想故。非𧙃壹等字離襄壹等差別外更
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説名爲字。
無異轉者。謂不流變對法鈔十紙右云。
彼同此想者。想者名也。説因爲名。由彼照
了等同顯此眼名故。不流變者。流謂轉
義。變謂異義。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
異故*五蘊論云。云何文身。謂諸字爲性。
以能表彰前二種故亦名爲顯。由與名
句爲所依止顯了義亦名爲字。別門所
變易故寶疏五三十
七右
云。故對法云。彼二所依
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
依此顯。安布以爲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
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
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
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因差別
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二十
一左
是其字體文是功能 義演云。疏文是
功能者。意説。文是功能義也。即字能顯發名
句。今能詮得義功能謂之文故。字是體。功
能是用用不離體。故説文即是字。亦猶種
子有生果功能。功能*豈非種子耶
二十
一左
或字爲初首 義演云。意云。此第二解。
若據論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後
句。故言或也。*今謂。上約横釋。今就竪

二十
二右
雜集云 此第二卷三紙左全文。釋本論
二所依有二解別。其中第二是也
二十
二左
瑜伽言説之爲字 五十二十二右云。
復次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
設。由遍分別爲隨言説。唯建立想。是謂
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
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能過失雜染清淨戲
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
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略纂十三五十二左云。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
一物而縁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
状也。即諸法體状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
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
増言非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
於上施設。如説天人眼耳等事
二十
二右
又顯揚言不必有名 彼十二二*右云。
此中欲爲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
一字則不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
字無
二十
二右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六紙
二。辨差別中。引
瑜伽對法顯揚。今指此文略言如彼。若
通一章廣有五門分別
二十
二右
如此卷言不得自相 當卷十右云。眞
謂自相假智及詮倶非境故。謂假智詮不
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難此
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詮
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
詮倶非自相。故知假説不依眞事
二十
二左
自相共相體即遍通 因明二十九
丁右
十九
紙右
十七
丁右
此疏二末六十
二紙
三末二十
三紙
九本

十本五十
五紙
佛地論六等。釋自共二相。演祕
云。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
相遍名非遍也。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
此二倶遍自相共相。故名爲遍也*義蘊
云。疏答曰。此有密意者。謂自相共相與自性
差別行相各異。寛狡不同。自相者。唯現量
證。言詮不及。共相者。假智分別貫通餘法。
自性者。一切法各別有自體。差別者法體之
上差別之義。其中自相共相行相各定不得
互通。若自性若別理即不定。自共相中皆
有自性差別。今言名詮自性者。但得共相
之中自性。不得自相中之自性。故與下文
亦不相違。此是密意也。然共相中復有二
種一共相理。謂若空等諸法共有故。二共
相事。謂水火等遍合一切水火故。此
名詮自性者。但詮共相中中之法體也
二十
二右
自性差別皆有差別 義演云。疏自性
差別體即遍通者。總擧也。疏自相共相至皆
有差別者。此答遍通所由。言自相共相皆
有自性者。如自相當體即自性。如言聲是
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陳故。言共相有自性
者。我無我是共相。數論立我是思。我是先
陳。而是自性。思爲差別。以後陳故。言自
相共相皆有差別者。如五蘊中思數爲自性。
望數論却爲差別。以後陳故。此即自性有
差別也。若共相有差別者。如無常是諸法共
相以後是差別。如言聲是無常等。故云自
相共相皆自性差
二十
二左
如因明云 因明疏云。佛地論云。彼因
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
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
爲差別。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
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説爲自性。一切可説
爲共相。如可説中五蘊等爲自。無常等
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共。色處
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衣華
爲自。青等爲共。衣華之中極微爲自。衣華
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極微爲共。離
言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眞故名之爲自。説
爲離言名之爲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
相可眞。現量親縁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説
爲自性。皆假自性非眞自性。非離假智及
於言詮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爲自性。
通他之上名爲差別。準相違中。自性差別
復各別有自相差別。謂言所帶名爲自相。
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
以通他故義斷三九紙左云。又與經説二
相何別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
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相。各
少差別 且佛地經論所明自共相。即三科等
皆名自相。各守自性若無常等名爲共相。
理通餘故。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
別。少與彼同。亦談彼二相故。然言假智
及假詮唯依諸法共相而轉者。此約能詮
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言通一切色。
智増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名爲共
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故名
爲共相。即通於經所説二相。起詮之時總
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
明所立共相。彼約増其諸法自體相通自
類。不由作心總貫諸法。名爲共相。因明
論中藉因三相貫通宗喩如縷貫華。比智
方起。故理門云。若所此處此相定遍。於餘
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
由此生決定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
之上便起共相。不可説彼定即因明所説
共相。不立比量。言不詮三相。故智縁於
彼不相通。故雖知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増
益共相上轉。意不説彼名因明中所立共
相。彼不作想。貫諸法故彼設通餘。各自
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故。宗中所立亦
通喩。故説此爲共。瑜伽等中言自共相因
明論中共相可攝。比量立故。然不同因。是
先陳後説自性差別攝。立我爲有無。名立
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經自相亦
現量得名爲自相。然彼經中自共二相倶是
因明所説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故名現量
縁。如期分別妙符經論所説理故。此即會
釋幷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三藏
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説二相。不關因
明自共二相。不能煩叙。彼略所問答。但於
唯識似謂増益名共相。於中推求自共亦
關經中所説二相。披者當悉。今者總
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二
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
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若無常等名爲
差別。如佛地論等説二總別對。名爲色。即
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爲差別。即
前第一體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
差別。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
所詮者。名爲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
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故亦
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
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
所詮名爲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相。句
詮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
詮義詮義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
並詮共相以所憎相可通於餘。非二
無故名爲共。除因明理攝諸説盡。昔因
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
等言。所成有二。一自性。二差別。即前第一
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即前第二。且隨所
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共二相。非如
前説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説對。即辨宗依
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爲自相。後説之
者即爲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對。以所成者名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
於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
因所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
相違之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
不言彰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
通局對通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
對攝後説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
體。問。因明所陳不過經中自相共二相。如何
説與經義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
據前後説分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
説。縱雖前後二相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
意許。設經自性對爭意許亦名差別。三因
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所説必貫於餘。不
爾喩無非成比量。即名爲似。前所説者不
須通。因明論意擧喩證宗。故須通喩。
雖不通喩亦名差別。即定是過。然體不定。
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定。故有差別
二十
二左
數論所立以是法故 因明論云。所
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二十
二左
是我非我亦有差別 義演云。疏是我
無我至亦名差別者。此即重釋前義。如我
非我。是共相令差別。以先陳故亦名自性。
然思是自性。以後陳故亦名差別
二十
三右
今此中言不同於彼 演祕云。今不同
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
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
唯現量證。即擧所證之自性體
二十
三右
若法體性言説所及 義演云。疏若法體
性言説可及者。如彼水火等。得其相非得
離言法體也
二十
三左
且如名詮之共相理 次下六十
二左
云。言
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
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
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
説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
中有共相法是何得者。即得自相。應一切
法可説可縁故。共相法亦説縁不及。然非
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
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分蘊成處。色成
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
於一處中青黄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
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
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
微。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
轉至不可説爲自相。可説極微等爲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説不可言法體名
自相可説爲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
亦非自。爲互遮故。但各別説。説空無我等
是共相者。從假智説。此但有能縁行解。都
無所縁眞實共體。入眞觀時則一一法皆別
了知。非作共解。言説若著自相者。説火
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縁亦
如是。縁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
不燒口。明縁及説倶得共相。若爾喚火何
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
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縁於青作
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縁
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縁色
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
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
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
及境已無。寧説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縁共
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説亦
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説青
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
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
相。若説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縁自相共
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
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
量所知。非言説等境
二十
三左
若爾即一切法自性者 義演云。疏若
爾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
問也。若言自相離言唯證智知名詮不得但
得共相之自性。爾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
難也演祕云。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
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答前麁後微故。
二別也細思可悟
二十
三左
故今應解其義可然* 義蘊云雖説
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亦非實得共相中之
法體性也。遮得自相。言得共相。應得
差別。言得自性。約此義故且説名言詮得
共相之自性也。問。遮得自性名得共相。
亦應遮得共相言得自相。答。自相唯内
證。不可説言詮。共相義寛通。假説名言

二十
四右
問曰若爾等 義演云。若據此解即不
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二十
四右
又唯五根 此義應思 義演云。疏又
唯五根至應思者。問。如何有此文來。意云。
根塵等心心所得名詮不得。問。若不得者。
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
無常等別義。云得自性。如詮青時不得
無常別義。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演祕云。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
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
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
相。六五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
根。餘即不爾。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
不得。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
故不得彼。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
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
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答。彼文意擧心之
根境。以爲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
之體實唯心法。義蘊亦同
二十
四右
然不得共相之別義 演祕云。疏不得共
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
所得故。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
縁何別。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
通縁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
比量據此得縁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
爲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
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
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縁。而
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
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
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
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
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縁故亦與彼同。
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
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
故與彼別
義蘊云。疏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者。
如言火時通一切火名爲共相。不得此木
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
性。非謂言詮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

二十
四左
問曰若爾漏無漏耶 入阿毘達磨第
二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
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惠。非與義
因明疏云。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
爲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
釋全非。違佛地論。若以如火熱等方名自
相。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及定
心縁教所詮理。亦爲言。顯亦應名共相。若
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乘斯義
便明自共相。諸外道等計。一切名言得法
自相。如説火但取於火。明得火之自相。佛
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言。若得共相喚
火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來
者。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救難外云。汝若
名言得火自相。説及心縁應燒心口。以得
自相故。若他返難云。汝定心縁火既得自
相。應亦燒口。心此不燒。假智及詮雖得
自相。而不被燒。如何難我。即有解云。境有
離合殊。縁合境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
燒。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
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今
問。此難爲難因明自相。爲經中自相耶。答
云。依因明自相。若爾此難並不應理。因明
自相非要如火熱爲自相。如何難彼令火
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得言假
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説得
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詮倶得自相
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
自相應定心被燒。亦不得以離合取救。
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通離合取故。
又若離取即不被燒亦應離取不得自相。
火以熱觸爲自相故。又於極熱捺落迦中。
意與身識同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
絶不與苦倶。彼既悶絶。及與苦倶。明得
彼火熱自相。故前救及難二並成非。今且自
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
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即得火體。火體
爲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別經之與
論。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即應
燒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離口。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
難彼。合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
正難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
相者心應覺熱若他返難言。令我尋名縁
火之心亦被燒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
名假智不得彼火之自相故。若覺執觸
即非假智。稱境知故。設定心中尋名縁火
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
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
量收不得執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
水火等身雖在中而無燒溫等用。如上
定心縁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亦無
燒溫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地等有溫熱
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但任運變
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倶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
微盛燒不燒異。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
答。此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縁因彼名
言行解縁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
名與所詮義定相屬著。故云得自相。然是
假智縁得名爲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
但於諸法増益相状。故是無體。同名句詮
所依共相。若諸現量所縁自相即不帶名言。
冥證法體彼即有體。即法性故。若佛心縁
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遍縁。故亦無失
定賓理門論疏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
其名即應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
名出自咽喉唇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
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燭。
被燒之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
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
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爲自相。能燒其身。
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
是故喚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
難外道詞。皆作是説。有不悟者。翻破此
難云。定心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
詳。此難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
口中。何得不燒。若肉團心心與縁慮心作
所依處。即由縁火在心外。故意識縁外。得
自相時火離内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
若縁實火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
若縁假火。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
燒。十遍處中如火遍處。若心縁火。在肉心
中火與肉合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
身。汝諸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
説言名得自相。外道若救。名詮火時但得
實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
眼識縁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
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
救不成。色境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縁
青等時不合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
熱名火。要合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
獨受現境。親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
與不合火燒相同名爲火方説能燒故。據
附合現前火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
也。汝既執名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
喚火不燒口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
名之時與此身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
相同故方能類知同有火名立名爲火。火
名既通不合之處。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
能立名。如此假名是容非實。立時即有。
不立不有。故非附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
不附自相也。言陳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
名既不附合火體之中。但得名爲方便假
立也
二十
五右
何故不立故頌不立 對法抄三三十
七右
 
云。攝法已周。更不立偈。偈依五蘊假也。
以詮諸法體義。唯名句爲此依。謂字立偈
無用。故今不説
二十
五右
雖有多字未了有名演祕云。既未了有
名等者。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
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
云。雖有多字爾未能了法自性。故須有
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
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説頌後解
勝也。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
方成。頌不相應攝。答。有二釋。一如疏辨。
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
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二十
五左
若般若燈即説爲句 總料簡章二十
四右
 
云。句有二種。一集法滿足句。二顯義周圓
句。如説不生亦不滅不來亦不去不一亦不
異不常亦不斷。此一一句義雖未圓亦名爲
句法滿足故此當中道所説名也。梵云縛
去聲迦。此云言也。此當中道所説句也。義周
圓故乃至此準般若燈論所説
二十
五左
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泰抄云。然名句
文不從種子生。其名句文與聲同種生。其
小乘中説名句文三自性無記 不通善惡
性。若大乘中説。名句文三通善無記性若
佛成就名句文。即是善無漏性。若除佛已外
餘十地菩薩二乘凡夫等所有名句文。即是
無記性。若生住異滅四相無別種。其能相法
還與有爲所相法同種生。其四相即通三
性。從所相有爲法以判性也已上
抄文
今謂。大乘
不立能有爲相泰師立能所相者非也。此
有部計故
二十
六右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 演祕云。疏雖二自
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
是。所對有別體非異也義蘊云。疏雖二
自性至體有異者。雖聲名二自性互不相離。
由對理機。約此不同。故説二無礙解脱有
差別。非是聲名二體有異已上今謂此與演
祕義蘊不同。義蘊爲勝。義演云。疏法對所
詮詞多對機者。意説。法詞二無礙解知。一種
是惠體。無差別。望所詮所對不同。故説有
別。故云法對所詮等今謂。演祕義演意
謂。法辭二無礙解唯一種惠體無差別。故云
二性不相離等。此釋不允。言二性不離者。
聲名二性本無別體聲。上屈曲謂之名等。
名等不離音聲。故云二性不離。然本雖一
今分爲二者。以所對不同故
二十
六右
辭多對機意了義故 演祕云。疏詞對
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
應物機。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
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
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文泰抄詳釋。須者尋

二十
六左
論諸餘佛土假立三故演祕云。論諸
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爲證也。問。
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説。但以衆香
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
何得爲證。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
字言彼土無。不説彼香無文名等。問。香
上名等行相云何。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
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二十
六*左
如無垢稱經説 彼經第五香臺佛品
五紙左
云。
無垢稱問彼上方諸來菩薩。汝等知不。彼土
如來於其世界。爲諸菩薩云何説法。彼諸
菩薩咸共答言。我土如來本爲菩薩文詞説
法。但以妙香令諸菩薩皆悉調伏
二十
六左
或以光明觸思數等*義蘊云。問。如
何依光明等立名等耶。答。光明等色多類
不同。分位亦別。謂依此一類光明分位。能
説法之自性。便立爲名。依彼一類光明分
位。能詮法之差別。便立爲句。依香味等爲
例亦然。問。光明是假色。如何依假更立假
耶。答。如依長短便立生等。彼極成。此亦
何妨。若以長等兼實色故可立假者。光明
兼實爲例亦成。故無違也。問。光明香等有
質礙法可同見。故約分位差別。假立名等。
於理可然。觸思既是心所無形質法。如何
依此假立名等。答。如他心智。即其事也。如
佛欲爲衆生説法。即現多類觸思。此爲自
性。彼爲差別。即生名等。衆生知已遂解文
義。問。上可知下。下不知上。豈餘凡聖能
知佛耶。答。佛力加被知亦無妨。又如來實
心下位不知。既是他心許知無失。如猨獲
等知佛心也
二十
七右
問曰小乘 有他方佛 有部不信有
他方佛。經部不爾。具如倶舍十二光記十
十三左
二十
七右
依發身語立無表色演祕云。疏發
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
對所防名多亦得
二十
七右
命根等與六處爲根 演祕云。疏命根
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名而得多名。此乃正
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
收能依業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
等不然。故同色處義演云。由依多法至長
等不同者。意説。名依多法。立名等法處收。
然無表依思。觸所防身語七支忽得。依多
法立無表戒。亦法處收然是一思。其命根
所持法有六處。命根亦多剋射。唯一法故
是法處收。體長等依色立。應亦法處攝。此
不然。長等唯依色。若縁長等時亦得一分
實色。故長等色處收。設不例義蘊云。疏
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
名等。亦非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
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語。
亦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
亦別處收。不同長等被唯依色故同處攝
已上又泰抄意謂。若大乘無表色雖是法處
然非不相應行。若成實論説無表色是不相
應。若取大乘無表色以例名等不相應者。
義不當也。又言命根依六處種者。即三界
命根有差別也。若言欲色二界則依六處
以立命根。若無色界無五根身。唯依意根
種而立命根。取六處種立命根者非也。是
故於二釋中後釋爲勝。今謂。例無表色。且
就一多不同而説。何論相應不相應別。又
言六根種者。言總意別。非適今也。雖論
無色亦言巨妨。如六處殊勝文。可以例

二十
七右
有義無表法處所攝 演祕云。疏有義
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
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
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
釋爲勝義蘊云。疏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
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不同。
問。二解何勝。答。後説爲勝。前解難知。無表
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
説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
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
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二十
七左
梵云便膳那物中味故 因明疏云。便
膳那爲名句依。而顯所表。顯有四義。一扇。
二相好。三根。四鹽。如次能顯風涼大人男
女味故。故名爲顯。文與今不異。光記五
五十
二左
云。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
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酢等。亦
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等能
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寶疏五
三十
六左
云。西方俗呼醤酢鹽扇等物爲便膳那。
以醤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
膳那。舊譯爲味誤也○古徳者。雜心論幷佛
性論等。雜心論宋天竺三藏僧
伽跋摩等譯
第九三紙左云。若
六種類相似者。是名種類句者。集諸名味。究
竟顯義。味身者。是字身味者是字梵音中有味
聲。謂是字之模法。非
今形色
字也
名者名諸法。以名顯義。如名男女
義演云。梵云便膳那。意云。此翻爲文。文
義不同。而具四義。一者相好即如來八十種
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種好莊嚴顯發也。
二者扇風。雖遍不現。要由於扇而顯發故。
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異。要由根而顯
發故。四者味。味即是鹽能顯諸食等味。故
説此味名文也。問。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
如言文義巧妙同之爲便繕那。故便繕那
含多義也。雖有四義不同。然是一顯義。
是故喚文。亦得名顯。能顯義故。對法怱説
文爲顯。然古徳説文。名之爲味者。猶如
於鹽能顯味。故或可。云文爲便膳那。字爲
惡察那。言理應名跡者。如尋跡見象。尋
句知義。故説此句理應名跡。若云播陀。
但是足義。不得説爲句也。問。本意明句。何
須辨足。答謂。鉢陀播陀聲顯相似。爲辨所
以無對明
二十
七左
如言文義巧妙是一顯義*泰抄意謂。
此文意者。鹽能顯出食中氣味。猶如佛經。
義深遠其語増妙也。此中巧妙謂。文巧
義妙。然此巧妙即是經中氣味故説巧妙爲
便繕那也。疏主引文以爲巧妙爲味。味
即是文者。恐不當也。何者彼言文義巧妙
者。此顯如來滅後諸阿羅漢結集三藏縫綴
貫穿文義無錯稱爲巧妙。非謂文能顯義
名之爲味也。今謂。一往可然。再往論之亦
無巨害。夫文之爲文也。無錯謬也。若有錯
謬則非實文也。例如人之不仁名爲非人。
思之
二十
七左
惡察那如對法説 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梵
云惡刹那麟記
作那
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
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
句。遠顯義也對法第二如上已引
二十
七左
鉢陀是跡知義也 光記五五十
一左
云。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
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今謂。光
釋一頌四句。一象四足其數相類。故翻爲迹。
今疏不爾。尋跡得象。依句知義。故翻爲
跡。二致有別應知。泰抄意謂。此中意欲明
跡足之別。故疏云。若梵云鉢陀。此云跡。若
梵云。播陀此云足。故二別也。足者是其脚
足。跡者是其地上所遊履之跡也。經中伽陀
四字爲句如馬有四脚跡。又一行中有四
句。亦如馬之足跡已上
泰意
今謂。此釋大同光

二十
八右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演祕云。疏餘十種
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
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説
二十
八右
又約界地如別抄説略纂十三四十七
云。六門分別對法抄第三二十紙十門分別。今
指此等云如別抄。泰抄云。如樞要中説

二十
八左
此是大衆同此 宗輪論述記六十
一左
云。
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縁。述曰。隨眠
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在無心位起善
等時名異生等。但由隨眠恒在身故。若是
心所無心等位應是聖人。無煩惱故。非心
心所。故無所縁。有所縁者。必彼心所。論隨
眠異纒。纒異隨眠。應説隨眠與心不相應。
纒與心相應。述曰。纒謂現起諸煩惱等。隨
眠與彼其性各異。纒是心所與心相應。隨眠
既非。現無相應義。即十隨眠不相應攝。
八十一
紙左
云。化地部亦計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纒
自性心相應行事抄上之二三十
七左
云。彌沙塞
五分
律也
戒疏云。經云。不作地水火風空識相
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表無表章
十左云。五分律是化地部律。靈泰抄云。彌沙
塞者。此云化地部。謂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
及化地部。是此五部同計宗輪論八十一
紙左
云。
其化地部本宗同義。謂隨眠非心。亦非心
所。一無所縁與纒異。隨眠自性心不相應。
纒自性心相應。異生不斷欲貪瞋恚。無諸
外道能得五道
二十
八左
如倶舍隨眠品説 第十九二紙左中。廣
被正量部等。義蘊云。疏有執隨眠是不相應
等者。問。大衆隨眠爲是種不。答。倶舍十
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
名煩惱種。此中復説名貪等。故如現貪
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
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
應。問。何故立此爲不相應。答。無心之位
及善心時現行貪等皆已滅。故若無此者。應
非異生。彼或起時無因生故。問。此師隨
眠有幾。答。現貪等十種亦如之。餘色心等
不立種子。故與經部等別。問。此師隨眠既
是種子。以何法持。答。如得非得。無別法持。
但依總聚之身。斷之成聖也已上泰抄破之
云。有人云。大衆部有種子者。此説不然。既
有種子。何故唯於貪瞋癡慢疑等煩惱之上
立有隨眠。若立種子即應云。性心皆有隨
眠生。既於三性心中不立。故知無有種
子也 今謂。泰師破邑師云。大衆部中
不立種子此解却非也。准倶舍正理光寶記
等。意皆爲大衆部立種子也。光記十九五左
云。大衆部等現起煩惱名纒。熏成種子名
隨眠。是不相應。寶疏十九云。大衆部計。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等」
二十
八左
貪等隨眠現行貪等 婆沙五十三十紙
云。言隨眠者。是隨逐行者増昏滯故
疏十九初紙云。行相微細隨轉隨増。是隨眠
倶舍十九二紙右云。若是欲貪之隨眠義。
隨眠應是心不相應。便違對法。如本論説。
欲貪隨眠三根相應光記十九四紙右云。若
是欲貪之隨眠義。據依主釋隨眠應是心不
相應。同大衆部等。彼計隨眠是心不相應。
謂諸煩惱於正起位。於自相續引起別法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爲隨眠
二十
八左
薩婆多隨眠是心麁也 經部現行名
纒。種子之位名爲隨眠。有部不立種子。隨
眠是纒即現行法。倶舍十九之
二紙右
云。毘婆沙師作
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二左云。然經
部師所説最善乃至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非
不相應。無別物故。煩惱睡位名隨眠。於
覺位中即名纒故。何名爲睡。謂不現行
種子隨逐。何名爲覺。謂諸煩惱現起纒心
宗輪論云。有部一切隨眠皆是心所。與心相
應有所縁境。一切隨眠皆纒所攝。非一切
纒皆隨眠攝述記七十
四右
云。性纒有非隨眠。
隨眠但有七。纒通一切惑。三世煩惱皆是
纒。非如十八纒等演祕云。疏此義最心麁
者。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纒是現行。現行
纒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
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纒不相續故。非眠
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問。何
知有部隨眠是現。答。按倶舍論第十九云。
毘婆沙師作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
云。阿毘達磨依實相説。即諸煩惱説名隨
眠。故本論説。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
應。明知現也。有義問曰。大乘既以染汚種
子爲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
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
説爲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
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説爲貪等隨眠。不名
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詳曰。
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
是隨眠攝。何以此因返難。染種不名隨眠。
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衆部等爲此難者。
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
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
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
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
故爲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
種定是隨眠名爲貪等。無所縁故。如汝隨
眠對大衆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
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
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
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

二十
八左
非遮彼非一異故 義演云。疏非遮彼
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
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
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已上今謂。
此釋不允。與色非一異故。非此中意。疏言
非一異者。與現行心心所相望。染種非一
非異故
二十
九右
有餘部執爲不相應 成業論九右云。
是故所言謂。過去業其體實有。能得當來
所感果者。理定不成。若爾應許。由善不
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
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有説。此法名爲増
長。有説。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
來愛非愛果。意業亦應許有此法演祕
云。按成業論。叙正量部説無表戒是不相
應。云有説。此法名不失壞今謂。按成業
論。此文非説無表戒。至論之終別説無
表戒。又唯引不失不引増長。然考異譯毘
目智仙業成就論。唯爲不失壞。無増長義。
准異譯論不引増長不可強責。爲無表
戒異譯全無其意也。次下所引中論説不
失法。亦業果相續非謂無表戒具如下引。
業種引果之用與無表防非之用大有差別。
雖非正量部計。疏主判爲得之異名。非無
表戒可知。笠置等意會爲無表戒。以論
言引別法起故。會釋不得允當
二十
九右
舊云不失法如券也 泰抄云。疏云。舊
不失法如券是也者。猶如財物。雖在他處
由有此券後還索得此。不失法亦爾由有
得故法不失也此中觀論第四十四右云。今
當復更説。順業果報義。諸佛辟支佛賢聖所
稱歎。所謂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此
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見諦所不斷。但思
惟所斷。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乃至不失
法者。當知如券。業者如取物。是不失法
欲界繋色界繋無色界繋亦不繋。若分別善
不善無記。無記中但是無記。是無記義阿毘
曇中廣説。見諦所不斷。從一果至一果。於
中思惟所斷。是以諸業以不失法故果生
般若燈論第十八紙右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一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二

二十
九右
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正理十二初右云。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類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
光記第四云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
正理加和合性。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
別有。倶舍師云。此和合性衆同分攝。乃至問
答廣破
二十
九右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成實論七十五紙 
無作品云。善不善律儀無作爲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義燈云。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
二十
九左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演祕云。論
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量境名
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説世共
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
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眼
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
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
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
瓶等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
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
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
非極成義。故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
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二十
九左
五識身不別分別 義蘊云。今言如
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
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
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耳境等也
三十
論如是二法不待因成 義燈三二十
三右
云。論如是二法等者。縁瓶等心等取衣食
車等心乃至理門論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
故。唯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説。非似
現比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
悟。若第四師縁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
説。彼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與等皆似
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
轉故。入正理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
名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説非理。問。若爾定
心諸佛菩薩豈不縁瓶。答。不障縁瓶。但心
不作實有瓶解得瓶所依四塵自相。於實
有中不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
以能了知世間縁彼作實瓶解故現量境。
如遍計性聖者達無亦爲聖境非同凡執
説爲聖境。本疏云縁瓶之心是非量者。據
作實瓶解説。非約了瓶假亦是非量收。設
復縁瓶作比量解亦似比量。非眞比量。無
實瓶體。故亦非量。以似現比是非量攝。不
稱境故。邪謬智故
三十
此中縁瓶等唯堅執故 泰抄意謂。
若眼識不縁瓶等。但縁瓶上色塵。第六意
識作瓶等解。若有漏心中縁瓶等。即是非
量心攝。若佛及餘聖者無漏心中縁瓶等。即
是現量。言非量不要唯堅執故者。若三性
心縁瓶等。即三性等皆是非量。非謂唯堅
執染心以爲非量也
三十
言證知者證成道理也證成道理者。是
四種道理中證誠道理也。即顯揚六所明四
眞實中道理所成眞實。彼論云。謂諸智者有
道理義乃至處異生位者隨觀察者依現比
至教。極善思惟決定智所行所知事。以證誠
道理所建立。是名道理所成眞實。泰抄謂。
言證知者。比量證誠道理也。具述四種道理」
三十
此非現量他心智知義演云。疏此非現
量他心智等。意云。此五根不是現量。復非
他心智所知。不妨得是定心現量智境。何
以故。一切定心皆現量故。若爾何故不説。
答。據顯相説。而且不論。其實五根通現
比二量竟。但不定。他心現量若見者。如何名
他心智邪。以縁色故
三十
一左
下結句文許通於上義演云。意説論故
不可執無爲定有。文亦通次上。可破也
三十
一左
論然諸無爲所顯性故 演祕云。或色
心等所顯性故者。色心相顯四句分別。一以
色顯色。二以色顯心。並如疏述。三以心
顯心。謂他心智。四以心顯色。謂心縁色。
問。無爲云何色心顯耶。答。有義虚空無爲通
色心顯。佛地論説。五蘊無處顯虚空故。又
心縁空故名心顯。擇滅無爲若依能證。唯
心所顯。若依離縛。自性斷者亦唯心顯。以
簡擇心斷染顯。故通説三斷是色心顯。由
斷五蘊而證得。故或唯心顯。若非擇滅通
色心顯。色心縁闕而顯得故。不動想受唯心
所顯。其義可知。今此通顯諸無爲因故。
總説言或色心等所顯性。問。若所知因
以破彼者。他亦以此因破大乘云。汝眞如
等非不離識無爲自性。所知性故。如色
心等此量亦應成眞能破。答。宗相扶過。大
乘無爲與色心等而非即*離。今難非*離。
故爲過也。若爾他改宗云。非不即*離識
無爲之性。復如何通。答。亦犯相扶心言路
寂而非有無及即離等。遮定即離言不即
今謂。准現流疏初以色顯色。二
顯色心。或疏詮色惡色表色之三色字衍。
或古人之不局乎
三十
一左
心顯色心其理可解 義蘊云。疏心顯
色心。其理可解者。如照心色易故不説。
三無爲中。擇滅唯心顯餘二通二顯
三十
二右
言無爲者共目一色總料簡章三十
四右
云。諸法但有二義以上而爲名者。即當此
釋。唯一義名即非此釋。一義爲名理目自
體。不從他法而立自名。二義爲名理有相
濫。故六合釋無一義名。初但別釋二義差
別。後乃合之。如説佛陀。名爲覺者者。是
主義。通於五蘊。覺是察義。唯屬於智。此別
解。已有覺之者名爲覺者。此即合之。故名
爲合。釋此合名有其大種名六合釋。雖
如菩提有其二字。二字但目一覺之義。義
既是一理目一體。既無相濫。何用六合。六
合之釋解諸名中相濫可疑諸難者故。此六
合釋以義釋之。亦可名爲六離合釋
謂。六釋必在二義已上可離合者。非關字
之多寡他宗約字數而釋非也。義演云。疏
無二義故者。意説。無爲無離合二義。言以
無合故者。意説。無爲更無別法合成。故非
六釋。即無生滅等爲。故名無爲也今謂。
此釋謬之甚矣。二義者非指離合。此對單
一義而言。又言無合者。已是一義。無以可
合。故云無合
三十
二左
由擇所得滅名爲擇滅 倶舍一三左云。
擇滅即以離繋爲性。諸有漏法遠離繋縛。
證得解脱名爲擇滅。擇謂揀擇。即慧差別。
各別揀擇四聖諦故。擇力所得滅名爲擇
滅如牛所駕車名曰牛車。略去中間故作
是説光記一三十
九左
云。擇謂簡擇至故作是
説者。釋擇滅名。謂無漏慧異有漏惠名慧
差別。或無染異染名惠差別。此差別惠各別
簡擇四聖諦。故滅體先有。但不成就。由擇
力所得名爲擇滅。略力所得但言擇滅擇
之滅故名爲擇滅。依主釋也。如牛所駕車
名曰牛車。略所駕中言故作是説。擇滅亦
寶疏一五十
八右
云。擇謂簡擇至名爲擇滅
釋得名也。於中有二。一法説。二喩顯。此
即初也。擇謂簡擇即慧差別者。決斷名智。推
度名見。擇法名惠。簡擇即是慧之差別功能
名也。以八忍智等各別簡擇四諦故名爲
擇也。擇力所得滅名爲擇滅。由慧簡擇四
諦理故。斷於煩惱證得此滅。從其能證名
爲擇滅。擇之滅故名爲擇滅。此是法説。諸
論意同。有人云。謂有漏惠異無漏惠名惠
差別。或無染異有染名慧差別。此釋謬也。
此中明慧擇四諦能造會擇。不釋慧漏無
漏等。論如牛所駕車至故作是説。二喩顯也。
牛車略云所駕二字。擇滅略去力所得三字。
故名擇滅
三十
二左
由第三轉有依士釋演祕云。疏由第
三轉上依主釋。第三轉者名爲由聲。亦云具
聲。由智惠力斷惑所顯故屬由聲。更有餘
義如因明鈔
三十
二左
非由擇力所得亦爾 泰抄云。若智惠
簡擇顯之且得。若不用智爲作具。縁闕且
得故非擇滅亦是第三轉聲攝也。問。非擇滅
既無作具。如何亦是第三轉中依士釋。答。
又解。若擇滅中即能滅。世間道中即取能
伏道爲作具。即此世間能伏道是伏惑道
之作具。又如非擇滅之中。即闕縁等方諸法
不得生。即此闕縁等是非擇滅之作具也。故
非擇之滅。即是第三具聲中依主釋。亦是第
六轉聲中攝。若非擇滅中眞如上本性清淨
即無作具
三十
二左
虚空不動不可別解泰抄云。問。要得
滅定。方得想受滅無爲。亦有不得滅定而
得總受滅無爲。若言得滅定而得想受滅
無爲者。何故對法論説。由二受滅得二
無爲。又疏文云。想受不行。即此眞如名想
受滅耶。答。盡處爲論。又虚空不動既無
體義。不可別解者。虚空即無爲。不動即無
爲。既是無濫。不須別解今謂。此釋非也。
如此二名唯是一義不可離合。如無明等。
義演云。疏其虚空不動既無分別解者。問。若
爾云何前言苦樂想受之滅顯依主釋耶。
答。意説想受滅無爲。其苦樂之言文便故成。
不動無爲。非依主釋。或可文錯更勘餘本。
其釋名辨義。如彼章中自解。無勞須述。唯
可章中皆持業釋已上今謂。此就二字故無
別解。前約五字爲説。故依士也。泰抄義演
並不知此差別。故致斯謬。或云。不動者化
地部九種無爲中。第四者不允。不動無爲大
乘六無爲中亦立。何必局化地部乎。下云
善法之眞如。此化地部所立。而亦是對法所
立也。具如下疏擧諸部別
三十
二左
又虚空等爲一爲多 倶舍一三紙左云。
虚空但以無礙爲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
寶疏一五十
七右
云。然於其中虚空但以無礙
爲性。簡餘法也。無礙之言簡於色法。色有
礙故。但以之言簡心心所及不相應二種無
爲。此等諸法體雖無礙同於虚空更有別
體。非是但以無礙爲性。色於中行者。釋
虚空相也。色是礙法於空中行。顯空無礙。
於礙法中不得行。故無礙之法於空中行。
不顯無礙。於礙法中亦得行。故正理釋云。
虚空但以無礙爲性。於中諸法最極顯現故
名虚空。是即無障以爲其相。所有大種及
造色聚。一切不能遍覆障。故或非所障亦
不能障。是故説。言無障爲相。準此論文
非能所障者。簡空界色雖無能障是所障
故。但以無礙爲性。與此論同。婆沙評曰。
應作是説。實有虚空。以彼不知即謂非
有。由前教理實有虚空。問。若爾虚空有何
作用。答。虚空無爲無有作用。然此能爲種
種空界。作近増上縁。種種空界能與種種大
種作近増上縁。彼大種能與心心所法作
近増上縁。若無虚空。如是展轉因果次第皆
不成立立勿有此失。是故虚空體相實有。
不應撥無
三十
三右
如婆沙有二説 彼第十二紙右云。一
切虚空無爲。或欲令是一物。或欲令是多
物乃至如是説者。應知此中前説爲善
三十
三右
論虚空容受體應成多 演祕云。論虚
空容受色等法故者。若法内外皆有虚空。名
遍名容。但法外有不名容遍。既能合法各
有虚空。空隨能合。體應非一。問。若能合法
便難成多。豈不自教而見違耶。故佛地經
云。譬如虚空雖遍諸色種種相中而不可
説有種種相體唯一味。如來法界亦復如
是。解深蜜經意亦同之。答。大乘虚空性非
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虚空。無法無礙故遍諸
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云唯
一味。問。下明虚空依如識立。云何説性
是無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虚空。
何以驗焉。答。經以虚空喩淨法界。若取依
如所立虚空。能所喩法便無異矣。取依識
變識變有爲。不可爲喩。故彼經云。如虚
空中種種色相現生現滅而此虚空無生無
滅。如是如來淨法界中諸智變化利衆生
事現生現滅。而淨法界無生滅。故知不取
依識變者
三十
此量應思 義演云。疏比量應思者。意
云。汝虚空無爲隨能合法體。應成多。因云。
一處合時餘不合故。如眼根微等。且極微一
處與空合。餘廢不合。極微體即有多。然無
爲既與微等一處合時餘不合。虚空亦應
多。准西明解。疏比量可知者。比量云。汝色
等諸法應互相遍。因云。此處合時彼處色亦
合故。如所合虚空。又因云。此處色即餘色
故。猶如此處色。前因既成。故得如爲量。既
互相遍。明知此處色即餘處色也。意説。彼此
是一或可。後因但釋所以。來必須成量。如
演祕
三十
三左
論不爾諸法應互相遍演祕云。論諸法
應互相遍。問。難意云何。答。彼執。空一而與
法合。前難虚空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今
責能合隨所合空體應成一。若更互遍可
名體下。若不遍者何名一耶。應作量云。
彼法應遍此法。執彼此法體是一故。彼應
如此。亦同二十唯識難無次行等量
蘊云。論不然諸法應互相遍者。此中量云。
汝彼處色應此色處有即此處虚空合故。如
此處色。或言彼色應即是此色。與此處虚
空合故。如色
三十
四左
且如五部 義演云。疏五部者。四諦下
見惑爲四。修道總爲一部。合有五部。部者
衆類之義。品者九品即見修惑。地地皆有九
倶舍一四紙右云。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
耶。不爾。云何隨繋事別。謂隨繋事量。離繋
事亦爾。若不爾者。於證見苦所斷煩惱滅
時。應證一切所斷諸煩惱滅。若如是者。修
餘對治則爲無用寶疏一五十
八左
云。論一切
有漏法同一擇滅耶。三明同異也。正量部
計。一切有漏法同一擇滅。婆沙或説。唯内法
有。經部有説。擇滅無體。爲對諸宗故寄問
起。於中有七。一問。二略答。三重問。四廣答。
五返釋。六難。七通。此即問也。論不爾略答
也。論云何重問。論隨繋事別擧頌廣答也。論
謂隨繋事量離繋事亦爾。釋頌文也。事謂
體事隨所繋體有爾所體。擇滅亦爾。有爾
所也。隨繋事言簡無漏法也。論若不爾者
至諸煩惱滅。此返釋也 若不如有部隨繋
事量各別擇滅者。即有此失。論若如是者
至則爲無用。若如前義即有後失。本爲證
滅令惑不生。修餘對治。滅既證已修餘對
治即爲無用
三十
四左
一法縁闕得不生 倶舍一四紙右云。
永礙當生。得非擇滅。謂能永礙未來法生。
得滅異前名非擇滅。得不因擇。但由闕
光記一四十左云。永礙當生至得非擇滅
者。此釋非擇滅。謂有法體而能永礙未來
法生。此法本欲礙生法不生。若法不生便
起得送與行者。故名得滅。前滅是善。後滅
無記。故云異前。名非擇滅此結體也。由
擇故得名爲擇滅。得不由擇。但由闕縁
名非擇滅。此釋名也。又解。擇滅由擇故得。
非擇滅由闕縁得。故言得滅異前寶疏一
六十
六左
云。論已説。擇滅至得非擇滅結前擧後
頌也。以得不同簡名體也。論謂。能永礙
至名非擇滅。釋頌文也。言得滅異前者。
前因擇得。此不因擇。故言異前。得不因
慧。但由闕縁名非擇滅。不應釋言前滅
是善此滅無記名異前也。若爾即是前得善
滅。今得非善。即應得滅異前名非擇滅。然
此闕縁名爲非擇滅。因非擇得名非擇滅。
亦得同前擇滅是屬主釋。論不因擇但由闕
縁。釋得因也。准此論文但由闕縁。即是
更無餘力。準正理顯宗由二因得。一由
闕縁。二由非擇。非擇障故。若過勝縁法即
得生。若遇劣縁法即不生。正理一之
十四紙
云。
擇謂如理勤所成慧。不由此慧有法。永礙
未來法生。名非擇滅。乃至若法能礙彼法
生用。此法離慧定礙彼法。令住未來永不
生 故得非擇滅。此法實有後當成立。又
顯宗云。非唯縁闕便永不生。後過同類縁。
彼復應生。故詳此論意。諸法不生由其二
縁。一由闕縁。二由非擇滅。以後過同類
縁法得生者。此釋非理。後過同類縁。爲是
生縁。爲非生縁。若後有生縁。前非闕縁。
若後非生縁如何得生。由無生縁法永不
生。何關滅力。問。顯宗云。法非唯縁闕。此
論云。但由闕縁兩論不同。何者爲正。答。
準婆沙釋得不同。有爲三性法得同所得。
判性由所得法力。令得起故。擇滅得從道
依道起故。非擇滅得從衆同分依同分起
故。以無爲無用二滅不從所得判也。婆
沙亦云。虚空等無用。故知此論但由闕縁
理勝乃至有人云。此法本欲礙法不生。若法
不生便即起得送與行者者。此釋誤也。應
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
有力送得與行者。兩説相違。應依此論
麟記一五十右云。然此二説光寶難可偏依。有
傳。羅什法師存於舊解。今詳新云無爲無
用。理且可然。論文但字未必證成唯一縁
義。然此但言爲對前滅由擇力得。此不由
擇。是故且言但由闕縁。何妨當生更有餘
縁共證。如言無尋唯伺。豈無受等所餘心
所。然舊言起得送與行者。有太過失。應
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不應言非擇滅有
力起得送與行者 今謂。若約大乘而論
寶解不可也。瑜伽五十三云。復次云何非擇
滅。謂若餘法生縁現前餘法生。故餘不得生。
唯滅唯靜名非擇滅。諸所有法此時應生。
越生時故彼於此時終不更生。此滅亦是
假有非實物有。乃至復於餘時過縁可生。
是故非擇滅非一向決定
三十
五右
此處三品彼品類故義演云。疏此處
三品者。意云。即説空等三無爲也。既許多
者。此處三品即非彼。故且知色此處色非
彼處色等。何以故。有品類故
三十
五左
毘婆沙師餘二各多虚空爲一如上
所引婆沙第十。餘二一多者。婆沙三十二六右
云。問。擇滅與非擇滅何者爲多。有作是説。
擇滅多。非擇滅少。所以者何。擇滅通於三
世法得。非擇滅唯於未來不生法得故。有餘
師説。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非擇滅通
於有漏無漏法得。擇滅唯於有漏法得。評
曰。應作是説。非擇滅多。擇滅少。所以者何。
非擇滅如有爲法數量。擇滅但如有漏法數
量故
三十
五左
此難雙闕一多並破義演云。疏此難雙
關者。此論中總難三箇無爲名雙關。不同
婆計。名一多並破。或可破虚空無爲中。
能所例名雙關。故前論云。隨能合法體應
成多。不爾諸法應互相違等。又云。此難雙
關者如前。雙問云。又虚空等爲一爲多。雙
問隨所計一多並破。故云一多並破已上
謂。後解爲正
三十
五左
大衆等此下方破四十紙有無爲四
門分別。至彼當悉
三十
六右
體是因果而無因果也 光記六四十
七左
云。
今釋言。無爲雖是果證故名爲果。非六因
所生。不行世故。無爲雖是因不障礙。故
名因。不得五果。非能證故不得無爲果。
無取與故不得有爲果。由此故言無因
無果。舊翻云無爲非因果。此大謬矣舊論云。
果有爲
離繋。無爲無舊論云。
有爲擇滅果。無爲無因果
義燈三二十五
*右
云。舊倶
舍云。無爲非因果者。錯翻無字以爲非字。
若言非者。即不是六因五果。他宗自許六
因之内爲能作因五果之中是離繋等。今言
無因果者。雖爲能作因無取與果用。故
無有力能令果生。故云無果。雖擇滅無爲
是離繋等果。不從因生。故云無因。不礙
他生爲能作因。由離縛得擇滅是離繋。餘
二増上。倶通士用。大乘所説如樞要辨
三十
六右
六因五果不得五果故六因者。倶舍
根品
初紙
云。因有六種。一能作因。二倶有因。三
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因。六異熟因。對法
諸師許因唯有如是六種具如婆沙十六
正理十五等中
五果
者。謂異熟等流離繋士用増上。倶舍又六之
二十
云。異熟無記法。有情。有記生。等流似自
因。離繋由慧盡。若因彼力生是果名士用。
除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長行釋云。由慧
盡法名離繋果。能作因者。倶舍頌云。除自
餘能作。論曰。一切有爲唯除自體以一切
法爲能作因。由彼生時無障住故。雖餘
因性亦能作因。然作因更無別稱。如色處
等。總即別名
三十
六右
略有二種泰抄云。論云。諸無爲法
有二種者。此六種無爲皆有二種。一即約六
爲體不是識變。二者識變六無爲。若心
縁六無爲時。即心變作此六種無爲相。然
此論文中。既破他小乘三無爲。其論即合
説此三無爲。謂虚空擇滅非擇滅不合明解。
三無爲以爲乘文便故。因前三無爲故。即明
以不動想受滅眞如耶
三十
六左
此無本質如極微等 泰抄云。然識
變無爲還有本質。其所變相分無爲與本質
無爲不相似故。故説識變無爲而無本質。
據實而言心縁無爲本質。本質亦成所縁縁
義。故識變無爲亦有本質。如心縁五塵本
質。變起相分時相分與本質即相似。故其
相分是色。本質亦是色。故説識變無爲無本
質也。若縁無爲本質。心上變起無爲相分。
無爲相分若攝相歸質。即實無爲所收。若
相從見其分無爲即是四蘊獨影。唯從見
所攝。若性用別論其無爲即法同分攝。故
約攝法各別。若心縁蘊法我心外我。體既不
可攝相從質。爲無心外我之本質。若攝相
從見即四蘊獨影唯從見所收。相分見同種
生故。若性用別論即是人同分攝也。若極微
無本質即獨影唯從見也。□又云。疏云。此
無本質唯心所變。如極微等者。如縁極微。
極微無本質。唯有影像。虚空亦無本質。與
極微相似。倶是獨影。唯從見也
三十
六左
變空作無色等礙相 演祕云。疏謂。變
空作無色等礙者。無色等法障礙之相
三十
六左
此即七地虚空等故 泰抄云。此即七
地已前有漏加行心等縁名起分別相。乃至
及親聞佛説皆聞虚空等故者。七地已前有
漏心及加行心起。皆説虚空。縁虚空界。起
分別心。重成種子。入地心者。入十地。入果
者。即得四果也。若七地已前菩薩無漏後
得智中。及四果後得智中。皆能縁前無分別
智中法性之空。其無漏後得智亦能縁。遠縁
前加行。智起求所證之眞如及親聞佛説虚
空等。其後得智中變以虚空等相熏成虚空
種子。若八地已去後得智亦縁。空熏成空種
子。後得智亦能縁根本智法性之空。亦能遠
縁加行智心起求空等。眞如後得智中還變
虚空等相。菩薩後得智詳縁一切法故
三十
七右
縁前無分別智説虚空等 義演云。疏
縁前無分別智中法性之空者。意云。謂由二
空所顯眞如也。今縁者縁此空也。及遠縁
加行智等者。意説。後得智且得遠縁見道前
加行智中所作空觀等及親聞佛説等
三十
七右
有漏一識或説八識 義燈三二十
五左
云。
七地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一識因。在
無漏位第七創縁虚空非擇滅。未有漏熏。
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或除成事。
不説縁理。或通八識智遍縁故演祕云。
疏有漏一識因等者。如義燈明。有云。有漏一
識者。唯第六識。因無漏二識者。妙觀平等。
對究竟果名爲因也。果無漏三智者。唯是
佛位。故名爲果。詳曰。雖理亦通法師既爲
入空之徒。故依燈正義蘊同有云説。或説
八識者。變影縁如。亦通前五。泰抄亦同。
泰抄云。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
三智或説八識者。此文中即約因果法。識能
縁無爲。而心上變起識變無爲也。有漏中
唯第六識縁虚空無爲。而心上返起無爲。因
無漏二識者。十地中六七二識智妙觀智。此
二智之後得前中。能縁虚空無爲。返起無爲
之相。果無漏三智者。此第一解。若不説成所
作智。縁空餘三智之後得智。能縁無爲。而
變起無爲相分也。第二解説成所作後得智。
能縁空無爲。而變起無爲之相分。則通此
第二解勝。謂成事智。不能有根本智能證
無爲。成所作後得智亦能縁無爲。而變無爲
義演云。疏或説八識者。果位八識總
得無爲也。成所作智唯是事智至佛果。且
縁無爲。不爾應非果智。唯縁事不縁理故
今謂。有説順文。淄洲雖爲入室之徒今
迷句義。不可信用。然笠置師會云。此中因
果非謂常途。所謂因果二位。就論而言數
習力故者因也。心等生時果也。有漏位中唯
第六識作變熏。故以第六爲因引故。此
謂因果。是別義。今謂。會釋雖巧不符疏文。
然疏文意初明有漏。次明無漏。於中分因
果別。文義甚明。救釋爲別因果鑿矣。又如
燈解下無漏言簡別不明。稍似無用
三十
七右
論此所現相假説爲常 演祕云。論此
所現相假説爲常等者。按顯揚論第十八。云
虚空無爲者。由心所變境相似故。立爲常。
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問。識變
無爲別熏種耶。答。獨影從見不別熏種。廣
如燈辨。有義別熏。論自説云。隨分別有虚
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虚空等無爲
相現故。知別熏成種子也。此縁三相實是
有爲。生滅之法。前後相似。似一常等説爲
無爲不生滅。故名爲假。詳曰。雖言數習心
生似空。而説不言別熏種也。廣如燈破
三十
七左
如顯揚第十八説十八十六右云。心所
縁等故。清淨所縁故。四種離繋故。建立八
無爲。論曰。八種無爲如攝事品已説。虚空
無爲者。由心所縁境相相似。故立爲常。非
縁彼心縁彼境界。有時變異故
三十
七左
即是生滅等 義演云。疏即是生滅者。
意説。虚空無爲由識所變。此所變相是有
生滅相。非生滅門者。意説。不是非生滅門
收。以是依他起故今謂。不然。道諦有二。
一漏無漏門。二常無常門。今言生不生者。
即常無常也。若道諦約常無常門是依他起。
若約漏無漏門是圓成攝。今言生非生門。
爲簡漏無漏門。非謂所變有生不生
三十
七左
下三性中自有誠證 第八三十
二右
云。虚
空擇滅非擇滅等。何性攝耶。三皆容攝。心
等變似虚空等相隨必生故。依他起攝。愚
夫於中妄執實有。此即遍計所執性攝。若
於眞如假施設有虚空等義圓成實攝。有漏
心等定屬依他。無漏心等容二性攝。衆縁
生故攝屬依他。無顛倒故圓成實
九本四十
一右
云。述曰。如論可知。即顯諸論言
無漏者無漏心變。言苦諦等攝者有漏心
變。亦不相違。既言苦等。心所變者依他起
攝。此唯定也。不多執空而感生死。略不説
集。理亦集攝。不善心執如勝論等。此説多
分故苦諦收。爲顯此義。因述上來所説依
他義亦不定。故次論云。論有漏心等至圓成
實攝。述曰。有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定屬依
他。以相與見必同有漏無漏性故唯依他
起。無漏心等及所變空等。容二性攝。以有
縁起無倒理故。即由二重三性體異故攝不
同。若説空等爲無爲者。容二性攝。體不
定故苦諦收唯依他起。體即定故。此但分別
有體空等。非計所執。彼無體故
三十
八左
若離第三靜慮名想受滅 雜集第二
十右云。不動者。謂已離遍淨欲。未離上欲。
苦樂滅無爲。想受滅者。謂已離無所有處欲。
止息想作意爲先。故諸不恒行心心所及恒
行一分心心所滅無爲。當知此中有二種應
斷法。謂諸煩惱及此所依受。受有二種。謂
變異及不變異。如其次等。若樂非苦樂。當
知煩惱斷故。建立擇滅。二受斷故。如其次
第建立不動及受想滅。煩惱斷者。謂除此
品麁重。所得轉依。受斷者。謂除此能治定
障。所得轉依。是故得第二靜慮時雖證苦
滅而不建立無爲。以變異及未斷盡故
三十
九右
然顯揚亦暫時離繋 十八十六
丁右
云。由
清淨所縁故建立眞如。由此眞如如清淨
時。所縁體相常如是住故。由四種離繋故
建立餘四無爲。謂非擇滅等。四種離繋者。
謂縁差脱畢竟離繋。簡擇煩惱究竟離繋。
苦樂繋時離繋。心心法暫時離繋此連讀上
所引之文」
三十
九右
此説二性有無合説 二性謂依他圓
成下第八論通三性説。如上説所引。有謂依
圓。無謂遍計。義蘊云。識變是依他。法性是圓
成實也
三十
九右
善等眞如約詮而論所依眞如唯一從
能依三性而詮。故言三性眞如。即依詮談
旨。若約廢詮談旨。唯是一非安立諦。演祕
云。詮謂顯能顯於法並名爲詮。非唯名等
獨名詮也。三性不同。理從於詮故分三種。
談理是一。倶名眞如
三十
九右
如食油虫南海寄歸傳三十三右曰。三
藏云。西方釋名略有二種。一有義名。立名
有由。名體一向相稱。即依名義而釋也。二
無義名。或共了知。即是不論其義。但據世
人共喚如食
油蟲
即是無義之名義演云。疏如
食油蟲者。西國有虫。食油麻苗。實不食油。
喚作食油虫者。不稱彼體*法華嘉祥
疏云。涅槃經云。低羅婆夷實不食油。強名
食油。涅槃亦爾。無名相中強名相説* 
鬘寶窟中末十六左全同
三十
九左
遮惡取空 如前已辨
三十
九左
瑜伽論五法中説 五法之言有二。一
心心所色不相應無爲。二相名等。顯揚第一
等説心等五法。又説相名分別眞如正智。
如瑜伽七十二三等具明七十二六紙右論眞
如假實云。問。眞如當言實有。當言假有。
答。當言實有勝義攝故。下疏九末
七十右
指此文
云。七十二五法中亦言唯是實有。勝義攝故。
有人釋此五法云五十三卷心心所色不相
應無爲者。可笑之最矣。五十三十四右云。唯
明虚空非擇滅二無爲。且辨假實。然五十三
無文明心心所等五法。學者擇而取之
三十
九左
遮一説部一切皆假宗輪述記二十
八左
云。
一説部此部説世出世法皆無實體。但有假
名。名即是説。意謂。諸法唯一假名無體可
得。即乖本旨。所以別分名一説部。從所立
爲名也
四十
或眞以簡故名眞如 第九二紙左論云。
眞謂眞實。顯非虚妄。如謂如常。表無變易。
謂此眞實於一切位常如其性。故曰眞如。
即是湛然不虚妄義
四十
丁左
然此無爲四門分別 對法抄三四十
三紙
門分別。此云一諸部増減。彼云一教興意
四十
大衆部聖道支性 演祕全依宗輪論
述記。彼六十右云。此前三種體皆一物。顯有
分位非體成多。餘釋名等不異諸部。論四
空無邊處。五識無邊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
非非想處。述曰。此四無色所依之處。別有無
爲是滅所攝。要得此滅依之生彼。能依細
五蘊自是無常。所依四無色自是常住。然四
靜慮無別無爲所攝。以蘊非極細界非極
勝。能依心等能縁上下無隔礙故。無色不
然心不縁下。既有隔礙。別有無爲。爲所
依故。處不爲例。然空作空觀。空無麁色
非全空色。説名爲空。釋餘名等。皆準常
釋所依隨蘊以立其名。論八縁起支性。九
聖道支性。述曰。縁起支性。謂先死法定無明
後方生行等。定行等前有無明等。此理是一
性常決定。其無明等十二支分是有爲攝。理
是無爲。一切聖道性能離染。理是常一。其八
差別自是生滅。理是無爲。此由生死及於聖
道各別有理爲礙覈。故性相決定。生死必先
無明等起。聖道必能出離苦等。一切聖道理
雖定然。此中擧勝。且擧八道
四十
化地部舊云正地部對法抄三四十
三右
云。
化地部眞諦名正地。立有九。一擇滅。二非
擇滅。三空。四無我。五善如。六惡如。七無記
如。八道如。九縁生如此寫眞諦部執異論。彼云
一思擇二非思擇滅。其餘全
演祕亦依宗輪疏彼八十
四左
云。擇非擇空三
體各一。得縁同餘部。不動但是斷定障得。
定障名動。是散動故。今斷得此。故名不動。
善惡無記如三體各一。但名一理。性皆是善。
道支縁起義同大衆。然各一理。今據勝者。
但言道支縁起
四十
一右
譬喩部師無有體性* 泰抄云。譬喩
師者。即是前鳩摩羅多。鳩摩羅多即是經部
祖師。三無爲者。謂虚空擇滅非擇滅。唯有假
名。都無實體也。即同經部計
四十
一右
毘婆闍婆提亦是無爲 毘婆闍婆提
此云分別論者。此邪分別以立一義。總言
分別論者。非謂別有一部。婆沙等中多有
此言。泰抄云。二十部中解義不當者。總名
毘婆闍婆提。此云分別論者。若二十部中解
義當者即名翻多闍婆提。此云相應論師
義燈三四十
八右
云。言分別論者。或大乘異
師有種子故。或小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
一部故。攝論中分別論者。傳説。是化地部。
婆沙中分別。傳説。是正量部。此論下文。分
別論者云是説假部*光記九三十
四右
同二十
四紙右明之。義蘊云。疏三滅中立無常滅者。
毘婆闍婆提即分別論者。有云。此師立生異
滅三相是無爲法。問。生異二相云何名滅。
答。此三皆有遷法之能。故皆名滅。或有云。
言三滅者。謂擇滅非擇滅無常滅。即以生
等三相中滅相名無常滅也。此即無爲由
此故令有爲法滅。若以有爲滅相云何復
能令有爲滅。依婆沙論有此三滅。雖疏
既云三滅中立無常滅。後解爲正前解無
已上今謂。邑師不見婆沙故言前解無
文。婆沙中云分別論者立四能相以爲無
爲。雖三四別非全無文。演祕云。疏三滅中
立無常滅等者。謂擇非擇無常滅名爲三滅。
無常滅者。有爲相中滅相是也。非唯擇滅非
擇滅二名爲無爲。即此滅相亦無爲攝。由此
無爲有勢力故令法遷謝。若不爾者能相
所相倶是有爲。云何能相令所相滅。故知滅
相是無爲。如婆沙三十八明。又按智度論四
十二。云滅有三種。謂知縁滅非智縁滅無常
滅。不説無常滅是無爲也。大小乘異也
考婆沙。疏所擧計是法密部計。婆沙三十八
十二
紙左
云。或有執。諸有爲相非實有體。如譬
喩者。彼作是説。諸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蘊所
攝。不相應蘊無有實體。故諸有爲相非實
有體。爲遮彼執顯有爲相實有自體。或
復有執。諸有爲相皆是無爲。如分別論者彼
作是説。若有爲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則應
不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
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或復
有執。三相是有爲。滅相是無爲。如法密部。
彼作是説。若無常相體是有爲。性羸劣故不
能滅法以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滅法。又
十五
丁右
云。説生等相皆是有爲。即遮法密分別
論者説生等相是無爲法*倶舍光記二十
十右云。説非盡理。半是半非。更須分別。
故名分別説部。梵云毘婆闍縛地。毘婆闍
名分別。縛地名部。舊云毘婆闍婆提者訛
也。若宗輪論。飮光部又光記九三十
四右
云。有説
縁起至法性常住者。准宗輪論是大衆部
等計。又婆沙二十三。呼爲分別論者已上
記文
謂。准此文指大衆部等爲分別論者。又婆
沙二十七十三
指心性淨客塵煩惱等計爲
分別論者義。即次下論第二十
八丁右
云分別論者是
也。又婆沙三十八上擧分別論者計。次擧
法密部計。然今此疏及演祕中所擧宗義即
當彼論法密部計。非分別論者計也。然彼
論次下結上二計。言遮法密分別論者説
等。疏主樸揚等謬解此文。以爲分別論者
計乎。彼文法密。與分別論不同也。非謂
即分別論者也。或雖明辨別二宗之別。然
分別論者是邪定通名。所以總呼無失也

四十
一右
此及百法但唯説六 義燈三二十
七左
云。此
論立六。依於擇滅分出二種。由依智定二
障別故。不動滅想受滅。斷定障故。於定難
知。又分二種。或由定不定。不動想受永斷
擇滅。暫伏非擇滅。能所依異故立眞如。或
假實別
四十
一右
瑜伽五十三説二 義燈三二十七右云。約世
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義。而不識體。但
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爲。於非擇滅識體而
不識義。謂知此法縁闕不生法體滅無。而
不知是無爲云不識義。若准此論亦得
云二。一依識變。二非識變。假實異故。依
識變者似非眞故
四十
一右
五蘊論即擇滅故 義演云。疏不動等
二者。意説。五蘊論但説四種無爲。然不説
不動想受滅。以此二無爲由智斷苦樂想
等所顯眞如。且是擇滅攝。故但説四。不言
餘二。兩論各據一義。且不相違義燈三
二十
七右
云。或有立四。掌珍五蘊論。爲對他宗
及於自義辨假實故。虚空擇非擇是共他
立。眞如無爲是自義。前三是假。後一實故
四十
一右
又瑜伽對法八種 義燈三二十
七左
云。對
法立八。於眞如中約詮分三。謂善不善
及無記法。此論約旨故但立一。若據約詮
乃至衆多假立無失。種類不同有三種無爲。
一依如立。實是無爲。二依識立。相似無爲。
少分似彼體實有爲。三別義立。謂諸無漏。
非煩惱作故名無爲。從因縁起故有爲攝。
初非染淨因縁爲。次或二爲。或非染爲。以
三性心倶得變故。後非染爲。然若剋體即
是有爲。從因生故瑜伽百卷十三右明虚
空非擇滅法性眞如實際空無我等是也。對
法第二顯揚十八並説八種佛地論七二紙左
云。或説八種。不生不滅。不斷不常。不一不
異。不來不去。八遣相門所顯眞如
四十
一左
約詮約理所望別故* 義蘊云。約三
性故眞開三。約理無差故爲一已上泰抄
云。今言善性眞如等者。約詮説故。即有善
等三性之別。若約理而論。三性下無爲總爲
一。眞如諸論所説多少不同。此依所望之
別。理豈有殊
四十
一左
或依障所不動想受*義蘊云。問。擇
滅可言斷障。不動想受何名斷耶。答。此二
無爲障通永暫。設不斷種亦斷現故
四十
一左
即依假體皆可説實演祕云。疏即依
假體皆可説假者。依識所變立此八種。八
種皆假。疏實可然者。若依法性而皆實
法抄三四十
四右
云。四假實門。瑜伽第五十二及
第一百卷。虚空待諸色而假建立。瑜伽第五
十三十四右等説。非擇是假。故餘擇滅等可
知。眞如彼云唯實。今如唯識。即五假三實
瑜伽百卷十三右云。觀待假有者諸鮮本
作謂
虚空非擇滅等。虚空無爲待諸色趣而假建
立。若於是處色趣非有。假説虚空。非離
色無所顯法外別有虚空實體可得。非無
所顯。得名實有。觀待諸行不倶生起。於
未來世不生法中立非擇滅。無生所顯假説
爲有。非無生所顯可説爲實有。云何勝義。
有謂。於其中一切名言一切施皆悉永斷。
雖諸戲論離諸分別。善權方便説爲法性
眞如實際空無我等。如菩薩地眞實義品
四十
二右
若通三性體遍有無 義演云。意説。若
妄計爲實。而起執者。即皆遍計故説無爲
通三性即體通遍有無也。無即遍計。有乃
依圓
四十
二右
無別釋名皆持業釋 演祕云。疏無別
釋名者。但言無爲不成六釋。無別合故。
若言虚空無爲等皆成持業。並如前疏。
有義其想受滅滅屬想受。是持業釋。想受滅
無爲即依主釋。滅若無爲想受之滅即依主
釋。想受滅無爲即持業釋。依不動地得無
爲。故不動無爲亦依主釋。詳曰。疏釋爲本。
理既不乖。有義亦得
四十
二右
且依勝定障障定者説 義演云。意
説。一切染法皆能障定。斷彼總合得無
爲何故但言苦樂捨等耶。答。且據障勝定
強故説也。解云。由受散動隨境界説。定
不得生。因爲強也。故樂受障第四定。捨受
想等正障滅定。故斷彼時別立無爲義蘊
云。疏且依勝定障至今約別行者。此答後
問。有苦樂時必不安請。此二受滅立不動
無爲有頂遊觀必捨受故。滅此之時立想受
滅。此名勝障別行相也
四十
二右
不障一法得多無爲故演祕云。略有三
釋。一云。且如一貪。九品不同。斷此一貪證
九無爲。無爲無品。約所斷説故名爲多。二
云。釋外難外難意云。斷想受等已得擇滅。
何故望此復名不動無爲等耶。不障此一
想受等滅而能證得擇滅不動多無爲也。三
云。擧斷一貪得多無爲。證受等斷而立擇
滅亦得不動多無爲也。後解爲勝*義蘊
云。言不障一法得多無爲者。此答前問。何
故擇滅外立不動等。如一貪中有九品斷
得九無爲。何妨擇滅亦是不動等耶。故
論云。由受盡故得二無爲已上義蘊與演祕
第三釋同
四十
二右
又斷所知障相違等妨 對法抄五六十
六左
云。問。自定障與所知障何別。答。同體。解深
密經云。斷煩惱障名惠解脱。若斷所知障
名倶解脱故。又六十二云。又諸解脱由知
障解脱所顯。由此聲聞等於所知障解脱
所顯故無別故。彼云。此定障有二。一人執。
二法執。人執現種二乘永斷。法執現行二乘
亦斷。種不能斷。諸論説二乘得不動等無
爲者。通約伏斷永斷所得無爲。此理不然。
豈定障種子二乘不斷也。若伏者應非擇滅
一分。故此應如唯識第十説定障體性。此
論言受斷得二無爲。故非是惠。不可爾
而乖大義然説二乘不斷所知障者。但障
智者。彼不能斷。不遮定障種亦能斷
謂。唯識第十具明二乘不斷智障不遮定
障亦斷。應知
四十
二左
復有内外諸門分門内外者。對法抄
五十五
紙右
云。五内外門不動想受。二滅唯内
法滅得。餘皆通内外樞要不立此門。善
等三性依他等攝者。又云。六善等三性。彼云
虚空非擇唯無記此亦不然。如前得等中
理説。如我即通三性心所變故若於眞如
上義分即唯是善。亦依他等三性如唯識第
樞要上末三十
一右
云。三三性分別。一善等
三性。若本唯善即眞如故。若相通三性許
三性識變故。二所執等三性第八卷説通。三
此第二。説唯二性○安立等。對法抄*五
五十
五右
云。七諦攝。一安立非安立。二四諦。三二
諦。瑜伽六十四七十二等云。非安立諦攝者。
謂眞如除空非擇。餘是安立諦滅諦攝。然唯
識第八有漏無漏心變即通道苦集三諦攝。
若眞如體上義分並非安立諦攝。若假立本
質即許虚空非擇非諦。許眞如非滅諦。並
如唯識抄解樞要上末三十
一右
云。四諦攝。一
安立非立立諦。二二諦眞欲攝。三二三諦。
四四諦。七眞如體相攝者。七眞如如第八
三十
二紙
明。已明三性與七眞如相攝。義准可
知得非得等如對法抄五三十
五左
體性一多者。
樞要云。一一多隨心言多。約體但一。五果
者。樞要云。五果攝攝何。擇者謂離繋。虚空
非擇。攝増上果。凡聖得之多少者。樞要云。
三凡聖得。虚空非擇通凡聖得。想受滅擇
滅眞如定唯聖者得。不動二説。四伏斷障得。
想受滅通伏斷如常。其擇滅等者。對法抄
*五四十
五右
云。非擇滅中一依處。如前得中説。
依何法有此滅。唯現在種子上。不同小乘。
二對擇滅辨數多少。大乘無文。准小乘
取。擇滅者。又云。擇滅中一得處。謂一切有
漏。如唯識第十二障中。二説二異。若得法
別可言多。若一眞如唯可言一。如唯識一

四十
二左
如別章説 具如樞要幷對法抄中
四十
二左
大般若經不思議界 九末五右云。謂大
般若乃有十二名。如前第二卷説。又對法第
二有七名大般若第三百六十二左云。善現
菩薩摩訶薩。行般若波羅蜜等時。應於眞
如學不増不滅。亦應於法界・法性・不虚妄
性・不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實
際・虚空界・不思議界學不増不滅已上
經文
今謂。
經疏虚空實際二名前後。其餘全同。若准唯
識義章八紙左云。謂法界・法性・不虚妄性・不
變異性・平等性・離生性・法定・法住・法位・眞
際・虚空界・無我・勝義・不思議界等十四名。
如大般若廣釋眞興云。大般若二百九十
六有法界等十一名。無法位無我勝義三名。
法華有法位言。中邊有無我勝義等名
中邊上七左云。論曰。即此中説。所知空性由
無變義説爲眞如。眞性常如無轉易故。由
無倒義説爲實際。非諸顛倒依縁事故。由
相滅義説爲無相。此中永絶一切相故。由
聖智境義説爲勝義。性是最勝智所行義。故
由聖法因義説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縁此
生故。此中界者。即是因義。無我等義。如現
應知。眞如者。中邊論云。即此中説所知空
性。由無變義説爲眞如。眞性常如無轉易
與此論意同法界者。又云。由聖法因
義説爲法界。以一切聖法縁此生故。此
中□者。即是因義。法性此論第九疏云。性
者體義。一切法體。故名法性。不虚妄性者。
同疏云。湛然離倒名不虚妄不變異性者。
對法論曰。謂一切時無我實性無改轉故説
無變異。平等性者。理趣分。疏云。遍諸法故
名平等性。離生性者。又云。離生滅故名離
生性。法定者。珠云。諸法之中其性定有。故
名法定。法住者。玄賛云。眞如住在諸法之
中。體性常有名爲法住。虚空界者。對法論
云。虚空者謂無色性。容受一切所作業故。
實際者。中邊論云。由無倒義説爲實際。非
諸顛倒依縁事故。不思議界。唯識義章云。楞
伽經中表離言説名不思議
四十
二左
對法第二然少於彼疏九末五左
對法七名已云。佛地第七有六名。實有與
對法別。皆廣解。瑜伽顯揚雖有名並不如
對法。不能繁引
四十
三右
所執諸法通三聚法 義演云。意云。法
有五聚。所謂色心心所無爲不相應。今除
心心所爲喩。然無爲不相應名聚者。但約
義積聚也。非如色等有質名聚
四十
四右
然有法中無自言相違 演祕云。疏
無自言相違者。前有法言能取彼覺。後法
復言亦不縁彼。既言能取。何不縁彼。既
不縁彼。何名能取。故成相違。量標汝言。
故無斯咎
四十
四右
又無違自宗等 演祕云。疏無違宗者。
有法宗言能取彼色。彼心外色。心外色法自
宗非有。復非心取。今言取彼。故違自宗。
宗置汝言亦無失矣。今謂。疏意自宗不取
外境。故無違宗。不待別加汝言
四十
四右
前我執下有此結 論第一六紙右明。我
見不縁我等。泰抄云。謂前第一卷雙被小乘
外道竟。即有結先破所縁實我境。次破能
縁我見心。即此破法之中亦爾。先破心外
實法定非是所縁境。次破縁心外法之能
縁心定非縁之
四十
四右
問若爾心境 唯有識耶 泰抄云。疏
云。問。若爾心境者 無前境亦如前心。亦心
則心境無有差別。如何言唯識。問意如是
也。論云。若執唯識眞實有如執外境亦是法
執者問曰。如下第十卷云。識唯有内。境且
通外恐濫外故。但言唯識。難云。境濫外
故但言唯識不言唯境。識亦通偏計外識。
應不得言唯識。今解云。下云境亦通外
者。境通外本質有。不是偏計所執境 若遍
計所執境即有如前妨難。若通外本質即
無妨也。又外本質通情非情。識唯是有情
境。即是未。從心變故攝未歸本。故言唯識
四十
五右
二障三住過十地斷位 解深密四瑜伽
四十三四十八二十
一右
皆説三住斷故。義燈七
五十
四左
云。問。諸經論説二障三住斷。如何四
地伏我見等。答。彼約皮完實等三。非望別
別所障地者疏十末云。問。倶生煩惱
十地不除。何故四十八説二障三住中斷
乃至如彼論説。於極喜住一切惡趣諸煩惱
品。所有麁重皆悉永斷。一切上中煩惱品。皆
不現行。於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中。一切
能障無生法忍。諸煩惱品所有麁重皆悉永
斷。一切煩惱皆不現行。於最上成滿菩薩住
中。當知一切煩惱習氣隨眠障礙皆悉永斷
入如來住。此中意説。金剛心位亦是成滿菩
薩住攝故。所知障麁重有三。一在皮極喜住
皆永斷。二在膚無加行無功用無相住皆永
斷。三在肉如來住中皆悉永斷。得一切障
極清淨智。此中意説。已斷處故廣如彼説。
故此論云由斯故説。即四十八説也。若煩惱
麁重非彼種子。即非唯三性。乃所知障地地
能斷。何故但説三住斷也乃至又云。三劫分
齊成滿位故。無漏觀心初起無間圓滿別故。
現起二障多分少分全分無故。一切煩惱分
別倶生永害不行。畢竟離故。無生法忍少
淨多淨極淨別故。初捨異生分段變易。有差
別故。於無漏心未得有相無相滿故
祕云。疏二障三住過者。有本言通。乃寫誤
也。過謂過失。二障之失歴三住也義蘊
云。疏二障三住過者。一極喜住。出過分別
二障故。二無相無功用住。出過前六識中煩
惱所知二障現行幷第七識中煩惱現行故。
三者如來住。出過一切煩惱所知二障現種
習故五末疏十紙右亦同。義演云。疏二障
三住過者。意云。二障經第一種姓住第二勝
解行住未斷。至第三極喜住方斷分別二
障。若倶生二障十地隨分斷。至佛地究竟
 今謂。兩説未詳。義蘊爲正。義蘊過爲
出過。與三住斷意同。演祕釋爲過失謬也。
義演似爲種姓勝解極喜三住。瑜伽四十八
卷此疏十末明説三住。誤之甚何也
四十
五右
法執寛故 義演云。疏法執寛故至可無
人執者。此意説。人執起必依法執。要執法
有。方計我故。有唯法執。可無人執。如執
五蘊等法爲實有然不作一常主宰等解。
是若作一常等解。必依於法。由斯義故人
狹法寛故。菩薩羅漢有法。無我執等。以前諸
聖有我法執等
四十
五右
不同性起 義演云。意云。我法執不同
性起。且如我執唯染汚。若法執對二乘是
無覆無記。大乘是有覆無記。故云不得同
性起也。或可。性者體也。即有法執時而
無我執。不並故云不同性起今謂。義演
初釋。義蘊有二釋。與後釋同。皆未可也。譬
如和氏則兩足時。非石是玉。雖有二乘以
爲無記。然性本染汚。望大小兩乘以爲不
同性者非也。初釋云。若有人執不善法執不
妨有覆
四十
五左
有唯法執種子生故 演祕云。疏有唯法
執種子者。如羅漢所起法執。如燈具明也
義燈三二十
九右
云。要集三解。一云。六七法執
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同種起。離我見外
無別法執。彼説此正云。由此法執唯有一
百二十八種。與煩惱同。今謂不爾。從無始
來執法爲有。即執爲我。可如所説。涅槃
見等雖執法有不執作我。豈非法執。此等
既法執。豈恒我執倶。又小無學我執已斷。豈
不起法執。法執若起許熏種不。若不熏種
&T055762;不能。若許熏種可不可生現。此既生
現。豈與我執恒同種耶。雖説頭教百二十
八。不説各各與惑同種。義演云。疏有唯法
執種子生至種起者。意説。如阿羅漢及八地
已去菩薩所有法執。但從法執種子生。不
從我執種生。何以故以我執已斷。或以伏
故。既我執不熏成種。由此但從法執。起即
釋寛廣義也
四十
五左
又倶所變故無妨難演祕云。疏又倶
所變等者。變似我時必變似法。變似法時
未必有我。言亦爾者。亦前二執義蘊亦

四十
五左
如計外境有非一常 義演云。意云。
自有計法不計我者。如執外境爲法而
不計爲我。由此故知。顯計内法而許於
法非計我者。内法計且有非一常故。如
計五蘊等爲法。於中何有一常之想。總
有計爲我者要依法體上計。故知法寛我
狹也
四十
六右
恒無轉故 義演云。意説。無間斷也
四十
六右
然第七識第八識有義演云。疏然第
七識至第八且有者。意説。安慧菩薩計。第六
識具有我法二執。第七識中唯有我執。總
八識皆有法執。今但説正義不叙傍義
今謂。非總八識皆有法執
四十
六右
論二有間斷執爲實法演祕云。論縁
識所變蘊處界等者。問 既云所變。八識幾
是能變識耶。傳有三釋。一云。唯除第六。顯
餘七識。第六所變即親所縁。下文別説起自
心相執爲法故。二云。通八。雖第六變是親
所縁既是親縁。故蘊處界唯是有漏。同前
取蘊。但開合異 有義斷云。言識所變即親
縁。如何復言起自心相。由此但依疏解爲

四十
六左
非二十句見及六十五等義演云。疏非
二十句至見道斷故者。意云 計我中唯説蘊
者。顯此即蘊計我中有二十句六十五等。分
別起攝唯見道斷。修道我見雖無二十句六
十五二差別。然蘊有作用。故計蘊不計處
界。今此倶生法執通計三科爲法。故無二
十句等。修道方斷。非見斷故
四十
六左
如我見説 義演云。意説。此二十句等
如下第六卷解見中説
四十
六左
此執有説故不相違 義演云。意云。
安慧師計五識有法執。今説間斷法執在
第六識者。據護法正義説。故不相違
四十
六左
然我本相不説處界 義演云。疏然我
至不説界者。意云。此會前説我之文。蘊有
作用故計爲我。無爲等無作用。不計爲我。
若爾行蘊豈不攝無爲耶。答。不攝。是故不
計無爲爲我。雖且有計者。以少不説處
界。故疏云計爲少
四十
六左
然説我爲一不然 義演云。意云。但計
我爲一常。即計我中且有處界。若約作受
之用計爲我者。法即不然。蘊既有作用。明
知但計蘊爲我也
四十
七右
不了此界處下准之知義蘊云。不了
界處自心所變 而執離識實有處界等法。
下解。起自心相執爲實法。准此可知
四十
七右
又縁識我中二解 義演云。疏同前我
中二解者。即有二重影像。起自心相者。是
依他起相分。執爲實法即遍計所執也
四十
七右
然涅槃經故通界處 涅槃經十三二十
一右
云。世尊諸外道等。種種説有常樂我淨。當
知定有常樂我淨。世尊以是義故。諸外道
等亦得説言我有眞諦 義演云。疏涅槃
經外道至無作用故者。意云。外道計佛性爲
我。此約不相似爲論。如何不相似。答。夫
須我有作用。謂作受主宰等用。然佛性無
如是用故云不相似。但名縁蘊者。説此同
我中約相似計我名縁蘊也義蘊云。以變
相故。前名縁
蘊。計法
無違
法可與同者。意説。若計佛性爲法。
即可與同以佛性不離法自體故。故計法
通佛性。計我不通佛性。疏唯言縁蘊至有
少功能故。此釋難難云。縁蘊計我作用應
是實。答。縁蘊計爲我。雖無實作用。然有
少功能。即作受主宰等功能也。問。此意如何。
答。意云。縁蘊計我。但據有相似作用義
説。今縁處界爲法。約不相似説。各擧一
邊義不相違若相似不相似合説顯皆得
四十
七右
又依於本質佛性爲我義演云 意云。
我中唯計蘊者。以本質及相分相似倶有漏
故。若據本質與相分不相似説。且得我中
説有處界。如外道計佛性爲我。雖不相
似而且計我。言不相似者。本質佛性與心
上所變我相而不相似。有漏・無漏・有爲・無
爲・依他起・圓成等。有差別故云不相似。故
疏云相似不相似合説。且得我中計其處
界。義蘊亦同
四十
七左
若但依相似法爲論但言蘊 義演云。
意説。若但依相分本質相似者。法中但合
説蘊不説處界。何以故。然法執心縁蘊時。
所變相分與本質相似。倶有漏故。處界即
不然。縁處界變眞如時。所變相分是有漏。
有爲。是依他起。然本質眞如是無漏。無爲。
圓成實攝故。不相似説法中應但言蘊不
言處界。親所取相分與質不相似故
四十
七左
以前准後前加處界 義演云。意云。
若計眞如爲我。時本質眞如與所變相分
雖不相似。然以前我准後法執。前應如
處界。何以故。以相似不相似合説故。所以
加處界
四十
七左
以後准前應除處界 義演云。意云。若
論計爲法時。蘊處界總通計爲法。今約相
分與質相似爲論。故除處界也。何以故。
以蘊本質相似。處界本質與相分不相似
故。據相似除不相似。問。據論文計三科
總爲法。何故今除處界耶。答。論總計三科
爲法者。據不捨法自體總計爲法。今除
處界者。據質相不相似故須除也
四十
七左
以親相分取字 義演云。意云。我執
唯計蘊。蘊蘊從取生。本影倶有漏。所以我
中加取蘊字。後法執中説蘊處界。即通無
漏。如執佛等爲實有。即質等是無漏。所以
法執中無其取字。以取是煩惱異名。此約
有取字無取字簡
四十
七左
我唯總 演祕云。疏又我唯總
執故者。執總聚法以爲我也。問。別計五蘊
亦爲其我。何得名總。答。雖別計蘊亦得
總名。且如色蘊。含根境等不同處界。名
總無失。有云。且擧總執。據實有別。詳曰。
此非善釋。失疏本意。若一一蘊皆別別計
乃分別我非倶生計故*泰抄云。又我唯總
乃至故説三科者。此文即是第三解。然有爲
爲之爲總。無爲名之爲別。准別法界法
處中有別無爲。若我執唯約總縁 故唯執
五蘊論我。不執界處爲我。以界處中有
無爲別法故。若法執即通總計有爲法。別
計無爲法故。所以法執中通計三科爲法
也*義蘊云疏又我唯總執故縁五蘊等者。
問。前明我中亦言或總別。何故此説唯總
執耶。答。前云總別約諸蘊明。今言唯約
當蘊説。不是別執一一根塵以爲我故。法
執不然故通總別*今謂。演祕義蘊爲正。
泰抄不允
四十
八右
第七識者除斷 義演云。疏第七識者
至除斷者異意云。若第六識中法執地地別
斷。若第七識中法執以極微細。要至金剛
心方斷。道雖數數修但伏斷而已。問。第七
識中障十地斷不如是。問答至下當知
四十
八右
若以見道下道能除 義演云。意云。
三心中初品名細。中品名中。第三品名上
約難易。易斷名細。難斷名麁。麁品且名
細者。意云。約九品説麁者先斷。細者後斷。
若據初斷名斷。即九品中初麁者且名細
也。約道難易説不相違也
四十
八左
以品從道下品故義演云。疏以品從
道至下品故者。即釋上所以也。今以道從
品至不相違者。即如此間所説。是細名難
斷也
四十
八左
又我至唯菩薩故 義演云。文外有問
云。何故我執言修道。此中言十地耶。答。如
疏言
四十
八左
然初地中有修道 義演云。意云。且
如初地即名見道。餘者即合有九地。如何
此中言十地耶。應言九地。故言如初地名
見道。有三心別名。若入住時名見道。出心
及以後名修道。故得初餘九地名十地。雖
以後九地有三心。然除初見道入住心已去
説諸地。諸地有三心。皆名修道品。不名見
道也泰抄云。疏云。然初地中入住出別
故。十地中皆有修道者。有人難云。初地既是
見道。唯斷分別惑。如何今云十地修道能除
細法執。解云。且如初地有入住出心。若入
心則斷見惑住出心則除斷細法執故無違
今謂。義演雙取入住以屬見道者非也。
以見道唯有入心故。泰抄爲優
四十
八*左
簡遊觀心 泰抄云。如不斷惑道。根
本後得智皆是遊觀。或遊諸等至定爲調心
故亦是遊觀。如佛十力前四無畏本是遊觀。
無漏是勝進道。然勝進道有二種。有一類即
四道中勝進道爲進。餘品勝前進後。有一類
別別勝進即佛十力等皆是別別勝進道
四十
八左
若所知障十地中斷 義演云。意説。
五識無法執。不可言十地斷。據五識中倶
生所知障。且得與第六識中法執同十地

四十
九右
五識亦初地斷義演云。疏五識至且
初地斷者。意云五識中無法執。不可言初
地斷然五識中分別所知障。且得與第六法
執同初地斷而由第六識法執生故
四十
九右
故此中無 義演云。疏故此中無者。即
五識中無法執以無分別。以無等我度性

四十
九左
此二亦有六十二等義蘊云。蘊相及
自性等相名爲二也。問。蘊處界等總別可
知。自性等相如何總別。答。自性爲總。三徳
爲別。或三徳爲總。二十三諦爲別。實句
總。地等名別。此自性等雖言總別然説二
十句等雖在於蘊不説此也。問。我執兼於
我所可有二十句等。法執既無法得同於
我耶。答。准理亦有法我所也。如執色爲
法我亦有法我有色。色屬法我法我在色
中住。六十五句亦准此知*泰抄具列其
數已云。問。准知下疏文應是六十五句意。
此中言六十二。答。准下文言煩惱障者。諸百
二十八根本煩惱。其所知障者。所執實亦有
百八等。故知我執中既有二十句六十五句。
其二十句六十句我執倶時。必帶法執。法執
與前我執自體既起故。故法執亦有二十句
六十五句也。然不可別作句數。言色是法
色。是法樓珞等也。然此中准有六十五句。
然疏文中錯言六十二句也
四十
九左
一心而論准我中説義演云。疏一心而
論准我中説者。約無間道斷名初。若依三
心者前二心對第三心名初。或可三心中
第二第三斷者。望修道且名初也
五十
如樞要説 上末三十
三右
云。此二法執麁故
易斷。人初地時乃至除滅。初有四種。一地
位。初在初地斷非餘地。二聖道初。彼中唯
見非修故。三眞相初。在眞見道。非相見道
故。四四道初。在無間道。非解脱道故。此依
一心見道。非斷麁重。釋在此四。初斷分別
法執。若解脱道斷麁重。三心見道等隨義應
説。迷淺必深。人執必法解淺非深。人空非
法。悟深必淺。法空有人。迷深亦淺。法人倶
起。然人必常一有法不帶人。人用必帶體。
人執定有法
五十
第七本法定有 義演云。意説。第七識
中法執行縁。言有本質境。即第八識也。第
六識中法執所縁本質。或有或無。何者若修
道倶生法執所縁有本質。若分別法執所縁
或無本質。即如縁五蘊有質。縁自性等
無質
五十
即是解深密經 彼第三二左云。慈氏
菩薩復白佛言。世尊諸毘鉢舍那三摩地所
行影像。彼與此心當言有異。佛告慈氏菩
薩曰 善男子當言無異。何以故。由彼影
像唯是識故。善男子我説識所縁唯識所現
義演云。疏解深密經者。彼經意説。一切
法執必有影像。當心若執實有。故説皆縁
依他起性。且擧初幻事等餘七喩。如攝論
今謂。義演釋等字。意與疏不同。然亦
有理
五十
一右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 義燈三二十
九左
云。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若無體法雖無
縁義得有所縁者。何故前第一云。非諸極
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答。五識
不能縁細境。故説非所縁。不障第六縁
無變相成所縁義。若爾何故觀所縁。云極
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答。意破所縁設
縱縁義無實體。法望於六識。皆不成縁。
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縁。大乘第六縁兎角
等。此相分假。得成縁不。若許成縁何故破
他。若不成縁豈無親所縁縁耶 答。小乘
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縁縁。故前破
之。大乘所縁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
名實。成所縁縁樞要上末三十三左云。縁用必
依實有體故者。此據正理。外道小乘所執體
無。不得成縁。有所縁義。前卷設許。薩婆
多等有極微。故縱成縁義而無所縁。就他
比量非自許許。今述正義。故不相違
五十
一左
二十唯識名不如實彼論十一右云。諸
他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如自心智。此
自心智云何於境不如實知由無知故。二
智於境各由無知所覆蔽故 不知如佛淨
智所行不可言境。此二於境不如實知。由
似外境虚妄顯現故。所取能取分別未斷
義燈三三十左云。然二十唯識論云。他心
智云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不知
如佛境。此文有徴有解。有逐有答。初二
句外徴。以前答他除佛已外雖知他心然
不如實。以他爲質相分少似。不能稱實
與本質異。故不如實故。今外徴。他心智云
何知境不如實。如知自心智。論主爲解不
取見分縁自見分。已除佛外皆不能縁。
據一刹那非前後量故。如實知故。亦非自
證。取前後縁及縁別識。亦變相故。不如實
知。他復遂云。云何知自他。倶不能如實。頌
第四句不知二字是論主答。若他心智除佛
已外由法執蔽。若現行。若種有此無知。覆
心及境故不能知。即由此覆不知如佛淨
智所行離言説境。一不知言通。答前遂幷
顯不知如佛所由。准此論意。頌不知言無
知不知合名不知。通遂及答
五十
一左
如非所縁義蘊云。論如非所縁者。問。
五七縁境不遍。可有非所縁境。猶如聲等
非眼識縁。可以爲喩。第六遍縁十八界等。
將何爲喩。又佛身八識既能遍縁。應無
喩。答。第六意識非恒遍縁。故得喩。佛身諸
識就他宗説。小乘不許恒遍縁故。又此除
佛約餘位説。理即無違*泰抄云。疏云。如
非所縁者如聲境非是眼識等所縁境也
五十
二右
如二十疏及下第七 第七論二十
四右
云。外
色實無可非内識境。他心實有。寧非自所
縁。誰説他心非自識境。但不説彼是觀所
縁。謂識生時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取外
物日等舒光親照外境。但如境等。似外境
現名了他心。非親能了。親所了者。謂

五十
二右
然上座部法藏部互能縁 宗輪述記
云密之與藏義意大同。法藏法密二義皆得
義燈三三十
一左
云。婆沙第九云。如法密部。彼
作是説。惠等能了相應受等。此意不説各
能自縁。但互相縁婆沙復云。或復有執。心心
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説是説。惠有
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
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倶舍法師
釋云。言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
應者。即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
二惠更互相知。今猶未了縁倶有法言。及
西方師義待後撿文。今又釋云。言相應者。
即四蘊。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
與四蘊倶不縁自相應。能縁倶起不相應
蘊名了倶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
智即是不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
蘊。即前後相應智更互相知。大衆部説。智等
能了爲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爲自
性故能照自他 演祕云。疏然上座部等
者。按婆沙論第九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
能了相應。如法密部。彼作是説。惠等能了
相應受等。有部破云。問。何縁不知相應諸
法。答。同一所縁倶時轉故。謂一有情心心所
法於一境界倶時而轉。理無展轉互相縁
義譬如多人集在一處或同觀下或共觀
空現必不能互相見面。心心所法亦復如
是。若智能知相應受者。彼受爲能縁自體
不。若縁自體則有前説縁自心過。若不能
縁則心心所應倶時起不同所縁。勿有此
失。故不能知相應諸法今謂。義燈未詳。
准婆沙論。化地部意唯約心聚不擧色蘊
等。如倶舍師。然西方師約色心等。見婆沙

五十
二右
化地部説縁共有法 演祕云。疏化地
部説共有法者。按婆沙第九云。或復有執。
心心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説。
惠有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
應惠知不相應者。不相應知相應。詳曰。釋
相應等。具辨如燈。疑共字錯。共字濫倶。寫
者草誤。或倶與共義意相似。疏取意談。而
非錯也。有部破云。問。何縁不知倶有諸法。
答。極相近故。如籌霑取安膳那藥置於眼
中極相近故眼不能見。此亦如是
五十
二左
西方師説演祕云。疏西方説惠倶五蘊
等者。按婆沙第九云。西方諸師作如是説。
與惠倶生諸蘊。相續自身攝者。是倶有法。有
部難云。若爾眼識應不能取自身諸色。餘
識亦爾。彼作是説。五識能取自身中境。意
識不能。有部難云。若爾意識應不能取一
切境界。便爲非理。有部自云。此隨轉色及此
隨轉不相應行名倶有法。詳曰。化地西方二
文同義蘊云。西方師説。與化地部大
旨相似。太疏云。化地部是西方師今謂。太
解非也。化地部與西方師別。是故婆沙第九
別擧二家。然二家意不遠。演祕義蘊並言
相似。非謂同一師。光記云。西方諸師即是
迦濕彌羅國西健馱羅國。彼亦多有説一切
部師。泰抄意謂。惠倶五蘊等者。謂前五識依
五色根而起。且如眼識相應惠。純縁同時
心所及眼根等。言身中色等是根種類者。此
則身中扶根四塵。是五根界色塵種類。故云
根種類。然惠縁倶有有。總有二説。一唯縁。
眼根不縁扶根。二雙縁。二根今則依第二
説。乃至身識亦復如是。具如抄辨
五十
二左
五識依色根 演祕云。疏云。五識依色
根等者。釋五識縁倶色所以
五十
二左
大衆部説與大乘同 泰抄云。疏云。
大衆部等説心心所法能取自體失大乘同
者。此師意還能自縁心體心所亦能伏若大
乘見自縁見分喩。若大乘自證分能縁見分
相似不即如大乘有自證見分也。其大衆部
與大乘同也。此即二説。一説設佛境智非妄
皆見分方同所縁者。然疏中有二解。前師是
不正義徴。後師爲正。前師説曰。其佛果位同
示心心所無不許疎智縁。但見分同縁前
境即成同一所縁諸自證分。若縁自見分
即成遍智。後師説曰。佛果位心心所雖不
稱親相縁亦除疎相縁。故成遍智。如餘
心所見分同縁心心所。見分時其心王自證
分縁自見分。即成同一所縁
五十
二左
此有二説 下第三十六右疏三末八十
七右
第二卷已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
五十
三右
設佛鏡智亦成遍知者 義演云。意
云。且佛鏡智。然以二十二法之爲體。然許
各各自證分縁自見分。更不許相應法互相
縁。智影者。即心心所影像也演祕云。疏設
佛鏡知等者問。凡夫自證亦各自知。應名
爲佛。答。佛一刹那知餘一切及自相應。凡
夫不爾。不名爲佛
五十
三右
見分之境心等必同 演祕云。疏見分之
境心等必同者此會違也。謂有難云 心心所
等各縁自見。自見既別。如何王所名同所
縁。故有斯答*義蘊云。疏見分之境心等
必同者。一約本質名同。二約相分名同。
同是青故。問。若以同者一約見分之境名
同。亦應同是見故自證分之境名同。答。自
證分境倶是見分。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不
可名同。見分之境青青不異。故云同境
五十
三右
第三師説等 義蘊云。疏第二師鏡智
心心所許許相縁者。問。此與上座部同聚相
縁復有何別。答。彼親所縁此變影故。問。如
心所見分縁心王體。見分爲自縁不。若自
縁者。刀不自割如何見分自縁見耶。若不
縁者。如來應非遍知。答。心王見分雖不自
縁。是自證縁亦名遍智。問。若爾心王心所應
非同一所縁。以王見分不自縁故。答。心
王自證與心所見分同一所縁。於理何失。
但得有同一所縁義。何要與見見。同名同
一耶。心王既然。他皆同此。前二解中初解
不正。若以自證縁見盡故名遍智者。凡夫
亦應遍智
五十
三右
於見分上佛現彼影 義演云。疏見分上
現影者。即於智見分上現受等心心所影像
相也。前論自證分上現見分等影像故不

五十
三右
然一一自證分等 演祕云。疏然一一自
證等者。且同時心除受以外與餘心所縁
受見時。受自證分亦縁自見名同所縁。不
要受見與餘見分同縁受見方名同縁。
縁餘心所亦復如是
五十
三右
又遮親所縁因明法爾泰抄云。疏云。
又遮親所縁非即許彼爲疎所縁。因明法爾
者。准因明法但遮餘宗親所縁何妨。亦許
疎所縁。又解。雖是遮彼親所縁非即許彼
疎所縁。親疎倶遮故。因明法是遮詮門也
義演云。疏又遮親所縁等者。意云。解論中
非親所縁宗。但遮親所縁。即非許彼受等
心王外實有體爲疎所縁。因明之法但遮他
爲詮。是返不顯許疎縁義今謂。准泰
抄幷義演釋非不之不衍
五十
三左
問心縁受時不能自縁 泰抄云。疏云。
問。心縁受時受自縁不。乃至受等不能自
縁也者。此大乘中問上座部。且如餘心心
所共取前境時。其心心所同縁前境。其心
心所同縁受時。其受不與餘心心所同縁。
自受相應受。若不自縁則同一所縁義不
成。此問也。疏中無答。疏外答云。我同一所
縁唯望縁前境同義則成。不望自縁相應
爲論也。論宗釋集云。此等疏文即是婆沙論
中破上座法藏部。上座法藏部計。同成心心
所親得相縁心不自縁也
五十
三左
其破縁共有倶生色等 婆沙第九七紙左
義演云。疏其破縁共有倶生色等者。此破化
地部。如婆沙説*婆沙第九八紙左云。或復
有執。心心所法能了倶有。如化地部。彼作
是説。慧有二種。倶時而生。一相應。二不相
應。相應慧知不相應者。不相應慧知相應

五十
三左
自縁妨第二師釋 演祕云。疏自縁妨
至第二釋者。前雖多解後解爲勝。故指第

五十
四右
厚嚴經 即密嚴經也。玄奘翻譯引之。
與今密嚴經不同蓋爲此也。泰法師佛地
疏云。法師持梵本來。若翻可得五六卷許。
然未翻也義演云。密嚴經是同本也* 
泰抄云。厚嚴經解云。讀誦此經者。功徳厚莊
嚴故名厚嚴經。此經西國有本。大唐無也
已上今謂。靈泰不見佛地疏故致斯錯
五十
四右
論有作是難 演祕云。論有作是難等
者。有説。唯叙外道難也。有義兼叙小乘之
人。若不爾者。下通難中云何説。言又假必
依眞事立者。理必不然。此除於誰。既有
後牒。明前有難。詳曰。有義爲勝。犢子等部
許有我。故餘無我者。與有我計合而言
也。疏中但云此吠世難。不言唯。故意亦通
次下五十三右引演祕此依第一有説
五十
五右
此中難意名爲眞事 義演云。疏此中
難意至名爲事者。意云。此外人就大乘爲
難。難云。汝既有所變能似色等諸法。明知
有心外所似眞事等。即能所似法皆有作用。
即名共法。三法既具乃可假説爲我法也。
此即我法合文。總叙難意。言然似事中有
法無我者。此就正理以相分心但計法不
是相見實有主宰用故*九本疏六十九
紙右
云。
問。第二卷伏世師難假法必依眞事似事共
法而立。彼皆破之。何故此中假依實法。無
實假無。上・六十八丁右云。一種類中假法必依
實因而施設故。顯揚十六三性中説。不應
宣説諸法唯是假法。何以故。假法必有所依因故。
非無實法假法成立。若異此者無實物故。假亦應
無。即應破壞假實二法。二法法壞故。應無
雜染。雜染既可得。當知必有依他起性矣
答。
彼計眞事即實等句義。似事依此眞故成。共
法是徳。又眞事是法自相。今破彼實等句義
非眞事眞事無故似事亦無。徳句共法亦無
非於自相有似名起。今於法共相方有似
名生。然共相中要須稍有體法。如青黄心
心所等方可假説長短不相應爲假法。非
無彼實有此假故。前破他眞眞非實故。
於彼所執體全無故。今言實事稍擬宜故。
問。若爾何故説依他名似我法。我法實事
無故。答。前言依他似彼妄情能執實我實
法説爲假還是依實説假我法。非依妄情
之境説假我法。我法無故
五十
五右
然似事依他性故 義燈三三十
二右
云。
論如有眞火等者。本云。依他之中有似法
無似我。法謂軌持。依他中有。我謂主宰。依
他中無法別種起。我無別種不障名似。但
有無別。餘多不了。異釋云云。要集中説人
類猛等及縁自共相等。皆不得意。設難
失宗。煩不能伏*義蘊云。疏然似事中
有法無我等者。法有本質。我無本質。故似
事中有法無我所變相分有軌持。故但
可名法。以無一常主宰之義不可名我。
問。何故相分非主等耶。答。非自在故
不可名主。無割斷故亦非是宰。相分類多
不得名一。有生滅法不可名常。故疏釋
云。依他無我也
五十
五左
設雖極微不爾義演云。疏設雖極微
至不爾者。意云。此設遮外難。難云。若從種
生。是有體法方名法者。極微既假無別種
子生。應不名法。答。不爾。極微雖設影像
必有可持體。故得名法。當拆之時且依麁
色熏成種子。其我要須有主宰用。不同於
法故云不爾。所以極微但得名法。不得名
我也
五十
六右
眞事既無依何得有 樞要上末二十
四*右
云。所以既無。説誰爲能似。能似假説無故。
共法之似亦不成。不得別解義依於體等。
假世間聖教二似倶不成故義演云。疏眞
事既無。故所説假依何得有者。意云。若無識
外眞我法者。即相見上我法義。依何得有。
眞事無故。似義不成
五十
六右
無所説義亦不成 疏一本四十
三左
云。有
體施設假。聖教所説雖有法體而非我法。
本體無名強名我法。不稱法體。隨縁施設。
故説爲假演祕云。疏無所説義假法者。牒
所無假。前擇由假説我法中。疏有兩判
假我法乃屬於説。但假言説以爲我法。
假我法不在於言。以所説爲我。今非第
二。疏其體似法亦不成者。正難似無 
一本四十
五右
云。聖聖所説我法二種。依識體上
有我法義。義依於體依有體法説爲我法
義演云。疏無所説至亦不成者。此展轉難
前無眞事似義不成。今難無似義似事之
餘且不成。言體者即相見體。或識體。類實
句説有似火不成也。或可似者即所似也。
故同異句及實句皆是所似事。約此所似假
説火等不得成義蘊云。疏無所説義假法
故者。前説見相分上有我法義。故聖教中假
立我法。今外難云。既無眞事。假義亦無。
假法無故似亦不成。無所似故此展轉難。
思之可知
五十
六*右
似無依故即義依體假 演祕云。疏似
無依故者。釋所以也。汝宗説似依於假立。
所依假無能依之似故亦不有。疏即義依體
假者。此結依於義依體假而爲難矣
五十
六右
又所變之假不有演祕云。又所變之
似既無等者。由無眞故似無也。疏能説之假
不有者。有所變似。依之立假。由似既無故
假不立。言能説假即前第一假。我假法但
依説立名爲能説
五十
六左
即有體施説假 演祕云。疏即有體施設
假者。結依有體施設假難
五十
六左
世間我法標宗説無 演祕云。疏世間我
法標宗説無者。論主標宗無世我法。所以
外人但難聖教
五十
六左
論彼難非理 演祕云。論彼難非理者。
詳曰。科判具疏。又今助科總分爲二。一彼
難非理至前已破故。總非小乘及以外道。二
依類等下別破二計。犢子等計既許有我。
故作此科。亦應無失
五十
七右
論依類依實倶不成故 演祕云。論依
類至倶不成者。問。假依類實。外意何耶。答。
彼云假者。依似共立。類有似共。如言人
類由人相似方得類名。人業大同名爲共
法。由類有此似及共法故。假依類。又實句
火内外皆有。人身内火似身外火。設與外
火同有猛赤亦有似共。故假依實。即人身
中有斯類實。故依類實説人似火。又依
宗計。凡諸假説皆依類實二句所攝非唯假

五十
七右
前擧火喩實法中破 泰抄云。前擧火
喩難中。眞火論主意非之。在於心外實法
中破者。意説。前擧火人等喩。外色言有實
火者。即論主在前卷破六句義中。破九實
之火大也
五十
七右
若大有爲類是別義 義蘊云。大有一
法不可言離。以恒有故。若同異性或同異
可有互相離義。故下以爲用。又類是別義。
故知是同異性也。問。初云類者性也。何故今
説類是別耶。答。今言別者。即此簡之。問。
論云依實倶不成者。而猛等共法徳句所收。
何不依徳假説火耶。答。猛赤雖即是徳。唯
依於實而無共義。類實二句似火人有似
共義故依彼也
五十
七左
論依類假説非類有故 演祕云。論依
類假説理且不成者。下別破類實。破類實
中皆指似共。有義初破依類似事不成。後
破依實皆通破彼似事共法。此定非理者。
詳曰。雙破定然。非非理也。論破類云。若無
共徳。而假説彼等破依實云。若謂。人火徳
相似故等。此即如次破共似法。何言非理。
若言如次擧無共似以破似共。理亦不
然。文既明言彼無共似。何故不得名破
共似。故應從前雙破爲正
五十
七左
先破假火徳故 義演云。疏先破假火
至徳故者。意云。彼宗計云。人類同異句收。
而假説火等。以人性忽似火。人火上倶有
猛赤名共法。論意如是。今破云。猛赤在徳
句。非在同收
五十
七左
地有十四徳液性潤行 十句論六左 
云。地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四。何者十
四。一色。二味。三香。四觸。五數。六量。七別體。
八合。九離。十彼體。十一此體。十二重體。十
三液體。十四行准此論地。有重徳無潤。
恐所覽有異。義蘊云。疏地有十四徳至除香
取重者。問。何故地有香。而無重水有重而
無香。答。墜隨之因名之爲重。地是安靜。
非墜*隨義。無重徳。水有重者。現見雨落
墜*隨故。水無香氣。香唯地有故。非水徳。
問。何故火中無味潤重。答。火非舌根所得。
故無味也。火性乾物無攝持用。故無潤也。
火性炎工非墜同。故無重已上今謂。疏
主所覽論本十四徳中有潤無重。邑師所覽
亦同疏主本乎。或且順疏文爲釋乎。以理
言之則地有重徳。現見大地依水風輪。何
其無量乎。思之
五十
八右
猛即行中等 義演云。疏猛即行中等
者。意云。勢用是行徳中作用因。非念因。合
火徳收。火有猛利勢用。故非同異收
五十
八左
雖有同異無火徳等義演云。疏
有同異類無火徳者。汝若許類無徳且假説
者。水上且無火徳應假説水爲火。以人例
水。水既不得名火。人且不得假説似火。
言如汝所執至如水等者。作量破也。水既無
火。人且無火。一種無共法故
五十
八*右
論若無共徳説火等名義蘊云。問。
水中既有色行二徳。應有赤猛。何無共徳。
答。水雖有色而非赤色。有作動行無猛
利勢。與火不同。故無共徳。之行徳如前
五十
九*右
論人類猛等互相離故 演祕云。論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者。具辨如疏。問。
外救意云。説猛赤人而於火。此人人類
與赤等徳不相離。故不説一切人類猛等
皆不相離皆似於火。何故諸徳竝以貧富
先後事等。以辨相離而爲難耶。答。有云。人
起嗔時而赤心急。假説爲火。彼若歡喜面白
心緩。雖無猛赤曾起猛赤亦説似火。雖
與徳離猶説似火。故不得言不相離故
方假設也。此亦不然。言人似火皆依於現
不約曾言。若據曾言。不息他救。救云。汝
依曾有名爲假者。我據有體名不相離。
説之爲假。斯亦何失。故知不可。詳曰。縱急
赤人人類與徳有離不離。内徳不離。外火
猛徳與類互離。論據外徳云互相離。而言
亦者。以外離徳亦内不離猛赤之徳。彼若
救云依内徳者。理亦不然。有内無外。便
無共法。無共法故過同於前。故論不説
五十
九左
或復亦有無人類 義演云。疏或復至
無人類者。如牛馬等。此第二解。明知徳與
人類互相離也已上今謂。二解別者。初解以
其假説不依於類爲難。後解以其不離救
釋不成爲難
五十
九左
皆有比量演祕云。疏此總結非皆有比
量者。前二破中皆有其量今略言之。破初
量云。汝言類句定不依之立於假火。無共
徳故。猶如水等。破第二量。宗同於前。因
云。猛赤等徳有互離故。猶如水等更思
六十
等者等取別性等 義演云。疏等取別性
者。意説。猛赤別性彼性此性等。竝非共徳。
即在彼在此性各別故。云非共徳也
六十
此猛赤徳實火等異 義演云。疏此
猛赤在火至所依實火等異者。問。外有實火
可言依實火異。人上無。何得云在人所
依實火異耶。答。人上有煖。彼宗計爲實
火收。即實句也
六十
論説火在人不在徳故 演祕云。論説火
在人不在徳故者。問。外人但云。由人與火
徳相似故説人爲火。不言其火而在於徳。
若難彼云火不在徳。豈不相扶。詳曰。諸
徳云云廣如餘辨。理皆難究。今助一釋。若
謂人火徳相似下應有難救。而難被云。若
據相似而假説者。即應説人猛赤等徳而
似火徳。不應説人似火也。以人與火不
似故。他救云爾。實以人上赤急等法
以類火故。言人似火。擧人取徳故。次難
云。説火在人。不在徳也。世間説。説彼
似火之言但目於人。不屬人上猛赤等徳。
論文隱括而不具言。義蘊大同
六十
一右
徳是實家可依假説 演祕云。疏
是實家徳可依假説者。此設縱也。徳是實徳
而依於徳假説火者。可許其假而依於實
義蘊云。疏云。徳是實家徳可依假説者。此
設他救云。徳是實徳。徳既相似。即是依實
假説火也。又云。今不在徳。唯在於人者。
正難也。意云。今世間人倶只説火。在人
不在於徳。縱令徳是實徳赤不可依。徳相
似故。而假説也。應依假人説於實火者。以汝
本説火在人故有似火。此則便依虚假之
人而説實火。非是依實而説假也
六十
一右
此既便依假人説實火 演祕云。疏此
即便依假人説實火者。假合名人。火是實法。
即是依假而立實火。不是依實立假火也。
便違本計
六十
一右
若説名火依實義演云。若説至名
火依實者。牒他救詞。既説火在人至不説火
依實者。論主難。難意者。説火在徳。徳是
實之徳也。實相似故。即許依實説火。今既
説火在人。應人與火相似名爲火。不應
説火依實。且如世人説言此竈底火似鐺
底火。餘不説竈似鐺底火便云竈似火
六十
一右
既説火在人等 演祕云。疏説火在人
等者。世説假火既在於人。即由人似名爲
假火。非由徳似。既依於人立於假火。人
非是實。云何得言假依實立
六十
一右
此中有救 演祕云。疏此中有救等者。
外爲難云。火有猛赤。火名眞火。人有猛等。
似彼名假。誰言其火而依於徳。乃復難言。
火不在徳。應詰彼云。人火猛赤所依各異。
既無共徳。依何説假。無共假説。過如前
説。以此等難前已具明故不擧也。問。外若
救云。共謂相似。如汝大乘識變外器。雖各
不同相似名共。不説一物貫於二處方名
爲共。答。略爲三釋。一云。火有猛徳。人無
其徳。以人非是實句攝故。如何得言有於
共法而假説耶。若言人聚火聚二中有徳
相似名爲共者。亦爲不可。非唯依實一聚
之中通諸法故。二云。以似名共。共似無
別。即依二法而立於假。云何前云依三
法立。故救非理義演云。疏此中有救者。
如演祕叙及如前解者。即如前論云。謂猛
赤等在火在人至有互相離故是也。同前者。
應且於水等假説火等名言。不依類成至
不異前也者。意云。故知假説不説類成者
結也。假更有救及破者。且不異前破依類
假説理且不成等以下文。故諸同於前。更
不別叙
六十
一左
次破小乘伏難演祕云。疏以破小乘伏
難者。小乘雖立眞等三種文不顯説。故云
伏也。此據前難無小乘説*上引演祕
有説。唯外道難。今依此義。又有解。兼外小
義。上用有解爲優。今不據此
六十
一左
小乘等自辨眞事演祕云。疏小乘等自
辨眞事等者。不通外道。名爲自也。雖小乘
等而非一類。總皆内法。名自無失
六十
一左
或是外道假亦不依演祕云。疏或是
外道等者。地堅火熱。如是一切諸法自相
名爲共許。雖是共許假亦不依此等而立。
義演云。疏假亦不依者。意云。非但外道假
不依眞。即小乘假立亦不依眞。故言亦也」
六十
一左
論眞謂自相倶非境故義演云。論眞
謂自相假智等者。有漏比量名假智。此智但
縁共相境。不得自相境。自相境唯現量智
得。問。何名假智。答。非是無漏智而得假
名也
六十
二右
第六意識非彼自相義演云。疏第六
意識至非彼自相者。意云。色等自相五識現
量證智。其第六識隨五識後起智縁。自比
智發言語等。詮説諸法。但得法之共相。不
得自相。自相性離言詮及分別智等。或可
縁此智發言語等者。意説。意識隨五識後。
智縁前證自現量智境不著。遂起自比智
發言語等詮説諸法。但得共相也
六十
二右
此就他宗而爲此量演祕云。疏非謂共
許張人身等者。此釋量就他宗所以。以大
乘宗不許多法成其自相。衆多法成但和合
義燈三三十
二左
云。問。疏中立量。如第六識
縁張人時。張人身中餘一切法皆應縁著。
雖就他宗爲此比量。大乘自宗定心縁時。
得張人身一切法不。若不得者。應非現量。
不得自相故。若許得者。人是假法。共相無
體。現量證智如何得縁。答。現量心縁得自
相者。各所己體而分別得知。和合法假説
爲人。非作一解名得自相。釋燒心口外
人返難。如汝定心及五八識。得法自相縁
火之時。何不燒心。答。宗計有別。汝執言
説得自相者。知似身根得火自相即覺燒
熱。火以燒熱爲自相故。心等亦然。既得自
相。何不燒熱。此就外道難。非大乘宗。大
乘宗者。根非所燒。而言得自相者。各附己
體分明而得。非分別貫通餘法名得自相。
不同外道。若外道餘乘各執言説得法自
相亦同身根。故作此難。大乘不爾。故自無
過。言今縁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
前法。如眼識縁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
後起意識縁色共相作青等解。問。前言縁
瓶雖不堅執是非量收。非青青解。何名
比量。答。瓶依多法。作一解不稱法體。非
量收。青不依多。煩法體。由有分別比量
攝。若爾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云何
遍處勝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
比量。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餘
得是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問。言假智
論依共相轉。爲縁故名轉。爲行解名轉。
若縁故名轉。共相轉無智縁何起。答。共相
雖依本質自相増益似有。假智縁時還依
本質以變相分。質相倶無彼共相體。智但
縁相不能縁著彼之共相。義説共相以爲
所縁。顯詮縁不著。名依共轉。或於行解
亦得名轉。但生行解。無彼共相。若爾何故
名依共相轉。答。依共相解轉。若爾行解
縁用有何差別。答。如我執心所縁無我而自
執情妄作我解即縁妄解能執心生。故論
云。起自心相分別許度執爲實我。起自心
相。疏有兩解。此依後解。法執亦然。此假智
詮雖非堅執行相似彼。若爾行解所取及
以共相倶無體性。何得成縁。答。假智縁時
隨其所應必定質相。心方得生。故成縁義。
非無相質而心獨起。問。既論色體。實非青
黄。然假智詮詮緑青時。爲遮爲表。若但
是遮。應無所詮縁。如何實色等説有青黄
等。若亦有表。即詮縁青等。如何説言不得
自相。答。如似色言依法假立非體如言即
實是色者等亦爾。但遮於餘。意欲表此。
説通遮表。非以有表即得自相。五八縁時
不作色非色非者等解。但證相縁。故得自
乃至問。論云。能詮所詮倶非自相。若能所
詮倶非自相。可依共轉能縁所縁不言非
自相。應不依共轉。答。能縁假智亦非自
相。有分別故言假智。何故不説。答 影略故
擧境顯心
六十
三右
右共相法即得自體 義演云。疏有
共相可得者。即得自體者。意説。如所變水等
共相。若説者共相即應濕口。若濕者即應
得自體既不濕者。明知。共相亦説縁不及
也。故水火色等假名皆是共相。言下貫通自
一切水火色等故。難言自體即是自相
六十
三右
然非是執不堅取故 義演云。疏然非是
執不堅取者。意云。如縁青等。共所呼召假
有表互遮非青等。但非堅執云得共相。自
相不爾。但可内證
六十
三左
爲互遮故 義演云。疏爲互遮故但各別
説者。意云。説得共相者。遮非自相。云得
共相。或遮非共相。云得自相。以互相遮。
但別説得自共相等。實親得
六十
三右
從假智説 義演云。疏從假智説者。意
説。蘊等上空無常等共相。但隨假智所縁行
解而起言説。然離蘊等無別無常體也。但
隨解情説無常等。不同無漏觀等
六十
三左
入眞觀時皆別了知* 義蘊云。如無
分別智。證知一切諸法眞理無不盡。故言
了知。非是一一分別了知
六十
三左
説火之時火應燒口 義演云。疏説火之
時火應燒口等者。此就他小乘爲難。他宗
云得自相。故作此難。問。心豈燒耶。答。心是
非色不可燒。五根極少淨互不可燒。今謂。
難他不違自義
六十
四右
若色故 義演云。疏不著色故者。意
説。意識後智縁色不著。遂作青解。若縁著
即不作青解。如眼識等
六十
四左
此謂假智共相處轉 二十唯識長行
八左云。論曰。如夢等時雖無外境而亦得
有如是現覺。餘時現覺應如亦爾。故彼
引此爲證不成。又若爾時有此現覺。我今
現證如是等爾時於境能見已無。要在
意識能分別故。時眼等識必已謝故 述記
下之二十
六丁左
云。述曰。先釋初句。今解初中如夢
等字能成喩法等者。等取眩翳目等縁見
髮蠅等。此等諸位經部及大乘彼此共許外
境非有故以爲喩。如夢等中。雖無離心外
實境界。而彼言謂我見是事聞是事等。起
此現覺下合法顯。論餘時現覺應知亦爾。
述曰。釋頌初句。現覺二字除夢等。外餘時
所起見是事等。如是現量應知亦爾。亦
無外境此現覺生。應立量言。除夢等外所
有現覺縁非外境起許現覺故。如夢等現
覺。此中意説。若實現覺五識等。不作此
解。我今現證如是事境。作此解者。是意識
中分別妄覺。非謂現量心心所法。成唯識
説。現量證時不執爲外。後意分別妄生外
想故。現量境是自相分。識所變故亦説爲
有。意識所執外實色等妄計度故説爲彼無。
又彼論説。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
共相而轉故。現覺者。必無此智及與此論我
今現詮如是事等云云演祕云。疏現覺
如夢等者。薩婆多等許識外境故爲難。
若無外境寧有此覺。我今現證如是境耶。
爲答彼難。故有此頌。言現覺者。作證色
等行解之心。如夢等者。此擧喩也。夢中亦
言。我見色等。色等之境離心外無。非夢現
覺。境亦如是。見及境已無者。正申難意。此
師六識不許並起。眼等五識隨一現縁而
不分別我今現見。後現作解。是第六識。前
現量境及現量心並已落謝。寧許有現量
者。起現覺時既無現境。能見亦無。如何此
時許有現量。證外境有
六十
四左
今大乘宗不得自相 義蘊云。問。既
言都無共相。如何復言唯得共相不得自
相。答。此同前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爾
亦應遮得共相名得自相。答。自相離言證
量得故。但遮自不遮共也
六十
四左
唯有觀心自相共相 演祕云。疏若
説共相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體性是無。唯
觀心中作共相解。約此行解名爲共相。具
如燈辨義蘊云。唯有觀心者。大乘共相
無其實體。唯有能觀之心。作共許解。現量
通縁自相共相者。如在觀中縁其苦空等。
雖是共相亦現量故*義蘊同演祕義演
云。疏若説共相至比量所得者。意説。觀心
現量能縁自相。且亦能縁共相。如菩薩觀
心中觀苦無常名得自共相。即體事倶得。
若法自相等者。意説。發心現量唯得法自
相。不得共相。若共相現量智得。比量智且
得。故觀心現量許縁共相。義如前説。又解。
言説共相者。共相有二。一者説共相。謂無常
等無體。但起言説。二者事共相。謂青黄色體
事故。無常等觀心縁名得共相今謂。二
種差別太局矣。若説青等是説共相何唯局
無常等。義蘊上説此二。以爲共相理事。今
言説共相不允
六十
五右
論亦非離此 爲假所依 樞要上末
三十
五左
云。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有二解。一云。
即以假智詮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由假智
詮顯於法故。如手指月等。不爾如何説
爲自後別方便。施説自相可爲假所依
顯此二。既不得自相。離此前能證得也。二
云。假智詮境不得自相。亦非離此二外更
有亦無方便可得自相意顯。自相除證
智外莫能得者演祕云。論亦非離此至爲
假所依者。具如樞要。有義謂。通外難。外難
云若言於法不得自相。如何喚火便得
火等。故此通云。謂假智詮雖不得自相。亦
非離此自相之外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
假所依。由詮火名無始串習。依火自相不
依於水。假智隨名。但縁於火。且如假名
詮法自相。雖不稱實要杖所詮自相施設。
假智亦爾。不離自相假智生故。問。此即假
説必依於眞。如何破他。答。雖依自相不
稱所依。故不可説假必依眞。若爾外言。
我亦如是。雖假依眞亦不説言而稱眞故。
答。汝之眞事許識外有。如前廣破。我但識
變。何得相例。詳曰。非無其理。然依論意。
本解爲正。故論前云假智詮不得自相。此
文即云亦非離此。若非智詮此以誰。又若
自相如何自相施設自相。又施設者。巧便
安立所以之義。以彼自相安立自相爲假
所依。義疎且昧。又雖識變不變有別。而假
依眞有相濫失。故今不依
六十
五右
假智及詮説爲假故 演祕云。疏假智
及詮至爲假故者。假智所變假詮所詮。與法
自相而相似故。故説智詮而爲假也。義蘊
亦同。義演云。疏假智及詮至説爲假故者。意
云。假智及詮所變之相與彼自相相似説爲
假也。即智與詮得共相。不得似共相。不
得眞自相名爲假也。若得眞自相即名眞
現量智。言以爲疎縁者。即自相與假智
縁。故知假智詮自相境變而縁也。言詮且爾」
六十
五右
故知自性及詮故 演祕云。疏故智相
非所縁者。非假智詮親所依也。非是不許
爲疎所依。疏縁自性色及詮故者。縁自性
色。自性色
六十
五左
雖不相離各據一勝義演云。疏雖不相
離各據一勝者。此通外難。難云。若既不離
於聲。即聲與名應無差別。答。雖不相離
然據義各勝有別也。名謂詮辨勝。聲爲表
業勝。據義有別。何所相違
六十
五左
不聞他聲起假智演祕云。疏不聞聲起
比知者。不能依聲而起比智。云不聞聲。
非是嬰兒全不聞聲
六十
五左
此理不然義演云。疏此理不然者。難
云。汝若言嬰兒不聞聲應無比智。若爾者
鼠既聞猫聲應有比智。既不然。明知串習

六十
六右
此鼠前生所食噉演祕云。疏此鼠前
生爲猫食等者。問。前爲人等死爲鼠。見
鴟等類應不驚走。答。由前前生曾爲鼠故。
或在人中曾聞見故。故亦驚也。問。鼠等豈
皆得宿命智。知彼食已。答。義意如此。非
必鼠等作此等心方驚足也。但爲倶生而
保養命故義蘊大同
六十
六右
生無色亦爾 義燈三三十
四左
云。問。無色界
無聲。假智依何起。答。有三解。一依多分
説。二亦有聲。依定果説。三曾下二界數聞
於彼。以串習故假智亦起
六十
六右
加香味觸猶如於聲 義演云。疏如味
觸至猶如聲者。意云。香味觸三對自根。是
合中知。不藉於聲而得自相。然聲是離中
智。以詮法時而疎遠故。聲不得彼法之自
相。聲既如是。明知假智及詮倶不得自相。
以依聲起。猶如於聲。意説。不帶聲得自
相。藉聲起者不得自相
六十
六左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 義蘊云。疏聲是
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耳得聲之自相。今言能
詮所詮倶非自相。故知聲體不是能詮。問。
言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豈非語聲是能
詮耶。答。聲上屈曲名等能詮。耳得聲時無
屈曲相。故聲自相不是能詮*義演云。疏
聲是耳所得無所詮表者。聲但是耳所得。耳
得聲時亦無詮表。後意縁名。起縁之智解。
故知能所二詮倶非自相
六十
六左
問曰若不著故名爲執 義演云。疏問
曰若不著自相至不稱境故者。意云。若言不
得自相。横分別縁共相時何非執耶。若言
是執者。即善心中應有法執。因云。一種不
稱境而得共相故。猶如法執及不善心等。
言不稱影像至故名爲執者。長連讀之
六十
七右
或比量等心故不名執 義演云。疏或
比量云不名執者。意云。比量心縁相分時
互不相稱也。問曰。且如比量心縁境時得
稱相分不。若相稱者。即合得自相。若不
相稱者。即合是執非量境收。既有二途。如
何分別。答。夫言執者。皆須堅執不捨方得
執名。不爾不名爲執。明知比量心縁境。雖
不相稱而不堅取。故非是執言。若爾者至
常本識境故者。此難前也。若言縁相不執
即名比量心者。且如色塵望五識。五根及
種子望本識。本識亦縁不起執。應得名比
量。比難辭。答。不例遠取難詞以解難意。如
色色根種別自各各有別體能縁故。五八一
向唯現量不同意識比量心
六十
七左
心心所法此是誰縁 演祕云。疏心心所
法此是誰縁者。根塵種等是心所縁。心知自
相。此能縁心誰之所縁。誰能縁此心之自相
義蘊云。疏心心所法此誰縁者。此問心等
是誰現量心縁。若言他心智縁至是散心故
等者。此且約凡夫等散位縁他心。故作此
難也。言護法釋言等者。此護法釋前問。云
現量縁心心所者。是自證分也。言安慧云
等者。此意唯佛現量得他自證分心。餘皆
不得。皆有執故。問。安慧自證分何不自
縁得心自相耶。答。見分所執無實體故
泰抄云。疏云。護法釋云一切凡聖自證分等
爲證量故者。自證縁見分。是現量故 此解
不盡理應言。他心智縁他心時是現量也。
如前破無爲中説。瓶衣則世共知。即比量
知。縁他心智是現量。又縁他心時在定中。
始能縁之。明知是現量
六十
七左
若言他心智如餘散心 演祕云。疏若
言他心智能縁至如餘散心者。問。他心智者
即通所收。何名爲散。答。且他心智略有三
類。一謂如來・八地已上菩薩・所得定・通・無
別。二者二乘・七地已還菩薩所得及凡夫人
修得之者依定而起。然非即定。復不同
散。三者報得此唯散心。若依定起名爲證
量。報得不爾。以他心聚有非證量故言
非證非謂一切。他心證量義即不遍。若自
證分證量義備。故遣他心而取自證
演云。疏應非證量證量者。現量也。意説。他心
智有非現量者。比量也。如報得他心。謂龍
鬼等所得是也。問。此報得他心縁何境耶。
答。縁比量共相境
六十
七左
安慧云是通果故 演祕云。疏安慧謂
佛他心智縁者。問。此師何故不取自證爲
能知耶答。安慧見分遍計無體。而非是心
心即自證。故不自知。但佛他心了諸心也」
六十
七左
自證分等是通果故 義演云。疏自證
分等者。護法意但取心心所各各自證分爲
現量。不取他心智。雖無漏他心智名爲證
量。以報得他心智唯散非證量相濫。所以
不取。疏通果者。通者是惠從定。所證名果。
通即是果名通果。即持業釋也
六十
七左
二十唯識如佛境 具如上釋。義演
云。疏他心智云何者。問也。知境不如實。顯
不親得。如知自心智者。喩引。如自心前後
自相縁互不親證。不知如佛境者。意説不
如佛他心智故。意云。佛他心智親知他心。
餘者不親知。若爾佛應心等外取法。答不
爾。但極相似名親得。對餘者名親。非親
得外境名親
六十
八右
依他有法 演祕云。疏依他有法謂一色
等者。非説共相是依他性有體之法意明
共相由扶有體法上而起名依有法
謂。此釋不是此文即説共相。是依他性有體
之法。上己言共相之法依他性故
六十
八右
謂一色相故名増益義演云。疏謂一
色等者。此明共相依他上立。如言一青色。
通諸青色。皆名爲青。故此共相於色上増
益。然此共相是假。依他色上有也。意説。青
色當體増益。是依他起有法。妄情執一青貫
通餘青。此共相者故是假者。苦無常等且假
故。而明云似事者即是共相。且如眼識得
青自相。名實有相。以現量心得自相。五識
同時現量意識應知亦爾。故後尋求等重縁
青等。非自相青將爲自相。故云似謂増益
非實有相。非謂遍計所執乃名増益非實
有相也。共相青等是依他起。故説聲依増
益共相而轉。此釋似謂増益非實有相文」
六十
八右
此通三性心 義演云。疏此通三性心等
者。此明増益依他有法。通於善等三性心
中皆有増益也。次遍計亦是増益。所執我
法都無自體。於蘊處等要執我法。當情是
有名爲増益義演云。疏此通三性心者。意
説。此増益相通三性心變。若遍計心所變相
即無。不爾即有
六十
八*右
及於此中此相是無演祕云。疏及
於此中至此相是無者。能遍計心所増之相
同於共相。體亦是無。故云及也今謂。此
釋不穩遍計豈同共相。疏中分別二相。謂
執心違於影像。共相不違影像。若言全同
何有違不違之別。上疏云。法執之心非但
不稱本質。亦不稱影像親所縁縁共相之
法依他性者。准此疏文。遍計與共相別。可
知義演爲正
六十
八左
執必必違影像相故 泰抄意謂遍計
妄情執此影像。爲常爲我。不稱本境。故
云違影像相共相觀心或爲無常或爲無
我等。故云不違
六十
八左
心變共相外必有體 演祕云。疏心變共
相外必有體者。外謂本質
六十
八左
然與自相必須合縁 義蘊云。若作色
相。縁通諸色。此名共相。體非眞實。於中一
一諸色皆名自相。故必合縁。不離自相別
有共。故由此心變共相成所縁縁也
六十
八左
乃至縁我或別縁 演祕云。疏乃至縁
我等者。問。即蘊計我可言實合名必有體
離蘊計我何爲外體。答亦依名教而起計
故亦名有也。疏或別縁等者。雖不有質然
相不無及杖言教亦得名爲有合縁也*
義蘊云。疏乃至縁我等者。即蘊計我蘊爲宗
法。離蘊計我相分是有。縁空華作青等解。
青等是實或兼實華。若別縁兎角等。以曾
聞見牛角等・事兎角之相似同於彼亦名
兼實。或取相分以爲實法。故成縁也
六十
九右
又解即共相別縁 演祕云。疏又解即共
相別縁等者。問。前言共相但是觀心無別體
性。此何復言亦依他耶。答。遍通諸法名爲
共相。此實觀心行解安布。今談此心所縁之
法是相依他。不爾此心縁何爲境。然此相
分實不通餘。但是觀心作通餘解。由是前
後亦不相違。更有多妨。如燈具明義蘊
云。疏又解至所縁縁者。此解共相設雖該通
諸法。然此共相亦是依他。故成縁義。然不
稱實。以諸法體各有自性不通他也
六十
九右
問曰若爾二三諦等 演祕云。疏應不
能縁二三諦等者。二二三三乃至四合以縁
諦也。故置等言。此即壞縁四諦觀也義演
云。疏問若爾者。意説。共相既是比量者。如何
世尊知共相耶。問意如是。又應不縁二三
諦等者。意云。若共相是假者。如何世尊知若
空無常等。又應不共縁二三諦等。如觀四
諦時。或二二合縁。或三三合縁。乃至合四
以縁。皆是共相。共相若假應不共縁也。檢
佛地論第六。彼有三解已上今謂。演祕云。壞
縁四諦觀者。雜心論八二十
三右
云壞是雜義
六十
九左
佛地論第六卷中 彼論第六六右云。又
此智體能知諸法自相共相二種行相之所
圍遶。自相行如小輪山。共相行如大輸
山鏡智能持。如風持下。如來淨智現量所
攝。云何能知諸法共相。若共相境現量所知。
云何二量依二相立。有義二量在散心位。
依二相立。不説定位。若在定心縁一切
法。皆現量攝。有義定心唯縁自相。然由共
相方便所引。縁諸共相所顯理者。就方便
説名知共相。不如是者。名如自相。由
此道理。或説眞如名空無我諸法共相。
如如實説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
異。彼説。一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以諸法
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若分別
心立一種類。能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
華。名爲共相。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
境。一切定心離此分別。皆名現量。雖縁諸
法苦無常等。亦一一法各別有故。名爲自相。
眞如雖是共相所顯。以是諸法自實性故自
有相。故亦非共相。不可以其與一切法
不一不異即名共相。自相亦與一切共相
不一異故。是故彼論説諸法上所有實義皆
名自相。此經不爾。故無相違。義蘊引論少
加解釋。須者往見
六十
九左
如薩婆多共相倶舍二十三初左云。謂
以自共相觀身受心法。身受心法各別自性
名爲自相。一切有爲皆非常性。一切有漏皆是
苦性。及一切法空非我性。名爲共相。身自性
者大種造。色受心自性如自名顯。法自性者
除三餘法。傳説。在定以極微刹那各別觀
身名身念住滿。餘三滿相如應當知光記
二十三初左云。謂以自相別觀身受心法謂
以共相別觀身受心法問。如何得知。共相
別觀身受心法。答。如正理六十云。以自
共相於身等境一一別觀。又云。或身念住觀
自相者。謂觀於身各別自性。次身念住觀
共相者。謂觀身上與餘有爲倶無常性。與
餘有漏倶是苦性。與餘一切法倶空無我性
受等
隨應
又法蘊足第五解身念住中。以無常苦
空非我於身受心法一一別觀。以此等論
證知共相別觀身等。除身受心三餘一切
法名法自性。餘文可知。傳説。在定至如應
當知者。顯觀成相。毘婆沙師傳説。在定以
一極微。以一刹那各別觀身名身念住滿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二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三

六十
九左
因明乃有多重 如上已引因明大疏」
六十
九左
非安慧文 演祕云。疏此非安慧文
者。經頌所言識所變者。即見相分。其體非
無。安慧二分體即不有。所以知非。幷結長
行亦非安慧泰抄云。此非安慧文者。
其經文中既言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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