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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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滅。互相増益。方成有漏若互不増益
者。決擇分善根。何成有漏耶
答。望異地第七。不可有互相増益義。其旨
如一邊難。但於論文者。燈作二釋。若依
釋者。互相増益者。望同地第七論之。
望異地第七。更無増益義也。若爾論云現
行煩惱倶生倶滅者。通同異地。互相増益
者。説同地也。異地具漏倶一義同地具漏
倶及増益二義也。其中以漏倶爲正因。故
上文云。以有漏言表漏倶故云云後釋意者。
煗等善根。設同地。設異地。唯有漏倶義。無
互相増益義也。論云現行煩惱倶生倶滅者。
通一切有漏。互相増益者。唯説決擇分之
外餘有漏也。故燈云。言増益者。據餘漏説
云云燈云。漏隨順者。順決擇分。異地不増。
同地得増。容漏倶故。若無漏者。非隨順
故。有漏之者。雖増背有。然與漏倶。不爾
漏倶。非漏因故。或雖漏倶。而不増益。稱
損力益能轉故。然成有漏。言増益者。據餘
漏説下文云。言互相増益者。問。第七與
六。爲雜染依。増益於六。六識如何増益第
七。答。有二義。一者増長。二者不損。若第六
識。發業盛八。爲彼依縁。得相續住。故名
増益。起有漏時。設雖不能増長第七。而
不損害。亦名増益。非如無漏起ルニ必損彼
不名増長*
  尋云。上文釋互相増益之文。不云不損
名増益。下文若別釋歟 答
  然有經中
問。論中然有經中。説六識者。應知。彼是隨
轉理門爾者指何經説耶。疏云。阿含經
 付之大乘經中。説小乘義。是以名隨
轉理門。阿含經自是小乘經也。何云隨
説耶。是以人師難疏釋之旨。如此如何
答。論云。然有經中説六識者者。廣牒阿含等
大小乘經中。説六識文也。會之有二釋。
一云應知彼是隨轉理門*二云或隨所依
六根説六既有二釋。隨宜可會諸教
也。阿含經ヲハ以第二釋可會之歟。即疏
阿含經等*等言等取諸六識教也。或阿
經者。指所隨轉教也。大乘經説六識
者。隨轉彼經説爲言或總擧説六識之教。
云阿含等也。實會所等大乘經。云隨轉理
門歟
  以六八所縁攝五塵界歟
問。付十八界廢立。且以五倶意識及第八識
所縁色等境。爲立五塵界。將如何 若立
五塵界者。今本疏中。釋或隨所依六根説六
文。隨不共根不共境。説六識*既以不
共境。立六塵境。若以六八所縁。立色等五
塵界者。豈非共境耶。況意識及第八識所
縁。亦立色界者。初三攝眼所不攝之物。離
眼識故。唯識比量因。有共不定過。爲如眼
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極成色不離
識。爲如五倶意識所縁及第八所縁有。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極成色ランルニシモ
離眼識耶 若依之爾者。處處中。第六及
第八所縁實色。初色境攝*兩方難思

答。十八界廢立有二門。若以境對根。以六
八所縁法界攝。若以闇從明。亦名五塵界。
其中根境相對。是界門實義也。後門相從。假
名五塵界也唯識比量。依根境相對門立
之。故無不定過。處處解釋。各依一門

  尋云。唯識比量。依根境相對門者。何纂
要以自許言。簡不定違宗過耶。以六
所縁。有法攝之。有違宗過。若在異喩中
者。有共不定故。以自許言簡之
答。十八界有以闇從明之一門。故付此
義門。可有違宗不定過。自許言。又簡此
也。是依假設門簡過也。是以大疏
釋自許言。更不云簡此等過。纂要依別
門。簡過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三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四目次

  第三能變
  所取他境
諸根互用二方
佛果五
法處有實色歟
現業果化
眼根有見有對
現在七八二識
  三
  三性倶
卒爾等流多少同時歟
若有希望
定中身識起不起二方
不應異地
初起五識
無記五識
思所成
  心所相應門
  總別二相
衆多別相
所縁事不同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

  第三能變
  九門
一能變差別門云。次第三能
變。差別有六種
二自性門
三行相了境爲
性相
四三性*門善不善
倶非
五心所相應*門此心所遍行。別境善
煩惱。隨煩惱不定
六三受
  疏*云。然中間初遍行等五頌。重明前
相應法體。非別分別六識之門
七所依*門依止根
本識
八倶轉門
九起滅*門意識常現起。
睡眠與悶絶
  已上九門之事。前六門幷六位心所中。遍
行別境二位。當卷後半明之。善煩惱。隨煩
惱三位。第六卷明之。不定位并後三門。第
七卷初半在之
  第一能變差別門頌云。
初二句
  論*云。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
類異故云云疏云。即於根境二處得名。
大論亦説隨根名識。隨境名識
論云。謂名眼識乃至意識。疏云。此依主
釋。根是主故
又云。或名色識乃至法識。疏云。此亦依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
如根
  根五義
依義依眼之識。彼有二義。(初義)眼中之識。故名
眼識。依眼處所有故。(後義)及由有眼。識得

發義眼所發之識。由眼
及異。識必變異
屬義屬眼之識 由識種子
隨逐於根。而得生故
助義助眼之縁。謂根合
識。令根有損
如根義如眼之識 根識
二法。倶有情數
  已上疏引對法論第二卷解之
二得名通局事
論云。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
在説。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縁一
切境。但可隨境。無相亂失云云疏云。二
得名中。但隨第一依根。稱通在自在位。無
相濫失云云
  所取他境
問。諸根互用位五識。取他塵時。所變相分。
假實中何耶 要云。所取他境。皆是假境
付之五識任運現量心。設取他塵。何是假
境。是以餘卷義燈中。互用縁。雖稱境相
云云既云稱境自相。定可非假境。加之於
分位相對等假。其義不相當。由何爲假境

答。凡根境離合作用。本自定。若取他塵實
境者。便可壞根境法相。謂眼耳二根。取香
味觸三塵時。若至境&MT06279;取者。即壞根相。若不
至取者。亦壞境相。三根取色聲。翻之可知。
故樞要云。恐壞法相。但取自境。皆是實境。
所取他境。皆是假境。以識用廣非得餘自
相。恐眼耳根得三塵時。若至能取壞根。不
壞境。若不至能取。壞境不壞根。餘三根
取色聲亦爾。皆有此過故*云云但名假境
者。定通第六。變似他塵之假。以境對五
根時。五識方詫彼境。而變相分。既非第八
所變根本實境。故云假境也。次互用縁雖稱
境相者。論縁自塵之邊也。既通多法即隨
應者。顯所縁通他塵也。意云。互用位五識。





雖有稱自塵自相。所縁既通多法。有不
稱自相之義。故爲隨應句也。非云所取
他塵得自相也。何爲違文。或五識任運現
量故。自塵他塵。若實境。若假境。皆稱自相。
故云雖稱境相也
  尋云。他塵相分。三類境中何
答。依定通引力。廣縁六塵境。其中縁過
去等。是獨影境也。設雖他塵。縁五塵實
境。是性境故。爲隨應
問。若性境者。既有實體。設雖定通所變。
必可有方所。望能取根。可有至不至不
同。豈同壞根境法相耶。
尋云。互用五識。以何識所變。爲本質耶」
答。或杖第八所變。或詫第六所變
問。若杖第六所變者。何云五識唯詫第
八相故耶。又杖第六所變云事。若有
其證耶
答。疏云。必杖第八或第六所變。外質方起
云云又法華論釋持經者鼻根取三千界
遠香之文。此是智境鼻根知故云云玄賛
引此文云。定智遙知。依鼻根取。故名
聞香。得假似香。非得實體。許離取體。
壞境性故云云准之可知。五識唯詫第八
相故者。談業力門本質也。如會餘七非
八所杖質故文。云據業力説定通不遮

問。若爾。唯可杖第六所變。何時亦詫第
八所變耶
答。定通引力。其縁不定。或時直引五識。
令杖自所變。或時引第八今詫定通境。
以彼八所變。爲五識本質。不可一准
問。若杖第八所變者。既縁他塵實體。可
壞法相耶
答。雖八所變。既縁通果色。故名假境也。
非業力門根本實境。何判離合耶
尋云。互用五識。廣縁法處境者。何演祕
云通縁五境耶
答。五境互用。六境互用。是二釋也。燈云。
互用通縁於六境祕云通縁五境*
是二釋也。燈第二云。若在散位。諸根既
許皆得互用。故應五識亦縁過去。或雖
互用。但縁現在。若在佛果。八識倶能*
初釋六境互用義也。故云縁法處中過去
也。後釋唯縁現在者。五境互用釋歟。處
處違文。不過此二意歟
尋云。互用位始縁他塵相分。新古合生
耶。若爾合生者。何時熏彼新種耶。前
未熏他塵故。若不爾者。有漏法中。有唯
本有生法耶
答。唯本有生也。如内法異生有覆無明初
念云唯本有此例未定。且依一義。
以爲例非所存也
  諸根互用二方
問。諸根互用位五根。同能依識。可取他塵
耶 答。可有二意。一云識雖互用。根唯取
自塵。二云根識同取他塵 問。先付初
義。既云諸根互用。何云無根互用義耶
依之見論餘卷。有漏不共必倶同境根。發
無漏識。理不相應故*既於十地位。許同
境根義。何不許根取他塵之義耶。依之
樞要及義燈中。根識共互用云云付後義。互
用位五識。廣縁五根心法等。色根其性鈍。何
照自及微細心法等耶。依之撲揚大師釋
同境根義。據因位中未自在説云云兩方不

答。總持寺從方。雖作二釋。可成申根互用
義也。五識縁境。必依根力。五根若不取他
塵者。五識何縁之耶。依之五識四種倶有
依中。五根名同境根。必成取境門。同取境
故也。設雖縁他塵。何根不爲門耶。況五識
不依根力。縁境者。焉異第六識。若又根識
非必同境者。有漏五根。可發無漏識。猶如
有漏第七。發無漏第六。准此等理。根識同
可取他塵也。是以上自莊嚴涅槃等經。唯
識佛地等論。下至本疏。樞要。般若幽賛。了義
燈。補闕章等。皆述根互用義。未云不取他
塵。但於五根不可照自及心法等云難者。
根如珠寶光。恒備能照用。定通第六。變五
根心法等影。對五根之時。豈不照*之耶。
根若無照自*之義者。四分建立比量。犯共
不定過。五根雖顯他。不懸自故。次演祕釋
者。自在位。雖根識同取諸境。同境根名。偏
スト未自在位云也。謂互用位。眼識縁聲
等境之時。眼根。耳根。皆取聲境。故望眼識。
倶有同境之義。故且據無相亂未自在位。
説同境根爲言非謂云爾故。自在五根。不
照諸境。名雖限未自在。義亦通自在位。故
論下卷。明十地中。有漏不共。必倶同境根
云云或問意云。互用位眼識。縁聲塵時。眼
根取聲。耳根亦取之。同境根既有二。以何
爲眼識同境根耶爲言定置同境根。問其
濫也。答之據因位中未自在説者。據未自
在同境根説爲言云爾意者。眼識縁聲之時。
尚如未自在。以眼根爲同境根云也
  尋云。心法等相分。如本質。無在此在彼。
既無形質。色根爭照之耶。佛果成事智。
直縁五根心法等。五根必照本質。豈直
取心法等耶
答。根照質影者。義燈正釋也。本質誠非
根所取。影像必可照之。影似質故。照影
即照質也。竝照質影之釋。定可許唯照
相分之時也。例如相分熏種時。雖熏質
影種。或時唯熏相分種也已上菩提院僧都相
承一義也。此外上
人御義幷愚推
等。別記
問。地前可有諸根互用義耶 答。玄賛有
二釋。一云諸根互用。唯在地上。二云通地
前 問。先付唯在地上云釋。法華論中。引
法華經六根淨功徳。證諸根互用義。而六
根清淨功徳。既是四善根所得也。以知。地前
已得互用功徳云事。次通地前云釋。又不
明。見論上下。上卷云若自在位。如諸佛等。
於境自在。諸根互用。當卷述若得根在。諸
用互用。一根發識。縁一切境。自在者。非簡
地前等未自在耶。依之本疏中。雖作佛地
初地八地三釋。未云通地前耶
答。玄賛作二釋畢。前凡夫位。得前功徳。
今初地上。諸根互用。故非地前有互用也
云云故知。二釋中。以唯在地上云初釋爲
正云事。隨攝釋受此文。疏主結斷取初釋
也*見論文。依境立識名之義。云此後
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説顯
未自在無相*亂之義。明知。地前凡位。未
自在時。五根不取他塵云事。重判若得自
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縁一切境。偏限已
得自在位也。但於法華論説者。由持經
力。地前得六根淨功徳。遂入初地。諸根互
スト云也
  尋云。法華論指六根淨。爲諸根互用。尤
可爲地前功徳。又攝釋議曰結文云。然
疏斷意。若論加行少分得者。不障地前。
自在即非非全不許凡得互用。論據少
分。故不相違*云云此釋論説地前分得
互用云也
答。六根淨通地前地上。其中地前六根淨。
非互用。地上六根淨。亦是互用也。經文
*云十方世界中。禽獸鳴相呼地前唯見
一大千界。何云聞十方世界聲耶。明知。
兼説地上事也。但於攝釋
問。成所作智。可縁眞如耶。如第十卷

  佛果五塵
問。佛果五塵境。可新古合生耶。若合生者。
燈云。法爾無漏。五塵境收。新所熏者。即法處
明知。五塵境無新熏種云事。若不合
生者。見道初無漏圓鏡成事二智之外。餘無
漏色心。皆新古合生。五塵境。唯本有生云事。
有何故耶。況因位無漏智品。縁未來佛果
五塵之時。何不熏種*耶。依之先徳因位
智品。熏果位五塵種云云如何。
答。佛果五塵。法處差別。義燈有三意。其中
法爾新熏相對。辨其不同之釋意者。於色
等五境。圓鏡成事所變。唯本有生也。故云法
爾無漏五塵境收。妙觀平等所變。新古合生。
故云新所熏者即法處攝也。圓鏡成事唯本
有生者。廣通二智四分也。彼二智現行。始
縁無邊境界。其所變相分種子。何時熏之
*耶。因位未縁彼等境故。但於可熏未來
五塵種云難者。佛果非因位所知。何熏彼
種*耶。如云菩薩不知縁何熏成也。不如
有漏是串習故縁未來熏種子
  尋云。因位妙觀平等二智。熏五塵境種
子。此種子轉齊。可生佛果五塵現行。何
云唯本有生耶
答。因位二智。縁異熟識所變五塵。雖熏
種子。彼種子所生現行。攝法處。不攝五
塵也。相分是法處收故。本質是有漏故。無
漏不能熏彼種子
問。相分熏種之時。必熏質種。何云相
分獨熏耶
答。無漏心縁有漏之時。能縁心。有勝功
力。不假質力故。相分獨有實用。能熏自
種也
不熏質種。唯熏相分種。其類非一。可
勘合
有云。因位二智。互爲本質。熏五塵種也。
今云。因位平等性智。縁一切有爲否。未
定也。若云不縁者。妙觀以誰所變。爲質
*耶。又初念如何
  法處有實色歟
問。付佛果十二處。法處中有色等實境
*耶。若有者。無漏八識。皆與定通倶。若以
假實不爲法處五塵差別者。何有五境法
處差別耶。依之樞要法處無實色云云
依之爾者。今燈意。法處有實色
答。宗家釋法處五境差別。總有四相對。一
假實相對。以假名法處。以實名五境。
樞要此
意也
於實色中。色無色相對。無色定所變。
名法處。色界定所變。名五塵燈初義於色界
定所變詫質變名五塵不依詫質獨變實
色名法處是燈第
詫質變中。法爾名五塵。
新熏名法處燈第
三義
樞要且出初一重。義燈
繼樞要。更加後三重。處處相違。不出此四
重歟
  現業果化
問。付成事智三業化用。何云現業果化*耶
 答。以須達那太子及六年苦行難修之行。
名現業果化也 付之須達那太子事。釋尊
往昔因行。尼連禪河六年苦行。成道已前事
也。而因位未起成事智。何以彼等行。
此智化用耶
答。凡入胎等八相。倶是成事智所現。同屬變
化身。世親無性二家攝論。皆以入胎苦行等
八相。爲變化身。故以六年苦行。爲成事智
現業果化也。爰以佛地論釋現業果化。或
於今世。依變化身。先修苦行。後捨彼行。
修處中行。方得菩提*云云須達那太子事。
准靖邁師意。昔爲菩薩之時。正現業果。彼
時化業種子爲因。今至佛果。撃發圓鏡智。
重令現業果化。又事智。自現彼化也。是以
佛地經説現業果化云。由是如來示現領
受本事本生難修諸行*云云論家釋之*云。
如毘濕飯怛羅等。依此本生。先所修行。種
種苦行。名難修行*云云若直以須達那太
子事。爲現業果化者。何云先世本生難修
行耶。以知。果位事智。重現昔須達那等本
生事。爲現業果化也
  佛地經云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偏出須達
那事。論家任經。先釋須達那事先世所
受本生事。今至佛果。重現名現業果化。
云或於今世等。事智直化六年苦
行事。亦爲此化也。云先世。云今生。二
事不同之故也
  成事智三業化演祕引佛
地論
  身業三化
  現神通化。如現神通
度迦葉等
現受生化於人
天中。
示同類生。
利樂諸類
現業果化示現領受本事
本生難修諸行
  語業三化
  慶慰語ヲ以化。方便語ヲ以化。辨揚語ヲ以化。
  意業四化
  決擇意化。造作意化。發起意化。領受
意化
  眼根有見有對歟
問。眼根有見有對歟。疏云。有見有對云云
付之以有能見法。名有見也。眼根全無此
義。何云爾*耶。依之見瑜伽論及倶舍等説。
唯以有境。名有見法。不云全有有見義。
大師處處釋。亦以同
答。非有見有對法。其旨如難。但於疏釋者。
先疏釋。引本論説。彼論既云無見有對。以
知見行文是誤歟。但依義演釋者。有照境
義故名有見。任遁倫等心者。有所見色境
故。名有見也。或疏引大論中。略シテ中間文
歟。見彼論文。眼謂四大種所造眼識。所依淨
色。無見有對。彼所縁者。謂色有見有對
若爾有見有對者。引所縁色文也。今釋牒
前隨義便已説所依此所縁境義便當説文。
其下有此文。故知。竝引説根境相之文。略
中間也
  第二自性門 第三行相門
  頌云。了境爲性相
論云。次言了境爲性相者。雙顯六識自
性行相
疏云。即第三句了境爲性相トイハ體相二門。
了者。即通自性。自性即自證分。行相即是
識之見分。縁相爲境。自證爲見之依。縁
見爲境。是故總言了境爲性相第三略
  所依頌疏釋餘所依了如前已説之文云。所
縁之頌。如前已説云云。樞要擧頌
  五ニハアリ六有二 七トニハ倶依アリ及開
因縁トナリ 一一皆増二云云
  所縁頌疏云。今應義ヲ以准因果。十八界爲縁。
不同頌曰云云。樞要又有此頌。具釋
因見各隨應 五ニハアリニハ有二
ニハアリ不定ナリ 自在等ヲハ分別云云
  五三者。色等五界三識所縁。一五識。二
第六。三第八。第八ヲハ者意界攝。六有二
者。謂眼等五界。六八二識所取。意界通
爲六七所取。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
唯一意識ノミヲ云。第七八識。不名意識
界故。一不定者。則法
  現在七八二識
問。付十八界。以現在七八二識。可攝意識
界耶。若攝意識界者。依不共所依。辨六識
得名。第七若非意根界者。第六依何得意
識名。等無間意。非不共故。依之論中引契
眼色爲縁生於眼識廣説乃至意法爲縁
生於意識文。成第七識六二縁證。爰知。以
第七識。攝意界云事。是以天親菩薩。有
意界者。則等無間意等*云云等者。非等
七八耶。何況樞要中。第七八識不名意識
界故云云由之爾者。以七八所縁。可收
法界。而以後三攝意所不攝因。成意識唯
識之量。若以七八所縁攝宗者。有違宗過。
若不入宗者。可有不定過。七八所縁。離
意識故。便成異品。依之顯揚論中。阿頼耶
識。六識界攝*云云隨淄洲大師。餘處意識界
云云如何
答。界處章作二釋。一云以現在七八。意
攝。二云意識界攝。付初釋。成意識唯識
之量有法。不攝七八所縁也。極成法者。
擧共許法故也。但於不定過者。七八所縁。
不離能縁。故意界所攝法也。何轉意所不
攝因耶。仍不成不定敵。或置自許言。簡
彼等過故。無不定也。次顯揚論。既云六識
界攝。故爲二釋。倶違文。何唯就意界釋
爲難耶。即界處章。就意識界所攝釋。作多
釋。一云以用從體言六識界攝云云意云。第
八識持六識種故。以種子用從體。名阿頼
耶識。故云阿頼耶識六識界攝也。二云據
隨轉理*云云其意易知。三云或隨根境。倶
説分心爲六識界云云意云。第八雙變
根境。故從所變。義ヲ云分第八。爲六識界
爲言次意識界所攝釋。必許意界所攝義門。
故不違六二縁證。五蘊論文。等七八二識
云事。未定也。界處章有三釋。或等六識
心所。或等過去七八。或等現在七八。上
下總有三意。次於樞要釋者。釋略頌文。
六一者。謂眼等六識界。唯一意識縁*云云
就之意識界中。既攝第八。第七亦縁彼
第八故。何云六一耶。爲會此難。云第七
八識不名意識界故也。意云。且依常途。七
八攝意界。不名意識界義門也。故六識
唯一意識所縁ナリト云也
  第四三性門
  頌*云善不善倶非
 善性
論云。能爲此世他世トニ順益。故名爲善
疏云。謂有漏善。前世ニモ今世ニモ益。今世ニモ
後世益。倶得樂果。無漏有爲。無爲亦
爾。此世他世。違越生死。有得有證。及由
涅槃。獲二世益*云云
論云。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云
疏云
 不善性
論云。能違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云
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
疏云。不善中十。唯不善故。謂嗔及忿等七。
除諂誑憍。取無慚愧。故成十也
 無記性 
論云。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
名無記
疏云。體非殊勝。不可記別
論云。倶不相應。無記性攝
 六識三性倶不倶二師諍
有義。六識三性不倶。同外門轉。互相違
故。五識必由意識導引。倶生同境。成善
染故。若許五識三性倶行。意識爾時應
通三性
有義。六識三性容倶。率爾等流。眼等五
識。或多或少。容倶起故。五識與意雖定
倶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若五識中。三
性倶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住
者。無記性。故六轉識。三性容倶*云云
 率爾等流多少二釋
 第一釋祕云。第一據
念多少云云
疏云。如眼識縁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
キニ後有不善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縁。雖
亦縁色境。而聲境勝ヲ以乃至起不善耳識。
ヲ以彼不善耳識生。善眼識善耳不善トハ
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至餘無記香
等至トキニハ乃至意雖同縁。隨境強引。起無
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
 已上等流多率爾少
或前一眼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
求未了。眼更重觀。意復尋求。尋求未ヲ以
不起決定。如是多率爾アテ。後時耳等識
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流耳識。次
而起故。是率爾多念&MT06279;等流少也
 已上率爾多等流少
 第二釋祕云。第二約
識多少云云
又解。率爾等流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
四等多。一二等少。容倶起故
  三性倶轉
問。付六識三性倶轉義。且可許善意識
能引。起不善五識。不善意識爲能引。善五
識生スル義耶 兩方。若許者。善不善相違自
性。何互爲能所引耶。若能引所引善不善別
者。設第七識雖不善性。何不成六識善等
所依耶。既云不障善故遍三性故。成無記
性義。准知。善不善二性。互不爲能所引云
事。何況意識不善。與五識善倶起者。縁起
論無明支。通三性云文。可説第六發業
無明。何煩會之。云據第七識無明而説耶
 若依之爾者。三性倶轉師。能引所引。未
必同性。設雖善惡二性。何不爲能所引耶。
是以見本疏文。意識爲能引。不善耳識
時。意識猶與善眼識。同縁色境*云云明知。
能引意識不善。所引五識善性云事
答。此事古來異義也。且成一義云。三性倶
轉家。六識未必同性。五識第六善不善性。
何無一時倶轉スル時耶。彼善眼意二識。同
縁色境。至等流心之時。不善聲境強レハ
善耳識亦生。而五識善染初起。必由意識染
淨心。故不善耳識。必與意識同性也。此時
善眼識猶相續。與意識不善倶也。此豈非
五識第六善不善性倶轉耶。疏明等流多率
爾少義。詳許此意。但五識善染初起。必由
意識能引。至等流心之時。非恒由意引。何
必同性耶。故燈云。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
善染者。據初起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
恒由意引不障善故者。別事也。第七識。
諸識染淨依也。第七若不善者。定可障六
識善。而第七既與六識善倶也。明知。無記
爲言第六識非五識染淨依。設雖障善。何
不倶轉耶如上
次縁起論無明支。通三性者。恒遍三性也。
而三性倶轉。時而有之。誰以三性倶轉。會
彼論説耶更有別義。
如愚
  率爾等流多少同時歟
問。本疏中。釋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
容倶起故文。云一眼識起率爾心已。眼識
重於色境。起率爾心。其後耳識。起率爾心。
即至等流心。是率爾心多。等流心少也云云
爾者今此率爾等流多少。約同時辨之歟。
爲當前後歟 兩方。若約同時辨者。眼識
二念率爾。既不同時。其後所起耳識率爾。
亦是異時也。等流心耳識&MT06279;非眼識。故名之
爲少。若爾眼識率爾。不與耳識率爾倶。亦
不與耳識等流心倶。明知。約前後辨多
少也。若依之前後者。此文明三性倶轉義。
若約前後辨多少者。成非所成本意。況
見疏文。容許五識有倶行。故得三性並
云云既以此義。成五識倶行三性並。定可同
時如何
答。本疏中。釋率爾等流多少倶轉義。大有
二釋。初釋約念論多少。第二釋約識解之。
今文初釋中。明率爾多等流少義也。眼識數
生率爾之間。耳識一起率爾。遂至等流心
之時。有三性倶轉義云也。眼識多率爾。耳
識一率爾等皆前後也。其前後數變生多率
爾之中。有與耳識等流倶之間。六識善等
倶轉爲言
  若有希望
問。論中引瑜伽論。若有希望。後時方出*云
爾者此文心。可云率爾心無間必起尋
求心耶。若起者。既云若有希望。豈非顯
不定義耶。依之別抄如是釋 若由之爾
者。大師餘處引此文。證率爾後。必起尋求
心之義。如何
答。若有希望後時方出者。説定中事也。定
中率爾後。若有希望。即起尋求。如目連事。
若無希望。即不起之。如八地已上及佛果
等。故知。定中尋求心起不起不也。但
引此文。證率爾無間必起尋求心之義者。
明定中。既云若有希望。顯不定義。返知。散
心中。必無間生也爲言是以彼論説散心。云
又一刹那。五識生已。從此無間必意識生。
明定位云。若有希望。後時方出*云云以定
位不定之文。助證散位事也。是以章及略
纂。初引又一刹那文。次引若有希望説。尤
有其由歟
  定中身識起不起二方
問。二乘聖者。於定中可起身識耶 兩方。
若起者。見疏文云。謂二乘等。定中唯得起
耳。非餘四識*云云若不起者。心生起者。
依境有無。若觸塵強來者。何不起身識耶。
況既起耳識。亦可起身識。是以立量云。眼
五識。於定中應起。境強來故。
耳識。
答。燈作二釋。一云不起身識。二云起。二釋
中。初釋ヲハ難若爾猶有比量相違。不許之。仍
可成第二釋意。色香味三境。非強勝。其境
雖來。不起眼識及鼻舌二識也。聲是散亂
勝境故。設雖定中。既縁之。觸境強來。觸其
時。身識豈不起之耶。聲倶勝境也。
能縁識起不起。更無別因。燈所付比量相
過。其作法如疑難中被出。但疏云唯
得起耳者。釋論意引本論。定中逢聲
縁起ト云耳識了。今會雜集。依多分説云云
准上少分起者。耳識也。今且依論云唯起
耳識也
  尋云。若爾瑜伽文。唯説目連事歟。若爾
云何下引之。證三受倶轉義耶。入下三
定時。定相應意識。與喜樂受倶也。耳識
率爾。捨受故爲證也。若唯説目連事。者。
彼入無所有處定故。定亦與捨受倶。故
非三受倶轉之證
答。本論唯説目連事也。教必指有本
縁事故。是以疏云。明此縁者。如大目連
云云又婆娑論明目連故。而證三受
倶轉者。論雖説目連入定事。准彼亦可
有入喜樂定。耳識生時。故准爲證也
尋云。燈云。若諸菩薩。五識皆起。二乘不定
云云不定者其意如何
答。有不定。一*云人不定。廣惠聲聞起
之。餘不起之。二*云識不定。起耳識身
識。餘三識不起之。若諸菩薩者。對人不
定云諸也。五識皆起者。對識不定云皆
已上菩提
院御義也
問。二乘聖者。定中不起身識云事。引何
文證之耶。燈中引論第三理有衆多身受
生起者文。證此義也 付之此文且説一
類聖者不起身識也。不云一切定中。皆不
起身識。何爲證耶。況大師有處。證第八識。
舍利弗定中聞聲時。無第八識。何領受聲
云云大乘意。雖有耳識。對小乘云定中無
五識。如是證也。准彼思之。大乘意。雖有
身識。今對小乘。儲身受證故。可云不起
身識。何爲證耶
答。燈二釋中。以二釋爲正。初釋不遁比
量相違失。何必成其意耶。但以身受證爲
其證。聊非無其意。身受證云理有衆多身
受生起。顯定中不起身識。不遮有耳等
識。故爲大乘實義也。起耳識云事。必然
也。而伽抄云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
識。若無第八。此何義成。云定中無耳識。故
付小乘。證第八識得心也。或又定中。雖
有起耳識。非一切時起之。若聲境來。耳識
不生之時。若無第八。誰領受爲言
  別尋云。第二釋意。如何可會身受證耶
答。身受證。於有心無心。定散二位。思無
思等六位。廣許之。設有心定等。雖起身
識。於無心定等。猶可成就。非一切時皆
有身識。付不起身識之時。可爲證也。
有心定中。非無起身識。故於六位。皆
證第八也
  不應異地心
問。目連尊者。入無所有處定。聞欲界聲
云云爾者無所有處定心。可熏聲塵種子
耶。若熏者。聲塵既欲界繋也。豈熏彼
耶。依之餘所義燈。破他師熏他界種子之
義。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種云云若依之
爾者。散心昧劣。尚與五倶ニシテ熏種子。定心
明了ナル與五識倶時。豈不熏種耶。以例
思之。以上界心。縁下界色之時。熏色塵種
子。例此可
答。無所有處定心。縁欲界聲塵之時。所變
相分。從能變心。屬無所有處。故燈云。定心
所變。屬能縁心。不同耳識云云今此相分。
唯熏自種子。不熏本質欲界聲塵*種也。
設雖明了心。以他界故。不熏質種也。但
上界心。縁下界色。熏種者。熏自相分種歟。
若云爾者。不可爲例難
  尋云。相分熏種。必熏質種。何云相分獨
自種耶
答。相分獨熏自種。不熏質種事。其例
非一。如縁他人扶根之相分等也。始不
可疑之
  初起五識
問。依身在二禪已上。起初禪三識之時。可
有不由尋伺相應意識引。起三識率爾心
義耶。若有此義者。他地法難起。初起率
爾心之時。何不由下尋伺耶。是以疏云。
初起五識。必尋伺引云云初起五識者。非率
爾心耶 若依之爾者。餘卷本疏云。除
率爾心餘心。由尋伺引云云明知。率爾心。
不由尋伺意識
答。在二禪已上。起下三識之時。初起
心皆由尋伺引。初起五識必尋伺引者。是
也。後時已串習位。強勝境若來。雖不由
尋伺。忽起率爾心。餘四心必由尋伺引。後
位已去非尋伺心引此亦得唯率爾心等流心
等即不許爾者。是也。唯率爾心者。非尋伺
心之所引。唯率爾也爲言等流心等即不許
爾者。返非尋伺心引此亦得之義也。後
心必由尋伺。故非云不尋伺意識所引
爲言若爾初起五識者。非指率爾心。未自
在位。五心。皆由尋伺云也。第七卷疏
率爾心者。久起後時。除率*爾。餘四心由尋
伺云也。何擧二文。爲相違耶
  尋云。若爾。今疏釋。同第七卷疏初
若云爾者。彼釋不見許初起五識。五心
皆由尋伺。又或除率爾心等*云云率爾
心外。安等言。非等流心耶
答。彼疏初釋云。顯彼五識或除率*爾。
等定由尋伺倶意識引故。方可得生*云
或除率爾心者。擧後位已去。四心定由
尋伺也。等言等初起五心。皆由尋伺也。
或言對初起也。仍同今疏至第七卷。
料簡
  無記五識
問。正義意。可許八地已上。有無記五識耶。
疏云。八地已去。或時亦有無記五識*云云
付之五識三性。必隨意識能引。八地已上
第六常無漏也。所引五識。豈無記耶
答。邑法師釋疏文云。此約率爾五識云云
今按其意。未轉依位率爾心。定無記也。如
云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也。八地已
上五識。猶是未轉也。率爾心定可無記。但
五識三性。隨意識能引者。據染淨心初起
論之。故燈云。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
染者。據初起説初起者。染淨心初起也。
意識染淨心。其性自定了。引五識令成善
不善性也。非云率爾等心。由意識引
  尋云。疏下卷釋成事智等無間縁。多唯
善性。有通無記云云以知。無記者。非率
爾心也。答
  思所成惠
問。五識可有思所成慧耶。若有者。五識行
相麁淺。不縁名所詮義。何云有思慧耶。是
以三惠章云。思慧唯取意識倶慧。五非伴
類。行相淺故云云由之爾者。今疏云。
爲彼所引。亦通所成云云
答。於聞思二慧。有自性有伴類。若論自
性。倶唯取意識相應慧。不通五識也。若於
伴類。不論聞思行相有無。但意識聞思二慧
所引故。名聞思所成者。亦通五識也。故疏
云。論其五識。聞思於義。自性即無。爲彼所
引。亦通所成乃至所成之言。義寛遍也*云云
但於伴類者。聞思二惠相對。論行相有無
者。聞慧麁縁教故五識在之。思慧深縁名
所詮義。故五識無之。三慧章又此意也。
處不已上
愚推
三慧章云。由此聞慧唯取意識相應惠性。所
引伴類。亦通五識相應慧性。思慧唯取意識
倶惠。五非伴類。行相淺故*云云
   心所相應門
頌云。此心所遍行 別境善煩惱 隨煩
惱不定
論云。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
遍行等云云
 六位心所
遍行有五。一切心中
定可得故
別境亦五縁別別境。
而得生故
有十一。唯善心中可
得生故
煩惱有六性是根本
煩惱攝故
隨煩
惱有二十唯是煩惱
等流性故
不定有四於善染等。
皆不定故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云云
 心所得名
論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繋屬於心。
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云云
疏有多釋
解之
 心心所取總別二相事
論云。心於所縁。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
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
作摸填彩云云疏云。師謂博士。資謂
弟子。如師作。畫形況已弟子填采。
采於摸填不離摸故。如取總相。著采
色時。令媚好出如亦取別相。心心
法取境亦
下文云。王唯取總。如一懸大領也。今唯
縣之總事。*懸丞少領也。禀命明
府雖爲副貳取總相。已後取一切別相。
自餘*懸尉。亦取各別之相
 縣令心王縣丞作意縣尉餘諸
心所
縣者。部内一*部也。縣有三品官。令者唯
知縣總事。*尉者唯知總及隨一事。丞
者守令之命。攝行諸事。令喩心王。丞
喩作意。*尉喩餘心所
 總別二相
問。一聚相應心心所法。縁一境時。心王唯
取總相。心所兼取別相云云爾者總相相
分外。可有別相相分耶 兩方。若有者。心
所一見分。縁一境之時。總別二相相分。各
別者。豈一箇見分前。有二影像耶。若夫隨
相分。見分又各別者。縁別相見分。對心王。
闕同一所縁義。豈不相違瑜伽耶。加之
別相相分。牒然而有者。心王由何不縁之
耶 若依之爾者。總相既有別相分。別相何
不爾耶。況別相者。有法歟。無法歟。若云無
法者。既色等法上別相也。豈無體法耶。若
云有法者。何無別影像耶
答。總相相分之外。不可有別相相分。凡一
聚相應心心所法。向一青境之時。各變一青
色相分。是名總相。於此總相。諸心所各寄
自行相。取別別義相。所謂受取順違等相。
思取正因等相等也。今此別相。總相之上別
義。更無別相分也。故樞要云。相者。義也。非
體非相云云准之別相相者。義相非體相。
非相状也。但別相離總相無別體。故非
有法。有法上別義。非都無法。所縁非縁。故
非有體也已上略記大意。
如別問答
  衆多別相
問。作意心所。可取衆多別相耶 兩方。若
取者。諸心所所取別相。各別也。作意何獨
取衆多別相耶。就中各別行相前。所取別
別相。名別相也。作意心所。取衆多別相者。
豈一時備衆多行相耶。況親取餘心所所取
別相者。違唯識。親縁他所變故。若以彼
爲本質者。不背諸相應法所杖質同不相
縁故之理耶。是以大師釋云。非此作意能
取。諸心心所。所取境也等云云由之爾
者。論中引本論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文。即諸
心所。所取別相*云云疏云。作意一法。獨能
取彼衆多別相*云云
答。作意心所。引諸心心所。令趣自境。如
云於所縁境引心爲業。述心等取境由作意
故也。若自不取彼各各所縁者。何引他心
心所。令趣其境耶。例如五根爲識取境門
故。即與識同境。是以見本疏解釋*云。由作
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取
多法別相也云云但雖取衆多別相。不備
各別行相也。只以一引心行相。取諸別相
也。以彼所取衆多別相。望自行相之時。名
一別相。即顯揚論名應識相。是其作意別相
也。准心是主故但説引心之理。雖擧識。實
通心所。順同諸心所行相。引彼令趣各
各所縁之時。作意所取境上。取衆多別義
也。引受令趣順違境之時。同受領納行
相之行相アルカ故。以其所取。名順違等。餘心
所所取。亦以如是。其以總引心行相。名一
行相。以總衆多別相。亦名一應識相。應者。
順也。同也。應順心心所行相也。非親取他
所縁。又非彼爲本質也。次至別抄釋者。
作意前爲一別相。故云非此作意能取諸心
心所所取境也歟。又直不ヲ以テ取餘心所別
相故。云爾
  尋云。作意令心心所取境故。取衆多別
相者。觸心所。令心心所觸境。豈取餘
心所別相耶
今云觸境爲性者。令心心所觸一總相境
云事也。故不取衆多別相引心爲業者。
引心心所。令趣總別二相各各自境故。
取衆多別相也
  所縁事不同
問。論中明別境心所。出所樂等四境。爾者
總別二相中何 兩方。若別相者。於欲等。
立別境稱。依縁所樂等別別境。彼境若別
相。一切心所別相。皆各別也。皆可立別境
名。何唯於欲等五。立此名耶。依之義燈
中。釋所縁事不同文。以體事名事云云
非總相者。何云體事耶 若由之爾者。
見論文。上列遍行心所所取別相了。欲亦
能了可樂事相乃至定慧亦了徳失等相*云
明知。所樂等別相云事
答。王所同縁一境。是名總相。而所樂等境。
欲等心所各各所縁也。豈是總相耶。不如青
等心王心所。同變其境。但雖別相。從所依
體事。亦是總相也。依之可云。體外論其義。
所樂等義相也。故論名欲等別相。以義從
體。又體事也。故頌云。所縁事不同也。若爾
者。云總相云別相。可有二門。其中所縁事
不同者。正依名總相之義門。釋別境名言。
仍燈以體事釋爲正也。若爾。餘心所例難
不來此事尚可問
答。如別
  四一切
一切性瑜伽云。一切處。疏云。
性處。皆得起故云云
一切地善位地有二説。一云三界九地。二云有尋有
伺等三地。後解爲正。餘位心所。於九地論
一切時謂或一切有心。皆有或無始不斷。
或縁一切境。故總言時。云云
一切倶瑜伽云。一切耶。疏
釋謂。定倶生故云云
  尋云。前三外。何説倶一切耶。不通時
義故
答。倶一切須自類並生。觸生時。餘四必
倶起等也
  於六位心所論具不事
論云。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
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
一。謂一切性*云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四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五目次

  受倶
  學法有支二方
離生喜樂
喜樂同別種
第三禪見惑
憂通無記二方
眞俗合觀二方
雜受處異熟樂二方
第四靜慮無漏喜
  遍行
  作意遍行證文
正因等相
  別境
  此應復待餘
體境類境
説十非經
乃至等流二方
或但因
等引定有心無
但檢文


論第五卷同學鈔第

  第六三受倶起門
  頌云。皆三受相應
論云。此六轉識。易脱不定。故皆容與三
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
  三受
  疏云。増上出生名根。故局。領納屬己名
受。故通。樂受領順境相。適悦
身心。説名樂受。
苦受領違境
相。逼追
身心。説
名苦受
捨受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
非逼非悦。名不苦樂受
  増減分別疏云。増減門中。從二至五。有
二二。兩三。二四。一五
  或各分二有二
  身受五識相
應受
心受意識相
應受
有漏受 無漏受
  或各分三
  見斷受 修斷受 非斷受
學受 無學受 非學非無學文
  或總分四
  善 不*善 有覆 無*覆
  或各分四苦受有覆難知。
仍論疏廣釋之
論云。五識倶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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