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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論同學鈔 (No. 2263_ 良算抄 ) in Vol.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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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之應作。若爾以第八識。爲眞異熟體。似
背道理
答。前疑及比量。楞嚴僧都唐決所載也。專
寺主恩。在九州通彼疑。其旨幽玄。末學難
識。然而粗伺其趣。欲會疑難。凡具酬牽
引業。遍而無斷。變爲身器。作有情依之義。
是名眞異熟。而第八識引業之果。遍三界
九地。一類相續。無有間斷。變外器内身。
有情依。豈非眞異熟果耶。捨受不違苦樂
品。故總報果。必捨受相應識也。如云捨受
不違苦樂品故。如無記法善惡俱招也。
苦樂二受。互相違故。便有轉變。既非一類。
寧爲報主耶。但於背作業受果*之道理云
難者。福不動業。感人天總別報。非福業。招
三惡趣*之引滿之果。總別果。主伴&MT06279;相從。別
報苦樂果。隨總報故。全不壞因果相酬理。
次於所立比量者。五趣雖異。眞異熟義。一
而無別。若爾人天眞異熟報主。即三惡趣
異熟報主也。可有所立不成過。又有無合
不離過。既同喩成異品。不可合諸捨受
スル之物ヲハ皆見惡趣眞報主。如人天第
八。人天第八。即惡趣報主故。有無合過由
此又不可離諸惡趣眞報主ナラン之物
捨受相應。如六識。惡趣報主。與捨受相應
故。有不離過。主恩徵比量云。誰有智之人。
以捨受相應之因。遮第八識眞異熟義耶。
者即此意歟
  有人云。人天總報上。有受惡趣苦果。七
地以前悲増上菩薩。爲代惡趣苦。改人
天別報。實受惡趣根身等又改人身。受
蛇身等事。現證非一。若爾人天第八。爲
惡趣苦。可爲報主。故有所立不成過
云云 此義未定也。代受苦事。能
能得意之後。可有是非
  聲非異熟
問。大乘意。可許聲塵通業所感耶 兩方。
若通業所感者。聲塵其體虚疎。非覺受性。
&T069222;待現縁。多有間斷。何通業所感耶。是
以披本論文。聲非異熟*云云隨見本疏
下文。異熟色中。唯有九處。除聲*云云
處同之。若依之爾者。本疏中。依眼等六識
業所感者文。立量云。六識中。業所感者。
是異熟所生。非恒續故。如自許聲等*云云
聲塵若非業所感者。豈無所立不成過耶。
之餘處中。雖作二釋。以聲塵通業感
釋爲正。兩方難思
答。對法鈔作二釋。初釋許通業感。以瑜伽
菩薩地幷涅槃經爲證。菩薩地云。菩薩常
修諦語。愛語。等業。感如天鼓之聲云云
槃經云。菩薩行施時。不疑故。感柔軟
聲。不諍論。不謗法故。感梵音聲相云云
二釋。以決擇分聲界異熟聲非異熟之文。爲
證。不許現行聲通異熟也。遂判正否云。
初説爲善云云重述其故云。菩薩餘相好。
皆業所生也。修行&MT06279;感聲。豈非異熟耶已上取
意。可
見正
明斷正否。重述道理。尤可爲指南。
但待現縁。間斷故。可非業感之難者。不
可然。如異熟心心所。雖間斷。是業感也。又
如異熟苦根。待打迫等現縁。仍此難不來。
決擇分隨轉經部。或現行聲。非覺受性。體
虚疎故。且説非異熟也此事猶可沙汰
也。不審旁在之
論第三卷同學鈔第六


論第三卷同學鈔第七目次

  趣生
  阿修羅天趣所攝
生得善
五趣惑業二方
非異熟法二方
無性界趣生體
趣生體王所
  執受證
  能生覺受體二方
執受五因
  生死*證
  次難陀
依染汚故
  識名色互爲縁*證
  不依瑜伽
齊識退






  既知從前二方



論第三卷同學鈔第七

  趣生證
論云。又契經説。有情流轉五趣四生。若無
此識。彼趣生體。不應有故。謂要實有。恒遍
無雜。彼法可立正實趣生
  趣生體四義
一要實有疏云。謂要有
假法非趣生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一
期時須恒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
界九地
四要無雜謂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
此趣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
  
生故
  遮餘非從下向上
一無雜因簡論云。非異熟法。趣生雜
亂。住此起餘趣生法故
  此中有二簡。一者總簡。除第八識。餘皆
非異熟也。故遮之。二者別簡。下簡生得
報心心所法及色不相應也。此
外加行善及染汚餘無記心心所法長養
等流因中簡之已上疏意。可
見正文
二周遍因簡諸異熟色及五識中業所感者。不
遍趣生。無色界中。全無彼故
三恒續因簡諸生得善。及意識中業所感者。雖
遍趣生起無雜亂。而不恆有
四實因簡不相應行。無實自體。
皆不可立正實趣生
  歸本識
論云。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
實趣生
燈云
  於一切法。辨四義闕具
第一色爲三類
  五根異熟。闕遍一義。
長養・等流。有實一義
 五境四義
皆闕
 法處
亦皆
第二不相文但明三法凡不
相應。總闕實義
  命根衆同分有恆遍無
雜三義
 異生性三有。或可
具二
第三心心所心所有六位。爲四類
解之。心王有四類
先明心所
遍行別境唯有實遍。闕
恆無雜(總解)
  善位生得善 二義定有(實遍) 一定無(恆) 無
方便善 雜二説(闕爲正) 總而言之具二
(實遍) 若別
説具一(實)
不善燈云准
知云云
無記有四
 若非業感所知障攝。總而言之。亦
闕四義。若業感異熟。得有實無
雜 餘 准知
 二 云云
次明心王
  五識唯實闕
餘三義
  若約三性。善性如前。異熟無記。或
容有雜。如地獄等受等流樂。如在
人中受別報苦。據界無雜。趣即有

  第六識有實遍二義
闕餘
  約三性言。異熟無雜。以地獄中無異
熟樂。於人趣中。無異熟苦故
  第七識
  有云。四義皆有。然非趣生○今者又
解。第七闕一。有性之人起有雜故。
據界而言。亦闕恒義。如生欲界起
平等智。無性之人。是此類故。又約識
明。不據人故
  第八識具四
  阿修羅天趣所攝
問。樞要中。阿修羅天趣所攝云云依何論
意耶 答。依瑜伽論意也 進云。依佛地
云云付之具勘彼論上下。全無阿修羅
天趣所攝文。如何依佛地論。立此義耶。
況彼論中。諸阿素羅。種類不定。或天或鬼。或
復傍生云云通鬼畜天三見タリ
答。見瑜伽論説。云又諸非天當知天趣所
攝。以阿修羅。唯攝天趣。是則大乘實義也。
故玄賛云。今依大乘瑜伽爲正云云梵云
阿素洛。此云非天。多諂作無天行。故得非
天名。如人不仁名非人。天趣所攝義。顯于
名言。佛地論中。不述此意。而宗家處處中。
引彼論説。成天趣所攝旨。誠足爲奇。依之
先徳關樞要誤。然而不限樞要。處處一同
也。不限宗家。餘師亦爾也。末學宜探其意。
今見佛地論第六卷。牒如世界中五趣可得
經文。諸阿素洛。種類不定。或天或鬼。或復
傍生故。不別説云云此文付經文。通伏難
也。伏難云。阿素洛其類不定也。難屬隨一
趣。如何不爲一趣耶。諸阿素*洛等者。會
此難也。意云。阿素洛。全無多類。何爲別趣。
教中云天鬼傍生等者。是説種類也。非阿
素洛自體。故不別説。仍五趣&MT06279;非六趣爲言
  六趣教阿修洛。有多類故。合爲一趣。五
教者。阿修羅不許多類。唯天趣所攝
也。教中見三趣所攝者。會之關種類。故
宗家處處引佛地。爲天趣所攝文。能可
得此意
  生得善
問。護法正義意。可許生得善趣生雜起耶
答。可雜起也 付之生便即得故。立生得
善稱。若起餘趣善者。豈不背其名耶。是以
論中。擧生得善及業感意識。起無雜亂云云
答。任義燈正釋。可許生得善趣生雜起也。
凡生得善者。宿習爲因。纔生任運起之。不
如加行善待加行起。是故云生便即得也。
其生便起處。不必同趣。設雖他趣善。不假
加行。任運而起。皆名生得。何依生便得義。
難雜起義耶。故周記云。生便得者。不約感
果。今據感報。未生亦得。不爾如何感天等
云云意云。非約生得爲因感此趣異熟
果名生得善。所感報身生便得故。名
生得善云也。未生處生得善此報身中
由加行力。生便即得故。雖起異趣善。不
違生得名。次於論文者。燈會之云。異熟是
護法文。生得善者。是難陀師義。與護法文。
合説無雜*云云樞要同之
  有人云。論以無雜義。遮餘法之中。非異
熟法。趣生雜亂云云生得善既非異熟
也。故知。正義意。無雜下簡之。下以恒因。
簡生得善者。豈非繁重耶。應知。下文
述餘師義也
尋云。無雜義下。有總別二簡。別簡下。除
生得善。仍此義難信

  五趣惑業二方
問。付於煩惱業果明界地趣生同異。且欲
界五趣煩惱。爲法爾各別有。將如何
答。有二義。若各別者。依九地廢立。思惑品
同異。同名欲界五趣地。更不立別地。若有
別煩惱者。何不立各別地。彼離生喜樂。定
生喜樂。各不見別惑品。空無邊處。識無邊
處。互一類煩惱也。例欲界五趣煩惱。不可
別有耶。若依之爾者。善趣惡趣。其果如雲
泥。四州六欲。其報亦以爾也。發業潤生煩惱。
例可各別。況見論文。非異熟法。趣生雜亂
云云 五趣無定所屬者。起非異熟煩惱之
時。何名雜亂耶。依之了義燈中。以惑業二。
隨報定マレリト云タリ順定異因故云云此釋似許
有各別煩惱如何
答。五趣煩惱同異。學者意異也。且可存申
其體一ナリト云義也。五趣雖異。合立一地。若
有各別煩惱者。定可有麁細。既無麁細。
知。惑品非各別云事。就中一來不還聖者。
離欲染之時。九品煩惱。漸次斷之。五趣煩
惱。不各別離之。雜染既同。知。其體一云事。
是以見餘卷論文。若欲界繋分別起者。唯
不善攝。發惡行故*云云五趣能發無明。牒然
而異者。何以發惡行故之道理。成福不動
能發無明不善性之義耶。但惑體雖一。
隨所感果。非無差別。以惑業二隨報定勝
順定異因故者。顯此義門也。若爾五趣煩
惱。有定屬。既立定異因。在此趣。起彼趣
惑。故全不違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此
起餘趣生法故云
  尋云。五趣惑業同異。燈有二釋以同欲
界無定所屬如煩惱等者。五趣惑業體
一云釋也。五趣亦別。以定異因遍諸法
故者。法爾各別義也。遂云以惑業二隨報
定勝順定異因故。以第二釋爲正。何違
今解釋。云五趣惑體一耶。隨撲揚大師。
於人中作三途業時。以能發惑。
云屬人趣。或云從所招果屬惡趣。相
傳二釋引畢。斷且依後釋。取第二釋。述
若依前釋闕定異因。難第一解。又燈第
六云。但據總報定業界地趣異立爲定異
云云合處處釋見之。五趣惑實異。況案
道理。若無各別煩惱者。五趣由何得
有差別耶
答。處處中。全無五趣惑各別云釋。燈初
釋。解生得善無定屬。如煩惱等云云
則惑業俱體一。無定所屬云也。第二釋
云五趣亦別能例業。所例惑。非無五
趣不同。隨所招果。所屬決定故爲言今此
二釋。諍定屬有無也。演祕亦爾也。初釋
以三途業能發。屬人趣。同燈無定所屬
意。第二釋定屬所招果。名三途惑。同燈
五趣亦別之釋。捨前取後。亦依燈意。凡
至造業位。能發無明。所發行支。功能決
定。五趣引因。勢力無亂。仍立定異因。由
此惑業勢力。五趣差別。亦相分也
問。依惑業。分五趣者。何云隨報定勝

答。造業位。惑業功能早定。然而未感報
前。其義猶隱。任引因功力。招各各報了。
隨所感報。惑業因上。差別相亦得顯。是
故果由因分。因隨果顯。能可辨此旨
問。付於界地趣生分別惑業苦同處異處。
且能發無明。與所發業及所感果。爲必同
處。將如何 答。有二義。一云不必同處。二
云必同處也。俱不明。若不必同處者。惑業
苦三種雜染。彼此相望。立定異因。若能發煩
惱。望業果。不同處者。如何立定異因耶。
依之燈中。以惑業二。隨報定勝。順定異因
云云若必同處者。下地無明。發上地行支。
無明與業果。不同處如何耶
答。有漏諸法。界繋法爾異。惑業苦三。必是
同處。是故惑業望報。同可立定異因。以惑
業二。隨報定勝。順定異因故者。此意也。但
於下地無明。發上地行支者。凡諸見惑。是
隨生繋。非隨地繋。所以依身在下地。發上
地行支之時。名以下無明發上地行也。
若此人生上地*時亦名上地無明。今依此
義。惑業苦三同地也見惑隨生繋事。如
第六卷抄
一義云。惑業苦三。不必同處。如下無明發
上地行之文。許非同處義。而立定異因。業
望果説。無明望行時。不必有此因。燈云以
惑業二隨報定勝順定異因故者。於欲界五
趣説。同地中。惑業苦三相望。有定異因故。
此等義本鈔尤
廣今略載之
  非異熟法
問。異熟無記六識。可於趣生雜起耶 答。
勘處處釋。可有三意。一云不雜起疏意
云第六識不雜起。五識雜起三云六識俱
雜起樞要
一釋
問。付疏釋。指鬘比丘。於人中獄
火被燒。於人趣起那落迦五識也。又地獄
中。受等流樂。地獄中。全無樂。豈非起
人趣等流樂耶。若五識非雜起。此等事如
何。是故雜起之義。以此等爲證也。次付燈
釋。第六識既不雜起。五識何雜起耶。次樞
要文。違雖遍趣生起無雜亂之
答。先疏意者。論云。非異熟法。趣生雜亂。住
此起餘趣生法故云云明知。異熟法。不雜
起云事。故下文雖唯擧意識。實亦通五識
也。且付顯述遍義タル事也。央堀摩羅轉
重輕受者。迴地獄業。受人中苦果也。非
起彼趣異熟識也。地獄中。受等流樂者。地
獄中府藏間風。觸身之時。起順益捨受也。
疏意即彼趣捨受云也。次燈意論中以實
恒遍無雜四義。簡法之中。云及意識中業所
感者乃至起無雜亂。不擧五識。五識以遍義
簡之。故六無雜&MT06279;雜起也。是以燈中。擧
央堀摩羅。阿闍世王等轉重輕受事。據五
識説。非第六識*云云次樞要第二釋意。云
六識俱雜起。既許五識雜起。第六又可爾。
但於論文者。彼釋會云論據非懺悔及
入聖者趣生無雜。從多分故。非迴受者。故
六識竝可通迴受。六識之中。皆受苦故云云
  尋云。三釋中。以何爲
答。燈竝要後釋指鬘事爲實事。爲雜起
證。仍不正義也。玄賛中。雖作多釋。攝
他現釋爲正。故此義不許五識雜起
可存疏釋
問。了義燈中。異熟無記五識。趣生雜起云云
以何事成之耶 答。燈云。如地獄等受等
流樂云云付之等流異熟既異。何以受等
流樂。成異熟五識雜起之義耶。就中大乘
意。不云地獄有等流樂。何如此判耶
答。地獄中。由府藏間風。起人中順益捨受。
今此捨受善業所感故。是異熟五識也。以實
云之者。捨受非樂受。異熟非等流。然名等
流樂者。其體實非樂之物名樂。故云等流
樂也。等流者。相似義也。如云等謂相似。流
謂流類。仍以此事。證五識雜起。尤有其謂
  或人云
  無性界趣生體
問。無性有情第七識。可爲界趣生體耶
答。不爾 付之具實恒遍無雜四義。爲之
界趣生體。無性第七。既具四義。何非趣生
體耶
答。界趣生體。唯是眞異熟法也。第七。非
異熟也。設雖具四義。豈爲趣生體耶。故
疏云。無性之人第七。非業果也云云就中
無性第七。闕無雜義。故燈云。第七闕一。有
性之人。起有雜故乃至無性之人。是此類故。
又約識明。不據人故初釋意。無性第七。
雖具四義。有性類故。闕無雜義爲言第二釋
意。今於四義論闕具。不約人説。偏約識
明。總見第七。闕無雜義爲言
  趣生體王所
問。論中第八識爲趣生體云云爾者爲唯
取心王。將通心心所歟 答 問。若唯限
心王者。見論文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
遍無雜。是正實趣生*云云既取心心所。如
何限心王耶。況心王心所。俱引業所感也。
取心所耶。若通心心所者。心王心所六
法之上。立一趣生者應是假立法。既闕實
有義。如何爲趣生體耶。若夫六法各別。成
趣生體名。應一有情有六箇趣生。同難陀
論師。可有應一有情有六種體之難耶
答。明趣生體。樞要義燈。俱有三釋。樞要
初釋意。其體通王所。六法上。立一趣生
燈第三釋
同之
此釋定不正釋也。樞要付經部例難。
遂判後解爲正。諸師皆以初釋。爲不正。第
二釋唯取心王。爲趣生體義燈第一
釋同之
以此識
是爲界趣生體之文爲證。會唯異熟心及彼
心所之文云。心所相從。實非趣生云云
意同之。第三釋云。通依王所。實而非假
燈第二釋
同之
以唯異熟心及彼心所之文。幷既唯
異熟心及心所之文爲證。燈會應一有情有
六種體之文云。據六受熏後生現時。應六
第八。經説無處無容二識竝生故。彼成
過。不障王所六各一體ナルヲ以説爲有情云云
  尋云。後二釋中。以何爲正
答。有人師。幷取二釋義苑抄 本院先徳。
取第二釋。義賓。護命等。取第三釋。今且
由護命等意
問。有何文理
答。王所俱酬一牽引業。如何捨一取一
是一以實恒遍無雜四義簡法。可極心
所。既具四義。豈不簡而捨耶是二論云。
唯異熟心及彼心所。實恒遍無雜。是正實
趣生是一又云。正實趣生。既唯異熟心及
心所云云 是二又樞要後解爲正云云後解
者。唯可限第三釋是三
問。論第一云。此識是爲界趣生體*云云
第七文云。然立有情。依命根數或異熟
云云
答。燈會第一卷云。據勝偏説云云
第七云。同一聚故。名之爲一。或從王
勝。説趣生一*云云
問。六箇趣生。猶難會
答。心心所法。其體雖別。和合似一。故
爲一趣生。不同難陀所熏處有六。故
五數。各有六體。一法多體。成大過也
  有執受證八證中
執受證
論云。又契經説。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若無
此識。彼能執受不應有故
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執受。彼
定由有執受心
疏云。五根在自身○依處除聲。○此出所
受。○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己能執受心。
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自
非能執。○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能生覺受體二方
問。本疏中。以眼等五根。名能生覺受執受
云云爾者所生覺受者。五識覺受歟。將如何
兩方。若五識覺受者。餘處本疏中。釋第八
執受義。執者。攝義。持義。受者。領義。覺義
畢。能生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云云
文者。第八覺受似云覺受。若又如此
者。今疏云。其身識轉時。名爲執受。身識不
轉。亦名執受。是彼類故*云云此豈非五識
覺受耶
答。五根非覺受性。然生五識苦樂受覺。故
名能生覺受也。順違境界。來觸根處之時。
有順益違損事。由此所生五識。有苦樂覺
故。以五識。名所生覺受也。仍所生覺受。可
限五識也。但五俱意識。同依五根。三受分
位。同五識故。亦名所生覺受。餘處解釋異
之。釋第八能執受義也。執者。第八識執持
根義也。受者。第八識領根。令根生覺受義
也。第八能執受也 五根所執受也。所執受五
根。有能執受第八。故以五根。名有執受。故
今論云。謂五色根及彼依處。唯現在世。是有
執受。彼定由有能執受心云云若爾能執受
所執受。相對之時。第八能執受。五根所執受
也。能生覺受。所生覺受。相對之時。能生覺受
五根。所生覺受五識也。何亂二門。爲相違

  尋云。餘卷疏云能生覺受。名爲執受。由
根生第八覺受見タリ
答。彼釋第八執受義。*受有二義。領義。覺
義也。領者。領五根爲境義也。覺者令五
根能生覺受義也。能生覺受之覺受者。
非第八自覺受。指五根所生五識覺受
也。能生覺受生言。可有令訓。能令生覺
爲言
問。能生覺受者。唯限身根歟。將通五根
歟 答如前者。處處廣取五根。若如後者。
今疏限身根云云
答。正可限身根。由觸違順境。能生身識覺
受故。眼耳等餘根。照色聲等境。全非能生
覺受法也。處處取餘四根者。同聚在一處
故。亦名執受。故疏云。彼唯身根。能生覺受。
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云云餘處釋同之
  執受五因
問。論中明執受證。此言意。顯眼等轉識。皆
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内有色根身*云云
此文中。於執受五因。不擧初二因故ヲハ大師
如何釋之耶 答。疏有二釋。一云一類因攝
故。二云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故*云云
付之先付初釋。一類因通漏無漏。先業所
引等二因。唯是有漏也。如何以前二因。攝
一類因耶。依之唐土人師。難初釋如此。次
釋亦難思。簡轉識。亦通後三因。如何云
前二因簡六識故不擧之耶。況瑜伽論中。
五種因皆簡六識*云云如何
答。本論中。於執受證擧五因。一者先業所
引。二者非善染等。三者一類執受。四者能遍
執受。五者相續執受也。今論中。初云唯異熟
心。先業所引。非善染等。一類能遍相續。執
受有色根身。五因具擧之。下簡六識。云皆
無一類能遍相續執受自内有色根身。唯擧
後三因。不出初二因。本疏中釋此事。作二
釋。初釋意者。初二因。第三一類因所
故下文。不別擧之。第二釋意。五因中前二
因。明本識異轉識義。非執受義。一類等三
義。是能執受義也。故擧後三。略初二也云云
燈引西明二釋。指欲顯執受非要五義佛
有執受故之釋。此解爲正云云此解同疏
第二釋。仍可成其意也。五因中先業所引。
簡轉識現縁ヲ以起。非善染等。簡轉識通三
性。唯此先業所引非善染等眞異熟心ノミ
一類等三義故。能執受也。論云。一類能遍
相續執受者。一類執受。能遍執受。相續執受
爲言執受言。貫通三因。不亙前二因。若爾後
三義。正能執受因也。故擧之也。若以前
二因。爲執受義者。佛果第八。豈非能執受
耶。果位第八。非業所感。其性善故也
  壽煗識證
論云。又契經説。壽煗識三。更互依持。得相
續住。若無此識。能持壽煗。令久住識。不
應有故
疏云。此經有頌。謂壽煗及與識。三法捨身
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此中更互依
持之經。是長行文。與頌稍
  生死證
論云。又契經説。諸有情類受生命終。必住散
心。非無心定。若無此識。生死時心。不應有

謂生死時。身心惛昧。如睡無夢。極悶絶時。
明了轉識。必不現起。眞異熟識。極微細故。
○名生死
疏云。○此中所以惛昧爲因。解生死時。無
轉識義。諸賢共禀。衆教同説。次難陀論師
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トノ時。以爲
佳。恒用闡揚。殊増智慮。名光月支。譽美
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大師。至生
徵破。及其救此。更益前非。如次論下及
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勝義雲
集。群賢叙之。盛當所指
祕云。疏次難陀等ヨリ至譽美方今者。此擧
信彼惛昧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疏無
識之儔等者。此乃生下大乘異説信彼之
人。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説。前釋
爲正
  破大乘異説
論云。有説五識此位定無。意識取境。或因
五識。或因他教。或定爲因。生位諸因。既不
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
疏云○意識取境。凡有三因。或因五識。隨
縁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故。或定爲因。境
界殊妙ナルヲ以。死位既同以惛昧爲因。故無異
能破文廣。
恐繁略之
  破上座部
會云。有餘部説。生死等位。別有一類微細
意識。行相所縁。俱不可
疏云。根本計麁細二意。許得竝生。末計不
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
  次難陀等
問。論中明生死位無第六識義。出二説。初
師依身心惛昧因。後説依或因五識等三因。
爾者難陀論師意。存何義耶 答。演祕雖
有二釋。以難陀論師。依惛昧因之釋爲
正 付之見本疏文。以惛昧因。釋生死位
無第六識畢。次難陀等。無量論師*云云
則擧信三因人也。如何違文。以難陀論
師。云依惛昧因耶。依之大師難陀論師。信
三因師也云云
答。見論文。初謂生死時。身心惛昧乃至明了
轉識。必不現起者。以惛昧因。證死生二位
無六轉識也 後擧一師。意識取境。或因五
識。或因他教。或定爲因。生位諸因。既不可
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者。受生位用三因
也。本疏中。釋惛昧因。諸賢共禀衆教同説
者。護法等意。唯以惛昧因。立死生位無六
識義爲言次難陀等無量論師等者。難陀論
師。亦依惛昧因立此義。然此因上加三因。
成受生位無意識義也。無識之儔同遵南
指者。難陀等門人。同信惛昧因爲言三類俱
信惛昧因之人也。難陀等雖加三因。惛昧
因爲本。故云此擧信彼惛昧因人也
  尋云演祕猶難牒次難陀等文。云此擧
信彼惛昧因人。牒無識之儔等文。此乃
生下大乘異説信彼之人云云難陀及無
識之人。同信三因。何分爲二段耶

今云。次難陀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論
師等。特。以爲佳者。唯信惛昧因師也。
爾正法藏受護法義。豈信三因耶。
無識之儔已下。指下有説也。信彼三因
人。立今惛昧因云云同遵南指者。惛昧
因爲指南爲言信三因故。毀云無識也
此義
爲好
問。上座部末宗意。可許細意識間斷耶如第
五卷
問答
  依染汚故
問。無著本論中。破餘部義。又即與彼和合
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汚故。時無
斷故。意識所縁。不可得故云云爾者以初
二因可爲立量因耶 進云。大師非立量
云云付之本論中。破餘部計。有二能破。
初付違教過。後以道理破。其道理ヲエ破者。即
證誠道理立量破也。若爾所立三因。俱可立
量因。況第三意識所縁不可得故因。既立量
因也。例初二因亦可爾耶。依之無性攝論
釋此文云。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
云云豈非云立量因耶。於是有人立量
云。初和合識。應非意識性。依染汚故。時無
斷故。猶如命根*云云依之撲揚大師。初二
比量因也云云如何耶
答。依染時無二因。非破餘部立量因也。無
同喩故。因三相中。無同品定有性故。故疏
云。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染汚因。時無斷
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正比量然以
命根。爲同喩者。不爾大乘命根。第八識親
種上立之。小乘命根。許別有實體。大小二
宗。所立命根各別。既無共許命根。譬如師
弟所立即離有性。誰取命根。以爲同喩耶。
若以命根。爲同喩者。小乘破自宗第八。應
立量云。初生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汚故。猶
如命根云云彼此既同。如何遮之。是故以
初二因直責他宗。故疏云。唯第三因。成是
比量。前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爲比量云云
但於無性攝論者。餘部意。以此二因。立初
和合識ヘシト意識性。大乘亦以此二因。立
應非意識性。無同喩故。雖三支不圓滿。
染時無因。令法自相相違故。云顯與
彼法自相相違也。撲揚解釋。疏外別義也。
既非正釋。不可爲難。是以演祕中。由此故
知。直責爲善云云
  識名色互爲縁證
論曰。又契經説。識縁名色。名色縁識。如是
二法。展轉相依。譬如束蘆俱時而轉。若無
此識。彼識自體。不應有故。謂彼經中。自作
是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等。此二
與識相依而住。如二蘆束更互爲縁。恒俱
轉。不相捨離云云眼等轉識。攝在名
中。此識若無。説誰爲識
  釋此經文。總有七釋以燈正
文記之
一薩婆多師如本
疏辨
  疏云。薩婆多師。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
唯有意。即爲識。識俱心所。説爲名。名總
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經自釋言。名
通四蘊。故相違也
二本經部師同有
部釋
三末經部師許有細意識。羯邏藍時。麁識爲
名中識。細識爲識故如束蘆
四本上計二識許俱時
轉。釋同末經部
五末上*座麁細二識。必不倶時。
釋意大同一切有部
六大衆部師六識倶轉。言如束蘆。據
七日已後。○約長時説
七大乘復有
三説
  一依此論十二有支當起位説
二依瑜伽第九所説復有二解
如本疏明
三依汎明名色支説
今此論意。約汎名色。不依瑜伽第九二
説及下縁起。皆喩不成○。本疏雖云瑜
伽第九第二解意。同於此論。意亦取七。
爲名中識。彼論第九但云所餘ニハ曰名。
不遮第七。故束蘆喩。善得成立*云云
  不依瑜伽
問。論中引契經説。識縁名色。名色縁識云云
爾者爲同瑜伽第九卷第二解。將如何 燈
云。不依瑜伽第九二説 付之瑜伽第
九卷後解意者。依契經識名色互爲縁文。今
論所引文。何不依瑜伽第九卷耶。是以本
疏中。引瑜伽論説。即同此解云云
問。瑜伽論中。釋契經識名色互爲縁之文。
有二解爾者第二解意。以第七識可攝
名色支耶 若攝者。見本論説。正明縁起
體性。第七非縁起。何以彼攝名色耶。是
以見義燈解釋。不依瑜伽第九二説及下縁
起。皆喩不成云云名色中攝第七者。束蘆喩。
何不成耶。若依之爾者。本疏中。瑜伽第二
解。同此論云云今論既名色攝第七。瑜伽第
二解同此。豈不攝第七耶。依之義燈中。彼
論第九但云所餘*曰名。不遮第七云云
答。凡契經中。説識名色互爲縁旨。此文定
説汎爾名色也。而今論爲證第八識。任經
文引之。故汎爾名色支也。瑜伽論明縁起
相中。引此經文。所引文。廣説トモ名色體。所成
義。狹明縁起相。文義有寬狹。通局隨宜。若
任經文取レハ其義。名中攝第七。亙異熟非
異熟。廣取三性五蘊。故本疏云即同此解。
燈下文ニハ所餘*曰名。不遮第七。故束蘆喩。
善得成立云云是則成本疏意也。若任本
論所明。就縁起門。定名色支體時。唯限
異熟法。不通非異熟第七。故上文云皆喩
不成也。第九卷後解意。名色支體。有寬狹
二門。仍上下文。不相違也
  尋云。瑜伽第九卷明縁起門。何有廣取
非異熟法之一門耶
答。瑜伽所説。雜亂體名色支也。如何不
許通三性一門。雜亂縁起。源依汎爾。故
其通三性門。體尤寬。故不遮第七也。
設雖是非異熟法。假得支稱也。如云
設名爲支應知假説義殊勝重可問答。玄
賛。伽抄。可得意合之。
如別祇。又可見
第八卷抄
  齊識退還
問。付十二縁起觀門。且雜染逆觀時。可觀
行無明耶 燈中不至行無明。齊識退還
云云 付之爲知流轉因果。作縁起觀門。若
夫有齊識退還。不觀行無明之者者。不
悟識是行支所感故。尚疎流轉道理。不知
業亦無明所發故。深迷生死根元。豈不乖
觀門本意耶。況淸淨逆觀之日。無留中間
有支。雜染逆觀。何不及無明支耶。加之七
十七智。四十四智。未留識支。此觀門例可
等耶
答。見大論文。説齊識退還觀。有二處文。
退還之道理。其旨頗異也。若依九十三卷意
者。雖觀未來老死苦諦。必依現在有取愛
集諦*之生。未知愛等所從。尚不生喜足。
遂觀後際愛等因縁現在識等五支。流轉因
果爰顯。其所以者。既觀未來老死苦。依有
取愛集生。今此有取愛集。依現在識等苦
起故。知苦諦從集因生。集諦從苦因起。
識等因自顯。不至行無明也。若依第十卷
意者。識與名色。互爲縁法故。作縁起逆觀
之人。至識退還。更作順觀也。所謂觀名色
依何生。由識生。觀識依何生。由名色生。
觀行已喜足。重不尋識所從也。瑜伽上下。
各説一道理。觀行者隨應用之。但於淸淨
逆觀例者。雜染逆觀觀生縁淸淨逆觀觀
滅縁。而識名色互爲縁生縁非滅縁。何淸
逆觀時。云互爲滅縁耶。七十七智等難。
不來。隨行者意樂。觀門不同故。不可
難一切同レハ
補闕章中云有支義苦集相續。一周便還滅道
斷除。所以至行*云云
伽抄云。還滅品。ニオイテ名色非是識還滅因
不由名色滅識支亦滅但由識滅名色必滅至
識不還更進觀行乃至無明無明滅故行乃隨
云云
  既知從前二方
問。瑜伽論中。明齊識退還觀云。既知從前
集所生起爾者前集者。愛取有歟。將
無明行二支歟 答。先徳有二義 問。二義
倶有疑。先付愛取有義。凡於一具縁起。
逆觀苦集流轉。而識等五支。由無明行起。
更非愛取有所生。如何云識等由愛取有
而有耶。況識等五支者。若現行者。即生老死
也。豈愛取有。由生老死而有耶。若種子者。
如何後愛取有。成前識等五支縁耶。若爾
者可云愛取有由生老死而有。無明行由
識等而起耶。彼既不爾。此云何ラン。依之
攝釋中。釋此文云。識等由行無明而有云云
次付行無明之義。亦不明。淄洲大師釋云。
即愛取有云云如何
答。云先集體。雖有先徳異釋。且依攝釋
意。可存行無明傳也。見本論前後。先觀未
來生老死苦。依有取愛集諦因畢。遂又尋
有取愛集諦之所從。知由從前集所生
起識爲邊際。現法苦有者。則出其有
愛所從現法苦諦。即是識等五支也。生老死
苦。依有取愛集。有取愛集。依識等苦諦。如
此觀苦依集。集依苦畢。不尋現苦因
無明。既知從前集所生起。不應復觀此
云何有者。即明其不觀行無明故也。以
生老死苦依集諦因。准知。識等現苦因。前集
諦行無明爲言故攝釋云。准知識等即是過去
行無明生不應復觀識等五支云何而有云云
既知者。准知之義也。准未來苦依愛取有
集諦。知識等現苦之所從。行無明。不別尋
之觀之云也。但於補闕章者。還由思業有
者。則識等五支。由行而有義也。即愛取有。
更不別觀。無明行。不異愛取有者。顯准知
義也。行無明集。即愛取有。更不別觀之
云也。以不異愛取有文見之即愛取有
言。顯同義也。意云。現在識等苦。依無明行
集同生老死苦依愛取有因也爲言
問。瑜伽論中。知由從前集所生起識爲
邊際現法苦有云云爾者識者。種子歟現行
歟 若云種子者。既云識爲邊際現法苦
有。豈非現行識等耶。況攝釋中。以過去行
無明爲縁云云若識等五支種子者。無明發
行之時。即又潤識等五支。全不異世。何云
現法識等。依過去行等耶。若二生老
愛取
無明等
前七支
各定同世者。所定性相也。明知。現行
識等。依過去行等也。若依之爾者。識等現
行即生老死也。生老即愛取有果也。豈愛等
依生等起耶。況於一具縁起。不尋愛取有
所從者。非善知流轉相如何
答。今此識等者。是現行也。因種子位。難知
識等差別。故寄現在生老。説識等名也。諸
教中多有此説。故論八云。然所生果。若在
未來。爲生厭故。説生老死。若至現在。爲
令了知分位相生。説識等五云云准此文。
現在苦諦上。立識等名也。於一具縁起者。
雖愛取有不依生老死。現在苦果。是別具
生老死故。名之識等。爲愛取有集諦所從
無過。識等種子。微細難辨。寄現行令知
縁起相。是又教相之一施設也。誰云疎流轉
相耶
寫本云建保五年丁巳五月七日草畢 當卷端
  三段往日記之相例門以下無諸仍抄繼耳
             沙門良算
論第三卷同學鈔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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