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唯識義燈増明記 (No. 2261_ 善珠述 ) in Vol. 65

[First] [Prev]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
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約通諸識。後唯前
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問。此中八識若皆
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説第八名心。第七
名意。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説。如是
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
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爲我等
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
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説。此約通爲論。
故一識字通名於三。其範法師不見不文。下
識唯屬第三了別能變。尤不可也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日本沙門釋善珠述 
法謂軌持亦應自息者。不爲屈曲表彰
但直生解即名爲持等者。因明疏云。他異
解生唯待後説。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
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
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既云先陳
唯具一義能持自體。何故今云但直生解即
名爲持。若生物解亦名持者。何初所陳唯具
一義。既有唯言。豈通二義。解云。生解有二。
一生遮解。二生異解。若聞聲時唯生聲解。
不生色解。故云遮解前未有説逕庭。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後言無常。即有屈曲解
聲無常生他異解。前已有説。可以後説分
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異解。今此中云。但
直生解名爲持者。約生遮解。若約異解。唯具
一義。名之爲持。故不相違。又以軌持疏有四
對等者。本疏云。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
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
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陳後説對。
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説意不壞
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
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
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持
已上若不知前二解生者。即謂如次配前軌持
生疑非一。若知二解。即隨所應爲其四對。准
義配取。故樞要云。此中皆依増上義説。此
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異解者。隨増
名軌。無屈曲等。但生遮解。即名爲持。爲
其四對隨所應。准義配取。樞要解云等者。
樞要云。聖教法名軌。依用辨故。世間法名
持。執實自體能自持故。併疏爲五。此中皆依
増上義説。四解通依世間聖教。第五別配。案
云前四解者。即疏四對也。於此四加世間聖
教對。以之爲五。故云幷疏爲五。第五別配者。
世間聖教對爲第五對。若解此釋等者。
解四對隨應義釋者。西明有解。有云。三師所
釋之旨徒設劬勞。皆應自止
文要集復云經論無違者。無爲無法唯持非
軌義即難尋等者。要集不解軌有二義。麁尋
文旨。言如與無法唯持非軌。若爾。眞智縁
如。軌二義中生於何解。若但直生解名爲生
解者。眞智豈生淺解者。持軌何別。眞智不
爲屈曲表彰。但眞生解證性解。亦持亦軌。
是有何失。俗智不爾。持軌應別。又引瑜伽五
十二云等者。若如文觀。非是問辭。何有答言。
文略故爾彼文云。五十二云。過去未來諸行
非有。何故世尊定説彼行爲縁生意。乃至由
二種縁諸識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
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世尊假説名法。廣引諸
文嫌有説義。並如要集。煩且不述
文釋我謂有理亦不違者。有情命者等具如
樞要者。樞要云。流支所翻金剛般若。云我衆
生命者壽者。天親論釋。見五蘊差別一一陰
是我。如是妄取。是名我相。此意總計三世五
蘊差別爲我見身相續不斷。是名衆生。一報
命根不斷住故。是名命者。命根斷已後生六
道。是名壽者。理准此名是養育者。養未來故
翻家錯失名爲壽者。瑜伽八十三但解八名。
一我。我所見現前行故。二有情。五根等
皆名有情。三意生。是意種數有能思量勝作
用故。四磨納縛迦。依止於意而高下故。若
總釋義。此名儒童。儒美好義。童少年義。
年名曰儒童。若別釋之。摩納是高義。高
慢他故。縛迦是下義。卑下他故。以依止意
我慢他或卑下他。名摩納縛迦。五養育者。
増後有業作士夫用故。六補特伽羅。以能數
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者。從未得道
古身説故。七命者。與壽命和合現在故名
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也。總者與別命和合
現存。故名命者。八生者者。謂具出現等故。
今指此文故。云具如樞要。十種生中者。瑜伽
十云。生云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
云何。謂即於彼身分因滿仍未出時。趣云
何。謂從彼出生。起云何。謂出已増長。出現
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蘊得云何。謂
即於彼諸生位中。五取蘊轉。界得云何。謂即
彼諸蘊因縁所攝性。處得云何。謂即彼諸蘊
餘縁所攝性。諸蘊生起云何。謂即彼諸蘊日
飮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云何。謂即彼諸
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乃至云。謂生者具有
此十義。以總作用故但説八已上今略標三。如
文可知。樞要我差別有十七者。樞要引諸文
説我差別中云。大般若第七説有十七。前十
如起者・使者。今又加之者。於十七加莊
嚴五名。見者・知者・作者與前説同者。樞要文
中。大般若一處説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
作者・受者・智者・見者。此即前文故。云見者・
知者・作者與前説同。非指義燈前文説也
文聖教中我五爲十三者。即三界等者。一
者欲界。二者色界。三者無色界。四生者。一
胎生。二卵生。三濕生。四化生 大智度論第八
卷云。問曰。人生十月。三年乳甫。十歳能出
家蒙佛威神。三惡八難皆得解脱。生天人
中。即至佛所。天則可爾。人法未成。云何得
未。答曰。五道生法各各不同。諸天地獄皆
化生。餓鬼二種生。若胎・若化生。人道畜生四
種生。卵生・濕生・化生・胎生。人卵生。如毘
舍佉彌伽羅母三十二子。註云。毘舍佉母人
生三十二卵。卵生三十二男。皆爲力士。彌伽
羅・大兒字己母得三道。如是名卵生。人濕
生者。如捹烏甘反婆羅利婬女頂上轉聖王。
如是等名濕生。化生者。如佛無四衆遊行。
比丘尼衆中有一比丘尼名阿羅婆。地中
忽然化生。及劫初生時人皆化生。是等名
爲化生。胎生者。如常人生。化生人即時長大
能到佛所云云四姓者。一刹帝利。二婆羅門。
三吠舍。四戍陀羅。劫初成時。最初之王名大
等意。從此已後四姓出現。四有者。一本有。二
死有。三中有。四生有。二十七賢聖者。何故賢
聖唯二十七。不増不減。解云。就殊勝義云云
二十七減攝不盡。増無所立。云何殊勝在賢
聖中。有行向者諸勝行趣五果故。有住果
者。由前所期。今已得遂所期果。遂無過四種。
所謂預流・阿羅漢。廣如章述。隨信行者。其
人鈍根。以信爲首。隨他教誡而行。故
信行。隨法行者。性是利根。以想爲首。不
從他求教授教誡。自聞經教能深悟解而
行。故名隨法行。信法二人。謂在見道十五
頂。並見道前趣向初果。如是總名信行・
法行。然諸論唯初資糧已具。望入見名*二人
者。約親近説。顯揚唯説見道前者。據長時説。
亦不相違。若依小乘。唯在見道位中。觀心相
續。而從加行以立其名。問。小乘此二人立
爲二十七賢聖。大乘何故獨不立耶。答。諸
論唯約見道位故。於賢聖差別立之。大乘
此二品得通於資糧・加行通凡位。故不立爲
聖。一信解者。從前信行。今至見道第十六
心及餘有學。名爲信解。解至果位立此名
也。信謂淨信。解謂勝解。即別境。謂於境中
即特決定由信増上深解。故名爲信解。二見
到者。由前向中法行之人。今至果中第十六
等。從三向中間二果。皆名見*到。由慧増
上正見顯故。所言*到者。由前向見得*到果
見。故名見*到。三身證者。□解見□二種
聖人。至不還果。身中證得滅盡定。故轉名身
證。此但轉名而不轉體。然薩婆多極七返有
及身證有不立聖教。極七返有不異預流。即
預攝滅定。非學無學是有漏故。依於無漏立
有學故。是故彼依不立身證。慧解脱者。障
有二種。一煩惱慧障。聖慧不得應果。二事
障。就勝而説。唯異熟生善樂捨受。有下劣
性。於上等至不肯通求。所知障攝。此人唯能
斷初障。故慧得解脱。慧謂揀擇。此離縛故。
即名解脱。五倶解脱者。已脱諸漏及具證
八解脱。由煩惱障分及定障分倶得解脱。故
名倶解脱。四向四果者。始從一生順決擇分。
乃至未得初果以來。名預流向。所云向者。
是趣向義。諸聖行趣向果。故説名行向。然
十五心及後順決擇分位非唯初向。倍離欲者
是一來向。全離欲者亦不還向。故瑜伽論五
十七言。未知當知根當言何果向。答言三果
向。餘三向中。准釋可知。四果之中預流果者。
若隨攝永得三結。若令攝者・永斷三界見所





斷惑。由此聖者已見諦故。最初證得逆流行
果。即住見道第十六心。名住果。未起後勝
果道故。預者入也。流謂流類。此人無始處異
生中輪轉生死。今時創入聖人流。故名預
流。言一來果者。若超越人倍離欲者。住見道
位第十六心。名得一來。若次第者。從預流果
進斷欲界第六品惑。解脱道時。名得此果。言
一來者。人中得道生欲天中。却來人間得究
竟果。具足應言一往來者。省略故倶言一
來。言不還果者。全離欲者。謂住見道第十六
心。或一來果進斷欲界第九品惑住解脱道。
名不還果。言不還者也。必不重更生此處
故。得不還名。阿羅漢者。全離有頂所有諸惑。
住第九品解脱中。名阿羅漢。此翻名應。具三
義。殺賊・不生・應供三義。如唯識論第三卷
説。問。四向四果皆通利鈍根。超前三果爲鈍
爲利。答。准涅槃經。七生預流名爲鈍根。現
般之人爲利根。於前三果。有通現般。有經
生者。通利通鈍。理亦無遮。然正理師。超越不
還唯名爲利。倶舍論師。通利鈍二。問。超中
界爲利爲鈍。答。理而言之。倶通利鈍。此
人既超中間二果。出無佛世成辟支佛。理應
通二。問。超中二果預流之人。彼斷九地各一
二品或三四品。於未斷盡中間。得有中夭
耶。答。此亦容有。若爾。九地煩惱皆用聖道
已害一分。其人命終生何界地。答。對法論説。
即以願力還生欲界。其人後身成辟支佛
文十四七返名一種子者。七返有者。次第
行者得預流果。三界惑毫未斷。人三洲及
六欲天往來受生。極至七返得盡苦際。或亦
不定者。既説極言。不遮一二。涅槃經説。須
陀洹人凡有二種。一者利根。二者鈍根之
人。人天具七返。是鈍根人復有五種。或有六
五四三二種。利根之人現身獲得阿羅漢果。
既云六五四三二即得。明知未必要具七返。
爲顯此意故。云或亦不定。即准此文。無一生
及一生半。言一生者。人中得道往生天上還
來人中。一往一來名一大生。或唯天上若在
人中但受一身。名半生。故准涅槃經。但有人
天各七。乃至唯於人天各二。作句數之如章
中述。若細論之。人七生有・七中有。天七生
有・七中有。合成二十八也。言七者。皆七等
故。如七處善。問。何故無有第八生耶。答。相
續到此必成就故。聖道種類法應如是。如七
歩蛇第四日𤷡。問。七生中間豈無聖道有
應無七。答。中間雖聖道現前。餘業力持不
有證圓寂。至第七生。逢無佛法時。彼在家
得阿羅漢。既得果已必不住家。法爾自得苾
芻別相。問。何故七返要經生者方得立。一來
果中不經生者非一來。答。須陀洹果由最初
證得預流名。要別義有經生者。別立七返斯
陀含果非初證故。從總爲名。不經生者亦彼
類故。若爾。不還應亦總立。非初證故。何煩
別建中生等耶。解云。不還中義差別多類。或
有中陰而趣涅槃。對於中故更説生般。於
生般中加功多少。義又異故。或於處處受一
身。或彼身中證得滅定。由此義異別開。一來
不然。不可爲例。十五家家者。釋名如文。若准
對法。且説二生家家。理亦應有受三生者。
言家家者。必具三縁。一者斷惑。謂斷所斷
惑三四品故。二者受生。謂必受人天中三二
生故。三者成根。謂成就對治欲惑無漏根故。
簡濫如章。問。三二生家家人天。各受三二生
不耶。答。天三生家家。天三人二。若天二生家
家。天二人一。若人家家翻上應知。問。何故住
果人天往返有具受。七家家不受一小生耶。
答。住果容預各具受七。向中逼迫三二數滿
亦般涅槃。故不受後一小生也。十六一種子
者。釋名如文。必具三縁方名一間。一者離惑。
要離欲界惑第八品或第九品。二者受
生。或於天上。或於人中。唯受一身。三者成
根。謂要成就斷七八品無漏根。故具三。所以
准家家説。言一間者。倶舍二十四云。間謂
間隔。彼餘一生爲間隔。故不證圓寂。或餘
一品欲斷惑爲間隔。故不得不還果云云
問。何故異生分離欲染無纒者不經生。家家
一來一間三類分斷欲即得經生。答。聖者
定由無漏道力所任持。故生雖分離染。經生
無退。異生不然。分離染者命終定退。或進離
染。然後命終。故不相例。問。何故無有斷欲
惑一品二品及第五品。但有三四成家家
耶。答。如毘婆沙五十三説。諸預流者斷欲
界一二品結。三無死生義。故不説之。如斷五
品。謂瑜伽師得初果已。爲斷欲界所斷結。
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大品結有死生義。如
斷五品。必無未斷第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
等三有死生故。此中偏説。一大品結者上三
品也。問。若斷五品。必斷第六。無一品惑障一
來者。即應斷八必斷第九。一間一品不能障
不還果耶。答。彼越界故一品能障。此非越界。
非由一品能障一來。興師揚疏二云。問。頗
有家家受一生耶。答。範云。無受一生者。以
斷五品必斷六品故。今解。亦有受一生者。
故雜集云向差別。向差別者。即於五品斷一
一品。皆名向故
文十七中般而般涅槃者。生結已盡等者。
對法論第十三云。中般涅槃者。謂生結已斷。
起結未斷。或中有纔起。則便聖道現前。得盡
苦際。或中有起已。爲趣生有。纔起思惟。
便聖道現前。得盡苦際。或思惟已。發趣生有。
未到生有。*則便聖道現前。得盡苦際。解云。
三種中般由煩惱力往趣生處。令生有相續。
此煩惱已盡。唯由隨眠力。令命終後諸蘊續
起。此隨眠餘猶未盡。如是三種。望生有處未
發・纔發・已遠去位差別建立。言中般者。中謂
中有。或死生中間。或二趣中間。所言般者。則
涅槃也。般何涅槃。般有餘依。所以爾者。中有
於死不自在故。或通無餘。理亦無異。五種那
含中。除上流餘通定不定。若定性人般無餘
依。若不定姓般有餘依。隨應通二。問。何故
唯於不還建立中般。非於餘位亦建立耶。答。
阿羅漢果不受生故。理在絶言。經生聖者決
定無中有般涅槃者 倶舍論云。以彼聖道未
淳熟故。未易能令現在前故。所有隨眠非
極劣故。諸欲界難越故。彼尚有餘多所作故。
定無中般。其不還果理即不然。學位故得有
中般。問。若爾。何故欲界命終而生色界。即有
中般。色界命終還生色界已上諸地。即無中
般。答。諸聖教説。欲界身中曾受多苦。謂刀杖
等。未離欲染。定亦有苦。然此不還曾遭斯苦。
厭即深故或謂色界亦有微苦。由如是義。欲
界命終得有中般。色界命終還生色界。無如
是義。即無中般
文十八生般名無行般者。生般者。謂不還
果中品習聖道故。未斷二種結。隨生一處
生天。初生之時則證圓寂。然中般若名爲
上品。此名中品。此言生者。非是生有則般涅
槃。一刹那故。論説死生無意識故。形中稱生。
生是上界諸受根起。名之爲生。此人般有
般。於死位中不自在故。十九有行般等
者。謂不還果下品習聖道故。未斷二結。隨
生一處意生天中。行多行已。及多精進。而證
涅槃。未斷二結者。謂生結起中有名起。生本
名生。總名爲生。諸煩惱中能潤中有。稱
爲起結。潤生有等。稱爲生結。此二未斷故。名
未斷二結。二十無行般等者。則此聖者行小
行已。及小精進而證圓寂。名無行般。然餘處
説。不起功用。不由勞倦。由串習力。道現前
者。小故言無。不相違也。問。倶舍論。先有
行後無行。瑜伽・顯揚・對法論等。先無行後
行。是何次第。爲根利鈍爲行多少。答。
有引三藏解云。薩婆多取般疾遲。故辨利鈍。
不約知道。是故行般名利。無行名鈍。今此顯
揚。起少行勤速斷煩惱。故無行名利。起多
勤方斷煩惱。故有行名鈍。*興師判云。雖
有此解。良恐非也。順正理論云。無行無有
證滅前後決定故。或先無行後有行。或復反
此。如何可言薩婆多宗有行疾無行遲。人准
顯揚。唯説道品中下差別。如何可説無行速
有行遲。是故不應先説是利後説是鈍。並通
利鈍故
文二十一上定性二乘者。二十一上流等。
謂於色界地地之中。皆受生已。乃至最後入
色究竟。於彼無漏聖道現前。得盡苦際。復有
乃至往到有頂聖道現前。得盡苦際。此中顯
示二種上流。一極至色究竟。二極至有頂。極
至色究竟者。謂有多愛味補特伽羅。由多生
起煖等靜慮差別愛味故。始後從梵衆天乃
至色究竟。於一切處次第各受一生。乃至最
後入色究竟得般涅槃。有頂者。謂不離
四靜慮。唯避淨居。如前次第生一切處。乃至
有頂方般涅槃。廣如對法。此論意云。樂慧上
別生色界十六天處。除大梵天及無
天。僻見地故聖不生彼。樂定之者避五淨居。
生餘十一及無色四地。於有頂地方證寂滅。
言上流者。上謂上生。流是轉義。其轉生上地。
二生以上非自非下。故曰上流。問。何瑜伽及
對法等。明上流人唯有偏沒。豈彼無有全
超等耶。答。理亦容有。且就勝*偏彰遍沒。樂
慧上流生於色界下六天處。樂定上流生於
色界十一天處。復生無色四天之處若受一
已。上流義相彰顯。故論別説之 言全超
者。樂慧上流生梵衆天。命終已後生色究竟。
超十四處。名曰全超。樂定上流生於梵衆
天。命終已後極生有頂。*超十八處亦名全
超。言半超者。樂慧上流生於色界三二天處。
名爲半超。樂定上流生於色界三五天處。復
生無色。超非全故。名曰半超。此全半超賢聖
生故。上流義非顯彰。故論略不説。廣如毘
婆沙百七十四説。由五品薫禪生五淨居等
者。雜第四靜慮。五品差別。如其次第生五
淨居。釋五淨居名。如毘婆沙一百七十六説。
一無煩惱天。身無煩擾。心無煩擾。一期領受
純寂靜樂。非下所有。故名*無煩。二無熱天。
身無熱惱。心無熱惱。一期領受純清涼樂。
非下所有。故名無熱。三善現天。彼天形色端
正妙好。過下二天。故名善現。四善見天。彼
天形色轉復妙好。衆所樂觀故名善見。五色
究竟天。彼天形色最爲勝妙。餘不及故名色
究竟。彼亦名爲礙究竟天。礙者積集色也。彼
於此礙最尊最勝極故。名礙究竟。彼亦名爲
頂究竟天。是一切有色頂亦是究竟故。如對
法論第十三云。又雜第四靜慮。有五品差
別。一下。二中品。三上品四上
勝品。五上極品。由此五品。雜第四靜
慮。故如其次第生五淨居。解云。問。爲唯雜
第四靜慮。爲通雜下三禪耶。答。若依對法。
唯雜於第四靜慮。若依瑜伽第十二文。雜
下三。問。熏之法用大小不同。若依大乘。
初念有漏。次念無漏。復念有漏。不同異宗
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熏靜慮。謂
如有一已得有漏及無漏四種靜慮。爲於等
得自在故。爲受等至自在果故。長時相續
入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
間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
成就。是名得自在。若依小乘。初念無漏。
次念有漏。後念無漏。故雜心論第七卷云。若
一刹那無漏。一刹那有漏。復一刹那無漏。名
熏禪。問。依何因縁熏靜慮。答。由四縁。
一爲得定自在。二爲得現法樂住。三爲令道
不退。四令感殊勝根。由是四縁雜靜慮。若
依小乘。由三因。故雜心論云問。何故*熏禪。
答。或有念正受。或畏諸煩惱。或復樂受生。即
彼釋云。*熏有三因縁。念正受者。謂行者
受念正受。爲現法樂住故。畏煩惱者。畏退
故。樂受生者。樂生淨居故。問。何故名爲雜
靜慮。彼雜言欲何所顯。答。毘婆沙一百七
十五云。遍熏故名雜。合熏故名雜
嚴好故名雜。令明淨故名雜。言遍熏者。
如衣置於一篋以香遍熏。如是前後二刹那
無漏。遍熏中間一刹那有漏。故言遍熏。
合熏者。如華與苣藤合熏令發香。如是二刹
隣雜熏發一刹那有漏。嚴好者。如以衆華
散制多上令其嚴好 如是行者以二刹那無
漏。散一刹那有漏上。令其妙好。明淨者。如以
金等置於爐中調煉銷鎔令轉明靜。如是
行者以一刹那有漏。置於無漏二刹那中。數
數調*煉令轉淨妙。更有異説。如彼廣説。此
諸門別皆如彼説。問。五品熏禪差別如
何。答。若依倶舍。初品有三心。二品有六心。
三品有九心。第四有十二。第五有十五。若依
雜心。五品各三品心。合爲十五心。二論不
同者。倶舍欲以前因而成後品。如其次第感
五淨居。若依大乘。不限品數。但之勝劣相
望有此五品。先於欲界人趣三州。雜諸靜
慮已後。若不起出世道斷下地惑。即生梵天
等。亦能如前雜故。從彼一切處沒。復生五
淨居。若斷下地惑者。從欲界命終即生五淨
居。*問。夫言熏者。爲有漏熏無漏。爲無漏熏
有漏。答。依瑜伽十二。以有漏熏無漏。即以
有漏爲能熏。無漏爲所熏。若依瑜伽三十三
云。不還者以無漏第四靜慮。熏有漏第四
靜慮。能所翻前。*問。大乘宗斷惑生上畢竟
不退。如何得有熏禪上流人耶。*答。三藏云。
初熏下品生善現天。生彼天已更熏中品復
於彼天展轉熏。*問。聖人亦以種子潤生。
何故已伏惑處不受生耶。*答。伏惑之處聖
者厭故不受生。又可伏惑種子無潤生用
故。已伏惑處不受生。又許受生義亦無妨。
五種不還色界具五。無色唯四。除彼中般。無
中有故。此二倶定姓二乘者。成唯識論第七
卷云。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説彼發大心。
故疏第七云。今大般若第一百二十九中諸
天皆聞般若經已。恭敬供養。發菩提心。乃
至廣説。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於
淨居處不説發心。故知淨居唯定*姓生。廣如
疏説
文二十二退護即不異者。謂鈍根性等者。
即對法十三文也。顯揚論云。言退法者成就
煖根。若思自害不思自害。若放逸若不放
逸。倶可退失現法樂住及世間功徳。不能練
根。不能發起勝品功徳。退*則是法名爲退法。
解云。遊散者放逸之異名也。思惟者思自害
等。言退者退何等法。爲是退起煩惱。爲退聖
果。是退種姓身在欲界。故於靜慮可退失。唯
退失現法樂住。非退起煩惱及以聖果。由煩
惱永斷聖果即所顯故無退義。現法樂由
伏所知障而得故爲有退。除不動性餘四鈍
根兼是隨信行人轉至果上爲退等五。此之
五種要待時方脱。是時解脱收六種根中退
等三名法。餘二不名法。三種皆言法者。即現
法樂住即是世間靜慮樂。即退是樂。非退聖
法。問。現法樂住定者八禪定中是何定耶。
答。四根本定名現法樂住・若准雜集亦通無
色。故彼論云。謂退世間靜慮等。既言等者
取無色故。問。現法樂定爲唯有漏。爲通無
漏。答。亦通無漏。准顯揚論説樂住已。更云世
間功徳。有漏名世間。即四無量等。以此證知
現法樂住亦通無漏。二十三思法等者。思
法思害即不退故異前退法。護法雖不思害
而不放逸不退失。故異於法
文二十五住不故名不動者。住不動等者。顯
揚論云。住不動者。謂成就煖根。雖不思自害
及行放逸。然堪不退不能練根。不能發起勝
品功徳。住謂安住。非進退義。離勝退縁。雖不
自防亦能不退。離勝加行亦不増進。住即不
動名住不動。住法雖行放逸而不退失故異
護法。不練根故異堪達。堪達實根故異不動。
能練根等故異住法。不動利根故異前五種。
已得退故異初三。無發勝品等所動故異
前堪達。二十六必勝進等者。顯揚論云。言
堪達者成就煖根堪能不退能練根及能發
起勝品功徳。此人爲性堪練根通能不退。
能練根及能發起勝品功徳。此人達不動。
前四種性皆言不能練根者約意樂説。不能發
起勝品功徳者約多以説。具人道果定勝故。
堪謂堪能。不退練根。達謂通達。至不動。二十
七不動法者。顯揚論云。謂從先來自性成就
利根。此人於諸善根不爲已得退法之搖動。
亦不爲發勝功徳及上練根之所動搖。是故
説名爲不動法。法謂根性不動*則法。問。依
瑜伽云。一切有學及無學五皆能練根。非獨
覺菩薩。利根故。何故顯揚對法等云前五不
能練根耶。答。理實前四皆得練根不達不動。
顯揚約不達不動故説不練。瑜伽約退法等
轉成勝根故説練根。所望不同。故不相違。問。
依雜集論住不動法是利根故不能練根。何故
顯揚云煖根耶。答。有説雜集對前三根故名
利根。顯揚對不動故名煖根者不爾也。堪達
對前四應名利根。故今雜集住法練根雖成堪
達而猶鈍根故不名不動。練根所得是利根
故。問。有學無學練根時用何等行名
根。答。薩婆多師用無漏道十六行相而
根。有學以二道練根。一無間道。一解脱道。
練鈍成利。其人習根時未長久不堅牢。故無
學練根有九無間九解脱道。彼鈍根性由久
串非小功能可能令轉。學無學道所成堅故。
准此唯是無漏練根。然大乘果練根非唯無漏
非要在定。欣求上果不生欣足。或習諸禪。
或即多聞。或談論決擇。或觀察甚深無漏法
忍。故瑜伽五十七説。何故轉根。答。依薄
升進不生喜足故。爲植引發勝定力故。爲
*植多聞力故。爲*植論義決擇力故。爲。植
觀察甚深法忍力故約此論文定散二行
轉根。問。即練已爲得本果。更得餘果。答。薩
婆多師有學無學練根時爲得本果。更唯
得自果不得餘果。如預流者。練根時轉
曾得鈍預流果轉得今時新得別果。乃至應
果亦准此釋。然大乘中與彼不同。但預流者
用無漏道練根時練鈍預流。新得利者亦
有練根進得一來。必無能進成不還者。然一
來者練根時得利一來。及能轉至後不還。
必無能得阿羅漢果。其不還者練根時轉
鈍不還得利不還。亦有昇進得離下地染必
無能得阿羅漢果。以對治道難成辨故。若轉
根已進趣餘果一切容得阿羅漢果。轉鈍成
利。亦有向無上乘者。如瑜伽五十七説。言
勝品功徳者是何等法。有説獨覺。大乘所有
功徳名爲勝品等者非也。不動根性應無轉
趣無上乘故。又堪達法既得無學。必無轉成
獨覺義。*興法師云。勝根所有神通等徳名爲
勝品。故前四性不能練根。亦不能起勝根徳
也。第六不動更無勝根故不爲彼之所動搖。
堪達具二故能練根及起勝徳。問。六種姓中
幾本非容。幾通本*容。答。第一退法唯本無
容。思法等五通本*容性故。倶舍論二十五
云。退法種性必是先有思法等五。亦有後
得。謂有先來是思法*性。有先退法*性後練
根成思。乃至不動。隨應當説。言退法練
根後成思法。名*容性思。餘皆准知。本來種
姓名爲本性。練根所得名爲容性。第六不動
望自無*容。望他有*容。堪達練根達至不動。
名*容性不動。問。無色界皆具退等六種姓
不。答。決定無上界之中有退者。故彼定
不退現法樂。而名退思護等姓者。約容有
説退。不必退乃至堪達。不必堪達。由此義故
六種應果三界具有。問。欲經生聖生上界
不。答。決定不生。欲界生多受諸苦惱。厭有
染故不樂上生。即於現身而趣圓寂。若爾欲
界經生聖者應受一身更無二三及極七返。
厭苦深故如不生上。此亦不然。業力勝故欲
界再生。若爾應業力勝故欲界經生再生上
界。此亦不然。法爾力故。種姓故。如是不可
斷故
文問云何名説有身證者。薩婆多云等者。倶
舍二十四云。依何勝徳立身證名。頌曰。得滅
定不還。轉名爲身證。即彼釋云。有滅定得名
得滅定。即不還者若於身中有滅定得。轉名
身證。解云。今此文云身邊有得此滅定。即同
倶舍。唯有色根及命者。毘婆沙一百五十三
云。然彼身命六處爲縁。及本要期出滅盡定。
解云。身命六處不滅爲縁。名住定入及出定
入。瑜伽十二云。出滅定時。觸三種觸。一不動
觸。二無所有觸。三無相觸。謂出定時。多由
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
由滅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縁於有境而出
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爲我乃至計
未來我當有等。故言觸不動觸。縁於境境
而出定時。無貪・無瞋・無癡所有故。言觸無
所有觸。縁於滅境而出定時。於一切相不思
惟。故縁無相界。故言觸無相觸。婆沙百五十
三亦説此事。樞要解云。此意*言。出定已縁
三境。有境者有爲五蘊。即以依非想相而
入定心今出。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於
定*今出。於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觸
無所有觸名縁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
與入同。行相別故。或縁六塵而出於定。總名
境境。案云。一切聖人得滅定者皆有此事。故
今略示。問何不依命根者。問意云。若依身
得名身證者。亦依命根。何故不名命證。此答
意云。命根滅定十四不相應中隨。然則非色
非心滅定。不可還依非色非心命根。問如有
部欲色有身根等者。此問即乘前答以起。若
大乘師。滅定親得如身根取境。從喩爲名者。
大乘若如有部宗。言欲色界中得有身證。非
是無色。若約無色。何説有身證耶。何以得
知有部之宗無色界無身證滅定。解云。大毘
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
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
此定無心。以心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心
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
根依心轉。若生起此定者。色心倶無。命根無
依。故應斷是應名無。非謂入定。由此明知。有
部無色而無身證。此答意云。身證之名非是
身上證得之名。如身根合中知親得境界。親
得滅定故名身證。故無色亦説有身證。問。無
色界無身者。何故言三界依身。答。身是積聚
義。非色四蘊名身。非是身故。論第四云。無
色無身命。無能持故。復如何知無色亦説有
身證耶。答。唯識論云。唯説不還。三乘無學及
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
後起。既云生上八地。明知無色亦有身證
文増生損生合名一生者。分品潤生且依隨
轉。大乘無文。且依婆沙五十三文。道煩惱
分爲九品。轉此九品以潤七生。増生等者。
且九品惑増損七生。未斷名増斷已名損潤
生之義略有二種。一總二別。總者上三品惑
増損四生。中三品惑増損二生。下三品惑増
損一生。強弱不同。勢増一倍。於九品中。若斷
三品。餘有三生。明知三増損四生。斷中三
品。餘有一生。明知中三増損二生。斷下三品。
更無餘生。明知下三品増損一生。言別者。
上三品中。上上品惑増損二生。上中・上下各
増損一生。中三品中。中上品惑増損一生。
中中・中下共増損一。下三品惑共増損一。若
斷三品餘有三生。若斷四品。餘有二生故知
中上増損一生若斷第四。餘有二生。若斷第
六。餘有一生。故知中中・中下増損一生。於中
有異。中中・中下各増損半生。若中中品獨
増損一。中下品惑便無増損。若言中中増損
半生及以中有。中下但能増損生有。便有中
下。不如下上。及中有生有名爲半生。取業
必同。不可似也故知中中・中下各増損半生。
下三品中。若斷六品。餘有一生。若斷七品。餘
有半生。故知下上増損半。下中・下下増損半
生。廣如章説。下五品在各家家等者。問。何故
異生分離欲染無經生者。家家一來一間三
類分斷欲即得經生。答。聖者定由無漏道
力所任持故。雖分離染。經生無退。異生不
然。分離染者命定退。惑進離染。然後命
終。故不相例。問。何故無有斷欲惑。一品二
品及第五品。*倶有三四成家家耶。答。婆沙
五十三云。諸預流者。若斷欲界一二品結。無
死生義。故不説之。如斷五品。謂觀行者得初
果已。爲斷欲界斷結。起大加行。必無未斷
一大品結有死生義。如斷五品。必無未斷第
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等三有死生故。此中
偏説。一大品・者。謂上三品。問。若斷五品。必
斷第六。由何如是。答。以近果故。更無遲住。
如是問答合有二十。餘如章廣説
文若論中有二賢聖等者。若論中有者。人
七中有・天七中有。合有十四。若兼本有。人七
本有・天七本有。如前十四。合有二十八。然十
支章唯取中生。不取本有。故彼章云。或
説七生人天。總論中生。合説或説十四。人
天別論中生。合説或説二十八。生中別説開
有異。今燈家意約中・本説。不取生有。倶
誠文。隨義論耳。全界一切煩惱等者。瑜
伽論五十九云。問。於彼彼界結生相續。彼彼
身中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結生耶。爲不全
耶。答。當言全。非不全。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
死處方得受生。非生離欲。故乃至言。
由是因縁。當知一切煩惱皆結生相續。解云。
結生之言顯潤生義。惑皆通見無不潤生。
故云一切皆通三界。故云全界。若唯潤。即
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力勢
漸微者。伴類闕故力勢漸劣。或五補特伽羅
等者。顯揚論第十六云。誰能現觀。有五種補
特伽羅能入現觀。何等爲五。一未離欲者。二
倍離欲者。三已離欲者。四獨覺五菩薩。今指
此五説五補特。瑜伽六十九説良惠喩等五
補特伽羅。又九十一説五種人。瑜伽七十五
種補特伽羅者。説異生外道等。不當聖教。假
我名也。七地者。瑜伽四十九。六十三住中
建立七地。前之六種唯菩薩地。第七一種菩
薩如來雜立爲地。何等爲七。一種姓地。二
勝解行地。三淨勝意樂地初地也四行正行地
二地至
第七地
五決第八
地也
六決定地第九
地也
七到究竟
第十地
也佛地
十三住者。瑜伽論四十七卷住品
云。一種姓住。二勝解行住。三極歡喜住。四増
上戒住。五増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増上慧
住。七諸佛相應増上慧住。八縁起流轉止
息相應増上慧住。九有加行有功用。住無
缺道運轉無相住。十無加行無功用無間缺
道運轉無相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
滿菩薩住。十三如來住。十三住與七地相攝。
如瑜伽四十九説。釋住行相。如四十七説。
四十二賢聖者。本業瓔珞經一部八品。初序
品中。來故放四十一二光。驚覺機於入正
果以。賢聖名字品中。對敬首菩薩。説四十二
賢聖名門。決定了義。所謂十住・十行・十回向
此爲三十十地加前四十等覺・妙覺以之爲二是爲
四十二賢聖。此即如來本業瓔珞。廣如彼經
上卷中説。聖教我中預流一來等。等取此等」
文法種種相名十善巧者。五善巧者。瑜伽
二十七云。善巧所縁略有五種。一蘊善巧。二
界善巧。三處善巧。四縁起善巧。五處非善
巧。初三同此。故今加二。五十七云。問。縁起
善巧・處非善巧。若於一切無顛倒理。正智顯
了。名處非處善巧。如般若心經或説爲六等
者。心經幽賛下卷帖經文云。經曰。受想行識
等亦復如是。彼賛釋云。於非蘊中假説爲
蘊。還執爲有故。今對破直説爲空。二十論
云。説無有情我但有因故等者。等下處界等
五種善巧已上言六善巧者。一蘊善巧。如經無
色無受想行識。二處善巧。如經無眼耳鼻舌
身意六根處也無色聲香味觸法境處也三界
善巧。如經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六根六塵六
識爲十八界
縁起善巧。如經無無相亦無無明盡乃至無
老死亦無老死盡。五諦善巧。如經無苦集滅
道。六智善巧。如經無智亦無得。上五善巧無
聲聞近觀。下一善巧無菩薩近觀。能證道名
智。所證境名得。有能證智。可有所得。證智
有。所得亦空。此約三乘者。六善巧者約
三乘通觀。即違幽賛。第六善巧不通小故。或
無智得但約大乘等者。此同幽賛瑜伽五十
七説。六等者五十六七兩卷説蘊等六善巧
當知蘊等略由六因而得建立。謂身證建
立等。廣如彼説。顯揚頌云。於諸蘊界處等者
即彼釋云。於諸蘊中不善巧故。執諸蘊體爲
我身者。於諸界・中不善巧故。執自在等爲身
生因或執無因身自然起。於諸處中不善
故。執有身而住取外境界。於縁起中不善巧
故。執有身者流轉生死。由不善知處非處故。
執有身者能造諸業。由不善知諸根諸諦。執
有二種増上身者。謂愛非愛業果増上者。及
染汚清淨増上者。由不善知苦集兩諦。計有
染汚増上者。由不善知滅道兩諦。計有清淨
増上者。辨中遍十善巧者。彼論第二眞實品
文也。十眞實中。第十眞實名十善巧眞實。彼
長行云。十善巧者。一蘊善巧。二界。三處。四縁
起。五處非處。六根。七世。八諦。九乘。十有爲
無爲法善巧。頌云。蘊處界縁起等者。本疏一
云。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七卷。有十善巧。頌
曰。蘊處界縁起等者。與此頌同。菩薩藏經
第十七云。舍利子。云何名爲如是般若分別
善巧。舍利子。如是善巧無量無邊。吾今略説
十種善巧。何等爲十。所謂蘊法善巧。界法善
巧。處法善巧。諦法善巧知四諦智無礙解善巧
四無礙解依趣善巧依了義不依
不了四依也
資糧善巧福智資
道法善巧三十七菩
提分法
縁起善巧十二縁起一切法
善巧有爲無爲與此頌別。案中邊論。無此頌文。
十種善巧唯在長行。故知此頌基師自作。非
論頌也。然演祕云。按大菩薩經第八及十。説
十善巧。一依趣善巧。二資糧。三念住。四正
斷。五進分。六覺分。七道分。八趣作一道。
九縁起。十一切法。今按彼經第八及十。於善
巧事無説一言。第八云。説十發心已。第十
全説尸羅度已。第十七・十八・十九説十善巧。
演祕所列念住等六。於道法善巧別釋之文。
非別善巧。若取其六列爲善巧。其數増多。非
十善巧。故知演祕等文謬也。智者尋經。可以
取決
文論此中識攝於心王者。本疏意云。等者。
本疏文云。問。我法所依内能變相。豈無心所。
即論答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倶起。如貪信
等。時不現行。不可説所義兼於心。故説識言
亦攝心所。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説彼
而但説識。答。爲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
類非定倶行。故但説識即攝心所已上外人難
意。前外難云。如是諸相若由假説。依何得
成。論主答云。彼相皆依所轉變。外人即
難其答云。何故唯言依識所轉變。不言依心
所所轉變。心王心所倶有相見故。由此答云。
此中識所變之識。言亦攝心所。何以故。定相
應故。若爾。應擧心所攝於心王。何故唯擧識
言耶。答。心起之時。心所不定起。如貪瞋等。
染淨心所或有無。故擧心王攝於心所。不擧
心所攝於心王。本疏又云。問。眞如與識。非如
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説有。答。識實性故。識倶
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説識不説
眞如
文西明云答本疏解正者。西明云答外難等
者。西明疏云。謂外難云。色等依心變。攝歸本
説唯識。心所非心變。如何名唯識。爲釋此難
故作是言。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二
十唯識亦有此通。而差別者。彼釋經説三界
唯識。此中正釋頌中識言。問。眼等八識不離
心所。何故不説唯心所耶。解云。諸心所起必
有心體。若心起時心所不定。染淨心所或有
無故。是故説心而非心所已上要集云。定相
應故者。釋其所以。謂心所雖非識變。而定
相應。亦得識名。若依瞿婆羅漢釋云。是心
繋故。解云。心與心所同是縁慮之流類。故
雖非識變。得名爲識。若准此義。約得識名。有
其二義。一識所變故得識名。如色等法。非縁
慮故。二縁慮類故得識名。如心所法。非識
變故。<#0390_26/>或可外難相見識所變等者。西明及集
無此所難未詳其有解云等。可撿其抄。言所
非變者。言所變心所非變。此亦不然。
爲難不齊故者。或有燈本無有此文。言
所變者。前文既言識所變。若言所變心所非
變故難不齊
文要集云二於唯識者。集云。此中識言
亦攝心所者。*説釋二疏意皆同説。今案彼
文。讀不審細者。是燈加文。非是集文。餘
同此。色等唯一分者。唯一相分。心所三分者。
自・證・見相。是爲三分。此答意云。色等唯一
分。隨能變説唯識。心所如心王具足三分。故
何不足隨能變名唯識。故受等各各自成唯
識。此言難解。受等各自成受等不得識名。
何成唯識言。何故但云識有八種者。以具三
分。心所亦識應有五十九識。豈唯八識。又違
下論第七卷云。心所不離識。故説唯識
文論相見倶不能熏故者。三師不同等者。
如次三師一向同種。一向別種。或同或異。故
云不同。龍軍論師・無性菩薩及佛地論一師
所説亦同此義。但自相見。不生本質。於二類
中兩法同種。故聞者識無別本質。彼師意云。
由佛本願爲増上縁。令聞者識有文義相。似
如來説。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所現相分。於
三境中。是何境攝。解云。此有二解。一云。心
還似心。無別所似。故是獨影。未詳決云。六七
我執無所似。故名爲獨影。意同此義。若獨影
既不生眞解。如七相分。似非量故。解云。本
願爲縁故生眞解。不可例餘。若聞熏種同種
別種。解云。與見同種。無有別熏。論宗名言必
同性故。問。聞佛所説無本質。故應是獨影。聞
菩薩説。既有本質。豈可獨影。解云。非以他
爲自本質。故非帶質。第二解云。聞者識
上所現相分。是帶質境。以佛本願爲増上縁。
自善根力爲親助縁。撃發第八色聲種子。所
生色聲以之爲質。眼・耳・意識轉變相分。方生
眞解。故其相分帶質境攝。同熏種子生第八
質。若依此義。三法同種生。謂本質・影像及
見分三。即所熏種有三功能。一能生本質。二
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樞要上云。相・見
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説。相・見同種生。謂
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其有本質
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三
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説。相・見別種生
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與見分及
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爲因縁故。本
有倶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舊種同生故。
安慧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説。或
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新羅記言。初同
種者。親光論師義。而佛地論無此等説。若依
傳説。爲親光義。見・相分定同一種生。後別種
者。護法正義。而不同於一向別種。故云相・
見・本質或異或同。影像相中。若獨影者。與
見同種。有質影者。與見別種。與本同種。故
云或異或同。一向別種師失此差別。故以爲
不正義。種相分等現行爲因縁故本有倶
生者。若以種子爲相分者。此之種子能熏
現行爲因縁。故與本法爾種子倶生。現行
相分或和合生新舊同生故者。若以現行爲
相分者。新熏法爾和合同生一現行相。本疏
云。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説相・見種或同或
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
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説影像相・見離體
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
見是自體義。用似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
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爲所依轉相
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
種於理爲勝已上案云。相別種於理名勝
者。不同一向別種師義有三過。故今云相別
種者。約或同或異之別種義。見・相二分種或
同*或異。如縁無等。相・見同種。如縁有體。相・
見別種。今約此義故。云別種爲勝。又樞要
云。安慧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説。
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解云。安慧
宗意種子有二。一生實種。二生虚種。二種倶
假。如月藏義。但是心生起義名種子。故名假
也。種體雖二。和合似一。生虚實果。如護法
宗新舊二種和合似一倶生一果。相分二説
或同或異者。一云。相分與體同種。如一穀種
生虚實果。是爲或同。一云。相分與體別種。生
虚果。種應別有故。是爲或異。問。見分亦虚。
何彼宗云見分定與自體同種。答。似能縁故
與體同種。相似所縁與體別種
文問前三法雜亂過失者。第八相例失等
者。此例意云。如眼識能熏。應第八識亦是能
熏。爲顯此失。作是相例。此義云何。眼識縁色
熏成種子。種有三能。一能生質。二生自相
分。三生自見分。故相與見同種而生。第八縁
色其義可爾。故作相例。答眼識自能熏等者。
論第八云。前七於八所縁容有。能熏成彼相
見種故。解云。謂前五識爲能熏。生彼第八相
分色等相分種。故以彼即爲第八見分之所
縁縁。第七識爲能熏成第八見分種。故第
六識若縁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
種子。今云眼識自能熏等者。如前眼識於第
八識相分質色。更作影像。熏成種時。種有三
種能。故相與見同種而起。第八不爾。非能
熏故。從前七識所熏種子。其見・相分各別而
起。若爾眼不縁八見等者。此問意云。若
縁八見必可熏種。即其種子有三功能。一
生本質見分。二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由
是相・見同種而起。眼既不縁第八見分。故八
見相別起。其義可爾。六既通能縁熏成種
子。種有三功能。是故應八見相同種。答第八
見相亦同種子者。此答意云。六縁八見相。
七縁八見分。唯就此二識。第八見相亦同一
種。文雖不標七。義意兼爾。諸法雜亂失等者。
若第八見・相同一種者。即六識一刹那中縁
十八界熏成其種。種有三能。質與見・相既同
種生。即十八界種皆悉雜亂。即違雜集説十
八界種各各不同。又一刹那縁三界法。質與
見・相同種而生。成雜亂失
文若依第二何有不同者。前二類中。破第二
類兩法同種生之義也。彼第八本識種者。即
生第八相分本質之種子也。諸法於識藏者。
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縁性。一爲彼種子。
二爲彼所依。識於法亦爾者。所攝藏也。謂
諸轉識與阿頼耶亦爲二縁。一於現法長養
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二者界
雜亂失等者。此失甚強也。前三類者約縁
熏種子有二三能説同種義。擧非能熏第八
本識。顯其失者甚強難也。一前言不簡者。若
言簡者。應無難故。如在下地上天眼等者。如
身在欲界得上定。欲界眼得天眼。雖
第八識不得縁於他界法等。而近得縁。既許
本識縁彼二根以爲相分。上界眼根與下界
識同一種過。若第八識縁上二根熏種子者。
其所熏有二能。故應相與見同一種生。其第
八識既非能熏。何有此難。故知強也。八倶有
相等者。與八見分倶有相分。何不同種。即違
此理
文第二師云非因縁故者。此破一向別種師
義。如縁極微等者。若見・相分一向別種。即縁
無體極微等時。所現相分別種熏成種。其所
種後生現行。極微有體別種生故。是有爲
故亦有生滅。極微既爾縁不相應。其過亦同。
三假法能熏失等者。極微相分是假非實
別種。違論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縁故。而論意
言。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縁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縁。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
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
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故亦
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
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文第三師云應設劬勞者。此護法正義。本
疏判云。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
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用而生。識爲
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
同故。見相別種。於理爲勝。又樞要云。護法
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三性。種子
界繋等未必皆同。隨所應故。即前所説相・
見別種。是此正義。相・見二分種或同異。無
質相分與見同種。有質相分與見別種。故云
種或同或異。一向別師失此差別。故有三
過。如縁龜毛等者。約第六識所縁而説。如
縁五根等者。約第八識所縁而説。以十八
界定異因故者。定異因者。依十五處中第十
二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此唯自性。設
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
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爲因。謂
自界法與自界爲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
爲因。自性中色與色爲因。色中内與内爲
因。内中長養與長養爲因。如是等及自乘
種子望自乘有爲無爲果各爾。差別勢力自
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故十八界各有
定異因。不相雜亂。然相與質一云同種等者。
亦縁一法熏種子時。影與質別。爲同種熏。爲
別種熏。故有二説。以親疎縁種各別故者。心
中相分爲親所縁。心外本質爲疎所縁。即親
疎別種亦差別。如縁第八相質同種等者。如
第七識縁第八見。若相質同種者。即有一種
生慮・非慮。八見爲慮。七相非慮。亦有二身根
等倶失等者。以相與質既同種生者。如第八
識縁眼等根。第八相分是因縁故實有根用。
名之爲相。若於第八更無本質。若第六縁眼
根等時。以八相爲其本質。名之爲質。今云二
者。相・質二根。若相與質因種生者。即應有二
身根等故。若六縁時相分是假等者。若因位
中。唯除五七。餘八與六二識方縁眼等五根。
第六相分雖無根用。以能熏故。非如瓶等。不
發識故。名之爲假。由此相質或質同別者。
若云縁時相分是假。本質即實。假實既別。其
種豈同。言同者第一説也。別者第二説也。
總結前二故云或説同別
文又解若相如樞要説者。若起相分因第六
生等者。此説意云。第八相分實有根用。因縁
變攝。第六相分見爲縁起。分別變攝。無實
用。雖無實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種別性與見同者。如第八心王縁所持種。三
性種別從能持識。同無記性故。云性與見同。
其見・相種各別體故。故云種別。性同而繋
種別者。如在下地縁上界天眼耳。能縁第八。
所縁眼耳同無記性。故云性同 能縁下繋。所
縁上繋。故繋別。境體實有從別種生。故云
種別。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者。如
中第七所變相分。從質無覆。從見有覆。故云
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者。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不得生質
故。云不生本質。上三同別如次性境・帶質・獨
影。釋此頌文如樞要説者。識所變境有三類
別。一者性境。如色心等眞實法性。如實五
境。三性繋地不必同。故各別種生。二獨影境。
謂性繋地必同見分。如第六識縁龜毛等他
界無漏。及縁無爲所有諸境。故與見分必同
種生。三帶質境。謂是影像有實本質。如因第
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性。亦從見分
是有覆。故亦得説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説
言從見分種子所生義不定。故諸心聚生於
三境中。有唯有一者。有二二合。有三合。
同聚唯有一者。如前已説。二二合者。如第
八識縁同地散境。心王所縁是初性境。心所
所縁即獨影境。無實用故。五識所縁自地五
境。是初性境亦得説言是帶質境。如第六識
縁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説言是帶質
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同第
八縁定果色。心王所縁性境亦名帶質。第六
所變定果之色爲本質故。心所所縁唯是獨
影。故有三合。又於性繋種子。或同或異。如在
下地縁於上地天眼耳。是即性同繋種不同。
如五識縁自地五境。是即繋同性種不同。或
性種雖同。而繋不得同。約聚説有。一法即無。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心王所縁
而繋不同。總結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
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今指此文故。云
如樞要説
文以義稍難餘法准知者。從實種生有實體
用等者。且約有爲而作是説。正智縁如。雖是
性境。不從種生。樞要云。色是眞色心是實心
者。亦約有爲。眞如非色亦非心故。今不論
眞性故非色心。問。若能縁心非是境界。若
所縁心必是非實。如何説言心實是心。答。
言實心者。非是他心及前後心。彼皆非實。豈
是性境。今同聚中自證縁見。及異聚中七
縁八見。此等所縁皆是實有。即初性境及帶
質攝。故云心*實是心。能縁之心得彼自相等
者。三論自相義各不同。今自相者是約何説。
若依因明。各附己體名爲自相。假境亦有附
己體義。豈是性境。今依二論。佛地・唯識義
如常説。相從質故者。約相似。質故云從質
文如此相分亦同五縁者。四不隨中一不
隨能縁同善染性者。簡於獨影四從見中一。
從見分同是善染。餘三亦爾。如次簡餘二三
四義。四不隨能縁是異熟等者。等非異熟。雖
有與能縁心同界同性者。簡於五識住無記
性縁無記塵。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性。
不是隨彼能縁心力方成無記。問。前文云復
有種別性與見同。四不隨中。不隨能縁同善
染性。前後二文倶説性境。如何相違。答。性
境之義。性雖有同。而種必別。如在下地縁上
天眼。能縁第八所縁根等。同無記性而種繋
別。即是性境。獨影不爾。性種必同故。四不隨
簡獨影義。若獨散意識縁自界五等者。
如獨頭散意縁同界五*塵。其境自體自無記
性故。云住自性。是分別變故。非得自性。三
境之中是帶質境。能縁意識通於三性。所縁
五*塵唯無記性。非見同種。義與五同。故云
種等同五縁
文釋第二句第四句者無別。相無本質第
二者。影爲第一。質爲第二。以彼本質是不生
法等者。無爲法是爲不生法。及第六識縁第
八識等者。五數所現相分是假獨影境。於縁
之所現。亦獨影境攝。如獨意識縁彼空華等
者。樞要云。如第六識縁龜毛・空華・石女・無
爲・他界等。如是等類皆是隨心。無別體用。假
境攝故名爲獨影。或無爲縁是第三句者。下
作四句。第三句云。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
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縁。即於此時縁
兎角*等言下亦攝無爲。故云無爲縁是第
三句。或是第四者。作四句中。第四句云。有非
性境不隨心。非獨影唯從見。謂是帶質通情
本。即下文云。後得縁如。是通情本。從質名無
爲。從見名有爲。有漏縁如亦可准此。解云有
漏縁如亦可准此。即有漏意縁無爲。是帶質
通情本。即違樞要縁無爲法是獨影境。縁第
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者。非性境非獨影。
是帶質境。是第四句
文縁空華等隨本質收者。四從見中一從見
分同是善染等者。如次即簡前四不隨。虚妄
計者是遍計色等者。今此文中約明遍計。有
其二義。初義意云。唯約執心説名遍計。
通計名下第二義。約分別義名爲遍計。對法
論云。遍計所執色者。謂影像色。範師疏云。
言遍計者。三界有漏心皆名遍計。故瑜伽論
明五法中。分別異名亦名遍計。唯取第六少
分散心名爲遍計。言影像色者。若依瑜伽。
對質名影。即通七識。彼所縁境皆名影像。若
依對法。水鏡中像名影像色。哲法師云。水
鏡中像自有二種。意識變作即是法處。故對
法云。遍計所起色謂影像色。眼識同縁意識
所縁同面像。名色處故。問。縁鏡水中像三
境中何。答。若眼識縁還見本質。故性境攝。同
時意謂我眼縁像。是非量心即獨影境。非黄
見黄。義類應知。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
爲遍計所起者。法處五色中遍計所起色攝。
即水月等類是
文問如後得無不生故者。是何法收者。於
百法中是何法收。縁無爲等所有相分等者。
八種無爲總云無爲。對法論云。謂虚空。非
擇滅。擇滅。不動。想受滅。善法眞如。不善法
眞如。無記法眞如。解云。此八無爲直爲定散
及後智心。縁照之時。所有影像前後相續。似
本性常。亦無爲攝。若依唯識。三性眞如合之
爲一。故立六種。三性分別。八無爲中。初三・
後三唯是善性。故對法云。勝義善。謂眞如。
寂滅善。謂永斷貪幷受想滅。良以不動無爲
未離諸受盡故。寂滅善中不説。無實亦是寂
滅善收。虚空・非擇不同。一云。無記性。如對
法論。勝義無記者。謂虚空・非擇滅一依眞假
立。從眞爲善。廣如對法。今後得智縁八無爲。
所有相分法同分攝。體是假故。三類境中獨
影境。若縁眞如。是帶質攝。無爲相可熏心
中相分與見同種。至下應知。遍計之言是分
別故者。後智縁空華等相是・遍計色。非妄縁
故不同有漏。遍計之言分別義故。彼定色不
生於下等者。上天眼識所現色相。而定果
色。唯從上界色種子生。不從下界色種子
生。故從於見同一界繋。由是本識亦得縁變。
文中不説彼境所攝。准義言之。應是帶質。自
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親杖本質意在此也。
問。若定果色本識縁者。何故樞要下云。若定
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縁下
地色。答。彼據異界極遠境説。若近處者八亦
得縁。問。若極遠處雖見其色。而八不縁者。何
故論第七云未轉依位五識必有疏所縁縁。
答。樞要會云。五識必有疎所縁者。此依觀彼
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
案云。此依觀彼業力界地者。五識必有疎所
縁者。此依觀彼業力所引界地色等説。非謂
定通力所變。五塵必有本質。故不相違
文二云性境離更思者。此説意亦同前。
解云。彼色相分第八縁變。以彼爲質別熏成
種故。性境攝。而差別者。前解從見。此不從
見。性自無記。不由心力。故二解別。又既通果
等者。上天眼識所現相分。通果業果。亦有二
説。一云。所現相分是通果色實。是上界似欲
界色。以天眼通作用勝故。如明鏡中現相似
像。上得似下。若下縁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
同彼方縁上見下色。任運相似分明得縁。一
云。所起相分即是業果。依天眼識直縁欲
界業果色。故能縁見分是上界繋。所縁相
分即欲界繋。若依此解。上界第八不縁下
色。其天眼識無疎所縁。由此義故。樞要下
述一異義云。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杖本
質。縁異地時。雖無自地本識本質。有他
變者爲本質故。即彼判云。若爾即前六識
無時無本質。故恒分別。故前解爲勝
文問如有無彼能縁心者。問中云有無漏更
互相縁等者。約有漏心縁無漏色。無漏心縁
有漏色。若有無漏心之相縁所現相分。何言
遍計色。且此義中。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
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縁
名境。勤求起故即名爲果。即通有漏及與無
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爲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縁有漏。不縁無漏。如種子故。
雖縁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
状相似已上疏文若有無漏互縁相分。若法
同分若遍計色。但與能縁同一種生。無別本
質。名獨影者。第八心王亦應獨影。疏文既云。
然第八識雖縁無漏。遂不相似。何非獨影。
答。如他心智縁他心等。影之與質互不相似。
故獨影攝。此亦可爾。此義應思。答色聚非縁
慮等者。青等色聚非縁慮法。水月影像亦非
縁慮。義既齊等。立遍計色。心等諸法唯是能
縁。相分心等無能縁用。義既不等。無遍計
心。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者。縁不相應所現相
分別。應假立遍計不相應。若別假立遍計不
相應。何百法論唯立二十四。且隨勝立云云
文問上地散然難思之者。答中二解。第二
解中。如見下三災等者。火至初禪。水至二禪。
風至三禪。住三禪人各見下災生驚異想。縁
下三災所現相分。杖何本質・即有二説。一云。
所起相分從能縁見同一界繋。實*是上界似
下界色。上色種生。第八亦縁。以杖自八所變
之色以爲本質。一云。眼耳識等無分別故。
必杖本質。縁異地時。雖無自他本識本質。
有他變者爲本質故。今據此二故。云文自
他質二解不定。又疏三云。如上界天見下三
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
八亦縁耶。彼既不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
必此第八即縁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
而第八不縁。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
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繋從見分上地
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増故者。諸心心法成有
漏義。瑜伽六十五説。由五相故建立有漏。
一由事故。二隨眠故。三相應故。四所縁故。
五生起故。此中第五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
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
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縁。諸所有法正
生已生或復當生。乃至廣説。生起有漏之相。
正生者漏倶。當生者引起。已生者間生。幷
相應所縁。合有五例。由此五類。善惡色心皆
成有漏。且第八識能縁見分善趣二義。一所
縁。二漏倶。惡趣有三。加漏引。第八現行相分
隨善惡趣亦爾。種子相分隨現行。其義外塵
不爾。第七見分五縁。一相應。二所縁。三引
起。四間生。五漏倶。是染汚故。相分通情・本
二性。故唯有所縁漏倶。亦得漏引。像在心故。
染見引故。第六見分通於三性。無記中威儀・
工巧二心由三。謂間生・倶生・所縁。此中所
縁由縁種子。現行亦不名所縁。異熟心由
四。此三中加漏引。通果無記心心所由二。
一所縁。二漏倶。善心心所由*四。漏倶・間
生・所引・所縁。染汚由五。其相分中一切異
界縁無漏縁無本質縁。皆名獨影。准能縁
説。但除相應。其善趣有本質。獨縁五根及内
五塵等。由二縁。所縁漏倶。其惡趣外果亦
二。所縁・漏引。惡趣内根塵由二。所縁・漏引。
五識見分亦通三性。皆同第六。相分善趣。外
唯所縁。内通漏倶。惡趣加漏引。具足諸縁。
能所縁互相隨増方成有漏。故於異界不相
隨増。廣如樞要
文解第三句質無覆性者。或從能縁心
同種者。直約第七縁第八説。樞要上云。問。
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
名無覆。亦應攝相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
得名異熟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縁。
不名分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
從異熟。問。非是能縁。不從分別。有覆應爾。
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答。性通多
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名異熟。
復別種者。如第八縁定果色等。與見別
種。亦名帶質。言帶者是何義。論第七説所縁
縁云。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
託。疏七解云。帶己相者有二義。古西方師
云。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
縁之心有似所縁之相名帶。相者相状。謂能
縁心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
師般若毱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
智不似眞如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戒
日大王。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
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
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眞如
之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
挾帶彼所縁之己以爲境相者。是所縁故。演
祕師云。然親所縁非無帶彼疎所縁義。然今
論文言帶己相意。顯能縁帶彼所縁己體相
故。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轉言。非疏不許。前
疏云。縁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
帶境。若云疏據親所縁者。在疏無文。略一
行文。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今言影像是帶
質。謂狹帶親附之義。依此義言云相帶質。
見望本質。隔相疎遠。故不言之。今又解言。
帶有二義。一帶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縁親附
所縁之境而不相離。名爲挾帶。而猶世言身
佩釼矣。二帶者似也。能縁有似本質之相。
謂相分心質相離。名爲帶似。亦若世言而帶
火也。今三境中言帶質者。約相帶質。即據似
帶之義。名爲帶質。若約挾帶質者。眞智縁如。
可言帶質。何言性境。答。能縁之心縁所縁
境。所現相分所杖質而不得自性。是名帶質。
正智縁眞如證境自性。故名性境。無似帶義。
不言帶質。何以得知帶者似也。倶舍師云。如
是識生雖無所作。而似境故。總名了境。如
何似境。謂帶彼相。故知帶是似之義
文問影依於故隨兩判者。初問中云。從本
名無覆等者。初能變識合有十門。一自相
門。初阿頼耶。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
切種。四所縁門。執受處。五行相門了。六相應
門。常與觸第七五受門。相應唯捨受。八
性門。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喩門。恒轉如暴
流。十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今云無覆
者。第八三性門。言異熟者。第二果相門。略
擧二門以爲例難。餘之八門爲例亦爾。如從
質名異熟。如是從質名自相因相等。答中無
覆是性類等者。約影與本義相關説。餘八門
中者。有義關彼可答。第二答中性類是寛等
者。若性類是寛。本影倶無覆者。應性類寛故
本影倶善惡。若非善惡者。性類豈寛。又若異
熟性局唯本不通影者。六識劣無記。應非是
異熟。若彼異熟生非眞異熟者。應言眞異熟
性局唯本不通影。第三答中五縁之境但境
性唯是性境不隨心等者。問。今准此文。五縁
之境唯是性境而非帶質。既云唯是。明非帶
質。若爾。何故樞要上云。五識所縁自地五塵。
是初性境・亦是帶質。答。五縁之境雖是帶質。
不通情本。簡通情本。故説唯言。樞要意約隨
加行義。名分別變。爲帶質説。故不相違。若通
情本帶質之境性境相對作四句中。於一念
心無倶句義。故下作四句中云。有性境不隨
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縁
於此時幷縁第八等。既云散意與五同縁。故
知於一法中無倶句義。不得二竝。問。若通情
本帶質・性境一法不竝。意識頓縁十八界時。
下境倶爲。豈非一法三境得竝。答。與五同
縁方有性境。唯得意識。不得性境。故不得
竝。境通慮非慮具二義者。慮非慮義
文問因五但此非正説者。因五但縁色者。
以理應言因眼但縁色。而言五者。五塵倶色。
同質礙故。如五根・五塵合名色蘊。既通多
法即隨應者。若除佛位。八地以上有漏五識
縁無漏塵。無漏相分從見是善有漏。從質
即是無漏。如是不定。故云隨應。若獨頭意亦
第四句者。有非性境非帶質句。謂獨影境是
第四句。第二答中許亦無過等者。諸教皆云
不相應法皆是假立。若同分實豈不違教。即
不正義。若以現相不能縁等者。即難前義。若
以現相不能縁。離見即法同分攝。一切相分
不能縁。餘色等應法同分。定隨一故者。若見
若質二中隨一
文今又助釋即第四句者。如有無漏互相
縁相如第七縁八等者。此燈家新別立義也。
如有無漏更互相縁及縁無爲意識所現諸相
分等。皆獨影境。是本師義。今云帶質。即違本
釋。又云質者。自第八識所變本質。影似是質
故名帶質。第八不變無漏無爲。以何爲質。故
知本言獨影境。應是正義。若依本釋即第四
句者。有非性境非帶質者。獨影唯從見是第
句。前云或隨不定爲無爲等者。無爲相分
從見善有爲。從質即是不生。漏無漏等准義
思之
文性種等隨無別種故者。有性界隨心種不
隨者。如上界第八縁定果色。色塵・第八同性
同界。故云性界隨心。相見別種。故云種不隨。
有性種隨心界不隨者。如在欲界第八五數
縁定果色。色塵・五數同性同種。故云性種
隨心。所縁上繋。能縁下繋。故云界不隨。有
界種隨心性不隨者。如善第六縁空華。第六
同界同種。故云界種隨心。能縁善性。所縁無
記。故云性不隨。有三倶隨者。如無記意識縁
空華等。能縁所縁同性同種同界。故云三倶
隨。有倶不隨者。如善眼識住於上界見下色
塵。以非同界故界不隨。相見別種故種不
隨。能縁善性。所縁無記。故性不隨。故云倶不
隨。且如第八縁天眼耳等者。能縁第八・所縁
眼耳同無記性。故云性隨。第八下繋。眼耳
上繋。故界不隨。相見別種故種不隨。問五六
無記縁五塵境等者。此問意云。色等五塵從
本無記。非由心力方成無記。心之與境同無
記性。而性不隨心。第八識縁天眼耳根。其義
亦同。能縁所縁同無記性。何故不言不隨心。
唯言性隨心耶。答中八本餘末者。能縁第八・
所縁眼耳。雖同無記。八本餘末。末必隨本故
性隨心。又五六識體通三性等者。五之與六
三性改轉。有時無記。是容非本。第八無記。是
本非末。*末必從本故性隨心。本不隨*末。
本無記塵不隨心刀成無記性。如因七縁八
等者。從見有覆。故云性同。從質無覆。故云性
不同。所以爾者。通情本故。七・八二識同在一
界。故云界同。相見別種故云種不同。又作四
句分別等者。性境對獨影四句分別。於二法
中方得。依之一法之中必無是義。性境帶質
相對作四句。即有二義。由是義故三境二變
相攝之中。疏第三云。問前所説若隨分別變
但爲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答。
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
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
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
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縁十八界。返顯八倶具有二變。性境
不隨心因縁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已上
云。隨分別變即有二義。一隨加行義。由此義
故定心五。八通分別變。二強籌度義。唯在六・
七不通五・八。樞要上云。五識所縁自地五塵
是初性境。亦得説帶質之境。如因第八縁定
果色。心王所縁是實性境。亦得説是帶質之
境。此等皆約隨加行義名分別變帶質境説。
即由此義。一念心中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
因縁變攝。帶質之境分別變攝。由是應知。性
境・帶質於一法中亦得作句。一境之義得自
性故。若強籌度名分別變。帶質境有所杖
質。而不得自性。故唯帶質非是性境。於二
法中方得作句。一法之中必無是義
文問如第六即唯從見者。第二問中縁彼見
相等者。此問意云。且第六縁八心所中。何故
縁彼心所見分。許與能縁別種而生。縁彼相
分不許與見別種而生。答中相分假等者。非
無體假故具四分。假法如無。非因縁故。不
別種生。故見同種。有性境不隨心等者。既云
散意與五同縁。故知一法不得作句。幷縁第
八等者。第六意識縁第八等。是帶質通情本。
如第七縁第八見分。通情本故。頓縁十八界
者。與五同縁。即現量心。縁七心界。是比
量心。縁不相應。亦通比非。故一刹那三量得
竝。性是體性。不得幷起。量是心用。故得幷
起。問。夫帶質者必通情本。若有不通。答。
通・不通。唯一帶質。如六・七縁第八識等。必
通情本境通於慮・*非慮二義故。二合帶質。
如五識縁自界五塵。及三合中。如第八縁定
果色等。此二帶質不通情本。六・七之境境通
於慮・*非慮*二義故。即通情本。五・八之境
但由一義。分別變攝以爲帶質。隨加行義。非
強籌度。雖因縁變。隨加行生。故帶質攝。由
此義故。樞要上云。如性境全・帶質一分是
因縁變。及獨影全・*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
帶質境可通因縁分別二門攝。從種及見二
門攝故
文問後得縁不隨心者。後得縁如等者。若
後得智縁眞如。帶質通情本。今燈家旨。後得
縁如境體實故。是帶質境。不得自性故非性
境。若縁無爲。是獨影境。八種無爲依眞假立。
體非實故。所變相分獨影境攝。此爲一解。
以許無爲依識假立者。論第二云。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乃至心等生時。似虚空等無爲相
現。今據彼文故。云依識假立。或復約性等者。
從境善無爲。從心善有爲。以有漏心縁眞
時。判性准此。若約種辨。與見同種。無別如
種。故非別種。第二解云。或第四句。有非性境
非帶質句。謂獨影境。此意後得縁如。是獨影
境。故第四句。此同本釋。無分別智縁眞如時
等者。疏第七云。正智生時。挾帶眞如之體相
起。與眞如不一不異。即演祕中釋帶義云。帶
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縁親附所縁之境而不
相離。名爲挾帶。若准彼義。正智縁如。豈非
帶質。解云。挾帶之義雖通二境得境自性名
爲性境。不得自性名爲帶質。無分別智得境
自性。故名性境。然三境中帶質者。約似帶
質義。非挾帶義。故正智縁如。無帶質義。無
影相故無相取。不取相故。是護法義也
文問初禪眼通力引故者。兩解如前等者。
次前文云。問。上地散眼耳縁下地不。若不縁
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縁於下。相分何收。答。
散不縁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故
不指此解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縁下。如見下三
災生異想等。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繋從見
分上地所收。有漏自性故不隨増故此爲一解
有説。下繋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
下隨増。然難思之。是爲兩解。一云。上地繋
等者。如次可配前二解也。倶生可伏見惑如
何等者。有漏諸道不伏見惑。瑜伽論云。世間
道唯能伏除倶生煩惱。而不能伏分別煩惱
及彼倶生薩迦耶見隣近憍。解云。此依六行
如行。智能伏故。疏第六云。何以世間道
不伏見。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
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縁内見等生故。三
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
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
後超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繋者亦
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
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
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
解。亦斷不可説。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
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
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已上一云隨心下繋等者。今云下地者。初禪
地。初禪眼識爲能熏。是下地故。即還難云。如
何縁上變下相分。縁上之心應不得於下境
自性。通難答云。由定通引任運縁上。故得
自性。既得自性。明是性境
文問梵天來有通果故者。以下界色麁不爲
上依等者。大智度論第十卷云。如手居士。
從淨居天來欲見佛。其身微細沒失。譬如消
蘇不得立地。佛語手居士。汝化作麁身觀此
地相。居士即如佛言。化作麁身觀念地相。頭
面禮佛足。在一面立解云。今云自身者。梵天
自身作欲界地。變作麁身來至佛所。第二問
中馬勝往上縁上者。大毘婆沙一百二十九
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
名曰馬勝。是阿羅漢。獨於靜室作是思惟。諸
四大種何處永滅。欲知入定。即以定心於誓
多林沒。歘然出在四大王衆天。從定而起問
彼天衆。諸四大種何處永滅。天衆答曰。我等
知是四大種何處永滅。然我所事四大天
王。智慧威徳竝無比殊勝。彼或能了。可往
問之。尊者即時詣四王所。作如上問。皆曰不
知。復共仰三十三天衆。三十三天衆復推帝
釋。帝釋仰推夜摩天。如是六天皆推後天。
復第六天推梵衆天。如是尊者遍問欲天。竟
不能知大種滅處。欲往梵世即入勝定。復以
定心自在沒。梵衆天出。從定而起作如上
問。梵衆咸謂。我等不知。有大梵王。其大威徳
無與等者。於一切法無有不了。彼定能知。仁
應往問。尊者即問大梵所在。梵衆答曰。我亦
不知大梵王定所在處。仁欲見者。隨所諦求。
即有光明於中而現。尊者馬勝遂發誠心。願
大梵王於此衆現。應時大梵即放光明。便自
化身爲童子像。首分五頂形貌端嚴。在梵衆
中隨光而現。尊者前進問曰。大仙。諸四大種
何處永滅。梵王不達。作憍亂言。苾芻當知。我
是大梵。是自在者。乃至爲一切父。此是諂誑
所發語業。尊者告曰。我不問仁梵非梵等。但
問大種何處永滅。爾時大梵知此苾芻非憍
亂言卒能酬遣。便執兩手引出衆外。此是諂
誑所發身業。出衆外已謝尊者言。我實不知
大種滅處。然諸梵衆咸謂我是自在作者無
不知見。若我衆中云不知者。是諸梵衆便見
輕蔑。尊者自失。近捨如來。遠勞見問。致無所
獲。今可速還詣佛請問。如佛所説應正受持。
馬勝説聞梵王推佛。歡喜辭退。入勝定即以
定心於梵世沒。歘然還出誓多林中。從定而
起整理衣服。往世尊前恭敬作禮。問四大種
何處永滅。爾時世尊爲説不見邊際鳥喩云。
汝亦然。乃至梵宮遍請所問。不得邊際。還至
此中。猶如彼鳥不得邊際。然汝所問不合問
義。隨此而答亦乖答理。欲問者當如是問。四
大與短長・細麁・淨不淨。於何處永棄。名色滅
無餘。此問隨順應如是答。識不見無邊周遍
廣大性更無餘廣大能映奪此者。四大與短
長・細麁・淨不淨。於是處永棄。名色滅無餘
已上解云。梵王執馬勝手即諂誑。二人第八
各互縁。是本質也。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
自心故。梵王相分。屬於上地。馬勝相分屬於
下地。此據疏言今上界所攝者。約梵相分。馬
勝問四大滅。如倶舍第四。問。五識縁五塵時。
有能變第八識。用彼所變即爲本質。第八縁
定果色。能變第六已滅。依誰所變爲本質耶。
且如梵王變本形體佛前聽法談論語言。前
能變心意識已滅。非定通識時現在前。此所
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爲本質耶。答。有二
解。一云。由是義故。定果本質有無不定。第八
所縁亦定果故無本質。一云。由定前意引發
勢力變定果色。由第八識持縁彼。後復縁變
生定果色。故用前意所變定果爲第八質。是
帶質攝。以欲界無通果色者。欲界定無勝定
果色。何況通果。以散地故。若依能變。通唯四
禪定。通果通無色。廣如樞要。問。定及遍倶
能變作色。有何差別。答。有多差別。一依地
別。定色通八地。通果唯四定。二依身別。通果
通凡聖。定色唯聖身。聖者威徳定方能變故。
若許定色通凡起者。別無此因。三麁細別。
通果色麁。五塵所攝。定果色細。法處攝故。四
出不出別。起通果色。出根本定起變化心方
能作也。起定果色。不出定心則能作也。五
約性別。起通果心通善無記。起定果心唯是
善性。問。通果中初定有二果。謂欲界・初定。
乃至第四有五果。謂欲界・四定。合有十四果。
定中亦有是別耶。答。未見文判。理亦應有。然
初定果雖似欲界色現而作。非是欲界色。麁
細異故。但由彼作。謂上力令所化生於自識
中變欲界色見聞受用。名欲界耳。餘地上下
准此應知
文問下界縁應可思擇者。屬彼本質者。屬
於彼上第八本質。能縁善性。相分無記。故性
不隨。界種可知。第二問意。眼等縁境。能所
隨増成有漏義。若相屬上。豈非有漏異界隨
増。答色相不是漏自性等者答有二解。初解
之中亦有二義。一色非漏性故不隨増。二約
業果説異界不増。定等力別互増不障。第二
中解亦有二義。一由下界第八所變以爲
本質。上界定通所引色等第八縁變。是通果
攝。無隨増義。眼等杖之所起相分。是業果故。
屬於下界。由此無有異界増失引例如文。三
界凡聖隨増。如大毘婆沙第六十九説。二或
雖即杖他八爲質等者。由於上界第八所變
以爲本質。自他二界本質雖別。眼等杖之所
起相分。倶是業果。竝屬下界
文問下界第准前義釋者。初答中云。隨能
縁心所業果者。第八心所體是業果。所縁相
分與見同種。界繋亦同。見與相分不別體。故
是獨影境。第二問中獨頭散意縁過去境等
者。樞要上云。如第六識縁過未五蘊。得是獨
影。亦得説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
故。解云。縁過未蘊。最初刹那。縁已滅無及
未生無。心方得生。第二念後。方縁現蘊作
曾當解。初念相分是獨影境。種界繋皆與見
同。故云唯從見。第二念後所現相分與見別
種。熏成種子別生本質故帶質攝。非一念中
獨影・帶質二義得竝。若一念竝。何言唯從
見。故二境一念不竝。人多有謬。智者應思。
及縁五根相分是何者。第八所變質方縁。*故
帶質攝。不得自性無發識用。所現相分與見
別種。熏成種子別生本質。西明疏云。然眼等
根皆有二種。一本質根。是頼耶相。能生識用。
二影像根。是意識相。雖是五根。以影像故不
能發識。今意亦爾。影似帶質故云帶質
文釋獨影唯爲難亦爾者。西明云等者。西
疏一云。問。大乘極微爲假爲實。三藏解
云。若依論文。是假非實。故瑜伽論第三卷云。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折諸色。極
微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爲極微。理實而言。是
實非假。所以者何。由假想慧分折彼時。極
微影像當心現前。應無相分。然彼説心必有
所縁。故知實有極微影像。熏成種子能生自
類影像相分。而瑜伽説是假非實者。於非極
微處假分折故。義説言假已上今解。如論
是假非實。以假想慧於眼等處分折極微。離
眼等外無別極微體。如長短等離青等外無別
自性。若縁長等。必帶青等。此亦如是。縁極
微者必帶眼等麁色相現。要集釋二説。意云。
諸家竝取第二爲正。於此二説名有所以。初
説意者。散心縁境。境與行解。或同或異。如縁
名等聲相得現。若定心位境必解同。名相應
故。既作微解豈無微相。又第八識何不現彼
極微相耶。第八微細耶。大山微塵皆説頓
現以理微如何不現。故第八得現極微相。實
有義成。後解意者。於名生解。聲相見現於色
計我。仍現色相。未必内解・境相定同故作微
相。眼相即現。又若第八現極微相。如何極
略等唯法處收。故知本無實極微體。故決擇
分五十四云。謂由分別覺慧分折諸色至極
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滅
云云此文中略擧一旨。廣述破斥。據有
種生相分成實者。今助難云。第六縁根所現
相分。有種而生。何是假有。不發識故。由此當
知非有種生相分成實。異熟心心法等應假
非實等者。能熏四義中。第二有勝用義之所
遮也。彼文云。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増盛
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
力羸劣。故非能熏。若以獨相分無質礙用等
者。獨影相分也。八地已上所變乳等應非實
者。問。法處實色是有礙耶。解云。諸法處色
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殿等。皆是無對。以
法處故。問。變大地爲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
云。定力所變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
若法處色即是無對。變爲色等即是有對。餘
難義顯。如文可解
文若云同分何不成種者。三共如前一向
別種説者。即前文云。第二師云。見相別種。若
爾。亦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縁極微。
微無體。但假想慧折爲極微。唯識下云。
謂極微有實自體 又瑜伽五十四云。建立極
微。非由有體。是故極微無生無滅。若此相分
別熏成種。復生現行。極微有體亦有生滅縁
不相應過亦同此。二違聖教失顯揚十八云。
謂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瑜伽五十四。非
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故違聖教。三假
能熏失。既假想慧安立極微。相分是假。
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縁故。論
云以假想慧等者。以假想慧者。非謂實以
等折之。於麁色相者。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故云漸次除
折。至不可*折假説極微者。不同小乘體無方
分而不可*折。即熏成種有極微色等者。此
例難也。大乘雖説無實極微。即熏成種有極
微者。大乘雖説無遍滿我。相熏成種生遍空
相。大乘亦應有遍滿我。許即違教。有遍滿
我故 不許違理極微・遍我倶心假想。何故極
微相熏成種。遍滿我相不熏成種
文要集又云恐煩不述者。檢集本文。文稍
不同。故集文云。雜集所説十八界種各各不
同。必無意識不從二縁。縁無爲影似無爲故。
於百法中無爲所攝。他界無漏縁。雖異地無
繋。而不離色等縁一切無爲法。定體必有所
無。不離色等。故與見分必不同體。強分別心
得縁無等。所現相分必具四義。故是能熏。既
得自熏。何用見種。故依前疏。不存樞要已上
集云。縁一切無爲法定體必有所無。燈云。縁
一切無法定必有所無。今按義旨。燈文爲好。
若無爲法何言有所無。集云。故與見分必不
同體。文稍似別義。旨不別義。燈諸本有存集
文更改燈文。是不可存可好。先徳意深。誰敢
及之
文又云然所成過失故者。此帖擧集略抄其
文。約難見故。擧其本文云。集本文云。然所
變相。能熏不能熏總有三説。一云。縁龜毛・空
華等。過未境界。一向獨影。不能熏種。唯從見
生。異熟第六劣無記心唯從見故爾。無
熏種。縁過未境。不熏成種。或可有新。此有二
説。一云。四無記同一種果。種生果時。待定
等縁生二無記。若無三縁。唯生異熟。餘三
熏種故有新熏種。故如増上縁除前縁。若依
此釋。三種成熟體成雜亂。一云。異熟有勝
有劣。勝熏劣種故有新種。如貪等勝品熏成
餘八種。若爾鏡智成所作智唯舊種生。如初
無漏。解云。非例。由帶現在有漏八・五縁未來
故。得熏無漏。若無現在自類法者。不熏彼種。
問。漏與無漏異。如何縁有漏能熏無漏種。答。
觀智通縁現有漏識及未來無漏。雖縁有漏。
所現影像必是無漏。熏無漏種。此有何過。
或可縁他諸佛所現身土及佛。爲諸果位功
徳。由聞見此故。熏自身未來無漏功徳種子。
是故如來爲諸菩薩及現身土。及説佛地令
種善根。佛地論意亦同此説。二云。若縁兎角・
第二月等。唯名獨影。不熏成種。縁過未境。
雖言獨影。然亦帶質。縁現蘊質能熏成種。生
本質故。如樞要説。三云。有質・無質・他界・
無漏・無爲・無法所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
切法具四義者。皆是能熏。後釋爲勝。不違教
故。理遍通故。前之二説有力不熏成過失故
已上
文今謂此判恐煩且止者。若不相應攝等
者。若二十四不相應各有種子。即各有別體。
從種生故。豈是色心之分位耶。言三分位者。
一心王。二心所。三相見。相中攝色。故不相
應色心分位。又他界縁散非他引等者。次前
文云。問。既在下識云何上縁。答。或由他定通
力引故。彼據定通果縁上相分故。云由他定
通力引故。散心縁上所有相分。非是他定通
力之所引故。故云散非他引。不應異地心熏
成他界種等者。必得彼地根本定等。方得熏
成彼地種子。起惑亦爾。必得彼定起彼惑故。
若自界攝縁他根身等者。若住自界。縁他五
根。亦縁他心。所成種子是何攝耶。若生他根
及生他心種子所攝。不應正理。若縁他心所
現相分。能熏別種。生他心時。應有縁慮。生他
根時。亦應發識。若不爾者。何名根心。又過如
前者。如有漏異界隨増等過失。如前已解
文西明云此三藏釋也者。此麁文者。要集
中述西明釋意之文也。與西明疏文小不同。
此釋不爾下注文者。燈家破集文也。一云初
三分安慧等八師釋等者。集云除親勝・
辨。安慧等意。自體依他。見相所執。見相雖是
情有理無而隨妄情。於自體上。似能所取。二
相顯現。非唯依他方説似言。第二釋中變似
二言是依他故者。釋除安慧之所以也。安慧
宗意。相見二分遍計所執。今論文云。變似
二分約依他説。故知非安慧文。三藏意存後
釋者。西明疏中釋存所以云。所以爾者。三
分成立。護法等釋二分之義。火辨・親勝亦在
其中。然護法等立三非彼意。爲顯陳那所立
三分不違理故。而三與二開合有異。理不相
違。由斯欲存本師所説故立二分。如何不約
四分説者。開爲三分。諸師共許。證自證分有
許不許。或可第四。攝在第三。由斯且依三
分而説。故取本疏科判爲正者。本疏云。此論
一宗總有二釋。謂護法等及安慧釋。乃至云。
安慧已前諸古徳等。皆説二分是計所執。護
法已後方許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説
三者隱而不説。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
故。略叙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説。今疏主意
即十菩薩各隨所宗皆釋此頌
文論如患夢縁實父母者。對經部薩婆多等
者。經部夢境非實。有部夢境實有。婆沙三
十七述二計云。譬喩者説。夢中自見飮食飽
滿。覺已飢渇。由此應知。夢非實有。毘婆沙師
云。爲遮彼執。顯實有夢。若夢非實。便違契
經説。我菩薩時。於一夜中作五大夢。若夢非
實便違此經。夢境雖實而非父母爲父母故者
又婆沙云。如夢所會人覺已便不見。死已於
所愛不見亦復然。取此文意故。云非父母爲
父母故今本疏意。如患夢者唯對經部。若對
有部。此喩不成。夢中所見皆眞實故。問。夢境
若實。何覺都無。答。夢覺境體有差別。若無夢
中境。心等縁何得生。無不生心。縁有方生。故
夢境實。既云正理五十云等者。引文小別。故
正理五十云。夢所見境皆所曾更。然所曾更
非唯所見。如菩薩夢是所曾聞。而有夢中見
兎角者。曾於異處見兎見角。令於夢中
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或大海中有此
形獸。曾見聞故今夢追憶。又婆沙三十七云。
有作是説。夢所見事皆是曾更。問若爾。云
何夢有是有角人耶。豈曾有時見人有角。答。
彼於覺時異處見人異處見角。夢中惛亂見
在一處。故無有失。復次於大海中有獸似人。
頭上有角。彼曾見之。今還夢見已上事雖小
別。大意皆同。故云婆沙三十七大同正理
文不得引智但對經部者。大智度論第六卷
云。問云。不應言夢無實。何以故。識心得因
縁。便生夢中識。有種種縁。若無此縁。云何生
識。答曰。無也。不應見而見。夢中見人頭有
角。或夢見飛虚空。人實無角。身亦不飛。是
故無實。問曰。實有人頭。亦餘處實有角。以心
惑故見人頭有角。實有虚空亦實有飛者。以
心惑故自見身飛。非無實。答曰。雖實有人
頭。雖實有角。但人頭生角者是妄見。問。世
界廣大。先世因縁種種不同。或有餘國人頭
生角。或一手一足。有一尺人。有九頭人。人有
角何足怪。答曰。若餘國人有角可爾。但夢見
此國所識人有角。則不可得已上要集云。大智
度論第四卷破云。等者卷次謬也。第四卷
中都無此事。今薩婆多自許縁實等者。夢見
得實。夢境實得夢心生。故覺見無實。覺時
境耳。故二境別
文論云我法方見相生者。初問中六七有分
等者。本疏云。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
六・七識横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今依
此義故云六・七有分別。由他深熏成識生似
我法者。若由第六染熏成者。五・八相見生似
我法。若由第七染熏成者。唯第八見生似我
法。擧所依識爲顯所變相見是依故。云識生
似我法。即自體分名之爲識。第二問中執心
有分別等者。六・七執心名有分別。世間
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爲我法。
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故云由彼
有似我法。言無執等者。五八二識説名無執
亦無分別。若五・八識無有染執亦無分別。非
一切時似我法。有無漏位名一切時。答中地
上菩薩等者。地上菩薩隨其意樂作二空觀。
亦獨作生觀。第六識中獨作生觀。即於彼時。
第七二執恒得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第三
答中無漏之心雖有二現等者。相・見現行名
爲二現。但隨假説者。無漏位中諸聖者等。愍
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説我法二言。便於
識變強名我法。故云但隨假説説。第四答中
心二縁起等者。能縁・所縁是爲二縁
文論境依内攝故爾者。釋此論文。
疏二説。一云。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内妄情
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説無。内因
縁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
者説爲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説有。此中色等
内識相分因縁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内境。
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倶實。二云。或縁過・
未・龜毛等法。雖識内變。影像虚疎。如瓶衣
等。唯世俗有。非如内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
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
他中實。一切相分竝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
爲勝已上一云有無對小者。此當疏中第一
解也。有是依他縁生故有。無即遍計。妄執故
無。二相見對等者。此當疏中第二解也。相分
非實。見分是實。見分是實是假境依。何故論
云識是假境依。不言見分。解云。見分是自體
分義用之分與體同種。無別種生。故擧所依
以攝能依。唯説識言。第三勝劣對等者。此設
二對。疏外所加燈家旨也。世間世俗者。如瓶
軍林我有情等。論依初俗。言境依内識唯世
俗有。後三等者。三科四諦二空眞如。識入後
三故勝義有。第四對中若色若心凡境唯俗
聖境亦眞但不名有者。遍計所執爲凡聖境。
雖是聖境。而不名有。都無體故。今依有無者。
此中文意依初對説。即有無對故云依有無。
言諦攝故爾者。今此論文依於二諦攝假。故
爾増明本旨爲期西方。見廣知略。其理必然。
尋略解廣。其道難通。故今具文爲鈍示之。前
後本文其旨皆爾。有人宿世値法慳業。今生
乏書不得決疑。由是因縁。搜求史籍抄撮
本文。蓋後生暇以之即爲往生勝縁。願六和
法俗深存斯志。見聞熏習所生功徳。共生西
方欲得相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