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First] [Prev+100] [Prev]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藍頞部曇閉尸鍵南第四定等者等卵&T021400;。婆
沙二十六二右曰。卵&T021400;及羯剌藍等。諸根未滿
未熟。爾時未有所依身。風道未通。毛孔未
開。唯有息地麁心現前。雖有三事。而缺一
事。故息不轉。謂要下雖婆沙息所依身。及
風道通。毛孔開。入出息地麁心現前四縁。今
合爲三縁。謂身中息所依身。合風道毛孔
開云孔隙。毛孔開必風道通故。第三縁易
知。然寶疏云二縁未及。頌疏分孔隙爲
二。謂孔風道通。隙毛孔。開是過當。豈可分
孔隙。同是空隙義故。故舊論但言已有空」
十八右出第四定息最後出 此因明入出
前後。意釋頌標句入出息次第。成實十八
十一左等。先出後入故。此中等者。等無色定
二無心定。婆沙有兩説。後説反之。今同評
家。彼初説云。欲入第四定。息風後出不復
更入。名已入定。將出定時。息風先入。息風
入已。名已出定。言第四定本無息。故將入
彼。息最後出已。若又將出彼定息他來。故
息先入也
十八右息有情數攝有情身分故 寶云。準此
出身非出入息。非有情故。麟從之。此釋陋
矣。雖離身出外。而是有情之息風。故云有
情數攝。婆沙二十六八右曰。此入出息是有情
數。不言唯不出息。又正理六十八右云。此入
出息有情數收。無覺身中息無有。故是雖
從外來數本今
依顯宗
而繋屬内義顯宗
全同
準之雖從
内出。亦是情類繋屬
十八右是等流性無如是故 第五五類門。
初正示。後簡餘。後中有三。一簡所長養。正
理云。身増長位息便損減。身損減時息増長
故。今擧一邊。二簡異熟生。初總簡。二所由。
三簡餘異熟色。彼不斷已更相續故。不云
刹那實者。理在絶言。相續故非刹那。斷已
後續。是無常法非無爲實法故
十八右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 是兩重相
違釋。寶疏頌疏等。似爲依主非也。舊論曰。
非下地心能縁。亦非威儀及反化等心能縁
  寛政十午天七月於京兆因幡藥師西之
 坊此卷五席講訖 快道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二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二十三卷要訣
 豐山上陽沙門快道林常記 
  賢聖品第六之二
初右如是已説復何所修 自下第二。明四
念住。寶疏分科爲是。而現本云第三。蓋二
形誤。光師科第三非也。七加行中。上來明
一五停心畢。自下第二念住。何爲第三。又
不順結前生後論也
初右頌曰故唯四 此頌分爲五。初二句依
前總標。次二句明觀之相光科
非也
次二句辨三
種體。餘如光記
初左謂以自共名爲共相 光寶竝引正理。
釋今文。其解不同。謂正理有兩釋。初説寶
疏所引文是也。後説光記所引説是也。彼後
説全同今文共相。光爲正也。前説身相同大
種所造。同共相。全異今論。然寶疏廣擧之。
是何謂乎其自相竝皆不異也
初左身自性者除三餘法 此中大種所造。
是相違釋。舊論曰。四大四大所造。問。一切皆
法。何三餘唯名法。答。總即別名如法處法
界。是婆沙百八十七八左有十一説中第一
説意也。集異門足六十左十有色處。及法處所
攝色。是名身念住。六受身是受念住。六識身
是心念住。受蘊所不攝無色法處トヲ名法
念住
一左傳説在定如應當知 婆沙百八十七
十四左有三説。初説由縁圓滿。一分別所縁。
謂若時能以刹那極微。分析所縁。或唯以
刹那。分析所縁。二善根増。謂依下生中。依
中生上齊此。應知念住圓滿。雜心五四左
依初説。論主不信彼。故言傳説。舊論恒式
傳説云彼説。光無表兩釋。第二爲正。順婆
沙。雜心。正理故。無爲兩釋。初釋爲正。亦順
彼故
一左自性念住以慧爲體 婆沙百八十七二右
問答決擇。唯慧一爲體。故雜心五(五左)正理
六十(十
二右)
顯宗三十
(初左)
等皆亦爾。若依大乘更加
念。瑜伽二十八二十
二左
云。若慧。若念。攝持於
定。是自性念住。雜集論第十初左曰。念住自
體者。謂慧及念。由佛經中有於身等修觀
言故。及有念住言故。瑜伽略纂第八(二
十二丁)
曰。
解念住義中。云念慧二法是自性。與對法
同。小乘唯慧爲自性。今大乘者。兼取二法。
爲念住自性。倫記七ノ上(三
十六右)
曰。念慧二法。倶
是念住體。與對法同。不同小論唯慧一數。
是自性念住。依之基師示隣近例。依小乘。
言唯慧爲體。以依大乘非隣近故。然有
分別三
十四右
言。體與相異非大小異者。非唯
揣摩之太。背諸聖教讀者識之
即此亦名三種念住 婆沙百八十八初丁
説。竝有三惠四惠分別等
初左相雜念住倶有爲體 光記二左依正理
顯宗意。曰惠及惠倶有。惠與倶有相違釋
也。寶疏三右於相雜位以義存惠體。今云。
光寶中且寶疏爲勝。正理十二右
(四行)
既云。相雜念
住以惠所餘倶有爲體。惠倶有法與惠倶
時。相雜住故。可思婆沙百八十七三左曰。問。
此三念住誰斷煩惱。答。唯相雜念住能斷煩
惱非餘。何故自性不能。若離助伴。惟慧不
能斷煩惱故。何故所縁不能。彼作意普散
故。唯總略所縁作意。能斷煩惱故。何故相雜
能斷。具二縁故謂攝受助伴故。及總略所
縁作意故要文正理六十十四左曰。三中相雜能
斷煩惱。非二能斷。太減増故。與慧雜住得
相雜名。
下難
理則但應慧倶有法。可得名曰
相雜念住。非慧與慧可有相雜。無有一身
二慧倶故。由此智惠非相雜攝。不應唯説
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應具言自性相雜能
斷煩惱。於斷煩惱。慧爲首故已下
通釋
無如
是過。斷煩惱時。於慧亦立相雜名故。謂
得止觀平等運道。能斷煩惱。其理決定。所
餘一切心心所等有止品攝。有觀品收。此平
等時。彼亦平等。由是一切相雜理齊。顯斷
惑時相雜理齊。故亦於慧立相雜名。多於
所成。有勝能故。自性念住非不亦能斷諸
煩惱。體是惠故。然名自性。謂無所待。斷煩
惱時。必待餘法故。斷煩惱位慧立相雜
名。由是所言相。雜念住能斷煩惱。理善成
顯宗三十(二
右)文略義同
今助一解。必非相雜攝慧。以
慧作此觀位分此三種故。謂唯慧一爲自
性。此觀主故。相應助伴名爲相雜。與慧雜
住故。非慧與觸等互相雜故。亦攝慧總名
相雜。故舊論十六二十左曰。所餘諸法。若與
慧共生。説名相應念處。與自性念處相應
故。能縁境界念處故。此文唯名相應。豈可
攝所相應。亦復自性唯爲所與。其能與獨
得相應名。雜心五五左曰。共念處者。與正慧
一果法。亦是唯名能與。若攝慧作一觀中。
有混亂失。慧是亦相雜。亦自性故。豈可有
此理。彼大乘瑜伽二十八二十
三左
曰。所餘相應諸
心心所。是相雜念住。雜集第十二右曰。念住
助伴者。彼相應心心所等。彼既但云所餘。
云相應。云助伴。豈可攝惠。今論亦頌唯云
餘相雜。長行云惠所餘倶有。其文義不異
説所縁。云以惠所縁諸法爲體。豈惠及所
縁。若言惠及所餘者不爾。以違頌故。又
上論第六終曰。三所餘法餘三因生。又第一(十
一左)
色受
想識
四餘名行蘊。是等豈三及所餘四及
餘。問。若爾何故唯相雜斷惑。無惠斷惑。豈
應道理。答。彼就中三位論之。非離自性
所縁獨相雜斷惑。謂於同時心心所等相雜
位。方斷惑功顯。離彼相雜助伴。必不能故。
云唯相雜念住斷惑。如是約位不依體。亦
無有害。雖衆賢決斷。予不信。破法建立
故。違處處文故。招雜亂失故
初左所縁念住諸法爲體 是惠所觀身受
心法。此四種盡一切。故云諸法。寶疏三右云。
又攝於惠前後念爲
能所縁故
者無失。後念惠以前
念惠。亦爲所縁故。如界品説
經説於身餘三亦然 中含二十四十五右
處品曰。世尊告比丘。有一道淨。衆生滅憂
畏苦惱。得正法謂四念處。云何爲四。觀身
如身念處。觀覺如覺念處。觀心如心念處。
觀法如法念處。廣別説四種。此中循遍。順
觀不殘。舊論曰。於身觀別通身相。名身念
處。何法名觀智惠。雜心云。如説順身身觀。
觀者是慧。今亦但證觀言。次自惠鮮本及正
理作目惠爲正
二右毘婆沙師由楔力持 自下釋名。初對
法師。後論主補正。此初也。論下二十五
(十三左)
亦有
此兩説曰。毘婆沙説。惠由念力持令住故。
婆沙百四十一初左曰。惠由念力。得住所縁。
故名念住。或此惠力令念住境。故名念住。
今依後義。破初義之意也。又九十六八右曰。
由念析除自體。故名念住。自體即是有漏五
蘊。要由念住。析除彼故。百八十七七右
八説。初説於念於此住。故名念住。如象馬
等所住處名象馬等住此念能住。惠所住。
念住惠故。分隣近。
第二
説此由念力。能於所縁起差別廣博作用。
而不失壞故。第三説由念力故。此瑜伽師
審記所縁。於所縁境忘已還憶。故名念住
更有
五説
今擧第二説。又二十六九右曰。問。此持
息念自性是何。答。惠爲自性。然此聚中念力
増故。説名爲念。如四念住惠爲自性。然彼
聚中念力増故。説名爲念。今此中持境言
持。境界爲義。轉者起義。即當住義。對下文
知。斧比惠。木喩境。楔。舊論音釋先結切&MT08600;
也。類念力。此師從因念。立果惠名。而住名
惠。是從因一分隣近釋
二右理實應言能明記故 後論主補正。有
三。初正示。二引證。三通違文。此初也。此中
初立義。後所由。此義惠爲能令。爲因。念爲
所令。爲果。念住二字。竝名念。是從果。全分
隣近釋。與前義有二別。因果與分全異故。
然有人分別三
十五右
住屬惠。爲分隣近。非太背
義旨。而違二經。撲揚決擇爲全分大得矣」
二右由此無滅乃至廣説 下引二經。證
由惠因。念自住。無滅舊論云阿尼婁駄。雜
含十九二十
二左
阿那律答目連曰。若比丘身身
觀念處。心縁身正念住。調伏止息寂靜一心
増進。如是受心法念處正念住光(三右終)引
論者無稽
二右世尊亦説便住不謬舊論曰
不忘
 雜含十一
十九右世尊告縈髮目連言。如是順身身觀
住彼順身身觀。住時繋念安住不忘
二右然有經言受心法滅 後通違文。此擧
經也。雜含二十四二右曰。何等爲四念處集
レハ四念處沒。食集則身集。食滅則身沒。如是
隨身集觀住。隨身滅觀住。隨身集滅觀住。
則無所依住。於諸世間永無所取。如是
觸。名色。憶念。集滅如次。受心法集滅廣説」
二右應知彼説得安住故 後通釋。此初正
通。寶三左評悉
二右又念住別名各有三種 後引例通。雜
含十九二十
三右
曰。若比丘於内身起厭離想。於
内身起不厭離想。厭離不厭離倶捨想正念
正知。如内身如是。外身内外身。内受。外受。
内外受。内心。外心。内外心。内法。外法。内外
法。亦復如是。二十四三右亦爾説。今且約身
一。云自他倶相續。顯餘受心法三。此約所
縁。爲十二種。故云食等。亦是約所縁。婆沙
百八十七五左曰。復有別説十二。如契經説。
於内身住循身觀。於外身内外身。住循身
觀。如身三種。乃至法亦爾。光記四右云。雖身
及法亦通非相續。此中且據相續論者。身
可爾。云法非也。普光謂四念住皆悉約相
續。故致此誤。寶疏三左爲是。正理已云且也」
二左此四念住説次隨生 婆沙百八十七十右
有三説中。第三説次第有三種。一生起如
念住靜慮等。二顯示如正斷神足等。三現觀
如四聖諦等。今此依生起次第。此論二十二
二右亦分別三次第。故今取第三説
二左隨境麁者如是次第 此因論生論。婆
十一右有十説。今擧初二説。正理六十十六
麁細義中。云然非由此心最後觀法中涅
槃極微細故者。簡但縁彼故。光記合説辨。
全非相違
此四念住不増不減 婆沙百八十七六右
有六説。初説同之。謂對治於不淨淨想顛
倒。故説身念住。對治於苦樂想顛倒。於無
常常想顛倒。於無我我想顛倒。説受心法
念住。第二説如次對治段トノ
食。第三説對治色受想行四識住。第四説對
治色蘊受蘊識蘊想行蘊五蘊。如次唯説四。
第五説對治四種不修。謂不修身。不修戒。不
修心。不修惠。第六説與四修同法故説四。
與修身同法。修戒同法。修心同法。修慧同
法故
二左四中三種名爲雜縁 後釋最後句中。
兼明雜不雜。準此論文勢。已下似後段來
由。然舊論明雜不雜。終結曰四種念處已。
應屬前段。光五右云。二二合觀有六今云。身
受縁。身
心縁。身法縁。受心縁。
受法縁。心法縁。是六
三三合觀有四身受心。身受
法。身心法。
受心
四合觀有一。總有十一。名雜縁法。此釋
盡理。有人湛公未曉理。妄見婆沙五蘊句
數。謬謂光記違婆沙句數方法。改光。三三
合有三餘同者誤之甚。問。婆沙約五蘊。明雜
不雜。今何故依身等。百八十七五右曰。法念
住復有二種。一雜縁。二不雜縁。若縁想行
蘊及無爲。名不雜縁。若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及無爲名爲
雜縁。又百八十五十右曰。或於法循法觀念
住者。謂縁想蘊行蘊及無爲。此説不雜縁法
念住。若雜縁法念住。則於五蘊。或二二縁。
或三三縁。或四四縁。或五總縁。二二縁者。謂
色受縁。色想縁。色行縁。色識縁。受想縁。受
行縁。受識縁。想行縁。想識縁。行識縁有十句
三三縁者。謂色受想縁。色受行縁。色受識縁。
色想識縁。色行識縁。受想行縁。受想識縁。受
行識縁。想行識縁。有九句四四縁者。謂色受
想行縁。色受想識縁。色受行識縁。色想行識
縁。受想行識縁有五句或五總縁者。五蘊一
切總縁云云正理六十一初右顯宗三十五右
同彼。答。所依義旨別故有此差別。謂彼依
六説中第四説對治五蘊故。唯説四念住。
故文中想行二蘊爲不雜縁。今對治四倒
故。約身等四。並不相違。然正理。顯宗。前唯
擧四倒四食兩説。而至雜不雜縁。方約五
蘊。彼此參差。惠暉云。四法一一別縁名不雜
縁。二二合縁爲三句。三三合縁爲二句。四
法合縁爲一句。雜縁也。此迷倒之甚。論云
唯縁法不雜。何可四法別縁。若如汝者。於
身等四各有雜不雜。違諸論旨。亦雜縁句
數大誤也
三右修此觀已等 自下第三明煖等四善根。
於中大二。初正明四善根。第二九右因明順
解脱分差別門。初中有四。此初明善根觀
行。光寶同下文科第五明修果久近者非
也。至下應知也
三右論曰苦空非我 婆沙第二五右 寶五
右引
云。若順次第説功徳者應先説不淨觀。或
持息念等。次説念住。次説三義觀。次説七
處善。次説煖頂忍等。今論何不説。答。今論
説諸法要。未欲盡婆沙秋毫。故略之。光
二釋。初釋同寶可也。後釋非也。此論何不
可明局聲聞。寶五左和會三論相違。有其

三左一非常二三行四出 此十六行相。列
次立名不同。正理六十一三右顯宗三十六左
同之。舊論十六二十
二左
同。但非常云無常。生縁
爲有縁耳。婆沙七十四左云。苦非常空非我
餘同今。又天台集解集註云。苦空無常無我
集因縁生滅盡妙離道正迹乘。又法界次第。
及弘決三云。無常苦空無我集因縁生盡滅
妙離道正迹乘。具如下辨
三左此煖善根下中上品 此就煖頂忍各自
中。示位初後。爲三品。非四善根相望。若相
望如次下六右論。然冠註指要等云云非也
三左動善根中説名爲頂 婆沙第六十五右
曰。諸可動有留難可斷可慮可退中下者名
煖。上者名頂。諸不可動無留難無斷無慮不
可退中。下者名忍。上者名世第一。此兩義
是婆沙六初右五説中。初後兩説。初義同彼
第五評家。後義同彼第一説。曰。如山頂人
不久住。若無諸難。更主餘山。若有諸難還
退下。如是至頂位中必不久住。若無諸難。
進至忍位。若有諸難。還退住煖
四右四聖諦迹 三世諸佛依此門入道之
迹。故中含七二十
一右
曰。過去諸如來無所著。等
正覺彼亦有此正行。説法謂四聖諦。説未
來現在。亦復如是。雜含十五十七右有此語。
曰苦滅道跡聖諦
四右上品有異無簡別故 辨上品有二。
初正示。後準顯。此中唯者簡持。一簡上界。
唯持欲界。二簡餘三諦。唯持苦諦。三簡苦
下隨應餘三行。唯持一行。準之煖頂及下
中二忍。頌中無唯簡別。故具觀三界四諦及
十六行。自成立。寶疏八右不云下中忍。未盡

○減縁減行法義豐山寓居上毛沙門快道記
倶舍論二十三四左曰。謂瑜伽師於色無色對
治道等。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乃至
但有二念作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齊此
以前名中忍位。從此無間起勝善根。一行
一刹那名上品忍。此善根起不相續故已上
解云。爲顯減始。擧上界道等者。等取餘七
諦。從後向前。上忍之文雖不關此 爲對
了擧。下皆傚之。此有二門。初叙正義。後
評古義
初叙正義者。有五門。一總明行縁減。二別
述漸略由。三辨一行二念。四叙留行差別。
五通諸妨難。初總明行縁減者。行謂行相。
即能縁行。其數有三十二。謂觀苦聖諦。有
四行相。一非常。二苦。三空。四非我。觀集聖
諦有四行相。一因。二集。三生。四縁。觀滅聖
諦。有四行相。一滅。二靜。三妙。四離觀道聖
諦有四行相。一道。二如。三行。四出。上下二
界各有如是十六。故成三十二。縁者。所縁。
其數有八。謂欲界苦集滅道四諦。上界亦爾。
故成八諦。此諦爲境。作苦等行解。故論曰
行相所縁。減相云何。謂觀欲苦諦。修四行
相。次觀上界苦。修四行相。如是欲集。上集。
欲滅。上滅。欲道亦復爾。後觀上道諦修三
行。不修出一行。是爲減行初。故正理論
六十一
(五右)
曰。於上界道減一行相。從此名曰中
品忍初。倶舍擧上道諦。亦如是。是爲第一
周。第二周復觀欲苦。乃至觀上道修二行。
復不修行一行。是爲第二減行。第三周復
始於欲苦。終至上道。修一行。復不修如一
行。是爲第三減行。第四周復始於欲苦。終
修欲界道四行。全不觀上道。稱曰減縁。此
時雖亦減道一行。就全言減縁不言減
行。此據立名。若據義旨。第四周中有減縁
減行二。所能縁別故。如上道諦。如是從後
向前。次第減餘七諦亦爾。但於欲苦不
減一縁及一非常行相。是所留一行。有行
必有縁。是故總三十一周減行減縁。於中二
十四周減行。七周減縁。是總明畢。二別述
漸略由者。如上忍世第一者。時極短故。不
能漸略。如下忍者。雖時長而進續中忍
具修十六行。故不得漸略。唯此中忍ノミ
下忍ヨリレハ具修十六行。進後上忍一行。故
漸略唯留一行。若不爾者。以不能連接後
位故。故論曰。但思惟欲苦。名中忍位。從此
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忍。婆沙
五ノ
十七左
曰。如有人欲往他國。多財不能持
去。遂以易錢。猶嫌其多。復以易金。猶嫌金
重。復易大價寶珠。持此隨意。往行者亦爾。
先廣觀上下諸諦。後漸略之。乃至唯以一
刹那心。觀欲界苦。次生世第一。次生苦忍。
三辨一行二念者。謂一行者。欲界苦下四行
隨一。何故一行者。後上忍唯一行故。是定一
行。不爾者。不能續接。故論曰但有二念作
意。思惟欲界苦聖諦境。正理論六十一
五左
曰。唯
以二心觀欲界苦。顯宗三十
(八右)
全同。新婆沙
第五
(七左)
曰。復漸略之。至一行相。此名中忍。舊
婆沙第四
(四左)
曰。但作二心。觀於一行。舊倶舍
十六之
二十三左
曰。由二刹那。思惟欲界苦。天台妙
三之二
(十四左)
曰。作二心觀於一行。是名中忍。
如是諸文一揆。此位何故作二念。謂是觀
一行。如無間解脱二心。而是審慮決定二心。
故婆沙五ノ
十七左
曰。至一行相。二刹那觀察如
苦法智忍及苦智。齊此名中忍。彼復於欲
界苦。一刹那觀察。如苦法智忍此名上忍。
此既對上忍譬苦忍。而譬苦忍智。明知以
審慮決定二心觀一行。正理。顯宗。舊婆沙
三論。但苦忍智喩中忍二心。略無上忍喩
苦忍。四叙留行差別者。婆沙一百九卷七右
曰。又見行者復有二種。著我見者。依非
我行相。入正性離生。著我所見者。依空
行相。入正性離生。諸愛行者。亦有二種。
我慢増者。依非常行相。入正性離生。懈怠
増者。依苦行相。入正性離生。此文雖世第
一位。從中忍留行。不動其行。進上忍。復
進世第一。入苦忍。故得成證。故婆沙五
十八右曰。有四心同一所縁同一行相。謂増上
忍。世第一。苦法忍。苦法智相應。隨此四人
以留此行。擬後進修。五通諸妨難者。問。若
先減行。應不修所減行。何故倶舍四右
八行
中下
二品同曰能具修十六行。答。雖減行相。未
減縁諦。猶縁諦故。亦能修所減行。若至減
縁。不能修行。以有諦必有行。無諦必無
行故。約得修言十六。問。若約得修。一切
應十六。何故婆沙第七
三左
曰。問對初安足云
丨丨非上忍
長忍一切時修十六行相耶。答。不爾。或時
十六。或時十二。或時八。或時四。所以者何。
如如漸次略所縁諦。如是如是略修行相。由
此漸能近於見道。答。此論約具足略餘。婆
沙盡一切。謂四諦具足人是十六。若減道者
十二。減縁必無其行。故決定十二。若減滅
道即八。唯修苦集故。若減三諦唯四。問。
中忍滿不如上忍一念。何作二念耶。答。智
劣於上忍故。漸略觀故。問。修一行。是應一
念。上忍世第一亦如是。又舊婆沙第四
(三左)
曰。
彼行者正觀欲界苦。乃至斷色無色界行道。
如是三十二心是名下忍。如是前後諸品。
皆是以一念心修一行。何故今中忍獨作
二心。觀一行耶新婆沙無三
十二心言
答。彼舊婆沙云
三十二心者。從彼行爲言不遮其中有多
念。如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釋下忍從八諦。言成
八類心名下品忍。彼八豈唯八刹那。今中忍
觀一行。前後念相續審察。及決定。故論釋
上忍。言此善根起不相續故。而影顯前忍
念是相續。後評古義者。分爲三門。一辨行
縁減迷。二斥二行相執。三彈二刹那謬解。
初辨行縁減迷者。西方徳光論師有兩解。
初解就著我者依非常行相等四人。四行相
一二三四之次位。諦諦擬議。相當從後向前
減之。後解約見行愛行不同。次第不定。而
擬當減之。具如光記二十三
十左已下
引。彼兩釋竝違
理教。違理者。彼諦諦擬當其益有何。若言
不亂初觀苦位次者。是不可然。於苦有
留。餘亦豈留。若言行人樂欲。苦中可然。誰
知餘亦是樂欲而相當。又無文彼説。故知是
妄謂分別。違教者正理論六十一
五右
曰。如是次
第漸減漸略行相所縁顯宗三十
(八右)全同
既言行相
所縁竝次第漸減。兩解不次第當自退沒。倶
舍亦曰一一聖諦行相所縁漸減漸略。準正
理論。此漸略亦是次第義。若不爾所縁諦。豈
可不次第。然光記二十三
十二左
信彼云。徳光所解
於理爲勝。若不爾者。諦各有四行。起何
行耶者。謬判之最可知矣。寶疏二十三
九右
曰。徳
光所解。事太繁雜。既無論文。何理定知相
繋屬耶。如我見増者爲治我故。起非我
行者。何別理於滅等下。偏起離等行。先觀
滅等諦耶。今爲一釋。從聞思觀四諦時。
於一一諦皆具四行。如名次第。於上道諦
等。後起者先減。先起者後減。我見増者。偏
起非我。自餘三行隨次而減。中上忍。及第
一法。同此一行。即以此行入於見道。於理
無違。此破立最爲善也。又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三右
曰。一一諦下。各有一行。與縁名同。亦與縁
同減。從縁爲名。但名減縁。此名同者不爾。
集諦下因行減時。便減縁。豈是同名。苦諦
下初云非常。亦不同也四教儀集註云。苦空無
常無我集因縁生。又法界
次第云。無常苦
空無我集因縁生
又解。十六行相次第。諸説不
同。有苦空無常無我集因縁生。依彼無失。
二斥二行相執者。大乘義章十一
(四右)
煖等四心
義曰。從初乃至唯觀欲界苦下二行。名忍
方便。唯觀一行名忍成就。又六右云。忍中三
者。於三十二行中。各一心觀故。毘婆沙曰。
三十二心名下忍。於三十二行中。略一已後
乃至於彼欲苦下。唯觀二行。名中忍。此中
忍中。極多有其三十一心。極少二心。欲界苦
下唯縁一行。是名上忍。故毘婆沙云。復以
一心。觀欲界苦。名上忍。此師迷舊婆沙三
十二行。各一心即三十二心名下忍。以謂一
行必是一念。而判三忍別。上忍一念故一行。
中忍二念故二行。下忍三十二心故是三十
二行。以謂善釋。此違理教。謂若留二行。應
不得入上忍乃至入見道。彼唯一行故。本
作漸略之觀。是爲彼基由。又若在二行。以
孰進上位。又留一行。是據四種人別。存二
行者。有何故。又無文有之。是違理過也。前
所列諸文。皆唯説爲一行。又汝下上二忍
竝證婆沙。而不證中忍。彼説但作二心觀
於一行。異文故。唯自臆度以可觀已。是爲
違教。圓暉頌疏二十三
九左
曰。如是乃至減欲界
苦下二行相時。但有二行二刹那心。觀欲
界苦名爲中忍滿。唯有一行一刹那心。觀
欲界苦。名爲上忍。就此文古今云云今謂。彼
前文八右曰。總言之。上下八諦各減三行。謂
欲界苦下。一行相留故不減。所餘七諦餘一
行相。與縁同減。故但言三。三八二十四名
二十四周減行。理實言之。三十一周減行。
謂餘七行減縁攝故。是故但言二十四也。既
云欲苦下行一留。又云三十一周減行。與
諸論不爲異。然云減欲苦下二行時但有
二行。明知寫誤。應言減三行時但有一行。
若不爾者。但三十周減行。不得言三十一
周。復何不辨諸文一行之説。何不破光解
釋。應如對法藏釋名。既無此事。非寫誤
何。設又實爲二行。釋總別自參差。背文違
理。不足爲言而已。妙玄釋籤三之二
(十一左)
曰。至
二行一縁在。皆名中忍。至一行一縁在。方
名上忍。彼眞記三末云。雖本論。玄文。及下籤
等。竝云一行。而若取正觀。唯有一行。若取
減滿。即有二行。倶舍頌疏云但有二行二
刹那心。或文誤。次云但作二心觀於一行
故。此正極辨是何謂。正觀設二行ナルモ減滿何
二行。諸論減滿説一行故。續接増上忍故。
亦復無文説二行。何穿空至此如是甚哉。
彼頌疏非證。如前辨。後釋文誤者似是。而
證觀於一行文。應改二行作一行。若爾籤
文中。上二品差別不成。今云。彼文誤二心
作二行。應言二心一縁中忍。一心一縁上
忍。故次下文十三右曰。都有三十一周。減縁
減行。後但有一行二刹那心。名中忍。唯有
一行一刹那心名上忍。若二行何云三十一
周減行。若二行作一行。當文差別不成。況
玄文倶舍等。但一行何可云二行。寫誤理
決。故從義四教集解中四十
九右
直一行二刹那心
名中忍。不爲用辨也。又蒙潤集註中卷曰。
一行二刹那名中忍滿。釋籤云二行者。約
修觀位説。又拆玄云中忍滿猶有二行。東
大寺秀慧二十有餘年於此事窮思。而立
一義云。留苦四行。四人中唯留非常者。二
行二刹那。餘三行人竝皆一行一刹那。謂留非
常人。初觀非常苦空。減非我。次觀二
常苦
復減一次觀一非常減一最後苦
非常次第觀。故苦行一刹那。非常行一刹那。
故云二行二刹那。如是妄説滿岐溢苑。不
能具出。但曉正義。其邪曲不追而自去焉。
三彈二刹那謬解者。台家二藏義第三四右
云。有説。一行者。苦一行。二刹那者。此滿位
猶有上忍。世第一之二念心。觀欲界苦故。
云二刹那。有説。二行二刹那亦無妨。習修
與得修故。初一刹那觀苦一行。除空爲習
修。亦所減行全可起故。爲治定更一刹那
觀苦一行。是爲得修。更有兩説。今云。初説
上忍。世第一爲二刹那者。若爾中忍當念心
豈可無。若約有後後心。猶有多心。見修無
學心非一故。後習修得修義亦非。中忍滿二
念竝是現修。何爲得修。又有人法住云。夫
中忍唯三十二刹那觀三十二行。故第三十
一周已實唯有一行一刹那。然諸論云二刹
者。此位猶有後上忍一念。約忍同論云有
二念作意思惟欲苦。正理論二念心喩見苦
法忍苦法智。亦是後上忍加喩也。此義甚非
也。辨中上差別中。豈可有此雜亂説。論既
以二心一念爲差別。釋上忍唯一念所以。
云不相續故。顯前二念故前後相續。何可
加他念。又舊婆沙如上
引文
中忍二念喩苦忍
苦智兩念。不可相離故。以上忍唯一念。但
喩苦法智忍一。若加後何有二喩一喩異。
又存後上忍一念。何不彼上忍亦加雜世第
一一念。説二念。若言忍同故餘不爾。以同
有漏同行相同縁故。餘亦容合説。又正理論
六十一
五左
曰極少但以二心。極少言豈非當位二
心。又舊倶舍曰由二刹那心。思惟欲界苦。
若非自二心。何可得言由又。舊婆沙曰但
作二心。作言豈非現起二心。又倶舍論曰。
從此位無間起勝善根。一行一刹那名上
品忍。從是第五因聲。二念前心即能生。豈可
能所混亂。又彼論明生起中。所生心合能
生。説二心無其文。當去穿空之邪執。歸
正旨。又秀慧妄解如前應知。所餘邪解。竝
準前除去
旹天明八龍集戊申紀號秋八月初六日臨
倶舍論四善根之文。法師慈教幸請指示減
縁減行之事也。雖聊患見論之進向。法師
時時徴問。故應請記。以授焉。不顧舊人口
涎。偏據教依理論其義。所以命曰法義
矣。釋氏快道記於大和國豐山以成學舍
四左此有漏故故名最勝 此釋名中。初離
釋。次合釋。後通妨。言中者。依聲。是同體第
七囀依主。第與一及法竝持業釋。勿謂同體
唯三六兩囀。正理論三十三十右云。中第七囀
聲。光記十三初左引。世中別故名世別。竝同
體第七也。識疏七末十七右處於中字皆第七
囀。舊論十六二十
四右
加於云於世間法中。中邊
疏下十一右釋依十事中云。依者所依。第七
囀聲中雖亦爾義相順。故無有過。從世第
一有漏。生見道無漏苦忍。故曰離同類因」
四左此中煖法未來十六 自下第二明行
修得修不同。出婆沙第七二右百八十八十三
兩處。此中大爲四。初煖二。初修與後修。
初中有三。初三諦。次滅諦。後釋不傍修由。
初三諦中有二。初約念住。後約行相。餘皆
例之知。三諦所縁境。法念及行相。竝所修
行。問。現修未來修是何義。答。婆沙百五十三
曰。熏發義。習學義。令明淨義。是修義。有
爲善法現在者習修所顯。未來者得修所顯。
現在者。習故。得故。受用故。在身故。現前故。
正作所作事故。故名修。未來者唯得故。引
發故。起得故。成就故。如遥與欲故。故名修。
此文光二十
六(六十右)引
十六左曰。若現在道與彼
來法
因者。可説彼爲得修。現在道與過去無
因義故。過去道名得非修。今於現在法。成
就未來四。云未來四。而有引發義。故名修。
此中滅諦現與未竝唯法念。故別説。以滅是
無爲法念中。亦有無爲。是故現未倶唯法念。
縁三諦法念廣通有爲無爲。故有現未別。
又初總雜法念。後不雜縁法念。同分者。舊論
曰同類。分是類義。樞要上末二十右義林二本
三四左竝分是類義。又識疏二本六十
八右
相似義」
五右頂初安足未來十六 問。問此何故四
諦合不如煖。又何故初合増別説滅。答。婆
沙第七二左百八十八十四竝同今文。按四
諦同法念雖同煖。而亦未來竝四念
トナル&T069222;與彼煖別。彼未來四念與一念別。
此竝皆四念十六故。何故爾者。以於煖位
已習許未來傍修。現修初起故不許之。由
此理以合説。又増位別説。雖未來
不異。現修邊有異。謂於三諦修四念
隨一。於滅唯法念。何故爾者。以増位故。隨
一起。而滅唯自諦法念。不通有爲故
五左然於増進不修彼行相 通現修得修。
約現就隨一雖現修
隨一行
論之。依得修如正
理。十六。十二。八。四。寶疏云中上。不加下
忍非。三忍竝通現未。有此事故。又光十四左
十三右同引正理。彼且約得修。然引不辨
差別未詳
五左已辨所生善根相體 正理。顯宗。及明
本。如今作相體爲勝也。相謂相状。前十一
句觀相是也。體謂體性。第十二句出體是也。
故今本爲勝。寶疏。頌疏作體相非也
五左頌曰二捨性非得 此頌有九門。初句
釋名門。此四名順決擇分。寶疏爲九門。得
論意。光記云初句標總名。意爲八門。此有
三失。一違論文。長行云此四名順決擇分。
豈是標名。讀文誤也。二前後鉾楯失。謂前卷
十六右説持息念差別相。頌曰息念慧五地。
光記二十二二十
六左
以息念二字。爲釋名門故。
三親疎不辨之失。今別有此言。是指擧四
體。順決擇分四字合名。釋名照然。前文唯
云息念。即似標名。然疎文爲釋名。親文還
爲標名。是豈非親疎不辨乎
六右論曰順決擇分 文分爲三。初擧體合
名。二問。三答。答中爲三。初釋所順決擇分
名。二此四下釋能順名。三故此下總合釋。初
中亦三。初釋決擇。二釋分。三合釋。初中亦
三。初叙字義。次示體。後述得名所由。諸聖
道以慧爲性。有斷疑能曰之決。亦有分別
功。曰之擇。故標決斷簡擇。釋斷疑分別。是
一體兩用持業得名 諸聖道者。唯呼見道。
苦等四故曰諸。總見道名決擇。分是一分。
見道中之一分。故名決擇分光十八(三十九
左)釋分。爲別
義。而作三釋。初所順三各別。次能順三各別。後合初
二。今云。後二全非也。初釋亦爲三各別非也。各自中
分段
然光記決擇見修無學中一分見道者。此
迷諸聖道言。實非也。一違論二文。既云分
別四諦。不云諸善法。豈非簡修道無學道。
亦云唯是見道一分。是言指分。即見道之一
分。若不爾者。何不言一分見道。二違舊論。
十六二十
五右
曰。由聖道能滅一切疑故。能分別
四聖諦相故。謂此法是苦。乃至此法是道。是
故一切聖道名決擇。分者於見道中。隨約
一道。故名爲分。如是新舊二論一轍。誰可
懷疑。問。言見道中一分者。何爲一分。謂
苦諦。爲入苦忍之前加行故。故婆沙五
十七左云。世第一法無間生苦法智忍。展轉乃
至生道類智。若準正理論六十一十六右
分謂分段。即是見道顯宗
全同
而無一分言者。似
普光所言。然彼亦釋擇曰分別四諦。局見
道。若爾言分即見道。雖略一分言。意顯見
道之分。不爾不順前四諦釋。故應知顯同
體依。唯云分是見道。設又彼約三道中見
道。此定是見道中一分道。新舊兩論同顯其
旨故。凡如是釋。非必局一義。據義有多
門。彼此異竝不相違。如菩薩釋名非一。決
擇之分者。是依第七囀同體依主釋有人以
之字爲第
三轉文。全
無理教
有人法住云第三囀同體非也。正
六十一
(十一右)
顯宗三十
(十左)
云決擇中一分。舊論
云於見道中一道故。今約六釋云之。餘
論依蘇曼多云中。故中邊疏上四十
八左
之言顯
依主。前記上本十一右文中之言顯依主。於處
中依聲如前辨。決擇分之順約六釋。別體依
主釋。依八囀。有四五兩聲。從此生彼。是
第五囀故。云此引決擇分。又第四囀。故云
順益彼。莫謂第四囀無依主。又涼朝舊譯。
唯名達分。而分名善根。舊婆沙北涼浮陀
跋摩譯
十五左曰。四種善根名爲達分。無漏聖道是
達。此善根隨順彼法。羽翼彼法。是彼法性
分。故言達分。依之分若約分段。雖漏無漏
異。同善法中一分。故名達分。若分因義。入
見道之因故。又更有異名。須知之。婆沙
十五左曰。此四種亦名行諦此名亦唯對見
道。得名思之
以無常等十六行相。遊歴四諦故。亦名修
治。爲求聖道。修治身器。除去穢惡。引起
聖道故。亦名善根。聖道涅槃是眞實善。此
四與彼爲初基。爲安足處。故名爲根。初諦
之行。後善之根。竝別體依主。中修即治持業。
唯煖等自名
六右四中前二獨是上品 釋第二句中有
二。前正釋三惠門。此兼明品別門寶(十五
右)爲大
科非也。以
頌無故
婆沙六十六右有五説曰。煖是下
品。頂是中品。忍及第一是上品。有説煖有二
品。下下。下中。頂有三品。下上。中下。中中。忍
有三品。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一品。謂
上上此依
九品
妙音説。煖有三品。頂有六品
中各

忍有八品下中上三三
九中除上上
世第一唯上上品。覺
天説。煖有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三品。謂
中三品。忍有二品。上下。上中。世第一有
唯一品。謂上上正顯
依之
世友説雜心五(八
左)同之
煖有
三品。謂下三品。頂有二品。謂中下。中中。
忍有三品。謂中上。上下。上中。世第一唯
一品。謂上上。正理六十一八左顯宗三十八左
竝依覺天説。判決其理。故今當處十五右云。
由下中上及上上品。分爲四種。如前八左
説。今論不同婆沙五説。有何所以。答。彼五
説竝皆煩雜難分差別。彼皆下爲首故。今
上爲初。唯總依三品分之。便上中下下下
品別也。然光記十三右云。此中且據束九爲
三者。何束九爲三耶。世第一唯一刹那。豈
可論上之三品。若言世第一上上。忍上中
故爲中爲上者。何以上中得但單云中。彼
上攝故。又若爾餘七品應爲煖頂。則彼中
有下三品。中三品。上下。何唯可得爲下。
故彼釋陋妄。今難云。以可動可退因。前二同
爲下。若爾亦以不可動不可退因。後二同可
爲上如前(次上十
右)引婆沙
若言下品亦分上下。故今
總名下。後二亦總名上。於中應分上下。何
得忍爲中。依之世友説爲盡理。謂煖唯下
品最初智力弱故。頂唯中品勝於前故。忍
亘中上。下忍爲中上。觀行同頂。而勝前
故。名爲中上。中忍爲上下。作漸略。唯觀一
行。同後世第一。而二念故爲上下。上忍爲
上中。同後位。一行一念故。而劣世第一。故
爲上中。世第一爲上上。最頂故

六右此四善根福知斷故 第三依地門。大
爲二。初叙正義。釋第三句六地言。此亦有
二。初正明依地。後兼明餘門。此即初也。遮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無色有二因。初約自善根。此見道親近眷
屬故。二約他無能。謂無色心不縁欲見道。
故更叙不縁所由。一切人欲界見道先應修
故。知斷且擧苦集。顯滅道證修。福言鮮本。
明本。檗本。及正理。顯宗。光。寶。皆作遍爲

六左此四善根憎背有故 後兼明餘門。此
有二門。一感果門。二爲滿下引滿二業門。光
總爲前科依地門甚非也。寶爲餘門。而有
二失。一爲大科失。二唯爲感果一門失。婆
沙七初左曰。問。煖誰爲異熟。答。色界五蘊。
問。順決擇分亦能牽引衆同分不。有説不
能。所以者何。厭背有故。謂此善根厭背諸
有。於衆同分但能圓滿不能牽引。有説亦
云云豈非二門
六左或聲爲顯及欲七地 第二叙異説。釋
第三句二或七寶釋或一
字非也
此妙音義。出婆沙
百八十八十四右雜心五九左頌如今擧兩説。
故論主亦如是。而不取故爲或義。而不示
所由
六左
六行
此四善根非擇滅故 第五男女得別
門。釋第五六句。明得別三論同。但婆沙略
不説世第一爲異耳。然論男女爲因。三論
有異。此論全闕如不説。正理云男女互因。
婆沙女非男因。此論略無文。意難知。寶定
同正理。光同若正理若婆沙。由無定判。當
令同盡理説。和婆沙。正理相違。光有四
釋。第一約一道多道。是全非正理意。如寶
疏辨。第二釋約能所依異。爲竝不相違。是
亦未辨正理師改婆沙義之意。雖似無
失。如寶辨。同未解也。第三義令諸論一往
未盡理甚非也。第四釋約現身轉不轉別。是
亦臆説。全無理。約現轉。爲互爲因者。有
何勝利。不現轉亦爲問爾。二論倶何未辨
其所以。寶疏有人三釋者。四釋誤也。寶疏
十七右斷決盡理。正理師謂婆沙勝劣是未盡
理。立轉形故因。成展轉因義。又世第一既
女得二依。前三理應互因。正理不依婆沙
評家。不一處矣
七右依根本地極猛利故 依六地中。今
説根本。影顯未至中間入不入有不定。此
論云此生必定。起善根生云此。然光記云
三生非也。雖次下論九右從順解脱。第三生
入聖之意。彼其意各別也。彼文光寶謬解。
當至彼知。婆沙。正理論定不定不異此。
示其所由各有異。謂此論唯一因。正理加
利根因。婆沙約能所引相反。辨此相違。光
寶有異。解婆沙。光約樂道苦道。寶約止觀
均不均。湛惠法住竝破光依寶。今云。光寶
其語異而義無差。倶依下論二十五
十二右
四通行
文。故彼論曰。道依根本定生名樂通行。止
觀平等故。道依無色。未至。中間生名苦通
行。無色觀減止増。未至中間觀増止減故。
然謂各別。而未得正智。妄判是正。豈非矯
&T013358;者。判正理利根故因。光師大彈斥。前二十
一卷二十
七右
亦擧今正理破。寶疏亦約止觀均
不均。而均者是利根。不加破斥。疏二十一
二十
四左
亦爾。今按光記爲勝。若依根本爲利
根。依未至等爲鈍。四通行何通。彼依根本。
遲速倶有之故。問。此論與婆沙同不。答。應
同。由聖道引煖等故。厭有猛利。由煖等
引聖道故。以不厭有猛利
七右若先捨已功用成故 第八非重得門
有二。初正明非重得釋頌。後若先下因便
辨失捨別續成不成。此初中有三。初標立。
二例譬。三所由。例中意取重得時律儀。不
例重得之得。勿誤讀文。所由有二因。可

七右若先已得還從本修 後因辨失捨別
續成不成。初標失捨。經生言顯失捨。如先
論説。失捨不成過失。故得別法續起。遇了
下辨成不成別。此人知先時已得煖等位
云了分位。從本者。上標已得煖等。豈可非
煖求餘。光第二釋非也。若有等言者不爾。
婆沙第七四左曰。問。修煖滿已將欲起頂。遂
便命終。彼餘生中爲即起頂。爲從本起。答。
若遇明師隨彼應起分齊説者。即能起頂。
若不爾者。還從本起。然能速起非如初修。
次頌有光所引文。全非第二義證也。寶疏
爲大科。而爲別門甚非也。但非重得中總
別爲異。故兩處説若言
七右失退二捨失不必然 第九失退出體
門有二。初正明體性釋頌。後兼辨失退過
不過別。然寶疏不依正釋頌出體。依因便
科節。則此誤也
七左而増畢竟不斷善根 其勝徳増加前位。
故云増。下皆如是
八右有謂第八等有 預流經七生。盡於欲
界之生。不更受第八有。故如次下論十七左
具説。等者。等取色界一處二生。於彼諸天
處。一處受一生。不更受第二生。故光記頌
云。作有等非也。不順上例故
八右惑謂見所斷 舊論曰見修所滅惑。修言
蓋蛇足
八左言一座者乃至菩提 婆沙七九右有有
作是説。如是説者兩義。如次今兩義。論主
欲初義爲勝故。評家義云有餘師。上來不
説世第一法者。準前前六左六
四左六
説一刹那。已
知無轉。婆沙七十右云。世第一法六種種性。
及三性種性。皆不可轉。一刹那故
八左終有餘獨覺理無遮礙 釋第二句中。
第二擧頌外有餘師義而評取。上來未明
轉部行獨覺種性。準婆沙正理等。竝如聲
聞。婆沙七九左云。部行獨覺善根不定。如聲
聞説。又云。轉獨覺種性煖。起佛及聲聞種
性煖。如説煖。説頂亦爾。轉聲聞忍。起獨
覺忍。非轉聲聞獨覺忍。起佛種性忍。忍違
惡趣等。如今論。彼中雖如聲聞説。而不
説獨覺忍轉起聲聞。依之見之。今文似明
頌影顯獨覺種轉向光師寶牒
釋缺脱
意釋有於餘
部行獨覺異麟喩覺如是。雖爾退按不應
爾。彼獨覺煖頂轉起上佛下聲聞。今云餘
乘。唯指佛乘。故舊論云成菩薩是一又若
叙彼義。應言部行如聲聞説。何可費多
是二又若全如常談者。直應叙之。理無
遮礙。許可印定是何爲是三由此理趣。是此
叙別師説。以印定。謂此師異婆沙義。部行
獨覺煖頂。唯轉菩薩。不轉下聲聞。轉向約
轉勝故。若成聲聞。是則退墮非轉向。論主
欲當理故。不叙婆沙所説獨覺轉向。偏擧
此印定。問。雖理可爾有教證不。答。有謂。
舊論十七三右曰。若有人執。有別獨覺異犀
角喩獨覺。於彼人轉二善根。成菩薩。此
義無遮。若有人執句。如向明月。又正理
六十一
(十九丁)
擧此破曰。起獨覺乘種性煖頂。爲
有轉向餘乘。理不爾。獨覺乘總有二種。一
麟角喩。二先聲聞。若先聲聞如聲聞説。麟角
及佛倶不可轉。以倶一座成菩提故。彼已
擧破。豈不別師。然正理云先聲聞。凡部行
有二説。一聲聞前三果。轉成部行。二異生
時。修聲聞四善根。故名部行。論十二八左
兩説。論主意取後師。難絶前師。正理依前
師義云先聲聞。若爾正理意。三乘種性唯
約麟覺。不依部行也。爾婆沙已云部行如
聲聞説。而云轉獨覺種性煖。又評家云部
行獨覺種性。定有部行別種性。何局爲先聲
聞。問。依理教今論文脱乎。答。爾。有餘上應
有若有餘師説四字。蓋梵本寫脱。又解餘言
應作謂。如論五十二左曰有謂。今有異言
故就略。舊論具譯。又解。準下印定句可知。
譯時略之乎。又今有餘言。指人非用字。如
下論二十五十四左云有餘於此不破契經
所説次第。又二十八七左
九右頗有此生順決擇分耶 寶光竝云第
五明修果久近爲大科。然是越因行次非
正明。是因明轉根來。故結文云因便。應前
光七
右處
科云第三明四善根有二。初明四善
根。二便明順解脱分差別。初中有四。一明
善根觀等。今文即第二明順解脱分差別爲
大科非也。又但云修果久近。上光七右於四
善根分五科第五。應是四善根修果久近
耶。又此中頌有四門。何可唯爲修果久近。
問。雖頌文爾。前問不爾。答。且約初。但致
此問。實應具有四問。故舊論十七三右四門
別段各有起問。此生創言簡過去善修。舊論
曰。於過去生未修解脱分能善根。但於今
生作功力生決擇分
九右頌曰三洲 初一句總標。前者。即初右
四念住。下三句別釋。一第二句修果久近門。
二次三字三惠門。三次二字業體門。四第四
句起處門
九右論曰傳説如是 此釋初二句。大爲
三。初總叙前後二諸有下別釋三生。三傳
説如是句表非自義。別釋中。初標三生。二
謂初下述釋。有法譬合三。順解脱分者。光
釋上三字。不釋分。寶疏二十
二左
分因義。順彼
與彼作因。若爾順因倶名加行。解脱之順
依主。順即因持業。今準論順決擇分釋名。謂
解脱是諸涅槃。分謂分段。乃涅槃有餘。無餘
中一分有餘。解脱中分。第七同體依主。順順
益彼解脱分。故解脱分之順。別體依主。惠暉
云。順之解脱。順解脱之因依主釋。此中順之
解脱者。未知主客自體作法也。順解脱之
因者。此何謂。順解脱即名此加行。又此之
ナラハ爲名何。全不知釋名法。此中正理論
六十一(十九右)顯
宗三十(十五右)全同
有彈破。一前後相違難。二
三生缺減難。光記傳説如是屬下。而救釋。
依根本者。於前生起煖等。次生入決擇
分。光次上二十左亦如是。寶疏傳説如是屬
上。爲句末。而其救全如光。更一釋。前文約
第四生。此等竝違前文七右
三行
此生言。不足評
也。光・寶倶未曉了此論・正理意故。何者今
言傳説如是。是句末表第二生起順決擇是
他説非自義。舊論云諸師説。故正理論不
標云經主。亦非是毘婆沙義。正理破故。故
知他説。而論主前七右云依根本此生等。故
與正理自釋。同不言其義已顯。故不別述
自義。謂初生種順解脱分第二生成熟。第三
生入順決擇。此生即入聖道。問。是唯他師
義非婆沙義者何知。謂。有二所由。一凡經
論有其大例。此論設傳説言有多例。或爲
句頭。或爲句末。或表婆沙義。或他師義。若
爲句頭中。約他師唯云傳説如此。如此是
結詞。如論第一八右曰冷觸於彼色界
無能損。而有能益。傳説如此舊論一云。
他説如此
指婆沙結。簡云毘婆沙師傳説如此。如論
三右五右二左等是也。若爲句頭標句。
則唯云傳説。不云如此。如論第一十六左
二十
一左
五左十九左
二處
初右十一右八右八左
十三右十六初左二十八六左等是也。若又對
他相對擧。則云毘婆沙師作如是説。一八左
十右二右八右十二右十右十一十三右
十二初左十三十三左十七左十五五右十六十五
十九二右六左十二左十八左二十九右
十五十三左二十六六右二十七七左等是。二毘
婆沙無此文故。婆沙七十六左曰。若極速者。
要經三生。謂初生中種此種子。第二生中
令其成熟。第三生中即能解脱。舊婆沙五
十一左云。解脱分善根有近有遠。近者前身
中種。此身成熟。來身解脱。此文初生云種。
第二生云令其成熟。是令其解脱分成熟
故。第三生生順決擇分。即此生入聖。又婆
沙前已依根本現身。何忽可違。故非婆沙
義。是謬解婆沙者。然光記違前文。未知二
論旨。妄致救誤之甚久近六十三生互互通利鈍
惠暉六(七丁)寶勘三(二十
三右)云云
冠註云云
寶爲句末雖是。而墮正理破中。
全不了二論意。而致第四生救。若依根本
經四生。依未至等。豈是三生。有人爲句末。
爲毘婆沙傳説。亦非也
九左遇佛出世亦遇獨覺 釋第四句中有
二門。初正釋明起處門。如前門。此二兼明
起時門。婆沙七十五左云。問。此善根於何時
種。答。佛出世時。要有佛法。方能種故。有餘
師説。惟無佛法。若遇獨覺。亦能種此善根。
正理同有餘師。而光寶謂別義。各別標出非

九左已因便説等 已下光寶分節有異。寶疏
略大段大科。而爲二。一三道建立。二二十五
(十四
右)攝諸聖。於此中開學無學。不爲第三。
次中科中光爲二。寶爲三。雖各有理。光合
修無學爲勝。下論四向四果一二三四連説
故。又寶一明見道者非也。見道十五次下論
十三右
心今明十六心故。故論結云現觀。不云見
道。光師如論。云明現觀正也
十右此忍名爲如華菓樹 釋正名爲四。
初叙立名意。二此能下離釋相。三得法下合
釋。四例喩。此中標別者。唯云苦忍。加行忍
縁苦。故標別彼。更加法智言。法智所生能
從是果。忍能生所從是因。即第五轉有財釋。
因有果名故。若依正理意。苦法言所縁境。
智是後所引生智。謂縁苦法苦言通法及智。
法智相違釋。苦之
法智同
體依主
 及能生後智之忍故。名苦法智。正理
六十二初左曰。説無漏言。爲欲簡別世第一
法所從世忍。此無漏忍以欲苦法爲其所
縁。名苦法忍。謂於苦法無始時來。身見所
迷執我我所。今創見彼唯苦法性。忍可現
前名苦法忍。此能引後苦法智生。是彼智
生障之對治故。復名曰苦智忍今云。苦法名通
忍智。此忍縁苦
法可爾。今論主亦不遮。而簡世忍。必在智言。今
云法智具擧之。而汝以作釋無漏。於立名上當令
簡世忍
大非也
經主此中作如是釋擧此
一段
詳彼意。
謂唯説忍言。恐此有同加行忍失。此下破
有四第
無深理。非爲彼法有此法生。此法必應
與彼同類如華菓樹。斷對治等因果類異
此破不允。今唯喩因果能
所生義。非取同類義也
又不極成以苦法智。
是無漏性。非爲極成。如何忍生彼。同彼是
無漏證知苦是苦之智。豈
不極成無漏智耶
又此無同加行忍
失。世第一無間生故。此能越異生地故。非
有漏忍能成此事若無同失。何自以無漏言簡
之。又初因不成。言苦法智尚
不極成。何以無間生。可成無漏。又世第一是上忍無
間生。豈可無漏。第二因亦不成。彼世第一亦捨異生
性。得非擇滅故。又以散説。釋立名亂。
則已説聖諦。豈得更設無漏等別釋
又如何知。
此苦法智忍以苦法智。爲等流果。若謂此
忍是無漏故及前生故。理亦不爾。未説此
忍無漏理故。由此證知。前釋爲善同(婆沙
五・十八右)
一所縁。同一行而前
後故。故知等流果
寶疏二十
四左
擧如是正理自釋。
不辨非也
十右經説正性説名爲入 別釋二名。正性
與離生各兩釋。正性爲涅槃。是所證理。離
煩惱生。聖道是能證無漏智。性即正名正性。
生之離名離生。證正性之離生。名正性離
生。是皆總所入名。若根未熟名生。是加行有
漏人。今至見道位。超越彼位。故名離生。加
正性涅槃。亦如前。若依聖道爲正性者。生
之離兩義如前。正性即離生持業釋。次釋決
定有兩釋。決定此活字爲決定何物。趣向
涅槃決定。或觀了四諦相決定。非謂決字
義是趣是了。故舊論曰。此中定者。是一向不
異義。依涅槃正性義。用此兩釋。正性之決
定。能所趣別故。境第七依主。爲得正性涅
槃了四諦。是第四轉依主釋。若約聖諦正
性義。正性即決定趣向故持業釋。正性所了。
決定能了相。正性之決定依主釋。然光記決
了諦相謂正性。即決定者非也

十右此忍生已燈及生相 第三辨聖凡得
捨。至此位初成聖人故。此中有二。初明
得聖。後辨捨凡。於得聖位無異義。於
捨凡夫性。有三義不同。而光記不別分節
未詳寶疏二十
五左
以初二句屬釋名段。而爲所
由。故於此二句後。結二得名。誤之甚。此三
義光記爲各據一義。於婆沙・正理・顯宗可
爾。於今不爾。如下辨。寶疏第一爲正意。
後二爲異説。故似是而未辨釋。若第一釋
不云有餘。故不釋異説耳。意應同光各
據一義義也。有人法住云。今論主擧三義。
意不取初二。唯取第三。初各偏故。爲成第
三義。擧初二義。是能成具也。故於第三義
唯成共義。不云二捨相。論主取之知
次上八右釋世第一云。已得異生性非擇滅
故。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故。同今第三義。
今按論意不爾。應作是説。此三説。初二各
有兼正。不遮兼捨。第三無兼正。互相資。婆
沙三六右曰。有作是説。世第一法正能捨異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生性云云或有説者。苦法智忍正能捨異生
性。謂正生時捨異生性。次取燈喩。及擧未
光引作用三類。有餘師言。世第一法。苦法
智忍更互相資云云今論主欲取苦忍義。何
以故。不由三
因故
標言有餘師故。特改婆沙次
第置初故。不顧不順世第一苦忍次第
故。若以初二成第三。應如婆沙。又應同
言有説。又應世第一苦忍次第。順無間解
脱第三義。故由此。舊論十七四左曰。是此忍
末功能。此義可然無餘。譬如燈生。印可辭
可思。然前文不成證。於苦忍義有兼正。
正苦忍。兼世第一。其世第一一刹那已前故。
但得異生性非擇滅。未至正捨。故爲兼捨。
能如無間道。捨異生性者。例見道苦忍。猶
如婆沙増上忍唯一刹那觀一行。如苦法智
忍。又無間解脱雖初二義。例無有妨。如彼
正理論顯宗者。前文全同今論。至今文處。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正理六十二三右曰。有餘師説。唯世第一云云
有餘師説唯苦忍云云有餘師説此二共捨云云
顯宗三十十七右曰。捨異生性。諸説不同。有
言世第一。有言苦法忍。有言共捨。如是欲
爲三義無優劣。故同標有説。又世第一。苦
忍。二倶次第。莫鑑綴文旨偏執前文。又婆
沙云正捨。正理云唯。今文無其語。知是同
婆沙爲正捨。光寶隨應可簡。又解。論主意
欲有各理。故擧以不加難斥。而隨宜用
其義。前用第三義意。今明苦忍。用苦忍義
爲初也。此後解不善。於惠學門是放逸故。
違舊論故
十一左然彼意趣無差別故 舊論十七五左
曰。應知是不了義説。何以故。於彼經中説
四諦觀。類不分別故。從此上釋後二分。一
段大爲四。一此中下叙大衆化地部計。二然
彼下有部總徴破。三詳諸下正叙自三現觀。
釋後二句。此有二。初示體相。後辨具不具。
四若諸下廣破立大爲三。初破執計。第二依
見下有部引經成漸觀。第三若謂下通彼引
經立義。初破執計中。亦有三。初破見頓
現觀。二若彼下擧自在力救縱之。三若彼下
擧苦時具足救。令入事觀。初中有二。一正
破見頓觀。二若言下破無我行救分爲四。
一標救。二則不下審定彼所救。三如是下
出違教失。四若言此經下破彼通經正理六十
二(五左)
之終十七左廣擧上座諦現觀。六
十三(初右)有破此大衆等文
十一左此無漏惠名縁現觀者 正理六十三
初右曰。唯無漏惠於諸諦境。如實覺了名見
現觀。是即由見分明現前如實而觀四諦境
兼令知
即無漏惠若餘相應法。同一所縁
名縁現觀。是即由見等心心所法。同能取
所縁四諦境義。是即同一能取所縁。能縁名
縁現觀。光記兩釋解文如初釋。得意如後
釋。全非二義也
十一左此諸能縁名事現觀 正理云。是即
由見等心心所法餘倶有戒。及生相等。於
諸諦中同所作義。戒生相等是現觀因。於現
觀中。彼有事用故。亦於彼立現觀名。如是
應知。非相應法唯一現觀。除惠所餘心心所
法有二現觀。唯無漏惠具足有三
十一左見苦諦時謂斷證修 且約苦爲主。
若集爲主。亦例此滅道亦爾。有人此爲與
奪能破。此無理無教。何迷亂。次下指之
例無失。此自義三現正規也
十二右無漏作意相應擇法者 此爲論主釋。
寶疏二十七
右終
爲經文故。云經言乃至思惟道
等。稽古亦不爲經文 舊論曰。經云聖弟
子由苦相簡擇苦 乃至與無流思惟相應
智。説名擇法覺分。彼釋簡擇言。今釋思惟
言。以顯無漏惠見現觀。故非經文
十二右若彼復謂別應思擇 二擧自在力
救縱之。更勸別義爲三。初擧救。次一句
縱之。是於一諦得餘自在。故名頓。非實
頓同一時觀四諦。故許無失。三然於下更
勸別義。出觀爲起。不出云不起。舊論十七
六右曰。四諦現觀中。有説出觀。有説不出觀。
此義應思。諸説不同。更別應簡擇此事。而
有部宗見道定不出觀
十二右如契經説有別喩 雜含十六十四左
須達經阿難經異比丘經三經一連。曰。佛告
須達長者。此四聖諦漸次無間非頓無間
等。佛告長者。若有説言。於苦聖諦。未無
間等。而於彼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
迹聖諦。無間等者。此説不應。所以者何。若
於苦聖諦未無間等而於集滅道聖諦。無
間等者。無有是處。猶如有人兩細樹葉
連合爲器盛水。持行無有是處雜含十五
(二十二右)
與此相似
有法譬
如是於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
集滅道諦無間等。無有是處。譬如有人取
蓮花葉。連合爲器盛水遊行有是處。如是
長者。於苦諦無間等已而欲於集滅道聖
諦無間等者。斯有是處。次經曰。如須達長
者所問。有異比丘。問亦如是説。唯譬有差
別。如有四階道陞於殿堂。若有説言。不
登初階。而登第二第三第四階陞殿堂者。
無有是處。所以者何。要由初階。然後次登
第二第三第四階。得陞殿堂。如是比丘於
苦諦。未無間等。而欲於集滅道諦無間等
者。無有是處。次經曰。如異比丘問。阿難所
問亦如是説。唯譬差別。不由初隥。而登第
二第三第四隥。陞殿堂者。無有是處。婆沙
百三八右引須達經中。取登四桄梯喩。蓋三
經取要若別誦。光記未知據何出彼喩。寶
疏而下皆依彼陋之甚。蓋普光未檢本經。
只依先輩所談乎。問。今云。一一別喩而後
二經喩同何。答。經已云譬差別。約四階約
四隥是別
十二右若謂有經密意説故 第三通彼引
經成義。婆沙百三引此經。證一時觀。雜含
十六八右曰。若於佛不疑惑者。則於苦諦
不疑。集滅道聖諦不疑。如是於法僧不疑。
約四諦亦爾。又八左次經曰。若於苦諦無
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於集滅
道諦無疑者。則於佛無疑。於法僧無疑。
又第七二右云。苦集滅道狐疑斷。次經亦如
是。差別者。佛法僧苦集滅道狐疑斷。有講者
云。今論佛是餘字。不爾不成四諦頓觀義。
故婆沙一百三八右云。經説。於苦諦無有疑
惑。於集滅道諦。亦無有疑惑。正理六十三
四右亦爾。此未知有本經。妄談之。彼依前
經。此依後經。且擧文初。故舊論十七
(六左)
亦云。
於苦諦無疑。無不決心。於佛亦無疑無
不決心。然稽古下二十
二右
云。其所執稍異。意義
全無別者。唯見經一文妄言之。已有二文。
或先諦。或先佛。是表能所説主客之殊。必
非所執異。亦非意義無別也。問。此經如何
成頓證。答。婆沙百三彼引經而云。既於四
諦。頓無疑惑。故知現觀定頓非漸。光記科
牒經通難者未詳。又云。佛是道諦攝。故於
佛道。亦無疑。無惑者。未檢本經。唯依字
自臆度。不爲論。通中亦者。對前宗義不成。
然前未引經。恐是經字寫誤。故舊論云是
義不然。無亦言。依定不行者。約同時不現
行。婆沙百三八右有三義。第二尊者世友義。
曰。彼經意説疑不現行。謂瑜伽師。若於苦
諦。已入現觀。無有疑惑。於餘三諦所有疑
惑。得雖未斷。而永不行。於彼已得非擇
滅故。依必當斷者。約未來當斷。此婆沙無
之。當是未來。見道漸次無間故。於苦無疑。
決定當於餘斷疑惑。非謂倶時斷也
十二左論曰能隔礙故 正理異此。此論間
隔礙義。忍不生起。前惑得爲障。今方忍起
斷彼惑得。令彼惑得不能隔礙。故名無間
道。無間如無明。非六合所釋。無間即道持
業釋。如無明漏有人無間之
道者非也
正理寶二十八
左具引
意從
忍至智。中間無餘道能爲隔不從忍生
智。故爲無間。無間即道持業同之。如是有
二別。謂對惑得與望後智。但間隔義與隔
礙。皡按。各據一義。婆沙九十十一左云。無
間道能斷煩惱。隔煩惱得令不續故 此論
所依
亦能證滅。引離繋得。令生起故正理
所據
如是
二因如次今論正理所依。然正理破此論。
如光記三十
三左
而正理説非亦無難。法智類
忍間。亦無餘道間隔。應法智亦名無間

十三右若謂第二結聚相違 擧難通。此是
難。展轉致二難。此中第二者。是指智。十六
心中。各忍第一。智第二故。又次上云二次
第。彼中第二是智故云第二。無間道者。解脱
道寫誤。何者此文初擧上智爲解脱道釋。
難應不起斷疑智。次擧斷疑是忍位通釋。
以本論難。故知誤矣已斷疑之已未審矣。準
舊論。即是應能字。又解智
是斷疑已極成。故
云已斷疑智乎
由之舊論十七七右擧外
難通。初
外難有二。初
牒前文難
若説第二解脱道與滅離至得一
時倶起。滅離疑惑智。於此境界不應得
生。由忍能滅惑故論主
遮難
此難不然二擧忍
斷通難
若汝言九結聚上下八諦修道
所斷云九結聚
由忍滅不由
智故。與阿毘達藏發智五
(二右)
相違。是義不然。
忍是智伴類故。譬如臣事説爲王事。忍於智
亦爾。綴文義旨豈不穩暢。然光三三左云牒
異計破。第二字爲苦類忍。而證正理。何誤
之太。至此之際哉。今若謂言有兩處。同
非是外難。而一即異計。有何起盡。此論一
部中於何處。直言若謂有擧異説。可謂未
知大例也。又今第二言爲苦類忍。何理有
之。若文若義全無所由。若言由無間言。是
似盲人揣摩。非可言有目釋義。以非是苦
類忍差別段故。難者亦苦類忍唯無間道。何
爲他可得難。是偏輕蔑舊家。未檢之罪也。
又證正理寶疏二十八左二十九右二處
文即一連相續文見彼可知
者誤也。
彼重釋自所治言。云苦類忍等與他離繋
得倶生。故致此難。謂苦類忍不爲第三位。
置苦法忍後。爲第二位令與前忍果離繋
得倶生。可有何過。破彼傍難以已斷疑
智。以第三位已斷疑忍。爲第二位。唯令離
繋倶起故。應苦忍後位已斷疑法智。於此
位不得生。今不爾。外人難苦法智解脱道
爲離繋得倶時起。令已斷疑智無。言忍能
斷惑故。此難意令解脱道有如無間道斷
惑。是婆沙九十十一右所破有三説。一師意。
彼曰。如西方沙門。彼作是説。非無間道不
斷煩惱。非解脱道不證彼滅。彼互存斷
證。由之今有唯言。而混同證正理大非也。
問。此論無答。舊論云此難不然何。答。竝
無妨。今無答者。次忍能斷文此答。約展轉
難故略之。如舊論者。總非云此難不然。而
無所述。次文成答故。而今略之者。招多増
迷。若有彼句何。光記可誤。寶法已下皆襲
普光。竝皆井見臆度之輩也
十三右本論説九結集 發智五二右曰。有九
部結。謂苦法智所斷。乃至修所斷結。苦法智
所斷結盡。四沙門果攝。或無處。餘七智亦爾。
修所斷結盡。阿羅漢果。如是皆智爲能斷。
故引難。問。舊論。正理。竝云九結聚何義。答。
諸煩惱唯八智修道九部聚集故以

十三右此難不爾名王所作 此通婆沙六十
十三左通釋彼發智智斷。有七復次。初復
次同之。曰有別意趣。謂忍屬智。是智助伴。
諸忍所斷名智所斷。喩全同此
十三右前十五見道 若大乘經部及成實論
等竝十六心見道。有部及論主前十五心爲
見道。如此文。惠暉云。經部師第十六心是見
道攝。因云。以智攝故。如餘七智。有部是修
道。因以果攝。如餘修道。大乘如雜集第九。
唯識第九十四右等。瑜伽五十五等
十四右論曰二隨法行 今小乘宗唯在見
道。大乘不必然現行二十七
賢聖章無文
廣章
云。信法
二人謂在見道十五心項并見道前。趣向果。
如是總名信行法行。然對法論雜集十
三(八右)
資糧已具望入見道。名二人者。約親近
説。顯揚唯説見道前者。據長時説。亦不
相違。不同小乘唯在見道成實一(三十一
右)同大乘四加
行已上
方有
十四右由信隨行隨行義故 下釋名二。初
釋初名。二釋後名。初中亦分二。初正釋名。
後彼先下辨此位標信名。初中有二。初三
字釋。由信他教示。隨彼行。亦行亦隨。名隨
行。持業釋。信所由故。信之隨行故。名隨信
行。第三轉依主釋。故論曰由。後彼有下四字
釋。此有兩義者。是能有約有財如覺者
快道云。初釋由初念信立名。後釋由
慣習故。是由後念成性只釋。初後異也
或由下約
依主。彼由數數習隨信行得此名。隨信行
之者別體依主。如言觀法瑜伽者。舊論十
八右曰。先由信他。故尋思義。先由經等
正法。自尋思義。爲此義故説四量。法爲量
非人。義爲量非文句。了義爲量非不了義。
智爲量非識。云何判此四。由四種人差別
故。一由貢高人差別故。二由路柯耶胝柯
人差別故。三由自見取住人差別故。四由
聞勝人差別故。此中於貢高以法爲量非
人。由共論説思量。爲智所得故。不但由
威儀差別。復次佛世尊有説人。有説法。此
中法爲量非人。此法有二種。文句及義。此
中義爲量非文句。由不愛著國土言説故。
何以故不應成取文句。爲勝決定應思
量簡擇義。佛世尊説經。有二種。有了義。
有不了義。若人簡擇義應以了義經爲
量。非不了義。佛世尊説。隨福行及不動行
識爲生善道。説四諦智。爲至得涅槃。若人
行於法似法以智爲量非識。復次於四時
中。有失無失故。約四人立四量。一讀誦時。
二憶持時。三簡擇時。四修行時。今論全闕略。
是學佛之徒。要文廣載之
十四左名爲具縛者 是具修惑。得具縛名。
非一迷未斷之具縛。已斷見惑。故頌言具
修惑。論第四十四左曰。初刹那具縛聖者。及餘
一切具縛異生。寛狹可知。又論二十四十右
約自地。九地各最初爲具縛。今横九地相
望。初一向不斷修惑爲具縛。義門爲異。全
非相違
十四左或先已斷有差別 已下約超越。總
分三類。從三果故。若據惑品別。有八九
七十二。竝具縛成七十三。如正理六十四
(二左)光
三十六
左引
有部不許超前三果。故無超至羅漢

十四左必初得故者 今釋超越生。其初果等
名約四果次第。恐謂相違。故一一別釋初
二等名。此必言簡第二第三超越。彼是初得。
而非必定初故如寶釋次下論十七右
八行
云云
十四左遍得果中第二故者 次第周遍得四
果時第二故。是簡超越初得一來
十四左乃至具離無所有所者 有部宗不許
有漏智斷非想惑故
十四左數准前釋者 是遍得果中此第三故
十五右此二聖者見至名別者 略釋名。恐
謂二人互闕一名信名見。故致此釋。各
雖信惠具。就互偏増標別名。故言互増。麟
記云。今云互顯不具二。故言互増非如
東西互見者誤也。信淨信心所。解勝解心所。
由信解起名信解。由聲依主釋。見者慧別
名。至者來至。由先見至果見。得見至名。若
見爲先見。第三轉依主。若爲今見至見。故
云見至。見即至持業釋
十五右何縁先斷一至五等 光云。五等等
取斷六等者誤也。斷六。斷九。必是一來不還
果。無有後向義。故正理六十四三右云。何縁
先斷欲一至五。或七八品。初定一品。廣説
乃至無所有處第九品惑至第十六道類智
心。但名預流一來不還果。非一來不還阿羅
漢向顯宗三十一
(二左)全同
既除去斷六斷九思之。圓暉
云。何故斷五品非第二向。斷七八品非第
三向。斷上七地非第四向。改光可稱
十五左若異此者定成樂根 發智六五左曰。
樂根遍淨以下。及聖者生上成就。異生生上
不成就。婆沙九十六左評家曰。若已離上地
染。依下地入正性離生者。彼得果已。必起
勝果道。修上地無漏。得上地滅。然後命終。
如已離欲界三四品或七八品染入正性離
生。彼得果已。必起勝果道。修勝品無漏。
得勝品滅。然後命終。問。若已離第三靜慮
染。依第二靜慮及下三地。信勝解練根作見
至。彼不起後向。命終往生第四靜慮以上
諸地。彼成就何樂根。答。彼於上地。若得自
在。當練根時。亦能修上地無漏樂根。設
於上地。不得自在。彼樂果已。亦必起勝果
道。修上地無漏。然後命終。是故聖者生
遍淨上。決定成無漏樂根。成就喜根準此
應説
十六右應知此中小燈能滅 自下二明能
所治相爲二。初正叙。二上上品下辨能所
治反對所由。此有二。初約前後有無。此有
法譬合。譬有二。初麁前細後喩。以顯上智
有時上惑已無。次麁細反對喩。以明能所下
上相對。故二喩別。第二白法下重約力用強
劣辨。舊論曰何以故。此中二喩義無別。初
約内身。後就外事。病比所治惑。久時類惑
上上。良藥況能治道。少者喩道下下長含
十二(二
十右)自歡喜經曰。三結斷得
須陀洹。極七往返必成道果
舊論十七十一左曰。
譬如久時増長三病以一兩三角根散即能
牽滅
十六左論曰極七返 若加有云極七返有。
則返半音。但七返。或極七返正音。已下依婆
沙四十六六右
至終
首尾。今分節。大爲二。初總釋
頌。後七返言下廣辨諸義。大有十一段。初
釋極七返字。第二諸無下釋預流名。第三此
預下明所目義。此亦爲四。一雙關難。二依
初關答。三重問。四約三義具足答。第四彼
從下別明七生相。此中有七科。一所立宗
義。二難。三通。四重難。五答。六徴證。七擧證
答。第五若於下明極七返滿處。第六何縁下
明有局七。第七中間下。明中間聖道起。第
八至第下辨最後無佛法時。第九云何下釋
經名無退墮。第十經説下。釋經最後作苦邊
際句。第十一餘位下辨餘位七返
十七右故契經説極七返生 雜含三十四四右
云。斷此三結。得須陀洹。不墮惡趣法。決定
正向三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次
頌曰。極至於七有。天人來往。生盡一切諸
結。究竟於苦邊。又二十左又三十十一
右左
六箇處
二十九十八左但無極字爲異。十五二十
一左
究竟
云作苦邊。而無極字。六十六右二右亦云
七有人天往來作苦邊。中含第一水喩經十三
曰。極受七有。天上人間七往來。已便得苦
邊。又二十九右七車經。又二十十左念身經。又
三十六十九右聞徳經文同。又十八二十
三右
二十
四右
二十
五左
二十
六左
文同。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云。極遲經
七死七生。極七返人天往來大小同揆。而亦
大乘中有差別。顯揚三十一左云。極七返謂即
預流果。由善修聖道故。或於天上。或於人
間。或天上人間受七有生。已得盡苦際
十七右是人天中各七生義 天者。但欲天故。
法勝毘曇六卷三十七左云。彼人中受七生。欲
界天中受七生
十七右諸無漏道説名預流 舊論十七十二
云至預。問。流何故爲聖道。此爲因流
趣涅槃故。謂無漏聖道流往涅槃。如
雜含三十九左 云世尊告舍利弗言。流
者何。答曰。流者八聖道。如有漏法流轉
生死。婆沙四十六十四右 曰。流謂聖道。
預謂入。彼入聖道。故名預流。成唯識疏
一本五十
三右
云。預者入。流者流類。入聖之類。故
名預流。舊云。流者謂生死。此逆生死。説名
逆流。義乃非也已上舊者淨影義章十七本九右
云。須陀洹者。外國語。義釋有三。一當名。正
翻名修無漏。如涅槃説。須名無漏。陀洹修
習。以修無漏。名須陀洹。二隨義傍翻名爲
逆流。逆生死流。三途生死永不受故。三隨
義傍翻亦名觸債。將拒三途因。而不受果。
故曰觸債。今按。基疏正釋。全同義林五末
初左賢聖義。然正釋及破他。竝但自分別而
違文理。不成示南。正釋非者。諸論説流爲
聖道。不言聖之流類。此論已約流趣義。是
違文又理亦不穩。次破他誤者。須陀洹梵音
有逆生死。而入聖道義。依之約所厭是
逆流。約所求是預流。故涅槃經北本三十六
四右會疏三
十三(九右)
明説於正説約修無漏義釋名。
於復次段約逆流義説之。章安於流釋二
義。一生死流。須陀洹人逆此流故。生死順
之。二逆流。須陀洹人順入此流。故小般若
云。名爲入流。又新翻顯揚論第三十左云。預
流果若全攝者。永斷一切見惑。由此聖者已
見諦故。最初證得逆流行果。又瑜伽八十三
十四右云。言逆流者。謂已登聖道故。又婆沙
百七十六八左釋契經所説順流。逆流。中住。
到彼岸。四補特伽羅中。有九義釋逆流。謂
苦忍已生。世第一。増上忍。及忍法。頂。與煖。
念住。不淨觀。竝順解脱分生位。初義苦忍已
上。同涅槃瑜伽顯揚。豈妄可得云舊乃非
將偏拒舊家。不量違玄奘等所譯諸聖教。
背至理何不愼乎。問。諸教説生死流轉。流
言何可爲聖道。答。流是趣向義。隨所求往
名流。如釋大衍論六(六左)又開九(二十
八左)七(二十一右)
上流
轉下流轉。具如唯識權衡鈔辨
十七右應目第八 光兩釋。初解引婆沙爲預
流向信行法行爲正。然後釋更引大乘智
七十五
(六丁)
立別義爲苦忍。是混乘宗違本
論。何足言之如寶疏圓暉唯同後釋甚。亦
唯依智論意是何謂。又此論次三因。竝簡
前十五心向道。彼唯向。此向果具足。彼唯見。
此見修具。彼十五行。此十六行滿。是故舊論
云。於道類智中。是故此人得須陀洹名向
人則非。已對道類智云向人。豈非全同婆

十七左彼從此後及七葉樹 此中後別者。
簡彼婆沙四十六十七右得果生入七有數
也。結謂結生相續。光第二釋非也。文不可讀
故。總二下通妨。故舊論曰。云何説七生爲
勝。舊論極言勝大乘雜集十三。顯揚第三意同有
部。二十四生。成實論唯人天十四
生如伽倫記辨。[人天合七生例増一三十四(十六左)
毘羅先命終生四天王天。於彼命終生三十三天。
展轉生焔天兜卒天化自在天他化自在天。從彼命終復
來生四王天。見謂阿難毘羅先比丘七返周旋天人之
中。既唯七死七生
爲七反思之]
若爾何故等 經文第八有尚遮。何有二十
八有。是外難。光第二釋云彌沙塞部難。彼漢
云化地部。如玄音二十四十六左琳音五十
八左具辨。然普光爲彌沙塞部非也彼不立
中有。如宗輪論八十
二右
今反難中有應無。若指
彼此反難不成故
十七左契經中言第八有義 中含四十七
二十
一右
多界經曰。若見諦人受八有者。終無有
是處。舊論云具見人。今見圓滿者。即見諦
具足成滿人
十七左以契經説各受七生 證自他二經。
稽古下二十
二右
曰。飮光部經至受七生。小本雜
第十六(二十
三右左)兩處
曰。於人天中七生七死得盡
苦際中含十三(十一右)説。本經阿那律説頌云。我
得識宿命。知本之所生。生三十三天。七往
反於彼。此七彼七世受生十四。人間及天上。初不墮
惡處乃至當在作林下無餘般涅槃。雖非正明預
流。而其義歸預流也。四十二章經(第一
章)云須陀洹者七死七生便證阿羅漢
餘斷以爲
飮光部經者。豈不然乎。普光法寶輩皆謂
引二經證誤矣。以契經説。天七及人二句
言有依據。而有宗所誦本不分明故援飮
光部經。以爲確證。不爾分明字不安。舊論
語勢又實一經也。忘文理巧造説者。烏足
與言已上稽古。敍有依據。次上(十二右)云。於
契經中見有誠文。説漸現觀。如契經説。佛告
長者等。今綴文語勢不
爾。故汝所立不成也
此辨其誤非一也。即有七
失。彼小本文全不有害人天合七生義。人
天中總七生死故有生必有死。七死言亦非
證。故彼上一左
二左
唯云。説言七生人天。是失所
是一以自謬妄談爲飮光部所誦是二失
證二經文勢明。而曲爲論主語是三舊論十
十二左曰。由經言七反於人及於天。迦尸
比部説。有各各語。謂七反於人。七反於天。
應同此義已上已別置有各各語句。還是標
上是別經。何云舊論語勢實一經是四又違
正理論。六十四六左曰。若人天趣合受七生。
經但應言受人天七。何縁經説天七及人。
既説及言。定知各七。又必應爾。飮光部經
分明別説各受七故。汝欲眼目是博是廣。
而未臨正理此文。憶度妄謂招多過矣。於
此明知。汝志慢譽矣是五光記寫彼正理文。
寶疏亦從彼爲二證。而忘文理者何是六
下經各七分明。顯上經天七及人故不分明。
而其義安及言故各七義。何却以分明字。
云上是非經耶是七問。有二疑。一婆沙四十
六右曰。如世尊説。三結永斷證預流果。得
不墮法。定趣菩提。極七反有。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流轉往來。作苦邊際。擧如
是經。一一次第牒釋。其文分明。故於婆沙
無人天令七等議論。彼十七右牒七生天上。
七生人中者具釋。舊婆沙三十六十三右亦牒
天上七有。人中七有者而釋。何論主時。自經
爲不分明。更證他部耶。二雜中二含諸文。
説人天七往來。如一來果是一往來。人一天
一極成。非往天七來人七。更證別文耶。
云云
十七
左終
若於人趣還於天趣 明極七反滿處。
婆沙四十七十七左有兩説。初得果生入七
數。成實論。大涅槃經等如是。後説不入。而
引施設論破前説。今亦同彼正義。除得果
生。是故第七生歸得果處。次上十七左
二行
云從
此後別。又下以現般云或無是竝。顯此意。
應知約十四生。人趣得還人涅槃。謂除初
得果生以異生攝故。次生天趣至人趣。成
十四故。然近世人云。已破因執説此文。叙
經文二十八生意。非別科。普光法寶等竝誤
矣。若人趣得果必天涅槃者中間三六生等
何令爾。此甚麁見。未思之深。讀婆沙有何
疑。又今約極七。以中間不可疑。又云叙
經二十八生意者。何狂言
十八右何縁彼無五上分結 明不受第八
有。答中有三因。一約異熟限時。二約聖道
力。三約有餘結。異熟依身爲相續。相續成
滿云成熟。光記云聖道成熟誤也。正理云
相續必熟舊論曰。如此量時相續成熟故。故
限此七有。相續成滿故。何故成滿。彼業力盡
故。初二因婆沙四十六十六右有脇尊者及十
復次異。今擧初二復次。第三彼無之。故特
云又。舊論曰復次。然光寶等唯謂二義非
也。婆沙曰。復次彼異熟因。但有爾所感異
熟果勢力在故。復次彼業力故。能受七有。
有聖道力故。不至第八。如七歩蛇等如光
初説無感異熟之業故。次説業力令七
有感。聖道力遮第八有。業力有無兩説其意
別。然光記四十一
左終
唯令同一復次者非也。又
正理六十四八左具破此論三義。光四二右
擧第三破而救。寶疏三十
五右
更擧第二因破。而
言不破論主。破婆沙異説。無意於救。而
七歩蛇喩會取。令同正理師法爾義。七結義
於婆沙無之。云破彼異説未可也。又此論
但叙有部多解。不自立義者。是何謂。一論
顛末不當自樂。或云傳説。或加破斥。或別
立自義不爾而非自所欲文何在。論主既
於婆沙多義中。唯採標二義。更加餘義。豈
爲不自欲。正理不言經主。以論主非案
立故。正理破初因曰。若謂齊此時相續必
熟故。此亦不然。無定因故。謂有何等決定
因縁。於第七生。爲盡諸漏根未熟者。至
第八生爲盡諸漏。根亦不熟後二破如寶引
(三十五右)
今竝釋彼難業力局第七有。無第八業故。
無此業者。業力劣故。如菩薩由善業越九
十一劫。感彼業無異熟必熟。釋次難者。聖
道力令如是。如七歩蛇毒勢力。若不得聖
道無此事。如不蛇所螫而不死。何得以
壽量定者過此住難。彼雖所螫。其毒不遍
故爾。非是實所螫。如大天得果雖言非實
故。寶師墮負。會令同法爾。全非此論。正理。
婆沙意。釋後難者。雖上分不引欲界生。而
引上界生。今人天經生故合成。與下分二
同有之。故爲因。如虚空。次二難以唯上分
難下上總聚。全不相當。近世人論主第二
爲不正者。是有何起盡。預流唯受一生。如
光寶辨。彼神泰唯執文盲義焉。増一二十
二十
五右
説極遲經七死七生。準知極速是經一
生。其一來難實迷倒。斷六品之後云一來。
道類智位預流一生。豈是一來。又婆沙文對
人天等齊七。明人天生異。故標有人天生
別天七至二。人五至一對明。而不説人天
均六乃至均一。準等七生可知故。未曉
婆沙文意妄證。還是成違。光寶婆沙通釋未
詳也。次證涅槃成實。還是一生準證。何者
對利根現身。鈍根云二三生等。彼現生入
七數。由之現身爲一生。如言一生成佛故。
成實第一三十
二左
曰。有須陀洹今世入涅槃。有
第二第三。極至第七已上從現身今世數
次第至極七。知竝現生入七數。若依有
部義。彼第二是此一生。唯封文之失。大卒
如是者哉。如光寶只無分別。不了遮遣
可笑也
十八右中間雖有不證圓寂 七生受生定業
爲餘業。對聖道故。舊論十七(十
三右)
曰。七生應
受業。勢力持故寶繹爲是
光不具
婆沙十七左兩説今
依後説。前義不正。曰有説不起聖道若當起
者。應般涅槃有近人未知。爲通
妨設非理妨難
十八右至第七有逢餘道出家 第八辨最
後無佛法時。婆沙三義。彼第三評家義爲
初。彼第二爲後説。顯非善説。云有言。舊
論曰有餘師。婆沙。正理同破後説曰。無學
不受外道相故。今但言得苾芻形相。不言
得戒。十誦六十(初右)又三十九等毘
那耶雜事二十九(十九右)
及薩婆多
律説有羅漢沙彌者。即是也。故十種得戒
中不説羅漢。如論第九九右具説。餘部異之

云何彼名況得預流 第九釋經説不墮
惡趣法。有問答答中有正示引證。正示中
立五因。不造新業故。設無新業。可有古
業。彼無與果能故。何無功能。強盛無漏善
根力爲所鎭故。何所鎭耶。因力加行。及意
樂清淨故。設雖爾未得無學可退。不爾忍
尚不墮。況此位。初因不造招惡趣新業
故。第二因約舊業無功能。寶疏最爲善。光
雖略意同寶師。有人云。光寶爲別義。寶約
業新舊非也。光唯約業果二爲正。今云誤
也。舊論十七十三右曰。善道爲法行。惡道業
無増長故。已増長能生果報。業於生果報
中。無復功能故。寶疏全同之
十八左故有頌言大亦能浮 證無漏智人
不墮。稽古下二十
二左
云。舊論曰此中説偈。彼大
例只爲自造頌意。爲智愚辨別。論主自造
頌示喩。今云不爾。舊論設引證頌皆如是。
正理論亦曰故有頌言。故言何之爲
十八左經説預流謂毀臺觀 第十釋經作
苦邊際。如前擧預流七生多文。是極七返有
最後説作苦邊際。故殊決擇。然或説究竟。
或説作如上經引。或説住。雜心五十四左曰。
更不受餘生。故名住苦邊。今據作經。故有
後問答。能障得於彼涅槃。言彼得障。以
不言彼障得。普光後釋不順光記於得障
有兩釋。後惑得障義。不順論文。不云彼
障得故。此兩説雖婆沙正理此論無評。初
齊此生義盡理。邊際言不順苦外涅槃故。
如言金剛輪際故。又有教證。一雜心五十四
唯此一義故。二中含三十六十九右説四果
中。不還云不還此世。羅漢云不更受有。
預流一來竝云得苦邊。十八二十
六右
第一十三左
亦如是。是併標説後有不續。稽古下二十
二右
光記一餘二十
九左
苦邊際釋。云得無學果亦破。
其破非如彼處辨
  文化三丙寅年二月二十七日於江府深川
靈巖寺智燈寮講此卷訖其讀席五筵也
倶舍論卷二十三終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四法義
 豐山沙門快道記 
  分別賢聖品第六之三
初右頌曰斷六一來 光云。上三句明向。下
一句明果。就明向中上兩句明家家第三
句正明向。頌疏云。上兩句明家家。下兩句
明向果。此各有理。光約相似。頌疏約實
論。凡於四向四果。義門非一。若約具經四
果人有二門。一向果別立門。謂見道十五
心爲預流向。道類智爲預流果。從斷欲一
品至五爲一來向。斷第六爲一來果。斷
七八品爲不還向。斷第九品。爲不還果。從
初定一品至非想第八品斷爲羅漢向。斷
第九品爲羅漢果。故契經云八輩聖人。一
攝向合果門。後後向道攝前前果道。但預流
向無所攝前果道。是一向四果。約此從道
類智至斷欲第四品。爲預流果。餘準之可
知。若據不具經四果般涅槃人。攝在不定。
謂如家家者。斷三四品。則如次第人斷三
四品。是一來向。故今論標結一來向果。於
中説家家。又唯斷三四品不至一來果。而
入寂滅無向一來之義。則爲預流果攝。故
婆沙五十三十二左曰。此中家家是預流差別。
一間是一來差別。法勝毘曇四卷二十六右云。
極七有及家家當言住須陀洹。六卷三十八
云。彼七往來。及家家。説住須陀洹果。雜
心五十六右亦爾。應知約相似。家家得一來
向名。據實通論非向。全無趣向一來果之
義故。是故今論別明家家。次云。從一至五。
次第相續。斷爲一來向。而標結言一來向
果者。約次第人。令滿足順次向果。就中
亦辨家家一間等也。古今不辨之。莫走行

論曰轉名家家 此有二種。一超越。二次
第修。法勝毘曇六卷三十八右曰。若住果。若
凡夫人。欲界修道斷中。三種盡。上上。上中。
上下。彼説家家。正理云。或於先異生位斷。
或今預流進修位斷。今論且約次第。云預
流進。問。有漏斷人非闕成根。答。至道類智。
必起後勝果道。其時得先所斷離繋得。故
成無漏根。故具三縁。婆沙五十三十三丁
十左引具者。簡不具。婆沙五十三四左云。於此
三縁。隨一不具。不名家家正理
亦爾。
轉者通
捨得。一名。捨預流名。得家家名。二捨預流
道。得家家道。何縁名家家。謂家家者。是所
生處。其處彼家。此家異故。是家家義。此人
以家家爲生處。名家家。有財釋。法勝毘曇
六卷三
八右
云。從家至家。往來而入涅槃。故
名家家。雜心五十五右亦同。問。爲同家爲異
家。答。法勝論等縱容。淨影義章十一云。厭
舊生死。異家受生。故云家家。瑜伽倫記六
下云。聖人厭於生死故。於一家處單不重
生。從一至一家コトニ受二生三生。但易父
母。不肯重生。不廢同姓。張處東西。二張
家別亦得重生。此爲盡理。如張即之
王□之等
故今論
初左
七行
云生二三家。不云一家。法勝六卷三
十八右四卷二十六右竝但云生二家生三家。是
顯一父母不重生。然婆沙光四
左引
更云一人
家。據雖異父母。而其家是一。竝不相違」
初右
十行
一由斷惑三四品故 簡一二五
記初
左具
言三四。以斷一二命終。及斷第五命
終無故
一左三由受生三二生故 顯不取今生。
故云更生。舊論云。三由生。二三生爲餘故。
簡色無色云欲有。唯局欲故。爲顯斷三
品人受三生。斷四品人受二生。逆言三

一左
三─
然復應説或過此故 正理作伏難
曰。若爾應不説三二生言。説斷三四品義
已成故。謂已進斷三四品惑。決定餘有三生
二生。故説家家相。不圓滿。則應於頌更
説等聲。方具收家家三相。或應不説三二
生言。通全同之。
應知總有或二或三 第二示種類差別
有二。初標類。後隨釋。初釋天家家。此中初
一句擧名。謂欲下從所生處判差別。大有
二別。約人家。約洲處。總家家所依處。從寛
至狹有四別。謂。界。趣。處。家。別故。界謂唯
欲界。此通人天家家。趣者若約天家家。唯
欲天趣。非餘天趣及餘四趣。故云欲天趣。
處者欲天有六。若一天處中。受三二生。若
二天處。若三天處。家者於彼一二三天處中。
或一家。或二家。人家家例之可知。今顯同
父母不重生。故不云一人家一天家。婆沙
顯異父母亦重生。故云一人家等。光四左
擧二論異不辨者。未曉也。問。二生三生家。
往人來天往來。爲局人局天。答。天家家
唯於天趣往來。人家家準之。是大小乘經
論一同。然至滅後九百年。正理論師創立人
天往來義。先標破彼義。後當辨正義。初標
破彼義者。先標彼。正理六十四十一右標正
理論
説種類差別文。全同此論。而後十一左云。若
斷第六成一來果。故往天上。一來人間。而
般涅槃名一來果。過此以後更無生故。即
由此義證。家家中。若天家家。受三生者。人
間受二。天上受三。受二生者。人一天二。如
應例釋人中家家。若謂不然彼一來果。有
何異彼二生家家已上。顯宗三十一七右全同
彼意。雖契經及本論等中無文説。由一往
來名一來果。證知家家亦人天往來。然非
如極七反人天等七生。其生數不等。從其
多立名。以或名天家家。或名人家家。若謂
不天三人二等其數不等然。人天合三生
等。則三生家設可爾。於二生家招與一來
不別失。同人天一往來故。由有此文普光
寶法等云云。普光四左述釋和會。遥劣於寶
三右
已下
解釋。寶法辨等生不等生。釋立名
意爲勝矣。而未滿生攝家家非也。後破正
理者。大有二罪。一人天往來罪。二生數不
等失。人天往來罪者。此亦有多失如論第
十(十六左)
破毘婆沙等。無契經
及本論説。唯自分別。
一無文臆度失謂契經及
本論等無説家家聖人人天往來故。二違
諸先舊師説。謂婆沙五十三十三右曰。天家家
謂於天上。或受二生。或受三生。或二天處。
或三天處。受二三生。或一天家。或二天家。
或三天家。受二三生。人家家者。謂於人中。
或受二生。或受三生。已下
取意
或一二三洲處。
及一人二人三人家。受二三生。既標於天
上。於是依聲依處。局天上必矣。釋相中。亦
唯約天。全無來人之相。人家家文亦爾。舊
婆沙四十二十四左名天中家家人中家家。而
説相同新論。雜心五十五右曰。天家家者。謂
欲界天。或受二生三生云云人家家者。謂人
間身。或一天下等猶言
一洲云云
此論亦云欲
天趣。云於人趣。與婆沙同約趣別。法勝毘
曇兩譯。竝合作文。其義縱容也。若於大乘。
雜集十三八左曰。家家者即預流。或於天上。
或於人中。從家至家。得盡苦際。此兩或
言。豈是人天往來。瑜伽二十六四左曰。有
二種家家。一天家家者。謂於天上從家至
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二人家家者。謂於
人間從家至家。若往若來證苦邊際已上
如是大小乘諸論。天家家唯於天其義一轍
焉。三背立名旨。謂既唯於一趣。從家至家。
不渉餘趣。故簡別名天家家。名人家家。若
人天二趣往來セハ何特可得此名。四違前後
例。謂七人天往來名七反有。一往來名一來
果。今亦人天往來セハ應名極三反有。極二
反有。不名人家家天家家。已顯人天往來
罪。當辨生數不等罪。謂其罪亦有多失。一
何故不等而不等。若言樂欲故。何故不樂
等生。若言七反一來等生別故。若爾七反中。
何故有不等生。若言惑品令然者不然。前
惑有等不等。後惑亦有等不等大小。中間
豈唯爲不等。頌疏麟二十四(初右)云。是等皆増減
家家。若准婆沙。亦有天二人二等家
家云云。今云。唯等生
論明説也。不等無之也。
二違前後例。謂七生一
來竝等生。今亦唯言三生二生。何不生是
等。三闕縁之失。若不等者。應非具生縁。於
生中有闕減故。若言雖一生半生異。倶是
一生内故不闕縁。是亦不然光二十三(四十
二左)寶二十三(三
十五左已
下)引
婆沙四十六十七右説七反有中。七反
生者。等受七生者。然有預流人天生別。謂
天七人六等。既以不等不入七生數。今亦
何不等可得名三生二生。四違諸聖教。謂
尊者瞿沙甘露味論上二十
八右
曰。若先盡三品。
是名家家。三死三生。既死生各三。必是等
生理法然。譬如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説預流極遲
經七死七生。必是等生。法勝毘曇六卷三
八右云。人中二三家。天中二三家往來。成實
論一三十
三右
曰。是人或二。或三。往來名家家。又
瑜伽雜集等竝云往來如是大小乘一同約
等生。云二三生往來。全無不等説。是爲生
數不等罪。
餘師
已破正理論。當彈依從輩。
依從輩者。於西天者。未知其愚癡徒從有
幾許。且難陀論師是也。瑜伽倫記六下十九右
曰。泰云。詳夫人天家家西方有兩説。難陀論
師云。人天二趣。若往。若來。戒賢論師云。二
生家家唯於天上。二生往來。三生準之。本
是略纂八十二右出矣。難陀應除遣。聖法藏師
可謂有眼目。所依經論明説故。如是大乘
宗同小乘諸論。豈爲不然。然於正法藏下。
受法稟承。奘三藏未審。爲同師宗。將異耶。
應是背師同難陀謬執。以何知之。三藏門
人基泰光寶等。竝皆迷正理臆説。而傳襲彌
布。悉廢莫依矣。基略章云。於中有四。一
從人至人。二從天至天。三從人至天。四
從天至人。廣章擧二種。謂人天往來。普光
記二十四四左下法寶二十四二左
已下
竝唯約人天
往來。云云等不等。不一言吐同趣往來。
如是等義解人不得倶言之。何況從之而
下。問。準預流天七人六等不等生。豈無斷
三四品不等生。答。誰言無之。彼不具三縁。
唯是預流果攝。問。斷三四品。爲人天往來
不。答。雖無文説。理應説有。若爾攝何。答。
預流果攝非一來向。以不向彼故。然光記
五左未滿二三生入寂。攝向者未詳。寶三左
例七生。以攝家家。甚非也。彼正理未滿七
生。亦攝七生者。應言攝預流。何極七反
中。可攝未滿者。設攝彼於此莫攝。彼既
云極。顯有未滿者。今唯言家家。不言極
約三縁。何得攝。故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云。極遲經
七死七生。若求方便勇猛意者。家家一種便
成道跡。問。斷三四品中。如所言者。大有
四類。一唯天中往來受二生三生。人中亦爾。
二唯天中不滿二三生。唯人亦爾。三人天往
來受三二生。四未滿。此四中縁何。唯約三
縁據初門。立家家名廢餘三。答。唯於天
唯於人受三二生。異餘例故特立之。唯天
唯人未滿準之可知。又人天往來準前後
可知。故不立之。問。準斷三四品有唯天
唯人及人天往來。於極七反。應唯天中七
反耶。答。應IMAGE
無。諸經説人[IMAGE]
天往來故。又[IMAGE]
解。應有機類[IMAGE]
非一故。經約[IMAGE]
趣別。且言人[IMAGE]
天往來。依此[IMAGE]
義。家家亦有[IMAGE]
人天往來。互[IMAGE]
影發故。問。欲[IMAGE]
界九品惑増[IMAGE]
損生其相何。[IMAGE]
答。古今有兩[IMAGE]
義。一九品別[IMAGE]
潤義。二九品[IMAGE]
共潤義。寶疏[IMAGE]
別潤爲假立。[IMAGE]
共潤爲實義。[IMAGE]
是寔爾也。爾[IMAGE]
爲遮闇法相[IMAGE]
愚。亦別潤假[IMAGE]
立門。不可強[IMAGE]
廢之。光記
[IMAGE]

於別潤有[IMAGE]
三義。於共潤[IMAGE]
唯一義。今爲[IMAGE]
初歩。示圖曰。[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基義林五本五丁伽倫六下十九丁約別潤義。
寶疏四左義燈二末十九右據共潤義。然基對
法疏第十七十右上擧別潤義畢而云。今大乘
或可不爾。一切全界煩惱。皆潤生故。互皆
相資。但由道漸上時。惑漸斷盡。生自然少。
非品定損益。故有斷一品二品五品家家。
於理無爽。瑜伽但言有天人家家。不同小
乘説斷惑品三縁立故已上今云。共潤義已
在。小乘何革云今大乘
初左即預流者一來果向 既言一品乃至
五品。明知從一至五。次第斷者名向。非斷
三四未滿三二生。而入寂名爲向。無向
一來果義故。若不爾何但不言斷第五」
若斷第六更無生故 雜含三十五二十
九右
曰。
斯陀含生兜率天。一來生此。究竟苦邊。此
約遲者。若速者此位有現般。増一二十二十
五右
曰。或有一人。三結使盡。婬怒癡薄。成斯陀
含。來至此世。盡於苦際。若小遲者。來至此
世。盡於苦際。若勇猛者即於此間。盡於苦
已上
二右初此或名曰品貪瞋癡 中含一十三左
曰。三結已盡。婬怒癡薄。得一往來。天上人
間一往來已便得苦際。十八二十
四右
三十六
右十
九丁
雜含四十七九右四十一六右及前所引經
亦是也
二右頌曰不還果 初句或言顯二類別。謂
斷前七品。唯受一生。斷八品惑。亦唯一生。
有餘惑別。無受生異如前數論。第三句此
字指斷七八。非謂一間。以一間人非其
向。是故長行更云斷修惑七八品
二右論曰轉名一間 是亦有次第超越。今
約決定。且説次第
二右三由受生餘一生故 問。唯斷七。餘
惑二品。何故一生。婆沙五十三十三右云。問。
彼或猶有二品第八
第九
結在。何故説彼。爲一
間耶。答。不以一品煩惱在故名爲一間。但
以彼有一有種子。名一間故
二右
十─
前説三時業極爲障 論十八業品六右
曰。言三時者。將得忍不還無學業爲障
二左間謂間隔説名一間 初釋間義。有二
義。一異熟果。二煩惱因。後叙一間名人。間
體唯是一故。名一間帶數得名。是即能障
法。而行人所有物。故以彼呼人。是全分有
財也。不可謂有數字故。是帶數。自他倶
三種別即是唯他帶數釋。具如六合釋精義
中辨。此論二義。竝約間隔義。正理光十
左引
間隙義約異熟。以間隔約煩惱。竝有理
致伽倫十九下十九左云。唯爲一生所間不
得涅槃。故名一間。間是間隙隔乎舊云一
種子。謂不正也。依梵本云翳迦鼻親迦。可
云一種子。然此中説翳迦鼻指迦。此云一
間。故不可云一種子已上舊論眞諦云一間。
舊婆沙北涼浮
陀拔摩
四十二十五左法勝二譯雜心等。
竝名一種子。然不可強簡之。何者法勝六
卷三十八左云。一種子者。一生種子義。新婆
沙云。有一有種子名一間。應知此一間如
家家。亦有人天二種。婆沙五十三十四左云。
一間有二。謂天一間及人一間。天一間者。謂
於天上。唯受一生。六欲天中。隨應受一生。
人一間者。謂於人中。唯受一生。三洲隨應。
除北倶盧。顯揚論三十一左亦説二種。今準
家家可知略之
先斷三四無漏根故 未修言顯修後時
必名。故正理云。要至後位。起勝果道。方得
名曰家家一間。治彼無漏根。爾時方得故」
二左
七─
此或名曰五下分結斷 雜含三十四
十三右曰。五下分結盡得阿那含。増一二十
十五左等。如前引列
二左
十─
雖必先斷總集斷故 通妨先有二先。
超越人於凡位。唯斷貪瞋二。以見惑不許
有漏斷故。次第人於見道斷身戒疑三。竝
是從斷第九品先時。故曰必先。二人斷時。
別故曰或或。於此位中五數畢故。言總集
斷。正理十七右云。此或名爲五下結斷。如契
經説。若有永斷。五下分結名爲不還。此據
集斷。密作是説。必無五結倶時斷理。或二
或三。先已斷故。理實應説於此位中。斷二
或三得不還果
二左頌曰住此般涅槃 此頌七不還。初一
行半明五不還。第七句明無色不還。第八
句明現般不還。初中初二句明四不還。次一
行明上流。初此言指不還體。最後句此指
欲界。顯現般。簡色無色
三右
七─
論曰名爲上流 光記。釋上流。以不
定故。不云般涅槃者。唯是坐解不見本
經之失。豈云非是定爲涅槃。若不爾次下
左經四
右初行
文何消。論第八十五左引五不還經。及
集異門十四八右列名亦唯云上流。故普光
致此誤。爾本經中含第八十七右具云上流阿
伽尼陀般涅槃。舊論六十六引彼經。云上流
滅。四含諸經列名悉云上流般涅槃。又婆娑
五十三十六右雜心五十六左等竝爾。今論於下
爲辨種類。於前云般涅槃。於上流略之。
頌文已如是。故長行列名釋名亦順彼。而論
主欲遮如普光謬解。判體相。云四右
初行
生上
方般涅槃
此中所説謂有餘依 於第二下設此簡
釋。準顯上下。謂不云上二。唯云此中。準知
前是通二。復於第三以下無簡釋。準知如
第二。寶判決爲允
三右
九─
以具勤修速進道故 不久時中得涅
槃。厭有最切。故有勤修。不久至此名速進
道。約此二道有無。辨三種次第
三右
十行
此不應理無自在故 捨壽行唯依第
四定。如論三八右已説。於下三定。定無自在
捨壽行力故
然契經中與理相應 已上有部所立次
第。自下論主依經部。先無行爲盡理。此中
有三。此初擧經印可。雜含二十九十九左曰。
斷五下分結。能得中般涅槃。彼地未等覺
者。得生般涅槃。彼地未等覺者。得無行般
槃。彼地未等覺者。得有行般涅槃。彼地
未等覺者。得上流般涅槃。又二十
一左
全同。二十
二十
一左
曰。五下分結盡得中般。若不得中般
得生般。若不得生般得無行般。若不得
無行般得有行般。若不得有行般得上流
般涅槃。長含八十七右衆集經唯列名亦爾。論
主依之。又雜含三十一二左三左長含十二
清淨經十丁右中含二二右善人往來經。婆沙
五十三十六右所引。増一經等。竝皆有行無行
爲次。有部宗皆依此次第。故婆沙五十三
十六右百七十初右雜心五十六左集異門十四
甘露味論上二十
八左
等。悉如是。今論主解朋
經部。光寶所解可爾。成實論第一三十
三右
如是
故。淨影大乘義章十一爲毘曇成實異。即是
也。雜集十三九左無行有行次第。雖婆沙等
中無此諍。論主改有部次第。故正理師
七左
會二經異。云時既無異。隨説無違。此釋
不爾。契經既説五種淺深次第。故論主意
不爾。有行爲先不當理。彼經誦者誤也
三左
七─
有速進道功用得故 二示與理相應
所由。前有部二道有無解釋不當理。故今
異彼立其理。此即成實論一三十
三右
同。曰生滅
者。生時深厭離有。即入涅槃。是名生滅。以
利根故。或有生已諸無漏道。自然在前不加
勤行。而入涅槃。是不行滅。以根中故。或有
生已深畏受身。勤修行道。及入涅槃。是名
行滅。以根鈍故。初二句標速進有無後以
二因釋。初約所成。後約得涅槃有用無用。
謂由無行有速進道義而成立。由有行無。
速進道義而成立。不由功用得涅槃。故是
速進道。由功用得涅槃。故是無速進道普
十四右
十─
成辨兩釋竝非也。寶疏無妨。舊論
曰。運載非運載由熟修不熟修所成故。是
故滅不由功用得。由功用得
三左生般涅槃便般涅槃 三以生般。例證
先無行。最言顯極利根。謂彼不久得涅槃。
由最速進道故。由得最上品道故。由煩惱
最劣故。此中能斷智爲上品。隨眠劣是微細
故。如以上上智斷下下惑。舊論云。能運載
道。及最上品道。今亦無行得涅槃。例彼此
亦勝有行。由有速進道。光記爲因便釋誤
也。寶爲是
四右
九─
言半超者生色究竟 此有十三類。以
越善現一處。或超善現善見二處。乃至超
十三處。有差別故。竝是非全名半
四左
初─
聖必不生一道師故 有部立色界十
六天。於婆沙無此簡別。論主依十七天義。
故有此簡別。如論第八三右聖人不生無想
天者。上論五之
三左
已簡別。故此不論
五右
二─
見不違理 見字正理顯宗作亦。又舊論
曰。我見此義不違理。應依舊論
五右
六─
由生般涅槃有差別故 涅槃二字。舊論。
正理。顯宗。光記。頌疏。竝作等爲正。謂等取
有行無行上流。此中上流亦有全半遍三。謂
四無色中。超中二全超。超一半超。四皆受
生遍沒。準前可知。唯總言生無色不細。婆
沙百七十四八右具説對法十三(十右)不立全
半遍三種。唯次第一一生也。
對倶舍十(九左)
引廣章辨
五右
七─
復有不行現般涅槃 斷欲第九品。此
生得涅槃。故云現槃。而止觀弘決六一二十
引此倶舍頌。而倶舍不立現般。但爲六
者誤也。然光記十八右曰。縱於欲界曾經七
生。家家。一間等人。至此位中亦名現槃。此
何謂。又於雜心五十六左成實一三十
三右
立八
種。於此七加不定八種
不還
五右
十─
頌曰行色界有九 此九差別婆沙等無。
故婆沙百七十四十三左説一。二。五。二十。三
十。乃至一萬二千九百六十等差別。無如是
九種。雖雜心五十六左有五。七。八。十五。二十
等別。而無此九。今是同成實論一三十
三右
所説」
五左
十─
且總成三業差別故 舊論十七十八右
曰。此三人有後報トノ差別業故。
此中起者。中有名。生者生有名。如論第十
十四右已説。後者後報。是上流。此起生後是所
感報而所順。業是能感而能順。起之順故名
順起。順即業故名順起業。餘二準之。造者
造作。是先在欲界造作古業。聖人必不作
新業。正理所引契經誠説。非但造。令増長
故。云造増長業
六右
後三亦由分成三種 中有唯有起業。
生有雖有起生之二業。不共唯生業。而三
皆其業同故。不由彼言。上流雖有起。生。及
順次。順後業。前三竝無異。同受中有生有。
同由順次業。生梵衆故。唯色界第二生後
有三種別。故唯就順後業論之。然光記十九
右終
初兩釋。次問答三解。竝不得論旨云云縵談
何可及問答。寶疏生般具起生二業非也。
雖有理背論差別旨。故論以起生後不共。
成三別故
六右
佛唯説有七善士趣 中含第二初右善人
往來經標七善人所往至所。而廣説中三生
三及上流七善人。舊論云七種賢聖人行
六左
初─
趣是行義無差別故 光記屬問最爲
正。上此與餘相對。今亦云所餘。與此不還
無別義。文勢明。寶疏屬下爲答。頌疏似依
彼。此有三不可。一加雖言失。義無所出
故。二云與凡無別失。所對凡夫無所從來
故。三餘即不然一句唐捐失。然有人云寶解
順文勢者。所謂非中非也
六左
三─
又唯七種立善士趣 是第二由。寶疏
爲第二釋。判是非以第二解爲勝。以無
學難前釋。有人云。光不辨正不。寶疏判談。
其理極成矣初行義
疎趣文
今云。寶疏十二右爲二解
甚非也。是唯二由。頌文後二句。何爲正不。
故下答中有二故。又擧二由已云故獨結
通二故。謂七善士趣名中。前就善士言云
唯行善不行惡。後依趣言云行往有人難
可然。
無學難不爾。彼梵行已立無當行。今非已
行故。七善士經云比丘行當如是。乃至廣
説。何以彼難。光釋實穩暢。按此論脱一由。
舊論十七十八右云。惟此人於餘地有行。餘
一來
預流
則不有。此人但行善業。不行不善
業。若人行此行。惟行不來。如所説三義於
餘聖人皆無。是故偈曰。善惡行不行 由往
不更還。釋曰。故於上流。立七賢聖行。於餘
不立。正理六十五七左亦説三義曰。往上
名趣。謂趣上果。及趣上生。故唯説七。或唯
此七皆能行善。不行不善。餘則不然。又唯
此七往上界。生不復還來。餘則不爾
六左
八─
諸在聖位不爾云何 自下第四明無
三事。光寶竝云明非生上界未也缺餘二
事故。缺生上無練退故。婆沙五十三十八右
曰。評曰。若在欲界經生聖者。定不復生色
無色界。所以者何。若在欲界經生聖者必
無三事。一者不退。二者不轉根。三者不生
色無色界。聖道久住相續中極堅牢故。恐上
二界有長時苦同欲界故。今但加從欲上
生爲異耳
七右
三─
若於色界極有頂故 樂惠人不生無
色。故云容有。下如指事
七右
三─
然天帝釋佛亦不遮 中含三十三釋
問經十八左曰。天王釋説此偈曰
    捨離於天身 來下生人間
    不愚癡入胎 隨我意所樂
    得身具足已 速質直正道
    行具足梵行 常樂於乞食
學智。學智已若得知者。便得究竟智。得究
竟邊學智。學智已。若得智不得究竟智者。
當作最上妙天。諸天聞名色究竟天。往生
彼中。大仙人願當得阿那含。大仙人我今定
得須陀洹。婆沙五十三十七左云。帝釋不解
阿毘達磨。不知欲界依生聖者不得上生。
故作是説。問。彼對佛前作違理語。世尊何
故不訶制之。答。佛知彼言雖復違理。而
不障道。故不訶制。後入法性。自當解了」
七右
九─
經生習根所依止故 經多數生。熏練
習修。根漸極成熟。故已得預流一來聖果。依
身極殊勝。婆沙云。彼相續中極堅牢故。光
二十
三右
初釋爲正。爲上界身。及第二釋別配非
也。故舊論云。根漸成熟スルト得勝類依止。由
此二義。無練根及退事
七左
二─
毘婆沙師作如是釋 一百七十四十左
十二因致復次。依今文者。取彼四因。彼
初因云。答欲界是不定界。非修地。非離染
地。多諸過失災横留難。住本有位。尚難得
果。況住中有微劣身耶。此爲今初因。故正
寶六
右引
六十五四左云。住本有位。於欲界法。尚
難越度。況中有中。能越欲界。又按。諸欲界
法極難越故二句應入毘婆沙上。何者婆沙
既有十二因。若擧彼初因。則次第可擧四
因。何大爲二。於後中得。開三因。何況於
婆沙下。有標釋結。又初論主釋安彼言示
四因。次云彼尚。若此句別師義者。何無彼
言耶。故雜心五十八左唯後三因。曰非欲界
中陰般涅槃。若欲令般涅槃者。彼應斷不
善無記二種結。得若二若三沙門果。越度三
界。而欲界中陰於此無能。舊論十七十九左
曰。由道未成熟故。由思不即現前故。隨
眠惑非劣品故。欲界難出離故。毘婆沙師
説如此。此人所應作事甚多。一應滅惡無記
性煩惱。二應至得第二第三沙門果。三應
出離三界。若在中陰。不能成就如此事。
既標此人。云一二三。唯局三因文勢明。今
論是亂寫定爾矣。如正理者。不叙兩義。隨
思無違。若二若三者。光記兩釋。有人云。後
解非也。不論言第故。違正理寶六
右引
云得二
三沙門果文勢故。今云。前解却歸鑿。後
釋穩暢。故舊論第二第三果。論初右説家家。
云斷三四品。説一間云斷七八品。豈諍第
字。置同本舊論明明文。如縱容正理何。況
彼無若言乎
八右
初─
如是雜修或是不還 婆沙百七十五
十左云。信勝解見至時解脱不時解脱皆能雜
修。今何異彼。答。彼約因云信解見至。彼至
第十六心。論二十三
(十五右)
爲不還等故。然今問起
已約上流那含。故羅漢爲先。不還爲限也」
八右
二─
彼必先入後後漸減者 釋第二句中
有六。一前文是明能修人。二此文明遠加
行。三乃至最後下明近加行成滿。四次後唯
從下。明根本成就正釋第二句。此有二。初
正釋。後配二道。五如是雜修下。明第四後
修下三定。六先於下明起處先後。此小乘
宗前無漏中。有漏後無漏雜修。若大乘者。瑜
伽十二四左中間無漏前後有漏。寂師廣章存
兩種雜修。旋還明本及婆沙頌疏如今。正理。
顯宗作旋環
八右
七─
如是有漏根本圓成 正理顯宗亦如
今。而文語似倒。婆沙百七十五十右云。如是
中間刹那有漏。前後刹那無漏雜故。名雜修
靜慮。頌疏亦云。中間有漏。前後無漏。舊論
云。如此有漏刹那由二有漏
無漏
無流刹那雜
故。此雜修得成
八左
十─
此中初品第五品十五 根劣者。修念
短促。其利者經多時。故下品唯三心感無
煩天。漸次倍三心。光二釋。初釋爲勝。自亦
取初。眞諦及寶師同初釋。實會論意。後釋
者非也。論已云便得成滿。下不云加行是一
正理亦云六心成滿。却應違文是二若加加
行下品豈唯三。有加行必然故是三加行起
一刹那心有何論文是四然近人誤言。後釋
却符論旨者可笑
九右
三─
應知此中令感淨居 聖者不造雜業。
如次上
四左
辨。光記二左今亦成立新造淨居
新業。正理師引經不許之是盡理。已憎背
有。豈可造新業。今論熏修有漏。令感淨
居者。約増益故業。能感之縁也。光次證婆
沙。未檢明文。而彼亦約古業無妨。光記從
來誤於此事。前記三十八右
已下
以定爲引業。寶
師三二十一
右已下
具破之。實爲允當。今亦謂雜修
定爲新業。誤之甚矣。問。婆沙百七十六三右
評家依品類足説雜修靜慮。及由業故生
淨居。曰亦由業力。亦由雜修靜慮。謂雖有
思業現前。若不雜修靜慮。則不得生彼。雖
有雜修靜慮。若無思業現前。亦不得生
彼。是故要有思業牽引雜修靜慮。令其決
定方得生彼已上豈不造牽引業。答。既不
云造。唯云現前。明知是古業。又正理師已
不許新業。而依彼品類足寶十五
右終行
云由二
力。非新業決定。唯識八十九丁亦唯依古業

九右
四─
有餘師言感五淨居 婆沙百七十五
五左有六説無評。今依第三説結頌文。欲
當理故。此有餘者。彼第四説。亦欲不違
理。故兼擧之
九右
五─
經説不還有名身證 中含五十一十八左
阿濕具經曰。若有比丘。非倶解脱。非惠解
脱。而有身證。云何比丘而有身證。若有比
丘。八解脱身觸成就遊。不以惠見證漏已
盡已知。是比丘而有身證已上此不還名身
證。又増一十九十九左曰。於是有人。身自作
證。亦不信他人。亦不信如來語。諸尊所證
言教。亦復不信。但任已性而遊。是謂名爲
身證人。異今用也。又長含十五二右種徳經
曰。如來至眞等正覺十號具足。於諸天世人
魔。若魔天沙門婆羅門中。自身作證。爲他
人説上中下言。皆悉眞正義味。此佛名身
證也
九右
八─
即不還者依身生故 自下釋頌七字。
顯身證義有兩義。初毘婆沙師義。有總釋
別釋問答三科。婆沙五十四三左曰。身證謂
信勝解。或見至以身具證八解脱。未以惠
盡諸漏。雜心五二十
三右
亦同。成實甘露等同此。
但云得八解脱。及云得滅定。故此身屬能
寶疏引婆沙略以身
言。未曉二義別故也。
依身以身證。身即
證故名身證
九右
十─
理實應言身寂靜故 後論主正前義
示好解。是非必謂經部義。言理實應言故。
寶疏爲是。光記非也論主於此正説。故二十五
(八右)亦任本宗。身爲能

正理云經主。以正前義故。依大例言
矣。此中爲三。初叙所思所得。二便作下示
能思相。三如是下釋名。此釋名中。初正釋。
後所由。此義身屬所證。證是能證。屬身之
證。第六轉依主。故得下皆置身言。又前説
定中得名。此出定而立名。是爲二別。得及
智者。身寂靜之能得爲得。智者思所成智即
思惠。光第二釋爲勝。順及言故。初釋非也。
文中於滅定。不施得言故。亦復云從起。何
由滅定得可立名。寶十六右思惠及身證得
身寂靜者。全未曉第二義身不屬能證。正
理六十五十二右標經主擧此文。而云。今謂
彼從滅定。住雖得先未得有識身寂靜。而
非唯彼位方得身證名。先後二時倶得名
故。由此設無縁滅定智。得勢力故立身證
名。是故前説於理爲勝。擧後邊故。唯作是
言。得滅定不還轉名爲身證。理實身證於
八解脱無不具足。由身證住。以滅盡定用
餘解脱爲門而入故。今反破云。身是唯所
依。何可爲能證。亦復前後二時倶得名者
不爾。能所異故。舊論無是一段。梵本寫脱
乎。若譯後闕文乎
九左
三─
契經説有十八有學 中含三十四右大品
福田經説二十七賢聖。於中加身證。除第
四果向。有部毘那耶二載彼經。與正理六十
五(十
二左)寶(十
六右)引
所擧同。不入身證。成實一(三十
三右)甘露上(二
十九右)竝加身證
爲二十七賢聖。
蓋現流福田經錯誤。以次列
不順。彼列名。隨信。隨法。信解。見到。身證。
家家。一種。前三向及果。中等五不還。九無

八左何謂依因立有學故 初問後答。答中
初示體。後釋名義。有無者。鮮本。光記。頌疏。
作無漏。舊論作無流。爲正也。舊論云三
種無流學。及無流學果。此四法與聖人亦
爲依。亦爲因。故云依因
九左
五─
不還差別九百六十婆沙百七十四十三
雜心五十八左具説
十左金剛喩定通依九地 此三説婆沙二
十八三右之
十一右
各廣説對見金剛寶中寶不可壞義
戰具最勝義。智論四十
七首尾廣説。又以白羊角打破。大論二十一(二十一
丁)止弘六ノ三(二十一右)涅槃經第九龜甲及白羊角。
般若論𦏰羊
角壞之
雜心十二十
九右
初二説同之。第三妙
音義未至定。總説唯十三。若忍智行種縁分
別未至所攝有一千四百九十二。今第三無
之。起此定所依地即九地。故云通依九地。
謂未至中間根本下三無色無漏九地。能
治道依地故。欲界非定地故。有頂非無漏
故。如婆沙二十八十一右説非想非非想處
無自地無漏。此多種金剛定悉皆隨一起得
阿羅漢。非一人起多。如婆沙二十八説」
十一右
初─
謂苦集類智相應有八 簡法智云
類智。唯縁有頂。爲斷彼惑故。不縁餘地
者。苦集竝厭行相。不可厭下斷上惑故。
問。何故不取二法智。答。法智縁欲智。唯斷
麁惑力。無斷細惑之殊勝力故
十一右
二─
滅道法智相應有八 法智唯縁欲
界決定。故不言所縁。婆沙具説以滅道法
智思惟欲界滅道。作四行相隨一行相得
阿羅漢果。問。法智苦集不取。何故特取之。
答。滅道是斷證行相。縁欲界勝縁上二界
滅道。故特縁之。斷有頂惑。故論二十六五右
曰。修道所攝滅道法智。兼能治上界修斷。欲
滅道勝上界故
十一右
二三─
滅類智縁合三十二 是依未至定
起滅類智。縁四禪四無色八地滅。此必別
縁故。唯三十二。異第三師合縁。論十九十四
云。縁滅諦者。各以自地滅爲所縁。滅互
相望非因果故。雖惑智異。別縁義同證無

十一右
三─
道類智縁必總縁故 此必總縁故。
異第二師。正理六十五十五左云。滅唯別縁。
道則不爾。於隨眠品已具成立。論十九
四右云。縁道諦者。一一通能縁九地類智品
道。以類同故。何故縁滅。自地非餘。縁道
便通同類。以諸地道互相因故
十一右
八─
有説此定二十四 此第二説道類智
同滅類智。爲別縁故増數
十一左復有欲令處二十四 此第三説舊論
闕無。滅類智約二合三合等。異初師也。
問。此三説是非云何。答。光記第三爲正。
以婆沙二十八如是説者義。正理七十三(十
五左)云。故許滅
道法智品増乃至得成金剛喩定。
寶疏二十六(九左)擧彼全文。
寶疏初説爲正。
以正理竝破後二師故。婆沙爲論意各別。
有人云。光寶但以餘論決。於此論前
論十九
(十四右)
具辨道別縁・滅總縁故初説爲正寶
師談當理矣。近人云。雖正理破後兩説。而第
三説爲正。評家義故。此論無簡別故。次第
亦同彼故。光記實得論旨。何以正理。可決
論主意。其相違非一條故。今云。論主意初
説爲正。何以故。文勢分明故。謂初説不標
有説故是一。正理顯宗亦爾。若言舊論初義
曰餘師説者。則彼第二説言有餘師執。以
執言顯不正義。是其一論大例焉。舊論却爲
證也是二。豈云無簡別。又於初説。具示總
縁所由。影顯滅類別縁所以。於後二説全
無其所以。如是顯示勝劣是非。聖教大例
是三。又於婆沙唯述其相。未説所由。今
更説之。豈爲不顯正義是四。又滅是別縁。
道即總縁。於前十九之
十四右
隨眠品具決擇。故今
述所以令同彼。欲令知初説是正是五。
別縁。道總縁義。已極成。雖婆沙評家而違
理。故正理論師得此論意。初説中云滅唯
別縁。道則總縁。於隨眠品已具成立。又破
後二師云。彼倶非理。道必總縁。滅唯別縁。
前已辨故是六。若論主欲取第三。應言應作
是説。或應終言是義應理。既不爾是七。
如普光未曉論旨。唯封著婆沙如是説者
言。可呵可去。近人亦愛著普光。妄諍是彼
非。至所不能救。而言雖謬亦復其謬非
無理。豈非背依法不依人。依義不依文
金言乎。寶法唯擧正理判決。未辨此論起
盡。唯偏信正理之舊蔽。未得此論旨。誰爲
不然乎。更難第二師。道互爲因果必總縁。
滅自地各別無互因果。何混同同爲別縁。
難第三師。謂滅類智各別無因義。何可合
縁。若彼合縁道尚應合縁。同類相因故。又唯
別縁能斷其惑。有何不足用合縁爲
  金剛喩定依九地多數三師異説圖 論
二十四十一右

十一左
七─
此定既能盡智令起 爲取倶行盡
智。擧盡得故下云最初倶生。舊論曰。與第
九品惑滅離至得。倶起智名盡智。光初釋爲
善。寶亦如是。第二釋盡得與倶行盡智。約
相違釋。違新舊論也
十一左
九─
由此解脱故名盡智 盡是諸漏盡
得云盡。從同時倶生盡。爲簡餘智名盡
智。是一分隣近釋。問。前云云此惑盡得即第
九品。今云諸漏盡約一切。豈非一多相違。
是故正理六十五(十六左)
光三(十二左)引
顯宗三十二
三右
上文云諸
惑盡得倶行盡智令起。答。約正盡。唯第九
品。若依功能通一切。次上十左
七行。
上正明能
引。故云此惑。今盡智釋名故約寛。竝不相
違。正理上下約寛。婆沙百二十左釋盡智名
有兩説。一煩惱盡
絶義
身中最初起。故名
盡智。屬煩惱盡處
智第六依主
一縁盡
故名盡智。四
諦中。滅諦是最勝。涅槃性故。故雖縁四諦
約勝。此能縁智名盡智。境第
七依主
今論
得義
同彼二説。故正理光三十
二左引
初擧今論義。次標
有餘。擧婆沙初義也
十二右
二行
即此唯應阿羅漢名 此中即者。繼
上無學義。故置唯言簡自益。無於自利己
應更學故。故正理云。諸自利行。修學已成。
唯應作他利益事故。次應供義約所供養。
若依婆沙九十四十三右約能受供曰。應受
世間勝供養故。甘露味論上二十
九右
亦爾。曰
一切人天中應受供養。雖能所異相依故。
無有相違
十二右
八─
如契經中名有學者 雜含三十五
曰。有外道出家。名曰尸婆。白佛言。云何
爲學。所謂學者云何學。佛告尸婆。學其所
學。故名爲學。尸婆白佛。何所學。佛告尸
婆。隨時學増上戒。學増上意。學増上慧。舊
論十七二十
四右
尸婆柯彼學三學。學三學故。説
名有學。尸婆小本雜含曰尸匐。今云憺怕。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應音二十五十九左引説文子虚賦等。具釋字
義是何謂。光記云學所應學無漏正法。稽
古上二十
四右
破云。普光釋經。爲學所應學無漏
正法義。殊不知所學乃所云三學。而正所學
亦是物也。是亦坐不讀本經耳。今云。所云
三學云無漏正法。光次文云學正所學無漏
戒等。漏無漏爲邪正。實是本意。還汝未了
經意。求志於彈斥。亡於光次文。設雖無次
文。聖人所學戒定慧云無漏正法。有何妨。
又雜含二十八七右曰。何等爲學。謂學正見
成就學正志。正語。正業。正命。正方便。正念。
正定。成就是名學。何等爲無學。無學正見成
就無學正志乃至正定成就。是名無學
十二右
十─
聖者住本性如何名有學 舊論有若
爾言易曉。謂若爲學後増上三學。名有學
預流等住本性。不進修應不有學。婆沙百
七十六三左曰。有二因縁名住本性。一守賢
善性。而無退轉。二守身分徳。而不進修。今
但説不進修名住本性。謂預流者不進修
一來果。廣説餘亦爾。寶疏二十
一右
文私爲住
本有漏性非也。無教故疎文故。有漏先已
除遣。以邪正相對故
十二左
五─
總成八聖補特伽羅 長含八十九左云。
復有八法。謂八人列四向四果。雜含三十
十七右列向果云。四雙八輩賢聖。長含二
亦爾
十二左
六─
謂爲證得阿羅漢果 舊論曰。一爲
證得須陀洹果行於道。二證得須陀洹果。
乃至七爲證得阿羅漢果行於道。八證得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阿羅漢果
十二左
八─
若倍離欲 舊論若上云復次。寶分節
未詳。倍離者九品總三類上中下。初三品一類一分
斷。六品倍初一類三品名倍。九皆斷三類盡
故云
十二左
九─
非前果攝 光二釋。初釋稍文錯誤。應
雖名一事二。意言雖其一來不還向名與
前攝果之名同一。而其事體與彼二物。釋
此句初釋與寶同。約非攝相如初釋。尋
所由如後釋。竝存可也
十三右
三─
論曰不治自地 釋初句爲三。初總
釋。二徴三釋。此釋中有二因。初約有頂上
無近分。易了不具。後約自不治自。此相
難曉具釋。初標立。二自地煩惱下所由。三
故自下結。其所由中初總釋。後若彼下別釋。
初順釋・後若此下反顯。光云。復正理云。若彼
云云。今云。若彼下釋此論詞。必非正理
文。蓋脱正理文。濫寫隣行。正理六十六初左
云。非彼隨眠所隨増事。應有勢用治彼
煩惱。以順生長彼煩惱故。此二十四字脱
應加之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十三右
九─
頌曰聖二離八修 聖言簡凡。聖二言
簡聖一道。八言顯下八地。簡有頂。修言簡
見道。此所簡者。即下準釋。舊論十七二十
五右
餘義。及能破更結頌。爲一行曰。餘説由出
世。捨惑不應故。有頂半解脱如上生不應。
初二句有餘師義。
後二句論主破
長行具釋。蓋梵本異
十四右
七─
頌有漏離次下 有漏言簡無漏。下言
簡自及上。次言顯隣次。簡隔越下。例如第
三定近分離第二定不。能離初定染
十四左
十─
論曰諸道謂欲八定 此中大分二。
初總標能所治。二初三下正釋頌。此中初正
明。後下三下辨所以。初總標能所治中。初
總擧能治所依。後總擧所離。是爲明近分
離下差別。先標擧非正釋頌。故舊論十八
初左
云。
一切衆生依地有九種。謂欲界。四色定。四無
色定。此中從欲界離欲。乃至第二定離欲。名
三地勝。於此三地中。最後解脱道。或從近
分定起。或從根本定起。既云標一切衆生。
簡別云此中。總別之異。由漸正釋差別炳然。
今亦云諸道。有漏無漏諸道依地。故云諸。
竝皆總擧。故論二十八十六右云。此八近分皆
淨定攝。唯初定亦通無漏。此理爾故。正理。顯
宗。竝全同此論。今此正所明唯有漏。而唯離
下。故前問。及頌。長行。悉云離下。然普光不
設分節。亂解致二釋。竝皆違論旨。初釋應
言離八謂除有頂者。未曉總擧所離。而
正論文。非中之非也。後釋雖非無理。而全
謬今正所明。謂唯有漏加無漏。唯離下加
離上。剩通釋頌文。云約多分。令初人迷其
罪大矣
十六右
四─
頌曰淨道及滅 無漏名淨。非謂無
記。此者唯指果。目近故。故問云果位。今亦
唯云解脱道及滅
十六右論曰沙門性 無間脱非一。故云諸。
唯有爲故云道。簡無爲簡異生有漏。云無
漏。此示體
十六右
六七─
懷此道者故名沙門 釋名義。有正
釋引證。沙門義數多。今且約行與斷惑二
義。契經者。中含四十八四右曰。云何沙門。謂
息止諸惡不善之法。諸漏穢汚爲當來有本
煩熱苦報生老病死因。是謂沙門。問。此經唯
息惡義。無勤苦修行。答。息煩熱。必有勤行。
故云勤勞。非相違。舊論云。如經言。此人能
寂靜多種惡法。不應慧法。染汚法。隨順生
死。能感後有。乃至老死。故名沙門已上。豈
非契當。増一四十六七右曰。沙門名息心。諸
惡永已盡。又云。復以何故名爲沙門。諸結
永息故。名爲沙門。雜含二十九一左。云。何等
爲沙門義。謂貪欲永斷。瞋恚癡永斷。一切煩
惱永斷
十六右
八─
異生不能非眞沙門 簡相似沙門。
光記四十
一右
分無異究竟解釋有一理。而依
舊論及正理。還似鑿説。舊論十八三左云。凡
夫非決定能寂靜衆惡。故非眞實沙門那。
正理六十七初左云。即以無漏聖道爲體。非
世俗道。涅槃無漏道。以能無餘究竟靜息
諸過失故。由此異生雖能已斷無所有處
染。而非眞沙門。以諸過失尚有餘故。暫時
靜息。非究竟故。寶疏唯擧正理。實得論意。
然有人此論與正理稍異。寶疏直用正理
未者。却泥文也
十六右
九十─
契經説此差別有四 雜含二十九初右
云。何等爲沙門果。謂須陀洹果。斯陀含果。
阿那含果。阿羅漢果。中含二十六師子吼經
初右云。此中有第一沙門第二第三第四沙
門。此外更無沙門梵志。異道一切空。無沙
門梵志。長含八十四左云。復有四法。謂四法
沙門果列四果二右増一經云四證法列
四果
十六右
十─
理實就位八十九種 此中大有三。
初標數性。二謂爲下釋。後如是下結數。釋
中爲二。初釋八十九相。二諸無下辨寛狹。
是即四句意。初第一單句。次第三雙亦句。後
第二單句。就亦是言。寶疏二釋。初釋亦無
爲性者謬之甚。以解脱道非無爲故。違互
簡寛狹故。五因婆沙六十一(十
九丁)六十五(十二丁)
十六左
九─
論曰若斷道位 爲惑斷無間解脱二
道。總云斷道位。而光若斷位。若道位者非
也。無離斷別道位故
十七右
十─
由此契經斷五下結 是證見修雜
也。雜含二十九初右曰。何等爲須洹果。謂三
結斷。何等爲斯陀含果。謂三結斷。貪恚癡
薄。何等爲阿那含果。謂五下分結盡。何等
爲阿羅漢果。謂貪恚癡永盡。一切煩惱永盡。
又如前薄貪瞋癡一來處指諸文。二右
十七左頌曰輻等 初句標前説正名。餘句
顯異名。於中有二。初婆羅門名。後示輪號。
此中亦有二。初總通見修。示梵輪名。二後
一頌。別就見道。示法輪名。於中者。正理
釋梵輪中。光記爲得。寶疏總爲沙門性中
義疎遠。然光記初一頌異名。後一頌明法
輪。豈可不後一頌是異名。云於中云説名

十七左
八─
經亦説爲婆羅門性 増一第九九右云。
世尊告曰。欲言沙門者。即我身是。所以
然者。我即是沙門諸有奉持沙門戒律。我皆
已得。如今欲論婆羅門者。亦我身是。所以
然者。我即是婆羅門也。諸過去婆羅門所持
法行吾已悉知。雜含十七二十
一左
云。如實知受
集受滅受道等者。彼是沙門之沙門。婆羅門
之婆羅門。同沙門。同婆羅門。沙門義婆羅
門義。増一四十六七右云。梵志名清淨。除去
諸亂想。又云。何故名婆羅門。盡除愚惑之
法。名爲梵志。更説異名。亦名爲刹利。以
斷其婬怒癡故。亦名爲沐浴。以其洗二十
一結故。亦名爲覺。以其覺了愚法慧法故。
亦名爲彼岸。以其從此岸至彼岸故。中含
四十八馬邑經四右云。云何梵志。謂遠離諸
惡不善法。諸漏穢汚爲當來有本煩熱苦報
生老病死因。是謂梵志。更有聖與淨浴名」
十七左
九─
即此亦説獨應名梵 雜含二十六十八
云。能轉梵輪。於大衆中師子吼而吼。梵是
清淨義名佛。輪是輪轉義。名所説法。梵之
輪故名梵輪。依主釋。簡世間初定之假梵
王。故云眞。問。今沙門性異名。豈佛獨名梵。
何成異名。答。約所懷持。是佛徳。約能懷持
即沙門性。故無妨。梁僧傳五五左魏晋沙門
依師命師。如帛法祖竺道生等。晋道安受
業佛圖澄。澄姓帛氏。安以師莫過釋文。乃
以釋稱。人有議者。後増一阿含譯出。始服
其懸解云。當時已有法海經。西晋法炬譯。
其經具言之。不待増一。古今鮮能讀三藏
者矣。嗚呼是何謂哉。増一前秦曇
摩難提之譯
十八右
初─
由契經説亦名清涼 證佛名梵。中
含三十四十二左世間經曰。如來是梵有。如來
至涼有。無煩亦無熱。有諦不虚有。稽古云。
按四有字。考之餘經者字誤。亦字又者草
誤。今云。不必然。約能有云。佛具諸梵徳
云梵有。有何妨。亦字分熱煩爲二義。故
特云亦。非草誤也。有云。此所引經三名。
後二名同文故來。今云。初總名。後二梵所
有義。故特證之。非同文故來。故舊論云。
如經中説。世尊是夫嵐摩。如此寂靜。如此
清涼。琳音五十九初左梵此云清淨。或云清
潔。正云寂靜。應音二十四左三十
九右
十五
玄二三十
九左
玄賛二十三
天台淨名疏二二十
一丁
補註
五十
八丁
十八右
初─
即於此中等 第三釋後一頌。明法輪
名爲二。初正釋。二問答唯見道。初中亦二。
初標立。即釋次二句。二如世下明與輪名
所以。亦二。初約五種相似。後約輻等
相似。此二義竝爲法喩。如輪之法。故名法
輪。依主釋也。探玄三二十
六左
有持業依主云。
法即輪故持業釋。又輪是喩況如聖王輪寶
即法之輪故依主釋。此意佛法能斷疑。是輪
徳故持業也。依主中能所相反應言輪之法
也。又輪釋四義。一圓滿義。以離缺減故。二
具徳義。具轂輻輞等故。三有用義。摧輾惑
障故。四轉動義。從此至彼。即從佛至衆
生。亦從彼向此。從衆生至佛果故。玄賛
五十
七左
亦四義稍別。如今論五義。唯持業一
釋也。若加轉。彼云。轉者。動也。顯也。運也。起
也。動宣言教。顯揚妙理。運聖道。於聲前
起眞智。於言後圓摧煩惱。名轉法輪。義
林一本二丁五教章上二五十
三左
文句七之二九左
五之一四十
五左
玄論八七丁玄賛七四十
八右
諸師明小
乘。唯約見道。爲法輪
十八右
二─
世尊有處説名法輪 雜含十五十二右
曰。世尊於波羅奈國仙人住處鹿野苑中轉
法輪。中本起經上二右云。佛告梵志。吾欲詣
波羅奈。撃甘露法鼓轉無上輪
十八右
三─
由速行等似世間輪 此五相。婆沙
百八十二三右多説中集取四説。彼第三説
中。有伏未伏鎭已伏二相故。彼第四説
有迴轉義。今五相中。總不離迴轉。故不別
立。論主意。若約一相義。偏不圓。故合集正
理顯宗亦如今。此中有捨取故者。婆沙云。
捨苦現觀。趣集現觀。乃至捨滅現觀。趣道
現觀
十八右
五─
尊者妙音故名法輪 婆沙百八十二
三左約輻轂輞三。總有六説。更別有妙音義。
而彼不約輻等曰。尊者妙音説曰。學八聖
道。展轉和合。一時至他相續中。轉故名法輪。
此八支道。見道位勝。是故見道。獨名法輪」
彼唯以移轉義釋輪也。彼六説示圖曰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IMAGE]
舊論。正理。顯宗竝同此論。今配當全同彼
第六説有人此配當不同
婆沙中所説者麁見
檢妙音甘露味論。
無有此文。蓋尊者別時談此義。問。約八正
道何知見道。答。雜含二十九初右曰。何等爲
沙門法。謂八正道。正見。乃至正定。有部八正
道在見道。七覺支在修道。有餘師。經部。大
乘反之。具如論二十五十四右又妙音甘露
味論下十五右曰。見諦道中。是名八直道。思
惟道中。是名七覺
十八右
八─
憍陳那等正法輪故 自下第二爲
二。初問答唯見道。後爲決法輪在位。論三
轉十二行。此初。五比丘玄賛四(五十四左)
新註一上(十三左)出七説
含十五十一右曰。諸比丘我於此四聖諦三轉
十二行。不生眼智明覺者。我終不得於諸
天摩梵沙門婆羅門聞法衆中爲解脱爲出
爲離。亦不自證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我
已於四聖諦三轉十二行。生眼智明覺故。
於諸天摩梵沙門婆羅門聞法衆中。得出得
脱。自證得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乃至憍陳
如。拘隣知法已。地神擧聲唱言。諸仁者世尊
於婆羅那三轉十二行法輪。聞虚空神。謂
六欲天。展轉聞梵天。乘聲唱言。諸仁者世
尊於波羅那三轉十二行法輪。又五十一丁
果經三二十
九丁
中本起經初右轉法輪品。度五比
丘。因縁具也
十八右云何三轉十二行相等 自下一段。古
今英賢皆悉不得論旨。莫一取定。今先辨
正義。後規諸師誤。辨正義者。自下爲決法
輪在位。論三轉十二行。此問也
十八右此苦聖諦所説如是 答此有二。初
毘婆沙師義。後論主難有部義。示自正解。
此初也。此中麁分爲五。一叙三轉。二示十
二行。三通數妨。四配三道。五結宗。初中此
苦聖諦。初轉約見道。此應遍知第二轉。約
修道。此已遍知約無學道。故下三轉如次
爲三道
規諸師誤者。光寶竝因便明者。全不得論
意。何者下論主示正解中。兩釋倶法輪名爲
本故。又釋三轉。光約三道爲是。寶疏約示
勸證。唯就見道。釋背論意。及違文勢也
十八左
四─
若爾三轉立法輪名 第二論主難前
義。示自正解。此初難。是即自言相違過。唯
言爲眼肝。謂渉三道。非唯見。唯見非三道
故。依之正理救釋。必不成立。如下具辨
是故唯應今解義故 後論主叙正解。除
去自言相違過有兩義。初三轉法輪倶約見
道。後倶約三道。故竝不且吾也。此初義也。
此中爲三。初正示三轉教名法輪。二明三
轉十二行相。三叙轉義。初中是故者。承上
難起下正義。即示有過故改義。唯者簡修
無學二道屬三轉。即此言唯前唯見道爲法
輪之義。見道三轉十二行教門名法輪也。
文句七二(十三左)云。夫轉者。轉此法度入
他人。令彼得悟。破六十二見。故名轉法輪
次明
三轉十二行中。若唯見道三轉非三道。如何
云三轉。答曰。一見道三周轉故。三轉義成。
若爾應三轉三行。何具十二。答。雖見一道。
有苦集滅道四。三四十二行成立。別釋約示
勸證可知。明轉義中。若教門名轉。轉義
何。謂自悟法説往他身。令彼教義證悟。故
轉義成。問。此義以何知轉法輪倶唯見道。
答。異第二釋三道法輪故。云三周故。一法
再二故云周。三道別何可云周。如減縁減
行。云四聖諦故。不通已轉契經故。問。若
爾於後二道。無三轉十二行乎。答。世尊所
説且唯約見道。云已轉故。若後二道準之。
亦作之無有妨。或諸下第二約三道爲法
輪。舊論云復次。是亦異有部爲唯見道。三
轉同彼。爲三道不別釋。而於通已轉言。
自成立故。此中爲三。初三道爲法輪。二
釋轉義。三通釋已轉言。後辨先英是非。
舍利弗毘曇十四(十五右)所引契經分明但約
見道。云四聖諦三分十二行。亦名十二智性
光記
初義爲經部非也。不順是故唯應言故。復
光約三道者誤。若同前三道ナラハ何別可問
答。何得云三周。又終引正理。四十七
右二行
彼然
唯下救釋毘婆沙義。普光若許者。論主破不
當如何。是故引彼須設反破。若正師約通
中初。何得云唯。既云唯。其救不成。寶疏
三十左云。斷取餘師義者未詳。正理論以論
主第二釋會。爲婆沙本意故。以論主初義。
標爲有説而加能破。彼上下其類非一也。
又擧正理此但等能破。不破者非也。次但
約示勸證。不言見修等。似無失。而初
三十左
初行
云論主破婆沙通三道。故彼亦非也。
若準第二釋下云第一釋取餘師義。此釋通
取三道。若爾初釋爲見道乎。次引正理
六十七
(十二右)
一段全文。顯宗三十二十六右全同。寶
疏擧而未辨非也。今須彈斥。若一切聖道
名法輪。是婆沙本意ナラハ何得言唯見道。言
唯故所設難詰。故種種通釋。竝皆歸虚妄。
汝曲婆沙師意致救。豈可爲順本宗。又
疏三十一
左五─引
以論主初義標有説。而致難云
此但方便非眞法輪等者。理不應然。教法
法輪方便。即是眞法輪。諸法談義。豈可言
無勝能。法華玄賛第四五十
五右
擧此論諸説沙
門性等頌文已下一章已而標天親論主依
經部宗。破薩婆多言。又擧今難詰已下兩
説。依宗輪論(四十三左)大衆部一説部等本宗同
義。彼如來語皆爲法輪。今教法輪稍同彼。何爲
經部乎。正理云有
説。似同彼故乎
次又云。此有釋言。初説見
道。名爲法輪。非薩婆多正義。雜心亦叙不
正義云。牟尼説。見道速疾名法輪。倶舍復
言。或諸道皆是法輪等。此是薩婆多師本意。
故顯宗云。毘婆沙本意。總説一切聖道。皆
名法輪。以説三輪三道攝故。於他相續見
道生時已至轉初。故名已轉。非唯見道以
八支聖道獨名法輪。妙音所説非正義故。
基師不破也。今云。依經部宗者未詳。後有
釋甚非也。若非有部正義。何頌云唯見道。
而長行難。彼出自言相違失。雜心五初右
同此論。速疾等及八支聖道兩説。何云不正
義。倶舍第二釋。是論主改正義。全非有部
義。何可爲有部本義。證顯宗練磨不足矣。
彼蒙論主難。衆賢致如是轉救。而毘婆沙
師云唯見道。故終不成救。然豈爲證。可
決諸文義。又探玄記第三二十
五左
轉法輪十門
分別中二十
六左
四諦。各有眼智明覺成十六
行。三轉十六成四十八行法輪。文句七十
二(十二左)
亦異
此釋未審。阿含法華化城
喩品
等諸經。倶舍。婆
沙等諸論。竝云三轉十二行。此各有眼智明
覺。即十二轉四十八行。而云三轉十六行。四
諦各有四相。成十六等。無有經論明文
不信也
依三界身 問。無色無有色。何云身。答。心
心所聚義爲身。或約多分也
十九左
三─
此通達言上界定無 舊論十八七右
曰。造作者。初發修見道。是涅槃正方便故。
究竟者至得阿羅漢果。由此經故知。於上
界無見道。今云通達。深密經三十九丁成唯
識九四丁見道爲通達位可準思
阿毘達磨倶舍論卷二十四法義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