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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 (No. 2251_ 快道撰 ) in Vol.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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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卷第四法義
 豐山沙門林常快道記 
  根品第二之二
今應思擇決定倶生者 訣曰。是各生倶生
兩端問也。舊論三初右曰。復次此義應思量。
是諸有爲法如後自相更互不同。爲如此
彼生亦不同。爲有諸法決定倶生已上 二爲
兩端光初爲二問。對後一問故。本依泰非。
答。無二故。後爲一問。而於異體別生之中
致定倶問。是故亦非。不順亦言。於問何定
寶疏直釋。而其釋義審悉最爲好矣
無爲無生 今明倶生故除無生。然光記
非。約用有無。寶暉如論
一左論曰細於此者者 文分爲五。初正釋
頌。二於前下加釋有聲無二唯八。有根九十。
準知有學各増一數
三若四下問答。四前説下準顯色界。五此中
下釋頌事字。初正釋頌中亦二。初別釋微
聚名義。後釋倶生。此即初也。光記二右 此論
爲持業。正理爲依主。各據一義。寶師。初釋
持業。後釋同正理爲依主。自云後釋爲善。
今云。論云色聚極細立微聚名。不文下
上思之
極細色聚立微聚名。明是持業。論十二初左
辨極微與微差別云。七極微名爲微問。寶
同正理有理有教。理者。不聚極微初何
成聚。教者。今文三行 已云無聲有根諸極微
聚。問答二右終中云有多極微積集故。又雜
心二六左曰。四根十種極微共生。答。釋名。出
體釋義豈可亂耶。雜心約體。下文亦爾。全
非釋名。又今文有聲有根極微聚者。豈與色
聚極細不同。謂色聚中至極微細故云極微
聚。是即亦持業。不可執同名破其體。如
義林極微章及對疏二五五左云。又有體用
乘極
微無體用。故
麁色有體用
中。最極少者所謂阿拏此云
極微
 説
此名極微。此復何失。又解。雜心同正理依
主釋。故光記各據一義。最爲勝也。然凡名
有具略。依義勿局。約相對分別。極微與微
異。如論十二初左及今文問答諸微聚有多極
微。若但依消釋門極微或但名微。如論一
十左曰衆微聚集變礙義成。述記二本七右 微
聚不異。同三四右微本圓相。或微聚呼爲極
微。如此論及對疏等。不可局計。又光記一左
八目
微聚是假。假聚依實。實有多少不同也。是
即約假聚明有實數也者未審。述記二本
二右又一
末三十九丁
云。薩婆多等麁細倶實。然應分別。
謂麁聚物有假義有實義。其合聚義是假。
離散即無故。其成一物相是實。故麁色聲等
能爲五識境。具如二十論疏下三右應出
文也
一左云何八事色香味觸者 問。單八別極
微聚爲七極微名微各自八物微聚生。謂麟
云。言八事者。且一色聚必具四大能造及
所造色香味觸故成八也。此論總相。若細
論者如一色微自有七微共聚及成方分。
方分已去能與異類共成一聚。極少不減
一百四十微。謂所造色香味觸一一各具能
造四大。四大便成十六大種。并所造四總
成二十。如是一一各七微成。總計一百四十
微也。今約體類同故但言八耳。準此四大
恒不相離。問。極微倶生必不離。法性應雜
亂。答。雜心二七右云。問。若眼根極微十種者。
云何不眼即是色即是餘種。如是則法性雜
亂。與阿毘曇相違。彼説眼根一界一入一
陰攝。答。二種極微。事極微聚極微。事極微
者。謂眼根極微即眼根極微。餘極微皆説自
事極微故。阿毘曇説眼根一界一入一陰攝。
聚極微者。衆多事。此中説聚極微。住自
相故。法相性乎不雜亂。如心相應法
相各異非爲雜亂。彼亦如是
眼耳鼻舌處各別故 叙由通二妨。妨云。
眼等隨一如身應九。何十事。通云。身不依
眼等。眼等必不離身。故有眼必有身。是故
十事也。又妨云。若必不離身。應眼等同一
聚。何云隨一。通云。處各別故無同聚義
一左於前諸聚 大種因起者 第二加釋有
聲。初正示。以有下所由。外聲易知。但就
内十十一兩種示由。不離根有聲故。猶
述約有情言謂有執受等。光三釋第二隱
顯爲勝。第一通妨大穿也。第三影顯義何
可準。解聲等有無。三師各有異。光寶解此
論文義旨全同。泰師別。而大誤矣。又述念
法師意三師各別。寶師獨得。光師誤見證
雜心妄破。具如寶辨説今云。約成就恒有。
今約發生。或有或無。故云有聲生不約成
就。全同諸論舊婆沙古來云七十卷。今見六十
八至七十三無文按殘闕。光依念
師所引文
擧之乎
一左於彼聚中勢用増 舊論曰此聚中隨一
偏多。或功力最勝云云 用婆沙百三十一十四
體増用増兩義。今新論但用増。蓋梵本異。
正理五四左取體増破用増。光師作救寶
敵光云不彈論主。意破婆沙一説。今云
非也。正理五四左標經主名述意趣廣破斥。
寶亦復簡用體二家。云法性隨縁。依有部
宗非也。若依大乘可爾。然何混淆矣。又光
擧現事用増爲正。彼五事論上七右三右
但約用増通難會契經
二右有説遇縁 用有勝劣者 是前用増家
中第二師。以相顯有體寶爲正 光云約縁
疎也。如水下喩也。示水受聲三喩。夏中。水
中煗相難知。故約極冷。謂極冷時觸水即
言是煗水。故云有煗相起。由極冷故。所由
簡亂。故舊論云。於水中由極冷故。或得熱
觸。光七右三釋。初二違理背文。第三爲是。
六右二釋。初約冬水水上興起未可
也。後釋水分上次時致前後甚非也。受用
者。光師約地獄等處爲是。寶約多境。若
爾境勝劣非受用勝劣。聲用者。寶師約多
聲爲勝。光師約鼓聲非也。若爾手鼓勝劣。
應非聲勝劣故
二右有餘師説 界謂種子者 後經部師約
種子顯有餘大。是體用増竝取。謂諸法中
可有體増微。亦用増故先現行。此聚中者。
光二釋。初約所造聚釋此。此即聚持業釋。
後能造云此。此之聚依主。今云。後釋非也。
違問故。舊論唯云於聚中故。契經雜含十
十左云。若有比丘得神通力自在如意。欲
令此枯樹爲地水火風金銀等物。悉皆成就
不異。所以者何。謂此枯樹中有種種界故。
光記作水聚非也。經言枯樹。舊倶舍及智
度論第二。同作木故。無性論一十一 成唯識
十六左竝云。界是因義即種子也。略纂云。能
生現行故名種子。梵云駄都。此翻云界。是
因義也。以應準知
如是已辨今次辨者 前已辨色。後亦有
色。何云餘。解云。前色自類倶生。後色與心
等倶生。色類倶生之餘。是約倶生義非色
體無妨。或約多分故。舊論云餘品。正理
云無色
三右論曰心與 餘則不起者 但王與所相
望論定倶。非幾王幾所誰與誰倶。故云隨
闕一。是總王與所相對。寶八右云。王必兼所。
所必兼王。非謂心王而與一切種類心所
倶也。餘者。若心王若心所。隨闕一之餘
三右言或得者是故言或者 總約有無。若
細論者。於有情中前後得不。但倶得ノミ倶。
又有前後倶則攝一切婆沙百四十四(十二右)
光記十七(十右)七(三七
右)
三右地謂行處一切心有者 光科爲正。寶
疏釋地爲總釋。以下略之似有理。而穿之
至矣。初釋地字。是所依義。心所所行處以
名心王。大法下二字釋。受等十名大。功用
廣大故。心王與受等大之所依地ナレハ名大
地。依第七依主釋。何故心王立此名。爲
簡非餘心所所依心王也。此中下三字釋。
正受等得名成立。此受等彼大之地心王所
有物云大地法。第六轉依主釋。所有言顯所
屬義。非餘心王所屬故寛政九(丁已)年五月
晦日更考云。若作兩重
依主大是唯簡別不能十法遍諸心。應言地之法
依主地法即大故名大地法若爾大是顯成十法遍三
性心也。
可思之
謂法下叙大義。婆沙光引
第三義
云。受等
十法遍諸心品故名爲大。五地中前四皆名
レトモ大其義各別。故文竝云一切。或云諸。
第五一名小。故釋云少分。待對可知。依之
一義即廢立成立也
三左遍於一切心者 前三句列名。此第四句
叙大義。以示廢立。神泰疏四九右云。自古諸
師皆以多義廢立大地等。如猶法師五義
立遍大地。長耳三藏以八義立。如休法師
具九義立。今依倶舍但一義立。西域稱讃
爲聰明論。信不虚言西明理門疏云。西方學内
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
部。數論中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曼論者乃得其名。西
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天。徳高於
四主(明燈五本)(三十七右)引 甘露味論妙音造。
曹魏代譯失人名。上(十七右)十大地受云痛。觸云更
樂。作意云臆。勝解
云解説。餘全同
三左論曰傳説和合遍有者 先釋第四句。
顯大地法爲大地之義。言刹那者此云念。
此十法必心王同時皆具足&MT06279;有。傳説言
義燈五本(三三左)正法念經十七(五右)曰而各各相。
各各自體如十大地法。何等爲十。一者受。二者想。三
者思。四者觸。五者作意。六者欲。七
者解脱。八者念。九者三昧。十者惠
表十法皆是實
有別體不信同時皆起スルハ以必別論主
不信。故論第十三右諍觸生成。第二十八九左
依經部證心所即心分位殊得名。又論第十
七右有十大地不遍必諸心經部諍有人(
住)破光
云。是唯相承不表不信。未見證
者。何謂耶。寶亦似不爲不信
依此理正理第
四右至第十一三左廣立破上座此中唯立
受想思三餘七云分位
三左此中受謂有差別故者 全如受蘊。然
光師令與正理別爲得。辨強弱及述正
理意竝非也。寶疏令此論同正理。而破光
師竝非也。具如第一鈔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者 又名解脱。婆沙三
十八云云光□十五左 應記於此勝解有多種。
婆沙百一(十四
右)云云準之。
餘九亦可知
四右頌曰信及 唯遍善心者 依正理論
十一(七
右)
二及之言兼攝欣厭婆沙百四十三(十
五右)百九十六(十三
右)二十八(十五右)入論
上(五右)説欣厭也
而不正説不二竝起
故。不遍善心故。問。一及足何更説二及。
答喜根厭行倶轉。厭欣定不倶行。爲顯定
不倶起。特説二及已上正理意。
寶十五右引
如是正名大
善地時不得欣厭。故婆沙四十二十七左 界
身足一初右 品類足二十二右 等名立十大善
地。則不攝之。正理云。大善地法性不成故。
即是義也。而兼彰無有妨。故諸論只明善
心説之。雖爾分位差別不許別體。是論主
心也。於論顛末不説欣厭。而猶於二十五
十九右曰。厭縁苦集慧。是婆沙二十八十五左
百九十六十二右三説中一説。發智見蘊所説。
全不依評家也。光記二十
二右
非也。婆沙三説。一
厭以慧爲體。一以無貪爲體。評家別體也。
然麟記指要
依之
簡正理兼存云。今此論及但十
内自相及也者。未精焉。第四句唯遍善心者。
此十法善故已簡不善等。而有善非遍善
心。今唯遍言簡彼。是叙大義。謂十大地遍
三性心。非唯遍善心故。餘亦不遍善心
故。然光十六左意唯遍兩字各貫善心。謂一
十法自體唯善心。以此簡大地法。彼雖善
心非唯故。二遍善心。若約色心相對似無
失。今王・所對論能所遍。何遍下善心可通
心所。故光釋中。兩處唯善心之心招過
若心
言通心所何云
從強擧心等
寶疏爲精密。以言唯是善
不加心故
四右有説於諦 故名爲信者 是入阿毘達
磨論師義。曰上(七右)信謂令心於境澄淨。謂
於三寶因果相屬セル有性等中。現前忍許。故
名爲信。論主忍許義邊不爲順理。故標別。
舊論云有餘師。又雜心二三右曰。於三寶四
諦淨心名爲信。法勝四卷一八右云。信者成
實眞淨。六卷一十四右信者不顛倒因果信。準
廣五蘊十五右四諦三寶如是。福非福不動業
爲業預流等四果爲果也。問。根本對法有
此説何彼爲。品類足三初右云。信謂信。信性
増上。信性忍可。欲作欲爲欲造。心澄淨性
是名爲信。答。彼集多義。今評説。非必本論
爲量也
四右不放逸者修諸善心 品類足三一左云。
不放逸云何。謂於斷惡法具足善法中。堅
作常作修習不捨名不放逸
餘部經中不放逸者 増一四六左曰。云何
爲無放逸行。所謂護心也。有人稽古上(九
右)又上則中。
中雜有部。増含大衆
部。長含化地部文
 増含一經大衆部本。在於
斯者。今云。見片文隻辭。何可得定談
四左豈無經亦 身輕安耶者 雜含二十七。
五蓋説十。七覺分説十四中三右云。有身猗
息。有心猗息。彼身猗息即是猗覺分。彼心猗
息亦是猗覺分。舊家有輕安呼爲猗息
如何可立此爲覺支 寶疏十二左難此非也。
如契經已説覺支。故致此難。汝非爲切當
者。坐學之罪也
雖非説無應知亦爾者 雜心二三右云。身
心離惡名猗息。法勝六卷第一八右云。猗者
善心時於身心離惡故快樂。四卷一十四右
大同雜心。法蘊足八初左所有無漏作意相應
諸身輕安。心輕安。輕安性。輕安類總名輕
安。亦名輕安覺支。此意也。品類七十一左
覺支中云。無漏作意相應。身輕安。心輕安。
已輕安。輕安類。是名輕安覺支
四左應知此中 身堪任性者 經部難絶有
部已。此文示自正義。故言應知。又顯身輕
安是色法ニシテ輕安觸。云身堪任性。若不爾
者。此一句爲何。故神泰爲有部通釋甚非

四左喜及順喜勤名慧蘊者 此三例。初二
例出雜含三十七三右次例者中含五十八
三右云。正見。正志。正方便。此三道支聖慧聚
所攝。問。品類足論。身心二輕安倶爲輕安
雜含二十七(三右)云有身猗息有心猗息。彼身猗
息即是猗覺分。是智是等覺能轉趣涅槃。彼心猗息即
是猗覺分。是智是等覺能轉趣涅槃文(已上)全文。舊
家輕安云猗覺。華嚴音義二(初右)云。猗覺猗於宜切。淹
師文選音義云。猗美也。玉篇顧野王曰。歎美之詞也。字
又作禕。郭璞注爾雅曰。禕。謂佳麗輕美之貌。今此覺支
由定加行離沈掉故引定。身心輕美安和即即當輕
美之義。故得定者非唯心安調暢亦復容貌光潤也。婆
沙九十六(十一右)云。喜圓滿已。身心猗滴。離惛沈故
起輕安覺支。寶何云婆沙上下無之乎。猗適彼音釋猗
適輕
安也
何今分之而論之耶。彼第三初左云。身輕
安。心輕安。已輕安。輕安類是名輕安。答。彼
分六識爲身心。今云心輕安通呼六識。而
問答者顯示解脱契經之正否故。義旨終
無妨害。正理十一六左有兩説初是經部説。
此言非理下。有部破。即是論同如身受應
知。第二師有部異師許餘處非心所名輕安。
今此契經説覺支心所故。正説心所輕安。
不可説彼輕觸。而覺支難未通故。以能隨
順下。通釋。光釋義實符正理旨。然三重救釋
初二非也。第三爲是。寶疏意。正理兩師竝
爲經部。初説爲此論經部。此言非理下。正
理師破。第二説亦叙經部異師。意若有非心
所名輕安。今説心所故不可説彼。而説
身輕安爲覺支順心覺支故説。此亦同此
論經部解覺支。而破光。今云。寶了簡誤之
甚彼後説。若經部。正理師何不加破。唯廣
叙經部所計爲是何用。又汝云別經誤也。
是則云雖有此説之經即名覺支。亦復法
蘊八初左集異門足十六十左品類足七十一左
中同身心輕安名覺支爲何乎
心平等性 説名爲捨 論主約表遮擧二
名。令知其體。品類足三一左曰。身平等。心
平等。身正直。心正直。無驚覺寂靜性是名
爲捨。光二釋。初釋能令而持業釋爲正
此有驚覺有何乖反 於此境令有驚是
作意。於彼境令無驚是捨。二作用所施大
別。有何乖反。光記此トヲ直爲作意。捨
及懸殊約體非也。下難云若爾等。所起用。
境各別故也。故舊論云。有餘處迴向。有餘
處不迴向。雖如是異。同一心上相應。如王
食時。諸臣中一人進此物。一人禁彼物。今
亦可爾也
五右若爾不應 皆互相違者 舊論但有初
難。無後難曰。若爾一切相應法不應共縁
一境已上蓋梵本異ナラン。今按舊論順如是種
類答文矣
五右如是種類應知亦爾者 總以例通。初
勸所求。後如彼下正例成。意言於所餘諸法
心所。應求如是捨作意トノ相類而有行
相。相違法同一時倶起スル。謂如受想等。二體
各別。其用亦別。互無之相違。而倶起已共
許。如彼共許道理。今於此捨作意トノ中亦
爾。此論兩處此中言竝指捨作意トノ中。倶
對所餘法。對彼言故。於義無別。以勸示
正成故。寶意亦爾。光記上釋一性心中下。
此中存兩釋。一捨作意中。二一心中令上下
別非也。上若一心中約所依心。下亦爾。若
下約能依作意捨。上亦如是云一心。爲作
意等無失。倶是一心上二倶起故湛惠見
光誤也
五右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者 惱亂身心
煩藉行者名爲煩惱煩惱。法勝三(十一右)
煩勞衆生名煩惱。雜心
五(二左)熱惱
故名煩惱
亦惱亦煩。持業釋名。此煩惱其
勢力廣大。亦煩惱亦大同依得名。論但示大
煩惱之地四字依士也議論四(二十九左)五本
(三十四左)入論上(十四
右)
恒唯染 恒言顯遍義。簡小惑大不善等雖
唯染心倶而非遍。唯言簡大地。遍三性心。
故。染者是所相應心王。長行六左
五目
 云此唯遍
染心。舊論五左頌曰恒在染。正理十一七左曰。
頌言染者。是染心義。顯宗六初右全同。光記
云恒染遍染心可也。唯染顯不通淨者。
準上善釋。約心所自體非也。寶亦善心所。
染言已簡者。陰能所遍心王心所非也
五左對法中説是名惛沈者 集異門足
利弗
十二初左曰。云何惛沈。答。所有身重性。心
重性。身不調柔性。心不調柔性。身惛沈。心惛
沈。&MT90116;瞢憒悶發智顯宗音釋。蠱丁鄧切。&MT02774;武切亘(息
縁切音宜)切。憒悶不明也。顯宗音釋。
&MT02774;母亘切竝竝詐亙作亘。集韻韻會。&MT02774;母亙切。目
不明也。俗作&MT90137;&T014277;○憒古對切心亂也。悶莫困切懣也
是名惛沈。發智第二九右云。云何惛沈答。諸
身重性。心重性。身不調柔。心不調柔。身&MT90116;
瞢。心&MT90116;瞢。身憒悶。心憒悶。心惛重性是謂
惛沈已上婆沙三十七七左釋之云。此中論主
於異名義得善巧故作種種説。文雖差別
而體無異。身重性者。顯五識相應惛沈。心
重性者。顯意識相應惛沈。由此餘句。應知
亦爾。心惛重性者。顯此皆是心所法性已上
準彼隨釋。發智最後。心惛重句。總統上六
識相應。以結體。故無五識身惛沈句。今於
惛沈身心對明。應知依集異門。亦復是名
惛沈結不同發智。無堪任性。彼瞢憒約因。
今約果故。顯宗六一左曰。惛謂惛沈。&MT90116;瞢不
樂等所生。心重性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
惛昧無所堪任。瞢憒性故已上 又法蘊足八
四右十云。云何瞢憒。謂身重性。心重性。身無
堪任性。心無堪任性名瞢憒。又釋惛沈名
文。同於集異門也
五左豈不根本阿毘達磨 品類足第二十二右
云。十大煩惱地法者云何。謂不信乃至 放逸。
界身足第一初右加一二三等字。餘全同。本
論如是故。婆沙四十二十六左次列異耳。云
分五五
異列也
一不信。二懈怠。三放逸。四掉擧。五
無明。六忘念。七不正知。八心亂。九非理作
意。十邪正解已上 彼等竝説五蓋文也。品
類第三二右牒釋云。失念者。虚念。空念。忘念。
失念。心外念性。心亂。謂心亂。心散。心流轉。
心飄蕩。心不一趣不任一縁。不正知者。謂非
理所引慧。非理作意。謂染汚作意。邪勝解。謂
染汚作意相應トノ勝解。是名
邪勝解餘五大同
此論
然古今人出發智二十六右
卷者。予親讀文。但雖説三性心所。而無十
煩惱名。亦無此十法列釋
六右即染汚念 與此不同者 婆沙四十二
十五左云。問。心亂以何爲自性。答。以染汚三
摩地爲自性。有説。有別心所。名爲心亂。
非三摩地。評曰。應作是説。前説爲善。即
三摩地煩惱相應令心於境數數移轉名心
亂○十六左
五目
 此二種大地法。名雖二十體唯
十五。謂大地法中。受。想。思。觸。欲。名五體亦
五。大煩惱地法中。不信。懈怠。放逸。掉擧。無
明。亦名五體亦五。所餘十法名雖有十體唯
有五。謂大煩惱地法中忘念即大地法中念。
不正知即彼慧。心亂即彼三摩地。非理作意
即彼作意。邪正解即彼勝解。然大地法通染
汚不染汚。大煩惱地法唯染汚。念等五法
順善品勝レハ。多建立在諸善品中。或有生
疑。唯不染汚。故復説在煩惱地中。有説
論云
有作是説
者是也
 此五順染亦勝。是故重説。惛沈順
定。餘不遍染。故不立在此地大煩
惱地
中。次
説四句同此。又云。諸有此論云
有執是也
 欲令心
亂非三摩地者前出別
有義也
彼説。此二種大地法。
名有二十。體十六。所作四句。與前有異。初
句六法加三摩地。第二句亦六法加心亂。第
三句四法除心亂。第四同前。評曰。前説爲
善。雜心二三左四句全同初説光師云本論四
句非也。彼無
故。寶師似論主自
造不順故説
六右又許惛沈 於誰有過者 自下第二通
増惛難有五。一論主標許理尋不説過誰。
意表本論不説是未盡理。舊論三(六右)曰。有
餘師執無安與一切惑相應。於惑大地中
不説。於誰有失。今云許。許執義。是婆沙四
十二十 七
右三目
云。有説。此五順染亦勝。是故重
説。惛沈順定。餘不遍染故。不立在此地
中。既對餘不遍染。以惛沈順定。除於此
中。彼許遍染怍然。故有此責。又婆沙十八
左終
云。於誰有過者。意是汝過。不盡遍染法故。
是故我説之
六左有作是説非掉擧行者 是婆沙十 七
右三目
有説義也。如上引文。然光記云法救釋者
非也。蓋混婆沙十六右
八目
云大徳曰。若心名有
心亂。亦名大掉擧。有心名有掉擧。非有
心亂。謂於境三摩地極操動時如行一路馳
走不息。復寶疏二十左
七目
見光記言法救而
未考。妄云雜心等釋非也。檢雜心唯有四
句。而全無此分別
六左雖爾應知隨増説行 此爲彼約用増
通倶行難。此準擬婆沙。彼十 六
右三目
云。掉擧心
亂雖恒相應。然約用増。問。本論十煩惱中。
説念等不説受等。何故耶。答。大地十中。受
等五於染淨其用等。念等五順善増勝。故
多於善處立之。若恐謂念等唯善。故於此
地亦説。以顯通染。故婆沙四十二十六
左終
云。然
大地法通染汚不染汚。大煩惱地法唯染汚。
念等五法順善品勝準如受等
是均等
多建立在善品
中。或有生疑。唯不染汚。故復説在煩惱地
已上準此文念等重説。受等不説理在不
疑。然光師二十
四右
勞設三解。初解雖似依婆
沙。而於受等亦立強弱。是故非婆沙意。然
復終不遮例難。令諸論皆悉未盡理。後二
解大鑿不足論也。寶師自致名體違不違
辨。謂理當然。今云不爾。念等已通三性。據
染邊云失念等。何云違體是一受等若言有
漏受等。豈可違體是二故還是拙智亂正理。
何不見婆沙
六左雖智説行 建立地法 論主縱奪破立。
意本論不正。故加昏沈。問。此地立昏沈。論
主案立。先師有之耶。答。未見明文。而理有。
婆沙四十二十 八
左終目
云。惛沈掉擧。煩惱
攝。通與一切不善心相應。又障止觀用強。
故復建立在不善地中。已對纒云煩惱攝。
云復立不善。準知已説在煩惱地中。問。本
論何故此地不説昏沈耶。答。此論有作是言
是婆沙義。於本論可存此義。正理寶十
八左引
有三説。第一無明惛沈中約勝顯惛故。云
無明覆故。如月光前衆星。非無其體 第三
無明一名詮二體。是竝不應理。彼説數言
十大煩惱故。第二無明名呼惛沈。是不可
爾。名體相違故。界身。品類等本論辨體云
三界無智。何可雜惛沈。婆沙四十二十六左
無明等五。名五體亦五。何加餘。故知非也。
亦復六煩惱中無明例亦應爾耶。招違宗失。
六左論曰唯二名此地法 唯者於能遍中
簡餘心所。下言但於所遍中簡餘善無記。
雜心二三左全同此論。婆沙四十二十八左
惛掉無明三爲五故。殊今云唯二。問。彼此
相違如何。答。今約唯遍不善心。故唯二。彼
約不善用強亦加三。故彼曰。無慚無愧唯
在一切不善心中可得故名大不善地法。
惛沈掉擧。煩惱トノナレ&MT01302;通與一切不善
心相應。又障止觀勢用強。故復建立在不
善地中。無明一種隨眠所攝ナレ&MT01302;遍與一切
不善心相應。故復立在不善地中。所餘隨眠
及隨煩惱無如是義。光致和會於開合者
非也
七右如是類名爲小煩惱地法 正理十一十右
曰。煩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小是少義。
顯宗亦爾。正理師順論主旨。何者異餘處
言如是類。顯攝如是等類故。今所指下第
二十一四左指法蘊足雜事品第八
四左
 憤發等多
名曰。廣列彼相如雜事中。然彼雜事品。凡
列七十九法。而非皆悉是隨煩惱。故不題
隨煩惱品。立品言雜事。雜者謂於中有惡
作。睡眠。貪。瞋。慢。疑等不定地法。有無慚愧
大不善地。有放逸。惛沈。掉擧等大煩惱地
法。有憂苦等大地法。而隨惑多。故指廣。雖
隨事數多。今但列十者。約世有情多分發
起。故根本品類足二十二右雜心二四右婆沙四
十二十七右等。竝説約十法
七右論曰如是煩惱地法 釋下二句示小
義。初一句標。終二句結。中間四句正釋。於
頌前但云少分。唯約少一義。是同前四地
皆一義。彼大義是遍無不至。乃不可別説。
其小義者。多中一分。不知其小是何小故。
今顯示小爲小義。謂有四小。四句如次其
義。一唯流下三句。故一義即四義。四義即一
義。然如光記二十六左九目
人光謂二義非也
釋頌前少分。
擧長行文似是。而闕各別現行非也。如寶
唯依長行爲四義。未知即一義。豈是論意。
如圓暉四(十右)爲三義合意識無明亦非
也。若一義何論不説隨一。是故婆沙四十二
十八左曰。又此十種唯修所斷。唯在意地。若
一起時必無第二。互相違故。名小煩惱地
法。雜心二四左曰。修道斷非見道斷。在意識
非五識。非一心倶生。行各異故。有一則無
已上二論無
無明相應
正理十一九右曰。非唯少分染
汚心倶仍各別
第異
 起無相應義。
修所斷。意識倶起。無明相應
七左欲有尋伺 有皆増一 此中唯者簡持
決定。貫不共トノ二。亦流下三種故。長行
云。不約初在善者。有不決定惡作故。問。
更有眠何可云唯。解云。彼亦不必。故云若
有。今就決定云唯
七左論曰無覆無記 問。何故分爲五品。
答。無明唯不共。餘多共起。無記是有覆無覆
大別故。問。若爾於善亦有生得自性善等。
何不分。答。彼唯義用別。無體異。不同無記
二。光寶竝依此五品。爲五節分釋下文。今
按不順文勢。何者應隨頌分四。善。不善。
無記。睡眠。故文言若於無記。顯大科。於其
中分有覆無覆。而對有覆云於餘。以顯小

八右惡作者何 名宿作業者 所作事體惡
故名惡作。是持業釋。此示所縁境名體。寶
云。不稱情所作事。名爲惡作。非是不如理
事名爲惡作。入阿毘達磨上十五右全同。竝是
惡烏各切。入聲不善也。小乘諸論皆爾。若依
大乘亦用烏路切。音汚去聲。憎也惡作アク
小乘及三井
ヲ大乘一
義及南都
如成唯識第七初丁七本三右兩説。若
依去聲名悔一分有財。今入聲故。三釋竝
全取有財。而有差別。初境第七。次依第七。
後第五從聲。或第三由聲。言如説者。増一
十四五右前論二九右亦證。以此文當簡彼
光寶等非義
八左何等名爲貪煩惱等者 正理十一十一
不共問答全同。而次釋唯中。兼存別義。意
即雙存婆沙三十八九左兩説。此論及法勝四
卷一八左六卷一十五左雜心二十五左竝唯依
婆沙初説。然光記似正理唯依後説可簡」
九右略説不善 有二十一者 上來廣散釋
五別。此示略攝如論一九右無表色略説表
業等。雖五品別約數兩種無餘。無者以散
釋不繁。然光寶爲結非也。無已説及如是
等諸詞故。前後無結。何唯此一。不順舊論
曰若略説故。況光云將明無記。結者。若爾
應唯言已説不善。多言爲何
九右外方諸師心所倶起者 光記三十
四右
云。前
十二是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説。今外國諸師
有十三。即是印度國諸師也。故正理論云。有
執惡作亦通無記。憂如喜根。非唯有記。此
相應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不云有部經部。
唯約國相對。意欲有部異説。寶疏但曰叙
異説。圓暉四(十
四右)
及麟記等爲經部。今按是非
經部。是有部異師。舊論曰。罽賓國外諸師等。
又云。於此諸師。今指法勝論師及雜心論師
等。法勝六卷一十五左曰。悔三種。不善悔有
二十一。善悔有二十三。不隱沒無記有十
三。四卷一(九右)唯別善不善
二文誤也。不順頌文故
雜心二五左頌曰。欲
善二十三。不共有二十。無記説十二。悔眠
倶即増。釋第四句曰。心進變名悔。是善不
善及不隱沒無記非餘自力起故。毘婆沙者
不欲令悔有無記。以悔揵利故。雜心師是
乾駄國故。如西域記二二十
一左
故云外方諸師。
若依正理憂亦通無記之計。非彼法勝法
救。彼等竝憂唯善不善非無記故。而今論
不擧憂無復有妨。又外方諸師言非必有
部。有理有教。理者總迦濕彌羅餘云外方。
外國。西方等。其中可有諸部故。教者。此論
五左叙色法無同類因之計。正理十三初左
爲譬喩論者計。婆沙第十十九左 指之爲外
國師計。又百三十一十二丁有西方諸師譬喩
尊者語。對文於義其名不限。又或諸國中
雖有部不同。宗義問同何無之。故約見聞
所指各別
九左唯不善者及無慚愧 釋所除不善
其體何物未顯。故約本隨二煩惱曰瞋煩
惱。如前門貪瞋癡疑煩惱。忿等隨煩惱。或
四煩惱。及隨煩惱例矣。故正理云。瞋煩惱。
及無慚愧除諂誑憍。所餘忿等。除諂已下約
隨煩惱。然此中重牒釋所除。即所除諂等。却
此地相應。能除却被捨防
十右我於梵衆 是一切父 衆梵中勝故稱
名大。於三十三。爲主上故名爲自在。執
器世間能造之人故名作者。教化萬有號
爲化者。能出生有情故爲生者。非但出
生令養育相續亦名養者。如是皆是如世
間父於諸子。故總結云一切父。上是言皆
流下。已上述記樞要等意也。光釋有未可
當簡也
十右於諸功徳 説名無慚 兩説中第一説
正依入論上十五右又婆沙三十四十七左十六
義中第一。品類三初左法蘊八初左竝此義也。
無敬等四。初二諸徳。次二有徳。各如次約
心身。心無敬重身無禮尊等也。光寶未
可也
十左此中怖言能生怖故 今云。怖言所目。
是非愛果。此非愛果必能生怖法故。以所生
果怖名呼能生因非愛果以名怖。是一字
一義相從全有財釋也。有三重。謂從業有非
愛果。由非愛果有恐怖。今以彼所生怖。即
呼非愛果名怖。寶疏詳悉也。此怖者依毘
婆沙是心所名。唯欲界但染無記如光二十
左具釋
然惠暉云。現當二世惡果是怖境。能生心所
怖故已 上
爲是
 今喚罪名ルハ怖因罪受怖果名
甚非也論文已云於罪不見怖。罪是怖。不
見之境故言於也。罪惡果因故可見怖不
爾故名無愧。於罪業境不見惡果極苦
也。今呼惡果取所生果怖名
十左不見怖言 名不見怖者 見不見竝約
怖果。故反顯云於罪見怖名愧。勿謂見
罪。以是境故光後釋。初關約業。後關
約果。令偏頗非也
十左有餘師説 説爲無愧者 婆沙十六義
中。第五復次。雜心二四左第三七左全此義。此
意一體兩用不許別體故。終不同婆沙。故
於正理十四右不見怖外更擧三説。總結云
故一心中二法倶起。於當處而不擧此有
餘師。顯宗六八右 亦復如是。而彼正理無慚
愧反顯畢。後擧此有餘師。釋曰。謂異熟因當
時現起故名爲自。其異熟果後時方有故説
爲他。彼義意言。諸造罪者。意樂不淨。於現
罪業及當苦果。皆無顧眄。由此已釋。經主
此中誤取彼情。横伸過難。謂設難言。若爾
此二。所觀不同論作
三誤
云何倶起。以婆沙説彼
如是解。今作倶舍師破。有餘已云自觀觀
他。何可横難還汝因果異熟是妄釋。亦復
與婆沙第十五復次無差別彼曰。復次於諸
惡因不能訶
毀。是無慚。於諸惡果
不能厭怖。是無愧
十一右有説信者 故愛非信者 此師分前
後以爲因果。按應愛體爲貪。次上四右
七目
中。現前忍許有説。蓋同人
十二
 心之麁性 之聲依主顯別體遮經部
等。婆沙四十二十二左 曰婆沙四十二(十三左)
辨二別有三説。彼中
破初二説有第三評家。
今同第一説。必前後起也
或有執尋伺即心。如譬
喩者。爲遮彼執顯尋與伺是心所法。前第
二卷五左自性分別體唯是尋。後心所中當辨
釋者。指此尋伺段。自性分別之爲體。尋伺
相指此文
十二
有作是釋倶有作用 婆沙四十二十四
詮要義也
十二右若爾尋伺 以別尋伺者 論主依經
部難有三。一引喩不齊難。不齊麁細性是
尋伺法説故。次相對無窮難。三界相形。又九
地相形。又地地九品相形故。後體性無別難。
麁細相形上義別。非有此性是有麁細物
十二
契經具足五支者 中含五十八。法樂
尼經三右曰。初禪有五支。覺。觀。喜。樂一心
一心トハ心一境
ニシテ定心所也
是謂初禪有五支
十三
有餘師説説名爲慢者 法蘊足八十四
曰。醉極醉悶極悶等名爲憍。發智二十八右
全同。婆沙四十二七左釋云。名雖有異。而體
無別。皆顯憍自性。依此異名釋故。舊論頌
云慢醉愛。又婆沙八右説憍自性中。有意
愛慢三師。第二師云。愛爲自性。此中説染
著自法故。次有評家曰。有別心所。愛所引
起爲憍。準此評家。前説皆分位差別。今亦
貪愛爲體。彼分位假立義
十三
是謂慢憍差別之相者 此即第三總結。
光寶未盡也。問。何故相似差別唯此四對。答。
諸論多於此四對論差別故。不能悉辨談。
故上云少分
十三
如是已説倶生異相者 不同約五地。
倶生有二。一三左王所倶生。二七左
已下
心所倶生
定量。今竝取。不爾唯應言心所。更言心
無用故
論曰集起別故名識者 婆沙七十二二右
第二有差別義中。有總別八由。第七復次云。
復次滋長是心業。思量是意業。分別是識業。
集起是滋長義。故舊論曰。心以増長爲義。
能解故名意。能別故名識。五事論下六右 全
依婆沙説中。復次由採集義名心。由依趣
趣向ハ
思量
義爲意。了別義爲識。舊婆沙五十六
四右曰。増積義是心義。依之唯一不可云
積。必増加多故。増長是積集義也。有部本
義。然光師四三左唯擧婆沙不同義。而有釋
二十三
左初目
下云第二有部解。故知爲前非有部
解非也。寶疏爲正。後爲異説故。雜心一
十一
約名トノ等分別
十三
復有釋言 故名爲識者 有部中第二
説。彼婆沙第六復次云。彩畫是心業。如契經
説。苾芻當知。諸傍生趣由心彩畫有種種
色。歸趣義是意業。如契經説。如是五根各別
所行。各別境界。意根總領受彼所行境界。意
歸趣彼作諸事業。了別是識業。如經言。識
能了別。舊婆沙五十六四右云。復次種種雜色
義是心義。如説比丘當知。畜生趣所以種種
雜色者。皆由心有種種故有種種雜色。歸
屬義是意義。如説比丘當知。此五根雖行種
種境界。必所依止
義明也
待意分別終歸屬意。分
別總體相。是識義。令淨善不淨惡諸法種族
種種差別是由心力。即以種種差別義釋
心。故正理十一十九左云。或種種義故名爲心
顯 宗
同全
舊論曰。善惡諸界所増長。或能増長
彼故名心。準彼有能差別所差別。光師以
差別釋心者正也。寶師。界釋因義。云依爲
種種因非也彼意。境萬差不同故爲因。起種
種能縁行相。故心從境種種爲種種大非也
太疏同前集起義者非也。境有種種不同
由本心有種種義。此心也。他者五根。他根
取境之所依故。識能了別必依根故。今相對
云能依。婆沙約起用邊云了別。終不違也。
十三
如心意識 而體是一者 自下釋下三
句爲二。初總例釋名異體一。意表上體一
言流下。寶師三十二
右初目
唯云結前引後深非也
十三
或名有行起行相故 舊論三(十
三左)
曰。或
説有相。是所縁境隨類差別能分別故。今亦
言起行相。知是行解相貌也。能起心體故
云等起。所起作用故云行解。小乘意心上
現。相是能縁心用即名行解。如鏡現物名
能照。勿執大乘見相二分勞通。故行即相
竝皆能縁行相也光四釋
未詳
十三
 有五義故 皆平等故者 大乘四義
爲本除行相。是故有多差別。如下應知。今
論婆沙十六十四右解相應義。總別合有二十
四義。今第七等和合義。次約五義平等。今
依彼述等和合義。入論上十六右五義故。彼婆
沙云。一時分齊。心心所同一刹那而現行故
光第二
釋非也
二所依等。謂心心所同依一根而現行
所必依王所依根無別根故
言同依一根。光約數非也
三所縁等。謂心
心所同縁一境而現行故 此亦縁心縁境。不
縁別法。故云同縁
一境。光約
多少非也
四行相等。謂心心所同一行相而現
行故雖心所取別相異。取總相。
行相與心不異。故云同一
 五物體等。謂
心心所各唯一物和合而起故名相應。此中
光記約數一大非也。今心與心所平等。非
能依與所依等相應平等義。寶疏評釋最爲
精當。謂不問所依根多少。王所依與心所所
依無差別。故云同一所依云平等。又雖於
所縁有多少不論彼心所必從王不取
別境云同一所縁。又雖心所取別相各異
有取像領納等。總相取青等行解與心王
無別。故云同一行相。若依大乘雖有四
義五義兩説。基師等以四義爲正。五義
説爲隨轉理門。以瑜伽一六左
十左
 説同一所
縁不同一行相。成唯識三三左 曰時同。
所縁同。不説行相同故。然大乘亦於
所縁有影像本質トノ異。於行相有見分相
分殊。故各解釋異。廣如識疏三末二十二三本
四十七右
四十右
要上四十
八丁
 下本二右略纂一二十三十四
三十
四丁
倫記一上二十二十五上五丁義燈三六十
三丁
解鈔二十二十
八左
有元曉會瑜伽不同一行相
文。然有人指要救光數一。於大乘亦有數
一相似兩義。今亦可爾。寶破一概云云今云
不爾。彼且約所相。本質唯一故。相分多
故。爲簡差別。而竝王所共同義也。如是而
無且約一邊未盡義。今不爾。無如是亂。
不及簡差別。故知先師非也
十三
已説心心廣分別義者 廣與分別相違
釋。前一左心心所倶生竝五地等心所倶生謂
之廣義。正所明故。故品首標有爲倶生。無慚
等四對差別竝衆名釋義謂之分別義。因便
故。故舊論云。説心及心法廣義及差別義
已。光記問答今結心王。本依元瑜。竝未得
論旨。今須標牒簡去。元瑜正理鈔云。問。前
正理第十(三右)云。於前所説四有爲中。廣辨色心。
如前品説。心所等法。猶未廣辨。今先廣辨諸心所法
於心所初。擧四有爲結二生下。理應於
此結前心所引不相應。何故此中乃於無
色結二
心所
生一
相應
 未詳其旨。解云。由
於次上活異名中。兼亦明心不唯心所故。
於無色結引可知。今云。元瑜問元非。答豈
可正。何者正理第十三右依心所出體遮疑
色心出體何ソト。指云前品。全非結前文。故
此論三右但云向言心所何者是耶。無有彼
語。何例彼難今。又正理第十一十九右 異名
初云。如是已説&K202諸心心所品類不同。然心心
所中。於契經中隨義立種種名相今當辨。
如是心所後而亦結引。倶加心王。去分明
結引近文。依不明遠處致難何謂。元瑜答
兼明心者何謂。結引倶約心心所。全無優
劣。而明異名迷之甚矣。光師釋甚非也。今
論心所初無結前。故衆名初具就心心所結
生。何如是亦非兼明也。只見他解釋。未深
思致此誤焉。應知當品初標四有爲。初一
頌明色。次竝皆總明餘法。次明五地等。後
明心心所衆名。如是通交。通結引可然。亦
衆名中明五義平等。是王與所平等。與此
相應反云不相應。通結起不相應。最有便

十三
頌曰 名身等類者 自下不相應中有
十四頌。分爲二。初一頌標名數。後十三頌
隨列解釋。後中亦有二。初十二頌別解釋。後
一頌論五二
十一左
總辨餘義。寶科爲正。光爲三門
科非也。論五二十
一右
義門差別唯名句等差別。
得等一一有之。何可爲大科。今論依別釋。
等唯等句文二。數但十四。問。依準是誰。頌
後類言其意何。解云。諸論不同。如品類第一
(一左)法蘊第九(十
二右)
竝立十六。除非得加依
得事得處得。出沒可知。瞿沙此云
妙音
 尊者
甘露味論上十六右列十六種。於品類足十
六除命。更加凡夫性。如雜心。數十四而除
非得入異生性婆沙四十五(初右)異生性爲
不相應攝。而自體實有。彼處經部
不爲實體。犢子部
爲相應行攝也
世親安慧兩五蘊論與雜心
同。入阿毘達磨上六右列十四名全同此。而
最後云等。下六右釋十四畢云。等者此中義
類差別。諸行句義齊此應知。今論主同悟
入入論以爲十四。次類言入論云等。今結
頌故已云等。故別云類。攝前中種種義類
差別。故入論云此中義類。不云所餘。況
云行句義齊此應知。不許更有餘別體。光
師解此論爲允。難破正理未全善。作論
者意樂何深責。不相行等甚難了知。何輒
可決之。然依此論意。和合性攝衆同分。本
論處得等。此中得義類差別無別體。彼有非
得説。所餘言顯示。而所餘言有兩意。一體別
如非得。二義類如和合等。竝總攝雜心及法
勝等雖不説非得同本論。加異生性迷
本論文相。故述記二本五一左云。雜心説異生
狹。退不成就等無處トノ攝。故倶舍立非得。
不説異生性。即非得攝故。以成不成相返而
立。寶師令今論同正理破光記甚迷執矣。
今論何處有和合性十四外有別體作如是
判。又怖及厭欣例不決定。光二十
八右
釋怖雖三
釋。第三義云論意各別。又欣厭。光師許別
體次上二十
三右終
 今按亦不許欣厭別體。論主
意也。如前談之。亦不云餘有善心所
十三
論曰如是不相應行 別名下顯。今釋
總目有三。初一句標十四法。下八字結名。
中間釋名。心不相應者。釋名中四字。非色
下。釋行言。舊論曰。與心不相應。非是色
性。説名不相應行。今略與言。不成能釋。彼
省等言。不簡法盡。如是互有具略。得旨
忘筌。故正理十二
(初右)
曰。諸法不與心相應故。
説名爲心不相應行。非如心所與心共一
所依所縁相應而起。此中得名有具略。釋名
有異義。須知之。先得名具略者。極略云不
相應。顯揚一初左略名不相應行。加入論上
六右六右瑜伽第三十四右唯識一二十
三左
舊倶舍
等中名心不相應行。如此論。正理十二
(初右)
第六(十
三右)
及大乘諸論顯揚十八
(八左)
廣云心不相應
行蘊。如法蘊足九十二右又法勝六卷六六右
四卷第四十八右雜心九二右名非色不相應行
蘊。非色者約體也。非色而不相應行蘊也。
極廣稱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如寶疏 三五左
對疏五云色
心不相應行
而有差別。初二就作用。後
約體。非心心與心不相應心大別。死活別。
表遮異然基對法疏五二十
六左
云。應言色心不
相應行。然心是主略色言。但言心不相應
行者。此釋誤矣。次釋名異義者。此論。心不
相應者。如舊論與心不相應之義。心是死
&MT06279;所對。不不相應自體。不相應簡心所。
不如心所五義平等而相應故云不相應
也。復此不相應其體非色性。非無爲性。非
心王性以行簡去五法中簡法盡。寶疏三五
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非色等性行蘊所
攝者。簡色及無法。上句簡心王者未可
也。光四六右初釋約五法闕心王簡非也後釋
約五蘊。此意具名不相應行蘊法蘊足九
(十二右)
就蘊門釋。然其失有三。一設雖蘊門受
想思豈不心所。何心不相應言可簡漏彼。
二得名不必敵對。必有通局寛狹。不相應
雖簡一切心所。恐亂色等故。爲簡彼所
簡所餘法。重云行。何殊餘受等可入行
所簡。三不相應言不得簡受等者。受等是
應不相應。問。不相應言簡心所應名不心
相應。心所名爲心相應行故。何云心不相
法蘊九(十二右)云與心
相應是名心相應行蘊
答。善致此難。今
須辨尋。夫五法中約體色不相應無爲トノ
三是非心。餘二是心。若約相用。餘法竝是
不離心。故倶名心相應。心不相應。若言不
心相應。唯遮不如心相應心所。未能顯自
相心種類。若不能顯應是無體法。故舊論
云與心不相應。品類足第一
初左
 云與心不相
應總名心不相行。是略釋而終顯成心種類。
故云與。正理十二初左曰。説心言者。爲顯
此中所説得等是心種類非謂即心是種
類也。顯屬主釋
心所法所依所縁皆與心同。亦心種類爲
簡彼彼心所
所依等同
故言不相應。諸無爲法亦心種
類。無所依縁亦是不相應。爲欲簡彼故復
言行顯宗六(十
三左)全同
正理不簡色。與心易知故。
謂無爲已以行簡。非行理在絶言。故不説
此釋最盡理。然有人忘立名心字上下。
未深思正理意。妄疑正理。實迷倒焉
問。若爾
目連尊者法蘊足第九十二右 曰不與心相
應是名心不相應行。正理。顯宗亦同。圓暉
依之云。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蘊門
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行。何故如是異
此論品類等諸論耶。若不字倒。答。爲顯示
名中心言死字不動。不相應言。活字動物。是
不相應爲不相應之旨作如是説。若了知
造語之差別。句逗之法。於此有何疑。故
結名云心不相應。圓暉善了知目連旨。通
達造語寛急。句逗差別。故迴不字釋之
矣。又有異釋。對法疏五(二十
六左)
基云。今但言。
簡心故名心不相應。簡無爲故名行。既
不簡色。應色相應。即是雙簡色心。應云
色心不相應行。然心是主略去色言。但言心
不相應。其無爲亦非心相應。然非是行已上
今云。若但簡心其心所何。又心不相應言。是
心之不相應即但簡心所。何簡王。若言簡
心王。心相應言即簡心王。非心與心自相
應故。今云心不相應。不能直簡心王。復不
相應簡色者。若爾心相應言應名色心所。
今論已以行簡之。述記二本四十
八左
云。不相應
者。簡非色心簡色
心非也
及諸心所。不相似故。
行簡無爲已上是亦未審。顯揚第一十四右云。
心不相應行者。謂諸行釋行簡
色心無爲
與心簡心
所。顯
心之不
相應
不相應。與此論等同
十四
論曰得有 與此相違者 此不相應段
據入論下六右當挍了。今於今獲開二者。
於事有二故。謂先未得今得。先得失已而
今亦獲故。於成就不分者。初念今獲已去
無差別故。總云得已不失。故舊論得有二
種。謂未至得。已失得。與正得同隨。初得必
有成就。故云正得同隨。約文解如是。若從
義由今獲有二。隨彼亦成二。謂未得今獲
得已不失。已失今獲得已不失。又恒成就法
得已不失也。然圓暉分得已不失爲二。曰
言成就者。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
今復不失。此釋如次。配前今獲二非也。得
已不失義無別。何以故。得已是不失。不失
是得已故。若強分之。成就中初後。謂成就初
云得已。已後云不失。然豈有此義。若如汝
者云已得不失。既不爾云得已。以知非也。
寶疏令此論與正理一同而成就開二。一
無始恒成爲得已。二今獲已去爲不失。今
云。寶疏非也。若爾何不云已得或云不失
已得。得已言顯必有初得。又令同正理甚
非也。違教違義。違義者。先未得言。何可
入已失。違教者。婆沙於得成就差別有七
説而無評家。今論正依第七説。兼存第三
説。正理依第二説。本説已別。豈有令同之
理。婆沙一百六十二十五左曰。問。得成就何別。
 有説名即差別。有説未得而得名得。
已得而得名成就第二説。正理依之。第二説不
約位初後但約事別。今論獲
中二即彼
得成就也
有説最初得名得。後數數得名
成就第三説。
今兼存 
有説先不成就而成就名
得。先成就而成就名成就有説先無繋
屬而有繋屬名得。先有繋屬而有繋屬
名成就有説初得名得。得已不斷名成
有説初獲名得。得已不失名成就
第七説
今正用
泰光爲別最順婆沙得二論意
十四
於何法中 及二滅中 光寶圓暉竝云。
明得非得所依相。是故論點於中依聲正理。
顯宗。
入論
全同
 示有得處。然近世有自號囀聲學者。
難光寶別立於是境。謂雖自相續若爲依。
如二滅唯是境非依。故光寶誤解。論已云
墮在自相續故。是等竝是約能得之所得境。
今皡詳曰。何好寄之如是甚哉。何致惑之
如是大哉。夫得者他相續。虚空上無。唯自相
續法及二滅上有故爲依。二滅之得就二滅
論之。何誤云二滅非依。復不能離有情
唯説二滅。又於中連字何可約境。冥境依
岐疑譯寮師。猶如蟷蜋向於車轍。是故舊
論三十四右曰。此至非至屬何法。偈曰。至非至
屬帶自相續二滅。彼云屬顯依屬。何爲境
於中依。邊疏下(五左)中(十四
左)光三(初左)述記七末(十七右)
十四
故對法中一切有情 發智論十九九左
曰。諸成就等覺支。彼成就無漏法。有成就
無漏法非等覺支。謂諸異生婆沙百八十六(四
右)釋云。以諸異
生皆成就非擇滅。隨離
何品染。亦成就擇滅故
十四
除初刹那皆成擇滅 已上成得非擇。
自下成得擇滅。簡苦法智已上四向四果離
縛聖人云初刹那等。簡有漏觀斷惑異生
云具縛異生。故餘有情通凡聖。不云凡不
云聖總云有情意在於斯。故舊論三十四左
曰所餘一切聖人。及所餘凡夫。然圓暉唯云
聖人誤也
十四
諸有得者不別釋 準顯非得別釋。雖
前有爲無爲倶總釋云得非得。然別釋中於
有爲唯就成就釋唯所簡。無爲中亦唯據
成就論二滅故。今準顯示別釋
十四
以生以得以成就 光記云。以者由也。舊
論。三箇以竝作由。又今所引經。廣義法門經
十紙右彼云。由證得十無學法。依之觀之。二
十疏上九右釋以言三釋。第三爲由義。乃第
三轉也。爾輔轉義八右 彼三釋竝爲第五轉
強曲致解。思可簡也
十五
如是非理是爲非理 經部顯非理爲
二。初正示。後破救。此初也。非理者。上違教
失。此違現比二量智。故言非理。初一句總
牒。後二句總結非理。中間別釋。別釋中。約
因明意。謂所執得他比量而顯有法。無體下。
擧難體因。是違現量智。貪等雖亦比智。而
約他心智現量知故。今爲現量得。顯色心
別云或。無用下。示難用因。無容下。是能別
宗法。今量云。汝所執得應無別體。執無體
可得如色聲等故。如龜毛等。貪等爲因亦
爾。無用爲因亦爾。三因故成三比量。今約
根境識三法擧相顯心所以等心王。成唯
識一二十二左
已下
廣破不相應。大同此經部破。對
挍有助益。彼基疏二 本
四八左
委釋
十五
若謂此謂 理不成立 自下二破救大
四。一總破生因救。二破倶得轉救。三破餘
因轉救。四結不成。初三中。各有擧救與能
破。破中有別難置又言。初中有二難。初無
爲應無得難。量曰。汝擇非擇無爲應無有
得。執無作用故。或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後未得法等應永不生難。初諸句皆是有法。
彼現無得因也。當云何生能別。但略喩。量
云。汝所得法未得等應永不生。以現無能
生得故。如畢竟無。三界九地往來轉易。其
過去法。必是不成就無得。離染法謂諸凡聖
也。離染是斷也。不成就也。故者但貫上界
地轉易故。施相違合集及言。舊論云。由易
地及離欲。是則擧四事也。第二段破有三
難。一生相無用難。量云。所執有情數法應
無二生所作。許有能得因故。如汝擇滅
等。然基疏二本五
十六右
二生言屬有法非也。二非
情應定不生難。汝諸非情法應不得永生。
執無倶生得故。如龜毛等。三惑品無別難。
具縛異生簡分斷者。具三品惑者。彼三品
現起時頓起差別應無。能生得無差別各有
之故。成唯識論一二十
五右
 云。若倶生得爲因起
者。具善惡無記得者。善惡無記應頓現前。
今亦準知光記五三右不得論意。誤解釋云云
煩勞。一向不通也。量曰。汝具縛者三品惑起
時應無差別。執得無別故。如許諸非擇滅
十五
此由所依 無有別物者 自下經部辨
斷未斷成不成相。於中大爲三。一約煩惱
種子。二善法有二下約善法種子。三故所依
中下結成。初中。初總釋。後謂諸下別釋。別釋
中爲四。一明斷。二與上下翻顯未斷。三諸
未下配成不成。四如是下結假。初斷中亦有
二。初約出世道。後約世間道。初中有法譬
合三節。第二善中有三。一標數開列。二即名
下合二得。三不由下隨列別釋。初正示。二
如下結假。初中亦分二。初釋生得。後釋修
得。初生得中。初總釋成不成。後謂斷下別釋
斷。斷是不成就。影顯成別釋。而言名斷。斷
即不成。未斷是成就。前段配釋爲避文煩
唯示一影餘。後非所下示非永斷。二釋加
行。於中初釋成就。後反顯不成就
十六
此中何法生果功能者 此但明經部
種子所目法。不關種子功能名義及能所熏
相。故問中云何法名爲種子。答中諸師異解
紛紜。竝皆由失立意。如後當辨。先叙正
義。初正示種子所目法。後此由下叙功能
名種子由。初中名與色即五蘊。是功能所
起之法。故先標。於生自果者。擧所生果以
爲所對。辨能生功能。非自種生他果故云
自。所有者簡所無。取餘一切非所無。展轉
宗疏
七右
者。互爲因互爲果無定主。故曰展轉。
設經多劫無隔其間曰隣近。有功力作
能名功能。此功能非唯隣近義。而有展轉
故。亦唯展轉有隔間可生果。已不爾故云
展轉隣近スル功能。勿於中爲句逗。言名色
五蘊法。對生自果展轉隣近スル&MT01301;有功力
勢用。此功能名種子。種子者。唯色名上生果
勢用。非名色即爲功能爲種子。是正示種
子所目法。而答問中何法字。問。異體法展
轉。若同體前後念唯隣近無展轉。何不爲
句逗。解云。異體法豈唯展轉。若唯展轉有間
隔應生果。如論五七左 明經部色心互熏。
今且就寛示所目法。非分別門故。後中此
者此功能。目近故。由者因由。第三囀聲。相
續等從寛向狹。三義即一義。正歸最後差
別生果功能。故云相續中。餘準之。言此功
能由有爲法相續轉變差別正理三十五(八
左)寶疏十三・二
十左引)釋經部義云。思業爲先。後後心生説名相
續。即此相續於後後時別別而生説名轉變。即此無間
能生果時。功力勝前説名差別。又論十三(八
左)舊論十(九右)云。是時相續至得微細轉異勝類
生果
功能故。是故名爲種子。故下論六十二右云。
果具二義方得熟名。一由相續轉變差別
其體得生。二由隨因勢力勝劣時有分限。
彼文亦由差別生果功能。其果得生。今亦取
功能生果勢用。以立種子名。功能生果如
世種子。故是叙功能名種子義。答問中名
爲種子。如是解者。正依此論立意及義旨。兼
依舊論文勢。舊論曰。何法名種子。是名色
於生果有能。或現時。或當時。由相續轉異
勝類故。何法名轉異。是相續差別。謂前後
不同。何法名相續。生滅因果三世有爲法。何
者爲勝類。與果無間有生果能已上彼論略
所有展轉隣近句。唯是示生果功能。其義足
故。今論具示其相。竝無妨。彼今此字替在
或現時或當時六字。即取果與果時。擧時。以
成功能名種子有人。或現時或當時爲
此論展轉隣近大非也
後辨諸
師是非。光記未得論旨。猶豫爲三解竝非
也。第一解展轉等。上下各爲三義如次配
當爲能由。此言隨應。若展轉。若隣近。若
功能。而六種皆爲種子異名。詳曰。豈可異
名。如是三三各別。離隔文義。何可得理。誠
似鳩鴿喰豆。第二解此言爲所生果。是本
論六十二右文。餘釋全如前義。詳曰。支離文
義失如前。下文其義旨各別。今示功能名
種子得名義。下叙果依此此生旨。言義同。
其所歸意各別。故此言指果甚非也。第三解
功能通上二。相續亦通下二。各有二依主
釋。如次爲能所由。此言隨應指二功能。詳
曰。如是上下各爲依主爲別義大非也。復
相續之差別者。不爾。論文已爲相續中轉
變。何忽背論文。令轉變離別相續。又神泰
師云。名色中有功能生於自類果。所有展
轉隣近生果。此功能有三義。一由相續。二
由轉變。三由差別。種子義成已上詳曰。解上
無失。下爲各別三義大非也。離不可離失
莫大焉。故新舊兩論雖上句有具略。於下
句無具略。唯是一句也。勿迷次論差別釋
義文相。況相續者。是總三世因果一切有爲
法。豈唯此相續是種子義
十六
然有處説必不能修 經部通經。經部
意雖成就染汚種。而修善法。故通此經。光
初義爲正。後義非也。一別體諍前已畢故。二
文相云耽著時分約現行故。三違舊論。曰
隨安受貪愛時。量無有功能修習四念處
已上意云。貪愛現行時。無修四念處之功能。
分明現種相對故。泰光等令經部同對法論
十八右三成就。有人云。經部大同瑜伽五十
二與對法故。然普光等不曉大乘宗致也。
振古讃言大乘光者。可謂虚名矣。皡曰。此
破甚非也。約文相親於瑜伽。而普光等意。
但辨薩經異。謂有部一向不同。經部同大
乘。必非欲指同所明親。故唯列對法三成
就名耳。復於二善等段不言。至此總指同。
何未得指同意得加破。又汝還不達大乘
宗致。瑜伽。對法雖文相且別其意終同。故
述二本
(六十丁右)
云。對法文盡。瑜伽少分。故知二
論各據一義。依之瑜伽餘處文亦同對法。
又大乘光嘉名由譯事之功多在大乘教。非
由通達宗致。汝未知得名所由。妄吐麁
言。何不愼哉
十六
如是成就 亦假非實 簡有部唯自相
續得。謂經部意他相續。及非情法可有受
用皆許成就。故云遍一切種。大乘亦爾。基
述記二本五十
八右
云云
十六
我所宗故 訣曰。此論宗旨。有部非經
部。可見可見
十七
非學無學三 訣曰。非字流無學擧非
學通三。以準顯學無學各一。次句非所斷亦
爾。光記六十
丁右
三釋。竝未盡
十七
論曰三世各有三得者 訣曰。此三世
門。古今紛紜無可取定。今先叙正義。後質
古非。初正義者。此總。次段別説。但總別説。
全無有法相異。故次結生文言前雖總説
等。正理曰。約容有義且作是説。其中差別
後當更辨已上顯宗亦爾。依之只依總相説
爲各三。若約別説非無於其中有差別。
故云容有云雖總説。是故上下一致法相。
下已據前後倶得差別以判三世單複。今亦
當依得前後而辨其三世。夫於世無別體
相。但寄法判之光一(四十三左)十二(十
右)頌疏十二(五右)
時無別
體。依法而立。是定規故。是故依法言三世。
凡有三種別。一未來現在過去次第。是約生
滅以辨。如四相等是也。爲欲顯叙生者
必滅之道理斷遮凡夫常著故。二過現未次
第。是據因果以説。如十二因縁等是也。爲
欲顯説酬恩報答之旨以勸遮惡持善也。
三過未現。是依生起次第叙以顯有爲法生
起之次第。故雜阿含三二十
四左
 曰。諸所有色。若
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上論第一(十
四左)
釋云。無常
已滅名過來。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謝
名現在已上品類足五十三右曰。有三世。謂
過去世。未來世。現在世。集異門三十四右 又
標過去未來現在具釋。非滅則現起。必滅
與現起中間有未生位。故依生起次必過
未現。今文依後義故過未現次第也。得前後
倶必依未來現在過去次。是生滅義故。以不
由法生滅不能辨前後倶故。而三世門
依得前後倶有無以論世單複。據容有總相
雖言各三。於其中有三種別。或有三世
法各具三世得。如欲界善不善四蘊等者。
有前後倶三故。或有在過去具三世。在
現在唯二世。在未來唯自未來。如欲界善
不善色。色界善色蘊者。以無前得唯有法
倶法後二故。或有唯在三世但有自世得。
如欲界無覆無記色等者。唯法倶得無前後
起故。如下引婆沙應知。如是由前後倶
有無有其差別。今且總相施言故言三世法
各三。別説已由前後倶。總説何不爾。是故
判得前後倶。必約未現過生滅次第如下
婆沙
辨三世門。今論。正理。顯宗。婆沙等。竝皆據
過未現生起次第。雖據過未現而論得前
後倶必未現過次第。一百五十七四左曰。所
得法類有十一種。欲界有四。謂善。不善。有
覆無記。無覆無記。色界有三。除不善。無色
界亦爾。及無漏法。欲界善。不善。無覆無記各
具五蘊。有覆無記唯有四蘊。色界三各具
五蘊。無色界三各惟除色四蘊。無漏法具五
蘊。及擇滅。非擇滅。除虚空無爲。非所得法
故。此中約欲
界四種
欲界善不善色如是過未
現次第也
若在
過去有三世得。若在未來唯有未來得。若
在現在有二世得。謂未來現在。善不善有
覆無記四蘊及無覆無記中通果心。倶生品
四蘊トノ。世雜刹那雜。謂在過去未來
現在。皆具三世得故。無覆無記一切色蘊。
異熟生四蘊。及威儀路。工巧處多分簡少分
極數習者
四蘊トノ。世不雜刹那不雜。若在過
去得亦過去。若在未來得亦未來。若在現
在得亦現在。威儀路前多分
餘少分
四蘊中善慣習
者。如佛馬勝。及餘有情所善慣習。并工巧
處四蘊中善慣習者。如佛。妙業天子。及餘有
情所善慣習。彼得亦皆世雜。刹那雜。謂在三
世各有三世得故已上欲界 欲界善不善色。
此論言。無前記唯有倶生及
後起。於未來一切前起無故。不有過現故。唯有未
來得。於現自倶得。及未來後得有。故有現未二世得。
於過去自倶及未現後得有。故具三。依之知。得前後
倶必依未現過生滅次第。而三世門據生起過未現。今
文其證也。若不爾者。因何未來唯未來現在具二過去
具三耶。善四蘊等勢力強故有前後倶得。此論及顯及
入論等。其説分明。故世雜刹那雜三世各有三。不得
離前後倶而辨三世門。以世無別體故。無覆無記
等者。今論意無前後起。但倶得故唯有自世不具他
世。婆沙只示世一邊。今論具示因由。依之準知。有
前後倶必各具三世。若無前得但有倶得後起二。於
世有一二三不定。猶如向白日。聰明論號豈可不信
色界約色
界三種
善五蘊。有覆無記。及無覆無記
中通果心。倶生品四蘊彼得。世雜。刹那雜。謂
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不定善色蘊如欲
界善不善色蘊説。一切有覆無記無覆無記
色蘊。及威儀路異熟生四蘊彼得。世不雜。刹
那不雜。隨在彼世即惟有彼世得故已上
色界
無色界約無
色三種
善。有覆無記四蘊彼得。世雜。刹
那雜。謂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異熟生四蘊
彼得。世不雜。刹那不雜。隨在彼世。即惟有
彼世得故已上
無色界
無漏約無
漏法
五蘊彼得。亦世雜
刹那雜。謂在三世各有三世得故。此則總
説。若別説者別説下。今論總別各別。彼總別此論
別説中亦總別莫亂。最初言簡後念。
後後次第相續故三世法各有三世得。今約最初以辨
單複。此已下約初得重得差別不依前後倶別。故與
上差別。文中未現過次第。於今
論無此細分別。學者可留意也
 諸未曾得無漏

無漏
五蘊。及未曾得有漏修所成。并未曾得聞
思所成。彼最初得。若在未來彼法惟有未
來得。若在現在彼法則有未來現在得。若
在過去彼法則有三世得。擇滅非擇滅法雖
非三世攝而有三世得。然擇滅得有二種。
謂有漏無漏。有漏擇滅得由離欲界染乃至
無所有處染故起。是世俗道類。若未離染彼
滅惟有過去未來得。若已離染彼滅即有三
世得。無漏擇滅得由離三界見修所斷染故
起。是聖道類。欲界見苦所斷法擇滅。若苦
法智未現在前。彼滅惟有未來得。若現在前。
彼滅則有未來現在得。若已滅彼滅則有三
世得。如是乃至有頂第九品法擇滅。若盡
智未現前等如理應知。非擇滅得惟是有漏。
彼最初得。若在未來彼滅惟有未來得。若
在現在彼滅則有未來現在得。若在過去
彼滅則有三世得已上彼論世門與此論同。
彼無今論總説。此無彼論別説。爲異而於
義意全無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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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顯示此旨諸論過未現次第。諸師未曉
今過去法有三世得者。過去法過去得即
唯倶得。以前後起未現所帶故。有未
來得若約有前後起是前得。過去未來隣
近。如未來現在現在過去隣近故。若約隔
越相續。亦有後得。猶如欲不善色等。有現
在得即法後得。未來有三世得者。未來得
唯倶得。現在得法前得。過去得後得。現在法
有三世得者。現在唯倶得。未來法後。過去
法前。是且約前後倶具足一相叙之。其單
複等。如論次文及次上辨。後質古非者。光
五七右
七行
前後倶過去皆爲過去非也。若前後
爲過去。何亦爲未來現在。過去法未來現在
皆法後者非也。未來前得故
  光記依未現過次第判三世門。而麁相望二對
一爲前後。唯現對前後未過。又約生起示細
論。竝未現過次也。而古來三世門約過現未。生起
約未現過者非也。寶疏三世門約過現未。三得
門約未現過。其文唯思可知。今光圖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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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横相望有唯倶得可具三世。而唯自世何
次據世及起用辨未可。不依起用何可辨
前後倶。是未曉論過未現次第意及總別兩
段。婆沙意。故致此慢説耳。又未來法有過
去現在得者。皆是法前者未可也。前得隔世
後得
或有之
何可起。復全不知論意。次前後倶未
來皆爲未來亦非也。又現在有三世得。一
段無大失。而三世法得各有前後倶。而與
世横望差別非也。又五十七左
四目
引百五十八云
若依。爲如寶疏二論是別。爲只四種六種
所明別。若如初者非也。二論同故。若如後
者無失。又五八右
七行
現在道類忍三釋。初釋約現
未忍總相依種類同。實現唯倶得。未來有
前得。第二釋約現在忍依容有。先未現在
前。前容有前得故。第三約能有。謂此現忍
能有未來忍前得故。今云。三釋竝未盡。
現忍於未來有法前得。若彼住未來未來
法倶得也。雖所得法約種類不分別刹那
三世等。而判前後現在法於現在法一法
立之。何三世法合集可論前後。寶疏四二左
分兩門。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二法前
法後法倶三得者。未全得此論。婆沙意。若
不由前後倶差別而辨三世得。何可辨之。
是互相依論也。而令三論各別者是何謂。其
義意全同。此論前雖總説等。正理此説容有
等文如何之
  寶師全不知據前後倶得論三世。及論文過
未現次第婆沙世雜刹那雜等文意。自立過現未次
第作釋義亦如是。而總相互得之豈可有此
理。且過去法何可現在倶得未來得。又未來中
法後法倶唯未來者虚談。具思可簡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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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左
八目
道類忍釋。勝於光記而未盡。彼意
言。現起者容有法前法倶。未來者亦爾。謂
今現起者正有倶得。若不起前容有前得。
未來者未起時有前得。若起必容有倶得。
如是不定故。與&K;光第二釋言同義別。彼一
法現未相對容有。此現在未來二法。各法前
法倶相望辨容有不定故。今云。非容有就
決定論之。三世法各有三得故今云。現在
道類忍有法
前法倶。有法前者此法前得即未來起故。未來法有現
在得者即是其事也。而光師未現二法總集通之非也。
若爾倶是法倶應
非法前也
十八
前雖總説 其中差別 此説總別上下
一致不可異求。正理十二九右曰 前言三世
各有三得。諸有爲法皆定爾耶。不爾云何。
頌曰等
十八
頌曰無記 色無前記 第三句有覆言。
顯示初句無記是無覆。言亦者對初句。言欲
色者是欲界色。非謂欲界及色界相違釋」
十八
論曰得亦現在者 訣曰。是叙唯倶得
者唯有自世得。以影顯有前後倶得三世
各有三。及有法倶法後無法前者。若在未
來唯未來得。在現有現未二得。若在過去
具三等義。於婆沙百五十七四左入論下七右
等。唯説前後倶差別無叙三世。今論主配
三世。聰明論號豈非爲斯
十八
若工巧處得亦許爾者 婆沙。入論皆
如是。論主意不信此有前後倶故。於頌
不唱。而云若云許。舊論曰。工巧威儀トノ
所數習。有餘師欲此至得同三世ナラント已上
至論七十六右得心應辨之。光六三
左四目
云。威儀
工巧以不定故。故不別標者。全不得論
意。識身足論十三二左
五行
云。若成就欲界繋善
心。定成就欲界繋無覆無記心。又六左
七目
云。若
成就不善心。定成就欲界繋無覆無記心。今
何爲不慣習無前後得。答。今分別習不習。
細論前後倶有無。彼但總相明成就。未分
別前後倶有無。而若細論彼約慣習者也。光
光第一
釋非也
後釋及寶疏義正
十八
謂欲界繋及後起得者 入論全同之。
婆沙百五十七四左 此色在未來唯未來得。
在現在即現在未來得。在過去具三世
寶 釋
依彼
彼意無前得。故有如是單複。彼此
二論對閲自明後得已後相續故隔世以成就。若
前得是今將生爲前故隔世以無
之。而光寶未現對過
去倶爲前得非也
準之若法唯有前
後得者。在未來唯有自得。在
レハ現在即有現過去前得。在過去有
未來前得。此約一相。若約得
續未來如前。若在現在未來倶得相續
及現トナリ。在過去亦準爾
十八
非得淨無記 頌疏曰。淨謂無覆也。覆是
覆障。無覆障者。必是淨故
十八
許聖道非得説名異生性者 許言顯有
部自許簡他許。全非表不信故。顯宗等亦
如今云許。此意如法救雜心九二右 妙音甘
露味論等。別立異生性。簡彼云許也
十八
論曰三世非得者 訣曰。理實雖去來
後當説現在。頌文準顯故先説之。如上得
三學三斷門等。故正理十二十右 顯宗第七
婆沙。入論等竝過未現次也。夫非得與得
相翻諸般各別。略有三別謂得有前後
倶。非得唯前後。必無倶起。以得與所得法
相順。非得與所不得法相違故。故婆沙百
五十八五右非得説三類。無倶非得。而云必
無非得可與法倶。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
者必有得故。百五十八初左曰。得與所得法
或倶起。或不倶起。非得與所不得法必不
倶起。光記七十
一右
云。得有同時得前後得。非得
有前後非得。無同時非得。如是三世門
亦不一例。得三世法各有三世得。非得現在
法無現在非得。餘大同又論世能所有。
亦各別。謂得據前後倶得差別。談三世能所
有。非得唯依法法互不成就之道理。不關
前後非得有無爾諸師混同
如後辨
何以故。性相違故。
無倶起故非得
三世門
今先依此理當辨三世門。
過去有過去非得者。過去世諸法中。此法
不成就彼法。是名過去法有過去非得此非
得定
無倶起。若有前後
今世門故。不論彼也
有未來非得。謂未來法若
不成就過去法。有現在非得者。現在諸法。
隨應不成就過去法。未來法有三世非得。
準前可知。現在有過未非得。亦準如是無
現在非得。於一法成不成不竝故。故婆沙百
五十七十一
曰。諸不得過去法。彼論作
得非也
非得
過去耶。答。彼非得。或過去。或未來。或現在。
不得過去法過去非得者。謂示所非得法
法分五品也
過去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無漏五
蘊。彼所有過去非得。此中斷善根者善五蘊。
離欲染者不善五蘊。諸阿羅漢有覆無記五
蘊。一切有情多分簡威儀工巧極串習通前後倶
少分。以刹那刹那不得捨故
無覆無記五蘊。以無覆無記法已過刹那及
未到刹那多分準上
可知
不成就故百五十八(五
左)云。然諸非
得性羸劣故。唯成就現在一一刹那得已即
捨(光六五左終引)今無覆無記準思之
 諸異生類
無漏五蘊。不得過去法未來非得者。謂過
去善。不善。有覆無記。無覆無記。無漏五蘊。
彼所有未來非得。如前釋。不得過去法現
在非得者。謂過去善。不善。有覆無記。無漏無
記。無漏五蘊。彼所有現前非得。隨所應如
前釋。乃至廣説未來有三世非得。及現在法
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如是不關
前後非得。説文分明。前得約前後倶故。於
三世有單複差別。今不爾故唯一相。問。得
一世法具三世。必依前後倶三。今非得亦去
未具三。設於現雖無倶非得。於去來應
有之。不爾何可具三。答。不一例。如前言。
得非得相返。遮表各別。故得不依前後倶
不能辨三世門。非得若依彼壞自性。及不
能辨三世。何者現在全無現非得。而去來
各有現非得。若在過去者。現後非得。若在
未來者。現前非得者。於現法既有前後非
得。必應有倶非得。若爾違處處文。若有倶
非得應非現在法。故不關前後非得。但
就不成就。説之
△非得三世門圖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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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如去來自法互不成就現在亦互不成就。
何無現在自法非得。解云。現起爲現在。不成就
爲非得。於現互不成就者竝是去來非得。若
未生不成就是未來。若已捨不成就即過去
問。舊倶舍三(十
九右)
曰。現世法。非至得但現世。若
過去未來法。非至得各有三世。準彼文現
在法唯有現在法非得。而無去來非得。與
此論。婆沙。正理。入論等諸論相返。故光記
初左云。至如現法非得。先哲闕疑。今亦云
此譯誤也。實爾也不。答。實不應然。何者如
眞諦三藏。於西天達六足。發智。學婆沙。正
理。於此土譯此論。且著義疏。豈可有此
事。撿彼文勢。於但下現世上寫脱無字。對
下有三世故。實是言但無現在。影示有去
來非得。但好錯本違背現。擧以評論。讃新
論者。實是一時弊風也。如十句義論基師
而自註解多依錯本。其事如演祕辨。況舊論
歴數年。遇兵亂者。一何爲譯者誤乎。如
現流正理。婆沙。瑜伽。對法等。毎有形誤寫
脱等違。言玄奘譯誤者。汝新家輩許諾之
乎。何不自愼可笑矣。且指事者。此論五
十五左經部明異相中。云最後聲光寶
作釋文亦作先。義不通。鮮本作光。舊論云
光明爲勝。又論四四右
九目
不字剩。或婆沙第五
十六左忍位中上闕住字。南藏有之。百六
十二四左
四目
有餘。南藏作無餘非得
種類
次辨種類
差別。婆沙百五十八五右
六五引
曰。一切非得總
有三種。一在彼法前。二在彼法後。三非彼
法前後及倶光五十七左引
四種中今除倶起
所不得法亦
能非
有三種。一所不得法。惟有彼法前非得。
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
後刹那心等解云。未來簡過現。住未來法。情數
簡非情。非情法無非得故。畢竟者簡
暫不生。永永不生故。論第一(四右)云。五識身等住未
來畢竟不生。由彼不能縁過去境已上。如三類智
世俗智。唯有法前得。而是未來世畢竟不生故。亦有法
前非得。彼法前得不生滅義。是名法前非得。然此有
兩師。婆沙百五十八(十七左)云。問。頗有諸法本來有
得無非得耶。有説無。以有得者必有非得故。有
説有。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非擇滅法本來有得。無
有非得。以彼本來定不生故已上。入無餘最後心亦
唯法前非得。是雖住現在世。此現在雖非未來畢竟
不生法。而於彼法前滅無已前得非得故爲法前非
得。捨法倶得時無非得故無有法後非得。顯未來
現在二別論云及。而光師未來心非也。唯此念後
念必歸灰斷。非得所依無故無有後非得。故婆沙百
五十八(十七右)云。問。頗有捨得而不得非得耶。
答。有。謂入無餘涅槃時捨諸法得。而不得非得。所依
斷故。已上。等者等無生智等。故婆沙又云。問。頗有諸
法先起非〔彼乎。若爾不成證也〕得一得以去更不
起非得耶。答。有。謂諸非擇滅及無生智等一得以去乃
至無餘涅槃前
恒成就故已上
二有所不得法通有彼前彼後非
得。謂餘隨應有情數法解云。去第一云餘。若
過去。若未來法。前後念相
續者有之。故云隨應。按得所得法有六句。彼中捨唯
法前得。是今法前非得句也。彼第六句今第三句餘四句
竝今第二句。何者是前後者。所不得法爲本。其法前起
非得爲法前。彼法後起非得爲法後。故法倶得法後
得二捨。竝今法後非得。非得。與所不得法必不倶起。
故捨倶起得是彼法後。而彼四句中。有前。有
。有三具足。有唯倶。故論前後非得不一
準。是故云隨應。又若捨唯倶得法。唯後非得者不爾。
約總相對捨前得。倶得後得捨。雖法後非得實捨
倶得。通前後非得。故亦云隨應。謂未起倶得已前
是法前非得
故思之
 三有所不得法無彼前後及倶非
得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解云。無爲常住
無生住滅故。不
可論前
後倶也
必無非得可與法倶。以法現在前
時。是所得者必有得故解云。示無
倶非得也
 非所得
者無得。無非得故通虚空無爲非情
法等妨難也
 亦無惟
有彼後非得説唯後非得句無。準前得無唯後得。
應有所由。然無者有後非者必有
前非得。如前入無餘最後心等。若斷滅後有非得具
二。爾無後故唯前非得。如是當有後非得。法必有
前非得。除無爲外無有無
前非得者。故不言所由
 非無始來恒成就
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此十六字通非想見惑
難。玄奘三藏加之光記
及圓暉用之。寶疏
不用之如後辨
然諸非得。性羸劣故。惟成就
現在。一一刹那得已即拾説非得得捨之相。謂無
覆無記故性羸劣。刹那
刹那得捨必不相續。謂未來非得唯未來得而捨。現在過
去亦爾也。是故寄前後非得。以不得判三世。如彼
[此論四(十八右)]無覆無記法得性羸劣故唯倶得無
前後。未來唯未來乃至過去 唯 過去。依之判得三得
三世。婆沙説世雜。刹那雜。若局自世即世不雜。刹
那不雜。今不爾。唯自世故。云一一刹那得已即捨
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非得應
明非得所在位。謂未得彼法。
及已捨所得法。唯此二位也
 次判諸師是
非。光記六十
四右
釋例同上得門。誤之本也。而唯
依未現過生滅一邊述前後。全背論過現
未次第。猶以二對一爲前後何謂。又示起
用前後意。今世相望亦理實約起用一世
各有前後。故於未來有彼過去法前非得。
此甚非也。設約起用。於未來有過去法後
非得。何云前非得。是全不知世次第有三
配立。不達論説過未現次第。唯執未現過
一邊。故致此誤。又三世門横望論前後。與
生起次第別。於何處有其別判説耶。予按
如先言。於世次第凡有三種。隨用各別也
古今人光師。三世門約過未現次第。起用次第約未現
過者。是全混同寶疏。而不見光記文。及議旨者。妄
説終彌於天下。今云。竝未現過次第。
唯麁論前後。細談前後之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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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記釋如圖示。唯未現過次第。未來最初故唯前。
過去最後故唯後。現在中間故具前後。如是皆是
自情妄案大違理違文。違文者違論過未現次
第。婆沙等分明也。違理者非得不依前後判
三世。如前引婆沙文也
光法師破舊倶舍。甚好事如先辨焉。釋六五
畢竟不生云世俗智等。等五識等畢竟不
生。寶師破一概也。入無餘最後心是現在心。
若第二念斷滅無非得所依。故現在心得法
前得。然云未來者非也。又六五左
八目
 最後心等
問答以過現未次第問。約未現過次第答。
而約起用論前後非也。夫前後必依所不
得法前後生起。如無爲法無生滅前後。故
不云前後而有非得。故知所不得法未滅
已前。未來現在二位有非得。竝爲法前非
得。法滅後非得爲法後非得故。何約非得
起不起。可論前後。次六十
六右
十六字釋云返解。
且約加釋十六字。實初二句婆沙正文直遮
唯後非得。此光釋實三藏加意。難意約未
捨時已入過去見惑故。唯以非一字通之。
然彼難本非也。夫前後非得。若未來。若現在。
其法體留其世不渉後世者。唯法前非得
也。若捨。若未得。其法體渉他世者。必有前
後二非得。如非想見惑。斷道已前已有法前
非得。斷已入過去。是法後非得。約斷致問
難。光記尚非也。況約未捨位難三藏。不足
論也。故不加十六字其理炳然寶疏(四五右)
云準此文
意。約已斷後過去惑。非直釋文無失。然圓暉四(二
十九右)約已斷過去。擧難者非也。答文約未捨故
次以非想見惑問答。是約刹那問難。答中
三釋。第一約種類同。婆沙等正意。總相種類
同判得非得所得所不得法。必不分別三世
刹那等。故於得非得差別文。唯云六種三
種。不約世等也。此第一釋。順三藏意不
違婆沙正意。爾問本非問違理故。何分別
一法中未來過去可致難。答亦雖無大害
許問答之非也。應言渉二世法故是二非
得。非局在未來者。現在前見惑有法前非
得。可斷捨法故。斷已後是其法後非得。第
二釋約容有。第三釋約能有。竝大非也
寶疏
寶疏四七
右終
約未現過次第。最上非也。現在唯
二無法倶非得者未可也。顯成去來有法
倶非得故。現在法法前爲過去等者。非前
後非得即爲過未。而迷例如是釋。過去法前
唯過去等者妄釋。有何理何教一唯自世。一
通三世。次無涅槃法下。如寶疏一卷辨。攝
地者。聲地音誤。瑜伽第二十一三左
九左
聲聞地
説畢竟無涅槃法無性故。寄客説本者。借
用者爲客。其正意者爲本。非必關法勝劣
親疎等有人。誤改文作
寄本説容非也
 次四八左 釋畢竟不
生。唯取世俗智與光全同。唯改文令精密
爲畢耳。意畢竟言唯約終得非擇滅已去。
通五識等得非擇滅者。爾彼前生後不生故
通二非得。故改文言定。定始未不生故。簡
彼五識等最後不生者無雜亂失。而光師見
畢竟文。而約世俗智解。雖世俗智始末不
生故唯法前非得。此文依彼光釋見。若闕
謂唯三類智邊世俗智文乎。無彼簡何可
唯約世俗智。若文言寛故取一切畢竟不生
法。無所闕失亦有同悲想見惑過去者。未
來畢竟不生故。得非擇滅而通二非得。第
二句攝之失。是故改文作定。唯取世俗智。
可去彼等難爲言古人解寶
疏皆誤也
今云。雖似精
密未順文。既云未來畢竟不生。設改定未
來之定。全不顯遮往昔現在生其始是不
生。故畢竟言爲勝。而畢竟不生得非擇滅
者。五識ニマレ意識ニマレ約分別門。其非盡一
切五義等
法唯是法前。非得亦無妨。今不分別三世
刹那故。無有從未來入現在往過去法
妨難。如三類智邊世俗智。非取一切世俗
智。故婆沙百五十八十七右云。問。頗有諸法
先起非彼乎若爾
不成證也
得。一得以去更不起非得
耶。答。有。謂諸非擇滅。及無生智等一得以
去。乃至無餘涅槃前。恒成就故。次四九右 準
倶有因。破光第一義非也。婆沙文約種類。
決定。故得六句。非得三句。竝但總指法。
不分別三世三界等。又得於所得法。非唯
定倶起一。或有後。或有前。故云或前或後
等。何以彼可成過去煩惱約容有有二非
得等
十九
如本論言 不獲聖法者 入論下八右
曰。如説云何異生性謂不獲聖法。舊論曰。
如發慧阿毘達磨藏説。發智論第二二十
一右
云。
云何異生性。答若於聖法聖煖聖見聖忍聖
欲聖慧。諸非得已非得當非得。是謂異生性
品類足六(十一左)云。異生法。婆沙四十五(初左)與
異生性問答。一各擧一名互顯。一今勝異生法劣。發
智已造故從勝。品類
足後造故説餘名
婆沙四十五初右具釋此文。
五左有多説。釋聖法等六句。一説竝皆顯
示苦法智忍。初一是總。後五是別。有説六句
皆共顯示一切聖法。謂諸聖法義有總別。初
一是總。後五是別。今取要云不獲聖法
十九
非説異生 無漏應理 舊論云。非至得。
即是非至。若非至聖法是凡夫性。凡夫性不
應成無漏。正理十二十左云。不獲即是非得
異名。如何無漏法可名異生性
謂不獲一切應名異生 自下兩説。婆沙
四十五四左
已下
兩説前却。今論主欲苦忍義是非
也。故後擧以難絶
十九
 如説此類食水食風 寶疏蚊食水蝉
食風爲正。光記未盡也
此亦應言唐捐其功者 聖道約五部三
乘有十五種。前説云一切皆取之。今云一
切雖言同唯苦忍中一切。取三乘苦忍不
殘故。依體分全大別。何得難言同前有
難。謂於體雖爾。於苦忍有分全。唯言聖
未知何故。應有純苦忍聖道簡別。故致此
難。此通如前。更難云。汝欲前義有妨難未
盡。立別義爾同前有難故。重説功唐捐。況
約少分猶非也
二十
第二刹那 後後轉増者 第二念得初
念三法之大得有三。得其大得之小得亦
有三。大小合有六。此六落謝竝前成九法。
故第三念得彼九法大小得各九成十八。
竝前六總有二十四。第四念二十四能得。
二十四小得合四十八。竝前二十四。總成七
十二。第五念大小得各各七十二合成百四
十四。餘應準思
二十
如是諸得況第二等者 讃得無礙通
妨。初正叙。後反顯。如是諸得雖極多集會。
而無有對質礙故。互相容受不隔礙。舊論
曰。今諸至得最大集會。希有生起。唯有
無失
一徳。謂不相礙故。得所處若不爾於一人
虚空非其器。何況第二已上 今第二等者。對
一有情故第二人有情。等第三第四等有情。
神太釋可也。光記初爲問答。後釋第二念
竝非也寶無
細釋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四



阿毘達磨倶舍論法義卷第五
 豐山沙門釋林常快道記 
同分有情等 婆沙二十七四右釋本論二
(十五左)唯
云衆
同分
云何衆同分。謂有情同分猶如命根體
是一物。偏與一切身分爲依。是不相應行蘊
所攝。惟無覆無記性。惟有漏。通三界。是異
熟及等流非長養。非色法故。異熟者謂趣
同分等。如地獄趣有情展轉相似。乃至天趣
等有情亦爾。等流者界同分等。如欲界有情
展轉相似。乃無色界等有情亦然已上 次有
今四句。入論下十右曰。謂有情類同作事業。
同樂欲因名衆同分。品類足一七右曰。衆同
分云何。謂有情同類性。順彼今且頌有情同
分。同分名義有兩意。一分是種類相似義。二
是因義述記二本(六十八右)相似義。要上末(二十右)
類義。義林二本(三四右)亦爾。又正理十二(十
四右)顯宗第七
(四右)分是因義
正理依因義。同之分依主釋。入
論亦爾。此論依相似義故。以等釋分。同類
相似名同分。同約能同能似是持業。若約
所同。同類之上相似故依主釋。或同類相似
竝擧果取因全分有財釋同類義。分相似義。
同類即相似。同依釋也
何以今論類義相似義ナラハ。文曰諸有情展轉
類等。舊論曰衆生等類。本論云有情同類
性。加之法勝論。雜心論。甘露味論等唯名
種類故。爾光記初釋。分爲各別義。違義及
背諸論。後釋依正理爲因義。而不順今
論。寶疏亦爾也。識疏二本六八右大乘同一
義。分相似義持業。小乘分因義。同之分依主。
今云。且依正理論。未同小乘諸論。未詳」
論曰名衆同分者 初述己宗中爲四。一
正釋明人同分。二叙法同分。三證實有。四
明得捨。初中有三。初總釋。二會異名。三別
釋。此初二也。發智二十五左品類一初左 等指
云本論。令衆多法同類相似名衆同分。衆
之同分依主釋同即分持業。若依正理衆即
同。衆同之分。如次持業依主也
此復二種各等有故者 下同入論下十右
但因義相似義爲異耳。無差別中。正釋意。彼
有情與此有情同類相似。故名同分。述所
由意。一切有情各各一一無差別。平等有
此同分。故名無差別同分。舊論曰。一切衆生
與衆生同分。隨一衆生同分於一切衆生
悉有故。入論曰。無差別者。謂諸有情皆有我
愛。同資於食樂欲相似。此平等因名衆同
分。然光記云。諸有情者顯所依也。有情同
分者。顯能依也者非也。又光就體一多有
兩解。初爲正。順婆沙云衆同分謂有情同
分。猶如命根體是一物故光次引正理。令知
五類門故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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