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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本義抄 (No. 2249_ 宗性撰 ) in Vol.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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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宗意。夢中所見事者。爲顛倒妄想。爲
  眞實境界歟
問。論中付中有身問趣異趣見不見等義。擧
  二師異説。爾者。光法師意。以何師説爲
正義判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
  神境通力行勢通迷光法師會二論相
違。作三解釋。爾者。初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神
  境通力行勢通述光法師會二論相違。
作三解釋。爾者第二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今論述一切通中業通最疾。婆沙論云神
  境通力行勢通迷光法師會二論相違。
作三解釋。爾者。第三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於中有位。必具眼等五根可云耶
問。論中明中有位時。擧四師異説爾者。以
  何師説爲正義判耶
問。有宗意。中有同分。必一業所感可云耶
問。有宗意。於中有形状。有可轉義可云耶
問。於中有位。有二形類可云耶
問。於欲界中。有有無形類可云耶
問。中有鼻根取不至境可云耶
問。於中有位。造異身定業可云耶
問。於羯刺藍位。造異身定業可云耶
問。住無覆無記心命終人。從欲界生欲界
  時。於中有末後念。起覆無記心可云耶
問。光法師解釋中。三言結生者。結謂結續。
  即不斷義爾者。今此結生者。爲指中有
初念。爲當指生有初念可云耶
問。頌文云。前三種入胎。謂輪王二佛爾者。
  於輪王二佛中。有末心及生有初念。起
倒心可云耶
問。論中付明四種入胎。且輪王知入時所
  以如何判之耶
問。論中明四種入胎云。順結頌法。故逆説
  四爾者。光法師如何釋之耶
問。婆沙論意。以鈍根羅漢。及不還果聖者。
  攝四種入胎可云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中有説第四入胎。
  是第三阿僧祇耶。乃至第一入胎。是此前
菩薩爾者正義可云耶
問。論文云。然此胎子乘宿所爲順後受業。
  所趣難了爾者。今此所趣難了言。光法
師如何釋之耶



倶舍論第九卷抄
  問題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爾者。於三際如
  何廢立之耶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際
  各二。中八據圓滿爾者。爲唯約欲界
論之。爲當廣約三界論之可云耶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支體者。
  爲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爲當廣通
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可云耶
問。頌文云。宿惑位無明爾者。發業潤生兩
  惑中。何可云耶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以現在愛・取
  二支。望過去無明一支時。其體全同。開
合爲異可云耶
問。以識生二支前中有位。攝分位縁起可
  云耶
問。當處付明胎内五位相。且鉢羅奢佉。直
  爲名色支攝爲當六處支攝可云耶
愛支唯限一念可云耶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有支者。爲唯
  局引業。爲當通滿業可云耶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愛・取三
  支。唯限染汚性可云耶
論中付説四種縁起相。且刹那縁起相。
  如何説之耶
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可云耶
問。論文云。復有説者。刹那連縛。如品類足。
  倶遍有爲爾者正義可云耶
問。光法師述連縛縁起相。作二解釋。爾者。
  其二釋意。如何判之耶
問。光法師所引正理論文云。分位縁起。謂三
  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續爾者。三生中
過未二生者。爲唯限現在前後一生。爲
當通過去無始未來無窮生可云耶
寶法師意。連縛縁起。通非情可云耶
問。以過去業名有支。以現在業。名行支
  可云耶
問。論文云。有餘釋言。餘契經説。非理作
  意。爲無明因等爾者。論主許此説
可云耶
問。以無漏心現前位。攝分位縁起可云耶
以威儀工巧通果三無記心現前位。攝分
  位縁起可云耶
問。以他界他地有漏諸蘊。攝自界自地分位
  縁起可云耶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有支唯限一
  念可云耶
問。尊者望滿意。約分位縁起。縁起・縁已生
  相對。明四句分別相爾者。以未來羅漢
最後心。攝第四句可云耶
問。尊者望滿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
  果論之。爲當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論之可云耶
問。正義意。許尊者望滿。縁起・縁已生四句分
  別説可云耶
問。正義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果
  論之。爲當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
可云耶
問。經部宗意。十二縁起。悉不以五蘊爲體
  可云耶
問。經部宗意。色無色界受支。如次以五受
  三受爲體可云耶
問。論文云。有説。縁起是無爲法。以契經言。
  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
爾者。説一切有部異師説歟





倶舍論第九卷抄
頌文云。如是諸縁起爾者於三際如何
廢立之耶 進云。頌文云。十二支三際。前
後際各二。中八據圓滿。 付之。於中際
既立八支。准知於前後兩際各亦可立八
支。豈非二十四支哉。若於前後際各立二
支者。於中際宜立四支。何非八支哉。三
際十二之廢立未得其意。如何
答。前際是因非果故。約惑業兩門立無明・
行二支。後際是果非因故。約始終兩門立
生・老二支也。中際翻前際故以立果。於果
有識・名色・六處・觸・受之差別故以立五果。
招後際故以立因。於因有愛・取・有之差別
故。以立三因也。若爾。談過去二因・現在五
果。現在三因・未來二果。以明三際十二之廢
立。實有深所以者哉。若夫於過去開果。
於未來開因。其義不便。況招無窮過。爭
得爲教門談故。有輪無初之道理耶。如此
得意之時。可立二十四支立八支之難。自
被遮畢。但於現未有果。不同於過。現有
因差異者。現在之果其相分明故開五支。未
來之果其相微隱故開二支也。故光法師云。
現在名色等四。用勝故相顯現故各立一支。
未來老死雖復相顯。望現四支相稱難知。
總標老故現在之愛・取與過去之無明寛
狹宜知者歟。又云。中際相顯廣説果因。前
後准知所以略説三世兩重之因果中。前後
之四支無疑者歟
尋云。何以中際初念名識支。以後際初念
名生支耶
答。光法師釋云。現在識勝。標以識名。未來
生勝。從生立稱可思之
問。頌文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
際各二。中八據圓滿爾者。爲唯約欲界
論之。爲當廣約三界論之可云耶 答。唯
約欲界論之可云也 兩方。若唯約欲界
論之者。凡分位縁起之談者。顯相續不斷之
義。何限欲界之有情。不通上界有情耶。
是以見光法師所引婆沙論文。或述。有作
是説。此經但説欲界三生。不説上界化生。
亦無有失。應作是説。此經通説三界四生。
謂化生者初受生時。雖具諸根而未猛利。
後漸増長方便得猛利。未猛利時諸刹那頃
名識支。第二刹那以後名名色支。至猛利
位名六處支。是故此經無不應失。或云。有
作是説。欲界具十二支。色界有十一支一
除名色。無色界有十支除名色・六處。色界
應作是説。識縁六處彼無未起四根時
無色界應言識縁觸。彼無有色及五根
故評曰應作是説。三界皆具十二有支。問。
色界生時諸根頓起。云何有名色位。無色界
無色無五根。云何有名色・六處位耶。
界五根雖定頓起。而生未久根不猛利。爾
時但是名色支攝。無色界雖無色及五根。而
有名及意根彼應作是説。識縁名。名縁意
處。意處縁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亘三
界具十二云事。評家之説既明鏡也。設雖
今論。意何可違彼論之説耶 若依之爾
者。正見今論之文云。此中意説。補特伽羅
歴一切位名圓滿者。非諸中夭及色無色。
但據欲界補特伽羅。大縁起經説具有故。
彼説。佛告阿難陀言。識若不入胎。得増廣
大不。不也世尊。乃至廣説具十二支事。
唯限欲界不通色無色之旨。論説定分明
也。如何
答。此是兩論之異説也。更不可學者會通。
故光法師釋云。准婆沙前後文評家。倶説上
界皆具十二。云何此論乃言不具。解云。此
論非以婆沙評家爲量。取婆沙前師義。此
即論意各別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支體者。
爲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爲當廣通眼
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可云耶
答。廣以無明倶時五蘊爲體可云也 兩
方。若唯限無明及相應倶有等法者。光法師
解釋中廣以色等五蘊爲體 若依之爾
者。披今論之所説宿惑位無明長行。述於宿
生中諸煩惱位至今果熟總謂無明。彼與
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現行故。唯限
無明品類。不通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歟
被得。若夫通眼等五根命根衆同分等者。
尤可云。色不相應等既不爾。如何
答。凡立十二縁起之由來者。外道計云。我
我所合成有有情。内有士夫。我是常住也。
外有我所眼等。是無常也然而常住我被持
故相續不斷也。與彼被受用故轉變差別
也。則總名之有情相續云云取要爰佛法家不
許者。内尋士夫我。是不可得也。故爲之
無。既無有能受用我。何得以眼等爲所受
用耶。只於色・受・想・行・識五蘊。諸法和合之
上。假立我名。假立有情名。然有業煩惱力
用之時。令此五蘊相續。其力用斷位之時。
諸蘊則壞。而三乘賢聖遍厭生死過患故。
除此業煩惱則入無餘。具縛異生多迷五
欲妙境故。起三業諸惑久漂有爲。故愚夫
忘有情相續。謂有情相續。謂有情常住。爲
令知之。爲令厭之。佛出世説大縁起經。
於過去遠遠未來永永。輪轉無際相不斷之
生死。略作三世兩重之因果。暫顯十二縁起
之相生。故彼偈頌上説。無我唯諸蘊。煩惱業
所爲。由中有相續。入胎如燈焔。如引次第
増。相續由惑業。更趣於餘世。故有輪無初。
下云。如是諸縁起。十二支三際。前後際各
二。中八據圓滿故十二縁起之廢立。以分
位爲本。既取位位作相續故。分分皆以
五蘊爲體。然立名者從勝故非疑。下頌文
云傳許約位説。從勝立支名。則此意也。若
夫唯約無明品類唯三業品類談者。無明獨
不行。三業獨不起。爭得顯相續不斷之義。
若強依名疑之者。名色・老・死以何爲體可
云耶。故光法師釋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
煩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
明。彼五蘊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
五蘊現行故。以無明勝從勝立名文意顯
也。如此成之時。偈頌長行更非違文。況正
見長行之文。云諸煩惱位云至今果熟。云
總謂無明。云倶時行故。云彼現行故。豈非
廣顯五蘊耶。何況至下文云。如説王行。非
無導從。王倶勝故總謂王行何爲怪哉。
光法師釋云。以前況可知
尋云。論文何故云彼與無明倶時行故之
外。重云由無明力彼現行故耶 答。案此
事。倶時行故者。顯以無明同時諸蘊名無
明支云義。彼現行故者。顯依前念無明力
後念諸蘊現行故。亦名無明支云義被得」
問。頌文云。宿惑位無明爾者發業潤生兩
惑中。何可云耶 答。可有二意也 兩方。
若發業煩惱者。正披今論文。雖述宿惑位
無明。未分發業潤生別。以何爲由忽可關
發業煩惱耶。若夫以發業煩惱名無明者。
潤生煩惱可非無明支。寧可不置簡別之
言。總標宿惑位無明哉 若依之爾者。光法
師釋於宿生中諸煩惱位至今果熟總謂無
明云論文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惱位
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明准今
此釋。宿惑位無明云無明者。是發業煩惱。非
潤生煩惱被得。如何
答。如前重成也。可有二意也。所謂凡今宗
意。於見・修二惑。皆有潤生之功。如餘處論
判中述。諸煩惱中無一煩惱於結生中無潤
功能。發業惑唯限修惑不通見惑。如餘處
論中云。又發表心唯修所斷。見所斷惑内
門轉故。若爾。宿生所起煩惱中。何無有見
惑哉。定知。云宿生位無明中。非發業惑而
潤生之類有之云事。然而今者以助宿業
令感現在五果之煩惱名發業。以助現在
五果而生之煩惱爲潤生故。以宿生所起
煩惱偏名發業。以現在五果位所起煩惱
唯名潤生。既宿生・現世倶起見・修二惑。豈
過去無潤生。現在無發業耶。然宿惑皆助
宿業故。名之發業。現惑亦助五果故。名之
潤生。如此心得之時。兩方之難勢各爲二義
之潤色。何足設會通哉
尋云。宿惑非一。何故偏稱無明耶 答。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云。無明通與諸惑相應。若
説無明亦顯餘惑可思之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以現在愛・取
二支望過去無明一支時。其體全同開合
爲異可云耶 答 兩方。若其體全同開合
爲異者。凡無明支者以宿生所起之諸惑爲
體。愛支以現在貪煩惱爲體。取支以現在
貪煩惱或四取爲體。既無明其體是廣。愛取
其體是狹。何可云其體全同開合爲異耶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解釋中。述現在名色等
四用各勝故相顯現故。各立一支。未來老死
雖復相顯。望現四支相稍難知。總標老死。
以現在名色等之四支望未來老死之一支
之時。其體全同開合爲異無明・愛・取相例
可同。如何
答□於無明・行二支者。取無始已來宿生
所起之惑業爲體故。廣通一切煩惱與福
等三業於愛・取・有三支者。且據現在人趣
胎生圓滿之類談之故。以貪煩惱爲愛支。
以貪或四取爲取支。以馳求増廣横牽引
業爲有支。既過去二因之建立與現在三因
之施設。其義遥異也。更不可准例。何可云
其體全同云開合爲異耶。但於現在名色
等之四果與未來老死之一果。其體全同開
合爲異之例難者。誠牒光法師今釋之時。
一往雖似其體全同開合爲異。於未來無
窮之生死。建立老死之一支故。其中必可
有三界五道四生二有等之果。何可必與
現在四支是同哉。相稍難知之言。潜顯此
意者歟。況於行支既擧福等三業。於老死
寧可簡上二界天趣化生等之果耶。若爾現
在之四支與未來之一支。其體全同開合爲
異之例難。似未知深義。老死是廣。四支是
狹是也
問。以識・生二支前中有位攝分位縁起可
云耶 答。可攝之也 兩方。若攝之者。廣
伺諸論之施設。未見以彼二種中有攝縁
起之文。隨而正披今論之定判及光法師之
解釋。全不云攝之哉。定知。不攝之云事
若依之爾者。凡談三世兩重之因果者。爲
顯相續不斷之輪轉也。若夫以彼中有
攝縁起者。三世之輪轉恐止。有情之相續
宜絶。況大聖之善巧空壞。論家之法相將
破。寧可不攝之耶
答。此事誠難思。夫欲以識支之前之中有
攝行支。過・現二生各別也。欲以生支之前
之中有攝有支。現・未兩生亦異也。加之欲
以彼二種之中有攝識・生二支。難攝多念
於一念。如何可成之哉。倩案之。淨達法師
婆沙抄中。以中有名方便識支事有之歟。
以彼爲依憑。以識支之前之中有還攝識
支。以生支之前之中有還攝生支可云也。
但於難攝多念於一念云難者。既云方便
識支。何可濫根本之一念耶。宜云方便生
死。豈不爲根本之眷屬耶 婆沙抄釋可
考之
問。當處付明胎内五位相。且鉢羅奢佉者。
爲名色支攝。爲當六處支攝可云耶 答。可
有二意也 兩方。若名色攝者。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中云。云何六處。謂已起四色根。六
處已滿。即鉢羅奢佉位。眼等諸根未能與
觸作所依止。是六處位如此文者。是六
處之攝非名色之攝 若依之爾者。同上
解釋中。引婆沙論文云。中間五位。謂羯刺
藍・頞部曇・閉尸・健南・鉢羅奢佉。是名色位
鉢羅奢佉是名色之攝非六處之攝云事。甚
炳然也。如何
答。一論兩處之相違。不可不和會。則迴愚
案云。今論上文引金口之偈頌云。最初羯
刺藍。次生頞部曇。從此生閉尸。閉尸生健
南。次鉢羅奢佉。後髮毛爪等。及色根形相。漸
次而轉増准此説。於鉢羅奢佉位造多時
被得。若爾。以六處未滿之初位則爲名色
支之攝。以六處已滿之後位亦爲六處支之
攝可云也。如此得意之時。兩文更□相違。
何足爲疑耶
問。愛支唯限一念可云耶 答。可有二義
 兩方。若限一念者。正披論文偈頌。説
貪資具婬愛。長行云。貪妙資具婬愛現行
未廣追求。此位名愛論判無諍可通多
念被得。依之光法師釋此文云。十六・十七
已去。貪妙資具及婬愛現行簡前位。未廣
追簡後。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愛。此
位愛勝故別標名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
所引正理論中云。如何別立愛・取二支。毘婆
沙師許初念愛以愛聲説。即此相續増廣熾
盛。立以取名。相續取境轉堅猛故准今此
文。愛支唯限一念如何
答。此事誠似難思。然而任愚意存一義
者。凡案分位縁起之相。如識・生二支自元
以結生一念成其義故。唯限一念不通
多念於其業十支者。就多念顯其相故。
約一刹那之義不可有之。是以頌文説貪
資具婬愛。長行述貪妙資具婬愛現行未
廣追求若非多念者。寧可有如此之義相
耶。故光法師任文據義。判十六・十七已
去被彼。何可疑之耶。但於光法師所引之
正理論之文者。非謂必初一念是愛支也。
只貪煩惱多時經歴相續現起之中。初位不
増廣不熾盛故。名之愛支不名取支。論
云未廣追求則此意也。後位爲増廣爲熾
盛故。名之取支。論述周遍馳求則此謂也。
舊云初念取一念以致此疑歟。全不爾。若
如此者。光法師何不釋爾哉。既不釋爾定
知如上斷簡得其意云事。或云愛支唯限
一念也。其旨如一方之難勢。立義會難翻
前可思之
重難云。二義倶難思。且就前義。光法師解
釋中云。愛・取別者。初起名愛。相續熾盛立
以取名此釋意不違正理文故引正理
證之。若爾。初念者初一念云意歟被得。若
爾者。光法師則可釋其旨。既不爾。明知唯
限一念不通多念云事。如何 答。此難尤
可然。但如前會之無相違。仍猶准前義可
得其意也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有支者爲唯
限引業。爲當通滿業可云耶 答。可通滿
業也 兩方。若限引業者。凡現在所造業
悉攝在有支中。有支若限引業不通滿業
者。當果隨可限引果不通滿果。寧可有
中・生・本・死等相續之義耶。既許現在未來
中有・生有相續不斷之義。定知於未來有
滿果云事。若未來有滿果者。現在可有滿
業云事必然也。若現在有滿業者。有支通
滿業云事。誰可疑之耶。何況未來所建立
之生・老死之二果者。是滿果非引果。豈非
現在有支之所感哉。是以過去二因之中。行
支未云限引業哉。現在三因之中有支相
例可同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之定判偈頌。
説有謂正能造牽當有果業。長行云。因馳
求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此位名有
法師釋此文云。又漸長大因取馳求勝故。
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此業生位所有五蘊。
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有故。此從業勝。
標以有名。乃至准此文。有支已前多造滿
業。未多造牽引業如何
答。此事誠以難思。然而任愚意成一義者。
於有支攝滿業可云也。其旨則如一方難
勢。但於論文并光法師之解釋者。爲極難
不通。退案之。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於一
位約勝法標名立義。而於有支位者。專
造引業疎其滿業。況於滿業者。前位多造
之故。於有支位不必造之。設雖造之對
引業是劣也。故從強據勝顯引業隱滿業。
餘支之廢立皆以如此。今何可必標劣耶。
論文及解釋併顯此意者歟。重意云。一位中
業勝故以業標名。中引業勝故。以引業
標名爲言就中光法師結釋述。准此文。有支
已前多造滿業不多造牽引業。翻而思之。
於有支位多造引業不多造滿業之義。顯
之被得。可思之
尋云。有之名何標業之名耶 答。光法師所
引顯宗論中云○能有當果故立有名。有
有二種。謂業・異熟。今於此中唯取業有
又尋云。有支限一念歟 答。可通多念也。
可感順生・順後等多生命根衆同分故。可
思之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無明・愛・取三
支唯限染汚性可云耶 答。廣可通三性
 兩方。若限染汚性者。見光法師之解
釋。十二支悉以當位五蘊爲體之旨釋成。
設雖無明・愛・取三支。何可限唯染汚性耶
 若依之爾者。十二支中別以染汚標其
名。定知於無明・愛・取三支者。唯限染汚性
歟被得。如何
答。披光法師解釋云○所有五蘊至今五果
熟位。總謂無明○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
爲愛○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取
支既通五蘊。明知亦亘無記・染汚二性云
事。三支既經歴多時。於其間若起善心所
有之者。隨應可通三性云事亦必然也。但
於以染汚標三支之名云難者。光法師釋
云○以無明勝從勝立名○此位愛勝故別
標名○此位取勝故別標名豈不爾哉
重難云。勘婆沙論之説云。有作是説。五染
汚謂無明・識・愛・取・及生。餘通染汚・不染汚
准此文。前三支及識・生二支限染汚性
如何
答。此是不正義也。何可依用之哉。以何知
者。披一具之文云。問。此十二支縁起法。幾
染汚幾不染汚。有作是説。五染汚謂無明・
識・愛・取・及生。餘通染汚・不染汚。評曰。彼
不應作是説。此中説分位縁起故。應作
是説。一切皆通染汚・不染汚。前所説五支
中。心心所法唯是染汚。餘通染汚不染汚。有
作是説。識・生二支心心所法。定是染汚。餘皆
不定
問。論中付説四種縁起相。且刹那縁起相如
何説之耶 進云。論中云。謂刹那頃由貪行
殺具十二支等 付之稽今此論判。披
餘處倶頌云。殺・麁語・嗔・恚。究竟皆由嗔。
盜・邪行・及貪。皆由貪究竟明知殺業唯由
嗔究竟不由貪。盜業唯由貪究竟不由嗔
云事。何今爲成刹那縁起。忽可成殺業由
貪究竟之義哉。若強成此義者。豈不招前
後相違之過哉。加之於一刹那無二心生
故。立識支之時。六處支忽闕。立六處之時。
識支方闕。寧可得具十二支哉。何況此宗
生相未來起用。住・異・滅三於現在前同時
起用者。光法師餘處之明判也。若爾。立生
支之時。現在諸支難成。立現在諸支之時。
生支亦難成。豈談刹那縁起之本意哉
答。凡殺・盜二罪倶由異・不異二心而成。其
如殺由嗔而成。盜由貪而成。是不異心究
竟之門也。其如殺由貪而成。盜由嗔而成。
是異心究竟之門也。如餘處論判中述三倶
轉者。謂以嗔心於屬他生倶時殺盜。若爾。
所説偸盜業道由貪究竟理應不成。依不
異心所作究竟故。作如是決判。應知光法
師釋之作二解釋。恐繁略之。餘處十業道
三根究竟者。談不異心之相故爾也。當處刹
那縁起者。論異心之相故爾也既各據一
義也。何足爲疑耶就中今談刹那縁起之
時。若不擧貪者。愛支可闕故別標之嗔非
支之數故不標之。又擧殺業者。色業之第
一故也。更非謂無由貪行盜之義。豈爲疑
之端耶。如此成之時。招前後相違之過之
難勢。兼被遮了。但於識支・六處支之闕・不
闕者。光法師釋此事云。五有色根説爲六
處。雖數有少。如名色釋。或由彼力能滿
六故。故正理云。有色諸根説爲六處。又解。
意住名根。眼等五根○説爲六處。意雖過
去五在現在。從多分説名六處。或可。現識
望後名意。若爾。受蘊望彼名色亦名名色。
何故不説。解云。名・色二種各有別法充名
色體。意於現在更無別法。故説識爲意。六
處對餘境解釋既委悉也。何可及學者之
劬勞耶。次於生支餘支之有無者。光法師
又釋云。問。生在未來。老死現在。是則時別。
云何刹那具有十二。解云。此據四相作用究
竟名一刹那故具十二。又解。生相不據作
用。但體現前説有生支。此説刹那縁起。唯
約有情有漏此亦委細也。何可異求耶」
問。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可云耶 答。
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説之者。勘婆沙論
之説云。雖有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依
十二位立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
刹那頃有十二支。然識身足復作是説乃至
彼論雖説多心相續十二有支而不同此。
以彼所説十二有支多是別法或同時起○
依婆沙論所説。亦識身足論意不説刹那
縁起被得 若依之爾者。正披識身足論
之説云。於可愛事由無知故便生貪等。此
中無知即是無明。貪即是行。了別事相即是
其識。識倶四蘊即是名色。名色依根即是六
處。和合即是其觸。此中領納即是其受。受生
欣喜即是其愛。増廣即名爲取。能生後有
業即名有。依現起即名爲生。諸蘊成就即
名爲老。諸蘊棄捨即名爲死此文無諍明
刹那縁起若非刹那者。標今此縁起相
之時。何可必於可愛事由無知故便生貪
等哉。加之釋識・名色二支之時。寧可判
了別事相即是其識。識倶四蘊即是名色
哉於分位縁起等者。一位具五蘊故也。加
之今論中述刹那縁起之相云。謂刹那頃由
貪行殺具十二支。癡謂無明。思即是行。於
諸境事了別名識。識倶三蘊總稱名色。住
名色根説爲六處。六處對餘和合有觸。領
觸名受。貪即是愛。與此相應諸纒名取。所
起身語二業名有。如是諸法起即名生。熟
變爲老。滅壞名死文言少雖異其義更無
替。何況見雜心論之説云。一刹那頃一切
有支現在前故説刹那。如身論説。於莊嚴
事無知故起貪。無知者如是無明。貪者是
行。於事知者是識。識共起四蘊是名色。名色
建立諸根是六入。六入所著是觸。觸隨覺是
受。受所喜樂是愛愛倶生纒是取。受當來生
是。未來陰起是生。陰熟故是老。捨陰是
達摩多羅既引身論之説説刹那縁起。
豈非識身足論中施設云耶
答。此事依難測。前重雖出二義。稽難勢
重案之。暫可存識身足論中説刹那縁起
云義也其旨如一方之疑難。退案道理。倶
舍・婆沙・正理・顯宗等之末論擧談四種縁
起。是併任本論誠説之所以歟被得。還知。
本論中定可説刹那縁起云事。而識身足論
既爲提婆設摩之所造。將爲六足論之隨一。
豈不説今此縁起哉。況於婆沙有文哉。何
況於雜心論之説是分明哉。但於婆沙論文
一説者。凡披婆沙論二十三卷有二師異
説。初師云。設摩達多説曰。一刹那頃有十二
支。如起貪心害衆生命。此相應癡是無明。
此相應思是行。此相應心是識。起有表業必
有倶時名色。諸相共起伴助。即是名色及與
六處。此相應觸是觸。此相應受是受。貪即是
愛。即此相應諸纒是取。所起身・語二業是有。
如是諸法能起即是生。熟變是老。滅壞是死。
嗔・癡・殺有十一支。無愛支故第二師云。
雖有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依十二位
立十二支。一一支中各具五蘊。非刹那頃
有十二支。然識身論復作是説。於可愛境
由無知故起貪著時。此中無知是無明乃至
滅壞是死。内熱是愁。哀泣是悲。五識相應不
平安等受是苦。意識相應不平等受是憂。心
憔是惱。乃至廣説
重起問答云。前説後説有何差別 答。前
説是一心。後説是多心。前説是刹那。後説是
相續。是謂差別。彼論雖説多心相續十二
有支而不同此。以彼所説十二有支多
是別法或同時起。此論所説十二有支皆具
五蘊時分各異然所以二師相分者。於
識身足論文有委曲故也。則彼論云。於可
愛事由無知故便生貪等。此中無知即是
無明。貪即是行。了別事相即是其識。識倶四
蘊即是名色。名色依根即是六處。和合即是
觸。此中領納即是其受。生欣喜即是其愛。
増廣即名爲取。能生後有業即名有。諸蘊
現起即名爲生。諸蘊成就即名爲老。諸蘊棄
捨即名爲死。於内熱惱即名爲愁。發言惡
嗟即名爲歎。五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苦。
意識相應不平等安受説名爲憂。其心熱惱
擾惱燋惱説名擾惱。等起謂生。言如是者。
示現了開發増語能生起故説名積集。
至極究竟圓滿。大苦蘊者。大災猛大苦大惱
顯大世分衆苦聚。又諸無明未斷未知爲因
説諸行生起。謂隨福行隨非福行隨不
動行。如是諸行未斷未知爲因爲縁諸識生
起。或往善趣或横惡趣。如是諸識未斷未
知爲因爲縁名色起。或在此世或在後世。
如是名色未斷未知爲因爲縁六處生起。或
有圓滿或不圓滿。六處和合故有其觸。隨
觸領納故有其受。受生欣喜故有其愛。即
愛増益説名爲取。能感後有業名爲有。諸
蘊現起説名爲生。諸蘊成就説名爲老。諸蘊
棄捨説名爲死。於熱惱説名爲愁。發言惡
嗟説名爲歎。五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苦。
意識相應不平安受説名爲憂。其心熱惱擾
惱燋惱説名擾惱。等起謂生。言如是者。示
現顯了開發増語能生起故説名積集。純謂
至極究竟圓滿。大苦蘊者。大災大横大苦大
惱順大世分苦蘊聚從於可愛事由無知故
至順大世分衆苦聚者。明刹那縁起。從又
諸無明未斷未知至大世分苦蘊聚者。明分
位縁起。初師取初文爲證明刹那縁起。第
二師取後文爲證明分位縁起也。又就初
文有二段。諸蘊棄捨説名爲死以上正明刹
那縁起。於内熱惱即名爲愁以下。准分位縁
起之老死支。於刹那縁起之老死支。亦可
有愁歎苦憂惱等之義之旨顯也。更非謂
約實事有其相有其義。勿以爲怪。以何
知者。至結文云順大世分衆苦故故也。或
四種縁起中。分位縁起是其本也。其中既説
愁歎苦憂惱等之相故。刹那縁起中亦説之。
是則如云乘言便故也。可思之。是以倶
舍・婆沙等中説刹那之中。更無説愁歎苦
憂惱等事故。説分位縁起之中。自有説愁
歎苦憂惱等事故。可思之。又諸論中説刹
那縁起・分位縁起之文。皆符合識身足論之
今文明知。彼論並説二種縁起云事。若夫
不以識身足論之上文爲刹那縁起者。方
可名何縁起哉。依之婆沙論下問答之中
述。彼論雖説多心相續十二有支而不同
此。以彼所説十二有支多是別法或同時起
之或同時起之言。豈非説刹那縁起哉。遂
至下判此論所説十二有支皆具五蘊時分
各異。顯發智論中唯説分位縁起不説刹
那縁起歟被得。若爾。對明説刹那縁起之
識身足論擧今此疑。對發智不擧此
還招其不審者歟。凡於識身足論之初文
明刹那之證□是多。恐繁略之。學者宜留
心見之。又婆沙論之説以同□中初師之結
文云。嗔・癡・殺有十一支。無愛支故此是
□貪行殺之義也。第二師對之述。雖
有此理。而此中説時分縁起乃至非刹那頃
有十二支。然識身足論復作是説等。頗違
理背文。仍以第二師暫可處不正義歟被
得。不可有相違
重難云。識身足論中明分位縁起畢結文云。
順大世分苦蘊聚於三世中順何世哉
是一初文明縁起畢。同結順大世分衆苦聚。
若爾。上所説之順大世之言。同下所説之順
大世之言。何以彼爲證成刹那縁起之義
 答。此難尤可爾。但上刹那縁起之時云
順大世。是准分位縁起例分位縁起爲言
分位縁起之時云順大世。是准過去例現
爲言譬如因明疏中云言同意別故無諸
過也。可思之。此疑者貞禪大僧都祇短抄中
被載之間。定有深所以歟。仍同擧之。今所
引之諸文悉如彼抄被引之於義者。却不被
記之。但進釋中云。非説刹那縁起云云
第二重難云。付之。文相起盡無爭説刹那
縁起依之雜心論中云云以上
問。論文云。復有説者。刹那・連縛。・如品類足。
倶遍有爲爾者。正義可云耶 答 兩方。
若正義者。凡四種縁起中。以分位爲其本。
顯有情三際輪轉無窮之義故也。而分位縁
起既限有情有漏。不通非情無漏。刹那・連
縛相例可同。何況本末兩論中説刹那縁起。
皆限有情有漏不通非情無漏連縛縁起
准例可等。是以前師意。刹那・連縛倶限有
情有漏明知。後師意非正義云事 若依
之爾者。此師既依品類足論意成倶遍有
爲之義。何可諍云不正義哉。依之光法師
全不判正不云不正義。以知。是正義云事」
答。今此第二師意。是正義非不正義可云
也。其旨則如一方之難勢。但於疑難者。自
本爲別師之義。何可以初師意難之耶」
重難云。無漏棄背生死。何於彼立縁起可
云耶。況於無漏法者。無明・愛・取之三支決
定不可有也。寧可成十二支耶 答。此難
尤可然。但會之可有二義也。所謂一義云。
設雖於無明・愛・取三支闕之。以餘九支
廢立之。可有何失哉。例如今論意。於欲
界中際不圓滿之類。及於色・無色界自本不
圓滿隨應立縁起也。一義云。翻無明而
立明支。翻愛而立無貪。翻取支而或立増
上愛爲支。或以相應心所隨應爲取支。何
無其謂哉可思之
尋云。前師意説連縛縁起歟 答。説之也。
光法師釋云。刹那不同故叙異説。連縛意同
故不別解意云。於刹那縁起者。初師云
限有情有漏。第二師云通非情無漏。故前
後二師之説是不同也。於連縛縁起者。第二
師雖始云出之。是同刹那縁起通非情無
漏也。還知。初師意亦説連縛縁起。然通非
情無漏。故其意與第二師是同故不別解也
爲言云事
重意云。初師意。刹那・連縛二種縁起中。刹那
縁起唯限有情有漏不通非情無漏。連縛
縁起不限有情有漏。廣通非情無漏之義
存之。第二師。刹那・連縛倶不限有情有漏。
同通非情無漏之義存之。故於刹那者前
後異説相分。於連縛者無異義故。初師無
別述。是則讓其義於第二師故也爲言可思

問。光法師述連縛縁起相作二解釋。爾者。
其二釋意如何判之哉 進云。光法師釋云。
無間名連。相接爲縛。或隣次名連。相屬名
 付之。無間・隣次其義是同。相接・相屬
不異。寧可爲二釋哉 答。無間者以遮詮
釋連之義。隣次者以表詮釋連之義。接者
是續之義也。相者前念能令後念續。後念還
能續前念之義顯也。是則縛多物令不離
之義成之也。屬者是者攝之義也。以前念
攝後念。以後念攝前念。名之相屬。此是前
後兩念至親近故不離名之縛爲言其義各
別也。何不爲二釋哉
尋云。次文云。故正理云。連縛縁起謂同異類
因果無間相屬而起二釋倶證之歟。唯證
第二釋歟 答。並證二釋可云也。則以無
間之言證二釋。以相屬之言證第二釋之
旨。可得其意也。自餘准知可證之也
問。光法師所引正理論文云。分位縁起謂三
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續爾者。三生中過未
二生者。爲唯限現在前後一生。爲當過去
無始未來無窮生可云耶 答 兩方。若限
現在前後一生者。披光法師上解釋。述無
明・行二支之相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
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明
乃至於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位所有
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得行名過去之生
既及無始。未來之生何非無窮哉。今論意
以如此。正理論豈不然耶 若依之爾者。
光法師引今此正理論之説爲證云。此約
生・及不定業・煩惱説明知過未二生者唯
限現在前後之一生不通無始無窮生云
事。若通過去遠遠未來永永之生者。行・有
二支豈限順生・不定之二業。無通順後業
之義哉
答。此事誠爲難義。不可不審定。仍試迴愚
案云。自本談過未二生之時。或云取過去
無始未來無窮之生之義有之。或云取現
在前後之一生之義有之歟。故光法師釋上
宿惑位無明宿諸業名行等之一段文之時。
判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煩惱乃至總謂無
明。述於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乃至
總得行名。釋下十二支位所有五蘊皆分位
攝之文之時云。此約前後十二支位所有五
蘊無間相續名爲分位。此約生・及不定業・
煩惱説
重意云。上論文雖無無始之言。光法師自別
加無始之言。下論文雖無無間相續之言。
光法師自別加之。明知。於上下兩文各據
一義成之云事。就中今論兩處倶不云無
間相續故。正理論師故加此言歟被得。光
法師則釋下文之時。引正理爲證成取現
在前後之一生爲過未二生之義。如此得
意之時。一往文理能成歟。不可有相違。若
准下文者。過去無明與現在愛・取開合爲
異。又現在名色等四支與未來老死一支亦
爾也。可思之
此事者。上疑現在名色四支與未來老死一
支之同異之時。粗雖顯其旨。今違上之文
出來之間。重疑之。但今擧兩義上成一義。
況論義之作精是異故。不可有繁重之過
者歟
寶法師意。連續縁起通非情可云耶
答。可通非情 兩方。若通非情者。爲
定寶法師意。正披今論誠説。上述十二支
位所有五蘊皆分位攝畢下云。即此懸遠相
續無始説名遠續而分位縁起既限有情。
遠續縁起寧可通非情哉。依之見光法師
之定判云。即此分位縁起隔遠相續名爲遠
乃至分位遠續唯是有情有漏設雖寶法
師意。更不可背論判之施設者歟若依之
爾者。寶法師解釋中云。今評遠續・連縛二種
縁起別者。遠續唯隔越。連縛唯無間遠續是
異熟因。若兼無情。亦遠同類因。若有情亦遍
行因。連續定非異熟因。通同類・遍行・及能
作。除相應・倶有・異熟因。異熟因非連續故。
相應・倶有非前後故。不名相續 如解
釋者。可通非情被得。如何
答。寶法師既連縛・遠續二種相對論差異之
時。唯談六因之具不具。更不云情非情之
通局。而連縛縁起既通非情。遠續縁起豈限
有情哉。況正述若兼無情亦遠同類因。其
旨彌必然也。但於論文之起盡者雖難思。
推此師意。光法師任論文成限有情之旨
故。爲違彼釋故顯通非情之義。是則許
隔越同類因故爾也。若存此義之時。會論
文者。於有情談遠續縁起。是其本故。云即
此懸遠也。更非謂云爾故遮通非情之
義。何無其謂哉。次於光法師之解釋者。爲
人師之異釋。不及設會通者歟
尋云。光法師何故乍許連縛縁起通非情。
不許遠續縁起通非情之義哉。就中遠續・
連縛之不同者。隔越隣次之時分許歟聞。如
 答。有情名相續。非情名非相續。所以
然者。有情具業煩惱故。無始以來無有間
斷故名相續。非情不具業煩惱故。只花實
芽莖等無間續生之程。似有相續之義。然而
若一念有不續之義則枯椊不續。故名非
相續。若爾。於非情者。雖許隣次縁起立
連縛之名。無許隔越縁起立遠續之稱被
得。准知。於非情者。雖許隣次之同類因。
不許隔越之同類因故。遠續縁起不通非
情之旨成之歟 難云。若爾者。光法師意。
於非情有一刹那之義許之歟。豈不違
諸論一同之定判哉 答
問。以過去業名有支。以現在業。名行支
可云耶 進云。論疏中不云爾也 付之。
凡過去所造業正感現有有現果。豈不立
有支之名耶。現在所造業既爲意亦爲身
語。何當體受稱不名行支哉
答。光法師釋此事云。有謂能有未來世果。
即是業性。此位業勝故標有名。現業創求
當果勝故。標以有名。過業非是創求故
當體受稱准此釋。於過去業有有現果
之義。於現業有有當果之義。若爾。倶可
與行之名同。可立有之稱。雖然過去業無
創求當果之義故。不約能有門名有。而當
體受稱。現在業有創求當果之義故。不當
體受稱。約能有門立名被得豈不然耶」
重難云。據創求之義立有之名。據不創求
之義當體受稱云事。猶難得其意如何」
答。此難尤可然。但案此事可有深意。所謂
光法師上解釋所引顯宗論中云。有有二種。
一業有。二異熟有而今論頌文云。有謂正能
造牽當有果業定知。是引業引果非滿
業滿果云事。若爾。現業中雖可攝滿業。以
引業爲本故。今立有之名。不當體受稱。過
業中雖可攝引業。以滿業爲本故。當體受
稱。不與有之名。以何知者。現在五果既爲
滿果。過去業豈非滿業耶。若據此義者。未
來二果雖爲滿果。生滅之名宜通引果。有
始終故。若爾。生老死之名只顯生滅也。若
顯生滅者。不可遮引果云事必然也。況生
之言專顯引果。如云此一生言顯一同分。爰
知生之言先雖顯生有一念。兼潜示引果
也。光法師今解釋中。述有謂能有未來世
果。即是業性。此位業勝故標有名。專顯此
意也。源存此義也。上談創求不創求之差
云添之也。乞勿執枝葉忘根本矣。光法師
今以過去業釋不創求。明知。以過去無始
之生爲一生。全非唯取現在前一生爲過
去一生云事。以今疑之次決上來之義也。
可思之
問。論文云。有餘釋言。餘契經説。非理作意
爲無明因等爾者。論主許此説可云耶
進云。論疏中論主破之不許之 付之。
凡今此説者古世親意也。而論主是爲法師
之門人。何不許之耶。寧可破之耶。加之。
正理論師猶不破之今論主豈不依用之
 答。論主以理爲宗。非以婆沙評家爲
量者。光法師處處之明判也。准知設雖論主
爲彼門人。彼師若成違理之義之時。宜可
破之。更不可許之云事。其旨必然也
於正理論師不破之云難者。披光法師一
段之解釋。云此下叙異説。古世親解。是後世
親祖師。即是雜心初卷子注中云和須般豆。
是説一切有部中異師。此中已破故正理不
不可有相違
問。以無漏心現前位攝分位縁起可云耶
 答 兩方若攝分位縁起者。凡三世兩重
之縁起者。約異熟因果以論之也。而無漏
心者非異熟因非異熟果。何可有攝分位
縁起之義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之中云。分位
遠續唯是有情有漏若以無漏現前位攝
分位縁起者。分位縁起豈不通無漏耶
若依之爾者。凡分位縁起者爲顯相續不斷
義也。若以無漏心現前位不爲分位縁起
之攝者。有非分位攝之有情無間相續義忽
可壞耶。依之尊者望滿意。以無漏心成就
之人攝分位縁起之中如何
答。案此事可有委細之料簡也。所謂尋有
爲無漏之相。無漏非過去二因非現在五
果。非現在三因非未來兩果。故全不可有
以無漏法施設分位縁起之義。據此意故。
光法師述分位遠續唯是有情有漏。不云
通無漏也。若於被剋愛支之位。若於被
剋取支之位。若於被剋有支之位。宿習
開發聖道現前之人有之者。則論應名愛
支位三人。名取支位之人。名有支位之人
可云也。何據無漏心現前不立愛支・取支
等之稱耶。例如中有位斷惑證果之人名
中般涅槃聖者也 重意云。非被剋愛支
之時分。必念念恒時起貪心非被剋取支
之時必念念恒時起取心。非被剋有支之
時分必念念恒時造牽引業。只如此分位此
法勝故。從此法立支之名云許也。是以
光法師釋云。四歳・五歳已去。十四・十五以
來○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受。受用
勝故別標受名又云。十六・十七已去。貪
妙資具及媱愛現行○此中間位所有五蘊。
總名爲愛。此位愛勝故別標名又云。年
漸長大。爲得種種上妙境界。周遍馳求不
辭勞倦○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取。
此位取勝故別標名又云。又漸長大。因
取馳求勝故。積集能牽當有果業。此業生
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有
故。此位業勝。標以有名若爾。設雖不
云以無漏法爲縁起體。以之攝縁起以
爲縁起攝云事。何可強遮之哉。若夫強不
攝縁起者。三乘聖者無不處縁起中。若
不以所起無漏心攝縁起者。受・想・識三蘊
及色・行二蘊少分是無漏也。縁起體唯是色・
行二蘊少分可是。寧可得云所有五蘊總
名爲受云所有五蘊總名爲愛。云所有五蘊
總名爲取。云所有五蘊總名爲有耶。何況
光法師釋彼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
彼現行故之論文云。於無始宿生中諸發業
煩惱位所有五蘊。至今五果熟位。總謂無
明。彼五蘊與無明倶時行故。由無明力彼五
蘊現行故。以無明勝從勝立名准此文。
經生聖者過去曾起無漏五蘊。由無明力現
行故。是可無明攝被得。爰知。雖非以無
漏法正施設分位縁起之作法。以無漏心
攝縁起中以爲縁起攝事。更不可遮之云
事。若不爾者。諸文忽致相違。道理亦致牟
盾。可思之如此成之時。兩方之難勢還爲□
答之潤色者歟
重難云。論文云彼與無明倶時行故。云由
無明力彼現行故者。約有漏五蘊可云爾。
何可關無漏五蘊哉。良以。無漏心與無明
倶時行之義不可有也。二心一念不並故。
又由無明力無漏心現行之義不可有也。
乖角二法故。次若以無漏攝縁起者。無漏
則云縁起體。何乍云攝縁起非縁起體之
旨成之哉 答。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談有
情相續之因縁故。正以異熟因異熟果爲
其體。是有情之本故也。然而非異熟因果之
外。無餘因果之相然餘因果彼因果之上談
之故。以餘因果攝異熟因果之中以立其
名。更非所遮者哉。如此之廢立者。聖教通
備之施設。諸部一同之談旨也。何可始疑之
耶。夫欲取之體者非異熟因果。如何可成
之耶。欲不取之體者。有情相續方斷有。何
要須哉。不如只爲之攝不爲之體被得。
例如以煖等善根之得望煖等善根之時。是
疎故不爲之善根體。有便故爲之善根攝。
次有無明故有行支。有行支故有五果。
有五果故無漏心轉無漏現行。豈不由無
明力哉。又無明得現行故。有漏色・行二蘊
現行。有漏色・行二蘊現行故。無漏五蘊現行。
豈不云無漏五蘊與無明倶時現行哉。何
不擧彼與無明倶時行故之論文爲難哉」
問。以威儀・工巧・通果三無記心現前位攝
分位縁起可云耶 答。可攝分位縁起也
 兩方。若攝之者。凡分位縁起之廢立。約
異熟因果論之也。而威儀・工巧等三心全
非異熟因非異熟果。何可攝在分位縁起
之中耶。若強攝之者。寧可順過去二因現
在五果・現在三因未來兩果之施設哉 若
依之爾者。凡有情之爲有情。無不攝在今
此縁起。設雖威儀・工巧等三無記心現前之
位。何不攝之可云哉
答。光法師釋云。四歳・五歳已去。十四・十五
以來○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受。受用
勝故別標受名○十六・十七已去○此位中
間所有五蘊。總名爲愛。此位愛勝故別標名
○年漸長大○此中間位所有五蘊。總名爲
取○又漸長大○此業生位所有五蘊。總名
爲有。業名爲有。是能有故。是能有故此位
業勝。標以有名准此等解釋。位位所起之
五蘊。設雖非異熟因異熟果之攝皆悉攝。
彼位位隨應以得位位之稱被得 重意云。
以異熟因果爲本。餘三性因果攝之屬之。
彼四・五歳。十二・三歳。十六・七歳。年漸長大
之言。可思之。若以所標之名定其體者。
一二年之間。念念寧起受哉。念念寧起愛哉。
念念寧起取耶。念念寧造引業哉。如此成
之時。分位縁起之廢立能成。難勢之趣自被
遮也
  以前之疑中委細記之。准彼可思之」
問。以他界他地有漏諸蘊攝自界自地分位
縁起可云耶 答。可有二義也 兩方。若
攝之者。凡分位縁起之廢立者。約異熟因
果以施設之。如云過去二因現在五果・現在
三因未來兩果。而他界地之有漏法非自界
地之因果攝。何以彼攝此可云耶。若夫強
攝之者。然由煩惱界有差別之性相忽招
相違。然由有漏繋地堅牢之軌則似致牟
 若依之爾者。於愛・取・有等之諸位。若
有入定得通離染得果等之人者。何不
以彼諸心攝愛・取・有之分位哉。何況披今
論之上文。上述但據欲界補特伽羅大縁起
經説具有故畢下云。於宿生中福等業位
至今果熟總得行名光法師釋此文云。
於無始宿生中。福非福不動等業位所有五
蘊。至今五果熟位。總得行名。以業感果勝
故別標既於欲界行支正攝不動業
支以如此餘支亦准例。明知。以他界他地
之有漏諸蘊攝自界自地之分位縁起云事。
如何
答。如前重成之。可有二義也。一義云。前
疑之中以無漏五蘊攝分位縁起之旨成
之畢。今疑併准彼可思之仍文義今略之
一義云。無漏五蘊非繋地法故。還屬欲
界地之分位縁起云事。頗不道理。有漏五
蘊是繋地法故。難以他界地之所屬攝自
界地之縁起哉。例如云有漏自地依。無漏
隨生處但會難者。起他界他地心之時。唯
色・行二蘊猶存故。縁起之相續更無別。何
可違有情之輪轉心。次云所有五蘊者。約
不起他界他地心之人論之或約多分論
之。或念念具五蘊故云所有。更非謂一念
必具五蘊。或五蘊者總相云之也。若約一
念者。以色・行之存在猶名五蘊也。是五蘊
之所攝故也。例如六處之隨一生之時名具
六處。次於不動業之難者。彼他界他地之
行支故別。若彼界地縁起之攝。何可攝此界
地之縁起哉。然光法師加福・非福二業烈
不動業者。廣擧無始所造之業故烈之也。
更非謂欲界地行支故烈之。何爲難勢哉。
或福等三業之所攝故烈之。或乘言便故爾
也。可有何失耶
尋云。二無心定如何
答。可有二義也。如上
問。當處付明十二縁起相。且有支唯限一
念可云耶 答。不可限一念也 兩方。若
限一念者。光法師解釋中云。又漸長大。因
取馳求勝故。積集能牽引當有果業。此業
生位所有五蘊。總名爲有。業名爲有。是能
有故。此位業勝。標以有名准今此釋。可
通多念歟被得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引
正理論分位縁起謂三生中十二五蘊無間相
續之文爲誠證。釋成行・有二支是順生業
非順後業之旨。而見今論之前後。餘處結
一業引一生。多業能圓滿。當卷云。有謂正能
造牽當有果業准此生諸文思之。有支
唯局一念不通多念被得。若夫通多念
者。有支豈不通順後業哉
答。有支一念多念事。雖未窺先賢所存。可
通多念之條。理在絶言之謂也。其旨如一
方之難勢。重成其趣者。設雖疊分位於三
生。設雖結引業於刹那。考有支之造時。宜
經歴於多時也所謂自十六・七歳乃至二
十四・五歳。名之愛支位。自二十五・六歳乃
至三十四・五歳。爲之取支位。自三十五・六
歳乃至四・五十歳五・六十歳云之有支位
歟被得。光法師判。十六・七已去乃至總名爲
愛○年漸長大乃至總名爲取○又漸長大
總名爲有故也。若爾自三十五・六歳乃至
五・六十歳。或由妻子眷屬等致種種之奔
波。或亦家業相承等運時時之妄念。此等惡
業何不取果用於當來之同分哉。或由教
縁師命等切切行施戒等。或由生得・聞・思
惠數數知苦樂等。此等善業豈不絶感有
身於人天之總報哉。此中若隨應一念結引
業者。餘宜滿業如餘處之解釋中。述初是
引業。後是滿業。判唯一能引。餘助滿故。凡
今此分位者。有情之心品堅牢而微性通體
故堪結引業。以前分位未如此故。不能
造引業云許也。何得意於一一念皆爲引
業。何得意於三性五蘊皆爾也。致如此之
難勢哉。光法師述有支已前多造滿業。未
多造牽引業之意在斯者歟。此旨前前疑之
中多顯之。何可始疑哉。故如此得意之時。
難勢自被遮者歟。況有支通滿業之義之
前。彌不可限一念。其旨□論也。又老死通
多生之義之前。有支可通順後業云事必
然也。寧可限一念哉。可思之
問。尊者望滿意。約分位縁起。縁起・縁已生
相對明四句分別相爾者。以未來羅漢最
後心攝第四句可云耶 答。可攝之也
兩方。若攝第四句者。今論述第四句者諸
無爲法。婆沙論判有非縁起法亦非縁已
生。謂無爲法。依之光法師釋云。第四句非
是縁起亦非縁已生。謂諸無爲法。不能爲
因取諸果故。體是亦可云故不從因起
非縁已生依此等之諸文。云以未來羅
漢之後心攝第四句 若依之爾者。凡羅
漢之後心者。異熟・威儀二無記心是也。而未
來故非同類因。非染汚故非遍行因。非善
惡故非異熟因。分位縁起故非倶有相應
因。誰可云縁起法哉。然而是非過現二世。
豈爲縁已生哉。若爾。非縁已生非縁起。寧
可不攝第四句哉
答。可以未來羅漢之最後心攝非縁起非
縁已生之句也。其旨如一方之疑難。但於倶
舍・婆沙兩論及光法師解釋者不云攝之云
難者。無爲法既非三世攝故。是爲非縁起
非縁已生之句。仍就顯露。且擧無爲法不
出彼後心也。若總理論之者。宜答如之
者歟。以何知者。於縁已生非縁起之句之
中。擧過現羅漢之後心准知。彼未來後心非
縁起非縁已生被得。其理必然也
尋云。今此師説正義歟
答。既不以縁已生置未來。定知。非正義
云事。正義意爲因之邊名縁起爲果之邊
名縁已生故。可思之
問。尊者望滿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
爲當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
可云耶 答。不限異熟因果。可約餘因果
論之也 兩方。若限異熟因果者。云無明
縁行之時。以無明望行支。更非異熟因。以
行支望無明。全非異熟果。云識縁名色之
時。以識支望名色。更非異熟因。以名色
望識支。全非異熟果乃至生縁老死。隨應
亦復如。此以知。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
論之云事。若爾。設雖今此師意。何限異熟
因果可云耶 若依之爾者。彼師意。縁起・
縁已生相對。致四句分別之中。於縁已生
非縁起句之時。擧過去現在羅漢後心。以之
思之。唯約異熟因果立分位縁起被得。若
夫約同類・遍行等業因論之者。雖羅漢後
心非異熟・遍行之二因。與未來諸無記心
起同類因取果用。豈不爲縁起法哉。既爲
非縁起法。測知。不約餘因果論之云事。如

答。彼師意。分位縁起者。專約異熟因果談
之。兼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可云也。
其旨如一方之難勢。但於難勢者。凡分位
縁起者。談相續無間之因果也而羅漢最後
臨入涅槃二無記心之次念。無有相續現起
心故。以之所爲非縁起法也。今此二無記
心雖與遠未來諸無記心。隨應起同類因
取果用。是遠續縁起之攝。非分位縁起之攝
何爲難勢之端哉
問。正義意許尊者望滿縁起・縁已生四句分
別説可云耶 答。不可許之也 兩方。若
許之者。彼師意既於未來不立縁已生。正
義意寧可許之哉 若依之爾者。彼所説既
叶道理。正義意尤可許之也
答。見論文偈頌。結此中意正説。因起果已
生。長行云。諸支因分説名縁起由此爲縁
能起果故。諸支果分説縁已生。由此皆從
縁所生故。如是一切二義倶成。諸支皆因
果性故乃至謂若觀此名縁已生。非即觀斯
復名縁起。猶如因果父子等名此文意既
顯。以一支望前名縁已生。望後名縁起。
然一一支皆具縁起・縁已生之二義之旨成
之。始自無明終至老死。名縁起名縁已
生云事。更不可疑之。若爾。設雖未來法。
望前之時爲縁已生云事亦必然。此是過現
法之種類故也。正義意如此。而望滿意不
存此等義門。寧可許之哉
問。正義意。分位縁起者。爲唯約異熟因果
論之。爲當約同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
可云耶 答。總約異熟因果論之。別約同
類・遍行等餘因果論之可云也
 以前就□者。望滿説粗記此事畢。准彼
可得其意也。仍不委之
問。經部宗意。十二縁起悉不以五蘊爲體
可云耶 答。悉非以五蘊爲體可云也
兩方。若悉不以五蘊爲體者。凡十二縁起之
廢立者。前位次第與後位爲因。後位次第
與前位爲果。如云無明縁行行縁識乃至
有縁生生縁老死。是則三世流轉十二相續
之謂也。豈非取位位五蘊爲其體而從勝
立名哉。若夫無明・行二支唯以行蘊爲體。
識支唯以識蘊爲等者。彼同時餘蘊據何
得相續流轉耶。何況如名色・六處・生・老死
等未標別名。寧可不通五蘊耶。是以有宗
意。十二支悉以五蘊爲體定。加之光法師
餘處解釋中。釋豈不可説爲餘慢等之論文
云。經部諸師不信無明別有實體若爾。
無明既無體也。餘四蘊非無明體。以何爲
無明支。與行支爲縁之義可成之哉 若
依之爾者。光法師釋經部諸師作如是問。
此中所説爲述己情爲是經義。若是經義。
不然。所以者何。亦前所説分位縁起十二五
蘊爲十二支違背契經乃至故前所説分位
縁起。經義相違之論文云。此是決擇。此即
述經部難分位縁五蘊爲體。經中既説無
明等四以三際無智等爲體。故知。非以五
蘊爲體。此即違經。經了義故論判無爭
經部師意存十二支悉非五蘊爲體之義
如何
答。云十二支悉以五蘊爲體。云悉不以
五蘊爲體者。是有部・經部之諍也。然光法
師釋云。經部立理通釋結成己義。雖於諸
十二位皆有五蘊。非即用彼五蘊爲體。相
由籍者方立違。然隨此因有無彼果定有
無者。可立此因法爲彼果法支。如阿羅漢
雖有五蘊而無有行。隨福行非福行不動
行。乃至或有五蘊而無愛等。故知。非由五
蘊力故立十二支。汝若言無學五蘊由無
無明等故不立支者。是即正由無明等力
立支。不由五蘊力立。是故縁起經義即如
文所説。或如我所説。唯用無明等爲體
釋既明著也。學者何劬勞哉。但於無明縁行
行縁識乃至有縁生生縁老死之施設者。凡
前前後後之相續者。是疎助之縁果。非眞實
之因果。其云縁不云因。豈無深致耶。其眞
實因果者。以過去二因望現在五果。以現
在三因望未來兩果是也。而於過去世起
無明・行二支之時。雖非無色・受・想・識四
蘊。彼四蘊非現在五果之因。何可爲彼二
支之攝哉。於現在世識等五果生之時。雖
非無惑業現起。非過去二因之果。寧可爲
今五果之攝耶。於現在三因未來兩果之時。
各各不具五蘊。准例可知悉歟。如此得意
之時。自餘之難勢隨而被遮畢。次於有部宗
之例難者。既及對論。何以彼義可難此
義哉。不足設會通。次於無明無體之難者。
彼宗意。無明無體者。慢等煩惱不知諸法
故。即以彼名無明故。所述無明無別體之
旨也。非謂之爾故。於無明總無其體。何
來爲難勢哉 重意云。過去所起慢等諸煩
惱即無明也。豈不爲現在五果之因哉
問。經部宗意。色・無色界受支。如次以五受・
三受爲體可云耶 答。可有二意也 兩
方。若如次以五受・三受爲體者。凡色・無色
界者。其處勝妙。其心微細也。宜於色界建
立三受。於無色界建立一受。設雖經部宗
意。何不辨五識意識之差異。可不存身受・
心受之不同耶。依之今論中述彼部意或
判。依此便生樂等三受。從此三受引生三
愛。謂由苦逼有於樂受發生欲愛。或有
於樂非苦樂受發生色愛。或有唯於非苦
樂受生無色愛。或云。爲自受樂非苦樂
故。造作身等各三種業。謂爲自身受當
樂故造諸福業。受當來樂非苦樂故造不
動業。受現樂故造非福業。如是名爲無
明縁行光法師釋前文判。從此三引生
三愛。謂由欲界苦逼惱故。有於樂受發
生欲界愛。或有於色界初・二・三定樂・第四
非苦樂受發生色界愛。或有唯於無色界
非苦樂受發生無色界愛。述後文云。衆
生爲自受樂及非苦樂故。造作身・語・意
各三種福・非福・不動業。謂爲自身受欲界
當樂故造諸福業。爲受當來色界下三定
樂及四定以上非苦樂故造不動業。爲受
欲界現在世中五欲樂故造作殺等諸非福
業。如是名爲由無明爲縁能起於行
若依之爾者。勘光法師餘處之解釋云。若
依經部。苦樂隨身至四定。憂喜隨心至
有頂。彼宗意説。有身即有苦樂。心即有
憂喜退披成實論之説云。苦樂在身。
隨所得身乃至四禪。餘三在心。隨所得
必乃至有頂而成實多依經部者。出
光法師餘處之定判。誰可疑之耶。加之淨
影大師解釋中。述成實論意云。苦總四禪。
憂至非想乃至樂在欲界。喜至非想
爾。約十二支論受支體之時。於色界者
通五受。於無色者亘三受云事。論判解釋
其旨甚炳然也。如何
答。此事頗爲難義。如何可會之哉。然光法
師兩處之定判既致桙楯。實有深所以歟。
倩案之。彼部意。於三界談五受。有麁細之
不同歟。若約麁論之者。憂・苦二受唯局欲
界。喜・樂二受通在欲・色。捨受一者廣亘三
界也。若就細云之者。苦・樂・捨三受在欲・
色二界。憂・喜・捨三受通欲・色・無色可云
也。思而可知也。故淨影大師大乘義章中云。
憂根苦根。○成實大乘麁在欲界。論其細
者。苦總四禪。憂至非想。故經説言。苦樂
至於四禪。憂喜隨心至有頂也。喜根樂根
○成實大乘麁同毘曇。論其細者。樂在欲
色。喜至非想准高祖之定判可思光法
師之解釋也。不可有相違
尋云。就大乘義章釋。且成實大乘者。成實即
大乘歟。成實與大乘歟 答 貞禪大僧都
祇短抄中被記之。可見彼也
問。論文云。有説。縁起是無爲法。以契經言。
如來出世若不出世。如是縁起法性常住
爾者。説一切有部異師説歟 答。或云當部
之中之異師説。或云餘部之説之二義可
有之也 兩方。若當部之中異師説者。光
法師釋今此論文云。准宗輪論。是大衆部
等計 若依之爾者。此説既出本論婆沙
之説。豈非當部之異師説哉
答。光法師問倶舍論之今文作二釋。其釋云。
准宗輪論。是大衆部計。又婆沙二十三呼爲
分別論者初釋意。今論云有説者。直引
大衆部之説載之被得。若爾。是餘部之有
説。非當部之異師爲言第二釋意。今論云
有説者。是引婆沙會分別論者之説載之
被得。則當部之異説。非他部之異説爲言
重意云。婆沙會五百羅漢者。悉有宗之門人。
不交他部之學者。其中分別論者意自同
大衆部之計歟。可思之
尋云。今此分別論者意同尊者望滿説歟」
答。不爾。今分別論者意同大乘有佛無佛
性相常然之説。大衆部之計多以如此。尊
者望滿意以無爲法攝云非縁起非縁已
生之第四句云許也。其義既不同大衆部
之計。是以論疏中雖述非正義之旨。全
不云餘部之説者哉
  應永十二年九月二日夜。於東大寺普門
院書寫功已。凡厥書寫之功不虚。而光亡
後滅之有縁。遂開悟於梵行已立之臺。鑚
仰之力無朽。而有宗・經部之疑開辨通
釋於決擇談論之庭。願以善根餘薫。普
及沙界群萠而已
 右筆華嚴宗相傳清熏年齡二十九
□呼□悲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
問。論主意。可存無明實有義耶
問。論文云。如是惡慧。應名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歟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許諸染汚慧。間雜善
  慧。令不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汚
慧。名能染義可有耶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許此義耶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問。論文云。豈不可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如何釋之耶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歟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
  文。爾者。爲證今論又類似名義引之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
  法境爲異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
今此果者。増上果攝歟
經部宗意。六識界。可通彼同分耶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互初二説耶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立意近行耶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立意近行擧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斷煩惱邪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有憂意近行現前義
  耶
問。憂意近行。可縁上二界耶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爲止耶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修縁第四靜慮心耶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縁同界
  上地耶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下縁下地境耶
問。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
可攝天眼天耳二通耶
變化心唯縁現在歟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歟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歟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通無漏。擧三師
  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生初靜慮成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意歟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中。明生初靜慮成
  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師
意。變化心總縁所化境歟
寶法師依今論意生色界。成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爲正義耶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歟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有餘意
  識通果耶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耶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
亦爾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通五識相應慧歟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成就恒住耶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歟」
問。六恒住法。可通四無色地耶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寶法師意明無明十二處攝歟 答。十二
處攝也 兩方。若十二處攝者。寶法師釋無
明何義。謂體非明。若爾無明應是眼等等
之論文云。眼等六根。色等六境如此釋
者。明無明非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攝
若依之爾者。以性相思之。明無明寧非
法處攝哉
答。明者無漏慧。無明者愚痴。故十二處中。法
處攝云事。更不可疑之。但於寶法師眼等
六根。色等六境之釋者。其體非明。非無明。
法通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故。若體非明法
名無明者。眼等六根。色等六境。應名無
明難也。更非遮法處一分有明有無明歟。
何況。正勘寶法師解釋云。若體非明。名曰
無明。眼等六根。色等六境。除無漏明。竝體
非明。應名無明既云眼等六根。色等六
境。除無漏明。故無漏明者。十二處攝之旨。
甚分明也。何隱一具文致其疑哉
問。論中釋無明體。擧多異説。爾者。論主正
解意。如何釋之耶。進云。今論云。明所治
無明 付之貪等煩惱。皆明所治故。以明
所治義。難顯無明別體哉
答。泛論之者。貪等煩惱。雖爲明所治。明無
明是敵對相翻法。以明所治無明爲本故。
云明所治無明之時。能顯無明別體也
問。論主意可存無明實有義耶 答。不存
無明實有之義也 兩方。若存無明實有義
者。論主意。專明經部宗義。何可許無明別
體哉。是以。光法師解釋中。論主意。不存無
明實有之義見 若依之爾者。披光法師一
段定判。釋爲顯有體義不濫餘之論文云。
前二有過。論主正解。顯無明有體。無非有
過。解誰復能遮自所分所。然異慧類。別有
無明。如食異心。此説爲善之論文。述論
主非經部師許取説一切有部。任此等解
釋。論主意。存無明實有之義云事炳然也。
加之。顯宗論十四中。難惡慧爲無明體云
義。引契經無明染慧。令不清淨之文畢云。
經主於此假作救言 論主意。若不存無
明實有之義者。寧可判假作救言哉
答。論主意。*明經部宗計不存無明實有之
義也。故光法師意釋不可説爲餘慢等論
文云。經部諸師。不信無明別有實體。論主
意。明經部故作斯難但於光法師。前二
有過。論主正解等之釋者。云謂體非明。云
應謂明無。云明所治無明。之三義中。明所治
無明之義。不蒙若爾無明應是眼等之難。
及若爾無明體應非有之難。故且云論主正
解。爲顯無明有體。無非有過義。不濫餘
眼等無眼等失也。非謂論主意。實存此
義歟次於光法師論主非經部師等之釋
者。論主實雖*明經部無明假立之義。結歸
本宗故。云評取説一切有部也。准今論餘
有別實物。能持煖識。名爲壽體。是説
爲善之文。光法師受此文。判論主評取説
一切有部之釋。可思之也。次於顯宗論經
主。於此假作救言之説者。論主如何不許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説爲能
染之救意。爲顯不叶經文旨趣。降之嘲
云假作救言也。顯宗論云。此救不然
非論主意實存無明實有之義。故云假設
救也。抑正理論二十八中。亦有此文。故擧顯
宗論説爲疑。未得其意哉
論文云。如是惡慧。應名無明爾者。擧
經部師義歟 答。非經部師義也 兩方。
若經部師義者。論中雖擧此異説。未云經
部師義哉。何況。顯宗論中。亦擧此説。知
非經部師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披論文
前後。案問答起盡。上難此義。引契經無明
染慧。令不清淨。之文。下救此難云。如何
不許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説
爲能染文。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救意
此釋無諍。惡慧爲無明體者。經部師義

答經部宗意。存無明假立之旨。故不云惡
慧爲無明體也。故光法師釋如是惡慧。應
名無明之論文云。此叙異計若經部師
義者。何不云爾哉。但於光法師經部救意
之釋者。論主意。明經部宗無明假立之義
故。或云無明別有體。或云惡慧爲無明體
之二義。倶雖不許之。今此二義之中。無明
別有實體者。有部義故。專不許之。且許惡
慧爲無明體云義一往救之也。實非存此
義。例如經部宗意。眼見識見和合見三義之
中。遂存和合見義。故雖破眼見識見二義。
眼見識見二義之中。且*明識見義也
問。光法師釋如何不許諸染汚慧。間雜善
慧。令不清淨。説爲能染論文云。經部救意
爾者。經部宗意。善慧種子。間雜染慧汚
名能染義可有耶。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義者。光法師釋此文雖作多
解釋。未言善慧種子。間雜染慧汚名能染
哉。知無此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種子現
行間雜之時。何無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
能染義哉
答。披論文前後。案難答起盡。如何不許
諸染汚慧間雜善慧令不清淨説爲能染
者。惡慧爲無明體云義。救契經無明染慧
令不清淨之文也。此救意云。惡慧無明能
染慧者。染汚慧種子間雜善慧。令不清淨。
或現行染汚慧前後間雜善慧。令不清淨。
説惡慧無明能染慧爲言文意以能間雜。即
名能染也。若善慧種子。間雜染汚慧。名能
染者。善慧種子。不可有能染之義。若以善
慧種子爲能間雜。以染汚慧爲能染者。亦
非能間雜即名能染。故無善慧種子。及現
行。爲能間雜。亦名能染之義也。今此疑問。
非指論義歟
問。論文云。有執煩惱。皆是無明爾者。論主
意可許此義耶 進云。論文云此亦應同
前理遮遣。不許此義也 付之今此所明
無明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
惱云義。既叶道理。論主意。何不計此義

答。論中正顯此義過非云。若諸煩惱。皆是
無明。於結等中。不應別説難破之趣。甚
炳然也。但於今此所明無明者。十二縁起支
中無明也。通貪等餘煩惱云義。既叶道理
云難者。十二縁起支中無明。其體唯自無明
一惑也。見今論餘處文。述傳許ラク約位説。
從勝立支名。於愚惑位。無明勝故。立無明
支名也。更非以貪等餘惑名無明。例如王
行雖有臣從。王獨勝故。總説王行。非謂云
爾故於臣從立王名也。愚惑位立無明支
名。其義同之。疑難之旨。頗不可然哉
問。論中引契經説云。諸所有見爾者。寶法
師意。今此見者。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師
釋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也 付之依寶法
師解釋。披今論所引經文前後。諸所有見之
外。別列諸我我所執。明知。諸所有見者。五
見中除身見餘四見云事。是以。光法師釋
此文云。諸所有見。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
四見如何
答。諸所有見之言無所簡。故寶法師釋謂五
見也。尤順文相也。但於諸所有見之外。列
諸我我所執云難者。寶法師會此疑云。正
理論云。以過重故。故重説也寶法師即次
下引正理論。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
執。是諸見根故。於見中別顯二種之文畢
云。此諸言流至見所理含攝一切見盡。以
我我所。諸見根本勝故重説之文意顯也。
法華經中。歎富樓那徳云。亦於七佛説法
人中。而得第一。今於我處説法人中。亦爲
第一之人。聊可爲今准例歟。次於光法師。
謂五見中。除身見。是餘四見之釋者。此釋
所存。如疑難趣也。人師意。既別不可必一
准歟
尋云。正理論中。述重説我我所執之旨者。
光法師釋。寧不背之哉
答。正理論中。正不云重説我我所執。只云
然於此中勝者。別説我我所執。是諸見根
故。於見中別顯二種故。光法師我我所執。
諸見根本故。別説之以爲一類。非重説之
得意。能順正理論説也
問。論文云。豈不可説爲餘慢等爾者。寶
法師意。今此等言。如何釋之耶 進云。寶法
師釋云。等謂等取疑恚二惑 付之。依
寶法師解釋。案今論文起盡云。豈不可説
爲餘慢等。七慢之中。我慢前擧。故擧慢等
取餘過慢。等五慢見。是以。光法師釋此文
云。豈不可説爲餘六慢。慢等等取過慢等
加之。披正理論二十八文云爲攝疑恚。
説隨眠言。契經隨眠之言。既攝疑恚二惑
畢。慢等等言。何可等取疑恚二惑哉
答。勘寶法師釋始終云。貪見我慢。以經別
説。不可説爲貪見我慢。餘慢疑恚。經既不
説。寧知不是餘慢等也。等謂等取疑恚二
惑。此是異師意也○今詳正理。此釋自是一
家之別。無決定證。知如説隨眠如何。即知
定攝疑恚不攝無明。言諸遍流。即謂我慢
攝餘六餘若謂我慢攝餘慢者。應但言
慢。經不應以我慢標。別如説其愛。若謂
以我慢勝別標。我名故知。諸我不攝餘慢。
如我我所見。此見言下。不攝四見。進退推
尋。不能通釋論主之難按此釋意云。詳
正理此釋自是一家之別。無決定證。不信
正理論説。自作別釋。我慢之言。唯限我慢
一種。隨眠之言。攝無明得意。故餘慢者。指
我慢外餘六慢。等言等取疑恚二惑。豈不
爲類性哉爲言故泰法師釋此文云。豈不
可説爲餘六慢及瞋疑等但於光法師
釋者。且任正理論爲攝疑恚説隨眠言之
文。釋慢等等取過慢等五也。兩師定判。其
意是異。各存邊邊道理。何可必一准哉。次
於正理論爲攝疑恚説隨眠言之文者。寶
法師意。自本正理論説之外作別釋。故違
正理論文。更不爲痛也
問。名色者。唯限五蘊攝歟 答。可通五蘊
及無爲法也 兩方。若唯限五蘊攝者。名
色種類非一准。何唯限五蘊攝哉。是以。光
法師餘處解釋中。名色者。不限五蘊攝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釋色如先辨今唯辨
名之論文云。色如先辯。謂前界品色蘊中
辯。今唯辯名。前文雖亦辯餘四蘊。未説爲
名。故今分別如此釋者。名色者。唯限五
蘊攝云事分明也如何
答。廣論名色體性之時。名通非色四蘊及
三無爲法也。諸法名在非色分中。三無爲
法。同非色法故。名爲名也。故光法師餘處
釋唯邪見一名色處起之論文云。色蘊是色。
餘四蘊及擇滅是名。邪見不縁虚空非擇滅。
此中不説是名。所攝言。非色法□□者。婆
沙云。諸法有二分。謂色非色。名在非色分
中。故總非説色分爲名但於光法師釋
者。今論疏文所談。名色者。十二支中名色支。
故唯就五蘊分別其體。不云通無爲法。尤
有其謂也
問。光法師引婆沙論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文。
爾者。爲證又類似名義引之歟 答爾也
 兩方。若爲證又類似名義引之者。婆沙
論中。雖説非色即是受等四蘊。未述又類
似名之旨。何可爲其證據哉 若依之爾
者。光法師釋又類似名之論文。引婆沙論。
此文明知。爲證今義引之云事如何
答。今論中明無色四蘊標立名稱。述一解
意云。又類似名光法師釋此文云。四蘊
與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故標名稱。故婆
沙十五解四蘊名名所以云。答佛於有爲。
總立二分。謂色非色。色是色蘊。非色即是受
等四蘊。非色聚中。有能顯了一切法名。故
非色聚。總説爲名此釋意。爲證又類似
名之義。引婆沙論此文云事炳然也。但於
婆沙論中未述又類似名之旨云難者。又
類似名者。四蘊與不同無色法。流類似名。
故於四蘊。總立名稱爲言婆沙論説。其意是
同。故光法師引合此説。顯又類似名之義。
全非所背也。故寶法師解又類似名之論
文。引婆沙論此文。其意亦同之
問。光法師述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境爲果義。作二解釋。爾者。第二釋意。今此
果者。増上果攝歟 進云。光法師釋云。又解。
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果。望未來法境。亦是増
上果 付之見今論餘處文。明五果相
云除前有爲増上果。於増上果。無果前因
後之義定。而現在意識及現在觸。望未來法
境。果前因後也。何釋亦是増上果哉
答。光法師第二釋意。存得果名不可過五
果。故以未來法境爲因。以現在意識及現
在觸爲果。可増上果攝爲言但於今論餘處
除前有爲法有爲増上果之文者。就取
果與果増上果云爾也。故光法師釋云。凡増
上果有二。一取果與果増上果。此必無在
因前也。二非是取果與果増上果。此果容
在因前。我今據此説也
問。經部宗意。六識界可通彼同分耶 答。
可通彼同分也 兩方。若通彼同分者。經
部宗意。談過未無體之旨。若爾。現在世必可
託境。何可通彼同分哉 若依之爾者。光
法師解釋中。經部宗意。六識界可通彼同
如何
答。見今論文。經部師救有部難云。有餘救
言。非諸眼色皆諸眼識因。非諸眼識皆諸眼
色果非因果者。別説爲三。因果所收。總立
爲觸光法師釋此文云。經部師救。據彼
同分根境識故。別説爲三。若據同分根境
識。三因果所收。總立爲觸泰法師釋此文
云。有餘經部救言。非諸彼同分眼色。皆諸眼
識因。非諸彼同分眼識。皆諸眼色果。若彼同
分根境識非因果者。別説爲三。若同分根
境識。因果所收。總立爲觸任此等定判。
准眼識思餘識。經部宗意。六識界彼同分
云事。甚分明也。但於經部宗意談過未無體
之旨云難者。經部宗意。雖談過未無實體。
許曾有當有之義邊。故未來當有眼識。通
彼同分也。所謂前念眼根與色境合。以之
爲所依所縁。後念眼識現起。名爲同分。前
念眼根不與色境合。後念眼識不起故。此
未來不生眼識。名彼同分爲言耳等餘識。准
之可思。故寶法師釋云。今詳此釋。若未來
實有。此義可然。若法現在。即無斯理。雖復
有處無識。無有識不依處。識生必託根
境起故。此似是未來。彼同分不生與根
合識也。是不正義
問。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爾者。傳説
言。可亙初二説耶 答。可亙初二説也
兩方。若亘初二説者。今論文初師説。始置
傳説言。明知。唯限初説云事 若依之爾
者。泰法師引婆沙論三釋畢云。此倶舍論。
但述初二復次。所以言傳説也此釋無
諍。傳説言可亙初二説如何
答。今論中釋意近行名。擧二師説云。傳説
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行故。有説。
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初説
意云。喜等以意爲近縁。第二説意云。喜等
與意爲近縁。今此二師。倶許同時因果之
義。故論主意。不信此二説。置傳説言也
法師釋。即存此意歟。但於初師説始置傳
説言云難者。初師説。始置傳説言。即可
貫通第二説也
重難云。論主意。存何義不信今此二説哉
是一 次勘正理論説云。喜等有力能爲近
縁令意於境數遊行。故若説喜等意爲近
縁於境數行名意近。則應想等亦得此名。
與意相應。由意行故存今論第二師義。難
初師説若爾。准正理論説。推今論意。唯
不信初師説。置傳説言可云也是二
答。論主意。明今論下段所載。有説。如是諸
意近行。毘婆沙師。隨義而立○唯雜染者與
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云義也。故光
法師釋此文云。此下叙異説。或是經部師
寶法師釋此文云。第三論主。假爲異
説。破有部也任此等解釋。論主意。明下
有説義是故不信上二師説。置傳説言
 次。今論文置傳説言。論主意。明經部
説。不信有宗義之時事也。正理論中。設雖
存第二師義。難初師説。今論傳説之言。全
不可依彼歟
問。第三靜慮樂受可立意近行耶 進云。
今論疏中。不立意近行也 付之。第三靜
慮樂受。既意識相應也。何不立意近行哉。
例如喜憂捨三受立意近行如何
答。此疑者。是今論等問答也。故今論云。第三
靜慮意地樂根意近行中。何故不攝。傳説。
初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又無所對苦根所
攝意近行故光法師釋此文云。毘婆沙師
傳説。於三界中。若欲界有者。上界亦立。以
初欲界意識相應無樂根故。所以上界亦不
別立。又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
不立樂意近行正理論二十九云。第三靜慮
有意地樂。亦應攝在意近行中。此責不然。
初界無故。又凝滯故。謂欲界中。無意地樂。
第三靜慮雖有不立。又彼地樂。凝滯於境。
近行於境。數有推移。不滯一縁。方名行
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若爾。應
無捨意近行。無所對故。不爾憂喜即捨對
故。第三靜慮意地樂根。無自根本地捨地爲
對故。然無近分等無捨等近行失。以於初
界中有同地所對故。或復容有不容有故。
謂意捨等。容有同地所敵對法。意樂定無
同地敵對。故無有失顯宗論十五説。全亦
同之。婆沙論百三十九云。問第三靜慮有漏樂
根。唯在意識。何故不説。答初非分故。後亦
不立。有説。彼非全故。謂無全地有漏樂根
在意識者。是故不立。有説。彼樂受。雖與
意識相應。而非捷利。意近行必捷利。分別
轉故。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立
問。論中述第三靜慮樂受不立意近行擧
二故。爾者。第二故如何釋之耶 進云。今論
云。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 付之。
意近行者。喜等意爲近縁。於諸境中。數遊
行義也。於樂受既有此義。設雖無所對苦
意近行何不立意近行哉。是以。正理論中。
難此解云 若爾。應無捨意近行。無所對
如何
答云。意近行名。實依喜等意爲近縁於諸
境中數遊行故。喜等能爲近縁。令意於境
數遊行故也。於樂受雖有此義。又無所對
苦意近行故。不立意近行爲言故光法師釋
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近行故之論文云。又
無樂根所對苦根意近行故所以不立樂意
近行但於正理論若爾應無捨意近行
無所對故之難者。又無所對苦根所攝意
近行故者。是有宗義也。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云。
又所對苦非近行故。此亦不立正理論意。
即存此義。故且雖擧此難。遂會之云。不爾
憂喜即捨對故也
問。不雜縁捨法意近行可斷煩惱耶 答。
可斷煩惱也 兩方。若斷煩惱者。正理論
二十九云。唯有雜縁。諸捨近行。能正離染以
意近行。但有漏故。婆沙論百三十九中。問幾意
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法意近行。能
爲無間道故。任此等論判。不雜捨法意近
行。不斷煩惱云事分明也 若依之爾者。
披寶法師解釋。不雜縁法念住斷惑見。不雜
縁捨法意近行。相例可同如何
答。依上三無色近分地。斷次下地煩惱之
時。次下地中無色等五境故。不雜縁捨法意
近行。現前可斷煩惱之理。必然也。但於正
理婆沙兩論之文者。依上三無色近分地
斷次下地煩惱之時。不縁色等五境故。以
實而言。雖不雜縁捨法意近行現前。若有
色等五境者。容雜縁之。故雜縁捨法意近
行中。且攝屬之也。婆沙論百六十九中。述六
十五等至縁自上下地相云。十等至。唯縁
自地。謂八味相應。及空識無邊處遍處。唯縁
自地等至之中。不擧非想非非想處。淨定
及解脱。若有上地者。容縁之故也。以之
可爲今准例歟
問。或論藏意。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位。
倶可有離染義耶 進云。論家定判中。一
類離染。一類不離染付之所治煩惱是萬
差。能斷道品非一准。雜縁不雜縁法意近行
現前位。倶可有離染義哉。是以。雜縁法念
住現前位。同許離染義。雜縁不雜縁法證淨
現前位倶有離染義彼此相例。其義可同
如何
去嘉祿元年最勝講。宗性對延暦寺宗縁大
僧都。用此論義乎。所存之旨。委悉難之。講
答之趣頗不分明。然間證義者。園城寺顯尊
法印云。疑問尤可然。會通實難道
問。斷惑加行道位。可有憂意近行現前義
 答。不可有此義也 兩方。若有此
義者。斷惑加行道位也。何可有憂意近行
現前義哉 若依之爾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九
文問幾意近行能離染耶。答一謂雜縁捨
法意近行。能爲無間道故。若解脱道。通有
雜縁喜法意近行畢云加行勝進亦通所餘
所餘意近行者。豈非指憂意近行哉
憂意近行。是離欲捨法故。斷惑加行道位。
全不可有現前義也。但於婆沙論。加行勝
進。亦通所餘之文者。對無間解脱道。爲雜
縁法意近行。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
行。云通所餘意近行也
重難云。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不
雜縁法意近行現前。故指不雜縁法意近行。
不可云所餘意近行哉
答。斷下三無色煩惱。無間解脱道位。實雖
不雜縁法意近行現前。婆沙論一段之文。以
斷惑無間解脱道。總爲雜縁法意近行。故對
之加行勝進道。通不雜縁法意近行。云通
所餘意近行也
貞禪大僧都云。斷惑加行勝進道位。容有別
縁色等六境之義。故不限法意近行。亦通
所餘色等意近行云也
問。憂意近行。可縁上二界耶
  第三卷抄記録之畢
問。論中明空無邊處近分地意近行。擧四意
近行。一意近行二説。爾者。光法師意。何説
爲正耶 進云。光法師判前説爲正。四意
近行義爲正也 付之。空無邊處近分地心。
縁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何判別縁
色聲觸法四境云義爲正哉。是以。光法師
意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
爲正判。以彼思之。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前説爲正之決判。源依婆沙論
説也。故光法師釋云空處近分二説不同前
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三十九云。若許別縁下
者。則有四捨意近行。謂色聲觸法。若許總
縁下者。則唯有一。則有四捨意近行。如是
説者。應説有四但於空無邊處近分地
心。縁第四靜慮之時。尤可總縁之云難者。
無間道位。實雖總縁第四靜慮。諸有漏法。
加行道位。容有別縁色聲觸法四境之義。
故四意近行之師説爲正也。次於光法師意。
婆沙論通果心。總縁別縁異説中。總縁義爲
正之例難者。通果心。依禪定力生。或總縁
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或縁所發身業之時。兼
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或縁所發語
業之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更
不欲別縁之。故總縁云師説爲正也。彼此
義門遥異。不可爲相例難歟
問。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可
修縁第四靜慮心耶 答。可修之也 兩
方。若修之者。現起道既不縁第四靜慮。未
來亦不可修縁第四靜慮心。是以。披光法
師餘處二十四所引正理論六十六文。述離第
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未來所修麁等六
行相所縁云。皆縁空處乃至有頂如此
文者。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
不修縁第四靜慮心見 若依之爾者異生
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
近分地心者。何不修縁第四靜慮心哉。依
之。婆沙論中明離染位得意近行云。離第
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
處四一切無間解脱道言。無簡第九解脱
道。明知。彼解脱道時。修縁第四靜慮近行
云事如何
答。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位。不可
修縁第四靜慮心。彼第九解脱道位。必入
空無邊處根本地。而任根本善。無色不縁下
有漏之性相現起道。既不縁第四靜慮故。
未來亦不修縁第四靜慮心也。故婆沙論
中。述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脱道時。
修念住云。法念住現在修。未來修三。除身
念住若彼位修縁第四靜慮心者。寧不
修身念住哉。但於異生離第四靜慮染。第
九解脱道位。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者。何不
修縁第四靜慮心哉云難者。彼第九解脱
道位。雖修空無邊處近分地心。不修縁下
地心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四引婆沙論問何
故最後解脱道中。所修未來靜慮所攝麁等
行相。通縁ルヤ三界無色所攝麁等行相。唯縁
無色界耶。答靜慮地中。有遍縁智。能縁自
地下地上地。無色地中。無遍縁智。唯縁自
上不縁下地之問答畢云。故無色不修縁
下地行相例如依根本地入見道人。未
來雖修未至地。聖道根本非欲斷對治故。
唯修上二界能治道。不修欲界能治道也。
次於婆沙論離第四靜慮染。一切無間解脱
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云文者。案婆沙論
一段文意。今此得者。所現起得。在生相得。
倶名得故。第九解脱道時。容現起道品得
第九無間道時。在生相故。離次下地染。第
九無間道時。各得次上地根本近分意近行
畢。故於第九解脱道時。不明得靜近行之
義也。故見婆沙論次上之文。始自離欲界
染。終至離第三靜慮染。皆於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時。述得意近行之義。無擧第九解
脱道時。隣之次下云。離第四靜慮染。一切
無間解脱道時。各得空無邊處四。亦就九無
間前八解脱道時論之也。全不可通第九
解脱道。何以此文。離第四靜慮染。第九解
脱道時。得四意近行得意爲疑哉
重難云。會通婆沙論文之旨。猶不可然。離
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四意近行得在
生相者。第九解脱道時。彼得容現起。豈非
第九解脱道時修四意近行哉
答。離第四靜慮染。第九無間道時。得四意
近行者。色聲觸三意近行得。唯限現起。不
在生相。法意近行得。通現起生相。故合之
云得四意近行也。第九解脱道時。唯法意近
行得。容現起故。婆沙論文。全無相違也」
問。光法師意。無覆無記意近行。可縁同界
上地耶 答。不縁同界上地也 兩方。若
縁同界上地者。無覆無記意近行。勢力微劣
也。設雖同界。難縁上地哉。是以。光法師所
引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
自下地 若依之爾者。初靜慮無覆無記。
非意近行。必縁同界上地。相例可同如何」
答。披光法師處處解釋。當卷述若無記縁
自下非縁上力劣故畢。引婆沙論七十三
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餘處
二十云。無記力劣。下縁上難故。不縁上界。
上縁下易故。能縁下界任此等定判。初靜
慮無覆無記意近行。不縁同界上地之旨。
甚分明也。但於初靜慮無覆無記非意近行
心縁同界上地云例難者。依身在第三靜
慮之人。爲見聞觸自地色等。借起初意眼
耳身三識之時。縁同界上地也。光法師餘
二十雖縁上地。由同界故。所以得縁。欲
色界別。下不縁上之釋。其意在之
問。正理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覆無
記意近行。可縁下地境耶 答。可縁下地
境也 兩方。若縁下地境者。光法師今解
釋中。依正理論意。云無記近行。身在下地。
即不能起上地縁下。故不別説。餘處二十
定判。述正理不ルハ説據身在下。不能起上
無覆無記縁下見苦所斷。各據一義。故不
相違。欲見集斷及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
知。思此等釋意彼論意。依身在下地。起上
地無覆無記意近行。不縁下地境 若依
之爾者。披光法師餘處二十七所引正理論
七十六文云。應作是説。四意中。有定相應勝
無記惠。能引自地勝大種果。此惠現前。便
引自地天眼天耳。令現在前。爲所依根。發
眼耳識故。眼耳二識相應慧非通。但可説
言是通所引。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
記慧爲體定。若爾。依身在下地起上地無
覆無記意近行。可縁下地境也如何
答。正理論意。存天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
應勝無記慧爲體故。依身在下地起上地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縁下地色聲二
境也。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之趣。但於光法
師今解釋者。見一段起盡。引婆沙論。無覆
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之文畢。就
之問若無記能縁下者。何故正理二十九。
解近行中。別標色善能縁欲界。不言無
記。解之云以善近行。身在下地。身在上
地。倶能起彼地善縁下欲界。是故別説。無
記近行。身在下地。即不能起上地縁下。
故不別説。此釋意。以正理論初二靜慮唯
有十二○善縁欲界亦具十二○三四靜
慮唯六。謂捨縁欲界境。善亦具六之文。對
婆沙論。無覆無記分別意識。唯能縁自下地
之説。令問答故。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
談。無覆無記意近行。云無記近行身在下
地。即不能起上地縁下。故不別説也。天
眼天耳二通。以意識相應勝無記慧爲體
者。唯正理論説。非婆沙論意。故今問答中。
不記之也。次於光法師餘處。欲見集斷。及
修所斷各五識縁。准釋應知之釋者。顯欲
界修所斷法。同見苦所斷法五識所縁之旨
許也不可爲疑難歟
光法師釋意近行起不起相。無記意近行。
通起上下地者通果心爾者。通果心言。可
攝天眼天耳二通耶 答。不可攝天眼天
耳二通也 兩方。若攝天眼天耳二通者。
見光法師解釋。不云攝天眼天耳二通。知
不攝之云事 若依之爾者。光法師所引正
理論説釋意近行相。而正理論意。天眼天耳
二通以意識相應勝無記慧爲體定。若爾。
通果心言。可不攝天眼天耳二通哉
答。見光法師一段解釋。引婆沙正理兩論之
説。問答分別三性意近行。縁自上下地并
起自上下地相。故今此所明意近行者。彼兩
論一同所談意近行也。而天眼天耳二通。以
意識相應勝無記慧爲體者。唯正理論説。
非婆沙論意。故今一段中不論之也
重難云。披光法師定判云。今言無覆無記
近行通起上下。據意識中所有無覆無記近
行説。故不相違既云據意識中所有無
覆無記近行説。依正理論意之時。寧不攝
天眼天耳二通相應意近行哉
答。此亦就婆沙正理兩論一同所談。無覆無
記意近行。置所有言。故非指疑歟
問。變化心唯縁現在歟 答。唯縁現在也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披今論餘處文。本
頌結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長行述初習
業者由多化心。方能化生一化事。習成滿
者。由此一化心。隨欲化生多少化事。若初
習業位。多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者。初念
變化心。豈不縁未來哉 若依之爾者。見
光法師釋云。若化心唯縁現事如何
答。此事雖有學者異義。任光法師。若化心
唯縁現事之釋。且可存變化心唯縁現在
云義也。退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引婆
沙論百二十二評家義云。如是説者。諸所化
事。由道化作。亦由化心。謂神境通道無間
而滅。化心與所化倶時而起。雖倶時起。而
能化心。唯是道果。諸所化事。是前道果。及化
心果若初習業位變化心。與所化事倶時
起者。寧閣現在所變化事。縁未來所變化
事哉。爰知。變化心唯縁現在。不縁未來云
事。但於今論餘處本頌長行之文者。初習業
位。多變化心。各化作象馬等一類所化事。後
成滿位一變化心。隨應化作象馬等多類所
化事爲言以何知之者。見婆沙論百三十五
云。若初起通者。一心一化。若通滿者。一心
多化准此婆沙論説。聊簡今論文也
重難云。初多心一化成滿此相違者。初習學
位。多念變化心。化作一所化事。後成滿位。
與此相違。一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云
也。若初習業位。一念變化心。各化作一所變
化事者。何云成滿此相違哉 答。初習業
位。一念變化心。化作一化事。後成滿位。一
念變化心。化作多所化事。故以後成滿位。
望初習業位。論相違義。有何所背哉
重難云。變化心。唯縁現在云義意。會初多
心一化成滿此相違之文。或有初習業位變
化心於象馬等一類依身分分化作縁
義。或有初習業位變化心縁所依木石云
義。彼等義有何過今存不叶文相之義哉
 答。分分化作之義違婆沙論百三十五謂初
起通者。一心但能作一類物。若通惠滿者。
一心能作象等四事之文。縁所依木石云
義。背光法師餘處二十二所引。泰法師。然通
果心唯縁自地所變化事之釋。故捨彼等
義。所存此義也
變化心縁未來者。相承義也。然而恐繁重
省略之。第二十七卷抄可記録之也
問。發業通果心。唯縁現在歟 答可縁現
在未來也 兩方。若唯縁現在者。光法師
雖述若化心唯縁現事。不云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明知。發業通果心。不唯縁現在
云事 若依之爾者。變化心唯縁現在發業
通果心。相例可同如何
答。發身語表業。必由因等起心。故通果心。
欲令所化有情發身語表之業之時。必先
起因等起心。故爲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縁
未來身語表業也。光法師不云發業通果心
唯縁現在。即存此旨也。何況。光法師餘處。
既得縁名。亦縁心等之釋意。發業通果心。
縁未來身語表業刹那等起心爲言元瑜法
述文記六云。發業心縁當起業。發業通果心。
縁未來身語表業云事。亦分明也。但於變
化心唯縁現在云例難者。所化色香味觸四
境無間斷法。能變化之稍易故。定前心欲
化象等。入禪定畢。後出定時。能變化心。與
所化事。倶時而起。故變化心。縁彼倶時所變
化事。不縁未來所變化事也。身語表業。有
間斷法。能發業心。發之尤難故。定前心欲
令所化有情發身語表業。雖入禪定。後出
定時。必先起因等起心。發身語表業。故爲
因等起發業通果心。現在前位。無有所發身
語表業。不縁現在縁未來身語表業也
問。光法師意。通果無記心。唯與捨受相應

  第三卷抄記録之畢
問。正理論中。明意近行不通無漏。擧三師
説。爾者。第二師意。如何釋之耶 進云。正
理論二十九云。有説。近行有情皆有。無漏不
然。故非近行 付之。憂受是離欲捨法。
喜受亦生第三靜慮以上不成就之。彼雖
無有情皆有之義。既立意近行。何云無漏
受非有情皆有。故不立意近行哉
答。欲界有情。無始以來。無不成就憂喜二
受。彼離欲界染位捨憂受。生第三靜慮以
上之時。不成就喜受後時事也。非一類全
不成就之。無漏聖道異之。諸有情類。無始
以來。未入正性離生之前。不成就之。故
非諸有情類皆有無漏受。故無漏受不立
意近行爲言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生初靜
慮成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成就
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正義歟 答。非正義
 兩方。若正義者。光法師今解釋中。引婆
沙論三師説畢云。於三説中。初説爲正
知。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
正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生初靜慮成就
欲界色聲法三意近行云師意。深存道理。何
非正義哉。是以。披光法師餘處解釋云。
若化心。但縁四境。若發業通果心。但縁身
語二業。而言通法分別門者。據總縁説。故
名縁法。非縁七種法故名縁法既云但
縁身語二業。又述通法分別行。准此釋思
之。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正義
如何
答。見光法師今解釋。引婆沙論三師説畢
云。於三説中。初説爲正。一同此論正理。二
不言有説。此即初師意説。縱縁身語業。亦
兼縁能造觸。或縁身業。兼縁香味觸。縁語
業兼縁色香味觸。故但名法捨意近行
釋意。成初説爲正之道理之時。成就色聲
法三意近行云第二師説。非正義之旨。自
所顯也。但於光法師餘處解釋者。初釋意
云既得縁名。亦縁心等。故第二釋意異之。
成發業通果心。不縁名等心等之義。云若
發業通果心。但縁身語二業也。全不遮縁
身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香味觸。縁
語業時。兼縁能造大種及倶起色香味觸之
義邊也。次於而言通法分別行者之通言
者。初釋意。婆沙論第三師。通果心色等六意
近行倶云義意。通果心可縁法境故以之
爲證。述發業通果心縁名等之旨。法分別
行。亦容此故者。即指此文也。非謂此釋意
通色聲法三意近行。故無相違
問。光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明生初靜
靜成就欲界意近行。擧三師説。爾者。第三
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歟 答。可有
別縁所化境義也 兩方。若必總縁所化
境者。第三師意云。生初靜慮成就欲界六
意近行。定知。變化心中。可有別縁所化境
義云事 若依之爾者。所化境者。四處二處
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是以。見光法師
所引婆沙論文。述第二師説云。若縁所變
化事。以總縁法故。即有縁法捨意近行
第三師意。其義可同如何
答。光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判於三説
中初説爲正。雖不許第三師説。依第三師
意。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境義也。故婆沙
論下文。明生第三靜慮成就第二靜慮近
行。述今此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三。謂
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倶此心容有總
別縁故而第二靜慮無發業心故。變化心
中。有別縁所化境義云事必然也。但於所
化境者四處二處性也變化心必可總縁之云
難者。此師意云。此心容有總別縁。故變化
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義存也。
次於婆沙論若縁所變化事以總縁故之文
者。第二第三師其義既各故。何以彼師説
難此師義哉
重難云。勘光法師餘處二十七解釋。難泰法
師以婆沙論第三師説爲證。變化心即化
六處之義云。今解不然。別有通果心發語。
化心不能發語。寛狹如前説。法師未委。通
果心寛。變化心狹。謂諸通果心。皆是化心。故
作斯釋准此能破之趣思之。第三師意
云。通果心有別縁義。發業心中。有此義
爰知。此師意。變化心中。不許別縁所化境
義云事如何
答。婆沙論第三師意。變化心中。別縁所化
境云分明證文。前重出之畢。何重疑之哉。
但光法師能破意。泰法師婆沙論第三師説
惡得意。不辨發業通果心發語。存變化心
化聲爲證。故難之別有通果心發語。變化
心不能發語。泰法師未知。通果心寛。變化
心狹。謂諸通果心。皆變化心。作此謬釋破
也。非謂云爾故別縁色香味觸四境通果
心。即發業心全無相違也
問。寶法師依今論意。生色界成就欲界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可爲正義耶 答。可
爲正義也 兩方。若□□義者。見今論
文云。若生色界。唯成欲界一捨法近行。謂
通果心倶若今論意。成就色聲法三意近
行云説。爲正義者。何唯擧一捨法近行之
一説哉 若依之爾者。寶法師意。述婆沙
論三師説倶正義之旨。設雖今論意。成就色
聲法三意近行云説。寧非正義哉
答。披寶法師解釋。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三師
説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第
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縁
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業
心。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取
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縁六境界
故。有人云。初師爲正。初師意。發業心亦兼
縁能造觸故者非也。若能造觸。亦心縁起
善惡二業。例亦應然。應同所造通其善惡
此釋既述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倶可
義之旨畢。破光法師初説爲正之釋。明知。
自義意。存三師説倶正義云事。若爾准婆
沙説。思今論意。生色界。成就欲界色聲法
三意近行云説。可爲正義也。但唯擧一捨
法近行之一説事。據變化心論之也。寶法
師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
縁一境故之釋。即顯此趣歟
尋云。寶法師若能造觸。亦心縁起善惡二業。
亦應同所造通其善惡之釋。其意如

答。此釋意。難光法師發業通果心縁身語
業時。亦兼縁能造觸云釋。若發業通果心
縁能造四大種者。能造四大種同善惡二
業。可通善惡二性。若通善惡二性者。可
違以作者心本欲起業非四大種。故不成
例之理爲言
問。寶法師意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歟 答。
可有別縁所化境義也 兩方。若必總縁
所化境者。寶法師所引婆沙論百三十九中。述
第三師説云。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此心容有總別縁故定知。
變化心中。可有別縁所化境義云事 若依
之爾者。寶法師釋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
義。云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
不唯縁一境故。判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等容別縁六境
界故。變化心必總縁所化境。餘通果心。有
別縁義如何
答。寶法師引婆沙論三師説畢云。今詳三
義。據義各別。不相違也。釋成三師説倶正
義之旨而婆沙論下文。明生第三靜慮成
就第二靜慮意近行述今此第三師説云。有
説。彼成就三謂色觸法捨近行。即通果心
倶。此心容有總別縁故第二靜慮通果心。
許別縁義。豈非變化心哉。故變化心中。有
別縁所化境義云事必然也。但於寶法師
解釋者。實似難思。然而試存一義云。變化
心中。可有二類。若據初念正化作所化事
心云之者。必總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
唯法意近行也。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
行。此心不唯縁一境故者。即顯此意也。若
據第二念以去與所化事倶心論之者。可
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義也。以此第二念
以去。與所化事倶心。望初念正化作所化
事心。且名餘通果心。雖釋及餘通果心。亦
容別縁六境界故。理實而言。變化心攝故。
變化心中。有別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義
可云也
問。寶法師意。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有餘
意識通果耶 答。可有餘意識通果也
兩方。若有餘意識通果者。任性相決判。案
通果心類。化事發業之外。何可有餘意識通
果哉。是以。廣披諸論所説。尋通果心種類。
化事發業之外。無擧餘意識通果。知無此
類云事 若依之爾者。勘寶法師解釋云。
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縁六境
界故此釋無諍。化事發業通果心外。可
有餘意議通果見如何
答。理實而言。化事發業通果心外。不可有
餘意識通果。其旨即如一方疑難也。但於
寶法師通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之釋者。
實雖難思。且任相承義。聊簡之者。婆沙論
百三十九中。述生初靜慮成就欲界意近行。
擧三師説云。成就欲界一。謂法捨意近行。
即通果心倶。總縁色等爲境起故。有説。彼
成就三。謂色聲法捨意近行。即通果心倶。此
心若縁所起身表。即有縁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起語表。即有縁聲捨意近行。此
心若縁所變化事以總縁故。即有縁法捨
意近行。有説。彼成就六謂六捨意近行。即
通果心倶。此心容有總別縁故寶法師引
此文畢云。今詳。三解據義各別。不相違也。
第一師據化事心。唯法捨近行。此心不唯
縁一境故。第二師説。據化事心及發身語
業心。唯縁色聲故。第三師説。通六近行。通
取化事發業及餘通果心。亦容別縁六境
界故此釋意云。婆沙論三師説。非相違義。
初師意。唯據變化心論之。變化心總縁所
化色香味觸四境故。云唯成就法意近行。第
二師意。變化心外。兼據發業通果心論之。
發業通果心中。發身表業。別縁色境。發語
表業。別縁聲境故。并變化心。總縁所化四
境法意近行。云成就色聲法三意近行。第三
師意。變化心中。初念正化作所化事心。必
總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限法意近行。
發業通果心。別縁所發身語二業故。□聲二
意近行。通取化事發業者即指之也。及餘通
果心者。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倶心。容別
縁所化色香味觸四境故。并化事發業通果
心。云成就六意近行也。理實而言。第二念
以後。與所化事倶心。雖是變化心攝。望初
念正化作所化事心。且云餘通果心也
重難云。變化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化事
倶心。不正化作所化事。故且名餘通果心
者。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不正發身語業。故亦可名餘通果心。發業
心中。何無餘通果心哉是一 次。婆沙論第
三師意。成就六意近行云中。法意近行者。
是雜縁法意近行。通果心中。無別縁法境
之類者。寧不違亦容別縁六境界故之
釋哉是二
答。發業心中。第二念以後。與所發業倶心。
雖不正發身語業。與所發業。爲刹那等起
故。混雜云發業心外餘通果心歟 次。法境
非所化事。非所發業。故通果心。不能縁之
也。故寶法師餘處二十二釋今論唯自上地心
之所縁非下地威儀通果心境故之文云。
借下識起上地威儀通果。但縁所發業事
及所化事。不縁上地風也此釋意。通果心
唯縁所化事及所發業見。但於亦容別縁
六境界故之釋者。前五意近行。別縁色等
五境。法意近行所縁法。雖不出彼五境之
外。隨其所應總合縁義。異前五意近行別
縁五境。故亦云別縁。全無所背也
問。論中述有説義。云唯雜染者是意近行
爾者。光法師如何釋其故耶 進云。光法師
釋云。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付之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與意相牽數
行所縁之義。今故不明如何
答。近行唯染。與意相牽。數行所縁者。非
光法師私解釋。源出今論説。故今論云。唯雜
染者。與意相牽。數行所縁。是意近行
於善及無覆無記心。亦有與意相牽數行
所縁之義云難者。此師意。存唯雜染者。名
意近行事。染汚喜憂捨三受。與意相牽。染
著所縁故。名意近行。爲言善及無覆無記受。
雖有與意相牽之義。不染著所縁。故
意近行也。故見今論次下文。問云何與意
相牽數行。答之云或愛或憎或不擇捨爲
對治彼説六恒住光法師釋此文云由
喜與愛倶。憂與憎倶。捨與癡倶。捨言
倶。從強多分。此三與意相牽數行所縁。名
意近行。此文且據三毒。餘惑亦與喜憂捨
倶。與意相牽數行所縁
問。論中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不
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
爾者。心恒住捨者。捨受名捨歟 進云。
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 付之。
不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捨
有何深由。釋捨謂行捨哉
答。光法師今解釋。源依集異門足論説也。
故光法師釋云。心恒住捨。捨謂行捨。故集異
門足論十五。解六恒住中云。問此中捨者。
何所謂耶。答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性。任運住性。應知此中説名爲捨。復次有
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境。捨受名
捨。今此義中應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
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捨性。行捨名捨已上
論文
集異門足論中解恒安住捨之文。雖有行
捨名捨。捨受名捨之異説正義意。行捨之
旨分明也。故光法師。心恒住捨謂行捨之
釋。引此文爲證據也。退案其意。彼論次上
文。説六恒住相云。一眼見色已。不喜不
憂。具念正知。恒安住捨耳鼻舌身意
恒住可准知
既云
具念正知。恒安住捨故。定可善心所中行
捨。若捨受名捨者。寧云具正念知哉。但於
不喜不憂。心恒住捨之文。專可捨受名捨
見云難者。遮不喜不憂表心恒住捨一往
見之。雖似捨受。行捨離沈掉。心平等性。心
正直性。心無警覺性。任運住性。非偏強喜
非偏強憂。故於行捨。云不喜不憂。全無所
背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意識相應念慧。爲當
通五識相應念慧歟 答。唯限意識相應
念慧云師説。可爲正義也 兩方。若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見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
文。阿羅漢得盡智已。最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現在成就一恒住若六恒住法。唯限
意識相應念慧者。眼識現在前位。寧現在成
就一恒住哉。加之。光法師所引集異門足論
中云。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縁色聲香味觸法
境。捨受名捨此文無諍六恒住法廣通五
識相應念慧見 若依之爾者。披今論文。
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等。定知。唯限意
識相應念慧云事如何
答。六恒住法。唯限意識相應念慧。廣通五
識相應念慧云事。集異門足論十五并婆沙論
三十六中。雖有二師異説。唯限意識相應念
慧云師説。可爲正義也。其故契經之文。諸
論之中。説六恒住法。皆云眼見色已等。故
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之旨分明也。故婆沙論
三十六云。復有説者。六恒住法。亦唯意地。以
説眼見色已。乃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具念正知故何況。不喜不憂之
言。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事炳然也。若通
五識相應念慧者。何不云不樂不苦哉。加
之。勘婆沙論次下文。明六恒住法依地。述
評家義云。應作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
謂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
念慧。遍諸地故思此文意。六恒住依地分
別。就唯限意識相應念慧云師説論之見。
明知。以此師説。爲評家義也。但於婆沙論
所引施設論阿羅漢善眼識現在前位現在
成就一恒住云文者。六恒住法。唯限意識
相應念慧云師意。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
住加行。非恒住體故不相違次於光法
師所引集異門足論復次有説六識相應等之
文者。彼不正義意也。不可劬勞之
問。六恒住法。以何爲體耶 進云。光法師
釋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 付之依光
法師釋。披今論現文。明六恒住法云。謂
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
説乃至知法亦爾 文相無諍憂喜是所對
法。行捨即爲能對治六恒體住 加之集
異門足論十五中。説六恒住法云。今此義中。
應知意説。心平等性。心正直性。心無警覺。
性任運住性。行捨名捨如此文者。六恒
住法。行捨爲體之旨分明也如何
答。六恒住法。念慧爲體也。故光法師釋今
論具念正知之文云。具念正知。六恒住體故。
婆沙三十六云。問六恒住法。以何爲自性。
答以念慧爲自性。若兼取相應倶有。則四
蘊五蘊爲自性正勘所引本説云。問六恒
住法。以何爲自性。答以念慧爲自性。云何
知然。如契經説。諸阿羅漢。心善解脱。具六
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至意知法
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若兼
取相應倶有。則四蘊五蘊爲自性六恒住
法念慧爲體云事。光法師釋。婆沙論説。甚炳
然也。但於今論謂見色已不喜不憂心恒住
捨具念正知等之文者。縁色等六境已。不
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爲六恒住體
爲言還是答之證文也。何爲疑難之端哉。次
於集異足論行捨名捨之文者。見彼論文。
解恒安住捨之
問。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前位。
過去現在可成就恒住耶 答。婆沙論所引
施設足論中。有二誦本也 兩方。若過去現
在成就恒住者。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
識。現在善位也。過去不可成就恒住。加之。
見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不喜
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
亦爾而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現在
前位。全無眼見色已之義。寧現在成就恒
住哉 若依之爾者。披婆沙論所引施設足
論文。阿羅漢果聖者。初起善眼識。眼在前
位。過去現在成就恒住判如何
答。婆沙論所引施設足論文。有二誦本故。
婆沙論三十六引施設足論云。彼阿羅漢得
盡智已。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成就
過去一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二未來六現在
一。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
阿羅漢果聖者。初所起盡智。并相應正念。即
爲六恒住法體。故初起善眼識在前位。成
就過去一恒住云也。成就現在一恒住者。
若依六恒住法通五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眼根見肥位。同時眼識相應念慧。雖爲
六恒住體以義次第。且云眼見色已等歟。
若依六恒住法眼意識相應念慧云師意
者。彼師會此文云。當知此是恒住加行。非
恒住體。故不相違婆沙論次下文云。復有
誦言。若最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彼過去無。
但成就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若起
善耳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一未來六現在
一。此滅已不捨。乃至若起善意識現在前。
彼成就過去五未來六現在一。此滅已不捨。
若復起善意識。或餘識現在前。彼成就過去
未來六現在一此誦者意云。阿羅漢果聖
者。得盡智後。約初起善眼識現在前已來。
論六恒住法成就不成就相。故云彼過去無
也。二誦者意。其趣如此歟
問。六恒住法爲唯限有漏。爲當通無漏歟
 答。可通無漏也 兩方。若唯限有漏者。
六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
恒住捨。其念正知之義也。阿羅漢果聖者。
所起無漏念慧。既有此義。何不爲六恒住
法哉 若依之爾者。廣披婆沙正理等論
説。未見六恒住法通無漏□文。爰知。唯限
有漏云事如何
答。見今論文。明六恒住法云。謂見色已。
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
知法亦爾此義不可限有漏。故六恒住法。
可通無漏也。加之婆沙論三十六中。述評家
義云。應作是説。一切阿羅漢。皆有此六。云
何知然。此六恒住。皆以漏盡清淨身中念慧
爲體。諸阿羅漢。無不成就此念慧故
文全不簡無漏念慧哉。何況婆沙論四十四
中。釋根律儀體云。復次念慧有二種。一世
間善。二出世間善。世間善者。名念慧。出世
間善者。名根律儀。復次念慧有二種。一學。
二無學。學者名念慧。無學者名根律儀。復
次念慧有二種。一鈍根種姓。二利根種姓。鈍
根種姓名念慧。利根種姓名根律儀此文
無諍。根律儀通無漏見。而根律儀六恒住
法。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爲體。故六恒
住法。亦通無漏云事炳然也。但於廣披
婆沙正理等論説。未見六恒住法通無漏
云文云難者。六恒住法。通無漏之旨。設
雖無分別定判。以根律儀既通無漏。可准
知之也
問。六恒住法。可通四無色地耶 答。可通
四無色地也 兩方。若通四無色地者。六
恒住法者。縁色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恒
住捨。具念正知之義也。更不可通四無色
 若依之爾者。婆沙論中。六恒住法。通
四無色地見如何
答。婆沙論三十六中。明六恒住法依地。述評
家義云。應作是説。通在三界十一地有。謂
欲界未至靜慮中間四靜慮四無色。意識念
慧遍諸地故 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云
事。此文甚分明也。但於六恒住法者。縁色
等六境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知之義也。更不可通四無色地云難者。
欲會此疑。且存二義。或一義云。依身在欲
色二界。阿羅漢果聖者。以欲色二界心。隨
其所應。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
地心。有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之
義。故六恒住法。通四無色地云也。重意云。
四無色地心。雖不具縁色等六境。欲色二
界心。縁色等六境已。後時所起四無色地。
不喜不憂。行捨相應正念正知。名六恒住
爲言
或一義云。四無色地有。意知法已不喜
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知之第六恒住故。
六恒住法之隨一。在四無色地。云六恒住法
在四無色地也。非謂四無色地具有六恒
住法。如彼婆沙論評家意。述無色界具有
十二支云。無色界雖無色及五根。而有名
及意根。彼應作是説。識縁名名縁意處縁
觸。是故三界。皆具十二。六恒住法。在四無
色地云事。以之可爲潤色也
問。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可同耶
答。其體可同也 兩方。若其體同者。披婆
沙論文。有餘師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爲
自性云義。評家意不許之若六恒住法眼
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者。評家意何不許之
 若依之爾者。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身中正念正知爲體。定知。其體
可同云事如何
答。此事雖難測。且可存六恒住法眼等六
根律儀其體是同云義也。其故披諸論所説。
尋六恒住體。今論云。謂見色已。不喜不憂。
心恒住捨。具念正知。廣説乃至知法亦爾
婆沙論三十六云。如尋經説諸阿羅漢。心善
解脱。具六恒住。云何爲六。謂眼見色已。乃
至意知法已。不喜不憂。心恒住捨。具念正
集異門足論十五云。六恒住者云何爲六。
答一眼見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安
住捨。二耳聞聲已。不喜不憂。具念正知。恒
安住捨。三鼻嗅香已。不喜。不憂。具念正
知。恒安住捨。四舌嘗味已。不喜不憂。具念
正知。恒安住捨。五身覺觸已。不喜不憂。具
念正知。恒安住捨。六意了法已。不喜不憂。
具念正知。恒安住捨而見光法師餘處
引正理論文。明眼等六根律儀云。故契經
説。眼見色已。不喜不憂。恒安住捨。正知正
念。如是乃至意了法已准此等論判。任
所引經文。六恒住法。六根律儀所説。文言是
同。所述義道不異。故六恒住法。六根律儀。
同以無學聖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
念正知爲體可云也。但於婆沙論有餘師
説。根律儀以六恒住法爲自性云義。評家
意。不許之云釋者。婆沙論初師意。根律儀
以正念正知。爲自性者。根律儀以無學聖
者身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爲體
云也。此師意。六恒住法。同以無學聖者身
中。意識相應有漏無漏正念正知爲體存故。
六恒住法。眼等六根律儀。其體是同爲言第三
有餘師意異之。許六恒住法以六識相應念
慧爲體。根律儀以此六識相應六恒住法
爲自性云。故評家意不許之云。此諸説中。
初説爲善。經説念慧能護根故也
寫本云
  文永五年戊辰二月五日酉時於東大寺知足
院草菴抄之畢去年青陽之初月始此卷抄
此春時正之良辰終其微功懈怠之至悲而
有餘但今日者彌勒慈尊利有縁群生之日
遍覺三藏遂兜率上生之朝也依之受持三
歸八齋之戒品勤修滅罪生善之良因相當
此日結集此抄機縁既純熟感應定速疾者
歟然則迴此清淨修學之慧業偏祈宗專法
師之得脱逍遥園風前遂再會而談往事龍
華樹露底結一縁而尋舊跡而已
  右筆華嚴宗末葉 法印權大僧都宗性
 年齡六十七
夏臘五十五
 



倶舍論第十卷抄
  問題
問。以有漏道。離下三靜慮染。九無間前八
  解脱道位。可修縁欲界心耶
問。論中引三十六師句經説證何義耶
問。不成就欲界善意近行人。可有成就欲
  界出離依意近行義耶
問。斷善根時。可有捨無覆無記意近行
  義耶
問。見所斷意近行中。可有別縁色等五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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