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冥報記 (No. 2082_ 唐臨撰 ) in Vol.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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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向之而坐。山龍誦曰。妙法蓮華經序品第
一。王曰。請法師止。山龍下座。復立階下。顧
庭内。向囚已盡。無一人在者。謂山龍曰。君
誦經之福。非唯自利。乃令庭内衆囚。皆
聞經獲免。豈不善哉。今放君還去。山龍拜辭。
行數十歩。王復呼還。謂吏曰。可將此。歴觀
諸獄。吏即將山龍。東行百餘歩。見一鐵城。甚
廣大。上有屋覆。其城傍。多有小窓。或大如小
盆。或如盂椀。見諸人男女從地飛入窓中。
即不復出。山龍怪問吏。吏曰。此是大獄。獄中
多有分隔。罪罰各異。此諸人者。各隨本業。赴
獄受罪耳。山龍聞之悲懼。稱南無佛。請吏
求出。至院門。見一大&T055114;大猛湯。傍有二人
坐睡。山龍問之。二人曰。我等罪報。入此&T055114;
湯。蒙賢者稱南無佛。故獄中罪人。皆得一日
休息。疲睡耳。山龍又稱南無佛。吏謂山龍曰。
官府數移改。今王放君去。君可白王請抄。若
不爾恐他官不知。復追録君。山龍即謁王請
抄。王命紙書一行字。付吏曰。爲取五道等署。
吏受命。將山龍更歴兩曹。各廳事侍衞。亦如
此。王之遣吏。皆取其官署。各書一行訖。付山
龍。龍持出至門。有三人。語山龍曰。王放
去。可不少多乞遣我等。山龍未言。吏謂山龍
曰。王放君。不由彼。三人者。是前收録君。使
人。一是繩主。當以赤繩縛君者。一是棒主。
撃君頭者。一是袋主。吸君氣者。見君得還。
故乞物耳。山龍惶懼。謝三人曰。愚不識公。請
至家備物。但不知於何處送之。三人曰。於水
邊若樹下。山龍許諾。辭吏。歸家。見正哭經營
殯具。山龍入至屍傍。即蘇。後日剪紙作錢帛。
并酒食。自送於水邊燒之。忽見三人來謝曰。
蒙君不失信。重相贈遺。媿荷。言畢不見山龍
自向總持寺主僧説之。轉向臨説之。云爾
冥報記卷中



冥報記卷下
 *吏部尚書唐臨撰 
隋開皇末。代州人。姓王。任爲騎驃將軍。在
荊州鎭守。性好田獵。所殺數。有五男無女。
後生一女。端美如畫。見者皆愛奇之。父母鍾
念。既還郷里。里人親族。爭爲作好衣服。而
共愛之。女年七歳。一旦失不知所在。初疑
隣里戲藏。訪問終無見者。諸兄乘馬遠覓。乃
去家三十餘里。棘中見之。欲就挽取。即驚
走遠去。馬追不及。兄等以十騎。圍而得之。
口中作聲。似兔鳴。抱歸家。不能言。而身
體爲棘刺所傷。母爲挑之。得刺盈掬月餘
日。不食而死。父母悲痛。合家齋戒練行
理丞寀宣明嘗爲代府法曹爲臨説云爾
後魏司徒崔浩。博學有才略。事武。言行
計從。國人以爲模楷。浩師事道士冠謙之。
尤不信佛。常虚誕爲百姓所費。見其妻讀
經。奪而投於井中。從*太武。至長安。入寺。見
有弓矢刀稻。帝怒誅寺僧。浩因進説。盡殺
沙門。焚經像。勅留臺下。四方依長安行事。
誦之與浩爭。浩不從。謙之謂浩曰。卿從
今受戮。滅門戸矣。後四年。浩果無罪而族誅。
將刑載於露車。官使十人。在車上。更尿其
口。行數里。不堪困苦。號叫求哀。竟備五刑。
自古戮辱未之前有。帝亦枉誅太子。又尋
爲閹人宗愛所殺。時人以爲毀佛法之報驗
見後魏書。及
云因春秋
梁元帝。年六歳。見母莊匣中有大珠。取一珠
口含。遂誤呑之。其珠意左右盜。訊問莫服。
乃灰生魚自以詛之。明日帝大使。珠隨*使
而出。帝一目遂眇見梁後
略説之
周武帝。好食雞卵。一食數枚。有監膳儀同名
拔彪。常進御食有竉。隋文帝即位。猶監膳進
食。開皇中。暴死。而心尚暖。家人不忍殯之。三
日乃蘇。能語。先云。擧我見王。爲周武帝傳
語。既而請見。文帝引問。言曰。始忽見人喚。
隨至一處。有大地穴。所行之道。徑入穴中。
纔到穴口。遙見西方有百餘騎來。儀衞如王
者。俄至穴口。乃周武帝也。儀同拜。帝曰。王
喚汝。證我事了。汝身無所罪。言訖即入穴
中。使者亦引儀同入。使宮門。引入庭。見武
帝共一人同坐。而有加敬之客。使者令儀
同拜王。王問。汝爲帝作食。前後進白團幾枚。
儀同不識白團。顧左右。左右教曰。名雞卵爲
白團也。儀同即答。帝常食白團。實不説數。





王謂帝曰。此人不記。當須出之。帝慘然不悦
而起。急見庭前。有一鐵床。并獄卒數十人。
皆牛頭人身。帝已臥床上。獄卒用鐵梁押
之。帝脅割裂。裂處。雞子全出。俄與床齊。可
十餘斛。乃命數之訖。床及獄*急皆不見。
帝又已在王坐。王謂儀同還去。有人引
出至穴口中。又見武帝出來。語儀同云。爲
聞大隋天子。昔曾與我共事。倉庫玉帛。亦我
儲之。我今身爲自帝爲滅佛法。極受大苦。可
爲吾作功徳也。於是。文帝勅天下人。出一錢。
爲追福焉臨外祖齊公親見時
歸家。具説云爾
北齊時。有仕人姓梁。甚豪富。將死。謂其妻子
曰。吾平生愛奴及馬。皆使乘日久。稱人意。吾
死。可以爲殉。不然。無所使乘也。及其死。家
人以嚢盛土。壓奴殺之。馬則未殺。奴死四日
而蘇。説云。當不覺去。*急至官府門。門人因
留止。在門所經一宿。明旦。見其主被鎖。嚴
兵守衞。將入官所。見奴謂曰。我死。人得奴
婢。遺言喚汝。今各自受苦。名全不相關。今
自官放汝。言畢而入。奴從屏外窺之。見
官問守衞人曰。昨日押脂多少乎。對曰。得八
升。官曰。更將去。押取一斛六斗。主即被牽
出。竟不得言。明日又來。有喜色。謂奴曰。今爲
汝白也。及入。官問得脂乎。對曰不得。官問所
以。主司曰。此人死三日。家人爲請僧設齋。毎
聞經唄聲。鐵梁輒折。故不得也。官曰。且將去
主。因白官。請放奴。官即喚放。倶出門。主遣
傳語其妻子曰。頼汝等追福。得免大苦。然猶
未脱。能更寫法華經。造像。以相救濟。冀
得免。自今無設祭。既而益吾罪。言畢而別。
奴遂生而具言之。家中果以其日設會。於是
傾家追福。令門練行臨舅高經州説云
見齊人説之災
隋上柱國蒲山惠公李寛。性好田獵。常養鷹
數十。後生一男。口爲鷹嘴。遂不擧之公即李
蜜之父
臨家與親。
並悉見之
隋鷹楊郎將天水女姜略。少田獵。善放鷹。
後遇病。見群鳥千數。皆無頭。圍繞略床。鳴叫
曰。急還我頭來。略輒頭痛氣絶。久乃蘇
請爲諸鳥追福。許之。皆去。既而得愈。遂終身
絶酒肉。不殺生命。臨在隴右夏見姜也。
年六十許自臨説云爾
隋開皇初。冀州外邑中。有小兒。年十三。常盜
隣家雞卵。燒而食之。後早朝村人未起。其父
聞。外有人叩門。呼此兒聲。父令兒出應之。
見一人云。官喚汝侵。兒曰。喚我役者。入取
衣糧。使者曰。不須也。因引兒。出村門。村南舊
是桑田。耕訖未下種。是且。此兒忽見。道有
一小城。四面門樓。丹素甚麗。兒怪曰。何時有
此。使者呵之。使勿言。因引至城北門。令兒前
入。兒入度間城門忽閉。不見一人。唯是空
城。地皆殺灰碎火。深纔沒踝。兒忽呼叫。走
赴南門。垂至而閉。又走東西北門。亦皆如
是。未往則開。既至便闔。時村人出田。男女大
小皆見。此兒在耕田中。口似啼聲。四方馳走。
皆相謂曰。此兒狂耶。且來如此。遊戲不息。至
日食時。採桑者皆歸。兒父問曰。見吾兒不。桑
人答曰。在村南走戲。喚不肯來。父出村。遙
見兒走。大呼其名。一聲便住。城灰忽不見。見
父而倒。號泣不言之。視其足。半脛已上。血
肉燋乾。其膝已下。洪爛如炙。抱歸養
肉如故。膝下遂爲枯骨。隣里聞之。共視其
走處。足跡通利。了無灰火。於是邑人。男女大
小。皆持戒練行有大徳僧道慧本冀州人。
爲臨言之。此其隣邑也
隨大業中。京兆郡獄卒。失其姓名。酷暴諸
囚。囚不堪困苦。而獄卒以爲戲樂。後生一子。
頤下肩上。有若肉枷。都無頸項。數歳不能
行而死
隨大業中。河南人婦。養姑不孝。姑兩目盲。婦
切蚯蚓爲羹以食。姑怪其味。竊藏一臠。留以
示兒。兒還見之。欲送婦詣縣。未及。而雷震。
失其婦。俄從空落。身衣如故。而易其頭爲
白狗頭。言語不異。問其故。答云。以不孝姑。
爲天神所罰。夫以送官。時乞食於市。後不知
所在
楊州卞士瑜者父。在隋以平陳功。授儀同。
性慳悋。嘗雇人築宅不還其價。作人求錢。
卞父鞭之。皆怨曰。若實負我。死當與我作
牛。須之。卞父死。其作人牛。孕産一黄犢。腰
有黒文。横絡周匝。如人腰帶。左跨有白文。
斜貫。大小正如象笏形。牛主呼之曰。卞公
何爲負我。犢至屈前兩膝。以頭叩地。瑜以
錢十萬贖之。牛主不許。死乃葬甄陀爲
臨説之
京兆殷安仁。家富於財。素事慈門寺僧。以義





寧初。有客寄其家。停止。客盜他驢皮遺安
仁。至貞觀三年。安仁遂見一人於路。謂安仁
曰。官追汝。使人明日至。汝當死也。安仁懼。
徑至慈門寺佛堂中。經宿不出。明食時。果
有三騎。并出有數十人。皆兵杖入寺。遙見
安仁呼出。安仁不應。而念佛誦經。愈精。鬼
謂曰。昨日不即取之。今其修福如此。何由
可得。因相與去。留一人守者。謂安仁曰。君
往日殺驢。驢今訴君。故我等來攝君耳。
終須共他對。不去何益。安仁遙答曰。往者
盜自殺驢但以皮遺我耳。非我殺。何爲見
追。請君還爲我語驢。我本故不殺汝。然今
爲汝追福。於汝有利。當捨我也。此人許諾。驢
若不許。我明日更來。如其許者。不復來矣。言
畢而去。明日遂不來。安仁於是爲驢追福。而
擧家持戒菜食云盧文勵説云
安仁今見在
長安市里風俗。毎歳元日已後。遞作飮食相
號爲傳坐。東市筆工。趙士次當設之。有
客先到。如厠。見其碓上。有童女。年可十三
四。著青裾白衫。以級索繋頸。屬於碓柱。泣謂
客曰。我是主人女也。往年未死時。盜父母錢
一百。欲買脂粉。未及而死。其今在厨舍内西
北角壁中。然雖未用。既已盜之。坐此得罪。今
償父母命。言畢。化爲青羊白項。客驚告主
人。主人問其形貌。乃其小女。死二年矣。
於厨壁取得錢。似久安處。於是送羊僧
寺。合門不復食肉盧父
厲説
京兆潘果。年未弱冠。以武徳中。任都水小吏。
下歸與里中少年數人。出田遊戲。過於塚間。
見一羊。爲人所遺。獨立食草。果因與里。中年
少捉之。將以歸家。其羊中路而鳴。果懼其主
聞。乃拔去其羊舌。乃無聲。於是夜烹食之。
後一年。果舌漸小。遂銷盡。陳牒解職。富平縣
尉鄭餘慶。疑其詐也。開口驗之。乃全無舌。看
本處。纔如豆許不盡。怪問之。果盡以實答
其状。縣官教爲羊追福。果乃受五戒。大修福。
後一年舌漸生。尋平復如舊。詣縣自陳。縣官
用爲里正。餘慶貞觀十八年爲監察御吏。自
向臨説云爾
隋大業中。洛陽人。姓王持五戒。時言未然
之事。閭里敬信之。一旦忽謂人曰。今日當
有人。與我一頭驢。至日午。果有人牽驢一頭
送來。涕泣説言。早喪父。其母寡。養一男一
女。女嫁而母亡。亦十許年矣。寒食日。妹來
歸家。家有驢數年。洛下俗。以寒食日。持酒食
祭墓。此人乘驢而往。墓在伊水東。欲度伊水。
驢不肯度。鞭其頭面。被傷流血。既至墓所。
放驢而祭。俄失其驢。還在本處。是日妹獨
在兄家。忽見母入來。頭面血流。形容毀瘁。號
泣告女曰。我生避汝兄。送米五升與汝。
此得罪報。受驢身。償汝兄五年矣。今日欲
度伊水。水深畏之。汝兄以鞭捶我。頭面盡破。
仍許還家。更苦打我。我走來告汝。吾今償
債垂畢。可太非理相苦也。言訖走出。尋之
不見。女記其傷状處。既而兄還。女先觀驢
頭面傷破状。女抱以號泣。兄怪問之。女以
状告。兄亦言初不肯度。及失還得之状同。
於是兄妹。抱持慟哭。驢亦涕涙交流。不食水
草。兄妹跪請。若是母者。願爲食草。驢即爲食
草。既而復止。兄妹莫如之何。遂備粟豆
五戒處。乃復飮食。後驢死。妹收葬焉
隨有康抱者。江南搢紳之士。少有學行。大
業九年。楊玄武作亂。其兄受玄武官。抱縁
兄坐。當死而潜避。自匿於京師。至十年。抱因
入祕書省。尋覓舊識。是時煬帝不在。皇城諸
門皆閉。唯開安上一門。出入皆由之。抱適
入門。遇見一舊相識人姓曾。曾亦江南人。時
判留守事。見抱與語。問其所安。抱知其
悉。亦以情告。既別而入。曾氏使人逐捕之。抱
入祕書。逐者捕以告官。時王邵爲祕書少監。
先與抱故識。不欲罪之。乃迎謂捕者。我早識。
*康抱知其旨。應聲答曰。實南丁避役耳。邵
驅出令去。捕者還報曾。曾又於安上門邀捕
擒之。抱知不免。謂曾曰。我誠負官。死自我
分。然無負於卿。卿與我故知。不能相濟。
曷反如此。若死者有知。必當相報。抱尋伏
法。後數日。曾宅在太平里。將入留守。由善
和里於西門内。忽見抱乘馬。衣冠甚鮮。二
青衣從後。謂曾。我命亦將盡。然尚可三年。
由卿任我。我今任太山主簿。已請天曹報殺
卿。曾叩頭謝罪。請爲追福。抱許而忽不見。數
日又遇抱。於此謂曾曰。我終殺卿。放卿七日





修福。過此當先取卿頭將去。若不信者。卿死
面當在背。曾懼還家。修如期而死。迴於背。
果如所言康親識人
説云爾也
武徳中臨卭人姓韋。與一婦人言誓期不相
負累年失寵愛。婦人怨恨。韋懼其及已。因
縊殺之。數日韋身庠。因發癩而死韋孝諧説
云量其從

魏郡馬嘉運。以武徳六年正月。居家。日晩
出大門。忽見兩人。各捉馬一匹。先在門外樹
下立。嘉運問。是何人。答云。是東海公使。來
迎馬生取。嘉運素有學識。知州里。毎有臺
使。及四方貴客。多請見之。及是聞召。弗之怪
也。謂使者曰。吾無馬。使者進馬曰。以此迎
馬生。嘉運即樹下。上馬而去。其實倒臥於樹
下也。俄至一官曹。將入大門。有男女數十人。
在門外。如訟者。有婦人。先與嘉運相識。同郡
張公謹妻。姓崔氏。手執文書。謂嘉運曰。馬生
尚相識不。昔與張總管交遊。毎數相見。總
管無状。非理殺我。我訴天曹。於今三年。爲王
天主救護公謹。故常見抑。今及得申官已追
之。不久當至。疑我獨見枉害。馬生那亦來耶。
嘉運知崔氏被殺。及見方知死。使者引入
門。門者曰公眠。未可謁。宜引就霍司刑處坐。
嘉運見司刑。乃益州行臺郎中霍璋。見嘉
運。延坐曰。此府記室&T055762;。東海公。聞君才學。
欲屈爲此官耳。嘉運曰。家貧妻子不立。願君
爲言。得免爲幸。璋曰。若爾。使可自陳無學。
吾當有以相明。俄有人來云。公眠已起。引嘉
運入。見一人在廳事坐。肥短黒色。呼嘉運。前
謂曰。聞君才學。欲相屈爲記室耳。能爲之乎。
運拜謝曰。幸甚。但鄙人野。頗以經業。教授
後生。不足以尚管記之任。公曰。識霍璋不。
答曰識之。因使召璋。問以嘉運才術。璋曰。平
生知其經學。不見作文章。公曰。放馬生歸。即
命追陳子良。嘉運辭出。璋與之別曰。倩君
語我家三狗。臨終語汝。賣我所乘馬。作
浮圖。汝那賣馬自費也。速如我教。造浮圖所
三狗。謂其長子也。嘉運因問。向見張公謹妻
所云。天主者。爲誰。璋曰。公謹郷人王五戒
者。死爲天主常救公謹。故得至今。今似不
免矣。言畢而別。遣使者送嘉運。至一小澁徑。
指令由此路歸。嘉運入徑便活。良久能起。時
向夜半。妻子皆坐哭。嘉運具言之。其年七
月。綿州人。姓陳名子良。暴死。經宿而蘇。自
言。見東海公欲用爲記室。辭不識文字。別有
呉人陳子良。善章者。於是命彼捨此。後年呉
人陳子良卒死。張公謹亦殂。二人亡後。嘉運
嘗與數人同行。於路忽見官府者。嘉運神色
憂怖。唯諾趨走。須之。乃定。同侶問之。答曰。
向見者。東海公使人。云欲往益州追人。仍
説。子良極訴君。霍司刑爲君被誦讀。君幾
不免。頼君贖生之福。故得免也。初嘉運在蜀。
蜀人將決池取魚。嘉運時爲人講書。得絹數
十匹。因買池魚放之。贖生謂此也。貞觀中。車
駕在九城宮。聞之。使中書侍郎岑文本。就問
其事。文本具録。以奏乞爾。嘉運。後爲國子博
士卒官
武徳初。遂州總管府記室參軍孔恪。暴病死。
一日而蘇。自説。被收至官所。問恪。何因殺
兩牛水。恪云。不殺。官云。汝弟證汝殺。何故
不承。因呼弟。弟死已數年矣。既至。枷械甚
嚴。官問。汝所言兄殺牛虚實。弟曰。兄前奉
使。招慰獠賊。使某殺牛會之。實奉兄命。非自
殺也。恪因曰。恪使弟殺牛會獠。是實。然國
事也。恪何有罪。官曰。汝殺牛會獠。欲以招慰
爲功。用求官賞。以爲己利。向云國事耶。因
謂恪弟曰。以汝證兄。故久留汝。兄今既承遣
殺。汝無罪。放任受生。言訖弟忽不見。亦竟不
得言叙。官又問恪。何因復殺他兩鴨。恪曰。前
任縣令殺鴨。供官客耳。豈恪罪耶。官客自有
食料無鴨。汝殺供之。以求美譽。非罪如何。又
復殺雞卵六枚。恪曰。平生不食雞卵。唯憶年
九歳時。寒食日。母與六卵自煮食之。官曰然。
欲推罪母耶。恪曰。不敢。但説其因耳。此自恪
殺之也。官曰。汝殺他命。當自受之。言訖。忽
有數十人。皆青衣執恪將出。恪大呼曰。官
府亦大枉濫。官聞之呼還。何枉。恪曰。生
平來有罪。皆録不遺。生來修福。令無記者。豈
非濫耶。官問主司。恪有何福。何爲不録。主司
對曰。福亦皆録。但量罪福多少。若福多罪少。
先令受福。罪多福少。先令受罪。恪福少罪多。
故放未論其福。官怒曰。雖先受罪。何不唱福
示之。命鞭主司一百。倏忽鞭訖。血流濺地。既
而唱恪生來所修之福。亦無遺忘。官謂恪曰。
汝應先受罪。我更放汝歸家七日。可懃追福。
因遣人送出。得蘇。恪大集僧尼。行道懺悔。精
勤行道。自説其事。至七日與家人辭訣。俄而
命終。臨家兄爲遂府屬故委之
洛州都督鄼公竇軌。性好殺戮。初爲益州行
臺僕射。多殺將士。又害行臺尚書韋雲起。貞
觀二年冬。在洛州。病甚篤。忽言。有人餉我瓜
來。左右報。冬無瓜也。公曰。一盤好瓜。何謂
無。既而驚視曰。非瓜也。並是人頭。從我債
命。又曰。扶我起。見韋尚書。言畢而薨
尚書刑部侍郎宋行質。曹陵人也。性不信佛。
有慢易之言。以永徽二年五月。病卒。至六
月九日。尚書都官令史王璹。暴病死。經二日
而蘇。自言。初死時。見四人來至其所云。追
汝。璹隨行。入一大門。見有廳上西問。有
一官人坐。形容肥黒。廳東間。有一僧坐。與官
人相當面向北。各有床褥几案。侍童子二百
許人。或冠或不皆美容貌。階下有官吏文案。
有一老人。著枷面向西縛立階下。璹至庭。亦
已被縛。吏執紙筆。訊璹。辭曰。貞觀十八年。
任長安佐史之日。何因改籍。璹曰。非璹之
罪也。廳上大官。讀其辭辨。顧謂東階下老囚
曰。何因妄訴他。老囚曰。須達年實未至。由璹
改籍。加須達年。不敢妄也。璹曰。十七年改
任。告身在家。請追驗之。大官因呼領璹者三
人解縛。將取告身。告身至。大官自讀之。謂老
囚曰。他改任大分明。汝無理。因令囚出北門。
璹遙見北門外。昏暗。多有城。城上皆女牆。
似是惡處。大官因書案上。謂璹曰。汝無罪。放
去。拜辭。吏引璹至。東階下拜僧。僧以印印璹
臂曰。好去。吏引璹出東門。南行度三重門。毎
門皆勘視臂印。然後聽出。至第四門。門甚
大。重樓朱粉。三戸並開。状如官城門。守衞嚴
密。驗印聽出門。東南行數十歩。聞有人復喚
璹。璹迴顧。見侍郎宋行質。面慘黒色。露頭
散腰。著故緋袍。頭髮短垂。如胡人者。立於廳
事階下。有吏卒守之。階西近城。有大木牌。高
丈餘。廣二尺許。大書牌上。此是勘當擬過王
人。其守大。方尺餘。甚分明。廳事上。有床坐
几案。如官府者。而無人行質見璹。悲喜曰。汝
何故得來。璹曰。官追勘。問改籍。無事蒙放
還。行質舒其兩手。謂璹曰。吾被責問功徳簿。
吾手中無功徳簿。坐此困極。加之飢渇。苦不
可言。君可努力。至我家語。令作功徳。如是殷
勤。遍囑之璹乃辭去。行數十歩。又呼璹還。未
及言。廳上有官人來坐。怒璹曰。我方勘諸事。
汝何人輒至囚處。因使卒捨耳。卒捨耳。推令
去。璹走又至一門。門吏曰。汝被捨耳。耳當
聾。吾爲汝却其中物。因以手挑其耳。耳中鳴。
乃驗決放出。出門外。黒如漆。璹不知所之。
以手摸西及南。皆是牆壁。唯東無障礙。而暗
不可行。璹立住少頃。見向所訊璹之吏。從門
出來。謂璹曰。君尚能待我。甚善。可乞我千
錢。璹不應。内自思曰。吾無罪。官放我來。何
爲有賄吏乎。吏即謂曰。君不得無行。吾向若
不早將汝過官。令二日受縛。豈不困耶。璹
心然之。因媿謝曰。謹依命。吏曰。吾不用汝銅
錢。欲得白紙錢耳。期十五日來。璹許諾。因問
歸路。吏曰。但東行二百歩。當見一故牆穿破。
見明可推倒之。即至君家也。璹如其言。行至
牆推。良久乃倒。璹從倒處出。即至其所居。隆
政坊南門矣。於是歸家。家人哭泣。入戸而蘇。
至十五日。璹忘不與錢。明日復病困絶。見吏
來。怒曰。君果無信。期與我錢。遂不與。今當
復將汝去。因驅行。出含光門。令入大坑。璹拜
謝百餘拜。請作錢。乃放歸。又蘇。璹告家人。
買紙百張作錢送之。明日璹又病困。復見吏
曰。君幸能與我錢而惡不好。璹復辭謝。請
更作。許。又至二十一日。璹令以六十錢。買
白紙百張作錢。并酒食。自於隆政坊西渠水
上燒之。既而身體輕健遂愈。臨聞其事時與
刑部侍郎劉燕客大理少卿辛茂。將在大理
鞫問獄諸劉召璹至。與宰對問之云爾
貞觀中魏王府長史京兆韋慶植。有處女。先
亡。夫婦痛惜之。後二年。慶植將聚親賓客。宰
肉備食。家人買得羊。未殺。慶植妻夜夢。見其
亡女。著青裾白衫。頭髮上。有雙玉釵。是生
平所服者。來見母。涕泣言曰。兒嘗私用物。不
語父母。坐此業報。今受羊身。來償父母命。明
日當見殺。青羊白頭者是。特願慈恩。垂乞性
命。母驚寤。旦而往觀。羊項膊皆白。頭上有
兩點白相對。如玉釵形。母對之悲泣。語家人
勿殺。待慶植至。將放之。俄而植至。催食。厨
人白言。夫人不許殺青羊。植怒即命殺之。宰
夫縣羊欲殺。賓客數人已到。乃見一女子容
貌端正。訴客曰。兒是韋長吏女。乞救命。客等
驚愕。止宰夫。宰夫懼植怒。又但見羊鳴。遂殺
之。既而客坐。食至。客皆不食。植怪問之。客
具以言。慶植悲痛。發病遂不起。京下士人多
知之。崔尚書敦禮具爲臨説。閻尚書立徳。亦
説云爾
華州鄭縣人。張法義。年少貧野。不修禮度。貞
觀十年。入華山伐枝。遇見一僧坐巖中。法
義便就與語。會天晦冥。久坐不能歸因宿焉。
僧設松柏末以食之。謂法義曰。貧道居此久。
不欲外人知。檀越出。愼勿言相見也。因爲説。
俗人多罪累。死皆入惡道。誠心懺悔。可滅
之。乃令洗浴清淨。被僧衣。爲懺悔。且而別
去。至十九年。法義病死。埋於野外。貧無棺
槨。以薪柴不瘞之。七日而蘇。自推去。出歸
家。家人驚愕。審問知活。乃喜。法義自説。初
死。有兩人來取。乘空南行。至官府。入大門。
又巡巷。左右皆是官曹。門閭相對。不可勝數。
法義至一曹。見官人。遙責使者曰。是華州張
法義也。本限三日至。何因乃淹七日。使者
曰。法義家狗惡。兼有呪師神見打甚。因袒而
示之背。背皆青腫。官曰。稽過多咎。與二十
杖。言杖亦畢。血流灑地。官曰。可將法義過録
事。録事署發文書。令送付判官。判官召主典。
取法義案。案簿甚多。盈一床。主典對法義前。
披撿之。其簿多先朱句畢。有末句者。典則録
之曰。貞觀十一年。法義父使刈禾。義反顧張
目私罵。不孝。合杖八十。始録一條。即見巖穴
中僧來。判官起迎。問僧何事。僧曰。張義是貧
道弟子。其罪並懺悔滅除。天曹案中已勾畢。
今枉追來不合死。主典曰。經懺悔者。此案亦
勾了。至如張目罵父。雖蒙懺悔。事未勾了。僧
曰。若不如此。當取案勘之。應有福利。判官令
主典將法義諮王。宮在東。殿宇宏壯。侍衞數
千人。僧亦隨至王所。王起迎僧曰。師當直
來耶。答曰。未當次直。有弟子張法義。被録來
此。其人宿罪。並貧道勾訖。未合死。主典又以
張目事諮王。王曰。張目在懺悔後。不合免。然
師爲來。請可特放七日。法義謂僧曰。七日
既不多時。復來恐不見師。請即住隨師。師曰。
七日七年也。可急去。法義固請隨僧。僧因。請
王筆書義掌作一字。又請王印。印之曰。可急
去。還家修福。若後來不見我。宜以印呈王。王
自當放汝也。法義乃辭之。僧令人送至其
家。家内正黒。義不敢入。使者推之。遂活。覺
在土中。甚輕虚。以手推排得出。因入山。就山
僧修道。掌中所印之處文。不識然皆爲瘡。
終莫能愈。至今尚在。隴西王博叉居。與法
義近。委知之。爲臨説云爾
河東柳智感。以貞觀初。爲興州長擧縣令。一
夜暴死。明日而蘇。説云。始爲冥官所追。至大
官府。使者以智感見王。謂曰。今有一員官闕。
故枉君來任之。智感辭以親老。且自陳福業
未應便死。王使勘之。信然。因謂曰。君未當
死。可權判録事。智感許諾拜謝。吏引退。至
曹。曹有判官五人。連感爲六。其廳事是長屋
人坐三間。各有床案。務甚繁擁。西頭一座。空
無判官。吏引智感就空座。有群吏引將文簿
來。取智感判置於案上。而退立階下。智感問
之。對曰。氣惡不改逼公。但遙以案中事答。智
感省讀案如人間案者。於是即爲判勾之有
頃。有食來。諸判官同食。智感亦就之。諸官
曰。君既權判。不宜食此。智感從之。竟不敢
食。日暮吏送智感歸家。蘇而方晩。自後家
中日暝。吏輒來迎。至彼而旦。故知幽顯反晝
夜矣。於是夜判冥事。晝臨縣職。遂以爲常。歳
餘。智感在冥曹。因起如厠。於堂西。見一婦人。
年三十許。姿容端正。衣服鮮明。立而掩涕。智
感問。是何人。答云。妾興州司倉參軍之婦也。
見攝來此。方別夫子。是以悲傷。智感以問吏。
吏曰。官攝來。有所案問。具證其夫事耳。智感
因諮婦人曰感。長擧令也。夫人若被勘問。幸
自分疎。無爲牽引司倉。倶死無益。婦人曰。誠
不欲引之。恐官相引耳。感曰。夫人幸勿相牽。
可無逼迫之慮。婦人許之。既而智感還州。先
問。司倉婦。有何疾。司倉曰。吾婦年少。無疾
患也。感以所見告之。説其衣服形貌。且勸令
修福。司倉走歸家。見婦在機中織無患。甚不
信之。後十餘日。司倉婦暴病死。司倉始懼。而
修福。又興州官二人。珠滿。當起京選。諮智
感曰。君判冥道事。請問。吾選得何官。智感至
冥曹。以其姓名問録事。曰名簿並封在石函
中。檢之。二日方可得報。及辭。來報。乃見
録事二人今所得官名號。智感以報二人。
二人至京參選。吏部注擬其官。皆與所報不
同。州官聞之。以告智感。智感復問録事。録事
覆撿簿書云。定如前所檢。不錯也。既而二
選人過門下。門下審退之吏部重注。果是冥
簿檢報者。於是衆人咸信服。智感毎於冥簿。
見其親識名状。及時月日。報之。教令修福。多
得免者。智感權判三年。其吏來告曰。已得
隆州李司戸。授正官。以代公。公不復判矣。智
感明旦至州。告刺吏李徳鳳。遣人往隆州審
焉其司戸已死。問其日。即吏來告之時也。從
此遂絶。後州司遣智感領囚送京。至鳳州界。
囚皆逃。智感憂懼。捕逐數日不能獲。夜宿於
精舍。忽見其故部冥吏來告曰。囚盡得矣。一
人已死。三人在南山谷中。並已擒縛。願公勿
憂。言畢辭去。智感即請人兵。入南山西谷。果
見四囚。囚知走不免。因來抗拒。智感格之。
殺一囚。三囚受縛。果如所告。智感今尚存。
任慈州司馬光祿卿柳亨爲臨説之。亨爲曹
州刺史。見智感親問云。然御史裴同節亦云
見説。皆如此言焉
冥報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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