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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 (No. 1936_ 知禮撰 ) in Vol.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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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況將所造爲三千。此則變造方有非任運
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
八相之喩。便爲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爲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
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徴之。上人迷情似改。略
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
具義。遂於答疑書内。翻文諱罪。乃云。問疑
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
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次文
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
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書明
文。收掌見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
造擬。爲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實非事造
外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
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内外二
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
依正。難内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内心具
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觀色。恐心外向乃
是未歴事造報色。非不觀内心理
具妙
色也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
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
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
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
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抛正
義。却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爲理具遂不分二
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觀。此説
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
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内心。觀一切法。何故
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
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起
心。信是未渉外境。唯色之觀。方歴外境。唯識
之觀。但歴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内心。理
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爲正義者。何
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爲心
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説。壞亂本宗。迷瞑
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
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
此僞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
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
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具三千倶
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
觀。既無理觀。附法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
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



四明十義書卷下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爲行立。倶可造
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
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
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
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爲顯妙行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
知。不待專爲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
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
爲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爲純談理
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
心。以此爲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徴其理觀合是常坐
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
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説云。三種觀
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
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
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
種倶是行門倶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
人今來義状中文
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
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十
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
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
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
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
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説行時節故。費二
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
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
耳。豈非大師説諸玄疏。多在圓頓止觀之前。
所談玄疏正開座下行人圓解。蓋兼有觀行
之機欲修觀法故。託於事相法相。立乎觀門。
令其即聞即修。得益者何限。豈待玉泉唱。後
尋之方修耶。或於事法觀道有壅。則咨禀口
決。而通達之。故知。所示口決。還是成其事法
之觀。若爲事法請乎口決。豈可却棄事法。而
自約行修耶
故大師在日。或須口決。或不須者。皆用事法
觀門。修證。何得云一向不可修耶
若大師滅後。傳持此教。爲人師者。則須一家
玄疏三部止觀通達諳練也。或有就學之者。
師匠必須先爲講其妙經等諸玄疏。開其圓
解。聽習之際。其中或有觀行之機。覩於文中
託事。附法觀門。樂欲即修。豈可遏之。令莫修
習。若觀道尚壅爲師之者。必須懸取止觀之
意。而開決之。故荊溪數於記中。指乎止觀。乃
令講授之人。取彼廣文。決茲略觀。既得決通。
乃於事法觀心。便而修習。豈須背今見講。自
尋止觀耶。若宗師未爲講授。豈可自尋而能
通解便自修證耶
況玄疏本示事法之觀。行人却自約行而修。
何違文背義之甚乎。此經所謂心輕躁難也」
又蒙決通之後事法觀成。乃名事法觀中悟
入。不名約行觀中得悟也。如引衆經成今止
觀。若得悟者。豈名諸經悟入耶。此則初心行
人不待自尋止觀。亦不待師匠專講止觀。然
後聽尋。方修觀行也。又觀道深妙故。須宗匠
開決
若道場事式。但自撿彼止觀。足可施設
若於師門先聞止觀。久曾研習。今覩玄疏事
法觀門。則用本習觀法。度入事法觀門而修。
或因茲得悟。乃名事法觀門悟入。非是約行
觀中得悟也
如將無生門觀法。度入生門悟者。乃功在生
門。非無生門也
夫如是修事法二觀之者。有何偏執之過。何
用約文約義二十段文。枉抑加誣耶
又一種根性。只於事法觀門。或略聞約行觀
門。修之得悟。亦不待尋彼止觀。故法華三昧
只約一念妄心。略論三觀。乃有三品證相。上
根直入初住。文云。若依此法修之未悟。則依
安樂行修之。既修之未悟。方依安樂行修。故
知。略觀中悟者。不須更尋安樂行也。豈非略
觀有人修之得悟耶。尚許不入三昧。但誦持
故見上妙色。況略有觀法安心。何得全無所
上人堅執内修十乘。外託誦持方爲懺法。及引荊溪究
竟而論二行相資之説爲難。斯蓋不知修習久近。故專
據久修爲難。若久修者。故須相資而運。若始習者。或兼
修略觀。或但專誦持。亦名修行也。故文云。若人本不習
坐。但欲誦經懺悔。於行坐中。久誦經文。若疲極時可暫
歛念。消息已便即誦經。亦不乖行法。故云不入三昧但誦
持故見上妙色。據茲教文。是開許新學菩薩一向誦經懺
悔也。尚未習坐。何能有十乘内觀耶。大師元許始行隨
依一種修行。上人剛
然斷於新學而修證耶
又輔行云。若依五略修行證果。能利他等自
是一途。故知。亦許未論十境十乘。不妨有行
人修人也
是知。荊溪數云不得將一二句觀心修行及
驢車之責。正斥邪解之師別指一文。立爲頓
頓義。旁誡初心不禀師氏口決已於一家解行通
達。亦得口決示
於學者。故荊溪於左溪室中。咨禀口決
也。又輔行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等云云
專執一句即
足之者也
又六章皆判屬解。就大分説耳。若細論之。不
無其行。是知。今文觀心不可輒廢以初心者。
或得宗匠決通。不假尋討止觀。即可依之修
入故。或有根性不須廣聞。即能修入故。何得
云事法觀心。但是指示初心。令於止觀修行

若但指示修行處者。只合教義之後。但云觀
心在彼止觀也。何假費詞示其事法觀門耶
然觀發揮立廢觀心所以。只云妙玄事釋既
廣理觀此中觀字有何所以。
只將談理便爲理觀
稍疎。故用觀心。今
文圓談法性故。不用觀心
豈非觀心只是以理結事。何曾云指示初學。
於止觀中修行。何曾云令久修者。不忘本習。
蓋被前後徴詰。故乃巧立二意。遮前過非。又
豈知二意。却是須立觀心一科也
且二意者。一爲久修止觀者。不忘本習故。諸
文立事法觀心也。二爲未習止觀者。忘於封
著。令知起行必依止觀故。諸文中立事法觀
心也
若此二意得成。則今文觀心一科。越不可廢
也。何者今文若無觀心一釋。將何以示久修
者附法觀門。扶於本習。若無觀心一釋。將何
以令始習者忘其封著。指示於止觀中修行。
又久修者。本習既揀於陰境修觀。今文既亦
揀境修觀。恰稱本習。何得約此謬判。又既
令初學。知於止觀修行。彼既揀境明觀。今文
預揀示之。令知要切之處。何得約此謬判耶。
豈以太稱本習指示太親。而以爲謬耶
又妙經文句山城之觀。但通對陰境修觀。文
句既其未揀。故記主令講授者。依止觀揀
境示之。故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文句未揀。尚令揀之。今文自簡。那却爲非。則
知。黨宗惡見其好也
嗚呼此文觀心。儻違上人二意。且從廢置。既
恰允上人二意。何以特吐麁言毀茲眞觀
又若謂聞談果法。自能返觀己心故。不須別
立觀心者
此最不可。則諸文教義之後。所有觀心。皆須
廢也。以行人因聞教義。自能修觀故。又若自
思己行。則聞説事相法相之後。自修約行之
觀。何須託事附法示之耶
又若謂諸文雖談果法。未具觀心之義。故須
事法二觀。被於久修始習之機。此玄十種三
法。雖是果法。已具觀心之義。遂不須觀心一
科者
且上人定將何等法門。爲觀心之義。若以純
明理觀。爲觀心義者。十法既非三種三昧。既
不揀示陰境。既不明十乘觀法。安得輒名純
談理觀。豈非全無理觀觀心義耶
又云。凡云六即即具觀心義者。且文中不將
六即判行人修證之位。乃是約之明其果法
甚深也。又妙玄十種三法。段段約六即判位。
上人又云。彼文合有觀心一釋。此則六即之
後。須有觀心。那可輒廢。又云十種三法。直顯
心性故具觀心義。且今來義状。已甘十種談
於果法。既非直顯心性故。不具觀心之義明
矣。又云十種三法並我一念横竪照之故具觀
心之義。其如文中。全無攝歸一念之文。又乏
觀照之語。安得云已具觀心義耶。又云以一
理貫之故具觀心義。其如妙玄十法。豈不以
一理貫之。既合更立觀心。則一理貫之。又非
觀心義也。又將三法。例彼淨名疏釋法無衆
生云。具觀心義。其如彼文。約研心法作觀。明
乎三脱故。具觀心義。今文正就果法示之。全
未約心法説之。那得具觀心義耶。又云凡論
三法。皆闕觀心。此更不可妙玄十種三法之
後。因何合有觀心耶。如釋淨無垢稱。約三脱
三身。釋後又示觀心。今來又撰一義云。十種
三法只是三諦異名。三諦唯心所具。久修者。
即以正觀歴之。未修者既知。十種三法是佛
所證直顯心性
於茲永破
乃能於彼止觀修行
嗚呼惟將義同及以異名。影帶明具理觀之
義。還是久修者。自作觀心否。始習者。自於止
觀修行否。皆非教文示於觀法之式。如此説
具觀心義。越彰不具也
又云三法直該修性則具觀心義。且釋毘耶
離城。具約修性明三徳後。復約攝歸一念。示
乎觀行一科。況今十種三法。雖該修性。乃是
果人修極之法。其體甚深。徹乎三道性徳。故
從三徳釋至三道。益彰不是觀法之義
若妙玄十種三法。云具觀心義者。此則稍可。
何者。彼一一文。皆約凡夫一念本具三法。乃
約六即。歴内外凡眞因極果判之。而上人却
謂彼文未具觀心義。此玄十種三法。曾不約
心而論。復不從因至果而辨。却云已具觀心
義。爲是戲劇而談。爲是正論法義。不可如此
容易。切冀深研
既前後窮逐。此玄十種三法。未具觀心義。纔
説佛法。便爲觀心。此等愆過。皆由自昔不曉
心佛衆生。約理雖同。事用仍別。乃將心法。偏
從理釋。謂是眞心。致於一家法相及觀心之
義。全然迷暗
予特引金錍不變則萬法倶理。隨縁則萬法
倶事。及引妙玄心等三法高下之文。并觀境
難易之意。本難上人心唯在理。生佛諸法唯
事。及難棄於心法取於佛法而爲理觀。上人
遭此難故。乃自知從慈光奉先。已至辨訛答
疑書等。所立廢觀心意併皆破壞
遂巧作救義。及曲改難意。且巧救者。謂觀六
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眞心。及一念即眞。教文
顯説等
予聞此救喜躍不勝。蓋予義論有益。能轉人
心。改迷從悟也。何以故。以上人洎所禀。元不
知觀妄心成眞心。及全迷一念是妄當體即
眞。以致示珠指直以眞知釋於一念
故彼文云。一念靈知性體常寂。又云。一念眞
知妙體。又云。並我一念清淨靈知等。又答疑
書云。法性無外。即我一念。兼以果證之理。謂
是直顯心性。辨訛以一理貫之。謂爲理觀等。
此等豈非直以理性釋於心法。實不曾以妄
念即眞而釋。實不曾以觀妄成眞而解。若元
知者。何故示珠指。曲拗妙玄心定在因之句。
作心非因果釋耶
妙玄本顯。心等三法理則倶理。事則倶事。就
理則高下無差。就事則高下差別。故云。佛定
在果生通因果。心定在因。此之圓滿之義。被
珠指殘缺解之。何者以彼謂生佛屬事。是因
是果。心法屬理。乃非因非果。若元知倶事倶
理。何不三法倶就事釋。何得曲改聖教。抑
就我心。作二事一理解耶。若元知三法皆即
事是理即妄而眞。何不三法作倶事倶理而
釋耶
理既窮矣。計亦盡矣。乃以涅槃玄無觀心文。
例除此文。斯亦不知説授著述時節。故謬例
之也
且此玄觀心。乃是大師講時訓衆策修之語。
當時既説。録者豈敢違之。若大經玄義。是章
安於大師滅後私製。既已結集。諸部玄義。各
有觀心一科。後代講者。必合例知。故可影

又章安述作之際。人事艱危。但得正義顯彰
旁論觀法。故且略之。豈比大師在日。法侶顒
顒。皆欲隨言修證。此時豈可不附十法立乎
觀心耶
又彼經與此經。倶論果中三法皆眞。恐章安
例此十法觀心故。特略於彼也。豈得却例彼
略而廢此具耶
若須例大經。諸部玄義觀心。皆須廢也。審思
審思
況上人只知毀其事法二觀不可修證。不思
却以無境無觀但談果佛法相而爲修證法

何者。既云十法純談理觀。理觀豈非常坐等
約行十乘。何得不是修行趣果法耶。既十法
文中。全不揀示陰境。全不明性徳三千。全無
十法成乘。豈非以無境無觀之法相爲修證
法耶
上人既遭前後窮逐。明知此玄十法全非理
觀。乃謾説云。託事附法不立陰境。不須揀示
識心。不可修證
且事法觀。縱不於陰揀境。約行觀爲何。不於
陰揀境耶。若事法觀。縱不可修證。約行觀爲
何不可修證耶
況復辨訛。立於十法純談理觀。時甚説理觀
從因至果功能。故云十種三法。始凡終聖。以
一法性貫之。以六即位成之。事事全成於法
豈非陰入成
不思議境耶
心心咸顯於金光此非正觀
顯理耶
此豈非
純談理觀乎。乃至云。學山家之教者。誰不知
觀心。是趣果上理之蹊徑乎甚許觀心
可修證也
又云。若
了遍一切處。悉金光明法性之旨已。念念圓
解心心相續。何患不趣果入理乎。普賢觀云。
端坐念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豈非
純談理觀乎從故云下除注文外。
皆是辨訛之文也
至後方云。然一
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止觀。了此旨已。依彼
十乘觀法修之。方爲盡善
予今輒定上人當時之意。豈非云此玄十種
三法修之。亦能入理證果。但未如止觀觀法
周細。故云依彼修之方爲盡善。只云此未盡
善非全不可修也
及被問疑書。徴其端坐念實相。正是十乘三
觀。觀不思議理。方得名爲念於實相。答疑書
釋曰。既圓談之處。具理觀義。故引證之義。復
何爽。又云。若了光明法性旨已。念念而觀。有
何不可。然此之玄文。十境不足是何不足未
知只欠幾境
觀不辨。故修行之人。焉得不盡識於境觀修
發之相乎。據此兩文。益見心心相續及念實
相之文。正明圓談法性。可修證也。但未如止
觀行法周細。後因撿尋義例。忽得不明十境
十乘。是壞驢車之句。遂偏將此句爲勢。苦破
事法觀門不可修習。并斥予觀心妙道即聞
而修之語。及至詰難書以理事二觀。並而徴
之。事法之觀。略談境觀。尚是驢車不可修習。
十法之文。既略無境觀。何乃却能證果入理。
以此並之。上人計窮乃不避惡報。固欺聖眼。
而翻轉前文。乃謂。心心圓解。屬於理觀義。念
念相續。及念實相。令依止觀修行。且辨訛明
明。結於念念相續及念實相之句。屬能圓談
十法畢。方云。然一家之教。委明觀法。在乎
止觀。既云委明。驗知。以彼止觀。爲周細觀
法。今文理觀。亦可修證。然若無答疑書證之。
此語往往被上人轉却。其奈明文收掌。見在
顯説云。證前圓談之處。安可抵踏。上人既被
前書證之。還懷慚愧否
法歳法師云。扇既墮地以何遮羞
又且縱此文被上人翻轉證彼止觀。又成約
行觀法不可修證以理觀正是
約行觀故
約行之觀。既不
可修證。事法又不可修證。則一切衆生。永沈
生死。無出離之門。何以不甘杜斷衆生入理
之門趣果之路耶
惜哉上人。亦稍聰俊。能分科節。尋文作義。何
不見巧知陋。捨短從長。那得專守邪師之教。
堅扶已墮之宗。輒用未詳之文。剛廢至眞之
觀。今既得新米草。宜棄故者。更若未愜來
意。任彼曲救然雖能轉計。今置汝於不可轉
處也
第六不體心法之難
夫立名詮法。對問論宗。必須如日融氷。似箭
中的。儻曲回問意。別構答詞。則彰理路已窮
慧門元壅
予昨於詰難書内。立心佛衆生。依正諸法。隨
縁則諸法皆事。不變則諸法皆理。故引金錍
云。眞如是萬法。由隨縁故。萬法是眞如。由不
變故。是知。輒不可偏約理釋心。偏以事釋生
佛諸法
立此義者。蓋由上人師祖已降。皆謂心獨是
理生佛諸法。唯是於事故。妄認談於眞性便
是觀心。遂不分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乃以正
談佛法。拗作直顯心性。不識果理該於一切。
執爲一念攝諸三法。及將信解果徳之文。便
謂純談約行理觀
然示珠指。解於三法。只得心法生佛之義。全
不得彼彼衆生生佛。彼彼諸佛生佛。所以釋
云。佛名眞覺。生名不覺。心即生佛之心。非離
生佛外別有心爲生佛之本。經示本末因果
不二。故云三無差別耳佛名下
珠指文
豈非謂心是非迷非悟之眞心心唯
屬理
此心迷則
爲生。悟則名佛。此則只得一人心法生佛少
以唯知事造生佛。不知理具
生佛。二造雙明方名全分
殊不識法界有情。
十方諸佛。生佛之全分。因嗟珠指。棄於大海。
而取一漚。所得者如爪上土。所失者如大地

故指要斷云。心造之義尚虧。無差之文永失。
以我一念心法。及一切衆生。十方諸佛。各各
論於事造。人人説於理具。而皆互具互攝。方
名三無差別。若謂己心迷則成一切衆生。己
心悟則成十方諸佛者。豈可一人悟則令一切
衆生皆成佛耶不可論理成。
今説事成也
若爾者。釋迦觀心
久悟。我輩那作凡夫耶。又豈可一人迷則令十
方諸佛皆作衆生耶不可論權作。
今説實作耳
以我獨猶迷
故。釋迦重作凡夫。無有是處。故知。珠指辨心
法。尚自不足。生佛各有二造。全然不識也。又
復心法。局在於理。殊無事理相即之義
又若轉執。一念心法。有理有事。以制心從理
而説。遂以清淨靈知。釋於一念者
若作此説。大乖宗教。殊非得旨
何者。若謂制心從理便一向以理釋名者。則
令事理不分。又使理無顯處。若謂制心從理。
便不得約事釋名者。止觀豈不制心從理耶。
何故以陰入釋心耶。何故以煩惱等釋心耶。
何故四念處。節節云一念無明心耶。何故
法華三昧。以現前一念妄想釋心耶。此等眞
教。莫不彰人制心從理否。荊溪立於無情有
性。正爲顯圓妄染即佛性。旁遮偏指清淨眞
如。珠指正當金錍所遮。云何將所遮之義。爲
能釋之文。如以毒刺損衆生之佛眼。殊非金
錍決四眼之惑膜
然恐上人轉計。故且遮之。若論示珠指。實無
此解。彼文已定判生佛是所造屬事。心法是
能造屬理。故云。生佛是因果心法非因果

上人執此偏見。以爲圓解。蓋得少爲足。執礫
爲珠遂一向。執攝色歸心觀外成内。使帝網
之喩唯一明珠。令唯色之文不收諸法既一向攝
色歸心。
故色等但有能趣之義。全無
所趣之體。故不收諸法也
上人以久習此解。毒氣深入。雖因前後徴詰。
得知須觀陰心。及知心佛衆生倶事倶理。而
釋諸難意。還扶舊見。皆歸一邊。乃謂須是非
染非淨之心。方能造於如來。全不許妄染之
心造如來也。此則全乖陰識理具佛性之義。
又虧煩惱之儔爲如來種之文。又違性指三
障之説。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煩
惱即菩提之言浪施。生死即涅槃之文徒設」
上人今云。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眞心。又
何得不許觀妄心。造如來耶。又何得遙觀非
染非淨之心。造如來耶。應謂觀六識妄心。轉
作非染非淨眞心之後。此之眞心。更隨淨縁。
方能造如來耶
須知。此説大乖圓義。都是僻談。何者。豈觀妄
心。轉成眞心。猶未是如來耶
且觀妄成眞。在於何位。眞造如來。又在何位。
莫謂成眞心則初住。造如來則妙覺否
若謂爾者。宴謂僻解。非是圓談。須知。觀妄心
成眞心。即是觀妄心成如來也。若觀妄成觀
行眞。名造觀行如來。若觀妄成相似眞。名造
相似如來。分證究竟。例之可知六即如來
故云諸也
復應須解。成之與造。倶理倶事。約理則成之
與造。倶以即具釋之。約事則成之與造。倶
從變釋之。若妄心具眞心即眞心。豈不具如
來即如來耶
若妄心轉變作眞心。豈不轉
變作如來耶
眞心就法論。如來約人説。衆
生無上者佛是。法無上者涅槃是。豈得妄心
成法眞心造人耶
又觀六識妄心。成三諦眞心。上人因誰
解。若謂奉先座下得聞。且示珠指。全不約妄
釋心。亦無觀妄成眞之説。若謂自尋止觀得
知。都是妄語。何者。若先知觀心是六識妄心。
終不以圓談法性故廢觀心。終不以果理貫
六即。便謂純明理觀。終不以正談果理。以爲
直顯心性也
上人於辨訛。將果理貫於六即之義。立爲純
談理觀。故問疑書。約心佛高下觀境難易之
義難之。故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難觀。
故令觀於心法。何故違教。特棄心法。而取佛
法爲觀境耶
上人遭斯難故。乃知錯將果法妄爲理觀。便
乃於答疑書内。欺心妄轉云。何甞棄心取佛。
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者。還用無二之解
前後皆將解字爲觀。今來抵諱謂。念念圓解在圓
談法性。足見妄語也。何故。此文將解照性也
照無
二之性。上與諸佛等。下與衆生齊。豈是棄心
取佛耶何嘗下除注
皆答疑書文
此豈非素不知觀於妄心。故但云照無二之
性。又是但觀非染非淨之眞心。等於染淨也。
上人雖因前詰難書故。撿看止觀。知觀六識
妄心。然只但見其文。而全迷其義。若知義者。
終不更執眞心造如來也。終不約眞心説唯
心也
金錍云。故唯心之言。豈唯眞心也。須知。煩惱
心遍。此則遮於世人約於眞心説唯心義。故
云唯心之言豈唯眞心。應知。唯字正屬
心。乃令約煩惱心説唯心。不可約眞如心説
唯心
豈非金錍本示無情有於佛性。無情色與煩
惱心。二法倶約隨縁義説。於隨縁中。煩惱心
爲能造。生死色爲所造。能造即理故既遍。所
造即理故豈不遍耶
故義例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心全金
故。收一切隱起。色全金故。亦收一切隱起故。
若説唯心。亦論唯色。既皆唯皆遍故。皆論有
於佛性也
言有佛性者。乃是有於果人之性。既云有於
果人之性。故心之與色。倶須從因從事而説。
既云觀妄心成眞心。故知。眞心須從果説。若
論眞心。須論眞色。已是果法。豈可更別有果
性耶。故彼文云。因不名佛。果不名性。今欲示
有情有佛性。故須約煩惱心説唯心。欲示無
情有佛性。故須約生死色説唯色也
若就眞如心明唯心。眞常色明唯色。乃約遮
那有佛性寂光有佛性也。何關有情無情耶。
如此解於金錍。遠矣哉
上人又解豈唯眞心句意。云不獨約眞心説
唯心。亦不須約妄心論唯心。蓋約眞妄合論。
説唯心義。欲救珠指獨約眞心説唯心義也。
須知。示珠指是必死之病。縱扁鵲亦不能救。
況盲醫者乎
且珠指從始至終。單約眞心攝於諸法。何曾
一句云於妄心。妙玄心法定判在因。本顯唯
在妄心故也。欲順我義。故自改爲心非因果」
豈非只知約眞心論唯心。略不解妄心攝於
諸法也。若略知唯心有約妄心義。終不改張
聖教也
故知。内外二觀。皆是觀妄顯眞
若修内觀。觀六識之妄心。成三諦之眞心
若修外觀。須觀妄色成眞色也
若衆生諸佛爲外境。則觀衆生陰入色心。成
眞淨色心也。諸佛雖離陰入。行人所觀。須將
應身色心爲境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
見。此文雖屬心法變造。今引因證果也。又般
舟云。約三十二相爲境。修乎三觀。顯乎三諦。
故應佛色心。既爲行者所觀。乃是感應共造。
故約感邊。亦得是外陰入法也。豈非觀妄顯
眞耶。是故等覺猶見他佛。唯至妙覺。更無彼
此色相迭相見故
應知。隨觀一境。須當處全攝於諸法。當處理
具三千。當處轉妄成眞。方名圓觀。何得云。心
唯屬理。諸法屬事。先須觀法歸心之後。方説
唯色唯心等耶。爲執此偏見故。謬解不二門。
及妄破觀心之義
上人始暫脱我人。略尋法義。爲是鄙僧乖理。
爲是上人違宗。鄙僧爲生淨土。故探玄爲出
生死故講授。實不敢以己之短掩人之長。實
不敢將已墮之義抑他必當之宗。唯諸聖可
鑒。諒群彦亦知。惟願上人退思矣。惟願上人
順理矣
次曲改難意者。予立心與諸法倶事倶理。及
擧下界衆生觀於唯心。本難上人直約眞性
釋心。又難不論觀妄成眞。又難以果佛所證
之理而爲理觀。上人因此難故。深知義負。遂
輒改難意。乃枉予不許唯觀於心。及自立
云。一切諸法。皆因妄心分別遍計不同。爲依
正色心故。但用三觀。制此妄心。即眞三徳遍
一切處。則達色香依正等法無非是心等。乃
至云。心既統攝一切。故云十種三法並我一
念。豈非一念妄心即眞三徳。豈不收於十種
三法。是故玄文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
顯之理。況復文中所談。備明因果。兼示能觀。
誰當聞之不思己行耶
據茲所説深見上人竊他正義覆己前愆
且唯觀妄心。因誰得解。是誰不許。只如發揮
至前諸義状。何文云唯觀妄心。況自將圓談
法性。便當觀心。自將果證之理。便爲理觀。及
名直顯心性。自解塵塵法界處處遮那。便能
入理證果。尚將外境依正。難於簡色觀心。此
等諸説。豈知初心唯觀妄念耶
予得一家教觀。數數徴難。意欲上人知於觀
慧照乎妄心
如問。疑書云。教文明簡佛法太高初心爲難
觀心則易。因何特棄心法。專取佛法。爲於觀
法。如此頻頻曉喩上人。於答疑書内。尚未肯
觀於妄心。乃云。若了十法雖殊。一理無二。還
用無二之解。照無二之性。上等諸佛。下等衆
生。豈是棄心取佛等耶
此豈非不以心佛衆生爲所託境界。但直縁
平等之理。無高無下。等佛等生耶。若其然者。
乃以直心爲境。等佛等生以此驗之。上人何
曾。知所觀之心。是下凡妄念。依此而研理性

蓋被予詰難書窮逐。計校既盡。乃只得改轉
難意。謂予不許唯觀妄心。此之心行何。用天
眼照之。只將前後語詞勘驗。則欺詐顯然。還
略知慚恥否
況予扶宗記中。以觀妄念爲宗。故云。一念識
心爲境。用三觀觀之。使性徳開發。惑滅果成。
豈可純談法性。便不論觀心。又云。雖三道本
來眞淨。諸法當處圓融。其如三惑浩然二死
重積。苦不研心作觀。何由親證如上諸法
乃至詰難書。覈定觀心二字。還是許觀妄心。
不許觀耶。如彼文。引金錍不變則萬法倶理。
隨縁則萬法倶事。輒不可云諸法是事。心獨
是理。但爲下界衆生多著於色故。且多令觀
於唯心。非謂心獨是理故知。文中若云攝法
歸心。亦且得立所觀之境。況文無一句立心
爲境。境尚未成。觀非所議。故此十法。觀之與
心。二義倶闕。如何堅執具觀心義耶金錍下皆
詰難書文
此之文意。豈是不許觀於妄心耶
所言非謂心獨是理者。蓋上人承上偏約事
解於諸法。獨約理體解於心法。致得談理便
作觀心。爲破此計故。云非謂心獨是理也。作
此説者。欲令上人。悟解心及諸法。皆是即理
隨縁之事。佛法生法。不同心法。生佛諸法。既
高既廣。初心爲難觀。心法近要。易可觀察。故
知。此難正欲難不用妄心爲境。因何酬答不
得。故剛然改作不許唯觀心耶
又云。下界衆生。多著外色故。多令觀於唯心。
非謂心獨是理。蓋爲彼之師資。因見教文多
論心法具造諸法。便將心法。直約理釋。意謂
眞心隨縁。造於生佛諸法。所以凡見談眞説
理。便謂已是觀心。爲破此計故。引四念處下
界衆生著色之文。令知經論多爲破於下界
衆生迷著。故偏多約心論觀。是則爲破著色
病。故多説觀心。非謂心獨是理故乃多説觀

又若轉執心有眞心妄心。我約眞説何妨者。
是義不然
若謂心有眞妄故。得一向約眞而説者。色等
豈無眞色妄色。何不具諸法皆約眞説耶
故知。不變則色心諸法倶眞。隨縁則色心諸
法倶妄。於倶妄中。心是能造故。多令觀心。心
法近要故。多令觀心。爲破下界著色重故。多
令觀心實非心獨是理故令觀心。若知此意。
即不執説眞理便爲觀心
既知心法與佛法。倶約於事有高有下。説於
佛法不是觀心。上人素不知此意。故累得説
佛説理。便爲理觀。今因詰難略知此意。故即
便轉計。果佛之理是觀妄心所顯。故云玄文
所談。正是止觀。約行觀心。所顯之理。作此説
者。意欲救於答疑書内一切三法。若横若竪
並我一念。罔不照知之義。又是欲救十種三
法純談理觀。以上人今知理觀的是約行故。
作此救也
不思此説招過極多。何者。若將果佛十種法
相。入心修觀。自是附法觀心。何得却云是約
行所顯。況復此玄正釋料揀十法。唯有所附
之法。全無能附之觀。尚略無附法觀義。那有
約行觀義
上人今來。既省正釋料揀十法之文。殊無附
法約行兩觀之義。乃曲巧自立。令久修始習
二種行人。自作兩種觀心。乃云。文中所談。備
該因果。兼示能觀。誰當讀之不思己行。欲以
自思己行。便乃自修兩種觀心也
且自思己行之説。乃是策勸之語。大凡宗師
解義。若遇諸聖行證之法。便須誡勸令見
賢思齊。豈得此語便可救得純談理觀之失

若云十法該於因果。及示能觀便是行人自
修兩觀。不用別立觀心一科者
只如四諦五行之文。還該因果。還示能觀否。
且世出世因果。豈逾四諦。修證體用。豈過五
行。況從偏小。簡至圓實。又以二妙判開已訖。
則已彰境觀圓融修證。妙玄此等法相。尚須
攝入一念。別示觀心一科
若此玄從果至因而説。又自是釋迦能觀尚
過菩薩修證。豈是初心境觀。何得方談果法
即廢附法觀心耶
妙玄十種三法。一一三法皆從凡心一念。辨
至分眞極果。上人尚云。須立觀心一科。觀茲
十法答疑書明明説云。觀於十法。
不可轉爲觀於三教三軌等也
彼之十法。還
該因果否。還示能觀否。因何更須觀心一科。
此玄十法。因何須廢觀心一科
況復兩種行人。自攝十種三法。入心横竪而
照。寔是上人妄語。翻轉前言也
何者答疑書自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故。論
一切三法入心而照。乃結云。此玄所談。非但
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
云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却是行人自顯行人
自觀。況復前書云純談理觀若兼附法
不名純談
次書云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豈非翻作正
談附法。兼明理觀。則純談理觀自茲永破
也。況復自立純談理觀。則正是約行觀心。被
難無於陰境十乘。却云託事附法不以陰入
爲境
如此之説。言無準繩。那堪評論教觀。極是不
惜人身之者。亦避人嫌笑。未肯作此顛倒言
談。況是傳教之人。那得至於斯耶。若欲盡書
上人違心負口之過。直恐空費紙墨也。故且
止之。幸請省己責躳。捨邪歸正。知過能改。
亦稱君子也。不可更延歳月。必須速降回

第七不知觀心之位
衆生若於善知識所及諸教法中。聞心具諸
法與諸生佛無有差別。能知心及諸法當體
即理。互具互攝者。正是名字即也。約理雖即。
約事天殊。故求妙門。破惑顯理。乃於名字之
位。以妙解攬於萬法唯内識心。專於内心。用
於妙觀。觀一切法。或於外境修觀亦然。觀道
若開若伏若斷。或入觀行。或似或眞。此義顯
在止觀及以諸文
上人素來全迷此義。故乃於答疑書中數云。
觀行五品位中。方修内外二觀。觀成入於相
似之位
故詰難書曰。若五品中方於二境修觀者。只
如五品因何得入。又若待至五品方修觀者。
則名字之人。全無入品之路也。仍爲上人開
示令知蹊徑。乃説内外二觀倶在名字位中。
造修觀成。方入觀行相似分眞。具引止觀之
文。明示觀成方入隨喜等位
既將明文顯示。上人因茲方悟。自惜親近邪
師暗於位次故。妄指五品方修二觀
則答疑書中。此過無計曲救。遂於今來義状。
全不敢答酬。而返偸詰難書中所示正義。將
爲己解。乃數數顯。書五品是觀行成位。以此
驗之。知上人覆己之短掩他之長
只如五品是觀行成位。因誰得解。何不首伏
昔迷。改邪向正。何得偸竊他義誑惑後生。若
據上人如此用心。實非傳教之士。尚望人道
之心。千里不及。何能論於佛法耶。是知。徒
説令末代之機修於止觀。既自立至五品位
方觀二境。則一切衆生無修觀之分也。輒將
此之見識。與人論教觀廢立之意還得也無」
何故不甘杜絶衆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耶。
驗此一失則七十紙之明文。都爲虚構。前之
義状亦是誑言。所立諸義何須更破。自然瓦
解。答疑書明文。見在還可更生抵踏否
況上人竊他正義。因爲己解。前後不少。只如
予將修二性一。銷於知心無心之文。答疑書
難云。若正釋十法中。以金爲性。光明爲修。則
容分對。且玄義譬喩附文當體。何嘗論修二
性一等
既被詰難書。擧正釋中修二性一之文顯證。
文理朗然。上人若是傳教之心。必須循理悔
責毀教之愆。然後共揚正觀
何者上人本據正釋無修二性一之義。驗觀
心文中修二性一之義爲非。今既顯見正釋
多是修二性一。則知觀心文初問答稱於正
釋。安可更加毀破耶
況上人刀刀明説正釋十法。全無修二性一
之義。又云不二門。只約縁了正三因。對論離
合。今來何得却據三徳三涅槃是修二性一。
云具觀心義耶。豈非因予前後詰難。得知正
釋有於離合之義。便竊此義將爲己解。而返
將此義。立於十種三法爲理觀也
又如觀妄心成眞心。皆是因予詰難方知。却
返用爲難。枉予不許唯觀妄心。此過亦前文
已説。更不重叙也。只據上人此之誑妄之心。
不合更論法義。況不知觀心之位。餘何所言

第八不會觀心之意
妙玄并釋籤判云。佛法太高。衆生法太廣。初
心爲難。然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別。觀心
則易。又云。佛法定在果。衆生法一往通因
果。二往局在因。心法定在因。又云。若以佛
法觀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

故一家之教。依此意故。乃立陰心。爲所觀境。
所以止觀及以諸文。皆令觀心。以取近要之
心。爲觀所託。若無所託陰界入境。觀依何
修。理依何顯。故離三障四魔。則無所觀境界

縱修外觀。託諸佛衆生及以依報爲境。亦是
外陰入法
何者佛雖離陰。爲衆生故示應色心。故等覺
已還。見有他佛。既是六根所對之境。非界入
攝耶
故輔行云。聖人變化所造。亦令衆生變心所
見。故修觀者。即於色心之境。而觀法界
故觀音疏。以衆生佛爲他境。荊溪直以依正
色心爲外境
是知。不取佛所得圓常自在之法。但用衆生
所對色心。爲所觀之境。故觀所託之境。不出
三科也
又般舟三昧。以應身三十二相爲境。依之而
修三觀。是知。三觀所顯即是圓融三法也
今家觀法。何處令直縁眞理而修。何文令縁
佛所證圓融三法而修觀耶。以上人自昔全
不知依境修觀之意。但以己解約酌而言。及
遭詰難。則望難未到處。臨時轉立
如將此玄十種三法。謂純談理觀。豈非全不
知理觀是常坐等三種三昧。只見發揮云純
談眞性。便約此立爲純談理觀
及被問疑書引輔行難之。知非理觀。乃轉計
云。此玄文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而不知錯
下直顯心性之語。專是約行。端坐十乘。及並
我一念。横竪照之。正是攝諸三法。入一念心。
成乎圓觀。乃是附法觀心
故妙玄四諦。因縁之後。攝諸法相。入一念心。
用觀照之。並是彼文爲成妙行。特立觀心一
科之意
既被詰難書難云。此玄既全無一念及觀照
之語。乃是爲成己義。任情曲撰。上人既撿正
釋及料揀。全無此義。計窮理極。遂推與行人。
自能攝入一念。横竪照之
若爾者。何獨此玄。行人自攝自照。妙經等諸
玄疏。豈彼行人不能自攝自照。何故法相之
後。皆立觀心一科。攝法入心方名觀行
若謂諸文或有闕略者。亦須立乎體式之後。
方可準例略之。如十二因縁曾立觀法。四諦
之後。但云觀心可解。既此兩境。合有觀心。
故於餘境避繁省略則禀教之者。既見諦縁
之後有於觀心。則知諸境合皆攝歸己心以
觀照之
今此玄文。單談十種果證法相。略未示於觀
心體式。何得行人自攝自照。此乃上人。錯下
一念及觀照之語。自見無文。自知無義。只得
推與行人。若直顯心性之語者。奈自立云此
玄文直顯心性。且推與行人。不得。遂全不敢
答酬此問。仍潜改直顯心性。而作直顯法性
也。上人若稍轉改有路。終不偸換文字。蓋是
路極遂至於此也
故知。暗心推劃。如盲者自行動皆罣礙。皆由
不知觀心之意。故至此也
又答疑書及今來義状。堅執淨名疏釋法無
衆生。結爲三種解脱。無非觀心。不須更作
觀心釋之。欲將此十種三法。亦具觀心義。不
須更立觀心一科。此更不知彼此文意也
且淨名疏與此玄文。雖同明三法。須知。立義
永殊。彼約研心作觀。觀成稱理。依體起用。
而談。故具觀心義。此約佛果己證之理。而説
安可得同
既被詰難書用心佛高下難之。朗然已墮。不
肯首伏。遂強據三無差義救之。意云。心佛既
其無差。佛法便是心法。作此救義。又彰上人
不識三法無差所以也
且如釋籤云。心法衆生法。在佛心中。則定屬
果。佛法心法。若在衆生心中。則通因果。佛法
生法。在心法中。則定屬因。豈非互具互在故
則無差別。事用既殊。迷悟宛爾。則須論差。豈
可纔聞佛法該攝心法。便令佛法在因。豈可
心法具佛法故。便令心法是果耶。故荊溪云
約理無差。差約事用。故修觀之者。須依心法
爲境而修觀也。觀心即性。性攝無外。等佛等
生。故云遊心法界如虚空。則知諸佛之境界。
既云遊心法界。知。是觀心入理。理攝生佛。
乃知佛境界也。豈可但云無差三法混亂耶。
若佛法便是心法。今家觀心之名。因何而立

故淨名疏釋法無衆生等諸句。一一皆以生
空觀。歴心及餘陰入諸法而觀。雖附三脱法
相。於陰境理境。用觀破惑。證體起用。一期略

乃是用於約行觀門。修於附法之觀也。此同
妙樂令將止觀境觀修託事觀也。如是則方
具觀心義
若此玄十種三法。正論果佛所證。尚過菩薩
所行。則益之高遠。如何凡夫始行。輒可依此
而修觀行耶。兼文中顯示云。約信解分別。因
何曲拗作觀行釋耶
然須知。彼文只據研心論於三法。方具觀心
之義。輒不可以三法義同。便謂此玄亦具觀
心義。今爲具引淨名玄義釋名中。教觀兩文。
同名三法。皆是圓實。只據未約心論。名約教
釋。若就心辨即名約觀
故彼文云。後家翻爲淨無垢稱。今用此翻。以
對三身。即爲二意。一就事釋教詮三法。雖是圓
實。望於觀心相應
之理。故
教屬事
二約觀心。一事者淨義即是法身。自
性清淨。皎然無點。即是性淨法身也。二無垢
者即是報身。報智圓明。無有垢染。即是圓淨
報身。三稱者即是應身。大悲化世。名稱普洽。
即是應身。故智論云。水銀和眞金云云。又引
普賢觀經。佛三種身。從方等生等
二觀心明三身者。凡厥有心。心即法性。法性
者即是本淨。本淨者即是法身也。觀心相應。
明時無暗。即無垢義。無垢義者。即是智斷果
報身也。隨所利物。起一切事。皆如幻如化
水月鏡像。和光無染。即是稱縁應身義也。如
是三義不縱不横。爲菩提種等
請上人看此二種三法。有何差別。豈非只約
心即法性觀心相應。而辨故。次文三法得名
約觀心釋
故彼疏釋法無衆生。明三脱義。與此玄十種
三法。實無有異
彼文以約生空之觀。歴心及陰入諸法而明
故。結云具觀心義
此中正示果佛之法。顯云約信解分別。如何
輒云具觀心義
又答疑書五義書及今來義状。堅執此玄十
種三法。同於請觀音疏託事觀者
且大林精舍是依報色入。以理智體之。正同
方等普賢歴尊容道具。用法門體達。此則方
是託事之觀。此玄爲生信解。直示果徳十種
法相。既不歴於依報色入體之。那名託事之

及至被詰難書以此義徴之。上人既知。此玄
十法。全無依報事境可託。則事觀不成。遂轉
執譬喩爲境。以十種三法爲觀。又以能詮教
相爲境。所詮三法爲觀。須知。此之兩説。全無
所以。何者夫深法難解假喩易彰。故用譬類。
曉喩深法。使禀教者生乎信解。何曾以能譬
所譬。爲能觀所觀耶
若謂纔將譬顯法便爲修觀之義者。只如妙
經。豈不以蓮華喩其十妙耶。若已具觀行之
義。何故十妙之中。節節明事法觀門耶。若以
法喩爲境觀。實無此義。上人事急之後。謾作
此説
然雖作此説。亦自知無義。復就教理。論其境
觀。且一切教部。何處不得名教詮於法理。豈
可皆是依境明觀
又且縱偏小之教。文不即理故。非對境明觀。
此圓談法性。文理既合得名觀境者。且妙玄
豈文理不合耶。何故教理之下。更立觀心一

又上人自云。妙玄十種三法之後。合有觀心
一科。觀前十法。是知。以教詮理。便謂依境立
觀。更是僻解。不足可言。一家教文。都無此
説。此亦上人。計窮謾作此説也
不二門云凡所觀境不出内外。外謂託彼依
正色心。實不云託彼教相。内觀一念識心。實
不依教相而觀。恐是宗師立境未盡故。上人
更立教相爲境耶
況又轉即説無説而爲觀境。更無道理。只如
妙玄四諦境中。廣明説無説之後。又立觀解。
驗知無説義非境觀明矣
理極之後。又轉執云。諸文雖有即説無説。既
無修性因果。故無觀心之義。此文該於修性
因果。故具觀心義者
且彼無作四諦。還全性起修否。還該世出世
因果否。況復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
理觀直顯心性。理觀者。則是占察經中實相
之觀。正當常坐等揀境觀理十乘。若少附法
相。稍託事相。不名純談理觀。既云純談理觀。
若全同淨名疏附法觀者。此則又成純談附
法觀也。若同請觀音疏託事觀者。此則又成
純談託事觀也。又既云直顯心性。若也稍託
事附法。則不名直顯心性。然此玄十種三法。
任上人多門巧救。終不得同淨名觀音疏事
法之觀。若得成於事法之觀。則全不成純談
理觀。又全不成直顯心性
予今徴詰上人廢觀心之義。如破狂寇。純談
理觀。直顯心性。是上人兩書端首。立義宗源。
此之二義若壞。則寇中主將已戮。其諸殘黨。
不攻自亡也
豈非上人專立此玄已純談理觀。已直顯心
性故。可廢後文附法相觀。今既自云全是事
法觀。則招伏不是純談理觀。則後之附法觀
門那得輒廢
況今來義状。一向自令行人攝法歸心修乎
觀行。此文顯然。招伏十種三法不是事法之
觀。何得堅執全同淨名觀音事法觀耶。以彼
二疏文中。顯示二種觀門。且非行人自立觀

斯蓋上人。不會觀心之意。妄破觀心眞教。罪
釁既深。必諸聖誅罰在近。遂令心識昏迷立
義自相違返。心行既露。過失又彰。速宜慚悔
改舊從新。若更固守邪宗。強廢正教。則舌爛
口中。必匪日矣。審思審思速希回報
第九不善消文
妙玄七科共解。爲起五心。而觀心一科。令即
聞即修起精進心。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
成理。不待觀境。方名修觀
上人五義書中。謂此是觀心式樣。乃消不待
觀境之文不待陰境。意謂。但攝事相法相。歸
乎眞理。便是觀心。不待託於陰入修觀也
此由上人不知説法由緒故也。明起五心。乃
是先立正釋之意。及至七科正文觀心釋中。
何曾不待陰境。五里之觀。全依陰心。故云心
如幻炎。一心成觀。轉教餘心。一陰屬色。四陰
屬心。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等。立於陰境。
如此分明。那得起五心中作不待陰境消之
耶。以此驗之。上人全不解看讀。因何輒欲議
論教觀廢立之意耶
既被覆問書擧其正釋陰境諸文覆難。其義
既墮已。當不善消文錯下文句。乃於十六箇
月。日百計思量。但望略有轉身得處巧作抵
拒。故今來義状轉計。作不待揀示識心消

又因予前後徴詰故。深知修觀須依陰心。是
故今來巧作久修始習二人。消之云。久修者。
既已曾依止觀。的約識陰。觀三千三諦已畢。
故今來歴事法成觀。不須更揀識心而觀。故
云不待觀境。始習者。既見攝諸事法爲觀。乃
無滯教著事之愆。遂知依解起行之意。必欲
修習。須依止觀等。因此曲救。益見上人不
善消文之甚也
且釋籤本。令不待觀境。起精進心。即聞即修。
何故約久修始習。必待境觀。方名造修耶。此
則明違妙玄及釋籤見文也。既云久修者。用
止觀揀示陰境。顯三千三諦之心。方能攝今
事法修觀。此則須待講止觀觀境之後。方能
攝今事法修觀。何名不待觀境耶
又且縱久修者。既已於止觀境觀諳練。聞此
事法之觀。即能用本習之心修之。不待玄文
專示境觀也
且如未習止觀之人。既未有正觀之心。乃於
此事法二觀。全不能即聞即修。又云必欲修
習須依止觀。是則須待止觀揀示陰境。須待
止觀示三千理境方名修觀。則全違不待觀
境。即聞即修之語。何得以須待觀境。用消不
待觀境。豈非對面違教改張正説。如此則還
解看讀否。還是能消文否
此來立義。頓返宗教。邪説彰露。得非毀談正
教天誅鬼罰乎。又是觀心正義。合顯昭代。致
令上人特引斯教文。證其不待尋止觀觀境。
即聞事法觀門。便可修習
上人又云。若不看止觀。則無圓解攝於事法。
入陰識心。觀三千理境者
蓋上人平素不聞善知識隨時策觀也。縱聞
講説。亦只對科。披讀而已。還與自看。一般便
謂須自看止觀。即能將彼正觀之心。修事法
觀也
若以上人止觀之解。還可攝今事法修觀否。
既不知理觀是常坐等約行十乘。又以端坐
念實相。爲圓談法性。又不識所觀陰識。乃謂
是非染非淨之眞心。及錯認爲隨淨縁所成
佛界之心。又不分事理二造。又不辨内外二
境。又不會觀心之意。乃謂但談佛法。便是直
顯心性。又不曉觀心之位。乃令登於五品。方
依二境修觀。若遇良善師匠指授。終不錯謬
如此
上人莫將此見便爲正觀之心否。擬將此心
歴事法而修觀耶。須知。此等殊非正解。殊非
正觀。如此看尋止觀。有何等益
應知。欲習此宗教觀。須近善知識。一家玄疏
博達。三部止觀深明。如講妙玄之時。至事法
觀處。即須懸取止觀觀境之意。教授行者。令
其即聞即修。能習此者。豈待止觀教文專示
妙境。方令行人修之。但隨講事法觀門。皆將
止觀之意成之。令彼聽習之者。隨聞一句事
法。即能攝歸一念識心。修觀顯理。不待行
人自尋止觀之文也。不待專講止觀方始修

故妙樂釋事法觀後云云。下引止觀文者。乃
是令講授之者。以廣決略也。何得難云。若不
看止觀。何得自知三千妙境耶。若皆自看止
觀。便能修觀。何故具五縁中。須近教授善知
識耶
應知但値良師。實不假自尋止觀。實不待止
觀專明境觀。但隨聞事法觀心一句。即可依
之修觀也。若不遇良師。自尋止觀。亦可修習。
然亦不妨有宿種強者。一披其文。朗然深證。
何啻能修耶
今只據上人不値良師故。雖尋止觀。大節全
迷。故未可以此僻解而修觀也。況行人聞事
法觀門。若更自尋止觀。則自依約行觀法修
之。何不只於事相法相之後。示云修觀在止
觀中説。何假費詞約事約法。談乎觀門耶
況復大師説妙玄時。且未談止觀。豈可當時
行人。聞説事法觀門。不即時修觀耶。皆須待
至玉泉耶
若咨禀大師口決。亦只爲通事法觀中之壅。
大師既深證十境十觀。得以口決示人。滅後
傳持之人。若明止觀法門。何以不得將己所
解。示於新學者耶
故荊溪云。若卒無師氏。應以此文及禪門。驗
善惡相。又云。若近師氏。理須咨疑近師氏者。
既示近代行人。豈令親近智者大師耶。及善
知識中云。行解具足。徳在於彼。謂益我者。
但在於解。故擧能説法轉人心者。又互發中
云。若達三諦。何啻堪爲世方等師。故此等説
爲令行人親近師範。不教自讀其文。以邪爲

蓋由上人不體此意故。錯將須待看尋止觀
觀境。以消不待觀境之文。又只見文中攝事
成理。而不知攝事入陰心成乎理觀。亦以素
無良師指授故。專守略文。但謂攝事法入理
而已。亦謂入理便是觀心
蓋承上人以眞性釋心故。予昨爲防此計。故
引義例理觀唯達法性之文示之。豈非彼文
雖不云達於陰心。理觀既當端坐十乘。豈不
達陰識爲法性耶
上人謂予引此文。更爲可笑。爲當欲笑何失。
豈可酬答不得。但笑而已。引此爲證。非是孤

蓋由上人於答疑書中。專引此文 證圓談法
性。純是理觀。豈非全不達陰識爲法性 只取
法性兩字。便爲理觀也。全不曉能達是十乘。
所達是陰識。所顯是法性況達在文。尚未解
言趣。陰識既略。何由懸解。以此暗昧故。將佛
果法相。妄爲理觀十乘。不請笑茲引文 蓋
旅人先笑後必號咷也。何者既抑彼約行觀
法不依陰識。則觀無所託理無所顯。乃用茲
非義。廢乎觀心。既毀方等眞觀。法説非法。當
生必招耕舌之苦。現世又多疑法之愁。何得
苦中而自作樂頻頻撫掌強笑耶。若據上人
前後邪説。皆爲不善消文。今且寄此一二略
示愆失耳
如輔行云但觀理具。上人乃以不但觀理具
消之。四念處令專觀内心。即以不專内消之。
此玄説果佛法性。便以純談理觀消之。正談
佛果法相。乃以直顯心性消之。妙玄絶待三
法。乃以隔別事相消之。止觀妄染陰識。乃以
非染非淨消之。妙玄心定在因。乃以心非因
果消之。此玄當體眞法。乃以一念妄心消之。
不二門一切三法離合。乃□單將三因消之。
然一家教觀。盡以曲解。顛倒消之。至於破立。
全無所以也
上人因引釋籤此文。則令己所立義皆破壞

何者豈非本以不待觀境之文。欲成事法之
觀不依陰境。此文既是先出觀心一釋之意。
及乎正明觀心中。顯然須依陰境。是則不依
陰境之義。自然破壞也
上人又轉計。不待揀陰爲境。且觀心釋中。具
含揀陰之意。已如前不識所觀之心。段中委
説。今不煩叙也
上人本計事法二觀。全不揀示陰心。因引此
文。却成二觀有揀陰義也。得非己義自破壞
耶。上人本計事法之觀。不可修習。文中既云
不待觀陰。又云即聞即修起精進心。不待陰
境之義。既其全壞。須是不待止觀專明妙觀
之境也。既令不待。又令即修。正當不待止觀。
即修事法觀也
又更縱上人轉計。以不待揀示陰境釋之
上人本執諸文事法二觀。以不揀境驗不可
修。何故此文。不待觀境。便令精進而修。既云
是觀心式樣。驗知。諸文事法之觀。雖不揀示
陰境。皆須精進而修也。得非己義自破壞耶。
又諸文不揀陰境。尚可即修。今此玄棄三觀
一。既已揀境。那得却非修法耶
又更縱久諳止觀揀境之人。聞此事法觀時。
不待玄文揀境。能用本習境觀修之
只如未習止觀之人。何故特令不待揀境精
進而修耶
況妙玄本爲先開妙解。對未習止觀者。説之
爲強。何得唯對久習者説之耶
皆由上人不得名師點示。遂不善取意消之。
致令引文破他。翻今己義自壞。亦由毀滅正
教諸聖不容。雖未口吐熱血。且教衆惡滋彰
願速悔過。勿使噬臍不及也。信與不信速希
囘報
然又詰難書。自問純談理觀不依陰心。乃是
正詰常坐等約行觀法。何不揀示識心爲境。
何不明十乘三觀。上人却用事法不待陰境。
答之有何干渉。縱令上人。此義十分全成。何
能救於約行無境。況十分全壞耶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是約行觀故。不須附
法觀心。今以諸義驗之。全非約行之觀。能破
觀心之宗既敗。所破之義何傷。應知。十科觀
心。是大師親説。是妙行所憑也
第十不閑究理 
法華一經出諸教上者。蓋由稱於自行所證

且道場所得。眞實絶妙之理。蓋根器未純故
不獲已。而兼但對帶説之。洎乎二乘心漸通
泰。菩薩疑網可除。則捨諸方便。但談一實圓
妙之理矣
大師深悟經旨。乃以十妙。而詮示之。雖列諸
法相。無不皆以二妙圓實之理。節節融之
且三法一妙。最是自行果徳。所證圓極之理
也。故云三軌者。即一大乘法。十方諦求。更無
餘乘。亦名第一義諦。亦名第一義空。亦名如
來藏。此三不定三。三而論一。一不定一。一而
論三。不可思議。不並不別。伊字天目。乃將此
三一不可思議絶妙之理。貫通十種三法。而
一一三法。皆從凡夫一念心性。約六即辨至
極果也
上人以全不閑究理故。乃於答疑書首示云。
以由玄文十種三法。直顯心性。義同理觀。若
直爾明十種三法。不以法性融之。則更立觀
心一科。觀前十法。此如妙玄但以三軌。類通
十法而已。合有觀心一釋。彼文無者略也。今
之玄文雖帶十種法相。其如並以法性貫之。
法性無外。即我一心。若識一心。則了諸法。何
獨於一念中。識十種三法。乃至無量三法。若
横若竪。罔不照之全我一念。豈此之外。而有
法相不融。更須附法作觀乎。應知。此玄所談。
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約此而觀。何
謂教觀不分解行雙失以由下並是答疑書文。不
加減一字其文收掌見在
不知上人。約於何義。輒云妙玄十種三法。不
以法性融之耶
荊溪云。使一代教文融通入妙。偏小之法。尚
皆融妙。因何十種圓教三法。却不以法性融
之。若妙玄不以法性。融通諸法。則全是有爲
事相。且待絶二妙。何所堪耶。是則雖談妙法。
不明常住。以不約理論妙故也
如此謗於妙經。其口當破。其舌當裂。因何黨
其邪宗。執其邪解。薫心作&T008862;。一至於此。悲哉
悲哉
然妙經與此經。約乎教部帶不帶開未開。而
辨融不融相。在其詰難書中也。上人既被詰
難。深知錯下謗法之言。内心雖伏。而外相不
甘。遂作數般道理。分疏抵諱。雖即費詞。其奈
分疏不開。抵諱不得。何者豈不答疑書意云。
妙玄十法。不以理融。故須立觀心融之。此玄
十法。既以理融遂不須觀心融之。正意在此。
故無所隱也
今來義状。却云由彼歴別科中。從實開權。明
三教三軌。及類通中。援引文煩。兼非直對經
題解釋。慮讀者忘其觀行。故云合有觀心
且答疑書。自云不以法性融故。合有觀心觀
前十法。何時曾云合立觀心觀於三教三軌。何
曾云觀於援引文相。如斯謾説。欲哧三歳孩
兒。還肯信否。此乃是公。欺諸方達士。顯誷滿
空聖人。還略知慚愧不。又云妙玄略觀心之
語者。謂三法直是所觀一理。況具修性之説。
義與觀心相應。若以三法貫通。義當易見故
略之爾。是則妙玄十法。法性貫之也。因何前
説不以法性貫之。豈非前説不以法性貫之。
今説乃以法性貫之。前説須立觀心。今説不
須立觀心。前説觀於圓教十法。今説觀於三
教三軌。及觀援引文相。則前説與今説。顯然
相違。灼然墮負。上人若是君子之心。爲法之
意。必應首伏。捨短從長。終不將無義之語。抵
諱分疏也。斯之謗法之過。皆由不閑究理之
所致也。然諸所説。皆爲不善究理。且寄此中
説耳
況彼文三教三軌。既約從實開權。而説皆云。
爲如來藏所攝。自然不生封著
何者既知從一開三三無定三。此玄直將三
教。對圓而論。未説權從實出。那能免於差別
之執。何故彼文却須觀心融之。此文却不用
觀心融之耶
又援引文略。此玄對明三教。豈不引阿含大
品等諸經論。明三教十種三法耶。圓教十法。
豈全是經題自標。非引經論而立耶。若論紙
數。此玄更多。何故不用觀心觀之耶。又將直
附經題明於十法。故云以法性融之。豈妙玄
三法。不附妙法之題耶
況彼附妙法。是約法立義。此玄附金光明。是
約喩立義。因何附世金。却是法性貫之。附妙
法而不得以法性融之耶。此等顛倒。必是惡
鬼入心。狂迷而説。實不合與上人議論。既諂
心惡行如此。終不肯摧折慢幢。終不肯信順
正義。但爲惜乎正教被顛倒説混之。又爲
於來蒙遭邪言惑亂。所以略寄數義。陳其梗
概耳
上人又云。十種法相並以法性貫之。法性無
外。唯我一心。乃至無量三法。横竪照之。乃
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相圓融。亦乃理觀
明白等
正釋十種三法。專以道後法性。該於道中道
前。乃是的論佛法甚深。而實未談心法。以上
人元不知心佛高下爲門不同。故輒云法性
無外唯我一心。而攝諸法入心。横竪而照。便
謂此之玄文。非但法性圓融。亦乃理觀明

故詰難書曰。一念心法。乃是内觀之境。仍須
教文自立。不可妄添。豈可爲成我義。便自任
情曲撰。且如正釋十科。不見略言一念。何得
自融自照成乎邪説
上人既遭此難。方當少醒。乃知正釋與料揀。
不曾攝法歸心。不曾用觀照了。此義顯然又
墮。乃於二年。巧作計較。推與久修始習兩種
行人。久修者。自能攝法歸心。横竪照之。始習
者。自於止觀。修於理觀。如此釋義。便同兒
戲。則此玄文殊無談理觀之文。亦無融法相
之説。但是久修止觀者。自將觀智融照。則十
法恰同法界次第但釋大小名相而已
況復法界次第文初。大師有爲成三觀之言。
學者可以禀教而修。此玄正釋之初。大師只
今用信解分別。學者禀何言教而修觀行
上人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談理觀直顯心
性。超過妙玄十法。今却全同法界次第凡夫
二乘法相也。彼文雖有大乘法相。豈學三觀
者。不以凡小法相歴心而修耶。然又推與行
人説。灼然是上人妄語。何者答疑書。明説以
由玄文直顯心性。故於一念心中。融諸法相。
横竪而照。復自云。應知此玄所談。非但法
相圓融。亦乃理觀明白。既云玄文直顯。又云
此玄所談。何得今來剛然轉作。行人自攝法
相歸心。自於止觀横竪而照。又本立此玄純
談理觀。何得却云正明附法。兼明理觀耶。如
此將於至教。輕侮戲弄。對於諸聖。妄言綺語。
爲無來報耶。爲無見報耶。若觀答疑書此一
段邪説。恐大師四辨。以劫壽陳。其謗法欺心
之過。亦不可盡
切冀上人。就理回心。修功補過。共扶正教。遐
益群生。可否之間。速希酬報。其有經王之答
足見欺心。當體之酬益知轉計。兩經觀體自
語相違。二諦教文頻頻不答。未能委詰。聊叙
如前。幸冀上人。思三報之苦長。念一生之事
促。捨於我見。順彼法門。無謂先師久執此解。
既不遭現苦。乃相効而再行。自是當時不聞
正義。實抱己見。必無諂心。或恐先示邪宗。俾
欲後彰正説。上人今逢正道。須改迷宗。儻違
自心。定招惡報。勤勤奉勉。屡屡興言。只欲顯
煥本宗。恐上人不思來報。更莫空延時節。幸
希速示否臧。草草馳誠。不果周悉。四明住。延
慶院法門比丘。知禮和南
四明十義書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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