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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十義書 (No. 1936_ 知禮撰 ) in Vol.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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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輔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觀二公之論辨。
如面敵。必重席也。自謂。義龍安肯伏鹿。遽白
錢唐守。答以公據。不爲遣也。雖然止重論
席。別行玄雖魔燒佛經。且不能燒性徳之善
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絶滅耶。今有宋熈寧。相
去八十餘年。此文重興。盛行於世。浙右學
㩭。講習此文者衆。故得僝工鏤板。代學者
傳寫之勞。住永嘉法明院。第一代孫繼忠。
指授門人。以寫印二本。對之評之。其義
中。法句欠剩。文字舛謬。昔趨廣智之庭。毎蒙
以提耳指掌。今約義斷文。輒濫評定。或有臧
否。冀同學同見者。更爲學者指南耳。熈寧九
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四明十義書卷
景徳三禩臘月既望。四明沙門。比丘知禮。
謹用爲法之心。問義于
浙陽講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來・文・
二人入室傳到釋問書一軸。廣構麁言。欲杜
來難。既立宗而自墮徒援教以何歸。都爲無
義之談。盡是誑他之説。若隨文致詰。恐大節
難明。故於觀心一科。立難十段。況上人素彰
不遜。以辨訛答疑。自矜。鄙僧早蘊多謙用請
益諮詢爲禮。故問無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義見徴。既即時取趣。今約十門
定難。無託故以寢言。休勞。多部檢文。逾年
作計。便請。直誠吐義。隨解速酬。幸甚幸甚
上人前後義状。皆經二年。若義久明。終不稽遲至此。蓋
遍尋教部。旋構見知。數乖自宗。全傷妙道。願思來報。
無縱諂
心也
辨訛本立。此玄十種三法。純明理觀。不須
附事而觀云云
荊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隨自意從末從
事。既云純明理觀。乃是三種三昧。專令於識
陰修十乘也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
且三種觀法。皆顯心性。但事法二觀。既託事
義觀心。及附法相觀心。且非直顯。唯約行觀
直。於陰心顯三千性。方名直顯心性。據此兩
書。定判此玄十種三法。已是約行之觀。故可
廢今附法觀心也
既是約行理觀。直顯心性。十種三法文中。
何故不揀示識心爲境。那無十法成乘。既全
無此義。則定非理觀矣
又文自專談果佛法相。定非直顯心性矣。上
人本謂。已是約行觀故。故可廢今觀心一科。
既非約行之觀。則後文觀心。豈可輒廢耶
縱欲攀附諸文觀心。亦只成事法
觀義。終不是理觀。況復附不及
此則觀心一科。已不可廢也
況上人自立事法二種觀心。唯有二意。一爲
令已修止觀者。覩事相法相。不忘本習故。示
二種觀心也。二爲未修止觀者。忘於封滯。令
知起行。必依止觀故。示二種觀心也
且今文棄三觀一。揀陰修觀恰稱久修者本
習。又能預示未修止觀者。要知起觀之處。
若剛廢此文。則無以稱久修者本習。又無以
示未修者止觀行門也。則此玄觀心一科。不
可輒廢。約行觀義。既壞。附法觀心之文。又不
可廢。帝慧王安可輒除耶
所議既極。餘何可論。但爲此宗大節。既被上
人異説。誤彼後人。故不獲已。且於觀心。略問
十義。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觀之法 二不識所觀之心
三不分内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曉觀法之功 六不體心法之難
七不知觀心之位 八不會觀心之意
九不善銷文   十不閑究理
第一不解能觀之法
夫評論佛法者。必須解義決定。發言誠諦。
知勝知負。能進能退。儻心無所詣語自相違。
已負而更進者。必不可與論道。吾祖之垂誡
也。然今爲惜乎大教。求止不獲。故略言其始
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發揮記。立廢觀心所以云。此玄十種三法
蓋大師扶順經文。法性圓談。始自性徳三道。
終至果人三徳正釋與料揀。並從三徳訖至
三道。故立始終無違見文也
一一三
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眞源。豈此純談
法性之外。更須立觀心耶
扶宗記釋曰。觀心者。正論觀法。的示行門。須
對境明觀俾惑滅果成。豈此圓談法性。便不
立觀心耶。如法華玄義。所明法相。廢淺從深。
一一皆至無作。復以二妙判開。豈不圓談法
性乎。何故更立觀心耶。若剛廢此文。則杜絶
衆生入理之門趣果之路。則全迷一家解行
之要也
據此所。釋廣明十種三法之後。須有觀心一
科。不可輒廢。發揮之義。於茲已壞矣
上人因遭此難。既知但教無觀。乖於本宗。乃
將教代觀。而曲救之。故撰辨訛曰。觀有二種。
一曰理觀二曰事觀。今云不須觀心。乃不須
附事而觀也。何則。所談十種三法。始凡終
聖。亘果該因。無不以一法性而貫之。無不以
六即位而成之。則使諸法等而無差。混而爲
一。事事全成於法界。心心全顯於金光。如此
則豈非純明理觀乎。乃至云念念圓解。心心
相續。何患不證果入理。及引普賢觀端坐念
實相。衆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爲證。即結云。
豈非理觀乎上皆辨
訛文也
既云正釋十法純明理觀。則專是止觀也
故問疑書難曰。事理二觀。即占察經。唯識及
實相觀也。止觀四種三昧。不出二觀。唯識歴
事。實相觀理。輔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觀理。
隨自意。從末從事。故詰難云。若謂十法即是
理觀。應此玄文。已是三種三昧也。以彼止觀。
揀示識心。觀三千法。十法成乘策進行人。入
内外凡。登於初住。方是理觀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觀。救於廢觀之失。乃云十
法純是理觀。不意却成有觀無教
故問疑書難云。若此純明理觀。則有觀無教。
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難之後。又知十法非是理觀。故撰答
疑書。從容改轉。乃云。以由玄文直顯心性。義
同理觀。且辨訛救云純明理觀。何曾云義同
理觀。言既無準。義當自壞
如不識瓜瓠者。乃錯認瓜定言是瓠。及被識
者斥之。其錯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爲
眞。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況本立直顯心性故。義同理觀。且心性之名。
釋籤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種三法。是果佛
所證。則全非直顯心性。既非直顯心性。則自
不同理觀
又且縱上人從容改轉義同理觀。且常坐等。
專立陰心爲境。修十乘觀縱不全同。亦須略
有境觀。十種三法。既蔑聞揀陰。將何義同理
觀耶
故詰難書。用十義驗此玄十法。不是理觀
之義。則答疑書所立。又壞義雖數墮心不肯

又撰五義書云。觀心之義。有三種。唯止觀約
行觀心。乃立陰等爲境。揀示識心。以爲所觀。
若附法託事二種觀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
觀之攝事成理。皆不立陰入爲境。乃至云。請
搜撿一家教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
爲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純明理觀。不須附事而觀。
既云純明理觀。則知專是止觀約行觀心。儻
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純談理觀。若少帶佛法
生法。何名直顯心性。詰難書。本徴直顯心性
純明理觀。何得將事法之觀答之
豈非上人義窮計盡。謾指餘途遮掩過非。豈
不防智者之明鑑。豈不慚諸聖之照燭
況託事附法之觀。何嘗不依陰入爲境。故萬
二千人。以十二入爲境。各具千如。爲觀十弟
子。以王數爲境。一體三寶爲觀。王城耆山。皆
以五陰爲境。以三徳爲觀。故妙樂云。正當觀
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又云。又諸觀境。不出
五陰等。若附法相觀。並用妙解。攝法歸心。方
修觀行。所觀之心。非陰是何。如此明文。顯示
三種觀法。皆以陰入爲境
又上人堅云。若事法觀。以陰爲境。即同止觀
約行之觀。何名託事附法觀者
且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豈
非荊溪以託事。例同約行。倶觀陰境
上人此立不同。記主引例令同。是則不同之
義。又壞也。故覆問書。具引此文爲難。上人不
知慚愧。唯知轉計。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則便
怒張抵拒
故今來義状。乃云。五義書自云。諸文事法觀
心。不説於陰揀示識心。今文觀心。既云棄三
觀一。以驗是訛也
且五義書只云。若別立陰入爲境者。此則全
同止觀約行。何名事法觀耶。請搜檢一家教
義。還有託事附法觀。別立陰入爲境。否。脱或
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將別立陰入爲境教文示之。乃轉執云。
我本自問於陰揀境。諸文所無。不問通立陰
境。將此欲暫延邪計。且諸文揀示陰入爲境。
雖不全同止觀。而文義非無。應知。修事法觀
者。不妨揀境
如妙玄五義觀心。云一心成觀轉教餘心。豈
非心王觀成。歴諸心數。自然清淨耶
若不揀陰。何得一心之觀。先成然後教餘心
耶。此則同今觀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
也。又同若知心無心爲光。則知想行非想行
爲明等也。亦是義例内心。若淨以此淨心。遍
歴諸法。任運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觀。豈得不
作觀成理顯釋之耶
又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此正當去尺
就寸。唯取識陰總無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
作。得非揀取無明識陰耶。此云棄三觀一。彼
云唯一心作。此云心爲光。則想行爲明。彼云
一心成觀。轉教餘心。此則彼此揀示陰境。彼
此觀成遍融。何計曲拗令不同耶。又諸文。既
許立陰爲境。此文的示陰中識心。有何等過」
今却問上人。請探檢一家教義。還有何文定
云。若於陰揀示識心爲境。則不成附法觀門。
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況妙樂云。正當觀陰。具如止觀第五去文。
豈非令講授者。懸取止觀揀境之意。及觀法
之義。示其初心。令其於陰揀境。修乎託事之
觀。疏句文略。記主尚令講者。揀陰示之。今此
觀心。既已於境揀示。正合荊溪之意。驗知初
心可用修習也
又且縱上人轉計。云託事附法觀。不得揀示
識心。唯約行觀。即須於陰揀示識心爲境
且上人堅立。十種三法。純明理觀。若非約行。
爲是何等觀法。況揀却附事之外。特立純明
理觀。豈非辨訛。專取約行。爲理觀耶
既是約行之觀。因何全不於陰揀境。若無其
境。觀依何立。境觀既無。豈得純明理觀耶
豈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誰厥過斯彰。此過既
彰。則義宗全壞。將何救於發揮邪説。應知。自
發揮至今來義状。共得四番轉計五回墮負。
不知此後如何轉計。更令理觀非約行觀耶
上人今既得知理觀專是約行。故今來救曰。十種三法。正
是止觀約行之觀。所顯之理。行人既聞此理。則自能修於
理觀。如此救於十法。純談理觀。豈可得耶。若論約行所
顯。正是心性三千。若謂十種三法。不離我心。用觀顯發。
自是附法之觀。不名理觀也。上人自立觀法。却令文全不
談理觀。又云同於法界次第者。純談理觀。直顯心性。過
於妙玄之
説何在耶
應知。十種三法。唯談果佛所證法相。只是約
教開解。況文初自云。約信解分別。故於此後。
須有觀心一科。顯於圓行。方合一家教觀傍
正之義也
上人立宗既墮。將何更論。無請執迷。便希解
悟。即佇回報。用塞虚心
  第二不識所觀之心
扶宗記釋。此觀心文。初棄三觀一。問答之文。
是定所觀。及釋伏疑。未論修觀
辨訛破云。止觀去尺就寸。觀識之文。正明修
觀。何得例未修之義
問疑書徴曰。輔行於陰入境。文分兩段。謂先
重明陰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識心。去尺就寸
文也。次明修觀。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
就寸文。是定所觀之境。何曾便是修觀相耶。
豈可見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觀相耶。只如正
明修觀文中。尚須更揀思議。取不思議。方爲
觀法。何得將定境之文。便謂正明修觀
此既明文顯示。無計曲救。故答疑書中。自甘
伏云。見示去尺就寸之文。輔行指爲先重明
境者。誠哉是言。蓋予昨來有失檢尋。致茲
造次。孔子曰。法語之言。能無從乎。改之爲
貴。今改之也上皆答疑
書文也
若稍後之義。或失尋撿。名相參差。則章鈔共
有。且夫定境修觀。乃是止觀一部綱格。進道
要宗。豈須撿尋。方能分別。以此驗知。上人於
一家境觀。素不挂心。答釋之際。遍檢諸文。旋
作計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當理
且夫大師。垂示觀法。皆爲除病。揀定識心。是
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藥。委細治之。若將病
爲藥。是認賊爲將。則一部止觀。皆不堪也
上人議論之前。凡得幾迴聽講。幾迴温習。幾
迴説授。還曾於此境觀。分藥病否。若能分之。
何故將所觀。爲能觀耶。然雖知改之爲貴。奈
何錯解既深。其根難拔。只略知分境觀之文。
而殊不能分境觀之義
且據上人心性之義。則彰其失錯解未除也。
何者詰難書。引金錍・及大意・不變・隨縁・名
心。以證所觀。是隨縁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
乃輒云。縁有染淨。隨染縁作九界心。隨淨縁
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將隨縁一向在染。及
堅執心性名通眞妄
又云止觀引華嚴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
心等者。此則備見上人不識所觀心境。致茲
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釋籤定判。屬因爲初
心所觀之境。故云佛法太高。衆生太廣。初心
爲難。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別。觀心則易。是
則諸佛亦有心。衆生亦有心。若隨淨縁。作佛
界心。則高遠難觀。若隨諸染縁。作一切衆生
心。則廣散難觀。故輒取一分染縁熏起。自己
即今刹那陰等之心。依之顯性也。是則隨縁
不變之性。攝佛攝生。亦高亦廣。不變隨縁之
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廣。近而且要。是故初心
最可託之修觀也
釋籤文云。理本無差。差約事用。豈非心即
性故。何所不該。乃無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
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觀之。似如不
逮。若以心性觀之。似如可見。是知。言心性
者。專是凡夫一念陰識之性矣
況大意釋心性之名。本結觀於陰心之義
金錍釋心性之名。本顯凡位情與無情。倶是
隨縁當體不變。以明倶有佛性也。那忽上人。
將佛界心釋之。則成金錍説佛有佛性。何關
衆生與無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爲所觀
境。不成觀於現前陰心也
且如止觀十境。攝一切所觀。何曾將佛界心
不爲境。恐是大師明境。有不了之過故。上人
特釋之也
上人令予微囘智燭洞鑒他心。予雖未有通
明智燭。且將義學。微照上人懷抱。豈非示珠
指輒將一念之心。直作眞性釋之
又答疑書云。此玄文直顯心性。及被詰難書。
引金錍大意及諸文。顯説心性在因一念屬
妄。無門巧救。遂公然不答直顯心性之難。却
於三兩門。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顯法性」
蓋上人因遭詰難。始悟十種三法。顯是果佛
法相。定非直顯心性。其過既大無由免脱。故
於此難。略不敢下筆。乃旁隨縁不變之説。約
染淨兩縁釋之。意令心性通於佛果。其如妙
玄與釋籤。專對佛法生法。揀示心性。既云定
屬於因。故不可通果而釋。況大意金錍。專示
陰心之性。故從染縁九界心。説實不通於佛
界及眞心也
上人雖且就隨縁義釋。而甚知先立直顯心
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門。初輒改爲直顯法性。
既自知過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頓棄邪宗。共
揚正義。那得唯事欺隱。改文轉義。麁言強拒。
豈以惡言。能拗圓解。豈以姦計。能遮深過。須
防空界有護法諸天。世間有解義高士。或誅
或鑑。良堪慚懼。審思審思
又執心性各通眞妄。縱聽上人艱辛巧立。其
奈非今所論。且今心性兩字相連而立。豈令
心却是眞。性翻成妄。斯乃公違荊溪釋義
又所觀心境。如何名眞若令始行。縁於眞心
修觀。正當荊溪所揀。縁理斷九。義歸別教也」
又執心造諸如來。是非染非淨心者。此更不

且如止觀引彼經偈。本證陰心能造一切。此
有二意。一明陰心本。具如來性故
二明煩
惱之儔。是如來種
故云心造如來。若夐指
眞心能造如來。正當金錍旁遮偏指清淨眞
如爲佛性也。又只知類種。全不識敵對種也。
又不可偏執。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
眞心造法。須知陰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執眞理造如來者。止觀不須觀陰顯三千
性也。何故不直立眞心爲境。而立陰等十境
耶。何故諸文。多以無明心及妄爲境耶。故
若不即三道。而顯三徳者。乃教道所説也
又上人數斥扶宗唯立識心爲境。以三觀觀
之。使性徳開發之義。謂不知心具三千。亦由
上人素不諳境觀藥病。致見頻有妄破也
具如止觀去於丈尺。唯取於寸。乃是於事造
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爲所觀之境。故云伐
樹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脈。唯取
一根一穴。立所觀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
云。以一念識心爲境也
至明修觀。乃於能造陰識。明具三千。三千是
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諸法。故輔行云。心
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無明。自他共離
而造。故約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豈非
不思議境。義含三觀。發心中既全依此理。豈
不具三義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觀。總別安
之。此去三觀之義。節節轉明也。故知。十乘無
不以空假中。而爲大體也。故云以一念識心
爲境。以三觀觀之。應知。廣則十乘。略則三
觀。故云不思議境。望後九觀。名所觀境。望前
陰識。則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觀之三觀也。
即輔行次明修觀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陰入境。與不思議境。分於
能觀所觀。用藥治病之義故也
應知。於能造識心。觀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
病之火。是伐樹之斧。是捨重擔之法。是破三
賊之將。是觀識心之三觀。故輔行云。今文妙
觀。觀之令成妙境。境方稱理。又云。若以
觀安之。世諦方成不思議也。故未觀未安。
全是迷中陰入。何得未論觀法。便自説具三
千。若也定境便説三千。至修觀法。更何所

又如輔行消丈尺寸喩。先將三科中。唯取識
陰對之。後復云。若探取不思議境合此喩者。
則以一念十界三科爲丈等。釋之。既云探取
不思議意對喩。故知。不思議境。是次科之意
也。定境之時。未合正論三千妙法也。若不爾
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議耶。又十境不出三障
四魔。今之定境。報障陰魔。因何未論破障降
魔之法。便自説三千耶
祇如於識陰修圓三觀者。約何義説假觀耶。
豈説縁生假耶。豈説建立之假耶。既修此
等之假。仍須即陰説具三千方爲妙假。故荊
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經疏。以十二入爲境。各
具千如爲觀。若非此假。則空中亦淺全非圓
觀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識心爲境。用三觀觀之。
使性徳開發。既是圓教三觀。自合約於三千
論其空中也。復明開發性徳金光明。豈不含
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詳之文。破已解之

上人今立非染非淨之眞心爲能造。染淨諸
法爲所造。意以能造所造。倶爲所觀之境。便
謂深得止觀之意。乃錯認之甚也
以彼簡却所造。唯取能造爲境。乃是去其千
枝百脈。唯取一根一穴。以爲所觀。若倶取者。
大乖揀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總無明心一念陰識爲境。上人固
違彼説。自將非染非淨眞心爲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又彼立染縁熏起九界心爲境。上
人乖宗。自立淨縁所成佛界心爲境。還順宗
師之教否。天台荊溪負上人何辜。而苦見違
返毀滅耶。以此驗知。實不識所觀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説。用正義示之。幸請尋省。非染
非淨眞心者。不思議境也。能成淨縁。十乘妙
觀也。佛界心者。妙觀之果。常住陰也。能熏染
縁。無始無明也。九界心者。無明之果也。生死
陰也。生佛雖各由縁。而染縁所成本有
故荊溪云。清濁雖即由縁。而濁成本有也
今欲顯於妙理。須破染中因果。故總無明心
一念陰識爲境。以十乘觀破之。使染中妙理
顯現。成於佛界常住之陰
上人那得將淨縁所成佛界心。及所顯妙理。
爲所觀心境耶。若以此法爲所觀。爲將何法
爲能觀耶
止觀本立三障四魔爲境界。上人却以十乘
妙理爲所觀。十乘妙理。若爲所觀境界。即須
三障四魔。爲能觀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
身。是落迦種子。若不改悔。陷墮非遙
上人本立。十種三法。已純談理觀故。廢於附
法觀心。十法之中。既不簡示陰識。爲所觀境。
又不明於十乘。何名純談理觀。既非理觀。後
文觀心。安可輒廢耶。能破之宗既壞。觀心之
義何傷。若欲改轉速請相聞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雖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
擧一全收。無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
此角立也
若依實教修觀行者。必須於事解理。以理攝
事。故了萬法唯心。亦了萬法唯色。萬法唯聲。
唯香唯味唯觸等
故修内觀時。先用圓解。攬於萬法。唯我内心。
然後專於内心。而觀諸法。若宜修外觀者。亦
須先攬萬法唯一色等。然後專於一境。而觀
諸法。故觀内心。則一切法趣心。若觀外色。則
一切法趣色。是則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隨
乎觀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爾者。趣色趣聲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
心之觀。云何修耶
上人雖云唯色。色即是心。堅執觀於外色。亦
只趣於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

若爾。應是外色非性本具。擧色不全收諸法
耶。若不全收。何名色爲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經文句。何故十二入。各
具千如。爲萬二千法門耶。且十二入中。唯有
一分半屬心。十分半屬色。若如上人所説。只
合有一千五百法門。則大師剩説一萬五百
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塵不

又輔行云。若色心相對。則有色有心。論其體
性。則離色無心。離心無色。若色心相。即二則
倶二。一則倶一。故圓説者。亦應得云。唯色
唯聲唯香唯味唯觸等。何但獨得云唯識耶。
若合論者。無不皆悉具足法界。復次若從末
説。一切衆生二種不同。上界多著識。下界多
著色。若約識唯識。攬外向内。令觀内識。皆是
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識若假者。十界皆
假。識若中者。十界皆中。專於内心。觀一切
法。觀外十界。即見内心。是故當知。若色若識
皆是唯色。若識若色皆是唯識。雖説色心。但
有二名。論其法體。只是法性文見
輔行
今據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觀一境。
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著外色者。專
觀内心。外既歸内。外著則亡。著内心者。令專
觀外色。内既趣外。内著方袪。外觀本治内著。
若還攝外歸内。則彌増内著。重添他病。良可
痛哉
又上人堅破。若修内觀。恐心外向所修外
觀。恐心内向。以爲内外相隔。非是圓融。則有
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過也。意謂。修内觀時。
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則外諸事境。一時
遍觀。方爲圓觀也。皆由上人不諳内外二境
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須知以性融攝故。則内境外境。有相趣之義。
約事分内外故。則觀内不可放心縁外。觀外
不可放心縁内
如修内觀。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
但於内心。觀三千性徳
故四念處云。專於内心。觀一切法。若放心縁
外。則不名專於内心。修乎三觀也。又大意云。
此能造心。具足諸法。實不遍縁於所造外境
修觀。内觀既爾。外觀豈不然乎
故修外觀。如觀一塵。亦須先用妙解。了知内
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塵。但於一塵。觀一切

故四念處云。觀外十界。即見内心。是則趣觀
外之一塵。既具十界。豈不攝乎内心。故云即
見内心何得却謂此文是攝外歸内耶。須知。
此文是内心趣外之義也
其猶帝網百千萬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
觀此一珠。則彼彼多珠光影。咸趣於此。觀彼
彼珠。亦攝衆珠光影
如專觀此一珠。雖見衆珠光影。實未遍觀衆
珠。以衆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須放心遍
觀耶。如此則專於内心。觀一切法也
若觀彼一珠。雖見衆珠及此一珠。實未遍觀。
以衆珠光影。皆爲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觀
外十界則見内心也
智者以譬喩得解。故不可定執。外色不具三
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堅據金錍心具三千。談無情佛性者」
蓋由彼文正顯佛性遍義。以佛約有情説故。
多明色即於心。故知。若信諸色即心。則成無
情有於佛性義也
亦爲成於内觀義故。且約唯心而論。以諸教
文。正被下界衆生故。多明唯識也
非謂彼文一向。攝歸一邊。如生佛依正。一塵
不虧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釋。如何作一
向攝外歸内釋耶。豈可荊溪亦謂。一一草木。
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豈亦有草木。
各自成佛之過耶
上人於答疑書中。明明以遍歴諸法。爲彼彼
三千。今來恐妨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之義。
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復
潜轉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諸佛三千。彼彼
衆生三千
且義例本論。色心不二。既先觀内心三千。攝
於外色。爲不二已歴外之時。何得不約色具
三千。攝内心等諸法。爲不二耶。何用改轉自
語。令義不圓耶
況示珠指一向。攝色歸心。頓違輔行中。離色
無心。離心無色。二則倶二。一則倶一。及唯色
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門。都爲示於觀法大體。以今家觀
法。正在内心。旁託外境。以捨旁取正。所以
特取内心爲總。若對説者。既云唯色。色豈不
總諸法耶
又輔行云。迷謂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約正修
内觀以説。若約外觀。豈不云悟唯一色等耶。
唯色之教。豈約迷説
又示珠指。謂心唯在理。生佛屬事。唯論心法。
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則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
曾細詳。彼釋三法妙義。理實如此。非相枉
抑。須知救於可救之義。捨短從長。人情無

上人又云。義例淨心。遍歴須約修觀説者。
斯又上人。不體一家内外。境觀修證。多途。及
不諳諸部文義。致茲妄破也
且内外境觀。略以四義論之
自有推過在心故。先於内心。修觀伏斷五住。
則以伏斷淨心。歴彼色等諸法。任運自見一
一法。具三千三諦。則不論於外境修觀。此如
義例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心。遍歴諸
法。任運泯合。亦即止觀。識陰觀成。遍歴界入
依正。一一皆結三諦也
自有内外兼修。則如方等懺儀正。修内觀。若
對外境。乃用内心正觀之法。旁歴尊容道具。
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約内心。修觀不入。乃捨内境專修外
觀。如破法遍之後。例餘陰界入修圓破遍。既
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爾。此則
外色若淨。將此淨色。歴一切法及以内心。任
運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觀。如先得色無色定。若
發心修圓頓止觀。此人已著内心重故。須以
外觀破之。於外色等。觀成理顯。還將淨色。
歴一切法及以内心。任運泯合也。此如四念
處唯色唯識。二種觀法。被二根機也
上人只知以義例歴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
中歴事之義。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義例云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
若淨。以此淨心。遍歴諸法。既云若淨。故知。
觀未成時。則内心未淨。觀若成則内心淨。故
云内心若淨。類彼方等直云。以正觀心。安可
得同耶
又彼方等。歴事作觀。加行進功。故云心心相
續觀道無間。方得入不二法門
義例既云。淨心歴法。任運泯合。何曾加行。
以此驗是觀成淨心遍歴也。又文中自出修
内觀所以。云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
自謂同異。既推過在心。則但於内心修觀。外
色諸法既本無同異分別。則不須加功而修
觀法
然内外二觀。皆爲破内心分別。若内心觀成
分別已亡。則歴外境時。任運入不二法門也」
若内觀未成。分別未亡。歴外境時。心心相續。
觀道無間。方入不二之門
又據引占察實相。唯識二種觀義。既但在内
心。則知非於外境修觀也
實相觀理者。則於陰心唯觀理具三千實相也。
唯識歴事專照起心。歴於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從變造而論此。則屬事非謂外境之事也。
既推過在心。故唯觀内心。觀心之法。不出二
種。二觀若成内心則淨。以淨心歴外法時。自
然法法皆淨故。不論外境修觀也
若以唯識爲外觀者。唯色之觀。爲在於何。四
念處約唯識唯色。分於内外兩觀。非不顯然。
上人何得故違宗教。堅令唯識爲外觀耶
隨自意中。唯約内心。起十界分別。輔行判屬
唯識事觀。義例顯云。事觀則專照起心。四性
叵得。那得堅謂歴於外境耶。既全不識内外
觀法。那得妄生彈剥耶
又須知。事理不二之語。得意之者。隨修一觀
必含二義。如修理觀者。雖云但觀理具。須知。
全修在性。則善修實相觀也。修事觀者。雖觀
能造十界之心。須知。全性成修。則善修唯識
觀也
豈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須縱任善惡之念。四
運推撿耶。豈令公私怱遽之徒。皆須靜室觀
理。然後方名事理不二耶
況上人堅執外境爲唯識者。只如常坐。專觀
理具。或發初住及内外凡。既未歴外事。豈觀
道未開。不可論道耶
上人將義例遍歴之文。作修觀釋之。對當不
二門及止觀結例。與方等表法。其失甚衆。
今爲備書義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法界。修
觀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觀
識陰也
内心若淨謂若了一念
具三千法。
故云若淨。此則止觀理境。亦即色心
不二門中。總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
以此淨心歴
一切法謂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淨。然後遍歴彼彼
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歴一切法。即止觀結
成三諦。意亦即内外不二門。外謂託彼依正色
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觀。非觀成遍歴也
任運泯
謂三千無外。攝外事境。罄無不盡。即止觀結成三諦。
文。一一文中。結成不思議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門先。
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唯内體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
能如是念念觀者。若了了分明。即觀行成。相似解發。即
相似成。若三諦分顯。即分眞成。豈
是觀成。方遍歴耶。豈入分眞方遍歴耶
又亦先了萬
法唯心了即解也。謂三
千不出一念等
方可觀心依解而觀三千
法不出一心
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當知。一切由心
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當知下正示觀心之意。
諸法既由心分別。是故
但觀心耳。雖云
唯色色即是心
故占察云。觀有二種。一者唯
識。二者實相引經
爲證
實相觀理觀三千性即空假中。
即前内心淨是也
唯識歴事即以淨心遍
歴諸法也
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攝外歸
内。三千三諦。攝無
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門云。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當知
二觀豈得相離。若謂待内觀理顯。方遍歴外事者。即應初
心唯修實相觀。觀成之後。乃至分眞方修唯識觀耶。違妨
至甚未能委陳。又復應知。實相唯識一往雖分利鈍。究竟
而論二觀
相在也
觀道稍開謂若能二觀相付。事理不二
即觀道。稍開可入觀行等位
能了此者可與論道當知。謬解偏執之徒。安可與
之論道。荊溪明誡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將不二門及止觀對注。又以方等
表法中文。對此義例。以彼正觀之心。對必先
内心内心若淨。以彼歴衆事一一縁中皆表
勝法。對遍歴諸法。以彼心心相續觀道無間。
入不二門。對任運泯合。上人如此會釋。略有
五過。一不解義例。二不解不二門。三不解止
觀結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義例既推分別之過。在乎内心。此之分別。
豈非無明。若未伏斷。何能歴境。任運泯合。方
等正觀。約未斷伏説。故歴外事之時。須念念
相續。進功令觀無間。方得入不二之門。那得
齊今任運泯合耶。此則上人不解義例與方
等成未成相。致茲謬對也
又不二門雖門門通入。而内外一門。既對智
行二妙。則當專論自行觀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須是久修止觀之人。方能託
事修觀。今何故正觀之心。却在色心門修習。
内外一門。正論觀法。今來翻成旁論觀法。何
者以將色心門中正觀。旁歴外境諸法故。内
境觀一科。既齊任運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觀
成相也
若謂不爾。何故將内外兩觀。只對歴一切法。
任運泯合一段文耶
況外觀文中。已明説觀成義畢。故文云。色心
體絶唯一實性。及豁同眞淨。帝網炳然等。若
未泯合如何豁同眞淨。如何得見帝網炳然。
又將先了外色心等文。爲結前生後。更多妨
礙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結前觀相。既云先
了外色心一念無念。則前外境已泯合畢。那
將内觀又對泯合耶。内體已下。若屬生後。必
須正明内觀。何故亦只作外觀泯合耶。是則
結前外觀。已是歴外泯合。生後内觀亦是歴
外泯合。則顯荊溪立言。全無所以。又外境既
已豁同眞淨帝網炳然則。徒設内觀一科。則
成荊溪虚標浪釋。惑亂行人也。内外門。初明
標二種境觀。上人剛然縮作一種旁示外觀
也。色心門中未論觀法。上人堅謂正修内觀

又内外一門。正論兩種境觀。若將上人所立
之義。對之。此一門只略沾正觀旁歴助成之
義也以上人數云託附二
觀扶成止觀故也
若約荊溪所立則内外一門。全不明觀法也。
何者以實相唯識二觀。唯約内心而論故。上
人既將内外一門。只對歴於外法泯合之文。
豈非全不明實相唯識二種觀法耶
又上人只將内心若淨之句。對止觀理境
全不敢言觀爲多所妨
也。如此牽率何能評教
乃將此境遍歴外法。則
大違止觀。以彼具於識陰。修乎十乘。然後將
此十乘。歴於作受。何曾單將理境歴事耶
又色心門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
己心生佛。爲内觀意。將他生他佛用外觀歴
之。此則内外皆不圓也。須知。内心約理攝
法。豈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須攝也。歴外
事時。豈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須歴
也。過失何限。豈能備書。如此銷文。還自信得
及否。莫負荊溪述作否
若謂先了等文結前生後。又成修外觀。至相
似分眞位。後方修内觀。還允協否。應知。内外
不二門。雙明兩種境觀。雖多分修觀。先依内
心。不妨亦有著内心者。發軫便修外觀。是故
荊溪隨標語便。先釋外觀也。此例甚衆不能
備引
於外觀中。自明外色心依正。爲所觀境
陰入
故也
隨於一境用不思議三觀。即照即亡。故
觀成時。豁然皆同眞淨。一境既遍。收諸法
彼彼各各遍攝諸法。故帝網依正。終自炳然
依正若不互具互
攝豈可如帝網也
次釋内觀。先明妙解。攬外向内。故云先了外
色心一念無念義例云先了
萬境唯心也
次明妙觀。專於内
心觀一切法故。云唯内體三千即空假中
云方可
觀心也
先了之言。既不結前外觀成相。豈得妄
斥云觀外唯解觀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
心等。正是内觀之解也。此則與義例先了萬
法唯心。方可觀心之文。泯齊也。上人非謂破
予乃破荊溪也
然内觀合有三觀亡照及觀成相。外觀合有
妙解先了萬法唯色之言。蓋綺文互映故互
闕也。況外觀中。全無攝外法歸内心之言。而
自云帝網依正。豈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門對境明智。方
辨觀智。若色心門。不可對三諦三觀。又云各
有所屬。不可混濫。故知。示珠指深。不許色
心門中。論於觀慧。彼文定判初門未辨諦觀。
上人翻爲正明内觀。彼文定判次門方明觀
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觀。又示珠指明判色心
體絶。爲牒示觀成之相。又云此是觀成唯一
體性。又解豁同眞淨。是六根淨位。若未任運
泯合。何名外觀成相。豈六根淨位。猶色心未
合耶
若謂珠指判此兩門。不當則兩卷。何足可依
釋不二門耶。儻若有乖破觀心文。理當全謬。
然示珠指灼然無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樹彼
見。則不合特違也。然學無常師。理長則就。有
何不可。乾竺捨邪歸正者何限。但若立義少
勝。何讓於師。既所譚更劣何須改作
又堅執止觀結例依正諸法。皆作三諦之文。
爲正修外觀。更爲不可
彼文揀示識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觀。那得改
觀觀於外境。破遍文末例餘陰入。尚恐太
早。合在識陰十乘之後。但爲通塞已去。通約
五陰修觀故。從破遍文末。例餘陰入也。況彼
顯説從初至此。單約識心。從此已去。乃至離
愛。具約五陰。方成觀相。荊溪如此顯然指示。
從初至此。單約陰心修觀。那得特違宗祖。剛
然將此觀成歴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觀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觀行眞似。以淨心歴法。
任運泯合。釋之即無諸過。兼合諸文。以荊溪
自云。上根一觀。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
位。豈不能以淨心。歴法任運泯合耶
又觀法任運相應。須從初品已上。方有此徳。
故止觀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運分明等。應
知。此位既於一法三諦。任運分明。於餘法豈
不分明耶。此位既爾。後位例然。但分觀行眞
似三等任運也
然觀成後。猶論歴於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
應知。唯妙覺位。全無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論云。諸佛法身。更無彼此色相迭相
見。故既無他佛。即無他生。正報既泯。依報豈
存。雖三千宛然。絶内外相也。若餘一品無明。
則須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論云。由轉識故
見有他佛。既見他佛。豈無他生。正報既存。依
報寧泯故。將已成之内觀。歴外事境。任運泯
合也
故淨名云。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豈非以内例
外耶。分眞尚爾。相似觀行可知
上人堅執云。唯觀識性具三千法。則三千之
外更無一法。豈得別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
識陰理顯。方遍融耶。須知。此説全不得初心
修觀之意也。何者。既不許觀外色等法。恐心
外向。唯觀内心理具之義。則須若内若外。一
時遍觀。方名觀於性具三千
若爾豈唯觀成。無外法可歴。理未顯時。若修
外觀。亦無一法可爲所觀。外色等法。已爲内
觀。遍觀畢故。此則内外兩觀。皆不成也。不專
内故。内觀不成。無外事境故。外觀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談修觀。成與未成。皆須遍
歴諸法也。若修内觀。先用妙解攝外法。入心
但觀内心具諸法性。攝法之義既成。專内之
義又成。若修外觀。亦先用妙解。攝諸法及内
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觀。攝法之義
既成。唯專一境之義又成。豈非二觀倶有所
以也
若修唯識。觀成理顯。既見内心攝諸法已。則
將己證之心。歴外諸法。自然見於諸法皆趣
外色皆趣外心。故義例云。先了萬法唯心。
方可觀心。能了諸法此於内心能了諸法。則外
色等趣心名不二。名爲内
心淨
則見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
切法趣他心名唯心。淨心
歴外自然見
泯合相也
又如内外不二門結成不二。云是
則外法全爲心性。心性無外攝無不周此是觀心
顯性也。
内心。
諸法不二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
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攝。及生法遍攝各各遍攝。故云一
切咸遍正報既爾。依報遍攝亦然。既云咸遍。
豈不與内
心泯合耶
故帝網一喩。可喩内外四種之義。何也。以修
内外觀。時各須隨擧一珠。遍收衆珠。觀成遍
歴。豈不隨擧一珠收衆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無外攝無不周句。擧此喩云。
如擧一珠衆珠收盡。至解十方諸佛等句。只
云生佛一如空無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無優劣。心法既得爲一珠遍
收衆珠。生佛何不各喩一珠收衆珠耶。況帝
網之喩。本顯依正色心内外己他。擧一全收
之義。以曲會己見遂令圓喩。偏歸一邊也
應知。内觀成歴外法者。則任運擧一全收也。
若以正觀心。歴事作觀者。亦復隨觀一法。全
收諸法也。若修内觀不入轉修外觀者。亦須
擧一全收也
若本著内心發軫便修外觀者。亦須擧一全
收也
如此方稱帝網之喩。方得名爲一色一香無
非中道中以不偏爲義。若香等當體。不具三千。不收
諸法。不爲諸法所趣。則是偏義不成中義也
若只内心具於三千。能攝諸法。外色不具三
千。不收諸法。那成佛之時。正中現依依中現
正。若法性不爾修時不然。至果方爾者。則全
成有作非稱性也。又若初心修觀。不專内心
便和外色觀者。是則内觀已觀外色。何須更
歴外法而觀耶
須知。但觀内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見外一一
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輔行云。攬外向内令觀
内識。皆是一識。識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
然。既觀識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則知。修
内觀時。不放心觀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内
也。淨心歴外。正觀觀外。内法趣外。豈不然

又上人今既堅將内觀爲理外觀爲事。十法
文中。既不簡示陰入内心爲境。又無十法成
乘。何名純談理觀。若非理觀。安可廢附法觀
耶。論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内外境觀之意。不假復論二造之義
也。猶恐上人執迷難悟。故不獲已再復言之」
輔行云。造有二義。一者約理。造即是具。二者
約事。乃論過造於現。過現造當現造於現。聖
人變化所造云云。復結云。皆由理具方有事
用。今欲修觀但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
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上皆輔行文也。但於事
中取意而説略彼廣文
此之二造。各論三千。理則本具三千。性善性
惡也。事則變造三千。修善修惡也
論事造。乃取無明識陰爲能造。十界依正爲
所造。若論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
即理。乃一一當體皆具性徳三千。故十二入
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内境外境。皆可當處觀於理具。但
止觀揀繁從要。捨難取易。去其所造。取於能
造。觀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觀具。且名凡夫
世諦隔歴不融。故揀去界入。專取陰識。爲所
觀境也。即輔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於妙觀。觀此能造一念陰心本
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慮不
及。故轉名不思議境也
若觀之不已。觀成理顯。或伏或斷。名爲心淨。
故未淨時。名無明識陰。若已淨時。無明轉
故。即變爲明。能造既明。所造任運自然清淨
若内觀成以理攝事。則外境事造皆趣内心。名内心淨。
若歴外境一一事境。皆爲諸法所趣。名任運泯合故也
上人不許唯觀理具三千。須執觀於事造。外
境歸心名修實相觀。又歴外事。咸歸内心。名
修唯識觀
予實不敢輒信此説。有多乖失故。一違輔行
現文故。二兩觀不分故。三錯認唯識爲外觀
故。四全不識理具三千故
且輔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觀。但
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任運攝得權實
所現。上人不善銷此文故。不識二造也
既云但觀理具。倶破倶立倶是法界。豈非令
行人於能造心。唯觀理具三千倶空假中耶。
若便以所造外事爲境。何名但觀理具倶破
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樹得根故。千
枝自枯故云任運攝得權實所現。以皆由理
具方有事用故。只觀理具三千倶空假中。故
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運攝得權
實所現。豈須千枝遍斬六分全燒。方名伐樹
灸病耶
輔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觀理造倶
空假中。上人剛使遍觀事造。何抑教順情之
甚乎。若内心理觀。便縁外境事造。唯識觀於
何法。唯色觀於何法。斯由上人始從聽講。已
至爲師。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内外二境。遂
錯將事造外境。便爲内心理具
且輔行云。衆生心中。皆有如來。結跏趺坐。豈
事造如來耶。又云。下地雖具因果。但是理具。
故知。理造未論變作。故修理觀者。既云但觀
理具。則知。唯照本理性徳倶空假中。任運攝
得事造諸法。作觀之際。實不可便縁事造爲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將理事散漫而觀。
便爲深明止觀妙境三千也
故辨訛云。彼止觀不思議境初。本欲觀十界
依正之法。所以唯觀心者。心爲諸法之本故
也。伐樹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觀一念識心。
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觀便觀諸
法。所造三千豈非諸法等耶。又破予揀色觀
心。恐心外向之義。乃引内外不二門。託彼依
正色心爲難。又云。止觀初心遍觀十界依正
三千之法。三千之内豈無色耶。況圓解者。
塵塵法界處處遮那。又擧色香中道。諸法趣
色等文爲難
此豈非素來全不諳理具事造兩境之義。遂
將所造諸法。便爲性徳本具
又將外境難於内觀。此則與一家境觀。頓爾
相違
何者輔行。令但觀理具倶空假中。上人自觀
事造。大意令於能造。觀具界如上人便將所
造爲三千。止觀令唯觀識心。上人自遍觀外
境。況將所造爲三千。此則變造方有非任運
具。又須從心而生。安與一念非前非後。物之
八相之喩。便爲徒設
故知。約識陰所造。爲三千妙境者。於止觀遠

蓋由自昔不知理具與事造。不分而分故也。
及被問疑書。以二造徴之。上人迷情似改。略
知理具與事造約義須分。又偶得造字通於
具義。遂於答疑書内。翻文諱罪。乃云。問疑
書抑是揚非。枉於辨訛。將心具便是外境。故
特註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次文
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實
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書明
文。收掌見在
豈非此時因難醒悟。遂欲攀附正義。轉其事
造擬。爲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實非事造
外境等
及被詰難書取辨訛前後明文。驗其自前不
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實不能分内外二
境事理二造。故被難曰。若分二境。何故將外
依正。難内心觀法。若分二造。何故將内心具
色。破事造報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觀色。恐心外向乃
是未歴事造報色。非不觀内心理
具妙
色也
上人既被詰難書。將前後文。驗之顯是素來。
不知二造之義。灼然前書攀附正義。云理具
三千實非事造。其過既大。又恐若順輔行。分
於二造。若順不二門。分於二境。則示珠指及
辨訛前後之文。全然不當。故於今來。還抛正
義。却復邪宗。仍將事造。便爲理具遂不分二
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觀。此説
全無所以特違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觀。何故輔行。令但觀
理具。何故四念處。專於内心。觀一切法。何故
義例約理觀心。唯達法性。更無餘途。事觀則
專照起心。四運推撿。義例事觀尚令專照起
心。信是未渉外境。唯色之觀。方歴外境。唯識
之觀。但歴能造十界心耳。事觀尚專内心。理
觀因何便觀外境。若二造不分爲正義者。何
故答疑書。特云理具名造實非事造。良爲心
無的解。隨時改轉。斯之邪説。壞亂本宗。迷瞑
初學。其過莫大。當須忖量無縱奸諂唯事改
轉也
云何將此無憑之解。欲廢觀心教文。如何將
此僞妄之心。欲修止觀耶。事理二造。既其不
分。事理二觀。因何而起。堅執須尋止觀。如此
尋之有何所益。故知。簡示陰識。觀具三千倶
空假中。方名理觀既無此文。安得云純談理
觀。既無理觀。附法觀心。如何可廢。無在執迷
自損。必須捨暗向明。速示報章要知進否
四明十義書卷上



四明十義書卷下
  第五不曉觀法之功
約行附法託事三種觀法。皆爲行立。倶可造
修。若但論教義。不觀己心。則如貧數他寶自
無半錢分也
妙玄云。觀心釋者。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故
釋籤解曰。隨聞一句。攝事成理。不待觀境。
方名修觀。又四諦境云。今明觀心爲顯妙行

既令即聞即修起精進心。又云不待觀境。故
知。不待專爲約行立乎觀境。方名修觀。但隨
聞託事附法觀心。便須精進而修。既云觀心
爲顯妙行。若非修法何名妙行耶
上人昨於辨訛中。首將十種三法。爲純談理
觀。意云。既已純談理觀。遂不須更有附法觀
心。以此爲宗。廢於此玄觀心一釋
因被予問疑書詰難書。徴其理觀合是常坐
等三種三昧。何故十法文中。全無境觀修證
之相耶
上人被此難故。自知義墮。故漫説云。三種觀
心唯止觀約行觀心。即可依之修證。其託事
附法。初心不可依之修證。是故諸文。有闕有
略。或具觀心義者。亦闕觀心一科。破予立三
種倶是行門倶可修證也三種觀心下。並上
人今來義状中文
難約行觀無修證文相。何得以事法觀無修
證答之耶。豈非漫指餘義遮掩過非耶
且予於釋難扶宗記中云。大師於此廣談
種三法。理趣宏深。乃須便示觀心妙道。令
即聞而修。豈待尋彼止觀方始修觀。上人今
約違文背義各十條。破於不尋止觀之失。意
云。若不看尋止觀。則不可修於事法觀門也。
斯蓋上人不思師資授受説行時節故。費二
年撿文。妄加毀斥也
且扶宗。本立大師談茲十法。便示觀心。令行
人即修。此則正論當時行人。旁及滅後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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