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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觀義例 (No. 1913_ 湛然述 ) in Vol.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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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913
止觀義例卷上
 天台沙門湛然述 
第一所傳部別例第二所依正教例
第三依正消釋例第四大章總別例
第五心境釋疑例第六解行相資例
第七喩疑顯正例有題云破迷者請改
第一所傳部別例者。總指一部。以爲圓頓佛
乘正行之大體也。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
觀結。但汎爾借名結義。非爲即爲三種行
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束結撮。
應知部内意唯在頓。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頓。
以略冠廣不可差殊。又示處中云。圓頓文者
如玉泉寺所記。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
思議相待絶待。皆爲顯於圓頓一實故。大車
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爲僕從。實相妙理以
爲車體。無漏妙觀以爲白牛。自餘諸法皆莊
嚴具。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散引諸文該乎一代。文
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
涅槃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所以
釋名論待論絶。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
喩釋名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爲行
正體也。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爲喩。故生
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子三
請法譬三説。正在茲乎。是知四種三昧皆依
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縁是安樂之行。證
實相已所獲依報。名爲大果。起教只是爲令
衆生開示悟入。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
藏。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
妙行也。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
代根鈍若無扶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
能遠運。佛化尚以涅槃爲壽。況末代修行非
助不前。故扶律説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
正用法華意顯圓常。二經齊等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又更爲二。一者詳究文
義。二者消釋體勢。初文爲二。一者詳究文
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爲十例。一者引證通
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叙昔教以爲所開。
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引實
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
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二者
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
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
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
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用三
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
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絶待之義。引餘三時類
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
會等。四者借喩轉譬如猪揩金山等。論喩
忍等今借譬止等。喩是世間物類而以隨
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
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
風等爲喩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爲定。五者旁
引辨異如諸文。用毘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
小等。則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
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爲辨異非借名義。六者
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
開合義遍諸門。諸教莫不咸然。七者引用宗
要。如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説共不共等。
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
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音。八者引用儒道。
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
以名似將爲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九者
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
示相状。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準例
可知。十者準例用意。如教證二道。本在別
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説。準望三觀
立三止等二者。詳究文相亦爲十例。一者隨
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縁度等。一
家立義文相皆然。寛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
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
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徴文靡託立行莫施。
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
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從被物則開
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爲通。相者則
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歴然。顯一理則始
終無二。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
陰入在破遍文末。竪破法遍有六處示妙。妙
境中明説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偏。安
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
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
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
易存。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爲顯理旁
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
次位正爲簡濫旁爲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
以破古爲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四者文偏
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
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横偏小等。三種止觀皆
縁實相等。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
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
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
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
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
略無義必通具。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
生起次第。十禪淺深竪破法偏。文雖次第
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竪破元爲顯
於不二。或隨竪。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
妙觀斯在。七者待絶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
後絶。若論道理待絶倶時。八者破會不同。若
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
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
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
實名會。是故今文爲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
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
名次第則別。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
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爲生
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
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十者擧例
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
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
廣意以申餘文。歴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
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
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
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説。次消釋體勢又更爲
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爲十
例。一者法喩廣略。若法略喩廣則展法文與
喩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喩文。或法廣喩略
則攅法對喩。或開喩對法。如如意珠喩不思
議境等。或法別喩總。如以大車喩於十法。則
開彼總喩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爲喩。不
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喩倶總。如以虚空
喩於法界。若法喩倶別則隨文對消。可以
意得。二者法喩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
沒適時。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
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
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
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
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
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T049271;促隨宜。四
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
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
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五者破立存
沒。如破古師及破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
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
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己必立。爲成一家不思
議理。爲逗一代不思議化等。六者長短不同。
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喩對當章門開合。
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
法遍。必觀歴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
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
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
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
義長則攬別歸總。七者法喩隱顯。若法
喩顯則求喩意以消法。若法顯喩隱則求法
意以消喩。喩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
文旨上下相承。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
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
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
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
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九者擧例消
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
六文一類。若諦若縁諸法皆爾。十者以教定
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
以定。二者義體勢亦爲十例。一者部體本意
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
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
權實本迹爲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
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
遺。無以顯於待絶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
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
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爲顯實理。旁通諸
教復爲生信。旁引諸經。二者觀教同異。既約
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
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
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
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
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
意唯爲成一佛乘。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
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爲首。若消法相爲
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
一乘。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
實。名爲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爲
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
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
*偏度入名爲通會。當教當門名爲別會。言
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帙雖殊。名
相不別。豈爲名同令法一概。必以理簡而使
甄分。如諸外人。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
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
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
若異若同同入一極。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
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
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
部内唯有一文説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
處處文義通徹昭然。六者名義通局。如置
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
喩一代五時濃淡。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
文從義。處處遍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
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
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
乳不等。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
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遍在
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
義立名。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寛文文中無結。
或隨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
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寛急所詣
歸宗。使觀行有在。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
行有親疏。親正*疏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
行有淺深。説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
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爲前
導。十乘十境以爲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
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
二手更互揩摩。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
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
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
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鎖文勢一道竪進。次洮錬前
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
通及諸行。以一安心遍該始末。破遍只是
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
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爲上之
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
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若不得意徒勞生起。
説行説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
則損理。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
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
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
顯若現若當。爲熟爲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
一攝意也。觀折攝者觀一境歴一心。或折爲
無常。或融爲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
樂縱奪順逆體折。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
二意。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
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概。餘不盡者。準此可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
異立意等別。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
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已去更開十章。如法華玄釋
十妙文。今此爲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
故以大意共爲十章。禪門亦爾。若欲開者則
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爲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爲五章。合攝
法入體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
爲一宗。起教義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
爲釋經此爲成觀。故有少別爾。今存十數
故離五爲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十境離合
者。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爲成十數故。加三
障四魔一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
又十境者亦是爲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
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十。今於十内若
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爲一方便境。則但有
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
若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爲三道境。則但有
七。或依前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
若以見慢入世禪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
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
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觀爲
言。則但有一。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
是故爲十。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
乘菩薩雖同方便。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
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爲道。此諸發得三皆現
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發見。病
雖如陰陰不必病。病雖有業非業相現。病
雖有魔已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
但爲一最爲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次明
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竪該羅十觀具足。今
探文意總爲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
横竪四句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
他所立永異釋。總別二釋横竪四句。具如記
中。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爲竪。一一法中各
含多意。又名爲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
如本文。隨義別釋。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
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各例爲五故立
斯十。妙境五者。一爲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爲
示極理異後乘故。三爲欲開顯思議境故。四
爲利根者開悟理故。五爲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爲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爲明
發心攝法遍故。三爲欲辨異諸偏小故。四
爲明中根發方悟故。五爲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爲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爲辨
中根難安故。三爲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爲示
凡夫自他安故。五爲示開總出別安故。破法
遍五者。一爲辨此門遍用慧故。二隨用一
門横竪遍故。三爲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
心者依無生故。五三諦圓融破方遍故。此
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
初後。通塞五者。一爲示檢校非一節故。二
爲示横竪通仍塞故。三爲示一心仍有塞故。
四爲示寶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經文過五百
故。道品五者。一爲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爲
示調停異偏小故。三爲示念處是陰境故。四
爲示道品攝諸行故。五爲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爲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爲示
事度能治蔽故。三爲示助道攝法遍故。四爲
示正助合行相故。五爲示三教倶是助故。
位五者。一爲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爲示妙位
徳難思故。三爲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爲増
上慢知非聖故。五爲逗衆生宜樂者故。安忍
五者。一示内外障須安忍故。二爲斥鄙夫擅
師位故。三爲示行者内外術故。四爲示先賢
安忍軌故。五爲令策進相似位故。離愛五
者。一爲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爲示大小乘頂
墮別故。三爲示似愛非眞愛故。四爲示功用
異偏小故。五爲令策進入初住故。此一一五
並以初文而爲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若
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次明所立異於諸家
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順圓融。若
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所言
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
知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
須知大車唯喩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
六須知諸教門門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
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九須知觀心立十
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黒牛故。所言別者。於一
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爲欲辨
異他所立故。妙境四者。一於無情境立佛乘
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爲遍不遍。亦不應云。
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云。法
名不覺佛名爲覺。佛即是法。法即是衆。豈可
條然。二衆生性徳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縁
了始有無常。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
用別教意。非此所論。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
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
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別。遮那
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四佛本
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
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遍應身土。
具如觀音玄文及第五記。*發心四者。一發心
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
至當分跨節不同。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
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立。故知無作四諦
只一念心。爲依此境遍於多念。三於一念心
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
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四圓發仍須
立遍破。離能著已方契所依。*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
逗會不足。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
諸行宛然。所以離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
同雖同而異。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
權在於極果。初後不二其教徒施。四凡師
爲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
好異尚新而已。隨順己見何關適他。受者非
語見増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
矛盾遂滋。今家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
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眞應。問他設教依
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固執終朝
守株。*破遍四者。一初無生心横竪雖遍。復
須後位六即竪窮。若横若竪無不即理。横門
一一無不具竪及非横竪。二須知他門他門
理等。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
融入。況涅槃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
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諸門。又以一念心該
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四入住應遍方
名假遍。及以眞遍。爾前雖觀圓融三諦。但是
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眞。是故雖
圓未名破遍。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
淨餘位無明*通塞。四者一三止三觀在一心
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校。能著之心
無檢無著。方乃名通。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
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等無非法界。
*於無作諦縁度也。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
得毫善皆成佛因。四須了能破轉爲所破。謂
賊爲將此喩可知。若不爾者。不見説觀然
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道品四者。一
爲示聞觀大小倶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
失小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
倶棄。將何以爲所行之軌。二須用諸品展轉
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妨而不用
之。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
在。如世行道至無門可入。四與一切行名。異
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正助四者。一圓
頓仍須助開三脱。近代修者得語爲證。是故
不論助治開門。二別教教道仍名爲事。乃至
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發案位勝進三。雖用
三教而爲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
番。況復諸句。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
法輪入涅槃等。倶須四教事理合行。*次位
四者。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
委知。方免初住稱爲妙覺。二他又不立五品
六根。法華之文便爲無用。三約陰界入而辨
次位。四六時五悔爲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
何以爲圓行之始。*安忍四者。一雖行六度事
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此。
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二事理雖即。須
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麁心暫時小息。便
計此相而爲果頭。若歎爲果頭慚不敢受。若
降爲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
故當知。初品檢量他己無分。三内外違順
信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四以三術自
安令入後位。*離愛四者。一三界愛斷仍受愛
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此互用得法
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略爲二十番。問第一卷
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
對。答如前分別其義已顯。若欲更論。各有所
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奚嘗非
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
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
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
名字觀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眞究竟二即。
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觀
察。答起已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
形於正起之心。則知已起爲屬何界。望前爲
已望後爲未。是故已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已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
望。則名欲起何名未起。答對於後境知心未
起名爲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
心相全別。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
空即中。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
三千即空即中。無三名字能所淴合。是故
不同頼縁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爲
中。故借喩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
異名。生與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
爲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謂像生。後時*官欲
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倶。如何復能具足三
徳。而云三徳遍一切處。答何但外色不與心
倶。内身亦如。草木瓦礫若論具徳。不獨
心由心變。故謂内心外色心非内外故。色無
内外而内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土
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
心淨。何得獨云外色非心。是故破法遍中以
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大車。五
問今現見青黄赤白。如何即是眞如法界。答
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説。何
得將情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
更令違理順情。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眞諦。
又青等見世諦少分。法界是三諦全分。又青
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
全分。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
復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故棄
蓋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
體本來法界常住。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
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必假大悲居先。而
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答若無大悲熏於法
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開尚無初
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無
能利之法。並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
居初。而但以妙境爲首。答通塗次第理境居
初。若發心中大悲爲首。七問安心初云。本來
寂滅爲修爲性。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
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性。若云。體妄即是
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滅。此約修
觀説。亦是修性合説故。八問總安心中止
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總
冠別。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
止觀。是止家之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
總倶時。而異隨用故分順理故合。若其離
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可倶時。具如
諸教分別相状。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不動
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
體而冠於別故無二也。九問安心初云。但信
法性不信其諸。爲唯法性無復其諸。若都無
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答以衆生
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治
説。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
性。純是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説
名性名法。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
觀察如何立觀。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
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
心歴一切法。任運*淴合。又亦先了萬法唯
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
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故
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
相觀理唯識歴事。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
此者可與論道。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
起滅。妄謂起滅。爲當只除妄。謂猶存起滅
爲體。妄謂令無起滅。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
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徳則性不妨起。
若約衆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只是性。
今從反迷歸悟以説。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
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
既不起。滅亦無滅。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
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約根約
行迴轉相資。總遍而論有六十四行者。何
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
照。自在堪用故爾許爾。十三問。即此文
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性推檢。
何者爲要。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
達法性更不餘*塗。從事則專照起心四性
叵得。亦名本末。本未相映事理不二。十四
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若從極説於理易融。
以心爲境心亦能照能所倶心。心體倶遍心
心相照於理甚明。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
*可思議境即是觀。以是得爲四句分別。境
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照者
方照非説可窮照者應説非照可了。説者方
説非照可窮。説者應照非説可了。是故不同。
世謂頑境以爲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
爲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眞如以爲所照。所照
既爾能照亦然。不可率爾。十五問。破法遍中
云。須先用無生爲首者。門後料簡。云何復
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
應無生門唯觀無止。答破遍門意從事偏説。
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之。具如記中
廣分別説。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縁觀不思
議境。初云。不同世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爲
唯此中諸境皆。然答一切皆爾十七問。若爾
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答此準用觀觀境
而説。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縁生虚
假。假中三千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
圓妙三諦。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
此空不當華之與空。對華説空。空無名字。以
此細推諸法皆爾。十八問。十二因縁妙境文
中束爲三道。以對三徳。苦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説。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説。
實論三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
業煩惱。不並不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
百界。以論因縁。約此因縁以論三道。約此三
道以論三徳。是故三道及以三徳。並無前後。
性徳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十九
問。有人問云。此土眞詮禀承有緒。雖教科
開廣而本味仍存。尋求自可會本。何
須復立一心三觀。四運推撿溷我清流。答&MT04537;
流本清撓之未濁。眞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
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二生垂降。故東陽
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爲心要。故
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
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獨自作問我心中何
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補處大士金口親承。故
知一家教門遠禀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爲宗骨。以智論爲指南。
以大經爲扶疏。以大品爲觀法。引諸經以
増信。引諸論以助成。觀心爲經。諸法爲緯。
織成部帙。不與他同。問大師口決純爲治
病。爲復更有餘心要耶。答諸皆治病。唯有
一偈云。師嘗教誡言。實心繋實境實縁次
第生。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釋曰。心若繋
境。境必繋心。心境相繋名爲實縁。復由後心
心心相續。心心相繋名迭相注。即是心注
於境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
相注如是次第刹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
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止觀義例卷上



止觀義例卷下
 天台沙門湛然述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如分別中總以十義
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則前八自行。
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爲果非今正意。前七
爲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爲
行。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
義當於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
前五章是也。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
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始末。非謂即是修行
相也。何者。修行倶須二十五法以爲方便。
十乘十境以爲正修。所以者何。若無十境
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故知必須五章
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終。自他
因果則文略而意寛。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
倶廣。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
甄分。會開廢麁。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是故
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
十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
者。爲鈍根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
入觀委論。又恐繁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
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正。且如十境。只一
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行之種
也。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
不思議境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
一安心行之葉也。一一破遍乃至正助行之
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行之果也。若無六
事道樹不端。次第雖爾。若從人説上根即
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云。直聞是言病即。除
愈爲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云。至長者所
爲合衆藥。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
一皆依不思議寂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
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
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
意下所詣即是髓也。若無四事法身不成。是
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
令行不周。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
因得果果滿教他。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
同歸滅理眞性。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
章攝無不盡
第七喩疑顯正例者。此所學宗同禀一師。文
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因問異答。事不
獲已而徴喩之。問頓教有幾種。答有漸頓及
頓頓。喩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
不可取異。求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
論不出。一家著述諸部所無。若名體。倶無。修
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圓等此義可爾。
既分二頓漸頓爲圓。更加頓頓爲何所擬
此二位者斷惑何殊。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
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頓頓者初住已前圓。
伏五住登。住已去圓破五住。喩曰。初住已前
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教四念
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爲成器。非爲除垢。麁垢
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
前五住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
唯破無明。不應入住。五住倶斷別須住前。
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沙。登地方破一
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二頓修成其相何別。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
頓頓觀者三觀倶證。喩曰。此甚違背一家教
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依六即判此圓
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觀行
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已去分證
三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
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
三觀倶證。爲是何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
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倶
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説。問據何得知有二種
頓。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
謂藏通別圓。此四兼前名爲八教。漸中既有
最後一圓。漸外又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
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頓。頻將此義以難
他人。他無對者唯我獨知。喩曰。依此所判
則有多妨。一者不識教名之妨別立一頓。乃
是華嚴最初頓部。佛初成道未游諸會。不從
漸來直説於大。大部在初故名爲頓。部仍兼
別不得妙名。豈以兼別之經。翻爲頓頓法華
獨顯却號漸圓。二者不識漸開之妨。言漸開
者。準法華玄。華嚴頓後別爲小機不動不降。
施於漸教。漸教之初先説三藏。三藏教後彈
斥洮汰。方具用四故云開出。故玄文中自鹿
苑來至般若會。皆名爲漸。豈此漸中有於圓
教。便名漸圓。又玄第十漸頓判教。自華嚴來
至般若會。皆有漸頓。華嚴圓教與方等般
若中圓。圓既不殊。亦應並名爲頓頓。何獨華
嚴。若方等般若中圓。名漸圓者。則華嚴圓教
亦名漸頓何關餘部。三者不識教體之妨。若
漸開出四。如開拳爲指唯指無拳。合四爲漸。
如合指爲拳唯拳無指。存漸則教唯有四。沒
漸則教唯有七。倶存必一邊無體。立八則體
陜名寛。四者抑挫法華之妨。近代判教。多
以華嚴爲根本法輪。以法華爲枝末法輪。唯
天台大師靈鷲親承大蘇妙悟。自著章疏以
十義比之。迹門尚殊本門永異。故玄文中凡
諸解釋。皆先約教判則三麁一妙。次約味判
則四麁一妙。如何以麁。稱爲頓頓。以妙翻
作漸圓。五者不識頓名之妨。若從行爲名
圓只是頓。是故舊題圓頓止觀。若從味立稱
則頓異於圓。故判初味云。高山頓説。若將
判味兼帶之頓。以斥判教獨顯之圓。一何誤
哉。一何誤哉。六者違拒本宗之妨。本師
賛爲獨妙學者毀爲漸圓。抑實揚權有何利
益。七者違文背義之妨。經云。已説今説當説。
而於其中法華第一華嚴至般若名已説。無
量義經名今説。大般涅槃經名當説。依彼
所判則已説第一。何關法華。如此獨知聞者
掩耳。問從漸開四并前但七何成八教答
開出四已仍有一漸。喩四如前。第三妨中足
知迷誤。彼既不知漸。從鹿苑以至般若。將
何別立一漸教耶。若知鹿苑至般若來。約時
名漸終不輒判四教中圓。名爲漸圓。豈判法
華劣於乳教。問法華經部爲是何頓知非
頓頓。喩曰。此非但不識頓漸之名。亦乃
不曉結文之意。玄文釋前四味教竟。次以漸
等結釋法華云。非頓漸祕密不定。初云。今法
華是顯露非祕密。是定非不定。結非祕密不
定祕密不定通前四時。次云。是漸頓非漸
漸。結非前頓後漸教。言漸頓者。約前四時
漸中有頓。頓中有漸。今法華經迹門圓説。與
頓中其義不殊。但異漸中漸耳。言漸漸
者。鹿苑一方等三般若二頓中之漸。即是別
教與漸中漸其義不殊。故不須簡頓中之頓。
同漸中之頓。亦同法華。是故頓教不須別
簡。故玄後文今法華迹門與諸經有同有異。
本門與諸經一向異。同者謂諸部中圓。異者
謂諸部中兼於三教。不見此意望聲釋義。便
謂法華但是漸頓非頓頓也。文中只云非
漸漸。何曾復云不是頓頓。問復何得知法華
是漸頓。華嚴是頓頓。答據法華中諸聲聞
人從於小來。經歴諸味至法華會。方始開頓。
故知法華是漸頓也。華嚴居初不經諸味。故
是頓頓。喩曰。今法華圓極頓足。此從於法
不從於人。不應聲聞從於漸來。即依聲聞判
經爲漸。況復聲聞不過五百千二二千。此等
但名開權顯實。又有菩薩開顯何獨聲聞。如
云菩薩聞是法疑網皆已除等。又下文云。無
數諸佛子聞世尊分別説。得法利者大喜充
遍身。又有顯本。如分別功徳品中三千微塵
數。乃至一四天下。又八世界塵數初發菩
提心。況下方現并妙音東來。嚴王諸營
從。文殊所教化。如是諸衆何曾歴四味。應
當從此方判經爲頓頓。況復法師品現在若
滅後。若有聞一句皆與授佛記。華嚴經衆雖
不游漸。有二義故不及法華。一帶別。二覆
本。豈闕二義便稱頓頓。具二義者稱爲漸
耶。問亦有菩薩法準聞頓而獨從聲聞判
耶。答據多分説。喩曰。如前所引。應以八界及
聞一句爲多。而反以聲聞爲多者。非但
理不會。亦乃讀文未熟。應知聲聞鈍根菩薩。
法華經前機縁未熟。不堪聞頓。更以方等般
若調治。方堪來至法華聞頓。是故應判此法
華經是開漸顯頓。故名漸頓。人不見之。謂非
頓頓。問據何得知漸圓之教。四住先落。答
如引仁王長別苦輪。既云別苦。知是漸頓。如
引法華六根清淨。云肉眼等。知是頓頓。喩
曰。此一家義前後皆引仁王以證法華。法華
云。無漏意根。仁王云。長別三界。兩經皆是四
住先落。且於界内得無漏名有漏業除。故云
長別。當知二處文義本同。如何分擗以證
兩頓。問三種止觀中圓頓止觀是何頓耶。答
是漸頓。何以得知。如第一卷以譬喩三
止觀。以通者騰空喩於圓頓。至第七卷識通
塞中。中即三觀破於神通。神通被破故非頓
頓。文云。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又三止
觀竟。又云。今依經更明圓頓。又第五卷安心
文末。初約三止觀結數。次又約一心止觀結
數。又第一結發心文。先三止觀結。次云。又
以一止觀結。此等皆是三止觀外別一頓頓
之正文也。喩曰。一往引證似有所憑。子細推
求都無所據。何以故。以違文故生多妨故。
何者。如破神通及依經。更明文在序中。序
是章安所置。説止觀時未有此序。如何預將
正文破之。又三觀本傳南嶽。如何弟子反破
師宗。乃成逆路伽耶。論又南嶽禀承慧文。
龍樹既破師法。觀心論中何須更云歸命祖
師。況兩處神通其義各別。序中以頓行者譬
通者履空。空無淺深履者階降。空喩頓理
履譬行儀。行雖階差仍名圓漸。理無深淺
不當偏圓。第七卷中以歩馬神通喩横別三
觀。神通即是別相之中。故以中即三觀。破横
別之中。如何不見近文。遠破未生之序。次依
經文更明者。前以三喩證三文竟。更依華嚴
以證圓文。故云。更明再治定文意在於此。如
何見一更字。便於三外立頓頓名。若引華嚴
即名頓頓者。玄第十卷亦引華嚴方等般若
證於頓。華嚴既其非是漸圓。方等般若
寧非頓頓。言別則略指三門。大意在一頓
者。彼料簡文問略明三種止觀。略與大意
名相似同。是故重問云何同異。答中分於通
別二意。通則略指只是大意。別則*略與大
異不同。以不同故略有三種。大意但在三中
之一。故文云。漸與不定置而不論。人不見之。
便於三外別立頓頓。安心文末。先以次第三
觀結數。次以一心結數次第義。當於別一心
義當於圓。此圓還同初總安心爲結數。故義
開三別。次還依本以結一心。不見此意。異説
便生。言發心文末一止觀結者。大意五章文
相寛總。是故皆以止觀結之。或時唯用一止
觀結。如六即文六文皆一。或復唯用三止觀
結。如隨自意文末。或時倶用三一結之。如前
所引。復闕無結文。如常行等三種三昧。又
若倶用三一結者。只是通別不同。何者。一種
結云。發菩提心即是觀。邪僻心息即是止。當
知三種無不發心邪僻心息。又三種結者亦
是通義。以通三故。是故結之。始從三藏終至
圓頓。皆悉有於漸頓不定。具如第三偏圓文
中及玄文第十判教中。四教是別。三種是
通。此第一文。不歴四教一一三結。總以四
教共爲三結。以三對一三復爲別。人不見之。
便以又以之言憑茲別立。深不可也。問兩種
頓位同異云何。答住前則別登住則同。喩
曰。凡列位者皆須準教及以古師。一家立位
唯分四別。一期教迹因果顯著。有始有終莫
過此四。三藏則四果支佛百劫僧祇。通教則
三乘共位及名別義通別圓並立五十二位。
但行有&T049271;促斷伏不同。圓依法華更加五品。
一家所用諸部咸然。輒不曾聞兩頓之位。已
如前破。問何故分別立。二頓耶。答由根利
鈍立二不同。喩曰。自昔承禀一圓家教法。
不見二頓而分兩根。處處文中但云華嚴兼
於利鈍。利則圓教鈍則別人。或一一教中而
分三根。或信法二行以分利鈍。是則教教部
部無不皆然。來至法華同入一實。無容開會
同一根性。仍稱爲鈍。覆權隱迹有鈍有利。
而名爲利。深不可也。問方等中四漸中開
四。兩四中圓爲何同異。答但是四。教中圓皆
是漸圓。喩曰。此師不識漸教之義。是故不知
方等只是漸中之一。謂言漸教與方等殊。即
便答云。但是四教皆名爲漸。若知不別云何
便答。但是之言借使法華會前四教中圓。皆
名漸圓。法華開權獨顯一圓。何故仍立漸圓
之稱。若爾但識四教從漸之言。不了法華開
廢等意。因茲暗立漸頓之言。問涅槃中圓復
何差別。答亦是漸圓。喩曰。若如所判。始自鹿
苑終至涅槃。一概漸圓。玄文何故若破光宅。
光宅仍以法華異昔。引昔通謾尚乃破之。此
師禀受山門。翻更不如光宅。應云涅槃雖四
前三知圓。方等雖四三不入實。漸中開四不
殊方等。諸文盛説何足復疑。依彼所論涅
槃圓伊便成無用。復有一行乃是徒設。
涅槃四教倶入圓不。答有不入者。十仙外道
即是其流。喩曰。徒聞涅槃入實之言。不曉捃
拾得入之意。若十仙不入三修豈聞。初後倶
無。中間寧入。十仙不入。世尊何故爲其説
常。破云。汝外道中因雖是常而果無常。我佛
法中因是無常而果是常。乃至陳如色常受
想行識常。餘諸外道大意皆爾。如何謬判以
爲無常。易見之文尚謬。況復難見耶。問止
觀第一卷後多種譬文。如迦陵頻伽聲。擣萬
種爲丸。在大海浴。阿伽陀藥等爲喩何頓。
答並是漸頓。何以故。猶在&T021400;中。萬種須擣。須
待諸水入於大海。合諸藥爲阿伽陀。故是
漸頓。若不出&T021400;。諸水是海。不擣萬種。不合爲
藥。任運自具方是頓頓。喩曰。此中二失。一者
不曉喩旨。二者違於自言。不曉喩者。夫言喩
者但約少分。故大經云。不可以喩喩眞解脱。
如雪山類象。豈可求其尾牙。擧扇喩月。豈
可求其光挂。況本文意。意在一法。具是諸
法。取現見者以之爲喩。未入海諸水不具。
未擣爲丸衆氣不足。自餘諸鳥&T021400;中不鳴。餘
藥雖合治病不遍。故用此等以爲頓喩。如何
破喩而爲漸圓。養子不肖過而難他喩。即
事也。二違自言者。自立大意以爲頓頓。此等
喩文皆在大意。如何自斥以爲漸圓。問第一
卷中實非父子兩謂路人。此喩何等。答實非
骨肉是前兩教。兩謂路人是後兩教。喩曰。此
深不見文中喩意。文以界内界外各有一理。
理各兩教以爲能詮。並用四諦以爲迷解文
中自合。瞋以譬集。打譬苦。若兩謂父子瞋
打薄者。以譬直教。兩謂路人瞋打厚者以
*喩紆迴。此謂道諦智解不同。故使滅諦即
離亦別。若即解者苦集即理。如路人爲父子。
若離解者苦集異理。如父子爲路人。當知實
非骨肉兩謂路人。但約拙教一離義爾。亦闕
分判界内外。是何等拙而便跨節以爲四教。
具如止觀記中釋。問漸之與別爲同爲異。答
此二不同。漸則開四。別不開四。喩曰。既其不
識漸教開四。徒與別教辨異何益。今言漸別
皆應開四者兩文不同。漸教開四已如前説。
別開四者具如別教四弘之中。約四諦境皆
歴四教。但須委知開四所以。然於別人。自
行化他未必全立四教之名。但云界内界外
曲直巧拙。自行則次第竪入。化他則隨縁横
被。被機雖横行終成竪。自行雖竪遍學成横。
如初入空偏用析體。以破見思。仍是偏用一
門自行。若至十行爲利他故。方始遍習析體
八門。及以無量無作八門。爾時所習乃得名
横。是則自他四教義足。讀文不委義理輕
疏。而便謬判別不開四。問商略之文爲是
何處。答挹流尋源已下文是。喩曰。此亦二
失。一者不曉新舊文意。二者商略謬判祖承。
初不曉文意者。舊文十章前五是序後五是
正。故舊本初云。竊念述聞共爲十章。商略等
五名爲竊念。己之私竊念興序故。開章等
五名爲述聞。述已親從法會聞故。再治改者。
良以。竊念不應連接。述聞爲十故廢商略。五
章之名章名雖廢仍存其文。述聞五章次第
在。亦沒章名。新移商略之文以爲引證
之例。首加止觀等字用爲通序。則以挹流等
文用擬別序。人不見之。便爲亂説空張。舊本
商略以消別序。新文柰何商略之文復彰祖
承之後。甚不可也。問挹流已下正當舊本祖
承之文。如何將爲商略文耶。答正是商略有
師無師。故云商略。喩曰。舊釋商略云。略
佛經粗彰圓意。故云商略。即引華嚴了達賢
首聞圓等文。今乃判他祖承之文。而爲商
略有師無師。既將祖承以爲商略。祖承儻更
指後辨差。從始至終重重妄説。問有情心
法并有情之色。及外依報。此之三法頓及頓
頓起觀何殊。答頓頓隨觀即具諸法。漸頓心
具餘□則無。喩曰。據此答文却用漸圓爲頓
頓。何者四教中圓奚嘗不云三處具法。故四
念處圓文中云。非但唯識。亦乃唯色唯聲唯
觸。二處具法正是四教末後之圓。今謬判爲
頓頓文者。驗知諸判但用胸襟。又漸圓既知
心具諸法。諸法遍攝。豈隔色耶。色攝入心心
即是色。如何謬判唯心具耶。若別教人初心
色心並不具法。何獨色耶。漸頓迴互教門
雜矣。教門既雜依教修觀。冥如夜遊。問此
二種觀初心何別。答頓頓觀者初發心時三
諦倶觀。漸頓觀者先觀中道離於二邊。二觀
先成見思前破。後證中道三諦方*同。喩曰。
雖指文中三處五處以立頓頓。既無正義。約
觀判位亦無正文。大師唯引諸經明位。以證
四教。不見引證。四教之外別立一頓。況彼諸
處頓頓之文。盡是四教最後之圓。彼以此圓
判爲漸圓。云初發心者。先觀中道一切教法。
都無此文。別則先觀二邊。方乃見思先落。豈
有但觀中道先破見思。圓別不成都無所據。
問一心三觀與三觀一心。二文何別。答一
心三觀即是假。三觀一心即是空。非三非一
即是中。爲破歩馬神通。故云空假。若論頓
頓一中具三。喩曰。本論三觀須有所以。此
是佛法大體。又是一家要門。凡用其名須得
指實。既用此三格一切法。應曉三意。方盡其
門。一者對境成觀。如觀一心爲不思議境。及
破法遍等文是也。二者覆*疏收束。如第一
卷合散非合非散。三一非三非一等。是三者
寄名義立。如門非門非門非不門。權實非權
非實等。是此三觀一心一心三觀。都非此之
三觀意。只是翻對破彼縱横觀。縱觀唯約次
第之三而不得一。故以即一而三破彼縱義。
故云一心三觀破竪通塞。横觀唯得各別之
一。而不得三。故以即三之一破彼横文。故云
三觀一心破彼横通塞。人不見此。便加雙非
以對三觀。又文自云。空即三故破歩渉。假即
三故破乘。馬中即三故破神通。彼師乃云。
爲破歩馬神通故云空假歩馬。元是單空單
假何須更以空假破之。破於横別歩馬神通。
正用圓教一中具三。何故別云。若論頓頓一
中具三。此是違文謬説。令迷文者信之。亦是
立觀違文。令誤觀者輒受。問相待絶待有
何同異。答頓頓是絶待漸頓是相待。喩曰。誤
之甚矣。依此所判則應相待絶待倶非頓頓。
何者以玄文中判今法華。具有二義。謂相待
絶待。若爾何處別有頓頓絶耶。又依彼所
判。則唯華嚴是絶法華純待。若知法華具
有二義。復以待絶分爲二頓。當知此判自語
相違。據斯以論倶迷二待。何者。二待並須非
漸唯頓判爲相待。又判爲漸。此復一重自語
相背。凡言相待。待前諸教爲漸爲麁。方今法
華是頓是妙。頓居漸後兼所破説。對漸明頓
故云漸頓。人不見之。徒分待絶以對二經。又
亦不識絶待之意。絶於所待。名絶待者方是
妙頓。彼乃離頓待別立絶名。何爲頓頓。
問此法華之文具足二待。豈可離文判屬二
塗。答會竟無二未會則別。喩曰。此師非但迷
於玄文待絶之名。亦乃不達法華開會之意。
一代教法會在法華。彼判法華唯有相待。更
立何部稱爲會經。若以法華會入華嚴。實
無開顯之説。若爾兩倶未會應別立一經以
會斯二。若以觀會會則無文。今家所判以法
華之絶。絶彼華嚴。當知華嚴未絶明矣。又何
但未絶。亦乃無待。以兼別故獨顯不成。尚非
相待絶何所寄。會竟無二還歸法華。何故判
之。云非頓頓。問法華之文豈有不會。答對
前稱待應無別理。喩曰。若據此答定判。法華
唯有相待。雖有相待理亦不周。但得待前之
言。失於能對之妙。縱使法華但有相待。終成
不曉所待之名。所待即前諸麁。前謂華嚴。
若望彼所判還負己宗。華嚴既麁頓頓何在。
法華咸妙頓頓不疑。相待既然絶待可判。
修觀之法準義用文。既同法華。應依會義因
何對昔而分二*塗。又以法華爲不會。乃將華
嚴爲絶待。答修觀不同於教。是故觀二教一。
喩曰。凡修觀者必依於教。若觀二教一其理
不成。法華既融。只應還依融義修觀。其虚立
二觀。謬以*絶爲華嚴會義。既歸法華頓頓之
名徒設。況教一觀二。一觀無文。又與立宗
全成乖互。本立華嚴爲頓頓。頓頓却歸於法
華。頓義既歸於法華。言判爲漸者謬矣。
觀本依教無教。如何立觀。答根別。喩曰。此乃
臨急之説不思前後相違。觀既隨根。根本順
教。有根無教同於本迷。若以頓頓爲華嚴。則
漸圓無教。若以法華爲漸教。則頓頓無文。
曰。云何名爲頓頓觀相。答前即後故名
空。後即前故名假。前後不二名中。喩曰。後
即是前何異。前即是後徒於不二。前後謬立
空假之名。實未能知三觀相状。又自説云。
頓頓如法華六根清淨位。但云六根清淨不
云先斷見思。故知是頓頓。漸圓如仁王十
信菩薩位。既云長別苦海。即是先除見思。
云漸頓。喩曰。自言相違不可窮盡。初以
法華爲漸頓。今以法華爲頓頓。況復不知山
門諸部。並將仁王以證法華。法華云。無漏意
根。仁王云。長別苦海。無漏與別苦但有因果
之殊。不見義同。從文分二。又云。前文既云。
大意在一頓。當知五略正明頓頓。釋名已去
並是漸頓。喩曰。大意與下文但是廣略之殊。
如何分二。故分別中將大意對八章十義。分
別廣略即其一焉。豈有略頓而廣漸耶。又第
五初列前六重。以開解令依解以立行。如何
以解爲頓頓。以行爲漸圓。依解起行行既違
解。此乃目視東而足西。膏南而明北。又
若大意唯在於頓頓。何故大行通引三乘。若
下文唯在於漸圓。何故復有一心止觀及中。
即三觀破前神通。又若大意唯在頓頓。何故
發心。四諦四弘十種發心皆列四教下文屬
漸。破亦同前。文既相違依何立行。又云。此
之兩觀初心修觀大難分別。須自入觀方乃
得知。喩曰。如破遍初初入無生。咸須依教。況
大章生解以導行。初既云分別大難。信是
解心冥。昧解既冥昧入觀無。由彼解未明便
推入觀。何異闇證増上。鼠即鳥空而宣入
證之言。令他生於聖想。忽令領納實墜
過。人實得説尚招愆違想。故當重釁。又
若實得爲何位次。若假名與他何異。若五品
位便同大師。子實不裁證者自了。願不欺聖
無違自心。又云。依頂法師。十二部經觀心
之文。修觀必得。喩曰。夫三觀者義唯三種。
一者從行。唯於萬境觀一心。萬境雖殊妙
觀理等。如觀陰等即其意也。二約法相。如
約四諦五行之文。入一念心以爲圓觀。三託
事相。如王舍耆闍名從事立。借事爲觀以導
執情。即如方等普賢。其例可識。故十二部觀
寄事立名。雖有三觀之名。十境十乘不列。一
部名下唯施一句。豈此一句能申觀門。若此
一句足得修行。十境十乘便成煩&T039917;。故知偏
指文中。一句兩句。以爲頓頓。義同頑境體心
踏心。十卷之文便成無用。兼出大師虚構之
愆。問漸圓觀但中中。是實相不。答非即實
相體是但中。喩曰。實相與但中體同名異。實
即倶實權即倶權。若約教釋文但中在別。修
觀次第仍居後心。四教中圓一切諸文。並皆
初心圓修三觀。彼將此觀屬頓頓人。別爲圓
人立但中觀。遍尋諸部都無此文。唯煩惱境
中斥失玄云。不住調伏不住不調伏。初心修
中成雙非失。如何拾失以判法華。苦哉苦
哉。不可救濟。問初心修中既非實相。是涅
槃不。答是涅槃。喩曰。涅槃實相大小名通。初
心修中既非實相。若非實相亦非涅槃。若是
涅槃亦是實相。若是實相即是從初常觀涅
槃。如何乃云非是實相云是涅槃。若從初心
是小涅槃。*此通別二種菩薩偏是一往。通
*塗而説。若別論者。通教菩薩至第七地。恐
墮涅槃。如三惡道。別教初心但名眞諦。仍不
得立涅槃之名。故知初觀唯在於頓。言非實
相是涅槃者。無教可憑。問豈有但中名爲初
心觀涅槃也。答有也。喩曰。不知求教但任己
言。須無即無須有即有。一家教相不見
判。但中涅槃。問如其必有二種頓者。大師
何不分明顯説。答如大意在一頓等。即其文
也。又頂法師涅槃疏釋不次第五行中云。十
信斷或即是漸頓不斷。*或者即是頓頓。喩
曰。大意一頓已如前破。彼引涅槃疏親共對
撿。全無此文。應是續後謬。思便將想心證義。
文所不載。故使再撿無文。又大師諸文文所
不載。何須更引章安之文。況復再撿全無。
何勞苦據。況復不次第行正是四教中圓。
數數常云有八教故。故有二頓。喩曰。八教中
意具如前破。又云。二頓初心非一向異。雖
異而同雖同而異。喩曰。無將此異質竅。他
人不許漸圓即是頓頓。理窮無據。同異混和。
問一色一香無非中道。是何觀相。答是漸頓
非頓頓。喩曰。此師已執初心修觀。但聞中道。
便謂漸圓而不曉於言偏理圓。故大意云。勿
守語害圓誣罔聖意。故經論名數或具或偏。
言下之旨理必周備。大師以備具釋偏言。故
大意中云。空即不空等自語相違。亦如前破。
問初心起觀。若捨二邊但觀中道。何異
教但有中名。如何初心見此但理便默不。答
喩曰。言若有旨言勝不言。言既無歸不言
勝説。凡修觀者須立解心。解心未成輒立此
觀。言究理極以至無言。又云。據文須分兩
種頓異。初心修觀實難分別。喩曰。前云。教唯
有一觀則有二。此中復云。文雖分兩兩觀難
分。據茲又成文二觀一。前後違反不可復論。
故知學宗不得輒爾。此時猶可曠累多生。仍
使未來不逢善友。問別教地前爲登地雙亡
雙照方便。其義如何。答地前雙亡登地雙照。
至第二地又亡又照。喩曰。非但觀門失緒。亦
乃文義參差。既云地前以爲初地亡照方便。
當知正亡正照合在初地。如何乃云登地雙
照地前雙亡。具如止觀第三卷中。此是讀文
未周。不須別破。問何名四三昧是通修。念
佛是別修。答頂法師誤。應云四三昧是別修
念佛是通修。喩曰。此師自誤。推失與他。今
言。通修者。以四三昧攝一切行。故曰通反
以爲別。念佛通收諸行不遍。乃是通中之
一。故名爲別。反名爲通深不可也。又云。三
賢十聖住果報者。此兼兩教。圓教三賢別教
十聖。喩曰。言果報者。是實報土既生果報即
是圓教四位之人。此師但見是賢聖之名。便
分以爲別圓兩教賢聖之稱。乃借別名圓倶
生實報。即是正明圓位。若言別教賢聖位。不
合生彼而判十地。屬別者圓四十位倶破無
明。因何乃分十地屬別人。又約證道地即是
住。何須分別。縱存教道。則十地以含兩教。
亦無分義。問彼問人曰。聲問經漸名漸圓
者。八界發心不從漸來。從此應判以爲何教。
答頓頓人也。喩曰。難已如前。何不從於八界
塵數爲判頓頓而名漸圓。自此已前略明觀
失教失不論。歸命諸賢聖。願捨是非心。爲樹
涅槃因。非欲貶量失
止觀義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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