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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觀義例 (No. 1913_ 湛然述 ) in Vol.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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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913
止觀義例卷上
 天台沙門湛然述 
第一所傳部別例第二所依正教例
第三依正消釋例第四大章總別例
第五心境釋疑例第六解行相資例
第七喩疑顯正例有題云破迷者請改
第一所傳部別例者。總指一部。以爲圓頓佛
乘正行之大體也。大意文初雖有數處。三止
觀結。但汎爾借名結義。非爲即爲三種行
相。以大意中文略意廣故。用三一收束結撮。
應知部内意唯在頓。故序中云。大意在一頓。
以略冠廣不可差殊。又示處中云。圓頓文者
如玉泉寺所記。下文雖有四教八教。思議不
思議相待絶待。皆爲顯於圓頓一實故。大車
文中以思議相待等。而爲僕從。實相妙理以
爲車體。無漏妙觀以爲白牛。自餘諸法皆莊
嚴具。故知此部更無他趣
第二所依正教例者。散引諸文該乎一代。文
體正意唯歸二經。一依法華本迹顯實。二依
涅槃扶律顯常。以此二經同醍醐故。所以
釋名論待論絶。乃至偏圓。文中具引蓮華三
喩釋名顯體。具用光宅四一。即是實相爲行
正體也。況諸境十乘皆以大車爲喩。故生
文末總稱歎云。積劫勤求道場證得。身子三
請法譬三説。正在茲乎。是知四種三昧皆依
實相。實相是安樂之法。四縁是安樂之行。證
實相已所獲依報。名爲大果。起教只是爲令
衆生開示悟入。旨歸只是歸於三軌妙法祕
藏。所以始末皆依法華。此即法華三昧之
妙行也。次用涅槃者。雖依法華咸歸一實。末
代根鈍若無扶助。則正行傾覆。正助相添方
能遠運。佛化尚以涅槃爲壽。況末代修行非
助不前。故扶律説常以顯實相。推功在彼。故
正用法華意顯圓常。二經齊等
第三文義消釋例者。又更爲二。一者詳究文
義。二者消釋體勢。初文爲二。一者詳究文
義。二者詳究文相。初爲十例。一者引證通
局。如引法華部唯一實文。叙昔教以爲所開。
故部中之文有權有實。若局證一實則引實
文。若通證方便則兼引昔義。如引法華證漸
不定。所引四味文之與部通局亦然。二者
引流類。謂引教證觀等。如引華嚴先照高山。
淨名始坐佛樹。大經從牛出乳法華以異方
便等。以證三止觀義。故知教觀漸等名同其
義永異。彼文判教今以類同。是故借用三
者借名申義。謂借權名申於實義。如引方等
斥奪之名。申今開權絶待之義。引餘三時類
此可知。於彼即是兼但對等。於今即成開廢
會等。四者借喩轉譬如猪揩金山等。論喩
忍等今借譬止等。喩是世間物類而以隨
義轉用。何局本文。如火一物。諸經或時譬瞋
譬智。或用照用燒以形以性。若體若用地水
風等爲喩亦然。是故不應局文爲定。五者旁
引辨異如諸文。用毘曇成實。若證漸初及偏
小等。則名義兼借。如信法二行。文初五
王數同時。異時等。但爲辨異非借名義。六者
開總出別。如四悉五味三假二空本文。義含
開合義遍諸門。諸教莫不咸然。七者引用宗
要。如法華權實本迹。般若加説共不共等。
方等彈斥神力不共等。隨引一句兩句得
文心。若破若立不失部音。八者引用儒道。
若破若立不違本宗。略辨異同不在委細。不
以名似將爲義同。是故所引粗爾存略。九者
借名略義。如攝法中及識藥等。但借其名以
示相状。若更委釋太成繁廣。略指上下準例
可知。十者準例用意。如教證二道。本在別
教今則通用。乃分兩意約證約説。準望三觀
立三止等二者。詳究文相亦爲十例。一者隨
相開合。如三觀四教四悉五味諦縁度等。一
家立義文相皆然。寛廣無窮隨事隨理。隨法
隨名隨行隨證。隨自隨他無不通用。然須結
撮勿使浮濫。若不爾者。徴文靡託立行莫施。
若得今意。存本文則淺深有則。演義理則縱
廣無涯。示一心則卷權歸實。從被物則開
實出權。立行儀則以智爲通。相者則
纖毫不遺。存諸教則因果歴然。顯一理則始
終無二。二者結示處所及立本文意。如例餘
陰入在破遍文末。竪破法遍有六處示妙。妙
境中明説教大體。發心中則約圓斥偏。安
心中義開三種。道品中不出念處。通塞中元
治能執。次位中勸修五悔。安忍無著但在進
功。若搜得宗源則諸文可識。大綱既整網
易存。三者事理旁正如四三昧正爲顯理旁
兼治重。如十法界正示理具旁識淺深。如識
次位正爲簡濫旁爲通經。又諸文中一切皆
以破古爲旁。意雖旁正文不可廢。四者文偏
意圓。如以三止觀結於諸文。及五略中所
用三教諸境十乘縱横偏小等。三種止觀皆
縁實相等。五者廣略有無。如發心中顯數則
廣而文相略。後十法中文相則廣而顯數略。
修大行中事儀則廣而十法略。修正觀中十
法則廣而事儀略。後三大章大意中有。廣解
中無。十種境界正觀中有。四三昧無。雖互
略無義必通具。六者文行不同。如十境十乘
生起次第。十禪淺深竪破法偏。文雖次第
行必隨人。十禪何必自淺階深。竪破元爲顯
於不二。或隨竪。次入何障於理。自淺階深
妙觀斯在。七者待絶前後。若約教相必先待
後絶。若論道理待絶倶時。八者破會不同。若
依化儀必先破次會。如先斥小後方會圓。故
方等般若廣破偏小。次至法華方會入實。約
人約行破會同時。如照權了實。照權名破了
實名會。是故今文爲顯理故。不同玄文專在
判教。凡有釋義破必居先。故今偏圓借彼釋
名次第則別。九者行解不同。如五略生起
分別。十章引證破古。問答料簡等。多爲生
解。若十法總別十境互發。十禪離合十境發
相專在於行。是故先識方可造修。十者擧例
從略。如道品攝法假中空。例破餘陰。餘使
餘品以例初品。相續相待以例因成。則細尋
廣意以申餘文。歴法先思方不昧旨。若十法
成觀。但於陰入委識根由。餘九待發方可設
觀。故九境中但分別境。境下十觀不細委分。
但隨境轉照非關廣説。次消釋體勢又更爲
二。一文體勢。二義體勢。初文體勢亦爲十
例。一者法喩廣略。若法略喩廣則展法文與
喩相稱。不專守略法以擁喩文。或法廣喩略
則攅法對喩。或開喩對法。如如意珠喩不思
議境等。或法別喩總。如以大車喩於十法。則
開彼總喩以對十法。若以善畫勝堂爲喩。不
須開對。但略合而已。若法喩倶總。如以虚空
喩於法界。若法喩倶別則隨文對消。可以
意得。二者法喩合三互有互無。隨宜設用存
沒適時。三者開合自他。凡列章門有對自開
合。如五略對十廣。有對他開合。如以十廣對
五重玄義。有相攝開合。如開上合下。有義立
開合。如攝法等。開六開四等不出自他因果
及文四義二意。唯在一文相。若盈若縮多少
適時。後數必使至十從義。則&T049271;促隨宜。四
注云云者。若上文已具。或餘部廣存重展
成繁。或廣文非要。若消釋者須委的處所
撮略指示。若傳寫者有闕須填。五者破立存
沒。如破古師及破邪僻。其義壞已不須更
存。縱存其名不用其義。或小有不當則有去
有取。若破偏破小破己必立。爲成一家不思
議理。爲逗一代不思議化等。六者長短不同。
大小法相問答研覈。法喩對當章門開合。
則隨文消釋無俟遠求。如不思議境等及破
法遍。必觀歴初後尋求中間。或結長就短。或
演短令長。是故皆須遠騰文勢方可碎釋。碎
釋文顯必融碎令全。使文理通暢。令一家行
門歸趣有在。或總別二釋。則以總冠別。別釋
義長則攬別歸總。七者法喩隱顯。若法
喩顯則求喩意以消法。若法顯喩隱則求法
意以消喩。喩望於合顯隱例然。是則不失
文旨上下相承。八者問答迷解。若迷問而不
迷答。則求答意以設問。若迷答而不迷問。則
研問文以成答。或問從答生。或孤然釋妨。或
因答作並。或從答設難。或答順於問。或答違
於問。或答杜於問。或答開問端。九者擧例消
文。如六度之文。或語勢兼含應以教定之。使
六文一類。若諦若縁諸法皆爾。十者以教定
法。皆隨其教體以立義宗。或名偏意圓從體
以定。二者義體勢亦爲十例。一者部體本意
凡欲釋義。先思部類。如法華玄。雖諸義之下
皆立觀心。然文本意明五重玄義出諸教上。
則教正觀旁。託事興觀義立觀心。教中則以
權實本迹爲主。常以五味八教。以簡於權。
並以世界塵數以簡於迹。若本迹交雜教味
遺。無以顯於待絶二妙。餘味餘部以類求
之。則可知矣。若今止觀縱用諸教。意在十
法。以成妙觀則觀正教旁。爲顯實理。旁通諸
教復爲生信。旁引諸經。二者觀教同異。既約
法華應須八教。教雖有八。頓等四教是佛化
儀。藏等四教是佛化法。依法起觀觀則有四。
漸既異別。更加不定。故觀則有六。開權顯
實會藏等三漸及不定。元知圓極故。佛本意
唯佛乘。是如今文隨教雖復若八若四。本
意唯爲成一佛乘。三者觀門準則隨機逗物。
雖立四門教法體度無生爲首。若消法相爲
成行解。斥奪比決上下交映。皆悉結撮歸於
一乘。四者會異考同。若一切異名皆入一
實。名爲通會。如會隨入悉止觀異名等。名爲
別會。通別二會攝法罄盡。則一家義勢攝法
無窮。乃至法門亦具通別二會之意。又如破
*偏度入名爲通會。當教當門名爲別會。言
考同者如大小經論。凡所立名部帙雖殊。名
相不別。豈爲名同令法一概。必以理簡而使
甄分。如諸外人。以大自在天立三身名。
豈此三名體同宗極。故云不可尋通名而
別體。故用相簡之。是以考同出異會異令同。
若異若同同入一極。五者以一例諸。如教證
二道及一心具法。不同世人取著一念。思議
境立佛法界。前明可思議後明不可思議等。
部内唯有一文説之。以此一文而均上下。使
處處文義通徹昭然。六者名義通局。如置
毒譬。經中唯譬五道不同佛性不變。五味唯
喩一代五時濃淡。濃淡雖殊皆從牛出。今
文從義。處處遍入。或定不定。或行或人。或教
或位。或時或部。不可壅義而守其名。故用
置毒則有兩種醍醐殺人。若用五味則有兩
乳不等。七者開拓句法。或四或六或三十
六。乃至百千隨其文意。應多應少。皆使遍在
一代教門。一一皆令有名有義。無得輒爾無
義立名。八者束散前後。凡諸寛文文中無結。
或隨文勢。若逐意便。或前結而後開。或前散
而後束。所以釋者先須撿括。語意寛急所詣
歸宗。使觀行有在。九者行理交映。理有權實
行有親疏。親正*疏旁廢權入實。理無種種
行有淺深。説理則泯彼階差。談行必積功方
達。以理融行以行綜理。諸位無濫方可免失。
可尚深偏求一句。況以二十五法而爲前
導。十乘十境以爲正修。故知行理相融方有
所至。故第五云。照潤導達交絡瑩飾。一體
二手更互揩摩。然義解者非消文時。欲出文
意必須出沒。開合先令妙境周圓。依境立願。
願行相稱。正助無闕不失次位。是則可以斥
偏邪。可以進圓行。可以顯異意。可以立宗徒。
若消文時。先鉤鎖文勢一道竪進。次洮錬前
後以顯行相。以一觀境冠於下九。以一弘誓
通及諸行。以一安心遍該始末。破遍只是
安心加行。通塞*只是上二細門。以一道品調
停陰入。正助*只是助開。前四次位通爲上之
七門。以除濫過。安忍離愛上八功能。入初住
時轉名十大。良有以也。若不得意徒勞生起。
説行説理未足可師。何者。越次則傷文。專文
則損理。十者教觀折攝。教折攝者。若權若實
適時而用。或攝權折實。或歎實折權。理事
因果四門四悉。隨教隨機約人約部。若密若
顯若現若當。爲熟爲種逆化順化。不出一折
一攝意也。觀折攝者觀一境歴一心。或折爲
無常。或融爲理性。宜治樂厭止觀智斷。苦
樂縱奪順逆體折。如是等相皆亦不出折攝
二意。故此教觀折攝二者以理觀之。使元意
有在此四十條略知大概。餘不盡者。準此可

第四大章總別例者。十章十境十乘離合同
異立意等別。初十立大章。言大章者。準分
別中十門不同。具如大意。與九而辨同異。
初釋大意。既云五略。對下即是廣略二門。
若爾亦可釋名已去更開十章。如法華玄釋
十妙文。今此爲對旨歸。非廣非略文勢便故。
故以大意共爲十章。禪門亦爾。若欲開者則
開顯體出眼智。教相則中間八章自離爲十。
如五重玄義亦是合。於中八而爲五章。合攝
法入體相中。義當顯體。合方便正觀果報共
爲一宗。起教義當於用。偏圓義當判教。彼
爲釋經此爲成觀。故有少別爾。今存十數
故離五爲八。更加初後則數整足。十境離合
者。互發正意只有九雙。亦爲成十數故。加三
障四魔一雙。故此十境若非三障即是四魔。
又十境者亦是爲成十數故。具示爾。故下
章安問云。法若塵沙境何定十。今於十内若
更合者。二乘菩薩但合爲一方便境。則但有
九。若以煩惱入於六蔽。習因相中則但有八。
若以煩惱及業并陰入境爲三道境。則但有
七。或依前八。復以慢入煩惱境中。亦但成七。
若以見慢入世禪攝。則但有六。又以病患入
陰入攝。則但有五。四三者如四魔三障。若但
以發不發相對。則但成二。若但以一所觀爲
言。則但有一。開合雖爾。今明發相氣類不同。
是故爲十。以陰對九陰非發得。是故別立。二
乘菩薩雖同方便。發心異故。煩惱起重習因
輕微。展轉互通故名爲道。此諸發得三皆現
起。慢與煩惱濫別禪中未必一向發見。病
雖如陰陰不必病。病雖有業非業相現。病
雖有魔已屬魔境。二及三四發相頗分。況
但爲一最爲通漫。是故隨相必須開十。次明
十乘立意者下文云。横竪該羅十觀具足。今
探文意總爲五釋。一者總釋。二者別釋。三者
横竪四句釋。四者附文來意法相釋。五者與
他所立永異釋。總別二釋横竪四句。具如記
中。附文者十法生起又名爲竪。一一法中各
含多意。又名爲横。生起如文。各有多意具
如本文。隨義別釋。今搜文意覽略知廣。雖
有小小多少不同。今於十法各例爲五故立
斯十。妙境五者。一爲示三千在一念故。二爲
示極理異後乘故。三爲欲開顯思議境故。四
爲利根者開悟理故。五爲下九法作所依故。
發心五者。一爲解理者仍須願故。二爲明
發心攝法遍故。三爲欲辨異諸偏小故。四
爲明中根發方悟故。五爲下八法作行始故。
安心五者。一爲明有願仍須行故。二爲辨
中根難安故。三爲示法同隨人異故。四爲示
凡夫自他安故。五爲示開總出別安故。破法
遍五者。一爲辨此門遍用慧故。二隨用一
門横竪遍故。三爲初心者依教門故。四示初
心者依無生故。五三諦圓融破方遍故。此
中五意。後之三意別在今文。前之二意通在
初後。通塞五者。一爲示檢校非一節故。二
爲示横竪通仍塞故。三爲示一心仍有塞故。
四爲示寶渚是所通故。五兼消經文過五百
故。道品五者。一爲示須用道品調故。二爲
示調停異偏小故。三爲示念處是陰境故。四
爲示道品攝諸行故。五爲示品後必有門故。
正助五者。一爲重蔽者必須助故。二爲示
事度能治蔽故。三爲示助道攝法遍故。四爲
示正助合行相故。五爲示三教倶是助故。
位五者。一爲示妙位使不濫故。二爲示妙位
徳難思故。三爲示慕果令思齊故。四爲増
上慢知非聖故。五爲逗衆生宜樂者故。安忍
五者。一示内外障須安忍故。二爲斥鄙夫擅
師位故。三爲示行者内外術故。四爲示先賢
安忍軌故。五爲令策進相似位故。離愛五
者。一爲令離於頂墮位故。二爲示大小乘頂
墮別故。三爲示似愛非眞愛故。四爲示功用
異偏小故。五爲令策進入初住故。此一一五
並以初文而爲正意。下四並是文中兼具。若
預了此五則對文可識。次明所立異於諸家
及今學者讀文昧旨不知所立。唯順圓融。若
不了之修習無分。於中又二。先總次別。所言
總者。略列十條。一須知乘體無發無到。二須
知乘體通因通果。三須知圓乘具於十法。四
須知大車唯喩十法。五須知諸法皆具十乘。
六須知諸教門門具十。七須知開顯唯妙十
法。八須知簡體與具度別。九須知觀心立十
法義。十須知白牛異黒牛故。所言別者。於一
一法各具四意。縱有一兩似前附文。爲欲辨
異他所立故。妙境四者。一於無情境立佛乘
故。若無佛乘佛法身體爲遍不遍。亦不應云。
佛法身體同於無情及以不同。是故應云。法
名不覺佛名爲覺。佛即是法。法即是衆。豈可
條然。二衆生性徳具三因故。若無三因則縁
了始有無常。如何無常而立常果。大經破外
用別教意。非此所論。三依正二報在一念故。
他人咸知一切唯識。不知身土居乎一心故
知心體即常寂光。寂光諸土無二無別。遮那
之身與土相稱。法與報應一體無差。四佛本
不斷性惡法故。性惡若斷。普現色身從何而
立。但使分得常住法身。不動而動遍應身土。
具如觀音玄文及第五記。*發心四者。一發心
先思所託之境。如十種發心各四解不同。乃
至當分跨節不同。二念念具足四弘誓故。以
總冠別。一一行願從茲而立。故知無作四諦
只一念心。爲依此境遍於多念。三於一念心
以辨能所。以此能所悲己悲他。他一念心
生佛理等。是故菩薩依斯起誓。四圓發仍須
立遍破。離能著已方契所依。*安心四者。
一圓頓止觀據行。仍開六十四番。不立多番
逗會不足。二一念止觀須了能所。定慧諦境
諸行宛然。所以離總出別別皆有總。雖異而
同雖同而異。三寂照相即初心可修。他以
權在於極果。初後不二其教徒施。四凡師
爲他仍須問彼。同設一位未見益方。縱轉弄
好異尚新而已。隨順己見何關適他。受者非
語見増長。所以同宗枝派乖各。理觀既
矛盾遂滋。今家辨師先分凡聖。六根淨位
尚曰凡流。五品。弟子理非眞應。問他設教依
病立方。四悉便宜二行互益。何須固執終朝
守株。*破遍四者。一初無生心横竪雖遍。復
須後位六即竪窮。若横若竪無不即理。横門
一一無不具竪及非横竪。二須知他門他門
理等。三度入他門諸法無差。若用一門諸門
融入。況涅槃釋義。佛藏示相棱伽釋成。地
持對教。咸隨法相度入諸門。又以一念心該
冠兩門。高廣大車不動而運。四入住應遍方
名假遍。及以眞遍。爾前雖觀圓融三諦。但是
自行觀行相似。約位仍在若俗若眞。是故雖
圓未名破遍。住後尚須節節離愛。方能
淨餘位無明*通塞。四者一三止三觀在一心
中。仍了開權諸法無外。節節檢校。能著之心
無檢無著。方乃名通。二一心止觀仍須善達
通中之塞。塞中苦集無明蔽等無非法界。
*於無作諦縁度也。三初心寶渚六即甄分。故
得毫善皆成佛因。四須了能破轉爲所破。謂
賊爲將此喩可知。若不爾者。不見説觀然
成。或過乃成菩薩旃陀羅也。*道品四者。一
爲示聞觀大小倶須講者。唯約小位辨之。尚
失小乘相生相攝。況復餘耶。大乘觀者大小
倶棄。將何以爲所行之軌。二須用諸品展轉
調停。諸家縱修唯云念處。後品何妨而不用
之。三圓道品後明三空門。他既不明能通何
在。如世行道至無門可入。四與一切行名。異
體同。具如攝法文中廣明。*正助四者。一圓
頓仍須助開三脱。近代修者得語爲證。是故
不論助治開門。二別教教道仍名爲事。乃至
用圓猶名理助。助成理發案位勝進三。雖用
三教而爲助治。仍須委用對轉兼具。他無一
番。況復諸句。四六度乃至一十二條成道轉
法輪入涅槃等。倶須四教事理合行。*次位
四者。一始終不二仍須六即。弘教修觀咸須
委知。方免初住稱爲妙覺。二他又不立五品
六根。法華之文便爲無用。三約陰界入而辨
次位。四六時五悔爲入位方便。他不明之。將
何以爲圓行之始。*安忍四者。一雖行六度事
理相即。即位未深因生違順。他不辨此。
破觀心不入六根。良由於此。二事理雖即。須
知此位煩惱全在。豈以麁心暫時小息。便
計此相而爲果頭。若歎爲果頭慚不敢受。若
降爲凡下仍復鄙之。二楹中間無所名也。是
故當知。初品檢量他己無分。三内外違順
信安忍故。須明識能忍所忍。四以三術自
安令入後位。*離愛四者。一三界愛斷仍受愛
名。二此頂墮名不同退墮。三受此互用得法
受名。四此位向後復須入位
第五心境釋疑例者。略爲二十番。問第一卷
弘誓中云。對法界起法界。如何法界有起有
對。答如前分別其義已顯。若欲更論。各有所
以。一者約理心佛無殊。雖對雖起奚嘗非
理。二者夫。念起依理體達。若起若對不出法
界。三者稱理。理既法界。起對稱理無非法界。
今此文中義通。三種意在前二故云起對復
云法界此三即是六即意也。初是理即。次是
名字觀行相似三即。三是分眞究竟二即。
十界四運正起。其相易知。已起未起如何觀
察。答起已未起雖即不專的在一境。然須
形於正起之心。則知已起爲屬何界。望前爲
已望後爲未。是故已未望於欲正。而得修觀。
問*起已望前心相可識。未起望後有後可
望。則名欲起何名未起。答對於後境知心未
起名爲未起。心相欲生即是欲起。是故二心
心相全別。觀此一運即具十界百界千如。即
空即中。故知雖觀十界四運。亡界亡運唯觀
三千即空即中。無三名字能所淴合。是故
不同頼縁之假。無自性空空假不二。名之爲
中。故借喩云。諸色心現時。如金銀隱起金處
異名。生與金無前後。亦如官路土私人掘
爲像。智者知路土。凡愚謂像生。後時*官欲
行還將像填路。像本不生滅。路亦無新故。
四問外無情色不與心倶。如何復能具足三
徳。而云三徳遍一切處。答何但外色不與心
倶。内身亦如。草木瓦礫若論具徳。不獨
心由心變。故謂内心外色心非内外故。色無
内外而内而外。隨其心淨則佛土淨。隨佛土
淨則智慧淨。色心淨故諸法淨。諸法淨故色
心淨。何得獨云外色非心。是故破法遍中以
識例色。第七卷末若心若色無非大車。五
問今現見青黄赤白。如何即是眞如法界。答
言青等執情所見。言法界者從理而説。何
得將情以難於理。今所觀者違情觀理。不可
更令違理順情。又青等是世諦。法界是眞諦。
又青等見世諦少分。法界是三諦全分。又青
等是肉天二眼所見少分。法界是佛眼所見
全分。一眼具五眼青等具諸法。一諦三諦亦
復如是。是故不得以青等難於法界。故棄
蓋中云。色非味非離凡夫自味二乘自離。色
體本來法界常住。六問發菩提心求於極果。
果地自然能應一切。何須必假大悲居先。而
云佛菩提心從大悲起。答若無大悲熏於法
性。理藏性法無由得開。藏若不開尚無初
住。何況極果。是故不以大悲熏心。後時則無
能利之法。並若爾。十法成乘何不以大悲
居初。而但以妙境爲首。答通塗次第理境居
初。若發心中大悲爲首。七問安心初云。本來
寂滅爲修爲性。答若云心性本寂本滅。寂
即是止。滅即是觀。此約理性。若云。體妄即是
法性。法性無起達妄本空。空亦無滅。此約修
觀説。亦是修性合説故。八問總安心中止
觀圓修下。別安中但是偏修。如何得云以總
冠別。答所云偏者。非永別也。止是觀家之
止觀。是止家之觀。體同用別暫適行宜。故知
總倶時。而異隨用故分順理故合。若其離
成三諦次第之別。此則止觀不可倶時。具如
諸教分別相状。若圓安者如總安初云。不動
止只是不動智。不動智只是不動止。以此同
體而冠於別故無二也。九問安心初云。但信
法性不信其諸。爲唯法性無復其諸。若都無
者現見諸法。復云。法性具一切法。答以衆生
久劫但著諸法不信法性。破昔計故約對治
説。令於諸法純見法性。若見法性。即見法
性。純是諸法。是諸法性本無名字。約破立説
名性名法。十問諸文皆云色心不二。若欲
觀察如何立觀。答心色一體無前無後。皆是
法界。修觀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淨。以此淨
心歴一切法。任運*淴合。又亦先了萬法唯
心。方可觀心。能了諸法則見諸法唯心唯色。
當知一切由心分別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故
占察經云。觀有二種。一者唯識。二者實相。實
相觀理唯識歴事。事理不二觀道稍開。能了
此者可與論道。十一問安心中云。體其實不
起滅。妄謂起滅。爲當只除妄。謂猶存起滅
爲體。妄謂令無起滅。答此亦無別須善其意。
若單論理非起非性。若約果徳則性不妨起。
若約衆生唯起迷性。若聖鑒凡即起只是性。
今從反迷歸悟以説。令離起歸性見非起性。
仍恐迷者離起。求性。故令體起其實不起。起
既不起。滅亦無滅。十二問。既云。一心止觀。
何得更立六十四番。答六十四番者。約根約
行迴轉相資。總遍而論有六十四行者。何
必盡具諸數。又論其體性。只是約於法性寂
照。自在堪用故爾許爾。十三問。即此文
中。或云。諸法即是法性。或云四運四性推檢。
何者爲要。答夫觀心法有事有理。從理唯
達法性更不餘*塗。從事則專照起心四性
叵得。亦名本末。本未相映事理不二。十四
問。法華玄文境能照智。雖引誠證理亦難明。
答順方便教理不可會。若從極説於理易融。
以心爲境心亦能照能所倶心。心體倶遍心
心相照於理甚明。故不可思議境初云。不
*可思議境即是觀。以是得爲四句分別。境
照於境。境照於智。智照於境。智照於智。照者
方照非説可窮照者應説非照可了。説者方
説非照可窮。説者應照非説可了。是故不同。
世謂頑境以爲所照。又亦不同偏小妄心以
爲所照。又亦不同假立眞如以爲所照。所照
既爾能照亦然。不可率爾。十五問。破法遍中
云。須先用無生爲首者。門後料簡。云何復
云。無生是智無滅是斷。智則是觀。斷則是止。
應無生門唯觀無止。答破遍門意從事偏説。
故文中云。有定之慧而盡淨之。具如記中
廣分別説。十六問。禪境初十二因縁觀不思
議境。初云。不同世人取著一念能具三千。爲
唯此中諸境皆。然答一切皆爾十七問。若爾
應當取著心中不具三千。答此準用觀觀境
而説。取著之心本是諸法。照此著心縁生虚
假。假中三千自體性空。即是心性不可思議
圓妙三諦。譬如空華。華與空體無一無別。
此空不當華之與空。對華説空。空無名字。以
此細推諸法皆爾。十八問。十二因縁妙境文
中束爲三道。以對三徳。苦身質閡那對法身。
答此約理説。的相翻對以身對身故。作此説。
實論三體更無前後。且論無始苦輪無際。與
業煩惱。不並不別。況今文中約於一念十界
百界。以論因縁。約此因縁以論三道。約此三
道以論三徳。是故三道及以三徳。並無前後。
性徳三因無時不具。豈更問質閡等耶。十九
問。有人問云。此土眞詮禀承有緒。雖教科
開廣而本味仍存。尋求宗源自可會本。何
須復立一心三觀。四運推撿溷我清流。答&MT04537;
流本清撓之未濁。眞源體淨混也詎妨。設使
印度一聖來儀。未若兜率二生垂降。故東陽
大士位居等覺。尚以三觀四運而爲心要。故
獨自詩云。獨自精其實離聲名。三觀一心融
萬品。荊棘叢林何處生。獨自作問我心中何
所著。推撿四運併無生。千端萬累何能縛。
況復三觀本宗纓絡。補處大士金口親承。故
知一家教門遠禀佛經。復與大士宛如符契。
況所用義旨以法華爲宗骨。以智論爲指南。
以大經爲扶疏。以大品爲觀法。引諸經以
増信。引諸論以助成。觀心爲經。諸法爲緯。
織成部帙。不與他同。問大師口決純爲治
病。爲復更有餘心要耶。答諸皆治病。唯有
一偈云。師嘗教誡言。實心繋實境實縁次
第生。實實迭相注自然入實理釋曰。心若繋
境。境必繋心。心境相繋名爲實縁。復由後心
心心相續。心心相繋名迭相注。即是心注
於境境注於境。境注於心。心心境境念念
相注如是次第刹那無間。自然從於觀行相
似以入分證。故云入實
止觀義例卷上



止觀義例卷下
 天台沙門湛然述 
第六行解相資例者。如分別中總以十義
分別十章。於中且約自行化他。則前八自行。
於中去果論因則果報爲果非今正意。前七
爲因正明修相。於七因中。前五生解後二爲
行。分別文中雖以起教取譬。於自起教化他
義當於解。越次取文兼化他故。故自行解唯
前五章是也。大意雖有行及果報等文。但
是示行及果報等。令知始末。非謂即是修行
相也。何者。修行倶須二十五法以爲方便。
十乘十境以爲正修。所以者何。若無十境
則無體。若無十法名壞驢車。故知必須五章
以生妙解。於生解中大意則略解始終。自他
因果則文略而意寛。次四專在名體則文理
倶廣。故以廣解導於行。始使二十五法隨教
甄分。會開廢麁。方可得名妙行之首也。是故
五章一不可廢。若用此解而修十法。則但釋
十法名宗次第。於理自足。而今文中相猶廣
者。爲鈍根者仍恐不曉觀法次第。故引前解
入觀委論。又恐繁文故。於陰入具釋十法九
境比知。是故諸文不無旁正。且如十境。只一
念心行之地也。一一顯示境相不同行之種
也。一一起於十乘觀法行之雨也。一一轉成
不思議境行之牙也。一一發心行之幹也。一
一安心行之葉也。一一破遍乃至正助行之
華也。一一次位以至離愛行之果也。若無六
事道樹不端。次第雖爾。若從人説上根即
於境種而生於果。故文云。直聞是言病即。除
愈爲中下根更須後法。是故文云。至長者所
爲合衆藥。又於十乘一一復須了其文旨。一
一皆依不思議寂照止觀。文之髓也。一一
乘相生起次第。文之骨也。一一引事助成行
相。文之肉也。廣破古舊問答釋疑。文之膚也
又釋名等四文兼於膚義。兼於肉意即骨也。
意下所詣即是髓也。若無四事法身不成。是
故讀者行者須知緩急。無得謬指偏言僻意
令行不周。修行之來豈過集解而起方便。行
因得果果滿教他。他機我應感應斯息。自他
同歸滅理眞性。今之一部意唯若是。故此十
章攝無不盡
第七喩疑顯正例者。此所學宗同禀一師。文
理相承終無異解。忽遇僻者因問異答。事不
獲已而徴喩之。問頓教有幾種。答有漸頓及
頓頓。喩曰夫講貫之法先觀本文。本文立名
不可取異。求異會釋仍須體同。頓頓之名經
論不出。一家著述諸部所無。若名體。倶無。修
行何託。若以頓頓是圓。如圓圓等此義可爾。
既分二頓漸頓爲圓。更加頓頓爲何所擬
此二位者斷惑何殊。答二位不同。若漸頓者
初住已前四住先除。若頓頓者初住已前圓。
伏五住登。住已去圓破五住。喩曰。初住已前
四住先除。引證屬圓處處皆爾。故圓教四念
處云如。冶鐵作器本爲成器。非爲除垢。麁垢
先除非關漸次頓頓。既云登住圓破即顯。住
前五住全在。當知此義非別非圓。圓則初住
唯破無明。不應入住。五住倶斷別須住前。
五住全在。住破四住行破塵沙。登地方破一
品無明。故知非別離二別立無教可憑。
二頓修成其相何別。答漸頓觀者空觀先成。
頓頓觀者三觀倶證。喩曰。此甚違背一家教
文。既云漸圓。是四教中圓。應依六即判此圓
位。則不應云空觀先成。何者。五品即是觀行
三觀。六根即是相似三觀。初住已去分證
三觀。如何乃云空觀先成。又復不識見思先
落似位之意。若先成者何名似即頓頓。既云
三觀倶證。爲是何位。若在初住與漸頓何別。
若在住前都無此理若云住前但伏初住倶
斷。諸教無文方成邪説。問據何得知有二種
頓。答準玄文。八教謂漸頓祕密不定漸又四
謂藏通別圓。此四兼前名爲八教。漸中既有
最後一圓。漸外又復更立一頓。故知前圓但
是漸圓。別立一頓即是頓頓。頻將此義以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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