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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義斷 (No. 1841_ 慧沼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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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41_.44.0143a21:
T1841_.44.0143a22:
T1841_.44.0143a23:   No. 1841 [cf. No. 1630]
T1841_.44.0143a24: 因明義斷
T1841_.44.0143a25:
T1841_.44.0143a26:  淄洲大雲寺苾芻慧沼撰 
T1841_.44.0143a27: 詳夫。因明論者銓衡八藏。繩墨四韋。九十
T1841_.44.0143a28: 六道之規模。二十八師之軌轍。宗歸立破。道
T1841_.44.0143a29: 洽自他。寔大夜之玉珠。是長昏之龍燭。故
T1841_.44.0143b01: 暢其鴻賾者。乃樹正之司南。控彼宏綱者。誠
T1841_.44.0143b02: 破邪之逐北。是以。法王肇出。初闢幽關。智將
T1841_.44.0143b03: 嗣生。重開奧府。無著聳八支以立玄極。同八
T1841_.44.0143b04: 柱以承天。世親陳五分。以顯深幾。若五山
T1841_.44.0143b05: 而鎭地。復有陳那命世以秀出。擧三立以類
T1841_.44.0143b06: 三光。天主應時以挺生。張二悟而齊二耀。可
T1841_.44.0143b07: 謂。趨寶山之帝輦。出朽宅之王軒。故用之者
T1841_.44.0143b08: 稱智雄。述之者標詞傑。所以。演暢之輩。皆
T1841_.44.0143b09: 吐袪闇之神燈。注述之儔。各奮斬邪之智
T1841_.44.0143b10: 劍。故言申即陳立破。開章先辨正邪。紛綸
T1841_.44.0143b11: 於八極之間。暐曄於六合之内。沼雖不敏。敢
T1841_.44.0143b12: 慕高蹤。故輒藻鏡是非。議詳得失。豈只故乖
T1841_.44.0143b13: 前哲。務爲成其本宗。冀來鑒忽披。幸知其意
T1841_.44.0143b14:
T1841_.44.0143b15: 有人解能立云。若立三支。令他解悟。故名
T1841_.44.0143b16: 能立。若望因喩先成宗支未許。爲成未信必
T1841_.44.0143b17: 藉能成。因喩既爲能成。能成必有所立。即以
T1841_.44.0143b18: 宗爲所立。因喩爲能立。其義云何。答若以一
T1841_.44.0143b19: 向。望於敵論宗他未許。必因喩成故。所立中
T1841_.44.0143b20: 者。共量可爾。他自如何。豈可宗支自生不信。
T1841_.44.0143b21: 又前説在能立之時。宗豈他家已許。若他已
T1841_.44.0143b22: 許擧。即相符極成。若他不許。恒在所立之
T1841_.44.0143b23: 内。何故前説。宗在能立之中。若云前望生他
T1841_.44.0143b24: 智解。宗居能立之中。若爲因喩所成故。在所
T1841_.44.0143b25: 立之内者。此亦不然。瑜伽對法倶云。所立
T1841_.44.0143b26: 有二。謂自性差別。能立有八。謂宗因等。理門
T1841_.44.0143b27: 亦云。由宗因喩。辨説他未了義。説名能立。不
T1841_.44.0143b28: 説他智在所立中。何故今者。説宗望他即爲
T1841_.44.0143b29: 能立。又宗他既不許。何得説爲能立。故理門
T1841_.44.0143c01: 論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宗不共
T1841_.44.0143c02: 許。故非望他説爲能立。説能立者。即是言宗。
T1841_.44.0143c03: 望所詮義名爲能立。爲所立者。宗言雖説。義
T1841_.44.0143c04: 未顯決。假因喩成。言義方顯。故名所立。若望
T1841_.44.0143c05: 敵者。宗名所立。以他不許。今成立故。雖本立
T1841_.44.0143c06: 義爲生他解。不望他智説爲能立。然此論云。
T1841_.44.0143c07: 已説宗等如是多言。開悟他時。説名能立者。
T1841_.44.0143c08: 此據因果合説。以由因喩成宗顯決。他智得
T1841_.44.0143c09: 生。若其不能成彼所立。令其顯決。他智不起
T1841_.44.0143c10: 故。比量爲因。他智爲果。能立所成離過。圓滿
T1841_.44.0143c11: 能爲因故。由此理門云。今此唯依證了因故。
T1841_.44.0143c12: 宗生他智。豈名證了。又云。辨説他未了義。説
T1841_.44.0143c13: 名能立。説他智爲所立。曾無教故。若會今古
T1841_.44.0143c14: 能所立殊。如本疏説
T1841_.44.0143c15: 有人云。然舊來相傳皆作解云。無著世親已
T1841_.44.0143c16: 前。説八爲能立。自性差別二爲所立。乃至即
T1841_.44.0143c17: 牒先疏。依於聲明爲難。并疏解云。因有三相。
T1841_.44.0143c18: 因一喩二。皆名多言。由此定知。宗是所立。世
T1841_.44.0143c19: 親已前。顯諸所諍。不過自性差別二種。故是
T1841_.44.0143c20: 所立宗爲能立。立此二故。陳那已後。以此二
T1841_.44.0143c21: 種。未互差別成不相離。不是所諍。此意云。
T1841_.44.0143c22: 先徳一向定判。陳那已後。宗爲所立。已前宗
T1841_.44.0143c23: 爲能立。不許互通。故云今依自解者。乃至云。
T1841_.44.0143c24: 古師亦説宗爲所立。廣教理成。陳那宗亦能
T1841_.44.0143c25: 成多理教立。其義云何。答此乃廣前所釋。何
T1841_.44.0143c26: 云唯自新知。故本疏云。陳那已後略有三
T1841_.44.0143c27: 釋。一云宗言所詮義爲所立。故瑜伽論第十
T1841_.44.0143c28: 五云。所成立義有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成
T1841_.44.0143c29: 立法有八種。其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
T1841_.44.0144a01: 名能立。其宗之言。因喩成故。雖亦所立。彼於
T1841_.44.0144a02: 次説。何故先立宗耶。爲先顯示自所愛樂宗
T1841_.44.0144a03: 義。故亦所立。非定所立。能成義故。猶如於
T1841_.44.0144a04: 因。對所成故。但名能立。宗所詮義。定唯
T1841_.44.0144a05: 所立。獨名所成。此即具釋宗通能所成。
T1841_.44.0144a06: 言先不説。二云。總聚自性差別。教理。倶是所
T1841_.44.0144a07: 立。論倶名義。總中一分。對敵所申。若言若
T1841_.44.0144a08: 義。自性差別。倶名爲宗。即名能立。雖此對
T1841_.44.0144a09: 宗。亦是所立。能立總故。得能立名。故陳那
T1841_.44.0144a10: 等。宗名所立。與瑜伽等理不相違。瑜伽等不
T1841_.44.0144a11: 説宗非一向唯能立故。此亦倶通豈不明説。
T1841_.44.0144a12: 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爲所立。能依合
T1841_.44.0144a13: 宗。説爲能立。總立別故。非此總宗定唯能立。
T1841_.44.0144a14: 對敵合申。因喩成故。亦是所立。由非定所立。
T1841_.44.0144a15: 故得能立名。陳那但以共許因喩。成他未許。
T1841_.44.0144a16: 他未許者。唯是合宗。宗爲所立。自性差別。但
T1841_.44.0144a17: 是宗依。非正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
T1841_.44.0144a18: 相違也。不爾慈氏無著天親。豈不解因明。説
T1841_.44.0144a19: 所爲能立此亦
明説
此即撮諸幾要。提彼宏綱
T1841_.44.0144a20: 悉不違。何勞煩重。諸論互申異義。並不相違。
T1841_.44.0144a21: 若言陳那文義盡同舊師。天親豈不解因明。
T1841_.44.0144a22: 許令乖異。又復陳那立宗因喩。即説皆同古
T1841_.44.0144a23: 師能立。現比等支。何故即許除簡。又如瑜伽
T1841_.44.0144a24: 八支之内。開喩無合結支。雜集能立八中。合
T1841_.44.0144a25: 喩加於合結。若云合結即同類異類。名目何
T1841_.44.0144a26: 不相當。如實論亦五支合結。云何即別獨許
T1841_.44.0144a27: 陳那遮五能立。説彼唯言。不聽遮於八支。
T1841_.44.0144a28: 唯三外有能立。若云如實非眞道理。此語未
T1841_.44.0144a29: 是誠言。若亦許解因明。何故開遮不等。又如
T1841_.44.0144b01: 古師立量。即加聖教爲三。陳那爲自悟門。量
T1841_.44.0144b02: 中但唯二種。故知。諸論開合親疎不倫。取捨
T1841_.44.0144b03: 異途各據一義。其中會釋。具本疏辨。由此更
T1841_.44.0144b04: 廣以理教徴。即爲徒設
T1841_.44.0144b05: 有人云。若因一喩二爲多言名能立者。於中
T1841_.44.0144b06: 隨闕。名能立過。如闕異喩。應是過收。若言是
T1841_.44.0144b07: 過。違掌珍論。彼闕異喩。非過故也。此義如
T1841_.44.0144b08: 何。答亦不然。誰言彼論比量無過。唯識論云。
T1841_.44.0144b09: 有依大乘遣相空理。依似比量。撥無此識及
T1841_.44.0144b10: 一切法。若云彼説餘量。非掌珍者。應擧誠言。
T1841_.44.0144b11: 又此量中。豈不撥無一切法耶。又理門論
T1841_.44.0144b12: 云。爲必具二譬喩言詞。方成能立。爲如其
T1841_.44.0144b13: 因。但隨説一。論自答云。若就正理。應具説
T1841_.44.0144b14: 二。由是具足。顯示所立。乃至云。若有於此一
T1841_.44.0144b15: 分已成。隨説一分亦成能立。准彼論意。於二
T1841_.44.0144b16: 喩中。若隨解一。不擧非過。若倶妄解。待説方
T1841_.44.0144b17: 悟。要具説之。故云若就正理。應具説二。若不
T1841_.44.0144b18: 説者。明知不正。又此論云。又初能立。缺減
T1841_.44.0144b19: 過性。若云喩總言闕一不成闕。亦應宗總言
T1841_.44.0144b20: 闕一不成闕。又解。誰言掌珍。闕於異喩。異
T1841_.44.0144b21: 喩本爲遮因濫行。無依因不濫。去正無宗
T1841_.44.0144b22: 因。即是異喩。故理門論釋二喩云。前是遮詮。
T1841_.44.0144b23: 後唯止濫。乃至云。由是雖對不立實有太虚
T1841_.44.0144b24: 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若無異
T1841_.44.0144b25: 所依。異喩不得立。此言何用。若爾既具支。何
T1841_.44.0144b26: 名似比量。答犯餘過。廣如別
T1841_.44.0144b27: 有人云。陳那既乖古説。何故竟無論文破斥。
T1841_.44.0144b28: 其事云何。答此亦不然。陳那明古説。非可
T1841_.44.0144b29: 須破斥。但取義異故不破斥。如世親説五能
T1841_.44.0144c01: 立。亦不非於舊陳。陳那雖三分能成。何假非
T1841_.44.0144c02: 於古説。設云破古因明師者。餘不正者。非瑜
T1841_.44.0144c03: 伽等。然有説彼瑜伽等非。自餘之過。非前所
T1841_.44.0144c04: 引疏家之咎。若云三分説宗等三者。既許陳
T1841_.44.0144c05: 那宗亦所成。能立之中。豈唯三也。若云據宗
T1841_.44.0144c06: 在能立。説爲三分者。若宗在所立。即應唯二
T1841_.44.0144c07: 分。若爾何故。虚設唯言。二亦能故。若云宗在
T1841_.44.0144c08: 所立。即開喩爲三者。由此故知。言三分者。但
T1841_.44.0144c09: 一因二喩。又復古師。宗爲能立。陳那順古言
T1841_.44.0144c10: 中不違。所以理門等中。能立皆言宗等。文同
T1841_.44.0144c11: 意異。乃翻譯之主。能知陳那宗許能成。亦是
T1841_.44.0144c12: 先徳已了。但爲今造論意。正明宗在所立之
T1841_.44.0144c13: 中。釋宗爲能立之言。疏中亦以具解。餘者不
T1841_.44.0144c14: 悉。執説皆同。未悟作者本意有別。疏主。既當
T1841_.44.0144c15: 入室親承指撝。況復大小因明明説。故理門
T1841_.44.0144c16: 頌云。是中唯取隨自意樂。爲所成立説名
T1841_.44.0144c17: 宗。不説能立説名宗。故釋中云。故此多言。於
T1841_.44.0144c18: 論式等。説名能立。即顯順古。正釋即云。言是
T1841_.44.0144c19: 中者。是簡持義。是宗等中故名是中。言唯者。
T1841_.44.0144c20: 是簡別義。簡別能立説爲所立。此正明説若
T1841_.44.0144c21: 今宗亦能立。何故須唯。又云。樂爲所立。謂不
T1841_.44.0144c22: 樂爲能成立性。又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是
T1841_.44.0144c23: 言便失能成立義。此亦不然。令彼憶念本極
T1841_.44.0144c24: 成故。及此論中。皆無正釋宗爲能立。既云唯
T1841_.44.0144c25: 此三分説名能立。故知。一因二喩。以立宗時
T1841_.44.0144c26: 他智未生。要待因喩。他方解故。藉因三相。比
T1841_.44.0144c27: 智生故。故此論云。言比量者。謂藉衆相。而
T1841_.44.0144c28: 觀於義。乃至云。由彼爲因於所比義。有正智
T1841_.44.0144c29: 生。理門云。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
T1841_.44.0145a01: 生。是縁彼義。不説從彼能立宗生。又宗不
T1841_.44.0145a02: 共許。立時他智不生。因喩共成。引證彼智方
T1841_.44.0145a03: 起。故理門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
T1841_.44.0145a04: 又理門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所比處。此
T1841_.44.0145a05: 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
T1841_.44.0145a06: 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故知。所比即是所
T1841_.44.0145a07: 立。由此解生。即因三相。又云。故定三相。唯
T1841_.44.0145a08: 爲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
T1841_.44.0145a09: 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故唯三言。定目因
T1841_.44.0145a10: 喩。若言陳那。定判其宗在能成者。釋中何
T1841_.44.0145a11: 無正説。但見標結順古之文。即定判爲能立。
T1841_.44.0145a12: 其若船行逐水處異船同。執此定判能成。可
T1841_.44.0145a13: 謂見船執依舊水。昔聞刻舟求劍。斯之謂
T1841_.44.0145a14:
T1841_.44.0145a15: 有人正釋論文解能立中云。依舊解云。世親
T1841_.44.0145a16: 已前。擧宗等取因喩。瑜伽總名能立。由有多
T1841_.44.0145a17: 言故。陳那已後。但取因喩。不取其宗。取所等
T1841_.44.0145a18: 因喩。乃至云。自釋教東流。皆爲此解。准依理
T1841_.44.0145a19: 教。即理未然。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還
T1841_.44.0145a20: 將元一向唯説。陳那以宗唯在所立。不在能
T1841_.44.0145a21: 立。古之會釋所引如前。但是據今陳那論意。
T1841_.44.0145a22: 唯説因喩名爲能立。廣顯同異。理教如前。此
T1841_.44.0145a23: 乃重陳。繁不再述
T1841_.44.0145a24: 有人云。如立量破他。宗因喩三。倶爲能破。立
T1841_.44.0145a25: 量爲申正義。何故獨簡其宗。其義如何。答此
T1841_.44.0145a26: 亦不例。如破他中有出過立量二破。豈可能
T1841_.44.0145a27: 立亦令立量出過二立。又破他出過。隨一一
T1841_.44.0145a28: 支。皆成能破。豈可量立。隨一一支。皆成能
T1841_.44.0145a29: 立。又立量明宗通能所立。豈立量破宗。通能
T1841_.44.0145b01: 所破。又復誰言。能破亦復通宗。因喩定故。可
T1841_.44.0145b02: 能破他。宗他不許。何成能破。故理門云。唯有
T1841_.44.0145b03: 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或名能破。非互不
T1841_.44.0145b04: 成猶豫言詞。復待成故。又過類中。名似能破。
T1841_.44.0145b05: 據立量中。是因喩過。翻此能破。故但因喩立
T1841_.44.0145b06: 宗。雖爲破他。無因他宗不破。故但因喩。唯識
T1841_.44.0145b07: 第十四。出其宗非。似出過破。不是立量。故無
T1841_.44.0145b08: 立量破他。亦名宗爲能破。准此還是例於能
T1841_.44.0145b09: 立。但應因喩
T1841_.44.0145b10: 有人云。古人解云。古因明師。或聲爲宗。或無
T1841_.44.0145b11: 常爲宗。或合爲宗。乃至云相傳。雖有此分別。
T1841_.44.0145b12: 理恐未然。所以知者。古師既有異説。應有論
T1841_.44.0145b13: 文。撿如實等並無此文。何得異説者。其義云
T1841_.44.0145b14: 何。答亦不然。説古師非。誰言即指瑜伽等論。
T1841_.44.0145b15: 説爲餘人。又不可云。瑜伽等中。不作是説。故
T1841_.44.0145b16: 今古同。不得言異古因明師。古因明師。豈
T1841_.44.0145b17: 但瑜伽等。諸釋因明者。名爲古因明師故。故
T1841_.44.0145b18: 理門云。又於負處。舊因明師。諸有所説。或有
T1841_.44.0145b19: 墮在能破中攝。或有極麁。或有非理。如
T1841_.44.0145b20: 語類。故此不録。又云。又此方隅。我於破古因
T1841_.44.0145b21: 明論中。已具分別。故知。有古師説非者即破
T1841_.44.0145b22: 之。不言瑜伽等
T1841_.44.0145b23: 有人云。論云差別爲性。言差別性故者非也。
T1841_.44.0145b24: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三藏本譯云差別性
T1841_.44.0145b25: 故。後呂才與文軌法師。改云差別爲性。豈以
T1841_.44.0145b26: 昧識爲誠言。靈哲爲謾語。若是翻譯之輩。可
T1841_.44.0145b27: 許義正以改之。彼解疏尚破之。改論那宜遂
T1841_.44.0145b28: 許之。又言故者。結定之詞。顯此宗者要依法
T1841_.44.0145b29: 與有法。共相差別。違他順已。方爲宗故。故云
T1841_.44.0145c01: 有法及法者。皆須極成。所以宗中。有此故字。
T1841_.44.0145c02: 具顯所以。如本疏明
T1841_.44.0145c03: 有人云。先釋即不共許。是所立法。所作性因。
T1841_.44.0145c04: 彼此極成。即能立法。故無常法。正是所立。此
T1841_.44.0145c05: 解雖爾。未是通途。所以然者。且如立聲無常
T1841_.44.0145c06: 一量。可如所説。以爲所諍。若依有性等量。豈
T1841_.44.0145c07: 得以非實。爲所立法耶。本意諍有法大有性
T1841_.44.0145c08: 非實即實等。其義云何。答應此共思。若本諍
T1841_.44.0145c09: 有法。不諍法者。言非實等。爲是有法。爲當法
T1841_.44.0145c10: 耶。若是有法。即應先陳。若其是法。不爲所
T1841_.44.0145c11: 諍。言法何爲。又以何爲極成有法。極成能別。
T1841_.44.0145c12: 差別爲宗。若言彼據諍其法説。若諍有法。何
T1841_.44.0145c13: 爲能所別。不可將有法。爲能別故。以先陳故。
T1841_.44.0145c14: 又若有法。正是所諍。一切諍有法。皆無同喩
T1841_.44.0145c15: 過。又法不成有法故。又復不可大有非實。倶
T1841_.44.0145c16: 是所諍。無極成有法。依何立宗。又若大有正
T1841_.44.0145c17: 所諍。所成之宗。即合名法。故理門云。又於此
T1841_.44.0145c18: 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故知。還以非實等爲
T1841_.44.0145c19: 法。即是所諍。廣其所以。如本疏釋。准彼。既
T1841_.44.0145c20: 無別解。舊釋故合通途。及解大有爲法有法。
T1841_.44.0145c21: 會理門論。皆如本疏及別抄釋
T1841_.44.0145c22: 有人云。因喩何無極成。自解云。因喩必要極
T1841_.44.0145c23: 成。以無濫故。眞似相翻。皆無此説。其義云
T1841_.44.0145c24: 何。答此亦不然。因中既有兩倶不成。隨一不
T1841_.44.0145c25: 成。翻彼故須極成。但言略故。准理定有。故
T1841_.44.0145c26: 成唯識論第五卷云。極成六識隨一攝故等。
T1841_.44.0145c27: 又理門云。令彼憶念本極成故。是故此中。唯
T1841_.44.0145c28: 取彼此倶定許義。故知。因喩亦有極成
T1841_.44.0145c29: 有人云。因必是扶順。順益所立。是宗之義。將
T1841_.44.0146a01: 爲新妙。其義云何。答此則舊徳釋成。何得稱
T1841_.44.0146a02: 爲新異。故本疏云。又建立義。能建立彼所立
T1841_.44.0146a03: 宗故。或順益義。由立此因。順益宗義。令宗義
T1841_.44.0146a04: 立。是故名因。此則先成。豈云新解
T1841_.44.0146a05: 有人云。法性法爾必然之理者。方是正因。其
T1841_.44.0146a06: 事云何。答此釋未爲盡理。如所作性因。立聲
T1841_.44.0146a07: 無常。對聲顯論。隨一不成。豈作必然之理。
T1841_.44.0146a08: 又理門論云。是故此中。唯取彼此倶定許義
T1841_.44.0146a09: 則爲善説。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許定非宗
T1841_.44.0146a10: 法。又云。唯有共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又方
T1841_.44.0146a11: 便心論云。凡聖同解。方得爲喩。喩則因相。故
T1841_.44.0146a12: 知。不定唯取法爾必然之理。皆爲正因。若唯
T1841_.44.0146a13: 取者。應云法爾道理。言論即爲善説。及能立
T1841_.44.0146a14: 言詞。何須共許。由此故知。雖非法爾。但
T1841_.44.0146a15: 過無違。能立宗義。倶共許者。即得爲因。如見
T1841_.44.0146a16: 自鷺。表水有無。見燈火處。表知熱觸。非於此
T1841_.44.0146a17: 處。法爾有火。及以白鷺。此例非一。故知。不
T1841_.44.0146a18: 定唯取法爾
T1841_.44.0146a19: 人。釋因中叙舊解云。言義智三。皆通生
T1841_.44.0146a20: 了。皆名爲因。云相傳皆此分別。然汎爾對果
T1841_.44.0146a21: 辨因。非無此義。若望此中。辨因相者。恐非善
T1841_.44.0146a22: 説。何以知者。今所明因。望所立義。不望智
T1841_.44.0146a23: 果。又云。若依親生敵智。以釋生因。恐爲猛
T1841_.44.0146a24: 浪。能生敵智。非唯因故。其義云何。答此亦未
T1841_.44.0146a25: 閑疏中所説。疏中初雖汎説。然亦此因。各
T1841_.44.0146a26: 具三相。闕一即非正取成宗。疏中自簡云。
T1841_.44.0146a27: 正取言生。正能立故。即是明因。望所立義。此
T1841_.44.0146a28: 生智了。照解宗故。故正因體。言生智了。兼
T1841_.44.0146a29: 亦通餘。能建宗果。故知。不是唯望智果。又雖
T1841_.44.0146b01: 云生。不言唯因能生他智。然因正是勝増上
T1841_.44.0146b02: 縁。能生他智。如説了因。雖言義智。然意正取
T1841_.44.0146b03: 智了非餘。以他智生宗方顯故。故知。生因雖
T1841_.44.0146b04: 宗因喩。若言若義。正能生因。即因喩言。故理
T1841_.44.0146b05: 門云。若爾。既取智爲了因者。此即牒言因。難
T1841_.44.0146b06: 云。是言便失能成立義。釋云。此亦不然。令彼
T1841_.44.0146b07: 憶念本極成故。既云令彼憶念本極成。即生
T1841_.44.0146b08: 彼智。故他智生。勝但因喩。故下復云。唯有共
T1841_.44.0146b09: 許決定言詞。説名能立。又云。若所比處。此相
T1841_.44.0146b10: 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
T1841_.44.0146b11: 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又云。餘所説因生
T1841_.44.0146b12: 者。謂智是前智。餘從如所説能立因生。以此
T1841_.44.0146b13: 故知。望了宗邊。正取智了。望生他智。正取
T1841_.44.0146b14: 立者。詮因喩言。何以故。本意立量。爲生他
T1841_.44.0146b15: 智。何故説因唯望宗果。故望於宗。即唯依
T1841_.44.0146b16: 了。望成宗義。爲生他解。即取生因。不爾。如
T1841_.44.0146b17: 何言生決定解。又云。能立因生。又云。開示諸
T1841_.44.0146b18: 有問者未了義故。又云。開悟他時。説名能立
T1841_.44.0146b19: 等。故此因言。定通生了
T1841_.44.0146b20: 有人云。相傳解云。陳那已前。相者體相。非指
T1841_.44.0146b21: 瑜伽等。如前以引。破古體者。廣如理門
T1841_.44.0146b22: 有釋遍是宗法性四句云。有是宗法非遍者。
T1841_.44.0146b23: 即所依不成是也
T1841_.44.0146b24: 有人破云。徳所依因闕所依。故因無所依。因
T1841_.44.0146b25: 體不成。故非宗法。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
T1841_.44.0146b26: 有有法之宗。可説徳所依故是宗家法。本無
T1841_.44.0146b27: 有法。是誰宗家之法。云是宗法而非遍
T1841_.44.0146b28: 有人云。若據似因説。遍非宗法者。即不定因
T1841_.44.0146b29: 是。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既遍在宗。何非宗
T1841_.44.0146c01: 法。若云不正不名宗法者。云何理門九句。倶
T1841_.44.0146c02: 云宗法。又若初相中。兼簡餘相過。可得云非
T1841_.44.0146c03: 宗法。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既遍有法。何
T1841_.44.0146c04: 非法性。若言要是正因。方名遍是宗法性者。
T1841_.44.0146c05: 但説遍是宗法性。即是已簡過盡。何須更説。
T1841_.44.0146c06: 同品定有等。又雖遍於宗。有不定故。非宗法
T1841_.44.0146c07: 者。即應言正是宗法性。何須遍言。遍言。不能
T1841_.44.0146c08: 離諸過故。若言以遍不能離過故。須更言是
T1841_.44.0146c09: 宗法性。即應云正。正能離過故。無有正非宗
T1841_.44.0146c10: 法者。即唯一句。已辨正因。不勞煩語。既不作
T1841_.44.0146c11: 是説。故知。遍是宗法性。但顯初相。故理門
T1841_.44.0146c12: 云。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
T1841_.44.0146c13: 且説爲因。既説且言。明非具簡
T1841_.44.0146c14: 有人云。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各有四句。
T1841_.44.0146c15: 然但置唯言。爲異舊人。以雖簡過。有不盡故。
T1841_.44.0146c16: 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今雖置唯。還同不盡。
T1841_.44.0146c17: 不能簡得不共不定。又若唯言。簡異品有。亦
T1841_.44.0146c18: 應唯言。但在同品。亦遮遍宗。以置唯同品有
T1841_.44.0146c19: 言故。故知。各爲顯其自相。但同品定有。即
T1841_.44.0146c20: 第二相。有過生者。是餘相過故。異品遍無。應
T1841_.44.0146c21: 知。亦是但明第三相。雖異遍無。有過起者。自
T1841_.44.0146c22: 是餘相。若云既簡過不盡。何須四句。今作亦
T1841_.44.0146c23: 同。何乃偏責。故知。各別簡明自相後取此
T1841_.44.0146c24: 相。相對而辨。方顯正因。煩不能具。於餘異遍
T1841_.44.0146c25: 無中。諸多解釋。皆應更思。悉未盡理。故此
T1841_.44.0146c26: 簡者。方窮正理之妙門。得作者之深意。故作
T1841_.44.0146c27: 四句。非爲徒設
T1841_.44.0146c28: 有人云。同有因法宗法不同有者。雖名同
T1841_.44.0146c29: 法。而非喩也。故下文云。此因以樂以空。爲同
T1841_.44.0147a01: 法故。亦是不定。即判云。恐未盡理。自決云。
T1841_.44.0147a02: 若望其宗名爲同品。望因名同法。其義云何。
T1841_.44.0147a03: 答此不異前。何勞更釋。又自云。夫有能立因
T1841_.44.0147a04: 法。所立宗法必隨。故於喩中但説因法。宗法
T1841_.44.0147a05: 自隨逐也。此言有濫。不簡別故。若言有因宗
T1841_.44.0147a06: 定隨者。云何喩中。有所立不定過。但許有能
T1841_.44.0147a07: 立。又復誰説。於同喩中。但説因法。宗法自
T1841_.44.0147a08: 隨。准理門論。擧喩之時。要具説因宗。不單説
T1841_.44.0147a09: 因故。准理正因。因有之處。宗必定隨。然擧喩
T1841_.44.0147a10: 時。必須倶説。不爾無合。異喩例此。又云。若
T1841_.44.0147a11: 望因名品名法具得二名。望宗亦名品名法。
T1841_.44.0147a12: 此亦先陳。何煩復説。先徳云。但同異於有法
T1841_.44.0147a13: 之上所作義者。名之爲法。又此所作。非總
T1841_.44.0147a14: 所立。不得名品。名之爲法。宗總所立。遂與
T1841_.44.0147a15: 品名。能所異故。又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
T1841_.44.0147a16: 名品。此同異二。故名爲法。次下因同異。及上
T1841_.44.0147a17: 宗同異。並別同異。故皆名品
T1841_.44.0147a18: 有人云。設天親以瓶體爲喩。教理無違。何假
T1841_.44.0147a19: 斯救。若以燒見等破。自是似破。理非我咎。何
T1841_.44.0147a20: 以知者。今但由瓶。有所作義。定有無常。取瓶
T1841_.44.0147a21: 爲喩。以所作是無常義故。雖有燒見。所作非
T1841_.44.0147a22: 因。何得爲難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若以
T1841_.44.0147a23: 瓶體爲喩。由瓶有所作義。故有無常。即應云
T1841_.44.0147a24: 顯瓶決定有性。何得言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T1841_.44.0147a25: 以瓶所作。與聲所作爲同品。以彼瓶處所作。
T1841_.44.0147a26: 有無常隨。故名同品。瓶體四塵。豈名所作同
T1841_.44.0147a27:
T1841_.44.0147a28: 有人難云。若言夫喩況法。法必似喩者。未知
T1841_.44.0147b01: 能喩所喩之法。其體爲一爲別。若言一者。體
T1841_.44.0147b02: 既是一。彼此共知。何待因成。若言別者。即明
T1841_.44.0147b03: 別體之法。有別同相。有因義者。引之爲喩。何
T1841_.44.0147b04: 得例難。令法體相一切皆同。其義云何。答此
T1841_.44.0147b05: 義不然。若取瓶體爲喩。此與聲宗爲一爲別。
T1841_.44.0147b06: 若言是一。即同前難。又有多過。若言別者。何
T1841_.44.0147b07: 得名同法。若云聲有所作。瓶亦有所作。故名
T1841_.44.0147b08: 同法者。不然。何以故。應云顯瓶決定有無常。
T1841_.44.0147b09: 何須云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因是所作。瓶上
T1841_.44.0147b10: 之義。豈可瓶體名所作性。若爾。應聲體爲所
T1841_.44.0147b11: 作體。若如是。即取有法聲名之爲因。還成宗
T1841_.44.0147b12: 義一分爲因。宗因無別過。餘多問難得失例
T1841_.44.0147b13: 知。煩不具述。然既取瓶爲喩。將作殊能。今者
T1841_.44.0147b14: 據彼略擧三難。一云。古師許瓶燒見。理
T1841_.44.0147b15: 自許聲燒見者。陳那順此作難。爲以聲是燒
T1841_.44.0147b16: 見。爲非燒見。若自許即相符極成。若自不許。
T1841_.44.0147b17: 今者難他。何非自違耶者。不然。由彼取瓶。爲
T1841_.44.0147b18: 同喩體。陳那就他爲難云。汝所許聲。應可
T1841_.44.0147b19: 燒見。猶如瓶等。如難勝論云。汝地應非有礙
T1841_.44.0147b20: 身根所得。許眼見故。猶如色等。豈自不許地
T1841_.44.0147b21: 身根得。而爲難耶。故就他難。即無自過。明非
T1841_.44.0147b22: 自許。二云。故理門釋喩中云。由如是説。能顯
T1841_.44.0147b23: 示因同品定有。異品遍無。非顛倒説。既不取
T1841_.44.0147b24: 瓶。此乃重頌前因。云何能顯因也。如言聲無
T1841_.44.0147b25: 常所作性故。諸所作皆無常。如所作無常等。
T1841_.44.0147b26: 豈成能立者。不然。前所作無常。但別宗因。後
T1841_.44.0147b27: 擧諸所作。總攝宗喩。無常亦爾。不唯重頌。亦
T1841_.44.0147b28: 正是合。故定所作無常是喩體。若如先所説。
T1841_.44.0147b29: 取瓶爲喩體。即應直指瓶。何須重擧。諸勤發
T1841_.44.0147c01: 皆無常。猶如瓶等耶。又若取瓶體爲喩。成立
T1841_.44.0147c02: 聲無常等。何故。云説因宗所隨。宗無因不有。
T1841_.44.0147c03: 不言説瓶因所隨。瓶無因不有。此二名譬喩。
T1841_.44.0147c04: 餘皆此相似。又云。應以非作證其常。或以無
T1841_.44.0147c05: 常成所作。此顯正説。應以所作成無常。以
T1841_.44.0147c06: 常離所作。不言以瓶證無常。故正喩體。所作
T1841_.44.0147c07: 無常。擧依以顯。若不如是。擧瓶即知定有所
T1841_.44.0147c08: 作。擧喩之時。但云如瓶。何須倶牒宗因。云諸
T1841_.44.0147c09: 所作皆是無常。猶如瓶等。何須煩重。又瓶爲
T1841_.44.0147c10: 喩體。即因外立別法爲喩。與其因義。都不相
T1841_.44.0147c11: 應。乃至云。所作性故。所類同法。不説能立所
T1841_.44.0147c12: 成立義。此意不説能立之因。所立宗義。以爲
T1841_.44.0147c13: 喩故。又因所作性。喩體即瓶。以瓶有所作故
T1841_.44.0147c14: 無常。不是所作無常爲同品。即唯宗法名因。
T1841_.44.0147c15: 瓶體非因。雖瓶體上。有於因宗。終是大過。故
T1841_.44.0147c16: 理門云。若唯宗法。是因性者。其有不定。應亦
T1841_.44.0147c17: 成因。云何具有所立能立。及異品法二種譬
T1841_.44.0147c18: 喩。而有此失。准此論文。故不取瓶等體。正
T1841_.44.0147c19: 爲其喩。三云。陳那意。以外人立無義之因。於
T1841_.44.0147c20: 同異品。義相各別。以義別。不得和合正説。爲
T1841_.44.0147c21: 非彼義。故云喩顯於因。無別喩體者。亦不然。
T1841_.44.0147c22: 准此意許。若有義之因。因外立喩。即取瓶等。
T1841_.44.0147c23: 若爾。何得喩是因分。因是所作。瓶四塵故。即
T1841_.44.0147c24: 違理門。彼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答云。事
T1841_.44.0147c25: 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非爲
T1841_.44.0147c26: 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立同異。顯後二
T1841_.44.0147c27: 品。因言顯初相。即聲所作。同顯第二。故瓶所
T1841_.44.0147c28: 作。若以同顯第二。即取瓶體。因顯初相。應當
T1841_.44.0147c29: 取聲。既詮初相。取聲上所作故。詮第二相。取
T1841_.44.0148a01: 瓶所作。故下文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此
T1841_.44.0148a02: 道理。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
T1841_.44.0148a03: 分。且説爲因。故第二分明。亦所作不可難言。
T1841_.44.0148a04: 即第三分説爲異喩。亦應所作。第三遮詮。故
T1841_.44.0148a05: 不爲例。又第三相。異遍非有。擧異非有。正即
T1841_.44.0148a06: 是因。故擧瓶等。但是喩依。若作斯解。可謂妙
T1841_.44.0148a07: 解。餘謬名妙。非爲實妙。諸餘不正。准此例
T1841_.44.0148a08: 知。故作三解。喩體之中。第三順古。文義無
T1841_.44.0148a09: 違。初二皆違。可熟思察。故不煩顯
T1841_.44.0148a10: 有人解唯此三分説名能立云。古解言。因一
T1841_.44.0148a11: 喩二。以爲三分。即設難云。若依掌珍論。闕異
T1841_.44.0148a12: 喩亦成能立。何得言唯三分耶。其義云何。答
T1841_.44.0148a13: 此難不然。清辨勝義一切皆空。空爲同品。雖
T1841_.44.0148a14: 於有。亦得云無宗之處。因不有性。異喩
T1841_.44.0148a15: 得成。以異止濫。濫除即異喩。故理門云。後唯
T1841_.44.0148a16: 止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
T1841_.44.0148a17: 實有大虚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
T1841_.44.0148a18: 成。正解二喩。具足宗因。若非異喩。此言徒
T1841_.44.0148a19:
T1841_.44.0148a20: 有人釋云。但遮外道小乘。及天親等。立五支
T1841_.44.0148a21: 等。以爲能立。説唯三分。乃至云。非唯因喩。
T1841_.44.0148a22: 引對法云。釋宗因喩訖。次釋合云。謂由三分。
T1841_.44.0148a23: 成立如前所成義已。故知。三分是宗因喩以
T1841_.44.0148a24: 爲證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對法若云唯
T1841_.44.0148a25: 此三分。可引彼證。彼云由三。更擧合結等。
T1841_.44.0148a26: 即知能立。不唯前三。不説唯故。前三正能合
T1841_.44.0148a27: 結傍顯。倶能立故。故彼論解合云。遂引彼義。
T1841_.44.0148a28: 令就此法。正説道理。解結云。結者謂到究
T1841_.44.0148a29: 竟趣。所有正説。由此道理極善成就。故是此
T1841_.44.0148b01: 事。決定無異。結會究竟是名結。既由結支。決
T1841_.44.0148b02: 定究竟。明唯前三。能立不足。又復標云。能立
T1841_.44.0148b03: 有八。今者言三。違彼説故。若云合結助非正
T1841_.44.0148b04: 立故。唯前三者。此亦不然。喩亦助因。應唯二
T1841_.44.0148b05: 分。又無唯字。故知。引非。若爾無著等。豈不
T1841_.44.0148b06: 解因明。立八爲能立。今陳那並遮。若爾天親。
T1841_.44.0148b07: 豈不解因明。今陳那設遮。又豈天親。不見瑜
T1841_.44.0148b08: 伽對法論等。立五爲能立。五八既不説相違。
T1841_.44.0148b09: 略三何要同古。故知。作者意別各不相違。親
T1841_.44.0148b10: 疎合離。取捨異故
T1841_.44.0148b11: 有人引理門云。於比量中。唯見此理。乃至云。
T1841_.44.0148b12: 遮合結等。此意。以論云爲於所比。顯宗法性。
T1841_.44.0148b13: 故説因言。爲顯於此。不相離性。故説喩言。爲
T1841_.44.0148b14: 顯所比。故説宗言。於所比中除此。更無其餘
T1841_.44.0148b15: 支分。故知。陳那説宗因喩。云唯三分者。其義
T1841_.44.0148b16: 云何。答不然。前云。又比量中。唯見此理。若
T1841_.44.0148b17: 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有。於彼
T1841_.44.0148b18: 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解。即因三
T1841_.44.0148b19: 相。不説其宗。又云。於所比中故宗爲所比。即
T1841_.44.0148b20: 所立因喩。能比即能立。故不取宗。云唯三分。
T1841_.44.0148b21: 又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此道理。雖一切
T1841_.44.0148b22: 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説爲因。
T1841_.44.0148b23: 以此故知。宗爲所立。三相能顯。即爲能立。餘
T1841_.44.0148b24: 所引證。立理設難。並如前説
T1841_.44.0148b25: 有人會對法瑜伽云。對法中合。即瑜伽同類。
T1841_.44.0148b26: 自解對法合支。如遮破我類遣執常。復云。瑜
T1841_.44.0148b27: 伽同類等。即此同喩等。其義云何。答不相
T1841_.44.0148b28: 當。既云瑜伽同類即此同喩。云何得與對法
T1841_.44.0148b29: 論中合支相似。彼類餘法以爲合故。如先徳
T1841_.44.0148c01: 釋。可同因明。又許如實能立。異瑜伽等。不許
T1841_.44.0148c02: 陳那造意少別。豈獨陳那。解因明理。天親不
T1841_.44.0148c03: 悟。愛憎與奪。何太不倫
T1841_.44.0148c04: 有人自問答云。瑜伽對法。皆説八爲能立。此
T1841_.44.0148c05: 但爲三。豈成相順。答因明即瑜伽十支之一
T1841_.44.0148c06: 支。豈得違反本經。自爲鉾楯等。其義云何。答
T1841_.44.0148c07: 此亦不然。如實亦瑜伽一支。何得許乖本論。
T1841_.44.0148c08: 若云不乖彼説合結。陳那何故遮却。又復合
T1841_.44.0148c09: 結。名言不殊。那知不遮對法中八。由據増勝
T1841_.44.0148c10: 説唯三。遮意解不同。釋亦少別。如瑜伽論。八
T1841_.44.0148c11: 爲能成。尚自料簡。眞唯有三。餘能立之能
T1841_.44.0148c12: 立。名爲能立。非實説八。倶爲能立。末代解
T1841_.44.0148c13: 釋。取捨尚然。於古聖賢。何苦不許
T1841_.44.0148c14: 有人解似宗過中倶不極成云。執我是思。即
T1841_.44.0148c15: 蘊計我。無思極成。其義云何。答亦不得然。亦
T1841_.44.0148c16: 應我爲因縁。即蘊計我。無因極成。若云猶
T1841_.44.0148c17: 計我與和合作因縁。不倶言因縁。何得相例
T1841_.44.0148c18: 者。本來執異。何須前例。故知。説神我佛法不
T1841_.44.0148c19: 許。非極成。若假我者。佛法即許。非不成。今
T1841_.44.0148c20: 言我與和合作因縁。和合即實有。大乘不許。
T1841_.44.0148c21: 倶不極成。亦不得云。立我是思。非外道宗。故
T1841_.44.0148c22: 是極成。論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若立佛法
T1841_.44.0148c23: 宗。是第九過故。何云所別。亦不得言二十五
T1841_.44.0148c24: 諦。不立思故。非外道宗。以即計我是思。何得
T1841_.44.0148c25: 更立思耶。以許有實思故。極成不許實和合
T1841_.44.0148c26: 故不成
T1841_.44.0148c27: 有釋不成因過中云繩輪咽臍所作。不應分
T1841_.44.0148c28: 別。並極成因。他亦顯生倶所作。二倶所作
T1841_.44.0148c29: 並爲因。其義云何。答此難不然。所作名生。所
T1841_.44.0149a01: 顯非生。何得二因倶名成作。又引廣百論第
T1841_.44.0149a02: 一云。又無常因。有不成過。就生滅義。自宗
T1841_.44.0149a03: 不成。隱顯義釋。他宗不成者。待撿彼文
T1841_.44.0149a04: 有解不成。總料簡中云。兩倶隨一。既對立敵
T1841_.44.0149a05: 以辯。不得更約自他等辯句也。此義如何。
T1841_.44.0149a06: 此亦不爾。如倶不成。無約自他分別之者。
T1841_.44.0149a07: 可如所説。隨一之中。何故不得約自他辯。隨
T1841_.44.0149a08: 一言通。但言全分一分隨一不成。爲隨敵不
T1841_.44.0149a09: 成。爲隨立不成。既有立敵二殊。約自約他。極
T1841_.44.0149a10: 妙猶豫所依過亦准此。不得苟乖前哲。置此
T1841_.44.0149a11:
T1841_.44.0149a12: 有人作四句中。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定有。非
T1841_.44.0149a13: 異遍無者。即法差別相違因是。此義如何。
T1841_.44.0149a14: 答亦復不可。指此爲句不違道理。然云於同
T1841_.44.0149a15: 品眞他上。無故非同品定有。他中含眞假他。
T1841_.44.0149a16: 若爲復將眞他爲同品。設若言他是假他故。
T1841_.44.0149a17: 眞他爲同。臥具亦同品。即同定有性。何得爲
T1841_.44.0149a18: 此句。若云以臥具是眞他用。是異品收。豈非
T1841_.44.0149a19: 假他亦受用耶
T1841_.44.0149a20: 有人云。有非遍是宗法性。是同品定有。是異
T1841_.44.0149a21: 品遍無。即聲論相違決定亦是。此亦不然。豈
T1841_.44.0149a22: 聲論所聞因。於聲遍非有。而説闕初相。又云。
T1841_.44.0149a23: 倶非句者。即法自相相違因是。此亦不爾。聲
T1841_.44.0149a24: 生論許常聲是所作。如何闕初相。又云。或第
T1841_.44.0149a25: 五不定。亦是此句。亦爲不可。若此論中。第五
T1841_.44.0149a26: 不定。聲常無礙。因許於樂有。明聲亦成。若理
T1841_.44.0149a27: 門第五。不定所聞性因於異遍無。於聲上有。
T1841_.44.0149a28: 何得闕三。理門論云。一向離故。不云闕二。若
T1841_.44.0149a29: 云不能成宗故。不得云遍是宗法性者。即諸
T1841_.44.0149b01: 不定因。皆是此句。何但第五辨相是非句數。
T1841_.44.0149b02: 得失如前已述故不重明
T1841_.44.0149b03: 有人云。假立無爲常。以非作故。此無同喩。異
T1841_.44.0149b04: 喩如瓶。此是何過。乃至云。或可龜毛望宗所
T1841_.44.0149b05: 立無處。名爲異品。若望其因。應是同品。此義
T1841_.44.0149b06: 未詳者。今爲詳云。龜毛常無。尚不得爲宗同
T1841_.44.0149b07: 品。雖非所作。亦非因同品。若無所表常體。非
T1841_.44.0149b08: 宗同品。亦無所表非所作體。非因同品。有人
T1841_.44.0149b09: 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中。且第一句。有唯犯
T1841_.44.0149b10: 自共非他倶云。如大乘師。對小乘云。極成
T1841_.44.0149b11: 之聲定是識變之聲。自許所知性故。無共同
T1841_.44.0149b12: 品者。其義云何。答此理不然。以何故。此對於
T1841_.44.0149b13: 誰。若對經部。夢所聞聲。彼許識變。若對有
T1841_.44.0149b14: 部。極苦獄卒等所發之聲。亦許識變。倶爲共
T1841_.44.0149b15: 同。何得云無。若云獄卒許變。聲非許變者。
T1841_.44.0149b16: 不然。無異品故。設有部宗。不許獄卒是識
T1841_.44.0149b17: 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又復立云。極成之
T1841_.44.0149b18: 聲。定是識變聲。於比量中。不見是理。但爭識
T1841_.44.0149b19: 變非識變。故設救云。極成之聲。攝獄卒等所
T1841_.44.0149b20: 起之聲。理亦不爾。非遍許故。諸空見者不
T1841_.44.0149b21: 許有故。何得極成。據立敵同許。即名極成。終
T1841_.44.0149b22: 有前過。成唯識論。既取爲喩。故共同品應云。
T1841_.44.0149b23: 極成之聲是耳識變。許所知故。如耳識見分
T1841_.44.0149b24: 等。餘宗不立有三分故。夢中耳識。許不行故。
T1841_.44.0149b25: 獄卒叫聲。第六變故。設許耳識變。即極成收。
T1841_.44.0149b26: 攝入有法故。非耳識變。皆爲異品。所知故。因
T1841_.44.0149b27: 皆遍轉故。爲自共不定
T1841_.44.0149b28: 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倶句。云如小乘師。
T1841_.44.0149b29: 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識變聲。所知性故。
T1841_.44.0149c01: 以色等爲共同品。無共異品以菩薩不善色
T1841_.44.0149c02: 聲。爲自同品。無自異品者。其義云何。答此亦
T1841_.44.0149c03: 不然。經部許夢聞聲。有部獄卒叫。倶共異品。
T1841_.44.0149c04: 何得云無。若云此等聲。是極成攝。立非識變。
T1841_.44.0149c05: 有部可爾。若經部師。即違自宗。以薩婆多。云
T1841_.44.0149c06: 獄卒等雖非有情。由惡業感。四大所造。爲有
T1841_.44.0149c07: 相。能爲逼害。非識變故。若云但對經部。
T1841_.44.0149c08: 且辨因過。非無宗過者。又亦不得。若如
T1841_.44.0149c09: 所立。無正量過。皆犯相違決定過故。又復。宗
T1841_.44.0149c10: 因辨過之中。無將有法爲法出過者。又理如
T1841_.44.0149c11: 前。若云如薩婆多。對大乘等云。心心所法。定
T1841_.44.0149c12: 有自種。許所知故。如餘有爲法。此無自共
T1841_.44.0149c13: 同品。唯有他同品。以眞無爲爲異品。因遍轉
T1841_.44.0149c14: 故。爲他共不定
T1841_.44.0149c15: 有人云。共比量唯他不定。非不定者。其義云
T1841_.44.0149c16: 何。答此義應思。所以者何。共量爲生他解。因
T1841_.44.0149c17: 唯自許。尚得成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
T1841_.44.0149c18: 非過。又如唯立自量。於他不定非過。以自定
T1841_.44.0149c19: 故。今者共量。雖復共定。於他宗中。因有不
T1841_.44.0149c20: 定。何得非過。或可。他喩非自所許。是故非
T1841_.44.0149c21: 過。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喩自雖不許。是他
T1841_.44.0149c22: 宗所許故。他情疑亦説爲過。准此。他共二量
T1841_.44.0149c23: 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唯自比量。於他不
T1841_.44.0149c24: 定。不説爲過。非對於他令他解故。或自共量。
T1841_.44.0149c25: 唯他不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共故
T1841_.44.0149c26: 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倶共不定者。如
T1841_.44.0149c27: 大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是識所變。所知性
T1841_.44.0149c28: 故。如相分。無共異品。其義云何。答此亦不
T1841_.44.0149c29: 然。以諸無爲。爲共異品。倶許無爲有非所變。
T1841_.44.0150a01: 故獄卒夢聲爲共同品。設聲入有法。猶有色
T1841_.44.0150a02: 等。爲共同品。倶識變故。何得云自他不是倶
T1841_.44.0150a03: 共過。又以菩薩不善心相分。爲他同品者。亦
T1841_.44.0150a04: 復不然。豈諸小乘。許心別變作相分耶。若許
T1841_.44.0150a05: 心變相分。爲能所縁。若云所縁。小乘不許。若
T1841_.44.0150a06: 非所縁。如何變相。准小乘釋。心上行相。是能
T1841_.44.0150a07: 縁心行解相状。非是變起心上相分。成唯識
T1841_.44.0150a08: 論第二卷云。執有識外所縁境者。外境是所
T1841_.44.0150a09: 縁。行相是能縁見分名事故。此廣推徴。如倶
T1841_.44.0150a10: 舍法師倶舍疏述。此句應云。如薩婆多對大
T1841_.44.0150a11: 乘師。立第六識能爲諸法因縁。以所知性故。
T1841_.44.0150a12: 或法所攝故。亦得無共同品。有共異品。大乘
T1841_.44.0150a13: 以第六識。能熏諸法種故爲因縁。以第八等。
T1841_.44.0150a14: 爲自同品。薩婆多師。以倶有因等皆因縁性。
T1841_.44.0150a15: 即第六相應諸心所等。皆爲彼自同品。因倶
T1841_.44.0150a16: 遍轉無爲共同。故自他共非共共也。二宗因
T1841_.44.0150a17: 縁。互非所許。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
T1841_.44.0150a18: 共許故
T1841_.44.0150a19: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與他相違決定量。出不
T1841_.44.0150a20: 定過云。謂如共等四不定因。後二相中。闕一
T1841_.44.0150a21: 相故是不定。爲如縁生故因。後二相中。闕一
T1841_.44.0150a22: 相故。非不定攝。以有此過故。不成相違決定
T1841_.44.0150a23: 者。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此縁生因。闕於
T1841_.44.0150a24: 何相。若有異品。因或濫行。異品既無。因無濫
T1841_.44.0150a25: 失。即是其因。唯同品有。異品遍無。豈無異
T1841_.44.0150a26: 體。此縁生因。於異品轉。云闕一相。此量是
T1841_.44.0150a27: 非。及相闕具。亦廣如前。更不重述
T1841_.44.0150a28: 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有人云。自不共者。如
T1841_.44.0150a29: 佛弟子對聲論。云聲是無常。所聞性故。不
T1841_.44.0150b01: 然。何以故。以虚空爲共異品。瓶等爲共同品。
T1841_.44.0150b02: 因皆非有。何故非倶耶。判云。理唯是倶不
T1841_.44.0150b03: 共過者。其義云何。答亦不然。亦是自不共過。
T1841_.44.0150b04: 除佛餘大乘人。以他方佛色。爲自同品。眞如
T1841_.44.0150b05: 無爲。爲自異品。因倶不轉。何得唯倶。若云并
T1841_.44.0150b06: 佛色。亦所聞故唯倶者。亦不然。以空非所聞。
T1841_.44.0150b07: 唯他獨許。大乘准佛無非所聞。若云據小乘
T1841_.44.0150b08: 人説。爲唯倶不共者。理亦不然。小乘擇滅。
T1841_.44.0150b09: 爲自異品。實無表色等。爲自同品。因亦非有
T1841_.44.0150b10:
T1841_.44.0150b11: 有人云。若小乘師。對聲論師。立此比量。以耳
T1841_.44.0150b12: 識相分。爲自同品。爲自比量。即無過也者。其
T1841_.44.0150b13: 義云何。答此亦不然。誰部小乘。許識變聲相
T1841_.44.0150b14: 爲所縁者。彼之行相談當大乘所變相分。非
T1841_.44.0150b15: 彼自許心起相分。是所縁故。廣如前引
T1841_.44.0150b16: 有人云。有唯犯他不共。非自共不共。云如小
T1841_.44.0150b17: 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非是唯識所變之聲。
T1841_.44.0150b18: 宗。是有漏性故。因。以色等爲共同品。因於遍
T1841_.44.0150b19: 有無共異品。菩薩不善色等。爲自同品。因亦
T1841_.44.0150b20: 遍有。無自異品。他許他方佛色聲。爲他同異
T1841_.44.0150b21: 品。因遍無故。唯他不共者。其義云何。答亦不
T1841_.44.0150b22: 應理。過失准前。獄卒等聲。爲共異品。因於彼
T1841_.44.0150b23: 轉。成共不定因。若此聲在有法。即違宗過。何
T1841_.44.0150b24: 名不共。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成之過。何
T1841_.44.0150b25: 得但是唯他不共。亦有他不成。如此方佛聲。
T1841_.44.0150b26: 極成所攝。大乘不許是有漏故。若大衆部等
T1841_.44.0150b27: 立此量者。因倶一分不成。不得言唯他不
T1841_.44.0150b28:
T1841_.44.0150b29: 有人云。有唯犯自不共不定。非他倶。云如大
T1841_.44.0150c01: 乘對小乘。云極成之聲。定是識變之聲。有漏
T1841_.44.0150c02: 性故因。其義云何。答此亦不然。非是所變聲。
T1841_.44.0150c03: 即自異品。第七八識。倶不是所變聲。第八所
T1841_.44.0150c04: 變聲。爲自同品。因二遍轉。何得云唯自不共
T1841_.44.0150c05: 過。又云。唯犯自不共非過。以不能壞共量道
T1841_.44.0150c06: 理。亦不損自義。故非過也。此亦不然。如佛法
T1841_.44.0150c07: 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彼立聲常。所聞性
T1841_.44.0150c08: 故。無共同品。以大乘宗不立虚空。眞如他宗
T1841_.44.0150c09: 非有。既不壞共量。又不能損自他。亦應非過。
T1841_.44.0150c10: 應解云。因於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望彼同
T1841_.44.0150c11: 一分非有。立自不共。同一分有。得是正因。故
T1841_.44.0150c12: 不有過。若作斯解。得成無過。若如所解。共亦
T1841_.44.0150c13: 非過。又雖唯自不共不定。雖不壞共量。亦不
T1841_.44.0150c14: 能立自。何得非過
T1841_.44.0150c15: 有云。有唯犯共不共。非自他者。如大乘對
T1841_.44.0150c16: 小乘。欲立七八識。云六種識身離自體外。更
T1841_.44.0150c17: 有餘識。宗。是識攝故。因。以色等爲共同品。
T1841_.44.0150c18: 此因不轉。無共異品。以自許第七。爲自同品。
T1841_.44.0150c19: 總以八識。爲自異品。此意以無共異品。即是
T1841_.44.0150c20: 異品遍無相。何故前與他相違決定量。作不
T1841_.44.0150c21: 定過云。爲如縁生故。後二相中。闕一相故非
T1841_.44.0150c22: 不定。即許無異喩。闕第三相。不共不定。
T1841_.44.0150c23: 闕第二。不闕第三。准前無異。闕後二相。是相
T1841_.44.0150c24: 違因。何名。不共不定。若許無亦異品
T1841_.44.0150c25: 無。但闕第二。判縁生因闕一即非。前後相違
T1841_.44.0150c26: 故定一過
T1841_.44.0150c27: 有唯犯自他不共非共。如大乘對小乘。云極
T1841_.44.0150c28: 成之聲定是識變。以是共許攝故因。此亦不
T1841_.44.0150c29: 然。望自望他。許共攝因於宗非有。以各自許。
T1841_.44.0151a01: 非共許故。是不成因非不定因。若云雖是不
T1841_.44.0151a02: 成亦犯不定。若爾。即是有是不成亦不定。
T1841_.44.0151a03: 不得唯犯自他不共。犯三之中。佛弟子對數
T1841_.44.0151a04: 論云。聲識變。所聞性因。此亦不然。此是共
T1841_.44.0151a05: 他。不是自故。以自變色等。許成智聞故。復
T1841_.44.0151a06: 判不定中。句雖有八。過但有四。犯他非自倶。
T1841_.44.0151a07: 犯自非他倶。犯自他非倶。三倶不犯。此四句
T1841_.44.0151a08: 非過。如前解釋。此是共量唯三不犯。決定非
T1841_.44.0151a09: 過。可如所判。餘判非過。理亦如前
T1841_.44.0151a10: 同分異遍轉中作八句云。有唯犯自同一分
T1841_.44.0151a11: 異遍。非他共者。如小乘對大乘。云極成之聲
T1841_.44.0151a12: 定非耳識所變。第二三中隨一攝故。以一切
T1841_.44.0151a13: 色等。爲共同品。此因不轉。以耳識相分爲
T1841_.44.0151a14: 共異品。此因遍轉者。亦不然。一切色等。及以
T1841_.44.0151a15: 耳根。倶共同品。因於耳根轉。乃是共同一分
T1841_.44.0151a16: 異遍。何名唯自。耳識相分。爲他異品。小乘不
T1841_.44.0151a17: 許耳識變相分。理如前説。菩薩不善色聲。爲
T1841_.44.0151a18: 自同品。此因分轉不善耳識相分。爲自異品。
T1841_.44.0151a19: 理同前非。又云。他方佛色等。爲他同品。因不
T1841_.44.0151a20: 遍轉。以聲爲他異品等。此亦不然。以他方佛
T1841_.44.0151a21: 色。及根倶他同品。因即分轉。以聲爲異品因
T1841_.44.0151a22: 即遍轉。何唯是自。又云。亦是法自相相違過
T1841_.44.0151a23: 者。亦不然。作相違云。極成之聲定耳識變。以
T1841_.44.0151a24: 第二三中隨一攝故。同喩如何。設許取耳識
T1841_.44.0151a25: 相。猶有不定過。爲如相分。第二三中隨一攝
T1841_.44.0151a26: 故。是所變。爲如耳根。第二三隨一攝故。非耳
T1841_.44.0151a27: 識變。況不共許耳識變相。若以成所作智。亦
T1841_.44.0151a28: 縁變耳根。無不定過者。不然他不許故。若
T1841_.44.0151a29: 改因喩。便非相違。餘諸句過准例可知。煩
T1841_.44.0151b01: 不具叙
T1841_.44.0151b02: 又有人解決定相違。問云。此與比量相違何
T1841_.44.0151b03: 別。解云。比量相違。但有立宗因。喩未必得
T1841_.44.0151b04: 成。如立瓶等。即違共比量。因喩皆闕。相違決
T1841_.44.0151b05: 定宗因喩皆成。未詳此釋。既因法皆闕。何成
T1841_.44.0151b06: 比量。而言相違。又既無因。宗不違因。即與自
T1841_.44.0151b07: 教相違何別。第二解云。望違宗邊。亦不望
T1841_.44.0151b08: 違因。望違因是比量相違者。若違他宗立是
T1841_.44.0151b09: 比量。若違自宗亦與自教相違何別。第三解
T1841_.44.0151b10: 難中云。若闕初相。但後二相。由後二相。令前
T1841_.44.0151b11: 立因成不定者。即唯相違決定。不是比量相
T1841_.44.0151b12: 違。若爾。與兩倶隨一不成何別。倶闕初相。有
T1841_.44.0151b13: 後二相。若云初二不成。或有後二相。或無後
T1841_.44.0151b14: 二相。故有別者。不然。若闕初相。與不成無
T1841_.44.0151b15: 別。若具三相。與比量相違不殊。前二不攝。可
T1841_.44.0151b16: 立別過。離二更無別相違相。何須別立。由彼
T1841_.44.0151b17: 自云。闕初具後二。即相違決定。准此意許具
T1841_.44.0151b18: 三相者。即亦名比量相違。故有此難。又復所
T1841_.44.0151b19: 作因具三相。可得名決定。所聞闕初相。如何
T1841_.44.0151b20: 稱決定。故不可以闕相之因。與具相因。能作
T1841_.44.0151b21: 相違。應更細思。所聞之因。何以闕初。若以不
T1841_.44.0151b22: 能成宗故闕初相。即所聞因。亦闕後二。皆不
T1841_.44.0151b23: 能成所立宗故。若云同有異無不闕後二。所
T1841_.44.0151b24: 聞聲有何即闕初。如云眼見。彼此不成。聲是
T1841_.44.0151b25: 所聞一切同許。定有初相。不得言闕。故理門
T1841_.44.0151b26: 云。唯彼有性。彼所攝故。一向離故。既言一向
T1841_.44.0151b27: 離。明有初相。若云不共不定。闕第二相。相違
T1841_.44.0151b28: 決定。即闕二相。倶是所聞。更有何別。不許聲
T1841_.44.0151b29: 有。故具三相。方名相違。倶決定故。又自下文
T1841_.44.0151c01: 難他不定。元不成因。何得云具後二相也。此
T1841_.44.0151c02: 所聞因。既闕初相。如何具後。又云。雖闕於初
T1841_.44.0151c03: 相。二喩證決定。亦應具足後二相無違宗得
T1841_.44.0151c04: 立。問既爾。破他自解。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
T1841_.44.0151c05: 何別。答如本疏釋。今更助解。相違決定是
T1841_.44.0151c06: 因過。比量相違是宗過。又比量相違前邪後
T1841_.44.0151c07: 正。相違決定前後倶邪。此比量相違。後必破
T1841_.44.0151c08: 前。相違決定。則不如是。爲正量違故。名比量
T1841_.44.0151c09: 相違。如違現等。此釋極妙。窮至理也。故二差
T1841_.44.0151c10: 別。問若爾。比量相違與自教相違有何別。答
T1841_.44.0151c11: 自教相違。宗違自教。如勝論教説常無常。
T1841_.44.0151c12: 今立爲常。故違自教。不違因故。比量相違。
T1841_.44.0151c13: 非但違教。亦違於因。故二差別。問若爾。如勝
T1841_.44.0151c14: 論師。許聲所作。教説無常。今立爲常。自違宗
T1841_.44.0151c15: 因。何名自教。答勝論師立順所聞因。同喩證
T1841_.44.0151c16: 成。非全違因。偏違所作立瓶常。宗遍違因故。
T1841_.44.0151c17: 故二過別。又違自教。不必違因。有雖違因。必
T1841_.44.0151c18: 違自教。如聲生立内聲無常。此雖違宗。不違
T1841_.44.0151c19: 因義。以許其聲是所作故。若遍違因。即比聲
T1841_.44.0151c20: 相違
T1841_.44.0151c21: 有人將不成對不定爲四句云。有不成因非
T1841_.44.0151c22: 不定。即四不成。有不定因非不成。即五不定。
T1841_.44.0151c23: 或唯第四。倶句即第六。亦可取初及二三五
T1841_.44.0151c24: 四相違因。其義云何。答理全不然。所聞雖不
T1841_.44.0151c25: 成。而自名不定。又前自云。雖是不成。何妨
T1841_.44.0151c26: 不定。如不共不定等。故初句非。不共既不定。
T1841_.44.0151c27: 與所聞何殊。即許非不成。唯是前不定。若言
T1841_.44.0151c28: 所聞同非有。故得是不成。亦所聞性遍宗。何
T1841_.44.0151c29: 得不成攝。若言非遍宗。自教等違攝倶句。即
T1841_.44.0152a01: 第六所作豈不成。所聞性如前。亦非不成攝。
T1841_.44.0152a02: 如第四無常因。即唯不定非不成。第三亦是
T1841_.44.0152a03: 無常因。何故即爲倶句攝。又四相違因。如立
T1841_.44.0152a04: 聲常所作性故。豈聲非有。亦倶句耶。又假問
T1841_.44.0152a05: 云。缺減過雖七。闕異不成過。何妨作法。具初
T1841_.44.0152a06: 闕後二。就理中即無。即解云。誰言闕異非
T1841_.44.0152a07: 過。若有不引。理是闕減。若無異濫除。亦名爲
T1841_.44.0152a08: 具。故不相似。此亦不然。前自數立。如縁生
T1841_.44.0152a09: 因。闕異非過。如何今説無異濫除。亦名爲具。
T1841_.44.0152a10: 即縁生因三相具足。破他引之爲闕。自立即
T1841_.44.0152a11: 云具足。如何於法得自在耶
T1841_.44.0152a12: 又云。誰言缺過望因三相。此亦不然。如闕同
T1841_.44.0152a13: 有等。豈非是過耶。故尋諸解。竟無一當。亦應
T1841_.44.0152a14: 更思
T1841_.44.0152a15: 有人解四相違叙古人釋。言顯意許。爲自性
T1841_.44.0152a16: 差別。云理恐不然。即申難云。如他用爲言
T1841_.44.0152a17: 顯。眞他爲意許。因爲違差別。亦應有性爲言
T1841_.44.0152a18: 顯。離實大有是意許。應名差別非自相。此既
T1841_.44.0152a19: 不然。故彼釋非者。其義如何。答此亦未詳。如
T1841_.44.0152a20: 有法自相差別。至後當知。且此法差別。若非
T1841_.44.0152a21: 意許。豈言顯耶。又叙舊通。如軌法師疏。即難
T1841_.44.0152a22: 云。五頂弟子。豈可自難實等不無之宗。令成
T1841_.44.0152a23: 非有也。此乃自違。何成出過者。此亦不然。
T1841_.44.0152a24: 本立宗云。有性爲宗有法。非實等爲宗法。今
T1841_.44.0152a25: 弟子翻難云。汝有應非有。有一實故。如同異。
T1841_.44.0152a26: 此豈難實等不無耶。既言非實。明離實有。難
T1841_.44.0152a27: 彼成非有。故不是自違。又難。若云數論他用
T1841_.44.0152a28: 含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眼等他用宗不失
T1841_.44.0152a29: 者。亦應五頂有性含即離。離實之有宗雖無。
T1841_.44.0152b01: 即實之有宗不失。應名差別相違。非自相者。
T1841_.44.0152b02: 此亦不然。誰言五頂有性含即離。以五頂有
T1841_.44.0152b03: 唯離實等。弟子立有。唯即實等。故言有時。望
T1841_.44.0152b04: 自望他。倶不得含。以同異性離實等。得成非
T1841_.44.0152b05: 實等。以同異性不名有故。成有非有。名倶決
T1841_.44.0152b06: 定。彼實等雖體不無。而不名有。何故如是是
T1841_.44.0152b07: 宗計故。若五頂實等。亦名有者。豈成自相相
T1841_.44.0152b08: 違。返彼量云。有應非有。有一實等故。如同異
T1841_.44.0152b09: 性。同異性名有。何得成相違。諸過類知。又
T1841_.44.0152b10: 五頂若許有即實等有。今總成非實等。豈非
T1841_.44.0152b11: 自違。故知。*五頂不立即實等有。三解自相
T1841_.44.0152b12: 差別。第三云。隨應何法談其自體性者。説名
T1841_.44.0152b13: 自相。即於此法所有別義者。名爲差別。此解
T1841_.44.0152b14: 不違。古徳意云。以爭彼差別。必非言顯。但意
T1841_.44.0152b15: 所許。不障自相亦有意許。通言顯故。故云言
T1841_.44.0152b16: 陳者名自相。意所爭者名差別。若云依第三
T1841_.44.0152b17: 解。以法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者。如立聲
T1841_.44.0152b18: 無常。有部可有別體。大乘如何無常等各有
T1841_.44.0152b19: 別體復倶不離色等自相。何縁名體。何縁
T1841_.44.0152b20: 名義。何故有爲之上生滅等。名有自體。常住
T1841_.44.0152b21: 無爲不遷不滅等。即名別義
T1841_.44.0152b22: 又釋自性差別有三重。初二如舊。第三云。談
T1841_.44.0152b23: 其自性名自相。談其別義名差別。復云法
T1841_.44.0152b24: 與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既稱別義。何得
T1841_.44.0152b25: 云有法。即差別等義屬於體。應説之差別。若
T1841_.44.0152b26: 言即有法。故不得説之。云何言此之別義。亦
T1841_.44.0152b27: 有自體。既許有多義。故應依主。應可更思。若
T1841_.44.0152b28: 以聲瓶等異爲差別。不得云別義。若即聲等
T1841_.44.0152b29: 體上有別義。不應云各有體。又云。相違有三。
T1841_.44.0152c01: 一自體相違。如言常非常等。二形待相違。如
T1841_.44.0152c02: 言眞假等。三性別相違。如言色心等。又云。言
T1841_.44.0152c03: 詮有二。一遮。二表。如立有非有。即自體相
T1841_.44.0152c04: 違。第一遮詮。如言眞他假他。即但表眞假。不
T1841_.44.0152c05: 非眞假。此即義別相形。名差別相違。乃至自
T1841_.44.0152c06: 問云。若義別相違。名差別相違者。即如論中
T1841_.44.0152c07: 作非有縁性。亦非有縁性之自體。應名自相。
T1841_.44.0152c08: 非差別也上自
問也
此問元非有縁性是別義。作
T1841_.44.0152c09: 非有縁性。即義相違。何名自相。若此亦名自
T1841_.44.0152c10: 相。自相差別。有何殊異。又論云差別。何得稱
T1841_.44.0152c11: 自相。若云此之別義。亦有別體。既有自體。
T1841_.44.0152c12: 何名談自性談別義。又如聲瓶可燒可見等。
T1841_.44.0152c13: 豈離聲瓶。外有別體。然自解云。不然。若言非
T1841_.44.0152c14: 作有縁性者。即是正非有縁性之自體。論中
T1841_.44.0152c15: 既説作非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言。此乃別表
T1841_.44.0152c16: 縁餘也。此釋不然。此中爲爭作所縁境。爲爭
T1841_.44.0152c17: 能縁有心。若言爭能縁心。自是別法。豈名有
T1841_.44.0152c18: 法差別。若言大有。是縁大有心境性。不是縁
T1841_.44.0152c19: 有心之境性。此是有法差別。今爭大有。與能
T1841_.44.0152c20: 縁有心作境性。不作縁有心境性。因與作縁
T1841_.44.0152c21: 有心之境性。相違作非縁有之心境性。爲因
T1841_.44.0152c22: 名差別相違因。何得云此乃別表縁餘性。若
T1841_.44.0152c23: 言別表縁餘性。便是難能縁心。不難有法之
T1841_.44.0152c24: 上差別義。又更解云。或可。不成自違。縁有之
T1841_.44.0152c25: 心。應非縁有心。但非有縁心。不表縁餘性。故
T1841_.44.0152c26: 名自相非差別。今論説言。作非有縁性。雖非
T1841_.44.0152c27: 縁有之自體。縁餘之義心不失。此即縁有縁
T1841_.44.0152c28: 餘。是別義故。故非自相名差別。此亦不然。論
T1841_.44.0152c29: 云。即於前宗之上。作有縁性。即是許有是縁
T1841_.44.0153a01: 有。心所取境性。豈成於心能縁於有名差別。
T1841_.44.0153a02: 若云成縁有心。豈得云以有一實故等因。成
T1841_.44.0153a03: 心爲能縁有即。翻彼云。縁非有如同異性。同
T1841_.44.0153a04: 異性豈是能縁。云縁餘之義心不失耶。又解
T1841_.44.0153a05: 三相違中。第三性別相違。與初自體相違何
T1841_.44.0153a06: 別。又云。一遮詮如言非有非無非人非天無
T1841_.44.0153a07: 我無常等。但遮有等。不表非有之體。若爾。如
T1841_.44.0153a08: 立聲無常。豈但遮常。不表無常之體耶。既許
T1841_.44.0153a09: 無常亦遮亦表。何得言非但是遮。非之與無
T1841_.44.0153a10: 義相似故。既許詮中亦有遮。如何得言眞詮。
T1841_.44.0153a11: 只應言有表必遮詮。有遮非表詮。又釋云。若
T1841_.44.0153a12: 但言非有。不言非無。即是唯遮。即自引佛地
T1841_.44.0153a13: 等。爲難云。如來功徳非有非無。自通云。般若
T1841_.44.0153a14: 雙言方有其表者。此與唯識。亦有相違。第一
T1841_.44.0153a15: 中云。若言是表。應不雙非。故相違也。又云。
T1841_.44.0153a16: 今但約自體相違。名自相相違。不據言顯。豈
T1841_.44.0153a17: 立有時。言中不顯有耶。若云元不説大有。但
T1841_.44.0153a18: 詮不無有。此有相符。又因同有。豈是名相違。
T1841_.44.0153a19: 又言既不申大有。元不立大有爲有法。云何
T1841_.44.0153a20: 因望於彼名相違。若既言陳。如何得言不據
T1841_.44.0153a21: 言顯
T1841_.44.0153a22: 釋法差別相違中自云。同無異有。方是相違。
T1841_.44.0153a23: 此因同有龜毛遍無何名相違。答云。此中外
T1841_.44.0153a24: 道。雖總言他用。意成眼等爲無積他用。據此
T1841_.44.0153a25: 即無同。除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他
T1841_.44.0153a26: 用。即爲異品。因彼遍轉。故是相違。此釋不
T1841_.44.0153a27: 然。唯識論云。執我是思。受用薩埵頼闍答摩
T1841_.44.0153a28: 所成。大等二十三法。云何但許受用五知。不
T1841_.44.0153a29: 受用餘。故此釋非。又云。二細微共生一麁。所
T1841_.44.0153b01: 生子微。不越因量。裹前二細。而別有體。此亦
T1841_.44.0153b02: 不然。果遍在因中。非果裹父母。如唯識論
T1841_.44.0153b03:
T1841_.44.0153b04: 解有法自相中云。有人云。既違意許。應是差
T1841_.44.0153b05: 別。何名自相。答言有性者。意詮離實等有
T1841_.44.0153b06: 爲有法自相。然以有法須極成故。不可別云
T1841_.44.0153b07: 離實等有。故雖意許。而是言顯。自相宗不同
T1841_.44.0153b08: 作有縁性。是離實等。有差別之義。爲意所許
T1841_.44.0153b09: 差別宗也。難云。此解不然。若以今言有性。意
T1841_.44.0153b10: 許離實有爲有法。有法須極成。不言離實有。
T1841_.44.0153b11: 雖是意許。而名爲言顯者。亦應意詮眞他用。
T1841_.44.0153b12: 能別須極成。不言眞他用。雖是意許。而名言
T1841_.44.0153b13: 顯。亦應是自相非差別。故約言顯意許。解
T1841_.44.0153b14: 自相差別者。未爲當理上他
叙難
今共詳云。若
T1841_.44.0153b15: 彼大有意許離實。今言有時。不即詮彼大有
T1841_.44.0153b16: 者。豈詮即實等有。若詮即實等有。五頂成
T1841_.44.0153b17: 非實等。亦違自弟子成非有。亦自違。若非言
T1841_.44.0153b18: 所顯。何故尋言難。又五頂不許即實等有。弟
T1841_.44.0153b19: 子不許離實等有。今者言中。恐有法不成。不
T1841_.44.0153b20: 言大有。但總云有。有言雖通。豈顯即實有。
T1841_.44.0153b21: 設若五頂。許即實有。今言即實有。云非實
T1841_.44.0153b22: 等。是自違過。況復本意。爭大有句。何須詮即
T1841_.44.0153b23: 實。以五頂不許有即實有。故言有時。即顯大
T1841_.44.0153b24: 有句。若直言大有。有法不成。爲此但言有性。
T1841_.44.0153b25: 汎爾言有。彼此倶成。以爲有法。不須分別即
T1841_.44.0153b26: 離。言非實等爲法。以弟子有即實。今言非實。
T1841_.44.0153b27: 違他順己。故得爲宗。由此故知。離實等有。雖
T1841_.44.0153b28: 是意許。言有之時。即言所顯。離言所顯有。外
T1841_.44.0153b29: 更無別有。不同他用離眞他外。有假他用。眞
T1841_.44.0153c01: 他他雖不成。假他他自同許。故。成眞他不用
T1841_.44.0153c02: 眼等。假他用在不違言顯。故違差別
T1841_.44.0153c03: 解有一實因廣事云。云無一可取。如破他立。
T1841_.44.0153c04: 以同異性。含於實等。名有實等。是彼性故。名
T1841_.44.0153c05: 有實等。出何典據。勝論但云同異是實等
T1841_.44.0153c06: 性。不云有故。又自云。戒賢師解。應云有實
T1841_.44.0153c07: 故。言一者相從故來。此從何聞耶。游夏不聞
T1841_.44.0153c08: 斯説。張禹何因謾談。乃至云。今更解云。由
T1841_.44.0153c09: 虚空等不與諸法同聚。故約空等辨其有性。
T1841_.44.0153c10: 未詳此釋。虚空不遍。可不同聚。既許體遍。何
T1841_.44.0153c11: 處別居。設言非聚類。可非同法處等。又復解
T1841_.44.0153c12: 云。一切諸法。有他不自有。乃至云。空不用他
T1841_.44.0153c13: 所成。故名一實。自體不自有。爲大有所有故。
T1841_.44.0153c14: 名有一實。若依此解。大有能有五全四
T1841_.44.0153c15: 分。名有一實。此亦不然。自體不自有。別爲大
T1841_.44.0153c16: 有有。乃師主之義。非弟子許。若弟子許別
T1841_.44.0153c17: 爲有。有便立已成。何須云大有非實等。若弟
T1841_.44.0153c18: 子不許。一一實上不無之有。能有實等。名有
T1841_.44.0153c19: 一實。即有一實因。犯隨一不成過。何能成比
T1841_.44.0153c20: 量。問若取有二實等爲因。有不定。許一一實
T1841_.44.0153c21: 自能有體。云有一實。取此爲因。亦不定過。答
T1841_.44.0153c22: 不例。子微有二實。彼此倶成。別有子體。實
T1841_.44.0153c23: 上不無之有。弟子自許。故無不定。因不分別。
T1841_.44.0153c24: 但云有一實等。又問云。何故不名無實二實
T1841_.44.0153c25: 多實耶。有人簡云。若言有無實及有二實
T1841_.44.0153c26: 爲因者。有兩倶不成過。若言有多實。有不
T1841_.44.0153c27: 成過者。恐未研覈。何以知者。難若望五頂
T1841_.44.0153c28: 意許所立。可説不成。今望弟子所許。敵論何
T1841_.44.0153c29: 得不成者。此亦未可。今言有者。實徳業上。同
T1841_.44.0154a01: 許能有之有。不分即離。豈許此有能有和合
T1841_.44.0154a02: 句耶。但自有故。故是不成。何分師弟。二倶爾
T1841_.44.0154a03: 故。若云以和合句。既和合實等。何故不得言。
T1841_.44.0154a04: 實徳業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名有無實者。
T1841_.44.0154a05: 此亦不然。此亦師弟同許。何得云師不成。弟
T1841_.44.0154a06: 子得成。又若取此爲因。即喩無能立。同異不
T1841_.44.0154a07: 能同異和合性。和合性復非同異和合性故。
T1841_.44.0154a08: 故不得云若言有無實故。亦得成因。又本簡
T1841_.44.0154a09: 云。若云有二多實爲因有不定。有無實爲因
T1841_.44.0154a10: 有不成。不言有二實爲因不成。文外加諸。
T1841_.44.0154a11: 故應如本簡過成因。又云。若唯望意許離實
T1841_.44.0154a12: 有説者。以無實及有二實爲因。此乃是隨一
T1841_.44.0154a13: 所依不成。及兩倶不成過。此亦不然。隨一所
T1841_.44.0154a14: 依不成可爾。弟子不許離實等有故。何得云
T1841_.44.0154a15: 倶不成。師主豈可不許大有。有於空等無實
T1841_.44.0154a16: 之實。有於子微有二實之實。又云。若以多實
T1841_.44.0154a17: 爲因者。亦有隨一所依不成。及不定過者。亦
T1841_.44.0154a18: 不必然。不成可爾。不定須思。不共不定可爾。
T1841_.44.0154a19: 以有多實因。於孫微上有故。爲不定者。不
T1841_.44.0154a20: 然。若望師主。孫微雖有多實。不是大有。復非
T1841_.44.0154a21: 彼性。不同同異故。有多實因於子微上無。談
T1841_.44.0154a22: 師主意。説彼大有。有於多實故。然不得云是
T1841_.44.0154a23: 大有有多實。無同法故。以因不應分別。爲大
T1841_.44.0154a24: 有有。爲不無有。故同異性。得爲同喩。不爾望
T1841_.44.0154a25: 師主。即不共不定。同異非大有故。望於弟子。
T1841_.44.0154a26: 即隨一不成。弟子不許故。故知所判。更成疏
T1841_.44.0154a27: 略。又云。若以無實爲因。即不定過。爲如和合
T1841_.44.0154a28: 非實。爲如時等是實耶者。亦未盡理。若其不
T1841_.44.0154a29: 云有無實故。但云無實故。因倶不成過。何名
T1841_.44.0154b01: 不定。若言有無實故。望和合性。分不成過。望
T1841_.44.0154b02: 時方上不無之有。即不定過。有無實因。非和
T1841_.44.0154b03: 合有。又非同喩。何得望彼爲不定過。又云。以
T1841_.44.0154b04: 有二實故爲因。是一分兩倶不成過。亦犯似
T1841_.44.0154b05: 同喩中。能立不成過。以同異性雖是非實。不
T1841_.44.0154b06: 名有二實故。此亦不然。無倶不成相故。又豈
T1841_.44.0154b07: 不許同異。同異於父母耶。同異於空等。有一
T1841_.44.0154b08: 實因成同異合父母。有二何不許。准此有不
T1841_.44.0154b09: 定。不言有二實。故知。云不得作不定者非。又
T1841_.44.0154b10: 云。若二實爲因者。是法自相相違過。過云。有
T1841_.44.0154b11: 性是實。有二實故。如子微。爲有此過。不立爲
T1841_.44.0154b12: 因。此不必然。因同喩有義如前説。但不定過。
T1841_.44.0154b13: 非是相違。又云。若實句不名有徳業者。如何
T1841_.44.0154b14: 得説共許不無之有。名有徳業耶。故知。依彼
T1841_.44.0154b15: 實句不無之有。説名有徳業也。如同異性者。
T1841_.44.0154b16: 擧喩。此未善釋。若成實句之上。不無之有。云
T1841_.44.0154b17: 非徳業。此立已成。如立量云。有非徳業。有徳
T1841_.44.0154b18: 業故。如同異性。何以能顯離徳業之大有。故
T1841_.44.0154b19: 知。各成三句之上。不無之有。爲三比量。顯有
T1841_.44.0154b20: 離三。若望成實句上。不無之有。云非徳業。如
T1841_.44.0154b21: 何作有法自相相違之因。若望其意許離實
T1841_.44.0154b22: 大有。豈可師主。不立離徳業之大有。但立離
T1841_.44.0154b23: 實之大有耶。問若成徳業上不無之有。云非
T1841_.44.0154b24: 徳業。以有徳業因。於實亦轉。豈無過耶。答亦
T1841_.44.0154b25: 無過。立非徳業。實亦同喩。論中且擧別因通
T1841_.44.0154b26: 喩。不爾言非徳業宗實句是何收。又解云。有
T1841_.44.0154b27: 徳業言。意説彼性。實雖有徳業。非彼性故。望
T1841_.44.0154b28: 義別故。此有令彼體性不無。名之爲有實徳
T1841_.44.0154b29: 業等。實名有徳業。以相依故名之爲有。不
T1841_.44.0154c01: 能令彼成其不無。有言雖同。詮義各別。若爾。
T1841_.44.0154c02: 同異性即非同喩。答爾若爾。云何倶得決定。
T1841_.44.0154c03: 答望爲性成非實等。望能有有。即是相違。若
T1841_.44.0154c04: 成有非。實有徳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有
T1841_.44.0154c05: 徳業故。有一實因。成非徳業。不定亦爾。然待
T1841_.44.0154c06: 撿彼勝論方知。又云。五頂但據三因別成三
T1841_.44.0154c07: 宗故無有過。問若爾無過何名相違。答若望
T1841_.44.0154c08: 言顯無過。今望意許故犯相違。此亦未詳。既
T1841_.44.0154c09: 言非實非徳業宗明即大有若非大有更有何
T1841_.44.0154c10: 有非實等耶雖不言大言有已顯。故彼弟子。
T1841_.44.0154c11: 望立非實徳業之有。得作相違。又云。問同異
T1841_.44.0154c12: 二品豈可得約有法立耶。解云。夫同異品。但
T1841_.44.0154c13: 隨有法及法中意所立者。即望此爲同異品。
T1841_.44.0154c14: 今既意立有性。離實等外別有其體。故得望
T1841_.44.0154c15: 離實等有性。爲同異品。此釋未善。若以有法
T1841_.44.0154c16: 是所爭故。意所立者。即應名法。何名有法。故
T1841_.44.0154c17: 理門云。又於此中。觀所成故。立法有法。非
T1841_.44.0154c18: 如徳有徳。故無有過。若爾如何。今解。意立
T1841_.44.0154c19: 實等上。不無之有爲有法。定非是實等。言非
T1841_.44.0154c20: 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
T1841_.44.0154c21: 故理門論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
T1841_.44.0154c22: 説名同品。此論亦云。云何名爲同品異品。
T1841_.44.0154c23: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不望有法名
T1841_.44.0154c24: 同異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喩既返。故成
T1841_.44.0154c25: 相違。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望不
T1841_.44.0154c26: 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不爾
T1841_.44.0154c27: 相違。又云古人云。問五頂信有有不。若信
T1841_.44.0154c28: 有性難令非有。便違共許。豈是相違。如言聲
T1841_.44.0154c29: 非聲也。若不信有。此即宗闕有法。因無所依。
T1841_.44.0155a01: 何容依此競其即離。作相違過。乃至廣叙云
T1841_.44.0155a02: 云言。今解應知。加汝字即無有失。謂汝執
T1841_.44.0155a03: 有性。應非有性。又無義宗法。許得依無。今言
T1841_.44.0155a04: 非有。但非彼所立。更無所表。但牒彼計。何
T1841_.44.0155a05: 用極成。如佛法破外道云。汝我應非我。亦
T1841_.44.0155a06: 得成破。此釋未善。無義宗法。可許依無有一
T1841_.44.0155a07: 實等因。豈無義宗法。但可隨他與作相違。即
T1841_.44.0155a08: 無有過。不勞分別有義宗法無義宗法
T1841_.44.0155a09: 釋有法差別相違因中云。如即此因。即於前
T1841_.44.0155a10: 宗。不但能成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亦能成立
T1841_.44.0155a11: 與有法差別。相違作非有縁性。此釋不然。若
T1841_.44.0155a12: 爾應成不定因性。非相違因。既無大有有縁
T1841_.44.0155a13: 性之同喩。何理能成作大有有縁性。論云。如
T1841_.44.0155a14: 遮實等。倶決定故。不云成作有縁性。亦得決
T1841_.44.0155a15: 定。下又正釋倶決定文。過亦同此。又自云。因
T1841_.44.0155a16: 唯異轉故非不定。既爾如何云倶決定。同品
T1841_.44.0155a17: 無故。問既言不以意許爲差別。此作有縁性。
T1841_.44.0155a18: 爲是言顯。爲當意許。若云言陳者。如何立宗。
T1841_.44.0155a19: 云大有作有縁性。言大有時。他許不許。若許
T1841_.44.0155a20: 立已成。不許闕所別。作有縁性。爲言大有。爲
T1841_.44.0155a21: 無有。言作大有有縁性。他許立已成。不
T1841_.44.0155a22: 許闕能別。故他不許。即倶不成。何成立量。若
T1841_.44.0155a23: 云言有意含。作有縁性亦含。此即意許。何得
T1841_.44.0155a24: 云言顯。不得云如汝立。彼云。言有非實。雖是
T1841_.44.0155a25: 意許。即言已顯。作有縁性。何不許然者。不
T1841_.44.0155a26: 然。何以故。前量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
T1841_.44.0155a27: 實上之有云非實。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
T1841_.44.0155a28: 有時即言顯。今作有縁性不云非實。以有
T1841_.44.0155a29: 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
T1841_.44.0155b01: 有縁性中。意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
T1841_.44.0155b02: 性。是其差別。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
T1841_.44.0155b03: 問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即是法差別。
T1841_.44.0155b04: 云何名有法差別。答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
T1841_.44.0155b05: 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法故。然成此法意成
T1841_.44.0155b06: 有法。故理門云。但以法故成於法。如是成
T1841_.44.0155b07: 立於有法。問若加言已與法何殊。答法自相
T1841_.44.0155b08: 等本只爭法不爭有法故不得言如是成立於
T1841_.44.0155b09: 有法。若云即成聲無常等云成立有法者。不
T1841_.44.0155b10: 然。瑜伽等云所成立法有二種。一自性。二差
T1841_.44.0155b11: 別。若成聲之無常。亦名成自性。此二何別。故
T1841_.44.0155b12: 作此解妙之又妙
T1841_.44.0155b13: 解似同喩中云。世親及小乘外道。立有五分。
T1841_.44.0155b14: 慈尊無著陳那等。但立三分。合結爲成於喩。
T1841_.44.0155b15: 是喩上之差別。善立於喩。足顯合結。無繁喩
T1841_.44.0155b16: 外。別立二支。又云。瑜伽同類即當對法合支。
T1841_.44.0155b17: 對法既立喩訖。何故復説合支。結既許同世
T1841_.44.0155b18: 親合支。如何即別。又瑜伽引喩之言。爲同爲
T1841_.44.0155b19: 異。若其是總同類即是喩。何關對法合支。若
T1841_.44.0155b20: 引喩即説爲同類。與世親合支何別。作斯會
T1841_.44.0155b21: 教全不相當。應知。對法合結。與世親不殊。
T1841_.44.0155b22: 瑜伽同類異類。與理門等二喩不別。作者各
T1841_.44.0155b23: 據一義。所以如古徳述。下雖亦作是釋。但爲
T1841_.44.0155b24: 前後相違
T1841_.44.0155b25: 釋二量中。以有古解。聖教由詮諸法共相故
T1841_.44.0155b26: 比量攝。非之可爾。若云一切定心亦得共相。
T1841_.44.0155b27: 應比量收。又比量心。亦得自相。應非比量。此
T1841_.44.0155b28: 難恐違。言定心縁得共相者。是何共相。若因
T1841_.44.0155b29: 明共相。違佛地論。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
T1841_.44.0155c01: 分別。皆是現量。云何定心。得此共相。故雖定
T1841_.44.0155c02: 心縁比量教。離分別故。不名縁共相。以不分
T1841_.44.0155c03: 別。一因三相。貫通宗喩。各證知故。散心不
T1841_.44.0155c04: 證。但隨於教。分別貫通。故縁共相。名爲比
T1841_.44.0155c05: 量。設聖者心。知分別心。以因貫之。亦證相
T1841_.44.0155c06: 故。不分別故。不名縁共相。若經中自共與
T1841_.44.0155c07: 因明別故。不應難云比得自相現得共相。若
T1841_.44.0155c08: 許得者。如何依二相。唯立二量耶。倶縁於
T1841_.44.0155c09: 二相。二量有何別。又與經説二相何別
T1841_.44.0155c10: 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佛地經論。
T1841_.44.0155c11: 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相。各少差別。且
T1841_.44.0155c12: 佛地經論所明自共。即三科等。皆名自相。
T1841_.44.0155c13: 各守自性。苦無常等。名爲共相。理通餘故。唯
T1841_.44.0155c14: 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別。少與彼同。亦談
T1841_.44.0155c15: 彼二相故。然言假智及詮。唯依諸法共相而
T1841_.44.0155c16: 轉者。此約能詮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
T1841_.44.0155c17: 言通一切色。智増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
T1841_.44.0155c18: 名爲共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
T1841_.44.0155c19: 故。名爲共相。即通於經所説二相。起詮之時。
T1841_.44.0155c20: 總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明
T1841_.44.0155c21: 所立共相。彼約増其諸法自體。相通自類。不
T1841_.44.0155c22: 他心總貫諸法。名爲共相。因明論中。藉
T1841_.44.0155c23: 因三相。貫通宗喩。如縷貫花。比智方起。故理
T1841_.44.0155c24: 門云。若所比處。此相定遍於餘同類。念此定
T1841_.44.0155c25: 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由此生決定
T1841_.44.0155c26: 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之上。更起共
T1841_.44.0155c27: 相。不可説彼定即因明所説共相。不立比量。
T1841_.44.0155c28: 言不詮三相故。智縁於彼。不相通故。雖知
T1841_.44.0155c29: 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増益共相上轉。意不説
T1841_.44.0156a01: 彼。名因明中所立共相。彼不作想貫餘法
T1841_.44.0156a02: 故。彼設通餘。各自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
T1841_.44.0156a03: 故。宗中所立。亦通喩故。説此爲共。瑜伽等
T1841_.44.0156a04: 中。言自共相。因明論中。共相所攝。比量立
T1841_.44.0156a05: 故。然不同因。是先陳後説。自性差別攝。立我
T1841_.44.0156a06: 爲有無。名立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
T1841_.44.0156a07: 經自相。亦現量得。名爲自相。然彼經中。自共
T1841_.44.0156a08: 二相。倶是因明所説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
T1841_.44.0156a09: 故。名現量縁。如斯分別。妙符經論所説理故。
T1841_.44.0156a10: 此即會釋并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
T1841_.44.0156a11: 三藏釋。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説二相。不
T1841_.44.0156a12: 關因明自共二相。不能煩叙。彼略所問答。
T1841_.44.0156a13: 但於唯識。似謂増益名共相。中推求自共。
T1841_.44.0156a14: 亦不異經中所説二相。披者當悉
T1841_.44.0156a15: 今者總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
T1841_.44.0156a16: 二直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
T1841_.44.0156a17: 對。一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苦無常
T1841_.44.0156a18: 等。名爲差別。如佛地論等説。二總別對。汎
T1841_.44.0156a19: 名爲色。即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爲
T1841_.44.0156a20: 差別。即前第一體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
T1841_.44.0156a21: 次更無別體。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
T1841_.44.0156a22: 對。非詮對者。名爲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
T1841_.44.0156a23: 別。即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
T1841_.44.0156a24: 故。亦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
T1841_.44.0156a25: 即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
T1841_.44.0156a26: 所詮名爲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性。句詮
T1841_.44.0156a27: 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詮義詮
T1841_.44.0156a28: 別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並詮共相。
T1841_.44.0156a29: 以所増相。可通於餘。非二自相。故名爲共。除
T1841_.44.0156b01: 因明理攝諸説盡。若因明中所説二相亦有
T1841_.44.0156b02: 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等言。所成有二。一自
T1841_.44.0156b03: 性。二差別。即前第一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
T1841_.44.0156b04: 即前第二。且隨所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
T1841_.44.0156b05: 共二相。非如前説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説對。
T1841_.44.0156b06: 即辨宗依。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爲自相。
T1841_.44.0156b07: 後説者即爲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T1841_.44.0156b08: 對。以所成者。名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T1841_.44.0156b09: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於
T1841_.44.0156b10: 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因。所
T1841_.44.0156b11: 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相違之
T1841_.44.0156b12: 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不言彰。
T1841_.44.0156b13: 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通局對。通
T1841_.44.0156b14: 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對攝。後説
T1841_.44.0156b15: 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體。問因
T1841_.44.0156b16: 明所陳。不過經中自共二相。如何説與經義
T1841_.44.0156b17: 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據前後説分
T1841_.44.0156b18: 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説。縱雖前後二相
T1841_.44.0156b19: 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意許。設經自性。對爭
T1841_.44.0156b20: 意許。亦名差別。三因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
T1841_.44.0156b21: 所説。必貫於餘。不爾。喩無非成比量。即名爲
T1841_.44.0156b22: 似。前所説者。不必須通。因明論意。擧喩證
T1841_.44.0156b23: 宗。故須通喩。雖不通喩。亦名差別。即定是
T1841_.44.0156b24: 過。然體不定。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
T1841_.44.0156b25: 定。故有差別
T1841_.44.0156b26: 約四無記辨二量云。如通果心。十四變化。與
T1841_.44.0156b27: 五倶者。容通現比。所餘唯比。此出何文。通果
T1841_.44.0156b28: 之心。爲散爲定。若依小乘。通果色心。可通欲
T1841_.44.0156b29: 界。既或許欲界。即是散心。若依大乘。心色倶
T1841_.44.0156c01: 是色界。亦非全散心。何唯比量耶。又自問云。
T1841_.44.0156c02: 如睡眠聞思所引。睡眠通聞思。化心由修引。
T1841_.44.0156c03: 化心通現量。答云。聞思約位起。睡眠通聞思。
T1841_.44.0156c04: 現量離動搖。散心非現量。此釋未善。睡眠通
T1841_.44.0156c05: 聞思。二量是何攝。若非二量既許是善。何非
T1841_.44.0156c06: 量收。若比量者。即例睡眠。比量引眠。亦通比
T1841_.44.0156c07: 量。化心現量引化心是現量。又變化非唯散。
T1841_.44.0156c08: 何假餘例
T1841_.44.0156c09: 問若不是散。何名無記。答通二性。以爲利樂
T1841_.44.0156c10: 及遊戲。故非全是散。復不全定。然屬定
T1841_.44.0156c11: 問答中云。安慧八識皆悉有執。名非量。
T1841_.44.0156c12: 此判不爾諸經論中。皆令依於三量觀法。理
T1841_.44.0156c13: 門復説。諸修定者。及於貪等諸自證分。皆名
T1841_.44.0156c14: 現量。見相遍計。可許非量。自證非妄。許通現
T1841_.44.0156c15: 量故。又云。似現通比非量攝。以理門云。由
T1841_.44.0156c16: 此。即説憶念比度悕求等。皆非現量。非量所
T1841_.44.0156c17: 攝。亦即無違。比量所攝。此即成過。理門論
T1841_.44.0156c18: 中。云皆非現量。且簡取現。不云此等名爲
T1841_.44.0156c19: 似現。後出似現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T1841_.44.0156c20: 數等。擧等。有性瓶性等智。皆似現量。不説
T1841_.44.0156c21: 憶念比度。即爲似現。不障悕求疑智等。説
T1841_.44.0156c22: 名似現。又設憶念比度名似現者。亦非比量。
T1841_.44.0156c23: 比量智者。是決定故憶無謬故。爲定量故。
T1841_.44.0156c24: 似現不爾。云何比收。正釋文中云。現量心
T1841_.44.0156c25: 離教分別。何故瑜伽七十七云。若菩薩修所
T1841_.44.0156c26: 成慧。亦依於文。亦不依文。七十二云。名是聞
T1841_.44.0156c27: 思所成。是三慧境界。解云。大小因明。據隨轉
T1841_.44.0156c28: 理説。喩伽據大乘盡理爲論。又因明據不自
T1841_.44.0156c29: 在説。伽論約自在者説。此非善釋。因明現量
T1841_.44.0157a01: 離名分別者。非謂不縁名句文等。云離名分
T1841_.44.0157a02: 別。以不如名定執其義。亦不謂義定屬其名。
T1841_.44.0157a03: 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離於名。瑜伽等論。與
T1841_.44.0157a04: 此相似
T1841_.44.0157a05: 解量果中云。第八無慧。依何説智。故更解云。
T1841_.44.0157a06: 夫現比取境。元爲自悟。今取二境發解。分明
T1841_.44.0157a07: 究竟解了。故彼果同聚相應。總名爲智。即果
T1841_.44.0157a08: 智也。此釋與問元不相關。因八無慧。何爲同
T1841_.44.0157a09: 聚。總名爲智。應知。此中説有二意。若汎言現
T1841_.44.0157a10: 量。第八亦是爲自開悟。因八等非此約自悟。
T1841_.44.0157a11: 故智爲果。若非自悟。汎爾現量。即現量心。亦
T1841_.44.0157a12: 名爲果。故此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若量
T1841_.44.0157a13: 皆智。何須説中。故此中言。有所簡別。何理得
T1841_.44.0157a14: 知。非智現量。即心爲果。即集量論以爲明證。
T1841_.44.0157a15: 故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取見自證。即
T1841_.44.0157a16: 能量及果。是三體無別。成唯識論第二。四分
T1841_.44.0157a17: 廣明
T1841_.44.0157a18: 解能破中。叙舊解云。又聲論師對佛弟子。
T1841_.44.0157a19: 立聲爲常。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
T1841_.44.0157a20: 非徳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言。三相
T1841_.44.0157a21: 並闕。判云。此恐未然。此應但是不成因攝。非
T1841_.44.0157a22: 謂缺減。此判不然。未詳作意。若據支顯。此不
T1841_.44.0157a23: 成收。今據相明。三相都闕。故是闕過。又闕初
T1841_.44.0157a24: 相。可名不成。亦闕後二。何獨不成。故名缺
T1841_.44.0157a25: 減。又引古云。又解云。古師既以八爲能立。
T1841_.44.0157a26: 故亦依此以辨闕過。謂闕一有八。闕二有二
T1841_.44.0157a27: 十八。乃至闕七有八。闕八有一。名闕減過者。
T1841_.44.0157a28: 於理恐乖。且如現比二量。依何等相説名爲
T1841_.44.0157a29: 闕。若以立量之時。無故名闕。有故名具。其相
T1841_.44.0157b01: 云何。若以違現比故名闕。不違名具者。既違
T1841_.44.0157b02: 現比。理應即於宗因喩中。隨其所應。定不成
T1841_.44.0157b03: 就。如何説言有闕一等過。故知非也。此判全
T1841_.44.0157b04: 非。設宗因喩。違現比量。何非闕過。如闕有法
T1841_.44.0157b05: 因無依。宗等違量。何非是闕。既陳三支
T1841_.44.0157b06: 非是三闕。但違二量。故是闕過。方又二量。據
T1841_.44.0157b07: 立論者自解宗智。要依於自現比二智。以立
T1841_.44.0157b08: 比量。若自不閑。何以能立。故理門云。如自決
T1841_.44.0157b09: 定已。悕他決定生。又云。如是應知。悟他比
T1841_.44.0157b10: 量。亦不離此。得成能立。故闕成過。又違二
T1841_.44.0157b11: 量。即宗因喩不須別説。能立已説宗因喩
T1841_.44.0157b12: 訖。何須復説現等量耶。又宗等違猶無二智。
T1841_.44.0157b13: 故置此違。若依二智立必無違。故闕成過。然
T1841_.44.0157b14: 隨一闕。非是闕過。作句數爾。若闕二時。方爲
T1841_.44.0157b15: 過故。自釋闕中。約因一喩二及因三相。句雖
T1841_.44.0157b16: 有七。過容有六。以闕異喩有非過故。若無故
T1841_.44.0157b17: 明闕。非缺減過。有故辨闕故是過如前。故
T1841_.44.0157b18: 容有六。此亦不爾。有故辨違。亦不成過可
T1841_.44.0157b19: 容有六。有故辨闕既許是過即容有七。何
T1841_.44.0157b20: 但言六。又標説云及因三相。因三相中七句
T1841_.44.0157b21: 皆過。何容只六。又言闕此非是過。
T1841_.44.0157b22: 非了義。如立無常。常空非有。名闕異者。此判
T1841_.44.0157b23: 定非。故彼論云。若無常宗。全無異品。對不立
T1841_.44.0157b24: 有虚空等。論云何得説彼處此無。此叙他設
T1841_.44.0157b25: 難。非謂陳那不説爲異故。論主答云。若彼無
T1841_.44.0157b26: 有。於彼不轉。全無有疑。故無此過。既言於彼
T1841_.44.0157b27: 不轉。全無有過。即是異品云無有過。故前
T1841_.44.0157b28: 復云。若所立無説名異品。非與同品相違或
T1841_.44.0157b29: 異。此意不要有體方名異喩。但無所立即名
T1841_.44.0157c01: 異故。故理門論正解喩云。前是遮詮。後唯止
T1841_.44.0157c02: 濫。由合及離比度義故。由是雖對不立實有
T1841_.44.0157c03: 大虚空等。而得顯示無有宗處無因義成。此
T1841_.44.0157c04: 即異喩不説云闕。若要有體方爲異喩亦是
T1841_.44.0157c05: 遮詮。何成止濫。又解二似喩中。似同即有
T1841_.44.0157c06: 無倶不成。似異喩即無無倶不遣。無既雙遣。
T1841_.44.0157c07: 何非異喩。故知。言闕於異喩者。或言中不陳。
T1841_.44.0157c08: 或雖陳言。隨有不遣。即闕因相。名之爲闕。此
T1841_.44.0157c09: 無異依。有異法喩。前雖具明。對此故亦更
T1841_.44.0157c10:
T1841_.44.0157c11: 又據世親五支之中。明缺減過者。有二十五
T1841_.44.0157c12: 或二十一。謂闕一有五。闕二有七。闕三有十。
T1841_.44.0157c13: 全闕有一。取捨如前。准此。只有二十三句。二
T1841_.44.0157c14: 十五句一總不相當。或是寫錯。更勘餘本
T1841_.44.0157c15: 又叙方便心論三種増減。即證瑜伽云。言詞
T1841_.44.0157c16: 複重。或復減少。對法云無限者。謂言詞重
T1841_.44.0157c17: 疊。所説義理。或増或減。此並古徳成文。何得
T1841_.44.0157c18: 説言古師八爲能立。即望八法辨闕。此亦不
T1841_.44.0157c19: 然。瑜伽顯揚對法三論。皆自顯説能立有八。
T1841_.44.0157c20: 何以故違云不説八。何不令陳那就古師能
T1841_.44.0157c21: 立八。強欲會本論就末陳那三。由此故知。今
T1841_.44.0157c22: 古意殊。各不乖返。廣會如前及本疏述
T1841_.44.0157c23: 論説其宗亦名能立。已如前解。更不繁述。若
T1841_.44.0157c24: 必宗支定爲能立。何爲所立。無所説能理爲
T1841_.44.0157c25: 不可。若云非要故不説者。立量本令他悟。無
T1841_.44.0157c26: 所立法令他悟何。故此爲要。既無別所立。明
T1841_.44.0157c27: 知今意宗爲所立。此中隨古言能不違。云十
T1841_.44.0157c28: 四過類。義同如實論中道理難品中三種難
T1841_.44.0157c29: 也。此雖無文。今應略述。寛狹同異至下當
T1841_.44.0158a01:
T1841_.44.0158a02: 大乘心鏡論明八支。龍樹菩薩造。羅什法師
T1841_.44.0158a03: 譯。撿之。一顛倒難有十種。一同相難即理門
第一同
T1841_.44.0158a04: 法相似二異相難即理門第二
異法相似
三長相難即理門第三
分別相似
T1841_.44.0158a05: 四無異難即理門第四
無異相似
五至不至難即理門第八至
不至相似
T1841_.44.0158a06: 六無因難即理門第九
無因相似
七顯別因難即理門第五可
得相似
T1841_.44.0158a07: 八疑難即理門第六
猶豫相似
九未説難即理門第十
無説相似
十事
T1841_.44.0158a08: 異難即理門第十
二所作相似
二不實難有三。一顯不許義
T1841_.44.0158a09: 即理門第十
三生過相似
餘二難理門無。三相違難有三。
T1841_.44.0158a10: 一未生難即理門第十
一無生相似
二常難即理門第十
四常住相似
三自
T1841_.44.0158a11: 義相違難。理門所無。理門第七義准如實復
T1841_.44.0158a12: 無。其中義旨如下當述。未撿如實。待後細
T1841_.44.0158a13: 尋。然唯此斯釋將故録
T1841_.44.0158a14: 因明義斷
T1841_.44.0158a15:   元久二年九月十八日書噵了書本云以
T1841_.44.0158a16: 興善院僧都本書了云云
T1841_.44.0158a17: 正治二年庚申六月二十九日巳剋於超昇
T1841_.44.0158a18: 寺東別所書寫了執筆信西
T1841_.44.0158a19: 同年七月十三日移點了點本寶積房書也
寫本文顯房得業本也
T1841_.44.0158a20: 抑當年者天下飢饉人力衰微而分括命畢
T1841_.44.0158a21: 寫功勵微力移點道耳志趣所之有二大願
T1841_.44.0158a22: 當寺伽藍造功速成興隆正法惠命長遠
T1841_.44.0158a23: 順次生中往生内院面奉彌勒心不退轉
T1841_.44.0158a24: 是二
T1841_.44.0158a25: 點本云
T1841_.44.0158a26:   點本奧記云
T1841_.44.0158a27: 興福寺沙門齊順敬發大願書一切大小乘
T1841_.44.0158a28: 經律論章疏等同寺覺詮依其勸誘以維久
T1841_.44.0158b01: 安四年歳次八月四日寫了
T1841_.44.0158b02: 傳同寺藏俊雇晴意移點已了于時永萬二
T1841_.44.0158b03: 年春二月十五日記
T1841_.44.0158b04: 點本延喜十六年普光寺長講東大寺圓超
T1841_.44.0158b05: 大法師所讀也墨讀永超僧都傳而已嘉應
T1841_.44.0158b06: 二年歳次庚寅十月二十一日比校點及文
T1841_.44.0158b07: 字了但點本字並點粗渉不審更尋訪根本
T1841_.44.0158b08: 點本可加復審也比校之間著法衣淨弊身
T1841_.44.0158b09: 以終其功伏乞迴微功於群生共向菩提同
T1841_.44.0158b10: 證佛果而已
T1841_.44.0158b11:   興福寺沙門釋覺憲記之云云
T1841_.44.0158b12:  同寺沙門釋英弘矣 
T1841_.44.0158b13:   貞應元年自五月二十七日始之至六月
T1841_.44.0158b14: 五日九ヶ日之間奉讀之了當年維摩遂講
T1841_.44.0158b15: 用意也大法師英弘
T1841_.44.0158b16:   聽衆良盛頼玄
T1841_.44.0158b17:   當日者是吉日也仍參上階東妻室修禪院
T1841_.44.0158b18: 遂淨名居士大職冠之御影開眼并傳受大
T1841_.44.0158b19: 會表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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