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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百法明門論解 (No. 1836_ 窺基註解 窺基增修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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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苦者。謂由愛力取蘊生故。瞋者。於苦苦具
憎恚爲性。能障無瞋不安惡行所依爲業。不
安者。心懷憎恚多住苦故。所以不安。慢者。恃
己於他高擧爲性。能障不慢生苦爲業。生苦
者。謂若有慢。於徳有徳心不謙下。由此死生
輪轉無窮受諸苦故。無明者。於諸理事迷暗
爲性。能障無癡一切雜染所依爲業。雜染所
依者。由無明起癡邪定。貪等煩惱隨煩惱
業。能招後生雜染法故。疑者。於諸諦理猶豫
爲性。能障不疑善品爲業。障善品者。以猶豫
故善不生也。惡見者。於諸諦理顛倒推度染
慧爲性。能障善見招苦爲業。蓋惡見者多受
苦故。此見有五。謂身邊邪見取戒禁取也。此
六即倶生。若開惡見成十。即分別惑也。又十
惑中瞋唯不善。餘九皆通有覆不善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上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天親菩薩造
  唐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唐慈恩法師窺基註解
明魯庵法師普泰増修
五隨煩惱二十 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忿二恨三惱四覆五誑六諂七憍八害九嫉
十慳十一無慚十二無愧十三不信十四懈怠
十五放逸十六昏沈十七掉擧十八失念十九
不正知二十散亂 言忿者。依對現前不饒
益境憤發爲性。能障不忿執仗爲業。執仗者。
仗謂器仗。懷忿恨者。多發暴惡身表業故。瞋
一分攝。恨者。由忿爲先懷惡不捨結冤爲性。
能障不恨熱惱爲業。熱惱者。結恨者。不能含
忍。恒熱惱故。惱者。忿恨爲先。追觸暴惡恨戻
爲性。能障不惱蛆螫爲業。言追觸等義。謂追
往惡觸現違縁心。便恨戻多發囂暴。兇鄙麁
言蛆螫他故。此亦瞋分也。覆者。於自作罪
恐失利譽。隱藏爲性。能障不覆悔惱爲業。
言悔惱者。覆罪則後必悔惱不安隱故。貪
癡二分。若不懼當苦。覆罪者。癡一分攝。若恐
失利譽覆罪者。貪一分攝。言誑者。爲護利
譽矯現有徳。詭詐爲性。能障不誑邪命爲業。
言矯現等。謂矯誑者心懷異謀。多現不實
邪命事故。此貪癡分也。諂者。謂罔他故。矯設
異儀諂曲爲性。能障不諂教誨爲業。言罔
他等義者。諂曲者爲罔冐他故。曲順時宜矯
設方便。以取他意。或藏己失。不任師友正教
誨。故亦貪癡分也。矯者。於自盛事深生染著
醉傲爲性。能障不憍染依爲業。言染依義者。
憍醉則生長一切雜染法故。此貪分也。不憍
者。即無貪也。害者。於諸有情心無慈悲。損惱
爲性。能障不害逼惱爲業。言逼惱之義有害
者。逼惱他故。瞋一分攝。若論害與瞋之別義
者。害障不害正障於悲。瞋障無瞋正障於慈。
又瞋能斷命害。但損他此差別也。言嫉者。
殉自名利不耐他榮。妬忌爲性。能障不嫉憂
戚爲業。言憂戚義者。嫉者聞見他勞深懷憂
戚不安隱故。亦瞋分爲體。言慳者。耽著法
財不能惠捨。祕悋爲性。能障不慳鄙畜爲業。
亦貪分也。無慚者。不顧自法輕挋賢善爲性。
能障於慚生長惡行爲業。言不顧者。謂於自
法無所顧者。輕挋賢善不恥過惡。能障礙
慚生長惡行故。無愧者。不顧世間崇重暴惡
爲性。能障礙愧生長惡行爲業。言不顧世間
等義者。謂於世間無所顧者。崇重暴惡不恥
過非。能障於愧生長惡行故。言不信者。於
實徳能不忍樂欲心穢爲性。能障淨心。墮依
爲業。言墮依者。不信之者多懈怠故。言懈怠
者。於善惡品修斷事中。懶惰爲性。能障精進
増染爲業。言増染者。以懈怠者滋長染故言
放逸者。於染淨品不能防修。縱蕩爲性。障不
放逸増惡損善所依爲業。此放逸以何爲體。
曰懈怠三根。不能防修染淨等法。總名放逸。
離上四法別無體性。或曰。彼慢疑等亦有此
能何不依立。曰慢等方四勢用微劣故。不依
立此之四法。偏何勝餘慢等。曰障三善根障
遍策故。餘無此能。所以不勝。言惛沈者。令心
於境無堪任爲性。能障輕安毘鉢舍那爲業。
或曰。惛沈與癡何別。曰癡於境迷暗爲性。正
障無癡而非&MT02774;董。惛沈於境&MT02774;董爲相。正
障輕安而非迷暗故二不同。言掉擧者。令心
於境不寂靜爲性。能障行捨奢麼他爲業。失
念者。於諸所縁不能明記爲性。能障正念散
亂所依爲業。言散亂所依者。失念則心散亂
故。此失念者。有云。念一分攝。是煩惱相應念
故。有云。癡一分攝。瑜伽説此是癡分故。癡
令失念故名失念。有云。倶一分攝。由前二
文影略説故。不正知者。於所觀境謬解爲性。
能障正知毀犯爲業。毀犯業者不正知者多
毀犯故。此法或云慧一分攝。是煩惱相應慧
故。或云癡一分攝。瑜伽説此是癡分故。令知
不正名不正知。有云。倶一分攝。由前二文影
略説故。散亂者。令心流蕩爲性。能障正定惡
慧所依爲業。言惡慧所依者。謂散亂者發惡
慧故。或曰。散亂掉擧何別。曰散亂令心易縁
掉擧令心易解。是所別相。前云隨其煩惱分
位差別。等流性故者義現此爾。蓋忿恨等十
并失念。不正知放逸。此十三法乃根本家差
別分位也。若無慚無愧掉擧惛沈散亂不信
懈怠。此之七法乃根本家等流性故或云。此
七既別有體。何名等流。曰根本爲因。此方生
故名等流也
六不定四者 此別標下列名
一睡眠二惡作三尋四伺 睡眠者。令身不
自在昧略爲性。障觀爲業即毘鉢
舍那
謂睡眠位身
不自在。心極暗劣不門轉故昧。簡在定略別
窹時令顯。睡眠非無體用。有無心位假立
此名。如餘蓋纒心相應故。言惡作者。惡所作
業追悔爲性。障止爲業即奢
麼他
此即於果假立因
名。先惡所作業後方追悔故。悔先不作亦惡
作攝。如追悔言我先不作。如是事業是我惡
作。言有義此二各別有體。與餘心所行相別
故。隨癡相説名世俗有。言尋伺者。尋謂尋求。
令心怱遽。於意言境麁轉爲性。伺謂伺察。令
心怱遽。於意言境細轉爲性。二法業用倶以
安不安住身心分位。所依爲業。謂意言境者。
意所取境多依名言。名意言境。或曰。尋伺二
身假爲實。曰並用思之與慧各一分爲體。
若令心安即是思分。令心不安即是慧分。蓋
思者徐而細故。慧則急而麁故。是知令安則
用思無慧。不安則用慧無思。若通照大師釋
有兼正。若正用思則急慧隨思。能令心安。
若正用慧則徐思隨慧。亦令不安。是其並用

第三色法略有十一種 言色者。有質礙之
色。有顏色之色。所依之根唯五。所縁之境則
六。即二所現影。此別標章下別列名
一眼二耳三鼻四舌五身六色七聲八香九味
十觸十一法處所攝色 言一眼者。照矚之
義。梵云斫芻。此翻行盡。眼能行盡諸色境故。
是名行盡。翻爲眼者。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二
耳者。能聞之義。梵云莎嚕多羅戍縷多。此翻
能聞。聲數數聞此聲至。可能聞處。翻爲耳者。
體用相當。依唐言也。三鼻者。能嗅之義。梵云
伽羅尼羯羅拏。此云能嗅。嗅香臭故。數數由
此能嗅香臭故。翻爲鼻者。體用兼之。依唐言
也。四舌者。能嘗義。梵云舐若時吃縛。此云能
嘗。瑜伽論云。能除饑渇數發言論。表彰呼召
謂之舌也。通於勝義世俗二義。翻爲舌者。亦
兼體用。依唐言也。五身者。積聚依止二義名
身。謂積聚大造諸根依止。梵云迦邪。此翻爲
積聚。身根爲彼多法依止。諸根所隨周遍積
聚故名爲身。翻爲身者。體義相當。依唐言也。
體即是根。此五言根者。皆有出生増上義故。
則以能造所造八法爲體。乃識所依之根也。
言六色者。眼所取故。二十五種謂青黄赤白
此四
長短方圓。麁細高低此相
状假
正不正光影明
暗。煙塵雲霧。逈色表色。空一顯色此分
位假
此皆
方處示現義。顏色之色也。對眼識故。質礙名
色。乃色之總名。爾言七聲者。四大種所造耳
根所取義故。總有五因。攝十二種聲。五因者。
一相故即耳根所取義。此一爲總。餘四爲別。
二損益故者。立初三種聲。云可意聲
不可
意聲
倶相違聲
三因差別故者。攝次三
種。謂因執受大種聲
因不執受大種聲樹等
因倶大種聲手鼓
等聲
四説差別攝三者。有世所
共成聲。謂世俗語所攝成。所引聲者。謂
聖所説。遍計所執聲者。外道所説。五言差
別攝三者。聖言量所攝聲。即八種聖語聖正
也。此八種語不出見聞覺知。該於六根。以
鼻舌身皆覺故。如應答於人第一見則言見。
乃至第四知則言知。若不見言不見。乃至第
八不知言不知。斯聖語矣。若第一見言不見
不見言見。乃至第八不知言知。此亦八種非
聖言矣。華嚴鈔唯十一種。以唯識加響。以成
十二。更俟參考。言八香者。乃鼻之所取可嗅
義。故總有六種。謂好香惡香平等香倶生香
和合香變易香也。九味者。舌之所取。可甞義。
故有十二種。謂苦酸甘辛醎淡可意。不可意
倶相違倶生和合變異也。言十觸者。身之所
取。可觸之義。故名爲觸。有二十六種。謂地
水火風輕重澁滑緩急冷暖硬軟饑渇飽力劣
悶癢粘老病死痩是也。初四乃實。餘皆依
四大假立。或曰。餘既是假。身識何縁。曰即
實縁故。既即實縁。何知輕等五倶意識分別
之也。言法處所攝色者。謂過去無體之法。可
縁之義。此有五種。謂極迥色。依假想觀析。
所礙色至極微故。名極逈色。又云。上見虚空
青黄等色。乃是顯色。若下望之則此顯色至
遠。而爲難見故。名極迥色也。言極略色者。亦
假想觀*析。須彌倶礙之色。至極微處故。又
云。於色上分*析長短形相麁細。以至極微
故。言倶礙者。乃根色等明暗等色。乃所礙也。
定果色謂解脱定。亦魚米肉山威儀身等。亦
名定自在。所生色定即禪定自*在。所生色。
謂菩薩入定所現光明。及見一切色像境界。
如入火光定。則有火光發現等。受所引色者。
謂律不律儀。殊勝思種所立無表色也。又受
即領受。引即引取。如受諸戒品。戒是色法所
受之戒。即受所引色也。遍計所執色者。謂第
六識虚妄計度。所變根塵無實作用故立此
名。或謂餘四名色有可擬議。受之所引何亦
名色。蓋從所防發善惡之色。以立名爾。此四
全一。少分是假。一分乃實
第四心不相應行法略有二十四種 此乃色
心分位。蓋依前三法一分一位假立。得等之
名。以行法有二。此簡非心所以立其名。此總
標章下。乃別列
一得二命根三衆同分四異生性五無想定
六滅盡定七無想報八名身九句身十文身十
一生十二住十三老十四無常十五流轉十六
定異十七相應十八勢速十九次第二十時二
十一方二十二數二十三和合性二十四不和
合性 言得者。包獲成就不失之義。乃色心
生起未滅壞來。此不失之相也。命根者。依業
所引第八種上連持色心不斷。功能假立命
根耳。衆同分者。類相似故。有人法之別。人同
分者。如天同分人同分法同分者。如心同分
色同分等。三乘五性依人法類。假立此名。異
生性者。二障種上一分功能。令趣類差別不
同。云異生性也。無想定者。想等不行令身安
和故。亦名定。或云。此定想等心聚悉皆不行。
而云無想者。想滅爲首。謂此外道厭想如病。
忻求無想以爲微妙。立此定名。滅盡定者。令
不恒行心心所滅
及染第七恒行心聚。皆
悉滅盡。乃此定相。蓋修無想則作出離想而
滅盡。乃作止息想。又無想唯凡滅盡。唯聖乃
二定之差別也。大抵於厭心種上。遮礙轉識
不生功能。立此二定也。言無想報者。由欲界
修彼定故。感彼天果名無想報。乃無想之報
依士釋也名身者。能詮自性單名也。二名已上方
名名身。三名已上名多名身。乃詮別名之身。
句身者。一句名句。二句名身。三句已上名多
句身。單句詮差別多句。則詮別句之身。文身
者。文即是字。能爲名句。二所依故。如單言斫
單言芻。未有詮表名之爲字。論不言名與多
名。擧中以攝廣略也。又云。帶詮名文。如經書
字不帶詮者。只名字。若字母及等韻類是也。
生者。先無今有。住者。有位暫停。老則住別前
後。亦云衰變名老。又云。法非凝然。言無常
者。今有後無。死之異名。又諸聖教多合生滅。
以爲無常。蓋生名爲有。有非恒有。不如無爲
滅名爲無無。非恒無不如兔角。不同彼無爲
兔角之常。故曰無常。今唯據死而言流轉者。
因果不斷相續前後。定異者。善惡因果互相
差別。相應者。因果事業和合而起。或曰。此之
總名不相應行法。今名相應者何耶。蓋名不
相應者。簡前相應心所而已。此相應者。乃前
三法上事業和合之謂。豈相濫乎。勢速者。有
爲法游行迅疾飛行運奔。皆此所攝。次第者。
編列有敍令不紊亂。尊卑上下左右前後。有
規矩者。皆此攝也。時者。過現未來成住壞空。
四季三際年月日夜。六時十二隨方制立。故
名爲時。方者。色處分齊人法所依。或十方上
下六合四極。亦隨所制。數者。度量諸法之名。
或一十百千至不可轉也。言和合性者。謂於
諸法不相乖反。不和合性者。謂於諸法相乖
反故。前如相順因。此如相違因。或曰。此二十
四於前三分位。則以何法當前何位。大略而
言命根一法。唯心分位第八心種上連持功能
故異生性。一唯所分位二障種上令別功能
故。二無心定無想異熟。乃王所上假王所滅。
已名無想等。餘十九種通色及心與心所法。
三上假立如衆同分乃色。同分心同分所同
分。又如勢速乃是色心心所遷滅不停。故又
如定異色。不是心心。不是所善因惡果定。不
互感等。餘倣此説
第五無爲法者略有六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虚空無爲二擇滅無爲三非擇滅無爲四不
動滅無爲五想受滅無爲六眞如無爲 言無
爲者。是前四位眞實之性。故云識實性也。
以六位心所則識之相應。十一色法乃識之所
縁不相應行即識之分位。識是其體。是故總
云識實性也。而有六種。謂之無爲者。爲作也。
以前九十四種乃生滅之法。皆有造作故屬
有爲。今此六法寂寞沖虚湛然常住。無所造
作故曰無爲。言虚空無爲者。謂於眞諦離諸
障礙。猶如虚空豁虚離礙。從喩得名。下五
無爲義倣此説。擇滅者。擇謂揀擇。滅謂斷
滅。由無漏智斷諸障染。所顯眞理立斯名焉。
非擇滅者。一眞法界本性清淨。不由擇力斷
滅所顯。或有爲法縁闕不生。所顯眞理以上
二義故立。此名不動者。以第四禪離前三定。
出於三災八患。無喜樂等動搖身心所顯眞
理。此從能顯彰名。故曰不動想受滅者。無
所有處想受不行所顯眞理。立此名爾。眞如
者。理非妄倒故名眞如。眞簡於妄。如簡於倒。
遍計依他如次應知。又曰。眞如者。顯實常義。
眞即是如。如即無爲。上自一切法下至此。乃
明百法。以答初何等一切法之問畢矣。此下
大分明二無我。以答次問也
言無我者略有二種 此標章下別列
一補特伽羅無我 梵言補特伽羅。唐言數
取趣。謂諸有情數數起惑造業。即爲能取

當來五趣。名爲所取
雖復數數起惑造
業。五趣輪轉都無主宰。實自在用。故言無我。
乃補特伽羅。即無我矣。此所無即我是爲我
空也。彼凡夫等皆執心外實有諸法。又執此
法有實主宰。此説爲無無。即彼空無別體

二法無我 言法者。軌持之義。謂諸法體。雖
復任持軌生物解。亦無勝性。實自在用故。言
法無我。法即無我應云法無法。從能依説。故
云法無我。瑜伽九十三云。復次一切無我無
有差別。總名爲空。謂補特伽羅無我及法無
我。補特伽羅無我者。離一切縁生行外別有
實。我不可得故。法無我者。謂一切縁生諸
行性非實我。是無常故。如是二種略攝爲一
雙證二
無我理
彼處指毘
説此名爲大空。又云。我之執
者心得境名。又云。二執者我狹法寛。蓋人有
迷人必迷法者。迷法未必迷人故。能持自體
者爲法。有常一用者爲人。如二乘我執已斷。
法執猶存。則其淺深寛狹可見矣。蓋我法者。
不出世間及聖教二種我法。謂世間人執我
法無體隨情名世間假。聖教我法者。有體強
設名之爲假故。二皆爲假故。無我法也
大乘百法明門論解卷下



修補大乘百法明門論後序
百法者。散於群經。具於瑜伽論。至世親師始
出之以成論。乃逗機之教也。蓋教爲機設機
之色心優劣。曁年數之&T049271;促不齊。致使聖賢
施教廣略有異。而大旨無殊焉。然而瑜伽總
百軸。而於初三軸。翻覆展演。六百六十餘法。
奚翅二萬言。而此論僅一紙。言不滿五百。
而該括無遺。則詞甚簡而義愈備。文不華而
理愈精。至於入道之門修斷之序。染淨理事
之交陳。則充然大備。於斯非具四無礙辯大
總持門者。其能與於是乎。嗟夫。大賢憫物心
切。務使人易知易從。而吾人爲法者。固不
可不知也。至於森然而諸法章。泯然而二我
盡。則三乘聖賢之位可階矣。逗機之教。豈
加於是哉。或曰。聖凡天淵。恐不易致。若子之
言。不幾於大而無返乎。曰予以聖賢之語。原
聖賢之道爲言耳。聖賢之道。由性而行之者
也。聖賢乃盡夫性。凡愚乃具夫性。究盡具之
分雖殊。而察盡具之性無異。性既均而不以
道。責己責人者。彼己皆欺也。欺己之罪小。
欺人之罪大。欺人之罪。又不若欺後多人之
罪爲尤大。後之人視前人。苟簡爲説鈴。而
展轉相襲。是使後人復欺後人也。若是則聖
賢二利之道而不化。爲名言章句者幾希。嗚
呼。予寧冐大言之罪。而避欺人之罪。欲其
無罪又何逃乎。按此論注。脱略訛謬大甚。
茲略爲補正。自備觀覽。適信官張君傑見而
請置諸木。予嘉其篤於樂善。故從而書於紙
尾也
正徳辛未歳正月既望普泰書於飛虹官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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