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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No. 1835_ 窺基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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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曰此諸菩薩至有何功徳 述曰。既説三
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徳。第二辯果。先爲問

論頌曰此増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述曰。上
一句聞令因縁増。第二句入義令所縁増。及
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
因能令善界増。此因能入義等
論曰聞所成慧至所聞實義 述曰。聞慧縁
教。思慧縁義。初聞善種増。後聞便入義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
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
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
修十地。除障増徳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
云何皆縁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縁教。
少亦縁義。思正縁義。少亦縁教。其有漏修捨
教縁義。若後得修亦縁教義。故説三慧皆縁
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
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説無。然十地經
説能堪能思能持。説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説
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
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
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爲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述曰。就
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爲三段。初一頌半正
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
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擧助
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
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徳。行十法行亦得徳生。
此爲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
増善界等。由法行故増益福徳。彼爲正因。
此爲縁助。因生智慧。伴増福徳。若因若伴。二
所得法皆功徳收
論曰何等名爲至諷誦及思修 述曰。此中
問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顯十法行
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顯揚第二卷末説於
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
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説。若劣若勝。諸供養
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
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説。若自書已。由矜愍
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
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説慇重
者。故不説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 述曰。彼説。若
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
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
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讀 述曰。彼説。發淨信解。恭敬
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
説自讀慇重修。不説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
諷誦。彼解受持名爲温習。解云。既諷誦已爲
堅持。故以廣妙音温習法行。由諷誦爲先。故
有此説。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
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
故第七説。以在諷誦後故自爲勸他。並此相
似故
論曰七正爲他開演文義 述曰。彼當第八。
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
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誦 述曰。彼第六説。爲欲修習法
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
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
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
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説。如所思惟。修行奢
摩他毘鉢舍那。爲欲趣入。乃至爲令諸所求
義成就法行。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
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
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
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
慧。前八多縁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
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
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述曰。此下
第二明伴福果。此爲問起。擧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無邊 述曰。總釋頌
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
無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説 述曰。自下第
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
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
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爲此問
論頌曰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
上一句由二縁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
二義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釋頌
文先擧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述曰。即頌上句。
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説爲最勝 述曰。頌下句
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
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
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内。益謂利益。令得福
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

論曰由雖證得至説爲無盡 述曰。釋下頌
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
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
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
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
由上二縁。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
集論十四説。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
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徳聚所生處故。前
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
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
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種至諸菩薩應知 述曰。
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
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
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擧
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頌言隨法行者。或
擇滅涅槃等名之爲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
或教名爲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
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
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爲諸。所無體異能無
體殊。故名轉變。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
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
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
故言轉變。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
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
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
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釋頌
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論曰此中六種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
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述曰。問無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諸智者應知 述曰。
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
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
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
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説。若無五
識希縁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
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
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
有説。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
唯識論説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縁妙欲
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
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説是散亂自體故。此或
説假。或説爲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説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内散亂 述曰。此以三
法爲體。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
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
顯揚對法論説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
故退失靜定名内散亂。顯揚無掉加眠。即別
出體。以四法爲體。此中通説違順定障。故取
沈掉二。顯揚唯説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
於掉。此同對法。顯揚説又云。或由定中隨煩
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
爲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
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縁一境
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
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
通散位。多説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且
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
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或即定中
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爲等引。非謂平等引
心至境名等引也。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
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爲前加行平
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
後無別。故名爲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
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
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
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
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
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
相用同故。對法論説。爲他歸信矯示修善。修
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
善説。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現行故 述曰。此體通
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
也。對法論説。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
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此中亦
説。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説我慢
現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爲
先。後我慢起。此但説果。唯慢是也。顯揚唯
説我我所見但説於因。對法倶説。此文爲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體即作
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
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
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説爲亂。
實體非亂。沈説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
得是隨亂。然對法説。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
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又彼論説。
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倶時散
亂爲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爲先。後方入餘乘
故。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
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
也。唯以作意爲體。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
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脱。第
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
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
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

論曰菩薩於此至當速除滅 述曰。釋頌第
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
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

論曰如是已説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
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
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
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
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
初也
論頌曰知見於文義至無怖高無倒 述曰。自
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
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
十種。此即初也。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
云。如理如量知見爲體。至下自知。於者所得
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
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
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此所
智見無倒所縁。若於此迷即名爲倒。體是愚
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
至下當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無倒名 述曰。頌中依
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
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
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
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爲一頌
故。由此即分爲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
故此問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無倒 述曰。
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
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顯
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由者所以義以
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
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種。
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
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
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
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論曰若於諸文至説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
故成有義文。相應者和合義。無間斷者是相
續不斷義。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
義宣。是顯義唱是説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
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世親攝
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
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説成眼義。故
名相應。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
絶。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
已方成於名説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
此中但説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
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
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
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
名。目法説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
句成頌等。此中但説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
唯説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爲串習 述曰。解串習
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
間共不違。故名爲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
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絶名爲展轉。數數串
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
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
故名爲串習成有義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
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
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
説於名。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
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
始展轉憶念。名爲串習成有義文等。舊論云。
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
而文無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述曰。解第一句
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
但串習成有義文
論曰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述曰。解第二句
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
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
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
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説耳。名詮於眼事。名非
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
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文無倒 述曰。解頌中
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
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
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爲依。但説於
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説。觀此文無入圓成

論曰於義無倒至是於義無倒 述曰。自下
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
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
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
所執體似情有也。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
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
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
等皆是所執故。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
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
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論曰如現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
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
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
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
亦有非有
論曰離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釋第三句
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
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
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
説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

論曰離非有者至現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
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
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
法等二釋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義無倒 述曰。解頌知
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爲義。不取依他。
至下當悉
論曰於作意至現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
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
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
種。至下當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
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
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
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
之言故名爲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
習種名爲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
釋。非持業釋。説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
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
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縁此二取
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爲
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
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縁義。以種子是現
行因縁性故。説爲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
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
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爲彼
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説唯自體。有説通
三分。廣諍如前
論曰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述曰。釋頌第四
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
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體無。
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
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分別即
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
二取之因。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
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
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
所執二取故。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
耶。答。識爲主。故且説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
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問。種中
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説。答。唯識
爲論。説心攝境故。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
何故不説。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問。辯染依
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説於種。答。種爲因
縁。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問。種子寛通。
現行義局。但説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
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説。唯説此種
爲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説言能熏。現似二
勝但説生分別。分別爲依。現二取故。各據勝
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問。所能取
依即現分別。何不説爲能熏。乃説二取之言
爲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
意之名。爲答此問故。次答云
論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
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
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喩爲
名。説心爲戲論。言爲能熏者。想能説言説。想
爲言能熏。想用増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
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説能
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
且從勝記。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
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
想倶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説此種子。名言
作意。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
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
倶時能縁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爲
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
故。説能熏但名爲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
意用増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
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

論曰如實知見至作意無倒 述曰。先解第
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
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難言。
如相品説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
無倒中。後説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
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
説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爲釋此難。故有次

論曰於不動無倒者至有無不動故 述曰。
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
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
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喩品。第四
句頌釋不動義
論曰前説諸義至非有無故 述曰。此四句
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
倒體離有非有。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
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
名爲義。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
釋。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説諸義字。釋
頌義字。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
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
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
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
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
無喩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廣
如幻等。此喩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
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
喩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
喩依他性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喩非
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
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
無。喩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
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喩依他有。若如初解
前義唯所執性。此喩有無但喩所執。若如後
解義通依他。此喩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
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喩。自
下解法
論曰如是諸義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廣
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
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
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
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
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
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
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
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説爲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廣解
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
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
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
取相情有故。不可説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
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
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
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
文爲二性解
論曰等聲顯示至如應當知 述曰。上已解
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
一幻喩等七種喩。其陽焔等似水等事喩依
他性。於焔等上執實水等喩計所執。故論
説言如應當知。此等八喩攝大乘等唯喩依
他。説其事故。此中通喩遍計所執。通説執故
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説。問。依他所執皆同
八喩。此二倶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
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眞實異於眞如。不如所
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
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
二性別。又依他同縁法。可斷法。諦攝法。蘊
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
性殊
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 述曰。解第四
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
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
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
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爲不動。不異疑縁名爲
不散。心是主故但説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
也。諦觀者審縁也。由審縁故心便不動
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 述曰。解第二
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爲
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爲所縁。雖不動
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
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
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説重知智。餘
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倶無顛倒 述曰。牒
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 述曰。前
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
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
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
諦説
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 述曰。釋第二
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
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
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釋第三句
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
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
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
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
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
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
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
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眞如便
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眞唯有
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勝義至差別相故 述曰。顯計所
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
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
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
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
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
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眞勝義既無別
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論曰於共相無倒者至於共相無倒 述曰。
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
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以無一法至諸法共相攝 述曰。釋上
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寛遍故不説人無我。又
望別依他此爲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
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眞法界亦
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
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説
論曰如實知見至共相無倒 述曰。釋頌下
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論曰於染淨無倒者至清淨無顛倒 述曰。
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
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
顯無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説爲清淨 述曰。此中總
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
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
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説爲雜染。若斷滅時説
爲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
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説餘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染淨無倒 述曰。釋第一
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

論曰於客無倒至是於客無倒 述曰。此釋
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爲客。第四
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
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
性。從喩爲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
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
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
淨。非後方淨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客無倒 述曰。解初知
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無怖無高至是於二無倒 述曰。此
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
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倶非有 述曰。此中初
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
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倶非有
論曰以染淨義至無減無増 述曰。雖顯無
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
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
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増。以染淨性倶
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増
論曰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述曰。此即正顯
無怖無高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
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
淨法不増所以無慢。若有淨増可持此善而
起於慢。既無善増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
中無者。無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二無倒 述曰。釋第三
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
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論曰無倒行總義者至止觀二相 述曰。自
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
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爲無理。由
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
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
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縁
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爲
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論曰由義無倒至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
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
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
執顛倒境。故名爲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
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
知故
論曰由作意無倒至能正遠離 述曰。結第
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
倒。説此種子。爲倒因縁。倒非是有法。何得有
因縁。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
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
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論曰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
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

論曰由自相無倒至無分別道 述曰。結第
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無倒至本性清淨 述曰。結第
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
通達金界本性清淨共相
論曰由染淨無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
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
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無倒至染淨二相 述曰。結第八。
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
堅牢
論曰由無怖無高至得永出離 述曰。雙結
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
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此十種中。初三即
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
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
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
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
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
如應當知。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説
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然世親
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
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
十無倒不減不増。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
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
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無假至金剛句中 述曰。解第三
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
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
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
可破壞。從喩爲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
云鉢陀。此翻爲迹。梵云播陀。此翻爲句。以聲
相近譯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擧以此論
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内所説十
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爲下。第二列金剛句
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
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
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
無倒義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爲十金剛句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
頌 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
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
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無減無増 述曰。一有非
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喩。五無分別。六
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虚空喩。九無減。十
無増 舊論説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
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舊
論復開第七染淨爲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
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説。何得都
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又次前總義中。染淨
合結。義別結故。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
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
浪爲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種
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爲攝如是至是金剛句 述曰。即以頌
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釋難故 述曰。自下第三
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
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無倒
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
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
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爲無義文。故成有非
有。攝大乘説。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
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
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
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
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縁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
有非有法爲無爲法。攝大乘説。所知相取故
名所縁。即是三性。此爲所知境已
論曰無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淨 述曰。十
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
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
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
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
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
有所縁。即於此眞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
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喩釋妨難。故在後方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無分別 述曰。總解前
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
智。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
於此無分別體即眞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
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
皆名般若。正與此同。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
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
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
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
不應爲例。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
五句體訖
論曰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
并是釋難
論曰且有難言至本性清淨 述曰。將解第
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喩。先爲外難雙問
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
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
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説諸法本性清
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倶徴有無

論曰爲釋此難至而現可得 述曰。爲答此
難。十句中説幻等喩。無倒中説不動。此即
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
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
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
雙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難言至先染後淨 述曰。將解第
七染淨第八空喩。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爲
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身。如何得
有先染後淨
論曰爲釋此難至及虚空喩 述曰。此略擧
二種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
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
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
界如何。故擧第八及虚空喩
論曰謂如虚空至及清淨時 述曰。如太虚
空。雖本性淨廣如虚空喩。而有雜染及清淨
時廣有染淨。如虚空中有雲等時名爲有染。
無雲等時名爲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論曰復有難言至無増益過 述曰。將解第
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増。先爲
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
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減失。難生死應
有減。涅槃界中無増益過。難涅槃應有増。然
諸經中説生死無減涅槃無増。故爲此難
論曰爲釋此難至無減無増 述曰。擧第九
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
斷可成減増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
故何有減増。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
淨非有説無減増。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
有法性。何有減増
論曰又有情界至倶無量故 述曰。第二釋
於依他亦無減増。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
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
量故無有増。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増。
既邊無量故無増減。故約依他亦無増減。以
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
二説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
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縁有義及無義文起亂
執故。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説爲亂性故。
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
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無亂自性者即不動
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
用。能斷分別故。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縁
故。即無亂字通在性境。或無亂者是不動。
加行智故。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
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無亂果者謂清
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虚空喩。
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爲論。名亂無亂二
果。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
減無増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爲邊。清淨至究
竟處亦以涅槃爲邊。此爲一解二邊。又解。二
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
邊爲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増。淨法亦以
無邊爲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
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説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
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
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寶積經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
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
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
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
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
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與一性至染淨二三種 述曰。此
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
聞。三有情増減。四法増減。有情及法各通増
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
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
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
邊字貫通四處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
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
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
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
性也。然此頌中唯説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爲
此二邊説前中道 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
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
譯家増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爲一邊 述曰。長行釋
中總分爲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
文可解。於中皆先叙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
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
是一。即蘊計我名爲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爲離異
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説中道。謂觀無我
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
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
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
如瑜伽八十三説
論曰見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釋其所以。
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倶等者。如唯識説。即
合此二爲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
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述曰。於外道
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説。故但言

論曰爲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所執
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
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
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
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
叙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釋所以也。
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
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
計意
論曰爲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無
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
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
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叙
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爲主故但擧心名於法
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
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
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
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

論曰爲離此執至無意無識 述曰。無心謂
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
所中但擧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
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
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
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隨 述曰。此叙執

論曰爲離此執至不隨勸讃 述曰。不隨者。
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
也。不讃者。不讃説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
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
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讃
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減邊 述曰。由執現
及後爲有方計爲常。由執後爲非有方執爲
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

論曰爲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
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説
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
辨二邊
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爲一邊 述曰。十二
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縁起二取亦然。此以無
明爲首。明即無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道各爲一邊 述曰。
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
是有爲。説能取故。若無爲即非能取行。能治
中言無爲者。非業煩惱之所爲故。非無生故
名曰無爲。即是對法説道諦通有無爲。此上
第七即叙計訖。次束二義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
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黒品明等能治。即是白
品十二縁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説黒白品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廣説 述曰。明中無
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
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爲其二也。餘
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説言乃至廣説
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
今論乃至
論曰明無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
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
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
八辨二邊
論曰雜染有三至生雜染 述曰。將解二邊。
先説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説淨。
此即叙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論曰煩惱雜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
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諸見
者一切見修道見。貪瞋癡相者。三爲根本餘
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
相取。但擧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増相。非煩惱
故此不説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
體。即貪欲二法爲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
有愛爲體。理亦無違。前二現在染汚煩惱。
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
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願智 述曰。此擧三種
煩惱能治。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
無相能除貪瞋癡相。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
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
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刹那總斷三種。由義説
故説各別斷。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
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
漏。或但名三解脱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
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
二門。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
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脱者。梵本無也」
論曰業雜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業染所
治能治各爲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
不生。唯無分別縁不作業。業不起故
論曰生雜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
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刹
那爲論。第三合一期爲論。前三別後一總。
故是三種不減不増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
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縁於眞如。
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爲論。説
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
能治。下總顯之
論曰如是三種至説爲清淨 述曰。所治總
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
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眞如。然上説能
治唯説眞智。此下意説。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釋執淨
爲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
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
等法者即是眞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
性。以空爲首等餘六種
論曰三種雜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種雜
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
雜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
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
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
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
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
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
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無染故 述曰。由彼三
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
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
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
相等。上來已叙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叙法
性眞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淨故 述曰。此叙計
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
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
故。染淨二執各爲一邊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廣説 述曰。謂不由
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
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
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説。且如見空不
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
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
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
許故。如前執。今説爲邊。顯此理時能治彼執
名中道行。乃至廣説者。廣説無相乃至無自
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
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種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
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論曰何等爲七 述曰。此別徴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爲一邊 述曰。此叙二
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爲無爲 述曰。彼實
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以爲壞滅下。顯執
所由。彼何爲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爲壞滅
此立空性故。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爲滅何法
而立滅依眞實空性。既有實空。爲依滅此。故
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或於
無我分別爲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
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
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兎角等。所治
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
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
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
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説
有如前。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
兎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増
損邊見
論曰爲離如是至乃至廣説 述曰。遮所執
非空本自空。非爲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
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説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二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爲
所寂。能斷爲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
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
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虚空喩 述曰。經説空
喩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
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
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三
邊。分別所怖爲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
之事爲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
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
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爲惡趣因當
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
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從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
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
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
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
生畏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畫師喩 述曰。畫師喩
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
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
變爲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虚空喩至爲菩薩説 述曰。二寂空
喩爲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喩
爲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
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四
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
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爲離如是至幻師喩 述曰。幻師喩者。
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
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説喩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
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
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
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
伏除無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
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縁境。
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縁亦定非有。以境
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縁能見。或此文
解。増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眞故」
論曰由斯所喩與喩同法 述曰。結法同喩
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喩。前幻師喩正是能喩。
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縁變故。惡
獸生已還喫己身。喩由無境能取亦無。所喩
能喩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
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爲
喩。體不相似爲喩。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
以法爲喩非喩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叙第五
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觀至二種性故 述曰。如實觀
者顯所執體。二種性者顯執所由。謂決擇分
名如實觀。爲見道名實觀。此爲加行。如見道
中眞實觀。故名如實觀。或作唯識四諦觀等。
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以此觀等伏
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爲正。體是有漏。可斷
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兩木生火喩 述曰。此
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顯能
喩。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
或由相攅。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
攅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
兩木
論曰此如實觀至正性聖慧 述曰。如實觀
爲能生。初見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聖慧。
稱理知故名爲正性。聖者之慧名爲聖慧。或
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
濫有漏復説聖言。前言兩木相攅截者。喩如
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雖無火相喩如實
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喩如實觀能生見道。
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觀 述曰。聖道既
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
還燒兩木。喩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
一一法喩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喩與喩同法 述曰。結法同喩。
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喩然未顯此四
如實觀爲正爲邪
論曰然如實觀至亦無邪性相 述曰。顯如
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説。雖是有漏然得建
立爲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
法等二釋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六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彼聖智
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
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
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
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
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
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
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初燈喩 述曰。經中初
説此燈喩。彼名初燈喩。謂如一燈能破於闇。
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
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
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七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時長 述曰。彼執能
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
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
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
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
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
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
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爲義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後燈喩 述曰。第二説
故名後燈喩。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
未曾得明。有攅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
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攅截
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
故容許此生。豈爲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
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爲一邊。未處中道。
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説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
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増上等修集 述曰。
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
増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
知。一修集言通増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總釋大
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説。且初地中檀度増上。
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
識所説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
故一處明
論曰六正行總義者至品類最勝 述曰。解
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
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
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
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
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
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
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
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
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
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
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
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増者
爲論。非不一一倶修
論曰爲如是義至而求出離 述曰。結第四
離二邊正行。爲即第五囀聲。爲離如是異一
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爲與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無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
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
七非縁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
第二所縁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擧頌下正
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縁體同之及異。此
即初也
論頌曰所縁謂安界至増證運最勝 述曰。
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烈十二所縁名字
論曰如是所縁至十二最勝所縁 述曰。
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
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
法施設所縁。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

論曰第二謂眞如 述曰。亦持業釋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 述曰。第三所立
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
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
教爲所立。如爲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眞
如故
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
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縁義少故
不説。以聞爲先方縁義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
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縁教少故不説。
以義爲先方縁教故。問。此能縁文與聞何別。
聞能縁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
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内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
慧。縁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爲内。於四諦境
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
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縁故。名任持等
所縁。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
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
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
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
恐聞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見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業
依士二釋無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從初地
乃至七地。修道所縁大於見道。故名増廣道
境。二種漸倶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爲道。道
之所縁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
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從此以後
無有功用。任運縁如。今説初得。故唯此地。等
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爲
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縁。依士釋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來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
得四辨。眞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
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
大位而論在解脱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
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
不通餘位。義説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説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
三釋所縁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
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
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縁體唯是
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縁名無上乘
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縁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
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
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徴正
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無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
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烈十種能。
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
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
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
息。一無通二處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述曰。釋初二字」
論曰一種姓修證縁無闕故 述曰。縁者親
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
近行縁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
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縁而釋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
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
此信解
論曰三發心修證至所擾動故 述曰。由非
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
發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
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
正行
論曰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述曰。由起
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沙上帙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時集故 述曰。由
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
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
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轉故。述
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
死及涅槃故。亦不爲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
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
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
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論曰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述曰。由
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
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
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
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
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
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説故。第九
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
縁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
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無上乘總義者至無上乘義 述曰。自
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

論曰正行無上故至正行果無上故 述曰。
正行有六。廣如前説。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
二乘正行不能過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縁。
所縁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縁
名所縁無上。即依士釋。所縁勝餘境名所縁
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縁。十二是此境。
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
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
士釋。體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
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爲果。非要圓
滿佛位方名爲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
非無雜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
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徴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諸不吉祥 述曰。然
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
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爲三復次。至下當知。二
義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縁行義 述曰。辯謂顯
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縁行義。能縁行
及行合名能縁行。有行非能縁故。且如妄分
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
生必縁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縁境義 述曰。雙辯邊
中二所縁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縁。圓成依
他等中所縁。故行縁於境。合名爲因。必有所
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
由不説惡果隱中果法不爲釋名。於論解中
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
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
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
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
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
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處故 述曰。此論所
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
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
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義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
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
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廣大義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廣利
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倶廣大利樂。
或自顯爲廣。勝他爲大。利樂之義一如常

論曰是一切義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
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
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釋頌第
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
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倶能除滅二障雙已
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
倶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
家増置
論曰我辯此論諸功徳至疾證廣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發願回施衆生。第一句世親自顯
釋頌功徳。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
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徳也。第二句正
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
濟也。群生者衆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
有功徳皆用平等濟諸衆生。第三句令得因
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増上生道。
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
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増上生道。精
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
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衆生令於因位得此
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
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
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
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
果皆云廣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
覺。唯無上果。施衆生徳令於因中獲二勝道。
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
論功徳。次句正以回施衆生。下之二句令生
得果離凡成聖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
紙數六
十三枚
令書寫之畢且爲神恩報謝且爲祈
諸靈離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
日之間興福寺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
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義屋者也有心之仁
光明眞言六反可被稱名號
沙門忍春増專春秋三
十三
南無慈悲萬行菩薩 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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