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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No. 1835_ 窺基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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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
新攝論二本倶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
八。解深密等説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脱 述曰。自下第
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擧頌。頌中有二。上二
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
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脱 述曰。釋頌
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爲佛故。論言
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脱故。此二種攝諸障盡。
如上所説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
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
重亦是。如説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
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説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
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
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爲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
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
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脱二道。得無爲之
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
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
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
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
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
與善等十爲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
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眞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
實眞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眞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
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
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
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
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
攝前諸障爲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
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
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爲十一障。然爲段分不
過五段。已如前説。不可以此爲十一障判上
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
紙數六十
枚在之
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眞言六反
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
増專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眞實品第三
不妄名眞。非虚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
彼法而論故名眞實。此品廣釋名辯眞實品。
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説。今説於境起
行。而説以三性爲依顯餘九眞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説眞實 述曰。此品有三。
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
三眞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
解體無増減説十所由
論頌曰眞實唯有十至皆爲除我見 述曰。
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
總分爲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
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眞實。次有
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
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
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
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眞實。此即初
也。於中第一句標名擧數。次七句烈十名。然
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眞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
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眞實至十善巧眞實 述曰。釋
次六句。顯烈眞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
八句頌。説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爲法善巧 述曰。烈善
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縁彼智。若言善
巧眞實。是此智所縁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
善巧。乃至無爲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
眞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眞實是事或根本即
眞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眞實 述曰。此中別解
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爲問答三根本名。於
此所説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
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眞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
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眞實之義。乃釋於此。
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説至爲眞實 述曰。此問眞實
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眞實之義。所
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眞
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眞實 述曰。
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
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
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
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
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眞
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説爲眞實。
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
説爲非有。即許爲眞實。無顛倒故。若説此有
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眞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眞 述曰。此出體也。
體雖非無。仍非眞有。言有簡初性。非眞簡圓
成。初體無故。後眞有故
論曰唯有非眞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眞
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眞有。
説稱實故亦名眞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
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説亦有亦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眞實。
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
説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眞
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眞實 述曰。此問第二眞實。生
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眞實相 述曰。
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
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増益損減見。知此故
不轉。是名眞實相。乃至廣説。言數取趣。五道
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眞實是
總。先言於相。後言眞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
先言眞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
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
有。名増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
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眞實相 述曰。若知
於此我法體無。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
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増減見。
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
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増減見。今言
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爲實名増撥。妄體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眞實相 述曰。知此
妄幻依他之相。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妄法是依他起眞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
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
非無。如相品説。若言定有名増。若言定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眞實相 述曰。知有
非有圓成之性。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
三性。此相眞實三性爲體。有何差別。爲答此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眞實 述曰。總論有
無名根本實。別離増減二種過失名眞實相。
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眞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
解第三無倒眞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
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眞實。餘之三諦合名因
果。爲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
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爲此
之四行。如別抄説
論曰云何應知至眞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眞實 述曰。
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
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
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
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
常通縁三性。故説能縁行有計所執等。實非
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説。假通三性。實非通
故。又以理准。無常縁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縁
彼者。通一切心縁無常語。假説爲無常行。實
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
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
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爲苦。心心所取故。
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

論曰空有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
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
亦説爲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
所執。故亦説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
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説爲依他
空。亦假説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説爲無我 述曰。
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説。然顯揚論具有此等
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説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
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説。然舊
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爲頌餘。
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
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
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
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
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
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眞如。安慧云。垢寂有
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
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眞如滅。總解云。由垢寂
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眞如或垢寂故得擇滅。
或性寂故即眞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
成唯識説。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
滅收。二論説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
所依依他。假名爲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
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
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
有故但遍知。次唯説染故應知斷。後既爲無
故須知證。然上所説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
體無也
論曰麁細眞實至根本眞實 述曰。將釋第
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
如唯識説。然約因果別説四諦。約麁細門説
此二諦。俗麁眞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
義。漏無漏有爲無爲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
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
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虚空擇滅義歸二諦
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
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
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
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
爲二無爲。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内
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眞實建立 述曰。初性
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爲遷流義
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
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
觀心名爲勝智。如是彼境名爲勝義。義是境
故。爲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
釋名。舊論言眞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
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
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
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爲義故 述曰。智是有爲
故名爲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爲義
名爲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爲簡前二。唯
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
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
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
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
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爲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
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爲中但
言聖道。道爲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
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
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眞
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眞實義
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
也。爲欲解第六眞實。出體徴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
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眞實 述曰。若事者指
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
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
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
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
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眞實義。此中意
説。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爲
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
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説餘一
切法。今此且擧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
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
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
無記心等。説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眞道
理極成眞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
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
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眞實 述曰。若有理
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
名聰叡者。諸内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
尋思者。瑜伽眞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
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
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爲道理極成眞
實。依三量等解眞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
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眞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
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眞如
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縁即世間攝。瑜伽依
此説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
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
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眞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
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
所行即眞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
初即人觀。後爲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
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
間初解脱道無分別智不縁餘性故。唯一圓
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縁許通三性。雖無
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眞實耶 述曰。將釋第
八列名徴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
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眞實 述曰。非次第
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眞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
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

論曰差別眞實至眞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
九列名徴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
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
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
雖有七如。略爲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
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眞實 述曰。以非次
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
文爲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縁起生死
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
云説。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
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眞實至説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
第十善巧眞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
善巧眞實皆爲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
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擧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
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爲三段。初一頌半明
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
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
等我見。此總擧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
標擧。言於蘊等。即縁於蘊等起我見也。説離
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
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
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
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爲我是一。今説
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爲因。今説是界。執處爲
我然是受者。今説於處。執縁起是我作者性。
故今説是縁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
是不如是等。今説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
執根是我有増上用。今説是根。執即蘊等我
是常根。説於世。執我是一爲染及淨二別法
依。今説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
今説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説有爲無
爲。唯説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爲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
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眞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
二段將明善巧眞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眞
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縁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
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
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
下審答。此者。此十眞實也。在彼者。在彼根
本眞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
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擧所明
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
法。偈明於色。故説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
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
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
之所執性。故假説爲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
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
依他性是總寛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
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爲色故。
非是執爲。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
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
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
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眞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
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説
論曰如是雖説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
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説雖言
論曰而未説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
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
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
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
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縁起。次一頌
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
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爲。此即初
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
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
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倶舍第一等皆有此
文。不知何經。或説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爲一聚 述曰。總略十
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説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
段爲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
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
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
變礙色名爲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
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
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等一經。今論
主以爲三義然餘論但爲二義。無別分出此
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
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喩。如場麥蘊

論曰已説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
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
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
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
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
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
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
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
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
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
名種子
論曰已説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
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
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爲六識受用之
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
住根境。爲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爲門。或從喩
爲名
論曰已説處義至果用無増減 述曰。縁起
義者。擧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
増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縁起義 述曰。總擧大
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増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
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爲因故。於行之
因無明上増益故。名増益因。乃至老死可知。
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
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爲遮計立縁生
等。正與此同
論曰増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
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爲無明果。故
名増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増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
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
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増益用。然
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
用。名損減也。即縁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

論曰若無如是至縁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
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説縁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
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
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倶時出現 述曰。此四
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
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
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
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
亦不倶生。設有衆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
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
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
爲顯勝生生。且説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
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
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
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
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倶言非處。以非
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
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説」
論曰已説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増上 述曰。
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増上者釋根義。餘列
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増上義立 述曰。總擧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増上義 述曰。
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説」
論曰已説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
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
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擧
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
説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
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説。且如對法。説過去
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
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刹
那少分世説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
三卷説
論曰已説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
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
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
無爲無漏縁。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
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説。又如瑜伽五十
五。苦諦寛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
即異熟法前爲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寛狹與
苦無殊。同小乘説。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説
爲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
説苦滅爲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説故。諸處
約體。唯説於苦有漏皆盡。今説二滅顯二諦
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
伽第五十五等説
論曰已説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
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
字通三乘。功徳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
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
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
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徳生死過失而起。觀
此徳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
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
徳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
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眞如。利益一切而
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徳失。顯求一
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爲觀徳失。故略不説。雖
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
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説。此中智望於自乘
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縁。唯依此二
説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
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説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
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説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
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爲。下二
若是無爲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
名最爲勝。能攝諸法。擧此等餘一切假法。然
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説。舊論云。有言説
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説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
皆名爲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
故名爲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
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
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
論説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
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
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
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
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擧
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擧其境不説其見。
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擧其境。識易知
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説無心所者。心之品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爲 述曰。此結上
明有爲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
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
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縁境故 述曰。擇滅無爲
寂靜息諠雜故。眞如不爾。故別處説。餘義可

論曰如是所説至總名無爲 述曰。總結上
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説能寂名寂靜境。
此説非也。然能證道以爲主故。總攝一切無
漏有爲。此言無爲者。非業煩惱之所爲故。然
此可説通有無爲。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
已説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縁此智名爲善巧」
論曰眞實總義至所顯眞實 述曰。自下大
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増減説十
所由
論曰能顯眞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
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増上慢所顯眞實 述曰。
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説即
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眞實。知所執無依他
妄有。離増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眞實 述曰。三無常
等無倒眞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脱故 述曰。因果
四諦眞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眞實。大乘
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
義細故。能自解脱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
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
脱衆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眞實。述
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喩道理成所説義。
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
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眞實 述曰。即攝眞
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
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虚妄眞如所顯眞實 述曰。即
差別實七種眞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眞實 述曰。
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
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爲解
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説十善巧治我見。故名
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
如攝大乘對法等説。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
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爲入解此我執
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眞實也。舊
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爲一故
唯十眞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爲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
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眞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
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
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
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
治更有衆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説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
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爲二。
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
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爲六。初一頌明
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
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
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
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
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
第十卷説。是故最初爲正觀察眞實事相。建
立念住。如彼廣説。故先説此。於中有二。初總
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擧正釋。此即初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
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
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
故。身爲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説。所有
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爲相故 述曰。釋麁
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
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爲
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爲苦。對法云。是故修觀
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
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
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
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
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
應入苦。如此徴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
執所依所縁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
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
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
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
我怖也。故對法説。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
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
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
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説。
爲斷所治法。爲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
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説。對法
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繋合三義説
論曰已説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
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
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
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爲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
句。此爲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爲遠離三字。
次二句釋頌爲修集三字。然一爲字貫雜。次
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説已生乃至廣説 述曰。此指經説
顯四正斷。如契經説。已生惡不善法爲令斷
故。此擧一正斷。乃至廣説者。謂生欲策勵發
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説。如
顯揚第二對法等説。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説。
法蘊足説與此不同。不可爲證
論曰已説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
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
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
此頌中。上二句説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
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
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
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
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

論曰爲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
句頌。爲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
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
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
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説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
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説神足
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
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爲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
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
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
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
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
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爲一失 述曰。能治一
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爲除滅至倶爲過失 述曰。此釋頌
第三句。爲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
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
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
二倶有失
論曰爲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

論頌曰爲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
第一頌擧一失四能治。第二頌擧四失四能
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
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
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
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
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
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爲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
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
第三句。對法論説。欲爲勤依由欲求故。爲得
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
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説。
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
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爲能果。
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
別開安。爲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

論曰爲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
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
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
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
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
已等。是結前。爲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
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
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
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説。最初心平
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
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縁故稱
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
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
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爲四。與此不同。
據義別故
論曰已説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
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
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
爲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脱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
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増
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増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
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
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脱分善根滿
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
脱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
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
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説有部五停總別。是
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
神足順解脱分滿心修習解脱分收。故知念
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
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
障二乘神足在解脱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
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増上 述曰。釋第二句
頌。言増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増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
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
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説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
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爲二問。
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
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説之爲力。
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説至復説爲力 述曰。釋頌初
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
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
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
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爲彼不信障等之
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説之爲陵。雜
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説之
爲雜。今此竝無故説爲力。根位不然。但名根
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
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
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
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
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
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説
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
事不辦者。得眞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説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
解根力修位。先爲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爲問。
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
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
脱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
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爲主。約解脱辯念住
等。假實別説以實爲言。根力是實。決擇是
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
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
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
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
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
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
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説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
段將解覺支故結徴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
總爲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
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爲五。出自性行相。後
頌解安等三合爲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
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
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
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
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
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
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
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
爲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
念力繋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
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爲支。是
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説。
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
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
剛強故。能喜覺爲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
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
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説無染爲三 述曰。爲解三支
故爲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説。何
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説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縁所依至説爲無染支 述曰。
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
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縁。
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縁者非實因縁。倶
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縁故。以彼麁重即諸
種子。與三雜染正爲因縁。輕安望彼是近對
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縁故。
輕安亦名無染因縁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説。
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
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説。能
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擧行
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
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
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
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説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
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爲八 述曰。解
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擧道支合有八種。
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
而論。束八爲四。第四句約體爲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
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
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
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
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
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爲分別。然此
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
惟爲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
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
法等但説正思惟爲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説
故。約因説故。對法論説。如其所證方便安立
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
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
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縁後二各分爲三 述曰。問第二第
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
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
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説。
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
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
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
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
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
即四事也。飮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
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
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徳 述曰。先解所
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
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
勝者偏説。對法論説。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
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徳故 述曰。對法
論説。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
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
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
治説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
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徳障。謂能引發神通等
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説
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爲所依。然此道支體性
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
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
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
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
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
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
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
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
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
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
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
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
有倒隨。隨者逐也。爲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
有漏。非此所説。約總説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
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
有倒隨。隨者逐也。爲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
有漏。非此所説。約總説故
論曰三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
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
前説。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
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爲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爲境而修對治 述曰。
且如念住。二乘但縁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
修對治。菩薩亦縁他身受。乃至廣説。而修對
治。所縁寛狹與二乘別。此擧於身。等一切對
治所縁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
二乘縁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
惟。菩薩縁眞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
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
生死欣求離繋得於涅槃。但爲自利。菩薩大
悲不厭生死故。不爲身離繋。不厭涅槃故。不
爲不離繋。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
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
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
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増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
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増。
即四正斷。爲得勝徳。磨瑩修飾己所生善。
令得増明。即四神足。有増上用能發上者。即
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
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
分。既入聖已功徳増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
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
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
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
三乘修別。謂於所縁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
二乘修名爲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
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
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
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説。故須重品
論曰已説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
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
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爲總結。此
即初也
論頌曰所説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
自下第二依徴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
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爲治法
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爲治法於法
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
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説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
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
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
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
種姓。得彼彼説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
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
見道中解脱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
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
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説見道已去。如瑜伽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寛
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
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徳 述曰。前無有無
學。但是總説。今此殊勝約別爲論異。非身證
倶解脱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
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
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
中。即似唯説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
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
通説三乘諸位。自下別説唯菩薩位。即十三
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説。文易可知。
據勝能説。不可爲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説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
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
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
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
於勝人。利以□身爲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
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
有爲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爲
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
上二句顯前有爲治法於眞法界辯別。擧數
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眞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
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眞法界成有爲治。
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
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
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
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
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
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
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
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
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
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説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
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
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
即名別説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
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
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
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
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徳故。今別結。遍滿位即
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
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
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
解。但隨一理爲結。不可徴爲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
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
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爲無爲
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
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
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説爲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
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
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
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寛體狹。事
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
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
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説爲器。如器受
物。從喩爲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
記。名爲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
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説。□無漏力□□
□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縁助所
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
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
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
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
往善爲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
轉増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増上果。若望往善
因亦是増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
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
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増上果唯取善法。前
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内法爲増
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
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
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
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増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
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
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説。但説現因若假者
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繋 述曰。釋第三句
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爲唯無漏得。若有漏得
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
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繋果 述曰。釋第四
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擧。然則十地二乘容
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
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
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
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説。
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説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
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爲因。以後爲
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増上。或等流。或
士用離繋。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爲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
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
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
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説爲障滅 述曰。前四種
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
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繋果至煩惱繋故 述曰。有學數
習離繋。無學究竟離繋。離繋義殊故言如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徳 述曰。即前四
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
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
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
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
更寛故
論曰此中所説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
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
謂有難言。若隨殊説。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
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説十。餘爲釋此義故有
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説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
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
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
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
梵本亦有此説。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
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擧後釋。
此總列擧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
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
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
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
異熟爲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
爲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
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
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爲顯勝因能得勝果不
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倶名
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説 述曰。此品有三義。
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
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
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
九頌總爲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
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
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
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
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
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
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
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説。以此攝餘。如理應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
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
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縁法。二
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
住駄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
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
爲。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述
曰。自下第二別解。爲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
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
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
明十二所縁。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
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爲第一也。自下第
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
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
自下大文依徴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
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
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
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
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
義相違。故乘前爲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
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
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
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爲五
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爲一明。初以四頌釋最
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
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
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爲問起。後擧頌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
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爲二段。初二頌明十二
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
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擧
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
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
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
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
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
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
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
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爲
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
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爲依處故 述曰。利他爲
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
向菩提功徳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
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
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
他意解平等。衆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
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衆生。衆生行善。
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
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
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
喜。要須自行。行即爲難。既能隨喜。非要自
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
勝多説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
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
物。施與衆生。無邊盡故。如虚空藏。從喩爲
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爲自在。若未得
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
現實。不名虚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
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
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爲無分別智之所攝
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
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
見施者等相。爲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爲最
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
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
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
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眞見道。
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説。
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
爲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
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
祇中。第七虚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
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説唯後二劫。有
説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
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
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
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
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爲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
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爲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
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
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
四爲資糧。定爲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説靜
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爲此名
狹。今從名廣故説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
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
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増徳。五能
入。六能脱。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
成熟他。用爲自利。他爲他利。第二句能字通
入及脱。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
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
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爲損害 述曰。三施三
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
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増長功徳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
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
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脱 述曰。般若云慧。
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徳無盡 述曰。下之
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
巧。六爲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説。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
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
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説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
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
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爲愚癡。令斷
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
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増上法
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
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増
勝而説。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
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説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
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
端。次頌曰下依徴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
作意數。數體即三慧倶。作意増名爲作意。如
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
依徴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爲二段。初一頌半
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
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
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
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
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
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
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
小教故但説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
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
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
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爲如。如者
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爲所依。教
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
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
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
果。以教爲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説思
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徳。中間縁
教法。思惟縁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説
教。答以十二分教爲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
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爲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
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
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眞言六反可願御回
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増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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