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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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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根而倶起也 
論。加行等位至故多不説者。問加行善根是
色界法。離欲方得。云何此位猶有憂根
答決擇分善通依色界本地・近分。近分起者
既未離欲得有憂根。固無有失。故按對
法第十本論説云。未知欲知根者。謂於方便
道及於見道十五心刹那所有諸根 釋論
云。諸根者謂意根・信等五根。由未至定等地
所依差別故。如其所應有樂・喜・憂・捨
疏。然此無漏根通三界等者。生起下論。今按
彼云。問空無邊處地幾根可得。答十一。識無
邊處・無所有處地應知亦爾 釋曰。信等五
根・意捨命三・三無漏根合爲十一 論云問
非想非非想處地幾根可得。答八 釋曰前
十一根中除三無漏。三無漏無如此下釋。此
等皆約諸人容有現行而言。不依一切及
種子説。凡無無漏。下界種子上身有故。不
唯八等。論七根入無色等。如義燈釋 
論。前三無色有勝見道等者。如疏具明。諸多
同異燈中亦辨。三類邊智如前鈔説。故不重
云 
疏。唯得修修非行修修者。得謂所得。修謂熏
修。由現道力令所得法種子増明。故所得
法名之爲修。行謂現行。修謂習學亦名習
修。疏第八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六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
 沙門智周撰 
論。云何此依十五處立者。而有兩釋。一云云
何此十因依十五處立。二云此者此前四
縁。既云如是四縁依十五處義有差別建
立十因。云何此縁依處立因 有義斷云。
後解爲勝。依處差別立縁爲因。非離縁
外別有因也。十因既然依處亦爾。即開四
縁爲十五處。非離縁外別有依處。由此
義顯開前四縁爲十五處。約十五處義有
差別。建立四縁以爲十因。然開四縁爲十
五處。義准應爾非此有文 詳曰。前勝。何
所以者。下文別問四縁依處攝因等故。故
下論云。所説四縁依何處立。復如何攝十
因・二因。又前問已即擧依處而辨十因以
答其問不言四縁。以此而言故前義勝。若
取後者後文更問一何繁重。前文不答何乃
闕乎 今又釋云。此言雙此四縁・十因。云
何四縁及以十因倶依依處。下答先辨十因
依處。後明縁依。明縁依中。以隔十因文
勢遠故故更問起。亦不相違 
疏。然依者於義倶第七轉聲者。略爲二釋。一
云依・於倶第七轉。疏云者・義是助辭矣。非
説依者是彼於義。依若於義云何得言倶
第七轉。體無二故不可言倶 
二云依・於有同有別。如根・境者依・於不
同。言依語處立隨説因依即於義。今依彼
因云依於義。對依於名云倶第七。更思 
論。謂法名想所起語性者。此瑜伽論三十八
文。具如疏引。今略釋云。法謂一切有爲・無
爲繋・不繋等爲因起言並名爲法。名謂法
名。由聞諸法種種名已。或自據教尋名・
句・文。而起於想取境分齊善・惡等已方起
言説。亦依文・句而起於想。擧初攝餘但
云名也 問論説尋・伺名語遍行。云何由
想方起言耶 答取境分齊方發於言。實
由於想縁彼法義。而起於語亦頼尋・伺。
今據取境起言之由但説於想。又復語因
而有通局。親疎兩別。尋・伺雖親不遍佛有。
想因雖疎爲通因果。所以言也 
疏。但以三相及得例難等者。其例意云。彼得
及相是依法立。隨所依法以判於性。名等
亦然。何不隨聲通於善・惡 
疏。不可言共至不同名等者。此牒外救外救
意云。得及生等爲所依法倶有因義。名等不
爾。何得相例 
疏。大乘共有因等者。此破救意。顯大乘因
不唯得等。不可以爾自宗義救 問因本
質聲可唯無記。以因第八唯無記故。若杖
他變相分之聲其性是何 答可通於善。如
以善心聽佛説法。本質既善能聽所變聲善
無失。因聲無記據本質説。相分名等隨所
依聲亦通善也 
疏。不是異體依體立義者。語依是體。説因是
義。由語體上有能詮義。即以語依而爲説
因。不同眼識依根別有。不同得等依法假
施 問以語依義爲隨説因如何而言語
依即是隨説因體持業釋耶 答義不離體。
持業何違 
疏。若爾即以言説爲果者。設爾何失 答便
違語依即説因義 
論。若依彼説至是語依處等者。二論不同。具
如疏會。有義疏説論文雖無會者。此不應
理。即此文中正是解釋相違義故。又助論
主別立道理。菩薩地説三種十因。對法論
説即顯初因。性唯是染 詳曰。論中何有以
能詮・所詮・生起次第會違之處。據論無此
言論無會。何有非理。又疏會云。對法唯依
染分相生以説因果。而隱不云言助論主
別立道理依初染因。一何蔽人彰自甚乎
 問此文若非會相違者因何而致。復云
何科此會相違 答但顯彼文以隨説因
爲語依處。明論意別云會違也。無能所詮・
相生義會。云論無會亦無過也 問三性隨
説因義云何 答披瑜伽論三十八云。謂
於世間種種稼穡。墮諸穀數世資生物。所
有種種名想言説。謂穀麥等即此望彼種種
稼穡爲隨説因。又於一切雜染縁起。所有
種種名想言説無明行識。廣説乃至憂苦擾
惱。即此望彼諸雜染法爲隨説因。又於一
切清淨品法及滅涅槃。所有種種名想言説。
即此望彼諸清淨法爲隨説因 
論。領受依處者。領謂領納。受謂攝受。謂能
所受倶名領受。即領受處立觀待因。觀待
因者亦通能所。由此望彼應爲四句。一能
受爲因所受爲果。先希食等後食等得。二
所受爲因能受爲果。因對於境方領受之。
三能受爲因能受爲果。因二定喜生三禪
樂等。四所受爲因所受爲果。如因風輪
持水輪等。餘類知之。故瑜伽論三十八云。
觀待此故。此爲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
此名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
執持業。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觀
待飢・渇故飢・渇爲因故。於諸飮食若求若
取 問此因三性其義云何 答瑜伽論云。
觀待飢・渇羸劣身住。觀待段食所有愛味。
於彼追求執取受用。即説彼法爲觀待因。
又觀待境界所有愛味。諸有支相續流轉。即
彼望此諸雜染法爲觀待因。又觀待諸
行多過患故。樂求清淨攝受清淨成滿清
淨。彼望於此爲觀待因 
論。即依此處立牽引因者。此牽引因亦有三
性。瑜伽論云。由彼各別自種子故。種種稼
穡差別而生。即説彼種子爲此牽引因。又
於現法中無明等法所有已生已長種子。
今此種子望於餘生生老死等爲牽引因
 釋曰。此望於果通近及遠 又安住種
姓補特伽羅種姓具足能爲上首。證有・無
餘二涅槃界。望彼清淨爲牽引因 釋曰。
種望能證涅槃之智爲牽引因非望涅槃。
涅槃非是因所生故。擧所證理顯能證智」
疏。未爲善友力等所潤者。問諸教但云惑爲
能潤。言善友潤曾未有聞 答潤者資助
令生長義。據生三有教説惑潤。若論出
世多聞・善友能助名潤。斯亦何違。疏云等
者等聞熏習 
論。生起因者。依瑜伽論亦通三性。論云即
彼種子望所生芽。又無明等法各別種子。又
種姓所攝一切無漏菩提分法所有種子。望
彼一切菩提分法。無記・染・善如次三性生
起因也 
論。謂於所作業者。所作者果。業即能作。即八
九處能作業・用。乃於果處説業用聲云所
作業 
疏。無記即因除無間縁等者。問變化無記無
間得生學・無學心。云何無間果非無漏
答即變化心通善・無記。若爲嬉戲所起變
化無記性攝。爲引道他或爲利益諸有情
故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故善變化引無漏
心。無記不爾。而昧劣故。餘義類此故不繁
云 
論。總依此六立攝受因者。此因三性瑜伽論
云。地雨等縁能生於芽 又近不善士聞
不正法非理作意。及先串習所引勢力生無
明等 又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
及先所作諸根成就。如次無記・染・善三性攝
受因也 
論。引發因者。有三性別。瑜伽論云。芽・莖・葉
等展轉相續。望彼稼穡若成若熟
又從無明支乃至有。展轉引發後後相續。
望於餘生生老死等 又自種子所生一切
菩提分法。漸次能證有無餘依二涅槃界。如
次無記・染・善三性引發因也 
論。定異因者。瑜伽論説有三性別云。從大
麥種生大麥芽。大麥苗稼不生餘類。如是
所餘當知亦爾。又餘無明支及自種子乃至
有支能生那落迦。各生餘趣當知亦爾。即
此望彼諸雜染法名定別因。又三乘性各
於自乘能般涅槃。彼望清淨爲定別因 
論。同事因者。三性異者。瑜伽論云。同爲稼
穡而得成熟。非彼稼穡隨闕一因而得成
就。是故一切和合説爲此同事因。又即彼一
切從觀待因至定別因名同事因 釋曰。
從染觀待至染定別總名染法同事因也。
又若清淨品觀待因乃至定別。彼望清淨
爲同事因 
論。相違不相違因者。其三性者瑜伽論云。霜
雹災等諸障礙法。望彼滋稼爲相違因。彼
闕無障是諸滋稼不相違因 又此雜染法
相違因者。謂出世間種姓具足。値佛出世演
説正法。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即
如所説種種善法若闢若離。是雜染法不相
違因 又種姓不具足不値佛出世。生諸
無暇處。不親近善士。不聽聞正法。不如
理作意。數習諸邪行。彼望清淨爲相違因。
此相違因若闕若離是名清淨不相違因
問大乘滅法而不待因言相違因。豈非自
噬 答如疏及燈倶明與彼相違之法而
作因也。亦如因明四相違因 有義破云。
若言與彼相違爲因令彼生等。此正相順
何名相違。今解即與當應生等諸法爲因。
謂彼應生由因違彼令不得生。以彼所違
不生住等而爲果故相違即因 詳曰。理亦
未可。當應生法彼既不生。即是無法。何得
有法與無爲因。若言以彼不生住等而爲
果者。既云與彼當應生法而爲其因。何得
以彼不生住等而爲其果。乃果無因。因無
果也。若言與彼應生法上不生住等。而爲
因故云與應生法爲因者。若爾因望不生
住等何名相違因。正順彼不生等故。故從
疏正。文如燈引 
疏。六相違者。樞要・義燈二處皆引。故此不
云 
疏。論二處至能生因者。即菩薩地及尋伺地
二處説也 
疏。准謂彼言生起因等者。亦有疏本作誰字
者。今隨准・誰以爲兩釋 一者意云准彼
瑜伽言生起因。是此論中生起因也。如此論
中所引文是。此論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
種。明知彼論生起因中有業決然 二者意
云誰謂瑜伽言生起因唯是因縁。疏云此
因此因縁也。疏云如此文是者釋菩薩地生
起不唯因縁所以。所以者何。此論釋彼生
起等因。釋中既云生起因中而有業種。明彼
生起包業無疑。不爾此論便違彼本。二釋
倶得當從多本 
疏。牽引因全等者。問牽引因中有非因種
何得云全 答全未潤故名之爲全。生起
全言亦准此知 
疏。餘二合前以爲體者。即彼和合不障礙二
疏。若不爾者至具三縁也者。若離出體其
方便中。不攝中間二縁爾者。論何不説中
間二縁是能生收。論既不説能生因攝。明
是増上。故知方便具攝三縁。増上即是方便
攝故 
論。一者異熟果等者。問准本業經佛母品云。
一切善受佛果。無明受有爲生滅之果。是故
善果從善因生。是故惡果從惡因生。名善
不受生滅之果。唯受常佛之果。論云善惡
倶招異熟豈不相違 答有釋云。感三界
業若善・不善。皆無明引總名無明。資糧等道
有無漏善皆向佛果。非無明發總名爲善。
非謂無明所發福等不感三界 詳曰。若
資糧道有漏善法皆向佛果。十王果業在何
位造。若許此位造彼業者。云何得言皆
向佛果。故義有餘 今者會之略爲二釋。
一經隨轉隨化地部。化地部言。善非有因。
二據三乘無漏資糧・加行正位漏善。遠近皆
名佛果因也。明爲縁故。無明惑本所引漏
善亦名無明。故云無明感三界果。由斯不
言諸餘煩惱及餘漏善感生滅果。若也執
文不許餘善感異熟果。亦應取文唯一無
明能感漏果。自餘煩惱皆不能招。文中唯
説無明得故。此既不爾彼何則然。故知經
論各據一義。並不相違 
疏。唯此一法非餘皆是假説等者。略爲二釋。
一因果同性名爲一法。一法因果是實等流。
非餘異性是等流也。縱言等流假説之耳
 二唯此報業相似一法假説等流。非自餘
法亦皆假説爲等流也。不相似故。疏擧殺
生一業因果。顯餘善惡業報皆是假等流
也。除斯以還不可假説。二解任取 
論。四士用果者。按瑜伽云。諸有一類於現
法中。依止隨一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
農作・商賈・事王・書畫・算數・占卜等事。由
此成辨諸稼穡等・財利等果名士用果。又
依有宗順正理論第十八云。士用果四。一
者倶生。謂於一時更互爲因力所引起。二
者無間。謂次後時由前念因而所引發。如
世第一而能生彼苦法智忍。三者隔越。次隔
遠時展轉爲因所引起者。如農夫等於穀
麥等。四者不生。所謂涅槃。由無間道力所
得故。若無間道斷諸隨眠所證擇滅。而名
離繋及士用果。若不斷惑但重證滅但名
士用。大乘無文義同於彼。應亦無失 
疏。餘心心所至一切有漏者。此意説云。辨心
心所具五依處。謂無間滅至士用處。辨餘
色等除前三依但取後二。後二通能辨色・
心果。異熟既是有漏果收。何得不依作用
士用。由斯義准可依六處 
論。隨順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有三説 有
義何以無間不得等流。答九品相望成無間
縁。此果不爾。下論但云二縁得故。於中非
無能引上品同性之者。依全處説故不取
也。若言全無。以現望現爲等流果。豈唯他
識。故許者勝。若具説者依十處得 詳曰。
若以全缺而會文者。理亦不然。且隨順處
而亦不全。所引涅槃非等流故。餘處准知。
故依疏斷。以無間縁形對九品非定隨順。
故論不取得等流果。又眞等流種自相生。
生自現行現行熏種。故等無間無眞等流。
似又不定故不取也
論。眞見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判七處得離
繋果。今以理准應八處得。既待能證方有
所證。取領受處亦何爽理。下文不言觀待
因得離繋果者。據有爲果隱無爲果而不
言也。疏依下文故云七處。亦不相違
論。士用處言至一切功能者。疏云十一依處
得者。實根依處亦得此果。疏中脱略但言十
一非疏本意。何以明者 答疏前正解士
用處中而作法云。如眼根等生眼識等名
法士用。所以知也。若不爾者豈疏前後不
逾數紙即自&MT03250;&T030568;。故定脱略。既加根依合
十二處 有義十三。加境界處 詳曰。不
取境界望彼士用之果而勢疎遠。故後二
師明士用果而皆不許所縁縁得 
論。前七於八至相見種故者。有義兩釋
前七種識各各能熏彼七轉識自相・見種在
本識中。第八縁彼相・見分種爲親所縁。即
彼所縁由能熏引。故説能熏是彼所縁。雖
現與種二相不同體類同故 二云同疏彼
相・見種生八見・相是親所縁。能熏七識是
疎所縁。是彼引故。如是二釋皆成所縁。然此
後釋似義別言實亦違理。引因與果不同
世故。又依引種立命根故。此念熏已後念
即能生與彼相違故。設言隔身而能生故
有縁義者。此亦不然。如此疎縁何成縁義。
又第六於五・七此義非無何不説有。今准
第六於五・七識亦有所縁。第六遍能熏五・
七種。論不説者但略故也。諸人不説乃説
熏彼第八相・見。前後校行既許里數 詳
曰。披論觀疏疏實無違。有義初解乃非順
教。論云能熏彼相・見種。能熏自種何得稱
彼。又帶己相是所縁縁。八縁於種望七現
行能熏見・相云何帶己。帶謂挾帶帶似之義。
由此親縁似彼疎境。疎境方名疎所縁縁。
不爾因何得所縁稱。豈以體類解所縁
耶。又言前七識熏八見・相。豈能熏識皆引業
耶。何得以彼引因因果不同爲難。設避引
因・與果同世。今有此生作業受過。餘非業
等既無斯失何意不取 又既疎縁隔生
何失。論但言前不簡遠近。若不許者五縁
前相亦應不成。亦異世故。故知此師有力
隔世成縁義。近遠雖殊倶隔故 又觀疏
意通於種・現。不障能熏見・相種子爲八所
縁。但以論有熏彼之言故。約熏於八相・
見説。今既局斷故爲難據 問前現識望
八如何有所縁相 答第八新熏五塵境種
五相熏得。故第八相似五相起。所以五相是
第八見疎所縁縁。第七見分縁第八見而熏
彼種。後生彼見爲自證縁。八見有似第七
之相。復七相生故現第七爲八自證疎所縁
縁。第六准知 又疏中云。六望七等准此
應知。意明第六熏五・七種得爲五・七所
縁縁也。疏以説訖。何言無説。論文不悉
恐行踰邁 
疏。應作四句等者。第七唯熏見。前五唯熏
相。其第六縁八見・相雙熏二種。若縁餘心
心所・無爲二倶不熏 
論。同聚異體等者。有義問如前卷説同聚
心等由互相應和合似一互爲無間。如何今
説但有増上。答由此應知此不盡理。又解
此文依同時説。依前後者第六三縁餘識
有二 詳曰。此文定據同時而明。何惑致
問繁乎翰墨。前後相望前已説故 又問同
聚異體尚説互作等無間縁。同體四分除相
餘三體既是一。一開導時餘亦開導。何不
許三前後互望爲等無間。此義應思 詳
曰。論同聚下至淨八來。皆依時同同聚四
分而明縁義。不障前後自類三分爲開導
也。三分既於一識義分。義互開導相應無
過。言論不許恐失論旨 
疏。即無前過但有後失者。若許同時見分相
縁總有二失。一無同一所縁之過。若言自
見得自縁者。二者即有心自縁妨。如刀自
割。今有第二自縁之妨故名後失。非前疏
中列有二過云後失也。或前疏云見分・相
分不相縁故。今許自證得縁自見。無見・
相望闕同縁失。然同時相心・心所見而不
互縁。望彼相分同時王所不同縁過。相分
見後故名後失 
疏。今依可爾至非要爾者。今依第八縁境。而
説可有本質。非一切識皆要有質。如意
縁空便無質故 
疏。若約疎所縁縁亦非等者。非但不得成
親所縁。疎亦不得亦彼親也 又疏云。見
與相分不相似故者。釋不得爲疎所縁
所以。夫親縁體似疎縁故。如相分色似質
色也 詳曰。前釋爲勝。或帶己相後亦理
通 
疏。一云前依因依至不必同者。前言王・所
同一所縁。據因位説。果不必同 何所以
耶 答果位自在不同何失 又因縁外必
同所縁。果亦自内縁相應法。由此所縁非
必定同。後釋爲本 
疏。此義雖勝然稍難知者。問難知理何 答
以無同一所縁義故 何以無耶 答心王
縁彼所變似見。心所乃以能縁心見而爲
其質。如何得成同所縁耶 問心王所縁
託自心變。何得不同 答而無一時有二
心王。心王如何有能所託。能所託二心王既
無。故但一心縁似心境。同時心所變心爲
質。質・似不同。云何王・所同一所縁。若以
相似名爲同一。理雖可爾。然本論質名同
一。故據見自縁相似名同名爲義勝。本質
不同故曰難知 
論。唯除見分非相所縁等者。如燈及疏具已
明之 有義斷取西明第四而自問云。可
許三分能縁餘三。如何自縁便同小乘大
衆等義。解云。彼説心等親了自性。若爾一體
分能所縁便成雜亂。今變影縁故不同彼。
無自縁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又如何説
同一境耶。故知如受縁想見分。想見即能
變影自縁。所杖質同。影像相似。説名同也。
又云第四縁第二分。如三・四分更互相縁。
見縁後二而有兩解。一云變相。見縁後二
既後得智。故必變相。二云不變似。後二分即
自體故不同縁餘。雖後得智亦不變相。
今取後解 詳曰。雖有高斷恐爲未可。未
可理何。若以相似名同可爾。而云見等變
影自縁。明所縁同。前疏已斷勝而難知。難
知之理如次前明。臧否可悉 又以第四
縁於第二。第二復縁後之二種。倶不變相
者。二縁三・四與彼四・三縁三・四時而復
何別。倶不變故。四縁第二責亦同之。由斯
便有錯亂之過。故本疏明無雜可寶 
論。業之眷屬亦立業名者。有義彈云。疏説五
蘊總名爲業。今但可取相應之法爲眷屬
也。有色根・境既唯無記。雖業倶行不可能
招引・滿異熟者 詳曰。律・不律儀既名爲
色。爲業眷屬助招引・滿何理相違。諸教皆
言由善・惡戒生善・惡故。疏亦不言五根・
境等爲眷屬也。自義不足彈疏有餘 
疏。不同小乘具十隨轉等者。由十因故得
隨轉名。名十隨轉。隨轉體者。按倶舍論第
六説云。一切所有心相應法・靜慮無漏二種
律儀。彼法及心之生等相。如是皆謂心隨轉
法。如何此法名心隨轉。略説由時・果等・善
等故説此法名心隨轉。且由時者。謂此與
心同于四相及隨一世。由果等者。謂此
與心一果異熟及一等流 由善等者。謂此
與心同善・不善・無記性故。由此十因名心
隨轉。今者大乘四相體非不招異熟。不
同小乘隨轉能得異熟果也 
疏。化地部至現皆有體者。問大乘現體而亦
不無何乃簡彼 答大乘現但有業習氣
無業現體。與彼不同。故須簡也 
疏。前言相中亦通無爲者。體相・相状倶名相
故。故攝無爲 
疏。一切五蘊不離此二者。色蘊是心・心所相
分。亦名心所。心所及心故攝五蘊 
疏。愛樂執取縁取也者。明取通二。執之與
縁倶名爲取 
疏。餘識別報至一切法盡者。餘識乃攝報與
非報。七識心品不唯業感。故名攝盡
疏。唯簡異熟以極狹故者。顯前釋末唯攝別
報。不取餘識及心所等。故爲極狹 問相・
見等四四皆攝得五蘊不耶 答皆攝得。見
唯攝彼非色四蘊。相攝色全・餘蘊少分。本
末相分通色蘊收。能縁心等即餘四蘊。中二
可知 
疏。即彼上四取者。彼即彼前見・相等四能・所
取也。取彼四取故名彼取 
疏。取前第一至下三取亦然者
問前之三對有能・所取理即可然。本末云
何 答本末皆攝能・所縁二二取故有。或本
爲所取。末爲能取。末縁於本熏本種故。
據容有説。取言通於縁・執二種故無違故
疏。故有八解者。單・重二取各有四也
疏。本末至亦具二義者。自不能熏。但是所取
名爲取也。亦具能生・所生二義 
疏。即名言種至能生本識者。顯具二理。即
本末二名言之種。而由能熏七識熏得此所
熏種。而後能生本末現識。故本末二得有
能生・所生二義 
疏。此中二取至相見分等者。問能熏七識非
劣無記。云何能生本末異熟 答相分熏彼
本末之種。相分與見性必不同。熏彼何失
論。雖二取種至性同易感者。有義問親因縁
種熏時望果。爲定別世如異熟種。爲亦許
同一期身世 答疏云等流増上性同易感。
此念熏已後即能生。非如異熟。彼難招故。
二云此如業種定世不同。十因・二果不同
世故。而立命根説依親種生第八識一
期功能。若許世同隨熏生果。一期生種義
即不成。所引・所生世各有異故。自種生果
雖無有盡。隨業可説一期別故。若爾與
業種子何別。説有盡相・無盡相耶 解云業
招生已雖有種子。後更不能招異熟果。其
延壽法聖生淨居。皆資受果未盡之業。業
若受果已盡之者。設得勝縁終不更能受
於果也。故名有盡。若名言種爲一業引生
一期果。後逢縁引復能生果故名無盡。非
無生果一期功能名無盡也 詳曰。觀有
義意取後釋也。今先議世後定優劣。世有
刹那・分位・生死三時差別。若所熏種所生現
果與能熏現。隨前諸世而必不同。無有一
念有二現故。諸所熏種望所生果許有同
世。種自相生亦名果故分位世同。諸名言種
皆得名爲二取習氣。善・惡等種生善等現
刹那世並業所感識諸名言種。望生現果世
可不同。疏據斯義説言同也。不爾論云性
同易感等徒爲設也。後義雷同總判世別
理爲未可
論。然諸習氣總有三種者。無性攝論有三熏
習。義不具此故不録也
疏。若依外者名表義名者。有義彈云。五識一
切皆依外故應名表義 詳曰。由因他名
自能熏修。以自他對立以外名。不約根・
塵以明内外。何得謬以五識爲難。智者應

疏。若依無漏至内名爲縁者。問前明表義名
之於外。今復云何名名爲内 答顯其名
因内而發立以内名。不望自他故無&MT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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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隨二名言至各別因縁者。問表義聲界。顯
境名言即七心界・法界一分。合但九界。云何
能爲諸法別因 答因二名言隨應相・見
熏諸法種。爲諸法因理無爽矣。疏具斯意
尋之可悉。故世親攝論云。名言熏習差別者
謂眼名言熏習。在異熟識中爲眼生因。異
熟生眼從彼生時。用彼爲因還説名眼。如
是耳等一切名言差別亦爾
論。隨二我執至自他差別者。問凡夫・有學有
我執者自他有差。無學等聖二執已亡自他
體等 答由有横計彼此情生起自他執。
執見既斷物我心亡。得同體悲自他封息。
依著・不著由我・我無。非我・我無體成同
別。故無學聖體得成異
論。應知我執至増上縁者。問此三熏習爲定
同・別 答其義不定。後二熏習定是名言。名
言自有非後二者。即諸無記而非執者及
無漏種。皆非後之二熏習故 若以我見
對有支言應爲四句 有我熏習而非有
支。謂無記執所熏之種。有有支習而非我見。
謂善・惡心不起執者。有二熏習。謂不善執。
非二熏者。無覆無記・無漏種等 有具三
習。如欲界中分別我見諸相應法 
論。倶等餘文義如前説者。問上三習氣與十
一識相攝云何 答按無性攝論第四・本論
中云。此中若身・身者・受者識・彼所受識・彼
能受識・世識・數識・處識・言説識。此由名言
熏習種子。若自他差別識。此由我見熏習種
子。若善趣惡趣死生識。此由有支熏習種子。
十一識名當如下解。故此不云 
疏。無明有十九七五六等者。按彼論具明
十九。今略數之。於前際無知。於後際無
知。於前後際無知。於内無知。於外無知。諸
行起無知。於業無知。於異熟無知。於業異
熟無知。於佛無知。於法無知。於僧無知。
於苦等四諦無知爲四。於因無知。於從因
所生諸行無知。於六觸處如實通達無知。
於所證中顛倒思惟所有無知。如是略説
十九無知 七無知者。一世愚。二事愚。三移
轉愚。四最勝愚。五眞實愚。六染淨愚。七増上
慢愚 五種愚者。一義愚。二見愚。三放逸愚。
四眞實義愚。五増上慢愚 六無知者。無知。
無見。無有現觀。黒闇。愚癡。及無明闇 問
十九與彼七・五・六等相攝云何 答攝彼
七者。初三攝第一。次三攝第二。次三攝第
三。次三攝第四。次四攝第五。次二攝第六。
後一攝第七 次攝五者。五中義愚通攝十
九。見愚攝彼十九前六及因所生。放逸愚攝
於業・異熟・及倶無知。眞實義愚攝於佛等乃
至道諦所有無知。増上慢愚攝最後無知
次六相攝者。論中但以六・七相攝。不言十
九。義准知故。故論云如是六種無明差別。
隨前所説七無知事次第應知。於後二無
知事總合爲一起此最後無明黒闇 
疏。大論第十至皆言實有者。按第十云。九
實三假。同此論明 五十六云。當知有・生・
及老死支是假有。諸所有支是實有法 五
十五中明諸煩惱假・實之支。如前數引。今
闕不録 
疏。發福非福不動三無明別等者。所發福等
而有三種。能發無明但有二也。按對法云。
由異熟愚發非福行。由彼一向是染汚性。
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正見
故。由眞實義愚發福・不動行。眞實義者。即
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眞實義愚。未見諦者。雖
起善心。由彼隨眠所隨轉故亦名愚癡。
由彼勢力於三界苦不如實知。便能發起
後有因性福・不動行 
疏。三識支至恒隨轉故者。乍觀所引九十三
等。似證識支唯取種子不取餘識。理實但
證頼耶爲支。簡餘轉識。非證種子 
疏。於母胎中因識爲縁等者。過去行支所熏
識種名爲因識。因識能生於母胎中初結生
識。結生識者即是果識。果識相續而能任持
羯羅藍位諸名色等。乃至命終持令不絶
疏。文云至之所隨逐者。言此識者中際識
也。後際名色名曰當來。由中際識能引後
際名色支故。故名色種逐彼識也 問言
隨逐者明所引也。即彼論云。名色種子復
爲當來六處種子之所隨逐。乃至受支作
法亦爾。如何能證是第八識 答識若第八。
第八能持諸種子故。後際種子可爲隨逐。
中際之種若非頼耶。何有種子言相隨逐
前引後耶 
疏。問至無色唯一者。按彼論云。眼識云何。
謂於當來依止眼根了別色境識。所有
福・非福・不動行所熏發種子識。及彼種子
所生果識。如眼識如是乃至意識應知亦
爾 
疏。答至恒隨轉故者。按彼論云。當知此識
於現法中但是因性。餘文疏具。釋亦可知
 復有釋云。若初受生唯是意識。故就相續
有六識身 詳曰。大乘初生唯第八識。今
云意識有違宗過。今助一釋。理實結生是
第八識。據後相續容有六識。故説有六
識 
疏。大論第十云胎藏苦者。按彼論云。幾能
生苦謂五。幾苦胎藏謂五。幾唯是苦謂二
釋曰。謂無明・行・愛・取・有五。能生當苦名
能生苦。其識・名色・六處・觸・受五是種子。是
彼當來生老等因名苦胎藏。生・及老死二唯
是苦。既云識等名苦胎藏。明非是現 問
既云苦胎明能生苦。何不同有能生苦收
 答潤・未潤別去果遠近得名不同。生・老
死二正名爲苦。是彼苦因名苦胎藏。依主釋
也。疏本多云胎藏苦者寫傳誤也 問設云
胎藏苦持業得名復何爽耶 答雖有漏法
體皆是苦。所引之文意明生等二果名苦。
故無明等名能生苦生・老死二唯是苦。故知
胎藏是苦之因。依主爲勝 
疏。不爾便違至胎藏苦故者。顯違第十・及
五十六文言總也。苦胎藏者即第十文。文如
前引。五十六云。現法中識爲福・非福・及不
動業之所熏習。後後種子之所隨逐。能引
當來餘身識等生老死苦 又云。即識・名色・
六處・觸・受先種子性。隨所依時曾得衆苦
引因之名。今已與果名生・老死。復得名苦。
准此等文明識等五唯取種子 
疏。此論下云至通取三性者。有義彈云。五蘊
三性爲此支者。如何得引此論第二復次
説耶。別説五支既唯異熟。明知總攝不通
三性。何得爲證通攝三性 詳曰。別總既
異。性何必同。若以別性例總性同。應以
別體例於總體體令各等。體既不齊。性何
令等 又大論第九名色三性。此第二釋那
知不依彼義而談。不爾何須分爲二釋。
以此而言疏固無失 
疏。此約一時倶有五種者。問六處意無云何
倶有 答倶時識種對世名意故五種倶。燈
有一釋與疏稍別 
疏。未名六處者。無六處用不名六處 
疏。釋縁起名者。按瑜伽第十云。由煩惱繋
縛往諸趣中數數生起故名縁起。此依字
釋名 復次依託衆縁速謝滅已續和合生
故名縁起。此依刹那義釋 復次衆縁過去
而不捨離依自相續而得生起故名縁起。
如説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非餘。此依
義故釋名應知。復次數數謝滅復相續起故
名縁起。此依數壞數滅義釋。復次於過去
世覺縁性已等相續起故名縁起。如世尊
言。我已覺悟正起宣説。即由此名展轉傳
説故名縁起 疏中引略。初學難分故今具
録 
疏。此無明不斷等者。按彼論中。無明・行二
而作法於餘例明也。無明如疏。其明行云。
諸行種子不斷故諸行得生。諸行生故得有
識轉。餘支准此 
疏。變礙有二者。按五十六云。此變礙義復
有二種。一手等所觸便變壞義。二方處差別
種種相義 
疏。第三次第等者。疏雖具引。文隱難知。今
略問釋 問行通善・惡何總云邪 答有
兩釋。一云據不善説。二云無明發行皆招
三有。違於還滅故總稱邪 問識唯第八。
云何顛倒 答有二釋。一云行有現・種。現
行名行。種名爲識。種因現熏云令顛倒。對
法亦云。業種爲識 問善業種子何名顛倒
 答准行名邪二釋可悉 二云結生之時
於父母等。互起嗔・愛相應之心名爲顛倒。
顛倒爲因方結生故 詳曰。即第八種名爲
顛倒。有漏善行由違還滅尚得名邪。有漏
無記生死根本。名顛倒何失。故諸論云三
界虚妄心心所等。虚妄即是顛倒異名。或因
倒發亦名爲倒。言結生等即名色支。云二
受用即觸・受二。此識等五據當起位説次
第也。餘支可悉 餘二復次。具如本論。恐
煩不録。釋有同異。亦如彼鈔 
疏。十地經至縁中癡者。按彼經云。是中無
明有二種作。一者縁中癡令衆生惑。二者與
行作因。行有二作。一生未來世果報。二與
識作因。識有二作。一者能令有相續。二者
與名色作因。名色有二作。一互相助成。二
與六入作因。六入有二作。一能縁六塵。二
與觸作因。觸有二作。一能觸所縁。二與受
作因。受有二作。一覺憎愛等。二與愛作
因。愛有二作。一於可染中生貪心。二與
取作因。取有二作。一増長煩惱染縛。二與
有作因。有有二作。一能於餘道中生。二與
生作因。生有二作。一増長五蘊。二與老
死作因。老有二作。一令諸根熟。二與死作
因。死有二作。一壞五陰身。二以不見知
故而令相續不絶 彼論云。壞五陰作後
生因。以不見知故能作後生因 釋曰。縁
者所縁。於彼一切所縁境中而不悟故名
縁中癡。諸惑因起名令衆生惑。由有能引
餘道得生名餘道生。非已生訖名爲生也。
故對法第四云。令諸有情後有現前。義意同
矣。餘文可悉。對法大同故不引之 
疏。若爾即色無色無壞苦故者。此難意云。色・
無色界非非福感。彼界應無壞苦法也
問無色無壞豈不相符 答顯彼倶非非福
行招。所以雙擧。無壞苦言但對於色。文含
理博。不相違也 
疏。若亦迷彼豈唯發非福者。此破外救。外救
意云。色有壞苦於理何違。故此難云。若有
壞苦豈唯迷彼唯發非福。若不爾者即違
瑜伽迷世俗苦發非福義。復有欲界迷於
壞苦發非福行相例之失。便違教理。若許
爾者復違聖教上界唯是不動行招。故不
得約三苦以分爲二諦也 
疏。至老問答皆然者。無明・行支如疏所引。
餘今略引。按彼論云。問識亦以名色爲縁。
何故此中但説行耶。答行爲識雜染縁。能
引能生後有果故。非如名色倶爲所依。所
縁生起。尚名色亦由大種所造及由觸生。
何但説識。答識能爲彼親生因故。彼既生
已或正生時。大種及觸唯能與彼爲建立因。
問如經中説六界爲縁得入母胎。此何唯
識。答若有識界決定於母胎中精血大種
腹穴無闕故。又識勝故。又依一切生一切有
生時而説。問六處亦以飮食爲縁。何故此
中但説名色。答此説名色是彼生因。彼既
生已亦以飮食爲任持因。問觸以三和爲
縁。此何但説六處爲縁。答若有六處定
有餘二而無闕故。又六處勝攝二種故。問
若自他所逼迫。若時變異先業所引皆得生
受。此何但顯觸爲彼縁。答觸是近因觸所
引故。餘縁所生亦從觸生。必不離觸是故
偏説。問經中亦説無明爲縁生愛。順愛境
界亦得爲縁。此何但受。答以受力故於相
似境求合求離。由愚癡力但於諸受起盡
等相不如實知。由此不能制御其心。問
由隨眠未斷順彼諸法取皆得生。何但説
愛。答由希望生故於追求時能發隨眠。及
能發彼隨順法故。問前已説無明爲縁發
起業有。何故今者説取縁有。答由取力故
即令彼業於彼彼生處引識等果。問生亦
以精血等爲縁。何唯説有。答由有有故定
有餘縁。又有勝故。問亦由遠行不避不平
等他所逼迫爲縁老死。此何但説生爲縁
耶。答雖由諸縁必生爲本。縱闕諸縁但生
爲縁定有死死 
疏。通二種者。按彼論云。前六愛・取・有三説
爲因分。後二爲果分。所餘支説爲雜分。所
以者何。有二種受名爲雜分。一謂後法以
觸爲縁因受。二謂現法與愛爲縁果受。此
二雜説 釋曰。謂受種子以觸爲縁後際現
受果之因故。故名因受。現起報受爲縁生
愛是前際果。故名果受 問識等五支皆
通因果。何偏説受 答識等五支唯取種
子。從受起愛多因現起果受而生。故於受
中通説因果。識等四支不要起現方生後
支。故不爲例 
疏。既所有業皆非行支者。即感後有別報之
業 
疏。現所有業亦非行體者。感後別業既非行
支。明招現別亦非行支 
疏。不爾別報有相例失者。相例意云。招現別
業得是行支。感後別業亦應行體。倶別業
故 
疏。不爾即有如前理妨者。如前別報名色相
例 
疏。所以除也者。但非感總不是正行故論
除之。非除之故體便非行 
疏。一内異熟受至名爲能生者。問設據當生。
云何即名能生攝耶 答由當起受而領
於境。由境起愚造作諸行愚因受起。受名
能生。故瑜伽論九十三云。一者領受内異熟
果。二者領受境界所生受増上果。由於内異
熟果中有愚癡故。不能如實了知當來後
有生苦。如前造作増長諸行 
疏。及實生果有前後者。據彼總報名色・觸・
受而與其識實無前後。或有前後。總報新
種諸識熏別。未必同時。第六熏者亦容前
後。由此而言有倶前後。若別報識・名色・觸・
受・及五根等非無前後 
論。復由此説生引同時者。問生・引各二。爲
四同時。爲不爾耶 答有兩釋。如燈具説
 然疏説云。其潤縁合至總名爲有。觀其文
勢。明能生・引二同時也。被潤業種體即是
前能引因故。由被潤已名爲能生。據體無
異名爲同時 若爾云何論言復由。復由
之言明據現起 答果將起時名爲現起。
或初潤時雖果未起。後正生果亦有有支
據此有支名生・引同。若不爾者。論何須
説潤・未潤言。又疏會經或望所生果遠近
故。明知疏意約能生・引名爲同也 或復
疏意顯所引・生二同時也。言潤縁等意明
由潤果方得生。顯潤・未潤不倶起也。同
義燈斷。由論會經據當現説。若能引・生便
非現也 詳曰。前義爲本。故彼經云。此能
攝聚分及此能轉出分一時而生次第宣説
 釋曰。彼經自云能攝聚分。謂無明等。能轉
出分。謂愛・取等。故順經文前義爲勝 問
疏之上下取彼經意何乃不同 答教文雖
一理有多途。故疏前後而釋有異。法歸分
別有此云云 
論。有處唯説業種名有者。按瑜伽論第十
云。復次建立有支有二種。一就勝分建立。
謂取取攝受業。二全分建立。謂業・及識等
種 釋曰。取所熏發名取攝受。即是被潤
業種名有 
論。謂中有至皆生支攝者。按縁起經。生有
五種。一下種生。二次第増長生。三次第出胎
生。四次第増長生。五増長生已能得受用世
俗生 釋曰第二・第四據胎内外増長分
二 死有六種。如疏具引 第三死者彼
經釋云。自相死者。識於身中移出分別及色
根滅沒 釋曰餘之五死對彼第三行相可
悉。故不繁云 
疏。五十六至於此無違等者。按彼論云。復
由五相建立縁起差別。何等爲五。一衆苦
引因依處。二衆苦生因依處。三衆苦引因。四
衆苦生因。五衆苦生起 釋曰。現身六處是
前際果。由迷此果起無明・行・乃至於受。無
明等七能引所引倶名引因。現在六處是無
明等所縁起處名引依處。由貪現受起
愛・取・有。故説現受爲生因依。若引因體即
前能依無明七是。生因亦前・愛・取・有三。未
來生老名苦生起 
疏。由惑生惑業者。者按倶舍論第九釋云。
從惑生惑。謂愛生取 從惑生業。謂取生
有無明生行 從業生事。謂行生識及有
生生 從事生事。謂從識支生於名色。
乃至從觸生於受支。及從生支生於老死
 從事生惑。謂受生愛。由立有支其理唯
此。已顯老死爲事・惑因。及顯無明爲事・
惑・果。無明・老死事・惑性故。豈假更立餘縁
起支 
論。由斯論説至上二界有者。按瑜伽云。在
無色界諸有情類。識依於名及色種子。名及
色種依識而轉。由彼識中有色種故。色雖
間斷後當更生 詳曰。准其文意。唯依報
種不取定種。於文理順 問異界名色云何
相依 答如下無明發上地行。此亦同彼
論。於現我境亦有愛故者。釋如燈・疏。有義
生異界地既用當生處愛潤生。欲界異趣
亦縁當生處愛潤也。業變苦具爲樂令愛。
令愛樂具現在我前名我現境。非現我身
名我現境 詳曰。但愛得起即能潤生。所
縁之境何局當處。如水漑田不簡此彼。又
愛縁受。受通現受。境何不許現境爲縁。故
疏所明無有過也 
論。何縁發業至別立愛取者。准下答文問合
有四。文約義繁故今展之。一問全界煩惱
皆能發業。此何唯一。二問潤通諸惑。何但
説愛。三問潤惑非一分愛・取支。發惑亦多
支應不一。四問取攝衆惑。云何但説愛増
名取。以下答文如次答也。思可知之
疏。説四愛爲集諦者。按瑜伽論五十五云。
愛云何謂於自體親眤藏護。後有愛云何。
謂求當來自體差別。喜貪倶行愛云何。謂於
現前惑於已得可愛色・聲・香・味・觸・法而
起貪著。彼彼希樂愛云何。謂於所餘可愛色
等起希望愛 
論。如下無明發上地行者。有義兩釋。一同疏
明。第二解云。欲界無明通發三界行。發業無
明見所斷故。得上定者不伏下故。然證上
定應言根本。近分未能伏下盡故何名
行支。根本初生染未起故。故説上定下無明
發。故疏非理 詳曰。且如起空處未至定
時。第四禪癡發彼行不。若不發者何所以
耶。若許發者何須欲界無明發爲。二界無
明不可倶起。若前後發便乃重發違論所
説。故今不取。又未至定許能招報何非行
支。行支豈要伏惑盡耶。餘如燈辨 今助
一釋。未至・根本皆容下地無明所發。二種
皆是不動業收。倶得名行。如次而招別總
報果。疏據初者但云近分 
論。彼愛亦縁當生地者。此文來意如疏已明。
有義彈論云。然此問護法煩文。彼受既非
受支。何事須此問 詳曰。按瑜伽論。十二
有支分因果雜如前具明。受支名雜。以觸
爲因名爲因受。與愛爲縁名爲果受。前際
果故。由受二別故此文起。豈容無義徒致
煩文。以凡凌聖竊爲未可 
疏。十地論至但云三際者。按彼論牒經云。
無明縁行者。是見過去世事。識・名色・六入・
觸・受是見現在世事。愛・取・有・生・老死是見
未來世事。於是見有三世轉 詳曰。今觀
彼文。三世之名同於小宗。未來五支與小
乘別 
疏。非轉愛爲増上貪故者。以上品貪而爲
取支故云愛増。非轉愛支以成上品爲
取支故名爲愛増。由斯取等名爲獨相
論。無明愛取唯通不善者。有義彈疏云。説
欲無明唯不善者此不應理。助發亦通修
所斷故 詳曰。疏自問答有助正別。正唯不
善。助可無記。已作兩釋而不定判取正
非助。何過見非 
疏。亦不可唯言聖不造業故者。此牒伏救。伏
救意云。經中但云聖不造業。何得以此證
内法人亦造業耶。故牒總非引對法證 
論。由此應知至不迷求故者。若准有宗有
兩師説。故婆沙論五十三云。問聖爲造欲界
引同分業不。有説不造。欲界多過多災
横故但造滿業。有説亦造。前説爲正 故
順正理六十四云。非諸聖者更能新作牽引
後業。以背生死向涅槃故。故經説聖唯受
古業 
論。雜修靜慮等者。若准有宗。雜修靜慮新
造引業。招淨居果名爲雜修。不據熏故。
故倶舍論二十四云。應知此中無漏勢力熏
修有漏令感淨居 釋曰。初後無漏。中間
有漏。名爲成就。由前後心修中有漏令
招彼果。既云令感明造引業。不爾如何感
義得成。又婆沙論云。異熟因雜修靜慮引
五淨居衆同分。既異熟因能引同分。明定造
業 
疏。若言發別報業者。便非行支者初句牒救。
後句正破。彼救意云。大論云發三惡趣業
是分別者。據發別報難意可悉 
疏。又此中二説者。解此三斷兩師是也
疏。彼人至餘見斷者。顯異熟愚修斷所以。所
以者何。瑜伽既云迷俗眞諦發非福等。對
法復以俗・眞二苦攝於八苦。七苦既事。異
熟愚迷發非福行。故異熟愚唯修所斷。以
迷事故。又對法第七云。由眞實義愚發福・
不動。眞實義者即四聖諦。於彼愚癡名眞實
義愚。故知瑜伽世・勝二愚迷事理別。故修・
見斷二有不同 問准對法等迷異熟愚
既是迷事。斯愚修斷理契通途。疏何見責
答按對法論。釋異熟愚云。由彼一向是染
汚性。無明合時必不容受信解異熟行相
正見。准此論文豈唯迷事倶生惑耶。由斯
疏斥不違教理 
疏。第六七是壞者。按對法論第六説云。三
苦・八苦展轉相攝。所謂生苦乃至怨憎會苦
能顯苦苦。順苦受法苦自相義故。愛別離
苦・求不得苦能顯壞苦。已得未得順樂受
法壞自相義故。略攝一切五取蘊苦能顯行
苦。不解脱二無常所隨不安穩義故 釋
曰。二無常者。一生位苦。謂苦苦。二滅位苦。
謂壞苦。生・滅二位皆無常攝。名二無常 
論。九種命終心等者。按對法第五云。相續
力者。有九種命終心。與自體愛相應。於三
界中各令欲・色・無色界生相續。謂從欲界
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
心結生相續。若生色・無色界者。即以色・無
色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如是從
色・無色界沒。若即生彼。若生餘處。有六種
心如其所應盡當知。又此自體愛唯是倶
生。不了所縁境。有覆無記性攝 
疏。有説及無相沒者。即前第七無想天沒無
心師義 
疏。此非因等起者。此六識等但由煩惱間生
名雜。非以煩惱爲因等起方得雜名。又諸
無記法等者擧例證成。無記與惑相間名
雜。非據因起。識等名雜類亦應然 
疏。既爾至亦自然無者。既由前理諸生上
聖下地善等。雖未斷彼雜煩惱法。然彼善
等亦名得斷。自然無者。顯不由雜煩惱無
故而得斷也 
疏。如見道至亦名爲斷者。擧見道惑自性強
故。不由縁縛而稱爲斷。例彼善等縁縛強
無即名爲斷。雖見縁縛與善等雜煩惱有
別。以倶非強取以爲喩亦無其失。有義其
縁縛斷及雜縛斷。並依六識非第七識。故
離欲者離此地者。諸不染法即名得斷。如
不斷下得不還果不障果故。此亦應然。
但約六識諸惑勝故。能發潤故。自地斷者即
名爲斷。若如疏説唯約縁者亦未善通。下
地第七若縁若縛倶未離故 詳曰。唯約能
縁何非善通。雖下第七能縁縛在能所縁
狹。然欲善等從寛而説云斷何失。若以縁
雜唯依六識。縁・雜二種攝法不盡。第七煩
惱非二攝故。若言縁・雜攝彼七識善等。而
言離縁・雜者。唯據六識。若爾何妨縁雜之
目七識惑。欲善等斷據彼能縁寛者無
説。由斯疏旨理固無違 
疏。既爾如何由之名有漏等者。此難意云。斷
既不由雜煩惱無。得成有漏應不由彼
詳曰。今爲二釋。一既有斯妨。即約六識解
雜煩惱。當地六識煩惱雜無。當地善等名得
離縛。二成漏由漏倶。善等由七漏。斷縛據
強縁。雜在善等斷 若爾何故云善等斷由
斷縁彼雜彼煩惱 答善斷有二。一小分
斷。二全分斷。言離欲等欲善名斷。據小分
斷。言由斷雜名爲斷者。依全分斷。無學滿
位縁雜二惑皆悉無故 
疏。是見體者是縛非見者非者。惠與五見爲
體應斷。非五見體非自性斷 
疏。由此十等者。遍行・別境合而言也 
疏。無想定至因亡果喪者。問唯依外道方
起此定。入見便捨外道依身定永不起
何故不名果喪因亡 答疏示方隅擧三
惡起別報善業果喪因亡。顯定亦爾。然恐
有執定唯果喪因亡一義故。更擧之因亡
果喪顯通二義。不爾何故在此果喪因亡
下辨 
疏。雖有七生至不定者。此問意云。得預流
已欲極七生更不生上無欲第八。此即全
離上界有支。云何得言無全斷者 其答
意云。亦有預流而得不還得生上界。由此
不得云全斷也 
論。十二全分行苦所攝等者。此同瑜伽六十
六説。按彼論云。謂後有業煩惱所生諸行。
於彼彼自體中能隨順。生一切煩惱及與衆
苦。所有安立一切遍行麁重所攝。亦名麁
重是行苦性。依此行苦略五取蘊皆名爲
苦。又此行苦遍三受中。然於捨受此麁重
性分明顯現。是故但説不苦樂受由行苦
故。譬如熱癰。以冷觸對即生樂想。熱灰
墮上便生苦想。若二倶離爾時唯有癰自性
苦分明顯現。又行苦性中樂如冷對。苦如
灰墮。捨如離二癰自性苦 
疏。集是有報義者。大論五十五云。問苦諦義
云何。答煩惱所生行義。問集諦義云何。答
能生苦諦 
疏。大論第十至文同此者。疏所引文乍讀難
解今具引之。問幾支苦諦攝及現法爲苦。
答二。謂生及老死。問幾支苦諦攝當來爲苦。
答識支乃至受種子性。問幾支集諦攝。答所
餘支 
論。無明望行至有餘二縁者。有義問云。無明
望行既非同類。如何得有等無間縁。答一
云理實但與行倶無明爲無間縁。然行倶者
業眷屬故亦名爲業。故説與行爲無間縁。
二云同聚異體展轉得作無間縁故。若如
前解福・不動行非無明倶。如何成縁。故後
説勝。問如非福行亦無明倶。如何望行爲
等無間。答總依諸行説有此縁。今此不言
望三種行皆成無間。望福不動成無間
故。非福應思 詳曰。觀後問意其非福行
既無明倶。即是無明無明爲縁。答意可悉
今助一解。前聚心品望後聚品總爲無間。
無明望行爲無間縁。不約別對後無明説。
由斯但説無明望行爲無間縁故無有失」
論。此中且依至如理應思者。若其不實假縁
起者如對法説。按彼第四云。如無明望行
前生習氣故得爲因縁。由彼熏習相續所
生諸業能造後有故。當於爾時現行無明
能引發故爲等無間縁。由彼引發差別諸行
流轉相續生故。思惟彼故爲所縁縁。以此
計最勝等。不如理思惟。縁愚癡位爲境
界故。彼倶有故爲増上縁。由彼増上力合
相應思顛倒縁境而造作故。如是一切隨其
所應盡當知 
論。由悲願力至故名變易者。問按攝大乘
云。菩薩留惑證一切智。今云悲願能招於
生得至佛果豈不相違。又生但由悲願而
致何用煩惱。不退菩薩而不斷耶 答七地
以前用受分段。八地已去不障道故所以不
斷 若爾應非是染汚法。染汚法者何不
斷耶 答如末那惑雖最後除亦得名染
此亦無失。又能助所知合變易續故不
斷之 若爾二乘無學迴心應無變易。煩
惱無故 答有惑習氣能爲助縁亦受變
易。且依初釋 
疏。第八十至亦得受變易者。按彼論云。復
次迴向菩提聲聞。或於學位即能棄捨求
聲聞願。或無學位方能棄捨。由彼根性有
差別故。所待衆縁有差別故 
疏。捨虫身者。分段生身名爲虫身身有虫
故。大般若三百二十六・四百四十八云。善現
不退菩薩身心清淨。非如常人身中恒爲八
萬戶虫之所侵食。所以者何。是諸菩薩善根
増上出過世間。所受身形内外清淨。故無虫
類侵食其身。如如善根漸漸増益。如是如
是身心轉淨。由此因縁是諸菩薩身心堅固
猶若金剛。不爲違縁之所侵惱 
疏。十卷楞伽等者。疏雖粗釋初學猶迷。今
依古徳逐難略解。理惠之心證法相應有
寂滅意。名三昧樂。顯生身因。由入三昧能
現身故。復由三昧安住心海見自心境。忘
心轉識波浪識相而不生起。或見自境顯
由忘識不生方知。第二身文疏引下盡。而經
次云。妙華莊嚴迅疾如意。猶如幻夢水中月
鏡中像。非四大生似四大相具足身分。一
切修行得如意自在。隨入諸佛國土大衆 
釋曰。以無性惠悟此理故。得如幻定能
覺諸法悉如幻等。菩薩所起意生之身。相
好端妙如華莊嚴。有爲縁生故如像等。言
如實覺知諸法相。亦起身因 第三身云
種類生等者 釋曰。應物現形形非一故名
爲種類。隨感齊發名曰倶生。起不加功稱
無作行。無作行等爲起身因。身名種類倶
生等也 
疏。即非擇者復更生義者。身若及業已得非
擇更無重起。由此但資感身之業令身
不斷。准此疏文更字之下脱一無字 或
不脱也。且未延前令得百年。百年外命得
非擇滅。由後延故百年外命而得相續。故
云非擇復更生也。非擇許生如後疏辨。且
依後釋 
疏。不同小乘熏禪等法者。此唯無漏。彼漏無
漏。故有別也。或小熏禪而更造業。今但資
業故云不同 
疏。今雖無文至理不違者。望能得人得彼四
定。自所得中最殊勝者即名邊際。若望他
自下不知上。下人云何名得邊際。邊際不
得何得變易。由斯不可望自他言
論。既未圓證至猛利悲願者。問執彼菩提
可是法執。執於有情何非我執 答若執
有情一・常・主宰可我非法。但執有體不
捨自性故但法收 
論。又所知障爲有漏依者。問前言有漏由與
漏倶。云何復云由所知障 答若成有漏
必由漏倶。與漏爲依必藉斯障。成漏成依
二義既別。前後無違 
論。若所留身有漏定願等者。正解如疏 有
義二乘故意以無漏定資何不得。然無大
悲大願力故無漏力弱。故所資身但名分
段。不爾熏禪定唯有漏 詳曰。論既明言豈
以人情抑而不從。又彼熏禪與留身事而
義不同。謂熏禪者資異地因生異地果難
故。可容無漏定熏。延壽但延此報前因。何
得相例。復所延果而非永固。與變易生而
不齊等。故可依論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七
 沙門智周撰 
論。此所妄執至自性差別者。問法中自性差
別可知。我二云何 答但總爲我名爲自
性。遍常等差名爲差別。即離蘊等皆悉准知。
亦即因明我爲自性差別等也 
論。皆似所取能取現故者。問何以得知似能・
所取皆名爲執 答無性攝論第四云。依
他起者。謂依業・煩惱・所取・能取・遍計隨念
而得起故 又云如前所説身等諸識所取
能取虚妄分別安立爲性 又云譬如鹿愛
自相續力安立似水。所取能取邪遍計性當
知名爲依他起性。以此故知。有二取者皆
名爲執 問所執二相爲倶・不倶 答有義
此文是總。理實隨心執能取時有能取相。
所取亦爾。非一切時執二取故 
論。説阿頼耶至爲所縁故者。問此欲證何
 答有義二釋。一證能熏有漏七識皆有其
執。二通證八。説能生因皆有執故 問此
師第六許有二執。二執倶不 答有義二釋。
一云同護法。二云不倶。如第七我無法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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