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First] [Prev+100] [Prev]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心法通能厭故。説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
厭。即説心法名無色。即是心法通能厭。唯
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
色。此更次述重顯前文 更助解。厭色入
無色。心爲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心。能厭
心種名無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能厭
名無心。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
色。不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
無色。厭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
厭心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
論。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厭心種。何不即
於此位立無心定。待後刹那方名無心定。
前後等故 西明云。眞諦三藏但云依種立。
不離前難。今説二定依種假立。故雖成種
縁未具故。不立二定。要待心滅方立二
定。如律儀無表初成種時。縁未具故不成
無表 今謂眞諦解亦無難。無心依種。初
有能熏未是無心故云依種。本爲厭心。
有心未立。後位方立
論。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
熟識。本疏二解。自斷前正。雖無想異熟假
非實感。然爲求彼果修無想定。若有心時
是能感彼無想果者。修有心定何假無心。
以無心定前微微心所熏成種。防心不起
方名無心定。即説假法能防實心。後得果
時彼雖是假。然由厭心功能力故。想等不
起假説爲感。於理何違。若倶實種爲能感
者。應同第八不名無心。又復此論但云故
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麁動想等不
行假立無想。不言成種招彼無想。又復是
假。如何種感 問得果之時微微心種即久
已滅。但有相續無心種子。無二種種。如何
可説有心感有心 答雖無別種。即最後
心與種倶時修。有能感彼總異熟力。以未
熟故果不得起。後熟生果時將現就種。
望得果時説有心感。故亦不違 西明云。
准知此因加行時種微及微微。皆感總果有
心異熟。正無心位根本實種招無心別果。無
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無勞致惑
此雖異釋據時能感不越本解。然復有
過。何者自許彼天非所生果假無別體。故
不應説爲實種感。若許實感。何故復言無
心定力遮心不生。其理決然。徒設劬勞
要集云。有説二解後説違五十六者 本疏
自判後釋非正。何煩重述 然云彼天總報
第八。及彼生得心等。必爲微微有心種感。
若無現思。種不能獨取果。彼假異熟無想
別報。即隨所依一時説感。不可分拆有心
無心二位種子別感二果者 既一時感如
何一有心一無心。又倶時感即應無心與總
異熟倶時而得。何故前後 若云誰説前後。
即違論説心・心所滅。既言心・心所滅。明知
初起現行。亦不可云。伽五十六既云起者
謂能引發無想定思。能感彼異熟果。明是一
時。不更別分總別二果 此亦不爾。若直
執論説。亦應但現思不得通種子。彼云謂
能引發無想定思。能引即現思。復不説種
子。若云以義通種子者。亦以義取説感
總報。依此總報六識不行假立無想。故此
論云。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麁動
想等不行假立無想
論云無想定前至招彼異熟識。明所依。依
之麁動至假立無想。明能依 問無想異
熟滅幾識立 答滅一識立。以鼻・舌二識
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定。在第四
定麁但第六。不可起於下地異熟眼等三
識。故唯第六 問出彼異熟心縁何地
答隨所生地以爲所縁。以潤生愛必與所
生同一地故。不説異地愛潤異地生故
問無想異熟即依所厭以立。二定何故依能
厭立 答異熟是所求故。於所求立異熟。
一定亦所求。即於二定之上立二定。故無
過難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三論第二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述 
論。有三有爲之有爲相。具如疏解。然准婆
沙三十八云。如譬喩者諸有爲相。是不相應
行蘊所攝。少同大乘。即經部本師。然通離
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分別論者説此能
相皆是無爲。法蜜部説三相有爲滅相無爲。
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方始例破。
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以論文中
標・結但破不相應故 有言已他破竟故此
不破 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不破。諸
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復破故。或雖無爲然
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二段倶
破理亦不違 相似相續沙門所説色法生
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老住無常
體還是識。此下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
之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經部師立准婆沙
説。同大乘立一期四相。薩婆多師云。唯是
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此意説云。一期四相但
與同分而爲能相。非諸有爲相。以諸有爲
刹那刹那皆具四相故。即薩婆多不許依
經立一期四相。依世俗諦理即不遮。婆沙
三十八多復次解故。諸餘門義如諸論辨
言非第六聲便表異體等者。外立量云。有爲
相言。定別有體。有第六囀言故。如天授之
衣等 准此量中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
相違過。過云有爲相言。非定別有體。以有
第六囀言故。如地之堅等。宗不言定無別
體。但違於彼定別有故。無不定過。二者彼
量有不定過。如文可解。三者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過。此量不但立別有體。即顯離所
相。而是有爲能相耶若之衣等。非有爲能
相。故成相違。離此四相之外。更無同喩。
餘皆非有爲相。即成異法。第六囀言。因
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有非實・徳・業等

論若有爲相異所體等者。量云。汝無爲相。
應離體別有。説之相言故。如有爲相。然有
解云。此量有他不定失云。堅等異品。説之
相言。是不定過。此亦無過。在宗中故。以許
有之言。總難令別有此。又云汝無自違
過 西明量云。無爲相體。應異所相。爲無
爲中隨一攝故。如有爲相 有解云。此量
有兩倶不成。以爲無爲中隨一攝因。於所
相有於能相無 此亦不爾。有爲能相是
有爲。無爲能相亦是無爲。豈無爲能相在有
爲中云於能相。無要集隨此。云有解勝。又
破他言。汝有爲相體。不異所相。或應無
別實相爲相。爲無爲相中隨一攝故。如無爲
相 要集云。有説有釋但爲此量。此量因中
有法差別相違過。量云。有爲相體。應非假
不相應。爲無爲中隨一攝故。如無爲相。由
此但以道理例破。不應立量者 此説非
理。所以者何。以立宗言汝有爲相體。即就
他宗破他比量。不立自故。如何得與論
主。作法差別相違。又假不異所相。實不異
所相。別實有。不別實有。是差別故。然准作
違。即是有法差別。即應脱一有字。若作有
法差別。是差別故。又設若爾彼立違量亦有
此過。以實有不相應。非實有不相應。是差別
意。立量實有不相應。今與作有法差別違量
云。汝實有爲相。應非實有不相應。爲無爲
中隨一攝故。如無爲相。故不得成有法及
法差別違。即顯彼立異有爲外別立能相。
如耶若之衣等。量有法自相相違決定。及法
差別相違決定。又過如前。由此有説・有釋
無愆
論。又生等相若體倶有等者。本云。初破古師
相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用
倶 西明科云。並通新舊。有解取前爲正
 要集云。取西明爲正。以婆沙文義有兩
釋。初云作用時異。即三相前後 又云。婆沙
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即同時 今謂不
爾。前引婆沙三十九云。顯一刹那具有三
相。問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
不相違。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
有作用。體雖同時用有先後。此意即答三
相作用皆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同時
論云爲止他宗顯正義故。如譬喩師一刹
那中有三相者。即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
亦滅。然無此理。互相違故。應説諸行初起
名生。後盡名滅。中&T046150;名老。爲遮彼執顯
一刹那具有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
一時亦生・老・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乃
至云。體雖同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
究竟名一刹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
一刹那。然一刹那具有三體故。説三相同
一刹那已上論文。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者。以
&T046150;法滅時方顯。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
故下總結。體雖同時用有先後。又不説住
與滅同時。故知古師相用前後。不應分爲
二説。文無別故 又倶舍第五破薩婆多
云。又住等三用倶現在。應一法體一刹那中。
即有安住・&T046150;異・壞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
爲名安住。爲名&T046150;異。爲名滅壞。諸説住
等用不同時。彼説便違刹那滅義。他既自
説相用前後。約倶時難古薩婆多。即有
相符難新薩婆多相用前後。亦是相符。故
依本正
論。所待因縁應非本有者。疏答外難云。虚
疎之法雖現有種。便無外縁即不能起。
以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相例 要集云。
此釋未能盡理 今謂種體雖恒。所待因
縁本無今有。展轉無窮。非恒具足。故非常
生。故瑜伽五十一云。諸行雖有各別生因。
然必待縁方得生長。乃至故此論云。不同
外道縁恒非無故不頓生者。今將此釋無
異於本更待外縁。外縁即是親種之外。外
縁未合即不能生。即縁非恒有故即前因。
何勞別説 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縁。
不具不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
起 答所縁親境唯自識。不能縁外説唯
心。不無増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
又救云。汝種雖現有。虚疎待假縁。我法體
實有。還待實外縁。若爾即執二生便爲無

論。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者。問此破與前理有
何別 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相。
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有爲體恒有。説
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故
二文別
云倶舍云。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若
所異之法。即前住所住者。異義不成。非前
所住是別法者。即非一法
論。表此後無爲相何失。本疏云。即現在法於
後無時。名之爲滅。假言過去。過去體無實
非彼世 西明釋云。滅相是假。行蘊所攝。
假依現實。實在過去。若説現在應依異
世。此意滅相。論説後一是無故是過去。若
説依現。異世相依。自釋難云。若依過去便
無所依。答云如比量中立法無者。彼因依
無亦得成立。非如有量因必有依。滅相是
無。依無何失。有解取前本疏爲正。後説雖
無異世相依。而有異世相表。又已滅無。如
龜毛等非有爲故 要集意取後説爲正
 五十二云。依生已壞滅分位。建立無常。
又四十六云。依於有分建立一種有爲之
相。依於無分建立一種有爲之相。又此論
云。無時名滅。此中所説時分位者。不可無
時説有分位。亦非有時説無分位。由此准
知。已滅分位建立過去。更多云云 今謂。本
疏所説爲正。何者且論立世。世依法立。雖
云過・未。過・未無體。還依現法。觀待曾・當
立過・未世。滅相在過去。過去既依現法假
立。滅相理實依於現在。故佛地論第一説。
有爲法上假立分位。或是心上分位影像。此
所説時通於三世。但於現在假立三故
雜集第二云。時者謂於因果相續流轉假立
爲時 又第三云。依止現在假立去・來。故
約當得假立未來。約曾得假立過去 又
此論云。表此後無 又云滅表有法後是
無。若不依現法觀曾有義。唯取法無已。
立過去世及滅相者。既論云無時名滅。過
去實無。滅相及世即倶是實。何得名假。又
何得云表此後無。應云表前法已無故。
復違雜集第三依止現在假立三世。彼約
諸法因果曾當。通一切故 又顯揚第一云。
心不相應不可施設與心等法若一若異。
滅相既依過去無立。與現在法時體倶乖。
云何不可施設爲異。又若唯無。何故五十
二云。問如世尊言有過去行。乃至云。此何
密意。答過去諸行與果故有。未來諸行攝因
故有。不爾過・未體既是無。如何可説與果
攝因。故依現法與果攝因。假名過・未。又如
何言於諸蘊中隨觀生滅。滅依過去。過去
是無。無非蘊法
問既依現法假立過去。云何得言無時名
滅 又四十六云。過去行已生已滅。由彼諸
行無因可得。亦無自性。又云。即此已生諸
行刹那。自性滅壞正觀爲滅。答即觀現法
有酬前相。假説曾因名爲過去。名爲已生
自性滅壞。非無現法獨説過去。故五十二
云。若已與果種子相續名過去界 既稱種
子相續名過去界。明種子體非是已滅 問
現法未滅如何立滅。又諸現行可無滅相
答且據種子顯過去界。影彰於現。如未與
果。種子相續名現在界。不唯種子獨名現
在。如十八界通三世故。或但説種。以恒
相續因名界増。或復現行亦得名種。能生
果故。如第八會十因二因種子之言。故實
種現皆有滅相。由觀現法有酬前用。假説
曾滅故。説滅相在過去世。以法謝已。滅相
方顯。據實於現由有當滅。亦名爲滅。即
如論文表此後無假立滅相猶如壞苦樂
滅方有。然説樂受亦名壞苦。謂壞時苦故。
現法亦爾。當必滅故説過去者。此時顯故。
異他宗故約世分故。故五十二云。何故世
尊但説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答由一切
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
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爲法説生有爲相。乃
至由過去世。於有爲法説滅有爲相。現在
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既於現立住・異
二相。明生未來。滅在過去。約世義分。據實
假義得通三世。不爾四相不遍有爲。現・未
無滅應非無常。五十二云。復次無常差別
亦有多種。謂壞滅無常・生起無常・變易無
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常。若一切行
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本無今有名生起無
常。異相行起名變易無常。離散退失名散壞
無常。即四無常在未來時名當有無常。正
現前時。名現墮無常 准此故知得通三
世。以重釋前四相差別故 又釋唯現以
無別過・未。依現立三故。雖實依現。義通
三世。無不遍失
然有爲法因縁力故下。申正。准文五門分
別。一説相意。二相相状即亦辨名。三約世
分。四釋妨難。五顯差別。科段如疏。今加出
體。出體有二。初辨異宗者。婆沙三十八云。
如譬喩者説。有爲相是不相應。行蘊所攝。不
相應行蘊無有實體。故有爲相非實有體。
然末經部不別説在不相應中。分別論者
説。有爲相皆是無爲。若是有爲性羸・劣故。則
不應能生法住法異法滅法。以有爲相體
是無爲性強盛故。便能生法乃至滅法
法密部説。三相有爲。滅相無爲。若無常相體
是有爲。性羸劣故不能滅法。以是無爲性
強盛故。便能滅法 相似相續沙門所説。色
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亦爾。此
意四相不異色等。隨五蘊體相即彼攝。非
不相應 經部師説。五蘊出胎時名生。相續
時名住。&T046150;變時名異。命終時名滅。然婆沙
説。顯彼唯是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此意即説
唯依有情衆同分上立此四相。不遍有爲。
以經部師一刹那法不許立住。時中之極名
刹那。由諸法刹那故。准倶舍論第五。經部
亦立刹那四相。彼論説云。又一刹那諸有爲
法。離執實有物四相亦成。謂一一念本無今
有名生。有已還無名滅。後後刹那嗣前前
起名爲住。即彼前後有差別故名住異。此
意本無今有體起名生。有已還無無時名滅。
能引後後刹那嗣前前起名住。即彼住相。
或與前念。或與後念。有差別故名住異。約
住辨異故云住異。雖是假立不離所相。
倶舍第五云。此中何用生等別物。又如大士
相不異大士。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
等。故雖假立不離所相。薩婆多説。異所相
法別實有體。是不相應行蘊所攝。已辨小
乘。大乘所説四相假有。與所相法不一不異。
是不相應行蘊所攝。理皆極成故不引證
二説意者。先辨小乘。婆沙三十九云。問何故
作此論。答爲欲分別契經義故。復次爲
止他宗顯正義故。復次標別有爲名有爲
相。雖釋經中説三所以。亦説相意。相實有
四。經中説三。釋此經意有多復次。亦説
相意如疏略辨 次顯大乘者。准顯揚十
八。爲起屬主相應言論故説相等。故彼論
云。屬主言論者。謂諸言論配屬於主。方解
其相非不屬主。如説生相此誰之生。觀
所屬主起此言論。所謂色之生。受・想・行・識
之生。非説色時此誰之色。觀所屬主起此
言論。如生如是住異無常等心不相應行。類
如其所應盡當知。是名屬主相應言論。瑜
伽四十六有多復次。一令觀無常。二觀行
是苦。三知法無我。四令證涅槃。廣如彼釋
 雜集説觀生老住意亦同此。若此論文表
異無爲。假立四相者。意・亦同彼觀無常
證涅槃等 相状如文 約世分者。小乘
如常。大乘多説。一説三相現在。一相過去。
如此論文後一是無故在過去。此約二世。
同瑜伽論五十二説。或約一世。論云生表
有法先非有。滅表有法後是無。既表後無
故在現在。不爾應云滅表有法生已無。若
隨初解。應云表生已後即體還無。非現立
滅表已後無。二解任取。義意如前 又五
十二約三世顯。論云由一切行三世所顯
故。從未來世本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
世。於有爲法説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
過去。是故世尊由過去世。於有爲法説滅
有爲相。現在世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
者何。唯現在時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
在 准此論意。既於現在唯有住・異明生
未來。滅居過去。此亦義説。道理無違。或復
四相倶通三世。雖無全文説通三世。以約
前後互相准例義則可通。約三世分。生在
未來。刹那分別。生即在現。差別分別。亦通
未來。五十二云。若依墮世界生説。始從
欲界。乃至無所有處生。名有上生。此意雖
説現生之法。更有勝上。如有爲法名爲有
上。義意亦顯未來更有上法當生名有上
生 無常之中。五十二云。壞滅無常・生起
無常・變易無常・散壞無常・當有無常・現墮無
常。若一切行生已尋滅。名壞滅無常。若一切
行本無今有。名生起無常。當有無常者。即
四無常在未來世時。名當有無常。此文如
次過去・現在・未來三世是三無常。住・異文
中。以影略故論文不説。此論總明生等四
相。通情・非情・刹那・相續。假立四相 釋難
如論 外難過去體是無。於過去世立滅
相。未來體亦無。於未來世亦立相。答過去
體曾有。曾有立滅相。未來體本無。未來不
立相 又難過去曾有。曾有立相。未來當
有。當有立相。答滅相體是無。依已滅無立
無相。生等體是有。未來體無不立相 又難
表法後是無。依無立滅相表法後當有。未
來立生相。答表法後是無。可得依無立無
相表法後是有。不得依無立有相。更多妨
難略不能擧 顯差別者。經部立二種。謂
刹那・一期。有部亦爾。上座・化地部・正量部。
如樞要明 就大乘辨。有多差別。一常無
常差別。剋性無常。相從是常。攝相歸性常。
相用別論無常。故涅槃二十二云。善男子有
爲之法。生亦是常。以住無常生亦無常。住
亦是常。以生生故住亦無常。異亦是常。以
住無常異亦無常。壞亦是常。以本無今有
故壞亦無常 二遍計依他差別。若遍計性
體若空花。不可説作有爲之相。常無常亦
爾。若依他性依縁有故。是無常相。故中論第
一三相品云。如是三相爲是有爲能作有爲
相。爲是無爲能作有爲相。二倶不然。何以
故。若生是有爲。即應有三相。若生是無爲。
何名有爲相等 三體類差別。如五十二
云。復次生差別。謂刹那生・相續生・増長生・
心差別生・不可愛生・可愛生・下劣生・處中
生・勝妙生・有上生・無上生・老差別者。謂身
老・心老・壽老・變壞老・自體轉變老。住差別
者。謂刹那住・相續住・縁相續住・不散亂住・
建立軌範住。無常差別如次前列。又有刹
那・一期・經劫・窮生死。如顯差別中釋。披
文可知。此即時節差別 四五名同體差別。
如縁生中生老死支。觸中生老死觸等 何
以差別。答縁生支生。據從中有至本有中
&T046150;變來五蘊實體名爲生支。老據髮白
或復&T046150;朽未死已前。死據臨終將死正死。倶
通五蘊實法爲體。以彼相名顯縁生支。假
實・分位差別不同。一期四相位雖可同。假
實有別。又一期滅據已滅名死。縁生支死
將死正死。已滅非支故 觸中老死。五十四
云。由時分變異不平等立老。由命根變異
不平等故立死。此意老死是果。由依觸分
位有彼老死故。因立果名。如飢渇觸體
即四大分位假立。唯在色蘊。四相老死通依
五蘊。取上別義。四嗢拕南中。通説五蘊體
及四相。倶名無常。無彼常故。四十六云。如
是諸行常不可得。故名無常。與雜集同。
經中亦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故。因明論中所
立無常。即唯取滅。然通體相。數論相滅。對
聲論等即立體滅。若通生滅名無常者。即
宗・因無別過類所攝 六體同名差別。或名
生住異滅。或名生老住無常。或名生住住異
無常。或名起盡等 七遍不遍差別。一期四
相約有情辨。刹那四相遍有爲法。八十八
云。如是三相依二種行流轉安立。一依生
身。二依刹那。依初流轉者。謂於彼彼有情
衆同分中。初生名生。終歿名滅等
破名句文中云。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此破
外計 要集假叙外人反難云。假不相應名
等。應非能詮。以是假故 或云許異聲
處不相應假法處攝故。如餘假法 西明
釋云。汝名句等實體不成。義如前破。若不
許聲是能詮者。便有量中闕至教量失。
此不成釋。前未破故。又復大乘諸師計別。
陳那不立至教量故。他許實故。要集云。外
人作比量相違。然彼量有宗相符失故 今
謂不爾。量中云非實能詮可相符失。但云
非能詮何名相符 今云彼量是因中相
違決定失。以假實因及異聲處法處所攝
各自許故。大乘無過。外人若云假名句文
非假能詮。爲相違者。此亦非過。何以故。大
乘量破彼云。汝名・句・文定不能詮。以異聲
故。如色等。今與大乘作量。云假名・句・文
非假能詮。於因明相違中是何相違。望大
乘量總非是過。又大乘名等不異聲故。以
假從實即聲能詮。外難不詮。違世間故。故
下文云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
論。謂聲能生等者。破他可知 問大乘自許
假名等詮。言何用名等豈不自違。答外
許名等定異於聲。由聲生顯。此聲必有音
韻屈曲不爾不生。大乘能詮雖在名等依
屈曲聲。非定一異。對破定異。攝假從實云
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論。若謂聲上等者。牒破可知。然本疏量云。
聲之屈曲應非離所依別有實體法處所
收。色蘊上屈曲故。或色・聲二色之上隨一屈
曲故。如色處長等 要集云此量有法差
別。法差別量云。聲之屈曲應非離聲處假
法處攝。因・喩同前 此亦不爾。誰許聲體
在法處收。以許名等在法處故。名等依
聲不即聲故。今對破他計屈曲聲即是名
等。異聲別有法處所攝。故擧長等以爲
量破。然西明云。汝色上長・短應異色處
別有法處自性。有屈曲故。如聲上屈曲
此量亦過。應云汝色上長短等。應異色處
法處所攝。色上屈曲故。如聲上屈曲 今言
長短應異色處。別有法處自性。即長・短上
生等諸法。法處所攝。即是長等異於色處。
有此生等法處自性此言過失也 又量云。
聲上屈曲。應無別體法處自性。以即屈曲
故。如色上屈曲 此量言過同前應知。若
即准言復有法自相相違過也 問若云聲
上屈曲能顯義故。有教性。故。意識所得故。
法處收假立名等。他云我宗亦爾。大乘通云。
不唯依聲假立名等。通依多法故法處攝。
長等不然者。問此據縁假爲縁實者。若據
五識唯縁實宗。長等意得。應法處收。若云
雖唯意得。依眼明取故非法處。屈曲之聲
明取亦爾。應在聲處。若據縁假。屈曲之聲
亦耳識得。應聲處攝。又應耳識亦縁名等。
即屈曲故 今正解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
雖體非實。仍法處收説爲名等者。據攝假
從實。非即正取屈曲聲體以爲名等。取屈
曲上有能詮用説爲名等。如無心定等。但
取種上能防心用非即種體。相等亦爾。故
法處攝。長・短之色無能詮用如屈曲聲。自
體性邊倶自處攝。非大許彼屈曲聲體在
不相應。彼非色・心。此是色故。設五縁假。耳
識但取屈曲聲體不取詮用。故攝處別。疏
中但以屈曲之聲。長・短等相例者。且隨他
宗爲不正釋。及攝假從實云聲能詮。非是
剋體性用別門。取聲體爲名・句・文等。故下
正解。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
文身。更多有問答及以異釋。恐煩不述
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音韻屈曲。
不能詮。聲屈曲故。如弦管聲 聲上音韻
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 樞要云。論主爲
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不
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聲
不別生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作量
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故。如
弦管聲 此就他宗。彼弦管聲不生名等
故。以内聲如彼弦管聲 有解作法差別
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
即聲屈曲故。如弦管聲 此説不爾。准外
量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 要
集云。此破末計屈曲有二。法差別相違因
者。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等非詮。故
法差別 此亦不爾。他宗説聲不是能詮。名
等能詮。別生名等不生名等。在聲不在
非詮。何得言別生名等非詮。不別生名
等非詮故。若以非詮爲法差別。論應云
此如彼能詮。不別生名等。何故云如彼聲
 西明云。雜心許有因倶聲如弦管等。倶
舍論破。正理論救云。誰言一極微二大所造。
但約助縁説因倶聲。此中正破雜心所説
 不詳此説。雜心因倶即弦管等。似有能
詮非實能詮。正理亦同。何故但言偏破雜
心。不云兼破正理何也。疏云我亦不説弦
上屈曲非不能詮。但如汝化人身・語二業
非善惡性。今我因倶故者。此意前隨汝宗。
屈曲之聲云如弦管不生名等非善・惡
性。亦如汝説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我
弦管聲是因倶故。假通善・惡。亦許能詮。如
林聲説法。離質化等。皆通善等
論。名詮自性句詮差別者。辨自性差別如
因明斷
本疏成立他方有佛云。除此三千界外他
方。亦應時有佛出教化衆生有人天衆生
故。猶如此土。不言定有恒有。以有劫中
無佛出故。復除成・壞非時有故。簡不定
過。有解改因云。彼有所化人天故。意避成・
壞。雖有人天而非所化。根性未成故 要
集云。前量有不定過。爲如成・壞劫有人天
故無佛出世 今謂不爾。於無過中妄生
過想。前量不言恒定有故。自許不定故。今
爲不定云。有人天衆生故佛定不出。如成
壞等劫。此意餘方定無佛出。以有人天衆
生故。如此成・壞劫。此量不定破前定量亦
令不定。即似理門似共不定。故理門云。由
用不定同法等因。成立自宗。方便説他亦
有此法。由是便成似共不定。今所立量雖
非即彼。然似於彼。又無共同喩。以成壞劫
大乘亦許有佛出故。前云時有不簡報
化。如法華經衆生見劫盡大火所燒時。我
此土安穩等
又彼自立量云。他方世界人天有根性成器
者。以住劫減時人天有情故。如此土住劫
減時 令謂此量是眞不定。爲如此有
佛住劫減時人天有根性成器。爲如此無
佛住劫減時人天無根性成器。故成不定
 要集又於本第二量。作決定相違量云。
光明等上。定無名等。以非聲故。如虚空
等。此亦不爾。無共同喩。大乘亦許名等
依空。雖不依如。依識變故。無文障故」
問言便繕那此云扇・相好・根形・味。此即是
鹽。能顯物中味故。味即是文 准此解意。
文即能顯。云何前言而體不能顯耶 答顯
有二義。一顯名・句。二能顯義。文能顯名・
句。名句由文有故。名・句能顯義。文從名・
句能顯體。非顯義故。前後義亦不相違
問字體非能顯。從彼名・句説爲顯。聲性非
能詮。從名説能顯 答名・句依文近。字從
名説顯。句等望聲疎。聲不從名顯 問文
體非能詮。爲因從果顯。字體非能表。爲果
從因表 答名・句必帶文。文從名等顯。聲
不必有字。字不從聲表 問名・句爲攬
字成。爲別有體。若別有體豈可離聲。一
刹那聲必有字故。若即攬成。名・句與文體
性何別 答有二解。一云各別。一刹那聲多
屈曲故。二云攬成。總別有異故。三體別。後
釋爲正。如前第一卷已辨
論。有執隨眠等者。薩婆多師隨眠是纒。即現
行法。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然是不相應

論。如是二法等者。縁瓶等心。等取衣食車
等心。是何量攝 答本云非量收。不親縁得
法自體故。非比度故。非量所收。非量不要
竪執故。西明意同。有解似現。即比量攝。
故理門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故唯二量
有云。若開現・比・及非量三法不同。能縁
之心可通三量 然要集斷云。假立瓶等義
同名等。雖非法數。然定散意皆得縁瓶。故
前三師皆不應理。取第四正 今謂。初二
義即如實。後二非理。所以者何。且第三師
云。縁瓶之心是似現量。即比量攝理且不然。
現・比二量是正智攝。似現・比量迷亂所收。
何名比量。若以縁共相故比量收。諸迷亂
心及以妄執似比量心。應比量攝。若許爾者
眞似何別。似比量等非眞比量收。似現亦應
爾。又理門解比量智云。從現量生。或比量
生。縁瓶心是似現所攝。何得説是比量收
耶。然理門論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 故唯
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説。非似現・比
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悟。
若第四師縁瓶之心・若二皆攝。何能自悟
若第四師縁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説。
彼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輿等皆似現
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
故 八正理論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分
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名
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説非理 問若爾
定心諸佛菩薩。豈不縁瓶 答不障縁瓶。
但心不作實有瓶解。得瓶所依四塵自相。
於實有中不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
故。以能了知世間縁彼作實瓶解故現量
境。如遍計性聖者達無亦爲聖境。非同凡
執説爲聖境。本疏云縁瓶之心是非量者。
據作實瓶解説。非約了瓶假。亦是非量
收。設復縁瓶作比量解。亦似比量。非眞比
量。無實瓶體故亦非量。非似現比是非量
攝。不稱境故邪謬智故
論。無爲非世等。本云汝宗無爲應非無爲
是無常法。許有用故。如眼・耳等 要集云。
有違自宗 今謂非過。宗言汝故 又云
若取他宗因有不定。爲如識變無爲有作
用故是無爲耶 此亦不爾。識變無爲假
名無爲。非實無爲。前言汝宗無爲。即實無
爲。故無不定。量既無過。何故不得立量以
破。云但理破耶
論。又諸無爲許無因果故等者。舊倶舍云。無
爲非因果者。錯翻無字以爲非字。若言非
者。即不是六因五果。他宗自許六因之内
爲能作因。五果之中是離繋等。今言無因
果者。雖爲能作因。無取與果用故。無有
力能令果生故云無果。雖擇滅無爲是離
繋等果。不從因生故云無因。不礙他生
爲能作因。由離縛得。擇滅是離繋。餘二増
上。倶通士用。大乘所説如樞要辨
疏云有漏一識因。無漏二識果。無漏三智。或
説八識者。七地已前有漏變熏唯第六識。故
一識因。在無漏位第七創縁虚空・非擇滅
未有漏熏。但由第六。故二識果。無漏三智。
或除成事。不説縁理。或通八識。智遍縁

然識變者。獨影唯從見。無別種生 西明即
許識變無爲別熏成種 今謂不爾。若許
成種。且有漏心縁虚空等。許別成種。即他
界縁・無漏縁。應皆成種。若許成種。後應
生現。亦可爲質。何得説云但縁名境。若
云雖生他界及無漏質。非眞實故説縁名
境。若爾應假。假法如無非因縁故。若許彼
縁不別生種。變無爲等例亦應然
六八等無爲假實分別。識變皆假。依如立者。
本及西明説。六中五假。眞如是實。八中三
實。即三種如。餘皆是假 今爲二解。一云皆
假。故此論云。此五皆依眞如假立。眞如亦
是假施設名。又前標中云。二依法性假設。
又下結諸言無簡。云故諸無爲非定實有
二云眞如無爲。一三是實。論但説云眞如。
亦假施設名。非體假設。云非定實有者。總
結非他。離色・心外非定實有。不言不
離色・心者非定實有。未見文斷任意取

増減不同者。依大般若立一。眞如無爲。約
廢詮談旨故 依瑜伽五十三立二。謂虚
空及非擇。約世共知故。又世於空但識其
義而不識體。但言空常住。不知是無爲。
於非擇滅。識體而不識義。謂知此法縁闕
不生。法體滅無。而不知是無爲云不識
義 若准此論亦得云二。一依識變。二
非識變。假實異故。依識變者。似非眞故
或有立三。謂隨小乘。又爲世出世故。虚空・
非擇世間。未離縛故。擇滅出世 或有立
四。掌珍・五蘊論。爲對他宗及於自義辨
假實故。虚空・擇・非擇是共他立。眞如無爲
是自義。前三是假。後一實故 此論立六。
依於擇滅分出二種。由依智・定二障別故。
不動滅・想受滅。斷定障故。於定難知。又
分二種。或由定・不定。不動・想受。永斷擇滅。
暫伏非擇。能所依異故立眞如。或假實別
對法立八。於眞如中約詮分三。謂善・不
善・及無記法。此論約旨故但立一。若據約
詮。乃至衆多假立無失
種類不同有三種無爲。一依如立。實是無
爲。二依識立。相似無爲。少分似彼體實有
爲。三別義立。謂諸無漏。非煩惱作故名無
爲。從因縁起故有爲攝。初非染淨因縁爲。
次或二爲。或非染爲。以三性心倶得變故。
後非染爲。然若剋體。即是有爲。從因生故
 略問答者。何故斷煩惱障所顯眞如。名
爲擇滅。斷所知障。不名擇滅但名爲滅
 答由不定故。下第十云。不動等二暫伏滅
者。非擇滅攝。究竟滅者。擇滅所攝。與顯揚
同 問煩惱亦爾。何名擇・非擇 答煩惱易
而共許與擇等名。所知難而非共故但名
滅。或互影顯。或隨應立名。不可齊責
問擇・非擇滅。隨擇・非擇不生處得。不動・想
受何故不然 答據究竟斷故作是説。不
障分無亦立彼二。據顯如齊解。或約二定
所顯眞如。餘地未得彼二定故。約得智・
定不齊解。隨斷何煩惱必得智故。若苦樂
受及想受未滅。未得彼定故 問煩惱不
障定。唯約所知分。煩惱亦障定。應通二
障説 答實倶障定。但據勝論。以異熟受
領下劣定。障於勝定勝餘染法故。偏據所
知。不約煩惱説 問識變無爲。及縁無
爲所起相分。何法攝耶 答攝相從見。即
四蘊收。見・相別説。法同分攝。或准論文
無爲有二。一依識變。雖實有爲亦無爲
攝。以相從質以假隨實故。更多問答如餘
廣辨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要集三解。一云六・七法
執從無始來。與彼我見唯同種起。離我見
外無別法執。彼説此正。云由此法執唯有
一百二十八種。與煩惱同 今謂不爾。從
無始來執法爲有。即執爲我。可如所説。涅
槃見等雖執法有。不執作我。豈非法執。此
等既法執。豈恒我執倶。又小無學我執已斷。
豈不起法執。法執若起。許熏種不。若不熏
種。何闕不能。若許熏種。可不生現。此既
生現。豈與我執恒同種耶。雖説頭數百二
十八。不説各各與惑同種 問斷第六識
倶生法執。有於漸頓次及超不 答唯漸斷
次第不超。無頓得果及超地故 若爾何故
二乘斷惑障。先伏後成超。菩薩斷所知。後
超先亦伏 答二乘得果易。先伏後成超。大
乘證地難。無超可得伏 問大乘難得果。
唯次不言超。飼虎及掩泥。如何説超劫
答大乘無超地。據此不言超。由精進促
生。何妨得超劫
論。縁用必依實有體故者。問若無體法雖無
縁義。得有所縁者。何故前第一。云非諸極
微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作所縁 答五
識不能縁細境故説非所縁。不障第六
縁無變相成所縁義 若爾何故觀所縁。云
極微於五識設縁非所縁 答意破所縁。
設縱縁義。無實體法望於六識皆不成縁
問假法及無皆不成縁。大乘第六縁兎角
等。此相分假。得成縁不。若許成縁。何故破
他。若不成縁。豈無親所縁縁耶 答小乘
等執識外之法。假實皆無。非所縁縁。故前破
之。大乘所縁是不離識。簡遍計故。皆得
名實。成所縁縁
論。如非所縁他聚攝故者。此或無同喩。五七
等縁有不遍故。云如非所縁。第六遍縁十
八界故。何非所縁 答據別縁説。他共許
故 問佛智遍縁自他同許。何非所縁 答
約因説故。又他許佛心能非一切時恒遍
縁故
論。現在彼聚等者。量破於他准文可知。然
二十唯識論云。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
如知自心智。不知如佛境。此文有徴有解
遂有答。初二句外徴。以前答他除佛
已外。雖知他心。然不如實。以他爲質。相
分少似。不能稱實。與本質異。故不如實
故今外徴。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 如
知自心智。論主爲解。不取見分縁自見分。
已除佛外皆不能縁。據一刹那非前後量
故。如實知故亦非自證。取前後縁。及縁別
識。亦變相故不如實知 他復*遂云。云何
知自他。倶不能如實 頌第四句不知二
字。是論主答。若他心智除佛已外。由法執
蔽。若現行若種子。有此無知覆心及境故
不能知。即由此覆。不知如佛淨智所行
離言説境。一不知言通答前*遂。并顯不
知如佛所由。准此論意。頌不知言。無知不
知合名不知通*遂及答
疏云。然上座等計。同聚心相應之法亦互能
縁。婆沙第九云。如法密部彼作是説。惠等
能了相應受等。此意不説各能自縁。倶互
相縁 婆沙復云。或復有執。心・心所法能了
倶有。如化地部。彼作是説。惠有二種倶時
而生。一相應。二不相應。相應惠知不相應
者。不相應惠知相應者 倶舍法師釋云。言
相應者。與同時起心聚相應。不相應者。即
前後念。不與同時心聚相應。此之二惠更
互相知。今猶未了縁倶有法言。及西方師
義待後檢文。今又釋云。言相應者即四蘊。
不相應者即是色蘊。及前後四蘊。與四蘊
倶。不縁自相應。能縁倶起不相應蘊。名了
倶有。智相應蘊前後智知。前後起智。即是不
與此智相應。能知此智相應四蘊。即前後
相應智更互相知 大衆部説。智等能了爲
自性故。能了自他。如燈能照爲自性故。
能照自他
論。如有眞火等者。本云。依他之中有似法
無似我。法謂軌持。依他中有。我謂主宰。依
他中無。法別種起。我無別種。不障名似。但
有無別。餘多不了。異釋云云。要集中説人
類猛等及縁自共相等皆不得意。設難失
宗。煩不能叙
問疏中立量。如第六識縁張人時。張人身
中餘一切法皆應縁著。雖就他宗爲此比
量。大乘自宗定心縁時。得張人身一切法不。
若不得者應非現量。不得自相故。若許
得者。人是假法。共相無體。現量證智如何得
縁 答現量心縁。得自相者。各附己體而
分明得知和合法假説爲人。非作一解名
得自相
釋燒心口。外人返難。如汝定心及五・八識
得法自相。縁火之時何不燒心 答宗計
有別。汝執言説得自相者。如似身根得火
自相。即覺燒熱。火以燒熱爲自相故。心等
亦然。既得自相何不燒熱。此就外道難。
非大乘宗。大乘宗者根非所燒。而言得自
相者。各附己體分明而得。非分別貫通餘
法名得自相。不同外道。若外道餘乘。各
執言説得法自相亦同身根。故作此難。
大乘不爾故自無過
言今縁青作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
如眼識縁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
識縁色共相作青等解 問前言縁瓶雖 
不堅執是非量收。非青青解何名比量
答瓶依多法作一解。不稱法體非量收。青
不依多順法體。由有分別比量攝 若爾
定心作青等解不。若不作解 云何遍處勝
處作青等觀。若作青等解。定心應比量
答雖作青解各附自體不貫通餘。得是
現量。不淨觀等准此可知
問言假智詮依共相轉。爲縁故名轉。爲行
解名轉。若縁故名轉。共相體無。智縁何起
 答共相雖依本質自相増益似有。假智縁
時還依本質以變相分。質・相倶無彼共相
體。智但縁相。不能縁著彼之共相。義説共
相以爲所縁。顯詮縁不著。名依共轉。或
於行解亦得名轉。但生行解。無彼共相
若爾何故名依共相轉 答依共相解轉
 若爾行解・縁用有何差別 答如我執心
所縁無我。而自執情妄作我解。即縁妄解
能執心生。故論云。起自心相分別許度執
爲實我起自心相。疏有兩解。此依後解。法
執亦然。此假智・詮雖非堅執。行相似彼
若爾行解所取及以共相。倶無體性。何得
成縁 答假智縁時。隨其所應必定質・相
心方得生。故成縁義。非無相・質而心獨
起 問既論色體實非青・黄。然假智詮詮
縁青時。爲遮爲表。若但是遮。應無所詮
縁。如何實色等説有青・黄等。若亦有表。即
詮縁青等。如何説言不得自相 答如似
色言依法假立。非體如言即實是色。青等
亦爾。但遮於餘。意欲表此。説通遮・表。非
以有表即得自相。五・八縁時。不作色非色
青非青等解。但證相縁故得自相
問無色界無聲。假智依何起。答有三解。
一依多分説。二亦有聲。依定果説。三曾下
二界數聞於彼。以串習故假智亦起
問論云能詮所詮倶非自相。若能所詮倶非
自相。可依共轉。能縁所縁不言非自相。應
不依共轉 答能縁假智亦非自相。有分
別故言假智 何故不説 答影略故擧
境顯心
論。似謂増益。本云。自相之上増益共相 西
明云。且如眼識得青自相。名實有相。後尋
求心重縁青等。非自相青將爲自相。故云
似謂増益非實有相 集云。有釋尋求心等。
於非自相將爲自相故名増益。此非共
相。尋求非量故 今謂不爾。若尋求心所縁
非共。離自共相應有第三相。第三相無非
共何攝。又尋求心是假智不。若是假智者。前
言假智及詮。唯依諸法共相而轉。若非共
相違彼唯言。又復定中亦許尋求。豈是非
量 問假智及詮倶非自相。依似事轉。似
事非實。即假法如無。如何得有表義名言
之所熏種 答若彼本質是可生法。相分似
彼。由此名言意解之力。令此相分熏成彼
種。相分非假故亦無過
論。能變有二謂因及果。有多解釋。且准論
文及本疏意。因變但種子。果變唯現行。設現
熏種不名因變。何以故。論但云一因能變。
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既言第八
識中二因習氣。七現能熏非在八中。亦非
習氣。不同三相。三相諸文互説不定。二變
更無異文説故 若爾現熏種是何變收
答是果變。或非二變。何以故。若言因非習
氣。若言果五七不能現彼種相故 問若
爾二變攝義不盡 答不盡何過。二變據勝
故。然樞要中作句數者以義説之。或現熏
種亦因能變。若説爲果。五七所熏豈是現
相。此中意説自證所現名種種相故 若爾
云何不説能熏亦爲因變 答准下第八
現亦名種。然説習氣勝顯相續。現因間絶
隱略不説
論。此中且説我愛執藏等 西明約引・滿異
熟果簡。不異本釋 有解別簡。我愛執藏
目阿頼耶。持雜染種即目陀那。最初能變異
熟果識名爲異熟 今謂不爾。陀那通佛。非
持雜染故 要集云。謂我法所依能變。於
二位中別簡六識至第七地顯我執位眞
執藏處。八地已上除金剛位。持雜染種顯
法執位倶唯第八。故頌偏説第八異熟。今
謂不爾。若兼法執依。即初能變非最先捨。
違下文故。今本釋意有二種簡。一簡他。謂
餘六識非眞異熟。二簡自。八地已去雖眞
異熟。非是我執恒愛著處。已捨我執故。故
下釋云。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頼耶 又
云。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初過重。是故偏
説。若以異熟取法執依。攝此果相而爲自
相。何得藏初過重。又下辨捨。先阿頼耶
非異熟識。故今此文顯簡自他。但取我執
所依。持雜染種異熟果識。名爲能變。非皆
攝盡故云且説。頌分或爲十一門。以不可
知唯此識有。餘識所無故別爲門。別離受
倶故有十一。或受攝入心所門中即爲十
門。若不可知即二行相不別爲門。即離説
受故但十門
論。能藏所藏等。西明三釋。第一八現望餘
現。第二以雜染種爲能藏。種能持果故。第
三現・種倶能藏。意取第二 要集亦取第二
爲正云。雜染品種望本識體但是所依。無
因縁義。現行七識望第八現亦無因縁故。
第二釋是彼宗也。然三相中因相。與此義意
稍異 今謂諸論説能所藏不唯説種。且無
性云。證阿頼耶識名阿頼耶。能攝藏諸法
者。謂是所熏是習氣義。既云證阿頼耶識
名阿頼耶。復云攝藏諸法謂是所熏。明説
第八。非諸法種。若雜染種名爲能藏。便證
種子名阿頼耶。經部種子亦應如是。何關
第八 彼論又云。是故復言一切種子識。
與一切種子。倶生倶滅故。阿頼耶識與諸轉
識互爲縁故。展轉攝藏 若即説種名種子
識。豈可種子復與種子倶生倶滅。名爲展
轉攝藏 又若以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
句。即證種子名爲能藏。何故無著論云。復
何縁故此識説名阿頼耶識。謂一切有生雜
染品法。於此攝藏。又即此識於彼攝藏。既
言此識於彼攝藏。即應種子在現法藏。若
如是者。何故復云或諸有情攝藏此識爲
自我故。豈可執雜染種現以爲我。故種子
識言不目種子。由現第八能攝種子。名種
子識。故諸名中云或名種子識。能遍住持
諸種子故。是故世親以第二句釋第一句。又
無性云。於此攝藏者。顯能持習氣。由非唯
習氣名阿頼耶識。要能持習氣。如彼説意
識。此意即顯現第八識。能持習氣得頼耶
名。以能持習氣。如經部師第六意識。若取
諸種即唯習氣名阿頼耶識。擧意識喩亦
不相似。此種彼現。有差別故 又此論第三
正釋彼頌云。由此本識具諸種子故能攝
藏諸雜染法。依此建立阿頼耶名。准此豈
可但證種子攝藏果法名爲本識阿頼耶
名 又云亦爲有情執藏爲我。若説種子。
豈可執種以爲我耶。若執現識不應言
亦。既説亦言。明説現八爲能攝藏。復執爲
我。故説於亦。此論又言。此即顯示初能變
識所有自相。攝持因果爲自相故 又解
因相云。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故
偏説之 若爾現八但爲種依不生雜染。
何名彼因 答種是識用。不一異故。攝用
歸體説爲法因。無漏法種能所治別。故不
説之。若直取種。無漏應取 又識顯現。種
子沈隱。以識能持彼種子故。説識爲因。義
顯種子。如説聞熏爲出世種。義顯本有
無漏爲因。説雜染法與阿頼耶爲因縁
者。應知亦爾 又親因縁及増上縁。皆名因
名縁。經頌倶名因。論釋倶名縁。設就増
上名互爲因。亦復無妨。持彼熏彼之種
子故 又云。三相中因相。與此稍異者 此
亦不爾。准此論文。與法爲因即是因相。如
文具顯。煩不能引。釋頼耶名三藏之義。至
下當辨
問頼耶三相爲是體相爲是義相 答本疏
釋云。自相是體。餘二是義相 西明二解。一
云自相是體相。餘二是相状相。二云三倶體
相。故下結云體相 又無性云。略有三者。
分折此識自相應相 今詳此釋。雖無文
判。然本疏爲正。何者若説識中諸法種子
以爲因相。體相有二。果離自相更無別
體。但望酬因義分果相。況此論文説能持
種以爲因相。故下論云。持種不共故偏説
之。離自相體豈有別體爲能持種。説爲
三相不同二障。二障用殊。障性伏斷各各
差別。經論誠説二障體別。無文説此三相
別體。設有文説。猶有前過。若云相状體相
合説有三。自相有體此即極成。因果状相
爲有別體爲無別體。若有別體。過即同
前。若無別體。即是義相名爲相状。此即前
因。何勞別説 又自答云。於一體上義説
三體。故於自相義説極成
論。此識因相雖有多種。十因幾因。如樞要
辨非聲性故非隨説因。是現行故非牽引・
生起。若種因相八。除隨説及相違因。種非聲
故。是無記故 六因之中能作幾因 雖顯
揚論破破薩婆多。離第八識餘現等法非
因縁故。雜集論中。依第八識持諸法種。説
有六因皆因縁性。且現行識望彼諸法爲
能作因。能作因寛 又對法云。依因自性
建立能作因故。當知一切因皆能作因所攝。
雖現行識非諸法種。據能持種説爲因相。
攝大乘云。因相者。謂即如是一切種子阿頼
耶識。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爲
因。此雖説現識。亦得攝用歸體名因。望
七轉識既同生滅即倶有因。望自心所即相
應因。故攝論云。倶有因者。即阿頼耶與諸轉
識。若離如是倶有因攝内外種子阿頼耶識。
所餘因縁定不可得 問倶有・相應二因何
別 答倶有通七識。相應自心所。若自心所
倶時而生爲倶有因 所縁・體等即相應因。
望自後念即同類因。通生諸法即遍行因。
故無性云。因相即是増盛作用。熏習功能能
爲因性。現前能生雜染法故 若薩婆多但
説苦下五見・疑・癡。集諦下四二見・疑・癡。除
三見故。此能遍生五門雜染。名爲遍因
雜集通説四諦諸惑能爲遍因。故雜集云。
此遍行因非唯令相似煩惱増長。所以者何。
若有隨習貪等煩惱。皆令嗔等一切煩惱相
續・増長・堅固等 無性攝論即通説一切。
故彼論云。即異門説阿頼耶識同類・遍行・異
熟三因。若離任持熏習因性不相應故。既
説頼耶由能任持熏習因性爲三因性即
任持習氣。不別説染故通諸法。或雖總言
意但取染。亦得望後自異熟識爲異熟因。
即此前引。攝論爲證 若據剋性體用別
論。現識望餘但能作因。是増上故。若種因相
爲六因性。能作因通 倶有因者種生於現。
既與果倶名倶有因。下云如倶有因者自
倶有因。如薩婆多通持業・依主 相應因
者。但依主釋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即同類
因。下云如同類者義同前會。諸名言種生
於現行亦同類因。種子・現行性皆同故。故下
論云。因果倶是善等性故亦名善等。雜集論
云。謂由彼長養諸種子故。於未來世即彼
種類増勝而生。乃至云立同類因 遍行因
者。自種望餘非因縁性。倶爲増上由隨轉
故假説因縁。異熟因性亦復如是。或可能
與遍行爲因。以現貪等縁餘嗔等熏種生
彼名遍行因種是此因亦名遍行因 如似
生因因故亦名生因。異熟因亦爾。現行善等
爲方便因。能感異熟名異熟因。種子能與
此異熟因爲因亦名異熟因。或能有異熟
立異熟名。與此爲因名異熟因。現行善等
是能有異熟。然雜集論擧果顯彼能有異
熟云。能攝受自體故。即是異熟因。名與小
同。義意有別 又此三相文義意殊。准樞要
中一云此論三相唯現。然曾聞釋三相倶通
種・現二法。且對他宗擧顯勝者。又據前總
標此中且説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
識。名爲異熟以辨三相。故但説現。理實倶
通以爲了義 因果分別云。在因具三相。
佛果唯二無其果相。非異熟故者 若爾自
相亦應非有。以攝因果而爲自相。既無
果相。攝何爲自 答從舊因生爲果。攝諸
法種爲因。包此二種名攝二相 若爾自
相中果相。應與果相別 答果相據勝顯。
簡他但異熟。自相談其體。果非唯異熟。但
云與雜染法互爲縁故。由他能熏第八識
起亦即果故 或但攝因以體能持諸法種
子。即體攝用而爲自相。若親因生即是自
相。若離因生無自相故。望他業感方名爲
果。故佛位無。故攝論云。果相者謂即依彼
雜染品法。無始時來所有熏習。阿頼耶識相
續而生。此論復説異熟爲果 若爾因相佛
位亦無。攝論説云因相者。乃至阿頼耶識。
於一切時與彼雜染品類諸法現前爲因。
復云聞熏非頼耶攝 答攝論據染。此論
即通。但此能持諸法種子。不但雜染。下文
又云一切種相應更分別。通一切故。攝論
但以種爲因相者。性・用別論。親生諸法。現
行不爾。餘准可知
論。又諸有情等。本疏云。唯引無漏。初引三
文。後結。一引楞伽五姓。皆是有性故。第二
瑜伽三無漏根。第三地持等性種姓文。皆唯
無漏。然疏中并明無上依等者。通擧諸教
意取法爾無漏種子故。疏云。故應定有法
爾無漏種子不由熏生。言通證者。是得
錯本。又見通擧。謂證二種者不得疏意」
本姓住姓。有人解釋。或取眞如。或云住自
乘性名本性住姓。又説五姓皆新熏生。又
釋眞如所縁縁種生 并會五姓文失。並
如能顯中邊惠日論。并成立五種姓皆是本
有。有漏不能生無漏種。眞如不能親生諸
法。亦如彼辨
攝大乘説阿頼耶識等者。彼論第二引瑜伽
論第五十一云。何建立互爲縁性轉相。謂
阿頼耶識與諸轉識作二縁性。一爲彼種
子故。二爲彼依故。爲種子者。謂所有善・
不善・無記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頼耶識爲
種子故因縁也。爲所依者。由執色根五識
依轉等増上縁也 諸轉識與阿頼耶識作
二縁性。一於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二
於後法中爲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故。長養
種子者。謂如如依止阿頼耶識。善・不善・無
記轉識轉時。同生同滅熏習阿頼耶識。後後
轉識轉更増長。轉更熾盛。轉明了轉。此因縁
也。准此但似與後後轉識爲因縁。不言
與頼耶而作因縁 今解此意言長養彼
種子故。謂同生滅熏習阿頼耶識。即熏八
識義。且此意望種子頼耶爲因縁性。言與
頼耶爲因縁性。影顯生現持諸熏習令轉
識生 不爾與前轉識轉時。一切皆用阿
頼耶識爲種何別 又是轉識與轉識爲
因。非頼耶因也 又前頼耶且望與現轉
識爲因。影顯亦與彼種爲因。此中轉識且
望頼耶種子爲因。影顯亦與現行爲因。何
故如是。生轉識種現能熏勝。隱八不言。生
現第八種子因勝。隱現不言。故但説言於
現法中。能長養彼種子故。即現熏種。現是
種因 於後法中爲彼得生攝殖彼種子
者。謂彼熏習種類。能引攝當來異熟無記阿
頼耶識者。此約業種引當異熟爲増上縁
 言謂彼熏習種類者。業種是彼名言種類。
爲彼得生攝殖彼種子。即顯由業彼方得
生。不爾異熟不能生故
論。如炷與焰展轉生燒等者。初喩三法。後
喩因果。倶喩因縁 西明釋云。三法喩能
生因。後喩依持因 要集云。無性釋意。燈
喩互爲因縁生縁。束蘆喩更互依持令住
不倒。亦順瑜伽五十一文。彼彼明建立縁
性及倶轉相故 今謂無性蘆喩依持。此喩
倶有因。故頌前問。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
阿頼耶爲因縁性。釋頌復云。於一切時展
轉相生互爲因果。結云唯依此二建立因
縁。又下云。三法展轉因果倶時。如炷生焰焰
生焳炷。亦如束蘆更互相依。因果倶時理
不傾動 又云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倶
有因。故雖云相依。意取倶時喩於因果。簡
他前後爲因縁性。不以相依之言證依持
因。又解無性亦證因縁同時不倒。簡餘持
種以爲因縁。別時因縁皆悉顛倒。故彼論
云。又如束蘆互相依持同時不倒。應觀此
中更互爲因道理亦爾。不言依持。瑜伽論
中識倶轉相。別復次明。非互爲縁同處而

論。非熏令長可名因縁等者。本疏云。現業増
果種 西明云。善・惡業與異熟果應成因
縁。能増長異熟果故 要集云。現業熏有支
種。此種能増長現異熟果故。應是因縁
 今謂不爾。阿頼耶識隨先業轉。種生現已。
更若爲増。若至現増。應至後念非刹那
滅。又生已方増。不見此理。若未生増。現無
果故。故但増種令有力生現異熟果以爲
正義 然現善惡即増果種。非種増種。現
以増故。若現不増。應非行支。唯種是支。既
爾何故説行支體通現・種耶。又不應言
於後法中。爲彼得生攝殖彼種子。業種現
在與現果力。何名後法 若言初未與力
後方與力名爲後法。行應不與識等爲
縁。以未與力故。若許與力何不生現者。
理亦不然。愛未潤故。業未熟故。縁未具

言分別論者。或大乘異師。有種子故。或小
乘諸部皆名分別。不定一部。故攝論中分別
論者傳釋是化地部 婆沙中分別傳説是正
量部。此論下文分別論者云是説假部故。今
此文略有三釋。一云即大衆等四部 若爾
何故下云何故汝論説有異生唯得成就無
漏種子 答下因便破大乘異師 二云始
終倶是破大乘師 三云始終倶是破小乘
師。大衆部等以本淨心能爲因生名爲種
子。非許有種 或復彼師許有種子。破不
相應中云有執隨眠。即大衆等故。樞要三

論。若唯始起無因縁故應不得生。西明云。三
乘初生見道無漏。應不得生。以無現行無
漏熏故 今謂此解不依論文。又復因
自不定過。爲如汝初生見道無漏。無現行
而得生耶 亦有兩倶不成。三乘見道初無
漏心。皆不許有現無漏心爲能熏生 又
亦自違。自初生見道無漏。亦不由現無漏
熏方始生故
論。不善應爲善法等種。云小乘可爾者。假
設許之。非小乘許。又六因中小乘許爲同
類因故
論。若有漏心性是無漏等。量云。汝無漏心。應
有餘相違性。以漏無漏心隨一攝故。如有
漏心性。若言無漏心性。是有漏。漏無漏中隨
一攝故。猶如有漏心者。此同喩中無所立
過。以有漏心性非有漏故。若云取染心性
以爲同喩。即因有不定。爲如染心性是有
漏。爲如淨心性是無漏
資糧等位有漏熏習感總別報。如法華義決
略明 然要集斷。若感總報。然無性釋即
爲無用。又縁起經我不説彼無明行起。故
依無性教理相應 今謂不爾。無性論中
據無分別。故前問云。未得佛果已來無分
別智。當於何處感異熟果。釋云。非異熟因
能對治彼故。即増上果假立彼名者 此
無分別種・現通説。見道前種。見道後現。故説
對治有漏果法。若是有漏豈爲對治。言由
此資熏餘有漏業令感異熟者。是無漏餘。
此同雜集資糧・加行是道諦攝 然縁起經
云。又不放逸内法異生。若造福行及不動行。
彼是正法如理作意相應善心之所引發。雖
於善趣感殊勝生。而非無明起増上縁者
據勝者説彼是正法如理作意。非無相應・
纒・及隨眠爲縁起行。若不如是。即應説
言内法異生不放逸者不造新業。何故但
云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此論復言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
又解攝論據無分別不感異熟。不障有分
別者感異熟果。縁起經中増上品如理作意
所起聞熏。云而非無明起増上縁。不妨亦
有中下品等因我執心所起聞熏。爲順解
脱能感異熟。不得説言因我心起非解
脱分對法等云。學人身中有爲善法皆是學
法。既名學法即解脱分等 此釋應好。至
第八卷更當廣解
論。然諸種子略有六種者。准瑜伽第五種子
七義。何故二論多少不同 答開合有異。如
樞要辨。今更助釋第三・第五 第三云。又
雖與他性爲因。及與後念自性爲因。然
已生未滅方能爲因。非未生已滅。即此第
二果倶有義。此言倶有爲因爲果倶是現
有。瑜伽簡他未生已滅爲因之者故開爲
二。此論據因同時爲一。故云雖因與果
有倶不倶。而現在時可有因用 第五又
雖得餘縁然成變異方能爲因非未變
異。亦此第五。彼約得縁熟未熟別。未熟非
種是種類故開之爲二。此待縁同故合爲
一。故此云自衆縁合功能殊勝。殊勝即變異
西明釋云。彼第三相成前倶有隨轉。第五
變異成待衆縁 今疑所以。餘何不成獨
成二耶。又若成前更無別義。何故瑜伽云
又建立因有七種相。故應思擇
一無常法是因。本疏云。亦簡眞如受熏爲
種 要集云。如雖受熏不爲法因。但所持
種爲法因故 此不識意。攝論云。此中攝
持種子相應。謂有生法倶生倶滅故成熏習。
如是熏習攝持種子應正道理 眞如常
法不是持種故非法因。又下受熏遮無爲

論。二果倶有至倶現和合。本疏三義名現
西明云。種與現行果倶在現在故名爲現。
有解二義。現在・現有。破初顯現。破次非有
次非有者。西明説中不簡假法。假法非有。
云現有破 未詳決云唯簡第七狹而無
文。亦破初説 有云二義。一種・果倶現在。
二倶在現在一身和合 要集云。有釋・有云
於理爲勝 今謂有釋不簡假法如有解
破。若云護法宗假法如無非因縁故。不相
應行假實門簡故此不遮。亦應常法及諸轉
識不須遮簡 出體門中簡轉識訖。四分
門中顯是相分。常法轉識非第八相。此何須
簡。云親生自果即引自果。既云及所生果
不一不異。即與果倶後何須簡。故諸門中
具義多少。亦須簡假 又云。簡無性第七。
諸七轉識有力能熏。皆成種果。亦不顯現
應此中簡。其義等故如何留在第三方簡。
故於此中但簡前後若種若現。及他相離
無和合者 此亦不得疏之本意。以無性
人第七恒轉亦具七義。但種果沈隱以此簡
之。餘非恒轉故後門簡
論。三恒隨轉。西明云。世親且約染説治道。
無性通約三性名言。隨所生果恒相續轉。
不説治道。今此論中或隨同一。或雙同二
故。言至究竟位不説治道生者。名言無記
非有治道故。若説隨果轉者。非正生時
應非種子。故今但言至究竟位 今疑此
釋。若言非果生時亦名種子者。即非六義
方爲種子。不假果倶故。若云名言無治道
者。自性治道善等可無。縁縛治道善等亦有。
不爾不應説通修斷等。故本疏正
問能引自果方名種者。極微既是見分種
生。何名引自。以從心種生於色故。若自
有種。微何名假。若許微實違諸論説 答
無別微種。但由想惠作極微解。假無實體
假名爲色。行相當心假説種生。不望極微
名引自果。對實名皆引自心果 問四無
記心。爲是一種逢縁起別。爲各有種。若是
一種逢縁起別。何名引自果。若各別種。何
故瑜伽五十五。於異熟蘊及加行別。皆世俗
有 答有二解。一云有同別種。若是異熟無
記心種逢縁引別分成三心。除變化心即
是同種。由逢縁。別分成三心故名世俗。
以變化心不通異熟故。若自力能熏。即各
別種。便非世俗。即自在成就攝者。但言是
世俗。不説唯世俗故。據性各別心色不同
名引自果 二云三各定別。設自不熏由
他縁熏。所縁境別故各成種。言世俗者有
縁・發別。發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實有。縁
威儀等名威儀等。即是世俗。以是異熟由
縁此等名威儀等故 問異熟・威儀等各
定何性 答若云四無記如名取義。若但
云異熟威儀等。初三通三性。變化唯二性
准何得知 答五十五云。又異熟・生一向無
記。二三可得。一有二種。若依伎樂以染汚
心發起威儀是染汚性。若依寂靜即是善
性。若依染著發起工巧是染汚性。若善加行
所起工巧即是善性。爲引導他。或爲利益
而起變化當知是善。此無染・汚。染汚言通
不善・有覆。今取不善故云二三可得
論。此種勢力等。此解生・引通於内外。准二
攝論皆亦同此。然世親論果有正・殘。因分
生・引。無性論文但云若外種子親望於芽
爲能生因。傳望莖等爲能引因。識望名色
爲能生因。傳望六處乃至老死爲能引因。
因雖分生・引。果中不名殘・正遠・近。二論
名即可同但果取有寛狹。二論内外各別作
法。此論總明。雜集但望十二縁生不説
於外。與瑜伽第九・第十同。第五但説雜染
十因。菩薩地文即説三性十因。倶分生・引。
果中不云殘・正遠・近。廣略不同義皆無違。
又伽論・雜集。但於因中去果遠近分於生・
引。果中不説。此即影顯。又縁生支有總通
現。瑜伽第十云。要先愚於所應知事即起
邪行。起邪行令心顛倒。心顛倒結生相續。
結生相續諸根圓滿等 此即假説。非正縁
起。故不於此別分生・引 然有解云。本疏
無性唯説正・殘。違無性者是不尋疏 要
集云。有説世親説近・遠。無性云正・殘 亦
途聽耳 問此生・引因且縁生中爲行支。是
爲亦通餘 答既云能所引倶名爲引因。
復許通内外故不唯行 問屍骸既許前
生力引應通四生。化生何故不有屍骸
答三生漸死。前生有力引遠殘果。化生頓
滅。無力引果。問若取老死而爲引因。由
頓滅故無力引果。此由生支而爲引因。
何關頓滅不引殘果 答屍骸望生即爲
殘果。望於老死即爲正果。故生望爲引。老
死望爲生。三生有生・引。死後有屍骸。化生
闕能生。死後無屍骸 問化生無老死。闕
能生故無屍骸。雖化亦具支何得生因闕
 答老死位漸死。可能作生因。化生死頓
無。不能作生因 問攝論但云。若二種子
唯作生因非引因者。收置倉等麥等種子
不應久續。死後屍等分位隨轉亦不應有。
此即一因義分生・引。何故今説有引無生
 答攝論因望近遠果。一法分二因。瑜伽果
望近遠因。兩因位有別。此亦互顯。今者此
釋且據瑜伽 問准依此論及瑜伽等。但
説能所引以爲引因。能生爲生因。何處説
生等。以爲生・引因 答論中作法且擧一
偶。義准展轉作亦無失。若定如論不應説
別。又據増上支支皆縁。不爾如何生縁老
死。既説生與老死爲縁。爲生爲引。若非
二攝。豈可二因攝因不盡。由此故知。漸次
第作於理無爽。是故此論但總説云。此種
勢力生近正果名生因等。不爾設據能所
引因爲引因。如何三生漸成。有力而爲引
因 問何故瑜伽等約因位別分生・引。攝
大乘等據果位殊分生・引 答因有熟・未
熟。未熟遠引近即生。果中有正・殘。近・正稱
生。殘・遠名引。各據一義互相影顯
所熏四義。第一義簡西明二解。一同本疏。一
云不簡七轉心所。第三門簡 要集斷云。此
釋爲勝 今謂不爾。心王自在尚非所熏。
心所依王何獨所熏。故第三門但簡第八相
應心所。具前二義故第三簡 要集云。第七
未轉此中不簡簡已轉依。若非一類即簡
七識。第八亦轉應不受熏。故初但簡前六
轉識。非相續故。第二義中方簡第七未轉
依位 此亦不爾。但言相續不簡第七。既
言一類即簡第七。以漏無漏性非一類。不
同第八未無漏位一類受熏。若無漏位即
不受熏。故不相例。第七已轉既在初簡。未
轉何故即第二簡。若非無記。已轉第七豈無
記耶
問第八具義説爲所熏。三相熏何 答或云
熏果報識。即當果相。或云熏自相。是自體
故。二解後正。義依體立。無別性故。但以自
相酬因邊名果相。持種邊名因相。故唯自
相是正所熏
能熏義中二有勝用。西明云。業感異熟心心
所等。護法無異分別。門人分成兩釋。一云
業感定不能熏。唯法爾起必用業助。若依
此説。異熟心心所等。取六識滿業所感心
心所等。一云業感有二。強者能熏。劣即不
熏。若依此説等取劣者。三藏意取後解爲
勝 又云初釋不許影像熏本質種 今
謂。此説倶不應理。何者初釋本質非影熏
成。轉識不應與阿頼耶爲因縁性。違護法
釋。第二解若是業招名爲異熟。雖復引・漏
二果有別。爲業引同倶名異熟。並不能熏。
倶異熟故。論不簡故。無文證故。倶是滿果。
何獨等劣。應勝劣倶等。若非業引但分別
生。即是能熏。性非異熟。是異熟生。異熟生
寛。業非業感。倶異熟生。此簡異熟是業感
者。性微劣故不是能熏。不假業力強分別
起者。此異熟生及威儀工巧非業引者。亦能
熏攝
論。云此遮異熟心心所等者。擧異熟無記。
等取威儀・工巧業所感者心心所法。及此等
心心所心所帶相分。倶不能熏。爲非業感
心心所法。縁變影熏一切不遮。故言第二解
勝異熟能熏但等取劣道理無據
論。倶生倶滅熏習義成者。無性論亦識中種
名爲熏習。無著本論云。復次何等名爲熏
習。熏習能詮。何爲所詮。謂依彼法倶生倶
滅。釋熏習體。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謂所
詮。釋熏習義。既云此中有能生彼因性。是
謂所詮。明是種子名爲熏習。擧喩復云。如
苣勝中有花熏習。乃至云。是諸苣勝帶能
生彼香因而生。無性釋依字云。如言依
雲而有雨等。擧其因性爲顯此中有能隨
順生果因體。此意依雲有雨。喩因有果。雲
喩因雨喩果。即本識中種子如雲。亦同無
著般若論中釋其雲喩。故知熏習不目能
熏。據實能所倶名熏習
論。設名因縁應知假説。本疏但會。雜集第四
説十二縁皆名因縁應知假説。有非因故
 西明釋云。會彼六因 要集云。勝 今謂
不爾。顯揚論中具破五因存異熟因。無性
許五依異門説。以影互明故此不會。但
會縁起 又且會縁起略不擧六因。若言
六中有非因縁不會故劣。亦十二支有非
因縁。不會亦劣。六因餘有會。縁起未有會。
本疏會未會。故本疏爲勝。此難他語。據
實疏意擧此例餘。餘但會六因不例餘
者失
三法展轉。難云。新現從種起。現行即能熏。
種新由現生。新種即起現 答現行逢勝
縁。新現即能熏。新種闕勝縁。未即能生現
 又解新現勢用増。纔起即熏種。新種無
勝用。故不即生現 又解種子不相違。起
現即熏種。現果體相返。種未即生現 難
受與受等違種不即生現。色多得並起。應
新種即生 答新現由縁具。種子得從生。
新種未具縁。現色未即起
問論本頌中具有不可知・執受處・了。何但
問處・了。不問不可知。釋中即具明不可知・
處・了 答有二解。一云影略説。二云總依
於別故但問別。釋中具辨故通總・別 又
問但據體 答并顯用。故不相違
論。識以了別爲行相故 本釋云。識自體分
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類體亦然。
此意見分名行相者。行應平聲讀。以見分
能行於境相。故此見分得行相名。評取初
解云。然本但是行於相義 類體亦然者。
以行相不可知。類體亦然 然西明疏并顯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總爲三釋評取第
三。第三釋行相言者。即了別領納等各不同
故。名不同一行相。此意行者即去聲讀。正是
能縁之行解也 又解云。行於相故帶相行
故名行相。此即平聲。相通影・質。即同本釋。
然要集評取第三釋同。世親・無性倶行解相
貌以爲行相。此論亦云了別領納等作用各
異故。若取行於相故名行相者。恐非論
意。又不應言行相不同。違教及理。以心・
心所行於境相無差別故。何得言不同
今謂錯評。何者汎言行相有三。一境名行
相。即十六行諦。二能縁行相。即十二行法輪。
三行於相名行相。即無分別智等。前二是
局。後一即通。今此了言雖能縁行。釋從通
解。第三能變即依局辨。云了境相麁故。般
若經云。彼識不能了故。不通無分別智。第
二能變亦從通解。恒審思量無我相故。或
相影顯。隨其所應在因在果。故攝論本頌
云。諸菩薩行相。復於所縁中。是無分別智。
彼所知無相。無性釋云。於所縁中相似而
行。故名行相。此釋初句行相。既言相似而
行故名行相。明作平聲。不作去聲而讀行
相 然次論云。所知無相者。謂説此智於
眞如境所作行相。此意説言。無分別智縁
眞如境。離一切相作意行相以爲行相者。
是釋第四句。重顯無分別智行相。行於境
相中時。不作行解相状。不是正釋行相之
言 問相者是境。行者是心。如何説了名
爲行相 答能行於相名爲行相。有財釋。
或相之行。依主釋。不得難云若取行於境
相名行相即違教理。及心・心所行於境相
無差別故者 此意難云。論説識・受・想等
作用各別故違教。心及心所作用各別。若取
行於境相王・所同縁。如何各別 此難不
然。論云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者。據能行
説不約所行。識即能了行於境相。受即領
納行於境相。云作用各異。約取境用異。不
取縁境之時取諸境相行解用異。以無分
別智不作諸境別行相故。雖後得智及分
別心。縁境之時作諸行解。不取此釋識之
行相。以不遍故。今本論意但取心起行於
境相名爲行相。即通一切。不取行解名
爲行相。不通一切故。又此正釋本識了
言。若以行解相貌以爲行相。深乖論旨。本
識任運無行解故。若局後得及分別心釋
行相者。得約行解名爲行相
論。所縁相似行相各別。本疏引瑜伽第一同
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有三解 西明三釋。第
三釋云。同一有二。一一故名同一。此即
本疏約質故。二相似名同一。即本疏約影。
樞要五釋。後人多釋不出於此。諸家不解
執取一釋。於中出過 要集復斷有解破
本疏。若就本質名同一。無質意識應非相
應。云此破有理。此論唯影不通無漏故。
以論云然有漏識自體生時。似能所相現
故。瑜伽第一通漏・無漏者 此亦不然。雖
言有漏生似二現。下即通餘。故引經頌
云。一切唯有覺。成三分中云。然心・心所一
一生時。各有三分故不唯有漏。若以前支
但云有漏識生。即證唯依有漏識。亦應瑜
伽論中。言同一所縁非一行相。但眼・意識
不通餘識。正釋眼識及倶意識故。彼既許
通此論何局。故知本疏深得論旨
論。不應見分是第三果。本疏云難古師 要
集云。陳那但立三分不遮第四。故護法師
不違陳那。但是遮破 今謂不爾。雖言破
古非陳那等。如理門論破古因明師。豈即
破彌勒等師。但破古來不正諸師。今言破
古亦復如是。破唯三分以見分爲第三果
者。不破許有第四分者
就此能量所量量果別中。相傳解云有六師
別。一云覺天説。根爲現量。惠爲能量。境爲
所量。根是量果。二云妙音師。根・境同前。能
量取識。三云法救師。能量惠及識。餘如前
説。此皆顯故名現。四云經部。根・境・識和合
生法名之爲現。根・識爲能量。境爲所量
境。還以根・識爲量果。五云犢子部。以神
我現量。諸心・心所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六
云成實師。以心所中受・想之用爲能量。境
爲所量。識爲量果。更當撿文方可爲定
本疏問如諸佛及因五・八唯現量應但三
分。見分即得爲第三果故。答云此不然。内
外定故。見分縁外用亦外也。不得爲縁内
果 要集云。若内外定。已轉依位見分。不
應縁第三分。内外定故 今謂不爾。不障
縁第三。但不親取。要變於相。相是外攝故。
言縁外故。論自云前二是外
論。所取能取纒。本疏云。此唯衆生四分。故
言纒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漏心四而非
纒縛 西明釋云。能取所取四分相屬故名
爲纒。亦通無漏。非謂煩惱之纒縛也 今
謂此非。違論釋故。論云皆有所取能取纒
縛。頌言衆生。釋言纒縛。明但衆生有此相
縛。不通無漏。安惠可爾。此文且説有漏四
分。如三界唯心言。且説有漏唯識。豈以無
漏亦唯識。即三界言許通無漏耶
問既立第三能證第二及第四分。第四復能
證第三分。即心能自縁。云何不與世法相
違。刀不自割。指端不能觸自指端 答佛
地論第三云。答云不見燈等能自照耶。何
知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自照。應
有闇障。應不現見 問燈等非闇。何須
照耶 答如瓶・衣等體雖非闇。無燈等照
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照令闇除衣等現見
名爲燈照。燈等亦爾。自體生時邊闇障除令
現得見。故名自照 問燈能照自令現得
見。證心能自縁。衣不自照由他照見。證
心不自縁 答心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
衣不能照。彼有違自・世間等過
問量云。心能自照。性能照故。如燈等。此量
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喩所立不成過 答
取能照義。以燈爲喩故無有過 問豈本
不欲證心自縁 答雖言縁自意取顯證。
今縁・照雖殊。倶自顯證義 或但相例。不
是立量取彼爲喩。故無有過
論。如衆燈明各遍似一。疏及樞要已具解訖
 要集彈云。若由炷・盞發影。可言隨彼
有多影。但由一光發。如何有多影。彼自解
云。謂多燈各發一別光。多光相資假立一明
光。一光不明多光方明故 今謂不然。取
意有別。若二炷相近同生一焰。光即是一
但發一影。若炷相離。或多盞相離。即別生
焰。焰別光殊便發多影。然光雖別各遍似
一。如共業果。炷・盞相近共生一焰。如二眼
根共發一識。不爾假光實非是一。何得喩
識而是一耶。又假一明光即應唯發一影。
如何有多 又且發影爲離炎光爲即炎
光。若離炎光。光既遍室。影亦應遍。既猶炎
東影於西發。即不離炎光。不離炎光不
得言一。光不離炎炎應成一故。今共果
取離炎光喩。二根發識取不離喩。故疏・
樞要得二論意 又西明云。質異同見等四
句。有過不成。思之可悉
論。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等。本疏據顯言。色界
示 西明云。此説那含等厭色生無色
必不下生。不説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
界故 今謂不爾。違下文故。下云是故現
居及當生者變爲此界。不言當往者變。若
許往者變。無色亦來佛傍側立。亦應許變。
況下又難。設有色身麁細懸隔。此變爲彼
亦何所用。故本解正
論。故器世界將壞初成而亦現變。問將成可
用餘界生。變壞時何用而餘生變。既餘生變。
生變因在。何有盡時 答由彼餘生感
業成熟故變。不爾住時既同此變。此界生無
何故即壞。由此故知他壞業變。如在此生
他變扶塵沒生他地。或般涅槃他變扶塵。
而有膖脹漸爛壞者。壞業力盡三災亦滅。亦
由此生本所變界而爲引因。下三靜慮涅槃
經。説由内過患據引因説。由彼倶業感彼
界成故。生餘時災由彼引。不爾餘由引此
言何用。故據實義非隨轉門。引因勢盡此
等都滅 問維摩經云。或現劫盡燒天地皆
洞然。衆生有常想。照令知速滅。即佛菩
薩神力變起。何但衆生 答變化不遮但非
實壞。實壞由業非神通力。若定由神力。壞
時節不定。故前難云。應實變爲此雜穢土。
若許實變災壞世界。有相符失。今此文中。
説實成壞。不據變化 問劫壞之時彼空
界色爲有爲無。有何不壞。無即違經。經云
空劫唯有孔穴色現。即空界色 答雖有非
壞。非成壞業之所起故。若許可用故他常
變。三災可用。他亦常變。若成壞收應有成
壞。以此故知。雖他識變非成壞收 問設
生他方自地許變。如在此界大海水等。欲
界有情爲同變不。若許同變。欲界諸天應
見下水寧作瑠璃。既見瑠璃明不同變。
設不同變天有水不 答論説共用即可
同變。海不共用。彼不變水。天上可有 若
爾八熱大地獄等聖者不用。應不變彼
答現同地故 若爾水等應然。天現同地
答大海同變。見瑠璃者説別水故 若爾
魚等居水即見屋宅。大海之中衆生。亦應
見屋宅。若許不見海。即非同地變。若許
見海水等。應不作舍宅 答許別舍宅
居於海水。如地穴居。由業力別。若餘別水
一處四境。理即不遮。由別業故。如孤獨獄

言定通等力。西明云。等取神通。傳三藏亦
等願力 有云等取有十能變。定・通・願同
四。佛加被力等 今謂不爾。若佛加被即
神通力攝。持經・神呪是法力攝。諸受變改
力・煩惱力・改寶珠梵行等力。即前業力攝
要集云。第八三力變。佛等加被與願無異
者 此亦不爾。加被是通。非願力也
論。及隨法處所攝實色。西明解云。第八縁
實不縁假故。然前解處中。即許第八亦縁
假色。判爲護法正義云。生相等隱第八不
縁。長・短等顯故第八縁。又引鏡智縁十八
圓滿證八縁假 若如是者今法處中亦應
縁假。何但取實。故本疏判。唯縁實者護法
正義。若取鏡智縁方・圓等證八縁假。亦應
縁過・未及生・住等假相。鏡智縁故。故因果
殊不可相例 又云。異生定所生色亦有
實用。云威徳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
徳定 今謂不爾。若許異生定變實色。何
故瑜伽第十三云。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
實用。若云彼説通變。此説定變者。此亦不
爾。通力是勝尚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
是劣。云何凡變即許實用。故威徳定是勝人
起。三十三云非聖神通不湛受用故 問
既許變化。於上下界各變幾塵。西明釋云。
由化心託欲・色異熟本質化。欲界具五。上
界除香・味 今謂。上亦變香。法華經云乃
至於有頂。聞香知所在。若云彼説法處今
説五境者。何故定通變五境耶。應皆法處。
若雖定等變非法處收。若爾何等是法處攝。
若云雖定等力撃第八變。是業果色故是
五塵。若定果等即法處色者。應佛唯有法
界。無色等五界。既許定生具十八界。故知
上界亦變香境 西明問五根五境隨其所
應同在一處。爲各別四大造。爲一四大造。
若一四大造。云何瑜伽云羯剌藍時。能造身
根及眼等。大倶時而有次第造耶。若別大造。
何故五十四但説七物與眼同處。彼問云色
蘊中眼幾物所攝。答若據相離攝。唯有一
物。謂眼識所依清淨色。若據不相離攝。即
有七物。謂眼・及身・地・色・香・味・觸。三藏解
云。同一處者唯一大造。以理推微五根根
依同一處者。一地大造。而説造眼四大者。
隨所造法。名造眼大。乃至名能造觸大。據
實一大。此釋七物有。并會倶時而有。以初
即有此能造眼等之功故説倶有 問云
何無火等。壽・煖・識三恒不相離除無色處
 解云據實有火等。而五十四但説七物
者。據相顯説。以地堅性眼等所依。是故偏

論。因縁分別二變西明二解。第二唯第八心
王爲因縁變。云何名有實用。實用有二。如
色一質礙用。二本質用。若爾五識所變爲第
六質。何非因縁。若云無質礙用不具二
義者。第八所變長等亦唯爲本質應非因
縁。法師自云。若爾初解爲勝 問第八在
意界。所縁應當唯法界。云何通十八界耶
 答依彼六二縁。意處所縁法界攝。不依
六二縁。隨彼所縁十八攝。又以闇從明十
八界攝 既爾何不別立界處 答處・界・
出生・及因義。意處所縁法處收。第八無別出
生・因故。亦隨六意處攝 問若五識變相分
無礙。與對法第三相違。彼論有對無對分
別中云。諸有見者皆是有對。豈眼識相分非
有見耶。彼論云。謂眼所行境是有見義。故眼
識相應名有見。若云有對者。是境界有對。
非障礙有對者。理亦不然。彼云三因故名
有對。謂種類故。積集故。不修治故。種類者互
爲能所礙。積集者極微已上。以一極微無
對礙故。不修治者非定起色 今爲二解。
一云五識所變並是有礙。且説有見擧此
例餘。即對法云。諸有見色名有對故 一
云無對。非有見故。眼所行境名爲有見。眼
根但照彼本質故 若爾何故名同境根
答同取本質。如説王所同一所縁 或有對
三義。本質具三。相但後二。總名有對。非礙
名對。今據所變有質礙對。名爲實用。五識
相無。若准此釋。七識應是分別變收。但爲
境故 此亦不然。自在定生既有實用。何
非因縁 答定・散別故。自在所生爲食等
用。不得相例 若爾五識亦因縁變。有段
食用故 據此可爾 又解亦非。爲他食用
是因縁。五變自用故非因縁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三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四
 淄洲大雲寺苾芻惠沼撰 
論。觸謂三和分別變異等。辨其體業 問何
故心王但辨自性・行相不説作業。心所即
辨作業・自性不説行相耶 答互相影顯。
或已略明故今不説。前第二云。識・受・想等
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受等所依説是觸
業。亦影顯識爲餘所依即識作業 問心・
心所法微隱難知。或以作用或以行相而
顯自體。作用與行相復有何別 答行相
顯自取境功能。作用顯他依止功能。然心
王多己行相顯自體。心所不定。作意警心。
思令造作非縁境用。受領順違。想取境像。
此即縁用故。解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
見分所攝。第一卷云。識謂了別。即以行相
顯於自體。第三卷引無始時來界等。即顯
與他爲因縁用。即是作用顯於自體。論云
故以作用而顯示之 問若以了別即是
顯自。何故觸等亦稱爲了。下第五云。作意
了此所未了相等 答同一了言各各顯自
此有何妨 不爾違前第二所説。彼云了
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 答了有二義。一縁
境名了。通心及所。二行相了別。非所但
王。而作意等亦言了者。説縁境了非行相
了 或有單・複。單言了者即通王・所。言
了別者非所唯王。前識但云了者。以頌文
窄略去別字。後釋方言了謂了別 或汎明
縁王・所倶了。辨別行相了非心所 問何
故王・所或取了境。或餘作用而顯自性
答造論者意隨擧一種。或就顯明了。不可
一准 問同擧作用以顯性・業二用何別
 答有云。親用顯性。疎用顯業。近遠・内外・
自他亦爾 要集云。作用有二。一唯自用。二
通他用。唯自顯性。通他顯業 今謂不定。
如觸順生心所功能以顯自識。亦能似根
境順生。即是通他。雖總是觸自性。且擧和
合令同觸境爲觸自性。非謂三和分別變
異非觸自性。正以此等明自性故 作意
引心令趣於境。此即唯自擧一例餘。若云
據心所説如何不簡。又通他顯業過亦未
離。從多可爾 西明云。了者通行相。王・所
倶有。如第五説 今謂不爾。若同了別何
故次下難第三師。云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故知了別非通行相。應如前解 問觸似
三順生似彼是觸性。亦應似因之果皆觸
自性。若不爾如何難他。似因之果應皆受
性 答不唯領似名觸自性。更有餘用。彼
唯似因名受自性故作是難 問觸謂三和
即從因果爲名。分別變異即能領似之稱。
此即辨名。觸境爲性應始顯體。今爲但顯
體。爲雙辨名・體 答雖似釋名正只顯性
 或兼辨名。尋名取體。所以雙辨。然依論
意正爲辨體。以理倶取義亦不違 問六・
八境・根別。可説三和生。第七根・境同。應
從二和起 一云可爾 二云根・境義殊
亦三和起 又據極成説三和起。依大不
共亦二和生
問觸依三和起。從彼名三和。識・受二・四
生。應名二四和 答二解。一云觸亦和彼。
餘不和彼故不得名 二云亦得 問識二
和起得名二和。識作意生應名警覺 答
識從彼起體亦和。故得從彼名二和。從作
意生非警覺。不從於彼名警覺 問作意
警心種位能警。三和起觸種位三和 答根・
識種位劣無用未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
起用
論。作意謂能警心爲性者。爲種位警。爲現
行位 答准諸師説通二位警。本疏種位
非在現行西明・要集倶非本釋云。論二説
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發悟爲
性。顯揚第一云。依心所起。與心倶轉。相
應。動心爲體。引心爲業。若依有部自有
兩説。雜心依現故彼論云・憶者於縁發悟。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706 707 708 709 710 711 712 713 714 715 716 717 718 719 720 721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