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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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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
心悶絶。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擧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爲二。
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擧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擧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頼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擧初狹名釋識寛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説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増亦不
可減定倶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倶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爲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倶 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渉名爲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倶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
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説爲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
爲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説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説觸爲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
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増上根説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説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爲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説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説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説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爲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
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
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
説觸觸以爲縁。如順生受有功能。説觸
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爲分別。何故似
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
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
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
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
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
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
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爲體。爲答此問
故次説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
集論等。但説分別根之變異。不説分別識・
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
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
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
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
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
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
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寛對法。皆有順生
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
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
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
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爲
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
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
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
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
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
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倶闕續義。非得
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
縁。唯此分量名爲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
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縁。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説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擧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爲業 述曰。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
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受等心所
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説至觸爲縁故 述曰。經明生滅
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
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爲依。無
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論。由斯故説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
契經復説。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説眼・色爲縁能生眼識。説識依
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
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説。彼能警心依
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説之 問觸依
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
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
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説三和故觸。
説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説受等
皆以觸爲縁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
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説心是二和合
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
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説。同體爲依非
此所説。若亦説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
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説親・現依。不説
疎・種子。若説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
十五。説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説所餘
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説至擧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
爲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説
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爲導首
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擧思攝餘法。非
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
受依爲業 
論。集論等説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擧
唯受所由 
何者爲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
可意・不可意・及倶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
損害及・倶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
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
似。故名爲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
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
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
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餘不領此可 
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説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
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
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説觸是三和。何
得有實體。爲破彼計故次説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
即初也。倶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内處。六外
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
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
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
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倶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
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喩。四大觸實故。於
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爲縁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縁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縁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喩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喩。及初喩中受等心所法。或受
可通初後二喩。但等中喩。即以三因破彼
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説爲第二宗法。此
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
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説三和成觸。觸即
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説三和生觸觸
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
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爲業 述曰。解第二
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
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
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
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
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
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
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縁
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
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
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説。作意
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
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
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説警彼應
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
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
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
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
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説
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
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
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爲難 
問既爾應説 
論。雖此亦能至倶説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
遍能警覺。但説心者爲是主故 問心等自
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
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説由觸起。觸不
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爲如
觸數無能生觸。爲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
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
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叙云」
論。有説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叙彼計。下
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
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説。非爲
盡理。不同彼執得爲盡理 
集論初説於所縁境持心令住。故論叙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計。集
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
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倶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
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
論師 已如前説。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爲眞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
云。且約新起異縁勝説。非非遍行。救第
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説。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説行相應盡理
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倶
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爲初。此論中
所明觸爲先説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
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
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
警。作意初説。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爲業 述曰。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
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
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
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
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
依染分説。如縁起中受縁愛故。有漏受能
爲愛之縁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
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倶受。疎起六識
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
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
約勝能説。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倶舍
説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
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説至謂領倶觸 述曰。初叙彼
計。領所縁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
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
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
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
界相故 
初叙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説非理至倶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
彼。如何説受能領倶觸。受定不縁倶生觸。
故不可説縁而受名領觸。縁相應法如
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
觸。既不縁前觸。如何名爲領。或應觸・受一
念不倶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倶時觸説名爲
領非縁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
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
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爲簡於彼。或即因
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爲簡彼論説之言。第
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
即縁倶生。觸領根等應縁根等 此不爲
例。觸不唯以領根爲自相。令心・心所同
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爲受自
相。何得不縁。不説縁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倶因觸説名爲
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
所。不似倶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
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
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
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
從所依説。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
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
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
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説。如言食邑食彼
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縁
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
等不能自縁。故説自縁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縁。
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
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爲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縁。領
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
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
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
名爲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
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説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
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如何説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倶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縁。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爲己有故。皆不
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
有奴者攝爲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
不通餘法。何勞虚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
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
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
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爲業 述曰。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
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
而取共相名爲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
言此是青等。性類衆多故名種種。諸論説
名爲其想者。從因而説。説想爲名。從果
而説。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
是意倶之想。餘識倶想不起名故。設疎起
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
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爲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
第三卷。説即此邪正倶相違行因相。由思了
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
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
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
令心作。爲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
所法作。何故不説。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
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
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説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倶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
倶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
心所等縁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説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
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説。
由四等故説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
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爲等。時・依定一名
之爲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爲行相。影像
相分爲所縁。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
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縁・事皆名爲等。以觸
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縁既相似。故名爲
等。唯識爲宗。不約本質名爲所縁。亦非
影像名爲行相 時謂刹那。定同一世 依
謂依根倶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
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説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説名爲
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縁等 彼
約相同名同一所縁 又此約影像説爲
相分名所縁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説爲
所縁故名爲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
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
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
依同其境各別 縁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
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
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
初三復次等釋唯捨倶。後簡不與餘所相
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
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
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
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
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
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
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 四由
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
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
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
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
眞異熟。眞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動者。應
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脱。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
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
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
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
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
捨受非苦・樂倶。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縁。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
故。定深取所縁。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
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
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
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
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縁。因簡別
境等故唯與捨倶 雖有二解前解爲勝。
顯捨受倶。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
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
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
受五因之内。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
二説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
熟生受。待縁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爲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續
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縁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縁
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倶。生善・惡
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
捨倶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
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
爲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
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
彼宗故以爲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倶招 述曰。此顯所由・
及同法喩。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
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倶感不違
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
之行名爲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
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
無記既寂靜。何爲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
二故得爲惡果。下同禪定之寂靜。此
無所能爲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倶。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
苦・樂倶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
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
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
便轉變。即易脱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倶
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
捨已便難唯五倶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
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倶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
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
曾爲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𧄼
&MT02774;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
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
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恒縁任運現在
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刹那別縁 述曰。定雖影像
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
續。恒專注縁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
本質。恒縁現在影像所縁。但新新起 且定
行相。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縁。此識浮
疎行相不爾。故非定倶 言任運者。是隨
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徳等事者。
等失・倶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
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説別境非此識倶 次簡善等不倶所
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
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
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
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説不相應。不定
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爲答此問故次説
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
非眞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
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
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
何性倶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
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
二勝義。有爲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
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爲善法名
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
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
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有爲無
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 虚空・非擇滅。名勝義
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
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
巧便善。謂有爲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爲
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
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汚法 三性
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
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
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眞實無記。謂虚
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
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
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
善無爲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
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
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
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
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
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
義無記。謂虚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
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
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
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
此爲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
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
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
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倶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
果報之主。爲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
應不爲惡依。是惡。亦應不爲善依。互相
違故。何得與二倶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説
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倶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倶
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
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
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
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爲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爲記。一善有可
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
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T014461;戻故。可記
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
記別故。説名爲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倶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
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
説中第一。第二。第四説同護法等一師多復
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
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
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
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説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説。
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縁行相倶
不可知。三縁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
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
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爲一門 然
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倶。
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倶。觸等
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
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
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
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
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倶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倶。相應有五
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
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
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
成失。此上二説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
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
師等多人爲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
已轉計。方言縁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説
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
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倶。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
違或合爲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
必異説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説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
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
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
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擧貪
等取嗔等。善中擧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
故。不可説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
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増減義具
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
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爲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
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爲因能熏言有力。
心所爲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
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
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爲所熏
者過失便多 答爲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
爲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
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
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
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
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
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
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
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
過 問如縁本識増上縁中熏成種時。同
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縁彼心所亦爾。何
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
能熏心王。縁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
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
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
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
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倶生於彼本
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
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縁本識及五
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
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
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
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
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
如縁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
本識之種。此増上縁。本有種子爲因縁故。
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縁便無
此事。増上縁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
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
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
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
非對經部。經部説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
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
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説心所是所
熏故。今以爲喩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
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
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
不然。因明者説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
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
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
種子。爲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喩
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
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
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
主復徴。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
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
共生一果。因縁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
六現。不是因縁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
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
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
許多縁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
縁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縁因
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
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説果生至便爲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
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爲論 問既爾護
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
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
生一果。爲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
 答曰。新舊因縁。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
力齊等。倶逢縁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
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
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
生一芽何爲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
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
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
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
爲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
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説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
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如生果種故不可説心種先生。餘觸等種
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説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倶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
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
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
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説心中之種生此
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
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
於理爲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
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
識。便爲六身非爲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論。誰言觸等至持諸
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
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爲眞種。觸等與識
同一所縁。故彼亦能變爲種子。不能生果
名爲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縁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
等似種。若不縁種。心・心所法所縁。便有不
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縁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
不縁色。不縁種者。此何所縁 
論。親所縁縁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縁本識
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縁縁。自無
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
是疎縁。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
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
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
似眼根等。不能爲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
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
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喩。鏡
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
等縁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縁境之
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
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縁境 
論。由此前説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説一切種言。定目本識
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縁種・似種等
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縁種爲例 若不
是説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
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縁種。下解執
受中復言縁種故 若彼救言縁種子者
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説有根身。無重過者。
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
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
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縁。與身別明
此有何位。故所説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説義者。亦
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説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
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説本識觸等
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
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説。若前若
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
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
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
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
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説觸等相例。若
最後句方説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
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
果法・喩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
徴起 
論。阿頼耶識爲斷爲常 述曰。此爲問也。前
解自相唯阿頼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説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
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
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喩。後總
結 解法中有二。先擧所明因果之法。後廣
解釋。此即初也 擧頌二字正答前問。經
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
佉自性。雖爲法種仍體是常 爲簡彼宗
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
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
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
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
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
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
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
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
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
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
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
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
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
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
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
此簡自性・及我。爲常。爲一。以諸有情起
分別心計爲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
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
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爲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
能受熏是爲過也。不爲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頼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
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
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爲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
有三義喩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喩
 於中有二。先擧法生滅喩。後廣解之。此
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
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
稱爲非斷。生人天喩飄。居惡趣如溺。
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爲喩」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
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
起。故名暴流。以水爲喩。如下文説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喩。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喩内
習氣・外觸受等内外法也 
論。如是法喩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
喩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
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
此解法義令同於喩。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
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説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
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
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
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
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
體故。如是豈成縁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
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
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説恒有
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縁起理。今
汝既是常。常豈縁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
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
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
黒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昻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
如秤兩頭低昻時等。由彼低時此昻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
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
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
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刹那刹
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
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
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説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
彼故。問果亦爾。現爲因即無果。現爲果即
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
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
質。即第六也。此爲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
未來已有。現在爲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
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
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
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
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
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
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
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
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
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
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
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
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
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
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
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爲許有法
體無作用故。如無爲法 又相未相法。應
是無爲。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爲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縁
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云。既言諸法
本來皆有。所待之縁亦應本有。縁既許本
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
常起。因縁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縁等或未
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説未來有生
相用。過去説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
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縁過去取果婆沙正説。即應
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
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
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
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
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
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
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
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
彼後念縁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
宗故。汝説後心非無間縁故。廣如婆沙第
十文説。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
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縁不闕。
定從此生者。因既縁不闕故有作用。何不
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
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
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
已説。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
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
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
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
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
現在。即假説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
假當有之果。而説現在法爲因 此未來
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
所從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是
現在。假説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説現在爲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爲假。識
縁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説之爲因。
説現爲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
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也。而實
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
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
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
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
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
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眞智之
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説曾・當名爲因果。非謂實
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説依
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
叙大乘眞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
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
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説三世依種
子立。約曾・當義説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
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説有
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縁過去。生死智縁
未來。他心・漏盡縁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
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
果以説去・來 諸經論説雖多不同。總束
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
曾・當義。説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
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説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
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
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
二説。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
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
縁。及所縁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
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
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
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縁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
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爲妄説。今猶未
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
説 
論。有餘部説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
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
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
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倶時而生。
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
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説現在之三相用
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
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
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
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
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
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頼耶識分二
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
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
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
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
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
法無別體。然倶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
且擧心・心所法爲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
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述曰。下顯因果不
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
法爲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爲因。
在現在。此是二法爲二時 今此所論。即
一法體生時爲果。滅時爲因。爲果之時與
前法倶。爲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
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倶現在有。
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
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爲因爲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倶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
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
斷。因滅果生二倶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
二法故 而倶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
雖無去・來足爲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
等立有過・未。虚妄計度法増常過。不同大
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
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
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
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
今總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此第一難。念者刹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
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
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
意可知 
已下徴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
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
不倶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
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
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
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
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
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
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倶
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
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
不同一體 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
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
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説 述曰。生滅若
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
是異不應説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
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
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
倶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
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
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
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
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徴便曰。
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
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
後滅如大乘等。爲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爲
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
頼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
之量云。經部所説持種色・心。不能持種。
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
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
時滅。何法持種得爲因果。因果既斷名爲
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
有爲諸法從縁而生名爲縁起。勸彼應信
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
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擧頌
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擧頌總
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
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
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
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
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
文亦爲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
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説。
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
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
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
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説之爲捨 述曰。由於彼
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説之爲
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
等。説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
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
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
故。説名爲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説。法執非
縛故不説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説爲
捨。通八地故。若説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説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
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
四徴。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
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
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
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
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
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
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
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脱。無能
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
故。已離繋縛得解脱故無分段死 有學
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
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
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
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
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説至阿頼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
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説四
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頼耶識。謂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
阿頼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
異生入無心位 有倶成就。謂此第二句不
入無心位 有倶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
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説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
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説 若諸菩薩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
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
不説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
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
不可爲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
菩薩不能少斷倶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
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
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
意説。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
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爲捨。三乘無學我愛種
盡乃名爲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四徴也。
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爲捨。菩薩煩惱種
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爲此難也。
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
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爲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
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
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
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増進。初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
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
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
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
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
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
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
退 
論。彼説二乘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五釋
也。彼説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
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
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
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
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
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
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
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頼耶
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
未捨阿頼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説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
阿羅漢中。從本説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
此中説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
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説。此亦不論。
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説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
菩薩亦假爲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
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
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
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説
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説。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
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説。刹那刹那
眞・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
地論説。初地至六地名爲少行。第七地名
大行八地已去名爲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
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
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
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眞俗雙
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
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
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爲
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
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
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
修一切行故名爲大。七地已去眞俗雙行名
爲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
四十八卷説。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
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
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
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
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
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
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
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
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刹那刹那轉増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
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増進諸行。勘十地・地
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
刹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徳智惠
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
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
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
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
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
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
不退。捨頼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爲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
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説。
無現執藏瑜伽説此即名爲捨。以阿頼
耶是藏義故。此亦説彼名阿羅漢。三義具
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爲捨。七
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
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
爲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
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
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
捨・此第二説。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説之爲
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
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徴。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
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
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
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
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
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
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
一切行故 
論。雖爲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
名爲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爲利益。
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
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
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
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
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
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爲失。無漏
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
失故。此中亦名爲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
阿羅漢中 
論。彼説非理至阿頼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
現行故。爲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説 述曰。若彼已下
乃至爲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
乃至所説。正是第四徴難辭。此下難中。以
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頼耶名。然聖教
不説。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
流者。此唯人見名爲執藏非於法執。若不
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頼耶識。以
有倶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爲藏不
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
所起煩惱不爲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
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爲過失故。如瑜伽論
七十七八説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
汚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
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
雖由正知不爲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
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
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
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
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
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
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爲捨 
論。由此故知彼説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
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
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
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説捨。彼決擇分七
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説八地已去一切
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
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爲自内我 述曰。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
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爲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
總説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
已盡故並名爲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
説名爲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
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
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
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
八識體。此中説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
約能所藏以爲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
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
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
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
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
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
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
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
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説此識名爲心義心・
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
等云心體第三離阿頼耶識不可得故。對
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
一邊説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
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
凡・聖。攝論第一云爲取所依。唯在凡夫一
染義説。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
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説。約
根爲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爲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
三性與彼爲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
依品是。此所知依阿頼耶識之別名也。故中
邊云。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
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
法爲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
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
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
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
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
第八識。亦名爲意。及寶性論等衆名。如別
抄説。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
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頼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
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爲縁故。我見縁
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
等法不失故 我愛縁之爲執藏義。即識
爲所藏 又始終爲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
始終爲論此爲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
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
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
不論染爲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
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縁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説。初師第三隨理應説。非無學位・
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
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
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
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
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爲異熟。與因異
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
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
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
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
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
生現異時説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
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
何不名佛。及不説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
佛。及不説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
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説金剛心已捨
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爲論。亦不相違。其如
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
四等諸諍中説。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
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
縛説。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
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爲勝。八地菩薩分段
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
彼處故。此准能縁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汚末那縁阿頼耶 二
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縁異熟識 三但
爲末那縁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縁
三位。七地以前縁阿頼耶。執藏之義未捨。
故縁餘二可知。仍加縁無垢識。以能縁
從所縁分三。所縁亦從能縁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
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
識。古師立爲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
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
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
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
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
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
受熏時功徳異故。如佛地論。有爲無漏皆不
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
既有二説。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説 
論。如契經説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
來功徳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倶。此
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
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
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説根
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説。阿頼
耶識爲性。心爲性。阿陀那識爲性。阿頼耶
爲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
喜之名。彼經不説有識言故。此中不説小
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説故。所以此中
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
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
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説准此
名知 
問名有衆多。此論頌中偏説阿頼耶。何不
説餘者 
論。阿頼耶名至此中偏説 述曰。雜染執藏
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
此中偏説 唯説阿羅漢捨。不説捨異熟
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頼
耶同。故以體説異熟識捨。不説依縛異
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
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頼耶名以下。方
明衆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
無間・解脱。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
然准下説此爲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
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解脱
道是菩提。與圓鏡智倶起。如世第一法捨
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
識滅。菩提在當解脱道時。得與成熟既無
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
名爲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
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
解脱道在未來。各爲將得。爾時捨異熟識。
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爲正捨。如世第一法
捨異生性等。義説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
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説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
與前乃別 答彼約寛狹先寛後狹。此約
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
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
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
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
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
眞如爲論。非謂入寂爲同答也。阿頼耶識
上已説捨不須重説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説 述曰。謂此心等隨
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
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
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
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
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
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
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
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
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
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
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縁
前説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
有三門。謂性・倶・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
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
次前已説。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
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倶恒轉。通
因果故。此中不説。唯性・倶・境因果不同。故
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擧
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
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徳劣故。四智未
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
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徳皆圓
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
説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
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
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
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
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
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
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
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
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
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
非少於境不知而説。亦非誤知。恒時決擇
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
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縁過・未。如來不爾。
故念・欲倶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
後所有境相。然恒縁彼現世等法。而作證
解一一而知。故念・欲倶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
爾一切定心必倶。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
等倶 
論。無染汚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
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倶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
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
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
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
解釋。然不説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
他假。如來之智説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
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
倶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説無 問佛
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
之。惡須深防。功徳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
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
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説。下自
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
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
分別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動搖故。如佛
地論説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
慮而起此智 或説通四無色・色界六地。
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
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
在第四靜慮。此爲徳本。功徳多依第四定
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説 有説通下六
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縁心。非無色故。
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縁一切。故唯色界
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
不變易故。六十三説阿頼耶識與捨受倶。
於三受位倶行不絶。所餘三受當知思惟
之所引發非是倶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
彼倶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
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
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説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
説如來功徳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
准知。此三説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
此智修彼種増。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
等智。不易脱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
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
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縁境。
縁十八界有爲・無爲。鏡智遍縁一切法故。
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縁。見分亦現自
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
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
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
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
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
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次下第二以五教十理證有本識。於中有
三。初問。次答。第三至第四卷云別有此識
教理顯然下。總結勸信 
論。云何應知至有別自體 述曰。此即外問。
不言阿頼耶言第八識者。此言通故。不退
菩薩。三乘無學。皆得有故。彼名既局。無學
等無故。擧第八不言頼耶。如是諸處
此應知。如斷・常中言阿頼耶者。此從因
爲名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菩薩十地
爲論。故非一向依此例説。此顯依初捨
爲名。彼意顯通諸位爲文。故有二別 何
故言離眼等識有別自體者。小乘等計。阿頼
耶名我教亦有。如下別辨。然即六識更無
別體。故今問言。云何得知離眼等識有別
自體。若言識等。擧識等取餘色等法。今言
等識。唯取餘識不取色等 又准下説一
切有中。破五取蘊非愛著處。計離色等
無別自體。不唯在色。今者應言眼等識
者。等取心所・及色法等。不離識故略不
言色。擧王取臣不言心所。擧實取假不
言得等。涅槃非愛境故此不論。是雖共
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此離識蘊不共許
故。今總答之 
論。聖教正理爲定量故 述曰。答中有二。初
總。次別。此即第一初擧教・理言識有體。此
非世間現量境故。唯信聖言。及比知有。以
此二量爲決定證。故言定量。量謂量度揩
定之義。如常應知 
次下初引教別答。後爲理別答 就教中。
初引不共大乘教。小乘不信故。次引共許
小乘教。二宗皆信故 就不共教中有二。
初以四頌三經證此識有。後立大乘至教
量攝 初引經中有二。初別引經。後總指
例。然二經攝論等同。一經諸論不有。初之
二頌阿毘達磨經。後之二經文自彰顯。此之
初經即攝論第一。彼無此等解。應勘彼文」
論。謂有大乘至契經中説 述曰。此簡小乘
阿毘達磨。是大乘故。阿毘達磨及契經言。如
常分別。不言對有法言對法者。具軌・持
義非有法故。義准因明。法與有法不定
故不應爲難 
已下經中皆有三。初引經頌。二長行別解。
三末後總結。更於下文不繁指迷 
論。無始時來界至及涅槃證得 述曰。此後
釋中總有三解。初一廣。後二略。初廣中上半
解爲因・縁。如世親攝論第一・及瑜伽五十
一。後半解流轉・還滅亦然 
論。此第八識至而顯示之 述曰。下釋有二。
初解外伏難。後別解頌。此即初也 謂有難
云。欲顯其識當須顯體。何故約義以解
識耶 故今答云。此識體性微細難顯。故
以作用而顯其體。今言自性體異名也 
自下釋中初判。後標釋 
論。頌中初半至作依持用 述曰。此初判也。
下半可知。上半頌文義有異故其句亦別。其
第一句解爲因用。次第二句解爲縁用。然
第一句無始時來四字。通第二句依用。第二
句一切法三字。該上因用。互相顯故。故初二
句各致一言 
所以者何 
論。界是因義至故名爲因 述曰。下別釋有
二。初解上半。後解下半 解上半中。初別
解二句。後結所明。解第一句爲因用。言界
者即是因義。故成因用。種・現識中是種子
識。雖復現行亦名因相。能生諸法種子親
故 無始時來展轉相續。刹那不斷 親生
諸法。親生之言。顯爲因義。非爲助縁。親能
生故 言諸法者。即第二句一切法言。此
以諸言牒下一切。此識無始時來。與一切
法爲因。故經言界是爲因用 
論。依是縁義至故名爲縁 述曰。下解第二
句有二。初總解頌。後別解依。此總解頌。
即現執持諸法識也 無始時來。牒上四字
 與一切法。牒下三字 平等爲依止故。言
爲縁 
此爲略解。下廣縁義 
論。謂能執持至及爲彼依 述曰。下別解依。
於中復二。初總。後別。此總也。現所執持。牒
前因義顯與爲依。謂現行識能執持種。由
此因義故。與一切現行諸法爲所依故。即
變爲彼現行諸法。及能與彼現行諸法爲
所依止。與諸現法爲依雖同。變・不變異。故
置別説 
論。變爲彼者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別釋依。
即是所縁變之境界。不説變種者。相沈隱
故略而不説。又種識故略而不説。又種識故
即前執持 
論。爲彼依者至作所依止 述曰。即總七轉
識不縁變之果 
如何爲依。先釋五識 
論。以能執受至依之而轉 述曰。由此執受
五色根故五識得轉。即顯此識展轉爲依。
若不執持其五根者。識不得依。如死人
等。故説爲縁。亦有種依。然是因縁。今約五
根増上共許顯處説故 
釋意識者 
論。又與末那至依之而轉 述曰。雖第八識
能與末那。爲倶有依・種子依根。及爲所縁。
今者但取倶有之依。言與末那爲所依止。
第六意識依之得轉。又第八識能與諸法
爲本依止故。末那爲依第六識轉。如眼根
等増上縁根 
六別依七。七依第八。諸宗不許。故應立
量 
論。末那意識至依倶有根 述曰。七・六二識。
亦依倶有依。轉識攝故。如眼等五識 第
六識因言轉識攝。即以第七末那爲依。許
第六識轉識攝故。末那之因亦轉識攝而爲
因者。此所隨一。今應先成第六有根即是
末那。末那成已許是轉識故得爲因。此中
宗・因准文取理 
上來已辨本識爲依訖。恐他外難第八識
性應亦有依。下顯第八識亦以七爲依。七
不斷故。餘六斷故 
論。第八理應至爲倶有依 述曰。量云。八應
以七爲倶有依。是識性故。如第六識 此
有五識爲不定過。應云許是識性非五識
故 此亦不爾。其第七識許非五識是識
性故 應總云。第八理應有倶有依。是識
性故。如眼等識。此法不言以第七爲依
故。無不定過。如是雖言與轉識爲依。而
因顯八以第七爲依 或若不爾。前言末
那以第八識爲倶有依有不定過。以第八
無倶有依故。故説第八亦有倶依 此中
不諍等無間依・種子之因。種子之因前句。
是故倶諍倶有 
論。是謂此識爲因縁用 述曰。第二總結上
二句頌 
次釋下二句。於中有二。初解有諸趣。後解
有涅槃等 解有趣中有三。初總解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等初也 
論。由此有者由有此識 述曰。謂由有前第
二句説。能與現行一切法等爲所依識
頌中有字貫通二處。謂在此識能有之中。及
下諸趣・涅槃證得所有之中 又由有此識
言。貫通下染・淨所有之中 
論。有諸趣者有善惡趣 述曰。以善・惡言
攝五趣故。即上有字通下所有染中是也」
論。謂由有此至流轉生死 述曰。此下第二
廣前有義 於中有二。初正釋。後料簡。此
正釋也 謂由有此第二句所説現所依識
故。執持第一句雜染種子故。云界者因。則
種子識。此染種子順流轉法能生現行。令
諸有情流轉生死。現行染法名爲流轉。種子
染法名順流轉。成有漏法皆名流轉。對法
第四云。何者是流轉。謂一切生死。即前順後
其體順用 
若爾即應有漏苦・集皆名流轉。何故頌中偏
言諸趣 
論。雖惑業生至勝故偏説 述曰。下正料簡
有二義解。此初義也。解此難云。雖惑・業・
生有漏集・苦。皆是流轉。皆生死法。然五趣
是生死苦果勝故偏説。果正生死。是所順法。
業・惑能順生死果性。故偏擧果 此中所
解執持一切順流轉法。既生死果爲流轉體
 執持順者。即執業・惑能順之法。非如色
等名爲執持。此即執持依持名執。識爲現
惑業依執持故。識不執彼現行惑・業以爲
境故。此解與前別 
與前解同者 
論。惑諸趣言通能所趣 述曰。此第二義。
業・惑・中有。亦是頌中所説諸趣。業・惑・中有。
是能趣故。何故能趣亦名爲趣。趣是所趣。
業・惑・中有。相從名趣 
論。諸趣資具亦得趣名 述曰。謂器世間是
趣所須。趣之資具。相從所趣故亦名趣
或資具言。釋惑・業二名趣所由。唯説内故
 總而言者。生死流轉通諸有漏。今此頌中
獨言趣者。能所・資具皆立趣名非唯所趣。
如喜・及順喜法名喜覺支等 
論。諸惑業生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由有此識煩惱雜染成。業雜染成。生雜染
成。世間淨成。攝諸有漏故。此等成者如上
所言。是與流轉作依持用 
與還滅等作依持用。其義如何 
論。及涅槃證得者至有涅槃證得 述曰。自
下第二解下句頌。於中有三。初總釋頌。次
別解。後總結。此初也。謂上由此有言。亦通
於此。牒上能有此識已。顯下所有涅槃證
得 
論。謂由有此至證得涅槃 述曰。此廣別
解。於中有二。初總説也。下自料簡 身中
無漏種。名順還滅法。言還滅者。五十一
解。還即道諦。滅即滅諦。即種順現行。道能
證滅也。或與現行道爲依持令證得涅
槃。前順於後。體順於用。還順於滅。准前
應釋 此解順下第一但説證得師解。即
出世淨若無此識皆不得成。或攝世間淨。
遠證涅槃故 或但涅槃是識執持。亦是依
執。雖言執持無漏法種。而意證涅槃但取
涅槃。是所依執故。攝論第四三性中言依他
起性爲遍計所執依。亦圓成實之所依也。
涅槃是所求果故此偏説。順下第二但取涅
槃解 第三雙取。執持無漏種。及涅槃依
故 
釋頌中言涅槃證得。爲取證得。爲取涅
槃 
論。此中但説至此識有故 述曰。下料簡有
三義。此初也。謂此但説能證得道。執無漏
種非執涅槃。涅槃不親依此識故。疎則可
依。今説親故。此第一師 
論。或此但説至正所求故 述曰。此第二説。
如前引教。唯親執無漏種。涅槃是所求故
論。或此雙説至品類攝故 述曰。此第三義。
二法倶是還滅品類之所攝故。謂此意説。非
唯道是還。涅槃是滅。道爲能還。涅槃所還
故。涅槃亦是還品類攝。滅是滅體。道亦順彼
斷滅染法。以能順滅故。亦説是滅品類攝。
道與涅槃倶可言還。倶可言滅故。言倶
是還滅品攝。是彼品攝。非是彼體 
何以得知此中雙説 
論。謂涅槃言至顯能得道 述曰。即頌涅槃
言。顯涅槃等故。即總指上。故知雙説
論。由能斷道至證得涅槃 述曰。謂由還故
斷前流轉證得涅槃。故雙取也 
論。能所斷證至作依持用 述曰。第三總結。
能斷道。所斷惑。能證道。所證滅。皆依此識。
故與還滅爲依持用。一斷言通能・所也。一
所言通斷・證也。此中三説應准解頌 
次第二解 
論。又此頌中至爲所依止 述曰。於中有
三。初總科頌。次別解之。後總結也。此初總
科。即第一句顯此識體非今始有無始有
故。出識自體即種子識。後之三句顯此識
與染・淨二法總別爲依。謂一切法等所依
句。是染及淨二法總依。即現行識。或倶現行
 界性・因義故 何者爲染・淨。由此有諸趣。
是能依染法 及涅槃證得。是淨法能依。此
是染・淨二法別依。第二句依。屬總之依。由
此有言。屬二別依。通染・淨故。或屬能・所
依。以通能有・及所有故 
何者染法 
論。雜染法者至生及業惑 述曰。下別解也。
謂苦・集二諦一切有漏法。所趣苦諦。能趣集
諦。生・及業・惑是也。此別相解。然生・業・惑皆
通苦・集 又大乘中有苦非集。謂諸異熟
無記法等生唯苦諦。解染別中雖唯言趣。
亦通能趣。故取集諦 
何者淨法 
論。清淨法者至涅槃及道 述曰。謂滅・道二
諦。即一切無漏有爲・無爲。滅諦所證。道諦能
證。此中唯取諸無漏者爲道諦體。不取加
行・資糧道中諸有漏者。不證滅故。前言聞
熏通有・無漏。對法同故 
論。彼二皆依至理不成故 述曰。第三總結。
染・淨二法皆依此有。轉識不能無始恒有
爲染・淨法總・別依故。總結上也 
論。或復初句至爲所依止 述曰。第三解。中
有二。初科。後配。此初也 或復初句顯此
識體無始相續。後三顯與三種自性爲所依
止 
此總科已。下別屬當 
論。謂依他起至如次應知 述曰。謂依他起。
是第二句一切法等依。有漏無漏有爲法也。
即此含藏諸法種故説爲所依。遍計所執。
即第三句由此有諸趣。謂起執故諸趣遂有
生彼趣也 或縁諸趣而起於執。此由彼
起故是彼性 或趣是見趣。起二執故 圓
成實性。是第四句及涅槃證得。即無漏法有
爲・無爲。四清淨法爲圓成實性也。涅槃・證
得各別説故。攝論等説阿頼耶識是染・淨依。
言依他性亦爲遍計・圓成・依他依也。依他
性本即此識故。次配三句如此應知 然
以義准。頌中四句。集・苦・滅・道四諦別釋於
理無違。以趣即是三乘所趣滅諦理故
釋第一經訖。然攝論中解此同異。隨勘此
文。然此三解彼論未有 
論。今此頌中至皆不得者 述曰。此總結也」
論。即彼經中至勝者我開示 述曰。達磨經
中第二頌也。下自廣解。故不釋之 
論。由此本識至諸雜染法 述曰。下釋有三。
初合解上二句。次解第三句。後解第四句。
此初也 取初句由字・次句識・及一切種言。
加此本具三字故。言由此本識具諸種子
 然始却。取第一句中攝藏之上加故能二
字。諸法二字中加雜染字。故能攝藏諸雜染
法 
論。依斯建立阿頼耶名 述曰。下第二總取
第三句結。依斯建立阿頼耶名。是故名阿
頼耶也。即是能藏以解藏識。非唯能藏以
解阿頼耶。八地等後不名藏識故。此中以
對勝性等論。但擧能藏以解藏義 
此正述阿頼耶名義。次簡外執。外執云。三
徳冥性將起轉變名爲勝性。轉爲大等二十
三諦。具如前叙。彼雖計有因果。而體定一。
是常。今阿頼耶識 
論。非如勝性至體非一故 述曰。此遮僧佉
計爲勝性。即自性體起用名勝性。非如彼
一。此阿頼耶與諸法果不一・不異。且對彼
説體性異故 
論。能依所依倶生滅故 述曰。諸法及識。能
依・所依倶生滅故。非如彼常。故與僧佉所
計異也。然攝論文更難於是。義意極同
然却結故名阿頼耶言 
論。與雜染法至名阿頼耶 述曰。頌中但破
勝性爲因。唯據能藏以解阿頼耶。非爲我
者。今互攝藏攝論文同。然今有情執爲我者。
頌中所無。義意増説。以執爲我正名藏故。
具此義故名阿頼耶 或故名阿頼耶言。
別顯藏義。即與染法爲互攝藏等是 前
解結上二句。此更別顯頼耶義。故與前別」
勝者我開示者 
論。已入見道至正爲開示 述曰。下第四句。
入地菩薩名爲勝者。彼契唯識故能證解
阿頼耶識。不生誹謗分別我執。故我世尊
正爲開示。自位已得令其重明淨今更示之。
後地未得令其進修今爲開也 
問曰若爾地前不爲説者。何以得聞。何所
造修。後入地時得眞唯識 
論。或諸菩薩至故亦爲説 述曰。不問地上・
地前菩薩皆名勝者。佛皆爲説。地前雖猶
未能證解。而能信解不生誹謗。希求此識
轉依之果。故亦爲説 我即世尊自指稱也
 開示對於若我・若法。皆准前解。不説地
上已前同故。攝論第二但有初解更無後
解。與此稍別 
論。非諸轉識有如是義 述曰。此總結也。唯
第八識攝藏諸法。是種子識。名阿頼耶。世
尊爲勝者方解説故。六識不然翻此可解
第三頌者。是解深密經中之頌。瑜伽五十一
等與此文同 
論。解深密經至恐彼分別執爲我 述曰。長
行自解 
論。以能執持至名阿陀那 述曰。此三義釋。
攝論有二無初種子。若望種子即名執持。
令種子不失。無覺受故。色根・依處名爲執
受。令根不壞。生覺受故。若初結生後生相
續名爲執取。取諸有故。或爲種依持領以
爲境名曰執持。執色根等令生覺受名
爲執受。攝初結生名爲執取。若望外依處
不名阿陀那。無執持等義。此解執持義。識
義如常故。前中後頌倶不解識。具此三義
此識名阿陀那。結第一句上四字也。却取
第四識字。而結上三字故也 
論。無性有情至故名甚細 述曰。五種姓中
無性有情。不能窮解其源底故説爲甚深。
此唯凡夫。餘二乘種姓決定者。若凡若聖不
能通達。謂不能證故名甚細。通達者。謂無
漏道眞證得之。彼不證故。非不爲説名
不通達。不愚法聲聞亦信聞故。然不造修。
由此有生無色入滅定等。非有大乘種姓
若聖若凡。及二乘中若凡若聖不定姓者。佛
不爲説。若彼定姓大乘凡夫亦不爲説。即誰
造修眞唯識觀。我等如何得聞此識。二乘
迴心若凡若聖。皆不爲説。應不名迴心不
作唯識觀三性觀等 唯此所除。佛不爲説
令其證入。非不除者亦不爲説 由此應
知。攝論總説凡夫・二乘。理未定故。有前
過故 
即解於上一句頌訖。次下解第二句 
論。是一切法眞實種子 述曰。正出現行此
識之體。種是因故。即上四字 
論。縁撃便生至猶如暴流 述曰。此即正出
識之功能。翻顯於喩。正生論文。恒無間斷
猶如暴流 
第二句訖。次下第三・第四句合解 且解第
三句中凡・愚二字。即取第四句中恐彼起分
別過。却向上取我世尊不爲開演 
論。凡即無性愚即趣寂 述曰。即前所除 
論。恐彼於此至不爲開演 述曰。若起分別
我・法二執。凡墮惡趣。愚障聖道。凡無聖道
故。愚聖可生故。故各偏義説。恐有此過故。
我世尊不爲開演。然不爲説。凡・愚第七識。
恒縁第八執爲我法二見亦生。何故不爲
凡・愚等説。此即南印度羅羅國正量部僧名
般若毱多。此名惠藏。安惠之學徒。三代帝王
師。造七百頌誹謗大乘。論中作如此説。是
佛説者何故相違。撥大乘理爲非善説。此
不達義。謂不爲説。其第七識但生倶生我
見。不生惡趣未障聖道。若爲説時。便増
煩惱・所知分別我・法二見。第六者起障生
聖道。便生惡趣故不爲説。何開第七倶我
見也。此唯有覆。彼不善故。前爲説別。而汝
不知倶生・分別二惑過失。妄爲此難。此即
大師於制惡見中有此分別。西方師等咸皆
宗仰。後戒日王三度往喚般若毬多。欲令
共我大師論議。辭不肯來。一度辭不能乘
馬。一度辭輿熱。復將母象往迎。即辭年
老。遙歎大師深生敬伏。但以智窮海性。學
盡玄源。故所出言千古模範。然觀凡・愚倶
愚法故。故不爲説。若不愚法雖決定性亦
爲説之。然後有難。如外道等雖爲不説
有阿陀那。亦有分別我法障生。此何不爲
説者。不然彼妄計我沈淪惡趣。冀其修無
我而得斷除。今更爲説返増重病。彼便執
爲實體別有。分別我法深増惡趣。故不爲
説。雖有種姓可聞信解。根未熟故亦不爲
説。如一乘法信根若熟即便爲説。此中約全
五姓作論。非約少分故不説言。雖有種
姓根未熟者生誹謗故。不爲他説深細等
義 
論。唯第八識有如是相 述曰。第三總結
次下第四頌。即第三經 
論。入楞伽經亦作是説 述曰。楞伽是師子
國山名也。言入昔佛入於彼爲彼王神説
法故復言入。即十卷楞迦第二卷中佛答頌。
四卷楞迦第一卷中頌。譬如巨海浪。斯由猛
風起。洪波鼓冥豁。無有斷絶時。藏識海
亦然。境界風所動。種種諸識浪。騰踊而轉
生。然彼經頌與此稍別。彼言楞迦言不正也」
論。如海遇風縁至現前作用轉 述曰。頌言
別者理准可知。無勞別解。但此頌中法喩相
屬。隨文可悉 然境等風所撃之中。此第八
識自境不熏成種。不能撃發藏識。是七識
境。相分熏種也。復言等者。謂非但所縁縁
撃發。亦爲増上七識見分種子因縁。前等無
間等。之所撃故。或自境界雖非能熏。爲須
受用故。亦説本識生。故言境等。此是親所
撃發。如自等無間雖不熏種亦撃生故。故
法中言恒起諸識浪。即喩中言無有間斷時。
亦是恒義。現前作用轉者。謂生七識等功
能。是現前作用 
論。眼等諸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總結成
識有用也。眼等轉識無如海等。文易可知
論。此等無量至此第八識 述曰。大乘經者。
如顯揚第一所引經。云無明覆愛結繋愚夫
感得有識之身等。又如五種子。乃至名有
取識等皆是所等 
上來總引大乘經爲證訖。下外人以經爲
不定。不許爲至教故。自下初以比量成
大乘是佛語。第二引莊嚴論成立是佛語 
論。諸大乘經至至教量攝 述曰。説至教
者。言忠於理眞實教也。故諸論等無不定
失。若成佛語即初四因加契經攝字。不爾
四因皆有不定。六足等論。雖順無我等。非
佛語故。量中有五因。兩句爲一因。及末後
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爲
第五也。初言諸大乘經。末言至教量攝是
宗也。中間是因。如増一等喩。然初四因有隨
一過。彼不許此順無我等故 又若以契
經爲至教有不定過。大乘等諸論。皆順無
我。違數取趣。豈即至教量所攝也。以爲不
定。彼非至教故。唯第五因有所簡別。自
許能顯示無顛倒理契經攝故。簡他不極
成 然自亦許増一等至教量故。前四種因
皆以末後因成立得爲因。因既成已。即總
及別有十比量。前四因爲宗有四。皆以許
能顯示等爲因。又以諸大乘經至教量攝
爲宗。兩對爲一因。各加樂大乘者許契經
攝故字。因既有五。合前爲九。又總以中間
四對爲宗。唯取許能顯示爲因。且略而言
故有十種。若二三合等隨義應知 然攝大
乘説。諸大乘經皆是佛語。一切不違補特
伽羅無我性故。如増一者 此對小乘有
隨一過。設許不違補特伽羅無我。便共許
發智等爲不定。彼亦不違人無我 諸師於
此未能了達。然有大名居士。徳重智高。芳
振一時。英流八表。時人不敢斥其尊徳。號
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其學業有餘理當
食邑。即是勝軍論師。四十餘年成立一量
云。諸大乘經皆是佛説。宗也。兩倶極成非諸
佛語所不攝故。因也。如増一等阿笈摩經。
喩也。注在唯識決擇釋中。時世久行 我師
至彼而難之曰。此亦不然。且發智論亦極
成非佛語所不攝。彼宗自許眞是佛語。雖
聖者集本是佛説。亦外道等及汝大乘者。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非如増一等。若以
發智爲宗。因犯兩倶不成。宗犯違教失。不
以爲宗。故知此因有自不定。爲如發智。兩
倶極成非佛語所不攝故。汝大乘教如自所
許發智非佛語耶。爲如増一等。兩倶極成
非佛語所不攝故。大乘是佛語耶。若直言
爲如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小乘即違自
宗。自許是佛語故。故今應言爲如汝自許
發智。極成非佛語不攝。彼大乘非佛語耶。
以不定中有自有他。及兩倶過。此犯自失。
由此理故遂正彼云。自許極成非佛語所不
攝故簡彼六足等非自許故。即無前失 
論。又聖慈氏至眞是佛説 述曰。自下第二
引莊嚴論爲證。然顯揚論第二十卷有十
因證大乘是佛説。大勝。與此七因有少不
同。一一如彼論。此中對引。然莊嚴論頌文彌
勤所説。長行釋者世親所爲。舊人不知。總
謂天親作謬也。梵言梅呾利耶。此翻言慈
氏。梅呾羅曳尼。此聲轉之異。婆羅門十八
姓中慈爲一姓。氏謂氏族。曾・當皆生此種
姓家故以爲號。今莊嚴論説有八因。依勘
梵本但有七種。此中第五有無有因。彼別
離之故爲八種。本合爲一。長行有七故字。
皆是彼文。餘文並是此説 
論。一先不記故至先預記別 述曰。謂小乘
者説。大乘經是壞正法者之所説故 若爾
何故世尊不預記別。如當有可怖事。皆先
記別故。如分十八部滅正法等。莊嚴論言。
一不記故。無先字也。顯揚同此。應立量
云。諸大乘經若是壞正法者説。佛先應記。
宗也。汝説自法内廣壞正法者所起等故。
因也。如正法滅事等。喩也 餘可怖事。謂正
法滅經説。瞻波羅國國城邑。有諸比丘滅
我正法。可怖等事。又分十八部等 此中
應有不定過難。諸小乘外道後造諸論。雖
佛不記亦壞正法者説故。外道非自法内。
小乘非廣壞法者所説。無不定失 又諸
大乘經。定非自法内廣壞正法者説。佛先
不明記故。如増一等。如小乘者造謗大乘
論。佛雖不記。非廣壞正法者説。如疥癬
故 此下和上制惡見等一一皆有七个比
量。彼論中廣説。諸小乘人云佛無功用捨故
不説。謂佛不作意觀。不記後有大乘者。
於彼復言。佛有三因何故不記。一無功用
智恒起現在前。即惠・天眼所見。二恒作正
勤守護正法。三知未來智無有障礙。如
餘可怖事。何故不預記。彼論雖無文傳小
乘難。佛亦記已。如經説言師子中虫自食
其肉。即住法内自説大乘或亂正法。豈
非師子之虫自食肉也。今應難言。世尊何
故不預分明顯記我滅度後有某甲比丘等
説壞正法名爲大乘。初總説言自食其肉。
應立量云。師子中虫自食其肉教。非定授
我記。不分明記故。如記汝驢披師子皮
教等。此義寧知非授汝記。責謗大乘名爲
自食。又汝非我。我不非汝。汝爲自食 
論。二本倶行故至獨非佛説 述曰。莊嚴論
言同行者。同一時行也。設許前難佛滅後
方造大乘。何故與汝小乘之教一時倶行
量云。諸大乘經。佛滅即行。許明無我理契
經攝故。如増一等 然成佛説諸大乘經
眞是佛説。許佛滅後本來倶行故。如増一
等 又小乘經。應非佛説。與大乘經本倶
行故。如汝許大乘經。雖違大乘自宗。以許
彼經是佛語故。然義逼應爾爲相違過。何
故大乘獨非佛語。而小乘教是佛語耶。彼許
大乘一時倶有不須成立佛滅即行 
問若是佛語何故聲聞等不信樂不聞説
耶。彼無廣解 
論。三非餘境故至非非佛説 述曰。莊嚴論
言不行故。謂聲聞智不能行故。大乘理教
廣大甚深。外道・小乘思量不及故不爲説。
彼經論中曾所未説。設爲彼説亦不信受。
根器小故。非彼境故。如阿陀那識中頌
應立量云。大乘經。是佛語。許非餘外道等
境契經攝故。如増一等 不言契經攝。即
大乘論爲不定失。又阿陀那識前已成有。故
今爲量。除彼識教外諸大乘經。皆是佛説。
許諸聲聞所不聞信契經攝故。如阿陀那
識教。又彼論言。有五因故。彼忖度人不得
入大乘境。一有依故。智依教生。非證智
故。二不定故。有時有處有異智生故。三縁
俗故。忖度世諦不及第一義諦故。四不
普故。雖縁世諦但得少解不解一切故。
五退屈故。諍論辨窮即默然故。大乘智無依
有證智。乃至終無退屈。故大乘經理非忖
度人境。彼言忖度人。即聲聞・外道 
然彼復言。前三因建立大乘雖是佛説。然
今釋迦如來不説此法 
論。四應極成故至其理極成 述曰。若言大
乘是迦葉等餘佛語。非釋迦語。則極成許大
乘是佛説。今佛。亦應説此大乘。佛智等故。
如迦葉等佛。何故乃言大乘非佛説翻覆
自違。彼文廣論問答。又縱汝許是佛所説。
不是佛説。皆有過失 
論。五有無有故至不可得故 述曰。莊嚴論
第五體。第六非體二合爲一。彼言有體者。若
汝言餘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體。亦成
我義。大乘無異。體是一故 非體者。若汝
云此佛無大乘體。即聲聞乘亦無體。若言
聲聞乘是佛説有體。大乘不然無佛乘者。
有佛出世説聲聞乘者有大過故。與此少
異。此意亦以他佛有大乘體。此佛無大乘
體。誰出世説聲聞等意同前 又此佛別
有大乘體。即是此教所詮。彼無此義。又非
唯體。若教若理若行若事皆是。故應總言。教
此何所攝。大乘以何爲體。彼智爲體有局
義故。謂許有大乘教等。無問自他佛。即此
所説是。離此所説大乘無故 量云。諸大乘
體等。定以此教而爲能詮。許能顯彼深妙
理等故。如増一等教 
論。若無大乘至不應正理 述曰。若無大乘
體等。聲聞乘教亦應不有。以無能詮佛教
所詮佛行。依誰成佛説聲聞乘。佛應別有
乘教。三乘攝故。或果別故。或佛・聲聞中隨一
攝故。如餘二乘。若言佛乘増一等是。亦應
佛果即聲聞等。應佛即聲聞。許能詮教是
一故。如聲聞等。又逼之言。汝聲聞乘等。亦
應非有。三乘攝故。如汝佛乘。彼論廣中言。
若汝言有體者即聲聞乘是大乘體。以此乘
得大菩提故。有四因縁非以聲聞乘爲
大乘體 一非全故。聲聞唯自利不利他
故 二非不違故。有言自利法教於他即
是利他者。不然。雖以自利安他。彼自求
涅槃。不可以此得大菩提故 
三非行故。有言若久行聲聞乘行。則得大
菩提者。不然。聲聞乘非大菩提方便故。非
以久行非方便得大菩提。如搆牛角不
出乳故 四非教授故。大乘教授聲聞乘
無故。聲聞乘不即是大乘 又五因故大乘
與聲聞乘相違。一發心異。二教授異。三方
便異。皆爲自得涅槃故。四住持異。福智聚
少故。五時節異。三生得解脱故。大乘翻
此。故非即聲聞乘 
有言大乘依行無果非佛説者
論。六能對治故至是佛所説 述曰。莊嚴論
云。七能持勤修行時。得無分別智。對治一
切煩惱。此即三乘通所斷者。若求佛者先
斷法執。諸法分別執是違此智故。學無相
法所治遣此。顯揚意與此同 量云大乘是
佛説。許有對治眞無漏道故。如増一等」
若有説言。大乘非佛説。説法空故者 
論。七義異文故至謂非佛語 述曰。大乘意
深。不可隨文而取其義便生誹謗。彼廣中
言。若汝言佛語有三相。入修多羅顯示毘
尼不違法空。汝大乘一切法無自性而爲
教授。違此三理故非佛語 今不違三相
故是佛語。入自大乘修多羅故。現自煩惱
毘尼故。菩薩以分別爲煩惱。廣大甚深即
是菩薩法空。不違此空得大菩提故 量
云。大乘是佛語。許詮深理義異於文契經
攝故。如殺害於父母等言。彼阿含經中亦
以爲義異文故。謂覺不堅爲堅等。貪愛
以爲父等 
論。是故大乘眞是佛説 述曰。總結之也 
論。如莊嚴論至對治異文故 述曰。自引頌
中。末後故字通爲上因。然彼論第一卷第二
品説。先略爲八因。後廣爲細各各分別。尋
之大精。應言莊嚴大乘經論。能莊嚴大乘
經故。先云大乘莊嚴經論者非也。無有大
乘莊嚴經故。正引大乘不共許經。及爲量
等廣成立已 
論。餘部經中至有別自性 述曰。下引共教。
初總。次別。此即總也。即引聲聞乘經以
*密。意説此識。如攝論第二 
下別之中有四部別。文即爲四 
論。謂大衆部至有如是義 述曰。攝論亦同。
摩訶僧祇名大衆部。釋此部等名如宗輪
記 於此部中名根本識。是諸識所依止
故。非六轉識可名根本。不能發起六轉
識故。其喩可知 阿笈摩者。此翻爲教。展
轉傳説故名爲傳。唯第八識有如是義。結
喩可知 
論。上座部經至爲三有因 述曰。分別論者。
舊名分別説部。今説假部。説有分識。體恒
不斷。周遍三界。爲三有因。其餘六識時間
斷故。有不遍故。故非有分 世親攝論無
文。唯無性釋有九心輪。此是阿頼耶識。九
心者。一有分。二能引發。三見。四等尋求。五
等觀徹。六安立。七勢用。八反縁。九有分心。
餘如樞要説
論。化地部説至名窮生死蘊 述曰。人中國
主化地理人。捨位出家因爲部主名化
地部也。謂無色界色無。無相天等心無。不
相應行體無。餘不可名窮生死蘊。第八識
可然。諸位皆有故。無性釋云。彼部有三蘊。
一一念蘊。謂刹那生滅法。二一期生蘊。謂乃
至死恒隨轉法。根等法是。三窮生死蘊。乃
至金剛喩定恒隨轉法。於彼三類蘊以立
三名。餘色・心等如前已説。是有間斷非窮
生死。故唯第八是第三蘊。世親無此解 
論。説一切有部至喜阿頼耶 述曰。於中有
三。一叙經。二釋義。三總結。即初文也 
自下釋義文有其三。一釋彼四名即第八
識。二謂生已下。徴餘非此。三異生有學下。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阿頼耶。此中所説即
初文也 四阿含經。一名増一。二名中。三
名長。四名雜。明從一法増至百法名増
一。不略不廣明義名中。若明事義文廣
曰長。雜雜明事名爲雜。於増一中名阿
頼耶。
論。謂阿頼耶識至立以四名 述曰。四名如
論 是貪總別三世境故。無性云。愛是總句。
餘三現在・過去・未來如其次第三世別説。
此性恒時極希願故由樂・欣・喜。是故總名
阿頼耶也。世親一解同前。第二更解謂於
現在愛。於過去樂。由先樂故復於今世
欣。欣故於未來喜。今但總言是貪總別三
世境故。非但有前解亦無有後釋。四體即
貪 無性解言是貪三世總別之境。如前解
取 世親後説是貪三世境。是故不取總別
之言 
論。有情執爲至是眞愛著處 述曰。執爲内
我簡法我他我。至金剛心恒行不息故。阿
頼耶識是眞愛著處 
彼部計云。執餘蘊等。但是貪所著處即名阿
頼耶故 
論。不應執餘五取蘊等 述曰。總標生下。
不應於餘五取蘊計。但令於彼阿頼耶識
計 
論。謂生一向至受快樂故 述曰。自下第一
徴餘非此。文有其七。七種非是所愛著故
 一向苦處。即三惡趣極苦之處。世親説此
三處於彼有時樂生者。是等流果。今言總
非樂。彼極苦故。厭逆身・心念我何時當
捨此命・等此類・此身心。此衆同分即是行
蘊。總厭五蘊故 
論。五欲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有言五欲
是此亦非眞。謂若凡若聖離欲界已猶愛
我故。如聞雷聲起怖畏故。此不極成。彼
許離欲無有我故。此以理逼如聞聲怖
等。彼攝論據共許有我者説。故不説離欲
者有我 
論。樂受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樂受是我。
非是苦・捨。不順己故。不増悦故。彼非眞
著處。離第三靜慮染極厭樂受凡聖皆有
我故。世親不解。無性云。貪倶樂受。是樂及
貪總是著處。樂爲貪増故。此即總縁。或各別
縁。是此著處。別心縁故。此中但有樂受無
貪。即有別縁者。然無唯縁貪者 
論。身見亦非至猶生愛故 述曰。有計我見
是愛著處。彼非眞處。除無學者以無我故。
攝論不言除。以極成有我非有學故。凡夫
離欲少亦有故。今理所逼述宗令有。下識
中亦然。餘有學・凡夫信無我者。若證・若信。
雖於我見不著。於内我猶愛故。身見非
著處。既厭身見應不愛我 
論。轉識等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轉識亦非。
除無學如前説。餘有學異生求滅心者。即
無相定・及滅定等。雖厭轉識而愛我故。
非想九品及餘有想定。皆極成有我故。言
識等者意兼心所。即是識受想蘊全・行蘊少
分。以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攝論等
有。然無五欲及下別遮五蘊。此識等中若
苦若捨皆是所著。前唯言樂。此中見取等
並是。前唯言身見故 
論。色身亦非至而愛我故 述曰。即是五根
扶根塵等。離色染生無色。猶由愛我故。若
唯言五欲。據在家者説。此通出家・外道。即
色蘊全 
論。不相應行至眞愛著處 述曰。無實體
故。不應於無體法生愛著故。不言無爲
者。内道小乘不計爲著處。彼非著處故。外
道云我是著處我愛我。已不應即爲能所
著處。此共小乘諍頼耶無遮愛著處。此中
除彼犢子部師。彼亦如前非著處破。非
有爲・無爲故 上來總別破訖。前第一是總
遮。次三隨増計度遮。下三別蘊遮。故有
爾所 
論。異生有學至眞愛著處 述曰。此下第三
顯理起愛所著之處必第八識總結。異生・
有學起我愛時。雖於餘蘊若總若別有計・
不計起分別愛。於此識中任運我愛決定
生起。如童子等雖無分別此蘊彼蘊。然必
愛我。故唯此識是眞著處 
論。由是彼説至此阿頼耶識 述曰。此總結
也。攝論文少別。並如彼抄 
證第八識總有二分。第一引經。雖有自許
他許經別。總是第一引明了經 自下第二
引共許經文含隱者依經申理。即是理證。
然瑜伽・顯揚・對法八證。未是擬宜。攝論無
性・世親三卷何以方類。至下文中一一對
出盡・不盡理 引理證中有三。初結前生
後以發論端。二正引經申其理證。三廣證
已後總結之 
論。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述曰。即初也 
次依經附理一一別釋。總爲十證。總一頌
云。持種・異熟心。趣生・有受・識。生死・縁・依
食。滅定・心染淨 證各有三。第一引經無
此識而經義不成。如此第一中謂契經説下
是。第二別顯徴其義明違理不成。如此中
云謂諸轉識在滅定等下是。三總結歸本識
彰他義不成。如此中末後心即是此第八
識是。下多分一一有三隨文准解。然八證
中此但有五。可具對明。不解三者。下自
當悉 
論。謂契經説至故名爲心 述曰。第一引經。
不出經之題目。但隨解釋 雜染法者。即有
漏法。善・染皆是 清淨法者。即無漏法。五蘊
並是。或順解脱分等名清淨。順清淨故。分
位之中有清淨無漏種故 之所集起故名
心者。或諸法種於此集起名心。心是所集起
處故。即通有漏・無漏所集起處。或諸法種
子之所集起名心。心是諸種所集起故。如
善・不善業爲異熟因。無記種子爲因縁。集
起現識。果唯有漏不通無漏。無漏不生此
識故。無漏識者無漏集起。此即引經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無第八識
如經持種心不應有故。即無此識理爽
前經。隨諸部釋。雖下自有簡。然於此中。總
叙諸部釋此經。下方次第別難。謂諸部中經
部強勝。故須先破 
次第二段文 
論。謂諸轉識至有間斷故 述曰。自下第二
別顯徴其義明違理不成 於中有五。初
破經部 於中有三。一破五蘊受熏持
種。二破識類。三合破識及類前後相熏
初中有三。一正破六識。二破色・不相應。三
破心所 初中又二。先破違教。後破違
理 違教有二。初破他。後顯自。譬喩部師
即經部也 如五十一・對法等。解種子義
中云。又心・相續長時間斷。不應經文流轉
不息者。是以轉識間斷故。不能持種受
熏。夫堅性者可持種故。識若不斷其種恒
在。識既斷故種亦隨滅。後法等起從何種
生。有間斷故不能持種。然彼但言滅定等
長時者不取餘法 凡間斷者。共經部師
有五位故。謂即無心睡眠・悶絶・無想・滅定・
無想異熟。其大乘中命終・受生悶絶中攝故。
此等諸位轉識不行。唯第八識相續不斷
此中以下諸識言者。多分兼心所。言王
取臣故。或不取者下。自別解心所法故
然此中下電光等喩。一喩通三因。謂六轉識
不能受熏。有間斷故。如電光等。即下説
云。一非可熏習。二不能持種。三非染・淨
種所集起心。此皆是法。以此一因通三
宗量。此皆遮量。設各自熏。或互相熏。皆此
中攝 
論。根境作意至易脱起故 述曰。經部六識
不倶時有。破大衆部。然彼無熏習義。設破
熏習。又以經部有熏習故。設許倶時。亦不
成熏。此破經部設許六倶。有熏習故。是
義之本 攝論第二無性解云。若六轉識定
倶有者。不應所依・所縁・作意三種各別。以
各別故無相應義。此難倶時起識熏義 
世親攝論云。復有餘義。謂行相亦別。此不
成因。第八・六識根等許別行相亦異。又無
同喩非極成因 無性意謂根・境等定別。
非定倶時故不成熏。故此中言根・境・作
意。即三差別互相熏故 量云。眼等。非可
爲耳等所熏。根・境・作意三定各別故。此無
同喩。然以理責之。令不得互相熏 或
如自他身六種轉識。故論文云根・境・作意
類別起故。不爾此言説之何用。攝論唯有
此中一因 前解設破經部六識倶時受熏。
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以根・境等三種
各別非必刹那刹那皆具足故。非識恒起
故無熏習。不同無性 前解雖本。不作
此解自爲不定。八識三別互相熏故。又六與
八非一向異。依之而起故許相應。彼六不
然故無自失 善等類別易脱起故者。瑜伽
等種子中有四位。一三性善等位。互相望起。
二三界位。謂下・中・妙界心互相望起。三有
漏・無漏位。互相望起。四世・出世位。互相望
起。今以善爲首等取彼位。故言善等類別
易脱起故。宗如前量。因云易脱起故。喩如
電光等。等取聲等 
論。如電光等不堅住故 述曰。此則同喩・及
第三因 不堅住故者。因也 如電光等。喩
也 
論。非可熏習至所集起心 述曰。下三宗之
法。因如前説三種之因。或一一因皆成三
法。或三種因各各別成。如次・逆次・超間・合
二。准作可知。若與根等類別爲因既有同
喩。即言類別爲因亦成。既有四因。此遮六
識非可熏義 
論。此識一類至所説心義 述曰。此顯正義。
成第八識是可熏識。以一類故。從初至終
無間斷故。如苣勝等。等取衣等。此非極成
喩。亦非無間故。然從生至滅一期無間少
同第八。得以爲喩。可言極成。此中比量
如文可知 一類之因。簡前善等類別之
因。恒無間斷。簡滅定等五位間斷 堅住之
言。簡不堅住。以根・境等不成量故。此無
所遮 或一類言。義亦兼彼。此中法闕。但
有可熏略無持種。以苣勝非集起之心。
三量成已方始成立所集起心。故次論云
契當彼經所説心義。此違經中但有二宗
法。一者可熏。二者契彼心義。然以苣勝可
爲熏習。文但明擧。遂義合云契當彼經所
説心義。下違理中方言不許有持種心便
違正理擧第三宗。然違經中亦得具三。違
理亦爾。各擧勝義。互擧不足是文本意 
論。若不許有至亦違正理 述曰。第二違理。
若不許有此更違於理 
上來依經申理難。以下經外別生難 
論。謂諸所起至唐捐其功 述曰。下出別理。
起染淨法不熏成種。所起唐捐。空無果故。
唐之言虚。捐之言棄也。生死・涅槃無由斷・
得。故無生死亦無涅槃 
論。染淨起時至執自然生 述曰。若現行起
無種子者。同外道自然生。唯以自然爲因
無餘因故。下第十破中亦云無所熏故。若
無自種則界地往還等。諸染汚法無因而生
過 然彼經部執色受熏持種。如五十一
末叙。或雖不相應彼計是假無體法。大衆
有不相應。然無量習。今並設遮。亦有執
故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 述曰。量云。色・不
相應。理非染淨内法所熏。亦不能持種。此
中二宗。因云。非心性故。喩云。如聲・光等
 内法所熏。簡苣勝等色。爲外法熏故。此
中不取堅性爲法。故知性不堅住。非宗
之法。即是因也。總配別配色・不相應。因・宗
可解 
論。又彼離識至内種依止 述曰。此色・不相
應。不可説爲内種依止。離識無實性故。
如龜毛等。色體即心故。唯應心爲諸種依
止。不相應假依心而立。亦應實法爲種子
依。前已數遮故不爲量。但可言異 
論。轉識相應至亦不受熏 述曰。下第三遮
心所。有八比量。四因各成二宗法故隨其
所應 量云。此不能持種。亦不受熏。有
間斷故。易脱起故。如前諸識。法在於後令
通前量 又宗如前。不自在故。非心性
故。如電光等 此中但有前二因之喩。前
已遮心是可熏已。故得爲喩。後二因・喩略
而不論。如前説故。非六識是不自在等。故
應別喩 
論。故持種心理應別有 述曰。此總結也。然
無性次下有前念熏後念計。上已破云不
倶有故無相應義。如他・我身前後之心不
能受熏。總是經部義 
此下第二破經部中遮識類受熏。彼論據
計唯識前熏後。此説許識類亦然故前
後異也。上總經部計熏。設縱六識倶有。除
第八識餘五取蘊並如前遮非持種等。故
持種心理應別有。即第八識。此等經部本計
 然後有經部異師第二。於中有二。初叙
宗。後正破 
論。有説六識至第八識性 述曰。此叙彼宗。
是識轉變刹那即滅。識上假・立一類不變。
無別前後。識類是一。故此可熏。亦可持種。
識既被遮。故須計類。因類既成。何勞第
八 
論。彼言無義 述曰。下破有四。初論主非 
論。所以者何 述曰。次彼返詰也 
論。執類是實則同外道 述曰。第三別破中
有四。一徴假實。二徴何性。三徴間斷。四
徴類同 初徴有二。一實二假。此徴實也 
 吠世史迦同異實故
論。許類是假至内法實種 述曰。此徴假也。
類不能持内法實種。許無實故。無勝用
故。如龜毛等。此中二因。一是假故。二無勝
用故。如瓶・衣等定不能持内法種子。外
種可然。麻衣是假許可持故。本宗説類是
假。今言實者是設遮也。如攝論總有二種。
一識類。識家之流。二刹那類。即無常之流。二
皆假法。此假實徴 
論。又執識類何性所攝 述曰。次三性徴。總
問何性 
論。若是善惡至猶如擇滅 述曰。此類。應不
受熏。汝許有記故。如擇滅。此中宗略。若
難不持種。便違宗失。非自不許彼故 
論。若是無記至此類應斷 述曰。若唯無覆。
善惡心時此即應斷 此義意言。許間斷故
如識自體事非可熏等。前已破故 
而彼若言善・惡心時此類不斷性是無記。
具堅・無記義故可熏者。今非之云 
論。非事善惡至別事性故 述曰。非識自體
事善惡性類成無記。所以者何。別類必同別
事性故。非如衆同分是總類。同異句等是
總類故。彼與法自體事性異。此是別法。法
之別類唯在識上有不通餘故。雖無同喩
以理徴之 
彼言識法同分是無記識通三性。此類可然
故可熏者 
論。又無心位至持種受熏 述曰。設縱類無
記。異其善等心。此不斷故故可熏者。如五
位無心時此類定無。是識類故。如識間斷。
性非堅住。故不可執持種受熏。此二比量
義准前成。攝論同也 
論。又阿羅漢至許便有失 述曰。第四徴類
同。中有二。初凡聖類同。後根・法類同。此初
也 聖・異生心。識類同故。前成凡夫。後成
阿羅漢。或是異身但類同者。應互相熏。諸
阿羅漢爲諸染熏。異生應爲無漏法熏。是
識類故。如自異生自聖者等。許便有失。無
凡聖故 
論。又眼等根至識類受熏 述曰。下徴根・
法 謂眼等根・及所餘法與眼等識。一則根
同。眼識等亦爲次第滅根故名意根故。
與餘法類同。法義通故 或信等餘法。與
眼等根義同。眼等根法。與非根法法類同。
應互相熏。然汝不許違自宗故 義雖通
爾。以彼本計識類受熏。即眼等根是識根
類。或所餘法是識法類。應互相熏。識之類
故。然汝不許是此本意。若以根等與餘信
等爲根類同。便令相熏。失彼宗意 此法
類同攝論亦無。彼言或應意根成造色性。
與眼等根類同故。第四結云故不應執
識類受熏 
論。又六識身至必倶時故 述曰。第三破事・
類雙熏計。准世親。前熏後不言類唯取識。
是譬喩部師。無性亦然。並無類前熏後。今
此設遮經部。兼破譬喩師。譬喩師是經部異
師。即日出論者。是名經部。此有三種。一根
本即鳩摩羅多。二室利邏多。造經部毘婆沙。
正理所言上座是。三但名經部。以根本師
造結鬘論廣説譬喩。名譬喩師。從所説爲
名也。其實總是一種經部 上來事・類倶時
被破。即事及類前熏於後。今破云。前念事・
類。不熏次後念事・類。不倶有故。如隔多
念。隔多念者彼計不遠熏故得爲喩。但
熏次後故。設遮識熏類。類熏識。識熏識。
類熏類。皆不成立。故總遮云非互相熏。能
熏所熏必倶時故者。顯熏習義。非是前後如
隔念故。又此文外破前後心異性。或後是善
惡類亦然。如何前熏後。後無記可爾 
以前經部本計熏習。設六識倶轉 今次叙
大衆部。彼計唯有六轉識倶而無熏習。設
有熏義 
論。執唯六識至能持種義 述曰。此既別破
大衆六識倶轉。故知初破但破經部。縱成倶
轉難非受熏。由前破經部同時六識受熏
故。彼大衆部六識無持種義。此不立假類
受熏故言唯六識。無前熏後故言唯倶轉」
以下第三破上座部。無性第三云經部師
者。即此上座部中自有以經爲量者故言
經部 
論。有執色心至爲證不成 述曰。於中有
三。一叙宗。二申難。三破救。此初也。謂色
望色。心等望心。自類前後。前爲後因。因義
既成。故先所説證第八識有不成也 
論。彼執非理無熏習故 述曰。次申難有
三。初破無熏習。次難後不生。後難無後
蘊。此總非 
論。謂彼自類至前爲後種 述曰。既無熏習
如何前後爲種。若曾自類相熏前念中有
後種子。前可生後。既無熏習何得爲因。
無性攝論云。二念不倶有故不得熏習。如
前已破 量云。前心等不爲後心等種。無
熏習故。如瓦礫等 
論。又間斷者應不更生 述曰。此第二難。攝
論云。謂生無色色久時斷。後生下界色應
不生。彼説過去現無體故。滅盡定等心斷
亦然。前久已無。應非後種。因則不遍 
論。二乘無學至爲後種故 述曰。此第三難。
彼色生色心復生心。二乘後蘊如前餘位
無斷絶故。但言二乘簡自宗故。佛無此
事 量云。極成二乘無學後心不得入涅
槃。許能爲因故。如前前位 極成言簡佛
爲不定。彼不極成故 
自下經部諸師。既見上座被此難已更方轉
計。或設遮上座部有熏習救。前解是本。
恐無心時心斷故。色中有心等種。無色時
色斷故。心中有色等種。更互含藏受熏故
無過失。今子段第二論主非之 
論。亦不應執至前已遮故 述曰。下破轉救
色・心展轉互爲種生。無色・無心後生諸色・
諸心無失。轉識・及色非所熏習先已破故。
轉識不受熏。許有間故。色根不受熏。許
非心故。並如聲・電。如何可能爲諸法種。
並如五十一叙計 
下第四破一切有部。於中有二。初叙宗。後
正破 叙宗中文二。初正叙。後會違
論。有説三世至能持種識 述曰。叙彼宗計。
因能感果。果能赴因。無不皆成。何勞計
執別有識體。復言熏習即雙非上諸部及
大乘義 
次彼會經
論。然經説心至勢用強故 述曰。心用強勝
非如色等故唯説心。非心持種可受熏
習。經部以色爲持種法。心類亦然。但説於
心以心勝故。大衆部・上座部倶云。雖説
有色心。心能起色故但説心 
次當論主非一切有言 
論。彼説非理至非實有故 述曰。過去・未來。
非實有體。非常無爲。非現在故。如空華
等 
論。又無作用至皆不得成 述曰。其去・來世。
非因縁性。以無取果用故。如無爲等。去・
來既無。無持種識。故於諸部一切因果皆
不得成 
論。有執大乘至及一切法 述曰。第五清辨
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説依他・圓成有故。
眞諦皆空故。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執
此文爲正解故。彼依掌珍眞性有爲空等
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
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 若
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
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説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倶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説空。即有違
自教之失。名似比量 
論。彼持違害前所引經 述曰。違前染淨集
起心經 
論。知斷證修至成大邪見 述曰。知苦斷集
證滅修道。染苦集・淨滅道・集道因・苦滅果。
皆執爲非實。成大邪見
彼若救言我依世諦不説爲無但言非實」
論。外道毀謗至但執非實故 述曰。則同外
道。外道邪見毀謗。亦不謂染・淨等皆無。現
所見故。但執非實。染因不能感惡果。善
因不能感善果。以非實故。如空華等 
論。若一切法至用爲軍旅 述曰。一切法無。
菩薩不應起大悲捨生死集菩提資糧。誰
有智者爲除虚幻之敵。求石女之兒以爲
軍旅而共摧敵。要賊是有。方求資糧而求
斷彼 
論。故應信有至染淨因果 述曰。因果不無
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信也 此中可
説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本意。分二見
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眞諦中亦非法
無。但不可説爲因爲果。言語道斷故。俗諦
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執無故 
第三大文總結之 
論。彼心即是此第八識 述曰。持種等心是
此第八。即八證中第四種子證。及攝論第二
熏習中。及安立本識第三中義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第二異熟
心。別經等可知。然此中意破經部・薩婆
多皆得。即八證中身受證故 
論。謂眼等識至非異熟心 述曰。下文有四。
一破計。二申義。三明身受。四立異熟心
初有二。初總破。後別破 此爲二因立二
比量諍異熟體 六種轉識中業所感者。
非眞異熟心。斷已更續故。有時間斷故。如
彼電光・長養色等。若不別言業所感者。有
一分相符過。彼善惡心説非異熟故。若不
言眞異熟心。即違自宗。自説亦是異熟生
故 或總非六識。不應是眞異熟心。非一
切時是業果故。如電光等 或有間斷。斷
已更續故。此因皆是總非六識。言此諸識中
不應説有眞異熟心故無相符過 
論。異熟不應至無斯事故 述曰。彼説命根・
五根等異熟者。必相續無間。一切時是業果
故。斷已不續。故知六識非是異熟心。非大
乘中許眼根等是眞異熟。彼宗説故 
此總非訖。下別破 
論。眼等六識至非眞異熟 述曰。破小乘
言。汝六識中業所感者。非眞異熟。非恒相
續故。如聲・風等 故知前破但是總破
又彼識中業所感者。是異熟所生。非恒續
故。如自許聲等 大乘許是異熟生故
此中更有斷已更續因。皆准前作。此中文略」
論。定應許有至作有情依 述曰。自下第二
申歸正義。定應許有眞異熟心。一切時續
者。酬牽引業。非滿業者。有間斷者是滿業
故。引果之識遍三界有。六識不遍。無色・無
心定等。五識・及意無故 無斷者言恒故。變
爲身・器。以身・器恒有。必由心變故。然境
不離心故。非身・器色法能作有情依。有情
是假者。假者依此識而建立故。若無此識
如死屍等。便不可立假者有情 
何須恒時變爲身器 
論。身器離心理非有故 述曰。身器離心理
非有故。不可爲有情依。此總對諸部。又無
色界應無有情。以無色故如前已説故 
若爾命根・同分足爲有情依。遍而無斷可
爲眞異熟。何須此識 
論。不相應法無實體故 述曰。以其無故
不可爲依。此偏對薩婆多 
論。諸轉識等非恒有故 述曰。亦不可依。
非恒有故。應無心位即非有情。無所依
故。此偏對經部 或總倶對 
論。若無此心至恒立有情 述曰。若無第八
誰變身器。復依何法恒立有情。有情之體
以有心是。無心非故 
論。又在定中至身受生起 述曰。第三明身
受。若在定中或不在定。若有漏無漏定皆此
攝盡。瑜伽等文有如理思・不如理思。彼或
不思惟。或復推尋。即是此中有別思慮・無別
思慮。謂在定・散皆有身受 有別思慮無
別思慮。別思慮者。意識別縁一深妙理或別
事等時。無思慮者。或無心時等。在此有別
思慮・無別思慮時。理有衆多身受生起。在
定等中有身受起。然無五識或別縁等。故
在定等中意身等識不覺。唯第八識領受
此境。此等位中損益身故。故名身受 或
從果爲名。後時損益身故 
論。此若無者至或復勞損 述曰。若在定等
無身受者。不應出定等後時。身有順故怡
適。或復違境勞損。如坐禪師在定之中心
別縁故。縱有勞損・怡適未知。後出定已方
有損益・或適・或勞。由前定等中有損益境
第八識取故。後時得有勞損於身等。擧後
果位顯因定有。言身受者。身所受故。非
謂受數。此即是境 
論。若不恒有至有此身受 述曰。若無第八
眞異熟心定中領之。彼定出等位中。如何
有此身受 
論。非佛起餘至非佛有情故 述曰。第四立
異熟 量云。非佛起餘善心等位。必應現
起眞異熟心宗也。非佛有情故因也。如許起
彼時喩也 非佛者。謂菩薩・二乘・及異生等。
此簡佛者。佛起善心位無異熟心故 起
餘者。餘有二種。即是共許六識中異熟心餘。
即善無漏心位等。或是餘無心位等。此簡起
異熟心。更立異熟心。便犯相符。無同喩故。
在彼位中必應現起眞異熟心 此下二
句是法。前二句是有法 非佛有情故者。不
言非佛但言有情。有不定過。或違自宗。
佛亦示現爲有情故。善・無心等時無異熟
心故 如許起彼時。如汝自許。或我許
汝宗起彼六識中業所感心是眞異熟。故得
爲喩。不爾便有所立不成。不許六識眞異
熟故。又不擧此即無同喩。若以此宗第八
爲喩。彼説無故。無倶不成。起六識中異熟
心是非佛有情。何故善心起時無異熟心。亦
非佛有情故 
論。由是恒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由此道理
故。必恒有眞異熟心。此總結也。即是解八
證中身受文也。無此解者難解彼文 
自下第三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説趣生體。
以經爲證。通破一切有・經部等諸部。皆説
得也 
論。謂要實有至正實趣生 述曰。下文有三。
一具義多少。二遮餘非。三歸本識。此即初
也 四義具故方名趣生 一要實有。謂要
有體。假法非趣生。趣生實有故。即業所感是
實有故 二要恒續。謂無間斷法方趣生體。
生此趣此生中。一期時須恒故。若有間斷
便非趣生故 三要周遍。謂通三界九地。
不可此趣生唯在一處界不在餘處界。以
趣生通三界諸地故。若是有漏有情皆趣生
攝。若不遍者即非趣生故 四要無雜。謂
生此趣生方起此法名此趣生。若生此趣
生可起餘趣生法。則非趣生。應成多趣多
生故 具此四義是正是實趣生之體 此
言正實。簡能趣法及中有等皆名趣生。諸
經論中言煩惱等是趣生者。是假趣生。相
似趣生。非是正實趣生之體。今言正實意
在於此 
論。非異熟法至趣生法故 述曰。下遮餘非。
四義遮也。即第一遮。此有二意 一者總
簡。謂除第八識外。皆是非異熟法。非眞異
熟法故。此意在眞前言正故。種類言之。住
一趣一生。可起諸餘趣生法故 二別簡。
下簡得善。別報心心法・及色・不相應行已。
今此中雖復總言非異熟法。在下所簡外。
謂餘加行善・及染汚。餘無記心・心法。長養等
流色。皆可起餘趣生法故 第七識不在
此中。非共有故。今簡共有者故。即是四因
中第四無雜因簡。此從下向上解 
論。諸異熟色至全無彼故 述曰。此第二遮。
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及法處。無色界中
無異熟色故 及五識中業所感者。即苦・樂・
捨受相應報心異熟生者是 不遍趣生。天
趣・化生 即無色界之中全無彼故。此擧全
處。於別別地亦無有故。鼻・舌色界無。餘三
識二禪以上無。諸色分別可知。此中不擧
分無處故。但約所無簡別爲論。此具四因
中多少。即第三因簡 
論。諸生得善至而不恒有 述曰。即第三遮。
此唯第六意識中者。五識雖亦無雜起者。
無色全無。如前類遮。非此所説。及意中別
報者。雖遍趣生起時無雜。而不恒有。有
間斷故。六位無故。或無漏心。異類心中。皆
説無故。即第二恒因簡 然此雖復説不共
因。亦説共因謂遍・無雜二。有體通上亦有
故。此中不説。然此説所有者。影顯前後皆
有所具因故。類此應説。恐厭煩文故略
影顯 
論。不相應行至是實趣生 述曰。即第四遮。
此初因簡。前數成故更無比量。然此四因。
非但一一別簡。共簡非是業果。具四義者
是業果故。是第七識非共有故。此中不簡。
然入第三恒中。以入地有轉易故。入滅定
等有間斷故。非業果故。無性之人第七非
業果也 此下所簡彼心所法亦在彼中。
隨所餘生即屬彼故。此中言王意并臣故」
論。唯異熟心至是正實趣生 述曰。自下第
三歸本識也。於中又三。一歸本識。二破他
非。三簡佛位。此即初也。如是所簡餘五蘊
法。皆不可立正實趣生。又此業果。明知無
爲・無漏有爲。皆非趣生體。唯異熟心及彼心
所。體是實・是恒・是遍・是無雜。是正實趣生 
論。此心若無至應非趣生 述曰。下破他非。
設許別報心是趣生。既知除異熟無記心
外無趣生體故。此心若無。生無色界起善
等位。應非趣生。謂在彼界起善心性有
覆心時。應非趣生。此時無報故。不同下
界有報色故 若此本難唯經部師。無不
相應命根等故 若破薩婆多。不許彼不
相應已今爲此難。於理不遮。故知設許別
報法是趣生難。前已遮善等非趣生雜起
故。一趣成多趣法。應是多趣身故。第一設
許別報心是趣生訖 
論。設許趣生至便違正理 述曰。次第二設
許趣生攝一切有漏。即善等皆是。生無色
界起無漏心。應非趣生。即是便違正理。
有二乘聖者非趣生攝故。即攝論第三云
生非想處起無所有處無漏心時。即應二
皆應滅離等。但有設許一切有漏是趣
生難。皆以前難應尋彼會。此通諸部。義
准前釋 
論。勿有前過至正實趣生 述曰。勿有前説
不具四義過。及有此識最後失故。唯異
熟法是正實趣生。若有第八識一切時恒有。
無此過難由。以異熟法爲正實趣生故 
論。由是如來至無記法故 述曰。下簡佛位。
佛非趣生攝。佛無報法故 
論。亦非界攝至已永斷故 述曰。四智倶
善。亦非界攝。非有漏故。有漏是界義故。界
是縛義故 又彼何故非繋縛者。世尊已捨
苦・集二諦名世尊故。何故無苦・集。有漏諸
戲論種已永斷故。即有漏法名爲戲論。無漏
法名不繋法故非同戲論。故正實趣生唯
異熟心・心所 
論。正實趣生至此第八識 述曰。世尊有處
説爲人趣。名化生者如下食中自當解釋。
皆是示現。非正實趣生。彼全無漏故。此是報
法故。佛地論中亦同此解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四
引經證能執受。是八證中初執受證。然此稍
廣。初通破諸部能執心計 
論。謂五色根至能執受心 述曰。下文有三。
一顯所執彰能執心。二明執心顯唯第八。
三破異計非能執受。此即初也 五根在
自身。非己相分他身五根。依處。除聲。皆非
執受。故對法執受九處除聲。聲非所執故
 問曰何以聲非所執受 以有間故。又
聲疎斷。故非所執。然五十五等亦説是執
受。以依執故。非生執受。如前已説 唯現
在世是有情故。可有執受。過・未非也。經部
去・來無。薩婆多非過・未。此出所受。彼唯身
根能生覺受。餘根等同聚亦名執受。其身識
轉時名爲執受。身識不轉亦名執受。是彼
類故。此等所執受法。定由有已能執受心
持令不壞。經雖但言有色根身是有執受。
自非能執。自若能執。應別有所執。既無別
所執。而言有執受。故知有他能執受自也」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 述曰。下明執心
顯唯第八於中有二。一顯八有七無。二簡
言濫。此初文也 何心能執受。唯異熟心。謂
第八識。先業所引體任運起。非現縁起。縱
第七識亦現縁引。不能執受。即是八證執受
五因中第一因。下自爲量。不能煩述 非
善・染等。等取威儀等無記。彼是第二因。彼
言六識善・惡可得故。不能執受 一類。謂
第八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次第三因。彼言
六識一類異熟無記性攝不可得故。不能
執受 能遍執受者。謂唯本識遍能執受五
根等法。是第四因。彼言六識各別依故。不
能遍執。此中第八佛色根證如下自解 
相續執受。謂第八識一切時執。非有執・不
執。不執時即爛壞故。是第五因。彼言六識
所依應成數數執受過失 唯第八識具此
五義。眼等七種轉識皆非業引。不具五義
故非能執 
論。此言意顯至無執受故 述曰。下簡言濫。
論中意言。顯六轉識皆無一類能遍相續自
内能執有色根身。既六轉識不能執受。即
唯異熟第八能執。此言非顯唯異熟心方能
執受。勿諸佛色身亦無執受故。佛善第八
亦能執故 謂前二因但義差別。即一類攝
盡。一類異熟無記。即雙攝盡故今説三 又
前二因簡本識・轉識同異。後三因中明七
轉識不能遍執受内有根身。却明執内有
漏色身唯異熟識。非顯能執識唯異熟心。
佛能執心爲不定故 
論。然能執受至故作是説 述曰。執有漏身
唯異熟心。非善等心。雖佛善心亦能執受。
執善無漏非有漏身。故作是説 
論。謂諸轉識至如非擇滅 述曰。下破異計。
初有五量總破識等非。後遮色等。初中有
二。初破心。後例所 謂諸轉識。總破六識。
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即取下言以爲宗
法。現縁起故。如風聲等。即對先説阿頼耶
識。先業所引以能執受。又宗法中不言不
能執有漏身者。設六轉識無漏性者。亦不
能執佛無漏身故。又下法中不能執受有
漏色身。自乃具足。下皆准知。此第一因 自
下第二別破異性。彼轉識中善・染性等。等
取威儀等心。皆不能執受有漏色身。非業
引故。如非擇滅。自對前説非善染等。然無
漏識不執有漏色身。故無過失。倶共許故」
論。異熟生者至有漏色身 述曰。此對前説
一類・能遍・相續三義比量 彼轉識中異熟
生者。亦不能執有漏色身。自下三因皆破
六識異熟心不能執受。非眞異熟故。前已
極成既有間斷非眞異熟。故得爲因。前第
三因。有間斷是非一類故 又非遍依故
者。即各別依轉。第四因是。即同攝論生不淨
章各別依也 又不相續故。數執過失。是
第五因。亦生不淨中不堅住也 喩云如電
光等。上第八識五因次配。然舊作五因量
別。勘瑜伽等抄。此等三喩。雖一即得遍於
五因。論師欲生惠巧便故此別出喩。勘諸
八證第一執受。不見此文但知虚讀過 
論。諸心識言至如唯識言 述曰。例破心所。
上來如是異熟心言。諸轉識言。亦攝心所。
定相應故。如唯識言。彼亦不遣心所法故。
由此一文。證知上下諸文皆爾。中以作法
影初後故。上來通破諸部六識非能執受」
論。非諸色根至如虚空等 述曰。自下別破
經部・薩婆多色等執受。謂經部師計。有心色
互持種子及能受熏。如前已破。今破色根
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縁故。如虚空
等。謂薩婆多心能執受。前已破訖。若謂命
根・同分爲能執受。今此亦非。不相應行雖
擧總名。意取命根・及衆同分。餘不計故
或設遮餘。並不能執有漏色身。無所縁
故。如虚空等。此設許有體。不爾即應言
無體性故。今正非無體。亦得以無所縁
爲因 
論。故應別有至此第八識 述曰。餘既不能
執。故知別有阿頼耶識爲能執受。無前過
難 
論。又契經説至得相續住 述曰。自下第五
三法契經。文各有三。准上可解。此經有頌。
謂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時。所捨身僵仆。
如木無思覺 此中更互依持之經。是長行
文。與頌稍別 此經意説。於有色界有壽・
煖處有能持識。三法攝故。識如彼二亦應
相續。故以爲證 
論。若無此識至不應有故 述曰。總以理成
下自別解。第二正解有三。先非轉識。次即
頼耶。後難異執 
論。謂諸轉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非轉識。
六種轉識於五位有間斷。於三性有轉變。
由斯義理無恒持用故。如聲風等 此中
三量。因有三故。一有間。二有轉。三無恒
用。不可立爲持壽・煖識。通破諸部。或彼
設言轉識有持用。而非恒持。即以此一爲
極成因。設言有細第六意識有恒持用。今
以爲法無恒持用。有間轉故。如聲風等。
亦得爲量 
論。唯異熟識至持壽煖識 述曰。此即頼耶。
取第八識立爲持壽・煖識。無間轉故。許
有恒持用故。猶如壽・煖 此喩有失。以
壽・煖非能持識故。又識可持煖・壽二法。煖
不持煖。壽不持壽故 今可應言我第八
識可能持煖。許無間轉故。及恒持用故。如
壽 或能持壽。因如前。喩如煖 又第八
識可爲能持。許壽・煖・識中三法攝故。如
彼二法。論無此因。此因通故。然此論文義具
爲論。非要文具。故論文云持壽・煖識。以
壽・煖爲喩。或復成立第八識性有恒持用
及無間轉。前以許無間轉因。後以許有
恒持用因 
次以義逐 
論。經説三法至豈符正理 述曰。後難異執。
於中有三。一申難。二返質。三解徴。此申
難也 經説三法更互依持。餘二相續獨識
間斷豈符正理。闕一不可名互依持。彼説
六識故言間轉。間者斷。轉者易 量云。三
法中識應一類相續。三法攝故。如壽・煖
二 又或應返質。壽・煖二法亦應間斷。三
法攝故。如彼許識 此論主徴 
論。雖説三法至獨有間轉 述曰。此外返
質。雖説三法互持。兩家共許唯煖一種不
遍三界。非壽與識亦如於煖。今者論主何
不許識獨有間斷。例言三法更互依持。煖
不遍三界。依持許三法。何妨其識獨許間
轉 
論。此於前理至恒相持用 述曰。下解徴也。
論主釋言。此於我前理非爲過難。經中説
三法互相依者。謂若是處具有三法。即欲・
色界無間轉者。可恒相持。不爾便無恒相
持用。謂有間轉名不爾者。如六轉識無恒
持用。經言三法更互相依。非令無色亦有
煖法 
論。前以此理至其理極成 述曰。前者我言
恒持用理。顯三法中所説識言非詮轉識。
意目第八恒有用故。汝擧煖不遍。豈壞我
前理。我前所言識不遍者。可以煖爲例。我
以識無恒用。何得以煖爲理 彼救意言。
識有間故無恒持用。煖無色無。亦應如識
 論主意解。具有三法處。可有恒持用。在
欲・色界爲難於汝。此則不可具三法處。
唯識間轉壽・煖不然。非於無色唯説煖無。
便則例令具三法處。許識間轉有恒持用。
故我前説其理極成 
論。又三法中至定非無漏 述曰。前不齊解。
設復任汝識間轉如煖。汝宗六識爲此中
識。應不通三性及與無漏。如壽與煖故。
論無三性准例應成。故云又三法中乃至
定非無漏 此亦不然。如壽能持煖非是
壽。以能持故壽應非壽。彼既不然此云何
爾。是故何得以識能持故。令如壽・及煖。
非通三性。及非無漏。此意不然。謂無漏
法不持有漏故。識如壽・煖唯有漏有持。
豈得言三性有壽非壽等爲例成失。一切
難中倶有此例 
又此中文第二別難 
論。生無色界至能持彼壽 述曰。且許有色
界以色身有故。識無漏時壽。煖可在 或
有色界有色身故。設識無漏以義隱故今
不爲難 
生無色界既無於煖。起無漏心爾時。何識
能持彼壽。無色身故何所依持 
論。由此故知至此第八識 述曰。總結之也。
由此故知。有異熟識。無記一類。相續恒有。
體遍三界。能持壽・煖。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如倶舍第五命根中難 然今以識種上功
能爲壽。即現行望種爲互依持 此義如
何。種生於現有力因縁。因望所生能持可
爾。現望於種既非能熏。無力引生。能持
寧在 因縁義者非要能熏。種自類生爲例。
即是第八現行。雖非能熏望彼種子亦非
因縁。然稱有力。若無持者便失壞故。此中
相持非因縁義。由此識・壽兩互相持。更互
爲縁於斯義立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六。
此初引經便證識有。謂此大乘及通小部。
受生・命終必住散位及與有心。方得受生
及命終理此中合文必住散心。非住無心
及非住定位而得命終受生者也。下破經
部等。所以者何。瑜伽第八十云。諸無學者要
先入滅定後方入無餘。亦無心命終。彼無
六識非無第八。由斯即顯。若以六識爲
命終識彼如何成。若説意識受生命終。彼
由無學願力致然。既有第八亦非無心。又
説諸異生・有學。不相違也 
論。謂生死時至必不現起 述曰。下文有五。
一破六識非。二顯第八是。三破大乘異説。
四破上座部義。五難死時漸捨之識 初中
有三。如文自顯。此即第一擧無轉識 此
位身心倶太惛昧。身惛昧。硬強性。心惛昧。闇
劣性。如睡無夢。即五位中無心睡眠。極悶
絶時因鬼・藥等有此事起。如決擇分無心
地説。然瑜伽師生死二位既無六心。無心地
中不別説者。即悶絶攝。今言悶絶離死。
生外爲鬼・藥等所悶絶故 今此二位非
是住定。住散位攝。有此無心故引爲證 
量云。即生・死位。明了轉識必不現起。身心
惛昧故。如睡無夢等 此二位中身心惛
昧。大小二乘悉皆共許。故極成因。轉識生死
位無唯大乘義。故得爲宗。對薩婆多此喩
不成。彼但三位説無心故 然先釋有二。
一謂唯有第八無餘六轉。此文可然。宗無
餘故。即以瑜伽第一爲證。謂入母胎説
有本識。不説意故。又以對法論文爲證。
唯以無記心命終故 二説亦有意識。豈
以瑜伽不説意識即便無者。第七應然。以
不説故。此位應無。若無記心命終受生便
唯第八。第八恒有何須説也。即以此文證
有第六。簡異性故説唯無記。若不然者
説無心位。何不別説受生・命終唯言五位
 前師解云。亦即悶絶。倶是惛昧位中攝故。
然今此中文勢本意。唯取有本識義爲正
所宗。言無意識。受生・命終唯有本識。若無
本識。以誰爲受生・命終之心也 今助釋
云。是破他故且言無意。非唯一説此兼兩
師 然下既無別説。即以前師爲正 
論。又此位中至必不現行 述曰。子段第二
六量非。此二位中必無轉識。行相・所縁
不可知故。如無心位 正破薩婆多。引三
位無心爲喩。若兼破經部等。即前二散・及
與二定。無想五位。然彼二部等説五識無。執
有意識。然今此中正破彼意識。及設遮五
通言六識。非正遮計。此即難全無 
論。六種轉識至如餘時故 述曰。第三段設
縱有六識難。令行相・所縁亦可得知。汝
之生死許有轉識行相所縁應可了知。轉識
攝故。如餘散有心位。今隨文便先言其因。
謂六種轉識。次言其宗。宗中先言有法行
相所縁。次復言有。此言有者謂有轉識。行
相・所縁必應可知。可知即是法。如餘時是
喩。以因故字。安置喩中。非直文勢便能。亦
復義生巧逐。上下諸文多分如此。准此可
解 
既有此難外返伏難。説有轉識遂令行相
等可知。既有頼耶。應行相等可説 
論。眞異熟識至不違正理 述曰。第二顯第
八是 極微細故行相所縁倶不可知。簡第
六意體非微細非眞異熟 是引業果。總
報攝故 一期相續。中無斷故 恒無轉變。
其性定故 是散心位。非定位故 是有心
時。非同五位無心時故 名生死心不違正
理。我今此識既非轉識。體極微細。生死雖
有。行相・所縁倶不可知。非同麁識可知之
識。故六轉識違於正理 此中所以惽昧爲
因解生死時無轉識義。諸賢共禀衆教同
説。次難陀論師等無量論師・正法藏・勝軍師
時以爲住。恒用闡揚殊増智慮。名光
月氏譽美方今。無識之儔同遵南指。唯我
大師至生微破。及其披此更益前非。如
次論下及制惡見中正陳其義。今諸釋既備
勝義雲集。群賢叙之盛當所指 
論。有説五識至意識亦無 述曰。下第三破
大乘異説有六。一叙宗。二正破。三救義。四
破救。五更救。六復難。此叙宗也 五種轉
識生・死定無大小教同。然諸賢等於此無
諍。唯第六識今應分別。意識取境凡有三
因。或因五識。隨縁五塵。或因他教。別生解
故。或定爲因。境界殊妙 死位既同以惽昧
爲因故無異説。唯於生位更増此釋。生位
前因既不可得故受生位意識亦無。言死位
中或因五識・他教等故意識可有。唯正得
以惛昧爲因。初受生位諸因不成故獨爲
證 然雖更有獨起意識。不縁於教。不縁
五塵。不縁定境。取増人法。此何不説。無
心別起不託五塵・他教・定力別生計度。本
但三因。如見・聞等。無別因起必應爾故」
論。若爾有情至無由起故 述曰。破上異師
別生解者。謂生無色初刹那後。彼時意識
應永不生。初無意識彼此同故。若彼伏言
受生已次入定無散意者。理亦不然。定心
必由散意識引。或加行爲因。如聞・思等。或
生得善引生方起。此通三界。五識・他教此之
二因。彼界無有。能引起定。散心意識。在彼
界中無由起故定如何生。非初受生即可
得定。故彼三因彼初無有。彼界散意何縁
得生 
論。若謂彼定至能現在前 述曰。彼復救解。
若生下界非串習定。可藉散意引生彼
定。下串習力後生彼時。定心率爾能現在前。
故無過失 
論。彼初生時寧不現起 述曰。論主難云。彼
界定心即初生位一刹那中。寧不現起。亦由
下界串習力故。由如後時 
論。又欲色界至亦應現起 述曰。下初受生
一刹那位。前生曾習第六意識亦應現起。即
生得善。或勤煩惱久習工巧等 
論。若由惛昧至何勞別説 述曰。若汝救言。
無色界中初生定心。及下界中初生位散心。
由惛昧故初未現前。此即是前諸論諸賢共
禀之因。何勞於中妄生別説 
論。有餘部説至倶不可了 述曰。上座部師
説。有根本計。有末所計。根本計麁細二意
許得並生。末計不然。必別時起。今此本計。
別有細意識。生死位中。一類微細行相・所縁
倶不可了。非如薩婆多等故我無咎者。不
然 
論。應知即是至不如是故 述曰。此即是我
第八之識。所以者何。極成意識不如是故。
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謂彼計有二意識生。
一麁二細。細者受生命終倶不可知。異麁意
識 無著攝論本云。應二意識倶時轉等。又
依染汚故時無斷故。意識所縁不可得故。
又此所依是種子識。即我所説第八識者
攝論諸師未悟此文。由不曾見唯識論故。
無二意識並生論者。上座部云。我不頌此
經。我部經中無此語故 或説無二麁意並
生。及二細意並生言先。不障麁・細二識
並生故無妨也 又因明法因有三相。依
染汚因。時無斷因。闕無同品定有一相。非
正比量。意識所縁不可知者。如大乘本識縁
身・器故。所依種識即本識者。何勞虚認。此
體非汝所計之識 今論意言。汝謂不然。
且初二意並生有難。亦應有麁・細二眼識
並生。轉識攝故。如意識 或意識不得有
麁細二識並生。轉識攝故。如眼等識。故知經
上無文定説以理證爾。豈得隨情便撥聖
教 次三因者此非正量。謂立量云。汝所
言細意識者。決非意識。極成意識不如是
故。如眼等識 或意識所縁分明行相不可
得故。猶如五識 唯第三因成是比量。前
二返顯以理直遂不爲比量何得悟徴。
今此論言極成意識不如是者。即彼第三
因。文雖不同義勢是一。由是前量故。汝細
意即我頼耶故。故上座師不符正理 
自下論文通破諸部 
論。又將死時至冷觸漸起 述曰。下第五難
死漸捨識。世親・無性攝論皆云。善業從下
冷。惡業從上冷。由生勝趣惡趣別故 瑜
伽第一云。隨下・上冷後至於心。此處初生
最後捨故 
論。若無此識至執受身故 述曰。如上所明
六非執受。以捨執受冷便起故 
論。眼等五識至或不行故 述曰。五識依別。
若能執受無識之時身冷應起。若身識遍能
執受者。或不行故。漸命終時亦有先捨五
識身故 
論。第六意識不住身故 述曰。意識住身可
由起觸。不是決定住於身中取觸等故。
非無意識身便冷生。第八住身即有煖起。
不住身處故冷觸起 
論。境不定故 述曰。又第六識境不定故縁
境轉易。此命終時行相微細。縁一類境。非
第六識有是相状 
論。遍寄身中恒相續故 述曰。第六意識恒
常起時。逢境即縁隨依即止。不同本識久
住一依定縁此境 
不應冷觸由六漸生 由是等文下七識
中有一類計。第八識以五根爲依。如此中
言五識各別依不能執故。通依者能執。若
不依根能執受者第六應然。若不依不能
執。便以第八爲不定故。第八故以五根
爲依。及此中言不住身故。故第八識亦住
於身 
論。唯異熟心至不相離故 述曰。下總結言。
唯第八識眞異熟心。由先業力恒不斷。遍
相續執於身。捨執受處冷觸便起。壽・煖・識
三不相離故 
論。冷觸起處至此第八識 述曰。識不執處
即是非情。引果所攝外器之類。雖第八識變
而亦縁而不執受如髮髮等。故此識有
 上來或初引教共諍別破異部。二引事爲
難。三總結上文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自下第七
難名色經。攝論第三引經同此。文易可知
第二爲難 
論。謂彼經中至羯邏藍等 述曰。下文有四。
一叙經。二申難。三破救。四立量。即叙經
也 彼經自釋。名謂非色四蘊。色謂羯邏藍
等。等諸餘位。此羯邏藍名爲雜穢。父母不
淨名雜。深可厭患名穢 
論。此二與識至不相捨離 述曰。謂名與色
此二與識相依而住。無性釋言。此二皆用識
爲因縁。識復依此展轉相續而轉。即是此中
互相依義。復引倶時因果爲例。如二蘆束
更互爲縁恒倶時轉不相捨離 薩婆多師。
羯邏藍時無五識故故唯有意。意即爲識。
識倶心所説爲名。名既通攝非色四蘊。彼宗
釋言。名總攝四實但有三。謂無識蘊故不
與名相應 經自釋言。名通四蘊故相違
也。若謂初時雖無有識。第二念識名名中
識。説初念識爲名外識。説相依者。即束蘆
喩道理不成。不倶有故。設此位及後許有
五識。生諸識不並故無相依倶義。即是彼
部絶解此經。更無理救。經部師等道理同
此 瑜伽第九有二義解。一云倶有依根曰
色。等無間滅依根曰名。隨其所應爲六識
所依。依止彼故。乃至命終諸識流轉。此解
則通大小。非此所諍。便助彼宗非欲自
解。又復彼設爾但以自相望前後爲縁。束蘆
喩不成。彼論次文亦有此喩。故知此説且
隨小相。仍非同喩 第二解云。又五色根。
根所依大種。及根處所彼能生大種曰色。所
餘曰名。要由有識執受諸根墮相續法方
得流轉。即同此解。故小無解。唯上座部細
意名識。麁意名名。如前已遮有二識起。故
今不説 
論。眼等轉識至説誰爲識 述曰。第二申難
中。設令乃至頞部曇位。眼等轉識攝在四蘊
名中。若無此本識者。六識不倶故。説誰爲
識 
論。亦不可説至無五識故 述曰。三破救也。
若彼言名四蘊中識謂五識身。所與相依識
是第六識。若爾羯邏藍時無五識故。説誰
爲名中識。大小共許羯邏藍位七日已來並
無五識。故於此位無名中識。若彼難言汝
亦七日無五識身。彼名中識其體是何。第七
識也。又除初念餘時亦許第六識起。意識
即是名中識蘊有何所違。其大衆部諸識並
生。七日已前身識等未起。七日已後身識等
生爲名中識。遂復解云。經言名色互爲縁
者。除初七日餘長時位。如汝大乘説第六
意爲名中識。初念許無已後倶起説互爲
縁。從多位説。我亦如是。七日猶如初念。
餘位亦復長時。據長時説亦互爲縁無
於理。此亦不然。我之初念亦互爲縁。別有
末那爲名中識。第二念後意識復生。無相
違失。經中非據長時有説。故非識證
論。又諸轉識至顯第八識 述曰。四立量也。
設許長時後位及初位有其五識。即諸轉識
有間斷有轉易。性是不堅無力一切時執
持名色。如何乃説恒與爲縁。體非恒故
量云。轉識不能恒持名色。有間轉故。如
聲風等 攝論齊識退還。識若不斷壞名
色得増長不等。皆此中攝。理即互爲縁識
攝故。此識是第八識性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四
 沙門基撰 
論。又契經説至不應有故 述曰。下第八證。
引四食經 識食既成即第八識。謂佛初踰
城出家。於外道尼乾子所學修苦行。由彼
外道懸頭拔髮自餓投巖。故佛六年日食
麻麥。既知非道便棄捨之。牧牛女邊受乳
糜食。受吉祥草詣菩提樹。於其後夜便
證菩提。彼外道等見受乳糜。遂生誹謗言
破我戒。復聞證得無上菩提。伺佛晨朝入
城乞食。便往試佛先詣城門。既見如來便
爲問曰。言證一法世不能知。請爲具陳。
其義何者。佛欲除彼無義苦行乃報之曰。
一切有情皆依食住。正覺正説。餘不能知。
外道咲曰。愚者亦解。何言正覺。深生誹謗
 此經即是彼時所説。大小二乘皆共信有。
雖總言食破彼自餓。意許四種。無一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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