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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 (No. 1830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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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若謂法爾至寧不許然 述曰。彼若救言
法爾力故障有可害・不可害者。即難彼云。
無漏法種寧不許有法爾種子姓各別也。
若彼復言有漏曾熏故。法爾障有可害・不可
害。無漏未曾熏故。種無法爾。此唯有言都
無有理。既言有漏由熏。如何復言法爾。無
漏既無法爾應不説言由熏 
論。若本全無至永不得生 述曰。以無因故
永不生也 
論。誰當能害至立種姓別 述曰。無漏種無
誰能害障。汝今乃説依障立姓 
論。既彼聖道至亦定非理 述曰。聖道無種
必無生義。約當可生説地獄等成種非現。
亦定非理。無因果不生故。無治障不斷故。
若言有漏心等爲因。或説心性本淨爲因。
並如前破。此則以理返徴及會衆經・論意」
自下結此總説違理 
論。然諸聖教至理教相違 述曰。自下第五
曲文總結。處處説有本有種子。皆違新熏
所立義故 故唯始起。理教相違諸經・論中
無定文言一切種子皆法爾有。無有熏生
 無定處言一切種子唯是新熏無法爾種。
故二皆取。善順契經 
論。由此應知至始起二類 述曰。大文第四
總結之也。諸法種子有漏無漏各有二類。
本有・新熏。理無失故。不違經故。入見道
已別熏生種。無漏行故。地前但令舊種増
長。有漏現行勢力弱故。不別能令無漏種
起 此中但言由聞熏習令本有種漸増
盛故。諸法師等皆言護法解脱分等有新種
生。護月但令種子増長故有別者。理亦
不然。此文爲正。以前・及後瑜伽第五・攝論
二本第二。勘讀其理方明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述曰。十義廣種子
中。自下第八具義多小。種有六義遮餘非
種。於中有三。初總標六義。次隨六別釋。後
總結簡餘非實種子。此即初也 
瑜伽第五説有七種子。今此言六故云略
也 法有五聚第一遮無爲。第三遮心・心
所等。即簡別盡。然簡自處更立餘門。第二
遮等自處分別更不叙之。不遮色者。色法
外種亦具此六義故。假名種子 若爾如
何與果倶有。復如何言常恒隨轉 無性攝
論不簡差別唯言内種有。世親即通。然彼
一一皆自釋。言内法如此・外法如此。至果
倶有唯言内種。即不論外。勘彼一一次第
明之。今釋外種亦有果倶。如蓮華根生蓮
華等。非因滅位其果方生。根・莖同時世極
成故。此解稍好。可細尋之 
論。一刹那滅至方成種子 述曰。顯種子義。
謂有爲法有生滅故。於轉變位能取與果。
有勝功能方成種子 
論。此遮常法至能生用故 述曰。此簡略也。
無爲不然。無轉變故。無取・與用非能生
也。亦顯大衆等四部・化地部十二縁起非是
 無爲無取無與・無轉變故。即遮正量部
長時四相。非刹那滅故 若謂後時有勝功
力。初位無者。初亦應有。體一故。如後時
後應無。體一故。如前位。故體纔生無間即
滅名爲種子。有勝功力。纔生即有非要後
時 又遮外道自性・神我等常法爲因。無
轉變故。瑜伽第五云。唯無常法爲因。非常
法也 舊人云眞如是諸法種子者。非也 
若爾前種應與後念現行爲種。或雖同念
他身相望應爲種子 
論。二果倶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此種子
要望所生現行果法。倶時現有 現者。顯現・
現在・現有三義名現。由此無性人第七識不
名種子。果不顯現故。即顯現言簡彼第七。
現在簡前後。現有簡假法。體是實有成種
子故。顯現唯在果。現有唯在因。現在通因・
果 和合簡相離。即簡前法爲後法種 
有説。種生現行之時。必前後念非此刹那。
如何解此。彼師意説。如上座部心有二時。
即因在生果在滅故同在現在。亦不相
違。此即勝軍假明上座。非實用之。第三卷
中自當廣述 若爾種望種亦應然。何爲
料簡 瑜伽云。法與自性爲因。非即此刹
那 此必異時非果倶有 若因在滅果
在生相仍名倶有。即有二趣並生之妨。由
此故知。種生現時定必同世。種生於種世
不必同 
雖必同世。若與現行和合之位方成種子。
簡與他身現行爲因。不和合故 
論。此遮前後及定相離 述曰。此遮經部等
因果異時。上座部等亦爾。種望現行定倶。
一身不相離故得爲因也。外道説大自在
天生一切有情。有情因縁者。皆不成也 
問何故種望種因果。即言異時生。望現爲
因果。乃許同時起 
論。現種異類至有能生用 述曰。現行與種
各異類故互不相違。於一身倶時現在。有
能生用故。且如色法。現行有礙。種子無礙。
心縁慮等准此應知。因・果體性不相似故
名爲異類。不相違故得同時有 
論。非如種子至必不倶有 述曰。種子望種。
體性相似名爲同類 以相違故不得倶
時一身和合。即第五卷瑜伽論云。與他性爲
因 即種望現 亦與後念自性爲因。非
即此刹那 此即是種 前後相生 種相生
時何故不許有同時義 難曰。見分縁於
見自體同時縁。種子生於種自體同時 
有解云。種望於種爲因果。若許同時非因
縁。見分望見雖同時因果。即非因縁攝 
若爾種望現起類亦應然 故應更解。種
望於種許同時生。體便無窮。自類許有同
時生故。即一刹那有多種生。都無因縁。不
許後種更生果故。現行望種名爲異類。雖
亦熏種。後種未生果故非無窮。於一刹那
無二現行自體並故。所生之種由此不可
更生現行。種望於種類亦應爾 問若爾如
何本有同念得生新熏。體相違故 此不同
時。如世第一法無漏。縁増本有種子。牽生
後念任運自類法爾之種。復能爲因生於後
念一新熏種。本・新二種縁力既齊同生一現。
故無同念種生種失 此亦難解。若本有
種更生種子。便一念中有四法也。謂一本
有。二本有所生。三新現行所熏。四是現行。如
何可説三法展轉 今釋。不然。即本有種・
及現行爲因縁。生一新熏種故但三法 
又解。本有種望新熏種非其因縁。現行能
熏爲因縁故。即是本有唯望現行。現行唯
望新熏。爲因縁故。由此別脱戒。體不増。
而用増。與道定戒相似。定・道二戒既是現
思。故唯念念是用増非體 前解即與別
脱戒體用倶増義 
此中雖顯與果倶有望現行説。可現在時
説爲因義。種望於種既許異時。若入過去
何者因義 
論。雖因與果至無自體故 述曰。其因與果
有倶者。謂生現。不倶者。生自類。雖倶・不
倶而要現在可有因用。以有體故。若入過
去即無因用。體已滅故。未來亦爾。因用未
生體無有故 
問爲因既通種與有種。何故此言與果倶
有 
論。依生現果至與果倶有 述曰。依生現
行果之種子名爲倶有。不依引生自類
名種 何故爾耶 能熏生故。望異類故。
果現起故。相易知故 種望於種非能熏
生。非異類故。非現起故。非易知也。此中
不説 故攝論第二云。不生現行名爲種
類。生現行時名爲種子 勝軍如何釋非
即此刹那。以彼計執因果同世故 云何
復釋無種已生文 如彼抄會。如瑜伽論
第五十六。別抄有文。及下第四可披解也」
現行能熏轉識等應名種子 
論。三恒隨轉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要長時
其性一類相續無斷。至得對治道。名至究
竟位。各各究竟故 
論。此遮轉識至不相應故 述曰。遮七轉識・
及色等法。不得爲種子。此但言心。實亦遮
色 經部六識等能持種子。亦此中破。以
三受轉變。縁境易脱故 
論。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述曰。即顯前種生
後之義。此非倶有。倶種攝故。攝論無此 
問第七識亦至金剛心方斷。何不名種 答
十地等中以轉變故。縁境易脱故。未對治
已即轉變故。種子不然 若爾如何名有受
盡相種子・無受盡相種子。名言無記種生果
無量無盡。可恒隨轉。善・不善等種生果有
限。如何恒轉 答曰。彼據生果有分限。名
有受盡相。非種子體未得對治。即滅無餘
 又有分熏習名有受盡相。名言熏習名恒
隨轉。此等種唯有自類生果恒隨轉。即是與
果不倶有名種。此闕恒與果倶一義 若
闕一義得名種子。其第七識闕恒隨轉。應
名種子 此不應爾。今於此中。正以生滅・
恒轉二理顯種子義。餘但別遮。非正顯故。
其第七識爲種不成 又説種子具有六義。
非顯具六即是種子 又此自類亦非種
子。不與果倶故。無性攝論説非種子然
名種類 此顯自類至對治位非得種名。
生果之時可名種子。但若生果必倶時故。
若論其體。自類之時亦名種子。非現行故。
此但任運牽生後果。若縁具勝種子勢増。有
勝與果用起之時。方名種子 無性顯此
二位差別。果倶名種。不爾名爲種類 今
此約非現行談其體説總名種子。亦不
相違 又顯種子具斯六義。非説念念皆
具六義故皆名種 然應分別。若具六義
方名種子&T055407;一不成。無性有情第七。闕
與現果倶故非是種子 若爾即未生果
時恒隨轉種。應不名種 由此應釋。對治
道起。謂令不生現行等位。如見道中無
想定等。據其體有。修道方除。據果不生
種見道斷。以盡已來無與果倶義故。今言
與果倶者。至對治道起已來。有與現行果
法。倶現和合之義名爲種子。非要此念與
現和合方名種子。不爾便於一界不成三
界諸種子。種子成就義便不成。故知不約
刹那而説。約後能有與果倶義以顯自性
 無性所言不生果時名種類者。約畢竟
不生當果爲論。如見道中無想定等 
若恒隨轉得名種子。應善種等生不善等
論。四性決定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隨前熏
時現行因力故生善・惡等。功能決定非
亂生 
論。此遮餘部至有因縁義 述曰。遮薩婆多
等。善法等與惡・無記等。爲同類因。有因縁
義 夫因縁者。辨自體生。性相隨順。以善
等不辨惡法等自體。又不相隨順。何義是
因縁 又異熟因通善・惡性生無記果。遍
行因等是異性果。倶有因取異熟・無間士用
等果爲因亦然 
若要善等種方爲善等因。種既恒有。應頓
生果 
論。五待衆縁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自種子
要待衆縁和合。種子轉變起取現行等諸
果作用。功能殊勝方成種子。故種自類非
因縁合。不名種子 
論。此遮外道至恒頓生果 述曰。謂外道執。
別有一法名曰自然。不待衆縁恒頓生
果。此方外道爲計亦然。大梵・時・方等計亦
爾。同此所遣。此中且擧一自然義 
論。或遮餘部至非恒頓生 述曰。三世有執。
縁體一切時有。即恒非無。今言待縁種方
生果故遮彼執 若縁恒有應恒生果。種
既不許恒時生果。故縁恒無 
問若設有縁善等性定。應善色等種生善心
等果 
論。六引自果至方成種子 述曰。謂於別色・
別心等果。各自引生方名種子。非善等色
種。生善等心果可名種子。不相應故」
論。此遮外道至生一切果 述曰。即大自在
爲因生一切果等。皆是此計。果應無別。
以因一故。果既有異因亦應殊。故非一因
生一切果 
論。或遮餘部至互爲因縁 述曰。薩婆多等
以善色望四蘊爲因。四望色蘊亦得爲
因 此即不然。唯引自果因果隨順。功能
同故名爲因縁。若増上縁等。義則可爾。如
何色等與心爲因。不相隨順功能異故 
問言恒隨轉名爲種子。第八識現行既恒隨
轉。爲名種不 有説亦得。以名一切種子
識故 若謂然者。此現行望自種既非因
縁。非能熏故如何名種 有説不得。言一
切種子識。含藏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名一
切種。非彼現行能生自種。種雖依識現行
自體。是識所縁。不同於識。故識現行非名
種子 此闕何義也 與果不倶故 其
無性人第七識亦具六義。應名種子 此亦
不然。論自解言與現行果倶現和合方成
種子。種子之法其相沈隱。所生果法其相麁
顯。故與現倶方成種子。第七相顯。設所熏
種。果乃沈隱。不與現行果法和合。不名種
子。第八現識亦然。無所生果故 
第八門中以上明種。自下第三總結聊簡 
論。唯本識中至成種非餘 述曰。簡上轉識
等非名種義 
此中別解上六義中。言唯内種具有六義。
然世親攝論亦通外種。此中引之解。外穀麥
種既能生果。名種子不 
論。外穀麥等至非實種子 述曰。雖識所變
假名種子。非實種子。現行法故 攝大乘
云。作・不作失・得過。故成相違。外種内爲
縁。由依彼熏習。又引頌云。天・地・風・虚空。
波・池・方・大海。皆眞内所作。分別不在外
 故由内種。外穀等熟彼非實種 問種亦
識所變。應非實種子 答曰不然。内種識
變已復生麥等。麥等復識變。以重變故。故
非種子。如眼根等。故下文云。外麥等剋體。
非因縁生果。故因縁唯内種。非外種故 
此等已上並攝論有。自下第九雙辨内外生・
引二因。此内外種皆有生・引二因體不。答
有。何者 
論。此種勢力至即名引因 述曰。其内外種
生近果生正果名生因。引遠果引殘果
名引因 無性云。如内識種生現識等名
近果。是生因。望名色等是遠果。是引因。外
種望芽是近果。是生因。望莖等是遠果。是
引因 天親云。如内種子生正果名生因。
生殘果名引因。即現在種生現在身名生
因。生六處等皆名生因。引餘枯喪屍骸等
名引因 雖生他界等。勢分力故餘骸尚
有。如下自解。外種生芽莖等爲生因。是正
因。生枯死時草等。是引因。勢分力故。然至
此位時。内外種皆無。或生他界等。或種已
久滅。然由前生勢分力故引彼猶有。即義
説彼生因之種名引因 然今兩説生・引二
因倶無別體。一體望別故説二也。若無引
因勢分力者。一切死後皆應頓絶如化生
死。若遍四生具二因者。無性理勝。以化生
死無屍骸故。然世親論意。無著大師爲成
引因説枯喪等。故説頌言。枯喪由能引。如
任運後滅。天親解云。若無引因。應無枯喪
果如任運後滅。但是天親解略。無性釋廣。
亦不相違。此雖攝論文。然對法第四卷説
能引・所引能生・所生。瑜伽第九説能引・所
引倶是引因。能生名生因。瑜伽第十云。從
無明乃至受是引因。愛・取・有是生因 此意
欲顯未潤七支去果猶遠名爲引因。引遠
果故。能潤二支・及所潤有。去果近故名曰
生因。近生果故。亦即此中近・遠所攝。無性
但約已潤種中果去因爲近・遠。瑜伽約
潤・未潤位去果近・遠。亦不相違 
次第十四縁分別辨内外種因・非因縁。熏・
不熏別 
論。内種必由至是因縁性 述曰。内種是因
縁。必由熏習方能生果。法爾種子必由熏長
方能生果故。新熏熏生方能生果。有情法故」
論。外種熏習至辨所生果 述曰。無性攝大
乘第二卷説。如從其炭・牛糞・毛等。如次生
巨勝・青蓮根・及蒲。非巨勝等與炭等。倶生
倶滅互相熏習而從彼生。名無熏習。如巨
勝等與華等。倶生倶滅由熏習故生香氣
等。名有熏習。外種不定。内則定熏 故外
種子既唯現行。爲増上縁辨所生果 
論。必以内種至所生果故 述曰。此顯外種
非無因縁。從内共相種子生故。如攝大乘
自廣分別 
自下第二解熏習義。於中有三。初總問。次
略答。後廣辨 
論。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述曰。初問起也 
論。所熏能熏至故名熏習 述曰。此標具義。
釋熏習名。略答所問 熏者發也。或由致
也 習者。生也。近也。數也。即發致果於本
識内。令種子生近。令生長故。此略標有三。
一所熏四。二能熏四。三令種生長名熏習
故 
論。何等名爲所熏四義 述曰。此廣辨也 
於中有三。初辨所熏具縁多・少。二辨能熏
具縁少・多。三釋熏習義等 初中有三。初
問。次答。後結。此即初也 攝論第二亦有此
文。然少不同。隨處應辨 然五聚法。第一
簡色法・及七識倶心所法等。第二簡佛果善
等法。第三簡無爲・及不相應。倶時心所。第
四簡別異身同時許可熏義 攝論無者。
一一披對方知差別 
論。一堅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此第二答
也。從無始之始。至究竟之終。一類之性相
續不斷。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論。此遮轉識至故非所熏 述曰。遮七轉識。
及彼心所 此中識言攝心所故。即末那等
皆名轉識。若許持種。初地見道無漏心時。
應失一切有漏種子 聲風等者。即遮根・
塵・法處色等。生無色界。色即無故。入滅定
等。心亦無故。名性不堅。此中何故但言風・
及聲。簡斷相顯故。非謂色等此中不説。
此攝論無 
若堅故可熏。佛本識既堅。應是善等性許亦
可熏。此簡經部色心可熏。不堅住故 
論。二無記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平等
無所違拒善惡習氣。乃可受熏。無記不
違善・惡品故 
論。此遮善染至故非所熏 述曰。如沈麝等。
及如蒜薤等皆不受熏。亦如捨行之人體
性寛容即能納事。若聰明・惡性皆不能容。
且如善性非直唯違不善。亦自違善。如沈
不受檀等香故。惡等亦爾。故不可熏。而無
記性不違善・惡。如捨行人不違事故 亦
遮識類善等受熏。第七識内並非所熏。此
同於後唯是無覆無記中釋 
論。由此如來至非新受熏 述曰。由此無記
方受熏故。如來第八無漏淨識。唯在因中
曾所熏習帶此舊種。非新受熏。以唯善
故。違於善等如沈香等故。此攝論無 簡
與佛地同 説爲不熏。熏時何過 違拒法
故。有増減故。善圓滿故。有優劣故。不可
受熏 
若無記性。及唯堅故。即是所熏。本識同時想
等五數・及虚空等。應是所熏 
論。三可熏性至乃是所熏 述曰。若法爲王
而體自在不依他起。性非堅密體是虚疎
易可受熏。非如石等是可熏習。若不堅
密有虚疎故可容種子。堅密不然 
論。此遮心所至故非所熏 述曰。本識倶時
心所五數。體非自在。依他生起。故非所熏。
王雖要有心所方起。不言依他。得名王
故。是自在義。此攝論無。受熏何妨。如下
觸等亦如是中解。亦遮無爲。以堅密故。
不受熏習如堅石等。故虚空等不可熏習
 若爾識上生等假法。應可受熏 今依他
攝。自無實體。依實説假故 又此應言若
非堅*密。有體。自在。乃可受熏。初簡無爲。
次簡假法。後簡心所。此遮無爲・假法・心所・
依他・堅*密故非所熏。不是説者擬今説
故 又此不言實有體者。假法先無。更何
須簡 若爾空等無爲如何。若言眞如即
非無記。言非擇等假。同生等假法不論。
由此故應第一説善。無明簡眞如。由此知
非也。亦遮熏 於假識類等 
若可熏習即是所熏。亦應異身得成熏習」
論。四與能熏至乃是所熏 述曰。所・能和合
是相應義。若同一時・同一處所。所熏之體非
即能熏。亦非全相離在他身上識爲能熏
等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所熏 述曰。此遮他身
許爲可熏。及刹那前後。不相應故無和合
義故非所熏。異經部師前念之識熏後念
類 
論。唯異熟識至非心所等 述曰。第三結也。
唯第八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是同時
五心所等・及餘轉識。言異熟識者。正是熏
位故。若言現行生種異時。如何釋此。故
知即以此義爲正 其無性人此第七識四
義具足。何不受熏 以染無記違善・惡品。
今言無記唯無覆無記 此所熏中何故堅
者乃名受熏 以諸色等生無色界。諸轉
識等入無心定等。便無法持諸種子故。若
二倶持。即成一種生二芽過。如後當破
何故善等不能受熏 不含容故。如沈香
等。如文自解 何故假法・心所・無爲不能
受熏 以無體故。不自在故。非可熏故。
不能持種 問如瓶能持物。假法何不然。
 答曰不然。總假不能持。別色等能持。以
別成總説瓶能持。瓶體即是實色等故。諸不
相應即色・心等。故如色等不能持種。亦不
受熏。若爾本識上假物生等。應能受熏
 實已受熏。何須假法。如礙於心。假法
亦得。如受於熏假法應得 若假説者亦
得受熏。唯自體分能受餘熏。如上心所不
能受熏。如下觸等亦如是中説 何故不
和合 不得爲所熏 若爾便許有熏他
身 熏他身有何過 即自作罪令他受
果。他身中有業等種子。自受果故。或凡夫
熏阿羅漢等。故要四義簡持如右。此則攝
論雖有。未能有此差別 
唯能熏四義諸論所無 
論。何等名爲能熏四義 述曰。依前標問」
論。一有生滅至乃是能熏 述曰。即前六義
簡無爲因。以有作用故方能熏。猶如種子
有生滅用故能生果 
論。此遮無爲至故非能熏 述曰。此簡法
也。論。二有勝用至乃是能熏 述曰。勝用
有二 一能縁勢用。即簡諸色。爲相分熏。
非能縁熏 二強盛勝用。謂不任運起。即
簡別類異熟心等。有縁慮用無強盛用。爲
相分熏。非能縁熏 由斯色等有強盛用。
無能縁用 異熟心等有能縁用無強盛
用 不相應法二用倶無。皆非能熏 即勝
勢用可致熏習。如強健人能致功効 故
第八倶五心所等亦非能熏。若爲他縁。一切
無過 此中總言。意説如此 
論。此遮異熟至故非能熏 述曰。心所等者。
等彼相分。或六識中異熟生無記 此擧
第八異熟心・心所。等六識中業所引者。非
謂一切異熟生心法執等類。皆不能熏。唯
業所感異熟心等。二種所生。無勝用故。
或此法爾。皆非能熏。以無用故 
論。三有増減至乃是能熏 述曰。第七末那
至無漏位亦有増減。因中無漏爲例並然。
可致上・中・下種子故。要如利根能斷於
善得果亦疾。餘則不然。或能剛・能柔乃能
致果。非餘中物・及平等物 
論。此遮佛果至應有勝劣 述曰。佛四智品
非能熏習 若佛能熏有何過失 更増
新種便非圓滿。諸佛有勝劣。功徳多少故
論。四與所熏至乃是能熏 述曰。要同時處
方是能熏。如所熏説 
論。此遮他身至故非能熏 述曰。非前後刹
那・及與他身能熏自識。不和合故 和合
即是相應異名。如生名起現行生種。若説
異時如何釋此 無性有情此第七識。畢竟
無有動轉之時。闕無第三有増減故。應
非能熏 此有二釋 一云。此亦不然。無
始以來我執増長。刹那刹那現・種増長。非是
不増。如邪見等雖言一品亦有異故。四義
具足。如無分別智入見以去漸漸増長。非
謂體大名爲増長。但加明利。此亦如是。
從無始來。行相轉闇堅執不捨。故名爲増。
然極難也 二云。亦有増減。欲界爲麁。乃
至非想爲細。地繋差別麁細不同。生下・上
時亦有轉動。有増減故 問曰。既爾何故
論説與有頂地下下品道。一時頓斷 答曰。
不然。豈以斷同便無九品。如三界中見道
煩惱一時頓斷。有九品故 此障見道。彼
障非見。何以爲證 答曰。若爾如修道中
頓超二果。從預流者至阿羅漢。以欲界中
初品煩惱。乃至與有頂初品煩惱。一時頓斷。
豈品類同耶 問彼由加行故令頓斷。此
不然者 答曰。若爾菩薩第十地一時頓斷
修道煩惱應無九品。若以煩惱不障地故。
唯障無學。作意留故。一時頓斷者。已前頓斷
有得義不。今此第七唯障無學不障有學。
故金剛心一時頓斷。非無九品 問曰。若
爾應離此地即斷第七。以九品故 答曰。
不然。如菩薩十地所斷所知障。一・一地通
三界所斷。豈無多品。又如菩薩生上。不斷
下惑不障彼者。此例應然。不障有學。雖
離此地故不能斷。要至無學方却斷下
 問若有九品。何故名一類 答一類有多
義。一三受不易。二三性不易。三境界不易。
四相續不易。故未轉前名爲一類。非無九
品名爲一類。由此義故。却成無始乃至今
日。今日爲増。前解方成 若以無性有情第
七。是有性種類故有増減者 不然。佛果
七識因七之類。亦應能熏。若以有漏・無漏
爲論不可例者。亦可有性・無性爲例。不
應種類彼可名熏 論言第七與有頂地
下下煩惱等者。同障無學名勢力等。金剛
心中一時頓斷故。名勢力等。非謂品同名
勢力等。又如初地所斷所知障 乃通三界。
不妨欲界初品所知障通障十地。十地別
斷。豈以多品斷。故障即品多。一品斷故便
無品類。故細但初能障此者。證此即斷。不
須論品 此中前四准所熏中。一・一皆應
寄問徴起然後牒論 
論。唯七轉識至可是能熏 述曰。總結也。即
能縁中七轉識・心所等爲能熏。若爲相分
何法爲障。即第八識爲六・七識之所縁故
爲相分熏 何分爲能熏 唯自體分。如
自體分唯受熏故。見分體故 
論。如是能熏至熏習義成 述曰。後釋熏習
義 於中有三。初解熏習義。次顯法體多
少。後明因果。此即初也 要倶生滅熏習義
成。非如種生芽許異時生故不倶時有。
故知色法無倶有義 
論。令所熏中至故名熏習 述曰。唯華熏苣
勝同生・同滅。故以爲喩 攝論喩如内熏
習等 
論。能熏識等至因果同時 述曰。下顯法體。
初法。後喩。此擧法也 
論。如炷生焰至更互相依 述曰。初擧三法
喩喩三法體。後擧二法喩喩因果義。種・現
二義其文可解 何故無有四法新種生
現耶 心等一時不可並故。又生彼縁未
和合故。若許生者便無窮故。不可此時遂
生現行 
論。因果倶時理不傾動 述曰。不同經部因
果異時。故説倶時理不傾動 
論。能熏生種至得士用果 述曰。下明因果。
能熏生種。種生現時。如小乘倶有因與倶
有法爲其因。故以種望現能熏心等。更互
皆得。即約同時士用果説。本種與現唯作
因縁。現行望新種亦唯因縁。偏望爲因縁。
非説現行與本有種爲因縁也。此以
乘倶有因與相似。言如倶有因是因縁攝。
非大乘中許彼現行倶有因法是因縁義。顯
揚破故 然攝論第三亦説爲因縁。即是本
識。同此無妨。如彼倶有因。體不成倶時
爲因故。以彼倶有因義。亦有現行不能熏
故。下四縁中自當料簡 
論。種子前後至引等流果 述曰。種子望種。
大乘爲同類因。亦如於彼現望於現。非現
望現爲因縁攝同類因也。以疎遠故非
親近故。此等諸文攝論皆有 
論。此二於果至應知假説 述曰。除此餘法。
七轉識等名爲因縁。彼對法第四。十二縁起
皆名因縁。應知假説非實因縁。非辨體故。
非親近故 
論。是謂略説一切種相 述曰。此總結上第
三段也 
論。此識行相所縁云何 述曰。十門分別第
八識中上已三門。第一出體。識自相門。第
二眞假異熟。五果果相分別。第三諸法因縁。
四縁因相分別 自下第四・第五。行相・所縁。
分別。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問起也 然
不可知。麁細分別但無別體。或約所縁。或
約行相。明不可知。故於門中略而不擧。
後別解中即自疎出。義有別故 
論。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述曰。答中有二。
初擧頌答。後自別解 論問起中依義爲問。
以不可知無別體故。不爲問也。然以唯識
轉變次第。先行・後境 次略答中。依頌而
牒 下解釋中。從後向前依問而解 所以
者何 本頌先後法相求故。心依境因方得
起故 長行先後意趣求故。其境要是識所
變故 謂本頌中。先不可知之所縁 後不
可知之行相。明解法相。頌文穩便故。不可
知爲初。所縁・行相隨後。一不可知通境・行
故 長行之中。一切諸法有心・有境。行相
是識之見分故 先明行相。由心變境次
説所縁 約見・及相而辨細・麁。後解不
可知義。故有別也 解行相・所縁中有二。
初解所縁・行相。後解不可知言 初中復
二。先略。後廣。略即粗解體義。廣則料簡細
解 了謂了別下。此爲略解 此中了者下。
此爲廣解 略中有二。初解行。後解境 
論。了謂了別至爲行相故 述曰。此解行相。
識自體分以了別爲行相故。行相見分也。
類體亦然 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
名爲行相 或相謂相状。行境之相状名
爲行相 前解通無分別智。後解除彼 
或行境之行解相貌。此解亦非無分別智。以
無相故 然本但是行於相義。非是行解
義 
論。處謂處所至所依處故 述曰。下解境
於中有二。初別解内外所縁。後方總解所
縁。初文復二。初外。後内 今此即是識之
相分。依名釋義如文可知。此爲外相 然
下自廣。隨彼處會 
論。執受有二至及有根身 述曰。下解内
境。與外境殊故別開説 總相而言。執受義
者。執是攝義。持義 受是領義。覺義 攝爲
自體。持令不壞。安危共同。而領受之。能生
覺受。名爲執受。領爲境也。如瑜伽論第
五十一・五十三・七十六卷同此義釋 對
法第五説執受者。但唯五根・四塵一分。不
説種子・及與聲處 五十六説。五根全・五
塵一分名爲執受。二文不同 五十三説。
執受有二 一若識依執名有執受。謂識所
託安危事同 即顯依持而領受義 領受
義者。謂以爲境 二以此爲依能生諸受。
此義即顯執令不壞。能生覺受 若據實
理。生覺受者唯是身根。以餘四根。色・香・味
觸。不離身根。同聚一處亦名覺受。體實非
也 薩婆多等亦作此解。對法唯據現行。此
義生覺受義 不論其聲。聲體虚疎不可
執之而生覺受。故略不説。故外道中説爲
無礙 五十六中唯據現行。不相離大所
發之聲。同處不相離。不異大極微而出。復親
領之。故通十界處。不言種子 五十一卷・
及此論等。通依現・種二執受義。通於十界
種子・現行。文勢雖殊義意同也 問無表色・
心・心所。亦依於識安危共同。雖不執令能
生覺受。如種子等。何非執受 答非所縁
故。如下當説。無領受義 問外器界既以
爲境。何非執受 答非是相近。不執爲自
體。故與識相遠不爲依故。故非執受 
問既唯縁此更無餘者。何故十卷楞伽説。
云阿&MT00892;耶識。縁名・及相猶如毛・輪 答名
體即聲。聲是能詮。説縁其名意説縁聲。
如言縁相意在根等。不爾心等相應是彼
所縁 又相者即色蘊。有相顯故。名謂非
色四蘊。第八縁初相現行・及種。但縁名種
不縁現行。亦名縁名 又解。相者即執受・
處倶名爲相。相即相分。見分所取。名者
四蘊。即心・心所法。自證分縁。許自縁故
又相者即器・有根身。現可知故。其諸種子
總名爲名。相難可知。唯以名顯故名爲名
 問何故彼復説第八識頓分別知一切境
界 答説自一切境。皆頓分別知。非如餘
識境漸次能了故 由是彼經復作是説。自
身・及資具。一時頓分別 與此文同。並不
違也 問何故辨中邊云唯縁根・塵 生
覺受故。舊論云。根・塵・我・及識。本識生似
彼。至卷末當解 
論。諸種子者至分別習氣 述曰。即是一切
有漏善等諸法種子。下解五法中。此三唯有
漏。論説非無漏。無漏種子此識既不縁。但
爲彼依故非執受。與七十六・解深*密同。
與五十一・顯揚等別。彼言遍計所執自性
妄執習氣。有何所以者。此有二説 護法
等説。唯染無記心中有法執。善・無記心不
能起執。因執心所執。爲所遍計熏成於
種。此種名妄執習氣。即見・相分而熏種生
 又解應分別論文染無記心有遍計所執
自性妄執。故此種子名遍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善・無記心但是遍計。計是分別心之異
名。故此種名遍計習氣。而非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以有漏心皆名遍計故。非善等心中
許有執故 或復此文但約染語。以有漏
中多起執故。若不爾者。一切色法非能熏
者。皆非能遍計。亦不起執。相分之中既無
種子。又此不説本識應不縁。既爾第八應
亦能熏。有力能執故。由此故知。此解爲勝。
下三性中更當分別 安惠等説。有漏八識
皆能遍計而起於執。即以此文爲證。今此
師意有八識種子。唯自體分後生現行。似
有能詮・所詮相現説爲名・相。名・相現行遍
計所執。相似有故。説自證種能生名・相因
縁。名爲名・相等習氣。非離自證種外別有
名・相種 或名與相雖無實體。而別有種
亦不相違 此中二解如下自知 然今此
文與彼既別。故此文勝。通一切有漏三界・三
性。乃至決擇分等種。皆是執受。阿頼耶識
性所攝故 問爲縁種子別功能不 答自
有種子即是功能。能生現行之功能故。然
復有別功能。如心・心所種子。有總能生現
行功能。復有厭心差別功能即無想定。然
第八識雖縁種子。不縁無想定。此即不
縁差別功能 若爾無色界識。即不縁心
等廣大功能。如何乃言於無色界。能縁廣
大執受境等 此義應思 如善種子本識
雖縁。然但縁體。體即識性。唯無記攝。不縁
善等餘別功能。無想定等唯是善性。故亦不
縁無色界中雖有善種差別功能。即是能
生廣大之心現行法故。不失無記。不違本
識。不如善等・及無想定違本識故。故於無
色界縁廣大功能 無想定等是種上假。無
色廣大功能不然。故不許縁無想定等 又
無色界廣大之用。唯在現行。種是彼因。即是
廣大之功能義。彼第八境種子。從現行爲
名名廣大功能。非縁種上廣大別義。故無
有失 又種有三品。此爲一類縁。心無三
品。任運縁故。心唯一界。種通三界。繋・性別
故。如第八縁異界色法。見・相別界攝。以親
縁故。名本識故。不同意識等。彼分別生
故。相・見必同界。但得爲境。非必有用。此
識任運隨因縁變。境有用故。即己體故。若
斷・未斷。隨増・減縁。如現行法相分縁故」
論。有根身者至及根依處 述曰。身者諸大
造等合聚名身。或依止名身。即一形之總稱。
以根微細不言於根。但言縁身。恐無根
色。以別根爲首標其總身。即顯本識縁彼
五根・扶根色盡。總身之中有別根故名有
根身 又成身者以根爲主。身是通名。以
主標首。爲稱於身名有根身 根通五根。
唯自身者 依處即是諸扶根。五處不可以
聲對法第五説非執受故。唯爲外境縁。然
實亦内縁。又縁他五境等。即非執受如外
境故。此中有量。准作可知 
論。此二皆是至同安危故 述曰。釋執受義。
執受義者。同安危等。如前已説兩義釋之。
此中言總。對法・瑜伽・顯揚・倶舍等。皆有執
受義 
論。執受及處但是所縁 述曰。總解上也
論。阿頼耶識至外變爲器 述曰。顯由親因
種・及業縁種。變内・外相 
論。即以所變至而得起故 述曰。本識行相
必杖境生。此唯所變。非心外法。本識必縁
實法生故。若無相分見分不生。即解本頌
先境後行之所以也 杖謂杖託。此意總
顯見託相生。大乘影像即是所變。縁有生
心。非縁無也 有處説諸識必依縁有本
質方生。即以名教等爲本質故。如下當
辨。此略解訖 變有二種 一者生變。即轉
變義。如次前説。變謂因・果生熟差別。等流・
異熟二因習氣名因能變。所生八識現種種
相。是果能變。故能生因説名能變 二縁名
變。即變現義。是果能變。且第八識唯變種
子及有根身等。眼等轉識變色等是 此中
但言縁故名變。下論言變。准此分別 若
生名變。種子第八識生七識等。並名爲變。
七識生第八。亦名爲變。縁無漏生種准
此應知 若縁名變。即唯影像。心上現者。
有漏諸識等各自相分是。准此應思一切諸
法 或復作三。亦有執故名之爲變。即根・
種等具二變義。外器唯一。七識亦一。言
變者。依此二門・三門可解 大乘縁無不
生識心。影像之中必定變爲。依他法故。故
行相杖之而方得起。非縁本質法名縁
有生心。以或無故。如過・未等。若影像心
不定有者。即應識起無有縁義。境無體
故。此如我見。經部・薩婆多・大乘皆別 
已略解訖。自下廣解。初廣行相。次廣所縁
 初中有三。初護法菩薩釋其了言申其正
義。二明四分。及對小乘明行相等。三總結」
論。此中了者至有了別用 述曰。即申正
義。解了言也 言此中者。是簡持義。此解
第八識行相故 言異熟識於自所縁者。即
所變影像。是親所縁。相分所攝。於此有了
別用。非於心外法等 
論。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述曰。謂於所縁相
分之上有了別有。即行相故。是識見分非
是餘分 然行相有二 一者見分。如此文
説。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縁上定
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
有。或無。所縁不定故。如此論下所縁縁中。
出二所縁縁體。又瑜伽等説同一所縁是也
 今此且約諸識定有者説。或與小乘別
體者説。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小乘同故
然唯初解無第二者。第八倶時五心所法。如
何可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
以影像相爲行相者。出集量文 
論。然有漏識至能縁相現 述曰。大段第二
明四分義。即分爲四。初立二分 於中有
二。初立二分。後引教成 立二分中。初
申自義。後方破他。此出自義 謂安惠等
古大乘師。多説唯有識自證分無相・見分。
護法出已説見・相有。依集量論等方顯發
之。故先叙宗 自體生時者。識自體也 皆
似所縁能縁相現者。依他二分。似遍計所執
情計二分現也 似能縁相者。大乘見分
收。當小乘事攝。似彼行相取所縁故。名似
能縁 似所縁相者。大乘相分收。當小乘
行相。似彼所縁心外相分。爲見分所縁故。
名似所縁相 是心外法此中無故 
論。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述曰。一如於心。
今此正義 不同安惠・及小乘中正量部等。
無所縁相得名爲縁 不同薩婆多等。許
有行相。但取心外所縁。無心・心所自能縁
故 
論。似所縁相至説名見分 述曰。此説能似
攝於見・相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 述曰。自下第二
正破安惠・正量部等 量言。如縁青時若
心・心所上無所縁相貌。應不能縁當正
起時自心所縁之境。此立宗也。許無所縁
相故。因也。如餘所不縁境。喩也。或如餘
人境 又量。我餘時縁聲等心。亦應縁今
色。許無所縁相故。如今縁自青等之心。
餘人亦爾 
論。或應一一能縁一切 述曰。謂除所縁色
外諸餘法。亦應爲此縁色心縁。無所縁相
故。如現自所縁色。他人亦爾 
論。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述曰。或自境如餘
境亦不縁。或餘境如自境亦應縁。即此二
喩各通前量 或論中二量次第配之。初屬
上。後屬下。此義意言。縁此自境時。心上必
有帶境之相。如鏡面上似面相生。方名所
縁。不爾便有如前説過。除正量等外所餘
部共大乘同 而眞如無似境之相。如下所
縁縁中自會 
此破所縁無訖。次破無能縁見。然佛地論
第三。四智三諍。但論相分有無不論見分。
即與此別。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若心心所至如虚空等 述曰。心・心所法
有能縁相。不爾心等應非能縁。無能縁相
故。如虚空等 
論。或虚空亦是能縁 述曰。此返難云。汝虚
空等。應是能縁。無能縁相故。如心・心所
 古大乘師即安惠等。既如是立二分倶無。
論下自説 清辨亦云。若約勝義諸法皆空。
唯有虚僞。如幻化等。若約世俗見・相倶有。
許有外境。故非唯識。識離於境有何體
用。故知諸法有境無心。若言心等有縁作
用許有實作用。便非釋子。亦違聖教。今且
違汝一切唯境。故能縁相決定是無。小乘諸
師此相皆有 此義意言。心・心所生必有能
縁之相。如鏡必有能照之相。不爾便有如
前説過。不同外道・小乘有實作用體仍非
無。此中比量。准之可解 若爾即鏡應名
能縁 如下所縁縁中説 
第一別破正量部等。第二別破清辨。合破
安惠下引經證 
論。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述曰。故者因也。因
前義説 
論。如契經説至各自然而轉 述曰。引厚嚴
經 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無 下
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能所
縁相是 各自然而轉者。謂見・相分各各自
然。從其因縁和合而起。不必須待心外之
境 或計大自在天之所作故方乃得轉
今異於彼説自然言。故縁龜毛心影像起。
此證有二分也 
論。執有離識至自體相故 述曰。下解三分
 於中有二。初對十九部辨相差別。後申
三分。此等即初 除大衆・正量。外皆是此
也。又大衆部心得自縁。見分縁相與此等
同。自縁體者則不如是。以縁自體不須
別起行相。以能縁見者爲行相。所縁見爲
所縁・及事。此等取境者彼執。心外之境是所
縁。心上有似所縁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
攝故 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
彼定許有見・相分名也 觀所縁云帶彼
相故 即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縁説
名爲事 是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
不言自體事言自體相者。簡大乘事謂自
證分。言自體事便濫彼故 
論。心與心所至行相相似 述曰。心・心所。同
所・依所縁。倶依一根。縁一境故 行相相
似。倶有似境相。隨是青等行相各別。總相
似故。雖受以領納爲相。想以取像爲相
等。一一心・心所。各有青等行相故名爲相似
論。事雖數等至相各別故 述曰。識・受等體
各是一故。而相状別。識・受・想等體性相状各
各別故。行相言似。不言等者。據相似故。
相似・等義無有差別 
論。達無離識至見分名行相 述曰。是大乘
義。則説相分是所縁故。由無心外法。以小
乘行相而爲所縁。即是相分。彼宗説相分
非是所縁。是能縁上所縁之相故。彼之見分
自體事者。大乘名行相。能行於相故。所似
即相分 
論。相見所依至即自證分 述曰。此二所依
自體名事 言所依者。是依止義。謂相離
見無別條然各別自體。此二若無一總所
依者。相離見應有。是二法故。如心與所。
然無別體。但二功能。故應別有一所依體。
起二用時由有此體。故言相・見自體名事。
即自證分。然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
縁。大乘説無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
分。大乘心得自縁。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
故以見分名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
立自證分。無返縁故。大・小二乘所説各別」
然彼難云。刀不自割。如何心能自縁。別立
自證分 
論。云。此若無者至必不能憶故 述曰。謂
無自體分。應不自憶心・心所法。所以者何。
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謂若曾未得之
境。必不能憶。心昔現在曾不自縁既過去
已。如何能憶此已滅心。以不曾爲相分縁
故。我今雖不令爲相分縁。然自證分縁故。
如曾相分所更境故。今能憶之 量云。今
所思念過去不曾更心等。除宿命・他心智
等餘心一切皆應不能憶。不曾更故。如
不曾更色等 却證故知。曾現在縁。佛地
第三云。集量論説。乃至若不爾者。如不曾
見不應憶念 
論。心與心所至有差別故 述曰。然心・心所
同所依根。其所縁相各各變別。故但相似。縁
青相分皆變青故。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
受等體有差別故。與小乘別 然瑜伽第
一説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據了別領納各
各不同故。相分雖不同然極相似。如青爲
境。諸相倶青相似名同 見分各異。雖倶是
青取像各異。故名不同行相 此中有行
相與見分。雖各非一。各據義別。境據總故
名之爲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此卷論中
據實爲言。故與瑜伽説不同也 又彼約
疎所縁縁。此約親所縁縁。此心・心所許時・
依同。所縁・事等。亦據所縁各相似義。非是
相違 
明三分中。次文第二約三分等明心・心所」
論。然心心所至各有三分 述曰。此即陳那
菩薩依經立理。諸論共同 
何須説三 
論。所量能量至所依體故 述曰。相分・見分・
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次配之
 如以尺丈量於物時。物爲所量。尺爲
能量。解數之智名爲量果。心等量境類亦
應然。故立三種 若無自證分。相・見二分
無所依事故。即成別體心外有境。今言
有所依故離心無境。即一體也 
論。如集量論至此三體無別 述曰。相唯所
量。見爲能量。自證爲量果。此頌意言。今此
三種體是一識。不離識故説之爲唯。功能
各別故説言三 果是何義。成滿因義。見
分縁相既爲能量。能量無果量境何益。如
人量物起量解也 小乘量果即是見分。行
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此稍別 然有
六師。及叙陳那以前・以後。量・及量果體性
不同。如因明抄説。佛地論中雖説三分。無
頌引證。唯有長行 
論。又心心所至證自證分 述曰。明四分
中。自下第三説有四分。於中有四。初立四
理。二分別之。三引教成。四釋頌意。下即初
也 護法以後方始立之。理極須然。如文
可解。然諸經論唯多三分
論。此若無者至應皆證故 述曰。此立理也。
第三・第二心分既同。應立別有能證自分。
量云。第三分心。應有能照之心。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 見分返此或無能證 
論。又自證分至必有果故 述曰。見分爲能
量。第三爲量果。若第三能量。立誰爲量果。
爲量如前 
彼若救云第二見分爲第三果 
論。不應見分至非量攝故 述曰。由此見分
或時亦有非量攝故。不證第三 
論。由此見分至必現量故 述曰。諸體自縁
皆證自相。果亦唯現。見縁相分。或量・非量。
故不應言見分爲果。不可非量法爲現量
果故。故不可見分或縁於相是比・非量。
返縁自證復是現量。難曰。見分縁相或
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分以爲果。何妨
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以爲果 
解曰。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唯現。比・非
二種非證體。何得能爲現量果 現量爲
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 外内難。縁
縛難。例亦然。見縁相爲縛。自證應亦爾。是
縛無失。然唯現量。如五識境縛。仍是現量
收。證自體故。爲是煩惱染汚相故。如末那
章 夫證自體必現量攝。故不可説見分
縁相。或量・非量。爲自證果。不可見分一時
之中爲量・非量。以相違故。縱許見分或比・
非量。爲第三果。亦不定故。現量爲果義即
定故。一心之中相違不可或量・非量。故立
第四義亦如前 
論。此四分中至後二是内 述曰。下分別
之。此釋見分若時現量。應爲第三果難
也。但由見分似外縁外故名爲外。非體是
外。故此現量亦不縁三。後二名内。體是内
縁内故 
論。初唯所縁後三通二 述曰。其義可知。縱
縁於心以心爲相。亦唯所縁。相分之心不
能縁故 問見分縁外從境名外。見分縁
唯所縁。從唯所縁名所縁 答曰此義亦可
然。此文影顯故無有失。爲色等難皆應准
思 今意欲顯由見縁外不得返縁立第
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 因論生論。自
證縁見。應相分心不能縁慮。所縁心故。如
相分心 此義不然。自證縁見一能縁上義
別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縁體故。或
別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縁性故。見
分等心故能縁慮。相心不然。謂第二分以第
三爲果。自爲能量。第三縁見。以第四爲
果。能量可知。縁第四時以誰爲果。不可
即以第四爲果。如縁見分見分非果。此
義應思。即以所縁第四爲果。第四縁第三
爲果。例此同故。功能應爾。若更立者過無
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如無色界本識見
分縁種子等。更無餘相。種子搏附識自體
分。即以自證爲相分縁。縁彼種故。然不
縁彼自體分上能縁功能。過如前説。仍以
第三自證爲果此例應同 
論。謂第二分至或現或比 述曰。見分外縁。
故量不定 
論。第三能縁至以無用故 述曰。其第三分。
前縁第二。却縁第四。第四前縁第三。何不
通縁第二 非第二者以無用故。設許得
縁渉重縁過。以無用故 或無縁彼之用
不説縁之。如自證分不縁於相。能縁各
有分限可得故。然第三分得縁第四。現量
等定。復不縁外。佛即不爾 
論。第三第四至唯識理成 述曰。三・四二
分由取自體故現量攝。具所能縁。恒但四
分不減不増。無無窮過 此中有難。如得
及生得得非得生生非生法不立第四得・及
生。何妨見分縁相・及自證。不立第四分 
此不應然。此能縁慮有量定故。彼但成
就・生長功能。非縁慮法。無量相違。據功能
別名爲非即。四用一體名爲非離 又説
四分能・所縁異。不可言即。無別種生。一體
用異。故名非離 
論。是故契經至見種種差別 述曰。下引教
成 佛地論有。即厚嚴經。謂即内・外二性。此
内外一切分。皆有所取・能取纒繞故有四
分 
論。此頌意説至是見分故 述曰。下釋頌意。
此四分中相・見名外。見縁外故 三・四名
内。證自體故。唯見分有種種差別。或量・非
量。既言見分或非・比故。別立第四 此唯
衆生四分故言纒縛。相・及麁重二縛具故。無
漏心等雖有四分。而非纒縛 問如諸佛。
及因五・八識等唯現量者。應但三分。見分
即得爲三果故 答此不然。外・内定故。見
分縁外用外也。不得復爲縁内果故。一心
見分用。不得通縁内・外法故。雖縁眞如
眞如非外。以見分用外故亦不得縁 若
爾内心應非外果 此義如量。義准可知」
論。如是四分至自證分故 述曰。解四分
中。自下第四解立一分。先以義攝。次引頌
成後總指例。如集量頌。或攝爲三。果體一
故。攝四入三 
論。或攝爲二至是能縁義 述曰。如初所引
厚嚴經頌。能縁體一。三攝爲見。攝論唯二。
亦攝入見 此言見者。能縁境義。通心・心
所。非推求義推求義者唯惠能故 
論。或攝爲一至是故説唯心 述曰。如第十
卷楞伽經説。此頌意言。外境無故唯有一心。
由執著故似外境轉 定無外境許有自
心。不離心故總名一識。心所與心相應。色
法心之所變。眞如識之實性。四分識義用分。
此上四類各一別義。又皆不離識。故並名
唯 無漏種子但具一義。謂不離識。故説
名唯 頌舊云。虚妄取自心。是故心現在。
外法無可見。是故説唯心 
論。如是處處説唯一心 述曰。此指例也。諸
師因此執諸有情唯有一識。此義非也。至
下當知。今此即是例十地等一心之文。三
界唯爾心。離一心外無別法故 
論。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述曰。此頌非唯一
心。如境更無異物。亦有心所。如言王者亦
攝臣故 
論。故識行相至識之見分 述曰。自下辨行
相中。大文第三總結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
却結頌中了一字也。此了別體即是第八識
之見分。歸本所明 然安惠立唯一分
難陀立二分 陳那立三分 護法立四
分 今此論文護法菩薩依四教理説四差
別。倶依他性。非安惠等諸師知見 此四分
相望爲所縁。各爲自證・及行相者。所縁可
知。逐難説者。第四名行相。第三名所縁。
亦名自體。能縁自體故。不可以見分爲
自體。不縁第四故 如第三爲行相。第二
名所縁。第四名自體。能縁第三。以能縁法
爲自體故 又第三分爲行相縁第四時。
第四爲所縁。所縁即自體。如四縁第三。返
覆理齊故 第三爲自體見分爲行相。相分
爲所縁。如前已辨。又難云。第二量・非量。
餘之二分是現量。第二染・非染。餘之二分定
非染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又見
分解・非解。餘二定皆解。餘一切法准難可知
 又心若自縁。即有因果・能所作・能所成・
能所引・能所生・能所屬・能所縛・能所相・能
所覺無差別過失 亦不應言二縁生識。
三和合生識。識亦生識故 亦不應立有
邪見心。以邪見心自知邪故 亦不應言
惡心遍體皆是不善。以自知心是不善故。
此爲正智。非邪惡故 其四念住亦應無
別。以身等念住。即法念住等故 又四諦
智應無差別。以苦智等即成道智等故 
又宿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他心智亦
爾。以自知故 又若知他如知自者。知他
應是邪。謂他爲自故。知自如他反難亦爾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如燈自照其喩不
成喩。無能縁等心。有能縁等故。即有因
法自相相違。喩所立不成過 又燈若性照。
更何須照。若非明者。應非能照。體應是
闇 諸如是等種種妨難。更應思擇次第
解之 然佛地第三。有解燈照難。餘難無
解。然他界・無爲・無漏縁等。依見分説。非
自證分。又以堅執名非量。非比非親證名
非量。自證於境雖是邪見。親證自體故。不
作邪・正等解。故前諸難理皆不成。如五識
中貪・嗔等惑。雖染仍現量。由他引故成染。
親得故現量攝 於四分中。八識・三惠・三
量・因果諸門分別。皆如別章 
上來已廣解行相訖。下廣所縁 於中有
三。初外境。次内境。後料簡 初中有二。初
總解釋。後諸師説 
論。所言處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此義意言。
由自種子爲因縁故。本識變爲器世間相。
唯外非情。此即能造・及所造色。在外處故
言外大種。非心外法。且諸種子總有二種。
一是共相。二不共相。何人爲共相。多人所
感故。雖知人人所變各別名爲唯識。然
有相似共受用義説名共相。實非自變他
能用之。若能用者。此即名縁心外法故。
然我此物爲増上縁。令多人可共受用名
共相。如山・河等。不共相者。若唯識理。唯
自心變名不共物。一切皆是。他變是他物。自
不能用亦名不共相。然今但約自身能用。
他不得用。名爲不共。如奴・婢等 然依
諸教。共・不共中總分爲四。且如瑜伽六十
六卷。共中有二 一共中共。如山・河等。非
唯一趣用。他趣不能用 二共中不共。如
己田・宅。及鬼等所見猛火等物。人見爲水。
餘趣・餘人不能用故。餘房・衣等准此可知。
如下廣解有根身處 不共相中亦有二
種 一不共中不共。如眼等根。唯自識依
用。非他依用故 二不共中共。如自扶根
塵。他亦受用故。根即不爾。下文難言。雖亦
變他根。自識不能依他根故。由此但名
不共中不共。今據正義不取五根爲不共
中共。既有此四。即至下文一一配屬 此
中處言共相種者。即共中共。問曰。且如色
中形・影假法。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如所
造觸若縁。但縁本實物著。即觸處中第八
所變。唯能造非所造。以無體故。但縁著彼
倶有四大故。此由四大實不造觸處。以果
假故。但有造五根・四塵四大。縁長等時
并縁青等。更不別縁離青等外別有長等。
非如意識別得縁假。此無別體不可縁
故。瓶・盆亦爾。即是若變爲大小時。但隨彼
青等大小而縁。非別有長等。若從本實説。
亦得縁長等。由此准。觸處亦應作是説。
然所造觸是四大種分位差別。縁所造時即
縁四大。假依實故如長等同 
論。雖諸有情至各遍以一 述曰。此釋共
果同在一處不相障礙。謂外器相。如小宗
中。衆多燈明共在一室各各遍。一一自別。
而相相似處所無異 此如何知各各別也
 一燈去時其光尚遍。若共爲一。是則應
將一燈去已。餘明不遍。又相渉入不相隔
礙故見似一。置多燈已人影多故 問曰。
若爾且如一人心上木・石。更互相隔。以是
障礙有對法故。何故衆多各變山河・及大地
等。不相障隔同在一處 答由業相似・不
相似故。亦由自心礙。不礙故。五十四説諸
有對法同處一處。而非無對者。由隨順轉
相須生故。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増上所感。
一切色者一切色根共受用故。乃至廣説
彼雖説四塵等與此相似。如山・河等業。
衆人並相似。及心於上共用無礙。故不相
障。一心上木等所感業各別。及心受用自有
礙故。遂令相隔 問曰。若爾多人共感木
等。何故亦互相礙 答彼不礙他心上者。但
礙自者。如心上燈明百千不礙。與明相
違。無始於中有礙・不礙故。此義應思 
論。誰異熟識變爲此相 述曰。下諸師説。初
問。後答。此爲問也。雖知處所本識所縁。誰
異熟識變爲此相。問能變者。瑜伽等説於
外器皆無差別。於上界等爲是誰縁。故今
問也。爲凡爲聖。爲此趣。爲他趣。爲自界。
爲他界。爲自地。爲他地爲唯自變。爲他
亦變 
自下護法菩薩假叙三計。初同月藏 
論。有義一切至共所起故 述曰。此言一切。
即通凡聖・五趣有情・自他界地・己及外身。
何以知者。契經説故。即立世經 
第二破云 
論。有義若爾至此雜穢土 述曰。護法菩薩
假爲別義難破月藏。無別師説。諸佛菩薩
若化變爲。我所不諱。若實變爲。即違理・教。
雜穢種子久已亡故。螺髻梵王等亦是此類。
擧佛・菩薩且論勝者 
論。諸異生等至諸淨妙土 述曰。此中言等
等取二乘・諸小菩薩。他方者。三千界外 
此界者此娑訶界。彼應實變爲他方・自界
諸淨妙土。若佛・菩薩神力所加。變化所作
我亦無遮。且論實故 然淨妙土有別他方
如極樂等。亦在此界靈鷲山等。有漏淨土。
外法異生亦不應變。不能用故 
論。又諸聖者至復何所用 述曰。諸聖生上
必不下生。變爲下土亦何所用。以本變土
本爲身用。定不能用變之何爲。此中且擧
聖生無色。就顯處説。色界・異地類此亦然」
論。是故現居至變爲此界 述曰。此述正義。
由此定應現身所居。及當生者。本識變爲
現所居界。及當生界 當生界者。一云次生
者變。遠者不變。二云。可應生者變。隨其
凡聖可生者變。由此即無成劫之時先器
成過 以上界有情當生者變故 既爾無
色當生下時亦變爲下。何故瑜伽論五十
一。云彼識不縁下外器相 彼約不定境。
亦不相違。謂縁種子即是定境。縁外器等
此即不定。以無色聖者不縁器故。不生下
故 問聖定不生無間之處。應不變爲
彼所居處。長壽天亦爾 答此問言。即現
所居地界故得 
若爾何故説一切言 
論。經依小分至皆共變故 述曰。此會經文。
如言一切人共見此物。非他方界亦能見
之。約小分故。業不同者即不變故 若作
是説。劫將壞時既無現居・當生者故。是不
盡理。此似月藏義。非實月藏計。似爲有
救。狹於月藏 
第三破之 
論。有義若爾至變爲此界 述曰。若如前言。
現所居者變爲土者。器將壞時無現・當生。
此土誰變。即有壞器不變之過 現他欲界
變爲故者。何故但言現所居者。而不説言
一切欲界同此界變。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
有情當生。亦有感得。何故但言此界有情
當生者變。此便無用。由汝前説現所居言。
一三千界成・壞同者。故我今破 
論。又諸異生至此復何用 述曰。謂諸異生
生無色界預變無用。現無身故。生有頂天
壽八萬劫。不妨欲界數度成・壞。變之何用」
論。設有色身至亦何所益 述曰。設縱汝宗
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及身生有色上地
既變無益。麁細懸隔不相依持。如梵王下別
變爲地。此異地身不能受用。故變無用
論。然所變土至便變爲彼 述曰。變本爲身。
身不能用變之無益。故若於身可有持
用。便變爲彼 
論。由是設生至變爲此土 述曰。下述正義。
同現居身他三千界所依之處説名當地。彼
當地一切有情皆能變之。非唯是一三千界
變。亦非異地當生者變。欲界欲界同。及至
上亦爾 
論。故器世間至而亦現有 述曰。由自地變
無過失故。器世壞成而亦現有 若爾聖者
於梵宮自地・及地獄自地。若諸異生。他三千
界欲界等中自地無用。不能持身變之何
益 
今此義言。現雖無用。身若往彼可得持
身。故須變作。非謂現身即令得持用。言
可持用故。且如聖者設往地獄中。豈亦不
得依彼而住。異生設往他方欲界亦得持
身。以業同故。以麁細等不是懸隔 
若爾如人見水。鬼見於火。其火外器。人何
故不見而名共變耶。答此文言 
論。此説一切至所見異故 述曰。即當自界
一切有情。可共受用説名爲共。共中共也。
若別受用。隨與多小有情同變説名爲共。
共中不共。以人・鬼等所見異故。如大梵變・
及孤地獄。隨諸有情多*小變之。非謂一
切 問何故經説一切共變 答對法第五
説。此顯生無色有未離欲業種隨故。無
現行也 亦非一切一切 
上解處訖。次簡執受。執受有二。先解種子」
論。諸種子者至故是所縁 述曰。謂即三性
有漏種子倶是所縁。此識性攝故 謂性者
體也。體即本識。種子是用。如前已説。諸法
體用理應爾故。用是體攝 又言性者。謂是
性類。其並有漏。以類同故不相違背。得爲
所縁 又性者性也。若住本識同無記性。
故能縁之。然是識之相分所攝。如前已説。
若據前縁器中三説。若言縁種是相分者。
第三師正義也。無色界本識。唯縁内種故。
不縁器等。若據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縁
種説以無身故。實亦縁器。今非彼義。不
可用之。無色縁種。亦有解云。即爲自體
分。見分縁器故。彼據自體分故言唯縁種
 前師問。種是識自體。即爲相分縁。眞如
即自證。亦應相分縁。答彼識性故。此非識
性。識上功能。爲相分縁。不同如也。設佛見
分縁於自證。作影像縁。不爾便無四分之
義。故下第八唯除見分非相所縁。許見分
亦縁自證分等。但不親證。影變亦得 
難此解云。有漏種子依自體分。識即縁之。
無漏之種亦依自體。識爲縁不 
論。無漏法種至故非所縁 述曰。對治識故。
體性異故。不相順故。故非所縁。四分之中
依自體分。非即是識自體分收。性相乖故 
若爾本識既不變縁。何名唯識 
論。雖非所縁至不違唯識 述曰。由不離
識故言唯識。此意即是非離識外別有實
物。故名唯識。如眞如性識雖不變。離識外
無故名唯識。唯識但遮心外法故 若爾心
所亦不離識。應名唯識 此亦不然。心
所不依識之自體。別有行相。不可例同。然
識相應。亦不離識。故並唯識 問有漏種中
有三界種。如在欲界。上界善等種。不離於
識體。即名無記性。體不離於識。應名欲界
繋。此義應思 答不然。繋據縛義。即法體
上差別義故。三界繋別。然性即是體類義故。
同無記性。仍未了知。此中三性種隨識皆無
記。亦應煩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
如理思 問大乘所縁本是心變。隨心何繋
地境亦隨之故。如在欲界命終生上。此潤
生愛是上界繋。依欲界身縁欲界身。仍相
分中所變相分是上界繋。隨見心説。第七
縁第八相分亦然。何故不如此中縁種。境
是異界繋。心是異界繋 答曰。不例。如本
識縁異地身。異地器。異地身者。在下界起
他界地天眼・耳等。此豈非是縁異地身。異
地器者。如縁於彼無色諸天涙下如雨。此
非菩薩生彼化作。聖説菩薩不生彼故。乃
是信有第八教。生彼入滅定。此是利根。亦
縁下地。即利根不還。阿羅漢等。又下菩薩等
入彼界定所變生色。此並得縁。故同種子
相・見地別。此同前難。何勞爲證 此若不
爾七識縁境。下文但據由分別心。不是定
有實用故變。本識必有實用故變。他界地
身・器。見・相得別繋。七識不爾故繋隨相。若
不爾者。本識亦但隨心變境。即天眼・耳無
識持故。應名爛壞。應非有情。若一身中起
二界身倶是・實有。第八不持非此身攝即衆
生界有増減過。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相・
見分不必同性。如二禪以上起初禪眼・耳・
身識縁上地色。此亦相・見別地所繋 問第
七識縁但分別有無實用者。即五識色等應
無質礙 此中問答不縁識中自當分別
 難一師云。若本識所變皆有實用變他
根等應爲識依。有實用故。如自眼根。應
設功勞。他之實根心外法故。所變之根便無
實用。若亦爲他依。便縁心外法。此縁他法
但似彼根。非實有用。若變自法即實有用
 問如變他色等。似他色等言有用。變
他身根等似他根等。應有實用 答此亦
爲例。變似他色等。實非他有用。變似他
根等。亦非他有用 若爾變似他色等。於
己實有用。變似他根時。於己有何用。於
己有實用。應爲自識依有實用故。如變
自根。此應思度 若爲自受用變似他根。
他根於己亦名有用。此義不然。豈於他根
己能受用。以無用故。不變他根。故知下文
第二説勝。於不縁心等由此即無妨 
二執受中。上解種子訖。次解有根身 
論。有根身者至及所造色 述曰。身者總名。
身中有根名有根身 此中所言不共相
種。若如前説。不共中不共。如即自根。不共
中共。如在身色等。今此具二 然依中邊。
下一師説亦變他根。即根亦是不共中共。
如色等故 今此不然。變根不似他實根
故。若變色等似他色故 
論。有共相種至受用他義 述曰。不共中共
名共相種。由受用他故變他身。即前不共
今名爲共。此即最初總説本識於他亦變。
不論根・境。於中差別 
論。此中有義亦變似根 述曰。非唯似塵。
亦似根故 
以何爲證 
論。辨中邊説至五根現故 述曰。既言亦似
他根。故許變也。此有何義。若言受用。不
用他根。又本識變皆有實用。若許變根。全
無實用。非他依故。變何用者。此亦不然。爲
欲受用他身依處故變他根。由根若無時
依處亦無故。如色界繋鼻・舌依處。根若無
者依處亦無。不爾彼界應無二根。唯有依
處莊嚴身故。由爲受用亦變似根。又本識
變皆有實用。此不能生識故不能變者。理
亦不然。色界鼻・舌根雖不能生識。本識亦
變故。生盲等亦爾。故知本識定變他根。然
無實根用。非他識依故。此即安惠等諸大
論師解 然即彼論舊本第四頌言。根・塵・我・
及識。本識生似彼。此不應爾。豈復本識亦
起我也。亦縁心乎 今正翻云。識生變似
義・有情・我・及了。此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
 識者八識 生變似義。即是五塵。義之言
境。以依他法似實有故 變似有情。即是
五根。衆生數法 情即根是。名薩埵故 變
似我者。是末那縁變 及了者。六識縁之。
即第八縁塵・根二色。第七縁我。六識縁六
塵所了法義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彼頌翻
錯。譯師意存一意識義。彼頌長行自違返故。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彼論但言似自・他身
五根而現。爲是誰縁。不定説言第八能縁
自他根故 
論。有義唯能至非所用故 述曰。此護法菩
薩等解。唯變他根依處。他根於己都無用
故。若無用亦變。何不變七識。無縁慮用而
得縁故 
若爾彼説自他根現文如何通 
論。似自他身至各自變義 述曰。彼説自他
阿頼耶識各自變爲根。非自變他根。一則
無用不變他根。二由彼論不定説言自身
本識變他根故。不可爲證。又色界化生。根
無處可無。欲界不爾。又彼色界不變根者。
依處便醜。如木人鼻・舌。由善業殊勝。所感
依處極甚光淨。故要假根相扶依處方好。此
則不爾。故不爲例 若爾欲界亦有感得
他殊妙身而受用之。何不變根扶助依處
令其光潔 此理不然。色界諸根自識所
變。令則變他。何以爲例。又彼色界只是
無識。識若依根。根則有用。今欲界者。若變
爲根殊無實用。非自他識之所依故。殊不
相例。是義應思 
何以得知變他依處 
論。故生他地至猶見相續 述曰。若生他地
或上或下。或入無餘。彼餘尸骸猶見相續。不
爾應無餘屍骸義。以不能變他依處故。
由此故知變他依處 如生色界鼻舌二
根。如何會釋 身爲自情變。無根依亦無。
他塵非己情。何必須根有。此理應思 
雖知根處各變自他。然他地者亦得縁不」。
論。前來且説至界地差別 述曰。自下第三
即總料簡 於中有二。初簡前未盡顯所
未明。後略説此識以下。總束以前義門分
別。上來所説界地差別唯縁自地。以隨識
繋能受用故 
論。若定等力至則不決定 述曰。言定等者。
等取通力。或借識起或大願力。或法威力。此
通諸識有五種力。若第八變唯有定通
或總四力 大願即法力。更無別能故 通
力所變其事云何 變異地身者。如除如
來得有漏通者。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
耳・及大扶根塵時。第八識縁彼爲境。即自
通力縁異地身 身者通名。非謂身根。此
有幾處。謂眼・耳・色・觸。或亦有聲。無文別
説起身根者。又無用故。亦無上地起下天
眼・耳。以無用故。亦無文故。下欣上可起
上。上厭下不起下 通力所變餘地器者。
如以通力馬勝比丘。上入色界見梵王等。
第八識縁彼身中扶根大等。亦由通力色界
諸天佛前聽法。令此界生見彼身等。能見
之者雖未得通。色界天等以通力故。變爲
色身令彼得見。下界見者名由通力 上
地見下。佛放豪光至色究竟。令此悉見類
亦應然 又大菩薩以神通力變爲五境。
令餘地生得見變者。可得五塵雖第八變。
其定之力不見第八能變異地之内身文。
不由定力引他地身下界起故 無色界
無通。佛邊聽法令他得見。但是定力。亦非
是身。以無根故 或亦名身。有積聚故
八地以去・及在佛身。通・定無差。一念倶起。
變爲身者。理即不遮其定・通力 若作此
解。如上界天見下三災。身在下界以上天
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八亦縁耶。彼既不
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必此第八即縁彼
色等 若相離者雖見其色。而第八不縁。
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故知。天眼・
耳境非必有本質 此義應思違下論文
 五識疎所縁縁必有之文應更思審。
樞要説 餘地器者。即法處實色。瑜伽五十
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
有。定心所縁名境。懃求起故即名爲果。即
通有漏・及與無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
爲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 一唯縁有
漏不縁無漏。如種子故。雖縁無漏遂不
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状相似 
解以初禪眼・耳識。見上地色等。不異繋故。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繋。此義應思 又
解異地繋。因縁變有用故 二此在色界
亦通無色。無色聖者亦雨涙故 三唯變色・
觸亦變餘塵。此通五塵。三十七説通能變
爲色・香・味觸。又淨土中變五塵故。五十三
説。無色界定色能變一切故。五十四説。勝
定果色唯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此約色界異生及無色界波羅蜜
多聲聞。唯能起色・聲・觸。不能起香・味。以
無加行心因別起。亦不能令自他有用故。
若十地菩薩。及色界波羅蜜聲聞。即許起
之。故華嚴等云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
云光音及遍淨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即菩薩等入彼定變 四爲唯造色。亦變
大種。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應廣如彼五
十四解 五然與定力何差別。二乘・異生
若爲嬉戲。通果無記。即變化心。可説與彼
定境爲異。一根本境。一解脱境。一善心境。
一無記境。故成差別。若八地已去菩薩定之
與通。此亦何異。通力由先加行思惟方乃
得生。故心引起變化事等。定力但是任運生
故。故二別也。或是根本。及果所變。故成別
也。此定・及通義分爲別。在佛無別故。皆通
變・及化。通可引起根之與塵。定即不爾。唯
起於塵 六又依神通變根等不。九十八
説不變四事。一根。二心。三心所。四業果。設
復變作似而非眞。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由定力變異身・器者。謂即瑜伽五十四説。
色・無色天變身萬億共立毛端。是平等心。
無色既無通。即唯是定力。色界亦説有。亦
令互相見故變異地身 及器者。華嚴經
云。菩薩鼻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 阿含經
云。舍利弗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涙下
如春細雨 波闍波提入涅槃時。色・無色
天佛邊側立。及實色中定境者。是 色・無
色天皆由通力現身・境等。此有何過 以
瑜伽論但説通依靜慮。無色現色但定所
生。以惠不均故無通也。無色界變色。已如
前辨。應如瑜伽五十四等・及佛地解
所變境・身爲相續。爲間斷
論。所變身器至繋發起故 述曰。内身多續。
少分間斷。由有生一念即便命終故。或如
蜉蝣等。生已即死故。若變外器多分長時。
瑜伽第<#0325_8/>三説。外器定一劫。若變内身即隨
壽故多分相續。聲・光多暫時。少有相續故
 等者等取華色・華香等。何以然者。由撃
發故聲等方生。縁力盡時彼即不續 有法
師云。第八不縁聲。以間斷故。如心・心所
斷故亦不縁 若作此説亦應不縁等流
色等。以間斷故。如電光等。第七末那既恒
相續。何故不縁 問曰。若爾第八恒相續。
如何縁斷法 答如鏡恒時明。境至方影起。
第八任運起。有境便即縁。此復何妨 
論。略説此識至所現實色 述曰。總略説縁。
第二段也 於中有三。第一依處分者。十
色處中五塵通外内。五根唯内唯縁實境。第
八亦縁法處實色。謂威徳定所行境色。如瑜
伽論五十四卷彼極分別。應如彼會 言
隨者是攝義。即是法處攝色之異名也 種
子何處攝。隨何處攝 雖唯意縁。以與現
行實法不定異故。隨現行攝。此中有難。
如理應思 問曰。本識豈不縁極略等四
色 答曰。以假故不縁。如不相應法 問
曰。彼何以假 無實體故。如對法第一・五
十四等。極略・極逈。但是第六意識分折爲極
微故。第八不縁。受所引色中。若定道共色。
即此不縁。唯以現行思爲體故。別解表業
此亦不縁。以亦思故。無表色可爾。是思種
故。既縁諸種。故得縁之 若爾如二無心
定等皆依種立應亦得縁 由此即是心
等種上差別功能。但縁種體不縁別能。即
不縁者無表亦爾。是思種上差別功能。亦是
防色之別能故。故知如彼亦不得縁 遍
計所起色。若説唯是鏡像・水月。此亦不縁。
唯第六識遍計起故。若唯意縁通根・塵者。亦
此中攝故。第八所縁諸根・塵等。以總從別。
以暗從明。皆本處攝故。説不縁遍計所起
之色。又定所生色中。如十一切處觀。亦此
中攝。第八縁不 答曰。不縁。假想色故。故
此論文但縁實色不縁假故。第八所縁必有
用故。彼無實用第八不縁 然諸法體。一
者有法。二者無法。上二法中第八何故不縁
無法。此任運縁非分別故。無籌度故。後得
智等有籌度故。諸六識等有分別故。由此
故知。第八識體不縁我也。第八識變。變必
有用故不縁無。無無用故。故不縁我等。
以無體用故 於有法中略有二種。一者
有爲。二者無爲。何故此識不縁無爲 若
實無爲因未證故。若假無爲無體用故皆不
得縁。於有爲中色・心・心所・不相應行。如
前已辨縁實非假等 
何故不縁心・心所法・不相應行。故外人問
論。何故此識至爲所縁耶 述曰。等即等取
不相應行・及諸無爲・無法爲問 
論。有漏識變至勢力故變 述曰。第二癈立
也。因縁生者。謂由先業・及名言實種。即要
有力。唯任運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
八識隨其増上異熟因爲縁。名言種爲因故
變於境。八倶五數即無勝力。設任運生。境
無實用。因縁變法必有實體。非横計故。非
無用故 
論。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述曰。謂作意生心。
是籌度心。即六・七識。隨自分別作意生故。
由此六・七縁無等時影像相分。無有實體。
未必有用。亦非由説分別故變境體定無。
亦縁有故 或初通五・八全・及第六少分。後
第七全。通第六少分。此解順論有用等文」
論。初必有用後但爲境 述曰。初隨因縁
變。必有實體用。即五・八等所變之境。後隨
分別變。但能爲境。非必有體用。即七識等
 今正明第八不縁心等義。兼五識等不
縁心等。總談心等縁境道理 又解初唯第
八異熟主故。所熏處故。能持種故。變必有
用。後餘七識。所變色觸等。皆無實用。似本
質用。如鏡中火 既爾五識應一向縁假。
青等應非實 問若隨因縁變必有用。第
八識倶觸等五法境應有用 答非報主故。
非自在故。順第二解。由此復言隨因縁者
此是何義。隨任運義。隨種子義。順第一解。
第八五數。第六識等中報心所縁。非必有用。
以此見分雖任運生。不隨實體種子因縁
變境相故。但是影像種子所生。如彼眼根
等無見用故。不能發生眼等識故 問觸
等所變根。無見用故非因變。觸等所變色。
非因變故無礙用。五識所變爲例亦爾
答理齊。亦無礙用。七識所變並無用故。此
依第二解。此二義護法等菩薩解 若瑜伽
釋家。亦有許觸等與識同實變。即不違此
文。然違成業。多種共生一芽之失。前解爲
勝。順下第三卷等文 又解因縁者。是諸法
眞實有用種子。若用此種子故生諸法心
縁變之。變必有用。以能生者實因縁故。其
八倶五數所變之相。非實種生。但假種起故
但爲境。分別變攝 分別變者。心・心所之總
名。隨心・心所之勢力故變。不從眞實有用
因縁種子所生。彼但爲境無漏亦爾非必
有用。隨其所應五識相應心・心所。及第八
識體五倶意識。或定心所縁。有實種生者
皆因縁變。餘無實用但名似色・心等。名
隨分別勢力故變。此解爲正。無諸妨難。由
能縁心任運有力。彼所變相從實種生名
因縁變。若能縁心不任運起。雖任運起而
無勝力。所變之相非實種生名分別變。初
必有用。無無用者。後但爲境當情現故非
必有用。若論依他假因縁起亦是有用。
非是如色有礙等用。稱其自相名爲有用。
若第六報心五識倶者。亦隨因縁變。其境或
有用 問前所説若隨分別變但爲境。定心・
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 答隨彼實體
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分別者
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心所
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皆
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縁十八界。返顯八倶具有二變。性
境不隨心因縁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 
論。異熟識變至必有實有 述曰。顯變色
等從實種生。故所變法必有體用 
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 述曰。相分心・心
所如化心等。故不縁之。縁便無用。深*密
經説。諸變化心無自依心有依他心 佛
地論第六卷・此第十亦云。無自縁慮實體之
心。有隨見分所變相分似慮之心。如鏡中
火。乃至廣説 
問若爾何故心・心所法從第八生。既不能
變不須生故 
論。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述曰。須七識等受
用於境從第八生。非不縁故即不令起。
如無漏心亦從起故 
若有實體第八即縁。無爲有體應第八縁」
論。變無爲等亦無實用 述曰。若第八縁實
無爲者。無爲無用。此未證故。若似無爲非
實無爲。故不變也。論説等言。又無爲中有
等字故。亦辨假法不相應行。即前答心・及
心所法。今解無爲・不相應行。亦無有過。此
解是本。故前問中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
心所等。既言等者故取假法・及與無爲 
論。故異熟識不縁心等 述曰。此總結也
 問若有漏識因縁有相。分別之相未必體有。
至無漏位無分別故。應不縁無。因縁生
故皆應縁實 
論。至無漏位至亦現彼影 述曰。於無漏位
勝惠相應。雖無籌度取相分別。而澄淨故。
非如有漏體是滓濁。今設無用亦現彼影。
即縁於無・及心等影無爲影等。以親證故。
知無是無故縁無等 
論。不爾諸佛應非遍智 述曰。不知無故
非遍智也。由佛第八現諸法影。名一切智。
是遍知故 若爾諸佛大圓鏡智。亦應縁自
相應心所。是遍智故 許亦無失。卷初但遮
上座・法蜜親爲所縁。不遮疎故 若爾應
成心・心所法不同所縁。自體見分不自縁
故 此亦不爾。自自證分與他見分同一縁
故。亦無有失 又解相應心所雖不相縁
亦無有失。自證縁見成遍智故。見分取於
相應心故。法皆盡故。自證復能縁見分故。
但約見分同一所縁不説自證。斯有何過」
論。故有漏位至及有漏種 述曰。此第八識
不能具縁十八界故。故有漏位與無漏殊。
境有寛狹勝劣。其六・七識非必有用。即現・
比二量是有用心。可應分別 
論。在欲色界至縁有漏種 述曰。第三明三
界境別。如護月等於無色界亦變器身。此
中但有護法正義。總結於前三界縁也 
論。厭離色故至此色爲境 述曰。無色無色。
厭離色故。無業果故。若定果色亦得縁之。
如前已辨。於理無違。即此中文若定通力。
同界同地・異界異地縁一切處。五十三云。無
色界定於一切色得自在故 
自下第二解不可知。有二。初解不可知。後
問答辨論 
論。不可知者至難可了知 述曰。謂前頌説
不可知言。第一見分行相難可了知 
論。或此所縁至名不可知 述曰。此中第二
相分難知。内執受境。即有漏種・及有根身微
細難知。非執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難知。總第
二段。如瑜伽論五十一説。於欲界中縁狹
小境 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色界廣大。亦
約身器。初禪器等小千界故。身大可知。空
識無邊處縁無量執受境。即約種子生現行
識時。作此行解故。縁此無量行解之種。名
縁無量所執受境。無所有處等准此應知
 既縁種上差別功能。故知亦縁二無心定
 此理不然。所言縁者從果爲名。非縁此
種子無量行解。故不縁無心定等。如前已
説 
論。云何是識至行相難知 述曰。謂外問言。
即經部等・薩婆多等。既行難知應非是識。
此行相言但言見分 
論。如滅定中至應信爲有 述曰。此擧喩答。
此答經部。彼末計許滅定有心。故以例答。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行亦難知 應信第
八識恒體有。此答上座・及末經部。有細意
識。於此可然 
薩婆多等定中無識。如隔日瘧。答薩婆多。
彼不許滅定有識故。以理答之 
論。然必應許至如有心時 述曰。比量如文」
論。無想等位應知亦爾 述曰。此亦所立同。
二計宗各解不同無不定過 此中亦有無
心悶絶。睡眠等位。唯自所許 或皆等中
此等有識。下自廣成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基撰 
論第三卷
若解本識十門義中。上來合二段已解五
門訖 自下第三辨第六義心所相應門
於中有五。一問起論端。二擧頌正答。三釋
常字顯五相應所在位次。四別釋五所體
性・作用。五釋頌中相應之義 或分爲二。
一問。二答 答中有二。初擧頌。後廣釋
廣釋中有三。初釋常字・五相應位。二別解
五所。三解相應義 
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述曰。此初問也
論。常與觸作意受想思相應 述曰。此擧頌
答。即第二句相應之言。亦通五受。下釋家解」
論。阿頼耶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此釋本頌
相應位次。即解常字。第三段也 謂此本識
三位名中。擧初狹名釋識寛體。故從無始
來乃至未轉。即除成佛餘一切位。此説自
體三位通二。恒與此五心所相應 
論。以是遍行心所攝故 述曰。以此五種體
是遍行心所攝故決定相應。雖復不増亦不
可減定倶生滅。名遍行故 此在因位故
亦不與餘法相應。此下論中自當解釋。雖
復藏識二乘能斷。斷已亦但五數相應。故至
轉位諸心所倶 
論。觸謂三和至所依爲業 述曰。自下第四
別解五所。於中有二。初別解五體性・作
業。次總釋此得與識倶 別解各有二。初
總。次別 總中體・業二種不同。顯揚論等文
並同此。即出體顯業 
論。謂根境識至故名三和 述曰。次下別解
有二。初廣前。故破他 正三和體謂根・境・
識。體異名三。不相乖返更相交渉名爲隨
順。如識不生根・境或起名爲乖返。又如耳
根・眼識・香境三法乖返不名三和。若相順
者。三必倶生。既不相違故名隨順。根可爲
依。境可爲取。識二所生。可依於根而取
於境。如此交渉名三和體 
下解於觸由二義故亦名三和 
論。觸依彼生至故説爲彼 述曰。即由二義
觸名三和 一依彼生 彼即根等。是觸之
因。依三和故亦名三和。故聖教言三和生
觸。對法亦云依三和合 二令彼合 彼
亦根等。即觸之果。謂觸能令根等三法
爲依・取・所生了別。此三和合由觸故然。故
説觸能和合三法。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非一觸體可名三故。從觸之因・及所和果。
説觸爲彼三和合也 問境在未來根住
過去。識居現在。觸如何和 答令相隨順
爲依・爲取・爲二所生。即名三和 豈是合
三令住一處方名三和 或依増上根説
三和。非等無間觸名三和。於理無失。根・
境・識三常現在世。無一根境住於他世。去・
來二世非實有故 問境在未來。觸在現
在。如何説觸是彼果耶 答誰言所生即是
彼果。未來諸法爲現取時。但能爲境順生
心等。故現識・觸名境所生。非要所生即是
彼果 又彼境界體唯現在。似於去・來觸
雖所生。亦名爲果 
上來解總觸謂三和 自下釋前分別變異」
論。三和合位至説名變異 述曰。初解變異。
後釋分別 謂根・境・識三和合位。除未合
時故言和位。此三之上。皆有順生一切心
所功能作用名爲變異。謂此三法居種子
時。及未合前。皆無順生心所作用。於三
合位功能乃生。既與前。珠説名變異。變異
即是三體上用 
正解變異體即三法。次解分別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 述曰。分別之用是
觸功能。謂觸之上。有似前三順生心所變
異用功能説名分別 分別即是領似異名。
如子似父名分別父 此意總顯根等三
法。有能順起心所功能名爲變異。此觸亦
有順生心所功能作用領似彼三。是故名
爲分別變異 問三和之上有功能順生
於觸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能。亦自順生
名分別 設爾何失 若自順生名分別。應
説觸觸以爲縁。如順生受有功能。説觸
用名分別故。若自不順名爲分別。何故似
生受等。非似生於觸耶 答觸不似彼生
觸功能。不自生故。如受等法不能生餘。
即無領似。例觸應爾。又分限故。謂根・及境
能生於識。亦能生餘。二種功能。識但生餘
無自生用。例觸應爾。觸不似彼生識・及
觸二種功能。無勢分故。若約見・自證分相
生。亦有似義。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問若似三功能。名分別變異。何故集論第
一等。云於根變異分別爲體。爲答此問
故次説云 
論。根變異力至根之變異 述曰。下會相違。
謂三和位引觸起時。根變異力勝餘二種。故
集論等。但説分別根之變異。不説分別識・
境變異 今言等者。等取雜集 復言
之第六轉者。顯變異是根體之用。對法論
中以根用勝但分別根。仍不分別根功能
盡。唯能領似順生三受所有功能。以受是
觸近所生故。辨中邊論第一卷云。觸能分別
根・境・識三順三受故 分別生三受同對
法文。分別根・境・識稍寛對法。皆有順生
三受相故。此中通取似一切能。最爲盡理
 又彼論中言分別者。是分別義。根等有
能生三受分位。觸能分別令三位*珠。分三
位別故名分別。今此解好 問何故三和唯
根獨勝 答一由主故。有珠勝能名之爲
主。二由近故。能近生心・及心所也。三由
遍故。不唯生心所。亦能生心故。四由續
故。常相續有。境・識不爾。故境體雖能生
心・心所。以非主故。又非近故。偏闕二義
不名爲勝。心雖是主近生心所。不能生
心。不自生故非遍也。闕遍一義故非勝。
境・識皆不續。識有境生故倶闕續義。非得
勝名。唯根獨勝 
問觸之功能如前可解。豈不能與心等同
縁。唯此分量名爲觸耶 
論。和合一切至是觸自性 述曰。更有餘能
非觸爾所。謂觸亦能和合一切心。心所法。
不令離散各別行相。同趣一境。是觸自性。
設無觸者。其心・心所各各離散不能同縁。
今不散時皆觸功力 
説自性已。觸業如何。前解功能雖即是業。
擧業顯體故非業門 
論。既似順起至所依爲業 述曰。即此觸數。
既似三和有能順生心所作用。即能生起
餘心所法。故以受等所依爲業。受等心所
皆依此生。若無生能非所依故 
何以知者 
論。起盡經説至觸爲縁故 述曰。經明生滅
名起盡經。從彼所明以立經號。若觸但能
生受非餘者。應餘二蘊不以觸爲依。無
心起時無諸心所故諸心所皆觸爲依 
論。由斯故説至和合而生 述曰。由前理教
契經復説。識・觸受等因二・三・四和合而生
 如經所説眼・色爲縁能生眼識。説識依
根・境二法和合生。經雖復言作意力故識
乃得生。此辨所依故今不説。彼能警心依
心而有。非心依故此不説之 問觸依
三和生。名分別變異。識依二合生名分
別根・境 答准於觸理亦可然。又是主故
不同於觸。二解並得。契經復説三和故觸。
説觸依根・境・識三和合生。起盡經説受等
皆以觸爲縁故。即是受等依根・境・識・觸四
法和合生 問若無自證。可説心是二和合
生。既有自證。心亦依心。心體亦是三和合
生 答今依見分別體者説。同體爲依非
此所説。若亦説者。如次復以三・四・五和合
生。心・心所法各自依故。此説親・現依。不説
疎・種子。若説疎依・及種子者。法則有多 
問若諸心所皆依觸生。何故瑜伽第三・及五
十五。説以受・想・思所依爲業。不説所餘
心所法也 
論。瑜伽但説至擧此攝餘 述曰。由此思體
爲主勝故 一者思是行蘊主。故集論初説
云何行蘊。謂六思身 彼自釋言爲導首
故 二者思能造諸業勝。擧思攝餘法。非
但獨取思。故諸心所皆依觸生 
問曰若爾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云
受依爲業 
論。集論等説至近而勝故 述曰。此即總擧
唯受所由 
何者爲近。復是勝耶 
論。謂觸所取至引發勝故 述曰。觸之所取
可意・不可意・及倶相違相。與受所取順益・
損害及・倶相違相極相隣近。相隣近者是相
似義。即可意等相。與順益等相。行相極相
似。故名爲相隣。如世有言此物・彼物深極
相似。相似・相隣體一名異。此解即是約境相
近 又觸引發受勝餘心所。故觸觸苦等
觸時。受受於苦等受。三受分位觸・受相同。
此解即是行相相似故名爲勝。餘不領此可 
意等相。及苦等位。故集論等不説作依 
問。觸似三和名分別變異。受似於觸名
分別觸耶 答釋此難至受當知 
然今大乘。同一切有部觸體是實。唯經部一
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説觸是三和。何
得有實體。爲破彼計故次説云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 述曰。此立宗也 
論。六六法中心所性故 述曰。自下三因。此
即初也。倶舍第十・正理等云。謂六内處。六外
處・六識身・六愛身・六觸身・六受身。今取界
身足論六六。謂六識・六觸・六受・六想・六思・
六愛 經部計愛亦是實有。思分位故不同
假觸 破之量云。觸別有體。六六法中心
所性故。如受・愛等 若依倶舍六六法者。
彼計根・境假非實故。言心所意簡前二。
如順正理第十卷中廣破經部 
論。是食性故 述曰。此第二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四食性故。如餘三食 段食香・
味・觸既許是實。故以爲喩。四大觸實故。於
理無違。或應心所亦通於下。簡略便盡」
論。能爲縁故 述曰。此第三因 又此觸數
定是實有。縁起支中心所攝故。如愛縁取
思分位故彼亦許實。諸心所支皆是實有
若就他宗。十二支中設但少實。即得爲喩
彼全不許觸少分實。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無異因故 
論。如受等性非即三和 述曰。言受等者。
等二因之喩。及初喩中受等心所法。或受
可通初後二喩。但等中喩。即以三因破彼
經部 非即三和。亦得説爲第二宗法。此
爲宗法即無妨也 此中大乘。觸別有體
非即三和 經部一師説三和成觸。觸即
三和。是假非實 又一師説三和生觸觸
非三和 一切有部觸雖別有。不能分別
變異而生心・心所等。但以受等所依爲業
 三部不同 
論。作意謂能至引心爲業 述曰。解第二
數。文可知也 初略明體・業。次廣。後破。
顯揚等同 何名警心 如何警心 何位
警心 起已方警。更何須警。先已起故 未
起即警。應警一切心。能警作意亦未生
故。如何能警 
論。謂此警覺至故名作意 述曰。謂作意等
並未生位。其作意種。義警應生心之種
可起趣境。非警一切心之種子。彼未逢縁
不定生故 作意警心有二功力。一者令
心未起正起。二者令心起已趣境故。言警
覺應起心種引令趣境故。正理師説。作意
之用在未來起。此在種子義勢亦同。由作
動意立作意名。作意種子能警心種。此解
依文 或現作意與識同時。義説警彼應
生心種令起趣境。理亦無違。起已方警。警
理難見。故論不許 問作意警於心。種位
言能警。觸等生心所。現位不能生 於此
難中應設功力。種子之位未有三種不和
之義。亦無心・心所合不同觸境故。觸唯説
現行有用 問心種能生現。作意警方生。心
所無能警。種應不生現 答由作意警心
所方生理與心齊。何得爲難 
問既爾應説 
論。雖此亦能至倶説引心 述曰。即是作意
遍能警覺。但説心者爲是主故 問心等自
能生作意警方起。作意無能警。應種不能
生 答曰。受等三和生。更説由觸起。觸不
由觸起。自體應不生 問此質不定。爲如
觸數無能生觸。爲如生等復有能生 於
此難中復應思擇 
然順正理第十一卷解作意云。謂能令心
迴趣異境。但住此境行相微隱。故今叙云」
論。有説令心迴趣異境 述曰。此叙彼計。下
破之云。此應非遍行。住此境無故。彼名
大地法。亦遍行義故。若相微隱由何知有
瑜伽第三謂心迴轉。然約顯相處説。非爲
盡理。不同彼執得爲盡理 
集論初説於所縁境持心令住。故論叙言」
論。或於一境持心令住 述曰。此叙彼計。集
論文意亦非盡理。下破之云不異定故。定
行相亦能持心住境故。此師亦可應非遍
行。若散亂心行相無故 
論。彼倶非理至不異定故 述曰。應非遍
行故。破正理師 應不異定故。破雜集
論師 已如前説。由雜集師不解集論。
約此行相以爲眞理故今破之 然救初
云。且約新起異縁勝説。非非遍行。救第
二云。據修中行定勝作意説。故與定別
 此亦不然。義不具故。既説行相應盡理
明。理既不周故如論破。與薩婆多別。如倶
舍第四 問何故百法等。作意爲初。此論中
所明觸爲先説 答和合三法攝心・心所
令同取境。是觸勝能。警心・心所令皆能
起。作意勝力。此約和合。觸乃先明。彼論約
警。作意初説。各據一門不相違也 
論。受謂領納至起愛爲業 述曰。解第三數。
初辨自義。後破外執。體・業可知 
論。能起合離非二欲故 述曰。解起愛
業。謂於樂受未得希合。已得復有不乖
離欲。於苦未得有不合欲。已得之中有乖
離欲。欲者欣求。即通三性。此業可通有漏・
無漏。今唯依無明觸所生受故。此唯是愛。
依染分説。如縁起中受縁愛故。有漏受能
爲愛之縁故 此釋一切染愛作業。非第
八識。不生愛故 又第八倶受。疎起六識
中愛。義亦無妨。受善・惡境起諸愛故。如
想起言疎亦起故 欲非遍行不決定起。
故受業用非是遍理。此五數中。唯受・想業
約勝能説。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然大乘中雖領於觸。約領境勝以立受體
 故薩婆多。亦領於境。及同時觸。故倶舍
説受領隨觸 正理論師。有二種受評取
領觸。是受自性 故論破之 
論。有作是説至謂領倶觸 述曰。初叙彼
計。領所縁境名境界受。領同時觸名領
自性。觸有苦・樂・捨。受皆能領故 
彼師評云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 述曰。唯自性
受是受自相。餘心所法不能領觸。無是相
故。若境界受通餘心・心所。以彼皆能領境
界相故 
初叙計訖。二論主破云 
論。彼説非理至倶生觸故 述曰。今應問
彼。如何説受能領倶觸。受定不縁倶生觸。
故不可説縁而受名領觸。縁相應法如
前已破。又違汝宗。若觸前受後。後受領前
觸。既不縁前觸。如何名爲領。或應觸・受一
念不倶 
三彼復救言受領觸者。似倶時觸説名爲
領非縁名領。四論主難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述曰。此牒彼計」
論。似因之果應皆受性 述曰。正難於彼。
如果穀子。似因粟故。等流果等應皆受性。
以似因故。猶如於受。謂有果法不似於
因。如粟莖等。言果似因爲簡於彼。或即因
是果。或似因之果。復爲簡彼論説之言。第
六轉攝。此難體破。彼返質云。受領於觸
即縁倶生。觸領根等應縁根等 此不爲
例。觸不唯以領根爲自相。令心・心所同
觸於境是觸之用。汝宗唯以領觸爲受自
相。何得不縁。不説縁境之行相故 
五彼若救言體是心所似倶因觸説名爲
受。粟等似因體非心所。等流果法。及餘心
所。不似倶觸。互闕一義故皆非受。何得
以餘例難同受。故次第六論主復難 
論。又既受因至何名自性 述曰。觸能生受
即是受因。既領於因可名因受。名自性受
於理豈成。此難名破 
次下第七彼復救言。如王食邑非食土田。
土田所生諸禾稼等。是王所食。言食邑者
從所依説。以邑之體即土田故 受例亦
然。觸如土田。受如禾稼。受是觸果。觸是受
因。受能領觸所生受體。即自領義。名自性
受。言領觸者從所依説。如言食邑食彼
所生 
論。若謂如王至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次下第八論主復非 
論。理亦不然至不自證故 述曰。若言自縁
名領自性。違汝自執。不自證故。彼計心
等不能自縁。故説自縁便違自失 
故次第九彼復救曰。言自領者。非謂自縁。
不拾受自相。名自性受故 故次第十論
主復非 
論。若不捨自性名自性受 述曰。此牒彼計
論。應一切法皆是受自性 述曰。正破彼執。
由一切法皆不捨離自體相故。應皆名受。
設彼救言要心所法不捨自性方名爲受。
餘思・想等應立受名。若言要有所縁。領
觸所生受之自體。名自性受。一一過難皆同
前破 
次第十一彼設難言受領於因不得名受。
觸似三和應不名觸 十二答曰。此難不
然。觸似三和復能令心等同觸於境故
名爲觸。汝今但執受能領似因觸名受。不
依境界以立受名。如何以受令觸義同」
論。故彼所説但誘嬰兒 述曰。此結非也。
理既非勝。但誘嬰兒。非關智者。此總結
破 
次第十三彼復問曰。言自性受汝已廣非。
境界既共餘。如何説受別 十四論主答」
論。然境界受至不共餘故 述曰。此義如何。
能領順・違・倶非境相。定屬已者名境界受。
謂餘心等但取所縁。不謂定令境攝屬己。
於順・違等行相淺近。不攝爲己有故。皆不
名受。如多人共處。傍有人言汝面是奴。中
有奴者攝爲罵己。餘非奴者不攝屬己。
故受亦然。領於境界定屬己故。領境界名
不通餘法。何勞虚搆取自性受 問受領
於觸應名分別。設爾無失 如是所明前
三心所。樂大乘者。應對餘宗・及餘論文
知其勝劣 
論。想謂於境至名言爲業 述曰。體性可知。
業言施設者安立之異名。建立發起者亦名
施設 
論。謂要安立至種種名言 述曰。此中安立。
取像異名。謂此是青。非非青等。作此分齊
而取共相名爲安立。由取此像便起名
言此是青等。性類衆多故名種種。諸論説
名爲其想者。從因而説。説想爲名。從果
而説。如世人言汝想是何名是何等。此業但
是意倶之想。餘識倶想不起名故。設疎起
名亦無失者。第八識想如何起名。由此故
知此業不遍 
論。思謂令心至役心爲業 述曰。其義可知
論。謂能取境至令造善等 述曰。謂瑜伽論
第三卷。説即此邪正倶相違行因相。由思了
別 謂邪・正等行即身・語業。此行之因即善・
惡境。由了此境相故思作諸業。起善・惡等
事故。言取境正因等相是思之業 問思
令心作。爲亦令彼心所法作不。若亦令心
所法作。何故不説。若唯令心作。何故不同
作意亦令心所作 行相實同作意。亦令
心所造作。以心勝故但説作心 
此別解已次下總釋倶 
論。此五既是至決定相應 述曰。釋與五
倶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論。其遍行相後當廣釋 述曰。指遍行義・及
心所等縁總別相。如第五卷自當廣説 
上來第四已解五所。自下第五解前頌中相
應二字。此或通五數。或通捨受。二處皆得
 准此初答文。相應屬五數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 述曰。五十五説。
由四等故説名相應。謂事等・處等・時等・所
依等 事・處相似名之爲等。時・依定一名
之爲等。正與此同。今約見分爲行相。影像
相分爲所縁。自體名事 等者相似義。體各
唯一境相相似。故所縁・事皆名爲等。以觸
等五相。託本識相生。所縁既相似。故名爲
等。唯識爲宗。不約本質名爲所縁。亦非
影像名爲行相 時謂刹那。定同一世 依
謂依根倶有。無間。如下當辨。不取種子。以
各別故。即以四義解頌相應。謂除行相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瑜伽論等第一卷。説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以境相似故説名爲
同。其實各別 此約實義名所縁等 彼
約相同名同一所縁 又此約影像説爲
相分名所縁等。相各別故 彼約本質説爲
所縁故名爲同。亦不違也。下此論文許有
二故。如樞要中釋此疑難 此中五義各
有所簡 時簡前後 依簡別識 行簡
依同其境各別 縁簡別見 事簡體多
雖具上義。若事不等不名相應。如五與
意唯依・事簡 或但四義。唯除行相。以各
別故。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上來已解相應門訖。自下解頌唯捨受言。
此第四段。即是第七五受分別 
論。此識行相至捨受相應 述曰。此有二文。
初三復次等釋唯捨倶。後簡不與餘所相
應之所以也 初中第一三復次釋。後解外
難 三復次中。一一有多所以 且初釋中
復有五義。一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若苦・樂
受必明了故。此中憂・喜入苦・樂中。依三受
門不言憂・喜 二不能分別違・順境相
取中容境。是捨受相。若是餘受取順・違境
故 三由微細。若是餘受行相必麁 四由
一類。若是餘受必是易脱。此行相定。故成一
類。五相續而轉。若是餘受必有間斷。此恒
相續故唯捨受 若許明了行相可知。便應
不能攝益相續 若能分別違・順境相。非
眞異熟。眞異熟者取境定故 若麁動者。應
如餘心非異熟主。顯行相難知異餘識也
 若許易脱。即善・惡趣皆悉不能互攝彼
種。許是善識能持惡種。與理相違。攝論第
三亦有此解 若有間斷。便非彼生。亦不
受熏。已捨壽故。性非堅故。如餘心等
由此五義必具有故。便能受熏持種相續
 又解。此識極不明了。簡無惠・念。惠・念行
相極明了故 不能分別違・順境相。顯唯・
捨受非苦・樂倶。及簡不與善・染等並
微細之縁。簡定及非異熟。非異熟法相麁動
故。定深取所縁。此任運細不深取故 一
類之義。簡勝解數。先不定境今印定時有
勝解故 相續而轉。顯無有欲。今有希望
方有欲起。此相續故無有欲也 由此五
義。第二正顯唯捨所由。所餘四縁。因簡別
境等故唯與捨倶 雖有二解前解爲勝。
顯捨受倶。不應於中簡其別境等 
論。又此相應至唯是捨受 述曰。此第二復
次。顯是異熟總業所招故唯捨並 
論。苦樂二受至非此相應 述曰。顯此不
與苦・樂二受相應所由。如八證中最初執
受五因之内。任運生解。如五十一・對法第
二説 異熟生等。並如前釋。由六識中異
熟生受。待縁方起。故今簡之 
論。又由此識至爲自内我 述曰。常者。相續
義 無轉者。一類義 我是一・常。故此似我。
顯第七識恒縁執我 
論。若與苦樂至捨受相應 述曰。顯我不縁
苦・樂二受。非一類故。故唯捨倶。生善・惡
趣餘受轉故。第三復次也 由前三義故唯
捨倶 勘諸經論。唯初復次五義之中第四
義解 
上來依理解頌文訖。自下依義釋外妨難」
論。若爾如何至惡業異熟 述曰。薩婆多等
爲此難也。彼部難云。捨受寂靜。善業調順
可能招之。如何逼迫業。亦招寂靜果。此依
彼宗故以爲難 
論。既許善業至此亦應然 述曰。即返質答。
既許善業能招捨受。此不善業類亦應然。
能招捨受 
論。捨受不違至善惡倶招 述曰。此顯所由・
及同法喩。捨受行相不違苦・樂二種品故。
此質解也 捨受不違苦。惡業不得招 
捨受不違樂。善業應不感 苦・樂自相違。
善・惡之業不招於苦・樂 捨受不違二。何
妨善・惡並能招。如無記法二業倶感不違
二故。不以寂靜解捨。亦通惡業感。中容
之行名爲捨故通不善招 問返詰雖然
理猶未曉。如何寂靜果。逼迫因所招 答曰
無記既寂靜。何爲惡業果。捨雖寂靜。不違
二故得爲惡果。下同禪定之寂靜。此
無所能爲故通惡業感。餘七轉識設起苦・
樂。此識皆倶。以捨不違苦・樂品故 若或
苦・樂倶於人・天中應不受苦果。以相違
故。三惡趣中應不受樂果。亦相違故 此
中苦・樂皆是別報。故捨不違。若隨所生受
便轉變。即易脱故。過失如前 
外人復難 
論。如何此識至心所相應 述曰。解受倶
中。自下第二釋不與餘心所相應。既知唯
捨已便難唯五倶 
論。互相違故 述曰。此論主答。別境・善等行
相。與識既互相違。故不倶也。此總答之 
論。謂欲希望至無所希望 述曰。下別答也。
隨何世境樂便有欲。任運之識不樂觀境。
故無有欲 
論。勝解印持至無所印持 述曰。勝解印持
曾爲猶預境今得決定事 此識行相𧄼
&MT02774;闇昧 境非先不定今可須印之。故無
勝解 
論。念唯明記至不能明記 述曰。念相明記
曾習事轉 此識昧而且劣。恒縁任運現在
之境 不能明記曾所受境故無有念 
論。定能令心至刹那別縁 述曰。定雖影像
相分刹那新起。其加行時所觀本質前後相
續。恒專注縁 此識任運不作加行專注
本質。恒縁現在影像所縁。但新新起 且定
行相。一・一刹那深取專注趣向所縁。此識浮
疎行相不爾。故非定倶 言任運者。是隨
業轉 
論。惠唯簡擇至不能簡擇 述曰。徳等事者。
等失・倶非。餘文可解 此之別簡。行相周
通。於佛起別境。於理亦無失 
論。故此不與別境相應 述曰。此總結也 
已説別境非此識倶 次簡善等不倶所
以 
論。此識唯是至亦不相應 述曰。異熟必非
通善・染故。十一・六・二十亦定不相應 等
者。等取餘善等法。即不定四既通三性亦
在其中 
然有難曰。善・染非異熟。可説不相應。不定
中無記。何非此識並 爲答此問故次説
云 
論。惡作等四至定非異熟 述曰。非異熟者。
非眞異熟。不遮異熟生亦有惡作等。下不
定中自當分別。非一切時常相續故非此
相應 
上來第七唯捨門訖 下第五段。即是第八
何性倶門 
論。法有四種至何法攝耶 述曰。此最初問
 法有四種。何法所攝 大乘亦有自性善
等。如本・釋中。此三種性。或各分二。一世俗。
二勝義。有爲善法名世俗善。招世・出世可
愛果故。麁重・生滅・非安隱故。無爲善法名
勝義善。最極寂靜性安隱故 諸極惡法名
世俗不善。能招麁顯非愛果故。諸有漏法
名勝義不善。自性麁重不安隱故 有爲無
記法名世俗無記。不能招愛・非愛果故。自
性麁重濫不善故 虚空・非擇滅。名勝義
無記。不招二果。無所濫故 或各分三。善
有三者 一感愛果善。謂有漏善法 二性
巧便善。謂有爲善法 三性安隱善。謂無爲
善法 不善三者 一感非愛果不善。謂極
惡法 二性非巧便不善。謂染汚法 三性
不安隱不善。謂有漏法 無記三者 一相
應無記。謂諸無記心・心所法 二不相應無
記。謂無記色・不相應行 三眞實無記。謂虚
空。非擇滅 或各分四。善有四者 一自性
善。謂信等十一唯善心所 二相應善。謂信
等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善。謂諸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善者准義亦爾 四勝義善。謂
善無爲 不善四者 一自性不善。謂無慚
等十唯不善心所 二相應不善。謂無慚等
相應心・心所法 三等起不善。謂不善色。不
相應行。種子亦爾 四勝義不善。謂有漏
法 無記四者 一能變無記。謂諸無記心・
心所法 二所變無記。謂無記色法。種子亦
爾 三分位無記。謂無記不相應法 四勝
義無記。謂虚空・非擇滅 如對法第三末・第
四卷初諸門解善等。皆以此義通釋於彼。
此中一一如理應知 
論。此識唯是至異熟性故 述曰。下答有三。
初總答。次別答。後釋無記名。此總答也。若
善・惡性必非異熟 
下別答之 
論。異熟若是至應不得成 述曰。別有三釋。
此爲一因證唯無記。攝論第三卷未自解。
善趣既是善。應不生不善。恒生善故即無
流轉。由集故生死流。由苦故生死轉。惡趣
翻亦然。既恒生惡應無還滅。由道故還。由
滅故滅 
第二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倶作所依 述曰。此識既是
果報之主。爲善・染法之所依止。既恒是善。
應不爲惡依。是惡。亦應不爲善依。互相
違故。何得與二倶作所依 
第三因云 
論。又此識是至應不受熏 述曰。如前已説
唯無記性可受熏習 
薩婆多等若復難言無熏習識亦有何過
論。無熏習故至倶不成立 述曰。此論主答。
得等如前破 若無熏習者。染淨因果倶
不成立。既無熏習即無種子。種子若無即
是無因。因既無故其果亦無 
論。故此唯是無覆無記 述曰。此總結也」
自下第三釋無記等義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述曰。何名無覆。覆
謂覆障。體即染法 覆義如何 障聖道故」
論。又能蔽心令不淨故 述曰。合以二義
解其覆字 即覆者。覆蔽也。蔽心令不淨
故名爲覆 
論。此識非染故名無覆 述曰。總結釋也
論。記謂善惡至可記別故 述曰。何名無記。
記謂善・惡。此有二義可名爲記。一善有可
愛果。不善有不可愛果。可記別故。二善・惡
法體勝無記法。可調和故。或&T014461;戻故。可記
別也 世尊記此當得此果。體性如是可
記別故。説名爲記 
論。此非善・惡故名無記 述曰。此結釋名
總是第八何性倶門。自下第六段諸心所法
例同於心。非是分別識自體門 
論。觸等亦如是者至必同性故 述曰。此四
説中第一。第二。第四説同護法等一師多復
次。義不違也 義雖有四。文段有三牒前
頌第八句也 初師唯以五心所法。例同心
王無記性矣。次無記性後有亦如是故。如
文可知 
自下即是第二師説 
論。又觸等五至亦如是言 述曰。此師意説。
例於識體五種義同。一異熟。二所縁行相倶
不可知。三縁三種境。四五法相應。五無覆無
記。前雖已有本識八門。隨其所應故但有
五。於十義中此別開不可知爲一門 然
但有四。除自相・一切種・及行相・并捨受倶。
因果不斷。轉捨時位。在例後明。此例以前。
如其所應亦如是故 問本識五法倶。觸等
亦如是。觸雖不與觸自相應。五法是同隨
應相例。本識行相即是了別。觸隨所應應
例行相。令心・心所同觸前境。是觸行相故。
餘例難亦然 答餘門通故可咸相例。行相
既言了別。何得觸等例同 此不成救。與
識相應既言觸等。觸等亦應與自倶故 
 此理不然。隨所應有觸・非觸倶。相應有五
法。五法相應例得同。了別在識不通餘。何
得觸等例行相。了別行相在於識。亦令觸
等例皆同。與捨相應不在受。亦應受等例
成失。此上二説義雖未周。以理而言亦無
妨難 
論。有義觸等至無簡別故 述曰。此難陀論
師等多人爲此解。初許觸等受熏。後被難
已轉計。方言縁種名一切種 此第三説
例上五門・并不可知。即有其六。謂從異熟
乃至無記。除識自相・行相・受倶。頌言觸等。
即是自相。故不須例 此論體例。若正義無
違或合爲一。若邪宗謬義假作別師。非
必異説今此別師 
第四師破 
論。彼説非理 述曰。第一非也 
論。所以者何 述曰。第二彼問有何所以」
論。觸等依識不自在故 述曰。三論主答。既
非心王故不自在。前第二卷於可熏中有
自在義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有自在義方
能受熏 
論。如貪信等至能持種子 述曰。染中擧貪
等取嗔等。善中擧信等精進等。既如貪等
故。不可説觸等同識能持種子。此乃不
例一切種門 問所熏有心・及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不受熏。能熏之中有心所。心所
不自在故非能熏 答心所有増減義具
可能熏。心所不自在故非所熏攝 問何
故受熏則遮心所。及其能熏心所亦得
答爲因據有力。心所亦能熏。受熏須報主
心所非所熏 問心所爲因能熏言有力。
心所爲果有力言所熏 答心所能熏無
過失。心所亦能熏。心所受熏過失多。心所
非所熏 問何故能熏即言無失。爲所熏
者過失便多 答爲因之日有力而是能熏。
爲果之時無力乃非所熏 問何者名過
失 答頓生六果失 問何故心所受熏。
後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後果不頓生六。
 答心所受熏。即能熏心・心所。一念便熏
成六種。後生現時頓生六果。心所能熏。相
分・見分。但隨己數而熏。非一一法皆有六
種。即所熏無頓生六果。唯熏心王一體法
故。若六法受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
各自生己現行本識等。即有頓生六果之
過 問如縁本識増上縁中熏成種時。同
時心所亦熏成本識種。縁彼心所亦爾。何
故心所能熏。所熏無頓生果之妨 答即
能熏心王。縁本識及五數熏成種子。此種後
時。生本識及五數現行。能熏心所不熏彼
本識。及五數種。此相分熏種。但生自相分現
行。非親生彼本識等故。故無此妨 問心
所能熏。何不同彼心王能熏。倶生於彼本
質之法。心所能熏。即生自相分現行。不生
本質耶 答若能熏之心是一。縁本識及五
數。所熏有六故即熏六个。能熏之心後種
生現行。頓生六果妨。不可論其本質生
與不生。所熏六種乍可論其本質・影像。其
所熏不然 此亦不然。受熏例應爾。心所
生影像。心王生本質。由是義故。如實義者。
如縁本識熏種之時。能熏心聚。共熏成一
本識之種。此増上縁。本有種子爲因縁故。
無頓生六果之妨。多種生一芽。因縁便無
此事。増上縁等理亦無失 又設能熏各各
熏一本識種子。雖爲六種。六種共生一果
亦無妨難。能持之識體是一故 論所言如
貪・信等不能受熏。此對難陀亦熏心所。
非對經部。經部説心所亦非所熏故。如攝
論云是能依故。不自在故。若對彼宗有立
已成之過。由大乘異師。亦有説心所是所
熏故。今以爲喩 量云。第八五數。應非所
熏。是能依故。不自在故。如貪・信等 若爾
七識應是所熏。既是自在・及所依故 此亦
不然。因明者説但遮能依心所體是所熏。不
表七識心王是所熏法。觸等五法既非所
熏。如何同識能持種子 又以不能持諸
種子。爲第二宗於理無失。文有宗二因・喩
唯一 
四第三師言。受熏何失 五論主牒破 
論。又若觸等至有六種體 述曰。即一有情
能熏所熏。隨是何法有六个種。以六法體
爲所熏故。一・一所熏有一種故 
六外人復言。六種何失 
論。若爾果起從何種生 述曰。此即第七論
主復徴。若爾果生從何種起 
八外人復云。皆從彼起 九論主復云 
論。理不應言至生一芽故 述曰。成業論中
廣破此義。量云。別能持中六種種子。應不
共生一果。因縁性故。如六能熏。能熏雖有
六現。不是因縁共生一果種 若爾雜集第
八卷如何通。彼許多因生一果故。如五無
間業受一期報故 成業論中自解此妨。可
許多縁生一果體。不許多因能生一果。因
縁辨體無此事故。前立量中。已有因縁因
果言故 
十外人轉言。熏種雖多。生果之時但從一
種 此下十一論主復非
論。若説果生至便爲無用 述曰。初二句牒。
下二句難。此就見分能熏爲論 問既爾護
法等如何釋此文。新舊之種若隨用一。舊新
種中一無用故。又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共
生一果。爲難亦爾。此乃自違。不勞他
 答曰。新舊因縁。能熏有六熏成六種勢
力齊等。倶逢縁合可許此類共生一果。如
一麥中有多極微。可許同生一芽等果。非
許一一微各各生果故 若爾成業難多種
生一芽何爲會釋 彼破經部色・心二法
各各有種共生一果。如二麥等共生一芽。
非此所許。今五數中各有種子共生一果。
故是所非。若一識中同類種子共生無妨
故此文言。若一種生餘無用等。不爾此言深
爲自害。若能持是一。多同類種許共生一
果。若能持是別。雖同類種。不許同生果」
十二外人云。次第生果 十三論主復難」
論。亦不可説至勢力等故 述曰。同熏之種。
一生果時餘亦應生。熏習同時勢力等故。
如生果種故不可説心種先生。餘觸等種
次第生果。此中比量易而可知 
十四外人復云。六果頓起 
十五論主復難 
論。又不可説六果頓生 述曰。此即總非
有何過失 
論。勿一有情至倶時生故 述曰。若六果生
便有此失 彼若救言如摩醯首羅面有
三目。復有龍王有八萬眼。有六種體。於理
何違 難此不爾。不可説心中之種生此
眼。心所中種能生彼眼。即應一念有六本
識。又無多眼者。彼如何通。故唯心王持種
於理爲善 又如人二眼。識但是一。多眼龍
王何必識多 又若許爾即一有情有六本
識。便爲六身非爲一體 
次第十六彼復轉救。論。誰言觸等至持諸
種子 述曰。外人轉計。此即不例同於本識
持種受熏名一切種 
故第十七論主復問 
論。不爾如何至名一切種 述曰。問觸所由 
次第十八外人復云 
論。謂觸等五至名一切種 述曰。此解似種。
 本識變種能生果故名爲眞種。觸等與識
同一所縁。故彼亦能變爲種子。不能生果
名爲似種 
十九問彼何故須然 二十彼答 
論。觸等與識所縁等故 述曰。此顯三因觸
等似種。若不縁種。心・心所法所縁。便有不
同之失 
論。無色觸等有所縁故 述曰。生無色界既
不縁色。不縁種者。此何所縁 
論。親所縁縁定應有故 述曰。若但縁本識
相分之種。自不須變。即無親所縁縁。自無
相分故。便非唯識。心外取故。若託彼變但
是疎縁。不於觸等之上現影像故 
論。此似種相至生現識等 述曰。無實用故。
不能生現識根境等 等者等取諸根・境
等 
此如何等 
論。如觸等上至非識所依 述曰。心所所變
似眼根等。不能爲依親生五識。親生五識
者。心王所變故。色等亦爾。亦非實礙。此六
眼根等。同時同處不相障礙 
論。亦如似火無能燒用 述曰。此顯同喩。鏡
中之火名爲似火。無燒用故 
此上並是第三師救 次二十一論主難云 
論。彼救非理至而相例故 述曰。謂若是觸
等縁似種相名一切種。即是第四縁境之
門。在第三門一切種後執受處中方應相
例。如何於前一切種中乃例縁境 
論。由此前説至有重言失 述曰。此顯正義。
由此理故。前句所説一切種言。定目本識
有彼受熏能持種義。不目縁種・似種等
義。故不可以觸等五數縁種爲例 若不
是説受熏持種名一切種爾者。本頌乃有
重言之失。上解一切種已言縁種。下解執
受中復言縁種故 若彼救言縁種子者
名一切種。執受處中説有根身。無重過者。
理亦不然。世親攝論第一引阿毘達磨經
言。執受有二。一五色根。及根依處。二相名
分別習氣 種子可執。復是所縁。與身別明
此有何位。故所説非也 
二十二第三師問。若不如我所説義者。亦
如是言應有簡別。以不許例持諸種故
 次二十三論主復答 
論。又彼所説至定不成證 述曰。此總非也
論。勿觸等五亦能了別 述曰。此下正難
 了別。唯是識行相故 
論。觸等亦與觸等相應 述曰。上勿字流至
此。勿觸等五與觸等相應。以説本識觸等
相應故。不爾如何觸等相例 
論。由此故知至非謂一切 述曰。由此理
故。故知頌中亦如是言。隨所應説。若前若
後。性相求故應可例有。隨理無違即便相
例。非謂一切皆令例之。此例幾門。即有
六門。前第二師例同五門。今加斷捨隨所
應故。餘不例者准義可知。以隨文便中
間相例。故亦可許例於捨位。欲顯初後皆
有例法。及非例法。故中間説觸等相例。若
最後句方説例者。恐謂一切皆合例故 
上來雖有多文。非是正明本識。例彼觸等
義門分別 下第七段。即是第九解本識因
果法・喩門。是本頌中第九句恒轉如暴流也
 於中有二。初問。後答。將欲解文寄問
徴起 
論。阿頼耶識爲斷爲常 述曰。此爲問也。前
解自相唯阿頼耶。今分別中依自相説 
論。非斷非常以恒轉故 述曰。此第二正答
所問 於中有三。初解本頌。次破外執。後
勸歸信 初中有三。初解法。次解喩。後總
結 解法中有二。先擧所明因果之法。後廣
解釋。此即初也 擧頌二字正答前問。經
部師等持種色・心。無色無心有時斷滅 僧
佉自性。雖爲法種仍體是常 爲簡彼宗
言非常斷 
恒義如何 
論。恒謂此識至常無間斷 述曰。下廣解也。
先解恒義 一類者。常無記義 相續者。未
曾斷義 
何義要須中無間斷 
論。是界趣生施設本故 述曰。此意即是依
此識故。施設三界・五趣・四生。是引果故。識
是界・趣・生之本也。下自當知 言施設者。
安立異名。識若斷滅非界・趣・生。故此恒言
正遮於斷。即重顯上一類義也。若善・染等。
體非一類。趣生應雜許雜起故。由此識是
一類無記。不可雜起 
論。性堅持種令不失故 述曰。此言顯上相
續之義。此義可知 言性堅者。四義受熏
即初堅義。乃至金剛此不斷故。故能受熏。
若不堅者。如六。七識應不受熏 復言
持種令不失者。簡經部等色・心受熏而能
持種。於無色界入無心時此種便失 此
識不爾。種不失故。故不可斷。此解恒義 
論。轉謂此識至前後變異 述曰。此遮常・一
此簡自性・及我。爲常。爲一。以諸有情起
分別心計爲我故 言有生滅等。簡彼一・
常故 
論。因滅果生非常一故 述曰。因果性故。簡
一。非我也 有生滅故。簡常。非自性也」
常・一之法無因果故 
何不是常。常有何過 
論。可爲轉識熏成種故 述曰。顯可熏義。不
能受熏是爲過也。不爲轉識熏成種過。
常阿頼耶應不受熏。以是常故。如虚空
等。若不受熏。即無生死・涅槃差別 
此上解轉。總釋頌中恒轉二字。四義受熏
即皆具足。一無記。二堅。三可熏非常一是。
四相應可爲識熏是 下釋如暴流三字。
有三義喩 
論。恒言遮斷至因果法爾 述曰。下解譬喩
 於中有二。先擧法生滅喩。後廣解之。此
即初也。一切因果皆非斷・常故言法爾 
論。如暴流水至令不出離 述曰。暴謂卒暴。
即汎暴水。前能引後名曰非常。後水續前
稱爲非斷。生人天喩飄。居惡趣如溺。
本識能持業煩惱等漂溺有情。以水爲喩」
論。又如暴流至而恒相續 述曰。又識持種
三界生故。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
起。故名暴流。以水爲喩。如下文説 
論。又如暴流至恒相隨轉 
述曰。此第三喩。漂水下魚・水上之草。喩内
習氣・外觸受等内外法也 
論。如是法喩至非斷常義 述曰。此合法・
喩釋其大意 
論。謂此識性至恒轉如流 述曰。果生故非
斷者。後法續故 因滅故非常者。不恒住故。
此解法義令同於喩。餘文可解 
上來大乘自述己義成立因果 自下第二
破斥諸部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下有三
 初牒説一切有部・正量等難破彼宗執
 二破上座部師。三破經部 初文有十
此即初也。有部・正量等彼皆過・未有體性
故 此意難言。若如我等過・未有體。未來
續故不斷。往過去故不常。汝過去無可許
非常。未來既無後法應斷。現不住故。當無
體故。如是豈成縁起正理 
論。過去未來至縁起正理 述曰。此即第二
論主反質。過去・未來汝執實有可許非
斷。未來續故與我不同。如何過去説恒有
故不是常義。前言我宗斷不成縁起理。今
汝既是常。常豈縁生理 
論。豈斥他過己義便成 述曰。第三外人
云。論主遭難不能出理而行返質。豈
他過己義便成 
下第四答
論。若不摧邪難以顯正 述曰。此論主答。
黒山既傾白日斯現。故須破也 
次出正理 
論。前因滅位至低昻時等 述曰。我宗因果。
前因滅位後果即生。中間無隔因果不斷。
如秤兩頭低昻時等。由彼低時此昻時故
論。如是因果至方成非斷 述曰。前生・後滅
相續如流。豈假去・來是有。方成因果不斷。
不籍去・來因果足不斷故。謂但一種在現
在時流入過去。此之種子後念即起。刹那刹
那恒時現在。而是無常因果不斷
下第五難 
論。因現有位至誰離斷常 述曰。外難云。
如一種子因於現在有作用時後果未生。
果法未來既體是無。不可定其所生之果
此説因者是誰之因。無果可屬因定能生
彼故。問果亦爾。現爲因即無果。現爲果即
無因。因果既無斷・常誰離。初但難斷。今亦
難常 
論。若有因時至豈離斷常 述曰。論主
質。即第六也。此爲彼部未來有故。其果之體
未來已有。現在爲因之時果已先有。果已先
有何待於因。若果本無可待因有。果先已
有何待於因 量云未來果法應不待因。
體已有故。如已生果 因義本欲生果。果
有不待於因。因義不成。有果義亦應無
 量云。所言果法。應非是果。以先有體
故。由如於因 汝所言因。應不是因。先有
體故。猶如於果 無因・無果豈離斷・常
 言我不離。汝豈離耶 初隨返質唯難
於常。今隨雙難亦破於斷 
論。因果義成至非預我宗 述曰。此即第七
外人解質。未來因果雖先有體。名因果時。
要依作用不依於體。未有作用名未來。
正有作用名現在。作用已息名過去。現有
因用果用未生。因義既成果義便立。故所
詰難非預我宗 預者。關也 
論。體既本有至亦本有故 述曰。此第八論
主難。體既本有用亦應然。以體・用無別故
 量云。所計作用。未來應有。不離體故。猶
如於體 所計體法。應未來無。即是用故。
亦如作用 汝去來法。應是無爲許有法
體無作用故。如無爲法 又相未相法。應
是無爲。許有法體非相遷故。如無爲法
 設彼救前難言未來用・體雖皆具有。縁
不合故。用不起者 應難彼云。既言諸法
本來皆有。所待之縁亦應本有。縁既許本
有。未來應起用 量云。未來一切法。用應
常起。因縁具故。如現在法。若言縁等或未
來無。即非未來有一切法。又説未來有生
相用。過去説有與果用者。過・未有用應
名現在 彼救不然。今言用者。謂取・與用
 難云。等無間縁過去取果婆沙正説。即應
過去有半作用。有取果用故。又言未來世
有三法作用。光明・生相・及苦法忍。婆沙正
文。應名現在 彼與果用滅復滅失。取果
之用生復生過。若言與果但是功能非謂作
用。即阿羅漢末後之心。應不名現在。無取
果用故。又若此心。初無作用應名已滅。如
何後時更復言滅。又彼功能。改名作用。而
復何異 若言非是無學末心不能取果。
彼後念縁闕故。果不生者。此亦非理違汝
宗故。汝説後心非無間縁故。廣如婆沙第
十文説。終心後果既定不生。如何定知現
在之法有能生用 若言後果若縁不闕。
定從此生者。因既縁不闕故有作用。何不
能生果。若因不能生果。即是無用故 
論。由斯汝義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九曲結
申正義也 
論。謂此正理至皆假施設 述曰。自下申其
正義。今明諸法自相離言。離言所以如前
已説。所有因果。及餘法言皆假施設 此是
立宗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因 述曰。謂大乘中
唯有現法。觀此現法有能引生當果之用
 當果雖無。而現在法上有引彼用。用者
功能。行者尋見現法之上有此功用。觀此
法果。遂心變作未來之相。此似未來實是
現在。即假説此所變未來名爲當果。對此
假當有之果。而説現在法爲因 此未來
果。即觀現法功能而假變也 
論。觀現在法至對説現果 述曰。其因亦爾。
觀此現法有酬前之相。即熟變相等。觀此
所從生處。而心變爲過去。實非過去而是
現在。假説所變爲現法因。對此假曾有過
去因。而説現在爲果 
論。假謂現識似彼相現 述曰。何者爲假。識
縁於此現法。之時。尋所從生説之爲因。
説現爲果。尋現世法。及所生法。變似未來
之相。現名爲因。未來爲果。故言假也。而實
所觀之法。非因。非不因。非果。非不果。且
如於因。性離言故非定是因。有功能故非
定不因。果亦如是 
論。如是因果至應順修學 述曰。此結勸學。
即第十文。有因故非常。有果故非斷。故離
二邊契會中道。勸諸智者應順修學。此答
於前生滅分位法也 中道者。無漏眞智之
異名也。以理合智故名契道。如下自解 
此性離言。假説曾・當名爲因果。非謂實
有。此即無有二邊之過。除遍計所執。説依
他性有故。言非因・非不因等 因此總
叙大乘眞義。法唯現在。識變有三世 諸
義不同如瑜伽論五十一卷・六十九卷・顯揚
十・對法第三・中邊第一。皆説三世依種
子立。約曾・當義説其世也 六十六卷・對
法第四・及第十三・薩遮尼乾子經。皆説有
六通三乘差別。宿命智縁過去。生死智縁
未來。他心・漏盡縁現在。三世等雖非種子
亦有三世 今於此中。復約識變曾・當因
果以説去・來 諸經論説雖多不同。總束
而言莫過三種 一道理三世。即依種子
曾・當義。説有去・來世。當有名未來。曾有
名過去。現有名現在。於現法上義説三故
 二依神通。其智生時法爾皆有如此功
力。由異生・聖者功能各殊。既非妄心所見
皆實。但由智力。非是妄識之所變也。前第
二説。由澄淨故亦現彼影。由多修習此去・
來法。法爾能現隨其勢分多少時節。理實能
縁。及所縁法唯在現在 三依唯識。此義
雖通。然前二外別有異體。多分分別妄心所
變。似去・來相。實唯現在 此中論文。法體
離言但唯有識 或復更釋。雖有唯識・道
理二種無別神通。恐濫妄縁故分三種
約此三義解諸違文。皆並攝入此所會義。
餘不過此。設立四減三皆爲妄説。今猶未
盡。此中所明粗陳梗概。如別抄中廣引誠
説 
論。有餘部説至恒相續義 述曰。自下第二。
其上座部於此起救 於中有三。一總立
宗。二出所以。三結救意。此即初也。此中亦
同勝軍論師種子等法前果後因倶時而生。
彼謂因果恐有斷過。被他如先有因時無
果等難已。復以大乘。假説現在之三相用
不同時起。前法至生後法未起。至住之時
後法未生。至異之時後果方生。恐因果斷
故。此之義意同此中破 又有二趣並生過
故。前人等趣至異之時。後天等趣已至生故
 彼言以是次生時勝。前法變異無多力
能。但名一趣。隨所當生彼得趣名。非於
前趣故無此過者。不然。阿頼耶識分二
趣故。及違此文。勝軍論師雖有此義云立
亦得。然自不遵。亦無章疏現行於世 
論。謂現在法至生滅二時 述曰。下出法體
有三。一直顯。上座等云。色法遲鈍有三相
用時經一世。謂生・住・滅。更無異時。心法迅
速但有二時。謂生・及滅。此二相即法辨。離
法無別體。然倶現在。彼無過・未故 此中
且擧心・心所法爲論。故言極迅速者猶有
二時 
論。生時酬因至而體是一。述曰。下顯因果不
斷之義。二於一法辨 法生時酬因。即後
法爲果。在現在法滅時引果。即前法爲因。
在現在。此是二法爲二時 今此所論。即
一法體生時爲果。滅時爲因。爲果之時與
前法倶。爲因之時與後法並。此是一法。然
現在二時。前後位別故。此之二時倶現在有。
時雖有二前後位別。而體是一。無別法體。
即於一法而辨二時。爲因爲果 
論。前因正滅至而倶是有 述曰。三於二法
辨。前因正滅後果正生。此二法辨相接不
斷。因滅果生二倶現在故 體相雖殊。因・果
二法故 而倶是有。並現在世同時有故 
論。如是因果至捨此信餘 述曰。此總結也
雖無去・來足爲因果。非同餘部薩婆多
等立有過・未。虚妄計度法増常過。不同大
乘是假施設法減斷過。既離斷常過。又無前
諸難。謂難有部。果既本有何待前因。難大
乘云。因是誰因。果誰果等。既無諸失。誰有
智者捨此勝義。而信於餘不了義耶 
論。彼有虚言至而有二時 述曰。下破有七。
今總非云彼虚言等 何容一念而有二時。
此第一難。念者刹那之異名。時者生滅之兩
位。刹那迅速即有前後。極微至小應有二
分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 述曰。此第二難。義
意可知 
已下徴滅 
論。滅若現在生應未來 述曰。此難令同薩
婆多等。以滅現在。生未來故。生滅二法定
不倶時。相違法故。如明闇等 
論。有故名生至寧非過去 述曰。此令同大
乘。滅是過去故 
彼若救言。誰言於滅滅即是無。同薩婆多
滅體是有。今難之云 
論。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述曰。以生違滅。
滅即非無。以滅違生。生應非有。生既不
成無。滅體如何有。滅若現在非無。生應現
在非有 
論。生既現有滅應現無 述曰。生既現在有。
滅無應過去。令同大乘。生・滅二法定不倶
世。相違法故。如解惑等 
論。又二相違至見有是事 述曰。此立比量。
又生與滅二法相違。如何同體。如苦・樂等
不同一體 故。量云。生・滅二法。體應非
一。以相違故。如苦・樂等 彼宗現在一法
之上辨生・滅故 
論。生滅若一至寧體同説 述曰。生滅若
一。法生之時應即滅故。故無二時。生・滅若
是異不應説體同。二若即者。此法滅時此
法應生。即是生故。如生。二若異者。生體
非滅體。以是異故。如苦・樂等 
論。故生滅時至理必不成 述曰。生滅二時。
倶在現在一世而有。雖復相違而體同者。
理必不成。此總結破上座等訖。大乘生・滅。
非定一法有・無異故。非定異法即生法
滅。非別法滅故無有過 
論。經部師等至能持種故 述曰。破諸部計。
自下第三經部師等。既見上座被徴便曰。
雖無去・來不同一切有。生・滅異世不同
上座師。而色・心中諸功能用即名種子。前生
後滅如大乘等。爲因果性相續不斷甚爲
勝義 今破之言。理亦不成。彼不許有阿
頼耶故。經部師等。等自類中。非唯一故。破
之量云。經部所説持種色・心。不能持種。
非第八故。如聲・電等 過・未無體・及無
本識。於無色界色久時斷。入無心時心久
時滅。何法持種得爲因果。因果既斷名爲
不然。彼不許有第八識故 
論。由此應信至縁起正理 述曰。第三總結。
有爲諸法從縁而生名爲縁起。勸彼應信
大乘正理 
論。此識無始至當究竟捨 述曰。此第八段。
於中有二。初問。次答。此即問也。即解頌中
第十句。第十門也 答中有二。初略擧頌
答。後廣解之 
論。阿羅漢位方究竟捨 述曰。此正擧頌總
答問也 
論。謂諸聖者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廣答也
 於中復二。初略釋。後廣釋。此即初也 謂
諸聖者。即通三乘 斷煩惱障究竟盡者。彼
位若是永害隨眠。皆在金剛心時斷已皆
成阿羅漢果。三乘並然 若伏斷永不起此
言斷者。即通八地已去。下有三師。此既總
文亦爲三釋 若據正義。唯初二釋順此
論文。此據位全。除二乘金剛心。少故不説。
八地菩薩隨應二釋 此中唯依斷煩惱障
盡名阿羅漢。非據所知障。害煩惱賊故。
非是縛故。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非
所知障故 
其相如何 
論。爾時此識至説之爲捨 述曰。由於彼
位此識之中煩惱麁重永遠離故説之爲
捨。非體亦無。此麁重言顯煩惱種。對法論
等。説種子麁重故。雖煩惱現行亦名麁重。
無堪任性亦名麁重。然今但取種子非
餘。由種斷時現行執藏。發潤之惑皆不起
故。説名爲捨。此執藏名唯約縛説。法執非
縛故不説斷。又畢竟無現行麁重。亦説爲
捨。通八地故。若説習氣四位不成 
問阿羅漢名通在幾乘。幾位中有 
論。此中所説至無學果位 述曰。下正廣解。
於中有二。初廣阿羅漢。後廣捨位 初有
三師。第一師中有五。一釋頌文。二問。三答。
四徴。五釋 阿羅漢者。此正云應。應者契當
之義。應斷煩惱。應受供故。應不復受分
段生故。若但言應即通三義。故言如來應
不言應供。若著供字。唯得一義。便失二
義。顯阿羅漢通攝三乘唯無學位。餘位未
滿。非可應故 
問何故有學非阿羅漢。三無學得阿羅漢名」
論。皆已永害至分段生故 述曰。阿羅漢言
應。即殺賊。應供。無生三義故也 何故不
言離所知障 所知障體不障解脱。無能
發業潤生用故 何故不言離變易死 
二乘無學有變易生。此非由煩惱所招起
故。已離繋縛得解脱故無分段死 有學
亦是殊勝福田。如見道出等供養獲現福。何
故不得名應供耶 非一切時堪受供故。
望自乘無學。非是圓滿故 
論。云何知然 述曰。第二外人問曰。何知此
識三乘皆捨。阿羅漢號通在三乘。故論總
問云何知然 
論。決擇分説至阿頼耶故 述曰。第三此答
初問也。捨通三乘。決擇分中第一卷説四
句分別 謂有成就轉識非阿頼耶識。謂
三乘無學・不退菩薩不入無心位 有成就
阿頼耶非轉識。謂七地以前。二乘有學。一切
異生入無心位 有倶成就。謂此第二句不
入無心位 有倶不成。謂第一句入無心
位。然今但引初句三人 
論。集論復説至及如來故 述曰。又如雜集
論第十四卷・集論第七説 若諸菩薩得
菩提時。頓斷煩惱・及所知障。成阿羅漢・及
如來故 佛既得名阿羅漢者。二乘無學
不説自成。答第二問阿羅漢名。通三乘有。
佛亦由斷所知障故。亦名如來。二乘不然。
不可爲難如阿羅漢號。便令通二乘。十地
菩薩不能少斷倶生煩惱。金剛定時方頓斷
盡。一者故留。二不障地 其所知障分分除
之。故煩惱障即言頓斷。所知障不然。此師
意説。不退菩薩雖不起現我愛執藏暫時
伏離。種猶有故未名爲捨。三乘無學我愛種
盡乃名爲捨 
外人復問 
論。若爾菩薩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四徴也。
由前立宗煩惱種盡方名爲捨。菩薩煩惱種
子未除。如何名捨。違聖教故。爲此難也。
前引決擇分四句之中初句有四人。三乘無
學・及不退地以去菩薩。此先不論故今爲難
 不退有二種。一已得不退。二未得不退。前
初地得。後八地得。故言不退 初地已去證
不退。八地以去行不退。初地已去尚有相續
趣求所得。未能念念轉轉増進。初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地前位皆名不退。不退起煩
惱故。而義有別亦不相違。由是不退總有
四種。一信不退。即十信第六心。二證不退。入
地已往。三行不退。八地以上。四煩惱不退。
謂無漏道所斷煩惱。一切聖者 今説迴心
名不退者。即第四不退。以得證淨故亦名
信不退。然未至彼位 若十住第七心等亦
名住不退。即應有五。論直往者唯四不
退 
論。彼説二乘至阿頼耶識 述曰。第五釋
也。彼説四人。三人據決定。菩薩即迴心已。
必定不退起諸煩惱。從初發心二萬劫。乃
至成佛已來。皆名不退。又趣菩提轉名菩
薩。非*直往者是第四人。煩惱種子未永害。
故 若現行一分無故名捨。分別一分無應
亦名捨。又見道以去第七・不起執藏之時。
應亦名捨 以全未捨故 若不爾*直往
八地已去簡非不退。以不能捨阿頼耶
故 若爾入地諸菩薩等應亦名退。以全
未捨阿頼耶故 
問既爾此文。何故不説不退菩薩 
論。即攝在此至不違此義 述曰。彼攝在此
阿羅漢中。從本説故。故彼決擇之文。不違
此中説義。三乘有學金剛心位。雖斷煩惱
我執種無。以時少故。彼論不説。此亦不論。
二乘有學迴心向大。不名不退。起煩惱故
下第二説 
論。又不動地至永不行故 述曰。此即護法
菩薩亦假爲二義。於理無違。即同前師也。
下文有二。初述不退菩薩體。後顯名捨
此義意言。三乘無學。直往菩薩八地已去。
亦捨此識。名不退者。行亦不退。於未得法
亦復不退。四理證知。一者一切煩惱永不行
故。八地以去無漏相續無現執藏。故可説
捨 
論。法駃流中任運轉故 述曰。此第二理。
十地論第十卷説。第八地已上菩薩。於無相
海任運而轉。諸佛勸等。乃至廣説。刹那刹那
眞・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論。能諸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三理。十
地論説。初地至六地名爲少行。第七地名
大行八地已去名爲廣行 前六地一行中
修一切行。是故名少。第七地雖亦然。以能
即空方便智。發起有中殊勝行。勝前六地
故立大名。前五地中。雖合此難合眞俗雙
行。然極用功方始能起。此第七地雖未任
運。少用功力即能現前。故與前異立其大
名。八地以去。一切行中修一切行。故名爲
廣 然舊地持云。勝解行已去名少。初地
至六地名大。七地已去名廣。以見道前一
行中修一行故名少。次六地中於一行中
修一切行故名爲大。七地已去眞俗雙行名
爲廣。所望不同不相違也 今菩薩地瑜伽
四十八卷説。初劫名波羅蜜多。第二劫名
近波羅蜜多。第三劫名大波羅蜜多 此約
波羅蜜多別。亦不相違 然初地已前於六
波羅蜜。一行中修一行。初地已去。於六波
羅蜜。一行中修一切行。八地以去。一切行中
修一切行。七地已前。唯於六度唯有修一。
以一切行而莊嚴之。八地已去。於萬行中
具修萬行。然所修願・力・智度。漸次勝前別
立其名。非唯修此。今第三證與彼文同 
論。刹那刹那轉増進故 述曰。此第四理。
謂八地後無漏相續無有漏間。又彼亦無
未得之退。故能念念増進諸行。勘十地・地
持・及菩薩地等。彼謂從此八地已去。於初
刹那能得過前二阿僧祇所行功徳智惠
一倍。第二刹那更倍前念。如是展轉勝進
倍前 
論。此位方名不退菩薩 述曰。此四因中。
初因簡解行地已前。十地菩薩能伏煩惱畢
竟不行。非第七識。今通七識 第二因簡
前六地 第三因簡第七地 第四因簡一
切地。由四因故。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方名
不退。捨頼耶名 
論。然此菩薩至爲自内我 述曰。上解不退。
下解捨名也。第七識等煩惱我執現行無故」
論。由斯永捨至名阿羅漢 述曰。此師意説。
無現執藏瑜伽説此即名爲捨。以阿頼
耶是藏義故。此亦説彼名阿羅漢。三義具
故。如前應知 問若現不執即名爲捨。七
地以前亦有不執。入無漏心等。應皆名
捨 答此不然。非竟畢故。畢竟不行方名
爲捨故 問若爾二乘金剛心。應名捨此
識 答實亦應名捨。以時促故。彼瑜伽等
略而不論。亦不違理。初師名捨斷種名
捨・此第二説。若斷・若伏畢竟不行。説之爲
捨。故七地前不得捨名 
下第三解 
論。有義初地至所顯理故 述曰。下文有六。
一正釋。二破。三救。四徴。五會。六難申正義。
 初中有二。初出不退體。後辨捨。由五因
故證入地菩薩亦捨此識名。此第一因。即難
陀論師等作如是解。文中易解。無勞解釋」
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述曰。此第二因。二
智即是正體・後得 
論。已斷分別二重障故 述曰。此第三因。二
障名重以猛利故 
論。能一行中起諸行故 述曰。此第四因。即
唯約六波羅蜜論。不爾即與一切行中。修
一切行無有差別。以一一行中。皆能修集
一切行故 
論。雖爲利益至不退菩薩 述曰。即第五因。
名爲不退。此如攝論十地菩薩觀爲利益。
不動染心而方起惑。非不知而起。即瑜伽
論七十七・八云要知方起。非不知而起 
論。然此菩薩至名阿羅漢 述曰。上釋不退。
下辨捨。捨中有二。初理辨捨。後引證。此
初也。煩惱分別少分捨故。捨執藏名。其文易
解 
論。故集論中至名阿羅漢 述曰。下引證也。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亦有此文。十地菩薩。
雖未永斷一切煩惱等。雖有不爲失。無漏
智力如呪・藥故。如阿羅漢已斷煩惱無過
失故。此中亦名爲阿羅漢。故攝此菩薩在
阿羅漢中 
論。彼説非理至阿頼耶名 述曰。第二破也。
六識我見四地不行。七地以前第七我見猶
現行故。爲此難也。前第二師作如此難 
論。若彼分別至諸論所説 述曰。若彼已下
乃至爲捨。第三牒前師救意 則預流下
乃至所説。正是第四徴難辭。此下難中。以
預流果例同彼菩薩。應捨頼耶名。然聖教
不説。若謂菩薩雙斷二障。法我亦除非預
流者。此唯人見名爲執藏非於法執。若不
爾者。其阿羅漢應名不捨阿頼耶識。以
有倶生法我見故。故知但以人執爲藏不
以法執 
第五段。第三師會云 
論。地上菩薩至例此菩薩 述曰。十地菩薩
所起煩惱不爲過失。非預流等。以預流等
所起煩惱。皆不正知爲過失故。如瑜伽論
七十七八説菩薩起煩惱有三。一名無染
汚相。謂正知故起等 
論。彼六識中至預流等同 述曰。下第六段。
論主難云。彼入地菩薩前六識中所起煩惱。
雖由正知不爲過失。間斷起故。相貌麁故。
可由正知而方故起。其第七識一類無斷。
任運現行非相麁顯。於有學位除無漏心
滅盡定外有漏心時。執藏此識。寧不與彼
預流等同。有時執故。預流等唯入人空觀無
漏心時此識不行。有漏心時即便現起。與
此菩薩同不名捨。何故菩薩即名爲捨 
論。由此故知彼説非理 述曰。此結非也。第
八地去諸菩薩等。無漏相續。一切煩惱皆不
現行。雖有種子現行皆盡。可得名捨。非
七地前煩惱不起。如何説捨。彼決擇分七
十七八・及菩薩地四十八。説八地已去一切
菩薩。一切煩惱不現行故。故此釋非。前二
師是也 
論。然阿羅漢至爲自内我 述曰。下結正義。
且如初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非是此中阿
羅漢攝。有種染故。三乘無學方名爲捨
第二師釋。直往菩薩八地已去。是此中攝。故
總説言阿羅漢捨。斷種永伏現行煩惱。皆
已盡故並名爲捨 
論。由斯永失至第八識體 述曰。不復執藏
説名爲捨。非是第八識體全無名捨識也
全無第八於理何違 
論。勿阿羅漢至無餘涅槃 述曰。無第八體。
即阿羅漢無識持種。於金剛心正斷此時。
即便應入無餘涅槃。以有漏果盡無識持
種故。勿阿羅漢得有此事。故不得捨第
八識體。此中説捨唯約執藏。以過重故。不
約能所藏以爲捨也 
論。然第八識至立種種名 述曰。上來已廣
阿羅漢訖。下正解捨 於中有二。初列異
名。後頌以下方正明捨。一切有情皆有此
體。故隨別義立種種名。名非一故。於有情
中。有成就此名。不成就此名。如下分別」
論。謂或名心至所積集故 述曰。梵云質多。
此名心也。攝論第一云由種種法積集種
子等。即積集義是心義。集起義是心義。以
能集生多種子故。或能熏種於此識中。既
積集已後起諸法。故説此識名爲心義心・
意・識中心之心也。何以得知心是此識。攝論
等云心體第三離阿頼耶識不可得故。對
法第二亦有心義。與此不同。彼攝法異。據
一邊説 
論。或名阿陀那至令不壞故 述曰。梵云阿
陀那。此云執持。執持諸種・有色根故。此通
凡・聖。攝論第一云爲取所依。唯在凡夫一
染義説。非通諸聖。雜集論等・第七十三・
解深密同此。亦能持根依。然據勝説。約
根爲論。至下自知 
論。或名所知至爲依止故 述曰。所知者。即
三性與彼爲依名所知依。即攝論第一所知
依品是。此所知依阿頼耶識之別名也。故中
邊云。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無。此中唯有
空 是故三性法。皆依此識有 
論。或名種子識至諸種子故 述曰。即與諸
法爲種子義。前第一名心是積集種在其
中義。今此取能生諸法義。故二差別。攝論
無此一名。如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皆有
此名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述曰。此言等者。
如小乘名根本識。如攝論第二卷初。亦名
第八識。亦名爲意。及寶性論等衆名。如別
抄説。此通有無漏・及若凡若聖。名一切位。
即是相續執持位名 
論。或名阿頼耶至自内我故 述曰。能藏・所
藏・執藏義故。與雜染法互爲縁故。我見縁
故 此文雜染。能所藏中唯有能藏。令雜染
等法不失故 我愛縁之爲執藏義。即識
爲所藏 又始終爲論此能執藏亦通無漏。
始終爲論此爲所藏不通無漏。諸佛位中
非所藏故。我執已盡。又不熏故。此中名藏
故不取能藏。唯在因中以得其名。故略
不論染爲能藏義 
論。此名唯在至執藏義故 述曰。此在異生・
二乘有學・七地已前菩薩。現行我愛縁故
若爾二乘金剛心時有學所攝。何故不除
略故不説。初師第三隨理應説。非無學位・
及不退菩薩。以彼非有雜染品法執藏義
故。此中長讀文勢亦遠謂非無學・及不退菩
薩。有此雜染執藏之義。即無學聖・不退菩薩
無此我愛執藏位名 
論。或名異熟識至異熟果故 述曰。此意顯
是引果義故。有漏無記名爲異熟。與因異
故。從異熟因所生起故。無漏是善非名異
熟。非與因異。及異熟因生故 
論。此名唯在至無記法故 述曰。此名唯在
異生・二乘有學無學・及第十地已還菩薩皆
有此名。有漏果故 金剛心菩薩。云何猶
有異熟識名。有漏皆捨故 由此義故種子
生現異時説云。此心菩薩未捨此識。以此
文證。如來地方捨故。若不爾者。爾時已捨
何不名佛。及不説此位已捨此識。既不名
佛。及不説捨。明圓鏡智此時未生。入如來
地方捨此識智方生故 若説金剛心已捨
此識。今此但約多分爲論。亦不相違。其如
來地純無漏善。無無記故。如佛地論第三・
四等諸諍中説。此小乘名窮生死蘊・有分識
等。與異熟識分位相似。生死盡故。若約斷
縛説。即二乘無學無有此名。彼二乘無學
已斷生死縛故。前解爲勝。八地菩薩分段
生盡。不名捨此異熟識故。更無死此生
彼處故。此准能縁以分三位 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位。名染汚末那縁阿頼耶 二
法我見相應名不染末那縁異熟識 三但
爲末那縁阿陀識。若平等性智相應。通縁
三位。七地以前縁阿頼耶。執藏之義未捨。
故縁餘二可知。仍加縁無垢識。以能縁
從所縁分三。所縁亦從能縁分三 
論。或名無垢識至所依止故 述曰。唯無漏
依。體性無垢。先名阿末羅識。或名阿摩羅
識。古師立爲第九識者。非也。然楞伽經有
九種識。如上下會。此無垢識。是圓鏡智相
應識名。轉因第八心體得之 
論。此名唯在至第八識故 述曰。今顯此識
唯如來有。無漏善法不可熏故。即顯無漏
諸法種子。皆是因中已熏滿足。佛果已去更
無熏習。前佛後佛無差別故。功能齊故。若
受熏時功徳異故。如佛地論。有爲無漏皆不
受熏。是無漏故。如涅槃等。金剛心菩薩等
既有二説。若已起者。時少故不説 
論。如契經説至圓鏡智相應 述曰。此即如
來功徳莊嚴經頌也。證無垢識圓鏡智倶。此
頌易知故不須釋 界者。性義等如下當
解。然此本識三位差別。下第七識三位別中。
自當別對巨細料簡 何故此中不説根
本識。有分識・窮生死蘊名。攝論第二説。阿頼
耶識爲性。心爲性。阿陀那識爲性。阿頼耶
爲性。此末一名是薩婆多阿含經中愛・樂・欣・
喜之名。彼經不説有識言故。此中不説小
乘之名 答此等在後證中説故。所以此中
略而不論。又前第一解通名中心等通故。
等中亦等更不須顯。准義令知 然此位
總有三。謂我愛執藏位等。如前卷説准此
名知 
問名有衆多。此論頌中偏説阿頼耶。何不
説餘者 
論。阿頼耶名至此中偏説 述曰。雜染執藏
過失重故。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以二義故
此中偏説 唯説阿羅漢捨。不説捨異熟
識等。此據捨縛。若據異熟識捨時。即阿頼
耶同。故以體説異熟識捨。不説依縛異
熟捨位 
論。異熟識體至涅槃時捨 述曰。前言識名
通局。不論捨之位次 阿頼耶名以下。方
明衆名捨之位次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
無間・解脱。將得・正得二釋。此中皆名將得。
然准下説此爲二義 一云種生現同時
有二。護法云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解脱
道是菩提。與圓鏡智倶起。如世第一法捨
異生性。正捨名捨。菩提在未來。故名將得
 二云亦種生現行同時義。金剛心生異熟
識滅。菩提在當解脱道時。得與成熟既無
別體。其時已捨異熟識。菩提將成熟。故
名爲將得。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初得
名得。得已成就。金剛心與異熟識倶生。
解脱道在未來。各爲將得。爾時捨異熟識。
異熟識雖在現在。名爲正捨。如世第一法
捨異生性等。義説成就與得差別。實無別
體 此並護法弟子。種生現時二家異説 
問何故前明識名通局次第不同。今者次第
與前乃別 答彼約寛狹先寛後狹。此約
斷位性相求故。故與前別 二乘正入無餘
時捨。若是菩薩金剛心捨。不行名捨。非斷
縛義 
論。無垢識體至無盡時故 述曰。以大乘人
不入寂滅故。如決擇分有餘依地。問佛・及
聲聞無餘何別。彼言不別者。彼答苦依盡
眞如爲論。非謂入寂爲同答也。阿頼耶識
上已説捨不須重説 
論。心等通故隨義應説 述曰。謂此心等隨
染愛藏。隨是何乘。金剛心位・及或八地已去
方捨。若異熟位亦捨心者。即二乘入涅槃
時捨。無漏心者無有捨時 心言等者。謂
所知依。執持識等 或心義者。菩薩因中。二
乘無學實有熏習。佛無熏習。前有熏習。熏
習之種如來亦有。亦得名心 
論。然第八識至執受處境 述曰。前來八段
十義解本頌訖。此下第二總*料簡之。此識
因果三乘而論。總有二位。一有漏位。即十地
菩薩。二乘無學已前諸位。唯無記性。異熟所
攝。雖無學等已斷諸業。先業招故。舊業勢
分亦名異熟 唯與觸等五數相應。但縁
前説執受根身・種子・處境 處謂處所。此
有三門。謂性・倶・境。前十門中與佛不同。此
中分別。同者不論 謂自相・果相・及捨三門
次前已説。有言有漏位。即顯前二・及後一
門。其因相一切種・不可知了・捨倶恒轉。通
因果故。此中不説。唯性・倶・境因果不同。故
今分別。然受相應恐濫因位。故無漏位標擧
簡之。欲顯一類無改易故 
論。二無漏位唯善性攝 述曰。此唯如來地。
非菩薩・二乘。果未圓滿。功徳劣故。四智未
得故。此無漏位唯是善性。如來無有異熟
法故。非業煩惱所招身故。一切功徳皆圓
滿故。無有不善 
論。與二十一至各五善十一 述曰。假・實通
説有二十一。謂不放逸・捨・及不害體假有
故。若實而論唯有十八。不放逸・捨皆三善
根・精進少分。不害無嗔善根分故。謂遍行・別
境此二各五。并善十一故二十一也 
何故與遍行心所相應也 
論。與一切心恒相應故 述曰。觸等五法與
一切心恒相應故。無漏亦有 
何故有別境 
論。常樂證知所觀境故 述曰。由此有欲。
欲無減故。樂境相故 
論。於所觀境恒印持故 述曰。故有勝解。勝
解印持。佛於境無疑。恒有印持故。勝解無
減 
論。於曾受境恒明記故 述曰。由斯有念。
謂於曾習境。有明記憶故。念無減也
論。世尊無有不定心故 述曰。故得有定。
於一切時恒入定故。無有散心。定無減也」
論。於一切法常決擇故 述曰。故言有惠。
非少於境不知而説。亦非誤知。恒時決擇
故定有惠。惠無減也。故五別境亦得相應。
若在因位一心一時不縁過・未。如來不爾。
故念・欲倶 又彼如來。雖起念・欲追欣前
後所有境相。然恒縁彼現世等法。而作證
解一一而知。故念・欲倶也 
何以有善等十一 
論。極淨信等常相應故 述曰。善十一數。法
爾一切定心必倶。如來既得四證淨故。必信
等倶 
論。無染汚故 述曰。貪等本六・及隨煩惱二
十二法。性是染故必不倶有 
何故不與不定相應 
論。無散動故 述曰。惡作・睡眠定心必無。唯
散心有 尋・伺二種多發身・語門。是麁動
攝。如來身・語任運現行恒時湛然。故無尋・
伺 此尋・伺通無漏等不。下不定中自當
解釋。然不説佛亦有尋伺 問不放逸依
他假。如來之智説相應。尋・伺依思或依惠。
如來應亦有 答曰不放逸等止於惡因果
倶得有。尋・伺唯因位。如來故説無 問佛
惡已除有不放逸。佛雖果滿應有尋・伺
答此發身・語。又非任運。佛已果滿。故不須
之。惡須深防。功徳雖滿。須不放逸等 問
佛豈不發身・語等耶。許通無漏於理無
防。何故不許 不爾便違十地等説。下自
當知 
論。此亦唯與至平等轉故 述曰。亦如本
識因中。唯與捨受相應。恒任運轉故。不作
分別故。非有易脱故。不可動搖故。如佛
地論説不可動搖非如餘智 依何靜
慮而起此智 或説通四無色・色界六地。
遊觀無漏通此地故。起現行者唯第四定。
多依天住故。此智多分起大悲故。大悲唯
在第四靜慮。此爲徳本。功徳多依第四定
故。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説 有説通下六
定。無理遮故。色界有遍縁心。非無色故。
無色設遍。不能念念遍縁一切。故唯色界
六地中有。然恒處彼第四定者。以殊勝故。
雖下地有。仍唯捨受。捨受寂靜無動搖故。
不變易故。六十三説阿頼耶識與捨受倶。
於三受位倶行不絶。所餘三受當知思惟
之所引發非是倶生。時時作意引發現前。
彼倶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別。此言三受
即苦・樂・捨。謂餘中者。此佛地中類因捨受。
故不得起樂・喜二受。此乃思惟所引發故
 有説唯是第四定有。餘地總無 六十九
説如來功徳多依第四。如入見道 以此
准知。此三説中第一解勝。雖色・無色皆有
此智修彼種増。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
等智。不易脱故。無動搖故。設通十地無漏
地有。於理無妨。此唯遊觀。於理無違。此
總第二辨相應門 
論。以一切法至一切法故 述曰。此辨縁境。
縁十八界有爲・無爲。鏡智遍縁一切法故。
心等自性及相應法皆悉能縁。見分亦現自
證分影。及相應影。故名遍智。如第二卷已
解。佛地第四・下第十卷諸門分別。下第七解
轉何界識生鏡智等 上來總以十門分
別第八識訖。此隨頌文。若相應法例本識
者。即十一門。若別隨釋。即有無量。一一如
前別門解釋。總是第一諸門分別釋頌文訖
成唯識論述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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