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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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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即苦諦觀。今准下文云。彼二轉因觀。
即次前集諦現法轉因重觀故。言彼二因。復
云彼二轉滅因觀。即現過患是道諦。以觀苦
爲過患。是道諦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
轉是愛味過患。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
諦。如前過患。是道諦即滅因。是爲勝。勘菩
薩地。出離苦根本。釋麁重可知
論云想蘊差別中。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
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無明者。如第八
云。此倒根本。此中准想是想數。然通若内外
道。所起倒通名想倒於中對分心倒見倒。若
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見小分。與想倶者。是
見倒。亦想倒若在家於境起貪。與想倒倶。亦
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袟第八云。貪通二
種。謂不淨淨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持邪戒。
執邪見以爲戒。見取求生天等。此貪勝故。偏
名此二。爲貪心倒。餘計常見等。一切有情共
通。義隱所以不説。若准此文。外異生起常我
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衆起。然
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想名心倒。貪増勝
故。外道名見倒。見用増故。然見倒不可説言
在家衆起故。此與前第八文別。又解在家品
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
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説樂淨爲心倒。在家品
起常我見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不別説於
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増。説名心倒。即同此文。
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倒。前解爲勝。然據理
論之。在家所作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
邪貪。戒見二取爲生天解脱因故。若作此釋。
想倒通見修斷。以爲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
見道。出家外道起故。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
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而生故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
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
於境多貪。又内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
生故。非増上安住。今據増上者。論色界唯説
内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
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
者。謂縁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
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
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
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爲破外道故。然所
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
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爲體。問曰
何以不取識蘊爲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縁
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説識而爲識住。
不如餘四蘊皆増上故。縁得別起貪等。又佛
説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 非
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
義爲名等 問曰此識住爲是内有情。應亦
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
中。以五義爲識住。謂依行縁相應分。義立識
住。今此不然。識所縁住名爲識住。如次下論。
又小論云。有説非衆多故。爲識住者不然。以
行縁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剥字。應言唯衆
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
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爲證。如
倶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
師多以唯衆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
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縁立識住。通
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
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
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
爲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爲所縁令識安住等
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
故。縁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
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 依取者。謂依此縁
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
因縁住。體即色等四。因縁即所起貪等。若諸
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
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縁者。即識住色等
之因縁。因縁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依取爲所以故。故名因縁。諸師云。用四依取
爲所縁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説。今
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爲所縁藉。故
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縁中含二義。若爲所縁
藉。義即通内外。若爲所縁縁義亦通。義文不
必縁藉之縁。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雖明識住。并解因縁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
及因縁
論云乃至我終不説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
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
爲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
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
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縁二種邊際。謂
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
説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
三界故。説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
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説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
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縁二種。解
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
能斷四身繋。四身繋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
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
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
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
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
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
自判前文爲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説名依取
者。此中先解因縁。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
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爲取體。故増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縁。所縁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縁種子。正爲他縁。現行能有所縁故
名所縁。所縁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縁者即。
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爲所執事故。貪爲根本
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
趣所縁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爲煩
惱縁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
攝貪纒。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繋。
爲發業縁。名縁所縁事者。業體正是所縁果。
所縁之體故。爲果之縁故。此四繋爲業之縁。
能發於業故。名縁所縁事。四身繋如對法。取
貪爲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
彼據能縁。此據所縁。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
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縁貪通三界。如
前説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繋種
子也。上來汎出因縁。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
下不復言因縁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
次下解因縁故。下以前汎出因縁。未解識住
因縁次第義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
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
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
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
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
爲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
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増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
因縁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縁邊際。邊際義如
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
無所住由彼因縁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
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説受名
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爲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説清淨。若入身一
法已後。不可説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
有故名清淨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
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
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
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
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
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
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
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
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
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
欲界繋。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
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
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爲人等。諸種種事。
此所變色。是何界繋。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
繋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
曰由上地色爲縁。本於上別變。爲欲界種類
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
見變仍色界繋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爲麁
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
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
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
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
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
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
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
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
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
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
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
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
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
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
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擧。准八纒五蓋中。亦
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爲障故。觀時亦
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爲體。
重來何爲。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
嫉及慳以爲體性。纒蓋中如此説故。第三卷
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
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
婆沙倶舍。有多復次。不能煩擧。此中雖有五
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
治次第中。爲除四倒中第三心爲我倒。餘處
法爲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
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爲我故。若計法爲我者。
據倶生一切時計爲我。此二倶得。然計法爲
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
以十二中。色縁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
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
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
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
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
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
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爲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増上義。世間雜染増上。生死雜染増上。如經
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
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
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
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
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
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
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
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
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
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
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
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
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徳定所行處。謂神
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
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
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縁未來
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
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
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
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
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
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
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
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説。
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
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
色是清淨色。爲眼用故名眼。乃至爲觸用故
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
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
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
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爲未。名和合不相離。
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
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
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
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
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爲觸。所以又如四
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
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
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爲名。即身上有末
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爲名。老觸
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爲八若六平等者。謂初
二淨不淨爲二。堅不堅爲二故八也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
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倶縁名漸。若
五識並生。意亦同縁名爲頓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
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
無香味。及縁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
根。義曰如倶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
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
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爲依
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
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
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
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
長等是假有。青黄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
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
縁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
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
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
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
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
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
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
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
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
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説
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説不相應。觸要依身
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
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
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
故。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
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徳定及假相。非威徳
定者。此中唯言威徳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
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
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徳。而言是實。如下文。
是無漏故名爲威徳。聖者法故名爲威徳。其
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徳定。色
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
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
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増
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増上力故。後
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
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
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
徳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
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
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
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
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
令本識別變爲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
果故。是定所縁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
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
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

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
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
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繋定即由此繋四大
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
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無色界
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
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縁彼影
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爲影像大種造
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
尋之。下文云。先爲大種。後爲造色。即亦有大
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説無。此法
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爲言故。下文云。不依
大種。然定自變爲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繋。
説此繋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界繋定引生
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
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
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繋定大種造色。無
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縁此界色爲境。即亦
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
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繋定説造。
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縁有色界色。爲本
質時。亦變爲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
如化。依能引之定説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
實非界繋。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
有漏無漏別。第八縁不縁別。此縁分別有
漏無漏別等。然威徳定。亦實變爲五根。然變
似而非眞。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
此色假名爲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
云。隨縁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
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
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
威徳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繋妙界雖無觸四
大。定中亦得變爲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繋。
據有依身爲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
威徳定非威徳定。前文定爲能造者。此據前
後刹那親依名造。非同刹那。如色界生。名爲
色造。然下勝定。先爲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
説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
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
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
受用。名威徳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徳定。
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
令極略極迥。爲此定倶色門故。彼據所礙能
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
第六心計縁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
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説。非如
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
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麁色之
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爲種類
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云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
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説
 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
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
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縁。
法處中唯第六縁故不爲例。又依倶生故不
例。又觸處若即與大倶者。亦不簡其法處。不
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
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
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
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 建
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
分別得等
論云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
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爲體。法師云。慧眼
縁空。法眼縁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
體故。以無分別爲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爾此智縁如。云何縁極微。既爾慧眼縁
空。如何縁極微。義曰縁極微空故。亦得縁極
微。既爾此智亦縁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縁
極微。以無分別智。爲佛眼體。法師云。又佛
眼者即法眼。縁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
別慧眼。縁理即正體智。法眼縁於空有。即後
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爲佛眼。何以知者。
如對法云。其眞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
縁眞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縁理。
義曰雖言淨故即縁眞如。法名通故。得無漏
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云。
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
慧爲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
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
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爲了義 猶如
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喩水滴。至小微色即
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云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
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
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
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
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
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
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
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
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虚。有積集故。第五
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麁
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
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
知。如前五計皆爲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
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
倶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
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
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
人。類思可解。法師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
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
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
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説言於此處所等者。
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
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
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爲體
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
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
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
者。爲體量故不等。爲據増上用故不等。若形
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
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
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
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
可得故。如兎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
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
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無水
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兎角等。汝言石中三大
勢用。爲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
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喩。
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
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
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云。雖無自性然
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
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縁生
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云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
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説業生。何
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
欲。即得之報。若説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
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爲末等。乃至
隨彼生因増上力故如是而生爲有用故者。
隨彼種子生因増上力故。如是而生。爲有根
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増上力
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爲根有眼根等取時。
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
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云諸説種生何縁説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
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
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
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爲生因。
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
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
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説大造。所以并此四

論云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
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
至海變成鹹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
地便長草木。若隨蚌蛤之口。便爲眞珠。皆爲
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
地肥痩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
故。地味各異
論云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
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云。上云若依此
繋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
繋。若得定中。亦變爲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
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
見分是無色界繋。此所造色隨定繋。亦無色
界繋。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
種。唯爲堅濕煖動。不爲造色。後刹那中方爲
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勝定果色不
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
得名爲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
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
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爲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爲大種。後念方爲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爲造故。是大
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爲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爲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爲大造。下文以要
依本質。方定中變爲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
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縁故。亦得名大種造。今
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爲大種。
此文爲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
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
下文言非大種造。説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
説名爲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
云。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云何得生於彼。外
伏難云。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
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裏。如縁遠處。豈假
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
有。今答之云。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
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
論云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
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爲
所依故。倶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
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
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
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
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爲妨難
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
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云諸輪行者名恒相續。如日月輪轉
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恒相續。又磑
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攝受。
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云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
倶舍論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
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
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
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
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
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車等彼覺可壞
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
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云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
香味等。西方二説。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
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
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
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
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
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
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衆生。不能
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
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
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
大種種子。應不變爲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
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
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
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
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
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
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
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
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云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
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
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倶。香味不定。
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
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
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
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云。二説
西方。一解云。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
大造非倶處有大。以此文爲證。五因中持因。
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
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爲縁引
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爲體。豈有熱觸離火
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
 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
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
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
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
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
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云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
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
有謂此中唯爲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
不變爲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説。亦同得
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爲論故。定中造
色亦變爲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
期心不爲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爲造。觀中
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爲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爲造非依彼生名造
故。又云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云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
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
云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
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
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
爲例。此中若爲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
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
故法處收。其爲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爲
法處耶
論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
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
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
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
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寛通異熟
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
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
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
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
實異熟。實異熟者。阿頼耶識初一念已去。乃
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刹
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
念爲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頼耶是實異熟。
餘從異熟生故。假説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
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
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
亦名爲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寛
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寛遍。相増盛。謂體増
大也
論云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
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

論云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
對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
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説。亦得言論
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
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増長等者。以長養
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
熟也。倶舍云如外郭防衞内城。若非根所攝
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
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内
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
異熟長養。以非内身故。合如此説。此中總
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増
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寛。長養非心故
論云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云。以
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
故。不名異熟。景師云。七處發聲。七處名聲
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
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
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
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
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
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
及本地第三初
論云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
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
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
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
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
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
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
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爲
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倶舍
論第十三等業思説。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
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
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
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
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
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
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
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云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
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
問之。以大乘中即擧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
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
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刹那相。
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爲動。由聚色生已方
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刹那。刹那滅義。彼宗雖
動。色亦不刹那滅。然違縁眞及違理生。如燈
焔等。若不生有動。如兎角等便應不動。若
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
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
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
等。又應云。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焔有滅亦
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
諸法行要刹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
異處生起因縁。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滅
論云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刹那滅性等
者。下更有釋。第一擧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
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縁。如薩婆多。火
爲滅薪縁。亦爲生薪縁。此中破之。又不應謂
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
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
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
待滅縁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
滅縁。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縁滅。此住
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云。現見火爲
薪滅縁。如何滅無縁。今牒之云。若謂火等是
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爲滅
因。火既與薪倶生倶滅。如何火等爲薪滅縁。
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倶生滅
何妨爲因。今云唯能爲彼變異。後法生縁訖。
於薪作用。非爲滅縁。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
雪酢。倶舍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徴。不計火爲
滅縁。乃云滅相爲法滅因。今非云。又謂壞滅。
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爲滅因。如火等與薪
倶滅故。不得爲縁。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
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
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
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
法。而能爲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
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
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
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
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
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
故不應道理。前解爲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
性是滅壞。不能爲滅縁爲。復云滅相自性滅
壞。不能獨爲滅因者。火等爲助伴方能滅。今
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爲助縁故
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爲滅縁。外人伏救云。
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
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
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虚有
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
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倶於二
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
來以滅相爲正滅因。火爲助伴。今牒之云。若
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
滅功能故即應二種。倶於兩分有滅功能。或
無功能火爲助伴。滅縁是有。何能不能爲正
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
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縁。以火例滅。相應
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縁。皆是法
滅縁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爲
助滅相爲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
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云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刹那。乃至現可得
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
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
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内色身及命根等。初
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恒住。不
經刹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
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
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
及心心所法。皆刹那生滅。今擧此共所許事
爲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
生即滅。是有爲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云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
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
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
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
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
量云。滅必有因。是有爲故。猶如生相。又破大
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爲。以無因
故。猶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
云。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
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
虚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
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爲故因。猶如生相。
若爾汝以有爲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
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
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
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爲因。亦得自所變色爲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爲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爲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曰。此據因縁説者。如頼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
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
倶是因縁。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
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
破之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
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
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刹那住外無別住因
是有爲故。有生滅故猶如燈電及心心
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
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
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虚空。又量
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
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
中隨一所攝。如虚空等。異喩
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
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
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
既倶生滅。不可與滅爲因。如火與薪倶生。即
火非生因。既與薪倶滅何得與滅爲因。若言
火與滅爲因者。火既薪倶生。生即應滅
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爲火依。火不能滅。
何得將火爲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縁説有作
用等者。但此火爲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
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爲亦名薪。爲從
本爲名爲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爲變。可
得名薪。既已爲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
薪。何得言火與薪倶生倶滅耶。若從本名薪
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
彼。能爲變異生縁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與
後念等。爲變異縁。不與初念火所依。爲變異
縁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
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
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爲滅之因。今論主返
以共所知火。以爲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
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
與彼薪。爲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
故火有。則是與薪倶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
薪倶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
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
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
物。但由外火爲縁。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
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爲所燒相。不
得言初念火爲縁故。與後念變異爲生縁也」
論云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
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
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
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爲色等滅因
故言生。倶不應理也。應立量云。未來滅相應
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
爲。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爲如無
爲。已有體故無用。爲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
用耶。解云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爲
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
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爲故。不可
將無爲爲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爲不定
過也。復應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
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
皆得也
論云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
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
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
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
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
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
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
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
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爲道
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
即説前文云。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了不明
了。以實色名明了。不實名不明了。全分等實。
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了作意
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
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爲是第八縁不
縁等。如第一決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
雖解見分。依界繋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
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云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
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
中據縁事竟。隨多少刹那量。名爲一心。非
唯一刹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
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衆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縁現在不中。云
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
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了現
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
與五同縁現量。名爲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
若同縁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
不明了。縁過去故。如縁百千劫事。則不明了。
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
了。故知縁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縁過
去。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
意。故知亦縁現在 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
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
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
方能縁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縁境不明了。
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爲門。取境名資養。
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
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
知意眼同縁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説。心生時自性清淨
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
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云初二染惱唯欲界繋。最後
通三界繋。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
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
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
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
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云觸爲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爲業。如餘處
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
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
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爲例耶。如倶舍
第一卷解 受爲何業愛生所依爲業。謂境
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云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
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爲二
依如論
論云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
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
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爲率爾心時起。
爲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
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
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
四通三性。或有得倶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
惡心。必與此法倶。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
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
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
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
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
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
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
依縁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刹那故 所作
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縁青者但爲
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
依。答由一種類託衆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
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
倶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爲
伏難云。諸有爲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
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爲法無無依者。然非
此中所説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
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爲依者。爲此中依
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
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衆所依根。能依之識。
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爲勝
論云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説互相對等
者。謂由與諸受爲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爲
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爲助伴。煩惱於煩惱。爲
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爲受。煩
惱爲助伴故。二相對説。以此文證。第四禪中
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爲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爲善無記性相等
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
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云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
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
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於十境生勘。與此不
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
與十數倶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倶。謂輕安
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
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
十一爲正。此處等據増上時得名非無餘者。
此不相違也
論云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
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
根増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
者。謂於功徳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
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
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
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云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
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
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云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
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
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
五種十善増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
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
謂解脱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
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
清淨故也
論云能盡生爲上首所有衆苦者。言此善能
盡生。爲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
苦爲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
以生苦爲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云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纒對治
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
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
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
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
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
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
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
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爾。故
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
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
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
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眞實理門。此
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
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
相應。此論據眞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
據憎恚相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憎恚。即
不於此生高擧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
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
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
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
又解此文就彼貪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
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
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云。染愛憎恚亦
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
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
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爲勝。餘文同此。然此中
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
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云。
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
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
同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云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
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
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
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云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
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
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云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
事者。謂以三世歴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
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縁彼一切
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爲先。亦
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
總害事者。唯縁有情起故。名縁彼一切。皆名
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
以但縁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
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
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
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妬所以不論者。
以縁境界生。謂先要縁。或名聞利養。乃至種
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
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縁山河大地起嗔。名第
七境界嗔。縁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
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
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
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
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
三。謂内六處我外處。及倶計爲我。於第三事
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倶。三種無知。由迷業
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倶
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
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
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
愚故。諸行爲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
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増上慢。如文
故有十九也。別分爲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
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
無知相攝等
論云見依二事。初増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
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増上生 方
便増益者。謂計上界生。爲増上生。見取是彼
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爲涅槃。戒取爲彼方便
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鷄等戒名戒。
非勝見計勝見。縁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云。謂無施與等。乃
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
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
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
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
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
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
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
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爲二也。彼爲一。
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
等。説本地第八等
論云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
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増上義立名。非剋體。
如内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云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云。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汚心相應。對
法第六云。惛沈掉擧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
切染汚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
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擧邪欲邪勝解爲
十。與一切染心倶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
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
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
説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説染品倶。
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
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
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
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
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
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倶。此別境
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
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説相
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
何不説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縁汚
境生故。不説倶起。欲解亦爾。有二分倶。此中
不論故。所以全無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
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
相相違。此論不説。對法約定慧倶起所障同
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説其沈
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
故。所以彼論不説。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
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
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倶。如後文十法
爲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
文雖言與十法倶。未必即一切倶。如何等欲
縁希於未來。念縁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
並生。沈相惛下。掉相擧高二法相違。如何並
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云。唯
六爲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
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説倶時起。所翻善染。既
並不信等三法。説倶所障所翻現倶。所以故
説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爲定。餘十
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爲勝。眠惡作等亦善不
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纒中
説故。唯不善性。是説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
忿恨。縁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
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
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
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
違者。一釋云彼據總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據
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
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
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
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
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
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
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
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汚不善
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
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
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
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
放逸
論云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
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
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
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
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云。如對法及古
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
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
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
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
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
報爲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
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云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
應者。如下假實中云。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
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説與異熟心相應
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
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違也」
論解假實中。云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
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
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
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
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
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
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
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
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
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
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
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
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
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倶有香
等。非心引生。不爲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
來各爲一。倶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
人各二爲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
差別中云。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
爲嬉戲爲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
即合獨覺聲聞爲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
故。四又開此爲二。合菩薩佛爲一。以因果雖
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
何者爲二。一如論爲嬉戲故變化。二爲利他
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
又化不爲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
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爲八。若取初解者。
如何異生爲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
者。論云爲嬉戲。爲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
爲八。故不得以後解爲勝也。如前解異生爲
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爲勝
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
爲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
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爲二。又八者聲
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
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
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
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云謂欲對治四倒故
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
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
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
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
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
道執爲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
倶貪。爲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
戒二取也。爲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
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云如聲聞地已説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
聲聞地。未説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
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
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
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説戲論想蘊也。以想起
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
此行蘊也
論云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爲害故
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
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
遇彼變壞。不爲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
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
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
次云。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
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
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爲苦。又言由
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
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爲不相違也」
論云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爲行。攝
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
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
諦四行。當知爲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
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云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并
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
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
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
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
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
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
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
至行處會。六十九説。又解准五法中解脱門。
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説。並三解脱門。
有六文不同
論云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
説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爲無常故
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説。乃先空無
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説。無常爲
初。若入眞觀。無常不遍。一切眞觀不作。唯作
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
觀。見道以前無常爲初。入見道已。空行爲初。
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云四諦説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爲初
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爲初。如集諦故苦。
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
道。餘可知也
論云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
義也
論云如是四諦爲世俗諦爲勝義諦答勝義
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
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
義諦。若差別説。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
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
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説床坐軍
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
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
俗。謂説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
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
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爲行苦相。二
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眞如也。三證得
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眞觀一
味眞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
義。謂一切爲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説。下有

論云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
是名現觀等者。法師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慧。
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
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
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
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若爾彼
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
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縁諦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
勝軍。即此以爲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
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
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
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
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説智諦等耶。此中
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縁諦之現觀。謂智
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
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
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
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無明思信等者。
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
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
論云。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
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
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爲言。何以知者。以
有漏中説聞慧故。思慧前初縁教。必先聞慧
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
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縁諦寶。要信爲道首。即
信用増者。以簡擇法爲勝。即思勝故。准據信
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
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説。用非増
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
爲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爲體。然信義初増。聞
説信説。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爲論。然
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
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
師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縁心
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爲論。由無間道。不別
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
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
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
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
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
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爲勝。又即
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
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
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爲論。不然此但據見道
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
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云縁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増上
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説。一云縁見道前曾所
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
諦。及二増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爲二増上
也。又縁前眞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眞見
道爲故。縁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増上。安
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
云。以前二心。縁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縁上二
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
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縁人執斷下品時。
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
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爲下品。法執爲中品。倶
得趣心爲論故。唯或説一也。又倶如人法相
望爲下上。非以一一自爲上下也。何以知此
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爲下上也
論云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
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縁事
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
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縁事
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
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
至廣説。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
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
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
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
 論本第五十六七八九六十
基撰 
論解得中三種成就。如此決擇第二卷。及雜
集第二卷抄會。虚空爲得得不非擇滅亦爾。
此得有義如倶舍第四卷末説
此中無想定。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者。謂先
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後起。以隔色界一
生故。言欲界所入定。是後報業。若色界更不
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更受報。欲界之定。可
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復入定。明知此人。先於
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何故於色界異地
而起定。故知以色界等。更起定而生受報。及
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是生報 若爾欲
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此業中不受報
耶。答曰若不受報。即應一千劫受彼果。以色
界入定比。定是生報。感五百劫。劫滿已前。欲
界業熟。應後受受果。更五百劫。即應一千劫。
而受彼果熟。若即色界之定。感彼生報生時。
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成生
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熟。以羸劣
故 若爾便應是不定業報。此事爲非。大乘
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爲後。雖已曾經百千
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 若爾後欲生
彼時。要方得定。若得定此定感生。彼即爲生
報。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別報故名
後報。若爾即前於色界生。入定時受報。亦名
後報業耶。法師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
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起。
謂入定後於色界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
界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二説故 滅
定中。後於色界起者。重説先文。此定中先滅
定中後於色界者。如對法第一卷抄會之
論云無想異熟後於生已。是諸有情便從彼
沒。此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
無心。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
者。謂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文初
生有心。此文後時無心。西方皆以定業感時。
感無心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此如對法抄
廣解。後應長讀。此文云。謂若生色便彼沒已。
處中有中。名想生已。其中有便從彼沒。即大
乘宗非小乘義。二解如前。能引發無相定思
者。謂定體時思。能感別報
論云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
此復三種等。乃至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此
中初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言。顯命根似唯
總報。下言三種中復有定不定故。愛不愛故。
即知亦通前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住時
決定等。即亦兼總別報。此如對法抄。乃不唯
於第八識上而建立故。若不爾如俊師云。如
法爾種。雖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意唯取第
六處。此亦如是。雖云六處。在第六處。即唯總
報。於第八上假立。如彼抄詳叙。衆同等亦同。
此命根中。云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無中夭。
定壽不定壽也。愛不愛。善趣惡趣果也
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齊。或一
劫等也
衆同分中。云此復三種所謂種類同分。即如
婆羅門等種類也 自性同分。謂種諸法自
體性。如利中根等 工巧業處養命同分。即
以工巧業。爲養命也。唯有情數上建立。非
非有情。何以故。趣非趣異故。此唯於有情趣
建立
生等四相。如五十二卷文。廣有五種等
住中立制住者。即制律儀。經多時住。名立制
住等
論解名身等中。云此復三種謂假設名身等。
可知。隨文有立名等。亦依香味等上立故。非
心非色。以名等是非色非心故者。若爾香等
可不是者也。即名通善性。此未轉今此土所
立故下
例句文中。云謂標句釋句音所攝字所攝者。
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句字有二種。謂本音
十四音。即&T046110;阿等。字謂四十四字。即迦佉伽
等。此二皆依彼言説分位句身等。故言亦爾。
又音所攝。即闡陀論。有男女等二種音。各有
七轉聲。成音文字所攝。即謂言音字
論云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
性者。如倶舍第四卷末説。及對法抄云云。此
有諍。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
不可爾。以無別非得生故。舊雜心云。凡夫性
一切非得。無處收。以凡夫性局故。倶舍別立
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寛。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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