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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師地論略纂 (No. 1829_ 窺基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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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正智。不然
論云思惟圓滿意車圓滿者。以意樂能有運
載調慮義。故譬於車
論云如是圓滿顯示一切菩薩學道及學道果
者。學道謂智。果謂如境。又前地有爲名學道。
後地有無爲。名學道果
第四持次第瑜伽 即偏簡。如上諸品。或是
品諸義次第。即自勘之
有餘依地 謂煩惱集因已盡。唯餘身智。及
無爲在。名有餘依。或五蘊根身名依。有此在
名爲有餘依
論云云何地施設安立謂有餘依地除五地一
分謂無心地修所成地聲聞獨覺菩薩地除無
餘依一地全所餘諸地名有餘依者。十七地
中。如此文。以十一地全五地少分。爲此地
體。所以者何。五地之中。且如無心地中。有
五位無心。謂無心。睡眠。無想定。及滅盡定。
入無餘依涅槃界等。今唯取前四位。除無餘
依涅槃。故言一分。是此地體。修所成地中。
修成有無二爲。其無爲是無餘依體。今除之
取修成有爲 問曰但是修。何故有無爲之
言。義曰直言修慧者。即不取無爲。今言修所
成。既有所成之言故。貫通無爲也。其聲聞等
地。通明四諦。其滅諦中。有因盡果盡無爲。今
簡去果盡無爲故。除一分無餘地。即所除全
也 問曰餘地亦有。非此地體者。何故唯除
此五地一分也。義曰從多相從。論又隨顯相
者。取除其隱相。非此地體者。略而不論
論阿羅漢與此八依或依相依中。云與六攝
受事不共相應者。謂與父母攝受事相應。以
無學人不捨供養父母故也
無餘依地 此地體。即前地所餘者。是義准
前知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二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論本第五
十一二三
 基撰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
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
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
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攝決擇
分故。名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前分有者。
今重明之。以爲一分。或有以文攝義。前分雖
説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爲一
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又以所
詮決擇之智。簡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
相收攝。即以義攝義。此一分教。能詮決擇。以
所詮爲名。故名攝亦可。准倶舍論名對法藏。
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此攝故。此得藏名。或
此依彼。從彼引生。是彼所藏。故亦名藏。此既
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義。攝入此
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生。即彼所
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亦是以文
攝文。故名攝也。此明攝義 言決擇分者。決
謂決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
解。擇謂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
故言決擇。邪見撥無。眞俗雖決。非簡擇是
非。疑雖簡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惑。
談擇以別邪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當重
問答。決疑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
也。彼言尼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邪。
此言決擇。何得稱爲決定藏論 中者。簡持
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持明此二地。是故
言中也 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也。本地
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 言五識身相應
地意地者。如本地分已釋 問何故不言意
識者。以名濫故。此明心意識。故不置識 問
相應義不唯局五。何以初標不云意有。答曰
據實皆有。略而不説。又擧初顯後故。意地不
相應也。又據勝法。以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
狹少。擧相應不言根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
根塵等皆明。不可偏云相應。故略之也 問
前本地分。既開爲二地。何乃此合明耶。述有
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根通依。謂本識。今
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通依故。所以合明。
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以別開爲二地。二
六識各別種子。依本地分中。雖明頼耶。但明
種子依。隨六識説功能各異故。所以別開爲
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行。第八是六識通依。
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地明之。所以合説。從
第八識。故合一明。又唯約作業。作業既別。須
開別明。倶依根縁塵。行相状同。所以合説。又
如顯揚第六云。問阿頼耶識何識所攝。答六
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約六識所攝。所以合
明 此地決擇。合有七卷。此爲最初。故言第
一。即首稱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
之一。就此分中有三。一結前生後以發論端。
二釋分興之意。三依地正辨。初二如文。第三
正辨五意。合明尋伺等三地。合即十四分也。
就第三段中有二。初簡擇別。明一地二依地。
正辨如文可悉。今明此地中總有七卷。前三
卷半明五善巧。下三卷半明六善巧。初有多
段。今論初且合爲二。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
第二依問正答。就問中有三。初牒前本識。爲
所決擇。二開三問端。爲問由致。三正設三問。
令興決擇
論云問前説種子依謂阿頼耶識。此即初也。
謂前本地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
皆依有故。小乘諸論未説有 有之因縁廣分
別義者。此即第二開三問端。爲問由致 而
未説有者。前本地雖大乘有第八。然小乘經
而未説。有一問也 問曰如攝論引小乘經中
云。愛樂喜習著阿頼耶。所餘經中亦如是説。
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故言未有耶。述曰二
義此爲無者。説如薩婆多等。又然彼經雖説
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餘別義。謂因縁廣
分別等。今言未有者。無別體有。非名有也
有之因縁者。此有第八之所以也。雖言説有。
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第八存之。其
與現數受等倶轉 廣分別義。即爲第三問」
論云何故不説。以下第三正設三問。令興決釋
也 何故不説者。但問小無所以。餘文可知」
論云答由此建立是佛世尊。下第二答。答中
隨問即爲三答。此即答初問也。此答初問中。
初長行總答最深密記不説。所以第二引經
正言不説
論頌云阿頼耶識甚深細者。以下擧經正辨
不説逗留。此一句總彰深細。第二第四句。正
明不説所以。第三句正明不説 問曰何以
第四第二句。明不説所以。有二義故不説。以
深細故不説。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
煩惱。不爲説之。即第四句。先云第七及八。皆
名阿陀那者非也。即舊論頌云執持識深細。
既云執持。第七豈能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
末那。此云染汚意。今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
持之義也。此之一句。總擧第八深細也 問
曰舊論執持識深細。何故今翻別云有何所
以。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然簡有異。義
不同簡。所以者何。先云深細者。但簡凡夫未
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此言深細但
簡凡夫。其二乘教義皆深細。此應與等故。今
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甚故。此簡
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方能了知。
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非唯識觀。未見
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論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此一句。擧第八識
深細之義。而不爲説。即第一深細不説所以。
水未風撃名曰平流。若遇風濤方成浪起。此
識亦爾。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念平流。能熏
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 或種生現。由如
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至多浪起也
 問曰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雖云種
子。未知是何。言恐有局。今言一切。義乃含
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恒水流。即乃
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熏義。今言暴流。
義在於此
論云我於凡愚不開演者。此一句。第三正明
不説。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演也。
唯開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開。即我於凡不
開也。若小乘名已有。但不爲演。若名亦未
有。亦不爲開也 問曰二乘凡夫既不爲開
演。何故今説令凡夫聞。此中聞有二人。聲聞
之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
二不定性。故不爲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
爲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
未熟。故不爲説。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聞
之。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 問曰
先云於凡我不説。此何異也。述曰即言非也。
唯簡凡夫。不二乘故。今言意不爾
論云恐彼分別執爲我者。即第四句。釋第二
爲起煩惱不説所以。凡夫二執未斷。二我之
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我猶在。恐其起此。
我有二種。一分別。二倶生。倶生之我任運而
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恐凡夫因教分別。二
我得生。二乘因師分別。法我得起。故不爲説
 問曰先云彼勿執爲我。此云何異。述曰此
言總未簡任運有我。其義可知 問第八相續
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本識有體相。是
實慮法執大不説。述曰説第八雖生法執。若
除法執必由唯識。第八既是諸法如實因縁。
此乃唯識之本。故爲大根得説本識更有逐難
云云思之
其此識義者。佛説法要以利物爲本。若説此
法。始則不墮生死。終令能得涅槃者。佛即爲
説。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我。若二乘聞
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始則有損終
聞無益 問唯識非小境。不爲説第八。末那
二乘觀道除。應爲二乘説。述曰末那惑障於
人觀。二乘觀道得除人執。識細二乘非種智。
所以不爲説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惡趣果。
第八細故不爲説。末那識細故。彼非一切種
智。亦不爲説 問曰小乘觀道縁末那否。答
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故。觀末那理。後
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智亦不
須縁。因此義。法師云。以九門分別八識。備師
以七門分別八識。皆如前鈔
論云復次嗢拕南曰。下答第二問。此中有二。
初擧頌總顯八義。二長行廣解。初文可知。就
長行中。初列八名屬當於頌。二次第解釋嗢
拕南。而與鄔駄南自説經何別。就次第別解
中。有八不同。即爲八段。初段中有二。初問次
解。問可知。答中五因不同。即爲五段。其初因
意者。諸小乘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
識持身。今意非此。謂從先業生者。能執持身。
從現在縁生者。不能執持。此約長理。不約六
識於一刹那。或起異熟心破。如文可知。此中
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能執後現縁發故
如聲等起又若有轉救之云。我眼等中
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能執持。汝何故云眼
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遮我。今應破之。下第
三因比量。若爾下第三因應不異。破此已救
已爲破故。後既有破。明知此中。但約長理相
續道理破之。如前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
以。即宗因等之因也。從此爲名故言五因。前
總破六識訖。下因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
心破故。第二因又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
是第二因者。即欲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
方爲同喩。而能遮彼善不善等。設有解云。涅
槃體能持有漏依止。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
執受。宗也。是無爲故。因也。由如虚空喩也。
此義既成轉破道諦 設有別計道諦能持。
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諸根
此言爲簡大圓鏡智能執自身。若但總言無
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過。爲如涅槃。是
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爲如大圓鏡智。
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故故作此言。是
無漏故因由。如涅槃喩。此義既成。應須轉破
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心應不執受有
漏諸根以是善故如無漏善善既被破。
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心應非執受
有記性故如彼善品雖破記性。無記
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因。變化等
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執受
間斷故由如聲電或因喩云。非異熟性
故。如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心爲
不定過。今論云。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
既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
記報心。此中有計。以爲執持。應破彼計。故第
三因即遮此計
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類不可得
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熟。但一念生。
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生必不可得。前後
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能執持。是眞異
熟。今六識中異熟心。但一念生。非無有間。既
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言而能執受。應立
量云。六種轉識非眞異熟生有間斷故
譬如風聲等此量未明。應更別立之。六種
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能執持
有間斷義故喩等同前。或應立量云。
六轉識中異熟生心不能執受有間斷故
如風聲等其論云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此
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熟
心。是異熟生。非眞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何
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非
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生。
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等者。是異熟種子
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眞異熟。其第八識是
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
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言。欲界有第六異熟心。一師
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能
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
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
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自識能持
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
依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
破。二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
識之根便應爛壞無能持識故以小乘宗
諸識不並生故。如死屍設許執受亦不應
理者。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
但唯持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
故云。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
云。眼識必不能持耳等諸根識遠離故
如他八識不能持身根等。如死屍等。又有合
立量云。無識諸根應無執受識遠離故
如死屍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
云。無識諸根應非情攝無執受故如死
又眼等諸識起時。應不遞相執受
依別故由如眼識起時不依諸根。此量有
過。同喩所立不成。過如前所計。身識持自根。
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五因應成數執過。其
文可解。此中有量。既有執受不執受。不執受
時應非有情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又可云
六種轉識應非執受。三性心間非一類故。如
聲火炎等。此亦有過。由上五因。六識執持。
既非道理。故許第八能執持身。結文可知
論云何故若無阿頼耶識。乃至識不倶轉。此
第二因。非正建立第八識。但因外難便破小
執。建立自宗。此中有二。初問次正釋 何故
若無等者。此即初也。若准前後解。此文稍違。
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止可
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准解應
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最初
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生但總應言。小乘無
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縁具五
識皆起。何縁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識。即許
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道理。汝
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小乘問
云。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可直
案文。不可准前及後而興准解。此爲問訖。就
正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以小
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初總
答以徴釋所以。第一及徴可知。第三正釋中
云。容有二識倶時轉者。謂大乘中諸識。亦有
別生時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縁具
足眼識起時三縁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
縁具故如現起眼識汝前所難。恐識並
生。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
第八。此返釋成。論第三因中初問等。如前判
文。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爲外釋義。難時
外便返問。因爲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
不並生。意縁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縁過
去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
意識縁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宗
也。此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縁者。今偏
破過去近意識。簡遠意識。因云不定位攝縁
過去故。此言又簡定心。如散心中。縁過去等
百千劫事。此是亦簡定心。又爲不明了故。應
不明了。宗因喩如前。此中文意如對法抄
論云何故若無阿頼耶識有種子性。乃至不
應道理者。此下不能別判諸文。以小乘中計
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諸心別異。云何持種。
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能持種因云展轉
異故。由如鼓等所發音聲。又云六種轉識應
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餘文可知
論云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時。其
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不應所持
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也。應立量
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無識持故如入
無餘般涅槃界。又應立量云。入滅定時六識
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而
有出定相續。而復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生。
又此以何爲識持身。難破無持種子識門。兼
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身而得長
時流轉。彼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爛壞。相續
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爾取第一
第二好
論云何故若無諸識倶轉業用差別不應道理
等者。此第五亦非正立第八而破於他。亦因
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種業用。一了別
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業。即内五根扶
根五塵及内種子等。此二第八識之業故。勝
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分別。此第一業。
第八唯變故。縁從種生。故名爲變。是彼境故。
名爲彼縁。其内依業。具有二義。一變故縁。二
執故縁。變故縁義。如上可知。執故縁者名衆
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那常計第八以爲我
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識各了自境。此中意
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時。刹那刹那四業倶
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絶等。及入無心定。而皆
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所説。若一境業起時。
必刹那刹那四業可得。若無第八。諸識不得
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識一時頓有。豈不違
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大教。及一刹那中。有
此四業。可如此難。他宗既不信經。及不許有
四業。一刹那中而現可得。何得如此而起難
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許有此四業。及信
大教。而得成立。以理逐者。且立唯識比量云。
色等諸法皆不離識是所識故猶如於
既色等諸法。不離於識。從識而現。無識
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心定。或唯縁涅槃
等境。爾時色等既無能縁之識。眼等諸根。及
外器等。便應斷絶。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等位
時眼等諸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絶以無識
如所滅識又縁涅槃等境時諸眼根等
必應斷絶以自能縁識體無有故由如未
生縁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次成
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切時
恒起了我。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時
必有我見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
如起餘位我見之時此三種業義已成立。
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
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
已成故。於一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量
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必有前三
種業異生位故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
在前時以此義故知。四業可知。以理遂立
前唯識量 又有三藏所立云。眞故極成色
不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如眼識前雖可爾。簡過未周。此中簡過。如
因明抄。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何如攝論中。
廣立大乘眞是佛語。信佛語已有違教過。非
未信前而有此過。如攝論説。此並與現量相
違。過如文
論解第六身受中。謂如理思乃至定有阿頼
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有。謂如入定時。五
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受。如舍利弗聞哮
吼聲。既無耳識起領受餘聲。即第八識而起
領受。若無第八此義何成。若小乘中。不許定
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位中境觸身時
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故。如散心位。
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中境觸身時
應不起受境觸身故如入定位此中
更有難釋。不可煩述。法師云。身受即輕安。觸
身起受
論云如理思不如理思。可知 或無思慮。無
心定也 或<#0172_1/>謂尋伺。有心定也 在定不在
定。可知。此意謂此六位之時。境非一種領受。
非一心不並生意縁。此隨一種境。或有聲至。
謂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有第八。第
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仍生。若無
第八。此不應起。是此中意也
論云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不離身故者。
此有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諸部之中有
許有二意識。一麁二細。細者此定有之。今此
中破。如薩婆多不立細識者。應立量云。入無
心定應如捨命識離身故由如死屍
違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
識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
身故。不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
非滅定識得不離故如有心定又汝無
心定必定有心有識得故如有心定
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
定時其識必生。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汝
立滅心定必定有心言識不離身故如有
心定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
心。以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
相違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
以寂靜故由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名不爛
壞。應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
二量知故。如兎角等。以此爲喩。破彼命根。上
來破薩婆多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
意識無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在此位中於六
識内隨一攝故如五識等又若有識。決
定有觸。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
識。此量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
又如無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
論解第八識中。謂臨終時乃至不應道理者。
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捨。皆至心處。方後
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轉者。若第八識通
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捨。有轉有不轉
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縁餘境故。非有處不
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縁境微細。於臨終
時縁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縁境行麁。若第六
識能捨命行相應麁。以非彼意識。有時不轉。
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縁境應知。第六識故。由
如餘位應更總非第六意識。而能捨命。量云
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由如五識。故
知第八義得成立 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縁
竟。自下答廣分別義
論云復次嗢拕南是第三答。自下有二。初以
四義。建立第八廣分別義。二建立第八還滅
之義。於中初擧頌。次乃長行。長行中初開二
門。二次第解釋。解釋中先解所縁
論云了別内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
等乃至執受了別者。謂六七二識皆起執故。
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種。
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縁。此中何故不説第
八縁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皆有麁重所
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故。
但名習氣。是第八縁。此中通含爲語。即遍計
執習氣。直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識及
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爲麁重所隨。
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縁習氣之言。其義攝
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謂現
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現行爲
論。故開二別 問曰何故得知現行亦名習
氣者。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爲習氣。此乃現
行。故知通二種也。不然由有種子習氣故。名
爲習氣。豈習氣即現行耶。謂今皆種子名習
氣。即五識等。云應種子皆名習氣。餘義同
前 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有漏法
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等皆爲
相縛所縛。名爲遍計。非謂遍計皆是二執所
成之種。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言。三性
心等不起所執故。義云此中通論文中義。含
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性習氣。
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 又解法師
云。二義西方二師義。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
雖善心起時。即此文爲證故。名遍計所執習
氣。第二解云。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
所執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以有漏心等。必
爲漏所縛故。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此不
及前 問曰無漏之種。非妄執習氣第八縁
不。有義縁略故此中不説。又此義非也。謂心
弱境強故不得縁。如攝論聞熏習。非阿頼耶
所縁。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爾云何名唯
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起無漏心時。
此應不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八。以念倶隨
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縁境爲相縛所縛。諸
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縁無漏。即非相縛故不
縁也。第八望無漏種。即非唯識。如眼識望第
八境亦非唯識。非所縁變故 問若爾無漏
熏時。熏阿頼耶識不。若熏云何不縁。問若得
者。第八縁種。如無色界。即爲自證分縁等。
若縁無漏種。豈縁自體耶。問此中依護月菩
薩釋。其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爲自證分種
子。即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縁種
子。依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縁。
彼界第八見分。縁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
業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縁 問曰何故種子
不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云以相見及
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
所縁故。故於見分上立。以自證分爲能縁故。
不於上建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
四。設立四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倶是第三
分差別立。若在無色。亦縁下器界者。何故此
文。云若在無色。唯有習氣了別執受。通曰此
約自證分爲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縁
器界也。故簡無色不縁。但在内根等文中。不
在外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縁也。若依護
法。即以此文爲正。在無色界不縁下地。界繋
業別。故其種子。即見分中分爲相分。見分縁
之。五數託此以爲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
此非實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令識依之。此
與後別。若准護月義。其無色第八識。與下界
識等。以縁境等故。若爾即有業無麁細妨。其
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必此業感。此業
何時造等。又有多妨。如對法壞世界抄。廣如
此論第一卷別抄。其縁變化身五根不。有人
云。西方有諍者非一也。一釋亦變爲境門攝。
非内根門攝故。此中但總言縁器。不別疏條
如別抄 問若以第八縁種子。種子何故能
生識縁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
曰以影像故。種子親變故不爲例 問如五
根本識相分他。依之第八爲影像變。其種既
自第八相他。亦應變縁。答根法現影像變時。
可爲受用。則互相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縁他。
無受用義故不須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
縁他身者。如此解問
論云及諸色根所依處根所依處者。即攝造
根四大。及扶根四大。及扶根塵。護月有二種
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
彼以第七識。縁第八相分爲我所故 問曰
若爾第七。既縁第八相以爲我所。即第七名
無漏縁使耶。以縁第八相爲我所故。今解唯
縁根及所依等爲所縁。非種子。種子即自體
上義分。即自證分縁故。非無漏縁使。第七
雖縁第八起我。然迷總報故。迷現行不別縁
還滅上功能。故非無漏縁使 若爾亦縁第
八所縁外器爲所縁。應是上界縁使。述曰不
然。第八雖縁上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
業感。縁上界者疎不由業感。縁第七既縁第
八見分。爲我所縁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
欲界器。其我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繋。所亦
應然。故非他界縁使 問曰意識縁上界色
等時。此即隨見分。欲界繋第八。既縁上界相
色等。即應欲界繋。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
子故第六不然。故不爲例。有種故。親變故。第
八境非欲界繋。第六識等不名種子。影像縁
故。隨見分欲界繋。又解護月。第七縁第八時
無我所。通説故言其實無也。三本識所變五
根。今唯有所變。實業感者。非餘二種五根也。
此縁内時。其造聲四大一切時有。常縁其聲
界。義説有之。其實無有。即縁聲之種子及四
大。故名爲縁。聲非現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
應有一大増時。如眼中地大身根眼根四塵。
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可得者。彼増時亦則
説縁。其護法唯有二種五根。第八第六二識
所變。第七縁第八。爲我家之。我即爲我所
故。護月難護法曰。若上不縁下外器者。何故
修生天眼第八縁也。義曰此非第八境故不
縁。唯意所行。若爾心無境無意。不縁此第
八。復不縁其眼應無。若爾如五識。非第八
境。意不縁此五識。豈即應無識。是見分取於
所縁。此根非見分。何得爲例。亦隨識爲見分
故同五識。述曰縁未必要須業所感者。如下
界長養根等。第八亦縁如種雖非業生第八。
亦不妨縁。若爾何故不許上地離下地生時
亦縁外器相。以下界第八縁上界眼故。如下
次自解
論云此於有色界者。護月云。若無色界第八。
不縁下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
色界故生。無色縁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内執
受。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
種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内執受半有半無。須
簡色根。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皆無。何須致
簡。故下膏炷喩。若無色有外器。應無内炷外
有光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倶五數所
變化身。衆生數非衆生數者。即衆生數。若爾
何故非異熟説根爲五識依也。亦是然是未
依本生故
論云。復次阿頼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
者。此中護法爲正文難護月云。若縁・三界器
相。此中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
曰。此但約一内身爲論。而説外器。非據實義
 問曰如此處業。還感此處界。如欲界死生
上界。即此界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
若盡何故生上界。由縁下界外器。若生上由
縁此外器。果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
別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縁外器別
果。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以一
切時任運縁彼爲境界故 問曰若爾如
處説。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
所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有滅時。以一
切時任運縁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
禪。論文明故。義曰且約勝縁故爲此説。其義
者何。如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縁。其此外
器。有情共感。雖共業招。而此一衆生業力從
増。有別受用勝縁故。若此勝縁。在餘有情隨
之得變。若無勝縁。此處亦滅 問曰若然此
一有情。復餘有情所共縁者。亦隨勝縁説滅
諸有情所變。勝縁既在。而彼有情亦應縁之。
理既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
生人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縁者。何故
色界身。由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
大妨。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
不縁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
業者。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
受彼生業。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
等故。於此中無妨如見糞汁名爲美食。其理
如此。對法抄説。又第八若不縁上界色等者。
如其天眼通者。此眼根等豈非第八縁耶。答
曰不縁。若爾如何名唯識。答曰種子生故名
唯識。非識所縁故。如六七識界爲縁等。又云
縁。若爾何故不許縁上界耶。義曰若往彼界。
何縁不許不縁其色界繋色。非第八縁。見相
別繋故。依彼爲門自變爲影像故。馬勝比丘
事入淨土等皆如是。隨往所見即變。屬見分
繋。然色界者色界縁
論云當言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等。此約
身爲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有義以外器有
大小量説等。如小千界等。其下文説。以諸十
八界多小。説小大縁。無色無身。以何爲大小。
故説諸界名大小。以無色界縁法處。説大小
故。其義未解。法師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
時。第八縁此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縁現
行。若爾即得説第八識。縁三界種子境也。答
不然。約功能如欲界。名狹少。行種所生現行
亦狹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
不説外器爲論。以倶縁無量外器界故
論解第八倶五法者。問以爲能熏爲是所熏。
答曰非二。以非王無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
熏。以無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
熏。夫能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
熏故。此五法非是能熏 問若爾六識之中
異熟捨受。應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許然無
失。此爲勝義也。又五法縁境爲縁。第八識之
境。爲別爲境縁 問曰何失若縁本質境。云
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縁者。如五根既爲本
識等。六法所變。六五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
故皆有妨。如實義者倶縁第八識之境。若爾
如何釋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雖境無別。見
用各殊。受爲領納。相爲所縁等見有別故。
説不同行相。與餘七識不同。餘七識得心所。
名爲境縁。故第七親爲我我所等。餘處當釋。
此與前兩師義別。彼彼皆依本質影像而變
境故
論云解作二縁性中。云又由有阿頼耶故得
有末那等者。謂由第八爲境故。得起第七見
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得起。具此二義
故作此説
論云復次諸轉識與阿頼耶作二縁性中。云
於現法中長養彼種子者謂如依止阿頼耶識
善不善無記轉識轉時如是如是於一依止同
生同滅熏習阿頼耶等者。此中若熏種同時
生滅家。取是文爲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
謂現行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
第八非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
家云。初帙第五卷。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
即此念生。若生自類非即此刹那。故知現行
望種子。種子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云
何釋種子六義。念念滅倶。有義曰。此但約倶
有生滅。非即此刹那中同生同滅。一家云。諸
種生現現生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
等。如第五卷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
種子類種子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刹
那。若種望現行名異類。是即此刹那。又舊種
望新種。亦有異類。即此刹那故。此二釋此文
處不同
論云阿頼耶與諸識倶轉轉相謂或一時唯與
一種倶轉所謂末那倶轉何以故此末那等乃
至若有心位若無心位常與第八倶轉意者。
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云又此意遍行。一切
善不善無記法倶。唯除聖道現行。若處滅定
及無學位。故此相違。即此文云。無心有心皆
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心尚行故。有
相違故。依此西方二説。一云末那唯有人我
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爲正。然此中
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滅定餘無
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絶。入無相定。生無想
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身中三乘。
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行。有漏之識
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有第七。一切時
論此我意也 問曰云何滅定等三時無。而
言常與第七識倶轉。答曰此據除三位。餘一
切位倶非三位。亦有名倶下言有心定無心
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滅定無漏定。又
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爲正。末那一切時常有。
然對法言。三時不行。亦有義以第七識雙起
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三位。人執末
那不行。若菩薩入法觀聖道等三位。即法執
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時法執在。二執
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二執故言無。非
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無漏者。若爾何
故此文。或與一識倶轉。答曰此於餘六言。或
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定故言。或非
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故無漏等觀
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二説所以」
論云縁阿頼耶以爲境界執我起慢思量行相
等者。准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唯第八
王見分爲我。相分爲所。種子等如前已説故。
此文唯縁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故。攝
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處文
剩來。護法解云。以此准知。唯縁第八見分爲
我。不縁別相分等爲所。然言我我所等者。即
計第八。爲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縁種不
縁他界。無漏縁使等如前釋
論文又復意識染汚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
相了別縛不得解脱等者。此文違前文。由有
阿頼耶故。末那得有。文勢故起。又如本地分
中。同時依止意。彼末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
明之。由有末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
第八爲我故。第六於境起法執執蘊等。縁境
起縛名爲相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縁皆縁也。
又由有此末那故。八識縁境皆有縛起。即諸
論云。謂境界相能生縛也。此縁爲由法執末
那故起。爲由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
乘人空觀。應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准
知有人執末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
者。此人執是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
不然。故不爲例。此皆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爲
縛。又他境爲縛。由末那所縁。順能依第六識
故。所以起縛。若縁無漏。第七不順故不爲縁
縛自他境。文以意解縛故剩解非他。於自境
起縛。亦縁他境起縛。又如本地中云。意識業
者。了自境所縁。及自共相。不解他自者。何故
今簡也
論云若地獄中與純苦無雜受倶時而轉等
者。此准瑜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獄苦極
亦唯在意。若地獄中極大地獄者。唯有苦受。
如舊攝論無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
地。與樂相應者無此文。今此文中唯有一説
約種子。餘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
不然故。前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
分苦受。如是等苦。此據増苦。非謂有樂。又
云以死爲樂者。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
苦受。又約餘輕地獄何妨。逢風而爲段食。必
亦樂相應。今據報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
翻末依本。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
地獄言等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
福。今苦攝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
即無等字。雖然准三受。倶畜生等言一分。故
知餘一分即是純苦。顯揚十苦破品云。純樂
謂諸天。即不簡欲天即三受。論此約趣語。即
天趣樂多。人趣容苦多故不説
論云阿頼耶識或於一時與轉識相應善不善
無記心倶時而轉者。西方爲五識有次第縁
無次第縁家二説。一有次第縁家義者。以卒
爾心唯一刹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眼識
縁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後起。
乃至等流。縁不善起。自類相續。前善眼識未
滅。耳不善識遂生。故并第八無記。三性並起。
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即
是。二無次第縁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相
續有二説。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事
究竟語名一刹邦。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即
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卒爾心起。
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時
善不善並 問曰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
如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
善。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
須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 問若曰境平等。
可眼耳二識要隔三刹那方起。或境貪愛何妨
隔一二刹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曰
要須隔三刹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以
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一
二刹那。亦有起惡 若爾即無三性並。義曰
若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説」
論云如是阿頼耶識雖與轉識倶時而轉亦與
容受善不善無記心所倶時而轉者。此約前
識倶受倶性倶門爲有法。然不應説與彼相
應爲法。即合爲宗。何以故。由不與彼同縁轉
故。下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喩。明以容言簡
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有識言容
受者。以受性同三受。並如五識一性時。何妨
三受並意識應引生。又何妨三性中二各別
受。如前次第作。又三性心尚無一念起者。何
況三受。如前事究竟通。又三性雖同時。何妨
唯一受無三受並生。義曰三性既倶生意識
所引。何縁三受非得一時。若三性同時何
無三受 問曰三性三受等初起。並由意識
引生後並生。已意縁何境。義曰若境平等識
境並縁。若於境増即隨觀此問即隨境觀。如
現任解。若境平等總觀識境三性諸心。不同
三受識所有義。意隨何性。心隨何受起。若性
唯無記。不違三性故。若受唯捨受。不違三
受故。捨受平等無記非明證。若隨境増縁。亦
縁餘境不。義曰有縁。然只隨増性不同。餘
境性受等。餘如前説。此上來文解伏難云前
言第八相應受。唯不苦樂等。何故後言唯識
倶轉。乃至七識倶轉。三性等並生故。今爲通
此第一通妨
論云又如諸心所雖心所性無有差別然相異
故等。乃至於一身中一時倶轉當知更互亦
不相違。此釋伏難云。云何如一身中。有諸識
倶轉。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倶轉
互不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喩云如諸心
所法一身倶轉。又如於一暴流有多波浪一
時而轉。互不相違等。乃至有多轉識一時而
轉。亦不相違者。此釋難云。如何依一現行第
八上。有諸識倶起。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
有種子故。得有諸識並生。今立量云。第八識
上容有諸識並生不一異故喩云如水波
鏡像。此中因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
心所性。雖無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性。波浪
雖多。體唯一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
別不得言一。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去
等方成故。體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
言異。如水不生火是性異故。今此道理亦爾。
即如攝論無著等徒。以六識等爲別有體。又
有義即是一體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説。
二偏倶非。二家總取並是。又如一眼識。一時
唯取一事境等。以下文釋。上來明第六識縁
他自境教頓及不頓義故。以眼識等爲喩。此
中有宗因喩等。如文可解。末那以諸門分別。
如諸徳章可解 縁八爲我我所有二説。一
即縁王爲我。縁所爲我所。此非正義。不別
縁故。二説即直縁我是我見。爲我家之我。是
我所見 問曰何以得一念中起二心解耶。
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解。末那何妨。此義爲
正。又縁見爲我。縁相分爲所。諸餘九數有論
文相應。或唯與十九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
斷世間道。伏不伏。如俊師末那章解勘舊抄
解末那。又即解前諸識倶轉中文。彼未了者。
此亦重決。彼前唯云。若與有心無心。不解定
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故今時云重決定。即
解六識縁自他前文故。故論云又前説也
論云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爲
増上縁故等者。此中諸法師叙云。西方二説。
一云護月。第八亦變爲他身。二護法不然。謂
第八爲二變。謂變根等令自見等此。是不共
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見等故。名増上縁。
若護月云。亦變爲他身者。其他身五根識所
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則他依之識。何非
自種生耶。應同於根。立量云。他身眼識應從
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眼識之中隨一攝故。
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所依根自不親生者。
與我何異。他爲増上縁。而第八變故。然變爲
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託變他實根識。託變
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爲有情等。此中有二
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二。謂共中共。共中不
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縁受用故。名共中共。
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雖有用義名共。然自
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不共中亦二。謂不共
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自眼根。他識不依。
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其扶根塵等。自不
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不共中共。今解此
以理准文。即他身是不共中共業。然大乘中
以理剋之。曾問云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
意等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
中共叙曰然以理准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
他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眼根唯自受用義
他無。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界。雖自變者
非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
共業。餘之二句准此應釋。今現亦則變他身
實根等義。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
他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
變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説
異。如此等理有識詳之。以上列雜染根本。次
下釋妨難。謂阿頼耶中解脱分等種子。是何
等共諦等。問曰何故次下。起此文故。結中無
勘。下結文即知
論云復次阿頼耶識所攝順解脱分及順決擇
分等善法種子者。此中法師云。如初發心。起
聞慧等。是解脱分。從七方便中五停心觀等
三。名隨順決擇分。順決擇分家加行故。煖等
四方便説名決擇分。今解云。五停心等三加
行。正是解脱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
決擇分。其解脱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脱
分。已前受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
解脱分加行。體非解脱分。解脱分通九地繋。
下自有文。決擇分法師云。通七地。四色三無
色。若爾如何下言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
故知決擇分。是欲色界五地繋。前三方便是
決擇分故。五停心觀等若是散心。即欲界繋
等故。故通七地。煖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
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定非集諦因等者。如對法第三抄。解決
擇分中。説西方三説。勝軍云。此解脱等善根。
體是有漏方便善攝。今福分善等種子増長
感異熟果。彼福分善業如縁起。若由異生放
逸等者。三種無明所發不放逸者。當知縁明
而生。我説非無明爲縁故。感得可愛果。至解
脱分等。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死總報苦果。
言非集諦。非不感別果。如護月等。即由無漏
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及福分善根等
二法増長。並如對法抄法師解。可斷道諦等
攝義
論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因此生故轉更明
盛。明由決擇分等故。令福分善現行轉更明
了。以數習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
月等。亦令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者明了
由此因縁彼所攝受等乃至速得成立者。此
中由解脱分等爲因縁故。令世間福分善等
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功能。善業等種。轉
有勢力。自解脱分善根種子。速得成立。成
立者。能増勝生果也。又即令福分善等種子
速成立。此中通新熏本有二義。復由此種子
故 彼諸善法轉明盛生者。能由解脱分等
種故。亦自現行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
善現行也 若爾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
更勝於前。念念増故
又能感當來下。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脱分
等善。然非不感別報。此中法師。皆是福分善
種子。備師即如前解
復次依此一切種子阿頼耶下。釋外難。謂前
云雜染根本攝諸種故。如何有二種。故引經
爲證。惡叉聚喩者。即如無食子相似
論解修習作意中云。若諸異生以縁轉識爲
境乃至内麁重縛所縛者。此中汎解不言入
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斷人
執相似。若説聲聞已説獨覺。此中言縁轉識
爲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學如
實因縁。如實因縁者。即阿頼耶識故相違也。
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頼耶唯識。如攝
論説。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轉識。轉
識中有雜染故能縁之。非菩薩不縁第八。又
皆縁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縁本質
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智。若未入見
諦縁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縁自第六之影
像故。名縁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縁第八。攝論
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説無過。聲聞等人。類菩
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智起。方實縁阿頼
耶不然不縁。若前不縁第八。後如何得縁
 問曰如何聲聞。亦作此觀耶。述曰若不定聲
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
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則不
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説。又約種子體説。三
乘倶斷一切集苦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偏
知。我終不説得漏盡。得諦觀已三乘同觀若
約名隨義別。是作縁者唯雙觀。菩薩有二我。
則是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
若約名中義隨者。則無二我。唯觀人我故。除
一切煩惱障。菩薩雙除二我觀別。如前説觀
故。達阿頼耶如前説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
第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縁轉識
觀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雜染及諸縛等。菩薩
地前實縁。第八未縁著故。名縁轉識。後入見
諦縁阿頼耶。阿頼耶非二乘縁
建立轉依中。論云略彼諸行。乃至一積一聚。
此加行道。此如顯揚菩薩無漏。二乘亦然。爲
一聚已。乃至而得轉依。此是無間道轉依無
間下。乃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明解脱道。此
中斷惑本有種子。種子生現異時。若護法菩
薩。今倶時勝而生。此斷時亦爾。或無間道果
亡。或解脱道果盡。如常分別 此言轉依者
有三種。一心轉依。謂眞如轉作所依也。二道
轉。即無分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
無爲。此之諸論即擇滅。由能縁之智能斷惑。
縁眞如滅所得故而建立。非是實法已下釋
難。一一生起可解。有取受性。即取共果也。
又即貪轉依。於三性自在。謂得轉依已取捨
三性。法得自在。不然取捨不自在。第八斷滅
相中。其身雖住。由如變化者。即業煩惱力已
斷第八。應無由有餘勢分力。有無覆無記蘊
在。如變化相似。非業煩惱所作。又此約廻心
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百千劫。此住命
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也。
若佛即不如是
阿頼耶四句中。此如對法第二云。阿頼耶者。
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爲我故。即
愛所取處名阿頼耶。今取後義。故八地等
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者。謂第三
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死念中。無意
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死蘊者。即悶
絶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麁現愛盡故。
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二位。謂永伏現
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伏不起非法愛。
此非留惑。以起法空故。第三雙除麁細習氣
人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此中名不退者。
以未得不退故。定恒増進善法。初地名不退。
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煩惱。有漏心等
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頼耶名狹。唯至
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識等即寛。乃至大
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餘界。二乘畢竟如
來示相中第四句。通滅定等。論言及如來
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實亦入無依涅槃。此
約六轉識。不約第七。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
識。唯在佛果。即第八異名。有云第九識。此論
決擇前本地二地中。六識自性建立所以中
云 又一識類藉彼彼縁種種差別自性生起
者。此中無著徒解八體雖別。一識流類依縁
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著學徒云。八
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名。其體無別。
即以此文爲
論解識身偏知等中。有疫有横有災有惱。此
如法師云。初三是三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
三是三罪。後一是心憂苦。今更別即以四相
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下三是三罪。又初三
是三害。後一是三罪
論云當辨心善巧差別及心轉善巧差別等。
乃至當知心轉善巧差別。觀遍計所執。無來
無去。自性涅槃。縁證無時。證眞如法性心。
能如實知者名善巧。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
縁三性心此依他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
他而起。名爲心轉。能實知者。不生遍計執
名爲善巧。異前觀名爲差別。又解縁依他起
法。非有似有。似施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眞如
名心轉善巧。轉之言滅證眞如。心滅依他起
遍計所執。性體是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
斷。不生眞如但名心善巧
論解二勝利果安樂。謂得菩提樂於因自在
者。令心屬己不令放逸。又即由前熏修心故。
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因中。制治三性自在

論解念住唯觀心中。此唯斷樂淨常我心。於
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心念住得境。此
中前言識身遍知。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
故。有此難文。四倒如前第八云。於戒取是樂
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少分爲常倒。我見爲我
倒。顯揚云。四倒皆想見心倒故皆爲除此。
故三種住六正行者。解脱住即三乘菩提解
脱門。住即空無願無相解脱門。如顯揚第二。
若言空等不言修等者。即通聞思修三慧。通
漏無漏。若言空等三摩地者。即修所生慧。通
漏無漏。若空等解脱門。即唯無漏修慧。今三
解脱門。唯入見諦無漏者。故下六正行相攝
中。見修二道攝此也。能引解脱門法住。即
七方便入見道前也。又解脱住住涅槃滅諦
解脱門住。即道涅槃。依之得顯故謂之門。
能引解脱門法住者。即地前有漏三慧。引生
見諦等中道滅諦也。六正行中無間行。謂聞
慧善受思惟思慧修所引善根。起修慧下三
見修無學三道。次説前三慧。在七方便攝。三
住中後住見修道攝。三解脱門無學道攝。解
脱住此依前翻解三住。又解六正行無間行。
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受思惟。即見道無間
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受修所引善起。謂修
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中離三界欲。此即
是下離欲界欲時。離色界欲名簡擇諦行縁
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名無増上慢。如増
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漢果。此離無色
界欲得眞無漏。不起増上慢。亦於己得離色
界欲。不起増上慢。此皆修道。然約一界中増
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名正淨行。
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脱亦可次第配。亦第一
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増時語。第六是
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
論復次二種捨施一者受者施二施者施。受
者捨施。法師二釋。一云如施自身爲他受者。
即如乞食。捨己身與他爲受者故。名受者捨
施。二解受得他財而行捨施。即轉施法施者
施可知。得二果中。受者得大財富。施者得此
等流果。又破自慳故自受用財受者。自捨與
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己僮僕。亦是皆以
施心者。故此當來得財。還自受用爲等流勝
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又前二施如前
解。皆得大財。爲異熟果。於中不慳。還能受
用。名等流果
論破去來實有論中。此文爲欲明三世自法。
先破於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卷文非正
決擇。此依他等決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徴
 非無方無處法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
此破第一。應立量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
轉異故。如現在色。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
現在世。無方所故。如兎角等 亦非未生已
生法等者。此破第二。謂汝未來法定無有死。
以無生故。如虚空等兎角等 若彼爲縁而
得生者便異法生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
自住不壞。用此爲縁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
無故。便違宗過。如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
立量云。此現在生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
如住滅等相用 又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
等者。此破業用師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
得。體有法起故。如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
應有業用。依體生故。如現在業。又此業用便
應本無而今得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
宗一切法。未來有故。若不爾即亦應立量云。
一切體相未來非有。不離業故。由如現業等
 又與世尊言相違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
云。未來世體體應是常。本有今有故。如虚空
等 等於一相若相異分得是有名等者。此
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相滿。此中云。若未
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之分未來。何故不
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之未來還有有
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相 又相異分本
無今有等者。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云未
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如
現世一分圓滿相 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未
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等。
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離
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可
得故。如兎角。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
者。此果相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
有。又彼宗許未來有果相。若爾前云。唯未來
有自分。何處有世相。前解爲勝。應立量云。未
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世分
者即未來分等是。此等有六師。前第六本
地有七解。此勘問如別會
三世中。前本地第三卷。已解有三種三世。一
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三法相三世。法相三
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有當曾等義。説三世
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立。此同現行。然種子
恒故説非現行。下第二卷云。現在有三相。一
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因相。三現在自相。法
相三世即是 唯識三世者。先識上有曾當
境等故。如凡夫等縁過未境。此境當心現。以
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識無別種。似三
世法生。此實現在法。託曾縁種子當縁種子。
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名唯識。故前第
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縁現在境。以境
恒現在故 問心不孤起託本質境而生。此
若縁過未。無境而生。既識無本質者。境如何
生。如極微虚空等。以教爲本質。如前以種子
爲本質。又如兎角縁。以何爲本質。此皆尋名
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兎角等不生者。
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兎角果故。兎
角不同過未 神通三世者。此即禪定他心
通。若凡夫及聖。縁過未爲境。以智有功能。似
若于時現。若智有強弱。縁境有寛狹。此與前
別。或前是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比度而知。
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或以現在
爲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通及禪定。
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故與前別。
如本地第三卷抄會
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准未來因有故。
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故。不言現
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立。過去不言果有。
但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未生相亦無體。
未來説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義顯
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於現
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而立
過去故。此顯文四縁。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隨順理門因縁。云謂諸色根根依及識此
二等者。法師云。根依者扶根塵。若爾何故下。
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下文云。當
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今此理文
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造根之四大故。第二復
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
法種子隨逐等。故知根依者造根四大 若
爾何故論。云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
色法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色法種子等。
解云此略不説。又上總文言根依。及所以中。
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諸法種子。此
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訖。當知所餘色法
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諸扶根塵。非外器
色。以此准。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子。此
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根塵。
所以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有心所。不
然豈得王無之時心所有。故不爲例。此中如
若有色界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爲一一色法。
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爲。然有心時在心。無心
時在色。若一一中有合有無量種子。又生無
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在心等
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心中
者。何故不在色中
論云生無想天後心生時者。若有釋此。在彼
生處終者無心者。此在彼受報。已下生時決
定有心。此等論文下。云皆依未立阿頼耶聖
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師義
論解二種退。一斷退。二住退。斷退者。由伏斷
故退。住退者。失現法樂住退。如對法第十三
  第五十二卷
論等無間縁。云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等無間
縁等者。此中二師釋。如前第三卷抄會。廣釋
此文。與第三卷五識一念。及第一云等無間
依。謂意不是自眼。此四縁前卷阿頼耶下。即
是因縁文。多謂種子如前會。此皆在本地第
三卷三世後文。因文便故來。如前卷生起四
縁文。助之因縁一種望所生法。能爲生因等
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生
起是因縁。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縁能生因
攝。非牽引因十二縁生。第十卷云。此十二縁。
相望倶依増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説。故無
因縁。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増上縁。
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縁。生起牽引。皆通増上
因縁。若唯生起唯是因縁。即違縁生及無記
生起因。此處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
攝二因故。是因縁非餘。若不此會。謂即行支
被潤已。此是何因。望生老死説。非生起因故
 四縁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説。生
起牽引一分因縁。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
縁縁。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
増上縁。諸妨難同前
論云答由能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世尊假
説爲法等者。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
名眞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
無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説名法。此豈
是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
無處字。假説無爲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
而言遂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
亦應名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縁。
過未等無體之法。意識應縁。以是法故。如有
體法
答由彼意識亦縁去來識爲境界世現可得等
者。此世間相違。過未之識十八界攝。意縁之
時。非法處收。但是當曾六識界攝。縁過未世
亦爾。雖假説名法。非法處收。縁空花等心亦
起。此境亦非法處收。亦得假名縁法起意。應
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縁境諸色等法非法
處收。縁去來世識故。以意識之所行故。如去
來世所縁六識 問云此是所縁縁不。答曰
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所縁縁此本質
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果。今就外執
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行 有性安
立有性無性安立無性等者。有性之法悉彈
多。此云宗主行云意不自有業用能持自體。
令他識不行。自識得行。無性之法不能自有
作業。唯有持他識不行等故。名無性縁無不
知無故。便違自宗廣大言論中無我觀。此無
我本質無如正智。即縁彼無。顯得眞如。如加
行智。即亦有影像。當心據本名無影像言有。
今以本質破外人。若影像是依他性。是何性
攝。答不相應中法同分攝。此乃與心同種。心
之相分義名法同分。非謂乃言縁無我境。直
照本質更不變生。即是無法攝。應同前解第
一。言共相觀者。此就加行道語。或眞如諸法
共故名共。非能縁之心依共。又後得智上作
此觀。故名共相。雖非如正智亦名共相。心
證解故名定。飮食等中言自相觀者。非自相
共相中自相。此是總言共中説自。自者自體
相。即飮食自相。非如五識一一證知名自相。
若言無我縁苦諦。苦諦即無我等者。此是苦
有何名。我無獨縁一切法。我無此何處攝。故
知縁無。一一中。皆應立量云。縁無色境意識
應轉。意所取故。如無我等。第五云。言論中本
質亦無故。今時破非。大乘人心影像中。自不
變爲生滅等相應。立量云。過去未來應無有
生。現在不收故。如兎角等。去來二世必不有
滅。以無生故。如龜毛等
論云不應由彼去來之性説言是有者。其過
未法體。小乘既今現有。不應説言去來。去
來之性當曾有故。不應以去來之性説。今現
有也
論云復次云何應知生老住無常等以下。明
二十四不相應。此中但有二十二。除不和合
及方。下有具足。後卷明二定及報。何故不言
方不和合耶。及方之處又等得色上義隱難
知。不和合即諸法離散時立亦顯。又爲對和
合性立得對。亦應文不得苦離故。略不論無。
又今略以六門分別。一名總名心不相應行。
此名心者簡心。是二種不如心之縁慮。非如
色之礙故。亦應名色不相應。然以略故。不簡
心所。行簡無爲別。名如文可知。二體並是假
法無體。不但種子。不相應行蘊法。略法處攝。
亦是分位假。第三心色分位建立者。無相定
並報滅盡定。此三心分位上建立。心無之處
種子上而施設故。不如心縁慮名不相應。命
根若依第八識上立。是心依。顯揚云。於六處
決定建立。即通色心。法師云。無想報於阿頼
耶上立。此當總報。然第五十三云。生得心心
法滅。即報心心所滅。此於第四捨受種子上
立。至下卷文當知。方於礙立故。云無色之法。
如實論云。亦於心上故論名句文。此唯於
方唯於色。此四色聚中分位建立。非同色之
有礙。何以方唯色等者。如對法。偏布處所無
有功能。別據處所。云色有方時。此就識有方
無爽。即餘十二法通色心建。若取命根及方。
即十四。方通色心。四漏無漏者。無相定及報
異生性。唯有漏。滅盡定唯無漏。餘通漏無漏。
五界地者。無想定及報。唯在第四靜慮滅定。
依非想次第定中如此説。從麁至細。如此説
得此定時。必依時非非想心故方得如此説。
若不爾後時依。初禪亦得入故
論云初靜慮有心無心定。無心定即是也。方
及名等三。唯有色界。餘通一切地。六三性者。
異生性不善及無記。無想滅定唯善。無想報
唯無記命根名句等通善無記。方亦可然。依
色立故。此據本質。餘通三性可知。如對法第
二抄。解四相中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
法外四相成成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
故。不異蘊攝別故不一。上座部心有二相。謂
生滅色有三除老。經部等同。顯揚十八云。六
事能起言論。如生等爲屬主言論故。如言色
生受生等。彼并破實生。由此因故。前明老。
後名住者。即生時即異時故。非由有住故。身
異又令生厭故。先説異住。濫常法故。又約
色法生已。即異前住相。一期皆是。所以先老
後異。若心法刹那速疾先住後異故。下三相
中。住異合中。先住後異。此乃別通論。此有
少難。思之可知。餘如前第三。及對法第二。下
破中總立量云。未來世法定無所有。現在無
爲所不攝故。如兎角等。汝言未來世生者定
無所有。未來攝故。如未來色。又未來生不能
生。法體無有故。如兎角等。外人云。經中説有
未來色生等。故知別有生生諸法。若爾論云
所謂若生若起若現在。乃至成現在性。此答
外難云。經言有生。即別有體。經言有現在。應
別有現在。現在令法現在。應立量云。無別能
生生諸色等生起。現在三法經中説故。如起
及現在。又現在應別有能現。在現在諸法。經
説生起。現在三中攝故。如汝之生。即法是生
量云。生離色中外無別有體。色有有故。猶如
色等。不然倶違宗過。破生因中云。且先破小
生。云小生應無有體。於大能生及所生法無
爲等中。不可得故。或別不説。故等二因如兎
角等。小生既破。即破大生。汝言大生非諸法
之生因。説是能生法故。如小生等故。彼致二
生是爲大過。一生尚不許有。何論二生。又此
破抑他爲論。何得有二生。抑他宗失。此文以
更有。餘卷解處待。至後當説。謂生者是小生。
自從縁起故。能生者是大生。能生他故。解經
三相中云。言由未來生者。此是將生現在正
生。滅中現在將滅。過去正滅故。論生約將生
論。滅約正滅論。亦互相顯。經中唯有生滅中。
上座部以此證心唯有二相。色等如前文有
三相。此師如何心法二相色。説三相如何縁
慮。如前四十二。有多復次。解大精
論解生差別中劣中勝生云復有差別。謂最初
入胎等者。此第一謂輪王入不顛倒故。中謂
獨覺入住不倒故。後謂如來三時不倒故。此
等生老死相。如縁起經廣説。無常中有生起
無。常生相是。何故生中無滅壞生。謂滅相時
是體有二種。一相無常。二體無常。生是體無
常生法本據有法。所以滅法非生。應解有難。
思之可知。又准同生無妨。變易無常。謂可愛
自境。散壞無常。被他侵奪等
論云得獲成就謂若略説生縁攝受増盛之因
説名爲得者。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生果功
能。名増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種子名得。故
下文云。若未爲定伏。及聖道伏。如善根種。邪
見所伏。名成就名得故。即彼伏斷已去。但名
種子。不名爲得。如對法三種成就之。若在欲
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子亦名成就。亦名不
成就。未永害隨眠故。對治所攝故。然成就有
二義。一體成就。若已離欲。以有體故。亦名成
就。二功能成就。如已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
成就。此中偏約生果功能。故不成就。據其體
有亦名成就。此據種子増勝語。如現行亦名
成就。下云三種中自有在。此文據勝。是生因
中難。此難無漏種本無。彼就外宗。非大乘中
本無種子。勝軍論師。以此本無無漏種子文」
論云若於引發縁中勢力自在等者。准此文。
即於外法上。亦假立成就
論云彼諸種子若未奢摩他所伏。乃至名爲
成就等者。此據功能不成就非體。如前述故。
對法云。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就。得
不成就。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就。亦名不
成就。其不成就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
非得據一切非得盡。然今不立有何意也。一
爲遮繁。論亦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
略不論。又即得中攝。如不成就。起倶必有
得。得無此非得。即所得所以不説。不説小
得者。大乘無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餘如對
法第二抄。然非擇滅得。如彼簡擇。大乘亦通
漏無漏。唯是無記及善性。善性者佛身中亦
縁。得無記者。非身中屬所依非擇得。今大乘
有種子。不可得所依。上立非擇得。以種子功
能闕縁不生。後果即名非擇。何故此得於所
依立。若如來身無種子故。屬所依及種子。種
子無漏不能生有漏果故。亦是無漏擇滅之
得。唯是無漏非擇之得。通漏無漏善及無記
善者。世間道亦是善名擇滅。擇滅得即通漏
無漏法。前法後法倶分別。唯法倶自在成就
中。一分無記者。對法云。謂工巧處變化心等。
等中得取威儀。如佛威儀。極善習者。加行生
故。餘如上前。種子成就中。云諸無記法者。即
無執生及威儀不加行生者。是故工巧處亦
有倶生者無妨
命根。法師云。唯於阿頼耶上立。唯是總報。
違顯揚文。彼言六處住時決定故。如對法抄。
何故不立小命根與大命根爲根。如四相等。
今大乘不立亦無妨。對法約衆同分上立。故
知通總別報。先業所引言。唯是異熟。不得通
長養等流上。若於衆同分立言。亦似通長養。
然亦言先業故。唯報。又不然唯是心上立。即
六識異熟生心能持。六處上亦無妨。餘如對
法。又生類後報不言報。非現報。然如變易
潤生。及阿羅漢捨衣鉢延命。皆滋宿業故非
現報 問曰此宿業爲長爲短。若長應自生。
何須滋。若短延命。何故長即現業招。應是現
報。今解過去業之宿命。今滋舊業。故非現報。
有現報。何事判文中。有先業言。故非現報
衆同分。通長養等流及異熟可知。通三性如
先已辨
異生性。如對法疏。斷捨同時。加行道。世第
一法。折伏名捨功能。非正捨
無難。集會。十二暇經者。如對法第十五云。先
以一句總標後一。餘句別釋。自他圓淨二爲
總句。餘別。法師云。出聲聞地勘境色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
一物而縁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
状也。即諸法體状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詮
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増言非
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於上施設
如説。天人眼耳等事施設故者。下文言。亦名
名亦名相我相者。即名名相從相發故。果從
因爲名。差別法上亦有名在。然差別義句。圓
滿名句。不名名。一名名名。二名三名名多名
身。一名亦有身業等。不句身。亦有詮自性之
句。然通得其名。其名於義句圓名句。何故字
無詮表。如當遮表意。亦是能詮。今解色非以
意中名。尋解彼字。此小大難。對法對讀。顯揚
十二云。大精有字非名。謂四十九字。二道等
愛鄔等。有一字即是名。如言眼等。有名非句。
謂一字名有名亦句。如名字名。准此即二字
名亦名句。但是句名。必是名字。後含前故。
如言諸惡。即文不滿句。若言諸惡者。即義不
滿句。句中含一言。雖未圓多名亦名句。無一
字句。文義倶不滿非句。二字名可爾
論云云何相應謂彼彼諸法爲等言説者。謂
能詮言説。與所詮彼法相似名等。此通在一
切言説等建立。謂不待言諸因縁建立果法
等。開。謂顯示深密法要。能詮稱所詮。等從言
説。乃至開解以能詮稱所目。故曰相應。又彼
彼諸法相似名等。相似相順故。故曰相應。又
等義是相應義。如善因得樂果。平等相稱。此
前二解。而起言説。故曰相應。又爲等言説者。
能詮稱所自相應等建立者。所詮自相順相
應。前二竝世間 爲等。開解者。即出世間法
相順故。言諸勝方便故 四道理觀待。如色
待識作用。謂眼能見色等 證成。謂以比量
證成所立法爾道理。如十二因縁等次第
中。嬰孩等八位者。如初二。如第二卷。此以第
三爲首。彼上更有處胎業位故
論云復次種子云何非折諸行別有實物名爲
種子亦非餘處者。備師及景師云。此明種子
與行果不一異非折別有者。是不一。謂即
功能。功能非現行。若折諸行爲種子。種子體
即行故亦餘處者。是不異。謂即行功能非
離行外餘所調然有體 然即諸行如是種姓
如是等生者。備師云。此明六七識與種子不
一異 如是安布名爲種子。亦名爲果者。備
師云。此明本識與種不一異。景師云。從然即
諸行如是種性下。此釋成上義。太師云。上來
總明本識中藏種子。與本識無別體。相望爲
不一異。言諸行不一異者。此隨轉理門。以下
釋一明文。釋成別義 今解稍別。此並望現
行種爲論。亦非餘處。以上釋種子與行不異。
然即諸行者下。明種子與行不一。何以故下。
釋成上義 譬如穀麥等物以下。法師云。此
中意者。謂如一麥芽。望後葉名種。從前種生
名果。即以莖爲莖種子。亦爲前種果。今解從
譬如以下。至亦非餘處。明穀麥等。從芽莖以
爲種子生者。莖等爲果不一異 然諸大種如
是種姓如是等生下。明此麥穀從水土縁力。
後生莖果時不一異。此譬喩多前法同。即前
莖等果種子。麥爲縁生。後芽等説名種子。當
知法相亦復如是。此因前不相應假法。不須
種生。外難發起云。前因縁中云。以第八爲因
縁。此種如何。故有此文。若不爾。即此合別
義。復答如何云。如是不相應。解滅定等後
方結。此前文四句。損伏善種中第一句。勤而
不利煩惱。第二句利而不勤。第三句斷善者。
第四前卷末云。非助伴損伏。即無學入無餘
時。善種。此第四種無體。名損善種前二令善
種無勢力。名損。非全不生。第三句現行全不
生。種無功力名損。得不成就。非一切體得亦
無。如前得中辨 第二句中見執著邪見者。
此是見取多習邪見。此是邪見
九品種子中。若新熏如何。言若住本性名下
品者。解云此亦無始曾熏。然更近不起現行。
此舊種名下品 復熏已後從下轉名中上等。
本有種子一切三品。皆舊。何故至修練等已
名中品者。此三品種子。本皆自有。然此中得
一品種子。上義説熏不熏等有三品。其體是
一。等非三品種子轉下成中。此名轉滅一種
子故。又轉齊無妨。此本有三品。舊先有復熏
練。已轉下品齊中品故。佛身中一切皆等。無
上中下三品種子。此中據轉齊三品各別。非
一品轉成三位。新舊二師義
論云一切諸法遍計自性等者。此三性心有
漏。故皆名遍計。即五法中。分別證二空理
故。如前已會 是實有物。是世俗有者。望遍
計所執無體。此是依他有體。故言實。不如圓
成實性。名世俗有 望彼諸法不可定説異
不異相等者。此有三望。一以種望本識。二以
種望現行。三以種望能熏。皆是不一異。然似
眞如。眞如第一義諦。雖世俗諦別。然不一異
齊。故以爲喩。今取能熏望種。彼氣分故。及所
生現行果。不一異爲勝。遍行麁重者。遍計種
故名爲遍行。種子漏所隨縛。剛礦故名麁重。
又麁重種子。遍與諸法爲因。名曰遍行。顯揚
十五。此麁重是行苦故名遍行。此等文別説
種子體性所在處故。言安立種子。前理明不
異不一。又前隨轉理門。在六識等行。今約眞
實理門故。言安立於本識 問諸出世間法。
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非彼習氣積集種子
所生者。備景法師云。若欲入解脱分時。觀十
二部經教法。此教遠從清淨法界出。由縁此
教乃至在入決擇分位。將證見道已前。縁教
爲境。修多修習力故。故言眞如所縁縁。入見
道已。此縁見道無漏之智。本無漏。無漏故今
縁眞如。既著即熏成種。即現行智。以眞如爲
所縁縁之種子生。即此種子不從因縁生。唯
有前世第一法。爲等無間縁。倶有法爲増上
縁。眞如爲所縁。至後念已。即從因縁者。
由決擇分世第一法。縁眞如教法爲所縁故。
以此爲因縁種子。生見道智。即説世第一法。
名眞如所縁縁種子。以縁教法影像眞如。修
習爲縁故。言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此是勝
軍論師義。即以此文故。言一切皆從新熏成。
護月釋云。其自身中本有無漏種。由在解脱
分等位中縁教法故。名眞如所縁縁。當於此
時舊種遂増。由本有種故。得入解脱分位。又
入見道時。由前已習縁眞如觀。今得成熟。縁
著眞如。眞如即是所縁縁。本有無漏之種。乃
能生此現行智果。由縁眞如爲境。種方生現
行故。言眞如所縁縁種子生。若護法菩薩與
護月同。然是解脱分位。更生無漏種子。至見
道從正見。此親生本有種。爲増上縁。助景師
云。更爲護法等釋。以眞如爲所縁者。自種子
生故。言眞如所縁縁生。其四縁具足。若自相
傳及太師云。如勝軍師。新熏無漏種。初地方
有。或不從因縁生。當於此時以眞如爲所縁
故生。又用世第一法爲因縁生。同前如護月
論師。云本無漏種。非今方有。其眞如亦是本
有無漏之種性縁眞如。眞如所縁縁攝。見道
正見用本種生故。言眞如所縁縁種生。如護
法菩薩。本無漏種。如護月師。要更新生無漏
種子。方得正智新起新熏舊種。若生果時皆
能縁如。即種性有以眞如爲所縁縁故。從此
種生故。言從眞如所縁縁種子生。又若無新
熏。舊種必無生果。今説新熏者。就勝而説故。
言眞如所縁縁種子生
論云由有障無障差別故者。勝軍既無舊種。
約障以辨三乘。即以此文爲正。護月護法本
種雖有。今約障説。非舊種無。假設有種障。
不可斷名無種性。何況法爾力故。有種無種
爲縁而障。可斷不可斷別。今約障説義亦無
過。皆以果時所趣因中障不得者。故約障説。
以無漏種隱。以法爾故不説。從障而論
  第五十三卷
論云復次云何表業等者。此准此卷下。解虚
空等二無爲已。結云如是二十四不相應等
皆是假有。看文勢。即兼結前第五十二已來。
前卷末種子及此業等。皆是伏難。謂前不相
應。證成假有。前言種子爲假爲實。既明種子
假實已。業於種子上立明之。設假立種子已。
前不相應未盡故。於種子上。而建立無相定
等故。業下明無想定等三不相應。便決擇本
第八卷業道義。彼是尋伺地。此是意地故。非
正決擇。此業等體。如前第八卷抄。然未盡者。
我今重辨。此發業等有三種思。下自當辨。此
不共無明。皆是見斷。若共無明等者。或唯發
福不動。此是内異生。若外異生。要由不共方
發福非福等。若有學聖者。不發總報。如縁起
經。我説依明不依煩惱。雖如是言。此據不迷
因果。簡異凡夫外道然。亦從無明發故。對法
第四云。若任運起能發業者是不善。故知修
道亦發業。然非總報迷二愚等。如對法説
論云若諸威儀路工巧處一分所有身語表業
名無記表業者。此如隨轉薩婆多義 言一
分者。即威儀四塵工巧。五塵中唯取身語。故
言一分。今大乘此通三性。今取無記。除善不
善。故言一分。此皆加行生。非如異熟生。心不
能發業。若爾變化心亦能發業。何故不論。今
大乘若爲利樂。當知是善。即善種類。若爲嬉
戲。當知無記。即威儀等。種類異而不論 意
表業者。法師云。表自善惡亦有無表。如前本
地第八抄。彼叙諸解稍有趁逐。今更解。如身
語二種。表示於他。意唯自表。如發身語業
時。必有意表以爲方便。自意表知我作如是
事。即前表知後作此事。意倶表業名意表業
 此中唯有身餘處滅。於餘處生或即於此
變異生等者。以正量部師。色法相續一期四
相。有別動色説名身表。今破之云。刹那刹那
生滅相續。於此處滅。於餘處生。非一實法中
無生滅。從此不滅而能往。彼吠世師徳句中。
屈申等亦爾。亦有實體。今同破之。若薩婆多。
雖無動色。然別有業色。如屈申時。有別業色
生。今不然。唯有異熟無記色身。於此處由思
力故變易而生。非別有業色。故言唯有身於
餘處滅等 唯有語音名語表業者。此簡薩
婆多聲即是語業。今言倶有語音思業所發。
名語表業。語體唯無記。不同小乘業體通三
性 唯有發起心造作思名意表者。此言以
思爲意業。意業亦發身語。以思爲業。業即是
色。而是假名。非別有色名爲業等
論云何以故由一切行皆刹那故從其餘方從
至餘方不應道理者。此破正量部等。然如先
立量云。應先成有刹那滅已方可破無行動。
應先立量云。諸色塵等應刹那滅。色蘊攝故。
如燈焔鈴聲。燈焔鈴聲他共許故。方立量云。
無有此處之色往至餘處。刹那滅故。如燈焔
等。此刹那滅。因方是極成 又離唯諸行生
餘實作用由眼耳意皆不可得者。此亦破正
量部實行動作用有。又破薩婆多業色極微
性實作用。又破吠世師業句實性。今總非之
云。無別實作用。如眼耳意所取三業。皆不可
得。彼雖行動及業色。皆眼等所取。與彼爲
隨一不成過。此不許眼識等得故。量云汝言
行動業色等不名離諸行外由眼耳意定不可
得。現比二量所不知故。如兎角等。意業雖通
三性。然取思作表。了作用義等。是故當知。一
切表業皆是假有 問若色等中假業。如色
處中表表此。破大乘眼識等縁不。西方兩釋。
五識縁假依實。如對法第一抄解
論云復次若有生不律儀家有所了別自發期
心謂我當以此活命等者此當八律儀中能起
律儀。餘下一一配屬。今大乘。雖生不律儀家。
有所了別以去。自發期心方成。若不期心。違
父母先志。我不作此事。即非不律儀。律儀名
軌。則不軌則故名不律儀。非是惡軌則名不
律儀。即是其體名。如惡尸羅相似。今准此文
勢。即初發心期作。亦非不律儀攝。要熏發心
方成故。今解前爲加行道已成。然未決定尚
輕是下品。後熏發心是中品。即無間道後。若
作此事已成上品。別作發無依。然准論云。雖
成身語無表。但意三不善根攝故。由意成身
語七支無表。故論云但成廣大諸不善根。復
若行事已。即發表無表。此意所發無表不屬
身語。但論云不言成就身語無表。但云成就
不善根故。後八事已即屬身語所取。又唯成
意不善根。即名不律儀。非成七色業道。復
作事時成。亦名不律儀。不同薩婆多名處中
業道 當知非福運運増長者。此亦刹那刹
那七支倍増故。名運運増長
論云此邪願思與不信懈怠等倶行者。此出
體性。剋性出體。唯是惡思種子上假立。今取
翻五根増者故。言不信等。其實常當十法倶
轉。乃至邪欲邪勝解等。此思即能起業思如。
下八律儀中。第二能起律儀也。上來不律儀
一期心即成時節。謂未捨已來七支。七支運
運増長捨時節。謂受戒命終得定二形生四
時。今大乘。雖不受戒。誓捨作法。亦名爲捨。
故五時也。故論云乃至此思未捨已來。名不
律儀者。明知捨思意業。亦捨不律儀。言惡
尸羅者。尸羅者名清涼。行惡之人。惡清涼
故。我爲惡尸羅。非其惡體即是尸羅。舊難云。
防非以解戒。有戒不防非等者。此不善其名。
若如今釋。即無過失。如不律儀名同。又難云。
惡體非尸羅。行惡之者惡尸羅故。名惡尸羅。
亦應見體非惡。行惡之者。惡其見故。名爲惡
見。解云見名爲分別。善惡分別倶名見。尸羅
名清涼。惡體非清涼故。不例同見。律儀體性。
亦以善惡倶時。亦取五數。剋體唯思種子上
假立。今大乘准文。即亦取十善業道及思五
蘊爲體。若不律儀翻此。發戒時節。出家五
衆。第三羯磨已得戒。若沙彌沙彌尼及三在
家衆。受三歸已即得戒。若出家二衆。要他所
受苾芻攝故。在家三衆得自然受。即亦三歸
已即得戒。若菩薩戒通自然受。雖攝一切戒
盡。後出家已要從他受。今明二乘戒。從他
受二種。受隨護支。所謂慚愧者慚能自受。愧
謂從他。二倶並行。然據増勝故。有一戒時無
第二。非即無一。若從他受戒。由身發七支。如
往師所等戒。由語發七支。如發語請師等。若
自然受者。唯有意表業。此不以身語爲方便。
唯以意爲方便。受得身語七支無表也 問
曰即有無表不從表生。無身語故。自有意成
表故。若爾即自受時。禮佛發言。豈非表業。
今解無表他令知故。説無身語。非自無身語
業也。故亦有表生。如遣他行事。或語業等爲
身等表故。身語得互相表。又此等約一切作
法。如重病者不能動身發語。雖從他受亦有
無表。不從表生。或自發期心。唯有無表。故
爲此論也。承西方三家釋戒體百行中。或言
一分等。此同經部。受一二戒。時亦發戒。不律
儀等亦爾。誓受一時。亦名不律儀。若不誓受
而行殺者。但名處中。別時別受總名有十。此
中問。如今分離已與少時等何別。而言有百。
或至盡壽。十與自受教他何異。解意所縁趣
求別故。然此中有三位。初三位約事。次三位
約時。後四位約人。然就後中。第三自語分爲
二故。尸羅無悔等者。如顯揚第七。云成尸羅
故無悔。無悔故生悦。生悦故心喜。心喜故身
安。身安故受樂。受樂故心定。心定故觀如實。
觀如實故起厭。起厭故離欲。離欲故解脱。
解脱故自謂我。我證解脱我生已盡等。靜慮
律儀。此中唯有四根本。如對法第八。於無色
界。略不建立色或律儀。顯揚等文。無色亦有
定共戒。然於欲界或修。生見道爲遠分對治。
此中隨順理門故。不説無色。於未來禪亦有
無間道。略而不論。若無漏者。先得靜慮者。
依五地入見得不還果。得戒見道。九無間道。
爲惡業道等對治道。後解脱等道。乃至無學。
望見道惡戒名遠分對治。若修道者。聖者身
中微細罪。隨所依初禪等。於九品無間道。望
所斷名對治道。解脱道亦名遠分對治。然今
大乘更有人來三界九地。從初果即至無學。
爲九品對斷。其斷於斷。乃至隨依此地。即取
九品無間道。爲對治道。餘地名遠分對治。唯
除有頂中間禪。此據有學。初得第三果人。斷
惑爲所斷斷故勝。若漸斷第三果以去亦爾。
但由能治勝故。得無學語。若頓斷三界九品
者。乃至未得無學。無間道來。皆是所治斷故
勝。唯無學能治勝故勝。其入見道。此中約四
根本作超越人作法。於未至禪作初果人法。
其實未來禪。亦得超越果。得七作意。依未來
得不還果。第七加行究竟果作意。必入根本。
今約果滿爲論。此論超越。如次第果人。無色
得斷欲界犯戒種子。法師云。見道依六地并
取中間者。不然。准六現觀三依五依生。除中
間禪。餘處文雖云有無漏。然以梵王所居多
散亂故。豈如有頂雖云有無漏。不成斷惑。如
餘處廣辨。然此定道共戒。法師云。於見道倶
現行思上建立。以名隨心轉色故 問曰何故
道共無表耶。如正語正業發語。如何爲表。又
准別解脱戒。於思種上建立。即此亦應然。如
別解脱戒從受已去。刹那刹那運運増長。逢
縁捨已。舊種不滅。非如小乘斷得名捨。但今
新刹那七支不生名捨戒。道定共亦然。有心
之時刹那増長。七支倍増。若無心已一類者。
種相續而生。無新増義。説名爲捨。非如別解
脱戒。一受已去有心無心皆得増長故。名遂
心轉 問如何以現行思。爲定戒體。有人云。
此種上立。應重於前加行道中思種上建立。
如發別解脱戒思。取前加行思業故。加行道
中。此未成釋。如定道前加行道。皆非是定道
戒。是散心。或他地界繋。如何隨加行以判戒
體。但應隨定道倶思而立。近事名離惡行。惡
行謂前三支及意。其中乃有離飮諸酒。隨是
欲行。今據多分爲論 近住二因者。謂日夜
持離欲惡二行。與盡形持爲因。根性劣故。
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非梵行。若在家制邪
不制正。正名欲行。若出家並不許。名離惡
行。離惡行者是性罪故。與前三同倶是性
罪。離惡行者。從貪所生。制不許故。如後四
罪倶制貪故。苾芻四支芻不謂執受學處。即
初説四重四依相等。如顯揚第七卷成就尸
羅。第二善能防護別解脱律儀。第三軌則所
行皆悉圓滿。第四見微細罪生大怖畏。及成
就尸羅。謂不毀犯。犯已能出。當顯揚受學彼
彼學處故。此第一爲第六。第六爲第一。即聲
聞六處 鄔波言近。迦言事。索即男聲。斯即
女聲。於近事上加以索斯。斯女聲故。男女別
也 言母色者。正翻應云母村。家女人同母。
故喚女人爲母。同村邑類
論云云何非律不律謂除如先所説律不律所
有善不善等身語意業是者。准前律儀有一
不持得。此據上品。發無無作。若中下雖今不
行十惡業道。乃至善業道中下品爲之發者。
無表皆是此體性。又一人若律儀誓一分持
一。是餘不持者。是處中。若誓作一分惡業
者。不名不律儀。但是處中。今唯律儀不律儀
依一分。亦是但以誓期善。離上品故。即是不
律儀攝。於中亦有三品
論云全分半擇一分半擇損害半擇。如對法
第八。有五種。謂生便半月嫉妬灌灑除去。此
中唯無灌灑。以此中開嫉妬爲二。謂逼己見
他故。彼令一合灌灑。是嫉妬類。得他精血方
起勢故。扇掴迦此云無根勢用。半擇迦此云
樂欲。樂他於己爲過故。如生便名全分者。無
根。樂他於己爲過故。名半擇迦。以無根勢用
故。名扇掴迦。即一生不起男勢故。第二樂於
己爲過。名半擇迦。有持執非扇掴體有根
*執。根勢時起故。除去之中有二人。此人不
同生便。必無男根除去。曾有男根。雖除去
無根。性仍未斷。若不樂他爲過故。非半擇迦。
無根勢故名扇掴迦。若樂已爲過名半擇。無
根故。亦扇掴別異住者。前意樂損故明住。今
自法損故。異住雖後先意。不損後時別性故
論云他所得者。謂小時父母失等。與他得收
養。雖非父母。亦是他得。此等戒有是遮難。受
戒不得戒有。但得罪非不得戒 守園者。謂
守寺門人 比丘五縁捨戒中。法師云。准菩
薩地犯罪捨。要上品心犯方失。此亦如是。此
不成釋。如菩薩上品心無慚愧故。此聲聞戒
中。但犯即失。不論上中下心。皆越教故。皆犯
性罪故。若五戒無犯重。以不名非梵行故。悔
亦還淨。二形生仍成近事性故。近住戒無斷
善。日夜倶故。不獲斷善。要先加行方能故。亦
無犯重。非畢竟離。非梵行故。此中唯日出捨。
法師云。准上百行中。有一日乃至一年。故知
近住戒亦得多時。期心廣故。若爾如比丘戒。
期心至多生。豈即相續期限。勢分不至多故。
若經一日等。但是處中善律儀。非是律儀。百
行之中何妨。攝處中善。又五戒誓。唯一日豈
成律儀戒。但是處中故
無想定。如對法第二。此中無退文。後色界起
決定生報。曾得未曾得。如對法抄。此得定人
根性非唯上品。以有三品等故。故前卷隨轉
中。唯言此北州。不言無想。以中夭故。此地
有九品。如滅定。此定得離九品受報。要唯依
九品並盡生。無想天中故 問心種防於心。
定體非色。心色種防於色。戒體非心色。答曰
色種防於色。種體是色。即非非色。心種防於
心。種體非心。即名非心色 問曰以色防於
色。色種還名色。以心防於心。心種即非非心
色。答曰色種所防色種體即色收。若爾心種
所防心。心種應心攝。答色種防非善色起。依
種立戒。即是色厭心種子。亦防心。無別心起
故。是非心色 問色種説防非色種。名爲善
色起。心種防心慮慮種。復續説心生。答心體
本縁慮慮種。無縁故非心思。從所防説爲色。
思種有防故色攝
論云復次若由此因此執所有生得心心法滅
是名無想者。法師云。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
記性。任運起故。名爲生得。此滅已於阿頼耶
識上。建立無想異熟。雋師云。初生有報意識。
此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法滅。太師云。其無想
天受生。及捨壽時。並無意識。言生得心心法
滅者。即中有末。染汚心任運起故。名爲生得。
此心心法滅已復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
建立無想。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防
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思體感
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 問曰第八
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無想別報。
又定位心心所不行上建立。何故即一思。亦
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第八
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爲總報業。感第八
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第六意
識生得心心法滅。及色蘊等別報。若前加行
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由前加行
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種子防心不
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感別報法體。不
離有心無心二説。如對法抄引文證等。此中
不言一期有心。故知設餘處言有心。此隨順
理門。又離増上慢苾芻等可知。此中生二蘊。
爲一業感別業感。答若總報同一業。若別報
別業感故。中有有心。生有無心。何爽。亦當前
思感。或思體感中。有別報思上功能厭心者。
感生有滅盡定。是無漏不感報。然有未離第
四禪。貪人等得。今此據斷惑者。不論伏惑者。
然舊論説。有十三種人得。謂具縛。及八解脱
道。阿羅漢。獨覺。如來。今大乘入地菩薩亦
得。雖第四伏惑人得。何妨仍是具縛攝。如對
法抄 無想定。非學無學所入。以無慧現行
故。太師云。得無想報時無慧現行。景師云。入
無想定時。方便無無漏心。故名無慧現行
寂靜住及生者。謂滅定。爲住無色四處爲生」
虚空無爲。法師云。於光明色上建立。如對法
第二顯揚第一説。云虚空無爲者。由心所縁
境相。相似故立爲常。非縁彼心。縁彼境界。有
時變易故 非擇滅亦爾。如對法抄
言無形二形等生者。此等取初果七生外餘
一切生 若愛若願者。愛有二種。一發業。二
潤生。潤生之愛。聖人由有。今此所無。謂發業
者。大師云。愛有二種。一語想分別。二潤生。
潤生者。由有語想分別者。即無願者。即是愛
類。愛煩惱攝。准文唯除未無餘。永害無明。種
子願即愛也。或願者願生天等。皆生死因故。
聖人不起
不相應。言假想者名也。爲起言説。如前思慧
中云。爲依六事而起言説。即屬至言論等體。
非有色等二種但有假名。顯揚第一云。當知
復有如是種類。略不建立。即非得等相。中有
相無相。皆與對法第一別勘會。是易而不論。
如顯揚第十四
有惟立七善巧。所以行蘊中五種類
令心造作者。此皆思功能一爲境
隨與者。景師云。謂於和合乖違等境。思隨此
境。與識倶轉。備師云。謂思能發心令境隨心
轉。爲之言作。作境隨與心也。太師云。謂思令
心於所縁境。隨與領納和合乖違。今解由思
令心於所縁境。隨與與領納。不須言和合等。
此第一是總句。若言和合等。與第二等何異」
論云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
者。如後卷末。當説此文
即香味亦變十六種觸。第七増語觸者。謂意
識増長語能發語故。名増語觸。太師云。五識
等得縁實相。稱自相説名有對觸。意識有分
別。縁名以爲境。望五識以名爲縁故。名増語
觸。又名句文是語。此語於境中増故名増語。
意縁此増語爲境。名増語觸 明觸。謂無漏
 無明。謂不善無記 非明非無明。謂有漏
善觸 八種觀者。如菩薩地菩提分法品。菩
提志行中觀善。知世間八種觀行説
論云受有幾種者即現在苦諦受集者。現在
苦因。即集諦也。受滅者。即苦諦滅也。正是滅
諦。受集趣行。謂集諦。即未來受因也。受滅
趣行者。道諦也。今准下文云。觀彼滅即是滅
諦。勘菩薩地不同。亦可釋同彼地。此言滅者。
即滅法名滅受 愛味者。修道中集諦 過
患者。即苦諦觀。今准下文云。彼二轉因觀。
即次前集諦現法轉因重觀故。言彼二因。復
云彼二轉滅因觀。即現過患是道諦。以觀苦
爲過患。是道諦行故。若不爾即下諸文。彼二
轉是愛味過患。二諦下出離中。通攝道滅二
諦。如前過患。是道諦即滅因。是爲勝。勘菩
薩地。出離苦根本。釋麁重可知
論云想蘊差別中。顛倒差別者。謂諸愚夫無
所知曉。乃至是名想倒等者。無明者。如第八
云。此倒根本。此中准想是想數。然通若内外
道。所起倒通名想倒於中對分心倒見倒。若
外道出家。起三見全一見小分。與想倶者。是
見倒。亦想倒若在家於境起貪。與想倒倶。亦
想倒亦是心倒。然前第一袟第八云。貪通二
種。謂不淨淨倒。於苦樂倒。但以外道持邪戒。
執邪見以爲戒。見取求生天等。此貪勝故。偏
名此二。爲貪心倒。餘計常見等。一切有情共
通。義隱所以不説。若准此文。外異生起常我
倒。亦是心倒。則心倒通在家出家二衆起。然
今此文。在家於欲境起倒想名心倒。貪増勝
故。外道名見倒。見用増故。然見倒不可説言
在家衆起故。此與前第八文別。又解在家品
如此。文於常我實起心倒。然外道等。亦計常
我以計共故。前文唯説樂淨爲心倒。在家品
起常我見倒。通在家出家品起故。不別説於
樂淨。在家人起貪義増。説名心倒。即同此文。
在家起心倒。出家起見倒。前解爲勝。然據理
論之。在家所作可不起見倒。出家不起貪倒
邪貪。戒見二取爲生天解脱因故。若作此釋。
想倒通見修斷。以爲心見二倒依故。見倒唯
見道。出家外道起故。故若心倒通在家出家
品起故。通見修斷。又唯見斷。分別而生故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三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論本第五
十四五
 基撰 
論解識安住中。欲界唯約外塵者。以習氣故
於境多貪。又内身雖亦起愛安住。以胎卵等
生故。非増上安住。今據増上者。論色界唯説
内身。以化生故。不習氣故。無色界唯論安住
業所生名。不論定所變色。是此文意。今言執
者。謂縁執非執受也。以名非所執受故。雜
染中。一受用境界染識。二由生等染識。今解
云。初是煩惱。後是生染。又後是業染。業染故
未來生等成染
論解四識住中。建立意者。爲破外道故。然所
以者何。諸外道皆計四蘊我住其中。今云識
住其中。非我住也。體性者即四蘊爲體。問曰
何以不取識蘊爲體。義曰以如下文。無獨縁
識而起貪著。如色受等。故不説識而爲識住。
不如餘四蘊皆増上故。縁得別起貪等。又佛
説心性本性清。不如貪等蓋性非淨故 非
識住下。此第一解六釋中帶數釋。或從數就
義爲名等 問曰此識住爲是内有情。應亦
通無情。義曰亦通無情。所以者何。如小論
中。以五義爲識住。謂依行縁相應分。義立識
住。今此不然。識所縁住名爲識住。如次下論。
又小論云。有説非衆多故。爲識住者不然。以
行縁相應分。義立識住。此應剥字。應言唯衆
生故者不然。是五義中。未必皆須具五義。五
義中具一義即得。此大小文異。不可爲證。如
倶舍論世間品。有情世間中。明四識住。諸法
師多以唯衆生數立者不然。誰言如此。豈此
中明即是唯有情耶。故知約所縁立識住。通
有情非情 問曰無漏識蘊立識住不。義曰
不然。如下文無漏識。非以能益識。而起貪嗔
者。是識住。今此無漏。破裂生死。識所安不
爲識住。通在三界。如下文。以能起貪故
論云如經言有四依取以爲所縁令識安住等
者。如顯揚十八云。隨色而住者。謂執受所依
故。縁色而住者。謂取境界故。依色而住者。
謂由麁重故。即當此依取。謂住有四。謂色至
行四。是識果識之境故 依取者。謂依此縁
起之取。取體即諸煩惱也。故下文釋識住及
因縁住。體即色等四。因縁即所起貪等。若諸
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諸煩惱事。謂諸惑現行
屬彼煩惱。謂彼種子言因縁者。即識住色等
之因縁。因縁言所以。何以住色等四中。由此
依取爲所以故。故名因縁。諸師云。用四依取
爲所縁藉。故於色等令識安住。乃至廣説。今
云四是識果。依之起取者。用此爲所縁藉。故
於色等令識安住。所縁中含二義。若爲所縁
藉。義即通内外。若爲所縁縁義亦通。義文不
必縁藉之縁。即前初解意。若作此解。意但
雖明識住。并解因縁竟。上來第一段文。明住
及因縁
論云乃至我終不説此識往於東方乃至四維
者。乃至中也。下文解寂止無所住不生無所
爲知足安住等是。此中乃至也。泰法師云。破
外道言也。諸外道計。我死後往於東西等。今
此非之。如下論云。是識住因縁二種邊際。謂
有色界有來有去。無色界識無來無去。故不
説往於四維。故知是二種邊際。以識住不離
三界故。説住義窮盡故名邊際。此即第二段。
明二種邊際訖
論云然我唯説於現法中必離欲影寂滅寂靜
清涼清淨者。此第三段。明識住因縁二種。解
寂止義曰。其弟子修習多修習故。於現法中
能斷四身繋。四身繋唯在意地。分別所生故。
見道時即斷此四。欲者希求未來身等是也。
影者即受也。是識樹影故。言此受等。必當寂
滅不起貪等。如下文。有漏五蘊更不相續。寂
靜謂有學無漏。清涼謂無學無漏。清淨謂無
餘依界。上來總牒經文。自下次第解釋。論主
自判前文爲三如次。論文可知
論云此中若諸煩惱事若屬彼煩惱説名依取
者。此中先解因縁。後解住。即出依取體也。
事謂現行。屬謂種子。皆是取體。若如雜集。唯
取欲貪以爲取體。故増上者。謂此中約實義。
通一切煩惱。又依者四境有無煩惱應知。此
中亦名所縁。所縁性故。有所顯故。現行種子。
皆名所縁種子。正爲他縁。現行能有所縁故
名所縁。所縁性者。正是種子。有所縁者即。
是現行諸煩惱等。名爲所執事故。貪爲根本
起諸煩惱。名趣所執事。太師云。由貪等令識
趣所縁四境。四境名所執。令業勢以貪爲煩
惱縁故。令識住四境故。下文於色愛行愛所
攝貪纒。能永斷故。離故。由貪欲等四種身繋。
爲發業縁。名縁所縁事者。業體正是所縁果。
所縁之體故。爲果之縁故。此四繋爲業之縁。
能發於業故。名縁所縁事。四身繋如對法。取
貪爲體。取此文。此中唯取四種。即貪之境也。
彼據能縁。此據所縁。唯分別生不通修道。嗔
等是不善。不通於上界故。能縁貪通三界。如
前説 彼二隨眠所隨逐者。謂貪及四繋種
子也。上來汎出因縁。未是解次第。何以得知。
下不復言因縁如前故知。若諸異生下解住。
次下解因縁故。下以前汎出因縁。未解識住
因縁次第義
論云有色界識有來有去無色界識有死有生
者。有色有身。無色無身。於此處生。即此處
死。明下二界四蘊識住。上之無色唯三蘊住。
又有色有生者。謂有中有。無色無中有。故有
死有生。若爾如何言此二住乃至壽盡。前解
爲勝 又此二住乃至壽盡者。明於有色無
色二住。乃至命盡而識住也。此乃住之邊際
 又復此二生長増益及廣大義者。即解住
因縁故。而得廣大。即乃因縁邊際。邊際義如
前解
論解寂止方便中。云又復對治所攝淨識名
無所住由彼因縁故名不生長者。識無漏故。
識住寂止貪等永斷故。名不生長。是此中意

論又所有受識樹影者。識有故受有。説受名
影。何以唯言受者。以受爲本。起境界愛
論於無漏識無餘根依滅名清淨者。此約得
無餘涅槃。在金剛心彼識説清淨。若入身一
法已後。不可説清淨故。又無識故名清淨。非
有故名清淨
論云欲界有四心者。其五識中唯有三心。無
有覆無記心。以相貌不可得也。若在上界五
識中。有此無記。此有覆無記唯在意地。見道
唯不善。其修道者發惡行是不善。若潤生所
餘是無記。餘可知。二十心中云。無覆無記有
四種者。如餘處有五種。何以不論自性無記
耶。義曰其自性無記。是長養等流等色法。此
中明心。所以不來 若爾其法執等心是何
無記攝。如佛地論。是異熟生種類故。異熟無
記收。威儀路工巧處等可知。欲界雖有變化
心。然非通果也。無加行故。以通果心必加行
生故。以入定時非欲界加行故。故通果心非
欲界繋。唯有天龍藥叉等化。唯是生得。謂
能變化人形等種種化類。非異熟生 若爾
四靜慮等。於欲界化。化爲人等。諸種種事。
此所變色。是何界繋。義曰隨見分心是色界
繋 若爾下地麁眼。云何能見上地細色。義
曰由上地色爲縁。本於上別變。爲欲界種類
色。令欲界人下眼能見。此欲界種類色。色界
見變仍色界繋還是細法。云何令見。以爲麁
種類故。所以令見。無色界無身。亦無威儀
論云如色界無工巧。不言威儀變化者。此略
不論。上界同無者。此中論如顯揚第十八云。
無色除變化威儀。故知此略。有云以此證知
無色界。有變化威儀心。如無色定心。於一切
色。得大自在故。亦有變化心。有菩薩。依彼定
而起行住。如八地以去菩薩等。何有妨亦有
威儀心。此並是善無漏。若爾即是學心等攝。
相似變化等故。名變化心。如通果化心無記
者。發異熟威儀無記者。彼地即無。即通三乘
凡夫語。不約不可思議語。故言亦爾
論復分別初異相心門中云有三品。一未趣
定品。謂欲界未求定人。二雖已發趣未得定
品。即求定未得人。三者已得定人。此復二
種。一不清淨。二極清淨。初謂得未來禪。未得
根本。二謂得根本。以下如文思可知。第二品
中於彼不靜安。心便掉擧。准八纒五蓋中。亦
有惡作。以修止時。惛沈睡眠爲障故。觀時亦
同。此中略而不論不寂靜。若即以沈掉爲體。
重來何爲。以障捨故。寂靜者是捨。不然更取
嫉及慳以爲體性。纒蓋中如此説故。第三卷
末。六善巧廣分別中。上來次第。分別五蘊義
訖。此第二明如是五蘊次第所由。如小論毘
婆沙倶舍。有多復次。不能煩擧。此中雖有五
種義。前色後識。所以次第。唯後三是第二對
治次第中。爲除四倒中第三心爲我倒。餘處
法爲我倒者。如對法第十抄。及菩薩地記會。
此據多分。分別所計爲我故。若計法爲我者。
據倶生一切時計爲我。此二倶得。然計法爲
我。同小乘等。前二次第。釋相違次第妨。何
以十二中。色縁有識。四顛倒中。先色次受次
識。後法故釋妨如文
論解六善巧相攝中。色蘊六有支少分者。謂
行名色六處有生老死處非處。通一切故有
少分。下餘文准此解知。色根全。受蘊一。有
支全。謂受支三少分。謂名色生老死。皆五蘊
性故。下准此。五受根全。三無漏根少分。想
蘊名色等三少分。以爲慧所覆故非根。如憶
事時。謂言慧憶以覆相故。所以非根。又非根
増上義。世間雜染増上。生死雜染増上。如經
應思。行蘊四。有支全。謂無明觸愛取。皆行
蘊所攝故。五少分者。謂行名色有生老支識
蘊一支全。謂識支四少分。謂名色六處生老
死。不言有者。據業有故。唯是意根全。三無漏
根少分
論解十種攝中。相攝者自相共相所攝者。謂
變現是色等自相故。積聚義是蘊共相故 
不相離攝中。法師云。謂極微聚不相離。有爾
所攝界等。今解准如對法。一切皆有色。即心
亦是不相離故。一切皆色心所。亦名心等
方攝中依此生者。謂識依色生等 全攝者
謂諸蘊等五等所攝。謂漏無漏諸蘊。及三性
蘊等。皆具五蘊。攝論云。依止六處色蘊轉。
一建立處。謂地金輪等。二覆藏處。謂舍壁等。
三資具處。謂衣服床等。四根處。謂清淨根五
根住處。謂扶根塵。六有威徳定所行處。謂神
通定色。不言無表等色。及定自在定色者。以
無表別惑攝不盡。七處四蘊轉中。初樂欲希
望何別。初於已得境。二於未得境。即縁未來
過去生。隨應境界者。即現前任運境界尋伺
者。雖上諸位亦有尋伺。然功能各異。此尋伺
但恩未得已得境界而起。尋伺不生。又即欲
希望和合等者。希和合故。此欲界出家者。此
是此境界尋伺中攝
論頌分別色蘊名義中有十門。如文可知
論云若據不相離攝具有七物謂即此眼等
者。謂如一眼根。所有七極微同處同時不相
障礙。如一眼根極微。如蒲桃果大。此中微細
皆可容受。餘之極微。如是展轉。乃至廣説。
於一聚中有彼七物。若據實言之。既無別極
微體。何故得有七物耶。義曰以即如蒲桃果。
色是清淨色。爲眼用故名眼。乃至爲觸用故
名觸。皆別折至極微故。言一聚中有七極微。
非實極微而有七物。此乃同處不相離第二
也耶。如一通珠寶共放光明。一一光明不相
障礙。此亦如是。如石磨爲未。名和合不相離。
即第一也。如本地第三卷解。如豆等聚。名相
離不相離。第三色也。如餘處別文釋。不言法
處六色第一等義物者。准外應知
論解觸中。有十九種。如對法有二十二種無
緩急劣三觸。何以無者略也。又此中觸等。別
勘講之。如對法抄。不立生爲觸。所以又如四
相中病老是一合。此何故分二耶。今即此非
四相。不例五生也。此應六不斷等。與對法文
別勘講之。其死觸者。從果爲名。即身上有末
摩死穴。近時令身即死。此觸從果爲名。老觸
亦然。此觸能生老等名老觸。如本地分
論云如是六位復開爲八若六平等者。謂初
二淨不淨爲二。堅不堅爲二故八也
論云一切色乃至觸二識所識中。云或漸或
頓者。謂隨一五識中識起。意與倶縁名漸。若
五識並生。意亦同縁名爲頓
論云復次色界中無現香味然有彼界等。乃
至由此二無故鼻香二亦無者。言色界中雖
無香味。及縁此識然有此二根。問曰何用此
根。義曰如倶舍論。以莊嚴身故。問曰若莊嚴
身。扶根塵足得。何用於根。義曰以發言音要
藉扶根塵。若有能依眼根。所依之塵身。爲依
之發語。不然不得故須根也。乃至如無男根。
亦無依處。二根無者。依處亦無等。難思准翻。
數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攝色中。九種是實
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實物有。當知所餘
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於下文中。如色處中。
長等是假有。青黄是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
大種是實。餘可意等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
縁法生和合等實。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可
意味等假。一一塵中。皆有假有實有。何故此
乃言九皆實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
造所造異。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
偏明。其餘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
造之中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顯揚
十八云。形影表是假。響音善是假等。如對法
第一抄會。又諸處中假別生意識。如生老等。
此處不然。故不例彼。何故色上立生等。便是
不相應。乃至名依聲亦爾。觸依大上立。而説
以開入故。名等可取。乃説不相應。觸要依身
取。所以觸入收。離四大外取不可得。餘九處
離四大法。外別取可得。若觸所造色時。但即
唯得大種無別造。別得形色。但於顯上建立
故。通明實門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自在
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徳定及假相。非威徳
定者。此中唯言威徳定。即法處五色中。四全
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者。非定實用
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徳。而言是實。如下文。
是無漏故名爲威徳。聖者法故名爲威徳。其
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作色。其非威徳定。色
唯令他見。非實作事。不如實作 問曰無漏
色定。見諦方得。此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
有如是實事。聖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増
上力故得。又准下文。無分別智増上力故。後
得智起此色者。有漏定不得。此中據體實。是
無漏相似有漏故。言無漏有漏 問然無漏
中三乘。皆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
徳定。雖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
地。又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
用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
彼果彼境者。大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識
別現變色塵者。是即如入淨土。後得智力故。
令本識別變爲塵。此是定果實有也。言心之
果故。是定所縁故。故此定色。望定亦是果。亦
是境界。而是一物也。問曰唯定一數所變之
色。是實物有。同時心王心所所變。亦實物有

論云及彼定相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釋通
疑難也。此中法處唯立三種。故律儀色皆假。
以依思等而建立故
論云又定所行色若依此繋定即由此繋四大
種所造者。此據唯在色界。以定慧均定明利
故。故論云。依此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無色界
亦有。如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
者。彼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縁彼影
像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爲影像大種造
色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子細
尋之。下文云。先爲大種。後爲造色。即亦有大
種。是此義也。然非本觸處大種故説無。此法
處攝。大種從能引勝定爲言故。下文云。不依
大種。然定自變爲大種。定心果故。隨定所繋。
説此繋大種造。即此論云。無色界繋定引生
無漏定。起此色者。即無色大種所造。無色本
無大種。何造也。此是無漏非有漏。似有漏體
無漏。又釋唯在色界。有本繋定大種造色。無
色界者。如六十六云。若縁此界色爲境。即亦
此界大種造者。是有色唯色界故。又下文云。
猶如變化。無色無故。若如前釋。依繋定説造。
據所屬故。雖是無色界定。縁有色界色。爲本
質時。亦變爲大種。猶如變化。據實用故。用同
如化。依能引之定説無漏。色無色界大種。其
實非界繋。是法處收。與變化心神通色何別。
有漏無漏別。第八縁不縁別。此縁分別有
漏無漏別等。然威徳定。亦實變爲五根。然變
似而非眞。此但是扶根塵體。非清淨根體。又
此色假名爲色。若約本質功能。即如六十六
云。隨縁彼界。彼界大種造。若據親生。即定中
所變大種造。若據由生。即是定力。非由大種。
如是種種依義差別也。又亦通無色界。有此
威徳定色。今此中言。隨定繋妙界雖無觸四
大。定中亦得變爲四大。四大隨定故隨定繋。
據有依身爲論。不言無色界。若下文等。通明
威徳定非威徳定。前文定爲能造者。此據前
後刹那親依名造。非同刹那。如色界生。名爲
色造。然下勝定。先爲大種。假依勝定中。自明
説定道共戒。何處大造耶。無間有漏無漏任
運。定能起此色。非勵力思惟。定能生此色。若
菩薩是無漏。若二乘是有漏。皆能變化。令他
受用。名威徳定。餘假想觀不爾故。非威徳定。
不名實色。如次下更當廣釋 色界色清淨
非下眼境者。此據報色任運者。如梵王佛邊
聽法。亦變化麁細。令欲界人見等。亦有麁

論解微細性有三種。一是極微色。如對法。即
令極略極迥。爲此定倶色門故。彼據所礙能
礙異故分二種。與此無違。其遍計所起色。以
第六心計縁故應有。諸心心所。皆有遍計所
起色。此中唯言色者。據色明了可取説。非如
無色法。若爾聲中何故有遍計所起聲。此法
師問之。如對法抄會。第二種類色。即麁色之
種類耶。若此處中有。此與不處中有。爲種類
故。極微五相。如本地第三卷勘之
論云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五色等五地等
四法處實色有一者。此中法處。偏據實者説
 若爾色等中亦有假者。應同法處。又觸所
造全假何不言。義曰不然。可受用故。法處餘
假。不可用故。色等中雖假。仍彼識等別縁。
法處中唯第六縁故不爲例。又依倶生故不
例。又觸處若即與大倶者。亦不簡其法處。不
如此等故不論 問何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
一處不相捨離而不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
故由彼展轉相順生不相妨礙者。即由諸香
等。極相隨順。不相妨礙。所以如此無分 建
立極微。如本地第三卷云。非極微更有餘細
分別得等
論云極微唯三眼境非肉天者。以此二眼依
明暗生故。慧等三眼以何爲體。法師云。慧眼
縁空。法眼縁有。即皆後得智。其佛眼須別有
體故。以無分別爲佛眼。肉眼不然。果方名故
 若爾此智縁如。云何縁極微。既爾慧眼縁
空。如何縁極微。義曰縁極微空故。亦得縁極
微。既爾此智亦縁極微。如無分別智。亦得縁
極微。以無分別智。爲佛眼體。法師云。又佛
眼者即法眼。縁有之眼也。又義不然。雖要須
別慧眼。縁理即正體智。法眼縁於空有。即後
得智。佛眼總攝前二。以爲佛眼。何以知者。
如對法云。其眞如唯聖慧眼境。故知慧眼而
縁眞如 若爾經言得法眼淨。法眼應縁理。
義曰雖言淨故即縁眞如。法名通故。得無漏
法眼。非五眼中法眼。若爾何故此卷下末云。
聖慧眼見一切色若遠近等。即法眼異名。以
慧爲體故名慧眼。非五眼中慧眼也。在因名
慧法。在果總名佛。約用以離。總有三眼佛亦
具足。此如大智度論自釋。此爲了義 猶如
水滴。不至極微。又云及喩水滴。至小微色即
不爾者。此水豈是細微色耶。取先解
論云復由五相應知名不如理思議極微者。
第一謂婆沙。多極微雖無獨住。然諸聚色中。
有彼自體。正破一切有部。兼破吠世史迦。第
二有生有滅。正是一切有部。其吠世史迦。父
母極微是常。餘是無常。今兼破之。第三正是
吠世史迦。以彼計云。劫初父母極微。於空劫
中散住處處。後成劫時。父母和合而生子微
名合。第四正是一切有部。以積極微成聚色
故。又云正量部義。彼無隣虚。有積集故。第五
吠世史迦。以父母微和合故生子種。種名麁
重色。以微無體。無體故即無生滅。無生滅
故。無合無散。不可言聚色從微生等。以此理
知。如前五計皆爲不如理
論解五勝利中。第一得破常勝利。而證無常。
第二知無常故。不計我我所。第三既無我故。
倶時我慢亦能斷滅。第四斷見慢已。於彼境
界不起諸惑。伏令不現起。第五伏諸惑故。於
境不取相。而能除法執。此五勝利。得有別
人。類思可解。法師云。初是空門。中三無願
門。後一無相門 問曰何故第二破我。乃言
無願。今更解。初二是空。空行攝空無我行故。
中二無願。依不攝道。四行准諦配之可知
論解依止生中。云若有説言於此處所等者。
謂一切有部計。如一石中水火風大相。雖不
可得。然極微必有。彼以後得有故今應問。彼
此地大可得聚者。與餘三大不可得者。爲體
是等一種故可得。不等故可得。若體一種而
彼三大不可得者。非理。量云於一石中餘水
火風亦應可得。體等有故。如地大。若不等
者。爲體量故不等。爲據増上用故不等。若形
量故不等。而地大可得。餘三大形量小不可
得。而實是有者。彼三大小分應可得。以有分
別形量故。少分既不可得故。故知此中無三大。
量云汝宗石中少分火等之大亦應是無。不
可得故。如兎角等。若據用故。地大有用相可
得。三大有用少故不可得者。用依於體。體既
無有而有用者。此執非理。量云於石中無水
等威勢。以無體故。如兎角等。汝言石中三大
勢用。爲少分是有故。不等者火亦應無。以無
體故。如龜毛等。如下所言。從煖生冷即有喩。
界而有大。此大乘中何故諦之。義曰大乘不
然。以一切界皆在本識故。後若彼法生。皆依
本識種故。至下文更會。下文云。雖無自性然
有其界者。此據經部師義。非大乘。然如石中。
雖無三大之相。然本識中有其種子。遇縁生
三大。亦就大乘解
論云又復諸天或現前欲或不現前欲及北方
等資具多分勢引生者。此皆報得説業生。何
故乃言由現欲起。義曰於此生中。總受一起
欲。即得之報。若説其果。誰不從業生。此據多
分現前相語故。言從欲生
論次諸聚色生如種種物石磨爲末等。乃至
隨彼生因増上力故如是而生爲有用故者。
隨彼種子生因増上力故。如是而生。爲有根
之取用故。所以如此。又隨四大生因増上力
故。造色用雜。如是而生。爲根有眼根等取時。
諸塵皆有。於此聚中有是用故。故知諸色用
雜而生。此明和雜不相離。如本地第三卷解
論云諸説種生何縁説大種造於色耶。答由彼
變異而變異故。彼所建立及任持故。此之三
義。如下生依立持養五義中配之。此中變易。
含生因依因養因三種。即先大種生爲生因。
後隨其業則是依因。勝定力是養因。中一分
可知。餘建立建立因。任持是任持因。本地第
三卷。更有廣明五因。及説大造。所以并此四

論云士夫用者謂由地大所打觸故。可解
器差別者。謂由本器別。令餘色變易生。如雨
至海變成鹹味。若至地獄便成猛火。若至其
地便長草木。若隨蚌蛤之口。便爲眞珠。皆爲
器別。所以造色變易而生 田差別者。謂由
地肥痩等故。令禾稼等種種不同。又由地別
故。地味各異
論云勝定力故者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
色變異而生等者。此中太師云。上云若依此
繋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約根大造論唯色界
繋。若得定中。亦變爲大種。如此處文。如入無
色定。起定果色。此所起色。無色定所變故。隨
見分是無色界繋。此所造色隨定繋。亦無色
界繋。前文通上二界。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
種。唯爲堅濕煖動。不爲造色。後刹那中方爲
造色。何以得知。即此卷下文云。勝定果色不
依大種。唯依於定。然依種類影像三摩地。亦
得名爲大種所造。此中文意。若約同念。如下
界根等大造義。初有大種。即有造色名。不依
大種。若此所造色。亦依三摩地。前念種類大
種故。亦得名爲四大所造。若非定等色。大與
造色。必同時造。其此定大種別時造。今此文
云先起大種者。謂前念變爲大種。後念方爲
造色。不是即同念造。依彼生名爲造故。是大
造義。又解此中據定果實色。所以定中亦變
爲大種。若約下文。不變爲大種者。據假定色。
須依實大造故。取定前三摩地種類影像色
大種造。既言種類影像三摩地。此解不如前
文。此中據實定色者。皆變爲大造。下文以要
依本質。方定中變爲大種故。隱定中大種不
論。不言依大造。從本縁故。亦得名大種造。今
准思。前卷云。一切色皆得自在。即變爲大種。
此文爲證。如加行心引大種等。如此文。即大
種造定中色。若加行不引。大種唯引造色者。
下文言非大種造。説依影像三摩地發故。唯
説名爲造。六十六云。隨得彼界彼大種造
論解何因得知有此不應如響等者。今論主
云。若有色界無中有傳識。云何得生於彼。外
伏難云。如谷響應。豈須物傳而能傳響者。如
月影等豈假傳來流影水裏。如縁遠處。豈假
傳往。如此三事不假物傳。何容受生而藉中
有。今答之云。不應如響。唯惑心亂等。次第配
三。大乘如響如影。耳聞時唯聞本聲。但意惑
亂故。謂言谷中有響。如鏡中像相似。今就彼
宗故言不滅
論云當知大種先據處所後餘造色依此處轉
者。此據能依所依門。業生招報時。起大種爲
所依故。倶時即有造色。造色是能依故。故云
餘造色。依此處轉。非異時也。如第一卷。初受
生時。眼等根大。先有據處造色。依之而生。又
如第二卷。要由大種種子。造大種已。然後造
色種子方能生色。與此文同。聲中廣爲妨難
如對法。又如本地第三卷抄解。准此一文。聲
同燈光。離質大造
論解風云諸輪行者名恒相續。如日月輪轉
四天下。皆由風故。又風輪是恒相續。又磑
軛等皆是此攝。又持物令不散者。名恒攝受。
如本地第三卷與此別
論解空界色中。云當知此亦依止聚色者。如
倶舍論第一卷末。名隣阿伽色。阿伽是極礙。
此色隣彼。即此中依止聲色等處。而有空界
色 此中解明暗相續下。如前本地第三卷
解。然法師准此空界即明闇色。若爾何故離
光明外別立耶。光明質方故。別相立光明。此
空於餘物處受用者。別故五無無界
論解長等是假色中。云又如車等彼覺可壞
故者。如取輪輞時。失彼車等。以相待故。此
亦如是。此中二諍。如對法抄會
論云如別攝法處所攝勝定果色唯有顯色無
香味等。西方二説。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
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由
勝定力。於一切皆得自在等。此據色聲等語。
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五十三卷
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華嚴經。
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此處雖言無
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而諸衆生。不能
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聲。色聲處故言無。
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妨 此在色界。無香
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者。若爾即無色界。無
大種種子。應不變爲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
而有無漏大種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
亦無無漏香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
漏種。色界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
云無色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
色界香味。雖無有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
漏。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
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
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
論云風中無香味等者。問曰亦應無觸。此觸
塵本依風大等故。不例香色即不定。其色微
細依欲界。准此文。即色觸必倶。香味不定。
不同小論。欲界一切色。必不離香味。以有離
者故。又離輪外所發光明。所餘大種及香等。
皆不可得。此與五因中持因相違。彼言等量
不壞故。此如對法第一抄會。然太師云。二説
西方。一解云。有離質造色。如日輪光。遠從輪
大造非倶處有大。以此文爲證。五因中持因。
此據即質大語。二解亦有大造。如光其大亦
有別造。其光等者。然從本輪中火大。爲縁引
生故。微細不可得。此中言無如光中。豈無熱
觸。熱觸言假。即以火大爲體。豈有熱觸離火
生耶。故知亦有。若先釋日中熱觸者。還是日
輪中火煖熱分。非造光色火大也。聲准此知
 問曰何故無香味輕故。光中即無。色及熱
觸重故。光中亦有。若觸重有者。火大光中應
有。何故言無。今言無造光者。不言無日中熱
火。若爾亦可言香輕無。與光同聚者。亦有遠
別。從日輪處熱分香耶。答曰以輕故。如前文
解。以有熱觸。無餘三大。言無非火大亦無
論云又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此色唯依勝
定不依大種等。若此中與上相違。已如前會。
有謂此中唯爲造色。觀無期觀大種故。定中
不變爲大種。從定前影像本質色説。亦同得
名大造。前據辨期心變大種爲論故。定中造
色亦變爲大種。此處不然。故有別也 問曰
期心不爲大。觀中無大種。期心不爲造。觀中
無造色。唯有大種耶。故知取前會爲勝
論言然從影像定生名爲造非依彼生名造
故。又云准據青等一切處觀
論云法處所攝色是無見無對。亦總不具如
小乘中法處。唯有無表色可爾。此大乘中。前
云法處有實色。亦得他受用。何故是無見無
對。以從定心所變色。實是微細。不據處所。非
業所造。故非有對。其色界等皆據處所。故不
爲例。此中若爲他受用。即眼識見應色處攝。
何故乃言法處耶。義曰從本生時。是定心發
故法處收。其爲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名爲
法處耶
論云初等流流復有四種者。此中初二。不離
前異熟長養二種。即一物其本性等流。准下
文。除根色餘三種流。明扶根塵亦有本性。流
相易可知。即唯外五塵。具五根中。報及長養。
皆可變壞。亦得是第二等流。等流寛通異熟
等也。前念滅後念生。名曰等流。流其内根等。
得異熟長養名。餘外境唯有本性變易二流。
變易流准義。通本性報養三種。初一念生時
名異熟流。第二念以去。相續異熟流。此通假
實異熟。實異熟者。阿頼耶識初一念已去。乃
至命終。皆體是異熟。亦得名異熟生。從前刹
那異熟生故。即以此文會。異熟初勝從第一
念爲名。非如對法等文。云阿頼耶是實異熟。
餘從異熟生故。假説名異熟。今第八識。亦得
名異熟生。然於假異熟中。准此文。亦得名異
熟。業生異熟最初念故。假名異熟。第二念等
亦名爲生。餘如第三本地。解長養流中。處寛
遍色。彼有流胤故名處寛遍。相増盛。謂體増
大也
論云餘長養流當知亦由食故者。即前食彼
所依故。即睡眠梵行。修勝作意故者。即定

論云又諸色根當知由二流而得流轉者。此
對本性等流。流其内根。何故非變易等流。流
以觸打時。有變壞故。此中不説。亦得言論
問異熟何非長養流。答由有長養相續。能攝
能持。異熟等流流故。現有増長等者。以長養
流資養異熟流。別有長養流。長養流非即異
熟也。倶舍云如外郭防衞内城。若非根所攝
色。當知具三種流。謂異熟長養等流。流即變
異等流也。亦有本性等流。此中總言。應云内
扶根塵。具異熟長養。其外塵唯具本性流。無
異熟長養。以非内身故。合如此説。此中總
言。諸心心所。有等流異熟生流。及第二相増
盛長養流。前文色是處寛。長養非心故
論云又諸聲界亦有異熟非聲者。太師云。以
聲種子恒相續故。聲界是異熟。現行間斷滅
故。不名異熟。景師云。七處發聲。七處名聲
界。是異熟。今應不然。七處是七異熟也。以二
十二根中。諸根種子。皆是異熟。此中聲亦准
知。如前卷解界者因也。即造聲四大。是此
大是異熟所生。聲非異熟。即當第三傳聲。聲
從報生故
論解大造五因中。第四因云持彼本量令不
損減等者。此與上日光不相違。如對法抄會。
及本地第三初
論云由三種思別故色聲成善惡一加行思二
決定思三等起思等者。此大乘中。色聲唯無
記。此約何以有時得名表業。成表業善惡
耶。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思。二決定必作
此事之思。三等起思。即因等起。隣近刹那起
心令隨成善惡。必依等起思。是上品思故。隨
此性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唯依上品故。前
二是下中品。又前二品通見道思。見道思爲
極遠。加行方能發非因等起發業。廣如倶舍
論第十三等業思説。此第三上品思。是修道。
別刹那等起思亦有。依此如入無心定時得
受戒故。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此
據表善惡。非體是善惡也。餘香味等。非此
非三思發。所以不成善惡性。是此中意。此中
意唯答色聲善惡所以。不答香等無色所以。
成業論廣解。即色聲加行業。引成善等。非彼
業是善等。以作用業故
論云問依止聚色有運動等者。以正量部別
有行動。薩婆多離聚色外有業性是動。今此
問之。以大乘中即擧足移轉時名動故。此一
問答總言。第二問下別釋。上總義生不生。滅
不滅四義皆失。若言生而有動。便越刹那相。
夫行動者。從此至彼名爲動。由聚色生已方
有動。動雖多時即越刹那。刹那滅義。彼宗雖
動。色亦不刹那滅。然違縁眞及違理生。如燈
焔等。若不生有動。如兎角等便應不動。若
言滅者應與餘等者。以動滅故動得者。聚色
有滅。應即是動。今例動應與餘聚色等。今立
量云。汝所言動應實無動。以有滅故。如餘貪
等。又應云。由色故滅方有動者。燈焔有滅亦
應有滅。故言餘等。若言不滅便越行相者。以
諸法行要刹那滅。今既不滅。即越行相。又於
異處生起因縁。分明可得。云何而言不滅
論云復次一切色蘊當言皆是刹那滅性等
者。下更有釋。第一擧正義。言任運滅異。正量
師計等。二正非邪執。生滅因縁。如薩婆多。火
爲滅薪縁。亦爲生薪縁。此中破之。又不應謂
能生因即是滅因。生滅相異故。因不可同。此
中有量。若轉言生滅相違。生因非滅因。住滅
不相返。住因即滅因。今破云。又法若停住。可
待滅縁方滅。而不任運滅。住既無因。何能待
滅縁。以任運滅故。故知諸行不待縁滅。此住
無因有量。上來總非訖。外乃救云。現見火爲
薪滅縁。如何滅無縁。今牒之云。若謂火等是
滅壞因。不應正道。以若火不滅。有法可爲滅
因。火既與薪倶生倶滅。如何火等爲薪滅縁。
伏難云。若爾火等於薪復何所作。又倶生滅
何妨爲因。今云唯能爲彼變異。後法生縁訖。
於薪作用。非爲滅縁。是薪作用。如顯揚。日光
雪酢。倶舍大同。此外人既見此徴。不計火爲
滅縁。乃云滅相爲法滅因。今非云。又謂壞滅。
是壞滅因等者。若滅相爲滅因。如火等與薪
倶滅故。不得爲縁。此亦應爾。生滅不同。若
彼體生時即有滅相。便成相續斷壞過失。以
諸法體無滅相故。諸生時即有滅故。法應不
生。不生故無斷壞。又滅相即自性是滅壞
法。而能爲因滅諸法者不然。若救之云。法滅
唯是無。滅相自性別有者。離彼法外別有滅
不可得。故不應理。若別救云。別有滅小相。小
滅相者。離彼大滅相法。外而更有小滅壞自
性者不可得。故不應理。又解以法任運自滅。
無別滅相。而言法外別有滅相。畢竟不可得。
故不應道理。前解爲勝。外人既雖見滅相。自
性是滅壞。不能爲滅縁爲。復云滅相自性滅
壞。不能獨爲滅因者。火等爲助伴方能滅。今
論主於心心所。任運滅中。更無物爲助縁故
滅。如何乃言色等中火爲滅縁。外人伏救云。
心心所生。及色生時。各有別別功能。如何以
心心所例其色法。心心所亦不待助伴方能
滅。今論主云。此差別功能不可得。徒虚有
言。而無法體。不應道理。以上皆應有量。若謂
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即應二種倶於二
處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故者。此意上
來以滅相爲正滅因。火爲助伴。今牒之云。若
謂滅相火等二種。於一法處所。總而言之。有
滅功能故即應二種。倶於兩分有滅功能。或
無功能火爲助伴。滅縁是有。何能不能爲正
滅因故。無功能相亦如是。有正滅功能。無助
滅功。以此二望法。皆是滅縁。以火例滅。相應
成正滅因。以滅相例火。應正助滅縁。皆是法
滅縁故。二種既皆不成。故知不得以火。等爲
助滅相爲正滅。又如太師別抄。不能煩解。下
諸文雖有四。上來總是相乘義來分四
論云復次一切色當言皆刹那。乃至現可得
故者。大乘立諸法。若生遇唯生時。無能住義。
是故纔生尋即滅壞。如燈光及心心法等現
可得故。如正量部等。立内色身及命根等。初
受生時名生。後死時名滅。於是中間恒住。不
經刹那生滅。若世界等。劫初名生。劫壞名滅。
於中住劫等亦不經生滅。大乘今欲破彼故。
言纔生即滅也。然彼正量等。亦許燈光電等。
及心心所法。皆刹那生滅。今擧此共所許事
爲證故。言現可得故。應立量云。眼等諸色纔
生即滅。是有爲故。如心心法及燈光等
論云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
者。如薩婆多部。立生滅皆有其因。然即以生
因亦是滅因。今大乘及經部等。唯生有因。滅
即無因。是故生已更無因故。尋即滅壞。然薩
婆多。以其比量立道理。成立滅亦有因。立比
量云。滅必有因。是有爲故。猶如生相。又破大
乘及經部師云。滅若無因應非有爲。以無因
故。猶如虚空。此是遮比量也。今大乘等破
云。汝立滅若有因後應更滅。以有因故。猶如
生相。又立量成立。滅不由因。後不滅故。猶如
虚空。本比量也。亦即更破云。汝有因之滅應
非是滅。以有因故。等是有爲故因。猶如生相。
若爾汝以有爲故因。乃與有法自相相違也。
又汝立生滅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今應
生滅兩相不同一。因。其相異故。如苦樂等。
或善惡或色心等。此一比量。正當此文本比
量也。然此比量。有不定之過。何者且大乘。亦
許一想數得與心王爲因。亦得自所變色爲
因。小乘亦許。即此想數不遮色生。亦不遮心
生。即是一因能生心色。若爾爲如色心。其相
異故即同一因。爲如善惡。其相異故不同一
因。并須曰。此據因縁説者。如頼耶中一色種
子。能生現行色。亦能生自類種子。而得言色
與種子其相亦異。然此一種。能生色非色法。
倶是因縁。約此亦有不定過。亦可更以比量。
破生滅兩相其有一因。應立量。汝有因之滅
應非是滅。以不異生故。猶如其生。應更覆量
破之
論云又法生已餘停住因不可得故者。此破
正量部師。立眼根等色一期停住不經生滅。
應量破云。眼等諸色離刹那住外無別住因
是有爲故。有生滅故猶如燈電及心心
本比量也。亦可。更以比量。破云。眼等諸
色應非久住。所餘久住所不攝故。如燈電等。
若是久住。定所餘久住所攝。猶如虚空。又量
天眼等諸色無久住。因。眼等燈等之中隨一
攝故。猶如燈等。若久住者。定非眼等燈等之
中隨一所攝。如虚空等。異喩
論云是故當知等。下結可知也
論云若謂火等等者。謂薩婆多救。滅亦有因。
如因火故薪等方滅。此即火滅因。作此救者。
亦不應道理。言由彼與彼等者。言此火與薪
既倶生滅。不可與滅爲因。如火與薪倶生。即
火非生因。既與薪倶滅何得與滅爲因。若言
火與滅爲因者。火既薪倶生。生即應滅
論云現可得故者。現見薪爲火依。火不能滅。
何得將火爲薪滅之因耶 變異生縁説有作
用等者。但此火爲薪之變異生因 問若火
非滅因者。即此火所依之薪。爲亦名薪。爲從
本爲名爲薪耶。若今名薪者。薪若未爲變。可
得名薪。既已爲火之所變。即是異者。應不名
薪。何得言火與薪倶生倶滅耶。若從本名薪
者。此即所燒之薪。實非是薪。云何而言火與
彼。能爲變異生縁耶。若言此初刹那火。但與
後念等。爲變異縁。不與初念火所依。爲變異
縁者。若爾初念之火。應不燒薪。後念之煨常
應生火。以所依非是薪故。答此中外人。約世
人共所知。火能燒於薪。爲滅之因。今論主返
以共所知火。以爲解釋。如世間人。皆知別於
餘處將火以燒彼薪。論主云。將火燒薪。但能
與彼薪。爲變異之因。何者如世人共知。薪有
故火有。則是與薪倶生。薪無故火無。得知與
薪倶滅。又世人共知。薪由火故。則有煨燼之
變。論主但約世俗道理。以通此救若約大乘
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有將火能燒彼
物。但由外火爲縁。引起自心所燒變異之相
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時變異。爲所燒相。不
得言初念火爲縁故。與後念變異爲生縁也」
論云又諸壞滅乃至過失者。此破薩婆多義。
彼立四相中滅相。是色等滅因。然彼復立未
來色等。生時雖生相用。仍至滅相體隨。今論
主。約生時得有滅故。大可以滅爲色等滅因
故言生。倶不應理也。應立量云。未來滅相應
當有因。汝許已有體故。猶如生相。問如汝無
爲。亦已有體。有何等用。此已有體因。爲如無
爲。已有體故無用。爲如生相。已有體故即有
用耶。解云薩婆多立三世名。自然不攝無爲
也。何者未來世名。已有。現在世名正有。過去
名將有。但言已有體因。則簡非無爲故。不可
將無爲爲不定過。亦不可將現在法。爲不定
過也。復應立量云。汝未來生相應當無用。未
來攝故。猶如滅相。此比量與前比量因。互用
皆得也
論云論由依處故或由相等。此中名下。次第
廣釋至卷末。是如本地第三卷。此中色根諸
不壞。謂由二因。由羸損等。如本地第三。翻根
不壞。此中有障。非遠勘本地第三。然彼有四
障。有四種。與耳等根不同多少 又於一眼
雖闇障色名現前等者。謂蝙蝠鵂鶹等。眼根
中有障。如頗胝迦中亦見物等以明故 若
聖慧眼一切種色皆是前者。此中即非五眼
中慧眼。此是彼五眼中法眼。聖者以慧爲道
首故。言聖慧眼也
六種所行性。本地分中第三卷。列名未解。此
即説前文云。依處故。相方故。時故。明了不明
了。以實色名明了。不實名不明了。全分等實。
謂青等明了。不實謂長等假之。不明了作意
正起中。第三卷本地。由四因。欲力念力等。依
欲界身。發起色界大種。此色爲是第八縁不
縁等。如第一決擇抄解。此中護月義順護法。
雖解見分。依界繋相。分色界故。准種子時亦
得何妨
  第五十五卷
論云又如是言由一淨心等。乃至當知此中
依轉所攝相續心由世俗道名發一心者。此
中據縁事竟。隨多少刹那量。名爲一心。非
唯一刹那心名一心。是此中意也。此即如本
地第三卷云。起一心若衆多心等是
論解有分別心無分別心同縁現在不中。云
由三因故等者。如集量理門論云。五識唯現
量。同時意識亦爾。今此中五識。雖明了現
量。不名有分別。不與尋伺等相應故。第六雖
與五同縁現量。名爲分別。以與尋伺相應故。
若同縁現在。可得明了。若彼五識後意識。則
不明了。縁過去故。如縁百千劫事。則不明了。
如第五十一卷中破。今此第一因。既言極明
了。故知縁現在故得有明了。非五識有縁過
去。復得明了。第二因與五同時。既於五境作
意。故知亦縁現在 第三因二依資養故者。
眼識有四依根。意識有五依根。四與眼同。第
五加自。此謂意識依。自根及眼根二依。資養
方能縁現在。若唯依一自依。即縁境不明了。
此據散非定境。因此依眼爲門。取境名資養。
非同眼識依根名資養。又如眼等善惡識起。
必由意引方得。由意資眼識故。得有善惡。方
知意眼同縁
論解心是相應故染中説。心生時自性清淨
者。此據非自性染名清淨。非無漏故。清淨如
勝鬘經中同
論解三染惱中。云初二染惱唯欲界繋。最後
通三界繋。初謂不善業。二謂憂苦。唯下界故。
若據果者唯苦無憂。諸煩惱是第三故。通三
界業中出離及喜樂。此是出家。若出家法。即
是見道加行
論解遍行別境中。諸識諸門分別。如古抄會
對法等抄。此簡五遍行等。如第三本地分解」
論云觸爲何業謂受想思所依爲業。如餘處
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言想思等。此彼別者。
此據通論。皆依於觸。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
相隨轉。雖即唯受。此據此不爲例耶。如倶舍
第一卷解 受爲何業愛生所依爲業。謂境
界等愛。皆由受後方生
論云別境五由四境事生。謂所愛等。所愛謂
欲依。決定謂勝解依。串習謂念境。觀察爲二
依如論
論云諸名所攝與心相應所餘蘊法當言率爾
起耶尋求耶決定耶等者。此中間意。謂諸心
所是不相應之餘蘊耶。此法爲率爾心時起。
爲乃至決定心時起。答云隨心即起。此中何
故唯言前三心。不言第四五。一云略准亦在
問中。又前心性。決定唯無記。遍行別境不定
四通三性。或有得倶起餘善煩惱等。若起善
惡心。必與此法倶。此義決定。其遍行等不唯
一性決定故。此中唯問此故。故唯問前三心。
不問後二。此中法師以諸門。或位次起是何
心是。或亂生不亂生。或通三性等。或隣次久
遠。如是義。如第一卷抄。思之可知
論解心心所差別名言。何故名相應。答由一
一事等處等等者。事等謂體也。體皆一故。無
第二受等 處等者。謂同於一境處轉故。又
依縁處等故 時等者。同一刹那故 所作
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業。故知縁青者但爲
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 問何故名有所
依。答由一種類託衆所依差別轉故等者。謂
心所等同一識種類。託所依。如眼識依眼根。
倶時心所亦爾。餘准可知。外人既亦難解。爲
伏難云。諸有爲法誰無有依。何故心法等獨
得名耶。故論解云。雖有爲法無無依者。然非
此中所説依義。彼自分因。皆非恒依故。又相
應共有法。非恒依故。唯恒爲依者。爲此中依
量故。眼根等是識等所有。名有依。非餘法。或
言所依者。即六識類託衆所依根。能依之識。
得名有所依。故言恒依。此解爲勝
論云何故不苦不樂望彼無明説互相對等
者。謂由與諸受爲助伴。是捨受。一切煩惱爲
助伴。是無明受。於受爲助伴。煩惱於煩惱。爲
助伴故。故互相對。又受與無明皆能爲受。煩
惱爲助伴故。二相對説。以此文證。第四禪中
捨受。映正知支。不立爲支也
論云云何建立四無色蘊爲善無記性相等
者。謂一切皆通三性。無有差別。有通不通
者。頌中有九門。如文可知
論云善法有六依處。謂決定等下。解頌中第
三門。相應中自辨。又初帙第三卷。此善等非
一切耶。又下六十中云。於十境生勘。與此不
同。至彼文自會。若在不定地。起善心時。必
與十數倶起。若在定地。必與十一倶。謂輕安
唯在定地起故。豈不與此相違耶。有義據
實一切時。在不定地。起善心必十。若在定與
十一爲正。此處等據増上時得名非無餘者。
此不相違也
論云又諸善法或由加行力等者。謂今身起
加行 由自性等者。謂前身多串習此善。善
根増勝不由加行。串習名自性力 田士力
者。謂於功徳田中起。如供養佛等 或由清
淨力者。謂上二界所有善心。離欲染體。清淨
離欲者。體清淨故。其善亦淨。又有學無學所
有無漏善心。皆名清淨力
論云六餘修所成。謂前施戒修修者四無量。
今此唯取勝慧。是彼四無量修餘故。無漏定
慧名簡擇。所成事攝有情。是大悲
論云或有一種善或有十種善等者。謂一善
總由無量義故。除不善名善。二生得加行等。
三謂自性相應等起。乃至中十。此善業道等。
五種十善増數門。如本地第三 或有對治
雜染故者。謂無間道 或有雜染靜息故者。
謂解脱道。或前無漏。後有漏道 或有相續
清淨者。律儀戒善生二准知。或無學所依身
清淨故也
論云能盡生爲上首所有衆苦者。言此善能
盡生。爲上首諸苦耶。又上首苦。謂八苦中生
苦爲上首。善能盡生苦故。名盡生上首苦。又
以生苦爲初上首。所有八苦並盡
論云諸善對治有十五種中。所欲趣纒對治
者。謂貪品所有非所欲趣。謂瞋品所有。又如
下文。初是人天可樂非所欲。是三惡趣煩惱
二種現行耶。隨眠即二種種子。散亂定心治。
諫誨是能治。諫令不造惡故。令惡羸劣。名劣
對治制伏等。上四名損現行
論言煩惱有六依處。如下六煩惱。次第配之
如餘論文。即非此次第。既配已。尋文可知
論解煩惱相應中。無明與一切相應疑都無
者。如對法第六。嗔不與貪慢見相應。不言
嗔不與癡相應。又解嗔已云。如嗔疑亦爾。故
知彼文嗔與疑相應。此中非一切者。此據多
分。彼據久疑。不已生嗔。與疑相應。此論據初
時。彼論據後時。此論據麁相。所以不相應。彼
論據細相。所以得相應。彼論據眞實理門。此
中貪嗔相返不相應。貪餘相應。彼論同之。此
論瞋與慢見相應。對法不許。謂瞋不與慢見
相應。此論據眞實理門。彼論隨順理門。又彼
據憎恚相語故。彼論云。若於此事起憎恚。即
不於此生高擧及能推求故。不得相應。然此
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故。不得相
應。然此論據細實理行相。若慢彼時。推求彼
時。容憎恚故得相應。然此據大乘理語無違。
又解此文就彼貪言。如貪嗔亦爾。謂嗔不與
慢見等相應等言亦爾。不亦其貪與慢見相
應。但亦嗔不與貪相應。此論云。染愛憎恚亦
爾者。不以嗔亦貪。得與慢相應。如貪不與嗔
相應。亦嗔不與貪相應。如彼論同。即嗔不與
慢見相應也。然前解爲勝。餘文同此。然此中
貪嗔性相返。違順不相應。違順而相違樂罪
嗔同起。樂通欣戚不同貪嗔。如下五十八云。
五見互不相應。自性不相應故。貪恚慢疑更
相違故。互不相應。并出所以。即此三處文不
同彼。據行相麁。隨轉理門。亦不相違
論云安足處所煩惱者。謂年十五以去根熟
者。性多上品 非處加行煩惱者。謂非可起
煩惱處。是不可起加行處。而起煩惱也。即於
三寶所所起諸煩惱。性多上品
論解貪中。云謂於己受用過去境界。謂過去
上妙境界。覆心義勝故名蓋。貪蓋與覆義相
同也。有無有愛。即常斷二見貪也
論云嗔事有十種等。乃至依前六事立九惱
事者。謂以三世歴前三種。一一世中。皆有己
身怨親三種故。三世合有九惱害 縁彼一切
嗔。皆名有情嗔。餘名境界嗔。若不忍爲先。亦
有情嗔。若宿習嗔。若見嗔者。謂前六種應非
總害事者。唯縁有情起故。名縁彼一切。皆名
有情嗔。下之四種正起嗔時。皆於境界上起。
以但縁有情起嗔。即前六種攝盡故。故餘皆
境界嗔。其下四種中。除嫉妬餘。若先不忍
有情。而於境界起嗔。名有情嗔。由先不忍故
亦名宿習嗔。及名見嗔。其嫉妬所以不論者。
以縁境界生。謂先要縁。或名聞利養。乃至種
族等事境生嗔故。非此中論。又前六九惱害。
總名有情。除此以外。縁山河大地起嗔。名第
七境界嗔。縁第八嫉妬事生即名聞等。亦有
情嗔攝。此中串習境見故。亦是見嗔。不然第
九宿習通餘九。此十中有三位。七是有情嗔。
一是境界嗔。一是見嗔。宿習通三種
論解無明中。依於七事起七無知。或復十九。
其七初門起三無知。謂三世無知。第二事亦
三。謂内六處我外處。及倶計爲我。於第三事
亦三。謂於業一報二及倶。三種無知。由迷業
故。起作者無知。由迷報故。起受者無知。由倶
故起無因惡因無知。此與第九本地別。第四
事有三。謂三寶。第五事有四。謂四諦。第六事
有二。謂迷雜染因故。計作者受者士夫等迷
愚故。諸行爲受者等。清淨之想而起欲解行。
第七有一。謂六觸處。如實通達増上慢。如文
故有十九也。別分爲十九如文。謂有七無知
境界等故。勘第九卷本地。具有七無知。十九
無知相攝等
論云見依二事。初増益事有四。除邪見等。次
第配之。謂身邊見戒等。第三名増上生 方
便増益者。謂計上界生。爲増上生。見取是彼
方便也。計無想定等爲涅槃。戒取爲彼方便
也。大乘中計身語惡戒。如計猪鷄等戒名戒。
非勝見計勝見。縁見生故名見取。不同小論
 損減事有四者。謗因中云。謂無施與等。乃
至無妙行惡行等者。如對法。此中有五。謂施
與愛樂祠祀妙行惡行也 謗果中。同謗作
用中。對法云。謂無此世間。無彼世間。無母無
父。無化生有情。名謗作用。此中有三結文。謂
謗異世往來作用。即此彼世間二。謂任持種
子作用。即父母三謗相續作用。即此中化生
有情故 此論解士夫用有四中云。一往來。
二持藏胎等。此論文開父母爲二也。彼爲一。
依二見生六十二見。如對法。會長阿含梵網
等。説本地第八等
論云煩惱差別有十五種者。如前善中十五
種。次第配之。皆依一増上義立名。非剋體。
如内門名厭患。見道名持。修道名遠分等道」
論云隨煩惱相應中。如別抄云。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亂惡慧六。與一切染汚心相應。對
法第六云。惛沈掉擧不信懈怠放逸五。於一
切染汚品中。恒共相應。如此論下五十八文
云。依今下文。更如惛沈掉擧邪欲邪勝解爲
十。與一切染心倶起。何以此三相違者。且一
釋云。此五十五文。與對法五六及下十種不
同者。今此文據信等五根。及善中翻來者。即
説相應。所以不信等五。及放逸六。説染品倶。
其沈掉二法。雖恒通有障之定慧。生麁相相
違法。沈下掉高故。非善中翻來故。此文有六。
三同對法。三不同之。無彼沈掉其下文十中。
邪欲邪勝解。據別境中一分來故。所以此處
不論。此處唯二十隨惑。無欲解故 若爾何
故言妄念散亂惡慧三法。與諸心倶。此別境
故。答曰此通別境分。應亦是癡。退本分故。下
文云。妄念散亂惡慧。是癡分故。所以亦説相
應 若爾即下文。覆誑諂眠惡作。是癡分故。
何不説相應。義曰分別境生故。此要別縁汚
境生故。不説倶起。欲解亦爾。有二分倶。此中
不論故。所以全無欲解。是此中唯六意。對法
五者。不信等三。同此論釋。然沈掉二法。麁細
相相違。此論不説。對法約定慧倶起所障同
時故。其細能障。亦體得同時生。所以説其沈
掉。然彼妄念散亂惡慧三法。彼論是別境分
故。所以彼論不説。彼論又無邪欲邪勝解故。
唯立二十隨惑。所以無欲解二法。唯二十者。
如前已會。此上一釋。若染心倶。如後文十法
爲定。由前義故。所以諸論。或六或五。又解下
文雖言與十法倶。未必即一切倶。如何等欲
縁希於未來。念縁串習過去。如何二法。可得
並生。沈相惛下。掉相擧高二法相違。如何並
生。欲解沈掉四法。既不得齊生。據此處云。唯
六爲勝。要必並生故。雜集亦爾。未必並生。
所障定慧同時。沈掉説倶時起。所翻善染。既
並不信等三法。説倶所障所翻現倶。所以故
説五法。其實未必並生。此六文爲定。餘十
五者。各據別義。此會爲勝。眠惡作等亦善不
善三性相應者。此通三性故。是癡分者。纒中
説故。唯不善性。是説癡分。餘不相應者。如前
忿恨。縁共住事生起。不相應耶。義曰事境雖
同。然過現別起。乃至餘一切如所應。此等如
五十八。二處起隨惱等。此文大別。勘之
論解隨惑假實中。云無慚無愧不信懈怠四
法是實有者。如對法。忿等皆是假有。何以相
違者。一釋云彼據總言故。云忿等皆假此。據
實論故。此四法實也。又假有多端。或無體名
假。如忿等。或有體。別從種生。要相依貪嗔等
法起名假。如此無慚等。彼論據相依而起。故
在假門。此論據別有種義故。此應有難。謂無
慚愧二。一切不善心有。稍可爾。不信等亦翻
善中來。如何不信懈怠是實。豈以翻善中來
是實有耶。其別境等中來。何以非實。義曰如
此其別境等法。通三性。此中雖有染汚不善
等隨煩惱。仍是別境等中不善性。其此善中
信。隨中邪信。善中精進及懈怠。隨惑是何者
一分。故知翻善來者。皆是實有。若爾放逸如
何通。義曰放逸根本善中尚假。何況不善中
放逸
論云尋伺二種發語言心加行分者。此能發
語言謂思數。此是思之一分故。名發語言心
加行分耶。如對法名推度不推度位。此中如
對法。應是貪等分中。應有相違勘之。西方更
有異立有實者。此中法師不云。如對法及古
抄尋之。如別抄
論解諸無記中。云謂業所引生者。異熟無記
生已。若行住者威儀也。若養命工巧也。依此
活命名養命三摩地差別。謂變化心有異熟
生。化心通三性。非此中收。但是初門。異熟無
記中收。據實論四皆通三性。若異熟生。據總
報爲論故。云異熟生。蘊下三種。有相簡異
故。云若中庸等言簡之
論無記中。云謂威儀工巧或於一時展轉相
應者。如下假實中云。無記心於異熟生心上。
假施設有故。此三無記。不説與異熟心相應
耶。此中有義。若威儀工巧一心發二境。若異
熟等心。施設三無記。即不如是。不相違也」
論解假實中。云如別抄。於異熟所攝諸蘊者。
謂同時心心所法等。即如第八。同時數等。及
心加行差別中。而施設者。謂異熟心任運生
法。非別加行。若三無記加行心發故。言心加
行。於異熟生心上。假施設故。故是假有 問
曰若爾即無記心。非別有體。有異熟生心是
任運。此亦是無記。是加行。云何於上假施設
耶。以是一名言種子類故。所以餘三假離異
熟。名言種子外餘三無記心。無別種生。威儀
等四塵。於異熟五塵上施設故。言假故。又身
業中有香等。非身業體。何故威儀等中有四
塵。乃至皆彼體耶。義曰若身名有表。唯色可
然。香等無表示。色非相明利。香等闇昧故非
也。其威儀界中。皆心引生。非如身業倶有香
等。非心引生。不爲例也。謂解大義曰。菩薩如
來各爲一。倶有利者之善。餘三人各二。即三
人各二爲六。菩薩佛各力一故八也 變化
差別中云。異生聲聞獨覺菩薩如來差別故
爲嬉戲爲利他身語變化差別故有八種者。
即合獨覺聲聞爲一。以變化業等起。無非餘
故。四又開此爲二。合菩薩佛爲一。以因果雖
異行相等故。此四人中。皆有二種。故成八也。
何者爲二。一如論爲嬉戲故變化。二爲利他
故化。雖有善無記不同。而皆變化。故成八種。
又化不爲心。以心非化可作故。唯身語可化。
此四人皆有化身語。故分爲八。若取初解者。
如何異生爲善事化。故化心善也。若如後解
者。論云爲嬉戲。爲利他意。欲簡善無記。殊分
爲八。故不得以後解爲勝也。如前解異生爲
善化心。有何妨難。故取前解。順其論文爲勝
也。若爾如來如何有無記心。故知後解身語
爲勝。嬉戲利他。不應分別不善無記。但應言
由利他等故。皆有身語。身語爲二。又八者聲
聞獨覺菩薩各二。謂無記及善。如來唯善。異
生唯無記。故六。又異熟生一向無記。據任運
酬因果也 二三可得者。威儀工巧通三性
也 一有二種者。謂變化心通二性也
論解於苦諦四行觀中。云謂欲對治四倒故
謂初一行對治初一者。謂苦除樂也。無常治
二。謂計身淨及心常也。後二行治一。謂空無
我治計我也。又無常初一行治心常。苦治身
樂淨及受樂倒也。餘同上。此與前卷中四倒
次第中別。何故苦行對治二耶。以見戒取。外
道執爲勝淨因故。於上起貪故。前第八此二
倶貪。爲除此故。所以令一苦行除樂淨。即見
戒二取也。爲治四境集四行者。此總治非別
治也。下道滅二諦。如是准知
論云如聲聞地已説壞等十種行相等者。如
聲聞地。未説十行相。非此中辨。無所得之
法。謂唯有根。唯有境界。此色蘊也。唯有彼所
生受受蘊也。唯有彼所生心識蘊也。唯有計
我我相。及第七句言説戲論想蘊也。以想起
妄計我時。最能妄取像故。唯有計我我見者。
此行蘊也
論云非唯變壞已離憂者雖復遇彼不爲害故
者。謂樂受非唯變壞時名苦。即樂受變壞。及
所生憂。是壞苦故。故第三果以去離憂者。雖
遇彼變壞。不爲損惱。以無憂故。故知壞苦通
於二種。一樂受自性。二樂受變壞時。是此中
意也
論解七苦攝三苦中。初文與餘處同。第二復
次云。初七苦苦攝。世尊共了故。彼所治於淨
妙境所起貪等。是壞苦故。引雖是入變壞心。
即於境貪。彼此貪一。變壞乃名爲苦。又言由
貪蓋故。領彼所生心諸憂苦故。憂苦即是壞
苦也。如前聲聞地。亦有二釋。爲不相違也」
論云問此中何行攝何苦。即以八苦爲行。攝
於四苦。如文次第配之。以苦名行者。以皆生
滅。非是通名。如是即以三苦攝四苦。准知集
諦四行。當知爲生。今果差別者。此現生非一
別生。又思文隱別生稍難
論云復次此十六行幾是空行等者。此中并
顯揚對法。有五文不同。一空攝。二無願。攝六
無相。攝四道四行。總不攝如此文。一空攝。二
無願。攝六無相。攝八滅道行。攝三空。如顯
揚。餘同此處會之。如對法抄。四准有下文。以
十智攝三空。空攝八智。除世俗他心無願攝。
六智無相攝。五智空約斷惑。觀空無我通四
諦故。五無願等約相。見道十六行相攝可知。
至行處會。六十九説。又解准五法中解脱門。
言色等。如對法。即十六行義説。並三解脱門。
有六文不同
論云問要由無常想能住無我想何故此中先
説空行耶等者。此問謂見道前。前爲無常故
苦。苦故無我。無我故空。何故今説。乃先空無
常耶。答曰若如見道以前。即如所説。無常爲
初。若入眞觀。無常不遍。一切眞觀不作。唯作
空等。後入相見道。從前空次第。乃至於無常
觀。見道以前無常爲初。入見道已。空行爲初。
不相違也。如餘准道理
論云四諦説次第者。謂由此故苦。此最爲初
者。謂由逼迫故苦。苦諦爲初。如集諦故苦。
以有因方有果故。由證滅故樂。如滅至樂故
道。餘可知也
論云道諦能成三義者。即知苦斷集證滅三
義也
論云如是四諦爲世俗諦爲勝義諦答勝義
諦。此答意。其滅道二諦。乃是勝義。苦集二
諦。由彼苦相。三受皆是行苦。一味苦故。是勝
義諦。若差別説。苦受是苦。餘集等非自性差
別。故名世俗諦。是此中答意也。世俗諦。如
七十四有四種。一世俗世俗諦。如説床坐軍
林瓶名世事。二道理世俗。謂蘊界處等道理
世俗。三證得世俗。謂四沙門果。四勝義世
俗。謂説人無我如等。今此中約道理世俗。是
世俗諦。以自性差別故。以此准知。西方勝義
諦亦四。一世俗勝義。謂觀一切爲行苦相。二
道理勝義諦。謂蘊等道理。非眞如也。三證得
勝義。謂四沙門果。四勝義勝義。謂入眞觀一
味眞如。此中約世俗勝義。法師第三但言勝
義。謂一切爲苦等。四勝義勝義。如前説。下有

論云問諦現觀有幾種等。乃至彼共有法等
是名現觀等者。法師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慧。
謂思現觀。及彼因者。謂有漏見道以前信。彼
相應者。謂無漏信。彼共有者。謂戒現觀 若
作此釋。釋現觀不盡。又此中文及彼因者。即
於諦決定之因。豈是無漏之因耶。若爾彼
共有。是誰之彼耶 今別解云。決定智慧。即
是智諦及邊究竟現觀等三種。皆縁諦生故
 及彼因者。即思現觀。是智諦之因故。若如
勝軍。即此以爲苦法忍之正因等。護法同等
會之釋准知 彼相應。謂無漏信觀。皆是心
心所法故。依等等故名自相應。據無漏勝者。
隱有漏信。而不論共有法者。戒現觀。此但名
彼共有因故。若爾何故先説智諦等耶。此中
初問諦現觀有幾。今正答。縁諦之現觀。謂智
諦及邊究竟等。餘非正現觀。若是思現觀因
故名現觀。信從相應得名現觀。戒是共有等
名現觀。非正現觀故。今不次越次而答。以初
正出現觀體故。如餘處文。無明思信等者。
此位地分齊故不同也。此中六現觀。如下文
自當廣辨。與對法第十三十現觀相收。故下
論云。謂三寶所三種淨信。由於實義已決定
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慧等。若據實。此信通漏
無漏。此中但據無漏勝者爲言。何以知者。以
有漏中説聞慧故。思慧前初縁教。必先聞慧
故。此中隱有漏。論聞慧也 若爾聞慧何不
別立也。義曰若據初縁諦寶。要信爲道首。即
信用増者。以簡擇法爲勝。即思勝故。准據信
及與思。聞慧即信中攝。修慧通有漏無漏。勝
者是智諦等收。有漏如何如聞慧説。用非増
故。亦在信中收。此未見文。聞慧信中收。此文
爲證也。即以聞思二法爲體。然信義初増。聞
説信説。此中智諦等。唯約見道。初得爲論。然
下文亦有勝道等至無學位。總名究竟觀
論解三心見道。如對法第九卷抄。解安立非
安立。法智類智三位不同。如對法抄會。然法
師云。遣有情假者。是方便道中行也。法縁心
生者。無間道心生。從因爲論。由無間道。不別
作有情假觀等故。那爛陀寺海慧論師釋。此
三心非唯菩薩見道。亦是二乘。所以者何。初
別觀法上無我故。作無我行觀。名遣有情假。
次作空行。遣屬我法假。除我所執。名第二遣
法假。第三假我。及屬我法。重觀我我所。下品
空故。名遍遣二假。然今取唯大乘爲勝。又即
由此心勢力故。於苦等智等。若即無分別智
力故。後得智安立諦生也 能得永滅一切
煩惱者。即望無學果爲論。不然此但據見道
一切盡。非無學也。所依事者。謂五蘊身。見道
或所招者。或此是金剛心語
論云縁先世智曾所觀察下上二地及二増上
安立諦境者。謂有二説。一云縁見道前曾所
觀察。欲界下。色無色上。二地煩惱。即苦集
諦。及二増上安立諦境。即滅道諦。爲二増上
也。又縁前眞見道故。名曾所觀察。以放眞見
道爲故。縁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増上。安
立四諦之境也。以此故知。順勝發義。彼人
云。以前二心。縁下界人法執。第三心縁上二
界人法執故。名遍遣也。此相見道。放立故
然也。又此師釋。如對法抄。縁人執斷下品時。
亦斷法執下品。斷法執中品。亦斷人執中品。
此中影略。故以人執爲下品。法執爲中品。倶
得趣心爲論故。唯或説一也。又倶如人法相
望爲下上。非以一一自爲上下也。何以知此
者。以同一種生故。相望爲下上也
論云無有純世間道能永害隨眠由世間道是
曾習故等者。此簡後得智不斷所以。以縁事
故。名純世間道。不約無漏義名世間。是曾習
故者。無分別智後得名曾習。又此縁事
相。無分別智曾習。雖是有漏。種類同故。有漏
心相執相所引。所以遂令後得智亦有相。乃
至廣説。又解純世間道。是有漏智。無能斷煩
惱。若爾何故。此中來有何意也。此中但簡後
得智不斷惑所以。非有漏也。盡智無生智。有
分別無分別。謂作我生已盡等分別也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四



瑜伽師地論略纂卷第十五
 論本第五十六七八九六十
基撰 
論解得中三種成就。如此決擇第二卷。及雜
集第二卷抄會。虚空爲得得不非擇滅亦爾。
此得有義如倶舍第四卷末説
此中無想定。云先於此起後於色界者。謂先
要由欲界起故。後生色界後起。以隔色界一
生故。言欲界所入定。是後報業。若色界更不
入定。但於餘地。一生而更受報。欲界之定。可
成後報。於色界中。更復入定。明知此人。先於
欲界已是退人。若不退者。何故於色界異地
而起定。故知以色界等。更起定而生受報。及
欲界不退人。此定當知。唯是生報 若爾欲
界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此業中不受報
耶。答曰若不受報。即應一千劫受彼果。以色
界入定比。定是生報。感五百劫。劫滿已前。欲
界業熟。應後受受果。更五百劫。即應一千劫。
而受彼果熟。若即色界之定。感彼生報生時。
欲界業等一時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成生
報。今時不受此果。此業便於生未熟。以羸劣
故 若爾便應是不定業報。此事爲非。大乘
中生報。以後受者。皆名爲後。雖已曾經百千
生。而方於彼受報。亦名後報 若爾後欲生
彼時。要方得定。若得定此定感生。彼即爲生
報。前業何時受報耶。義曰即於彼別報故名
後報。若爾即前於色界生。入定時受報。亦名
後報業耶。法師若退人後色界起者。先欲界
業。即是時定報不定攝。又此文云。先於此起。
謂入定後於色界者。謂長讀下文。謂後生色
界受彼報。非後於色界入定也。二説故 滅
定中。後於色界起者。重説先文。此定中先滅
定中後於色界者。如對法第一卷抄會之
論云無想異熟後於生已。是諸有情便從彼
沒。此中隨順理門。大乘彼果初生。及命終皆
無心。何以得知。即下文云。一期無心唯有色
者。謂無想天生。故知唯有色無心也。有文初
生有心。此文後時無心。西方皆以定業感時。
感無心果。不感有心故。彼無心此如對法抄
廣解。後應長讀。此文云。謂若生色便彼沒已。
處中有中。名想生已。其中有便從彼沒。即大
乘宗非小乘義。二解如前。能引發無相定思
者。謂定體時思。能感別報
論云依業所引異熟住時決定分位建立命根
此復三種等。乃至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此
中初文云。異熟住時決定等言。顯命根似唯
總報。下言三種中復有定不定故。愛不愛故。
即知亦通前別報。又如顯揚文云。異熟住時
決定等。即亦兼總別報。此如對法抄。乃不唯
於第八識上而建立故。若不爾如俊師云。如
法爾種。雖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意唯取第
六處。此亦如是。雖云六處。在第六處。即唯總
報。於第八上假立。如彼抄詳叙。衆同等亦同。
此命根中。云定不定故者。謂有中夭。無中夭。
定壽不定壽也。愛不愛。善趣惡趣果也
歳劫數等所安立故者。即約壽量分齊。或一
劫等也
衆同分中。云此復三種所謂種類同分。即如
婆羅門等種類也 自性同分。謂種諸法自
體性。如利中根等 工巧業處養命同分。即
以工巧業。爲養命也。唯有情數上建立。非
非有情。何以故。趣非趣異故。此唯於有情趣
建立
生等四相。如五十二卷文。廣有五種等
住中立制住者。即制律儀。經多時住。名立制
住等
論解名身等中。云此復三種謂假設名身等。
可知。隨文有立名等。亦依香味等上立故。非
心非色。以名等是非色非心故者。若爾香等
可不是者也。即名通善性。此未轉今此土所
立故下
例句文中。云謂標句釋句音所攝字所攝者。
句有二種。謂總標別釋。句字有二種。謂本音
十四音。即&T046110;阿等。字謂四十四字。即迦佉伽
等。此二皆依彼言説分位句身等。故言亦爾。
又音所攝。即闡陀論。有男女等二種音。各有
七轉聲。成音文字所攝。即謂言音字
論云依未生起一切出世聖法分位建立異生
性者。如倶舍第四卷末説。及對法抄云云。此
有諍。如小乘。唯有覆無記性。修道斷。大乘
不可爾。以無別非得生故。舊雜心云。凡夫性
一切非得。無處收。以凡夫性局故。倶舍別立
非得。即異生性。在非得中。非得即寛。收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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