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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記 (No. 1828_ 遁倫集撰 ) in Vol.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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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或於其中攀縁勇猛攝受因轉。舊云或勇
猛方便爲造因縁。治第三難。第四云若發正
願。舊云或修正願。治第四難。第五云或於其
中制御其心不令流散。舊云或淨信心。治第
五難。第六云於中安住其心。舊云或專心。治
第六難。第七云猛利思擇。舊云思惟觀察。治
第七難。第八云不生厭倦。舊云不倦。治第八
難。第九云而自安忍。舊云或時柔軟。治第九
難。第十云或於其中而行故捨。舊云或時行
捨。治第十難。第一云或於其中發勤精進熾
然無懈。舊云或時精進。治十一難。第十二云
或於其中善巧方便而正修行。舊云或時巧
方便。治第十難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二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二之下論本第四十
九至五十卷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四十九
  地品
攝益自他階級名地。前明生攝二品是行。行
必依故次明地品。文中有三。初明攝十三以
爲七地。二明初地離惡趣因縁。三明十種淨
修地。前中云第七一種菩薩如來雜立爲地
者。前明第七唯在第十地。今何以通取有。據
實通在佛中。前唯約因位。故略不明佛也。今
實録之。故兼取佛。無加行乃至墮在第三決
定中故者。景云。前功徳品中明三決定。一種
姓決定。有種姓者必成佛故。二發心決定。發
心已後必定不退故。三無虚行決定。此三決
定位地難知。十信已前名種姓。十信名發心。
十解已去名無虚行。此中論文既説八地名
第三無虚行決定。即知前之七地名發心決
定。地前總名種姓決定。以其他前未有無漏
現行但有成熟無漏種子故。基云。發心決定
謂入初地。今第八地名不虚行決定。有釋此
第三謂在初地。今取前解如顯揚文。在初地
謂得自在時。又釋此第八地第三僧祇。如異
熟住任運起行故。更無有漏心隔名決定云
也。第二明離惡趣中。云百一十苦。如第四十
四卷。言一切有情諸惡趣業以淨意樂悉願
自身代彼領受者。淨意樂有二種。一無漏謂
入地上。二勝故名淨即此地前者是。第三明
修諸住能淨十法。於中初牒前起後開列三
竟。第二依章次第別解。第三總結。如前住
品所説信等能淨修治諸住十法者。此牒前
也。今於已下明起後也。安立能治所治者是
一章門。略義者第二章門。次第者第三章門。
後依此三解釋可知
  行品
上來三品辨自分行訖。次此一品辨勝進行。
依地起行。故地後明行。行有四種因以標名。
文中有三。初通明四行。第二偏解波羅蜜行。
第三重解四行。前中又三。初擧數列名。次釋。
後結。釋第一行中有三番。釋初云前説六種
波羅蜜多等者。前説六度品也。其方便等四
是前六助伴。此爲一番。言如前説十二行相
方便善巧者。謂如前菩提分法品中明内六
外六十二種善巧也。五種大願並如彼品。其
實十願。據勝者論故云前五也。十力方便。如
力種姓品也。安立者。謂安立教。次辨二智差
別。第六縁眞第十縁俗。此爲第二番。復有異
門謂無量智名方便者。或取四無量相應智
或前五無量智爲方便體求後後智殊勝性名
願體。此文分明説智希求名願體魔不壞道
理名力。力還是智。如實智境名智。此爲第三
番也。釋第四行。云如前所説二種無量一所
調伏等者。問曰何以取此名成熟有情行。義
曰此所成熟也。由有此故起行成熟之故兼
取也。第二偏解波羅蜜多行中有三。初解波
羅蜜義。第二由三因縁次第建立。第三攝彼
六度以爲三學。就初解義中。基云。有二到彼
岸。一時到彼岸。謂三大劫。二體到彼岸謂
如在因染故未顯。在果明顯故名到彼岸。三
菩提岸。二乘名因不名員果。大菩提名果到
彼岸。三藏又云。此有四。加善根到彼岸大乘
善根而勝二乘也。故此中論云過餘一切世
間聲聞獨覺善根者。若即準此下論文唯有
前三者。以善根能得妙果不取善根爲也。就
解第二門中初開三章。後依章釋。當知所餘
波羅蜜多即此所攝者。六弊故立六度。當知
後四度即前六攝。如相續解脱經中。行別相
攝方便度是前三伴。願度是精進伴。力度是
定伴。智度是慧伴。若依地經。後之四度通伴
前六。即前六中善巧攝生名方便。能増上進
名之願度。魔法不動名爲力度。差別異知説
名智度。即前六攝不復別論。據實如地經。相
續解脱經據義増勝爲論也。第三明攝六以
爲三學。前四爲戒學。施爲戒資糧。戒爲自性。
忍爲眷屬。精進爲守護。後二爲心慧可解。上
來三段總是第二偏解度行。自下第三重解
前四。以四解四如其次第文相可知
  建立品
上來雖復通論因果。多分明因。自下對因辨
果。大劫勸功。須有果遂得果成滿求遂本心。
建立所成名建立品。文中。初辨佛地功徳。二
品末通結前來所辨因果。前中。初列十一功
徳法門。第二隨別解釋。第三總辨。依如來住
者十三住中如來住也。及依如來到究竟地
者。七地中第七一分也。地住雙擧。攝義圓也。
釋相好中文分有六。初到相及隨好名數。第
二得滿分住第三明感相好因縁。第四明修
證位地。第五相名廢立。第六挍量優劣。初列
名數。準諸經論辨丈夫相非爲一概。且對廣
論略述離合。廣論脚分足跟趺以爲二相。四
佛足跟*員長端嚴直。七足趺端享兩邊端直
與跟稱&MT03017;。又分一孔一毛爲二相。十一孔生
一毛。十二身毛右旋。二十肩髆滿充。即總肩
髆以爲一相。十八身廣洪直相。即總身不曲
及洪直以爲一相。又分第二十二相爲二相。
二十三具四十齒相。二十四齒齊平密。二十
五牙齒鮮白有光明相。即總此論二十三二
十四相爲一。二論相望可有四句。一此合彼
離如跟趺等。二彼合此離如身不曲等。三彼
此倶合如七處滿等。四此彼倶離除上三句。
頂上烏瑟膩沙者。是重頂骨。如來冠髮中有
重頂骨。存其梵音名烏瑟膩沙。隨好中。云上
下齒鬘等者。上下齒如冠華鬘。並皆殊妙也。
𪙫齶爲一。舊論分二者謬。角鬢兩耳爲四者。
舊論云兩鬢兩角兩耳故即爲六。今角鬢各
一。分耳爲二。故爲四好。第二得滿位中。此文
分明説從初地已上即得相好漸漸増勝。乃
至坐菩提座方乃證得餘之十行功徳。若圓
滿者至佛方得。若下劣者先菩薩時亦已成
熟。言又此一切菩提資糧略有二種謂去菩
提若遠若近者。謂未得相好名遠即住地前。
若得相好名近謂得入地以上。何以得知者。
即次前辨入淨勝意樂地諸相隨好已得異
熟。故知地前不得實報相好。又此卷後文云
相好若對種姓地唯有種子依身。在解行地
修彼方便。若在勝意樂地乃名爲得。諸上地
名清淨。在佛地得善淨無上。第三明相好業
因中。先標説意。道理一切淨業得滅相好。由
無差別而隨樂説業差別。次正辨業因。於中
有二。初廣建立。後略説。廣中有四。一明六十
三業感於相好。二唯淨戒感於相好。三辦合
立。四總結。言唯一住故者。唯一寂處也。依一
友故者。依友爲師造此業也。或同一住處。共
相攝受。同一師學。如水乳。爲斯義故身諸毛
孔各一毛生也。就略説中謂總依分品四行
能感相好。彼説四行。一善修事業。二方便善
巧。三饒益有情。四無倒迴向。就初善修事業
曲有四種謂決定修作委悉修作恒常修作無
罪修作。今直就初善修事四種以明能感一
切相好。於中決定修作能感一相。委悉修
作能感九相。恒常修作能感五相。無罪修作
能感餘相者於此修内開爲八句。一無損加
行感二相。二次第應時加行感一相。三歡喜
淨心現行諸善感四相。四不依稱譽修善覆
藏己徳感一相。五所修善根迴向菩提感四
相。六修善無厭無劣加行感二相。七於諸有
情以利益心平等瞻視感三相。八於下劣善
不生喜足起勝加行感一相。如是總數三十
三。以闕第十四身諸毛孔一一毛生如紺青
色螺文右旋。重感十五身皮金色。二十二齒
齊平。故其若加一合二。還成數三十二也。第
四修證位地。即有五位。一種姓唯有相好無
漏種子。二勝解行地十解已去學作空觀爲
能得無漏之方便也。三増上意樂地。現起無
漏資重有漏感勝異熟。四上地轉勝。五佛地
無上。第五相名廢立。如是諸相是有色故。三
品衆生易了知故。立爲相。餘不共法以難了
知故不立相。又即如是三十二相與餘功徳
所依能任持故偏名爲相。由極殊勝令身端
嚴故名隨好。第六校量優劣。先辨校量。後乘
明三無量。言大法螺相者。前二十二相中無
法螺相。法螺相者即是如來咽喉中霜佉四
大其形如螺。從此發聲遍無邊界最極圓滿。
所攝自體者。前説相好及相好外眼根耳根
鼻根身根苻根四塵並是色蘊所攝自體。從
於無量福徳資糧所感。四清淨中。一所依淨。
謂煩惱品麁重氣習永滅者。此據受用身。又
於自體住捨中自在而轉者。此據變化身也。
此中兼取煩惱麁重習氣永滅。如對法第十
四唯有取住捨無前永滅習氣等。即此菩薩
地解功徳品中亦同對法。此有何意。此中據
攝法周。彼中據有爲淨不取無爲淨。據實通
有無爲。第三心淨。謂一切心麁重永滅故者。
明定清淨。由麁重盡入住無礙。此明離過。又
於心中一切善根皆積集故者。佛甚深定善
根積集。此明定用能攝勝徳。第四智淨。諸佛
四智皆得清淨。已離無明麁重。此明智體離
過。無礙自在者。辨其智用攝勝徳。解十力中。
文分爲二。初別分別十力縁境。二後卷初總
作七門分別。前中先列名。後次第釋。依下決
擇十力以如量爲體。依後卷初出自性言謂
總五根爲其自性。由慧勝故但言處非處智
力等。不言信力及餘力等。以縁十境即名十
力。從境爲名。釋初力中先別解十一句。後總
辨略義。初文即釋經中十一句義。若準下釋
大及仙尊位分爲二句者應云十二句。今準
略義可是十一句也。所謂如來。處非處如實・
知・第一・力・成熟最上涅槃・大仙尊位・自智・
轉梵輪大衆中正師子吼也。言淨不淨果不
平等因與上相違是名非處者。自在天不平
等因非生果處。遠離一切増上慢智説名如
實者。世尊遠離未得謂得増上慢智。故名如
實。此即釋上諸有所説一切如實故名如來。若
一切智等指下。此復轉釋向前遠離一切増
上慢智。如前菩提品説。次解第一。次解力義。
此上釋經中如來處非處第一義也。已下釋
經中處非處力境界。餘文有五句。一所應得
即是涅槃。二能得方便即八支道。三自證滅
道。四爲他開示名轉梵輪。増語是名。謂諸如
來有是梵名説名爲梵。最初轉從此已後餘
復爲餘已下展轉化導遍諸有情。此解輪義。
五世尊自顯墮在諸佛説法大師圓滿攝故。
能説正道破邪道。於道怨敵無有怯弱。爲伏
他論宣揚自論。故名師子吼。以要言之已下
第二略義有兩番。初番云利行滿即上涅槃
大仙尊位自知。利他圓滿即上轉梵輪以能
顯發辨了施設開示。二利圓滿不共故名大
衆中正師子吼。亦可十一句中上之九句若
自利圓滿。後有二句名利他圓滿。第二番云
復有異門此中略義謂所應得等者。結前五
義。一所應得即上涅槃。二勝方便即上八支
道。三自知滅道。四轉梵輪。五於衆中正師子
吼。業力中。初釋後結。釋有八句。第三知四法
受。廣如自利利他品中説。結中云。一切分位
者。謂四法受。加行差別者。謂有益無益等。
定力中。初辨所知。後明能知力體。所知有四。
一知等持等至所化種。二知障治。三知假立。
四知清淨。有四靜慮有八解脱者。總擧所知。
即由如是乃至皆能成辨者。知定功能。若隨
彼彼乃至名等持至者。等持色類差別有十
一。等至有六。廣説如三摩呬多地。如説乃至
廣説者。引佛説證。以定力故放光普照。聲説
普聞。準阿含經佛或有時爲化梵衆。往彼天
上身顯勝光。口宣妙法。諸梵見光。聞其所説
不覩其形。如是如來乃至除此無有若過若
増者。此明如來依靜慮故能有成辨。亦是定
力所縁之事。如來於此靜慮所乃至等持等
至者。釋上引經作用及以結文等。偏説如來
依靜慮意。如來於此靜慮所作種類多住如
實故。唯説靜慮所攝解脱等持等至。不説無
色定中解脱等持等至。第二解障治。靜慮解
脱雜染有二種清淨有四種與上相違應知其
相者。雜染二種中各有二故四。初染二者。一
無巧加行。二諸蓋現前。第二染二者。一自地
煩惱纒。二自地隨眠。治此四染故清淨有四。
第三假立。謂依靜慮等引發種種功徳。隨彼
功假立名字。第四清淨可知。如來於此已下
明力能知也。如所成熟修圓滿乃至名諸根
勝劣者。此明根力所縁境也。此中唯明入道
根故但説信等五根。若通説生死根即二十
二根。皆是。故婆沙説根力通四念處。若從他
信乃至種種勝解者。此明勝解力所縁。如此
勝解或從他信或自觀察。即成三品愛樂。印
解決定。名爲勝解。舊名欲也。次明界力。縁於
種子種子界。餘處貪等行差別有八萬四千。
今説大數故言八十千。舊論云八萬四千行。
若即如是諸趣入門乃至如迦羅摩經等廣説
者。此明遍趣行力所知。有四。一知歸趣順觀
行。二知罪福不動業趣五趣之行。三知朋黨
各各趣順相違見行。四知餘一切品類差別
此世他世無罪趣行。謂知三乘及不定性於
三世中起趣涅槃無罪之行。問。此遍趣行力
與處非處力有何差別。答。處非處力知境即
寛。遍趣行力但知諸行能有所趣。處非處力
非唯知此。亦如餘法。所謂大海渧數大地微
塵一切有情諸心所念。又知七寶眞僞等事
如是無量。梵云迦羅摩。此云時。外國別有時
經也。宿住力中。先總標擧。次別解。後略結。
八言説句六種略行者。泰云。略説六行故云
六種略行。舊云六種同行者。同義與略義相
濫。故謬譯也。八種之事可爲言詮。故言八言
説句。景云言説所詮廣即無量略有六行。於
八言説中。後三合一同是壽量。故但有六。言
是故唯於如是品類發起隨念更無有増者。
明宿住力隨前起念更無餘境。問。宿住力亦
知自他過去無漏滅道不。解云。今此論中文
雖不説。道理亦知。如法華説。過去有佛名威
音王成正覺等。言若言説行所有行相者。即
是所説六種略行。若言説句所有標説者。即
是八言説句。及即於此隨起憶念者。正明宿
住隨念力知。次明死生智力。亦名天眼力。於
中先約天眼力釋。後就死生力釋。此中靜慮
説名天住乃至名爲天眼者。所修得眼從彼
靜慮亦名爲天。故名天眼。三藏云光明故名
天。天是光明義。下釋經中。極清淨超過於人
二句。次釋死生智力。於中初明死生時所見
好惡色相。後明由善惡行往苦樂處。於中分
二。初明往惡趣。後明往善趣。前中。初廣釋因
果。後總結之。所有壞戒者。身語惡行及彼等
起者。意惡行也。及住彼意異品類者所成邪
見等者。及住外道異品類者所成邪見誹謗
賢聖。爲欲開示那落迦相等者。爲欲開示有
情令生落迦想故。經中説墮險惡趣。爲欲開
示自性體事等者。爲正開示地獄體事故經
復須説那落迦也。結云當知此中若由此生
者。惡行邪見等。若得生已受諸苦惱者。正生
惡趣也。若受苦已復起所餘自業所作種種
衆苦者。生地獄中受先業苦已。復起餘業招
衆衆苦。與上相違已下。第二返顯法善趣。
漏盡力中。云於最後有説名内證。第六神通
者。景云。阿羅漢人得漏盡通住最後身説名
内證。佛漏盡力亦於金剛心後佛智起時説
名内證。遠師云。我生盡等四。如實知道是證
智。隨義説四。即初起證智時得盡智故名我
生盡。得無生智故不受後有。成實亦同
第五十卷
上來已別解釋十種力訖。自下總以七門分
別。初頌長行列其七門。後依七門次第解
釋。初自性可解。第二十力分別中。遠公云一
約時辨力。於十力中宿住知過去。天眼知未
來餘七知三世。其漏盡通應當分別。若就自
身現證漏盡得知現在。道理所知無爲不墮
三世。論主擇滅就人。故通三世。二約法辨
力。於十力中初力最廣總知自體。第七亦爾
知不淨等是知自求。知無我法名知共相。其
漏盡力見有除暗能知自相。證空漏盡能知
共相。餘七知自道理。十力亦知無爲。論欲就
品類辨十力故不證無爲。三約人辨力。十力
皆縁一切有情。於各別有情知利益方便。景
師云。三者能分別知諸有情身差別體事。今
解新論事義即舊論利益也。言若就如來多
所安住等者。諸佛對機住力即異。第五明作
業。業力中云。及能降伏施福移轉種種諍論
者。遠公云。或計施有福。或謂施無福。名施福
移轉。道理遍伏一切罪福諍論。施者多故偏
論也。景師云。如有一人故往禮菩提樹及以
布施。有人不知。即用金銀買取彼人禮菩提
樹布施功徳。又有人言雖買不得。種種諍論。
今佛業力降伏此等巧知諸業。自作自受無買
賣事。定力中。言三神變者。一神足神變。云現
種種令他生信。二記心神變。即他心通記。説
有情善惡心念令其歸伏。三教誡神變。即漏
盡通。自證漏盡復爲他説令證漏盡。及能降
伏等者。即前神足神變降伏不信。他心神變
降伏憍慢。漏盡神變降伏有情煩惱相違異
品怨害諍論。界力中。先略標其相。後廣辨教
授。前中云。能如其根者牒前根。如其意樂者。
牒前勝解。如其隨眠者牒前種子界也。依
趣入門中無倒教授如應安立者。依彼有情
或初趣入五停觀門。或有趣五趣行。或有趣
入朋黨異見行門。或有趣入三乘聖道行門
等。如應安立此教授門即是遍趣行力所縁。
但今説知界差別故乘辨之。就廣辨中分二。
初教聲聞指如聲聞地。第二明教菩薩。於中
先問。次解後結。初業者。景云是十信也。昔遠
師云。等持資糧已下總無教像。不及前釋。資
糧有十一。一淨持戒。二得善友。三守根門。四
食知量。五損睡眠。六具善尋。七具信解。八具
行者分。九具解脱處。十離三障。十一捨執著
心。廣如成實論。今云資糧。總攝彼十一。解中
有三。初發觀行。次觀攝受。三教不捨。前中先
教方便。謂諸如來乃至於内寂靜來是也。次
明教根本觀行。於中初人空觀。後教法空觀。
初云如理思惟汝之父母所爲立名乃至於此
有中如是言名想施設假立言説轉耶者。汝
依父母師僧爲汝立名。即隨此名執有實我。
汝應思惟爲離眼等六處別有自性眞實之
我。或離色等外處或雙離内外及離中間有
此我體。於中有我如是名想施設假立言説
轉耶。如是教觀離内外處都無有我名於中
轉。汝既如是正思惟已當於此法都無所得
者。汝思惟已當知於此六處法外都無我體
而可得也。唯當如是如實了知但於客法有
客想轉者。勸彼了知但於因縁假有之法有
假名轉。無實有我者名字隨轉。自下教法空
觀。先眼空。後類耳等。若於爾時於自己名唯
有客想已生已得者。牒前父母爲立自己之
名唯是假名已生已得無實有我。言復應在
内如理思惟乃至除此無有若増者。制立眼
若爲一事也。名想施設總是眼名之差別也。
及此唯事於中假立名想施設是第二事。唯
有依他眼根離言説事於中假立眼等名字名
不能及。若尋眼名執有眼體是遍計所執畢
竟無體故説眼空。言於此眼中所有制立眼
名想設且非是眼者。復明名下所詮無有眼
體。今時且明眼名非眼故言所有制立眼名
眼想且非是眼言此唯有事於中假立眼名想
等當知自性亦非是眼者。此唯有彼言説之
事於中假立眼名想等。當知名字眼自性亦
非是眼。此立宗也。下問答辨。何以故者。何以
眼名所説非眼自性故。非於中乃至少有眼
覺而能轉故者。尋名執眼。非離眼名生於眼
覺。明知離名無眼自性。此順釋也。若有此事
乃至但於此事有眼覺轉者。若眼名下有實
眼體稱眼名者。但縁眼體應生眼覺。何須更
待眼名方生覺。然無如是乃至眼假施設者。
客猶是假。是故此中唯於假立法相理中假
立眼名想施設。無別所詮眼自性也。汝既如
是乃至當得者。汝既思惟内眼知無。應思眼
名唯是假設當生當得。上明眼空。下類耳等。
知於其眼如是乃至唯有客想當生當得者。
以眼類餘耳等隨言説性畢竟無體。又就見
聞覺知隨彼尋伺執等諸法。當知唯有假名
當生當得無有實體。次明於前觀行勸其攝
受。如是乃至獲得無倒心一境性來是也。下
第三勸勿捨離。如是汝等乃至究竟出離來
是也。當知已下。第三結。文有三。初正結名。
次明三世如來皆同施設。後聲聞若覺此觀
疾得通慧。若能於此如實通達者若觀人空
得入苦忍諸法現觀。若能迴心雙觀二空便
能獲得初地現觀。遍趣行力中。云能出離行
者。五度觀等。不出離行者。趣五趣行等。第六
明次第有三。初明第中云與其教授。令彼趣
向世間離欲令彼獲得如實之道者。景師云。
世俗靜慮無顛倒故名如實道。有釋如實道
者是出世間道。故華嚴云。爲色界衆生説出
世道。舊論云。以禪解脱三昧正受智力。先教
衆生心世俗道離欲。後得出世間道離欲。次
起宿住隨念智力乃至淨修已者。牒前第七
遍趣行力。令彼有情於所趣入門正修加行攝
住心已淨修行已。言爲説中道至當斷執著。
由宿住力知彼有情過去因縁令離常見。死
生智力知彼未來當後受身今離斷見。言爲
令永斷煩惱從此後起漏盡智力者。起漏盡
力爲彼有情説法令彼盡漏。言若有乃至起
不作作者。起不作煩惱之善作也。言増上慢
者令其捨離此増上慢者。未盡諸漏謂盡諸
漏。増上慢人由漏盡力令彼捨慢。第二次第。
云普於一切縁生法中觀察最勝妙法住智
者。處非處智力知愛非愛果住善惡因中。故
言妙法住智。次起業力觀在家分至修證差
別者。自業智力知在家人曾當現時修因證
果種種差別。如是觀察在家分已乃至如實
觀照一切世間者。業力觀在家分已。起靜
慮解脱智力觀諸靜慮名觀出家。以色界定
離於五欲名爲出家。謂觀色界有漏靜慮等
非出苦道。知諸世間無救無歸由大悲故以
其佛眼觀照世間。既觀照已乃至其心趣入
者。次起根力。現前知已便於説法其心趣入
者。識根授法令心趣入。次復如前所餘種種
勝解智力等事者。從前根力次起勝解力等
次第如前。第三次第。云觀察一切縁生法界
者。初力知彼三性因果名縁生法界。即知五
無量中法界無量。次起業力乃至諸果者。業
力知彼縁生諸法假立有情自作自受。即知
有情界無量也。實觀察乃至而教授之者。次
起定力。既教授已次起餘力等者。起後七力
不異於前。第七明差別。亦有差別亦不差別
者。基謂如處非處與自業以觀善不善因故
名無差別。但觀善不善業能感愛不愛果是
處非處。自作善業自受善報名自業力。故有
差別。餘下準此應知。景云。初力者善惡業得
愛非愛果此直知因果也。業力兼知造業受
果假人。知假人故不同初力亦有差別。同知
業果亦無差別。第二對第三。知彼假人能修
靜慮意樂即彼能入是由業力。若知即依靜
慮現三禪支教授有情由靜慮力。第三對第
四。取彼信等倶生定。定是靜慮力。若正分別
耎中上根名爲根力。第四對第五者。若由諸
根取彼意樂此由根力。若正分別意樂差別
由勝解力。由此乘辨六種意樂。初二一對謂
不出離及與出離。次二一對清淨遠近。後二
一對謂現得涅槃當得涅槃。第五對第六。若
知勝解熏成自類相似種由勝解力。若正照
取種子差別此由界力。因明種子有四。第六
對第七。若知種種界類所起行跡趣入此由
界力。若正分別行跡趣入由遍行趣智力。第
七對第八。知於前際五停五趣等一切趣因
由遍行趣智力。若知前際八言説句六種略
行由宿住力。第八對第九。知依於前際先造
諸業故令有情後際死生由宿住力。若正觀
見後際生由死生力。第九對第十。若知有情
自斷漏事未得究竟故於後際受生相續。由
死生智力。若知有情自斷漏事已得究竟心
善解脱現得涅槃由漏盡力。言那羅延天者。
泰云此翻力壯也。天有那羅延力故言那羅
延天也。有釋摩醯首羅名大自在梵天。祖公
名那羅延。梵王名梵世。四無畏中。分文爲五。
一總標指經。二開列四種。三對難辨相。四立
所以。五教起因縁。列四種中。先總明四處佛
自稱嘆。後別列四處。謂自稱言我所知障斷
於一切法現前覺了即一切智無畏不共二
乘。煩惱障斷證得漏盡此共二乘。即漏盡無
畏。爲求脱苦者説道能出苦應當修習。即於
向前出苦聖道有諸障法勸令遠離。對難辨
中。於前二處而興難。云佛前自説我具一切
智。如自弟子夏安居竟。從諸處來而便問言。
汝同住安樂不。乞食易得不。此即不知故問
無一切智也。復自稱我諸漏盡。而愛語羅睺
似有其愛。呵罵提婆似有瞋恚。既有愛恚知
漏未盡。此前二種於佛身謗難。於後二處而
興難云。前第三説道能出苦。如阿羅漢得道
滿足。而有蛇嚙疾病等苦。將知道不出苦。前
第四説涅槃障道。如預流果人已得道竟。仍
有妻子等愛。加倦等恚。將知煩惱不障聖道。
故云前後乖反墮非理相而興謗難。謂於世間
已下通難無畏。先總説意。佛對世間有明見
無明見。有他心智無他心智。諸大衆前於此
自稱嘆處能爲對治諸謗難中都不眞實道理
能爲難相。故云都不見有如實因相。次別通
四難。如通初難云。師弟別夏今來參我。所須
慰問。非謂不知而問於彼。通第二難。衆生入
道藉種種縁。提婆剛強故須麁語調之實非
瞋恚。羅睺調善故須耎語化之實非愛結。通
第三難。羅漢道漏盡未生苦。畢竟不受現身
病苦。酬於前業仍得受之。通第四難。煩惱障
道有其二種。謂見道煩惱障於見道。修道煩
惱障於修道。初果已得見道見道煩惱畢竟
不行。未具修道所以仍起妻子等愛。次明立
四所以。何故無畏但立四種。答曰。若隨所治
怖畏無量能治無畏亦有無量。今隨自他智
斷興難。爲通彼難故略明四。此中前二無畏
通前二難即是自安名爲自利。後二無畏通
後二難是安弟子名爲利他。次明教起因縁。
此中如來若自稱嘆我今現覺諸法故成正
覺。當知爲引菩薩令其趣道故。若自稱嘆一
切漏盡。爲引二乘性人令趣證故。若復稱嘆
道能出離煩惱障道。當知爲引等趣三乘諸
有情故。問。若佛稱嘆道能出苦煩惱障道引
等趣三乘有情者。何故大乘中但言爲菩薩
不言爲聲聞障耶。小乘經中但云爲二乘説
不言爲菩薩耶。爲通此難。故釋意云如來所
説大小乘經句義之内。一一皆言爲三乘説
後二無畏。而結集者聲聞藏中除菩薩言。菩
薩藏中除聲聞言。三念住中。意謂佛於長夜
欲令有情於我所説三藏教中隨順而住。而
諸有情有順不順。是即佛心有遂不遂。不生
雜染貪瞋無明。此是但據他御衆時如來希
欲有遂不遂不生雜染。復由三衆差別建立。
若彼一向順教正行不喜。若彼一向皆教起
於邪行不憂。若彼衆中一分正行一分邪行
不並生憂喜但住於捨。無忘失法中常隨記
念若事等者。景云。凡有營造根本作事名事。
若處者所遊方處。若如者作業方便如其根
本。若時者凡所逕時皆無忘失。羅漢威儀等
心。由帶煩惱不調柔。所起身語或時失所。
基云。若如者。即教化生之時隨所宜方便也
順理故名如。又即如是方便故名如。一切種
妙智中。景云。謂了知不善無記法簡擇捨離
名一切種智。了知善法爲他宣説名如來妙
知。基云。若於不善無記法中無顛倒智知而
不作是一切種智。若知善而作名妙智。前似
後得智後言正智。其實無分別智不觀不善
等法但作善觀故唯是妙智。其後得智是一
切種妙智。又後得智二種皆有正智不然。上
來即解十一種功徳。自下總辨。總辨有四。一
明十一功徳成滿位地。二將最後成滿菩薩
智慧對佛辨別。三明十一功徳爲十事利益。
第四結其建立及不共。前云如是一切總名
如來百四十種不共佛法者釋已總結。下明
滿位。言即於此中至極善清淨者。此據成滿
菩薩變化身相好。謂從都史多天降生人中。
相好極善清淨。若時乃至金剛喩定者。十地
後證金剛喩定資糧極滿。爾時若爲無師自
修菩提分法。從此無間乃至悉爲無上者。此
據成滿處説言佛頓得。理實諸徳從初地來
即漸漸得。到佛方滿。依發悟至證入一切如
來行如來地者。景云。心意流轉不住如車法
喩並擧名爲意車佛意車滿超諸菩薩。基云。
以意業能有運載調廣義故譬於車
第二辨差別中有其八喩。前五及第八辨智
差別。第六辨身。第七辨心差別。故後結云妙
智身心有大差別。第三明十一徳能作如來
十種事業。以合相好爲一事業。故唯有十。言
由前所説乃至四無所畏所能成辨者。此解
第四事。於前四難如次知見解了。故能答四
問也。亦可通云於一一難知見解了。第四結
建立及以不失。依此住此者菩薩依此佛功
徳仰學修習故名依此。住佛因行希求佛徳
故名住此。下明不共有二義。一者大悲等四
法二乘都無小分相似故言不共。二者餘徳
雖分得似皆不圓滿故言不共。上來品中正
辨佛地徳訖。自下通結菩薩地所説學道及
果。於中。初結此地具明因果爲教依處。次釋
地名。後嘆論勸持。前中。顯示道及果名菩薩
地者。景師有兩解。一云前菩薩地初列十法
中。持學唯因。第十建立唯果。餘通因果。二云
建立品唯果。位之與地通其因果。餘唯是因。
基云。學道謂智。果謂如境。又前地有爲名學
道。後地有無爲名學道果。具説乃至實依處
故。向明學道及果是一切種菩薩藏教眞依
處也。次釋菩薩地有衆多名。謂此地名菩薩
藏本母。以具攝大乘因果之義。故亦名攝大
乘也。煩惱業苦名爲壞路出世對治名不壞
路。下嘆論勸持。謂若諸人天於菩薩地信解
受持廣爲他説所獲福聚如於佛説菩薩藏教
樂聞受持開示稱讃獲福無異。何以故。以
菩薩分別顯示佛説菩薩藏經。略標廣釋令
他解故。又由菩薩地開示三藏令多有情受
持讀誦。如説修行經於多時。像似法不興。正
法不滅。若於爾時像似法興能引實益正法
速滅。是故受持菩薩地得福無量也。昔遠公
言略有九人得大功徳。一信二解三樂聞四
受持五修學六書持七供養八恭敬九深重。
此九人福與華嚴中十信菩薩樂聞業者宣説
十地功徳無異。彼有何徳與彼等者。如彼
經云如一切智集諸功徳。一切智功徳門品
亦復如是。若人聞者功徳亦爾。彼文意説如
佛地集徳無邊。十地法門功徳同佛。有人聞
者徳同地亦即同佛。第四持次第瑜伽處者。
菩薩地有四瑜伽處中。初瑜伽内明種姓發
心及行方便合有十八品。是所學法。第二隨
法瑜伽。明能學之行者。其四品。謂相分・意
樂・住行。第三究竟瑜伽。是行成得果。是瑜伽
之果。有五品謂生攝地行建立。今第四持更
無別。但辨向前二十七品。及菩薩品内法門
前後次第。故云第四持次第瑜伽處。文中。先
結前問後。第二正辨次第第三總結。就正辨
中。言謂諸菩薩要先安住菩薩種姓乃能發
菩提心者。即結種姓品及發心品。既發心已
方正修行自他利行者。此結行方便持内自
他利品。於自他利正修行時得無雜染方便
者。結眞實義品。無雜染故。得無厭倦方便者。
結威力。以此品中明求諸神通得無厭倦故
也。無厭倦故得諸善根増長方便者。結成熟
品。得増長已能證無上正等菩提者。結無上
菩提品。此結行方便持五品七法也。又於如
是自他利加行乃至得大菩薩中者。牒前所
結五品也。將修行時先於甚深廣大正法安
立信解等者。此結學之方法力種姓品。於彼
品中有其六法。一勝解二求法三爲他説四
法隨法行五八種教授六種教誡六方便攝三
業。今言信解者。結第一勝解。訪求正法者。此
結第二求於正法。廣爲他者。結第三爲他宣
説。亦於正行自能成辨者。結第四法隨法行。
於成辨時若由此於此爲此應行者。此結第
五八種教授六種教誡。教授中。言或由菩薩
或由諸佛而能教授。故言由此。於教授時。先
審察彼心根欲性。故言於此既識根已教修
五停。治偏増病。故言爲此。言即由此於此爲
此而行者。結其第六方便所攝三業。上來六
句總結力種姓品。由此於此爲此行時如令
福徳智慧増上所應行者。即如是行者。結
六波羅蜜品。福徳智慧既増長已於不捨離
生死方便能正修行者。總結四攝品及供養
親近無量品。即於此中乃至正行圓滿者。此
結菩提分法品。於彼品中有其二頌。總明十
五法門。初頌頌九。後頌頌六故。彼頌言慚
愧堅力持。無厭論世智。正依無礙解。資糧菩
提分。止觀性巧便。陀羅尼正願。三摩地有三。
法嗢柁南四。今言即於此中正修行時能行
生死無雜染行者。結初慚愧也。即於此中正
修行能於自樂行無著行者。此結第二堅力
持性也。即於此中乃至無厭倦行者。此結第
三心無厭倦。由於生死無厭倦故乃至得無
所畏者。此結第四善知異論。言善知論已乃
至善知世間者。此結第五善知世間。如是菩
薩至訪求正法者。此結第六依法不依人等
四依也。既訪求已堪能善斷一切有情一切
疑惑者。此結第七四無礙解。如是堪能斷他
疑惑乃至漸得圓滿者。此結第八資糧。既圓
滿已至能勤修行者。此結第九菩提分法也。
於修方便能正了知者。此結第十止觀也。即
持如是正勤所修迴向大乘不求二乘涅槃果
者。此結十一性巧便也。既得如是乃至陀羅
尼無礙辨才圓滿者。此結第十二陀羅尼及
十三正願。又解略不結正願。爲欲永斷一切
障故精勤修習三解脱門者。此結十四三摩
地也。即於此中乃至正行圓滿者。此法第十
五四嗢柁。南亦名四法。即上來已結菩提分
品訖。自下結功徳品有二十五法。於中有其
五頌。初頌頌七法。第二頌頌四法。第三頌頌
五法。後有二頌頌九法。如是正行得圓滿已
於一切有情及聲聞獨覺皆爲殊勝者。將欲結
後二十五法先牒前歎勝開二章門。所謂正行
功徳殊勝者。總擧初偈七法以爲正行爲一
章門。及可稱讃功徳殊勝者。總擧後之四頌
一十八法名可稱讃。爲第二章門。故初頌云希
奇不希奇。平等心饒益。報恩與欣讃。不虚加
行性。今此開列章。先結初頌七法。言當知此
中正行功徳殊勝者。牒初章。菩薩爲利自他
勤修正行者名爲希奇。用利他事以爲自事
名不希奇。二乘不爾者。此結七中初二希奇
不希奇。由諸菩薩下此結第三平等之心。由
起如是乃至常施恩惠者。此結第四饒益有
情。不望其報者。此結第五報恩也。菩薩如是
乃至欲令彼得利益安樂者。此結第六欣讃。
由是利益安樂意樂常能起作不虚加行者。
此結第七不虚加行。當知是名展轉引發正
行功徳殊勝者。結初章也。當知此中稱讃功
徳殊勝者。將結後門。故牒第三章來。菩薩於
諸佛所獲得授記。非諸二乘等者。此起第二
頌先結第三頌也。以先蒙記然後起行。爲此
義故先結第三頌第三頌中有其五法。故彼
頌中諸菩薩受記。墮於決定中。定作常應作。
後最爲後。今言於諸佛所獲得授記非二
乘者。此結第一六種授記。得受記已便能安
住不退轉地者。此結第二墮於決定中。授記
有三。一種姓墮於決定。二發心墮於決定。三
者不虚修行墮於決定。言安住此中能於一
切決定所作者。此結第三決定所作。決定
所作彼説有五。謂一發心決定。二哀愍三熾
精集四於明處方便修習五無有厭倦也。恒
常所作獲得堅固無忘失法者。此結第四恒
常所作。如是堅固乃至最上施設者。此結第
五最勝最爲後。自下却結第二頌中四法。故
彼頌云。無顛倒加行。退墮與勝進。相似實功
徳。善調伏有情。今云普於一切所應作事能
無退失者。此結第一無顛倒加行。於未得退
乃至如明分月者。此結第二勝進。由諸善法
轉増長故至不名相似者。此結第三實功徳。
言由得眞實菩薩名故乃至如實了知者。此
結第四善調伏有情。頌中雖有退墮及相似
兩門。以非功徳。所以論家不結。自下結後二
頌有相門。頌云。諸施設建立。一切法尋求。及
如實遍知。如是諸無量。説法果勝利。大乘性
與攝。菩薩十應知。建立諸名號。言如實知故
一切安立皆得善巧者。此結第一施設建立。
言從此尋求下。此結法第二一切法尋求。言
從此於此由此者。謂從諸如來施設建立於
一切法由慧而尋求也。言既尋求已由此究
竟已下。此結三如實遍知。言於諸安立得善
巧故乃至三摩地王者。此結第四如是諸無
量即五無量也。獲得如是三摩地已乃至皆
有勝果者。此結第五説法果利。能於大乘究
竟出離者。此結第六大乘性也。以依大性而
出離故能攝大乘者。此結第七攝也。由此復
於彼彼大乘出離位中者。此結第八菩薩十
應知也。得彼彼名乃至皆共稱嘆者。此結第
九建立諸名號。當知是名所可稱讃功徳殊
勝者。總結第二章也。上來二十五法總結功
徳品訖。由得如是乃至成就其相。結其相品。
謂諸菩薩有五眞實菩薩之相。若成熟者墮
菩薩數。乃至廣説是也。如是正行乃至所能
成辨者。結其分品。於二分中能成辨已乃至
増上意樂者。結意樂品。如是意樂已下。此結
住品。從此已上乃至遇佛菩薩者。此結生品。
及能起作一切有情諸饒益事者。結攝受品。恒
常無間乃至如己舍宅者。此結地品。住此位
已乃至不生喜足之者。此結行品。如是昇進
證得究竟已下。結建立品。是名菩薩義次第
者總結也。有餘依地。十七地内前九地明境。
次六地明因已訖。此後二地辨其果也。觀境
起行方證果故。此中若依二乘因亡果喪果
立二門以爲前後。若至佛身菩提涅槃分成
兩異以爲前後攝論世親釋云。由種子滅有
餘。果報悉滅名無餘。又有餘名清離煩惱垢
故。無餘名涼離苦報熱惱故。又言應化二身
是有餘法身是無餘者。此約他受用及變化
身起用未息名有餘。此二若息名無餘。以自
受用身一得相續無斷絶故。今此所明不言
有餘涅槃。但言有餘依。爲此不得偏取涅槃。
釋論解云。有餘依地者。謂有餘依涅槃地也。
依者即是有漏所依。略有八種。一施設依。乃
至第八後邊依。今全取一最後邊依。除六攝
事流轉障礙取餘一分。又此地中有四寂靜。
阿羅漢等住無學地具四寂靜有少餘依。是
故説名有餘依地。此地即是二乘無學身中
有漏諸法總爲自性。如來隨無眞定身心有
漏餘依。有變化似有漏依。故就他相亦得説
名有餘依地。文中初結前後開二章門。後依
章辨。一地施設安立。謂於十七地中此文以
十一地全五地小分爲此地體所以者何。五
地之中且如無心地中有五位無心。謂無心
睡眠無想定及報滅盡定入無餘依涅槃界
等。今唯取前四位除無餘依涅槃故言一分
是此地體。修所成地一分者。景云。謂二涅槃
並是修慧所成三乘所得。今時但取修慧能
成三乘能得有餘涅槃義故言一分。基云。修
所成地中修成有無二爲。其無爲是無餘依體
今除之。取修成有爲。問曰。言修所成但是修。
何故有無爲之言。義曰。直言修慧者即不取
無爲。今言修所成。既有所成之言。故串通
無爲也。其聲聞等地通明四諦。其滅諦中有
因盡果盡無爲。今簡去果盡無爲。故言除一
分。無餘依地即所除全也。問曰。餘地亦有非
此地體者。何故唯除此五地一分。義曰。從多
相從論。又隨顯相者取除。其穩相非此地體
者略而不論。第三依施設中。云及依此故施
設如是名字乃至如是壽量邊際等諸想等想
假用言説者。謂於五取蘊施設八言説句。如
是卷説羅漢興此八依相應不相應中。云與
六攝受事不共相應者。謂共父母攝受事相
應。以無學人不捨供養父母故。餘六捨離故
不共相應也。與流轉障礙依一向全不相應
者。泰云。四識住中由貪趣向故名趣識住等。
羅漢無貪非色趣識住等故無四識住。羅漢
十二果因縁不成因果故也。與所餘依非相
應非不相應者。景云。與初施設依五取蘊非
相應已離諸取故。羅漢後身雖復離取身仍
是取蘊之類非不相應。與彼第三住持依名
非相應已離四食愛故。非不相應羅漢後身
仍假四食支持住故。第六苦惱依名非相應
不造惡業感苦因故。仍受宿業致苦報故。與
彼第七適悦依名非相應以離靜慮貪定樂
故。而有清淨離染定樂非不相應。泰云。後不
相續非相應此身暫有非不相應。故云與餘
依非相應非不相應。無餘依地。此地體即前
地所除者是。義準前知。釋論解云。謂無餘依
涅槃地也。一切有漏餘依皆捨。二乘有爲無
漏亦捨。如來雖有有爲無漏。而無一切有漏
餘依。故亦説名無餘依地。文中初結前生後
開列三章。後依二章釋。言五地一分即此地
攝者。無心地中通攝無心定及涅槃。今但攝
無餘依地。修所成地中。亦取無餘泥洹。由
修慧得。是修果故。修所成地攝也。三乘皆通
無餘。此義可解。五識相應等十一地。皆是有
心性。故不通無餘也。又於此中以約三乘無
餘通説但説有五地分。若據如來亦有無尋
無伺地等餘地。又釋。識之與意順有漏故。佛
地不説五識意地及定散地等。言一數教寂靜
者。數等數也。是言教也。無餘依中並皆息也。
二一切依寂靜者。景云。無餘界中離前八依
名依寂靜。泰云。依是身之異名。又是有漏之
異名。三依依苦寂靜者。景云。依前八依所生
衆生苦亦得永滅。泰云。身名爲依。苦依於身
名依依。四依依苦生疑慮者。景云。謂依八依
生苦疑慮。無餘中無。泰云。依依苦同前。凡夫
學人及無學人慮未來苦爲生不。由無下劣
心等頌者。引於經説。前二句能證二涅槃因。
第三句是有餘果。第四句是無餘果。言謂與
一切依不相應乃眞無漏者。景云。依攝論明
六種轉依。今時所辨即是圓滿轉轉前八依。
煩惱及苦所顯眞如名無漏界。下列二經爲
證。如説苾芻永寂滅名眞安住樂者。無餘涅
槃名永寂靜眞安樂住。又如説言實有無生
乃至無等生起者。實有無餘圓成實體。泰云。
無等者無爲之法無與等。亦有乃至有等生
起者。由述無餘集起因縁有住生有起依他
起性。若當無有生下。反解。若無所迷無餘。終
不説有依他生起乃至反流有永出離。即是
經説若無如來藏不得種苦。由實有乃至有
永出離者。順結。即是經説從無住本立一切
法。言數不能數無二説故名爲無數者。泰云。
不爲數之所數。又無義別二説故云説也。謂
有非有不可説者。眞如無相離言性不可説
有及以非有。言即色雜色不可説故者。色礙
如不礙不可説即。即色辨如故不説離。乃至
即識離識不可説義。例前應知。寂滅異門者。
若依小乘有其八名。名斷名無欲名滅名諦
名斷知名沙門果名有餘涅槃名無餘涅槃。
今大乘中當知寂滅異名無量。今但略辨二
十六種如文可見
瑜伽論記卷第十二之下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論本第
五十一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一
攝決擇分中五識身相應地意地之一者。此
論一部總有五分。前五十卷已明十七地之
體義。即初本地分也。下之四分。義重辨前首
皆稱攝。此分乃下四分中之初分也。以重攝
未決擇了簡故。名攝決擇分。或有以文。攝文
前分有者今重明之以爲一分。又準倶舍論
名對法藏。由彼對法論中勝義入攝此故此
得藏名。或此依彼從彼引出是彼所藏故亦
名藏。彼既二義此亦如是。由前本地分中勝
義攝入此分決擇明之。或此依彼從本地引
生即彼所含之義此分所攝故名攝決擇分。
此即以文攝文。故名攝也。或有以文攝義。前
八雖説法體其義有未明者。今此明之以爲
一分。如言眼界攝眼界等自體攝自也。或有
以義攝文。以此分中決擇要義。勒前分中不
盡之文。或有以義攝義。以所詮決擇之智簡
擇諸地不同。然簡擇義齊更收攝。即是以義
攝此一分教。能詮決擇從所詮爲名。故名攝
也。此明攝義。則具四句。言決擇者。決謂決
斷。謂決他疑。亦可決謂決了。能自了解。擇謂
簡擇。可謂簡擇是非。今此明是破非。故言決
擇。耶見撥無眞俗雖決非簡擇是非。疑雖簡
擇是非而非決斷。言決以簡疑或。談擇以
別耶見。前本地分直述義相。今重問答決疑
擇要。故名決擇。舊云決定藏者非也。彼言尼
也摩可言決定。既云毘尼生折耶。此言決擇。
何得稱爲決定。論言分者。分齊也。分別區分
也。本地之後攝釋之前一分齊也。中者。簡持
義。十七地中簡餘十五地。特明此二地。故言
是中也。言五識身相應地意地者。如本地分
記已釋。問。何故不言意識者。以名濫故。此明
心意識。故不置識。問相應之義不唯局五。何
以首標不言意有。答據實皆有。略而不説。又
擧初顯後。故意地不言相應也。又據勝法以
明。五識無執持等。其境狹小。擧相應不言根
塵。意中兼明。七八二識根塵等皆明。不可偏
言相應。故略之。問前本地分既開爲二地何
乃此合明耶。述有二意。一六識各別依謂六
根。通依謂本識。今此分先明第八是五六識
通依故。所以合明。前分約自性業用等義。所
以別開爲一地。二六識名別種子依。本地
分中雖明頼耶。但明種子依。隨六識説。功能
各異故。所以別開爲二地。今此分中兼明現
行第八是六識通依。既是通依不可別開二
地明之所以合説。從第八説故合一明。又唯
約作業。作業既別。須開別明。倶依根縁塵。行
相状同。所以合説。又如顯揚第六云。問阿頼
耶識何識所攝。答六識攝。前約種子分別。今
約六識所攝。所以合明。此地決擇。合有七卷。
此爲最初故言之一。就此分中有三十卷。決
擇前十七地義。分爲十二段。合五識身地意
地爲一。有尋等地爲一。聲聞獨覺地爲一。合
有餘依無餘依地爲一故。謂初七卷合決五
識身地。意地。次四卷合決有尋等三地。次一
卷半決三摩呬多地。次第六十三中一紙餘
決非三摩呬多地。次二紙餘決有心地。次二
紙半決無心地。次第六十四一卷決聞慧地。
次二卷決思慧地。次第六十七中三紙許決
修慧地。從六十七卷下四卷半。合決聲聞地
及獨覺地。名中唯聲聞不決獨覺地。從第七
十卷下至第八十半合八即半決菩薩地。次
第八十中後半即合決有餘依無餘依地。本
決相對應爲四句。一初合後離。謂有心無心
地。二初離後合。謂五識身意地並起問獨覺
地及有餘依地。三初後倶合。謂有尋等三地。
四初後倶離謂餘六地即三摩呬多地非三摩
呬多地。聞思修所成地菩薩地。就第一段
中。初結前生後總辨勝利。後依地正辨。初文
雖總。少故寄在五識意地首明之。就正辨中
有三。初簡擇別明二地。次問答正辨。後結其
略決。問答正辨中。初別決擇。後總分別。前
中有二。一從初。就盡第三卷後半已來略明
六種善巧。第二從第三卷後半後廣明六種
善巧。前中十門。一心意識門。二辨治身遍
知。三辨二善巧差別。四證成道理決擇因縁。
五明不相應行義。六明其種子。七解業。
八明二無心定。九明虚空非擇滅。十總辨不
相應名義。就第一門中有三。第一決擇心意
識義。第二約成就四句。第三問答辨。前中復
三。初牒前已明而興三問。次依問正答。後結。
問中復三。初牒前本識爲所決擇。二開三問
端爲問由致。三正設三問合興決擇。問前説
種子依謂阿頼耶識者。此即初也。謂前本地
分中已明第八是諸種子依。種子皆依有故。
而未説有有之因縁廣分別義者。此即第二
開三問端爲問由致。而未説有者。謂前本地
雖大説有第八。然小乘經而未説有。一問也。
如攝論引小乘經中云愛樂喜習者阿頼耶。
所會經中亦如是説。此言即小乘經已有何
故言未有耶。基述二義。此爲無者。説薩婆多
等。又然彼經雖説有。體即第六。無別所詮及
餘別義謂因縁廣分別等。今未有者無別體
有。非名有也。有之因縁者。此有第八之所以
也。雖言説有。未知有之所以。既知所以有故
第八存之。其與現數受等倶轉廣分別義。即
爲第三問。何故不説已下。第三正設三問令
興決擇也。何故不説者。但問小異所以。餘文
可知。景師補闕云。前本地分辨五識意地中皆
言云何自性等五問。立識所依有四。一生依
止謂種子識。二染汚依謂末那識。三生依謂
五根。四次第滅意根謂彼六識展轉相生。今
問答辨。種子生依即是分別心義。以頼耶是
心末那是意六識是識。據理此中但分別心。
而下結中即通結心意識三也。由此建立是佛
世尊下。第二答。答中隨問即爲三答。此即答
初問也。謂頼耶微細。地前菩薩隨教生解未
能了達。故於二乘不爲分別。故云密記所以
不説。如世尊言下。引解深密頌。正辨不説。初
之一句彰總深細。第二第四句正明不説所
以。第三句正明不説。問何以第四第二句明
不説所以。答有二義故不説。一以深細故不
説。即第二正明深細之義。二恐起煩惱不爲
説之。即第四句。言阿陀那識甚深細者。景云。
地前菩薩等未了名甚深。二乘不達名甚細。
基言舊言第七及八皆名阿陀那者非也。即
舊論頌曰。執持識深細。既云執持第七豈能
持也。梵音云訖利瑟吒末那。此云染汚意。今
云阿陀那者。即第八執持之義。問舊論執持
識深細。今何異耶。述曰執持之言。其義便正。
然簡有異義不同簡。所以者何。先言深細者
但簡凡夫未簡二乘故。其凡夫藉義皆麁淺。
此言深細但簡凡夫。其二乘教皆深細此應
與等。故今以甚簡別二乘二乘。經教深細非
甚故。此簡具足故須異也。故下言見諦聖者
方能了知餘未能知。見道之前第六識作唯
識觀未見第八。入見方知。故言甚深細也
以三義釋阿陀那名。一以執持名執。謂能持
名相等種令不失故。二以執受名執。謂能執
受色根依處令生覺受故。三以執取名執。謂
能執受結生相續。無性有情不能窮底。故説
甚深。趣寂種姓不能通達。故名甚深。此如
唯識説。若依世親。深細合釋。故彼論云。甚深
細者。難了知故。而不配姓。若依無性。言甚深
者。世聰叡者所覺慧難窮底故。言甚細者。諸
聲聞等難了知故。今尋舊譯。興今文相異
也。若輕意菩薩意業論云。世尊於深密大乘
經中説阿陀那心識。深細不可量。無量諸種
子。其數如雨渧。我於凡夫人。不爲説此法。非
是愛希故。畏更分別我。一切種子如暴流者。
此一句擧第八識深細之義而不爲説。即第
一深細不説所以。景師云。阿楞伽云阿陀那
識是如來藏者。據頼耶識有一煩惱種故。能
藏彼如來法身名如來藏。又頼耶中有彼如
來無染種子能藏多果名如來藏。又云八九
種種識者。總就諸識。識別有九品。不欲論識
有八九種。
水未風撃名曰平流。若遇風濤
方成浪起。此識亦。能熏之風未鼓。但只念
念平流。若能熏之風鼓時。成種遂如波浪。或
種生現。由如波浪。一浪因至一浪生。多浪因。
至多浪起也。問先翻種子如恒流。今何異也
述曰。雖言種子。未必是何。言恐有局。今言
一切義含包。又恒流之言此是何義。若如
恒水之流即乃非也。如恒常而流豈是約因
熏義。今言暴流義在於此。我於凡愚不開演
者。此一句第三正明不説。景云。曾於増一阿
含亦總爲説名喜樂愛習著等。恐増分別人
法二執。而不爲彼子細開演。問佛不爲二乘
説頼耶識。二乘不起我見。既亦不爲異生説
頼耶識。異生應無分別我見。答異生雖無依
佛言教生分別我。而有依彼外道邪教生分
別我。基云小乘有名。無有體義。此我於愚不
演也。唯名故。諸在凡夫名亦未。即我於
凡不開也。若小乘名己有但不爲演。若名未
有亦不爲開也。問二乘凡夫既不爲開演。何
故今説令凡夫聞。答此中皆有二人。聲聞之
中有二人。一根不熟。二根未熟。初決定性二
不定性故不爲開演。若不定性根熟。何不爲
演之。凡夫亦爾。一根不熟無種姓人。二根未
熟。故不爲説。今約聞者。皆根已熟故得之。
今言於凡愚不開演者。義在於此。問先云於
凡我不説。此何異也。述曰即非也。唯簡凡夫
不簡二乘。故今言意爾。恐彼分別執爲我者。
即第四句。釋第二爲起煩惱不説所以。凡夫
二執未斷。二我之執恐生。二乘人我雖除法
我猶在。恐其起此。我有二種。一分別。二倶
生。倶生之我任運而生。分別之我因教方起。
恐凡夫因教分別二我得生。二乘因縁分別
法我得起。故不爲説。問先言彼勿執爲我。此
云何異。述曰此言總未簡任運之我其義可
知。問第八相續似一常。恐起人我見凡不聞。
本識有體相是實。慮法執大不説。述曰説彼
第八雖生法執。若除法執要由唯識。第八既
是諸法如實因縁。此乃唯識之本。故爲大根
得説本識云云。其此識義者。佛説法要以利
物爲本。若説此法始即不墮生死終即能得涅
槃者。佛即爲説然此識凡夫聞之生分別二
我。若二乘聞生法執故。及不能作唯識觀故。
始則有損。終則無益。問唯識非小境。不爲説
第八。末那二乘觀道除。應爲二乘説。述曰末
那惑障於人觀。二乘觀道除。人執識細。二乘
非種智。所以不爲説第七。即如見道。雖斷三
惡趣果。第八細故不爲説。末那識細故。彼非
一切種智。亦不爲説。問小乘觀道縁末那不。
答若無分別智觀斷惑時。自相觀起。觀末那
理。後得智觀。非一切種智故。於事差別無知
亦不得説。復次嗢柁南曰下。答第二問。於中
文二。初頌及長行標起八相。後次第解釋即
爲八段
於八相中第二第三因外難成。非
正證也
初一相正辨頼耶識證有本識。後
七相非正辨頼耶識由縁中説證。今釋八相
文。大義取基抄。就初段中初問次解後結。解
中五因不同。即爲五段。其初因意者。諸小乘
等中不立本識。如經部師以六識持身。今意
非此。謂從先業者能執持身。從現在縁生者
不能執持。此約長竪。不得六識於一刹那
或起異熟心。破之中應立量云。眼等轉識非
能執受現縁發故如聲等起。又若有
救之云。我眼識等中亦有異熟心從先業生
能執持。汝何故言眼等轉識非能執持而總
遮我。今應破之。如下第三因比量。若爾。下第
三因應不更破。此已彼救己爲破故。後既
有破。明知此中但長竪相續道理破之。如前
解釋。此第一因也。因言所以。即宗因等之因
也。從此爲名。故言五因。前總破六識訖。下因
別疏牒破。且疏善不善性心破故第二因。又
六識身善不善等性可得是第二因者。既欲
破之。且遮別法有非執受方爲同喩。而能遮
彼善不善等。設有計云涅槃能持有漏依止。
今量云二種涅槃定非執受是無爲故
如虚空。此義既成轉破道諦。設有別計道
諦能持。應立量云無漏善心不能執受有漏
諸根。此言爲簡順彼世間大圓鏡智能執持
身。若但總言無漏善心不能執受即有不定
過。爲如涅槃是無漏故無漏善心不能執受。
爲如大圓鏡智是無漏故而能執受。避斯過
故故作此言。是無漏故猶如涅槃。此義
既成。應須轉破有漏善心。應立量云。有漏善
心不應執受有漏諸根。以是善故如無漏
。善既被破。不善須除。別立量云。諸不善
心應非執受有記性故如彼善品。雖破
記性。無記之中有四無記。且除異熟在第三
因。變化等三今應別破。量云。三無記心應非
執受以間斷故猶如聲電。或同喩云非
異熟性故善惡心。此因亦善。前因有異熟生
心爲不定過。今論云善不善性不言無記。既
有等字明別有破。雖復疏牒其六識中無記報
心。此中有計以爲執持。應破彼計。故第三因
即遮此計。論云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
攝類不可得是第三因者。言六識中雖有異
熟。但一念生。或諸心間。前後一類異熟之性
必不可得。前後一類異熟之性無有變易。可
能執持是眞異熟。今六識中異熟之心但一
念生非無有間。既非一類是異熟生。不得稱
言能執受。應立量云六種轉識非眞異熟生
有間斷故譬如風聲。此量未明。應更別
立六種轉識無覆無記異熟一類既不可得不
能執持身有間斷義故喩等同前。或應立
量云六轉識中異熟之心不能執受有間斷
如風聲等。其論異熟類不可得者。即是
此中有間斷之因言也。即彼逐難。六識中異
熟心是異熟生非眞異熟不能執持者。汝宗
何故言不苦不樂受從異熟生。既異熟生應
非執受。述曰。異熟生有二種。一從異熟種子
生。二從異熟相續生。第六識中是異熟種子
生。名假異熟。如眼根非眞異熟。其第八識是
異熟相續生。前念後念皆異熟故。今前念後
念皆是異熟者能執持。非六種識。故有異也。
即以此文。一師云欲界有第六識異熟心。一
師云此乃遮計。又彼外計汝宗第七識應得
執持身何勞第八者。應立量云。我第七識不
能執持身非異熟性故如六種轉識等。又彼
外計非一種識能持一切根。一一因識能持
自根。今應破之。故第四因云又六識身各別
轉乃至是第四因。此中有二。初依計正破。二
縱計逐難。謂如眼識起時餘耳等無識之根
便應爛壞無能持識故以小乘宗諸識不
並生故猶如死屍。設許執受亦不應理者。
此牒計逐難。謂彼外計眼識起時非但唯持
眼根亦能持餘耳等之根。今設縱之。故云設
許執受亦不應理識遠離故。今立量云。眼識
必不能持耳等諸根識遠離故如他人識
不能持自根等如死屍等。又有意合立量云。
意識諸根應無執受識遠離故猶如死屍
。既難無執受已。應成非情攝。立量云。無識
諸根應非情攝無執受故猶如死屍。如
前所計自識持自根。設爾應成數執過。故第
五因云又所依止應成數數執受過失等。此中
量云。既有執受不執受時不執受時應非情
攝無執受故如死屍等。由上五因。六識執持
既非道理。許第八能執身。結文可解。第二相
中。初問次正釋。此相非正建立。但因外難便
破小執建立自宗。就問中。若準前後解。此文
稍違。所以者何。且如前文。若有第八執受依
止可得若無第八依止執受不可得。今若準
解。應言若有第八最初生起可得若無第八
最初生起不可得者。是言便失。但總應言小
乘無第八諸識不並生。大乘理即云根境縁
具。五識皆然。何縁一識最初生起。有第八
識即許諸識並生。故有第八無最初起是應
道理。汝既無於第八有最初生此不應理。今
小乘問何故若無第八最初生起不應正理。
可直按文。不可準前及後而興準解。此爲問
訖。正就解中有二。初假設外難。二依難正解。
以小乘中諸識別生。其文易了。其答中有三。
初總答。次徴釋所以。文相可知。第三釋云。容
有二識倶時轉者。謂大乘小乘中識亦有別
時生故。餘文易了。此中應立量云。三縁具足
眼識起時餘三縁具諸耳等識亦應現起
縁具故如現起眼識。如前所難。恐識並生
不許第八是有。今成諸識並生已應許有第
八。此返釋成。第三相中。初問等如前判文。
此因亦非正立第八之因。爲外釋義難時。外
便返問。因爲通難返立本識。謂外小計識不
並生意縁色時在眼識後。今破此識縁過去
色境應不明了。應立量云。眼識等後散心意
識縁次過去眼等。所引境色應不明了。此
言簡彼定心及獨頭意今遠縁者。今偏破過
去近意識簡遠意識云不定位攝縁過去
故。此言又問定心。如散心中縁過去等百千
劫事此是亦簡定心
薩婆多等意識縁次五
識境界。現量所收是明了識。以縁近故。有師
彈云既縁過去應非現是。問獨頭意識爲但
縁過亦爲現耶。三藏兩解。一云或縁現在而
不明了以無五識故。二云唯縁過去。第四相
中。意謂經部師等計六轉識能持於種。今以
諸心別異云何持種。應立量云。六種轉識不
能持種因云展轉異故猶如鼓等所發音聲。
又云六種轉識應不持種三性間故如身語業。

界中妙界者。謂欲色無色。又下善名界。
中善名中。上善名妙。漏無漏世出世何別。無
漏即通二智。後智名世間。本智名出世。別状
如是。言又彼諸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
流轉等者。又汝若執六識持種。如入無心定
意時。其六轉識長時間斷。既無能持之識。
不應所持之種而得相續長時流轉不生滅
也。應立量云。入無心定種子應失無識持
如入無餘涅槃界。又應云。入滅定時六
識長時間斷。此即無識持種即種已失。不應
而有出定相續而次更得長時流轉。用何種
生。又此以何爲識持身。破雖破無持種子種
子識門。兼此破入滅定時六識間斷不應其
身而得長時流轉。得經多時。無識持故便應
爛壞。相續謂身也。若爾與下第七破何異。既
爾取第一第好。第五相者。此亦非正立第八
而破於他。亦因他難。解難之由。遂成第八。四
種業用。一了別器業。謂外器世界。二了別依
業。即内五根扶根五塵及内種子等。此二第
八識之業故。勝鬘經云。自身資生具。一時頓
分別。此第一業第八唯變故縁。從種生故名
爲唯變。是彼境故名爲彼縁。其内依業具有
二義。一變故縁。二執故縁。變故縁了如上
可知。執故縁者名衆生數。三了別我業。即末
那常計第八以爲我也。四了別境業。即餘六
識各了自境。此中意者。謂第四境業一識起
時刹那刹那四業倶轉。非一切時無心悶絶
等及入無心定而能具四。唯具前三故。如經
所説若一境業起時必刹那刹那四業可得。
若無第八諸識不得並生。而此四業不可一
識一時頓有。豈不違經及於道理。小乘若信
大教及一刹那中有此四業可如此難。他既
不信經及不許有四業一刹那中而現可得。
何得如此而起難耶。述曰。然以道理逐之。必
許有此四業及信大乘教而得成立。以理逐
者。旦立唯識比量云。色等諸法皆不離識
是所識故猶如於識。既色等諸法不離於
識從識而現。無識之時此境應無。且如入無
心定或唯縁涅槃等境。爾時色等無能縁之
識。眼等諸根及外器等須應斷絶。應立量云。
入無心定等位眼等識根及外器等便應斷絶
以無識故如所滅識。又縁涅槃等境時
諸眼根等必應斷絶自能縁體無有故
如未生縁眼等識。此即成立初二種業是有。
次成第三業。二乘唯云有了我之業不言一
切時起了我。今應立量云。異生所起善等心
時必有我見此是有簡可須思之。是異生故
如起餘位我見之時。此三種業義已成立。
於一切時必須恒有。若境業起時必須有四。
不然唯前三。了別境業二乘共許。前三業義
已成。故於一切時四業可得。於前三業總立
量云。異生身中無染心等現在前時有前三種
異生位故如二共所許三種了別現在
前時。以此義故。四業可知。以理遠立前唯
是。又有三藏所立云。眞故極成色不離
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
。新羅曉法師決定相違云。眞故極成色定
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
智者留意。應更救立。上來雖復理破。違教如
何。攝論中廣立大乘眞是佛語。信諸已有違
教過。非未信前而有此過。第六相中謂如理
思乃至定有阿頼耶識者。此中正論第八是
有。謂如入定時五識不行忽聞聲觸即起領
受。如舍利弗聞哮吼聲。既無耳識起受領聲
即第八識而起領受。若無第八此何義成。若
小乘中不許定中境至起受。應立量云。入定
位中境觸身時應起領受以有意識位境觸身
故如散心位。若不許時返破餘位云。散心位
中境觸身時應不起受境觸身故如入定
。三藏云。身受即輕安觸身起受也。言如
理不如理思等者。此中意謂六位之時境非一
種領受非一心不並生。必縁此中隨一種境
或有塵至識不並生。若無第八起何領受。若
有第八第八領受。雖入定等無餘五識覺受
仍生
思量安立非安立諦名理思外道邪思
惟等名不如理。除強分別。餘任運心及無心
悶絶等時名無思慮。簡擇心名隨尋伺。即以
定散相對故名在定不在定。景補闕云。如理
不如理思者。此在散心或正思惟或邪思惟
時。或無思慮者。此通定散。如無心睡眠無心
悶絶生無想天。此在散位而無思慮。若入二
無心定此在定位無有思慮。或隨尋伺者。此
通定散。如是在於定散無思盧位。若有觸外
縁身。以無六識思慮心故但有頼耶捨受於中
領納。名名爲身受。若在散心有思慮位。由
有頼耶執持五根及五識相應身受種子。若
遇外縁身受得生。言或處定心者。處有心定
五識不行。若有外縁觸身。頼耶捨受於中領
納。名爲身受。又由頼耶執持在定五根及五
識相應身受種子。若有外縁觸身。五識身受
依根而起。若無頼耶。如前所説衆多身受生
起不成。第七相中處無心定不應道理乃至
識不離身故者。就十八部總有二類。其末經
部薩婆多等但立一種意識滅定中無。餘十
七部立二種意識。今此論主正破無者。此有
二義。一違比量二違聖教。應立量云。入無心
定應如捨命識離身故猶如死屍。又違
聖教。如文可知。薩婆多救六識不離身者識
得不離故名識不離身者。亦應識得不離身
故不可名滅心定。應立量云。汝立滅心定應
非滅定識得不離故如有心定。又汝無
心定必定有心有識得故如有心定。此
非薩婆多正救。彼正救云。入定雖無識。後出
定時其識必生故。言識不離身。應立量破云。
汝立滅心定定有心言識不離故如有心
定。彼作決定相違言滅心定等決定無心以
寂靜故猶如涅槃。今應與作有法自相相違
過故令彼不成。汝立滅心定應非是定以寂
靜故猶如涅槃。若言命根等在各不爛壞。應
破命根云。先破四相四相定非實有非二量
知故如兎角等以爲喩。破彼命根。上來破薩
婆等訖。若立有心者。應破量云。第六意識無
想定等諸位中應無在此位中於六識内隨
一攝故如五識等。又若有識決定有觸。
若有觸必有受想。如何乃言此定有識。此量
既成。小執破訖。違經違理故成第八。又如無
色界應有滅定等量。思之。第八相中。謂臨終
時乃至不應道理者。如第一卷。從上捨從下
捨皆至心處。方後捨也。言非彼意識有時不
轉者。若第八識通執身分捨上分時下分未
捨有轉有不轉義。若第六識義不必然。縁餘
境故。非有處不起故非能執持。又若第八縁
境微細。於臨終時縁境不可知。若第六識縁
境行麁。若第六能捨命行相應然非彼意識
有時不轉。應立量云。命終時識縁境應知第
六識故猶如餘位。應更總作第六意識而能
捨命。量云。第六意識非捨壽心轉識攝故猶
如五識。故知第八義得成立。勘彼攝論第三
云。爾時意識無處無有者。意識不能執持身
故。於身上下無處得明無有意識冷觸生等。
阿頼耶有處無有者。阿頼耶識執持身故。得
明有處無有阿頼耶冷觸生等。以依住處變
似方相顯現者。以頼耶依自身處住住變似
冷觸方處相顯現故。上來答第二有之因縁
竟。自下答第三廣分別義。於中有二。初頌及
長行開列五相。二次第解釋。前中。初頌列五
相。二長行屬當。上三句列其四相。總是頼耶
流轉。下一句總是第二頼耶還滅。長行屬當
中。初略開爲二。次別列五相。第五建立雜染
有。即當若有諸道有還滅故。即是建立及有
得涅槃頌也。次第解釋中。先解所縁轉相。初
問次解後牒結之。解中有五。初由二種所縁
轉相。言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習氣
者。基公於此問答廣釋。謂六七二識皆起執
故所熏成種可言妄執習氣。其五識等自熏
之種雖非妄執習氣亦第八縁。此中何故不
説第八縁耶。依上下文一切有漏法有麁重
所隨。五識等種子雖非妄執習氣。麁重所隨
故。但名習氣。是第八縁。此中通含爲語。即
遍計執習氣眞是六七二識。習氣者是餘五
識及第八識。非妄執習氣諸現行並爲麁重
所隨應並名習氣。若爾。第八縁習氣之言。其
義攝一切法。何須開二境。述曰。習氣通二種。
所謂現行及種子。此中約種子名習氣不約
現行。故開二別。如何得知現行亦名習氣者。
如阿羅漢齊足越坑名爲習氣。此乃現行。故
知通二種也。又解。此中言遍計習氣者。三性
有漏法所有種子皆名遍計所執。以三性心
等皆爲相縛所縛名爲遍計。非謂遍計皆是
二執所成之種。若爾。此中云何遍計所執之
言三性心等不起所執故。義曰。此中通論文
中義含。即遍計自性習氣。遍計所執妄執自
性習氣。前通善不善種。後唯二執心種。又解。
三藏云。西方二釋。一云。三性心皆有法執。雖
善心起時。即此文爲證。故名遍計所執習氣。
第二解。一切有漏善等心種皆名遍計所執
習氣。此非三性中遍計。心等必爲漏所縛故
其善等性亦名遍計所執。問無漏之種非妄
執習氣。第八縁不。有義縁。略故此中不説。又
此義非也。謂心弱境強故不得縁。如攝論聞
熏習非頼耶所縁。仍依於本識。以強勝故。若
爾。云何名唯識。若約無漏見分。此義又成。未
起無漏心時。此不應名唯識。如攝論依彼第
八。以念念倶隨滅故亦名唯識以第八縁境
爲相縛所縛。諸第八境皆是親變。若縁無漏
即非相縛。故不縁也。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
見分等三分中其種子爲自證分縁。種子即
見分體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縁種子。由
此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縁。故彼
言第八見分而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
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縁。問何故種子不在自
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義曰。以相見及第四分
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所縁故
故於見分上立。自證分爲能縁故不於上建
立。又依集量唯立三分故不在第四。設立四
分者。以不離自證分故但是第三分差別立。
若在無色亦縁下器界者。何故此下文云若
在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通曰此約自證
分爲論。不約見分。若約見分。即通縁器界
也。故簡無色不縁但在内根等文中。不在外
器等文中。故知外器亦得縁也。若依護法。即
以此文爲正。在無色界不縁下地。界繋業別
故。其種子即見分中爲相分。見分縁之。五數
託此以爲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此非實
用。故不能生眼等實根。若準護月義。其無色
第八識與下界識等以縁境等故。若爾。即有
業無麁細妨。其義者何。夫見分等及外器相
必此業感。此業何時造等。其縁變他身五根
不。有人云西方有諍者非也。一釋亦變爲境
門攝。非内根一攝故。此中總言縁器。不別
疏牒。若以第八縁種子種子何故能生識。縁
他身根此根何故不能生他識。答以影像故。
種子親變。故不爲例。問如五種本識相分依
他之第八爲影像變。其種既自第八相他亦
應變。答根法現影像變時可爲受用。則互相
見等。種子微細不得縁。他無受用義。故不須
之。此唯意境。中邊等中云。縁他身者。如此
解問。景師云。頼耶依共相種。變作他根塵等。
於他處現似根塵。實是外器。由此變故與作
縁。令他縁時彼識得變。當時縁自己家共相
種子。即名縁變種子也。更無別縁變他身種
子。又復自身頼耶縁自作用名縁種子。種子
無別體性可縁。五數所變別有體性。思之可
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者
根所依處。即四
塵也。就四塵中。觸塵少分是根所依。除其三
大。三大既非所執受。故四大中頼耶應唯縁
地大。又準下文。若約現行不相離者。唯有七
物眼身地大及以四塵。將知聲亦所執受。若
爾。聲及三大頼耶不縁耶。答如眼根所依唯
有地大是堅牢性。非三大造故非根依。又此
三必不現行。故眼根攝唯有七物。如眼等涙
等雖是水大。四此水大等別從縁生。非與眼
根一種類起。聲亦如是。以間斷故非頼耶境。
景師補闕及備師解云。根依處通於五塵。以
同時大中有耳性聲故。亦言據性成四大。一
切處具四。但就事相。即有不具。理實同時四
塵有生聲能。皆名有聲性。又三藏云。頼耶縁
聲故。三大及聲雖非執受而是所縁。故攝論
云識爲色聲香味觸之所滋長。基云根所依
處者。即攝四大下及扶根四塵。護月有三種
五根。一意識及相應變者。二末那相應變者。
彼以第七識縁第八相分爲我所故。問若爾
第七既縁第八相以爲我。即第七名無漏縁
耶。以縁第八相爲我所故。今解。唯縁根及
所依等爲所縁非種子。種子即自體上義分。
即自證分縁。故非無漏縁使。第七雖縁第八
起我。然迷總故迷現行。不別縁還滅上功能。
故非無漏縁使。若爾。亦縁第八所縁外器爲
所縁。應是上界縁使。述曰。不然。第八雖縁上
器。然有親有疎。欲界者親由業滅縁。上界
者疎不由業滅縁。第七既縁第八見分爲我。
所縁相業所招生親相分者即欲界器。其我
所即須隨我。我既欲界繋。所亦應然。故非他
界縁使。問意識縁上界色等時。此云即隨見
分欲界繋。第八既縁上界相色等即應欲界
繋。述曰不然。第八含種子種子故。第六不然。
故不爲例。有種親變故第八境非欲界繋。第
六識等名種子影像縁故隨見分界繋。又解。
護月第七縁第八時無我所。通説故言其處
無也。三本識所變五根。今唯自所變實業滅
一者。非餘二種五根也。此縁内時其造聲四
大一切時有常亦其聲界義説有之。其實無
有。即縁聲之種子及四大故名爲縁聲。非現
行聲一切時有也。此中應有一大増時如眼
中地大。身根眼四塵即七物可得知餘無不
可得者。彼増時亦即説縁。其護法唯有二種
五根。第八第六二識所變。第七唯縁第八爲
我家之我。即爲我所故。護月難法曰。若上不
縁下外器者。何故晴生天眼第八縁也。
云此非第八境。故不縁。唯意所行。若爾心無
境無。意不縁此。第八次不縁。其眼應無。
若爾如五識非第八境意不縁。此五識豈即
應無。識是見分所取於所縁。此眼非見分何
得爲例。亦隨識爲見分。故同五識。述曰。縁
未必要須業所滅者。如下界長養根等第八
亦縁。如種雖非業生。第八亦不妨縁。若爾何
故不許上地雖下地生時亦縁外器相。以下
第八縁上界眼故。如下次自解。此於有色界
等。備云。此文即順護法解。若他身即無執
受故。基師述護法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縁下
器者。何故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
知無色界縁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内執文。
若有色界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
子無根及扶根塵。即内執受半有半無須簡
色。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無。何須致簡。故
下膏炷喩。若無色有外器。無内炷外有光明
故知簡別。不隨汝意。第八倶五數所變他身
等衆生數非衆生數者。即衆生數。若爾何故
非異熟。説根爲識依也。亦是。然是未依本生
故。了別外無分別器相者。乃至器世間相等
者。補闕云。頼耶内持外共相種生外世界無
有間斷。即是依内外得成。今第二問。但了
所生外器世界。故云謂能乃至器世界相。能
生共種。前*問已了。譬如乃至外發光明者焔
喩本識。膏炷喩共相種子。外發光明諸處遍
滿喩器世界。泰云。了別者辨頼耶識於外器
相能了別。即釋章明中了別語依止縁内等
者。即頼耶識一分縁内執受種義有一分了
別外器世界相。於外器界一分了別頼耶識
依止彼縁内種分之識而外變爲外器之相。
恒時無斷故。燈焔生時喩彼外器中能了別。
膏如執受種。炷喩頼耶識。光喩外器相。是即
此外器了別依止彼種子及依止頼耶而外變
器相。更不別解其能了別。言無分別器相者。
有釋。一切衆生頼耶所變外器一時一處無
差別相同一器故。名無分別。又解頼耶識内
共業力上感一風於所住之處。於餘世界即無
受用義故。所變器相無有間斷。故名無分別。
亦可非有情故。名無分別。其根塵等雖不分
別而有情攝故。名有分別。復次頼耶縁境微
細世聰慧者亦難了故者。景云。頼耶現是知
法自相。如眼識總見叢林。一念眼識差別作
解知法自相。頼耶亦爾。一念頓知内身外器
無量百千差別。行解別知前事名知自相。得
名頓量。故知頼耶一一念中起多行解。行解
既多縁慮微細。世聰慧者亦不能了。復次頼
耶識乃至一味了別而轉故者。基云。此中護
法爲正文。釋護月云。若縁三界器相。此中
何故唯言從初執受乃至命終。彼通曰。此但
約一内身爲論而説外器。非據實義。問如此
處業還滅此處界。如斷界死生上界。即此界
業盡故生。若未盡如何生上界。若盡何故生
上界猶縁下界外器。此外器若生上界猶縁。
此外器界應永不盡。義曰。若有情身及外別
受用果。須業盡時果盡。有業時縁外器別果。
其外共器果未必要須業。一有方便縁。以一
切時任運縁彼爲境界故。問若爾。如論諸處
説第四禪外器雖無三災壞而隨身生滅。所
隨生滅器既是共相果如何者滅時。以一切
時任運縁故。下諸界地理雖應然。且據四禪
論不明故。義曰。且約勝縁故爲此説。其義者
如何。一有情感得一處舍宅等縁。其此外器
有情共感。雖共一業招。而此一衆生業力便
増。有別受用勝縁故。若此勝縁在。餘有情隨
之得變。若無勝縁此處亦感。問若然此一有
情復餘有情所共縁者。亦隨勝縁説*感。諸有
情所及勝縁既在。而復有情亦應縁之。理既
難妨。不可取之。又如地獄必惡業招。若生人
天其何業感。若在色界亦得縁者。何故色界
身猶起地獄諸不善業而能感果。故有大妨。
設護法菩薩此義如何。義曰。若在上界不縁
下界。其理無妨。然欲界人天何時造彼業者。
此若人天所感之業。必是善感。以人天不受
彼生。若惡感招必定受生加以別惡業等。故
於此中無妨。如見糞計名爲美食。其理如此。
又第八若不縁上界色等者。如其天眼通者
此眼根豈第八縁耶。答不縁。若爾。如何名唯
識。答種子生故名唯識。非識所縁故。六七識
界爲縁等。又云若縁爾。何故不許縁上界耶。
義曰。若往彼界。何縁不護縁。其色界繋色。
非第八縁。見相別繋故。依彼爲*問。自變爲
影像故。馬勝比丘事。入淨土等皆如意往隨
所見即變。屬見分繋。然色界者。色繋縁。當言
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等者。
狹小廣大不
唯取身亦取種子爲執受境。以是狹廣因故
亦是果故。問八七識種既非狹廣因果。此中
攝不。答如論説欲界心名爲小心。色界等心
名爲大心。既小大心種故亦名狹廣云云。備
師云。此文亦順護法義。若從護月。應云欲界
頼耶縁五種境。乃至非想具縁五境。故補闕
云。此一段文但明縁於内身。以文皆説縁執
受故。欲界身狹小色界身廣大。空處識處已
上頼耶但縁種子。而言空識二處縁無量執
受境者。由作空識遍滿觀故熏成種。頼耶縁
彼遍滿觀故名縁無量。從識處遍滿觀。設更
復推求離識已外更無若色非色可得。遂起
無所有解熏成種子。當地頼耶縁彼種子名
縁微細執受境。非想心行最細熏成種子。故
彼頼耶縁自地種子時。名縁極微細執受境。
外器世界云何得知一欲界量。云何應知一
色界量。三藏云。稱第四禪量向下所蓋是一
欲界一色界量。如初靜慮覆一小千世界。即
有千四天下有一梵王。第二靜慮覆中千界。
即覆千梵王界。第三禪慮覆大千界。即覆百
萬梵王之界。第四禪覆無量界。即覆無量梵
王之界。故依第四靜慮所有疆界下所覆處
爲一色界爲一欲界。言無量者。對寛第三禪
慮。故言無量。非謂出過一切數故云無量。以
禪十方得有無量諸三界故。是故傍竪有多
三界。基云。此約身爲論。以身量小故名狹小。
有義。以器外有大小量説。等如小千界等。
基又説以諸十八界多小説小大縁。如無色
界無色無身以何爲小大。故説諸界名爲大
小。以無色界約法處説大小故。其義未解。三
藏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縁此種。
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縁現行。若爾即得説
第八識縁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功能如
欲界名狹小行。種所生現行亦狹小故。如是
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説外器爲論。
以倶縁無量外器界故。第二明相應轉相。云
第八倶五法者。基云。此爲能熏爲是所熏。義
曰。非王無力不與能熏相應。而非所熏。以無
力能。不從加行心之所引生。故非能熏。夫能
熏者。必從前加行心引生者可成能熏。故此
五法非是能熏。若爾六識之中異熟捨受。應
同此類非能所熏。義曰。師然無失。此爲勝
義也。又此五法縁境。爲縁第八識之境。爲別
爲境縁。問何失。若縁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
行相。若別縁者。如五根既爲本識等六法所
變爲六五根。而眼等識何者根。故皆有妨。
如實義者。倶縁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
一所縁不同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爲
領納想爲取像等。見有別故。説不同行相。言
無記性攝者。補闕云。前已明是異熟所攝即
是無記何須重辨。是無記性者。以次前明受
數是不苦不樂。以不苦樂受通於三性。然未
知此受是何性攝。故今重明是無記性攝。當
知餘心所行相亦爾者。類四數分別如受。第
三明互爲縁性轉相。於中初問次解。後牒結
之。解中有二。初明頼耶與轉識爲二縁。二明
轉識與彼頼耶亦爲二縁。頼耶爲二縁者。一
爲種子。謂能生彼三性轉識即是因縁。當十
因中生起因。二爲彼所依即増上縁。謂由頼
耶執持五根方生五識。又由頼耶生彼末那
爲依止故意識得轉。即當十因之内攝受因。
以攝受因中定有三縁故。基云。由第八爲境
故得起第七見分。又由第八中種子故第七
得起。具此二義。故作此説。復次諸轉識與阿
頼耶識作二縁性等者。景云。於現法中長養
彼種子故。謂依轉識熏頼耶。由此因縁善等
轉識更増長明了熾盛。熏成三性名言種子。
此則現行得爲因縁。非望識體。彼種無別體。
攬識爲性。故總望識説作因縁。即十因中生
起因。問現行熏識成種子時爲同時成種爲異
時耶。西方二釋。一解熏時即成種子。二解能
熏住滅相時。所熏種子起住生相。二於後法
中爲彼得生攝植彼種子故。謂彼熏習種頼
耶能引當來頼耶識者。能熏生彼本識有分
種子。要待經生。此因方熟。又前據熏現執。後
増熏生後種。又前據新熏成熟。後據引發本
有生本識種。基云。此中若熏種同時生滅家
取此文爲正。若異時家於此文云。此謂現行
能熏之識與第八識同生同滅熏習第八。非
現行與種同時生滅。此中有二諍。一家云。初
帙第五。種子七義中云。若生異類即此念
生。若自頼耶非即此刹那。故知現行望種種
望現行。是自類異念生。若爾云何釋種子六
義念念滅倶有。義曰。此但約倶有生滅。非即
此刹那中同生同滅。一家云諸種生現現生
種必同時。如種子義及此中文等。如第五
等種子七義文。言自類者。謂自種子類。種子
生種子自類相生。故非即此刹那。若種望現
行名異類。是即此刹那。又舊種望新種亦有
異類。即此刹那。故此二釋此處不同。第四明
倶轉轉相。先問次解。後結。解中有二。初明
倶轉。第二釋通疑。倶轉有三。初明頼耶餘識
倶轉。二與三受倶轉。三與三性識轉。前中初
明根本論。後辨傍生論。言若有心位當與頼
耶一時倶轉者。録説雖通擧有心位無心位
皆有。未如實。但取無心位。若取有無心位。即
與二識乃至識一時轉。即不得言唯與末那
一識倶轉
略有二證。證末那識無漏觀中
無。一後文云。或有成轉識非頼耶識謂阿羅
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有心位。
爾時雖有心而非頼耶。此文既云阿頼耶識
與一倶轉謂末那識。得知於無漏觀中設有
末那即無頼耶可與倶轉。二即此文云。何以
故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思量行相。
明知此中所言末那於二空觀中不得現起。
若於有漏觀中設有頼耶。即無末那可與倶
轉。以此二證。證頼耶末那若於無漏觀中不
得倶轉。而言有心無心位常與頼耶。一時倶
轉者。謂無想定及無想異熟故。西方諸徳如
此文證無漏觀中有末那識。不應道理。自非
比量不得成立末那。有義量云。無漏意識有
同時根。第六攝故。如有漏意識。有漏意識應
無同時根。第六根攝故。如無漏意識。又成法
執云。如羅漢有漏意識起時有末那識爲同
時根。是有漏意故如凡意識。即不可言羅漢
所起是人執故。基云此與對法第二相違。彼
云又此意遍以一切善不善無記法倶。唯除
聖道現行。若處滅定及無學位故。即此文云
無心有心皆相違。即滅定無心聖道無學有
心尚行。故有相違。依此西方二説。一云末那
唯有人我無法我。即如對法三時不現行爲
正。然此中言有心無心三性位有等者。即除
滅定餘無心位。謂無心睡眠悶絶入無想定
生無想天。非謂滅定中有。今無漏觀無學
身中。二乘皆入人空觀。第七唯人我故。不
行有漏之識。無漏之識可生。若言滅定亦
倶第七。一切時論。此何意也。問云何滅定
等三時無。而言常與第七識倶轉。答此據心
除三位。餘一切位倶。非三位亦有名倶。下
言有心定無心定者。即無想定有漏定等。非
滅定無漏定。又第二師釋云。即此文爲正。末
那一切時常有。然對法三時不行亦有義。以
第七識雙起人法二我。如二乘入無漏觀等
三位。人執末那不行。若菩薩入法空觀聖道
等三位。即法執末那不行。此二時中無人執
時法執在。二執無時無漏末那生。今遮有漏
二執故言無。非人觀中無法執。二空觀中無
無漏者。若爾何故此文或與一識倶轉。答此
於餘六言或。非唯此一。不然。更加二三等不
定故言或。非末那有時有無時無言或也。何
故無漏觀中無人法執者。如佛地論對法第
二。説所以。言縁阿頼耶以爲境界執我起慢
思量行相者。準此西方二釋。一護月師。第七
第八王見分爲我。相分爲所。種子等如前已
説故。此文唯縁見分故。故唯有我無我所等。
故攝論等云。我我所等或唯有我無我所。餘
處文新來。護法解云。以此準知唯縁第八見
分爲我。不縁別相分等爲所。然言我我所等
者。即計第八爲我家之我即是我所。其中縁
種不縁他界。無漏縁使等如前辨。又復意識
染汚末那以爲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
得解脱等者。景云末那執人法體。名爲相縛。
意識依彼末那相縛不得清淨。名末那大縛。
下文即據意識相見辨於二縛。彼云自身外
爲相縛所縛。内爲無量縛所縛者。近取相縛
即是相分。執其實相名爲相縛。無量縛者即
是見分。由帶煩惱不調柔性。凡所對縁不能
安隱。名無量縛。末那滅已。意識於境知空無
我。則於相縛而得解脱。設更有文與此相違。
應依此中道理會釋。泰云亦今於此中決擇
頼耶倶起流轉。何故後辨意相縛耶。即有二
縛。一云因言長理。又解此釋前。若頼耶與
意倶必與末那倶起。由意識以末那爲依止
故。因此即證是有漏意識依染汚末那。非諸
人空觀中有作執末那。亦即有無漏意識。何
者此文既言意識以染汚末那爲依止。故知
能依意識非是法空無漏意識。又言相了別。
縛謂意識了別。若言於人空觀中有彼執末
那未滅若爲能依無漏識有相了別縛。以無
我智唯縁眞如故。以此雖知所依是人執末
那能依是有漏意識。彼未滅時八識相並得
解脱非唯意識。基云此文爲前文由有顛耶
故。末那得有文勢故。如本地分中同時依止
意彼未解相依起過行相。今此明之。由有末
那故第六起相縛。謂由末那計第八爲我故。
第六於境起法執。執有等縁境起縛名爲相
縛。相縛體即六塵。所縁皆縛也。又由有此末
那故。八識縁境皆有縁縛。即諸論云謂境界
相能生縛也。此縛爲由法執末那故起。爲由
人執故起。若法執者。二乘及大乘人聖觀應
是有漏。必待所依法執故。今唯知有人執末
那。故第六識等起縛。何以如此者。此人執是
惑性體麁故。起他識相縛。法執不然。故不爲
例。能以自識所行境相望爲縛。又他境爲
縛。由末那所縁順第六法識相。所以起縛。
若縁無漏。第七不順相。不爲縛縁自他境。
文以意解縛解解非他於自境起縛。亦縁
他境起縛。言或頓不頓縁者。景云總縁五塵
名頓等。泰云此即釋前或於一時與三四乃
至七倶。謂若有五識何故定有意識。解此
問意。由意識亦得解他五識境故。五識起時
定有意識。由此道理。故有三四乃至七倶。
次明頼耶與彼七識相應三受倶轉。言此受
與轉識相應依彼起者。景云除彼頼耶受數。
明本識別與轉識相應三受倶轉。泰云此受
與轉識相應依彼轉識起。言若那落迦等中
與純苦無雜受倶時而轉等者。基云此雖瑜
伽以三禪樂極唯在意地。地獄苦極亦唯在
意地。若地獄火地獄者唯有苦受。如舊攝論
與樂相應。又云前本地分五識身地與樂相
應者。無此文。今此中文唯者一説。約種子餘
處文是亦得成熟樂受。若約現行不然。故前
第四云四種地獄無樂受。然有多分苦受。如
是等苦。此據増苦非謂有樂。又云死爲樂者。
非謂樂受。苦滅故名樂。其實苦受。又約餘輕
地獄何妨逢風而爲段食。必亦樂相應。今據
報樂依樂無妨。又舊攝論雖有。亦翻未依本。
今攝論中無此文。若本地如前會地獄言等
者。以鬼畜有苦樂。前樂攝一分有福今苦攝
一分無福者。故言等。如顯揚十七卷無等字。
雖然唯三受。畜生等言一分。故知餘一分即
是純苦。第三明頼耶與三性心倶轉。中景云。
此義小難。西國自有二釋。一云。今言頼耶
與三性心倶轉者。始終得與三性心倶。非謂
一時。此師即説由前六識率爾尋求等勢力
故。一時引起六識等漏。但可一念六識得並。
次第唯生意識。意識次第更生六識。六識滅
已還唯意識獨起。並是一性無餘性雜。此解
與上相違。前明頼耶與七識及三受並是一時
得有倶轉。第二師説。等染位中五識相續得
有三性與頼耶並。基師又云。西方爲五識有
次第無次第縁家二説。一有次第縁家義者。
以率爾心唯一刹那故。相續唯在等流心。如
眼識縁善起至等流心。一類自相續生。耳識
復起乃至流。縁不善聲自類相續。前眼善識
未滅。耳不善識遂生。故並第八無記三性並
起。與五識中更取一識起無記。可知或第七
即是。二無次第縁家者。乃至等流五識亦無
相續。有二説。一無一念中三性並起。此中據
事究竟語名一刹那。非一念中三性並起。二
即如前眼善識起至等流心時。耳識率爾心
起。乃至耳不善等流心生。眼識亦生。故此一
時善不善並。問若五識起善惡。必意識引。如
耳識起。意引不善生。眼識無能引。應不起善。
義曰。初起善惡必由意引。若已引者更不須
引。故於後時眼還生善。問若境平等。可眼耳
二識要隔三刹那方起惑。或於境貪愛。何
妨隔一二刹那即起。若爾眼耳即不並生。義
曰要須隔三刹那。五識類等故。雖於境貪愛
以五識類等故。不得隔一二念即生。又義。隔
一二刹那亦有起惡。若爾無三性並。義曰。容
有此義。故於平等境時起三性心。如前説。自
下第二釋疑難。文分有四。初明頼耶與轉識
倶起而不相應。二明與轉識倶起而不相違。
三明諸識取境總別。四辨末那諸地恒起不
與善等相違。於此四文各通疑難。初難云。如
一行故心起。起多心所而得相應。今一行者
身。八識三受一時倶起。應得相應。故今爲通
云。雖與轉識倶轉。亦與容受容善等心法倶
轉者。此約前識倶受倶性倶門爲有法。然不
應説與彼相應爲法。即合爲宗。何以故不與
同縁轉故。立因。如眼識下。出同法喩。凡相應
法必須四義等。今經倶起而不同依一根及
不同縁。故不相應。略不辨根不同。三藏云。眼
根眼識得言同境不名同縁。縁是心法有所
縁慮。眼根是色但是對境不得名縁境。如雜
心説。五根但是境界有對非縁有對。泰云。外
人作量難汝頼耶識應與轉識三性三受相
應。倶時轉故。猶如心法。今通此難。作二過
失。一決定相違。頼耶識不與轉識三性三受
得有相應。不同縁故。如眼識眼根等。二不定
過。爲如心法倶時轉故諸識相應。爲如眼根
眼識倶時轉故不得相應耶。喩不可全同其
法。故云依小分。若全同其法即是其法。不可
爲喩。問何故轉識不云其容受性二種而有
*容名。答轉識之名自別頼耶受性名濫故以
*容別。問捨受無記濫故云*容善惡苦樂名有
何濫。答又別三數非無此妨。總合性受故標
*容名。故此中云亦與*容受。不云苦樂。雖三
性別題準受應合。故無此過。基又云。猶以
*容言簡之。其轉識名中自簡。故不言*容等。
第二難云。一行者身應唯一識。既有多識豈
不相違。則是經部薩婆多難。爲通此難先引
例證。基云應立量云。第八及諸識依一身中
倶轉方相違此宗。因云相各異故。喩云如彼
心所法一身倶轉。次引二喩。景云。同喩一事。
倶起無違。亦可同。昔人解。初明水與波浪不
異。攬水或成波。明不離義。喩七轉識攬頼耶
爲體。後鏡面喩喩不即義。不攬鏡面以成影
像故。泰云。外人難云。一身八識應互相違不
得倶轉。以是主故。猶如一國多王不並。論主
作決定相違過云。一身心識互不相違。以相
異故。心法等立宗中互不相違者。即倶轉義。
基云。此據於第八識非一異故有種子故得
有諸識並生。今量云。第八識上容有諸識並
不一異故喩云如水波鏡像。此中因
果道理。若約用別不得名一。如心所性雖無
差別。然相異故。若言體殊。波浪雖多體唯一
水。故六八識不得言異。因果用別不得言一。
如一種子。不自成因果。終望塵等方成故。體
即一性。異即不成因果。故不得言異。如水不
生火是性異故。今道理亦爾。即如攝論無著
等説。以六識等爲別有體。又有法即是一體。
此二義別。今此中依中道説。二偏倶非。二處
總取並是。第三疑云。如何諸識取境各別而
不乖異。爲釋此疑。初明眼識取境總別。二類
三識。三明身識取境。四例意識。五結顯不
違。泰云。大乘中如眼識於一念時取青黄
等多色境界。有青黄等多種行解。取相各異
互不相違。廣説乃至意識亦爾。當知本識
與諸識倶亦不相違。備云。婆沙第三師義
當此論。謂如彼論説眼識取色有四師解。
一解別縁。二解不了總縁。了別縁。三解同
色總縁。別色別縁。當成實義。四解衆色聚
集多色生於一色。若不聚集即縁一色生於
一識。第四疑云。如何頼耶性是無記。通與
定散三性識並。並不乖異。爲釋此疑。故引前
説爲證。末那性是隱沒散心。通與定位善等
並。而無乖異。頼耶與轉識並生互不相違。何
怪之有。基云。末那以諸門分別如諸徳章可
解。縁八爲我我所。有二説。一即縁五爲我。
縁所爲我所。此非正義。各別縁故。二説。即直
縁我是我見。爲我家之我是我所。問何以得
一念中起二心解耶。義曰。第六尚起一切境
解。末那何妨。此義爲正。又縁見分爲我。縁相
分爲所。諸餘二數有論文相應。或準與十九
數相應等。第三果何時斷。世間道伏不伏。如
雋師末那章解。此末那又即勝前諸識倶轉
中文。彼未了者此亦重決。彼前準云。若與有
心無心。不解定不定地。不違善不善故。今時
云重決定。即解六識縁自他前文故。故論云
又前説也。第五明越流還滅相。中初問次解
後結。中有三。初明建立*越流。二明趣入通
達修習作意。三明建立轉依。建立*越流中。初
略立宗。謂是一切*越流。所以者何已下問答
分別。有其七句。至下牒結但牒五句。不牒第
三第四。言七句者。一有情根本。二器世間本。
三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爲増
上縁故等故。景云。此文即順護月自身頼耶
於他根塵處亦變亦縁而不執持。若不變起
他根塵等。云何名見他身生苦樂等。此用自
身共相種子於他身處變他身根塵生心自
取。其實但是彼器世界攝。而相貌於有情攝
也。基云西方二説。一云護月第八上變爲他
身。二護法不然。謂第八爲二變謂根等令
身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令他
見等。故名増上縁。若護月云亦變爲他身者。
其他身五根識所依者亦從自身種子而生。
依之識何非自種生耶。應同於根。於立
量云。他身眼識應從自身種子生。他身眼根
眼眼識之中隨一故。如他身眼根。若他身識
所依根自不親生者與我何異。他爲増上縁
而第八變故。然變爲他身是即外器所攝非
説變他實根識。託變彼扶根塵。第六識可計
爲有情等。此中有二業。謂共不共。然共中有
二。謂共中共。共中不共。如一外器世界。他共
縁受用故。名共中共。如衣物等。唯自所用。他
雖有用義名共。然自受用業勝名共中不共。
不共中亦二。謂不共中不共。不共中共。謂如
自眼根。他識不依唯自識依。名不共中不共。
其扶根塵等自不共業招。然亦他第八變。即
不共中共。問如自身中眼識所變亦非意等
所見者。何況他人。如何名共中共不共中共。
叙曰。然以理唯無共者。皆自第八所變。他
即不受用。今據相似。如彼唯自受用義。他無
用。名不共中不共。其外器世間雖自變者非
他用。然受用中有相似義。謂言共用故名共
業。餘之二句準此應釋。今現亦即變他身實
根等義。又有云。二師義者。一云變。第八託他
身而變。第二云。眼識依彼第八所變而更變
之。若爾。何者不然。豈以眼重依之而便説異。
如此等理有識詳之。四者能持一切種子。五
於現世是苦諦體者。酬前因故。六亦是未來
苦諦生因者。持種牽當故。七是現在集諦生
因者。由迷現識起煩惱業名現集因。第二明
趣入通達修習作意。中初明趣入通達。後明
修習作意。前中又二。初趣入通達。後釋通疑
難。前中五句。初云頼耶攝解脱決擇分等善
法種子非集諦因與流轉相違者。景云。七方
便前發心求解脱。是解脱分。前三方便名隨
順決擇分。煗等四正是決擇分。此二善根由
厭生死趣求聖道。故非集諦。故本地分明十
二支。一向是非學非無學。隨流輪故。解脱分
等論名爲學。與流轉相違。非是有支。故非集
諦。然於餘處有説未知欲知等。知等三根一
向無漏是其道諦。如見道已前七種方便及
與見道是未知欲知根體。又別處文説解脱
分善。通三界繋及與不繋。決擇分善色無色
繋及不繋。豈不相違與有此妨。西國有解。
三乘無漏種子法爾性成發心已後八解脱分
位及順決擇位。即就此位説此種子亦名順
解脱分等。此二善根即是未知當知根體。故
言三無漏根一向無漏道諦所攝。又言順解脱
分通三界繋及不繋者。體是有漏是三界繋。
由厭生死不定招感。名爲不繋。順決擇分通
色無色繋及不繋。義亦如前。問解脱分若是
有漏。繋樂界地即應招感入十二支。若是有
支。則十二支亦有是學。何故定言非學無學
耶。解云。若是有漏通感總別二報。入十二支。
解脱分等。由厭生死不能牽總。體是有漏猶
招別根。有斯進退非十二支。故十二支不得
名學。基云。今解五停心等三加行正是解脱
分體。並是決擇分前故。名隨順順決擇分。其
解脱分亦然。從聞慧以去名解脱分。已前
持十二部經等是生得善故。是彼解脱分加行
體。非解脱分。解脱界通九地繋。自有文。決擇
分。三藏云通七地。四色三無色。若爾如何下
説六現觀中云三依五依生。故知決擇分
色界五地繋。前三方便是決擇分故。五停心
觀等。是散心即欲界繋等故。故通七地。煖
等四善根。唯在色界故。三依五依亦無違也。
此中言非集諦因等者。若勝軍云。此解脱分
亦善根。雖體有漏方便善攝。令福分善等種
子増長感異熟果。而隨順無漏。正不能感生
死總根苦果。言非集諦。如護月等。即由無漏
種力。令現行方便有漏善法。福分善根等。二
法増長。第二句云。所餘世間所有善根由此
生故。轉更明盛者。景云。世間福分善根。由
解勝分等所資導故。轉更明盛。基云。以數習
加行善故了達因果。故明也。若護月等亦今
加行有漏善及福分等明了。第三云。由此因
縁乃至速得成立者。景云。此明福分善種。由
此解脱分等資導。轉明盛縁。即能攝養自福
分種増長成立。基云。此中由解脱等爲因縁
故。今世間福分善等種子名言無記種轉有
功能。善業等種轉有勢力。自解脱分善根種
子速得成立。成立者能増勝生果也。又即令
福分善等種子速成立。此中邊新熏本有二
義。第四云復由此種子故彼諸善法轉明盛
生者。景云。此明福分種能生現行等流果勝。
謂由福分自類種増長故。令現起福分轉明
盛生。基云。能由解脱分等種故。後自現行
善法轉明盛生。又云即福分善現行也。若爾
與前轉更明盛何異。述曰勝於前念念増故。
第五云又次能感乃至諸異熟果者。景云此
明牽異熟果勝。謂即前福分種子非直能生
現在等流果。亦感當來所受異熟果。基云此
正明福分善業義。非解脱分等善。然非不別
感報。下通伏難。難意。論主前説頼耶爲雜染
因。云何復説爲還滅因。於一識中障治並有。
豈不相違。論主下引二經成答。初引種子經。
若一識中現起解惑。兩法相違。清淨種子依
一識中。理便無損。故言薄伽梵説有十八界。
由於頼耶有種種界。界是種子亦是因義。又
如經説惡叉。乖離故。引第二經。三藏云。西國
中見惡叉子。欲似此間染靴無食子也。西國
取之將染或押取油。此間無名可翻。故存惡
叉。第二明修習作意。中初標後釋。釋中先明
三乘未見諦人在見道前但縁轉識爲境作四
諦觀。修習作意。未能通達阿頼耶識道理。觀
苦諦時亦總觀者。阿頼耶識以未知故。但言
縁轉識爲境。次明已入道即能通達阿頼耶
識。言或入聲聞正性離生等者。景云。舊言聖
性名爲正性。凡夫性名爲邪性。令入見道捨
邪得正。當受無邊生死。*令入見道唯除七
生。餘生得滅超昇離生。今西國解念眞如理。
名爲正性。言離生故即見爲共。共爲生死
本。猶如生食在腹不消爲諸病本。將喩名法
即名見惑爲生。今即見惑故名離生。此中既
言菩薩達一切法眞如已通達頼耶。即問二
乘。二乘見道但觀人無我所顯眞如。即不得
言達一切法眞如法界通達頼耶。以彼菩薩
通達二空眞如。出觀後復心中了了見頼耶
是諸法本。聲聞已見諦者觀苦集時名總通
達。以彼頼耶是苦集故。泰云。此文既辨還
滅。滅頼耶識名爲還滅。今此中言復能通達
阿頼耶者。即阿種子頼耶名爲還滅。三乘倶
即能種子頼耶故名通達。若菩薩通達二無
我眞已。後得智中即能通達阿頼耶識。當於
爾時能總觀察自識内所有一切雜染。亦能
了知自頼耶見分自身。或可轉識亦名自身
了別。此中身外爲相分相縛所縛。内爲一切
種縁種子度量所縛。基云。此由汎解。示言
入獨覺見道者。略而不論。又觀行同故。唯
即人執相似。若説聲聞已説獨覺。此中言縁
轉識爲境者違攝論文。彼云菩薩初學應先
學如實因縁。如實因縁故。即阿頼耶識。故相
違也。一解云。其實菩薩地前作阿頼耶唯
識。如攝論説。然通三乘前見道行故。名唯觀
轉識。轉識中有離法。故皆縁之。非菩薩不縁
第八。又皆縁第八作唯識。然入見諦已後即
縁本質第八。若能作唯識觀。此約後得起。
若未入見諦。縁本質不若。無後得智故。縁自
第六之影。故名縁轉識。非謂本質中不縁第
八。攝論約本質。此間約影像。説無過。聲聞等
影。菩薩雙觀。入見諦已去後得起。方實
縁阿頼耶。不然不縁。若前不縁第八。後如何
得縁。問何聲聞起此觀説。述曰。若不定聲
聞根已熟。要得入見諦已方趣大乘。即容可
作此觀得有。其根未熟決定人入見道即不
然。此文約根已熟不定説。又約種子體説。三
乘倶依一切苦集二諦。若有一法未達未遍
知。我終示説得漏盡。得體觀已。三乘同觀。若
約名隨義別。是依縁者唯雙觀菩薩有二我。
即攝論等約體。此亦如是。故有一切皆達。若
約名中義隨故。當無二我唯觀人我。故除一
切煩惱護菩薩變除二我。觀別如前説。觀故
達阿頼耶。如前説無異。又正解。菩薩能知第
八非二乘人。二乘人此中見道。依縁轉識觀。
後入見諦。了知一切離縁及諸縛等。菩薩地
前實縁第八。未縁者故。名縁轉識。後入見諦
縁阿頼耶。阿頼耶非二乘縁。自下第三明建
立轉依。於中有三。初明轉依。二明轉依與彼
頼耶相違。三明已轉依相。初云修觀。何故乃
至當言已斷一切雜染者。景云。轉依有三。一
轉依了因。即十地聖道。二是所轉。即是頼耶
雜染種子。三是轉依之體。即是斷惑所離擇
滅。此中由前通達眞如法界已。故於後起出
觀之位彼見斷。説是諸戲論因起根本。界是
因義故。初觀有爲一切諸行皆由本識因縁
集起。是將言推事入理。作眞如觀斷諸妄相。
先於事中擧本攝末故。收果入因。一切有爲
皆悉是識。識外無法。是故經言三界虚妄皆
一心作。故言略彼諸法於本識中總爲一團
一積一聚。此爲遠方便。但由入習取執不捨。
後見受體。有其相貌。爲除此相次修空觀。觀
此識聚性相皆空無我我所。由此空觀爲方
便問得證眞如。故言爲一聚已由縁眞如境
起修習多修習故而得轉依。此即金剛無礙
道斷惑顯眞如理。言轉依縁無間當言已阿
頼耶者。即在佛地。是解脱道。由此斷故當言
已斷雜染者。頼耶持種。由斷頼耶。當知已斷
一切縁種之根。基云此言轉依。故有三種。一
心轉依。謂眞如轉作所依也。二道轉。即無分
別智。此是能轉也。三滅性。即擇滅無爲。此之
所縁即擇滅。由此縁之智縁眞如所得故而
建立。非作是實法。次明相違有五句。當知轉
依由相違故永治頼耶識者。頼耶若在轉依
不顯。轉依若顯頼耶即滅。是故相違。此總句
也。下有四句。釋相違義。又頼耶有取受性等
者。景云。頼耶從取所生復生於取。基云。有取
受性。即取共果也。又頼耶恒爲一切麁重所
隨等者。備景同云。此文似順金剛心生。頼耶
隨種已住滅相以爲麁重恒隨逐故。又頼耶
乃至非生因性者。景云頼耶是生煩惱因。聖
道爲不生因。轉依亦爲不生生因。翻前可解。
轉依望聖道但爲増上縁及所縁縁。建立聖
道非是因縁。故云應知但是建立因性非生
因性。又頼耶乃至得大自在者。景云由有雜
染障於定故。於善法及彼禪果。變化無記不
得自在。基云得轉依已。取捨三性法得自在。
不然取捨不自在。第三明已轉依相中。景云。
又頼耶乃至捨二種取。是一業。問其身雖住
猶如變化。是第二業。前辨轉依正顯大乘轉
依。今時所説唯小乘轉依。如阿羅漢雖斷諸
取殘報仍在猶如變化。變化有相而無煩惱。
無學惑盡身淨如化。大乘實受用身由染頼
耶隨因已滅。則不得言其身猶住等。亦可約
彼大乘化佛得順此解。化相得言十九出家
三十成道。斷煩惱盡。五十年中殘報猶住猶
如變化。此立宗竟。所以者何下。問答解前二
章。所以捨二種取其身猶住者何。當來後有
苦因斷故便捨後有身之取者。不造現在十
支因故。名捨後有之取。即捨十二支中取支。
於現法中一切煩惱因永斷故便捨現法一切
離縁所依之取者。由即現在一切惑種。便捨
現法所依之所。此釋初義。唯有命縁暫時得
住者。釋第二義。下引經證可知。基云又此約
迴心向大乘語。謂以願通力令住千劫。此住
命即由願通力生。如變化亦以通化力生故
也。若佛即不如是。下牒結可知。上來決擇
心意識義中初問次答竟。自下第三釋已總
結。謂此大乘所立道理。勝彼二乘。故言勝義。
非勝義諦也。上來大義總辨頼耶心義。然以
前云末那四惑相應。若有心無心位恒行。又
辨六識取境總別。故今總結云建立心意識。
若有經論總三界等清淨心意識者。應隨決
了。當頼耶義者入心。當末那義者入意。當六
識者入識。此是勸人修學。上結別體心意識
義。自下結彼一一識上同體義説心意識義。
故言餘處所顯但隨所化等。謂六識名識生
後名意即此識意集起名心。上來就初心意
識一有三中第二文訖。自下第二約成就四
句通塞。景云初句無心睡眠悶絶。據凡夫學
人在欲界中暫無六識。入無想定通欲色界。
滅定通三界。入生無想天五百劫中並無六
識。此等據不起現以名不成就。問如無心睡
眠等暫時轉識不行即説不成轉識。如前七
地中或有多時入觀不起彼愛。云何不説不
成頼耶。解云。無心睡眠等雖經時少。然以不
成轉識則定。故論家説。七地來實有多時不
起彼愛。然轉處所時節不定。爲在何地爲於
何時。故論家不説。今彈此釋猶未逃難。何者
入觀不起愛則定故。若以處時不定故不説
者。睡眠悶絶後何有定處時耶。今解釋。識名
通諸位。故隨體不起名不成就。頼耶名有永
捨位。故據捨名名不成就。據義不同。故不爲
例。泰云道理一切無漏觀中愛既不行即非
頼耶。今四句等中從多取也。備云上辨轉依
云依於金剛時始滅頼耶。故知八九十地並
名頼耶。今此第二句中羅漢等三各滅一種
頼耶名。故並名不成。謂羅漢獨覺斷愛種名
不成。不退菩薩永伏現以名不成。諸佛如來
種習倶盡名不成。基云。此如對法第二云。阿
頼耶者謂能攝藏諸法種子。又諸有情取爲
我故。即我愛之所取處。名阿頼耶。今取後義。
故八地等捨名不捨體。第一偏句中言滅定
者。此謂第三果人非餘。餘成第四句故。若生
死念中無意識家他難云。何故此中不論生
死縛者。即悶絶中攝。第二偏句中有三位。一
惑現愛盡故捨。名非細法執。謂二乘人第
二位謂永伏現行。入八地以去。人愛現行永
伏不起非法愛。此非留惑。以趣法空故。第三
變除惑細習氣入法二執。謂如來八地以去。
此中名不退者。以未得不退故。念恒増進善
法。初地名不退名已得不退。非不得時有起
煩惱有漏心等故。轉識名通漏無漏皆得。阿
頼耶名種唯聖有學二乘大乘八地。異熟
識等即寛乃至大乘金剛二乘無學。若入無
餘界。二乘畢竟。如來示相。此中第四句通滅
定等論故言及如來等。非不退菩薩及如來
實亦入無餘依涅槃。此約六轉識。不約第七
識。亦菴末羅識。此云無垢識。唯在佛果。即第
八異名也。自下第三問答遣妨。如本地分説
五識意識地皆云自性等五義。今因彼處六
識自性以興問答。意若自性而言。即十八界
皆是自性。何因縁故唯六識界自性建立。除
之根塵。約彼六識所依所縁而建立耶。答中
有二復次。初約六識有了別自性。以彼六識
其性輕利。迅速轉變。依託根境助伴等力。無
量百千不可隨縁土有多種。以同是一眼識
類。乃至一定識類。故名自性建立。此由彼彼
依得彼彼名。如苧火等雖復依衆縁多生起。
以自性類不過六識故。然從所依立六識名。
以不共故。所縁即共通生二識等故。如失眼
根眼識不生。雖失一色更有餘色能生眼識
故也。餘之根境自相續起更無所濫。但就六
識所依所縁而建立之。第二復次。總就一識
自性建立。又一識類藉彼彼縁種種差別自
性生起等者。此中無著師徒解。八體雖別。一
漏類依縁各別隨依立名。若如攝論異無
著學徒云。八種體是一識。依根別故遂立八
名。其體無別。則以此文爲證。上來十門中第
一心意識門竟。自下第二辨識身遍知。初先
師説第二正辨。辨中初有一問答開列三業。
次依業辨。後結説勝利。釋初相中先問次解
後結。解中初解貪與離貪。第二類瞋等餘九
對心。謂瞋離瞋。癡離癡。下劣非下劣。掉擧非
掉擧。寂靜不寂靜。散亂非散亂。應修不應修。
解脱不解脱。放逸不放逸。第二相中先牒前
起後。第二正辨。於中先辨過患。後明由有過
患故有疫等。景云由貪現被殺縛名現法罪。
由貪墮惡道名後法罪。有疫者現法罪。有横
者後法罪。有災者現後法罪。有惱者身心憂
苦。基云有疫等四者。此如三藏云。初三是三
害。後一是心憂苦。又前三是罪。後一是心憂
苦。今更別即八四相次配之。又初一是三害
下三是三罪。又初三是三害後一是三罪。第
三相可解。由此因縁已下結其勝利。言無譬
喩性者。明心速疾難可喩知。第三辨二善巧
差別。於中有四。初明二種善巧。二明淨心修
絶染心有失。第三問答通難。第四引經解
釋。前中景云以如理心了知遍計所執本來
無相證彼眞如。名心善巧。以如量智了知依
他染淨等法從因縁轉。名知心轉善巧差別。
基云。依遍計所執無來無去自性涅槃。縁證
無時證眞如法性之心能如實知者名善巧。
非依他起等故名差別。縁三性之心。此依他
法非是無法。觀知是心依他而起。名爲心轉。
能實知者不生遍計之執名爲善巧。異前之
觀名爲差別。又解。依他起法非有似有假施
設有。斷此法時證得眞如。名心轉善巧。轉之
言滅。證眞如心。滅依他起。遍計所執。性體是
無。法觀唯有。心所執不可斷。不證眞如但名
心善巧。次明清淨得失。一於果安樂者。得
菩提涅槃。於因自在者。令心樂已不貪放逸。
又即由前熏修心故。於果時得究竟故安樂。
因中制御三性自在也。第三通難。中景云。此
中難意。論主向辨善修於心善巧差別。如世
尊言唯當於心深善勇猛如理觀察此言相
順。又依餘經念住中説。要當於身住身修觀
乃至於法住法修觀。是則通觀身受心法。與
前所説豈不相違。故道此何密意。答爲顯四
念住唯觀心者。總答前經。雖通擧身受心法。
然意唯觀心。下別分別。謂觀心執受者。觀彼
色身能執受心。故名觀身。觀心領納者。觀彼
心王能領納義。即名觀心王了別。名觀於
心。觀心染淨者觀彼心王染淨之義。即名觀
法。唯爲觀察已下結通經旨。基云此唯斷樂
淨常我之心。於境法起實不淨等故。有言觀
心念住得境。此中前言識身遍心。今言唯當
於心深善勇猛。故有此難又四倒如前。第八
云戒取是樂倒。見取是淨倒。邊見小分爲常
倒。我見爲我倒。顯揚云。四倒皆總見倒故
皆心爲除此故。第四引經解釋。即引二經。住
三種住行六正行於大師教多有所作者。此
引初經。謂住已下解釋也。景云。住解脱住者。
三乘菩提涅槃離繋名爲解脱。智證得時名
住解脱住。解脱門住者。即空無相無願解脱
門。若約安立諦門辨三解脱。即空無我行名
空解脱。苦無常二行集道各四名爲無願。滅
下四行名爲無相。若約非安立諦立一眞如
具有三義。如離人法即是空門。如離十相名
爲無相。如離分別希求境界名爲無願。一念
證智證眞如時。義別則名具三解脱。基云如
顯揚第二。若言空等不空修等者。即通聞思
修三慧。通漏無漏。若唯言空等三摩地者。即
唯修所生慧。通漏無漏。若言空等解脱門。即
唯無漏修慧。今三解脱門唯入見諦無漏者。
下六正行相攝中見修二道攝此也。及住能
引解脱門法住者。即十方便見道前也。又解
脱住。住涅槃滅諦。解脱門住。即道諦。涅槃依
之得顯。故謂之門。能引解脱門法住者。即地
前有漏三慧引生見諦等中道滅諦也。次釋
行六正行。景云行無間行者。是聞慧。聞慧親
由教起。名無間行。行善受思惟行者。是思慧
行。行修所引善根生起行者。有漏修慧行也。
此三慧行。即攝向前乃住能引解脱門法住。
以同是三乘見道已前方便行故。行離諸愛
味簡擇諦行者。謂在三乘無相及相二種見
道。離諸愛味簡擇安立非安立諦故。行即於
此無増上慢行者。通是習學三乘修道。前得
見道。今得修道。即除未得謂得増上慢也。此
之二行即攝向前住解脱門住。以其同在見
修二道故。行正清淨受用行者。即是三乘無
學之行。離染盡故名爲清淨。證涅槃樂名爲
受用。即攝向前住解脱住。以同體故。基云初
解大同。又解無間行。即七方便中無間修。善
受思惟。即見道無間修已。今得無漏。故言善
受。修所引善起謂修道。依修善根起故。於修
道中離三界欲。此即是離下界欲時。離色欲
界名簡擇諦行。縁諦理而簡擇。離無色界欲
名無増上慢如増上慢比丘得第四禪謂是羅
漢果。此離無色欲得無漏不起増上慢。亦於
已得離色界欲不起増上慢。此皆修道。然約
一界中増勝得名。不如前解。後得無學果時
名正淨行。得六恒住法故。前解脱亦可次第
配。上第一是前第三。中四是前第二。約増
時語。第六是前第一。或此後五總通前二。次
引第二經解。景云一受者捨施。如大迦葉次
第行乞食。福利貧窮。此即捨身爲田。受他飮
食。名受者施。亦可見有受者即便施與。名受
者施。二施者捨施。即則施主行施可知。施果
亦二。一得大財富。是初施果。捨身爲田。名受
者施財。則於現在得大財富。得施物故。若言
見有受者即便施與。此於未來得大財富。二
得此等流受用勝解者。是施者施果。由捨財
故未來還得多財。名得等流。因此後能自用
施他。名受用勝解。基云述三藏二釋。一云如
乞食者。即同景師初解。二云受得他財而行捨
施。即轉施。法施者施可知。又破自慳。故自受
用財。受者自捨與己身。名受者捨施。即與自
己童僕。亦是皆以施心故。此當來得財。還自
受用爲等流勝解果。二施與他者。得大財富。
又前二施如前解。皆得大財爲異熟果。於
慳還能受用名等流果。第四證成道理。決擇
因縁。先總陳説然後正辨。正辨中初明證成
道理立過未無。後制度決擇因縁。前中有三。
初明過未無。二辨三世相。三對難釋通。前中
初明未來無。後於過去無。此中釋文多基抄。
此破去來實有論。爲欲明三世自法先破於
彼因決擇前尋伺地第六答。非正決擇。此依
他等決擇故。下難中何以故。總徴。非無力處
有從異方轉趣異方義者。此破第一。應立量
云。未來世色應有方所。有轉異故。如現在色。
又未來世法不能移轉至現在世。無方所故。
如兎角等。亦非未生未已生法等者。此破第
二謂汝未生法定無有死。以無生故。如虚空
等如兎角等。若彼爲縁而得生者便異法生
等者。此破第三。謂未來法自住不壞用此爲
縁現在別法生。此法未來無故便違宗過。如
何言一切法未來本有。應立量云。此現在生
法非未來見有。以離生故。如住滅等相用。又
一切法第一義中無作用等者。此破業用師
第四義。業用離體必不可得。體有方起故。如
體自體。設許異者。未來亦應有業用。依體生
故。如現在在業。又此業用便應本無而今得
生。即符順他宗。然違自宗。彼宗一切法未來
有故。不爾即亦應立量云。一切體相未來非
有。不離業故。猶如現業等。又與世尊言相違
下。破未來體有。應立量云。未來世體體應是
常。本有今有故。如虚空等。於一相若相異分
得是有者等者。此破第五未來相未滿現在
相滿。此中云。若未滿一分未來有者。此圓滿
之分未來何故不有。應立量云。現在一分圓滿
之相未來還有。有彼不同一一分故。如現在
相景補闕云。未來諸法相應圓滿。以與現法
同一體故。如現在相。又現在之相應不圓滿。
與未來法同一體故。如未來相。又相異分本
無今有者等。應破未來不圓非本有量。云。
未來一分不圓滿相應本無今有。相一分故。
如現在一分圓滿相。又離色等一切行相餘
未來分等者。此破第六未來別有分不是色
等現在亦爾故三世別者。應立量云。汝所言
離色等外有未來分決定是無。現比二量不
可得故。如兎角等。補闕云。離色等行餘未來
分必不可得。以與色等性無異故。猶如色等。
又應未來無有果相現在方有等者。此果相
亦本無今有。如何言一切皆未來有。應立量
云。未來世時應有果相。有世分故。如現在世。
世分者即未來分等是。此中有六師。前第六
本地有七計。即有兩釋。一云彼第六七。合是
此中第六。故此爲六。又解。彼第七即此第六。
此中無彼第六。次辨三世相。前本地第三。即
已解有三種三世。一神通三世。二唯識三世。
三法相三世。法相三世者。且如於現在種子
有當曾等義説三世法。即前第三於種子建
立。此同現行。然種子恒故説非現行。下第二
即云現在有三相。一是過去果相。二者未來
因相。三現在自種。法相即是。唯識三世者。
先識上有曾當境等故。如凡夫等縁過未境。
此境當心現。以識上妄有功能影像相生與
識無別種似三世法生。此實現在皆託曾縁
種子。當縁種子而生此影像。此由唯識妄故。
名唯識故。前第三本地。若任運散亂意識名
縁現在境。以境恒現在故。問心不孤起。託本
質境識而生。此若縁過未境而生。既識無本
質者。境如何生。如極微虚空等。以教爲本質。
如前以種子爲本質。又如縁兎角以何爲本
質。此皆尋名。名本質故影生。故唯識也。此兎
角等不生者。由現在無生因。若如過去既非
兎角果。故兎角不同過去。神通三世者。此即
禪定他心通。若凡夫及聖縁過去爲境。以起
有功能似若于時現。若起有強弱縁境有
寛狹。此與前別。或執心非量境。若不執心
比度而知。或以現過曾見比未來當此事生。
或以現在爲比比曾有此事比量而知。若神
通及禪定此皆證解。雖心上功能而生證定。
故與前別。論文過去中應有果。現在又準未
來因有故。此中但論因故其相已捨。不論果
故不言現有。又顯過未無體。約現法云過去。
不言果有言自性故言已無。顯未來生相亦
無體。未來説因現有。於現在因上有當生果
義顯於現在法亦立。明知過去因相體已滅。
於現在果有此因曾有非今正有。即於現法
而立過去。故此顯文同。若彼諸行已下第三
對難釋通。如文可解。自下第二決擇因縁。即
決擇意地第三卷云。又有四縁等。於中有二。
初正決擇四縁。後辨縁無生心義。前中有三。
初標次釋後對二因十因四縁相攝通塞。釋因
縁中有二。初依未建立頼耶已前佛教以説
因縁。後明依從頼耶教已後立因縁相。前中
有三。初正辨因縁。二明伏斷退不退義。三明
三受等位種子隨逐。前中先正辨因縁。二反
難外人。前中初問次解後結。言諸色根根依
及識此二略説能持一切諸法種子等者。景
云色根謂眼等五根。根依者則符根塵。大與
根合一。心爲第二。此中略不辨心所。但持自
心所種。言除大種色等者。此據内塵大小爲
論。當知外山河等下分別持種。但由内識内
根持外種生。基云。三藏言根依者扶根塵。若
爾何故下攝一切種子中不言扶根塵。及次
下文云當知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
今此理文違故釋之。根依者即違根之四大。
故第二復次釋所以中云。若諸色根及自大
種非心心法種子隨逐者等。若爾何故論云
隨遂色根有諸色根種子等不言四大中有諸
色法種子等。解云。此略不説。又上總文言根
依及所以中云自四大。以明四大造根者有
諸法種子。此中解根已解造根四大。論當知
所餘色法唯自種子之所隨逐者。此謂根塵。
非外器色。以此唯即心所法中亦應有自種
子。此中但言識者。略而不論。又心所不同扶
根塵。所以故何扶根塵根無之時容可有心
所。即不然。豈得王無之時有耶。故不爲例。
此中如若有色別有心時種子在何處。爲一一
色法心法皆有一切種子。爲不然有心時在
心無心時在色。若聞中有。即有無量種子。
又生無色界時色中種子並在何處。若有心
在心等者。即如有色界有心時在何處。若在
心中者。何故不在色中。復次已下第二返難
外人不立種子在於色心。便有過失。初明色
不持種過。三明心不持種過。此等論文。下云
皆依未立阿頼耶聖教等者。此隨順理門經部
師義。次明伏斷退不退義。初明世間道伏。二
明出世道斷。前中有二。初略後廣。欲界諸法
染法者。煩惱種子。及餘諸法種子者。善無記
種子。廣明損伏有三。一遠離損伏。謂出家受
戒。遠離斷塵。捨伏煩惱。此生得慧也。二厭患
損伏。謂戒。由過患相。觀五妙欲能爲自害他
害倶害等。名過患相。或唯不淨觀厭伏貪斷。
此通三慧。三奢摩他損伏。謂伏欲色二界煩
惱。雖亦伏除無所有處已還煩惱。以約欲界
故。不言離無色也。第二明聖道永斷。中先明
入有餘時斷除染種。二明入無餘時損伏善
無記種。言準不生互非不種子者。喩有漏道
伏而不斷。若火所損喩無漏斷即金剛心時
永害三界一切種子證無餘也。將入無餘界
時所有一切善無記種皆被損伏者。依毘婆
沙。欲界羅漢斷入無餘時。除若五若六心外。
悉得非擇滅。此文人種種解。一解此據欲界
八心次第。一方便善心。二生得善心。三不善
心。四隱沒心。五抑生心。六威儀心。七工巧
心。八變化心。爾時作意欲入無餘。或唯除第
五抑生心。或唯除第六威儀心。此二心是命
終心。除此二外悉得非擇滅。或有解云。此羅
漢欲入無餘。先在第四邊際定力。唯除四靜
四念心。除第五欲界善心。第六不隱沒心。是
命終心。除此六心外悉得非擇滅。何意如此。
爾時行者從邊際定逆入四定欲善無記至第
六心方命終故。今此不爾。下文中説要入滅
定滅六識心。住滅定内阿頼耶心而命終故。
言由染汚法種子滅故乃至亦不復能生自類
果者。由金剛心時斷染等種故。令善種子不
生異熟。無記種子不生自類果。是名第四損
伏等者。染種未斷。能助善無記種子得果。由
永害染種。即是永害助伴。故能損伏善無記
種不能生果。故名永害助伴損伏。言第四者。
此有二釋。一云離三界染即開爲三。永害
助伴名爲第四。二云前説遠離等三。今説
永害助伴。即名第四。準次下卷云。問前已
説損伏染法種子。善法種子損伏等何。答
若常殷熏習善相違諸染汚法是初損伏。若
執取耶見多習耶見如諸外道是第二損伏。
若多唯習邪見誹謗如斷善根者是第三損
伏。若能永害染法種子。如前已説。是第
四損伏。自下第三明於三受等位種子皆隨。
初隨三受法心。次隨三性心。次隨學位心。
次隨無學位。學人無漏心起亦爲煩惱種子
之所隨逐。自下第二依眞實理門建立因縁。
分之爲二。初結前生後正立因縁。後通經異
説。言當知爾時斷退故退者。伏斷故退。亦是
住退者。由退起下。或有漏禪定不現前住。名
爲住退。即習行退。泰云無學者下退滅定。不
順此文也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上終


瑜伽論記卷第十三之下論本第
五十二

 釋遁倫集撰 
論本第五十二
次釋等無間縁。云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爲等
無間縁等者。西國有師依如此文。即立五識
多念相續有次第縁。然本地分中五識身地
末云五識一念必起意識尋求意地。又云五
識無二念相續亦無展轉生餘識等故。當知
此據率爾墮心。故作此説。若在等流未取餘
境已來。五識自類相續不斷。故得自類有無
間縁。第二師識五識必無二念相續。順本地
分。但須通此決擇文。若此六識爲彼六識爲
等無間縁者。此言總也。應言意識望六識。六
識望六識。六識望意識。爲等無間縁。今勘唯
識第四護法正義。八識各唯自類爲開導依。
通此論文言總意別。釋増上縁中。略辨六種。
問。愛非愛果與異熟果有何別異須重明耶。
解云。即以善惡業別感六識中苦樂名愛非
愛果。後感頼耶捨受名異熟果。上來正決四
縁中標及釋訖。自下第三對二因十因四縁
相攝通塞。言因縁一種望所生法能爲生因
等者。此能生因。如菩薩地第三十八云牽引
生起是因縁。第五卷復言生起是因縁能生
因攝。非牽引因十二縁生。第十卷言此十二
縁相望。倶依増上所生引發生起牽引説。故
無因縁。又如菩薩地無記生起因是増上縁。
故知能生因體是因縁。生起牽引皆通増上
因縁。若唯生起唯是因縁。即違縁生及無記
生起因。此所文中且據同第五及菩薩地等
六因。故是因縁非餘。若不此會。行支被
潤己此是因。望生老死非生起因故。是故
乃至無有頓生起義者。結答前問令重明了。
因縁立十因者。如前三十八及第五説。生起
牽引一分是因縁。攝受因一分是等無間所
縁縁。餘一分及牽引生起各一分餘因。並是
増上縁。上來三段決擇四縁訖。自下第二辨
縁無生心義。一問。二答。三難。四通。問如世
尊云乃至何故宣説彼行爲縁生意者。問意。
如我宗説過未五蘊行體是有。爲縁生意。今
時論主大乘宗中過未是無。云何佛説過未
諸行爲縁生意耶。此違經過也。若意亦縁非
有事境而得生者等。此第二違經過。答由能
執持諸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佛世尊假説名法
等者。答意。若有體法唯在現在。體是有故名
眞實法。若過去未來體非實有。然能持自無
體令五識不行令意識轉。假説名法此豈是
法。故令法處攝。前引經中但有法量而無處
字。假説無爲法。非謂法故便法處攝而言遂
有體。應立量云。如我所言過未無法亦應名
法。有所持故。如現在法。應成意縁過未等無
體。無體之法意識應縁。以是法故。如有體法。
梵語陀羅唐名持義。梵語達磨亦是持義。能
持故名法。問何因縁故知佛世尊有此密意
者。此第三難也。難意。佛説縁法處生意。法處
定有。云何知佛説於過未能持自無體令意
識轉假説名法有是密意。下第四通中。初以
理正答。第二復引廣大言論證縁無識。前中。
先擧例答。由彼意識乃至非彼境識法處所
攝者。汝前引經縁意及法意識得生。即執定
有法處之法。現見意縁過未心識。豈可得言
所縁識是法處攝耶。過未識雖爲意所縁不
可依經執爲法處。亦過未法雖爲意所縁不可
依經執法爲有。應立量云。去來二世意所縁
境諸法色等法。非法處收。縁去來世識故以
意識之所行故。如去來世所縁六識。問曰。此
是所縁縁不。答影像當必唯識三世攝。故是
所縁縁。此本質無法非是因果。影像可成因
果。今就外執破。非大乘中影像不有諸識可
行。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等者。示其
正理。若於二種已下。重難。若於有無二種但
了有法不了無者。不應説意縁一切義。以但
縁有故此違道理。設作是説便應違害自悉彈
多者。若汝説意但縁有法不縁無者。便違自
宗意縁一切。此違宗失。悉彈多此云宗。一釋
此云教。又不應言下。違失也。是故已下。結縁
非有。新羅證法師云。法有三義。一持差別。如
此上文持識不行差別義故。二持自性。如次
文説又有性者安立有義能持有義。無性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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