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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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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夫根法下轉也。慢既高擧。故不立根 
外方立四種者。外國諸師。立無記根有四
種也。中愛見慢癡者。列四名也。中謂無記。
善惡中故。一無記愛上界貪也。二無記見。上
界見。及欲身邊見也。三無記慢。上界慢也。四
無記癡。謂上界癡。及欲身邊見。相應癡也。三
定皆癡故者。釋立四無記所以也。三定者。
愛見慢三。依定而轉。愚夫修定。不過此三。
謂愛上定。及見上定。慢上定也。皆癡者。此
三皆依無明力轉。有斯勝用。故立此四。
爲無記根
從此第二。明四記事。頌曰
    應一向分別 反詰捨置記
    如死生殊勝 我蘊一異等
釋曰。上兩句標。下兩句指事釋之。且問記
有四。一應一向記。二應分別記。三應反詰
記。四應捨置記記者
答也
 如問死者。一切有情。
皆當死不。應一向記。一切有情。皆定當死 
如問生者。一切有情。皆當生不。應分別記。
有煩惱者。受生無煩惱者。不生 如問
殊勝。應反詰記。有作是問。人爲勝劣。應
反詰言。爲何所方。若言方天。應記人劣。
若言方下
應記人勝 如問我蘊一
異者。應捨置記。若作是問。我與五蘊爲一
爲異。應捨置記。此不應問。若有我體。何
問一異。本無我體。一異不成。如問石女生
兒。爲白爲黒。應捨置記。謂石女本自無
兒。何得論其黒白 此上依毘婆沙師説。
頌言等者。等取發智本論。及契經説。發智
如論説。今且叙經。云何有問。應一向記。謂
問諸行者。無常耶。此問名爲應一向記 
云何有問。應分別記。謂若有問諸有故思。
造作業已。爲受何果。此問名爲應分別
記。造善受人天。造惡受惡趣 云何有
問應反詰記。謂若有問士夫想。與我爲一
爲異此問
假我
應反詰言。汝依何我。作如是
問。若言依麁我色蘊
上我
應記與想異想色不
同。故
言異
也。
此問名爲應反詰記 云何有問。但
應捨置記。謂若有問世爲常
無常
常亦無常
非常非無常
世爲有邊
無邊
亦有邊亦無邊
非有邊非無邊
來死後爲有
非有
亦有亦非有十一
非有非非有十二
爲命者即身十三
爲命者
異身十四
此問名爲但應捨置已上
論文
 解云。
此經問世。及問如來兼命者。皆是我之異
名。此有十四問。皆不可記。名十四不可記
事。以我體既無故。皆應捨置答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十九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
從此第六。明惑能繋。就中分二。一約世
明能繋。二約斷明能繋。就約世明能繋
中。分二。一正約世明繋。二明三世有無。此
下第一。正約世明繋。論云。謂諸有情。於此
事中所繋
境事
隨眠隨増 應説過去。現在。未來。
何等隨眠。能繋何事。頌曰
    若於此事中 未斷貪瞋慢
    過現若已起 未來意遍行
    五可生自世 不生亦遍行
    餘過未遍行 現正縁能繋
釋曰。初句明所繋事。後七句明能繋惑。第
二句未斷字。第八句能繋字。通在中間句也
 欲曉此頌。且要先知隨眠有二。一者自
相。謂貪瞋慢。縁別法起。名爲自相。二者共
相。謂見疑癡。縁多法起。名爲共相。縁共相
境也 若於此事中者。所繋事也。未斷貪瞋
慢者。能繋惑也。於所繋事。未斷貪瞋慢名
爲能繋也。過現若已起者。此貪瞋慢於所
繋事。過去已生。未斷。現在已生。能繋此事
 以貪瞋慢是自相惑。非諸有情定遍三世
諸事起故。不名遍行。現在已生。不標未
斷者。體現在前。必然未斷義必有之。故不
標也。應知遍行。須具二義。一者世遍縛三
世故。二者事遍。能縛一切自所縁故。過現
意識。貪瞋慢三。雖於世遍。闕於事遍。謂
有縁此境。不縁餘境故。未來意遍行者。
未來意識。貪瞋慢三。遍於三世。乃至未斷。
皆能繋縛。以未來意識。縛三世境及一切
事故。能遍繋名遍行也。謂未來意識。境流
三世故。名世遍。又此意識。種類無邊。於所
縁事。必能遍縛。亦名事遍。五可生自世者。
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可生者。唯繋
自世。在未來世。唯繋未來。若流至現。唯繋
現在。若落謝過去。唯於過去。謂境必倶故。
不生亦遍行者。未來五識。相應貪瞋。若未斷
不生。亦遍繋三世。及一切自所縁事。謂所縁
境。或在未來。或流至現在。或謝過去。識雖
未來縁闕不生。由未斷故。性能繋彼三世
境也。或有同時參差三世。如有眼識。定
縁青黄赤色三境而起。隨闕一境。識即不
生。其所闕境。或一未來。或一現在。或一過
去。故説五識遍縛三世。言事遍者。謂不生
五識。種類無邊。於自所縁。必能遍縛。餘
過未遍行者。餘謂見疑無明。貪等外故。名之
爲餘。見疑無明。若在過去。或於未來。未斷
皆能。遍縛三世一切事境。以共相惑。定遍
起故 現正縁能繋者。見疑無明。於現在
世。正縁境時。隨於何境。能繋此事。此現在
惑。雖具二遍。以不定故。不説遍行。此能
繋字。通上諸句。思而可知
從此第二。明三世有無等。就中分二。一述
宗。二正破。就述宗中。分二。一教理證。二
叙説定宗。且初教理證者。薩婆多宗説。有
三世。經部不許。欲將破彼。今且叙宗。論
云。應略標宗顯其理趣。頌曰
    三世有由説 二有境果故
    説三世有故 許説一切有
釋曰。上兩句證。下兩句結宗。三世有由説
者。三世實有。由經説故。經言。苾芻當知。若
過去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衆勤修厭
捨。以過去色是有故。應多聞聖弟子衆。勤
修厭捨。若未來色非有。不應多聞聖弟子
衆勤斷欣求。以未來色是有故。應多聞聖
弟子衆勤斷欣求。二有境果故者。二者謂契
經説。識二縁生。如説眼識以眼及色。爲二
縁。乃至意識以意根及法。爲二縁。意根過
去。法通三世。過未若無。能縁意識。應闕二
縁。過去無故。便闕意根。過未無故。復闕法
境。已上教證也。有境者。此下有二種理證。
此初理也。以識起時。必有境故。有境識生。
無境不生。其理決定。過未若無。所縁無故。
識亦應無。有果者第二理也。又過去業。有
當果故。過去若無。其過去業。體應非有由
業無故。當果應無。既業有果故。知過未理
必實有。下兩句者。結宗説三世實有故。許
是一切有宗也
從此第二。定宗。論云。今此部中。差別有幾

誰所立世。最善可依問宗
差別
頌曰
    此中有四種 類相位待異
    第三約作用 立世最爲善
釋曰。上兩句。答初問。下兩句。答第二問。今
此部中。差別有四。一類異。二相異。三位異。
四待異。尊者法救。作如是説。由類不同。三
世有異。謂從未來。至現在時。捨未來類。
得現在類。若從現在流至過去。捨現在類。
得過去類。但類不同。非體有異。如破金
器。作餘物時。形雖有殊。金色無異 尊者
妙音。説相不同。三世有異。謂法在過去。正
與過去相合。而不名爲離現未相。以過去
相顯。但名爲過去。現在正與現在相合。
不名爲離過未相。未來正與未來相合。而
不名爲離過現相。隨顯得名。准過去説
 尊者世友説。位不同。三世有異。未作用
位。名爲未來。正作用位。名爲現在。作用謝
位。名爲過去。至位位中。作異異説。如運
一籌。置一位名一。置百位名百。置千位
名千。歴位有別。籌體無異 尊者覺天説。
待不同。三世有異。待謂觀待。前觀於後。名
爲過去。後觀於前。名爲未來。觀待前後。名
爲現在。如一女人名女。名母。觀母名女。
觀女名母 論主評云。法救執法有轉變
故。應置數論外道朋中。以數論執法有轉
變故也。妙音所立。世相雜亂。三世皆有三
世相故。覺天所立。世還雜亂。三世法中。應
有三世。謂過去世。有多刹那。前後刹那。應
名去來。中名現在。未來現在。類亦應然 
故此四中。第三世友立世最善。以約作用
位。立世差別故
從此第二。經部廣破。頌曰
    何礙用云何 無異世便壞
    有誰未生滅 此法性甚深
釋曰。前三句。經部破。第四句。有宗答。何礙
用云何者。此用字兩度言之。一何礙用。二
用云何。何。礙用者。經部破云。汝説三世法
體常有。應一切時能起作用。何法礙用。時
有時無 用云何者。汝説法體由作用故。
三世有別。又此作用。云何得説爲去來今。
且作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用上有用。
便致無窮 無異者。有宗救也。用不離體。
名爲無異。既用即體。體既無無窮之過故。
用亦無無窮之失也 世便壞者破也。此經
部重破。若言無異。三世便壞。體既恒有。用
亦應然。何得有時。名爲過未。故彼所執。
世義破壞。有誰未生滅者。更以理破之。若
説過未如現實有。應倶名現。誰未已生。名
爲未來。誰復已滅。名爲過去。故不許法本
無今有。有已還無。則三世義。皆不成立。又經
部云。汝薩婆多。許體恒有。而説性非常。如
是義言。所未曾有。依如是義。故有頌曰
許法體恒有而説性非常性體復無
此眞自在作此頌經部調有宗也。言如外
道説。自在天。自作諸世間。
須作即
作也
此法性甚深者。薩婆多救也。如向所
難。我不能通者。謂法性甚深。非尋思境。豈
不能釋。便撥爲無。論主意朋經部故。作
斯釋
從此第二。約斷明離繋。論云。今應思擇。諸
事已斷。彼離繋耶。設事離繋。彼已斷耶
事離繋。彼必已斷有事已斷而非離繋
斷非離繋。其事云何
頌曰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
    及前品已斷 餘縁此猶繋
釋曰。上兩句明見道。第三句。明修道。第四
句。通上兩位。應言餘遍行隨眠縁此猶繋
也。及前品已斷。餘縁此猶繋 於見苦已斷
餘遍行隨眠者。謂苦智已生。集智未生。苦智
已生。見苦已斷。集智未生。有餘集諦遍行
隨眠也。此集下遍行隨眠。縁此苦諦。猶繋
也。是則苦諦雖斷。而集惑猶繋。是名斷非
離繋也。及前品已斷者。於修道位九品隨
眠。於前八品。隨斷何品。名前品已斷。前品
已斷。未斷後品。能縁此前品者。於前品猶
繋。故前品雖斷。而後品猶繋。是名斷非離

從此大文第七。明惑隨増。就中分二。一正
明惑隨増。二明有隨眠心。且初正明隨増
者。論云。何事有幾。隨眠隨増
若隨事
別。答便費多言論。是故應造略毘婆沙。
由此雖勞少少功力。而能越渡大大問
流。謂法雖多略有十六種。即三界五部
三五
十五
及無漏法足前成十
六也
能縁彼識。名數亦
識亦
十六
應知何法。何識境。易思何事何隨
眠隨増境識既解。境即是事。
事上惑増。自當了也
此中且應知。何
法何識境。頌曰已上
論文
    見苦集修斷 若欲界所繋
    自界三色一 無漏識所行
    色自下各三 上一淨識境
    無色通三界 各三淨識境
    見滅道所斷 皆増自識行
    無漏三界中 後三淨識境
釋曰。前兩行頌。明苦集修三境。後一行頌。
上兩句。明滅道境。下兩句明無漏境。見苦
集修斷者。通標三界三部也。若欲界所繋
者。簡別前三部也。自界三色一無漏識所
行者。此上欲界所繋。苦集修斷各五識縁。謂
自界三。及色界一。並無漏識。名爲五識。自
界三者。即如前説。苦集修也。及色界一者。
謂修所斷。以色界修斷得縁欲界苦集修
也。無漏識者。謂無漏識。亦縁欲界苦集修
也 色自下各三上一淨識境者。謂色界所
繋。苦集修斷。各八識縁。謂自界三。及下界
三。下即欲界也。三謂前説。苦集修斷 並上
界一。謂無色界。修所斷識。能縁色界苦集
修故 兼無漏淨識。亦縁色界苦集修斷
故。此八識一一。各皆容縁色界苦集修斷
也。無色通三界各三淨識境者。無色所繋。
苦集修斷。各十識縁。謂通三界。各三爲九。
三謂苦集修也 無漏淨識爲十。此之十識。
一一皆容縁無色界。苦集修斷 見滅道所
斷皆増自識行者。約三界説。且欲界繋見
滅道所斷。爲六識縁。五識如前。更増第
六見滅所斷識。見道所斷。亦六識縁。五識
如前。更増第六見道所斷識。自諦下識。名
爲自識也。色界見滅。見道所斷。各爲
九識縁。八識如前。各増自一 無色界見
滅。見道各十一識。縁十事。如前各増自一。
准前欲界説也 無漏 三界中後三淨識境
者。謂無漏法。通十識縁。謂三界中。各後三
部。謂見滅。見道。修所斷識。兼無漏識。以爲
第十。此之十識。一一皆容縁無漏也 爲
結前義。復説頌曰
    見苦集修斷 欲色無色繋
    應知如次第 五八十識縁
    解云。欲界三部。五識縁。色界三部。八
識縁。無色三部。十識縁。義如前
    見滅道所斷 各増自識縁六識等
縁也
    無漏法應知 能爲十識境
論云。如是了知十六種法。爲十六識所縁
境已 今應廣辨何事何隨眠隨増。若別
條。恐文煩廣。故我於此。略示方隅。且
有問言。所繋事内。樂根有幾隨眠隨増 
應觀樂根總有七種。謂欲界一。即修所斷
樂在五識。
故唯修
色界五部。色有意樂。
故通五部
無漏第七
謂第三禪。
無漏樂也
無漏樂根。非諸隨眠之所隨増。如
前已説。七中前六謂欲界一。
色界五也
隨其所應。欲
修所斷。及諸遍行 色界一切。隨眠隨増
欲界修斷。縁自部樂。及苦集遍行。隨眠能縁修斷
樂。色界樂根。既通五部。故一切識。皆縁樂根。言
一切者。五
部惑也
 若有問言。縁樂根識。復有幾種
隨眠隨増。前約樂根。此約
樂根上識也
應觀此識總有十
二。謂欲界四除見滅斷解云。欲界見苦。見
集遍行。及修所斷。能
縁樂根。欲界道諦。邪見疑無明。能縁無漏樂也。
滅諦。體非樂根故。滅諦所斷。不縁樂
 
色界五部。無色界二。即見道諦。及修所斷
無色道諦。邪見疑。無明。縁下第三禪。無漏
故。無色道諦所斷。有縁樂識也。無色修所斷。
生得加行善。通縁九地。類智品道。故彼
修斷。得有縁下第三禪。無漏樂根識也
無漏第十
二。皆能縁樂根此上明縁樂識。總計有十二也。
謂欲界有四。色界有五。足前成
九。無色界有二。足前成十一。
更加無漏識。故成十二也
 此隨所應欲界
有四部。色界有爲縁。無色界二部。及諸遍
行。隨眠隨増解云。此文正明縁樂識上。隨眠隨
増也。欲界有四部。除見滅斷也
色界有爲縁者。取五部下。縁有爲惑。除滅諦下。邪
見疑無明。彼縁無爲也。縁滅諦邪見等。非是縁
樂根識。故須除也 無色二部。謂道諦斷。及修所
斷。謂道諦下邪見。疑・無明・是縁樂識。此下貪
瞋癡等。縁邪見等。起故道諦下貪等。名樂根識
上。隨眠隨増也 無色修所斷識。既縁樂根故。修
所斷煩惱。於縁樂識上。隨眠隨増也。及諸遍行者。
即無色界苦集下。遍行隨眠縁彼道諦所斷。及修所
斷。樂根
識也
 若復有問言。縁縁樂根識。復有
幾種隨眠隨増解云。此問縁樂根識
上。隨眠隨増也
應觀此
識。總有十四。於前十二。更加二種。即無
色界。見苦集斷取遍
行也
如是十四識。能縁縁
樂根能縁縁
樂上識
此隨所應。欲色如上。無色四
部。除見滅斷。隨眠隨増此正明隨増。上來具
註論文。欲令尋論者
易曉其義。是
故叙之矣
從此第二。明有隨眠心。論云。若心由彼。名
有隨眠。彼於此心定隨
此不決定。
或有隨増。謂與心相應。及縁心未斷 相
應已斷。則不隨増。依此義門。故作是説。頌

    有隨眠心二 謂有染無染
    有染心通二 無染局隨増
釋曰。有隨眠心二者。標也。謂有染無染者。列
數也。有隨眠心。總有二種。有染無染心。差
別故。與惑相應。名爲有染。於有漏中。善無
記心。名爲無染。有染心通二者。有染汚心。
名有隨眠。此有隨眠。通有隨増或不隨増。
故云二也。有隨増者。一謂染心。與惑相應。
隨眠未斷。二謂縁此染心。隨眠未斷。故名
有隨増 不隨増者。此謂染心。相應已斷。
則不隨増。仍説有隨眠。以恒相應故 已
斷縛性。故不隨増。不斷伴性。故恒相應也。
相伴性必不可斷。有伴性故。名有隨眠無
染局隨増者。簡不隨増。故名爲局。以無染
心非惑相應。不由伴性。名有隨眠。唯局隨
増。名有隨眠。謂由隨眠縁無染心。隨眠未
斷。名有隨眠。言未斷者。隨増義故。故唯
局隨増。名有隨眠也
從此第八。明次第起。就中分二。一正明次
第。二明起惑因。且初明次第者。論云。如上
所説十種隨眠次第生時。誰前誰後。頌曰
    無明疑邪身 邊見戒見取
    貪慢瞋如次 由前引後生
釋曰。一無明。二疑。二邪見。四身見。五邊見。
六戒禁取。七見取。八貪。九慢。十瞋。煩惱生
時。先由無明。於諦不了。由不了故。次引
生疑。於四聖諦。生猶預故。從此疑心。引
生邪見。謂定撥無苦集滅道。由撥無諦。
引身見生。謂苦蘊中。撥無苦理。便決定執
此爲我故。從此身見。引邊見生。謂依我
執斷常邊故。從此邊見。引生戒禁取。便計
前執。爲能淨故。從戒禁取。引見取生。謂
計能淨已。或必執爲能勝故。從此見取。次
引貪生。謂自見中。情深愛故。從此貪後。次
引慢生。恃自見解。生高擧故。從此慢後。
次引生瞋。違已見中。必憎嫌故。如是且依
次第起説。越次第者。前後無准
從此第二。明起惑因。論云。諸煩惱起。由幾
因縁。頌曰
    由未斷隨眠 及隨應境現
    非理作意起 説惑具因縁
釋曰。由三因縁。煩惱現起。一由未斷隨眠。
即惑因也。二隨應境現。説言無隨應者。
隨其所應也。如順境生貪。違境生瞋等。此
惑境界也。三由非理作意。即起惑加行也。
由上三因。煩惱現起。説惑具因縁者。此上三
因。謂此且據具因縁。説或有唯託境界力
生。如退法根阿羅漢等
從此大文第三。雜明諸煩惱起。分三。一明
漏等四門。二明結等六門。三明五蓋差別。
就明漏等四門。分二一出體。二釋名。此下
出體。論云。即上所説。隨眠。并纒。經説爲漏
瀑流軛取。漏謂三漏。一欲漏。二有漏。三無
明漏。言瀑流者。四瀑流。一欲瀑流。二有瀑
流。三見瀑流。四無明瀑流。軛謂四軛。如瀑
流説。取謂四取。一欲取。二見取。三戒禁取。
四我語取。如是漏等其體云何。頌曰
    欲煩惱并纒 除癡名欲漏
    有漏上二界 唯煩惱除癡
    同無記内門 定地故合一
    無明諸有本 故別爲一漏
    瀑流軛亦然 別立見利故
    見不順住故 非於漏獨立
    欲有軛并癡 見分二名取
    無明不別立 以非能取故
釋曰。初兩行明三漏。次一行明瀑流及軛。
後一行明四取。欲煩惱并纒除癡名欲漏者。
此四十一物。名欲漏體。謂欲界繋。根本煩
惱。有三十一。并十纒成四十一 有漏上
二界唯煩惱除癡者。此有五十二物。爲有漏
體。謂上二界。根本煩惱。各二十六。五部惑
中。各除瞋癡也。兩界合論。故成五十二。彼
上二界。雖有昏沈掉擧二纒。不立爲漏體
者。以纒少故。又此二纒。隨從他起。不自
在故。同無記内門。定地故合一者。明上二
界。合爲有漏也。一同無記性。二同内門轉
縁定及身。名
内門轉也
三同是定地。由此三義。二界隨
眠。合爲一漏。無明諸有本故別爲一漏者。三
界無明。各有五種。此中十五物。爲無明漏。
謂由無明。爲三有根本。別爲一漏也。瀑流
軛亦然者。瀑流與軛。體與漏同故。説亦然。
謂前欲漏。折出諸見。名欲瀑流。及名欲
軛。如是有漏。折出諸見。名有瀑流。及名有
軛。折出諸見。名見瀑流。及名見軛 如是
已顯二十九物。名欲瀑流。謂貪。瞋。慢。各有
五種十五
疑四四諦下疑也。
足前成十九
纒十足前成
二十九
二十
八物。名有瀑流。謂貪與慢各十上二界。各
五。總成二
疑八上二界各四。疑成八。
足前成二十八也
三十六物。爲
見瀑流。謂三界中。各十二見苦下五見。集滅各
二。見爲四。足前
成九。道諦下三見。
故成十二也。
十五物。爲無明瀑流。謂三
界無明。各有五也。應知四軛。如瀑流説。別
見利故者。折出諸見。別名見瀑流及見
軛者。以見推求性猛利故。見不順住故非
於漏獨立者。令住生死。名爲漏義。見性猛
利。不順住義。由此於漏。不獨立名。但可
與餘合説爲漏 欲有軛並癡見分二名取
者。此明四取體。同四軛。欲軛并癡。名爲欲
取。有軛并癡。名我語取。見軛分二。一名戒
禁取。二名見取。應知三十四物。爲欲取
體。謂貪。瞋。慢。無明。各五四五
二十
疑有四
成二
十四
并十纒足前成
三十四
三十八物。爲我語取
體。謂貪。慢。無明。各十。疑有八上界
合論
六物爲
戒禁取體。三界各有二戒禁取。故爲六也。
若下一
道下一
三十物。爲見取體。三界各有十種
十二見中。除
二戒禁取
上界煩惱。名我語取者。我語
謂内身。依之説我。故上界煩惱。多縁内身。
名我語取。我語之取。依主釋也。於諸見中。
別立戒禁取者。由此獨爲聖道怨故。雙誑
在家出家衆故。謂在家衆。計自餓等。爲天
道故。諸出家衆。計捨可愛境。爲清淨道
故。無明不別立以非能取故者。不立無明。
別爲取者。能取諸有。故名爲取。謂不了相。
名爲無明。非能取故。不立爲取。但可與
餘。合説爲取。此上四取。依薩婆多宗説也
 若依經部。四取謂以貪爲體性。貪縁五
欲境起。名爲欲取。貪縁六十二見起。名爲
見取。貪縁戒禁起。名戒禁取。貪縁三界
我語起。名我語取。故彼四取。以貪爲體 
從此第二。釋名。論云。此隨眠等。名有何義。
頌曰
    微細二隨増 隨逐與隨縛
    住流漂合執 是隨眠等義
釋曰。微細者。釋隨眠義也。根本煩惱。行相
難知。故名微細。猶如眠也 二隨増已下。
三義釋隨。且第一二隨増者。所縁隨増相應
隨増。能隨煩惱。於所縁境。及所相應。増昏
滯故 隨逐者。第二釋隨義。煩惱起得。此
煩惱得。隨逐有情。常爲過患也 隨縛者。
第三釋隨義。煩惱現行。隨縛有情 住流
漂合執者。釋上漏等名也。住者。能令衆生
久住生死流者。能令有情三界流轉 於
六根門。泄過無窮故。名爲漏。漂者。極漂善
品。故名瀑流。合者。和合有情。受種種苦。故
名爲軛。執者爲有漏依。執取生死。故名爲
取。是隨眠等義者結上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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