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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頌疏 (No. 1823_ 圓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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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不依下地眼故 故識非眼上也。由此
理故。色識非眼上 色於識一切者。色望
於識通等上下故。言一切。如欲界識。了
欲界色。此即色望識等也 初禪眼識。了欲
界色。此即色望識下也 獲二禪天眼。借
初禪眼識。了二地色。此即色望識上也 
二於身亦然者。二者謂色識。此二望身通等
上下。如色於識。故言亦然。如身生欲界。
起欲界眼識。了欲色時。此即色識。望身同
地等也 身在欲界。發上天眼。起初禪識。
了初禪色。此即色識。望身上也。身生二禪。
借初禪識。了下地色。此即色識。望身下也。
上所引義。是略擧一隅。非遍盡擧。智者應
知 如眼耳亦然者。釋耳根也。翻前頌云
耳不下於身。聲識非上耳。聲於識一切。二
於身亦然。此言識者。耳識也 次三皆自地
者。次三者。謂鼻舌身三。眼耳次故。名爲次
三。謂鼻根鼻識香身四種。舌根舌識。味身
四種。身根身識。觸三種。此等相望。總皆自
地。謂此三種。取至境故。鼻舌兩識。唯欲界
故 唯身識一。望於身觸。通自下地。與前
少別故。頌曰身識自下地。自者。生欲界初
禪也。謂欲界初禪。身識望於身觸。皆同地
故。名爲自也。下者。生上三定。借初禪識。
覺上地觸。此即身識。望於身觸。在下地也
 意不定應知者。應知意界四事不定。謂意
有時與身識法。四皆同地 有時上下。於
遊等至及受生時。隨其而應。或同或異。如
後定品當廣分別。已上七段。總是傍論竟。次
辨正論
從此第二十。十八界中。誰六識内。幾識所識
門。第二十一。幾常。幾無常門。第二十二。幾
根。幾非根門。頌曰
    五外二所識 常法界無爲
    法一分是根 並内界十二
釋曰。五外二所識者。色等五境。名爲五外。
此外五境。二識所識。一爲五識所識。二爲
意識所識。除此五界。餘十三界。義准應知。
唯意識識。非五識身所縁境故 常法界無
爲者。唯有法界一分是常。謂無爲法。義准無
常法餘餘界 言法餘者。除無爲外所餘
法界也。言餘界者。餘十七界全也 論云。
又經中説二十二根。謂眼根。耳根。鼻根。舌
根。身根。意根。女根。男根。命根。樂根。苦根。喜
根。憂根。捨根。信根。勤根。念根。定根。慧根。未
知當知根。已知根。具知根已上依
經列數
阿毘達磨
諸大論師。皆越經中六處次第。於命根後
方説意根。有所縁故 解云。經依六處次
第。於眼等五根後。即説意根也 論依無
所縁門。有所縁門次第。於命根後。方説意
根。謂命根等前八。無所縁門。意等十四。是有
所縁門也 法一分是根者。於法界中。一分
是根。謂命根。樂等五受根。信等五根。此十一
根。是法界攝 後三無漏根一分。亦法界攝。
由三無漏以九根爲體。所謂意喜樂捨信
等五根。此九根中。唯意根一。非法界攝。所
餘八根。是法界攝。故三無漏根中。取一分
名法界攝也。并内界十二者。眼等五界。及
七心界。名爲十二。非直法界一分爲根並
内界十二爲根體也。且眼等五界。攝眼等
五根也。七心界攝意根也。意界意識界此
二。攝後三無漏根中一分也。言一分者。三
無漏根。九根爲體。於九根中。唯攝意根。故
言一分。女根男根。即是身根。一分所攝。如
後當辨 義准。所餘色等五界。法界一分。皆
體非根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二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分別根品二之一
分別根品者・勝用増上故名爲根。此品廣
明故。名分別。所以界品後次明根品者。
界品明諸法體。根品明諸法用。依體起用。
故次明根 釋此品頌文分三段。一明二
十二根。二明倶生諸法。三明六因四縁
 就第一明二十二根中。復分爲五。一釋根
義。二明根廢立。三明根體。四辨諸門。五
雜分別。初釋根義者。就中有二。一述薩婆
多宗。二述異部。且初述薩婆多宗者。論
云如是因界已列諸根。即於此中根是何
問根
最勝自在。光顯是故名根。由此總
成根増上義答根義也。根體勝故。名爲最勝。根
用勝故。名爲自在也。根體用雙勝名
爲光顯。由有最勝自在光顯。名
爲増上。將増上義以釋根也。
此増上義。誰望
於誰誰二十二根。
望誰増上
頌曰
    傳説五於四 四根於二種
    五八染淨中 各別爲増上
釋曰。傳説五於四者。眼等五根。各於四事。
能爲増上。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
四不共事。且眼耳根。莊嚴身者。謂若盲聾
身醜陋故。導養身者。眼見耳聞避險難
故 生識等者。發眼耳二識及相應心所
考等取
心所也
 不共事者。謂眼能見色。耳能聞
聲。用各別故 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
耳説 導養身者。謂鼻臭香。舌甞味。身覺
觸。香味觸三。是段食性。能受用故 生識
等者。謂發三識及相應故 不共事者。謂
臭甞覺香味觸三用各別故 四根於二
種者。女男命意。此於二事。能爲増上。且女
男根。二増上者。一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
異者。由此二根。令諸有情。女男類別。分別
異者。由此二根。形相言音。乳房等別男形
大。
女形小。男言雄。女言細。
男乳房小。女乳房大。
命根二者。一能續過
去衆同分。二能持現在衆同分 意根二者。
一能續後有。二自在隨行 言後有者。是
生有也。由中有位起愛恚心。便續生有。論
引經云。時健達縛。於二心中。隨一現行。謂
或愛倶。或恚倶等健達縛。此云尋香。中有名
也。男中有。於母起愛。於
父起恚。女中有。於父
起愛。於母起瞋也。
自在隨行者經云。心能
導世間自在
義也
心能遍攝受隨行
義也。
如是心一法。
皆自在隨行。五八染淨中者。五謂樂等五受。
八謂信等五三無漏根。於染淨中。如次増
上。樂等五受。染増上者。貪等隨眠。所隨増
故。謂喜樂受順貪也。憂苦受順瞋也。捨受
順癡也。信等八根。淨増上者。謂清淨法隨生
長故
從此第二叙異説者。頌曰
    了自境増上 總立於六根
    從身立二根 女男性増上
    於同住雜染 清淨増上故
    應知命五受 信等立爲根
    未當知已知 具知根亦爾
    於得後後道 涅槃等増上
釋曰。了自境増上者。謂六識身。能了境故。
眼等六根。能發六識。於了自境有増上用。
故眼等六。總立爲根。從身立二根者。女
男二根。於女男性中。有増上故 女身形
類。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女性。作業者。
縫衣等也。志樂者樂脂粉也 男身形類。
音聲作業志樂差別。名爲男性。作業者。書
寫等業也。志樂者樂弓馬也。二性差別。由
男女根故。説女男根於二性増上。於同住
雜染清淨増上故者。取下兩句。釋此二句。
應知命根。於衆同分住。有増上用 應知
五受。於雜染法。有増上用。故經云於樂
受貪隨増。於苦受瞋隨増。於捨受癡隨増
 應知信等。於清淨法。有増上用。由信等
五。分於煖頂位。伏諸煩惱。引道故 
言應知者。勸許一一。各能爲根 三無漏
根。於得後後道涅槃等。有増上者。言亦
爾者。類顯一一。各能爲根 謂未知當知
根。於得已知根道。有増上用。未知根是見
道。已知根是修道。見道引修道故。於已知
根。増上也 已知根。於得具知根道。有増
上用。謂已知根。是修道。具知根。是無學道
 謂從修道。引無學道故。已知根。於具知
根。有増上用也。具知根。於得涅槃。有増
上用。由具知根。心得解脱。心若解脱。方證
涅槃。故於涅槃。有増上用。故論云。非心未
解脱。能得涅槃故 頌曰後後者。已知根
是未知根後。具知根是已知根後。故言後後。
等言復顯更有異説 有説未知當知根。
於見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 已知根。
於修所斷煩惱滅中。有増上用。具知根。於
現法樂住。有増上用。由此具知根。能領受
解脱身中。喜樂事業故
從此大文第二。明根廢立。於中有二。一
述自宗。二叙異説。且初述自宗者。將明問
起。論云。若増上故。立爲根者。無明等性。應
立爲根。無明等因。於行等果。各各別。有増
上用故此約自宗爲難。十二因縁。互
相引發。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又語具等。
應立爲根。語具手足大小便處。於語執行
棄樂事中。如其次第。有増上故。解云。此約
外道數論宗爲難。彼宗立五根。語具是肉
舌。於語有増上用。手於執有増上用。足於
行歩。有増上用。大便處於棄穢有増上
用。小便*處起婬樂。有増上用。應立爲根
 如是等事。不應立根。由所許根。有如
是相。頌曰
    心所依此別 此住此雜染
    此資糧此淨 由此量立根
釋曰。心所依者。謂眼等六根。此内六處。是有
情本也。此別者。此六根相差別。由女男根
也。此住者。復由命根。此六根一期住也。此
雜染者。此六根成雜染。由五受根也。此資
糧者。此六根能與無漏淨法。作資糧由信
等五也。此淨者。此六根成無漏淨。由後三
根也 由此立根。事皆究竟。是故不應許
無明等。及語具等。亦立爲根。彼無此中増
上用故
從此已下。第二叙異説。是識見宗。論云。復
有餘師。別説根相。頌曰
    或流轉所依 及生住受用
    建立前十四 還滅後亦然
釋曰。或言顯此是餘師意。約流轉還滅。立
二十二根。言流轉者。以識爲體。於生死
中。流轉故也。流轉有四。一流轉所依 謂眼
等六根。二流轉生。由女男根。從彼生故。三
流轉住。謂由命根。依彼住故。四流轉受用。
由五受根。能領納故。上來約四義。立前十
四根。思可知也 言還滅者。生死止息。名
爲還滅。取涅槃得。爲還滅體。還滅位中。同
前四義。立後八根。一還滅所依。謂信等五
根。一切善法。生之本故。二還滅生。由未知
當知根。正定聚中。此初生故。三還滅得住。
由已知根。令涅槃得。相續起故。四還滅得
受用。由具知根。受用現法樂住故 又論
結云。根量由此。無滅無増。即由此縁。經
立次第由此者。此流轉還滅也。
二十二根。更不可増減。
從此大文第三。明根體。於中眼等六根。女
男二根。此之八根。界品已説。命根及信等五
根。此六下文當辨 唯有樂等五受。三無漏
根。更無轉辨處。故今應釋。頌曰
    身不悦名苦 即此悦名樂
    及三定心悦 餘處此名喜
    心不悦名憂 中捨二無別
    見修無學道 依九立三根
釋曰。身不悦名苦者。身謂身受。即五識相應
受也。身謂所依。受依身起。名爲身受。身之
受故。依主釋也。言不悦者。是損惱義。於
身受内能損惱者。名爲苦根 即此悦名樂
者。即前身受。名爲即此悦也 於身受中。
能攝益者。名爲樂根。及三定心悦者。心謂第
六意識 此第三定。心相應受。能攝益者。
亦名樂根。謂第三禪。五識無故。無身受樂。
唯心悦名樂也 餘處此名喜者。除第三禪。
於下三地。名爲餘處下三地者。欲
界初二禪也。
此者。此第
六識心也。謂此心悦。於下三地。名爲喜根。
第三靜慮。心悦安靜。離喜貪故。唯名樂
根。下三地中。心悦麁動。有喜貪故。唯名喜
根 心不悦名憂者。意識相應。能損惱受。是
心不悦。此名憂根 中捨二無別者。中謂非
悦非不悦。即是不苦不樂受。此處中受。名爲
捨根。二者謂身心二也。身即五識。心是意識。
捨在身心。同無分別。任運而生。故雖通二
立一捨根 又論云。在心苦樂。多分別生。
在身不然。隨境力故。阿羅漢等。亦如是
生。故此立根。身心各別。解云。在心苦樂者。
意地受也。苦樂在心。分別起故。苦名爲憂。
樂名爲喜。樂受在第三禪。即無分別。爲簡
此故。故言多分別生也。苦樂二受。在五識
身。無分別故。名爲不然。謂五識身。隨境
力故。名無分別。阿羅漢等。擧同凡 故
此苦樂。在五識身。名苦名樂。在第六識。名
喜名憂也 見修無學道依九立三根者。九
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若在見道。依此九
根。立未知當知根。若在修道。依此九根。立
已知根。在無學道。亦依此九。立具知根 
論云。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謂在見道。有
未曾知。當知行轉。故説彼名未知當知
 解云。見道有十五心。謂八忍七智。此十五
心。於四諦境。有未曾知。當知行相轉。如苦
法忍。與疑得倶生。未知苦諦。名未曾知。
後至智位。必當知故。名爲當知。如苦忍既
爾。諸餘七忍。亦復如是。故忍總名未知當
知。中間七智。雖能正知。良由知諦未遍中
間起故。亦名未知當知。故説彼有見道行
者。名未知當知也。又論云。若在修道。無
未曾知。但爲斷除餘隨眠故。即於彼境。
復數了知。是故説彼。名爲已知。解云。從道
類智。已去乃至金剛喩定。總名修道。若在
修道。上下八諦。總已知竟。無未曾知。但爲
斷除迷事煩惱。貪瞋癡慢。四隨眠故。於四
諦境。數起智知。名爲已知。是故説彼有修
道行者。名爲已知。已知而知故 又論云。
在無學道。知己已知。故名爲知此釋知也。謂
盡智無生智。
作知己已知之解。
故名爲知也。
有此知者。名爲具知此釋
具義
也。有此者
成就義也。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名爲具知
此第二約
習釋具也
謂得盡智無生智故。如實自知我遍
知苦。不復遍知。乃至廣説釋知體也。謂盡
無生。是具知體。
如實自知。我遍知苦。是盡智行相不復遍知。是無
生智行相。我已斷集是盡智。不復更斷。是無生智。
我已證滅是盡智。不復更證是無生智。我已修道是盡
智 不復更修。是無生智。含此義故。故言乃至廣説
廣彼所有根。名爲未知當知根等。解云。
此釋名也。彼者。彼未知當知。等行者。彼屬
人也。根屬法也。彼未知當知等。行者人身
中。有此根故。名未知當知等根。未知當知
之根。名未知當知根等。依主釋也。上來所
明。第三根體竟
從此大文第四。諸門分別。於中有六。一有
漏無漏門。二是異熟非異熟門。三有異熟無
異熟門。四三性門。五界繋門。六三斷門 
且初第一有漏無漏門者。論云。此二十二根
中。幾有漏幾無漏。頌曰
    唯無漏後三 有色命憂苦
    當知唯有漏 通二餘九根
釋曰。唯無漏後三者。謂未知當知。已知具知
根。此之三根。最居後故。名爲後三。體唯無
漏 有色命憂苦當知唯有漏者。言有色者。
謂七色根。眼等五根。及女根男根。此之七根。
是色蘊攝。名爲有色。七有色根。及命憂苦。
一向有漏 通二餘九根者。通有漏無漏二
門。謂意喜樂捨信等五根。此九皆通有漏無

從此第二。是異熟非異熟門者。論云。如是
已説有漏無漏。二十二根中。幾是異熟。幾非
異熟。頌曰
    命唯是異熟 憂及後八非
    色意餘四受 一一皆通二
釋曰。命唯是異熟者。唯一命根。定是異熟。業
所招故。憂及後八非者。憂根及後信等八根。
是非異熟。憂通善惡。信等八根。唯是善性。
是有記故。故非異熟 色意餘四受。一一皆
通二者色謂七色。及意根餘四受
此十二
根。一一皆是。通是異熟非異熟門。謂七色
根。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長養者便非異
熟。意及四受。業所招者。即是異熟。若善惡
性。又無記中。威儀工巧。及通果者。非是異
熟。故十二根。通二門也
從此第三。有異熟無異熟門。論云。如是已
説是異熟等。二十二根中。幾有異熟。幾無
異熟。頌曰
    憂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
    意餘受信等 一一皆通二
釋曰。憂定有異熟者。憂根當知。定有異熟。
依唯越義。頌説定聲。唯者謂顯憂根。唯有
異熟也。越者具二義故。越根次第。先説憂
根也。言二義者。一憂非無記。強思起故。二
非無漏。唯散地故。由此越次第。先説憂根
定有異熟 前八後三無者。前八謂眼等前
八根。後三者。三無漏根。此十一根。定無異熟
 謂眼等八。無記性故。最後三根。是無漏故。
不能招果。故無異熟 意餘受信等一一皆
通二者。意根所餘四受
信等五根。此之
十根。一一皆通有異熟無異熟二也。謂意
樂喜捨。若善惡性。及有漏者。即有異熟 若
無記性。及無漏者。便無異熟 苦根若善惡
性。即有異熟 若無記性。便無異熟 信等
五根。若有漏者。名有異熟 若無漏者。即無
異熟 故此十通二類也
從此第四。三性門。論云。如是已説有異熟
等。二十二根中。幾善。幾不善。幾無記。頌曰
    唯善後八根 憂通善不善
    意餘受三種 前八唯無記
釋曰。唯善後八根者。謂信等八。名後八根。
唯是善性 憂通善不善者。憂非無記。強思
起故。通善惡性 意餘受三種者。意根餘四

 此五通三性 前八唯無記者。眼等
前八。唯無記性。眼等五根。及男女命。名八
根也
從此第五。界繋門。論云。如是已説善不善
等。二十二根中。幾欲界繋幾色界繋。幾無色
界繋。頌曰
    欲色無色界 如次除後三
    兼女男憂苦 並餘色喜樂
釋曰。初句標三界也。如次除後三者。如次
者。已下諸義。配上初句。故言如次也。除後
三者。明欲界繋。於欲界中。有十九根。除後
三無漏根。由彼三根是不繋故。兼女男憂苦
者。明色界繋。於色界中。如前所除。後三根
外兼除女男憂苦四根。餘十五根。是色界繋。
除女男者。離婬欲故 又女男根。身醜陋
故。經説色界。名爲男者。有男相故。非謂
有根 無苦根者。身淨妙故非苦
依也
 又彼無
有不善事故非苦
境也
 無憂根者。有奢摩多。
潤相續故相續者。是
身非憂依也
 又彼無有惱害事故
非憂
境也
 並餘色喜樂者。明無色繋。無色界中。
如色界中。除後三根及女男憂苦。外并更
除餘色及喜樂根。言餘色者。眼等五根。男
女根外名之爲餘。除此已外所餘八根。無
色界繋。謂信等五。及命意捨
從此第六。三斷門。論云。如是已説欲界繋
等。二十二根中。幾見所斷。幾修所斷。幾非所
斷。頌曰
    意三受通三 憂見修所斷
    九唯修所斷 五修非三非
釋曰。意三受通三者。意及三受。通三種斷。
言三受者。謂喜樂捨。此上四根。若有漏者。
通見修斷。若無漏者。唯非所斷 憂見修所
斷者。憂根與迷理惑相應。是見所斷 諸餘
有漏。是修所斷 非無漏故。不通非所斷
 九唯修所斷者。九謂七色命苦。唯修所斷
 七色命根。是無記性。不染汚故 苦根
與五識相應。非第六識生。前言不染。非六
生色。定非見斷。故此九根非見所斷。非
無漏故。不通非所斷。五修非三非者。五謂。
信等五根。通修非二斷。若有漏者。是修所
斷。若無漏者。是非所斷。不染汚故不通見
斷 三無漏根。唯非所斷。非無漏法。是所
斷故。已上是第四。諸門分別竟
從此第五。明雜分別。於中有六。一受生得
異熟門。二約死位滅根多少門。三得果用
根多少門。四成就諸根定量門。五成根極
少門。六成根極多門。今初第一。受生得異
熟門者。論云。已説諸門義類差別。何界初
得幾異熟根。頌曰
    欲胎卵濕生 初得二異熟
    化生六七八 色六上唯命
釋曰。欲胎卵濕生初得二異熟者。欲謂欲界。
胎卵濕生。除化生也。此之三生。初受生位。
唯得身命二異熟根。由此三生根漸起故
 不得餘根。化生六七八者。化生初位。得六
七八根。言得六根者。眼耳鼻舌身命。謂劫
初時。無形化生故。有六根 得七根者。如
諸天等。六根如上。加男女一。得八根者。謂
惡趣中。容有二形化生者是也。六根如上。
加男女二根。色六上唯命者。色謂色界。初
得六根。如欲界中無形者説。上唯命者。上
謂無色。勝下二界名之爲上。一則定勝。無
色因也。二者生勝。無色果也。初得一根。謂
唯命也
從此已下。第二死位。滅根多少者。論云。説
異熟根。最初得已 何界死位。幾根後滅。頌

    正死滅諸根 無色三色八
    欲頓十九八 漸四善増五
釋曰。正死滅諸根者。此之一句。流入下三
句。皆並言之。無色三色八者。無色界中。將
命終位。滅根有三。謂命意捨。色八者。色界命
終。滅根有八。謂命意捨眼等五根。論云。一
切化生。必具諸根。而生死故釋前
義也
欲頓十九
八者。欲界頓死。十九八根。於最後滅。滅十
根者。謂二形人。頓命終時。眼等五根。女男
命意捨。於最後滅。滅九根者。謂一形者。頓
死於前十中。除女男一。滅八根者。謂無形
人。頓死於前十根。除女男二。以無形故 
漸四善増五者。漸謂漸死。欲界漸死。將命終
時。唯滅四根。謂身命意捨。善増五者。善謂
善心。於善心死。更増五根。謂信等五。前頓
漸死。滅三根等。依染汚無記心命終者説。
若善心死。於前諸位。更増信等。故前三根。
増至八根。前滅八根。増至十三。前滅九根。
加至十四。前滅十根。増至十五。漸死四根。
増至九根。謂三界善心死。皆有信等五也」
從此已下。第三明得果用根多少者。論云。
分別根中。一切根法。皆應思擇。二十二根
中。幾能證得何沙門果。頌曰
    九得邊二果 七八九中二
    十一阿羅漢 依一容有説
釋曰。九得邊二果者。邊謂預流。阿羅漢果。
居初後故。名之爲邊。此邊二果。九根證得。
初預流果。九根得者。謂意及捨。信等五根。未
知當知。已知爲九。其預流果。依未至定。故
唯捨受。論云。未知當知根。在無間道。已知
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初果。如其次
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性故。解云未
知當知在無間道者。第十五心。道類忍是
也。已知根。在解脱道者。第十六心。道類智
是也。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得。名爲
引因。其解脱道。與離繋得。倶時而生。持離
繋得。名爲依因。離繋得者。無爲上得也 阿
羅漢果。九根得者。謂意根信等五根。已知根。
具知根。爲八。喜樂捨中隨取其一。故成九
也。以阿羅漢通九地證。其九地者。未至中
間。四本靜慮。及三無色。除有頂也。若依未
至中間第四靜慮。及三無色。證者唯捨受也
 依初二禪。喜受證也 依第三禪。樂受證
也。故於三受。隨取其一。又論云。已知根在
無間道。具知根在解脱道。此二相資。得最
後果。如其次第。於離繋得。能爲引因依因
性故。解云。已知根在無間道者。金剛喩定
是也。具知根在解脱道者。盡智是也。斷有
頂惑。第九無間道。名金剛喩定。第九解脱
道。名爲盡智。其無間道。爲同類因。引離繋
得。名爲引因其解脱道。爲能作因。持離繋
得。名爲依因 七八九中二者。謂中間二
果。即一來不還果也。此中二果。或七根。或
八根。或九根。證得 且一來果七根得者。
謂世間道依次第證。由七根得。謂意及
捨。信等五根 唯依未至。證一來果。故唯取
捨。不通餘受 依出世道。由八根得。七
根如前。加已知根爲八 若一來果。倍離
欲貪。超越證者。如預流果。由九根證得 
先凡夫位。斷六品貪。名倍離欲。今入見道。
至道類智。超越預流。直證第二。名超越證。
上來明者。是一來果。七八九得。宜善知之
 其不還果七根得者。用世間道。依次第
證。由七根得。謂意及捨信等五根 八根得
者。有二種八。且初八者。依出世道。七根如
上。加已知爲八。第二八者。用世間道。依
次第證。謂意喜捨信等五根。故論云。又次第
證。不還果者。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根本
地。依世間道。由八根得。彼無間道。捨受相
應。解脱道中。復有喜受。此二相資。得第三
果。於離繋得。二因如前。解云若超越證者。
必無依未至定。從第九解脱道中。得入根
本。以超越者。先得根本。更不願求。故不入
也 次第證者。未曾得根本故。於未至定。
第九解脱。若願入者。得入根本也。無間道
中捨受者。未至地中捨也。解脱道中喜受者。
初禪根本喜也。由無間道。斷下地惑。欣
上地故。解脱道中。得入根本也 九根
得者。有二種九。且初九得者。謂超越證。*故
論云。全離欲貪。超越證者。由九根得。如前
超越。得一來果先凡夫位。斷九品惑。名全離欲。
今入見道。至道類智。超前二果。
直證第三。
名超越證
總説雖然。而有差別。謂此依地
有差別故。樂喜捨中。可隨取一。前果超越。
唯一捨根已上
論文
 解云。總説雖然者。謂總説
九。數同一來也。而有差別者。根中受名。即
有差別。不同一來也。謂此依地有差別故
者。釋上差別名也。謂此不還果。依六地證
故。地有差別。若依未至中間。第四禪證。唯
用捨受。依初二禪。用喜受證。依第三禪。
用樂受證。故於三受。可隨取一。即是根
名。有差別也 第二九者。依次第證不還
果者。用出世間道。若於第九。解脱道中。入
根本地。由九根得。謂意喜捨信等五根。已
知根也。彼。無間道。捨受相應。解脱道中。復
有喜受。故有二受。出世間道故。加已知根。
故論云。依出世道。由九根得。八根如前加
已知根。第九無間解脱。此倶有故八根如前
者。同
依世間道。中八根數。加已知爲九也。無間解脱此倶
有故者。此已知根。在無間解脱二道。倶有故須加之
 據上所明。頌言七八九者應知。有二
種七。謂一來不還各一七也。有三種八。謂一
來果中。有一種八。不還果中。有二種八也
 有三種九。一來中一九。不還中二九也 
十一阿羅漢者。引本論爲難也。故論。云。豈
不根本阿毘達磨。問由幾根。得阿羅漢。答
十一根。云何乃言由九根得十一根者。意
喜樂捨。信等
五根。已知
具知也。
依一容有説者。通前難也。依一身
中容有十一根。故本論説 理實有九。故
説九根。故論云。實得第四。但由九根。而
本論言十一根者。依一身中。容有故説。謂
容有一補特伽羅。從無學位。數數退已。由
喜樂捨。隨一現前。後復證得阿羅漢果。由
斯本論説十一根。然無一時。三受倶起。是
故今説定由九根已上
論文
 解云。阿羅漢果。通
九地證故。有喜樂捨三受證也 又依薩
婆多宗。許阿羅漢。數數有退。故於一身。許
有三受證阿羅漢。然當證時。唯有一受。故
説九根。各據一義。不相違也 論云。於不
還果中。何不如是説此難意者。謂第三果。許
數數退通六地證。容於一
身。有三受證。何
不本論説十一根。
以無樂根。證不還果。而
於後時。得有退義。亦無退已由樂後得
答前
難也
解云。若樂根證。必定不退 若是退者。
必無後時由樂根證。故知樂受證者。必無
喜捨。喜捨證者。必無樂受故。故於一身。
必無容有三受證。得不還果義故。不可
説十一根也。又論云。非先離欲超越證第
三。而於後時得有退義。此離欲果。二道所
得。極堅牢故。解云。此文釋樂根證不退所
以也。由此樂根在第三禪。次第證者。唯得
初禪故 樂根證必是超越。謂凡夫位。斷
三禪惑。後時容依第二禪。起見道證不
還果。故知超越。得起樂根。此超越人。畢竟
不退。以二道所得故。一先凡夫位。斷欲惑
盡世道所得也。二今入見道。道所得也。次
第證人。唯一道得。故可退矣。此上義隱。論
有要處。故具録之
從此第四。成就諸根。定量門。論云。今應思
擇。成就何根。彼諸根中。幾定成就。頌曰
    成就命意捨 各定成就三
    若成就樂身 各定成就四
    成眼等及喜 各定成五根
    若成就苦根 彼定成就七
    若成女男憂 信等各成八
    二無漏十一 初無漏十三
釋曰。成就命意捨各定成就三者。此據三根
必定成就。謂成命時。必有意捨。若成意捨
必有命根。不可闕也 若成就樂身各定成
就四者。謂成就樂根時。必有命意捨也 
若成身根時。亦必有命意捨。故言各也。成
樂不成身者。謂者生無色界。無界界中。
成就下三禪無漏樂根也。成就身不成樂
者。謂異生生第四禪。彼無樂根。下三禪樂
根彼已斷也。既是凡夫。不可成就下無漏
樂故。不成樂根。而成身根也。成樂不成
喜者。謂異生生第三定也 成眼等及喜各
定成五根者。眼等等取耳鼻舌。若成眼根。
必成就五。謂身命意捨兼眼根。如眼既爾。
耳鼻舌三各成五根。准眼説之。喜根成五
根者。謂命意捨樂喜根。又論云。第二靜慮地
生。未得第三靜慮。捨下未得上當成何
樂根此文意者。難前喜根。必成就樂第二靜慮。
自地無樂。而有喜根。初禪有三識樂。今已捨
竟。第三禪意地樂。今復未修得
故。言捨下未得上。當成何樂根也
 當言成就第
三靜慮。染汚樂根。餘未得故答也。未斷第三禪
染汚。必成就也。
餘未得者。
餘樂未得也
 若成就苦根彼定成就七者。彼者
彼苦根定成就七根也。謂身命意喜樂捨苦
根。夫成苦根。必是欲界。故此七種。不可闕
也。於四受内。除憂根者。離欲捨故 若成
女男憂信等各成八者。謂成女根。必成就
八。七根如苦。更加女根。男根亦八。七根如
苦。更加男根。憂根亦八。七根如苦。更加憂
根。若成信等。各成八者。謂命意捨信等五
根。二無漏十一者。謂已知具知二無漏根。各
十一根也。已知根十一根者。謂命意喜樂捨
信等五根。及已知根。具知十一者。前十一根
中。除已知根。加具知根。初無漏十三者。謂
未知當知。初無漏根。必成就十三根。言十
三者。謂身命意喜樂捨苦信等五根。及未知
當知根。此加身苦者。若成未知當知根。必
在欲界。故定有身苦也
從此第五。成根極少門者。論云。諸極少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少八無善 成受身命意
    愚生無色界 成善命意捨
釋曰。極少八無善者。謂闡提人。名爲無善。
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五受身命意也 愚
生無色界成善命意捨者。愚謂異生。未見諦
故。彼若極少。成就八根。謂信等五。命意捨

從此第六。成根極多門者。論云諸極多者。
成就幾根。頌曰
    極多成十九 二形除三淨
    者未離欲 除二淨一形
釋曰。極多成十九者。標也。二形除三淨者。釋
也。此明異生成根十九。謂二形人必非
者。故無三淨也。言三淨者。三無漏根也。
除此三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 
離欲除二淨一形者。此明未離欲者極多。
亦成十九根也。謂初二果。及不還向。名未
離欲也。除二淨一形者。明所除根。若住
見道。除已知具知二淨。若住修道。除未知
具知二淨。除一形者。女男根中。隨除一種。
以諸者無二形故 故欲界除此三
淨。外餘十九根。容皆具有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三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倶生諸法。於中有二。
一正明倶起。二廣辨差別 就初正明倶
起中。一明色法倶生。二明四品同起。且初
明色法倶生者。論問起云。今應思擇。一切
有爲・如相不同。生亦各異。爲有諸法決定
倶生此總
問也
 有定倶生
 謂一切法。略有
五品。一色。二心。三心所。四不相應行。五無
爲法。無爲無生。此中不説此總標諸法。意取
倶生。簡無爲也
今先辨色決定倶生
色也
頌曰
    欲微聚無聲 無根有八事
    有身根九事 十事有餘根
釋曰。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者。欲謂欲界。
微是細義。非極微也。色聚極微細。立微聚
名爲顯更無細極此者。此在欲界。無聲
無根。八事倶生隨一不減 言八事者。謂
四大種色香味觸 有身根九事者。有身根
聚。九事倶生。八事如前。身爲第九。十事有
餘根者。眼耳鼻舌。名有餘根。此眼耳鼻舌
各。十事倶生。且如眼根。必有身根。此上必
有地水火風。色香味觸。故成十也。如眼
既然。耳鼻舌三。十事亦爾。故論云。眼耳鼻舌
必不離身。展轉相望。處各別故此上兩句。顯
必有身。下兩
句。明四根各別。不
可眼上。加耳等也
 於前諸聚。若有聲生。如
數増。九十十一謂前八上。加聲成九。前
九上加聲成十。前十上加聲成十一。又論
云。以有聲處。不離根生。謂有執受。大種因
以根上。有聲義隱
故。此文別指也
從此第二。明四品同起者。論云。如是已辨
色定倶生。餘定倶生。今次當辨。頌曰
    心心所必倶 諸行相或得
釋曰 心心所必倶者。心與心所必定倶生。
隨闕一時餘則不起。諸行相或得者。諸行即
是一切有爲 此即有四種。謂色心。心所。心
不相應行 相謂四相。此之諸行。必與有爲
四相倶起。故前句必倶二字。流至於此 
應言諸行相必倶 或得者。得謂諸行上得
也。謂諸行内。唯有情法。與得倶生。不通非
情。是故言或。從此上來兩段不同。總是第
一。正明倶起竟
其次第二。大文廣辨差別。於中有二。一明
心所有法。二明不相應行。就明心所有。文
分四段。一明五地。二明定倶生。三明相似
殊。四明衆名別。就初明五地中。一總標名
數。二別釋名體。且初總標名數者。論云。向
言心所。何者是耶。頌曰
    心所且有五 大地法等異
釋曰。心所且有五者。標心所位也。大地法
等異者。列其數也。一大地法。二大善地法。
三大煩惱地法。四大不善地法。五小煩惱地
法 略釋大地法名者。論云。地謂行處。若
此是彼所行處。即説此爲彼法地釋地一字
義也。地
是心王。是心所所行處。故言地。謂行處也。言若此
者。此心王也。言是彼者。彼心所也。所行處者。
心是心所行處也。即説此爲彼法地者。由心
是行處故。即説此心。爲彼心所法家地也
 大法
地故。名爲大地釋大地二字也。此言大者。目
受想等。十心所也。以受想等。通
三性等。一切心品。故名爲大。若言大地。還目心王。
心但是地。而是非大。今言大地者。大法之地。名爲大
地。依主
釋也。
此中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
法恒於一切心有此釋大地法三字也。此中者。
此心所中也。此心所中。受想
等十心所法。是大地家所有。名大地法。大地之法。
名大地法。依主釋也。故知唯言大者。但目心所。若
言大地。便目心王。言大地法。即還目心所
法也。此上有兩重依主釋。善應思之
 此下
第二。別釋名體。正明五地。文分五段。且初
大地法者。論云。彼法是何。頌曰
    受想思觸欲 慧念與作意
    勝解三摩地 遍於一切心
釋曰。前三句標列。第四句。釋得大地法名。
受謂領納。此有三種。苦。樂。倶非。有差別故
倶非是
捨受也
 想者取像。謂於前境取差別相。思
者造作。謂能令心有所造作。觸謂觸對。根
境識三和合而生。能有觸對。欲謂希求所作
事業。慧謂於法能有簡擇。念謂於縁明記
不忘。作意者。動作於意。謂能令心警覺爲
性。勝解者。謂能於境印可。此事如此。非不
如是。起殊勝解。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平等
持心。於一境轉。亦持心所從強説心。
遍於一切心者。釋得地名也。此十心所。遍
三性等一切心品。諸餘心所。即不能遍。故
於此獨名大地法
從此第二。明大善地法者。論云。大善法地。
名大善地此釋大善地三字。信等十心所法。遍一
切善心。得大善名 心王名大善地者。
是大善法所行處故。大善之地。依主
釋也。故大善地言。唯目心
此中若法。大
善地所有。名大善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
此釋大善地法四字。此中者此心所中。謂信等
十。是大善地家所有法故。名大善地法。大善地
之法。依
主釋也
彼法是何。頌曰
    信及不放逸 輕安捨慚愧
    二根及不害 勤唯遍善心
釋曰。信者澄淨也。如水清珠能清濁水。心
有信珠。令心澄淨。有説於四諦三寶善惡
業果。忍許名信。及不放逸者。修諸善法。論
云。離諸善法。復何名修此難意。善法即修。離
善之外。何者名修。名
不放逸
謂此於善。專注爲性答前難也。專注是
修。名不放逸也
餘部經中。有如是釋。能守護心。名不放逸
輕安者。輕謂輕利。安謂安適。於善法中。有
所堪任。名心堪任性 捨者捨離沈掉。令
心平等。無警覺性 慚愧二種。如後當釋。頌
言二根者。謂無貪無瞋。二善根也。不説無
癡者。無癡善根。以慧爲體。前大地法中。
慧已攝竟。故大善地法中。不重説也 言不
害者。謂無損惱。勤者精進。謂能令心勇悍
爲性。頌言唯遍善心者。釋得地名也。謂
唯遍善心也。由前信等具此兩義。一則唯
是善性。二則遍一切善心。如大地法。雖能
遍善心。不是唯善。唯信等具二義。得大
善地法名也
從此第三。明大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説
大善地法。大煩惱法地。名大煩惱地釋大煩惱
地四字。
唯目心王。心是大煩惱之地。
名大煩惱地。依主釋也
 此中若法。大煩惱
地所有名大煩惱地法此釋大煩惱地
法五字。此心所中。謂癡等六。
是大煩惱地家。所有法故。名大煩惱地法。大煩惱地
之法。依主釋也。故知大煩惱三字。唯目癡等。大煩
惱地四字。即目心王。大煩惱地
法五字。還目癡等。應善思之
 謂法恒於染汚
心有釋上
義也
 彼法是何。頌曰
    癡逸怠不信 昏掉恒唯染
釋曰。癡者愚癡。亦名無明。迷境起故 亦
名無智。無決斷故 亦名無顯無彰了故
 逸者放逸。不修諸善。是修諸善。所對治
法。怠謂懈怠。心不勇悍。是前所説。勤所對
治。不信者。令心不澄淨。是前所説。信所對
治。昏者昏沈。謂身心重性。於善法中。無所
堪任。亦名身心之無堪任性。掉者掉擧。令
心不靜。恒唯染者。釋得地名也。遍者是恒
義。此上六種。一則唯染。二則遍染。具此兩
義。獨得大煩惱地法名。且如受等。雖是遍
染。不是唯染。忿等十惑。雖是唯染。不是
遍染。故皆不得大煩惱地名也
從此第四。明大不善地法者。論云。如是已
説大煩惱地法。大不善法地。名大不善地
此釋大不善地四字。目心王也。心王是大
不善法之地。名大不善地也。依主釋也
此中若
法。大不善地所有。名大不善地法。謂法恒
於不善心有此意釋*大不善地法五字。目無慚
等。謂無慚等。是大不善地家。
所有法故。名大不善地法。
大不善地之法。依主釋也
 彼法是何。頌曰
    唯遍不善心 無慚及無愧
釋曰。此遍不善心者。釋無慚無愧。得大不
善名也。謂無慚無愧。一則唯不善性。二則
遍一切不善心。具此兩義。獨得大不善名。
且如受等。雖是遍不善心。不是唯不善性。
忿等七惑。除諂誑憍。此七及瞋。雖唯不善
性。不是遍不善心故。皆不得大不善名。
此二行相。如後當釋
從此第五。釋小煩惱地法。論云。如是已
説大不善地法。小煩惱法地。名小煩惱地
小煩惱三字。忿等是也。小煩惱地。即目心王。
心王是小煩惱法之地。名小煩惱地。依主釋也
 此中
若法。小煩惱地所有。名小煩惱地法此*小煩
惱地法
五字。目忿等十。謂忿等是小煩惱地家所有法。
故名小煩惱地法。小煩惱地之法。依主釋也
 謂法
少分。染汚心倶釋小煩惱名也。不遍
一切。故言少分
 彼法是
何。頌曰
    忿覆慳嫉惱 害恨諂誑憍
    如是類名爲 小煩惱地法
釋曰。此忿等十。名小煩惱。謂有三義。一唯
修所斷。二意識地起與無明相應。三各別現
行。具此三義。故獨得名小煩惱地也 且
如受等十大地法。癡等六大煩惱地法。及無
慚愧二。不定中貪瞋尋伺睡眠。此等諸法。三
義倶關。慢疑二種。雖與意癡相應。倶闕唯
修斷。慢通見修斷。疑唯見斷故。惡作雖唯
修斷。闕意癡相應。通善性故。皆不名小煩
惱地法也。已上五段不同。總是別釋五地
名體竟
從此第二。明定倶生。於中有二。一明欲
界。二明上界。且欲界倶生者。論問云。此中
應説於何心品。有幾心所決定倶生。頌曰
    欲有尋伺故 於善心品中
    二十二心所 有時増惡作
    於不善不共 見倶唯二十
    四煩惱忿等 惡作二十一
    有覆有十八 無覆許十二
    睡眠通不違 若有皆増一
釋曰。欲曉此頌。且要先知於欲界中。心品
有五。謂善唯一 不善有二。一與不共無
明相應 謂此心品。唯有無明 更無餘惑。
二與餘貪瞋等相應 無記有二。一有覆無
記。二無覆無記 今此頌文。約此五品。以
明倶生 欲有尋伺故於善心品中二十二
心所者。夫欲界中。必有尋伺。故於善心品
中。二十二倶生。謂大地十。大善地十。及與尋
伺 有時増惡作者。然此惡作通善惡性。於
善心中。有無不定。故言有時。善心若有。於
前心品。更増惡作。成二十三 言惡作者。
論有三解。論云。惡作者何問也惡所作體。名
爲惡作答也。於惡所作事。起心厭惡。若惡
若善。若作若不作。倶在其境*也
 應
知此中縁惡作法。説名惡作。謂縁惡作。心
追悔性。注曰。於惡作事既不稱心。遂生追
悔。即此追悔。縁惡作起名爲惡作。惡作是
境。非追悔也。今名追悔。爲惡作者。從境
爲名也。此下論文。如縁空解脱門。説名爲
空。縁不淨無貪。説爲不淨。注曰。此文擧
例釋成也。空解脱門。以定爲體。今名空者。
以縁空故。從境爲名 不淨觀無貪爲體。
今名不淨者。縁不淨故。從境爲名。惡作
亦爾也 又見世間。約所依處。説能依事。
如言一切村邑國土皆來集會。惡作即是追
悔所依。故約所依説爲惡作。注曰。此第二
釋意者。先因惡作。方起追悔。故知惡作追
悔所依。今喚追悔爲惡作者。於所依處。
顯能依事。如人依村村是所依。若人集會
即言村來。是擧所依村。顯能依人也 又
於果體。假立因名。如言此六觸處。應知
名宿作業。注曰。此第三釋。因是惡作。果是
追悔。今喚追悔。爲惡作者。此於果上立
因名故。如言者。如經言也。此六觸處。眼等
六根也。此六觸處是果。宿作業是因。經言
六觸處是業者。亦是果上立因名也。問何
等惡作。説名爲善。答謂於善惡作不作中。
中追悔性。謂於先時。於善不作。於惡
而作。後生追悔。名善惡作也 與此相違。
名爲不善。謂先作善。而不作惡。後生追
悔。名不善惡作也。故此二惡作。各依善惡
二處而起 於不善不共見倶唯二十者。此
明不善心品。二十心所倶生也。不善不共
者。不共無明也。見者不善見也 倶者。謂不
善心 一與不共無明倶。二與不善見倶
也 且於不善不共無明心品。必有二十心
所倶生。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
及與尋伺 第二不善見。相應心品者。謂此
心中。或有邪見。或有見取。或有戒禁取。亦
有二十心所倶生。名即如前不共品説。於
五見中。除身邊見者。此二見是有覆無記見
也 問此不善見相應心品。合有二十一。二
十如前。應加不善見。何故倶言二十耶。
答非見増故。無有二十一。以即於十大地
法中。慧用差別。説爲見故。見以慧爲體。十
大地法中。慧已攝竟。故不重説也 四煩惱
忿等惡作二十一者。此有三類。一四煩惱者。
貪瞋疑慢也。二忿等者。十小隨煩惱也。三惡
作者。不善中惡作也。此三類心。各有二十一
心所倶生。且四煩惱相應心品。二十一者。
謂大地十。大煩惱地六。大不善地二。及與尋
伺。此二十上。加貪等隨一。名二十一也 
忿等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忿等一。不善
惡作二十一者。二十如前。加惡作一。有覆
有十八者。此取欲界有覆無記心也。謂與
身邊二見相應。此二種見。能覆道。或有
癡覆。名爲有覆。不能招果。故名無記。此
有覆心。必有十八心所倶生。謂大地十。大煩
惱地六。及與尋伺。此中見不増。應知如前
釋也 無覆許十二者。欲無覆心。異熟生等
也。此有十二心所倶生。謂大地十。及與尋伺
 言許者。依薩婆多宗。惡作不通無記。故
於無覆無記心。唯許有十二。不同經部意。
惡作通無記心。無記心中更加惡作故。得
有十三。非所許也。睡眠遍不違若有皆増
一者。睡眠通三性故。於前心品。遍有不違
也。隨何品有。皆説此増。謂前善中。二十二
上。加至二十三。若前二十三。増至二十四。
不善無記。准例應知
從此第二。明上界倶生者。論云。已説欲界
心品倶生。當説上界。頌曰
    初定除不善 及惡作睡眠
    中定又除尋 上兼除伺等
釋曰。初定除不善及惡作睡眠者。謂初靜慮。
如前欲界。諸心所法。唯除不善。不善有十。
謂瞋一。小煩惱中忿等七。除諂誑憍。及無慚
愧。此十煩惱。唯不善性。色界無有 除惡
作者。惡作與憂根相應。色界離憂。故無惡
作 除睡眠者。色界無段食。故無睡眠
也。中定又除尋者。謂中間定。除前所除。又
更除尋。餘皆具有。上兼除伺等者。上者二禪
已上。乃至非想也。此二禪已上。除前所除。
兼除伺等。等取諂誑。餘皆具有。經説諂誑。
極至梵天。故唯初禪。得有諂誑。以初禪地
臣主相依。必行諂誑。如經中説。大梵天王。
處自梵衆。忽被馬勝苾芻問言。此四大種。
當於何位。盡滅無餘。梵王不知無餘滅位。
便矯亂答。我於此梵衆。自在作者。化者。生
者。養者。是一切衆生父。作此語已。引出
衆外。諂言愧謝。令還問佛 解云。大梵天
王。不知依未至中間四禪。此六地中。起無
漏道。斷第四禪染。及依空處近分。起有漏
道。斷第四禪染。是四大種。無餘滅位故。矯
亂答也。矯亂答辭。是誑語攝也。諂言愧謝。
顯有諂也。作者。我能造作世間也。化者。我
能化世間也。生者。我能生一切衆生也養
者。我能養一切衆生也
從此第三。明相似殊。此有兩段。一明無慚
等。二明尋伺等。且初明無慚等者。*論云。今
次當説於前所辨。諸心所中。少分差別。無
慚無愧。愛之與敬。差別云何。頌曰
    無慚愧不重 於罪不見怖
    愛敬謂信慚 唯於欲色有
釋曰。無慚愧者。標也。不重者。釋無慚也。不
重賢善。名爲無慚*也。謂於功徳。及有徳
人。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所隨屬。説名
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 言功徳者。戒定
慧功徳也。有徳人者。具戒定慧人也。無忌
難者。無畏懼也。不隨屬者。不作弟子禮
也 於罪不見怖者。釋無愧也。謂諸善士。
所呵厭法。説名爲罪。於此罪中。不見能
招可怖畏果。説名無愧。此中怖言。顯非愛
果能生怖故 有餘師説。於所造罪。自觀
無恥。説名無慚。觀他無恥。説名無愧。慚
愧差別。翻此應知。謂翻初釋。有敬有崇。
有所忌難。有所隨屬。説名爲慚。於罪見
怖説名爲愧。翻第二釋。於所所造罪。自觀
有恥。説名爲慚。觀他有恥。説名爲愧 愛
敬謂信慚者。釋愛敬差別也。愛即是信。敬
即是慚。愛謂愛樂。體即是信 然愛有二。一
有染汚。二無染汚。有染謂貪。如愛妻子等。
無染謂信。如愛師長等。此頌言愛者。取第
二愛也。有信非愛。謂縁苦集信 忍許故
有信。可厭故非愛。有愛非信。謂諸染汚
愛。由起貪是愛。染汚非信也。有通信愛。
謂縁滅道信。忍許故生信。可欣故有愛。有
非信愛。謂除前相。敬謂敬重。體即是慚。如
前解慚謂有敬等。有慚非敬。謂縁苦集慚
 生恥有慚。可厭非敬。有通慚敬。謂縁
滅道慚 恭敬有慚。可欣有敬。唯於欲色
有者。三界分別。如是愛敬。欲色界有。無
色界無。問豈不信慚大善地法。無色亦有。
答愛敬有二。謂縁於法補特伽羅。縁法愛
敬通三界有。此中意説縁補特伽羅者。故
欲色有。無色界無。補特伽羅。此云數取趣。
謂數取諸趣也
從此第二。明尋伺等。論云。如是已説愛敬
差別。尋伺慢憍。差別云何。頌曰
    尋伺心麁細 慢對他心擧
    憍由染自法 心高無所顧
釋曰。尋伺心麁細者。尋謂尋求。伺謂伺察。心
之麁性。名之爲尋。心之細性。名之爲伺。復
有別釋。尋伺二法。是諸語言行。故契經言。
要有尋伺。方有語言。非無尋伺此語言行。
麁者名尋。細者名伺。語言行者。是語言因
也 慢對他心擧者。慢謂對他。心自擧性。
稱量自他徳類差別。心自擧特。陵蔑於他。
故名爲慢 憍由染自法者。自法謂自身。色
力等法也。謂憍染著自法爲先。令心傲逸。
無所顧性。論云。有餘師説。如因酒生欣擧
差別説名爲醉。如是貪生欣擧差別。説名
爲憍。是謂憍慢差別之相。已上兩段不同。
總是第三。明相似殊竟
從此第四。明衆名別者。論云。然心心所。於
契經中。隨義建立種種名相。今當辨此名
義差別。頌曰
    心意識體一 心心所有依
    有縁有行相 相應義有五
釋曰。心意識體一者。集起名心 謂能集起
三業事也。思量名意。了別名識 復有釋
言。淨不淨界。種種差別。故名爲心淨者善
也。不
淨者惡也。
界者體也
即此爲他。作所依止。故名爲意 
即此者即此心也。將所依義。釋意也。作能
依止。故名爲識 識能依意也。據上兩解。
是心意識三。名義雖異。其體一也。心心所
有依有縁有行相相應義有五者。此釋心心
所法。更有四名。義雖有殊。體還一也。一
名有所依。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託所依
根故。所依根者。眼等六根也。二名有所縁。
取所縁境故 所縁境者。色等六境也 三
名有行相。謂同有一行相也。如縁青境心
及心所。皆帶青上影像。此識上相。名爲行
相。行謂行解。即能縁心也。相謂影像。即行上
相也。行解之相。名爲行相。依主釋也。心與
心所。皆有青相。青相雖多。同一青故。名同
有一行相也 或名有行相。論云。即於所
縁品類差別。等起行相故 解云。品類差別
者。境非一也。等起者。心心所齊等起也 四
名相應。等和合故。等和合者。謂心心所。五
義平等。故説相應。一所依。二所縁。三行相。
四時。五事。皆平等故。時等者。謂心心所。同
生住異滅時故。事等者。事者體也。一相應中。
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爾。無兩受等。
共相應故。上來不同。總是第一。明心所

從此大文第二。明不相應行。於中有三。一
總標名數。二別牒解釋。三諸門分別。且初總
標名數者。論云。已説心心所廣分別義。心
不相應行。何者是耶。頌曰
    心不相應行 得非得同分
    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等類
釋曰。頌言二定者。無想定。滅盡定也。相者。
四相也。名身等者。等取句文身也。總有十
四。一得。二非得。三同分。四無想果。五無想
定。六滅盡定。七命根。八生。九住。十異。十一
滅。十二名身。十三句身。十四文身。此十四
種。體非心所。不與心相應。名心不相應。五
蘊門中。是行蘊攝。故名心不相應行
從此第二。別牒解釋。於中有七。一明得非
得。二明同分。三明無想。四明二定。五明命
根。六明四相。七明名身等。就初第一明得
非得中。復分兩段。一明自性。二明差別。且
初明自性者。論云於中且辯得非得相。頌

    得謂獲成就 非得此相違
    得非得唯於 自相續二滅
釋曰。上兩句明自性。下兩句明所依。得謂
護成就者。釋得自性。得有二種。一獲。二成
就也 獲中有二。一未得今獲。二已失今
獲。故論云。未得已失今獲 解云。未得今
獲者。如未得戒。今受得戒。創至生相。將
成就故。名爲今獲 已失今獲者。如先坐
定遇縁便捨定。名爲已失。後重修得。創
至生相。將成就故。名爲今獲 言成就者。
先未得法。今時已得。先已得者。今復不失
 此所得法。流至現在。名爲成就。故論云。
得已不失。名爲成就 故知獲時。不名成
就。成就時。不名獲也 非得此相違者。釋
非得自性也。應知非得與此相違。謂若有
法。先未曾失。及重得已。但今初失。此法
非得。創至生相。名爲不獲。流入現存。名
爲不成就。故知不獲時。不名不成就。不成
就時。不名不獲。得非得唯於自相續二滅
者。釋得非得所依也。自相續者。自即簡他
也。相續是身。簡非相續。非相續者。非情是
也。唯於自身。有得非得。故論云。非他相續。
無有成就他身法故。非非相續。無有成
就非情法故。言二滅者。擇滅非擇滅也。無
爲法中。唯於二滅。有得非得 謂若修道。
證擇滅時。擇滅上有得也。不證時擇滅上。
有非得也。縁闕位中。得非擇滅。故非擇滅
上有得也。縁會時。不得非擇滅。即非擇滅
上。有非得也。故於二滅。有得非得。論云。
一切有情。無不成就非擇滅者皆有
縁闕
初刹那。具縛者。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諸餘
有情。皆成擇滅初刹那者。苦法忍是也。煩惱
未斷。名具縛。此者。無擇滅
也。諸餘有情者。
一切人也
決定無有成就虚空。故於
虚空不言有得。以得無故。非得亦無。宗
明得非得相翻而立故已上
論文
 又依大毘婆
沙。一百五十八云。得有四種。一與彼法倶
此是法倶得。亦
名如影隨形得
二在彼法前此是法前得。亦名
牛王引前得也。
三在彼法後此是法後得。亦名
犢子隨後得。
四非彼法前
後倶謂無爲
上得也。
其所得法。則有六種。一有所得
法。唯有倶得。如異熟生等。二有所得法。唯
有前得。如三類智邊世俗智等。有説此等亦
有倶得 應在第四類攝解云。第四類者。
是第四所得法。
通倶得前
得*也
三有所得法。唯有倶得後得。如別解
脱戒等。四有所得法。唯有倶得前得。如道
類智忍等。五有所得法。具有前後倶得。如
所餘善染等。六有所得法。不可説有前後
及倶。而有諸得者。謂擇滅非擇滅法。解云。
第一異熟生等。等取威儀。工巧。非數習者。
及有覆無記色等。此等諸法。勢力劣故。唯法
倶得 第二三類智邊世俗智等。等取相應
心心所也。謂入見道。至苦集滅三類智邊。
能修未來俗智。起法前得得之。此言修者。
是得修也。謂見道是無漏。俗智是有漏。故
於見道俗智不起。勝縁闕故。得非擇滅
解云。勝縁者。是俗智。所依身也。在見道中。
唯有見道所依身。無俗智所依身。故勝縁闕耳。
俗智
既畢竟不生。故無法倶法後得也 問何故
三類智邊。能修俗智。非道類智耶。答二義
故修。一有事現觀故。謂世俗智。於無始來。
曾知苦斷集證滅。今三類智。亦知苦斷集
證滅。與世俗智。同爲一事故。能修俗智
等。二當諦事周故。謂於三諦。可遍知苦。可
遍斷集。可遍證滅。當諦事周兼修俗智 
於道類智。不修俗智者。一俗智於道中。曾
無事現觀故。二無遍事現觀故。謂必無於
道可能遍知。可能遍修。種性多故 問何故
於三諦。有邊聲非道諦耶。答以其能
知一切苦。斷一切集。證一切滅。而無能
修一切道。佛亦於道。得修習修。倶不盡故。
故無*邊聲 第三別解脱戒等。等取惡律
儀等也。別解脱戒。是有記故。通法後得。即
是戒在過去。現在起得。成就不失也。此別
解脱戒。不隨心色。勢微劣故。無法前得 
第四道類忍等。等取相應心心所也。謂道類
忍。是向道攝。至道類智。是果道攝。得果道
中。捨向道故。故道類忍。無法後得 第五所
餘善染等。等取通果等無記也。除前四類
外。名所餘也。勢力強故。通三種得 第六
擇滅。非擇滅法。非三世攝故。不可説前後
及倶。而有諸得者。謂證擇滅時。擇滅上有
得也。於縁闕位。非擇滅上有得也 問現在
道類忍。如何得有法前得耶。答現在道類
忍。雖復唯有法倶得。未來道類忍。即有法
前得。在現在世。今言現在忍有法前得者。
約忍種類説。以所得法據種類説故 又
解。此現在忍。雖唯法倶。若不現前。即有
法前。約容有説。言現在忍有法前得 又
解。此現在忍。雖唯法倶而無法前。由此現
在忍有法前得。在未來世。此未來得。約世
横望。實在現忍後。而名法前。不名法後
者。謂由此得不起即已。起必在彼現在忍
前。約容起用。説有前得 又婆沙一百五
十八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後。三非彼前後。所不得法。亦唯
三種。一有所不得法。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
情數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刹那
心等等取相應心所。
及無生智也
二有所不得法。通彼法
前法後非得 謂餘隨應。有情數法。三有所
不得法。無法前後。而有非得 謂擇滅。
非擇滅法 必無非得可與法倶。以法現
前。是所得者。必有得故 非所得者。無得
非得。亦無唯有法後非得。非無始來恒成
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故。解云。第一未來
情數畢竟不生法者。謂是三類智邊。所修
俗智也。此世俗智。不通過現。故言未來。不
是非情。名爲情數。得非擇滅。名畢竟不生
 見道已前。此世俗智。常有非得。名法前
非得。三類智後。常有得起。更無非得也 
及入無餘最後心者。謂未來有一類。異熟
威儀心。作入涅槃心。此心未起。常有非得
非得此心。名法前非得。此心起已。必入涅
槃。便同非情故。無法後非得。無所依故。
又無生智。未起已前。常有非得。名法前非
得。此智起已。必定不退故。無法後非得也
 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
故者。此十六字。爲遮非想見惑難故。謂唐
三藏。譯婆沙了。有人以非想見惑。難三藏
言。合唯有法後非得 其難意者。非想見
惑。無始來成。無法前非得。見道斷已畢竟不
退。於過去見惑。理應合有唯法後非得。何
故無耶 故三藏於婆沙。加一十六字。爲
通此難。其十六字意者。謂非想見惑。未斷
已前。名爲未捨。於未捨位。必無有人起未
來。非想見惑。入過去盡。以未來見惑。種類
無邊。起不盡故。及入見道。斷見惑時。於
未來非想見惑。即有法前非得故 過去非
想見惑。約種類説。不可唯有法後非得

從此第二。明差別。於中有二。一明得差
別。二明非得差別。就初明得差別中。文復
分二。一正辨差別。二隨難別解。且初明正
辨差別者。論云。已辨自性。差別云何
應辨得
問。
頌曰
    三世法各三 善等唯善等
    有繋自界得 無繋得通四
    非學無學三 非所斷二種
釋曰。三世法各三者。三世門也。三世法得。各
有三種。謂過去法。有過去得。有未來得。有
現在得。如是未來。及現在法。各有三種得
 且過去法。有過去得者。或是法前。或是
法倶。或是法後。此約能得與所得法。今時
同在過去世也。然過去法。唯有一得。如過
去世異熟生等也。或有二得。如過去世。別
解脱戒等。有通三得。如過去世道共戒等
也。若一得。若二得。若三得。皆名過去法中
過去得也。故過去得。通三種得。宜善思之。
過去法家現在得者。如別解脱戒。落謝過
去。現在不失。起得得之。此即法在過去。
得居現在。得居法後故。過去法家現在得
者。唯法後得也 過去法家未來得者。謂法
過去。得在未來。此未來得。名法後得。據世
横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
過去法家法前得也。如過去世道共戒等。
有法前得。已謝過去。其法前得。種類衆多。
起未盡者。仍在未來得。此未來得。不起即
已。起必在彼過去法前得。故過去法。未來
得者。亦有法前得也。宜善思之。現在法
家過去得者。唯法前得 現在法中現在得
者。唯法倶得 現在法家未來得者。名法後
得 據世横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
後。未來亦有現在法家。法前得也。准過去
説。宜善思之。未來法家過去現在得者。唯
法前得 未來法家未來得者。或法前。或法
倶。或法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得種類
別。約容起用。説前後也 善等唯善等者。
三性門也。善等者。所得善法也。等等取不善
無記法也。唯善等者。能得得也。等取不善
無記得也。謂善不善。及無記法。如其次第。
有善不善無記三得 有繋自界得無繋得
通四者。繋不繋門也。有繋者。三界有漏法也。
其有繋法。得唯自界 謂欲界法得。唯欲界。
若色界法得。亦色界若無色界 法得亦無
色界 以有漏得。隨所得判。故有繋法。隨
在何界。其能得得。與所得同 無繋者。無
漏法也。無漏法有二種。一有爲無漏謂道諦
也。二無爲無漏擇滅非擇滅也。得通四者。無
繋法上。能得得通四種也 謂三界得。及無
漏得。名爲四種 且非擇滅得。通三界繋。
謂非擇滅得。隨命根衆同分別判。以命根
衆同分通三界繋故。故得通三界繋也。如
欲界縁闕。得非擇滅得。即欲界繋 若色界
縁闕得非擇滅得。即色界繋 若無色界。縁
闕得非擇滅得。即無色界繋 故論云。非擇
滅得。通三界繋。若擇滅得。色無色界。及與
無漏 解云。謂擇滅得。隨能證道判 若有
漏道。證擇滅者。其所引得。色無色界繋。以
色無色有有漏道。爲能證故。故擇滅得。通
彼二界。然於欲界。無能斷道。故擇滅得。不
通欲界 若無漏道。所證擇滅。其擇滅得。
亦唯無漏。隨能證道。是無漏故。若道諦得。
唯是無漏。以道諦得。隨所得判。道諦是無
漏。得亦無漏也。故無繋法。總而言之。得通
三界及與無漏四種也。非學無學三者。三
學門也。頌言非字。流至無學。謂非學非無學
也。三者能得得也。謂非學非無學法。得通三
種。一者是學。二者無學。三者非學非無學。又
頌文窄故。唯標非學非無學 若依論文。
三學具明。故論云。若有學法。得唯有學 
注曰。有學法者。有學身中。有爲無漏是也。
以有學法是有爲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
是有學也 若無學法。得唯無學。注曰。無學
法者。無學身中。有爲無漏也。以無學法是有
爲故。得隨所得判。故得亦無學也 非
學非無學。得有差別。謂此法得。總説有三
 注曰。此文正釋頌也。非學非無學法。雖
是一。其法上得。即通三學故。言得有差別
*也。非學非無學法者。謂一切有漏。及三無爲
已上
論文
 注曰。以有漏法不可修故。故非
有學無學身中法。名非學非無學也 若無
爲法。不可修習令其増長故。亦是非學無
學法 且有漏法。唯有非學非無學得 
以有漏法*隨所得判故。能得得亦是非學
非無學也。非擇滅得。及非道所引。擇滅得
亦如是。注曰。非擇滅得。隨命根衆同分判
 非道得。隨能證道判故。此二得亦是非
學非無學也。亦如是者。意明得同前。是非
學非無學也。若有學道。所證擇滅得。亦有
學。隨能證道。是有學故。若無學道。所證擇
滅得。亦無學 隨能證道。是無學故 故知
有漏。及無爲法。雖是非學非無學法。其能得
得。通三學也。宜善思之 非所斷二種者。
三斷門也。非所斷者。謂無漏法也。二種者。非
所斷法。上能得得。通二種也。一修所斷。二
非所斷。頌文窄故。唯標非所斷得。若依論
文。三斷具明。故論云。又見修所斷法。如其
次第。有見修所斷得。非所斷法。得有差別。
謂此法得。總説有二此正釋頌文也。有二
者。修非二斷也
別分
別者。諸無漏法。名非所斷無漏者。道諦二滅
也。無漏非見修所
斷。名
非所斷
非擇滅得。唯修所斷。及非道所證。
擇滅得。亦如是 注曰。此是釋非所斷法
得通修所斷也。非擇滅得。隨所依判。唯修
所斷。若非道。所引得者。隨能證判。亦唯
修斷。故言亦如是也。道所證。擇滅之得。
及道諦得。唯非所斷此文釋非所斷法得。通非
斷也。謂道所引得隨能
證判若道諦得隨所
得。判故皆非斷也
從此第二。隨難別解者。論云。前雖總説三
世法各三。今應簡別其中差別相。頌曰
    無記得倶起 除二通變化
    有覆色亦倶 欲色無前起
釋曰。無記得倶起者。無記者。無覆無記也。謂
異熟生全。威儀工巧少分。取非數習者。此
無記法。勢力劣故 唯法倶得。法若過去。得
亦過去。法若未來。得亦未來。法若現在。得
亦現在 除二通變化者。此二通變化。是通
果無記。有三種得。前言無記得唯倶起。故
須除也。二通者。天眼耳通相應慧也。能變化
心者。謂十四能變化心也。論云。天眼耳通慧。
及能變化心。勢力強故。加行差別。所成辨
故。雖是無覆無記性收。而有前後及倶起
得有覆色亦倶者。此明有覆無記色。亦如
無覆無記。唯法倶得也。有覆色者。謂初禪有
覆。煩惱所發。身語二色是也。能發煩惱。通
三種得。所發身語。唯法倶得。謂此身語。雖
有上品。而亦不能發無表故。勢力劣故。
由此定無法前後得 欲色無前起者。謂欲
界繋。善不善色無法前得唯法倶得。及法後
得。以欲界色是不隨心勢微劣故。無法前
得。是有記故。通法後得
從此第二。明非得差別。論云。非得如得。亦
有如上品類別耶。不爾云何。頌曰
    非得淨無記 去來世各三
    三界不繋三 許道非得
    説名異生性 得法易地捨
釋曰。非得淨無記者。三性門也。謂非得性。無
覆無記。淨謂無覆也。去來世各三者。三世
門也。謂過去未來。各有三世非得 若現在
法。唯有過去未來非得。無現在非得。以法
現在是所得者必成就故。定無非得。舊云
現在法有非得者。此翻謬矣。且過去。法有
過去非得者。或是法前。或是法後。此據非
得與所不得法。今時同在過去也。若過去法。
現在非得者。唯法後非得。若過去法。未來非
得者。據世横望。雖皆法後。若論起用先後。
未來亦有過去法家法前非得也。准得説
之 未來法家。未來非得者。或法前。或法
後。未來雖無前後次第。約性類別。約容起
用。説前後也。未來法家。過去現在非得者。
唯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過去非得者。唯
法前非得也。現在法中。未來非得。據世横
望。雖皆法後。若約起用先後。未來亦有現
在法家法前非得也。 三界不繋三者界繋
門也。三界不繋者。是所不得法 三者能得
非得也。謂三界及不繋法。各有三界非得
也。且如彼欲界法。有三界非得者。謂欲界
有情。不得欲界法。非得欲界繋 色界有
情。不得欲界法。非得色界繋 無色界有情
不得欲界法。非得無色界繋 良由非得
隨所依判。故隨所依。通在三界。如欲界法
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法。有三界非得。准
欲界説之。若不繋法。三界非得者。欲界不
得不繋法。非得欲界繋。色界不得不繋法。
非得色界繋。無色不得不繋法。非得無色
*界繋許道非得説名異生性者。釋非得不
通無漏也。謂發智本論。許道非得説名
異生性故。論引本論云。云何異生性。謂不
法。不獲即是非得異名。非説異生性
是無漏應理。注曰。已上論文。不獲即是非
得異名已下者。是論主釋。上兩句。本論文也。
既知不獲道。名異生性。明知異生性。必
非無漏。此異生性。即是非得。故知非得。
不通無漏也。又婆沙四十五云。尊者世友。
作如是説。能令有情起異類見異類煩惱。
造異類業。受異類生。故名異生。得法易地
捨者。捨非得門。謂捨非得。不過二門。一得
法捨。二易地捨。得法捨者。如道非得説
名異生性。得道時。捨異生性。此即以得
替非得處也。易地捨者。謂從下地。生上
地時。若從上地。生下地時。以易地故。必
捨非得。如從欲界生上界時捨欲非得。
以欲非得隨所依身。所依捨故。非得亦捨
也。如欲界既然。餘界亦爾。故易地捨。但由
易地。捨於非得。未必有得替非得處。然
異生性。通前兩捨。謂易地捨中。雖不遍捨
異生性盡。亦有少分捨異生性。如從下地
生上地時。亦捨下地異生性也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四



倶舍論頌疏論本第
從此大文第二。明衆同分者。論云。如是已
辯得非得相。同分者何。頌曰
    同分有情等
釋曰。同分者標章 有情等者。正釋同。謂
身形等同。謂諸有情。身形業用。樂欲展轉。互
相似故。分者因義。謂由此分能令有情身形
等同。同之分故。名爲同分。依主釋也。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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