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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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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多少門」  論。十八界中至法餘餘界。
明常・無常*門 法餘者。法界中除三無爲
餘法界也 餘界者。除法界外餘十七界」
  論。又經中説至有所縁故。是根・非根*門。
於中有二。一引經中二十二根。二辨根界
攝。此即初也。經中説二十二根。意根於身
根後説。依六處次第故。諸大論師命根後
説意根。於無縁根後説有縁根故」  論。
如是所説至皆體非根。第二辨界攝也。十
八界中六根・六識全是根。五根即是七色根。
七心界即是意根 法界一分者。命根・信等
五根・五受根也。三無漏根一分。三無漏根
中有心王即意界攝。餘心所法即法界攝 
後三者。謂三無漏根。若以心所爲體法界
攝 心爲體意・意識攝 女・男即是
一分身根攝 色等五境。法界一分。非是根

倶舍論疏卷第二
  保延三年潤九月十六日向霖雨天奉
點了覺樹
 此卷少少有難通□ 交了 



倶舍論疏卷第三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一
明根等義立名有異 此論名根品。雜心
名行品。正理名差別品 然雜心合此論
根品・世品總名行品。以行有二義。一縁。二
所作。縁行是因行。所作是果行。由此雜心
合爲行品。因行即是勝用義故。此論與根合
爲根品。又以先明根故故名根品。如本論
中説世第一品等作用即是法差別。故正
理論名辨差別品。名雖有異義不相違 
問何故根品界品後明 答以界是自性・及
是本事・是所依故。所以先明。根是作用・及
是差別。是能依故。所以後説 釋品名者。
最勝・自在・光顯名根 此品初明故名分別
根品
論。如是因界至根是何義。此品總有七十四
頌分爲三節。初二十二頌正分別根。次二
十七頌分別倶生。後二十五頌分別因縁 
就初節中復有三段。初六頌建立根。次兩
頌釋根體相。後十四頌義門分別 就初六
中。初之一頌述婆沙師建立。第二三頌
述曇無徳建立。第三一頌述曇無徳重説根
相。第四一頌述餘師建立 就初文中有
五。一結前問後。二答根義。三重問。擧頌
略答。五長行釋。此初文也 眞諦師云。根義
云何者。前已開十八界爲二十二根。未解
根義。根有二義。一名義。二法門義。名義是
立名義。法門義是流・無流等義 今詳。此中
問其根義。正問名義 此二十二法以何
義故名之爲根」  論。最勝自在至根増
上義。第二答根義也。正理論云。此増上義。
界義顯成。界謂伊地或謂忍地。最勝自在
是伊地義。照灼明了是忍地義 今詳字界
有其多義。正理論意。最勝自在是伊地界義。
照灼明了是忍地界義。熾盛光顯是字縁。助
其伊地忍地二字界名。最勝自在照灼明了
之義轉名増上。増上即是根義。此論最勝自
在是伊地字界之義。光顯是字縁。助其伊地
最勝自在之義轉名増上義。増上義名根
也。故正理云。此増上義界義顯成。此意總顯
二十二根。於諸聚中作用増上。問諸法相望
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此極増
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長等。於獸・
村邑極増上故」  論。此増義誰望於誰
者。此第三重問」  頌曰至各別爲増上。
第四重答」  論曰至四不共事。第五釋
頌文也。於中有三。初釋五根有四増上。次
釋四根各二増上。後釋十三根各一増上。此
列四増上用也」  論。且眼耳根至聞
聲別故。此釋眼・耳二増上也 論鼻舌身根
至香味觸故。釋後三根増上用也」  論。
女男命意至能爲増上。次釋四根各二増上」
  論。且女男根至乳房等別。此釋女・男
二根増上。正理論云。且女・男根二増上者。一
有情異。二分別異。有情異者。劫初有情形類
皆等。二根生已便有男・女形類差別 分別
異者。進止・言音・乳房・髻等。安布差別。有説
勇・怯有差別故名有情異。衣服・莊嚴。有差
別故名分別異」  論。有説此於至諸清
淨法叙異説也 扇搋。謂無根・損根 半擇
謂無勢・損勢 二形。謂具足二根。初以無
根或被損故於染・淨中無増上用。次以無
勢或被損故。於染・淨中亦無増上。後具
二根具二煩惱。故染・淨中亦不増上 扇
搋・半擇皆悉通有本性・損壞。由此故言本
性・損壞扇搋・半擇。扇搋中有全無根。有分
無根 半擇中有全無勢。有分無勢。諸經
論中有説扇搋是無根者。全無少無同名無
故。婆沙九十解離欲名爲丈夫四句中。云
或成就男根而不名丈夫。如扇搋・半
擇迦等 此意即説分無根也 有人多解
未能釋難。然此後釋不及前師。所以然
者。二根之者。雖於染・淨無増上用。而得
名根。故知有染・淨言非爲定證」  論。
命根二者至能續及能持。此釋命根二増上。
正理論云。命根於二有増上者。謂由此故
施設諸根及根差別。由此有彼有。此無彼無
故。或於衆同分能續・及能持。於無色界要
有命根方有所生處決定故。彼起自地善・
染心等。或起餘心非命終*故 舊倶舍云。
於衆同分相應。及執持中増上。眞諦釋云。
如生人道得在人類。故言相應。命若壞時
則生異道非復人類。又此身何以得相續住。
要由有命執持住故」  論。意根二者至皆
自在隨行。此釋意根二増上。正理論云。有
説意根於染・淨品。有増上力故言於二。如
契經言。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
淨」  論。樂等五受至喜及憂捨。後釋
十三根各一増上。樂・喜貪隨増。苦・憂瞋隨増。
捨受癡隨増。信等八根皆能生長清淨法也
 樂等於淨亦爲増上者。顯有二義。故致
亦言。謂能令染亦能令淨。染義如上。淨義
云何 如契經説樂故心定苦爲信依六出離
依喜及憂捨者。定・信・出離皆是淨品。樂受
與定爲増上。苦受與信爲増上。喜・及憂・捨
與於六境出離之義爲増上也」  論。毘
婆沙師傳説如是。第四結上所説。是毘婆沙
師也。正理論云。初傳説言顯樂後説。謂或
有説能導養身・等 述曰。顯世親師樂後説

論。有餘師説至受段食故。已下第二述曇無
徳建立根也。眞諦云經部 於中有三。
一破婆沙師建立二十二根。二以三頌建
立二十二根。三長行釋。此破五根導養身
也。云此是識非根用也」  論。見色等用
至別増上用。此破眼等以見色等爲不共
事。見色等用是識非根」  論故非由此眼
等成根總結破。餘義大同少異故不破也」
 論。若爾云何。婆沙師問。若不許我以
眼導養・及不共事等故名増上用。汝經部師
説其義云何」  頌曰至涅槃等増上。第二
頌答建立根也」  論曰至各立爲根。釋
頌文也。謂眼等根與眼等識爲依故。於眼
等識有増上用故立爲根」  論。豈不色
等至應立爲根外難」  論。境於識中至於
法亦爾。通難。夫増上用謂勝自在。眼於眼
識之中最勝自在故名増上。有其二義。一
與了青等衆多色識爲通依故。二能依
之識隨所依根有明・昧故。以此二義根於
識有最勝・自在増上之義 色則不然二相
違故者。一青色唯爲了青色爲所縁。不爲
了黄等*色爲所縁。二色有變壞識不隨
變壞。色之二事。與根二事。以相違故不立
爲根。乃至意根亦具二也。聲等亦爾」
論從身復立至有増上故。釋頌第三・第四
句」  論。女男根體至別立爲二。此文釋
女・男根所以。謂即以身一分爲體。此二少
異餘處身根。謂能於女・男有増上用。故
身根外別立二根」  論。女身形類至於二
性増上。釋女・男性及顯二根與此二性爲
増上也」  論。於衆同分至各能爲根。釋
第二頌 言。於衆同分住中命根有増上用
者。釋命根也 *言。於雜染中至無明隨
増故。釋五受根増上用也 *言。於清淨中至
道故。釋信等五根有増上用 *言。言
應知者至各能爲根此釋頌中應知字也」
 論。三無漏根至有増上用釋第三頌」
論。言亦爾者至各能爲根。此釋頌中亦爾
字」論。謂未知當知根至能般涅槃故。此
釋頌中於得後後道涅槃等増上」  論。等
言爲顯至解脱喜樂故釋頌等字 等言爲
更有異門。釋増上也。正理論云。此説
非理。彼同分根應非根故以非識依。
應非根故
豈不斯
過汝亦有耶經部却難。汝不共事等以見・聞等爲
増上。彼同分眼更不見色。應非是根
無此失。説於嚴身有増上彼同分眼雖
無餘三増上。
有嚴身等
増上用也
又非一與能了別一切色識爲
通因性。以諸眼根刹那滅故了諸色識不
生故。若言眼類無差別者。色亦應同。
類無異故。若謂青・黄種類別者。眼亦應爾。
有異熟生・及所長養類不同故准此見青・
色眼根不別
識但隨根有明・昧者。此亦非因。識體生已
方可得有隨根明・昧未生不可
説隨根也
未生令生増
上力等。隨闕一種即不生故未生令生。若色
根隨闕一種識
不生。此説
根與境
 若作倶舍師彈。只由未生令生
之根有明・昧故。識隨眼根有明・昧生誰
言識獨至現已方説隨耶。又現在世唯一
刹那。如何得有轉明作昧移昧作明耶 
或識隨根有明・昧故。導養身義應許在
根。眼用若増隨發勝識能避險難導養於
身。眼用若微隨發劣識不了險難令身顛
墜。故導養身在根非識 彈曰避險導身
親由識濟。今既廢親立遠一何誤耶 正
理又云。又於此中有何少異。前門已顯眼
等諸根發眼等識及相應法。今此門中略彼
一分。非己所見何足生欣。既無別義不
應重説 即是於我前説中減却一分。
所不略者還説我説。何足生喜。已下諸
根言同我説」  論。若増上故至増上用
故。論主假立賓・主釋難 於中有二。一假
設難。二正通難 就難之中先擧自宗難。
次擧數論難。此即先擧自宗難也 正理
論云。若増上故立爲根者。於愛・見品諸煩
惱中。受・想二法有増上用。想應如受亦立
爲根。又諸煩惱於能損壞善品等中。有増
上用應成根體。又最勝故建立諸根。一切
法中涅槃最勝。何縁不立涅槃爲根」
論。又語具等至有増上用。此即次擧數論
難也。彼論有二十五諦義。言二十五者 一
我。彼計常。我思爲體。性但是受者而非作
者。餘二十四諦是我之所受用 二自性以
薩埵・剌闍・答摩爲體。亦名苦・樂・癡。亦名
憂・喜・暗。此三種如我之臣佐。我若欲得
受用境時。即爲我變。未變之時各住自
性。故名自性 三從自性生大。謂我思量
欲得受用諸境界時。三法即知。動轉之時
其體大故名之爲大 四從大生我執。謂
縁彼我故名我執 五從我執生五唯量。
謂色・聲・香・味・觸。足前爲九 六從五唯
量生五大。謂地・水・火・風・空。足前爲十四。
謂色能生火。以火赤色故。聲能生空。以空
中有聲故。香能生地地中多香故。味能生
水。以水中多味故。觸能生風能觸身故 
 七從五大生十一根。謂眼・耳・鼻・舌・身・意・
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即是肉舌。足
前爲二十五諦 謂火能生眼還能見色。
空能生耳還能聞聲。地能生鼻還能嗅香。
水能生舌還能嘗味。風能生身還能覺觸。
五大竝能生意・手・足・大便處・小便處・語具。
彼計肉心名意。彼宗所執諸法是常。如轉
變金成環玔等。金色不改環等相異 
若我欲得受用境時。從自性生大。從大
生我執。從我執生五唯量。從五唯量生
五大。從五大生十一根 若我不受用境
時。從十一根却入五大。從五大却入五唯
量。從五唯量却入我執。從我執却入大。從
大却入自性 今約彼宗十一根中五作業
根爲難。語具謂肉舌於語有増上用。手於
執有増上。足於行有増上。大便處於棄捨
便穢増上。小便處於婬欲樂事増上。此等
竝有増上應立爲根
論。如是等事至有如是相。下一頌第三論主
爲曇無徳建立根也。以語具等自餘諸法
無根相故。不立爲根」論曰至是有情
本。釋所依也 内六處是有情本故是心所
依。外六處非有情本故。非心所依 有情
本者。内六處中全是有情。外六處中一分是
情。由内六處故。有扶根四境等故。根是其
本」  論。此相差別。已下釋餘根作用 
此者。此上六根也。不可此有情。有情無體
故。即以六處爲其體故。不可言此心・心
所法。男女相別多是色故。眞諦云此
六處也 相別。令住。如文可解 此成雜染
由五受根。雜染有二。一與煩惱相應故名
雜染此即意根。二以被煩惱縁縛故。故名
雜染此通六根」  論。此淨資糧由信等五
者。眼等清淨資糧謂信等五」  論。此成
清淨由後三根。此有三種。若體無漏故名
清淨即唯意根。若離自煩惱縛。及還滅故
名清淨者。即通眼等六根」  論。由此立
根事皆究竟。結上成根」  論。是故不應至
増上用故。此顯餘法非根攝也。正理論云。
不應更立想等爲根。諸煩惱中愛過最重
故。唯立受與彼爲根。愛過重者。以契經説
愛與六處爲生因故。又想非見煩惱生因。
餘因發生顛倒見已妄分別。想持令相續。
離正對治不可斷壞。故説此想與彼爲因。
受爲愛因倶通二種。受爲過重煩惱因故。
通二因故。獨立爲
論。復有餘師別説根相。下一頌第三述餘
師建立二十二根。二十二根是經説故。諸師
皆無増減其數建立是論師意所以諸説
不同」  論曰至二十二根。釋頌或字顯
餘師執。約生死流轉・還滅。最勝所依・生・住・
受用有増上故建立諸根。生死相續是流
轉義。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
滅。正理論云。生死相續是流轉義。生死止息
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斷滅 婆沙一百
云。流轉者謂更受生。還滅者謂趣涅槃」
論。流轉所依謂眼等六。此説六根爲流轉
依」  論。生由女男從彼生故。此意偏説
欲界胎・卵生也。此中有難。行・執有用於
口・腹。由茲不定手・足不立根。生中亦有
不依男・女根。此亦不定應非根」  論。
由命根住杖彼住故。此説眼等六根杖命
住故」  論。受用由五受因彼領納故。此意
顯受有増上」  論。約此建立前十四根。
結也」  論。還滅位中至立後八根。亦約四
義以立後八」  論。還滅所依謂信等五。正
理釋云。生死止息是還滅義。即是六處畢竟
斷滅。此得所依謂信等五此得者是擇滅得。或是
六處不生。即非擇滅

以是一切善根生長最勝因故」  論。於
三無漏至由後受用。正理釋云。初無漏根能
生此得。正定聚中此初生故。次無漏根令此
得住。由彼長時相續起故。後無漏根令得
受用現法樂住。彼所顯*故」  論。根量由此
無減無増。總結數決定也」  論。即由此縁
經立次第。此明經中先説内六處。次説男・
女。次説命根。次説五受。次説信等五根。次
説三無漏根 不言論説次第者。以論意
根於命根後説。不依此次第也」  論。不
應語具。已下彈斥外道立十一根。有與釋
同。有與釋別。與前同者不破。與異者即
破之 言。不應語具至語方成故者。如能
見色不待學成。若舌於語有増上用。應自
能語不待學成。正理云。又語具等亦不名
根。不定・雜亂・太過失故。不定失者。何等語
具立爲語根。能發言音名爲語具。此即是
舌。若爾則應尋・伺等法・及能引起語業諸
風。亦立爲根。能發語故 又尋・伺等於發
言音是勝因故。若謂了色亦由言故。不應
獨立眼爲根者。理必不然。諸生盲人雖聞
説色。不了青等差別相*故」  論。手・足
不應至建立爲根。破手・足也 異處。謂運動
 異相。謂申・屈 餘文可了 已上不定・雜
亂失也」  論。出大便處至起此樂故。前難
有雜亂失。後難無別増上」  論。又諸喉
齒至不應立根。此是太過失也。正理云。太過
失者彼所立根應無限量等 問七十五法
何故色唯五根。心王全。通中唯取受・念・定
慧四。善中唯取信・勤二法。不相應中唯取
命根。不取餘法 答若依餘師。此十三法
於流轉・還滅有勝用故建立爲根。餘用非
勝不立根也。若依曇無徳。即此十三法是
心所依。此別。此住。此雜染。此資糧。此淨故
立爲根。餘法不爾不立爲根。正理問云。諸
法相望各各別有増上用故。應竝名根。答
云此極増上別説義成。如師子王・及村邑主
 如前已引此文 問此中將勝能作因
對増上果當立爲根 豈能親於因縁對
果而反不立根耶
論。此中眼等至亦當廣辨。上來六頌建立二
十二根。下兩頌第二釋根體相。於中有二。
先指當餘根。後釋五受・及三無漏。此即初
也」  論。樂等五受至依九立三根者。後釋
五受・及三無漏根。受有三種。一攝益。二損
惱。三非損非益 又有二種。一身受。謂五識
相應。二心受。謂意識相應 身受攝益。及第
三禪心受攝益名樂受。身受損惱名苦受 
心受第二禪已下攝益名喜受。損惱名憂受
 通在身・心非損非益名捨受」  論曰
至名爲苦根。釋苦受也」  論。所言悦者至
心悦名樂釋樂受也」  論。即此心悦至名
爲喜根。釋喜受也」  論。第三靜慮至唯
名喜根。此釋三禪名樂。下地名喜所以」
 論。意識相應至名曰憂根。釋憂受*也」
論。中謂非悦至應言通二釋捨受*也」
論。何因此二總立一根。問也。何因悦與不悦。
在身・在心。受名各別。非悦非不悦。在心・
在身。合爲捨受」  論。此受在身心至身
心合一。釋妨難也」  論。又苦樂受至故總
立根。更重釋也」  論。意樂喜捨至立具知
根。此釋三無漏根 於中有二。先以九根。
於其三道立爲三根。後釋三根得名所由。
此即初也」  論。如是三名因何而立。自
此已下釋三根名。先問後答 問云因何
名未知當知根等」  論。謂在見道至名
未知當知。此釋初無漏根名也。智名爲知。
忍非知故。在見道中苦法智忍位。有八諦
未知當知行轉。至苦法智位有七未知當知
行。乃至道類忍位有色・無色道諦未知當知
行故。故十五心皆名未知當知根也」
論。若在修道至名爲已知。此釋第二無漏根
名也。至道類智已知諦周盡。無未曾知
諦之境爲求知故起於道。但爲斷除修
道惑故。於四諦境復數數了。是故説彼名
爲已知。婆沙一百四十三云。第十六心頃應
如七智。何故獨説爲已知根。非已知而知
故。答此亦從多分説。謂初刹那雖與七智
相似。後諸刹那皆與彼異。從多分説悉名
已知根。一類性故 准此論文前七智唯一
刹那。道類智二乘必有多念 或聲聞・衆出
必有多念」  准此。重知名已知也 有
説此後更無未已知道所陵所覆。不以下著
上令不得自在。必當爾故。於知言已知。
如去時名已去。彼亦如是 准此論文。未
已知道爲下。已知道爲上。忍爲其下。智爲
其上。前爲其下。後爲其上。雖前七即於知
説已知。亦得名爲已知。後道類忍名爲
未知。故名以下著上。八智雖皆得名已
知。七智上有下故不名已知。第八上無下
故名爲已知。雖道類智不能自知。至第
二念方被智知。如須彌一塵。大海一渧。又
諦作法非就刹那 問修道中觀諦爲
斷煩惱。及爲練根法樂等。因何但言爲
斷煩惱 答初果道*後必起勝果道。其勝
果道即是斷惑之加行也。又練根等恐煩惱
退。爲現法樂亦是斷惑之勝進道故。但言
斷惑義即攝餘。由斯論師唯説斷惑」
論。在無學道至乃至廣説。此釋具知根名。
 知己已知者。唯説盡智。即是鈍根。謂得
盡智知我已知苦・知集等。或得盡智知
我已知苦・斷集等 或習此知已成性者。
謂得盡智・無生智也。此即利根得其二智。
我已知苦是盡不復更知是無生智 乃
至廣説者。謂我已斷集不復更斷等。正理
論云。第三具知根體知己已知故名爲知。
習知成性故。或能護知故 抄釋云。謂無
學道云苦我已知等名知己已知。此名
知習已成性。是初得謂盡智。或能護知。是
後位即無生智。成而能護故名爲具。倶舍
亦云以初爲有知。後爲習成性。此能有・能
習者名爲具知。具知家根名具知根 案此
二論意有差別。若此論以三道慧名未知
欲知等。即彼是根。就同依釋。是即彼是根
但唯是慧 *若倶舍意彼之三名目能
成行者。就依士釋。彼所有根名爲彼根。即
具攝九法 正理論云九根相應合成此
事。故意等八亦得此名 婆沙歴七十五法
廢立。恐煩不述。然不過此前建立門。無
前義者不立爲根」  論。彼所有根至當
知根等。總結前三根名
論。如是已釋至幾無漏。下第三有十四頌諸
門分別 於中有二。初六頌有六門分別。
後八頌別約諸義分別。初一頌漏・無漏分別
 於中有三。一唯無漏。二唯有漏。三通有
漏・無漏」  論曰至名異體同。此明唯無
漏」  論。七有色根至色蘊攝故。此明
*漏詳此釋義不盡。無漏無表亦色蘊攝是
無漏故」  論。意樂喜捨至有漏無漏。第
三漏無漏也」  論。有餘師説至外異生品。
此叙化地部計。則是應婆沙毘婆闍婆
提。此云分別論師。彼引經證信等五根唯
是無漏。以契經唯説所有故。謂説阿羅
漢乃至預流向有此信等五根。故知無漏 
又世尊説。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我説彼住外異
生品者。又下文全無五根住外異生品。故
知無漏。雖引重文其義是一。有凡無」
論。此非成證至外異生品。自下論主破有
二。一通化地部引文證成無漏。二自引經
文證通有漏。此即初也 此非*成證。總非
 依無漏根説此言故。釋所以信等五根
通其二種。謂有漏・無漏。彼説有・凡無。依
無漏根説不依有漏信等五根 云何知
然者。化地部徴。云何知依無漏根説 
*言。先依無漏至説此言故。釋。論主釋
無漏信等五根所以也。夫建立人唯
有爲無漏非無爲有漏。彼經既以信等五根
建立人。故知唯依無漏根説。前説
有依無漏根。既言若全無此信等五根。故
知唯説無漏 或諸異生至外異生品。論主
第二釋。如文可解」論。又契經説至亦
通有漏。論主引經證信等五根通有漏也。
佛未轉法輪時未有人。此時已説有情
上・中・下。故知説有漏信等五根」  論。
又世尊説至品類觀察。論主引第二經證
通有漏。信等五根若唯無漏。如何實知是
集・沒・味・過患。此之四行觀有漏故。集能招
苦。沒沈沒處。味愛味處。過患是苦。出離是
滅。餘文可解」  論。故信等五根通有
漏無漏。總結證也
論。如是已説至成非異熟。下一頌第二明
是異熟・非異熟門」  論曰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此定宗也。二十二根中。唯一命根定是
異熟 唯遮更通餘根 定遮通非異熟」
  論。若如是者至誰之異熟。外難。難云。
若定是異熟者留多壽行。既由第四定等
延此命根。即此命根是誰異熟」  論。如本
論説至壽異熟果。此有二意。一引本論證
有留壽行。二引本論答前問也 言。留
壽行誰之異熟者。引本論證。即是先感富
等業之異熟 云何苾芻留多壽行者。問留
法 謂阿羅漢。簡有學 成就神通。簡
慧解脱 得心自在。簡時解脱 若於僧衆
若於別人。簡餘田 以諸命縁至隨分布施。
簡餘物 施已發願。簡無願 即入第四
定等。簡餘定 從定起已至則皆轉招壽異
熟果者。由施・定力能轉招也。由施・定
轉先不定富異熟業。令招今時壽異熟果 
或由此施・定願令延不定業也 問何以
得知非是由今布施現招壽果。答有多文
證。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問理無富異熟果可
成壽異熟果。何故乃説富異熟業則轉能招
壽異熟果。答無轉果體有轉業力。謂由布
施・邊際定力轉富異熟業招壽異熟果。雖
倶可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此文。施爲能轉不言正感 有餘師
説。有業先感壽異熟果。然有災障。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彼災障滅壽異熟起。雖倶可
轉而彼今時不顧富果祈壽果故 准此
論文。施爲能感。有作是説。有業先招壽異
熟果。然不決定。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招
壽業決定與果 准此論文。施爲能決定
也 復有欲令由施・定故引取宿世殘壽
異熟。謂阿羅漢有餘生中殘壽異熟。由今布
施・邊際定力引令現前。定力不思議令久斷
還續 准此論文。亦由施・定引也 准上
四解 第一解云。由布施・邊際定力轉富異
熟業招壽異熟果。准此論文。於僧衆等施
爲轉業因。非自招命。然此初解即與本
論相扶。言轉富業招壽果故 第二師云。
有業先招壽異熟果。然有障故等。此亦容
是不定業也 第三師云。有業先招壽異熟
果。然不決定 第四師云。由施・定故引取
宿世殘壽異熟 上三師釋皆與本論相違
 本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則皆轉招壽
異熟果 此後三師皆不言轉富業。但
壽業有障。不定。殘果。故知非與本論相扶」
  論。復有欲令至引取受用。此是婆沙第四
家也」  論。云何苾芻至富異熟果。此釋捨
行。准捨壽行欲捨壽行皆行施等。定知
不是轉現施業招壽之力令招富也。本欲
轉捨壽業令招富果。欲令壽短今更造
壽業轉令招富。於捨壽行有何用耶。故
知。留壽行中所有布施但爲轉力。不招現
果。問若爾何故布施 答婆沙云。問所留
壽行正由誰引。爲由布施。爲定力耶。若
由施力。不應入定。若由定力。不應行施。
有説由施。有説由定。如是説者倶由二
種。雖多行施。若不入定。彼終不能引壽
果故。雖數入定。若不行施。彼終不能引
壽果故。然施力能引。定令決定。由此故
言倶由二種 准上論文。由施命縁能引
過去招富之業感壽果也。婆沙釋捨壽行
有六師釋。問理無壽異熟果可成富異熟
果。何故乃説壽異熟業即轉能招富異熟果
 答有三師如前留壽。唯改壽・富有異。
皆言由施・定力。第四師*云。有業先招富
異熟果麁而非妙。由今布施・邊際定力。令
滅麁業轉招妙果。謂彼先引長時麁果。今
由布施・定・願力故。令彼轉招促時妙果。
第五釋云。復有欲令引殘富異熟業。如留
壽第四釋。婆沙論云。問若諸有情壽果富果
不決定者可有留捨。若倶決定如何留・捨。
答但作分限無留捨事。譬如良醫所記分
限無能過者。此亦應然 准此論文。留壽
行者富・壽二業倶不定者可有留・捨。若決
定者但爲分限不能増・減 又准此文。増
壽行者非是現施能感。文極分明。第六尊
者妙音釋如此論。正理論云。且無分別。此
諸根中唯一命根定是異熟。如何此命可
無分別。定果命根非異熟故。如是命根亦
是異熟。得邊際定應果苾芻。於僧衆中或別
人所施思果故。諸我能感富異熟業。願皆
轉招壽異熟果。本論説故。此當婆沙初解。
准婆沙四釋中初釋及後立由施能引定能
決定。即是現施之思。引舊業起故。名施思
果也。若作此釋。即與婆沙初釋相扶。婆沙
*復三師釋。皆違本論。不可依也。若不爾
者。即與婆沙所解相違。又違本論捨壽行
文。正理第二解同婆沙第三解。第三解同婆
沙第四解。瑜師正理抄中云。倶舍所釋并
非薩婆多正義。應以此引不定業爲正。
由不許命根是現業果。引無邊胄造婆沙
決擇云。如説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
根。又不許一業感多身。瑜師自*云。然未
其深趣應更思之 今詳。有部命根定
非現果。不許造一引業引多生果。亦不
許造多引業共感一生。今此留壽。若爲通
釋。若准留壽定願即轉前富果令續
今命。即有多業感一生過。若言令感命
不定業延。即有與願不同過 今即以此
二義以爲兩釋 一解。以定・願・及施思力
延不定業留壽得長。問若爾豈不與願
不同。答由願富業感壽果故。此願方
延不定業。如以命縁施等方能延等 二
釋。即轉富業令招壽果。問若爾豈不一生
多業引。及非取而與果耶。答不許二引業
共一生受。由施・定力資不思議。故轉其非
取滿業令招壽果。然不是一生多引業果。
如色是礙。通力不思議故而能令無礙 
若不爾者。因何本論云富異熟業則皆轉
招壽異熟果 若言施思爲引招現果者。
此即有多過失。違婆沙増・捨故。一生
多業引故。違捨壽行文。違無邊胄決擇云
一法是業果非現業果謂命根。又不許一
業感多身。若引感富業感此身者。此
引感一生過。然兩釋中應取後釋。順
本論故 尊者法勝。説此命根亦非異熟
故。彼論説。有十三根皆通二種。此違本論
一根非業是異熟。九根非業非異熟。十二
不定 有人釋論。第一引本論意云。此
意説。以布施時無貪相應思。正能感現異熟
命根。以邊際定等爲縁轉富業令感壽
果。此即現業能感現命果。此釋爲定。問同
分亦現感不。命與同分誰總。誰別。第一解
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由有總・別不同。現・非現異故。
同分長命根短者可延。若同分亦短者命不
可延。此論既云轉招壽果。以此故知。現
容感命。又下論云。四業容倶作。引同分
唯三等。云云 又引婆沙一百十四三説云云
 通婆沙三十一云命根・衆同分是牽引
果。解云。引業非唯感總同分。亦能兼感別
命根故 彈曰。舊翻名總。今譯爲引。舊翻
爲別。今譯爲滿。引・滿總・別眼目異名。如何
引業兼感別命。豈非引・滿雜亂過耶 第
二解云。同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言
差別者。倶容現感由業力故 引婆沙第
三師四業容感衆同分證 第三解云。同
分是總。命根是別。同第一解。倶容現感同
第二解。言差別者。雖總・別不同。由彼倶容
現業感故。長即齊長。短即齊短。延即同延。
則同促 第四解*云。同分非現感。命根
容現感。同第一解。言差別者。二倶是總 
引婆沙三十證 第五解云。倶容現感
同第二解。二倶是總同第四解。言差別者。
或延同分。或延命根 第六解*云。倶容現
感同第二解。二倶是總同第四解。*云差
別者。既倶容現感。又同是總。長即齊長。短
即同短。延*即同延。促則同促。雖作六解初
解稍勝。非但順多論文。亦乃於理爲善 
今詳光師所引。論云時彼能感富異熟業。
則皆轉招壽異熟果。謂是轉現施思之業爲
所轉業招現命根。違婆沙四釋及能轉所轉
也。及違捨壽行文如前已述。亦違自
釋。施思既已招命。何更用定・願轉 言命
是滿。復違婆沙三十一文。及正理十六文。
如後當述 又云命根及同分倶能令六處
住時長・短。不得論意如前已述 問命・
及同分誰是引果 答婆沙三十*一云。復次




命根・衆同分是牽引果。又正理十六云。要意
業牽引命・衆同分 又云。身・語二業定不
能引命・衆同分。不爾便違契經正理。經
言劣界思所引故。此説欲有命・衆同分 
又云。又非次第一一極微牽引命根及衆同
分一心起故 正理此文與婆沙三十
同。既有正文説命是引。無文説命是滿。不
可*准義云命滿而違正文 問若爾何
故婆沙一百一十四解四業三説。一云。生・
後二業感衆同分・及滿。現及不定感滿非
衆同分。二云。三感衆同分・及滿除現。現能
感滿非衆同分。三云。四能感衆同分・及滿
 婆沙既對滿説衆同分不言命根。故知
命唯是滿 答彼文明四業感果引・滿差別。
引中擧衆同分。命可例同。婆沙三十*一正
明衆同分・命根是何果故。具説二種牽引
果也。四業中是准義。三十*一及正理是正
文。不可釋正文從准義也。此論云。引同
分唯三。即是第二師義。由引有命及同分
故。言引同分欲簡命根。若唯同分是引。但
應言引。何用同分之言 問命及同分倶是
引果。何故唯説留捨命行。不説留捨同分
 答二用別故。故論云。一趣生等諸有情類
所有身形諸根業用。及飮食等互相似因。并
其展轉相樂欲因名衆同分。故有別法能
轉煖・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又命根増上
用。謂能令衆同分相續住等。准此故知延・
促是命。非是衆同分也」  論。尊者妙音
至捨壽行。如文可解」  論。應如是説至皆
是異熟。此述論主釋也。如文可解。正理破
云。而經主言由勝定力引取未曾諸根大種
住時勢分。如此命根非是異熟。餘是異熟 
此言非理。所以者何。且彼唯説諸根大種住
時勢分名爲命根。如後當破。設許如是。隨
執彼爲長養等性。皆不應理。且不應執
是長養性。彼能訪護異熟果故。所防異熟
已轉盡故。不應異熟相續斷已獨有長養。
太過失故。亦不應執是等流性。眼等無別
等流性故。無記非善等流果故。又界應成
雜亂過故。亦不應執是異熟性。定非欲界
異熟因故。又彼自許如是事故。然其所説
迷謬難詳。任更指陳。彼名何法而言此命
非異熟耶」  論。因論生論至二種堪能
者。釋留壽行所以。可知」  論。復何因縁
至猶如捨衆病。釋捨壽行所以。如文可解」
  論。此中應知至無煩惱故。釋留捨壽處・
人等也 處唯三洲 趣。唯是人 依。唯男・
女 根。唯不時解脱。慧・倶解脱者。唯倶解脱
 得邊際定諸阿羅漢。辨位 由彼身中有自
在定。簡鈍根 無煩惱故。簡有學」  論。
經説世尊至由此暫住名爲命行。此釋經中
行命行二名差別。如文可解」  論。多
言爲顯至不應言行。釋多命壽。然有三解 
第一解云。此顯命壽留・捨多念。非一刹那
有留・捨義故。婆沙云。多言顯示所留・所
捨非一刹那。行言爲顯所留・*所捨是
無常法 第二有部解云。有説。此多言者。爲
遮正量部計有一命壽實體經多時住。初
起名生。終盡名滅。中間名住異。行言爲顯
留・捨多念。命行・壽行念念體別非一命壽
經多時住 第三經部師説。多言爲顯無
一實命壽體。但於五蘊衆多行上。假立如
是命・壽二名故説多行。若謂不然。不應
言行。但可應言留多命捨多壽。以此行
是有爲通名非唯命壽」  論。世尊何故至
煩惱魔故。此明世尊留・捨。如文可解。婆沙
百二十六云。經説世尊留多命行。捨多壽
行。其義云何。有作是説。諸佛世尊捨第三
分壽。有作是説。諸佛世尊捨第五分壽。若
説諸佛捨第三分壽者。彼説世尊釋迦牟尼
壽量應住一百二十。捨後四十但受八十。
問佛出世時。此洲人壽不過百歳。何故世尊
釋迦牟尼壽百二十。答如佛色・力・種姓・富
貴・徒衆・智見。勝餘有情。壽量亦應過衆
人故。若説諸佛捨第五分壽者。彼説世尊
釋迦牟尼所感壽量應住百年。捨後二十
但受八十。問諸佛色・力・種姓・富貴・徒衆・
*智見。勝餘有情。何故壽量與衆人等。答
生在爾所壽量時故。由此經言捨壽行者。
謂捨四十或二十歳 正理二十二同婆
沙」  論。傍論已竟至皆通二類。釋憂根・
及信等八根。是有記故唯非異熟。七色根・意
根・除憂四受。十二通異熟・非異熟」  論。
七有色根至餘皆異熟。重釋。如文可解」
論。若説憂根至順捨受業。外難。既有三
受業。喜・捨即是異熟。故順受業。亦是順
異熟業也」  論。依受相應至名順樂受觸。有
部通難。此是相應名順。非順異熟果也」
 論。若爾至亦應如是。外將喜・捨受例。
亦應唯據相應名順」  論。一經説故至
理皆無失。有部通也。言順異熟於我無違。
相應名順亦是於我無違」  論。無逃難處
至憂非異熟。外重徴也」  論。以憂分別至
異熟不爾。有部釋也」  論。若爾喜根至
生及止息故。外人將喜根例難也」  論。若
許憂根至名果已熟。有部反難外人」
論。亦應如是至名果已熟。外引喜根例
釋」  論。毘婆沙師至故非異熟。有部引婆
沙釋。正理論云。何縁定謂憂非異熟。此是
異熟不應理故。云何不應。離欲貪者不隨
轉故。異熟不然。設計隨轉應如苦根。阿
羅漢等亦可知有。而實非有。經所遮故。如
契經説。設見大師般涅槃位。亦無愁等又
無用故。善亦不行。非能攝益如喜根*故」
 論。若爾至何相知有。外人徴喜根有相
也」  論。隨彼有相至定非異熟。此有部
釋有喜無憂相也」  論。眼等八根至是
惡異熟。此釋異熟諸根於善・惡趣異熟不
同」  論。於善趣中至善業引故。此釋伏
難。如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異熟。下一頌第三明有
異熟・無異熟門 論曰至定有異熟。釋頌
第一句也」  論。依唯越義頌説定聲。釋
頌定字」  論。謂顯憂根至故越次説。釋
越次第 先説憂根定有異熟所以。一以
唯有異熟。二以兼具二義。由此二故越次
先説憂根定有異熟」  論。具二義者至唯
散地故。釋二義也。唯有異熟有其二義。一
非無記。二非無漏。憂根具有故先説也」
論。由此越次至定有異熟。此結先説憂根定
有異熟所以」  論。眼等前八至三無漏故。
釋十一根定無異熟 無異熟有二義。一無
記故。二無漏故。眼等八根唯有一義。謂無記
故。無無漏也。三無漏根唯有一義。謂無漏
故。無無記也。雖有定無異熟之義。不兼
二故。不越次説。於第二説定無異熟」
論。餘皆通二至皆通二類。准唯有記有漏有
異熟。唯無記無漏無異熟。釋餘十根通二種
也。先略後廣。此即略也」  論。意樂喜捨至
無異熟。此釋四根通有漏・無漏。通三性。若
非無漏非無記者。一向有異熟。若無記無漏
者。無異熟」  論。苦根至無異熟。此釋
苦根唯有漏通三性。唯無記性無異熟」
論。信等五根至無異熟。此釋五根通漏・無
漏唯是善性。若有漏者即有異熟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記。下一頌第四三性分
別門也」  論曰至故先説。此釋信等八根
先説所以。二十二根信等是後。次前門中*復
明信等。故乘前便説信等根」  論。憂根
唯通至無記性。釋餘十四根。如文可解。憂
根唯通善・不善性不通無記者。婆沙一百
四十四釋憂非無記云。憂根且非有覆無
記。由與欲界有身見・邊執見不相應故。所
以者何。行相異故。彼二見歡行相轉。憂根戚
行相轉。互相違法不相應故。憂根亦非無
覆無記。非威儀・工巧處・異熟生所攝故。問
何故憂根非威儀路所攝。答憂根分別轉。威
儀路無分別轉。若威儀路有憂根者。設有
分別我今應作如是威儀如佛世尊。或
如馬勝。即分別時便應已住如是威儀。然
威儀路無此分別。故威儀路無有憂根。問
何故憂根非工巧處。答憂根分別轉。工巧處
無分別轉。若工巧處有憂根者。設有分別
我今應作如是工巧如佛世尊或如妙業
天子。即分別時已應成辨如是工巧。然工
巧處無此分別。故工巧處無有憂根。問何
故憂根非異熟生。答憂根分別轉。異熟生無
分別轉。若異熟生有憂根者。設有分別我
今應受如是異熟如佛世尊。或如轉輪
王。即分別時便應現受如是異熟。然異熟
生無此分別。故異熟生無有憂根 廣如
彼釋 問何故受通三性。念・定・慧不通三
性。答受全中建立二十二根故。所以説
四受通三性。念・定・慧唯善入二十二根
故。所以不通三性。如建立二十二根中説」
論如是已説至幾無色界繋。下一頌第五明
界繋門」  論曰至十九根。此明欲界唯
有十九根。除後三無漏根故」  論。色界
如前至亦通色界繋。明十五根通色界繋 
 通言欲顯色界亦有。兼除女・男・憂・苦
論。除女男者至身醜陋故。此釋色界無男・
女根所以。一以離婬欲法故 若爾因何
有其鼻・舌。爲釋伏難故言醜陋不同鼻・
舌有嚴身用」  論。若爾何故説彼爲男。
難也。男・女二名由二根得。彼無男根。何故
名男」  論。於何處説。反問也」  論。契
經中説至男身爲梵。引經説也」  論。別
有男相至男身所有者。此通經。雖無男根。
而有男身衆相故名男也。非如欲界無男
即無男相」  論。無苦根者至不善法
故。釋無苦所以身淨妙故無等流苦。無不
善法故無異熟苦也」  論。無憂根者至惱
害事故。釋無憂所以也 一以所依身定
潤故無憂 二以無憂境故無憂也」
論。無色如前至信等五根。明無色界唯八根
也 言。通者。顯下界亦有
論。如是已説至幾非所斷。下一頌第六三斷
分別門也」  論曰至非無漏故。明四根
三也。與見・修煩惱相應故見・修斷。通
無漏故亦非所斷。憂根不通無漏故唯見・
修所斷。但與見・修惑相應故。不通非斷」
 論。七色命苦至皆有漏故。此明九根唯修
所斷。不染汚故不與見・修煩惱相應。及非
第六意識所生故非見斷。皆有漏故是修
所斷。不通非斷」  論。信等五根至及無漏
故。釋信等五根。非染汚故不通見斷。通
有漏故是修所斷。通無漏故亦非所斷」
論。最後三根至是所斷故。釋後三根唯不斷

上來六頌六門分別義類差別。自下八頌
得等不同六門分別 論。已説諸門義類差
別。結前 何界已下生後。此下一頌第一
明三界四生初得異熟根多少也」  論
曰至定染汚故。此明欲界三生。初生唯得二
異熟根。爾時雖有意・捨二根。唯染汚故非
異熟根。異熟意根無法前得。漸具根者無
眼等四・及女・男也」  論。化生初位至初
得八根。明化生也。准此化生必具諸根」
  論。豈有二形至二形化生。釋通妨也。
*准此善趣無有二形・化生。此上所説唯異
熟根。若兼染汚竝加意・捨」  論。説欲界
中至色無色界。結引」  論。欲界欲勝至過
色無色。釋頌但言欲・色不言界也 
詳此釋似當煩長」  論。色界初得至無
形者説。釋色界也」  論。上唯命者至唯
命非餘。釋無色界。頌中上言以定勝生勝
故。非是在欲・色界之上。無別處故。餘文
可解 正理論云。由此證知。命根實有。此若
非有爲得何根名生無色。非善・染汚名
業果生。未受彼生容現起故。又異熟心無
續生理。唯許染心能續生故。過去未來非有
論者。爾時三世異熟皆無。異熟既無。生依何
説。必應許有生依實法大乘有頼耶
無過。經部有過
沙一百四十七云。問餘無色根爾時亦得。謂
意・五受・信等五根此中何故不説。答有説。爾
時一切得者此中即説。餘無色根雖有得者。
而非一切。是故不説。謂上地沒生下地時。
雖得彼根。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彼皆不得。
是故不説 述曰。此説先不成就今之得者
名得。若自地沒還生自地。先成就故不名
爲得。從下地沒生上地時。爾時善・染亦先
成就。唯異熟根無法前得。彼彼生處初獲名
得 問若言雖同欲界以報別故。此無記
根名初得者。何故得識不得眼云。如從
二・三・四定沒生初靜慮・及欲界時。但得其
識不得其眼。而於前身已得眼故 答前
文據十八界作論。彼於眼界總説不簡
異界・異地・及業果別。此中辨異熟根就業
果説。雖於同地先成眼。業果不同名之
爲得。又説。此中但問初得業所生者。初受
生位餘無色根。雖有得者而非業生故此
不説。後位所得雖業所生而非初得故此
不説。此論意與後文同也
論。説異熟根至幾根後滅。下一頌第二明最
後滅諸根多少」  論曰在無色界至於
最後滅。此釋無色界。前先欲後無色。此文
先無色後欲者乘前義便。正理論云。又無
色言遮彼有色。有餘師説彼有色故。若不
説有實物命根。何異熟斷名無色死。若言
異熟四蘊斷故彼名死者。善染汚心現在前
位應亦名死。若言彼地所受異熟猶未盡
者。如何不受而有盡期。善・染汚心現在前
位。當言彼受何業異熟非不現前可名
爲受。若謂於彼異熟習氣恒隨轉故名爲
受者。理亦不然。所執習氣非極成故。太過
失故。異熟雖盡習氣隨故。如業習氣應無
死期。若異熟盡無習氣者。業亦不應有餘
習氣。若言習氣望現異熟如我得者。應如
我得異熟不起習氣則無。又非異熟習氣隨
轉名受。異熟非彼性故。又汝所執習氣理
無。後當廣辨 抄釋云。我宗異熟法上得。
異熟若滅得亦隨滅。不同業得」  論。若
在色界至而生死故。此釋色界。如文可解」
  論。若在欲界至唯有前八。此釋欲界。如
文可解」  論。如是所説依頓命終。總結
上滅依頓終」  論。若漸命終至前後滅義。
釋漸命終滅根多・少如文可解」  論。如
是所説至而命終者。結上頓・漸二種命終。但
依染・無記心而命終者。染・無記心滅根數
同。所以合説」  論。若在三界至如理應知。
次釋善心命終。隨其所應於前所説捨根
中加信等五
論。分別根中至何沙門果。下一頌第三明得
果用根多少。此中明得。通無間道解脱道。
與得果前爲引因後轉爲依因。由此前・
後二果定用二無漏根得也 此中言得。初
證名得。不説後位・及練根也。若説練根
初・後二果應八根得 又此中言得。是與
果道爲其近因名之爲得」  論曰至在
中間故。總釋邊中果名」  論。初預流果至
依因性故。釋初果也。正理論云。雖解脱道
於沙門果非同類因。而是相應・倶有因故
名得彼果。亦無有失。以沙門體更互相依
而得生故。展轉相望爲士用果。誰復能遮。
若言加行・無間・勝進應亦爾者。許亦無失。
或已知根亦爲同類因能得預流果謂轉根
時如阿羅漢就容有説。亦無有過」  論。
阿羅漢果至依因性故。釋後果也。二道相資
如初果釋。雖樂・喜・捨三根容得。正得果時
唯一受故。不越九根。雖無間・解脱道不同
時。而等流・士用果同時故。亦無有過」
論。中間二果至九根所得。自此已下釋中二
果。先總釋根數。後一一別釋。此即初也」
論。所以者何至由九根得。釋第二果 於
中有三。一依世道由七根得。二依出世
道由八根得。三依超越由九根得」
論。若不還果至得一來果。自此已下釋第三
果 於中有四。三如一來果説」  論。總
説雖然而有差別。已下重釋不還果也。與
其前果根數雖同。而受根有別。謂前超越
唯用捨受。依未至故。此果超越通樂・喜・
捨。容依六地證三果故。依未至・中間・及
第四禪即是捨受。前二禪喜。第三禪樂根。
若次第者亦與前殊。第九解脱或入根本地。
或在未至。若入根本地加其喜根。若不入
者還同前果。婆沙一百四十八云。問離欲
界染第九解脱道。誰即入靜慮誰不入
耶。答有説。欣多者入。厭多者不入。有説。
爲求靜慮而離染者入。爲求解脱而離染
者不入。有説。利根者入。鈍根者不入。已上
論文 又三釋倶通。所以無評 問因何
次第證有入根本地。超越證者即無斯理
 答離修道惑多種不同。或有欣上厭下
而斷於惑。若是利根欣心多者得入根本。
或有爲求解脱。或有爲求靜慮而斷於
迷惑。若是利根爲求靜慮得入根本。道類
智雖是修道。容預多念亦有利根。然爲現
諦理。若依未至入於見道。不爲欣上
地。不爲求靜慮。入見道故不入根本 
又解。先得根本靜慮。若意樂根本即依
本。若意樂未至即依未至。由此無間・解脱
必同一地。斷非想惑無其上地可欣求故。
依其未至得第四果。解脱道中不入根本」
  論。豈不根本至由九根得。問」  論。
實得第四至定由九根。答」  論。於不還
果中何不如是説。重難」  論。以無樂根至
極堅牢故。通也。如文可解 依發智論第
十五云。幾根永斷・滅・起。得預流果。答無根
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預
流果 述曰。言永斷者。謂於諸根永斷繋
縛得離繋義。言起滅者。無間道滅解脱道
起。言滅不起者。無間道滅解脱道不起。言
起不滅者。無間道無故不滅。解脱道新起
故言起也。得預流果時。無有一根得永
離繋縛。故言無根永斷。言七根起滅者。謂
信等五及意・捨也。無間道滅解脱道起。一
滅不起者。謂未知根。第十五心滅後更不
起。一起不滅者。謂知根。第十六心起第十
五心無故不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一來
果。答若倍離欲染入正性離生者。如證預
果説。若從預流*果以世俗道證一來
果。無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一來果 述曰。
無根永斷者。同預流説。七根起滅者。亦同
預流 若從預流*果以無漏道證一來果
無根永斷。八根起滅得一來果 述曰。八
根起滅者。於七根上加已知根。倶無間道
滅。解脱道起故 幾根永斷・滅・起。得不還
果。答若已離欲染入正性離生無根永斷。
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無根永斷者。見道第十五・六心中
滅根故。七根滅起者。若依未至・中間・
及第四靜慮。即是信等五・及意・捨根。若依
初・二禪即信等五・及意・喜根。若依第三禪
除喜加樂 若從一來果以世俗道證不
還果不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得不
還果 述曰。四根永斷者。謂憂・苦・女・男。離
斷故。七根滅起。如預流説。若入靜慮
四根永斷。六根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
得不還果 述曰。六根滅起。謂信等五・及
喜意根。一滅不起。謂捨根。一起不滅。謂喜
根 若從一來果以無漏道證不還果。不
入靜慮四根永斷。八根滅起得不還果 
述曰八根滅起者。謂七根上加*知根 若
入靜慮四根永斷。七*根滅起。一滅不起。一
起不滅得不還果 述曰。七滅起者。謂信
等五・及意*知根。一滅不起者捨根。一起不
滅謂喜根 幾根永斷滅起得阿羅漢果。答
若依未至證阿羅漢果。一根永斷。七根永
斷滅起。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
如依未至。依靜慮中間・第四靜慮・三無色
定亦爾 述曰。一根永斷者。謂命根。七根永
斷滅起者。信等五根・及意・捨。一滅不起*知
根。一起不滅謂具知根 若依初靜慮證阿
羅漢果。二根永斷。六根永斷滅起。一根滅起。
一滅不起。一起不滅得阿羅漢果。如依初
靜慮依第二・第三靜慮亦爾 述曰。二根
永斷者。謂命・捨根。六根永斷滅起。謂信等五
及意根。一根起滅者。若初・二靜慮喜根。第三
靜慮樂根。一滅不起。知根。一起不滅。謂具
知根
論。今應思擇。下有三行頌。第四明隨成
就一根定成根多少也。於中有定成三・四
五・七・八・十一・十三。無定成一・二・六・九
・十・十二・十四」  論曰命意捨中至
定成就者。釋定成三也。於中有二。初明三
根定成。後明餘根非定」  言。命意捨中
至所餘根者。此明三根定成。此三於一切處・
時・位等皆定成也。一切衆生必有命故。及
通大地故。定有於受。五受之中捨遍一切
故 言。除此三根至或不成就。已下釋餘根
定。先總後別。此總釋也 *言。此中眼耳
鼻舌四根。已下別釋也。總有十九根不定。
類同即合釋也 眼等四根類同故合釋。有
二處不成。一生無色界。二未得已失 身根
唯一處不成。謂生無色界 男・女二根二處
不成。謂上二界及未得・已失 喜・樂根一
處定不成就。謂異生生三定已上 言異生
者。簡於人。人生上成下無漏喜・樂
根故 苦根一處定不成就。謂生上二界 
憂根一種不定不成。謂一切離欲貪者。此二
根唯有漏故不簡凡・ 餘文可解 *言。
於非遮位至皆定成就*者。一切處非遮者。
即是前三命・意・捨根」  論。若成就樂至
及此身根。第二釋定成四。若成就樂・及身
根定成意・命・捨故。生無色成就樂不
成身根。異生生第四定成就身根不成
樂根。此身・樂二根不互定成」  論。若成
眼根至捨樂喜根。釋定成五。成眼等必依
身故。成喜必成樂故。所以定成五根」
論。第二靜慮至此成何樂根。外難。未得第三
靜慮捨欲界・初定樂根。未得第三靜慮
定成何樂根」  論。當言成就至餘未得故。
答。餘淨無漏樂猶未得故。若成樂根喜即
不定。謂異生生第三定成就樂根不成喜
故。若成喜根即定成樂。人生上成無漏
必成無漏樂。異生生第二定。必成染汚樂
故」  論。若成苦根至四受除憂。釋定
成七。成苦根定身在欲界。身・及四受必
定成就。憂離欲捨。所以有。苦之者容得無
憂」  論。若成女根至信等五根。此釋定
成八根。若成就女・男・憂・根定身在欲界。所
以七如苦説。第八即是女・男・憂根。有女・男
根容離欲。憂非定成。有憂根容無形
故。女・男二根非定成就。若成信等五根定
成八根。意・命・捨三一切有*故定成三根。異
生生無色界無七色根・及四受故。是異生
故不成三無漏根。由此唯八根定。十四不
定」  論。若成就具知根至及已知根。若那
含生無色界得羅漢果。即不成就七色・憂
苦。三無漏根不竝成故。眼等十一不定成
也。若成就已知根義亦如上」  論。若成
就未知根至及未知根。釋定成十三根。以
見道定依欲界*故。如前有身・苦。已離欲
者容入見道。憂非定成。無眼等四根容
入見道。眼等不定。女・男二根漸捨命者容
不成就。故非定成。正理論云。若成未知根
定成就十三。謂身・命・意・苦・樂・喜・捨・信等
五根・及未知根。漸命終位傳説深心厭生死
故能入見道 漸捨命無男女根亦容入
故。不可釋云以男・女互成不定故不
説。則男・女互無數終十四。因何論文但説
十三。若言男・女互無以不定不説十四。即
是西方師義。迦濕彌羅國師云。此中説數
不説名也。故婆沙一百五十云。若成就女・
男二根定成就過去・未來九。三世二。現在
四。過・未九者。謂四受・信等五根。三世二者。
謂意・一受。現在四者。謂男・女・身・命。餘不
定如前説。西方師云。應過・未定成十。謂
五受・信等五。三世定成一。謂意。受名不定。
故迦濕彌羅國諸師云。名雖不定而數即定。
必有一受現在前故。此中説數不説名也
 又云。若成就未知當知根定成就三世
七。過去・未來三。未來・現在一。現在二。三世
七者。謂意・一受・信等五根。過・未三者。謂三
受。未現一者。謂未知當知根。現二者。謂身・
命。此二説如前 准上論文。故知女・男二
根非互有不定故不説也 問若爾何故正
九云。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法故 答此説本性無形。及除去無
形。不能得。非是漸捨命者。准婆沙文。
不容異解。既無形以志性不定不得入
。漸捨命者以深厭生死。能入故義不
同也 問漸命終者無形得戒以不 答亦
得戒無失。無形不得戒不據漸命終者。
無形不得戒據本性・損壞。以多煩惱等。漸
命終者性猶未轉。何不得戒又漸捨命衆
同分本男・女根依漸捨故無。非是無根所依
衆同分。如何即令不得戒耶。漸命終者如
入無心亦得於戒。受縁具故非不律儀有
捨命得。漸捨命時無作及受事故。不同
律儀
論。諸極少者。下一行頌第五明成根極少 
論曰至及身命意*者。釋頌初二句。極少成
八無八者。唯於二位極少成八。謂一斷
善根定成五受及身・意・命。定不成八信等
五・及三無漏根。六根不定。謂眼等四根・及
女・男根。容有不成」  論。受謂至立圓滿
名。便釋受」  論。如斷善根至愚生無色
界故。釋頌後二句。言成八根。信等五・及命・
意・捨。十四定不定。謂七色根及苦・憂・喜・樂
三無漏根。斷善者極少成八。極多十四。愚
生無色唯成八根。更無増理。婆沙一百五
十隨信行極多十九。極少十三。十九者除一
形二無漏根。即未離欲染住見道者。十三
者身・命・意・四受・信等五・一無漏根。即已離
欲染漸命終位入見道者。問何故此位能入
見道。答是愛行者一期生中恒厭生死。臨
命終時苦受所觸厭心轉増能入見道。如隨
信行。隨法行亦
論。諸極多者。下一行頌第六明極多門。極多
成就十九根。有其二位。一是凡位。二位。
凡謂二形。唯除三無漏。謂未離欲貪。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此論釋頌第四句。云除
二無漏及除一形。乃至女・男二根隨除一
種。以諸者無二形故。此文既是明極多。
文言一形但遮其有二。不是遮無形。若有
無者非極多故。此論此釋不違定成十三
根也。正理釋第四句云。除二無漏及除
一形。乃至。言一形者。無有二形及與無形
法故 述曰。此無形者。謂是本性除去
者非漸命終。與前意別
倶舍論疏卷第三
  保延三年潤九月二十三日初夜於
南新屋點了老僧



倶舍論疏卷第四
 沙門法寶撰 
  分別根品第二之二
曰今應思擇至決定倶生。此品大文第二。
有二十七頌明倶生法。文中有二。一問。二
答。此即問也 問何故作此論耶。正理論云。
何縁思擇諸法倶生。爲破邪宗顯正理故。
謂或有執諸行無因自然而起。或復有執
由一因故諸行得生。或復有執由自性等
不平等因而生諸行 爲對此執故作斯
論。此論問意意云。一切有爲如其體相色・
心等法種種不同。此法生時亦各別起。爲有
諸法決定倶生」  論。有定倶生。答也。答中
有三。一即略答。二開章門。三依章別釋。此
略答也」  論。謂一切法至此中不説。第二
開章門也。雖標五法唯釋四章。無爲不生。
此中不説
論。今先辨色決定倶生已下第三依章別釋。
此一頌第一釋色定倶生」  論曰至細於
此者。此釋頌微聚也。極微非聚。微是七微。
聚色之中微聚最細。此文亦顯色等極微。自
類聚集成其微聚 又釋。同正理。正理云。
色之極少更無分故立極少名。如一刹那名
時極少。更不可折爲半刹那。如是衆微展
轉和合。定不離者説爲微聚 准此論文。
微是極微。聚是八・九微等。二釋之中後釋爲
善」  論。此在欲界至色香味觸。此釋欲界
無聲無根 論。無聲有根至身爲第九。此
釋無聲有身根也」  論。有餘根聚至處
各別故。釋有餘根處各別也」  論。於前
諸聚至大種因起。釋有聲也。婆沙九十云。
身・色・聲・觸界。欲・色界定成就。無色界不成
就者。問身・色・觸界可爾。聲界云何恒時成
就。有作是説。大種離合必生聲界。有情若
在欲・色界中。大種恒有故常發聲。評曰。彼
不應作是説。若四大種必恒生聲。此所生
聲何大種造。若即此造。應多有對色一四大
種生。若説餘造。餘四大種復必生聲。如是
展轉有無窮過。應作是説生欲・色界有情
身中。多四大種在一身内。有相撃者便發
生聲。不相撃者即無聲起。雖一身中必有
起。非諸身分皆悉發聲 又此論等云
無聲八等。准此等文。定成聲者據一有情。
於一身中定成聲故非定遍有 有聲九等。
據相隣近。二文意別互不相違 詳諸論意
有眼等根定有身根。及有餘八。有身根處
亦定有八。雖根四境定不相離必定倶生。
亦有内四境。有定倶生。有不定者。定者如
有感眼必感身等。有唯不離根非倶生・滅。
如有表色・聲。及造表・無表大。變化色等。此
等與根雖有・無不定。依總處説云定不相
離。雖聲不定。然聲起時必撃色等大種方
生。色與香等必定倶起。由此有聲定有八
事。有餘八事非定有聲。有香味境定有
色觸。有欲色觸非定有香・味。有一師説。
身在色界作欲界化。不化香・味。此非正
義。此即外境決定有八。造道・定戒四大種
等。雖依身等。不定倶生。若取必相依有。即
無四大起而無色等。容有無聲 舊毘婆
沙有二師説。第一師云。一切四大必不離
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第二師云。
一切四大不必有色・聲。一切欲色不必有
香・味 念法師云。兩師竝非正義。各取少
分方可爲正。應言一切四大必不離色。
不必有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故雜
心云極微在四根十種。應當知身根九。餘
八。謂是有香地 泰法師云。念法師意。以雜
心論不説有聲。明知此聲非恒成就泰法
師云。念法師若作斯釋。此大謬也。發智論云
誰成就聲持。答曰欲・色界 又雜心云。無想
生十入性 聲既恒成。故知婆沙初師一
切四大必不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是其正義。然雜心・倶舍頌不説聲者。
以聲因大種相撃故生。非如香等恒時有
故。其聲此論別加。雜心略而不説。泰法師意
説聲既恒成。明知一切四大必不離聲
 今詳。念法師釋深得論意。一切四大不必
有聲。與婆沙評家義同。一切欲・色界定
成就聲者。據一身説。一切欲界色必不離
香・味。同婆沙一百四十五評家。身在色界
作欲界化。亦化香・味而不成就 泰法師
解。若言定成就聲。此説即是。若言一切四
大必不離色・聲者。此即非也。只可言不
離色。何得必不離聲。准婆沙評家義。有
四大種不離聲。有四大種離聲。何得説言
一切四大必不離聲。若言大種皆遍發聲。
還同婆沙評家所破。故亦非理 又言。一切
欲界色必不離香・味。還同念法師。准念法
師一切四大必不離色不必有聲者。此同
婆沙評家所説。撃發四大方名有聲。自餘
四大不名有聲。非是一身不必有聲名爲
不定。若説同在一身即合必有聲也。應定
九・十等 今詳婆沙二説。前師欲界必不
離香・味者。是色界亦化香・味。如莊嚴具
而不成就。後師一切欲界色不必有香・味
者。是身在色界唯化欲界色・觸二境。泰師・
光師妄解念法師意。以雜心不説有聲。明
知此聲非恒成就。此即謬釋法師意也。念
法師既講迦延。豈不知發智云誰成就聲
持。答曰欲・色界。又豈不知無想十入。念法
師以非是一切四大恒有聲故不必有聲。
非謂一身全無聲也。如此論等云無聲八・
九・十。有聲九・十・十一等。此同雜心。此言
無聲。豈説不成就聲耶。法師既取此文
意亦如是
泰法師復引發智等論。破念法師爲大謬
也。又自釋云故知婆沙初師一切四大必不
離色・聲。一切欲界色必不離香・味是正義
也。此更大謬。即違婆沙有四大無聲。此
論・雜心無聲八等。念法師義既順論文。泰・
光二師即謬破耳。論。若四大種至可得
非餘。此明四大體・用増・減。此是問也
論。於彼聚中至與麨合味。此以用増答也。
婆沙一百三十一有其兩説。一云體増。二
云用増。此論是後師。正理是前師。正理救
前師云。豈不色法亦見用増。如酢和水。良
藥和毒。鹽和水等。雖兩數同。而用有異。
如何言色就體説増。此不相違。以酢與水
觸微雖等而味不同。酢味微多。水味微少。
故酢味勝還是體増。於諸聚中有味等物體
増強故。謂是用増。良藥・毒等縁起理門有
差別故體類如是。由此雖少而能伏多。非
異體類有別用生。故執用増是爲邪計。或
如類別。品別亦爾。故唯心等就用説増。就
體説増。謂諸色法。譬如依多・依一成故
 釋曰。色・心依一依多不同。用増・體増亦
非一例。詳其兩説。竝是婆沙之文。正理論
師此中不合彈斥論主爲非。然詳體増・用
増。未爲盡理。如若干水具有六味。如有
六人同食此水。先覺不同。何者體増。何者
用増。故知法性隨縁不定非體・用」  論。
云何於彼知亦有餘。問也」  論。由有攝熟
長持業故答也 於中有二。此第一答。以
業有故知體有也」  論。有説遇縁至用有
勝劣。此第二答。以後有相知前有體。遇火
等縁蘇・臈・鐵等物便流動。如冬水中由極
冷故有煖等相。及由先觸極冷水故後觸
次冷覺中有煖。雖四大種體不相離。以用
勝故唯一相顯。如多境相雜勝者先受。多
聲同發唯聞勝者。婆沙一百四十一云。問
云何得知。此四大種恒不相離。答自相・作
業。一切聚中皆可得故。謂堅聚中地界自相。
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水界。
金・銀・錫等應不可銷。又水若無彼應分散。
若無火界石等相撃火不應生。又火若無
無能成熟彼應腐敗。若無風界應無
搖。又若無風應無増長 於濕聚中水界
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
地界至嚴寒位應不成水。又地若無船等
應沒。若無火界應無煖時。又火若無彼應
腐敗。若無風界應不動搖。又風若無應無
増長 於煖聚中火界自相。現可得故 
有義極成。於此聚中若無地界燈・燭等焔
應不可迴。又地若無不應持物。若無水
界應不生流。又水若無焔不應聚。若無
風界應不動搖。又若無風應不増長 於
動聚中風界自相。現可得故有義極成。於
此聚中若無地界觸牆等障應不折迴。又
地若無應不持物。若無水界應無冷風。
又水若無彼應分散。若無火界應無煖風。
又火若無彼應腐敗」  論。有餘師説至界
謂種子。此是經部也。唯有種子無其體相。
大乘不言種子。然許或有一大乃至四大。
許一造色乃至五境。然同處不相離。非和
雜也。經部大意亦同」  論。如何風中知有
顯色問也。若言外境定有八微如外風中
無塵埃者。長等形色共許定無。如何得知
風中有顯色。若無顯色即唯有觸。孰有八
微」  論。此義可信至不相離故。答也。風中
顯色但可依教信有。不可比知 或所合
香現可取者。雖不可見而香可嗅。香・顯必
倶定有顯也」  論。前説色界至故不別説。
類釋色界。可知」  論。此中言事至爲依
處説。自此已下問答分別。此是問也」
論。若爾何過。此反問也」  論。二倶有過至
有太少過。此責依體有太・少過」  論。若
依處説至有太多失。此明依處太多失也」
 論。二倶無過至能依造色。答二難也」
論。若爾大種至四大種故。此就異類大種爲
難」  論。應知此中至類無別故。此以類
同合説答也 然正理論更有二説。故彼論
云。或唯依體亦無有失。由此中説定倶生
故。形色等體非決定有。光・明等中則無有
故。或唯依處。然爲遮遣多誹謗故別説大
種。多誹謗者。謂或謗言。大種造色無別有性
謂譬喩部
及覺天等
或復謗言。無別觸處所造色體室利邏
多説許

或復謗言。非一切聚皆具一切。經部諸
師或有總無四大。或復謗言數不決定。別
説大種此謗皆除經部諸師同大乘説或
定有大種不必具
論。何用分別至義應思擇。此論主止諍也 
論。如是已辨至今次當説。此下半頌釋餘倶
生」  論曰至餘則不起。釋心・心所必定
倶也。無有心王起時不兼心所。心所起時
不兼心王。故言必倶。非謂心王而與一切
種類心所倶也」  論。諸行即是至四相倶
起 言。諸行相者。謂一切有爲與四種相必
定倶起。上句必倶二字流至下句。諸行・相
必倶也」  論。言或得者至是故言或。釋頌
或得二字。於諸行中或與得倶起謂有情
法。或與得不倶謂無情法。故言或也
論。向言心所何者是耶。此下乘便廣明心
所 言心所者是心所有。正理論云。四有
爲中廣辨色・心如前品説。心所等法猶未
廣辨 自下有十一頌半廣明心所。文中有
四。一述名體。二述倶生。三述簡濫。四述
衆名 就述名體中復分爲二。一開章列」
名。二牒章別釋。此下半頌開章列名
論曰至五小煩惱地法。列五地名。可知。依
婆沙四十二。五地法外更有大有覆無記地。
謂有覆無記心・心所法。大無覆無記地法。謂
即一切無覆無記。此二地法無別心所。故此
不説」  論。地謂行處至爲彼法地。總釋
五地名也」  論。大法地故名爲大地。別
釋大法地也。謂地是心王。大法是心所」
論。此中若法至名大地法。別釋大地法也。
謂即心所。此是兩重屬主釋也」  論。謂
法怛於一切心有。示大地法體也
論。彼法是何。此重問也 自下別釋五大地
法。即爲五段。此下第一一頌別釋大地法
也 將釋名體先釋總名。如前所述 正
理論云。地即是心。大法地故名爲大地。此中
若法。大地所有名大地法。謂法遍與一切品
類一切心倶生。由此故心非大地法。非心
生故 准上論文。受等十法。遍一切心
故名爲大。心王。與大爲所依故名爲大地。
受等十法。與心倶生名大地法。心。與心王
不倶生故非大地法 婆沙十六。問大地
法是何義。答大者謂心。如是十法是心起處。
大之地故名爲大地。大地即法名大地法。有
説心名爲大。體・用勝故。即大是地故名大
地。是諸心所所依處故。受等十法。於諸大地
遍可得故名大地法。有説受等十法。遍諸
心品故名爲大。心是彼地故名大地。受等
即是大地所有名大地法 前之二釋與二
論異。後之一釋與二論同。自古諸師或以
三義。或以五義。簡五地別。恐煩不叙 今
此論主。唯以一義簡地法別。勝於三義五
義簡也。即以遍於一切心簡自餘心所。皆
不能遍一切心也」  論曰至和合遍有。
先總釋遍有。謂傳婆沙師説故言傳説」
 論。此中受謂至有差別故。准釋受蘊。言
領隨觸。及於此中正理不破。故知此言即
謂領順苦・樂等觸。非謂領順苦・樂等境
 有人定爲領納前境。非決定也。故正理
云。於所依身能益・能損・或倶相違。領愛・非
愛・倶相違觸説名爲受。准此論文領同
時觸」  論。想謂於境取差別相。即是取男・
女等差別之相。正理論云。安立執取男・女
等境差別相因説名爲想 述曰。謂能爲
因。令心・心所安立男・女等相而執取故」
  論。思謂能令心有造作 正理論云。令
心造作善・不善・無記。成妙・劣・中性説名爲
思。由有思故令心於境有動作用」  猶如
磁石勢力能令鐵有動用。論。觸謂根
境至能有觸對 正理論云。由根・境・識和
合而生。能爲受因有所觸對説名爲觸」
  論。欲謂希求所作事業 正理論云。希
求取境説名爲欲」  論慧謂於法能有簡
擇 正理論云。簡擇所縁邪・正等相説名爲
慧 簡擇未決亦得疑倶」  論。念謂於
縁明記不忘 正理論。於境明記不忘失因
説名爲念 述曰。由念力故於縁境明記。
顯了能爲後時不忘失因。非謂但據縁過
去境」  論。作意謂能令心警覺 正理論
云。引心・心所。令於所縁有所警覺。説名
作意。此即世間説爲留意 述曰。諸心・心所
沈沒不行。由作意力警令發覺。策之令
造能屬於境。即世間言留心於此」  論。
勝解謂能於境印可 正理論云。於境印可
説名勝解。有餘師言。勝謂増勝。解謂解脱。
此能令心於境無礙自在而轉。如勝戒等
 述曰於境分明印可。審定是事如是非
不如是。殊勝之解名爲勝解 問若然者。
與疑相應。云何有勝解耶 解云有耶無耶
於二心中一一皆能印可取相故有勝解
 言餘師者。雜心等師。彼説令心於境自
在爲勝。境不能礙故得改易名解 解謂
解脱。故舊雜心謂名解脱。言勝戒等等取
勝定・勝慧。如説由觸故心屬於境。由勝
解故心離於境。即其義也」  論。三摩地
謂心一境性 正理論云。令心無亂取所縁
境不流散因名三摩地 述曰。由定力故
當刹那中。令心・心所同屬一境。至此非餘。
三摩地者。此云等持。即平等持心於一境
住。上釋諸心所。言於心者亦兼心所。諸相
相違而倶起者如理思之。恐煩不述。略擧
兩論辨其體相。欲述多文恐繁不叙」
論。諸心・心所至唯覺慧取。此難心・心所法
微細難知。有部之宗十法遍行。大乘之中唯
五遍行。正理中云。彼上坐言但有三種。謂
受・想・思。此即唯三名爲遍行。亦有不立心
所。唯心差別説名受等。應録之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二一頌釋
大善地法。先釋大善地。彼善地法兩重
主。如前可知」  論曰至唯遍善心。此釋
大善法名諸心所中有唯是善不遍善心。
謂欣・厭也。有遍善心非唯是善。謂大地法。
有唯是善亦遍善心。謂信等十。有不遍善
心及非唯是善。謂尋・伺二。睡眠・惡作。唯染
心所非善性故善言已簡」  論。此中信
者至故名爲信 正理論云。心濁相違現前
忍許。無倒因・果各別相屬。爲欲所依能資
勝解。説名爲信 入阿毘達磨云。是能除遣
心濁穢法。如水清珠置於池内。令濁穢水
皆即澄淨。如是信珠在心池内。心諸濁穢皆
悉除遣」  論。不放逸者至名不放逸 正
理論云。專於己利防身・語・意。放逸相違名
不放逸 述曰。己利即是三乘涅槃・及世愛
果。是己所專。擧所依也。防身・語・意擧作
用。放逸相違明所治」  論。輕安者謂心
堪任性 正理論云。正作意轉。身・心輕利安
適之因。心堪任性説名輕安 述曰。正作意
轉。明所依位。即如理作意正現起時。能爲
身心輕利・安適之因。擧作用也。心堪任性。
指其體也」  論。豈無經亦説有身輕安
耶。經部問也。既有經説有身輕安。如何
唯是心堪任性」  論。雖無非説至應知亦
爾。有部釋也。此如身受非是色身。即是五
識相應受也。輕安亦爾」  論。如何可立此
爲覺支。經部難也。若五識相應有輕安者。如
何可説此爲覺支。此難絶也 今詳此難
非爲切當。即心輕安當非皆是覺支。如何
五識輕安令是覺支」  論。應知此中至身
堪任性。此文經部釋經與有部不同。經説
身輕安性。即是色身有堪任性。身中輕觸」
  論。復如何説此爲覺支。有部難也。覺
支是心所。輕安是色法。如何可説此爲覺
支」  論。能順覺支至心輕安故。經部通
也。由入定時身輕安性。隨順定中心輕安
故。名爲覺支」  論。於餘亦見有是説耶。
有部問也。於餘亦有如是相從立名耶」
論。有如經説至得名無失。引經例釋。亦見
餘處嗔及嗔因縁名嗔恚蓋。見・思惟・及勤
名爲慧蘊。雖彼嗔因・思惟・及勤。非嗔・非
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亦應爾。經部亦
許有心輕安。而無別體即思差別。唯定心
有於散即無。五識相應理即非有。身輕安者
即是輕觸。身輕利因。正理論云。有作是言。
此中既説身輕安故。非唯心所説名輕安。
此言非理。受等亦應同此説故。然五識身
相應諸受説名身受。有作是説。設有輕安
體非心所。然此中説心所法故不應説彼。
以能隨順覺支體亦名覺支。謂身輕安。能
引覺支心輕安故。亦見餘處。嗔・及嗔因名
嗔恚蓋。見・思惟・勤名爲慧蘊。雖彼嗔因・思
惟・及勤。非嗔非慧。然順彼故亦得彼名。此
亦應爾 今詳此正理。既言有作是説叙
兩師説。有人所釋似不得意。亦見餘處已
下似通述彼計。非是欲説五識輕安名覺
支也。婆沙上下無説身輕安名覺支故。設
有此説是引證自宗。即是別有經説身輕
安名覺支也」  論。心平等性至説名爲捨
 正理論云。心平等性説名爲捨。掉擧相違
如理所引令心不越是爲捨義 述曰。心平
等性即指其體。對治沈掉不平等性故名
平等。掉擧相違擧所治也。掉行麁動違捨
義強。所以偏説。如理所引等者釋捨義。謂
捨是善性是如理心引生。能調伏心令不
越所作。此論無警覺性者。即是無掉擧也」
  論。如何可説至二相應起。難也。通中作
意是有警覺。善中行捨是無警覺。如何同一
刹那二相應起」  論。豈不前説至難可了
知。論主答也」  論。有雖難了至而不乖反。
外重難也」  論。此有警覺至有何乖反。答
也。作意有警覺。捨即無警覺。二體既殊有何
乖反」  論 若爾不應至皆互相應。外重難
也。一有警覺。一無警覺。二既有殊如何同
縁一境。又若有警覺與無警覺二得相應。
亦應一切貪・無貪等皆互相應」  論。如
是種類至應知亦爾。答也。如是體別用殊。種
類所餘諸法。此中應皆引來爲例。如彼用
別。同一心起。今於此中捨・及作意。同一心
起應知亦爾」  論。慚愧二種如後當釋。
指下釋也」  論。二根者謂至大善地法。
正理論云。已得・未得境界。耽著希求相違。無
愛染心名爲無貪。於情・非情無恚害意。哀
愍種子説名無嗔」  論。言不害者謂無損
惱 正理論云。與樂損惱有情相違。心賢
善性説名不害」  論。勤謂令心勇悍爲性
 正理論云。於諸已生功徳・過失・守護・棄
捨。於諸未生功徳・過失令生・不生。心無
墮性説名爲勤。由有此故。心於如理所
作事業堅進不息 依正理論。於善法中
更立欣・厭。然不遍於一切善心。故彼論云。
説二及言兼攝欣・厭。厭謂善心審觀無量
過患法性。此増上力所起順無貪心厭背
性。與此相應名厭作意。欣謂善心希求過
患出離對治。此増上力所起順其證修心欣
尚性。此於離喜未至等地亦有現行故非
喜受。與此相應名欣作意。此二行相更互相
違。故一心中無容竝起。是故此中不正顯
説。大善地法性不成故。亦有喜根・厭行倶
轉。定無有欣・厭行倶轉。爲表此二定不倶
行。説二及言。行相違故 又阿毘達磨論云。
欣謂欣尚。於還滅品見功徳已。令心欣慕
隨順。修善。心有此故欣樂涅槃。與此相應
名欣作意。厭謂厭患。於流轉品見過失已。
令心厭離隨順離染。心有此故厭惡生・死
與此相應名厭作意 又婆沙二十八云。評
曰。有別法名厭。非慧非無貪是心所法。
與心相應。此説在復有所餘如是類諸心
所法與心相應。然見蘊説。苦・集・忍智名能
厭者。由彼忍智與厭相應故名能厭。非厭
自性 又婆沙一百九十六評家。別説有厭
體。與前文同。此厭唯善通漏・無漏 又婆
沙一百四十三。亦別立欣・厭。然諸小論多不
説者以非恒起不遍善心。不説以爲大
善地法 諸心・心所有相應起非自力起。
有二十八。通中除慧。善大地十。煩惱地除
無明一。不善地二。不定取二謂尋・伺 有
自力起非相應起。有十六法。謂小惑十。不
定中六。謂貪・嗔・慢・悔・睡眠・及疑 其睡眠
所以是自力起者。由於睡位起貪・嗔等・
及諸善心。此是貪等・善等隨眠而起。非是
眠睡隨貪等起。故婆沙五十云。睡眠・惡作
雖亦獨立。而不離二不立結中 問若爾
貪等應是亦自力起亦隨從起 答於睡眠
中若自力起。若他力起。或皆隨眠故相無
差別。所以不説。又雖隨眠起性不隨彼
成不善等。故不別説 亦相應起亦自力
起。謂有二法。謂大惑中無明・及通中慧。若
作五見則自力起。餘即相應無明。若與九
種隨眠十種小惑・及與悔倶則是相應。不共
無明則是自力 非相應起非自力起。謂
有一法。即是心王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三明大煩
惱地法。兩重依主如文可知 此有四句。
有唯染非遍。謂忿・覆等。及貪・嗔等。并無慚
等 有遍染非唯。謂通中十 有遍亦唯。謂
大惑地 非唯非遍謂即尋・伺・睡眠・惡作。
唯善心所非染性故。染言已簡」  論曰至
無智無顯。此釋無明相也。正理論云。癡謂
愚癡。於所知境障如理解無辨了相即是
無明。無智・無顯故説名愚」  論。逸謂放
逸至所對治法 正理論云。於專己利棄捨
縱情名爲放逸 述曰。專己利者。如不放
逸中釋」  論。怠謂懈怠至勤所對治 正
理論云。於善事業闕減勝能。於惡事業順
成勇悍無明等流名爲懈怠。由此説爲鄙劣
勤性。勤習鄙穢故名懈怠」  論。不信者
謂至信所對治 正理論云。心不澄淨。邪見
等流。於諸諦・寶・靜慮・等至。現前輕毀。於
施等因及於彼果。心不現許。名爲不信」
論。惛謂惛沈至是名惛沈。此引對法釋也」
  論。此是心所如何名身。問也。既是心所。
如何對法説身重等」  論。如身受言故亦
無失。答也。如言身受非即是身而是心所
言身惛沈義亦應爾。正理論云&MT90116;&MT02774;不樂等
所生心重性説名惛沈。由斯覆蔽心便惛
昧無所堪任&MT02774;憒性故。由是説爲輕安所
治」  論。掉謂掉擧令心不靜 正理論
云。親里尋等所生令心不寧靜性説名掉
擧。心與此合越路而行」  論。唯有如是至
煩惱地法。總結數也」  論。豈不根本至掉
擧放逸。此擧本論難也。本論六中不説惛
沈。大地法中復取其五合成十數名大煩
惱地法。今將本論難唯有六」  論。天愛
汝今至不閑意旨。總非難也。汝但知本論
説十之言。而不知彼後五即是大地法也。
惛沈就勝雖障等持。明其體性誰無
擧。既同唯遍染心。如何非是煩惱地法也」
  論。意旨者何。此却問也」  論。謂失
念至及邪勝解。廣答意旨。如文可解 問
失念・不正知・邪勝解・心亂・及非理作意。何
故本論説此五法。而許通入大煩惱地。受
等五法而不入耶 答仰測論意由此五
法。於善品中所起業用順自名體。於染分
中所起業用違自名體故。染位名失念・不
正知・邪勝解・心亂・非理作意等相違名也。
受・想・思・觸・欲。於染・淨位中所起業用。不
失本名故不重説。論主將爲有過。不勞
廣釋」  論。故説若是至謂除前相。廣作
四句分別。如文可解」  論。有執邪等持
至與此不同。叙異説四句也」  論。又許
惛沈至於誰有過。通惛沈入大煩惱地與
本論説不同難也。共許惛沈與餘掉擧等。
通與一切煩惱相應其義是同。而不説在
大煩惱地。於誰有過。此即乃是不立者過。
非我有過。與餘同故」  論。有作是言至
非至掉擧行。此叙異釋惛沈不入大煩惱地
所以。此是雜心等釋。正理論釋本論意云。
然此惛沈無明覆故。本論不説爲大煩惱地
法。有言彼論説無明名唯目惛沈。相相似
故。無明性是大遍行故。是此地法不説而成
 准上論文。此云本論十煩惱地説無明
者即是惛沈。惛沈相似無明。所以不説無
明者。無明與一切染心相應不説而成故。
正理有説此名總目二義。已上論文。此説本
論大煩惱地法中。説無明者名一所目通
二。謂無明・惛沈」  論。誰惛沈行至不倶行
故。論主難雜心等釋。誰有惛沈而無掉擧。
誰有掉擧而無惛沈。此二未嘗不倶行故。
何得有惛沈行順等持也」  論。雖爾應
知隨増説行。外人答論主也。雖掉擧・惛沈
二常倶行。而惛沈偏増者名惛沈行」  論。
雖知説行至建立地法。此縱奪外人也」
論。故此地法至倶起非餘故。總結成也」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已下半頌第四釋
不善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頌云唯遍
不善心者。此有四句。有不善非遍不善。謂
忿等七。及不定中嗔。有遍不善非唯不善。
謂大地十。大煩惱六。不定中尋・伺。有遍不
善亦唯不善。謂不善地二法。有非唯不善
非遍不善。謂小惑三。不定之中睡眠・惡作・
貪・慢・疑等。唯善心所不善已簡。不勞唯・
遍」  論曰至如後當辨。指下釋也
論。如是已説至彼法是何自下第五有一頌
釋小煩惱地法。有兩重釋如前可知。謂以
小分染汚心倶故名爲小」  論曰至煩
惱地法。釋小義也。一唯修所斷。二唯意識
地起。三唯無明相應。四各別現行 大善地
法不與一切染心相應。煩惱之名以簡此
法 尋・伺雖通染心闕四義故。不名爲
小煩惱地法 大煩惱地。大不善地。雖復唯
與無明相應。闕三義故不得名小 慢・
疑二種雖唯意地起。唯無明相應。各別頭起。
非唯修斷。闕一義故不得名小 惡作一
種雖唯修斷。唯意地起。以非唯與無明相
應。雖別頭起。不名爲小 睡眠一種雖唯
意地。闕三義故不名爲小 貪・嗔二種
復唯與無明相應。各別頭起。闕二義故不
名爲小 前之四地皆名爲大。此之一地不
得大名者。通大地法以遍一切心故名大。
大善地法以遍一切善心名大。大煩惱地
以遍一切染心名大。大不善地以遍一切
不善心故名爲大 又上四地法皆竝頭起
故名爲大」  論。此法如後至當廣分別。
指後釋也」  論。如是已説至尋伺等法。已
下第六明不定也。言不定者謂不定入餘
五地故。故言不定 惡作・睡眠・尋・伺等法
者。此擧四法等餘貪・瞋・慢・疑。婆沙四十五
云睡眠・惡作・怖・尋・伺・心。又七十五云評曰
應作是説。此心所中應別説怖。所以者何。
有別心所與心相應是怖自性。此即説在
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相應心所法内。
非諸煩惱。復説怖唯欲界。上界言怖於厭
説怖。又云。問若爾厭・怖有何差別。答尊者
世友作如是説。怖唯欲界。厭通三界。復作
是説。怖在煩惱品。厭在善品。復作是説。怖
染汚・無覆無記。厭唯是善准上。怖不通
善。厭唯善性。
正理
論云。類言爲攝不忍・不樂・憤發等義 准
此論文不忍等法既是小煩惱類。亦是少分
染心相應。各別頭起。唯修所斷。在意識地。
唯無明相應。又此忿等大乘中説謂嗔分等。
故是假法。此宗皆是實有性。故正理論云。如
前所説一切心所應知其性皆是實有。所以
者何。非一品類所縁義中種種行相倶時起
故。一體同時。如所縁義。差別行相無容有
故。然由餘法所制伏故。見其相續變異而
起。現見清油・垢・水・風等勢力制持。燈相續
中便有明・昧・聲・動等故。已上論文 然諸
心所差別功能難可了知。且如睡眠・惡作。
非唯不善。而取一分入十纒中。尋亦雖通
無漏而爲道障。勝解・定・慧雖通三性而
立五分法身。一種五根。三是通攝二是善
地。如是等類法性難知。心所相翻義亦如
是。古來相傳廢立。依此論有四十六種。謂
大地法十至不定有八。於四十六中。如大
地法十。尋・伺・睡眠・惡作。以通三性。或通
二性。故此十四不別翻名。餘三十二中總
有二類。一淨品有十。謂信等。二染品有二
十二。謂大煩惱地法六。大不善地法二。小煩
惱地十。及貪・嗔・慢・疑。若於染中通五斷。
遍六識者。即正翻入淨。若不通五斷。不
遍六識者。但可傍翻 總有十法。謂大
煩惱地法六。不善地法二。及與貪・嗔。大煩惱
地法六中翻癡爲無癡。無癡即是大地慧
故。故於善中不立無癡。翻放逸爲不放
逸。翻懈怠爲精進。翻不信爲信。翻惛沈
爲輕安。翻掉擧爲行捨。不善地法二中翻
無慚爲慚。翻無愧爲愧。不定中翻貪爲
無貪。翻瞋爲無瞋。於小惑中害雖不通
五斷。非遍六識。而亦翻者以過重故。惱亂
菩薩。障趣菩提。菩薩將證無上菩提仍起
欲・恚・害覺。所以別翻 餘九。及與慢・疑。二
義不具。但可傍翻非正翻也。謂餘九及疑。
非通五斷。非遍六識。慢雖通五斷。而不
遍六識。故不翻也 此十一種但可傍翻
者。就中有二。一約等流門翻。二約行相相
似門翻。言等流者謂是本惑等流果故。忿・
恨・嫉是嗔等流果翻入無嗔。惱是見等流
翻見取爲正見。正見即是大地中慧。所以
善中不可別立。覆或是貪等流翻入無貪。
或是癡等流翻入無癡。無癡是慧故於善中
別立也。慳・誑・憍・欲貪等流翻入無貪。
諂是諸見等流。翻入正見。正見還是慧數故
善不立 約等流門但翻得九。慢・疑本惑
等流。故。二種不可翻也。害雖是嗔等
流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言約行相相似
翻者。如忿・恨・嫉・惱。與嗔行相相似翻入
無嗔。覆若貪等流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若是癡等流與癡行相相似翻入無癡。即是
慧攝。慳・誑二種。與貪行相相似翻入無貪。
諂謂諂曲。翻曲即爲正直。正直是捨。品類
足第三云。身正直。心正直 憍之與慢。憍
自傲逸。慢陵蔑他不恭敬師。若不憍・慢
心便恭敬。敬即是慚翻入無慚。疑謂猶豫不
決行相。若能正決即是智慧翻入慧中。害雖
似瞋過重別翻。已如前釋
論。此中應説至決定倶生。上來五頌辨大地
法等。自下有四頌。大文第二辨心・心所決
定倶生。於中有二。初三頌辨欲界倶生。後
一頌明上界倶生。此三頌釋欲界倶生」
論曰至無覆無記。此即總分欲界心可爲
五類也。下釋五品即爲五數」  論。然
欲界心至至二十三。此第一釋善心起數。如
文可解」  論。惡作者何。自下便釋惡作。
此問起也」  論。惡所作體名爲惡作。略釋
名體」  論。應知此中至心追悔性。廣釋體
也。謂不稱情所作事業名爲惡作。非是不
如理事名爲惡作如不善悔縁善所作。能追
悔心縁其惡作從境爲名。即是有惡作故
名爲惡作。是多財釋。准下三喩有三義釋。
一從所縁得名。二從所依得名。三從因
受稱也」  論。如縁空解脱門至説爲不
淨。從所縁境立此名也」  論。又見世間
至説爲惡作。從其所依立此名也」  論。
又於果體至名宿作業。此是從因受其稱
也」  論。若縁未作事云何名惡作。問也。謂
若有所作此可説爲從境等故名爲惡
作。若有追悔不作之事。何得相從名惡作
耶」  論。於未作事至是我惡作。答也。謂
即不作亦名惡作。如有人言我於今日不
施此物是我惡作。此即是作此之不作亦
名惡作。婆沙三十七云。此中惡作總有四
句。一有惡作是善於不善處起。二有惡作
是不善於善處起。三有惡作是善於善處
起。四有惡作是不善於不善處起」  論。
何等惡作説名爲善。問也」  論。謂於善惡
至二處而起。答也。謂於善不作於惡作中。
心追悔性名之爲善。於惡不作。於善作中
心追悔者不善。惡作皆悉依於善・及不善
二處而起 或皆依作・不作二處而起」
論。若於不善至謂尋與伺。此第二釋不共心
品」  論。何等名爲不共心品。此問不共心
品法也」  論。謂此心品至貪煩惱等。答
也。謂不共心者。不與貪等煩惱相應名爲
不共。婆沙三十八有二説云。第一師説。唯
見所斷不與貪等・忿等相應。自力而起名
爲不共。以修所斷忿等相應非自力起不
名不共。第二師云通見・修斷。不與貪等本
惑相應皆名不共。忿等相應非自力起皆
是不共 准此論文。第二師釋。不與隨眠
相應起故。名爲不共。此中倶起。依前師
説。唯是見道 問此中所説不共無明於何
位起 答若諸異生由勝解力。發起正見。
或起邪見。心勞倦時數數間起迷四諦理
不共無明。謂縁四諦不欲・不忍・不了行相。
准正理論釋頌唯字。即不共通二十一也。
正理釋頌中見倶唯二十云。頌唯言者是簡
別義。謂唯見倶定有二十。表不共品中容
有惡作等。謂若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倶
非餘煩惱。貪慢二種欣行轉故。惡作然慼
行相轉故。嗔外門轉行相麁故。惡作行
内門轉故。疑非惡作倶。疑不決定。惡作決
定。故不倶起。有身見等欣行轉故。極猛利
故。惡作不爾。然此惡作依善・惡行事處轉
故。諸見不爾。故不相應。邪見一分雖慼行
轉。而二因故非惡作倶。言二因者。謂極猛
利。理處轉故。是故惡作是不善者唯無明
 詳其惡作具六義。一愁慼行。違情方起
故。二内門轉。審察是非故。三行相細。諦思
方起故。四決定故。解知方悔故。五不猛利。
追戀心昧故。六但縁事。縁善・惡行故。邪見
雖有四義無二義故非惡作倶。正理但云
或惡作倶有二十一。即是不共無明通修所
斷。故知亦取後師義也」  論。於不善見至
説爲見故。釋不善見同不共品有二十也。
如文可解 論言不善見至或戒禁取。釋
三不善見也」  論。於四不善至貪等隨一。
此第二釋貪等倶起」  論。於前所説至加
忿等隨一。第三釋忿等也」  論。不善惡
作至第二十一。此第四釋不善惡作相應品
也」  論。略説不善至有二十一。總結上
也」  論。別於無記至謂尋與伺。第四釋
有覆無記相應品也。性是染汚能有隱覆名
爲有覆。體非巧便無果記故名爲無記」
 論。欲界無記至應知如前釋。此出有覆
無記體也」  論於餘無記至并不定尋伺。
此第五釋無覆無記。體非染汚不障道。
無果記故。名無覆無記」  論。外方諸師
至心所倶起叙異師説。異師意云。憂如喜
根非唯有記。由此惡作亦通三性。此相應
品便有十三心所倶起。正理論云。然此惡作
通善・不善不通無記。隨憂行故。離欲貪者
不成就故。非無記法有如是事。然有追
戀。我頃何爲不消而食。我頃何爲不畫此
壁。如是等類。彼心乃至未觸憂根。但是省
察未起惡作。若觸憂根便起惡作。爾時惡
作理同憂根。故説惡作有如是相。謂令心
慼惡作心品。若離憂根誰令心慼名省
察誤
 論。應知睡眠至如例應知。此述睡眠遍前
一切心品中故皆悉無遮。睡眠無夢。性唯
無記。據有夢説故通三性。即不定中總有
四例。一貪・瞋・慢・疑唯自力起。二惡作善及
不共倶起通二。不善自力。善即共起。三睡眠
有時亦容與一切心品倶起。四尋・伺定與
欲界一切心品倶起
論已説欲界至當説上界。自此已下一頌
明上界也」  論曰至如欲界説。文中
有三。一明初定。二明中間。三明二禪已上。
此文第一明初定也。不定除瞋・惡作・睡眠。
小惑除七。不善地二。餘皆同欲。以於上界
無不善法。眠・惡作故」  論。中間靜慮至
餘皆具有。此第二明中間禪也。此地除尋
與初禪異。自餘心所皆同初定」  論。第
二靜慮至如前具有。此第三明二定已上。文
中有二。一正釋。二引證。此文初也。二定已
上如前所除兼伺・諂・誑。自餘皆與中間定
同」  論。經説諂誑至令還問佛。第二引證。
如文可解。梵王不知四大。若無漏定依六
禪地皆容可盡。皆悉能斷第四靜慮修煩
惱故。若有漏定唯空處近分。唯此近分能盡
色故
論。如是已説至差別云何。自此已下有兩
頌。大文第三簡相濫也」  論曰至所敵對
法。此釋第一對中無慚相也 於諸功徳。謂
尸羅等 及有徳者。謂親教等。此二是無慚
境故言於也。於此二境不尊敬故名爲無
敬。不崇重故名無崇也 或如次第各屬
其一。於徳不敬。於人不重。於諸功徳無
所忌難。於有徳者無所隨屬。此無慚相 
即是恭敬所敵對者。明能治也」  論。爲
諸善士至能生怖故。此釋第二無愧相也
爲諸善士所訶厭法説名爲罪者。出罪體也。
即不善法無愧境也 於此罪中不見怖畏者。
明無愧行相也 此中怖言顯非愛果能生
怖故者。釋怖名也。此之怖言因受果名。以
不善果能生怖故。故名爲怖。即是無愧不
見惡果名不見怖。惡果有二。一是現果譏
毀謫罰等。二異熟果三惡道等」  論。不見
怖言至名不見怖外問。無愧行相名不見怖。
爲見怖果而不生怖名不見怖。爲不見
怖果名不見怖」  論。若爾何失。反問」
論。二倶有過至應顯無明外出過也。若見而
不怖應顯智慧。正理論意慧是邪見。慧爲
體故名爲智慧。邪見雖見三惡道等。而撥
因果相屬之理故無怖也 若不見彼怖應
顯無明者。無明無智。不了因果名不見也」
  論。此意不顯見與不見。論主答也。不見
怖言不顯見與不見」  論。何所顯耶。外
問也。既不離二。更何所顯」  論。此
顯有法至説名無愧。論主答也。此顯無愧別
有體性。非是無明。亦非邪見。與二爲因名
爲無愧。即是無愧與邪見無明爲因。令雖
見不怖。或不見彼怖」  論。有餘師説
至説名無愧。述異説也。此師意説造罪之
時。觀自無恥是無慚相。觀他無恥是無愧
相。無恥是同。就自・他別」  論。若爾
二至云何倶起。外人難。觀自即縁自。觀他
即縁他。此二境別。云何倶起」  論。不説
此二至説名無愧。餘師答也。就勝而説。非
是別縁」  論。慚愧差別至説名爲愧。翻第
一釋。可知」  論。翻第二釋至説名爲愧。
翻第二釋。可知。正理論云。趣向如理。自・法
二種増上所生。違愛等流心自在性説名爲
慚 述曰慚以不作惡爲義。道・涅槃皆
名如理。善心趣彼擧所依也 自増上者。
即恐自落三塗 法増上者。即恐廢傳法。
二増上力所生擧其因也 愛等流即無慚。
違無慚即明對治 由此不爲惡法所牽
名自在 性指其體也 正理又云。愛樂
修習功徳爲先。違癡等流厭惡劣法。説
名爲愧。有説怖畏謫罰・惡趣・自・他謗因説
名爲愧 述曰愧以滅諸惡爲義 愛樂
功徳爲先擧所依也 癡等流即無愧。違
無愧者即明對治 劣法謂諸有過失法。於
中生惡即作用也 有説已下。叙有別釋
 現遭屈辱爲讁罰 當來三惡爲惡
趣 己遭塵點爲自謗 令他受謗爲他
謗。此四法因。謂諸煩惱於如是因生怖畏
亦擧作用」  論。已説無慚至謂除前三
相。釋第二對愛・敬相別。與忻相應信名之
爲愛。即是愛樂可忻尚法。貪染前境亦名
爲愛。即是染著愛也。由此愛妻子等是染
著愛。愛師長等是信愛也。縁滅・道諦忻相
應故亦信・亦愛。縁苦・集諦厭相應故是信
非愛。染愛貪故是愛非信」  論。有説信
者至謂有敬等。述異説也。此師意説。信是
忍許有徳。由此爲先方生愛樂。故信非愛。
信因愛果故。敬謂敬重。以慚爲體」  論。
有慚非敬至謂縁滅道慚。此第二師成兩句
也。於忻上境名敬名慚。於厭劣境是慚非
敬。故成兩句」  論。有説敬者至故敬非
慚。此第三師釋慚・敬。此師意説。敬是有所
崇重。由此爲先方生慚・恥。即敬爲慚因
也」  論。望所縁境至謂除前三相。四句分
別。如文可知」  論 如是愛敬至無色界
無。此明界通局也。無色界中無色身故不
能縁他起敬愛也。亦不縁下佛世尊等
故無有敬」  論。豈不信慚至無色亦有。
問也。論愛敬有二至無色界無。答文。可解 
論。如是已説至差別云何。已下一頌第二明
尋・伺慢・憍別也」  論曰至細性名伺。此
釋尋・伺二別相也」  論。云何此二一心
相應。經部問也。麁・細相違如何許二一心
倶起」  論。有作是釋至倶有作用有部答。
如文可解」  論。若爾尋伺至體非凝釋。
此是麁・細之因。體非麁・細。第一難也」
論又麁細性至應有尋伺。第二難也。此即應
至上地亦有。如何唯至初定有耶」  論。
又麁細性至以別尋伺。第三難也。麁・細無
體。何得有實尋・伺體耶」  論。復有釋言
至於理何違。叙異釋也」  論。若有別體
至倶時起故。難也。麁・細一法上下不同。如
何倶起。此經部宗不許有別體性」  論。
若言體類至別相云何。縱釋徴也」  論此
二體類至顯其別相答也」  論。非由上下
至有上下故。此重難也」  論。由是應知至
一心相應。總結難也」  論。若爾云何至具
足五支有部難經部也。論。具五支言至
故無有過。經部答也。正理論云若爾麁・細性
相違故。不應尋・伺一心倶生。雖一心中二
體可得用増時別故不相違。如水與酢等
分和合。體雖平等而用有増。麁心品中尋用
増故。伺用被損有而難覺。細心品中伺用増
故。尋用被損有而難覺若謂酢用一切時増
故非喩者。此言非理。我不定説以酢喩尋
伺喩於水。但有用増者。即説如酢故若心
品中尋・伺二法。隨用増者即説如酢。微便
喩水。由是尋・伺雖一心中體倶可得。用時
別故。而無一心即麁即細。如貪癡性雖竝
現行而得説心爲有貪行。隨何心品有法
用増。由此爲門總標心品」  論。如是已
説至故名爲慢。自此下釋慢・憍差別。此即
慢相。正理論云。慢謂對他心自擧性。稱量
自・他徳類勝・劣若實不實。心自擧恃陵蔑
於他故名爲慢」  論。憍謂染著至無所
顧性釋憍相也。正理論云。憍謂染著自法
爲先。令心傲逸無所顧性。於自勇健・財・
位・戒・慧・族等法中。先起染著心生傲逸。
於諸善本無所顧盻故名爲憍。於諸善
本無所顧者。謂由心傲於諸善業不欣
修習。是謂憍・慢差別之相」  論。有餘師
説至差別之相。自此已下叙異説也。如文
可解 准上論文。慢謂方他。憍唯自傲。是
謂慢・憍二相差別
論。如是已説至名義差別。自此已下有一
頌。大文第四明心・心所衆名義也」  論
曰至故名識。就長行中有二。初唯釋心王
衆名。後通釋心・心所衆名。此釋心王。以三
義別立三種名 梵云質多此言心。是集
起義。謂由心力引諸心所・及諸一切所作
事業。如樹界之心集起皮膚及枝葉等 
云末那此言意。是思量義。以心能思
量故名爲意也 梵云毘毘必
 若南此言
識。是了別之義。謂心於境能了別故謂之
爲識 論。復有釋言至而體是一。述異説
也。界是性義・因義。淨・不淨品縁境差別作
種種因差別不同故名爲心。如一樹心與
大小枝葉種種不同而爲界性。餘文易了」
  論。如心意識至而體是一。類釋心所。於
中有二。一結前引後。二釋心・心所衆名。
此即初也」  論。謂心・心所至等和合故
者。第二釋衆名也。即心・心所五義。然心王
三義別故立三種名依訓詞釋。心・心所五
義亦訓詞釋。以託依根故名有所依等 
又所依等三亦可説名就多財釋。相應一種
唯訓詞釋。等和合故。名相應故。有所依・有
所縁。如文可解。有行相者。即於所縁品類
差別起行相故。准此論文即是能縁心
法。於所縁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
相。如鏡照物如其物類於鏡面上。有種
種像差別之相。與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
像色與鏡不同 問諸心・心所名有行相
者。何故十六行相中但言唯慧 答准正理
有三解。一解意云諸心・心所名有行相者。
不同十六行相亦以慧爲體。但是心・心所。
等於所縁品類相中。有能取義名有行相
 又解諸心・心所亦是有慧行相。名有行
相。若爾慧不自有。如何得説慧有行相
 答此中行相亦以慧爲體。而言諸心・心
所者。與行相等。行相於所縁起必倶時。
相從總名行相。猶如諸漏同時諸法。體非
是漏。以同對治總得漏名。此亦如是 又
解或依無間亦説有聲。如有所依。故無有
過。謂如心・心所皆名有所依。意識相應諸
心・所法。與所依識亦倶時生。識之所依唯
無間滅。有行相理應知亦然 泰法師云。
依婆沙影像相非蘊・處・界攝。亦非所縁縁
然心・心所皆同取慧所現行相名同行相
 瑜師又云不同行相違諸處文 詳泰
法師云非蘊・界・處攝。恐非盡理。若非三科
攝即是無法。不得言其同・異。若是有法不
合不攝。既云是慧之相。理合攝入行蘊。
若通諸心・心所。即合攝屬四蘊。如何説
全不攝耶。故相應法名同行相。言行相者。
行解*之相名爲行相。或名相應。等和合故」
  論。依何義故名等和合。問等和合義」
論。有五義故至皆平等故。釋和合義。可
知 論事平等者至各各亦爾逐難釋也
 有人云。一所依平等。謂必同所依根。意
識・及相應法有一種依。謂無間滅意根。五
識・及相應法各有二依。一同時依止根。二
無間滅意根。隨應皆是所依平等。此文欲
攝二種所依。故不別言同一所依。諸論中
説心・心所法同一依者且據別依。故説六
識・及相應法名同一依 又解所依平等
此顯六識・及相應法 各同一依。故解相應
因中云。此中同言顯所依一。雖復五識亦
依意根。此文且據同時依説。二所縁平等。
謂必同所縁。於所縁中或時縁一。或復縁
多。隨應皆是所縁平等。諸論中説心・心所
法同一縁者。且據別縁一法説也。若不爾
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倶有通縁一切。此
豈同一所縁 又解所縁平等此顯六識・及
相應法各同一縁。故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
一所縁。雖復亦有縁多境者。此文且據
縁一境説。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
淨。隨縁何境各起行相或縁一法各一行
相。或縁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
別。隨應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
相故不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説心・心所法
同一行相者。且據縁一境相似義同。理實
皆別 又解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縁
一境名同一行相。故諸論説心・心所法同
一行相。雖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
言同一行相。雖復亦有縁多境時多行相
現。各互相望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縁一境
説 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一所縁。同一行
相。不得論意。論言同一所依者。非謂所
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是心・心所法雖多
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依。若一・若二。皆
名同一。如何得説所依雖二且據一説。
同一所縁者。謂心・心所雖復不同。若想縁
青。受等亦縁青等。由此故説同一所縁。即
心・心所法共縁無量百千多法。雖復不同。
所縁共故。皆名同一所縁。如何將無我觀
難一所縁。即自解云且據一説。同一行相
者*心王起一青行相時。諸心所等亦同起
此相。如心王縁多境時起多行相。心所亦
爾。名同一行相。如何得言且據一説
論。已説心・心所至何者是耶。自下大文第二
有十四頌。明非色非心不相應行。初一頌
列不相應總別名。後十三頌一一牒釋。此文
初也」  論曰至不相應行 如是諸法者。
總擧不相應法。心不相應者。簡心・心所
 非色等性行蘊所攝者。簡色・及無爲法 
是故名心不相應行。略結名也 廣應言非
色非心不相應行。今但言不相應行亦得
簡諸法盡 言不相應簡一切心・心所 
言行。行是行蘊。簡色・無爲。由此諸論多存
略名 有人自釋頌云。等謂等取句身・文
身。類謂流類即是得等。今案此論。心不相應
但有十四。若依正理加和合性。故正理云。
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性 詳光師以
二説不同廣爲問答。此論雖不別説和合
亦不述無。正理釋此論頌言等和合。故知
不是兩論相違。若謂不説即是無者。此論
頌中不説怖等應無其怖。怖等既不定無。
和合寧知非有 今詳此論只是略而不論。
非是所明之外更無心所。心所既爾和合應
同。不依論文信自胸襟問答往還徒煩
紙墨 自云品類足論不説非得。説有十
三同倶舍論 又云。彼論云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與心不相應。法蘊足論第十同品類
足 彼論既言所餘如是類法。焉知唯有
非得。此論不説更無。正理不彈倶舍。六足
言有所餘。正理説有和合。餘文皆通兩解。
正理更無異端。教既分明。理須依釋。故知
十四之外更有不相應行。婆沙説言類者。
顯是餘師所計度法。正理云類者。顯餘所
計度法即前種類。謂有計度離得等有蘊
得等性。與婆沙少同也
論於中且辨得非得相。自下有十三頌。別釋
不相應也。前五頌明得・非得。就中。前一頌
明得・非得自性。後四頌明得・非得差別。此
文初也」  論曰至與此相違此明得・非得
相。然此得名有總。有別。總名得者。得・及
成就皆名爲得。非得亦爾。捨・及不成皆名
非得 別名得者。曾來未得及得已失。將
成就法得至生相。初獲名得。二者得已不
失。得至現在名爲成就。即是先不屬己。
初獲屬己名之爲得。此謂生時決定屬己
故名之爲得。未在身故不名成就。成就謂
得現在於身 捨・及不成亦准於得。若望
同類。即唯初刹那生相名得。最後刹那滅
相名捨。爾時非得至生相故。於其中間雖
後後念至其生相。然此類法恒名成就。非
今獲故。此類之得現在身故。若別望刹那
三相前後者。生相定獲此時名得。至住・異
相時總名成就。至滅相位方名爲捨。落謝
過去名不成就。於諸論中依總類説。不
約刹那。故婆沙・正理四通行等。皆約初刹
那生相名得非於後念。若就諸法具得・成
就。及捨・不成。四種差別即有不同。如非想
見惑。唯有成就・及捨・不成。無有得也。以
無始來恒成就故。後雖容斷必無退故。若
利根無學諸無漏法。有得・成就・及不成就。
在凡位時名不成就。金剛心時名之爲得。
盡智已去名爲成就。無其捨也。至無學位
更無退故。涅槃捨時無非得故。若有得・捨
定有成就・不成就。所以最初得至生時不
名成就。以彼身中成就非得故。最初非得
生時不名不成。以彼身中成彼法故。於生
位中正得・捨故名爲得・捨。正理論云。得・獲・
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名。得有
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名
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應知非得與此
相違。謂先未得・及得已失。未得非得説名
不獲。已失非得名不成就。故説異生性名
不獲法 今詳正理。文雖少異其義亦
同。先未得説名爲獲者有二種。一曾來未
得如無漏道等。二得已失如生上地
下地等。先未得得説名爲獲者。即是於二
位初得至生相時。先已得得説名成就者
有二。一無始已來恒成就者。二初得已後第
二念去皆名先已得得 應知非得與此相
違者。非得有二種。一無始已來曾未得者名
爲不獲通其前後名爲不獲。二謂已得
捨。於初念生相名爲不獲。第二念去名不
成就」  論。於何法中有得非得。自此已
下明得所依。於中有二。先問後答。此即問
也」  論。於自相續至決定如是。此即答
也。總明得等所依有二。一有爲法謂自相
續。二無爲法謂即二滅。此即初也。若成他
身即趣雜亂。若成非情即共成有爲過。及
無情不定過。壞法性故 論。無爲法中
至有得非得。此釋無爲得所依也」  論。
一切有情至謂一切有情。此以一切有情無
始已來必有無邊闕縁不生法故。故引對法
中云。誰成無漏法。謂一切有情者即是非擇
滅也」  論。除初刹那至皆成擇滅。釋定
成擇滅 除初刹那者。謂苦法忍 具縛
者。簡先離染 及餘一切具縛異生者。簡
具縛異生未成擇滅。未斷惑故 諸餘有
情者。擧成擇滅人也。已斷惑故」  論。
決定無有至相翻而立故。此釋虚空無得・非
得。非是礙法不生故。非是道力引故」
論。諸有得者至故不別釋准釋非得可知」
  論。何縁知有別物名得。自下經部破薩
婆多得實有也。此文即是經部師問也」
論。契經説故至乃至廣説。有部引經答也 
十無學法。謂八道支・及正解脱・正智 五支
五順上分結 成就十無學法。明有得也 
已斷五支。明捨得也」  論。若爾非情至
乃至廣説經部難也。於輪寶等無情之物。於
寶等他相續中。應亦有得。經説成就七
寶故。故知成就是假非實」  論。此中自
在至隨樂轉故。有部答也」  論。此既自在
至知有別物。經部徴」  論。許有別物有何
非理。有部反問」  論。如是非理至是爲非
理。經部責無如色・聲等爲其眼・耳現量
可知。如貪・瞋等他心智知。如眼・耳等比
量可知。以有見・聞用故。故知別有體性。
其得既無現量可知。復無用故比量可知。
故無體也。既無二量可知是爲非理」
論。若謂此得至理不成立。經部縱計爲生
因破。若得是法生因名爲有用。無爲無生。
應無有得。又所得法未得。及已捨。及
地轉易。及離染。彼皆無有法前之得。如
何後法得生 又縱計云。若以倶得爲生
因者。大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又無
情法無倶生得。應定不生。又具縛者下・中・
上惑煩惱現起差別應無。得用無別故。若
謂由餘境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
彼餘因諸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
生因。理不成立」  論。誰言此得作法
生因。有部反拒。誰言此得作法生因。汝輒
爲斯難*也」  論。若爾此得有何作用。經
部徴也」  論。謂於諸法至建立差別。有部
反難答也」  論。豈不煩惱至應有差別。經
部釋也」  論。若執無得至離未離故。有部
反難」  論。此由所依至未斷義成。此經部
總釋*也 所依。謂身。所依身中種子。斷・未斷
別分其凡・。不由其得」  論。謂諸
至但假非實。下別釋也。謂諸者見修道力。
令所依身種子能生之力。轉變無力異本現
起。乃至如是二種但假非實。如文可解」
 論。善法有二至亦假非實。經部叙自宗
也。此明成就・不成就也。此當大乘若生得
善種子成就亦名不成就。若加行善自在現
行名自在成就。竝假非實。生得善種被邪
見損。善不得生名不成就。不畢竟斷種子
成就。此當大乘種子成就。故成就亦名不成
就 要由功力修得者。即加行善 彼法已
起生彼功能自在無損説名成就。此當大乘
自在成就。餘文可解」  論。故所依中至無
有別物。總結可知」  論。此中何法名爲
種子。有部問」  論。謂名與色至轉變差別。
經部答也。此即經部有二師執。一色持種。
二心持種。此中合説色・心持種」  論。何
名轉變。有部問也」  論。謂相續中前後異
性。經部答也。此是將生果時前色・心上力
用起*也」  論。何名相續。有部徴也」  論。
謂因果性三世諸行。經部答也」  論。何名
差別。有部徴也」  論。謂有無間生果功能。
經部答也」  論。然有處説至必不能修。此
經部通經也 經部上文云。若有種子即
有隣近生果功能 又云。一切異生。二道
未起皆成就惑。經説若成就貪即不能
修四念住故。此即法無由得起。故通
經云。彼説耽著貪煩惱者。不能厭捨故
名成就。由隨耽著貪愛。時分於四念住必
不能修。此説増盛貪位名爲成就。非謂
但是有種子者不能修也」  論。如是成
就至亦假非實。經部結宗義也。如文可解
 正理論破經部種子云。且執何法名爲
種子 有部徴也 謂名與色於生自果。
所有展轉隣近功能。此由相續轉變差別。
經部
答也
名色者何
謂即五蘊
如何執此爲
子性 問也 能爲善等諸法生因 
也 爲總。爲別。爲自種類問也。爲總一身五蘊
爲異熟等別。爲自類

若言是總。種體應假。假爲實因不應
正理若合諸色。心總爲種子 即是
假法。假法如無。非種子也。
若言是別。如何
可執無記色種爲善・不善諸法生因若身中
別取色
法爲種子者。色是
記。如何與善不善爲
若自種類善法無間不善
法生。或復相違以何爲種 已上三義徴
破。已下經部異師釋種子也 天愛非汝
解種子性。前心倶生思差別故。後心功能差
別而起。即後心上功能差別説爲種子。由此
相續轉變差別當來果生。此中意説。不善心
中。有善所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
子。從此無間善法得生。或善心中。不善所
引展轉隣近功能差別。以爲種子。從此無間
不善法生 已上經部異師立種子也。自下
正理破也 今汝所執功能差別種子。與彼
善・不善心。爲有別體。爲無別體。此無別
體。豈不許善爲不善種。及許不善爲善種
耶。誰有心者。執煖與火無有別體。而復執
言唯煖能燒。火不能燒。云何能感那落迦
等諸異熟果不善心中。安置能感可愛異
熟。善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復云何感
末奴沙
等諸異熟果。淨善心中。安置能
感非愛異熟。惡思差別所引功能差別種子
 乃至廣説。具如彼也」  論。毘婆沙師至
實而非假。結有部示宗義也」  論。如是
二途至我所宗故。評薄兩宗説也
論。已辨自性差別云何。自下明得・非得差
別」  論。且應辨得者。辨差別中先明得。
後明非得。故言且也 自此已下有兩頌
半明得差別。此一頌半五門分別」  論曰
至各有三得。此明三世門也 言三得者。有
其二義。一三世得不據在法前後。雖是法
前仍名未來。雖是法後仍名過去。二法
前・法後・法倶三得不據世別。雖是過去仍
名法後。雖是未來仍名法前 今此中言
三世各三者。是據三世分得爲三。不據
法前後也 過去法有三世得者。如過去
世有一善心。横望今日。已前所有得起。若
在法前・法倶・法後皆名過去。即如今日現
起刹那名現在得。此現在刹那後所有得名
未來得。其過去世法於未來無前得。得無
決定隨起説前・後故 若現世法得。即法
前名過去。法倶名現在。法後名未來 若
未來世法得法前通三得。法後・法倶唯未來
 婆沙一百五十八明法前・法倶・法後得不
同。此文明三世得 然就法辨得即有四
種。謂法前・法倶・法後。非法前・法倶・法後 
能得辨法即有六種。一唯有法倶得。如
異熟生等。由力劣故。二唯有法前得。謂如
見道三類智邊修世俗智。畢竟不生故。三唯
有法倶得・及法後得。如別解脱戒等。無
得故。四唯有倶得・及法前得。如道類忍等。
即此刹那時捨故。五具有法前・法倶・法後三
得。如所餘善・不善等。有逆得追成行三
世故。六有非法前・法後・法倶得謂得二
滅。所得法無三世故 必無有法唯有法
後得以可得法至現在時必有得故 如
道類忍唯有法前・法倶者。以不定故。若現
起者若未來者皆容有二得。不應言各有
一得及定有二得。若爾同四行相隨從義
過 若定法倶過如後述」  論。又善等法
至無記三得。此三性分別也。三性法得與所
得法雖定同性。然得起時所由即異。諸有
爲法由所得法。擇滅由道。非擇滅由命根・
衆同分。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何故得與所
法。性類或同。或異耶。答得有三種。一
爲。二擇滅。三非擇滅得。有爲法得隨所
得法性類差別。以有爲法能有作用引自
得故。擇滅得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
滅自無作用。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
故。非擇滅得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
滅自無作用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衆
同分而現前故 由此三性之法各自性
得得。雖得擇滅不由所得。得非擇滅依
衆同分等。道與擇滅同性。同分與非擇滅
同性。由此二種雖不由所得。而與所得
必定同性。由此三性必同性得」  論。又
有繋法至得有四種。此繋不繋門也。其所得
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繋爲三。及不繋法爲
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説 又所
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爲。謂三界法・及道
諦。二者無爲。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爲
 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繋法。
二無漏。謂道諦二滅 能得得亦有二種。
一有漏。謂三界繋。二無漏。謂道諦。三界繋
法是有爲故。能得之得。從其所得唯三界
繋。不繋之法通無爲故。非擇滅得從依身
繋。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
故。若有漏道色無色繋。若無漏道從道不繋。
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繋。所以有繋法
得唯有三種。無繋法得通四種也」  論。
又有學法至得即無學。此明三學門也。學・
無學法是有爲故。能得之得。從所得法是學・
無學得。非學非無學通無爲故三種得得。有
爲有漏・及非擇滅。非學非無學得得。擇滅三
種得得。若有學道引得是有學。若無學道引
得是無學。若有漏道引得是非學非無學」
論。又見修所斷法至皆非所斷。此明三斷門
也。見斷・修斷法是有爲故。得從所得法通
二斷也。非所斷法即通三種。謂有爲無漏・
擇滅・非擇滅。有爲無漏得從所得法唯非所
斷。擇滅得從道故通漏・及無漏。有漏修道
斷。無漏得不斷。非擇滅得從衆同分・命根
故唯修道斷。餘文可解。故不牒釋
論。前雖總釋至其中差別相。自下有一頌。
就法辨得差別」  論曰至得亦現在。此
明無覆無記勢力劣故唯引法倶得。即在三
世各自世得」  論。一切無覆至不爾云何。
重問差別」  論。除眼耳通至及倶起得。
答也。二通・變化二縁故通前・後得。一以勢
力勝故。二以加行所引起故。有三世得」
  論。若工巧處至得亦許爾。此明威儀・工
巧極善數習。亦許有前・後倶得。此説心不
説色。有覆無記色當無前・後得。況無覆無
記色。婆沙一百二十六云。工巧處者。謂色・聲
香・味・觸五處爲體。起工巧處者。謂能起彼
意法二處爲體 准婆沙一百五十七
欲界威儀・工巧四蘊。即云善習者三世得。
解色界威儀即無簡別 復云。一切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及威儀路異熟四蘊彼得。
世不雜。隨在彼世即唯有彼世得 准此
故知。色界二無記心無前・後得 識身足論
云。成就欲界善心・不善心。皆云定成就欲
界無覆無記心 准此文定有無覆無記心
有三世得」  論。唯有無覆至法前後得。
此明有覆無記色也。如文可解。此即初禪・
中間靜慮染心所起身・語表。故自餘諸地更
無此業。欲界唯身・邊二見有覆無記不能
發業。上地無發業心」  論。如無記法至
及後起得。此明欲界善・不善色無法前得。
唯法倶。法後。勢力不能引前得故。此色若
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現在得。
若至過去三世得。初無漏心・及加行善最初
起者。若在未來未來得。若至現在未來
現在得。若至過去有三世得。餘法不同思
之可解
論。非得如得至不爾云何。自下有一頌半
明非得差別」  論曰至無記性攝。第一三
性門也。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問非得隨何
性類差別。答彼定不隨所不得法。以相違
故。又不隨道。非道所求但依命根・衆同
分轉故。隨所依性類差別。問若諸非得・非
滅得。倶隨所依性類別者。所依或異熟。
或唯等流。此二隨何性類差別。答隨等流
性以義遍故。異熟非遍故不隨立。問非得
若隨所不得法性類差別有何過耶。答斷
善根者應成就善。已離欲染者應成就不
善。諸無學者應成就染。異生應成三乘無
漏法。退果應成果。捨向應成向。二滅非
得應是無爲。由此等過非得不可隨所不
得」  論。世差別者至三世非得。第二三世
門也。過去・未來各有三世與前得同。現在
唯二無法倶非得。有情之法住現在時必成
就故。若現在法法前爲過去。法後爲未來。若
過去法前唯過去。法後通三世。若未來法後
唯未來。法前通三世。故婆沙一百五十八解
非得云。一切非得總有三種。一在彼法前。
二在彼法後。三非彼法前・法後・及倶。所不
得法亦有三種。一唯有法前非得。謂未來情
數等畢竟不生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刹那
心等。二有法通有法前・法後非得。謂餘隨
所應有情數法。三有法無彼前後倶非得
而有非得。謂擇滅・非擇滅。必無非得可與
法倶。以法現在前時。是所得法必有得故。
非所得法無非得故。亦無唯有彼法後非
得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必起彼類盡
故。然諸非得性羸劣故唯成現在。一一刹那
得已即捨。於未得彼法及已捨位。恒有此
非得應知 今詳有部畢竟無涅槃法。以時
遠故名爲畢竟。若不爾即合有一類法唯
有得無非得。謂無涅槃法非想地惑。有一
類法唯有非得而無有得。謂無涅槃法三
人道。即違有得必有非得相翻而立
若謂無涅槃法三乘道亦無非得。即應
此人非是異生。無異生性故。又世親菩薩
佛性論釋有部無涅槃法。就位建立。非法爾
言一闡提犯重禁等無涅槃法。故聲聞
地中説法爾者寄客説本。如唯識論釋攝
論云聞熏習爲無漏因寄客説本 又婆沙
論簡唯法前非得云。謂未來情數畢竟不生
法。及入無餘涅槃最後刹那心等 言未來
者。簡過・現也。言情數者。簡非情也。言畢
竟不生者。簡暫不生法也。如眼識等闕縁
不生。皆亦得名畢竟不生。得非擇滅故。此
論云。畢竟礙當生別得非擇滅。即此不生
眼亦是未來情數畢竟不生。如何此文即表
定是唯見道邊俗智。若言此唯世俗智者。
即是婆沙闕字。若通取餘不生諸法。雖無所
闕即與非想過去見惑義同 今解婆沙應
改竟字爲其定字。定者即是始・末不生。此
即無過。以餘五識等法不是始・末不生法。
見道俗智始・末不生名唯法前若得非
已去即倶名畢竟也。此字應是抄寫者
錯耳。又准倶有因。有對造色非倶有因。而
名必定倶起。得即或前・或後不説定倶。若
總説者。何不言法倶得雖定倶生而非因
也。前・後・倶得若言決定。如何論言或前・或
後。亦不可言總同類説。於此類中有定倶
者應須簡故。故知言有法前・後・倶皆是
不定。據容有説。非得准此 又婆沙釋無
唯法後非得云。非無始來恒成就彼未捨。
必起彼類盡故。准此文意。所不得法約法
種類説有非得。有頂見惑種類衆多。已入
過去。雖復但有法後非得。在未來者
有法前非得。然此文是被難之後重改婆
沙。然此不順得中六句。應云。以不定故
容有二種非得。以非想地過去見道煩惱。
於過去世中煩惱未起之前皆容入。若
未起煩惱即斷見惑。即此煩惱即有法前
非得。由此説過去煩惱不得名爲唯法後
非得。若作此釋。即順得中六句。即同自餘
通二非得。由不得此意。被將過去見惑唯
後難應成四句通難不得。遂改婆沙
以爲四句。見今長安多本流行。猶作四句。
於後數年重改論文*云唯有三句。遂加文
遮難云非無始等。一十六字通此妨難。
未得婆沙意故由未盡理」  論。界
差別者至是無漏者。第三界繋門也。非得隨
身繋故。故三界法各各皆有三界非得。身
在下界欲界非得。非得三界。色・無色界義
亦准此。欲界繋法有三界非得。色・無色界
義亦准此。非得隨身不隨法故。所以非得
不通無漏。無漏非得亦通三界。三界異生
皆不成故」  論。所以者何。自此已下明
異生性。婆沙四十五云。犢子部執。異生性是
欲界見苦斷十隨眠 瑜伽五十二云。復次
云何異生性。謂三界見所斷法種子唯未永
量名異生性 今詳。唯未永害言即是
世第一法已前。非是無間道已後。即是害見
所斷惑故。既言唯未永害*量。即是不取一
分害*量名異生性。唯言所遮故。今時人
釋云二障種子上建立異生性。聲聞之人
斷煩惱障名非異生。有所知障故名爲異
生。若爾二障通其見・修。唯佛能盡二障種
子。即合唯佛一人名爲人。自餘皆是亦
凡亦。以障種有斷不斷故。譬喩者説其
異生性無有實體」  論。由許道至是
無漏應理引文證也。異生既非人。非無
漏性。應道理也」  論。不獲何法名異
生性。問也」  論。謂不獲一切至應名異生。
答也。謂總不獲一切法也。此不獲言表
離於獲故。若隨獲少多。即應言有簡別。
既無簡別。但言不獲。故知此言表離於獲。
此若不表離於獲者。此即諸佛亦不成就
二乘法應名異生」  論。若爾彼論應
説純言。問也。彼本論中。應言純不獲
名異生性。隨獲一・二即非純也」  論。
不要須説至食水食風。答也。立一句言不
法。即是純義。隨獲少多是雜。非純
不名不獲如説蝉食於風。蚊食於水。即
顯蝉唯食風。蚊唯食水。不要須言純食
風・水 有人云。如魚食水。如龜食風。以
釋純義。不得意也。魚不純食水。龜不純
食風故」  論。有説不獲至彼非得故。叙異
説也。謂不得三乘苦法智忍・及倶生法名
異生性。文外伏難。難云若爾至道類智捨
前向故。捨苦忍等爾時亦名不得苦忍應
名異生。由遮此難故。言前已永害彼非
得故。謂前不獲一切苦忍名異生性。此
之非得已被永害。入於過去至道類智時
更起非得。非是未曾得苦法忍故非異生」
  論。若爾此性至唐捐其功。難也。既若同
前何須重説唐捐其功」  論。如經師所
説爲善。論主意信經部故*云所説爲善」
 論。經部所説其義云何。問經部宗」
論。謂曾未生至名異生性。答經部義」
論。如是非得何時當捨。自此已下第四明捨
時。此即問也」  論。此法非得至類此應思
答捨時也。捨有二種。一有雖不易地得
此法時捨此非得。二有雖非新得此法
由易地故。捨此地非得。得彼地非得」
論。若非得得斷至捨於非得。釋捨非得相
也。即非得上得斷名捨非得」  論。得與
非得至得與非得。問也」  論。應言此二
至得及非得。答也」  論若爾至有無窮過。
難也」  論。無無窮過至無無窮過。此廣答
也。雖雙問得與非得。然二不同。得有大
得小得同時相得。非得不爾。以於現在無
非得故。故知非得不如其得有小非得。就
其別義亦有大小非得不同。謂翻大得名
大非得。即非得大得所得之法本法及大小
相故。翻於小得名小非得。此唯非得大得
及四相。故婆沙一百五十八云。如是説者。法
與生等同一得得。相與所相極親近故。由
此善通色蘊・行蘊一得得等 已上論文 
得與非得相翻而立。不可不同。雖無大小
非得更互非得。以得非無窮故非得亦非
無窮。故答無窮唯釋於得。即顯非得
無窮也。翻得立故」  論。如是若善至有
無邊得。釋増數也。如第一刹那善心起時 
唯説善心不説相應。即此刹那本法爲一。
大得爲二。小得爲三。第二刹那有六法起。
不説第二刹那所起善心。但説前刹那法後
*得有六法起。謂前本法大得小得。即此三
法法後之得大小各三故有六得。第三刹那
即此六法。謂三大得。及三小得。及初刹那
法大小得。此之九法法後得起有九大得。
有九小得。合成十八。如是後後漸増有無
邊得」  論。旦一有情至況第二等。此顯
諸得極多無對礙故得相容受。如文可解 
倶舍論疏卷第四
  保延三年十月二日朝南新屋點了
 角 樹 
  以黄園古本一交了教俊 一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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