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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疏 (No. 1822_ 法寶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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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相應。有一切種。及一切時。相無差別。而
疑有苦無苦等。不堅執故。非是堅執 
不同於見是隨眠故。有一切種。共相惑故
有一切時。不與自相煩惱・及非隨眠染相
應故相無差別。此我斷常。撥無等見。不猶
豫故非不堅執。由此過重。於有漏法。別
説見處令生厭離」  論。亦名三有至三
有漏故。釋三有也。三有三界也。此有漏蘊。
與有爲因故。與有爲依故。三有攝故。亦名
有」  論。如是等類至隨義別名。總結也。
准正理論。向外等。正理。等言。爲攝名有
染等。如是等類是有漏法。隨義別名
倶舍論疏卷第
  建久二|十一|十一日於三井寺南
此疏一部卅軸是東南覺僧都深得對
法之□□搜諸師意讀難讀訓難訓而
所切句付假名之點本也誠是一寺規
模萬代寶物也然當卷本自缺了爰予
悲法命漸盡不顧鳥跡所寫加也雖然
寫本文字極狼藉也少少雖直之多多
謬難盡歟隨後覽可直之
  壽永元年十月十二日於石山寺書寫
了     弟子範賢生年十九歳



倶舍論疏卷第一餘之
 沙門法寶撰 
論如。上所言至色蘊者何。已下二十行頌。別
釋五蘊。并分處・界 於中。有十三段。分
爲四節。初五頌半明色蘊。及分處・界。文中
有五。第一半頌總列十一色。第二半頌
辨五色根。第三一頌辨五色境。第四三頌
辨無表色。第五半頌以色蘊分處・界此即
初也」  頌曰至及無表者。次擧頌答」
論曰至立色蘊名。此釋頌也。如文可解
論。此中先應説五根相。第二半頌辨五根
相」  論曰至眼等五根。此釋頌也 彼識
有兩釋也。一云。彼色等識 二云。彼眼等
識 此文第一。即是彼色識所依名眼根。乃
至。觸識所依名身根也」  論。如世尊説
至如是廣説。此引經證五根是淨色也」
論。或復彼者至鼻舌身識。此第二釋。識從根
得名也」  論。彼識所依至所依止義。即
眼識所依名眼根。乃至。身識所依名身根
也」  論。如是便順至如是廣説。此引文
證。後説爲正。諸論皆同。正理論先説識從
根立名。斷爲正訖云。有説。彼者是境非
根。而無意識縁色等故名色等識。彼識所
依名眼等過。由淨色言所簡別故釋曰。言
所依淨
色。簡意識故。意
識。所依非淨色也
 又云。若爾。色言應成無用。
彼識依淨名眼等根。義已成故。無識所依。
淨而非色。爲簡彼故應用色言 釋曰。
難也。若謂淨色簡意根者。即應但淨。不假
色言。一切法中淨有二種。一者五根。二者謂
信。信是心所非意識所依。五根是色非是意
根。但言彼識依淨。已簡意根。更置色言便
爲無用 如是釋者。爲遣疑難須置色
言。若識依言就有財釋。則應淨信名眼等
根。故置色言。爲簡此釋。無有一法以識
爲依。色而是淨。可爲此釋。是故色言
爲有用 釋曰。直言彼識依淨。若有財釋。
信名識依。以信依識有所依識。取其識
名名爲識依。體復是淨。若直言彼識依淨。
不置色言。則濫有財釋。信名爲識依。復是
其淨。即應淨信名眼等根。若置色言不濫
此釋。無色是淨。用識爲依。就有財釋名
爲識依。故置色言甚爲有用 有人不
得此意。以識依淨三字相違是有財釋。
云有一分有財釋。誤也 又云。又於此中
前言。爲簡耳等四根。彼雖皆用淨色爲
性。而彼非爲眼識所依。故彼四根非眼根
攝。後言。爲簡無間滅依。彼雖亦爲眼識所
依。而彼非用淨色爲性。故彼意根非眼根
攝 或復前言。顯同分眼。後言。爲顯彼同
分眼。餘根亦爾 釋曰。前言。是眼識所依。
後言。是淨色也 又云。若爾淨色相無別故
應不成五。不爾。功能有差別故。如何得
知功能別者。不共境識。所依定故。乃至廣
説 有部等計五根以淨色爲體 大衆部
五根以肉團爲體 覺天以四大爲體 論
已説五根次説五境。第三一頌明五境也 
頌中味先。香後者。正理論云。越次説者。顯
彼境識生無定故。論既此釋。故知不爲犯
聲香在味後」  論曰至四色差別。釋五
境也 就中。文有六段。五境即爲五*段。
第六生識總別 就別釋色境中有三。一
釋二色。二開二十色。三四句分別。此即第
一釋二色也 言二色者。一顯。二形。此釋
顯色 顯色有四者。根本顯色。即青・黄・赤・
白」  餘顯是此四色差別者。謂雲・烟・塵・
霧・影・光・明・闇。此之八色隨其所應。即青・黄
等色之差別 因龍氣等名雲 因火名煙
 末散名塵 地氣曰霧 因日名光 
因寶・月等名明 障光・明生於中餘物可
見名影 翻此名闇 雖八差別不同。根本
即是青等色也。亦有碧・紅・紫・緑等異。此是
淺深不同。離・合有異。不別立也。淺青名
碧。薄赤名紅。青・黄合緑。赤・黒合紫」
論。形色有八至不正爲後。列形色也 正理
論云。此中顯色有十二種。形色有八。其名
如下 論。或二十者至影光明闇。第二
開二色爲二十也」  論。有餘師説至第
二十一。述異説也 此師意説。空一顯色
非是明・闇。別立此色故二十一 依婆沙
正義。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一分。空界色即
是明・闇等色。無別體性。然明・闇等。即青等
四色差別而立。故識身足論第十一云。空一
顯色。如青・黄等者。以是青等差別立也 
似青等之差別色。非即青等。故言如
也」  論。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逐難釋
形色也 此形色相者。古今諸師多不得意。
不依聖教妄述其相 今明此相二門分
別。一述正義。二叙異説出過 述正義
者。大小乘論。述八色相。皆無相待立長・短
也。大乘成業論。對有部等諸宗。立八色相。
及此論業品經部對有部立八色相。皆云。
見面齊平起於正覺。見面參差起不正
覺。見一面多便起長覺。見一面少便起短
覺見四面等便起方覺。見一切處生則起
圓覺。見中凸出便起高覺。見中㘭凹便起
下覺 兩論少異大意同也。准此論文。長
短二色非相形立。是各別體勢。依論所立體
各異 依大乘釋。即是顯色安布不同
名爲長・短等依有部釋。別有形微攝持
成此八相差別 古來大・小乘師迷一面
多名長。一面少名短。作種種釋。皆不得
意。遂謂相待以立長等 今釋。一面多者。
六面之中一面多故。亦應是六面之中。兩面
多。恐難解故。故言一面。如竹・笋・越瓜等
名爲長色。若言兩面多。人即不解六面之
中是何兩面。故言一面多也。一面少者。飜
此可解 長即是細。短即是麁。故八色中不
立麁細 正理業品中。云離顯之外別有
形*微。是眼識境。積集長等。是假非實。
意識縁非眼識境 此假長等。要由形色
攝持邊故方有分量。餘物入中。破別成
分。中可穿鑿成孔穴等。方有形色。論意。但
説顯外別有形微。不説八種形微。體性
有 今詳。形色長等有二。一相待得名。二
形量各別 相待立名。體不定故。此中不明
 形量各別。體不同故是此所説 婆沙第
九云。五相待有。謂此・彼岸。長・短等事者 
非是明色體類別也。長・短等事通餘法
故。縱説於色亦不違。此是前相待得名攝
故 就形量各別。復有二類。一外縁來。
如金石。待工匠等成長等故 二種性異。
鹽性方。縱散成水後還方故。越瓜自長。
苽樓性短。胡桃高下。櫻桃自圓。豆角性邪。
如是等物種類各別。若待縁成。若種類別。并
皆不是相待立名。如針雖對苽樓是短。
而是長色。苽樓雖對棗是長。而是短色。此
等皆由長・短微力。令成長等。長・短之微
不相雜也。又即由此於餘境中不立長
等。無別形微。令同時聚成長等故 餘文
易了。故不釋也 叙異説者。有人云。長短
者。長・短極微各有別體。相雜而住。形長見
短。形短見長 彈曰此釋違其教・理。
教者。憑何經・論作此釋耶。而違成業論。
及此論。一面多名長。一面少名短 言違
理者。一色之内具有長・短極微。形長見短。
形短見長者。准此。無長不見短。無短不
長。若爾。有長有短同時相形。應見
長見短。若無長・短相形之時。應物不見長
短二色。正對眼前作意取長・短色。因何不
見。要待相形。皆不應理。又待比方知。是意
識境非眼識取。眼識不能計度縁故知爲
非理 又云。可量已去名長。不可量者名短
 亦違教・理。及違世間。違教者。如前引
文 違理者。如觸中説不可稱名輕。可稱
名重。不簡多少。但牽秤下即名重觸。此亦
應爾。但有分量即應名長。七微已上即
有分量應名爲長。世間即無見短色者 
違世間者。一切世間皆不説可量名長。不
可量名短 又自問答云。此短極微既有衆
多。如何説彼而不可量 解云。雖有多體。
而不可量。如輕極微雖有多體。而不可稱。
短微雖多。而不可量。若言眼見非不可量。
顯亦眼見。應當可量。若言同聚應可量
者。香等同聚。應亦可量。此既雜住而不可
量。短與長雜亦不可量 准上所釋。全無
理趣。前後相違。准上標宗釋長・短色別。第
二釋云。可量已去名爲長色。即是可量聚色
名爲長也。不可量聚名短色也。釋
云短微・長微相雜而住 准此即是可量已
去亦長亦短。不可量聚亦短亦長。豈不與
宗自相乖反 又引觸例。亦不應理。極微
體性非定是重。故有一類觸微不能牽秤。
多亦非重。七微體是對礙法故多必可量。如
何成例 又自釋色相云。中凸名高。中凹
名下。自問答云。長與高何別。短與下何殊。
自釋云。長・短據横。高・下就竪 准此前後
自相違也。豈可竪凸名高。横凸名長。竪凹
名下。横凹名短 又諸大乘師皆云。聚顯
以成長等。復説長等相待而立。明知。即
是假聚長等。此唯意縁。如何色處。又聚觸
等何得無長」  論。或有色處至影光明
闇。第三四句分別。今將釋四句須知形色
 今詳。形量三種不同。一者。謂極礙聚不
依託生。中可穿鑿成孔穴等。如牆樹等 
二。自有形量不依託餘。如雲・煙等。三。待
他成量不堪搖動。如光・明等・及畫等 
有人云。畫有形者 謬也 諸論多取第一
形色以爲形也。或取第二。或取第三 前
文八種形色即是第一 此中四句兼第二
形。以雲・煙等入倶句故 或有色處有顯
無形者。謂不與形色同聚顯*也。即除倶句
十二。餘所有顯非形。青等皆是唯顯 正
理三十四云。或有色聚二倶可了。謂所
諸形・顯聚。以非於此聚離一可取餘故
 准此故知。不與形倶同聚。名顯非形」
  論。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第二句也。身
表業色。雖起之時。與舊相續顯色同聚。然
不必倶。初起。息滅。與顯異故。初起無新顯
色。息滅。古顯相續故 正理論云。所説身表
是形差別。其理極成。謂從加行心所生
不住等大種果別類形色。不待餘顯
色爲眼識生因。能蔽異熟生所長養形色。
如是形色名爲身表」  論。或有色處至
謂所餘色。第三句。也此是形・顯同聚色也。如
前引正理文」  論。有餘師説至有長等
故。述異説也 此師兼取第三形。唯光
明色一分無形。謂無障礙所發光明。其色
漸微故無有分量 有人云新生智者。
非也」  論。如何一事具有顯形。經部難也
 難意云。長等色處即是顯微。於聚集位立
差別名。如何一極微事亦顯亦形」  論。由
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論主取經部意答也 
此中實是一色生顯・形二智故。名亦顯・亦
形。所以得知不依有部答者。正理論云
經主前難。如何一事具有二體者。此難不
成。非所許故述曰形微。顯微體各別
故。不許一事有顯形也
 論。若
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論主難絶 若生二
智故名亦顯亦形。身表亦應生二智也 
婆沙七十五一師云。二十色内八有顯無形。
謂青・黄・赤・白・影・光・明・闇。餘十二色有顯
有形 此師意説。有形必有顯。自有顯無
形。有一師四句。與此論同。第四句取空界
色非形非顯。以恒被明・闇覆故。此之四
句非是正義。正義空界明・闇爲體。理合是
顯非形。然此四句所明長等。是假聚長等。
非實極微。此長等聚必有形・顯二微故。言
亦形亦顯。非長等微亦是顯也。此之四句依
色處作四句 正理三十四一説云。香・味・
觸・及無表色爲第四者。依色蘊作四句。聲
非恒故不入倶非。就蘊以明。非是正義。此
中明色處故 問水鏡等中所有影像。爲
是實有。非實有耶 譬喩者説。此非實有。
所以者何。面不入鏡。鏡不在面。如何鏡上
有面像生 阿毘達磨諸論師云。此是實有。
是眼所見。眼識所縁色處攝故。問面不入
鏡。鏡不在面。云何實有。答生色因縁有
多種理。故彼非難。如縁月光月愛珠器得
有水生。非不實有。彼所生水有水用故 
云云。
多喩
 谷響有二説。譬喩者以刹那滅不至
谷。故無 諸論師云。生耳識。故有 問此
像色。二十種中是何色攝。答此是二十種像
色。非二十種攝。由此。婆沙七十五釋二十
色已別明像色 或即彼本色攝。青等像
即入青等攝。不可將其本色難於像色。障
光生等釋本色故。形顯分者。差別説。像
色即是顯收。若從本質亦通形攝。此明像
故。不可以本形爲難。正理有文。言顯色
者像本別説」  論。已説色處當説聲處。此
下第二釋聲處也。文中有四。一文前結引。二
擧數列名。三依名別釋。四破異説。此文初
也 正理論云。能有呼召説名爲聲 或唯
音響説名爲聲述曰。前是
語聲。後非語
 論。聲唯八種
至差別成八。第二擧數列名 前四種聲。各
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論。執受
大種至大種爲因。已下第三依名別釋。此明
執受大種・非執受大種爲因聲也。於執受
大種爲因聲中。有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有
非有情名聲。謂餘執受大種爲因聲 於非
執受大種爲因。聲。唯是非有情名聲」論。
有情名聲至非有情名。此釋有情名・非有情
名聲也 此説有情名是語表業。非謂一
切語表業皆有情名也 正理云。此語表業。
復有二種。謂依名起。及不待名 又准此
文。有情名聲。是執受大種一分。非有情名聲。
是非執受大種爲因聲全。及有執受一分。有
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 又下業品
云。身・語表業定是有執受大種爲因。故知。
此論有情名聲。定是有執受大種因發。是有
情數。有得得故。非化人語。諸化人語非是
執受大種爲因聲故 若依正理第一云。有
執受大種爲因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有情
數聲非有情數聲 述曰 此文執受大種爲
因聲。即是有情數聲。無執受大種爲因聲。
即是無情數聲 又云。八中。唯有初二應
理。以有情數・非有情數。即是有執受・及無
執受大種爲因聲所攝故 准此論文。無執
受爲因聲中。無有情名聲・及有情數聲。亦
無有得得。有得得聲是有情數故。准此論
文分聲四種。不須四句寛狹不同。但據義
別分爲四種。造定・道戒大種相撃發聲。非
此所明 或可。彼大不自相撃發聲。婆沙
亦許有四大不相撃發聲 問若爾何故。
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執受・及
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墮自體者名
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相違名無
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因。謂手・語
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爲因。謂風・
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
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
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
有情名聲 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無執受
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是業。准此論文。與
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表業。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 正理有情數聲。唯
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大
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聲・及有情名聲
 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也。
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故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
心發故。名有情名聲 問若爾。何故。婆沙
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
受大種因聲 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
情名聲 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
種 答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
義。正理・此論。兩文不用此義。故婆沙百二
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 問婆沙兩説
無評。何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
以此論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
因故。化人語。既同許是非執受大種爲因。
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
云。此居口内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
語。不名語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
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
非有情。無得得也 問如何。得知化聲無
得。答一准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
與非有情數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
受故。故知不成就也。二准婆沙評家義。及
此論下文。色界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
莊嚴具。尚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
耶 有人。引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
欲界繋所造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
得色界善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
語。准此論文。若化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
成二界色耶 破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
前引文證。化人無得。文是決定。此文容有
兩釋。故不成證。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
即自身。以欲界化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
非謂此是離質化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
身生色界作欲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
化而不成就。如莊嚴具。離質化人既更
遠身莊嚴具。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
説 問若爾何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
就離質化語 答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
入總不成就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
別説。如不別説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
如説髮毛爪等非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
得故。此物親於離質化人尚不成就。如
何離質化語須更別説 問化人語・及簫笛
等。雖非成就爲有名不。答定無有名。下
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
名」  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 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  論。如不許一
至聲亦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
色極微・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
外大種共造 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
別者是造義也。非唯縁撃發聲 正理論
云。雖有執受・與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
撃。而倶爲因各別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
故。不成三體 問何故。但言可意・不可意。
不言處中聲耶 答若言可意・違意。即有
處中。既言可意・不可意故。所以攝聲盡也。
以除可意外。皆是非可意故。此即可意聲
狹。不可意寛。違意・處中。皆是不可意故 又
可意・不可意。就情而説。非決定也 問
於色等中。何不説有可意・不可意等 答
亦應説有執受等爲因之異。然因聲性難
知故。但就因・情等。説有差別」論。已
説聲處當説味處。此下第三釋味處也 正
理論云。味謂所噉。是可甞義 此中有二
一結引。二擧數列名。此即初也」論。味
有六種至苦淡別故。第二擧數列名 諸法
差別種種不同。不可一例。由此五境差別
不等。色有二十。聲八。味六。香四。觸十一
等。謂本。味別唯有此六。餘末皆是此六差
別 雜集論説和合味等。不離此六」
論。已説味處當説香處。第四釋香處也 正
理論云。香謂所嗅 就中有三。一結引。二
依婆沙十三説香有四。三依本論説香
有三種。此即初也」  論。香有四種至有
差別故。第二婆沙説四香也 五事論云。
諸悦意者説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 
正理論云。増益・損減依身別故。有説。微弱・
増盛異故 述曰。増益・増盛爲平等香。損
減・微弱爲不等香」  論。本論中説至及
平等香。第三引本論三香也 正理釋云。若
能長養諸根・大種名爲好香。與此相違名
爲惡香相違者謂。
能損諸根
 無前二用名平等香 
或諸福業増上所生名爲好香。若諸罪業増
上所生名爲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
等香 今詳上釋。香隨其一義非決定也。
望多有情損・益不定故。三香四香。説雖不
同。皆攝香盡。更互相攝。思而可知。非是要
義。不煩廣述」論。已説香處當説觸處。
第五釋觸處也。文中有四。一結引。二擧
數列名。三牒名重釋。四界繋通局。此即初
也」  論。觸有十一至及冷飢渇。第二擧
數列名也」  論。此中大種後當廣説。第
三牒名重釋也。文中有三。一指後釋。二當
體立名。三因取果名。此即初也」  論。柔
軟名滑至翻此爲輕。第二當體立名也 問
何故七種觸中唯滑等四觸言性。餘觸及餘
境不説性耶。答此爲對後三從果立名故。
此四從自性爲名。故爲性也。後三從果爲
名。故不言性。餘境無相對故。所以不名
爲性 可稱名重者。謂能牽秤向下 不可
稱者。謂不能牽秤向下。及有力上昇。如
煙・炎等。皆名爲輕 餘文可解」  論。煖
欲名冷至飮欲名渇。第三因取果名 文中
有三。一釋果名。二結歸因稱。三引例證成。
此即初也 煖欲・食欲・飢欲・是心所欲數。由
身中有觸力令欲煖。有觸力令欲食。
有觸力令欲飮。所令之欲名冷・飢・渇。即
是由其能令之觸。即能令觸從果爲名名
冷・飢・渇」  論。此皆於因。至故作是説。
第二結也」  論。如有頌言至同修勇進樂。
第三引例證也 諸佛出世等。與樂爲因名
爲樂也 問澁・滑・輕・重各相對立。何故
對冷不説煖耶 答煖是能造即是火大。故
不説也」  論。於色界中至傳説如此。已下
第四界繋分別 上界決定無飢・渇二觸。不
段食故。餘觸皆有於理無違。衣別不
可稱。重微少故不能牽秤。聚集多即可
稱。故知別時亦有重也 餘文可解 婆沙
一百二十七。問若色界中有重觸者。以何
義故。施設論説北倶盧洲衣重一兩。四
衆衣重半兩。三十三天衣重一銖。夜摩天衣
重半銖。覩史多天衣重一銖中四分之一。樂
變化天衣重一銖中八分之一。他化自在天
衣重一銖中十六分之一。此上天衣皆不可
稱耶。有説。色界衣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説。彼界一一衣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
可稱。如細縷・輕毛積集便重 正理論云。觸
謂所觸。十一爲性。乃至。若爾身根應成所
觸。此既能觸彼。彼定觸此故。有説。身根唯
能觸非所觸。譬如眼根唯能見非所見 
復有説者。無有少法能觸少法。所依・所縁
無間生時。立觸名想。若依此識能得彼境。
此於彼境假説能觸。境非識依故非能觸。
即由此 唯説地等名爲所觸。依彼色等。
定非所觸。此中意。顯依身根識不縁彼
境而生起故 若彼色等非所觸者。如何
花等。由身觸時色等變壞 由彼所依被
損壞故。現見所依有損益故能依損益。非
此相違。如地方所甘澤沃潤。苗稼鮮榮。
烈日所迫與此相違。故知。所依大種被損。
能依色等變壞。非餘 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縁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説
不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 問何故説身識所識。答依
法性説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故。然
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説。除身根所依大
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故不
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縁境故。亦得名爲
身識所識 今詳兩釋恐非應理。於自身
中異處相觸。何理能遮 或可。自身異處亦
得名他 又云。飢・渇二觸爲是長養。爲是
等流。爲是異熟生。西方師説。此非異熟以
飮食能斷故 又説。飢・渇亦通異熟生。以
飮食暫斷非永斷故。斷有二種。永斷。暫時
斷。永斷不可續。非暫時斷如地獄中斬
裁身分。異熟生色斷已續生。迦濕彌羅國諸
論師言。飽時彼亦不斷。飮食障故不可覺
知。飮食消已還可覺知 問異熟者爲善・不
善。答與雜心同 婆沙一百二十七云。不
由大種偏増故生滑等。但由大種性類差
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渇果 有餘師
言。水・火増故滑。地・風増故澁。火・風増故輕。
地・水増故重。水・風増故冷。風増故飢。火増
故渇無評家 今詳。二義兼有 雜心論
云。飢・渇。或是善報。謂富者飢・渇是善*報。
貧者飢・渇是不善*報。問飢・渇何處大種所
造。有説腹邊大種所造。有餘師説遍身大種
所造。於飢・渇時遍身惱故 正理論云。餘
所未説悶・力・劣等攝在此中。故不別説。悶
不離滑。力即澁・重。劣在輕軟。輕性中攝。如
是其餘所觸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 准
此十一觸攝一切觸盡。乃至。火・風界増故
生輕性。故死身内重性偏増。水・風界増故
生於冷。由是亦説此所生悶 若爾云何
言不離滑。隨一一増。此無有過。或復悶者
是滑差別。非唯滑性。應知此因亦有差別。
是故滑性。或因水・風界増故起。或因水・火
界増故生。所以二言無相違失」  論。此
中已説至諸識亦爾。第六明生識總別也。文
中有四。一結前述正義。二述婆沙異説。三
問答分別。四生識前後 此即初也 已説
多種色處者。五根・五境十處不同名爲多
種。五識取境皆通總別。是婆沙一百二十七
評家正義」  論。有餘師説至十一觸起。第
二述婆沙異説 此論二説中後説爲正」
 論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第三問答分別
 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約處自相
至斯有何失。答也 五識身等。非縁十二處
中共相如無常等。同一處中體事不同。非
唯縁一」論。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第
四生識先後。先問。後答 此即問也」
論。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答也 境若均平
舌識先起。由食欲引起身。令展轉相續。持
入口欲取舌・味故。境若均平先應覺
味。此就多分。若爲知冷・煖即合先覺於
觸 今詳取境先後略由四縁。一由作意
不同。二由根有明・昧。三由境有強・弱。四
由境有新・舊
論。已説根境至今次當説。自下一頌釋無表
色」論曰至不亂有心。此釋頌也。文中
有五。一無表位。二無表相。三無表性。四無
表因。五無表名 此即是釋無表位也 
 亂心者謂此餘心者。善無表。以善心爲此。
以不善・無記心爲餘 不善無表。以不善
心爲此善・無記心爲餘 正理論云。不善・
無記名亂心。餘心名不亂者。就善無表説
也 無心者謂入無想及滅盡定者。正理論
云。無想・滅定名無心。此能滅心故。雖更
有餘無心果位。而無表色非所隨流。
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不亂有心者。
等言。謂通兩處。謂亂心等。及無心等。亂心
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等取有心 正理
彈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言無用。前已
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心位。第二等
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 述曰。無心是無心
位。亂心等言。等不亂心。除此二外。更有
何心。須無心等・等也。此等。應於一處安
也。經主應思 或謂後等攝不亂心前無
用者。此不應然。無容攝故。何容後等攝
不亂心。遮言。理於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
不及餘。故非全攝 述曰。既乘無心下起
等。理不及不亂心餘。故非全攝 或可。亂
心言成無用 述曰。無心等。已等一切有
心。何用亂心。故言亂心是無用也 又應
簡言唯淨無表。於無心位隨流。非餘 述
曰。入無心定。理合一切不善無表皆捨。不
可言在無心位也 於自釋中亦不簡別。
故於此理經主應思 安慧救云。亂心・不
亂説其散位。亂心等取不亂心。散自相似。
無心・有心説其定位。無心等取有心。定自
相似。故此等言通於兩處」  論。相似相
續説名隨流。此第二釋無表相也 述曰。無
表體性。相似相續唯善・不善 有人云。相似
者。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隨流 非也 
理彈云。今謂。經主於此頌中不能具説
無表色相。以説隨流名無表故。彼自釋言。
相似相續説名隨流。非初刹那可名相續。
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無表。不入
所説相中。又相續者。是假非實。無表非實
失對法宗。又定所發。亂・無心位不隨流故。
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位中。此隨流故
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有無表相 倶
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前續後。如初念
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念無表。或續前・
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相續。設有
無表唯一刹那。相續類故亦名相續 故入
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唯一刹那。依總種
類故説相續 此無表體即名相續。實體相
續。如何是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
中行。名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説。非
言無表皆遍四位。如定倶無表有心位行。
不善無表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
位行。汝立無心亦爲一位。定倶無表豈得
行耶。表業爲難亦爲非理 期心一發。
任運相續彼位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
斷即無。而非任運。故不成例」  論善與
不善名淨不淨。此第三述無表性也 必
假強表方能發故。不通無記」  論。爲
簡諸得至大種所造。此第四述無表因也 
得雖四位。相似相續與無表同。非四大造。
與無表異。即以造因。簡於諸得復言大種
所造」  論。毘婆沙説至五種因故。引教
證造是因義也」  論。顯立名因至故名
無表。此第五釋無表名也。頌文略故但言
由此 成業論云。何故名表。此能表示自發
業心令他知故。頌文云。外發身語業。表内
心所思。譬如潜淵魚鼓波而自表 頌言
由此者。爲顯由無此表義故名爲無
表」論。説者顯此是師宗言。顯上説無
表相。是薩婆多師宗説也 正理論云。説者。
顯此是餘師意。經主。不許如是種類無表
色故。論。略説表業至名爲無表。此略結上
無表體也
論。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自下兩頌。因論
生論。明四大也。文中有二。初一行頌明眞
大。第二行頌述假四大。此第一明眞四
大也」論曰。至故名爲界。長行釋也。文
中有四。一釋界義。二釋大種義。三釋業
義。四釋性義 此釋界也。以二義釋界。
一能持自相。二能持所造。同顯宗論第三
釋也 顯宗第一釋云。一切色法出生本故。
亦從大種大種出生。諸出生本世間名界。
如金等鑛名金等界 第二釋云。或種種
苦出生本故。説名爲界。喩如前説」  論。
如是四界至大事用故。第二釋大種也。大即
種故名大種也。是持業釋 顯宗論云。或能
了十種造色。是故言種。由此勢力彼顯
了故。所言大者。有大用故。言大用者謂諸
有情根本事中。如是四大有勝作用。依此
建立識之與空 此論釋種云一切餘色
所依性故。云何作所依耶。婆沙一百二十
七。有説在下爲因所依法應爾故。問若爾。
於逼近色可説能造。於隔遠者云何造
耶。答不説一樹所有大種。都在其下造
諸造色。但説一樹分分。皆有大種在下造色
在上 有作是説。相雜而住。大種在外造
色在中。問若爾。應斷截時見有孔隙。猶
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可見。以諸大
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造色故 正理論
云。何故名種。云何名大。種種造色差別生時。
彼彼品類差別能起。是故言種 准正理文。
即是令造色種類不同而得生起。名爲種
也 婆沙云。大徳説曰。虚空雖大而非種。
不能生故。餘有爲法雖能爲種。而體非大。
相不遍故 體寛廣故等者。以三義釋大
也。體寛廣者。一切色聚之中具有堅等性故
 或於地等増盛聚中形相大故者。此假四
大。如大地・大海・大火・風等 或起種種大
事用者。其内四界爲有情本。外水・火・風成
壞世界。地以能持 正理論云。虚空有大
無種義。種與能生名差別故 有説。虚
空亦無大義。體非色故 造色・及餘有爲非
色。性能生故。名種 無上二義故非大
種。大・種二義互不成故 述曰。虚空無種。
造色及餘非色法無大故。由此 大種唯四
不増不減。毘婆沙者作如是言。減即無能。
増便無用。故唯有四。如床四足 述曰。減
即造色不成。増又無用」  論。此四大種
能成何業。已下第三釋業。文中有二。一問。
二答。此即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熟長四
業。已下答也。答中有三。一擧頌略答。二釋
頌文。三逐難重釋 此第一也」論。地
界能持至風界能長。第二釋頌文也」
論。長謂増盛或復流引。此逐難釋 増盛者。
如長小成大。體増盛也 流引者。謂轉至
餘方如水流等。體不増也」  論。業用
既爾自性云何。第四釋自性也。文中有二。
一問。二答 此文問也」  論。如其次第至
故名爲動。答也。四文如上可知」  論。品
類足論至故亦言輕。釋違文也 正理論云。
風界若以動爲性者。何故。契經及品類足論。
皆言風界謂輕等動性。復説輕性爲所造
色。説動爲風。輕爲造色是顯自相 輕
爲風者擧果顯因。輕是風果故 豈不火界
亦是輕因。以説火・風増生輕故。雖有是
説而火不定。若有輕性火増爲因。是處必
有増盛風界。或有輕性風増爲因。而其中
無増盛火界。如葦等花飄擧輕性。此中火界
若増盛者。其中應有熱觸可得。由此風界
遍爲輕因。故別擧輕偏顯風界。然地等相
易可了知。故不須説重等果顯。對堅等
三。動難了故 此中擧果顯因。輕八轉聲
中業聲 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
業。謂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爲。謂
所爲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
依。謂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
呼諸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此中説輕
爲風業者。是擧果顯因之業用也。非如
餘業聲之所表也。如言刀割等。能割離刀
無別體也
論。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自下一頌。第二明假
四大」  論曰至表示風故。此之假地・水
等。實四境成隨世想立故唯説色。世間但
識顯・形地故而不知是四境共成。亦不知
有堅等四界故。但於形・顯立地・水・火名。
世間亦有知動是風。亦有於黒團等色謂
爲風故由此於風有二種釋。文顯可解 
問假地等中亦有香等。因何但言形・顯爲
體 答地等雖有四境合成。世假地想。
於色處起。如觀四大。唯觀於色不觀香
等。以色離境。可示在此在彼處故。聲非
恒有。三境合知。故論不説」  論何故此
蘊至説爲色耶。問色名也 上來釋五根・
五境無表爲後。皆是色蘊。釋色既了。須識
色名。故今問起」  論。由變壞故。答也。文
中有二釋。一變壞。二變礙 就前釋中文
有三段。一略標。二引文證。三問答 此文
初也」  論。如世尊説至惱壞如箭中。第二
引文證也。變壞即是可惱壞義。引法救義
品中頌證。可知。婆沙三十四云。釋迦菩薩
爲多求王貪海外國故説此頌。廣如彼説
 婆沙九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
者。顯示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云
云多釋 問今此中釋。變壞名色同婆沙釋
變壞不 答此不同也。變即壞也。如説變
礙礙即變。故不可有礙而無變有變而
無礙也」  論。色復云何欲所惱壞。此第
三問答也。此是其問」  論。欲所擾惱變壞
生故。答也 正理論云。此中色蘊何縁名色。
善逝。聖教且説變壞故名爲色。此説意言。苦
受因故。有觸對故。可轉易故。名爲變壞。
由變壞故説名爲色 苦受因者。色有變
壞能生苦受。如義品言趣求。欲等 有觸
對者。手等所觸色便變壞。是有對礙可變
壞義 可轉易者。如牛・羊等身可轉易。是
可轉變及貿易義。由可轉易故名變壞。云
何色法可轉易耶。謂異相生故名轉易 
或能表示宿所習業。故名爲色。如契經説。
此摩納婆。宿習能招惡形色業。謂多忿恨
 或能表示内心所有。故名爲色。如契經
説。具壽。汝今諸根凝悦。定證甘露 豈不
此説。唯就有見有情數色訓釋色詞。
此能表宿所習業及内心故 若爾。無見
非情數色。應皆非色 無斯過失。唯色聚
中有此義故。不説諸色皆能表示。且於一
切非色聚中無能表示。故此釋詞理得成
立。如契經説業爲生因。此説諸生皆因於
業。不言諸業皆是生因。今不應難業非生
因便爲非業 若不爾者。善逝訓詞亦可
爲難。非一切色皆變壞 故世尊且據有
對礙色説如是言。有變壞故説名爲色」
  論。有説變礙故名爲色。第二釋也 色
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壞故。有礙。謂有
礙用故」  論。若爾極微至無變礙故。難
也」  論。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釋也 五
識依縁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極微。由
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兩説。一
説同此論文。又一説云有説。亦有獨住極
微然有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縁要積集
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許
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亦
如是 論。過去未來應不名色。難也 現在
衆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衆微散。應不名
爲色」  論。此亦曾當知至如所燒薪通也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
礙類。如所燒薪」  論。諸無表色應不名
色難 無表色無變礙故應不名色 於中
有二釋」  論。有釋表色至影亦隨動。是
初釋也」  論。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論主
述婆沙破也 正理不許此破云。有不定
過。如父・工匠種等滅時。子・堂・芽等不隨滅
故 正理破此釋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
不從表生。應非色故」  論。有釋所依至
亦得色名。第二釋 從所依大種得名也」
  論。若爾所依至應亦名色。此難也 於
中有二釋。一依親・疎釋。二共・不共依釋」
 論。此難不齊至助生縁故。此親・疎釋也」
 論。此影依樹至四大種故。論主與出違宗
失也」  論。設許影光至未爲釋難。此縱
釋破也 前不許寶與光爲依破。後許爲
依義不同破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影等大
種。樹等大種爲所依故。所以者何。影等大
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意表
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顯色
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依
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
理救縱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所
依許倶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表
未嘗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倶
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若
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無
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
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望
所造色能爲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望
所造色許爲依故。若彼所依大種滅已。能
依無表猶不滅者。聖生無色。無漏無表既
許成就應得現前。生・依二因大種滅已。無
漏無表雖成不行。故知欲界無表行者。定
由所依大種不滅此若不爾彼云何然 由
此諸師咸作是説。諸所造色有二種依。一
生起依。二力轉依。聖生無色由力轉依大
種無故。無漏無表雖復成就而不現行 
已上正理引例釋。今破正理。無色界中雖
成下地無表而不行者。以必不起下地
定故。若謂以無依因大種生・第・四定成
下五地無漏無表有依因大。此豈得生上
起下無表耶 然眼等識。所依五根雖有
變礙 而不成色。由彼種類有別異故。有
識種類不依於色。唯五識身依色而起。六
識皆用意爲所依。無色界中意亦可得。乃
至。又理不應六識自性。一法種類亦色非
色。無有無表不依色生故。應所依有變
礙故。能依無表亦得色名 述曰。一切識
依意。雖一分識亦依於色。故不名色。無
表一切依色。故名色也 又言色者。如牛・
孔雀。依少分類以立想名。非無差別。不
應爲難 述曰。水牛名地眠。孔雀名地叫。
非一切時眠叫又如世説急食・急行故名
爲馬。而非一切。雖無彼徳而似彼故。種
類義成。但隨少分建立名想。此亦如是。
由此即釋。定不生法。住色相故亦得色名
 述曰。同*牛及孔雀。亦可用此釋無表色
 倶舍師破云。汝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
所依者。何異影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
是疎依。並非親生。等非能造。汝説影等
大種。依樹等大種。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立初念生因大種。望第
二念等無表能爲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
望第二念等同時無表。亦爲所依。故説能
依・所依倶滅。同樹等滅。影等隨滅 即言
初念大種爲生因。第二念大種爲依等四因
者。豈有別世兩具四大種。共爲五因生一
所造。諸論皆説。一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
五因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
未來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
謂生等五。増上者如前説。現在大種與未
來亦爾。現在與現在亦爾 准此文。初念
大種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
但作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爲生因
者。即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
二念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關生因。還有別世
兩具四大。共造色過 若轉救言第二念
四因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爲
一因。名爲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説。初念
大種爲能生因。現在大種能爲依因。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爲
所依。爲別起大種。爲即造身根等大種。
爲是親所依。爲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爲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爲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就此。説所依滅無
表不滅。不可説彼疎爲所依。但應言
依。彼説所依言中有過。若言無表亦望
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等識
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爲色。又由彼力
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具有
生等五因。故爲非理」  論。復有別釋至理
得成就述曰。第二正釋也。如文可解
上來第四有三行頌。述無表色 并明四
界及假名大」  頌曰至身界觸界。自下第
五半行頌。以色蘊爲處・界。如文可解
上來五行半頌。別明色蘊及分處・界也」
 論。已説色蘊至三蘊處界。自下第二有一
行半頌。別明受・想・行蘊。并立處・界也」
論曰至意觸所生受。述曰。長行釋中文有二。
初明三蘊。後分處・界。此明三蘊。文中
有三。即釋三蘊以爲三也 此文是初受體
也。文復有三。一示體。二分三受。三分六
受 領隨觸者。示自性受。體異餘心所也。
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縁境。而不領隨
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隨觸 若時爲
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時非
所縁 有人云。諸心・心所同縁一境。皆能
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心・心所雖復同縁
倶名執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
同一處坐。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叫喚呼賊。
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
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
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縁皆執受境。
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
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爲勝
 准此兩解皆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並
不相當 又准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
弱有異。立名不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
豈非雜亂 又此論云。受蘊謂三。領納隨
觸。即樂・及苦・不苦不樂 正理云。隨觸而
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倶相違觸名爲受
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 准此二論。倶以
領納隨觸爲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
云。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相極似觸。
依觸而生。故正理第二云。又説諸受略有二
種。一執取受。二自性受。執取受者。謂能領
納自所縁境。自性受者。謂能領納自所隨觸。
乃至。領所縁受與一境法。差別之相難可
了知。乃至。雖受亦能領納境界。而此領納
自性難知。故領納觸爲自性受。此不共餘
易了差別。如是諸受。與心等法同所縁
故。領納異故。所縁事別。所領事別。由此觸
於受。若時爲所領是時非所縁 若時爲
所縁。是時非所領 故縁・領事別 准此豈
得取境勝故偏得受名 又顯宗第二云。
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
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
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順觸名
自性受 有人又云。言領納觸名自性受
者。謂即此受領納自體。言領觸者。觸是其
因。受是其果。受能領觸順・違・倶相。領納觸
果。果即是受。還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
理論釋果云。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
食地中所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觸
亦然。又如父生子。子媚好皆似於父。
如果從種生。果似於因 准上所引。證受
自領。皆非應理 若受還領受即違文。若
時爲所縁。爾時非所領 若時爲所領。爾
時非所縁 若領自體誰爲能所。故婆沙
第九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
所取 准此。既言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
領 又與所引喩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
自食。此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
爲能領彼爲所領。如印物印。物領印相。
不可説物自領物也 有人妄叙唯識轉計
破有部之義。將爲正宗 誤也 又云。若
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刹那倶縁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者 此皆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爲
自性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論
破。以爲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
例餘皆同名受」論。想蘊至應如受説。
第二出想蘊體也 想能取像者。謂取青等・
男・女・苦・樂相状故名取像」  論。除前及
後至名爲行蘊。第三出行蘊體也 除前。
謂色・受・想 及後。謂識蘊 餘有爲法。簡
無爲也 即是除四蘊・及無爲。餘一切法皆
行蘊攝。以法多故從通立名」  論。然薄
伽梵至由最勝故。此下第二會釋經也。文中
有二。一順釋。二反難・釋。此順釋也 理實行
蘊攝多有爲。然經唯説六思名行蘊者。以
思行義勝餘法故」  論。所以者何。徴勝
所以也」  論。行名造作至故爲最勝。答
勝所以也 由造作名行。業是造作。思爲
業性。造作義強餘有爲法。故名最勝。偏説
思也」  論。是故佛説至名行取蘊。引教
證也 准佛所説。故知。實通餘法。以思造
作義強。名行取蘊 正理論云。契經中説永
斷三結證預流果。非不永斷見諦所斷一
切煩惱。當知此經是有餘説。如是等經皆就
勝説。此亦如是。造作有爲功能勝故。云何
説此能造有爲。謂有勝能引生果故」
論。若不爾者至應知應斷。及難釋也。若依經
文。唯六思身爲行蘊者。即有爲法中。除色
思・想・識外。餘有爲法。非取蘊攝故。即
非苦・集諦。既非苦・集。即不可爲應知・應
斷」  論。如世尊説至説亦如是。引文證
 餘有爲法。必須達・及知也。未達・未知是
知苦也 未斷・未滅説亦如是者。亦云。若
於一法未斷未滅。我説不能作集邊際。未
斷未滅是斷集也。故知。一切有漏法皆須
知・斷」  論。是故定應至皆行蘊攝。結攝
一切有爲法也」  論。即此所説至立爲法
界總束七法爲處・界也
論。已説受等三蘊處界。自下第三有一行頌。
釋識蘊。并立處・界」  論曰至故名識蘊。
長行釋中有二。一釋識蘊并分處・界。二總
結五蘊并分處・界 前文有三。一釋名義。
二分爲六。三立處・界。此所擧文釋識名義
 即六識身各了自境。於自境處總取境相。
不別取・像印・持等故名總取也。非是總・
別相中取總想也。正理論云識謂了別者。
是唯總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各
各了別。謂彼眼識。雖有色等多境現前然唯
取色不取聲等 釋各別取境義 唯取
青等非謂青等論既言唯。故知。不
通取別。簡勝解也
 亦非可意
不可意等 簡觸・受所取也 非男女等
非人杌等。非得失等隨其所應
簡心所也
 如彼眼識。
於其自境。唯總取相。如是餘識隨應當
准上言唯
定不取別
 又顯宗云。識謂了者。是唯總
取境界相義。各各總取彼彼境相。名各了
別。謂識唯能總取境相。非能取別 入阿
毘達磨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非彼境相
差別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
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准上三論有四唯一但。取總之文決定。不
可言兼別也。心所法中無一唯別。容作
兩釋 有人不得論意。妄爲四解亦不可
是非何者爲勝。乃疑後學令迷論説。其四
解者 第一解云。於境之中有二種相。一者
總相。謂色・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
所法於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
各自取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
多解故。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
色等境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
即名受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
心所法。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
意説。心王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
非總 破曰。違文無教。不可依據 第三
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取
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義意説
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王
非隨所故不取別 破曰。喩不相似。王能
總領臣豈遍攝。無文違喩。不可依也 第
四解云。心・心所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
彼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
各正能取自別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
所以得知諸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
如婆沙第三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
云。有餘師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
應作四句。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
作餘行相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
慚相應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
行相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
慚亦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
説無慚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
説除前相 解無愧中亦有四句。不能
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破曰。有人
雖引文證。不知正・不且如受領隨觸。想
取境像。豈可亦説想領隨觸。受取境像。理
必不然。諸心。心所同一行相者。謂取青等
諸法自共相等。非是心・心所法各別取像
等也。婆沙三十四云云何無慚。答諸無慚無
所慚。無羞無所羞。乃至。無敬性等。乃至。問
此中所説差別名言。爲顯自性。爲顯行相。
爲顯所縁 一説顯自性。二説顯行相。三
説顯所縁 准三十八云。云何不共無明隨
眠。答諸無明於苦不了。於集・滅・道不了。
此中不了者。顯不欲忍義謂由無明迷
覆心故。於四聖諦不欲不忍故名不了。
非但不明。如貧賤人惡食在腹。雖遇好食
不欲食之。異生亦爾。無明覆心。聞四
諦。不欲不忍 問此中所説不了名言。爲
顯自性。爲顯行相。爲顯所縁。有作是説。
此顯無明自性。有餘師説此顯無明行相。復
有説者此顯無明所縁。評曰應作是説。
是無明於四聖諦。乃至不決擇以爲自性
 准此評文故知。初師爲正。無慚亦爾所
作四句非是正義。故不成證 今詳論意。
心・心所法。雖同取青等總・別相等。然於此
相。有即印持・取・像等多種不同。名爲取別。
心王總取境相。別相難知。如臺六司同理
一國。然所理事各各不同。王則總理。別相
難了」  論。此復差別至至意識身。此第二
就依分六也」  論。應知如是至轉爲意
界。第三分識蘊爲處・界也。論。如是
此中至及與意界。大文第四總結五蘊已。
重總分五蘊。爲十二處・十八界也 如文
可知
論豈不識蘊至復爲意界。自下第四有十二
行頌 問答分別。文中有十一段。此第一問
意界也。前半頌問意體。後半頌問意數。此
問體也」  論。更無異法即於此中者。即
於六識中也」  論曰。至即名餘種。釋也
 即六識身。爲所依義名之爲意。爲能依
義名之爲識。如父・子。果・種。所望不同得
名有異。此答體也
論。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第二問數也 若
六識依他起故名之爲識。即唯六識。更兼
五根・六境。界唯十七 若爲所依義名一
意根。即更兼五根・六境。應唯十二 六識
與意更相攝故者。攝意從識即爲十七 攝
識從意即爲十二」論曰。至界成十八
釋也 此爲建立十八界故成第六依。故
六識外更立意界。已上數也」  論。若爾
無學至非意界故。難也 若以後識依故名
爲意者。無學後心無能依識。應非意界」
 論。不爾此已至後識不生。答也 猶如種
子已住因性。闕餘縁故後果不生。後心亦
爾。已住意性。餘縁闕故後識不生。而成意

論。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自下一頌。第
明蘊・處・界各一攝一切法」  論曰至一
切法盡。長行釋也。於中有三。一明一蘊・處・
界攝一切法盡。二明勝義攝。三明世俗攝。
此文初也」  論。謂於諸處至不攝他性。第
二明勝義攝 此一蘊・處・界攝一切法。是
勝義攝 言勝義者是眞實義」  論。所以
者何。徴也 所以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法與他性至其理不然。答也 自性・他性
恒相離故。不可相攝」  論。且如眼根至
離彼性故。指事釋也」  論。若於諸處至
攝徒衆等。世俗攝也
論眼耳鼻三處各有二。已下半頌。第三明三
根處二・界一。頌前問答 如文可了」
論曰至眼識依故。答也 三根雖處各別二。
以三同故合立一界。此釋三義同也」
論。由此眼界至如是安立。總結成也
論若爾何縁生依二處。難也 眼等三根。既
三義同。故雖二同界。何縁生依二處 自
下半頌。第四明三根生二處所以」  論
曰至身不端嚴釋中有二。一有部釋。二論主
破。此文初也 爲令身端嚴故所以生二。
身舌生二即不端嚴。如串子并。及如蛇兩
舌故。廣如婆沙。若眼・耳・鼻唯有一者。即身
不端嚴。故各生二」  論。此釋不然至有
何端嚴。第二論主難也。猫・鵄二鼻二耳。雖
生二處有何端嚴」  論。若爾三根何縁
生二。有部難也」  論。爲所發識至各生二
處。論主答也 正理論意亦同此釋。正理論
云。爲所依身相端嚴故。界體雖一。而兩處
生。若眼・耳根・處唯生一。鼻無二穴。身不端
嚴 此釋不然。如駝・猫等。如是醜陋何
有端嚴。是故。諸根各別種類如是安布差
別而生。此待因縁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
不二生。猶如身根・頭・項・腹・背・手・足等處。
安布差別種類如是。不應疑難。亦待因縁
如是差別。因縁有障或別異生。故見蛇等
身支有闕。又見彼類舌非一生。是故諸根
安布差別。待因縁起。非爲嚴身 若爾何
故説眼等根。爲令端嚴各生二處 此有
別義。非爲嚴身。現見世間於諸作用増
上圓滿亦説端嚴。若眼等根各闕一處見・
聞・嗅用皆不明了。各具二者明了用生。是
故此言爲端嚴者。正是爲令用増上義 
准此。正理論釋。會婆沙同倶舍今難。爲若
發識少大
即得何用二處如
正理前解爲勝
論。已説諸蘊及處界攝。自下第五半頌釋蘊・
處・界義。論曰至是蘊義。釋頌也。文中有
四。釋蘊・處・界。即分爲三。四問答分別 釋
蘊義中。文復有二。一釋蘊義。二引經證 
此所擧文即初釋蘊義也 和合聚義是蘊
義故」  論。如契經言至若遠若近第二引
經證也。文中有三。一顯類多。二明聚。三結
成 此即初也。明過去等顯類多也」
論。如是一切至説名色蘊。第二明聚也。此是
名略非體略也。三世等色不可略爲一聚。
但名中總略爲一聚也 婆沙論七十四云。
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聚耶。答雖不
可略聚其體。而可得略聚其名。乃至。識
蘊。應知亦爾 雜心論云。名略非體也 婆
沙七十四云。餘經復説云何色蘊諸所有色。
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若
細・若劣・若勝・若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
聚。説名色蘊。乃至識蘊廣説亦爾。此爲遮
止外道所説。謂佛在世有出家外道。名爲
杖髻撥無過去未來。爲遮彼意故。世尊
説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乃至
廣説。阿毘達磨作是説言。云何色蘊。謂十
色處・及法處・所攝色。是名色蘊。此爲遮止
譬喩者説。謂譬喩者撥無法處所攝諸色。故
此尊者法救亦言。諸所有色。皆五識身所依・
所縁。如何是色非五識身所・依所縁。爲遮
彼意故作是説。云何色蘊。謂十色處。法處
所攝色」  論。由此聚義蘊義得成。結也」
  論。於此經中至名現在。釋經三世色
也」  論。自身名内至或約處辨。自身名
内者。自身名内。他身・及非有情名外 若
就處釋内外。五根名内。五境名外」
論。有對名麁至或相待立。以二義釋麁・細。
有對名麁。五根・五境名麁。無表名細・相待
麁・細即所望不同」  論。若言相待麁細
不成。難也」  論。此難至苦集諦等釋外
難也」  論。染汚名劣不染名勝。釋勝劣
也 即是無覆無記・善法皆名爲勝。有覆無
記。不善名劣」  論。去來名遠現在名近。
此就時遠・近釋也」  論。乃至識蘊應知
亦然。義同。類釋餘蘊也」  論。而有差別
至或約地辨述其異也。唯麁・細二與色蘊
義別。餘義皆同」  論毘婆沙師所説如是。
結婆沙師義也」  論。大徳法救至麁細
同前。述異説也。此師不説有無對色。如
前引婆沙文 五根所取名麁色者。即是五
境名麁 所餘名細者。即是五根非無表也
 非可意名劣色可意。名勝色者。從多説
別 或就情釋勝・劣也 不可見處名遠
色在可見處名近色。就處遠・近釋遠・近也
 過去等色如自名顯者。即如釋過去・未
來・現在名。釋三世色也。謂已生已滅名過
去色。已生未滅名現在色。未生未滅名未
來色 受等亦然者。類釋四蘊也 隨所依
力應知遠近。逐難重釋 可意・不可意・三世
等。説同易解 不須重釋。無色之法無處
所故。類同色説其遠・近。難解故重釋也。
故隨所依説遠・近也。四蘊麁・細同婆沙
釋」  論。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第二釋
處義也 舊譯名入。義不盡也。滅義是入
義但是其滅而不得生義。理實十二處。作
心・心所生長之處。亦作滅沒之處 今言處
者。通其兩義 訓釋詞者。謂能生長心心所
法名爲處者。擧一義訓釋 是能生長彼作
用者。心・心所法先有體性。由十二處令行
世取果。名爲作用」  論。法種族義至名
十八界。第三釋界。文有二釋。一種族義。二
種類義。此即初也。如一山中等。擧喩也 
如是一身或一相續等。法合也」論。此中
種族至同類因故。釋種族義也」論。若
爾無爲應不名界。以無同類因故。難也」
 論心・心所法生之本故。答也 正理云。若
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由
此別應釋種族義。如雄黄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故名種族。如是眼等展轉相望。體
類不同故名種族 若爾意界望於六識。
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難不然。所依・能
依體類別故 有説。安立時分異故 復有
説者。六是意先。意非六先。故知有異。雖諸
界體竝通三世。然就位別安立異名。由此
故言六先意後 有人作倶舍師釋處・界
相濫難云。一同類因名生之本。十七界全・
一少分。二境界縁名生之本。謂無爲法一
界少分。從多分説處義不同。少分相濫亦
無有失者 今詳此解。未爲釋難三科名
義既許不同。不可處義復是界義。若許無
爲一分與處義同。無別界義。理合無爲唯
處非界。如無蘊義非蘊所攝。欲救倶舍
應求別理」  論。又説界聲至名十八界。
第二釋也 與正理意大同。正理論師斷後
釋爲當異處義故。雖二釋不同總是第三
釋界義也」  論。若言聚義至如聚如我。
自下第四問答分別 薩婆多部三科總實 
經部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論主蘊假。處・界
是實。立量破有部云。色等五蘊必定是假。
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論。此難不然至
亦名蘊故。有部救也。多實成因。有部不許。
是不成過」  論。若爾不應至有聚義故論
主難也 經説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實
亦名蘊者。此聖教相違過 正理論云。若以
聚義釋蘊義者。蘊則非實。聚是假故 此
難不然。於聚所依立義言故。非聚即義。
義是實物名之差別。聚非實故 此釋顯經
有大義趣。謂如言聚離聚所依。無別實有
聚體可得。如是言我。色等蘊外。不應別
求實有我體。蘊相續中假説我故。如世間聚
我。非實有 蘊若實有經顯何義 勿所
化生知色等法。三時品類無量差別。各是
蘊故。蘊則無邊。便生怯退。謂我何能遍知
永斷此無邊蘊。爲策勵彼。蘊雖無邊。而相
同故總説爲一 又諸愚夫。於多蘊上生
一合想現起我執。爲令彼除一合想故。
説一蘊中有衆多分。不爲顯示色等五蘊
多法合成是假非實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
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雖即聚而實義成。
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又於一一別起法中
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生受名受蘊。
想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時和合生故。
蘊雖各別而聚義成」  論有説能荷至物
所聚故。第二釋也 謂有爲法皆有果故。即
是因荷果義名之爲蘊。雖言物所聚故。非
以聚義釋其蘊也。以荷重中有物聚也。
與經不同」  論。或有説者至我當與汝。
第三釋也 可分段義者。正理論云。可三世
等分段義故 汝三蘊還者。可三分還我
當與汝」  論。此釋越經至廣如前説。破
第三説。前説物所聚故。與經聚同 兼破
二説亦得。經不説荷果重擔義名爲蘊故
 正理論第三釋。亦得爲正」  論。若謂
此經至説名蘊故。此重破有部也」  論
是故如聚蘊定假有。總結成也」  論。若爾
應許至成生門故。有部反難」  論。此難
非理至有因用故。此順釋也」  論。若不爾
者至十二處別*反難成也 論主許處是實。
異於經部」  論。然毘婆沙至亦説燒衣下
通牒婆沙通釋 故婆沙云對法諸師説。若
觀假蘊。彼説極微一界一處。一蘊少分。若
不觀者。彼説極微即是一界・一處・一蘊者
 觀假者。觀待總聚假蘊極微即是一分。
不觀者。不觀待假聚。極微即是色界・色處・
色蘊准此。一極微得名爲蘊。故知蘊是其
實 通云。此應於分假説有分者 極微
是蘊一分而假。名蘊者蘊是總名。是有分也
 喩説可解
論。何故世尊於所知境。自下半頌。第六説三
科所由。即是教起因縁」  論曰至蘊等三
門。此總釋也。有三種三合説爲三」論。
傳説有情至或愚色心。此釋第一三。佛意難
知故言傳説 故正理云。善逝意趣雖極
難知。據理推尋似應如是 爲愚心所
説蘊。一色・一心・三心所故 爲愚色説處。
十全・一少分色。一全心。一少分心所故 爲
愚色・心説十八界。十全・一少分是色。七全
心・一多分是心所故」  論。根亦有三謂
利中鈍。爲利説蘊。蘊略故。爲中説處。處
非廣・略故。爲鈍説界。界門廣故 衆生根
性有三。一解遲・疾不同分三根別。二記難・
易分三根別。若就解不同分根上・下。即利
者略説。鈍者廣説。若記不同分根上・下。即
鈍爲略説利爲廣説」  論。樂亦三種至
蘊處界三。如文可解 此三種三。論主略
説隨其別義即有無量 故正理云。經主。
此中所説猶少。謂諸弟子。已過作意・已熟
習行・初修事業。三位別故 懷我慢行。執
我所隨。迷識依縁。三過別故 恃命・財・族
而生憍逸。三病異故 由此等縁如其次
第。世尊。爲説蘊・處・界三
論。何縁世尊説餘心所。已下第七明蘊廢
立」  論曰至貪著諸見長行釋也。文中有
三。一諍根。二生死因。二次第因 此文第一
因也。在家之人因樂受故起貪之諍。出家
之人由倒想故能生見諍」  論 又生死
法至生死輪迴。第二因也。如文可解」
論。由此二因至隣次當辨。總結成也 正理
論云。又此受・想能爲愛・見二雜染法生根
本故。各別顯一識住名故。依滅此二立
滅定故。如是等因有多品類
論。何故無爲説在處界。已下第八有半行頌。
廢立蘊也」論曰至乃至非識。此長行
釋。文中有二。一不可攝在色等蘊中。非色
等故。二不可別立爲第六蘊。無蘊義故 
此文初也」  論。亦不可説至名無爲蘊。第
二無蘊義也。文中有三。一無聚義。二無依
義。三蘊義息 此是第一無聚義也」  論。
又言取蘊至故不立蘊。第二無依義也」
論。有説至應非蘊。第三釋。蘊義息故非蘊
也」論。彼於處界例應成失。論主破第
三釋。若蘊息得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
故得無爲。無爲非處・界。故言彼於處・界
例應成失 正理救云。經主難言。彼於處・
界例應成失。謂處・界息。應非處・界 便
違所宗 全於蘊門衆生計我。入無餘位
諸蘊頓息 處・界不然。非全生故。唯取蘊
起假説爲生 若諸蘊息亦立爲蘊。般涅槃
已餘蘊應存。衆生畏蘊有多過患。應於涅
槃無安穩想。非處・界中全有多過。故無餘
位處・界猶隨。故蘊不應例彼成失 又此
息言。意非顯斷。空・非擇滅體非斷故。此言
意顯若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息。三無爲
上。聚義都無可名蘊息。非生門・族義。於
彼亦無。故不應例 此釋與頌義善相符 
有人作倶舍釋破云。若言無爲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然檢三解竝是
婆沙師釋也 檢正理抄云。經主。謬取古
師意。謂息爲斷 若以斷義名息。即有
空・非擇滅難。彼非斷故。亦名蘊息故。若以
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處・界爲例。
處・界義不息故 今詳不爾。若唯斷義名
息唯在擇滅。唯取蘊有息。餘蘊無息無擇
滅故。亦不是都無蘊相名之爲息。由第
三解與第一釋不合同故 今詳古師言
息。息滅所顯故名爲息。一切有漏法有二
種息。謂斷及非擇滅。色滅兼顯虚空。有爲
無漏唯有非擇滅息。若以蘊息。故顯無爲
則蘊不攝者。十七界全・一界少分息。顯三
無爲。亦應無爲非界攝。彼非斷故。亦名
蘊息故。若以無聚義故名息。即不合擧
處・界爲例。處・界義不息故。應以空・非擇
滅爲難。不應處・界例蘊。若謂正理同於
初解。論主此破即違初解。應更思之
論。如是已説諸蘊廢立。已下第九一頌半。辨
蘊・處・界次第。於中有二。一明蘊次第。二明
處・界次第 此半頌明蘊次第」  論曰至
立蘊次第。長行釋也。文中有三。一以四義
辨次第。二證蘊唯五。三以次第因別立受・
想二蘊 此文第一四義辨次第。四義即爲
四別。此即第一隨麁辨次第也」  論。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第二隨染辨次第。竝先
果後因以爲次第也」  論。或色如器至
立蘊次第。第三隨器等次第也」  論。或
隨界別至次第如是。第四隨界辨次第也」
  論。由此五蘊無増減過。第二證蘊唯
有五也」  論。即由如是至故別立蘊。第三
以次第因別立受・想二蘊
論。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自下一頌。第二明
處・界次第。論曰至或二三四。釋頌本
也。文中有五。一唯取現故先説。二唯取所
造故先説。三取離境故先説。四遠速故先
説。五上下次第故先説 此文第一。唯取現
境故。五先説也」  論。所言四境至或二
倶取。第二。唯取所造。故眼・耳・鼻・舌。先身
根也」  論。餘謂前四至在二先説。第三。
眼・耳取離境故在鼻・舌先」  論。二中眼
用至後聞聲故。第四遠・速故先説 文中有
二。一。眼・耳。同離中知。眼遠・速故先耳説。
二。鼻・舌。同合中知。鼻速故先舌説。此第一
明眼先説也」  論。鼻・舌兩根至舌後嘗
味。第二明鼻速故先説也」  論。或於身
中至故最後説。第五上下次第故。從上先説。
意無方處故最後説 根品中云。眼・耳・鼻
根横布齊平如冠華鬘者。就根體説。此
文*言上下者。據所依根相也。義不相違
 然正理改頌云。前五用先起。五用・初二
遠。三用・初二明。或隨處次第 長行釋云。
於六根中。眼等前五。於色等境先起功用。
意後方生。是故先説。如本論言。色等五境。
五識先受。意識後知。爲自識依及取自境。
應知。倶是眼等功用 於五根中。初二用
遠。境不合故。所以先説 二中。眼用復遠於
耳。引事如前。是故先説 鼻等三用。初二。
分明故鼻居先。舌次。身後。如鼻於香能取
微細。舌於甘苦則不如是。如舌於味能取
微細身於冷煖則不如是 隨處次第釋
不異前 若色等境。五識先受意識後知。云
何夢中能取色等。有餘師説夢中憶念先所
受境。若不爾者。諸生盲人。於其夢中亦應
取色 有説。夢中。非必憶念先所受境。境
相現前分明取故。非於覺位憶念了別先
所受境。如在夢中。色等現前分明可取。非
於夢位憶昔境時。有殊勝徳。過於覺位。
由此。憶念先所受境明了現前。勝於覺位。
是故夢中能取非昔所受色等。然於夢位。
有時亦能憶昔境者。此非實夢。不能分明
取境相故 若爾。生盲何縁。夢位不能取
色 誰言。生盲於其夢位不能取色。若謂
夢中必定憶念先所受境。非先未受。應信。
生盲。夢中取色。昔餘生中曾見色故。又於
夢中非唯夢見曾所受事。如餘處説。是故
生盲夢亦應爾。而本論言色等五境。五識先
受。意後知者據容有説。非必定然。如是
所言。於色等境。眼等先用意後生者。亦非
必定。眼等五識展轉互爲等無間縁。本論説
故。此中且約非夢散位受了色等次第而
説。由此已釋。定所取色。住空閑者咸作是
言。定中青等。是有見色。不可説言此色定
是眼識曾受。異類色相於此定中分明現故。
此定境色。是定所生大種所造。清潔分明無
所障礙。如空界色 婆沙七十三。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内處眼處最麁。是故
先説。意處最細。是故後説
論。何縁十處至立法處名。自下第十一頌
廢立色處。及法處名」  論曰至不總爲一。
釋頌本也。文中有二。一釋色處。二釋法
處 就釋色處中。一釋分十差別。二釋
最勝。三順世立名 此釋分十差別 爲
令了知境者。謂五境 有境者。謂五根 
即五境・五根爲十色處」  論。若無眼等
至而即別名。釋爲眼等別故。雖標色總
稱。即十處中一處別名」  論。又諸色中至
在彼差別。第二釋色處勝故立通名也 
由有對故。及有見故。具此二義名之爲勝。
手等觸時。即便變壞釋有對也 可示在此
在彼差別。釋有見也。自餘九處唯是有對不
是有見。非是勝故不得通名」  論。又諸
世間至非於眼等。第三順世立名也」
論。又爲差別至如色應知。第二釋法處也」
  文中有三釋。一爲差別。二攝多法。三
攝増上法 此初釋也。此如釋色處。雖標
總稱。即是別名」論。又於此中至應立通
名。第二攝多法故」  論。又増上法至獨
名爲法。第三攝増上法故」  論。有餘師
説至獨立法名。此是雜心釋也
論。諸契經中有餘種種。已下第十一有四行
頌。攝諸經中異名蘊・處・界也。第一頌攝諸
經法蘊。第二頌辨法蘊量。第三頌攝餘經中
諸蘊・處・界。第四頌因論生論。釋經中六界
 此頌第一攝經蘊也。頌前問答。如文可
了」  論曰至皆行蘊攝釋頌文也。諸論
多作兩釋。然婆沙以聲爲體正。婆沙一百
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爲是語
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語業爲體 問
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名何
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第連合 答
後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佛教自體。
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身是佛教
用 有説。佛教名等爲體 問若爾此
所説當云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言
乃至語表。是謂佛教 答依展轉因故作
是説如世子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
義 如是説者。語業爲體。佛意所説他所
聞故 又云。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
耶。答生他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
表業。非無表故廣如
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
耶。無記耶。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
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云何無記。謂佛無
記心所發語言。乃至語表 問於佛教中何
者善。何者無記。答阿毘達磨素怛纜藏多
分是善。毘奈耶藏多分無記。如世尊説門
應關閉。衣鉢應置竹架・龍牙。如是等言
皆無記故 有説。佛教若爲所化説應知
是善若爲餘事説是則無記。如世尊告阿
難陀。言汝往觀天爲雨。不雨。園中何爲高
聲・大聲。如是等言皆是無記
論。此諸法蘊其量云何。自下第二一頌辨法
蘊量」  論曰至法蘊足説。此釋頌本。有
三師説。此第一師云。佛教有八萬部。一一部
量有六千頌。如法蘊足論。准此論文。即是
六足中法蘊足論。此就文・句定量 若眞諦
釋云。有餘師説。有一分阿毘達磨名法陰。
其量有六千偈。八十千中。一一法陰其量皆
爾者。佛阿毘達磨藏。有九分。九分者。一法
陰。二分別惑。三分別世。四分別因。五成
界。六名聚。七到得。八業相。九定相 九分中
有一分名法陰。有六千偈。餘分多少無不
皆爾。八萬法陰中。一一法陰。各有六千偈。
故擧九分中法陰分有六千偈。是八萬中
之一數也 詳其此釋與論不同。九分中法
陰非法蘊足故」  論。或説法蘊至名一法
蘊。此第二師説。一一教門名一法蘊。如是
教門有八萬別。謂蘊・處等。如文可解」
論如是説者至八萬法蘊。此第三論主評云。
是説者。以病有八萬故。説能對治法
有八萬也 正理二解同前 第三解云。
如*是説者。所化有情有貪・瞋・癡・我慢・身
見・及尋思等八萬行別。爲對治彼八萬行
故。世尊宣説八萬法蘊。謂説不淨・慈悲・
縁起・無常想・空・持息念等諸對治門。此即
順顯隨蘊等言。無蘊等言不爲對治有情
病行。唐捐而説 准此論文。論第三釋。即
與第二釋無別 然八萬者擧其大數。此
即是八萬四千法蘊也 眞諦師云。諸師實
判如此。衆生有八萬煩惱行類。謂欲・瞋・
癡・慢慢等差別故。爲對治此行。世尊正説
八萬法陰者 由衆生煩惱行。有八萬。佛
爲對治衆生八萬煩惱故説八萬法門。如
此道理判法門量。故言實判 經部亦同
此解 相傳云。眞諦師解。分十隨眠爲十。
一・一。各有九隨眠爲方便。一・一具十即成
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本成三百。置
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以九隨眠爲
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兼本一百爲二
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覺・愚癡・著我五。
品品有二千百。成一萬五百。已起有一萬
五百。未起一萬五百。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
等分四人。各有二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此釋與正理意不同也 檢眞諦倶舍疏
無文又依賢劫經。三百五十度。各有六波
羅蜜乘成二千一百。對四大・六衰。各有二
千一百。成二萬一千。貪・瞋・癡・等分。各直有
二萬一千乘成八萬四千。此釋與此論・正
理不同。智度論云。貪・瞋・癡・等分。此四人各
有二萬一千病行。各有八萬四千法蘊 已
上論文。一一法蘊有別・通。故與此不同 
 問八萬法蘊。合有幾萬億頌。答。此間算法
有上・中・下。下法十萬曰億。中者百萬曰億。
上者萬萬曰億。若依智論千萬曰億。若如
此方則十萬爲億 一法蘊有六千頌。十法
蘊有六萬頌。百法蘊有六十萬頌。千法蘊
有六百萬頌。萬法蘊有六千萬頌。如是即
一萬法蘊。有六百億頌。八萬法蘊有四十八
百億頌 問智論説三藏唯有三十萬頌。
何故此説過多 答。毘曇。據佛・在時。法未
滅沒故多。智論。據佛滅後隨人滅沒。故少。
故智論説佛經根本無量。佛涅槃後。諸惡邪
見王。已出焚燒經書。破壞寺塔。害諸沙門。
五百歳後像法不淨。諸阿羅漢・神通菩薩難
可得見。故諸深經不盡在閻浮。行者受者
少故。諸龍神持去。付法藏云。商那和修。既
滅度。七萬七千本生經。一萬阿毘曇。八萬清
淨毘尼悉皆隨滅。此即明證 婆沙云。瞿沙。
解云。五十萬五千五百五十頌是一法蘊量
 案此解計。頌數更多。言八萬法蘊者。但
就聲聞教中爲語耳。縁覺及菩薩即多故。
菩薩藏經無量義經云。聲聞八萬・縁覺九萬・
菩薩十億 悲華經云。聲聞有八萬四千法
聚。縁覺有九萬法聚大乘法藏有十億法聚
 諸説不同 其實法蘊有無量。各據一
説。故不相違。如華嚴・隨機説四諦不同。
有十萬等」  論。如彼所説至二蘊所攝。
謂色・行蘊也
論。如是餘處至類亦應然。自下第三一行頌。
釋經異名・蘊・處・界也」  論曰至一一自
相。總釋頌也。謂經中説前色等五蘊・眼等十
二處・及眼等十八界。更有異名蘊・處・界。皆
攝在前所説中」  論且諸經中至此行蘊
攝。此第一辨攝餘蘊。此即戒等五蘊 婆沙
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云。云何無學戒蘊答
無學身・語律儀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學三
三摩地 云何無學慧蘊答無學正見智 云
何無學解脱蘊。答無學作意相應心。已勝解・
今勝解・當勝解。謂盡・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
解 於境自在立解脱名。非謂離繋 云
何無學智見蘊・答盡智・無生智 問何故此
二智名解脱*智見蘊。答解脱身中獨有此
故。最能審決解脱事故 無學慧蘊與解脱
*智見蘊有何差別。答無學苦・集智是無學
慧蘊。縁繋縛法故。無學滅。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縁解脱法故 復次。無學苦・集・
滅智。是無學慧蘊。此縁有漏・無爲解脱。不
縁縁解脱無漏智故。無學道智。是無學解
脱*智見蘊。此縁無漏有爲解脱。亦縁縁解
脱無漏智故 復次。無學苦・集・道智。是無
學慧蘊。不縁離繋法故。無學滅智。是無學
解脱*智見蘊縁離繋法故 是謂差別者
是謂世俗麁相差別 若説勝義眞實差別。
應如前説。謂無學正見智。是無學慧蘊
無生智 是無學解脱*智見蘊」  論。又諸
經説至法處所攝。此第二攝異名處也。文初
有三。一十遍處。二八勝處。三四無色處 此
中文意。大分可知」  論。五解脱處至法
處所攝。第二攝五解脱處也 言五解脱
處者。一聞佛等説法得解脱。二因自讀誦
得解脱。三爲他説法得解脱。四靜處思惟
得解脱。五善取定相得解脱。解脱謂涅槃
 因此五種得解脱故名解脱處 此即略
依集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
名標釋。廣如彼説 言皆慧爲性者。第二
生得慧 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
是生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
勝慧故 或可。第三亦思慧。爲他説法必先
思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
於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説不同皆慧爲
體。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
所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聲非第一非以他聲爲自
助伴」  論。復有二處至四蘊性故。第三
攝二處也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成十處也 故發智説。誰成就身。謂欲。色
界有情。如身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
成就也 正受無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
初生・將死時必有心故。故亦言意 又成
彼地法必有心故 又婆沙一百三十七云。
問世尊。何故 於無想天及有頂天。多説
爲處。答有諸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
爲遮彼説爲生處。廣彼如釋」  論又
多界經至十八界攝。第三攝異名界。多界
經明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種三・一種四・
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十二。隨其所
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別明
論。且彼經中所説六界已下第四。一頌明六
界也。頌前問答。如文可解。此下第四別
明。如文可知」論曰至名爲空界。出空
界體」  論。如是竅隙云何應知問也」
論。傳説竅隙至明闇爲體以有部宗答也 
不信空界實有故言傳説 正理論云。所
言傳説。表不信敬。彼説意言何有此理。
故彼上座。及餘一切譬喩部師。咸作是説。虚
空界者不離虚空。然彼虚空體非實有。故
虚空界體亦非實 此有虚言而無實義。
虚空實有後當廣明 今因空界。且略成
立離虚空界實有虚空。故世尊言。虚空無
色・無見・無對。當何所依。然藉光明虚空顯
了此經意説虚空無爲。雖無所依而有所
作。謂能容受一切光明。以果顯因有實體
相。虚空無者應無光明。既有光明眼識所
取是色差別。故有虚空以能容受光明等
故。實有虚空理極成立。由此所説契經文
句。顯二。分明各別實有 又於色界得離
染時。亦説斷此虚空界故。如世尊説。離
色染時。心於五界解脱離染唯除識界。不
應説斷虚空無爲。諸漏於中曾未轉故
已上
論文
 然空界色。理實通其光・影・明・闇。光與
明類。闇與影類。於二類中各擧其一。義亦
兼餘。故正理云。傳説。竅隙。即是光・闇。謂
窓牗等光・闇竅隙」  論。應知此體不離晝
夜者。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此空界
色以明・闇爲體。晝・夜爲位」  論。即此
説名隣阿伽色。述本論空界色異名也」
論。傳説阿伽至隣阿伽色。述婆沙異釋。此第
一云。阿伽是極礙也」  論。有説阿伽至隣
阿伽色。第二釋也。此阿伽名爲無礙。梵語阿
伽通其二義。各據一釋」  論。諸有漏識
名爲識界。前出空界體。此出識界體。唯取
有漏不取無漏」  論。云何不説至爲識
界耶。問也」  論。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答
也 由許六界。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
生。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故正理云。由無
漏法。於有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
所依。如是六界。於有情生。生・養・長因差別
轉故是生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
謂大種生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尊
者世友。作如是言。界是施設有情因故。非
無漏法。如契經説。六界爲縁入母胎故 
又婆沙七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
有。任持諸有者。立六界中。無漏意識。能損
減諸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
六界中 廣如彼釋 問三無心位闕六識
界。四無色中後闕前五。如何得説識等六
界恒持生也。答此總説諸界。從續生位
至命終心。隨其所有皆能持生。無有現起
不持生者。及無一有情總無六界而得有
生。非如無漏法現起在身。而不持。總無
無漏而其生亦有。不欲説一切有情恒具
六界。故作是説。所以論云。由許六界是諸
有情生所依故。如是諸界從續生心至命
終心。恒持生故。諸無漏法則不如是」
論。彼六界中至七心界攝。相攝可知」
論。彼經餘界至十八界攝。類説餘界皆此十
八界攝 略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
品。出六十二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
頌云。界有六十二。十八界爲初。三六・一四
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
識。如自名攝 言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
一六。謂地・水・火・風・空・識界。前四界觸界攝。
空界以光・影・明・闇爲體。色界攝。識界以
有漏識爲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謂欲・恚・
害・無欲・無恚・無害界。欲以欲貪爲性恚以
瞋爲性。害以害爲性。無欲以無貪爲性。
無恚以無瞋爲性。無害以不害爲性。此六
是心所法。皆是法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
憂・捨・無明界。前五界以受爲性。後一以癡
爲性。是心所法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
想・行・識界・受・想・行法界攝。識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第一三。謂欲・色・無色界。欲界十八
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味二。及鼻・舌識。
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
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色故總名色
界。十八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以擇滅・
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 謂過去。
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
無記法爲性。七心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
有漏善・及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
界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
五三界。謂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
法爲性。不善界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
界・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切無記法
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學・非學
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意・法・意識
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漏五蘊・及三無爲
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一二界。謂有
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十八
界攝。無漏界謂無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意・
法・意識界攝 第二二界。謂有爲・無爲界。有
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無爲界以三
無爲爲性。法界攝 阿含經中亦列六十二
界名。名多界經
倶舍論疏卷第一*之餘
  保延三年潤九月六日於南新房
奉點了  加久壽
 交 了 


倶舍論疏卷第
 沙門法寶撰 
  分別界品第一之
論。復次至幾無記。此下大文第二有一十九
行頌。義門分別十八界也。正理論云。界中
具顯根・境・識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
且約十八界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
一行頌三門分別。先問。次頌答。此文問也 
頌中上句有見。第二句有對。後二句三性 
如文可解」  論曰至説餘無見。長行釋。
頌三門則爲三段。此第一釋有見也 婆沙・
正理皆有二釋。正理第四云。云何説此名
有見耶。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
名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在此
在彼別故。如有所縁。有説。此色於鏡等中
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此亦爾故。
不可説聲有谷嚮等應成有見。不倶生
故 婆沙同也 此論但取第二。以可示
現此・彼差別 由此義准餘無見者。除色
餘十七不可示現彼・此差別名無見也 
如正理。即無上三義名無見也。此論略故
唯一釋也」論。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第
二釋有對也。先結引標章。後依章牒釋。此
文初也」論。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第二
釋也。釋中有八。此文第一釋障礙有對也。五
根。五境。自於他處被礙不生。是障礙有
對義 如手至或二相礙。指事釋也。准其
手・石。餘一切十色法。亦復如是。如瓦・木等」
  論。境界有對至於色等境。第二釋境界
有對也。文中有二。一示體。二引證結成。此
文初也 十二界者。謂六根・六識 法界一
分諸有境法者。是心所法 於色等境者。謂
六根・六識等。於色等境之中有功能故。名
爲境界。即於此有礙名爲有對」  論。
故施設論至除前相。第二引證也 施設
論者。是六足論中一論也。大迦多衍尼子造
也 四句可知 此礙者。是見色義。礙是
對之別名。即是於所見色名之有對 畢
舍遮。唐言食血肉鬼。舊名毘舍闍鬼 室
獸摩羅。是傍生類。形如壁宮。小者長二丈。
大者乃至長一百尺」  此等名爲境界有
對者。結也」  論。所縁有對至於自所縁。
第三釋所縁有對也 心・心所法。於自所
縁和會被礙。名所縁有對」  論。境界所
縁復有何別。第四辨異也。一問。二答。此文問
也」  論。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答也 
若於彼法此有功能者。正理論云。如人於彼
有勝功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  釋曰。
有境之法於自境上。有見・聞等遊履功能
名爲境界 心・心所法。執境而起名爲所
縁 即心・心法二差別者。執境而起心・心
所同名爲所縁。越彼彼境或餘境中。此不
轉故名爲有對 取像・印持功能差別。心・
心法異名爲境界。越彼於餘境此不轉故
名爲有對。此謂差別 有人有四解 一云。
境界有對此約有能非要起用。如彼同分
眼名有對。所縁有對執所縁境方起至現。
謂起彼取果用有縁即起無縁不起皆名
有對 第二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
取果用名所縁有對 第三解。礙體義邊
名所縁有對。礙用義邊名境界有對 第
四解礙取境用名境界有對。礙縁境用名
所縁有對 詳此四解竝非論意」  論。
云何眼等至説名有礙。第五釋有對名也。先
問。後答。此文問也」  論越彼於餘此不
轉故。答也。答有二。此前答也 謂明若是
境界。若是所縁。色等之中若於此名爲有
對。即礙眼等・心等於餘不起。是有對義」
  論。或復礙者至和會轉故。第二釋也。此
是能縁・所縁。有境・與境。和會起時名爲有
對。竝非是礙體・礙取果等」  論應知
此中至説餘無對第六會頌文。明無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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