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倶舍論記 (No. 1821_ 普光述 ) in Vol.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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廬山所現純色 問空一顯色以何爲體。解
云。以空界色爲體。故正理論第一云。有説
色有二十一種。空一顯色第二十一。是即空
界色差別 問若以空界色爲體者。何故
識身論第十一云。空一顯色此即如彼青・黄・
赤・白。准彼論文。即以青・黄・赤・白爲體。解
云。彼論言如彼青・黄赤白者。謂妙高山四
邊空中。各現一色。名空界色。如之言似。此
空一顯色。似彼青・黄・赤・白非即是也 
或可。如之言是。此空一顯色。即是彼青・黄・
赤・白 問准諸論文。此空界色。以影・光・
明・闇爲體。如何乃説青・黄・赤・白。解云。青・
黄・赤・白有其二類。若即質青等。非空界色。
若妙高四邊離質青等。亦是空界色 又解。
此空界色雖以光・影・明・闇爲體。然彼光・
影・明・闇。若據正顯。隨其所應亦是青・黄・
赤・白所攝。故正理云。青等四種。是正顯色。
雲等八種。是此差別已上
論文
 若言青等據本
以説。若言光等據末以論。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問空一顯色。即是空界色。空界色是
光・影・明・闇。未知。空一顯色。於影・光・明・闇
中以何爲體。解云。若據一切空界色。即以
光・影・明・闇爲體。若據別相。即四色不定。
此中言空一顯色是空界色者。此空界色以
明爲體。妙高山體四寶所成。寶現空中。即
是明色。故諸論説。寶焔名明。以此故知。
非光・影・闇。日焔名光。彼非日焔故非是
光。障光・明生。於中餘色可見名影。翻此
爲闇。非由障生故非是影。於中見色故
非是闇。由斯理證定知是明。故此明色即
是青・黄・赤・白差別。若作此釋。空一顯色。餘
師所説正義無違。然別説者爲顯差別
倶舍論記卷第一



倶舍論記卷第一
又解。是不正義。以別説故。雖説空一顯
色是空界色。然別有體 正理不破。前解
爲勝 若依法蘊足論第十卷。二十種色
外。更説有空一顯色。相雜紅・紫・碧・緑・皂・
褐。及餘所有眼根所見 解云。空一顯色廣
前釋 紅是赤攝。紫。碧青收。或碧是青・
白。緑是黄色。或是青・黄・皂・是青色。褐色不
定。隨其所應青・黄等攝。此等諸色隨其所
應。餘色相雜。更立異名。據本正色皆青等
攝」  此中正者至故今不釋者。隨難別
解。如文可知」  或有色處至影光明闇
者。此下明四句。此即初句 問影・光・明・闇。
自體虚疎。無有形段。觸非極礙。唯生顯
智。理在不疑。青・黄・赤・白。必與形倶。如何
唯顯初句攝耶 解云。理實無有離形青
等。而言青等有顯無形。據生顯智偏強
勝説。如新染絹。雖亦有形。以顯新生。生
顯智強故初句攝。此文應言青等一分。以
顯。形力齊生智等者倶句攝故。而不説者略
而不論 又解四洲空中所見顯色。青・黄・
赤・白唯顯無形 或可。天中青・黄・赤・白四
種寶地。如光明等有顯無形。故初句攝。若
作此解。形倶顯色及顯新生。皆倶句攝 若
依識身十一・婆娑十三・正理三十四。第一句
中更加空一顯色。此非正義以別説故 
或是正義。空一顯色。若據本色青等色攝。
若據末色明色所攝。竝如前解 然別説
者。爲顯差別 若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説。
第一句中唯説影・光・明・闇。此師意説。青・黄・
赤・白無有離形。倶句所攝非初句收。此即
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説青・黄・赤・
白。初句攝故 又解。是正義。影・光・明・闇・
決定無形。是故別説。青等不定。若別新生即
初句攝。若形倶起即倶句收。故不別説 或
可。青等有離形者。有附形者。不定不説」
 或有色處至身表業性者。此即第二句。
雖有形處必亦有顯。言無顯者。據生形
智偏強勝説。如新裁製絹白等物。雖亦
有顯。形色新生生形智勝故。第二句攝。長
等一分身表業性。即是新生身表相顯。此中
偏説。以實亦通新裁絹等 又解。長等一分。
即是一切形新生者如身表業性。此即別指
事 若作此兩解。無別新生顯・形倶者。皆
倶句攝 又解。即身表業名長等一分。業性
暫起生形智勝故偏説表。不通餘形。故婆
沙一百二十二云。形可了知非顯者。謂身表
色。若作此解。顯・形倶色。及新裁*製者皆倶
句攝。若依婆沙七十五有一説。不立第二
句。此非正義。諸論皆説身表業色第二句故
 或於正義理亦無違。不立第二句者。以
身表邊必有顯故。倶句所攝。以青等色有
離形者故初句攝。此即意別」  或有色
處至謂所餘色者。此即第三句。顯・形平等無
別新生。生智力齊皆倶句攝 所餘色者。即
餘十二種色。故婆沙云。或有顯。形故可知。
謂餘十二種色。謂長・短・方・圓・正・不正・高・
下・雲・烟・塵・霧已上
論文
 此第三句亦應言青等
一分長等一分。而不説者。略而不論 或
可。影顯 或餘色言已表一分 又解。於
此聚中有顯形者。皆倶句攝。若顯離形是
第一句。雖身表邊亦有顯色。然別立爲第
二句者。業性暫起生形智勝故別説之。若
依正理三十四。有一説意。第三句中十六種。
除影・光・明・闇。此師意説。無有離形青・黄・
赤・白故青等四倶句所攝。非初句收。雖身
表處亦有顯色。而別立爲第二句者。如前
釋通。此即意別 又解。此非正義。諸論皆
説青・黄・赤・白初句攝故 或於正義亦
不相違。且據青等有形者説・以實。青等一
分亦初句攝 若依雜心。立壁畫等爲第
三句。此非正義。正理論意。不許壁畫有別
實形。夫形色者。觸憶長等。觸畫不憶。明非
有形 或是正義。正理論説畫無形者。據
輕薄色觸不憶形。雜心言有據重色説。
觸可憶形。各據一義理竝無違」  有
餘師説至有長等故者。叙異説。唯光・明色
其體清妙。以散空中無形状故。唯生顯
智。現見世間青・黄・赤・白・影・闇色處。其相
稍麁形状可了。有長等故。此非正義。諸
論皆説影・闇色等初句攝故。若依婆沙七
十五有一説。空界色爲第四句。此非正義。
諸論皆説顯色攝故 若依正理三十四
有一説・意・香・味・觸・及無表色爲第四句。故
彼論云。或有色聚倶非可知如香・味等及
無表聚。正理論意約六境説。然不説聲以
非恒故 或等中攝。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若依識身十一意。説五根・四境・及無表
色爲第四句。故彼論云。無顯無形者。謂若
諸色無顯無形 識身論意據十一種色四
句分別。此於正義亦不相違」  如何一
事具有顯形者。外難。外難。不解意謂。一色
具有顯。形二體。便一極微有二分過。故爲
徴問。如何一極微事。具有顯・形二體説爲
倶句 此難前師 或難後師 或通難
二」  由於此中至非有境義者。通難。由
於此色聚中顯・形二種倶可知故。此倶句
中言有顯・形者。是有形・顯二智義。由
生顯形二智。表有顯・形二色。非。言一體
亦顯・亦形。故言非有境義 此述毘婆沙
師解」  若爾身表中亦應有顯智者。論主
難破毘婆沙師 若彼聚中能生二智。即
謂彼聚有顯有形。身表業色既必顯倶。亦
應有顯智。不應唯形無顯句攝」  已説
色處當説聲處者。結前生後」  聲有八
種至差別成八者。此下別解。所聞名聲 
差別有八。一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可意
聲。二有執受大種爲因有情名不可意聲。三
有執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可意聲。四有執
受大種爲因非有情名不可意聲 無執受
大種爲因聲亦有四種。准此應釋 故婆
沙十三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爲因
聲。非執受大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
聲。非有情名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故成八種 問無執受中。如何得有有情
名聲 答如入阿毘達磨論第一云。聲有二
種。謂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
故 隨自體者名有執受。是有覺受義。
與此相違名無執受 前所生者名有執受
大種爲因。謂手・語等聲 後所生者名無
執受大種爲因。謂風・林・河等聲 此有情
名非有情名差別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
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
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非有情名聲 此復
可意及不可意差別成八 彼論既説後無
執受聲中。化語聲是有情名聲明知無執受
中得有有情名聲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
不 解云。成就。故此論第五卷云。又名身
等。有情數攝。能説者成。非所顯義 問化
語有名。爲是業不。解云。是業。故婆沙一百
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
語業。由心發故 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
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沙雖無
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餘師故 
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 解云。成就。故婆
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色。亦
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
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 以此准知。
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就。
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論文
但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文。若
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化語
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説。
故知定成化語 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受
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及是業不。
復成就不 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
聲謂語表業 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
曲等似名。非眞。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眞
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簫
笛等聲。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是語聲。
由風氣等所引發故已上
論文
 既非有名亦非
是業。故不成就 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
如何説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
説成就。簫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 
又解。化語無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
聲者。似有情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
眞火。而非眞火 既非實名。亦非成就 
化語非業 婆沙解。化語是業・非業。既無
評家。且以後師爲正 又此論業品亦同
婆沙後師。故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
生 解表大種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
化語既不用執受大種造。明知非業 化
語雖非是業。而得名語 由心力能親發
起故。可言成就 簫・笛等聲雖名爲語。
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前解。釋後證言
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若據化語業。
即用無執受大種爲因 上來雖解化
語眞似兩説。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
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受因
聲。有情名聲・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可
意。總成八種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有
情非有情名聲。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
句。有是執受因聲非有情名聲。謂手等聲
 有是有情名聲非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有情名聲。謂風林等
聲 問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可意不可意聲
相對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執受因聲
非可意聲。謂内發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執
受因聲。謂外發好聲 有是執受因聲亦是
可意聲。謂内出好聲 有非執受因聲亦非
可意聲。謂外發惡聲 問有情非有情名聲。
與可意不可意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
有是有情名聲非可意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名聲。謂外出好聲。而
無有名 有是有情名聲亦是可意聲。謂
出好聲 有非有情名聲亦非可意聲。
謂外出惡聲。而無有名 若依婆沙十三。
有一師更説。有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因聲
 故*故彼論云。有作是説。執受大種因聲。
非執受大種因聲。各有可意不可意別 有
情數大種因聲。非有情數大種因聲。亦各
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 正理八聲亦同
此説 問此論執受・不執受因聲。與婆沙有
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執受
因聲定是有情數因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
是執受因聲。謂化語聲 但是非有情數
因聲。定是非執受因聲。有是非執受因聲而
非是非有情數因聲。謂化語聲 問此論有
情名。非有情名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
因聲。何別 解云。但是有情名聲。定是有情
數因聲。有是有情數因聲。而*非是有情名
聲。謂手等聲 但是非有情數因聲。定是非
有情名聲。有是非有情名聲。而非是非有情
數因聲謂手等聲 問此論可意。不可意
聲。與婆沙有情數非有情數因聲。何別 
解云。應作四句。有是有情數因聲非可意
聲。謂語出惡聲 有是可意聲非有情數因
聲。謂外非情出好聲 有是有情數因聲亦
是可意聲。謂語出好聲 有非有情數因聲
亦非可意聲。謂外非情出惡聲」  執受大
種至非有情名者。此即別釋。如文可知 
此論言有情名聲謂語表業者。何故正
理第一云。此語表業復有二種。謂依名起。
及不待名起 依名起者復有二種。一者
有記。二者無記 不待名者二種亦然 
准彼論文。有語表業非與名合。如何乃言
有情名聲謂語表業 解云。但言有情名聲
是語表業。非言一切語表業。皆是有情名。
如有語表無名合者。即是非有情名聲。依
名起者謂有詮表。不待名起者謂嗔咲等
聲。故不相違 又問語皆業不。解云。口内
者是語亦業。出口者是語非業 故正理六
十解發語風中云。此居口内名語亦業。
流出外時但名爲語 又以此文亦可證
有離質聲也」  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
者。此叙雜心論師義。許内・外兩具四大。合
生一聲。名因倶聲」  如不許一至聲亦
應爾者。論主破。如色中不許一顯色。極微。
二四大造。聲中亦應不許一聲・二四大造。
若二四大同造一聲。同得一果。應二四大
展轉相望爲倶有因。成過失故。理非二大
同得一果爲倶有因 復有別過。此聲爲
情非情。若言是情。有外大造。若言非情有
内大造 有解。據縁説倶。然聲各別。此解
不然。若作斯解破即不成准破故知彼
計倶聲」  已説聲處至苦淡別故者。此別
明味 所嘗名味。如文可知」  已説味
處至及平等香者。此別解香 所嗅名香。
婆沙十三亦説四香。與此論同。於四香中。
好・惡二類攝香總盡。於二類中有等。不
等 正理解等・不等香有兩解。第一
云。増益損減依身別故解云。等謂平等。香力
均平増益依身。不等謂
太強成損。太弱無益。損減依身 於好惡香
中有増損者名等不等 餘者即是無益無損
 第二解
云。有説微弱・増盛異故解云。微劣是等。
増盛名不等
 正理
解本論三香亦有兩解。第一解云若能長
養諸根大種名好香。與此相違名惡香。無
前二用名平等香。入阿毘達磨亦同此解
解云從是惡香。但能長養諸根大種亦名好香。縱是好
香。若能損減諸根大種亦名惡香。此師意説但能長養名
好香。但能損減名惡香。無
長養損減者名平等香
 第二解云。或諸福業増
上所生名爲好香。若諸罪業増上所生名爲
惡香。唯四大種勢力所生名平等香。此師約
勝・劣・處中以解 又五事論云諸悦意者説
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順捨受
者名平等香 解云。約情説故名好・惡
等香。論體無記。此與正理第二解義亦無
違 問四香・三香各有兩解。如何相攝 
解云正理四香中第一解與三香中第一解
相攝。増益義當長養。損減義當非長養。無
益無損義當平等 三香中好香攝四香中
等香 三香中惡香攝四香中不等香 三
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以於好・
惡二香中。増益者名等香。損減者名不等
香。餘不能増益・損減者名好香・惡香。此
即義當平等香 又解。三香中好香。攝四
香中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香中惡
香攝四香中不等香全好。惡・香各少分 三
香中平等香。攝四香中好・惡二香少分。以
四香中好・惡二香攝香總盡。於中離出等・
不等香故。三香中等香。攝四香中好・惡
香各少分 正理四香中第二解。與三香中
第二解相攝 増盛義當罪福業生。體既増
盛故知業感 微劣義當唯大種生。體既微
劣故知非親業感。唯大種生 以此微劣・
増盛二香攝好・惡。盡。故説三香攝四香盡
 又解。三香中。若福業増上所生名好香。即
攝四香中好香全・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
罪業増上所生名惡香。即攝四香中惡香全・
不等香中少分。三香中。若四大勢力所生香
名平等香。即攝四香中等香。以當微劣故。
所以四香中別説不等香者。於好・惡香中。
有増盛者別立。如沈・麝等。是好香中不等
香。如葱・韭等。是惡香中不等香*故 三香
中好・惡二香。各攝四香中不等香少分」
已説香處至同修勇進樂者。此下別解觸 
所觸名觸。即十一種 雖根對境實不相觸。
無間生時。根是識依假説能觸。觸非識依
不説彼觸能觸身根。但名所觸。觸與身根
極相隣近故得觸名。香・味二種雖亦至根。
非如彼境故不名觸 問一切四大。皆發
身識不 答異説不同。故婆沙一百二十七
云。問縁五色根所依大種發身識不。有説不
發。如五色根。不可觸故。不發身識。所依
大種理亦應然 問若爾何故。説爲身識所
識。答依法性説身識所識。未來世中身識境
故。然無現在發身識義 有説。除身根所
依大種。皆能發身識。以身根所依極隣近。
故不能發身識。然他身識所縁境故。亦得
名爲身識所識雖有兩解
然無評
 滑等四種顯別
有體。不同經部故各言性 冷・飢・渇三。
是心所中欲之異名。非正目觸言觸是欲。
從果標名。故不言性 法蘊第十亦同此
論。然婆沙十三。七所造觸皆有性字。言性者
據體性説。一切諸法皆有性故。不言性
者顯從果立名。或略不説 若依經部。觸
中。但有四大種無別所造觸 問澁・滑・輕・
重・各相對立。何故對冷不説燸耶 解云
煗即火大故不別立。難云冷*即水大應不
別立。解云。水是濕性不應名冷 問七所造
觸。何大偏増相望有異。答如婆沙一百二十
七云。不由大種偏増故。滑乃至渇。但由大
種性類差別。有生滑果。乃至。有生渇果 
有餘師言。水・火増故滑。地・風増故澁。火・風
増故輕。地・水増故重。水・風増故冷。風増故
飢。謂風増故撃動食消。引飢觸生・便發食
欲。火増故渇。謂火増故煎迫飮消。引渇觸
生便發飮欲然無評家。正
理同後師
 問悶・力・劣等。何
觸所收。答正理第一云。悶不離滑。力即澁・
重。劣在輕・耎。輕性中攝。如是其餘所觸
種類。隨其所應十一中攝已上
論文
 四大指同
下解 釋滑等四如文可知 冷・飢・渇三
相隱難知。若不約果以明其體難顯。謂煖
欲因名冷。食欲因名飢。飮欲因名渇。冷・
飢・渇三是欲異名。因觸生欲。觸是因・欲是
果。此三皆於觸因之上立欲果之名。作如
是説。故入阿毘達磨云。由此所逼。煖欲因
名冷。食欲因名飢。飮*欲因名渇。此皆於
因立果名故 引頌證於因立果名。佛
出世非樂。能生樂故稱佛爲樂。因立果名。
餘准此釋 問火大熱觸亦生冷欲。何不
以欲標名。解云。火大是強當體立稱。冷觸
昧劣故從果立名」  於色界中至傳説
如此者。約界分別。色界不資段食故無
飢・渇。餘皆有。彼界衣服。一一別住即不可
稱。多衣積聚方可稱故。此顯有重 
風觸身能爲饒益。表有冷觸 經部色界
冷。論主意明經部不信有冷。故云傳
説 若依婆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説。色界衣
雖不可稱。而餘物可稱 有説。彼界一一衣
雖不可稱。多衣積集即可稱。如細縷・輕毛
積集便重然無評家。此
論同後師
 問五境之中。何故色・
味二種。當體立名 聲・香・觸・三約因等
辨。如聲中執受。不執受・大種因聲。此是約
因。有情名・非有情名聲。此是約用。由聲顯
故。可意・不可意聲。此是約果。因聲生故 
或約情説。如香中好・惡等香此是約情 
或據相形。或據勝劣。如觸中四大澁・滑・輕・
重・據體。後三約果。或皆約體 解云。色・
味相顯故約體明。聲・香相隱故約因等辨。
觸通隱顯故約體約果 又解。離中知内
色相顯了當相立名。聲相稍隱約因等辨。
合中知内。味相顯了當相立名。香相難知約
情以辨。觸通隱顯故約體説八。約果説
三。以實而言。色等五境皆有執受・不執受
爲因。有情數・非有情數大種爲因。可意・不
可意好・惡・平等。此論不具説者。略而不
論。或可影顯。廣如正理・法蘊・品類・五事・入
阿毘達磨論説。若作句數皆准聲應知」
此中已説至十一觸起者。此下第二明生
識總別 如文可知 身識極多縁觸。兩
説不同後説爲正。故婆沙一百二十七云。問
十一觸中極多縁。幾發生身識。有作是説。
一一別縁發生身識。十一種相。用増故 有
餘師言。極多縁五發生身識。謂四大種・滑
等隨一 復有説者總縁十一亦生身識
問答云云 如是説者。縁十一事亦生身識。
如縁色處二十種事亦生眼識。此亦應爾
 舊婆沙觸中生識總別。文少雜亂。良由舊
論。時屬火焚遺文雜亂。不引會釋。今所引
者。竝是新婆沙。既有正文無勞致惑」
若爾五識至非自相境者。難 經言五識
取自相境。既能總縁應非自相」  約處自
相至斯有何失者。通 處謂色處等。事謂色
處等中別事。約處自相許五識取自相境。
不能取他處境名取自相。非縁別事名
取自相」  今應思擇至何識先起者。問二
根同處兩境倶來。身・舌二識何識先起」
隨境強盛至令相續故者。答 隨境強盛彼
識先生。兩境均平舌識先起。貪味増故名爲
食欲。由有食欲方能進食。由進食已身
識相續。由貪食味故舌識先生 問身・鼻
同處兩境倶至。何識先生。眼・耳雖別境。若
倶至何識先生。於此文中何故不説。解云。
味・觸有時偏増。有時均等故此別明。香・觸
雖不相離。香勝觸劣鼻識先生。故此不明 
或可。影顯。應准身舌 色・聲兩種離中知
故此中不説 或可。准知。強者先生。境若
均平眼識先起。色相顯故眼用速故」
已説根境至今次當説者。此下第三釋無
表。就中一明無表相。二明能造大。此*即
第一明無表相。結前問起」  頌曰至由此
説無表者。初句出無表位。隨流出無表相。
淨不淨出無表體。第三句簡法。第四句結
名」  論曰至謂此餘心者。以三性心望
善惡無表。明亂不亂。若異性相望名亂。以
異性故。若同性相望名不亂。以同性故。謂
此善無表。餘不善。無記名爲亂心。即以自善
心名不亂。謂此不善無表。餘善・無記名爲
亂心。即以自不善心名不亂。是即善・不善
心通亂・不亂。無記唯名亂。自無無表故 
若依正理。不善・無記名亂心。善心名不亂。
釋稍不同」  無心者至及滅盡定者。所
以不言無想異熟者。以於彼位無表不
行。生色界故無散無表。以無心故無定
無表。故無心言不攝於彼」  等言顯示
不亂有心者。亂心等。等取不亂心。無心等。
等取有心。隨其所應無表。於此四位中行
 問何故。頌文別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
有心 解云。無表於亂心。無心位中行。顯
彼希奇。於不亂・有心位行。非顯希奇。故
標亂心。無心不言不亂・有心 又解。若
言不亂。有心。還應有難。必有一難。此不
須通 正理破云。又謂等言通無心者。此
言無用。前已攝故。亂心等言已攝一切餘有
心位。第二等言。復何所攝。經主應思。或謂
後等攝不亂心前無用者。此不應然。無
容攝故。何容後等攝不亂心。遮言。理於
相似處起。乘無起等。理不及餘。故非全
攝 或可。亂心言成無用解云。或二位三位足
攝心盡。何須四耶。
若言亂心等。等取不亂心及無心。三位即攝心皆盡。何須
有心。若言無心等。等取不亂心。此即非相似處起。不可
等彼。若言無心等。等有心。二
位亦攝心盡。即亂心無用
 安惠菩薩。倶舍釋
中。救云。衆賢論師。不得世親阿闍梨意。輒
彈等字。亂心・不亂心。此是散位一對。無心・
有心。此是定位一對。亂心等等取不亂心。散
自相似。無心等等取有心。定自相似。故此等
言通於兩處。顯頌巧善」  相似相續説
名隨流者。相似謂與表業及心性相似 或
可。前後相似 相續。謂前後相續 或相似
名隨。相續名流 正理破言。非初刹那
可名相續。勿有太過之失。是故決定初念
無表。不入所説相中 又相續者。是假非
實。無表非實失對法宗 又定所發。亂・無
心位不隨流故。應非無表。若言不亂・有心
位中此隨流故。無*斯過者。淨不淨表業應
有無表相 倶舍師救云。言相續者。或以
前續後如初無表。或以後續前如後無表。
或續前續後如中間無表。故初及後皆名
相續。設有無表唯一刹那。相續類故亦名相
續。如乳如新。故入阿毘達磨云。亦有無表
唯一刹那。依總種類故説相續已上
論文
 此無
表體即名相續。前後實體而相續也。誰言是
假 又定無表。雖復非遍四位中行。名
無表者。四位之言隨應而説。非言無表皆
遍四位。如定倶無表。有心位行。不善無表。
亂・不亂心位行。若散善無表。通四位行。汝
立無心亦爲一位。定倶無表豈得行耶。表
業爲難亦爲非理。期心一發任運相續。彼位
中行是無表相。表雖心發。心斷則無而非任
運。故不成例」  善與不善名淨不淨者。
爲遮餘計無記無表。故辨其性唯善不善。
言善簡淨中無記。言不善簡不淨中有覆
無記」  爲簡諸得至五種因故者。簡得。
得雖相似相續通四位行。而非大所造故
非無表。此宗。造是因義能生所造果故。簡
異覺天等。彼言。造是成義。施設義。即以
大成所造故。即以此大施設所造故」
顯立名因至名爲無表者。釋第四句 顯立
無表名之因縁。故言由此 表・無表二。雖
同色業爲性。表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無
表不能表示心等令他了知。故名無表。論
主不信如是無表。別有體相。故言此是師
宗所説。略説表業所生善・不善色・及定所生
善色。名爲無表」
既言無表至大種云何者。此下第二明能造
大。就中。一明實四大。二對假顯實。此即
明實四大。牒前問起」  頌曰至堅濕煖
動性者。上半頌擧數列名。第三句辨業。第
四句顯體」  論曰至大事用故者。持義名
界。一能持大種自相不改。二能持所造色
相續 言大種者。一切餘所造色・所依性
故。餘色所依・是能生義。此即釋種 問四
大在造色何處。而言爲所依性耶。答如婆
沙一百二十七云。有説在下爲因。所依法應
爾故 問若爾於逼近色可説能造。於隔
遠者云何造耶。答不説一聚所有大種都
在其下。造諸造色。但説一樹分分皆有大
種在下。造色在上 有作是説。相雜而住。
大種在外。造色在中 問若爾。應斷截時。
見有孔隙猶如斷藕。答雖有孔隙而不
可見。以諸大種非有見故。所見孔*隙是
造色故已上
論文
 三義釋大。一約體寛名大。
一一所造各有四大。二約相名大。如大地・
大山地増盛。大江・大海水増盛。炎爐・猛焔火
増盛。黒風・團風風増盛。三約用名大。如火・
水・風災。如其次第能壞初・二・三定。地能
任持世界。故用大也 若依正理釋大種
云。虚空雖大不名種。餘有爲法雖是種而
非大。唯此四種具兩義故名爲大種。婆沙
等論亦同正理。即大名種故名大種。持業
釋也 此四大種能成何業者。問」  如
其次第至或復流引者。答 増盛・如種生
芽此據上下。流引・如油渧水此即據傍 
風業稍隱故別解也」  業用既爾自性云
何者。問性」  如其次第至故亦言輕者。
答自性可知 動性稍隱。是故別解。理實。
有爲・皆刹那滅。無容從此轉至餘方。而言
相續至餘方者。據相續運轉至餘方。由風
動故説色往來。若無此風即無運轉 引
論及經證此風界動爲自性 言輕等者。
輕是所造觸。風界體性與輕相似。故言輕
等 風體是動。而言輕者。以風・動性。微
細難知故。約輕相以顯動性 業。謂所作
業。果即是其輕。八轉聲中第二聲也。以業顯
體。即是以果顯因之義。故正理云。輕爲風
者。擧果顯因。是風果故 問火・風増故
輕。何故但言風爲輕因。解云。風遍爲輕因。
火即不遍如柳絮等飄擧輕性。火即非増。
故別擧輕偏顯風界。地等相顯非擧果明
 言八轉聲者。一體。謂直詮法體。二業。謂
所作事業。三具。謂作者作具。四爲。謂所爲
也。五從。謂所從也。六屬。謂所屬也。七依謂
所依也。八呼謂呼彼也。依聲明法凡喚諸
法。隨其所應有八轉聲
云何地等地等界別者。此下第二對假顯實。
云何假地等。與實地等界別。此即問起」
頌曰至風即界亦爾者頌答」  論曰至表
示風故者。就長行中。一釋頌。二釋色義。此
即初文。地謂顯・形色處爲體。世人相示皆
指形・顯。故佛隨世約顯與形立地名想。水
火亦爾 唯有風界即名爲風。以世計動
風體故。此是異説 亦言顯・形。通表示
風。此是正説 問假地・水・火・風皆以色・香・
味・觸爲體。何故偏言*形・顯 解云。偏言
色者從多分説謂世多於地・水・火・風以
顯・形色而相指示。非多於彼地・水・火・風。
以香・味・觸而相指示 又解。色遍・勝故。謂
世雖説我今嗅地。而不多説嗅水・火・風。
世雖亦言我今甞水。而不多説甞地・風・
火。雖亦言觸地・水・火。風即地等界故。故
雖假地等皆有香・味・觸。而形與顯。通能表
示地・水・火・風遍勝體強。是故偏説」  何
故 此蘊至説爲色耶者。此下第二別解色
義。問何故色蘊。始自眼根終于無表。説爲
色耶」  由變壞故至名色取蘊者。答 可
變可壞故名爲色。引證可知 又婆沙九
十七云。問變與壞有何差別。答變者。顯示
細無常法。壞者。顯示麁無常法 復次。變
者。顯示刹那無常。壞者。顯示衆同分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内分無常。壞者。顯示外分
無常 復次。變者。顯示有情數無常。壞者。
顯示非情數無常。如説舍壞倉庫等壞」
誰能變壞者。問」  謂手觸故至惱壞如
箭中者。答」  謂彼色法。由手觸故即便
變壞。廣説乃至。蚊等觸。五根及色・聲・香・
味雖非手等觸著。然與彼觸同一聚生。若
觸觸時彼便變壞 或可。觸彼能造四大
令所造色亦變壞。故此變壞即是可爲他
惱壞義 故法救所集義品之中作如是
説。趣求諸五欲境人。常起於希望。彼諸欲
境若不遂會。令色變壞。猶如毒箭在身中
也 色等五境是所欲故 或能生欲名之
爲欲 言義品者。此品*之中釋諸義故 
故婆沙四十四云。釋迦菩薩爲多求王説
此頌。廣如彼解」  色復云何欲所惱壞
者。問」  欲所擾惱變壞生故者。答 是由
欲惱令色變壞生故」  有説變礙故名
爲色者。第二釋。色可變有礙。可變謂可變
壞故。有礙謂有礙用故」  若爾極微至
無變礙故者。難」  此難不然至變礙義成
者。釋 五識依縁皆應積集。故無現在獨住
極微。由恒積集故有變礙。然正理第二有
兩説。一説同此論 又一説云。有説亦有獨
住極微。然能變礙而不發識。五識依縁要
積集故。如立極微。雖無方分亦無觸對。而
許極微有礙。有對。有障用故。應知變礙義
亦如是」  過去未來應不名色者。難 現
在衆微集變礙義可成。過・未衆微散應不
名爲色」  此亦曾當至如所燒薪者。通 
過去曾礙。未來生法當礙。諸不生法是彼礙
類。如所燒薪」  諸無表色應不名色者。
又難。五根。五境極微成變礙。可得名爲色。
無表既非極微成。非變礙故應非色」
釋表色至影亦隨動者。釋無表妨。有二
釋。此即初解。約隨表色釋。是雜心論主義。
影依樹起。樹動影動。無表依表生。表色無
表色」  此釋不然至影必隨滅者。難 本
以變礙解釋色名。體無變礙不應名色。
又約喩難。影依於樹。樹滅影隨滅。無表依
於表。表滅無表不滅。滅既不同。色寧同彼
又正理破云。此不應理。隨心轉色不從表
生。應非色故」  有釋所依至亦得色名者。
第二釋。此約大種名色」  若爾所依至
應亦名色者。難 若所依是變礙。能依得色
名。所依五根既變礙。能依五識應名色」
此難不齊至助生縁故者。此述古師通難。
無表親從大種生。如彼影・光親依樹・寶。可
得從大名爲色。以諸大種望所造色。作
生等五因故是親也。眼等五識依眼等五根
時。則不如是。唯能爲作助生増上縁故。
以識望根是其疎故。不名爲色」  此影
依樹至未爲釋難者。此顯有過 説一切有
宗。造色極微各別依止自四大種。而言影・
光依樹・寶生。且非符順毘婆沙義。彼宗。影・
光・各自依止四大種故。樹・寶還是助生増
上縁。義將類眼根。義應相似」  設許以
下縱破 假設許汝影・光依止樹・寶。而無
表色不同彼影・光依止樹・寶。彼宗許所依
大種雖滅。而無表色常相續生不隨滅故。
是故此師未爲釋難 正理救云。此言意顯
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所依故。所以者何。
影等大種。生・住・變時皆隨彼故。此影・光言。
意表總聚。非唯顯色。如樹寶言。是故影等
顯色極微。依止影等大種而轉。影等大種復
依樹等大種而生。故於此中無不順過 
正理救縱破云。此難不關毘婆沙義。能依
所依許倶滅故。無表所依大種若滅。能依無
表未甞不滅 初念無表。可與所依大種
倶滅。第二念等無表。云何 第二念等。大種
若無。其無表色豈得現有 雖此位中非
無大種。而彼大種非此所依。非生因故 
奇哉如是。善解對法。豈不非唯生因大種。
望所造色。能爲所依。然更有餘四因大種。
望所造色許爲依故 倶舍師破云。汝
言影等大種。樹等大種爲所依者。何異影
等依於樹等。樹等望彼皆是疎依。竝非親
生。等非能造。汝説影等大種。依樹等大種。
還是違宗。故救非理 又破救縱云。汝意
云初念生因大種。望第二念等無表。能爲
所依。第二念等四因大種。望第二念等同時
無表。亦爲所依。故説能依・所依倶滅。同樹
等滅。影等隨即滅。言初念大種爲生因。
第二念大種爲依等四因者 豈有別世兩
具四大共爲五因。生一所造。諸論皆説。一
切四大。望所造色皆具五因。故婆沙一百
三十二云。過去大種。與未來所造色。爲幾
縁 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増上
者如前説 又云。過去大種。與現在所造
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五。
増上者如前説 又云。現在大種。與未來
所造色爲幾縁。答因・増上。因者五因謂生等
五。増上者如前説 准彼論文。初念大種。
望第二念所造色具五因。云何乃言但作
生因 若轉救言初念大種爲生因者。即
五因皆名生因。以親能生造色故。第二念
四因大種。名依等四因 雖初念大種得
具五因。第二念大種即闕生因。還有別世兩
具四大共造色過。若轉救言第二四念因
大種者。非是依等四因。即四大種各爲一
因名爲四因。總是依因。故諸論説初念大
種。能爲生因。現身大種能爲依因 若作
此救。雖無闕因之過。既言第二念大種爲
所依*爲別起大種。爲即造身根等大種。
爲是親所依。爲是疎依。若言即是身根等
大種。望無表色但爲疎依者。我亦許此同
時疎依。非親所依。無表不由同時依力而
得色名。但由初念所依力故。而得色名。由
此理故。初念大種爲親所依。可得同彼影・
光二種。親依樹・寶故。我約此説所依滅
無表不滅。不可説彼疎依。爲所依。但應
言依。彼説所依言中有過 若言無表。
亦望同時疎依得名色者。眼等五根。望眼
等識亦是疎依。應眼識等亦名爲色。又由
彼力得名色者。應是能造。若是能造。還應
具有生等五因。故爲非理」  復有別釋
至理得成就者。論主第二釋通外難 五
識二依。或有變礙。或無變礙。以不定故
不名色。無表一依。唯有變礙。以決定
故説名爲色。前難不齊。變礙名色得理成

頌曰至身界觸界者。此下大文第二立處
界 言此中。是簡持義。或起論端義。此前
所説十一種色蘊中。毘婆沙師許即根・境爲
十處界。然經部師處假・界實。不可即以處
爲界體。於彼有違。故言許即表非共信 
已説色蘊至三蘊處界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三蘊。結前問起」  頌曰至名法處法界者。
就明三蘊中。前三句正明三蘊。後三句立
處界」  論曰至所生受者。此別釋受。謂
*能領納隨順觸境。是受自性 問諸心心
所同縁一境皆能執受。與受何別。解云。諸
心・心所雖復同縁倶名執受。受領納強名
自性受。猶如十人同處坐。一人是賊。傍匆
有人叫喚呼賊。雖復十人同聞賊聲。實是
賊者領即偏強。不同餘九。受領境強。想
等領境弱。應知亦爾 又解。諸心心所雖
復同縁皆執受境。想等諸法從別立名。受
無別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處等
雖有兩解前解爲勝 總説有三。謂樂受
等。約依因異別説成六。言受身者。身是體
義。故對法論云。身義體義無差別也 若
依顯宗第二領納隨觸名自性受。故彼論
云。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
故。此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
納。能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隨
觸名自性受。領納所縁亦是受相。與一境
法別相難知。一切皆同領納境故。以心心
所執受境時。一切皆各領納自境是故唯
説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定故。領納所
縁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定故。廣辯二
受。如順正理及五事論 解云。彼論意説。
受有二種。一執取受。謂一切心・心所法執
取前境。皆名執取受。二自性受謂受能領
納自所隨觸。取觸勢分名領納觸。執取難
分不約彼説。自性易顯故約此明受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
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
領納觸順・違・倶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
領自體以領觸相故 故正理論釋果云。
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飮食地中所
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觸亦然。又
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
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然 若
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同一刹那倶縁
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從他生及相
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從因生。皆應
名受 又解。釋此論文。同顯宗等義亦無
違。言領觸者。謂領觸因」  想蘊謂能至
應如受説者。別釋想蘊。像。謂諸法自相共
相。此想能取。故名取像。如縁青時。想能封
疆盡界非非青故名之爲青。黄等亦爾。
此所取像。餘心所等不能取故。餘心所等雖
縁一境。各別起用行解不同。約依不同別
説成六。應如受説」  除前及後至名爲
行蘊者。此下別釋行蘊。謂五蘊中除前色受
想三。及除後識。餘一切有爲行法。名爲行
蘊」  然薄伽梵至由最勝故者。經部。以
佛經中唯説六思身名爲行蘊。不説餘法。
故知。但以思爲行蘊*故引釋言。由思最
勝故但説思。理實。餘法亦行蘊攝」  所
以者何者。問」  行名造作至皆行蘊攝
者。答 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體是造作。與
行相似。造作義強故爲最勝。是故佛説。若能
造作未來有漏有爲果法。名行取蘊。故知。
造作是行 或證造作義強。如我所説。除
四蘊外餘有爲法。皆行蘊攝。若不爾者。餘
心所法・及不相應。既非行蘊。復非色等應
非蘊攝。若非蘊攝應非苦・集。若非苦・
集則不可説爲苦應知・集應斷。然蘊諦
攝 恐彼答言非攝何失。有違聖教。如
世尊説。若於一苦諦法。未爲無間道達未
爲解脱道證知。我説不能作苦邊際得無
學果未斷未滅。此據集諦説亦如是。例同
苦諦。應言若於一集諦法。未爲無間道斷。
未爲解脱道證滅。我説。不能作集邊際
得無學果 苦邊際者。所謂涅槃。涅槃出
苦名苦邊際 或苦盡處名苦邊際 説
集邊際準苦應知。由如是理。是故定應
許除色・受・想・識四餘有爲行皆行蘊攝
問若據造作。或約遷流。餘*之四蘊亦名爲
行。何故行蘊獨得行名。解云。其餘四蘊雖
亦名行。攝行少故。各受別名。行蘊攝行多
故。故得行名。雖標總稱即受別名。故雜心
云。五陰雖是行。而一受行名」  即此所
説至立爲法界者。別立處・界
已説受等至并立處界者。此下第三明識蘊
體。就中。一明識蘊。二釋妨難。此即明識
蘊 結前問起」  頌曰至六識轉爲意
者。上一句正明識蘊。下三句立處界」
論曰至至意識身者。識非一故名各各了別。
境非一故名彼彼境界 問五識。對五境
可名爲各。意識。遍縁。云何名各。解云。且
據法界名之爲各 又解。縁十三界名
各。若五識據非縁他境名各。非不被他
縁自境。意識能縁十三界名各。非不能
縁他境 又解。意識隨縁何法即名。爲各。
總取境相者。謂彼六識。各於彼彼境不取
別相。取境總相。故名識蘊 問心與心所
各有行解。取諸境相差別云何。解云。就行
解中。一叙異解。二問答分別 一叙異解
者。心對心所行解不同。略爲四解。第一
解云。夫於境中有二種相。一者總相。謂色・
聲等。二者別相。謂違・順等。心・心所法對
所縁境。心取總相不能取別。心所各自取
境別相。不能取總。以於一體無多解故
故入阿毘達磨論第二云。唯總分別色等境
事説名爲識。若能分別差別相者。即名受
等諸心所法。識無彼用但作所依 第二
解云。心王正取總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
各自取別相。非能取總相。此家意説。心王
力強能取總・別。心所力劣取別非總 第
三解云。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相。兼
取總相。心王但取總相非別。此家意説
王所作處。心所必隨。故心所法兼能取總。
王非隨所故非取別 第四解云。心・心所
法。一一皆能取總別相。然彼心王。正取總
相。兼取別相。諸心所法。各各正能取自別
相。兼能取他別相・及與總相。所以得知諸
心・心所。皆能取境總。別相者。如婆沙第三
十四無慚納息中。解無慚行相云。有餘師
説。此顯無慚行相。此行相對餘應作四句。
有無慚非無慚行相轉。謂無慚作餘行相
轉 有無慚行相轉・非無慚。謂無慚相應
法作無慚行相轉 有無慚亦無慚行相
轉。謂無慚作無慚行相轉 有非無慚亦
非無慚行相轉。謂若取此種類。應説無慚
相應法作餘行相轉。若不爾者。應説除前
相 解無愧等*中亦有四句。不能具引
 以此准知皆取總・別 二問答分別者。就
中。一會釋論文。二對行相明差別。三會
釋行相名。四辨得一行名。五明得能縁名。
六三性分別 言會釋論文者。問若初家
説。心・心所法。各唯一解不起多者。無慚四
句云何釋通。解云。此據行解互相隨順。故
作此説。非謂一體起多行解 或餘師義。
不必須通。問若後三説。於一體上有
解者。入阿毘達磨云何釋通。解云。彼論所説
據正非兼 或餘師義。不必須通 問若
後三説。於一體上有多解者。既有多解。如
何不有體多過耶。解云。兼行雖多性相隨
順。正行唯一故體非多 二對行相明差
別者。問行解・行相差別云何。解云。言行解
者。謂心・心所行解不同。於諸境中取總・別
相。即是心・心所法作用差別。此之行解於所
縁境。或起正解。或起邪解。如上四説。即
行名解故名行解。言行相者。謂心・心所。其
體清淨。但對前境不由作意。法爾任運影
像顯現。如清池明鏡衆像皆現 三會釋行
相名者。問如前所引。無慚四句所説行相。
彼論應言行解。何故乃言行相。又若義同
即無差別。何故相對辨差別耶。解云。若言
行解。唯是心等作用差別。若言行相有其
二種。一影像名行相。二行解名行相。前爲
相對辨差別故作用名行解。影像與行
名。據義不同實有差別 論行相名兼
通行解。無慚四句言行相者。即是行解相
故。名爲行相。更有餘文准此通釋。如是名
爲二種差別。四辨得一行名者 問行
解・行相。據何名爲同一行相 解云。據行
相同名一行相。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
何境法爾相現。同有此相名同一行相。故
入阿毘達磨第二云。如眼識等依眼等生。
帶色等義影像而現。能了自境已上
論文
 由
此准知。但約行相名爲一行 問心等行
解。有説亦同。如何不名同一行相 解云。
行解。異説不同理非決定。行相。同説故約
此明 又解。心等行解。有説同家。亦得名
爲同一行相。此言行相即行名相 五明
得能縁名者。問行解・行相。爲約何者説
名能縁。解云。據行相説。非據行解。謂彼
心等對境之時。有影像現。據此義邊名爲
能縁。境名所縁。以心・心所縁境之時。非
如燈焔舒光至境亦非如鉗押取彼物。
據影現義名能・所縁 問清池・明鏡。亦有
像現。應説彼類亦是能縁。解云。雖有像現
而無行解。非如心等。亦不説能縁 問若
爾應約行解名爲能縁。何故約彼有影
像現説名能縁 解云。行解或正。或邪。於
境不定。行相理定。故約此明 又解。正約
行相名爲能縁。理實而言。亦兼行解 又
解。但約行解名爲能縁。以是用故 又解
約行解名爲能縁。理實而言。亦兼行相
又解。倶正約彼行相・行解名爲能縁。以此
二種必定有故 六三性分別者。問行解・行
相。與心・心所。性皆同不。解云。行解・行相。既
不離體。應知三性皆與體同 問如善心・
心所法縁不善色時。有影像現。如何行相
同彼體耶。解云。雖所縁色是其不善。以此
影像不離能縁故亦是善。如鏡中火似火
眞。影像亦爾。似彼不善而非不善。如
善既爾。不善・無記・准善應知 若依大乘。
此行相當相分。此相分是境攝。隨變色等即
色等中攝 若依正量部。心・心所法。亦直
縁前境。無別行相現心等上。不同説一切
有部。不變相分復不同大乘」  應知如
是至轉爲意界者。別立處・界
如是此中至復爲意界者。此下釋妨。就中。
一建立意二建立界。此即初文。謂總牒
上相攝義門擧有妨者。由問爲難」
更無異法至即名餘種者。此釋妨 意界雖
無別體。與六識異轉位得名。據顯説在
過去。論體實通三世。從他生邊名識。能生
他邊名意 喩況可知 問未來無前後。
而説有意界。亦可未來無前後應有等無
間解云。等無間縁作用所顯。故未來無。意
界據體故未來有。依如是義説十八界皆
通三世 問過・未可爾。現住一念六識不
竝。義分根識。極多只可得*有十三。如何
得有十八界耶。解云。此據現在多念相續。
或據現在一念多人。故言十八。若據現在
一人・一念。極多十三。少則不定
若爾實界至十八界耶者。此即建立界問起。
若六識攝意。應有十七。若意攝六識。應
有十二。何縁得立十八界耶」  頌曰至
界成十八者。答。如文可知」  若爾無學
至非意界故者。難」  不爾此已至後識
不生者。通 由入涅槃闕餘受生縁故後
識不生。住意性故得名爲意。如眼已滅未
發眼識名眼界故
此中蘊攝至總攝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明
總攝問起」  頌曰至以離他性故者。答
此明總攝 以化地部説他性相應非自
性。亦他性相攝非自性。如以戒定慧攝八
支正道。彼執不然 若論其體。體相不同。
若義相似便相攝者。一切諸法無我理同。竝
應相攝。經依相順假説相攝。若就勝義唯
攝自體。故婆沙五十九云。諸法自性攝自
性時。非如以手取食。指捻衣等。然彼各
各執持自體。令不散壞故名爲攝。於執持
義立以攝名。故勝義攝唯攝自性」  論
曰至攝徒衆等者 諸處。謂諸經論處 
眞攝名勝義 假攝名世俗 四攝事。謂
布施。愛語・利行・同事。布施謂財・法布施・愛
語謂實語等。利行謂利益行。同事謂同作
善事。由此四種攝徒衆等令不散故 餘
文可知
眼耳鼻三至非二十一者。此下大文第三明
數開合。就中。一明數合。二明依開。此即初
文問起」  此難非理者。總非」  所以
何。徴」  頌曰至如是安立者。答 文
可知
若爾何縁生依二處者。此明依開。問」
頌曰至各生二處者。釋 端嚴有兩解。初解
令身端嚴。此解有過 第二解令識端嚴。
此解無妨。舌・身形大發識用足。故不
二 又婆沙十三云。問何故眼・耳・鼻各有
二處。而舌身唯一耶。答諸色根處爲莊嚴
身。若有二舌是鄙陋事。世便蚩笑。云何此
人若有二舌。如似毒蛇。若有二身亦是鄙
陋。世所蚩咲。云何一人而有二身。如兩指

已説諸蘊至別義云何者。此下大文第二別
釋名義。就中。一釋三名。二教起因。三體廢
立。四名次第。五名廢立。六攝異名。此即釋
三名。結前問起」  頌曰至是蘊處界義
者。聚義是蘊義。生門義是處義。種族義是界
義 梵云塞建陀唐云蘊。舊譯名陰於禁
此陰是陰覆義。若言陰梵本應言鉢羅娑陀。
案陰音應以陰於今
 陽之陰也。近代諸師
竟作異釋 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
然。然醫方説淡飮不言陰 更有異釋
不能具述 若言陰氣萬物所藏。即是聚
義。借喩此名。粗可通途。然非正目故今名
蘊 或翻爲衆。故法花云五衆之生滅。此
亦不爾。若言衆。梵本應云僧伽 或翻
爲聚。此亦不然。若言聚。梵本應云曷邏
陀 梵云阿野怛那。唐云處。舊翻爲入。
此亦不然。若言入。梵本應云鉢羅吠舍。舊
經亦有譯爲處者。如空無邊處等。及阿練
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唐言界。有譯爲
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論曰至蘊義
得成者。引經五門以釋。色聚名蘊。此言
略者。名略非體。以三世法非可聚故。故婆
沙七十四云。問過去・未來・現在諸色。可略
聚耶。答雖不可略聚其體。而可略聚其
名。乃至識蘊。應知亦爾 問若爾無爲亦
應立蘊。諸無爲名可略聚故 答諸有爲
法有作用故。有略聚義。雖體有時不可略
聚。而略聚其名。立色等蘊。諸無爲法。無
作用故無略聚義。雖可略聚其名。而不
可立爲蘊」  於此經中至名現在者。三
世門 正滅是現在故。擧已滅名過去。簡
異擇滅。非擇滅故言無常已滅。已生是現
在。若未來未至已生位名未來。至已生
位未落謝過去名現在。集異門同此論」
自身名内至或約處辨者。内外門。自身成
就名内。不成就及他身非情名外。故集異
門足論第十一云。云何内色。答若色在此相
續。已得不失是名内色 云何外色。答若
色在此相續。或本未得。或得已失。若他相
續。若非情數。是名外已上
論文
 或約處
者。處謂十二處。五根名内。六境名外色」
有對名麁至苦集諦等者。麁細門。五根・五
境有對名麁。無表無對名細。或相待立。謂
約有見等三。或約欲界等三。集異門説。
或約有見有對・無見有對・無見無對三色。相
待。前麁。後細。或約欲・色・不繋三色相待。前
麁。後細」  若言相待麁細不成者。此難不
然。觀待異故故成麁・細」  猶如父子苦
集諦等。雖是一物所望不同。得名父・子。
苦・集諦等 問麁・細相待對立一法。説麁
細。亦可長・短相待對一體相形立。解云。色
處簡差別。長短別有體。麁・細通五蘊。不可
例長短」  染汚名劣不染名勝者。劣勝
門 約體以明。謂善・無覆名勝色。不善・有
覆名劣色 若依集異門論意。釋劣・勝。
或約不善色・有覆色無覆色・有漏善色・無
漏善色如其次第觀待相形。前劣後勝。或
約欲・色。不繋三色。觀待相形。前劣後勝。廣
如彼釋」  去來名遠現在名近者。遠近
門 可知 集異門一解同此論 又一
解云。云何遠色。答若色過去非無間滅。若色
未來非現前起。是名遠色。云何近色。答若
色過去無間已滅。若色未來現前正起是
名近色」  乃至識蘊至所説如是者。釋
餘四蘊。大同色蘊。而有差別。謂餘四蘊依
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約九地
展轉相形。上細下麁。以辨其相 若依集
異門論解。受等四蘊三世同此論。若在此
相續已得不失名内。若在此相續或本未
得或得已失。若他相續名外 受等四蘊麁
細者。或約有尋有伺・無尋有伺・無尋無伺。
如次觀待。前麁。後細 或約欲・色・無色・
不繋如次觀待。前麁。後細 受等四蘊劣・
勝者。或約不善・有覆・無覆・有漏善・無漏善。
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或約欲・色・無色・
不繋。如次觀*待前劣。後勝 受等四蘊遠
近者。一解同此論 又一解意若過去非無
間滅。若未來非現前起是名遠。若過去無
間已滅。若未來現前正起名近」  大徳法
救至麁細同前者。叙異釋。五根所取五境
名麁色。所餘五根。無表名細色 約情
明勝・劣。非可意者名劣。若可意者名勝
又解。十一種色。若非可意名劣色。若可意
名勝色。劣勝通十一種色 約可見處名
近。不可見處名遠 餘十種色雖不可見。
隨其所應。隨彼可見・不可見色説近
遠 三世内外。如自名顯。既無別釋義同
前家 受等四蘊亦然。例同色蘊。言差別
者。隨其所依身力應知遠・近。在可見處
名近。在不可見處名遠 具麁細同前第
一家依五根名麁。唯依意根名細 或
約地釋」  心心所法至彼作用義者。此
釋處義 心等生長門義是處義。彼十二種。
能生長心等故名爲處。法體先有不可
生。但能生長彼作用義」  法種族義至
是生本義者。此下別釋界。有兩釋。此即初
解約因以釋。能生諸法諸法生因。如人於
其姓等生。以彼姓人名爲種族。是生本
義。如一山中金・銀等礦名金等族。是多法
族説名多界 一身。謂一有情身。一相續
謂一期相續 或一身謂一期身。一相續
謂一有情相續 有十八類諸法種族名
十八界」  如是眼等誰之生本者。問 
謂自種類同類因故者。答。謂與自種類爲
同類因故。即是生本」  若爾無爲應不名
界者。難 有爲同類因可得名爲界。無爲
非同類無爲應非界」  心心所法生之本
故者。通 無爲雖非同類因生心心所。爲
境界生心・心所故。亦名生本 正理破云。
若爾。處・界義應相濫。倶心・心所生本義故
 若作倶舍師救云。一同類因名生本。十
七界全・一界少分。二境界縁生名生本。謂無
爲一界少分 從多分説處義不同。少分相
濫亦無有失」  有説界聲至名十八界
者。第二師約差別釋 族謂族類。如世種
類刹帝利等種類不同。如是一身有十八法
種類各別。名十八界 或可。此師別爲一
解種類釋界。不同頌文 正理難云。若爾。
意界望於六識無別體類。應非別界 此
難不然。所依・能依體類別故。有説安立時
分異故。廣如彼釋」  若言聚義至如聚如
我者。毘婆沙宗。蘊等三門皆是實法 經部
所立。蘊・處是假。唯界是實 今論主意。以
經中説略一聚言。許蘊是假。餘二是實。今
立比量破毘婆沙説蘊是實。立比量云。色
等五蘊必定是假。多實成故。猶如聚・我」
此難不然至亦名蘊故者。毘婆沙師救云。一
一極微亦得蘊相可積集故。既一一極微
亦名爲蘊。非多實成。顯所立因於一一蘊
有不成過」  若爾不應言至有聚義故
者。論主難 經説聚義名之爲蘊。而言一
一實亦名蘊者。聖教相違」  有説能荷
至物所聚故者。述異釋」  有爲之法爲
因取果。果所積集名爲能荷。由諸世間
以其兩肩能荷重擔。説肩名蘊。物所聚故
 此釋亦以聚故名蘊。符經順假。故論主
不破」  或有説者至我當與汝者。又述異
釋」  可分段義。是蘊義。故言一一分亦
名蘊。故引彼世間擧貸財物。皆令彼人三
時還足。便作是言。汝三蘊還。我當與汝物。
顯一一分皆名爲蘊」  此釋越經至廣説
如前者。論主難 雖有此釋。不順聖言。
隨俗浮言何容准定。由與經説過去等
義有相違故 此文但破後家分段 或
可。此文亦破前師能荷名蘊。雖復義釋符
經順假亦無有違。然經中説聚義是蘊。故
今亦破」  若謂此經至蘊定假有者。上
來毘婆沙師被他難殺今復釋經。論主牒
破。若謂過去等一一名蘊。此執非理。經言
略聚。何得一・一皆名爲蘊。故知。如聚。蘊假
義成」  若爾應許至成生門故者。經部難
論主」  若以聚義名蘊許是假者。諸處
極微亦由積集方是生門。何因不許處亦
是假。應立量云。諸有色處定應是假。處因
積聚方得成故。猶如諸蘊」  此難非理
至十二處別者。論主破經部 雖因多微
積集方作生門。然多集時。一一諸微皆有
因用。是則一一皆成生門。顯所立因有不
成過。若不爾者。而説根・境相助共生識等。
無別因用。應非別處同一處攝。若同一處
但應立六。是則應無十二處別。合共發
識既非同處。根境各別因用不同。説十二
處。故知根・境共發識等。一一極微亦有因
用。各得處名 按上所説。論主此宗許蘊
是假。違破婆沙。許處是實故破經部。以理
爲量。不執一宗。隨何勝者釋爲已立」 
然毘婆沙至亦説燒衣者。論主牒婆沙文通
釋 婆沙師説。若觀假蘊彼説一微爲一
蘊少分。若不觀假蘊。觀實蘊彼説一極微
即是一蘊。既許一微即是一蘊故知婆沙許
蘊是實 今論主釋。婆沙既引經中聚義釋
蘊。故應亦許蘊唯是假。而言一微是一蘊
者。此應於蘊一分。假説有分。全蘊總有別
分故。名有分。如衣一分燒亦説爲燒衣。諸
後學徒。不達婆沙本意。説蘊是實。故應如
是蘊定是假 然正理第三云。於聚所依
立義言故。非聚即義。義是實物名之差別。
聚非實故 解云聚之義故名*爲聚義。
依主釋。聚假。義實。聚義是蘊
 又云。
又一極微三世等攝。以慧分析略爲一聚。蘊
雖即聚而實義成。餘法亦*然。故蘊非假
解云此一極微有三世・遠・近等
義故名爲聚。即聚名義。持業釋
 又云。又於一
一別起法中亦説蘊故蘊定非假。如説倶
生受名受蘊想名想蘊。餘説如經。於一切
時和合生故。蘊雖各別而聚義成解云。即受
蘊等一一。
皆是可積集相名蘊。持業釋。或受蘊等。定與
積聚法倶起。且如一微。猶與大小八法倶起
 正理
亦應同彼婆沙。蘊通假實。爲倶舍論主説
蘊唯假。故且説實
何故世尊至作三種説者。此下第二明教起
因。問起」  頌曰至蘊處界三者。答 愚謂
迷境以無明爲體。迷境不同有其三種。或
愚心所總執爲我。爲説蘊。以蘊廣明心
所法故 或唯愚色執*爲我。爲説處。以
處廣明諸色法故 或愚色・心總執爲我。
爲説界。以界廣明色・心法故 根謂根機。
以信等五根爲體 樂以勝解爲體。故正
理論云樂謂勝解 又解。樂謂樂欲。利根
樂略爲説蘊。中根樂中爲説處。鈍根樂廣
爲説界
何縁世尊至受想別爲蘊者。此下第三體廢
立。就中一建立受・想。二無爲非蘊。此即
建立受・想。問及頌答」  論曰至隣次當辨
者。諍根有二。謂在家者貪著諸欲。若出家
者貪著諸見。此欲・見二。受・想如次能爲勝
因。由味受力故貪著諸欲。由倒想力故貪
著諸見 煩惱名諍。即諍名根 或與諍
爲根 生死法。謂三界生死法。由耽著樂
受起倒想故。所以生死輪迴。故此受・想
爲最勝因 由此諍根因。生死因。及後頌
當説五蘊次第因。故別立受・想
何故無爲至例應成失者。此即明無爲非蘊。
問及答也 總有三解。一明無爲非蘊中
攝。不可積聚故非第六 又解。亦不可説
下。通伏難。伏難云。若非五蘊。何故不説爲
第六蘊。爲通此伏難故。言亦不可説爲
第六蘊。無爲之法非如色等可積聚故
二明蘊是染・淨二依。依是因義。無爲不爾
故不立蘊 三明無爲是蘊息處。非蘊。息
謂滅處。如瓶破滅處。非瓶 論主。許前二
解不許第三。故言彼於處・界例應成失。
若便蘊息名無爲。無爲非蘊攝。處・界息故
名無爲。無爲非是處・界攝 正理救云。若
於是處。蘊相都無名爲蘊息。三無爲上聚義
都無。可言蘊息。非門・族義於彼亦無。故不
應例 若倶舍師破云。若言無爲無聚義
者。與我此論初解何殊
如是已説至界別次第立者。此下第四明次
第。就中。一明蘊次第二處・界次第。此即明
蘊次第。結問頌答」  論曰至立蘊次第者。
此約隨麁明次第 色有對故五蘊中麁。
是故先説 四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説
言我手等痛。痛是苦受。不言想等。四中先
説 於後三中。待行・識二想蘊最麁。男・女
想易可知故。三中先説 於後二中。
行麁過識。貪等易了。二中先説 於五蘊
中識最爲細。總相難分故最後説」  或
從無始至立蘊次第者。約隨染明次第
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女於色更相愛樂。
由顯形等故初説色。此色愛生由耽受味。
故次説受 耽受復因倒想故次説想 
此倒想生由煩惱。故次説行 如是煩惱
依識而生。此行及前色・受・想三。皆染汚識。
故後説識 問行蘊有惑可能染識。色・受・
想三體非煩惱。如何染識。解云。色・受・想三。
雖性非惑。而能爲縁生染汚識。説名染識
 或色爲縁生染汚識。受・想與惑相應。能
染汚識。説名染識」  或色如器至立蘊次
第者。約隨器等明次第 如欲迎客先
求好器。謂色如器受所依故。故色初説。既
得器已擬有所盛。次求飮食謂米・麺等。受
類飮食 増益損減有情身故。故次説受
 求得食已不可獨進。次求助味謂&MT04877;・鹽
等。想同助味。由取怨・親・中平等相助生
受故。故次説想 雖得飮食・助味復須人
調合。次求廚人。行似廚人。出貪・思等。業・
煩惱力。愛・非愛等異熟生故。故次説行 
既調合已延客受用。名爲食者。識喩食者。
有情身中識爲主勝。故最後説」  或隨界
別至無増減過者。約界立次第。思感八萬
故思最勝。四是所住喩之如田。識是能住
類之如種 餘文可知」  即由如是至故
別立蘊者。前指下文。故今略顯。四義非一
者名諸次第。所以於諸行中別立受・想
者。一爲相麁麁・細門也。二爲生染起過門
也。三類食同助。器等門也。四二界中強。界
別門也
處界門中至次第可知者。此下第二明處・界
次第。辨根次第。境・識類知。此即問起」
頌曰至或隨處次第者。頌答 餘謂身・意根
餘。即眼等四根」  論曰至舌後嘗味者。
於六根中。前五境定。是故前説。意境不定。
所以後説 言不定者。三世・無爲。於此四
種。一・一別縁爲四。二・二合縁爲六。三・三合
縁爲四。四・四合縁爲一。總有十五故言不
定 就前五中 前四境定。是故前説。身
境不定所以後説 故正理云。境決定者。用
無雜亂其相分明。所以先説。境不定者。用
有雜亂相不分明。所以後説已上
論文
就前
四中。眼・耳先説。取遠境故。鼻・舌後説。取
近境故。眼先・耳後。由遠由速。鼻先・舌後。
由速由明。所言明者。鼻能取味中之細香。
舌不能取香中之細味 餘文可知」
或於身中至故最後説者。此約所依上・下。
明前五根次第。所依謂扶根四境。眼・耳・鼻
三。若據所依得有上・下。若據根體即無
上・下。故下論云。此初三根横作行度。處無
高・下。如冠華鬘。意無方處。有即依止諸
五色根生者。故最後説 故正理第三云。意
無方所。有即依止五根生者。故最後説
已上
論文。
謂意根攬六識成。意識依雖唯意。
五識亦依五根。有斯不定。故言有即依
止諸根生者。雖無色界唯依意根。通三界
論故作是説 又婆沙七十三云。復次。隨
順麁・細次第法故。謂六内處。眼處最麁。是
故前説。乃至意處最細。是故後説。廣如彼

何縁十處至立法處名者。此下第五明名廢
立 問若礙故名爲色。應十竝名色。若持
故名爲法。應一切皆名法。何故唯一立以
通名」  頌曰至一名爲法處者。就頌答
中。以四義簡。一爲差別。通釋色處・法處 
二最勝。別釋色處 三攝多法。四攝増上
法。別釋法處」  論曰至非於眼等者。別
解色處。爲令了知境・有境性差別相故。色
蘊分十不總爲一。法處無表以少不論 
若無眼等九差。別想・名。而體是色總立色
處名。此色處爲眼等九名所簡別。雖標總
稱而即別名。如多主馬同群各有別印。一
主無印即以無印別有印者。此亦如是。故
言總即別名 應有問言。何故餘九不立
通名。唯標色處 故今通言。又諸十色中。
色處最勝故亦立通名。一有對故。二有見
故。三同説色故。具茲三義勝立通名。或有
對言簡無表色。有見・同説簡眼等九」
又爲差別至獨名爲法者。別解法處 又爲
差別餘十一處立一法處名。非於一切十
一處。雖標總稱即受別名。如色應知 
應有問言。何故餘十一處不立通名。唯標
法處。故復釋言。以法處中。攝多法處故。
攝増上法故。故立通名。餘處不爾」  有
餘師説至獨立法名者。叙異師釋 色得通
名。一體多麁顯。二三眼境故。故立通名。餘
處不爾。雖十色處。皆慧眼境。眼等九處非
肉・天境。又非麁顯不立 法眼及佛眼者。
慧眼名法。即此四眼。至佛身中總名佛眼
 法處中有能詮諸法名故。有能縁諸法
智故。故得法名。餘處不爾 言名顯文
句。或名與智體増上故
諸契經中至爲離此耶者。此下第六攝異名。
就中。一略攝法蘊。二類攝蘊等。三別明六
界。就第一略攝法蘊中。一明攝法蘊。二
明法蘊量。此下第一明攝法蘊。頌前問起。
一總。二別。此即總問」  彼皆此攝如應當
知者。總答」  且辨攝餘諸蘊名想者。別起
頌文」  頌曰至皆行蘊攝者。西方數法。多
以十・百爲因乘成多數。百・千以上以百
因之。未滿百・千以十乘之。故目八萬
爲八十千也 此中教體兩説不同。自古
諸徳出教體。或有以聲爲體。或有以
名・句・文爲體。或具含二種 若約逗機
説法以聲爲體 若據詮法以名・句・文
爲體 所以諸論出教體中。皆有兩説不
同。今依新譯婆沙以此論初説爲正。故婆
沙一百二十六云。問如是佛教以何爲體。
爲是語業。爲是名等。答應作是説。語業
爲體 問若爾。次後所説當云何通。如説
佛教名何法。答謂名身・句身・文身・乃至次
第連合。答後文爲顯佛教作用。不欲顯示
佛教自體。謂次第行列・安布・連合・名・句・文
身。是佛教用 問伽陀所説復云何通。答有
於名轉。有於義轉。此中且説於名轉者
 有説佛教名等爲體 問若爾所説當云
何通。如説佛教云何。謂佛語言。乃至・語表・
是謂佛教。答依展轉因故作是説。如世子
孫展轉生法。謂語起名。名能顯義 如是説
者。語業爲體。佛意所説他所聞故 又云。
問何故佛教唯是語表。非無表耶。答生他
正解故名佛教。他正解生但由表業。非無
表故廣如彼釋 又云。佛教當言善耶。無記耶。
答或善・或無記 云何善。謂佛善心所發語
言乃至語表。云何無記。謂佛無記心所發語
言。乃至語表 問教體若通善者。何故金
剛般若論云。我法是善。汝法是無記。解云。十
八部中有立無記。非汝・我部
此諸法蘊至如實行對治者。此下明法蘊
量。問及頌答」  論曰至二蘊所攝者。説
法蘊量三説不同 第一師解。謂佛別説八
萬部法蘊經。一・一部。皆如六足阿毘達磨
中。法蘊足論有六千頌。此約文定量 第
二師約所詮義定量。説一義門名一法蘊。
謂隨所詮蘊等言一一差別數有八萬。能詮
法蘊其數亦然。隨説一一教門名一法蘊。
所謂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十二縁起・四諦・
四食・四靜慮・四無量・四無色定・八解脱・八
勝處・十遍處・三十七覺品・六神通・無諍・願
智・四無礙解 等。謂等取所餘法門 第
三正義。約用定量。隨除一惑名一法蘊。
謂由有情貪・瞋等行八萬別故。爲治彼行。
世尊宣説不淨等觀八萬法蘊。八萬法蘊。
皆此五蘊中色・行二蘊所攝。如前兩説 
有釋。此是第三解者。不然。依大數説但言
八萬。若具足説有八萬四千 眞諦師解云。
十隨眠爲十。一・一各有九隨眠爲方便。一
一具十即成一百。一百各有前分・後分。并
本成三百。置本一百就前後二百中。一一
以九隨眠爲方便。并本二百合成二千。
足本一百爲二千一百。又約多貪・多瞋・思
覺・愚癡・著我五。品品有二千一百成一萬
五百。已起有一萬五百。未起有一萬五百。
合二萬一千。又以三毒・等分四人。各有二
萬一千。合成八萬四千
如是餘處至應審觀自相者。此即第三類攝
蘊等。若以共相相攝。是則萬法皆同爲合。
體相共分互無濫故。應觀自相以體相
收」  論曰至一一自相者。略釋頌文」
且諸經中至此行蘊攝者。此下擧名略攝。即
別攝蘊。戒蘊是色蘊攝。餘四行蘊攝。謂定
蘊。以行中定爲體。慧蘊及解脱知見蘊。以
行中慧爲體。解脱蘊。以行中勝解爲體 
故婆沙三十三。出戒等五蘊體中云。無漏
身・語業名無學戒蘊 云何無學定蘊。答無
學三・三摩地。謂空・無願・無相 云何無學慧
蘊。答無學正見智。云何無學解脱蘊。答無
學作意相應心。已解脱今解脱當解脱謂盡・
無生無學正見相應勝解 云何無學解脱
*智見蘊。答盡無生智 解云。勝解心數法中
當廣分別。無學位中勝解相顯立解脱名。
言解脱知見者。即*智名見故名*智見。縁
解脱涅槃故名解脱知見 又解脱身中
起故名解脱知見。*故婆沙三十二云。答解
脱身中獨有此故。最能審決解脱事故」
又諸經説至四蘊性故者。此攝處異名。此中
文意大分可知 言五解脱者。一聞佛等
説法得解脱。二因自讀誦得解脱。三爲他
説法得解脱。四靜處思惟得解脱。五善取
定相得解脱。解脱謂涅槃。因此五種得解
脱故名解脱處。依主釋也。此即略依集
異門足論十三・十四・及阿含經第九。列名標
釋。廣如彼解 言皆慧爲性者。第二生
得。故婆沙云。受持讀誦十二部經是生
得善 初及第三聞慧。由聞聖教生勝慧
故 或可。第三亦取思慧。爲他説法必先思
故 第四思慧。如名可知 第五修慧。於
彼定中善取相故 雖説不同皆慧爲體。
此法處攝 若兼助伴。前三。聲・意・法處所
攝。後二。意・法所攝 又解。聲在第二・第
三。取自聲故非第一。非以他聲爲自助
伴。無想有情聲恒成就故得有聲 故發
論説。誰成就身。謂欲・色界有情。如身
色・聲・觸亦爾。故知。此聲恒成就也。正受無
想異熟果時雖無有心。初生・後死必有心
故。故亦言意。又婆沙百三十七云。問世尊。
何故於無想天有頂天多説爲處。答有諸
外道執此二處以爲解脱。佛爲遮彼説爲
生處。廣如彼釋」  又多界經至十八界攝
者。別攝界異名 六十二界。謂三種六・六
種三・一種四・兩種二・更加十八界。故成六
十二。隨其所應十八界攝。出體相攝。如次
別明
且彼經中至名識界耶者。此下第三別明六
界。將明問起。地・水・火・風如前已説。空・識
未説。爲即虚空無爲名*爲空界。爲一切有
漏・無漏識名識界耶」  不爾者。答」
云何者。徴」  頌曰至有情生所依者。釋 
説一切有部傳説。空界以明・闇爲體。即顯
色差別。體亦是實。論主不信空界實有。
故言傳説。理實亦通光・影。光・明爲一對。明
輕。光重。偏言明者。擧輕以顯重 影・闇爲
一對影輕。闇重。偏言闇者。擧重以顯輕 
此即影略互顯 然正理云傳説是光・闇
者。此論輕・重互擧。正理偏説二重故不相
違」  論曰至名爲空界者。内・外竅隙名爲
空界。非即虚空名爲空界」  如是竅隙
云何應知者。問」  傳説竅隙至不離晝夜
者。答 傳説竅隙。空界即是明・闇。此空界
色是顯色差別。非離明・闇顯色外。別有竅
隙可取。故空界色明・闇爲體。應知。此體不
離晝・夜。晝以明爲體。夜以闇爲體。此空
界色以明・闇爲體。晝・夜爲位 又解。空界
實有者。此非論主所許。故論主言。應知此
體不離晝・夜。謂如晝・夜於明・闇等假立
其體。晝・夜非實。空界亦然。應非實有」
即此説名至隣阿伽色者。此述本論空界異
名。有二釋。即此空界色説名隣阿伽色。伽
翻爲礙。阿通二義。或名爲極。或名爲無 
若言隣極礙色。謂空界色與極礙相隣。是
隣阿伽之色。名隣阿伽色。約相隣釋 
若言隣無礙色。即無礙名色。此無礙色與
餘礙相隣。即隣是阿伽。故名隣阿伽色 
兩師各據一釋。義竝無違」  諸有漏識
名爲識界者。別釋識界 謂一切有漏識皆
名識界」  云何不説至爲識界耶者。問」
由許六界至則不如是者。答 由許六界
是諸有情生所依故。又恒持生。諸無漏法則
不如是故。正理第三云。由無漏法。於有
情生。斷・害・壞等差別轉故。非生所依。如是
六界於有情生。生・長・養因。差別轉故。是生
所依。生因謂識界續生種故。養因謂大種生
依止故。長因謂空界容受生故 又婆沙七
十五云。若法能長養諸有。攝益諸有。任持
諸有者。立六界中 無漏意識能損減諸
有。散壞諸有。破滅諸有。是故不立在六界
中。廣如彼釋 問入無心定識即不行。云
何乃言恒持生故 解云。從多分説 又
解。定前心作等無間縁。決定能引後心生
故。及彼心得相續恒起。故謂持生 又解。
色法中強偏説四大。亦攝所造。無色中強心
法爲勝亦攝餘法。既攝命根故言恒持生
也 又解。夫言死者心不再生。於無心位
雖現無心。後之出心必定應起。後當起故
身命不終。是故名爲恒持生*故也 問無
色*界中而無前五。如何恒持 解云。約欲・
色説 或無色中雖無前五。有後一故依
總相説。故言諸界」  彼六界中至七心
界攝者。攝彼六界。如文可知 問無爲無
用可非生依。餘有爲法。何故不説但標六
界。解云。四大及空。五法中色法攝。識是心法
攝。色・心二種諸部極成。是故偏説。心所有
法。不相應行。即非極成。如覺天説心所是
假。經部説不相應行是假。是故不説 問
色十一中。何故偏説色・觸。不言餘九。解云。
眼等四根初生即無。身根雖有無發識能。聲
疎轉故於生用劣。香・味欲界雖有。上界即
無。無表有・無不定。於生無用。唯色・觸二有
體有用。故偏説之 問何故色中唯説空
界。觸中唯説大種 解云。空界定有始從
初生乃至命終。恒持生故。所以偏説。青・黄
等色有・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説 四
大是強必定恒有。是故偏説 澁滑等觸有・
無不定。非恒有故是故不説 又解。一切
諸法總有二種。一者色法。二者無色法。色法
中強・謂四大種。是故偏説。無色中強・所謂心
王。空界雖是所造除疑故説。謂或有疑。初
受生時有空界不。佛爲除疑故説空界。
初受生此定有故 又娑沙七十五云。
問置本論師。世尊。何故十八界中略出少
分施設六界。彼論解云。愚少分者爲説六
界。愚一切者爲説十八界 又云。爲利根
者説六界。爲鈍根者説十八界 又云。
爲樂略者説六界。爲樂廣者説十八界
 又云。復次。於十八界爲略現門故説
六界。謂十八界中有是色有非色。若説前
五界。當知已説諸是色界。若説識界。當知
已説諸非色界。廣如彼釋」  彼經餘界至
十八界攝者。類説餘界。皆此十八界攝 略
依法蘊足論第十・第十一多界品。出六十二
界體攝入十八界中者。法蘊頌曰。界有六十
二。十八界爲初。三六・一四種。六三・後二二
 十八界謂六根・六境・六識・如自名攝 言
三六者。謂三種六 第一六。謂地・水・火・風・
空・識 前四界觸界攝。空界以光・影・明・闇爲體。
色界攝。識界以有漏識爲體。七心界攝
 第二六者。謂欲・恚・害・無欲・無恚・無害界
欲以貪爲性。恚以嗔爲性。害以害爲性。無欲以無貪爲
性。無恚以無瞋爲性。無害以不害爲性。此六是心所法。
皆是法
界攝
 第三六。謂樂・苦・喜・憂・捨・無明界前五
界以
受爲性。後一以癡爲性。
是心所故。皆法界攝
 一四種。謂受・想・行・識
受・想・行法界攝。
界七心界攝
 六三者 第一三。謂欲・色・
無色界欲界十八界攝。色界十四界攝除香・
味・及鼻・舌識。無色界意・法・意識界攝
 第二三界。謂色・無色・滅界色界謂欲・色界。以有
色故總名色界。十八
界攝。無色界後三界攝。滅界
以擇滅・非擇滅爲性・法界攝
 第三三界。謂過
去・未來・現在界皆以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
 第四三界。
謂劣・中・妙界劣界以不善。有覆無記法爲性。七心
界。色・聲・法界攝。中界以有漏善・及
無覆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妙界
以無漏善法爲性。意・法・意識界攝
 第五三界。謂
善。不善。無記*界善界以一切善法爲性。不善界
以諸不善法爲性。此二七心界・
色・聲・法界攝。無記界以一
切無記法爲性。十八界攝
 第六三界。謂學・無
學・非學非無學界學界以學・無漏五蘊爲性。無學
界以無學無漏五蘊爲性。此二
意・法・意識界攝。非學非無學界以有
漏五蘊。及三無爲爲性。十八界攝
 後二二者。第
一二界。謂有漏・無漏界有漏界以有漏五蘊爲性。
十八界攝。無漏界謂無漏
五蘊。及三無爲爲性。
意・法・意識界
 第二二界。謂有爲*界・無
爲界有爲界以五蘊爲性。十八界攝。
無爲界以三無爲爲性。法界攝
 略依法
出六十二界體性。今界攝入十八界
中。廣明六十二界體性。如彼論説 阿含經
中亦列
六十二
界名
倶舍論記卷第一
  長承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夜半與兩三門
弟讀并切句了
 一交了
校了 







倶舍論記卷第二
 沙門釋光述 
  分別界品第一之
復次至幾無記者。此下大文第三諸門分別。
總有二十二門。分別十八界。所以不約蘊・
處分別者。正理第四云。界中具顯根・境・識
故。諸門義類易可了知。故今且約十八界
辨。由斯蘊・處義類已成 此下明初三門。
將明問起」  頌曰至無記餘三種者
答中。上一句有見・無見門。次一句有對・無對
門。下兩句三性門」  論曰至説餘無見者。
謂此色界以可示現在此在彼差別不同。
有能示現此・彼言説故名有見。此即言説
名見准餘無見 若依正理第四。總有三
説云。由二義故。一者此色定與見倶故名
有見。由色與眼倶時起故。如有伴侶 
二者此色可有示現。故名有見。可示
在此在彼別故。如有所縁 有説此色於
鏡等中。有像可現。故名有見。可示如彼
此亦爾故。不可説聲有谷響等。應成有
見。不倶生故 婆沙七十五。及一百二十
八。亦有三説。皆同正理。初師以眼名見。
觀照色故。第二説。以言爲見。能示現故。第
三説以像名見。見謂現也 問此論何故
不具説三 解云。隨作論者意樂説故 
又解。經部計。眼無實作用説名爲見。根・境・
識三和合之時。假名眼見。非實眼見。又無
實像色 論主意朋經部。不言眼見。不言
像現。示現名見不違經部。故依此説。一解
雖同。然意違兩説 問雜心第一。慧亦名
見故。故彼論云。又説。一切界皆可見。慧眼境
界故 何故此論不説 解云。分別法相意
存差別。若言慧見。十八皆名有見。
無見者即無差別。論主不説意在於茲。或
略不論」  如是已説至所縁異故者。頌本
唯明障礙。長行義便明三有對。對是礙義。
礙有二種。一障礙。二拘礙。若障礙有對。是
障礙礙。若境界・所縁有對。是拘礙礙。此即標
章」  障礙有對至或二相礙者。據積集色
更相障礙 或二相礙。謂手・石相礙。據顯
且言手石。論礙實通十種」  境界有對
至境界有對者 十二界。謂五根・七心界全
及法界一分相應諸有境法。爲色等境之所
拘礙故。名境界有對 施設論。即六足
一稱也。大迦多延那造 引彼水・陸。晝・夜
二對。可知 畢舍遮。唐言食血肉。鬼之異
名 室獸摩羅。傍生類也。形如壁&MT00243;。小者
二丈。大者乃至百尺」  所縁有對至於自
所縁者。謂心・心所。爲自所縁之所拘礙。故
名所縁有對」  境界所縁復有何別者。
問二差別」  若於彼法至名爲所縁者。答
 境界有對。若於彼色等境。此眼・耳等有
見・聞等取境功能。即説彼色等。爲此眼等
境。功能所託名爲境界。如人於彼有勝功
能。便説彼爲我之境界。此約有能。非要起
用。故彼同分仍名有對 所縁有對。謂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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