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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No. 1813_ 法藏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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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亦有二類。一約福行者。謂性非質直苟
姦計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嚫。意在以
少呼多。用此活命。既遂其所求即恃此起慢。
陵蔑餘人無利養者。悉以苟非。利養既爾。名
聞亦然。此是賣佛法賊。出迦葉經。二約餘行
者。謂性非慧悟。隨學一法即便封著眩此所
學以招名利。撥餘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
蠹害佛法賊也。此上略擧四位。理實通一切
行皆有誑僞。並應准簡。勸諸後學勿令自心
墜中。即其寶積寶梁迦葉佛藏等經請讀在
心府。養菩提心方可爲要耳 第七得報者
有三。初通論者。護國菩薩經云。菩薩有四種
墜落之法。一者不恭敬他。二者背恩諂曲。三
者多求利養名聞。四者詐善揚徳。是爲四種
墜落之法。二別約毀他者。如謗佛經中。有十
人毀謗一辯積法師。遂令當處佛法少分陵
遲。此十人後墮地獄經無量劫受拔舌等苦。
後多生無目。末後逢釋迦佛。出家多時苦行
竟無所得後便還落。乃至廣説。三別約自讃。
如扇提羅等五人。四人在林間坐。一人於聚
落唱云。林中有羅漢還大得供養。後墮地獄
備受衆苦。出已爲人。與本施主作擔輿持穢
器人等。乃至廣如律文 第八修治行者此有
三義。一菩薩常自顯己過令他聞知。不作一
念覆藏之心。恐増長故慮難滅故。於己功徳
常不顯説。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損故慮
不増故。二菩薩常應於他有情不見其惡唯
見其善。是故忍惡於己。推善與人心恒清淨。
此爲常行。問若自無惡而認若他無善而推。
豈非諂曲而妄語耶。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
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他無餘善
猶有佛性。即是眞善。若意至此而*認推者。
非直無諂亦無妄語。而乃具發無量善根。令
戒清淨故爲持也。三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
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論云。利養如
霜雹。損功徳苗故。又如毛繩。爲損甚故。如法
得之尚須遠避。經云。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
外。況由讃毀非理得耶。是故菩薩理不應爲。
護國菩薩經云。有四種法應當奇捨。一者菩
薩*奇捨居家。二者既出家已不貪利養。三者
離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爲四法。應當*奇
捨。如是准也 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後局。
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讃亦三。一讃自所行之
法令他修學。二爲令衆生未信者生信。三已
信者増長。若實有此益不雜貪慢自讃無犯。
不讃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毀他亦三。一毀邪
道令歸正見。二毀執見令離著。三毀惡行令
捨離。若不雜瞋慢應時有益毀他不犯。不毀
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爲益衆生。二求出世
間眞實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
之。二局者。於上三位或總或別以纒相應心
起念欲犯。雖未至重是則爲犯。以是所害法
故深須防護也。餘義可知 第十釋文者。就
第一擧過正制中二。先擧過亦二。初犯位。謂
自作教他准前亦應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
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釋。略無自讃。理應具有
四。一約能者。貪慢等爲因。二名利等爲縁。三
巧設軌摸成自揚陵彼之則爲法。四常作此
事爲業。二約所者。一不正讃毀但説彼因遂
令自徳顯揚。他人被毀故云因也。二毀他種
族等故云縁。自讃亦爾。三毀他所依法等故
云法。四毀他所依業等故云業。自讃亦爾。三
合辨者。一内因。二外境。三加毀。四成業。自
讃亦爾。上來擧過竟。准上此中合有第二正
制文。應云一切不應自讃毀他。又略不具也。
第三而菩薩下明所應行。亦是釋上立制所
由。謂佛故制不自讃毀他。以諸菩薩法合代
他受於加毀。若不代受已乖菩薩行。況更自
加毀。違害定誠深故結重科。文意如此。於中
非理陵欺名加毀。令其恥報爲辱。又菩薩爲
衆生發菩提心。決令衆生捨惡使盡。是故衆
生惡事是菩薩所有。以攝是已任故。已爲衆
生修善根故。是故己善根並他有故。須與他
也。第四若自揚下非理違犯並可知
梵網經疏第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故慳戒第八
初制意者。初檀爲萬行首故。攝六度故。是捨
慳成施。略由十意。如華嚴經十行品中初勸
喜行云。此菩薩爲大施主。悉能捨離一切所
有。等心惠施一切衆生。施已無悔。不望果報。
不求名譽。不求生勝處。不求利養。言十者。一
但欲救護一切衆生。二欲攝取一切衆生。三
欲饒益一切衆生。四欲學一切諸佛本行。五
欲正心憶念諸佛本行。六欲清淨諸佛本行。
七欲受持諸佛本行。八欲顯現諸佛本行。九
欲廣説諸佛本行。十欲令一切衆生離苦得
涅槃樂。是爲十。由此當知菩薩理無不施之
行 二釋名者。悋惜財法不濟所求稱曰故
慳。戒防此失。依主立名 三次第者。前讃毀
自他以求名利。望未得之財追求時過。今約
已得屬己慳悋不捨財。貯畜時過。前麁此細。
義次第故來也 四具縁成犯者。然此戒中犯
有四處。一自慳。二教他。三隨喜。四讃慳今
且約自辨具縁。餘三准之。自具六縁成。一自
有財法。二乞者現前。三具前二想。四起慳惡
心。五對縁正違。六前人空迴故 五闕縁義
者。且闕初縁有三義。一若彼全無一針一草
可施與者。應以善言深心垂涙慰謝乞者。仍
作是念。我今薄福不能果遂衆生所願。是我
罪咎。我當精懃修行令願成滿即如言懃勇。
是謂不犯。二若恃自無物慢心不謝而無愧悔。
應得小罪。三若爲乞人不信其無頻頻抑索。
遂起嫌心即犯中罪。若便起嗔即犯後瞋戒。
法施亦同。次闕第二縁有四義。一無乞不犯。
二自有財等。見貪苦人彼不能乞或羞不乞。
而不施與亦犯。三自有財。見同修行者乏少
衣食廢修正行。彼人儉己而不求索不與犯。
四先貯多財。雖無乞者而不捨施福田故。此
後三位皆得方便罪。非正犯重故。闕第三縁
有二。先謂上二位各有想疑二別。想不犯。疑
犯方便。並可准之。闕第四縁有二。若以悲心
調伏彼故不與無犯。若無記心犯方便可知。
次闕第五縁有四。初許與不與犯重。二許多
與小。三許勝與劣。四違時後與。後三倶方便。
次闕第六縁有二。一若不空迴無犯。二若雖
空不迴意猶未絶犯方便 第六輕重者有
五。一約物。二約田。三約損。四約心。五合釋。
初中財法無畏。財施有三。謂外内倶。就外財
中通説有十。一食等。二藥等。三衣等。四財
等。五畜生等。六奴婢。七名聞。八王位。九妻
妾。十男女。皆前前不與應重。後後不與應輕。
二内身中有五。一暫請驅使。二取髮抓等。
三將作奴婢。四取支節血完。五全取身命。前
前不與皆重。後後不與皆輕。二法施中三。一
世法。二二乘法。三菩薩道法。三無畏施亦三。
一捨惡。二捨苦。三救命。上二位皆亦前前不
與而輕。後後不與爲重可知。二約田有四。一
恩田謂父母師主等。二徳田謂三寶等。三悲
田謂飢窮衆生等。四苦田謂困厄衆生等。皆
前前不與爲重。後後不與應輕。三約損者。於
上四境各有二種。一由不給濟令彼命盡。二
命雖不盡令大苦惱等。皆有前重後輕可知。
四約心者亦有三毒單雙一合等。准上知之。
又慳有三品。如盧至長者等最重。其中下可
知。五約合辨者。或於劣物起上慳對勝境爲
最重。或於勝物對劣境起下慳應輕。餘句並
准之 第七得報者略辨十種。一生餓鬼中。
如目連母等。二或餘趣受苦。如疥癩野干。乃
至無一毛可以覆身等。三於人中受貧窮苦
困。四耗減損減宿世善根。五失於菩薩檀波
羅密。六由慳法世世常受愚癡。善生經云。若
有於財法食生慳。當知是人於無量世得癡
貧報。七由匿法眼恒無眼目。八由不施無畏
生生常懷恐怖無暫安穩。九恒爲怨家而得
其便。十令三檀六度倶不成。餘如別説。第
八治行者略顯十種。一思惟己身及以財物
皆是無常磨滅之法。一旦廢壞非惜能留。是
故慳惜都無所益。二況此並是王賊水火惡
子等分。彼既未侵速應捨施置堅牢藏令永
屬己。三若慳不施則種世世貧窮之業以隨
自身。四又由我先世不串習施故今有財慳
而不能施。若我今者不勵力施。此習不破更
増長能障大施故。我今應勵意違慳而行惠
施。五又若自貧乏恐不存濟。而慳不施則當
思惟。貧是施障。爲破此障。應當忍苦勵力行
施。我因宿業曾受種種飢渇等苦。不能饒益
於一衆生。今我行施得饒益他。設受衆苦乃
至殞命而終不令乞者空迴。況當猶有餘菜
葉等可以活命。是故應當忍此貧苦而行布
施。六若於身命及所重財而不能捨即當思
惟。我於三界大師前發大菩提心時。一切内
外皆已捨訖。如何今乃違本誓孤負衆生。七
又使令我犯菩薩波羅夷罪。則爲欺誑十方
諸佛。甚爲不可。八我今捨此不堅固物臭穢
之身。今我當得清淨法身堅固之法。此既益
我。若不行施則失大利。九此身及財是虚妄
物。尚不捨滿衆生願。何能當以無上菩提饒
益衆生。十我當觀察一切法空無我我所。而
今於此虚妄身財慳悋不捨。何能證入平等
法性。思惟如是十種對治。於諸慳悋無不能
捨。具如華嚴智論瑜伽等説。第九通局者。
依瑜伽第三十九。略有三十種不施無犯。一
若知種種内外施物於彼衆生唯令安樂不作
利益或非安樂非利益。皆不施與。二若有來
求爲伴侶。欲作非理逼迫損害誑惑於他。便
不以身而施於彼。三若諸菩薩於行施意樂
清淨。見有無量利衆生事正現在前。設有來
求自身支節。不應施與。四若魔衆而懷惱亂
心。現前來乞身分支節。不應施與。以心念彼
當獲上品過罪反損害故。五或有衆生癡狂
心亂。來求菩薩身分支節。不應施與。六若有
衆生或爲自害或爲害他。來求毒藥火刀酒
等物。不應施與。七不以他物如同意物而行
惠施。八不行媒婚以他妻妾而行布施。九不
以有虫飮食等物而行布施。十若有衆生來
求種種能引戲樂能引無義之物。不應施與。
以令彼多行憍逸惡行。身壞之後墮諸惡趣。
十一終不施人捕獵等物。十二或有衆生將
欲殺害。終不施與。十三若有來求罩羅
弶。爲害衆生及爲習學。皆不施與。十四若有
怨家來求讎隙。爲欲呵罵縛録殺害奪財治
罰。終不施與。以要言之。一切逼迫損害衆生
戲樂等具皆不施與。十五若有病者來求非
量非宜飮食。亦不施與。十六若有衆生食飽
滿已性多饞嗜。數復來求珍妙飮食。亦不施
與。十七若有來求父母師長。定不施與。十八
又諸菩薩於自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若
不先以正言曉喩令其歡喜。終不強逼令其
憂惱施來求者。十九雖復先以正言曉喩令
其歡喜生樂欲心。而不施怨家惡友藥刃羅
刹等。二十若有上品逼惱衆生樂行種種暴
惡業者。來求王位終不施與。若彼惡人先居
王位。菩薩有力尚應廢黜。況當施與。二十一
又諸菩薩終不侵奪父母妻子奴婢僕從使親
戚眷屬所有財物持用布施。二十二亦不逼
惱父母妻子奴婢僕使親戚眷屬以所施物施
來求。二十三不以非法不以率暴。亦不逼迫
損害於他而行惠施。二十四又諸菩薩若
諸佛聖教出家。終不違越所有學處而行惠
施。二十五又諸菩薩於來求者終不施與不
合儀物。謂施出家者殘宿飮食等。或諸便穢
唾吐膿血不淨所雜所染。又不告白不令
覺知如棄捨法施麋食等。謂不食葱者施以
葱雜葱染飮食。不食肉者施以肉雜肉染飮
食。不飮酒者施以酒雜酒染飮食。如是等皆
不施與。二十六又諸菩薩終不口授求過外
道所有正法。二十七亦不施彼所寫經典。二
十八知性多貪求欲衒賣經卷等者。亦不施
與。二十九知欲祕藏亦不施與。三十不求勝
智亦不施與。又云如上所説諸不施者。菩薩
不忍直言我不施汝。要當方便曉喩發遣。諸
菩薩所畜一切資財具等物。爲作淨施故先
以捨與十方諸佛菩薩。如苾芻作淨施法。若
觀來求者施時。稱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
有少物於諸衆生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物
施之。若觀施時不稱正理。即應念先作淨施
法。告言。此物是他所有。不獲施汝。耎言曉喩
方便發遣。又十住論。雖若新學菩薩有人來
求頭目等。而未能施者。應説偈頌云。我初發
道心。善根未成熟。願我速成就。後必當相
更勘
論文
二局者。但自審觀有少惱心即當施
與。不爾便犯。若約祕密。菩薩應極慳。謂乞戒
浮嚢纖塵不與。乃至小罪猶懷大懼等。第
十釋文者亦有四。一明犯位。謂自作教他如
前釋。二擧過正制中二。先擧過。謂慳因縁
法業亦四釋。同前可知。二而菩薩見已下明
正制。謂制施貧乞。但世人貧有二種。一財貧。
二法貧。故云一切貧也。菩薩施此二事故云
一切給與。三而菩薩以惡下違制成犯。謂惡
心者。慳結不破。亦是違戻不施。通餘煩惱。瞋
心者。忿怒乞人而不施與也。此是不施之心
下明所不施物。先財後法。乃至不施等者。擧
小呪多。一葉草尚不與。況多。又就下最極爲
言故云乃至一草等也。法中一塵者。意明極
少。非謂法門中而有微塵。此順西方語法。如
能斷金剛般若經中。無少法者。梵本名無微
塵法也。而反罵辱者明極重之相。惜草葉而
起重瞋。發惡言而興罵辱故宜重也。此具三
業可知。四結示罪名可知
初篇故瞋戒第九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惑中最重莫先此故。
二亦成業道惡趣因故。三燒滅宿世諸善根
故。四能結大怨累劫難解故。五由此能害諸
衆生故。六乃至能作無間罪故。七能障菩薩
忍波羅密故。八害諸菩薩大悲心故。九令所
化衆生皆捨離故。十具足成就百千障故。華
嚴經廣引。又云。我不見有一惡法出過菩薩
一瞋心者。而損既甚故須制也。第二釋名
者。謂於違境起損害心。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第三次第者。前慳貪次瞋恚故來也 第四
具縁者。一有對違境。二起彼想。三不禁心。四
起嗔便犯。此約心。若通身口更加打罵。五縁
便犯。若取至極更加前人來謝瞋猶不解。六
縁方犯 第五闕縁者。闕初縁者有三。謂有
情相差。若非情相差。若情非情相差。若望心
或倶重。直對身口有輕。次闕第二縁亦有三。
謂本迷轉想及疑。約心倶重。身口有輕可知。
闕第三縁有二。一謂常勤修治失念應輕方
便。二不勤修治應重方便。次闕第四縁有三。
謂下中上若起下嗔心即便生悔輕方便。二
起下瞋不生悔重方便。三起中瞋即生悔重
方便。餘並入重可知。若望身語。闕打罵重方
便。反此便重。若望極説。更他懺悔自生悔重
方便。反此成重 第六輕重者。略約五位辨。
一約境。二約因事。三約惑相。四約成損。五合
辨。初中瞋境略十種。一賢聖二。二師。三父
母。四傳法人。五衆僧。六俗人。七己弟子男
女。八奴婢。九畜生。十非情。望戒倶重。望業
道皆前重後輕。二約因事者。略因十事起瞋。
一違己見解。二違己情欲。三侵己名利。四損
己眷屬。五無辜致罵。六枉被打縛。七刀解支
節。八將斷其命。九害其父母。十毀滅三寶。因
此十事起瞋。皆前重後輕。三約惑相亦辨十
種。一念動起瞋顏無異色。二顏色反異。三擧
身戰動。四兼或打罵。五於上所起暫起即悔。
六經宿方悔。七多時不捨。八前人暫謝悔即
解。九前人多時求悔方解。十多時求悔亦不
解。皆前輕後重可知。四約損者亦略顯十種。
一因瞋他令他捨佛法。二更發惡罵。三打棒
繋縛。四損他財物。五解他支節。六斷他命根。
七害己親屬。八永捨三寶。九燒寺害僧。十作
諸逆罪。皆前輕後重。五合辨者亦顯十位。謂
於前四内於尊境因小事起重瞋作大損爲最
重。餘如次相合。及非次等各有輕重。准思可
知見 第七得報者略顯十種。一瞋恚得十
罪。如智論。二由瞋故入八大地獄。如善戒經
第一卷説。三亦墮餓鬼畜生。華嚴經云。瞋恚
罪上者地獄因。中者畜生。下者餓鬼。此上是
報果。四等流果者。經云。若生人中得二種果
報。一者常爲人他求其長短。二者常爲他所
惱害。五増上果者約依報。對法論第七由瞋
故令果味辛苦。六身常醜陋人不喜見。七失
上界禪樂。八乖二乘解脱。九害菩薩二利行。
十失菩薩五位處。可知 第八修治行者。略
辨思惟十種對治令瞋不起。一思惟。一切衆
生從無始已來。未曾不爲我父母親眷及和
上尊長等。是故但應生慈心孝心。何得有嗔
而加打罵。二思惟無常。瑜伽云。彼諸有情若
生若長一一皆是無常死法。極報怨者謂斷
彼命。是諸衆生命念念斷。智者何縁復欲更
斷。如是生死無常法諸有情上其有。智者上
不應起有染濁心。況當以手塊杖加害。何況
一切永斷其命。是故於諸怨害悉能忍受。三
思惟苦。瑜伽云。又自他身一切皆用性苦爲
體。彼無知故於我身中性苦體上重増其苦。
我既有知。何我於彼性苦體上重加其苦。又
諸有情大興盛者尚爲三苦常所隨逐。況衰
損者。我今於此應勤方便令離衆苦。不應於
彼重加其苦。四思業縁。謂我今無過横加打
罵。必由宿縁業。若不爾者。豈有苦報無因而
生。既定是自業。不應瞋他。資糧論偈云。打罵
恐殺縛。終不怨責他。皆是我自罪。業報故來
現。五思苦増多。謂由我往昔苦惱害他故招
此苦惱。今我不忍則更種當來大苦因縁。若
我不捨此苦因者。則爲於己自作非愛。則爲
己自生結縛。自興怨害。非是於他。六思愍愚。
智論中。若被酒醉人及鬼著打罵。即不嗔之。
衆生亦爾。無明酒醉煩惱鬼著爲之驅使不
得自在。故不應嗔。但作是念。此煩惱過非衆
生咎。我當勤求菩提爲諸衆生治煩惱病要
令永差。七復自思惟。我不生淨土無惱之處。
既在此穢土。法應受惱。但應調伏自心以求
出離。不應嗔彼。如入棘林。法應被刺但求免
出不應嗔刺。八復由思惟。我自發菩提心爲
一切衆生荷負重擔。設地獄苦尚爲他受。況
此小苦遂違本誓而不能忍。若我不忍則自
不調伏。何能令他捨諸煩惱。故不應嗔。九復
更思惟。我今修學諸菩薩行。菩薩行中忍行
爲最。持戒苦行不能及。此行要由惱害方成。
若無彼惱我行不成。彼人施我大行。應復愧
謝。若不慚謝亦負深愆。何乃背恩反嗔惱。甚
爲不可。經云。提婆達多爲大善知識。斯之謂
也。十復更思惟因無性。經云。由手刀杖及
以我身故得成打。我今不應横瞋於他。解云。
由彼成打則瞋彼者。亦由我有打。何不自嗔。
又打從縁起必無自性。無自性故則畢竟空。
能打所打既無所有。忍尚不立。何得瞋。法句
經云。知瞋等陽炎。忍亦無所忍。思益經偈云。
身怨及刀杖。皆從四大起。於地水火風。未曾
有傷損。設節節解身。其心常不動。知心不在
内。亦復不生外。諸法念念滅。其性常不立。於
中無罵辱。亦無有恭敬 第九通局者。餘戒
皆有開通。此戒獨無者。以瞋障道過深故。若
常修對治。但違境過失念。准瑜伽。不犯。更無
開處。若據祕密。梁論中菩薩亦起嗔。以呵諸
煩惱故。第十釋文者。四義同前。一擧過。二
正制。三違犯。四結罪。初中自他別擧。復通四
位。因縁法業四釋同前。二而菩薩下明正制
中。先明利他行。謂令生無瞋善根故云無諍
事。又令善根中無瞋恚鬥諍之事故。常生悲
心者。因益生之心。謂以大悲愍念如己。何容
起瞋。三而反下明違犯中三。一明瞋境。謂情
與非情二境也。二明嗔業用。謂罵發口業。打
發身業。不息發意業。三前人下明嗔深重。謂
結恨難捨故云不解也。四結罪可知
初篇謗三寶戒第十
初制意者略由十意。一業道尤重無過此故。
二燒滅善根悉無餘故。三背恩徳惡中極故。
四破壞信心滅法眼故。五於善行中若小若
大悉不成故。六入於外道邪見網故。七爲大
邪見斷善根故。八作諸衆生惡知識故。九斷
三寶種由此見故。十令自他成阿鼻業故。是
故制也 第二釋名者。勝徳可珍故稱三寶。
非理塵黷故名爲謗。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第三次第者。前嗔次邪見故來也 第四具縁
有五。一對人衆。二三寶境。三起彼三想。四作
邪見。五發謗言便犯 第五闕縁者。闕初縁
非情差重方便。闕第二縁以非三寶境得重方
便。闕第三縁本迷無犯。轉想及疑皆得方便。
闕第四縁不破見故得重方便。闕第五縁者
言未發或異言故皆重方便 第六輕重者有
六。一約所對。二約所謗。三約能謗。四約所
損。五合辨。六自他。初中對一人二人多人大
衆。前輕後重。二約所謗中。三寶有三。謂住持
并別相及同體。或一二三各如次前輕後重。
三約能謗。謂心有三品。下中上。言有麁細及
中。輕重可知。四約所損有五。一由此謗故令
多發菩提心人於不定者生退失。二令已信
者生退。三未信者不信。四未邪見者生邪見。
五已邪見者生堅執。皆前重後輕。五合辨者。
對大衆謗勝境上邪見發麁言成大損爲最
重。餘如次及交絡皆有輕重。可准知。六自他
者。一自二他三倶。皆前輕後重可知 第七
得報者。誹謗三寶罪同五逆墮阿鼻地獄。如
大品經泥梨品説。又如威儀法師謗大乘墮
地獄經多劫後。生人中常盲無目。如諸法無
行經等説。又如鬱頭藍弗當在地獄等。又智
論邪見得十罪撿録 第八治行者。信慧相導
於三寶境深忍。淨信堅固不壞。寧捨身命經
百千劫終不生於一念疑等。以智分別天上
人中世出世間唯此爲最。是故信心一向決
定 第九通局者。無謗心疾疾語。爲衆生令
調伏。應無犯。餘總無開可知。若約祕密破相
言非。須出所由。勿使他疑。可知也 第十釋
文者。四義同前。一擧過。二正制。三違犯。四結
罪。初中先能謗人謂自他也。因縁法業是所
用。謗法四釋同前。類彼釋此可知。二而菩薩
下明正制。於中先法後喩。前中具二種人。一
外道謂邪見故。二惡人謂内外倶無信故。一
言謗者明所聞少也。三百鉾刺心者明痛切
多也。問華嚴經云。菩薩聞讃佛毀佛。於佛法
中心定不動。云何此中乃云如鉾刺心。答四
類衆生。一聞毀佛生喜。以邪見故。二無喜無
憂。以佛法外人故。三聞已生痛。以是初心弟
子故。四聞已無憂無喜。以是不退菩薩故。知
佛功徳不可毀故。毀所不到故。彼經據不退
位。此文約初心。故不同也。若是初心強同後
位而不復痛者。是愚惡人順本惡見忍受此
事故不可也。問諸法皆空。何須強痛。答眞空
不壞縁起業果。是故尊卑宛然。若壞此爲空。
是惡取空外道見也。如涅槃經五百婆羅門謗
云。一切皆空。何處更有佛菩提等。由此謗故
王殺彼類得福無罪。汝今豈欲同彼類耶。三
況口自下明違犯。於中擧輕況重。謂聞一言
尚生此痛擧輕也。況自謗爲況重也。不信不
孝是謗因也。四而反更下正成違犯。謂助前
二種人以成謗事。下結示罪名。上來十重竟
 自下第三結勸修學。於中四。一結勸防深。
二明犯損勸持。三持同三世。四結略指廣。初
中善學諸人者。此有二義。一謂此諸人是善
學戒者。二是學善之者。告此諸人謂大衆也。
又是當來學菩薩道者也。是菩薩下結數及
名。應當下誠言誡勗。於中有二重意。一謂一
戒中尚不應犯微塵計。況全犯一戒。塵者明
少分也。如俗云。臣於國無塵露之功等。又
釋。如護浮嚢微塵不犯等。二於十戒不應犯
一。況具犯十。二若犯者下明犯有失。於中有
二。先明失十大利。後明得三塗大損。前中一
失大心。謂犯此十重現此身上不任發菩提
心。以違本誓願非法器故。二失王位。謂得小
王位由菩薩戒爲因。因亡故失果也。三轉輪
王位亦爾。四失比丘者。謂犯此戒應入地獄。
定不得爲人作比丘。又由犯重現在不成比
丘用故云失也。五比丘尼亦爾。上來四位失
通凡小位。自下五種失大乘位。於中四位是
因位。謂三賢十聖一位是果位。於中有二。一
法身果。謂果位之性名爲佛性。二報身果。妙
行所成名爲妙果。常住之言通此二處。犯此
十重如此等位皆不復成。故云一切皆失。二
墮三惡下明由犯此戒或入地獄餓鬼畜生
也。二劫三劫者。由犯時有輕重。如前説。是人
於彼三種趣中。隨其所應劫數此彼二三不
定。不聞父母等名者。明二親是慈育之深。三
寶是救護之極。在彼受苦不聞此名明無救
也。又釋。雖出惡趣然生邊地下賤。二三劫中
不聞二親三寶名等。文通二釋可知。以是不
應一一犯者。總結勸持。三汝等下誡同三世
學。謂有二意。一三世菩薩同學此戒。二一一
菩薩於中此三位應學此戒。四是十戒下結
略指廣。此經廣本中有八萬威儀品。於中廣
説此十戒相。上來總釋初篇十重竟
輕垢罪篇第二
將釋此篇略作八門。一制意。二辨名。三數類。
四具輕重。五含多。六遮性。七麁細。八釋文
 初制意者。諸佛何故制此輕戒。謂一爲護
世間起譏嫌故。二光顯菩薩出世道故。三微
細情塵悉制斷故。四調伏三業制三毒故。五
方便遠護十重戒故。六増長菩薩三聚戒故。
餘如下釋文處説 二辨名者。輕垢者簡前
重戒。是以名輕。簡異無犯故亦名垢。又釋。黷
汚清淨行名垢。體非重過稱輕。善戒地持輕
戒總名突吉羅。瑜伽翻爲惡作。謂作非順理
故名惡作。又作具過惡故名作。亦有惡説。
即語過也。善生經名失意罪。謂忘念所作乖
於本志故名失意也 三數類者通論此篇。
篇類有十。一若依瑜伽。有四十四種輕
戒。二若依地持善戒經。雖有少増減大同瑜
伽。已上多分是出家戒相。三依菩薩内戒經。
四十二種。四依善生經。除六重外別有二十
八。五依方等經。除二十四種戒外別更有五
五二十五種。制不應作。已上多分是在家戒。
六依此經。大數有四十八種。七若尋此文
細内。或有一戒中有多種戒。總論向將百
種。已上通道俗戒。八或八萬種如下文列。
八萬威儀品中説九或十萬種。如梁論引毘
奈耶瞿沙羅經説。菩薩戒有十萬種差別。十
戒塵沙如智論中。略有八萬廣有塵沙等數。
如是等皆此類也 四輕重者。此四十八種
中幾唯是輕幾帶於重。謂六戒帶重。所餘反
此。謂一國使殺生戒。於中爲使故入此篇。殺
生故帶重罪。二放火焚燒戒中。焚燒故入此
篇。隨所損物故爲重。三依官強乞戒中。恃官
勢入此篇。強取物犯盜戒。四爲主戒中。爲主
失儀入此篇。損三寶物故宜犯重。五違禁行
非戒中。以詐現親附等故入此篇。自身謗三
寶故入重收。又殺盜故犯重。六齋三長月作
非故入此篇收。殺生故重。六畜作非法戒中。
輕稱小斗等入此篇收。取人財物等是犯重
五多小者。幾唯一戒幾具多戒。謂有十戒一
具多戒。一於販賣戒中有三戒。一賣良人。二
賣奴畜。三賣棺木等。二不能救生戒中有二
戒。一救生勉殺。二已日講法以救亡苦。三
於輕新求學戒中亦二戒。一受戒儀式。二法
師倚恃不爲答問戒。四於惡伎損生戒中有
六戒。一賣男女色。二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三
占相解夢。四呪術工巧。五調鷹法。六合毒藥。
五於違禁行非戒中有四戒。一密謗三寶。二
爲媒婚。三齋月殺生。四心及偸盜。六於畜作
非法戒中有六戒。一畜刀箭等。二輕稱小斗。
三因勢取物。四害心繋縛。五破壞成功。六養
猫狸。七於觀聽作惡戒中有五戒。一不得看
鬥。二不得聽樂等聲。三不得博戲。四不得作
卜。五不得作賊使八故入難處戒中有三戒。
一頭陀。二布薩。三坐。夏冬令如法不入難處
等。九於應講大乘戒中有二戒。一教他建立
塔寺處。二教災厄時講大乘。十於受戒乖儀
戒中有二戒。一受戒儀二不禮俗。上來十内
散説三十五種。又前門中六戒内各有所含
重戒。亦各具二戒也。所餘三十二戒各唯一
種。是故總有七十九戒應知 第六遮性者。
於此四十八中幾是遮戒幾是性戒 第七麁
細者。於此戒中幾麁妨身語。幾細防意業。又
幾是麁防惡業。幾細防惑障。此上二門並隨
文應知 第八釋文者。於此篇内文別有三。
初結前生後。二正顯戒相。三結勸修學。初中
先結前。已説十重之戒。後生後。當説三十
八種輕。就第二正顯戒相中。四十八戒或攝
爲五段。謂四十二九各指本品故。或散爲四
十八章。如文當知。釋文分爲五段。初三十各
一後二九各一故有五也
輕慢師長戒第一
將釋此戒略作八門。一制意。二次第。三釋
名。四具縁。五闕縁。六輕重。七通塞。八釋文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卑敬養一切衆生。況
於師長輒有輕慢。違行之甚故須制也 二
次第者。既創得戒。理須從師受教。若懷輕慢
教授無由。故須先制。以隨戒廣行。頼此而易
立故 三釋名者。於師及長心輕身慢。戒防
此失。從所離爲名 四具縁者具四縁。一是
師是長是徳人。二知是師等。三故起輕慢。四
身不敬養。故結犯 五闕縁者。闕初二縁並
有小罪。以於一切含靈皆須敬故。闕第三縁
得中罪。以於師長身心不敬故。闕第四縁得
上罪。以於師長起輕慢心故 第六輕重有
四種。一約境有三品。一於二師最重。二於長
支次。三於同類。於此三境犯上中下三罪可
知。二約心亦三品。謂一以嫌恨心恚惱心犯
上品。二無嫌恨等但由驕慢癡心是中品。三
懈怠忘念是下品。三約對以此三心對前三
境如次。綺互輕重可知。四約事亦三品。一不
能賣身等。二不如法敬養。三不迎送禮拜。
中上三罪可知之 第七通塞者。謂一闇夜
不識。二若睡眠他作覺相。三若重病。四若病
新差無力。五若在坐説法。六若正聽法護説
法者心。皆不犯如瑜伽戒説 第八釋文者
有三句。初明受得戒。二既得下示行勸持。
亦是前爲受戒。此爲隨行。三若不爾下故違
結犯。初中二。先明應受戒位。略擧三位。一國
王是粟散等。二論王金銀銅鐵。三百官通諸
文武等。此三貴位。於諸衆生皆能損益。若不
受戒幽靈不護。何以統御群生。故言應先受
菩薩戒。二一切下明受戒利益。上順聖意。諸
佛歡喜。下協群靈得鬼守護令其身無災厄。
職位爲長存。第二示行令持中亦二。初順顯
應行。二而菩薩下違失。顯非前中三。初起重
心。二見尊人。三設敬儀。初中有二心。謂報恩
敬養仰從尊命爲孝順。恭敬有三。一給侍。二
迎送。三禮拜。然此二心亦是菩薩常所行行
也。二尊人略是六種人。一上座是衆中上首。
二和上亦鄔波陀耶。此云親教師也。然有三
種。一十戒和上。二具戒和上。三菩薩戒和
上。即諸佛是也。今此約前二。説三阿闍梨者。
此云軌範之師。謂教授法則故名也。然有六
種。一十戒阿闍梨。二大戒羯磨。三威儀教授。
四受業五依止。六授菩薩戒。四大同學者。謂
同於一師學菩薩藏年夏先己之類也。五同
見。六同行。謂同見大乘菩薩藏法。同行菩薩
所行行等。初即同解。後即同行。此二通同師
不同師。但同此業倶是所重。又釋亦通小乘
解行之人。悉是所重。以亦同是佛法内故。三
設敬儀中有三。若病應起。若無力應承迎。若
健時應禮拜。又釋初起次迎後禮。二而菩薩
下違失。顯非中二。初擧失。謂憍慢翻前恭敬
心也。癡翻孝順心。於師不孝。於長不敬。或
前二通。又於上不敬曰憍。於等自大名慢。
具作前二名癡。此是違行之心。不起來迎
等者。是違行之相。一一有二種。一於前六位
一一人所各不如法供等。二於彼人所設一
一供事各不如法等。倶供養有三種。一恭敬
供養。謂迎禮等。二事供養。謂香華等。三行供
養。謂如説修行等。於此三種並皆須具。下顯
敬儀中。若設貧窮無財供者終無開許故。今
戒自賣身。此通在家及出家位。賣國城約王
位。所統名國。所據曰城。賣男女者是本誓願
之男女故。賣時無失。又是菩薩重人重行。情
至深故破此恩愛終非同願男女亦破情向
法也。此二位約在家人。七寶約輪王位。有二
義。一是金輪等七。一輪。二玉女。三馬寶。四
馬寶。五珠寶。六主兵臣寶。七主藏臣寶菩薩
皆悉布施。非是所賣。二約餘七寶。一金二銀
三琉璃四頗梨五赤珠六車渠七馬瑙。百物
是通一切諸所有等。此中七寶。百物有二義。
一是所賣同上男女。二是供具。謂以此等供
彼所須。故云而供給之。第三若不爾下故違
結犯。謂違前敬儀。是故結犯可知之
飮酒戒第二
初制意者酒爲惛狂之藥。重過由此而生。智
論有三十六失。多論能造四逆。唯除破僧。
爲過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顯外
儀不敬。今則内無惛亂故次明也 三釋名
者亦從所妨立名 四具縁者。一是酒。二起
彼想。三無重病。四飮便犯。問小乘律飮酒不
通想疑。此中何故有彼想耶。答以酒爲過源
故。彼不通錯等。今據縁成故具想也。是故文
云若佛子故飮酒。既云故飮明知。不故即非
正犯 五闕縁者。闕初縁得小罪。以起想等
故。闕第二縁中罪。以境是實故。若闕三四無
罪可知 第六輕重者有三。若約境。醨等應
輕醲酒應重。二約心。若輕病無貪亦犯應輕。
反此應重。三約事。即引生小益即便同飮是
犯應輕。反此亦重 七通塞者。若爲救生命
難等即酒飮無犯。如末利夫人等。又救彼無
間業同飮勸彼息麁重業。理亦無犯。反此所
作一切皆犯 八釋文者亦四。初標酒重過。
二若自下釋成重。三不得教人下正制所重。
四若故下故違結犯。初中言酒過無量者。智
論三十*六種是略顯應具列之。四分律第
十五佛語阿難。凡飮酒有十過失。何等十。
一者顏色惡。二者劣力。三者眼視不明。四者
現瞋恚想。五者壞田業資生法。六者増致疾
病。七者益鬥訟。八者無好名稱惡名流布。九
者智慧減少。十者身壞命終墮惡道。又如娑
伽陀比丘先時能伏毒龍。後由飮酒不能伏
蝦蟆等。又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飮酒。不
得嘗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飮人。
不得言有疾欺飮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與
酒客共語。夫酒爲毒藥。酒爲毒水。酒爲毒氣。
衆失之源衆惡本。殘賢毀聖敗亂道徳。輕毀
致災立禍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
之。寧飮洋銅不飮酒味。所以者何酒令人失
志迷亂顛狂。令人不覺入泥梨中。是故防酒
耳。餘失如智論説。二釋成中二。先擧輕。五百
世無手。杜順禪師釋云。以倶是脚故云無手。
即畜生是。二況自飮者況重也。三正制中亦
先擧他後況自。前中一切衆生者。通畜生等
亦不令飮。以失利他故四。故違結犯可知
食肉戒第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捨自身肉。以濟物命。何
容反食衆生之肉。違害之甚故須制也。二次
第者。前離惛亂之飮。今離損命之食。次第故
也 三釋名者。非理食噉衆生身分名爲食
肉。戒防此失從用立名 四具四縁。一是
肉以非肉無犯故。二是他肉以食自肉無正
犯故。三起肉想。以錯誤無犯故。四入口便犯。
以不食無失故 五闕縁可知 六輕重者有
四。一約境。二約情。三合辨。四約惑。初境中
有四。一畜産胎衣是無命肉。二自死肉。三三
淨肉。四知斷命等。約戒皆犯。業道如次。各前
輕後重 二約情亦三。一重病充藥。二飢荒
濟命。三放逸常食。亦倶犯戒。業道准知 三
合辨者。以後配前如次。及交絡輕重准知
四約惑者三毒准知 七通塞者。約自。一向
塞而無通。約化衆生心。有令發菩提心縁。雖
未見文准亦應通 八釋文者三句。初擧犯。
二正制。三結罪。正制中二。先標制。一切肉者
通四生之身分。二斷大慈下釋成制意以有
三失故。初斷悲乖化失。涅槃云。夫食肉者斷
大慈大悲之種。此則食肉違害大悲性種失
自利也。衆生見捨失利他。又初乖化因後失
化果。又云。畜生見食肉人頭上有血光。念云。
我身有肉。彼人食肉。彼若得我要當食我。我
遂怕怖而走。撿入楞伽涅槃央屈經等云云。
又如一切智光明仙人不食肉因縁經中廣顯
食肉之失。彼仙人即是彌勒菩薩。當來成佛。
制食肉犯重。具如彼説。二一切菩薩下違行
非人失。謂凡發菩提心行菩薩行。理應捨自
身命以救衆生。何有反食衆生之肉。故不應
也。三食肉得無量下罪業非輕失。謂依智論。
食肉得殺生罪。以見殺生忍可故。又如説。肉
非自然生。皆由斷命得。若人不斷肉。是即劫
命賊。第三結罪可知
食五辛戒第四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香潔自居。反食薫穢。臭
氣熢&T024445;令賢聖天神捨而不近。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食有命之身分。今則犯無命之
薫悖故次第也 三釋名者。臭穢薫則爲辛。
數類差別而爲五。非理喰噉爲食。防止此弊
爲戒。亦功能立名 四具四縁。一是五辛。二
起彼想。三無開縁。謂重病及度生等。四食已
便犯 五闕縁可准 六輕重者。約境氣有
濃淡。約心情有貪厭。約事縁有損益。並有輕
重可知 七通塞者。謂自重病及救多生有
利益安樂等縁。理應是通。餘皆塞也 八釋
文中有三。初總制。二大蒜下別制。此中五辛
與餘處別。餘處有韭蘭葱蒜及興渠爲五。此
五中大蒜可知。有人説。慈葱是胡葱。蘭
葱是家葱。上三是人間常食。革葱是山葱。北
地有江南無。其興渠。有説芸臺是也。然未見
誠文。有説。江南有葉似野蒜草。根莖似韭。
亦名&MT05416;咾子。無子北地所無也。又釋其阿魏
藥梵語名興渠。將謂是此辛臭物之苗葉。三
若故下違制結犯
不擧教懺戒品第五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擧過示人令其懺洗務
令清淨。開光遺寄使其正法千載不墮。下救
黎元不捨群品。上護聖教以報佛恩。爲益重
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自潔己身。今則
不與穢行同居故也 三釋名者。作違教理。
聖結有愆。曲順彼情覆不勸悔。戒防此失。亦
功能立名 四具縁者。五縁成犯。一是犯戒
有情。二知彼有罪。三無別違縁。四故作覆藏。
五共同法事 五闕縁中。闕初二無罪。闕第
三亦無犯。謂若擧彼即起煩惱。鬥爭而生。是
故如草布地。餘二闕可知 六輕重者。犯小
戒不教應輕。重則應重。又五八應小。十
應重。又擧而不從爲輕。從而不擧爲重。又福
弱不能擧爲輕。瞋嫌不擧爲重。並可知 七
通塞者。自無五徳他不從者。理通無犯。餘位
皆塞 八釋文中二。初對縁正制。二而菩薩
下違制犯。前中亦二。初擧制戒縁有七種。一
犯八戒有二。一小乘八戒如成實論。二菩薩八
戒如文殊問經。二犯五戒亦二。一小乘五戒
如小論。二菩薩五戒如善生經。三犯。十戒亦
二。一沙彌十戒如律。二菩薩十戒復二。一如
此經十無盡戒。二文殊問經亦以沙彌十戒爲
菩薩戒。四毀禁亦二。一大比丘戒。二菩薩戒。
五七逆如下辨。六八難者一義十三難中除五
逆。以彼入七逆中故餘八是。此猶恐未然。以
非人等不障得戒故。又有人釋是三塗等八
難。此應非。以彼是報非擧懺故今正解。取彼
八難之因即罪業也。以懺除故。七一切通
結。二應教下。正制戒行。謂以慈心教其懺洗。
二而菩薩下違制結犯中亦二。先違制後結
犯。前中有三。一不教悔而共住者處同也。二
利同亦是食同。三法同布薩者梵語正音名
補殺多。此云淨住。謂三業光潔名淨。即戒無
毀缺也。與衆和合名住。即法理無二也。後
而不擧下結犯可知。依瑜伽戒本云。若諸菩
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見諸有情應可呵嘖應
可治罰應可驅擯。懷染汚心而不呵嘖。或雖
呵嘖而不治罰如法教誡。或雖治罰如法教
誡而不驅擯。是名有犯。有所違越是染汚犯。
若由懶墮懈怠放逸而不呵嘖乃至驅擯非染
違犯。無犯者若了知彼不可療治。不可與
語。喜出麁言。多生嫌恨故應奇捨。若觀待
時。若觀因此闕訟諍競。若觀因此令僧諠雜
令僧破壞。知彼有情不懷諂曲成就増上猛
利慚愧疾疾還淨。不呵嘖乃至驅擯皆無違
犯。解云。輕過但呵。中過須罰。重過須擯。皆
以慈心不以瞋恚。利益不以損害。知時不以
非時等也
梵網經疏卷四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不敬請法戒第六
初制意者。諸佛所師謂是法。菩薩理應敬人
重法滅身求請。而反露踞傲輕慢人法。失道
之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於失者不
教誨。今則於得者不敬請也 三釋名者。輕
人慢法名不敬請。戒防此失。亦功能立名 
四具縁者。四縁成犯。一實有大乘解行之人。
二無別開縁。三故起慢心。四不供養不請法
 五闕縁可知 六輕重者。約人者有三。一
解行過己。是軌範師。傲而不敬請理應是重。
二解行同己不請少輕。三劣己不請無犯。二
約法亦三。准人可知 七通塞者。重樓戒經
云。若菩薩憍慢心故不諮問師不受師教得
罪。不犯者。若病若狂若癡。若大聰明多聞有
智爲調衆生。若入定時也 八釋文者。文中
三。初見勝人遠來明制戒縁。二即起等明正
爲制戒。三若不爾等明故違結犯。初中大乘
法師者。總擧簡異小乘故也。下別辨。同於
大法。同見解勝。同行是行勝。入僧坊約出家
菩薩。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二正制中二。
初制約敬養人。二制啓請法。前中迎送各禮
約初後威儀也。日日三時約時分也。謂辰旦
供養小食。齋時供養正食。餘時供非時湯藥
等。故爲三時也。三雨金等下約所用資具
也。謂重法情深。於人極敬。良由末代説法之
師替如來處故。令尊重極至供養。故攝論云。
若人戒足雖羸劣。而能説法利多人。如佛世
尊應供養受彼所説故相似。又謗佛經中。有
人謗辨積法師即爲謗佛。供養法師即爲供
養佛等。又如大法炬經法師品中廣顯。大乘
法師令其敬養等。二常請下於法制請中。三
時者。謂於一日初中後三時請法。隨彼請時
皆具威儀。褊袒禮等是身業也。請法之辭語
業也。不生瞋心等意業也。今辨難辦之供。
情無患惱。身受難忍之苦。不生瞋心故也。如
賢愚經第一卷。釋迦過去作毘楞竭王。爲求
一偈身受千釘。又如雪山童子。爲求半偈高
巖捨命。如是等故云爲法滅身等。三若不爾
等違犯結罪可知
不聽經律戒第七
初制意者。但新學菩薩觸事無知理。應執持
經律四方求學以成道行。而反有誦不聽。抱
自無知不識持犯。故令戒行並皆虧失。退入
邪小。爲過既重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
通請大法。今則別聽毘尼。故須制也 三釋
名者。化制二教別名經律。不能就師屬耳餐
受。戒防此失立斯名。四具縁者亦具四縁。
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別開縁。四不往
聽受。故便犯 五闕縁可知 六輕重者。約
人約法各三類輕重。准前可見 七通塞者。
亦准前戒可知 八釋文中三。初擧勝縁。二
是新學下對縁正制。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
初中一切處者。通擧一切倶是講説經律之
處。有講毘尼經律者。擧所講法也。毘尼此
云滅。謂身語意惡猛氣炎熾。戒能防止故稱
名滅。謂此經律宣説毘尼故云毘尼經律。大
宅舍者別顯處也。講法者重顯法也。謂開釋
本文名之爲講。正制中二。先約法制。聽謂應
持經律往彼聽受。二若山林下約處制。往令
其受法。三若不至下故違結犯可知
背正向邪戒第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棄捨二乘受持大乘眞實
之法方名菩薩。而今乃棄大歸小失其正行。
乖理之極故須制也。故涅槃經云。菩薩怖二
乘道。如惜命者怖畏捨身。大般若戒品云。若
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於菩薩戒猶不
名犯。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爲犯。如是等
文廣如彼説 二次第者。前雖離慢懃學。而
或心墮二乘故。次制令專習大乘也。三釋
名者。心捨大乘故名背正。遵崇邪小故曰向
邪。戒禁防此失故名爲戒。四具縁者。一是
大乘法。二起彼想。三心背語非。四捨此受彼。
故結犯 五闕縁者。准前釋可知。六輕重
者。約境大乘有權教實教。約心背捨有疑心
決心。約事&T008659;墮愚癡故各有輕重。並准釋可
知 七通塞者。此戒一向不開。以諸菩薩無
有暫時捨大乘故。若癡狂若數數習對治。煩
惱力強暫起還憶一切不犯 八釋文者。於
中三。先背正。二受邪。三結犯。初中情隔正
理故云心背大乘。謂所説法眞理名爲常住。
能説之教故稱經律。又釋。此大乘經律三世
諸佛同説同行。更無改易故云常住經律也。
語越眞詮故云言非佛説。二而受持下受邪
法中。先約人有二。或墮二乘地。或墮外道中。
惡見下約邪法有二。或總撥一切佛所説法。
此是外道惡見。或唯撥大乘不非小教。是二
乘惡見也。一切禁戒亦二。或是外道烏鷄鹿
狗戒等。或小乘乖大之戒。邪見亦二。或是外
道不信因果。或是小乘不信法空等。上是所
詮經律。是能詮邪教。三結犯可知
不瞻病苦戒第九
初制意者。菩薩以大悲爲體。拔苦爲用。何容
見病而不瞻救。故須制也。又若能禁心看病
令其得差。即是絶命。故須制也。又如來大
聖尚躬瞻病苦。況其餘類而不瞻救 二次
第者。前背上勝法。今則捨下病苦。故次制也。
又前則於法有背。今則於生不濟。故次制
三釋名者。病之與苦隣死之厄。捨而不救實
違慈行。立禁防止。亦功能受稱 四具縁者。
一是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等。四嫌心捨
去。故結成犯 五闕縁者。闕初二縁並無犯。
闕第三縁中。若自少患即便捨去。應得小罪。
若重無犯。闕第四縁中。有起嫌心不捨去起
悲心而捨去。皆得小罪。如四分律云云 六
輕重者。約境病苦有輕重。約心悲念有厚薄。
約事在縁有急緩。皆犯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病。若新差。若遣人者看。若
與食與藥。若彼自有人。若彼病已差。如是一
切無犯。反上一切皆犯。更有餘縁。准思可知
 八釋文者有二。先擧縁制行。二而菩薩下
故違結犯。亦是先令作持後顯止犯。前中亦
二。初總擧令行。二若父母下別辨戒行。前中
亦二。初總顯同佛。二挍量顯勝。八福田者。有
人云。一造曠路美井。二水路橋梁。三平治嶮
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
救濟危厄。八設無遮大會。未見出何聖教。有
云。供養三寶爲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
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
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
四飢餓人。五病人。足以三寶亦爲八種。既言
如佛無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是後二種
八。此應是初八之内方爲第一也。二別顯中。
父母等別擧親位顯其重相。理實通一切衆
生也。言諸根不具等。顯其病相。如病既爾。苦
惱亦然。皆令差脱。乃至身命亦不悋惜。如月
上女割乳房以濟産婦。如毘舍母割肱肉以
供病比丘等。皆務令得濟。不顧己命。是菩薩
也。二而菩薩下故違結犯中。惡心害悲故云
嗔恨。不至僧房者。約師僧弟子病處。城邑
者。約父母等病處。曠野等者。通一切病苦處。
見病不救者。正顯違行。犯輕垢者。結示罪名

畜諸殺具戒第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廣聚法財利樂衆生。反
畜殺具乖於悲濟。故須制也。二次第者。前
防自身。不能濟病。今就依報不畜非器。故次
制也。三釋名者。殺具損命違害悲濟。戒防
失立斯名 四具縁者。一是殺具。二有彼
想。三無別開縁。四故畜成犯 五闕縁可知
 六輕重者。約境所畜有多少勝劣。約心情
有剋漫。約事擬用不用單合皆輕重之義。准
思可知也 七通塞者。義准爲護佛法及調
伏衆生畜應不犯。及從惡人乞得擬壞亦未
壞無犯。反上一切隨畜皆犯。是故菩薩見他
畜勸令毀破。若勸不得。應乞應贖。猶亦不得。
應以威逼等
使
要當令止 八釋文者有三。
初制畜非器。二止内怨。三故違結犯。初中
但多殺具類。略列十種。一刀是割截義。二杖
是捶打義。三弓是送箭義。四箭是中害義。五
鉾是傷判義。六斧是斫伐義。七鬥戰具。謂
甲弩等一切倶是鬥戰之具。此上通害人及
以畜生。八惡網是捕魚捕鳥。九殺生之器通
擧坑型等。十總結。但是害具總不得畜故云
一切不得畜也。二而菩薩下止内怨示行令
修。於中但是發心行菩薩道者有殺父母怨。
理無加報。故云菩薩等也。經云。以怨報怨。怨
終叵盡。准有無怨怨乃息耳。是故不報。況
復菩薩觀一切衆生。總無怨者。悉是悲境。倶
是慈救。於曾有怨處。備起重心視如赤子。
問若爾菩薩於自父母何成孝耶。答怨若未
害。縱碎自身猶如微塵經無量劫。要當孝行
以存護養。如其父母已被害訖。即是宿業。酬
彼無益。更招大損怨怨不絶。如琉璃玉害釋
種時。如來神力無如之何。此謂也。況余衆生
者。擧重況輕也。約境擧。父母重。餘衆生輕。
約心。爲父母酬罪得輕。爲餘人酬得罪重。三
若故畜下違犯結罪可知。如是十戒結上十
種。勸學令持。下六品等指廣本。以彼六品
之中有開有釋。如彼應知
通國入軍戒第十一
自下第二十或之中。先明持犯。後結勸指
廣。前中十戒即爲十段。就初戒中。制意者。
菩薩理應和諸違諍令息相害。而反通國使
令相侵害爲失之甚。故須制也。別説有三。一
生譏嫌故。二乖和行故。三成相殺故。爲過既
重。理宜須制 二次第者。前即防畜戰殺之
具。今則止彼身爲戰使。次辨也 三釋名者。
爲國使傳言入軍令鬥。戒防此失。故立其名
 四具縁者。一二國二軍。二爲利養及惡心。
三傳此言至彼所四彼聞已來害此。若據損
命犯二罪。一望斷命邊犯殺戒。二身爲軍國
使邊犯此戒 五闕縁者。若闕初縁。二國非
怨計得方便罪不望殺邊。二若不爲利但有
惡心。若無惡心但爲利爲名。皆犯。若總闕此
縁得重方便。三若不傳等總無犯。四彼若不
相害亦犯重方便。可知。六輕重者。約境。所
傳之言有極惡劣惡。約心。爲名利及惡心。有
單有雙。約事。令他有想害不想害。皆有輕重。
思之可知 七通塞者。若以善心爲調伏彼
令其和穆。入軍入國一切無犯。除上皆犯。更
准思之 八釋文者亦三。初擧過縁。二正制
斷。三違結犯。初中爲得財利或得官位。或但
有惡心酬昔怨故。通國使命者。身爲國使。通
致兩頭論鬥戰事。或但在一處亦其圖策令
得相害。亦犯此。或示得行兵等法。或入軍
傳言立期交陣令多人命斷。故云殺無量衆
生也。二而菩薩下正制斷中先擧輕。暫入軍
中猶不開許。況作國賊令茲鬥戰。三若故
違結犯。可知也
傷慈販賣戒第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慈濟群品。乃而反販賣
人畜四具自資。内違慈行外招譏謗。故須制
也。二次第者。前雖止爲國賊。猶恐劫掠良
賤。故須制也。三釋名者。賣盛死具所以傷
慈。販人及畜復違濟救。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縁者。一是正境。自有四種。一良人。二
奴婢。三六畜。四盛死具。二隨起彼想。三正
買賣。四事成便犯。五闕縁者。初二隨闕各
無犯。後二隨闕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
者。約境。賣良人最重。販奴婢應次。六畜應輕。
死具最輕。約心。有耎中上分輕重。約事。爲求
多利賣。與惡人令極苦等。理應最重。反此是
輕。可知也 七通塞者。若爲三寶要藉。若爲
利生若爲調伏直買賣。一切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又三。初擧過。二正制。三結犯。初中
四句。一販賣良人類。二販奴婢。三六畜者。周
禮云。牛馬犬羊豕鷄爲六也。理實通一切畜
生。皆不得販賣。今但言盛死之具。即棺槨輀
車之類。一切皆犯。以是旃多羅業故。二尚不
下正制。自他倶不應作。但菩薩二利中利他
爲最故擧自況他也。三若故作下違結犯
無根謗人戒第十三
初制意者。一爲欲護前説謗毀等三重戒故。
二爲離惱亂諸好人故。三爲護佛法離醜惡
故。實尚不説。況起謗耶。四爲離自招重業過
故 二次第者。前於下位不輕。今於上人不
謗故也 三釋名者。無根謗人是違理之極。
戒防此失。故立此名 四具縁者。一實是好
人。二知是無事。三故起惡心。四發言謗黷。明
了便犯 五闕縁者。闕初二縁犯説過戒。闕
後二縁各得方便罪。可知 六輕重者亦三。
初約境有三品。一和尚諸師。二有徳尊者。三
同位善人。二約心亦有三品。耎中上不同。三
約法。雖倶成乖然各有輕重。准可知耳 七
通塞者。除癡犯亂及地上菩薩逆行。餘一切
皆犯也 八釋文者又三。一擧所制之過。二
明須制所由。三違制結犯。初中以惡心者。明
起之因。謂三毒盛興違理損物。故云惡心。
言無事謗他者。明違境成謗。謂無三根惡事。
言良人等者。明所謗之人。良善是同位人。
法師及師僧是己所尊位。國王及貴人是世
所尊。共是所應讃歎之位。豈容有謗。言犯七
逆十重者。明所謗之罪。理實輕垢亦應有犯。
文中就重故也。二父母下明須制所由。中父
母等亦是所謗數。孝心者。於師父等尊
人處。應生孝順心。於等及下生慈悲。設不生
此心。猶有罪失。況起惡等。三而反更下故違
結犯。可知
放火損燒戒第十四
初制意者。誡燒山野爲護殺罪。制焚屋宅爲
防盜戒。放火損燒譏謗極弊。理非菩薩利生
所宜。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即不謗於人。
今則不損依報。故次明也 三釋名者。執火
焚燒非理損物。戒防此失。故立斯名。四具
縁者。一對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以
火燒之。故便結犯 五闕縁者。闕初二縁。各
皆無犯。闕後二縁各得方便 六輕重者亦
三。約罪有三。若燒損生命及損他物皆實犯
重。就故以火燒山屋等物。非菩薩所應。故結
輕垢。約損命損財各有多少。放火招譏隨其
淺深皆有輕重。約心有耎中上差別。約事招
譏亦三品不同。各有輕重。可知 七通塞者。
文中約山野。從四月至九月燒犯。餘時不犯。
同律中露地燃火戒云云 約燒屋等一切皆
犯。五分律燒野不犯重。此似同彼撿。八釋
文亦三。初擧所離之過。二正制不聽。三故違
結犯。初中一以惡心者。簡却慈心救物。二故
放火者。簡於錯誤也。三燒山林等者。正明處
燒成損。於中二。先燒山等是損無主物。四月
等約時辨定。約損生命。二若燒他人等是有
主物。一燒他室宅。二城邑。三僧坊。四田木。
五鬼神物。六官物。第二一切有主物下正制
不聽。若故下故違結犯。共可知也
法化違宗戒第十五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以菩薩乘授與衆生令
得究竟饒益。反以二乘小法用以化人。違理
違願。故須結戒經云。若以小乘化。我則墮
慳貪。此事爲不可。此之謂也 二次第者。前
則遮其外損。今則護其内益。故次明也。三
釋名者。以法化生理宜以大。違本所宗授以
小乘。戒防此失。故立斯號 四具縁者。一對
前人。二以惡心。三教異論。四彼領受即便結
犯 五闕縁者。闕初二縁各總無犯。闕後二
縁各得方便罪 六輕重者。約境前人有利
鈍不同。謂利根授邪法令失大益。或能謗毀
大乘。鈍根反上。故有輕重。若約心。有瞋心
妬心等。諸惡亦有耎中上差別。若約事。損
益有多少。皆有輕重。單雙一合可准知耳
七通塞者。若以好心教令廣知不令味著。理
應不犯。又若欲爲破邪小執令解知彼宗意。
亦不犯。又若彼根是小乘法器。先授小法擬
後漸引令入大乘。此亦無犯。又若誤等一切
無犯。如瑜伽戒品。反上一切皆犯。八釋
中二。先明順理應行。二明違教結犯。前中先
擧所教之人。雖通一切略論四種。一内衆。謂
佛弟子。二外衆。謂諸外道。三俗眷。謂六親。
四法侶。謂善知識。下明所教之法有三種。一
教教法。謂大乘經律。二教理法。謂教解義理。
三教行法。謂使發菩提心等。即授教令解。依
解起行。是其意也。於中發心者。是位前信行
法也。發十心者。是前十發趣當十住位也。長
養心者。是前十長養當十行位。金剛心者。是
前十金剛當十迴向。略不論十地。此釋同前
文。又釋。發菩提心發十心是地前位。長養心
是地上行。金剛心是十地滿等覺位中金剛
心也。一一解其法用者。令解地位順行所依
漸次分齊不令雜亂。擬後修行知其趣向。不
爾云何得到佛果。菩薩之理應以此成佛之
法授與衆生。是其常業。二而菩薩下違教結
犯。中惡心嗔心者。是犯戒心。教他等者。明犯
戒事。大集經云。勸學小乘是魔業也。況外道
邪論耳。結犯可知
惜法規利戒第十六
初制意者。新學求法。理宜爲説。如乖此躅。爲
失至重。故須制也。略由三意。一爲護前慳法
重罪。二爲欲攝護新學法器令正行有依。三
爲護正法傳燈不絶。故須制也。二次第者。
前於諸人不教爲失。今於求者不施爲失。故
次明也。三釋名者。匿正法求財利。戒防此
失。故以立此名。四眞縁者有六縁。一有來
求人。二自解法。三無開縁。四規別利。五倒
説。六前人領受即便結犯。五闕縁者。闕初
縁犯前戒。次闕第二得重方便。以自不應無
所知故。次闕第三縁不犯。次闕第四亦重方
便。以雖不求利倒説爲重。次闕第五得輕方
便。以雖別求利然説不顛倒。次闕第六縁亦
重方便。以前人雖不領言已彰顯 第六輕
重者。約求法之人情有厚薄。就所規利養復
有深淺。據所説法倒錯多少。望於前人爲損
輕重。如是此等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第七
通塞者。地持戒云。若菩薩衆生求法往至其
所欲得聞法。若菩薩嗔恨慳嫉不爲説者。是
名爲犯。衆多犯。是犯染汚起。若懶惰懈怠犯
非染汚起。不犯者。外道求短。若重病若狂。若
知不説令所彼調伏。若所修法未善通利。
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若彼鈍根聞
深妙法生怖畏心。若知聞已増長邪見。若聞
已毀呰退沒。若彼聞已向惡人説 八釋文
者。此戒有三。初先制自學。二見後新學下令
教後進。三而菩薩下正違結。初中言應好
心先學等者。菩薩最初先學大乘中威儀法式
擬自修行。及教後來新學菩薩。名爲好心。簡
異小乘聲聞威儀故云大乘威儀。謂行住坐
臥若食若飮若語若默若出若入應作不應作
皆有威儀法式。理應善解此等經律。不爾如
何持菩薩戒。故制令先學。二令教後進中有
二。先明新學來求。二應如法爲説下明正教
爲説。於中亦二。先説苦行令堅其志。後説正
法令増慧悟。前中亦二。初爲説一切苦行者
總標也。下別辨中。謂上供諸佛下濟衆生。於
此二處不惜躯命。又以上爲求法荷重恩故。
下愍衆生滿悲願故。又以出家重法不貴香
華。要以身命而成供養。如喜見菩薩燒臂供
養等。爲衆生中濟餓虎等。如薩埵王子等及
餘無量諸菩薩等。並應當知。二後一一下爲
説正法中。謂無説苦行堅其志。已然後方乃
爲説眞空内心觀法次第令修。勿使非分作罪
所作。謂善知此是初心所行。次入信位及三
賢等諸位所行一一次第勿令倒錯。聞慧開
其心。思修令意解故。三而菩薩下違教結犯
中。言爲利者。明情別所求。應答不答者。問
異答異。倒説經律者。不先爲説苦行持戒。即
説蕩空毀其戒躯。令失正行。故云倒説。文字
無前後者迴前作後。迴後作前。中置前後。前
後置中。令乖義理故爲失也。謗三寶説者。云
此倒説是佛所説則爲謗佛也。法實不爾。言
法如是即爲謗法。復云僧同此説亦是謗僧。
結罪可知
依官強乞戒第十七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卑益物殞命無違。而
反曲恃官威非分侵害。乖理之甚。故以制之。
別辨三意。一爲護盜戒故。二恐乖自利違嫌
卑行故。三恐乖利他失所化故。此三如次爲
三聚戒 二次第者。前則順理求法倒説成
謗。今則非分恃威苟求名利。故次明也 三
名假威求利。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
縁者。亦六縁成犯。一爲自名利。二故近官等。
三倚恃威勢。四通惱他人。五求彼處求。六
得彼處得 五闕縁者。闕初縁有三義。一得
重方便。以設不自爲亦不得爲衆生非理求
物故。二得輕方便。以設爲飢餓衆生亦不得
逼他令其瞋心賑給。三有福無罪。以法假
彼威治諸惡人爲護正法。次闕第二縁有一
罪。謂重方便。以雖親近非故。然用彼威以
成其失。次闕第三縁亦重方便。以雖不恃威。
然惱他得利。次闕第四亦重方便。以雖不惱
他。然以威得物。次闕第五縁得輕方便。以雖
無求心。然以威得物。次闕第六縁得重方便。
以雖不得物。然有求心等故。第六輕重者。
約得物邊犯初篇重戒。就恃威惱他邊犯此
輕垢。於此罪中輕重有十。一約所窺名利有
深有淺。二約所附之官有尊有卑。三約所用
威勢有厚有薄。四約所惱之苦有輕有重。五
約能惱之情有剋有慢。六所得名利有多有
少。七合説上六有倶輕倶重。八或重多輕少。
九或輕多重少。十或輕重齊等並有輕重。准
釋可知。第七通塞者。若以善心恃威奪賊
物。以還本主三寶衆生。又若爲救菩提心人
命梵行等難。又若因此令人發菩提心住菩
薩戒。又若一作令無量衆生捨惡住善。准應
無犯。反上犯之。第八釋文者。此中有四。一
自行非。二教他作。三無對治。四結罪名。初中
有五。一明所爲。謂自爲者簡他也。以爲衆生
非正犯。飮食資身等。錢爲受用等。財爲貯畜
等。此爲利養總結多類。美名善譽。謂利養内
資美名外振。凡愚所貪殞命難捨。害善本猶
色繩等。二明所親近。謂有四位。一國王。二
王子。三大臣。謂知軍國等。四有官。謂餘官
位。皆有威勢故也。若親附彼威失自正行。是
故大小乘經並皆慇懃不許行人而親近之。
三明所恃威。謂恃託彼威高擧其心陵蔑他
等。故云恃作形勢也。四正成逼惱亦有四種。
一逼惱乞索。二打拍令苦。三非分牽挽。四横
取錢物。皆是侵惱衆生令其厭背。自負深愆
失他善品。五廣求所求。此有三種。一是利皆
求名一切求。二惱他取物名爲惡求。三求無
厭足名曰多求。二教他求者非直自行乖失。
亦乃教他同犯。二利倶乖。爲失至甚也。三無
對治者。謂慈心益物孝心益生。倶翻前失。然
無此治故云都無慈心等也。四犯輕罪者。結
示罪名也
無知爲師戒第十八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内自成徳以示衆生。乖
失茲躅故須制也。別説亦有三種。一覆自無知
作爲師範。欺誑失故。二不閑文義。失善品
故。三詐爲他師無實引導。不利益故。此三如
次亦爲三聚。故須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強
威逼奪。今則詐爲授法。故次明也 三釋名
者。隱自無知詐爲師範。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者。具四縁成犯。一性非闇鈍。二惰
不習學。三隱愚詐智。四爲師授戒。故以爲犯
 五闕縁者。於此四縁次第各闕。並得輕方
便罪。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謂實無知詐言
能解。此犯初篇妄語罪也。今取乖失引導令
犯不傳。故結此罪。於中有六。一根有利
鈍。二學有懃情。三覆有深淺。四師有大小。
五四倶有輕重。六相合互多小並有輕重。准
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性闇鈍懃學未成。若
不隱無知。若便無人爲師。如此所作一切准
應無犯。反上皆犯。第八釋文者亦四。一擧
正應修。二無知詐解。三無解爲師。四結示罪
名。初中二。先應誦文。後令解義前中且擧大
綱。令六時誦持。理實一切時皆須誦。然於六
時不得有闕。次解義者。謂善解持犯等義及
眞理等義。故云義理。復解成佛之因。故云佛
性。略有三種。一自性住佛性。二引出佛性。三
至得果佛性。具釋如佛性論等。皆應具解。二
而菩薩下明無知詐解。辨無知言不解一句
等者。依梵本。八字成四句。四句爲一頌。制
戒所由爲因縁。又持犯所由亦名因縁。又受
戒有因有縁。隨戒亦有因有縁。皆須善解。方
堪爲師。次詐言解者。隱自無知詐言能解。
虚誑他人盜善聲譽。下顯其失。謂失自實利
則爲自欺。他無禀益復是欺他。兩利倶失。情
恒安忍爲患至重。三一一下明無解爲師。謂
於一切行法一一不解。則實無所解輒爲師
範。非直師資兩位欺誑自他。亦令如來法
遏絶流通。此滅法之愆。爲失尤重故。下第四
結示罪名可知
鬥謗欺賢戒第十九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稱揚讃美菩薩行人。令
善譽遠彰黎元倣習。而反惡心謗黷諍毀善
増惡。爲失既重。故制茲戒。別説亦三。謂惡
不止。善不増。乖所犯。並准可知。二次第
者。前自無知。今欺有徳故也。三釋名者。遘
謗令鬥欺蔑賢良。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者。具五縁。一内有惡心。二見戒行人。
三謗以惡言。四傳遘兩頭。五造惡令鬥。故
成犯也。五闕縁者。闕初縁得輕方便。以無
惡心故。餘闕皆得重方便。准釋可知。六輕
重者亦有十義。一心通三性。二境有持犯。三
謗有深淺。四傳有達不達。五鬥有多少。六倶
厚倶薄也。七厚多薄少。八薄多厚少。九厚薄
等。十不等皆有輕重。准釋可知。七通塞者。
若錯誤狂著鬼。若治罪人准應無犯。反上皆
犯。八釋文者有三。初惡見淨境。二闕成
愆。三故爲犯。初中以破壞心誹謗心妒勝心
故云惡心也。見持戒比丘是不犯輕重戒也。
手執香等是行道威儀。二而鬥遘下鬥謗成
愆。謂鬥諍結遘令兩頭違諍。惡心陵彼爲欺。
妄言説過爲謗。謗此於彼。亦謗彼於此。兩謗
互傳令鬥諍。因茲起惡。故云無惡不造也。三
若故作下故爲結罪可知
不能救生戒第二十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殞命救生。而反見衆生
苦而無慈救。違行之甚。故須制也。別説亦三。
謂増惡損善失救生也 二次第者。前於賢
欺謗。今則見苦不救也 三釋名者。内無慈
心見苦不救。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
者具四縁。一内無慈心。二見人殺生。三捨而
不救。四令彼命斷。故以成犯 五闕縁者。闕
初縁得重方便。以雖有慈心而不救故。闕第
二縁有二義。一總無罪。以不見人殺無可救
故。二得重方便。以見苦衆生而不救故。闕第
三縁亦有二義。一輕方便。以雖無慈心而不
捨救故。二王力自在救不得故無罪也。闕第
四縁得重方便。以命不斷非由救故。餘義准
之 六輕重者有六義。一約無慈心有厚薄。
二約所救衆生有尊卑。三約所作救行有力
逮不逮。四約所救之苦有多少。五合説有純
輕純重。六輕多重少。七重多輕少。並准可知
 七通塞者。若自重病若無勢力。徒自殞命
終無有益。准應無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
於中三。先順理應行放生。二救他殺害。三講
救先亡。初中三。謂標釋結。一以慈心行放生
業者是標也。二一切男子下釋也。謂何以救
生。而不殺者釋有二義。一普親觀二平等觀。
前中先明一切男女皆我父母。辨定理實也。
而殺食即殺我父母者。明違理不可也。問若
爾殺生應得逆罪。答以隔生故非逆也。二亦
殺我故身下明平等觀。謂衆生之身皆禀四
大。然我故身亦曾攬此。是故彼我同一四大。
故説害彼即害我故身。三故常行下總結常行
也。二若見世人下救他殺害中。亦由上二種
觀理應救拔。況自慈心法應救生也。三常教
化下明講救先於中二。先總通標。謂講説戒
法令人識罪斷惡修善以成救度。二別就先
亡辨。講福資熏令亡見佛。明所成益也。上來
明違行結犯。上來略顯十戒之相。結勸修學
如滅罪品。下指彼品中一一廣明。具如彼説
無慈忍酬怨戒第二十一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忍行内宛慈悲外溢。而
反瞋罵及打。爲失至甚。故以制之。別顯亦三。
瞋怨不止。忍善不増。衆生皆捨。既乖三聚。
制此嚴科 二次第者。前見苦不救。今則於
怨起酬。並違正行故也 三釋名者。内無慈
行外起酬怨。戒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
者具四縁。一對怨境。二起瞋心。三動身口。四
酬究竟。故成犯也 五闕縁者。闕初縁犯初
篇重戒。以於非怨境起瞋等故。闕第二縁得輕
方便罪。以無瞋心餘非重故。次闕第三縁得
重方便。雖不起身口瞋等重故。次闕第四縁
亦重方便。以事非究竟故 六輕重者。怨境
有深淺。起瞋有麁細。加行有増微。前人苦有
多少。倶輕倶重綺互多少皆有輕重。並准應
知 七通塞者。若爲治罰令悔。若爲調伏令
住善行。若自雖數對治而煩惱厚重不覺
起。准應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有五。一
擧過正制。二犯便違行。三擧輕況重。四簡
道異俗。五故犯成愆。初中先於自怨亦二。
謂瞋約意業。打據身業。語隨二起。略而不擧。
若具應言以罵報罵。又以自身被殺自無現
酬故。不言以殺報殺也。若殺父母下犯君
親怨亦二。謂親約孝境。君約忠境。據孝據忠
理應酬報。但爲怨怨相酬。怨終不盡。唯有無
怨。怨乃息耳。是故如來慈救制此嚴科。故云
不得加報也。二殺生報生下明違理乖行。謂
生猶命也。謂殺命還以命酬。故云殺生。報生
非是以生報殺此違理也。不順孝道者明乖
行也。問俗禮之中君父之怨不報非孝。何故
此中若報非孝耶。答道與俗反。俗據現在不
説當來因果業報。今若重酬苦業滋多。令其
君父沈淪永劫。何成孝道。況此怨等何必前
生非己父母。今若殺彼豈成孝行。故云不順
孝道也。三尚不畜下明擧輕況重。以畜奴婢
身打口罵隨起瞋惱。三業罪咎口業偏多。故
云口罪無量。此擧輕猶無量罪。下況重故云
況作。七逆之罪理宜罪重無量難晩。四而出
家簡道異俗。於中雖在家出家二位同犯。然
出家作此過失尤深。故別重擧以捨俗親縁
修慈普濟。而反爲親酬報。乖行至甚故五故
作下明故違結犯可知
慢人輕法戒第二十二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爲四句而身受千釘。求
半偈而高巖捨命。王身爲羅刹之床。天衣作
野干之坐。輕天王之勝位敬鬼畜爲尊高者。
莫不皆是重法爲先也。華嚴云。菩薩摩訶薩
爲求法故。爲法難得故。能施法者作如是言。
若能投身七仞火坑。當與汝法。菩薩聞此歡
喜無量作是思惟。我爲法故尚於阿毘地獄
諸惡趣中受無量苦。況入人間微少火坑而得
聞法。奇哉正法甚爲易得。免於地獄無量楚
毒。入小火坑而得聞法。汝但説法。我入火坑。
如求善法王菩薩金剛思惟菩薩等。又云。若
人爲我説一句法。令我菩薩行得清淨者。
三千大千世界滿中大火。我從梵天 捉身
此火。不以爲難。如是等。況乃故作輕人失法。
爲損至重。故須制也。別顯亦三。一起慢増惑。
二失法乖善。三教他陷誤。壞三聚行故須制
也 二來意者。前則於怨起酬。今則於徳不
敬。又前於怨境増自惑業。今於有徳慢失法
益故也 三釋名者。於人起慢捨求正法。戒
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者亦四縁犯。一
他卑有徳。二自持起慢。三見彼生輕。四捨
不求法 五闕縁者。闕初縁輕方便。餘三皆
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前徳有大小。
自慢有厚薄。輕心有多少。捨法有深淺。如次
及綺互皆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
自病若無力。若彼實無徳似有徳。若爲調伏
彼。若爲調伏餘衆生。若慢惑猛利對治力弱。
亦應不犯。若怠惰犯輕。反上皆重 八釋文
者亦有五。一自實無知。二恃妄起慢。三輕
捨有徳。四立禁正制結犯。初中始出家者。
創入道淺也。未有所解者。於大小乘並未習
學。於菩薩學處觸事無知。且擧出家。理實在
家亦同斯制也。二妄恃起慢中。妄恃十事而
起十慢。一聰明慢。謂恃自聰明散動高擧。二
世智慢。謂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謂
恃曾任官。四耆年慢。謂恃己年長不知虚老。
五大性慢。謂恃己刹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
謂恃己上代簪貴非卑。七解慢。謂恃解。世法
或小乘外典。八福慢。謂恃己曾作諸大福
利。九富慢。謂恃己富有諸財物等。十寶慢。
謂恃己家有金等七寶以生於慢。於此十中
攝爲六慢三對。初二及七八是福慧一對。四
及九十是身財一對。餘三是家位一對。於此
十中隨*持一種以成犯縁。未必一犯要具此
十。故云或也。三而不諮下明輕捨有徳。於中
二。先總明輕捨。二其法師下別釋法師。前中
既新出家恃上諸慢。不諮問先學法師經律
中義。致令修行觸事無知。過五歳後更結無
知罪。俗中學問尚至官僚。況出俗行人本以
學業爲務。三祇累劫無棄寸陰。今乃起慢捨
求。何行成之有也。二別釋法師中亦二。先顯
位卑。後辨徳高。前中略擧五事。一小姓。二年
幼。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應知。
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二而實下辨徳高中。
實有徳者明行徳高勝。言一切經等者明智
解深遠也。四而新學下明立禁正制。謂觀其
所説不得觀種姓者。於上五中略擧一位。理
實五事倶不得觀。況菩薩受法於羅刹。諸天
頂禮於野干。此豈可觀種族耶。五而不來下
明違制結犯。謂略擧第一義。理實通問二諦。
又釋佛法望世法倶爲第一義。又釋世諦易
知。眞諦難了。故令問也。餘文可知
經新求學戒第二十三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入諸苦趣開導衆生令
發大心受菩薩戒。瓔珞經云。若化一人令發
心受菩薩戒者。勝造大千世界滿中佛塔也。
又華嚴云。爲一衆生故阿毘地獄中無量劫
燒煮。心淨如最勝。解云。菩薩尚應入苦獄
而化衆生。何容新學來求不好爲答。亦増惡
乖善。失於處犯。既違三聚。成過非小。故須
制也 二次第者。前則慢不求法。今則慢不
説法。經云。菩薩求法不懈。説法無惜。此云
也。又前明輕於先學。今則悔於後進。經云。
不輕未學敬已學如佛。此謂也 三釋名者。
於諸新學而不導引不善傳授令法速滅。戒
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者。五縁犯。一
自解大乘。二新學來求。三倚恃勢。四起輕等
心。五不如法答。故犯也 五闕縁者。初二隨
闕皆輕方便。後三隨闕皆重方便。准釋可知
 六輕重者。自解有深淺。求者有慇慢。恃勢
有多少。起心有輕重。答問有是非。倶輕倶重
或交絡多少並有輕重。准釋可知 七通塞
者。若病若無力。若不解。若彼慢法。若爲調彼
等。如前説皆不犯。反上皆犯 八釋文者。文
中有二。先明受戒儀式。後若法師下明違行
結犯。前中有受菩薩戒章。如別説。此文中有
三。一自誓受。二從師受。三釋自誓意。前中亦
三。一初受戒時。謂佛在世時無自誓受故云
滅後也。欲以者欲願至誠求戒心也。好心者
順理淨信菩提之心。此二爲戒器故擧之也。
二於佛菩薩下明受戒事。言於佛菩薩像前
者。謂表如在之想也。志發於裏誠言立誓。弘
願自要口陳羯磨。應教相現名爲得戒。羯磨
文如別説。應教之相有三種。一心以表相。
謂若我心虚妄實不能行諸菩薩所行者。願
佛菩薩莫與我戒。若實當與。以自知心實故
則知得戒。二諸方有涼風起故知得戒也。三
當七日下釋得戒縁。先作七日法。謂入淨道
場懺悔障戒罪。好相者佛來摩頂等。具如經
文。其障重之者乃至一年雖過一年不得好
相終不得戒。此等懺悔儀亦如別説。若先
受戒下明從師受。於中先標不須好相。二
以故徴嘖。云所受之戒既不二。何因好相有
須不須。下釋云。以是法師從上代來師師相
授。今此戒法展轉傳來故不須好相。自誓不
爾。自誦羯磨自既無戒。從誰而得。要從佛菩
薩。佛菩薩處難了知故。要以好相表方乃得
戒故須相也。三是以下結。謂但於師生重心
受。既便得戒故不須相也。三若千里下釋自
誓意。若千里内有戒師。而輕彼不從受。雖自
誓亦不得戒。釋受戒竟。第二若法師下明違
行結犯。於中五句。一倚自所解。二恃外高勢。
三新學來求。四内起三心。五不如法答。故結
犯也。三心者。一輕忽前人。二嫉妒起嫌故云
惡心。三憍慢陵物。於此三中隨一成犯故也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五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六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背正向邪戒第二十四
初制意者。本爲受行大乘名爲菩薩。今若捨
此。何大士之有。別説亦三。一乖大行。二習異
熏心。三障得菩提。爲失既深。故須制也
次第者。前恃慢陵人。今背眞向僞。又前即
輕人。今則捨法故也 三釋名者。任己無知
隨諸惡友捨大乘之珍寶。習邪小之瓦礫。戒
防此失。故以爲名 四具縁者三縁。一發背
心。二捨大法。三習邪小。故犯也 五闕縁者。
於三中隨闕一種悉重方便。又雙闕後二或
雙闕初後皆輕方便。或雙闕初二或甚輕或無
罪。並可知 六輕重者。三中各有暫有永。倶
暫倶永。或綺互多少悉有輕重。並準釋可知
 七通塞者。若爲衆生暫學。若爲成自廣智。
若同事調彼皆不捨自行。悉應不犯。反上爲
犯 釋文者。文中有五。一學眞正。二明背捨。
三習邪小。四辨過失。五結成犯。初中言佛經
等。有總擧應學之法。次別顯四種。一正法者
是大乘教法。二正見者行法。三正性者理法。
四正法身者果法。謂依教起行。行能證理。理
圓果滿。又信果受教修行入理。又釋。初二是
修生法。謂依止聞熏習法生無分別智正見。
後二是本有法。謂正纒名正性。出纒名法身。
等並是菩薩所應修學也。二而不能下明
背捨。以大乘法可珍從喩名寶。如捨七寶反
取瓦礫也。三反學下明習邪小。中言反學者
是倒學也。此倒學有八種。一邪見者。見是總
句。謂惡見乖理故云邪也。二二乘者。十地論
七種邪見中名異乘邪見。楞伽二十種外道中
名小乘外道。此等並就執著乖大故立斯名。
又十地論名正梵行求衆生。又法華云。汝等
處行是菩薩道。此等就順趣大乘故非邪
等。今據前義故呵不令學。三僧伽等論異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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