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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經菩薩戒本疏 (No. 1813_ 法藏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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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殺歎徳令殺。二望已殺嘆徳令喜。皆悉善
巧引譬曉喩讃美殺事故云方便讃殺也。又
釋。如律中讃死勸死亦是也。四見作隨喜殺
者亦二。一見聞此殺倶生喜故。二見聞彼死
亦皆生喜。問此上三位何別。答有二別。一約
三時。謂初約未殺教遣殺。次約正殺讃有徳。
後約已殺生隨喜。二約三類。初約下位人便
令殺。次約中位人雖不可使殺方便讃美令得
成殺。後約上位不可對讃但見彼殺已還生隨
喜倶得重罪。可知。二乃至呪殺者明殺相差
別。謂於上四位所作。或刀斫杖打乃至呪殺。
以相衆多呪殺最希故云乃至也。如呪龍令
&T055114;等。三殺因下明所作殺事。然此四殺略
作四釋。一約所作。謂自殺爲因。教他爲縁。讃
嘆彼法隨喜其業。二約所殺。一命爲活因斷
故名殺因。二衣食等爲活縁奪故令死名殺
縁。三以法成治。如酷法官等。以法成殺故名
殺法。四如屠獵等家。恒爲殺業。三約具縁。一
殺心爲因。刀杖等爲縁。造趣方便爲法。正斷
命根爲業。於上七縁相攝。應知。四約行。謂十
地論中攝爲三離。一有二。謂内離貪等。外離刀
杖。是此中離因離縁也。二慈悲等爲對治離。
是此中離殺法也。三尚不惱衆生。何況故殺。
爲果行離。是此中離殺業也。四辨所殺生中
乃至有命者。此有二義。一廣。謂總攝一切七
種衆生故云乃至也。二狹。謂簡去草木故云
有命。瑜伽云。謂壽燸和合現存活故名爲命
者。謂假有即有命之者有財釋也。第二正制
者。不得故殺者。謂無害義故云不得殺也。然
錯誤無犯。故復云故。第三是菩薩下明制修
善行。於中有二。先制起勝心。二制作救事。前
中言是菩薩者。標持戒人也。應起者。制令之
詞也。常住有二義。一起此慈等。恒在心中無
暫時忘故云常住。二制令起此順眞理之慈
故云常住。前自相續後順凝然。又前是無間
後是甚深。以此深厚慈悲通縁一切下位衆
生。作拔苦與樂意。復以深厚孝心別縁上位
父母師長等。作報恩供養意。又釋。縁三位衆
生起此三心。一於怨所起慈。二於苦者起悲。
三於勝位起孝。又釋。總通於一一衆生各有三
心。以一切衆生悉曾爲父母等故。若依華嚴。
通起十心。如前治行中説。二方便救護者。依
心起行作所益事。方便有二義。一巧欲令所
作益事成辦。二巧欲作所益不帶過失。救護
有五義。一於下位衆生作救拔事順前慈悲。
於上位衆生作護持事順前孝心。二於已在
苦者救令得脱。未入苦者護令不入。三在苦
者救之。得樂者護之。四以救故令離苦得樂。
以護故令捨惡住善。五救護是一事。謂拔濟
衆生也。第三而下自明違制結犯。於中先明
違制有四義。一於衆生不起慈行已爲大過
失。況作殺事。殺已爲重。況更盜心。盜心最
重。況復快意。是故此殺最爲極重。又盜心
者。殺心無限漫縁諸境心無厭足。快意者。殺
心猛盛勇快稱情三時無間。下是菩薩波羅
夷者結示罪名。如前已釋。上來明殺戒竟
菩薩戒本疏卷第一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盜戒第二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初制意者。略辨十種。
一業道重故。謂非理偸劫障道尤深。負此重
愆豈堪入道。二壞禁法故。古來諸國無不同
制盜爲重罪。佛教道俗大小乘戒悉制爲重。
三生惱深故。謂財即是衆生極貪愛處。非理
侵奪惱他之甚。故非所宜。四損財及命故。謂
財是衆生形命之濟。若盜彼財即是奪命故。
智論第十三偈云。一切諸衆生。衣食以自活。
若劫若奪取。即爲劫奪命。五失所化故。謂偸
盜之人一切衆生眼不喜見。況受其化。六壞
信心故。謂作此極惡。令諸衆生應信不信已
信者皆壞。七汚釋門故。謂惡名流布擧世皆
嫌。穢累釋宗豈過於此。八違正行故。謂違害
菩薩大慈大悲濟衆生行。九失六度故。謂擅
攝六度。盜壞於檀六度倶壞。十乖四攝故。
謂應以財攝後方授法。今反竊盜四攝同亡
矣。制意多端略辨此十。宜可准知。二釋名
者。名有多種。一名劫取。謂強力欺奪。二名赫
取。謂擧事令怖求遂與物。三名偸取。謂避主
私竊。四名不與取。謂物主不與而方便取故。
然以四句定之。一與取非盜可知。二上與取
是盜。如錯數剩與知而默受。三不與取是盜
可知。四不與取非盜。如親友想及暫用等。五
名盜取。謂非理損財名之爲盜。前四名局此
一名通。以燒埋等亦在中。是故廢前四名唯
標此一名。盜是所防戒是能防。能防盜故名
爲盜戒。從所爲名。第三次第者。於十業道
先殺次盜。此順彼也。又先害正報次損依報。
亦成次第。第四具縁者。通縁三種如前已
辨。別縁淮彼十地對法二論參糅。七縁同前。
一非己物。謂盜己物不成重故。謂無主物雖
非己有不成重故。次第二須明有主。雖實有
主若迷謂無主亦不成重故。次第三有主想。
何不云知而言想耶。以知唯了境想通迷悟。
闕縁順此故有想也。雖有主想若不作盜意
亦不成重故。次第四明有盜心。心雖念盜若
不擧方便侵損不犯成亦非成重故。次第五
擧方便。方便雖起若爲大悲救苦或不成犯。
次第六有三毒心。或雖現行若物不離處屬
己不犯成故。次第七擧離本處也。第五闕縁
者。通縁可知。別中且闕初縁有二罪。一盜己
物已畢竟不知是自物。約心結重方便。二後
知是己物得輕方便。次闕第二縁有六罪。
雙闕在此門故。且約境三者。一欲盜人物。畜
等物來替。盜畜等物作人物想。盜已於後若
知不知一切倶重。以皆是犯境故。二無主物
替。盜已畢竟不知是無主。約心結重方便。三
盜已知是無主得輕方便。二雙闕三者。一欲
盜人物。畜等物替。是闕境。於上復疑爲人物
爲畜等物。是闕心。盜已於後若決不決一切
皆重。二無主物替。復生疑爲有主爲無主。盜
已不知得重方便。以少闕心故。三疑心盜已
後知無主得輕方便。以知境全闕心關一分。
故輕也。上二位各三中。二夷二重方便二輕
方便可知。次闕第三縁有想疑二別。想中有
五句。一約本迷。本迷有主作無主想取已不
犯。以三心倶闕故。二後知有主不還結重。三
約轉想。謂欲盜有主物。臨至境所轉作無主
想。取已不知有主得方便罪。以不暢本思故。
闕中後故。約前方便結一輕罪。四後知有主
不還亦重。五若於人物起畜等物想。本迷轉
想倶重。二疑中亦五句。初約本境有主物上。
生疑爲有主爲無主。取已畢竟不決得重方
便。二取已後決不還得重。若還輕罪。同次前
句。三於異境無主物上。疑爲無主爲有主。取
已不知得重方便。四取已後決得輕方便。五
人畜互疑倶皆重也。問云何名爲無主物耶。
答善見論云。子作惡事父母逐去。後時父母
死者。是物名無主用即無罪。薩婆多論云。二
國中間二邊村其相間空地有物。是名無主。
若國破王走後王未綩。此中有物亦名無主。
有心取用並皆不犯。次闕第四縁。本無盜心
總無罪也。次關第五縁有二罪。一雖有盜心
未起方便。彼有別縁還送此物來。生心受得
方便罪。二不還心決得重罪。次闕第六縁有
二。一無記心取亦重。二以大悲善心爲救重
苦即不犯。如下開縁中辨。次闕第七縁有二
罪。一行至物所作己有想竟得重罪。二至物
所生疑得方便罪也。第六種類輕重者有
四。初明物主。二明物體。三明盜心。四明盜
法。初中物主種類有二。一三寶物。二別類物。
初三寶物中作六門分別。一釋相。二明互用。
三出貸。四待賓。五執人。六輕重。初中。先明
佛物。有説。盜佛物不得重罪。以佛物無我所
心故。無惱害故。如涅槃中得偸蘭者是。若善
生經説。望護主結重。有説。一切倶重。以侵損
劣位尚結重。況尊位財物天人供養。非理損
盜豈得輕罪。塔有神守。非無護主。今依此經。
菩薩戒宗一切皆重。涅槃經約小乘説故。若
盜佛像及舍利等不作意偸者無犯。依薩婆
多論説。爲淨心供養自念云。彼即亦弟子我
亦弟子。如是者無犯。又作偸心取犯重。故摩
得勒伽論云。盜佛像舍利滿五犯重。又此菩
薩戒不待滿五也。二法物者一切皆重。若盜
經論。佛言。以無價計紙墨皆重。五百問云。不
得口吹經上塵土。像塵准同。若燒故經得重
罪。如燒父母。若不知有罪者犯輕。准借他經
論疏抄等不還皆重。若有壞損私卷還他不
令主知亦重。正法念處經云。盜他祕方犯重。
准此是私讀記取。或私*抄寫。雖不損本以
方法直物故皆結重。問淨心取像既不犯重。
淨心取經應亦無犯。答不例。以像可遙敬。法
要親讀。讀誦現違故結重也。若本造經通爲
一切。以淨心取計亦無犯。又若造像情局不
通。取已生惱計亦應犯。三僧物有二種。一廣
大二限局。初中二。一十方常住僧物。謂衆僧
寺家常住𥼆麥果子等體通十方。不可分用
故云常住。但盜一毫已上倶重。大集經中。盜
衆僧田宅園林奴婢畜等物是名破戒相。失
比丘法是波羅夷。非沙門。不得與如法衆僧
同共止住。應當擯出。又善見論云。不打鐘食
僧食者犯盜。又設打鐘閉門計亦應犯。二十
方現前僧物。謂如僧得施及亡比丘物。未作
法前通十方僧有取分義故云十方現前。取
一毫已上十方一一僧邊各爲一波羅夷。二
限局者亦二。一衆僧物。謂即此亡比丘物等
已作法竟爲屬現前僧等。及有施主持物施
與現在僧。或一七二七等並未分之。二別人
物。謂一比丘物及如上物已分者等倶重。善
生經云。盜亡比丘物若未羯磨。從十方僧得
罪。若已羯磨望現前僧得罪。若臨終時隨
屬授物盜者。隨約所與人結罪也。第二明互
用者有二種。一三寶互。二當分互。初中如僧
祇中。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佛言。波羅夷。今
有檢校塔像經等者。取僧食糧乘僧畜生使僧
淨人。一毫倶重。又於僧房院地内造佛堂塔。
及於塔院地中取井水等倶重。又准寶梁經
云。佛法二物不得互用。由無能與佛法物作
主。復無處可諮白。不同僧物常住招提互有
所須。營事比丘和僧索欲行籌和合者得用。
若用僧物修治佛塔。依法取。僧和合得用。不
和合者勸俗人修治。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
以施主重心故捨。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
想塔想。乃至風吹爛壞不得貨寶供養。以如
來塔物無人作價。若准此文。僧物得和作佛
法用。佛法物無有僧用義。又佛堂内設僧席。
僧坊内置經像。妨僧受用共成互用。由三寶
位別故。若暫安或不礙用理亦無犯。又五百
問事云。本非佛堂設像在此中。比丘如法共
宿作隔障者不犯。由佛在時亦與弟子同房
宿故。又薩婆多論云。四方僧地不和合者。
不得作佛塔及爲佛種花果。若僧中分得者
得聽。隨意供養。花多無限者。隨用供養。若
經荒餓三寶園田無有分別無可問處者。若僧
和合隨意處分。若屬塔水用塔功力者僧用
得重。若功力由僧。當籌量多少莫令過限。過
即結重。若施主通施三寶者。皆全用得無犯。
二明當分互者。先辨佛物有六重。一是佛寶
物。應懸塔中供養。故多論云。佛在世時。若施
主佛供養即色身受用。若言供養佛寶。即色
身爲不得受用。應著狐髮塔中施心供養法
身。法身長在故。二佛受用物。謂佛堂帳座等
及佛衣鉢等但曾經佛及像受用。皆不得易。
以一切天人敬如塔故。如前寶梁經説。又五百
問云。不得賣佛身上繒與佛作衣。又佛堂柱
壞。施主換訖故柱施僧。僧不得用。准此文。佛
堂基土及泥木金石曾作佛像及受用者。並合
供養。不得轉用也。三屬佛物。謂入施佛許令
出息等。十誦律云。以佛塔物出息。佛言。聽之。
五百問云。佛物得賣供養具供養。又准後
分涅槃經上卷云。佛告阿難。若佛現在所施
物。僧衆應知。若佛滅後一切信心處施佛物。
應用造佛形像及造佛衣七寶幡蓋。買諸香
油寶華以供養佛。除供養佛餘不得用。用者
即犯盜佛罪。又五百問云。佛物不得移至他
寺。犯棄。若衆僧盡去白僧。僧聽將去無罪。比
丘容作佛像書經。得物不得取。若得佛家人
畜不得使。使得大罪。四供養佛物。加僧祇律
云。供養佛華多聽轉賣香燈油。猶故多者轉
賣著佛無盡財中。又云。有舍利者名塔。無舍
利名支提。支提得安佛華蓋供養具。若有云。
佛貪欲瞋癡已斷。用是精舍供養。爲得越毘
尼罪。業報重。又言。若佛生等大會日得持供
養佛塔中。上者供養佛塔。下者供養支提。又
五百問云。佛幡多欲作餘佛事者得問施主
不許不得。又智論云如畫作佛像。一以不好
故壞得福。一以惡心故壞便得罪。五獻佛物。
四分律云。供養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善見論
云。佛前獻飯侍佛比丘得食。若無比丘白衣
侍佛亦得食。准此文。齊上佛盤應與掃治塔
人食。六局佛物。如本造釋迦像後改作彌陀
等。善見論云。欲供養此像乃供養彼像得小
罪。准此。望境理實義通。倶違施心得互用罪。
若作僧像及菩薩天神。理宜結重。若施心通。
擬侍佛供養故理亦無犯。五百問云。用佛彩
色作鳥獸形得罪。除在佛前爲供養故若檢
校佛物。於上六位應善分別勿令有互用。第
二法物者亦六重。一法寶物。應著塔中供養
多論云。若施法寶者應懸塔中。不得作經及
與説戒人等。二法受用物。如軸帙箱巾函
等類。准前不得餘用。三施法物。多論云。若直
言施法分作二分。一分與經。一分與讀誦經
人。准前亦得出息等。四供養法物。五獻法物。
並准佛應知。六局法物中。若本作大品經改
作涅槃。理應非重。若改寫論及人集僞經。決
判得重。若本施通寫理亦無犯。第三僧物者
有五種。一僧寶物。多論云。若施僧寶凡夫僧
聖人僧不得取分。以施僧寶故。此物應還付
施主。若無施主應著塔中供養第一義諦僧。
若言施衆僧者。聖僧凡僧倶得取分。以言無
當故。准此文。受施者甚須善知。二常住僧物。
摩得勒伽論云。持此四方僧物盜心度與餘寺
得小罪。以還爲僧用故不犯重。准此。若將僧
食不與餘寺出界而食不還犯重。雖打鐘亦
不免盜。以處攝定故。又五百問云。若爲僧乞
白僧聽將僧食在道若僧不許或不白行。還
須償。不者犯重。准此文。若爲僧使路無乞食
處。聽和僧得食。未必鳴鐘。若僧家莊磑鳴鐘
得食。不須和僧。若將餘寺淨人畜等食此寺
物。准前伽論得少罪。若爲此寺作使。理亦無
犯。若私用一毫已上倶重。又破戒及時全戒
非時食倶成犯。若有請食至房非時安然而
食。正當斯犯也。三十方現前僧物。將入常住
亦重。比見知事。存好心人方便迴施現前僧
物。供常住用將爲益僧。背正犯重。或爲僧
侵俗或爲俗侵僧。或非法羯磨分衣物等。並
盜十方現前僧物。又斷輕重割違文皆重。幸
善思之。四衆僧物。如亡比丘物作如法羯磨
竟屬現前一衆。或非分賊賣。或分可不均。或
不和僧別賞餘人等倶重。五已界局僧物。如
本施此寺現前僧迴將餘寺等。或維那執疏
越次差僧。或別人得疏私自獨受。皆以施主
&T047781;僧次故違獲重。若先受別請即後犯戒。
第三出貸者。僧祇中塔僧二物出息互貸。分
明疏記某時貸某時還。若知事交代。當於僧
中讀疏。分明唱説付囑後人。違者結罪。十誦
中塔物出息取利。還著塔無盡財中。善見得
貸借僧物作私房。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
倍還之。餘不病僧似不開。此上並非佛等寶
物。亦非佛法所受用物。以彼皆無迴轉義故。
五百問云。佛物人貸互出息自用。同壞法身。
若有施佛中牛奴不得受用及賣易之。若施軍
器亦不得受。第四瞻待法者。准下文。有大乘
法師來。迎接禮敬黄金百味等供給。十誦云。
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不言用何物供。
准應是現前僧物。可和用故。五分律云。若白
衣入寺僧不與食。便起嫌心。佛言。應好持與。
又惡器盛食與之又生嫌心。佛言。好器與之。
准此應是惡人覓僧過者不識業道之類也。
若在家二衆及識達正士了僧物難消。即不
應與。故大集經云。但是衆僧所食之物不得
輒與一切俗人。亦不得云此是我物別衆與
食。然於衆僧有損益者聽與。故僧祇云。損
者益者應與。損者賊來詣寺索種種飮食。若
不與者或能燒劫寺内。雖不應與畏作損事故
隨多少與。益者若治僧房巧匠及撩理衆僧
物事者。應與前食後食及塗身油非時漿等。
若王及諸大勢力者應與飮食。是名益者。十
誦云。供給國王大臣薪火燭。得用十九錢。
不須白僧。若更須用應白僧竟與。又有惡
從知食比丘索食。比丘言。爲僧故辨是食。不
爲汝等。便捉一比丘手脚截腰斷。諸比丘白
佛。佛言。若有如是怖畏處。若乞少少與。若半
乞半與。若全乞都與。莫以是因縁故得大衰
惱。又十誦云。客作人雇得全日。卒遇難縁不
得如契者。佛令量功與之。善見云。瞻待淨人
法若分番上下者。當上與衣食。下者不得。長
使者供給衣食。准上諸文。餘不論者可以例
之。問凡此所引多是小乘。云何得通菩薩性
戒用。答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故得用也。
問菩薩既守僧物不給貧弱。豈不違害本大
悲耶。答此即爲悲。何以故。若以僧物與人。二
倶獲罪長劫受苦。何名大悲。故不與也。第五
執三寶物人者。大集經三十二云。佛言。有二
種人堪作僧事。何等爲二。一者具八解脱阿
羅漢人者。二者須陀洹等三果學人。堪知僧
事供養衆僧。諸餘比丘戒不具足心不平等。
不令是人爲知僧事。寶梁經上卷佛告迦葉。我
聽二種比丘得營衆事。何等爲二。一者能持
戒。二者畏於後世喩若金剛。復有二種。一者
識知業報。二者有諸慚愧及以悔心。復有二
種。一者阿羅漢。二者能修八背捨者。迦葉如
是二種比丘我聽營事。自無瘡疣。聖教既然。
即爲永誡。懼來報者幸自斟量。第六輕重者。
此門約境三位倶重。以遮性具故。於中分別
三種寶物及佛法受用并常住僧物理應最
重。大集經三十二云。若四方常住僧物。現前
僧物。篤信檀越重心施物。或華果等諸物。一
切所須私自費用。或持出外乞。與知識親里
白衣。此罪重於阿鼻地獄所受果報。又方等
經華聚菩薩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盜僧物
者我所不救。大集經云。盜僧物者罪同五逆。
觀佛三昧經云。用僧祇物者過殺八萬四千父
母等罪。又如靈巖寺記云。時有客比丘。率死
至地獄中見觀世音。爲擧石函出罪記録。並
爲取僧樹薪私用染作。皆受重罪。又不以取
少而得不償。故迦葉佛時有比丘田中行。見
穀甚好。取七粒&T021389;安著口中。生墮牛中以身
償之。智論中以盜五六粒栗故後受牛形。五
百身已修道得羅漢。猶自牛齝。牛齝比丘是
也。此爲深誡。幸善思之。第二明別類物中二。
先明主差別。二辨輕業重。前中有十。一爲
守護主。如善見云。比丘爲三寶別人守護財。
若謹愼掌護堅鎖藏戸。而賊從孔中竊取或逼
迫強取。非是護主能禁之限者。不令徴守物
人。若徴犯重。若掌懈慢不勤爲賊所偸者。守
物比丘必須償之。不償結犯。十誦云。若受寄
物好看失不應償。若不好看失應償。又若好
心誤破不須償。惡心故破須償。今有好爲他
洗鉢誤破。索倍隨得皆重。二賊施物不應受
之。賊爲施故盜。即是盜縁也。若從他乞即是
教他盜也。故倶不得受。故瑜伽戒云。若
物是盜得不取無犯。義准若彼改過而施。計
亦應受也。以悲心愍彼亦應受。但不從彼乞。
恐更盜將施故。若小乘戒但有主施皆受。故
十誦云。賊偸物來。或好心施。或因他逐恐怖
故施。得取此物。莫從賊乞。自與者取。得取已
染壞色而著。有識者若索還他。三奪賊物者
有二。一爲自二爲他。初中四句。一自未作捨
心。賊得想未成。奪取不犯重。故五分云。有比
丘爲賊所剥。爭得衣物。生疑問佛。佛言。不
犯。若大乘戒應犯輕垢。以順慳貪違悲慧。故
二自心未捨。賊已作得想。奪亦成重。以賊作
得想物已屬賊賊業成竟。奪則自成賊。故律
云。賊奪賊物。故多論云。先失物作心未捨還
取此物。計錢成重。三自心已捨。賊未得想。取
亦成重。以違本想故。謂已作捨心。物非己有。
豈容得取。故多論云。先心已捨。正使己物不
得取。取計成重。准此。若未覺失物賊已偸盜
於外著用。後見本物奪取犯重。四己已捨賊
已得。成重無疑。准此。若失物已後知埋藏處
等。亦不得留意輒取及告人等。賊自致死便
犯二夷。又毘奈耶云。若失物官人奪得還比
丘者。得取無犯。二爲他者有二。一若於賊起
瞋。於物起貪。爲自親知。奪賊同前。四句准之。
二若起慈心護三寶等物奪取無犯。同下開縁。
如後説。四盜他物者。如已捨物施人後還取
者犯重。故論云。施已還取亦成犯盜。五盜
官物者。律云。比丘無輸税法。不同白衣官税。
俗人物比丘爲他隱認者得重。准此。今有屬
致官人令應税不税。理應犯重。僧祇云。官税
比丘物方便自勉者不犯重。一我不共要。二
非理税我。薩遮尼乾子經云。不輪王課非盜。
義准應是私度修道福資國主故非盜也。問山
中柴木既屬國王。何因取時而不犯盜。答王
意本捨擬給百姓。故隨取貼即爲主也。若山
中伏藏諸寶物王不捨故取便犯也。六盜狂人
物者。伽論第七云。狂人邊得取衣不。或得或
不得。云何得。不知父母等所在。自持施物
比丘得取。云何不可取。父母等可知。不自手
與不可取。七盜畜物者。多論云。一切鳥獸食
殘取者得吉羅罪。准此戒得重。如田中掘鼠
藏等亦重。八盜神物者。僧祇云。盜外道塔物
神祠物得重。此菩薩戒文云。乃至鬼神物等
義准若欲從鬼神乞知與不與者。應擲卜辨
捨悋等。九盜鬼物。十盜天物。並准可知。二明
業輕重者有六。一約報強弱。人物皆重。爲攝
護心強故。與聲聞小戒共故。餘趣返上或亦
應輕。二約惱苦多少。不問諸趣。但令憂苦深
重亦即應重。返此爲輕。三約失濟。不問生惱
多少。但使本自貧窮資縁先乏遇茲盜劫性
命難全。理宜尤重。四約徳。不問貧富。但使盜
發菩提心諸有徳者物。理亦重。五約恩。謂盜
三寶物最重。六總辨者。有三事故重輕可知。
一令生重苦惱。二彼先乏少令命難全。三三
寶是有徳或深或淺。父母師僧及餘修行等。
或成一盜於境具三。此應最重。闕一爲次。闕
二爲下。倶闕下下。並准可知。三寶物重。
最極重。此等約重業道中更明輕重。犯戒義
齊故倶重也。第二約所盜物體者。通情非情。
非情中有三。初約財等。二約六塵。三約六界。
初中亦三。一有我所心有守護物。如匱中綿
絹等。二有我所心無守護物。如田中五穀等。
三無我所心無守護物。如地中伏藏等。此三
隨盜皆重。若准律文。佛地僧地若有伏藏。隨
出屬佛僧二位。亦無還主及遂與王。二盜六
塵者。明了論中盜色極多。且約六根起非法
行者。如諸仙人。是凶行師。有人蛇螫。作仙
人書見者皆愈。然須價直比丘被害偸看得
損。不問損不。看時即犯。准此。祕方要術
不許人見愈亦重。盜聲者。如誦呪治病。欲
學須直。密聽犯重。又盜聽耆婆藥鼓得病差
等。香味偸嗅嘗觸准例可知。盜法者。若祕
方要術病者心縁即差。得直方示得直聽寫。
比丘受法就師心縁得差。不與價直故犯重。
三約六界者。如十誦云。若爲田故相言得勝
者重。不如者輕。若作異相過分者重。既不言
理之曲直。義准若彼人已盜僧地屬己相成。
依理得重。若彼未定應輕。若非分取地。理宜
是重。盜水者。准僧祇。比丘爲佛僧或自爲盜。
壞陂渠得越。入田蘭滿即夷。伽論云。計陂塘
功過分而用水滿者結重。又僧祇云。若器先
塞盜拔塞時越注入器中蘭注滿者重。若依
此菩薩戒。入器即重。盜火者。如取僧廚火令
釜冷等。可知盜風者。如了論中。有呪扇藥塗。
比丘偸搖不與價直重。盜空者。若於界牆起
閣。臨他空界妨他起造故是盜空。盜識者。是
智慧也。了論中人有技倆不空度人。比丘就
學不與價直故是盜識。如是一切應細准之。
二盜有情者。僧祇盜四足者驅向所期。擧足
邊遍犯重。不隨向者輕。本期不定擧足遍即
重。本主來逐心未得失者輕。善見云。盜空中
鳥左翅至右翅尾至頭上下亦爾。倶得重罪。
准此戒縱無主鳥身自爲主。盜皆重也。准此。
若獵殺生得殺盜二罪。若盜乘馬等亦重。謂
盜功用也。二盜無足者。僧祇云。籠蛇等盜取
犯重。若瞋罵言。何以籠繋。即開放者越。五分
若壞殺具無犯。不應示。十誦伽論慈心壞網
吉羅。依此菩薩戒。若以盜心以取犯。以慈
心解放應無犯。如下開縁中。三盜二足者。若
盜良人男女作賤。隨移二脚便重。故菩薩内
戒經云。菩薩不得良民作奴婢。義准若引令
出家於父母無惱應不犯。若父母交不濟者
私引逃背。理亦應犯。必堪入道教令者孝養。
即爲菩薩正行也。問私引入道現闕王課。望
損國王豈非犯重。答若是實行修道之人福
資國王。過所税財。故亦無犯。若苟避王役偸
身入道亦應不勉。又若爲無人驅使方便引
作弟子。但圖其力使不教訓者。即盜其力用
也。必有師資以法理教訓。豈少驅使而得報
恩。何容彼有犯也。十誦中賊促弟子將去。師
還奪取犯重。賊未決想無犯。弟子自偸身來
者不犯。依菩薩戒。應贖弟子。或以身替。若弟
子於後日受大苦。贖替不得奪應不犯。同開
縁故。善見云。盜奴婢犯重。十誦見他奴婢語
言。辛苦何不走去。如語去擧一足蘭。二足擧
重。若奴婢已叛催令馳去。隨語得重。或言此
儉彼豐。奴即叛去不教故不犯。或聞豐樂逐
比丘去即驅使者逢難喚走皆不犯也。問
既驅使豈不盜功力耶。答若奴未巡。力用屬
曾主故。教私使使犯。奴既*走後功力屬奴。
奴自施力故無犯也。據此。但背尊私使畢皆
犯也。次輕重者。唯是倶犯重。然草葉等小物
小損業道應輕。反此爲重。第三盜心者有二。
一通二別。通中有三位。一約三性。謂善惡無
記。二約三毒。謂貪嗔癡。三約三時心。謂初中
後。此三位中各有七句。謂三單三雙一合。即
三七二十一句。輕重等相並准前戒應具廣
論。二別者。十誦云。盜心有六種。謂苦切取。
輕慢取。以他名字取觸愛取。受寄取。出息
取。此中出息取輕。餘五重。摩得伽云。劫
奪心有三種。謂強奪取。要語取。施已還取。
四分中十種。一黒闇心者。謂癡心愚教生
可學迷。隨作結重。如摩摩帝互用佛法僧物
等。二邪心者。謂貪心規利詐現實徳。邪命説
法曲順前人而得利則名盜。三曲愛心者。謂
與少慊恨現瞋多索。或示威怒得即成盜。四
恐怖心者。謂迫喝取。或説地獄惡報。或以王
官勢力取。皆犯重也。五常有盜心者。謂恒
規懷奪以得物爲任。六決定取者。謂内心籌
慮方便已成。因必剋果動物成犯。七恐怯取
者。謂示身口相令畏敬而與物也。八寄物取
者。或全拒捉。或以少還。或寄新還故。九見便
時取者。謂伺求他慢見穩便時而取也。十倚
託取者。或假名聞威徳。或示親友勝人。或假
託官人。或傳他名字。或持己言辨等。如是
諸文雖在律論。然並意地細犯極順菩薩内
心淨戒。故録附之。冀修行者誠而護焉。第四
盜法者約有十。一約書竟犯。謂斷亡僧物輕
重互斷。下筆書成便犯。又綱維判僧物非理
而用等也。又物上書字攝作己有。又非理斷
與。非理斷與二倶結重。又善見云。書地作
字。書一頭時輕。書兩頭時重。二約言了犯。謂
於言中非理割斷。善見。云盜心唱言定是我
地。地主生疑偸蘭。決定失心者重。若來問僧。
答同皆重。又如偸夏受施等。又以言辨誑惑
不還等皆重。三約移掠犯。善見云。*掠一擧
時蘭。擧二*掠重。乃至得一秡一麥皆重。地
深無價繩彈亦爾。此約量地辨。四約主異色
犯。謂如多論。氈耨氍&T021724;上有樹枝葉花。令從
樹葉上盜。牽至樹華上犯重。以異本色處故。
五約壞色犯。謂如借衣等非理用損。望所損
滅結重。故律文云。若壞色故。六約燒埋犯。
謂如放火燒他林等。約損他財邊犯盜。約不
應放火邊犯下輕垢。七約隨籌犯。如四分云。
盜隱記數籌。分物籌致令欠少也。又爲衆主
分物不平等。八約轉齒犯。如十誦。樗蒲轉齒
移碁子等皆重。九約呪犯。謂呪損他財。如文
呪盜等。十約通犯。謂如空中吹物等打破他
財等。又於此中所未辨者類既多種。並可准
知。此等亦通論離處義也。然盜微細難持易
犯。幸懷道者附事思之。故善見論云。戒律宜
從慮護。此第二重戒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
解釋其義理分別。必當善思論文。如彼小乘
防身口尚爾。況菩薩戒三業齊護意地偏深
可以情得。上第六門竟。第七盜業者。一者
依十地論及對法等。果有三種。一異熟果。謂
墮三惡趣中受劇苦。二等流果。謂人中乏少
財。及與財不得自在。三増上果。謂於外苗稼
遭霜雹等。二依優婆塞戒經第四卷云。若人
樂偸。是人亦得惡色惡力惡名短命。財物耗
減眷屬分離。他人失物於己生疑。雖親附人
人不見信。常爲賢聖之處呵責。是名現在惡
業之果。捨此身已入於地獄。得受惡色惡力
惡名飢渇苦惱受命長遠。是名後世惡業之
果。若得人身貧於財寶。雖得隨失。不爲父母
兄弟妻子之所受念。身常受苦心懷愁惱。是
一惡人因縁力故。一切人民凡所食敢不得
色力。是人惡果殃流萬姓。三依智度論第十
三云。如佛説不與取有十罪。何等爲十。一者
物主常瞋。二者人疑。三非時行籌量。四朋
惡人遠離賢善。五破善根。六得罪於官。七者
財物沒入。八者種貧窮業因縁。九者死入地
獄。十者若出爲人懃苦求財五家所共。若賊
若水若火若王若不愛子用。乃至藏埋失
第八通局者。先通後局通有三類。一約想。二
約事。三約密意。初想者。四分云。與想取己有
想糞掃想暫取想親厚想皆無犯也。律中具
七法名親厚。一難作能作。二難與能與。三難
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
捨。七貧賤不輕。如是七法人能行者是善親
友。准此量之。二約事者。如瑜伽戒本云。又如
菩薩見劫盜賊奪他物。若僧伽物率堵婆物。
取多物已執爲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起
憐愍心。於彼有情發生利益安樂意。隨所能
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故當受長夜無
義無利。由此因縁所奪財寶若僧伽物還復
僧伽。率堵婆物還率堵波。若有情物還復有
情。又見衆主或園林主取僧伽物率堵婆物。
言是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思擇彼惡起
憐愍心。勿令因此邪受用業當受長夜無利。
隨力所能廢其所主。菩薩如是雖不與取。而
無違犯生多功徳。三約密意。如梁攝論云。云
何行奪非他與。謂菩薩教化衆生。不從王主
及父母等之所得故。二局者。乃至一念起取
心即便成犯。文殊問經云。若起盜想犯菩薩
波羅夷罪。第九對治行者。略辨思惟十種
行事。一菩薩持律儀戒時乃至夢中尚無草
葉不與取想。何況其事。二持善法戒時乃至
身命念念捨與一切衆生。何況有盜。三持攝
衆生戒時慈悲方便常念饒益。何容得有損
盜之事。四習少欲行。謂見他財物無量百千
無所欲心。況有盜事。五知足行。謂身雖貧乏
心恒自足終不餘求。經云。知足之人雖臥地
上猶爲安樂。六無貪行。謂縱自有百千財物。
並爲衆生無有一念向己之心。七頓捨行。謂
於一衆生一念頓捨恒河沙世界財寶身命。如
是念念盡未來劫意猶不足。如一衆生一切
亦爾。八歡喜行。謂若見衆生永離貧苦財富
百千。歡喜無盡勝得天樂。九深悲行。謂見貧
苦衆生悲徹心府流涙不止。十殊勝行。謂設
以人天富樂及二乘涅槃授與衆生。非以爲
足。要令當得無上菩提方爲究竟。將欲修行
如是等行。何容得有偸劫等事。第十釋文
者。三義同前。一制斷惡業。二制修善行。三違
制結犯。初中二。先擧過。後正制。前中四。初
辨能盜。二盜方法。三顯所盜相。四所盜物。初
中自盜教人皆成究竟。此中有二問答。皆同
前戒可知。問前殺心中有四。謂自他讃喜。
何故此中無後二耶。答文中存略。攝在方便
中。謂讃歎隨喜倶非正盜故在方便中釋。此
中嘆其盜法。見盜隨喜通不犯夷故存略也。
前釋爲勝。言方便盜者。或因市易。或餘種種
但使方便侵損財物。又類非一故通名方便。
盜因下明盜方法。於中因等四種亦四釋同
前。謂一自作爲因教他爲縁。方便爲法事畢
爲業。二約所盜者。謂一他人用功爲得財之
因。枉奪其功故名盜因。又如密作隱其少功
枉取多直。皆盜彼財因故也。二他人應得
破壞令其不得。盜彼*賊縁故也。三受學法術
不與其直。四侵損産業故云盜業。三約能盜
者謂。一自爲賊。二助賊爲伴。三設諸方便
法。四家爲賊業。四約具縁者。一内有盜心。二
外乏資具。三施功造趣。四擧離本處。十地論
中初二是因離。次一是對治離。謂尚應施與。
後一是果行離。謂何況盜取。並可知。三所盜
相者。盜取其物方便多種。下至呪盜故偏擧
之。准前戒有乃至字故得知也。以盜心呪物
令屬己等。又託彼呪縁枉取他物。倶名呪盜。
四乃至下顯所盜物於中二。先約主。謂通五
趣唯除地獄。始從人天至非人故云乃至鬼神
也。但是有主必犯故云有主。又爲己奪他劫
賊之物。又可劫他賊物故云劫賊物。二約物
體。謂一針一草者明極少尚犯不待滿五也。
二言不得故盜者立制禁斷。謂誤取無犯故
云不得故也。第二而菩薩下明制修善行。亦
是攝善戒行也。亦是治彼惡之行。於中有二。
一起心二作益。前中應起四心。然有四釋。一
起四種心。一起佛性心。二孝順心。三慈心。四
悲心。以上生字貫下。以下心字通上。故初二
縁上位。尚須供養。何得有盜。後二縁下位。尚
須救濟。何容有盜。爲對治盜故起此心也。二
依佛性起二心。謂生佛性之孝順佛性之慈
悲。以此二心雖縁上下二類衆生。而常隨順
本性平等故云佛性。即同前戒中常住字也。
三以此佛性有二義故生二心也。一常住義。
經云。其藥本味停住山中。約此本性清淨義
故生孝順心而尊敬。如常不輕菩薩敬四衆
等。二約隨縁義。經云。隨其流處成種種味。約
此成染義故生慈悲心而救度。如常啼菩薩
愍四衆等。又以常住即隨縁隨縁即常住不
二故。是菩薩縁衆生常具二心也。又義准衆
生皆有二義。一是所依佛性具有二義。如上
辨。二是能依雜染亦二義。一縁成似有義。二
無性即空義。由此染法有即空義故。所依佛
性常淨不反也。由此染法有似有義故。所依
佛性隨縁成染也。今此文中不約染法。但就
佛性二義説二心也。四約自性住佛性在纒。
可愍生慈悲心也。約引出及至得果出障。可
尊生孝順心也。二常助一切下明依心作益。
於中言常助者明長時無間也。一切人者。明
廣攝無餘。生福者令種樂因也。生樂者令得
樂果也。此二通世出世大小二乘可知。准瑜
伽。但生現樂無福利。或倶無菩薩皆不作。或
但生福利。或倶生菩薩皆作。是故此中具生
福樂二種益事。第三而反下違制結犯有三
義。一違前斷惡。又違後修善制。謂盜他
令他生苦生罪。乖福樂故。二應益生而不益
生犯攝生戒。應施不施犯攝善戒。不應盜而
盜犯律儀戒。故此一盜具違三戒。結爲重罪。
三應助生福樂。而反盜生罪苦。違反之甚故
結重罪。下示罪名可知。盜戒竟
菩薩戒本疏卷第二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婬戒第三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初制意者略有十義。一業
道重故。謂若是邪十惡業攝。負此重愆不堪
入道故須制也。二繋縛深故。謂生死獄中愛
爲枷鎖。智論云。婬欲心雖不惱衆生。心繋縛
故爲大罪也。三生死本故。由貪染婬蕩生死
輪迴。欲海愛河漂溺無岸。四壞功徳故。僧祇
律云。可畏之甚無過女人。敗正毀徳莫不由
之。染心看者越毘尼。小乘尚爾。況菩薩等。地
持云。菩薩怖生死過等聲聞百千萬倍。五壞
世間故。正法念處經云。世間男得苦皆由於
女婦。非少非中年莫不由此因。女人壞世間
令善悉滅盡。天中大繋縛莫過於女色。女人
縛諸天將至三惡道。六亂靜心故。謂欲火喧
心令失禪失念。欲海波浪破定水故。七入魔
網故。斤舐刀刃之密貪毒花之色。損害衆生
是魔意願。經云。此五欲者是衆魔境界。八失
神通故。如仙人見女生染失通墮落。又如獨
角仙人騰空巖岫。後爲婬女騎頸將至人間。
九障涅槃故。律中婬欲爲初戒。比丘犯此今
世不得涅槃。十障菩提故。經云。五欲者是障
道法。能障生天。況無上道。如是等無量過失
故須制也 第二釋名者。染情逸蕩耽滯專固
故謂之婬。約俗書此字有二。水邊淫者是爲
過咎也。女邊淫者是爲邪私也。故滯雨多者
名淫雨。滯書多者名淫書。故皇甫士安讀書
三年經時不識春秋。乘馬不知牝牡。今情滯
色欲名婬欲亦名婬色亦名爲婬荒。故書云。
内作色荒外作禽荒。約内典名不淨行。謂愛
染汚心名爲不淨。行非法境汚淨戒品故云
行。行即業也。亦名非梵行。戒者。聖對斯過立
制遮防故云戒也。從所制爲名矣。又此經中
莫問在家出家菩薩倶絶婬欲。是故文中不
簡邪正一切皆斷。問若爾何故在家菩薩有
妻子耶。答在家有二類。若約初心人。則未受
戒前先有妻子。若約得位已去。爲化衆生現
有妻子。是方便力。故華嚴中十行菩薩持淨
戒時。有無量魔女惱亂菩薩。不生一念欲。心
淨如佛。除其方便教化衆生。寧捨身命不加
惡於人。如是准之。故知并是方便。實無欲想。
又如瑜伽戒本。許在家菩薩爲化衆生方便
從欲者。謂心淨如佛而行。方便猶尚不開出
家菩薩。何況心淨不能同佛 三次第者。若
依十善戒經。婬但防邪。殺盜不爾。故居後。此
順彼位而總斷爲異。又釋。身業犯中殺望前
境違惱最極。是故在初。盜違其次。婬違最劣。
或順貪心故在第三。問若爾何故聲聞戒中此
戒最初。答婬欲爲生死本。聲聞正爲厭捨生
死速趣涅槃故先制此。菩薩不爾故在第三。
又釋。彼戒是待犯方制之戒。婬最初犯。制匪
後立。此戒既不待犯方制。故依古戒順十善
業不同彼也 四具縁成犯者。通縁如前應
知。別縁准論亦有七。一是有情類。以木等無
犯重故。死屍未壞等是情類攝故。問此中何
故不同前二戒有簡異自身立他縁耶。答以自
盜不成盜自婬即成婬。如律中弱脊自婬成
重等。是故不同也。二是正境。謂女三男二等。
以餘處不犯重故。三起彼想。謂以迷生爲木
及迷道爲非道皆不犯重故。四有婬心。以睡
眠等不犯故。五有三毒。以在家菩薩正慧御
心方便化生開不犯故。若約出家不開則無
此縁。六造趣。以不動身儀不成重故。七與境
合。謂入如毛頭等。若爲怨逼開與境合禁其
受樂。五闕縁義者。闕通可知。別中若闕初
縁有二罪。闕第二有六罪。同前。謂異道想若
決不決倶重。若非道同差畢竟不決。約心重
方便。後若知非道得輕方便。又若二道互差。
於彼起疑亦不決倶重。若非道差起彼疑不
決中方便。若決輕方便。次闕第三縁亦想疑
二別。想有四句。一本迷。謂無心犯重元趣非
道。錯侵正道。後不知錯應結方便。二後知入
道結重方便。不同小乘。以對法五縁中有起
彼想故也。又以大乘業思在意。多約心結故
不同也。三本心趣重。臨至正道忽轉想迷謂
爲非道。犯已知道暢遂本心。雖闕中心理亦
應重。以心多境全故。小乘應據此義而説。四
畢竟不知闕中後二心得重方便。二疑中二
句。一疑道爲非道。後心知道亦應結重。二後
畢竟不知應得重方便。餘異道想疑等倶重。
以皆是犯境故。次闕第四縁者有三句。一怨
持菩薩陰置女根中。由嚙指等禁心不受樂
即總不犯。反此成犯。二菩薩睡眠爲他所婬。
畢竟不覺理亦無犯。三覺已不受樂無犯。受
樂已成犯。次闕第五縁者有二句。一約位。在
家菩薩闕此無犯。出家成犯。二約三時心中。
二心明慧一心闇惑應重方便。二惑一慧理
應成重。次闕第六縁者有二句。一若不動身
無犯。以是身業犯故。二若但起身即得方
便罪。以未至身故非重。次闕第七縁有二
句。一縱動身儀至境未對便止得方便。二至
境將處毛分未侵便止得重方便。第六輕重
者。略就六位顯之。一約境。二約心。三合辨。
四約數。五約造趣。六約損。七種類。初犯境有
十。一死屍未壞。二與鬼交通。三畜生。四人。
五諸親。六女妹等。七在家二衆持五八戒等。
八出家二衆具大戒等。九父母。十聖人。如犯
羅漢尼等。皆前輕後重可知。二約心者亦有
十種。一有増上貪心。謂貪心猛盛於父母等
前無羞恥等。二中品貪雖具羞恥而戀著極
深。三下品貪謂具羞恥戀著非深。重輕可知。
四約嗔心。謂嗔彼人故作婬事。五約癡。以謂
如説欲不障道。而故作之。六具貪嗔。謂嗔爲
方便貪心究竟。七具貪癡。謂以癡爲方便貪
心究竟。八嗔癡方便貪心究竟。上五位皆前
輕後重可知。九無記方便癡貪究竟。十善心
方便慈貪究竟。亦前重後輕可知。三合辨者
有十種。一重心對前重境。二中心對前重境。
三輕心對重境。四重心對中境。五中心對中
境。六輕心對中境。七重心輕境。八中心輕境。
九輕心輕境。十善心中下境。並有輕重。准事
可知。四約數者有五種。一暫犯生怖即悔永
斷。二數犯自後懺之斷。三數犯懺連綿不
斷。四犯已相續終身不改。五見犯爲益。無持
戒心無懺悔意。執犯爲是。以畢竟終身。皆前
輕後重可知。五約造趣者有三種。一極私竊。
二少避人。三公然行。皆前輕後重。六約損者
有五種。一如欲火燒天祠等。二壞自他梵行
等。三惡事顯彰多人生謗。四惡名流布壞他
信心。五不壞他信。前重後輕可知。七約種類
者。謂摩觸漏失麁語媒嫁等類皆不應犯耳。
涅槃經第三十一云。若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不與女人和合。見女人時生嘲調言語戲笑。
如是菩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
戒雜穢。不得名爲淨戒具足 第七得果者。
依十地論及對法等亦有三種。一異熟果。墮
三惡趣中受劇苦等。二等流果。謂於人中受
二妻相競及婦不貞良。三増上果。謂人中所
感外物多有怨競。又依優婆塞戒經第四云。
若復有人樂爲邪婬。是人不能護自他身。一
切衆生見皆生疑。所作之事妄語在先。於一
切時常受苦惱。心常散亂不能修善。喪失財
物。所有妻子心不戀慕。壽命短促。是名邪婬
現在惡果。捨此身已處在地獄。受惡色身飢
渇長命無量苦惱。是名後世惡業果報。若得
人身惡色惡力。人不喜見。不能守護妻妾男
女。是一惡人因縁力故一切外物不得自在。
又大菩薩藏經第十云。舍利子我説。一切習
近欲時。無有小惡而不造者。彼若報熟。無有
小苦而不攝受。是故我説。一切三千世界中
衆生大怨無過妻妾女色諸欲。又云。若有衆
生味著男女妻妾諸女色欲。當知即是味著
利刀之刃。即是味著大熱鐵丸。即是味著坐
熱鐵床。即味著熱鐵梯橙。又云。當知婦人滅
聖慧眼。乃至廣説。又正法念經云。妙色毒花
如觸猛火炎。欲樂亦如是。後受大苦惱。如
火益衆薪其火不可滅。自他倶能燒。欲樂亦
如是。飛蛾投火不見燒害苦。欲樂亦如是。
癡人不覺知。又云。如是女欲網繋縛甚堅
牢。能令諸衆生輪轉於有獄。身縛尚可解。心
縛不可脱。心既欲爲縛常受諸苦惱。又眞僞
沙門經云。比丘有二事墮&T055114;湯中。一者常念
愛欲心。二者喜愛結知友。聖言如此。意念尚
&T055114;湯。況身語過患甚重。智論十二云。又
有十罪。如彼應知。又律云。寧以男根置毒蛇
口中終不近女人。以毒蛇唯損一生女害多
生故。蛇害不入地獄。女害入地獄故。蛇害
完身。女害法身故。幸諸智者用深自誡 第
八通塞者。先通中謂得位菩薩有在家者爲
化衆生有開不犯。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薩
處在居家。見有女色現無繋屬。習婬欲法繼
心菩薩求非梵行。菩薩見已作意思惟。勿令
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
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
行非梵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
多功徳。出家菩薩爲護聲聞聖所教戒令不
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又清淨毘尼經云。
問曰。頗有犯戒成尸波羅密不。文殊師利答
言。有。謂菩薩教化衆生不自觀戒。二塞者。如
涅槃三十一云。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
彼女人身合。嘲調談笑。於壁障外遙聞女人
瓔珞鐶釧種種諸聲心生愛著。如是菩薩成就
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
爲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不與女
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然見男子隨逐
女時。或見女人隨逐男時。便生貪著。如是菩
薩成就欲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
不得名爲淨戒具足。復有菩薩自言戒淨。雖
復不與女人和合言語嘲調聽其音聲見男女
相隨。然爲生天受五欲樂。如是菩薩成就欲
法毀破淨戒。汚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爲
淨戒具足。善男子若有菩薩清淨持戒。而不
爲戒不爲尸波羅密。不爲果報不爲利益。不
爲菩提不爲涅槃不爲聲聞辟支佛。唯爲最
上第一義故護持淨戒。善男子是名菩薩淨戒
具足。釋相可知 第九對治行者。約三聚辨。
先就攝律儀有二。先約境。謂此實是屎尿不
淨等。不淨觀此中具説。又智論五種不淨等
具録。二約心。謂此欲念皆從邪思惟起。若止
此思欲不生。故如説頌曰 欲欲知汝本。但
從思想生。我今不思汝。還不得生。又此色
境並是自心虚誑顯現。如攝論云。於一端嚴
婬女身出家耽欲。及飢狗臭屍。昌豔美飮食。
三種分別悉不同。故知貪取唯取自心。如狗
嚙枯骨自食津液等。又知能取所取皆此虚
妄空無所有故無不離。二約攝善法。菩薩正
應修習正智正觀諸波羅密無邊善根。安有
習行如此非穢。三約饒益有情。菩薩理宜以
世出世無量善法利益衆生。衆生若起如此
煩惱。正應救彼。何容自以非穢及之。是故經
云。寧捨身命不加惡於人。若加惡於人無有
是處故也。正法念經云。乃至畫婦女眼尚不
欲觀。破欲堅明慧故名得解脱 第十釋文
者三義同前。就初擧過制斷中有二。先標過
總制。二顯示過相。初中先標過。謂自作教他
等。二不得故婬者總制也。謂婬穢染欲非梵
行所宜。故云一切女人不得婬。然以故簡誤
故云不得故也。准於此文及集論等故知有
境想。二示過相中。先釋顯前自他作位有四
作。謂因縁法業亦同前四釋。一約能釋。謂因
者内起染心邪思惟等。縁者外畜脂粉等莊
身令染。法者作姿態等。又説豔言詞等。又施
設婬事方法。業者以婬爲家業。二約所釋中。
因者正道處。縁者摩觸等。法者詩對法等。業
者令他動作以成業等。三約通釋中。因者内
起貪心。縁者外境現前。法者造趣方便。業者
正犯結業。四約自他作釋中。因者自作也。縁
者助他成。法者説法教他。業者自他業成。此
等釋上自作教人竟。次釋前一切女。謂越人
至畜故云乃至畜生。通下論有十種。一畜。二
天。三鬼。四神。五人。六六親。七姊妹。八己女。
九母。十非道。謂下部及口倶是所犯也。第二
而菩薩下制修善行中有二。先起心後成益。
前中敬同上位起孝順心。愍其下位起慈悲
心。此心綺互文寄在後。此中具有。二成益
者。救令離苦度令入法也。淨法與人者。授與
淨戒令修梵行。此是菩薩所應行。第三而反
下違制結犯。於中有四重。一不作前益已乖
正行。二況更起惡法加人。三況貪欲熾盛不
擇禽獸。四況於母等。此等四雖輕重不同。倶
違正行同結重愆故云波羅夷也
初篇妄語戒第四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初制意者亦十義同前。
一業道重故。謂十不善業惡趣因果。負此重
業豈堪入道。二非所應故。謂誑惑於人尚非
世間好人所作。況入道之人以誠實爲最。三
閉善路故。智論十五云。妄語之人先自誑身
然後誑人。以實爲虚以虚爲實。虚實顛倒不
受善法。譬如覆瓶水不得入。妄語之人心無
慚愧。閉塞天道涅槃之門。觀知此罪。是故不
作。四實語益故。彼論云。復次觀知實語其利
甚廣。實語之利自從己出。甚爲易得。是爲一
切出家人力。如是功徳居家出家人共有此
利。善人之相。五易解脱故。彼論云。復次實語
之人其心端直易得免苦。譬稠林曳木直者易
出也。六法不入心故。彼論云。復次佛子羅雲
其年幼稚未知愼口。人來問之。世尊在不。詭
言不在。若不在時人問羅雲。世尊在不。詭
言佛在。有人語佛。佛語羅雲。澡盤取水與吾
洗足。洗足已語羅雲。覆此澡盤。如勅即覆。佛
言。以水注。注已住。問言。水入中不。答言。不
入。佛告羅雲。無慚愧人妄語覆心。道法不入
亦復如是。七壞法行故。彼論云。呵多比丘雖
行法施。以妄語故死入地獄。八幽靈棄故。經
云。妄語之人諸天鬼神皆悉見之捨不護故。
九開過門故。謂殺盜等過皆有妄語而助成
故。十具遮性故。是故寧捨身命終不起犯。菩
提資糧論偈云。雖由實語死。退失轉輪王。及
以諸天王。唯應作實語。解云。以性重故爲己
損益殞命不開 第二釋名者。言非稱實爲
妄。令他領解爲語。戒防此失。此從所治爲名。
智論十*五云。妄語者不淨心。欲誑他覆隱
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解云。此中亦攝
惡口兩舌綺語等三。從首爲名。以過患相起
故。智論云。四種口業中妄語最重故。復次但
説妄語已攝三事。復次諸法中實爲最大。若
實語四種正語皆已攝得 第三次第者。先
身業次語業爲次第。問何故身三別制。語
四同遮。答彼無相攝。此可通收故。又釋。下文
説毀及謗攝餘三故。第四具縁成犯者。別
縁亦七。一對衆生。二起彼想。三起誑心。四覆
實事。五具三毒。六言明了。七令他解 第五
闕縁者。闕初縁有三義。一中邊及異趣相差。
若領解倶重。若彼不領不知重方便。若知輕
方便。二非情差知與不知亦輕重二方便。三
若帶疑雙闕亦有三罪。輕重准之。次闕第二
縁亦三罪。謂起中邊異趣想領解重。不知其
不領重方便。知則輕方便。本迷轉想同前戒
准之。次闕第三縁。或總不犯。以無誑心故。或
犯輕。以不審故。誤他故。次闕第四縁有二義。
一於有謂無誑言有。於事雖無覆以覆想爲
重。二本迷轉想及疑皆犯方便可知。次闕第
五縁有二。謂或無犯。以善心故。或生福。以利
益故。如瑜伽。入開縁故。次闕第六縁得重方
便。以雖疾疾語然他領意故。又如唖人指揮
誑人。令他領解同於言了倶是重也。次闕第
七縁有三。知他不領輕方便。亦不知重方便。
令他疑亦重方便 第六輕重者。此過難護
人皆易犯。於中有二。先通後別。通論有五。一
大妄語。二小妄語。三起妄語想。皆前重後輕。
四闕縁無犯。五方便得福。二別辨亦五。一約
境。二約事。三約所爲。四約心。五約言。初中
有三。一誑恩境尊人等。二多人大衆等。三於
他極惱等。理應更重。二約事者亦三。一約出
世法。言得聖等。多論云。自言是佛不成重。以
他不信故。二約淨法。言得禪等。三約世事。不
見言見等。皆前重後輕。三約所爲有四。一由
妄語得聖名利。及見爲功徳常行不息。二得
世名利廣多無量。三率爾誑他於己無益。四
視避免苦誑他等。皆前重後輕。四約心者。
謂三性心。單雙一合輕重准前。就惡心中亦
三。單三雙一合輕重准之。五約言者。十誦云。
或云。我今日不入世定。前人問云。昨日云何。
答言。亦不入。犯蘭。皆謂言近相故。或云。我
是學人。前人急問。云何名學人。便答言。我是
多聞利根禪誦慧者。犯蘭。若言無漏學者重。
或言。我是無學。乃至答言。懈怠不學。蘭。説
聖無學重。解云。依此宗准輕重可知。又釋。依
十住論第八卷調伏心品。以五種分別妄語輕
重。彼論云。以衆生分別故。事分別故。時分別
故。五衆分別故。住處分別故。則有輕重。雖輕
妄語習久則重。重能失菩提心。一衆生分別
者。斷善根邪見者及餘深煩惱者是則爲重。
二事分別者。若説過人法及破僧是。三時分
別者。出家人妄語則重。四五衆分別者。如波
羅夷僧伽婆尸沙罪則重。五住處分別者。僧
中妄語若證則重。解云。此亦文顯可知。餘戒
亦准此五種應知 第七得果者。遮罪報如
下文顯。其性罪得三種果。十地經云。妄語之
罪亦令衆生墮於地獄畜生餓鬼。若生人中
得。二種果報。一多被誹謗。二恒多人所誑。對
法論中更加増上果。謂種不結實。又智論十
*五如佛所説。妄語有十罪。一口氣嗅。二善
神遠之非人得便。三雖有實語人不信受。四
智人謀議常不參預。五常被誹謗醜惡之聲
周聞天下。六人所不敬。雖有教勅人不承用。
七常多憂愁。八種誹謗業因縁。九身壞命終
當墮地獄。十若生爲人常被誹謗 第八通
局者。先局後通。局者。謂爲自起念便犯。文殊
問經但起一念妄語想犯波羅夷。二通者。爲
他或有不犯。如瑜伽戒云。又如菩薩爲多有
情解脱命難囹圄縛難刪手足難劓鼻刵耳
割眼等難。雖諸菩薩爲自命難亦不正知説
於妄語。然爲救脱彼有情故知而思擇故説
妄語。以要言之。菩薩唯觀有情義利非無義
利。自無染心唯爲饒益諸有情故。覆想正知
而異説語。是語説時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徳 第九對治行者。理實此中通離四
過。但妄語爲初故偏擧耳。十地經中二地菩
薩具離四失故。彼經云。離於妄語常作實語
諦語時語。是菩薩乃至夢中不起覆見忍見。
無心欲作誑他語。何況故妄語。又離於兩舌。
無破壞心。不恐怖心。不惱亂心。此聞不向彼
説。此壞故彼聞不向此説。彼壞故不破同意
者。己破者不令増長。不喜離別心。不樂離別
心。不樂説離別語。不作離別語。若實若不實
又離於惡口所有語言。侵惱語。麁横語。苦
他語。令他瞋恨語。現前語。不現前語。不斷
語。鄙惡語。不喜聞語。不悦語・嗔惱語・心火
能燒語・心熱惱語・不愛語・不樂語。不善自壞
身亦壞他人語。如是等語皆悉捨離。所有語
言美妙悦耳。所謂潤益語。軟語。妙語。喜聞
語。樂聞語。入心語。順理語。多人愛念語。多
人喜樂語。和悦語。心遍喜語。能生自心他
心歡喜敬信語。常説如是種種美妙語。又離
於綺語。常善思語。時語。實語。義語。法語。
順道理語。毘尼語。隨時籌量語。善知心所樂
語。是菩薩乃至戲笑尚不綺語。何況故作綺
語。解云。具釋此文如十地論第四卷中應知。
又言覆見忍見者。倶約心約境。語有八種犯
不犯。言四犯者。一實有報言無。二實無報言
有。此二心境倶違。三實有謂無報言有。四實
無謂有報言無。此二違心不違境。倶約違自
見心故云覆見等也。反此四種則爲非非犯。
非犯四中。前二如想亦如事。後二如想不如
事。並可知。又金剛般若功徳論四語中云云
檢耳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擧過正制
中有三。一能作犯。謂自作教人倶重。言方便
者。謂假託異事令他別解。謂如上云。我今日
不入世定等。二妄語因下明所用妄法。自作
爲因教他爲縁。方便名法事成爲業。又釋。一
内起誑心。二外爲所規。三巧説妄法。四常作
爲業。此四各別。犯釋此四合成一犯。可知。三
乃至下所成妄語。於中有三業。初語業中但
六識於六境各有成妄語。今但論眼見。略餘
云乃至。身妄語者。如律中。有問。誰得羅漢果
者起著脱僧伽梨。有非羅漢應言著脱。雖不
發言身成妄語。又如善生經。身作口業者是
也。心妄語者。謂虚誑心亦如上覆見等。二而
菩薩下辨所行。菩薩理應自作十種正語。謂
如事如想故云正語正見。無損有益故復云
正也。及勸他人亦爲此業。三而反下違制結
犯謂理宜正語。反起邪見語業言違害至深
故結重罪。又亦教他妄語。他謂爲是。是故云
邪見。恒作此顛倒行故云邪見業。上來四戒
大小乘同犯名爲共戒。自下六種小乘非重
名不共戒
初篇酤酒戒第五
將釋此戒十門同前。初制意者又略辨十種。
一成他惡業故。謂昏醉無惡不造。乃至能作
五逆等罪。智論十*五酒三十六失中云。一
行不善法也。二失他善行故。謂由酒醉放逸
應生善不生。已生善皆滅。智論云。朋黨惡人
疏遠賢善。無慚無愧不守六情。縱色放逸棄
捨善法也。三損害他故。謂令他現在損依正
報。智論云。現世財物空竭。何以故。人飮酒醉
心無節限費用無度。無度故衆病之門鬥諍
之本。裸露無恥醜名惡聲人所不敬。伏慝之
事盡向人説。身力轉少身色亦壞也。四失禮
儀故。智論云。不敬佛法僧。不敬父母及諸尊
長。何以故。醉悶恍愡無所別故。五破淨戒故。
謂由睧醉一切戒品皆悉不護。智論云。能作
破戒人故。六失定慧故。謂酒醉亂心昏正明
慧。智論云。覆沒智慧故。七開過患門故。謂由
昏醉引一切諸煩惱業。智論云。不應嗔而嗔
故。八種癡狂因故。謂現在酒癡令多生狂愚。
智論云。種狂癡因縁也。九障聖道故。謂於諸
道行皆不能修故。智論云。遠離涅槃故。又如
伏龍比丘醉伏吐地。蝦蟆口邊食吐。佛言。此
人能伏毒龍。今乃不能伏蝦蟆也。十墮惡道
故。智論云。身壞命終墮惡道泥梨中。若得爲
人常當狂族。如是等種種過失故不應酤亦
不自飮。又智論引頌云。酒失智覺相。身色渇
而惡。智心動而亂。慚愧已被劫。失念増嗔心。
失歡毀宗族 如是雖名飮實爲飮死毒。不
應嗔而嗔。不應笑而笑。不應哭而哭。不應打
而打。不應語而語。與狂人無異。奪諸善功徳。
知愧者不飮 第二釋名者。令人昏醉名酒。
貨授與人曰酤。防止此患爲戒。亦從所治爲
名。智論云。酒者能令人心動放逸。是名爲酒。
一切不應飮。是名不飮酒。解云。彼論就五戒
故但防飮 第三次第者。前四同聲聞四重。
此戒非彼故在第五。又五戒中此當第五不
飮酒戒。但以飮唯損己一身。過未深故屬下
輕垢。酤損多人故今制重。又爲菩薩二利之
中利他爲最。但乖益生已爲非理。況乃成損
故非所宜。是故未論自飮先制授他。第四
具縁成犯者。別縁有六縁。一是酒。二酒想。三
酤意。四受得直。五授與酒。六前人領入手便
犯。第五闕縁者。闕初縁畢竟不知得重方
便罪。以酢等於他非昏亂故。若後知生喜輕。
生悔重。又若兼疑重方便。闕第二縁有三。一
本迷總不犯。後知生喜重方便。生悔亦不犯。
二轉想輕方便。以有前心故。後知生悔輕。三
疑亦重方便。後知生喜亦重方便。以闕少許
心以成重故不喜生悔宜小輕。闕第三縁得
一輕垢罪。如下文過與他五百生無等。闕第
四縁有二義。一得重方便。以不得直不成酤
故。二正犯大重。以施人酒罪過取直故。闕第
五縁得重方便。以他強奪不成酤故。闕第六
縁亦重方便。以前人不飮不成酤故 第六
輕重者。略就五位以明輕重。一約事。二約境。
三約損。四約心。五約合辨。初中有四。一酒有
醲醨。二酤有多少也。三時有長短。四期限有
無。皆有輕重准可知。二約境者有七種。一酤
與非人。二畜生。三無戒人。四五八戒人。五出
家未受具戒人。六具戒人。七具菩薩戒人。皆
前輕後重。又此中復有具前四位。輕重可知。
三約損者有二。先約乖善有四種。一令他飮
酒防修仁禮。二廢修世善。三失二乘善。四乖
修菩薩道。皆前輕後重可知。次明起惡亦有
四種。一令他飮酒起諸煩惱。二造十惡業。三
犯四重等。四作五逆等。皆前輕後重可知。四
約心者有三種。一約三性心。二約三時心。三
約三毒心。初善心犯者。謂爲和諍等又愍其
疲乏及寒等苦授酒應輕。二無記心犯者。謂
心弱境強應次。三惡心犯者。謂作損害意爲
重。二約三時者。謂前三性心於初中後三時等
有輕重可知。三約三毒者。有三單三雙一合。
謂貪輕嗔次癡重。初貪有二。一若貪不自濟。
恐命不存。暫作應輕。二資縁不闕貪利無厭
故宜亦重。二嗔亦二。一以有嫌恨授與令昏
癡稱順本心。二起上品嗔令造惡妨善以快
本心。應前輕後重。三癡亦二。一自謂非重念
言。此既水米所作。但令情不昏醉。理應無罪。
是以常作不休。二見有勝徳。謂將爲得色得
力能益衆生。縱令飮有得無失。執此惡見自
作教人。理應最重。二三雙者。貪瞋輕貪癡
次嗔癡重。一合最重。此上總有三三輕重可
知。此上有共戒不共戒。准相可知 第七
犯得報者。謂如經中有三。初酒河地獄是釀
酒家罪。二酒池地獄是酤酒家罪。三灌口地
獄是飮酒人罪。又十輪經第四校量此罪頌
曰。十壓油輪罪。等彼一婬坊。置彼十婬坊。等
一酒坊罪。置十酒坊罪。等彼一屠坊。置彼十
屠坊。罪等王等一 第八對治行者。菩薩思
惟。我應以明慧正行授與衆生。何容反與昏
狂之飮令作大罪。甚爲不可。略明十事應與
衆生。一我應授與世智令識尊卑禮或修孝
義等行。二應令深信三寶修敬養等行。三應
令明識善惡業果避罪修福。四應令知出世
善業修出離行。五應令知二乘所有行果。六
應令知大乘行果殊勝之相。七應令知菩薩
地位分齊。謂十發趣等。八令知菩薩所應行
行。謂應作不應作等。九令知佛果神力解脱
不思議處。令知生欣欲等。十令知法界法門
眞俗平等無礙法 第九通局者。初通。謂救
衆生命難等時。爲藥應開故。如殺盜等。又如
末利夫人所作等。二局者。乃至一毛渧等起
一念等皆有犯義故皆閉也 第十釋文中三
分同前。初中先擧過。二正制。三釋意。初中
二。先擧犯位。謂自作教他倶成犯故。二辨
犯法亦四種亦四釋。一約位。謂自作爲因。教
他爲縁。巧説其法同作爲業。二約能。謂置麹
米等爲因。畜槽具等爲縁。合和爲法。常酤爲
業。三約所爲。謂賣前因縁與他爲因。自須往
酤與他爲縁。示他方法爲法。令他作成爲業。
四約具。謂規利及酒爲因。他求爲縁。價直及
斟量爲法。授受成業。二一切酒下正制。依智
論十*五酒有三種。一穀酒。二果酒。三藥草
木等酒。若乾若濕若清若濁不得酤。乃至一
毛頭等故云一切酒不得酤。三是酒下明釋
意。謂以酒是諸過患本能作一切重惡。能犯
一切禁戒。無不由酒起。故云起罪縁。謂三十
六失如智論十三説。二而菩薩下明所應行
中。應生衆生明達慧者。謂諸菩薩法爾皆應
令諸衆生明知俗諦因果差別。則通達眞諦
平等。一味勝慧成行斷惑得果。何容反授昏
狂之藥令重顛倒。違理之甚故結重。文可知
初篇説過戒第六
初制意者略有三意。一爲壞信心故。菩薩理
宜弘護三寶過惡揚善以生物信。何容説過。
廢黷信心乖利他行。故須深制也。二招重釁
故。故謂初心菩薩豈免微失。理應讃其實徳
成自正行。而反以惡心苟求其短言陳彼過。
自負重愆。故須制也。三背恩徳故。謂由三寶
恩及戒法防身。加成勝徳當獲大果。理宜粉
骨碎身護持遺寄。而今反以惡言説其罪。背
恩之甚。故須制也 第二釋名者。説在家出
家菩薩僧尼罪過戒。然位居不足。誰免其失。
故云罪過。非理唱陳故云説。防此業非故云
戒。此則語。從所説爲名。戒約所防受稱。皆依
主釋。又説三寶長短。如經云云 第三次第
者。於此十戒中。初四同聲聞四重。後四同瑜
伽菩薩四重。中間更加酤酒説過。酤酒麁顯
故先辨。説過細隱故後論 第四具縁成犯
者有七縁。一是正境。如文四位。問此中何故
制説小乘僧尼過耶。答倶是佛法相住持故。
是自内衆故。問何故不制説佛及法過。答以
彼無過故。若無失而説則是謗。故屬第十戒。
修行之者劣位有失。易嫌説故制也。二作彼
想。三作説過意。四對外人。五作外人想。六言
彰了。七前人領解。故成犯也 第五闕縁者。
若闕初縁有五。一自四境相差皆重。二非境
差説已畢竟不知是非境。約心重方便。三後
知非境不喜。應得中方便。喜自不犯應輕。四
帶疑不知重方便。五後知輕方便。闕第二縁
者。亦想疑二別。初中本迷後不知。及後知生
怖。倶不犯輕方便。以説他衆生過生自快心。
非無失故。二後知生快得重方便。三轉想後
不知。及知已怖。倶重方便。四後知已快重方
便。二疑中不知。及知已怖。倶重方便。知已快
得重。雖闕小心而過重故。闕第三縁。不作説
過意言錯無犯。或正説法言次而論。或教誡
門人。皆不犯。闕第四縁。自衆來差畢竟不知。
約心應重。後知喜不喜准得輕重二方便。疑
亦同前可知。闕第五縁。想疑等准前可知。闕
第六縁。疾疾語等言不彰了得重方便。闕第
七縁。無人領解亦重方便可知 第六輕重
者略約六位。一約所説境。二約所對人。三約
言辭。四約心念。五合辨。六約自他。初中有
六。一見地上菩薩爲物逆行。謂非而説。二見
三賢菩薩及四果聖人微失而説。三説自和
上闍梨之過。四説傳法住持人過。五説同類
淨戒過。六説破戒人無戒人過。此六皆初重
次輕應知。二約所對人者有五。一對國王大
臣説其過。令彼捨信破壞三寶。二對外道惡
人伺求過者説其罪過。増彼邪見誹謗佛法。
三信心白衣説過壞其信心。上三位初重次
中後下。四雖對自衆而快意説得方便罪。五
爲衆中擧罪呵責及説向彼師令彼教誨等此
不犯也。三約言辭者有二。一以極鄙惡言磣
切而説。二以汎言而説。重輕可知。若作書與
人等亦同犯。四約心者有三。初約惡心者有
三。初約單。一以癡心謂説爲徳。不懼破戒等。
二瞋心酬彼怨説已暢情等。三爲貪利養爲
名聞故説他罪過令名利向己等。二約三雙
三單一合。並准前。此上輕重可知。二約無記
心。率爾輕心忘念而説亦犯非染汚。三善心
爲調伏故等要具五徳云云 撿取此則不
犯。五約合辨者起上初心以上初言對上初
人説上初境爲最重。餘次相合及非合皆有
輕重應知。六約自他者。自己一説過患猶輕。
教他勸人處處傳説亦爲重也 第七犯得報
者。説菩薩及僧尼罪過業道極重。如經中。入
拔舌地獄耕其舌等云云。又如不思議光菩
薩經中。饒財菩薩説賢天菩薩過故。九十一
劫常墮淫女腹中。生生已棄之。爲狐狼所食。
一言之失苦惱如是。足爲龜鏡 第八修治
行者。諸菩薩常應讃歎一切衆生所有功徳。
況於菩薩及内諸僧尼。是故常應歡喜讃嘆
三寶功徳。已見衆生少善即便讃説。諸法無
行經云。若見破戒人不説其過惡。應當念彼
人不久亦得道。涅槃經云。爲彼衆生全無善
可讃。當念佛性之善而讃嘆之。勿説其過以
自汚心云云 第九通局者。若慈心擧罪呵
擯等。若因説彼惡行調伏等。若便王等力而
方調伏等應不犯。反此乃起一念嫌心欲説
等悉皆成犯 第十釋文者。三分同前。初擧
過正制中二。先自他二位説四位持戒人。謂
初二持菩薩戒。後二持聲聞戒。以倶是自佛
法内衆爲人天福田故不合説過。經云。占匐
華雖萎猶勝諸餘花。破戒諸比丘猶勝諸外
道。又經云。有犯名菩薩。無犯名外道。是故彼
犯猶不可輕。如牛雖死牛黄益人。破戒比
丘猶能生於人天十種功徳。如十輪經説。又
大悲經中。諸出家人左手携男右手携女。從
一酒家至一酒家。不出賢劫當般涅槃等。是
故見有少許佛法所被之處皆應讃嘆。二罪
用説法四門釋同前。一約能説者。一三毒染
心爲説過因。二罪爲所求等爲説過縁。三方
便施設便他識過爲説過法。四常以説過
爲業。二約所説者。一不正説其過。倶説彼
罪過因。令此前人知彼有過。爲罪過因也。二
亦不正説過。而説彼造過之所爲。亦令前怨
領知過状故。爲説過罪縁。三説其違犯淨戒
之法。不説其彼過。彼已知故。四説其處犯罪
過之業。三合釋者。一謂内有説心。二外遇惡
縁境。三曾見過法。四陳説成業。四自他分可
知。二辨應行中先簡非。謂外道惡人通説佛
法内人非住正法非修律儀行。又二乘人不
信大乘故。亦説行大乘人言非法律。又此約
菩薩。前約僧尼。如有威儀比丘等云云 二
教正。謂菩薩聞此則應起悲心。不得起嗔嫌
等心。*倶應方便教化令止説過而生淨信。此
爲作業故云常生等也。三違理結犯中。聞他
説過忍不教勸。已爲非理。況復聞已自更助
説佛法中過。違害至深。是故結示重罪
初篇自讃毀他戒第七
初制意者略由四意。一乖正行故。菩薩理宜
密行内蘊讃揚他徳攬曲向已推直與人。何
容反揚自徳非理毀他。失行之甚故須制也。
二成大損故。謂自讃乃耗減善根。毀他便招
罪業。三自讃壞他信心。毀他便不受化。四誤
累衆生故。謂他人倣習失善成惡。損物之甚
故宜制也 第二釋名者。謂無徳自揚爲讃。
越過辱他爲毀。又顯揚己徳爲自讃。恥辱有
徳名毀他。防治此失故稱爲戒 第三次第
者。前戒依過而説。所患猶輕。今乃越過加毀。
爲失尤重。是故次後説也。亦是菩薩四波羅
夷之中此居初故先辨也 第四具縁成犯者
具六縁。一正境謂自他。二起彼想。三作讃毀
意。四爲名利等。五正加毀讃。六前人領讃受
毀便犯 第五闕縁義者。闕初縁有五。一單
自讃亦重。如善戒經説。彼云。菩薩若爲貪利
養故自讃身得犯菩薩戒住地。是名菩薩第五
重法。樓戒經亦同此説。二單毀他亦重。如此
文云。他受毀者犯重故。三毀張人王人及餘
趣來替等皆重。以倶正境故。四非情替後不
知重方便。後知中方便。五自讃戒徳錯讃定
等亦重。以倶是正境故。闕第二縁有二。一起
餘趣想及疑毀倶重。二起非情想輕方便。疑
中方便。又本迷轉想可知。於戒作定想讃等
倶重。闕第三縁有二。一雖不作毀他意。然不
護他過令他生惱重方便。二擧罪呵嘖等以
慈心故不作毀意故不犯。或呵嘖門徒等亦
爲生他信心故自讃若他生譏得方便。若生
信則不犯。闕第四縁有三。一單名單利倶重
等恭敬門徒等。理亦應重。二依慢心以無爲
得重方便。三爲益衆生理應不犯。仍須思量
善巧。不得云我但作益生意無罪救。自謂不
犯。然名聞微細難識。自賊壞行莫先於此。幸
深自誡以存内徳。闕第五縁言不明了等重
方便。闕第六縁有二。一前人志強拒逆不受
其毀。二雖自讃徳無人信受故皆得重方便
 第六輕重者。於中有六。一約境。二約言。三
約對。四約損。五約心。六約行。初中有二。先
明所毀之境通有四。一人。二人。三人。四大
衆。別有七。一聖人。二賢人。三已師。四傳法住
持人。五凡諸有徳人。六無徳人。七非人畜生
等。如次重輕可知。二自讃境有三。一實自破
戒無徳無慚無愧。二雖不破戒然無餘道行。
三有戒有行。此三如次前重後輕。二約言中
亦二。先毀他中五。一毀徳言過。二有徳言無。
三多徳言少。四無罪言有。五少罪言多巧令
他信。輕重可知。以上通別二境入此五中。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二自讃中三。一自言得聖。
二言具三學。三言具戒等一學。重輕可知。此
三歴於前三境若言得聖。三倶是大賊出佛藏
經。若言具三學二位是賊。以第三非虚故。若
言具戒等一位是賊。以後二非妄故。但初破
戒者而自言戒淨者。此望前二猶非極重。然
聖教中名爲大賊。況前二位甚爲可畏故。善
見論中有五種大賊。一者犯七聚自言清淨。
乃至五者從他聞法言自解也。然此自讃與毀
他各有單輕雙重。就雙中有倶重非倶輕。次
與非次輕重可知。三約所對人。一對一人。二
對衆人。三對大衆。於此三處皆有現前毀不
現前毀各有輕重。四不對餘人。於此四處各
有自讃毀他之輕重。復攝取分前二門通辨
之復有輕重可知。四約損者有四。一由毀傳
法人令一方佛法不行。此罪最重。十輪經中
廣説可知。二毀一衆令他壞信以増異見。三
毀一徳非傳法人。但令他生苦惱。皆前重後
輕可知。四自讃令他倣習。亦人有多少。爲損
有輕重。又有消自善根以成重罪可知。五約
心者有四。一若爲令他起信心故讃自毀他。
是福非犯。二若由放逸無記心犯是犯非染
汚。三若於他人有愛恚犯。是染汚非重。四爲
貪名聞利養恭敬。是重非輕。此第四中有三
品。一若由煩惱現行非極猛利或發慚愧。是
下品。二雖或猛利亦無慚愧。未見爲徳。
猶有中品。三都無慚愧深生愛樂見爲功徳。
是名上品最重也。又此門中貪癡心犯爲重。
餘心或輕及無犯等。餘義准前應知。六約行
者。佛法内人多約四位起行。謂三學及雜行。
初約戒學者有二類。一矯異。謂雖不破戒性
非質直。依邪思計現異威儀。眩耀世間以求
名利。本無淨心以求出離。然普抑餘人無異
威儀者悉爲無徳。此是沙門賊亦是威儀賊
也。如迦葉經寶積經等説。二約淺識者。謂性
非深智。恃己戒行將爲出離。陵他乘急戒緩
之衆。聞諸法空便生恐怖。此是佛法怨賊也。
出佛藏經。二約定學者亦二類。一約貪誑者。
謂性樂名利久在山中。心少澄靜現得定相。
眩耀世人招大名聞。普抑餘人無此相者悉
以爲非。此是阿蘭若賊也。出花手經。又經云。
納衣在空閑自稱阿蘭若等。二約邪慢者。謂
性非多聞依山習定。鬼神加令心念定。有見
他不善覺知。即待此起慢。當招大名聞。陵
蔑餘人悉以爲非傷害佛法。此是魔儻大賊
也。起信論及花手經説。三約慧學者亦有二
類。一約淺者。謂性少聰明誦學無次第。爲名
利衝心急預講説。己見臆斷非毀古今。唯求
名利元無出意。恃自無行亦輕侮戒定。此是
賣佛法賊。當招大苦。出花嚴經中魔業中也。
二約深者。謂性少明辨。雖於二乘三藏文義
少通。然猶未得佛意。既當傳法唯讃名利以
勸後學。非毀古今願自獨絶。恃此爲徳起慢
陵人。但誦持法藥而不滅病已負染愆。況更
法中起病甚不可救奇哉。水中出火以何滅
之。此是害佛法之賊。出佛藏十輪經。四約雜
行者亦有二類。一約福行者。謂性非質直苟
姦計共崇奇福。眩耀世人招引重嚫。意在以
少呼多。用此活命。既遂其所求即恃此起慢。
陵蔑餘人無利養者。悉以苟非。利養既爾。名
聞亦然。此是賣佛法賊。出迦葉經。二約餘行
者。謂性非慧悟。隨學一法即便封著眩此所
學以招名利。撥餘所修皆非究竟。此亦愚人
蠹害佛法賊也。此上略擧四位。理實通一切
行皆有誑僞。並應准簡。勸諸後學勿令自心
墜中。即其寶積寶梁迦葉佛藏等經請讀在
心府。養菩提心方可爲要耳 第七得報者
有三。初通論者。護國菩薩經云。菩薩有四種
墜落之法。一者不恭敬他。二者背恩諂曲。三
者多求利養名聞。四者詐善揚徳。是爲四種
墜落之法。二別約毀他者。如謗佛經中。有十
人毀謗一辯積法師。遂令當處佛法少分陵
遲。此十人後墮地獄經無量劫受拔舌等苦。
後多生無目。末後逢釋迦佛。出家多時苦行
竟無所得後便還落。乃至廣説。三別約自讃。
如扇提羅等五人。四人在林間坐。一人於聚
落唱云。林中有羅漢還大得供養。後墮地獄
備受衆苦。出已爲人。與本施主作擔輿持穢
器人等。乃至廣如律文 第八修治行者此有
三義。一菩薩常自顯己過令他聞知。不作一
念覆藏之心。恐増長故慮難滅故。於己功徳
常不顯説。不起一念耀己之心。恐耗損故慮
不増故。二菩薩常應於他有情不見其惡唯
見其善。是故忍惡於己。推善與人心恒清淨。
此爲常行。問若自無惡而認若他無善而推。
豈非諂曲而妄語耶。答自居不足。安得無失。
謂無失者唯佛一人。以累盡故。又他無餘善
猶有佛性。即是眞善。若意至此而*認推者。
非直無諂亦無妄語。而乃具發無量善根。令
戒清淨故爲持也。三菩薩常應於名聞起處
多利養處則不居之。以傷害故。論云。利養如
霜雹。損功徳苗故。又如毛繩。爲損甚故。如法
得之尚須遠避。經云。利養交至遠避三由旬
外。況由讃毀非理得耶。是故菩薩理不應爲。
護國菩薩經云。有四種法應當奇捨。一者菩
薩*奇捨居家。二者既出家已不貪利養。三者
離諸檀越。四者不惜身命。是爲四法。應當*奇
捨。如是准也 第九通局中有二。先通後局。
言通者有三。先明自讃亦三。一讃自所行之
法令他修學。二爲令衆生未信者生信。三已
信者増長。若實有此益不雜貪慢自讃無犯。
不讃有罪乖利益故。二明毀他亦三。一毀邪
道令歸正見。二毀執見令離著。三毀惡行令
捨離。若不雜瞋慢應時有益毀他不犯。不毀
有罪。三求名利有二。一爲益衆生。二求出世
間眞實名利故。此求不犯。不求有罪。如是准
之。二局者。於上三位或總或別以纒相應心
起念欲犯。雖未至重是則爲犯。以是所害法
故深須防護也。餘義可知 第十釋文者。就
第一擧過正制中二。先擧過亦二。初犯位。謂
自作教他准前亦應有四。同前略故也。二犯
相。四犯同前。亦同三釋。略無自讃。理應具有
四。一約能者。貪慢等爲因。二名利等爲縁。三
巧設軌摸成自揚陵彼之則爲法。四常作此
事爲業。二約所者。一不正讃毀但説彼因遂
令自徳顯揚。他人被毀故云因也。二毀他種
族等故云縁。自讃亦爾。三毀他所依法等故
云法。四毀他所依業等故云業。自讃亦爾。三
合辨者。一内因。二外境。三加毀。四成業。自
讃亦爾。上來擧過竟。准上此中合有第二正
制文。應云一切不應自讃毀他。又略不具也。
第三而菩薩下明所應行。亦是釋上立制所
由。謂佛故制不自讃毀他。以諸菩薩法合代
他受於加毀。若不代受已乖菩薩行。況更自
加毀。違害定誠深故結重科。文意如此。於中
非理陵欺名加毀。令其恥報爲辱。又菩薩爲
衆生發菩提心。決令衆生捨惡使盡。是故衆
生惡事是菩薩所有。以攝是已任故。已爲衆
生修善根故。是故己善根並他有故。須與他
也。第四若自揚下非理違犯並可知
梵網經疏第三



梵網經菩薩戒本疏第
 魏國西寺沙門法藏撰 
初篇故慳戒第八
初制意者。初檀爲萬行首故。攝六度故。是捨
慳成施。略由十意。如華嚴經十行品中初勸
喜行云。此菩薩爲大施主。悉能捨離一切所
有。等心惠施一切衆生。施已無悔。不望果報。
不求名譽。不求生勝處。不求利養。言十者。一
但欲救護一切衆生。二欲攝取一切衆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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