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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 (No. 1808_ 道宣集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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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龍來鬼神來供養我。此非比丘尼。非釋種
女。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
能持
不得身
相觸。乃至共畜生。若比丘尼有染汚心。與染
汚心男子身相觸。從腋以下膝以上。若捺若
摩若牽若推若逆摩順摩。若擧若下若捉若急
捺。此非比丘尼。非釋種女。汝是中盡形壽不
得犯。能持不答言
能持
不得犯八事。乃至共畜生。
若比丘尼有染汚心。受染汚心男子捉手捉
衣。入屏處共立共語共行。身相近共期犯此
八事。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犯八事故。汝是
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答言
能持
不得覆藏他
罪。乃至突吉羅惡説。若比丘尼知他比丘尼
犯波羅夷罪。若不自擧不白僧。若衆多人後
於異時。此比丘尼若罷道。若滅擯若遮不共
僧事。若入外道後便作是説。我先知有如是
如是事。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覆藏重罪故。
汝是中盡形壽不得作。能持不答言
能持
不得隨
擧。比丘乃至守園人及沙彌。若比丘尼。知比
丘爲僧所擧。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
懺悔。僧未與作共住而隨順。是比丘諸比丘
尼諫是比丘尼言。汝妹知不。今僧擧此比丘
如法如律。如佛所教不隨順。不懺悔。僧未與
作共住。汝莫隨順是比丘尼諫。是比丘尼時
堅持不捨。是比丘尼當三諫捨此事故。乃至
三諫捨者善。不捨者。彼非比丘尼。非釋種女
由隨擧故。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能持不
能五分云。説八重已。總
説四譬。應如是告言
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
已説八波羅夷。又説四種譬喩。若犯八重如
斷人頭已不可復起。又如截多羅樹心不更
生長。又如鍼鼻缺不堪復用。又如折大石分
爲二分不可還合。若比丘尼犯八重已。不得
還成比丘尼行。汝是中盡形壽。不得犯。次説
四依
又應告言。族姓女聽。如來無所著等正覺説
四依法。比丘尼依此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
尼。依糞掃衣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汝是
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
能持
若得長利檀越施衣割
壞衣得受。依乞食得出家。受具足戒。成比丘
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
能持
若得長利
若僧差食。檀越送食。月八日食。十四日食。
十五日食。若月初日食。若衆僧常食。若檀越
請食應受。依樹下坐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
尼法。汝是中盡形壽。能持不答言
能持
若得長利
別房尖頭屋小房石室。兩房一戸得受。依腐
爛藥得出家。受大戒成比丘尼法。汝是中盡
形壽。能持不答言
能持
若得長利*酥油生*酥蜜石
蜜應受。汝已受大戒竟。白四羯磨如法成就
得處所。和上如法阿闍*梨如法。二部僧具足
滿。汝當善受教法。應勸化作福治塔供養。衆
僧若和上阿闍*梨。一切如法教授不得違逆。
應學問誦經勤求方便。於佛法中得須陀洹
果斯陀含果阿那含果阿羅漢果。汝始發心
出家功不唐捐。果報不絶餘所。未知當問和
上阿闍*梨應令受戒人在前。
餘尼在後而去也
四分刪補隨機羯磨卷







曇無徳部四分律刪補隨機
羯磨卷

 京兆崇義寺沙門道宣集 
衣藥受淨篇第四
受衣法 時諸比丘多畜衣服。佛言。當來善男子不忍寒
苦。畜二衣足不得過。僧祇云。三衣是沙門賢
聖幖幟故。薩婆多云。爲五意故。障寒熱。除無慚愧。入聚
落。在道行。生善威儀清淨故。方制三衣。律本云。不得以
犯捨墮物。及邪命得衣作不成受。若以錦衣五大上色不
得受。應染作袈裟色。聽以長二肘廣四肘衣作安多會。
長三肘廣五肘作鬱多羅僧。僧伽梨亦爾。五分云。肘量長
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律云。度身而衣故也。若作新衣
一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二重作僧伽梨。若故衣者
重。作安陀會鬱多羅僧。四重作僧伽梨。若糞掃衣隨意
多作。應五條不應六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若過是
條數亦應畜。應法稻田畦畔齊整。聽以刀截成沙門衣。
不爲怨賊所剥。故薩婆多云。從九條至十三條。下品大衣
二長一短。從十五條至十九條。三長一短從二十一條至
二十五條。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増減成受持著用得
罪。律云。應法四周有縁。五條十隔應自浣染。舒張碾治
裁縫大衣。中衣要割截。若少褋葉作若作五納衣亦爾。
若下衣得襵葉作。十誦云。若少減量作。若縵作。僧祇
云。葉極廣應四指。極狹如穬麥。律本云。應知此長條
此短條。此是葉此是第一縫第二縫。此中縫葉兩向聽葉
作鳥足縫。十誦云。要須却刺前去縁四指施鉤。後八指
施紐。薩婆多云。三衣破但縁不斷不失受持。三千威儀
云。令帖四角。律本令褋障垢膩處。若衣壞隨孔大小方圓
補。及如二指大。十誦云。護三衣如自皮。著大衣者不得
捷土石草木雜使。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云。當
敬如塔想。不著者擗褺擧之入俗人處。不著紐者家家得
罪。五分云。若衣下壞亦令倒著。上下安鉤紐。律中聚落
外令反著衣。比丘所行之處。衣鉢恒隨。猶如飛鳥。餘
廣如
受安陀會法佛言。三衣應受持。若疑捨已更受。若有
不受持者突吉羅。而不出受法。今
准十誦加受持。若以青黄赤白黒五大色
及上色染。律論並不成受。若如法衣應
大徳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
一短割截衣持三説下衣有四種。謂割截襵葉褋葉縵
作。就中有正從二品。先明正有三種。
從有二十一種。若作襵葉褋葉。二種衣者加授文時。餘
詞同上。但改下襵葉衣持。或褋葉衣持。若從衣受持
者。應如
是加云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此安陀會
二十五條衣。受四長一短割截衣持如是三説乃
至九條七條
類此取解其鬱多羅僧僧伽梨。各有正從。加受
差互准上可知。若加縵安陀會。餘文如上應言
此縵安
陀會受持三説若擬作鬱多羅僧僧伽梨者。並准
安陀會法。唯約衣上下。増減爲異
受鬱多羅僧法此衣正有二。謂割截褋葉七條也。從
有二十。若受割截衣。餘文准上下
文加
法云
此鬱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
三説若褋葉衣
若從衣並准改
受僧伽梨法此衣正有十八種。謂
割截褋葉。各有九
品。從有六種。若受割截
衣。餘詞如上。准改下云
是僧伽梨
條衣受

割截
褋葉
。衣持三説乃至九條准上例
受。若有從衣可例如
受縵衣法律本云。下三衆離衣宿。得突吉羅。薩婆多
云。應持上下二衣。一當安陀會。二當鬱多
羅僧。若得如
法衣應
大徳一心念。我沙彌某甲。此縵安
陀會受持律雖不出受法。今准十誦。
五分律中加法三説故也
捨衣法律本云。有疑聽捨已更受不出捨文。
僧祇云。有縁須捨者。具修威儀加云
大徳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是我三衣數
先受持今捨一説。便止下二衣。乃至
尼五衣等。須捨亦爾
尼受餘二衣法時比丘尼露胸膊行。爲世人譏慢故白
佛。佛言當畜僧祇支覆肩衣。今准僧
祇加
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
如法作。我受持三説若准僧祇文。廣四肘長二肘。是
祇支本制。今則改變。止可義准。其
覆肩衣廣長亦如祇支法今取所著者。
或減量作。不必依文。應准改加法
大姊一心念。我
比丘尼某甲。此覆肩衣如法作。我受持三説
若有
換易須捨者。亦准上文。其式叉
尼沙彌尼。受四衣。亦准同前
心念受捨衣法五分云。獨住比丘三衣中。須有換易
者。應具修威儀。手執衣心生口言
加法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説
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
如前威儀*加法
。我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受
三説餘二衣等受捨亦爾。所捨長衣如
後心念淨施法。餘四衆受捨並准
受尼師壇法佛言。爲身爲衣爲臥具故制畜之。長周四
尺。廣三尺。更増半搩手者。律本善見
云。令於縷際外増之。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四重。僧
祇云。不得輒爾持故物作。及屈頭縮量水濕量。若乾大
者犯墮受用犯小罪。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
物雜用。應中牒左肩上而行。至坐處取坐之。若置本處
當中掩之。欲坐徐舒先手按後乃坐。十誦云。不應受單
者離宿突吉羅。五分云須揲四角不揲則已。摩得勒伽云。
若離宿不須捨。律論
制受闕文。應義加云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説必有餘縁
准上捨衣法
受鉢多羅法僧祇云。鉢是出家人器。少欲少事非。
俗人所宜。五分云。佛自作鉢坏。以爲
法式。律中不得畜雜寶銅鑞木石鉢。大要有二種。泥
鐵是也。應熏作黒赤二色。世中時有掍油漆素鋏紵等鉢。
並非佛制。不成受持。諸部唯有熏鉢一色。十誦此律及
論云。上鉢受秦斗三*斗。毘尼母云。不滿*斗半。若過
三*斗不成受持。善見云。若穿破失受持。律云。鉢破食入
但淨洗食不出者無犯。應謹護不得。乃至足令破。毘尼母
云。當用細澡豆洗。律本云。若葉若汁取令除膩應作嚢。
若襆盛之繋口外向帶絡肩上挾鉢腋下。五分云。瓦鉢應
近地洗。若非法洗得罪。毘尼母十誦云。鉢是諸佛摽
誌。不得惡用。及洗手敬之如目。律中若破以白鑞鉛錫
縵補。律無受法。
准十誦云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
鉢多羅應量受。常用故三説善見云。若無人時獨
受持鉢。即准上文。其尼
等四衆亦准此。若捨
故受新。並准前上
受藥法佛言。有四種藥。時藥非時藥七日藥盡形壽藥。
應手受之。薩婆多云。受食有五義。律本無口受
法。准十誦及論。制令口受時藥
口互塞。餘三藥具兼二受
受時藥法佛言。蒲闍尼有五種。謂飯糗乾飯魚肉佉
闍尼有五種。謂枝葉花果細末食名爲時
藥。謂從旦至中也。若欲受者。先知
藥體。後知授受。餘藥並准此
藥無七過一非内
宿。二
非内煮。三非自煮。四非惡觸。五非
殘宿。六非販賣得。七非犯竟殘藥等
授有三種一分別
知是食
非食。二有施心。
三者如法授與
自受三法一別知食體與淨人所授之食者。心境相當
非錯彼此。二有心自食非爲餘事。三如律
手受具二五法
無非威儀事者
。正食五觀初計功多少量藥來處。二自知
行徳全缺應供。三防心離過貪
等爲宗。四正事良藥爲療形苦。五爲成道
業故。並律論正文。非唯抑度廣相如鈔
受非時藥法佛言。聽以梨棗&MT00754;蔗等汁作漿。若不醉人
應非時飮亦不應。今日受漿留至明日若
飮如法治。僧祇五分律。開受蜜漿。若諸
果汁澄如水色。以水渧淨已義加受法云
大徳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今爲渇病因縁。此是蜜漿爲欲
經非時服故。今於大徳邊受三説餘漿准此。
若無渇病犯罪
受七日藥法佛言。有酥油生酥蜜石蜜。世人所識。
有病因縁聽時非時服。僧祇云。諸脂亦七
日服應
義加云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爲熱病因
縁。此酥七日藥爲欲經宿服故。今於大徳邊
三説律本云。風病服油及五種
脂。僧祇律。具有對病設藥法
受盡形壽藥法
佛言。一切鹹苦酢辛不任。爲食者有病因縁。
聽盡形服乃至灰土。大小便等。亦手受加口法云
大徳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爲病因縁此薑椒盡
形壽藥。爲欲共宿長服故。今於大徳邊受
若有餘藥。或白朮散丸湯膏煎等。但不任爲食者
牒名加法。薩婆多云。如五石丸隨牒一名餘藥通攝
衣説淨法佛言。長衣者。長如來八指廣四指。應淨
施。不者犯墮。除波利迦羅衣不現前等。薩
婆多云。不應量者。過十日捨作突吉羅。悔
乃至錢寶穀。米等亦爾。佛指面廣二寸也
請施主法佛言。有二種淨法。眞實淨。展轉淨法。薩
婆多云。應求持戒多聞者而作施主。亦無請
文義加
請法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爲
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衣藥鉢
展轉淨施主。慈愍故三説其眞實淨主及錢寶穀
米等。俗人爲主。並准請之
正説淨法善見云。若衣物衆多段段説之。欲
總説者。並縛相著加聖法。
大徳
一心。念此是我某。甲長衣未作淨今爲淨。故
施與大。徳爲展轉淨故彼受
者言
長老一心念。
汝有是長衣未作淨。爲淨故與我。我今受
之。汝施與誰。彼當
施與某甲。受淨
者言
老。汝有
是長衣未作淨。爲淨故與我。我已受之。汝
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爲某甲故善護持
著用隨因縁長鉢殘藥
文並同准
心念説淨法五分云。應偏袒
右肩胡跪手




捉衣心
生口言
我比丘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於五衆
中隨意

。隨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
如前威儀言
我某甲此長衣從某
甲取還得至十日
復如初言
我某甲此長衣淨。施與某甲。
隨彼取用如是捨故受
新十日一易
金粟淨法薩婆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律
本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所。若守園人所。如
是告
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論云。除錢及寶等
一切長財。並以五
衆爲施主。若説淨錢寶市得衣物不須淨施。僧祇云
施主若死等不得過十日。更覓施主説淨。毘尼母云。若衣
物未説淨點淨縫衣著。已淨者則名衣和合淨。若色
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衣和合淨。更不須別淨
諸説戒法篇第五
摩得勒伽論云。云何布薩捨諸惡不善法。證得白法。究
竟梵行半月自觀犯與不犯清淨身口也。善見云。説戒
法得知正法久住。毘尼
母清淨者。名布薩義
僧説戒法佛言。若四人已上當*白已説戒。於十四十
五十六日説戒聽。上座於布薩日白僧言
大徳僧聽。今白月十五日。布薩白衆僧集某
處説戒如是白已。上座應教年少比丘。具淨水燈火舍
羅聽作。時若打揵搥。及餘時法。若告言。諸大
徳布薩説戒時到。僧集已比座共相撿校。知有
來者不來者。其諸莊嚴説戒衆具。廣如鈔
僧同犯識罪懺白法佛言。若僧集説戒。盡犯罪者。
不得説戒。不得聞戒。不得向犯
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懺悔。彼
比丘白已當懺悔。應作如是白言
大徳僧聽此一切
衆僧犯罪。若僧時到僧忍聽。此一切僧懺悔
白如是如是白已。然後説戒。
律本。更不悔本罪
僧同犯疑罪發露白法佛言。若説戒時。一切僧
於罪有疑者。應作白言
徳僧聽。此一切僧於罪有疑。若僧時到僧忍
聽。此衆僧自説罪。白如是然後説戒。此但露罪
得聞説戒本罪。乃識

尼差人請教授法於説戒日。集僧索欲問縁。
答云。差人請教授羯磨文言
大姊
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尼某甲。爲
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白如
是。大姊僧聽。僧今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
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中求教授。誰諸大姊
忍僧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
丘僧中求教授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
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尼僧故半月往比丘僧
中求教授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本
云。
應白二差一人已彼獨行無護。更差二三人爲伴。往僧寺
中。至所囑比丘所。義准應差人承受彼囑授尼。應具陳所
請。已至十六日更往僧寺中求可不時。若得略教授已還
本寺。鳴搥集尼衆。不來者説欲已。然後使尼如僧中
所。告者在尼衆中具宣僧勅訖。諸尼合掌頂戴受。律
無文。准僧祇律文。義如此。若僧尼兩衆各滿五人已
上。方行此法。故律本云。若衆不
滿若不和合者。至時但禮拜問訊
教誡尼法佛言。於僧説戒時。上座問言。比丘尼衆遣
何人來耶。今但取當時説戒者。問之受囑。
授者即起具修
威儀。爲白僧言
大徳僧聽。某處比丘尼僧和合。僧
差比丘尼某甲。半月半月頂禮比丘僧足。求
請教授尼人三説。已義加云。彼應至上座所云。大徳
慈濟能教授比丘尼不。若答言不堪者。乃
至二十夏已來一一具問。若無有者還至上座所。白言
遍問衆僧無有堪者。上座即應作略教誡法。告囑授人
云。此衆無堪教誡師。明日尼來請可不時。應報言昨夜爲
尼遍請無有堪者。雖然上座有勅。勅諸尼衆精勤行道。謹
愼莫
放逸
告清淨法佛言。若説戒日客來若少者。
當告舊比丘清淨。應如是告言
大徳僧聽。
我比丘某甲清淨若説戒序竟。方陳此言。必有
犯者擧過。告僧已餘者次第聽
識罪發露法佛言。當至一清淨比丘。具
威儀説所犯。名種白言
大徳憶念。
比丘某甲犯某罪今向大徳發露。後如
法懺悔三説説戒時憶者。須用此法。若餘時中
依法懺悔。十誦云。發露比丘不須更發
疑罪發露法律本。比丘犯罪有疑復逼説戒。
佛言應發露已得聞戒。義准云
大徳憶
念。我比丘某甲於某處犯生疑。今向大徳發
露。須後無疑時如法懺悔
説戒座上憶罪
發露法律本。爲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説之。
擧衆鬧亂。佛令發露心念應。義准云
我某
甲犯某罪。爲逼説戒。恐鬧亂衆故。待竟當懺
三説疑
罪准此
略説戒法佛言。若王賊水火病人非人惡蟲。及有餘縁
者。若床座少露濕天雨布薩多夜已久。或
鬥諍説法等。夜久者略説戒。五分僧祇。並爲多縁。開聽
略説。説前方便一如廣法。隨縁緩急廣略説之。律中
具有三五略説。隨縁遠近文非明了。今
依毘尼母論云。若説序問清淨訖。應
諸大徳。是
四波羅夷法僧常聞十三僧伽婆尸沙。
乃至衆學。並
諸大徳。是
衆學法僧常聞。諸大徳。是七滅諍法。半月半
月説戒經中來下依文廣説。若難卒至應隨到
處云。已説至某處。餘者僧常聞。若難
縁逼近不得説
序者。僧祇
諸大徳。今十五日布薩時。各正
身口意莫放逸便各各隨意去。律中至布薩日。不得
不説。若無人誦者。應差人往比近寺
誦之。還來本處説。若無
者。應説法誦經亦
對首説戒法佛言。若一比丘住處於説戒日。當詣説戒
堂掃洒令淨敷坐具。辦澡水瓶然燈火具
舍羅。若客比丘來。若四人以上應白説戒。若有四人
應集白説戒。若有二人不得受欲。應各各三語説戒。
如是
二大徳憶念。今僧十五日説戒。我某甲
清淨餘二人亦如是三説。若二人共住亦准此。若犯罪者
向清淨者發露。若懺悔已。方得加法。若有罪不發
露者。不應
清淨法也
心念説戒法佛言。一比丘於説戒日。如前辦
衆具。待客比丘。若無者應言
今僧十
日説戒。我某甲清淨三説五百問事云。如上加
法。已有罪者。向四方僧
懺悔已。獨
坐誦戒至竟
。比丘尼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爲別
詞同
諸衆安居法篇第六
時諸比丘。一切時遊行。&T050460;殺生草木。斷衆生命根。世人
譏呵蟲鳥爲譬。佛言。不應一切時遊行。聽三月夏安居





有通呵。別制
出在尼
安居法佛言。有三種安居。前安居。中安居。後安居。前
安居者。住前三月。後安居者。往後三月。十誦
律。佛制五衆並令安居。律云。尼不安居波逸提。僧等四
衆突吉羅。明了論云。無五過處得在中安居。一大遠聚
落求須難得。二太近城市妨修出道。三多蚊蟻自他兩
損。四無可依人。可依人要具五徳。一求聞令聞。二
已聞令清淨。三能決疑網。四通達無滯五正見。五無施
主供給藥食。並不可安居。律本云。安居有四種。一對首。
二心念。三忘成。四及
界。並有據縁。如下具列
對首安居法律本云。應白所依人言。
我於此處安居已。口言
大徳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今依某伽藍
某聚落
前三月夏安居。房舍
破修治故三説五分十誦云。
彼人告所白者言
知莫放逸。
受持律本
云。
夏中當依第五律師廣誦二部律者。若違得波逸提。
春冬依四種律師。違者突吉羅。理准律意。應問彼言
誰持律者。
依某甲律師。
有疑當往問五分
云。
佛言。當於持律者安居。若處所迮鬧者。應七日得往返
處。心念遙依。若依檀越村野林樹山巖房舍等安居者。
並同上文。唯改伽藍爲異。若修治破壞之語。局僧住處。
隨事量度其四衆作法。唯改言比丘尼式叉摩那尼沙
彌沙彌尼爲別。
餘詞同
後安居法律中。有比丘四月十六日欲前安居。不至所
住。十七日乃到。佛言後安居應准上文言。
後三月夏安居。餘文並如上。如是乃至
五月十六日。後安居法。並准前
心念安居法佛言。若無所依人。可
白應心念。安居文言
比丘某甲。
依某僧伽藍。前三月夏安居餘詞
同上
忘結便成法有比丘來。至所住處安居。忘不結。佛
言。若爲安居故來便成安居。律中爲客
比丘。本有要期。外來託處有忘開結。必有
住人不在通限。若本有方便。理通客主也
及界與園成安居法時有比丘往餘處安居。一脚入
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
園及界。便明相出。如是兩脚入園及界。便經明相。佛言。
並成安居。若准人解。後二種法應在前。後十六日若在中
安居。隨
日得結
受日法時有佛法僧塔事。及父母檀越召請受戒懺悔
等縁。并瞻病求藥問疑請法。如是諸事不知云
何。佛言不及即日還聽受。七日去不及七日還聽受。十
五日去不及十五日還聽受。一月日及一月日應還其三
種。受日並不通夜不同他。律又所爲之縁。但是破戒非
法事者。並非正縁不成受日。及破安居。十誦云。應五衆
安居。五衆受日若受日往赴在道事盡。即須返界。以無
法故。明了論中。有重受七日法。僧祇律云。比丘尼無羯
磨受日法。若
有縁開七日
事訖羯磨受日法僧祇律第四十卷云。路遠縁長爲塔
事僧事。應作求聽羯磨事訖。應還
有人加僧忍聽。此妄
増聖教。彼羯磨例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於此
雨安居。若僧時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
*雨安居。爲塔事出界行還此處住。諸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爲塔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
安居。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羯磨受日法佛法東流。數本羯磨乞受日法。全缺不
同。皆自意言。未尋正教。今學所宗但依
律本。本既無乞不可妄加。又括諸部並
無加乞應告情已。羯磨者如是白言
大徳僧聽。若
僧時到僧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一月日
出界外。爲某甲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如

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一月日
出界
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誰諸長老忍僧
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一月日
出界外爲某
事故還來此中安居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聽。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一月日
出界外。
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首受日法律論。但聽受七日。並無正法傳用。
羯磨白中義亦無失。十誦云。若無比
丘。當從四衆
受。應告言
長老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受七
日法。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居。白長
老知三説十誦律云。開獨住比丘心念。
受日應准上文。唯除所對之言爲別
命梵二難出界法律中。若安居中本二大童女婬女
伏藏。欲來誘調比丘。又有惡鬼怨
賊毒蟲惡獸。不得如意醫藥使人我若此住。必爲我淨行
及命作留難。佛言聽去。准毘尼母論云。移夏不破安居。
諸部無
文開
受日出界逢難法律中。比丘受七日出界。爲父母兄
姊等至意留過日。或水陸道斷遂
即過限。佛言不失歳。僧祇云。若受日
在道不得迂迴。當日若了。即還本
諸衆自恣法篇第七
時諸比丘共住受持唖法。佛種種呵責言。此是白羊外道
法。自今已去聽共相檢校。知有罪無罪。有十利故。便得
正法久住應安
居竟自恣
僧自恣法佛言。應十四日十五日十六日自恣。餘辦
衆具如説戒中。比丘不知何時。佛言聽小
食大食上上座。
應唱令白
大徳僧聽。今白月十四日餘日
准此
衆僧集某處自恣
差受自恣人法佛言。聽作時若打揵搥。若告言。諸大
徳。自恣時到僧集已。應先差人應具
兩種五徳。一自恣五徳。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自恣未自
恣。二具擧罪五徳。知時如實利益柔軟慈心也。十誦五
分。並差二人以上。若衆止五人前後單差。若
有六人一時雙牒而作羯磨。應和問答已白言
大徳僧
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
受自恣人。白如是。
大徳僧聽。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
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某甲作受自恣人
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差比丘某甲某
甲作受自恣人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兩五徳者。方從座起。至
上座前。禮僧足已。然後胡跪和白
白僧自恣法佛言。自恣時應知比坐有來。不來
者聽先白已。然後自恣作是白言
徳僧聽。今日衆僧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僧
和合自恣。白如是佛言若比丘應十四日自恣。比
丘尼應十五日自恣。此謂二衆相
依住法。若無縁者
三日倶得自恣
正自恣法佛言。應偏袒右肩脱革屣*胡跪合掌。應一
一從上座作。次第應離坐自恣。五分云。取



草布地令在上自恣老病者隨
竟復本座。應對前五徳者言
大徳衆僧今日自
恣。我比丘某甲亦自恣。若有見聞疑罪。願大
徳長老哀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
三説律本云。若説錯忘一一授之。其二五徳。准僧祇云。
各至本座處自恣。不得待僧竟。其衆僧自恣已。五徳至上
座前。告云僧一心自恣竟。
便如常禮退。出十誦律
略自恣法佛言。若有八難及餘縁。如説戒中事者。略説
自恣。但對首有二略。單白已有三略。如鈔所
明。若難事可得。廣説便廣説。若
再説若一説。若不者應如法治
四人以下對首法佛言。若有四人不得受。第五人欲
更互自恣。應盡集自恣。若有四
人。應更互
恣如是白言
三大徳一心念。今日衆僧自恣。
我某甲比丘清淨三説已。若有三人二人亦准此法。
改對首人數爲異。又不得別
衆。及以有犯。
並不應此法
一人心念法佛言。若自恣日往説戒堂掃洒。敷坐具盛
水器洗脚器然燈火具舍羅。爲待客比丘。
若無來者。應
心生口
今日衆僧自恣。我比丘某甲清淨

尼差人自恣法佛言。比丘尼夏安居竟。聽差一比丘
尼爲尼僧故往大僧中説自恣。若僧
尼二衆各不滿五至自恣日。比丘尼往至比丘所。禮拜
問訊。若衆滿者應索欲問縁。答云差人自恣羯磨應云
姊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差比丘尼
某甲。爲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説三事自恣
見聞疑。白如是
大姊僧聽。僧*今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尼僧
故。往大僧中説三事自恣見聞疑。誰諸大姊忍
僧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説
三事自恣見聞疑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
忍差比丘尼某甲爲比丘尼僧故往大僧中
説三事自恣見聞疑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佛言。彼獨行無護者。應差二三尼爲伴往大
僧中。禮僧足已曲身低頭。合掌作如是語
丘尼僧夏安居竟。比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
僧説三事自恣見聞疑罪。大徳僧慈愍故語我。
我若見罪。當如法懺悔三説。已良久。僧上座告言。
徒衆上下各並默然者。實由
尼等内勤三業外無三事故不見犯。雖然上座有勅。勅諸
比丘尼衆。如法自恣謹愼莫放逸。使尼禮僧足辭退至
本寺已。集尼衆等傳僧教勅。如説戒法所明也。此自恣説
戒略教授法。律本文缺義明前後。而臨事必須條理不容
杜默故。且略標一句。以表
常式。得齊行用未必依
諸分衣法篇第八
於中僧得施有二。初謂七衆所施爲僧得。二
謂道俗所施爲現前。若約縁就時不出六種
一二部僧得施法時有住處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
時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
分。無比丘尼純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純沙彌尼亦分
作二分。若無三衆。比丘僧應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無
應分作二分。若乃至無沙彌者。比丘尼應分得物已。至當
部中皆須作羯磨分。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
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還須僧法
羯磨。遮約十方來者。既作法已。現前自分羯磨如後
二二部現前得施法爾時世尊三月靜坐。唯除一供
養人。時有六十頭陀比丘。往至
佛所爲佛所讃。諸非頭陀比丘捨衣成大積。佛言。應布施
衆僧。若與一人聽與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
埵。比丘應與分。七羯磨人應置地與若使人與。若沙彌
應等與若與半。若三分與一。守僧伽藍人應等與。若
至四分與一分。若不與
不應分。若分應如法治
三時現前得施法時有比丘在異處。結夏安居已。復
於異處住。不知何處取物分。佛言
聽。住日多處取。若二處倶等聽。各取半。若大得可分應
隨數人分。或墮籌分乃至一人爾攝取。不作心念法
四非時現前得施法時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
言。聽數人多少。若十人爲十
分。乃至百人爲百分。若好惡相參
應使不見者擲籌分之。不合羯
五時僧得施法時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後分衣而不
待來。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
不。佛言成分衣。應相待亦應出。彼分應羯磨分之。如非
時僧得施法。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應
心念口
受言
此是我物三説已。若受不受更有
餘。比丘來不應與
六非時僧得施法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
物。普通十方皆興施福故。律
云。時有異住處現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時有客比丘
數數來分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與其
正法。然後分如亡人輕物中説。二者若亡五衆所有衣
物。佛言。應一切屬僧。然僧有四方現前不同故。物則
重輕兩別。又約輕重物中分
處。非唯一軼具如後十段
初明五衆死物之所屬十誦。有比丘死衣物衆多。
王家親屬並欲取物。佛言。
王親不合。僧應得之。乃至今時雖依三寶。出家
財法必縁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廣如鈔中
二分法十種一者糞掃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二現
前取。如十誦學悔人擯人守戒人共住
死者。三同見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四功能取。如律
云三擧人死同羯磨擧僧。五二部僧取。如律無住處
死。薩婆多二界中間死。六面所向取。如論二界中間死。七
入和尚。僧祇云。沙彌死衣物令和尚知八入所親白衣。
薩婆多云。滅&MT01181;人物。九隨所在得。如十誦寄
人不寄處等。十在衆中死羯磨取。廣亦如鈔説
三同活共財法律無正斷。若取分別共財。則除隨身
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則任在者
籌量。出處多少但取實情。生死同
志則無負犯。若渉私懷。具招兩過
四負債法佛言。應問言誰負病者物。病人負誰物。知已
應索取。若負他者聽持長衣償。若無賣三衣
償有餘與瞻病人。僧祇云。當深察前
人。可信可證明者與之。反此不得
五明囑授佛言。僧問瞻病人言。病人有囑授不。若云病
人臨終時言。此物與佛與法與僧與塔與人。
若我終後與者。佛言。應索取現前僧分五分。
若生時與人未持去者。僧應白二羯磨與之
六分物時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應持戸鉤付僧知
事人。然後供養舍利。毘尼母云。先將亡者去
&MT01180;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
物著僧前。然後依法集僧分之
七斷輕重物十誦病人死無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曝卷
徐擔入衆中。律云。彼持亡者衣物。來
在衆中。當
作是言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住處命過所
有衣物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如是三説毘尼母云。
並取衣物在僧前。著
已遣一人處分。可分物
不可分物。各別一
正明處分佛言若比丘死。若
多知識若無知識。
一切屬僧。若有園田果樹別房。及屬別房物銅瓶銅盆斧
鑿燈臺繩床坐褥臥褥氍氀車輿。守僧伽藍人水瓶澡





錫杖扇。鐵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諸種種
重物。並不應分屬四方僧。氍氀長三肘廣五肘毛長三指。
剃刀衣鉢坐具針筩倶夜羅器。現前僧應分之。律文正斷
如此。餘有不出者。當於諸部律論聯類斷判。當觀律本判
意不容緩急自欺。必欲廣
知具如量處重輕物儀中
倶夜羅器者謂減𥁊次𥁊小&MT04125;又餘鋺
盞器
八量徳賞物佛言。五法成就應與病人衣物。故知不
具則不得賞。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
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愍心不爲衣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若死。五能爲病者説法。己身於
善法増益。僧祇律有四種暫作。若僧差作自樂福作邪
命作。並不合賞。若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燈
命終者。便得此物。五分云。多人看病與究竟者。律
云。當與受持衣。若不知者當極與看病。與上三衣隨看
中下與衣亦爾。十誦云。若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物。五
分十誦云。比丘病二衆合得。比丘尼病三衆得。摩得勒
伽云。白衣看病。應與少許。尼三衆同之。十誦云。看病人
爲病者出外乞。衣藥得。留待還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
依法
賞*之
正明賞法佛言。應與瞻病者六物。謂三衣
鉢坐具鍼*筩盛衣貯器。應如是與
徳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筩
盛衣貯器。隨當時

牒入
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與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徳僧聽。某甲
比丘命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鍼*筩盛
衣貯器
此現前僧
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
與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鉢坐具
貯器
者默然。誰不忍
者説。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
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本具明。有徳合賞。若無徳
者理非僥倖。必知事勞無有法。
益者可入輕物作法。然
後和僧。准論隨功賞贈
九分輕物法毘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
轉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時僧得
施羯磨具有展轉之言。則五人已上須用此法。律文當差
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與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
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
具含付分二法。餘無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大徳僧
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
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 大徳僧聽。比丘某
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是衣
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
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
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此
法已。
隨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數與之不宜別施更招漏染非佛
制故。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云。若
一衣極好不須割破。衆並有
者從上行之。須者直付之
四人分法毘尼母云。若但
四人應作直分羯
磨。其賞看病物
義准。三人口和
以衣
諸大徳憶念。今持
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等隨
有言之
與某甲著病比丘
自餘輕物應准作
直分。羯磨
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某
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白如是
 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
僧應分。誰諸長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
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若捨衣若分衣。
若客來並如上
衆多人分法毘尼母
云。四
人共住一人死。應展轉分捨衣
已賞勞法。但二人口和付言
大徳僧聽。我等持是
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鍼*筩
盛衣貯器
與某甲看病比
三説已。其輕物者准。本律
云。應彼此三語。受共分應言
二大徳聽此亡。比
丘某甲衣物應屬我等三説餘人亦爾。若有二人
亦須准上其賞勞。直付三語。
雖了分物。未入手
客來須與分
一人心念法毘尼母云。一相應法
者。二人共住一人死。
在者取
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三説已。手
執物故後來不得
十得受衣法僧祇云。若爲病人求醫藥衣食。及爲塔事
僧事。雖當時不在並應與分。善見云。若
界外比丘入。亦須與分。謂在羯磨時。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衆不成分衣。又現前施中得與沙彌淨人。分等或等或半
如前分別。十誦云。比丘有衣鉢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
見者分之。若在白衣家死者輕物隨五衆。現前分重物
任意遠近。有僧法寺付之。若無五衆者。律令信樂檀越
應守掌。若無五衆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餘如鈔
懺六聚法篇第九
懺悔法律云。有二種人。一者愚癡謂不見犯。雖見犯不
能如法懺悔。二者智人即返上句。未曾有經云。
前心作惡如雲覆日。後心起善如炬消闇。故經律倶明懺
悔。然懺法多種。若作事懺但能伏業易奪。若作理懺則
能焦業滅業。先論利根依理斷業。如涅槃云。若有修習
身戒心慧。能觀諸法由如虚空。設作惡業思惟觀察。能
轉地獄重報現世輕受。若於小罪不能自出。心初無悔不
修善覆藏瑕玼。雖有善業爲罪垢汚現世輕報。轉爲
地獄極重惡果。是爲愚癡。若犯四重五逆謗法名爲破戒。
有因縁故則可拔濟。若披法服常懷慚愧。生護法心建立
正法。我説是人不名破戒。成實論云。有我心者則業煩惱
集。若無我者則諸業不能得報以不具故。未曾有經云。夫
人修福須近明師。修習智慧悔重惡業。華嚴經云。譬如幻
師能幻人目諸業如是。若如是知是名清淨眞實悔過。二
者鈍根依事懺者。若依大乘則佛名方等具列行儀。依法
懺悔要須相現准教驗心。若依律宗必須識於罪名種相隨
有牒懺。若疑不識不合加法唯除不學者隨犯結根本。此
但滅犯戒罪也。故智論云。戒律中雖復微細懺則清淨。犯
十善戒雖懺三惡道罪不
除。如比丘犯諸性戒等
懺波羅夷法佛言。若比丘比丘尼。若犯波羅夷已。都
無覆藏心當如法懺悔。與學戒羯磨奪三
十五事盡形行之。若衆僧説戒羯磨時來與不來無犯。若
更犯重應滅擯。僧祇云。若犯重已啼泣不欲離袈裟
者。又深樂佛法應與學戒。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不淨
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過食除火淨五生種及金銀。自
從沙彌受食。十誦云。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丘下
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未受具過三夜得。與僧
作自恣布薩二種羯磨不得。足數餘衆法不得作得受歳。
律云。不得衆中誦律無者聽之。毘尼母云。與學悔法已
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
得超生離死障不入地獄
懺僧伽婆尸沙法佛言。若犯僧殘已覆藏者隨覆
日。與波利婆沙。行波利婆沙已與
六夜摩那埵。行摩那埵已當二十僧中出罪。若犯罪不覆
藏。僧。應與六夜摩那埵。行此法已便二十僧中與出罪
羯磨。若二種行法中間重犯。隨所犯者與本日治。行此
法已然後出罪。若行波利婆沙者。得羯磨已奪三十五事。
在僧下行八事失。夜白僧發露供給衆僧盡覆日
行之其摩那埵法與別住法並同唯在僧中宿爲異






懺偸蘭遮法罪縁兩種。初明獨頭偸蘭。有三差別如破
法輪僧盜四錢盜僧食等名上品。若破羯
磨僧。盜三錢以下互有衣相觸等名中品。若惡心罵僧盜
一錢。用人髮食生肉血。裸身著外道衣等名下品。
明從生者。十誦云。從初篇生重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
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若僧殘生輕應一
比丘前悔。薩婆多云。懺法與波逸提同前
獨頭偸蘭懺法。亦准從生上中下懺應知
已前三懺罪
事非輕悔法。繁密理須精練。自可持律行用
是常。餘者博尋終成虚托必欲清蕩即是智
人。觀縁執法固無有失。縱舒撰次非學不知
徒費時。功未辦前務故闕而不載。必臨機秉
御大鈔詳委
懺波逸提法悔通僧別故。前列三十。唯據對首。後列
九十由貪慢財事輕重二心故。分二位懺
捨兩
前懺捨墮佛言。犯捨墮衣不得遣與人作。三衣
作波利迦羅衣。若數數著用衣。若淨施
應捨已然後作淨。此尼薩耆衣當捨與僧若衆多人若一人
不得別衆捨。若捨不成捨得突吉羅。故知三種懺法又。
犯通僧別界分
二所並委詳思
僧中懺法要須五人以上爲受懺者。僧中捨墮有於三
種。初明捨財謂離罪縁。中明捨心謂離罪因。
後明捨罪除生死業。此之
三捨懺法宗途義類通
初明捨財三十捨中乞綿作衣。畜貿二寶此之三戒
不對於僧。餘者皆通三境。今摘取數犯者
以爲摽首。捨法有三。初五長之物。二離受衣。三餘雜捨
辯定此三訖。將往僧中。佛言。捨與僧時持往僧
中。偏袒右肩脱革屣向上座
禮。*胡跪合掌應作如是捨言
大徳僧聽。我某甲比
丘故畜一三
五八
事長衣犯捨墮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
自買得一事衣犯捨墮
我今捨與僧一説若知數者隨多少言之。若衣財衆多
乃云不憶數也。唯除三衣一種以必有數。
若衣財多處並隨處捨已。然後懺罪由通染犯故也。
乃至罪名多少並具明牒。准律如此不可癡作
中明捨心薩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明日。
或得本財及得異財並不犯。二者衣已捨罪已
悔。畜心不斷當日明日得本異財並犯由心染故。三者
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者。若即日得本財異財犯吉羅。今
按諸律論。捨墮還財並由僧量不自專已。或永棄捨。或永
入僧。或還本道俗。或通施七衆。如律本斫壞入庫之例
等是也。故捨心決絶曾無顧録。若還本財事同新得如
法説淨應本白法。今此律宗言非虚設。既捨與僧心亦無
繋故。律本云。若不還衣若著用破壞
受作三衣。但犯吉羅止是失法之罪
捨罪法佛言。彼捨衣竟。
即於僧中懺悔
乞懺悔法准律本後文
出當作是乞
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今有

波逸提罪。從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
丘懺悔。慈愍故
請懺悔主法佛言。若一住處一切僧並犯罪者不得向
有犯者懺悔。有犯者不得與他解罪。若
有客比丘未清淨無犯者。當一一往彼所懺悔。若無來
者當詣比近清淨衆中懺悔。此比丘當還本住處。餘比
丘向此比丘説犯名種懺悔。若能如是者名清淨。五分
律云。若有命難因縁。佛開同犯不同犯並得受懺。若無縁
者不得。故律云。有二種癡。謂不見犯從
犯者。懺悔律闕請法。今准義須應言
大徳一心念。
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爲波逸提懺悔主。願
大徳爲我作波逸提懺悔主。慈愍故三請未得
答其可不
和白法應索欲問和已答云。
受波逸提懺悔羯磨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
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是中有
衆多
若干
波逸提罪。今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
忍聽。我比丘某甲。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
作是白已。
(sic)告言可爾
正捨罪法其常途謹誦多有繁濫捨過。則無不可妄指
藏罪。著用隨犯方言希。故削除有則如後應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
捨墮。此衣已捨與僧。有衆多
若干
波逸提罪。今向
大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樂不懺
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覆藏願大
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三説已
語言
自責
汝心生厭離答言
還衣法佛言。彼捨墮衣應還*此比丘。若不還者犯罪。
還法有三。謂五長等有縁者展轉還。非五長
即座還。若無縁五長者明日還。明
了論中。令一宿間故義須分識
明即座轉付法佛言。若衆僧多難集。此比丘有
因縁事欲遠行者。應問言。汝此
衣物與誰。隨彼説便與。是中有一月衣急施衣。過後
畜長鉢殘藥長衣。此五長戒依此法還之*應作如是言
徳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墮。此衣
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與
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白如是。
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若干
長衣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誰諸長老忍。僧持此
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此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與某甲比丘。
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丘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僧祇云。知識比丘僧中。
得此衣已屏處付與
後明即座直付法若非五長並依此法若是五
長曾經宿者亦准此文
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餘二衣乃至迴
僧物並准著
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僧。若僧時到僧忍聽。僧
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白如是。大徳僧聽。某
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墮。此衣已捨與
僧僧今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誰諸長老忍。僧
持此衣還某甲比丘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
是持
對四人已下對首法若向四人懺者。捨財文同於上
懺罪。須口和三人不得用單白。
還財得作直付羯磨如上。佛言。若欲在三比丘前懺悔者。
應至三清淨比丘所。如前捨懺法具修威儀作如是捨言
諸大徳聽。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犯捨
墮。我今捨與諸大徳作如是捨已應懺本罪。先請懺
悔主其請文如上。僧中無異是



中懺主。應
餘二比丘言
二長老聽。若長老聽。我受某甲
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二比
丘答言
可爾方告懺罪者言可
爾。還衣對二人

對一人捨墮法佛言。若在一比丘前懺悔者。至一清
淨比丘所應如法懺。今時行事對首懺
多故須明立定式使
披尋者易爲昭練
捨衣法應將一比丘至自然界中。或在戒場並須盡集。
將所犯財並連束一處已。具修威儀如是捨言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衆多長衣。
故離僧伽梨宿
犯捨墮
今捨與大徳
請懺悔主法其文如上僧中所説。懺悔主應爲分別
罪名。及種與相也。名謂六聚差別種。謂
畜長離衣三十事異相謂一多不同。故律云。一名多種住
別異。佛言。若犯僧殘罪乃至突吉羅。知而覆藏者應先
教作突吉羅懺。後如法懺
故知前須委問然後教悔
藏罪法若案捨墮具足八品。突吉羅二品。根本從
生如後所列。覆藏合有六品。初二品覆
本墮生。中二覆著用不淨衣生。後二覆僧
説戒默然生。並經初夜二夜以去爲
先懺從生罪
其八品小罪。應總請一懺悔主。文同波逸提。
唯以突吉羅懺悔主爲異。次正懺悔覆藏罪
大徳一
心念。我比丘某甲。故畜衆多長衣。犯衆多
波逸提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著用犯
捨衣突吉
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説戒默妄語
犯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並據有言之
犯突吉羅罪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更
不敢作。願大徳憶我一説餘治罪
立誓並如上
懺悔二根本小罪法善見云。犯捨墮衣不捨而著隨
著得突吉羅。律云。僧説戒時
乃至三問。憶念罪
而不發露者突吉羅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
著用不淨衣及經僧説戒默妄語。並犯突吉
羅罪各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更不敢
作。願大徳憶我一説餘詞同上。此並據有犯者言
之。上來從生根本律合前後兩懺
不出正文。今義准諸懺理例
可解。故立正儀想無疑
懺根本罪法應對前
懺主言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故畜長衣不説淨犯捨墮。此衣已捨與大徳。
有衆多波逸提罪。今向大徳發露懺悔不敢覆
餘文如上僧中乃至呵治立誓還衣諸法並准前條其
犯捨財已用壞盡。必委種相及九十事並同懺悔
懺後墮法大同三十中。唯無財捨爲異。若懺前品從生
八種。或有或無如新衣過。量著用並犯理須
准懺。如妄語掘地無因而犯亦不必並通。宜隨犯多少稱
實前懺不得在根本。後以佛制在前。若懺根本別衆得
開不同*三十。其請懺悔主文如
上説。若正悔本罪文。少有別應言
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犯故妄語波逸提罪餘有
隨稱
不憶數
單墮多不憶實。自有
者隨有言之實而非謬
今向大徳發露懺悔不敢
覆藏餘詞如上。乃至
呵責立誓亦爾
懺波羅提提舍尼法謂在村巷中。從非親尼自手受
食。或食尼指授食等。諸律令
請一人爲懺主説罪名
種一説便止其詞曰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食比丘尼指授食。犯波羅提提舍尼罪不憶數。
大徳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爲。今向大徳悔過。
僧祇云前
人應問言
汝見罪不。
見。應呵
責言
愼莫更作。
頂戴持
懺突吉羅法佛言。若故作者犯應懺突吉羅。又犯非
威儀突吉羅。若不故作但犯突吉羅。律本
具明故誤二心唱言兩罪條別。諸師不披律部但以五懺
爲宗。遂即雷同一概輕重共同懺蕩且五懺明義止是別
時。偸蘭及墮有無多少立法非一。理須顯明。凡語難依
聖言易信。故毘尼母云。若故作者對一人説懺。誤作者
責心懺。此則與律符同。何得故執。如律呵責揵度及明
了論。薩婆多等各有明據。非唯抑度義。須謹依餘有從
生根本九品不同。
並如上准酌例取
正明懺儀律並無文。准用前法理
通除滅。前明故作者
請懺
主云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突
吉羅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突吉羅懺悔主。
慈愍故
捨罪法從生根本明須兩識種相多少
並委審詳。應對前人作是言
大徳一心念。
我某甲比丘。故不齊整著僧伽梨餘有
准著
犯一突
吉羅罪。今向大徳發露懺悔更不敢作。願大
徳憶我一説呵責
立誓如前
誤作懺法具修威儀。心
生慚愧口言
我某甲比丘。誤不齊整
著僧伽梨。犯一突吉羅罪。我今自責心悔過
雜法住持篇第十
六念法律中並有其事。而文意散落正本出在僧祇。
而彼言略意廣。又當世盛行故須義加云
一念知日月數僧祇云。念知月一日乃至十四
十五日。月大月小悉應知之。五分
云。諸比丘應知半月數。知布薩日悔過清淨。律云。念知
黒月白月兩種數法。若入聚落先須知之。此則具含道俗
兩法應作
念言
今朝黒月小一日乃至十四日言之。若
大言大也。其白月者
以純大故。但言今朝白
月一日。乃至十五日
第二念知食處僧祇云。清旦當作施食念等。
今以諸部會通。隨實作念言
我常乞
食。
我常自食已食。
我常食僧食若不常定
者應作是

我無請處今乞食若食已食。若檀越
僧常食等例知
若言今有
請處念自訃。
我有請・處・今依背縁佛言。若
迦提月
中。若施衣若病
等並開背請
若言我有請處今捨與人佛言。若
一日受
衆多請自受一請。餘者施與人言。長老我應往彼今布
施汝。僧祇云。我今得食施與某甲比丘乃至沙彌尼
我某甲比丘。今朝檀越施與正食。迴施比
丘某甲。檀越於我不繋我當食三説十誦云。此念
法唯五種人得
作。謂阿蘭若獨住遠行長病飢
時。依親里住人如此得行心念
第三念知受戒時夏數僧祇云。日日自憶若干
臘。諸部律論皆爾應言
於某年某月某日某時若干
受具戒今無夏後若
有夏
隨多
少稱
第四念知衣鉢受淨僧祇云。當憶受持三
衣。及不受持作淨施者
我今
三衣鉢具並受持。長財並説淨後有不受持不
淨者。隨有
念持念説
念多少等
第五念知食同別僧祇云。念別
衆食又應念言
我不別衆食





若准佛言別。衆食有八縁。開者應白入。
若無別衆食縁者白出若有者白言
我有別衆
食縁作此白
已得食
第六念身強羸僧祇云念
若病不病
應言我今不病堪行道
若有病
者應言
我有病念須療治
白同利食前後入聚落法爾時羅閲城中。衆僧
大有請處皆畏愼不
敢入城受請。佛言。聽諸比丘相囑
入城。應告同請比丘如是
大徳一心念。我某
甲比丘。先受某甲請今有某縁事。欲入某處
聚落。至某家白大徳知佛言。若囑授已欲至
而中道還。或詣不至所囑
家。或囑至白衣家。乃更至庫藏處尼寺中。若即白衣家
還出如是等。皆失前囑授。若欲往者當更囑授除施衣時
者。謂迦提一月五月。除此已餘時中
勸化作食。并施衣者若迦提時通開
白非時入聚*落法佛言。若入聚落當囑同住比丘
而不出。囑法前條亦爾。僧祇
云。食雖早竟若入即名非
時。既無正文應義設言
長老我非時入聚落

至某城邑聚落。某甲舍前人
可爾
作餘食法佛言。若比丘食有二種。一者不正食。謂
食枝葉華果食。油胡麻黒石蜜磨細末。若
粥出釜持草畫之。無處非食非請非足食。二者正食。謂
飯糗乾飯魚肉等是請是食是足。若於正食中。若食飽足
已捨威儀。不作餘食法得而食之。咽咽波逸提。若依
祇但前食堪足飽食。咽咽已捨威儀者。若更食即名犯足。
又依律本。諸比丘。受不作餘食法者。見上座來告云。我
受不作餘食法便不須起而得食竟故知前境是足。若起須
作餘食法。又尼敬僧戒中亦爾。故知尼亦
有餘食法。若犯足者持食至未足者前白言
大徳我已
足食。汝知是看是彼取少食已還與彼。
若不食者亦得與言
長老我已
食已止汝食之彼便取食之。律云。一足食
尼作法已。通一切足食者同
呵責弟子法爾時諸弟子。不順弟子法。不承事和尚
阿闍梨無慚無愧不受教勅。作非威儀
行不恭敬難與語與惡人爲友。好往婬女家婦女家。大
童女家黄門家。比丘尼精舍式叉摩那精舍。沙彌尼精舍。
好往看龜鼈。佛言。和尚阿闍*梨應作呵嘖有三種一者
喚弟子現前。二者出過令伏三量過設呵。又自量喜怒非
分暢志。並反欺
負可詞五種應言
我今呵責汝汝去
汝莫入我房

汝莫爲我作使
汝莫至我所
不與汝語
是謂和尚呵責弟子法。阿闍梨
呵責詞亦同。唯改第四呵詞言
汝莫依止我弟子被呵
責已應日
三時朝中日暮。向和尚阿闍梨懺悔。當如是懺
悔。偏袒右肩脱革屣右膝著地。合掌作是懺言
大徳和
尚。我某甲今懺悔更不敢作若聽者善。若不聽
者當更日三時如上懺
悔。猶不許者當下意隨順求方便解其所犯。若下意隨順
而師不受。其懺者當如法治。亦令餘比丘爲將順故令
共至和尚阿闍梨所。調和令早受懺悔。彼和尚若盡形壽
呵責竟安居呵責。又呵責病者。不出過不現前。並名非
法反治其師。若弟子被治罰未相懺悔。而受供給及以依
止者非法須治。其師若弟子被輕呵責而不爲和尚阿闍
梨。及餘比丘執事勞役
者。佛言。得罪應如法
弟子和尚白謝法佛言。若弟子見和尚五種
非法。應懺謝而去。白和尚
我如法和尚不知
我不如法。和尚不知

我犯戒和尚捨不教訶若弟子犯過。和尚捨者得
今據合呵而癡故。不責不
若有犯亦不知
若犯而懺者亦不知僧祇
云。
應軟語諫師。若不受者和尚應捨遠去。依止師者持
衣鉢出界宿。明日當還更依止餘比丘。十誦云。有四
種和尚。若法食倶與名樂住。若與法不與食者餘處
覓食名爲苦住若與食不與法懺謝而去。若不與法食不問
晝夜即應捨去。由出家本意志存道業。俗懷圍遶翻結
生死故。成實言。染著眷屬愛樂住處。故墮迦陵伽等
餓鬼中生。
餘廣如鈔
諫作犯法時有比丘欲犯波羅夷。乃至惡説。
佛言。諸比丘應如法諫作如是言
大徳莫
作是不應爾。大徳所作非法非律非佛所教
若此比丘言我今始知是法是戒經半月
月説戒。經中來者餘比丘復應如是諫
長老汝曾
經二三説戒中坐。何況多。汝今無利不善得。
何以故。汝説戒時。不用心念不一心攝耳聽
法故然此比丘自知所作是謂他所諫非。故作犯根本不
語突吉羅。若自知所作非。謂他諫者是。故作犯
根本不從語波逸提。比丘無知無解隨所犯罪。如
法治重増無知罪波羅提。若爲無知人諫應反語
汝可
問汝師和尚阿闍梨。更學問誦經知諫法已然
後訶諫薩婆多云。若前所諫者有六種人。一心有愛
憎。二鈍根無智。三若少聞見。四爲利養名聞。
五爲現法樂但欲自攝。六若新出家愛戀妻子。如是六人
諫則有損。若發教諫出言無補。應反語言。但自觀身善
不善行。亦不觀他作以不作。
若反上六者則應展轉相
諫止犯法時有比丘不學戒。亦不讃歎戒。
佛言。餘比丘應如法諫。彼作是言
大徳當
學戒讃歎戒。不自破壞不犯罪。不爲智者呵
責。受福無量長夜安樂若彼比丘言。長老何用此雜
碎戒爲。我今不學此戒。當
難問餘智慧持律比丘。
餘比丘復應重諫言
大徳欲滅法故作是語耶。
大徳既不學戒。不讃歎戒。亦自破壞多
衆罪。爲智者訶責。長夜受苦不得安樂
諫比丘
癡不解者。此所
諫比丘應報彼言
汝還問汝和尚文如上。如法諫
已諫。若爲
學者應
當難問
佛言。五種持律。若誦戒序乃至三十是初持
律。若誦戒序乃至九十事。是第二持律。若
廣誦戒毘尼是第三持律。若廣誦二部戒毘
尼是第四持律。若廣誦毘尼是第五持律。是
中春冬依止四持律。若違突吉羅。夏安居應
依第五。若違波逸提。佛言。持律人得五功徳。
一者戒品牢固。二者善勝諸怨。三者於衆
決斷無畏。四者有疑悔開解。五者善持毘尼
令正法久住
佛言。有四種斷事人。若寡聞無慚。若多聞
無慚者在僧中言説斷事僧。應種種苦切呵
責。令無慚者不復更作若有慚者多聞。若有慚
者寡聞。衆中言説斷事
僧應種種佐助開示。
若隨彼所説讃言善哉
佛言。有五種疾滅正法。有
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文句。復教他人文既
不具其義有闕。二爲僧中勝人上座。而多不
持戒但修不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



丘持法持律持摩夷。不教道俗即便命終
法斷滅。四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
比丘便即捨置。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
正法
佛言。若上座既不學戒。亦不讃歎戒。若有餘
比丘樂學戒歎戒者。亦復不能以時勸勉讃
歎。我不讃歎如是上座。何以故。若我讃歎
者令諸比丘親近。習學其法長夜受苦。我見
如是上座過失。是故不讃若中。座下座亦如
上作句。次有上中
下座。能讃歎戒佛讃。
如此上座作句反上即是
佛言。毘尼有五答。一序答。二制答。三重制
答。四者修多羅答。五者隨順修多羅答。僧祇
律言。欲得五事利當應持律。一建立佛法。
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問他人。四
僧尼犯罪恐怖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諸方
而無有礙。是爲篤信持律者五利
十誦律。諸比丘廢學毘尼。便誦讀修多羅阿
毘曇。世尊種種呵責已讃歎毘尼。多有長老
比丘。就優波離學律。佛告比丘。有十種法
住世令正法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
義不能正受。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
威儀。乃至不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
上座。無威儀者令後生不學毘尼。致令放逸
失諸善法。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
法疾滅甚可怖畏。諸比丘應如是知。善見毘
婆沙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種法令法
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人持律
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法受戒。
四乃至二十人出罪。五以律師持律故佛法
住世五千年。薩婆多論云。毘尼有四義餘經
所無。一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
佛弟子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三趣
涅槃之初門。四是佛法瓔珞能莊嚴佛法。具
斯四義功強於彼。佛言。有四種廣説。若比丘
如是語。諸長老我於某村某城。親從佛聞受
持此是法。是毘尼是佛所教。若聞彼比丘所
説。不應生嫌疑亦不應呵
應審定文句已。應尋究修多羅毘尼檢校法
律。若聽彼比丘所説。不與修多羅毘尼法
律相應。違背於法應語彼比丘汝所説者非
佛所説。或是長老不審得佛語。何以故。我尋
究修多羅毘尼法律。不與相應違背於法長
老不復須誦習。亦莫教餘比丘今應捨棄。若
聞彼比丘所説。尋究修多羅。若毘尼法律與
共相應者。應語言。長老所説是佛所説審得
佛語。何以故。我尋究修多羅毘尼。法律與共
相應而不違背。長老應善持誦習。教餘比丘
勿令忘失。此是初廣説第二句從和合僧上座前
聞。第三句。從知法毘尼
持摩夷三比丘前聞。第四句。從一知法毘
尼摩夷比丘所聞。文句違順受捨亦如是
是謂四廣説。是故諸比丘汝等當隨順文句。
勿令増減違法毘尼當如是學。佛説如是。諸
比丘聞歡喜信樂受持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下
老病比丘畜杖絡嚢乞羯磨文
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嚢
而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嚢。願聽我比丘某甲
畜杖絡嚢。慈愍故如是
三説
僧與老病比丘畜杖絡嚢羯磨法
大徳僧聽。比丘某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嚢而
行。今從僧乞畜杖絡嚢。若僧時到僧忍。聽比
丘某甲畜杖絡嚢。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
甲老病不能無杖絡嚢而行。今從僧乞畜杖
絡嚢。僧今聽此比丘畜杖絡嚢。誰諸長老忍。
僧聽比丘某甲畜杖絡嚢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聽比丘某甲畜杖絡嚢竟。僧忍默
然故是事如是持
  右道宣比丘以唐貞觀中遊諸律肆。博求
異訣但見誦文。信語部秩成宗及至討論
赴要。曾未機正乃顧命筆墨依宗本撰次。
雖不窮源究末。庶得決事行用。願以塵露
山海照于萬代。志之所及亦遠矣
十誦律受三十九夜羯磨文
大徳僧聽。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
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
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
安居自恣。白如是 大徳僧聽。某甲某甲諸
比丘受三十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
恣。誰諸長老忍。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九
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者默然。誰不
忍者説。僧已忍聽。某甲某甲諸比丘受三十
九夜僧事。故出界是處安居自恣竟。僧忍默
然故是事如是持
十誦律受殘夜法若比丘受七夜未盡而還事
未竟。佛言。聽受殘夜
我受七夜法若干夜。在受彼出
僧祇律二十七事訖羯磨文若爲塔事爲僧事
應作。求聽羯磨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若僧時
到僧某甲比丘於此處*雨安居爲塔事僧事。
出界行還此處住。諸大徳聽。某甲比丘爲塔
事僧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如是去者要有所得。如是訖夜還。
凡諸部律受日又各不同。後來諸師用事者。
各執一部不用餘部。此亦是一家。今詳此諸
部律文。及以前互用皆得。所以然者。如其定
知前事。須一夜即用十誦受一夜法。乃至七
夜亦如是。或須三十九夜。亦用十誦羯磨受
法。若須七日十五日一月日。即用四分律文
受日法。若不定如前事幾日當了。即用僧祇
律文受日法。後有人不解即誦四分羯磨文。
爲他受僧祇事了。不誦三十九夜此皆非法
不成。何以知。羯磨文中牒事各各不同。故知
不成也。今畏諸人。謬用總抄諸部律。正羯磨
文呈簡諸賢。任見作法隨事所用也
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爾許比丘集結
小界。白如是
大徳僧聽。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誰諸長老忍。
爾許比丘集結小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爾許比丘集結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
若解只改結字作解字喚諸文。如前小界自
恣團座
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諸比丘坐處已
滿。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白如是
大徳僧聽。齊如是比丘坐處僧於中結小界。
誰諸長老忍。齊如是比丘坐處結小界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齊如是比丘坐處結
小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曇無徳部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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