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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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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60a01:
T1805_.40.0360a02:
T1805_.40.0360a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T1805_.40.0360a04: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360a05: 下卷題號並同前釋注撰*注宜作著列篇生
T1805_.40.0360a06: 起。如釋題及序中備釋
T1805_.40.0360a07: 釋二衣篇
T1805_.40.0360a08: 衣資雖衆制聽收盡以教名物故云二衣。言
T1805_.40.0360a09: 總別者即下二門物相繁細恐難辨析。故先
T1805_.40.0360a10: 總條貫然後別解。即以科目用入題中。然考
T1805_.40.0360a11: 篇題所立各異。四藥從法鉢器從教。對施頭
T1805_.40.0360a12: 陀等即約行。僧像赴請等乃就事。如是求之。
T1805_.40.0360a13: 敍意中三。初敍資用以顯功。言功有二。一能
T1805_.40.0360a14: 成儀即上二句。二能障染即下二句。識心具
T1805_.40.0360a15: 縛色質有待故云世累。塵染謂身之垢穢。或
T1805_.40.0360a16: 可形色生人愛著。若下二明順違。以生起上
T1805_.40.0360a17: 明順法成持。下明違教成犯。方式並訓法。咎
T1805_.40.0360a18: 戻即目罪也。故下三約二教以分章。總分中
T1805_.40.0360a19: 初示名義。制聽名義約罪有無。就下正分初
T1805_.40.0360a20: 分制物。即六物中五種屬衣如文所出。鉢在
T1805_.40.0360a21: 本篇亡物賞看病法乃以
針筒爲六與此不同
後列聽物。百一諸長爲
T1805_.40.0360a22: 一。糞掃爲二。俗施爲三。亡物爲四。制門三衣
T1805_.40.0360a23: 制意中。文列十段。義節爲五。初意多論示希
T1805_.40.0360a24: 有義。三名即僧伽梨等尚無北名。況有實
T1805_.40.0360a25: 乎。功徳論中有二意。一對三時。亦下二爲障
T1805_.40.0360a26: 蟲。言三時者乃是興制之縁。非謂三時不通
T1805_.40.0360a27: 互著。人多錯會學者須知。智論聖弟子者通
T1805_.40.0360a28: 目凡聖修聖道者。外道裸身表著空也。白衣
T1805_.40.0360a29: 重著表著有也。比丘三事不多不少。表住中
T1805_.40.0360b01: 道不著空有二邊也。十誦中以外道有著全
T1805_.40.0360b02: 段白&T073554;故截以異之。次意中。雜含四無量者
T1805_.40.0360b03: 即慈悲喜捨心。遍生境故稱無量。準下示名
T1805_.40.0360b04: 三中華嚴三毒。四分結使皆目煩惱。戒壇圖
T1805_.40.0360b05: 經云。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瞋口
T1805_.40.0360b06: 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即配三毒
及三業也
四中多論初
T1805_.40.0360b07: 意可解。第二應云。一衣不能有慚愧。三衣能
T1805_.40.0360b08: 有等餘三亦然。疏解云。由常一衣染淨通著
T1805_.40.0360b09: 慚愧不生。以隨三用各有法式。屏露行護發
T1805_.40.0360b10: 生善心故。第三反明三衣則中入聚。疏云。由
T1805_.40.0360b11: 僧伽梨隨聚方服生物信故。第四具三衣則
T1805_.40.0360b12: 道行生善。疏云。若在道行反披高揲準下村外
得反披或
T1805_.40.0360b13: 揲肩
敬護如塔幽顯懷徳故。第五明三衣。威
T1805_.40.0360b14: 儀淨者。疏云。四儀受用各有所在故。五中僧
T1805_.40.0360b15: 祇賢聖通目大小三乘。&T014108;音志旗之異名
T1805_.40.0360b16: 熾試
二音
字合作識即訓記也。鉢是出家人。器者亦
T1805_.40.0360b17: 謂表異外道俗流。據在後明相因引耳。當宗
T1805_.40.0360b18: 爲寒者。衣犍度中佛因夜寒初中後夜次第
T1805_.40.0360b19: 取三衣重著因制三衣。佛言當來善男子不
T1805_.40.0360b20: 忍寒苦。畜三衣足不得過。外部即上二論三
T1805_.40.0360b21: 世如來並著者。特推極果以顯聖儀。意令服
T1805_.40.0360b22: 者起勝想故。釋名中。總名者上中下衣同一
T1805_.40.0360b23: 號故。増一但有梵名。前後所引經律多號袈
T1805_.40.0360b24: 裟。眞諦雜記云。袈裟是外國三衣都名。名含
T1805_.40.0360b25: 多義。或名離塵服斷六
塵故
或名消痩服割煩
惱故
或名
T1805_.40.0360b26: 蓮華服離染
著故
或名間色服三如法
色成故
注中初示梵
T1805_.40.0360b27: 號。從色名者即經所謂壞色衣也。下文即後
T1805_.40.0360b28: 引云此翻不正色染是也。袈裟味者此示非
T1805_.40.0360b29: 正衣名。疏云。如六味中有袈裟味可是衣也。
T1805_.40.0360c01: 若下次辨古翻。三十中者即蠶綿二毛減六
T1805_.40.0360c02: 年四戒。別名中初科前明製造。應下列名。鬱
T1805_.40.0360c03: 多羅僧下脱入衆著三字。次約義翻引經中。
T1805_.40.0360c04: 具云慧上菩薩問大善權經有二卷。今引下
T1805_.40.0360c05: 卷。五條云中著者最在内故。七條上者五條
T1805_.40.0360c06: 上故。問。伽梨最上何不名者。答。若據二衣並
T1805_.40.0360c07: 五條上。但伽梨稀用從別標名。次科初標示。
T1805_.40.0360c08: 大下列釋三名。雜碎約相中價約直。在二衣
T1805_.40.0360c09: 之間下就著用最在下故。王宮聚落生物善
T1805_.40.0360c10: 故。及説法授戒亦須著之示尊相故。入衆語
T1805_.40.0360c11: 通。謂齊講禮誦諸羯磨事並著七條。院内即
T1805_.40.0360c12: 寺中居房室。等道行謂曠路中行。雜作即諸
T1805_.40.0360c13: 作務並服下衣。三約條分。非出本律世中相
T1805_.40.0360c14: 傳故云律無等。十九十七趣擧中品。如後
T1805_.40.0360c15: 細分。四通相中文擧縵衣爲例。即如三衣互
T1805_.40.0360c16: 爲從衣。但是約用加名。不論體相。然雖互通
T1805_.40.0360c17: 本制須定。有闕開從故云非無大分等。三中
T1805_.40.0360c18: 大悲經文出第三。初擧破況持。性謂受體。
T1805_.40.0360c19: 次擧無況有。形謂容儀。無破尚爾況受持耶。
T1805_.40.0360c20: 彌勒當來人壽八萬歳時出世。三會説法度
T1805_.40.0360c21: 人無量。釋迦遺法弟子初會先度。縱不得度
T1805_.40.0360c22: 乃至。千佛最後樓至。釋迦弟子無不度盡故
T1805_.40.0360c23: 曰無遺也。樓至經作盧遮。此云啼哭從悲爲
T1805_.40.0360c24: 名。悲華文出第八。如來因地爲大悲菩薩。
T1805_.40.0360c25: 時發此願也。五中初與四滅惡力。初是除業
T1805_.40.0360c26: 四即息諍。餘三生善力。二獲來果三感現樂
T1805_.40.0360c27: 五増長威勢。四中共相違反者。經云。其有
T1805_.40.0360c28: 衆生不相從順。多饒怨嫉共相鬥戰乃至交
T1805_.40.0360c29: 戰之時。能念袈裟令彼衆生得悲心軟心無
T1805_.40.0361a01: 怨心。等五云勝他者。彼云。衆生若於鬥戰諍
T1805_.40.0361a02: 訟爲護身。故尊重恭敬供養袈裟常持自隨。
T1805_.40.0361a03: 令彼衆生所在常勝無能陵者。縱鬥戰諍訟
T1805_.40.0361a04: 安隱解脱。等諒是慚愧人。衣慈悲之服。忽生
T1805_.40.0361a05: 思念即息諍情。故諸比丘深思佛語。或起瞋
T1805_.40.0361a06: 毒當自觀身。既服袈裟寧無慚恥。若我下述
T1805_.40.0361a07: 誠求證。菩薩説是願已。寶藏如來伸金色臂
T1805_.40.0361a08: 摩菩薩頂讃言。善哉善哉大丈夫汝所言者
T1805_.40.0361a09: 是大珍寶是大賢善。汝成道已。袈裟能成此
T1805_.40.0361a10: 五聖功徳。僧祇開與禳災頗彰勝徳。禳汝陽
T1805_.40.0361a11: 反除殃也。第二作之方法求財中。如法者
T1805_.40.0361a12: 離下諸過清淨財也。謂下示非法。四邪五邪
T1805_.40.0361a13: 如僧網解。律下引證。邪命總上四五。激發現
T1805_.40.0361a14: 相亦屬五邪。別擧兩相耳。捨墮衣對上販賣。
T1805_.40.0361a15: 更兼犯長乞浣等犯。然邪心難識略爲辨之。
T1805_.40.0361a16: 如今禮誦講經。或復世俗雜伎心希他物通
T1805_.40.0361a17: 號邪縁。或私畜長財箱嚢盈溢於己物則一
T1805_.40.0361a18: 毛不拔。於他施則多積無厭。濫倚此縁故從
T1805_.40.0361a19: 他。乞酌情檢事不淨何疑。負識高流幸宜改
T1805_.40.0361a20: 迹。財體中初科前示如法。熟緻即紬絹麻苧
T1805_.40.0361a21: 熟練厚緻者。然據律文猶通紬絹。若準章服
T1805_.40.0361a22: 儀感通傳皆非如法。今略引之。傳中天人云。
T1805_.40.0361a23: 佛法東傳六七百載。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
T1805_.40.0361a24: 用殺生之財而爲慈悲之服。師何獨拔此意。
T1805_.40.0361a25: 祖師答曰。余因讀智度論見佛著麁布伽梨。
T1805_.40.0361a26: 因懷在心何得乖此。及聽律後便見蠶衣臥
T1805_.40.0361a27: 具縱得已成並斬壞塗埵。由此重増景仰。
T1805_.40.0361a28: 又云。復見西來梵僧咸著布&T073554;。具問答云。五
T1805_.40.0361a29: 天竺國無著蠶衣。由此興念著章服儀。等義
T1805_.40.0361b01: 淨三藏内法傳中。反加誹毀。彼學小乘有部
T1805_.40.0361b02: 故多偏執。今宗大乘了義非彼所知。若下簡
T1805_.40.0361b03: 非法。生疏即今有用生紗生苧蕉葛等物作
T1805_.40.0361b04: 袈裟。並是非法文中紗別生熟倶非紬。即
T1805_.40.0361b05: 生者不得綃古云生絲繒也。又云蜀中出細
T1805_.40.0361b06: 薄絹名綃。引證三段。四分證上綾綺。僧祇證
T1805_.40.0361b07: 上生疏。毛髮樹皮等並外道服五百問紬絹
T1805_.40.0361b08: 等不現身者。雖生而厚障形不露故云如法。
T1805_.40.0361b09: 引勸中。彼律明此鳥兩翅相去五百五十由
T1805_.40.0361b10: 旬以龍爲食。欲取龍時以翅扇開海水。龍宮
T1805_.40.0361b11: 即現龍怖此故求片袈裟著宮門上。鳥見生
T1805_.40.0361b12: 敬不敢取食。又時有龍取袈裟戴於頭上尋
T1805_.40.0361b13: 岸而行鳥不能害。斯由製造依法顯有殊功。
T1805_.40.0361b14: 故引誡之。色如引文中初科上二句簡非。
T1805_.40.0361b15: 言上色者總五方正間。青黄赤白黒五方正
T1805_.40.0361b16: 色也。緋紅紫緑硫黄五方間色也。當下顯如
T1805_.40.0361b17: *注中兩句。上句對翻下句指所出。即下多
T1805_.40.0361b18: 論翻染是也。言正翻者顯前臥具等名皆非
T1805_.40.0361b19: 正。故章服儀云。如經律中通云壞色。故文
T1805_.40.0361b20: 云。當以三種青黒木蘭隨用一壞成如法色。
T1805_.40.0361b21: 又云。不正壞色唯釋門所懷別邪正也。明知
T1805_.40.0361b22: 不正即袈裟色。等若下明開。五納即五色碎
T1805_.40.0361b23: 段重納爲衣。雖是正間非純色故。涅槃下引
T1805_.40.0361b24: 證。壞色即不正也。廣辨中十誦初出非色。即
T1805_.40.0361b25: 是五正除。納衣簡所開也。戒下示如法色。泥
T1805_.40.0361b26: 即黒色棧即木蘭。婆論三節初明點淨。袈裟
T1805_.40.0361b27: 下次示翻名。眞紫下三簡非色。初中又二。
T1805_.40.0361b28: 初明五正開作餘衣。三點謂三色點。紺謂
T1805_.40.0361b29: 青赤色即木蘭異名。得皂下二別簡正間得
T1805_.40.0361c01: 不之相。皂即黒色準應
非正
及木蘭皆應法。赤白
T1805_.40.0361c02: 黄亦得者謂同青碧。作衣裏用翻名云染。即
T1805_.40.0361c03: 是正翻但語通如非。故前注中加不正色三
T1805_.40.0361c04: 字助之。名義方顯如結愛者擧例顯義。結愛
T1805_.40.0361c05: 煩惱染汚淨心。以色染物義亦同此如墨子見
染絲而悲
T1805_.40.0361c06:
簡非中眞紫即紫草染者。蘇方木名今時
T1805_.40.0361c07: 蘇木是也。地黄謂土黄。柰黄用柰皮染者。花
T1805_.40.0361c08: 黄謂紅花槐花等染。嘗考大藏但有青黒木
T1805_.40.0361c09: 蘭三色。如法今時沙門多尚紫服。按唐紀則
T1805_.40.0361c10: 天朝薜懷義亂於宮庭。則天寵用令參朝議。
T1805_.40.0361c11: 以僧衣色異因令服紫袈裟帶金龜袋。後
T1805_.40.0361c12: 僞撰大雲經結十僧。作疏進上復賜十僧紫
T1805_.40.0361c13: 衣龜袋。由此弊源一洩于今不返。無知俗子
T1805_.40.0361c14: 濫迹釋門。不務内修唯誇外飾。矧乃輒預
T1805_.40.0361c15: 耆年之上僣稱大聖之名。國家之所未詳。僧
T1805_.40.0361c16: 門之所不擧。致使貪婪嗇吝之輩各逞奢華。
T1805_.40.0361c17: 少欲清淨之風於茲墜滅。且儒宗人倫之教
T1805_.40.0361c18: 則五正爲衣。釋門出世之儀則正間倶離。故
T1805_.40.0361c19: 論語云。紅紫不以爲褻服褻服私服也。決云。不
爲褻服則公服可知矣
T1805_.40.0361c20: 文中子云。君子非黄白不衣。尚非俗禮所許
T1805_.40.0361c21: 豈是出世正儀。況律論明文判爲非法。苟不
T1805_.40.0361c22: 信受安則爲之。又學律者畜不淨財買非法
T1805_.40.0361c23: 服。及講至此目矚相違。遂飾己過以誑後生。
T1805_.40.0361c24: 便云。律中違王制犯吉。我依王制耳。且多論
T1805_.40.0361c25: 明違王制。乃謂比丘不遵國禁。如今國家束
T1805_.40.0361c26: 約僧徒二十出家係名簿藉出外執憑帶持禁
T1805_.40.0361c27: 物。似此等事有違結犯。何嘗禁僧不聽著
T1805_.40.0361c28: 褐。如此説者豈唯誹謗正法。抑亦不識王
T1805_.40.0361c29: 制。涅槃所謂如何。此人舌不卷縮。諒有生
T1805_.40.0362a01: 報故未彰現相耳。僧祇初示染物如。非鬱金
T1805_.40.0362a02: 樹根可染黄色。紅藍即紅花。青染即藍。澱花
T1805_.40.0362a03: 色謂班文。聽用下次明如法。巨摩即牛糞。西
T1805_.40.0362a04: 土牛食香草人所貴之。此方不宜故不應用。
T1805_.40.0362a05: 戒本下次明如色名相。初引戒本示名。次引
T1805_.40.0362a06: 廣文顯相。銅青謂青褐如舊銅色今罯成銅青
乃是正色耳
T1805_.40.0362a07: 泥謂以果汁浸於鐵器遂成黒色。河底緇泥
T1805_.40.0362a08: 亦可染黒。木蘭謂果汁者頗乖色相。故注
T1805_.40.0362a09: 以會之。此翻律者此即本部姚秦都長安故
T1805_.40.0362a10: 云北方。僧祇翻在揚都故云呉地。余下引親
T1805_.40.0362a11: 見爲證。可驗僧祇翻傳失旨。蜀部即川中準
T1805_.40.0362a12: 知。木蘭乃是華語。指善見者即如次科赤色
T1805_.40.0362a13: 鮮明是也。斥濫中初斥用僞經。彼經分五部
T1805_.40.0362a14: 衣色。謂僧祇著黄。五分著赤。四分著皂。迦
T1805_.40.0362a15: 葉遺著木蘭。十誦著絳色以僧祇入五部本枝不
分又五部中闕婆麁部
T1805_.40.0362a16: 此雖指斥義鈔復引未詳何意。又舍利弗問
T1805_.40.0362a17: 經・僧祇・迦葉遺・同上。四分著赤。十誦著皂。
T1805_.40.0362a18: 五分著青。然服飾隨時未必一定兩。經互説
T1805_.40.0362a19: 不足致疑。縱用彼文止是名濫。如諸部青黒
T1805_.40.0362a20: 豈得正色乎。四分下引律論證非。四分三色
T1805_.40.0362a21: 隨壞。善見謂爲遭賊。明知五大本非如法。
T1805_.40.0362a22: *注文兩段前定色相。以名濫故。後準文決。
T1805_.40.0362a23: 恐妄執故。結斷中初指諸教。純色謂五方正
T1805_.40.0362a24: 間。必下示成否。隨相即九十新衣戒。定量中。
T1805_.40.0362a25: 四分有通局二量。初示定量。安陀會長七尺
T1805_.40.0362a26: 二寸廣三尺六寸。此謂下衣道行作務故。不
T1805_.40.0362a27: 宜大。業疏云。諸部極小唯四分文。出家貧
T1805_.40.0362a28: 乏故是常也。餘二衣長九尺廣五尺四寸。然
T1805_.40.0362a29: 下出通量但云下衣極小。準餘二衣非小明
T1805_.40.0362b01: 矣。然恐身量短長不定。是故三衣倶準通量。
T1805_.40.0362b02: 言度身者此有二法。一準多論佛身丈六衣
T1805_.40.0362b03: 長丈八廣丈二。常人半之。衣長九尺廣六尺
T1805_.40.0362b04: 與四分
小異
據此以算。人身長一尺則長邊得一尺
T1805_.40.0362b05: 一寸二分半廣邊得七寸五分。如是増之則
T1805_.40.0362b06: 八尺之人。可著長九廣六之衣也。更増至佛
T1805_.40.0362b07: 量亦無差設。或身相長短不稱減。成儉約過
T1805_.40.0362b08: 須説淨。二準業疏就身裁度。疏云。從肩下
T1805_.40.0362b09: 地踝上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
T1805_.40.0362b10: 此謂人身多是長短不定。尠有肥羸縱有肥
T1805_.40.0362b11: 羸不妨服用。是故但出廣量不明長法有云餘
分葉相
T1805_.40.0362b12: 即是長量今謂葉相
廣長齊有何獨長邊
且今時人少至八尺但取九尺
T1805_.40.0362b13: 已内足可相稱。良由袈裟右角本在左肩或
T1805_.40.0362b14: 垂腋下。是故九尺之服頗宜八尺之身。今則
T1805_.40.0362b15: 右角前垂著用乖法。遂使長邊何啻丈二廣
T1805_.40.0362b16: 邊不滿五尺。長拕象鼻動越威儀。習久迷深。
T1805_.40.0362b17: 何由諫諭必懷奉法。夫復何言。文中節量等
T1805_.40.0362b18: 語本是誡節貪求。令知止足故。云取足而已。
T1805_.40.0362b19: 今此引用意顯隨宜。故云準此等。度字入呼
T1805_.40.0362b20: 謂裁度也。取字去呼謂粗略也。引諸文中初
T1805_.40.0362b21: 二字躡上通文。亦下一句生後引用。然四分
T1805_.40.0362b22: 下衣雖云窄小。而諸部中三衣或等足可準
T1805_.40.0362b23: 繩。恐見度身便即任意。廣長無法故云雖爾
T1805_.40.0362b24: 今執丈二長衣便云律
有通文者正墮此過
故下引示諸文初指二
T1805_.40.0362b25: 律。十誦上衣長五肘廣三肘同上
四分
下衣長四肘
T1805_.40.0362b26: 廣二肘半長同四分廣加九
寸則四尺五寸
七條量在上下之
T1805_.40.0362b27: 間。僧祇三衣各有三品。上者長五肘廣三肘
T1805_.40.0362b28: 亦同
四分
中者長五肘一不舒手謂五中一肘不舒手量不
滿五肘準彼論肘舒手
T1805_.40.0362b29:
廣三肘一不舒手。下衣長四肘半八尺
一寸
T1805_.40.0362c01: 三肘一不舒手。中下二衣亦各三品並如上。婆
T1805_.40.0362c02: 論中三事通有三品。長五廣三中衣同
四分
若極大
T1805_.40.0362c03: 者長六肘一丈
八寸
廣三肘半六尺
三寸
若極小者長四肘
T1805_.40.0362c04: 廣二肘牛。上出三品如法。下明過減非法。初
T1805_.40.0362c05: 判成受。過者可截減則可續。鉢無此義故受
T1805_.40.0362c06: 不成。若過下判犯準知。今時丈二長衣既不
T1805_.40.0362c07: 説淨皆犯長罪。*注出受淨前後以受持外者
T1805_.40.0362c08: 屬長物故故知法衣之上連帶長物。今按尼
鈔祖師明斷若過量外必須淨施
五分初
T1805_.40.0362c09: 縁亦依肘量。但隨人用不能一準故云不定。
T1805_.40.0362c10: 佛令隨身須依業疏肩踝爲度。若前諸部乃
T1805_.40.0362c11: 據中人八尺揩定。況分三品適足隨身故存
T1805_.40.0362c12: 品量也。上引二量攝盡機縁。定量則抑彼貪
T1805_.40.0362c13: 情。通量則被於異報。大論教意從儉爲先。
T1805_.40.0362c14: 故章服儀云。減量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
T1805_.40.0362c15: 増有成犯之法或容犯長
或制非法
又云。頃載下流驕奢
T1805_.40.0362c16: 其度。至論儉狹未見其人。餘如別説有云。鈔
引通文廢
T1805_.40.0362c17: 其定量者此順執
情妄排聖訓
問。必準通文過量得否。答。若準
T1805_.40.0362c18: 多論量外説淨非謂不得。但今著者不行説
T1805_.40.0362c19: 淨有犯長過。又復著用有所不便耳。問。今服
T1805_.40.0362c20: 長衣爲有何過。答。此有多過。一量外犯長提。
T1805_.40.0362c21: 二著用犯捨衣吉。三長垂肘外有象鼻相。歩
T1805_.40.0362c22: 歩吉羅。儻懼因果請從正教。條數中初科條
T1805_.40.0362c23: 即竪條。五七九至二十五皆從隻數。故徴所
T1805_.40.0362c24: 以如疏鈔者。業疏云。以沙門行慈仁育爲本。
T1805_.40.0362c25: 同世陽化故數非偶隻是陽數能發生故偶
是陰數能肅發故
兼指鈔
T1805_.40.0362c26: 者應是義鈔逸文。多少中初科四分止十九
T1805_.40.0362c27: 條。中品之極。十誦止十五條。中品之初。皆略
T1805_.40.0362c28: 上品故並云若過也。然文非顯了故引多論
T1805_.40.0362c29: 具列大衣三位九品。業疏云。所以極齊二十
T1805_.40.0363a01: 五條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次科先引
T1805_.40.0363a02: 律文。衣犍度云。諸比丘不知當作幾條衣。佛
T1805_.40.0363a03: 言應五條不應六條
應七條不應八條
T1805_.40.0363a04: 九條不應十條。乃至應十九條不應二十條
T1805_.40.0363a05:
若能過是條數應畜略上
三品
準律本無不字。後
T1805_.40.0363a06: 人不曉妄注於邊。後有知者不即削除。於下
T1805_.40.0363a07: 復注點出前非。至後鏤板不能刊正故也。今
T1805_.40.0363a08: 下正斥。無正教制開者謂非教制。復非所開。
T1805_.40.0363a09: 不足承用。三中聖迹記有二卷。靈裕法師撰。
T1805_.40.0363a10: 其文但示條相。智論明其衣體。故引以成之
T1805_.40.0363a11: 今有反求細布。有過絹
直放彼拈此。未善教意
言大準者謂九品之衣。隨
T1805_.40.0363a12: 力所辦從本須作二十五條。力不足者次第
T1805_.40.0363a13: 減降下至九條。以佛但著下品上衣。故知足
T1805_.40.0363a14: 以爲準。六中堤謂横堤。如田之堤岸。章服儀
T1805_.40.0363a15: 云。條堤之相事等田疇。如畦貯水而養嘉苗。
T1805_.40.0363a16: 譬服此衣生功徳也。佛令像此義不徒然。示
T1805_.40.0363a17: 數中初科。四分定量文如前引。長短如上略
T1805_.40.0363a18: 示。五條十隔一長
一短
餘二衣準之應云。七條二
T1805_.40.0363a19: 十一隔兩長
一短
九條二十七隔等次第増之。據
T1805_.40.0363a20: 律定量則出二衣。長短唯據五條。文中通擧
T1805_.40.0363a21: 須知兩異。次科初明如法。所以長増至四短
T1805_.40.0363a22: 唯局一者。疏云。法服敬田爲利諸有。表聖増
T1805_.40.0363a23: 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若下簡非法。所以成
T1805_.40.0363a24: 受著用犯者。疏云。著取儀相用生物善。長短
T1805_.40.0363a25: 差違乖慈梵行隨歩越儀一一結罪今時禪衆
多作九條
T1805_.40.0363a26: 長短不定。或紗或綾或絣或碧自號法
衣。體色量相倶乖正制。何法之有
割截意中初
T1805_.40.0363a27: 徴意二引釋。四分不爲賊剥者以無所直故。
T1805_.40.0363a28: 十誦異外道者彼著全段白&T073554;故。引律三賤
T1805_.40.0363a29: 正取刀賤人所棄故。已上諸意皆託外縁括
T1805_.40.0363b01: 其所歸。爲破貪結善巧之旨其在茲乎。第七
T1805_.40.0363b02: 明多少中。初文若據諸律重作。或以布通縵。
T1805_.40.0363b03: 或兩衣縫合。今準感通傳天人示法逐相填
T1805_.40.0363b04: 之。彼敍天人問云。大衣重作師比行之。然於
T1805_.40.0363b05: 葉下乃有三重。豈得然耶。即問其所作。便執
T1805_.40.0363b06: 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於稻田之塍疆也。
T1805_.40.0363b07: 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MT05231;麥已後此則。
T1805_.40.0363b08: 條内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則通以
T1805_.40.0363b09: 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非無著
T1805_.40.0363b10: 著之失。問。下引多論摘分持行豈非多衣重
T1805_.40.0363b11: 沓邪。答。祖師爾前並依論作。垂終感聖方復
T1805_.40.0363b12: 改之。故此傳文決了三藏不明之事。如坐具
T1805_.40.0363b13: 四増安左臂等。世並行之何獨疑此。縱欲通
T1805_.40.0363b14: 縵準論應得。但非截多重之難無以通之。問
T1805_.40.0363b15: 大衣單作加受。成否疏云得成受。持著用得
T1805_.40.0363b16: 罪。相參中唯大衣可説。餘非所論。初引論示
T1805_.40.0363b17: 數。餘下引律顯制。以新衣止得二重今多一
T1805_.40.0363b18: 重故。有犯長也。三中糞掃棄物不限多重。摘
T1805_.40.0363b19: 分中初明急縁開許。謂衣厚重不可持行。摘
T1805_.40.0363b20: 分謂拆開也。若下次明死後所屬。論出二解。
T1805_.40.0363b21: 本界内者即留寄處分之。賞看病者索往死
T1805_.40.0363b22: 處與之。八中初科。律中上二衣本要割截。若
T1805_.40.0363b23: 少揲葉各得
一種
下衣復得襵葉更加此一爲三種。
謂作小襵略分葉相
T1805_.40.0363b24: 中初僧祇勸助。恐犯缺衣故須急竟。續引經
T1805_.40.0363b25: 示。在聖尚爾況餘人乎。今時多用女工者。
T1805_.40.0363b26: 章服儀云。今有不肖之夫。倩纒嗜好自迷
T1805_.40.0363b27: 針縷。動必資人。但論刺作之纖媚不計功價
T1805_.40.0363b28: 之高下。或有雇縫之直倍於衣財。履歴孀荒
T1805_.40.0363b29: 譏過斯負。通觀誠教衣唯自縫。今則反之罪
T1805_.40.0363c01: 由此起準此比丘男
子爲之彌善
四分下次明結犯。針工是
T1805_.40.0363c02: 尼本習故重於僧。此中且約人衣爲言。準鼻
T1805_.40.0363c03: 奈耶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成。三中一端此
T1805_.40.0363c04: 間謂之一疋。指作謂指擬欲作而未作也。五
T1805_.40.0363c05: 肘謂取長五廣三財體。是法衣量不須説淨。
T1805_.40.0363c06: 已外須説引此證前
定量彌顯
四中初科前明轉作三衣。
T1805_.40.0363c07: 若下次明製作納衣。五分中初出非法。前四
T1805_.40.0363c08: 犯吉後一結蘭。言染作者謂以別色染爲條
T1805_.40.0363c09: 葉。縫著謂不却刺。故*注以斥之。襵葉準彼
T1805_.40.0363c10: 三衣倶爲非法。四分開下衣餘二亦非襵。半
T1805_.40.0363c11: 向上下者謂開葉相倶須順下不得逆上。阿
T1805_.40.0363c12: 難下次明如法。初教安條葉靡猶順也。謂條
T1805_.40.0363c13: 葉相壓須順左右。且如七條兩邊三條各順
T1805_.40.0363c14: 左右。一向中間一條兩壓左右之上。故云兩
T1805_.40.0363c15: 向順。若下次明隨物裁製。初引文。若得衣者。
T1805_.40.0363c16: 或衣財或已成者。不足謂作二十五條大衣
T1805_.40.0363c17: 財猶少也。次第減降故兩云乃至。準下義決。
T1805_.40.0363c18: 初決文相。二示受法。三引文證。僧祇初示非
T1805_.40.0363c19: 法。彼云。有比丘對頭縫。佛言不應對頭縫。應
T1805_.40.0363c20: 作葉。謂彩畫條葉直爾縫之。邊縁相屬故言
T1805_.40.0363c21: 對頭。應下教如法有六。初制割截。極下二示
T1805_.40.0363c22: 條葉大小。業疏云。今多廣大澆風扇也。章服
T1805_.40.0363c23: 儀云。如小獷麥得分畦畔爲世福田。今則過
T1805_.40.0363c24: 其正度故非法服。準須依教不應廣闊。不下
T1805_.40.0363c25: 三明長短相差。縫下四明縫刺。宣謂散解馬
T1805_.40.0363c26: 齒。縫舊云偸針刺。若馬齒闊。或作鳥足縫。
T1805_.40.0363c27: 疏云。押葉丁字有三叉相是也。衣下五明施
T1805_.40.0363c28: 縁。疏云。以周縁故持無速壞。急時如前謂
T1805_.40.0363c29: 麁行急竟後更刺也。借下六明安紐。即指離
T1805_.40.0364a01: 衣戒。彼明比丘有縁至他處。留宿暫借俗被。
T1805_.40.0364a02: 受持作淨安紐等。第五中初引律示法。鞙胡
T1805_.40.0364a03: 犬反鉤也。準下顯示文意。業疏云。逼邊縁四
T1805_.40.0364a04: 指安鉤擬反。向後八指取紐以覆左肩。故有
T1805_.40.0364a05: 遠近也。章服儀云。良以用衣右角掩覆左肩。
T1805_.40.0364a06: 前鉤後紐收束便易。所以西來聖像東土靈
T1805_.40.0364a07: 儀衣。在左肩無垂肘膝等今時垂肘
象鼻非法
六中初明
T1805_.40.0364a08: 制刺。却即是倒謂倒針刺。異俗者彼唯直縫
T1805_.40.0364a09: 故。防外道者有比丘直縫衣。爲彼抽線使零
T1805_.40.0364a10: 脱故。又下明補衣亦刺。四下準決本宗。七
T1805_.40.0364a11: 中初明揲角。疏云。相助爲力故。又下次明安
T1805_.40.0364a12: 紐揲肩。然須揲者爲障垢膩。疏云。數浣本衣
T1805_.40.0364a13: 恐速壞故。八中初引縁。聚落下應加犯吉字
T1805_.40.0364a14: 助釋方顯。鉤欄即條葉當字去呼。十下例開
T1805_.40.0364a15: 貧乏。上句躡上開文。下二句準例貧無餘服。
T1805_.40.0364a16: 糞掃五納安揲分相。入聚無過。三明受持對
T1805_.40.0364a17: 首中用法分二。前示四分缺文。初句立制。
T1805_.40.0364a18: 若下明再受。疑謂先受後忘或復失否未了
T1805_.40.0364a19: 並令捨已更受明白。昔下次明古今用別。初
T1805_.40.0364a20: 引古*注顯不同之相。彼律約夜分三。内宿
T1805_.40.0364a21: 初夜成犯。覆罪護夏約明相犯。離衣犯雖明
T1805_.40.0364a22: 相持通夜分。準戒疏四句簡之。一明去暗還
T1805_.40.0364a23: 日未沒去夜分
還界。諸律不犯
二暗去明還僧祇不犯通夜會故。四
分十誦成犯。隔明相故
T1805_.40.0364a24: 三明去明還日未沒去隔明方還。諸
部同犯僧祇唯此一句犯
四暗去暗還
T1805_.40.0364a25: 諸部
非犯
次明今用*注示取意見上次句。分品中
T1805_.40.0364a26: 初明大衣。正即本位之衣。從謂缺於本衣。
T1805_.40.0364a27: 用別衣當數。正十八品者割截揲葉各有九
T1805_.40.0364a28: 故。從有六者七條二品
五條三品割揲
縵衣
T1805_.40.0364a29: 一品正從合論則二十四品。三衣互爲正從。
T1805_.40.0364b01: 各二十四品總七十二矣。縵通三者隨用分
T1805_.40.0364b02: 故。合爲一者據體同故。義鈔缺文。業疏具顯。
T1805_.40.0364b03: 加下衣中初句示先後。前下合有加字。業疏
T1805_.40.0364b04: 云。前令持鉢後乃持衣儀相非便此斥
古也
意以先
T1805_.40.0364b05: 問内衣如名加受便著之也。次受鬱多羅隨
T1805_.40.0364b06: 上披體。後受伽梨乍可揲襆。鉢爲第二。衣
T1805_.40.0364b07: 服既被方可手執。坐具第三。最後加持疊置
T1805_.40.0364b08: 肩上此約三衣鉢具一時加者不從著
法以明次第。或不同時隨縁不定
此下示品數。
T1805_.40.0364b09: 加正衣中初正加割截。亦下例通餘二。前段
T1805_.40.0364b10: *注中教揲葉法。上邊須刺下邊須開。令同割
T1805_.40.0364b11: 截。餘同者即指上餘詞出十誦故。後*注中遮
T1805_.40.0364b12: 非揲葉尚令倣同割截。今時割截例皆縫合
T1805_.40.0364b13: 時開寸許。古記相傳謂之明孔或云明相又
T1805_.40.0364b14: 號漏塵。擧世傳訛于今未省。今按章服儀云。
T1805_.40.0364b15: 裁縫見葉表其截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如此
明文
T1805_.40.0364b16: 人猶執諍
愚之甚矣
是知今時不開葉相。即同下衆服縵
T1805_.40.0364b17: 衣耳。從衣中牒下衣名者。以名是通隨用分
T1805_.40.0364b18: 故。牒上衣條數者。由體是定如實稱故有云五
條衣受
T1805_.40.0364b19:
*注云乃至七條。應云此安陀會七條衣受
T1805_.40.0364b20: 兩長一短截割衣持。縵衣*注中初點前從
T1805_.40.0364b21: 法。縵下正標縵法。上衣*注中初句例通揲
T1805_.40.0364b22: 葉。以下點詞中若干。結歎中初文上句結前。
T1805_.40.0364b23: 律下示數。彼律即十誦。恐疑未割以爲衣財。
T1805_.40.0364b24: 故*注決之。次科前引論文。則下斥非法前斥
T1805_.40.0364b25: 白色。如下次斥四色人所喜著故云多有。白
T1805_.40.0364b26: 色非孝僧不用故云無多白者近時禪者黲色漸
淡則白者又多矣
T1805_.40.0364b27: 正言即指上論。今下傷歎苦受猶言堅執也。
T1805_.40.0364b28: 一生無衣乖法制故。死負聖責違教結犯故。
T1805_.40.0364b29: 何慮無惡道分定墮苦趣故。上二句是現業。
T1805_.40.0364c01: 次一句即來報。下二字歎詞。今時有以布衣
T1805_.40.0364c02: 爲喪服者。且布衣是如來正制三乘道標。豈
T1805_.40.0364c03: 意一朝反成凶服。加以素帶長垂。或復麁麻
T1805_.40.0364c04: 表異五杉集釋氏要覽輔教編。
並謂僧無服制但布麁爲異
或緇巾纒項。或白
T1805_.40.0364c05: 布兜頭。鄙俗之風盛傳于世。法滅之相果現
T1805_.40.0364c06: 於茲矣。捨法中*注準僧祇者十誦缺文故。注
T1805_.40.0364c07: 羯磨云。一説便止所以前受不取僧祇者。以
T1805_.40.0364c08: 加受爲持。持護既別故須取類。捨是棄背。彼
T1805_.40.0364c09: 此無乖隨用通得。一時受捨者謂三衣一併
T1805_.40.0364c10: 加也。但得小罪理應法成。尼法初科又二。初
T1805_.40.0364c11: 總示。十下列法。厥修羅即四分僧祇支。故云
T1805_.40.0364c12: 國語不同。經音義翻爲掩腋衣。謂覆左腋著
T1805_.40.0364c13: 帶繋右腋下。長七尺二廣四尺五。次加覆肩
T1805_.40.0364c14: 文略初二句例上加之。*注中以上二法並牒
T1805_.40.0364c15: 肘量。當時製造多乖本式。故須改張。則事法
T1805_.40.0364c16: 相稱故。業疏云。尼受二衣。覆肩肘量薄有所
T1805_.40.0364c17: 承。祇支全改。文雖約量漸訛變也。準羯磨改
T1805_.40.0364c18: 云。大姉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此僧祇支如
T1805_.40.0364c19: 法作我受持覆肩
同此
問。此是尼衣。僧開畜不。答。
T1805_.40.0364c20: 準尼戒中尼離五衣倶提。僧離二衣犯吉。明
T1805_.40.0364c21: 知得作百一受持。但尼是制物僧入聽衣。問。
T1805_.40.0364c22: 僧得著否。答。準住法圖賛。阿難容質姝好。女
T1805_.40.0364c23: 見生愛故獨聽之。古來僧徒亦多著者。故圖
T1805_.40.0364c24: 賛斥云。今時僥倖而妄服者濫矣是也。問。
T1805_.40.0364c25: 今僧爲可著不。答。雖有此斥而不全廢。然西
T1805_.40.0364c26: 土袒露爲禮。此方服飾成儀。若據方土所尚
T1805_.40.0364c27: 不可不著。問。若爾今學律者何以不著。答。
T1805_.40.0364c28: 是人皆著敦云不著。但世人不識褊衫即是
T1805_.40.0364c29: 祇支覆肩二物。故復於其上重更覆耳。當知
T1805_.40.0365a01: 褊衫右邊即是覆肩。但順此方縫合兩袖截
T1805_.40.0365a02: 領開裾猶存本相。豈不然耶。今有堅執重著
T1805_.40.0365a03: 者應須問曰。覆肩本爲露膞故令覆之。子今
T1805_.40.0365a04: 内有衫襖上有褊衫有何露處。苦欲更覆。有
T1805_.40.0365a05: 云。著之生善者。若爾是僧須著。何獨新戒聽
T1805_.40.0365a06: 律之人則須生善。餘宗不著應生不善。況輕
T1805_.40.0365a07: 紗紫染儀相囂浮。人興流俗之譏。教有婬女
T1805_.40.0365a08: 之責。塵翳釋門何善之有。又云。律學須著要。
T1805_.40.0365a09: 分宗途者且同稱釋氏。禀佛爲師。三學齊修。
T1805_.40.0365a10: 威儀一制。機縁徴薄不可通弘。是故三藏分
T1805_.40.0365a11: 宗。三師競化而云服飾標異未之前聞。但由
T1805_.40.0365a12: 不學愚癡任情妄述。聞義不徙斯妄何窮。顯
T1805_.40.0365a13: 部別中僧祇初明制畜不同。若準今宗不畜
T1805_.40.0365a14: 二衣。倶提尼下示祇支制量。彼律一磔長二
T1805_.40.0365a15: 尺四。則計九尺六廣四尺八與前頗異。尼下
T1805_.40.0365a16: 總列五衣。同別可見。心念中五分初示縁。言
T1805_.40.0365a17: 獨住者不問村野但據無人。疏云。但界無人
T1805_.40.0365a18: 即開心念。雖有非數豈得對首。應下出法初
T1805_.40.0365a19: 示捨法。三説者且依彼文。準注羯磨亦同一
T1805_.40.0365a20: 説。然下次出受法。雜料簡初門借衣中。不得
T1805_.40.0365a21: 捨者非畜積故。次科先三衣説。淨者後衣法
T1805_.40.0365a22: 成前衣自失。即入淨故。不捨吉者違制罪也。
T1805_.40.0365a23: 三中善見初示縁開心念。諸下次辨受法失
T1805_.40.0365a24: 不。八指内謂在八指限齊之間。搩手四指亦
T1805_.40.0365a25: 同。有横縷者謂有少絲連綴也。此約穿破明
T1805_.40.0365a26: 失。下引多論據縁斷明失。二論具引隨意取
T1805_.40.0365a27: 用。若準業疏唯取後解。疏云。以縁周相在
T1805_.40.0365a28: 受持限。故雖中間破開補治之。若又失受
T1805_.40.0365a29: 破非意故煩累則多。但約縁存。攝縁即足
T1805_.40.0365b01: 此出不取
善見之意
四中初引善見。文列七縁兼上成八。
T1805_.40.0365b02: 四分初別擧清隔。具下通示四礙。恒懷守
T1805_.40.0365b03: 護不失無罪。忽爾遇縁失法無罪。先慢不攝
T1805_.40.0365b04: 失法得罪。三斷並見離衣戒。故指如上義鈔
T1805_.40.0365b05: 無文。疏即二疏。五中多論初明不受無離亦復
非長
T1805_.40.0365b06: 善見離亦犯提。故*注顯異。若下次明加受失
T1805_.40.0365b07: 淨。補治中初科十誦乃約刺縫以分持犯。二
T1805_.40.0365b08: 罪者不説淨提不點淨吉。母論中初以未淨
T1805_.40.0365b09: 縫已淨者。所依有法攝能依故。若下次以已
T1805_.40.0365b10: 淨縫未淨者。能依有法染所依故。上明衣和
T1805_.40.0365b11: 合淨。彼論更有色和合淨。故云通二種也。羯
T1805_.40.0365b12: 磨引云。若色非法縫著如法者。是名色和合
T1805_.40.0365b13: 淨。更不須別淨謂不更
點淨也
論文但云縫著*注令
T1805_.40.0365b14: 準上十誦通之。次科善見中二。初明補治不
T1805_.40.0365b15: 失。欲破即補者彼論穿破即失受故。*注中若
T1805_.40.0365b16: 準多論義須重加。言隨情者任便取用。準前
T1805_.40.0365b17: 疏意須從若論。若浣下次約色明不失。増色
T1805_.40.0365b18: 謂洗已鮮澤也。脱退也。上加也。五分中複線
T1805_.40.0365b19: 謂雙索。者下云重線亦同。文開直縫於義非
T1805_.40.0365b20: 便故須*注顯。四分中初引示。律下準決。初
T1805_.40.0365b21: 示律意。言律令者即躡上文。但非明顯故令
T1805_.40.0365b22: 同論。即前所引欲破未穿文也。多下次定失
T1805_.40.0365b23: 否。初擧論。此下決判。上句點多論。下句存
T1805_.40.0365b24: 善見。三中赭音者赤土也絣此萌反振繩墨
T1805_.40.0365b25: 也。四中幽顯倶訶者乖威儀故。涅槃亦云。衣
T1805_.40.0365b26: 服不淨法滅之相。今時有人故著弊衣妄稱
T1805_.40.0365b27: 道者。内無慚恥外失威儀。汚辱吾門何道之
T1805_.40.0365b28: 有。大門第三言受用者謂服著也。&T016254;擧謂持
T1805_.40.0365b29: 行也。敬護中。十誦初通明三衣敬護之心。
T1805_.40.0365c01: 著下別示大衣著用方法有四。初制作務。不
T1805_.40.0365c02: 得脚躡。下次制汚觸。若入下三明入聚。若逢
T1805_.40.0365c03: 下四明過避。摙力展反謂擔運也。坐具謂床
T1805_.40.0365c04: 凳坐耨等昔人謂或著大衣不得
敷尼師壇。迷名故也
壇經明。阿難結集
T1805_.40.0365c05: 時迦葉尊者披僧伽梨捉尼師壇。至阿難前
T1805_.40.0365c06: 敷尼師壇。禮阿難等斯爲明據。幸無疑焉。
T1805_.40.0365c07: 曳謂拕曳。上風避者恐塵坌故。泥棘謂泥塗
T1805_.40.0365c08: 棘刺治禪病經。即明大衣不許作務此經開懺
重苦役觀
T1805_.40.0365c09: 像即北教中
取相懺也
二中初引諸文多擧鳥羽以喩常
T1805_.40.0365c10: 隨。四分行知時等者。謂出處合宜也。翮胡革
T1805_.40.0365c11: 反鳥翼也。諸下結勸。今時希有護宿。何況
T1805_.40.0365c12: 常隨。多有畢生身無法服。是則末世護宿猶
T1805_.40.0365c13: 爲勝矣。但内無淨信慢法輕衣。眞出家兒願
T1805_.40.0365c14: 遵聖訓。問。必不隨身無有何過。答。如上十
T1805_.40.0365c15: 祇並云犯罪應得吉羅。三中初科前引二文
T1805_.40.0365c16: 明開。了論著一即五條披一即七條留一即
T1805_.40.0365c17: 大衣。四分疑怖者疑有恐怖故。入聚下次引
T1805_.40.0365c18: 三文以明制法。今入聚不著歩歩違制次科
T1805_.40.0365c19: 僧祇初明脱著法。因下二明帶紐。披下三
T1805_.40.0365c20: 明齊整。初文又二。前明著三衣法。後明著
T1805_.40.0365c21: 内衣。初中上三句總示三衣。彼明比丘畜二
T1805_.40.0365c22: 副三衣。一副入聚落著即受持
新好者
一副在寺内著
T1805_.40.0365c23: 長衣
故者
是以三衣並有入聚落衣及園中衣。不
T1805_.40.0365c24: 得下別示大衣。初明入聚脱舊著新法。園中
T1805_.40.0365c25: 衣即寺内所著大衣也僧伽藍翻衆園寺院通
號從本須達買園爲名
自近
T1805_.40.0365c26: 自猶在也。從下次明出聚脱新著舊法。出彼
T1805_.40.0365c27: 第三十五卷。彼具明大衣。已餘二衣準同
T1805_.40.0365c28: 文略之。*注字釋疑恐將園中衣爲五條故
T1805_.40.0365c29: 古記反作五條釋之。或云移*注於聚落衣下。
或云梨合作藍釋上園中字。如是妄説皆由不尋本文
後内
T1805_.40.0366a01: 衣中出入二事亦同上説。文中初遮非法。前
T1805_.40.0366a02: 制出入先求後脱。後制重著抽挽。應下示如
T1805_.40.0366a03: 古無解者
故此曲示
帶紐行者準似鉤紐不綴衣上。未
T1805_.40.0366a04: 詳西土如何用之。四中謂五條身著七條敷
T1805_.40.0366a05: 床上大衣作枕。故云臥七條中。今恐損汚但
T1805_.40.0366a06: 著五條臥坐具上。七條大衣襵揲頭所。云中
T1805_.40.0366a07: 如是重重者應云。不著祇支不得著安陀會
T1805_.40.0366a08: 等。注云重著亦觀時縁非謂常爾。六中五分
T1805_.40.0366a09: 前明反著初縁起。世尊下立制若出下開縁
T1805_.40.0366a10: 若衣下後明倒著。四分大同故略不引。七中
T1805_.40.0366a11: 引經示褊袒通肩之意。律中佛上座前方袒
T1805_.40.0366a12: 可驗餘時通披。經中未詳何經。謂對佛僧不
T1805_.40.0366a13: 恭敬故。八中初明遇難暫開不著。準知無難。
T1805_.40.0366a14: 不暫離身彼有四事。到彼國不著。如文所列。
T1805_.40.0366a15: 但略去標數耳。若下制敬護。九中不禮皆據
T1805_.40.0366a16: 對別不約對僧。注出所以。敬處尊者即指大
T1805_.40.0366a17: 衣。恐彼不知故須陳意。應云某甲身著大衣
T1805_.40.0366a18: 不得設禮。十中初明著時。或對佛僧不得向
T1805_.40.0366a19: 背。理應側身要須屏處。口銜手奮恐汚損故。
T1805_.40.0366a20: 毘柰耶中*注云象鼻即犯衆學不齊整戒。文
T1805_.40.0366a21: 注顯然。今皆垂肘豈知歩歩越儀犯吉。今準
T1805_.40.0366a22: 感通傳天人所示凡經四制。世多迷執略爲
T1805_.40.0366a23: 引之。彼云。元佛初度五人。爰及迦葉兄弟並
T1805_.40.0366a24: 制袈裟左臂坐具在袈裟下。西土王臣皆披
T1805_.40.0366a25: &T073554;搭左肩上。故佛制衣角居臂異俗此一
制也
T1805_.40.0366a26: 後徒侶漸多年少比丘儀容端美。入城乞食多
T1805_.40.0366a27: 爲女愛。由是制衣角在肩後爲風。飄聽以尼
T1805_.40.0366a28: 師壇鎭之此二
制也
後有比丘爲外道難言。袈裟既
T1805_.40.0366a29: 爲可貴有大威靈。豈得以所坐之布而居其
T1805_.40.0366b01: 上。比丘不能答。以事白佛。由此佛制還以衣
T1805_.40.0366b02: 角居于左臂。坐具還在衣下此三
制也
於後比丘著
T1805_.40.0366b03: 衣不齊整。外道譏言状如婬女猶如象鼻。由
T1805_.40.0366b04: 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左臂達即
到也
T1805_.40.0366b05: 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須準此乍可排著
左肩。若垂臂肘定判
T1805_.40.0366b06: 非法歩歩結罪舊云今在左臂
爲正但不得垂尖角者非也
十一中五百問三段
T1805_.40.0366b07: 初明互著。無中衣者謂闕七條。大衣本非入
T1805_.40.0366b08: 衆闕故開之。小衣即五條淨者亦開入衆準
T1805_.40.0366b09: 此若闕大衣。下二應開入聚。若闕下衣大
T1805_.40.0366b10: 衣不許作務七條應得。*注中以道行中多著
T1805_.40.0366b11: 下衣或有見塔而設禮者。論中無衣暫開故
T1805_.40.0366b12: 知常途不許。今時入塔禮誦多不易衣。薫觸
T1805_.40.0366b13: 靈儀更増慢業識者誡之。次明受食制須法
T1805_.40.0366b14: 衣。三明借衣制須在界。下引十誦決上論文。
T1805_.40.0366b15: 似制三衣重著受食或局受持。袈裟語通隨
T1805_.40.0366b16: 著一事。或復餘長皆無有過。言得罪者準犯
T1805_.40.0366b17: 吉羅準此判犯
不用前論
十二中五分僧祇並謂法隨人
T1805_.40.0366b18: 勝。雜含顯著故得道。賢愚。明敬故成佛。雜含
T1805_.40.0366b19: 云。此女有七子。六子相續命終。念子發狂。裸
T1805_.40.0366b20: 形被髮至佛所遂得本心。慚愧蹲坐。佛令阿
T1805_.40.0366b21: 難取鬱多羅僧與著。已爲説法生信。後第七
T1805_.40.0366b22: 子又終都不悲泣。化夫與己投佛出家得阿
T1805_.40.0366b23: 羅漢。賢愚云。有一師子名堅誓。躯體金色不
T1805_.40.0366b24: 害群生。時獵師剃髮著袈裟内佩弓箭。見彼
T1805_.40.0366b25: 師子念言。我今大利取皮上王。時師子睡。獵
T1805_.40.0366b26: 師以毒箭射之。師子驚覺。即欲馳害見著袈
T1805_.40.0366b27: 裟念言。此人不久必得解脱。遂忍毒而死。乃
T1805_.40.0366b28: 至佛言師子者我身是。獵師者提婆是。二攝
T1805_.40.0366b29: 衣界中。持衣約處以明離護。處雖多種總歸
T1805_.40.0366c01: 有二。一者依自然護衣。本宗他部共十五相。
T1805_.40.0366c02: 攝處斯盡如前三十離衣戒辨。二依作法攝
T1805_.40.0366c03: 衣唯有一種。即今所明古今廢立委在業疏諸
T1805_.40.0366c04: 界篇中。今此直示正義指如別疏。義鈔無文。
T1805_.40.0366c05: 次料揀須否中初總標。若下別示前明無藍
T1805_.40.0366c06: 須結。初示相判定由本不結。但隨住舍難護
T1805_.40.0366c07: 易離。今若結之遍界通護故結有益注羯磨作界
寛藍狹。與
T1805_.40.0366c08: 此事別義同故知
須結則通兩相
謂下出不結之患。僧院即上住
T1805_.40.0366c09: 舍勢分内者一切自然衣界之外各有十三歩
T1805_.40.0366c10: 勢分。二下次明餘二不須。藍界等者尚不須
T1805_.40.0366c11: 結況界小乎。借令大界出藍十三歩許結亦
T1805_.40.0366c12: 徒然。結竟下示加結之過。二相倶有院外失
T1805_.40.0366c13: 衣界小於藍院内亦失。立法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366c14: 標古法。上句通示諸家。比由羯磨文牒除
T1805_.40.0366c15: 村故生異執。準疏凡有二解。初師云有村須
T1805_.40.0366c16: 除。無村不須。何得雷同倶須除也此依曇諦羯
磨。彼*注
T1805_.40.0366c17: 云。有村除村無
村不須唱除村
第二師云有村結者現除懸不結。
T1805_.40.0366c18: 後村移出不合攝衣由本有村牒除。則村處無法
故云不結。彼謂除村體故
T1805_.40.0366c19: 村結者現結懸除村來不攝村去還會本無村結
遍界有法
T1805_.40.0366c20: 但村來
爲礙耳
下句別指初解彼謂除體。據現無村則
T1805_.40.0366c21: 於羯磨詞中除去除村等語。故云無村結法
T1805_.40.0366c22: 妄出古解
全乖疏文
今下立今義分三。初通立上二句明結
T1805_.40.0366c23: 法倶通。下一句明牒除所以。若下二別顯現
T1805_.40.0366c24: 謂即今懸謂擬後。羯磨縁云結不失衣界。此
T1805_.40.0366c25: 即結也。除村村外即是除也。有村即除故云
T1805_.40.0366c26: 現除。然其村處雖不攝衣不妨通結。擬後村
T1805_.40.0366c27: 去故云懸結即異古師
懸不結也
無村即遍故云現結。雖
T1805_.40.0366c28: 現無村擬後村至不得通攝故云懸除。*注釋
T1805_.40.0366c29: 可見。下*注村有二字寫倒。以下三雙釋上
T1805_.40.0367a01: 句明結遍。以雖有村不礙法故。直下顯除通。
T1805_.40.0367a02: 以除縁難不除體故。次科初句結斷。一者理
T1805_.40.0367a03: 通如上所述。二者有據如除所引。不存舊解
T1805_.40.0367a04: 故云定義。五分下證有無通結。十誦多論並
T1805_.40.0367a05: 同故云等也。五分云。若本無村結不失衣界。
T1805_.40.0367a06: 竟村後入者不須更結先已結故謂村去後
仍前攝衣
若本
T1805_.40.0367a07: 有村結衣界。已村移出界即此空處有不失
T1805_.40.0367a08: 衣界。是非既顯猶恐執迷故云任情量取。量
T1805_.40.0367a09: 謂評量。薩下證除縁礙。初引多論五義。初云
T1805_.40.0367a10: 聚落不定謂遷徙散落不上一處。衣界定者
T1805_.40.0367a11: 謂作法自然分齊不可亂故。次義如四分縁
T1805_.40.0367a12: 起。三除諍者或入聚會衣容生忌。故四護梵
T1805_.40.0367a13: 行等取第五爲除嫌疑。此二可解。次引本制
T1805_.40.0367a14: 縁。律因比丘置衣在村脱著時形露。以事白
T1805_.40.0367a15: 佛因制除村。加結中除村謂村界分齊。村外
T1805_.40.0367a16: 界即村外勢分。解法注中初引本律。次第解
T1805_.40.0367a17: 者疏云。法儀倫式前後有據不可亂也。以結
T1805_.40.0367a18: 時先僧次衣後食。解則反之爲次。後引十誦
T1805_.40.0367a19: 明隨失者疏云。衣法假本本失末亡。而非正
T1805_.40.0367a20: 則亂倫獲罪倫即次也
亂次犯吉
◎◎坐具中梵云尼師
T1805_.40.0367a21: 壇此翻隨坐衣。制意中初顯意。爲身者恐坐
T1805_.40.0367a22: 地上有所損故。次爲衣者恐無所籍三衣易
T1805_.40.0367a23: 壞故。爲臥具者恐身不淨汚僧床榻故。長下
T1805_.40.0367a24: 示量。注中前示正體。應法謂合字書。若準
T1805_.40.0367a25: 戒疏從石爲正即訓張也。足下點非。佛一搩
T1805_.40.0367a26: 長二尺。二搩即四尺。廣搩半即三尺。是本制
T1805_.40.0367a27: 量更増者。律因迦留陀夷身大對佛説之。即
T1805_.40.0367a28: 聽廣長各増半搩。戒疏云。更増者開縁也。還
T1805_.40.0367a29: 從本制限外別開謂從本制量
限外増之
定搩量中初指諸
T1805_.40.0367b01: 部不定。具如隨相無主房中。此但撮略。彼文
T1805_.40.0367b02: 對之可見。今下示今所取。周尺一尺二寸爲
T1805_.40.0367b03: 唐一尺。七寸二分爲六寸。所餘八分爲唐七
T1805_.40.0367b04: 分。不啻故云強也。唐令及五六種尺等並如
T1805_.40.0367b05: 釋相房戒委辨。次科十誦伽論新故重數制
T1805_.40.0367b06: 同三衣。僧祇厭課謂不已。而爲欽跋羅毛氈
T1805_.40.0367b07: 之類麁厚故不可複。屈頭謂轉尺頭也。縮量
T1805_.40.0367b08: 謂不預桄張也。水洒意令退縮也。鼻柰耶亂
T1805_.40.0367b09: 謂參亂。即四分云。爲壞色故不揲。則已已止
T1805_.40.0367b10: 也。謂揲不揲兩皆得耳。四分疊兩重者謂得
T1805_.40.0367b11: 過量者。襵而刺之*注意可見。三中十誦不
T1805_.40.0367b12: 得單者本爲籍身。制必厚重離宿吉者一物
T1805_.40.0367b13: 常隨離希非重。伽論非佛制者謂捨墮中無
T1805_.40.0367b14: 此戒故。不應但吉亦不失受。四中初科三段。
T1805_.40.0367b15: 僧祇明増量初示増法。二三重者並隨本物。
T1805_.40.0367b16: 對頭謂兩縁相鬥下制限量。止得一尺。互過
T1805_.40.0367b17: 減者長過廣減。廣過長減倶過可知。倶減無
T1805_.40.0367b18: 過。諸下通指餘部増法皆同。次科三段初引
T1805_.40.0367b19: 縁示妄。以佛滅百年毘舍離國跋闍子比丘
T1805_.40.0367b20: 擅行十事。有耶舍伽那子比丘。向諸俗衆説
T1805_.40.0367b21: 爲非法。跋闍子言。汝先罵僧見罪否。伽那答
T1805_.40.0367b22: 言。我不罵僧。跋闍與衆便與作擧。伽那乃求
T1805_.40.0367b23: 離婆多爲伴遍閻浮境集七百羅漢。同會證
T1805_.40.0367b24: 定重集法藏故以爲名。畜不截坐具即十事
T1805_.40.0367b25: 之一。準下次約義顯非。上二句牒彼所執益
T1805_.40.0367b26: 縷即是増量。十誦戒本名爲益縷。謂加縷線
T1805_.40.0367b27: 從邊織増故。彼謂。但取増量之相不須截斷。
T1805_.40.0367b28: 下三句彰其非理。九十中制過量犯提。今既
T1805_.40.0367b29: 不截正犯過量。引彼質此頗彰非法。注十事
T1805_.40.0367c01: 者古記錯引妄釋非一。今盡依律正文具引
T1805_.40.0367c02: 示之。一應兩指抄食謂足食已捨威儀。不
作餘食法得二指抄食
二得
T1805_.40.0367c03: 聚落間足食已不作餘食
法。兩村中間得食
三得寺内在寺内得
別衆羯磨
T1805_.40.0367c04: 後聽可界内別衆羯磨已
聽可謂後與欲
五常法彼謂比丘作事當觀
三藏法律。若不觀
T1805_.40.0367c05: 法律違反於法。已作未作皆不應作。若觀法律不違。本法
已作未作應作。如儉開入事不違法律。亦得常開故云
T1805_.40.0367c06:
六得和足食已捨威儀。以酥
生酥蜜石蜜酪和一處食
七得與鹽共
T1805_.40.0367c07: 宿得用其宿鹽
著食中食
八得飮闍樓羅酒諸果
釀酒
九得畜不
T1805_.40.0367c08: 割截坐具即今
所引
十得受金銀比丘得自受畜。彼謂
十事是清淨法是佛所
T1805_.40.0367c09: 聽説以化人。
因重結集
此下斥世妄行。彼時已斷故云
T1805_.40.0367c10: 久廢。十誦下三據文定犯。十誦不益縷淨者
T1805_.40.0367c11: 即跋闍子計爲清淨故。下引犯相決上非法。
T1805_.40.0367c12: 伽論即解十誦。注中判犯並犯九十過量戒
T1805_.40.0367c13: 今時統絹爲底。面上裁
増並犯過量。義須截悔
正法中三。初句標示。準
T1805_.40.0367c14: 下出法上。二句令先依本制。準初量者即齊
T1805_.40.0367c15: 長四廣三之内餘衣過量猶通坐具。決數
最須審悉微過犯戒作可減小
截斷
T1805_.40.0367c16: 者遮通量之非。施縁謂刺合邊縁一切成已
T1805_.40.0367c17: 邊際非謂四圍揲者
。作時不須截揲
若下次教増法先令坐試。意彰
T1805_.40.0367c18: 須否必可容身不須増矣。依上増量即長五
T1805_.40.0367c19: 廣四。頭謂長頭邊即廣邊各増一尺。應須二
T1805_.40.0367c20: 縁闘頭連刺感通傳天人令破開一
尺四周増之今爲定式
且迦留減佛。四
T1805_.40.0367c21: 指身躯極大尚止於増量而已。今時報劣
T1805_.40.0367c22: 過六尺。堅執増廣反斥初制不唯愚暗。加復
T1805_.40.0367c23: 我人細讀斯文早希悛革又準三十當須揲故。
縱廣二尺壞其新好
T1805_.40.0367c24: 下結告定教則千聖不易。正文乃三藏所傳
T1805_.40.0367c25: 猶恐不遵復加註。勉大慈深切愚者寧知。四
T1805_.40.0367c26: 中初引他部別縁。多論即解十誦。彼律長増
T1805_.40.0367c27: 一搩廣則不増。論家欲顯増長之意故。云令
T1805_.40.0367c28: 臥等則與四分開縁全異有執須増者乃引此
文爲據不見下文故
T1805_.40.0368a01: 即是増際謂邊際注中初辨戒文。準下次示
T1805_.40.0368a02: 尺數。四分下次準今宗揀異。上句指本宗如
T1805_.40.0368a03: 上所明。其異有二。一者但増半搩。二者長廣
T1805_.40.0368a04: 各増。下二句揀他部。今宗四分不可依波故
T1805_.40.0368a05: 云不須用之。然從織邊益縷可證截斷後裨。
T1805_.40.0368a06: 故云但用増法。注中恐有欲畜故復示之。受
T1805_.40.0368a07: 捨中初明受法。僧祇初示名。不下制受。及下
T1805_.40.0368a08: 顯用善見制受理必須法。義下正加法文準
T1805_.40.0368a09: 鉢法故注示之。持用離犯皆無異故。若下
T1805_.40.0368a10: 次明捨法。止用捨字替受持字耳。持用中初
T1805_.40.0368a11: 明用法。僧祇初句總示。在下別顯初明道中
T1805_.40.0368a12: 用。長疊謂竪爲四襵。中疊謂横半攝之。若置
T1805_.40.0368a13: 下次明寺中用。本處即常所坐床。令中掩者
T1805_.40.0368a14: 未坐恐塵汚故。後徐舒者坐時復展故。凡下
T1805_.40.0368a15: 因示坐法。因外道試比丘。床倒形露故制。
T1805_.40.0368a16: 賢愚下次明持法。經律並著肩上。前引僧祇
T1805_.40.0368a17: 亦然。下斥非法乃據廢前準感通傳。外道難
T1805_.40.0368a18: 破還置左臂今須依傳。漉袋中制意爲二。初
T1805_.40.0368a19: 敍意出家之人修慈爲本慈名與樂。無殺爲
T1805_.40.0368a20: 先物類雖微保命無異。此乃行慈之具濟物
T1805_.40.0368a21: 之縁。大行由是而生至道因茲而剋。同儔
T1805_.40.0368a22: 負識勿以爲輕。厥意在比謂制畜之意在於
T1805_.40.0368a23: 慈濟。今下指非故下引誡餘多單制蟲水兩
T1805_.40.0368a24: 分故云偏也。餘下生起上句指前下二句示
T1805_.40.0368a25: 重意。準佛意者佛制二戒爲重蟲命。今鈔
T1805_.40.0368a26: 重明其意亦爾。次科多論中初明求處法。凡
T1805_.40.0368a27: 下次明用水法。細&T073554;今須密絹。持戒者即簡
T1805_.40.0368a28: 破戒輕物命故。審悉者於持戒中復簡輕躁
T1805_.40.0368a29: 故。有如前者即作餘井。捨去等僧祇蟲太細
T1805_.40.0368b01: 者據漉嚢所得。若論天眼所見何由可盡。三
T1805_.40.0368b02: 中杓形者今多用銅鐵竹木作圓捲。施柄者
T1805_.40.0368b03: 是三角亦然但形異耳。宏槨者以木爲筐有
T1805_.40.0368b04: 同藥羅之類。安沙嚢中謂以細沙置於嚢底
T1805_.40.0368b05: 然後漉之。半由旬二十里。注中覆字入呼
T1805_.40.0368b06: 注上還水。以嚢内穢外淨當覆轉洗之。四中
T1805_.40.0368b07: 初敍親行。水塵者雜心論云。七極微成一阿
T1805_.40.0368b08: 耨塵。彼是細色唯天眼及菩薩輪王見。七阿
T1805_.40.0368b09: 耨爲銅上塵。七銅上塵爲一水上塵。七水上
T1805_.40.0368b10: 塵爲一免毫塵等。緻練即堅密熟絹。故下次
T1805_.40.0368b11: 明述意。無益自他者已成殺業。他遭殘害性
T1805_.40.0368b12: 戒無懺業不亡故。五中初敍謗彼謂小事。故
T1805_.40.0368b13: 特指此薄於律學。然下責非愚教故不知所
T1805_.40.0368b14: 爲處深。無慈故不知損物。不思出離故不知
T1805_.40.0368b15: 妨道。初斥不畜。縱下次斥不用。雖下三斥不
T1805_.40.0368b16: 護。然漉水一法極爲微細。人雖行之尠能免
T1805_.40.0368b17: 過。教誡儀中文極詳委尋之。且下傷歎律中
T1805_.40.0368b18: 四事破戒破威儀破正見破正命。戒相麁顯。
T1805_.40.0368b19: 餘三微細。麁者尚破。餘三叵言故云常沒其
T1805_.40.0368b20: 中。聽門中前之六物通被三根。此門四科初
T1805_.40.0368b21: 對中下。次局上根。若據四依名爲本制望非
T1805_.40.0368b22: 定約。用舍由人故歸聽攝。受施分物通三可
T1805_.40.0368b23: 知。初門總分中百一供身謂時須要用者。加
T1805_.40.0368b24: 受憶識二倶通許異前必受故云令也。長物
T1805_.40.0368b25: 局衣更收錢穀等物故云及餘也。百一中初
T1805_.40.0368b26: 科初通示名體。若下別簡似寶。不得自畜除
T1805_.40.0368b27: 行須之具即得畜用。如水精僞珠銅鐵等物。
T1805_.40.0368b28: 如隨相三十中具明。開許中僧祇通示所開。
T1805_.40.0368b29: 不唯百一義通餘長。五分三衣即是本制同
T1805_.40.0368c01: 受持故。相從列之髀左右股也。踝足跟旁骨
T1805_.40.0368c02: 縳市兗反亦作腨脚腨腸也。如下結示諸衣
T1805_.40.0368c03: 即前多種似衣即後巾嚢等。受法中初科前
T1805_.40.0368c04: 示通名。云下次出受法。某色即牒衣目亦合
T1805_.40.0368c05: 先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是僧祇支方接餘
T1805_.40.0368c06: 文。後*注中上六字是彼文。下五字即鈔家
T1805_.40.0368c07: 點示。恐謂五衆互相對故。次科初明受持。
T1805_.40.0368c08: 雖穿不失者三衣有失不失。雨衣已下一向
T1805_.40.0368c09: 不失。道名字者法中別牒也。手下次簡多少。
T1805_.40.0368c10: 手巾二者擬更換故。雜衣似針線嚢襆之類。
T1805_.40.0368c11: 餘衣即雨衣坐具等十誦七衣三衣爲三。上
T1805_.40.0368c12: 六不係百一故以六字結之。婆論中。衣
T1805_.40.0368c13: 制受違則有過坐具亦爾
論中不言
百一聽受亦須加法故
T1805_.40.0368c14: 云則可。若但憶識不加亦許故云無過古云不
受成上
T1805_.40.0368c15: 根者
沙彌中初示制衣。并下即百一自下即餘
T1805_.40.0368c16: 長。除錢&T021389;者施俗衆故。次明長衣。服飾中初
T1805_.40.0368c17: 科彼云。大衣五日成七條四日成五條二日
T1805_.40.0368c18: 成長衣一日成。若據通論但使受持之外倶
T1805_.40.0368c19: 名爲長。今此且對受持欲明長衣是餘小物。
T1805_.40.0368c20: 故約一日可成非謂不通大小。祇支中*注文
T1805_.40.0368c21: 翻名即據下律文。從相爲名。前翻掩腋頗得
T1805_.40.0368c22: 其實。四分下引示初引三律明制法。後引僧
T1805_.40.0368c23: 祇示制量。*注中上明本相下示後改。後魏即
T1805_.40.0368c24: 元魏今時褊衫又復變也。疏解其文已亡。涅
T1805_.40.0368c25: 槃僧中初文*注翻内衣。西國本無褌袴即以
T1805_.40.0368c26: 此衣襯體著故。僧祇中制戒即衆學初戒。十
T1805_.40.0368c27: 誦作時即作務時。三十中三繞即約帶。準
T1805_.40.0368c28: 被當上有帶字。餘法後明露著泥洹僧。上無
T1805_.40.0368c29: 僧祇支不得著袈裟。不得上塔至佛像講堂
T1805_.40.0369a01: 三師上座僧前。等五百問得繋脚者謂繋裙
T1805_.40.0369a02: 裾以閉風故。四分反襵著謂不用帶繞反襵
T1805_.40.0369a03: 抄之。二三四條以小無力重加助之。條之謂
T1805_.40.0369a04: 不使亂玦如環少缺。即同鉤類由恐數繋易
T1805_.40.0369a05: 損故。以玦鈕束勒之。呉即南方蜀即川界今
T1805_.40.0369a06: 時作裙。上施腰帶即同此土俗女方裙。雖乖
T1805_.40.0369a07: 本制而便於著用。少有不齊之過。十五二律
T1805_.40.0369a08: 岐間即兩服之中。左掩上者謂先以左邊在
T1805_.40.0369a09: 内掩向其右。後以右邊於上掩從其左故也。
T1805_.40.0369a10: 前云襞頭近左。章服儀云。如俗所傳左衽是
T1805_.40.0369a11: 也。今多右掩頗乖此法當後當即前也。三中
T1805_.40.0369a12: 十誦倶修羅經音義云此翻爲圖。像其衣形
T1805_.40.0369a13: 而立名也謂如
圖障
若準*注文即周圓縫合而無
T1805_.40.0369a14: 兩頭名倶修羅耳。五分俗呵則知倶修本同
T1805_.40.0369a15: 俗服故並權開。貫頭衣古云。南海人開衫竇
T1805_.40.0369a16: 著之穿頭先出。次出兩袖謂之貫頭*注云。
T1805_.40.0369a17: 類女裙者今時女裙亦不縫合。餘衣中初科
T1805_.40.0369a18: 偏袒謂止存左袖袒露右邊。即本祇支&MT03313;
T1805_.40.0369a19: 亦即覆肩。此二雖是聽衣但乖本式。方裙舊
T1805_.40.0369a20: 云。女人上馬裙。諸裙自餘裙襜等。業疏云。
T1805_.40.0369a21: 且順律文非俗非外準方俗所宜
義應得著
十誦初即色非
T1805_.40.0369a22: 毛氈體非餘並製造非。偏袖即偏袒複謂重
T1805_.40.0369a23: 袷。兩袖衣謂但施兩袖唯覆肩領而無襟裾。
T1805_.40.0369a24: 嚢衣如帽襪手衣之類。四分中初示別制。前
T1805_.40.0369a25: 五相非並是俗衣。餘是體非並外道衣。褶謂
T1805_.40.0369a26: 短袴行縢即行纒。汝等下引總制。律因六群
T1805_.40.0369a27: 起過。離隨制斷復作餘衣。如是煩累佛因
T1805_.40.0369a28: 總斷故云避我制。等如法治即吉羅。開畜中
T1805_.40.0369a29: 初科引經。得不兩意隨宜方便無非爲道。列
T1805_.40.0369b01: 物中初科。四分中初示僧物。比丘下明開借
T1805_.40.0369b02: 謂有縁故。開處所壞即借衣。處移餘處者謂
T1805_.40.0369b03: 暫置他處。若著下明愛護。五分作務開制同
T1805_.40.0369b04: 之。次明貴物初示開畜。貴價衣即同比丘三
T1805_.40.0369b05: 衣。西土國王此方古者王臣亦多著之。&T021794;
T1805_.40.0369b06: 即毛褥也。若下制踐踏恐損壞故誡奢逸。故
T1805_.40.0369b07: *注文決上得坐以五分制犯。故知寺内不開。
T1805_.40.0369b08: 即下云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是也。三中
T1805_.40.0369b09: 初科給住房者即制舊住待客比丘法。或彼
T1805_.40.0369b10: 有缺故。房衣即障幕等複貯如今時給絮衣
T1805_.40.0369b11: 也。寄俗須染者有所別故。五分即比丘以
T1805_.40.0369b12: 衣借俗。次科初簡皮敷謂帶毛者。次簡染色。
T1805_.40.0369b13: 三開蚊廚障咂囓故。四制頭帽。五聽瘡衣以
T1805_.40.0369b14: 病縁故。下引中含似決四分上染錦衣。或似
T1805_.40.0369b15: 凡受貴物皆須有徳先著。故*注準之。邊方
T1805_.40.0369b16: 五事即迦旃延在阿槃提國。爲億耳沙彌受
T1805_.40.0369b17: 戒。三年方得僧足故遣億耳請佛開之。受戒
T1805_.40.0369b18: 洗浴並是因引。餘三正用。初中注云三年方
T1805_.40.0369b19: 集即億耳之縁。五云得衣入手者若手未捉
T1805_.40.0369b20: 多日不犯。律下示中邊分齊。律言東方即中
T1805_.40.0369b21: 梵之東。白木條已内皆屬五天境界。準應四
T1805_.40.0369b22: 方皆有分齊。文略餘方。*注引貢職圖。梁湘
T1805_.40.0369b23: 東王撰一卷號百國貢職圖。此在彼東者謂
T1805_.40.0369b24: 此震旦。又在白木條東。故指彼爲西蕃也。
T1805_.40.0369b25: 而下決開制。初五兩開僧多還制。餘三永開。
T1805_.40.0369b26: 皮革中初科爲三。初制不畜。狙都達反。山海
T1805_.40.0369b27: 經云。獸形如狼。又不下制不坐除寶床者。縱
T1805_.40.0369b28: 在俗舍亦不得故。不得乞下明乞用開制。戸
T1805_.40.0369b29: 樞即今之門。臼帳軒舊云。即車上之屋一頭
T1805_.40.0369c01: 低一頭擧故或似今時
床帳軒屋
律因六群作帳軒如王臣
T1805_.40.0369c02: 俗呵而制。三千中善助者用修禪故。熟韋即
T1805_.40.0369c03: 已熏皮。指餘法者彼有五相。一廣一尺二長
T1805_.40.0369c04: 八尺三頭有鉤。四當三重五不得用金鉤。從
T1805_.40.0369c05: 後轉向前句兩膝過。束令不動此非常用。故
T1805_.40.0369c06: 令屏著寒雪國開襪。即此方所宜。次科製造
T1805_.40.0369c07: 中。&T057750;亦作&T057618;即靴靿也。靴法謂俗中靴樣。
T1805_.40.0369c08: 富羅亦靴之類。履謂皮底鞋。三中母論明制
T1805_.40.0369c09: 脱意。五百問示開著。四中明淨法抑貪情故。
T1805_.40.0369c10: 五中初明革屣後明諸屐。初中五段初明聽
T1805_.40.0369c11: 著。若穿下明修補。若得下明入聚開制前引
T1805_.40.0369c12: 制文。西土以著履爲非禮故不聽入俗。此方
T1805_.40.0369c13: 反之。後引開文即皮革犍度彼云。在道行脱
T1805_.40.0369c14: 革屣取水與師。或失革屣或毒虫齧白佛。佛
T1805_.40.0369c15: 言。不應脱革屣及偏袒。祖師欲隨方土令著
T1805_.40.0369c16: 履入俗。故*注準之。又不下明著帶編邊謂
T1805_.40.0369c17: 以絹布等作革屣縁也。若得下明雜屣聽不。
T1805_.40.0369c18: 次明屐中四種寶者金銀琉璃及寶莊飾也。
T1805_.40.0369c19: 若木屐開句絶上下列示所開二種。第二淨
T1805_.40.0369c20: 法制意中初科引論。前明開説意後明十日
T1805_.40.0369c21: 意。前中又二初問眞假次問開意。後答中指
T1805_.40.0369c22: 昔縁者分別功徳論云。天須菩提五百世中
T1805_.40.0369c23: 常上生化應天即他化
自在天
下生王者家出家後佛
T1805_.40.0369c24: 令麁衣惡食草褥爲床。彼聞辭退阿難曰。君
T1805_.40.0369c25: 且住一宿即往王所。借種種坐具幡華香燈。
T1805_.40.0369c26: 事事嚴備此比丘於中上宿。以適本心乃至
T1805_.40.0369c27: 後夜即得羅漢。佛語阿難。夫衣有二種。有可
T1805_.40.0369c28: 親近不可親近。著好衣時益道心此可親近。
T1805_.40.0369c29: 損道心不可親近。是故阿難或從好衣得道。
T1805_.40.0370a01: 或從納衣得道。所悟在心不拘形服等。智論
T1805_.40.0370a02: 亦云。昔有比丘一心求涅槃背捨世間者。欲
T1805_.40.0370a03: 著聽著價重十萬兩金衣亦聽食百味食。癡
T1805_.40.0370a04: 人聞此便謂佛慈開我受用。然佛開爲道。豈
T1805_.40.0370a05: 但養身況對別縁非是常教。汝今著世多積
T1805_.40.0370a06: 資生順己貪情。何嘗慕道倚濫聖教誑惑無
T1805_.40.0370a07: 知。佛藏所謂盃水縷衣尚不可銷。那以庸愚
T1805_.40.0370a08: 濫同高迹。請觀身行不亦誤哉。次科母論貪
T1805_.40.0370a09: 物違教即是惡心準知。今時不説淨者隨得
T1805_.40.0370a10: 成犯不待過限矣。三中地持論云。菩薩先於
T1805_.40.0370a11: 一切所畜資具。爲非淨故以清淨心捨與十
T1805_.40.0370a12: 方諸佛菩薩。如比丘將現衣物捨與和尚闍
T1805_.40.0370a13: 梨等。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信檀越
T1805_.40.0370a14: 是也。今時講學專務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
T1805_.40.0370a15: 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
T1805_.40.0370a16: 至於淨法一未沾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
T1805_.40.0370a17: 物箱嚢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
T1805_.40.0370a18: 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
T1805_.40.0370a19: 逐心成。豈信果由種結。現見袈裟離體。當來
T1805_.40.0370a20: 鐵葉纒身爲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爲畜。
T1805_.40.0370a21: 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
T1805_.40.0370a22: 法。儻懷深信豈憚奉行。故荊溪禪師輔行記
T1805_.40.0370a23: 云。有人言。凡諸所有非己物想。有益便用説
T1805_.40.0370a24: 淨何爲今問等。非己財何不任於四海。有益
T1805_.40.0370a25: 便用何不直付兩田
而閉之深房封於嚢
T1805_.40.0370a26: 篋。實懷他想用必招愆
忽謂己財仍違説
T1805_.40.0370a27: 淨。説淨而施於理何妨。任己執心後生倣傚
T1805_.40.0370a28: 已上
彼文
故知不説淨人深乖佛意。兩乘不攝。三
T1805_.40.0370a29: 根不收。若此出家豈非虚喪嗚呼。次文衣藥
T1805_.40.0370b01: 鉢主中初科。僧祇五衆語通義是展轉。善見
T1805_.40.0370b02: 兩分通局可見。不言對沙彌者必應他師謂
T1805_.40.0370b03: 同展轉而用互對。如後正請復注顯之。次文
T1805_.40.0370b04: 初列相狎親也。非時類謂新舊不同。或尊卑
T1805_.40.0370b05: 有隔也。義下決判。三中初明淨主。若下簡
T1805_.40.0370b06: 對首。前引縁違教故吉。決取應重。自下明制
T1805_.40.0370b07: 簡。四中初簡取。除下次簡除。總十六種人。惡
T1805_.40.0370b08: 邪攝三擧。四重即二滅得戒。沙彌即學悔五
T1805_.40.0370b09: 法者。正行二人行竟二人及本日治人。爲下
T1805_.40.0370b10: 示簡意。次明錢寶等主必施俗人。復是眞實
T1805_.40.0370b11: 義無展轉。開請中初科準多論文。道俗二
T1805_.40.0370b12: 主並須面請。次科五分文通似非預請。注
T1805_.40.0370b13: 中兩存各有所以。今若行時隨用皆得。請法
T1805_.40.0370b14: 中展轉法分二。初請本衆衣藥鉢者戒本五
T1805_.40.0370b15: 長並須淨施。衣中總收十日月望急施三種。
T1805_.40.0370b16: 次請餘衆。但同示告理無具儀止須一説。眞
T1805_.40.0370b17: 實法中*注文遮濫。如上已明。請俗法中初
T1805_.40.0370b18: 出請詞亦止一説。次明合説進否者欲明此
T1805_.40.0370b19: 淨正教所許文證可見。涅槃已如上引故指
T1805_.40.0370b20: 云云。第四心念中初引五分出法。正説分三。
T1805_.40.0370b21: 初遙施彼得過制限故云十一日。復如前下
T1805_.40.0370b22: 次復取還。不越常開。故但十日恐至明相成
T1805_.40.0370b23: 犯長故。復如初下又説與彼如前得過。所以
T1805_.40.0370b24: 爾者疏云。既是別人捨心難盡。且令轉換得
T1805_.40.0370b25: 延時限。終須對説方始究竟。次引僧祇。或示
T1805_.40.0370b26: 同開或遮疑濫。恐謂心念不須言故。初標判
T1805_.40.0370b27: 内下釋成下引本律顯別。應是不説淨者疏
T1805_.40.0370b28: 云。一是長衣一是受持更番受淨不得過限。
T1805_.40.0370b29: 計受持者不畏犯長。無奈淨者將是過限。故
T1805_.40.0370c01: 限十日内轉之。*注中謂同五分以律語通。
T1805_.40.0370c02: 未敢一定故兩存之。對首中展轉爲二。前出
T1805_.40.0370c03: 法中爲三。初財主捨物恐犯長故。而云展轉
T1805_.40.0370c04: 簡眞實故。彼下受者反問。以言展轉不自專
T1805_.40.0370c05: 屬故。大徳下後明受者遙囑淨主還付財主
T1805_.40.0370c06: 爲彼守護。疏云。此有三轉財主付淨爲一轉
T1805_.40.0370c07: 淨也。淨者遙囑爲二轉淨也。淨主不知還付
T1805_.40.0370c08: 財主三轉淨也。倶淨貪著之意故云淨也。外
T1805_.40.0370c09: 下次引制縁。三律即五十祇次第三制。初制
T1805_.40.0370c10: 對面。即淨主前執據不還故生諍競。因下次
T1805_.40.0370c11: 制語知。又下後制不須。彼謂己物故恐犯長。
T1805_.40.0370c12: 眞實中初引示儀法。若正下次出詞句。注
T1805_.40.0370c13: 中通示二法不用他宗。次文初標成就者。
T1805_.40.0370c14: 此明作法言相通濫成否之相。善下引示初
T1805_.40.0370c15: 明財主與詞則通二淨。言受不成者語似決
T1805_.40.0370c16: 施故。眞下次明受者答詞局簡實淨。以展轉
T1805_.40.0370c17: 法無此答故。言當欲等不成者似非決受故。
T1805_.40.0370c18: 一下後示説數似斥濫行故云不須等。三中
T1805_.40.0370c19: 初淨長財文亦爲三。初能施捨財。彼應下
T1805_.40.0370c20: 受者審主通指五衆故云漫標。彼即下彼爲
T1805_.40.0370c21: 轉施言某甲者。任彼受者趣與一人。*注言
T1805_.40.0370c22: 展轉對簡眞實不通此法故。囑令記主者由
T1805_.40.0370c23: 非別請恐忽忘故。後明淨鞋履法。錢寶法中
T1805_.40.0370c24: 初標擧。律下示法。守園人戒經所謂僧伽藍
T1805_.40.0370c25: 民也。文中但云持至不顯自他。故下約義據
T1805_.40.0370c26: 文決之。令知是物謂先須淨語也。餘指三十
T1805_.40.0370c27: 者前云。若彼取還與比丘者當爲彼人物。故
T1805_.40.0370c28: 受勅淨人掌擧謂不解淨法
反還比丘也
若得淨衣鉢應持
T1805_.40.0370c29: 貿易受持。第五標中進謂成主。否即不成準
T1805_.40.0371a01: 文。存通進否亡一向否。存亡中僧祇必在百
T1805_.40.0371a02: 二十里内。五分取知。不定近遠多論須在
T1805_.40.0371a03: 本國。然國境廣遠但約州郡。不可相聞理須
T1805_.40.0371a04: 別請。簡徳中論即多論。律即十誦。泛爾常人
T1805_.40.0371a05: 謂無名徳者。恐疑同寺不應失法。故*注示
T1805_.40.0371a06: 之。六中初科僧祇文爲二。初令改名謂作法
T1805_.40.0371a07: 時應云某甲無歳比丘。若下次明失法初明
T1805_.40.0371a08: 死亡失。*注中斥非初出異計。疏引云。眞實
T1805_.40.0371a09: 主亡則須改人展轉非面復何勞也。此下據
T1805_.40.0371a10: 文斥。正律即指上文。既云若死更説理通二
T1805_.40.0371a11: 淨何得專執。且眞實法五衆不互。上施沙彌
T1805_.40.0371a12: 顯是展轉故。知妄執頗乖正量。若不下次明
T1805_.40.0371a13: 不知失可解。多論五衆邊亦約展轉注。二寶
T1805_.40.0371a14: 者即眞似也。上對五衆而云除錢寶等。恐謂
T1805_.40.0371a15: 不開故特*注之。十誦初約呵責失。施主下次
T1805_.40.0371a16: 約主亡失。*注中初重斥。彼謂。實淨物屬於
T1805_.40.0371a17: 他故須更説。展轉在己故不須之。然上十誦
T1805_.40.0371a18: 眞實主亡物不入僧。可驗二淨並是屬己義
T1805_.40.0371a19: 無偏判故再斥之。又下和會初示相違。上文
T1805_.40.0371a20: 即前簡人中十誦文也。或下義詳。五分謂。
T1805_.40.0371a21: 前漫標非是通指五衆。義猶未決故云或是
T1805_.40.0371a22: 等。善下引論轉證顯非他屬。次迷忘中初引
T1805_.40.0371a23: 僧祇。通捨再説下引律論。隨憶重開不同祇
T1805_.40.0371a24: 律故*注簡之。論即多論三中貸借後還。相
T1805_.40.0371a25: 當不説如註所顯。互還須説反*注可知。四
T1805_.40.0371a26: 中初明衣和合。文引縫衣著納準論。若衣未
T1805_.40.0371a27: 淨納已淨縫著亦然。五下次明色和合有二。
T1805_.40.0371a28: 初二句明色衣和合。論云。舍利弗得上色納。
T1805_.40.0371a29: 縫著衣上佛聽畜之今文不引注
羯磨引之
上色錦色白色
T1805_.40.0371b01: 雖和不應畜文簡錦白今鈔通除五正。
而上文開畜應非好色
若下次明染
T1805_.40.0371b02: 色和合。先以正不正者謂先正染對下餘色
T1805_.40.0371b03: 即不正也。先不正染對下正色指如隨相。即
T1805_.40.0371b04: 新衣戒。糞掃衣制意中。初科上句標此下釋
T1805_.40.0371b05: 初示名。論下顯意。論即多論文有三意。初二
T1805_.40.0371b06: 滅惡除自他貪。後一生善。次科十利亦不出
T1805_.40.0371b07: 上三意。前六即同初意。十即次意七八九即
T1805_.40.0371b08: 後意。八中以初受具時即説四依法故。九入
T1805_.40.0371b09: 麁衣數者即預糞衣頭陀也。衣體中初科前
T1805_.40.0371b10: 三加*注顯。月水産婦塚間往還皆人所惡故。
T1805_.40.0371b11: 神廟離處山澤林野祭神求願而棄擲者。此
T1805_.40.0371b12: 二並無主故文欠第九王職衣。傳文之脱無
T1805_.40.0371b13: 別所以。謂加官易服則棄其舊者古云此方不行
故略之者非如
T1805_.40.0371b14: 牛嚼等此
方豈行耶
又不下次示開制。後云不得取神廟
T1805_.40.0371b15: 衣。前十種中乃是風吹鳥銜離處之者。次科
T1805_.40.0371b16: 初示非。佛下顯過佛制即指上科。癡取犯盜
T1805_.40.0371b17: 者。似約無守護望非人結蘭。必知相惱者謂
T1805_.40.0371b18: 知有主管故盜犯重。神主即今守廟者。死人
T1805_.40.0371b19: 衣中初制不取未壞。善見皮未斷令俗取者
T1805_.40.0371b20: 顯知。皮斷方聽自取。十下示四種糞掃。畜意
T1805_.40.0371b21: 中雖重謂貴重也。準知拾糞掃者乃通衆物
T1805_.40.0371b22: 不獨在衣。但人所棄不必麁弊。檀越施釋名
T1805_.40.0371b23: 義中。初釋時施則有二局。一月五月謂時局
T1805_.40.0371b24: 也。前安居人謂人局也。非時反上。時通一年
T1805_.40.0371b25: 内人不約安居。準此互論則時中有非時。即
T1805_.40.0371b26: 一月五月不爲安居。施非時中有時。如急施
T1805_.40.0371b27: 是也。時現前中初示名相。安居是時數人即
T1805_.40.0371b28: 現前。不下明分法。次科初證處定。乃下證時
T1805_.40.0371b29: 定。又下證法定。又下證人定。夏食謂所餘齋
T1805_.40.0371c01: 糧。衣有別屬。食味是通。故分不分異也。時僧
T1805_.40.0371c02: 得中初文爲二。前示名體。安居是時。該通是
T1805_.40.0371c03: 僧。得此但時定。餘三不定。作下次明分法。注
T1805_.40.0371c04: 羯磨云。如非時僧得施法。引文中初科前明
T1805_.40.0371c05: 須法。古謂不須羯磨如疏斥之。未分便行者
T1805_.40.0371c06: 即同安居人先出界去。言成分者由身出界
T1805_.40.0371c07: 不妨作法故。又下次明心念受者。應云此是
T1805_.40.0371c08: 我物。三説若時下次明時定。律因舊住時中
T1805_.40.0371c09: 不分。意令客去人少物多。佛罰之者以非時
T1805_.40.0371c10: 人多得物反少。故知此施必在時中。既轉同
T1805_.40.0371c11: 非時則須羯磨義復明矣。次科隨意。與者或
T1805_.40.0371c12: 等或分也。三中住日若等即二處受。以是難
T1805_.40.0371c13: 縁不成破。故據此時現前施亦應得受。非時
T1805_.40.0371c14: 現前中初示名相。下引律縁因事而施顯是
T1805_.40.0371c15: 非時。又下次引分法。次科初明與三衆法。本
T1805_.40.0371c16: 出二種僧得。今欲例同二種現前故此引之。
T1805_.40.0371c17: 初明檀越自分。若檀越下次明比丘爲分。後
T1805_.40.0371c18: 引二律會同可解。然諸文通泛故*注以決之。
T1805_.40.0371c19: 四下後分淨人*注指如後。非時僧得中初示
T1805_.40.0371c20: 名相。三時總指一歳以釋非時。不局一界通
T1805_.40.0371c21: 攝十方即明僧得也。將下次明分法。斷字上
T1805_.40.0371c22: 呼止也。次科白二同下分亡物法。但改縁云
T1805_.40.0371c23: 此住處僧大得可分衣現前僧應分等。二部標
T1805_.40.0371c24: 中謂檀越通施僧尼。隨來者得故云互正。言
T1805_.40.0371c25: 四種者謂二部僧得二部現前。各有時非時
T1805_.40.0371c26: 故。二部互中初別示互正。律云。時有住處。二
T1805_.40.0371c27: 部僧多得可分衣物。僧多尼少。佛言。分作二
T1805_.40.0371c28: 分。若無尼純式叉純沙彌尼亦分作二分。若
T1805_.40.0371c29: 無尼三衆比丘僧應分此僧
爲正
若尼多僧少。若無
T1805_.40.0372a01: 僧乃至沙彌亦爲二分。倶無二衆比丘尼應分
T1805_.40.0372a02: 此尼
爲正
如下總示分法。初明本部各分。注羯磨云。
T1805_.40.0372a03: 至當部中皆須作羯磨分。不下顯互取之意。
T1805_.40.0372a04: 非謂五衆得同作法。當部互中初明受施作
T1805_.40.0372a05: 相。及在座者謂就本座而施者。若有下次明
T1805_.40.0372a06: 取他遺物。謂比丘受請在白衣舍。去後遺物
T1805_.40.0372a07: 後來比丘。或因俗施受取進否故須明之知
T1805_.40.0372a08: 來犯墮。由是他物不合取故。但俗所施不成
T1805_.40.0372a09: 盜重。知死犯棄者縱是他施亦合僧分
T1805_.40.0372a10: 亡物敍意中。初科上二句示財物利宜也。
T1805_.40.0372a11: 然下敍人根。初明上士慕道。濟遠謂越二死
T1805_.40.0372a12: 海濟度也。經勞謂歴於苦事。渉樂謂趣於無
T1805_.40.0372a13: 爲。俗譽即世間名聞。蕭然即脱離之貎。上
T1805_.40.0372a14: 四句敍其志。下二句明其行。次明下士希
T1805_.40.0372a15: 利融通也。然下明相濟。論語云。君子上達
T1805_.40.0372a16: 達仁
義也
小人下達達財
利也
今借彼語用目二機。謂上
T1805_.40.0372a17: 士雖輕於利當行法以利人。故云濟器。下根
T1805_.40.0372a18: 雖重於財當依法而禀行。故云隨懷。然上士
T1805_.40.0372a19: 不可以輕利而棄法。下流不可以重財而任
T1805_.40.0372a20: 情。故云倶須等。通謂流通。一道淨行即分衣
T1805_.40.0372a21: 法。三世同遵故云一道。離塵遣著故曰淨行。
T1805_.40.0372a22: 次科初敍諸師處斷。指南者古有作指南車。
T1805_.40.0372a23: 亦名司南以示迷方者。但下示各執所以。六
T1805_.40.0372a24: 師持律尋序可見。至下點古未詳。臨下示今
T1805_.40.0372a25: 要旨。三中十門初二及十各局一門。三下七
T1805_.40.0372a26: 科次第行事。制意中初意上二句徴問。生下
T1805_.40.0372a27: 釋通又二。初約義定以下出所以。故下引決。
T1805_.40.0372a28: 次意中初義判僧下引示。僧祇具云阿若多。
T1805_.40.0372a29: 此翻解本際。又云知無知空無故。憍陳如此
T1805_.40.0372b01: 云火器。其先事火故十誦初引縁起。跋難陀
T1805_.40.0372b02: 此云歡喜。刹利種即諸釋種王子。次引佛判
T1805_.40.0372b03: 初明不屬王親。僧下次明唯屬於僧。分法十
T1805_.40.0372b04: 種隨難釋之。二中學悔可解。被擯即擯出非
T1805_.40.0372b05: 滅擯也。守戒即清淨。此三同處隨有死者。存
T1805_.40.0372b06: 者取之。三中云中道死。謂往而未達。四中被
T1805_.40.0372b07: 擧即三擧。唯本作法者得之。五中二部謂僧
T1805_.40.0372b08: 尼也。第六單就一衆。彼論有一比丘。持衣鉢
T1805_.40.0372b09: 向彼寺。未至在二界中間死。佛言。隨所去
T1805_.40.0372b10: 處僧得。若不知去處隨面向處僧得。第七初
T1805_.40.0372b11: 引文謂下次釋。恐謂一向入和尚故。注中上
T1805_.40.0372b12: 文引證。既同比丘故知入僧。莫下義決。第
T1805_.40.0372b13: 八入俗僧無分義。九中引十誦。初縁起有比
T1805_.40.0372b14: 丘即牟羅比丘。能寄人即牟羅。所寄即阿難
T1805_.40.0372b15: 本居處。物處是阿難受寄處。下明佛判。十中
T1805_.40.0372b16: 上二句簡前。直爾分者謂隨於本界。據現而
T1805_.40.0372b17: 分不作羯磨。下二句正示即後所明。對前一
T1805_.40.0372b18: 三五六九故云一和。對前二四七八故云清
T1805_.40.0372b19: 衆。前九並是直分故云方入舊云。前九直爾者
一期攝入爲言。
T1805_.40.0372b20: 若細推之約攝歸後。須作
法分公違正言。其謬甚矣
同活中初科易解。同生
T1805_.40.0372b21: 生亦活也。假冐謂虚誑也。二中初敍本契。
T1805_.40.0372b22: 此下示分法。任清多少謂餘財也。隨身服用
T1805_.40.0372b23: 即亡者物也。三中初立契。別活返道謂本立
T1805_.40.0372b24: 要預約後事。若下分法。言準俗者俗法爾故。
T1805_.40.0372b25: 已用服器未須分者各屬定故。言依式者即
T1805_.40.0372b26: 準俗法。四中云能所。能即衆主輒斷。所謂
T1805_.40.0372b27: 妄。取物者下指善生。兩斷即夷蘭也。上約重
T1805_.40.0372b28: 輕二物。經中唯就輕物。但望羯磨前後分之。
T1805_.40.0372b29: 囑授中初科四句。初中順初受者以受戒時
T1805_.40.0372c01: 禀四依故。生福即現因。上處期後報。謂善道
T1805_.40.0372c02: 也。三中篤猶極也。此身未得無漏聖道。故云
T1805_.40.0372c03: 空無無漏。勸囑謂他人相勉。増字寫誤合作
T1805_.40.0372c04: 憎。或與不與心不等故。前業謂向前所作福
T1805_.40.0372c05: 業或修聖道。佛誠斷者判歸僧故。四中初示
T1805_.40.0372c06: 相。慳施二心起滅不常故云展轉。後引事證。
T1805_.40.0372c07: 二縁並出五百問論。彼云。昔有比丘。念著
T1805_.40.0372c08: 銅碗僧分物。時便來求碗。僧遂還之。舌舐
T1805_.40.0372c09: 放地臭不可用等。又有比丘。喜樂衣服。因病
T1805_.40.0372c10: 致死後化爲蛇來纒衣等。銅碗見瞻病篇。慳
T1805_.40.0372c11: 衣在對施篇。而言隨相者或即指下隨篇事
T1805_.40.0372c12: 相。或是傳寫之謬舊云指文誤者。或云
後失修者。未必然也
差別中初
T1805_.40.0372c13: 科上二句通標。上句貫下第二。是囑即標當
T1805_.40.0372c14: 科。是授探示第二。如下各結可見。以初諸重
T1805_.40.0372c15: 物止可囑與。次是輕小可以親授故。三中此
T1805_.40.0372c16: 總三句。互現有二。謂人現物不現物在
別處
物現
T1805_.40.0372c17: 人不現人在
他邦
人物倶不現人在他方
物亦別處
如上三句止
T1805_.40.0372c18: 可囑之。上句面囑所與。下二但囑餘人。四中
T1805_.40.0372c19: 指前即不囑亦善句也。重單中初科。重囑可
T1805_.40.0372c20: 解。重授謂先已授人物未持去。復授餘人。
T1805_.40.0372c21: 屬初人定後授不成。次科初正判。注文前段
T1805_.40.0372c22: 決犯。後段明後受如法。善下引證。善生證
T1805_.40.0372c23: 犯。了論證不屬已。成否中正顯爲二。初明成
T1805_.40.0372c24: 相。若下次敍不成相。上以義判下出所以。生
T1805_.40.0372c25: 存屬己死後屬僧。更有主者即五徳也。次科
T1805_.40.0372c26: 初明囑授與人。若下次明囑他營福。引文中
T1805_.40.0372c27: 初句通標。四下別引。四節可解。十誦六物不
T1805_.40.0372c28: 應者佛制賞看病故。五分令作法者恐僧不
T1805_.40.0372c29: 知故。負債義求中初科前明互負。有下示還
T1805_.40.0373a01: 法。初通示對互。負重還重負輕還輕故云相
T1805_.40.0373a02: 當。重輕互還名爲交絡。以下別釋互還。並
T1805_.40.0373a03: 收入者謂判歸二僧故。依本者推本所負。故
T1805_.40.0373a04: 負輕還重則以重歸輕。負重還輕則以輕歸
T1805_.40.0373a05: 重。對文可了。輕物十方共分名共僧法。此入
T1805_.40.0373a06: 常住故云不同。次科初明負重。若下次明負
T1805_.40.0373a07: 輕。無可得者謂常住匱乏也。引文中十誦初
T1805_.40.0373a08: 科四節。初對三寶互負。應歸即還三寶。入現
T1805_.40.0373a09: 前僧者謂索來判處。言濫故特注顯。或可前
T1805_.40.0373a10: 云常住負重物不須索取。今準十誦以決前
T1805_.40.0373a11: 義。上通明三寶。乃至下別擧僧別。並須索入
T1805_.40.0373a12: 故云同上。若下次明負酒債。注中決上僧物。
T1805_.40.0373a13: 應取十方現前物還。必無現前方聽常住故
T1805_.40.0373a14: 云隨縁。遮譏護法事重故開。若先下三明互
T1805_.40.0373a15: 負衣直。言無者謂衣不在也。又下四明異處
T1805_.40.0373a16: 差別。彼律五句並因跋難陀爲縁。初句因寄
T1805_.40.0373a17: 物處死處比丘共爭。佛言。寄物界内現前僧
T1805_.40.0373a18: 應分。次句彼云。跋難陀衣鉢物處處出息與
T1805_.40.0373a19: 即負
債處
在異處死二處共爭。佛判如文上二句二
處爭。下
T1805_.40.0373a20: 三句即於第二
句上各加一處
第三加保任處。謂比丘爲彼保掌
T1805_.40.0373a21: 出息也。四加質物處謂以財物在異處質與
T1805_.40.0373a22: 人也。五加執券書者即爲財主掌計簿籍也。
T1805_.40.0373a23: 次科初句指破。若下次顯理非。如下三明別
T1805_.40.0373a24: 斷。上明入僧。若負下次明在俗。前約直取。若
T1805_.40.0373a25: 下後斷互爭。十誦五中準後三斷。人處二寄
T1805_.40.0373a26: 即分法中寄人不寄處。寄處不寄人二斷也。
T1805_.40.0373a27: 母論生息在外即俗人處。五百問借人物者。
T1805_.40.0373a28: 謂以物借他。言得罪者彼云。一切不得自取
T1805_.40.0373a29: 犯吉。白衆衆還得取。衆不還犯吉結僧
罪也
若衆
T1805_.40.0373b01: 不與強取犯墮。故云自他倶犯也。僧祇索債
T1805_.40.0373b02: 謂有比丘死。餘人來索事客同濫故制觀量。
T1805_.40.0373b03: 定輕重中初科爲二。初正判不下遮非。初中
T1805_.40.0373b04: 前明據體。受隨相應故。後約隨處現僧同見
T1805_.40.0373b05: 故。遮非中初遮其妄情。實下示其濫用。如
T1805_.40.0373b06: 下所引。四分衣鉢等外多判入重。十誦餘物
T1805_.40.0373b07: 多是歸輕。今欲多得衣分。乃背受隨輒用十
T1805_.40.0373b08: 誦。由貪等者推過歸心。以判重爲輕皆犯夷
T1805_.40.0373b09: 重。輕重儀云。然以人情忌狹擁結非無。知
T1805_.40.0373b10: 事則親常住引輕入重。別僧則私自利引重
T1805_.40.0373b11: 從輕是也。次科豫合作預。總撮六見不出三
T1805_.40.0373b12: 階。別釋中。第一師初科十三章者。一是僧伽
T1805_.40.0373b13: 藍。二屬僧伽藍園田果樹。三多有別房。四
T1805_.40.0373b14: 屬別房物。五瓶盆斧鑿燈臺。六多諸重物
T1805_.40.0373b15: 即成衣衆具
等如文所列
七繩床木床臥具坐褥。八伊梨延
T1805_.40.0373b16: 此鹿王名
謂鹿皮類
耄羅耄耄羅此二皆獸名儀云。状如虎兕
豹貘之類。皮厚毛軟可坐
T1805_.40.0373b17: 九守伽藍人。十車輿。十一水瓶澡鑵錫杖扇。
T1805_.40.0373b18: 十二諸雜作器竹木等
作具
十三衣鉢等如文所引。
T1805_.40.0373b19: 律斷前十二皆重。後一屬輕。故云唯有重輕
T1805_.40.0373b20: 二別也。次科初明輕物。即第十三一章門也。
T1805_.40.0373b21: 倶夜羅儀云。此翻隨鉢器。餘下次明重物。即
T1805_.40.0373b22: 總前十二門也。若下別簡衣服。結中此一家
T1805_.40.0373b23: 者即指上判。無與二者謂與今同也。但彼不
T1805_.40.0373b24: 用外宗未爲盡善。不可抑之爲非奪之不存
T1805_.40.0373b25: 故云也。次師初科三義據體立宗。故四分先
T1805_.40.0373b26: 準。本宗既闕。取外相成故。取諸部本異。倶無
T1805_.40.0373b27: 仍加義決。下之二種對上本宗故云旁出。旁
T1805_.40.0373b28: 即兼也。略分中三科各出所以。前二輕重各
T1805_.40.0373b29: 定諸部皆同。後一反之故須列判。簡去異説
T1805_.40.0373c01: 故云鈔者一意。三位性重謂金石等物。性輕
T1805_.40.0373c02: 謂布帛等。從用二句應具四句。倶重倶輕。
T1805_.40.0373c03: 擧事配之可解。事重事即物體。用輕謂資身
T1805_.40.0373c04: 助道。用重謂恣情廢業。廣分中初科上二句
T1805_.40.0373c05: 示引用。然下明科判。注中取例。十誦器物不
T1805_.40.0373c06: 從體判。但隨事用以分重輕。今此諸門準彼
T1805_.40.0373c07: 爲例。亦隨事判故云附事廣明也。次科十誦
T1805_.40.0373c08: 明持物入衆。母論明遣差五徳。彼廣示分法
T1805_.40.0373c09: 故指云云。下釋重名義含體用。輕物名義可
T1805_.40.0373c10: 以準知。正判中絲麻毛綿從體標名。四種攝
T1805_.40.0373c11: 盡一切衣物即十三章中十三第八二章也。
T1805_.40.0373c12: 古來科節連環合雜。物類不分重輕混亂。今
T1805_.40.0373c13: 並細科有如指掌。至於記中略點而已。又復
T1805_.40.0373c14: 古記多引俗書釋物名相。古今朝代裁製不
T1805_.40.0373c15: 同。過成繁碎。今並削之。至有難曉時爲略
T1805_.40.0373c16: 釋。四分中初科。注云表裏裝治者儀云。二
T1805_.40.0373c17: 褥隨其大小。皆謂内以氈爲骨綿儭於外通
T1805_.40.0373c18: 以布帛縵之。若但一邊氈布者入輕。&T021794;毹中
T1805_.40.0373c19: 初準律以判。此下釋輕所以。初示衣相即
T1805_.40.0373c20: 取量同袈裟。過此入重故。儀文云。予昔以量
T1805_.40.0373c21: 同三衣故入輕收。氈被之屬列此分量。後
T1805_.40.0373c22: 因天人告云&T021794;毹體量乃通三衣。中國不開
T1805_.40.0373c23: 被寒土耳。又云。諸寒嚴國多用布氈複貯著
T1805_.40.0373c24: 之。無者以軟草織衣服之。又無者以樹皮槌
T1805_.40.0373c25: 令軟而服之。又無者可以毛罽如&T021794;毹法割
T1805_.40.0373c26: 截成三衣。毛在内披之。又無者可用諸皮作
T1805_.40.0373c27: 三衣服之。如此次第漸漸而開。若至中方自
T1805_.40.0373c28: 有法衣則樹皮等並入重也。故下判云。&T021794;
T1805_.40.0373c29: 毹如前三衣相者在輕。異者不問大小厚薄
T1805_.40.0374a01: 皆重。被下簡濫從用重故。以下證成。餘準此
T1805_.40.0374a02: 者謂餘毛也。三中被單儀云。單敷被單之屬
T1805_.40.0374a03: 既不同被相等。縵布三衣可從輕限如下
自決
四中
T1805_.40.0374a04: 薄軟氈輕者儀云。厚&T057344;入重而薄堪可裁縫。
T1805_.40.0374a05: 不同&T021794;毹全是俗懷。此氈通於道務也。五中
T1805_.40.0374a06: 儀云。&T021794;毹純色入輕。雜者入重又云叢毛編織
而出毛頭。兼
T1805_.40.0374a07: 有文像人獸等状。
名曰&T021794;毹此即雜者
律下釋疑。恐謂律聽壞色而
T1805_.40.0374a08: 著不當入重。準知染壞理在輕收。六中初正
T1805_.40.0374a09: 判。綾羅輕者儀云。雖衣體交錯而色相純同
T1805_.40.0374a10: 故。律開著細鵝文相衣也。律下準例初引律。
T1805_.40.0374a11: 文下決通交梭即綾羅紗縠等。儀云。即如紗
T1805_.40.0374a12: 葛之屬例輕分也。梭蘇禾反。下下引證上王
T1805_.40.0374a13: 大價衣。謂是貴物。用證綾羅。若準儀文天
T1805_.40.0374a14: 人所告乃是袈裟。西土諸王外理國政則服
T1805_.40.0374a15: 俗衣。内遵法行便懷道服。咸著僧伽梨。其
T1805_.40.0374a16: 價極貴或出萬金故名大價。諸部中初科二
T1805_.40.0374a17: 種帶者。彼律因乞食比丘旋風吹去内衣。佛
T1805_.40.0374a18: 言。應著腰帶。諸比丘散縷作紐縷作空中
T1805_.40.0374a19: 作。佛言散縷紐縷盡不聽。空中者應當中縫
T1805_.40.0374a20:
若織編作
次科五分初判輕物。劫貝即木
T1805_.40.0374a21: 綿衣單。敷儀云。謂敷床上垂四角者襯身。衣
T1805_.40.0374a22: 儀云。即身瘡襯三衣者準此等者即準單敷
T1805_.40.0374a23: 類決被單。錦下次判重物。初判毛&T021692;。音牓毛
T1805_.40.0374a24: 織布也。準此者即準毛氈校上薄軟。必依量
T1805_.40.0374a25: 者謂縱不過量。而硬厚者亦入重收。不下簡
T1805_.40.0374a26: 異。次判毾&T021739;。儀云。謂以經緯班毛如此錦者
T1805_.40.0374a27: 用爲地敷壁障等。三判小氈。三中三段。初正
T1805_.40.0374a28: 判。儀云。由體是應法即堪改轉。還類法衣如
T1805_.40.0374a29: 律。受淨若爾錦衣亦聽壞色而畜理應入輕。
T1805_.40.0374b01: 答儀云。不同錦繍毾&T021739;染則可得如法未染體
T1805_.40.0374b02: 是班文綺錯外相五彩分炳。又佛正斷在重。
T1805_.40.0374b03: 無宜抑例通分是也。若下二斥非。儀云。有人
T1805_.40.0374b04: 云。眞緋正紫大色上染佛斷不服著得墮罪故
T1805_.40.0374b05: 須入重。今不具引直牒彼計引類難破。絹布
T1805_.40.0374b06: 不出黄白二色。同是五大亦不許著。而判在
T1805_.40.0374b07: 輕故知。不可但據佛制不著便謂入重。若爾
T1805_.40.0374b08: 下例難。&T021794;毹前有兩斷。彼謂入輕乃是約量
T1805_.40.0374b09: 入重。正是約色故有此難。答中初明入輕。但
T1805_.40.0374b10: 離綺錯縱純上色亦判入輕故知。但分文之
T1805_.40.0374b11: 純雜不論色之如非。故引五分爲證。彼云錦
T1805_.40.0374b12: 綺毛&T021692;等不應分。若純色者應分。四中含包
T1805_.40.0374b13: 也。儀云。有蟲之繭著稈之麻並謂未成縷者。
T1805_.40.0374b14: 秸音皆麻稈也。五中初判輕。注約串於肩上
T1805_.40.0374b15: 取兩頭以爲齊限。即非大者。準五分者上明
T1805_.40.0374b16: 數量即出五分。下三入重。並謂大者被袋隨
T1805_.40.0374b17: 被判也。連袋古云兩頭縫合中間開口也。儀
T1805_.40.0374b18: 云。以綺錯所成同俗被袋不入分限。六中壞
T1805_.40.0374b19: 色異俗折破非衣故並入輕。猶是下反上二
T1805_.40.0374b20: 種故重。儀云。爲絶懷俗之心故襦短衣也。七
T1805_.40.0374b21: 中綵線靴鞋者。儀云。時有作三臺龍鳳得頭有
三層者
T1805_.40.0374b22: 及錯綵線綺繍刺成者入重。男女衣服即童男
T1805_.40.0374b23: 稚女花綵之衣。補方舊云。即裁五彩畟方補
T1805_.40.0374b24: 合成者。儀云。繍纈結絡綺錯綵袋倶從重收。
T1805_.40.0374b25: 純色氈袋等並入分也。繍綺鉢袋輕者隨鉢
T1805_.40.0374b26: 判故。若準儀文云。繍綵裝飾者可單抽重收
T1805_.40.0374b27: 事同繍錦之服故。第二標中五體總收五物。
T1805_.40.0374b28: 石鐵二種總諸金寶。四分初科前總列諸物。
T1805_.40.0374b29: 即十三章門六章之物瓶盆及下斧鑿燈臺在
T1805_.40.0374c01: 第五。二床在第七。水瓶等在十一。車輿等
T1805_.40.0374c02: 在十。鐵皮等作器在十二。下明染色針線。即
T1805_.40.0374c03: 第六成衣衆具共前
爲八
律並判重。下引諸部則有
T1805_.40.0374c04: 科酌。此下別簡作具。儀云。古徳謂不問能所
T1805_.40.0374c05: 皆重。故此決之。初正示。故下引證。注簡所造
T1805_.40.0374c06: 差別不可一判。則明上云入重。定是能造儀
T1805_.40.0374c07: 云。鐵作器者鑪治鉗碪錯等。器陶作器謂輪
T1805_.40.0374c08: 繩袋簿鍬钁等具。皮作器謂盆瓮床桄刀剗
T1805_.40.0374c09: 熨鐵等竹作器謂刀鋸等。木作器謂斧鋸斤
T1805_.40.0374c10: 剗等。此皆妨道不合畜故。次科剃刀入輕從
T1805_.40.0374c11: 用輕故三中錢通入種金銀銅鋀鐵
木皮胡膠
寶總眞似
T1805_.40.0374c12: 金銀眞珠摩尼珊瑚車磲碼瑙及諸璧
玉爲眞寶。鋀銅鐵錫僞珠等爲似寶
錢及眞寶皆重
T1805_.40.0374c13: 不淨物故。似寶若本塊段入重。入百一數者
T1805_.40.0374c14: 皆輕。下文即律衣法中拾糞掃者取之因開。
T1805_.40.0374c15: 此證錢寶是不得畜。諸部中初科前通列諸
T1805_.40.0374c16: 物。皆是小者半鉢即淺鉢戸牌標戸鉤者。若
T1805_.40.0374c17: 下別簡諸器。貝即海虫殼齒即獸牙作器謂
T1805_.40.0374c18: 上四物所作者。如前即指上諸鉢。注姫周半
T1805_.40.0374c19: 斗即今一升半許。上明器物。一切下判染色。
T1805_.40.0374c20: 儀云。紫草黄蘗梔子乾陀等此皆木類。次科
T1805_.40.0374c21: 僧祇三節。初判二寶次判床器。方曰筐。圓
T1805_.40.0374c22: 曰筥。皆竹器也。亦爾者同上重也。三判非法
T1805_.40.0374c23: 鉢。瓦鐵色量非瓷者更加體非。文標色量倶
T1805_.40.0374c24: 非。縱令色如亦乖佛制故云準此等如量白鉢理
應在輕可熏
T1805_.40.0374c25:
三中善見但判針耳線見前科。四中經開
T1805_.40.0374c26: 畜刀。四寸爲限大則歸重。五中送終調度。
T1805_.40.0374c27: 謂車輿棺槨預作墳瑩等。六中簏即竹箱籠
T1805_.40.0374c28: 等。戸鉤相隨入重謂屬戸門者。第七十誦輕
T1805_.40.0374c29: 者即如上引不過半斗也。夾紵及銅皆體非
T1805_.40.0375a01: 也。儀文義加漆器。謂俗中盤碗盞合乃至
T1805_.40.0375a02: 匙箸食單無問大小多少並入重收。以全是
T1805_.40.0375a03: 俗有非道用故。第八有三。初判香爐前約量
T1805_.40.0375a04: 判輕。準十誦者亦半斗也。有下簡寶飾。捉
T1805_.40.0375a05: 寶制者戒本云及寶裝飾具故。若下簡過量。
T1805_.40.0375a06: 根本下簡所屬。如上處分即約量輕重也。次
T1805_.40.0375a07: 判佛法供具並同兩判。不同香爐可約斗量。
T1805_.40.0375a08: 故但云輕可隨身者。三判數珠。注別屬者由
T1805_.40.0375a09: 是輕小得自受用。而無改賣不定之義故偏
T1805_.40.0375a10: 判輕必有市
販亦重
儀云。木患珠貫雜色僞寶所成之
T1805_.40.0375a11: 珠。在機正要勿過數法。投接下根牽課修業
T1805_.40.0375a12: 可準多論。似寶雜色開爲百一物者。得如法
T1805_.40.0375a13: 用宜斷輕收。餘木竹等例此分也。第三田土
T1805_.40.0375a14: 等標中。即攝十三章中前四也共前
十二
畜生人民
T1805_.40.0375a15: 即是第九一章離爲二科對律十
三章足
皮革出十三
T1805_.40.0375a16: 輕物。四藥出第二屬伽藍物。四分中初通列
T1805_.40.0375a17: 四物。若下別示屬房物。初明輕物易重已未。
T1805_.40.0375a18: 若下次明已施追取可否。次科初示物所屬。
T1805_.40.0375a19: 若下約分房兩判。他部中初引彼律。染色在
T1805_.40.0375a20: 前正判。赭土是屬房物。下準文判義亦歸重
T1805_.40.0375a21: 故云同之。第四中。四分諸衣以同外道服故。
T1805_.40.0375a22: 寒國雖開而非常教。他部中初科爲二。初明
T1805_.40.0375a23: 嚢器次判諸帶。韋即軟薄皮熟韋未從用者。
T1805_.40.0375a24: 已外判重謂非小者。儀云。必有生皮理從重
T1805_.40.0375a25: 攝。二中平謂頭平。斜即頭尖。且望乖道故判
T1805_.40.0375a26: 入重。準儀文云。平尖二靴律無正判。若準天
T1805_.40.0375a27: 竺覆羅形如皮靴。面前決開行則左右掩繋
T1805_.40.0375a28: 必平尖。二靴似此相從並準入輕以覆羅革屣
並教聽著故
T1805_.40.0375a29: 入輕者儀云。餘有短&T057750;高頭。類例亦宜從履
T1805_.40.0375b01: 屨同斷履屨並
從輕故
又云依僧祇五分。斷革屣及
T1805_.40.0375b02: 嚢入分前靴采帛爲
者與此不同
三中初明經法。隨能與者
T1805_.40.0375b03: 必擇有徳堪能。不可罔濫。次判書畫。俗書
T1805_.40.0375b04: 如此方儒道典藉古今字書等。儀云。終非
T1805_.40.0375b05: 久翫故捨入僧
住也
素畫儀云。異畫之屬浮
T1805_.40.0375b06: 情所忻終非筌要。宜入常住必是聖像準上經法
判之。餘像非例
T1805_.40.0375b07: 三判紙筆等儀中兩判。謂兼道務者入輕。
T1805_.40.0375b08: 本意附俗並從重例。以莊嚴章句樂世法故
T1805_.40.0375b09: 須量亡者
生乎所業
四中十誦斷者即準量也。第五母論
T1805_.40.0375b10: 初判畜類。若下明隨畜之物。園果等物因而
T1805_.40.0375b11: 引之正判養生之具。故下偏釋其名。然釋名
T1805_.40.0375b12: 中猶通人畜。此中正取養畜具耳。六中四分
T1805_.40.0375b13: 初明僧死判奴。物入私已者謂還彼也。儀云。
T1805_.40.0375b14: 若能給盡形隨僧處分去住
由僧
若所給盡形前僧
T1805_.40.0375b15: 既死。後情自改任意去留。若他遣供給還送
T1805_.40.0375b16: 本主。若本是自有倩俗蔭覆依本入僧。若暫
T1805_.40.0375b17: 來非永隨時將送。律據一向須依此五簡之。
T1805_.40.0375b18: 若下次明奴死判物。初明僧奴次明私奴。同
T1805_.40.0375b19: 活取入已者謂任主僧也。不同活二判。不
T1805_.40.0375b20: 可攝入已故。注中決上入親須約不同利者。
T1805_.40.0375b21: 必同僧利一向入僧。母論中二判。儀云。若
T1805_.40.0375b22: 本擬盡形供給謂盡
主形
手疏分明者準母論放
T1805_.40.0375b23: 去。不放者即前五中二種入僧也。注中準放
T1805_.40.0375b24: 去者既取要約分明。反例賜姓未離主者通
T1805_.40.0375b25: 無分限須入常住。故云依律即上四分也。後
T1805_.40.0375b26: 終謂比丘亡時。即儀文云。本是賤品賜姓從
T1805_.40.0375b27: 良而未離本主。若主身死可入常住。衣資畜
T1805_.40.0375b28: 産隨身所屬不合追奪。七中初正判。穀米
T1805_.40.0375b29: 等是時藥湯九等通餘三藥。據文並重。準
T1805_.40.0375c01: 儀文盡形藥未擣治者入重。若已擣和成丸
T1805_.40.0375c02: 散及服殘餘者入輕分。雖下顯淨。論云心斷
T1805_.40.0375c03: 清淨者。故知食境本非穢故。次科請已命過
T1805_.40.0375c04: 屬亡者故此入常住。分衣語通故注決之。命
T1805_.40.0375c05: 過後得非亡者分故歸本處。即食所來處也。
T1805_.40.0375c06: 衣亦爾者同上兩判。指略中初顯略。具下指
T1805_.40.0375c07: 廣即輕重儀文有一卷。判決精詳不覽彼文。
T1805_.40.0375c08: 何由曉此故云亦須等也。第三師初敍彼所
T1805_.40.0375c09: 見。四部隨引故云通用。諸部互有廢立但契
T1805_.40.0375c10: 已見隨引用之。如下引示。澡罐等物本律判
T1805_.40.0375c11: 重。然律錫杖據本爲警蟲獸故判重收。準約
T1805_.40.0375c12: 今用正表道儀。若論扇者亦有講譚搖風之
T1805_.40.0375c13: 別。不可一判義須在輕更何所惑。文下指廣
T1805_.40.0375c14: 亦即儀文。且下結誥令依次師。龜辨吉凶鏡
T1805_.40.0375c15: 分好醜。七門類判喩有同之。賞勞中初科顯
T1805_.40.0375c16: 徳五事立約病者。五中二事共合爲一。不
T1805_.40.0375c17: 如實語謂多虚詐仰頼也。自猶堪能而故不
T1805_.40.0375c18: 爲並頼他作。五行不出三業二利。差死謂或
T1805_.40.0375c19: 差或死。至究竟故。可不中初正明。五下引示。
T1805_.40.0375c20: 五分與究竟者由存始終即行滿故。僧祇中
T1805_.40.0375c21: 初簡不合。自樂福者非益他故。邪命爲衣食
T1805_.40.0375c22: 故。若下次明合賞。與物中初科前簡上下。律
T1805_.40.0375c23: 不論者指文漫也。若不知等者以義定也。且
T1805_.40.0375c24: 約衣多者爲言。若但三事具缺與之。十誦下
T1805_.40.0375c25: 次明審悉。先問謂瞻病問病人也。不信謂瞻
T1805_.40.0375c26: 病不可憑也。薩下三明重衣。不刺不入非一
T1805_.40.0375c27: 體故。四分下示物數。漉嚢針筒出沒有異。隨
T1805_.40.0375c28: 有皆通器襆袋等並隨六物。通入賞勞。次科
T1805_.40.0375c29: 初別簡具缺。初句全與下三句分與並須量
T1805_.40.0376a01: 可故令商度。然徳具物缺或六物不足則隨
T1805_.40.0376a02: 有與之。或是全無則與餘物。二倶缺者或不
T1805_.40.0376a03: 須與。或與少餘衣。徳缺物具事渉進否。故下
T1805_.40.0376a04: 別標以人性既殊行難求備。或減略物件不
T1805_.40.0376a05: 可輕微。縱徳少缺而加全賞。理亦無損故云
T1805_.40.0376a06: 亦須優及。謂多與也。並下總示和與。若徳物
T1805_.40.0376a07: 倶具須先賞勞。餘不具者或與少物義應直
T1805_.40.0376a08: 付。須至分衣法後方可與之。乞字去呼敏字
T1805_.40.0376a09: 訓疾謂無滯礙。或可字誤合作允。簡人中初
T1805_.40.0376a10: 科謂看病。通七衆非謂共看也。前明僧病次
T1805_.40.0376a11: 明尼病。皆本衆合賞俗衆非分。注云勞者即
T1805_.40.0376a12: 前二五徳也。伽論開與餘衆。沙彌六物於後
T1805_.40.0376a13: 有用故須具與。準下義決共看。與究竟者謂
T1805_.40.0376a14: 前後替看齊竟。屏分謂賞一首者令後自分。
T1805_.40.0376a15: 次科初明留付。亦可等者以身不現不可羯
T1805_.40.0376a16: 磨。故令白衆直和待還。若下次簡合賞。以捨
T1805_.40.0376a17: 己修道遠相濟故。伽論雖非夏制頗見懷慈。
T1805_.40.0376a18: 時節中初科。共行弟子或禀戒或依止。師資
T1805_.40.0376a19: 相濟七種共行如上卷中。舍利即死屍。次科
T1805_.40.0376a20: 十誦屍去後謂葬訖也。在異處者離屍邊也。
T1805_.40.0376a21: 母論同之。然準上文即後皆得。而母論有序
T1805_.40.0376a22: 是可行之。第九集財中。不勝擧謂重大者不
T1805_.40.0376a23: 必現前。須歴帳者無論大小現不現物。皆須
T1805_.40.0376a24: 録示至僧集時先令維那打槌披讀。加法中
T1805_.40.0376a25: 五人已上。行法整足故別明之。處判中次科
T1805_.40.0376a26: 注中據律合牒六物。上文但云若衣非衣。蓋
T1805_.40.0376a27: 準多論容不集故。彼云。三衣在餘處者索來
T1805_.40.0376a28: 此賞。若此徳不具則隨彼分等。母論亦爾。判
T1805_.40.0376a29: 物中有三。先問有三。一問負債。二問囑授。三
T1805_.40.0376b01: 問同活。應令一人答其有無。次判輕重。如上
T1805_.40.0376b02: 分者即應對僧逐物提示重輕之意然後各著
T1805_.40.0376b03: 一處。三索送喪物。三唱還者應先告僧。若
T1805_.40.0376b04: 千件數津送亡者。此是看病者物將替入法
T1805_.40.0376b05: 應須還波。唱云。大徳僧聽僧今持此衣還
T1805_.40.0376b06: 某甲比丘
若無謂不將亡物送喪也。賞勞
T1805_.40.0376b07: 中初科前標合賞。今下次辨須否。初斥時對
T1805_.40.0376b08: 問。以答具不具二皆不便。俗所恥者論語顏
T1805_.40.0376b09: 子云。願無伐善謂自稱
己徳
與下顯今不須。律云。
T1805_.40.0376b10: 即引結説戒堂文故云結不結也。此明賞給
T1805_.40.0376b11: 由僧不必須問。次科上座告者即奬飾之意。
T1805_.40.0376b12: 看病謙者不自伐也。僧抑伏者上座應云。此
T1805_.40.0376b13: 佛嚴制不在辭遜。當受羯磨便即互跪。羯磨
T1805_.40.0376b14: 中四處牒縁。皆不同者由物不定意令隨
T1805_.40.0376b15: 如前注中。後注從物名相多少。尋文可知。
T1805_.40.0376b16: 次差人中初科前標示律文。今下準用時事。
T1805_.40.0376b17: 注羯磨云。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
T1805_.40.0376b18: 一差人二付衣三分次律云。持衣與一比丘令白
二分。然律即指付分一法彼謂有二。故是未了
亦有
T1805_.40.0376b19: 存二番法者一差人二付分。古記謂
是口差今家即者非也
今鈔所用即
T1805_.40.0376b20: 一番法者以口差人但作付分故不作差法。
T1805_.40.0376b21: 反上律文故云違法。知事則本由公選。口差
T1805_.40.0376b22: 則亦顯衆和故云通得。間。既云違法何不白
T1805_.40.0376b23: 二差之。答。律雖明制不出法。故諸家所立並
T1805_.40.0376b24: 是意裁。今家不行恐成專擅作行事策者亦妄出
法。古記相沿雷同
T1805_.40.0376b25: 引用都
迷聖旨
即注羯磨云。今準律文具含付分二法。
T1805_.40.0376b26: 餘無故不出是也。若爾違法即應有過。答。律
T1805_.40.0376b27: 既不出非故不行。況知事口差通和義顯理
T1805_.40.0376b28: 應無過。次科初總示。持律者即指五徳。以
T1805_.40.0376b29: 瞻病徳缺及沙彌分法不行賞勞。作分衣羯
T1805_.40.0376c01: 磨已直爾處分故令先知方可作法。多下別
T1805_.40.0376c02: 釋初釋具徳。注中上句明彼得分普該十方
T1805_.40.0376c03: 故。下句顯此分賞隨與少物故。三五肘外應
T1805_.40.0376c04: 白僧者由是長物不合持賞。復連法衣不可
T1805_.40.0376c05: 截去白僧。和與彼此通成。十下次釋沙彌。前
T1805_.40.0376c06: 引僧祇望入和尚故是直分。沙彌自物羯磨
T1805_.40.0376c07: 同僧。乃據十誦意令準用。故此引之。本部羯
T1805_.40.0376c08: 磨唯有大僧。付分法中初科注中示法所出。
T1805_.40.0376c09: 律中賞勞法下注云。若僧中羯磨差一人分
T1805_.40.0376c10: 亡者衣物。羯磨與此無異唯益一句。僧與某
T1805_.40.0376c11: 甲比丘衣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已上
律注
彼但例
T1805_.40.0376c12: 指故云不具。或可賞法縁中自牒六物。又不
T1805_.40.0376c13: 云若衣非衣等。用有不便故準後法。羯磨中
T1805_.40.0376c14: 誰諸長老忍下多牒縁十五字。僧下又多今
T1805_.40.0376c15: 字。準諸羯磨比之定是傳訛。義須刪去。或
T1805_.40.0376c16: 當秉御不須謹誦。大僧物中初科作上法已
T1805_.40.0376c17: 限人。已定五徳潜數人數打搥白衆。已於籌
T1805_.40.0376c18: 物上各據字號先行籌已。然後以籌對物付
T1805_.40.0376c19: 之。二中初與無衣。猶善下令隨付。實難注令
T1805_.40.0376c20: 折破。最爲精要宜準行之。三中初勸依教。此
T1805_.40.0376c21: 下次顯功深。不下遮餘用。縱設謂設齋等。四
T1805_.40.0376c22: 中留物公私兩判。私縁囑授亦不開與。次沙
T1805_.40.0376c23: 彌中等興同僧分也。四中與一謂僧一分。四
T1805_.40.0376c24: 破分之。準應白搥一同僧式。五中與一準上
T1805_.40.0376c25: 亦然淨人不可預衆。應白僧已屏處付之。若
T1805_.40.0376c26: 下示制。疏即業疏。鈔即義鈔文逸。二中記數
T1805_.40.0376c27: 謂知僧多少。品即量也。三中初示教所不許。
T1805_.40.0376c28: 今下斥世非法。初正斥顏厚謂無羞色也。佛
T1805_.40.0376c29: 下示意。今下重責。惟即思惟。始終謂生死。悛
T1805_.40.0377a01: 改也。望下深勉。四人法中初示僧位。衣下明
T1805_.40.0377a02: 賞勞。口和者準羯磨。云。諸大徳憶念今持此
T1805_.40.0377a03: 亡比丘某甲衣鉢坐具
等物
與某甲看病比丘
T1805_.40.0377a04: 下正分衣。準注羯磨四句成白。云。大徳僧聽
T1805_.40.0377a05: 若僧時到僧忍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衣物現
T1805_.40.0377a06: 前僧應分白如是或合須牒本
云僧今分是衣物
羯磨云。大徳
T1805_.40.0377a07: 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
T1805_.40.0377a08: 準前
牒本
誰諸長老忍僧分是衣物者默然等。結
T1805_.40.0377a09: 詞云。僧已忍分是衣物竟等此依母論出
法改正不妨
作此下
T1805_.40.0377a10: 示改法。未入手者明入手已則不須改。更共
T1805_.40.0377a11: 作法者改從五人法也。注中引類顯上須改。
T1805_.40.0377a12: 準非時施中本亦直分。因客比丘數數來分
T1805_.40.0377a13: 衣疲極。佛言。應差一人令分。今無人故依論
T1805_.40.0377a14: 直分。後有人來類彼須改。有下證成。對首有
T1805_.40.0377a15: 二。初三人法彼此相語故云展轉。二人口和
T1805_.40.0377a16: 但除諸字。次二人法不出詞句。應云。大徳
T1805_.40.0377a17: 此亡比丘衣鉢坐具
等物
與大徳看病賞勞指分法
T1805_.40.0377a18: 如上。但除上二字。四分下會同本律。但出對
T1805_.40.0377a19: 首之法不論賞勞故云直明等。文如論者即
T1805_.40.0377a20: 同上引。心念中初示縁。此下出法即須口陳
T1805_.40.0377a21: 非謂默然。作下明重分須不。若三説已決作
T1805_.40.0377a22: 己想。或手執捉即爲入己。如注所顯。若不
T1805_.40.0377a23: 爾者有來須分。四分下引類。律文續云。更
T1805_.40.0377a24: 有餘比丘來不應分與。同上通之。問非衣中
T1805_.40.0377a25: 戒疏云。昔云。如幡蓋等。有云。如革屣鉢嚢等
T1805_.40.0377a26: 此亦非也。又相傳云帽袜之類。古多局解故
T1805_.40.0377a27: 問通之。答中初句通標。文下引示。今下正
T1805_.40.0377a28: 答。通而述者即上所牒或未成衣財或僧尼
T1805_.40.0377a29: 互望皆可收之。故云彼比倶攝也。十中初
T1805_.40.0377b01: 科前明有守掌又二。初明有住處。若亡下次
T1805_.40.0377b02: 明無住處。家人即俗侍者不得尼者顯是僧
T1805_.40.0377b03: 物。故不與近寺者明有本處。故注云僧法。
T1805_.40.0377b04: 即衆行羯磨若無下後明無守掌。白衣家中
T1805_.40.0377b05: 初文可解。次科前明本衆各取。不同得施二
T1805_.40.0377b06: 部共分。當下次明當部不行羯磨。重物隨遠
T1805_.40.0377b07: 近者近有伽藍則攝入常住。無則隨彼五衆
T1805_.40.0377b08: 攝歸本寺。三中初明五衆取法。必約執捉作
T1805_.40.0377b09: 意以爲得限。縱下次明俗人不還。盜僧成就
T1805_.40.0377b10: 即彼俗人已成盜業。故若彼俗士從勸還僧
T1805_.40.0377b11: 即同得施。故注示之。同界集中初明持出別
T1805_.40.0377b12: 受。準似界外受之。但犯越者即成分衣。但
T1805_.40.0377b13: 乖法故注引四分例決不成。即盜僧物。若下
T1805_.40.0377b14: 次明羯磨。限約在前入界作法重分。已後入
T1805_.40.0377b15: 者不須與分。下引律證可知。釋疑中初問以
T1805_.40.0377b16: 物屬當界不合出外。教文互見故問通之。答
T1805_.40.0377b17: 中初正答。言難分者或在本處多人往還叢
T1805_.40.0377b18: 雜難辨。別擇靜處故須唱令白僧令知。此即
T1805_.40.0377b19: 許出界外。十誦將僧得施物出界犯吉。亡物
T1805_.40.0377b20: 準同故云結犯。注中和會上科出界別受犯
T1805_.40.0377b21: 越之文。十誦下明僧尼互索亦顯攝歸本界。
T1805_.40.0377b22: 注中所簡比上諸文。次問以物入界即屬此
T1805_.40.0377b23: 處。意疑外人不可受故。答中二意。一以不知
T1805_.40.0377b24: 知則不許。二以同法歸界同分非私屬故
T1805_.40.0377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T1805_.40.0377b26:
T1805_.40.0377b27:
T1805_.40.0377b28:
T1805_.40.0377b29:
T1805_.40.0377c01:
T1805_.40.0377c02:
T1805_.40.0377c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
T1805_.40.0377c04: 釋四藥篇
T1805_.40.0377c05: 四藥者攝盡一切所食之物。對治新故二種
T1805_.40.0377c06: 之病。通名爲藥。受兼手口倶該四藥。但時
T1805_.40.0377c07: 藥手口互塞。餘三並通。淨謂説淨。唯局七
T1805_.40.0377c08: 日。若論護淨作淨則通四藥。受淨二字從法
T1805_.40.0377c09: 爲名。敍意中上二句敍功。命之延促宿因所
T1805_.40.0377c10: 招故云報命。資養存活即是支持。支謂相支
T1805_.40.0377c11: 拄也。次二句顯數對病據體不出此四。言下
T1805_.40.0377c12: 釋名並從時立。時藥中云事順對上從且至
T1805_.40.0377c13: 中。是食時故法應對上聖教聽服不違教故。
T1805_.40.0377c14: 非時中時外即中後此示非時義也。七日中
T1805_.40.0377c15: 能謂功能以藥之力至七日故。盡形中初示
T1805_.40.0377c16: 名義。聽久服者即盡形也。次列三相後引論
T1805_.40.0377c17: 文別證第三。故今所加須期盡報。分章中分
T1805_.40.0377c18: 即科段。初示四體不得相濫。二即安藥之
T1805_.40.0377c19: 處。三明進噉離過。四淨生相。第五可知時
T1805_.40.0377c20: 藥中四分列正不正。粥通二食。稠稀分之。
T1805_.40.0377c21: 米粉糕糜並歸不正。細末所收僧祇蔓菁
T1805_.40.0377c22: 亦名蕪菁。即温菘之類。又云北人名蔓菁
T1805_.40.0377c23:


甘菜也。酒醋等並時漿攝。次
T1805_.40.0377c24: 揀魚肉引廢中。初示前廢教。涅槃下次引後
T1805_.40.0377c25: 制斷。爾前雖斷如楞伽等但通指其過。涅槃
T1805_.40.0377c26: 終窮正爲開會故特引之出如來性品。初引
T1805_.40.0377c27: 廢前文。初二句立制次一句教觀厭。經云。
T1805_.40.0377c28: 如夫妻二人共携一子同行曠野。險難
T1805_.40.0377c29: 盡殺子而食垂涙而餐不得滋味。比丘亦爾。
T1805_.40.0378a01: 今若觀一切衆生肉如子之肉。作是想時必
T1805_.40.0378a02: 不貪食。夫下顯過患。大慈是佛心即於己他
T1805_.40.0378a03: 斷佛種故。水除空行者擧處攝物。沈潜飛走
T1805_.40.0378a04: 無所不收。今食肉者由害彼命即彼怨讐。經
T1805_.40.0378a05: 下次引決前文。欲彰前教無諸過故。四生胎
T1805_.40.0378a06: 卵濕化。經云。爲度衆生故示現食内而實
T1805_.40.0378a07: 不食。次楞伽中十過最須觀察。初恐食噉父
T1805_.40.0378a08: 母成惡逆。故梵網經云。一切男女皆是我父
T1805_.40.0378a09: 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而殺而食者即殺
T1805_.40.0378a10: 我父母是也。二恐食其同類非仁心也。三謂
T1805_.40.0378a11: 禽畜交合精血所成腥臊穢物自内於口深可
T1805_.40.0378a12: 惡也。四者由多噉肉易其血氣。衆生聞之知
T1805_.40.0378a13: 是殺者。五即涅槃所謂斷大慈種也。六中由
T1805_.40.0378a14: 是愚癡不淨者所爲。故有食噉無善名稱。七
T1805_.40.0378a15: 謂或持咒術必須精潔尚誡葷辛。何況血肉。
T1805_.40.0378a16: 八謂凡遇畜形即思其味故。九中三過。天報
T1805_.40.0378a17: 清淨所以捨棄。不習善法故多惡夢。身同畜
T1805_.40.0378a18: 氣故爲虎狼所食。十謂由此相因遂噉同類。
T1805_.40.0378a19: 斑足王者其父遊獵至山染師子而生。人形
T1805_.40.0378a20: 斑足後紹王位。一日掌膳者闕肉。求得小兒
T1805_.40.0378a21: 肉以充之。王覺味殊。因勅常供。殺害既多。
T1805_.40.0378a22: 衆欲殺王。王變爲飛行羅刹。十二年中常食
T1805_.40.0378a23: 人肉。申誡中初明過重如向列故。故下次
T1805_.40.0378a24: 明業深同屠殺故。引小中初科爲一衆殺。而
T1805_.40.0378a25: 制七衆者以同沾佛戒意所通故。彼律得食
T1805_.40.0378a26: 三種淨肉。謂不見不聞不疑爲我故殺者。是
T1805_.40.0378a27: 知雖云得食還同禁斷。下引四分其意益明。
T1805_.40.0378a28: 次科初明學戒。多不食者此指祖師之世奉
T1805_.40.0378a29: 持者耳。若今學戒食肉飮酒猶爲細行。更行
T1805_.40.0378b01: 麁惡不足言之。中國學大乘者皆依梵網楞
T1805_.40.0378b02: 伽涅槃等制。既修大行慈濟爲先。安有大乘
T1805_.40.0378b03: 方行殺戮。皇唐之世華竺交通。或梵衆東來
T1805_.40.0378b04: 或此僧西邁。彼方風化可得傳聞。且如此土
T1805_.40.0378b05: 禀大高僧至有身不服於繒綿。足不履於皮
T1805_.40.0378b06: 革。葷辛乳蜜多不沾嘗。蚤虱蚊虻從之咂齧。
T1805_.40.0378b07: 斯之學大豈非大乎。有下指斥行謂爲之無
T1805_.40.0378b08: 恥。解謂執之不疑。二教不收者以大小倶制
T1805_.40.0378b09: 反不依行。教所不被故。教既不被非佛弟子
T1805_.40.0378b10: 無慈好殺宜入屠行。天魔報勝淨因所克。外
T1805_.40.0378b11: 道苦行餐風自餓等。故知噉肉比丘未及魔
T1805_.40.0378b12: 外。閻羅將吏信是同倫。具云閻摩羅此云雙
T1805_.40.0378b13: 王。苦樂並受故。又云。兄治男事妹治女事故
T1805_.40.0378b14: 云雙王。將吏謂夜叉鬼卒之類。三中四分初
T1805_.40.0378b15: 明制斷。爲我大祀二皆不淨。今下顯意。毘下
T1805_.40.0378b16: 指同。次明開食。前與肉者須行十善。豈有行
T1805_.40.0378b17: 十善者。而有肉耶。故云何由得肉等。鳥殘
T1805_.40.0378b18: 多論犯吉。通禁中酒肉兼五辛文缺與渠。或
T1805_.40.0378b19: 謂阿魏或云。自有興渠根如蘿蔔。蒜音算。韭
T1805_.40.0378b20: 音久。薤胡介反。並葷菜也。梵網云。一切食中
T1805_.40.0378b21: 不得食。楞嚴云。熟食發婬。生噉増恚。如是世
T1805_.40.0378b22: 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説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
T1805_.40.0378b23: 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舐其脣
T1805_.40.0378b24: 吻常與鬼住。福徳日消長無利益等。擧況中。
T1805_.40.0378b25: 論語郷黨説孔子凡祭祀。預齊不飮沽來之
T1805_.40.0378b26: 酒不食市得之脯。爲僧嗜此希貪口腹情無
T1805_.40.0378b27: 遠趣。故云所懷可見。引斥中初引示。今下斥
T1805_.40.0378b28: 非。二途即上貪美棄惡。凡庸之情故可知也。
T1805_.40.0378b29: 非時漿中僧祇。豆等頭不破者破即時漿。非
T1805_.40.0378c01: 時不得飮。十四種者。一菴羅漿・二拘梨・三安
T1805_.40.0378c02: 石榴・四巓哆梨・五蒲桃・六波樓沙・七犍犍・
T1805_.40.0378c03: 八芭蕉・九罽伽提・十劫頗羅・十一婆籠渠・十
T1805_.40.0378c04: 二甘蔗・十三呵梨陀・十四呿波梨上多列梵言
未見翻譯並
T1805_.40.0378c05: 果名
要水淨等壞好味故。次科初引文。火淨
T1805_.40.0378c06: 壞種水淨壞味。準下例通。三淨中善見注
T1805_.40.0378c07: 蓮華根即藕漿也。葉中除菜草果除瓜瓠等。
T1805_.40.0378c08: 並時漿故。椰子列在草果。即今瓢子之類古
T1805_.40.0378c09: 云南海樹生者。此乃木果不在簡除。母論破
T1805_.40.0378c10: 取汁即壓碎兩即味也。北人呼酒味爲兩。了
T1805_.40.0378c11: 論米藥釀合據是時漿。而名非時者必取清
T1805_.40.0378c12: 冷。無酒氣味故。四分無欲仙人謂不多欲。梨
T1805_.40.0378c13: 棗等即列八漿。文略二種。即閻浮漿波樓師
T1805_.40.0378c14: 漿。&MT06690;儒佳反。其果味甘出北方。果漿醉人即
T1805_.40.0378c15: 同酒判。澄漉中伽論水色即是別相。七日藥
T1805_.40.0378c16: 中初科當字去呼。資益故當食。除患故當藥。
T1805_.40.0378c17: 簡餘三藥各專一用。如食飯等者明其當食
T1805_.40.0378c18: 也。不令麁者誡其多貪也。伽論糖漿今時謂
T1805_.40.0378c19: 水糖是也。未捨自性謂未轉變也。僧祇加脂
T1805_.40.0378c20: 則有六種。兼上糖漿則有七矣。熊音雄似豕。
T1805_.40.0378c21: 羆音碑似熊而長頭高脚爲異。次科初二句
T1805_.40.0378c22: 顯體。無時食氣離肉分也。次二句示法。有
T1805_.40.0378c23: 下明功。三大各有百一。雜病即等分亦百一
T1805_.40.0378c24: 合數可見。三中米是時藥。彼因那律疑故。
T1805_.40.0378c25: 問佛故爲決之。若合藥等準類盡形。四中獨
T1805_.40.0378c26: 簡石蜜。五人得者若論非時唯開有病。自餘
T1805_.40.0378c27: 時中不許輒噉。五中僧祇初明展轉加受。動
T1805_.40.0378c28: 猶轉也。若長謂猶。有餘者注中古師謂七日
T1805_.40.0378c29: 不開重受。準上體變得更加受。則知體別不
T1805_.40.0379a01: 名重矣。餘如第五門説。若下造受差別初明
T1805_.40.0379a02: 蘇法。須&T073554;漉者恐雜時食故。記識法者恐忘
T1805_.40.0379a03: 故。令憶而知之。若得下次明油法。如蘇説者
T1805_.40.0379a04: 即同漉淨加記等。得麻可知。若熊下三明脂
T1805_.40.0379a05: 法。亦先漉治。或中前加受或有縁記識故並
T1805_.40.0379a06: 指如上。得甘蔗等。蔗通非時七日果局非時。
T1805_.40.0379a07: 善見八日犯捨者此明記識即入法限。鑚即
T1805_.40.0379a08: 煎也。問。前作記識及後成藥用加受否。答。前
T1805_.40.0379a09: 但憶持不言藥病。詞中通泛。理必更加。若爾
T1805_.40.0379a10: 中間藥成爲得幾日。答。準上善見自可明之。
T1805_.40.0379a11: 伽論作法之言則通受持記識。二並不成。誡
T1805_.40.0379a12: 蜜中初明味重過深。經論多擧爲喩。復是常
T1805_.40.0379a13: 人共知故云凡聖常言也。兼下次明傷慈害
T1805_.40.0379a14: 命。強力劫掠者以取時以煙火逐散奪彼食
T1805_.40.0379a15: 分。與世劫賊復何異哉。僧傳云。慧遠法師有
T1805_.40.0379a16: 疾六日而困篤。大徳耆年皆稽顙請飮鼓酒
T1805_.40.0379a17: 弗聽。又請飮米汁弗聽。又請以蜜和水爲漿。
T1805_.40.0379a18: 乃令律師披卷尋文得飮以不展卷未半而
T1805_.40.0379a19: 終。嗚呼往哲眞大法師。自餘昏庸何足算也。
T1805_.40.0379a20: 且吾祖律師荊溪禪師並以惻隱之深終身不
T1805_.40.0379a21: 食。豈非解大乘法修大乘行者乎。故章服儀
T1805_.40.0379a22: 云。囚犢&MT05426;乳劫蜂賊蜜比之屠獵萬計倍之。
T1805_.40.0379a23: 反覆斯言宜爲極誡。故下引證彼因獼猴見
T1805_.40.0379a24: 樹中無蜂熟蜜來取佛鉢盛獻於佛。後生忉
T1805_.40.0379a25: 利出家成羅漢等。比明無蜂者佛乃受之。
T1805_.40.0379a26: 反知有蜂其過彌甚。盡形藥體中僧祇。呵梨
T1805_.40.0379a27: 勒今時所謂呵子是也。頓受謂多藥得作一
T1805_.40.0379a28: 時加也。四分上句標一下釋。以此藥體繁多
T1805_.40.0379a29: 不可別擧。但約六味不任爲食攝無不盡任
T1805_.40.0379b01: 堪也。善見初約義定體。又下對時簡辨。初
T1805_.40.0379b02: 明交雜。但下判定。次科初示七日。隨病爲量
T1805_.40.0379b03: 者以病七日一轉故。復不飢者非謂酥蜜得
T1805_.40.0379b04: 用充飢。然雖開病復須飢空。論有等字故擧
T1805_.40.0379b05: 油蜜類同。次明終身是正科意。前引七日對
T1805_.40.0379b06: 顯不同。客病即是新病。下云飢渇即爲主病。
T1805_.40.0379b07: 三中十誦得飮苦酒者。母論制斷有酒兩。故
T1805_.40.0379b08: 據是時漿由無酒氣。作非時飮而在此。明未
T1805_.40.0379b09: 詳何意。結斥中初指前所引。隨事事即是物
T1805_.40.0379b10: 同。此宗者此示有不同者則不引故。今下斥
T1805_.40.0379b11: 世非法。初列非言非鹹苦格口者。顯是甘美
T1805_.40.0379b12: 利口耳。格合作隔礙也。並下正斥。初句任意
T1805_.40.0379b13: 次句倚濫。彼謂湯藥非時開故。不下擧況飯
T1805_.40.0379b14: 無異味。不至貪嗜故擧質之愚者又謂鈔文
許噉飯者謬矣
引下
T1805_.40.0379b15: 顯過。令他毀犯相沿不絶故云長世。陷他既
T1805_.40.0379b16: 爾自損可知。今時多作茯苓丸。形如拳大煎
T1805_.40.0379b17: 署預湯稠如糜粥。非時輒噉妄謂持齋。以
T1805_.40.0379b18: 事驗心即因觀果。當知即是呑熱鐵丸飮洋
T1805_.40.0379b19: 銅汁。暫時取適長劫難堪。有智思之豈宜貪
T1805_.40.0379b20: 縱。六味標中次二寫重可除一字。涅槃云。有
T1805_.40.0379b21: 六種味一苦・二酢・三甘・四辛・五鹹・六淡時
T1805_.40.0379b22: 量中初對味別簡。六味中缺鹹淡二味。甘味
T1805_.40.0379b23: 中甘草是盡形。蜜等即七日。酸中果汁是非
T1805_.40.0379b24: 時。辛味中薑椒等皆盡形。苦味不入時食故
T1805_.40.0379b25: 唯在終身。次對七日總簡。以七日體別同是
T1805_.40.0379b26: 可食故除已外。一切名時。從下顯示時義。若
T1805_.40.0379b27: 論時及盡形皆通六味。但時藥微通辛苦。盡
T1805_.40.0379b28: 形少於甘肥。非時多是甘酸。七日唯局甘味。
T1805_.40.0379b29: 如是求之。更量者日中受藥。以五更爲限故。
T1805_.40.0379c01: 日夜各五時者無論長短。但將一日分爲五
T1805_.40.0379c02: 時。對夜五更不可定約寅卯等時以夜五更亦不限此
時故。若準僧祇晝夜三十須臾即三須
T1805_.40.0379c03: 臾爲一時。且
據相等爲言
至二更者謂盡一更交至二更受
T1805_.40.0379c04: 法即謝。如是輪轉者謂第二時受即盡二更
T1805_.40.0379c05: 至三更謝等。若約四分但盡非時今須依律。
T1805_.40.0379c06: 此下簡濫。漬飯漿即今之漿水也。大開者望
T1805_.40.0379c07: 不制受故得此名。四分下會異。轉變中初科。
T1805_.40.0379c08: 苦酒得飮者準上無酒氣味。二中且約四物
T1805_.40.0379c09: 餘可類準。胡麻同肉者亦通兩轉故。是知一
T1805_.40.0379c10: 物或通四藥。或三或二轉變不定隨擧説之。
T1805_.40.0379c11: 相和中。不等有三前明七日初立義。由下釋
T1805_.40.0379c12: 所以。如下擧事。次若以下明終身。即盡形異
T1805_.40.0379c13: 名初立義。如下示相。酥是七日乳是時藥浸
T1805_.40.0379c14: 豆麥者即用豆麥浸去其毒。後若以下明時
T1805_.40.0379c15: 藥可解。次科唯據盡形爲言。初立義餘藥分
T1805_.40.0379c16: 者即通四藥。如下顯相。次明淨地制意中。初
T1805_.40.0379c17: 總示根器不同。若下別明立教有異初敍上
T1805_.40.0379c18: 根從制。分衞即乞食。經音義云。正言儐茶波
T1805_.40.0379c19: 多此云團墮。言行乞食團墮在鉢中也。次敍
T1805_.40.0379c20: 中下須開。言情同者謂心雖慕上力不及故。
T1805_.40.0379c21: 因餓死者藥法中云。時有吐下比丘。使舍衞
T1805_.40.0379c22: 城人煮粥。時有因縁城門開晩未及得粥便
T1805_.40.0379c23: 死。諸比丘白佛。佛言。聽在僧伽藍内結淨
T1805_.40.0379c24: 地。釋名中初正釋。若下反顯。準業疏中具四
T1805_.40.0379c25: 義。故方名爲淨。一増貪長慢名汚淨心。二外
T1805_.40.0379c26: 俗譏謗名汚淨信。三宿煮生罪名汚淨戒。四
T1805_.40.0379c27: 來受苦報名汚淨果。此下遮濫。言從縁者如
T1805_.40.0379c28: 上所釋。但取離過故。非對穢者世愚多謂不
T1805_.40.0379c29: 結地穢故。列數標中列數通四種。作法局後
T1805_.40.0380a01: 二。不周中四分前約籬障二合以明三相。障
T1805_.40.0380a02: 即板壁等物半有者二方障也。多無者一方
T1805_.40.0380a03: 有也。都無如文釋也。非下示開意。注中。廚
T1805_.40.0380a04: 孤立者謂寺雖不周而廚有院者。垣牆下指
T1805_.40.0380a05: 略餘相。總上六種各有三相。疏云。約文附
T1805_.40.0380a06: 事則十八處是也。注中遮疑。恐謂四面倶
T1805_.40.0380a07: 牆可爲周匝餘物相參便謂不周故得或作
T1805_.40.0380a08: 等。檀越淨三種。初食是他物處是己有。即
T1805_.40.0380a09: 施主寄食僧界隨用施僧也。食具即所食
T1805_.40.0380a10: 之物。二處是他物。食具己有。如文自顯。三
T1805_.40.0380a11: 倶是者即今俗舍設會供僧也。結斥中初
T1805_.40.0380a12: 結示。今下斥非。疏云。若道寺是俗有即
T1805_.40.0380a13: 云他淨牒彼
所計
一切僧坊倶非道有。於中盜損
T1805_.40.0380a14: 望俗推繩。乃至佛法咸無福也
財物無主隨
T1805_.40.0380a15: 施成主。何得仍舊爲檀越淨。十下引證。初引
T1805_.40.0380a16: 十誦證屬主者成淨。比丘上場謂場在僧界
T1805_.40.0380a17: 貯米在中。次引僧祇證屬僧不成淨。觀斯聖
T1805_.40.0380a18: 量足顯非法。處分中。四分五分可解。僧祇中
T1805_.40.0380a19: 住中顯示部別令依本宗。疏云。以初成故未
T1805_.40.0380a20: 曾經宿。壅結未多隨人處分也。善見初句問
T1805_.40.0380a21: 起。初下示法前明未成。餘者亦爾謂餘柱。一
T1805_.40.0380a22: 一三説。後明已成。白二淨中須結爲二。初正
T1805_.40.0380a23: 明。伽藍者簡處非他物也。院周匝者簡不周
T1805_.40.0380a24: 也。不問久近簡處分也。除比丘者結已不容
T1805_.40.0380a25: 僧住也。毘尼下引證準知。無淨地處不合進
T1805_.40.0380a26: 口也。結法中初文。疏云。以道寄清修食縁繁
T1805_.40.0380a27: 雜。俗中節士尚遠庖廚。況出世人奄蒙庸僕。
T1805_.40.0380a28: 誠不可也。制在邊鄙又居幽靜意可知也。文
T1805_.40.0380a29: 中但云伽藍。恐謂通於自然故注簡之。五分
T1805_.40.0380a30: 初總示兩開。若下別示通法。注中初明所除。
T1805_.40.0380b01: 準下顯通相。明下示護宿。舍下即僧住等
T1805_.40.0380b02: 處也。又下簡示非法。彼云。机案上重屋上作
T1805_.40.0380b03: 淨犯吉。今時行通結者不知所以任意裁之。
T1805_.40.0380b04: 但由鈔中略示縁相不具出法遂致乖謬。然
T1805_.40.0380b05: 五分白與羯磨例並四句成法。止於第三句
T1805_.40.0380b06: 中具牒縁本。並無第四句。祖師意令例準
T1805_.40.0380b07: 四分。五句揩式故但出縁句餘並略之。何
T1805_.40.0380b08: 以知然。請尋僧網滅擯羯磨足爲明準。恐世
T1805_.40.0380b09: 妄行故須具出。白云大徳僧聽此住處共住
T1805_.40.0380b10: 共布薩。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結淨地除。某
T1805_.40.0380b11: 處白如是羯磨云。大徳僧聽此住處共住共
T1805_.40.0380b12: 布薩僧今結淨地除。某處誰諸長老忍僧於
T1805_.40.0380b13: 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地除某處者。默然
T1805_.40.0380b14: 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處共住共布薩結淨
T1805_.40.0380b15: 地除。某處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共
T1805_.40.0380b16: 住共布薩即四分二同。語少異耳。彼文又
T1805_.40.0380b17: 有共得施。別結則牒相局處故。不著二同
T1805_.40.0380b18: 通結則遍結。別除必須先著即是淨法所依
T1805_.40.0380b19: 之本今人堅欲削之。一公違鈔文。二濫於
T1805_.40.0380b20: 別法。三不曉通結之義。問。彼引業疏云。淨
T1805_.40.0380b21: 地元結攝食障人故不稱本住。又若稱者恐
T1805_.40.0380b22: 成相可遍内有宿不如不結豈非明據。答。疏
T1805_.40.0380b23: 因僧衣二界並牒二同淨地不牒故作此通。
T1805_.40.0380b24: 蓋明四分別結之法。今此通結自出五分那
T1805_.40.0380b25: 得以釋本宗別結之文而爲五分通結之妨。
T1805_.40.0380b26: 其謬一也。又彌沙塞師集此羯磨豈不知有
T1805_.40.0380b27: 宿煮等患。何待汝輩方復刪改其謬二也。
T1805_.40.0380b28: 又上云二同正顯通結。下自簡除何有遍内
T1805_.40.0380b29: 宿煮之過其謬三也。嗟彼愚僻卒難示喩脱
T1805_.40.0380b30: 臨秉御定判不成。自累累人法滅由此。律
T1805_.40.0380c01: 云。不如白法。作白不如羯磨法。作羯磨能
T1805_.40.0380c02: 令正法疾滅。又云。如此比丘多人不益入地
T1805_.40.0380c03: 獄如箭豈不畏乎。僧祇一覆即上通屋。覆
T1805_.40.0380c04: 下別隔斷。通隔即四周通圍各別屋覆。餘
T1805_.40.0380c05: 二句準知。一二三邊約相連處。隔道兩邊約
T1805_.40.0380c06: 相隔處。中間不淨即大界也。囑示相中。羯磨
T1805_.40.0380c07: 明指者令別別牒相明示分齊也。注中指律
T1805_.40.0380c08: 如主客篇引。正加通簡中。初辨作法有無。前
T1805_.40.0380c09: 二無法自他分之。後二須法僧別有異。懸指
T1805_.40.0380c10: 結者謂僧在大果。遙加法也。所下示遙結
T1805_.40.0380c11: 所以引古釋之。上句謂將食界望僧以論。是
T1805_.40.0380c12: 攝食是障僧此句正釋
下句對
下句謂以僧界望僧以
T1805_.40.0380c13: 論。非攝食非障僧必有作法。還集一處不得
T1805_.40.0380c14: 別衆。即業疏云。人食同處加結之時相不中
T1805_.40.0380c15: 便是也。又有解云。必同淨地復有何苦。法
T1805_.40.0380c16: 自簡處豈同不得等。結法中初科古師不立
T1805_.40.0380c17: 唱相。律云。應唱房名故云律令唱也。不牒
T1805_.40.0380c18: 人名者大界羯磨則牒唱人。但不提名今淨
T1805_.40.0380c19: 地中都不牒故。正作中白文依律而出疏云。
T1805_.40.0380c20: 此是結集缺文。或是覺明漏誦又可竺念遺
T1805_.40.0380c21: 筆。比諸結法義有虧緒可不鏡乎
必欲準改
T1805_.40.0380c22: 當依羯磨牒之。三中流出外者即淨地外。大
T1805_.40.0380c23: 界中。欲冷大界精潔遮世譏嫌故。彼律因俗
T1805_.40.0380c24: 訶言僧住與俗無別故制不得。&T034954;音番淘米
T1805_.40.0380c25: 汁也。解中有縁者。或欲改轉重加故須先解。
T1805_.40.0380c26: 料簡中初科上明前二淨同處無過。若下明
T1805_.40.0380c27: 後二淨攝處分齊。檢校如知事料理也。翻食
T1805_.40.0380c28: 器者有食亦須翻之。次科僧祇過。初夜者顯
T1805_.40.0380c29: 示故處也。住處破謂僧房荒毀也。國亂王未
T1805_.40.0380c30: 立者未分所屬也。住處即僧舍聚落即僧舍
T1805_.40.0381a01: 所依處倚廢二年荒虚潔靜還同新處。彼有
T1805_.40.0381a02: 四句。二互倶非三句並不得作故云倶停廢
T1805_.40.0381a03: 也。若不在聚但據住處。問中前云二淨通僧
T1805_.40.0381a04: 在内檢 故此徴之。欲彰宿煮結犯有異。答
T1805_.40.0381a05: 中内煮準據大界中煮。不論人之有無。内宿
T1805_.40.0381a06: 倶隨人物共處。不問界是僧食。第三護淨
T1805_.40.0381a07: 翻淨中。初文爲三。初敍益。一方別住謂衆
T1805_.40.0381a08: 同之處。維持佛法者即弘讃之人。通僧路
T1805_.40.0381a09: 者隨處可食故。順佛懷者不違聖制故。今下
T1805_.40.0381a10: 二斥非。前斥貪噉乖儀叵猶不可也。俗中所
T1805_.40.0381a11: 恥者儒宗君子尚遠庖廚故擧以況之。脱下
T1805_.40.0381a12: 次斥倚濫開教。因染汚者開宿觸也。若縁無
T1805_.40.0381a13: 者謂時豐也。初猶都也。此心即觸宿之心。
T1805_.40.0381a14: 妄心無準以教範之。即佛所謂當爲心師。而
T1805_.40.0381a15: 勿師心彼不信之故多自任。欲下三生起。反
T1805_.40.0381a16: 穢謂曾染汚以法翻之令淨。縁淨中得佐助
T1805_.40.0381a17: 者。如下十誦開惡觸也。體淨中自安水等者。
T1805_.40.0381a18: 即下僧祇開惡觸自煮。諸僧器等開觸宿。體
T1805_.40.0381a19: 不淨中。即引多論穢財造佛持戒人不得禮
T1805_.40.0381a20: 供僧不得受食亦犯提至死方淨。言心惡者
T1805_.40.0381a21: 如隨相引。收販之人常願荒儉王路隔塞等。
T1805_.40.0381a22: 上下總示。正經即諸律論。初二不須翻。第三
T1805_.40.0381a23: 不可翻。縁不淨中。須臾者但取少時。刨音炮
T1805_.40.0381a24: 正作鉋。去呼刃治木也。十誦餘不盡者謂洗
T1805_.40.0381a25: 器。不淨汚染於物故令轉易。業疏云。隨用少
T1805_.40.0381a26: 許於六衆中展轉博之準此不
必盡易
或可類準轉易
T1805_.40.0381a27: 令易穢器。善見初明易食。若下明翻器。四分
T1805_.40.0381a28: 中注文點上七杓。若是常用亦不得觸。非常
T1805_.40.0381a29: 用者即體淨也。問中欲彰聖意。故特問之。答
T1805_.40.0381b01: 中初科但制宿觸則免六過。三聖即三乘楞
T1805_.40.0381b02: 伽證大乘。彼云。寺舍煙不斷常作種種食。依
T1805_.40.0381b03: 實修行者不應食此食。十誦證小乘彼初聽
T1805_.40.0381b04: 結淨已。外道譏言。禿居士舍倉庫食廚白衣
T1805_.40.0381b05: 無別因令僧坊外作。引文中。護淨經。彼云。佛
T1805_.40.0381b06: 往昔共阿難行遇値一池。深廣各四十里。池
T1805_.40.0381b07: 中有蟲形如蝌蚪。佛語阿難。此池中蟲者十
T1805_.40.0381b08: 方世界本是衆僧。食不淨食墮此臭穢糞屎
T1805_.40.0381b09: 池中常食不淨等。餘同鈔引經中墮蟲猪狗蜣
T1805_.40.0381b10: 蜋。並五百萬世故云各也。因説知事者彼云。
T1805_.40.0381b11: 昔有羅漢。向暗上厠。見一比丘在邊呻吟。羅
T1805_.40.0381b12: 漢問云。汝本好人云何墮餓鬼中。答言。我飢
T1805_.40.0381b13: 渇來久等餘如鈔。又云。憶念曾作比丘。知僧
T1805_.40.0381b14: 淨事觸僧淨食以不淨食食衆僧故故致此
T1805_.40.0381b15: 殃。羅漢爲咒願得免餓鬼還復人道等。蜣蜋
T1805_.40.0381b16: 噉糞蟲也。智論淨信檀越施僧求福名福田
T1805_.40.0381b17: 食。下文指廣須者檢看。大集濟龍品彼云。
T1805_.40.0381b18: 時有一盲龍。擧聲大哭作如是言。大聖世尊
T1805_.40.0381b19: 願救濟我。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爲諸
T1805_.40.0381b20: 蟲咂食。居熱水中無時暫樂。佛言。汝過去
T1805_.40.0381b21: 世時曾爲比丘。毀破禁戒内懷欺詐外現善
T1805_.40.0381b22: 相廣貪眷屬。弟子衆多名聲四遠。以是因縁
T1805_.40.0381b23: 多得供養。獨受用之見持戒人反加惡説彼
T1805_.40.0381b24: 人懊惱。如是念言世世生中食汝身肉。如是
T1805_.40.0381b25: 惡業死生龍中。又過去無量劫中在融赤銅
T1805_.40.0381b26: 地獄中。常爲諸蟲食噉。乃至衆中二十六億
T1805_.40.0381b27: 諸餓龍等悉皆雨涙念過去身。雖得出家備
T1805_.40.0381b28: 造惡業經無量身在三惡道。以餘報故猶在
T1805_.40.0381b29: 龍中受極大苦。佛語諸龍。汝可持水洗如
T1805_.40.0381c01: 來足。令汝殃罪漸得除滅。諸龍以手掬水水
T1805_.40.0381c02: 皆成火變作大石滿於手中。如是至七亦復
T1805_.40.0381c03: 如是。佛教立大誓願。已焔火皆滅乃至八過。
T1805_.40.0381c04: 以手捧水洗如來足。至心懺悔。佛記彌勒佛
T1805_.40.0381c05: 時當得人身出家得道等。乃至諸龍得宿命
T1805_.40.0381c06: 心。自念過去或爲俗人親屬因縁。或聽法
T1805_.40.0381c07: 因縁入寺食於僧食等今受龍報云云。僧護
T1805_.40.0381c08: 經。彼因僧護比丘海邊見諸地獄。多是迦葉
T1805_.40.0381c09: 佛時比丘不修戒行。毀壞三寶貪用僧物。慳
T1805_.40.0381c10: 吝衆食不給客僧。故受諸苦。尋文細讀適足
T1805_.40.0381c11: 自勵。通下總示前後諸文之意。自物犯者雖
T1805_.40.0381c12: 是已物亦從他施。故凡受用豈容非法。五百
T1805_.40.0381c13: 問因縁同前護淨經。持戒尚爾破戒可知矣。
T1805_.40.0381c14:
撞觸也。次明護淨護惡觸中。以文相交
T1805_.40.0381c15: 參大分三段。行食中初科。注文以令他益授
T1805_.40.0381c16: 非一心與故。次科即一人受已通及餘人。準
T1805_.40.0381c17: 須具戒清淨者。如釋相所簡御乘行船因而
T1805_.40.0381c18: 連引。或是船乘運載食具。無人故開。三中僧
T1805_.40.0381c19: 祇初明穢手。注中反顯捉他淨器淨食則非
T1805_.40.0381c20: 不淨。若下次明穢食。若著下明穢器。科擻筐
T1805_.40.0381c21: 器淨穢相混故。十誦下注通決諸文。諸器
T1805_.40.0381c22: 中初科。難事天雨並縁淨故。次文爲三。初
T1805_.40.0381c23: 明比丘誤觸淨物。謂未加法者不得即語恐
T1805_.40.0381c24: 知非誤即成觸故。不得名字亦據未離手時。
T1805_.40.0381c25: 已離不妨。還得七日者由不成觸。加受無
T1805_.40.0381c26: 過。若令下次明淨人誤觸七日。亦如上者即
T1805_.40.0381c27: 不得名字。問答置地等注失口法義須再加。
T1805_.40.0381c28: 若言下三明比丘錯捉淨物。應除把者不得
T1805_.40.0381c29: 還放。器具中初總示諸器。床等緻織者或繩
T1805_.40.0382a01: 或藤。密穿之者。若食下別明諸觸有四。初明
T1805_.40.0382a02: 坐物。若棧下次明架閣。即以爲器棧
T1805_.40.0382a03: 也。若在下三明舟船。十七穀如釋相引蘧
T1805_.40.0382a04:

蘆蓆也。風波漂岸即成器故篙
進船
T1805_.40.0382a05: 竿也。大下四明諸車。初明大車。如船中者或
T1805_.40.0382a06: 停止不行即爲不淨。牛繩未離名淨。次明小
T1805_.40.0382a07: 車。謂比丘身不在車上。但約取物動即成觸。
T1805_.40.0382a08: 是以注中不約牛論。若在下重示大車。對簡
T1805_.40.0382a09: 小車擔持中。十誦初明轉淨。不共要者本無
T1805_.40.0382a10: 心故。使下次明縁開。以沙彌小力不勝故。若
T1805_.40.0382a11: 不下三明簡除。同僧祇者前云得扟取中央
T1805_.40.0382a12: 也。飯下四明佐助。天下五明自擧。注文點
T1805_.40.0382a13: 上淨器。四分初明自捉。注中點上無淨人也。
T1805_.40.0382a14: 若下次開迴施。若鉢下三明洗鉢。若入下四
T1805_.40.0382a15: 明借鉢。善見氣嘘理須淨洗。嘘呵也世有呵手
捉經像。
T1805_.40.0382a16: 衣鉢者轉
増穢也
五分初是縁淨。若下次明簡除。四分
T1805_.40.0382a17: 惡心不成觸。此由本是不淨故須除之。四分
T1805_.40.0382a18: 種子雖觸生菜體轉移植亦爾。若下次開佐
T1805_.40.0382a19: 助同前十誦阪
岥也。十誦負謂抱負自觸
T1805_.40.0382a20: 吉者示制過也。有過藥即曾犯觸宿者病故
T1805_.40.0382a21: 開之或云五
辛者非
鼻奈耶下注決所開。義非自畜。
T1805_.40.0382a22: 自煮中初科。開者非自食。故注中引前沙
T1805_.40.0382a23: 彌擔食例決。次科初煮飯法。得洗器等由體
T1805_.40.0382a24: 淨故。使淨人煮非變生故。須横木者表身受
T1805_.40.0382a25: 故。受已自煮同温食故。與病人者通餘人故
T1805_.40.0382a26: 亦得自食由無過故。次明煮菜。三制薑湯。
T1805_.40.0382a27: 四開温食。五開指教。抒謂以箸攪動。内宿
T1805_.40.0382a28: 中二律不犯。皆非意故本律復開。不知不犯
T1805_.40.0382a29: 如通塞引。内煮中開爲他者即是淨人。有餘
T1805_.40.0382b01: 開食事同自煮。通塞二門並約有罪爲通。無
T1805_.40.0382b02: 罪名塞。初門時藥唯通文擧宿煮具足四過。
T1805_.40.0382b03: 餘三藥並望限中名局。過限名通。又非時七
T1805_.40.0382b04: 日限中唯開惡觸。盡形方開三罪。則通塞可
T1805_.40.0382b05: 見矣。七日指後。即生罪中。盡形中初示所
T1805_.40.0382b06: 開。僧下決前相違。薑是盡形不開自煮。故
T1805_.40.0382b07: 注文破古。疏云。古師云七日加法開内宿煮。
T1805_.40.0382b08: 此無文也非時
亦然
獨盡形藥律開三罪。故云唯
T1805_.40.0382b09: 也。觸通三藥故所不云。下引二律斥古所執。
T1805_.40.0382b10: 十誦開飮恐彼妾引故注決之。四分即殘宿
T1805_.40.0382b11: 食戒開文。唯許外用。然彼但云宿受蘇油。義
T1805_.40.0382b12: 亦通收加法之者。餘下次通簡藥體。下指十
T1805_.40.0382b13: 誦。如後受法中第二科引。彼明非時等三藥。
T1805_.40.0382b14: 故云餘也。次門明過中。十誦爲二。初示犯
T1805_.40.0382b15: 人。比丘即別人僧即衆僧尼加式又。二衆共
T1805_.40.0382b16: 七人注中。以式叉過食非常開故。次明四過。
T1805_.40.0382b17: 内宿中但云僧坊。致有計云淨地中共宿無
T1805_.40.0382b18: 過而文不了。故注點之。内熟自熟熟即煮也。
T1805_.40.0382b19: 惡捉多種且據一相。注中顯示必須決捨。再
T1805_.40.0382b20: 受無過。多論三種。初受・二捉・三不受・不捉
T1805_.40.0382b21: 文中共宿經夜吉者。即内宿罪初不共宿亦
T1805_.40.0382b22: 吉者。疏云。以心貯畜故犯。四分無文義豈通
T1805_.40.0382b23: 許。對顯中内宿對處三處有犯。人中三人唯
T1805_.40.0382b24: 據大僧。知有犯者不知不犯。下引文示可見。
T1805_.40.0382b25: 狗持風吹皆謂食在大界。律字誤合作佛言。
T1805_.40.0382b26: 食中有三。初明離地不論長足。二未離地須
T1805_.40.0382b27: 簡長足。如果菜等生分未絶。皆無内宿。三簡
T1805_.40.0382b28: 四藥唯除盡形。是塞三藥皆犯爲通。内煮中
T1805_.40.0382b29: 對處。唯大界中犯故。淨地並塞。人通七衆此
T1805_.40.0382c01: 據能造。若論食犯唯局三人。四藥唯開盡形。
T1805_.40.0382c02: 自煮亦爾。自煮中約食變生成犯。五百問被
T1805_.40.0382c03: 淨言通應是火淨生物。惡觸就人中初科又
T1805_.40.0382c04: 二。前明自觸具五。決意不食即失受法。若欲
T1805_.40.0382c05: 再噉理須重受。若下次明他觸唯一。次科初
T1805_.40.0382c06: 句注云故食亦爾。謂一心度與淨人。雖經兩
T1805_.40.0382c07: 捉亦不成觸如前所明。誤觸非作意故。觸非
T1805_.40.0382c08: 好心。故並不成。三中初句。四分忘者亦即開
T1805_.40.0382c09: 誤。又前僧祇誤持七日油等並同。次句引四
T1805_.40.0382c10: 分。不觸淨者謂餘人得食觸不成。故觸者不
T1805_.40.0382c11: 淨即惡心人獨成汚故。就食中。三藥加受通
T1805_.40.0382c12: 無惡觸。互覆墮者根依兩界枝覆果墮。則有
T1805_.40.0382c13: 互也。準下諸文。在樹並從根判。墮落皆據知
T1805_.40.0382c14: 論。大略如此尋文自見。四分中初明安食。律
T1805_.40.0382c15: 因大界有樹生枝覆淨地。諸比丘欲安物著
T1805_.40.0382c16: 上。佛言。根在不淨地即是不淨。又樹在淨
T1805_.40.0382c17: 地枝覆大界。比丘欲安食物。佛言。根在淨
T1805_.40.0382c18: 地得食。故云從根斷也。若樹下次明互墮。
T1805_.40.0382c19: 無人觸知者律云。若不作意欲使墮者淨故
T1805_.40.0382c20: 云不成内宿又云樹在淨地果墮不淨地。比
丘不知。佛言淨文中不引
據墮
T1805_.40.0382c21: 淨地本無有過。但根在大界果熟不收疑恐
T1805_.40.0382c22: 成犯。故下須約長足以論。謂下義判有二。初
T1805_.40.0382c23: 約未離須分足與未足。若下次約已離則不
T1805_.40.0382c24: 分之。律文不明長足離處。故注示之。五分
T1805_.40.0382c25: 初明淨不淨地。即人物倶在二界之間。非所
T1805_.40.0382c26: 爲者謂非作意觸等。若下次明物在不淨地。
T1805_.40.0382c27: 約知不知初引縁。不下佛斷。僧祇前明生
T1805_.40.0382c28: 長同上從根。穀米準同亦謂及時入淨廚也。
T1805_.40.0382c29: 注中會同本宗如上所引。儉開八事。四分初
T1805_.40.0383a01: 科前引儉縁。佛下列八事。内宿内煮此二爲
T1805_.40.0383a02: 賊持去故開。自煮因淨人盡食故開。自取即
T1805_.40.0383a03: 惡觸。因路見果求淨人不得爲人持去故開。
T1805_.40.0383a04: 二食兩果四事同開足食。律云。早起食即僧
食也
T1805_.40.0383a05: 謂早受
衆食故
從食處持餘食來即俗食也謂乞食
食已持餘殘來故
受食已
T1805_.40.0383a06: 得胡桃乃至阿婆梨果即陸
果也
食已得水中可食
T1805_.40.0383a07: 即水果也。此四並因於比丘邊作
餘食法。彼或分食或食都盡故開
此之八事從縁
T1805_.40.0383a08: 有八據事唯五。以後四種同一事故。定罪中。
T1805_.40.0383a09: 宿煮觸足對上五事。自取兼不受。内宿兼殘
T1805_.40.0383a10: 宿。約文七罪義加壞生。四提四吉則爲八罪。
T1805_.40.0383a11: 義加準不受者既不從人。義無遣淨。還制中
T1805_.40.0383a12: 本開儉縁。時豐須制。如法治者如上八罪。隨
T1805_.40.0383a13: 犯治之。十誦持殘義開諸罪。語主令知。爲
T1805_.40.0383a14: 防譏過。淨法中制意有三。初四分了論二意
T1805_.40.0383a15: 一是遮譏。二爲異俗。次引十誦即護法。意
T1805_.40.0383a16: 下指隨戒。前云。若佛不制國王大臣役使比
T1805_.40.0383a17: 丘。由佛制故王臣息心等。處人中初標示。一
T1805_.40.0383a18: 下列句初約義出二倶句。注餘四衆即尼等
T1805_.40.0383a19: 也。餘下次引文示二互句。淨法中初文上座
T1805_.40.0383a20: 審問。令衆知委所食無疑。維那亦爾者隨得
T1805_.40.0383a21: 一人非謂倶問。次科四分中委如隨相。今隨
T1805_.40.0383a22: 略點初五中不中種者。中字去呼謂不堪種
T1805_.40.0383a23: 植故。次五中皮剥謂自剥者㓟皮即刀甄也。
T1805_.40.0383a24: 瘀謂青黒燥謂萎乾。此應等者業疏云。四分
T1805_.40.0383a25: 十種。五種淨種淨根。謂前五淨種後五淨
T1805_.40.0383a26: 根。若準尼鈔注云後五通淨生種又似非局。
T1805_.40.0383a27: 準五分者疏云。五分十種大同四分。又加水
T1805_.40.0383a28: 淨是也。僧祇四法分對六物。下引四分以示
T1805_.40.0383a29: 通別。母論二淨理須去子。三中初科前。正簡
T1805_.40.0383b01: 通別。注云篙草無淨法者。疏云。如一盤生菜
T1805_.40.0383b02: 相種和雜。縱火觸相種猶非淨相種相隔又
T1805_.40.0383b03: 不相通。例餘蒿草有隔非淨理須一
一火觸
若粳米下
T1805_.40.0383b04: 次明重淨。注云白皮裹者。則今舂碓白米無
T1805_.40.0383b05: 有生義即不須淨。或如十誦者引事以顯。彼
T1805_.40.0383b06: 無淨人處開淨米已七日自作等。火淨刀淨
T1805_.40.0383b07: 者。若上粳米止用火淨。蘿蔔通用二淨。自他
T1805_.40.0383b08: 中初明使他。注字指上標下。下明自作。加
T1805_.40.0383b09: 行即是作爲。疏解中初彰損。今下次顯益。
T1805_.40.0383b10: 一吉羅者即自煮罪或云
壞相
準須先從他受。三中
T1805_.40.0383b11: 十誦初示如法。若下簡非法。火焔謂炎上微
T1805_.40.0383b12: 處。熱灰炭火無焔頭者皆不成淨。上明法非。
T1805_.40.0383b13: 比丘下明人非。注火觸者意明火所不及得
T1805_.40.0383b14: 食無過。同上了論刀爪得食者。非自煮故然
T1805_.40.0383b15: 是自淨不無壞相。五分根莖火淨意彰兼通。
T1805_.40.0383b16: 非唯子種。僧祇初明託縁成法灰。圍應帶微
T1805_.40.0383b17: 火。有壞種義所故。若食下次明相種四句。然
T1805_.40.0383b18: 下準第二句以示兩通。四中初約物同一處
T1805_.40.0383b19: 各處不得。此下示淨法所以。沙門淨者謂此
T1805_.40.0383b20: 作法。令僧免過耳。準下例通米穀。由同米聚
T1805_.40.0383b21: 穀亦通淨。不名壞生。分種相中。初問次答。前
T1805_.40.0383b22: 示生相。七種者青黄赤白黒紫縹青黄
之色
所下次
T1805_.40.0383b23: 明生種。離地得生如柳榴類其枝可栽者。從
T1805_.40.0383b24: 縁即水土也。指律五種。即根枝節子雜種也。
T1805_.40.0383b25: 第五標中初敍須廣之意。略下列章。初科前
T1805_.40.0383b26: 引多論五意。第五即外道見比丘不自取果
T1805_.40.0383b27: 發心出家等。次引五分因呵而制。故知立法
T1805_.40.0383b28: 意爲遮譏。即同多論第三意也。不與取即盜
T1805_.40.0383b29: 異名。口受二意防法防罪如文可分。後指如
T1805_.40.0383c01: 下即防罪中。二中初標問手下釋。通義分爲
T1805_.40.0383c02: 三。初明手通。次明口局。時藥亦有口者即
T1805_.40.0383c03: 有縁口加三受也。時藥有二局。一手口互局
T1805_.40.0383c04: 二。並局中前。餘三可見。十誦中初示縁開。由
T1805_.40.0383c05: 非正時故云時分。非下簡藥體。擧宿者語含
T1805_.40.0383c06: 殘内。三中所授即過食者初科。五義者指上
T1805_.40.0383c07: 多論。由有五義故。須餘衆不許自類。六衆道
T1805_.40.0383c08: 四。俗二也。三趣更兼非畜也。口受二局衆局
T1805_.40.0383c09: 比丘。趣唯人道。次科作證明者即上五中第
T1805_.40.0383c10: 二義也。論中約人有無以明成不。非畜成者
T1805_.40.0383c11: 必約知解。三中止即不須手。眼現相口即語
T1805_.40.0383c12: 示。四中敍意爲三。初示法。心境者心即能
T1805_.40.0383c13: 縁。境謂前食。仰手是色相。領即心上注。引
T1805_.40.0383c14: 非顯正。下注釋成相領。一事即食境。除下
T1805_.40.0383c15: 明開。眼雖不覩亦可聞聲有縁置地彼雖無
T1805_.40.0383c16: 心自須起意。不喜即外道相嫌。驚急即火燒
T1805_.40.0383c17: 馬屋。具引如釋相。既下教通受謂先須起念。
T1805_.40.0383c18: 是食皆受後或心差亦得成法。受法標中初
T1805_.40.0383c19: 指略時藥。此下次標三藥。分位以明故曰別
T1805_.40.0383c20: 論。非時四位初中八患。謂八種過。前五染
T1805_.40.0383c21: 觸。通自他犯。後三約受唯據自論。六是不受。
T1805_.40.0383c22: 七八即失受。第七且據中後爲言。中前無過
T1805_.40.0383c23: 如注所簡。第八注文即前轉變體中。中論所
T1805_.40.0383c24: 説。謂果漿變爲甜醋即失受法。二中須煮沸
T1805_.40.0383c25: 者謂生果汁。必是熟者則不須之。三中前漿
T1805_.40.0383c26: 類別者如上體中果。蜜等漿有差別故。三記
T1805_.40.0383c27: 識者或須不須。故注示之。四中諸律無文有
T1805_.40.0383c28: 事故須義立。詞中六句初令專審恐異縁故。
T1805_.40.0383c29: 二稱己名簡非他故。準下科中病重不堪得
T1805_.40.0384a01: 代加之。應稱病者名字。三稱病縁明非濫託。
T1805_.40.0384a02: 四云薑湯別指藥體。五云夜分期定時限。六
T1805_.40.0384a03: 於他受求前對證下二法分
句同此
注云無遺不須加者
T1805_.40.0384a04: 由加口法本爲延時必無所留。但直手受。七
T1805_.40.0384a05: 日中初明八患。改第八者以酥油等無變動
T1805_.40.0384a06: 故。犯竟殘藥異上殘宿。但是受已經夜非犯
T1805_.40.0384a07: 竟者昔約自他
分異非
能授四法大同於前。三中五過
T1805_.40.0384a08: 初過分二。初正明二問答。正明又三。初句標
T1805_.40.0384a09: 過。若下示相。僧下引證。問答中由未犯長制
T1805_.40.0384a10: 受不成故須問決。答中前釋不成後簡異藥。
T1805_.40.0384a11: 第二長染不成可會。三中藥味通者義同共
T1805_.40.0384a12: 畜故。僧祇如此者若據本宗理應自成。四中
T1805_.40.0384a13: 初引制法。一日即第八日。謂下顯意。上句
T1805_.40.0384a14: 示間日。下句明非犯。據本不服理應成受。
T1805_.40.0384a15: 制須間日爲抑貪情。又心曾服食八日成犯。
T1805_.40.0384a16: 後受相染。今由不服故得間受。立法有以故
T1805_.40.0384a17: 令準用。五中正可者藥恰盡也。雖無染犯不
T1805_.40.0384a18: 許續加。結中決上相續須約同藥。下引僧祇
T1805_.40.0384a19: 一體轉易。可證異味不妨續受。自作中。第
T1805_.40.0384a20: 二然燈塗足由非服食義無加受古云油以除風
塗足能履水。
T1805_.40.0384a21: 西竺
多用
下指所出義須依準。第三記識用舍不
T1805_.40.0384a22: 定。故注示之。四中注釋展轉之義。油蜜不轉
T1805_.40.0384a23: 經煮不失。是以文中唯簡二酥。得自煮者以
T1805_.40.0384a24: 生酥先熟非變生故。二煮即上自他。據本生
T1805_.40.0384a25: 酥限滿有觸。味轉失受事同新物。再受而捉
T1805_.40.0384a26: 故不成觸。下引婆沙反證可解。正加中。注
T1805_.40.0384a27: 安淨地離内宿也。須自取者免觸失也。古謂
T1805_.40.0384a28: 七日藥開内宿故持點之。文擧風病油藥爲
T1805_.40.0384a29: 法。餘皆準改故云類準。盡形中四初位指前。
T1805_.40.0384b01: 次科初須火淨。且據生者爲言。二與餘別必
T1805_.40.0384b02: 約藥分相雜。三中體謂正藥。分即餘助。二
T1805_.40.0384b03: 法者即手口二受有云。即體分二藥
屬法所收故云二法
別來謂不同
T1805_.40.0384b04: 時買。別受謂隨得隨加。第四總受中注牒諸
T1805_.40.0384b05: 藥。此約藥味未和合者必是成現丸散單牒
T1805_.40.0384b06: 君如云黄菧散阿魏丸等。若下指例。隨何
T1805_.40.0384b07: 藥病準上改牒。指如前者即指上注別標藥
T1805_.40.0384b08: 目。或可同上須辨體分。或可指相和體文。彼
T1805_.40.0384b09: 云。隨以藥首標目。餘則藥分稱之是也。別受
T1805_.40.0384b10: 中初敍有縁別來。而下明別受又二。初加藥
T1805_.40.0384b11: 體同上不出。若下次加藥分。注中上八物是
T1805_.40.0384b12: 時藥。下三物即七日藥遇縁謂他事所阻。盡
T1805_.40.0384b13: 形藥頭即藥體之君。文中且擧一味時藥。餘
T1805_.40.0384b14: 可例牒故注示之。三中令淨人斷價離販賣
T1805_.40.0384b15: 故。得自選者由非己物不成觸故。即覓比丘
T1805_.40.0384b16: 加者有則就市無則還寺。不然且令淨人持
T1805_.40.0384b17: 還。後從手受事則容緩。不過限者時内不過
T1805_.40.0384b18: 中。非時不過須臾。斥世中初敍恣情慢法。希
T1805_.40.0384b19: 有一二言其極小。斯時尚爾。於今可知。聖制
T1805_.40.0384b20: 不行即是滅法。故云抑挫。抑謂抑遏挫謂摧
T1805_.40.0384b21: 挫。高談下斥有言無行。高談謂超世之語。虚
T1805_.40.0384b22: 論謂言過其實。攝心則動無自任。順教則專
T1805_.40.0384b23: 奉律儀。此明好大者。據説則超出世表撿行
T1805_.40.0384b24: 即混迹常流。一事行之不徹則無量法行滅於
T1805_.40.0384b25: 身矣。此徒滿眼實爲寒心。眞誠出家幸無自
T1805_.40.0384b26: 屈焉知丁嗟其愚迷。上句謂迷果。下句即造
T1805_.40.0384b27: 因。有下勸其詳審。鏡鑒也。第五門正明中。初
T1805_.40.0384b28: 明七日又二。前明口受須説。文列三義。即體
T1805_.40.0384b29: 力味三皆強勝故多貪著。後明手受不須。雖
T1805_.40.0384c01: 具三義止齊中前故時少貪畜心薄故。過希
T1805_.40.0384c02: 希亦少也。餘下二明三藥不須。時藥有第三
T1805_.40.0384c03: 義。非時有初義。盡形有第二義。或復兼二
T1805_.40.0384c04: 但不具三故云反義等。指法中。藥鉢二淨詞
T1805_.40.0384c05: 句無別唯改一衣字耳。第六手受中一不對
T1805_.40.0384c06: 病。二不題名。故通自他。口法中初句標同。若
T1805_.40.0384c07: 下示義。初約縱奪以明。謂據法雖局論藥則
T1805_.40.0384c08: 通注示二通。味通者資身治病兼彼此故手
T1805_.40.0384c09: 通如上。何下引文爲證。即長藥戒文彼明捨
T1805_.40.0384c10: 有三別。六日藥還主得服。七日如鈔引。八日
T1805_.40.0384c11: 藥捨與淨人。義鈔戒疏並見三十。七中手受
T1805_.40.0384c12: 可解。口受中初示得否。不從藥勢者釋上不
T1805_.40.0384c13: 作二日也。正從法論釋上更加七日也。下引
T1805_.40.0384c14: 文證。僧祇成論並證六日已去不得重加。僧
T1805_.40.0384c15: 祇因病比丘日日求淨人疲苦。佛問醫言。比
T1805_.40.0384c16: 丘幾日畜藥得安隱。答。如鈔引指上誤觸。即
T1805_.40.0384c17: 護淨中亦僧祇文此明觸失顯有重受。堅病
T1805_.40.0384c18: 謂重病也。第八中初引論四段。初敍本制
T1805_.40.0384c19: 縁。若作下二明遇縁再受。即如上引更加餘
T1805_.40.0384c20: 藥相雜。若藥下三明迷忘重加。若病下四明
T1805_.40.0384c21: 重病代受。防罪中初科制加二受本爲離過。
T1805_.40.0384c22: 欲明所防名相多少。發問示之。次別論中罪
T1805_.40.0384c23: 相交雜。以類收之。手防二罪四藥並同。不受
T1805_.40.0384c24: 是提惡觸得吉。口受四別。時藥口加但替手
T1805_.40.0384c25: 受亦不延時罪同手受。餘之三藥過中失受。
T1805_.40.0384c26: 不受提惡觸吉。此之二罪則通三藥。殘宿一
T1805_.40.0384c27: 提通後二藥。内宿等三不開七日唯局盡形
T1805_.40.0384c28: 戒疏盡形五罪
無内宿者文誤
注文破古如上護淨罪通塞中。次
T1805_.40.0384c29: 生罪中。此明二受合論防罪翻防故生。寄論
T1805_.40.0385a01: 名數故云因明。注示罪生還從受法。列釋中
T1805_.40.0385a02: 手受二罪四藥並同皆云惡觸。即是二吉。若
T1805_.40.0385a03: 準戒疏但云過午生惡觸夜盡生殘宿。則一吉
T1805_.40.0385a04: 一提。疑今殘宿下多惡觸字詳之。口受中時
T1805_.40.0385a05: 藥同上手受。非時三罪二提一吉通後三藥。
T1805_.40.0385a06: 七日更加犯捨一提服用一吉故有五罪。戒
T1805_.40.0385a07: 疏止生四罪。彼云。有人立五。謂服此藥
T1805_.40.0385a08: 解不然。服則有罪不服無過。不同上四不服
T1805_.40.0385a09: 罪生。故知今鈔猶存昔解。問答中戒疏云。有
T1805_.40.0385a10: 人復立生於不受。今不標古直示今義。答中
T1805_.40.0385a11: 初明不生之意。非謂無不受罪。但不因口法
T1805_.40.0385a12: 而生故耳。不同下擧非殘對顯。盡形中。口生
T1805_.40.0385a13: 六罪者牒古解也。古謂生不受故同上防罪
T1805_.40.0385a14: 名數可知。無病下顯今義。即戒疏云。口不生
T1805_.40.0385a15: 罪由聖開加法不失故。縱令被觸亦不失受。
T1805_.40.0385a16: 律中無病服但吉羅以有法也。若不加法還
T1805_.40.0385a17: 同墮矣。準此但結違教一吉。既不失法則不
T1805_.40.0385a18: 生罪也。餘下指證。三戒並云盡形壽藥無病
T1805_.40.0385a19: 因縁而服吉羅。次問中七日犯長。與三藥別
T1805_.40.0385a20: 欲彰制意故問申之。答中二義初是貪畜。二
T1805_.40.0385a21: 即違教。餘無此義故云反此。三問答中初言
T1805_.40.0385a22: 七罪約具爲言。此下示有無不定
T1805_.40.0385a23: 釋鉢器篇
T1805_.40.0385a24: 題中鉢是梵言。器即華語。鉢則局收器皿。
T1805_.40.0385a25: 器則名通衆具。具云鉢多羅。此翻應器。準下
T1805_.40.0385a26: 加法云應量受。則是應量之器。對法爲名。
T1805_.40.0385a27: 有取三如釋者
亦通但無據耳
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用之名爲
T1805_.40.0385a28: 應器。此即對人爲目。或處説云。量腹而食故
T1805_.40.0385a29: 云應器。即對食爲名。上二字總所攝之物。
T1805_.40.0385b01: 下二字即能攝之教物雖衆多二教攝盡。一
T1805_.40.0385b02: 鉢制持有違結罪衆具聽畜。方堪受用故。約
T1805_.40.0385b03: 二教通收一切。註中五行者即金木水火土。
T1805_.40.0385b04: 總四事之體。調度謂調養具度。即衆物之
T1805_.40.0385b05: 通名。敍意中但明聽門衆具。以制唯一鉢義
T1805_.40.0385b06: 無相濫。故不敍之。初二句示物之多。殷衆
T1805_.40.0385b07: 也湊聚也。次二句明開畜之意。上士一鉢
T1805_.40.0385b08: 足以存生。下流少缺不堪進道故云隨報也。
T1805_.40.0385b09: 事資是縁備道立是行成。雖下明須依法初
T1805_.40.0385b10: 句躡前。次句示法。雖云聽畜非無限量。下二
T1805_.40.0385b11: 句明違犯。斯制謂制犯赦放也。既下顯今篇
T1805_.40.0385b12: 意。衆具非一。畜用有濫故云混也。貎即物之
T1805_.40.0385b13: 相状格式也。略下結示指如後者即下聽門
T1805_.40.0385b14: 有云前段敍聽門既
昆下明制教非也
制門中制意四段。僧祇明異
T1805_.40.0385b15: 俗意。非所宜者不相應故。十誦善見並倣聖
T1805_.40.0385b16: 意。誌記也。除受供外並名惡用。無有因者
T1805_.40.0385b17: 彼論正作無所依。食飮居處皆非己有故。天
T1805_.40.0385b18: 地四外皆低大海故云四海。中含示名義如
T1805_.40.0385b19: 上釋。明體中初科泥鐵者泥即瓦器。次科五
T1805_.40.0385b20: 分十誦並簡非法。鉢坯即未燒者。佛自作者。
T1805_.40.0385b21: 彼律云。佛在蘇摩國作鉢坯。令窯師燒成金
T1805_.40.0385b22: 鉢次成銀鉢。皆言王若知者謂我能作金銀
T1805_.40.0385b23: 寶。乃令埋之。後燒作鐵鉢。佛令用之。曰蘇
T1805_.40.0385b24: 摩鉢從國爲名。則知制度非出凡謀。如前篇
T1805_.40.0385b25: 云。佛教阿難裁製三衣。良以古佛道法非佛
T1805_.40.0385b26: 親示餘無知者。凡在奉持深須自慶。十誦中
T1805_.40.0385b27: 業疏云雜寶爲器濫在家人。木鉢外道石鉢
T1805_.40.0385b28: 唯佛。比丘倶離但用泥鐵。由離諸濫省事易
T1805_.40.0385b29: 得故也。後引五分決上罪相。仍引僧祇彰犯
T1805_.40.0385c01: 所以。總判諸鉢。白銅及木可結偸蘭。餘但非
T1805_.40.0385c02: 法準同犯吉。三中夾紵即今木骨布漆者是。
T1805_.40.0385c03: 棍瓦者昔云以石磨後用土脂掍便燒而不熏
T1805_.40.0385c04: 者。瓷鉢即上油燒者。義須毀者或令自毀或
T1805_.40.0385c05: 準善見。持戒比丘見持木鉢即須打破不爲
T1805_.40.0385c06: 損盜。明色中初科四分黒赤。僧祇青翠。今多
T1805_.40.0385c07: 黒色耳。亂雀咽即取咽項毛色鴿色多別。今
T1805_.40.0385c08: 取青者。次科先引律制。四分令以泥作熏鉢
T1805_.40.0385c09: 鑪。以灰平地作熏鉢場。安支以鉢鑪覆上。以
T1805_.40.0385c10: 灰壅四邊。手按令堅以巨摩
壅四邊燒。今
T1805_.40.0385c11: 多安鑪在下僧圓籠覆上籠中用鐵條横架
T1805_.40.0385c12: 安鉢在中以竹煙熏之。而下斥非前列五種。
T1805_.40.0385c13: 棍鋧古云。燒成後入火鋧令牢也。但棍不磨
T1805_.40.0385c14: 者準須熏。已磨退然後再熏。鐵鉢五遍瓦鉢
T1805_.40.0385c15: 二遍。若但一熏掍令牢者則色落受膩。油塗
T1805_.40.0385c16: 似今瓷器。上油燒者親下證非。初引親聞證。
T1805_.40.0385c17: 此土行用謂梵僧來此用也。五下引文證。準
T1805_.40.0385c18: 下例通澡瓶亦熏爲色。三中初引善見。二指
T1805_.40.0385c19: 諸部。三示此方。業疏云。西來鐵熏由牢固者
T1805_.40.0385c20: 解熏法也。量中初科又三。初示三品。上下之
T1805_.40.0385c21: 間即爲中品。此下二定斗不同。初取周斗。注
T1805_.40.0385c22: 指俗法者孫子算經十粟爲圭。十圭爲抄。十
T1805_.40.0385c23: 抄爲撮。十撮爲勺。十勺爲合。十合爲升。十
T1805_.40.0385c24: 升爲斗。十斗爲斛。相因増法。示可準據。準下
T1805_.40.0385c25: 三會唐斗。唐朝雜令用姫周三斗爲一斗。今
T1805_.40.0385c26: 此俗中例用唐斗宜準爲量。次科初引十誦。
T1805_.40.0385c27: 上二句標同。謂三品大小也。又下示異。彼
T1805_.40.0385c28: 明下鉢受兩鉢他。鉢他即梵國量名。準下一
T1805_.40.0385c29: 鉢他半爲周一斗。即唐三升三合強。餘半鉢
T1805_.40.0386a01: 他爲周三升三合。即唐一升強。總計唐升四
T1805_.40.0386a02: 升已上爲下品量。故註引僧祇合之。應知彼
T1805_.40.0386a03: 律四升即據下品。鉢他羅他與多音之轉耳。
T1805_.40.0386a04: 僧祇在宋朝翻尺斗並依元魏。大同唐朝。故
T1805_.40.0386a05: 用四升爲下鉢也。次引婆論會同四分文爲
T1805_.40.0386a06: 五段。初標示論師即彼論自指。謂下二定鉢
T1805_.40.0386a07: 他量。釜飯謂釜中&T024463;熟者。時人下三合鉢量。
T1805_.40.0386a08: 餘可食者謂蔬菜等。則上鉢共受四鉢他半。
T1805_.40.0386a09: 一鉢他秦斗計有六升六合半強唐二升
二合強
四鉢
T1805_.40.0386a10: 他總二斗六升六合半強唐九
升弱
餘半鉢他計三
T1805_.40.0386a11: 升三合強唐一
升計
共成三斗唐爲
二斗
律師下四引異
T1805_.40.0386a12: 議。中下例餘二品。斗半爲下品。即今五升。
T1805_.40.0386a13: 中間爲中品。見下五引證。此文欲明親承
T1805_.40.0386a14: 古式。則前定品量有所準據矣。後引母論證
T1805_.40.0386a15: 上可知。三中初指定教量。律下別斥非法。又
T1805_.40.0386a16: 二。初遮妄執。前引彼所據。業疏云。有人言。
T1805_.40.0386a17: 律制量腹而食。何定量也。隨得成受未必依
T1805_.40.0386a18: 論。此不標古直爾遮之。言下正斥。上句是縱。
T1805_.40.0386a19: 下句是奪。世下次斥執小鉢。號非法者違教
T1805_.40.0386a20: 量故。以須如法方堪受淨故。加受中二。前引
T1805_.40.0386a21: 十誦對首法言應量者明合法也。體色少濫
T1805_.40.0386a22: 品量多乖故特標之。或可量即教量。通目三
T1805_.40.0386a23: 種。並須應法方得受持。言常用者示受意也。
T1805_.40.0386a24: 衣常披著鉢用有時。故加此語憶持不忘。善
T1805_.40.0386a25: 見下次引心念法。文準上者但除初句對告之
T1805_.40.0386a26: 言。僧祇下示轉易。謂畜二鉢無人説淨故。十
T1805_.40.0386a27: 日内互易受。捨則不犯長。文如二衣中。六中
T1805_.40.0386a28: 初科前明失受分齊。屑先結反。若下次明加
T1805_.40.0386a29: 法不成。次科初明未度價。主言不言並判不
T1805_.40.0386b01: 成。若買下次辨已度價。主報他報犯不犯別。
T1805_.40.0386b02: 他報不犯者未定實故。三中初引文。孔罅謂
T1805_.40.0386b03: 未穿者。罅呼訝反。準下義決。四中前篇所明
T1805_.40.0386b04: 三衣不加過日非長。今欲例同一鉢故問釋
T1805_.40.0386b05: 之。不受持罪即違制吉。七中初文五百問二
T1805_.40.0386b06: 段。初明制用彼判犯墮。準律應吉。若下次明
T1805_.40.0386b07: 開離。雖不失法非無違教。下引五分縁開不
T1805_.40.0386b08: 用。歠昌悦反大欱也欱呼
令反
苦猶患也。次科母論
T1805_.40.0386b09: 二節。初明洗物。因制洗身。乃至乞食下次制
T1805_.40.0386b10: 自持仍示縁起。僧祇初示洗法。僂力主反低
T1805_.40.0386b11: 首也。應下次明兼洗師鉢法。先師後己者尊
T1805_.40.0386b12: 人重法。隨事表心故。串古患反穿也。後明洗
T1805_.40.0386b13: 衣。相因而引漬浸也。若下明用破鉢法。行護
T1805_.40.0386b14: 中初科三段。雜明敬護誠絶非用。十誦一心
T1805_.40.0386b15: 謂專意也。日炙津出爲損色。故母論一切處
T1805_.40.0386b16: 者唯除中齋遮斷餘用。目睛爲比。誡令極護。
T1805_.40.0386b17: 五分。初示護法。若下避非。煖湯謂沸湯。亦損
T1805_.40.0386b18: 色故。或是將燒湯洗物即非用故得罪並制
T1805_.40.0386b19: 吉羅。次科四分。前列十三種安處非法。不得
T1805_.40.0386b20: 下次明將持非法。僧祇六事並蘭謂壞三寶。
T1805_.40.0386b21: 同外道故今取壞鉢。餘皆因引。三中四分六
T1805_.40.0386b22: 節。初制別用。若下次制雕刻。萬字梵體作卍。
T1805_.40.0386b23: 佛胸前徳人多濫用。今或刺於衣角。是教所
T1805_.40.0386b24: 開破下三明補治。墁兩分者凡鉢上下中分
T1805_.40.0386b25: 三分故。不得著下四明安處。熏即熏色言故
T1805_.40.0386b26: 壞者用上四物。藉之猶故色壞方令以鑞墁
T1805_.40.0386b27: 其鉢底。不得雜下五明洗法。牛屎西國所貴。
T1805_.40.0386b28: 此方不用。若手下六明帶持。口外向者律因
T1805_.40.0386b29: 比丘鉢口向脇道行。遇雨脚跌倒地隱脇成
T1805_.40.0386c01: 患。佛言不應爾。搪謂二鉢相觸。五百問明掛
T1805_.40.0386c02: 鉢。當使巾裹與壁相懸。不令以口覆壁亦恐
T1805_.40.0386c03: 損色。下引善見決前肩上不明左右。聽門物
T1805_.40.0386c04: 多不可科約故云雜列。初文四分七段。初明
T1805_.40.0386c05: 衆器。枚枝也。今但取箇數耳。謂下列名。即二
T1805_.40.0386c06: 釜二瓶各有四物。則下合數可見。又下次明
T1805_.40.0386c07: 鐵作具。韛薄拜反韋嚢。吹風入鑪。錯即是鑪。
T1805_.40.0386c08: 鏇音旋古作去。呼謂轉軸用以裁器似今
木塑車
T1805_.40.0386c09: 亦下三明熏鉢物。即熏鑪熏籠等。若下四明
T1805_.40.0386c10: 作衣具。絣線振墨取直也。治下五明補鉢具。
T1805_.40.0386c11: 鑚子算反錐也。鍱音葉蘭。若下六明火具。火
T1805_.40.0386c12: 母所鑚物如竹木等。火子取火物如乾艾等。
T1805_.40.0386c13: 鑚即火鑚亦用竹木爲之。若下七明諸鉢。初
T1805_.40.0386c14: 因得藥令置四種鉢中故知得畜。文中通云
T1805_.40.0386c15: 不作淨施。然大鉢應量理必須説故注決之
T1805_.40.0386c16: 據律應是
不應量者
龍牙杙者。杙頭雙出像龍牙故。不得
T1805_.40.0386c17: 下簡非故知上四並據泥鐵爲體者。出下別
T1805_.40.0386c18: 示鍵&MT00004;。上文示異名下文顯體相。二中初老
T1805_.40.0386c19: 病開作。挽即牽也。輦謂小車。或用畜駕。或是
T1805_.40.0386c20: 人荷牸牛。&MT03310;馬皆謂雌者之異名。深防觸染
T1805_.40.0386c21: 故簡除之。若得下次明他施得畜。轅音袁。即
T1805_.40.0386c22: 車前兩木引而擧前以駕軛
皮繩用以束
T1805_.40.0386c23: 輦。枕橙並輦上所須。應下明駕輦人。簡比丘
T1805_.40.0386c24: 故。若下指例車。即大者。應下簡非。織皮有華
T1805_.40.0386c25: 文故。髮繩同外道故。三中彼以針綴衣無故
T1805_.40.0386c26: 衣解形露。因制帶行。今用鉤紐。則不須之。此
T1805_.40.0386c27: 中但明聽畜耳。四中非行來處即僻隱處也。
T1805_.40.0386c28: 五中十誦尾拂得受非己用故。犛牛莫交反。
T1805_.40.0386c29: 多出西方。鬃尾皆赤。多用爲拂。僧祇中初明
T1805_.40.0387a01: 自畜。則簡畜尾。裂&T073554;謂剪絹布爲條。樹皮即
T1805_.40.0387a02: 麻苧楊樹等。今多用椶櫚爲之。今時後生持
T1805_.40.0387a03: 扇執拂多作女態教名婬女。豈不懷慚。五百
T1805_.40.0387a04: 問中几即几案。麈謂鹿之大者。群鹿行時看
T1805_.40.0387a05: 尾指處即隨所往。講者持拂指授聽衆故以
T1805_.40.0387a06: 爲名。但不得畜毛爲之故制犯罪。四分尾拂似
T1805_.40.0387a07: 聽毛者。但不得長&T021570;者耳。&T021570;所交反。六中長
T1805_.40.0387a08: 床即明開畜。七中文相交雜。故細節之。初文
T1805_.40.0387a09: 爲十。初明器具。剃刀隔絶本習故不聽畜餘
T1805_.40.0387a10: 人應得。若得下明衣具。若不下明算子。爲下
T1805_.40.0387a11: 明治病衆具。㓟符碑反剥也。三種瓶即銅鐵土
T1805_.40.0387a12: 也。𨫼五到反。若鉢下明鉢具。若須下明擔物。
T1805_.40.0387a13: 染草謂可染衣者。見白衣放下護譏嫌故。擣
T1805_.40.0387a14: 下明藥具。簸比磨反。簁所宜反。或作篩。
T1805_.40.0387a15: 灌鼻治頭痛。四邊流出須筩灌之。煙下明食
T1805_.40.0387a16: 具。煙筩引煙出舍。火把蒲巴反。并下明澡洗
T1805_.40.0387a17: 物。澡槃謂灌手者若得下明斗秤。二十四銖
T1805_.40.0387a18: 爲一兩。下引五分決上本宗。初如四分者謂
T1805_.40.0387a19: 前制兩同後開出彼。次科五段。初明食飮具。
T1805_.40.0387a20: 一時授與謂先從人受然後奉師。若夜下明燈
T1805_.40.0387a21: 具。燈器總標下諸物別列。燈炷即然燈器。鐵
T1805_.40.0387a22: 炷持燈燼者。轉輪燈樹謂作層輪周匝安燈
T1805_.40.0387a23: 機關運轉形如樹焉。若爲下明衣蓋。爲下明
T1805_.40.0387a24: 補革屣物剗初雁反。或作鏟籠字上呼。若刀
T1805_.40.0387a25: 下明刀鑷等物。生壞謂上垢也。鞘音笑藏刀
T1805_.40.0387a26: 器。手上波謂於掌上翻覆如波。刮刀削刀上
T1805_.40.0387a27: 垢也。三中八段。初明房舍物。浴下洗浴具。一
T1805_.40.0387a28: 切下遮諸俗物。犁耕田器。撈治田具。今俗呼
T1805_.40.0387a29: 爲杷白駕
若下明執杖。錫杖者據律本爲警
T1805_.40.0387b01: 蟲獸。準錫杖經。乃持乞食振之使聞。所出不
T1805_.40.0387b02: 同不在和會。名義制度廣如彼經。破竹作聲
T1805_.40.0387b03: 俗謂散杖是也。空中杖如竹&MT05784;等。律因外道
T1805_.40.0387b04: 投刃於中。白王以誣比丘。佛因制斷。若僧下
T1805_.40.0387b05: 明扇。轉關謂作輪旋轉。繞輪挿扇以鼓風也。
T1805_.40.0387b06: 若作下明作食具。律本並作斂。準字書合作
T1805_.40.0387b07: 奩。或作籢。平底器也。斂字本是上呼。竊疑律
T1805_.40.0387b08: 本脱竹頭耳。欓音儻即短桶也。𠨬合作巵。音
T1805_.40.0387b09: 支謂酒器也。匕匙也。若食下明浴室。若住下
T1805_.40.0387b10: 明香嚴房室。第八中初引増一勸造立。十誦
T1805_.40.0387b11: 下明安處。僧祇明揩洗。自相揩者謂本衆各
T1805_.40.0387b12: 相揩也。母論明説法。淨因縁是通標。不爲等
T1805_.40.0387b13: 者正示初教離過。當下教觀行。上句觀身。即
T1805_.40.0387b14: 不淨九想等。下二句觀心。調伏是止惡生慈即
T1805_.40.0387b15: 修善。爲下示説意。如是下指廣。一一事謂大
T1805_.40.0387b16: 小食一切衆集等。第九可解。十中大論即智
T1805_.40.0387b17: 論。禪杖竹葦爲之。長八肘。下座手執巡行有
T1805_.40.0387b18: 睡者點起付之。復有睡者轉付亦爾。禪鞠如
T1805_.40.0387b19: 毛鞠。遙擲以警睡者。禪鎭如笏。坐禪時鎭頂。
T1805_.40.0387b20: 須作孔施母串耳上。睡時即墮地。佛言一墮
T1805_.40.0387b21: 聽舒一足。二墮舒二足。三墮應起經行。骨人即
T1805_.40.0387b22: 今枯骨圖。假彼色相以助禪法。好師凡欲坐
T1805_.40.0387b23: 禪必先求師。以決疑事須通大小乘三學。解
T1805_.40.0387b24: 行兼備善識時宜之者故云好也。好照有説。
T1805_.40.0387b25: 坐禪處多懸明鏡。以助心行。或取明瑩現像。
T1805_.40.0387b26: 或取光影交射。衣服謂觸淨換易故。十一中
T1805_.40.0387b27: 初列如法。不下簡非法物。十二初制離非。人
T1805_.40.0387b28: 畜脚者似今床器作獸面豹脚之類。諸下開
T1805_.40.0387b29: 備擬。皿即器之總名。十三初明染衣具。籤七
T1805_.40.0387c01: 簾反釘橛。用絞衣也。若下護井。露下覆薪。第
T1805_.40.0387c02: 十四初科前明受他施。招提通四方僧受用。
T1805_.40.0387c03: 諸下次明開自造。但須應量如二房中。律下
T1805_.40.0387c04: 指廣即房舍犍度中。彼明作房法。若作隔障
T1805_.40.0387c05: 房前障作内房。作戸壁半壁大床小床須板
T1805_.40.0387c06: 地敷四邊出舍。雜物一一白佛。佛並言聽故
T1805_.40.0387c07: 云事事等。若下明修治。次科五節。初明佛
T1805_.40.0387c08: 自執作。佛在阿羅毘國。見寺門楣損。乃自修
T1805_.40.0387c09: 之。僧下明作具。僧坊下迴易修治。次僧坊下
T1805_.40.0387c10: 制上座自作。以勵餘人猶恐目恃。仍引迦葉
T1805_.40.0387c11: 爲況。多論云。舍利弗經營祇桓精舍。目連經
T1805_.40.0387c12: 營五百精舍。彼論問曰。諸弟子所作已辦。何
T1805_.40.0387c13: 故方復棲悽有所經營作諸福業。答一爲報
T1805_.40.0387c14: 恩故。二爲長養佛法故。三爲滅凡劣衆生作
T1805_.40.0387c15: 小福業自貢高故。四爲將來弟子拆伏憍豪
T1805_.40.0387c16: 心故。五爲發起將來衆生福業故。比丘下開
T1805_.40.0387c17: 道衆役務。上字上呼。三中僧祇開畫壁。男女
T1805_.40.0387c18: 和合即作婬像。四分初明嚴飾。亦不得用同
T1805_.40.0387c19: 上除男女合像。阿難下明受房。若下明僧地
T1805_.40.0387c20: 造房。由地屬僧理須讓客。占據不起奪地還
T1805_.40.0387c21: 僧。若營下明須堅固。十二年者極一紀故。若
T1805_.40.0387c22: 營事下明賞經營人。九十日者取一安居期
T1805_.40.0387c23: 故。若有下明治故房。律中比丘自力不搆。俗
T1805_.40.0387c24: 人相兼由同俗治必須和衆故。制羯磨與之。
T1805_.40.0387c25: 五分題名者別標爲記故。十誦初明僧尼互
T1805_.40.0387c26: 施。非法施是比丘過。不合與尼故。非法受者
T1805_.40.0387c27: 僧尼共有是過。非法用是尼過。或可非法受
T1805_.40.0387c28: 用並屬尼。若房下誡主者自任。奪一與一約
T1805_.40.0387c29: 人爲言。此謂檀越既存。止可隨人看守。不可
T1805_.40.0388a01: 偏情將同己物輒生與奪。護施心故。治下明
T1805_.40.0388a02: 賞功。作新同前修舊減半。功多少故。僧祇初
T1805_.40.0388a03: 明治破房。隨工多少者謂二年修治得二年
T1805_.40.0388a04: 住三年得三年住。若下次治空房。謂非破壞
T1805_.40.0388a05: 但闕受用者。若下三明治受用。謂有什物。但
T1805_.40.0388a06: 故舊耳。一時同上九十日
T1805_.40.0388a07: 釋對施篇
T1805_.40.0388a08: 對即能受之人。通於五衆。施謂所受之物。總
T1805_.40.0388a09: 彼四事。興治即能觀之智。三毒是所治之過。
T1805_.40.0388a10: 然出家閑曠不治田蠶。四事資縁率由信施。
T1805_.40.0388a11: 且身衣口食無時不須。必能隨事對治則出生
T1805_.40.0388a12: 世善。厥或恣情貪染則墜陷冥途。尋此一門
T1805_.40.0388a13: 極爲心要。自非負卓拔之識標出離之懷。則
T1805_.40.0388a14: 對面千山。咫尺萬里也。敍意中初文四節。上
T1805_.40.0388a15: 二句雙標福道之本。福是善業。必從勝境而
T1805_.40.0388a16: 生。故云出淨田也。田有三種。三寶爲敬田。父
T1805_.40.0388a17: 母爲恩田。貧病爲悲田。田名雖通今明對施。
T1805_.40.0388a18: 別指僧寶。道體清靜。少欲順道。爲道之始故。
T1805_.40.0388a19: 云起少欲也。即四依十二頭陀等行也。爲下
T1805_.40.0388a20: 次別示。初明上句由田淨故。發彼施心故云
T1805_.40.0388a21: 唯重唯多也。受下釋次句。重與節約心。多
T1805_.40.0388a22: 少據物。多供下三明合法。律下四引證。次科
T1805_.40.0388a23: 中初二句示異俗。意明受施。不可無法。袈裟
T1805_.40.0388a24: 是三乘標誌。故云聖服。有下次明受施。若下
T1805_.40.0388a25: 三明合教。施者無吝。受者不貪。故云能所無
T1805_.40.0388a26: 瑕。莫無也。規繩即喩法律。成字音誤。規是圓
T1805_.40.0388a27: 規。繩即繩墨法。律不行隨處覆滅。故云何寄。
T1805_.40.0388a28: 如下結勸。善省即興治。時資即四事。有力謂
T1805_.40.0388a29: 身安。無事謂少欲。資成道行。故名道縁。若但
T1805_.40.0388b01: 養身則是苦因耳。三中初二字徴上順違。貪
T1805_.40.0388b02: 下示其心行。上二句明貪厭由心。著故生貪。
T1805_.40.0388b03: 節則無染。下二句顯本非前境。此明心之迷
T1805_.40.0388b04: 厭不由食之美惡。如智論云。一老母賣白髓
T1805_.40.0388b05: 餅。有婆羅門。貪著飽食後無色味。因即問之。
T1805_.40.0388b06: 老母曰。我家夫人隱處生&T028816;。以麺酥甘草傅
T1805_.40.0388b07: 之。癰熟膿出。和合作餅。是以餅好。今夫人癰
T1805_.40.0388b08: 差。是以餅無色味。婆羅門聞已嘔之。縱心謂
T1805_.40.0388b09: 貪著。約志即對治。所下二句結示因果。善惡
T1805_.40.0388b10: 是因。升沈約果。中懷方寸並目於心。謂心在
T1805_.40.0388b11: 身中四方寸。是下誡勵。時縁即供事。深網或
T1805_.40.0388b12: 約罪科。或喩苦趣。四中初喩貪毒猛盛。若下
T1805_.40.0388b13: 明法能禁制。既下明形心相反。但下擧俗以
T1805_.40.0388b14: 況。九流者。一儒流述唐虞之政
宗仲尼之道
二道流守弱自卑
奉易謙謙
T1805_.40.0388b15: 三陰陽流順天歴象
敬授民時
四法流明賞勅法
助於禮制
五名流
T1805_.40.0388b16: 列位言
順事成
六墨流清廟宗祀
養老施惠
七縱横流受命爲使
專對權事
八雜
T1805_.40.0388b17: 兼儒墨含名法知
國大體事無不貫
九農流勸勵耕桑
備陳食貨
俗中文典無
T1805_.40.0388b18: 出九類。此明世論尚爾。道不當然故。業疏引
T1805_.40.0388b19: 論語云。士不恥惡衣惡食。若恥不足與議也。
T1805_.40.0388b20: 劉子云。食足充虚接氣。衣足障形禦寒等子
T1805_.40.0388b21: 俗寫倒。發足謂入道之始。方猶反也。泥塗喩
T1805_.40.0388b22: 惡道。五中上句結前。次句生下。使下彰意。斂
T1805_.40.0388b23: 謂收攝。迹謂麁相。標分中初是簡人。次三立
T1805_.40.0388b24: 法。二中二是方便。三明所出。四即正觀。自餘
T1805_.40.0388b25: 雜法總攝後科。初科善見四用約事比顯。前
T1805_.40.0388b26: 二凡夫持破分之。初唯薄地。二通内外兩凡。
T1805_.40.0388b27: 後二聖人學無學異。言盜用者無徳。輒受同
T1805_.40.0388b28: 劫掠故。言債負者必償他故。言得罪者違制
T1805_.40.0388b29: 教故。負信施者酬業報故。親友用者分屬己
T1805_.40.0388c01: 故。言主用者得自在故。母論前明受施。後辨
T1805_.40.0388c02: 能施。前文又二。初示結業。不如法者或無厭
T1805_.40.0388c03: 治。或將非用。入下次明感報。上句是生報。若
T1805_.40.0388c04: 下即現報。今時作惡受施不見此相者由有生
T1805_.40.0388c05: 報故也。或可現纒惡疾有同腹破。遭刑反俗。
T1805_.40.0388c06: 即衣離身。能施中無業謂無行業。知穢故施
T1805_.40.0388c07: 心不清淨。亦獲苦報故二倶墮。智論初通簡
T1805_.40.0388c08: 能所。四句中但出初句。謂施心無厭。受者貪
T1805_.40.0388c09: 染。第二句反上。三倶淨。四倶不淨。四中唯倶
T1805_.40.0388c10: 淨者名施。餘三非施。若下別示所施。無戒是
T1805_.40.0388c11: 徳薄。無慧即愚暗。銅橛即地獄別名。四分即
T1805_.40.0388c12: 疑惱戒不犯文。彼云犯波羅夷乃至惡説。故
T1805_.40.0388c13: 云吉已上也。恐妄受利開語。令知如法懺悔。
T1805_.40.0388c14: 用斯自檢寧。復有人堪受施者。若但養身此
T1805_.40.0388c15: 何足議。苟能反己豈不懷慚。上引諸文。並約
T1805_.40.0388c16: 戒淨。復須臨境起治方堪應供。必非此二。倶
T1805_.40.0388c17: 爲苦因。佛語無虚固當信奉。二中大集觀察
T1805_.40.0388c18: 四事。文無湯藥。隱在食中。或可食含四藥。離
T1805_.40.0388c19: 開房褥。次列如文。此謂以智轉境還伏狂情。
T1805_.40.0388c20: 錫杖乃乞食之具故列食中。茹亦采也。房中
T1805_.40.0388c21: 言和合者謂土木等所成故。乃下即臥具也。
T1805_.40.0388c22: 作下總結上段示名。不可樂者即遠離行。是
T1805_.40.0388c23: 解脱因。若下歎人。如實法者了達貪著是虚
T1805_.40.0388c24: 妄故。遠離虚妄見淨心故。又解貪心無我性
T1805_.40.0388c25: 本空故。復知如幻相亦空故。復知無境唯一
T1805_.40.0388c26: 識故。由此觀察出離聖行是眞實法。四分中
T1805_.40.0388c27: 初擧現苦比校。文列六事。即四事外更加禮
T1805_.40.0388c28: 敬供給。律中佛先擧問諸比丘云。汝謂實以
T1805_.40.0388c29: 熱鐵爲衣燒爛身盡。汝寧著信心男女衣服
T1805_.40.0389a01: 耶。比丘答云。寧著信心男女衣。佛呵言。汝癡
T1805_.40.0389a02: 人寧以熱鐵爲衣燒爛身盡。何以故。不因此
T1805_.40.0389a03: 墮三惡道故。餘五皆爾。今文束略故。前別&T072970;
T1805_.40.0389a04: 事條。後總示所以。若下明非法妄受因果之
T1805_.40.0389a05: 相。心無實徳故云内空。身作威容故云外現。
T1805_.40.0389a06: 是下勸修。初三句勸如法受用。下四句明自
T1805_.40.0389a07: 他獲益。指諸文中上指果報。彼明。僧護比丘
T1805_.40.0389a08: 遊海邊見諸鬼受苦。五十六修其間多是迦
T1805_.40.0389a09: 葉佛時比丘妄受信施非用僧物故受斯報。
T1805_.40.0389a10: 經有一卷自可尋之。下指治法。遍在諸文。大
T1805_.40.0389a11: 略同上。故不繁引。三中欲明觀法經論通誡。
T1805_.40.0389a12: 意使奉信不可暫忘。故云立觀有教。智論上
T1805_.40.0389a13: 明結業。下示來報。蟲是別報。洋銅等是總報。
T1805_.40.0389a14: 十誦爲存命者即遺教云。趣得支身以除飢
T1805_.40.0389a15: 渇無他意也。伽論倉中出地中謂取種子散
T1805_.40.0389a16: 田内也。糞屎和合謂壅田也。母論利根謂攝
T1805_.40.0389a17: 心成熟者。故能隨事觀察不容遺忘。鈍根反
T1805_.40.0389a18: 此。非力分故。今多食前作觀。但從鈍法。不妨
T1805_.40.0389a19: 智士自通始終。佛藏中先引事儀正取觀食。
T1805_.40.0389a20: 第四門通明中初標四事。能下示如非。上明
T1805_.40.0389a21: 如法之益。若下示非法之損非猶責也。下引
T1805_.40.0389a22: 涅槃證上同非。減少謂獲福不多。無報謂都
T1805_.40.0389a23: 無所獲。次科初二句躡前起後。言等同者謂
T1805_.40.0389a24: 上四事並資身。故房衣及藥三事用希。食用
T1805_.40.0389a25: 則數。發謂對境起心。食下正明食過。初敍過
T1805_.40.0389a26: 整猶理也。而言難者或約今文立法。或是對
T1805_.40.0389a27: 境策修。二意並通。若下重勸。初正勸。夫下
T1805_.40.0389a28: 彰非。故下引示策。心府者不使縱怠也。改節
T1805_.40.0389a29: 操者革其舊習也。蟲之託生多依穢處。磐石
T1805_.40.0389b01: 淨處少見生者。此約報處以顯宿因。正列中
T1805_.40.0389b02: 初科上句標簡。次句顯意。道即路也。略下示
T1805_.40.0389b03: 法所出。欲明觀法。先知大綱。五即所觀之境。
T1805_.40.0389b04: 觀即能思之心境。事是別。略列五種。心觀該
T1805_.40.0389b05: 通。無非厭治。以通貫別。能所合稱故云五觀。
T1805_.40.0389b06: 然心隨境起。境立心明故。今論觀但分前境。
T1805_.40.0389b07: 境雖有五總束爲三。初即觀食。二是觀身。三
T1805_.40.0389b08: 並觀心。從疏至親。觀法次第凡臨供施歴觀
T1805_.40.0389b09: 此五。妄情暫伏可用進口。不然縱毒即是穢
T1805_.40.0389b10: 因。殃墜三塗終因一食。可不愼哉。初觀食境
T1805_.40.0389b11: 有二。二句分之。計量二字即觀智也。智論但
T1805_.40.0389b12: 明計功一境。初句標能觀心。墾下列所觀境。
T1805_.40.0389b13: 又三。初觀功力。墾耕也。植種也。耘除。謂去
T1805_.40.0389b14: 穢草。收穫即刈禾。穫音&T055114;。蹂治即踐&T021389;。蹂音
T1805_.40.0389b15: 柔。或上呼。須下次觀變穢。纔入生藏食即酸
T1805_.40.0389b16: 臭。次入熟藏即成屎尿。我下三觀來報。故下
T1805_.40.0389b17: 論家結勸。僧祇具明二境。初句總告。計下
T1805_.40.0389b18: 示觀。上二句觀功。文擧一粒。以少況多。次二
T1805_.40.0389b19: 句觀來處。末句斥損費。二中標云忖者亦即
T1805_.40.0389b20: 觀智。此謂量己所修行業。即此行業是所觀
T1805_.40.0389b21: 境。母論具明能所二人。意彰所施無徳不堪
T1805_.40.0389b22: 受故。初簡徳業具列三種。禪誦是自行。營
T1805_.40.0389b23: 事即利他。三業即上三種。比丘下誡節量。又
T1805_.40.0389b24: 三。初約後報勸。文明己食亦墮。意顯比丘無
T1805_.40.0389b25: 己食故。何下徴示制節之意宜須遵奉。施下
T1805_.40.0389b26: 次約破毀勸。言能受能消反明破戒倶不能
T1805_.40.0389b27: 故。果報少者據有爲言。或復無也。註中初句
T1805_.40.0389b28: 結上。後句指前。即第二門四分文也。足下三。
T1805_.40.0389b29: 約生患勸。三中防是能。觀心即所觀。此爲觀
T1805_.40.0389c01: 法之本。前後四觀止。爲防心故處乎中以統
T1805_.40.0389c02: 前後。引示中初總標。出家人者通收五衆。上
T1805_.40.0389c03: 下別示。初示過相。反下後明離過。初中三不
T1805_.40.0389c04: 善心如文。次列貪中四過。初是貪縱。二即貢
T1805_.40.0389c05: 慢。三謂著欲。四即愚癡。三取容貎光澤。四約
T1805_.40.0389c06: 肌體壯健不相濫也。適即悦也。醉謂昏迷計
T1805_.40.0389c07: 猶有也。膳亦食之通名。凡於中食眼不諦視。
T1805_.40.0389c08: 心不堅著故云不分。癡屬捨受。故云癡捨。初
T1805_.40.0389c09: 下由前上食未明果相。故此示之。末句顯略。
T1805_.40.0389c10: 次離過中初標示。三善是因。三道是果。謂下
T1805_.40.0389c11: 配釋文略下二。應云。下食不瞋生人中食不
T1805_.40.0389c12: 癡生修羅。四中初總標。正者簡無他意。事猶
T1805_.40.0389c13: 用也。正欲事同服藥。爲療形苦耳。爲下別釋。
T1805_.40.0389c14: 初對二病故。病謂常有故。亦名主病以常存
T1805_.40.0389c15: 故。次二譬中初如下引。膏字去呼。次出涅槃。
T1805_.40.0389c16: 五中三者初須食者託道縁也。搏食亦名段
T1805_.40.0389c17: 食。二假身者盛道器也。三修三學正示道業
T1805_.40.0389c18: 也。下引文可解。持世佛藏並大乘經。我即妄
T1805_.40.0389c19: 執。倒即四倒。無常計常不樂謂樂。無我計我。
T1805_.40.0389c20: 不淨謂淨。五中初華嚴偈。初句遇境。下三句
T1805_.40.0389c21: 起心。所施是僧。願爲佛法。三寶具矣。二中五
T1805_.40.0389c22: 分僧。次必約志願簡其可否若涅槃云。我滅
T1805_.40.0389c23: 度後多有爲衣食故出家者則不任受施也。
T1805_.40.0389c24: 三中十誦明赴請法。初示威儀。默然是口。一
T1805_.40.0389c25: 心是意。淨持等是身。應下明觀法有三。初觀
T1805_.40.0389c26: 功力來處。當下次觀變穢。人腸上節食未變
T1805_.40.0389c27: 是。生藏下節變爲糞穢名熟藏。由下觀事縁。
T1805_.40.0389c28: 謂經營擾亂發起三道。四中引論因縁。聞者
T1805_.40.0389c29: 足以自照。化生蛇者畜通四生故。延謂申之
T1805_.40.0390a01: 令長。四等即慈悲喜捨平等慈攝。毒不能加
T1805_.40.0390a02: 故用此觀。五中初引母論。歴事生念以明受
T1805_.40.0390a03: 用。非耽世樂。次引傳者未詳何文。或可平呼
T1805_.40.0390a04: 作相傳釋之。三匙及菜即發三聚四弘。但二
T1805_.40.0390a05: 四開合異耳。指如下者即赴請中。六中四分
T1805_.40.0390a06: 初教節量。又下彰益。苦即病也。増一中初列
T1805_.40.0390a07: 過。故下引識。偈中法喩可見。七中彼經因
T1805_.40.0390a08: 迦旃延本國有王邪見。佛令栴延往化之。王
T1805_.40.0390a09: 與麁食遣人問云。得適意否答。食之勢力便
T1805_.40.0390a10: 以饒足。後與細食問之亦如前答。後王自問。
T1805_.40.0390a11: 我所施食不問麁細皆云饒足何也。旃延即
T1805_.40.0390a12: 以偈答。如鈔所引。後王與外道麁細二食。乃
T1805_.40.0390a13: 懷瞋喜。王遂於旃延生信。故云驗知等。偈中
T1805_.40.0390a14: 初二字是法。如下並喩。凡車必須油塗横軸
T1805_.40.0390a15: 兩頭。但取調滑轉載。不擇油脂香臭。八中經
T1805_.40.0390a16: 文初明上行。下極邊者更無過故。此望世間
T1805_.40.0390a17: 故云極下。若於聖道則爲最上故名上行。亦
T1805_.40.0390a18: 號聖種。彼下次示兩根。初是上根。族姓子謂
T1805_.40.0390a19: 上姓貴族。爲義者即下厭患生死等。受謂信
T1805_.40.0390a20: 奉。若下即下根。思欲者即經三種不善思惟。
T1805_.40.0390a21: 所謂思惟五欲。思惟瞋害。思惟欺誑等。結中
T1805_.40.0390a22: 初四句勸修。下二句誡勵。隨得謂受食。隨失
T1805_.40.0390a23: 謂忘念。爲毒奪者示失所以。由毒猛盛念不
T1805_.40.0390a24: 能成。故即母論云。若不爾者羅刹所奪。羅刹
T1805_.40.0390a25: 即喩三毒。然則口腹之患爲害。頗深適意片
T1805_.40.0390a26: 時招殃累劫。應知三毒即是三途故。當對事
T1805_.40.0390a27: 防心。不啻臨深履薄故業疏云。大丈夫既不
T1805_.40.0390a28: 能造大過。豈爲一口之食而陷沒耶。所爲極
T1805_.40.0390a29: 弱矣。慈訓深切學者尚復自欺耶嗚呼
T1805_.40.0390a3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卷下二終
T1805_.40.0390b01:
T1805_.40.0390b02:
T1805_.40.0390b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下三
T1805_.40.0390b04: 釋頭陀篇
T1805_.40.0390b05: 頭陀梵言翻譯如後。此乃達士之美稱上徳
T1805_.40.0390b06: 之嘉名。世俗無知循名昧實。呼短巾爲道者。
T1805_.40.0390b07: 召髼髮爲頭陀。有道恥從。名實倶喪。儻懷深
T1805_.40.0390b08: 識必也正名。敍意中初科爲二。初敍機。是
T1805_.40.0390b09: 下顯教。初中上二句彰徳。下二句歎功。報是
T1805_.40.0390b10: 宿因所感。行即現生所修。精謂深微。潔謂清
T1805_.40.0390b11: 白。超衆累者近則絶於欲塵。遠則斷於界繋。
T1805_.40.0390b12: 竦即高出之貎異於中下故曰不群。顯教中
T1805_.40.0390b13: 初二句通指一代。如下所引大小經論是也。
T1805_.40.0390b14: 故下別擧律宗。上二句據制教反顯。言凡所
T1805_.40.0390b15: 制者即通指衣食房藥等戒也。所以諸戒多
T1805_.40.0390b16: 是頭陀擧過而制。凡下引聽教順明。如二房
T1805_.40.0390b17: 戒廣明十二頭陀。及長衣戒因六十頭陀來
T1805_.40.0390b18: 至佛所。佛即稱讃因制畜長。以開對中下恐
T1805_.40.0390b19: 其縱逸。故先讃上行。意令慚恥志慕孤高。欲
T1805_.40.0390b20: 下示教意。疲怠客染塵夫皆目中下之器。疲
T1805_.40.0390b21: 怠是慢即屬結惑。染塵是欲即屬業非。禪定
T1805_.40.0390b22: 破慢。尸羅止欲。定必發慧。三學備焉。定則攝
T1805_.40.0390b23: 心防禦故喩於城。戒則入道漸次故喩於陛。
T1805_.40.0390b24: 陛即階也。引證中智論初明佛讃意。道行即
T1805_.40.0390b25: 通三乘聖道。世樂即五欲苦因。四依頭陀是
T1805_.40.0390b26: 根本制。望後開教故云爲本。有下示開聽。言
T1805_.40.0390b27: 因縁者即中下機生衣食房藥四種開教皆有
T1805_.40.0390b28: 縁故。不得已者非聖意故。餘事者通指一切
T1805_.40.0390b29: 聽教也。分章中上二唯局本部。三顯他部四
T1805_.40.0390c01: 出餘行。釋名中善見初二句翻名。抖擻擧棄
T1805_.40.0390c02: 於物令盡無餘從喩爲名。謂下釋義。煩惱是
T1805_.40.0390c03: 惑。滯著即業。聖善經中彼經天子下有所問
T1805_.40.0390c04: 字。經但示義頗合論名。初示行相。抖擻即能
T1805_.40.0390c05: 治之智。欲恚癡即所治煩惱。一一別論者彼
T1805_.40.0390c06: 云。抖擻貪欲抖擻嗔恚抖擻愚癡。抖擻三界
T1805_.40.0390c07: 抖擻内外六入六塵爲外
六根爲内
今鈔總牒故此指之。又
T1805_.40.0390c08: 下次歎修説。初歎修故云能善。如是下歎説。
T1805_.40.0390c09: 不取不捨謂於法離有無二執。不修謂不取
T1805_.40.0390c10: 所修行。不者謂不取所證道。彼云無有少法
T1805_.40.0390c11: 可取。既無所取則無所捨。又無自他兩修則
T1805_.40.0390c12: 無所證著故不見自修
不見他修
顯徳中初科引文有五。
T1805_.40.0390c13: 増一中毀讃同佛者欲明損益重故。由下
T1805_.40.0390c14: 重所以。十輪中準彼乃是七字偈。今鈔第四
T1805_.40.0390c15: 句下多數字。恐是後人妄加。彼文但訶破戒。
T1805_.40.0390c16: 由破戒故失頭陀行。則彰破戒過重也。初
T1805_.40.0390c17: 句示過。次句明過重。謂同五逆。佛所不救下
T1805_.40.0390c18: 二句引證。不入衆者即二種僧中此據犯初
T1805_.40.0390c19: 篇爲言。華手經中言辭讓者彼云。我見聖王
T1805_.40.0390c20: 尚以爲難。況復得與分床共坐。我今得見親
T1805_.40.0390c21: 近咨請已爲大利。況乃見命分床共坐甚爲
T1805_.40.0390c22: 希有。如來深具慈悲喜捨等雜含縁同。但加
T1805_.40.0390c23: 易衣稱讃爲異。彼明佛在祇桓諸比丘見迦
T1805_.40.0390c24: 葉著麁衣來起於慢心。佛即易衣以息彼慢。
T1805_.40.0390c25: 由行苦行佛尚尊敬則知功勝矣。四分即衣
T1805_.40.0390c26: 犍度文。彼明佛在舍衞告諸比丘我欲三月
T1805_.40.0390c27: 靜坐思惟。無使外人入唯除一供養人。諸比
T1805_.40.0390c28: 丘立制若有入者作波逸提懺。時長老和先
T1805_.40.0390c29: 跋闍陀子與波羅國六十頭陀不用諸比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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