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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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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3: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T1805_.40.0305a04: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T1805_.40.0305a05: 一切也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T1805_.40.0305a14: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T1805_.40.0305a15: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2: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T1805_.40.0305b13: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T1805_.40.0305b14: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T1805_.40.0305b15: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2: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T1805_.40.0305c13: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T1805_.40.0305c14: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T1805_.40.0305c15: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4: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T1805_.40.0305c25: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T1805_.40.0305c26: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T1805_.40.0306a01: 知言知。合成八境別開則
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T1805_.40.0306a02: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T1805_.40.0306a03: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T1805_.40.0306a04: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T1805_.40.0306a05: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T1805_.40.0306a06: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縁此説彼也並依
疏解
T1805_.40.0306a07: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T1805_.40.0306a08: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T1805_.40.0306a09: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T1805_.40.0306a10: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妄語時自知是妄
T1805_.40.0306a11: 正作
妄語已知是妄語
第二前中二時知
T1805_.40.0306a12: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T1805_.40.0306a13: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T1805_.40.0306a14: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以律中
本作是
T1805_.40.0306a15: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
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T1805_.40.0306a16: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T1805_.40.0306a17: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T1805_.40.0306a18: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T1805_.40.0306a19: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T1805_.40.0306a20: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T1805_.40.0306a21: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T1805_.40.0306a22: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T1805_.40.0306a23: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T1805_.40.0306a24: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T1805_.40.0306a25: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T1805_.40.0306a26: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T1805_.40.0306a27: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T1805_.40.0306a28: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T1805_.40.0306a29: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T1805_.40.0306b01: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T1805_.40.0306b02: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T1805_.40.0306b03: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T1805_.40.0306b04: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T1805_.40.0306b05: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T1805_.40.0306b06: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T1805_.40.0306b07: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T1805_.40.0306b08: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T1805_.40.0306b09: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T1805_.40.0306b10: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T1805_.40.0306b11: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T1805_.40.0306b12: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
T1805_.40.0306b13: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T1805_.40.0306b14: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T1805_.40.0306b15: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T1805_.40.0306b16: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T1805_.40.0306b17: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T1805_.40.0306b18: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T1805_.40.0306b19: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T1805_.40.0306b20: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T1805_.40.0306b21: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T1805_.40.0306b22: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T1805_.40.0306b23: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T1805_.40.0306b24: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毀
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T1805_.40.0306b25: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T1805_.40.0306b26: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T1805_.40.0306b27: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T1805_.40.0306b28: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T1805_.40.0306b29: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
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T1805_.40.0306c01: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T1805_.40.0306c02: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T1805_.40.0306c03: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T1805_.40.0306c04: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T1805_.40.0306c05: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T1805_.40.0306c06: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T1805_.40.0306c07: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T1805_.40.0306c08: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T1805_.40.0306c09: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樂因
果故
T1805_.40.0306c10: 語者自熱惱苦因
果故
乃下擧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T1805_.40.0306c11: 至。彼具云。刹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T1805_.40.0306c12: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T1805_.40.0306c13: 作毀呰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T1805_.40.0306c14: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衆前毀
T1805_.40.0306c15: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T1805_.40.0306c16: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
惡道。衆生盡從人天
T1805_.40.0306c17: 中墮以宿習近。是
以能語具如疏引
縁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爲
T1805_.40.0306c18: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T1805_.40.0306c19: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T1805_.40.0306c20: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T1805_.40.0306c21: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T1805_.40.0306c22: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T1805_.40.0306c23: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T1805_.40.0306c24: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T1805_.40.0306c25: 卑者。鍛丁貫
作木作瓦陶
&MT03315;
作皮革作等。四
T1805_.40.0306c26: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T1805_.40.0306c27: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T1805_.40.0306c28: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T1805_.40.0306c29: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T1805_.40.0307a01: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T1805_.40.0307a02: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T1805_.40.0307a03: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T1805_.40.0307a04: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T1805_.40.0307a05: 瞋恚乃至五百結依律引之。
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T1805_.40.0307a06: 病。律中更列跛聾唖及餘衆患等。疏云。前三
T1805_.40.0307a07: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T1805_.40.0307a08: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T1805_.40.0307a09: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T1805_.40.0307a10: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T1805_.40.0307a11: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T1805_.40.0307a12: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T1805_.40.0307a13: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T1805_.40.0307a14: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T1805_.40.0307a15: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T1805_.40.0307a16: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T1805_.40.0307a17: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吏兵姓
伎兒姓
下者彼
T1805_.40.0307a18: 云。汝是刹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T1805_.40.0307a19: 慚者犯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爲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
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T1805_.40.0307a20: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T1805_.40.0307a21: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T1805_.40.0307a22: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T1805_.40.0307a23: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T1805_.40.0307a24: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T1805_.40.0307a25: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T1805_.40.0307a26: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T1805_.40.0307a27: 爾使然莫測其故有云。賤人居
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T1805_.40.0307a28: 戒縁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T1805_.40.0307a29: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T1805_.40.0307b01: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T1805_.40.0307b02: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T1805_.40.0307b03: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T1805_.40.0307b04: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T1805_.40.0307b05: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T1805_.40.0307b06: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T1805_.40.0307b07: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T1805_.40.0307b08: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T1805_.40.0307b09: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T1805_.40.0307b10: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T1805_.40.0307b11: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T1805_.40.0307b12: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T1805_.40.0307b13: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T1805_.40.0307b14: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T1805_.40.0307b15: 第三佛在舍衞。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説
T1805_.40.0307b16: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T1805_.40.0307b17: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T1805_.40.0307b18: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T1805_.40.0307b19: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T1805_.40.0307b20: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T1805_.40.0307b21: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T1805_.40.0307b22: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T1805_.40.0307b23: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
吏等。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
T1805_.40.0307b24: 行三者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貎三者下即
瞎鋸
T1805_.40.0307b25: 齒。中謂太白太黒。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爲下。四
T1805_.40.0307b26: 病者疥廯顛
狂等
五罪者夷至
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
惡語。四分無此
T1805_.40.0307b27: 結使者愚癡暗
鈍等
某甲説汝是句絶。即指上七種
T1805_.40.0307b28: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T1805_.40.0307b29: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T1805_.40.0307c01: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T1805_.40.0307c02: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T1805_.40.0307c03: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T1805_.40.0307c04: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T1805_.40.0307c05: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T1805_.40.0307c06: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T1805_.40.0307c07: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T1805_.40.0307c08: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T1805_.40.0307c09: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T1805_.40.0307c10: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T1805_.40.0307c11: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T1805_.40.0307c12: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T1805_.40.0307c13: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T1805_.40.0307c14: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T1805_.40.0307c15: 第四佛在舍衞。阿那律行寄婬
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縁中第一簡下畜
T1805_.40.0307c16: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黄形石小皆吉。釋中
T1805_.40.0307c17: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T1805_.40.0307c18: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T1805_.40.0307c19: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T1805_.40.0307c20: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T1805_.40.0307c21: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T1805_.40.0307c22: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T1805_.40.0307c23: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T1805_.40.0307c24: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T1805_.40.0307c25: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T1805_.40.0307c26: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T1805_.40.0307c27: 臥相。律作敧臥去寄切
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T1805_.40.0307c28: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T1805_.40.0307c29: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T1805_.40.0308a01: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T1805_.40.0308a02: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T1805_.40.0308a03: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T1805_.40.0308a04: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T1805_.40.0308a05: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T1805_.40.0308a06: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T1805_.40.0308a07: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T1805_.40.0308a08: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T1805_.40.0308a09: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T1805_.40.0308a10: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T1805_.40.0308a11: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T1805_.40.0308a12: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T1805_.40.0308a13: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T1805_.40.0308a14: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T1805_.40.0308a15: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T1805_.40.0308a16: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T1805_.40.0308a17: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T1805_.40.0308a18: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T1805_.40.0308a19: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T1805_.40.0308a20: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T1805_.40.0308a21: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T1805_.40.0308a22: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T1805_.40.0308a23: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T1805_.40.0308a24: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T1805_.40.0308a25: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T1805_.40.0308a26: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T1805_.40.0308a27: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T1805_.40.0308a28: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T1805_.40.0308a29: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T1805_.40.0308b01:
T1805_.40.0308b02: 第五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
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縁中
T1805_.40.0308b03: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T1805_.40.0308b04: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T1805_.40.0308b05: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T1805_.40.0308b06: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T1805_.40.0308b07: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T1805_.40.0308b08: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
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T1805_.40.0308b09: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T1805_.40.0308b10: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T1805_.40.0308b11: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T1805_.40.0308b12: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T1805_.40.0308b13: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T1805_.40.0308b14: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T1805_.40.0308b15: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T1805_.40.0308b16: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T1805_.40.0308b17: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T1805_.40.0308b18: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T1805_.40.0308b19: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T1805_.40.0308b20: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T1805_.40.0308b21: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T1805_.40.0308b22: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
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T1805_.40.0308b23: 多論四意。初爲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T1805_.40.0308b24: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T1805_.40.0308b25: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T1805_.40.0308b26: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T1805_.40.0308b27: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
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
理味自足
T1805_.40.0308b28: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
之類
用此三種配縁中三
T1805_.40.0308b29: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T1805_.40.0308c01: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T1805_.40.0308c02: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T1805_.40.0308c03: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T1805_.40.0308c04: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T1805_.40.0308c05: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T1805_.40.0308c06: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T1805_.40.0308c07: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T1805_.40.0308c08: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T1805_.40.0308c09: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T1805_.40.0308c10: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T1805_.40.0308c11: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T1805_.40.0308c12: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T1805_.40.0308c13: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T1805_.40.0308c14: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T1805_.40.0308c15: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T1805_.40.0308c16: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T1805_.40.0308c17: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T1805_.40.0308c18: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T1805_.40.0308c19: 錯説可解
T1805_.40.0308c20: 第七佛在羅閲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
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説。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T1805_.40.0308c21: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T1805_.40.0308c22: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T1805_.40.0308c23: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T1805_.40.0308c24: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T1805_.40.0308c25: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T1805_.40.0308c26: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T1805_.40.0308c27: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T1805_.40.0308c28: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T1805_.40.0308c29: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T1805_.40.0309a01: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T1805_.40.0309a02: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T1805_.40.0309a03: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T1805_.40.0309a04: 偸蘭名者。猶含輕重重者犯提
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T1805_.40.0309a05: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T1805_.40.0309a06: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9a07: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T1805_.40.0309a08: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T1805_.40.0309a09: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T1805_.40.0309a10: 差説
T1805_.40.0309a11: 第八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
語縁。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T1805_.40.0309a12: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T1805_.40.0309a13: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T1805_.40.0309a14: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T1805_.40.0309a15: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T1805_.40.0309a16: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T1805_.40.0309a17: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T1805_.40.0309a18: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T1805_.40.0309a19: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T1805_.40.0309a20: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T1805_.40.0309a21: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T1805_.40.0309a22: 自言業
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T1805_.40.0309a23: 第九佛在舍衞。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
語説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T1805_.40.0309a24: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虚
T1805_.40.0309a25: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T1805_.40.0309a26: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T1805_.40.0309a27: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T1805_.40.0309a28: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T1805_.40.0309a29: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T1805_.40.0309b01: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T1805_.40.0309b02: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T1805_.40.0309b03: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T1805_.40.0309b04: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T1805_.40.0309b05: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T1805_.40.0309b06: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T1805_.40.0309b07: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T1805_.40.0309b08: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T1805_.40.0309b09: 及男倶不説犯。何故唯除男耶此難
戒本
答。言除
T1805_.40.0309b10: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T1805_.40.0309b11: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T1805_.40.0309b12: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T1805_.40.0309b13: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T1805_.40.0309b14: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T1805_.40.0309b15:
T1805_.40.0309b16: 第十佛在曠野城。六群爲佛修
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T1805_.40.0309b17: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T1805_.40.0309b18: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T1805_.40.0309b19: 法。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
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T1805_.40.0309b20: 故知比丘爲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T1805_.40.0309b21: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T1805_.40.0309b22: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T1805_.40.0309b23: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T1805_.40.0309b24: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爲儌倖矣此注合
是大字
T1805_.40.0309b25: 中初文爲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T1805_.40.0309b26: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T1805_.40.0309b27: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T1805_.40.0309b28: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T1805_.40.0309b29: 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爲一
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T1805_.40.0309c01: 鍬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T1805_.40.0309c02: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T1805_.40.0309c03: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T1805_.40.0309c04: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T1805_.40.0309c05: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T1805_.40.0309c06: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T1805_.40.0309c07: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T1805_.40.0309c08: 即赤土不生
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T1805_.40.0309c09: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T1805_.40.0309c10: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T1805_.40.0309c11: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T1805_.40.0309c12: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T1805_.40.0309c13: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T1805_.40.0309c14: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T1805_.40.0309c15: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T1805_.40.0309c16: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T1805_.40.0309c17: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T1805_.40.0309c18: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T1805_.40.0309c19: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T1805_.40.0309c20: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
T1805_.40.0309c21: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T1805_.40.0309c22: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T1805_.40.0309c23: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T1805_.40.0309c24: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T1805_.40.0309c25: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T1805_.40.0309c26: 間。行字戸綱反或去呼北
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涜即
T1805_.40.0309c27: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T1805_.40.0309c28: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T1805_.40.0309c29: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T1805_.40.0310a01: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T1805_.40.0310a02: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T1805_.40.0310a03: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T1805_.40.0310a04: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T1805_.40.0310a05: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T1805_.40.0310a06: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T1805_.40.0310a07: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T1805_.40.0310a08: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T1805_.40.0310a09: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T1805_.40.0310a10: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T1805_.40.0310a11: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T1805_.40.0310a12: 文不了下不犯
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T1805_.40.0310a13: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T1805_.40.0310a14: 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T1805_.40.0310a15: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T1805_.40.0310a16: 倶有心也前云曳木
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T1805_.40.0310a17: 切通開不故掘也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T1805_.40.0310a18: 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
違並宜此斷
T1805_.40.0310a19: 十一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
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T1805_.40.0310a20: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縁同前。但
T1805_.40.0310a21: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T1805_.40.0310a22: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T1805_.40.0310a23: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T1805_.40.0310a24: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T1805_.40.0310a25: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T1805_.40.0310a26: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T1805_.40.0310a27: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
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T1805_.40.0310a28: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T1805_.40.0310a29: 故名子子如五
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T1805_.40.0310b01: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
與竹
僧祇以爲勒蓼。具如上注。
T1805_.40.0310b02: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T1805_.40.0310b03: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T1805_.40.0310b04: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T1805_.40.0310b05: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MT03312;兩手相錯十七。&T021389;
T1805_.40.0310b06: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T1805_.40.0310b07: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T1805_.40.0310b08: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T1805_.40.0310b09: 六脂那・十七倶陀婆諸梵言並
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T1805_.40.0310b10: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T1805_.40.0310b11: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T1805_.40.0310b12: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T1805_.40.0310b13: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T032671;者指歸云。麁
T1805_.40.0310b14: 糠皮故謂之&T032671;。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T1805_.40.0310b15: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T1805_.40.0310b16: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T032671;角以決之
T1805_.40.0310b17: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T1805_.40.0310b18: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T1805_.40.0310b19: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T1805_.40.0310b20: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T1805_.40.0310b21: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T1805_.40.0310b22: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T1805_.40.0310b23: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T1805_.40.0310b24: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T1805_.40.0310b25: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T1805_.40.0310b26: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T1805_.40.0310b27: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T1805_.40.0310b28: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T1805_.40.0310b29: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T1805_.40.0310c01: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T1805_.40.0310c02: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T1805_.40.0310c03: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T1805_.40.0310c04: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T1805_.40.0310c05: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T1805_.40.0310c06: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T1805_.40.0310c07: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T1805_.40.0310c08: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T1805_.40.0310c09: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T1805_.40.0310c10: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T1805_.40.0310c11: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T1805_.40.0310c12: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T1805_.40.0310c13: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T1805_.40.0310c14: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T1805_.40.0310c15: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T1805_.40.0310c16: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T1805_.40.0310c17: 因損苔草故
T1805_.40.0310c18: 十二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
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T1805_.40.0310c19: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喩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T1805_.40.0310c20: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T1805_.40.0310c21: 語惱他刪定戒作
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T1805_.40.0310c22: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T1805_.40.0310c23: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T1805_.40.0310c24: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T1805_.40.0310c25: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T1805_.40.0310c26: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T1805_.40.0310c27: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T1805_.40.0310c28: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
綺與上不
T1805_.40.0310c29: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T1805_.40.0311a01: 次第三相倶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T1805_.40.0311a02: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T1805_.40.0311a03: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T1805_.40.0311a04: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T1805_.40.0311a05: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T1805_.40.0311a06: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T1805_.40.0311a07: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T1805_.40.0311a08: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T1805_.40.0311a09: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T1805_.40.0311a10:
T1805_.40.0311a11: 十三佛在羅閲城。慈地比丘嫌罵
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T1805_.40.0311a12: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T1805_.40.0311a13: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T1805_.40.0311a14: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T1805_.40.0311a15: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T1805_.40.0311a16: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T1805_.40.0311a17: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T1805_.40.0311a18: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T1805_.40.0311a19: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T1805_.40.0311a20: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T1805_.40.0311a21: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T1805_.40.0311a22: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T1805_.40.0311a23: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T1805_.40.0311a24: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T1805_.40.0311a25: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T1805_.40.0311a26: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T1805_.40.0311a27: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T1805_.40.0311a28: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T1805_.40.0311a29: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T1805_.40.0311b01: 犯。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T1805_.40.0311b02: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T1805_.40.0311b03: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T1805_.40.0311b04: 十四佛在舍衞。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
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汚。因制
多論三
T1805_.40.0311b05: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T1805_.40.0311b06: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T1805_.40.0311b07: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T1805_.40.0311b08: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T1805_.40.0311b09: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T1805_.40.0311b10: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T1805_.40.0311b11: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T1805_.40.0311b12: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T1805_.40.0311b13: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T1805_.40.0311b14: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T1805_.40.0311b15: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T1805_.40.0311b16: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T1805_.40.0311b17: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T1805_.40.0311b18: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T1805_.40.0311b19: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T1805_.40.0311b20: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T1805_.40.0311b21: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T1805_.40.0311b22: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T1805_.40.0311b23: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
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T1805_.40.0311b24: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T1805_.40.0311b25: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T1805_.40.0311b26: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T1805_.40.0311b27: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T1805_.40.0311b28: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T1805_.40.0311b29: 儀故吉輒使上座
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T1805_.40.0311c01: 收上座犯提。倶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T1805_.40.0311c02: 謂同
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T1805_.40.0311c03: 裏即内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T1805_.40.0311c04: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T1805_.40.0311c05: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T1805_.40.0311c06: 不犯
T1805_.40.0311c07: 十五佛在舍衞。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T1805_.40.0311c08: 前。縁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T1805_.40.0311c09: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T1805_.40.0311c10: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T1805_.40.0311c11: 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
力命梵等縁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T1805_.40.0311c12: 二夜屏是房室
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T1805_.40.0311c13: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T1805_.40.0311c14: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T1805_.40.0311c15: 梵等縁皆開
T1805_.40.0311c16: 十六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
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T1805_.40.0311c17: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T1805_.40.0311c18: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T1805_.40.0311c19: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T1805_.40.0311c20: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T1805_.40.0311c21: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T1805_.40.0311c22: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T1805_.40.0311c23: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T1805_.40.0311c24: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T1805_.40.0311c25: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T1805_.40.0311c26: 十七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T1805_.40.0311c27: 縁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T1805_.40.0311c28: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T1805_.40.0311c29: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T1805_.40.0312a01: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T1805_.40.0312a02: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T1805_.40.0312a03: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T1805_.40.0312a04: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T1805_.40.0312a05: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T1805_.40.0312a06: 好將
出也
若擲著戸外謂棄擲也。此是
兩相不可違讀
閉戸外者因彼
T1805_.40.0312a07: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T1805_.40.0312a08: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T1805_.40.0312a09: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鼻聲也。據非
T1805_.40.0312a10: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T1805_.40.0312a11: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T1805_.40.0312a12: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T1805_.40.0312a13: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T1805_.40.0312a14: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T1805_.40.0312a15: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T1805_.40.0312a16: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T1805_.40.0312a17: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T1805_.40.0312a18: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T1805_.40.0312a19: 住故
T1805_.40.0312a20: 十八佛在舍衞。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
脚脱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T1805_.40.0312a21: 列縁。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T1805_.40.0312a22: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T1805_.40.0312a23: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T1805_.40.0312a24: 縁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縁。第二云。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脱脚律
T1805_.40.0312a25: 云。脚入髀疏云。明將
脱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T1805_.40.0312a26: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T1805_.40.0312a27: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T1805_.40.0312a28: 脚無脚床皆謂
不脱
若床支大雖脱有
所承故
若脱脚安細腰
T1805_.40.0312a29: 謂有
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謂以
板藉
若脱
T1805_.40.0312b01: 脚坐除去
脚也
並開
T1805_.40.0312b02: 十九佛在倶睒毘。闡陀起屋
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T1805_.40.0312b03: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輕他所重
深乖慈
T1805_.40.0312b04: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T1805_.40.0312b05: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T1805_.40.0312b06: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T1805_.40.0312b07: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T1805_.40.0312b08: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T1805_.40.0312b09: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T1805_.40.0312b10: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T1805_.40.0312b11: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T1805_.40.0312b12: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T1805_.40.0312b13: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T1805_.40.0312b14: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T1805_.40.0312b15: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T1805_.40.0312b16: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T1805_.40.0312b17: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T1805_.40.0312b18: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T1805_.40.0312b19: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T1805_.40.0312b20: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T1805_.40.0312b21: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T1805_.40.0312b22: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T1805_.40.0312b23: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T1805_.40.0312b24: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T1805_.40.0312b25: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T1805_.40.0312b26: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T1805_.40.0312b27: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T1805_.40.0312b28: 二十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
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縁中第二戒疏無
T1805_.40.0312b29: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T1805_.40.0312c01: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T1805_.40.0312c02: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T1805_.40.0312c03: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T1805_.40.0312c04: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T1805_.40.0312c05: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T1805_.40.0312c06: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T1805_.40.0312c07: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T1805_.40.0312c08: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T1805_.40.0312c09: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T1805_.40.0312c10: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T1805_.40.0312c11: 即不犯
T1805_.40.0312c12: 二十一佛在舍衞。愛道請教授。佛令
僧次。六群次往説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T1805_.40.0312c13: 往故云輒也。縁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説法
T1805_.40.0312c14: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T1805_.40.0312c15: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T1805_.40.0312c16: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T1805_.40.0312c17: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T1805_.40.0312c18: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T1805_.40.0312c19: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T1805_.40.0312c20: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T1805_.40.0312c21: 八敬名相
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T1805_.40.0312c22: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T1805_.40.0312c23: 十八黒月説戒即初
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T1805_.40.0312c24: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
四十五
又云。無
T1805_.40.0312c25: 間黒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黒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T1805_.40.0312c26: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徳如説
T1805_.40.0312c27: 戒篇
T1805_.40.0312c28: 二十二佛在舍衞。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
尼出祇桓還至舍衞。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T1805_.40.0312c29: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縁
T1805_.40.0313a01: 中可見。列縁中。初縁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T1805_.40.0313a02: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T1805_.40.0313a03: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T1805_.40.0313a04: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T1805_.40.0313a05: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T1805_.40.0313a06: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T1805_.40.0313a07: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T1805_.40.0313a08: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T1805_.40.0313a09: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T1805_.40.0313a10: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T1805_.40.0313a11: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T1805_.40.0313a12: 二十三佛在舍衞。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
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爲食故。因制
列縁
T1805_.40.0313a13: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T1805_.40.0313a14: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T1805_.40.0313a15: 錯二種非意故開
T1805_.40.0313a16: 二十四佛在舍衞。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
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説。故制
縁中
T1805_.40.0313a17: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縁多論尼三
T1805_.40.0313a18: 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
必須大尼。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T1805_.40.0313a19: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T1805_.40.0313a20: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T1805_.40.0313a21: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T1805_.40.0313a22: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T1805_.40.0313a23: 二十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爲尼作大衣裁
作婬像令衆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縁中戒
T1805_.40.0313a24: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T1805_.40.0313a25: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T1805_.40.0313a26: 明正
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T1805_.40.0313a27: 解。借用治還本非爲作。相同異縁
T1805_.40.0313a28: 二十六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興尼各有
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縁疏中作
T1805_.40.0313a29: 尼三衆。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T1805_.40.0313b01: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T1805_.40.0313b02: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T1805_.40.0313b03: 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云。在
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T1805_.40.0313b04: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T1805_.40.0313b05: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T1805_.40.0313b06: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T1805_.40.0313b07: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T1805_.40.0313b08: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T1805_.40.0313b09: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T1805_.40.0313b10: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T1805_.40.0313b11: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T1805_.40.0313b12: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T1805_.40.0313b13: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T1805_.40.0313b14: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T1805_.40.0313b15: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T1805_.40.0313b16: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T1805_.40.0313b17: 遭難文闕病縁
T1805_.40.0313b18: 二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與六
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加
T1805_.40.0313b19: 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
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T1805_.40.0313b20: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縁。第五村聚隨村分
T1805_.40.0313b21: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T1805_.40.0313b22: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T1805_.40.0313b23: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T1805_.40.0313b24: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T1805_.40.0313b25: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T1805_.40.0313b26: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T1805_.40.0313b27: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T1805_.40.0313b28: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T1805_.40.0313b29: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
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T1805_.40.0313c01: 隱者。如病等別縁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縁。文
T1805_.40.0313c02: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T1805_.40.0313c03: 同前。但加負衣耳
T1805_.40.0313c04: 二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與六群
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但
T1805_.40.0313c05: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T1805_.40.0313c06: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T1805_.40.0313c07: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T1805_.40.0313c08: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T1805_.40.0313c09: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T1805_.40.0313c10: 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爲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T1805_.40.0313c11: 往彼岸不安隱却返
上下
勢力繋閉命梵等皆開
T1805_.40.0313c12: 二十九佛在舍衞。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偸蘭難陀
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T1805_.40.0313c13: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T1805_.40.0313c14: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T1805_.40.0313c15: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T1805_.40.0313c16: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T1805_.40.0313c17: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T1805_.40.0313c18: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T1805_.40.0313c19: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T1805_.40.0313c20: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T1805_.40.0313c21: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T1805_.40.0313c22: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T1805_.40.0313c23: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T1805_.40.0313c24: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T1805_.40.0313c25: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T1805_.40.0313c26: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T1805_.40.0313c27: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T1805_.40.0313c28: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T1805_.40.0313c29: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T1805_.40.0314a01: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T1805_.40.0314a02: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T1805_.40.0314a03: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T1805_.40.0314a04: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
讃令請也
T1805_.40.0314a05: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T1805_.40.0314a06: 謂尼直乞施主
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T1805_.40.0314a07: 越。四六屬尼
T1805_.40.0314a08: 三十佛在舍衞。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
此女爲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T1805_.40.0314a09: 指縁同前。但改初縁人女爲異。疏有六種。加
T1805_.40.0314a10: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T1805_.40.0314a11: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T1805_.40.0314a12: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T1805_.40.0314a13: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T1805_.40.0314a14: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T1805_.40.0314a15: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T1805_.40.0314a16: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T1805_.40.0314a17: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T1805_.40.0314a18: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T1805_.40.0314a19: 略不引
T1805_.40.0314a20: 三十一佛在舍衞。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
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縁中初
T1805_.40.0314a21: 縁。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T1805_.40.0314a22: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T1805_.40.0314a23: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T1805_.40.0314a24: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T1805_.40.0314a25: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T1805_.40.0314a26:
T1805_.40.0314a27: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
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爲佛
T1805_.40.0314a28: 呵責。後佛還羅閲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
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T1805_.40.0314a29: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T1805_.40.0314b01: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T1805_.40.0314b02: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T1805_.40.0314b03: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T1805_.40.0314b04: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T1805_.40.0314b05: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T1805_.40.0314b06: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T1805_.40.0314b07: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T1805_.40.0314b08: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T1805_.40.0314b09: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T1805_.40.0314b10: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T1805_.40.0314b11: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T1805_.40.0314b12: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T1805_.40.0314b13: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此通開背
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T1805_.40.0314b14: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T1805_.40.0314b15: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T1805_.40.0314b16: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T1805_.40.0314b17: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T1805_.40.0314b18: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T1805_.40.0314b19: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T1805_.40.0314b20: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T1805_.40.0314b21: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T1805_.40.0314b22: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T1805_.40.0314b23: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T1805_.40.0314b24: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T1805_.40.0314b25: 三十三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絶。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T1805_.40.0314b26: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衆。以衆別他不
T1805_.40.0314b27: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T1805_.40.0314b28: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T1805_.40.0314b29: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T1805_.40.0314c01: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T1805_.40.0314c02: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T1805_.40.0314c03: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T1805_.40.0314c04: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爲攝彼故本宗止
有此二
多論具
T1805_.40.0314c05: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T1805_.40.0314c06: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T1805_.40.0314c07: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T1805_.40.0314c08: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T1805_.40.0314c09: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T1805_.40.0314c10: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T1805_.40.0314c11: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T1805_.40.0314c12: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T1805_.40.0314c13: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T1805_.40.0314c14: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T1805_.40.0314c15: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T1805_.40.0314c16: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T1805_.40.0314c17: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T1805_.40.0314c18: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T1805_.40.0314c19: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T1805_.40.0314c20: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T1805_.40.0314c21: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T1805_.40.0314c22: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T1805_.40.0314c23: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T1805_.40.0314c24: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T1805_.40.0314c25: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T1805_.40.0314c26: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T1805_.40.0314c27: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T1805_.40.0314c28: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T1805_.40.0314c29: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T1805_.40.0315a01: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T1805_.40.0315a02: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T1805_.40.0315a03: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T1805_.40.0315a04: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T1805_.40.0315a05: 利等準犯小罪
即爲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T1805_.40.0315a06: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T1805_.40.0315a07: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T1805_.40.0315a08: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T1805_.40.0315a09: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T1805_.40.0315a10: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T1805_.40.0315a11: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T1805_.40.0315a12: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T1805_.40.0315a13: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T1805_.40.0315a14: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T1805_.40.0315a15: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T1805_.40.0315a16: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T1805_.40.0315a17: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T1805_.40.0315a18: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T1805_.40.0315a19: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T1805_.40.0315a20: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
日日爲二
T1805_.40.0315a21: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絶。故僧房等
T1805_.40.0315a22: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T1805_.40.0315a23: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T1805_.40.0315a24: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T1805_.40.0315a25: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T1805_.40.0315a26: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T1805_.40.0315a27: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T1805_.40.0315a28: 云別請僧次或分二請
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T1805_.40.0315a29: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T1805_.40.0315b01: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T1805_.40.0315b02: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T1805_.40.0315b03: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T1805_.40.0315b04: 去十拘盧二十
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T1805_.40.0315b05: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T1805_.40.0315b06: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T1805_.40.0315b07: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T1805_.40.0315b08: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T1805_.40.0315b09: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T1805_.40.0315b10: 倶失本名上四段並
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T1805_.40.0315b11: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T1805_.40.0315b12: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T1805_.40.0315b13: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
T1805_.40.0315b14: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T1805_.40.0315b15: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T1805_.40.0315b16: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T1805_.40.0315b17: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T1805_.40.0315b18: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T1805_.40.0315b19: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T1805_.40.0315b20: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T1805_.40.0315b21: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T1805_.40.0315b22: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T1805_.40.0315b23: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T1805_.40.0315b24: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T1805_.40.0315b25: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T1805_.40.0315b26: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T1805_.40.0315b27: 攝縁差睡定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
三擧等
異界則攝相
T1805_.40.0315b28: 界場露地
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T1805_.40.0315b29: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T1805_.40.0315c01: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T1805_.40.0315c02: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T1805_.40.0315c03: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T1805_.40.0315c04: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T1805_.40.0315c05: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T1805_.40.0315c06: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T1805_.40.0315c07: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T1805_.40.0315c08: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T1805_.40.0315c09: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T1805_.40.0315c10: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T1805_.40.0315c11: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T1805_.40.0315c12: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T1805_.40.0315c13: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T1805_.40.0315c14: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T1805_.40.0315c15: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T1805_.40.0315c16: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T1805_.40.0315c17: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T1805_.40.0315c18: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T1805_.40.0315c19: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T1805_.40.0315c20: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T1805_.40.0315c21: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
淨狂擯
T1805_.40.0315c22: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T1805_.40.0315c23: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T1805_.40.0315c24: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T1805_.40.0315c25: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15c26: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T1805_.40.0315c27: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T1805_.40.0315c28: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T1805_.40.0315c29: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T1805_.40.0316a01: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T1805_.40.0316a02: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T1805_.40.0316a03: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T1805_.40.0316a04: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T1805_.40.0316a05: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T1805_.40.0316a06: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T1805_.40.0316a07: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T1805_.40.0316a08: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T1805_.40.0316a09: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T1805_.40.0316a10: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T1805_.40.0316a11: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T1805_.40.0316a12: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T1805_.40.0316a13: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T1805_.40.0316a14: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T1805_.40.0316a15: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T1805_.40.0316a16: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T1805_.40.0316a17: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T1805_.40.0316a18: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T1805_.40.0316a19: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T1805_.40.0316a20: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T1805_.40.0316a21: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T1805_.40.0316a22: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T1805_.40.0316a23: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T1805_.40.0316a24: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T1805_.40.0316a25: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T1805_.40.0316a26: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T1805_.40.0316a27: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T1805_.40.0316a28: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T1805_.40.0316a29: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T1805_.40.0316b01: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T1805_.40.0316b02: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T1805_.40.0316b03: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T1805_.40.0316b04: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T1805_.40.0316b05: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T1805_.40.0316b06: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T1805_.40.0316b07: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T1805_.40.0316b08: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T1805_.40.0316b09: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T1805_.40.0316b10: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T1805_.40.0316b11: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T1805_.40.0316b12: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T1805_.40.0316b13: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T1805_.40.0316b14: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T1805_.40.0316b15: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T1805_.40.0316b16: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T1805_.40.0316b17: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T1805_.40.0316b18: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T1805_.40.0316b19: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T1805_.40.0316b20: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T1805_.40.0316b21: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T1805_.40.0316b22: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T1805_.40.0316b23: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T1805_.40.0316b24:
T1805_.40.0316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T1805_.40.0316b26:
T1805_.40.0316b27:
T1805_.40.0316b28:
T1805_.40.0316b29:
T1805_.40.0316c01:
T1805_.40.0316c02:
T1805_.40.0316c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T1805_.40.0316c04: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T1805_.40.0316c05: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T1805_.40.0316c06: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T1805_.40.0316c07: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T1805_.40.0316c08: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T1805_.40.0316c09: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T1805_.40.0316c10: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T1805_.40.0316c11: 寺中等
T1805_.40.0316c12: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T1805_.40.0316c13: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T1805_.40.0316c14: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T1805_.40.0316c15: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T1805_.40.0316c16: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T1805_.40.0316c17: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T1805_.40.0316c18: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T1805_.40.0316c19: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T1805_.40.0316c20: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T1805_.40.0316c21: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T1805_.40.0316c22: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T1805_.40.0316c23: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T1805_.40.0316c24: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T1805_.40.0316c25: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T1805_.40.0316c26: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T1805_.40.0316c27: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T1805_.40.0316c28: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T1805_.40.0316c29: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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