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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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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286a01:
T1805_.40.0286a02:
T1805_.40.0286a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T1805_.40.0286a04: 釋十三僧殘
T1805_.40.0286a05: 第一戒佛在舍衞。迦留陀夷欲盛身痩便
棄失。諸根悦豫。佛訶制戒
標名言故
T1805_.40.0286a06: 者對下開通不作意也。釋相中初科。準戒疏
T1805_.40.0286a07: 意不獨此篇餘篇皆爾。擧之可知。喜字去呼
T1805_.40.0286a08: 猶好也又數也。次科爲二。先引論三義初即
T1805_.40.0286a09: 通意通一切故。二止謗者論釋云。世人外道
T1805_.40.0286a10: 當言。沙門釋子作不淨行與俗無異。三生信
T1805_.40.0286a11: 者論云。雖復屏處諸天善神一切見之。四下
T1805_.40.0286a12: 次引律訶詞翻顯制意。爲令行淨堪受施。故
T1805_.40.0286a13: 四部文同彰其意切。縱不爲失以手捫陰極
T1805_.40.0286a14: 爲鄙賤。世多有之請以斯語反自剋責寧無
T1805_.40.0286a15: 愧乎。列縁中初即結業之本。下二相成之縁。
T1805_.40.0286a16: 究竟意者期出乃已也。若但爲弄理應結吉。
T1805_.40.0286a17: 第二縁注中示境釋成方便。内色外色者即
T1805_.40.0286a18: 情非情五塵並
有内外
受謂執受即有情也。不問自他
T1805_.40.0286a19: 五分。内色己身外
色他身與此不同
不受即無情反上可解。内外色
T1805_.40.0286a20: 者謂情非清二物相兼。如以手持物隔衣就
T1805_.40.0286a21: 身之類。問。下列水風亦即非情何意重出。答。
T1805_.40.0286a22: 若據二色收無不盡。但水風二物物來觸身
T1805_.40.0286a23: 恐謂不犯故須細簡。空境亦爾。以不假色疑
T1805_.40.0286a24: 無罪故。猶恐上六攝境不盡。仍以乃至統而
T1805_.40.0286a25: 收之。問。前淫戒中半壞多分骨間等境作出
T1805_.40.0286a26: 精意犯僧殘者此爲何色。答。雖無執受義歸
T1805_.40.0286a27: 内色。但取情類豈簡死活。隨釋中初文。五
T1805_.40.0286a28: 分結輕本不作意闕初縁故。出時方覺因動
T1805_.40.0286a29: 身心故罪分兩等。言心動者即生樂念。次引
T1805_.40.0286b01: 善見。重者雖在無記稱前方便故。次科中律
T1805_.40.0286b02: 明除夢。因示五過如文所列。乃至云。反此
T1805_.40.0286b03: 得五功徳等。然文中但言過失不明罪相。故
T1805_.40.0286b04: 引五分決之。今斷此罪若初眠時攝意夢失
T1805_.40.0286b05: 如律無犯。不攝而失悔五吉羅無記結業
準此文也
亂意
T1805_.40.0286b06: 不失理非結限。但不繋想違律得吉。初眠即
T1805_.40.0286b07: 結非是夢犯。五中第三過者律制思惟善法
T1805_.40.0286b08: 故。第四過者律制分星月想明相故。不犯中
T1805_.40.0286b09: 律文七種。初是夢中已出而棄非故弄也。欲
T1805_.40.0286b10: 想者心想淫欲而失。不作出意與下見好色
T1805_.40.0286b11: 事同。然此二種非無吉羅。但不犯殘故在開
T1805_.40.0286b12: 限心思眼見以至漏失業相麁顯豈得無過。
T1805_.40.0286b13: 律制惡覺。染心看女皆制吉罪。足爲明準
云。
T1805_.40.0286b14: 欲想出而不出者不
出無犯何得論開
一切等者約事而論。豈唯七
T1805_.40.0286b15: 種。故以此語統收多相。則開意可知矣。他
T1805_.40.0286b16: 部中十誦諸縁並非意故。言斷解者力窮疲
T1805_.40.0286b17: 頓筋脈舒緩也。善見彼又云。除髮爪及燥皮
T1805_.40.0286b18: 無精耳。伽論中上句示犯。爲他下釋出其
T1805_.40.0286b19:
T1805_.40.0286b20: 第二迦留陀夷以佛制前戒。便伺
女人將入房手捉。捫摩故制
戒名中能所合標。
T1805_.40.0286b21: 別餘境故。制意六種。初意通一切戒。故知
T1805_.40.0286b22: 比丘以法爲伴。必無戒者窮獨何依。二意者
T1805_.40.0286b23: 女多繋屬人所忌故。三中不但等者出他疑
T1805_.40.0286b24: 嫌之相。四中根本淫業即大惡源。制此防彼
T1805_.40.0286b25: 故。第五順本貪欲不能攝心故。六中初敍比
T1805_.40.0286b26: 丘志行。若下明非所應爲。既乖超絶即失
T1805_.40.0286b27: 自利。喪人崇敬即失利他。僧田既失佛法隨
T1805_.40.0286b28: 壞。三寶滅。故幸細尋諸意以警策自心。釋初
T1805_.40.0286b29: 縁中女境多種隨戒各異。觸境同淫。故指淫
T1805_.40.0286c01: 戒。釋第三中恐濫大淫。故約愛染釋出心相。
T1805_.40.0286c02: 非期淫也。釋第四中初科。髮至足者擧其上
T1805_.40.0286c03: 下以攝中間。明觸中初總標云相觸者律云。
T1805_.40.0286c04: 若捉摩重摩或牽或推逆摩順摩或擧或下或
T1805_.40.0286c05: 捉或捺若餘方便等。三種者初至以言二倶無
T1805_.40.0286c06: 衣爲一。若互下互有爲二。二倶下倶有爲三
T1805_.40.0286c07: 準疏
分之
初中又二如文自標。初比丘觸女。方便自
T1805_.40.0286c08: 造。約觸明犯。初句標簡。無衣下即列四境。但
T1805_.40.0286c09: 下斷犯。二女觸比丘。爲彼所嬈。約樂論犯。初
T1805_.40.0286c10: 二句標簡。由爲他觸。不約前期故云不必淫
T1805_.40.0286c11: 心。據後受樂即淫心也。而下斷犯又二。初
T1805_.40.0286c12: 約動身受樂。初斷僧殘兼身心故。此下點示
T1805_.40.0286c13: 上判有所據故。律不了者以無動身受樂判
T1805_.40.0286c14: 犯句故。文云。欲心染著動身不受樂。受樂
T1805_.40.0286c15: 不動身等皆偸蘭此下句有染心故蘭。不
同下文本無染故伹吉羅
準十誦
T1805_.40.0286c16: 者彼云。女人欲心摩觸無衣比丘。比丘有欲
T1805_.40.0286c17: 心身動受細滑。僧伽婆尸沙。此文明顯故今
T1805_.40.0286c18: 準決。若不下次約不動受樂復分三別。上約
T1805_.40.0286c19: 宿心有無分吉蘭異。下動犯殘即同上判。此
T1805_.40.0286c20: 律吉者文云。若女人作禮促足覺樂不動身
T1805_.40.0286c21: 吉羅。如下結示。二互有中彼此有無爲二句。
T1805_.40.0286c22: 三倶有爲一句通前共爲四句。並由染樂重
T1805_.40.0286c23: 輕故罪分差降也。二形中律據非女結犯。乃
T1805_.40.0286c24: 輕故準十伽約心兩決。若約在男應吉。由實
T1805_.40.0286c25: 非男故加等矣。男子中準律男子下有身字
T1805_.40.0286c26: 文脱。觸衣鉢等事通男女。雖非觸樂妄適淫
T1805_.40.0286c27: 情故同一制。上明觸他。乃至下明自觸。如
T1805_.40.0286c28: 自按摩而覺細滑是也。第二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86c29: 引善見。但示不覺相觸。下令作句者。一覺觸
T1805_.40.0287a01: 不覺如下四分
手捉髮殘
二不覺觸覺十誦爪等皆
蘭準鈔亦殘
三倶覺
T1805_.40.0287a02:
四倶不覺犯蘭即
上善見
次引十誦初明互壞。雖二
T1805_.40.0287a03: 倶覺境而病壞樂輕罪亦減降。身根者對塵
T1805_.40.0287a04: 名根即通身分。若以下唯約能觸。文列五相。
T1805_.40.0287a05: 上三不覺下二病壞。無肉骨者世有病壞。或
T1805_.40.0287a06: 然手指有餘骨者即是其相。若下即據本宗
T1805_.40.0287a07: 決上十誦。戒本即律戒本。彼云。若捉手若髮
T1805_.40.0287a08: 一一身分僧殘刪定戒
本除之
覺觸不覺既結僧殘。不
T1805_.40.0287a09: 覺觸覺義須同犯。故戒疏云。善見髮髮相著
T1805_.40.0287a10: 爪爪相觸悉得偸蘭倶無覺故。若互觸者理
T1805_.40.0287a11: 結僧殘同戒本也。則知不取十誦明矣。非畜
T1805_.40.0287a12: 中引僧祇。四分亦同。文中非畜同犯。祖師
T1805_.40.0287a13: 意謂非人制輕故以無心決之。必有淫心理
T1805_.40.0287a14: 應蘭罪。黄門中十誦結蘭。在男女之間故。僧
T1805_.40.0287a15: 祇心差不當結重。故以前心通之。四中引善
T1805_.40.0287a16: 見。觸該五聚唯無提舍。夷者舊云。淫是内
T1805_.40.0287a17: 觸或可尼觸結重。殘及蘭吉並見上文。指觸
T1805_.40.0287a18: 提者撃擽他也。不犯中初科有三。取與相解
T1805_.40.0287a19: 因事故觸。戲笑非正意故。取謂從他取物。與
T1805_.40.0287a20: 即以物授他。相解謂解彼鬥競。非不犯者總
T1805_.40.0287a21: 上三開。容有蘭吉。故續引僧祇明之。次科
T1805_.40.0287a22: 僧祇爲三。初明共捉。非威儀者通是吉羅。又
T1805_.40.0287a23: 簡欲心應得二吉。必無欲心但犯非儀。欲心
T1805_.40.0287a24: 下次明動物。罪乃加前。若母下三明抱捉。正
T1805_.40.0287a25: 念者攝心在戒。微生染樂準前斷犯。十誦文
T1805_.40.0287a26: 爲三。初救諸難猶須無染。若爲下別示拯溺。
T1805_.40.0287a27: 文中投後生淫。故開至岸。必先起淫理不
T1805_.40.0287a28: 應捉。若女下動物成犯。義同上科。僧祇中
T1805_.40.0287a29: 初避道法。若女下與物法。若擔下佐助法。若
T1805_.40.0287b01: 乞下受食法。準下例決準前淫心放鉢例取
T1805_.40.0287b02: 餘事。縱無染意義須深防。指廣中二律開多
T1805_.40.0287b03: 即如向引。僧祇意急者彼云。若他女人沒水
T1805_.40.0287b04: 作地想持出。不爾與竹木繩索等。是知女想
T1805_.40.0287b05: 則不開也。須下結勸。二律緩者止爲濟他。僧
T1805_.40.0287b06: 祇急者防於損己。過集等者出其急意
T1805_.40.0287b07: 第三迦留陀夷因制前戒。便
於女前欲心説麁語故制
名中境業合稱。犯
T1805_.40.0287b08: 中初科。前列犯縁後引伽論簡異。由彼慣習
T1805_.40.0287b09: 出語成犯。不必具縁故。釋中初縁示境。取知
T1805_.40.0287b10: 解者以前淫觸通於死活老幼睡覺。此戒必
T1805_.40.0287b11: 取解知言義不解非犯。故特簡之。第四縁語
T1805_.40.0287b12: 相中。初二句示麁惡相。即説淫欲二道好惡
T1805_.40.0287b13: 故言非梵也。此明語意倶惡。未必下明語善
T1805_.40.0287b14: 意惡。故下引證即廣解文。餘語者非正麁語
T1805_.40.0287b15: 也。別證中初文出律條部。消蘇舊云。是女
T1805_.40.0287b16: 疑是
梵語
此假人名意問女根耳。次科僧祇相同
T1805_.40.0287b17: 縁別不可濫前。大赤者即假衣色以歎女道。
T1805_.40.0287b18: 由不解意還以衣答。故云新染等。佛令比丘
T1805_.40.0287b19: 問者審實女意也。佛言下斷犯兩別。義謂言
T1805_.40.0287b20: 義味即意趣。二具方殘則顯上縁解義不解
T1805_.40.0287b21: 味理應輕降。故引四分明之。此中語義即上
T1805_.40.0287b22: 義味。互向中比丘向女如前可知。女向比丘
T1805_.40.0287b23: 麁語比丘領意亦同前犯。歎身同故探前點
T1805_.40.0287b24: 之。不犯中初別擧七事。並以若字分之。前六
T1805_.40.0287b25: 皆據説法受經因而言及故開無犯。初説法
T1805_.40.0287b26: 中九瘡眼耳鼻各二口及大小道破肉如瘡。
T1805_.40.0287b27: 竅穴爲孔。外通物入内出流漏故列多名。四
T1805_.40.0287b28: 中比丘與女同受則同聲故。六但同誦非從
T1805_.40.0287b29: 人受與上爲異。但無下此語通攝。不唯前
T1805_.40.0287c01:
T1805_.40.0287c02: 第四迦留陀夷聞佛制前三戒。故
將女入房歎身索供因制
名中境過一一須
T1805_.40.0287c03: 分。索供者誘調前女令以欲供也。疏問。既修
T1805_.40.0287c04: 梵行牒戒
本文
義無行非。何以索欲供者。答。必實
T1805_.40.0287c05: 行欲索者偸蘭。大淫方便也。今本不行口言
T1805_.40.0287c06: 其相妄開淫門擬通適耳。犯中列縁六。言章
T1805_.40.0287c07: 了了。七前人解知。近故指之。釋四中先出
T1805_.40.0287c08: 歎相有三。初端正等歎報色。二大姓者歎種
T1805_.40.0287c09: 族。刹帝利婆羅門名大姓。毘舍首陀爲下姓。
T1805_.40.0287c10: 三出家下歎徳行。是中出家是遠離行。持戒
T1805_.40.0287c11: 即止作行。修善是少欲行。下擧頭陀釋成修
T1805_.40.0287c12: 善。律中更列唄&MT01238;多聞説法持律坐禪。故云
T1805_.40.0287c13: 等也。不下結犯差別有三句。初結蘭者歎而
T1805_.40.0287c14: 不索故。次犯殘者索歎兩兼故。三同前者索
T1805_.40.0287c15: 而不歎即屬麁語。不犯中且列二相。注戒更
T1805_.40.0287c16: 開錯説
T1805_.40.0287c17: 第五佛在羅閲祇。迦羅比丘善知
俗法與俗爲媒招譏。故制
名標人者簡餘類
T1805_.40.0287c18: 故。疏云。媒謀也。計度二姓用爲好合。犯中釋
T1805_.40.0287c19: 第六。文有五節。一約三時具缺辨犯差降。具
T1805_.40.0287c20: 三可知。具二謂受往而不報。具一即受而不
T1805_.40.0287c21: 往。若受下二明四種縁差。三輕一重。注顯
T1805_.40.0287c22: 後一。由女尚存病容差故。除下三明非正道。
T1805_.40.0287c23: 問。女有三道但除二者。答。口雖通淫非本媒
T1805_.40.0287c24: 意。縱有亦屬餘身分耳。若媒下四簡異報也。
T1805_.40.0287c25: 五分下五明事不成也。釋第三中。初文不能
T1805_.40.0287c26: 男女即二種黄門或彼此互是。或二倶是。並
T1805_.40.0287c27: 同下犯。下列二女道合一道是一種舊分二
女非也
T1805_.40.0287c28: 女者根不通涶者。羯磨列遮云二道合道小
T1805_.40.0287c29: 即同此矣。次科先引律縁。一切殘者盡界同
T1805_.40.0288a01: 犯也。今下準斥非法。雖不羯磨白衆同情故。
T1805_.40.0288a02: 若下因責盜用。非此犯相。三中好馬勝於餘
T1805_.40.0288a03: 畜故罪分二品。今世愚僧多畜猫狗求合雌
T1805_.40.0288a04: 雄。一一吉罪制急過重。知者誡之。第四中恐
T1805_.40.0288a05: 後合者以男女類殊聚必相染故。五中十誦
T1805_.40.0288a06: 二相指腹者未生而媒。古記準俗算法預占
T1805_.40.0288a07: 胎中男女。學者無知便對俗女輪珠計數以
T1805_.40.0288a08: 爲己能。且無學射事尚致俗譏。何況盲愚復
T1805_.40.0288a09: 憑世術高達有恥。聞而革之。四分中初列四
T1805_.40.0288a10: 法。律有五種。此闕現相。疏云。若使及書言中
T1805_.40.0288a11: 自了指印。現相必假言通等。言指印者舊云。
T1805_.40.0288a12: 手墨印紙約横竪文以表其意。或云。西人指
T1805_.40.0288a13: 上貫印持以爲信。然無所據未知孰是。參互
T1805_.40.0288a14: 作句者律以五法歴於三時交絡作句。今略
T1805_.40.0288a15: 引示先以遣使傅語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語自往自還。二自
T1805_.40.0288a16: 受語自往遣使報。三自受語遣使往自還報。
T1805_.40.0288a17: 四自受語遣使往遣使報次以遣使持書
參自作爲四句
一自受
T1805_.40.0288a18: 語自作書。往自持書報。二自受語自作書。往
T1805_.40.0288a19: 遣使持書報。三自受語遣使持書。往自持書
T1805_.40.0288a20: 報。四自受語遣使持書。往遣使持書報。指印
T1805_.40.0288a21: 現相各四句亦如是並法上持
書參之
餘句廣在律文。
T1805_.40.0288a22: 不復繁引無問交參。但使三時具者一切皆
T1805_.40.0288a23: 殘。具二皆蘭。具一並吉。則不勞作句無不通
T1805_.40.0288a24: 達。若下因制二事。非道所宜事通一切不局
T1805_.40.0288a25: 媒嫁。文制不看看知可不容有開持。如不犯
T1805_.40.0288a26: 所明。六中雖本夫婦有同媒故。不犯中二。前
T1805_.40.0288a27: 開本犯後開因制。初中先示本律文相通濫。
T1805_.40.0288a28: 下引十誦明分兩斷在文可委。倦書即今俗
T1805_.40.0288a29: 謂離書是也。次科中前開濟俗急縁。及下次
T1805_.40.0288b01: 開爲道要事
T1805_.40.0288b02: 第六佛在羅閲祇開聽作房。比丘大
作乞求惱俗斫樹惱神。因制
名標無主。簡後
T1805_.40.0288b03: 戒故。過量不乞二過合制。同一房故。制意中
T1805_.40.0288b04: 初是今加四出多論。一是長業。二即増惑。三
T1805_.40.0288b05: 謂惱俗。律縁曠野比丘乞覓多故居士迴避。
T1805_.40.0288b06: 乃至迦葉入城亦避。此謂惱人也。又有比丘
T1805_.40.0288b07: 斫伐神樹。樹神白佛。佛爲説法令住他樹等。
T1805_.40.0288b08: 此謂惱非人也。四即惱道立法制乞。爲取僧
T1805_.40.0288b09: 和。不乞自任僧事不行故云障也。五中上句
T1805_.40.0288b10: 標。下二句釋。違慈者或惱二趣或傷物命故。
T1805_.40.0288b11: 壞行者非沙門法故。已上五意總束爲三。初
T1805_.40.0288b12: 二損自。三四損他。後一自他兩損。又復第
T1805_.40.0288b13: 四是制不乞法意。餘皆制過量意。犯縁中四
T1805_.40.0288b14: 五二縁文兼兩過。第六結犯義總二殘。釋中
T1805_.40.0288b15: 初科多論摶泥示犯分齊。彼宗中下二蘭爲
T1805_.40.0288b16: 殘方便。文中對輕故言量耳。善見結蘭同上。
T1805_.40.0288b17: 決罷殘者雖留摶泥事畢竟故。僧祇諸物但
T1805_.40.0288b18: 取最後不局摶泥。受用吉者由本非法制不
T1805_.40.0288b19: 聽用。彼云。於中熏鉢作衣。若受誦若思惟一
T1805_.40.0288b20: 切越毘尼。死等開僧用者相續斷故。釋第四
T1805_.40.0288b21: 中初科。前明來乞。若不下明僧審量。次科
T1805_.40.0288b22: 長廣中出量有二。前善見是乞法量。後四分
T1805_.40.0288b23: 即作房量。一磔二尺計數可會磔字當從石張
也。謂母指中指
T1805_.40.0288b24: 相去
爲磔
若不滿六磔過乞倶無應有
妨難
若十二磔。已
T1805_.40.0288b25: 内有乞無過。已外過乞倶有。若已得法但有
T1805_.40.0288b26: 過量。如是知之。勘尺量中初文爲三。初通
T1805_.40.0288b27: 標。僧下二正引僧祇。了論數同。善見即三
T1805_.40.0288b28: 尺多論肘半二尺七寸也。五分是今所取。已
T1805_.40.0288b29: 下三出所以有二。一譯處異。二譯人異。聞見
T1805_.40.0288c01: 不同各據所見故。南即楊都北指京洛。又東
T1805_.40.0288c02: 晋宋齊梁陳相繼爲南朝。後魏後周隋謂之
T1805_.40.0288c03: 北朝。僧祇東晋佛陀羅與法顯譯。了論陳眞
T1805_.40.0288c04: 諦譯。善見南齊僧伽跋陀羅譯。多論失譯獲
T1805_.40.0288c05: 本西蜀。五分宋佛陀什共竺道生譯。其間生
T1805_.40.0288c06: 顯是華人。餘並梵僧。故云生處不同也。矛
T1805_.40.0288c07: 即鏘戈。盾謂旁牌韓子云。宋人有賣矛盾。於市有買
矛者云。此矛甚利所刺皆陷。有買
T1805_.40.0288c08: 盾者云。此盾極堅無能陷者。或人謂云。用子之矛
刺子之盾如之何。因而絶對。今喩語之互違耳
次科
T1805_.40.0288c09: 判定中初標示佛量。文見了論多論亦同。此
T1805_.40.0288c10: 下定尺寸。初二句通示不同。疏云。元魏撥亂
T1805_.40.0288c11: 文籍焚除無可依據。故隨世立是也。而下明
T1805_.40.0288c12: 周法可準。律暦即俗中陰陽。數歴定星辰纒
T1805_.40.0288c13: 度。分抄無差故。姫即周姓周乃國號。故隋下
T1805_.40.0288c14: 引兩朝以證。煬帝隋第二主。準古即姫周也。
T1805_.40.0288c15: 唐朝即神堯受隋禪改號唐國。御宇謂君臨
T1805_.40.0288c16: 宇宙也。兩用謂周唐並行。至今亦爾。然唐
T1805_.40.0288c17: 尺但加周尺二寸。故云不違古也。唐令即唐
T1805_.40.0288c18: 朝律令。魏徴撰二十卷。周十寸爲尺。五斤
T1805_.40.0288c19: 爲秤。三升三合等爲斗。尺加二寸。斗秤例増
T1805_.40.0288c20: 兩倍。準下示所取。論即多了二論。此方據南
T1805_.40.0288c21: 洲也。八尺之人可張一尺。佛身既倍明知二
T1805_.40.0288c22: 尺。方彰五分所譯無差故爲今取矣。率字戒
T1805_.40.0288c23: 疏音律率猶算也。斥濫中初文上二句指人。
T1805_.40.0288c24: 未知謂學之未及。昧教謂雖學不通。既下顯
T1805_.40.0288c25: 濫。道謂諸教異同。俗則朝代差互。未能通
T1805_.40.0288c26: 會故二倶不達。次科擧證有四。初據時用。上
T1805_.40.0288c27: 二句敍國法大同。文謂文章軌即制度。及下
T1805_.40.0288c28: 明尺秤多別。五種者舊云。南呉尺短周
二寸
姫周尺
T1805_.40.0288c29: 十寸
爲定
唐尺加周二寸
尺二爲尺
山東尺加唐二寸
尺四爲尺
潞州羅柯尺
T1805_.40.0289a01: 加山東二寸
尺六爲尺
國家不禁致此多別。至於公用還
T1805_.40.0289a02: 準周尺。故云必以等。衡謂秤之斤。兩量即
T1805_.40.0289a03: 尺之分寸今朝私用周
尺公用唐尺
此下推其本始。通閻浮
T1805_.40.0289a04: 者顯是輪王之舊法耳。乃下準鉢量。以律斗
T1805_.40.0289a05: 量正用姫周則尺秤從周。不足疑慮故云以
T1805_.40.0289a06: 文等也。疏釋鉢量文云。姚秦時政用古未訛。
T1805_.40.0289a07: 故此翻文頗有通允是也。故下明存古。藥秤
T1805_.40.0289a08: 即今世中五斤秤也。六下示本立法。孫子算
T1805_.40.0289a09: 經云。數之始起爲忽即蠶口
初出也
十忽爲絲十絲爲
T1805_.40.0289a10: 毫。十毫爲釐十釐爲分。十分爲寸十寸爲尺。
T1805_.40.0289a11: 十尺爲丈十丈爲引。六尺爲歩二百四十歩
T1805_.40.0289a12: 爲畝。百畝爲頃。如下結告。斥闕略中。晋即河
T1805_.40.0289a13: 東魏即相部關輔即關中三輔左馮翊右扶風中
京兆共輔長安
T1805_.40.0289a14: 廢興即如前用舍。刪補字傳誤。累得古本並
T1805_.40.0289a15: 云補闕古今傳講既無霑述。
豈得有刪。準古爲定
此明從古未論方今
T1805_.40.0289a16: 考定。則垂範後昆光逾前代矣。正示中廣長
T1805_.40.0289a17: 字寫互。比對戒本及疏迴易讀之。次引善見
T1805_.40.0289a18: 示量法。下引僧祇明竪量使有分齊。必過此
T1805_.40.0289a19: 外應非正犯。釋第一中明主以釋無主。後戒
T1805_.40.0289a20: 反此可知。釋第四難處中初引四分。即命梵
T1805_.40.0289a21: 二難。文略師子諸獸。故云乃至疏云。虎狼爲
命蟻子爲梵
T1805_.40.0289a22: 又云。若有石樹株杌荊棘使人掘出。若有坑
T1805_.40.0289a23: 溝渠陂池當使填滿。若畏水淹漬當預設防堤
T1805_.40.0289a24: 疏云。樹石水漬無
非在後爲命留難
若地爲人所認當共斷當無使
T1805_.40.0289a25: 他有語疏云。田園等處計是妨縁今入
難位。恐後諍競起非淨行故
是謂難處也
T1805_.40.0289a26: 總結諸相除蟻子及地
二種梵難餘並命難
善見但明微物。則餘類可
T1805_.40.0289a27: 知。逐去得者因蟻出窟無所損故。何下徴示
T1805_.40.0289a28: 制意。慈愍之言通該彼我。彼遭害命我成殺
T1805_.40.0289a29: 業故也。五分難處有十三種。文録十一。前二
T1805_.40.0289b01: 句及後一句各是一處爲三。淫下兩字爲一
T1805_.40.0289b02: 相有八唯隱險下加一處
字。彼作嶮峰處
彼更有水盪深處道
T1805_.40.0289b03: 路嶮巇處二種。故言等也。彼律云。無難處
T1805_.40.0289b04: 有行處者得與處分難處如上。言行處者繞
T1805_.40.0289b05: 四邊得通車。唯出一相同今四分。不同善見
T1805_.40.0289b06: 十誦。尋之可知古記不尋文。乃云上
難處亦參有妨處非也
明妨處中。
T1805_.40.0289b07: 難約害己妨據礙他故分二位。四分特云草
T1805_.40.0289b08: 車。以草車最大故以爲量。善見五種。尸陀
T1805_.40.0289b09: 此云寒林。棄死屍處。誌記也。輄即梯檔。拳一
T1805_.40.0289b10: 肘一尺八寸。上下有十二間。計二丈一尺六
T1805_.40.0289b11: 不通横梯迴
轉。故名妨也
十誦九相並據房外尋内爲言。
T1805_.40.0289b12: 故先標之。有下列示。五種他所護地。四種
T1805_.40.0289b13: 嶮礙處準善見十誦妨處與四分難
處相濫。蓋所集不同耳
處分中初科。了
T1805_.40.0289b14: 論三相無多營造亦令乞法。餘須可知。樹空
T1805_.40.0289b15: 大樹中空可居者。巖即山穴。石陰即山谷。陰
T1805_.40.0289b16: 字去呼。若據善見長六廣四始可乞法。樹空
T1805_.40.0289b17: 頗窄計不須乞。今詳了論或不約量。或取外
T1805_.40.0289b18: 地通歸樹巖。解下引疏釋。初明制乞。所下
T1805_.40.0289b19: 顯意。初列示兩過。故下準過以決。諸律多
T1805_.40.0289b20: 約僧地。據斯二過何簡僧私此二句準戒
疏是鈔家語
指授
T1805_.40.0289b21: 中僧祇有二法。初至亦得引第一僧法。即比
T1805_.40.0289b22: 丘來三乞已僧與處分法。必無能秉方開三
T1805_.40.0289b23: 上二皆
是僧作
若處下引第二僧差使法。由前僧法
T1805_.40.0289b24: 合衆往彼。今爲病等七縁不得同往。故開遣
T1805_.40.0289b25: 使。彼比丘亦於僧中三乞已。僧作羯磨差使
T1805_.40.0289b26: 觀察至彼審無妨難者。一比丘云。僧已示作
T1805_.40.0289b27: 房處三説今鈔
不引
不得羯磨四人者謂白二差人
T1805_.40.0289b28: 不得加四。彼云。不得衆羯磨衆故極至三人。
T1805_.40.0289b29: 往彼下簡指授成不。四種人即能指授比丘
T1805_.40.0289c01: 也。第一彼云。先年預指授以乞造必在年内
不當先與指授故
二中
T1805_.40.0289c02: 彼云。他界不名指授以不知此
處妨難故
第三彼云。若僧
T1805_.40.0289c03: 中一人二三人不作房不應指授不作者少顯作
者多。恐相覆
T1805_.40.0289c04:
若不作房者多聽作。第四彼云。若水中非
T1805_.40.0289c05: 砂地非碎石地。非石上非火燒地反明非上水中
是下四地方成
T1805_.40.0289c06: 指授。以
非生地故
據此約處亦由不善知法妄行指授還
T1805_.40.0289c07: 屬簡人。即下轉證。律中乞法比丘。若不可
T1805_.40.0289c08: 信衆僧往看。若僧不去應遣僧中可信者看。
T1805_.40.0289c09: 三中多論初明房處必須相應。餘下示有不
T1805_.40.0289c10: 乞得作之義。重屋即樓閣也過量中初科。善
T1805_.40.0289c11: 見應有四句。文出二互。二倶易解不在言故。
T1805_.40.0289c12: 文中且擧一磔爲度。至論過減不必限此。若
T1805_.40.0289c13: 下明多人共成。此有兩別。初明無犯。客爲主
T1805_.40.0289c14: 成。主不至果故言無罪。準有方便。以下釋無
T1805_.40.0289c15: 犯意。主客共成非別屬故。若下次明有犯。上
T1805_.40.0289c16: 約一房前後而成。此據大房同時而造。若通
T1805_.40.0289c17: 擬多人不別計者文在開通。問答中房衣過
T1805_.40.0289c18: 量犯相不同。故須決釋以申教意。二教作中
T1805_.40.0289c19: 初引律文。但云犯者由通能所兼合重輕故
T1805_.40.0289c20: 不別指。若下義判。房主即能教。巧師即所教
T1805_.40.0289c21: 文據過量。且云得蘭。不乞妨難。應具四罪。即
T1805_.40.0289c22: 注戒云。爲他成者二蘭二吉是也。五中且據
T1805_.40.0289c23: 具有爲言。注戒云。互相有無隨其所犯。不犯
T1805_.40.0289c24: 中八相三類。前二種翻犯明不犯注戒更有如量
僧處分如法絣
T1805_.40.0289c25: 地共上
成五
佛圖等四非專己故。草庵等二非過量
T1805_.40.0289c26:
T1805_.40.0289c27: 第七佛在倶睒彌國。王爲闡陀造
房。斫路中神樹人訶。田制
此由有主大小從
T1805_.40.0289c28: 他故無過量。但恐妨難特制自專。故分二戒。
T1805_.40.0289c29: 釋中初科。制意同者此既有主無擾二趣。然
T1805_.40.0290a01: 據縁起事異義同。釋第二中初句示所屬。前
T1805_.40.0290a02: 房自作屬己無疑。此既有主恐謂未有所屬
T1805_.40.0290a03: 故特標簡。若下明有縁隨用有二。初明自判。
T1805_.40.0290a04: 若死謂將死也。不許賣地縁是僧物必是私
T1805_.40.0290a05: 有理亦應通。僧不許賣常住常住物故。房僧
T1805_.40.0290a06: 得罪若賣成盜故前房賣用應同此房。受
用亦制。但文互現耳
若房下
T1805_.40.0290a07: 明不自判。可解。六中列罪須知有無不定。不
T1805_.40.0290a08: 犯中初句翻犯。作下三處量減。若下不爲己。
T1805_.40.0290a09: 注戒云。與前並同唯無過量。爲異故云等也。
T1805_.40.0290a10: 注無過量者此據乞法量爲言
T1805_.40.0290a11: 第八佛在羅閲祇。沓婆爲知事。慈地次得惡
房惡食。便令妹尼對僧以重謗。故制
名中無
T1805_.40.0290a12: 根對下戒。重罪揀次篇制意中。初護自行者
T1805_.40.0290a13: 淨口業故。二止謗者不惱他故。次科以古師
T1805_.40.0290a14: 互判故問以決之。答中初據文答。無別提者
T1805_.40.0290a15: 以謗即是妄無二業故。今下約義釋。元意兩
T1805_.40.0290a16: 期意是業本故兼二犯。如下擧例有二。初例
T1805_.40.0290a17: 若約各論殺父羅漢並結一夷更兼一逆。若
T1805_.40.0290a18: 父證羅漢則一夷二逆。望父違恩養望羅漢
T1805_.40.0290a19: 損福田故。次例即多論將口三過互織辨犯。
T1805_.40.0290a20: 如小妄中委引。彼云。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
T1805_.40.0290a21: 實故是妄語。作分離心故名兩舌。此並一境
T1805_.40.0290a22: 兩犯足爲前例。餘下指廣。彼問云。元謗望
T1805_.40.0290a23: 僧治何因言了結。答。能謗意在治治擯唯僧
T1805_.40.0290a24: 力。遂瞋暢思決言了便成犯。列縁中第二縁
T1805_.40.0290a25: 準疏古解有二。初約體淨。彼據戒本非波羅
T1805_.40.0290a26: 夷爲證。次師約想淨即如鈔引。文中初出彼
T1805_.40.0290a27: 所立。故下準疏是今師引破。彼云。無餘是
T1805_.40.0290a28: 重作是曾犯。是則明知有犯亦成謗罪豈須
T1805_.40.0290a29: 想淨耶。今師但據自無三根。不論彼境淨穢
T1805_.40.0290b01: 循古引示。而非所取故別立第二。八前人知
T1805_.40.0290b02: 者但取所對不必所謗。釋中論明謗者強戻
T1805_.40.0290b03: 僧折伏法。初教僧詳緩。若下出彼請判。論
T1805_.40.0290b04: 具云。若言衆僧爲我判此罪莫停。若是者我
T1805_.40.0290b05: 當受持。若不是我不受受即執也。此是
兩向求斷之語
僧下示
T1805_.40.0290b06: 折伏法有三。初教遷延。暝即暗也。猶下次令
T1805_.40.0290b07: 出界。如是覓寺下後明爲斷。懦柔弱也。不犯
T1805_.40.0290b08: 中初通示。實有下別簡五實。具五成開闕一
T1805_.40.0290b09: 成犯。第二約心餘皆約境。眞實者字誤。準
T1805_.40.0290b10: 疏作眞境實。謂所對不謬也。想實者想心謂
T1805_.40.0290b11: 不淨也。若下總結。論開須具五實。反犯止在
T1805_.40.0290b12: 一虚。後引二律別證第五。縱知實犯互亦成
T1805_.40.0290b13:
T1805_.40.0290b14: 第九慈地因見羊行淫便言。羝羊如沓婆母羊如慈地
尼。向諸比丘我今親見非前無根。因此而制也
T1805_.40.0290b15: 異中初示相。異事即見羊淫。此事謂比同人
T1805_.40.0290b16: 犯。疏云。若異事見向僧道聞。便是無根落在
T1805_.40.0290b17: 前戒。餘根準此。事不下顯名。假謂詐託別
T1805_.40.0290b18: 事意表有根。如下五異倶名假也。釋中指縁
T1805_.40.0290b19: 如上。須知第四假根有別。次科中初如縁起
T1805_.40.0290b20: 説。二謂見犯下聚以初聚謗。三謂餘人與所
T1805_.40.0290b21: 謗者名姓相同。以彼所犯用謗此人。四即本
T1805_.40.0290b22: 在俗時曾作重過。今用加擧。五謂自語聞彼
T1805_.40.0290b23: 響聲言作淫盜等。上四義通三根後一唯局
T1805_.40.0290b24: 聞疑。言下論釋甚顯。三指略者注戒云。辨
T1805_.40.0290b25: 相開通並同前故
T1805_.40.0290b26: 第十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惡名流布利養斷絶。
便別衆食爲佛訶責。因即破僧擧過設諫因制
T1805_.40.0290b27: 戒名中破僧有二。一立五法化世破四依八
T1805_.40.0290b28: 正。名破法輪僧。二同界各作衆法。名破羯磨
T1805_.40.0290b29: 僧。僧作白四法諫。三諫不捨犯殘。餘三戒
T1805_.40.0290c01: 並爾。總示中初科前列五諫。初二句總擧此
T1805_.40.0290c02: 違諫者即當篇四戒。逮下篇者即單提中有
T1805_.40.0290c03: 一。寄此預明。或下別釋初明三戒。如注所
T1805_.40.0290c04: 列。謗僧即汚家。拒僧即惡性事。希謂過非
T1805_.40.0290c05: 常有。法隱即羯磨不行。或但下明二戒有二
T1805_.40.0290c06: 意。因不辦果者閻浮一化唯提婆一人破僧
T1805_.40.0290c07: 究竟。餘但方便故局佛在者以佛滅後無可
T1805_.40.0290c08: 競化故。若破羯磨僧容有至果。復通滅後。然
T1805_.40.0290c09: 今論犯須具二破。正取法輪爲所諫耳。如下
T1805_.40.0290c10: 總結不廣所以。言相多者謂一一戒下成犯
T1805_.40.0290c11: 縁相。次科初重敍諫事生起下文。不下正明
T1805_.40.0290c12: 惡行必廣之意。網生謂如網目喩其多也。辨
T1805_.40.0290c13: 相即下所引四分等文是也。開縁即下不犯
T1805_.40.0290c14: 文。直略者去餘廣相也。行務即上通行時要
T1805_.40.0290c15: 也。裨輔謂補助也。神即心識。用謂解能。次
T1805_.40.0290c16: 釋今戒列縁中。先出意後正列。邪三寶者調
T1805_.40.0290c17: 達爲佛五法爲法乞食糞衣露坐不食酥鹽
及魚肉五並盡形無開
四伴爲
T1805_.40.0290c18: 名如
下列
示罪中。違諫殘者注戒云。僧諫時白
T1805_.40.0290c19: 二。竟捨者三蘭。乃至白竟捨者一蘭。白未
T1805_.40.0290c20: 竟一吉。破僧蘭者五逆之一。別人提者拒屏
T1805_.40.0290c21: 諫故。餘方法者即僧屏二諫。古今廢立委如
T1805_.40.0290c22: 彼疏。此不煩引。不犯中。初二破惡侶者以慈
T1805_.40.0290c23: 濟故。及下破非法。二三人者此明成僧不可
T1805_.40.0290c24: 輒破故。或下皆謂朋黨相謀害故。損減者非
T1805_.40.0290c25: 理侵犯也。無住處者妄行驅擯也
T1805_.40.0290c26: 十一因前諫主伴黨助破
反諫正僧。故制
列縁中。初二並屬破主。
T1805_.40.0290c27: 下三正是伴助。三中言四伴者。一三聞達・二
T1805_.40.0290c28: 騫茶達婆・三拘婆離・四迦留羅鞮舍。諫僧者
T1805_.40.0290c29: 如戒本云。是比丘語彼比丘言。大徳莫諫此
T1805_.40.0291a01: 比丘等。結犯開縁大同前戒
T1805_.40.0291a02: 十二佛在舍衞有比丘在䩭連聚落行
惡汚家。舍利弗往擯反謗故制
戒名擧下列
T1805_.40.0291a03: 縁。配對可見。列縁中二云。心無悔者善見明
T1805_.40.0291a04: 有六比丘。同在聚落。聞舍利弗將至。二人
T1805_.40.0291a05: 遠去。二人懺悔。二人不去不悔被擯。故謗也。
T1805_.40.0291a06: 汚家下簡示兩縁顯戒正制。釋初縁四分中
T1805_.40.0291a07: 初科。依者取附傍之義。所依四別所汚不殊。
T1805_.40.0291a08: 第三一種但令恃勢意渉私曲不必與物。四
T1805_.40.0291a09: 皆名汚者莫非壞彼淨信令生厚薄故。今時
T1805_.40.0291a10: 比丘曾不染道貪求無足。搆召門徒送惠無
T1805_.40.0291a11: 時。唯希請命與少得多有同市易。能所倶墮
T1805_.40.0291a12: 豈望生福。覆滅之甚莫若於斯。眞出家兒愼
T1805_.40.0291a13: 莫習此。惡行中三。初種花等者掘壞業。若
T1805_.40.0291a14: 下習近淫欲業。歌下掉戲業。三中一一皆有
T1805_.40.0291a15: 身作口作。尋文可見。漑音蓋澆也。倡伎即作
T1805_.40.0291a16: 樂人。俳説謂同俳優浮俗之語。僧祇中先釋
T1805_.40.0291a17: 依義。若依下簡惡行。若俗下明汚家通括前
T1805_.40.0291a18: 後。釋此二相大約不出自他兩損。多論通標
T1805_.40.0291a19: 中。初明汚家。言種種者如後所列。作下明
T1805_.40.0291a20: 惡行。文擧因果以顯名義。別釋中五段。前四
T1805_.40.0291a21: 永制後一暫開。又初四損自二三損他。初云
T1805_.40.0291a22: 凡所求者總收多事。不問公私善惡。皆不許
T1805_.40.0291a23: 之。何下出意。以非沙門所宜爲故。二中縱
T1805_.40.0291a24: 賢善者據比丘言之。三云贈遺。遺字去呼獻
T1805_.40.0291a25: 也。四中起塔等者有爲世善猶不離過。罪福
T1805_.40.0291a26: 雙感故。不如靜坐等者無漏淨業出離因故。
T1805_.40.0291a27: 眞法身者即是戒體。五中難開縁如盜戒。寄
T1805_.40.0291a28: 語來學細覽斯文。且心識非愚耳。目猶具何
T1805_.40.0291a29: 事終年講讀殊無一句染神。豈異盲聾。信同
T1805_.40.0291b01: 土木必懷高操勿混下流。不唯沈屈平生更
T1805_.40.0291b02: 乃毀傷三寶。願詳聖訓返照自心忽悟前非
T1805_.40.0291b03: 早須改迹。不犯中二。初汚家不犯得與七人。
T1805_.40.0291b04: 若種下惡行不犯得作五事。初非掘壞自作
T1805_.40.0291b05: 教人皆爲供養。文言自取義非自摘。若人下
T1805_.40.0291b06: 開走。若度下開揚跛行&T050178;行也。此二
前惡行中不出
若伴下
T1805_.40.0291b07: 開呼嘯。若爲下開作使律云。若不肴書持往。及
爲白衣作使皆突吉羅。前亦
T1805_.40.0291b08:
前列共女坐及歌舞等此無開者。性惡之漸
T1805_.40.0291b09: 蕩逸之端。故可知矣
T1805_.40.0291b10: 十三佛在拘睒彌
陀惡性拒諫因制
列縁云自恃者即如闡陀。
T1805_.40.0291b11: 諸比丘諫時反云。我應教諸大徳。我聖主得
T1805_.40.0291b12: 正覺故由本侍佛控馬逾城入山。成道
後乃出家。故常恃此陵慢於他
釋中初文旁
T1805_.40.0291b13: 略教者。即拘留孫偈。通會中問引略偈難今
T1805_.40.0291b14: 廣文。論指經中即十誦戒本。與四分詞有少
T1805_.40.0291b15: 異。答中初總擧。云因時者隨機興制。不可
T1805_.40.0291b16: 一概故。言乖謂文或有異。趣合謂各有其理。
T1805_.40.0291b17: 一下別示。六中第五並是善事自他二利分
T1805_.40.0291b18: 之自別。餘五皆善惡相對。初約愛憎慈心損
T1805_.40.0291b19: 益對。二約根利鈍對。三聞見廣狹對。無補
T1805_.40.0291b20: 謂不益於人。四求利爲法對。六初心久學對。
T1805_.40.0291b21: 兼人謂倍人之智。不犯中五事。初即順諫。二
T1805_.40.0291b22: 非法者諫不如教故。三無智訶者不當理故。
T1805_.40.0291b23: 四實爾者省己無非故。五錯説者不作意故
T1805_.40.0291b24: 二不定標指中屏露不同爲二。不審實犯爲
T1805_.40.0291b25: 不定。上總戒分下攝威儀。故當第三。文下
T1805_.40.0291b26: 二句指廣。文疏通指古疏。故云久列。疏釋
T1805_.40.0291b27: 廣律比丘戒本辨此二戒廣列義門。故云在
T1805_.40.0291b28: 戒本也。今此但明成犯縁相。自餘義章並見
T1805_.40.0291b29: 戒疏義鈔。故云略述大意也。制意中。初二爲
T1805_.40.0291c01: 他意見戒縁。三是爲法。四即爲己淫重由成。
T1805_.40.0291c02: 故云惡業次第也
T1805_.40.0291c03: 一屏處不定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優婆夷共屏覆
坐説非法語。毘舍佉母見白佛。因制
T1805_.40.0291c04: 縁中。隨作犯者若論所犯各自如篇。此中但
T1805_.40.0291c05: 制令俗生疑。正篇犯吉。疏云。縁通七聚犯唯
T1805_.40.0291c06: 在吉。斯明證也。釋中本宗文有三。初簡境。人
T1805_.40.0291c07: 女簡非畜。有智簡幼小狂睡。未終簡死壞。獨
T1805_.40.0291c08: 下二明所造事。望人有二。男女各一故名爲
T1805_.40.0291c09: 獨。在下三釋屏處又四。初明二屏。但取他
T1805_.40.0291c10: 人兩不見聞不必房室。常語者聲不大小也。
T1805_.40.0291c11: 覆處蓋者文不指物隨有皆成。障處樹等事
T1805_.40.0291c12: 局。故云及餘無不收也。可作處者具上三故。
T1805_.40.0291c13: 他部中初科前列諸境以遮疑濫。設下明第
T1805_.40.0291c14: 三人。皆無辨識縱多非證。善見文釋初縁義
T1805_.40.0291c15: 兼第三。以盲聾等非明證故。言多女者同類
T1805_.40.0291c16: 喜聞容相隱覆。雖復聞見猶非證人。結示中
T1805_.40.0291c17: 即指篇衆
T1805_.40.0291c18: 二露處不定國土犯人並同前
戒唯露處爲別
初句標名次句指
T1805_.40.0291c19: 同。犯縁亦四唯改第一爲露處。餘三並同。今
T1805_.40.0291c20: 更辨異一所在異即戒兩分。二所作異謂可
T1805_.40.0291c21: 淫不可淫。三所説異前唯説淫後通麁語。四
T1805_.40.0291c22: 所疑異前三後二並如戒本
T1805_.40.0291c23: 三十捨墮名兼罪懺。律本隨戒並列悔法。
T1805_.40.0291c24: 故獨此篇指懺如後。即懺篇也
T1805_.40.0291c25: 初戒佛在舍衞。六群畜多長衣。彼常
經營莊嚴衣服積而藏擧。因制
制意中。功徳
T1805_.40.0291c26: 財者財喩戒法能齊貧苦。若貪世利必喪道
T1805_.40.0291c27: 財。欲富道財須遠世利。初是増惑。二即長
T1805_.40.0291c28: 業。三違教行。第一縁中初科。上句定所屬
T1805_.40.0291c29: 謂下示名體。三衣外者若受百一則百一外
T1805_.40.0292a01: 爲長。簡辨中初科前引二文定量。若下次辨
T1805_.40.0292a02: 犯相。初明應量。下引多論明不應量。昔人據
T1805_.40.0292a03: 律不應非犯。今據聖論罪分提吉。犯懺不殊。
T1805_.40.0292a04: 簡濫中此據正加受者爲言。必在受外通須
T1805_.40.0292a05: 淨施。三中又三。初不受無犯者無別長故。缺
T1805_.40.0292a06: 壞二罪逐日隨結。若下用長爲受。上明加受
T1805_.40.0292a07: 失淨。無長防者以淨本防長今非長故。下明
T1805_.40.0292a08: 捨受重説。恐謂已淨後不須故。又下指擬非
T1805_.40.0292a09: 長即入三衣數故。問。後用加持不。答。指但免
T1805_.40.0292a10: 長不即加持。故知衣成別自加受。下約肘量
T1805_.40.0292a11: 者則明量外非法服限。文擧一衣餘二類準。
T1805_.40.0292a12: 褻本音薛字當作褻。音&T073554;即布帛也。問中
T1805_.40.0292a13: 以月望衣從十一日至二十九隨足即成。已
T1805_.40.0292a14: 出十日不容更開。但線絣裁割即免長過便加
受故
T1805_.40.0292a15: 此則與上指作用違故須會通。答中約先有
T1805_.40.0292a16: 無以分兩別。初明月望。彼因但三衣比丘伽
T1805_.40.0292a17: 梨故爛十日不辦遂開一月。故知先有明矣。
T1805_.40.0292a18: 上下決上指作不開本有。結中。須是己者簡
T1805_.40.0292a19: 示他物非所犯故。下引證者彼約日數以分
T1805_.40.0292a20: 四衣。大衣爲五日衣。七條爲四日衣。五條
T1805_.40.0292a21: 爲二日衣。長衣爲一日衣。彼恐營衣癈業故。
T1805_.40.0292a22: 約日限之則明非他物矣。餘縁中初科。第二
T1805_.40.0292a23: 屬己定者。雖是己長忘等縁差容不定屬故。
T1805_.40.0292a24: 言忘等者即下八門。不犯皆非定也。三中注
T1805_.40.0292a25: 綿毛者此約不成衣相者爲言。釋第三縁。明
T1805_.40.0292a26: 分齊中。言地了者即明相現方維可辨故。指
T1805_.40.0292a27: 同前者上云過限作吉羅懺。次科縛束者不
T1805_.40.0292a28: 問財體同異多少。同爲一物。不縛束者縱在
T1805_.40.0292a29: 一處亦隨別犯。説淨離合事亦同之。相染中
T1805_.40.0292b01: 初日得者爲能染。後九日得皆名所染。恐謂
T1805_.40.0292b02: 財體大小不同不相染故。或可昔計不應量
T1805_.40.0292b03: 非犯。故問決之。初問答中上句正答。如下
T1805_.40.0292b04: 引例。以足食戒前足約五正後犯通二食。可
T1805_.40.0292b05: 例所染舊云倶作椸懺非也。衣雖
相染罪隨大小不可濫故
次問答中。上明
T1805_.40.0292b06: 懺同下示染同。大即應量小即不應量。律提
T1805_.40.0292b07: 論吉如前所引。釋第四中僧祇文爲二。初通
T1805_.40.0292b08: 明六縁皆未入手故不犯。若施下二別示僧
T1805_.40.0292b09: 物又二。初明未分。問。與前何別。答。前云分
T1805_.40.0292b10: 未入手則顯分已未入。此言僧物未分則是
T1805_.40.0292b11: 一向未分。若下次明己分共分。一人作淨通
T1805_.40.0292b12: 及餘人。注中前明二人共分爲犯。此言不作
T1805_.40.0292b13: 過日犯捨故須和會。共活屬己已定。不共反
T1805_.40.0292b14: 之故不相違。四分五事者二衣中具列。長衣
T1805_.40.0292b15: 入手五中之一。邊僧既少卒無對説。但未手
T1805_.40.0292b16: 提容得待人。準此下義決。餘方者通指有
T1805_.40.0292b17: 僧之處。且如此土雖在邊隅僧多須閉。必無
T1805_.40.0292b18: 僧處可準上開。伽論四種。三是身受。想即
T1805_.40.0292b19: 心繋不待身觸。了論約眼與身歴爲四句。初
T1805_.40.0292b20: 句言入算數者。從此爲初計十日故。次句不
T1805_.40.0292b21: 出其相。如雲霧闇中受物是也。第三雙亦入
T1805_.40.0292b22: 算可知。反明非算特顯異相。第四雙非如物
T1805_.40.0292b23: 在他處遣報令受及伽論作想之類。皆得入
T1805_.40.0292b24: 算。釋第二中八門不染。初委示第一門。律
T1805_.40.0292b25: 中句法頗繁。須者自檢。彼有十段。初段十
T1805_.40.0292b26: 日倶得。今鈔不出。第二段但一日不得自有
T1805_.40.0292b27: 九句。鈔云二日不得者此擧初句。文云。初日
T1805_.40.0292b28: 得二日不得。三日乃至十日得。九日中所得
T1805_.40.0292b29: 盡尼薩耆中間略却七句在乃至中收。如云一日
得二日得三日不得如是逐句降一日
乃至
T1805_.40.0292c01: 十一日者此擧第九句合作十日字誤世
多錯解。由不檢文
文云。一
T1805_.40.0292c02: 日二日三日乃至九日得。十日不得。九日中
T1805_.40.0292c03: 所得衣盡尼薩耆律中下去八日得二日不得乃至最
後一日得九日不得共八段。鈔並略
T1805_.40.0292c04: 之。但明第二位首後
二句。餘可知矣
但使不得衣日則無相染。故
T1805_.40.0292c05: 云通皆不犯。如下結前標後故總云八門。無
T1805_.40.0292c06: 法縁者謂非八門開也。二者下列餘七門作句
並同
T1805_.40.0292c07: 前具出
如別
四即奪失。五謂燒漂故注顯之。灼即
T1805_.40.0292c08: 燒也。六中轉作㡌袜不入長故。第八注中初
T1805_.40.0292c09: 句總標。次二句別釋。後句例開。貿易中初
T1805_.40.0292c10: 文。以律言通容彼異解。故須決正。次科初
T1805_.40.0292c11: 二句出古解。彼謂貿得新衣爲前衣染犯故
T1805_.40.0292c12: 尼薩耆。不合箸用故突吉羅。論下引斥文有
T1805_.40.0292c13: 二段。初明捨懺後雖更改皆從本犯。應及不
T1805_.40.0292c14: 應二種相別上是因引
下文正用
二衣即應量不應量下
T1805_.40.0292c15: 同。二若下正明貿易文明後衣不懺。不捨頗
T1805_.40.0292c16: 見昔非。已入淨者新衣無染應淨法故。三中
T1805_.40.0292c17: 初明一提。準上論云懺先罪故。次判一吉下
T1805_.40.0292c18: 引律證。文制不應違教結吉明矣。不犯中初
T1805_.40.0292c19: 科。即前八門二三兩位下明奪失燒漂。同前
T1805_.40.0292c20: 四五餘略不出。次異想中。言奪等者律列四
T1805_.40.0292c21: 想。此但明奪。餘三下指同。本律但開不犯
T1805_.40.0292c22: 不明更開。故引十誦決之。三中初文四縁開
T1805_.40.0292c23: 者前據虚想。此約實失故注以簡之。問。若實
T1805_.40.0292c24: 奪失何容後得耶。答。奪失水漂皆可再獲。燒
T1805_.40.0292c25: 有餘殘義亦無爽。注文末句因點受持。由奪
T1805_.40.0292c26: 等縁失本受法。後得重加。義在離衣縁同因
T1805_.40.0292c27: 示。次科爲三。初牒釋。言取著者謂有犯捨三
T1805_.40.0292c28: 衣。由失正衣即無長過。可取著用故列不犯。
T1805_.40.0292c29: 注釋頗詳。伽論下次引證。過十日衣即犯長
T1805_.40.0293a01: 者意以有犯必無離宿故設此問。答中可證
T1805_.40.0293a02: 加受得成。何下三釋妨。指前云者即貿易中。
T1805_.40.0293a03: 彼言不得故須通會。答中初句釋通前文。今
T1805_.40.0293a04: 下正顯今意。色猶數也。下引二文。色體不如
T1805_.40.0293a05: 並許加受足爲今例。問。爲開暫時爲得求作。
T1805_.40.0293a06: 答。文似暫開不妨永用。今以義判或有可別
T1805_.40.0293a07: 求。卒營未及暫用彌善。或守己少欲趣足被
T1805_.40.0293a08: 形。義通久永。善見五大通收正間。僧祇俗衣
T1805_.40.0293a09: 彼因借被作淨安紐故。四中注云重物者。以
T1805_.40.0293a10: 用重故準知。入淨方有長過。被褥説淨諸律
T1805_.40.0293a11: 無文。故云未見等。下引十誦僧別得受。但得
T1805_.40.0293a12: 受用不明説淨。五中付衣者律作受付囑衣
T1805_.40.0293a13: 者。即所囑藏擧人也。水陸等者此並人衣隔
T1805_.40.0293a14: 絶不及故開。例餘縁阻通入不犯故云等也
T1805_.40.0293a15: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持衣寄
親厚往人間遊行。故制
名中三衣簡餘衣。宿
T1805_.40.0293a16: 者結犯限分。列縁中第三通收四礙如後具
T1805_.40.0293a17: 釋。第四有縁不及律開遙捨。或復奔會二皆
T1805_.40.0293a18: 無犯。非此則爲犯縁。第五下列七縁通入開
T1805_.40.0293a19: 位。釋第一中初文先示罪相。五衣者附明尼
T1805_.40.0293a20: 制。祇支覆肩皆入制故。非下釋上餘衣。初
T1805_.40.0293a21: 正釋。長下點古。波謂餘衣言通長物。離亦
T1805_.40.0293a22: 吉故。約根中前二並受罪。重輕者制聽別故。
T1805_.40.0293a23: 後二皆聽罪。有無者法分受淨物屬自他故。
T1805_.40.0293a24: 下指戒疏見離衣戒。二中本明受持。而指作
T1805_.40.0293a25: 衣法者以作如法方成受故。三中初科前指
T1805_.40.0293a26: 所出。如下釋中具標部號。上下示通塞。初
T1805_.40.0293a27: 正示。作法自然一一界中皆具三礙。故云通
T1805_.40.0293a28: 界並有。界礙不通者。律云此伽藍非彼伽藍
T1805_.40.0293a29: 樹車等皆爾是也。故下引證通義。古謂伽藍
T1805_.40.0293b01: 相壞樹車叢生故言若干。今意不爾。故注以
T1805_.40.0293b02: 示之。別釋中染礙爲二。先引制縁。令除村
T1805_.40.0293b03: 者即作法。攝衣羯磨所牒。五義出多論。文
T1805_.40.0293b04: 略一三。一聚落散亂不定。衣界是定。三爲
T1805_.40.0293b05: 除鬥諍。即下次釋制意。女情淫蕩僧本貞潔
T1805_.40.0293b06: 故云乖忤。忤猶違也。縱不爲非亦生疑謗。故
T1805_.40.0293b07: 云譏迹。佛下總擧諸戒類顯今制。宿行各一
T1805_.40.0293b08: 坐收屏露及二不定。同住即是除村。若下結
T1805_.40.0293b09: 示名相。隔礙中。引律縁雖無離罪不妨失受。
T1805_.40.0293b10: 故得成礙。澁字寫錯律作嶮難。下引僧祇。彼
T1805_.40.0293b11: 無勢分。捉鑰有梯並可入。故反此成礙。情
T1805_.40.0293b12: 礙中三文並約心想成礙。本律文見不犯。僧
T1805_.40.0293b13: 祇如後族界。多論大小行者論作行來處。即
T1805_.40.0293b14: 是行路或云便
利處
王臣恃勢。幻術惑衆。樂音蕩
T1805_.40.0293b15: 情。凡此等人皆可畏避故即成礙。以下結名。
T1805_.40.0293b16: 界礙中初科。前示兩界。上下明異礙。初明界
T1805_.40.0293b17: 通三礙。若下正顯界礙。文明各界通護。則
T1805_.40.0293b18: 顯互望不通。五下引證。不自在者謂有三礙。
T1805_.40.0293b19: 反上者謂得自在。別釋中初文作法語通。此
T1805_.40.0293b20: 謂結攝衣界。若單攝僧。止屬自然伽藍界耳。
T1805_.40.0293b21: 下卷即二衣篇。次科僧村界中初科。體別相
T1805_.40.0293b22: 同故合明之。初列名。各下示相。垣牆是一柵
T1805_.40.0293b23: 籬爲二。此二並約周匝。籬牆不周爲三。謂四
T1805_.40.0293b24: 圍有缺。若但三面有障亦成村相。四周屋爲
T1805_.40.0293b25: 四。謂上有覆必兼簾壁等障。次科引古中先
T1805_.40.0293b26: 出彼意。此下奪破既云相壞則非藍村。樹車
T1805_.40.0293b27: 自立故云別界。疏云。若缺非藍事同空野是
T1805_.40.0293b28: 也。今解中初立義。僧下引證文如前釋。乃下
T1805_.40.0293b29: 指例。舍屋總倉庫等。尼寺即伽藍餘相可見。
T1805_.40.0293c01: 三礙同別並同藍村。故言亦爾。樹界中初文
T1805_.40.0293c02: 與人等者示高量也。蔭跏趺者即廣量也。此
T1805_.40.0293c03: 相極小。已下非用故注示之。次科十誦中。獨
T1805_.40.0293c04: 株名樹相接爲林。各顯分齊如文可見。拘盧
T1805_.40.0293c05: 舍即二里。善見中初引論文。樹取影覆隨時
T1805_.40.0293c06: 大小。林無限齊故約肘量。十四肘計二丈五
T1805_.40.0293c07: 尺二寸。得四歩餘尺二。人來往者謂有礙也。
T1805_.40.0293c08: 上下會通律論林相不同。難即是礙。僧祇中
T1805_.40.0293c09: 蔓即藤蘿。二十五肘計四丈五尺得七歩半。
T1805_.40.0293c10: 四面取之則相去十五歩。此據極廣以量約
T1805_.40.0293c11: 之。狹則隨架大小。上下中引了論正取樹相。
T1805_.40.0293c12: 樓是相因。上落下者言有此義。不必須落。場
T1805_.40.0293c13: 界隨處故不明量。車船中初列名。並在陸地
T1805_.40.0293c14: 者車無入水。何須簡陸據義。合云倶在地住。
T1805_.40.0293c15: 言相方顯。律下引示。初明住量迴轉取周圓
T1805_.40.0293c16: 内地。十下明行量。初明行車約多車相接爲
T1805_.40.0293c17: 言。杖所及者杖即駕車人所持。僧祇下明行
T1805_.40.0293c18: 船。多住處者即一船中前後各據也。舍界初
T1805_.40.0293c19: 科先示體。律但列名故云無相。村外舍者即
T1805_.40.0293c20: 今田野間草舍之類。村聚如後即指下科。僧
T1805_.40.0293c21: 下明量。先準僧祇樓閣取梯橙外。次約本宗
T1805_.40.0293c22: 倉庫據四周内。二律不出舍界正量故云兩
T1805_.40.0293c23: 無。今準用別界隨人取舍。故云任得有云。無四
障依僧祇。
T1805_.40.0293c24: 有則取
四分
次科標中。若據村聚合在初明。但舍在
T1805_.40.0293c25: 聚外故須對顯。復由舍聚二界相濫寄此辨
T1805_.40.0293c26: 之。故云對上因解也。聚落中初文。四分村
T1805_.40.0293c27: 聚名相不別。善見約市且分名異。至論護衣
T1805_.40.0293c28: 相亦無異。多論四句聚止一家則依聚界。多
T1805_.40.0293c29: 家即從家界。須此簡異方無相濫。次科定名
T1805_.40.0294a01: 中。共住即聚義落猶居也。今此通釋不取見
T1805_.40.0294a02: 論約市兩分。聚界中分二。初明別界。文列三
T1805_.40.0294a03: 相隨一爲準。論約中人射箭不近不遠。此謂
T1805_.40.0294a04: 聚外分齊。内是一界外爲別界。次同界中又
T1805_.40.0294a05: 二。初至亦爾即是聚非家。次若衆下即是家
T1805_.40.0294a06: 非聚。初中前約多聚連接。車梯回轉者論云。
T1805_.40.0294a07: 兩邊有聚中間有道容車行來。若車軸兩頭
T1805_.40.0294a08: 到聚不失衣。又云。四邊有聚以十二光梯四
T1805_.40.0294a09: 向到牆上得登出入不離衣。文標車梯而以
T1805_.40.0294a10: 梯示相。車可準同。此謂四聚相及合爲一界。
T1805_.40.0294a11: 隨衣在處皆不成失。聚下次約一聚通護。初
T1805_.40.0294a12: 明家外不失。以通聚故如注所顯。車梯上下
T1805_.40.0294a13: 者論作車上梯下。若自然者即聚外分齊。上
T1805_.40.0294a14: 約衣内身外。若衣下互反上義。並同不失
T1805_.40.0294a15: 多論
初句
次是家非聚中。以多家界別不通聚故
T1805_.40.0294a16: 二三
兩句
家界中。初標示二牒釋。別界不通即爲
T1805_.40.0294a17: 族攝。同界通家故是本位。族界中標釋同上。
T1805_.40.0294a18: 各住處者謂一家中別族分齊。別界有二。初
T1805_.40.0294a19: 作食等即衆共處。次二處者即異族處。多聚
T1805_.40.0294a20: 中二文可解。僧祇衣離頭犯者。以起時身在
T1805_.40.0294a21: 別聚故不同多論
車梯所及
別舍中。十誦舍界名濫四分。
T1805_.40.0294a22: 顯相自別。如文可見。初文前明異見。門屋
T1805_.40.0294a23: 等即衆處。一舍餘舍即各居處。若下明同見。
T1805_.40.0294a24: 以情同故彼此通護。戲笑人謂諸伎藝人所
T1805_.40.0294a25: 戲翫者。遊行營者往還暫寄都聚之舍。辨犯
T1805_.40.0294a26: 不犯大同外道。重舍中。亦約主之同別辨失
T1805_.40.0294a27: 不相。尋文可解。結示中。允猶用也。問。四分
T1805_.40.0294a28: 村界與此何別。答。若據相論村局四相聚通
T1805_.40.0294a29: 分齊。若就名論村聚不別又村唯一相聚通
T1805_.40.0294b01: 多處。問。此門所明聚家等界十五種中歸何
T1805_.40.0294b02: 所攝。答。此即總會諸部。廣前村界差別之
T1805_.40.0294b03: 相。就別則諸相不同。通論則皆歸村攝。堂及
T1805_.40.0294b04: 庫倉並取限内。義同村相。但事用有別故分
T1805_.40.0294b05: 異耳。蘭若中。注釋無界恐人錯解無蘭若界
T1805_.40.0294b06: 故。八樹有七間。一弓有七尺二寸。七弓成五
T1805_.40.0294b07: 丈四寸。七間計三十五丈二尺八寸。六尺爲
T1805_.40.0294b08: 歩算之五十歩。計三十丈。八歩計四丈八尺。
T1805_.40.0294b09: 所餘如鈔。兼勢分者更加一十三歩。則七十
T1805_.40.0294b10: 一歩四尺八寸。故云有餘。他部中道行界。初
T1805_.40.0294b11: 文先明界量。四十九尋一尋八尺。計三十九
T1805_.40.0294b12: 丈二尺。總六十五歩有餘。多論下明縱廣。謂
T1805_.40.0294b13: 從人身四向取也。僧祇下決疑妨。道中離犯
T1805_.40.0294b14: 似無外量。故約樹蘭異界決之。別縁中初科。
T1805_.40.0294b15: 善見有二。初明不失。人衣同界起虚想故。依
T1805_.40.0294b16: 下比例。師前入界。資謂界外不失依止。律
T1805_.40.0294b17: 下會異。律中奪失等想失衣無罪與論不同。
T1805_.40.0294b18: 故約界外通之。準後注云。律據失體論約失
T1805_.40.0294b19: 受。故失不失異。則不論界之内外也。若下
T1805_.40.0294b20: 次明失。夏未滿者以滿五夏許離依止故。離
T1805_.40.0294b21: 師犯吉聽法故。開和尚離衣益不及他故。遇
T1805_.40.0294b22: 縁中先引論文有二縁。小便等是自急縁。加
T1805_.40.0294b23: 行是他因縁。轉車界者古記引彼疏云。比丘
T1805_.40.0294b24: 出界歸寺數歩明出白佛。佛令於明出處中
T1805_.40.0294b25: 間安一車。以一竹量伽藍高處。將此杖一頭
T1805_.40.0294b26: 入車中。一頭出車外迴轉此車。若杖頭撥及
T1805_.40.0294b27: 藍牆。又轉及明相出處不失衣。即離衣開縁
T1805_.40.0294b28: 具有多相。故云廣説。次引疏解初解自縁。病
T1805_.40.0294b29: 怖畏者解上等字。又下解他加行初敍開。後
T1805_.40.0294c01: 行人下牒解。許此難者解所作憐愍。作謂興
T1805_.40.0294c02: 此開教也。洲界十四肘亦據大者。小即隨處。
T1805_.40.0294c03: 水界善見母論約水陸兩果辨失。僧祇據水
T1805_.40.0294c04: 中明量。謂渉水者船上即屬船界。故特簡之。
T1805_.40.0294c05: 井界中。初井邊宿則依肘量。下明井字。但
T1805_.40.0294c06: 依井護不取外量。手繩者或手或繩皆得會
T1805_.40.0294c07: 也。與上別者出所以也。以下指例可解。勢
T1805_.40.0294c08: 分中初文。上三句結前。若下引示。初引藍
T1805_.40.0294c09: 界文。餘十種並同。故云乃至等。諸部中標。
T1805_.40.0294c10: 云並無者若據了論轉車義多論箭射及處
T1805_.40.0294c11: 等。似是勢分但不明指耳。善見中初句標示。
T1805_.40.0294c12: 彼下引別文。爲餘事者彼釋盜戒聚蘭分齊。
T1805_.40.0294c13: 非衣界故。諸師下定量。十三歩計七丈八尺。
T1805_.40.0294c14: 即以下明諸界通塞。問。作法所以不通者。答。
T1805_.40.0294c15: 戒疏有三釋。一有法故無。無法故有。二自
T1805_.40.0294c16: 然内外倶是無法。作法内是有法外則無法。
T1805_.40.0294c17: 三自然是本制故開。作法是開故不復開。僧
T1805_.40.0294c18: 祇中初科文有六開。初開借道衆長衣加受。
T1805_.40.0294c19: 準應遙捨本衣。無下次開借俗物。作淨謂點
T1805_.40.0294c20: 壞也。又下三開奔還門外。莫逾城出者西土
T1805_.40.0294c21: 伽藍多在蘭若。故注中初明至門不失所以。
T1805_.40.0294c22: 彼下點部別。若無下四開身分入界。若無謂
T1805_.40.0294c23: 門屋。不與界連者涜溝也。又下五開逾牆。勿
T1805_.40.0294c24: 令疑者當須言告使人知之。若不下六開遙
T1805_.40.0294c25: 捨。明旦犯缺壞二吉。不至捨墮故。云輕易
T1805_.40.0294c26: 重也。次科初明準上急教以校本宗。雖開勢
T1805_.40.0294c27: 分必約無礙有則同彼。故下引示。初明不犯。
T1805_.40.0294c28: 三事緩急初明無礙有勢分。下二顯有礙無
T1805_.40.0294c29: 勢分。注云。界外事者雖非内礙在外。有縁亦
T1805_.40.0295a01: 開捨。故寄此明之。若不下次明離犯。強弱中
T1805_.40.0295a02: 初文。一一者律中十一界皆有此語故。相攝
T1805_.40.0295a03: 中初文。前明僧村可攝餘界。藍中有村則不
T1805_.40.0295a04: 相攝。二皆強故。樹舍者舍即堂庫等。諸下
T1805_.40.0295a05: 明餘界自不相攝。互相通渉故無別勢分。二
T1805_.40.0295a06: 中初明僧村相外有別界。言中分者各取半。
T1805_.40.0295a07: 故隨處遠近。不必十三歩。如下指例。三中堂
T1805_.40.0295a08: 及庫倉。三皆有相故別簡之。初明堂庫攝餘
T1805_.40.0295a09: 界。文略倉界。不下次明餘界不相攝。初正明。
T1805_.40.0295a10: 如下擧例。不周淨者籬牆。不匝四淨之一下
T1805_.40.0295a11: 卷具明。類即是例擧彼例此。可明不攝。若下
T1805_.40.0295a12: 明各立。如樹下有車。依樹則樹界。依車則車
T1805_.40.0295a13: 界故云各別。如疏者彼云。樹下生樹及車場
T1805_.40.0295a14: 等既無別院。異界叢起等。釋第五中。標云
T1805_.40.0295a15: 泛列者律明無縁。止約迦提一月五月。今通
T1805_.40.0295a16: 括諸開。於此廣示故也。別釋中初謂有縁。界
T1805_.40.0295a17: 外令捨受法。不同對僧作法開離。故注簡之。
T1805_.40.0295a18: 二中分二。初乞法中注云三十者即開乞分
T1805_.40.0295a19: 齊。舊記云。多論作七十。然律文戒疏並作
T1805_.40.0295a20: 三十。未詳孰是。如疏即戒疏離衣戒中廣明
T1805_.40.0295a21: 縁相。必約人病衣重方成作法。互有不成。次
T1805_.40.0295a22: 作迦絺者羯磨。受已開五月離亦同對僧作
T1805_.40.0295a23: 法。故如自恣中。三對處中非謂開離。結攝
T1805_.40.0295a24: 衣已藍外界内同不失故。四如後戒。五即當
T1805_.40.0295a25: 戒開通。六謂夏竟通開一月。七亦出蘭若離
T1805_.40.0295a26: 衣戒。但約賊難別縁爲異耳。料簡中初科。蘭
T1805_.40.0295a27: 若通有無者無法是本位。有法歸初開準此賊
難別縁
T1805_.40.0295a28: 同開六宿。有人錯解
後戒。請以比證
次科但列五縁無罪。則顯餘
T1805_.40.0295a29: 二有罪。第一以輕易重有罪可知。第三對處
T1805_.40.0295b01: 何得有罪。此謂三礙後生或容離犯。非一向
T1805_.40.0295b02: 無故。三中第五望斷失者由遭隔塞。不知衣
T1805_.40.0295b03: 之在無意謂失故。不失如後即不犯中勤守
T1805_.40.0295b04: 護者。第二有縁謂病未差。時在謂未滿五月。
T1805_.40.0295b05: 餘一一者第四有難不失。難靜應失。第六迦
T1805_.40.0295b06: 提未出不失。限滿即失。第七六宿不失。過
T1805_.40.0295b07: 此即失。唯第一縁捨之永失。不已中初明
T1805_.40.0295b08: 五想。壞想者謂故爛等。注中初釋不犯。決下
T1805_.40.0295b09: 二句釋失受意。無下二句釋無罪意。次引善
T1805_.40.0295b10: 見和會相違。初句指論。即前道行界文。師
T1805_.40.0295b11: 下出論意。但疑在外隔明失法。不慮失體故。
T1805_.40.0295b12: 此下出今律意異上可知。若下次列諸縁並
T1805_.40.0295b13: 是難開。此下總斷五想。賊獸等是情礙。水陸
T1805_.40.0295b14: 道斷是隔礙。勤慢中義判有三。初明先慢失
T1805_.40.0295b15: 法得罪。若下次明勤護法在無罪。文爲二。初
T1805_.40.0295b16: 正判。上二句標難縁。恒下明法在。由下釋
T1805_.40.0295b17: 無罪。如下二擧例。彼既欲在此應法存。前下
T1805_.40.0295b18: 三明失法無罪。即上不犯科中事隔則通收
T1805_.40.0295b19: 諸礙。不知謂迷其在否。由事隔故失法。非情
T1805_.40.0295b20: 過故無罪。此亦勤護之人。但約不知望斷以
T1805_.40.0295b21: 爲異耳。染礙中。進退即犯不犯準上情隔三
T1805_.40.0295b22: 斷。故云比二。界礙可知。故不在言。文下斥
T1805_.40.0295b23: 古。不通諸部者縁出多論等。如前所引。問中
T1805_.40.0295b24: 律不犯文不明忘故。答中還約勤怠二心以
T1805_.40.0295b25: 判。事下準例可解。疏又問云。如戒縁開何
T1805_.40.0295b26: 分勤惰。答。諸戒相開並爲奉者。必有惰學隨
T1805_.40.0295b27: 犯根本。非是通開。結指中。戒本疏廣明自
T1805_.40.0295b28: 然。羯磨疏廣明作法。故兩指之
T1805_.40.0295b29: 第三佛在舍衞。但三衣比丘僧伽梨故壞十日。不辨聽
畜長爲滿足故。六群取同衣不足者寄人間遊行。因
T1805_.40.0295c01: 名中月即開之時限。望謂希其滿足。釋中
T1805_.40.0295c02: 初科前敍本制。畜下示教限。犯縁中第二且
T1805_.40.0295c03: 約後位以論。中位少財但有染犯。五即迦提
T1805_.40.0295c04: 一月五月。釋中初科。初位十日内雖滿不犯。
T1805_.40.0295c05: 若至十日得足當日須成。不爾十一日明出
T1805_.40.0295c06: 便犯。中位十九日同足即犯。後泣一日不足
T1805_.40.0295c07: 亦犯。得不得者不同中位得足犯。故同不同
T1805_.40.0295c08: 如後解。次科僧祇且據初位滿足示相。作衣
T1805_.40.0295c09: 下明即作。所以爾者以但三衣人不説淨故。
T1805_.40.0295c10: 初明可竟。若下開急竟。此律下合上急竟。絣
T1805_.40.0295c11: 謂疏綴令定。三中先明同不同者。如營一衣
T1805_.40.0295c12: 得多零段。體色相類名爲同衣。餘不類者不
T1805_.40.0295c13: 堪共作即不同衣。皆開一月者或求三衣。同
T1805_.40.0295c14: 時一月或復前後各取一月。但得少財即爲
T1805_.40.0295c15: 初日。若下明染犯。同足即中位。限滿是後位。
T1805_.40.0295c16: 由下釋所以。所下引證。不犯指前。同是長
T1805_.40.0295c17:
T1805_.40.0295c18: 第四佛在羅閲祇。蓮華色尼脱所著貴衣
換比丘弊故納往佛所。因問而制
戒名取即
T1805_.40.0295c19: 是業。非親簡親。尼別下衆。犯縁第二中。初句
T1805_.40.0295c20: 標縁。律下釋相爲三。前明親非親相。本律
T1805_.40.0295c21: 通示親里以顯非親。善見別簡。初示二親。乃
T1805_.40.0295c22: 至者略兄弟。兒孫即舅姨家者。皆下釋親義。
T1805_.40.0295c23: 唯約父母二姓所屬。又下簡非親。出家婦者
T1805_.40.0295c24: 由姓異。故伯叔之婦亦是異姓。論中不出故
T1805_.40.0295c25: 例同之。十誦下二明開親之意。少尚與者謂
T1805_.40.0295c26: 尼貧乏僧猶愍濟。何況等者言無此理。律云。
T1805_.40.0295c27: 若非親里亦不籌量可否。若是親里則便籌
T1805_.40.0295c28: 量知有無可取不可取等。五分下三簡親尼
T1805_.40.0295c29: 淨穢。制吉罪者遮世譏故。第三中初約縁定
T1805_.40.0296a01: 境。僧祇簡餘輕物。無犯者望墮爲言。非無輕
T1805_.40.0296a02: 吉。疏云。衣多喜與故重。鉢唯有一故輕。四中
T1805_.40.0296a03: 虚心謂專勤。一意無他想故有云揀實
心非也
乞無犯
T1805_.40.0296a04: 者非虚心與。故僧祇初明暫借無犯。非決取
T1805_.40.0296a05: 故。若下明轉施無犯。從餘人取故。據下二
T1805_.40.0296a06: 衆亦應得吉。非全無犯。如上通之。五中初
T1805_.40.0296a07: 文受寄無犯。非正與故。次科使人同犯。能使
T1805_.40.0296a08: 教他。所使情諂故。三中僧尼互論。人分多少
T1805_.40.0296a09: 罪無差降。四中。十誦先請及説法者皆因別
T1805_.40.0296a10: 縁。非本意故。五分先無心者遮方便故。當觀
T1805_.40.0296a11: 尼者制籌量故。準下決開意。戒制取衣。復開
T1805_.40.0296a12: 受施。制開難準。故約心斷下引四分證成尼
T1805_.40.0296a13: 施。明有可取。然貪情難識。對境誰無。雖有寛
T1805_.40.0296a14: 文宜從急制。勿憑此語自誑誑他。不犯有四。
T1805_.40.0296a15: 如文相別。注列七世。從父上下各取三世。高
T1805_.40.0296a16: 謂最上七世極。故曾猶重也。重禰祖故。禰
T1805_.40.0296a17: 即始也。謂父之父是初祖。故母親準説。但
T1805_.40.0296a18: 以舅姨兒孫數之
T1805_.40.0296a19: 第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與偸蘭難陀尼共
坐。相視失不淨汚安陀會令尼洗。故制
名中戒
T1805_.40.0296a20: 制三事。以首者標名。合制中初示合意。此下
T1805_.40.0296a21: 勸持。初句示業道。律下約制顯重。言三罪
T1805_.40.0296a22: 者隨事成犯。單複不同。此據併犯故言三也。
T1805_.40.0296a23: 縁中第二初科。善見出家婦謂先曾爲婦後
T1805_.40.0296a24: 爲尼者。異姓非親故犯。若下餘事犯吉。情過
T1805_.40.0296a25: 輕故。五分作句示犯。一令非親浣而親浣。二
T1805_.40.0296a26: 令非親浣而親非親共浣。三令親非親共浣
T1805_.40.0296a27: 而親自浣雖親自浣本
使非親故犯
四令親非親共浣而非親
T1805_.40.0296a28: 自浣。五令親非親共浣。而親非親共浣。僧祇
T1805_.40.0296a29: 爲師非己故輕。伸誡中前明損己。亦下累他。
T1805_.40.0296b01: 第三中。初引二律以明故相後引二論以簡
T1805_.40.0296b02: 餘物。善見無犯小物義稀故。伽中亦犯同制
T1805_.40.0296b03: 衣故。四中僧秖初明四句。一自與使人受。二
T1805_.40.0296b04: 使人與自受。三自與自受。四使與使受。若下
T1805_.40.0296b05: 明使親尼。弟子浣者雖是非親元非意故。若
T1805_.40.0296b06: 云遣者教他使故。若著下明不使自浣。方便
T1805_.40.0296b07: 犯者稱本期故。十誦明有過衣。準下義決。無
T1805_.40.0296b08: 重犯者先浣後打不結墮故。無過有重者準
T1805_.40.0296b09: 疏三十中四戒得重犯。浣衣擔擗雨衣是也。
T1805_.40.0296b10: 文云語使浣染打三尼薩耆故。僧祇明湔洗。
T1805_.40.0296b11: 半洗曰湔。不下示捨法。五中四分明輕。皆
T1805_.40.0296b12: 謂非犯縁故。善見明重使。結二罪者尼薩耆
T1805_.40.0296b13: 是前犯。吉羅即後罪。即犯捨衣無重義也。不
T1805_.40.0296b14: 犯三相。病是難縁佛僧借他皆非己物也
T1805_.40.0296b15: 第六佛在舍衞。跋難陀爲人説法。索所著
衣俛仰與之。單衣入城佫譏。因制
名中簡親
T1805_.40.0296b16: 及道。皆非犯故。制意中初文。一以多求則
T1805_.40.0296b17: 壞佛法。二由俗有上下不必同心。三以求索
T1805_.40.0296b18: 過度爲人輕慢。四因覩少欲信法尊勝。初是
T1805_.40.0296b19: 住持中二滅惡。下即生善。次科論引昔縁初
T1805_.40.0296b20: 敍現業。命下生報。駱駝山者形大背高有如
T1805_.40.0296b21: 山焉。佛告下明聖誡。比丘之法少欲爲本。貪
T1805_.40.0296b22: 求不厭未殊鄙俗。況講法談禪身當衆首。非
T1805_.40.0296b23: 唯自陷抑誤後生。請詳上縁仍思佛誡。自非
T1805_.40.0296b24: 木石寧不動心哉。又下約施明制。乞字去呼
T1805_.40.0296b25: 與也。好非好者謂持毀也。此句即彼問辭。實
T1805_.40.0296b26: 犯墮者自述徳故同下
勸増
不實犯棄者即盜取故。
T1805_.40.0296b27: 若貪下約開明急。曲濟貧乏復制中後。不自
T1805_.40.0296b28: 手捉知意急矣。注中謂形同無戒猶類淨人。
T1805_.40.0296b29: 有戒法同制同上衆。犯縁第一注中。上明直
T1805_.40.0296c01: 乞下明爲衣乞穀。情容諂故。五穀者黍稷菽
T1805_.40.0296c02: 麥稻也。二中初示縁相。非下遮簡。恐謂迦提
T1805_.40.0296c03: 開乞無犯。故特示之。必下通許。此謂實無
T1805_.40.0296c04: 微通濟急。非教所開交倶也。限約所須故云
T1805_.40.0296c05: 隨量。第三律論三相據親無過。約惱故吉。論
T1805_.40.0296c06: 云。親里多財從乞無犯。今以貧匱惱他索多
T1805_.40.0296c07: 無足雖親亦罪。匱乏也。四中兩縁合示。十祇
T1805_.40.0296c08: 文中初明應量。謂此戒犯量。非定三衣。四肘
T1805_.40.0296c09: 計七尺二寸。若下釋爲己。文列四相皆爲邪
T1805_.40.0296c10: 求。除下明開乞。繋頭物舊云。帽帶巾帊之
T1805_.40.0296c11: 類。縁中一條謂三衣揲縁。若下明乞小得大。
T1805_.40.0296c12: 開遮可見。縁開中初縁起。佛下示法。次第
T1805_.40.0296c13: 四開。初取己長。二借他物。後二並僧物。可
T1805_.40.0296c14: 分衣即十方現前物。僧衣者常住常住物。若
T1805_.40.0296c15: 得下明還法。如法治者不復本處違制吉羅。
T1805_.40.0296c16: 若取入己應重。雜篇廣示遇賊法。故此指之。
T1805_.40.0296c17: 不犯中初正示開縁。前五縁中本宗四種。文
T1805_.40.0296c18: 闕燒漂。此五反上第二縁。律下次五取中。上
T1805_.40.0296c19: 三反第四下二反第三。次五分下明能所倶
T1805_.40.0296c20: 犯。上句明受施者。謂行邪諂乞求他施正犯
T1805_.40.0296c21: 此戒。下句即能施人。謂不擇前境而故與之
T1805_.40.0296c22: 爲施所墮。上局比丘下通道俗。道應輕罪。俗
T1805_.40.0296c23: 必成業。即興治中二。倶爲施所墮是也
T1805_.40.0296c24: 第七佛在舍衞。比丘失衣。有信居士多送衣與
比丘。言不須。六群令取持與我更受。因制
戒名
T1805_.40.0296c25: 失三受二是爲知足。失三受三故名過分。下
T1805_.40.0296c26: 列縁云過知足是也。犯縁第三。約彼施心以
T1805_.40.0296c27: 定犯相。釋第五云。失一不取者或重衣可
T1805_.40.0296c28: 摘。或容別求都失。取二者疏云。以失衣處施
T1805_.40.0296c29: 主厚心不可全取也。三中言自恣者。明非爲
T1805_.40.0297a01: 失故施反釋上縁。餘殘問者。若言爲失故與
T1805_.40.0297a02: 者。則不應取曹輩也注戒欲受
上無彼字
簡濫中所以爲
T1805_.40.0297a03: 他犯者。疏云。由情諂故若直爲他。無情好者
T1805_.40.0297a04: 未必取衣也謂知彼不得過取故爲取之。
準戒疏無乞字。今文寫誤
律不犯中。
T1805_.40.0297a05: 若知足若減知足若多與衣謂自
恣請
若細薄不牢。
T1805_.40.0297a06: 若二三重作有餘如上語知並不犯
T1805_.40.0297a07: 第八佛在舍衞。居士夫婦共議持衣價爲跋難陀買
衣。後知往彼家勸令廣大新好堅緻招譏。故制
T1805_.40.0297a08: 中衣價。謂買衣價直。犯縁第二有限者少多
T1805_.40.0297a09: 定故。五増價縷二物。隨一成犯。釋中十六分
T1805_.40.0297a10: 之一者舊記云。即今一小錢以彼國古大銅
T1805_.40.0297a11: 錢一當十六故。一分一線者擧其極少以爲
T1805_.40.0297a12: 限齊。十誦三種。四分但無増色。廣長堅緻
T1805_.40.0297a13: 即是量價。不犯有六。初受恣請。知足減少
T1805_.40.0297a14: 釋成開意。雖容恣索而不貪求故。若從下五
T1805_.40.0297a15: 相可分。指如疏者彼云。此戒犯相要在本絹。
T1805_.40.0297a16: 於上勸増若令買布屬前乞戒。又問。勸増一
T1805_.40.0297a17: 縷即犯。乞衣一條方犯即上十祇
四肘量也
與此不同。答。
T1805_.40.0297a18: 乞本施主無心。乞時任其多少。惱義是微。故
T1805_.40.0297a19: 一條方犯。勸増中虚心限約已定不荷。嫌少
T1805_.40.0297a20: 索多貪惱最重。故多少同犯
T1805_.40.0297a21: 第九佛在舍衞。二居士夫婦共議與跋難陀
買衣。彼聞往勸二家共作招譏。因制
文指制
T1805_.40.0297a22: 縁。改前第四但於勸字下加二家兩字。疏問。
T1805_.40.0297a23: 勸二居士共作一衣價本不増。爲有犯否。答。
T1805_.40.0297a24: 如文云増戒本云。共作一衣
爲好故即是増義
不増非犯。問。但制
T1805_.40.0297a25: 合二不云三者。答。例可知也。示犯中。五分雖
T1805_.40.0297a26: 是一家同合二故。僧祇雖順少欲止須直索。
T1805_.40.0297a27: 輒自稱述故入犯科。不如謂非好者。麁下斷
T1805_.40.0297a28: 犯麁同細犯。故言皆也。疏云麁亦同犯是也。
T1805_.40.0297a29: 不犯同前戒
T1805_.40.0297b01: 第十佛在羅問城。大臣遣使送衣價與跋難陀。
彼將衣付淨主已因事急索致令被罰。因制
戒名
T1805_.40.0297b02: 越三語六默名過限。逼迫淨主爲怱切。疏
T1805_.40.0297b03: 問。此戒爲損王臣爲損淨主。答。本雖王臣後
T1805_.40.0297b04: 在淨主。切惱故制。唯在後人。又云。此戒應在
T1805_.40.0297b05: 畜寶後。以制淨主故。犯縁中。四過分者此有
T1805_.40.0297b06: 三位。一純語得六反。二三反語六反默齊九
T1805_.40.0297b07: 二默當一語
戒本同此相
三純默齊十二反。過三分齊犯
T1805_.40.0297b08: 默索者。善見云。口不語渙坐不坐與食不
T1805_.40.0297b09: 受。説法咒願一切不得。若言何因至此。答
T1805_.40.0297b10: 言居居自知。不犯中初明語主。戒本云。若
T1805_.40.0297b11: 不得衣從所來處即語本主。然彼施主於物
T1805_.40.0297b12: 不繋則無逼切之義。若爲下正列不犯初明
T1805_.40.0297b13: 餘物。若據戒縁但云貿衣。準此須約法衣成
T1805_.40.0297b14: 犯。波利迦羅此云助身。軟語者非逼切故
T1805_.40.0297b15: 十一佛在曠野國。六群至養蠶家索
蠶綿作臥具看暴繭招譏。而制
戒本作臥具。昔
T1805_.40.0297b16: 人迷名故直標袈裟以異之。制意中初意如
T1805_.40.0297b17: 戒縁起。俗人譏云。害衆生命無有正法。二修
T1805_.40.0297b18: 慈行故。三無營求故。四不惱他故。上二爲
T1805_.40.0297b19: 俗下二爲道。二對各有生善滅惡。文闕犯縁
T1805_.40.0297b20: 傳寫脱漏。準疏五縁。一是蠶綿。二自乞求。三
T1805_.40.0297b21: 作法衣。四爲己。五作成便犯。犯中初引本宗
T1805_.40.0297b22: 先引縁起。比丘即六群。未成綿即蠶繭。若
T1805_.40.0297b23: 下明純雜倶制。毳即獸毛。劫貝即木綿。若
T1805_.40.0297b24: 斤下明制捨法。斤即刀類埵謂土墩。諸部中
T1805_.40.0297b25: 初科。多論四節。初示名。彼宗戒本云憍奢耶
T1805_.40.0297b26: 教具。故論牒之。論失譯主。應是秦翻故
T1805_.40.0297b27: 言秦地。若下顯犯。言下正名。注文出本翻意。
T1805_.40.0297b28: 古謂戒制被敷迷名故耳。如疏廣斥。外下示
T1805_.40.0297b29: 綿衣法。亦得作者展轉來故。乞得犯者制情
T1805_.40.0297c01: 過故。次科先引善見。一毛者即下微絲。擧毛
T1805_.40.0297c02: 爲況。下釋梵名與前少異。忽是此方之名擧
T1805_.40.0297c03: 以合之。僧祇中紐&T046565;揲葉製造雜也。縱經横
T1805_.40.0297c04: 緯財體雜也。三中已前律制但據蠶家。大教
T1805_.40.0297c05: 轉來不許受用。乃知聲聞行劣但取離非。菩
T1805_.40.0297c06: 薩慈深遠推來處。雖離殺手無非殺來。足踏
T1805_.40.0297c07: 身披皆沾業分。非大士可忍豈比丘所宜。請
T1805_.40.0297c08: 考經文少懷信仰。廣敍利害章服儀備矣。經
T1805_.40.0297c09: 文前明能施如法。離殺手者非蠶家故。不下
T1805_.40.0297c10: 明所施可否。初不受應法。大小倶順故受者
T1805_.40.0297c11: 非悲。違大順小故。小從大出望制雖順約義
T1805_.40.0297c12: 還違。故知持戒行慈方符聖旨。縱情受用全
T1805_.40.0297c13: 乖道儀。故章服儀云。且自非悲之語終爲永
T1805_.40.0297c14: 斷之言。據此爲論頗彰深切。次引涅槃乃終
T1805_.40.0297c15: 窮囑累決了正教明文制斷。何得遲疑。今下
T1805_.40.0297c16: 擧現事此指唐時。若僧傳中敍南岳道休二
T1805_.40.0297c17: 師不衣綿帛並服艾絮。故祖師云。佛法東漸
T1805_.40.0297c18: 幾六百載。唯斯衡岳慈行可歸。今時禪講自
T1805_.40.0297c19: 謂大乘不拘事相。綾羅鬥美。紫碧爭鮮。肆
T1805_.40.0297c20: 恣貪情背違聖教。豈不聞衡岳但服艾絮以
T1805_.40.0297c21: 禦風霜。天台四十餘年唯被一衲永嘉食不
T1805_.40.0297c22: 耕鋤衣不蠶口。荊溪大布而衣一床而居。良
T1805_.40.0297c23: 由深解大乘方乃專崇苦行。請觀祖徳勿染
T1805_.40.0297c24: 邪風。則禀教修身眞佛子矣。四中五分不乞
T1805_.40.0297c25: 自施。尚不自入意急可見也。結顯中初示教
T1805_.40.0297c26: 意。野下擧文以況。戒本云雜野蠶綿故兩擧
T1805_.40.0297c27: 以況之。世有野蠶食桑就樹作𦼠破繭爲飛
T1805_.40.0297c28: 峨。取此爲綿不損物命。雜忽見上文。指非中
T1805_.40.0297c29: 初示過。此下決犯。合斬捨者根本墮也。著著
T1805_.40.0298a01: 罪從生吉也。如諸下引事例顯。犯輕中。多論
T1805_.40.0298a02: 五節初明自作。無蠶家者展轉來故。言無罪
T1805_.40.0298a03: 者以無蟲故。若是有蟲出賣尚犯。豈容自作。
T1805_.40.0298a04: 爲下二明出賣。不爲作衣故彼續云。若無蟲
T1805_.40.0298a05: 者無罪。若乞下三明已成。而不犯者非蠶家
T1805_.40.0298a06: 故。若蟲下四明蟲壞無所損故。論作蠶壞恐
T1805_.40.0298a07: 寫誤。作下五作餘衣。並結吉者必約蠶家乞
T1805_.40.0298a08: 得爲言。彼云。下至四肘捨墮反知。不應者
T1805_.40.0298a09: 輕。又云。若合麻衣劫貝褐衣欽婆羅作敷具
T1805_.40.0298a10: 者吉。故云一切。第三科教他重者譏過同故。
T1805_.40.0298a11: 爲他輕者貪非己故。不犯中戒制造作已成
T1805_.40.0298a12: 不犯。然須斬壞。不壞還墮。指如疏者彼云。已
T1805_.40.0298a13: 成斧斬此言切人也。如何可通。如五分云。施
T1805_.40.0298a14: 已成亦犯墮等
T1805_.40.0298a15: 十二佛在毘舍離。梨車子多行邪行。披黒毛
氈夜行使人不見。六群學作招譏。而制
會名中
T1805_.40.0298a16: 總決前後四戒。十誦並號敷具。昔人疑者彼
T1805_.40.0298a17: 謂臥具是被褥故。僧祇彼因諸比丘作氈三
T1805_.40.0298a18: 衣坐具招幾因制。文擧伽梨略餘二衣故云
T1805_.40.0298a19: 乃至。此證二毛非被褥明矣。犯相中。指如
T1805_.40.0298a20: 上者即蠶綿戒。不犯十二相。二三注顯皆謂
T1805_.40.0298a21: 本作是心故作成不犯。儭鉢内者障塵垢故。
T1805_.40.0298a22: 攝熱巾者爲儭手故
T1805_.40.0298a23: 十三佛在舍衞。六群純以白
毛作臥具招譏。故制
指同異。云因縁同前
T1805_.40.0298a24: 者黒白雖異起過招譏事不別故。參作者黒
T1805_.40.0298a25: 白尨三種間雜。列縁第四據戒本中共有四
T1805_.40.0298a26: 分。黒毛二分白毛尨毛各一分。尨謂麁毛也。
T1805_.40.0298a27: 増黒一兩提。増白二兩吉。増尨不犯。疏問。黒
T1805_.40.0298a28: 白同犯。何故前黒不制參耶。答。兩戒明參。文
T1805_.40.0298a29: 則繁複以後例前黒參非犯。又問。三毛倶參
T1805_.40.0298b01: 何以黒多尨少。答。就白制戒故黒多耳。約前
T1805_.40.0298b02: 黒戒白亦須多。又云。黒色雖貴順法衣相。白
T1805_.40.0298b03: 是俗服是以少也
T1805_.40.0298b04: 十四佛在舍衞。六群嫌故臥具重
不捨更作常營求藏積。故制
犯縁第三。以戒本
T1805_.40.0298b05: 文除僧羯磨故。釋中僧祇初示本縁。以年不
T1805_.40.0298b06: 滿故開羯磨。若下簡濫。雖老不病雖病不重
T1805_.40.0298b07: 並不開。四分比丘得乾消病。不堪持衣行開
T1805_.40.0298b08: 羯磨作。不犯六縁。滿六年者制限外也。捨故
T1805_.40.0298b09: 作者無本衣也。疏云。豈捨受持方復造衣。本
T1805_.40.0298b10: 造擬施故成不犯。成而不捨罪則自科。若無
T1805_.40.0298b11: 者如失壞也。餘可知
T1805_.40.0298b12: 十五佛在舍衞。遍行諸房見故坐具狼
藉因制揲故。六群違制故立此戒
縁中先有故
T1805_.40.0298b13: 者準此無故即應不犯。然制揲故本爲壞好。
T1805_.40.0298b14: 無故不揲貪好不殊。豈得無犯。請試詳之。對
T1805_.40.0298b15: 揀中四句文出互二句。三作故如量前後不犯。
T1805_.40.0298b16: 四作新過量不貼犯二戒若行懺時準疏先
悔量外然後捨懺
牒釋
T1805_.40.0298b17: 中初科前示揲法。但下定衣體。次科僧祇初
T1805_.40.0298b18: 示體量。取下簡人從乞文列八人。少聞犯戒
T1805_.40.0298b19: 惡名斷見此三無行。無聞不咨問不別魔此
T1805_.40.0298b20: 三無解。不治房遠二師即怠墮人。取反上者
T1805_.40.0298b21: 非此八人也。不下示裁揲之相。三中多論不
T1805_.40.0298b22: 及一搩亦許揲之。問。此用何磔量。答戒文不
T1805_.40.0298b23: 簡人多疑之。今準十誦戒本明用如來磔手。
T1805_.40.0298b24: 故須縱廣二尺爲定。不犯五相。注顯無求爲
T1805_.40.0298b25: 遮倚濫。律論指前所引
T1805_.40.0298b26: 十六佛在舍衞。跋難陀得羊
毛貫杖頭行招譏。故制
名云過限者出三
T1805_.40.0298b27: 由旬故。縁中第一。四分簡諸賤者。疏云。今
T1805_.40.0298b28: 若生譏何論貴賤。擔於毳等亦越威儀擔毳亦
不犯文
T1805_.40.0298b29: 但縁在於毛。故制開外耳準此擔賤犯吉。
下引僧祇可見
僧祇
T1805_.40.0298c01: 簡餘獸。獺字音誤。律本作狙。獸名似狼而赤。
T1805_.40.0298c02: 成器者疏云。謂衣相也。五分但云貯褥。應得
T1805_.40.0298c03: 持行。第三僧祇共擔一人各得三由旬限。倶
T1805_.40.0298c04: 犯者物同一處倶過限故。第四四分中初明
T1805_.40.0298c05: 自持限滿。間。等是招譏許自持者。答。疏云。
T1805_.40.0298c06: 以資身助道若全禁約有須無濟。更別追求
T1805_.40.0298c07: 勞擾又甚故也。當下明使他。若持吉者即佐
T1805_.40.0298c08: 助也。唯許白衣不得四衆。譏過同故。若下
T1805_.40.0298c09: 明餘物。衣麻即係當戒。貫杖附明下篇。不
T1805_.40.0298c10: 犯有四。上三準疏並吉。毳裝舊云。音壯即
T1805_.40.0298c11: 細羊毛裘。雨中披行北方多也。餘毛即頭項
T1805_.40.0298c12:
T1805_.40.0298c13: 十七佛在迦維羅衞。六群使姨母尼染
羊毛汚色在手。佛見故問因制
指制縁中五
T1805_.40.0298c14: 縁同前。唯改第三是己羊毛。四自使浣染擗
T1805_.40.0298c15: 同前三
戒令制
又下重示制意。前但通云業重。此中引
T1805_.40.0298c16: 論別示應知。前後文相互通論文兩意。初意
T1805_.40.0298c17: 在尼後通兩衆。指如疏者彼云。浣衣戒彼制
T1805_.40.0298c18: 故者。新是輕犯此既勞功。新故同犯
T1805_.40.0298c19: 十八佛在羅閲城。大臣爲跋難陀留食分。兒以
五錢取食。跋難陀取錢寄市上人譏。故制
名中畜
T1805_.40.0298c20: 謂藏積。錢寶是八穢之一。制意中。一行濁
T1805_.40.0298c21: 招譏。二因交致諍。三増貪障道。制戒防約。滅
T1805_.40.0298c22: 惡生善故也。釋相列數中。第六正屬當戒。餘
T1805_.40.0298c23: 並附明。八中及諸重物者疏云。佛不開物如
T1805_.40.0298c24: 女人器仗之屬。此下結示。初明三藏所出。但
T1805_.40.0298c25: 云八不淨八毒蛇八穢等。涅槃雖列諸物復
T1805_.40.0298c26: 無次第。故云通數顯過不應。如下具引。相
T1805_.40.0298c27: 承下明依古列次。疏云。古來相傳既有八名。
T1805_.40.0298c28: 須知八相。故言不出佛經。顯過中二。初明過
T1805_.40.0298c29: 重前引制縁。毘尼祕勝不許外聞獨此對俗。
T1805_.40.0299a01: 意如文顯。律云。佛告大臣。若見沙門釋子以
T1805_.40.0299a02: 我爲師而受金銀錢寶者。則決定知非釋子。
T1805_.40.0299a03: 故下次示四患。酒・婬・錢寶・邪命。此四不唯
T1805_.40.0299a04: 本律故通指之。即此戒是者四患中一也。非
T1805_.40.0299a05: 弟子者此即如來深切之誡。諸有畜者當自
T1805_.40.0299a06: 深思。下引五分釋上非弟子之義。由下次釋
T1805_.40.0299a07: 總名。長貪即心不淨。汚行是業即因。不淨
T1805_.40.0299a08: 穢果即報不淨餘下即指後科。開制中初科。
T1805_.40.0299a09: 上明大乘機教倶急。經即涅槃。下明小乘機
T1805_.40.0299a10: 教倶緩。律在事者違事故輕。則顯經宗於理
T1805_.40.0299a11: 違理故重。小機意狹不堪故開。反上大機堪
T1805_.40.0299a12: 任故重。世人反謂小乘須戒大教通方者幾
T1805_.40.0299a13: 許誤哉。第一物中初科。上明田園。由字寫誤。
T1805_.40.0299a14: 古本作田。下明房舍。房有磔量故云小也。依
T1805_.40.0299a15: 上即前無主房。次科引文有六。並明重者。開
T1805_.40.0299a16: 僧禁別。母論畢陵伽婆蹉此云餘習五百生惡
性麁言。今
T1805_.40.0299a17: 得道果餘
習在故
兩引善見田池別故。多論施別爲容
T1805_.40.0299a18: 多人即是僧故。第二中初引他律。即下次會
T1805_.40.0299a19: 本宗。一切不合即制別。除供養等即開三寶。
T1805_.40.0299a20: 三中標云穀帛。帛謂絹布。文所不明準開淨
T1805_.40.0299a21: 施。釋中初文先示妄傳。余下決波不辨是
T1805_.40.0299a22: 非。罔然相授故云夢傳。次科引經中初二句
T1805_.40.0299a23: 明制。所下列相。正取穀米。麻豆等物餘事相
T1805_.40.0299a24: 帶而引非此科意。若有下遮妄。引律中。初僧
T1805_.40.0299a25: 祇開儉爲資道故。而下鈔家準酌別人。一夏
T1805_.40.0299a26: 可一石許。或遇豐儉。用有寛窄故令隨時。鹽
T1805_.40.0299a27: 準前者亦計一夏所須多少。本律中初明開
T1805_.40.0299a28: 受。嚢襆盛之明非多故。應下引決。由非儉
T1805_.40.0299a29: 縁不得自畜。後卷指二衣篇。第四開制中初
T1805_.40.0299b01: 文。増一彼因梵志將女施佛佛不受。時一老
T1805_.40.0299b02: 比丘勸佛受取與我。佛訶云。汝昔曾爲羅刹
T1805_.40.0299b03: 惑。今復還遭此女迷。僧祇中初示通制。若言
T1805_.40.0299b04: 下別簡。初明開僧唯須男子。若施下明制別。
T1805_.40.0299b05: 下雖開受還是爲僧。後若施下明尼開制。次
T1805_.40.0299b06: 科初出非。其下正斥。盜亦犯者費損僧物故。
T1805_.40.0299b07: 次開受中。僧祇開別必約奉戒。王即瓶沙王
T1805_.40.0299b08: 十誦開僧。因瓶沙王往彼見大迦葉踏泥修
T1805_.40.0299b09: 房。王問。何以自作。答。誰當爲我作。王言。我
T1805_.40.0299b10: 當與人後捕得五百群賊。王問。能供給諸比
T1805_.40.0299b11: 丘當放汝命。乃至給田宅等去竹園不遠立
T1805_.40.0299b12: 淨人聚落。下引十施無非生他惡業。尚不免
T1805_.40.0299b13: 過豈得有福。今文正取第一。餘皆連引。前九
T1805_.40.0299b14: 自作後一教他。通上九種。第五中初文。前引
T1805_.40.0299b15: 二律僧別倶制。僧祇護命。暫開意在後放。次
T1805_.40.0299b16: 引善見開受。施意別故。五味者乳酪・生酥・熟
T1805_.40.0299b17: 酥・醍醐。文別擧牛。餘畜例準。但令可作餘施
T1805_.40.0299b18: 者亦開。賣買中引經明制。論中得受既屬佛
T1805_.40.0299b19: 塔。義不許賣。今下指非。能施中經文不明畜
T1805_.40.0299b20: 獸。田宅淨人合在前科。而僧物之語亦可通
T1805_.40.0299b21: 收。今此但明施者非法之相。四中彼取五人
T1805_.40.0299b22: 持律。能辦邊受佛法住世。四人雖僧未全
T1805_.40.0299b23: 大用故不聽也。文中通擧諸物。馬當此攝餘
T1805_.40.0299b24: 屬前章。五中乘乘戒出雜犍度。彼因六群輒
T1805_.40.0299b25: 乘象馬車乘佛制不應。後諸老病比丘不能
T1805_.40.0299b26: 行。不敢乘騎佛因開之。如文所引。上乘字
T1805_.40.0299b27: 平呼。下去呼。男乘立車。女乘坐車。尼騎即草
T1805_.40.0299b28: 馬。瞻病中云。至道逢病比丘求車乘載歸不
T1805_.40.0299b29: &T025693;牛草馬等。僧祇無病通制。暫趁行船有
T1805_.40.0299c01: 縁故也。第六初科。以初受財未容即淨故。約
T1805_.40.0299c02: 作意以分開制。明開中。前引三文濟病開觸。
T1805_.40.0299c03: 又下二段亦出十誦。初文但云聽受。理非捉
T1805_.40.0299c04: 畜故以義決之。末利西域記云。此云柰。由昔
T1805_.40.0299c05: 施柰得今報故。又居士下次段復二。初明園
T1805_.40.0299c06: 田是常住物但有受犯。後明四事即現前物
T1805_.40.0299c07: 受用倶犯。文明用罪受亦應同。由本施僧故
T1805_.40.0299c08: 有輕降。準知僧物亦不合畜。明制中初引經。
T1805_.40.0299c09: 則下斥非古記云。即相部疏彼據律文。謂言
T1805_.40.0299c10: 作屋聽受金寶。以文不顯須經決破如註所
T1805_.40.0299c11: 明。然律得受。準須付他如輕重儀中委破。正
T1805_.40.0299c12: 解即下釋戒文中。七八標名與前頗異。前據
T1805_.40.0299c13: 不淨一向不聽。然此二物各有開制。故此別
T1805_.40.0299c14: 標。七約聽畜。八是不開故。此二門互相通
T1805_.40.0299c15: 渉。七中重者即入後八。八中輕者却在前七。
T1805_.40.0299c16: 尋文自見。初明床几。除金寶者此屬後科。若
T1805_.40.0299c17: 下明氈褥。十誦開受準長衣戒不入淨限。&T021794;
T1805_.40.0299c18: 毹取袈裟量。已外不合。若鐵下明諸器。盔苦
T1805_.40.0299c19: 回反盂也。八中善見不得捉穀。捉即貯畜除
T1805_.40.0299c20: 米者如上所開。此歸第三。器仗殺害之具故
T1805_.40.0299c21: 須壞之。樂器逸蕩之物猶可出賣。増一寶施
T1805_.40.0299c22: 復是第六。咒願還他意表受故已前列物。出
T1805_.40.0299c23: 沒不定隨文辨相。各攝所歸則無濫矣。引教
T1805_.40.0299c24: 中涅槃三段。初引開聽。即如來性品辨定邪
T1805_.40.0299c25: 正有作此説。乃可依行。或是異説則不可依。
T1805_.40.0299c26: 故云有人言也。初標示方便。觀下擧事以釋。
T1805_.40.0299c27: 初釋説輕爲重。體非性業故輕。受畜患多故
T1805_.40.0299c28: 重。若諸下釋説重爲輕。如上是重資道故輕。
T1805_.40.0299c29: 文列四縁。無供須是一饑饉是二護法爲三。
T1805_.40.0300a01: 及後淨施爲四。我聽下通列開物。是知縱無
T1805_.40.0300a02: 供須豐時亦閉。縱兼儉世非護不開。縱爲護
T1805_.40.0300a03: 法不淨亦制。必具四縁方開受畜。如是四法
T1805_.40.0300a04: 下結勸。我爲等者此即法四依。後文肉眼不
T1805_.40.0300a05: 辨邪正。須説四依。慧眼了法故不爲説。經云。
T1805_.40.0300a06: 是諸比丘當依四法。何等爲四。一依法不依
T1805_.40.0300a07: 法即法性。人即聲間。法
性即如來。聲聞即有爲
二依義不依語義即常
性。語
T1805_.40.0300a08: 謂綺飾
文詞
三依智不依識智即如來。識謂聲聞。
不能善知如來功徳
四依
T1805_.40.0300a09: 了義經不依不了義經了義即菩薩乘。不
了義即聲聞乘
謂前開
T1805_.40.0300a10: 四縁。乃是大乘了教勸令依止。若下決前不
T1805_.40.0300a11: 了教。又下指禁斷文。多出第六。又云。下引誡
T1805_.40.0300a12: 道俗文。初誡俗衆。若下誡道衆。餘如後引。會
T1805_.40.0300a13: 相違中。初指十輪如僧網云。乃至畜妻挾子
T1805_.40.0300a14: 恭敬如舍利弗不聽責罰等。又下決破。涅槃
T1805_.40.0300a15: 了義廢前不了故云不用。以下出廢所以。涅
T1805_.40.0300a16: 槃護法事重。十輪爲存俗信故云小小。三結
T1805_.40.0300a17: 罪中初明二重。綿不入淨。此據成衣相者。褥
T1805_.40.0300a18: 同重物亦不入淨。應是小者。餘下明六輕。言
T1805_.40.0300a19: 畜少者謂事稀故。四交貿中有五。初二句以
T1805_.40.0300a20: 八易衣。犯販賣故。以下四句以衣易八。得
T1805_.40.0300a21: 寶即犯貿寶。綿毹俗邊犯販賣。若以下四句
T1805_.40.0300a22: 上明二自相貿。衣易衣犯販賣。寶易寶犯貿
T1805_.40.0300a23: 寶。下明以二貿。六得輕可知。六下四句六
T1805_.40.0300a24: 種自貿。或對貿或互易並吉。又以六易二。販
T1805_.40.0300a25: 貿二墮準上可明。此下點上販賣。對人輕重。
T1805_.40.0300a26: 上云犯捨且據俗論。明説淨中。初明淨財易
T1805_.40.0300a27: 物。衣鉢百一入受持。故已外説者。若準業疏
T1805_.40.0300a28: 並不須説即入淨故。若下明犯長錢寶。未懺
T1805_.40.0300a29: 先用易物。後但悔罪物不須捨。準有輒用吉
T1805_.40.0300b01: 羅。悔於僧中句絶已外須説者。既已入淨則
T1805_.40.0300b02: 應淨法。解本戒中初科。以舊戒本云若自手
T1805_.40.0300b03: 捉錢若金銀等語濫後戒。故須簡之。刪定戒
T1805_.40.0300b04: 中改捉爲受。則無濫矣。別時意者畜中言捉
T1805_.40.0300b05: 犯後戒。故準作四句。一是畜非捉唯犯前戒
T1805_.40.0300b06: 教人
口受
二是捉非畜但犯後戒觸自淨寶及他
人寶捉金像等
三亦
T1805_.40.0300b07: 畜亦捉前後倶犯手受
而畜
四二非無犯如法
受淨
次科斥
T1805_.40.0300b08: 濫中。先敍貪畜之意。内即是志外謂爲行。不
T1805_.40.0300b09: 思聖誡即慢法。縱貪癡是自任。故下引證。初
T1805_.40.0300b10: 引本律準明失戒。非弟子者不禀師教故。非
T1805_.40.0300b11: 沙門者不修淨行故。非釋子者不係聖族故。
T1805_.40.0300b12: 今多受畜。爲教所揀雖自剃染即魔外之徒。
T1805_.40.0300b13: 又云。下佛告珠髻大臣之詞。次引雜含。以
T1805_.40.0300b14: 五欲法非善功徳復非清淨。今畜財寶正是
T1805_.40.0300b15: 順欲。若許受畜反成功徳。亦應清淨。此顯
T1805_.40.0300b16: 出家絶欲求道反爲欲縛深非所宜。後引増
T1805_.40.0300b17: 一。彼云。梵志超術欲以金錢奉定光佛。自念
T1805_.40.0300b18: 我有書名禮記。云若是如來必不受金寶遂
T1805_.40.0300b19: 易蓮華五莖。用上彼佛釋迦因行
從此獲記
故下結示引
T1805_.40.0300b20: 意。前文敍誡並據誠教。故云非濫。述誡中初
T1805_.40.0300b21: 科。初敍制戒之意。棄鄙業者謂捨惡也。遠超
T1805_.40.0300b22: 等者謂増善也。今下斥其違制劇甚也。行商
T1805_.40.0300b23: 坐賈皆求利者。今僧貪積往往過之故云甚
T1805_.40.0300b24: 也。煙雲者律云。日月有四患故不明不淨。不
T1805_.40.0300b25: 能有所照亦無威神。謂阿修羅煙雲塵霧。沙
T1805_.40.0300b26: 門有四大患。飮酒・婬欲・持金銀・邪命。能令
T1805_.40.0300b27: 沙門不明不淨。不能有所照亦無威神。今謂
T1805_.40.0300b28: 沙門行淨則佛法光輝。行既鄙穢則能障蔽。
T1805_.40.0300b29: 故如煙雲。反下責其謗法。初敍謗詞排毀也。
T1805_.40.0300c01: 出下斥僣濫。矜謂自高。持謂執以爲是。不
T1805_.40.0300c02: 思等者善戒經云。菩薩爲利衆生故聽畜憍
T1805_.40.0300c03: 奢耶金銀等。愚人據此輒擬同倫。是不思也。
T1805_.40.0300c04: 況菩薩語通在家出家。如涅槃經中。出家菩
T1805_.40.0300c05: 薩遮性等持。縱云開畜涅槃地持倶令淨施。
T1805_.40.0300c06: 縱依善戒本爲利生。今乃順己貪愛諂詐追
T1805_.40.0300c07: 求爲聚積。則多索無厭。見貧病則一毫不給。
T1805_.40.0300c08: 豈與夫大士不分高下耶。輕謂侮聖。撥謂無
T1805_.40.0300c09: 法。一分尚計者擧少況多。不及俗士者引俗
T1805_.40.0300c10: 誡道。原憲居于環堵蓬戸不掩。顏淵處於陋
T1805_.40.0300c11: 巷箪食瓢飮。晋宋高賢齊梁達士視富貴如
T1805_.40.0300c12: 糞土。慕儉約爲高尚。遍于史藉豈不聞乎。
T1805_.40.0300c13: 何下喩其無智。螳蜋飛蛾皆喩愚人。輪喩律
T1805_.40.0300c14: 教。火喩惡道。上喩現因。下喩來果。豈下顯其
T1805_.40.0300c15: 増過。以制畜捉遠防盜故。故下結勸。雜心
T1805_.40.0300c16: 云。未來捨輪王位易。現在不取一錢難。故
T1805_.40.0300c17: 令臨境深思。未知何人能禀斯囑。悲夫。引文
T1805_.40.0300c18: 證中。偏引涅槃智論者。由是大乘了教意絶
T1805_.40.0300c19: 愚者濫託餘文。涅槃中初令遠離。由能害人
T1805_.40.0300c20: 是可怖畏故喩毒蛇。應下明現當二報。以離
T1805_.40.0300c21: 八穢行業果報凡愚莫識故云非肉眼等。又
T1805_.40.0300c22: 下擧佛世現事。以清淨僧恥與共事汚辱淨
T1805_.40.0300c23: 僧。故智論中戒勝財施者業疏云。不盜即施
T1805_.40.0300c24: 法界有情之財。不殺即施法界有情無畏。即
T1805_.40.0300c25: 用此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衆生界。財是
T1805_.40.0300c26: 局狹集散之法能開煩惑惱害之門。戒法清
T1805_.40.0300c27: 澄。故絶斯事重引涅槃。準經分二種戒。一
T1805_.40.0300c28: 性重戒謂四重禁。二息世譏嫌戒。謂不作販
T1805_.40.0300c29: 賣小斗欺誑田宅種植象馬車乘僮僕七寶
T1805_.40.0301a01: 等。即遮性等持故云無別。息下示上戒相。經
T1805_.40.0301a02: 云。菩薩摩訶薩復有一種戒。一者受世教戒
T1805_.40.0301a03: 遮譏生善
故云世教
二者得正法戒翻惡順理故云
正法。即十善業
菩薩若受
T1805_.40.0301a04: 正法戒者。終不爲惡以十善業並禁性惡
準知。十善須從人受
受世教
T1805_.40.0301a05: 戒白四羯磨。然後乃得白四雖通遮性性惡本業。重
増制罪遮非本有。必受者具
T1805_.40.0301a06: 故偏指遮
爲白四得
諸下指廣委囑略如前引。餘不煩録
T1805_.40.0301a07: 學者尋之。釋第一中。初四分八種錢。文標
T1805_.40.0301a08: 二種。等取銅鐵白鑞鈆錫木胡膠。隨國所用
T1805_.40.0301a09: 受畜皆犯。次僧祇文初示金銀。上句列名下
T1805_.40.0301a10: 二句釋相。生色金者天生黄故。似色銀者可
T1805_.40.0301a11: 用塗染像於金故。次明錢中。隨國用者體通
T1805_.40.0301a12: 八種。不得捉者捉犯後戒。然畜必由捉故多
T1805_.40.0301a13: 標之。多論四節。初明重寶。摩尼此翻離垢。言
T1805_.40.0301a14: 不爲垢染故。眞珠即蚌珠。珊瑚智論云。海中
T1805_.40.0301a15: 石樹。車渠尚書大傳云。大貝如大車之渠渠即
車輞
T1805_.40.0301a16: 馬瑙石類。應法師云。此寶色如馬之腦。當
T1805_.40.0301a17: 取等者示開遮法。若下次明似寶。琥珀者博
T1805_.40.0301a18: 物志云。松脂入地千年化爲茯苓。茯苓千年
T1805_.40.0301a19: 化爲琥珀。水精千年寒谷中冰凌所變。僞珠
T1805_.40.0301a20: 世中以藥石燒者。鋀石等者準論更列銅錢
T1805_.40.0301a21: 白鑞鈆錫論約錢體。故入似寶。捉伹犯吉。今
所不取。僧祇四分八種錢並入正寶
五取
T1805_.40.0301a22: 如後引。爲畜吉者則知不畜捉亦無過。若捉
T1805_.40.0301a23: 下三明捉寶。文擧金寶。理通前七。金薄謂裹
T1805_.40.0301a24: 貼之物。金像如鑄成聖像四分
不犯
自寶者論作自
T1805_.40.0301a25: 説淨寶。若似下四簡似寶。百一受持故不假
T1805_.40.0301a26: 淨。釋第四中初科三段。前定名體。彼以金
T1805_.40.0301a27: 銀錢爲重寶名不淨物。餘寶名淨不淨物。初
T1805_.40.0301a28: 明重寶止列三種。多論七寶倶制。與此不同。
T1805_.40.0301a29: 不得觸者示不淨義。次釋餘寶。除上三物通
T1805_.40.0301b01: 收一切。言得觸者不制捉故。不得著者同制
T1805_.40.0301b02: 畜故。著即貪畜畜犯吉罪。若下次明犯相。初
T1805_.40.0301b03: 通明重寶。若相等者別顯錢體。言相成者如
T1805_.40.0301b04: 胡膠皮木等錢及此間鑞錫之類。必國土尚
T1805_.40.0301b05: 用亦應提罪。若凡下三示受法。使淨人知者
T1805_.40.0301b06: 或且令受。或即作法。無者謂無淨人。暫安地
T1805_.40.0301b07: 處言是中知即淨語也。令知持去者。若不可
T1805_.40.0301b08: 信令持付他。但云知是。若可信人即令掌擧。
T1805_.40.0301b09: 須作淨法。詞見次科。次作淨中。四分即已
T1805_.40.0301b10: 犯財對俗捨文。準疏分四節。初句牒前制過。
T1805_.40.0301b11: 告下二明捨錢方便。覓淨主付也。若彼下三
T1805_.40.0301b12: 謂不達施意。佛爲淨故令彼受之。彼不解故
T1805_.40.0301b13: 不敢即受乖淨施法。當爲彼物。受者既捨與
T1805_.40.0301b14: 彼即屬彼故。若爲貿衣須易受者。以先淨法
T1805_.40.0301b15: 不成故。若彼下四此約解意。即取迴淨不須
T1805_.40.0301b16: 轉易。若下別明淨語。疏云。看是謂看於錢
T1805_.40.0301b17: 寶。知是謂非我所作。爲淨與爾何得不道。失
T1805_.40.0301b18: 法故吉。僧秖初明知事藏取法。裹眼三旋意
T1805_.40.0301b19: 令迷處。防盜損故。若施主下次明受用寶器
T1805_.40.0301b20: 法。應言等者謂有縁開口受。不得字貫下三
T1805_.40.0301b21: 相。不讃歎者表非所好。抑彼貪故。此下總
T1805_.40.0301b22: 點二段皆非己物。欲顯受畜三寶物法。故連
T1805_.40.0301b23: 引之。仍恐參渉故特點示。領受中。多論初
T1805_.40.0301b24: 列五法。前三身業後二口業。下明三衆制同
T1805_.40.0301b25: 罪異。僧祇兩相並是身業。世有奉戒以袖接
T1805_.40.0301b26: 嚫。或令人受不作淨法。此由不學致茲委濫。
T1805_.40.0301b27: 後生無識往往相承傳誤甚矣。四開畜中初
T1805_.40.0301b28: 通列長相。五總爲三。上二並寶中二皆衣。重
T1805_.40.0301b29: 寶下別釋二寶。初釋重寶。即上七種此約犯
T1805_.40.0301c01: 捨。故云罪悔。若錢下次釋似寶。及百一物及
T1805_.40.0301c02: 字寫誤。準論是除字。以百一不須捨故。錢寶
T1805_.40.0301c03: 下示二種淨法。初是比丘對施主。語爲將付
T1805_.40.0301c04: 淨人也。若淨當受者謂易淨物也。二淨人持
T1805_.40.0301c05: 物對比丘。語據此言論本非淨法故並云當。
T1805_.40.0301c06: 若作此已不勞更説。當字去呼。若捨下簡淨
T1805_.40.0301c07: 主可解。五下衆中。上云不得與沙彌故續引
T1805_.40.0301c08: 示之。初別擧兩縁。專頭即目連弟子亦云均
T1805_.40.0301c09: 提。並爲下合示幽責。以事同故。左遶西土
T1805_.40.0301c10: 以爲不祥。此不吉利者所遇不清淨故。各以
T1805_.40.0301c11: 事白者。即二沙彌各白師也。棄之作禮者。捨
T1805_.40.0301c12: 穢還淨是可敬故。此猶下追古傷今。言可治
T1805_.40.0301c13: 者即前二沙彌。如池神者僧祇云。昔有比丘
T1805_.40.0301c14: 至一池邊。見蓮華香乃盜嗅之。池神責云。何
T1805_.40.0301c15: 故盜華。須臾狂象入池踐踏。池神默爾。比
T1805_.40.0301c16: 丘反責池神。彼云。師是出家豈同於畜。謂前
T1805_.40.0301c17: 沙彌是可責者。故有非人遶之。未懺即今捉
T1805_.40.0301c18: 畜不可責者。顯戮即現報惡疾㐫終多由毀
T1805_.40.0301c19: 戒。母論所謂腹則破裂袈裟離身是也。同頬
T1805_.40.0301c20: 腫者百喩經云。昔有癡女婿歸婦家。羞不食
T1805_.40.0301c21: 爲飢逼。故乃盜米餐其頬鼓起。妻見謂頬腫
T1805_.40.0301c22: 固執不言。乃召醫師火鑚烙之。頬穿米出。喩
T1805_.40.0301c23: 愚人負罪不思求懺必待顯報耳。不犯中。如
T1805_.40.0301c24: 上者謂作淨語。及前捨法。但前是犯已捨悔。
T1805_.40.0301c25: 此明得物即捨。若下明淨主不還往索之法。
T1805_.40.0301c26: 先令他索。若又下後明自索。與僧塔等者以
T1805_.40.0301c27: 彼可索。故此動之
T1805_.40.0301c28: 十九佛在羅閲祇。跋難陀往市
上以錢易錢。居士譏嫌。因制
對簡中初引論
T1805_.40.0301c29: 簡畜寶。不説淨財已犯前戒。無重犯故。若以
T1805_.40.0302a01: 錢買金。而畜縁相是異則容兩犯。如戒疏中。
T1805_.40.0302a02: 又疏有四句。一是畜非貿。俗施錢寶也。二是
T1805_.40.0302a03: 貿非畜。用衣易錢寶也準此但令所貿是
錢寶犯。不論能貿
三倶是
T1805_.40.0302a04: 以錢買金畜之。四倶非即衣物相易也。言轉
T1805_.40.0302a05: 易者示戒名也。此下簡販賣。五異指如疏者。
T1805_.40.0302a06: 彼云。初對人不同。貿寶七衆倶犯。貿衣唯
T1805_.40.0302a07: 二俗犯在家
二衆
二貿寶自作。教他爲己同犯。除爲
T1805_.40.0302a08: 三寶。貿衣使人不犯。三貿寶一制不開。貿
T1805_.40.0302a09: 衣則開酥油相易。四衣寶捨則道俗不同衣對
道捨
T1805_.40.0302a10: 寶對
俗捨
五還財本非本別衣捨還元物故云本。
寶捨易淨物故非本
律下準
T1805_.40.0302a11: 律顯異。律有七物交互並犯。金有三品。一已
T1805_.40.0302a12: 成金華敍莊
嚴具是
二未成金即金
鋌也
三已成未成金鎔瀉
成器
T1805_.40.0302a13: 未鋋
治者
銀亦三種。錢唯一品。總爲七也。但下簡
T1805_.40.0302a14: 異。則知此戒唯約寶論。犯縁中。是錢寶者
T1805_.40.0302a15: 局所貿也。能貿則通衣寶餘物。明懺中。此
T1805_.40.0302a16: 戒不對僧捨。恐隨別悔。故特遮之以過重故。
T1805_.40.0302a17: 不犯中。唯開三寶餘無所通
T1805_.40.0302a18: 二十佛在舍衞。跋難陀往無住處村以生薑易
食。又共外道博衣。悔而不還。譏訶因制
戒名準
T1805_.40.0302a19: 疏分三。爲利故收。爲利故出。諍語而高爲販
T1805_.40.0302a20: 也。爲利而取故減前價名買也。爲利故出強
T1805_.40.0302a21: 増價。而高曰賣也販但先收
犯還同賣
制意中。四聖種即
T1805_.40.0302a22: 四依行。制斷賣買令修四法。犯縁中。初縁
T1805_.40.0302a23: 簡五衆不犯。略示中。初示開貿。上句指律文
T1805_.40.0302a24: 見不犯。次句準餘部。如下僧祇十誦。若據下
T1805_.40.0302a25: 引四分衣法亦開比丘。不獨他部。四分下示
T1805_.40.0302a26: 犯相。律云。以時藥易時非時七日盡形波利
T1805_.40.0302a27: 迦羅衣。如是互易隨一一物爲
頭以歴諸物
疏云。此指縁起
T1805_.40.0302a28: 説。若以錢買衣屬此戒攝。反則前戒准知販
兩戒但據
T1805_.40.0302a29: 所買
以分
次廣明中初科。前明業重。甚於屠者以
T1805_.40.0302b01: 心普故。此販賣下次明施物。營福不開用者
T1805_.40.0302b02: 物體穢故。初示制約。所以下徴制意。若販下
T1805_.40.0302b03: 三結犯相。罪重結者物唯一捨罪則合懺。次
T1805_.40.0302b04: 科初明受施。經營活業名爲治生。言犯捨者
T1805_.40.0302b05: 謂受施人。若下示儉開。須彼告白僧作白衣
T1805_.40.0302b06: 物受。即是開法。若施下明轉施得受。彼既
T1805_.40.0302b07: 決捨。即是淨物。三中初明結罪。即犯販也。若
T1805_.40.0302b08: 下明開。自食興福。因出所餘非本意。故衣鉢
T1805_.40.0302b09: 義同。故注示之。四中初明對易。相似謂以
T1805_.40.0302b10: 九物相易。不相似者即互易。二種倶犯。若下
T1805_.40.0302b11: 可捨。物即已犯金寶。用此糴粟以粟易物。雖
T1805_.40.0302b12: 復轉易亦不合用。食但犯吉。異上多論。五中
T1805_.40.0302b13: 初標。問答中初正答。由下釋所以。涅槃云。隨
T1805_.40.0302b14: 順佛語名供養佛。六中前明四分。上標三事
T1805_.40.0302b15: 下略販者。以收時名買出即名賣。但云買賣
T1805_.40.0302b16: 即攝販也。隨事皆墮。故言倶也。十誦云。爲利
T1805_.40.0302b17: 故買而不賣吉。爲利故買已還賣提。故知一
T1805_.40.0302b18: 物兩事方犯。不同四分。七中初明益價分齊。
T1805_.40.0302b19: 如僧中買物。一人還價知事三唱告衆爲限。
T1805_.40.0302b20: 不可復益。若衆下明悔還可否。論據僧物故
T1805_.40.0302b21: 不聽還。十誦私物乃制日限。彼律若下本有
T1805_.40.0302b22: 私字。疑在下示故前略之。指四分者即下不
T1805_.40.0302b23: 犯云若悔聽還。不明僧私復無限齊。故言不
T1805_.40.0302b24: 了。八中初明遣貿方便。比丘下次明僧別對
T1805_.40.0302b25: 易。陪謂以物陪償。均平也。貧乏直與者此約
T1805_.40.0302b26: 十方現前物。和僧得與。如賞知事瞻待法師
T1805_.40.0302b27: 之例。四方常住必無開理。九中初引縁。衣
T1805_.40.0302b28: 法即衣犍度。準下義決。則知彼此倶開。有
T1805_.40.0302b29: 人制罪理應得吉。十中僧祇有三。初略示結
T1805_.40.0302c01: 犯。四藥下二明八物相貿。彼云。若以時物
T1805_.40.0302c02: 此即能貿
下皆所貿
買時物夜分物七日物終身物上即
四藥
T1805_.40.0302c03: 身物三衣六物即
鈔隨輕物
重物木床
褥等
不淨物金銀等鈔闕此句。
恐是寫脱。或是所
T1805_.40.0302c04: 貿落前戒。
故此略之
淨不淨物即似寶等隨一
爲頭互易準上
肆下三明比丘
T1805_.40.0302c05: 自貿法。復有五種。初明須淨語。即開中制法
T1805_.40.0302c06: 齎持也。搖即是動。若估下二明斟量。事雖似
T1805_.40.0302c07: 減據實無過。此約市價常定。或是可斟酌者
T1805_.40.0302c08: 爲言。然心事難明。理如五分寧使彼得我利。
T1805_.40.0302c09: 多與爲善。若前下三明抄市。初明入市易物。
T1805_.40.0302c10: 下明僧中唱買。從少増多名爲抄上。二師不
T1805_.40.0302c11: 得奉尊上故。若營下四明淨不淨語。初明結
T1805_.40.0302c12: 犯。上是爲衆故。越下明自爲故提。次出二
T1805_.40.0302c13: 種語相可知。分別是心業。索即口業。若市下
T1805_.40.0302c14: 五明嫌訶。然須據實。實好言惡即名下價亦
T1805_.40.0302c15: 兼誑妄。此好等者示嫌説相。五百問中。此約
T1805_.40.0302c16: 比丘賣物索價。過五得物成盜。不妨自賣有
T1805_.40.0302c17: 本提罪。僧祇中。初是時藥易七日。下明以食
T1805_.40.0302c18: 雇作。非貿物故止犯越罪。前後無罪者非對
T1805_.40.0302c19: 貿故。多論初句指戒。或下正明。初明有因
T1805_.40.0302c20: 無果。下明無因有果。言下釋前施僧文。以物
T1805_.40.0302c21: 體穢不開僧受。故約捨懺通之。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2c22: 明本衆不犯。言不應高下者準知。高下亦應
T1805_.40.0302c23: 犯吉。不得下次明對俗遣人不犯。若悔聽還
T1805_.40.0302c24: 謂不當己意。律作應還。應準十誦七日已内。
T1805_.40.0302c25: 若下三明輕物不犯。戒疏約外用者。前引諸
T1805_.40.0302c26: 文四藥皆犯。據内資也。上三引文。準下約義
T1805_.40.0302c27: 明不犯。上衣法者即雙開中。文言據有者意
T1805_.40.0302c28: 顯無人即在開限。十誦中初明比丘淨語自
T1805_.40.0302c29: 貿。以不得故方覓淨人。以爾所下教人淨語
T1805_.40.0303a01: 也。上明開買。此下明開賣
T1805_.40.0303a02: 二十一佛在舍衞。六群畜
鉢多故招譏。因制
犯縁中。第三如法者體
T1805_.40.0303a03: 色量三皆須應教。油字去呼。璭古鈍反。等取
T1805_.40.0303a04: 白鉢並是非法。準多論畜但犯吉。第四引善
T1805_.40.0303a05: 見。若未還直。不成受犯者猶屬他。故若度價
T1805_.40.0303a06: 己他邊亦犯。即己物故。指略中。即前八門轉
T1805_.40.0303a07: 降。相染等義同故不出。廣在疏中
T1805_.40.0303a08: 二十二佛在舍衞。跋難陀鉢破。
求衆多畜招譏。故制
列縁中。五綴者律
T1805_.40.0303a09: 云。相去兩指間一綴中人一指面一寸。即取痕脈長
二寸許即爲一綴。五綴共一尺
T1805_.40.0303a10: 綴者即以鉛錫等補。今時鉢損未必待綴。
T1805_.40.0303a11: 但約破脈滿尺即開他求。不漏吉者縁不具
T1805_.40.0303a12: 故。事下指疏。彼文廣明捨法。鈔本行事。時既
T1805_.40.0303a13: 不行不復多引。但知一鉢趣養餘生。勿事多
T1805_.40.0303a14: 求則符聖教矣。不犯八縁。五綴漏者此開吉
T1805_.40.0303a15: 罪。自有買者注戒作若自有價買畜者。文相
T1805_.40.0303a16: 方顯。謂不從他乞也
T1805_.40.0303a17: 二十三佛在舍衞。難陀縫衣乞線。多
持線使織自作繀招譏。因制
制意中。捨惡
T1805_.40.0303a18: 法者馳求渉俗長貪壞行故。止謗者如戒縁
T1805_.40.0303a19: 説。犯縁第三反知。雇人不犯正罪。與下五分
T1805_.40.0303a20: 不同。釋中初縁。十誦無衣乞縷。情謟故吉。隨
T1805_.40.0303a21: 缺直乞如下所開。五分雇人酌情結墮。準縁
T1805_.40.0303a22: 不具。今宗應吉。釋第二中。上明開親。疏云。
T1805_.40.0303a23: 以離損謗之縁故。義準四句。初二倶是親不犯
如上
T1805_.40.0303a24: 二二倶非親。三與線者親。織師非親二句
並墮
四與
T1805_.40.0303a25: 線非親。織師是親如下
結吉
與下明輕犯。看織下
T1805_.40.0303a26: 準律合有自織繀蘇内反。謂著絲於車也。不
T1805_.40.0303a27: 犯中。開自織者疏云。但爲小細過非深。故
T1805_.40.0303a28: 至於妨道非不是損
T1805_.40.0303a29: 二十四佛在舍衞。居士出線與跋難陀。作衣乃往彼
家。擇取好線與織師織。又許與價。因譏而制
T1805_.40.0303b01: 列縁中。第四正是業本。許直者戒本云乃至
T1805_.40.0303b02: 一食直。四分下別釋第六。此結方便。多論
T1805_.40.0303b03: 云。前戒憑勢遣織作成即犯。此戒自求領受
T1805_.40.0303b04: 便結。疏問。此戒損縷。與前一二居士何異。
T1805_.40.0303b05: 答。前面對縷主。此屏勸織師。故兩制也。不犯
T1805_.40.0303b06: 中。親里及出家人皆約縷主。若勸織師豈無
T1805_.40.0303b07: 小過思之
T1805_.40.0303b08: 二十五佛在舍衞。跋離陀欲與難陀弟子共
行。先與衣後不隨彼意即奪衣。因制
縁中初
T1805_.40.0303b09: 縁簡下位。準疏云。奪但犯吉。三中總有四句。
T1805_.40.0303b10: 初句此戒正縁。四下二句歸前盜攝。若下一
T1805_.40.0303b11: 句縁闕故輕。第五準律奪而藏者犯。奪未藏
T1805_.40.0303b12: 者吉。謂對面奪。若非對奪離處即犯。不犯有
T1805_.40.0303b13: 八。初開善取。餘七並以若字分之。彼知悔者
T1805_.40.0303b14: 謂自知即還。不待他索。命梵者因與致難。奪
T1805_.40.0303b15: 取則免。一下總結。傳文訛脱古今疑之。準注
T1805_.40.0303b16: 戒云一切奪取不藏擧者皆不犯。以律面奪
T1805_.40.0303b17: 藏擧方結。今明不犯。意顯諸縁並是可奪不
T1805_.40.0303b18: 必須藏。即以此語通結上縁。故云一切。或
T1805_.40.0303b19: 可無縁面奪不藏但吉。不結正罪故入不犯。
T1805_.40.0303b20: 則足前八爲九開也
T1805_.40.0303b21: 二十六佛在羅閲祇。先開服七日藥。
畢陵伽徒衆大畜流漫。故制
指廣中。立義
T1805_.40.0303b22: 即義門。簡辨加法可否之相。四藥篇及戒疏
T1805_.40.0303b23: 文義最廣。今釋此戒略。示名體使知犯相。言
T1805_.40.0303b24: 七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齊從日限爲名。其
T1805_.40.0303b25: 藥體者本宗五藥。謂酥・油・生酥・蜜・石蜜。僧
T1805_.40.0303b26: 祇開脂。並七日體是今犯相。犯縁第一。以手
T1805_.40.0303b27: 法過中即失非延久故。次縁由先手受口法
T1805_.40.0303b28: 方成故兼二受。四中藥取治病勢分爲期限。
T1805_.40.0303b29: 外無功故至七日。應説淨畜。故違不説八日
T1805_.40.0303c01: 結犯。五無縁者律中遣與人失壞。作非藥親
T1805_.40.0303c02: 厚意忘去等縁皆無犯。不犯中。初過七日者
T1805_.40.0303c03: 即初日受藥至八日也。具兼諸過。僧不合食
T1805_.40.0303c04: 故與園人。第七日者即二日受者既無宿觸。
T1805_.40.0303c05: 口法尚存。故聽僧食。三未滿者即三日受始
T1805_.40.0303c06: 得六日。限法不過理合説淨。但隨染犯無更
T1805_.40.0303c07: 服義。止得外用。初是能染下二所染。故分三
T1805_.40.0303c08: 別。據此犯懺捨藥之法而入開通者。以捨用
T1805_.40.0303c09: 乖法皆有吉羅。此開小罪故入不犯。戸嚮即
T1805_.40.0303c10: 門臼
T1805_.40.0303c11: 二十七佛在舍衞。毘舍佉母施浴衣。
爲佛所賛。六群常求。故制
名中求用有
T1805_.40.0303c12: 限。二並預前倶名過也。犯縁中。犯相既異故
T1805_.40.0303c13: 須各列。過用中。第二時中者準此。若犯過前
T1805_.40.0303c14: 求則不犯過前用多論止
犯吉羅
三中或但受畜或同
T1805_.40.0303c15: 衆受。如下注顯。廣辨中初科。初示衣體。彼下
T1805_.40.0303c16: 明兩限。十種衣如二衣中。受用中。僧祇文
T1805_.40.0303c17: 列六制。一不得當三衣者。本非法衣故急縁
應得
T1805_.40.0303c18: 淨施者復非長故上二並約時内如下
五分。過時須受説
不入河者
T1805_.40.0303c19: 恐易壞故下云垢
液亦開
小雨不用者不成浴故。不裸
T1805_.40.0303c20: 身著者恐汚觸故。舍勒梵語舊記云。短裙之
T1805_.40.0303c21: 類。鼻柰耶云。泥洹僧也。餘故衣如襯内圍巾
T1805_.40.0303c22: 之類。不著作事者非本開故。聽作障者無所
T1805_.40.0303c23: 損故。衣相中。指古云傀儡子者木戲人也。今
T1805_.40.0303c24: 下顯非。引文中。僧祇披浴彌彰上義。液謂
T1805_.40.0303c25: 津膩。多論中。初明求作。彼云。從三月半至三
T1805_.40.0303c26: 月盡應作。若得成衣四月一日應畜畜即
用也
若不
T1805_.40.0303c27: 成衣乃至四月半聽求聽作。故云乃至亦爾
T1805_.40.0303c28: 等。又云。設三月十六日得。一二日即成者亦
T1805_.40.0303c29: 得畜用。約準今宗。正犯後戒部計之異。不可
T1805_.40.0304a01: 和會須知。求通一月用限半月。不可濫也。次
T1805_.40.0304a02: 明畜法。初明本開。長下明衣量。四分長六搩
T1805_.40.0304a03: 手則同彼論。廣二磔手半則廣五尺。以夏下
T1805_.40.0304a04: 明開意。既爲護衣故得覆雨。不唯著浴也。此
T1805_.40.0304a05: 浴下釋妨。恐謂浴衣那將覆雨。故此釋之。若
T1805_.40.0304a06: 據今戒名雨浴衣謂著雨中浴。是則戒本名
T1805_.40.0304a07: 兼用局。多論名局用通也。僧祇不通餘用。與
T1805_.40.0304a08: 論小異。若著下以不用正衣方便免過也。捨
T1805_.40.0304a09: 法中。前引二律明制捨。下引僧祇出捨法。文
T1805_.40.0304a10: 無受法。故注準之。但改受字爲異。不得十六
T1805_.40.0304a11: 者以入冬分故。不犯有四。初開限滿。不捨吉。
T1805_.40.0304a12: 二著浴者此約無犯明不犯。浣擧二縁開不
T1805_.40.0304a13: 用吉
T1805_.40.0304a14: 二十八佛在毘蘭若。聽受夏衣。六群多受。後於
舍衞安居中大臣爲安居施。因開而制
戒名
T1805_.40.0304a15: 中施主本爲安居。故施忽有急縁不及夏竟。
T1805_.40.0304a16: 預先持施。佛開安居未竟十日内受。故有二
T1805_.40.0304a17: 過。如縁所解注文簡濫。疏云。不同雨衣一事
T1805_.40.0304a18: 生二。以受用雖異同是雨衣。此戒過前犯由
T1805_.40.0304a19: 受施。過後罪據畜長。故云不同也。列縁有
T1805_.40.0304a20: 二。過前中初縁引律釋急施開意。三中自恣
T1805_.40.0304a21: 十日在。即七月初六已後得受。爾前輒受名
T1805_.40.0304a22: 過前。四無縁者律不犯中。若奪衣失衣過前
T1805_.40.0304a23: 取無犯。過後中第三縁者準知前後無互犯
T1805_.40.0304a24: 也。四中律云。若寄衣比丘遠行水陸道斷過
T1805_.40.0304a25: 後不犯。第五若七月六日。受至八月十五即
T1805_.40.0304a26: 説不説十六日犯若受徳衣至十二月
十五説淨下増準説
初七受者
T1805_.40.0304a27: 前減一日後増一日八月十六説淨
不説十七犯
如是乃至十
T1805_.40.0304a28: 五日受。前減九日後増九日八月二十四説
淨不説明日犯
是名
T1805_.40.0304a29: 次第潧也。次科指廣。今且撮示時非時相。
T1805_.40.0304b01: 夏竟一月五月名時。餘則非時。初明本是時
T1805_.40.0304b02: 衣非時而受。故於時外更開十日即急
施也
時中受
T1805_.40.0304b03: 衣。本非急施故不外開十六已去
所得夏衣
二非時受衣。
T1805_.40.0304b04: 跨入時中十日須説夏未竟得非時衣
入時中。限滿須説
三時内得
T1805_.40.0304b05: 衣。非安居施。衣利寛故亦同一月五月開之。
T1805_.40.0304b06: 四明絺那五月可攝一月。同是時故。五一月
T1805_.40.0304b07: 中不攝十日。時非時異故略知如此
T1805_.40.0304b08: 二十九佛在舍衞。蘭若比丘爲賊打奪什物。
佛令留寄村舍。六群寄衣遊行。因制
名中有
T1805_.40.0304b09: 難簡非安靜。蘭若標異前戒。此謂空野比丘
T1805_.40.0304b10: 慮賊奪衣。佛開寄於村聚身在蘭若。無慮奪
T1805_.40.0304b11: 失故也。縁中第二律云。八月半後。五無縁者
T1805_.40.0304b12: 即奪失等想。水陸命梵等礙會衣不及。大同
T1805_.40.0304b13: 前戒。釋第三中。十誦明疑怖。皆謂擧輕以
T1805_.40.0304b14: 況重也。四中可疑家者。即盜竊者注顯可見。
T1805_.40.0304b15: 一中五分初明開制。以下顯制意。次明兩縁。
T1805_.40.0304b16: 引諸部中。僧祇開夏不同四分。五分後安居
T1805_.40.0304b17: 竟則同今宗。十日一看開中制也。善見僧坊
T1805_.40.0304b18: 不須非蘭若。故無者得寄正開縁故六夜。一
T1805_.40.0304b19: 看異上五分。上來下總結。初示怖縁無限。三
T1805_.40.0304b20: 部所同。必下明別開六夜如後所引。斥古中
T1805_.40.0304b21: 初示開縁。即前注引初是本開。不作日限同
T1805_.40.0304b22: 上諸部。後下即是重開聽至六夜。同後諸文。
T1805_.40.0304b23: 聚落比丘即是六群。不顯縁相者雖開六夜
T1805_.40.0304b24: 不言僧塔等縁。古師妄執者疏云。古來諸師
T1805_.40.0304b25: 尋文不了謂是恐怖故開六夜。今約戒本文
T1805_.40.0304b26: 相自分。前是難縁戒本從初至置村
舍内。是恐怖縁
後是別縁
T1805_.40.0304b27: 縁事
六夜縁
問。今恐怖處若無日限與上列縁如何
T1805_.40.0304b28: 通會。答。今明蘭若賊怖亦止六夜。若爾何以
T1805_.40.0304b29: 鈔云蘭若賊劫不制日限。答。此是本開後因
T1805_.40.0304c01: 起過兩縁同制。若爾與古師何別。答。古師不
T1805_.40.0304c02: 明戒本雙列二縁。故斥之耳準知戒本前牃兩縁。
乃至下準結兩犯
T1805_.40.0304c03: 準決中初標示。五下引文。五分初指怖縁。更
T1805_.40.0304c04: 下示別縁。即三寶二師及他事者謂道俗命
T1805_.40.0304c05: 召等。疏引僧祇。因往斷事亦開六宿。了論
T1805_.40.0304c06: 聽法故開。言七日還取者謂持還蘭若。或止
T1805_.40.0304c07: 村中以一宿間之。問。前聚落比丘起過。故開
T1805_.40.0304c08: 爲開聚落不。答。縁因聚落。開唯蘭若。了論明
T1805_.40.0304c09: 證豈復疑乎。不犯中初示日限。若下明來會
T1805_.40.0304c10: 有四。初約容緩。二有染情兩礙。注示染礙。
T1805_.40.0304c11: 準前兼之。三謂奔赴纔及勢分。必約界無三
T1805_.40.0304c12: 礙。四即隔礙。餘失受失衣有罪無罪並同前
T1805_.40.0304c13: 釋故總指之。問。此與前戒幾別。答。一聚蘭二
T1805_.40.0304c14: 處。二有疑無疑。三一宿六夜。四前因病縁此
T1805_.40.0304c15: 唯賊難。五前通三時此除夏分。六前開羯
T1805_.40.0304c16: 磨此但直離。如是簡之
T1805_.40.0304c17: 三十佛在舍衞。居士飯僧施衣。跋難陀聞
語言。施僧者多今可施我擧過。因制
戒名疏云。
T1805_.40.0304c18: 許僧物者次己有濫。迴容稱心喜爲故制。佛
T1805_.40.0304c19: 法之物無濫。義稀難迴制輕。釋初縁。三種
T1805_.40.0304c20: 文注頗詳。前二當戒重輕分異。第三盜攝。上
T1805_.40.0304c21: 句牒示。下二句顯相。釋第三初文。僧祇五
T1805_.40.0304c22: 種對答學者宜依。豈唯離罪。頗彰大度。凡
T1805_.40.0304c23: 愚覩施誰不動懷。不知教制多迴入己。貪婪
T1805_.40.0304c24: 鄙吝不異下流。惡業積深終歸異趣。覿此聖
T1805_.40.0304c25: 訓豈不介懷。文中得受無罪者非曲迴也。次
T1805_.40.0304c26: 科文列五相。皆非人己故。罪階降所許。雖別
T1805_.40.0304c27: 但是泛指施心未決如注所顯。隨前犯者文
T1805_.40.0304c28: 見下科。僧祇迴畜物。非人準同。必迴決施
T1805_.40.0304c29: 隨境成盜。三中初迴僧物。作吉悔者由非入
T1805_.40.0305a01: 己故不成墮。又即還僧復非成重。乃下迴別
T1805_.40.0305a02: 人物。準下蓋決。越次即同迴別。不犯三相。
T1805_.40.0305a03: 上二約心好惡約物。律中更有許少勸多謂許
僧少
T1805_.40.0305a04: 物勸令
増多也
許少人勸多人。若戲言若錯説等故。云
T1805_.40.0305a05: 一切也
T1805_.40.0305a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
T1805_.40.0305a07:
T1805_.40.0305a08:
T1805_.40.0305a09:
T1805_.40.0305a1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
T1805_.40.0305a11: 單提中九十三十同一提篇。但因財事有無
T1805_.40.0305a12: 故使類分前後。欲使結犯易明懺法無濫故
T1805_.40.0305a13:
T1805_.40.0305a14: 初戒佛在釋翅壞國。象力比丘與外道論議。
不如便反前語。至僧中問復反前語。因制
戒名中
T1805_.40.0305a15: 注戒標云故妄語戒。疏釋云。言非稱實爲妄。
T1805_.40.0305a16: 彰在於口爲語。非心不犯名故。今云小者對
T1805_.40.0305a17: 大爲言。但離初篇所列聖法已外一切皆歸
T1805_.40.0305a18: 此攝。大局小通。尋之可解。敍意中。初敍數犯
T1805_.40.0305a19: 以興歎。加以下二明心境以勸修。初中上句
T1805_.40.0305a20: 牒示。喜字去呼好也。良下釋所以。六識搆造
T1805_.40.0305a21: 爲能熏。藏識含受即所熏。識中之種故名識
T1805_.40.0305a22: 種。上二句明惑重。故下二句明起業。塵境
T1805_.40.0305a23: 即下引見聞等。虚搆事無稽實即是妄語。不
T1805_.40.0305a24: 下二句明迷苦。上句謂不念生死。下句明悠
T1805_.40.0305a25: 悠度世。以下三句傷歎。上句躡上虚度。下句
T1805_.40.0305a26: 示後苦報。安生猶言居世也。然沙門居世修
T1805_.40.0305a27: 道爲急。縱妄守愚自以爲要臨終神昧任業
T1805_.40.0305a28: 牽生。故云當死等。當將也。排遣也。對治智勝
T1805_.40.0305a29: 業則可排。對治有二。一者事行抑制則能伏
T1805_.40.0305b01: 業。二者理觀明照則能滅業。以人之將死善
T1805_.40.0305b02: 惡相現惡強善弱。神隨業往。況無少善。豈能
T1805_.40.0305b03: 排之。次勸修中即明教急。上二句標定。下二
T1805_.40.0305b04: 句配釋。但使等者釋上次句。不論等者釋上
T1805_.40.0305b05: 初句。律云。若不見・不聞・不觸・不知。是中見
T1805_.40.0305b06: 想・聞想・觸想・知想・彼便言我不見・不聞・不
T1805_.40.0305b07: 觸・不知知而妄語者波逸提。若論妄語境虚
T1805_.40.0305b08: 成犯於義易知。今此境實違想亦犯。教唯約
T1805_.40.0305b09: 心。制急可見。虚實倶犯故言一切。犯縁中。三
T1805_.40.0305b10: 是妄業四即故爲。釋中初科。多論四句。初句
T1805_.40.0305b11: 具列餘句例作。應云二是妄語是兩舌非惡
T1805_.40.0305b12: 傳他此語向彼説以不實故是妄語。作
分離心故是兩舌。軟語説故非惡口
三是妄語非
T1805_.40.0305b13: 兩舌是惡口不實麁言不
作分離心是
四是妄語是兩舌是惡
T1805_.40.0305b14: 此上
可知
初句單配唯局此戒。中二雙犯則渉兩
T1805_.40.0305b15: 戒。第四倶犯則通三戒。言有無者妄語四句
T1805_.40.0305b16: 齋有。兩舌惡口初句都無。中二各一。第四
T1805_.40.0305b17: 方具彼論作句。在兩舌戒以兩舌爲頭。餘二
T1805_.40.0305b18: 指略。今鈔準彼就妄語列之。則知三戒皆具
T1805_.40.0305b19: 四句。但以本戒爲頭。歴之可解。成論中口
T1805_.40.0305b20: 有四業。上文但明三種離合。故引釋之。言綺
T1805_.40.0305b21: 語者古徳釋云。如世錦綺交錯成文。或云綺
T1805_.40.0305b22: 側語。言乖道理故名綺側亦名無義語。問。若
T1805_.40.0305b23: 不相離如妄語時應結二罪。答。言不離者非
T1805_.40.0305b24: 謂同犯。但餘三語邪曲非義即同綺攝。是則
T1805_.40.0305b25: 綺語名通相別。若論別犯戒疏云。戲掉
T1805_.40.0305b26: 心過非乖越通皆小罪。若僧作法方得提罪。
T1805_.40.0305b27: 如後口綺是也。善生中。此即化教十業離合。
T1805_.40.0305b28: 初明自作教人同時成業。極至於八。不得十
T1805_.40.0305b29: 者以三心業起不同時。下約邪見癡心顯相。
T1805_.40.0305c01: 且云貪瞋不得一時。若擧貪業則無瞋癡。瞋
T1805_.40.0305c02: 亦例爾。其下示相。七支之外兼一心業故得
T1805_.40.0305c03: 成八。又三心業必無教他。身口七支六可遣
T1805_.40.0305c04: 使。淫必自造所以文中二事必約自爲。若
T1805_.40.0305c05: 據毘尼教淫犯蘭。此約根本故非所論。言
T1805_.40.0305c06: 毒者化教十善禁邪許正。無業道者謂撥
T1805_.40.0305c07: 無邪見即是癡業。但癡通難顯。故擧別相耳。
T1805_.40.0305c08: 示犯中初科。前引二律。法師比丘者四分象
T1805_.40.0305c09: 力。五分沙蘭戒。疏云。因論善法便行誑妄以
T1805_.40.0305c10: 爲因起。況餘雜事而得成信。僧中下五分説。
T1805_.40.0305c11: 慈地謗沓婆。佛語云。若於堅信比丘前妄語
T1805_.40.0305c12: 重殺傷無量衆生内凡已去
名堅信
於一堅法比丘前妄
T1805_.40.0305c13: 語罪過堅信百倍初果已去
名堅法
於僧前妄語罪過百
T1805_.40.0305c14: 羅漢四人已上
凡聖僧也
通引此文者。以世講師或臨衆
T1805_.40.0305c15: 説法。或有所言論率多虚誑故持誡之。百
T1805_.40.0305c16: 羅漢者且擧多聖以況少凡。罪猶過之。勉勵
T1805_.40.0305c17: 深矣。言罪重者此約業道。非制罪也。次引
T1805_.40.0305c18: 多論。彼云。若説法義論若傳人語則顯所説
T1805_.40.0305c19: 所論從他傳者。自稱論作自攝。謂攝取他説
T1805_.40.0305c20: 以爲己是。寄附也。有本者或覽他文。或從口
T1805_.40.0305c21: 授必推所得以示於人。古今學者孰逃此過。
T1805_.40.0305c22: 聖教明約豈不内盾。不下文出智論。彼偈
T1805_.40.0305c23: 云。夫士之生斧在口中。所以斬身由其惡言
T1805_.40.0305c24: 此偈喩顯
下偈對合
應訶而讃。應讃而訶。口集諸惡終
T1805_.40.0305c25: 不見樂上三句合斧在口中。下一句合斬身。
此喩非理言論妄業即成先自損故
引文中
T1805_.40.0305c26: 四分爲三。初列根塵。見聞知是根。觸即是塵。
T1805_.40.0305c27: 觸中含三。律云。觸者鼻識舌識身識也。是則
T1805_.40.0305c28: 根塵互擧六種備矣。言違想者即見言不見。
T1805_.40.0305c29: 乃至知言不知。律中更列不見言見乃至不
T1805_.40.0306a01: 知言知。合成八境別開則
有十二
文略後四故云乃至。
T1805_.40.0306a02: 所見異者行心中見諸惡像。言見好相。故云
T1805_.40.0306a03: 異也。所忍異者忍苦言樂也。或同作羯磨不
T1805_.40.0306a04: 忍言忍也。所想異者怨想言親。律更有三。今
T1805_.40.0306a05: 引續之。所欲異者欲求財色言樂正法。所觸
T1805_.40.0306a06: 異者得冷云熱也。所心異者縁此説彼也並依
疏解
T1805_.40.0306a07: 問。上皆違想何以分之。答。疏自判云。前是於
T1805_.40.0306a08: 六塵中行妄之相。所見異等即行心思度違
T1805_.40.0306a09: 反而説。約意地也。又下次明三時。律列四句。
T1805_.40.0306a10: 初云本作是念我當妄語
妄語時自知是妄
T1805_.40.0306a11: 正作
妄語已知是妄語
第二前中二時知
T1805_.40.0306a12:
後時不憶。第三本不作是念。前時無心。中
T1805_.40.0306a13: 後時知。第四前後無心。正作時知。律據中
T1805_.40.0306a14: 時有心四並提罪。鈔約義斷前後得吉以律中
本作是
T1805_.40.0306a15: 念正妄語時不憶得吉。
故初中不憶後憶亦吉
四句中具缺不定。文中且
T1805_.40.0306a16: 據具者言之。問。前心吉者與遠方便何異。答。
T1805_.40.0306a17: 同異不定。或復前起不關方便。若準戒疏則
T1805_.40.0306a18: 名前後方便。然方便言通。義須揀辨。不可濫
T1805_.40.0306a19: 也。若僧下三明默妄。有犯不悔。在衆表淨。但
T1805_.40.0306a20: 不口言故罪降等。善生中有二。初出妄語之
T1805_.40.0306a21: 相有三毀。並以若字分之。有疑無疑者如律
T1805_.40.0306a22: 云。於見聞觸知中生疑。便言。無疑我見聞
T1805_.40.0306a23: 等。於不見聞生疑亦爾。又於見聞中無疑。便
T1805_.40.0306a24: 言有疑云我見聞等。或言不見聞等皆墮。二
T1805_.40.0306a25: 見聞等即是根塵大同前律。覺即是觸由觸
T1805_.40.0306a26: 而覺故。三問不問即指所誑。下釋中並約前
T1805_.40.0306a27: 人是也。異本音者轉其言相意令不解。若言
T1805_.40.0306a28: 下次釋犯不犯相先釋見聞。不大等者本實
T1805_.40.0306a29: 曾見而云彷彿也。破相即破執著我見而言
T1805_.40.0306b01: 無見等。如經論中破根境之例。無覆藏者如
T1805_.40.0306b02: 行懺法發露悔過。云不見不聞不覺不知等。
T1805_.40.0306b03: 此雖相同妄語而非誑他。故無犯也。次釋異
T1805_.40.0306b04: 音。初二句通標。若顛倒下別列三相。顛倒謂
T1805_.40.0306b05: 前後倒亂。如世反語。大聲不了言雖不倒混
T1805_.40.0306b06: 然莫辨。所説不解者謂胡漢異音。楚夏別語
T1805_.40.0306b07: 隱竊語等。但令使彼不解皆此所收。問。列縁
T1805_.40.0306b08: 據解。異音不解而云犯者。答。雖非正解不妨
T1805_.40.0306b09: 聞於不正之言。又縁中言解止取聞知。故十
T1805_.40.0306b10: 誦兩舌戒云。解已更説波逸提。多論釋云。解
T1805_.40.0306b11: 應言聞此可例證。僧祇中。虚則妄語實則教。
T1805_.40.0306b12: 殺兩皆不得。看指甲者彼正作指押。
T1805_.40.0306b13: 云胡音。與不見同。古記云。非謂答云不見。但
T1805_.40.0306b14: 方便引接令彼看不見。故注云方便等。然彼
T1805_.40.0306b15: 正作應云。明是答詞。若準注意義又非便。以
T1805_.40.0306b16: 在胡正爲妄語。在漢復是異音。二皆不可。指
T1805_.40.0306b17: 歸云指甲。乃是脚迹。令彼自看獸迹。則免
T1805_.40.0306b18: 上過。又斥僧祇注文。是後人妄加未詳孰是。
T1805_.40.0306b19: 疑故並存。十誦三種語他。初是虚誑。正犯此
T1805_.40.0306b20: 戒。次兼妄惱。則犯二戒。後即稱實。止犯後
T1805_.40.0306b21: 戒。即下六十三疑惱戒也。不犯中。指注戒者
T1805_.40.0306b22: 彼云。不見言不見。乃至知言知等。今云稱
T1805_.40.0306b23: 想。在言雖略無不攝矣
T1805_.40.0306b24: 第二佛在舍衞。六群毀
罵斷事人。因制
戒名有云惡口。然據律中
T1805_.40.0306b25: 亦通善法。今云罵者但是辱他。通收善惡。引
T1805_.40.0306b26: 勸中。智論彼九十二云。一切菩薩道皆淨此
T1805_.40.0306b27: 三業。初淨身口意後爲淨佛土。自身若淨亦
T1805_.40.0306b28: 淨他人。何以故。非但一人生國中皆共作因
T1805_.40.0306b29: 同處受生共業所感。此明菩薩欲取淨
土必須化他令淨三業。乃可同感故也
今引下二
T1805_.40.0306c01: 句。以謂一人受生所依報土悉是多人共業
T1805_.40.0306c02: 所感。今止取意不必泥文。謂下是論自釋。内
T1805_.40.0306c03: 法是業即善不善。外法是報即所依器界。報
T1805_.40.0306c04: 由業感故云與也。如惡下先示三惡因縁以
T1805_.40.0306c05: 配三報。且據口意略不明身。因果相對。尋文
T1805_.40.0306c06: 可了。不作下次明三善。反上三報。故云平
T1805_.40.0306c07: 正也。下擧彌勒爲證。彼佛當來人壽八萬歳
T1805_.40.0306c08: 時出世。引此文者意彰惡口過重感報不淨。
T1805_.40.0306c09: 令自勉也。次本律中。彼云。善語者善樂因
果故
T1805_.40.0306c10: 語者自熱惱苦因
果故
乃下擧況束彼廣文。故云乃
T1805_.40.0306c11: 至。彼具云。刹尸羅國婆羅門有牛。與一長者
T1805_.40.0306c12: 牛鬥力。共駕百車賭金千兩。婆羅門於衆前
T1805_.40.0306c13: 作毀呰
云。一角可牽。時牛慚愧不肯出力。
T1805_.40.0306c14: 遂即輸金。乃至牛語婆羅門言。汝於衆前毀
T1805_.40.0306c15: 呰故爾。又令主倍賭二千兩。當於衆前讃言端
T1805_.40.0306c16: 正好角。主依牛語乃得勝彼多論云。劫初未有三
惡道。衆生盡從人天
T1805_.40.0306c17: 中墮以宿習近。是
以能語具如疏引
縁中二引伽論證須自語。傳爲
T1805_.40.0306c18: 並輕。故言皆吉。釋中初科六。諍本者不出三
T1805_.40.0306c19: 毒。上二是瞋。次一即貪。下三並癡。一切諍起
T1805_.40.0306c20: 不越此六。故云本也。能治此六則無諍矣。罵
T1805_.40.0306c21: 相中本律分二。初明惡法又二。先出語相。種
T1805_.40.0306c22: 類者六品是種。隨一品下多相爲類。一卑姓
T1805_.40.0306c23: 家生者。即旃陀羅。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等。
T1805_.40.0306c24: 二行業者。即屠獵漁捕作賊守城等。三伎術
T1805_.40.0306c25: 卑者。鍛丁貫
作木作瓦陶
&MT03315;
作皮革作等。四
T1805_.40.0306c26: 犯過者。作七聚罪也。注中若據餘五依實亦
T1805_.40.0306c27: 同。恐謂實犯呵毀無過。故特注之。問。不實
T1805_.40.0306c28: 成謗爲犯何戒。答。前謗戒中引僧祇云。對所
T1805_.40.0306c29: 謗人前罵謗語語僧殘。不言罵罪。今此注云
T1805_.40.0307a01: 依實亦犯。反知虚亦成罵。今準前文謗妄離
T1805_.40.0307a02: 合。若元誣謗意兼毀辱理應合結。若單爲謗
T1805_.40.0307a03: 如上僧祇。若專爲罵但犯此戒。又七聚中。謗
T1805_.40.0307a04: 分三犯罵局一提。如是知之。五多結使者。從
T1805_.40.0307a05: 瞋恚乃至五百結依律引之。
未詳配數
六若盲下且列三
T1805_.40.0307a06: 病。律中更列跛聾唖及餘衆患等。疏云。前三
T1805_.40.0307a07: 明其外相。就姓業爲言。後三明其内報。約
T1805_.40.0307a08: 身心爲語。次有三下正行罵業。即用上六分
T1805_.40.0307a09: 爲三位。初是直説。二即比他。三謂比己。文中
T1805_.40.0307a10: 皆略擧卑姓。第三更兼行業病患。餘以等字
T1805_.40.0307a11: 攝之。乃至二字但略卑姓中多種。非越次也。
T1805_.40.0307a12: 二善法中三皆例上。且出面罵。文略乞食衲
T1805_.40.0307a13: 衣。故云乃至。並謂假其善事意在毀辱。但望
T1805_.40.0307a14: 前惡語情過輕微。故罪分差降耳。引僧祇。上
T1805_.40.0307a15: 法者彼云。汝是栴陀羅。剃髮師瓦師織師皮
T1805_.40.0307a16: 師種姓。此中罵己唯重。罵他三階。親疏別
T1805_.40.0307a17: 故。中罵者彼云。汝是中間種姓吏兵姓
伎兒姓
下者彼
T1805_.40.0307a18: 云。汝是刹帝利婆羅門種姓。作是語欲使彼
T1805_.40.0307a19: 慚者犯準彼律前是下罵此爲上罵。蓋約種姓尊卑。今
鈔回互。乃就惡語深淺。或恐上下二字前後
T1805_.40.0307a20:
中罵己及父母皆蘭。和尚同友並吉。下罵
T1805_.40.0307a21: 一切皆吉。故云並遞減一等。面比外者彼律不
T1805_.40.0307a22: 論面比。應是躡前四分爲言。離前諸相別加
T1805_.40.0307a23: 一種。注中且約種姓出相。餘皆準知。息諍中
T1805_.40.0307a24: 二。初即僧祇。彼明闡陀宿業爲長者奴。曾打
T1805_.40.0307a25: 婆羅門從人。呵之不止。本主得天眼見諍處
T1805_.40.0307a26: 地有金藏。故使其鬥引此以明起諍之由。法
T1805_.40.0307a27: 爾使然莫測其故有云。賤人居
貴地不自安故
次引本律。即房
T1805_.40.0307a28: 戒縁起。世尊聽造私房。曠野城中諸比丘乞
T1805_.40.0307a29: 求煩多。諸居士遙見走避。復有一比丘斫伐
T1805_.40.0307b01: 神樹。神往白告佛。及迦葉入城乞食人皆逃
T1805_.40.0307b02: 避。迦葉審問悵默不樂。後因佛入城迦葉來
T1805_.40.0307b03: 至佛所。白已即出城去。恐諸比丘生瞋恚故。
T1805_.40.0307b04: 世尊集僧制戒。但云樹神來告。又引從龍乞
T1805_.40.0307b05: 珠。從鳥乞翅之縁。故云但擧等。竟不言迦葉
T1805_.40.0307b06: 擧過。引此令効聖蹤遠防相毀。不犯有九。前
T1805_.40.0307b07: 五皆據師友匠成。語雖麁惡内無瞋怒。故在
T1805_.40.0307b08: 開位。如注顯之。疏云。片渉譏嫌即是正墮。然
T1805_.40.0307b09: 瞋心難状。非智莫曉。彌須審悉。不可自欺。初
T1805_.40.0307b10: 言相利即泛爾同學。異下親友。四云教授謂
T1805_.40.0307b11: 直示時事。異上説法説律也。餘四即約掉散
T1805_.40.0307b12: 遺失。注犯吉者以乖儀故。失口謂心知語失。
T1805_.40.0307b13: 異下忘誤。十誦中。説他罪者自既毀破。義無
T1805_.40.0307b14: 益他。擧必成諍故令勤止也
T1805_.40.0307b15: 第三佛在舍衞。六群傳他彼此語。
今衆鬥諍不能除滅。故制
名中兩即所説
T1805_.40.0307b16: 之境。舌乃成言之具。疏云。此本翻譯頗是質
T1805_.40.0307b17: 陋。以雖兩舌不作分意不犯此戒。現翻爲離
T1805_.40.0307b18: 間語其爲得矣。令經論中云離間者。皆唐譯
T1805_.40.0307b19: 耳。犯縁第一律列十衆。道俗各五俗五衆者。
T1805_.40.0307b20: 二衆已外加王臣外道。戒疏云。當類犯提。餘
T1805_.40.0307b21: 九皆吉。犯相中。先引本律釋名。次引僧祇示
T1805_.40.0307b22: 犯。云惡法者即同罵戒。彼有七事。上三事有
T1805_.40.0307b23: 下中上。初種姓有三下謂旃陀羅等。中即兵
吏等。上即刹帝利等
二業
T1805_.40.0307b24: 行三者下即屠兒等。中即賣香肆。
上人上即金銀肆上人等
三相貎三者下即
瞎鋸
T1805_.40.0307b25: 齒。中謂太白太黒。
上謂三十二相
後四則無三品。皆名爲下。四
T1805_.40.0307b26: 病者疥廯顛
狂等
五罪者夷至
吉羅
六罵者作世間淫穢醜
惡語。四分無此
T1805_.40.0307b27: 結使者愚癡暗
鈍等
某甲説汝是句絶。即指上七種
T1805_.40.0307b28: 傳告彼人也。若前三種有下中上。一切皆墮。
T1805_.40.0307b29: 後四無有下中上。亦一切墮。今引後四結文
T1805_.40.0307c01: 通收七種。無論品類。欲離皆犯。故云無有等。
T1805_.40.0307c02: 離不離墮者。離取起心不論前境。後引多論
T1805_.40.0307c03: 彰異。上句明重結。如一説未離再三説。故下
T1805_.40.0307c04: 明縁闕。此戒所犯必兼二處。今但自搆故入
T1805_.40.0307c05: 輕中。準此若但傳言不欲離散理亦非重。一
T1805_.40.0307c06: 切吉者彼論但云突吉羅。而前列多相並是
T1805_.40.0307c07: 輕罪。故加一切統而收之。彼云。説汝是多食
T1805_.40.0307c08: 戲笑欺誑多詐等。傳向比丘者聞則吉羅。不
T1805_.40.0307c09: 聞亦吉。不犯中。上之二種破近習惡人。世有
T1805_.40.0307c10: 濫濁之僧反爲衆首。俗愚無識。妄相親厚。護
T1805_.40.0307c11: 法利他故破無犯。惡伴同之。和尚等者次破
T1805_.40.0307c12: 共謀惡事。無義利者謂欲共議侵壞僧塔。律
T1805_.40.0307c13: 云。數數語方便欲作是也。破下總結。律文更
T1805_.40.0307c14: 列壞僧助壞僧非法非律羯磨等
T1805_.40.0307c15: 第四佛在舍衞。阿那律行寄婬
女舍宿。彼裸身來嬈。故制
縁中第一簡下畜
T1805_.40.0307c16: 女得吉。又須可淫。簡下黄形石小皆吉。釋中
T1805_.40.0307c17: 初科有三。初示女相。有智謂解知好惡。以簡
T1805_.40.0307c18: 幼稚。命根未斷即簡死壞。室下次明室相。初
T1805_.40.0307c19: 相可知。注中上句示相。下二句釋疑。準論即
T1805_.40.0307c20: 下引多見。同一室中有諸小房亦犯是也。第
T1805_.40.0307c21: 二注云長行房。謂相連接者。簷下兩頭即三
T1805_.40.0307c22: 邊有障。顯前敞也。第三注中通覆者。即四
T1805_.40.0307c23: 圍有屋。中開庭心。異下少開纔漏光耳。此
T1805_.40.0307c24: 下三辨犯相又二。前明正犯。初二句通標。或
T1805_.40.0307c25: 下列相。上三句明至室倶互。若亞臥一句示
T1805_.40.0307c26: 業分齊。言亞臥者謂身斜倚。但令著處即同
T1805_.40.0307c27: 臥相。律作敧臥去寄切
不正也
隨下結犯。隨轉犯者
T1805_.40.0307c28: 業深教急故。若與下次明輕罪有三。初明異
T1805_.40.0307c29: 趣。注引好畜染同人類。若人下明異報。並由
T1805_.40.0308a01: 前境非勝故罪輕降。比丘下明異儀。準疏同
T1805_.40.0308a02: 宿。一須僧女倶臥。二須局在夜分。若互坐
T1805_.40.0308a03: 臥。及晝日倶臥並犯屏坐。今此僧臥。女立
T1805_.40.0308a04: 故但犯吉。坐則犯提。如注所顯。即指後戒。引
T1805_.40.0308a05: 誡中。十誦初示制急。羅漢聖人雖無故犯。欲
T1805_.40.0308a06: 顯過重極誡凡夫。故同一制。如下喩顯女情。
T1805_.40.0308a07: 意令遠離。此律即那律縁起。餘下正責。拒抗
T1805_.40.0308a08: 謂特違聖制。引文中。多見二論初明室相有
T1805_.40.0308a09: 二。即都堂及共戸也。注釋共戸。部即是州。舊
T1805_.40.0308a10: 云。彼間作屋。上不起楝平以土覆。中間開溝
T1805_.40.0308a11: 洩水。或十間五間不隔同一門也。次釋覆壁。
T1805_.40.0308a12: 壁即是障並擧極小。已上可知。若下示室量。
T1805_.40.0308a13: 文出極廣。已下可準。所對下次簡女境。行坐
T1805_.40.0308a14: 乘船皆同此辨。故云乃至。十誦中初引文。必
T1805_.40.0308a15: 下義決。即準下五分有伴之文。有明謂秉燭
T1805_.40.0308a16: 也。僧祇三開。初開別戸。即同別室。若佛下次
T1805_.40.0308a17: 開遇縁。施障隔斷。事同異處。注示施障。須成
T1805_.40.0308a18: 兩室。各不相通方免斯過。一頭著内壁。一頭
T1805_.40.0308a19: 出門簷。故云相當。當猶抵也。末句遮濫。若無
T1805_.40.0308a20: 下三明互相臥起。方便離過。言無福者令僧
T1805_.40.0308a21: 犯戒。故注中以互坐臥合犯屏坐。故準五分
T1805_.40.0308a22: 有伴通之。多論初明多犯。趣擧十墮餘則例
T1805_.40.0308a23: 知。若下次明深防。雖非同室亦制小罪。五分
T1805_.40.0308a24: 異隔必是都堂同戸之處。準此有伴亦不許
T1805_.40.0308a25: 臥。不犯中三。初迷忘不犯。若下非室不犯。
T1805_.40.0308a26: 三位九別。初三句覆遍障缺。次三句障周覆
T1805_.40.0308a27: 欽。後三覆障倶缺。言此室者總前九種。開
T1805_.40.0308a28: 行坐者據成室相有伴方開。此諸非室無伴
T1805_.40.0308a29: 亦許。準約同臥亦應犯輕。若病下難縁不
T1805_.40.0308b01:
T1805_.40.0308b02: 第五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人共處宿形露
因制。後於拘睒彌開二三宿重結此戒
列縁中
T1805_.40.0308b03: 等一指餘義者疏云。昔云男犯非女犯以制
T1805_.40.0308b04: 隨宿義無三夜。今此不引直取論證。釋中初
T1805_.40.0308b05: 科。戒本廣解宿限不同。不可和會。此引廣解
T1805_.40.0308b06: 故至四夜。疏云。約戒本犯至三宿者。墮剋相
T1805_.40.0308b07: 爲言。入第三夜臥即是犯。故十誦戒本過二
T1805_.40.0308b08: 夜提。致使解者有緩急準疏定奪
應從戒本
下引諸文。見
T1805_.40.0308b09: 母二論及僧祇則同廣解。十誦伽論頗符戒
T1805_.40.0308b10: 本。二中十誦兩開。通夜坐者同下五分。母
T1805_.40.0308b11: 論兩宿由無去處開坐免過。注中初夜即第
T1805_.40.0308b12: 四夜初。此戒初夜本合犯提。論家開坐故不
T1805_.40.0308b13: 即犯。及至將明還制互去。若一向開何須令
T1805_.40.0308b14: 去準下注中。必須四夜通坐方開。此兩節注
T1805_.40.0308b15: 似斥古非。有謂*等四夜坐開無犯。故雖不
T1805_.40.0308b16: 明指語意可見。三中僧祇初明縁開。不下示
T1805_.40.0308b17: 犯。過三夜者即第四夜初。犯竟下明未懺疊
T1805_.40.0308b18: 犯。轉長罪謂展轉増犯。夜犯別結。故不開
T1805_.40.0308b19: 二夜。據開三夜但第三夜將入犯位。不爲開
T1805_.40.0308b20: 故。四中多論四句。故知結犯不問入室同
T1805_.40.0308b21: 異。但取過夜耳。不犯指前。但過三爲異
T1805_.40.0308b22: 第六戒佛在曠野城。六群與俗誦
經聲高亂坐禪者。因制
所以制此戒者。
T1805_.40.0308b23: 多論四意。初爲異外道。二師資位別。三分別
T1805_.40.0308b24: 言章。四依實義不在音聲。具斯四益所以一
T1805_.40.0308b25: 制。列縁二中三種不同。隨一成犯。注戒云句。
T1805_.40.0308b26: 義句味字義。釋云。句義者同誦不前不後也
T1805_.40.0308b27: 疏云。同誦偈也。此通長
行。文盡見義故云句義
句味者眼無常等一句之下
理味自足
T1805_.40.0308b28: 字義者同誦阿字也誦咒
之類
用此三種配縁中三
T1805_.40.0308b29: 字。小有差倒。第四謂授法時抄前合誦也。釋
T1805_.40.0308c01: 初縁中初科。前簡所誦。二聖二凡則通四人。
T1805_.40.0308c02: 智論更加化人。若口下示犯相。初結同誦犯。
T1805_.40.0308c03: 口授即同誦。書授謂已誦他書。若師下結不
T1805_.40.0308c04: 教犯。凡欲授法必先誡之。縱不同聲不教
T1805_.40.0308c05: 亦犯。決通中。初決所誦之法。僧祇餘人即天
T1805_.40.0308c06: 仙。佛印可者還同佛説。本宗但通四人。故注
T1805_.40.0308c07: 以示之。善見初明佛説。若下簡餘人説。十誦
T1805_.40.0308c08: 下次決結犯分齊。品及章段名異義同。隨經
T1805_.40.0308c09: 所立故具列之。一部多品隨得多罪。此下點
T1805_.40.0308c10: 律通漫。釋第四中。初開倶利非始授故。若下
T1805_.40.0308c11: 次開從下受法。則通同誦。如是例者以學有
T1805_.40.0308c12: 先後。故開從受。位有尊卑必無師奉。故令
T1805_.40.0308c13: 消息。不可乖儀。然則上下亂倫。師資義倒。必
T1805_.40.0308c14: 有本衆未可從他。近世愚徒牽從儒士求學
T1805_.40.0308c15: 俗書。白衣高座可恕。無知比丘行列。殊無
T1805_.40.0308c16: 慚色。毀辱佛法無過於此。有智聞之切宜深
T1805_.40.0308c17: 誡。不犯中三。初即口授書授二並如法二。同
T1805_.40.0308c18: 業者謂同受學。疏云。非師資位故曲開耳。二
T1805_.40.0308c19: 錯説可解
T1805_.40.0308c20: 第七佛在羅閲城。有行別住比丘。在下行坐。六
群以所犯事向白衣説。餘比丘皆慚。故制
明過
T1805_.40.0308c21: 中。破法身者亦同大集。若打破戒罪同出萬
T1805_.40.0308c22: 億佛身血。疏云。豈非形服異世爲聖道標。若
T1805_.40.0308c23: 加輕毀則三寶通壞。故雖破戒乃是法身之
T1805_.40.0308c24: 器。制罪雖輕業道尤重。縁中第四。律因調達
T1805_.40.0308c25: 破僧。佛令白二差身子遍告白衣。即戒本中
T1805_.40.0308c26: 除僧羯磨也。釋中初科尼。説太僧違八敬
T1805_.40.0308c27: 法。不問輕重與僧不同。故引示之。次文僧祇
T1805_.40.0308c28: 三節。初是無法不答。若已下明有法開答。因
T1805_.40.0308c29: 下引縁誡約。女人偈詞。上半明所應作不作。
T1805_.40.0309a01: 下半示不應作反作。此言深切。有信聞之能
T1805_.40.0309a02: 無愧乎。十誦中答詞乃是護法綱紀。遮俗輕
T1805_.40.0309a03: 慢故也。三中律文前明説犯。疏云。所以不列
T1805_.40.0309a04: 偸蘭名者。猶含輕重重者犯提
輕則犯吉
若列蘭名謂輕
T1805_.40.0309a05: 亦提。避濫不出也。又下次明指人。衣服房
T1805_.40.0309a06: 舍即示所説之人服篩住處。不犯中三。初
T1805_.40.0309a07: 不知者反第三縁。謂迷教也。不麁想者謂迷
T1805_.40.0309a08: 心也。迷重爲輕。説亦犯吉。迷有爲無則無有
T1805_.40.0309a09: 犯。白衣先聞者非由我説。故律中更列若衆
T1805_.40.0309a10: 差説
T1805_.40.0309a11: 第八佛在毘舍離。以前大妄
語縁。集僧呵責已便制
名云實得道者此據
T1805_.40.0309a12: 初果已上。是戒所制。多論二義故制。一大人
T1805_.40.0309a13: 法者。功徳覆藏諸惡發露。今稱徳匿過。是小
T1805_.40.0309a14: 人法。二自顯聖徳。賢愚各異。若有聞者偏心
T1805_.40.0309a15: 專敬。失本平等淨善之心。末世事稀。故不
T1805_.40.0309a16: 備解。今引疏文略知縁相。一内實得道。除
T1805_.40.0309a17: 増上慢。二自言已證。三向未具人説。四言了。
T1805_.40.0309a18: 五聞解。問答之意恐疑此戒被物無功。故敍
T1805_.40.0309a19: 本制知非徒爾。答中聖既無犯説即知凡。若
T1805_.40.0309a20: 不制者世人無識謂爲實證。故雖制聖還成
T1805_.40.0309a21: 制凡。故爲要也。注戒云。並如初篇。若言業報
T1805_.40.0309a22: 自言業
報得通
若戲錯並不犯
T1805_.40.0309a23: 第九佛在舍衞。迦留陀夷在姑前與兒婦耳
語説法。因制。後開五六語及有智男也
過限謂
T1805_.40.0309a24: 五六語已外也。釋第三中。請問不制者以虚
T1805_.40.0309a25: 心求請。義非強説故不限多少。釋第六縁。先
T1805_.40.0309a26: 引五分以顯開限。彼律有女風病。比丘不爲
T1805_.40.0309a27: 説法因死故開。次引四分出語相。無我無常
T1805_.40.0309a28: 字並貫上五六。如云色無我乃至識無我眼
T1805_.40.0309a29: 無常乃至意無常。詳律後縁且擧陰入。或説
T1805_.40.0309b01: 餘法用此爲限。後引僧祇以明過限。所以爾
T1805_.40.0309b02: 者良以目對女人鮮能自攝。欲情内動強授
T1805_.40.0309b03: 妄勞。故雖聖法不許多及。凡情皆爾。世事
T1805_.40.0309b04: 昭然。釋第四中。律取解知者則簡小兒癡狂
T1805_.40.0309b05: 等。多論初簡男子又二。初須相解。必下二
T1805_.40.0309b06: 須俗男。女下次簡女人。且分道俗。小石等女
T1805_.40.0309b07: 亦應非犯。僧祇簡伴有四。並以若字分之。初
T1805_.40.0309b08: 病二眠三親四愚。下文指廣。戒疏問云。有請
T1805_.40.0309b09: 及男倶不説犯。何故唯除男耶此難
戒本
答。言除
T1805_.40.0309b10: 男子不勞更除請。若著請者疑謂有男須請
T1805_.40.0309b11: 得説故。重釋中。引經明示受請儀式。意令依
T1805_.40.0309b12: 禀。釋第五。不了輕者義不具故。不犯中四。
T1805_.40.0309b13: 初是順教。有下伴證。若無下他請。若錯下
T1805_.40.0309b14: 非意。五戒即三歸體及法。謂五戒相八齋亦
T1805_.40.0309b15:
T1805_.40.0309b16: 第十佛在曠野城。六群爲佛修
講堂。自掘地招譏。因制
引論制意大同後
T1805_.40.0309b17: 戒。故此雙明。第一此戒則傷害螻蟻。壞生則
T1805_.40.0309b18: 毀損蠉飛。次意如戒縁中。居士譏言無有正
T1805_.40.0309b19: 法。斷他命根彼計生地生
草皆有命故
第三廣釋。如文可解。
T1805_.40.0309b20: 故知比丘爲體。高超物表人天所尊。或遭驅
T1805_.40.0309b21: 役但由自感。請觀己行勿咎於他。犯縁第四。
T1805_.40.0309b22: 若作淨語則開使人。引誡中。欲明佛是勝縁
T1805_.40.0309b23: 復非爲己。而被呵制以況餘事深非所宜。注
T1805_.40.0309b24: 中破戒獲罪妄謂得福。是爲儌倖矣此注合
是大字
T1805_.40.0309b25: 中初文爲三。初示地相。律云。若未掘即是生
T1805_.40.0309b26: 地。易知故略但明已掘。文中二相。初約四
T1805_.40.0309b27: 月。謂經時故。二約被雨。由滋潤故。由此二縁
T1805_.40.0309b28: 還成生地。故不可掘。四月不論被雨。被雨不
T1805_.40.0309b29: 待四月有以四月被雨爲一
事。此未見律文
若用下明掘傷。钁即
T1805_.40.0309c01: 鍬類。耒謂手耕之具。扴古黠反。謂以手物
T1805_.40.0309c02: 揩動作。地想者結過由心。若不下明使人不
T1805_.40.0309c03: 教先犯此罪。別釋中。十誦初明似地。發生力
T1805_.40.0309c04: 薄。故並犯輕。頽崩也。石底即石所壓地。泥字
T1805_.40.0309c05: 去呼。謂泥塗處。恐深至地。故制。沒膝已下無
T1805_.40.0309c06: 犯。除下明縁開。作模謂規地作相。此開生
T1805_.40.0309c07: 地。若準前注未可從寛。若下明非地不犯。赭
T1805_.40.0309c08: 即赤土不生
物者
墡即白土。生石天生石地。多論言
T1805_.40.0309c09: 蜀本者簡關中本。文多闕漏。止有八卷。首師
T1805_.40.0309c10: 從蜀僧求得第九。即今藏中見傳者是。文釋
T1805_.40.0309c11: 二地。初句通標。生地者下牒釋。初釋生地。罪
T1805_.40.0309c12: 相可知故文不出。餘下釋不生地。初示名。地
T1805_.40.0309c13: 無不生。從縁彰號。故云義名。若下顯相有三。
T1805_.40.0309c14: 初明觸地。乾土吉者與濕連故。不連無犯。次
T1805_.40.0309c15: 明牆土。濕字誤。論作齊築處。即指牆體。故云
T1805_.40.0309c16: 異於地也。雖字上論有地字。謂牆根邊地。濕
T1805_.40.0309c17: 淹犯墮。不濕應吉。發起即掘動。三明牆屋
T1805_.40.0309c18: 上土。傷草是後戒。下文或明草木。皆相因而
T1805_.40.0309c19: 引。非此中意知之。僧祇中。初作務毀傷。轉石
T1805_.40.0309c20: 謂翻轉也。搭地謂以物按搭令平。二明
T1805_.40.0309c21: 塊大小。三明損壁。打合作釘。損成功者示犯
T1805_.40.0309c22: 義也。若外下四明重生地。土末祭謂地極
T1805_.40.0309c23: 盡際雨不沾處。若撤下五明摘壞。此謂地上
T1805_.40.0309c24: 疊累爲壁。如今土牆。初約有泥。令人除已自
T1805_.40.0309c25: 得摘。若下次明無泥。被雨令除潤際自摘中
T1805_.40.0309c26: 間。行字戸綱反或去呼北
地俗語
井下六明治水。涜即
T1805_.40.0309c27: 是溝。汪水謂雨暫停處。抒常呂反洩水也。大
T1805_.40.0309c28: 下七明扴傷。謂在生地。若瓶下八明動物。九
T1805_.40.0309c29: 明砂土。十明死土。次縁開中。四分火難。上開
T1805_.40.0310a01: 壞生。若下開掘地。土滅者以土撲也。逆燒燒
T1805_.40.0310a02: 字去呼。謂迎前野火也。除即去土不使旁延。
T1805_.40.0310a03: 善見前明非地。文列三相。砂地土少無犯。僧
T1805_.40.0310a04: 祇半砂吉。義準砂少即同生地。若野火下示
T1805_.40.0310a05: 縁開。五分中。但引作相召衆。下指諸部同開
T1805_.40.0310a06: 掘壞。重故不引。釋第四縁。論文前明僧犯。僧
T1805_.40.0310a07: 尼作淨語者法不對人作不成故。餘衆不作
T1805_.40.0310a08: 者有人無法。違佛制吉。掘即犯提。下明三衆。
T1805_.40.0310a09: 無縁犯者有縁開故。五分縁開有淨人則犯。
T1805_.40.0310a10: 剉草斬乾草以和泥也。僧祇下注文。以律不
T1805_.40.0310a11: 犯中除屋内土不犯。但云除土不言得掘。是
T1805_.40.0310a12: 文不了下不犯
中不引
疏引古解云。屋内死浮土也。今
T1805_.40.0310a13: 師云。準如僧祇露處死土。屋中自掘藏物者
T1805_.40.0310a14: 是知露處約死。
覆處不論死活
不犯中初開作法。若下明作
T1805_.40.0310a15: 務九相。疏云。四分反甎曳材不犯。僧祇犯者
T1805_.40.0310a16: 倶有心也前云曳木
驅牛馬等
然律開文緩而義急。故一
T1805_.40.0310a17: 切通開不故掘也
是則僧祇無心亦開。四
T1805_.40.0310a18: 分故意亦犯凡與上文相
違並宜此斷
T1805_.40.0310a19: 十一佛在曠野城。因前造房斫伐
神樹。非沙門法呵責而制
壞音怪損也。壞即
T1805_.40.0310a20: 是業。生種即境。禁斷此過名戒。指縁同前。但
T1805_.40.0310a21: 改一二爲生種耳。正名中初標戒本。鬼者下
T1805_.40.0310a22: 引律牒釋。注中初示村義。故下遮濫。恐有迷
T1805_.40.0310a23: 名謂毀神廟。諸部即下所引。十誦中蚊音盲
T1805_.40.0310a24: 合作虻。蛺蝶上古協切飛蛾也。僧祇兩分。即
T1805_.40.0310a25: 名草木爲鬼神村。釋初縁中。四分初示生種。
T1805_.40.0310a26: 五種者古記引首疏云。合五爲三。一根種分
T1805_.40.0310a27: 不假節生者名根種。如薑芋蘿萄。若
假節生者名覆羅種。如蘆葦芹蓼等
二枝種亦二
T1805_.40.0310a28: 不假節生名枝種。如柳榴之類。
假節生名節種。如藕蕪等
三種子子復生子。
T1805_.40.0310a29: 故名子子如五
穀等
注雜種者離四種外總收一切。
T1805_.40.0310b01: 戒疏則指芹竹芹菜
與竹
僧祇以爲勒蓼。具如上注。
T1805_.40.0310b02: 若下次明損壞。斫截墮注戒作墮落。上明全
T1805_.40.0310b03: 生者。若斷下明萎乾者。多分生謂生分過半
T1805_.40.0310b04: 也。僧祇初科先配五種。莖即枝也。心即覆羅
T1805_.40.0310b05: 蘿勒。蓼即蘭香也。揉&MT03312;兩手相錯十七。&T021389;
T1805_.40.0310b06: 一稻・二赤稻・三小麥・四穬麥・五小豆・六大
T1805_.40.0310b07: 豆・七胡豆・八豌豆・九粟・十黍・十一麻・十二
T1805_.40.0310b08: 薑句・十三闍豉・十四婆羅陀・十五莠子
T1805_.40.0310b09: 六脂那・十七倶陀婆諸梵言並
未詳何物
火淨通五者。上
T1805_.40.0310b10: 四淨法皆局對故。次明五果。注二棗者熟謂
T1805_.40.0310b11: 在樹。熟者生如青棗。以火觸故表裏皆淨。故
T1805_.40.0310b12: 得合核。膚謂皮膚無核有子。注蓽茇味辛而
T1805_.40.0310b13: 香。奈似林檎而小。創字平呼。&T032671;者指歸云。麁
T1805_.40.0310b14: 糠皮故謂之&T032671;。此果最小。皮如麁糠。輕重儀
T1805_.40.0310b15: 中謂松柏子也。角即菱豆也。注中蒿者此屬
T1805_.40.0310b16: 子種。恐謂葉隔不成火淨。故準&T032671;角以決之
T1805_.40.0310b17: 耳。但下示作淨法。已前五果火淨亦通。餘淨
T1805_.40.0310b18: 各局。在文可尋。行護中有十一節。隨次點示。
T1805_.40.0310b19: 初明總淨。畏年少者恐彼不作淨語故。言春
T1805_.40.0310b20: 去者由先已淨不須淨語。已前種果皆可準
T1805_.40.0310b21: 之。故云餘事類知。若以下明壞種。越是方
T1805_.40.0310b22: 便死提即果罪。若草下明踐草。言欲令者即
T1805_.40.0310b23: 是故心。石下明護衣毛。石衣即苔蘚。毛謂
T1805_.40.0310b24: 蒸潤生者。皆有生性故。雨下明擧物。與下不
T1805_.40.0310b25: 犯相違。故注和會。夏下明暫繋。夏有時限故
T1805_.40.0310b26: 遍言之。泥下明縁開。水下明護浮萍。擲石至
T1805_.40.0310b27: 天者何有此理。開必須法。令無自任恐生輕
T1805_.40.0310b28: 疑。故特注之。若下明作務。就葉飮者。以泥作
T1805_.40.0310b29: 手汚不執餘器故。水下明損淨萍。水草即萍
T1805_.40.0310c01: 等。若下明非久物。朝菌即地蕈。指歸云。此生
T1805_.40.0310c02: 於地。八月有朝生暮死。準此例上衣毛損應
T1805_.40.0310c03: 得吉。善見以淨人幼小故開。四分中注文指
T1805_.40.0310c04: 前。即僧祇繋草文。釋第四縁。五分初明淨語。
T1805_.40.0310c05: 次列四種。解一即止。隨言通得。四皆云是即
T1805_.40.0310c06: 指前物。注顯知淨。知屬前人淨在比丘。由解
T1805_.40.0310c07: 此義故號淨人。不合下應加言字助之。若下
T1805_.40.0310c08: 明縁開。開路不犯。文言不故異上僧祇。罪多
T1805_.40.0310c09: 少中。初對十誦明當戒。十誦從種故止五罪。
T1805_.40.0310c10: 此律約業故隨多少。乃下次對僧祇辨前戒。
T1805_.40.0310c11: 明離地中。引律前明五生。通約就地。柳榴枝
T1805_.40.0310c12: 種。枝可植故離地亦犯。榴即石榴。後明非
T1805_.40.0310c13: 五生。但除枝種餘離地者。文列三判。尋之可
T1805_.40.0310c14: 見。槐櫰同類。葉細而青者名槐。大而黒者曰
T1805_.40.0310c15: 櫰。與地連者猶屬生故。不犯有十。初作法開。
T1805_.40.0310c16: 下九皆以若字間讀。墼謂土塊。除經行土者
T1805_.40.0310c17: 因損苔草故
T1805_.40.0310c18: 十二佛在拘睒彌。闡陀犯罪。餘比丘問以餘事答。作白
制已遂惱僧喚來不來等。又作白制違白而作。故制
T1805_.40.0310c19: 身口二業邪曲惱僧喩如文綺。此據僧法故
T1805_.40.0310c20: 犯提罪。餘非義語止犯吉羅。戒本云。妄作餘
T1805_.40.0310c21: 語惱他刪定戒作
異語惱僧
餘語即口綺。惱他即身綺。即
T1805_.40.0310c22: 二戒同制也。釋中本律先明口綺。諸比丘問
T1805_.40.0310c23: 言。汝自知犯罪不。即作餘語如文所引。而云
T1805_.40.0310c24: 等者律文續云。爲論何理爲語我。爲誰是誰
T1805_.40.0310c25: 犯罪。罪由何生我不見罪。云何言我有罪。惱
T1805_.40.0310c26: 下明身綺。由制不得餘語。後便觸惱衆僧。等
T1805_.40.0310c27: 者律接云。喚來不來不喚來便來。應起不起
T1805_.40.0310c28: 不應起便起。應語不語不應語便語此語屬身
綺與上不
T1805_.40.0310c29: 不指如前。即結罪相。諸文中。成論實語
T1805_.40.0311a01: 次第三相倶有過故。非時者語不合宜。即名
T1805_.40.0311a02: 不義。衰惱謂令他不樂。無本謂師心也。即
T1805_.40.0311a03: 下指律衆學説法等戒。並非宜故。善見下此
T1805_.40.0311a04: 開應語不語。律下此約別人以論。不犯中初
T1805_.40.0311a05: 門口綺。重聽謂已疾不聞。參錯謂他言不了。
T1805_.40.0311a06: 若欲下次開身綺。初約非法羯磨明來不來。
T1805_.40.0311a07: 若一下次約頭陀病難明起不起。若惡下約
T1805_.40.0311a08: 非問非法明語不語。如上三位一一相違。事
T1805_.40.0311a09: 同非犯。以縁別故。若小下失口非意如常所
T1805_.40.0311a10:
T1805_.40.0311a11: 十三佛在羅閲城。慈地比丘嫌罵
沓婆故制。與僧殘二謗同時
名中云僧簡私請
T1805_.40.0311a12: 故。疏云。嫌罵兩戒同惱知事。不殊故合制也。
T1805_.40.0311a13: 縁中一三六屬知事。餘三屬能犯。初縁中初
T1805_.40.0311a14: 科。五分通單白。四分唯白二。餘人即佐助者。
T1805_.40.0311a15: 誣謂欺枉。四分縁起。即沓婆羅漢厭無學身
T1805_.40.0311a16: 求堅固法。佛令營僧事。羯磨請之。次科初
T1805_.40.0311a17: 示犯。正拜即僧法差者。彼律通召差人爲拜
T1805_.40.0311a18: 人。不獨知事。業疏引云。一切拜人羯磨。並四
T1805_.40.0311a19: 人法是也。展轉倩人同犯者。由彼自倩即同
T1805_.40.0311a20: 正人。五分餘人應非自倩。或是部別之異。因
T1805_.40.0311a21: 下引縁。彼云。時捕魚者網得一大魚有百頭
T1805_.40.0311a22: 頭頭各異。世尊見之呼名即應。佛問。汝母何
T1805_.40.0311a23: 處。答。在圊厠中。佛言。此魚迦葉佛時作三藏
T1805_.40.0311a24: 比丘。以惡口故受雜類頭報。母愛其利養作
T1805_.40.0311a25: 厠中虫。引此縁者深誡後學。而世講師身臨
T1805_.40.0311a26: 法座多相毀讟。請思來報彌須畏愼。釋第四
T1805_.40.0311a27: 中注文傳誤。合作大書。反上者聞聲不見面。
T1805_.40.0311a28: 如隔障處。疏云。此與罵戒有四別。一前是泛
T1805_.40.0311a29: 僧。此僧知事。二前戒不問虚實。此説實不
T1805_.40.0311b01: 犯。三罵詞不同前列多種毀呰。
此戒但言愛恚
四前非知事見
T1805_.40.0311b02: 聞互離輕。此敬護重。互離犯提。若下相因而
T1805_.40.0311b03: 制。不犯中明同友相利。故無有過
T1805_.40.0311b04: 十四佛在舍衞。長者請僧。十七群取僧坐具
露敷往食。不收風塵虫鳥壞汚。因制
多論三
T1805_.40.0311b05: 義故制。一須掌護使資身行道得安樂故。二
T1805_.40.0311b06: 同心愛惜長彼信敬故。三令受用福反資施
T1805_.40.0311b07: 主善根成就故。列縁中僧物有三。如迴僧物
T1805_.40.0311b08: 戒。今取已捨與僧犯墮。餘二結輕。床即繩床
T1805_.40.0311b09: 木床。敷謂臥具坐褥。釋五中。五分初明犯
T1805_.40.0311b10: 墮。並以事異而犯同故三皆言亦。初見不擧。
T1805_.40.0311b11: 雖非自敷不惜護故。尼寺犯者皆僧物故。借
T1805_.40.0311b12: 俗犯者恐損失故。若下明犯輕。二縁倶非心
T1805_.40.0311b13: 過。但情慢故吉。僧祇中。初明安像必約露
T1805_.40.0311b14: 處。手觸即同受用故犯。若下明囑他不擧亦
T1805_.40.0311b15: 開。文標春月不慮損故。餘時義應不許。若
T1805_.40.0311b16: 行下明別制。此非僧物但是乖儀。有違應吉。
T1805_.40.0311b17: 多論遊房吉者非捨去故。四分有四。初明捨
T1805_.40.0311b18: 去方便。次第四種並以若字分之。初囑知事。
T1805_.40.0311b19: 二擧屏處。三好蓋覆。四作意還上句明即還。
T1805_.40.0311b20: 應下脱去字。律云便應去。又疑。便字寫倒。今
T1805_.40.0311b21: 將連下讀之。言雨中者律云。若疾雨疾還。不
T1805_.40.0311b22: 壞坐具者應往。若中雨中行及得還者應往。
T1805_.40.0311b23: 若少雨少行及得還者應往皆謂去時
作如是意
今但云隨
T1805_.40.0311b24: 雨及時。通收義足。彼下總結。初明順法。若不
T1805_.40.0311b25: 下明違犯。正罪方便如文所列。言還悔者律
T1805_.40.0311b26: 云。一足門外一足門内。欲去而不去也。若
T1805_.40.0311b27: 二下次明同犯。律云。下座意謂上座當收。而
T1805_.40.0311b28: 上座竟不收故犯二罪。不收故提。復以非威
T1805_.40.0311b29: 儀故吉輒使上座
故犯二罪
又上座意謂下座當收。而不
T1805_.40.0311c01: 收上座犯提。倶不收者律云。二人不前不後
T1805_.40.0311c02: 謂同
臘者
餘下三明餘物。空床非所用臥者。表
T1805_.40.0311c03: 裏即内外謂摘開各處。非全物也。若下四明
T1805_.40.0311c04: 別務。思惟即禪定。不犯中但明囑付二人。律
T1805_.40.0311c05: 文更列力勢所持命梵二難。不作次第而去
T1805_.40.0311c06: 不犯
T1805_.40.0311c07: 十五佛在舍衞。客比丘在邊房宿。
不語便去臥具壞爛。故制
僧物制意同
T1805_.40.0311c08: 前。縁中第五犯相有二。如後釋中。疏云。所以
T1805_.40.0311c09: 分二戒者。一屏露異。二得罪。異露則出門屏
T1805_.40.0311c10: 則出界。又決去出界。暫往三宿三開縁。異
T1805_.40.0311c11: 露則兩相緩急緩則如上方便。急謂勢
力命梵等縁不作次第
屏則開於
T1805_.40.0311c12: 二夜屏是房室
故有斯開
釋中初明出界犯。前示方便。若
T1805_.40.0311c13: 不下結犯。若即下次明三宿犯。初示方便。不
T1805_.40.0311c14: 下結犯。不犯者如上。方便已在界外。水陸命
T1805_.40.0311c15: 梵等縁皆開
T1805_.40.0311c16: 十六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同道行至無住處。十七
群求得住處。六群知強於中間敷臥具宿。故制
T1805_.40.0311c17: 中律文分三。初釋中間。約身四邊者明其迫
T1805_.40.0311c18: 窄不相容也。以間寛不妨。開無犯故。次釋臥
T1805_.40.0311c19: 具且列四種。餘物準知。若下三約心明犯。開
T1805_.40.0311c20: 不知故。十誦於中敷已又作多事惱他。意令
T1805_.40.0311c21: 避去故。隨事結且列八種。不出聲色。隨他之
T1805_.40.0311c22: 語總收一切。不犯中。初句不知。次五並以若
T1805_.40.0311c23: 字分之。下明難縁共成七也。語已住者彼許
T1805_.40.0311c24: 容也。親舊教者彼自召也。倒地轉側皆非意
T1805_.40.0311c25: 也。命梵等者文略力勢所持及繋閉也
T1805_.40.0311c26: 十七佛在舍衞。六群十七群在道行至小住處。
十七群先入寺掃洒令淨。六群知故驅起牽出。因制
T1805_.40.0311c27: 縁中初簡三時。春冬分房有上座來下座應
T1805_.40.0311c28: 避。非定屬己牽出數故。夏房不爾稀故結輕。
T1805_.40.0311c29: 釋中四分爲二。初通示多少。隨所牽者此約
T1805_.40.0312a01: 人也。隨出房者即約處也。若牽下別釋多少。
T1805_.40.0312a02: 並約出戸明犯分齊。文引兩句互明多犯。準
T1805_.40.0312a03: 律初後出二倶句。文云。若牽多人出多房多
T1805_.40.0312a04: 墮。一人出一房一墮。則四句備矣。上約牽出
T1805_.40.0312a05: 犯重。若持下明不牽犯輕。律云。若持他物出
T1805_.40.0312a06: 好將
出也
若擲著戸外謂棄擲也。此是
兩相不可違讀
閉戸外者因彼
T1805_.40.0312a07: 出外不令入故。僧祇初明牽人。牽出是身犯。
T1805_.40.0312a08: 呵叱即口犯。一一墮者不同四分約出戸也。
T1805_.40.0312a09: 若瞋下次明驅畜。十誦中。鼾
鼻聲也。據非
T1805_.40.0312a10: 驅逐惱他事同。文制不應違。須小過。五分初
T1805_.40.0312a11: 開折辱弟子。以慈濟故。若下次制惱他。不喜
T1805_.40.0312a12: 人謂他所怨嫌者。出亦言者非驅逐也。不犯
T1805_.40.0312a13: 有四。初開非意無恚者謂。後至人隨次出者
T1805_.40.0312a14: 即前住者謂。見上座來自避去也。共下次開
T1805_.40.0312a15: 護戒。若下三開簡穢。以此九人非同儔故。四
T1805_.40.0312a16: 破中闕正命。因下四開難縁。若不牽出必致
T1805_.40.0312a17: 損已。故云因此。辨異中。強敷不開穢境故
T1805_.40.0312a18: 須明之。俗處不簡寄他舍故。僧處須簡非同
T1805_.40.0312a19: 住故
T1805_.40.0312a20: 十八佛在舍衞。有比丘在重屋上住。坐脱脚床
脚脱墮比丘身。壞身出血仰面恚罵。因制
但標名
T1805_.40.0312a21: 列縁。而不釋者末世事稀。若復委明不濟時
T1805_.40.0312a22: 要。前後諸戒有略皆爾。不知此旨全迷鈔宗。
T1805_.40.0312a23: 然恐初學臨文致壅。故略引釋餘廣如疏。初
T1805_.40.0312a24: 縁重屋平地非犯疏有四縁。第二云。
薄覆明易陷也
二脱脚律
T1805_.40.0312a25: 云。脚入髀疏云。明將
脱不久也
三坐臥犯者廣解唯臥
T1805_.40.0312a26: 犯。今從戒本坐臥齊犯。律中若獨坐床一板
T1805_.40.0312a27: 床浴床。坐者皆吉。不犯者若坐鏇脚直脚曲
T1805_.40.0312a28: 脚無脚床皆謂
不脱
若床支大雖脱有
所承故
若脱脚安細腰
T1805_.40.0312a29: 謂有
釘鈕
若重屋板覆厚覆等。若板床坐謂以
板藉
若脱
T1805_.40.0312b01: 脚坐除去
脚也
並開
T1805_.40.0312b02: 十九佛在倶睒毘。闡陀起屋
虫水和尼招譏。故制
此中大意過在違慈。
T1805_.40.0312b03: 疏引光師云。重已所輕
輕他所重
深乖慈
T1805_.40.0312b04: 惻故須急制。釋第四中。初明虫水。若下次明
T1805_.40.0312b05: 諸漿。律云除水已若有虫酪漿等。則知餘物
T1805_.40.0312b06: 皆制。不獨虫水也。酪分清濁。餘二可解。戒
T1805_.40.0312b07: 本但明用澆泥草。今就廣文互投皆墮。一切
T1805_.40.0312b08: 下總結罪相。下引五分用水澆物。本律以物
T1805_.40.0312b09: 擲水。並計虫魚多少爲量。故云一一墮也。問。
T1805_.40.0312b10: 此戒爲約用水爲約虫死。答。戒疏云。此不就
T1805_.40.0312b11: 損命中制。是深防制。若彼命斷自依畜戒。是
T1805_.40.0312b12: 知虫雖不死計數成犯。問。虫不可知罪寧有
T1805_.40.0312b13: 數。答。此據漫心不論知數。隨用隨擲冥獲多
T1805_.40.0312b14: 罪。宿云轉轉。食云咽咽。衣云著著。例皆爾
T1805_.40.0312b15: 也。若爾懺悔如何陳相。答。罪必可知。隨數牒
T1805_.40.0312b16: 入。不可知者。但云不憶如後自顯。釋第三中。
T1805_.40.0312b17: 初引經明麁細二類。意顯細虫。明須漉用。十
T1805_.40.0312b18: 分之一明其極細。千萬由延示其極麁。如摩
T1805_.40.0312b19: 竭魚金翅鳥蟒蛇之類。次科僧祇初護梵行
T1805_.40.0312b20: 不可居也。若下明漉用。或是元無。或曾漉
T1805_.40.0312b21: 竟。春夏朝中並應諦視。五分初示虫水。虫取
T1805_.40.0312b22: 可見即入制限。多論身子天眼觀空中虫。如
T1805_.40.0312b23: 水邊砂器中粟。遂斷食。佛因制云。但肉眼所
T1805_.40.0312b24: 見漉嚢所得。文與此同。故知大集微塵十分
T1805_.40.0312b25: 之一教所不制也。若下次明用犯。無下三制
T1805_.40.0312b26: 持行。違此吉羅。不犯中。初開迷想心不當境。
T1805_.40.0312b27: 若下次開手觸。若漉下明順教也
T1805_.40.0312b28: 二十佛在拘睒毘。闡陀起房重覆
不止。屋便摧破人嫌。故制
縁中第二戒疏無
T1805_.40.0312b29: 自作字。以但制看覆故。疏云。何故看覆無自
T1805_.40.0312c01: 覆者。答不看房成有受用義。自覆招譏。重故
T1805_.40.0312c02: 不許。或可從縁起説。由使人作因即制戒。第
T1805_.40.0312c03: 三縁若去見聞互離吉羅。倶離不犯。得房受
T1805_.40.0312c04: 用。言三節者若約縁起。則是三重。覆已更
T1805_.40.0312c05: 覆故致摧倒。若據律文即約苫草以分節段。
T1805_.40.0312c06: 從横皆犯。五分草瓦板等皆可爲覆。此多用
T1805_.40.0312c07: 瓦。應取縱横三行。即爲三節。如疏廣之。四中
T1805_.40.0312c08: 問。戒本過三方犯。此言竟者。答。戒制指授。
T1805_.40.0312c09: 三節未竟若去非過。看竟即過。此據看過非
T1805_.40.0312c10: 三節過。不犯者注戒云。如上指授遠離見聞
T1805_.40.0312c11: 即不犯
T1805_.40.0312c12: 二十一佛在舍衞。愛道請教授。佛令
僧次。六群次往説世論。因制
名中不差擅
T1805_.40.0312c13: 往故云輒也。縁中疏列五種。前加佛開説法
T1805_.40.0312c14: 八敬。餘四同此。初不差者律制白二僧法差
T1805_.40.0312c15: 往。二中疏云。簡別房別説不犯。釋中初文
T1805_.40.0312c16: 前明教誡。説法八敬者律云。非教授日説八
T1805_.40.0312c17: 敬吉。僧不差與説法墮。古師執文謂日非説
T1805_.40.0312c18: 敬二吉不差説法二提。今師不爾。日非故吉。
T1805_.40.0312c19: 不差故提。八敬説法文中互列。故知受差日
T1805_.40.0312c20: 非説二倶吉。不差輒教二亦倶提。如彼廣之
T1805_.40.0312c21: 八敬名相
如尼篇列
次明日非。引僧祇者律無文故。前三
T1805_.40.0312c22: 者彼云。時未至也。注中後三日即十六十七
T1805_.40.0312c23: 十八黒月説戒即初
一初二初三
後二者彼云。過時注中去猶
T1805_.40.0312c24: 至也。二日即二十九三十日白月即十
四十五
又云。無
T1805_.40.0312c25: 間黒白中間十日當往白月十九至二十八。
黒月初四至十三
次科
T1805_.40.0312c26: 上明廣法稀行。今下指略法如別。十徳如説
T1805_.40.0312c27: 戒篇
T1805_.40.0312c28: 二十二佛在舍衞。難陀僧差往教授已愛道重請。至暮
尼出祇桓還至舍衞。城門已閉。宿城塹中俗譏。
T1805_.40.0312c29:
疏云。本在僧寺因過方制令往尼寺。縁
T1805_.40.0313a01: 中可見。列縁中。初縁以不差者但犯前戒。釋
T1805_.40.0313a02: 中兩節。初約法簡。若問即問義。餘事離上諸
T1805_.40.0313a03: 縁通收一切。遷延及暮也。疏云。餘誦受經至
T1805_.40.0313a04: 暮譏同。如何輕者以教授有法集尼易故重。
T1805_.40.0313a05: 餘無攝法故輕。除尼下次約人簡亦具上四。
T1805_.40.0313a06: 略擧受經文脱等字。注戒有之。不犯中且列
T1805_.40.0313a07: 六段。初是順教。除下次對男子。此開吉罪。三
T1805_.40.0313a08: 船濟處。四與客行。二並別縁。尼因聽故。五至
T1805_.40.0313a09: 尼寺者。由本縁起尼來僧寺故有此開。若取
T1805_.40.0313a10: 後制應非開也。六因人請此亦僧寺律云。説
T1805_.40.0313a11: 戒日來請教授人。値説故聽是也
T1805_.40.0313a12: 二十三佛在舍衞。尼聞教授師來出迎供給。六
群生嫉云。彼無但實爲食故。因制
列縁
T1805_.40.0313a13: 中。一二與六並屬所譏人。四即譏詞。不犯中。
T1805_.40.0313a14: 初至若問並約事實。爲供養字貫通下四。戲
T1805_.40.0313a15: 錯二種非意故開
T1805_.40.0313a16: 二十四佛在舍衞。乞食比丘尼數請不受。後得
衣與尼尼輒受。彼嫌責數向人説。故制
縁中
T1805_.40.0313a17: 疏有五種。加第三作非親想。初縁多論尼三
T1805_.40.0313a18: 衆同犯下作衣期行亦爾。今宗
必須大尼。小衆但吉
疏準浣衣戒。下二
T1805_.40.0313a19: 斷輕。第三中疏云。文中不明尺寸。而於過咎
T1805_.40.0313a20: 大小倶提。不犯中。除貿易者律云。以衣易衣。
T1805_.40.0313a21: 非衣易針刀縷線下至藥草等。下與三寶所
T1805_.40.0313a22: 爲別故。文略親里注戒具之
T1805_.40.0313a23: 二十五佛在舍衞。迦留陀夷爲尼作大衣裁
作婬像令衆前著。生俗譏笑。故制
縁中戒
T1805_.40.0313a24: 疏有四。加第三自送遣作。釋三中初示正犯。
T1805_.40.0313a25: 若復下明餘犯。疏云。既作針刀。故隨運結
T1805_.40.0313a26: 明正
犯也
餘熨摩等方便但輕。不犯有三。上二可
T1805_.40.0313a27: 解。借用治還本非爲作。相同異縁
T1805_.40.0313a28: 二十六佛在舍衞。迦留陀夷興尼各有
欲意在門外坐。居士共譏。故制
初縁疏中作
T1805_.40.0313a29: 尼三衆。除俗女不犯此戒。第二一比丘一尼
T1805_.40.0313b01: 已外有人名第三人。不簡道俗男女。有即非
T1805_.40.0313b02: 犯。第三縁疏云。縁中門外同坐止是露攝。戒
T1805_.40.0313b03: 本明屏故知雙結戒本云。在
屏覆處坐
準知屏露合制。釋
T1805_.40.0313b04: 四中。十誦丈尺三階辨相而不明露處。準下
T1805_.40.0313b05: 女坐。一尋内墮。一尋半吉。二尋已上無犯。僧
T1805_.40.0313b06: 祇明多罪義。初句標示。或下顯相。初約共食
T1805_.40.0313b07: 以明犯相。但令使尼來成第三人。去即結犯。
T1805_.40.0313b08: 隨彼來去則有多罪。比丘下次明免過。謂使
T1805_.40.0313b09: 尼去時比丘恐犯。故先自起欲令尼去。釋三
T1805_.40.0313b10: 中。初引多論別示屏過。以人不見放逸無慚
T1805_.40.0313b11: 思行婬欲。故以二過以命其處。次引律文通
T1805_.40.0313b12: 釋三縁。初釋第三。指如前者煙塵闇黒名見
T1805_.40.0313b13: 屏。常語不聞名聞屏。據此以論未必覆障。若
T1805_.40.0313b14: 下次釋二四。疏云。盲聾互有不成全證故吉。
T1805_.40.0313b15: 又是坐戒立故是輕。不犯有四。初是同侶。二
T1805_.40.0313b16: 即俗人。此二皆謂有第三人。三謂非意。四即
T1805_.40.0313b17: 遭難文闕病縁
T1805_.40.0313b18: 二十七佛在舍衞。六群與六
群尼共行。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加
T1805_.40.0313b19: 第四不離見聞處離則
非犯
第二言共到某村城國
T1805_.40.0313b20: 等。第三謂非伴行疑怖縁。第五村聚隨村分
T1805_.40.0313b21: 齊。衆多界一一墮空處至十里墮。若減一村
T1805_.40.0313b22: 減十里皆吉。不犯有四。一不共期者疏云。除
T1805_.40.0313b23: 偶相値或期不許。而不離見聞。皆不犯二大
T1805_.40.0313b24: 伴者律縁。衆多比丘與衆多尼皆欲從舍衞
T1805_.40.0313b25: 至毘舍離。以佛制戒不與同行。尼衆在後爲
T1805_.40.0313b26: 賊所劫白佛。故開兩衆多人。故云大伴。今
T1805_.40.0313b27: 一比丘多尼亦開。又疏云。行途迥遠招譏過
T1805_.40.0313b28: 大。縱多比丘一尼亦犯。要得多尼方開。坐處
T1805_.40.0313b29: 譏輕有兩比丘即不犯位前戒開通僧
多尼少不犯
三若往安
T1805_.40.0313c01: 隱者。如病等別縁必須前詣。四命梵難縁。文
T1805_.40.0313c02: 略力勢被繋故云等也。下引十誦過險開意
T1805_.40.0313c03: 同前。但加負衣耳
T1805_.40.0313c04: 二十八佛在舍衞。六群與六群
尼共乘船。人譏故制
縁中準疏有六。但
T1805_.40.0313c05: 於三中分出四五。三同一船。四順流上下。文
T1805_.40.0313c06: 開直渡必約上下往來方結。又但取作意纔
T1805_.40.0313c07: 入即犯。不待船行。第五謂非直渡失濟之縁。
T1805_.40.0313c08: 第六雙脚入犯。律中一脚在船。一脚在地吉
T1805_.40.0313c09: 羅。準疏俗女亦犯。不犯中律云。直渡彼岸也
T1805_.40.0313c10: 但開過岸。
非謂遠途
失濟者本爲直渡。上下非意。又云。
T1805_.40.0313c11: 往彼岸不安隱却返
上下
勢力繋閉命梵等皆開
T1805_.40.0313c12: 二十九佛在舍衞。居士請舍利弗目連食。偸蘭難陀
尼言。是皆下賤人勸請調達是龍中龍。因制
T1805_.40.0313c13: 中第二知者。疏云。知是非法。釋中本律初明
T1805_.40.0313c14: 賛歎。上二句即十二頭陀。略擧初後三種。故
T1805_.40.0313c15: 云乃至。讃下四種名相可知。次釋食中初明
T1805_.40.0313c16: 時食。疏云。大小二食倶犯。除下明餘物。疏
T1805_.40.0313c17: 云。衣輕者財重難捨。燈油物微故也。僧祇爲
T1805_.40.0313c18: 七。初句彼因。長者見長老比丘。辨食供養。尼
T1805_.40.0313c19: 爲料理往請。白時至行食。等比丘疑不敢食。
T1805_.40.0313c20: 乃至白佛。佛聽除舊檀越。此明元是舊識。非
T1805_.40.0313c21: 因彼歎而致請故。二乃至下彼云。有唱供時
T1805_.40.0313c22: 歎。始下食時歎。初作食時歎。作食辨已歎。
T1805_.40.0313c23: 有請時歎。此五並以更有至墮等文該之。今
T1805_.40.0313c24: 擧二種故云乃至。前云更有比丘非歎不犯。
T1805_.40.0313c25: 復言此是頭陀正歎故墮。三若言多與非犯者。
T1805_.40.0313c26: 彼云。此不名讃歎。四若言徒衆並犯者。語通
T1805_.40.0313c27: 該故。五若言衆主一人犯者。以別指故。六若
T1805_.40.0313c28: 有歎食下。恐別乞失時方便開食。初令對貿
T1805_.40.0313c29: 次開心念。許字連上讀。指物多少之詞。七若
T1805_.40.0314a01: 言尊者下。言雖通濫而非歎美。可猶少也。五
T1805_.40.0314a02: 分中。先讃不知臨食非讃故皆不犯。不犯中。
T1805_.40.0314a03: 六種並以若字間之。初是迷心。二不因彼讃
T1805_.40.0314a04: 故。三即想轉。律云。教化作無教化想教化即勸
讃令請也
T1805_.40.0314a05: 四五可解。第六文誤。律云。不故教化而乞食
T1805_.40.0314a06: 謂尼直乞施主
遂與非歎得也
此中一三屬比丘。二五屬檀
T1805_.40.0314a07: 越。四六屬尼
T1805_.40.0314a08: 三十佛在舍衞。婦與姑諍還毘舍離。阿那律欲往彼國
此女爲伴。夫便逐及那律被打幾命斷。佛因呵制
T1805_.40.0314a09: 指縁同前。但改初縁人女爲異。疏有六種。加
T1805_.40.0314a10: 第五不離見聞。又第三無縁疏云無伴。然準
T1805_.40.0314a11: 律文不開伴援。疑彼寫誤。今云無縁。對下不
T1805_.40.0314a12: 犯不共期等。引縁如上。聖人斷欲尚遭誣毀。
T1805_.40.0314a13: 具縛凡夫豈免譏責。故下顯制。律中越村結
T1805_.40.0314a14: 墮。村中犯吉。是則擧歩即制。足彰過深。苦誡
T1805_.40.0314a15: 來蒙理須謹奉。不犯中。初二句止是一縁。不
T1805_.40.0314a16: 知若三字寫多。律云。先不共期須往彼得安
T1805_.40.0314a17: 隱。疏云。開縁不期及難故知。共期多伴亦犯。
T1805_.40.0314a18: 不類尼中以同法故。下明二難。力勢繋閉文
T1805_.40.0314a19: 略不引
T1805_.40.0314a20: 三十一佛在舍衞。拘薩羅國無住處村居士
作住處常供一食。六群數受故制
縁中初
T1805_.40.0314a21: 縁。疏作非親居士則簡親也。第四即下開病。
T1805_.40.0314a22: 不犯中五。初句順制。次病過者謂因病過受
T1805_.40.0314a23: 也。若諸下多人共留。若次下次第各請。律中
T1805_.40.0314a24: 若多檀越若兒女姊妹。次第請住多日是也。
T1805_.40.0314a25: 若水下急難爲阻不可往也。文略賊盜虎狼
T1805_.40.0314a26:
T1805_.40.0314a27: 三十二佛至阿那頻陀國。因諸比丘先受大臣請復受婆
羅門濃粥。往大臣家不能多食。大臣瞋恨。爲佛
T1805_.40.0314a28: 呵責。後佛還羅閲城諸比丘先受樂師請。後居士
施五正食。食已後赴先請不能多食遭瞋。故制
會異
T1805_.40.0314a29: 中四律三名無非重食。今云背請乃是相傳。
T1805_.40.0314b01: 於義易顯。故云明判。疏云。隨俗取解亦無過
T1805_.40.0314b02: 也。初縁疏有四句。初前後倶正提。二前正後
T1805_.40.0314b03: 非正吉。三前不正後正。四倶不正並不犯。三
T1805_.40.0314b04: 云病等者具如不犯中。五隨咽者疏云。不待
T1805_.40.0314b05: 飽也。釋初縁正請中。初引二請通皆有背。次
T1805_.40.0314b06: 明食體。五正列三不存廢教。稠即濃厚。合上
T1805_.40.0314b07: 成四。下引僧祇簡上稠粥。物雖一體濃薄分
T1805_.40.0314b08: 異。取初出釜不約凝漲。釋背中僧祇有二。初
T1805_.40.0314b09: 明前請。若作下次明結犯。不白請家者犯後
T1805_.40.0314b10: 四十二戒。釋第三初科有三。初釋病縁。律因
T1805_.40.0314b11: 病比丘不得隨病食故。次釋施衣縁。律中一
T1805_.40.0314b12: 家單食請。一家衣食請。佛開背前。又律云。自
T1805_.40.0314b13: 恣竟無衣一月。有衣五月此通開背
不約兼衣
又云。若復
T1805_.40.0314b14: 有餘施食及衣等。此明兼施不限時與非時。
T1805_.40.0314b15: 故云十二月也。若一日下明捨請。初示捨法。
T1805_.40.0314b16: 若不下明犯相。引五百問決上可否。主嫌不
T1805_.40.0314b17: 捨亦應成背。準前六念開心念捨。次科彼宗
T1805_.40.0314b18: 開病限至三家。但開背二。若容更背恃開無
T1805_.40.0314b19: 節。教緩機慢。故不得四也。不犯中七。前三如
T1805_.40.0314b20: 上。第四注中粥謂出釜稀者。餘則枝葉細末
T1805_.40.0314b21: 等。五中注云少者犯取境足故。第六無請豈
T1805_.40.0314b22: 得有犯。七謂前後重食乃可犯足。而不犯背
T1805_.40.0314b23: 必不壞儀足亦非犯。律又云。一處前後食謂
T1805_.40.0314b24: 同主異食非背可知。文中不出故云等也
T1805_.40.0314b25: 三十三佛在羅閲祇。提婆教人害佛。教闍王殺父。
惡名流布利養斷絶。乃與五人別乞。因制
T1805_.40.0314b26: 戒名者。謂能別之人食處成衆。以衆別他不
T1805_.40.0314b27: 共同味。若取語便應云衆別。然據所別非不
T1805_.40.0314b28: 通衆。但犯由能別故獨彰名。又能唯約衆。所
T1805_.40.0314b29: 通衆別委如本疏。約相中初科。本律有二。初
T1805_.40.0314c01: 約廣解明別請。即開縁文。佛初未開比丘。凡
T1805_.40.0314c02: 有他請皆用此言對之。如鈔所引。至後白佛
T1805_.40.0314c03: 故有七開。若依下次約縁起明別乞。難調人
T1805_.40.0314c04: 即召提婆。明佛制戒爲攝彼故本宗止
有此二
多論具
T1805_.40.0314c05: 三皆論不集。初句總標。亦下別列上云亦明
T1805_.40.0314c06: 者亦前律文。下云亦有者亦上二種。分相解
T1805_.40.0314c07: 中。總標云各明縁者三位各具七縁。如下所
T1805_.40.0314c08: 列。引據證別者。即下多見二論辨三相不同。
T1805_.40.0314c09: 僧次中初科且據僧次。餘二例同。但改第二
T1805_.40.0314c10: 爲異。次科有二。初明僧界開法。須布薩處。即
T1805_.40.0314c11: 知法者所居。以布薩是攝衆之法。請彼一人
T1805_.40.0314c12: 則表衆集。自處不須者。即彼二處不相請送。
T1805_.40.0314c13: 與下俗舍不同。若下次明聚落。初明作法加
T1805_.40.0314c14: 打犍槌。僧界人多不可作相。但有二法。更下
T1805_.40.0314c15: 明重作。以後來者復成別故。或下明互轉。如
T1805_.40.0314c16: 後廣之。如下結示。別乞中。見論四句且引初
T1805_.40.0314c17: 句。餘三如後。多論各乞同處。反明同乞異處
T1805_.40.0314c18: 成別。別請中。作法即鳴鐘唱令召夏臘等。遮
T1805_.40.0314c19: 食罪準理是吉。若下約集明犯。準上界内無
T1805_.40.0314c20: 人之文。下引文證。同坐異味亦即集犯。準
T1805_.40.0314c21: 決中總斷三位。不集皆同。集犯有別。僧次
T1805_.40.0314c22: 若集則無有過。餘二集犯者。別請如上。別
T1805_.40.0314c23: 乞準同。次重釋中。標云約縁者即上七縁文
T1805_.40.0314c24: 中但釋五種。三七易解故。令下二句出重廣
T1805_.40.0314c25: 之意。初中前明揀濫。今世有人一概但云別
T1805_.40.0314c26: 衆。不知僧食自犯重盜。又有見將異味在衆
T1805_.40.0314c27: 獨噉便言別衆食者。事雖非理名教天乖。不
T1805_.40.0314c28: 可濫也。故下引證。僧祇翻衆即目常住衆物
T1805_.40.0314c29: 耳。上卷即僧網中。第二縁。標云別僧者即如
T1805_.40.0315a01: 下云施主別請僧次四人是也。但不定名故
T1805_.40.0315a02: 云僧次。僧次中五分爲三。初簡能受人。文
T1805_.40.0315a03: 列五種。並堪預數不可揀擇。除惡戒者疏云。
T1805_.40.0315a04: 僧次一種必以淨戒爲先。微犯憲章不令受
T1805_.40.0315a05: 利等準犯小罪
即爲所簡
若下二示僧次法又二。初正示以
T1805_.40.0315a06: 下顯非以法取者。雖不定名簡其所學。即非
T1805_.40.0315a07: 僧次。此謂雖通而別非平等故。十誦下三引
T1805_.40.0315a08: 文證。彼云。有人請佛五百羅漢。佛言。不名請
T1805_.40.0315a09: 僧福田。若能於僧中請一似像極惡比丘。猶
T1805_.40.0315a10: 得無量果報。與下増一意同。如下指略即下
T1805_.40.0315a11: 卷赴請篇。別請中初科。初至不清淨來明初
T1805_.40.0315a12: 請法。二若九十日下明續供法。初中復二。初
T1805_.40.0315a13: 明先請。長請謂不限日也。至下明來集。初明
T1805_.40.0315a14: 無遮盡集。先無別請者謂長請之外一切普
T1805_.40.0315a15: 設無別召者。則二日已去縱遮無過。不能下
T1805_.40.0315a16: 次明有遮免過。不能無遮者食不足供也。勸
T1805_.40.0315a17: 化比丘即是門師。言六十臘者趣擧多者爲
T1805_.40.0315a18: 言。乃至者五十九下次第減唱。言都無者虚
T1805_.40.0315a19: 唱成法。爲免後患。若不下明違教結犯。有無
T1805_.40.0315a20: 皆罪。文相可知。二法即打槌唱臘或可初日及
日日爲二
T1805_.40.0315a21: 次續供中。即前法者以相續不絶。故僧房等
T1805_.40.0315a22: 須唱者準似夏初四事皆唱。食味是通。唱法
T1805_.40.0315a23: 亦續故不更唱。房舍別屬。期限已滿故須別
T1805_.40.0315a24: 唱。二就界中。文有三節。初明食一處異味同
T1805_.40.0315a25: 不犯。二若大界下明一界兩院布薩有無請
T1805_.40.0315a26: 送須不。三若施主下明俗士將食入界請僧
T1805_.40.0315a27: 之法。初明僧次。雖不揀擇而人數有限。故
T1805_.40.0315a28: 云別請僧次或分二請
在文非便
或將下明別請。初示作
T1805_.40.0315a29: 法。自處不須者謂二三處不互送也。取字合
T1805_.40.0315b01: 作請。設請下明遮後成犯。若不爾下方便離
T1805_.40.0315b02: 過。若作下迷忘開法。僧中即布薩處。置上座
T1805_.40.0315b03: 頭者表屬彼僧。示欲送往。若道遠者彼云。相
T1805_.40.0315b04: 去十拘盧二十
里也
取食次行表送彼僧故。三聚落
T1805_.40.0315b05: 中。初明二處互送。文大同前。假令下次明一
T1805_.40.0315b06: 處盡集。初明集法。不打下明違犯。若不下開
T1805_.40.0315b07: 不犯。問。上云別請界中無人亦犯。今云不疑
T1805_.40.0315b08: 有亦無犯何耶。答。彼有遮心故不同此。四互
T1805_.40.0315b09: 轉中。初轉僧成別。或下轉別爲僧。並從後斷。
T1805_.40.0315b10: 倶失本名上四段並
多論全文
三明別乞。善見四句即以
T1805_.40.0315b11: 去乞受食四事互論同別。但語有省略。下隨
T1805_.40.0315b12: 足之。初句同乞別乞並須兼去。以一向同乞
T1805_.40.0315b13: 犯相易知。故此雙標或同或別。而下明受
T1805_.40.0315b14: 食處此二皆同。次句合有各乞。則具三別。唯
T1805_.40.0315b15: 有受同。注中辨異者論據受同異處亦犯。律
T1805_.40.0315b16: 約共處。不共故開。今須依律故。此句中略
T1805_.40.0315b17: 犯相也。第三合有各乞。隱在去中則四種皆
T1805_.40.0315b18: 別。第四二別二同四種皆備。義決中。上引
T1805_.40.0315b19: 多論變僧爲別。不約界内無人。故此決之初
T1805_.40.0315b20: 決犯。若下示名。釋第四縁明衆中初科。善見
T1805_.40.0315b21: 四分大同。二部互入者。前後兩衆不滿四故。
T1805_.40.0315b22: 次科多論先列三相。若下釋所以。狂擯體相
T1805_.40.0315b23: 非僧。異界縁隔不足。故下結示。但收上二。或
T1805_.40.0315b24: 可相乖亦名不好。問。睡定等人成別衆否。答。
T1805_.40.0315b25: 亦應不成。論中更列亂心病壞心人比丘尼
T1805_.40.0315b26: 二衆沙彌界外定中。皆非犯。今略擧狂心以
T1805_.40.0315b27: 攝縁差睡定
滅擯可收體穢十三難
三擧等
異界則攝相
T1805_.40.0315b28: 界場露地
申手外等
辨處中初科。引論前明僧施二食。
T1805_.40.0315b29: 僧食無別於義可解。若施主食準下亦須前
T1805_.40.0315c01: 後異時。若四人下明別乞。律下會釋不同。以
T1805_.40.0315c02: 律縁起調達五人別乞而制。故初示律結犯。
T1805_.40.0315c03: 必下決論不犯。兩文互現。義不相違。料簡中。
T1805_.40.0315c04: 初句盡集者即食處倶一。第二句者如前堂
T1805_.40.0315c05: 舍不容出外之類。第三句初示犯相。僧盡集
T1805_.40.0315c06: 者謂處一也。不同味者即食別也。若彼下明
T1805_.40.0315c07: 開法。得益謂同益食故。注約露地釋上並坐。
T1805_.40.0315c08: 覆處更遠亦名處一。第四句可解。第五縁釋
T1805_.40.0315c09: 中初科。五分即約僧次。施心無擇。普召爲
T1805_.40.0315c10: 言。以下三衆同福田故。對界中。論文初列
T1805_.40.0315c11: 四界。不出作法自然。聚落有二。如結界中。家
T1805_.40.0315c12: 即村舍亦屬聚界。曠野即蘭若。一拘盧準論
T1805_.40.0315c13: 二里。道行水界文雖不明義須準説。但有難。
T1805_.40.0315c14: 蘭若則非所論。別布薩者相因而引非此中
T1805_.40.0315c15: 意。若僧下辨成犯相。初明所別。食竟無犯以
T1805_.40.0315c16: 前僧必無重食之理故云不合也。若僧下明
T1805_.40.0315c17: 未食結犯。下文簡境。且列三人如向備引。注
T1805_.40.0315c18: 文兩節。初通示三人。不障僧食。恐謂非別不
T1805_.40.0315c19: 與食故。其中滅擯財法雖亡然體猶存。除餘
T1805_.40.0315c20: 僧施尚沾食分。若下別示沙彌。以別雖無損
T1805_.40.0315c21: 而集則有益。即前唱法乃至沙彌是也僧次取
淨狂擯
T1805_.40.0315c22:
明三位中。初示諸部止有二種。次明多論
T1805_.40.0315c23: 復加僧次。注指上者前文廣引。問。戒初已列
T1805_.40.0315c24: 三位。何以重明。答。前文但標所出。此明三位
T1805_.40.0315c25: 通有不集。故不同也。第六縁中。初引善見
T1805_.40.0315c26: 五足。前二乃是轉別成僧故免別過。下三並
T1805_.40.0315c27: 謂衆不滿四。非別可知。第五注中恐濫病時。
T1805_.40.0315c28: 故特簡之。以病但開己狂等開他故也。本宗
T1805_.40.0315c29: 七縁。一病縁中且擧至輕以攝餘重。劈普激
T1805_.40.0316a01: 反之裂也。疏云。身抱患惱。若不開別無由濟
T1805_.40.0316a02: 命。二作衣中。一月五月者與後五分衣時何
T1805_.40.0316a03: 異。今準疏釋前云。作衣延久恐廢正業。釋
T1805_.40.0316a04: 後云。衣時通給。爲補夏勞。故知雖並時中而
T1805_.40.0316a05: 前約製造後通時内。不作皆開。第三前云十
T1805_.40.0316a06: 二月中。隨有衣食請處開背。二戒縁同。故略
T1805_.40.0316a07: 指耳。疏云。施衣不受後須難得故。四五道船
T1805_.40.0316a08: 二行。云下至者示極小量。已上皆開。減應
T1805_.40.0316a09: 須制。疏云。道船途路多有留難。六中初科。四
T1805_.40.0316a10: 人百人此謂能別。必須滿衆。長一人者此謂
T1805_.40.0316a11: 所別。未必多人能使彼衆皆犯別過。故云爲
T1805_.40.0316a12: 患。此以本犯反釋開意。但語意難曉。故須注
T1805_.40.0316a13: 釋。初約儉開示相。又下釋成開意。言限約
T1805_.40.0316a14: 者謂施家物少也。乞難得者明比丘不可避
T1805_.40.0316a15: 也。疏云。食少人多不開送故。次科初敍過。京
T1805_.40.0316a16: 輦即京兆府王者都處
謂之輦下
不依疏僧非名請者。闐
T1805_.40.0316a17: 音田。&T055752;音噎謂隘塞也。親下訶誡。遮客獨噉
T1805_.40.0316a18: 下流所爲。況僧海同和。友自安忍。故云過
T1805_.40.0316a19: 深。斂迹謂掩其惡迹勿復爲之。五分下引證。
T1805_.40.0316a20: 彼云。應語主聽入。若不許者始令往寺。故云
T1805_.40.0316a21: 乃至。七中律縁瓶沙王妹有子。於外道出家。
T1805_.40.0316a22: 詣僧坊設食故佛開之。疏云。將化入道故開
T1805_.40.0316a23: 受供他部縁中。疏問。律明作衣已是開限。何
T1805_.40.0316a24: 用衣時。答據本受意有長短也。文云。下至一
T1805_.40.0316a25: 縫者極短也短即四分作衣
長謂五分衣時
次別證中。前引増一
T1805_.40.0316a26: 彼云。佛在羅閲城。長者請舍利弗目連等五
T1805_.40.0316a27: 百人。佛呵如鈔。飮大海者由心通僧寶無所
T1805_.40.0316a28: 簡擇。雖得一人則爲供養十方凡聖故。師子
T1805_.40.0316a29: 下受教奉行。佛讃下爲聖所讃。賢愚中姨母
T1805_.40.0316b01: 自紡績作一端金色&T073554;上佛。佛言。可以施僧
T1805_.40.0316b02: 得福無量。若於十六具足増輝云。僧尼
各有四果四向
未足爲
T1805_.40.0316b03: 多。餘如鈔中。挾抱也。名字僧無實徳者。問。
T1805_.40.0316b04: 前引五分除惡戒者。此何相違。答。疏云。五分
T1805_.40.0316b05: 簡人精也。賢愚取人麁也。破戒受施。且取外
T1805_.40.0316b06: 生物信。令於僧海自感施福。非謂行缺能消
T1805_.40.0316b07: 信施疏中
意也
私謂。五分除惡戒佛藏不消杯水。母
T1805_.40.0316b08: 論腹裂。律中畜寶對俗呵制。對施興治能所
T1805_.40.0316b09: 倶墮。如是等類並謂極誡内衆使自策勤。増
T1805_.40.0316b10: 一賢愚十誦善生皆據導俗。恐忽慢僧徒。自
T1805_.40.0316b11: 招枉墜。是知受須戒淨。不淨則自陷無疑。施
T1805_.40.0316b12: 必普周。不周則所施無福。用斯往判諒無所
T1805_.40.0316b13: 違。總判中。初明功益通揀九種。注顯八縁。其
T1805_.40.0316b14: 相可解。次告白中。初無縁者疏云。無上九
T1805_.40.0316b15: 中前六也。有縁之者且能自益。無縁之人故
T1805_.40.0316b16: 須白出。若下有上六縁制令白入。後三統衆
T1805_.40.0316b17: 故但云六。若據大衆亦是通衆。以非儉時則
T1805_.40.0316b18: 分爲二部互白出入。疏云。所以白出者護施
T1805_.40.0316b19: 主意故。白入者護内比丘意故。言隨次者律
T1805_.40.0316b20: 云。隨上座次入。疏云。身是有縁入須儀式。不
T1805_.40.0316b21: 白吉者違教故也。問。無縁白出。不白犯不。
T1805_.40.0316b22: 答。望同違教理應準結。或可不白而出無損
T1805_.40.0316b23: 於衆。入則反之。故制與罪。不犯指前本異九
T1805_.40.0316b24:
T1805_.40.0316b2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上
T1805_.40.0316b26:
T1805_.40.0316b27:
T1805_.40.0316b28:
T1805_.40.0316b29:
T1805_.40.0316c01:
T1805_.40.0316c02:
T1805_.40.0316c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三下
T1805_.40.0316c04: 三十四佛在舍衞。婦人將還夫家。辨食頻施。經時
不還。夫別取婦。又取商客食分路中數施爲
T1805_.40.0316c05: 賊所劫。因此二
縁合制一戒
列縁第一指上標名。第三疏云。
T1805_.40.0316c06: 即戒本中無病過受。則知開有病也。第四疏
T1805_.40.0316c07: 云。多論上鉢取一無罪。二鉢是犯。中鉢取
T1805_.40.0316c08: 二。下鉢取三。各不犯過則犯。一人取過三鉢
T1805_.40.0316c09: 犯。謂下鉢也。若四人取過三鉢。前三人不犯
T1805_.40.0316c10: 後一人犯。律中不犯齊兩三鉢。若病若自送
T1805_.40.0316c11: 寺中等
T1805_.40.0316c12: 三十五佛在舍衞。説一食法。乃至諸比丘憔悴。佛聽得
食取飽。又因看病人開餘食法。後有比丘貪食
T1805_.40.0316c13: 不知足。得便
食之。因制
初縁可足即是正食。第四或病或
T1805_.40.0316c14: 作餘食法。則無犯故。通釋中律文分三。初示
T1805_.40.0316c15: 名相。次列五縁。初簡食體。二須曾受。三明食
T1805_.40.0316c16: 境多少成遮不遮。如注所顯。四約制教。五
T1805_.40.0316c17: 據正犯。二縁似同而異。足下三明結犯。僧祇
T1805_.40.0316c18: 八中。上四通約四儀。與前無異。下四別就坐
T1805_.40.0316c19: 相。以明離處。由坐通地物不犯故。且下擧床
T1805_.40.0316c20: 示相。餘船乘例同。初約動身明犯。若正下次
T1805_.40.0316c21: 約擡舁明犯。問。倒地等縁既非故作何得結
T1805_.40.0316c22: 犯。答。此有法開。自可作法故違而食。不復重
T1805_.40.0316c23: 開。彼云。在船上船築岸觸木石。迴波身離本
T1805_.40.0316c24: 處。若在乘上乘上阪下阪阪謂大坡不
平故有上下
若翻身
T1805_.40.0316c25: 離本處等。五分中。第四不益者顯境足也。注
T1805_.40.0316c26: 中初出異計。彼謂足食飽足方犯但少一口
T1805_.40.0316c27: 即不名足。此下責非法。今準五分不受益縁
T1805_.40.0316c28: 明取境足。誠有據矣。餘四可解。國下明別開。
T1805_.40.0316c29: 以糗是正食隨方所宜故。釋初縁食體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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