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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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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231a01: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T1805_.40.0231a02: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T1805_.40.0231a03: 同上無
法無食
問而去有食
無法
苦住有法無食
盡壽不應去
樂住有食有法
雖遣不應
T1805_.40.0231a04: 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T1805_.40.0231a05: 字。今此寫誤。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T1805_.40.0231a06: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晩進。白首面牆。法
T1805_.40.0231a07: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T1805_.40.0231a08: 中爲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T1805_.40.0231a09: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T1805_.40.0231a10: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T1805_.40.0231a11: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T1805_.40.0231a12: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T1805_.40.0231a13: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T1805_.40.0231a14: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T1805_.40.0231a15: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T1805_.40.0231a16: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T1805_.40.0231a17: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T1805_.40.0231a18: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T1805_.40.0231a19: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徳依他者但可
T1805_.40.0231a20: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T1805_.40.0231a21: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T1805_.40.0231a22: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T1805_.40.0231a23: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T1805_.40.0231a24: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T1805_.40.0231a25: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T1805_.40.0231a26: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擧佛言不失依止弟子
亦同
T1805_.40.0231a27: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擧失
下二者非也
以師下釋
T1805_.40.0231a28: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T1805_.40.0231a29: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T1805_.40.0231b01: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T1805_.40.0231b02: 合衆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
隨擧
T1805_.40.0231b03: 彼局惡見
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T1805_.40.0231b04: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
亦同
T1805_.40.0231b05: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T1805_.40.0231b06: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T1805_.40.0231b07: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倶失。指大
T1805_.40.0231b08: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T1805_.40.0231b09: 還便失依止者謂失
下二
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T1805_.40.0231b10: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T1805_.40.0231b11: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T1805_.40.0231b12: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T1805_.40.0231b13: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T1805_.40.0231b14: 僧爲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
亦同
五如上引通七
T1805_.40.0231b15: 羯磨。且擧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T1805_.40.0231b16: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
二去三休
T1805_.40.0231b17: 道。四不與依止。
五入戒場上
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
依止。五若五歳若過五歳
T1805_.40.0231b18: 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
唯第五別自下並爾
復有五事五和上
闍梨休
T1805_.40.0231b19: 復有五事五弟子
休道
復有五事五和上闍
梨命終
復有五事
T1805_.40.0231b20: 五弟子
命終
復有五事五還在和
上目下住
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T1805_.40.0231b21: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T1805_.40.0231b22: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T1805_.40.0231b23: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爲異。準律上六
T1805_.40.0231b24: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T1805_.40.0231b25: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T1805_.40.0231b26: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T1805_.40.0231b27: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T1805_.40.0231b28: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T1805_.40.0231c01: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T1805_.40.0231c02: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T1805_.40.0231c03: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T1805_.40.0231c04: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T1805_.40.0231c05: 古云。死與休道三法倶失。訶責失一餘並
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
T1805_.40.0231c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T1805_.40.0231c07:
T1805_.40.0231c08:
T1805_.40.0231c09:
T1805_.40.0231c1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T1805_.40.0231c11: 釋説戒篇
T1805_.40.0231c12: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縁擧要且列二
T1805_.40.0231c13: 百五十。爲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T1805_.40.0231c14: 懈怠不自策勤。故黒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T1805_.40.0231c15: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T1805_.40.0231c16: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説戒。正
T1805_.40.0231c17: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T1805_.40.0231c18: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T1805_.40.0231c19: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説戒克
T1805_.40.0231c20: 指所説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縁。能所
T1805_.40.0231c21: 兩標縁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T1805_.40.0231c22: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擧之。言淨住者
T1805_.40.0231c23: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T1805_.40.0231c24: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T1805_.40.0231c25: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T1805_.40.0231c26: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T1805_.40.0231c27: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T1805_.40.0231c28: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T1805_.40.0231c29: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T1805_.40.0232a01: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T1805_.40.0232a02: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T1805_.40.0232a03: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T1805_.40.0232a04: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T1805_.40.0232a05: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T1805_.40.0232a06: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T1805_.40.0232a07: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T1805_.40.0232a08: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T1805_.40.0232a09: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T1805_.40.0232a10: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愼清淨住二種
T1805_.40.0232a11: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T1805_.40.0232a12: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T1805_.40.0232a13: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T1805_.40.0232a14: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説不
T1805_.40.0232a15: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T1805_.40.0232a16: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爲名。増長長養生善
T1805_.40.0232a17: 爲名。集同共和遵奉爲名。知宜及常從制爲
T1805_.40.0232a18: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倶
T1805_.40.0232a19: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T1805_.40.0232a20: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倶舍。二論言護名
T1805_.40.0232a21: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擧。事同名異。後引
T1805_.40.0232a22: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説戒犍度。後五
T1805_.40.0232a23: 百結集中迦葉敍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T1805_.40.0232a24: 即知前標説戒。後云布薩。前後互擧故云即
T1805_.40.0232a25: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爲布薩翻説戒耶。
T1805_.40.0232a26: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T1805_.40.0232a27: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T1805_.40.0232a28: 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
故當曲釋
敍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T1805_.40.0232a29: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T1805_.40.0232b01: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T1805_.40.0232b02: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T1805_.40.0232b03: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T1805_.40.0232b04: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爲
T1805_.40.0232b05: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T1805_.40.0232b06: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屡聞者一月兩説故。
T1805_.40.0232b07: 屡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縁逐物流變。愛
T1805_.40.0232b08: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T1805_.40.0232b09: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T1805_.40.0232b10: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値斯時。
T1805_.40.0232b11: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敍古。二顯今。初
T1805_.40.0232b12: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T1805_.40.0232b13: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T1805_.40.0232b14: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
子二十卷也
普照。
T1805_.40.0232b15: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T1805_.40.0232b16: 安者晋高僧。製僧尼軌範。爲三例。一行香定
T1805_.40.0232b17: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飮食唱
T1805_.40.0232b18: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T1805_.40.0232b19: 行之。廣敍徳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T1805_.40.0232b20: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T1805_.40.0232b21: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T1805_.40.0232b22: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T1805_.40.0232b23: 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
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爲經
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T1805_.40.0232b24: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T1805_.40.0232b25: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T1805_.40.0232b26: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T1805_.40.0232b27: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T1805_.40.0232b28: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T1805_.40.0232b29: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T1805_.40.0232c01: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T1805_.40.0232c02: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T1805_.40.0232c03: 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T1805_.40.0232c04: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縁
T1805_.40.0232c05: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説。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T1805_.40.0232c06: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衆具。制
T1805_.40.0232c07: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T1805_.40.0232c08: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T1805_.40.0232c09: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T1805_.40.0232c10: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32c11: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T1805_.40.0232c12: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T1805_.40.0232c13: 疏那云十四爲俗説法授歸。十六爲難開延
T1805_.40.0232c14: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T1805_.40.0232c15: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T1805_.40.0232c16: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T1805_.40.0232c17: 剋取十五爲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縁通用不
T1805_.40.0232c18: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爲定。
T1805_.40.0232c19: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T1805_.40.0232c20: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爲常度。故疏云。
T1805_.40.0232c21: 前二爲俗則説法授歸。後一爲道則淨心説
T1805_.40.0232c22: 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T1805_.40.0232c23: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T1805_.40.0232c24: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説戒。則通夜明
T1805_.40.0232c25: 矣。増減中初引縁起。業疏云。外界鬥諍不自
T1805_.40.0232c26: 消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T1805_.40.0232c27: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T1805_.40.0232c28: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爲諍縁故入減中。若
T1805_.40.0232c29: 十六來十五日説。由是正日不名爲減。若下
T1805_.40.0233a01: 明増後諍人入界不得説。故延過兩半。故云
T1805_.40.0233a02: 増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潜避未須増也。令
T1805_.40.0233a03: 入浴者。衆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増。
T1805_.40.0233a04: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増。疏云兇惡
T1805_.40.0233a05: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T1805_.40.0233a06: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衆事。且
T1805_.40.0233a07: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爲二日。増亦二半。
T1805_.40.0233a08: 増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T1805_.40.0233a09: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増至三。以三半不説
T1805_.40.0233a10: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T1805_.40.0233a11: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T1805_.40.0233a12: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鬥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T1805_.40.0233a13: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T1805_.40.0233a14: 滅。高勝比丘爲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T1805_.40.0233a15: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T1805_.40.0233a16: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T1805_.40.0233a17: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T1805_.40.0233a18: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妒
T1805_.40.0233a19: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説待
T1805_.40.0233a20: 彼去後説。明日來云昨日已説。汝叛布薩得
T1805_.40.0233a21: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T1805_.40.0233a22: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説。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T1805_.40.0233a23: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説耳。非時和中初
T1805_.40.0233a24: 引縁。即拘睒彌國鬥諍破爲二部。後非時於
T1805_.40.0233a25: 舍衞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衆歡心同崇淨
T1805_.40.0233a26: 教。説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T1805_.40.0233a27: 今下敍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説之意。不
T1805_.40.0233a28: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T1805_.40.0233a29: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説戒
T1805_.40.0233b01: 以論有本或
無戒字
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T1805_.40.0233b02: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爲點之。作
T1805_.40.0233b03: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T1805_.40.0233b04: 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T1805_.40.0233b05: 二衆縁起。若下別示下衆同利。初正明言不
T1805_.40.0233b06: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衆也。四分下次引
T1805_.40.0233b07: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T1805_.40.0233b08: 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T1805_.40.0233b09: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T1805_.40.0233b10: 舒手則。
二尺故
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爲之。客
T1805_.40.0233b11: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三中梵名
T1805_.40.0233b12: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爲籌計。散華
T1805_.40.0233b13: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T1805_.40.0233b14: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T1805_.40.0233b15: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T1805_.40.0233b16: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T1805_.40.0233b17: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T1805_.40.0233b18: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T1805_.40.0233b19: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T1805_.40.0233b20: 似説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T1805_.40.0233b21: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T1805_.40.0233b22: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T1805_.40.0233b23: 十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
T1805_.40.0233b24: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T1805_.40.0233b25: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T1805_.40.0233b26: 須衆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T1805_.40.0233b27: 咒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爲之。此方事稀故
T1805_.40.0233b28: 不行耳。四分中衆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T1805_.40.0233b29: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T1805_.40.0233c01: 祇文爲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擧教目
T1805_.40.0233c02: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T1805_.40.0233c03: 師。問僧説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T1805_.40.0233c04: 又爲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T1805_.40.0233c05: 説者徳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T1805_.40.0233c06: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T1805_.40.0233c07: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T1805_.40.0233c08: 弘任重乎。爲下簡聽衆。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T1805_.40.0233c09: 得語下聚。以下衆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T1805_.40.0233c10: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T1805_.40.0233c11: 下衆得聞者。答略擧總名不説條目。故若説
T1805_.40.0233c12: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衆。不覆頭者應開有
T1805_.40.0233c13: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T1805_.40.0233c14: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T1805_.40.0233c15: 七。初簡能説誦戒取徳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T1805_.40.0233c16: 二人也。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T1805_.40.0233c17: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T1805_.40.0233c18: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渉
T1805_.40.0233c19: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説戒下制所聽。慢
T1805_.40.0233c20: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T1805_.40.0233c21: 律師毎臨説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T1805_.40.0233c22: 感。並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T1805_.40.0233c23: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T1805_.40.0233c24: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内也。諸
T1805_.40.0233c25: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説儀。至下明三日所爲
T1805_.40.0233c26: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T1805_.40.0233c27: 詠聲説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T1805_.40.0233c28: 説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説法。乃至過差
T1805_.40.0233c29: 歌詠聲説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T1805_.40.0234a01: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T1805_.40.0234a02: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縁音聲以亂禪
T1805_.40.0234a03: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爲廢教意是不
T1805_.40.0234a04: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文句
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
T1805_.40.0234a05: 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
説爲善必非過差隨用兩得
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T1805_.40.0234a06: 人。説下教誦者預習。三正説儀總示中。初明
T1805_.40.0234a07: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T1805_.40.0234a08: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爲綱
T1805_.40.0234a09: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T1805_.40.0234a10: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T1805_.40.0234a11: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T1805_.40.0234a12: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T1805_.40.0234a13: 脱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T1805_.40.0234a14: 西晋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T1805_.40.0234a15: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T1805_.40.0234a16: 今北地其風不絶。洎晋室罹亂至于東晋。節制
T1805_.40.0234a17: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T1805_.40.0234a18: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T1805_.40.0234a19: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T1805_.40.0234a20: 床互跪。全非敬儀。屡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T1805_.40.0234a21: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T1805_.40.0234a22: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T1805_.40.0234a23: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T1805_.40.0234a24: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縁不可一定。
T1805_.40.0234a25: 故令隨處。衆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T1805_.40.0234a26: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T1805_.40.0234a27: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T1805_.40.0234a28: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T1805_.40.0234a29: 行。然策衆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T1805_.40.0234b01: 誦。指僧網者。前云毎至説晨。令知事點檢僧
T1805_.40.0234b02: 數。衆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T1805_.40.0234b03: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T1805_.40.0234b04: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T1805_.40.0234b05: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T1805_.40.0234b06: 説偈。即須大衆同聲説之。若云打鐘人説者。
T1805_.40.0234b07: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説耶。又業疏
T1805_.40.0234b08: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T1805_.40.0234b09: 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T1805_.40.0234b10: 令説。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T1805_.40.0234b11: 有人執。本縁起是阿難鳴鐘時。説便云。
此偈是打者説。又輒改聞爲鳴。委如別
破下諸偈詞
T1805_.40.0234b12: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爲科釋。聞
T1805_.40.0234b13: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T1805_.40.0234b14: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T1805_.40.0234b15: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T1805_.40.0234b16: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T1805_.40.0234b17: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T1805_.40.0234b18: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喩其奔赴也。入堂中
T1805_.40.0234b19: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説偈。三就坐。偈中
T1805_.40.0234b20: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衆行無違。末
T1805_.40.0234b21: 句自衆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T1805_.40.0234b22: 缺。下句隨行無犯大衆字有
本作清淨
如下次誡侮慢。如
T1805_.40.0234b23: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T1805_.40.0234b24: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T1805_.40.0234b25: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T1805_.40.0234b26: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T1805_.40.0234b27: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T1805_.40.0234b28: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T1805_.40.0234b29: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T1805_.40.0234c01: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衆集始將入堂。
T1805_.40.0234c02: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T1805_.40.0234c03: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爲藉
T1805_.40.0234c04: 衆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T1805_.40.0234c05: 洛中初明出衆。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T1805_.40.0234c06: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T1805_.40.0234c07: 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衆各禮三拜復座展
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
次維
T1805_.40.0234c08: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爲之。今多
T1805_.40.0234c09: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説偈者。合
T1805_.40.0234c10: 衆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T1805_.40.0234c11: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爲
T1805_.40.0234c12: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T1805_.40.0234c13: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T1805_.40.0234c14: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T1805_.40.0234c15: 巾。偈文上句歎水徳。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T1805_.40.0234c16: 四冷。五軟。六美。七飮時調適。八飮已無患。
T1805_.40.0234c17: 次句顯事用。外則徳水以盥掌垢。内則道水
T1805_.40.0234c18: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T1805_.40.0234c19: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T1805_.40.0234c20: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T1805_.40.0234c21: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徳。上
T1805_.40.0234c22: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徳可解。末句
T1805_.40.0234c23: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T1805_.40.0234c24: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T1805_.40.0234c25: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徳。前因後果並兼
T1805_.40.0234c26: 利生。指説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T1805_.40.0234c27: 古徳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T1805_.40.0234c28: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T1805_.40.0234c29: &T072205;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T1805_.40.0235a01: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埓柄。不得重響等。正
T1805_.40.0235a02: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T1805_.40.0235a03: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衆。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T1805_.40.0235a04: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T1805_.40.0235a05: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T1805_.40.0235a06: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T1805_.40.0235a07: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T1805_.40.0235a08: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徳僧
T1805_.40.0235a09: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説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T1805_.40.0235a10: 衆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T1805_.40.0235a11: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T1805_.40.0235a12: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T1805_.40.0235a13: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衆中
T1805_.40.0235a14: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T1805_.40.0235a15: 被他宗。内下正陳所爲。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T1805_.40.0235a16: 縁也。唱己名者令衆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T1805_.40.0235a17: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T1805_.40.0235a18: 脱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爲他傳
T1805_.40.0235a19: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T1805_.40.0235a20: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説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T1805_.40.0235a21: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徳。金剛
T1805_.40.0235a22: 喩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T1805_.40.0235a23: 句兩難。得親遇疏。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T1805_.40.0235a24: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爲喩。淨心觀
T1805_.40.0235a25: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説。今得人
T1805_.40.0235a26: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T1805_.40.0235a27: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T1805_.40.0235a28: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T1805_.40.0235a29: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T1805_.40.0235b01: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T1805_.40.0235b02: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擧二心。慈
T1805_.40.0235b03: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T1805_.40.0235b04: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T1805_.40.0235b05: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T1805_.40.0235b06: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T1805_.40.0235b07: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T1805_.40.0235b08: 唱並須三説。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T1805_.40.0235b09: 三説。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T1805_.40.0235b10: 白乍可一説。此告衆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T1805_.40.0235b11: 單説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T1805_.40.0235b12: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T1805_.40.0235b13: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T1805_.40.0235b14: 明所爲。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爲四恩。心依
T1805_.40.0235b15: 色中名爲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衆。各誦偈
T1805_.40.0235b16: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T1805_.40.0235b17: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説戒竟。如來聞
T1805_.40.0235b18: 之便説此偈。告阿難言。非法衆已作布薩。如
T1805_.40.0235b19: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T1805_.40.0235b20: 行。下句衆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T1805_.40.0235b21: 可去呼。小衆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T1805_.40.0235b22: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T1805_.40.0235b23: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T1805_.40.0235b24: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T1805_.40.0235b25: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T1805_.40.0235b26: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T1805_.40.0235b27: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T1805_.40.0235b28: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T1805_.40.0235b29: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T1805_.40.0235c01: 語。出要律儀翻爲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T1805_.40.0235c02: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T1805_.40.0235c03: 同禀。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T1805_.40.0235c04: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衆
T1805_.40.0235c05: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T1805_.40.0235c06: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T1805_.40.0235c07: 名。或剩如字鬱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T1805_.40.0235c08: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T1805_.40.0235c09: 約外縁。息據内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T1805_.40.0235c10: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説。
T1805_.40.0235c11: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説法。菩薩偈讃上
T1805_.40.0235c12: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爲。四中初示正儀。三
T1805_.40.0235c13: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爲也。次明
T1805_.40.0235c14: 説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T1805_.40.0235c15: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T1805_.40.0235c16: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T1805_.40.0235c17: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脱通收。則五分備矣。
T1805_.40.0235c18: 七言爲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脱。由脱具知
見。擧中即攝初後
下句冥
T1805_.40.0235c19: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T1805_.40.0235c20: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徳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T1805_.40.0235c21: 見。九問縁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T1805_.40.0235c22: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
下有法字
或可指
T1805_.40.0235c23: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T1805_.40.0235c24: 勅等法。此明簡衆。不唯沙彌。或尼三衆俗士
T1805_.40.0235c25: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擧二滅有犯等
T1805_.40.0235c26: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T1805_.40.0235c27: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T1805_.40.0235c28: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説者。答云説欲及
T1805_.40.0235c29: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T1805_.40.0236a01: 尼衆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T1805_.40.0236a02: 亦即召彼尼衆。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36a03: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T1805_.40.0236a04: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
代尼者謬矣
言別徳者教尼
T1805_.40.0236a05: 須具十徳。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T1805_.40.0236a06: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説法。六族姓出家。
T1805_.40.0236a07: 七顏貎端正。八堪爲尼説法令尼歡喜。九非
T1805_.40.0236a08: 爲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T1805_.40.0236a09: 第八第十唯局教尼
名別徳。餘名通徳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T1805_.40.0236a10: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T1805_.40.0236a11: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T1805_.40.0236a12: 之。初褒美大衆。何啻者言徳有餘也。若下令
T1805_.40.0236a13: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T1805_.40.0236a14: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T1805_.40.0236a15: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徳難具故也。事
T1805_.40.0236a16: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T1805_.40.0236a17: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擧故如羯磨篇中
T1805_.40.0236a18: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T1805_.40.0236a19: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T1805_.40.0236a20: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T1805_.40.0236a21: 來。後來已即去衆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T1805_.40.0236a22: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T1805_.40.0236a23: 所若温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T1805_.40.0236a24: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T1805_.40.0236a25: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咒願行籌此制知
説戒也
T1805_.40.0236a26: 應知。説戒時檀越來。當爲説法共相勞問此制
知説
T1805_.40.0236a27:
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十説竟中。
T1805_.40.0236a28: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衆。亦不須之。若下明
T1805_.40.0236a29: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T1805_.40.0236b01: 咒術此擧
世喩
爲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爲善
攝惡
如來立
T1805_.40.0236b02: 禁戒半月半月説合上
喩也
已説戒利益。稽首禮諸
T1805_.40.0236b03: 迴向
歸敬
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爲
T1805_.40.0236b04: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爲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T1805_.40.0236b05: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T1805_.40.0236b06: 歸敬
三寶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本意上句
明意。下句明益
T1805_.40.0236b07: 波離爲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
衆。以爲證信
今説。戒要
T1805_.40.0236b08: 義諸賢咸共聽擧事
誡衆
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T1805_.40.0236b09: 略爲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T1805_.40.0236b10: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T1805_.40.0236b11: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T1805_.40.0236b12: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T1805_.40.0236b13: 値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T1805_.40.0236b14: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T1805_.40.0236b15: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T1805_.40.0236b16: 尼鈔作解脱。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T1805_.40.0236b17: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T1805_.40.0236b18: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爲是見是
T1805_.40.0236b19: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T1805_.40.0236b20: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縁
T1805_.40.0236b21: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T1805_.40.0236b22: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眞可憐愍。雜相者前
T1805_.40.0236b23: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T1805_.40.0236b24: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T1805_.40.0236b25: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T1805_.40.0236b26: 以爲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T1805_.40.0236b27: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説戒。戒師自止謂知
T1805_.40.0236b28: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T1805_.40.0236b29: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爲優。約句則貫下
T1805_.40.0236c01: 爲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T1805_.40.0236c02: 露。依次説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T1805_.40.0236c03: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T1805_.40.0236c04: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説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T1805_.40.0236c05: 不須。或出界説。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T1805_.40.0236c06: 説竟爲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説有將
T1805_.40.0236c07: 利爲制
客從主非
如法治吉羅異名也。三中對犯不説。
T1805_.40.0236c08: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T1805_.40.0236c09: 如比丘犯盜佛不爲説。然佛初自説衆唯純
T1805_.40.0236c10: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T1805_.40.0236c11: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説也。
T1805_.40.0236c12: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T1805_.40.0236c13: 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T1805_.40.0236c14: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T1805_.40.0236c15: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T1805_.40.0236c16: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愼。六中初文説戒
T1805_.40.0236c17: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T1805_.40.0236c18: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虚難攝。故隨
T1805_.40.0236c19: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T1805_.40.0236c20: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T1805_.40.0236c21: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T1805_.40.0236c22: 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可誦。又
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亦非
T1805_.40.0236c23: 説戒
時誦
若全下次令説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T1805_.40.0236c24: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T1805_.40.0236c25: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T1805_.40.0236c26: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T1805_.40.0236c27: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T1805_.40.0236c28: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T1805_.40.0236c29: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T1805_.40.0237a01: 汚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T1805_.40.0237a02: 是盲冥。況擧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T1805_.40.0237a03: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T1805_.40.0237a04: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T1805_.40.0237a05: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絶。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T1805_.40.0237a06: 高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T1805_.40.0237a07: 月十五臨説戒時乃白衆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T1805_.40.0237a08: 得。何勞徒衆。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T1805_.40.0237a09: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説戒事。
T1805_.40.0237a10: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衆
T1805_.40.0237a11: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T1805_.40.0237a12: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T1805_.40.0237a13: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T1805_.40.0237a14: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T1805_.40.0237a15: 説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T1805_.40.0237a16: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T1805_.40.0237a17: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T1805_.40.0237a18: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T1805_.40.0237a19: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衆成不則根條兩
T1805_.40.0237a20: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T1805_.40.0237a21: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衆者謂於衆前對
T1805_.40.0237a22: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説
T1805_.40.0237a23: 所犯名種。白云。大徳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T1805_.40.0237a24: 罪。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説説戒時憶
者須用此法。餘
T1805_.40.0237a25: 時依法
懺悔
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説戒。佛言。
T1805_.40.0237a26: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徳憶念。我比
T1805_.40.0237a27: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後無疑
T1805_.40.0237a28: 時如法懺悔三説已上準
注羯磨出之
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T1805_.40.0237a29: 明識罪法。律中爲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T1805_.40.0237b01: 説擧衆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T1805_.40.0237b02: 義立。準羯磨説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T1805_.40.0237b03: 衆故。亦須三説。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T1805_.40.0237b04: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T1805_.40.0237b05: 者據略則純。但縁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T1805_.40.0237b06: 縁中本宗八難餘縁者。若據縁難二名不局。
T1805_.40.0237b07: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爲縁。王難者疏云。
T1805_.40.0237b08: 或將士衆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縁中相濫。應
T1805_.40.0237b09: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爲惱。惡蟲通目畜
T1805_.40.0237b10: 獸能爲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T1805_.40.0237b11: 不同賊也。餘縁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T1805_.40.0237b12: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T1805_.40.0237b13: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説者通
T1805_.40.0237b14: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縁。從
T1805_.40.0237b15: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衆法。下二別法。
T1805_.40.0237b16: 準衆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衆作之。
T1805_.40.0237b17: 或恐彼部縁開。不可常途爲妨。開心念者道
T1805_.40.0237b18: 行中復有縁。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爲濟他
T1805_.40.0237b19: 故。乃至下命梵縁爲利己故。若論心念説不
T1805_.40.0237b20: 明了不成作法。有縁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説
T1805_.40.0237b21: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縁。除草棘
T1805_.40.0237b22: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縁。偪暮天陰來客處
T1805_.40.0237b23: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説中十誦王難開説即瓶
T1805_.40.0237b24: 沙縁。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T1805_.40.0237b25: 因突入聞説。不爲説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T1805_.40.0237b26: 義立中寒熱二縁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T1805_.40.0237b27: 縁例準。至下白衆勸導。冬熱者文脱。古本云
T1805_.40.0237b28: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T1805_.40.0237b29: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T1805_.40.0237c01: 徒衆。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説者即明與欲。恐
T1805_.40.0237c02: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説戒令客
比丘來易見。故文似
T1805_.40.0237c03: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T1805_.40.0237c04: 義耳。提名爲取除相爲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T1805_.40.0237c05: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T1805_.40.0237c06: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T1805_.40.0237c07: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T1805_.40.0237c08: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擧戒本全
T1805_.40.0237c09: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誦
八箇題首。名
T1805_.40.0237c10: 略取説戒。誦一兩篇名略却説戒。致
令後生妄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
問八篇可都略
T1805_.40.0237c11: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T1805_.40.0237c12: 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爲略。又人云。七
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穿鑒耳
T1805_.40.0237c13: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T1805_.40.0237c14: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縁
T1805_.40.0237c15: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T1805_.40.0237c16: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T1805_.40.0237c17: 爲廣。文不云乎。爲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T1805_.40.0237c18: 下如法廣説。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T1805_.40.0237c19: 中廣一二篇。已難縁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T1805_.40.0237c20: 是何略。答既不擧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T1805_.40.0237c21: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T1805_.40.0237c22: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T1805_.40.0237c23: 問今明略法爲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爲廣三
T1805_.40.0237c24: 十九十。及後卒難説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説
T1805_.40.0237c25: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T1805_.40.0237c26: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本宗
十五略配之。
T1805_.40.0237c27: 致増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
法。文非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
以昔多迷不免
T1805_.40.0237c28: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略法中初科。緩急
T1805_.40.0237c29: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T1805_.40.0238a01: 縁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縁語
T1805_.40.0238a02: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縁。即
T1805_.40.0238a03: 十縁中上九種也。説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縁
T1805_.40.0238a04: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爲三。
T1805_.40.0238a05: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T1805_.40.0238a06: 言各題者七名別擧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T1805_.40.0238a07: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T1805_.40.0238a08: 復接後文。是可説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T1805_.40.0238a09: 勞臆説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T1805_.40.0238a10: 式。就縁緩急稱時爲要。常途寒熱容所敍致。
T1805_.40.0238a11: 可廣始終前序及七
滅已下也
而略中廣即七
篇也
準此明據豈
T1805_.40.0238a12: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T1805_.40.0238a13: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T1805_.40.0238a14: 本律説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T1805_.40.0238a15: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縁聽略説戒。難來猶
T1805_.40.0238a16: 遠。我等得廣説。彼比丘應廣説。不説如法治
T1805_.40.0238a17: 下七例
比作之
又云。我胄不得廣説。可説至九十。又
T1805_.40.0238a18: 云。不得説九十。可説至三十。又云。不得説三
T1805_.40.0238a19: 十。可説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説二不定。可説
T1805_.40.0238a20: 十三。又云。不得説十三。可説四事。又云。不得
T1805_.40.0238a21: 説四事。可説戒序。又云。不得説序即從座起
T1805_.40.0238a22: 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
古人妄傳爲七略一直者非也
後明先略後廣。三
T1805_.40.0238a23: 五説戒。彼云。有五種説戒。一説序已餘者應
T1805_.40.0238a24: 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説序。去一
一皆以餘者等結之
二至四事。三至十
T1805_.40.0238a25: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説三十
已後
復有五種。一説
T1805_.40.0238a26: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T1805_.40.0238a27: 至三十。五廣説九十
已下
復有五種。一説序至十
T1805_.40.0238a28: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説
T1805_.40.0238a29: 提舍
已下
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T1805_.40.0238b01: 略引令知。二中且約説序竟。擧初例後。故羯
T1805_.40.0238b02: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説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T1805_.40.0238b03: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T1805_.40.0238b04: 知通後也。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爲
本律一直者非
未説序
T1805_.40.0238b05: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T1805_.40.0238b06: 不成略法理須再説。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T1805_.40.0238b07: 衆或別隨縁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縁者示
T1805_.40.0238b08: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説
T1805_.40.0238b09: 不廣説。乃至可説序不説序。並如法治比下
T1805_.40.0238b10: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縁不説。次明
T1805_.40.0238b11: 別法説戒中。初文律因佛制衆僧説戒。一比丘
T1805_.40.0238b12: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T1805_.40.0238b13: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T1805_.40.0238b14: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T1805_.40.0238b15: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T1805_.40.0238b16: 寺。望刹爲居四海爲食故也。次科衆法中此
T1805_.40.0238b17: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T1805_.40.0238b18: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T1805_.40.0238b19: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T1805_.40.0238b20: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説戒者一人秉説
T1805_.40.0238b21: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T1805_.40.0238b22: 強成辦力大。故白説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T1805_.40.0238b23: 但表内淨應上教也。心念説戒中初出法。若
T1805_.40.0238b24: 下示餘縁。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T1805_.40.0238b25: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T1805_.40.0238b26: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説。次科初示
T1805_.40.0238b27: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T1805_.40.0238b28: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爲例。即對
T1805_.40.0238b29: 次義爲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爲須更陳
T1805_.40.0238c01: 三説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説戒似不再陳。準
T1805_.40.0238c02: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説。又約疏中
T1805_.40.0238c03: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T1805_.40.0238c04: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説布薩。此即向四
T1805_.40.0238c05: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
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T1805_.40.0238c06: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説。此既立法即當布
T1805_.40.0238c07: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爲佳。三中向僧
T1805_.40.0238c08: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T1805_.40.0238c09: 説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T1805_.40.0238c10: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説戒。不
T1805_.40.0238c11: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T1805_.40.0238c12: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T1805_.40.0238c13: 釋安居篇
T1805_.40.0238c14: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
疏解
隨時警
T1805_.40.0238c15: 勵曰策。三業&MT01185;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T1805_.40.0238c16: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T1805_.40.0238c17: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T1805_.40.0238c18: 則爲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T1805_.40.0238c19: 然作法。人該五衆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T1805_.40.0238c20: 爲衆行。答有三意。一受説安恣次第相由故。
T1805_.40.0238c21: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T1805_.40.0238c22: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衆法故。制意中初科爲
T1805_.40.0238c23: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敍教
T1805_.40.0238c24: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T1805_.40.0238c25: 爲靜處也。觀縁勝法爲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T1805_.40.0238c26: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T1805_.40.0238c27: 冥眞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T1805_.40.0238c28: 觀性相二空即空爲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T1805_.40.0238c29: 三種行名爲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T1805_.40.0239a01: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T1805_.40.0239a02: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愼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T1805_.40.0239a03: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T1805_.40.0239a04: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T1805_.40.0239a05: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敍
T1805_.40.0239a06: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T050460;生草木斷衆
T1805_.40.0239a07: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巣窟。佛因制曰不
T1805_.40.0239a08: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T1805_.40.0239a09: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縁起。
T1805_.40.0239a10: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T1805_.40.0239a11: 以辨。答春冬有縁則聽。夏月有無倶制。又夏
T1805_.40.0239a12: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T1805_.40.0239a13: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T1805_.40.0239a14: 失一歳。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T1805_.40.0239a15: 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縁緩急可見。
T1805_.40.0239a16: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T1805_.40.0239a17: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T1805_.40.0239a18: 也。結業纒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T1805_.40.0239a19: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T1805_.40.0239a20: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T1805_.40.0239a21: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T1805_.40.0239a22: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T1805_.40.0239a23: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T1805_.40.0239a24: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T1805_.40.0239a25: 提夏竟。次列可解。縁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T1805_.40.0239a26: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T1805_.40.0239a27: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T1805_.40.0239a28: 喧靜。並擧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T1805_.40.0239a29: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T1805_.40.0239b01: 因縁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T1805_.40.0239b02: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T1805_.40.0239b03: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T1805_.40.0239b04: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T1805_.40.0239b05: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T1805_.40.0239b06: 引五分決之。文分爲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T1805_.40.0239b07: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T1805_.40.0239b08: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T1805_.40.0239b09: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T1805_.40.0239b10: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縁。位中彼論亦同此
T1805_.40.0239b11: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倶是後攝。剋時
T1805_.40.0239b12: 中言爲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T1805_.40.0239b13: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T1805_.40.0239b14: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T1805_.40.0239b15: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T1805_.40.0239b16: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T1805_.40.0239b17: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T1805_.40.0239b18: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T1805_.40.0239b19: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T1805_.40.0239b20: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徳。初約授法。二即
T1805_.40.0239b21: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縁。即第
T1805_.40.0239b22: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T1805_.40.0239b23: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T1805_.40.0239b24: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T1805_.40.0239b25: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T1805_.40.0239b26: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T1805_.40.0239b27: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飮食如意否。若病
T1805_.40.0239b28: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T1805_.40.0239b29: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衆中無有健鬥諍
T1805_.40.0239c01: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衆中有知
T1805_.40.0239c02: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T1805_.40.0239c03: 又思。此衆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T1805_.40.0239c04: 衆中無健鬥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縁事否。先
T1805_.40.0239c05: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T1805_.40.0239c06: 有三寶縁聽受七日。又云。衆中上座應問大
T1805_.40.0239c07: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T1805_.40.0239c08: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T1805_.40.0239c09: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衆安居已過
T1805_.40.0239c10: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愼莫放
T1805_.40.0239c11: 餘日準
此加減
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T1805_.40.0239c12: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T1805_.40.0239c13: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説見聞疑
T1805_.40.0239c14: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縁
T1805_.40.0239c15: 須解界。一爲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爲賊難。
T1805_.40.0239c16: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縁不須下斥古計。夏中
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
T1805_.40.0239c17: 受迦絺那衣亦隨
有無
四受敷具。第二總明三時中
T1805_.40.0239c18: 初文顯制。即本縁起。初二句敍過。即上三義
T1805_.40.0239c19: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T1805_.40.0239c20: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T1805_.40.0239c21: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T1805_.40.0239c22: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T1805_.40.0239c23: 聽略説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T1805_.40.0239c24: 依止師。聽白説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T1805_.40.0239c25: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T1805_.40.0239c26: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T1805_.40.0239c27: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T1805_.40.0239c28: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T1805_.40.0239c29: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爲苦器。飢渇寒
T1805_.40.0240a01: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擧外資。
T1805_.40.0240a02: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T1805_.40.0240a03: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T1805_.40.0240a04: 機緩不及也。異縁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T1805_.40.0240a05: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T1805_.40.0240a06: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T1805_.40.0240a07: 引證。即増三文。疏云。増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T1805_.40.0240a08: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T1805_.40.0240a09: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T1805_.40.0240a10: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T1805_.40.0240a11: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T1805_.40.0240a12: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爲前後。
T1805_.40.0240a13: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T1805_.40.0240a14: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T1805_.40.0240a15: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T1805_.40.0240a16: 但前一日爲前安居。餘三十日爲後安居。莫
T1805_.40.0240a17: 不望初倶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T1805_.40.0240a18: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T1805_.40.0240a19: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T1805_.40.0240a20: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T1805_.40.0240a21: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T1805_.40.0240a22: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T1805_.40.0240a23: 者示開縁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T1805_.40.0240a24: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渉。故重於
T1805_.40.0240a25: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T1805_.40.0240a26: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T1805_.40.0240a27: 夏日異受歳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T1805_.40.0240a28: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爲得
T1805_.40.0240a29: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T1805_.40.0240b01: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T1805_.40.0240b02: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T1805_.40.0240b03: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T1805_.40.0240b04: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歳日異。問前中二種
T1805_.40.0240b05: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増
T1805_.40.0240b06: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鬥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T1805_.40.0240b07: 倶號難縁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T1805_.40.0240b08: 安一日爲前。後三十日爲後。次得罪中以前
T1805_.40.0240b09: 三十日爲前。後安一日爲後。三難事中即約
T1805_.40.0240b10: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T1805_.40.0240b11: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T1805_.40.0240b12: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
行即外客
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T1805_.40.0240b13: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
要例亦開之
六據法不
T1805_.40.0240b14: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T1805_.40.0240b15: 直爾便得準疏後
亦加法
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爲
T1805_.40.0240b16: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T1805_.40.0240b17: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T1805_.40.0240b18: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T1805_.40.0240b19: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T1805_.40.0240b20: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T1805_.40.0240b21: 疑。疑云。閏是虚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T1805_.40.0240b22: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T1805_.40.0240b23: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絶。三月實夏。故依之
T1805_.40.0240b24: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T1805_.40.0240b25: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T1805_.40.0240b26: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T1805_.40.0240b27: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T1805_.40.0240b28: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T1805_.40.0240b29: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T1805_.40.0240c01: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T1805_.40.0240c02: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T1805_.40.0240c03: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T1805_.40.0240c04: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暦。
T1805_.40.0240c05: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
不依隨人所欲者非
疏云。即彼
T1805_.40.0240c06: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T1805_.40.0240c07: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T1805_.40.0240c08: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T1805_.40.0240c09: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T1805_.40.0240c10: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T1805_.40.0240c11: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T1805_.40.0240c12: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T1805_.40.0240c13: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T1805_.40.0240c14: 月由在中間。不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T1805_.40.0240c15: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
分同異。庶令易解
初四
T1805_.40.0240c16: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T1805_.40.0240c17: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T1805_.40.0240c18: 結去各
十六日
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T1805_.40.0240c19: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T1805_.40.0240c20: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
日結同至八
T1805_.40.0240c21: 月一
日去
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T1805_.40.0240c22: 三位既不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T1805_.40.0240c23: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
十六日
T1805_.40.0240c24: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
月二日結者並隔
T1805_.40.0240c25:
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
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
或有安
T1805_.40.0240c26: 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
日結者亦名隔一月
自恣同日去並八月
一日去
T1805_.40.0240c27: 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
二十九日等
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
十日與
T1805_.40.0240c28: 五月一日結
即隔一日
自恣同日去亦同八
月旦去
三閏七月中初標
T1805_.40.0241a01: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T1805_.40.0241a02: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T1805_.40.0241a03: 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
十六日
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T1805_.40.0241a04: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T1805_.40.0241a05: 須跨過虚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T1805_.40.0241a06: 即初
二去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
去有十五日
T1805_.40.0241a07: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
日結是隔一日
自恣
T1805_.40.0241a08: 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
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
乃至安
T1805_.40.0241a09: 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
十六日結者
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
結八月二
T1805_.40.0241a10: 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増。乃
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
餘下指廣今見業
T1805_.40.0241a11: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T1805_.40.0241a12: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T1805_.40.0241a13: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絶聞。或共止一
T1805_.40.0241a14: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T1805_.40.0241a15: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T1805_.40.0241a16: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縁中初明主心
T1805_.40.0241a17: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爲由始。佛下明
T1805_.40.0241a18: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T1805_.40.0241a19: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爲五徳。上四約心
T1805_.40.0241a20: 名爲通徳。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爲別徳。隨
T1805_.40.0241a21: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T1805_.40.0241a22: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T1805_.40.0241a23: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爲可。惡比丘及沙彌
T1805_.40.0241a24: 爲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爲可。衆處不可。更總
T1805_.40.0241a25: 爲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擧。羯磨下
T1805_.40.0241a26: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徳唱告下明衆僧集物。
T1805_.40.0241a27: 隨己所有並持入衆。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T1805_.40.0241a28: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T1805_.40.0241b01: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T1805_.40.0241b02: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T1805_.40.0241b03: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T1805_.40.0241b04: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T1805_.40.0241b05: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T1805_.40.0241b06: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T1805_.40.0241b07: 在人爲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T1805_.40.0241b08: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T1805_.40.0241b09: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T1805_.40.0241b10: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T1805_.40.0241b11: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T1805_.40.0241b12: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T1805_.40.0241b13: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T1805_.40.0241b14: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爲難。舊云。先以施物
T1805_.40.0241b15: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T1805_.40.0241b16: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T1805_.40.0241b17: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T1805_.40.0241b18: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T1805_.40.0241b19: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T1805_.40.0241b20: 僧祇三節。初明小衆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T1805_.40.0241b21: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爲治事故與。春冬
T1805_.40.0241b22: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T1805_.40.0241b23: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T1805_.40.0241b24: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T1805_.40.0241b25: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T1805_.40.0241b26: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T1805_.40.0241b27: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T1805_.40.0241b28: 山間嵒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T1805_.40.0241b29: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T1805_.40.0241c01: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T1805_.40.0241c02: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縁開心念開無人。忘
T1805_.40.0241c03: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T1805_.40.0241c04: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T1805_.40.0241c05: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T1805_.40.0241c06: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T1805_.40.0241c07: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T1805_.40.0241c08: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爲開制
T1805_.40.0241c09: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T1805_.40.0241c10: 料理資縁也。三説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T1805_.40.0241c11: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T1805_.40.0241c12: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T1805_.40.0241c13: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T1805_.40.0241c14: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説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T1805_.40.0241c15: 依文爲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T1805_.40.0241c16: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T1805_.40.0241c17: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寛易
T1805_.40.0241c18: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T1805_.40.0241c19: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T1805_.40.0241c20: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T1805_.40.0241c21: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T1805_.40.0241c22: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T1805_.40.0241c23: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T1805_.40.0241c24: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T1805_.40.0241c25: 之。推究中初句徴。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T1805_.40.0241c26: 有比丘者即縁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T1805_.40.0241c27: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T1805_.40.0241c28: 縁隨結成者請法因縁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T1805_.40.0241c29: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T1805_.40.0242a01: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T1805_.40.0242a02: 即増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T1805_.40.0242a03: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増
T1805_.40.0242a04: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T1805_.40.0242a05: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T1805_.40.0242a06: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T1805_.40.0242a07: 法既約山嵒。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T1805_.40.0242a08: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T1805_.40.0242a09: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T1805_.40.0242a10: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縁。當下明儀法。住下
T1805_.40.0242a11: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T1805_.40.0242a12: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T1805_.40.0242a13: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爲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T1805_.40.0242a14: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縁開外來
T1805_.40.0242a15: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内外。初明舊
T1805_.40.0242a16: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爲事者
T1805_.40.0242a17: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T1805_.40.0242a18: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
華言即院相也
此須料簡。
T1805_.40.0242a19: 若藍狹界寛及藍界倶等並約界論。或藍寛
T1805_.40.0242a20: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説。律據僧坊準通俗
T1805_.40.0242a21: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
界。各
T1805_.40.0242a22: 有雙隻二種
故爲四也
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縁
T1805_.40.0242a23: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T1805_.40.0242a24: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T1805_.40.0242a25: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匆切不
T1805_.40.0242a26: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
破夏
T1805_.40.0242a27: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T1805_.40.0242a28: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T1805_.40.0242a29: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T1805_.40.0242b01: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T1805_.40.0242b02: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T1805_.40.0242b03: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T1805_.40.0242b04: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衆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T1805_.40.0242b05: 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爲四成七種法。用
歴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
T1805_.40.0242b06: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T1805_.40.0242b07: 説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T1805_.40.0242b08: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T1805_.40.0242b09: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T1805_.40.0242b10: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歳。義
T1805_.40.0242b11: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T1805_.40.0242b12: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T1805_.40.0242b13: 爲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T1805_.40.0242b14: 法在後。不以加法爲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T1805_.40.0242b15: 後用加法何爲。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
開。加
T1805_.40.0242b16: 法依
四遇縁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T1805_.40.0242b17: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
T1805_.40.0242b18: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擧婬盜。
T1805_.40.0242b19: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T1805_.40.0242b20: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T1805_.40.0242b21: 斷爲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T1805_.40.0242b22: 明得處。約縁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T1805_.40.0242b23: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T1805_.40.0242b24: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T1805_.40.0242b25: 心止住名爲結耳。須縁及法者縁即難事。法
T1805_.40.0242b26: 謂受日。反無縁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T1805_.40.0242b27: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縁闕故。親戚苦
T1805_.40.0242b28: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T1805_.40.0242b29: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T1805_.40.0242c01: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擧八難。同説戒中。
T1805_.40.0242c02: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T1805_.40.0242c03: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T1805_.40.0242c04: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T1805_.40.0242c05: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T1805_.40.0242c06: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T1805_.40.0242c07: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T1805_.40.0242c08: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T1805_.40.0242c09: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T1805_.40.0242c10: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T1805_.40.0242c11: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T1805_.40.0242c12: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縁。無文開得。此謂有
T1805_.40.0242c13: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倶無故取人
T1805_.40.0242c14: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T1805_.40.0242c15: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徳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T1805_.40.0242c16: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T1805_.40.0242c17: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T1805_.40.0242c18: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T1805_.40.0242c19: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T1805_.40.0242c20: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T1805_.40.0242c21: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T1805_.40.0242c22: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内方成。藍界寛
T1805_.40.0242c23: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T1805_.40.0242c24: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T1805_.40.0242c25: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T1805_.40.0242c26: 藍亦二。初明藍寛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T1805_.40.0242c27: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
順古
T1805_.40.0242c28: 者非。與下
文多違故
若依界内下二明藍狹界寛。或依別
T1805_.40.0242c29: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T1805_.40.0243a01: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T1805_.40.0243a02: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T1805_.40.0243a03: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寛故緩。房處從
T1805_.40.0243a04: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T1805_.40.0243a05: 從急彌符教旨。遇縁去中二難即命梵爲己
T1805_.40.0243a06: 縁。破和即爲他縁。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T1805_.40.0243a07: 界因我往故和。爲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T1805_.40.0243a08: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T1805_.40.0243a09: 引文中初是親縁。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T1805_.40.0243a10: 言得歳。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T1805_.40.0243a11: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T1805_.40.0243a12: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T1805_.40.0243a13: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T1805_.40.0243a14: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T1805_.40.0243a15: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T1805_.40.0243a16: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T1805_.40.0243a17: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T1805_.40.0243a18: 此章來意爲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T1805_.40.0243a19: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T1805_.40.0243a20: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徳衣前引母
T1805_.40.0243a21: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T1805_.40.0243a22: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T1805_.40.0243a23: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T1805_.40.0243a24: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T1805_.40.0243a25: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T1805_.40.0243a26: 文。爲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T1805_.40.0243a27: 誦徳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T1805_.40.0243a28: 夏竟衆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徳衣。已捨是大
T1805_.40.0243a29: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徳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T1805_.40.0243b01: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爲
T1805_.40.0243b02: 夏。乃顯別有所爲。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T1805_.40.0243b03: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爲前代古徳難破。今引
T1805_.40.0243b04: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T1805_.40.0243b05: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T1805_.40.0243b06: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T1805_.40.0243b07: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T1805_.40.0243b08: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T1805_.40.0243b09: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T1805_.40.0243b10: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倶成不可
T1805_.40.0243b11: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縁故須
T1805_.40.0243b12: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説
T1805_.40.0243b13: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夏
不待經宿。故有此難
T1805_.40.0243b14: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寛狹。初生起。
T1805_.40.0243b15: 若下示相爲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寛。僧祇避
T1805_.40.0243b16: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爲依何處。答
T1805_.40.0243b17: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T1805_.40.0243b18: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T1805_.40.0243b19: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T1805_.40.0243b20: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T1805_.40.0243b21: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T1805_.40.0243b22: 寛。二縁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
古者準此知非
受日敍意
T1805_.40.0243b23: 中初敍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T1805_.40.0243b24: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T1805_.40.0243b25: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T1805_.40.0243b26: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衆。
T1805_.40.0243b27: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衆也。對
T1805_.40.0243b28: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T1805_.40.0243b29: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衆各局爲言。比丘通
T1805_.40.0243c01: 僧別餘衆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T1805_.40.0243c02: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T1805_.40.0243c03: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縁。隨縁即得故
T1805_.40.0243c04: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T1805_.40.0243c05: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T1805_.40.0243c06: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T1805_.40.0243c07: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T1805_.40.0243c08: 相攝中以衆法是強別法爲弱強必攝弱。法容
T1805_.40.0243c09: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敍用竟顯非所論。若
T1805_.40.0243c10: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T1805_.40.0243c11: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T1805_.40.0243c12: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T1805_.40.0243c13: 無此理。本是一縁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T1805_.40.0243c14: 前約異縁
故今不取
今前後別縁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T1805_.40.0243c15: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爲患事須服酥油。兩
T1805_.40.0243c16: 縁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今謂。
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
T1805_.40.0243c17: 撰鈔時猶同彼見。後
疏方廢。餘同此意
對縁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縁
T1805_.40.0243c18: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縁
T1805_.40.0243c19: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歳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T1805_.40.0243c20: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内法傳云。凡破夏
T1805_.40.0243c21: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T1805_.40.0243c22: 成俗。本無憑據
雖非明文於理爲允私縁亦
T1805_.40.0243c23: 二初明是。若爲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T1805_.40.0243c24: 明經營善事。雖爲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T1805_.40.0243c25: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縁。或是中卷販賣
T1805_.40.0243c26: 戒。三寶縁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T1805_.40.0243c27: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T1805_.40.0243c28: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T1805_.40.0243c29: 下爲己。或下爲俗。縱下爲僧。並下通結四種。
T1805_.40.0244a01: 第二縁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T1805_.40.0244a02: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T1805_.40.0244a03: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縁相。四分
T1805_.40.0244a04: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T1805_.40.0244a05: 橋梁。博施濟衆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T1805_.40.0244a06: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寛於四分。即此文也。
T1805_.40.0244a07: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T1805_.40.0244a08: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T1805_.40.0244a09: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T1805_.40.0244a10: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T1805_.40.0244a11: 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
有力者非
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T1805_.40.0244a12: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爲
T1805_.40.0244a13: 衣藥而吝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T1805_.40.0244a14: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T1805_.40.0244a15: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擧爲況。今則下顯過。捨
T1805_.40.0244a16: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T1805_.40.0244a17: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縁
T1805_.40.0244a18: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鬥者能生諍也。
T1805_.40.0244a19: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T1805_.40.0244a20: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縁無準可
T1805_.40.0244a21: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T1805_.40.0244a22: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T1805_.40.0244a23: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T1805_.40.0244a24: 等者釋上餘因縁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T1805_.40.0244a25: 明事虚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T1805_.40.0244a26: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T1805_.40.0244a27: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T1805_.40.0244a28: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T1805_.40.0244a29: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縁。上來
T1805_.40.0244b01: 五縁總括律文。諸縁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爲
T1805_.40.0244b02: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T1805_.40.0244b03: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飮食所須之
T1805_.40.0244b04: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T1805_.40.0244b05: 佛開受日佛僧
事也
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爲求
T1805_.40.0244b06: 同誦人故開受
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T1805_.40.0244b07: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
上初科
T1805_.40.0244b08: 三寶
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T1805_.40.0244b09: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縁得去。諸
T1805_.40.0244b10: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縁並同
此不更煩引
不應
T1805_.40.0244b11: 專爲飮食除餘因縁如上
五他處比乖請懺
T1805_.40.0244b12: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T1805_.40.0244b13: 重受
六法
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T1805_.40.0244b14: 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
教耳。已上即第二縁
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T1805_.40.0244b15: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
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T1805_.40.0244b16: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爲利益
十一不信樂父
T1805_.40.0244b17: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T1805_.40.0244b18: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
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T1805_.40.0244b19: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
請下是各請
T1805_.40.0244b20: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
請有
T1805_.40.0244b21: 姊妹共請各
請亦三
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
三縁通前
T1805_.40.0244b22: 共二十一種。
半月一月並同
又云。若爲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T1805_.40.0244b23: 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縁。今
約不請自求爲第四耳
時有比丘在
T1805_.40.0244b24: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爲我故破僧
T1805_.40.0244b25: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
中助破
三聞比丘。
T1805_.40.0244b26: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T1805_.40.0244b27: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T1805_.40.0244b28: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T1805_.40.0244c01: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T1805_.40.0244c02: 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縁律令直去。鈔約
可期令受自。故列爲第五
又上
T1805_.40.0244c03: 五中第四爲自。二三爲他。初後通自他。離合
T1805_.40.0244c04: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縁。八日已上
T1805_.40.0244c05: 即半月縁。十六日去即一月縁。七日合者疏
T1805_.40.0244c06: 云。若倶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T1805_.40.0244c07: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T1805_.40.0244c08: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T1805_.40.0244c09: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T1805_.40.0244c10: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T1805_.40.0244c11: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T1805_.40.0244c12: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T1805_.40.0244c13: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爲縁現顯非
T1805_.40.0244c14: 濫託。必下遮濫。初敍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T1805_.40.0244c15: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T1805_.40.0244c16: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縁。三不知期限對此
限濫
四妄
T1805_.40.0244c17: 受僥倖對輒
乞法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T1805_.40.0244c18: 本異兩縁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T1805_.40.0244c19: 明異縁不合。必下明本縁開得。十誦因比丘
T1805_.40.0244c20: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T1805_.40.0244c21: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T1805_.40.0244c22: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
白。唯改夜爲日
即知。本是
T1805_.40.0244c23: 一縁故云非謂異事也。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T1805_.40.0244c24: 餘三寶爲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T1805_.40.0244c25: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T1805_.40.0244c26: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縁通
T1805_.40.0244c27: 標諸事。隨爲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T1805_.40.0244c28: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T1805_.40.0244c29: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縁。故有後問。二請者
T1805_.40.0245a01: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T1805_.40.0245a02: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T1805_.40.0245a03: 居立行修道爲宗。縁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T1805_.40.0245a04: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爲破僧。聽受一七
T1805_.40.0245a05: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T1805_.40.0245a06: 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
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
開三法者
T1805_.40.0245a07: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T1805_.40.0245a08: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縁亦請半月。
T1805_.40.0245a09: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縁破安居去。更
T1805_.40.0245a10: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縁作法據實。故有
T1805_.40.0245a11: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T1805_.40.0245a12: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縁來隨
T1805_.40.0245a13: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T1805_.40.0245a14: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T1805_.40.0245a15: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爲縁開。縁
T1805_.40.0245a16: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T1805_.40.0245a17: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T1805_.40.0245a18: 擧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T1805_.40.0245a19: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T1805_.40.0245a20: 文。列多縁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爲如衣藥
T1805_.40.0245a21: 等。爲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爲
T1805_.40.0245a22: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縁加二七夜。是非
T1805_.40.0245a23: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T1805_.40.0245a24: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T1805_.40.0245a25: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T1805_.40.0245a26: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T1805_.40.0245a27: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T1805_.40.0245a28: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寛急相並以
T1805_.40.0245a29: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T1805_.40.0245b01: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T1805_.40.0245b02: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T1805_.40.0245b03: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T1805_.40.0245b04: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T1805_.40.0245b05: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
後卑摩重翻故
了論得
T1805_.40.0245b06: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T1805_.40.0245b07: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T1805_.40.0245b08: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
疑脱未字
T1805_.40.0245b09: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爲證。眞諦
T1805_.40.0245b10: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T1805_.40.0245b11: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T1805_.40.0245b12: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T1805_.40.0245b13: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T1805_.40.0245b14: 中國之法。足爲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T1805_.40.0245b15: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爲長。一
T1805_.40.0245b16: 日八日十六日爲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T1805_.40.0245b17: 明七日短縁。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T1805_.40.0245b18: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縁
T1805_.40.0245b19: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T1805_.40.0245b20: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T1805_.40.0245b21: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T1805_.40.0245b22: 三中文敍二義。別縁者簡非衆。故必有長縁
T1805_.40.0245b23: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縁義
T1805_.40.0245b24: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T1805_.40.0245b25: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T1805_.40.0245b26: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T1805_.40.0245b27: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縁生。縁謝法
T1805_.40.0245b28: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T1805_.40.0245b29: 問事訖法亡或縁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T1805_.40.0245c01: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T1805_.40.0245c02: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T1805_.40.0245c03: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T1805_.40.0245c04: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T1805_.40.0245c05: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縁。獨住等者等取
T1805_.40.0245c06: 蘭若遠行謂寄道
中安居
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縁並約
T1805_.40.0245c07: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T1805_.40.0245c08: 法。即成別衆。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T1805_.40.0245c09: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T1805_.40.0245c10: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爲言。羯磨
T1805_.40.0245c11: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衆。準理沙彌亦
T1805_.40.0245c12: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T1805_.40.0245c13: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T1805_.40.0245c14: 簡衆
法故
四牒事非虚。五期還奉制。簡辨中初科
T1805_.40.0245c15: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縁本詞也。不無加
T1805_.40.0245c16: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T1805_.40.0245c17: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T1805_.40.0245c18: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T1805_.40.0245c19: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T1805_.40.0245c20: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T1805_.40.0245c21: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爲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T1805_.40.0245c22: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T1805_.40.0245c23: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T1805_.40.0245c24: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T1805_.40.0245c25: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T1805_.40.0245c26: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T1805_.40.0245c27: 夏並約八日明相爲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T1805_.40.0245c28: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T1805_.40.0245c29: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T1805_.40.0246a01: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T1805_.40.0246a02: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T1805_.40.0246a03: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T1805_.40.0246a04: 是則別法咸同。衆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T1805_.40.0246a05: 領。衆法示縁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縁同者
T1805_.40.0246a06: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T1805_.40.0246a07: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縁衆
T1805_.40.0246a08: 別並同日限長短爲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T1805_.40.0246a09: 以短縁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T1805_.40.0246a10: 有短縁。受月爲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T1805_.40.0246a11: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T1805_.40.0246a12: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T1805_.40.0246a13: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
或依律文
T1805_.40.0246a14: 即今一家
依本直誦
或準義用
或引縁據
至受日中云。
T1805_.40.0246a15: 初師加乞
二準覆藏
三準六夜
四云。近
T1805_.40.0246a16: 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
中第二
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T1805_.40.0246a17: 如下自見。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
鎧諦
初鎧
T1805_.40.0246a18: 本先出乞辭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T1805_.40.0246a19: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a20: 來此中安居
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T1805_.40.0246a21: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T1805_.40.0246a22: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
篇四
但準
T1805_.40.0246a23: 六夜乞法牒縁。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犯。
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
T1805_.40.0246a24: 六夜。最
詳悉故
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T1805_.40.0246a25: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T1805_.40.0246a26: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T1805_.40.0246a27: 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増減者。
謂準徳衣立六縁耳。非關羯磨
T1805_.40.0246a28: 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
日中列在第二
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T1805_.40.0246b01: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
加第二
T1805_.40.0246b02: 故云
兩遍
時到已前増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T1805_.40.0246b03: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T1805_.40.0246b04: 乞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T1805_.40.0246b05: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T1805_.40.0246b06: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T1805_.40.0246b07: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T1805_.40.0246b08: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
正加中
T1805_.40.0246b09: 白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T1805_.40.0246b10: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b11: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T1805_.40.0246b12: 一月日羯磨此謂増
加乞詞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T1805_.40.0246b13: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T1805_.40.0246b14: 不云爲某事等
故云略事作也
羯磨於第二句縁中牒乞詞下加
T1805_.40.0246b15: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T1805_.40.0246b16: 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
牒根本同上白中
擧下指過。初
T1805_.40.0246b17: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T1805_.40.0246b18: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敍今意以彰昔非。内猶
T1805_.40.0246b19: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T1805_.40.0246b20: 後法。問得否者爲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T1805_.40.0246b21: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増乞減乞各
T1805_.40.0246b22: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
無非法
T1805_.40.0246b23: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T1805_.40.0246b24: 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
一家依本直誦也
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T1805_.40.0246b25: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T1805_.40.0246b26: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縁中
T1805_.40.0246b27: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縁増減。謂受
T1805_.40.0246b28: 日無乞闕第八縁。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T1805_.40.0246b29: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T1805_.40.0246c01: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
月日
出界爲某事故
T1805_.40.0246c02: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爲諸文多違後
進難曉不免繁長
T1805_.40.0246c03: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T1805_.40.0246c04: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T1805_.40.0246c05: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T1805_.40.0246c06: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T1805_.40.0246c07: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衆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T1805_.40.0246c08: 餘二倶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T1805_.40.0246c09: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T1805_.40.0246c10: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T1805_.40.0246c11: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T1805_.40.0246c12: 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
十四日後更數十五日耳
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T1805_.40.0246c13: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初科夏熱即餘縁。此且
T1805_.40.0246c14: 略擧餘例開之。須同縁者牒事便故異縁不
T1805_.40.0246c15: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T1805_.40.0246c16: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T1805_.40.0246c17: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T1805_.40.0246c18: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爲言。自然亦不
T1805_.40.0246c19: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T1805_.40.0246c20: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T1805_.40.0246c21: 藍有縁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T1805_.40.0246c22: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T1805_.40.0246c23: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T1805_.40.0246c24: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
處出此義並
T1805_.40.0246c25: 指爲古謬
之太甚
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T1805_.40.0246c26: 縮者捨寛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T1805_.40.0246c27: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T1805_.40.0246c28: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T1805_.40.0246c29: 無縁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説依新
意以
T1805_.40.0247a01: 安居隨本自然爲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T1805_.40.0247a02: 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
處亦不須依界誤矣
&T035088;指中
T1805_.40.0247a03: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T1805_.40.0247a04: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T1805_.40.0247a05: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T1805_.40.0247a06: 釋自恣篇
T1805_.40.0247a07: 釋名敍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T1805_.40.0247a08: 謂人該五衆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T1805_.40.0247a09: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衆同之本攝僧大教。
T1805_.40.0247a10: 此同説戒。即法爲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増善
T1805_.40.0247a11: 衆行中最。即行爲要。若律論廣博衆説繁累。
T1805_.40.0247a12: 撮録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爲要。三釋倶通。後
T1805_.40.0247a13: 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T1805_.40.0247a14: 俗中以十日爲一旬。人下正敍來意。又二初
T1805_.40.0247a15: 敍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T1805_.40.0247a16: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内下釋。初二句釋上
T1805_.40.0247a17: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内彰。屈
T1805_.40.0247a18: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T1805_.40.0247a19: 曰瑕。人病曰疵。並喩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T1805_.40.0247a20: 僧擧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T1805_.40.0247a21: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T1805_.40.0247a22: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T1805_.40.0247a23: 己過使衆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T1805_.40.0247a24: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T1805_.40.0247a25: 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徴。若下釋又
T1805_.40.0247a26: 二。初敍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款誠也。要制
T1805_.40.0247a27: 也。若逆下彰前擧之過。逆謂未竟。而先擧也。
T1805_.40.0247a28: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徴。以下釋。初
T1805_.40.0247a29: 敍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T1805_.40.0247b01: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T1805_.40.0247b02: 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T1805_.40.0247b03: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T1805_.40.0247b04: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T1805_.40.0247b05: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T1805_.40.0247b06: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縁集者
T1805_.40.0247b07: 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T1805_.40.0247b08: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T1805_.40.0247b09: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T1805_.40.0247b10: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T1805_.40.0247b11: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T1805_.40.0247b12: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T1805_.40.0247b13: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増減中減前二日。
T1805_.40.0247b14: 増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説戒故指
T1805_.40.0247b15: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T1805_.40.0247b16: 増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T1805_.40.0247b17: 増益自恣白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T1805_.40.0247b18: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T1805_.40.0247b19: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T1805_.40.0247b20: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T1805_.40.0247b21: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T1805_.40.0247b22: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T1805_.40.0247b23: 自恣十日在七月
六日
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
T1805_.40.0247b24: 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
開十日後無所増
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
衣。十
T1805_.40.0247b25: 六自恣故
言明日
一月五月外更増九日謂初七得衣。前減
一日後増一日。乃
T1805_.40.0247b26: 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増
九日。故云次第増也
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T1805_.40.0247b27: 三日明矣。引増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T1805_.40.0247b28: 十五月初日十六是
黒月初
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T1805_.40.0247b29: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T1805_.40.0247c01: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T1805_.40.0247c02: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爲言。準理
T1805_.40.0247c03: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T1805_.40.0247c04: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T1805_.40.0247c05: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衆
T1805_.40.0247c06: 治擧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T1805_.40.0247c07: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T1805_.40.0247c08: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T1805_.40.0247c09: 然。爲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T1805_.40.0247c10: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T1805_.40.0247c11: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T1805_.40.0247c12: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T1805_.40.0247c13: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T1805_.40.0247c14: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衆法對首心
T1805_.40.0247c15: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T1805_.40.0247c16: 人。唯第二門差五徳。法雙單有異。餘三並同。
T1805_.40.0247c17: 縁起中初科爲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T1805_.40.0247c18: 縁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T1805_.40.0247c19: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T1805_.40.0247c20: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T1805_.40.0247c21: 處。不在地者爲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T1805_.40.0247c22: 捨席就草也古云互
跪者非
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T1805_.40.0247c23: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並下四修敬。次科
T1805_.40.0247c24: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T1805_.40.0247c25: 並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説清
T1805_.40.0247c26: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
説戒
T1805_.40.0247c27: 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
寶。豈唯戒法。又自恣法豈不須
梵唄既畢。説傳
T1805_.40.0247c28: 香偈已上座即敍事告衆。選擇徳人後秉差
T1805_.40.0247c29: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衆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T1805_.40.0248a01: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T1805_.40.0248a02: 對五徳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T1805_.40.0248a03: 爲五徳。餘事並同僧。五徳中標分二者。其五
T1805_.40.0248a04: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T1805_.40.0248a05: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徳中上四
T1805_.40.0248a06: 通徳。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徳。初約人釋。破
T1805_.40.0248a07: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擧二滅抱過
T1805_.40.0248a08: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爲
T1805_.40.0248a09: 非時。増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T1805_.40.0248a10: 略觀縁緩急。並合宜故疏云。衆雜是非染淨
T1805_.40.0248a11: 同住。無宜枉濫坌汚僧倫謂知
人也
知時知法共上
爲三
T1805_.40.0248a12: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徳。初列五
T1805_.40.0248a13: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T1805_.40.0248a14: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擧即擧。
T1805_.40.0248a15: 疏云。擧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T1805_.40.0248a16: 句釋初徳。次句釋第二徳。欲下三句釋第三
T1805_.40.0248a17: 徳。故下二句釋第四徳。愍下二句釋第五徳。
T1805_.40.0248a18: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T1805_.40.0248a19: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T1805_.40.0248a20: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徳有人行事差一人爲自恣
五徳。一人爲擧罪五徳謬
T1805_.40.0248a21: 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徳耶。答罪事別故
T1805_.40.0248a22: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徳從何得名。答用分
T1805_.40.0248a23: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爲名。次科初
T1805_.40.0248a24: 徴。二釋爲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T1805_.40.0248a25: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T1805_.40.0248a26: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T1805_.40.0248a27: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T1805_.40.0248a28: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T1805_.40.0248a29: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T1805_.40.0248b01: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T1805_.40.0248b02: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T1805_.40.0248b03: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徳。名存實喪。豈不
T1805_.40.0248b04: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徳重。不可
T1805_.40.0248b05: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徳。文令上座差
T1805_.40.0248b06: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T1805_.40.0248b07: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T1805_.40.0248b08: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T1805_.40.0248b09: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T1805_.40.0248b10: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徳行事和僧中
T1805_.40.0248b11: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T1805_.40.0248b12: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T1805_.40.0248b13: 中初科爲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T1805_.40.0248b14: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T1805_.40.0248b15: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T1805_.40.0248b16: 一坐即爲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T1805_.40.0248b17: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T1805_.40.0248b18: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T1805_.40.0248b19: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T1805_.40.0248b20: 徳唱已。始敷事容倉卒。衆復稽遲。故令受已
T1805_.40.0248b21: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T1805_.40.0248b22: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T1805_.40.0248b23: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T1805_.40.0248b24: 令從之非謂合衆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徳來
T1805_.40.0248b25: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T1805_.40.0248b26: 衆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T1805_.40.0248b27: 一法異餘衆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T1805_.40.0248b28: 遜。褥席坐具不以&MT02348;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T1805_.40.0248b29: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T1805_.40.0248c01: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爲明證。豈復疑
T1805_.40.0248c02: 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因又
妄述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
然今
T1805_.40.0248c03: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繋以繒綵五色間
T1805_.40.0248c04: 鬥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T1805_.40.0248c05: 俵散平身抛擲。及至唱告手&T016254;頂戴。依古謬
T1805_.40.0248c06: 傳誦吉祥偈。然後掲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T1805_.40.0248c07: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T1805_.40.0248c08: 誇我能講説。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T1805_.40.0248c09: 信同夢海。況冰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T1805_.40.0248c10: 於無知。來報更増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T1805_.40.0248c11: 人乎。對説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T1805_.40.0248c12: 下凡不禀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T1805_.40.0248c13: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T1805_.40.0248c14: 歳。我無過咎於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T1805_.40.0248c15: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T1805_.40.0248c16: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T1805_.40.0248c17: 歳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T1805_.40.0248c18: 萬比丘得道迹。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T1805_.40.0248c19: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眞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T1805_.40.0248c20: 科初中。二五徳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T1805_.40.0248c21: 時説也。今多並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説外儀
T1805_.40.0248c22: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T1805_.40.0248c23: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纒頸裹頭通肩
T1805_.40.0248c24: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T1805_.40.0248c25: 儀。律列四禮。文略脱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T1805_.40.0248c26: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T1805_.40.0248c27: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徳來時。非謂大衆
T1805_.40.0248c28: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T1805_.40.0248c29: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T1805_.40.0249a01: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徳求聽説也。
T1805_.40.0249a02: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T1805_.40.0249a03: 法。縱陳過咎恣僧擧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T1805_.40.0249a04: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徳。年臘高
T1805_.40.0249a05: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徳。後雙牒
T1805_.40.0249a06: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云長
老及僧自恣説。故知通告也
T1805_.40.0249a07: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説者仰囑
T1805_.40.0249a08: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T1805_.40.0249a09: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T1805_.40.0249a10: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爲法。
T1805_.40.0249a11: 餘並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説者。
T1805_.40.0249a12: 由是求他擧過。必使大衆識知名字觀量有
T1805_.40.0249a13: 無。若令合説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T1805_.40.0249a14: 中一説二説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T1805_.40.0249a15: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T1805_.40.0249a16: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脱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T1805_.40.0249a17: 増。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説
T1805_.40.0249a18: 竟也。非謂合衆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T1805_.40.0249a19: 耶。五徳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T1805_.40.0249a20: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T1805_.40.0249a21: 中今時行事五徳歸位。已咒願迴向。然後梵
T1805_.40.0249a22: 唄説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説
偈者非也
擧罪中依篇
T1805_.40.0249a23: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T1805_.40.0249a24: 徳衆僧擧。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T1805_.40.0249a25: 下二明別人擧。恐懷損減須究虚實。初明事
T1805_.40.0249a26: 根倶實。依遮法者作擧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T1805_.40.0249a27: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T1805_.40.0249a28: 治中初簡五徳不治有二義。故一是衆差。二
T1805_.40.0249a29: 謂具徳。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T1805_.40.0249b01: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T1805_.40.0249b02: 擧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T1805_.40.0249b03: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説。初無
T1805_.40.0249b04: 尼中以説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倶
T1805_.40.0249b05: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爲三。
T1805_.40.0249b06: 初安尼立處。衆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説。
T1805_.40.0249b07: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T1805_.40.0249b08: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説三事自恣。見
T1805_.40.0249b09: 聞疑大徳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T1805_.40.0249b10: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T1805_.40.0249b11: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T1805_.40.0249b12: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T1805_.40.0249b13: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爲異。餘並同
T1805_.40.0249b14: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T1805_.40.0249b15: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T1805_.40.0249b16: 衆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T1805_.40.0249b17: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擧文。彼
T1805_.40.0249b18: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T1805_.40.0249b19: 説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T1805_.40.0249b20: 望下爲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T1805_.40.0249b21: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説中標。云
T1805_.40.0249b22: 雜行者縁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縁中令量
T1805_.40.0249b23: 時者事在五徳。衆法選擧。非庸昧所堪可不
T1805_.40.0249b24: 愼乎。五徳對略中初文爲二。初標略縁時。所
T1805_.40.0249b25: 有者略擧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T1805_.40.0249b26: 明次略。文略再説。疏云。對五徳有二略。二
T1805_.40.0249b27: 説一説也人云無
再説非
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T1805_.40.0249b28: 損。但不得至四耳。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T1805_.40.0249b29: 五徳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説也。律下引證。初
T1805_.40.0249c01: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T1805_.40.0249c02: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T1805_.40.0249c03: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衆同
T1805_.40.0249c04: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縁。五下五徳白告。便
T1805_.40.0249c05: 下衆僧對説。疏云。不對五徳有三略。如百人
T1805_.40.0249c06: 爲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説再説一説也。三説
T1805_.40.0249c07: 望法。是廣對人爲略。下二人法倶略。單白中
T1805_.40.0249c08: 唯改再一爲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T1805_.40.0249c09: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擧。五種如上。下別示
T1805_.40.0249c10: 第六廣略合論
去爲七法
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説。此
T1805_.40.0249c11: 據五徳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T1805_.40.0249c12: 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増減者非也。彼
爲外界諍縁非八難故
難事
T1805_.40.0249c13: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爲簡示。受
T1805_.40.0249c14: 説安恣並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縁爲難。増
T1805_.40.0249c15: 減説恣即因他界鬥諍來此爲難。三小開者
T1805_.40.0249c16: 並以當界不和爲難。縁相各別。不可混濫
T1805_.40.0249c17: 人多錯用
比示之
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T1805_.40.0249c18: 同上雙差五徳故。次文爲二。初明差法。初問
T1805_.40.0249c19: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爲能所故。不下遮
T1805_.40.0249c20: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縁。作法
T1805_.40.0249c21: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T1805_.40.0249c22: 目求也。擧來約他擧也。不可懺中初科偸
T1805_.40.0249c23: 蘭三品。上品界内大衆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T1805_.40.0249c24: 故。入説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T1805_.40.0249c25: 倶。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倶無也。發露中
T1805_.40.0249c26: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T1805_.40.0249c27: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T1805_.40.0249c28: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擧事。即座上發露開
T1805_.40.0249c29: 聞説戒。既下例同。説恣衆法義無異。故文中
T1805_.40.0250a01: 有三。一淨行同者倶護體故。二衆法同者皆
T1805_.40.0250a02: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並須悔露故。
T1805_.40.0250a03: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
T1805_.40.0250a04: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T1805_.40.0250a05: 文中以衆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T1805_.40.0250a06: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擧得出罪
T1805_.40.0250a07: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T1805_.40.0250a08: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T1805_.40.0250a09: 者以三説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丘
各得一提者非
T1805_.40.0250a10: 也。以前對
一二不必定故
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縁缺故。一
T1805_.40.0250a11: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衆法無人乃開。
T1805_.40.0250a12: 故辦所須擬同大衆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50a13: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T1805_.40.0250a14: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T1805_.40.0250a15: 詞句例
前作之
又説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T1805_.40.0250a16: 説戒亦可例用。雜相中前明縁法。徑顯行事。
T1805_.40.0250a17: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T1805_.40.0250a18: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T1805_.40.0250a19: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衆得作對念。但
T1805_.40.0250a20: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T1805_.40.0250a21: 七聚爲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T1805_.40.0250a22: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T1805_.40.0250a23: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T1805_.40.0250a24: 行淨。内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擧心應僧也。
T1805_.40.0250a25: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倶須體淨方堪陳説。
T1805_.40.0250a26: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倶
T1805_.40.0250a27: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説
T1805_.40.0250a28: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T1805_.40.0250a29: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爲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T1805_.40.0250b01: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並制。不
T1805_.40.0250b02: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T1805_.40.0250b03: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T1805_.40.0250b04: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T1805_.40.0250b05: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T1805_.40.0250b06: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
數同
若多
T1805_.40.0250b07:
並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
以易知故
若自恣竟
T1805_.40.0250b08: 擧衆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T1805_.40.0250b09: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T1805_.40.0250b10: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並
T1805_.40.0250b11: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T1805_.40.0250b12: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T1805_.40.0250b13: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T1805_.40.0250b14: 相。乃在界外絶此分齊。故説破夏。又云。七月
T1805_.40.0250b15: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
從十
T1805_.40.0250b16: 已去受者前縁未
竟。不來奔夏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T1805_.40.0250b17: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並非當處。而僧祇
T1805_.40.0250b18: 結罪者乃制無縁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T1805_.40.0250b19: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T1805_.40.0250b20: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T1805_.40.0250b21: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T1805_.40.0250b22: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T1805_.40.0250b23: 引房爲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T1805_.40.0250b24: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T1805_.40.0250b25: 八問中有縁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T1805_.40.0250b26: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爲作羯磨。遮
T1805_.40.0250b27: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T1805_.40.0250b28: 別衆。因一説二説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説
T1805_.40.0250b29: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T1805_.40.0250c01: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T1805_.40.0250c02: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徳臨事
T1805_.40.0250c03: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説之。二教年老。初
T1805_.40.0250c04: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T1805_.40.0250c05: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T1805_.40.0250c06: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
有上座
次令隨舊
T1805_.40.0250c07: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第十問答
T1805_.40.0250c08: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T1805_.40.0250c09: 出界。即是僧住。無縁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縁
T1805_.40.0250c10: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T1805_.40.0250c11: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T1805_.40.0250c12: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T1805_.40.0250c13: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爲三種。
T1805_.40.0250c14: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吝。下即貪求。或
T1805_.40.0250c15: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T021389;帛。此五無非
T1805_.40.0250c16: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徳可知矣。
T1805_.40.0250c17: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衞。拘薩羅國諸比丘
T1805_.40.0250c18: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値雨。衣濕僧伽梨
T1805_.40.0250c19: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T1805_.40.0250c20: 値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徳衣。開五種利注中
T1805_.40.0250c21: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T1805_.40.0250c22: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
限不犯捨非
T1805_.40.0250c23: 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衆得
T1805_.40.0250c24: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説。開並
T1805_.40.0250c25: 爲益故同名利。分章中並雜出者。即下五利
T1805_.40.0250c26: 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T1805_.40.0250c27: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T1805_.40.0250c28: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T1805_.40.0250c29: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爲五也。如
T1805_.40.0251a01: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T1805_.40.0251a02: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T1805_.40.0251a03: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T1805_.40.0251a04: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T1805_.40.0251a05: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T1805_.40.0251a06: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T1805_.40.0251a07: 事同安居。前減後増並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T1805_.40.0251a08: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T1805_.40.0251a09: 五分則取受衣爲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T1805_.40.0251a10: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T1805_.40.0251a11: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T1805_.40.0251a12: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縁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T1805_.40.0251a13: 縁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
捨。餘捨則不定
十誦不得攝
T1805_.40.0251a14: 閏。是奢法故。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T1805_.40.0251a15: 時非時施。本非作徳衣也。檀越施者正爲作
T1805_.40.0251a16: 徳衣。施通七衆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T1805_.40.0251a17: 衣若是故衣二句。並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T1805_.40.0251a18: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T1805_.40.0251a19: 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
應法字上。今科於下
不以下次明求乞
T1805_.40.0251a20: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T1805_.40.0251a21: 如。謂道衆所施説淨長物也僧祇亦云。
淨財得作
三上
T1805_.40.0251a22: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T1805_.40.0251a23: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T1805_.40.0251a24: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T1805_.40.0251a25: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増之。應自下明
T1805_.40.0251a26: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T1805_.40.0251a27: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T1805_.40.0251a28: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徳衣。謂不浣不碾
T1805_.40.0251a29: 不治不安縁。不裁隔不編邊不刺
縁口
不安紐不
T1805_.40.0251b01: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T1805_.40.0251b02: 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
兼收離衣
不即日來。不應法
T1805_.40.0251b03: 受衣反前應
法可解
不四周安縁自下三種如
後簡人中引
不在僧前
T1805_.40.0251b04: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並不成反之則成。
T1805_.40.0251b05: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T1805_.40.0251b06: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T1805_.40.0251b07: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T1805_.40.0251b08: 本非徳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T1805_.40.0251b09: 衣。五分明非有七。並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T1805_.40.0251b10: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並
T1805_.40.0251b11: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T1805_.40.0251b12: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
五事
T1805_.40.0251b13: 爲五利。
彼文不然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T1805_.40.0251b14: 者謂王賊等難衆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T1805_.40.0251b15: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T1805_.40.0251b16: 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
云十三難人謬矣
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T1805_.40.0251b17: 意。如前縁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T1805_.40.0251b18: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T1805_.40.0251b19: 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T1805_.40.0251b20: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T1805_.40.0251b21: 解。並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爲受已
T1805_.40.0251b22: 成足得利。並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爲受戒已
但共新戒受衣
T1805_.40.0251b23: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T1805_.40.0251b24: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T1805_.40.0251b25: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T1805_.40.0251b26: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T1805_.40.0251b27: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T1805_.40.0251b28: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衆。不樂利不待
T1805_.40.0251b29: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縁失。不妨餘處故也。
T1805_.40.0251c01: 彼問衆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T1805_.40.0251c02: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T1805_.40.0251c03: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T1805_.40.0251c04: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T1805_.40.0251c05: 及三擧人以棄衆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
磨人。義詳似得
T1805_.40.0251c06: 持人中十誦五徳。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T1805_.40.0251c07: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T1805_.40.0251c08: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T1805_.40.0251c09: 明於五徳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T1805_.40.0251c10: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徳。又論云三衣隨施
T1805_.40.0251c11: 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
五徳
衆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T1805_.40.0251c12: 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
衣與衆中衣壞等誤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T1805_.40.0251c13: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T1805_.40.0251c14: 不好失者衆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爲此衣故。
T1805_.40.0251c15: 有慈悲者憐愍衆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T1805_.40.0251c16: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T1805_.40.0251c17: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T1805_.40.0251c18: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T1805_.40.0251c19: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説
淨。迦絺加法受持
四受衣
T1805_.40.0251c20: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T1805_.40.0251c21: 大徳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T1805_.40.0251c22: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T1805_.40.0251c23: 白。中
縁本
諸大徳忍某甲比丘云云
如上
者默然若不忍
T1805_.40.0251c24: 者便説僧已忍某甲比丘
竟僧忍默然等
T1805_.40.0251c25: 如常必有用者依本
宗綱縁故之
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説道徳
T1805_.40.0251c26: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T1805_.40.0251c27: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賛者能使得利安
T1805_.40.0251c28: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T1805_.40.0251c29: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T1805_.40.0252a01: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T1805_.40.0252a02: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T1805_.40.0252a03: 不得默受。應作是説。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T1805_.40.0252a04: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徳僧聽僧得此時
T1805_.40.0252a05: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
準作
T1805_.40.0252a06: 合上縁本
爲第二句
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T1805_.40.0252a07: 二差之
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T1805_.40.0252a08: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
浣時應云。浣
T1805_.40.0252a09: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T1805_.40.0252a10: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説。不説而作亦成。但得
T1805_.40.0252a11: 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横疊者從長量也。疊
T1805_.40.0252a12: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爲四疊
T1805_.40.0252a13: 準此長量止
八尺計明矣
秉法中初簡衆。總前諸部共十一
T1805_.40.0252a14: 人。一與欲人即不
現前
二有難此通
一衆
三無大衣。四異
T1805_.40.0252a15: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T1805_.40.0252a16: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T1805_.40.0252a17: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T1805_.40.0252a18: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T1805_.40.0252a19: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T1805_.40.0252a20: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徳衣聽教通作不
T1805_.40.0252a21: 作。先和告衆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T1805_.40.0252a22: 直爾先差後方和衆。或可。徳衣三法並上座
T1805_.40.0252a23: 作。自恣白和須五徳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T1805_.40.0252a24: 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T1805_.40.0252a25: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T1805_.40.0252a26: 五徳。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徳具儀。當下上座
T1805_.40.0252a27: 作法羯磨縁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縁也。
T1805_.40.0252a28: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衆付衣。此比丘下明
T1805_.40.0252a29: 五徳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T1805_.40.0252b01: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T1805_.40.0252b02: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徳作
T1805_.40.0252b03: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T1805_.40.0252b04: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衆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T1805_.40.0252b05: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徳名必有實。功既
T1805_.40.0252b06: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説者非合誦也。三五徳
T1805_.40.0252b07: 對答。四人説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祇
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
T1805_.40.0252b08: 部別。故
所不引
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徳衣。以久
T1805_.40.0252b09: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徳衣
T1805_.40.0252b10: 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T1805_.40.0252b11: 云。有八種因縁捨功徳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
便失。由本受
T1805_.40.0252b12: 時並有要心。
後違故失也
二竟出界作衣
作竟即失
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
作衣。亦不還衣
T1805_.40.0252b13: 不竟
即捨
四失出界作衣竟失
衣。亦失徳衣
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
所望處。不得望斷
T1805_.40.0252b14:
六聞出界作衣竟。聞
衆僧出徳衣即失
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
衆僧出切徳衣即失
T1805_.40.0252b15: 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
還住處和合出功徳衣
前五違本要心故
T1805_.40.0252b16: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T1805_.40.0252b17: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T1805_.40.0252b18: 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T1805_.40.0252b19: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T1805_.40.0252b20: 出。文中六縁。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T1805_.40.0252b21: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
當捨。後竟即捨
T1805_.40.0252b22: 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
捨。後受即捨
三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
捨。期滿即捨
T1805_.40.0252b23: 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
時當捨。後聞即捨
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
當捨。後送即捨
T1805_.40.0252b24: 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
捨。作是語時即捨
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
敗壞。失不現當
T1805_.40.0252b25: 捨。後壞
失即捨
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去時
當捨。後去即捨
九過時捨
T1805_.40.0252b26: 所引。彼云。
得越毘尼
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
大徳僧今日僧捨迦絺那衣三説
T1805_.40.0252b27: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
過時
二失衣。
T1805_.40.0252c01: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
上四分
六衣出界將徳
衣出
T1805_.40.0252c02: 界經
宿也
七人出界同四分持
人出界宿
八白二捨四分
單白
了論有
T1805_.40.0252c03: 八。一竟。二成就
三出離同前
去也
四失。五聞。六過位
T1805_.40.0252c04: 即時
過也
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
出也
十種如上僧祇。各
T1805_.40.0252c05: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T1805_.40.0252c06: 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T1805_.40.0252c07: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其
刀常開。如安居篇
T1805_.40.0252c08: 不可
相濫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T1805_.40.0252c09: 十日月
望急施
離衣含二
釋相具明。並指如後。所
T1805_.40.0252c10: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T1805_.40.0252c11: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
二六夜。
T1805_.40.0252c12: 三一夜即二
離衣
四五縁留僧伽梨一恐怖。二兩三營
大衣。四浣染。五深
T1805_.40.0252c13: 五五縁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衆。八九二
T1805_.40.0252c14: 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
時。部別不同
其下別簡畜長。初
T1805_.40.0252c15: 明分齊。一年之中五月爲時。七月名非時。餘
T1805_.40.0252c16: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T1805_.40.0252c17: 也。自恣竟不爲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T1805_.40.0252c18: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T1805_.40.0252c19: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擧違
T1805_.40.0252c20: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T1805_.40.0252c21: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T1805_.40.0252c22: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T1805_.40.0252c23: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
得失
三毀四譽五
T1805_.40.0252c24: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T1805_.40.0252c25: 上即修己。爲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縁。違
T1805_.40.0252c26: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
又無經文傳之訛脱
T1805_.40.0252c27: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T1805_.40.0253a01:
T1805_.40.0253a02:
T1805_.40.0253a03: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53a04:  大宋餘杭沙門釋元照撰 
T1805_.40.0253a05: 中卷題號並同前釋。文列四篇。總明自行。無
T1805_.40.0253a06: 非離惡護本所受。約行次第徳成有用。合爲
T1805_.40.0253a07: 上卷。今望住持功有勝劣。故居次焉。列篇中
T1805_.40.0253a08: 上下諸篇皆宗羯磨。此卷四篇並依戒本。前
T1805_.40.0253a09: 三精持後一犯悔。又上三中前二隨文。第三
T1805_.40.0253a10: 總義。又上二中初解通名。二釋別相。有斯諸
T1805_.40.0253a11: 異所以分之
T1805_.40.0253a12: 釋篇聚篇
T1805_.40.0253a13: 篇聚者攝犯之大科據斷之綱格。辨業輕重
T1805_.40.0253a14: 定報淺深。篇即章品之名謂罪分局段。聚是
T1805_.40.0253a15: 攅集之號。謂犯有條流。篇出僧祇。聚出本律。
T1805_.40.0253a16: 名殊義一。故此雙標。疏引古解。具三均者名
T1805_.40.0253a17: 篇一名均五篇當局同
名故均即等也
二體均犯懺
同故
三究竟均
T1805_.40.0253a18: 不爲諸
篇方便
不具號聚如蘭吉之類。但有名均體則
T1805_.40.0253a19: 不均蘭分三懺
吉分兩悔
究竟不均蘭局初二從生。
吉通諸篇方便
今師不
T1805_.40.0253a20: 爾。篇聚名通。不必偏對。唯約五七以分均雜。
T1805_.40.0253a21: 故疏云。縱使聚從五位義具三均。篇名在七。
T1805_.40.0253a22: 本因雜攝是也。問若約戒本自有八篇。今分
T1805_.40.0253a23: 五七。如何相對。答今言篇聚不局戒本。但是
T1805_.40.0253a24: 立名統收衆罪。若以五數以對戒本。三十九
T1805_.40.0253a25: 十合之爲一。不定滅諍總歸吉羅。然本立名
T1805_.40.0253a26: 不逐文相。但使律儀所制境遍塵沙。因果重
T1805_.40.0253a27: 輕統歸五七。但五收根本。七雜本因以爲異
T1805_.40.0253a28: 耳。問吉羅一聚三均義闕那入五中。答誠
T1805_.40.0253a29: 如來難。故下文中均雜往分但據前四。今準
T1805_.40.0253b01: 戒疏。且約戒本百戒爲言。題中篇聚言通貫
T1805_.40.0253b02: 下名報。名報語別。即後二門名謂。教所制
T1805_.40.0253b03: 刑報謂因所感果。尋名則識教。觀果則知因。
T1805_.40.0253b04: 此章之來於是見矣有本作來報
傳之誤
敍意初科上
T1805_.40.0253b05: 二句徴。實下釋所以。戒體者是善法之聚聖
T1805_.40.0253b06: 道之基。超越人天堪爲物供。生福益世實由
T1805_.40.0253b07: 此焉。是下引證。受謂受體。持謂隨行。性即
T1805_.40.0253b08: 體也。次科初明順益。上二句自利行。上句喩
T1805_.40.0253b09: 止持。下句喩作持。或可上是意業。下即身口
T1805_.40.0253b10: 冰體清潔。玉性温潤離染成徳。宜以爲喩。乃
T1805_.40.0253b11: 下利他行。上句明功。下句顯名。善種福田
T1805_.40.0253b12: 法喩雙擧。若論受體亦名善種。今對生他故
T1805_.40.0253b13: 喩田也。不下明違損。初句示能犯之心。反
T1805_.40.0253b14: 上二持故曰不然。縱謂。恣任欲情。拒即違
T1805_.40.0253b15: 逆聖教。次句示所犯之過。不出兩犯。貽贈
T1805_.40.0253b16: 也。伊是也。戚謂憂戚語通因果。罪由心造
T1805_.40.0253b17: 非人所加。是自贈耳。便下釋上伊戚。上句
T1805_.40.0253b18: 成因。下句感果辜罪也。獄者梵云捺落迦。此
T1805_.40.0253b19: 云受苦器。那落迦此云受苦者。即依正二報。
T1805_.40.0253b20: 智論明十六獄。八熱者。一炭坑。二沸尿。三燒
T1805_.40.0253b21: 林。四劍林。五刀道。六鐵刺。林七鹹河。八銅
T1805_.40.0253b22: 橛。又此八熱毎獄四門。毎門有四遊増獄増上
罪人
T1805_.40.0253b23:
一煻煨。二屍糞。三鋒刃。四烈河。八寒者。
T1805_.40.0253b24: 一頞浮陀少多
有孔
二尼羅浮陀
三訶羅羅寒戰
T1805_.40.0253b25: 阿婆婆五睺睺二並患
寒之聲
六漚波羅外壁似
青蓮華
七波頭
T1805_.40.0253b26: 紅蓮華罪人
生中受苦
八摩訶波頭摩大紅
蓮華
並居瞻部洲
T1805_.40.0253b27: 下大地獄傍。經論明獄名相多別。且據一文
T1805_.40.0253b28: 言二八耳。故下彰教意。以篇聚重輕折歸
T1805_.40.0253b29: 持犯。明犯令違彰持使順。文中五七各對持
T1805_.40.0253c01: 犯爲文綺互。義無偏局。三明損中初二句明
T1805_.40.0253c02: 性鈍。率皆也。次二句明不學。條例即篇聚品
T1805_.40.0253c03: 類。憲章謂犯不犯相。隨下明昧教。隨戒即戒
T1805_.40.0253c04: 相。霧遊觀海並喩不明。致下彰過。上二句
T1805_.40.0253c05: 明隨塵嗜欲。故云忘歸。下二句任業牽生。故
T1805_.40.0253c06: 不知返。逝往也。大集云。昔有一人避二醉象
T1805_.40.0253c07:
縁藤
入井
有黒白二鼠
嚙藤將斷。旁
T1805_.40.0253c08: 有四蛇欲螫
下有三龍。吐火張爪拒之
T1805_.40.0253c09: 人仰望。二象已臨井上。憂惱無託。忽有蜂過。
T1805_.40.0253c10: 遺蜜滴入口
是人唼蜜全忘危懼。今喩比
T1805_.40.0253c11: 丘不畏衆苦。貪著五欲無心厭背也。故下引
T1805_.40.0253c12: 證。彼明。破戒受施必感現報。腹則破裂袈
T1805_.40.0253c13: 裟離身。或無此相爲有生報故云也。四立篇
T1805_.40.0253c14: 中初敍業報之本。業即是因。謂所成兩犯。報
T1805_.40.0253c15: 即是果。謂墮獄劫數。因果皆心語通大小。必
T1805_.40.0253c16: 約教限簡判淺深。必下伸撰述之意。初二句
T1805_.40.0253c17: 示文望後釋相。故云先張。因果即後科犯報
T1805_.40.0253c18: 中先簡起業。即是明因後引文明果。相號即
T1805_.40.0253c19: 六聚名義。對下二門文敍不次。從語順便固
T1805_.40.0253c20: 無他意。使下顯意。佛子之言通目末伐奉法
T1805_.40.0253c21: 之士。約大褒美深符宗意。觀果者覩長劫之
T1805_.40.0253c22: 苦報。知因者推少項之業非。由教而知既知
T1805_.40.0253c23: 必懼。且夫心縁境發。果自因成。造受更資
T1805_.40.0253c24: 沈流。長劫因縁遇會形影無差。至於火爍湯
T1805_.40.0253c25: 煎痛非可忍。霜寒冰凍聲不可聞。萬苦衝心
T1805_.40.0253c26: 如鎔鐵聚。翻思往業。雖悔何追。矧乃戴角
T1805_.40.0253c27: 披毛飛空潜水。氣命繋於屠獵。血肉委於庖
T1805_.40.0253c28: 廚。或復炬口針咽飢虚切體。臭膿穢屎食啖
T1805_.40.0253c29: 聊生。下敍泥犁且論總報。三途雜類隨業何
T1805_.40.0254a01: 窮信乎。禍福無門昇沈由已。況佛經廣示。祖
T1805_.40.0254a02: 訓重彰。積惡時深略無信奉。嗚呼含靈蠢蠢
T1805_.40.0254a03: 生死悠悠。方便多門其誰一悟。豈得袈裟之
T1805_.40.0254a04: 下不惜人身。那於良福田中自生荊棘。且中
T1805_.40.0254a05: 人可以語上。智者言必三思。見惡直似探湯。
T1805_.40.0254a06: 遇善常如不及。方名佛子。少應沙門。觀果
T1805_.40.0254a07: 知因得其人矣。辭雖繁費意復何窮。開章中
T1805_.40.0254a08: 科云先明戒護者。欲明篇聚嚴猛犯報深酷。
T1805_.40.0254a09: 實由所受功深。致使有違罰重。特須先示方
T1805_.40.0254a10: 顯後文。宗即是本。明戒護中初科先徴起。由
T1805_.40.0254a11: 下釋通。定慧依因萬行宗主故云生善最也。
T1805_.40.0254a12: 匡攝僧宗縁持佛法。故云建立強也。略擧兩
T1805_.40.0254a13: 端以彰體用。標宗所謂順則三寶住持辦比
T1805_.40.0254a14: 丘事。違則覆滅正法。翻種苦業。即同此意
T1805_.40.0254a15: 也。引論標中初示所出。言戒護者擧行目體
T1805_.40.0254a16: 兼收法相。謂下釋名相。初分對惑業。彼論
T1805_.40.0254a17: 治三界心惑名對治護。故云在心也。防身口
T1805_.40.0254a18: 邪業。則名戒護。故云在身口也今但云戒
一往別對
有護
T1805_.40.0254a19: 下示單複。以惑爲業本。若但護心惑不至身
T1805_.40.0254a20: 口。故云不必有戒。又業假惑成。若禁防邪業
T1805_.40.0254a21: 必兼防心。故云其必是護。然護治惑。非謂
T1805_.40.0254a22: 理觀即是戒行。彼論謂之惑毘尼是也。經中
T1805_.40.0254a23: 者未詳何文。或恐了疏所引古云論中自指
者撿彼無文
列釋
T1805_.40.0254a24: 中八段一一並有法喩。前三喩戒體。後五並
T1805_.40.0254a25: 言愛惜。即喩戒行。四與初濫。前以王子直
T1805_.40.0254a26: 喩受體。後以父愛子乃喩隨行。目喩正見。糧
T1805_.40.0254a27: 比助道。國謂具徳藥即除障。尋文可知。三
T1805_.40.0254a28: 中如意珠者。智論云。龍腦中出。衆生得之除
T1805_.40.0254a29: 貧去毒或云金翅鳥心
或云古佛舍利
善道即人天。菩提即佛果
T1805_.40.0254b01: 中略三乘。故云乃至。七中三事足財謂國富。
T1805_.40.0254b02: 欲塵謂色聲等境。國足塵則王者適意。故下
T1805_.40.0254b03: 以心安合之。正法即禮樂號。今不失其所。
T1805_.40.0254b04: 合法中無量下三句配上三事。結勸中功業
T1805_.40.0254b05: 重者。總上八喩歸前二義。餘並生善中最。第
T1805_.40.0254b06: 一第四及七中末喩即建立功強也。次明篇
T1805_.40.0254b07: 聚。正明中初科前敍名數差互。五篇取均。七
T1805_.40.0254b08: 聚據雜。仍分身口故云約義。吉羅罪衆從具
T1805_.40.0254b09: 兩分。罪無異體故但有六。問前引古解定五
T1805_.40.0254b10: 爲篇。以七爲聚。今家前後諸分並云五篇七
T1805_.40.0254b11: 聚。還同古執。其意云何。答但攻彼局。即
T1805_.40.0254b12: 篇聚名通。既曰兩通。隨用有何不可。今下
T1805_.40.0254b13: 約結罪列名。佛出中梵立此刑名。此土本無
T1805_.40.0254b14: 將何對譯。故下諸名或望聖道如夷
蘭也
或約行業
T1805_.40.0254b15: 夷殘
吉羅
或對衆法
或就來報
或從懺法僧殘捨
墮提舍
T1805_.40.0254b16: 大略如此。餘如後釋。初夷聚中僧祇初句總
T1805_.40.0254b17: 翻。三下別釋。具兼三義彰惡之極。初退沒
T1805_.40.0254b18: 義如下問答。二種僧者同下四分。墮阿鼻者
T1805_.40.0254b19: 目連問經但示劫數。不顯獄名。雜心中墮焔
T1805_.40.0254b20: 熱地獄一晝夜。此文明判。及十輪經並云阿
T1805_.40.0254b21: 鼻。即無間獄。如涅槃云。間無暫樂常受
苦故
無間
T1805_.40.0254b22: 空處身與獄等
八萬由旬
故言無間。智者觀此寧無怖懼
T1805_.40.0254b23: 乎。十誦中初引律文。彼翻波羅夷爲墮。即受
T1805_.40.0254b24: 戒已爲説四墮是也。僧祇墮義轉釋極惡。與
T1805_.40.0254b25: 此不同。文中多意字嘗用多論古鈔。對勘並
T1805_.40.0254b26: 無。言不如者謂不如魔。即墮負義下引論釋。
T1805_.40.0254b27: 明知寫誤。魔有四種。常相謀害當用戒兵防
T1805_.40.0254b28: 禦戰敵。然今行者戒力既虧。魔軍得勝。故
T1805_.40.0254b29: 以爲喩。本律三義初斷頭者。即受法説相中
T1805_.40.0254c01: 四喩之一。次云如斷多羅樹心。三如針鼻缺。
T1805_.40.0254c02: 四如破石爲二分。能喩雖四同兪體壞。永障
T1805_.40.0254c03: 聖道故云行法非用也。次無餘者即遮法云。
T1805_.40.0254c04: 若遮無根無餘作等殘爲有餘。
名亦出彼
行壞無功。不參
T1805_.40.0254c05: 衆務故云絶分也。故下引證。即律偈序上卷
T1805_.40.0254c06: 已引。三不共住名見戒本。問與上無餘何異。
T1805_.40.0254c07: 答上約己説如彼死屍。下對僧論如海飄出。
T1805_.40.0254c08: 對前祇律初義頗同。此後二名同彼第二。問
T1805_.40.0254c09: 答中問詞爲二。初躡前。準下正問有二。一
T1805_.40.0254c10: 問重犯。二問有無。初答中上二句示不定。下
T1805_.40.0254c11: 二句從有而立。入諍論者涅槃諍論品云。善
T1805_.40.0254c12: 男子我於經中作如是説若有比丘犯四重已
T1805_.40.0254c13: 不名比丘不復能生善芽種子譬如焦種不生
T1805_.40.0254c14: 果實等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解我意唱言如
T1805_.40.0254c15: 來説諸比丘犯重禁已失比丘戒此執
無也
善男子
T1805_.40.0254c16: 我於經中爲純陀説四種比丘一者畢竟到道
T1805_.40.0254c17:
二者示道初二
三果
三者受道通内
外凡
四者汚道
T1805_.40.0254c18: 犯四重者即是汚道我諸弟子聞是説已不
T1805_.40.0254c19: 道解我意唱言如來説諸比丘犯四重已不
T1805_.40.0254c20: 失禁戒此執
有也
間經中但云不解我意。佛意
T1805_.40.0254c21: 何。答尚非菩薩二乘境界。況凡鄙乎。然雖
T1805_.40.0254c22: 叵測亦須略示。當知。佛説有則必有。無則
T1805_.40.0254c23: 定無。何以然耶。如來如實見諸衆生善惡業
T1805_.40.0254c24: 性。隨宜而説。如實不虚古記妄出佛意云。受體仍
在名比丘。但無力用故如
T1805_.40.0254c25: 焦種。此則還成
有執。何名佛意
雜心解者彼云。有説犯初衆罪
T1805_.40.0254c26:
是篇
名捨律儀此則不然。若捨律儀者犯根
T1805_.40.0254c27: 本罪。已還俗應得更出家。已捨律儀故。又
T1805_.40.0254c28: 云。於別解脱律儀是比丘。於無漏律儀非比
T1805_.40.0254c29: 丘。又云。但是犯戒非捨戒
問此還計有應
T1805_.40.0255a01: 成諍論。答在彼爲諍於今非諍。何以故知時
T1805_.40.0255a02: 合宜。深解佛意非執計。故是以僧網明畜猫
T1805_.40.0255a03: 犬。及隨相中畜八不淨。並斷失戒。人不見
T1805_.40.0255a04: 此故多遲慮。次答中初據宗以答。此即初戒
T1805_.40.0255a05: 廣解之文。戒本亦云後犯亦爾。此下簡辨名
T1805_.40.0255a06: 種。重犯有二。一同名之罪。謂四重五望。二
T1805_.40.0255a07: 同種之罪。謂四戒各論。上通十誦下局本宗。
T1805_.40.0255a08: 文約四戒各別論重。即明今宗同種之義。合
T1805_.40.0255a09: 證者有戒。重犯義不相離。故引文中初敍宗
T1805_.40.0255a10: 意。律儀從境故名別脱。道定從心即是總脱。
T1805_.40.0255a11: 如下引論委釋。初擧文。受是懸擬故可總發。
T1805_.40.0255a12: 犯是臨境故唯別犯。旦下歴示。初明總發準
T1805_.40.0255a13: 釋相中。彼論但約三毒以歴七支誰三爲七
T1805_.40.0255a14: 是今義推。具如後釋。文中別擧淫支以明。
T1805_.40.0255a15: 餘可例顯。淫境約道女三男二淫心三毒。三
T1805_.40.0255a16: 單三複一具隨縁。間起。以心歴境故發多戒。
T1805_.40.0255a17: 如文所列。今下明別犯。問餘淫不犯故有重
T1805_.40.0255a18: 者。若還以貪心復於前女本道。行淫爲成重
T1805_.40.0255a19: 不。問十誦不立重犯。那取彼論以證今宗耶。
T1805_.40.0255a20: 問不可一時犯諸戒者。不學之罪那得頓犯
T1805_.40.0255a21: 耶。如是思之。例證中二。初約懺重例。又下
T1805_.40.0255a22: 打謗例。九十中打比丘及僧殘謗二戒大僧
T1805_.40.0255a23: 不簡淨穢。若下反質打謗三衆。並吉羅故。初
T1805_.40.0255a24: 難中問有二句。即是兩難。律中二滅學悔並
T1805_.40.0255a25: 不足數。又斷頭之名行法非用同彼死屍。今
T1805_.40.0255a26: 云餘戒體淨光潔無違。豈非相反故須委示。
T1805_.40.0255a27: 答足數中初準懺明足。即簡二滅不在所論。
T1805_.40.0255a28: 如下例證。十誦開作説恣羯磨不開
餘法
亦聽衆中
T1805_.40.0255a29: 誦律無堪
能處
既容秉御身預淨僧。義同足數故云
T1805_.40.0255b01: 理當也。但下約過明不足。情過深者犯極惡
T1805_.40.0255b02: 也。不任用者虧徳業也。故下引示。律云僧
T1805_.40.0255b03: 説戒及羯磨時來不隨意。故知。雖懺必無足
T1805_.40.0255b04: 理。縱聽秉法身不入數。但望二擯財法永亡。
T1805_.40.0255b05: 不參衆務以爲優耳。上云理足。文含二意。一
T1805_.40.0255b06: 爲救無知謂失例犯。二爲救犯者抱過不悔。
T1805_.40.0255b07: 故此諸文委曲提示。問世云小無懺重之文。
T1805_.40.0255b08: 那云懺淨耶。答大小兩乘通明懺重。小雖開
T1805_.40.0255b09: 懺但障獄業不能復本。故云無耳。若爾依大
T1805_.40.0255b10: 懺淨可預數不。答化制不同。化據業道制就
T1805_.40.0255b11: 違教。縱依方等事理懺滅。於今制教不懺須
T1805_.40.0255b12: 擯。懺成學悔。若行制懺縱業不亡還名清淨。
T1805_.40.0255b13: 須知化制懺法天別。人多妄迷。故曲疏之。
T1805_.40.0255b14: 餘在後篇。答斷頭義如下問答。次難所出者
T1805_.40.0255b15: 如上諸文。具依律論欲彰有據生後勸勉。故
T1805_.40.0255b16: 發是問。正答中初句指前。更下標後。下引
T1805_.40.0255b17: 僧祇學悔。行相一切同僧。十誦乞羯磨已佛
T1805_.40.0255b18: 結所戒一切受行。母論與悔法已名清淨持
T1805_.40.0255b19: 戒等。故云體在等。斥迷中初文爲三。初敍
T1805_.40.0255b20: 非。懾之渉反怖也。百喩經云。有人養牛二
T1805_.40.0255b21: 百五十。其一大者爲虎所食。其主念言。數
T1805_.40.0255b22: 既不全何用看守。遂一時殺之。愚癡比丘亦
T1805_.40.0255b23: 爾。既犯一戒餘即雷同。頗符此意。豈下正
T1805_.40.0255b24: 斥。焉下重示。上二句明同種淨。當下明同名
T1805_.40.0255b25: 淨。堅固不動謂之儼然。下下明異名異種淨。
T1805_.40.0255b26: 次科初二句囑其所告。受隨一等故名同法。
T1805_.40.0255b27: 若下正勸。初示持行。嚴謂謹攝。淨識即心。五
T1805_.40.0255b28: 塵皆境。所謂方便正念常擬對治也。嗚呼
T1805_.40.0255b29: 世凡流沈溺滋。久攝念離染未見其人。自非
T1805_.40.0255c01: 宿善資薫明師訓匠勤求聖教。精擇良明志
T1805_.40.0255c02: 慕孤高行希清卓。時時不懈日日如新。或體
T1805_.40.0255c03: 達前塵。反求欲本。或冥心所受專意通持。故
T1805_.40.0255c04: 得對境蕭然遇縁確爾。翔而後集默而識之。
T1805_.40.0255c05: 其猶揮手於空了無滯矣。著鎧入陣何所畏
T1805_.40.0255c06: 乎。然惑業未銷死生可懼。豈唯言説即是清
T1805_.40.0255c07: 昇。在欲遠塵。良恐非爾所及。居凡學聖故
T1805_.40.0255c08: 且抑而爲之。勿事悠悠。宜應切切。因茲言
T1805_.40.0255c09: 及一爲深思。若下勸犯悔。上二句明成犯。既
T1805_.40.0255c10: 下示懺益。若下明不懺之損。懷即是心藏疾
T1805_.40.0255c11: 喩其覆過。體非淨用。不堪利養覆過妄受故
T1805_.40.0255c12: 云冐也。自負可解。言他負者作法則前事不
T1805_.40.0255c13: 成。受施則能施亦墮。豈下悲傷異其改往。
T1805_.40.0255c14: 大慈博愛於物無遺。雖惡行下愚亦苦加提
T1805_.40.0255c15: 引。祖恩所及無得而知。三問中此即難前斷
T1805_.40.0255c16: 頭之喩。答文了論中初約喩以顯。四處
T1805_.40.0255c17: 腦咽心腰。由下示不階之意。即雜心云非第
T1805_.40.0255c18: 一義比丘是也。十輪中初明犯報。正用四重
T1805_.40.0255c19: 因引毀謗。入阿鼻者謂生報也。如是下明障
T1805_.40.0255c20: 道也。結即見思等惑。言墮惡者釋成不盡結
T1805_.40.0255c21: 也。今時多學邪空。訶佛毀教。流言鄙俗反
T1805_.40.0255c22: 自矜誇。焉知。一慢尊容長淪暗道。一輕聖
T1805_.40.0255c23: 典永墜邪林。業理灼然。如何不信。若下顯
T1805_.40.0255c24: 持益。初索持人。初篇四重出生諸戒。故名
T1805_.40.0255c25: 根本。一下示功行。一切者總收四事。乃下勸
T1805_.40.0255c26: 堅持。言捨命者即同本律寧死之誡。三乘依
T1805_.40.0255c27: 住者出世行本故。嘗讀斯文敬詳佛語。詞切
T1805_.40.0255c28: 理顯足爲龜鏡。願專誦心首以自策勤。對尼
T1805_.40.0255c29: 中後四如別即別行篇謂。摩觸八事覆重隨
T1805_.40.0256a01: 擧。女流報弱情多喜犯。故枝條之罪例同重
T1805_.40.0256a02: 制。三他部中初標部計。同下示異。同種犯已
T1805_.40.0256a03: 後作。得吉故無重也。此下簡濫。下篇種類不
T1805_.40.0256a04: 同有二。一上下相望有重可解。如文所引學
T1805_.40.0256a05: 悔犯殘。二下聚當局亦有重犯。如別篇云下
T1805_.40.0256a06: 篇隨輕重是也。四明品數。引論中初科上句
T1805_.40.0256a07: 牒本論。律中者即指所宗正量部也。解下疏
T1805_.40.0256a08: 釋初示方言不同。即如僧祇。四分五聚亦相
T1805_.40.0256a09: 近也。今下釋部義。初通標有下別示。方便
T1805_.40.0256a10: 根本由具二義。則成黨類故得部名。別列中
T1805_.40.0256a11: 初云一一者即指四重戒也。別釋四段。初方
T1805_.40.0256a12: 便中且擧淫事以明次第。言起心者此即心
T1805_.40.0256a13: 犯同今四分。然無分齊故須定判重縁及思。
T1805_.40.0256a14: 簡去瞥爾。上明心犯則不兼色。次方便下並
T1805_.40.0256a15: 明色犯。還本於心。動身口説就具辨相。通
T1805_.40.0256a16: 名吉者總點遠次。名同體別。近方便中初示
T1805_.40.0256a17: 犯相。期下釋疑觸本犯殘。今結偸蘭故須通
T1805_.40.0256a18: 決。然期婬合重今則反輕。戲樂須輕如何反
T1805_.40.0256a19: 重。但輕則有果可趣。重則當體成業所以異
T1805_.40.0256a20: 也。對人懺者彼明蘭罪不分三悔。在言通濫
T1805_.40.0256a21: 如下具明。三中前釋成就義。以後果本不可
T1805_.40.0256a22: 頓犯。假彼相成故。若根本下釋隨順義。纔至
T1805_.40.0256a23: 果罪。共成一體。無別方便。此同四分。則異
T1805_.40.0256a24: 十祇。餘下指例。會通中初引三文。四分不成
T1805_.40.0256a25: 不言多少。了論一品不顯重輕。唯茲十誦甚
T1805_.40.0256a26: 有眉目。疏引彼文。初二兩篇各有遠近方便
T1805_.40.0256a27: 彼唯立
二方便
位分三階。初篇近者界内僧懺
初篇
T1805_.40.0256a28: 遠者。二篇近者界外四人悔同是
中品
二篇遠者一
T1805_.40.0256a29: 人前悔
準持犯中三罪則依了論。遠者重吉
T1805_.40.0256b01: 此據本宗。次近二蘭全取十誦。然下會同次
T1805_.40.0256b02: 罪。十誦中蘭了論重吉。今欲用蘭替吉。略示
T1805_.40.0256b03: 令知。餘指如後。凡定罪體必約懺論。中蘭據
T1805_.40.0256b04: 法。雖對小衆正捨本罪還同吉羅。一人對滅
T1805_.40.0256b05: 故。體通彼此者即指兩文。類解者令較二罪。
T1805_.40.0256b06: 第二僧殘。善見中唯就行懺釋其名義。僧伽
T1805_.40.0256b07: 是通貫於前後。初殘是別即命懺時首尾二
T1805_.40.0256b08: 法。以攝中間合云僧伽爲衆。然此所尚呼人
T1805_.40.0256b09: 爲僧。故此諸文用梵顯梵非相翻也。言從境
T1805_.40.0256b10: 者境即所對人也。婆沙中名義與下四分母
T1805_.40.0256b11: 論大同。初別釋僧義同前。殘字目罪言。犯
T1805_.40.0256b12: 此罪少有餘行。故有下合結。四分中初指同。
T1805_.40.0256b13: 又下示異。有餘亦即殘義。行法對上無餘合
T1805_.40.0256b14: 云衆法。疑是寫誤。亦可行通衆別。此據衆
T1805_.40.0256b15: 行。母論初牒名。如下喩釋。上三句喩殘。理下
T1805_.40.0256b16: 一句喩僧。此望初篇名爲斷頭不可救故。故
T1805_.40.0256b17: 下引律助顯。強與即是早救。餘罪不然。從彼
T1805_.40.0256b18: 自悔爾。僧尼中六異者弄觸二麁二房。七同
T1805_.40.0256b19: 者媒嫁二謗四諫。此約僧戒對尼爲言。若以
T1805_.40.0256b20: 尼望僧則有十異。一言人。二四獨。三度賊女。
T1805_.40.0256b21: 四解擧。五受染心男子食。六勸受。七相覆
T1805_.40.0256b22: 違諫。八勸同惡住違諫。九小恚捨正違諫。十
T1805_.40.0256b23: 喜諍謗僧違諫尋尼戒
本對之
下指廣者即別行篇。罪
T1805_.40.0256b24: 數中引論。五十二罪者。十三根本一一各有
T1805_.40.0256b25: 三方便故。吉羅爲遠。下蘭爲次。中蘭爲近。胝
T1805_.40.0256b26: 字竹尼反。疏解中初科三義者。一僧殘。二
T1805_.40.0256b27: 救。三勝。婆論止有初釋。故云一義同也。次科
T1805_.40.0256b28: 解云者疏引彼解也。初釋僧伽上二句標示。
T1805_.40.0256b29: 由下簡異。戒見事和定慧理和。今但取事不
T1805_.40.0256c01: 取理。故文中多上不字曾以古本校勘。復對
T1805_.40.0256c02: 下釋寫錯不疑舊記不知
隨文謬解
佛下別釋可解。次婆
T1805_.40.0256c03: 尸沙乃約所得利養之餘。以釋殘義。此即求
T1805_.40.0256c04: 懺行別住者。若犯不懺不同僧利。後釋二名
T1805_.40.0256c05: 者以僧伽之義該通三法。波利婆沙此云別
T1805_.40.0256c06: 注。文雖不列義見上文。故但出二法即六
T1805_.40.0256c07: 夜出罪也。引正量中指同釋別。尋文可見。
T1805_.40.0256c08: 三偸蘭聚善見中初翻名。障善道者即罪之
T1805_.40.0256c09: 力用也。下翻罪惡過者就罪之當體也。後下
T1805_.40.0256c10: 釋義。惡能障善。從業爲名古云。調達破僧令法
輸不轉。名障善者一
T1805_.40.0256c11: 暗文相二
成局狹
從下出所以。又下出異名。聲論但出
T1805_.40.0256c12: 梵名。而不翻*者與上同故。波離問經云。吐
T1805_.40.0256c13: 羅遮者邊國語也舊記云。彼論具云薩偸蘭祇僧。此
翻麁罪。未見本論。不知何
T1805_.40.0256c14: 了論中初總翻名。次別釋初釋麁義。重方便
T1805_.40.0256c15: 者同上善見。斷善根者謂成逆也。次釋過義。
T1805_.40.0256c16: 先約法釋。如下以喩顯援。謂援護即籬圍也。
T1805_.40.0256c17: 然下簡通別。上句示通。以餘諸罪並是不依
T1805_.40.0256c18: 佛戒故云通也。此下明局。問初二篇罪吉羅。
T1805_.40.0256c19: 最初那推蘭耶。答若三方便次第相成。吉但
T1805_.40.0256c20: 成蘭蘭方成重。故蘭爲初。又復吉通諸聚。蘭
T1805_.40.0256c21: 局二篇去通就局。故言初矣。前後中初標云
T1805_.40.0256c22: 罪通等者示雜相也。律列上下明不定也。抑
T1805_.40.0256c23: 是語助。別釋中初科正明中。通約篇聚大分
T1805_.40.0256c24: 爲二。初二兩篇過相麁重多。是止離故名戒
T1805_.40.0256c25: 分。提罪已下多制衣藥。身口乖違號威儀分。
T1805_.40.0256c26: 約此二分以釋列次。初明前列。遠近方便者
T1805_.40.0256c27: 且順十誦二罪爲言。約前所立遠應云次。初
T1805_.40.0256c28: 篇具二。次篇唯近。遠在下收。獨頭即果罪名
T1805_.40.0256c29: 簡從生。或下明在後。裸身用髮皆同外道。並
T1805_.40.0257a01: 制犯蘭。釋戒儀中初二句總示。通下別釋。先
T1805_.40.0257a02: 釋通者即律戒縁佛並訶云。汝所爲非非威
T1805_.40.0257a03: 儀。又云。如此癡人多種有漏。最初犯戒戒戒
T1805_.40.0257a04: 皆爾。故知。一切並兼二名。以上篇重戒亦是
T1805_.40.0257a05: 乖儀。下聚威儀無非禁惡故也。若下釋別。如
T1805_.40.0257a06: 上所分。正從別也。均雜分中止明在下之意。
T1805_.40.0257a07: 初分前後然下示次第。問雖通上下止出一
T1805_.40.0257a08: 名。即應前不收輕後不攝重。答隨列前後並
T1805_.40.0257a09: 收三品。但在前後重。輕者同歸。在後從輕上
T1805_.40.0257a10: 下齊攝。問下云五篇義具三均。今言四是均
T1805_.40.0257a11: 者。答準戒疏説且取吉羅果罪。以應五篇五
T1805_.40.0257a12: 犯之數。究理而論吉須在雜。故唯四耳。問
T1805_.40.0257a13: 獨頭蘭有方便不。答文雖不明義同下聚立
T1805_.40.0257a14: 二方便。四波逸提翻名中。燒煮是酷罰之事。
T1805_.40.0257a15: 覆障即處所之相。乃地獄通號。或可。燒煮收
T1805_.40.0257a16: 八熱。覆障總八寒。準下了疏墮大叫喚獄。心
T1805_.40.0257a17: 論墮衆合獄。一晝夜所出不同耳。次科初示
T1805_.40.0257a18: 總數。分下明離合。前約事明離。因財故貪。違
T1805_.40.0257a19: 教故慢。若下據罪明合。僧尼中初示數。三
T1805_.40.0257a20: 十者明捨墮全同。餘下示單提同別。尼總有
T1805_.40.0257a21: 百七十八。九十對之共有七十四戒。尼無十
T1805_.40.0257a22: 六戒。輒教日暮譏教作衣與衣屏座尼期行
T1805_.40.0257a23: 期乘船女期行受賛食勸足索美牙角坐具覆
T1805_.40.0257a24: 瘡佛衣。自餘尼中一百四戒尼戒具列。名數
T1805_.40.0257a25: 既繁。不可具引。須者看之。指如別者同如釋
T1805_.40.0257a26: 相。別在尼篇。又義鈔戒疏具有料簡。別翻
T1805_.40.0257a27: 中初引出要律儀。單翻薩耆而云墮者因而
T1805_.40.0257a28: 雙牒。墮名同上。自可解故舊云上略
逸提字者非
聲論盡
T1805_.40.0257a29: 捨者準下懺法。捨有三種。一財二心三罪。義
T1805_.40.0257b01: 雖通三名專財事。長染有遺不成捨懺。故云
T1805_.40.0257b02: 盡也。下波逸提但正梵言。名義同上故不重
T1805_.40.0257b03: 釋。五中亦三。初示總數。二翻名義。次引三律
T1805_.40.0257b04: 所譯不同。正量三義共釋一名。初約繁細。一
T1805_.40.0257b05: 百二十數過諸篇。故云罪多。體是威儀故云
T1805_.40.0257b06: 輕細。二約參濫。制即是遮。異上兩篇但除
T1805_.40.0257b07: 媒房。餘並性罪已後諸篇皆是遮罪。三約數
T1805_.40.0257b08: 犯。由前二義以成第三。故結名在後。應即
T1805_.40.0257b09: 佛制功用不出解行。問此與衆學立名何異。
T1805_.40.0257b10: 答此具三義治行尤難。故須功用。吉非性業。
T1805_.40.0257b11: 制行亦輕。但云當學。次引婆論。與前正量
T1805_.40.0257b12: 語有少殊。義同後一。前之二部並就能治行
T1805_.40.0257b13: 爲名。後上座部即從不善業體爲目。即同墮
T1805_.40.0257b14: 義也。此業能汚善淨之心。故因中如焦然也。
T1805_.40.0257b15: 復能轉變獄報炎熾。故果時受燒熱也。三但
T1805_.40.0257b16: 下明方便罪。但二罪者示現重輕。有差降故。
T1805_.40.0257b17: 五提舍尼翻名中初示名。言向彼者即對首
T1805_.40.0257b18: 人。故云對治境也。次引證。僧祇得上悔義
T1805_.40.0257b19: 不兼所對。戒本具明。即云應向餘比丘悔過
T1805_.40.0257b20: 等是也。次科尼有八者即無病。乞酥油蜜石
T1805_.40.0257b21: 蜜乳酪魚肉。對此八物而制八戒。示數中。四
T1805_.40.0257b22: 戒各二方便故有十二。各對者即對別人顯
T1805_.40.0257b23: 非衆也。六突吉羅。初科前翻律中名。言惡作
T1805_.40.0257b24: 者通收身口。四分下翻戒本名。初翻名有二。
T1805_.40.0257b25: 善見云。式叉翻學。迦羅尼云應當。今迴其
T1805_.40.0257b26: 語順此方言。胡僧即祖師親承。非所出也。
T1805_.40.0257b27: 疏云。若就所防應名衆突吉羅。今就能治行
T1805_.40.0257b28: 以立目也。此下雙釋。多論問。何故此篇獨名
T1805_.40.0257b29: 應當學。答餘戒易持。而罪重犯懺是難。此戒
T1805_.40.0257c01: 難持而易犯。常須念學。故十誦下結顯。文擧
T1805_.40.0257c02: 疾雨喩其犯者甚多。意顯持之非易。豈下二
T1805_.40.0257c03: 句雙結兩名。專翫在心即學義也。僧尼中諸
T1805_.40.0257c04: 部名數不同。僧祇六十六。十誦百單七。五分
T1805_.40.0257c05: 數同而相別。故標此律簡之。尼戒本中不列
T1805_.40.0257c06: 衆學。指略如僧相同故也。三中律文前後列
T1805_.40.0257c07: 七聚名第六或異。乃華梵互擧耳。下指廣者
T1805_.40.0257c08: 戒疏云。惡作惡説從具標目。故母論云。身
T1805_.40.0257c09: 名惡作口名惡説。作義是長通名身口。故律
T1805_.40.0257c10: 下文即六
聚中
不問身口皆突吉羅。如善見解惡作
T1805_.40.0257c11: 是也
故知。突吉羅名在六通含身口。在七
T1805_.40.0257c12: 唯局於身。又復七中惡作名通體局。惡説名
T1805_.40.0257c13: 體倶局。第四科四段並了疏文。初中又二。初
T1805_.40.0257c14: 示量二此下翻名。初中前約本部。但簡前篇
T1805_.40.0257c15: 方便。各隨本篇自餘正從不限多少。通收第
T1805_.40.0257c16: 五故云非四部等。學對即同今宗應當學也。
T1805_.40.0257c17: 及下通攝他部。婆藪斗此云品類。下云戒有
T1805_.40.0257c18: 二百。多明輕戒。獨柯多即突吉羅。梵音異
T1805_.40.0257c19: 耳。一切者顯示此部無限量。故次翻名中。正
T1805_.40.0257c20: 量部推末從本同歸於意。故云無別身口也。
T1805_.40.0257c21: 從本至末色聲所動皆由意起。故云意是惡
T1805_.40.0257c22: 作也。薩婆多中彼宗論業不明心造。身口雖
T1805_.40.0257c23: 殊無非鼓動。故通名作。下二句簡判同。一名
T1805_.40.0257c24: 者並號惡作。故義兩別者心色各計故。次科
T1805_.40.0257c25: 初分名。世音即彼俗語。顯上息叉是正梵音。
T1805_.40.0257c26: 若下分體。不動身口者顯是意犯。彼但約三
T1805_.40.0257c27: 業以分兩體。此下斥謬。眞諦本是西僧得
T1805_.40.0257c28: 其聲實。故斥此土傳譯之失。然順彼文且
T1805_.40.0257c29: 分兩別。今家特異。亦須略識。一者名通。無
T1805_.40.0258a01: 問輕重。但從過邊皆突吉羅。若望行邊並應
T1805_.40.0258a02: 當學。二者體異。無論三業。故心齊重。誤皆犯
T1805_.40.0258a03: 輕。三中初明輕吉。謂獨頭心念如想鉢默妄
T1805_.40.0258a04: 惡覺失念之類。若諸篇遠方便則不論有無。
T1805_.40.0258a05: 若下明重吉。二方便者即成就義。亦約起心
T1805_.40.0258a06: 動色以明次第。因本罪同下無別聚。故言隨
T1805_.40.0258a07: 滅者即隨順義。四中初明懺重吉。雖是對首
T1805_.40.0258a08: 還須自責。以責心之言通諸悔故。懺法如後。
T1805_.40.0258a09: 故此不出。次懺輕中因引懺法。下篇不出故
T1805_.40.0258a10: 此指通。結略中初科。前示總數。上下結前。
T1805_.40.0258a11: 餘下標後。二不定中初示所疑。言託境者對
T1805_.40.0258a12: 前女也。六聚者戒本三罪二罪。謂婬觸語歎
T1805_.40.0258a13: 屏露二坐。蘭吉即方便提舍如蘭若受食。若
T1805_.40.0258a14: 下明本犯。文下釋疑。以戒本中不具六聚。故
T1805_.40.0258a15: 以略擧通之。下指廣者即如戒疏。略引示之。
T1805_.40.0258a16: 明制意者如來立教專爲攝修。不相鑒察容
T1805_.40.0258a17: 無自勵。隨信擧發以存相利。所以篇列第三
T1805_.40.0258a18: 者既通六聚。上收戒分下攝威儀。文義便故
T1805_.40.0258a19: 釋名義者二即屏露兩處於所犯事不決定。
T1805_.40.0258a20: 故名爲不定。言罪體者。此戒罪體但取生疑
T1805_.40.0258a21: 犯突吉羅。文言應一一治。自依篇聚耳。僧
T1805_.40.0258a22: 有尼無即不同戒也。七滅諍中初示所諍。罪
T1805_.40.0258a23: 通有者。初現前毘尼因六群誣迦留犯盜。二
T1805_.40.0258a24: 憶念爲慈地謗沓婆犯婬。三不癡因難提顛
T1805_.40.0258a25: 狂多犯衆罪。四自言因比丘犯盜目連牽出。
T1805_.40.0258a26: 五多人語因破僧鬥諍。六罪處所因象力妄
T1805_.40.0258a27: 語。七草覆地爲諸比丘共諍經年多犯諸罪。
T1805_.40.0258a28: 則知。所斷亦該六聚。故云通有有云僧尼通有。
或云七通有吉
T1805_.40.0258a29:
今戒本中但制能斷。用法有差皆吉羅罪。
T1805_.40.0258b01: 問既通六聚何列最後。答不同不定事起一
T1805_.40.0258b02: 人。此犯雜生。故列於後總結前篇。但下明
T1805_.40.0258b03: 制意。四諍是病。七滅是藥。殄即滅也。今依
T1805_.40.0258b04: 義鈔略識名數。一詳法是非定理邪正。彼此
T1805_.40.0258b05: 諍言遂成乖異。故名言諍。以現前多人語二
T1805_.40.0258b06: 滅滅。二内有三根伺覓前罪。擧來詣僧遂生
T1805_.40.0258b07: 其諍。故名覓諍。以現前憶念不癡罪處四滅
T1805_.40.0258b08: 滅。三具縁造境違教作事名之爲犯。因評此
T1805_.40.0258b09: 犯而致紛紜名爲犯諍。以現前自言草覆三
T1805_.40.0258b10: 滅滅。四評他已起羯磨。彼此不和遂生其諍。
T1805_.40.0258b11: 故名事諍。以一切滅滅言覓犯中各有事諍。還同
上三。用藥對病故云一切
T1805_.40.0258b12: 文下示略。義鈔戒疏其文甚廣。而下示尼統
T1805_.40.0258b13: 論八篇。一夷殘單墮提舍多少異也。二不定
T1805_.40.0258b14: 有無異也。三捨墮衆學滅諍彼此並同。故云
T1805_.40.0258b15: 通戒。問答中初問有二。前問五七離合。今
T1805_.40.0258b16: 下問六七離合。前云約義差分。故今問顯。答
T1805_.40.0258b17: 中初文前示五篇。問篇名本出僧祇。題中標
T1805_.40.0258b18: 云篇者乃目他宗。非關本部。答五法本同立
T1805_.40.0258b19: 名乍異。今借彼名以標本部。況篇聚義通。隨
T1805_.40.0258b20: 用無在故也。其下明聚。下文即諸犍度中或
T1805_.40.0258b21: 六或七。間列不定。別釋中初科可解。入五
T1805_.40.0258b22: 中者僧祇四分篇聚異名。昔多偏計。今但云
T1805_.40.0258b23: 五無所局也。下亦合云通入七攝。而云聚者
T1805_.40.0258b24: 順今宗也。次科六據體同者。前云正結罪科
T1805_.40.0258b25: 止有六法故。七約過多者。吉羅罪衆量等塵
T1805_.40.0258b26: 沙。隨具兩分。簡易可識故。次問中猶恐新學
T1805_.40.0258b27: 昧彼名數。委曲提示。慈念之深矣。下指戒
T1805_.40.0258b28: 疏。文見第一。彼問。吉羅既通方便。如何在
T1805_.40.0258b29: 篇。答簡究竟者以入篇中。餘方便者入聚所
T1805_.40.0258c01: 攝。問即應偸蘭並簡從生。取究竟者用以入
T1805_.40.0258c02: 篇。答不同也。偸蘭究竟或均或雜或前或後。
T1805_.40.0258c03: 難定其罪。大約分三。懺同墮位。故入聚收云
T1805_.40.0258c04: 云。後問中五百之言他文所出與律不同。故
T1805_.40.0258c05: 問以審之。答中初文爲二。初示數不定。約
T1805_.40.0258c06: 即略也。通言即僧尼兩數。論下次顯略所以。
T1805_.40.0258c07: 初通明體量。且下別示兩數。初明僧戒。蹊徑
T1805_.40.0258c08: 即小路。律下示尼戒。戒是能防。過是所防。戒
T1805_.40.0258c09: 通過別。從別爲言故云所防。次釋通中彼云。
T1805_.40.0258c10: 略則八萬四千。廣則無量無邊。今對上五百
T1805_.40.0258c11: 且以八萬爲廣。望下無量還成略耳。既無數
T1805_.40.0258c12: 量。則知。五百言非虚矣。二犯報中先明起業
T1805_.40.0258c13: 者。欲明苦果須考業因。況造業萬差。何由
T1805_.40.0258c14: 一揆。如下引經墮獄年劫且據制罪。一往以
T1805_.40.0258c15: 分。自有犯輕而報深。不妨犯重而報淺。須推
T1805_.40.0258c16: 能造所起不同。善惡報應絲毫不昧。是知。化
T1805_.40.0258c17: 制兩教辨業天乖。制則從教重輕。化則論心
T1805_.40.0258c18: 濃薄。教唯揩定縁具則例入刑科。心既不常
T1805_.40.0258c19: 動發則須分體性。因果既異。化制斯分。必昧
T1805_.40.0258c20: 宗途未窮業本。故先料簡委示來蒙。初文前
T1805_.40.0258c21: 示業本。業無自性。必假縁生。縁雖衆多不出
T1805_.40.0258c22: 心境。由境發毒構造成業。境主外縁毒從内
T1805_.40.0258c23: 發。故明起業惟推三毒。毒從我生。我即妄
T1805_.40.0258c24: 計。即斯妄計是業之本。故名妄業。經云。一
T1805_.40.0258c25: 切業障海皆從妄想生。諦求妄本畢竟無依。
T1805_.40.0258c26: 但是一心隨縁不覺。以不覺故硜然計我。由
T1805_.40.0258c27: 我起毒因毒生業。業成感果。果全是苦。苦
T1805_.40.0258c28: 即生死。流浪出沒造受更資。如是億劫莫知
T1805_.40.0258c29: 所止。從本至末。就果推因少識妄源。粗知苦
T1805_.40.0259a01: 本。諸賢覽此豈不自思悲夫。此下指廣。請尋
T1805_.40.0259a02: 煩引後篇不復。今下次正敍重輕又二。初示
T1805_.40.0259a03: 犯報分齊。上二句明犯從心起示因差也。下
T1805_.40.0259a04: 二句明報約心分示果異也。三性者性即心
T1805_.40.0259a05: 體。心雖萬状論體唯三。二是有記。一號無
T1805_.40.0259a06: 記。然據善心應受福報。由心愚癡損境義一。
T1805_.40.0259a07: 業道制教二倶有犯。但業有少輕制還依教。
T1805_.40.0259a08: 意業謂能造之主總上三性。但性據始起業
T1805_.40.0259a09: 取已成。故下引文顯相。上二句通示。有下別
T1805_.40.0259a10: 釋。前明制輕業重爲三。初標二無下列相爲
T1805_.40.0259a11: 四。初二句無慚心。無畏難者釋無慚相。次二
T1805_.40.0259a12: 句邪見心。或下四句不信心。又二。一不信
T1805_.40.0259a13: 聖教。二不信果報。或疑下五句疑惑心同上
T1805_.40.0259a14: 二種。三若由下結示。次若不下明制重業輕。
T1805_.40.0259a15: 反上四心可解。次示相。標中三性者心之總
T1805_.40.0259a16: 相。重輕篇聚無出此三。對境造作隨前事別。
T1805_.40.0259a17: 又不善心可通一切。善無記心或有不通。如
T1805_.40.0259a18: 婬妄漏失媒麁毀兩之類。可以思之。初善心
T1805_.40.0259a19: 者雖非麁惡然是無知。結業乃輕。違制無別。
T1805_.40.0259a20: 別明中初文初明好心犯盜。或下次明慈心
T1805_.40.0259a21: 犯殺。並見下戒。不以下示犯所以。即下引證。
T1805_.40.0259a22: 殘下諸聚並加愚癡。故云乃至等。次科初明
T1805_.40.0259a23: 犯報。由下釋報輕。上二句明酬本業。下二
T1805_.40.0259a24: 句明酬違制。輕重中二。初明性戒雙犯。若
T1805_.40.0259a25: 下明遮戒單犯又三。初正明。以下釋所以。若
T1805_.40.0259a26: 下示懺淨。上明懺遮。不下簡懺性。篇聚雖懺
T1805_.40.0259a27: 業道不亡。指智論者如後懺篇。彼云。十善戒
T1805_.40.0259a28: 雖懺三惡道不除等。次不善心者謂。貪瞋癡
T1805_.40.0259a29: 三毒所起。單複等分鼓發七支故。正明中又
T1805_.40.0259b01: 二。初通敍。上二句別擧犯人。學不學故。下二
T1805_.40.0259b02: 句合明心相。如下引示。四中初是總相。攝一
T1805_.40.0259b03: 切故。濁重難顯。且約三時無悔名上品心。下
T1805_.40.0259b04: 三別相。開癡心故。二是邪見心。三即放逸心。
T1805_.40.0259b05: 四即憍慢心。故下二句總示業報。以下鈔家
T1805_.40.0259b06: 結示。無慚無悔即是不善始終二心。該前四
T1805_.40.0259b07: 種一一相兼。初無者古記云。初猶都也。雖
T1805_.40.0259b08: 不出字書借訓顯義。從古無妨。引示中初引
T1805_.40.0259b09: 成論。證業隨心重。約制則蟻輕人重。篇聚定
T1805_.40.0259b10: 故。就業則蟻重人輕。心行別故。由下推論
T1805_.40.0259b11: 所以。如下次引十誦。轉證懺業不亡。調達
T1805_.40.0259b12: 具云提婆達多。此翻天熱。是佛堂弟。阿難兄
T1805_.40.0259b13: 也。破僧犯蘭制教罪也。逆業最重故墮阿鼻
T1805_.40.0259b14: 一劫。故下三引經轉證悔已墮獄。亦名地獄
T1805_.40.0259b15: 報應經。業定不定但約三時具闕分異。三時
T1805_.40.0259b16: 具者則爲定業。定有二義。如文列之。不定亦
T1805_.40.0259b17: 二。反明可解。諸佛不能轉者。衆生業力勝佛
T1805_.40.0259b18: 力故。下指卷末。即懺篇中。三無記多別。一無
T1805_.40.0259b19: 情局無記。有情通三性。二就情中報色是無
T1805_.40.0259b20: 記。心則通三性。三就心中。三心局無記。行心
T1805_.40.0259b21: 通三性。下明二種。初縱放者謂泛爾無記。
T1805_.40.0259b22: 次約睡狂即昏迷無記。示心中初文又二。前
T1805_.40.0259b23: 示心相。如下次列犯事。別擧諸戒。臨文自
T1805_.40.0259b24: 對。高談費時者。律制行來俯仰常爾一心。違
T1805_.40.0259b25: 皆犯吉故方大也。上明不學制犯。唯下簡勤
T1805_.40.0259b26: 學開迷。次科初句指前列相未盡。即猶止也。
T1805_.40.0259b27: 前方便者或自作犯。如初睡時作漏失意。或
T1805_.40.0259b28: 教他犯。如殺盜等。或自業相成犯。如自安
T1805_.40.0259b29: 殺具等。若據果成雖在無記由假方便。故云
T1805_.40.0259c01: 通前等。如論即下成實。初問中徴上指論。答
T1805_.40.0259c02: 中初句通示。初下別釋。先約方便釋。即上睡
T1805_.40.0259c03: 狂無記也。初明因前故感報。而下明正成則
T1805_.40.0259c04: 非報。二約總別兩報釋。此義通前兩種無記。
T1805_.40.0259c05: 總報謂地獄總受。別報謂餘趣別受。如下引
T1805_.40.0259c06: 證有三。前二證上縱放。後一證上睡狂。如
T1805_.40.0259c07: 經者未詳何經有指十二頭陀
經。彼文不出
不覺是無記心。五
T1805_.40.0259c08: 百問彼説。昔有一執事比丘。手挃物器墮餓
T1805_.40.0259c09: 鬼中。有羅漢於厠聞呻吟聲。問之。答云。曾
T1805_.40.0259c10: 於此寺爲僧執事。手挃淨器。使不淨食與僧。
T1805_.40.0259c11: 墮餓鬼中爲蟲噉身。不得糞食。故此呻吟。羅
T1805_.40.0259c12: 漢爲悔方得噉糞等。誤觸即無記心。成論睡
T1805_.40.0259c13: 眠業者。如夢漏失五吉之類。教人自業如上
T1805_.40.0259c14: 所明。次問中徴前開忘。答中初二句指前標
T1805_.40.0259c15: 後。謂下正答。初敍學人。偶下云迷忘。如下略
T1805_.40.0259c16: 列戒相。反上謂非學人。翻對可解。結歎中
T1805_.40.0259c17: 初二句示生死長久。業苦通擧因果。綿謂出
T1805_.40.0259c18: 沒久遠。積謂造受衆多。生報別示苦果。窮盡
T1805_.40.0259c19: 也。虚下嗟毀犯陷墜。隨妄興業故云虚縱。
T1805_.40.0259c20: 無三善者多惡因也。加三惡者無善果也。附
T1805_.40.0259c21: 憑也加増也。以下正歎。經生猶度世也。息
T1805_.40.0259c22: 即是氣。第二引證。正明中初目連問經亦名犯
戒報應
T1805_.40.0259c23: 輕重
初標犯人。據下三衆皆犯吉羅。罪報同
T1805_.40.0259c24: 僧。今約通該六聚。故但擧二衆耳。無慚下
T1805_.40.0259c25: 示犯心。然果報隨心延促不定。或濁重邪見。
T1805_.40.0259c26: 縱犯輕罪何止此數。或慚愧慈心。雖犯重愆
T1805_.40.0259c27: 未必如數。準知。經中且據一相。故約無慚輕
T1805_.40.0259c28: 慢以定來果不差。必具此心則定如歳數矣。
T1805_.40.0259c29: 上四句準經。貫下六聚。犯下列相。經中通云
T1805_.40.0260a01: 墮獄。準雜心別對六獄。泥犁即是獄名。此翻
T1805_.40.0260a02: 無去處。初吉羅中四天王宮與日月齊。在須
T1805_.40.0260a03: 彌峰半腹。墮泥犁者即等活地獄。天五百歳
T1805_.40.0260a04: 爲獄一晝夜。人間九百千者。以人間五十年
T1805_.40.0260a05: 爲天一日。一千五百年爲一月。一萬八千年
T1805_.40.0260a06: 爲一年。十八萬年爲十年。一百八十萬年爲
T1805_.40.0260a07: 百年。九百萬年爲五百年上約小數。若用大數十
萬爲千。合云九十千。
T1805_.40.0260a08: 竊疑
經誤
二提舍中三十三天在須彌頂。此墮黒繩
T1805_.40.0260a09: 地獄。彼天千歳爲獄一晝夜下皆
人間數者。
T1805_.40.0260a10: 人間一百年爲天一日。三千年爲一月。三萬
T1805_.40.0260a11: 六千年爲一年。三十六萬年爲十年。三百六
T1805_.40.0260a12: 十萬年爲百年。三千六百萬年爲千歳亦準大
數千萬
T1805_.40.0260a13: 爲億。故以三千萬爲三億。十萬
爲千。故將六百萬爲六十千也
三波逸提夜摩及後
T1805_.40.0260a14: 三天並依空住。通前即欲界六天也。此墮衆
T1805_.40.0260a15: 合地獄。人間二百年爲天一日。六千年爲一
T1805_.40.0260a16: 月。七萬二千年爲一年。七十二萬年爲十年。
T1805_.40.0260a17: 七百二十萬年爲百年。七千二百萬年爲千
T1805_.40.0260a18: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爲二千歳千萬爲億成十四
億。十萬爲千成
T1805_.40.0260a19: 十千。檢經本作二十四億。一字錯合作四
字。鈔云二十一者據算甚差。必應傳誤矣
四偸蘭
T1805_.40.0260a20: 遮墮嗥叫地獄。人間四百年爲天一日。萬二
T1805_.40.0260a21: 千年爲一月。十四萬四千年爲一年。一百四
T1805_.40.0260a22: 十四萬年爲十年。一千四百四十萬年爲百
T1805_.40.0260a23: 年。十四千四百萬年爲千年。二十八千八百
T1805_.40.0260a24: 萬年爲二千歳。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爲四千
T1805_.40.0260a25: 千萬爲億成五十七億。十萬爲千成六十
千。鈔與經文皆云五十億者。脱七字耳
五僧殘墮
T1805_.40.0260a26: 大叫地獄。人間八百年爲天一日。二萬四千
T1805_.40.0260a27: 年爲一月。二十八萬八千年爲一年。二百八
T1805_.40.0260a28: 十八萬年爲十年。二千八百八十萬年爲百
T1805_.40.0260a29: 年。二十八千八百萬年爲一千年。八箇二十
T1805_.40.0260b01: 八千萬即二百二十四千萬。八箇八百萬爲
T1805_.40.0260b02: 六千四百萬。共計二百三十千四百萬爲八
T1805_.40.0260b03: 千歳大數以論即二百三十億四十
千歳。經本作三十千歳字誤
六波羅夷墮焔
T1805_.40.0260b04: 熱地獄。一晝夜人間一千六百年爲天一日。
T1805_.40.0260b05: 四萬八千年爲一月。五十七萬六千年爲一
T1805_.40.0260b06: 年。五百七十六萬年爲十年。五千七百六十
T1805_.40.0260b07: 萬年爲百年。五十七千六百萬年爲千年。五
T1805_.40.0260b08: 百七十六千萬年爲十千歳。三百四十五千
T1805_.40.0260b09: 六百萬年爲六千歳。共計九百二十一千六
T1805_.40.0260b10: 百萬年爲十六千歳大數而論
如鈔所合
次涅槃中初引
T1805_.40.0260b11: 經。忉利天即三十三天。日月歳數亦約人間
T1805_.40.0260b12: 計之。與下通會俗中算數十十爲百。十百爲
T1805_.40.0260b13: 千。十千爲萬。十萬爲億。十億爲兆此爲
小數
或以
T1805_.40.0260b14: 百百爲千。千千爲萬。萬萬爲億等此爲
大數
前經據
T1805_.40.0260b15: 其大數。涅槃從小數。然二經對天不同。九
T1805_.40.0260b16: 百八百之異未可和會。勸信中初指經。是佛
T1805_.40.0260b17: 説者人可信也。目連問經即漢安世高譯。涅
T1805_.40.0260b18: 槃是北涼曇無讖譯。藏中經有失譯。謂無譯
T1805_.40.0260b19: 主名字。又有疑經。謂眞僞難明復有僞經淺
T1805_.40.0260b20: 近可別者。猶恐愚者雖見經文意謂。時&T049271;
T1805_.40.0260b21: 異。傳文至此。焉知佛説。故特遮之。今時多
T1805_.40.0260b22: 同此見。率墮邪林良用悲痛。勿下正勸。不
T1805_.40.0260b23: 反知者謂不省己過。刑科謂六獄受苦。長劫
T1805_.40.0260b24: 者智論云。如大城方四千里滿中芥子。有長
T1805_.40.0260b25: 壽仙百年取一。芥城雖空劫猶未盡。又
T1805_.40.0260b26: 四千里石百年一拂。石雖摩盡劫亦未盡。此
T1805_.40.0260b27: 喩時劫不可窮也。斥愚中初科上句示其愚
T1805_.40.0260b28: 暗。自毀者身爲佛子。反毀佛教故。又自身
T1805_.40.0260b29: 禀戒反毀戒律。故如。黄葉等此明倚濫。即佛
T1805_.40.0260c01: 經中有此言。故涅槃云。嬰兒啼哭之時喩小
機也
T1805_.40.0260c02: 父母即以楊樹黄葉而語之言。莫啼我與汝
T1805_.40.0260c03: 喩如來
施權也
嬰兒見已生眞金想。便止不啼謂得
涅槃
T1805_.40.0260c04: 然此楊葉實非金也非大
涅槃
木牛木馬木男木女
T1805_.40.0260c05: 嬰兒見已亦復生於男女等想喩亦
同上
此明如來
T1805_.40.0260c06: 追述爾前施小之意。至涅槃時決了權疑同
T1805_.40.0260c07: 歸常住。寧復有小耶。此所謂不知教也。正
T1805_.40.0260c08: 破中初文。初二句敍教本融。若據大小理教
T1805_.40.0260c09: 實異。今約從本施出。或約開會有歸。故云
T1805_.40.0260c10: 無分隔耳。對下明因機故異。故下引證。初
T1805_.40.0260c11: 證説小悟大。即無量義經。彼云。善男子初説
T1805_.40.0260c12: 鹿
中説方等
般若
今説即當
經也
文詞是一而義別異
T1805_.40.0260c13: 異故衆生解異。解異故得道亦異。善男子初
T1805_.40.0260c14: 説四諦爲求聲聞。人天八億諸天來下聽法
T1805_.40.0260c15: 發菩提心此證前義
鈔作八萬
次説方等般若菩薩修行。
T1805_.40.0260c16: 而百千比丘無量人天得須陀洹等此同
後文
雙下
T1805_.40.0260c17: 證説大悟小。即涅槃云。須跋陀羅聞佛説大
T1805_.40.0260c18: 涅槃甚深妙法。得法眼淨。乃至漏盡得阿羅
T1805_.40.0260c19: 漢果等以下準經顯意。此謂。如來一音演法。
T1805_.40.0260c20: 衆生隨類得解。然此但望言教是一。至於佛
T1805_.40.0260c21: 意不無密赴。故使隨類得益也。此明不以所
T1805_.40.0260c22: 學即判大小。但達其大者一切歸大何妨學
T1805_.40.0260c23: 律。志之小者所爲皆小。徒自窮經故曰在心
T1805_.40.0260c24: 不唯教也。次科爲二。初推戒功。先敍佛偏
T1805_.40.0260c25: 弘。施爲者通語一期化物軌度。威儀即目戒
T1805_.40.0260c26: 學。主猶尊也。但下出所以。初明對病。身口
T1805_.40.0260c27: 即業。心使是惑勃卒也。今下明次治。顯戒
T1805_.40.0260c28: 學居初釋成爲主耳。今有下二斥誑妄。初敍
T1805_.40.0260c29: 所計。位地謂薄地凡夫。安託謂無疑畏。輕眞
T1805_.40.0261a01: 經者毀律教也。重我教者黨所習也。即下據
T1805_.40.0261a02: 教。反質二文並約開會之義。由本小教歸一
T1805_.40.0261a03: 佛乘故兩皆云即。八十即目段數。部即指根
T1805_.40.0261a04: 本一部。聲聞但云尸羅。菩薩則加波羅蜜。即
T1805_.40.0261a05: 六度之一。如下傷其愚暗。教雖顯了聞而不
T1805_.40.0261a06: 信。故云不入耳。三中初引摩耶。毘尼住持偏
T1805_.40.0261a07: 勝毀之。則法將滅矣。次引涅槃。初敍邪説。如
T1805_.40.0261a08: 上指前所引。方便怖人言不實等。如下決破。
T1805_.40.0261a09: 上引經文。以下準經深責。四中標宗中引般
T1805_.40.0261a10: 泥洹經善見論。並同遺教。故言等經。然既
T1805_.40.0261a11: 喩師。固當承順。違師則陷逆。毀戒則墮苦
T1805_.40.0261a12: 故也。五中引經。師喩如來。弟子喩學者。脚喩
T1805_.40.0261a13: 兩乘。按摩喩尋究。其下喩學大毀小。彼下喩
T1805_.40.0261a14: 學小毀大。譬下法合可解。方等即大乘之通
T1805_.40.0261a15: 名。以下顯驗。六中初敍深位。上二句示化
T1805_.40.0261a16: 教義。聲聞之教止通道耳。有縁作者爲利衆
T1805_.40.0261a17: 生。現行十惡故。不染風者自無染濁過失。必
T1805_.40.0261a18: 具二利方許行之。準下文須至八地。或云初
T1805_.40.0261a19: 地已去。次明初心。又三。初示所修。自地前三
T1805_.40.0261a20: 賢等未破無明。容生染濁未可如上。而同聲
T1805_.40.0261a21: 聞者以出家菩薩必兼小戒故。又三聚中律
T1805_.40.0261a22: 儀斷惡大小不異故。即下二引證。涅槃羅刹
T1805_.40.0261a23: 喩三毒。浮嚢喩戒體。一全乞喩犯重。二乞半
T1805_.40.0261a24: 喩犯殘。三乞三分之一喩犯蘭。四乞手計喩
T1805_.40.0261a25: 捨墮單提。五乞微塵許喩犯吉六聚中闕提
舍。義同吉故
T1805_.40.0261a26: 文擧吉羅以輕況重。又下引智論。不畜財者
T1805_.40.0261a27: 亦護遮故。而言等者彼云。不盜者已施法界
T1805_.40.0261a28: 有情之財。即用戒法行己化他。即名法施遍
T1805_.40.0261a29: 衆生界。以下三準斥。初敍濫。行非可采所爲
T1805_.40.0261b01: 常也。言過實者高談虚論也。恥己犯者慮他
T1805_.40.0261b02: 見輕也。謬自褒者言我大乘人不拘小檢也。
T1805_.40.0261b03: 余下明面折。煩惱合者縱放爲惡。順欲情
T1805_.40.0261b04: 故。七中明今禪講之衆所學雖殊。未有不受
T1805_.40.0261b05: 戒者。若本爲持則發戒品。反此徒受定無有
T1805_.40.0261b06: 戒。則將何以爲僧寶。以何而消信施。空自
T1805_.40.0261b07: 剃染終爲施墮。又復方等大乘止開心解不
T1805_.40.0261b08: 拘形服。淨名居士華嚴知識隨縁化物不假
T1805_.40.0261b09: 形儀。今既通方何勞剃染。如能省己當自摩
T1805_.40.0261b10: 頭。第八科分二。初勸其護法。前擧體相以勸。
T1805_.40.0261b11: 成受是體。形儀即相。今下列住持之相。剃染
T1805_.40.0261b12: 人也。羯磨法也。伽藍處也。訓道事也。四僧
T1805_.40.0261b13: 或約四位。或但初位。若下次責其誑妄。初
T1805_.40.0261b14: 敍貪利附小。若汗下明拒犯倚大。故下引
T1805_.40.0261b15: 責。佛藏第一佛告舍利弗。譬如蝙蝠。欲捕鳥
T1805_.40.0261b16: 時則入穴爲鼠。欲捕鼠時則飛空爲鳥。而實
T1805_.40.0261b17: 無有鳥鼠之用。其身臭穢但樂闇冥。舍利弗。
T1805_.40.0261b18: 破戒比丘亦復如是。既不入布薩自恣。亦不
T1805_.40.0261b19: 入王者役使。不名白衣。不名出家等捕捉也。
謂人欲捕
T1805_.40.0261b20: 又十輪經第七云。自於大乘諸行境界。不
T1805_.40.0261b21: 曾修學未能悟解。於大衆中自號大乘。爲名
T1805_.40.0261b22: 利故誘誑愚癡。令親附己共爲朋黨。譬如有
T1805_.40.0261b23: 驢披師子皮。而便自謂以爲師子。有人遙見
T1805_.40.0261b24: 謂眞師子。及至鳴已皆識是驢等。廣下指前
T1805_.40.0261b25: 二經。略如上引。侯待也。言彼經詳委。不待此
T1805_.40.0261b26: 陳而後知也。示意中初示廣斥之意。彼即濫
T1805_.40.0261b27: 大不肖之者。塵蒙謂邪言惡見壞信喪道。猶
T1805_.40.0261b28: 如塵垢穢於淨物故也。猶下囑累。所謂素絲
T1805_.40.0261b29: 易染朱紫難分。雖委曲指陳猶未能知返。豈
T1805_.40.0261c01: 非禁情節欲擧世之所難。縱意爲非。是人之
T1805_.40.0261c02: 所欲。且祖師之世其風尚然。況及于今無足
T1805_.40.0261c03: 怪矣
T1805_.40.0261c04: 釋釋相篇
T1805_.40.0261c05: 題中戒相二字通目戒本。即是所釋隨釋二
T1805_.40.0261c06: 字局在今鈔。即爲能釋。然戒本中但列名
T1805_.40.0261c07: 種。辨成持犯。備在廣律。今還採摘律文旁渉
T1805_.40.0261c08: 群部隨於戒下。條別委示。故云隨戒釋相也。
T1805_.40.0261c09: 問此是宗鈔那云釋耶。答釋謂隨擧一戒。直
T1805_.40.0261c10: 顯持犯重輕之相。非同戒疏隨文牒解。問
T1805_.40.0261c11: 何者爲相。答如後釋戒。三科束之。一所犯
T1805_.40.0261c12: 境。二成犯相。三開不犯。總爲相矣。更以義求
T1805_.40.0261c13: 亦爲三別。一犯與不犯。二犯中有輕重不同。
T1805_.40.0261c14: 三有方便根本差別。統論其相不出心境。如
T1805_.40.0261c15: 下更解。注顯中上二句標示所準。條部者律
T1805_.40.0261c16: 中僧尼戒本二十犍度。五百七百結集之後
T1805_.40.0261c17: 別爲一篇。渉于三卷名條部毘尼。乃條前戒
T1805_.40.0261c18: 本決釋疑滯。如前淫戒未明三道分齊道俗
T1805_.40.0261c19: 二境成犯之相。波離一一別問。如來隨問答
T1805_.40.0261c20: 釋使前戒本持犯委足。然今藏中律本多爲
T1805_.40.0261c21: 調字。竊疑音誤。無別所以。有人釋云。佛在世
T1805_.40.0261c22: 時。星羅別制波離調和部類。故云調部。以條
T1805_.40.0261c23: 字義顯大師易之。此説無據未足可取。但下
T1805_.40.0261c24: 三句先示條部所立。正本即前戒本。下列者
T1805_.40.0261c25: 以條部在第四分後故。今下正明此篇所準。
T1805_.40.0261c26: 諸篇即指此鈔上下文也。未足有二。一雖有
T1805_.40.0261c27: 犯名二百五十未必盡故。二縱有名種未知
T1805_.40.0261c28: 成犯縁相揩式故。然條部在律之末。隨相當
T1805_.40.0261c29: 鈔之中。今但準彼未足重條之義。非謂準於
T1805_.40.0262a01: 前後也。本文初科三段。初明順教成益。若下
T1805_.40.0262a02: 二明迷教致損。所下三示今述作。初文初句
T1805_.40.0262a03: 標教本。注引智論尸波羅蜜中文。説名字者
T1805_.40.0262a04: 此局戒本爲數也。毘尼中者指廣律也。八萬
T1805_.40.0262a05: 四千對塵勞門也。望上爲廣。望下猶略。故
T1805_.40.0262a06: 云略説。無量無邊此從境也。故下校量道俗。
T1805_.40.0262a07: 意令學者知己尊勝勿自輕也。尸波羅蜜與
T1805_.40.0262a08: 下戒度。梵華互擧令易解也。依下二句明順
T1805_.40.0262a09: 教。上句是行下句即解。行解兩具戒學功成。
T1805_.40.0262a10: 便下顯勝益。克能也。或作剋削也。次段反上
T1805_.40.0262a11: 三意。初句暗教即無解也。所縁是境。由迷
T1805_.40.0262a12: 於教故不了境。或可所縁即指教相。次句隨
T1805_.40.0262a13: 染即闕行也。染謂封著惑即迷亂。豈下二句
T1805_.40.0262a14: 彰損。可知三中上二句示述作。依教之言別
T1805_.40.0262a15: 在今宗。通該三藏。必下勸修。庶望也。禍害即
T1805_.40.0262a16: 上苦趣。謂三途也。此且擧損以勸。須知。奉戒
T1805_.40.0262a17: 不唯免害。發生定慧必由此爾。示通別中此
T1805_.40.0262a18: 篇逐條顯相名別事持犯。後章統收篇聚名
T1805_.40.0262a19: 總義持犯。由別顯總以總收別。前後相照持
T1805_.40.0262a20: 犯方明。欲令預曉二篇來意。故此示之。指
T1805_.40.0262a21: 即示也。直陳者簡去義章。在後篇故。進謂
T1805_.40.0262a22: 無過可行。不謂有教制止。方軌持犯準題文
T1805_.40.0262a23: 倒。第三科中初二句標歎戒功。依此淨戒得
T1805_.40.0262a24: 越苦海故如舟航。凡入道門無不禀戒故。是
T1805_.40.0262a25: 宗要受下明多犯所以。受時遍境倶發故通
T1805_.40.0262a26: 法界。隨中一行猶難。故如麟角麟是瑞獸。國君
有道乃現。止有
T1805_.40.0262a27: 一角擧此
喩其少耳
受多持少患在迷教故云良由等。本
T1805_.40.0262a28: 詮即目律教。塵染即是毀犯。此下示意列章。
T1805_.40.0262a29: 據此首題止標戒相。今欲委述法體及行。故
T1805_.40.0262b01: 當先示須明之意。上句引聖爲況。上標此字
T1805_.40.0262b02: 即指前戒。聖賢欽序者即標宗。所引諸經律
T1805_.40.0262b03: 論賛戒之文是也。何下顯今須述。故下列示
T1805_.40.0262b04: 章門。通出離者貫徹因果故。生衆行者基址
T1805_.40.0262b05: 義故。順本受者是隨行故。通篇聚者屬教詮
T1805_.40.0262b06: 故。亘即遍也。問何以不伹釋相。而總論四
T1805_.40.0262b07: 戒者。答戒是一也。軌凡從聖名法。總攝歸
T1805_.40.0262b08: 心名體。三業造修名行。覽而可別名相。由法
T1805_.40.0262b09: 成體。因體起行。行必據相。當知相者即是法
T1805_.40.0262b10: 相。復是體相。又是行相。無別相也。若昧餘三
T1805_.40.0262b11: 直爾釋相。既無由序不知所來。徒自尋條終
T1805_.40.0262b12: 難究本。故戒體中云。人並受戒少有明識。故
T1805_.40.0262b13: 於隨相之首諸門示現。準知己身得戒成不。
T1805_.40.0262b14: 然後持犯方可修離。聖意昭顯學者宜知。初
T1805_.40.0262b15: 科聖道者通語三乘。本謂根本基即基址。本
T1805_.40.0262b16: 喩戒法發生於聖道。基喩聖道依憑於戒法。
T1805_.40.0262b17: 次順明中初正明。賊即三毒。能劫善財侵害
T1805_.40.0262b18: 慧命故以喩焉。隨境禁制故如捉。攝止一處
T1805_.40.0262b19: 故如縛。用智照破故如殺。捉縛通凡。殺唯
T1805_.40.0262b20: 局聖。初果破見。亦得名殺終至無學殺方究
T1805_.40.0262b21: 竟。是以羅漢彰名殺賊。然雖聖道親在縛殺。
T1805_.40.0262b22: 推其元由功由先捉。本基之義於茲彰矣。賢
T1805_.40.0262b23: 者現修聖人已成。大小雖殊行門無別。是以
T1805_.40.0262b24: 五分功徳以戒爲初。無上菩提以戒爲本。安
T1805_.40.0262b25: 有棄戒別求聖道。智論所謂。無翅欲飛無船
T1805_.40.0262b26: 欲度。聖言深勉可不信乎。即下引證。文有三
T1805_.40.0262b27: 段。遺教依因同前基本。諸禪定者四禪四空
T1805_.40.0262b28: 定相差別故。馬鳴釋云有色無色解脱功徳
T1805_.40.0262b29: 是也。滅苦智者苦即見思二惑。是苦本故。智
T1805_.40.0262c01: 即三十四心以能滅故。次引四分示佛制意
T1805_.40.0262c02: 本爲聖道。調毒令盡即是果成後。文即本律
T1805_.40.0262c03: 説戒。犍度釋波羅提木叉文標宗亦引。有
言善生者非
上句
T1805_.40.0262c04: 喩顯。根喩生長。面首喩高勝。下二句法合。集
T1805_.40.0262c05: 衆善者統萬行也。三昧成者資禪觀也。具斯
T1805_.40.0262c06: 二義故同根首。反顯中初引論示。下引經證。
T1805_.40.0262c07: 亦遺教文如標宗委釋。此明無戒具諸過失。
T1805_.40.0262c08: 本基之義於此彌彰。指略中彼第一云。爲道
T1805_.40.0262c09: 制戒本非世福。又云。若原制意爲道方便。三
T1805_.40.0262c10: 乘學人必由斯迹。廣文如彼。餘自尋之。次
T1805_.40.0262c11: 科下敍功能。而首標大用者良由有用。方見
T1805_.40.0262c12: 功能功由用彰。所以先擧。略擧中二。初通敍
T1805_.40.0262c13: 教旨。夫下別彰戒功。初中上二句總示三藏。
T1805_.40.0262c14: 須約通別二意釋之。若就別從強經論二藏
T1805_.40.0262c15: 斷證功高。毘尼一法住持最勝。從通兼具經
T1805_.40.0262c16: 論並列流通住持。毘尼特彰絶縛元始。義雖
T1805_.40.0262c17: 兩通文從別意。故云並有等也。明義別者通
T1805_.40.0262c18: 示三藏不同也。須略擧者獨標律藏也。言略
T1805_.40.0262c19: 有二。一對餘藏此不明故。二就律藏。但擧
T1805_.40.0262c20: 要故。別彰中。前四句別擧。必下通結貫上諸
T1805_.40.0262c21: 句。初句住持義。次句軌物義。九道者除佛
T1805_.40.0262c22: 道。外三聖六凡皆被戒訓。故若準涅槃我亦
T1805_.40.0262c23: 有師。所謂法也又戒經云。三世諸佛皆尊
T1805_.40.0262c24: 敬戒。是知戒法佛猶師奉。今望無非可治故
T1805_.40.0262c25: 云九道耳。三發趣義。四本基義。此之四句攝
T1805_.40.0262c26: 盡戒功。比於餘藏優劣見矣。次引證中初引
T1805_.40.0262c27: 本律。通證餘三義。後引善見別證初義。又
T1805_.40.0262c28: 律序偈明越度生死。戒本偈明能至佛道。準
T1805_.40.0262c29: 律序偈先擧喩云。如人欲度河用手及浮嚢。
T1805_.40.0263a01: 雖深無沒憂。便能到彼岸。鈔引合法對喩。可
T1805_.40.0263a02: 知。戒本偈中初句召行人。次句明本志。第三
T1805_.40.0263a03: 示行法。正法即指戒也。下句除惑倒。擧結集
T1805_.40.0263a04: 中初文上二句彰勝。善下引示。有情之類色
T1805_.40.0263a05: 心存亡依乎壽命。佛法興廢實在毘尼。此即
T1805_.40.0263a06: 論家顯示當時結集之意。推釋中初句總徴。
T1805_.40.0263a07: 餘下別釋。先經後律。經中又二。初四句示
T1805_.40.0263a08: 詮相虚通。化迹謂往昔因縁。因果即三世報
T1805_.40.0263a09: 應。事隨理者事別理通。經宗理故設有事相
T1805_.40.0263a10: 融歸於理。故有一多互入大小相容。況意在
T1805_.40.0263a11: 忘言。隨立隨遣故者言無寄也。意下六句
T1805_.40.0263a12: 顯幽深難學。猶恐愚者不體今意。妄生輕重
T1805_.40.0263a13: 故此遮之。筌即取魚之器喩言教也。次明律
T1805_.40.0263a14: 藏中。初四句比前顯勝。故知。化教住持功劣
T1805_.40.0263a15: 實由詮相微隱故也。以下擧事釋成。初約異
T1805_.40.0263a16: 相釋。又下約衆法釋。初文中人通五衆。法
T1805_.40.0263a17: 該僧別。住即是處。下引寺誥。伽藍制置並存
T1805_.40.0263a18: 表對。又大界淨地攝人攝食各有分齊。皆異
T1805_.40.0263a19: 俗之相也。雜行言通衆自共行。行即是事。故
T1805_.40.0263a20: 此四句即是人法處事攝相斯盡。然此四相
T1805_.40.0263a21: 道宗綱領與世懸殊。提誘群生住持萬載實
T1805_.40.0263a22: 頼此矣。由下四句示住持義。初明世諦依相
T1805_.40.0263a23: 成立。由諸衆生不知空寂。但隨虚妄有爲之
T1805_.40.0263a24: 相。乃有世間故云爾也。次句明如來順世立
T1805_.40.0263a25: 法。如來説法常依二諦。一依眞諦泯絶諸法。
T1805_.40.0263a26: 二依俗諦建立諸法。今此律藏建立持犯。滅
T1805_.40.0263a27: 惡生善隨情附相引接初心。是以凡所制戒
T1805_.40.0263a28: 並託縁生。隨有開遮皆防譏毀。故云法逐相
T1805_.40.0263a29: 也。次衆法中佛所立戒令人禀行。即以法資
T1805_.40.0263b01: 人也。上明自行既立。方堪秉御以成衆行。即
T1805_.40.0263b02: 是弘法故云親成等。是知。法有資人之用。人
T1805_.40.0263b03: 有弘法之能。非法則人亡。非人則法滅。人
T1805_.40.0263b04: 法相資乃能久住耳。故下引證。亦律序偈上
T1805_.40.0263b05: 半偈云。聖衆若和合聖通事理二和。
凡唯在事和
世尊所稱
T1805_.40.0263b06: 悦可
聖心
下半如鈔引。釋成世尊稱譽所以。三解
T1805_.40.0263b07: 名義。列三名中初毘尼又四。初二句翻名。注
T1805_.40.0263b08: 顯異號。皆傳訛耳。即下引所出。十八法者即
T1805_.40.0263b09: 調達執九邪。破佛九正。共爲十八法非法八正
軌生
T1805_.40.0263b10: 物解。是法調達説爲非。五
邪不能生解爲非。彼説爲法
律非律八正調身口離七非
名律。彼爲非律。五
T1805_.40.0263b11: 邪反前説。
彼説爲律
犯不犯不剃髮不剪爪。佛制有罪名犯。調謂
有命。若不剃剪説爲不犯。心念作惡
T1805_.40.0263b12: 不制有罪名不犯。彼説
心起三毒。反説爲犯
若輕若重遮惡爲輕。調見壞
業墮龍。便謂皆
T1805_.40.0263b13: 重。初篇永障爲重。彼
見先作無犯。便言倶輕
有殘無殘犯下四篇非一生障
名有殘。彼説無殘。
T1805_.40.0263b14: 犯初篇永障名無
殘。反説有殘
麁惡非麁惡初二篇下方便重蘭名麁
惡。波逸提下及餘偸蘭。
T1805_.40.0263b15: 名非麁惡。
故皆反説
常所行非常所行八正道常所用。彼説
非常。五法非常用。調
T1805_.40.0263b16: 説爲
制非制五篇是佛制。彼説非制。五
法非佛説名非制。調説爲制
説非説四是
重禁
T1805_.40.0263b17: 餘是經約名正説。調説爲非。四輕餘重是
非説。調爲是説。多見妄解。故引疏注出
此據破僧戒
T1805_.40.0263b18: 所列。至拘睒彌犍度。出第二云。毘尼非毘尼。
T1805_.40.0263b19: 前後兩處華梵各擧。故云不並。是知。此名律
T1805_.40.0263b20: 自翻耳。下復引經命七滅諍以爲七律。所據
T1805_.40.0263b21: 益顯矣。或下指非文見母論。疏云。古譯毘尼
T1805_.40.0263b22: 皆稱爲滅。以七毘尼殄四諍。故如水滅火。水
T1805_.40.0263b23: 不名滅。名不附體故所不取。故下顯正名依
T1805_.40.0263b24: 體立。經律明據故云正也。次戒名中初翻名。
T1805_.40.0263b25: 即下顯據。六度者一檀此云
二尸羅三羼提
T1805_.40.0263b26:
四毘梨耶
五禪六般若
六種皆名波
T1805_.40.0263b27: 羅蜜。此翻爲度。今用第二證名。可知。此即經
T1805_.40.0263b28: 論常談故通指耳。後木又中此無異翻。故直
T1805_.40.0263c01: 示名而已。處處亦名別別。顯次第中初標示。
T1805_.40.0263c02: 教行果三不唯戒律。一切教門次第皆爾故
T1805_.40.0263c03: 言一化。律下正顯。初句明律先。教不下明
T1805_.40.0263c04: 戒次。戒不下明木*又在後。釋律義中初科
T1805_.40.0263c05: 上句訓字。法以楷定爲義。如釋題中。謂下釋
T1805_.40.0263c06: 義。一切戒本大分爲二。前明犯相後明不犯。
T1805_.40.0263c07: 犯中復二。即輕與重四義。攝盡毘尼大藏。就
T1805_.40.0263c08: 輕重中復有因果缺縁開制之異。故云等也。
T1805_.40.0263c09: 顯示律名從教而立。故云並律等。問中以聖
T1805_.40.0263c10: 人之教皆修行之法。而修多羅取貫攝爲目。
T1805_.40.0263c11: 阿毘曇以折理彰名。故申此問。意顯今宗獨
T1805_.40.0263c12: 專此號。答中引論示意。還約三學引生次第。
T1805_.40.0263c13: 戒範在先故獨名法。若爾經亦訓法。論翻對
T1805_.40.0263c14: 法無比法等。是則餘藏亦得名法。豈獨律耶。
T1805_.40.0263c15: 答修多翻線西竺本名。此土字書訓經爲法。
T1805_.40.0263c16: 又論。稱法者或從法相如陰界入等。或即法
T1805_.40.0263c17: 門諦縁度等。或就法體涅槃理等。毘尼不爾
T1805_.40.0263c18: 中梵本名。復是教詮名相楷定。是非可不必
T1805_.40.0263c19: 從文斷。故與餘藏法義天別。問彼法門義亦
T1805_.40.0263c20: 即從教。答若就通論三藏教詮並名爲法。但
T1805_.40.0263c21: 戒引生軌物義勝先據斯目。餘雖號法弱故
T1805_.40.0263c22: 不彰。若約別論三名各異。如上所列。前後
T1805_.40.0263c23: 中初徴。若據世傳云經律論比從語便。若
T1805_.40.0263c24: 對三學律必當先。故申其意。由下釋。以定慧
T1805_.40.0263c25: 幽隱邪正難分。簡別雜濫必用律法。用既在
T1805_.40.0263c26: 首義必先標。内法謂八正道。外俗濫同謂偸
T1805_.40.0263c27: 形者。以法除者如律中。時世飢饉有外道。偸
T1805_.40.0263c28: 形隨衆僧後。僧以受戒時分和尚闍梨等詰
T1805_.40.0263c29: 之。並云不知。因即陳首。妙要也。故下結示。
T1805_.40.0264a01: 創初也。餘下指略。或約三學次第。或是佛法
T1805_.40.0264a02: 壽命故合居先。此即常聞故所不釋或指戒及
又。或
T1805_.40.0264a03: 指戒疏
皆非
次釋戒義初科引雜心者顯示戒義類
T1805_.40.0264a04: 通周遍。無境不發無惡不禁。簡餘世善局狹
T1805_.40.0264a05: 不周。禪無漏戒唯情境發皆非通類也。指廣
T1805_.40.0264a06: 如後。即戒體中。廣列中初科。智論言性善者
T1805_.40.0264a07: 彼云。好行善道不自放逸。謂性是善。不使從
T1805_.40.0264a08: 惡故善。生五釋學義摘在次科。二從心中此
T1805_.40.0264a09: 就所治爲名。身口五根通須調伏。不唯在心
T1805_.40.0264a10: 故云等也。三中初示召體之名。如下引論示
T1805_.40.0264a11: 體。初句擧名。此與從心語濫。以下示能即約
T1805_.40.0264a12: 三性。簡體是善無作。問此與上性善何異。答
T1805_.40.0264a13: 準前論釋望遮惡爲言。故判屬功能也。四中
T1805_.40.0264a14: 前引諸(sic)殺而局善釋於義未盡。是故鈔主
T1805_.40.0264a15: 以義繼之。故曰因明。名義兩通故曰正義。
T1805_.40.0264a16: 初句示名不局。戒言性者借訓顯義。勿滯字
T1805_.40.0264a17: 書。惡律儀亦名惡戒。屠兒獵師旃陀羅輩常
T1805_.40.0264a18: 行殺害。名受惡戒持惡律儀。問如何受耶。
T1805_.40.0264a19: 答以殺爲業發意受行。即爲受也。如雜心説。
T1805_.40.0264a20: 順惡易成不假縁發。但望殺心遍該生類故
T1805_.40.0264a21: 名律儀。隨殺生命即爲持戒。不律儀者非善
T1805_.40.0264a22: 故言不。類通故言律儀。即惡律儀所出異耳。
T1805_.40.0264a23: 若此下釋義。初二句通示。戒以性名。性通
T1805_.40.0264a24: 三性。且論善惡互不相容各得禁義。惡下別
T1805_.40.0264a25: 釋。初明惡戒。通禁制止名律。造作有相名
T1805_.40.0264a26: 儀。若下明善戒。令反解者但應回倒善惡二
T1805_.40.0264a27: 字。改樂殺爲慈護。即可見矣。五中引律者。此
T1805_.40.0264a28: 説戒法中釋戒序。文戒是因木叉是果。今召
T1805_.40.0264a29: 戒爲木叉。即是因從果也。解脱中約近遠兩
T1805_.40.0264b01: 義釋之。近中又二。初標言隨分者顯非頓脱。
T1805_.40.0264b02: 即處處義也。謂下釋。初二句示境縁別也。次
T1805_.40.0264b03: 一句明治行不頓也。下一句示分果也。此望
T1805_.40.0264b04: 隨境起護脱免過非。故云隨相。次遠義者此
T1805_.40.0264b05: 以凡地所受望後聖果。故云遠取。即前聖道
T1805_.40.0264b06: 本基義故云因戒等。克猶護也。聖總三乘累
T1805_.40.0264b07: 該五住。故下引證。亦律序偈彼云。衆經億
T1805_.40.0264b08: 百千戒爲第一最。欲求第一最。今世及後世
T1805_.40.0264b09: 當持此禁戒。終身莫毀犯。餘二句如鈔。問近
T1805_.40.0264b10: 遠兩釋何以分之。答此有多異。一近約止業。
T1805_.40.0264b11: 遠望除惑。二近是凡地。遠即聖道。三近是就
T1805_.40.0264b12: 因。遠即從果。四近是漸防。遠即頓破。即戒疏
T1805_.40.0264b13: 云。戒障有二。一者業非。二者煩惑。戒淨障業
T1805_.40.0264b14: 惑待智亡。望分所除故云別脱此明
近義
後智除惑
T1805_.40.0264b15: 乃稱究竟解脱此證
遠義
下文指後。即戒體中發戒
T1805_.40.0264b16: 數量門。彼明境量等。即別脱之義可見。四
T1805_.40.0264b17: 具縁門敍意中初示受法。末代唯羯磨者。以
T1805_.40.0264b18: 五受中善來三語八敬唯局佛在。破結微通
T1805_.40.0264b19: 稀而復隱故。藉因縁者或發心爲因。餘事名
T1805_.40.0264b20: 縁。或能受爲因。所對爲縁。或倶因縁如前已
T1805_.40.0264b21: 辨。其下明重述意。一門即受戒篇。比丘大
T1805_.40.0264b22: 綱者攝僧要故。佛法根本者住持勝故。列縁
T1805_.40.0264b23: 中此但撮前受法。徑示是非。分對解釋前已
T1805_.40.0264b24: 具委。久聽既知不喜煩釋。新學未曉自可尋
T1805_.40.0264b25: 之。故略點示耳。初列五縁並出母論。三中初
T1805_.40.0264b26: 明受者知師下至小罪。通望下明十師互知。
T1805_.40.0264b27: 唯據重夷。心不具法謂無戒者。如十三難十
T1805_.40.0264b28: 誦白衣之類。雜相中初又云者懸取論意。或
T1805_.40.0264b29: 可引前受縁。五八戒下並略破重之言。故云
T1805_.40.0264c01: 乃至十戒等。二引論示。彼明六種戒。隨犯一
T1805_.40.0264c02: 重餘皆絶分。文中具擧五戒。餘並略之。故云
T1805_.40.0264c03: 乃至等。八字寫訛。準論合作十戒。即越過
T1805_.40.0264c04: 八戒也。不得如前者同上五戒也。三結界中
T1805_.40.0264c05: 初斥單結戒場。更下不字疑是多寫。去之則
T1805_.40.0264c06: 義便。直結小界即目戒場。對大言小如前結
T1805_.40.0264c07: 法。可知。今下次斥無縁結小界。此即三小有
T1805_.40.0264c08: 難應法。無故爲非。四中初引論示心。重輕二
T1805_.40.0264c09: 心難顯其相。非謂徒然懇惻而已。要在見境
T1805_.40.0264c10: 明白上品要誓。方名増上重心。亦如前説。恐
T1805_.40.0264c11: 忘故重示耳。又下約行顯相。初示得失。依
T1805_.40.0264c12: 論即上多論。以期持奉即殷重。故下引文證
T1805_.40.0264c13: 律自釋云。共比丘者共餘比丘受大戒。是共
T1805_.40.0264c14: 比丘義此謂受體同。刪定
戒改云共戒是也
同戒者釋云。結此戒已
T1805_.40.0264c15: 寧死不犯。共餘比丘同是同戒義隨行
司也
此即律
T1805_.40.0264c16: 本淫戒中文。雖文局初戒而義通二百五十。
T1805_.40.0264c17: 所以戒首先標此者。意明必具受隨二戒乃
T1805_.40.0264c18: 有持犯。非受則無隨。非隨則無受。此證願
T1805_.40.0264c19: 行相副方成得戒明矣。願行即受隨也。五時
T1805_.40.0264c20: 節中初科問。列四心中略無記。故云乃至。無
T1805_.40.0264c21: 心者論作入滅盡定。準業疏。問三性通得則
T1805_.40.0264c22: 合無心入無記耳。答云通者彼云。先以善心
T1805_.40.0264c23: 禮僧合掌。白四起業相續成就。是名善心發
T1805_.40.0264c24: 善心得。若先以善心乃至起業。羯磨未竟起
T1805_.40.0264c25: 不善念。藉前善心力故發業任運而起。與不
T1805_.40.0264c26: 善倶是名善心發惡心得。無記睡心入滅盡
T1805_.40.0264c27: 定者亦爾。次立難中即前受戒犍度中。文瞋
T1805_.40.0264c28: 是不善。睡狂是無記。答中初示得不。羯磨
T1805_.40.0264c29: 已後者謂初白竟。第一羯磨已去名爲後也。
T1805_.40.0265a01: 業疏引十誦云。知時犯不知時清淨。如犯殘
T1805_.40.0265a02: 懺。聞出罪白後睡不覺羯磨竟者是也。準此
T1805_.40.0265a03: 以通前聞白。已後睡得戒此祖師
所據也
由前陳乞事
T1805_.40.0265a04: 委十師。既聞作白足彰情許。雖入餘心不妨
T1805_.40.0265a05: 感戒。廣如業疏。前下別點善心。恐疑善心本
T1805_.40.0265a06: 是得限。那云白時具上四心不得戒耶。故此
T1805_.40.0265a07: 釋之。又下復恐見云無心縁戒。便謂濫上無
T1805_.40.0265a08: 心。故重遣耳。五優劣中優即勝也。前後六
T1805_.40.0265a09: 門並單論別脱。此兼道定還欲對顯別脱功
T1805_.40.0265a10: 勝。又別脱一戒通含五受。若對七科四通三
T1805_.40.0265a11: 局尋文可見。欲釋此門先須略知道定名相。
T1805_.40.0265a12: 初別脱對境彰名。定道從心爲目。與定慧二
T1805_.40.0265a13: 心同時。故並言共亦名爲倶。其定戒者成論
T1805_.40.0265a14: 離禪定爲二戒。色無色別故多宗合爲一。倶
T1805_.40.0265a15: 不動業故道戒或名道倶。道共無漏等異。此
T1805_.40.0265a16: 辨名也。二別定並有漏。道共唯無漏。別脱
T1805_.40.0265a17: 欲界業。定共上二界業。道共非三界業。此論
T1805_.40.0265a18: 體也。三別定通凡聖。道共唯局聖。此位分
T1805_.40.0265a19: 也。四別脱假縁受。定道隨心發。此明因也。五
T1805_.40.0265a20: 別脱但隨身。要期盡形故。定道名隨心。生死
T1805_.40.0265a21: 不絶故。此示功也。略知如此。餘如後解。敍意
T1805_.40.0265a22: 中失相謂。違教也。次科多論五種。初時二
T1805_.40.0265a23: 境三心四功五人。如次釋之。初時希常者。以
T1805_.40.0265a24: 又須佛出世制方有故。餘二縱非佛出。亦
T1805_.40.0265a25: 有得定證道之者。故常有也。希現勝者。猶如
T1805_.40.0265a26: 世物希少則貴常者不如故。二境中木叉遮
T1805_.40.0265a27: 性通禁。餘二但止性惡。故境通局也。三約心
T1805_.40.0265a28: 者慈即大心。故是佛因論云。禪無漏戒不以
T1805_.40.0265a29: 慈心得。謂從智得。此專自利。即二乘心劣可
T1805_.40.0265b01: 知也。四明功有二。一攝生廣被七衆故。二住
T1805_.40.0265b02: 持勝紹續等故。住持中三種並以紹續字貫
T1805_.40.0265b03: 之。初所乘法。二即所住境。三謂所成果古記引
毘羅三
T1805_.40.0265b04: 昧經云。人天涅
槃是爲三道非
論中但云三乘道果相續不斷。
T1805_.40.0265b05: 故知餘文並鈔加也。五約人中外道無無漏
T1805_.40.0265b06: 戒。故但擧禪戒耳。以彼亦得色無色定故。善
T1805_.40.0265b07: 見中初標示。諸下校量初總擧法喩。光山
T1805_.40.0265b08: 是喩。學即是法。戒定慧三故言諸也。日下別
T1805_.40.0265b09: 對顯勝。若下出其所以。此與多論初義頗同。
T1805_.40.0265b10: 重受中此章所明。意令行者審己所受。更求
T1805_.40.0265b11: 増勝故也。多宗中初科文列三種。並異四分。
T1805_.40.0265b12: 言不重發者三戒永定。如下心受五中心受
T1805_.40.0265b13: 十。本俗仍下。餘五方勝。中心受十。上心受
T1805_.40.0265b14: 大亦爾。彼云。木叉戒者無有重得。若微品心
T1805_.40.0265b15: 受得五戒。後以中上品心受十戒。先得五戒
T1805_.40.0265b16: 更無増勝。於後五戒乃得増耳。不重受者彼
T1805_.40.0265b17: 計一受即定。既不重發更受不増。故不立也。
T1805_.40.0265b18: 準下但明具戒。意詳五八十亦爾。以五制盡
T1805_.40.0265b19: 形。八限日夜。縱逐日受望當日中不可重故。
T1805_.40.0265b20: 不重犯者此據初篇同種爲言。依本定者本
T1805_.40.0265b21: 謂。壇場初受也。故下引證。婆沙中年少苾
T1805_.40.0265b22: 芻得上品戒。以能起上品心受故。羅漢苾芻
T1805_.40.0265b23: 得下品戒。以先發下品心受後不増勝故。問
T1805_.40.0265b24: 羅漢既發定共道倶。豈得不増。戒必不増。那
T1805_.40.0265b25: 得聖道。如是思之。釋難中初難者如戒本云
T1805_.40.0265b26: 戒羸不悔。謂將欲趣犯戒力微弱。故云羸也。
T1805_.40.0265b27: 堅持守護其體光潔。故如肥也。體既肥羸。理
T1805_.40.0265b28: 有増減。則與上常定義實相違。故以爲難。答
T1805_.40.0265b29: 中初二句約受隨判開。此對隨行者行有持
T1805_.40.0265c01: 犯。故説肥羸。不論受體者受依本定。故無肥
T1805_.40.0265c02: 羸。亦下次就受體作無作分。上二句明作戒。
T1805_.40.0265c03: 一念者明時促也。隨心者謂逐境遷謝。不可
T1805_.40.0265c04: 追改。上中下心隨發一品則永定也。若爾彼
T1805_.40.0265c05: 宗作戒是色法。那云隨心。答此約心念剋定
T1805_.40.0265c06: 成時。故雜心多論並以初念二念用分初後。
T1805_.40.0265c07: 如下自明。下二句明無作。非心者反上隨心
T1805_.40.0265c08: 也。盡形者反上一念也。彼計無作爲色。故
T1805_.40.0265c09: 但云非心耳。隨行増微者謂。持心勤怠故體
T1805_.40.0265c10: 有肥羸。即彼所計身口七業皆色損益義也。
T1805_.40.0265c11: 若爾與上隨行復有何別。答上則專論隨行。
T1805_.40.0265c12: 此謂以隨資受古記以後解謂同成論許重受者非也。
彼自約行説體肥羸。豈今重受耶
T1805_.40.0265c13: 二成宗中初引論。而標故者因前起後非引
T1805_.40.0265c14: 證也。對破彼計假設疑問。答中初答重發。出
T1805_.40.0265c15: 彼第九七善律儀品。具云。有人受一日戒。是
T1805_.40.0265c16: 初律儀。即日受優婆塞戒。是第二律儀。即
T1805_.40.0265c17: 日出家作沙彌。是第三律儀。即日受具足。是
T1805_.40.0265c18: 第四律儀。即日得禪定。是第五律儀。即日得
T1805_.40.0265c19: 無色定。是第六律儀。即日得無漏。是第七律
T1805_.40.0265c20: 儀。上云無漏且據初果。下復統收二三四果。
T1805_.40.0265c21: 故云隨得道處本論作
道果
而下示重發義。本得不
T1805_.40.0265c22: 失者從前體増爲後體故。勝者受名從後彰
T1805_.40.0265c23: 名前名沒故。其下列釋可知。問重發重受如
T1805_.40.0265c24: 何分別。答重發據多戒。重受約一戒。若爾
T1805_.40.0265c25: 論明重發那見重受。答由體重發即得重受。
T1805_.40.0265c26: 以彼重受一體發故。引證中師資傳今藏中
T1805_.40.0265c27: 無本諸記云。梁僧
祐撰有五卷
此即多宗餘師之義。雖違已
T1805_.40.0265c28: 宗乃順今部。故特引之。僧傳即梁高僧傳嘉
T1805_.40.0265c29: 祥寺慧皎撰。此引跋摩傳。壇經作十一年。祇
T1805_.40.0266a01: 桓即此土楊都寺名。慧照等五十人。影福寺
T1805_.40.0266a02: 尼慧果等三百二十三人。同從重受。僧伽跋
T1805_.40.0266a03: 摩此云衆鎧。或問者傳云。有慧義法師擅歩
T1805_.40.0266a04: 京邑。見跋摩行重受事。謂爲矯異執志不同。
T1805_.40.0266a05: 親與跋摩拒論是也。答下即跋摩語。慧義問
T1805_.40.0266a06: 曰。夫戒非同見之色也。頃見重受戒者。或依
T1805_.40.0266a07: 舊臘次。或從後受爲始。進退之間足致深疑。
T1805_.40.0266a08: 跋摩答曰。人有二種故不一類。若年歳不滿。
T1805_.40.0266a09: 胎月未充則依今受爲初。若先年已滿便入
T1805_.40.0266a10: 得戒之位。但疑先受有中下心。理須更求境
T1805_.40.0266a11: 勝而重受戒。即依本臘而永定也。餘廣如壇
T1805_.40.0266a12: 經。七中意明此土得戒元縁。令知所從不妄
T1805_.40.0266a13: 承奉故也。震嶺即目此方。下云漢境。足可
T1805_.40.0266a14: 相照也。通斥中初敍妄有二。一謂無端始。二
T1805_.40.0266a15: 謂縁乖亦得。忽下正斥。初斥妄言。由不披教
T1805_.40.0266a16: 輕發此言。故宜深責。今時多爾無知可悲。喟
T1805_.40.0266a17: 即歎息之聲。霆謂疾雷。七曜者日月五星南方
熒惑
T1805_.40.0266a18: 北方辰星。東方歳星。
西方太白。中宮土宿
麗即訓著。布著於天也。此
T1805_.40.0266a19: 明祖師將謂聖教人所同聞。而不意愚者都
T1805_.40.0266a20: 無所曉。因彼妄述不覺驚歎。故云豈以等。亦
T1805_.40.0266a21: 猶具耳眼者。聞雷至響見耀極明。而不謂聾
T1805_.40.0266a22: 盲無所聞見也。管識謂。管中闚覰喩識見之
T1805_.40.0266a23: 狹。厝置也。故下示所出。初顯縁成。引用聖教
T1805_.40.0266a24: 者指前第四門。此下示從始。縱下遮妨。猶
T1805_.40.0266a25: 恐執著諸律論中容有縁缺而感戒者。便謂
T1805_.40.0266a26: 不必假縁。故縱而奪之。如本律不受十戒。多
T1805_.40.0266a27: 宗不具衣鉢。伽論師僧不如法等。即縁境濫
T1805_.40.0266a28: 也。然成否之相並見受戒篇中。故指如前。別
T1805_.40.0266a29: 顯中僧縁爲二。初句重牒前標。自下引示。又
T1805_.40.0266b01: 三先敍教流之始。後下正示受縁。即下結示。
T1805_.40.0266b02: 初中漢是朝代。明即帝號。後漢明帝永平三
T1805_.40.0266b03: 年夜。夢金人飛空而至。旦集群臣占之。傅毅
T1805_.40.0266b04: 奏曰。臣按周書異記云。西域有神其名曰佛。
T1805_.40.0266b05: 昭王時生。穆王時滅。滅時此方午時天陰大
T1805_.40.0266b06: 地震動。白虹一十二道貫於太微。竟夕至曉。
T1805_.40.0266b07: 穆王問於群臣。時扈多臣之姓名
上音戸
奏曰。西國聖
T1805_.40.0266b08: 人入滅之兆。千年之後教法合流此土。王勅
T1805_.40.0266b09: 刊之於石。薶於南郊天祠之前。臣算至今正
T1805_.40.0266b10: 千年矣。陛下所夢將必是乎。帝以爲然。遂遣
T1805_.40.0266b11: 蔡愔等十八人。往西國求佛教焉。迦竺者傳
T1805_.40.0266b12: 法僧名。即迦葉摩騰竺法蘭。皆中天竺人。時
T1805_.40.0266b13: 蔡愔等至月氏國。遇騰蘭同契遊化。遂迎至
T1805_.40.0266b14: 洛陽。譯四十二章經。又齎畫釋迦像。即此
T1805_.40.0266b15: 方三寶之始也。迄亦至也。曹即帝姓。魏是
T1805_.40.0266b16: 國號。爲有後魏相濫。故加姓簡之。自漢明
T1805_.40.0266b17: 已來跨一百九十餘年。未禀等者。謂體俗形
T1805_.40.0266b18: 異也。設復等者。謂法闕事非也。祠即神廟。祀
T1805_.40.0266b19: 謂祭祀。所以騰蘭不即授歸戒者。此乃聖人
T1805_.40.0266b20: 知機而作化。存由漸故也。受縁中又二。初明
T1805_.40.0266b21: 迦羅行受。亦云柯羅。嘉平即齊帝時年號。凡
T1805_.40.0266b22: 得五年。洛陽即魏所都。立羯磨受者納法爲
T1805_.40.0266b23: 體。異前形同也。業疏云。依法正部行十僧
T1805_.40.0266b24: 受戒。又云。神州一統約受。並誦四分之文。
T1805_.40.0266b25: 即此爲始矣此土僧尼得戒功始迦羅。
律宗不以繼祖忘本故也
文中但云羯
T1805_.40.0266b26: 磨。則三歸五十義必具矣。中夏者大國曰夏。
T1805_.40.0266b27: 且局此方。言中其實西梵印度。乃閻浮之中
T1805_.40.0266b28: 可。改妄習者立僧法式。替前祠祀。出戒
T1805_.40.0266b29: 心者令依持也。出謂翻文。心以總要爲義。律
T1805_.40.0266c01: 文雖廣要歸戒本。故云心也。教宗之亂自此
T1805_.40.0266c02: 爲始。聰師已前盛弘僧祇亦由此矣。又下次
T1805_.40.0266c03: 明曇諦譯羯磨。曇諦梵言未詳華語。若據藏
T1805_.40.0266c04: 中僧鎧羯磨亦出曹魏。但迦羅不用。別請曇
T1805_.40.0266c05: 諦出之故。今但推曇諦。即僧傳云。請胡僧
T1805_.40.0266c06: 出羯磨是也迦羅行受。諦但譯文。後人反。以
諦爲祖獨遺迦羅者。未之思耳
次尼
T1805_.40.0266c07: 縁中初標。若據曇諦羯磨尼法備足。則知。曹
T1805_.40.0266c08: 魏以來即從一衆邊受。此準五分十一衆受。
T1805_.40.0266c09: 十僧之外須一尼爲和尚。方可行之。理必先
T1805_.40.0266c10: 有西尼。到此今云初縁。乃二衆受戒之初耳。
T1805_.40.0266c11: 至下引示。初示求那許請。文又爲三。初敍求
T1805_.40.0266c12: 那西至。元嘉即宋文帝時改號凡三十年。求
T1805_.40.0266c13: 那跋摩此云功徳鎧。揚州即宋所都今昇
則也
T1805_.40.0266c14: 於南林寺前園中築戒壇受戒。即此土立壇
T1805_.40.0266c15: 之始。又下二敍發起端由。先明西尼怪問。
T1805_.40.0266c16: 據傳乃影福寺尼慧果等。騰西尼語諮問跋
T1805_.40.0266c17: 摩。摩下跋摩答釋可解。諸下三敍懷疑求
T1805_.40.0266c18: 受。先明宋尼虔請。下示跋摩許可。次至十
T1805_.40.0266c19: 年下云衆鎧代成。初敍衆鎧西來。即天竺國
T1805_.40.0266c20: 人。初下次明行法。先示前縁。徳鎧即十年九
T1805_.40.0266c21: 月死。俄下明尼滿數。俄謂非久。即十一年
T1805_.40.0266c22: 也。通前共十一人此據正用爲言。故云十數。
T1805_.40.0266c23: 指出中僧傳梁慧皎撰唐傳祖師撰。宋傳賛寧
撰二傳在後。今非所指
T1805_.40.0266c24: 僧傳梁寶唱撰。僧傳序云。琅耶王巾撰。僧史
T1805_.40.0266c25: 齊竟陵文宣王撰。三寶記傳。或稱佛史。或號
T1805_.40.0266c26: 僧録等。晋宋雜録即俗典詳今鈔文。多引僧
T1805_.40.0266c27: 傳。然其事迹遍在諸文。故通指之。今生信
T1805_.40.0266c28: 奉。故下顯意。龜辨吉凶。鏡分好醜。千載之下
T1805_.40.0266c29: 不容濫迷也
T1805_.40.0267a01: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67a02:
T1805_.40.0267a03:
T1805_.40.0267a04:
T1805_.40.0267a05: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中一
T1805_.40.0267a06: 戒體四門。初二論體。二中兼行。三四屬法。四
T1805_.40.0267a07: 中有相。一往麁分。委如下説。初料五章。初立
T1805_.40.0267a08: 二戒。乃至第四並明二種。第五獨論無作。又
T1805_.40.0267a09: 前四局戒。義通善惡。後科通雜。正爲顯戒。明
T1805_.40.0267a10: 多少中初文爲三。初究受多識少。太唐之世
T1805_.40.0267a11: 釋門興振。英俊如林。尚云三五。況今衰末焉
T1805_.40.0267a12: 可言哉。皆下二顯不識所以。上二句明專愚
T1805_.40.0267a13: 不學。致下明無知妄受。盲喩無知夢喩不實。
T1805_.40.0267a14: 及下明成否不決。河漢喩其茫然不知涯際。
T1805_.40.0267a15: 故下三總示來意。據此一篇止釋戒相。今就
T1805_.40.0267a16: 其初廣法體行。意見於此。諸門者通指前三
T1805_.40.0267a17: 總別科目。二中初問幾種者。通論諸教所説
T1805_.40.0267a18: 不定。約境從制就位五八
十具
剋體作及
無作
或對七支。
T1805_.40.0267a19: 或總三業。或分遮性。或據受隨。有斯多異。通
T1805_.40.0267a20: 而問之。答中初約境示量。今下擧要統收。今
T1805_.40.0267a21: 正明體。此二爲要。故偏擧之。通收盡者由
T1805_.40.0267a22: 此二戒懸防總發體中含攝。故此收法體。而
T1805_.40.0267a23: 言境者欲明偏境之法皆歸二戒故。第二科
T1805_.40.0267a24: 中前但通立。次申所以。理趣既顯。引據復明。
T1805_.40.0267a25: 所立已定。即須顯示二種名義。故以解名。寄
T1805_.40.0267a26: 之於後。初科問中。言不一者欲顯相須。故
T1805_.40.0267a27: 約互廢以問。及以三者業疏作何不三合。謂
T1805_.40.0267a28: 有作倶無作二法同時。直應更立一合次前
T1805_.40.0267a29: 爲三。初答爲二。先明作須無作。作休不防者
T1805_.40.0267b01: 以作短故。不可常作者心。或餘用故。次若單
T1805_.40.0267b02: 下明無作須作。二下結示。次答中作無作別
T1805_.40.0267b03: 者動靜異故。心非心別者體相違故。業疏三
T1805_.40.0267b04: 句。一作是色心。無作非色心。二作者初縁。無
T1805_.40.0267b05: 作後業。三作是運動。無作非故鈔無第二。餘
二比對大同
T1805_.40.0267b06: 下釋疑。以不許立三恐謂戒法唯局此二。故
T1805_.40.0267b07: 持釋之。顯上且據能防。故唯二也。引證中
T1805_.40.0267b08: 多論。初二句明從因感發。初下明成就分齊。
T1805_.40.0267b09: 注中示名。初句會同。下句釋義。業疏云。此明
T1805_.40.0267b10: 業體。一發續現不假縁辨。無由教示方有成
T1805_.40.0267b11: 用。即體任運能酬來世故云無教。今時經論
T1805_.40.0267b12: 多云無作。義例同也準此注中他字乃指
業體。非屬人也
倶舍名
T1805_.40.0267b13: 無表。亦同此釋。二中初示二戒。是下明縁
T1805_.40.0267b14: 具因闕。下復指論以顯經意。三中彼明化教
T1805_.40.0267b15: 十不善道然。二色義同故可爲證。業疏作是
T1805_.40.0267b16: 十種法。則通善惡。頗應下喩。由心重輕有發
T1805_.40.0267b17: 不發。故云或有無等。如下喩顯極喩重心。香
T1805_.40.0267b18: 臭喩善惡。瓦木喩輕爾無記。手執喩作除去
T1805_.40.0267b19: 物。已餘氣有無用配三心可見舊云。此經與倶舍
同宗非也。安有佛
T1805_.40.0267b20: 經與論同宗耶。宜云
倶舍等宗此經可也
結中問曰。今宗二戒名體並
T1805_.40.0267b21: 異。那引多論善生而爲證者。答今此不論名
T1805_.40.0267b22: 體。但證二數是同。請觀結文。幸無遲慮。次
T1805_.40.0267b23: 解名義。問中結前生後。總問三名。答中作
T1805_.40.0267b24: 即方便搆造爲義。陶家謂土作家。輪即範土
T1805_.40.0267b25: 爲坏器之車。運之則轉。故以喩焉。四大質體
T1805_.40.0267b26: 名報色。從縁動作名方便。報起方便。方便依
T1805_.40.0267b27: 報。二法相假不一不異。但言報未必是方便。
T1805_.40.0267b28: 言方便其必具報。今以輪水喩報質。輪動
T1805_.40.0267b29: 喩方便。即名其動以爲作耳。故下引證身及
T1805_.40.0267c01: 動身。對喩可解心論即有部計作戒。
是方便色故但云身
無作中一發
T1805_.40.0267c02: 者一猶始也。此句明業體初成。即第三羯磨
T1805_.40.0267c03: 竟。第一刹那與作倶圓。是體發也。作戒既
T1805_.40.0267c04: 謝。無作獨存。相繼不絶。故云續現舊云。一發者
作戒落謝無
T1805_.40.0267c05: 作續起。此
解非也
始即上句一發之時。末即終。謂命
T1805_.40.0267c06: 終捨也。雖通四捨且約常途。故餘三不擧。
T1805_.40.0267c07: 此句明業體久長也。四心者通擧四陰。三性
T1805_.40.0267c08: 者別示行陰。三陰唯無記。行陰通三性。故
T1805_.40.0267c09: 此句顯非心也。下句正示無作義也。若翻對
T1805_.40.0267c10: 作解初句反前即謝也。次句反一念也。第三
T1805_.40.0267c11: 句反善行心也。第四句反縁搆也。故下引證
T1805_.40.0267c12: 有二。雜心中初句躡前作謝生起無作本論與
上釋作
T1805_.40.0267c13: 戒文相
連故
餘識即四心後心望前作心。故云餘也。
T1805_.40.0267c14: 倶即同時是法即無作。隨生謂任運起也。成
T1805_.40.0267c15: 論中通明業理非局戒也。因心者示現從作
T1805_.40.0267c16: 發也。因是相假之義。心即簡別有宗。生罪
T1805_.40.0267c17: 福生即是發罪福即善惡無作。文擧無記等
T1805_.40.0267c18: 取餘心。通名中初二句直示正義。由此二戒
T1805_.40.0267c19: 倶斷惡故。故下引證涅槃。遮制即禁斷義。直
T1805_.40.0267c20: 是者一言盡理更無餘論。故善生如前。即戒
T1805_.40.0267c21: 法第三門。制等五字即括五義。對前可見。三
T1805_.40.0267c22: 出體中法體幽微頗渉言論。但鈔爲新學直
T1805_.40.0267c23: 申正理。文義簡略致多謬妄。此既律教之源
T1805_.40.0267c24: 復是修行之本。事須廣釋少資心用。標云體
T1805_.40.0267c25: 状。謂體之相状無別所以。示宗中初句通示
T1805_.40.0267c26: 異計。今下別示本宗。二論即指多成。言不
T1805_.40.0267c27: 同者統括部計。不出四門。所謂空有雙非兩
T1805_.40.0267c28: 亦。雙非入空兩亦歸有。故此四計還即二門。
T1805_.40.0267c29: 此土飜傳雖有四律。十誦四分時所盛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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