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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 (No. 1805_ 元照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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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805_.40.0231a01: 無食終成於慧命。聖制有以何得不思。僧祇
T1805_.40.0231a02: 中初明去住。彼亦四句二去二住。不問而去
T1805_.40.0231a03: 同上無
法無食
問而去有食
無法
苦住有法無食
盡壽不應去
樂住有食有法
雖遣不應
T1805_.40.0231a04: 若下二明諫爭。喚汝來者彼律正作婦女
T1805_.40.0231a05: 字。今此寫誤。五百問中今時末法多有斯事。
T1805_.40.0231a06: 雖欲從他抑遏打罵。故令晩進。白首面牆。法
T1805_.40.0231a07: 墜於時率由斯致。必負高識無枉自他。辭去
T1805_.40.0231a08: 中爲二。初明訶責懺謝。又二。初明求人調和
T1805_.40.0231a09: 法。應知下令師觀察。律下二自對求懺法。前
T1805_.40.0231a10: 明弟子勤懇。若下下制師必受。次若知下明
T1805_.40.0231a11: 知非捨離。初聽他誘去。律開必能長益沙門
T1805_.40.0231a12: 果者。故知。能誘必約好師。若弟子下二自白
T1805_.40.0231a13: 捨去。五種即下白法五句。依師本意檢過策
T1805_.40.0231a14: 勤。五並不知師義安在。去非就道固其宜矣。
T1805_.40.0231a15: 釋難中前七法中弟子於師訶責。犯殘並須
T1805_.40.0231a16: 經理。有疑惡見復須諫正。此明捨去故須和
T1805_.40.0231a17: 會。正答可解。引示中前明受諫。若師下明拒
T1805_.40.0231a18: 諫。依前二師者和尚遠去。依止出界。七失師
T1805_.40.0231a19: 法列示中初明和尚無失。無徳依他者但可
T1805_.40.0231a20: 捨去相依仍在。以下示無失所以。初受期心
T1805_.40.0231a21: 盡壽親附。不同依止容有再請故也。二明依
T1805_.40.0231a22: 止有失。若論依止但有請法。義分三種故云
T1805_.40.0231a23: 詳正。若失請法則須重加。若失下二起心而
T1805_.40.0231a24: 已。如後所明。互治中二前明師被治。中復二。
T1805_.40.0231a25: 初定失法。律云。和尚闍梨僧與作訶責擯出
T1805_.40.0231a26: 依止。遮不至白衣家。作擧佛言不失依止弟子
亦同
T1805_.40.0231a27: 今以義約即不失上二也舊云三擧失
下二者非也
以師下釋
T1805_.40.0231a28: 失所以。言得罪者若輒教誡則違行法。一一吉
T1805_.40.0231a29: 羅。以奪下轉釋得罪。不得依止即奪眷屬也。
T1805_.40.0231b01: 若下次明弟子被治。三皆不失。開無隨順者
T1805_.40.0231b02: 合衆同治。餘人隨順並制吉羅師獨開之不同
隨擧
T1805_.40.0231b03: 彼局惡見
犯提故
互出界中初牒文。律云。和尚闍梨決
T1805_.40.0231b04: 意出界去不還。而即日還。佛言此失依止弟子
亦同
T1805_.40.0231b05: 失下次義決。不失請者不越宿故。言但生者
T1805_.40.0231b06: 謂起意也。請法謂求教授。律約即還故云決
T1805_.40.0231b07: 意。若論隔宿不問決與不決。三法倶失。指大
T1805_.40.0231b08: 疏者古記引云。師徒決意出界心隔。雖即日
T1805_.40.0231b09: 還便失依止者謂失
下二
若爾離衣破夏何待經宿。
T1805_.40.0231b10: 答師徒各有兩捨之心。故失人有離衣處心。衣
T1805_.40.0231b11: 處無離人意故須經宿。又衣夏約明相論失。
T1805_.40.0231b12: 依止約心約界明失。故不同也。通列中律文
T1805_.40.0231b13: 前後總括有九。第四犯重者律云。和尚闍梨
T1805_.40.0231b14: 僧爲作滅擯。佛言失依止弟子
亦同
五如上引通七
T1805_.40.0231b15: 羯磨。且擧訶責。餘七種即出受戒犍度八五
T1805_.40.0231b16: 句中。對文可見。彼云有五法失依止一師訶責。
二去三休
T1805_.40.0231b17: 道。四不與依止。
五入戒場上
復有五事一死二去三休道。四不與
依止。五若五歳若過五歳
T1805_.40.0231b18: 復有五事五見本和上。四句同前
唯第五別自下並爾
復有五事五和上
闍梨休
T1805_.40.0231b19: 復有五事五弟子
休道
復有五事五和上闍
梨命終
復有五事
T1805_.40.0231b20: 五弟子
命終
復有五事五還在和
上目下住
第二第六必約經宿。
T1805_.40.0231b21: 若即日還如上所判。第八謂師先遠去。弟子
T1805_.40.0231b22: 別求依止後見本師。還復依學。彼法即失。第
T1805_.40.0231b23: 九亦爾。但約弟子離師後還爲異。準律上六
T1805_.40.0231b24: 通於師資。下三唯局弟子。言約教失者別點
T1805_.40.0231b25: 第七。且約教限。若就行論法身成立方離依
T1805_.40.0231b26: 止。如上所明。問訶責約教明言不失。答上準
T1805_.40.0231b27: 奪行亦即是教。問遠去訶責即上二門何須重
T1805_.40.0231b28: 示。答遠去即還。律文判失而義有不失。訶責
T1805_.40.0231c01: 等七律判不失。而約義有失。所以此二先明
T1805_.40.0231c02: 後方通列。問約前三法別配九種同異云何。
T1805_.40.0231c03: 答訶責失一如上可知。遠去兩別。即還失二
T1805_.40.0231c04: 越宿失三。餘之七種約教失三。尋之可見
T1805_.40.0231c05: 古云。死與休道三法倶失。訶責失一餘並
失下二非也。安有犯重入場。請法仍在耶
T1805_.40.0231c06: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T1805_.40.0231c07:
T1805_.40.0231c08:
T1805_.40.0231c09:
T1805_.40.0231c10: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T1805_.40.0231c11: 釋説戒篇
T1805_.40.0231c12: 戒即本受法體量等塵沙。從縁擧要且列二
T1805_.40.0231c13: 百五十。爲持犯蹊徑使攝修之易。然恐物情
T1805_.40.0231c14: 懈怠不自策勤。故黒白兩半畢集一處作法
T1805_.40.0231c15: 宣告。庶使因言省己治行日新。雖廣略兩殊
T1805_.40.0231c16: 僧別三位。一言統攝無非淨行。故云説戒。正
T1805_.40.0231c17: 儀者以普照道安及當時律肆。立法雖殊多
T1805_.40.0231c18: 無典據。此篇所述皆憑聖量。參詳經律搜駮
T1805_.40.0231c19: 是非。題曰正儀。對簡非正。又復上云説戒克
T1805_.40.0231c20: 指所説之法。下云正儀統該能辨之縁。能所
T1805_.40.0231c21: 兩標縁法雙顯故也。注文示正譯中。即下三
T1805_.40.0231c22: 千威儀初義是今正用。故先擧之。言淨住者
T1805_.40.0231c23: 二義釋之。一不失義。聞持無犯體常存。故下
T1805_.40.0231c24: 云清淨戒住是也。二依止義。禁制三業安住
T1805_.40.0231c25: 戒中。即廣弘明集云。淨身口意如戒而住是
T1805_.40.0231c26: 也。廣引中出要律儀但指國語。續引泥洹。始
T1805_.40.0231c27: 是翻名。憍薩羅者方志云係中印度。周六千。
T1805_.40.0231c28: 餘山城周四千餘里。大信佛法等。泥洹有二
T1805_.40.0231c29: 本。今云六卷。簡雙卷者。長養即總翻。二義是
T1805_.40.0232a01: 別釋。初義同上。次義即下伽論證得白法等。
T1805_.40.0232a02: 或可長對次義養對初義。雜含中梵語雖具
T1805_.40.0232a03: 猶訛。則知單云布薩訛而復略。下引正音二
T1805_.40.0232a04: 義分配。斷謂止惡同上戒住。下義相對可知。
T1805_.40.0232a05: 國語不同訛上兩字故亦呼下。上是具翻復
T1805_.40.0232a06: 含餘義。則有七名。初云集者。戒序云共集一
T1805_.40.0232a07: 處也。二云知者。即自知犯不犯等。下云從前
T1805_.40.0232a08: 半月至今半月中間不犯戒耶。三宜者。戒疏
T1805_.40.0232a09: 云。晦望兩半折中之宜。四同者。下云十方凡
T1805_.40.0232a10: 聖所共同遵故。五共住者。奉愼清淨住二種
T1805_.40.0232a11: 僧中。有犯者不得聞故。六云轉者。轉諸業惑
T1805_.40.0232a12: 證白法故。七云常者。僧所常行餘皆稀故經
T1805_.40.0232a13: 但出名。今以意詳引文約義略如上釋。三千
T1805_.40.0232a14: 中三譯。二同上釋。和合者三體三相非説不
T1805_.40.0232a15: 顯故。下二云義言顯上正翻。故已上多名總
T1805_.40.0232a16: 歸四種。淨住斷轉止惡爲名。増長長養生善
T1805_.40.0232a17: 爲名。集同共和遵奉爲名。知宜及常從制爲
T1805_.40.0232a18: 名。然雖多出但準前標。止翻淨住。會通中倶
T1805_.40.0232a19: 舍明八戒皆云受布薩護故云名也。名即是
T1805_.40.0232a20: 召。次引了論戒護兩分會同倶舍。二論言護名
T1805_.40.0232a21: 義頗同。布薩與戒華梵互擧。事同名異。後引
T1805_.40.0232a22: 律者。律中二十犍度。第二即説戒犍度。後五
T1805_.40.0232a23: 百結集中迦葉敍波離結集乃云布薩犍度。
T1805_.40.0232a24: 即知前標説戒。後云布薩。前後互擧故云即
T1805_.40.0232a25: 也。此句正指同前篇目。問爲布薩翻説戒耶。
T1805_.40.0232a26: 且布薩自翻淨住。戒乃梵語尸羅。既非對翻。
T1805_.40.0232a27: 云何律論二名互顯。問何以不云布薩正儀
T1805_.40.0232a28: 耶。思之可解學者多昧
故當曲釋
敍意中初顯教益。上二
T1805_.40.0232a29: 句標歎。下二句釋成。上句約時顯功。正像語
T1805_.40.0232b01: 略。理須兼末。即下云。云何得知佛法久住等。
T1805_.40.0232b02: 下句約法明用。以同遵故。清淨和合餘法可
T1805_.40.0232b03: 行。下云攝僧根本之教是也。次科初四句先示
T1805_.40.0232b04: 情見。滿猶厭也。希作者如結界受懺等。數爲
T1805_.40.0232b05: 即半月常行。比下正斥。初二句斥慢易。良下
T1805_.40.0232b06: 推所以。日染者常所習故。屡聞者一月兩説故。
T1805_.40.0232b07: 屡數也。以此下結歎。情即妄縁逐物流變。愛
T1805_.40.0232b08: 此惡彼貴希賤數。寄此一事足見凡情。故云
T1805_.40.0232b09: 可知。彼時尚爾豈況於今。僧寺雖多行之彌
T1805_.40.0232b10: 寡。縱有行處事不獲已。豈非宿業生値斯時。
T1805_.40.0232b11: 念道之流願須珍敬。三中初敍古。二顯今。初
T1805_.40.0232b12: 中先列諸本。齊即南齊蕭子良。生封竟陵王
T1805_.40.0232b13: 死諡文宣王。在家布薩者。或五戒八戒或云
T1805_.40.0232b14: 菩薩戒。其文已亡不可尋矣或云即淨住
子二十卷也
普照。
T1805_.40.0232b15: 指歸云。遍尋傳記詢訪名公未知何代人。道
T1805_.40.0232b16: 安者晋高僧。製僧尼軌範。爲三例。一行香定
T1805_.40.0232b17: 座上經上講之法。二常日六時行道飮食唱
T1805_.40.0232b18: 時法。三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皆準
T1805_.40.0232b19: 行之。廣敍徳業備如梁傳。但下評量得失。上
T1805_.40.0232b20: 二句示古差殊。下二句顯今縱奪。意解即所
T1805_.40.0232b21: 見也。心相謂處事也。顯今中云經意者。語通
T1805_.40.0232b22: 三藏皆得名經。下引諸部律文大小經論等
T1805_.40.0232b23: 例如下云各誦經中清淨
偈文出僧祇即目律爲經
所聞謂世中相傳。重謂對
T1805_.40.0232b24: 前諸本。撰次即目綴文。生起中初嗟時示意。
T1805_.40.0232b25: 故下指前標後。敦遇有本作敦勵。先引勸勉
T1805_.40.0232b26: 即前云凡情易滿等。引諸文中。善見上二句
T1805_.40.0232b27: 比丘問佛下句即佛答詞。伽論初明斷惡。上
T1805_.40.0232b28: 云諸惡通指十業。下諸煩惱不出二惑。受字
T1805_.40.0232b29: 寫誤。論作有愛。即示惑體。證下次明生善。白
T1805_.40.0232c01: 法者通於凡聖。凡則事淨聖則理顯。究竟梵
T1805_.40.0232c02: 行唯局極聖。又下省己悔露即是清淨。故下
T1805_.40.0232c03: 續引母論顯之。開章中標分僧別兩位料簡
T1805_.40.0232c04: 不同。僧是本制四人已上。作法誦戒。別即縁
T1805_.40.0232c05: 開對首心念但陳三説。又下四門一二通僧
T1805_.40.0232c06: 別。第四唯局僧。第三有通局如鳴鐘衆具。制
T1805_.40.0232c07: 通一人行籌告令唯局僧耳。時節中初科。若
T1805_.40.0232c08: 約三日諸部通制。及食前後亦出僧祇。今以
T1805_.40.0232c09: 前三全出十誦故總列之。下引諸文會釋。後
T1805_.40.0232c10: 二唯出本宗。故下皆標四分。別釋中初文前
T1805_.40.0232c11: 引四分示同。布薩日通含三日。問三日隨用
T1805_.40.0232c12: 得否。答世多執諍未善祖意。若謂通得者業
T1805_.40.0232c13: 疏那云十四爲俗説法授歸。十六爲難開延
T1805_.40.0232c14: 未可常準。若唯執十五者。疏文那云三皆通
T1805_.40.0232c15: 正隨用開得。必用二日。七非檢勘。何非所收
T1805_.40.0232c16: 二皆有妨。然疏中但恐世人常用餘日。意欲
T1805_.40.0232c17: 剋取十五爲定故別分之。至於有縁通用不
T1805_.40.0232c18: 名非法。亦猶自恣雖通三日鈔取十六爲定。
T1805_.40.0232c19: 非謂餘日不得。可以相例。下引五分顯異。四
T1805_.40.0232c20: 分亦同引此文者。欲取十五爲常度。故疏云。
T1805_.40.0232c21: 前二爲俗則説法授歸。後一爲道則淨心説
T1805_.40.0232c22: 戒是也。第二即約中齋以分前後。又但制前
T1805_.40.0232c23: 後皆通故。所以不擇晝夜者。既制侵早日夕
T1805_.40.0232c24: 可知故。律中恐明相現開略説戒。則通夜明
T1805_.40.0232c25: 矣。増減中初引縁起。業疏云。外界鬥諍不自
T1805_.40.0232c26: 消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佛下引開法。初明
T1805_.40.0232c27: 減前。由避諍人。不待十五向前二日故云減
T1805_.40.0232c28: 也。然十四本是正日。亦爲諍縁故入減中。若
T1805_.40.0232c29: 十六來十五日説。由是正日不名爲減。若下
T1805_.40.0233a01: 明増後諍人入界不得説。故延過兩半。故云
T1805_.40.0233a02: 増也。文有四節。初明即時潜避未須増也。令
T1805_.40.0233a03: 入浴者。衆僧出界使不知故。若下是第一増。
T1805_.40.0233a04: 白僧者作單白法。又下即第二増。疏云兇惡
T1805_.40.0233a05: 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等。亦須
T1805_.40.0233a06: 單白。若下開與同法。心本非和恐廢衆事。且
T1805_.40.0233a07: 令同作。故云強也。是則減爲二日。増亦二半。
T1805_.40.0233a08: 増減皆二。在文可解。斥古中。彼據善見十誦
T1805_.40.0233a09: 幾時住世之文。便云不増至三。以三半不説
T1805_.40.0233a10: 法即滅故。初示律開限。諒無他意。但恐僧事
T1805_.40.0233a11: 停廢耳。亦下遮濫述。律下引文破。初本律二
T1805_.40.0233a12: 文。拘睒彌者因比丘鬥諍故。言佛在者顯法
T1805_.40.0233a13: 非滅也。何妨下縱彼所計。一國可爾而非都
T1805_.40.0233a14: 滅。高勝比丘爲長者門師。長者臨終將寶藏
T1805_.40.0233a15: 付之云。候我二子長大。與其好者。他日付弟
T1805_.40.0233a16: 兄生怨心來。告阿難。阿難疑之經六布薩不
T1805_.40.0233a17: 與同法。後阿難問高勝具陳父意。阿難云。汝
T1805_.40.0233a18: 吉羅不犯。次引僧祇。即弗迦羅聚落比丘妒
T1805_.40.0233a19: 蘭若比丘有名利。彼十四來語云。十五説待
T1805_.40.0233a20: 彼去後説。明日來云昨日已説。汝叛布薩得
T1805_.40.0233a21: 罪。我不與汝共食。如是經二十年。故云相嫌
T1805_.40.0233a22: 等。然彼二文非謂不説。用此質前文似非類。
T1805_.40.0233a23: 一往且望不同法邊得云不説耳。非時和中初
T1805_.40.0233a24: 引縁。即拘睒彌國鬥諍破爲二部。後非時於
T1805_.40.0233a25: 舍衞和合。故佛開之。疏云二衆歡心同崇淨
T1805_.40.0233a26: 教。説不待期故也。以下釋開所以。初示僧義。
T1805_.40.0233a27: 今下敍其不和。反顯須和以明開説之意。不
T1805_.40.0233a28: 同見戒者。因諍法相即見不同。廢布薩事是
T1805_.40.0233a29: 戒不同。然戒和者。言通受隨。今約隨行説戒
T1805_.40.0233b01: 以論有本或
無戒字
雜法中此門廣引諸教雜顯事相。
T1805_.40.0233b02: 欲顯下科行事儀軌並有準據。下爲點之。作
T1805_.40.0233b03: 相中文云。不時者謂不同時。下指前篇。謂唱
T1805_.40.0233b04: 令打犍槌等。行籌中初科引十誦文。初通明
T1805_.40.0233b05: 二衆縁起。若下別示下衆同利。初正明言不
T1805_.40.0233b06: 往者。謂正羯磨時身不預衆也。四分下次引
T1805_.40.0233b07: 證。初引本律即法同沙彌。若下引涅槃明形
T1805_.40.0233b08: 同沙彌。次科五分中前示製法。並五指者謂
T1805_.40.0233b09: 中人五指相並。當五寸也。拳一肘謂尺八也
T1805_.40.0233b10: 舒手則。
二尺故
然不明物體。今時多以竹木爲之。客
T1805_.40.0233b11: 來下明行法和合。若干總合數也。三中梵名
T1805_.40.0233b12: 準聲論翻之。疏云舍羅草名。以爲籌計。散華
T1805_.40.0233b13: 中五分初明開俗。比丘不得即明制道。初句
T1805_.40.0233b14: 制自散。彼律因諸比丘以華散高座比丘。居
T1805_.40.0233b15: 士譏言。如王大臣。佛因制之。若白衣下次制
T1805_.40.0233b16: 受散。謂雖開受不得墮衣。當拂去者乖道相
T1805_.40.0233b17: 也。座上無苦無上過也。比丘下三開自散。前
T1805_.40.0233b18: 制供人。此開嚴處。前皆因引。此文正用。淨水
T1805_.40.0233b19: 物中初引僧祇。三節。初明淨手。當先淨者。文
T1805_.40.0233b20: 似説戒師。今即行籌人。香汁浴之者。上是淨
T1805_.40.0233b21: 水此即香湯。二並淨手。誦下二明置籌。此開
T1805_.40.0233b22: 數戒與前不同。雜碎文句即戒條也。多論云。
T1805_.40.0233b23: 十二年前常説一偈。今説五篇。名爲雜碎。五
T1805_.40.0233b24: 百對一部數則過倍。七百對二部猶多百餘。
T1805_.40.0233b25: 此謂籌數宜多。不必限定故也。若下三明所
T1805_.40.0233b26: 須衆具。誰應下即預差三人。或容施物須人
T1805_.40.0233b27: 咒願。下五分中即令維那爲之。此方事稀故
T1805_.40.0233b28: 不行耳。四分中衆具同上。但明年少具辨上
T1805_.40.0233b29: 座處分。尊卑之任不相亂也。次人法中初科
T1805_.40.0233c01: 祇文爲四。初明所誦法。而言律者擧教目
T1805_.40.0233c02: 行。即戒本也。誦二部者準安居中。即第四律
T1805_.40.0233c03: 師。問僧説尼戒何益。答本受體中總發得故。
T1805_.40.0233c04: 又爲尼所依須教授故。若下明能誦人。上座
T1805_.40.0233c05: 説者徳居物尊。發言誠重在座誡勅。聽者依
T1805_.40.0233c06: 承。次遷無人方聽能者。今時多差新戒。深乖
T1805_.40.0233c07: 教意。高臘恃尊懷慚不誦。豈知替補佛處傳
T1805_.40.0233c08: 弘任重乎。爲下簡聽衆。彼部通禁五名。四分
T1805_.40.0233c09: 得語下聚。以下衆有犯通結吉故。此謂二師
T1805_.40.0233c10: 指教。非謂得聞戒也。問戒本偈序列三篇名。
T1805_.40.0233c11: 下衆得聞者。答略擧總名不説條目。故若説
T1805_.40.0233c12: 下制恭謹。上二句誡聽衆。不覆頭者應開有
T1805_.40.0233c13: 病。不覆肩者西土敬儀。此方不爾。應下示行
T1805_.40.0233c14: 籌。下指唱法即如上列。次科中五分雜明有
T1805_.40.0233c15: 七。初簡能説誦戒取徳臘。秉法選堪能。故須
T1805_.40.0233c16: 二人也。疏云上座昏朽秉御是難。依文誡約
T1805_.40.0233c17: 有同佛世是也。今則年少誦戒。上座羯磨都
T1805_.40.0233c18: 相反也。若彼高座識達是非。依律自秉必渉
T1805_.40.0233c19: 疑昧。須擇堪能。不必上座。説戒下制所聽。慢
T1805_.40.0233c20: 相極多。且列七種並犯嚴刑。人猶不畏。智首
T1805_.40.0233c21: 律師毎臨説戒。合掌危坐。晤恩法師𣈅然自
T1805_.40.0233c22: 感。並至畢席。僧傳明載。下愚慢法同坐同聞
T1805_.40.0233c23: 尚不免過。從何取益。請披佛誡豈不省非。上
T1805_.40.0233c24: 座下明遣忘。若諸下明移日。謂三日内也。諸
T1805_.40.0233c25: 下明作餘法。應下明説儀。至下明三日所爲
T1805_.40.0233c26: 不同。下引四分以彰部別。律云諸比丘欲歌
T1805_.40.0233c27: 詠聲説法。佛言聽。後有一比丘過差歌詠聲
T1805_.40.0233c28: 説法。佛聞已告曰。汝莫如是説法。乃至過差
T1805_.40.0233c29: 歌詠聲説法有五過失。一自生貪著音聲。二
T1805_.40.0234a01: 令聞者貪著音聲。三令聞者習學。四俗人生
T1805_.40.0234a02: 慢心不恭敬。五靜處思惟但縁音聲以亂禪
T1805_.40.0234a03: 思。故知本宗亦不全許。今指爲廢教意是不
T1805_.40.0234a04: 取。即用序中第四師義也今時誦者引弄音聲文句
不顯。人不樂聞反生輕
T1805_.40.0234a05: 悔。何啻五過。宜準今文自
説爲善必非過差隨用兩得
三中初制供養知法之
T1805_.40.0234a06: 人。説下教誦者預習。三正説儀總示中。初明
T1805_.40.0234a07: 通用他部。下引五分僧祇並阿含華嚴。而下明
T1805_.40.0234a08: 所據古本。準此應有多本。二師尤長用爲綱
T1805_.40.0234a09: 骨。即下諸偈不標經律者是也。然事容繁闕。
T1805_.40.0234a10: 不可全依故云餘則等。初中三。前明處所。理
T1805_.40.0234a11: 下定床座。初二句判定。言準承者令依中國
T1805_.40.0234a12: 也。中下次示國土不同。中國用床者。如露敷
T1805_.40.0234a13: 脱脚等戒也。類即例也。綴下讀之。此間古者。
T1805_.40.0234a14: 西晋時五品已上及州牧得坐床。大夫謂上
T1805_.40.0234a15: 大夫。中下大夫亦無。皆席地者古禮皆然。至
T1805_.40.0234a16: 今北地其風不絶。洎晋室罹亂至于東晋。節制
T1805_.40.0234a17: 無準。故通庶人。今下三評品可不。初二句指
T1805_.40.0234a18: 時用。亦下縱許。然下奪歸。言不便者或由坐
T1805_.40.0234a19: 立乖相難知。或受籌跪地。事須上下。今多在
T1805_.40.0234a20: 床互跪。全非敬儀。屡見愚僧斜身倚靠。高竪
T1805_.40.0234a21: 一膝而受籌者。事乖正則。慚致澆訛。故尼鈔
T1805_.40.0234a22: 中明入堂已即斥僧尼床上禮佛。亦其意也。
T1805_.40.0234a23: 隨下囑令斟酌。準釋相中。地卑濕處開床設
T1805_.40.0234a24: 禮。榰脚八寸。餘則不聽。容有此縁不可一定。
T1805_.40.0234a25: 故令隨處。衆具中令準前者。即上僧祇四分。
T1805_.40.0234a26: 白告中準下略法。令於小食時白。上座白者律
T1805_.40.0234a27: 文正制。今下當時所行令準用也。今時維那
T1805_.40.0234a28: 白已。上座依下略法中文復加勸勉。亦可準
T1805_.40.0234a29: 行。然策衆之語當隨機要激動時情。不必謹
T1805_.40.0234b01: 誦。指僧網者。前云毎至説晨。令知事點檢僧
T1805_.40.0234b02: 數。衆主上座親自按行等。集僧中別科前明
T1805_.40.0234b03: 盡集。不局等者即大小同行法。下約二處集。
T1805_.40.0234b04: 即是別法。兩明其相意令通曉。若猶下明檢
T1805_.40.0234b05: 校。次科中初明集處。即在堂外行立應下明
T1805_.40.0234b06: 説偈。即須大衆同聲説之。若云打鐘人説者。
T1805_.40.0234b07: 合在前明。豈待集至堂前方令説耶。又業疏
T1805_.40.0234b08: 云。律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
T1805_.40.0234b09: 具道者所爲。必無二人。方聽兼助。必使淨人
T1805_.40.0234b10: 令説。何益。又文中顯言聞鐘偈。豈是能打耶
T1805_.40.0234b11: 有人執。本縁起是阿難鳴鐘時。説便云。
此偈是打者説。又輒改聞爲鳴。委如別
破下諸偈詞
T1805_.40.0234b12: 相承不解。人雖誦之多迷文理。略爲科釋。聞
T1805_.40.0234b13: 鐘二偈。初偈明事用後偈明所期。初中上半明
T1805_.40.0234b14: 功。下半顯用。四魔強盛能障善道。故有力也。
T1805_.40.0234b15: 欲相侵害故如怨也。結即三界見思。盡無餘
T1805_.40.0234b16: 者即無學極果也。上句修因下句證果。後偈
T1805_.40.0234b17: 中上半明所集之意。下半明能集之願。聞法
T1805_.40.0234b18: 人者總凡聖也。雲集者喩其奔赴也。入堂中
T1805_.40.0234b19: 初示儀式有三。初禮敬次説偈。三就坐。偈中
T1805_.40.0234b20: 上半偈明自行成就。次一句明衆行無違。末
T1805_.40.0234b21: 句自衆兩具方成法事。自行中上句受體無
T1805_.40.0234b22: 缺。下句隨行無犯大衆字有
本作清淨
如下次誡侮慢。如
T1805_.40.0234b23: 上即雜法中。極教者若取制之深極。則指律
T1805_.40.0234b24: 文。若約教之終極。即指涅槃。彼云我不滅度
T1805_.40.0234b25: 半月一來遺。謂佛之遺誡。言根本者望餘法
T1805_.40.0234b26: 事皆是枝條。有人於此妄立歡喜偈者。若言
T1805_.40.0234b27: 表淨前偈已具。何勞重述。若是陳過有犯。自
T1805_.40.0234b28: 當懺露。豈但乞僧歡喜而已。習俗日深苦諫
T1805_.40.0234b29: 不捨。知非遷善未見其人。第五與前第二相
T1805_.40.0234c01: 濫。以意通之前約預辨。今此衆集始將入堂。
T1805_.40.0234c02: 有同持獻。方合科次。則非重疊。此間不爾多
T1805_.40.0234c03: 是預安。故難通曉。後進更詳以物席地。爲藉
T1805_.40.0234c04: 衆器也。僧中設者明是後安也。六明行事。盥
T1805_.40.0234c05: 洛中初明出衆。三五人者今則一人維那行
T1805_.40.0234c06: 籌唱告。四人兼助行湯水等。具威儀者謂安
T1805_.40.0234c07: 詳恭謹。不必設禮今時出衆各禮三拜復座展
坐具已還來取物。並非正儀
次維
T1805_.40.0234c08: 那淨手持下。上座盥掌準文。維那爲之。今多
T1805_.40.0234c09: 年少義亦無爽。取下上座浴籌。各説偈者。合
T1805_.40.0234c10: 衆同音。今並維那獨唱事訛變也。偈中上半
T1805_.40.0234c11: 聖凡和合。明所集也。下半法事利生。示所爲
T1805_.40.0234c12: 也。維那自浴者。尼鈔云。今時多是上座浴籌。
T1805_.40.0234c13: 此非敬儀。據理年老代浴無損。今須準用。行
T1805_.40.0234c14: 水中令一年少者。今須二人行湯水。二人行淨
T1805_.40.0234c15: 巾。偈文上句歎水徳。一清淨。二不臭。三輕。
T1805_.40.0234c16: 四冷。五軟。六美。七飮時調適。八飮已無患。
T1805_.40.0234c17: 次句顯事用。外則徳水以盥掌垢。内則道水
T1805_.40.0234c18: 以滌心塵。第三句自行成立。末句化他同已。
T1805_.40.0234c19: 盥公玩反。行巾中左右手者。取其順便。及下
T1805_.40.0234c20: 因點湯巾。同上法也。湯偈中初句明事用。已
T1805_.40.0234c21: 下寄事表法以立要誓。次二句遠期果徳。上
T1805_.40.0234c22: 句法身具兼理事二種。一句二徳可解。末句
T1805_.40.0234c23: 攝生。同證即自他兩利。會即證也。法界差別
T1805_.40.0234c24: 同歸一體。故云融也。又解。淨水表斷惡。復是
T1805_.40.0234c25: 因行。香湯表修善故祈果徳。前因後果並兼
T1805_.40.0234c26: 利生。指説偈者世有妄行。故特點之。斥非中
T1805_.40.0234c27: 古徳誦經法。須以香湯漱口。後世傳訛乃將
T1805_.40.0234c28: 布薩時用往往有者。尼鈔云。承香湯水時不
T1805_.40.0234c29: &T072205;口吐地。數見故別標記。唱法打靜中指
T1805_.40.0235a01: 雜行篇。彼明取放。並須埓柄。不得重響等。正
T1805_.40.0235a02: 明中初文問監護者。準上本宗。年少辨具文
T1805_.40.0235a03: 也。雖已先差須白告衆。注釋收護言通始終。
T1805_.40.0235a04: 今時多召收籌者誤也。有下刪其繁長也。注
T1805_.40.0235a05: 云上文具者收護通包也。第二召集下。云準
T1805_.40.0235a06: 律檢校文也。斥異中初科先出古局釋。準下
T1805_.40.0235a07: 示今通解。文云賢聖理更兼凡。次科初出古
T1805_.40.0235a08: 非。前加者謂在召集之前。亦應上云大徳僧
T1805_.40.0235a09: 聽。四分下準本宗必削。説戒自唱者即問和簡
T1805_.40.0235a10: 衆也。若下依他部可存。三律者五十並同。故
T1805_.40.0235a11: 既唱已出。故知先遣。後科中初遮揀以下申
T1805_.40.0235a12: 理有二。上明不合前唱。或下謂不得軌遣。前
T1805_.40.0235a13: 云準律誠文。刪補取中。即此諸文也。告衆中
T1805_.40.0235a14: 初結前兩告。復唱未具者。一令識古法。二兼
T1805_.40.0235a15: 被他宗。内下正陳所爲。無諸難者。謂八難餘
T1805_.40.0235a16: 縁也。唱己名者令衆委知。即僧祇云。誰應行
T1805_.40.0235a17: 籌也。僧當下祈受籌。言如法者。前僧祇中令
T1805_.40.0235a18: 脱革屣褊袒等。故囑授人即與欲者。爲他傳
T1805_.40.0235a19: 欲。須代受籌。今人無知多不行也。大僧籌中
T1805_.40.0235a20: 初科有三。初具儀二説偈三示敬。偈中上半
T1805_.40.0235a21: 歎其難得。下半喜其已得。初句即三徳。金剛
T1805_.40.0235a22: 喩法身無礙目般若。亦即託事表法希有。次
T1805_.40.0235a23: 句兩難。得親遇疏。遇者不必皆得。得者必因
T1805_.40.0235a24: 於遇。故兩言之。如今果者剋己爲喩。淨心觀
T1805_.40.0235a25: 云。萬類之中人身難得。如提謂經説。今得人
T1805_.40.0235a26: 身難於龜木。次半偈中上句頂戴是身。歡喜
T1805_.40.0235a27: 是意。口陳偈句。三業備足。即自利也。下句攝
T1805_.40.0235a28: 生同已。還籌中偈詞。初句受隨無毀堪預捉
T1805_.40.0235a29: 籌。次句納籌入數還簡體淨。堅固對受即表
T1805_.40.0235b01: 持戒。喜捨對還即表布施。疏云。不盜即施財。
T1805_.40.0235b02: 不殺即施無畏。或可四無量心略擧二心。慈
T1805_.40.0235b03: 悲在中義見下句。不復座者皆須互跪至傳香
T1805_.40.0235b04: 偈已方坐聽戒。叔世怠墮事必難依。且據受
T1805_.40.0235b05: 籌一時。而已必有奉法勵己行之。納籌中據
T1805_.40.0235b06: 文。上座數知。今多收者告數。理亦通得。但令
T1805_.40.0235b07: 上座僉知。不可全憑他語。沙彌籌中通前四
T1805_.40.0235b08: 唱並須三説。今時一遍唱已三唱後句。即當
T1805_.40.0235b09: 三説。此非正法出自愚情。或恐延時準後諸
T1805_.40.0235b10: 白乍可一説。此告衆法。非同羯磨三一永定。
T1805_.40.0235b11: 單説無損。乃下恐有大僧傳沙彌欲。故須告
T1805_.40.0235b12: 問。此謂界無同類。故開之耳。六取數中初文
T1805_.40.0235b13: 可解。次科唱法準前五分。初告人數上下次
T1805_.40.0235b14: 明所爲。國王父母師僧檀越是爲四恩。心依
T1805_.40.0235b15: 色中名爲含識。總收六道有情之衆。各誦偈
T1805_.40.0235b16: 者表行淨也。經中者經名雖通。今若唱時宜
T1805_.40.0235b17: 云律中。僧祇因調達破僧自説戒竟。如來聞
T1805_.40.0235b18: 之便説此偈。告阿難言。非法衆已作布薩。如
T1805_.40.0235b19: 法人自作布薩去。初半偈明佛所制。上句自
T1805_.40.0235b20: 行。下句衆法。下半偈彰已合教。應猶當也。或
T1805_.40.0235b21: 可去呼。小衆別行法沙彌集處自行籌。已將
T1805_.40.0235b22: 付僧中。總合唱之。七請師中初云佛令。即前
T1805_.40.0235b23: 五分文也。次科三初請上座。前明維那陳請。
T1805_.40.0235b24: 後即上座對答。有堪不堪二答如文。出法之辭
T1805_.40.0235b25: 臨機裁度。今多誦語年少康強亦稱老病。非
T1805_.40.0235b26: 所應也。即至下二請次座。若辭下三差能者。
T1805_.40.0235b27: 先預語重疑。是多寫。三中初明往告。若下次
T1805_.40.0235b28: 示二座。餘不須問。準僧祇者前云若上座若
T1805_.40.0235b29: 大座應誦等。四中稽首者頭至地也。和南西
T1805_.40.0235c01: 語。出要律儀翻爲恭敬。八供養中初文無高
T1805_.40.0235c02: 座。處戒師坐上。聖僧抽下者傳佛教誠聖凡
T1805_.40.0235c03: 同禀。亦猶使者執王勅命。百官雖貴孰敢見
T1805_.40.0235c04: 輕。次利初總列事儀。小者供養且約出衆
T1805_.40.0235c05: 故此先標。若論行事如後所顯。若下別釋梵
T1805_.40.0235c06: 唄。初引所據。出下翻名義。如此二字即指梵
T1805_.40.0235c07: 名。或剩如字鬱鞞國彼文自指。未詳何處。鞞
T1805_.40.0235c08: 字陛奚反。兩翻其名。單釋斷義。以意分之斷
T1805_.40.0235c09: 約外縁。息據内心則有別矣。三中初順灑散
T1805_.40.0235c10: 下逆灑。却行謂倒退也。後出詞句合在前説。
T1805_.40.0235c11: 彼經佛在普光明殿放光説法。菩薩偈讃上
T1805_.40.0235c12: 半指事用。下半偈申所爲。四中初示正儀。三
T1805_.40.0235c13: 捻香者供三寶也。向上座者表代爲也。次明
T1805_.40.0235c14: 説偈。初維那唱告此下點所出。下指廣者
T1805_.40.0235c15: 其文已亡不可尋也。各下引偈詞。上半明能
T1805_.40.0235c16: 供。下半即所供。初中上句託彼香事。即表
T1805_.40.0235c17: 法供也。慧及知見解脱通收。則五分備矣。
T1805_.40.0235c18: 七言爲句不可妄加由慧得脱。由脱具知
見。擧中即攝初後
下句冥
T1805_.40.0235c19: 想如彼光雲。所供中初句明上求。下句即下
T1805_.40.0235c20: 化涅槃翻寂滅。即果徳也。維那下明復位可
T1805_.40.0235c21: 見。九問縁中初文言準上者即前雜法。或令
T1805_.40.0235c22: 恭敬或令直聲。或不錯謬等有本準上
下有法字
或可指
T1805_.40.0235c23: 戒本前序。下指別法。彼明禮僧互跪上座誡
T1805_.40.0235c24: 勅等法。此明簡衆。不唯沙彌。或尼三衆俗士
T1805_.40.0235c25: 瞻禮並須遣出。及十三難三擧二滅有犯等
T1805_.40.0235c26: 人三根明。委亦須簡練。或令懺露人不知法。
T1805_.40.0235c27: 但遣沙彌。白衣叢聽雜穢。同聞深乖法律。
T1805_.40.0235c28: 極成輕易悲夫。二中若有説者。答云説欲及
T1805_.40.0235c29: 清淨已。三中召問之辭。若依古戒本云比丘
T1805_.40.0236a01: 尼衆遣何人來耶。今準光師戒本而問。誰字
T1805_.40.0236a02: 亦即召彼尼衆。略法中初科儀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36a03: 尼唯長跪。僧通長互。如三千威儀圓覺等經。
T1805_.40.0236a04: 並云長跪。豈唯尼耶舊云長跪表
代尼者謬矣
言別徳者教尼
T1805_.40.0236a05: 須具十徳。一具持戒行。二多聞。三誦二部戒
T1805_.40.0236a06: 本利。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説法。六族姓出家。
T1805_.40.0236a07: 七顏貎端正。八堪爲尼説法令尼歡喜。九非
T1805_.40.0236a08: 爲佛出家被三法衣而犯重法。十二十夏若
T1805_.40.0236a09: 第八第十唯局教尼
名別徳。餘名通徳
三中初受屬。反白上下正
T1805_.40.0236a10: 出答法。疏云。以見不學識者年高座首動無
T1805_.40.0236a11: 法則。空遣尼還曾不對答。識者齊恥故具引
T1805_.40.0236a12: 之。初褒美大衆。何啻者言徳有餘也。若下令
T1805_.40.0236a13: 傳略教也。注中初示前。餘下指後。即尼篇中
T1805_.40.0236a14: 更引善見十誦僧祇等文。尋之可見。指廣法
T1805_.40.0236a15: 中言時希者尼篇云。良由廣徳難具故也。事
T1805_.40.0236a16: 宗中初科法文斥古羯磨。言通用者二名無
T1805_.40.0236a17: 異故不了。彼此者華梵齊擧故如羯磨篇中
T1805_.40.0236a18: 已明。不得下遮濫指過斥非。在文可見。次科
T1805_.40.0236a19: 初垂誡。示下勸依。一律儀者即指上誡。故下
T1805_.40.0236a20: 指證。云云者三十四卷初因難陀布薩時不
T1805_.40.0236a21: 來。後來已即去衆皆不知。白佛因制上座法。
T1805_.40.0236a22: 應知十四十五日布薩若晝若夜。又當知處
T1805_.40.0236a23: 所若温室講堂林中。又應知廣誦五篇戒下
T1805_.40.0236a24: 至四事及偈。餘者僧常聞。又應令人唱告時
T1805_.40.0236a25: 處。又應先使人掃治。誰應咒願行籌此制知
説戒也
T1805_.40.0236a26: 應知。説戒時檀越來。當爲説法共相勞問此制
知説
T1805_.40.0236a27:
乃至第二上座亦爾。廣在彼文。十説竟中。
T1805_.40.0236a28: 初科再鳴鐘者必無小衆。亦不須之。若下明
T1805_.40.0236a29: 梵唄。即律序末後二偈。神仙五通人造設於
T1805_.40.0236b01: 咒術此擧
世喩
爲彼慚愧者攝諸不慚愧爲善
攝惡
如來立
T1805_.40.0236b02: 禁戒半月半月説合上
喩也
已説戒利益。稽首禮諸
T1805_.40.0236b03: 迴向
歸敬
尼鈔云。若不解前唄作處世界。亦得爲
T1805_.40.0236b04: 下明所以。不同前作爲止息故。其下因示前
T1805_.40.0236b05: 唄。即序初二偈。稽首禮諸佛及法比丘僧
T1805_.40.0236b06: 歸敬
三寶
今演毘尼法令正法久住歸敬本意上句
明意。下句明益
T1805_.40.0236b07: 波離爲首及餘身證者推本結集之
衆。以爲證信
今説。戒要
T1805_.40.0236b08: 義諸賢咸共聽擧事
誡衆
多見誦文訛錯。復不解義
T1805_.40.0236b09: 略爲注釋。律制不得半唄。今或但誦優波離
T1805_.40.0236b10: 下四句者。正乖法律。雖非大害寧免無知。二
T1805_.40.0236b11: 中施以歡喜以合作與。三中偈詞上三句喜
T1805_.40.0236b12: 遇三寶。下句拔濟群生。四並言快快即是樂。
T1805_.40.0236b13: 値佛最難故云第一。得聞正法近障三塗。遠
T1805_.40.0236b14: 清二死。故云安隱。事和無諍統理平等。故云
T1805_.40.0236b15: 寂滅。上三慶己下一喜他。即兩利也。安樂字
T1805_.40.0236b16: 尼鈔作解脱。注令禮散。尼鈔更加三歸。今須
T1805_.40.0236b17: 準用。上來十科行事並據正文。況經聖心研
T1805_.40.0236b18: 詳安布。今諸律肆妾自改作。執非爲是見是
T1805_.40.0236b19: 謂非。此由素闕討尋。抑又自無明識。或多輕
T1805_.40.0236b20: 略廢置而不行。縱有行之事同於厭課。塵縁
T1805_.40.0236b21: 可棄不憚奔趨王法宜尊反生薄濫。業繩彌
T1805_.40.0236b22: 固苦海尤長。徒喪天齡。眞可憐愍。雜相者前
T1805_.40.0236b23: 列行事且據一途。事起臨機何由盡述。略之
T1805_.40.0236b24: 則闕。參之則繁。是以總括諸相別科於後。述
T1805_.40.0236b25: 作之意在文可見。告淨中但約長行序後三問
T1805_.40.0236b26: 以爲分齊。初明問前不告後自問故。若下明
T1805_.40.0236b27: 問後須告。又三初止住説戒。戒師自止謂知
T1805_.40.0236b28: 法者不住須呵。謂迷教者。待下明告淨。待坐
T1805_.40.0236b29: 字語通上下。據義則綴上爲優。約句則貫下
T1805_.40.0236c01: 爲便詳之。一人告者恐妨僧故。若有下明發
T1805_.40.0236c02: 露。依次説者接前止處也。準此不明再和。以
T1805_.40.0236c03: 陳淨入坐和相已彰。今時有行略和。未見所
T1805_.40.0236c04: 出。次科中多等。須重説者謂制主從客。若少
T1805_.40.0236c05: 不須。或出界説。或往他寺。謂制客從主。此約
T1805_.40.0236c06: 説竟爲言。未竟隨來告淨同聽。不勞再説有將
T1805_.40.0236c07: 利爲制
客從主非
如法治吉羅異名也。三中對犯不説。
T1805_.40.0236c08: 此制戒師也。或令悔露或加治擯。事在臨機。
T1805_.40.0236c09: 如比丘犯盜佛不爲説。然佛初自説衆唯純
T1805_.40.0236c10: 淨必有妄隱。五百金剛杵碎其頭。後付弟子
T1805_.40.0236c11: 則通淨穢。故知。必約三根無濫。不可對説也。
T1805_.40.0236c12: 即下會同律論。四中總前各列者。如云某寺
T1805_.40.0236c13: 某寺尼衆和合僧差某尼某尼。後總結者半
T1805_.40.0236c14: 月半月已下詞也。五中比近人謂隣高座者。
T1805_.40.0236c15: 令字去呼。謂言教也。準此先須定囑一人。不
T1805_.40.0236c16: 下遮非。今多此過。不得不愼。六中初文説戒
T1805_.40.0236c17: 本制。竟無能者方誦經法。疏云。所以次者戒
T1805_.40.0236c18: 制。附相切要易持。經授心識託虚難攝。故隨
T1805_.40.0236c19: 時制。輕重不倫各其致也。文中三位。初誦經
T1805_.40.0236c20: 法。語通無在。然須軌範行門誡勒切要之者。
T1805_.40.0236c21: 頗符今用故云餘教誡等。今藏中略教誡經。
T1805_.40.0236c22: 亦可依誦舊云三千威儀經者文繁事碎。何由可誦。又
云下卷令誦勝鬘佛藏下明常時受持。亦非
T1805_.40.0236c23: 説戒
時誦
若全下次令説偈比即迦葉佛略教。注
T1805_.40.0236c24: 指阿含解者下卷引云。上句戒具足清白之
T1805_.40.0236c25: 行。次句心意清淨。第三句除邪顛倒。末句去
T1805_.40.0236c26: 愚惑想。若不下後略誡勅。詳此律意未必愚
T1805_.40.0236c27: 暗而至於此。欲明住持之本攝僧之要必不
T1805_.40.0236c28: 可廢故曲示之。次科初顯示深益。佛囑累者
T1805_.40.0236c29: 即上制法而下斥世不行。初指非染下彰失
T1805_.40.0237a01: 汚淨識者輕法之源。實由染世不聞正法。已
T1805_.40.0237a02: 是盲冥。況擧輕心更招殃禍。欲令反本其可
T1805_.40.0237a03: 得乎。於法無味者積惡漸深。去道轉遠故。大
T1805_.40.0237a04: 法者通目佛教。出家無益者乖本意故。口下
T1805_.40.0237a05: 斥言行相違。師徒義絶。揀從外道不亦宜乎。
T1805_.40.0237a06: 僧傳中隋東川僧雲法師住寶明寺。以四
T1805_.40.0237a07: 月十五臨説戒時乃白衆曰。戒本防非人人誦
T1805_.40.0237a08: 得。何勞徒衆。數數聞之。可令一僧竪義令後
T1805_.40.0237a09: 生開悟。當時無敢抗者。訖於夏末廢説戒事。
T1805_.40.0237a10: 至七月十五日早。將昇草座失雲所在。大衆
T1805_.40.0237a11: 崩騰四出追覓乃於寺側三里許古塚間得之。
T1805_.40.0237a12: 遍體血流如刀屠割。借問其故云。有一大丈
T1805_.40.0237a13: 夫執三尺大刀。厲色瞋雲改變布薩。刀膾身
T1805_.40.0237a14: 形痛毒難忍。因接還寺端情懺悔。乃經十載
T1805_.40.0237a15: 説戒布薩。臨終之日異香迎之神色無亂。欣
T1805_.40.0237a16: 然而卒。此乃上智。故動幽呵。今時下愚竟無
T1805_.40.0237a17: 顯驗。縱令永廢反自安然。法滅於時可用長
T1805_.40.0237a18: 歎。七中初別簡初篇。僧下總示諸聚。若約聞
T1805_.40.0237a19: 戒通塞則六聚並同。若論別衆成不則根條兩
T1805_.40.0237a20: 異。如律顯者即如戒本有犯。懺悔無犯默然。
T1805_.40.0237a21: 八中二初明對首露。言對衆者謂於衆前對
T1805_.40.0237a22: 人作法。律至。當至一清淨比丘所。具威儀説
T1805_.40.0237a23: 所犯名種。白云。大徳憶念。我比丘某甲犯某
T1805_.40.0237a24: 罪。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悔三説説戒時憶
者須用此法。餘
T1805_.40.0237a25: 時依法
懺悔
又律中比丘於犯有疑。復逼説戒。佛言。
T1805_.40.0237a26: 應發露已得聞戒。亦對人云。大徳憶念。我比
T1805_.40.0237a27: 丘某甲於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後無疑
T1805_.40.0237a28: 時如法懺悔三説已上準
注羯磨出之
恐下二明心念。復二初
T1805_.40.0237a29: 明識罪法。律中爲在座上忽憶本罪。向比座
T1805_.40.0237b01: 説擧衆鬧亂。佛令發露心念。而不出文鈔家
T1805_.40.0237b02: 義立。準羯磨説戒字下更加一句。云恐鬧亂
T1805_.40.0237b03: 衆故。亦須三説。若下明疑罪法。應云。我某甲
T1805_.40.0237b04: 於某犯生疑餘詞準同。第四略去中。標云雜
T1805_.40.0237b05: 者據略則純。但縁與法各有多別。故云雜耳。
T1805_.40.0237b06: 縁中本宗八難餘縁者。若據縁難二名不局。
T1805_.40.0237b07: 今須標簡。重者名難。輕者爲縁。王難者疏云。
T1805_.40.0237b08: 或將士衆擁寺列兵。病人與下縁中相濫。應
T1805_.40.0237b09: 以重輕分之。非人即鬼神爲惱。惡蟲通目畜
T1805_.40.0237b10: 獸能爲命難者。人難引論釋之比據常人。
T1805_.40.0237b11: 不同賊也。餘縁者通收無限。故但言餘且列
T1805_.40.0237b12: 八相。並以若或字簡之。前四通晝夜後四唯
T1805_.40.0237b13: 局夜。下云明未出者止結後四。應略説者通
T1805_.40.0237b14: 結前八。他部中初科三。律十誦約道行縁。從
T1805_.40.0237b15: 制至開一廣三略。略中上是衆法。下二別法。
T1805_.40.0237b16: 準衆法對念多人不開。必應異界分衆作之。
T1805_.40.0237b17: 或恐彼部縁開。不可常途爲妨。開心念者道
T1805_.40.0237b18: 行中復有縁。故制白衣前恐聞障戒。爲濟他
T1805_.40.0237b19: 故。乃至下命梵縁爲利己故。若論心念説不
T1805_.40.0237b20: 明了不成作法。有縁故開不足怪也。布薩説
T1805_.40.0237b21: 戒華梵言。重臨事單牒。五分中七縁。除草棘
T1805_.40.0237b22: 地泥。餘同四分。僧祇五縁。偪暮天陰來客處
T1805_.40.0237b23: 遠此三不同四分。對説中十誦王難開説即瓶
T1805_.40.0237b24: 沙縁。如羯磨篇中引。五分賊難事同僧祇。彼
T1805_.40.0237b25: 因突入聞説。不爲説故便加苦惱。制令改誦。
T1805_.40.0237b26: 義立中寒熱二縁不出諸教。理合開。故初示
T1805_.40.0237b27: 縁例準。至下白衆勸導。冬熱者文脱。古本云
T1805_.40.0237b28: 冬寒夏熱。出法雙提隨時別用。僧下引示。初
T1805_.40.0237b29: 指僧祇明制上座。文如前引。次引五分明制
T1805_.40.0237c01: 徒衆。囑授即是與欲。露處説者即明與欲。恐
T1805_.40.0237c02: 在私屏無人見聞容非濫故有云。此明説戒令客
比丘來易見。故文似
T1805_.40.0237c03:
次略法中初科言二種者。此標取却二種
T1805_.40.0237c04: 義耳。提名爲取除相爲却。一言略者即具二
T1805_.40.0237c05: 義。一下釋初釋略取。取八篇題者如云是四
T1805_.40.0237c06: 波羅夷法等是也。次釋略却者却即是除。除
T1805_.40.0237c07: 隨篇種類者。謂不誦篇中諸戒。但云僧常聞
T1805_.40.0237c08: 是也。上云八篇。下云隨篇。皆謂通擧戒本全
T1805_.40.0237c09: 數。至於正誦或多或少皆不定也有人云。單誦
八箇題首。名
T1805_.40.0237c10: 略取説戒。誦一兩篇名略却説戒。致
令後生妄行。至今尚爾。如別所破
問八篇可都略
T1805_.40.0237c11: 否。答下依母論故廣滅諍。約準尼鈔八篇齊
T1805_.40.0237c12: 古記云。滅諍是吉羅少分。不名爲略。又人云。七
滅是息諍之要。故不可略以尼鈔證皆穿鑒耳
T1805_.40.0237c13: 今存幾略耶。答今但通云略戒。不言幾種。若
T1805_.40.0237c14: 提名略則兼取却二義。若不提名如下卒縁
T1805_.40.0237c15: 序竟即略。但有却義則無取也。問如誦一二
T1805_.40.0237c16: 篇已略其餘者此名何略。答前所誦者自名
T1805_.40.0237c17: 爲廣。文不云乎。爲廣三十九十。又云。七滅諍
T1805_.40.0237c18: 下如法廣説。餘不誦者方名略耳。問如律本
T1805_.40.0237c19: 中廣一二篇。已難縁忽至即云餘者僧常聞復
T1805_.40.0237c20: 是何略。答既不擧名止是略却。問如提篇目
T1805_.40.0237c21: 略至二三。忽有難至即云餘者等。復是何略。
T1805_.40.0237c22: 答前提名者具兼二義。後言餘者止是却耳。
T1805_.40.0237c23: 問今明略法爲依何出。答文中緩則爲廣三
T1805_.40.0237c24: 十九十。及後卒難説序已略。並依本宗不説
T1805_.40.0237c25: 序。略準注羯磨。乃依僧祇。中間各題通結自
T1805_.40.0237c26: 出母論。故後文云。四分文不了等古記反引本宗
十五略配之。
T1805_.40.0237c27: 致増迷昧。注羯磨亦云。律有三五略
法。文非明了故依母論。故知非也
以昔多迷不免
T1805_.40.0237c28: 繁細。餘所未盡。備在釋中。略法中初科。緩急
T1805_.40.0237c29: 兩相事在高座。緩則可進。急則宜否。並準上
T1805_.40.0238a01: 縁須令應教。文中初雙標。緩下牒釋。急縁語
T1805_.40.0238a02: 通多種。如下所明。別顯中初文初指前縁。即
T1805_.40.0238a03: 十縁中上九種也。説竟儀式亦同廣法。由縁
T1805_.40.0238a04: 不定。多不至後故且指前。至下示略法爲三。
T1805_.40.0238a05: 問清淨已者即廣前序也。應言下略中間七篇。
T1805_.40.0238a06: 言各題者七名別擧也。通結者並云僧常聞
T1805_.40.0238a07: 也。七滅下廣後文也。不略七滅者戒少言約
T1805_.40.0238a08: 復接後文。是可説故。若準尼鈔八並通略。無
T1805_.40.0238a09: 勞臆説以誤來蒙。故疏云。今有行略多無法
T1805_.40.0238a10: 式。就縁緩急稱時爲要。常途寒熱容所敍致。
T1805_.40.0238a11: 可廣始終前序及七
滅已下也
而略中廣即七
篇也
準此明據豈
T1805_.40.0238a12: 復疑乎。四分下指所出。初點本律。不題篇首。
T1805_.40.0238a13: 故云不了。今下取他文。即指上法有誠據也。
T1805_.40.0238a14: 本律説戒犍度初明先廣後略。次第八段。彼
T1805_.40.0238a15: 云。比丘作是念。今以難縁聽略説戒。難來猶
T1805_.40.0238a16: 遠。我等得廣説。彼比丘應廣説。不説如法治
T1805_.40.0238a17: 下七例
比作之
又云。我胄不得廣説。可説至九十。又
T1805_.40.0238a18: 云。不得説九十。可説至三十。又云。不得説三
T1805_.40.0238a19: 十。可説至二不定。又云。不得説二不定。可説
T1805_.40.0238a20: 十三。又云。不得説十三。可説四事。又云。不得
T1805_.40.0238a21: 説四事。可説戒序。又云。不得説序即從座起
T1805_.40.0238a22: 次第八段前一是廣後七是略。
古人妄傳爲七略一直者非也
後明先略後廣。三
T1805_.40.0238a23: 五説戒。彼云。有五種説戒。一説序已餘者應
T1805_.40.0238a24: 言僧常聞已下並從説序。去一
一皆以餘者等結之
二至四事。三至十
T1805_.40.0238a25: 三。四至二不定。五廣説三十
已後
復有五種。一説
T1805_.40.0238a26: 序四事。已餘者略之。二至十三。三至不定。四
T1805_.40.0238a27: 至三十。五廣説九十
已下
復有五種。一説序至十
T1805_.40.0238a28: 三。二至不定。三至三十。四至九十。五廣説
T1805_.40.0238a29: 提舍
已下
律本甚廣。今云不了明非正用。恐人未曉
T1805_.40.0238b01: 略引令知。二中且約説序竟。擧初例後。故羯
T1805_.40.0238b02: 磨云。應隨到處云已説至某處餘者僧常聞。
T1805_.40.0238b03: 又疏釋云。誦至隨戒難卒排門。不可轉誦故
T1805_.40.0238b04: 知通後也。三中此出僧祇古記將此。爲
本律一直者非
未説序
T1805_.40.0238b05: 者謂。作白纔竟也。問必未作白難至如何。答
T1805_.40.0238b06: 不成略法理須再説。或待難靜或出界外。或
T1805_.40.0238b07: 衆或別隨縁作之。結斷中初結勸。言就縁者示
T1805_.40.0238b08: 略法之本也。並結正者即前七略中若可廣説
T1805_.40.0238b09: 不廣説。乃至可説序不説序。並如法治比下
T1805_.40.0238b10: 斥非。初斥略法乖儀。或下斥託縁不説。次明
T1805_.40.0238b11: 別法説戒中。初文律因佛制衆僧説戒。一比丘
T1805_.40.0238b12: 住處不知云何白佛故制。調度者律云。敷坐
T1805_.40.0238b13: 具具水瓶洗足瓶。然燈火具舍羅等。待客來
T1805_.40.0238b14: 者疏云。出家之人漂泊無侶。何有定住是我
T1805_.40.0238b15: 所也。遊化觀方縱任自在。隨所弘道不局坊
T1805_.40.0238b16: 寺。望刹爲居四海爲食故也。次科衆法中此
T1805_.40.0238b17: 明別法。而列四人者由本獨住待擬外客。來
T1805_.40.0238b18: 不可期因而明之。不同初位常途僧法。至於
T1805_.40.0238b19: 行事還復同前。對首中文約三人。後指二人。
T1805_.40.0238b20: 作法詞中但除二字。疏問。僧説戒者一人秉説
T1805_.40.0238b21: 餘皆默坐。下至對首皆各表淨者。答僧法位
T1805_.40.0238b22: 強成辦力大。故白説戒。通四方故別人力弱。
T1805_.40.0238b23: 但表内淨應上教也。心念説戒中初出法。若
T1805_.40.0238b24: 下示餘縁。上依律文。且據蘭若。山行聚落無
T1805_.40.0238b25: 人。義同故準開之。露罪中初文初明輕罪可
T1805_.40.0238b26: 懺。是本位故重不可懺。故致異説。次科初示
T1805_.40.0238b27: 無文。今下義定云。今日下出法。言通解者取
T1805_.40.0238b28: 上初義。按自恣中即準座上發露爲例。即對
T1805_.40.0238b29: 次義爲局。故云通也。問此發露已爲須更陳
T1805_.40.0238c01: 三説布薩否。答文云。不應説戒似不再陳。準
T1805_.40.0238c02: 注羯磨引王百問。今如上三説。又約疏中
T1805_.40.0238c03: 引僧祇。若無客者作念。若得清淨比丘罪如
T1805_.40.0238c04: 法除。念已當心念口言三説布薩。此即向四
T1805_.40.0238c05: 方僧發露。大如僧中
今詳羯磨及疏並作念
T1805_.40.0238c06: 發露。無別詞句故依三説。此既立法即當布
T1805_.40.0238c07: 薩。不勞更陳。然今臨事依疏爲佳。三中向僧
T1805_.40.0238c08: 懺悔即作念陳露也。或可輕罪責心即滅。三
T1805_.40.0238c09: 説者謂作法布薩也。廣誦戒者識知持犯也。
T1805_.40.0238c10: 然非教制本不須誦。以前作法即成説戒。不
T1805_.40.0238c11: 同僧法白告和僧。非陳淨故心念既爾。前對
T1805_.40.0238c12: 首中殘及重蘭例開發露。如自恣中
T1805_.40.0238c13: 釋安居篇
T1805_.40.0238c14: 形心攝靜曰安。要期在住曰居此依
疏解
隨時警
T1805_.40.0238c15: 勵曰策。三業&MT01185;善曰修。上通人處下局行
T1805_.40.0238c16: 業。就此一門總有四別。初約法有四。對首心
T1805_.40.0238c17: 念妄成及界又及界中園界兩所。足有雙隻
T1805_.40.0238c18: 則爲七矣。時有三種。前中後也。處通兩界。自
T1805_.40.0238c19: 然作法。人該五衆並通一制。問安居別法。那
T1805_.40.0238c20: 爲衆行。答有三意。一受説安恣次第相由故。
T1805_.40.0238c21: 二夏安居竟其必自恣以後攝故。三本篇雖
T1805_.40.0238c22: 是別法。分房受日皆衆法故。制意中初科爲
T1805_.40.0238c23: 二。初釋安義兼示策修。隨下明居義。此敍教
T1805_.40.0238c24: 意仍見篇題。處字上呼訓止訓息。攝慮專注
T1805_.40.0238c25: 爲靜處也。觀縁勝法爲思微也。微之一字兼
T1805_.40.0238c26: 含事理。事則憶本所受。即戒學也。理則達妄
T1805_.40.0238c27: 冥眞即定慧也。即沙彌篇性空相空。唯識三
T1805_.40.0238c28: 觀性相二空即空爲理。唯識一觀即識是理。此
T1805_.40.0238c29: 三種行名爲聖道。非靜不思非思不證。三乘
T1805_.40.0239a01: 雖異入道。皆同故云正軌。剋期夏限不捨寸
T1805_.40.0239a02: 陰。故云假日追功。勉愼懈怠無遺正念。故云策
T1805_.40.0239a03: 進心行。次釋居義初句明所須。即下了論處
T1805_.40.0239a04: 無五過。次句明標志。即下起三種安居心。不
T1805_.40.0239a05: 許下明守制。即下三過。對之可見。次科初敍
T1805_.40.0239a06: 通意。律因諸比丘一切時遊行。&T050460;生草木斷衆
T1805_.40.0239a07: 生命世人譏訶。蟲鳥猶有巣窟。佛因制曰不
T1805_.40.0239a08: 應一切時遊行。文下明偏意。三過中初是自
T1805_.40.0239a09: 損。二即損他。三損自他。招世譏者如上縁起。
T1805_.40.0239a10: 問三時情過多少在文可明。制有重輕如何
T1805_.40.0239a11: 以辨。答春冬有縁則聽。夏月有無倶制。又夏
T1805_.40.0239a12: 有結法。春冬則無。又春冬不結。但犯一吉。夏
T1805_.40.0239a13: 中不結至後安居日日吉羅。又夏時不坐則
T1805_.40.0239a14: 失一歳。又夏中制依第五律師。春冬依餘四
T1805_.40.0239a15: 苦論違制三時並吉。約上諸縁緩急可見。
T1805_.40.0239a16: 後科中分三。初別指。即下引證。故下結勸。上
T1805_.40.0239a17: 二句指過勸。必下約犯勸。必反等者違制重
T1805_.40.0239a18: 也。結業纒者違理深也。流苦海者受報長也。
T1805_.40.0239a19: 俗刑有上請名。例律謂。條其所犯別請減罪
T1805_.40.0239a20: 也。十惡不用此律。即是不請。言其已定也。今
T1805_.40.0239a21: 此公然違教。情過已彰。合入犯科故不待請。
T1805_.40.0239a22: 極下正勸。極誡如此即上律制也。開章標列
T1805_.40.0239a23: 對下法附。故言初中。就此五門初及三四正
T1805_.40.0239a24: 明本法。第二第五以類相從。但分房在前。迦
T1805_.40.0239a25: 提夏竟。次列可解。縁中初科示所依。中前引
T1805_.40.0239a26: 四分。初簡非處。律因比丘在樹上。大小便樹
T1805_.40.0239a27: 神瞋故制。若樹下示可依處。樹是頭陀屋通
T1805_.40.0239a28: 喧靜。並擧極小。自外準知。上約僧居。若依下
T1805_.40.0239a29: 五種並據俗舍。上四暫居處。下一久住處。並
T1805_.40.0239b01: 因縁起佛皆許之。初明可依。後明移徙。牧養
T1805_.40.0239b02: 也。聚落名通大小。乃至一家男女所居皆是
T1805_.40.0239b03: 聚落。移徙中隨所去者。隨上五種人所移處
T1805_.40.0239b04: 也。或可彼人移去資具有闕。隨比丘意別往
T1805_.40.0239b05: 皆得。文中不約住意以斷得失。即是不了。故
T1805_.40.0239b06: 引五分決之。文分爲二。初明開去。言住意者
T1805_.40.0239b07: 謂審彼五家在此。竟夏方可依之。必無久意
T1805_.40.0239b08: 不可依住。移應失夏。若在下次明非處。上別
T1805_.40.0239b09: 列命難。下總收二難。次五法中一擇處。二定
T1805_.40.0239b10: 位。三剋時。四要心。五假縁。位中彼論亦同此
T1805_.40.0239b11: 律。但有前後兩位。十七日去倶是後攝。剋時
T1805_.40.0239b12: 中言爲破等者。此明了疏特立日限之意。以
T1805_.40.0239b13: 十五日猶屬春分。非夏限故今時僧舍多有
T1805_.40.0239b14: 此過。相與循訛率田暗教。況乃但營齋供各
T1805_.40.0239b15: 競豐華。至於結法曾不遵用。隨情罔聖。重
T1805_.40.0239b16: 事輕法。良可悲夫。起心中疏列三種。初是
T1805_.40.0239b17: 修智。三即營福。第二兩兼。五中復五。據處
T1805_.40.0239b18: 是通約相則別。三中噆齧是妨己。踐傷即害
T1805_.40.0239b19: 物。噆子合反。齧五結反。四無可依者即第
T1805_.40.0239b20: 五律師。謂下五句即列五徳。初約授法。二即
T1805_.40.0239b21: 捨行。餘三可解。五無施主謂闕資縁。即第
T1805_.40.0239b22: 五過四分下指略。文相既同故不繁引。三難
T1805_.40.0239b23: 處中初引十誦。一往簡非。次引五分。決通可
T1805_.40.0239b24: 否。白法中初指廣。今撮引之。彼云。比丘夏
T1805_.40.0239b25: 安居處先往看之。有敷具否。無音聲惱亂否。
T1805_.40.0239b26: 無師子虎狼賊蚊蟲等難否。可得安居竟否。
T1805_.40.0239b27: 又云。應自思惟此處安居飮食如意否。若病
T1805_.40.0239b28: 時隨病醫藥可得否。復觀共住者如法否。乃
T1805_.40.0239b29: 至病時不捨去否。復觀大衆中無有健鬥諍
T1805_.40.0239c01: 者否。不生我惡心惡語否。更思惟。衆中有知
T1805_.40.0239c02: 法解三藏否。不使我夏中有犯欲滅無所否。
T1805_.40.0239c03: 又思。此衆中有僧如父母教訓子者否。又思。
T1805_.40.0239c04: 衆中無健鬥者。夏中不起破僧因縁事否。先
T1805_.40.0239c05: 受安居竟後受房舍敷具。應一一料理等。若
T1805_.40.0239c06: 有三寶縁聽受七日。又云。衆中上座應問大
T1805_.40.0239c07: 界標處失衣不失衣處淨地處布薩處等。又云。
T1805_.40.0239c08: 安居上座法如鈔備引。乃至下示法。今準義
T1805_.40.0239c09: 加於小食上維那打槌告云。白大衆安居已過
T1805_.40.0239c10: 一日。餘有八十九日在。當勤精進謹愼莫放
T1805_.40.0239c11: 餘日準
此加減
若下勸依。僧父母者道因彼生故。言
T1805_.40.0239c12: 僧師者行從彼範故。彼文猶廣故注云云。彼
T1805_.40.0239c13: 續云。安居比丘自恣時得作一事。謂説見聞疑
T1805_.40.0239c14: 罪後作四事。一解界。二還結大界。有二因縁
T1805_.40.0239c15: 須解界。一爲水漂相壞不知處所。二爲賊難。
T1805_.40.0239c16: 僧皆捨去。故須解結無縁不須下斥古計。夏中
解界破夏。亦恐古執此文
T1805_.40.0239c17: 受迦絺那衣亦隨
有無
四受敷具。第二總明三時中
T1805_.40.0239c18: 初文顯制。即本縁起。初二句敍過。即上三義
T1805_.40.0239c19: 故。下引文。夏是別制。春冬即通制。若據二時
T1805_.40.0239c20: 妨道。雖同無多傷害。招譏亦輕。故云過少。問
T1805_.40.0239c21: 安居是制而云聽者。答制聽相對聽即是開。
T1805_.40.0239c22: 開聽相望聽通開制。如聽造房畜長聽結界。
T1805_.40.0239c23: 聽略説戒等。此聽即開。如云聽問十三難聽
T1805_.40.0239c24: 依止師。聽白説戒聽行舍羅。聽安居竟自恣。
T1805_.40.0239c25: 此聽即制。今云聽三月者頗同此意。借義以
T1805_.40.0239c26: 訓聽猶令也。謂使令作之不可違。故若作此
T1805_.40.0239c27: 解餘文無復壅矣。問中一時四月。約過是同。
T1805_.40.0239c28: 而不盡制故須問釋以彰教旨。答有二意。初
T1805_.40.0239c29: 約開後答。唯被前安居人身爲苦器。飢渇寒
T1805_.40.0240a01: 熱隨時所須。故號待形。準通五利且擧外資。
T1805_.40.0240a02: 是正開意。故但云衣服也。次約開前答。則攝
T1805_.40.0240a03: 中後二位教。太急者攝機不盡也。用難常者
T1805_.40.0240a04: 機緩不及也。異縁或阻不可期故。次別明三
T1805_.40.0240a05: 時。標中結前生後。前明一年三時緩急。後明
T1805_.40.0240a06: 一夏三時前後。正示中初文前列三位。故下
T1805_.40.0240a07: 引證。即増三文。疏云。増三具明前中後也。據
T1805_.40.0240a08: 時定分前後一日中間安居二十九日。次科
T1805_.40.0240a09: 初引文示。即安居犍度彼云。佛言有二種安
T1805_.40.0240a10: 居。有前安居。有後安居。住前三月四月十六
T1805_.40.0240a11: 坐也。住後三月五月十六結也。雖下義決。
T1805_.40.0240a12: 初句點文缺。然下顯義具。文指二日爲前後。
T1805_.40.0240a13: 則義必含中。故云於理自明也。疏云。犍度中
T1805_.40.0240a14: 但明前後各住三月。則無中也。故舍利弗欲
T1805_.40.0240a15: 於佛所安居。十七日至制後安居。據相以言。
T1805_.40.0240a16: 但前一日爲前安居。餘三十日爲後安居。莫
T1805_.40.0240a17: 不望初倶名後。故則缺中也。下指結文。三法
T1805_.40.0240a18: 別故。次科標云泛明者。此中正明安居前後。
T1805_.40.0240a19: 而下三門名同事別。以類相從故云泛也。初
T1805_.40.0240a20: 中是前下合云得受五利名賞。結者下合云
T1805_.40.0240a21: 是後。上下相映在文省約。二中初明前不結
T1805_.40.0240a22: 有犯不犯。十六日下明後不結皆犯。除難事
T1805_.40.0240a23: 者示開縁也。尼同別者簡通濫也。同謂同前
T1805_.40.0240a24: 別即別後。以尼外化義少不許遊渉。故重於
T1805_.40.0240a25: 僧。三中初明前者。乃至後夏不結者。雖未暇
T1805_.40.0240a26: 加法而身已在界。故並成前坐。是名下謂結
T1805_.40.0240a27: 夏日異受歳日同。前一月中隨日可結。故云
T1805_.40.0240a28: 三十日安居也。問難事不息都不結者爲得
T1805_.40.0240a29: 夏否。答疏云。或五日三日乃至一月雖不結
T1805_.40.0240b01: 之不失前坐。以難不結非是故心。若下明後。
T1805_.40.0240b02: 以後安居人本是八月十五日夏滿。聽隨前
T1805_.40.0240b03: 安居人探前自恣。令由難阻隨息開作故通
T1805_.40.0240b04: 一月。此即結夏日同受歳日異。問前中二種
T1805_.40.0240b05: 有難開否。答準理應通。若爾律中有難開増
T1805_.40.0240b06: 自恣者。答彼是外界鬥諍。此即王賊等阻障。
T1805_.40.0240b07: 倶號難縁名同事別。上三前後初賞罰以前
T1805_.40.0240b08: 安一日爲前。後三十日爲後。次得罪中以前
T1805_.40.0240b09: 三十日爲前。後安一日爲後。三難事中即約
T1805_.40.0240b10: 安恣互明前後。疏有六種。三種同前。第四位
T1805_.40.0240b11: 約前後。初後兩夏各十六日。中間二十九日。
T1805_.40.0240b12: 五明行住住謂舊住
行即外客
對念二法行住通用。忘成及
T1805_.40.0240b13: 界以是行人先有要故又云。必舊有
要例亦開之
六據法不
T1805_.40.0240b14: 同。對念作法以容預故。忘成及界恐乖前後。
T1805_.40.0240b15: 直爾便得準疏後
亦加法
夏閏中標云延促者。依閏爲
T1805_.40.0240b16: 延不依名促。又閏中三例。住日多少延促可
T1805_.40.0240b17: 尋。依閏中三初示文闕。比下二取例。比即是
T1805_.40.0240b18: 例。前引論文。彼云。若閏四月者則取前四月
T1805_.40.0240b19: 受雨衣。滿百二十日故知。含閏在其間矣。彼
T1805_.40.0240b20: 下以開況制。開緩尚依。制急宜準。又下三釋
T1805_.40.0240b21: 疑。疑云。閏是虚坐。既非正月。閏中出界應不
T1805_.40.0240b22: 破夏。何須坐閏。故比通之。今明依閏。雖經
T1805_.40.0240b23: 四月閏不在數。但恐間絶。三月實夏。故依之
T1805_.40.0240b24: 耳。次不依中初標示。摩下引據。安居已作閏
T1805_.40.0240b25: 者。顯是初結未知有閏。故通數滿下明受衣。
T1805_.40.0240b26: 言成受者以不依閏數日滿故。言不成者或
T1805_.40.0240b27: 有依閏日未滿故。謂下對釋可解。兩判中初
T1805_.40.0240b28: 句指前文。多論唯明依閏。伽論文通兩位故
T1805_.40.0240b29: 云兼具。次句明雙用。夏下正判初明須依。謂
T1805_.40.0240c01: 先知有閏宜從多論。不得不依故不取伽論。
T1805_.40.0240c02: 若下次明通依不依。言反前者謂夏初不知
T1805_.40.0240c03: 有閏。結已方立或依不依。隨人取捨故云通
T1805_.40.0240c04: 二論也。西土作閏不定。此方不爾。預出年暦。
T1805_.40.0240c05: 並是先知皆須依閏舊謂先知有閏要依
不依隨人所欲者非
疏云。即彼
T1805_.40.0240c06: 伽論前安居。已王作閏月。本知有故則依閏。
T1805_.40.0240c07: 不合受衣本不知有。數日成夏。問答中此兩
T1805_.40.0240c08: 重問並謂。以開難制。兩答不同在文可見。言
T1805_.40.0240c09: 二六者一月五月中間兼閏則二月六月也。
T1805_.40.0240c10: 一月中局閏七月。五月中通含七八九十十一
T1805_.40.0240c11: 五箇月也。開犯獲利故云奢法。問雨衣亦開
T1805_.40.0240c12: 何攝閏者。答熱時須用有益無損。故不同也。
T1805_.40.0240c13: 差別中標云進否。謂日多少也。初位五六二
T1805_.40.0240c14: 月由在中間。不渉結解故定一位。次閏四月
T1805_.40.0240c15: 初句通標。從下別釋三位目下並約結去以
分同異。庶令易解
初四
T1805_.40.0240c16: 月住中四月十六結者七月十六去。乃至三
T1805_.40.0240c17: 十日結七月盡日去。閏月一日結八月一日
T1805_.40.0240c18: 結去各
十六日
若閏下明第二位。住日多少皆不定
T1805_.40.0240c19: 故。閏月二日結者百十九日住。乃至閏月三
T1805_.40.0240c20: 十日結則九十一日住。故云轉少也前通二十九
日結同至八
T1805_.40.0240c21: 月一
日去
越閏過者釋上漸少所以也。若五下即第
T1805_.40.0240c22: 三位既不渉前閏。故唯三月。五月一日結八
T1805_.40.0240c23: 月一日去。乃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結去各
十六日
T1805_.40.0240c24: 疏此有三句。或有安居隔一月四月三十日與五
月二日結者並隔
T1805_.40.0240c25:
自恣降一日四月三十結七月盡日去。五月
一日結八月一日去。即降一日
或有安
T1805_.40.0240c26: 居隔一月閏月一日與五月一
日結者亦名隔一月
自恣同日去並八月
一日去
T1805_.40.0240c27: 如是漸減應云安居隔
二十九日等
乃至安居隔一日閏月三
十日與
T1805_.40.0240c28: 五月一日結
即隔一日
自恣同日去亦同八
月旦去
三閏七月中初標
T1805_.40.0241a01: 閏。從下列釋。初三月住。四月十六・結七月十
T1805_.40.0241a02: 六去。五月一日結前七月盡日滿閏月一日
T1805_.40.0241a03: 去。故云未至閏也結去各
十六日
五月下明第二位。五
T1805_.40.0241a04: 月二日結至前七月盡日。始得八十九日。故
T1805_.40.0241a05: 須跨過虚月取八月旦。一日足滿明旦出界
T1805_.40.0241a06: 即初
二去
乃至五月十六結去可知結通十月五日
去有十五日
T1805_.40.0241a07: 疏立二句。或有安居隔一日五月一日與二
日結是隔一日
自恣
T1805_.40.0241a08: 隔一月五月一日結七月盡滿閏月旦去。二日
結者八月旦滿二日方去。即隔一月
乃至安
T1805_.40.0241a09: 居隔十四日五月二日乃至
十六日結者
自恣隔一月五月二日
結八月二
T1805_.40.0241a10: 日去。三日已後結者前退後増。乃
至十六結八月十六去。並隔一月
餘下指廣今見業
T1805_.40.0241a11: 疏。如上略引義鈔文逸。分房法中三時分易
T1805_.40.0241a12: 西土常儀。將恐保著生常不思厭世。薄情遣
T1805_.40.0241a13: 滯莫先此法。東華不爾故所絶聞。或共止一
T1805_.40.0241a14: 堂頗符水乳。或別房各住。而不異俗流。且君
T1805_.40.0241a15: 子安遷小人懷土。況出世高逸反更守株。致
T1805_.40.0241a16: 使聖訓空存行儀永墜嗚呼。制縁中初明主心
T1805_.40.0241a17: 局狹。簡於客舊故致嫌責以爲由始。佛下明
T1805_.40.0241a18: 制舊住自知。但令客看目見好惡則息諍情。
T1805_.40.0241a19: 行法中初文具五法者名爲五徳。上四約心
T1805_.40.0241a20: 名爲通徳。通一切故第五約事名爲別徳。隨
T1805_.40.0241a21: 事各局故。順己無黨故不愛。違心無憎故不
T1805_.40.0241a22: 恚。達教無疑故不怖。知機適變故不癡。知可
T1805_.40.0241a23: 分等者或約人。論大僧爲可。惡比丘及沙彌
T1805_.40.0241a24: 爲不可。或約處者房舍爲可。衆處不可。更總
T1805_.40.0241a25: 爲言必須通解分法始終。方堪差擧。羯磨下
T1805_.40.0241a26: 引法可解。次科初五徳唱告下明衆僧集物。
T1805_.40.0241a27: 隨己所有並持入衆。唯除床榻臥具等。三中
T1805_.40.0241a28: 初數知房舍。經營主者或彼剏造。或復修治。
T1805_.40.0241b01: 任意選取以賞勞績。鉢器篇云。營事比丘房
T1805_.40.0241b02: 成與房。住九十日一移。等餘廣如彼。後下二
T1805_.40.0241b03: 依次分與。若有下明人少房多再三分之。故
T1805_.40.0241b04: 下明更分無用。故令留置。問既隨所樂可取
T1805_.40.0241b05: 先所住處否。答必取先住還因分得。理應無
T1805_.40.0241b06: 過然本教意恐著住處。苟能遷徙節己稱法。
T1805_.40.0241b07: 在人爲之。若惡下三明簡人。時下四示嚴制。
T1805_.40.0241b08: 問答中初難者律制行食。不得偏饒上座。不
T1805_.40.0241b09: 同分房故用相並。答中上二句明食味均通。
T1805_.40.0241b10: 下明房舍局定。二義反之。初明好惡已定。反
T1805_.40.0241b11: 上平融也。好惡可會。美好不同者好中復簡。
T1805_.40.0241b12: 謂好相多別也。限下二明時長。反上短促也。
T1805_.40.0241b13: 次問中以現前僧物好惡亦定復是別屬。理
T1805_.40.0241b14: 應任選而制參取。故躡爲難。舊云。先以施物
T1805_.40.0241b15: 好惡相雜。然後書現前人名於籌上。使不見
T1805_.40.0241b16: 物者投之於上也。答中現前者須通二種。如
T1805_.40.0241b17: 盜戒中等分謂平等而分。此句反房不等也。
T1805_.40.0241b18: 通有一分者以望未分未成別屬。此句即反
T1805_.40.0241b19: 房非通有也。投策即擲籌言之變耳。餘相中
T1805_.40.0241b20: 僧祇三節。初明小衆可否。若房下明重分。若
T1805_.40.0241b21: 春下明三時緩急。夏房專爲治事故與。春冬
T1805_.40.0241b22: 更兼受用。而與故云具通二與。四分亦三。初
T1805_.40.0241b23: 明客來不移。同上可見。若分下簡非處。若有
T1805_.40.0241b24: 下明預定。律因諸比丘見阿練若好窟念言。
T1805_.40.0241b25: 當於此安居。後餘比丘見已亦如是作念。至
T1805_.40.0241b26: 十六日共至住處迮狹。佛聽先作相者住。即
T1805_.40.0241b27: 書云某甲欲於此安居。詳此似非分房。應是
T1805_.40.0241b28: 山間嵒窟庵舍。孤立之處可自標定。必是僧
T1805_.40.0241b29: 坊自行分法。理無預占滅名。去者恐妨後人。
T1805_.40.0241c01: 故滅即除也。三明作法。設教中標云四種。對
T1805_.40.0241c02: 首本制常途所行。餘三縁開心念開無人。忘
T1805_.40.0241c03: 成開非心。及界開奔赴。對首中前安居標云
T1805_.40.0241c04: 通諸界者。謂作法自然或聚落蘭若。或僧坊
T1805_.40.0241c05: 俗舍並通安居故。今下標今立法。出法中初
T1805_.40.0241c06: 具儀。二示法。準疏分八。初句告所依。證無餘
T1805_.40.0241c07: 想也。我某甲者簡非他也。依某處者定所標
T1805_.40.0241c08: 也。前者簡中後也。三月者通餘一月爲開制
T1805_.40.0241c09: 也。夏者除春冬也。安居簡遊行也。房舍等者
T1805_.40.0241c10: 料理資縁也。三説者表無謬濫也。上出本律
T1805_.40.0241c11: 次引五分續成對答。彼人即所對者。莫放逸
T1805_.40.0241c12: 者誡勅之語。答受持者言議往返也。後以義
T1805_.40.0241c13: 加者。下引本宗五分並制依人。準牒詞中意
T1805_.40.0241c14: 令專奉。今多但誦三説不道餘詞。準理應成
T1805_.40.0241c15: 依文爲善。改轉中前文且約一相以明。處既
T1805_.40.0241c16: 多別故須隨改。料理之語唯局僧坊。不通餘
T1805_.40.0241c17: 處。不下斥非。彼謂。通依一國一城則處寛易
T1805_.40.0241c18: 護。然束約攝修。唯狹彌善。如上引律。起不礙
T1805_.40.0241c19: 頭坐趣容膝。安有畏失而通一國乎。恐無知
T1805_.40.0241c20: 倣習。故須指破。初問答中有三。初通示制意。
T1805_.40.0241c21: 前人下別列三世。若下反彰違失。若據安居
T1805_.40.0241c22: 攝靜修道。反令營事全乖教本。後賢有智宜
T1805_.40.0241c23: 求斯旨。次問答中五種持律。且約誦文多少
T1805_.40.0241c24: 次第。然前四種通須解義曉達持犯方可依
T1805_.40.0241c25: 之。推究中初句徴。五分下釋。初引五分制法。
T1805_.40.0241c26: 有比丘者即縁起也。乃下立制。往彼處者明
T1805_.40.0241c27: 親附也。若房下明遙依也。若已下明往返。遇
T1805_.40.0241c28: 縁隨結成者請法因縁非心慢故。準下還成
T1805_.40.0241c29: 前安。次引四分制犯。罪相階降在文可知。中
T1805_.40.0242a01: 安居初標。律下釋有五節。初句指律。有名者
T1805_.40.0242a02: 即増三云。前中後也。無法即犍度中但出前
T1805_.40.0242a03: 後二位也。世下示古。然下義立。初二句準増
T1805_.40.0242a04: 三之名。謂由有三時故列三名。以名顯時故
T1805_.40.0242a05: 云分明。次三句決犍度義具。故可例立。注引
T1805_.40.0242a06: 鉢量。律文但出上下二品。與今頗同。應下出
T1805_.40.0242a07: 法既約山嵒。故除修治。必下縱古。注羯磨依
T1805_.40.0242a08: 律。但出前後二法。疏中所謂莫不望前並名
T1805_.40.0242a09: 後故。後安中初標於下釋。初句定日。同下指
T1805_.40.0242a10: 法同異。心念中注示開縁。當下明儀法。住下
T1805_.40.0242a11: 令改轉。忘成中初釋名相。身已在界不憶加
T1805_.40.0242a12: 結。佛開成夏故云忘成。律下引示。律中四法。
T1805_.40.0242a13: 次第相由。故指心念爲忘。必忘對首例亦同
T1805_.40.0242a14: 開。故知下準決。初示文局。以律本縁開外來
T1805_.40.0242a15: 故。必下顯義通。但約要心不局内外。初明舊
T1805_.40.0242a16: 住有要亦通。下明外客無要反塞。言爲事者
T1805_.40.0242a17: 別有所務。明非要故。及界中疏云。界者入攝
T1805_.40.0242a18: 僧界。園者僧伽藍園藍是梵語。園即
華言即院相也
此須料簡。
T1805_.40.0242a19: 若藍狹界寛及藍界倶等並約界論。或藍寛
T1805_.40.0242a20: 界狹或復無界則約園説。律據僧坊準通俗
T1805_.40.0242a21: 舍。此收四種。疏云。園界兩所足有雙隻謂園與
界。各
T1805_.40.0242a22: 有雙隻二種
故爲四也
問隻足尚成。何須雙足。答律因縁
T1805_.40.0242a23: 起隨機緩急。先雙後隻次第開之。既約隻成
T1805_.40.0242a24: 雙則無用。所以文中但言一脚耳。下指廣者
T1805_.40.0242a25: 疏云。所以一脚入界明相出成者。以匆切不
T1805_.40.0242a26: 暇開不結成。又問。雙足入出成敗相對敗即
破夏
T1805_.40.0242a27: 知一足入出得例前不。答要須兩足出界辨
T1805_.40.0242a28: 破。以利勝故若一出破。一入不成皆損行人。
T1805_.40.0242a29: 不名開制大有理也。次明分齊。即前四法約
T1805_.40.0242b01: 時處人法四位總收。使無通濫故也。初約時
T1805_.40.0242b02: 者謂上四法通前中後。一時有四成十二也。
T1805_.40.0242b03: 次約處中自然作法並通安居。各有十二成
T1805_.40.0242b04: 二十四。又約人者五衆各有二十四。則成一
T1805_.40.0242b05: 百二十種安居疏中又分及界爲四成七種法。用
歴三位成二百一十種。倣上作之
T1805_.40.0242b06: 法中上文四法既通三時。不勞此位。然對異
T1805_.40.0242b07: 説通局不同。故須重簡。初明對念通三。可知
T1805_.40.0242b08: 後明忘及初引異解。初解局開前後。注羯磨
T1805_.40.0242b09: 中亦標此義。又下次解局開後夏。並下結斷。
T1805_.40.0242b10: 今準祖意並通三時。隨日結成隨滿受歳。義
T1805_.40.0242b11: 無抑塞乍觀兩解。從急似善。然律本中但明
T1805_.40.0242b12: 四法不簡初後。故云並非等也。問忘及二法
T1805_.40.0242b13: 爲加法否。答準疏亦須陳詞。但夏成在前。加
T1805_.40.0242b14: 法在後。不以加法爲結之始。疏云。忘等直得
T1805_.40.0242b15: 後用加法何爲。答制開義立何得不有直得是
開。加
T1805_.40.0242b16: 法依
四遇縁中二科。據論受日合在法附。但出
T1805_.40.0242b17: 界逢難。失不義同故此明耳。初引律開即開
T1805_.40.0242b18: 二難。初總標梵下別釋。初釋梵難。略擧婬盜。
T1805_.40.0242b19: 餘事準知。地有伏藏容生盜取。二下釋命難。
T1805_.40.0242b20: 佛下示開。次詳定中初科初句牒前。從下正
T1805_.40.0242b21: 斷爲二。初明求處約心以明成破。若得下二
T1805_.40.0242b22: 明得處。約縁以辨通塞。法隨身者處有前後
T1805_.40.0242b23: 法仍相續故。出界便破者亦據越宿。結成後
T1805_.40.0242b24: 去者法既隨身不必作法。但望所至之處立
T1805_.40.0242b25: 心止住名爲結耳。須縁及法者縁即難事。法
T1805_.40.0242b26: 謂受日。反無縁法破夏何疑。文義證中初科
T1805_.40.0242b27: 引文有五。五分食不足者道縁闕故。親戚苦
T1805_.40.0242b28: 樂者苦生憂惱。樂恐染著皆妨道故。十誦下
T1805_.40.0242b29: 合示三文。四分亦爾者。即如上引牧牛人等
T1805_.40.0242c01: 五處隨去也。了論中初通擧八難。同説戒中。
T1805_.40.0242c02: 疏下別釋二難。不云下二句通結諸文。次明
T1805_.40.0242c03: 決中初引文決。摩夷即母論。正言摩怛理迦。
T1805_.40.0242c04: 此云本母。故注羯磨云。毘尼母云移夏不破
T1805_.40.0242c05: 安居諸部無文開是也。四分下準義決。三律
T1805_.40.0242c06: 移夏。既得受衣成夏明矣。雜辨中初科忘不
T1805_.40.0242c07: 受日者。以五百問中有此開文故。問以別之。
T1805_.40.0242c08: 答中初明開者此實迷心。故開憶悔。必有濫
T1805_.40.0242c09: 託則非教意。一坐下示制。以教太緩故須限
T1805_.40.0242c10: 約。必過三悔縱實亦破注示憶悔之相。即返
T1805_.40.0242c11: 界者疾還本處。受日往也。遇難中疏云。當日
T1805_.40.0242c12: 出界遇難經宿。必有斯縁。無文開得。此謂有
T1805_.40.0242c13: 事無文故須明決。答中由文義倶無故取人
T1805_.40.0242c14: 語。高齊即北齊高洋簡南齊蕭氏。爾時大興
T1805_.40.0242c15: 佛教置昭玄司。立律徳十人以統天下僧尼。
T1805_.40.0242c16: 號昭玄十統。問既無正量何得從人。答諸師
T1805_.40.0242c17: 所評準前移夏及受日遇難不來不失等文。
T1805_.40.0242c18: 必專守護而非心過。情是可愍故準開之。疏
T1805_.40.0242c19: 云。高齊十統並懷慈濟。通僥倖故悠悠慢犯
T1805_.40.0242c20: 失夏何疑。明會夏中恐謂安居必身在界不
T1805_.40.0242c21: 開明會。故須問決。答引會衣例同會夏。彼律
T1805_.40.0242c22: 衣界不立勢分。故須身分入内方成。藍界寛
T1805_.40.0242c23: 狹中初明依界有二。初至明出破夏明別依
T1805_.40.0242c24: 成失。二跨取後文若根本下。明通依不失。由
T1805_.40.0242c25: 本結時不知別界故通彼此。若依下二明依
T1805_.40.0242c26: 藍亦二。初明藍寛界狹。或藍界齊等明不失。
T1805_.40.0242c27: 以有界處本須依界今乃依藍。故須注顯舊云
順古
T1805_.40.0242c28: 者非。與下
文多違故
若依界内下二明藍狹界寛。或依別
T1805_.40.0242c29: 院別房之類。小界亦爾者如別結一房依房安
T1805_.40.0243a01: 居。出門即破。皆謂下總結。言兩失者依界依
T1805_.40.0243a02: 藍。各有一失一不失。即約本心有違不違。而
T1805_.40.0243a03: 非明文故云義張也。法界多寛故緩。房處從
T1805_.40.0243a04: 狹故急。必有行人棲止大界。自意依房捨緩。
T1805_.40.0243a05: 從急彌符教旨。遇縁去中二難即命梵爲己
T1805_.40.0243a06: 縁。破和即爲他縁。律中本處因我住故破。他
T1805_.40.0243a07: 界因我往故和。爲害事重。故並開之。諍見僧
T1805_.40.0243a08: 壞西土多然。此方罕有故云希也。受日逢難
T1805_.40.0243a09: 引文中初是親縁。若下即命難。律文佛判並
T1805_.40.0243a10: 言得歳。同上親留故云同前。義決中在文尤
T1805_.40.0243a11: 緩。恐致妄行故須準急。初正決二引證可知。
T1805_.40.0243a12: 五中迦提分三。初明時限。比謂無衣常開一
T1805_.40.0243a13: 月。二釋名義引論翻名。注文釋義。三指廣。問
T1805_.40.0243a14: 下篇既廣。此何重示。答若論受利。雖自恣後
T1805_.40.0243a15: 然所獲利全由夏功。又彰夏時四月制開分
T1805_.40.0243a16: 齊。又此論無衣後約有衣。若爾有衣受法此
T1805_.40.0243a17: 何不明。答行事次第合在自恣後故。解界中
T1805_.40.0243a18: 此章來意爲破古執以息後疑。非關夏限故
T1805_.40.0243a19: 曰因明。以迦絺犍度中云安居竟有四事。應
T1805_.40.0243a20: 作自恣應解界。應結界。應受功徳衣前引母
T1805_.40.0243a21: 論。亦然古師據比故有妄釋。引古中初出
T1805_.40.0243a22: 彼計。疏云。有人言本依界故成安居。若解本
T1805_.40.0243a23: 界便失夏也。以失所依即日雖結亦不成就。
T1805_.40.0243a24: 故文云。安居竟應解界。未竟而解故知非也。
T1805_.40.0243a25: 此下難破有四。初斥妄。律下二顯正。初牒律
T1805_.40.0243a26: 文。爲下示意。但文非明顯。致令錯會。故準十
T1805_.40.0243a27: 誦徳衣之文。方決疑壅。廣下指彼。三十五云。
T1805_.40.0243a28: 夏竟衆多僧坊共結一界受功徳衣。已捨是大
T1805_.40.0243a29: 界。諸比丘皆名受功徳衣否答。一切皆得受
T1805_.40.0243b01: 之。又下三引證。舊記云。指首師律疏本非爲
T1805_.40.0243b02: 夏。乃顯別有所爲。文雖不示義應同上。古下
T1805_.40.0243b03: 四引難。古人云者已爲前代古徳難破。今引
T1805_.40.0243b04: 用之。疏中標云有人言是也。前引律云。安居
T1805_.40.0243b05: 竟應解界應自恣。二文不異故引相並然。律
T1805_.40.0243b06: 通三日。自恣十四十五未竟皆成。及中後人
T1805_.40.0243b07: 隨前自恣住待日滿。用此相並明知。解結非
T1805_.40.0243b08: 破夏矣。文兼等者不竟解結。若云破不竟。自
T1805_.40.0243b09: 恣亦應破。自恣既不破解結云何破。上句示
T1805_.40.0243b10: 文同。下句明義合。破則齊破。成則倶成不可
T1805_.40.0243b11: 偏。故疏又難云。如在攝衣界中護衣縁故須
T1805_.40.0243b12: 解。亦應失本所依即日明離。然未經宿不説
T1805_.40.0243b13: 離衣。夏亦同此。何得即破前云解界即日破夏
不待經宿。故有此難
T1805_.40.0243b14: 解中初二句判定。但下明前後寛狹。初生起。
T1805_.40.0243b15: 若下示相爲二。初明依界。前狹後寛。僧祇避
T1805_.40.0243b16: 難界縱廣三由旬。問先廣後狹爲依何處。答
T1805_.40.0243b17: 準下自然。亦應依本從狹彌勝。若下二明依
T1805_.40.0243b18: 藍。疏中。又有師云。自然中安居已結界受日。
T1805_.40.0243b19: 失本自然亦破夏也。難云。本依自然結夏尚
T1805_.40.0243b20: 成。今結作法牢強於本。何得云破。以不離界
T1805_.40.0243b21: 故此不標古。直伸今意初明後狹。若下明後
T1805_.40.0243b22: 寛。二縁即有難無難也昔云前注文順
古者準此知非
受日敍意
T1805_.40.0243b23: 中初敍開。必下明制。妄下顯過。西土施物多
T1805_.40.0243b24: 依夏數。北地亦然。故多此過。可下生起。標
T1805_.40.0243b25: 分中初列三法。下分三科。通論上三。故云總
T1805_.40.0243b26: 分也。初科標云三種者即上三法。開別合衆。
T1805_.40.0243b27: 或是七日半月一月三位。則合別離衆也。對
T1805_.40.0243b28: 人中引十誦二問。明所依處及所對人。制行
T1805_.40.0243b29: 受日不離當界。須從五衆各局爲言。比丘通
T1805_.40.0243c01: 僧別餘衆唯局別。不行月法故。次科易見。三
T1805_.40.0243c02: 中古執三種次受不得前後。今此反之。須知
T1805_.40.0243c03: 古師執法故不許差。今師義縁。隨縁即得故
T1805_.40.0243c04: 不同也。釋疑中即古所計疏云。昔人云。先受
T1805_.40.0243c05: 七日後便十五。以文云受過七日法故。答中
T1805_.40.0243c06: 道謂。口言方俗之語。使人易解。三法半倍半
T1805_.40.0243c07: 月倍七日。一月倍半月。故知文牒倍過之過。
T1805_.40.0243c08: 相攝中以衆法是強別法爲弱強必攝弱。法容
T1805_.40.0243c09: 隱顯故有此門。初科先敍用竟顯非所論。若
T1805_.40.0243c10: 七日下正示相攝。初立義。由下釋所以。律下
T1805_.40.0243c11: 引文據。次科初正示。比下斥非。上且從古。
T1805_.40.0243c12: 不顯今意。疏中標有人言。後正解云。今解不
T1805_.40.0243c13: 無此理。本是一縁不得有長短二法。可如前
T1805_.40.0243c14: 前約異縁
故今不取
今前後別縁各依受日。前法被事。
T1805_.40.0243c15: 事未是息何得失法。如爲患事須服酥油。兩
T1805_.40.0243c16: 縁未差口法隨在等舊記云。此科全出古義。今謂。
不然安有製撰全出他義。但由
T1805_.40.0243c17: 撰鈔時猶同彼見。後
疏方廢。餘同此意
對縁八門初門通明中他縁
T1805_.40.0243c18: 分二。初明如法。若下出非法。言妄數者非縁
T1805_.40.0243c19: 受日法乖夏破。不成歳故引證可解。然但失
T1805_.40.0243c20: 利。若上中下座則不可亂。内法傳云。凡破夏
T1805_.40.0243c21: 人但不獲利。豈有昔時受敬今翻禮卑。習以
T1805_.40.0243c22: 成俗。本無憑據
雖非明文於理爲允私縁亦
T1805_.40.0243c23: 二初明是。若爲下出非。初明多種惡求。縱下
T1805_.40.0243c24: 明經營善事。雖爲三寶而覓利。販賣亦成非
T1805_.40.0243c25: 法。指廣如後。即下五中初縁。或是中卷販賣
T1805_.40.0243c26: 戒。三寶縁中二初引文示。準此下以義決。初
T1805_.40.0243c27: 明如法故開。大寺者簡非自己。諸處者通目
T1805_.40.0243c28: 三寶。若自下列示非法。則有四別。初受雇。及
T1805_.40.0243c29: 下爲己。或下爲俗。縱下爲僧。並下通結四種。
T1805_.40.0244a01: 第二縁中初定是非。總下多相不出此三。病
T1805_.40.0244a02: 中兼收遭難。受戒布施興福設供問疑請法
T1805_.40.0244a03: 並是生善。懺悔即滅惡。四分下引縁相。四分
T1805_.40.0244a04: 且出三種。如後具引。十誦八種。興福者造井
T1805_.40.0244a05: 橋梁。博施濟衆之類。若遣下即能請有別。四
T1805_.40.0244a06: 分遣信聽往。下云十誦寛於四分。即此文也。
T1805_.40.0244a07: 若中下明所請量時。三中初引律。餘下義定。
T1805_.40.0244a08: 父母恩重大臣勢力。故雖不信亦聽受往。餘
T1805_.40.0244a09: 人反比故簡有信。生福是事信樂即心。有力
T1805_.40.0244a10: 生信謂已有道行力能迴邪。前雖無信義當
T1805_.40.0244a11: 拯救。故開往也舊解。彼人
有力者非
四中初如法又二。謂
T1805_.40.0244a12: 受法及直去也。今下二斥妄行。初出非。雖爲
T1805_.40.0244a13: 衣藥而吝己外求故云妾也。準下例斷。初斷
T1805_.40.0244a14: 乞衣過。知足戒三十中第七戒。實因奪失現
T1805_.40.0244a15: 闕三衣不許全受。故擧爲況。今則下顯過。捨
T1805_.40.0244a16: 制謂闕法服。取聽謂積長財。必下明通許。乞
T1805_.40.0244a17: 衣即第六戒。次斷求藥。自乏處遠須此兩縁
T1805_.40.0244a18: 方入開例。五中初引文。因我鬥者能生諍也。
T1805_.40.0244a19: 須我和者能滅諍也。然下義評別顯往和令
T1805_.40.0244a20: 依受日。初句是縱。約下即奪。謂前縁無準可
T1805_.40.0244a21: 依。直去事必有期何妨受往。律雖令去不云
T1805_.40.0244a22: 受日不得。故云無正斷也。結斥中初引別文
T1805_.40.0244a23: 通證如法。律文初向明制。除下示開。衣鉢
T1805_.40.0244a24: 等者釋上餘因縁也。今下遮妄。初斥求乞。上
T1805_.40.0244a25: 明事虚違法。縱下示事實亦非。乞衣戒中若
T1805_.40.0244a26: 遭奪失直令乞衣。若乞五穀皆結吉羅。故云
T1805_.40.0244a27: 律結正也。如釋相所明。或下次斥邀請。如今
T1805_.40.0244a28: 吊喪賀吉問疾詢安。書疏往來意令召命之
T1805_.40.0244a29: 類是也。律下證非。同十誦者如上八縁。上來
T1805_.40.0244b01: 五縁總括律文。諸縁皆足。但前後不次。今爲
T1805_.40.0244b02: 隨次引之。一者律因波斯匿王邊國反叛。王
T1805_.40.0244b03: 領軍往討。王所供養佛僧衣被飮食所須之
T1805_.40.0244b04: 物。不信樂大臣便奪。諸比丘欲往白王。路遠
T1805_.40.0244b05: 佛開受日佛僧
事也
一有比丘誦六十種經。爲求
T1805_.40.0244b06: 同誦人故開受
三匿王往討邊國。不信大
T1805_.40.0244b07: 臣欲鑿祇桓通渠。比丘欲往白王亦聽僧事已
上初科
T1805_.40.0244b08: 三寶
四有檀越請比丘欲布施。比丘自念。彼處
T1805_.40.0244b09: 遠不得即日還。佛未聽有如是因縁得去。諸
T1805_.40.0244b10: 比丘白佛。佛言。聽受七日去下諸縁並同
此不更煩引
不應
T1805_.40.0244b11: 專爲飮食除餘因縁如上
五他處比乖請懺
T1805_.40.0244b12: 殘。六比丘尼請懺殘。七式叉請懺悔。更受戒
T1805_.40.0244b13: 重受
六法
若受大戒。八沙彌請受戒。沙彌尼請欲受
T1805_.40.0244b14: 六法六法尼中受應是請僧指
教耳。已上即第二縁
九不信樂大臣欲相
T1805_.40.0244b15: 見。若有益無益聽去
十有信樂大臣欲相
T1805_.40.0244b16: 見。若病若憂惱事若爲利益
十一不信樂父
T1805_.40.0244b17: 母欲相見。若不信令信。若惡戒令持戒。若慳
T1805_.40.0244b18: 教令施。若無智教令智
十二信樂父母請欲
T1805_.40.0244b19: 相見。若病若憂惱事。若有利益上是父母共
請下是各請
T1805_.40.0244b20: 三有母請相見。十四父請相見。兄弟共請各
請有
T1805_.40.0244b21: 姊妹共請各
請亦三
及諸親里知識亦如是已上即第
三縁通前
T1805_.40.0244b22: 共二十一種。
半月一月並同
又云。若爲衣鉢坐具針筒乃至藥
T1805_.40.0244b23: 草至七日應還此即前檀越請縁。今
約不請自求爲第四耳
時有比丘在
T1805_.40.0244b24: 住處。見有比丘欲破僧。念言。莫爲我故破僧
T1805_.40.0244b25: 耶。白佛聽去。二見尼亦爾尼來
中助破
三聞比丘。
T1805_.40.0244b26: 四聞尼亦爾。五有比丘於住處安居。聞彼比
T1805_.40.0244b27: 丘欲破僧自念。我若往呵諫。必用我言止不
T1805_.40.0244b28: 破僧。又念。若自往或不用我語。我有親厚能
T1805_.40.0244c01: 止彼諍事。我當語彼令止破僧事。佛聽以此
T1805_.40.0244c02: 事去。六聞尼亦爾已上共六縁律令直去。鈔約
可期令受自。故列爲第五
又上
T1805_.40.0244c03: 五中第四爲自。二三爲他。初後通自他。離合
T1805_.40.0244c04: 中三初立義。一日已去是七日縁。八日已上
T1805_.40.0244c05: 即半月縁。十六日去即一月縁。七日合者疏
T1805_.40.0244c06: 云。若倶三日或復三減可同七日彼此兼用。
T1805_.40.0244c07: 如一是八日一是二三日。可合受半月。疏云。
T1805_.40.0244c08: 或張王各是七日不可合用羯磨半月。以事
T1805_.40.0244c09: 是別人所行止得前後受七日。一是十六日
T1805_.40.0244c10: 一是二五乃至十日得合受一月。如下二引
T1805_.40.0244c11: 例銜含也。應下三出詞句。通僧別二法用之。
T1805_.40.0244c12: 懸受者謂。前事如法期限已定。但時未至預
T1805_.40.0244c13: 先得受過日方用。初示如法。所爲縁現顯非
T1805_.40.0244c14: 濫託。必下遮濫。初敍非由下出意。事非的實
T1805_.40.0244c15: 聖教之所不被。故云不相授也。疏列四過。一
T1805_.40.0244c16: 不可倚傍。二本無實縁。三不知期限對此
限濫
四妄
T1805_.40.0244c17: 受僥倖對輒
乞法
互用正明中初科準疏。古師不分
T1805_.40.0244c18: 本異兩縁例得互用。今意不爾。如文所明。前
T1805_.40.0244c19: 明異縁不合。必下明本縁開得。十誦因比丘
T1805_.40.0244c20: 受日到聚落中。七夜未盡作事未竟來還。白
T1805_.40.0244c21: 佛因聽餘殘夜。白云。我受七夜二夜已過餘
T1805_.40.0244c22: 有。若干夜往彼出界今若依用宜準此
白。唯改夜爲日
即知。本是
T1805_.40.0244c23: 一縁故云非謂異事也。次科望三寶則通。對
T1805_.40.0244c24: 餘三寶爲塞。如本作釋迦後作別像。雖同佛
T1805_.40.0244c25: 事非本所期。法僧例此。在文可見。後一家中
T1805_.40.0244c26: 初明塞。若下顯通。如但受彼請。不定別縁通
T1805_.40.0244c27: 標諸事。隨爲作之。故云準心等也。釋妨中恐
T1805_.40.0244c28: 疑異界不開。故有初問。或謂僧次非的請。故
T1805_.40.0244c29: 有次問。或疑捨請非我縁。故有後問。二請者
T1805_.40.0245a01: 即僧次別請。後云僧次應得者。以施家心漫
T1805_.40.0245a02: 故元即本也。重受中昔解者疏云。有人言。安
T1805_.40.0245a03: 居立行修道爲宗。縁急開三。以濟時要何得
T1805_.40.0245a04: 重受。無此理也。故十誦中爲破僧。聽受一七
T1805_.40.0245a05: 夜。不得二七夜。乃至三十九夜已破安居去。
T1805_.40.0245a06: 此明文矣下指和僧文即此是也。彼但有
七夜三十九夜二法。不同四分
開三法者
T1805_.40.0245a07: 不許重也。差不成者不許前後亂也。彼謂。必
T1805_.40.0245a08: 須先受七日次受半月。縱七日縁亦請半月。
T1805_.40.0245a09: 一月亦爾。三法用足。或有急縁破安居去。更
T1805_.40.0245a10: 不開也。比由不曉受日從縁作法據實。故有
T1805_.40.0245a11: 此判。今解中初科初句判定。次二句指廣。疏
T1805_.40.0245a12: 引古難云。修道務急何得制住。必有縁來隨
T1805_.40.0245a13: 意開得。又今難云。如前檀越召受七日。已後
T1805_.40.0245a14: 有三寶。要須經營何得不開。明知亦得。但下
T1805_.40.0245a15: 正立。又三初申理。由受日法本爲縁開。縁
T1805_.40.0245a16: 求法應。何有限三不前後也。故知。昔人全迷
T1805_.40.0245a17: 教意。故下二指證。二十餘者如前所引。且下
T1805_.40.0245a18: 擧況文亦如上。引證中五分一切之言豈局
T1805_.40.0245a19: 一番耶。十誦中初破執不聽二七之文。初引
T1805_.40.0245a20: 文。列多縁者如上興福等八種。自爲如衣藥
T1805_.40.0245a21: 等。爲他如受懺等。謂下釋通。古師執此以爲
T1805_.40.0245a22: 明據故須決破。雙牒者別縁加二七夜。是非
T1805_.40.0245a23: 法故。疏云。彼受日法但有二位。對首七夜何
T1805_.40.0245a24: 得重加。故不得二七夜。不妨前後去者亦得。
T1805_.40.0245a25: 若下破執和僧文。如上已引。初縱彼計。故云
T1805_.40.0245a26: 似耳。由似是故致令誤解。然下是奪。不請文
T1805_.40.0245a27: 者彼不遣使。亦開受往同上五分。四分一一
T1805_.40.0245a28: 遣信別請即是急也。此中且約寛急相並以
T1805_.40.0245a29: 彰不局。疏釋云。和僧用二法已破安居。去者
T1805_.40.0245b01: 受法依限。前二有期故開隨受。既用法盡和
T1805_.40.0245b02: 滅難期。知用何法往彼和也。理須破夏是所
T1805_.40.0245b03: 開故。重下斥彼所據令須依理。五百問中文
T1805_.40.0245b04: 理甚明。疏云。此卑摩羅叉口決。其人翻十誦
T1805_.40.0245b05: 者既有此通。義無疑矣十誦本什師翻。
後卑摩重翻故
了論得
T1805_.40.0245b06: 受者謂得開重也。疏解中業疏引云。雖請七
T1805_.40.0245b07: 日事竟不還破安居得小罪。若事未了極得六
T1805_.40.0245b08: 夜。第七日還至八日。更請七日今云事了者
疑脱未字
T1805_.40.0245b09: 後仍不了更請七日等。此下指人爲證。眞諦
T1805_.40.0245b10: 即西印土優禪國人。梁陳二朝至此廣有翻
T1805_.40.0245b11: 經。寧下責其局執。一隅者無通變也。壅塞也。
T1805_.40.0245b12: 佛化本通固執乃塞。親聞中大唐之世玄奘西
T1805_.40.0245b13: 歸。那提同至。勅詔祖師同預翻譯。因得備聞
T1805_.40.0245b14: 中國之法。足爲明據。故引示之。下文指廣。如
T1805_.40.0245b15: 上略引。餘更如彼。長短中三位極限爲長。一
T1805_.40.0245b16: 日八日十六日爲短。中間長短可知。文中唯
T1805_.40.0245b17: 明七日短縁。長易知故半月一月例準同之。
T1805_.40.0245b18: 律下引文示。立下申所以。若下釋疑。但約縁
T1805_.40.0245b19: 長不必路遠。僧尼中初文僧法可知。尼中不
T1805_.40.0245b20: 同。故須簡別。四分僧祇明文可了。不云多者
T1805_.40.0245b21: 不明餘二也。次科初出濫行。四分下判非法。
T1805_.40.0245b22: 三中文敍二義。別縁者簡非衆。故必有長縁
T1805_.40.0245b23: 事須前往。或容返界重受七日。或比難縁義
T1805_.40.0245b24: 通直去。事訖中疏引古計云。事訖不來夏亦
T1805_.40.0245b25: 不失。以法在故今師不同。如文所示。初示所
T1805_.40.0245b26: 以。施猶用也。問事訖即謝返界。路遙中途經
T1805_.40.0245b27: 宿。無法隨身應須失夏。答法託縁生。縁謝法
T1805_.40.0245b28: 失。本期還來。未及本處。事猶未息故非失夏。
T1805_.40.0245b29: 問事訖法亡或縁未竟。期限已滿約何明失。
T1805_.40.0245c01: 答四分十誦日夜兩別如後自明。明了下引
T1805_.40.0245c02: 證。十誦不許者前云。中路聞死反戒八難起
T1805_.40.0245c03: 不應去等。僧祇同者前云中前和了中後即
T1805_.40.0245c04: 還等是也。正加中心念中初文本是對首。以
T1805_.40.0245c05: 無所對故開心念。初明開縁。獨住等者等取
T1805_.40.0245c06: 蘭若遠行謂寄道
中安居
長病飢時依親里。五縁並約
T1805_.40.0245c07: 無侶。有即不開。故下猶須相待。若界下示非
T1805_.40.0245c08: 法。即成別衆。人非所收。若待下明如法。次科
T1805_.40.0245c09: 初指上開。若下正示告法。十下遮濫。有執此
T1805_.40.0245c10: 文謂通互對等故。然此且據七日爲言。羯磨
T1805_.40.0245c11: 月法不通餘四。前文但簡尼衆。準理沙彌亦
T1805_.40.0245c12: 然。指沙彌中下亦不出。還指同僧。對首中受
T1805_.40.0245c13: 法分五。初求他審諦。二述己情懷。三標期無
T1805_.40.0245c14: 簡衆
法故
四牒事非虚。五期還奉制。簡辨中初科
T1805_.40.0245c15: 云準羯磨白者。即第三句縁本詞也。不無加
T1805_.40.0245c16: 減。對之可見。次科正明中初立理。不下簡
T1805_.40.0245c17: 異。世凡論病。七日則轉。藥不加病故限七日。
T1805_.40.0245c18: 次科疑者云。病轉可爾。不轉過日法應隨在。
T1805_.40.0245c19: 住猶存也。答如論者即多成了論。如四藥引。
T1805_.40.0245c20: 問答中並由昔世妄行。故特辨示。答中初句
T1805_.40.0245c21: 義定。此唯約第七夜爲言。非謂不兼前六夜
T1805_.40.0245c22: 也。以下釋所以。文明七日。餘二準同。又下止
T1805_.40.0245c23: 非。又二初正斥妄改。亦下因斥濫用。曇諦羯
T1805_.40.0245c24: 磨後隨出事訖法。有昧教者輒用故。問兩宗
T1805_.40.0245c25: 失受同異云何。答失法則異。破夏乃同。四分
T1805_.40.0245c26: 受日日沒即失。十誦受夜夜盡方謝。及論破
T1805_.40.0245c27: 夏並約八日明相爲言。疏云。第七夜分明相
T1805_.40.0245c28: 未出自屬前夜。明相若出即屬八日。制七日
T1805_.40.0245c29: 夜須及界中。又云。十誦亦及七夜返。還同四
T1805_.40.0246a01: 分有何異耶。問諸律立法差別何相。答五分
T1805_.40.0246a02: 三品。則同四分。十誦有二。一七夜法。二羯磨
T1805_.40.0246a03: 三十九夜法。僧祇亦二。一七日。二羯磨事訖。
T1805_.40.0246a04: 是則別法咸同。衆法時異。文指後篇尋之可
T1805_.40.0246a05: 領。衆法示縁中先出今意又二。初示縁同者
T1805_.40.0246a06: 即前三寶等五種。故律受七日中備列。已半
T1805_.40.0246a07: 月一月並指如上。但下明限異。此明前縁衆
T1805_.40.0246a08: 別並同日限長短爲異。不同下次斥古非。彼
T1805_.40.0246a09: 以短縁而加長法。疏又云。古師用七日已後
T1805_.40.0246a10: 有短縁。受月爲非令破夏去。故知。有二古解。
T1805_.40.0246a11: 此下二句正斥。上句謂結業。下句即違教。餘
T1805_.40.0246a12: 下指前重受。立法中通標四家。此與諸文差
T1805_.40.0246a13: 異。故須委出。疏序云。或單翻出
或依律文
T1805_.40.0246a14: 即今一家
依本直誦
或準義用
或引縁據
至受日中云。
T1805_.40.0246a15: 初師加乞
二準覆藏
三準六夜
四云。近
T1805_.40.0246a16: 世諸師不加乞詞即上序
中第二
用此二文對鈔又別。
T1805_.40.0246a17: 如下自見。指二家者應是鎧願二本舊指
鎧諦
初鎧
T1805_.40.0246a18: 本先出乞辭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受過
T1805_.40.0246a19: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a20: 來此中安居
白及羯磨同今鈔中。疏云。初
T1805_.40.0246a21: 人加乞羯磨不牒。恐成僧法。此古羯磨是也。
T1805_.40.0246a22: 次願師本其文已亡。疏云。第三人序是
篇四
但準
T1805_.40.0246a23: 六夜乞法牒縁。誦事並盡六夜白法中初牒所犯。
次牒乞覆行覆。後牒乞
T1805_.40.0246a24: 六夜。最
詳悉故
意詳乞法同下光本。白及羯磨唯第四
T1805_.40.0246a25: 句中加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
T1805_.40.0246a26: 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來此中安
T1805_.40.0246a27: 居。故云誦事並盡素師云。願本無斥言増減者。
謂準徳衣立六縁耳。非關羯磨
T1805_.40.0246a28: 三師中疏序亦第三。受
日中列在第二
初三句示彼所立。疏云。
T1805_.40.0246b01: 第二人雖著乞詞。準乞覆藏兩遍牒事謂白中
加第二
T1805_.40.0246b02: 故云
兩遍
時到已前増加乞詞。忍聽已後略事。而作
T1805_.40.0246b03: 羯磨亦爾。此方全依曇諦舊本。今略引之。
T1805_.40.0246b04: 乞云。大徳僧聽我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
T1805_.40.0246b05: 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
T1805_.40.0246b06: 還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T1805_.40.0246b07: 若一月日羯磨願僧與我比丘某甲受過七
T1805_.40.0246b08: 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慈愍故
正加中
T1805_.40.0246b09: 白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此處夏安居受過
T1805_.40.0246b10: 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出界外爲某事故還
T1805_.40.0246b11: 來此中安居今從僧乞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
T1805_.40.0246b12: 一月日羯磨此謂増
加乞詞
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
T1805_.40.0246b13: 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若一月日羯磨
T1805_.40.0246b14: 不云爲某事等
故云略事作也
羯磨於第二句縁中牒乞詞下加
T1805_.40.0246b15: 本事云僧今與比丘某甲受過七日法十五日
T1805_.40.0246b16: 若一月日羯磨第四句及結詞中單
牒根本同上白中
擧下指過。初
T1805_.40.0246b17: 生起前二少見不在評論。此既盛行須知過
T1805_.40.0246b18: 失。今下正示又四。初敍今意以彰昔非。内猶
T1805_.40.0246b19: 入也。律云。下據文斥。又下取例。斥止下勸依
T1805_.40.0246b20: 後法。問得否者爲破古解。疏云。有人定判依
T1805_.40.0246b21: 受夏破是也。答言無失者疏云。増乞減乞各
T1805_.40.0246b22: 有所憑。羯磨大途規模在故依受不失意詳不
無非法
T1805_.40.0246b23:
第四師者疏云。近世諸師不加乞詞。依本
T1805_.40.0246b24: 直誦即同疏序云即今
一家依本直誦也
舊指願師本者。且願出
T1805_.40.0246b25: 北齊則非近世。問前四中不列曇諦本者。答
T1805_.40.0246b26: 同光師故不復出之。問既除乞詞。羯磨縁中
T1805_.40.0246b27: 應無正陳本意。答疏明古師立縁増減。謂受
T1805_.40.0246b28: 日無乞闕第八縁。祖師難云。受日無乞豈不
T1805_.40.0246b29: 須告準此。合行事時受者應具儀至僧中告
T1805_.40.0246c01: 云。比丘某甲欲受十五日若一
月日
出界爲某事故
T1805_.40.0246c02: 還來此中安居。白已方可加法此爲諸文多違後
進難曉不免繁長
T1805_.40.0246c03: 一月法中不得雙誦者。以律本中不別出法。
T1805_.40.0246c04: 於十五日下連書一月。翻譯省文。意令隨改。
T1805_.40.0246c05: 往往愚者依文謹誦。故此遮之。疏云。則四十
T1805_.40.0246c06: 五日故也。疏又問。云受一月不云過半月者。
T1805_.40.0246c07: 解云。七日別人餘皆衆法但云過七日。明知
T1805_.40.0246c08: 餘二倶白二也。又云。若受半月數日滿足。以
T1805_.40.0246c09: 加法云十五日故。若受一月則隨大小。私謂。
T1805_.40.0246c10: 若從初一受則可隨月。或中間受而遇小月。
T1805_.40.0246c11: 如何數之。準亦依小得二十九日。以受月故
T1805_.40.0246c12: 如十六日受至月盡。止得
十四日後更數十五日耳
三料簡中通明受日安居
T1805_.40.0246c13: 差別之義。故云雜也。初科夏熱即餘縁。此且
T1805_.40.0246c14: 略擧餘例開之。須同縁者牒事便故異縁不
T1805_.40.0246c15: 得。下指所出。然與四分受戒頗同。亦可例準。
T1805_.40.0246c16: 依處中依界可解。依藍中初文即前云結夏
T1805_.40.0246c17: 在前結界在後。故云先無也。二界即大界戒
T1805_.40.0246c18: 場。言離衣者此據作法攝衣爲言。自然亦不
T1805_.40.0246c19: 失也。次科云本結者明先有界也。言佛制者
T1805_.40.0246c20: 比丘住處佛制必先結界。制令依界明矣。伽
T1805_.40.0246c21: 藍有縁未及結界。或依村舍等處可依自然。
T1805_.40.0246c22: 若僧坊有界定須依界。今人行法有界之處
T1805_.40.0246c23: 令依藍結。則餘場小往返無妨。意謂。依藍依
T1805_.40.0246c24: 界隨人所欲。反謂此文是順古義從前至此三
處出此義並
T1805_.40.0246c25: 指爲古謬
之太甚
後學無知皆隨盲導何可救也。言却
T1805_.40.0246c26: 縮者捨寛藍。從狹界得教意。故下指廣者疏
T1805_.40.0246c27: 明先本無界依藍結者。後云立心行者。行護
T1805_.40.0246c28: 從急。若後作法遠於自然。祖依自然分齊。既
T1805_.40.0246c29: 無縁難不可後開。若結狹本有説依新
意以
T1805_.40.0247a01: 安居隨本自然爲定由本作法。意在羯磨安
T1805_.40.0247a02: 居隨處。不要加結古記見此便謂先有界
處亦不須依界誤矣
&T035088;指中
T1805_.40.0247a03: 點上所判。講者因先諸記妄云順古。便云此
T1805_.40.0247a04: 是斥古。妄上加妄。此妄何窮。且鈔文前後義
T1805_.40.0247a05: 評義準其言非一。豈非文者皆不取耶
T1805_.40.0247a06: 釋自恣篇
T1805_.40.0247a07: 釋名敍意。文自詳委。行法通塞須略示之。
T1805_.40.0247a08: 謂人該五衆法別三階。時局夏竟。處通二界。
T1805_.40.0247a09: 餘在文中。言宗要者若論衆同之本攝僧大教。
T1805_.40.0247a10: 此同説戒。即法爲要。若治惡挫慢。清心増善
T1805_.40.0247a11: 衆行中最。即行爲要。若律論廣博衆説繁累。
T1805_.40.0247a12: 撮録時用以成此篇。即文爲要。三釋倶通。後
T1805_.40.0247a13: 義善尤善。自恣意中初科上二句躡前生起。
T1805_.40.0247a14: 俗中以十日爲一旬。人下正敍來意。又二初
T1805_.40.0247a15: 敍意。妄情外騖。無始慣習不自反照故多迷
T1805_.40.0247a16: 己縱下示名。上二句標。内下釋。初二句釋上
T1805_.40.0247a17: 縱宜己罪。即明白義誠心露過。故曰内彰。屈
T1805_.40.0247a18: 身坐草發語求誨。故云外顯。即三業也。玉病
T1805_.40.0247a19: 曰瑕。人病曰疵。並喩於罪。身下一句釋上恣
T1805_.40.0247a20: 僧擧過。即彰恣義。故下結名。引證中初問起。
T1805_.40.0247a21: 使下列釋四義。並以故字結之。不孤獨者三
T1805_.40.0247a22: 業憑他。不自有故。苦言即所陳詞句。以自述
T1805_.40.0247a23: 己過使衆聞故。初即明制相依。餘並清過。二
T1805_.40.0247a24: 句有已四即無犯。三通有無。又初後生善
T1805_.40.0247a25: 中二滅惡。制夏末中初科初句徴。若下釋又
T1805_.40.0247a26: 二。初敍不前意。上明來集之心款誠也。要制
T1805_.40.0247a27: 也。若逆下彰前擧之過。逆謂未竟。而先擧也。
T1805_.40.0247a28: 故下二明須後意。初句重牒前徴。以下釋。初
T1805_.40.0247a29: 敍將散。方詣謂所往之處。必下明立法。不獨
T1805_.40.0247b01: 宣者多迷己故。障道等者顯須悔故。故下結
T1805_.40.0247b02: 意。次科律論皆云竟。證上彌顯。論中持戒律
T1805_.40.0247b03: 者是遵制教。及諸善者即依化教。化制無違
T1805_.40.0247b04: 故云皆不毀等。遮濫中初二句正名。非下黜
T1805_.40.0247b05: 謬。昔人應以賞勞五利開破五戒。是任意毀犯
T1805_.40.0247b06: 而立其名。此下示意。開章標列中言縁集者
T1805_.40.0247b07: 謂。定時簡人並須合教方成法故。雜明者料
T1805_.40.0247b08: 簡釋疑非一相故。時節含閏中初明閏四五六
T1805_.40.0247b09: 月。七月十五日且約前安居人。中後結者多
T1805_.40.0247b10: 隨前坐。故不別標。不依者謂。先結後閏具如
T1805_.40.0247b11: 前篇。此即隨竟自恣。不局時節。若下明閏七
T1805_.40.0247b12: 月。非前夏數。滿者此據中後者多。必前多後
T1805_.40.0247b13: 少亦隨前。作住待日滿耳。増減中減前二日。
T1805_.40.0247b14: 増後二半。猶不去者開強和合一同説戒故指
T1805_.40.0247b15: 如前。延日中律因。諸比丘安居精勤行道得
T1805_.40.0247b16: 増上果。恐往餘處不得是樂白佛。因令作白
T1805_.40.0247b17: 増益自恣白云。大徳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T1805_.40.0247b18: 僧今不自恣四月滿當自恣白如是。詳定中
T1805_.40.0247b19: 初定無難。若下明有難。初中又二。初引文以
T1805_.40.0247b20: 定。初云律中者即自恣犍度云。諸比丘欲十
T1805_.40.0247b21: 四十五自恣。佛言聽。次引急施者初句通指
T1805_.40.0247b22: 一戒。次句別指戒中釋衣時應畜文。彼云。若
T1805_.40.0247b23: 自恣十日在七月
六日
得急施衣。事已至一月
T1805_.40.0247b24: 月畜有衣也。此即時前
開十日後無所増
乃至明日自恣應受十五受
衣。十
T1805_.40.0247b25: 六自恣故
言明日
一月五月外更増九日謂初七得衣。前減
一日後増一日。乃
T1805_.40.0247b26: 至十五前減九日。後増
九日。故云次第増也
此明十六自恣。合上犍度
T1805_.40.0247b27: 三日明矣。引増三中律云。有三種自恣。十四
T1805_.40.0247b28: 十五月初日十六是
黒月初
律云下正定。此亦犍度中
T1805_.40.0247b29: 文。雖通三日前二非竟。不符文意故取十六
T1805_.40.0247c01: 也。律又下二釋妨。初引文。此出尼犍度中。恐
T1805_.40.0247c02: 人固執故須釋通。此文且約處遠爲言。準理
T1805_.40.0247c03: 須云。僧十五日尼十六日又尼近處不勞隔
T1805_.40.0247c04: 日。如下文中雙出二法是也。此下正釋。初二
T1805_.40.0247c05: 句釋通。言相依者疏云。僧須在前自恣。白衆
T1805_.40.0247c06: 治擧既犯。清淨方合受尼。故及下示通局文
T1805_.40.0247c07: 既通三。今取十六亦非專必。故云一期。克猶
T1805_.40.0247c08: 約也。恐無知者前自恣。已出界破夏今世多
T1805_.40.0247c09: 然。爲過斯久。封懷味教聞之不行。深可悲矣。
T1805_.40.0247c10: 人是非中列三種人。初先結後破。二一向不
T1805_.40.0247c11: 結。三結有中後。恐疑上二不可同法。故此辨
T1805_.40.0247c12: 之通成應教。文中初明前二種。四分下示後
T1805_.40.0247c13: 一種。但云後者義必兼中。亦約望前通名後
T1805_.40.0247c14: 耳。方法中標云三人者。對法即衆法對首心
T1805_.40.0247c15: 念也。僧中又二六五兩分。初中四門對下五
T1805_.40.0247c16: 人。唯第二門差五徳。法雙單有異。餘三並同。
T1805_.40.0247c17: 縁起中初科爲二。初示人法分齊。當下正明
T1805_.40.0247c18: 縁相有四。一作相。各下次敷座。準餘法事床
T1805_.40.0247c19: 席兩通。獨此自恣淮局席地。律下三布草。
T1805_.40.0247c20: 上二句遮非。下句示法。不在座者謂所坐席
T1805_.40.0247c21: 處。不在地者爲護身衣須以草藉。應離座者
T1805_.40.0247c22: 捨席就草也古云互
跪者非
然不許在地義須草上。而
T1805_.40.0247c23: 文中不明故引五分以決。並下四修敬。次科
T1805_.40.0247c24: 指同前者。即諸偈詞及唱告言。今言布薩處
T1805_.40.0247c25: 並須改之。然行事之時須知次第。至於説清
T1805_.40.0247c26: 淨妙偈已即須梵唄。散洒華水亦須供養有云。
説戒
T1805_.40.0247c27: 須供戒法。自恣不須非也。此供三
寶。豈唯戒法。又自恣法豈不須
梵唄既畢。説傳
T1805_.40.0247c28: 香偈已上座即敍事告衆。選擇徳人後秉差
T1805_.40.0247c29: 法。方接下科行事。小衆中同別二法。同法者
T1805_.40.0248a01: 既唱出已至僧自恣竟鳴鐘召來。依次坐草
T1805_.40.0248a02: 對五徳自恣。別法者送籌入僧。已口差沙彌
T1805_.40.0248a03: 爲五徳。餘事並同僧。五徳中標分二者。其五
T1805_.40.0248a04: 人法跨指略法之後。欲彰差法之異。簡人中
T1805_.40.0248a05: 初科上二句雙標。謂下別釋。初五徳中上四
T1805_.40.0248a06: 通徳。如前篇分房中。下一別徳。初約人釋。破
T1805_.40.0248a07: 夏不結前後等人並應自恣。三擧二滅抱過
T1805_.40.0248a08: 不露等名不自恣。次約時釋。三日是時餘爲
T1805_.40.0248a09: 非時。増減難事並須曉故。三約法者一廣六
T1805_.40.0248a10: 略觀縁緩急。並合宜故疏云。衆雜是非染淨
T1805_.40.0248a11: 同住。無宜枉濫坌汚僧倫謂知
人也
知時知法共上
爲三
T1805_.40.0248a12: 非人不顯故須之也。律下明次五徳。初列五
T1805_.40.0248a13: 相。一一相中是非相對。言知時者與上何異。
T1805_.40.0248a14: 上是時節此即時宜。謂量僧和諍可擧即擧。
T1805_.40.0248a15: 疏云。擧過靜諍無不和順是也。意下隨釋。初
T1805_.40.0248a16: 句釋初徳。次句釋第二徳。欲下三句釋第三
T1805_.40.0248a17: 徳。故下二句釋第四徳。愍下二句釋第五徳。
T1805_.40.0248a18: 五中上二是智能觀量故。次二是悲皆拔苦。故
T1805_.40.0248a19: 後一是慈以與樂故。又第四是口餘四並心。
T1805_.40.0248a20: 此謂各人自具二種五徳有人行事差一人爲自恣
五徳。一人爲擧罪五徳謬
T1805_.40.0248a21: 問既具二五。何以不名十徳耶。答罪事別故
T1805_.40.0248a22: 通局異故。若爾今云五徳從何得名。答用分
T1805_.40.0248a23: 通局。義有兼正。約事就局從正爲名。次科初
T1805_.40.0248a24: 徴。二釋爲三。初點本宗。但令差人。及羯磨中
T1805_.40.0248a25: 唯牒一名。故云不了次示三律。並差二人。注
T1805_.40.0248a26: 釋多人。謂二對三對作法差已隨對起。復互
T1805_.40.0248a27: 相替換始終二人非謂齊作。後引三千正明
T1805_.40.0248a28: 所以。僧自恣竟者即同十誦下不用之。此中
T1805_.40.0248a29: 但取差二之意。三中初斥專執。謂逐人差也。
T1805_.40.0248b01: 以見本宗差法單牒名故。未通諸部者即上所
T1805_.40.0248b02: 引也。又下次斥輕易。今時皆爾。況復庸愚空
T1805_.40.0248b03: 無一行。妄充僧命輒號五徳。名存實喪。豈不
T1805_.40.0248b04: 悲乎。十下引證。下座來向者臘高徳重。不可
T1805_.40.0248b05: 勞動故。差法中初科前明簡徳。文令上座差
T1805_.40.0248b06: 選。或堪能羯磨者隨作亦得。不下定處由世
T1805_.40.0248b07: 濫行。故須指破。次科中初明索欲。餘諸羯磨
T1805_.40.0248b08: 通傳欲淨。獨此有異。故須別出。此下示部別。
T1805_.40.0248b09: 僧祇等律並不開。故問和中且約通答。後顯
T1805_.40.0248b10: 別答。指如上者即羯磨篇。五徳行事和僧中
T1805_.40.0248b11: 初文前示威儀。今時多在僧前。禮已和白不
T1805_.40.0248b12: 應下遮非。次科初示別答。若下指通答。行草
T1805_.40.0248b13: 中初科爲四。初示所出如前所明。當下二令
T1805_.40.0248b14: 預辦。人別一剪者意使各敷。恐相連布故當
T1805_.40.0248b15: 用一握。長二尺許剪已束之。須令展布可容
T1805_.40.0248b16: 一坐即爲準矣。至下三明次行。上座跪授餘
T1805_.40.0248b17: 人不須。各下四明敷布。於座前者即所坐席
T1805_.40.0248b18: 外地上也。注文有云。重囑預覓或云。定是預
T1805_.40.0248b19: 覓何必重囑。今謂此文注上敷草。謂若至五
T1805_.40.0248b20: 徳唱已。始敷事容倉卒。衆復稽遲。故令受已
T1805_.40.0248b21: 前敷待唱即坐。有不依此。特注示之。辨謂布
T1805_.40.0248b22: 草備擬坐處也。唱告中就草座者告令即時
T1805_.40.0248b23: 離本座處。偏但等者囑後自恣具儀致敬。注
T1805_.40.0248b24: 令從之非謂合衆即皆互跪。下云見五徳來
T1805_.40.0248b25: 方從座起。故知。爾前但坐草上。人多錯解令
T1805_.40.0248b26: 衆疲極。迷文故也。問所以須坐草者。答自恣
T1805_.40.0248b27: 一法異餘衆事。由是露過求他誨示必現卑
T1805_.40.0248b28: 遜。褥席坐具不以&MT02348;藉。屈身平地同彼罪
T1805_.40.0248b29: 囚。恐損身衣故令布草。疏云。言離座者捨憍
T1805_.40.0248c01: 慢故。布草坐者恐有損故。斯爲明證。豈復疑
T1805_.40.0248c02: 舊云。佛成道時吉祥童子施草。今傚佛故因又
妄述受草偈。穿鑿大甚。請以疏驗早宜廢之
然今
T1805_.40.0248c03: 行事多從妄習隨用少草。繋以繒綵五色間
T1805_.40.0248c04: 鬥事同兒戲。又令管句之僧或復淨人分頭。
T1805_.40.0248c05: 俵散平身抛擲。及至唱告手&T016254;頂戴。依古謬
T1805_.40.0248c06: 傳誦吉祥偈。然後掲起坐具投之於下。身不
T1805_.40.0248c07: 離座復不敷草。違背正教恣任妄情。況自矜
T1805_.40.0248c08: 誇我能講説。至於行事還逐訛風。臨此明文
T1805_.40.0248c09: 信同夢海。況冰情固執見善不遷。畢身長負
T1805_.40.0248c10: 於無知。來報更増於愚塞。知非改過其唯智
T1805_.40.0248c11: 人乎。對説中初引聖儀。誡令倣上。大聖尚爾。
T1805_.40.0248c12: 下凡不禀其可得乎。疏具引云。佛坐草座告
T1805_.40.0248c13: 諸比丘。汝各坐草座。默久告諸比丘。我欲受
T1805_.40.0248c14: 歳。我無過咎於衆人乎。又不犯身口意乎。如
T1805_.40.0248c15: 是至三。舍利弗言。無三業過。所以然者不度
T1805_.40.0248c16: 者度作眼目醫王。大千界尊何有過也。指新
T1805_.40.0248c17: 歳經者彼云。時三千大千世界六反震動。一
T1805_.40.0248c18: 萬比丘得道迹。八千比丘得羅漢。空中八萬
T1805_.40.0248c19: 四千諸天皆發無上正眞道意等。正自恣法四
T1805_.40.0248c20: 科初中。二五徳來一跪一立者。明非雙頭一
T1805_.40.0248c21: 時説也。今多並跪。深乖法律。縱前後説外儀
T1805_.40.0248c22: 相濫。不能顯別亦非法也。次科上座法中初
T1805_.40.0248c23: 修敬者。律因六群反抄衣。衣纒頸裹頭通肩
T1805_.40.0248c24: 披衣。著革屣地上坐床上坐自恣。佛因制具
T1805_.40.0248c25: 儀。律列四禮。文略脱屣。偏袒一法此土不宜。
T1805_.40.0248c26: 僧隨上座者律因上座具儀自恣。餘人猶故
T1805_.40.0248c27: 在座。佛又制之。此亦據五徳來時。非謂大衆
T1805_.40.0248c28: 齊跪。十誦捉足者投身仆地。舒手執足示敬
T1805_.40.0248c29: 之極。彼又云。若是下座不得執足乖儀式也。
T1805_.40.0249a01: 陳詞中準疏分五。初句正告五徳求聽説也。
T1805_.40.0249a02: 次句牒僧自恣時也。三我某甲等者下應上
T1805_.40.0249a03: 法。縱陳過咎恣僧擧也。四若見等者我有三
T1805_.40.0249a04: 根。慈誨賜示。疏云。解行具故名大徳。年臘高
T1805_.40.0249a05: 遠名長老。又云。前單牒者但告五徳。後雙牒
T1805_.40.0249a06: 者勤重之志在於僧也謂囑僧中別人。僧祇則云長
老及僧自恣説。故知通告也
T1805_.40.0249a07: 五我若下從聞悔過成我清美。三説者仰囑
T1805_.40.0249a08: 之勤。非濫託也。復本座者還歸席位也。律因
T1805_.40.0249a09: 上座跪待疲極。白佛聽之。次座中修敬陳詞
T1805_.40.0249a10: 一如上座。故但指之。總結中上以二座爲法。
T1805_.40.0249a11: 餘並同然。故云如是。所以展轉別對各説者。
T1805_.40.0249a12: 由是求他擧過。必使大衆識知名字觀量有
T1805_.40.0249a13: 無。若令合説言相參濫。何由辨別。所以律
T1805_.40.0249a14: 中一説二説竊語疾語皆名非法。意在此也。
T1805_.40.0249a15: 開中隨身安者亦須坐草。但不具儀耳。故律
T1805_.40.0249a16: 云。時有病比丘。偏袒脱屣互跪合掌時。久病
T1805_.40.0249a17: 増。白佛因開。注中云訖自恣者。謂自陳三説
T1805_.40.0249a18: 竟也。非謂合衆都訖。上云隨訖復座。豈不明
T1805_.40.0249a19: 耶。五徳處中準僧祇文。須依位者不失次故。
T1805_.40.0249a20: 破十誦者彼取僧竟。同上三千威儀故。唱告
T1805_.40.0249a21: 中今時行事五徳歸位。已咒願迴向。然後梵
T1805_.40.0249a22: 唄説自慶偈。三歸禮散多見不説
偈者非也
擧罪中依篇
T1805_.40.0249a23: 治者。約心違順通收懺罰。初科分二。初明五
T1805_.40.0249a24: 徳衆僧擧。必無私曲依法加治。不假窮勘。若
T1805_.40.0249a25: 下二明別人擧。恐懷損減須究虚實。初明事
T1805_.40.0249a26: 根倶實。依遮法者作擧憶念。若下明事實根
T1805_.40.0249a27: 謬。反治者降等治之。注指前篇尋之可見。反
T1805_.40.0249a28: 治中初簡五徳不治有二義。故一是衆差。二
T1805_.40.0249a29: 謂具徳。言推繩者覈實加刑也。不同下次明
T1805_.40.0249b01: 別人須治。反前二義在文顯然。僧具缺中初
T1805_.40.0249b02: 擧極位僧。辦法備故。若下明次位僧。被事
T1805_.40.0249b03: 不足故。指後法者令發露也。尼來請説。初無
T1805_.40.0249b04: 尼中以説戒時尼請教誡身不現前。有無倶
T1805_.40.0249b05: 問。自恣不爾。縱有不問。白日法中初科爲三。
T1805_.40.0249b06: 初安尼立處。衆下止僧自恣。當下命尼陳説。
T1805_.40.0249b07: 指別法者下具云。比丘尼僧夏安居竟。比
T1805_.40.0249b08: 丘僧夏安居竟。比丘尼僧説三事自恣。見
T1805_.40.0249b09: 聞疑大徳慈愍故語我。我若見罪當如法懺
T1805_.40.0249b10:
次科上告下名勅。古語通用。今唯王者
T1805_.40.0249b11: 所稱。餘下指後。彼云。尼於自恣時傳僧所告。
T1805_.40.0249b12: 諸尼頂戴訖然後自恣等。隔日法中以夜中
T1805_.40.0249b13: 作法尼來不及故制重集。唯此爲異。餘並同
T1805_.40.0249b14: 前。問中以欲應羯磨。今既不作而制傳欲。
T1805_.40.0249b15: 故須問釋。答中初申理。尼八敬中依僧自恣。
T1805_.40.0249b16: 衆不和集非依僧故。故律下引證。初引開略
T1805_.40.0249b17: 文。處下反彰廣法。僧祇下準例。初擧文。彼
T1805_.40.0249b18: 明。尼請教誡還寺傳告。亦制尼僧盡集不來
T1805_.40.0249b19: 説欲。由下合例。尼來中言犯重者。僧殘戒分
T1805_.40.0249b20: 望下爲言。身既有過不堪自恣也。今時尼法
T1805_.40.0249b21: 節制不行。幸而聞之無復見矣。略説中標。云
T1805_.40.0249b22: 雜行者縁法二種各有多別故。指縁中令量
T1805_.40.0249b23: 時者事在五徳。衆法選擧。非庸昧所堪可不
T1805_.40.0249b24: 愼乎。五徳對略中初文爲二。初標略縁時。所
T1805_.40.0249b25: 有者略擧四種。當下示略法。初明先廣已下
T1805_.40.0249b26: 明次略。文略再説。疏云。對五徳有二略。二
T1805_.40.0249b27: 説一説也人云無
再説非
受兩人者縱受三人理亦無
T1805_.40.0249b28: 損。但不得至四耳。斥非中初示非。雙頭者二
T1805_.40.0249b29: 五徳齊跪。一時者兩座同説也。律下引證。初
T1805_.40.0249c01: 引本律因非特制。次引十誦。上句示法。不下
T1805_.40.0249c02: 遮非有四。逆作者從下至上也。行行者分頭
T1805_.40.0249c03: 各取也。超越者間隔坐次也。總唱者合衆同
T1805_.40.0249c04: 聲也。僧對略中初標難縁。五下五徳白告。便
T1805_.40.0249c05: 下衆僧對説。疏云。不對五徳有三略。如百人
T1805_.40.0249c06: 爲五十對。一時彼此三説再説一説也。三説
T1805_.40.0249c07: 望法。是廣對人爲略。下二人法倶略。單白中
T1805_.40.0249c08: 唯改再一爲異。明作白中初明須白。不下簡
T1805_.40.0249c09: 前不須。直去中初句總擧。五種如上。下別示
T1805_.40.0249c10: 第六廣略合論
去爲七法
直爾去者由難卒至不容對説。此
T1805_.40.0249c11: 據五徳和白已後。未白難來待靜自恣。即
T1805_.40.0249c12: 五百問通一月也舊云落増減者非也。彼
爲外界諍縁非八難故
難事
T1805_.40.0249c13: 小界如結界中已明。難名通漫。略爲簡示。受
T1805_.40.0249c14: 説安恣並以王賊水火等八難餘縁爲難。増
T1805_.40.0249c15: 減説恣即因他界鬥諍來此爲難。三小開者
T1805_.40.0249c16: 並以當界不和爲難。縁相各別。不可混濫
T1805_.40.0249c17: 人多錯用
比示之
五人法中初科。恐濫行者往往有人。
T1805_.40.0249c18: 同上雙差五徳故。次文爲二。初明差法。初問
T1805_.40.0249c19: 和。便下秉法前後各差互爲能所故。不下遮
T1805_.40.0249c20: 濫。取下正對自恣。四人法中初文標縁。作法
T1805_.40.0249c21: 可解。四人二人大同小異。次科可懺中自言
T1805_.40.0249c22: 目求也。擧來約他擧也。不可懺中初科偸
T1805_.40.0249c23: 蘭三品。上品界内大衆懺。能所六人方可行
T1805_.40.0249c24: 故。入説中者意顯此人已入罪聚故。交即訓
T1805_.40.0249c25: 倶。僧數不滿不應前事。故云倶無也。發露中
T1805_.40.0249c26: 初準十誦。當悔未悔故。且白停。即同發露。犯
T1805_.40.0249c27: 者既露。餘戒皎然。義須自恣。故云不礙也。四
T1805_.40.0249c28: 分下準例。以無文故。初擧事。即座上發露開
T1805_.40.0249c29: 聞説戒。既下例同。説恣衆法義無異。故文中
T1805_.40.0250a01: 有三。一淨行同者倶護體故。二衆法同者皆
T1805_.40.0250a02: 是攝僧本故。三攝治同者有犯並須悔露故。
T1805_.40.0250a03: 理下改詞句應具云。諸大徳一心念今日衆
T1805_.40.0250a04: 僧自恣我比丘某甲犯故漏失僧殘罪。即接
T1805_.40.0250a05: 文中以衆等語。詳此即是自恣。以身帶犯不
T1805_.40.0250a06: 可言淨。須牒入法。前云五人已上擧得出罪
T1805_.40.0250a07: 指如四人者。準應白停已依常自恣。不必改
T1805_.40.0250a08: 詞。以僧自恣法中不陳淨故。妄陳中犯三提
T1805_.40.0250a09: 者以三説故。一一人邊皆結三罪舊云望三比丘
各得一提者非
T1805_.40.0250a10: 也。以前對
一二不必定故
不下簡異。彼不形言犯縁缺故。一
T1805_.40.0250a11: 人法中初文前明備具者。由本衆法無人乃開。
T1805_.40.0250a12: 故辦所須擬同大衆也。若下作法可解。次科
T1805_.40.0250a13: 約人被事可不兩相。悔犯露過並須對人不可
T1805_.40.0250a14: 行。故然亦可準座上發露牒犯自恣。故云依
T1805_.40.0250a15: 詞句例
前作之
又説戒篇準五百問向四方僧。懺已
T1805_.40.0250a16: 説戒亦可例用。雜相中前明縁法。徑顯行事。
T1805_.40.0250a17: 其教義差別是非之相併列于後。故云大明。
T1805_.40.0250a18: 初問答中僧治足者上得通下。故一往對論。
T1805_.40.0250a19: 若約盡辦必須二十。非謂大衆得作對念。但
T1805_.40.0250a20: 望人多是可行故。別人未盡者下不攝上。故
T1805_.40.0250a21: 七聚爲言須分三位。一唯僧治有三。夷殘重
T1805_.40.0250a22: 蘭。二唯別治有六。中下二蘭單提提舍重輕
T1805_.40.0250a23: 二吉。三通僧別者懺捨墮也。自恣攝僧必取
T1805_.40.0250a24: 行淨。内彰不隱口述無瑕。故云擧心應僧也。
T1805_.40.0250a25: 然對念二法言相雖殊。倶須體淨方堪陳説。
T1805_.40.0250a26: 第二問中以所出不同恐成偏計。故答中倶
T1805_.40.0250a27: 出正法。隨人采用。四分云。諸比丘自恣竟説
T1805_.40.0250a28: 戒。坐久疲極。白佛因開。文引佛語。三問中律
T1805_.40.0250a29: 因六群尼來遮比丘。莫爲六群作羯磨及遮自
T1805_.40.0250b01: 恣。乃至遣式叉沙彌尼白衣。來遮佛並制。不
T1805_.40.0250b02: 得在此等人前自恣。又因匿王遣兵護僧。諸
T1805_.40.0250b03: 比丘欲自恣。佛令語使避去等文如答引。初
T1805_.40.0250b04: 明遣避。若下即自避。今世無知多容士女。擁
T1805_.40.0250b05: 隘相喧深乖法制。宜須先遣。客來中初總示僧
T1805_.40.0250b06: 別。準律自恣未竟。客來若少若等客主
數同
若多
T1805_.40.0250b07:
並隨上下座依次自恣今文不引。
以易知故
若自恣竟
T1805_.40.0250b08: 擧衆未起。若已起客來少者應與清淨。不與
T1805_.40.0250b09: 如法治。若等若多應更自恣。不者如法治。若
T1805_.40.0250b10: 下別示別人。僧法即五人對首同四人。故並
T1805_.40.0250b11: 指如前。第五問答中破夏可解。言離衣者以
T1805_.40.0250b12: 未入迦提故。受日中此謂。七月九日受者。下
T1805_.40.0250b13: 引文證。疏云。如律所制。及七日還。今限明
T1805_.40.0250b14: 相。乃在界外絶此分齊。故説破夏。又云。七月
T1805_.40.0250b15: 十日受七日。至第七日是夏滿。不來無犯準知
從十
T1805_.40.0250b16: 已去受者前縁未
竟。不來奔夏
六問答中四分受日往餘處自
T1805_.40.0250b17: 恣。及客來多少有難。出界並非當處。而僧祇
T1805_.40.0250b18: 結罪者乃制無縁輒往耳。第七問中謂。時僧
T1805_.40.0250b19: 得時現前此二種施並賞夏勞故。非時二施
T1805_.40.0250b20: 非所論矣。若二衣中時現前施。局前安居人
T1805_.40.0250b21: 者中後非分。如後明之。答中初引文明許。雖
T1805_.40.0250b22: 是中後夏功齊故。破夏不結定不預分。若下
T1805_.40.0250b23: 引房爲例。律中分房已猶故多者開客住處。
T1805_.40.0250b24: 乃知中後安居得受房舍。夏竟分物可以例證。
T1805_.40.0250b25: 八問中有縁開略。無難如何恐致濫行。故須
T1805_.40.0250b26: 問決。答中律明。六群恐餘比丘爲作羯磨。遮
T1805_.40.0250b27: 自恣故乃起諸過。文列七種。五是非法。二是
T1805_.40.0250b28: 別衆。因一説二説佛即制斷。自今已去三説
T1805_.40.0250b29: 自恣。竊語謂低聲。佛言。應了了自恣足使他
T1805_.40.0250c01: 聞。疾疾即急語。佛言應徐徐自恣。明教詔中
T1805_.40.0250c02: 初教年少有三。初二師預教。猶下五徳臨事
T1805_.40.0250c03: 教。句句謂隨教者語逐句説之。二教年老。初
T1805_.40.0250c04: 躡前問答中初答同。故下引例。九問答中律
T1805_.40.0250c05: 因前後安居人雜住。不知隨何自恣。白佛初
T1805_.40.0250c06: 令隨上座。上座中又有前後主客各
有上座
次令隨舊
T1805_.40.0250c07: 住。復有前後。令隨多者。如文所引。第十問答
T1805_.40.0250c08: 中初引制教定犯。四分文通下引母論。既云
T1805_.40.0250c09: 出界。即是僧住。無縁結犯應得輕吉。文言縁
T1805_.40.0250c10: 者或是三寶。或約難事。隨有阻礙不可去者。
T1805_.40.0250c11: 五分受請正據俗舍。有惱請主故結重提。非
T1805_.40.0250c12: 請處者即是僧舍。反上得住準前應吉。次約
T1805_.40.0250c13: 化教顯過五。中一二可見。或下三句爲三種。
T1805_.40.0250c14: 二三相濫。以義分之上是慳吝。下即貪求。或
T1805_.40.0250c15: 可上約田宅園林。下是錢寶&T021389;帛。此五無非
T1805_.40.0250c16: 慳貪。多事非出家業。遠離此者成徳可知矣。
T1805_.40.0250c17: 迦絺那衣律中佛在舍衞。拘薩羅國諸比丘
T1805_.40.0250c18: 夏安居竟。往見世尊道路値雨。衣濕僧伽梨
T1805_.40.0250c19: 重疲極。又寒雪國糞掃衣比丘來見世尊。亦
T1805_.40.0250c20: 値天雨疲極。因聽受功徳衣。開五種利注中
T1805_.40.0250c21: 翻名了論四名。第二從施主餘三就功能。上
T1805_.40.0250c22: 二名下自釋。無敗壞者補舊易新也有云畜長過
限不犯捨非
T1805_.40.0250c23: 堅固者能使五戒無缺也。癊覆者令衆得
T1805_.40.0250c24: 五利也。次古翻二名可解。五利如下説。開並
T1805_.40.0250c25: 爲益故同名利。分章中並雜出者。即下五利
T1805_.40.0250c26: 時非時等。初科本宗中初定時分齊。前引文
T1805_.40.0250c27: 示開受之始。後引文證制捨之終。中間則下
T1805_.40.0250c28: 準知五月明矣。應受者即佛聽也。前安居簡
T1805_.40.0250c29: 除中後也。冬四月者連夏一月共爲五也。如
T1805_.40.0251a01: 下明餘日得受。故下引證。謂下轉釋。但云即
T1805_.40.0251a02: 日故知不局。所以不許經宿者二意詳之。一
T1805_.40.0251a03: 恐久延過時失受。二是開奢。必須制約。十
T1805_.40.0251a04: 誦證上受通一月是明文也。四分十誦受有
T1805_.40.0251a05: 三十日。捨唯一日。下引母論亦然。五分中受
T1805_.40.0251a06: 同諸部捨法獨異。彼約得衣日去數滿四月。
T1805_.40.0251a07: 事同安居。前減後増並通一月。問何以異耶。
T1805_.40.0251a08: 答準詳諸部皆開四月。但是宗計各見不同。
T1805_.40.0251a09: 五分則取受衣爲始。四分以迦提常開不在
T1805_.40.0251a10: 其數。若據八月十五受者。不妨四分還成四
T1805_.40.0251a11: 月。五分却得五月。思之可解。母論初明受捨。
T1805_.40.0251a12: 後七月下計日數。事縁不及。謂衣未辦。或似
T1805_.40.0251a13: 縁礙。亦開隔日上諸文中且據作法
捨。餘捨則不定
十誦不得攝
T1805_.40.0251a14: 閏。是奢法故。衣體中四。初示體。若得新者即
T1805_.40.0251a15: 時非時施。本非作徳衣也。檀越施者正爲作
T1805_.40.0251a16: 徳衣。施通七衆也。糞衣下準律合有若是新
T1805_.40.0251a17: 衣若是故衣二句。並釋上糞衣耳。新物揲淨
T1805_.40.0251a18: 即上新衣以故揲也。浣納淨者明上故衣。不
T1805_.40.0251a19: 勞更揲也即日來一種準律。在
應法字上。今科於下
不以下次明求乞
T1805_.40.0251a20: 離過。次列六種。上五簡非如二衣釋。下一顯
T1805_.40.0251a21: 如。謂道衆所施説淨長物也僧祇亦云。
淨財得作
三上
T1805_.40.0251a22: 云。即日來及應法。此二明受法。言應法者即
T1805_.40.0251a23: 下簡人秉法皆須合教。四周下四明作衣法。
T1805_.40.0251a24: 又三初示堤條。若過是者謂七條大衣也。應
T1805_.40.0251a25: 云七條二十一隔大衣亦類増之。應自下明
T1805_.40.0251a26: 裁製。且示下衣。餘可例準。又下明色相。律因
T1805_.40.0251a27: 六群以大色染衣錦衣白色衣作之。佛因制
T1805_.40.0251a28: 斷。律云。云何僧不成受功徳衣。謂不浣不碾
T1805_.40.0251a29: 不治不安縁。不裁隔不編邊不刺
縁口
不安紐不
T1805_.40.0251b01: 作葉不安鉤。邪命得諂曲得相得激發得。離
T1805_.40.0251b02: 宿衣捨墮不作淨前不捨墮
兼收離衣
不即日來。不應法
T1805_.40.0251b03: 受衣反前應
法可解
不四周安縁自下三種如
後簡人中引
不在僧前
T1805_.40.0251b04: 受。若有難若界外住如是。並不成反之則成。
T1805_.40.0251b05: 十誦中初簡作。若故下簡體。到塚取者釋上
T1805_.40.0251b06: 覆死衣。注中和會前文。應知。四分常用糞衣。
T1805_.40.0251b07: 亦無所擇。若揲下示如法。伽論急施及時衣
T1805_.40.0251b08: 本非徳衣施。經宿亦成受。僧祇未用即上新
T1805_.40.0251b09: 衣。五分明非有七。並以若字標之。上四簡衣。
T1805_.40.0251b10: 即製造體色量皆非法也。第五簡時。六七並
T1805_.40.0251b11: 簡受人。故捨五事者準彼上有若欲二字。五
T1805_.40.0251b12: 事即畜長等五戒。上明貪利。下即慢戒有以
五事
T1805_.40.0251b13: 爲五利。
彼文不然
三明簡人。初簡受中四分四種。有難
T1805_.40.0251b14: 者謂王賊等難衆不得受。即簡受人也。戒疏
T1805_.40.0251b15: 云。律云。有難無大衣。今既賊難故不合受。無
T1805_.40.0251b16: 難應成文見蘭若離衣戒。古
云十三難人謬矣
無僧伽梨者非本開
T1805_.40.0251b17: 意。如前縁中。若爾無下二衣成受不。答文中
T1805_.40.0251b18: 不簡思之可知。界外住者身雖現前相不足
T1805_.40.0251b19: 數故。善見初通簡是非。文中必該中安居不
T1805_.40.0251b20: 安居者。若下別示界外。初不滿及後滿五不
T1805_.40.0251b21: 解。並簡異界不得中明僧及沙彌。僧爲受已
T1805_.40.0251b22: 成足得利。並顯當界成受謂請僧爲受戒已
但共新戒受衣
T1805_.40.0251b23: 誦初明曲開。異界同結者彼云。安居竟四邊
T1805_.40.0251b24: 僧坊若八若九若十。若過共結一界受迦絺
T1805_.40.0251b25: 那衣。一切比丘皆得名受。後別結者謂。作法
T1805_.40.0251b26: 受已即解即結。非五月滿也。彼問如上僧坊
T1805_.40.0251b27: 共結受已捨是大界。是諸比丘名受衣耶。答
T1805_.40.0251b28: 皆名受。捨者等者如有一處衆。不樂利不待
T1805_.40.0251b29: 時滿。或作法捨或遇縁失。不妨餘處故也。
T1805_.40.0251c01: 彼問衆多僧坊共結受已捨是界。已捨迦絺
T1805_.40.0251c02: 那衣。一切比丘皆名捨耶。答捨者捨不捨者
T1805_.40.0251c03: 不捨。今引答詞仍變其語耳。二簡犯過。擯人
T1805_.40.0251c04: 即滅擯。彼文止列四人。令加等字。更收應擯
T1805_.40.0251c05: 及三擧人以棄衆外不合同法故諸文不簡四羯
磨人。義詳似得
T1805_.40.0251c06: 持人中十誦五徳。上四可解。謂下釋第五。得
T1805_.40.0251c07: 不得者須約時衣人三種釋之。善見中初明
T1805_.40.0251c08: 用衣多少。重物者如送錢寶等。若羯磨下此
T1805_.40.0251c09: 明於五徳中復選缺乏。以衣屬彼有所濟故。
T1805_.40.0251c10: 此科所明正簡持衣五徳。又論云三衣隨施
T1805_.40.0251c11: 主語。悉與受衣人即是
五徳
衆僧不得受迦絺那衣
T1805_.40.0251c12: 舊謂。五月滿已還以此
衣與衆中衣壞等誤矣
了疏夏初先白者令僧觀
T1805_.40.0251c13: 察。日久可知。所觀有五。不多事者專守衣故。
T1805_.40.0251c14: 不好失者衆所憑故。不貪財者非爲此衣故。
T1805_.40.0251c15: 有慈悲者憐愍衆故。好惠施者令他得利故。
T1805_.40.0251c16: 問持衣人自得利否。答但持不受故不得利。
T1805_.40.0251c17: 問三不自具受時如何。答善見云。持衣比丘
T1805_.40.0251c18: 捨已所受僧伽梨。著迦絺那衣。往白上座云。
T1805_.40.0251c19: 我以法持僧伽梨迦絺準此先衣捨已説
淨。迦絺加法受持
四受衣
T1805_.40.0251c20: 法作中。初科律令差人亦不出法。僧祇文云。
T1805_.40.0251c21: 大徳僧聽僧得此衣財若僧時到僧拜某甲比
T1805_.40.0251c22: 丘及餘人作僧迦絺那衣白如是。大徳僧聽
T1805_.40.0251c23: 白。中
縁本
諸大徳忍某甲比丘云云
如上
者默然若不忍
T1805_.40.0251c24: 者便説僧已忍某甲比丘
竟僧忍默然等
T1805_.40.0251c25: 如常必有用者依本
宗綱縁故之
次科初明開制。不得説道徳
T1805_.40.0251c26: 者遮其詞免作留難。若不共作令彼經宿。不
T1805_.40.0251c27: 成受故。所以下示意。諸佛賛者能使得利安
T1805_.40.0251c28: 樂修道。故論云。昔有佛名蓮華。有弟子名須
T1805_.40.0251c29: 闍多。作迦絺那衣未成。故與諸比丘共作。後
T1805_.40.0252a01: 科指廣仍申略意。此雖不出前衣體中文亦
T1805_.40.0252a02: 詳矣。更引僧祇示之。彼云。若外人施衣財
T1805_.40.0252a03: 不得默受。應作是説。我今受迦絺那衣財。受
T1805_.40.0252a04: 已到僧中。白二告僧云。大徳僧聽僧得此時
T1805_.40.0252a05: 衣財若僧時到僧取此迦絺那衣白如是羯磨
準作
T1805_.40.0252a06: 合上縁本
爲第二句
次差能作衣者。若一人若二三人白
T1805_.40.0252a07: 二差之
差已一人作主受衣財。時應作是
T1805_.40.0252a08: 言。受此迦絺那衣財僧當受
浣時應云。浣
T1805_.40.0252a09: 是迦絺那衣僧當受如是。裁時縫時染時點
T1805_.40.0252a10: 淨時。隨所作如上三説。不説而作亦成。但得
T1805_.40.0252a11: 越毘尼罪。正受中初科。横疊者從長量也。疊
T1805_.40.0252a12: 即是欇。雨頭兩綴中間三綴五綴。則爲四疊
T1805_.40.0252a13: 準此長量止
八尺計明矣
秉法中初簡衆。總前諸部共十一
T1805_.40.0252a14: 人。一與欲人即不
現前
二有難此通
一衆
三無大衣。四異
T1805_.40.0252a15: 界。五中後安居。六破。七不結。八犯殘。九別
T1805_.40.0252a16: 住。十學悔。十一擯人。令別坐者以合受人必
T1805_.40.0252a17: 相連接。行事便故不依欲第也。雖下遮情。
T1805_.40.0252a18: 恐謂雨分容乖別。故問答中且據通衣通下
T1805_.40.0252a19: 三法。若行別答隨法牒之。白中問。此與自恣
T1805_.40.0252a20: 法差白前後者。答有人言。徳衣聽教通作不
T1805_.40.0252a21: 作。先和告衆許作方差。自恣嚴制無慮不行
T1805_.40.0252a22: 直爾先差後方和衆。或可。徳衣三法並上座
T1805_.40.0252a23: 作。自恣白和須五徳秉。故不等也。又可。制法
T1805_.40.0252a24: 不同不須比難。差人中注示儀式。與一比丘
T1805_.40.0252a25: 者。與謂相對問答。文似別對餘人。準律即是
T1805_.40.0252a26: 五徳。與衣中注文先示五徳具儀。當下上座
T1805_.40.0252a27: 作法羯磨縁中。可分衣即目輕物。此牒縁也。
T1805_.40.0252a28: 僧下牒本。上二句示僧衆付衣。此比丘下明
T1805_.40.0252a29: 五徳受衣。次受衣中次科上座跪者。準下三
T1805_.40.0252b01: 座皆然。却行即退身也。所以自恣對二三人
T1805_.40.0252b02: 今對四人者。思之可解。陳詞中三。初五徳作
T1805_.40.0252b03: 法未受令受曰當。正受是今結今名已。二僧
T1805_.40.0252b04: 受詞中其受者通指衆僧。善受者無非法過。
T1805_.40.0252b05: 此中者指所受衣。衣名功徳名必有實。功既
T1805_.40.0252b06: 屬我。必獲五利各各説者非合誦也。三五徳
T1805_.40.0252b07: 對答。四人説已總以一答四分唯有僧法。僧祇
開對首心念受者應是
T1805_.40.0252b08: 部別。故
所不引
捨法中律因六群不出功徳衣。以久
T1805_.40.0252b09: 得五事故。捨故佛因制捨。若不出過功徳衣
T1805_.40.0252b10: 分齊突吉羅。本部中初科上二可解。又下律
T1805_.40.0252b11: 云。有八種因縁捨功徳衣一去作不還意出去
便失。由本受
T1805_.40.0252b12: 時並有要心。
後違故失也
二竟出界作衣
作竟即失
三不竟出界得念亦不
作衣。亦不還衣
T1805_.40.0252b13: 不竟
即捨
四失出界作衣竟失
衣。亦失徳衣
五望斷出界外希望作衣至
所望處。不得望斷
T1805_.40.0252b14:
六聞出界作衣竟。聞
衆僧出徳衣即失
七出界出界作衣竟在界外。
衆僧出切徳衣即失
T1805_.40.0252b15: 八共出在界外作衣。若竟不竟
還住處和合出功徳衣
前五違本要心故
T1805_.40.0252b16: 失。後三還因羯磨出之。問後三與前僧和合
T1805_.40.0252b17: 出有何異耶。答前是時滿。後三不定。故不同
T1805_.40.0252b18: 也。別顯中初明問和者。律中唯此羯磨及戒
T1805_.40.0252b19: 本序前具列之。餘皆例用故須詳示令知所
T1805_.40.0252b20: 出。文中六縁。且據問者終須具十。如上篇中。
T1805_.40.0252b21: 他部僧祇有十種。一衣竟捨受已作念。衣竟
當捨。後竟即捨
T1805_.40.0252b22: 受時捨作念。受衣時當
捨。後受即捨
三時竟捨作念。爾許時當
捨。期滿即捨
T1805_.40.0252b23: 聞捨作念。聞和上闍梨捨
時當捨。後聞即捨
五送捨作念。是衣與他已
當捨。後送即捨
T1805_.40.0252b24: 六壞捨受已中間自言。我今
捨。作是語時即捨
七失捨作念。是衣中間
敗壞。失不現當
T1805_.40.0252b25: 捨。後壞
失即捨
八出去捨作念。此中住去時
當捨。後去即捨
九過時捨
T1805_.40.0252b26: 所引。彼云。
得越毘尼
十究竟捨至臘月十五日僧中一人唱云。
大徳僧今日僧捨迦絺那衣三説
T1805_.40.0252b27: 指餘部者五分八事失。一時竟即僧祇
過時
二失衣。
T1805_.40.0252c01: 三聞失。四遠去。五望斷此四同
上四分
六衣出界將徳
衣出
T1805_.40.0252c02: 界經
宿也
七人出界同四分持
人出界宿
八白二捨四分
單白
了論有
T1805_.40.0252c03: 八。一竟。二成就
三出離同前
去也
四失。五聞。六過位
T1805_.40.0252c04: 即時
過也
七望斷。八共拔除作法
出也
十種如上僧祇。各
T1805_.40.0252c05: 隨下通示諸文之意。違本心者且據多分。其
T1805_.40.0252c06: 間不無作法過時。五利中標云通塞者。通謂
T1805_.40.0252c07: 五月得。利塞即時外不開此中止論有衣五月。其
刀常開。如安居篇
T1805_.40.0252c08: 不可
相濫
通塞中初通列五相。總開八罪畜長攝
T1805_.40.0252c09: 十日月
望急施
離衣含二
釋相具明。並指如後。所
T1805_.40.0252c10: 以開者夏竟營衣出入多務。若不開通無成
T1805_.40.0252c11: 濟故也。準十誦得九利。一十夜
二六夜。
T1805_.40.0252c12: 三一夜即二
離衣
四五縁留僧伽梨一恐怖。二兩三營
大衣。四浣染。五深
T1805_.40.0252c13: 五五縁留雨衣。六數數食。七別衆。八九二
T1805_.40.0252c14: 時不白入聚落四分不開非
時。部別不同
其下別簡畜長。初
T1805_.40.0252c15: 明分齊。一年之中五月爲時。七月名非時。餘
T1805_.40.0252c16: 下持相攝時前十日開受急施。即非時攝時
T1805_.40.0252c17: 也。自恣竟不爲安居施者時攝非時也。誡等
T1805_.40.0252c18: 心中恐於利養得失動懷。故引經示令心平
T1805_.40.0252c19: 等。初列四法。即是八風四違四順。文先擧違
T1805_.40.0252c20: 故云有四。後方合辨則云八法。無恐是心以
T1805_.40.0252c21: 安住故。不轉即身口以守常故。得下示得失
T1805_.40.0252c22: 平等。初別釋第一。是今正意。餘三因引。故
T1805_.40.0252c23: 所不明。八法者一利二衰即上
得失
三毀四譽五
T1805_.40.0252c24: 稱六譏七苦八樂。四違對上。四順相反可知。
T1805_.40.0252c25: 上即修己。爲下示他。得失榮辱皆本業縁。違
T1805_.40.0252c26: 順風來故無忻慼也即本以前段作注字。
又無經文傳之訛脱
T1805_.40.0252c27: 四分律行事鈔資持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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