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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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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鼠之喩復存於茲日矣。此之十條並總束
諸門例科分析。若攬收不盡自下別論。夫宅
身佛海餐味法流。形厠僧伍行唯三位。若遵
仰正戒識達持犯。則中卷之中體相具矣。自
行既成外徳彰用。則上卷之中綱領存矣。自
他兩徳成相多途。則下卷之中毛目顯矣。此
三明行無行不收。三卷攝文無文不委。然則
事類相投更難量擬。若長途散釋則寡於討
論。必隨相曲分便過在繁碎。今隨宜約略通
結指歸。使擧領提網毛目自整。載舒載覽隨
事隨依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標宗顯徳篇第一
集僧通局篇第二
足數衆相篇第三
受欲是非篇第四
通辨羯磨篇第五
結界方法篇第六
僧網大綱篇第七
受戒縁集篇篇第八
師資相攝篇第九
説戒正儀篇第十
安居策修篇第十一
自恣宗要篇第十二
標宗顯徳篇第一初出宗體。後
引文成徳
夫律海沖深津通萬象。雖包含無外而不宿
死戸。騰岳波雲而潮不過限。故凡厠豫玄門
者。克須清禁無容於非。沐心道水者慕存出
要無染於世。故能徳益於時迹超塵網。良由
非法無以光其儀。非道無以顯其徳。而澆末
淺識庸見之流。雖名參緇服。學非經遠。行不
依律。何善之有。情既疏野。寧究眞要。封懷
守株志絶通望。局之心首而言無詣。意雖論
道。不異於俗。與世同流事乖眞趣。研習積年
猶迷闇託。況談世論。孰能體之。是以容致濫
委以亂法司。肆意縱奪專行暴剋。尚非俗節
所許。何有道儀得存。致令新學困於磐石。律
要絶於羈&T057406;。於時正法玄綱寧不覆墜耶。故
知興替在人也。深崇護法者。復何患佛日不
再曜。法輪不再轉乎。今略指宗體行相。令後
進者興建有託。夫戒者以隨器爲功。行者以
領納爲趣。而能善淨身心稱縁而受者。方克
相應之道。若情無遠趣差之毫微者。則徒染
法流。將何以爲道之淨器。爲世良田義復安
在。是以凡欲清身行。徒遠希圓果者。無宜妄
造。必須專志攝慮令契入無滯。故經云。雖無
形色而可護持 斯文明矣。何者。但戒相多途
非唯一軼。心有限取之不同。若任境彰名乃
有無量。且據樞要略標四種。一者戒法。二者
戒體。三者戒行。四者戒相。言戒法者。語法而
談不局凡聖。直明此法必能軌成出離之道。
要令受者信知有此。雖復凡聖通有此法。今
所受者就已成而言名爲聖法。但令反彼生
死仰厠僧徒。建志要期高栖累外者。必豫長
養此心使隨人成就。乃可秉聖法。在懷習聖
行居體。故得名爲隨法之行也。二明戒體者。
若依通論。明其所發之業體。今就正顯直陳
能領之心相。謂法界塵沙二諦等法以己要
期施造方便 善淨心器必不爲惡。測思明慧
冥會前法。以此要期之心與彼妙法相應。於
彼法上有縁起之義。領納在心名爲戒體。三
言戒行者。既受得此戒秉之在心 必須廣修
方便。撿察身口威儀之行。克志專崇高慕前
聖。持心後起義順於前名爲戒行。故經云。雖
非觸對。善修方便可得清淨。文成驗矣。四明
戒相者。威儀行成隨所施造動則稱法。美徳
光顯。故名戒相。此之四條並出道者之本依。
成果者之宗極。故標於鈔表令寄心有在。知
自身心懷佩聖法。下爲六道福田。上則三乘
因種。自餘紹隆佛種興建法幢功徳不可思
議。豈唯言論能盡。直引聖説成證。令持法高
士詳而鏡諸。就中分二。初明順戒則三寶住
持辨比丘事。二明違戒便覆滅正法翻種苦
業。但諸經論歎戒文多。隨部具舒。相亦難盡。
今通括一化所説正文且引數條。餘便存略。
初中分二。前約化教。後就制門。初又分四。一
就小乘經者。如般泥洹經明。佛垂滅度。世間
無師。阿難啓請。佛言。比丘若能奉戒者是汝
大師。若我在世無異此也。遺教等經並同斯
示。然發趣萬行戒爲宗主。故經云。若欲生天
等。必須護戒足。又如大地能生成萬物。故經
云。若無淨戒諸善功徳不生。又云。依因此戒
得有定慧。又經云。戒者行根住持。即喩如地
能生成住持也。二小乘論如成實云。道品樓
觀以戒爲柱。禪定心城以戒爲郭。入善人衆
要佩戒印。是故特須尊重於戒。解脱道論戒
品中具多讃美。文繁不出須者看之。戒則不
羸毘婆沙云。具戒足者。戒言尸羅。亦言行也。
亦云守信。亦名爲器。尸羅言冷。無破戒熱及
三惡道熱故。亦名善夢。持者常得善夢故。亦
名爲習。由善習戒法故。亦名爲定。若住戒者
心易得定故。亦名爲池。群聖所浴故。亦名纓
絡。老少中年服常好故。亦名如鏡。由戒淨故
無我像現故。又名威勢。如來在世有威力者
是尸羅之力故。餘如驅龍事。五百羅漢不能
逐之。有一羅漢。但以護戒力故便即驅出。以
輕重等持也。又戒名爲頭。能見苦諦諸色。乃
至知色陰等法故。能善護故言守信也。能至
涅槃城故言行也。功徳所依名器也。尊者瞿
沙説曰。不破義是尸羅義。如人不破足能有
所至。行者不破尸羅故能至涅槃。三大乘經
者。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行六和敬善
御大衆。心無憂悔。去來今佛所説正法不違
其教。能令三寶不斷法得久住。大集云。十方
世界菩薩請佛。爲五滓衆生制於禁戒。如餘
佛土爲法久住故。佛後許之便制禁戒。薩遮
尼犍云。若不持戒乃至不得疥癩野干身。何
況當得功徳之身。月燈三昧云。雖有色族及
多聞。若無戒智。猶禽獸。雖處卑下少聞見。能
淨持戒名勝士。涅槃云。欲見佛性證大涅槃。
必須深心修持淨戒。若持是經而毀淨戒。是
魔眷屬。非我弟子。我亦不聽受持是經。華嚴
偈言。戒是無上菩提本。應當具足持淨戒。若
能堅持於禁戒。則是如來所讃歎。故重引之
令誦心首。四大乘論者。智論云。若求大利。當
堅持戒。一切諸徳之根出家之要。如情重寶
如護身命。以是戒爲一切善法住處。又如無
足欲行。無翅欲飛。無船欲度。是不可得。若
無戒者欲得好果。亦不可得。若棄此戒。雖
山居苦行飮水服氣著草衣披袈裟等受諸苦
行。空無所得。人雖貧賤而能持戒。香聞十方。
名聲遠布。天人敬愛。所願皆得。持戒之人壽
終之時。風刀解身筋脈斷絶。心不怖畏。地持
云。三十二相無差別因。皆持戒所得。若不持
戒。尚不得下賤人身。況復大人相報。十住毘
婆沙中有讃戒戒報二品。廣列深利。具如彼
説。第二就制教中分兩。先明律本者。僧祇中
云。欲得五事利益。當受持此律。何等五也。一
建立佛法。二令正法久住。三不欲有疑悔請
問他人。四僧尼犯罪者爲作依怙。五欲遊化
諸方而無有閡。是爲篤信善男子五利。四分
持律人得五功徳。一者戒品牢固。二善勝諸
怨。三於衆中決斷無畏。四有疑悔者能開解。
五善持毘尼令正法久住。又得十利。如攝取
於僧等。十誦云。佛法幾時住世。佛答言。隨清
淨比丘説戒法不壞名法住世。乃至三世佛
亦爾。二依律論中。明了論解云。本音毘那耶。
此略言毘尼也。有五義。一能生種種勝利。謂
引生世出世善。二能教身口二業清淨及正
直。三能滅罪障。四能引勝義。在家者引令出
家。乃至引到梵住聖住無餘涅槃。五勝人所
行事。謂最勝人是佛。次獨覺及聲聞是勝人
等皆行其中。若凡夫行者亦是勝人。方能行
此事。薩婆多云。毘尼有四義。餘經所無一戒
是佛法平地。萬善由之生長。二一切佛弟子
皆依戒住。一切衆生由戒而有。三趣涅槃之
初門。四是佛法纓絡。能莊嚴佛法。具斯四義
功強於彼。善見云佛語阿難。我滅度後有五
種法令久住。一毘尼者是汝大師。二下至五
人持律在世。三若有中國十人邊地五人如
法受戒。四乃至有二十人如法出罪。五以律
師持律故佛法住世五千年。五百問云。佛垂
泥曰。阿難悲泣。佛問何以悲泣。乃至佛言。我
不滅度。半月一來。又言。佛有二身。肉身雖去
法身在世。若敬法者念法者便敬佛念佛。若
持五戒即見法身。若護法者便爲護佛。如飮
水殺蟲之喩。又如半月説戒即見我也。薩婆
多又云。何故律在初集。以勝故。秘故。秘故。
如諸契經。不擇時處人説而得名經。律則不
爾。唯佛自説要在僧中故勝也。又如分別功
徳論云。由勝密故。非俗人所行故。不令見。大
莊嚴論云。愚劣不堪護持此戒也。二明違戒
法滅者。還約二教雜明。十誦云。像法時有五
滅法。一比丘小得心已便謂已聖。一白衣生
天出家人入地獄。三有人捨世間業而出家
破戒。四破戒人多人佐助。五乃至羅漢亦
被打罵。又有五種怖畏。一自不修身戒心慧。
復度他人令不修身戒等法。二畜沙彌。三與
他依止。四與淨人沙彌共住不知三相。謂掘
地斷草漑水。五雖誦律藏。前後雜亂。四分中
五種疾滅正法。一有比丘不諦受誦律。喜忘
文句。復教他人文既不具其義有闕。二爲僧
中勝人上座一國所宗。而多不持戒。但修不
善。後生倣習放捨戒行。三有比丘持法持律
持摩夷。而不教道俗。即便命終令法斷滅。四
有比丘難可教授不受善言。餘善比丘捨置。
五互相罵詈。互求長短。疾滅正法。十誦諸比
丘廢學毘尼便讀誦脩多羅阿毘曇。世尊種種
訶責。乃至由有毘尼佛法住世等。多有上座
長老比丘學律。雜含云。若長老上座中年少
年初不樂戒不重戒。見餘樂戒者不隨時讃
美。我不讃歎。何以故。恐餘人同其見長夜受
苦故。中含云。犯戒有五衰。一求財不遂。設
得衰耗。衆不敬愛。惡名流布。死入地獄。涅槃
中由諸比丘不持戒故畜八不淨財。言是佛
聽。如何此人舌不卷縮。廣如彼説。摩耶經云。
樂好衣服縱逸嬉戲。奴爲比丘。婢爲比丘尼。
不樂不淨觀毀謗毘尼。袈裟變白不受染色。
貪用三寶物等。是法滅相。智論云。破戒之人
人所不敬。其處如塚。又失諸功徳。譬如枯樹。
惡心可畏。譬如羅刹。人所不近。如大病人。難
可共住。譬如毒蛇。雖復剃頭染衣。次第捉籌。
實非比丘。若著法衣鉢盂則是熱鐵葉洋銅
器。凡所食噉呑熱鐵丸飮洋銅汁。則是地獄
之人。又常懷怖懼。我爲佛賊。常畏死至。如
是種種破戒之相不可稱説。行者應當一心
持戒。問曰。有人言。罪不罪不可得名爲戒者。
何耶。答曰。非謂邪見麁心。言無罪也。若深入
諸法相行空三昧。慧眼觀故言罪不可得。若
肉眼所見與牛羊無異也。今誦大乘語者。自
力既弱不堪此戒。自恥穢行多不承習。有引
此據不解本文故。曲疏出。廣如第十五卷中。
四分破戒五過。一自害。爲智者所訶。惡名流
布。臨終生悔恨。死墮惡道。十誦有十法。正法
疾滅。有比丘。無欲鈍根雖誦句義。不能正受。
又不解了。不能令受者有恭敬威儀。乃至不
樂阿練若法。又不隨法教。不敬上座。無威儀
者令後生不受學毘尼。致令放逸失諸善法。
好作文頌莊嚴章句樂世法。故正法疾滅甚
可怖畏
集僧通局篇第二
僧者以和爲義。若不齊集相有乖離御法則
無成決之功。被事必據入非之位。故建首題
集僧之軌度。後明來處之通局。四分文云。當
敷座打楗稚盡共集一處等。五分云。諸比丘
布薩時不時集妨行道。佛言。當唱時至。若打
犍稚若打鼓吹螺。使舊住沙彌淨人打。不得
多。應打三通。吹螺亦爾。除漆毒樹餘木銅鐵
凡鳴者聽作。若唱二時至亦使沙彌淨人唱。
住處多不得遍聞。應高處唱。猶不知集更相
語知。若無沙彌比丘亦得打。十誦中居士請
僧。自於寺内鳴稚。乃至白時至。及送食女人
亦自鳴稚。中食施者亦爾。増一阿含云。阿難
升講堂撃犍稚者。此是如來信鼓也。十誦中。
時僧坊中無人知時限。唱時至及打揵稚。又
無人灑掃塗治講堂食處。無人相續鋪床及
教人淨果菜食中蟲。飮食時無人行水。衆亂
語時無人彈指等。佛令立維那。聲論翻爲次
第也。謂知事之次第。相傳云悦衆也。若準文
中。七種集法。若量影破竹作聲作煙吹貝打
鼓打犍稚。若唱諸大徳布薩説戒時到。亦不
言比丘爲之。出要律儀引聲論翻犍巨寒

此名磬也。亦名爲鐘。上具列文。今須義設。凡
施法事。先斟量用僧多少。依數鋪設座席。然
後準文鳴鐘。具如集僧法中。雖人並爲之。多
無楷式。若依三千威儀經。則大有科要多少
節解之法。但時所同廢。雖易而難。今通立
一法總成大準。謂約僧多少就事緩急量時
用之。若尋常所行。生稚之始必漸發聲漸希
漸大。乃至聲盡方打一通。如是至三名爲三
下。佛在世時但有三下。故五分云。打三通也。
後因他請方有長打。其生起長打之初亦同
三下。中間四稚聲盡方打。如是漸漸斂稚。漸
穊漸小乃至微末。方復生稚同前三下。此古
師以經律參挍共立此法。亦有清衆畫樣鐘
所者。然初欲鳴時。當依經論建心標爲必有
感徴。應至鐘所禮三寶訖具儀立念。我鳴此
鐘者爲召十方僧衆。有得聞者並皆雲集共
同和利。又諸有惡趣受苦衆生令得停息。故
付法藏傳中罽膩吒王以大殺害故。死入千
頭魚中。劍輪繞身而轉隨斫隨生。若聞鐘聲
劍輪在空。如是因縁遣信白令長打使我苦
息。即増一阿含云。若打鐘時一切惡道諸苦
並得停止。此並因縁相召。自然之理不亡。余
親承。有斂念者被鬼神送物
世有濫用知鐘
者。此非聖言。諸經論但云打撃檛等。知淨之
語不通於俗及以自爲。早須廢捨。二明來處
通局者。初明處之分齊。二明用之通局。初中
界之來意。開制不同如結界中説。今直明其
二種差別。若作法界則有三別。有戒場者四
處集僧各得行事。一在戒場。二在空地。三在
大界。四在界外。若無戒場二處各集。若小界
者既不立相直指坐處。無外可集。若論自然。
隨處遠近則有四別。謂聚落蘭若道行水界。
皆不爲物造。隨人所居即有分局。故曰自然。
當律無文。諸部詳用。初聚落中有二。若可分
別者。十誦云。於無僧坊聚落中。初作僧坊未
結界。隨聚落界。是僧坊界。下文齊行來處。此制分
齊。四分聚落界取院相
此内不得別衆。問蘭若處有僧坊。欲結界何
處集僧。答十誦云。隨聚落即僧坊界。今周匝
院相與聚落之相不分。不須五里集人。故下
文無聚落蘭若初起僧坊乃云一拘盧界。故
知先有僧坊即同村界。律中僧村四相二界
不別。必院相不周乃可依蘭若集僧。若聚落
有僧不可知者。僧祇中。若城邑聚落界分不
可知者。用五肘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相去
使異衆相見。不犯別衆各得成就。準相通計。
七樹六間得六十三歩。不同前解七間七十
三歩半。如義鈔廢立。二明蘭若者。統明蘭若
乃有多種。謂頭陀寄衣盜戒僧界衣界難事。
且明僧界。餘下隨明。蘭若一界諸部不定。多
言僧界盡一拘盧舍。明了論疏云
一鼓聲間
雜寶藏中翻爲
五里。相傳用此爲定。若有難者。如善見云。阿
蘭若界者。極小方圓七槃陀。一槃陀二十八
肘。若不同意者於外得作法事。計有百九十
六肘。肘各尺八。總有五十八歩四尺八寸。三
道行界者。薩婆多云。比丘遊行時。隨所住處
縱廣有拘盧舍界。此中不得別食別布薩。亦
不明大小。此論解十誦。律文云。六百歩爲拘
盧舍。四明水界者。五分云。水中自然界者。若
在水中行。衆中有力人水灑及處。善見云。若
擲水若散沙。已外比丘不妨。取水常流處。深
淺皆得作自然。潮水不得。若船上布薩。應下
矴。不得繋著岸及水中樹根。謂與陸地界相
連。若水中石木樹等悉是水界。謂離陸地者。
今更總論二界之體。若三種作法。隨處限局。
不約方隅。若論自然則有不定。若聚落中界
分可知。隨其分齊亦無方圓。不可分別人解
不同。問爲身四面各取六十三歩。爲身一面
取三十一歩半耶。答四面各取六十三歩。故
彼文云。七樹之間異衆相見而不犯別。此二
衆相望不論界相。問彼此倶秉羯磨。自然定
量若爲廣狹。答諸説不同。今解彼此二衆各
一面有三十一歩半。通就二衆則六十三歩
此自然常有。不問秉
法不秉法。界恒隨定
故僧祇中異衆者。望二處比
丘身也。今若界外無人。則身面各三十一歩
半。是隨分自然。若有人者。但令異界自然在
我自然界外。無錯渉之過並成法事。今行事
之家恐有別衆。但爲深防故於方面各半倍
之。實而言之。各半減是。故薩婆多云。比丘隨
遊行住處有縱廣自然界。問自然界者。爲方
圓耶。答昔云定方。今解不然。若界方者。四
維有餘。則無教可準。今言。自然界中不定方
圓。若四面四維各無異界。此界定圓。若有別
界。則尖斜不定。故十誦云。方各一拘盧舍者。
謂身面所向之方。非謂界形畟方也。文云弟
子隨師。方面遊行可亦不得四維也。五分亦
云。去身面拘盧舍也。善見亦云。方圓七槃陀
界。文自明矣。乃至結大界以三由旬爲量。明
了論云。合角量取三由旬也。故廣引誠證。定
方須廢。二明用僧分齊。此宗四種論僧。汎論
僧義。並取四人已上能御聖法辨得前事者。
名之爲僧。若狂亂睡眠所爲之人通及能所相
有乖越。不入僧數。通而辨僧則有七種。始從
一人乃至二十人各有成敗不同。廣如別鈔。
初明四人僧者。謂説戒結界等事用之。二五
人僧者。謂邊地受戒自恣等法。若據僧祇。捨
墮懺悔五人僧攝。謂受懺悔主作白和僧爲他
所量。不入僧數。今以當宗不了。僧祇爲定。三
十人僧。謂中國受戒。四二十人僧。謂出僧殘
罪也。前之四僧若取能秉法名僧。四人實辨
一切羯磨。今隨事用故須三別。又前四人若
據自行。以成僧體並須清淨。以犯小罪不應
羯磨故。若論衆法。則有二別。若爲説戒懺悔
滅罪必須清淨。以有犯者不得説戒不得聞
戒。不得向犯者懺悔。犯者不得受他解罪故
也。若受戒等生善門中。但取相淨。便堪足數。
前人尊仰便成法事。故開停僧殘行法。犯戒
和尚但令不知應受戒事。薩婆多云。不得用
天眼耳知他惡法。但以肉眼見聞等。廣如足
數法中
足數衆相篇第三別衆
法附
上已明其來集。而用僧須知應法。若託事無
違。雖非僧體而堪成僧用。必於縁差脱。不妨
清淨入非僧攝。以此二途故。當料簡使是非
兩異取捨自分焉。就中例四。初明體是應法。
於事有違故不足數。二體境倶非。雖假縁亦
不足數。三體非僧用。於縁成足。四約縁有礙。
不妨成法少分不足。初明是淨僧相違故不
足者。四分不足數中。所爲作羯磨人。神足。在
空・隱沒・離見聞處・別住・戒場・上六人。餘者
非無此義。故捨戒中。顛狂瘂聾中邊死人眠
人自語前人不解並不成捨。謂不足數也。今
取他部明文證成。十誦中。睡眠比丘若聞白
已睡者。得成擯人未白前睡不足數也。亂語
人憒鬧人入定人唖人聾人具二人狂人亂心
人病壞心人樹上比丘十二種人。摩得勒伽。
重病人邊地人癡鈍人等滿衆自恣。一切不
成。餘同十誦。僧祇中。與欲人若隔障。若半覆
半路中間隔障。若半覆半露伸手不相及。露
地伸手不相及。乃至行作羯磨坐。則成別。住
坐臥互作。廣如別衆中。義加醉人自語不解
顛倒異言前人不練不解之人。是不足攝。就
中相隱難知者隨初解析。初言所爲作羯磨
者。以此人是乞法之人。爲僧所量不入僧限。
若通四内若將入數。僧不滿四。唱羯磨時以
所牒人不入僧用。若爾四人受日四僧不列。
亦應得成。答一人所爲。三非僧。故不能秉法。
文不列者事同五人並是所爲。故四人僧者
直取能秉。不同説戒結界所爲則無正作法
者爲僧作故。神足在空。毘尼母云。空中無分
齊故。與陸地別也。隱沒者。謂入地也。井窨之
類有僧。是別非足。離見聞者僧祇中。謂同覆
處離見聞。其相如室宿中説。此謂離比座見
聞。不取説戒師羯磨者見聞也。如義鈔説。別
住者。昔云同一界不盡集。今謂界外比丘濫
將入數。非謂眼見在界外。以界分不知冥然
在外作法不成故云不足。戒場上者。由前外
界不成。謂言在内者得。此二界同在自然。不
同一相。是別界故。睡眠亂語憒鬧入定等由
本無心同秉法故。十誦中。證他受戒各各入
定亂語等不知羯磨成不。佛言並皆不成。準
此僧數必多者亦許成就。縱在房中睡眠醉
亂者理亦開成。餘同羯磨法中説。瘂聾等三
由根不具不成證故。大徳僧聽不忍者説並
闕二能故不足也。準伽論云。若聞大語聲者。
得成法事。狂等三人由心無記故不足。若準
律中。常憶常來不憶不來此之二人既不得
法。初人成用。後人不足。若互憶忘及來不來
未得羯磨不得別他。若得羯磨縱使病差則
通不足。痛惱心亂例同狂三。重病人者由心
昏沈不樂無情縁法。邊地人者言不領當中
國之人亦不足邊。必後知語二通相足。癡鈍
人者不知言義未了是非。則非斷割之匠。必
言解羯磨齊文而已。亦開成足。與欲之人心
同身乖。言隔障者。謂同障覆而別隔者不成
同相。或言露地而隔者。半覆中間障。若伸手
不相及者。謂半僧簷下。半僧階下。中間施隔。
或復無障伸手不及。並非同住之相。言露地
伸手不及者。此言相顯。覆處不須。露地加法
必須相接。説戒羯磨等師並在僧一尋之内
令伸手相及。所爲之人雖非數限。亦須相内。
二由具二非假縁不足者。四分中。若爲比丘
作羯磨。以比丘尼足數。式叉尼。沙彌沙彌尼。
十三難人。被三擧人。滅擯。應滅擯人。二十二
種。問犯邊罪等十八人及尼中四人。爲自言
故不足。爲體不足。答解者多途。今言。此等體
既非僧。若僧同知故不足數。必不知者成足。
如與欲中不同。前門中知與不知倶不足數。
故不持戒和尚中四句料簡。前三句由不知
故得戒。第四句由知從此人受戒不得故不
足數。所以文中及十誦並安若言等。昔人以
體不合故不足。即將破戒和尚在十人之外。
此非正解。何者。若不知犯。則不得輒用他部。
以四分制十人僧。若知他犯。羯磨則不得牒。
以實知非比丘故。十誦中加一白衣。亦不入
數。上明僧相。並形同出家。相有濫故。得共
法事。必著俗服相形明了。亦無同法之義。十
誦白衣謂本受戒不得者。亦有受後難縁須
著俗服者亦應同法。由本是僧即知。作法之
時窮問。界内俗人之中頗有曾受具戒不捨
者。不要答無者方無別衆。三擧之人。謂不見
不懺惡邪不捨。廣如衆網中。滅擯者。謂犯重
已擧至僧中白四除棄也。應滅擯者。亦犯重
已擧來至僧因有難起未得加法。故律名入
波羅夷説中。若雖犯重。僧未委知。而別人内
知。未被紏擧。或不自言僧不知。犯重衆内一
人知者則非僧數。並入應滅擯中。第三體雖
非僧。託縁成用。即前門中人。據未自言已前。
同僧法事並皆成就。若雖言竟無人知者亦
成僧用。由相中無違便得辨事。故律中犯戒
和尚由不知故得成法事。乃至邊罪並安若
言等。文云。當以肉眼知他持犯等。十誦云。若
犯重罪人。賊詐作比丘。本白衣時破戒人等。
若先言有是過。作羯磨不成。若不言者。一切
成就。薩婆多以有天眼者不説人惡。乃至若
聽以天眼耳看僧淨穢者。人誰無過。但有大
小無往不見。若開説者。則妨亂事多。故不聽
説。言自言者。謂告人云我犯淫盜之類。四體
雖犯法得成僧事。四分中訶責擯出依止遮
不至白衣家等四人。應一切羯磨。但爲僧治。
故不得訶。覆藏本日治六夜出罪等四人十
誦中行覆藏竟本日竟六夜竟合七人。不足
僧殘等羯磨。不妨應餘法事。次明別衆。謂同
一界
住相中有華不同僧
法。故云別衆也
有二。初明別相。後明成不。初
中四分云別衆者。應來者不來。是身口心倶
不集。二應與欲者。不與欲來。是身心不集。三
現前得訶人訶。謂心口不集。反此三種則成
和衆。謂初人三業倶集。中者心口倶集。後人
身口集。而心不集默坐不訶亦名和合。故文
云。應訶者不訶。又云。舍利弗見衆僧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應作默然是如法也。又六群比
丘往説戒處不坐。佛言非法。五分中背説戒
羯磨坐臥等是別衆。僧祇中行作羯磨坐則
別衆。四儀互作十二種人。別衆多相。理須明
委。然與不足數中遞相交渉。且大分二。若身
不至僧中是別衆攝。雖至僧中不足他數是
不足數。然不足之人名通淨穢二人。淨僧睡定身
不至僧亦不

別衆之稱唯據清淨一色。義張四句料簡
如別。若論學悔是不足限。必無解法亦開秉
之。別亦無過。則中間人也。二解成不者。若別
犯下四篇。是別衆攝。別犯初篇。縱謂淨想亦
成法事。終是體壞無任同住。文云。無比丘有
想。羯磨成而犯罪。以心不同。審知有犯。隨
意別之。十三難人尼等四人三擧三狂等并
聾瘂之類。或本非是僧。或中途被罰形差。病
報縁礙故開。凡此等人未論足別。若對首作
法。前境濫眞。例取僧中。今行事者多有別相。
更顯明之。衆取威儀相同不用心順。言威儀
者。如僧祇中。行作法事坐則非法。五分病人
背羯磨。佛言別衆。四分六群不坐。佛訶責之。
理非和相。別衆中説。如行時食食住則犯足
相同僧祇。二心虚實者。但令相順心違亦成
證法。文云。現前應訶者不訶。又云。見如法羯
磨而心不同。如前所列。若作法時問僧云。僧
今和合何所作爲。答云。某事羯磨。且待答者
坐竟方始作白。廣有廢立如義鈔中。就僧坐
中聽有立者除被治人。以是所爲作羯磨者
不足僧數。餘有所爲坐乞如法。文義明説。秉
羯磨人中除二種人。一威儀師立秉單白。爲
僧所使不得輒坐。二開立説戒。爲令衆聞。自
餘一切皆須坐秉必有餘縁
行臥亦得
受欲是非篇第四
夫事生不意法出恒情。故對情而順其心。心
順則於法無失。故名欲也。然則情事相反。故
立法以撿之。撿則有事必明。若明故對門而
辨。初明其縁。後明欲法。初中有三。一制意釋
名明體。二有開遮。三定縁是非。初中制意者。
凡作法事必須身心倶集方成和合。設若有
縁不開心集則機教莫同。將何拔濟。故聽傳
心口。應僧前事方能彼此倶辨。縁此故開與
欲。釋名者。凡言欲者。多以希須爲義。欲明僧
作法事意決同集。但由縁差不遂情願。令送
心達僧知無違背。故摩得伽云。云何名欲。欲
者所作事樂隨喜。共同如法僧事。十誦云。欲
名發心。如法僧事與欲名爲欲法。辨體者。欲
之所須有二。自有僧私同須。如説戒自恣等。
以佛制有時限一切同遵。若叛有罪。自有單
僧須者。如受戒捨懺等。僧須我和。我不必須。
佛不正制也。二明開遮。律中唯除結界。餘並
開之。雖非明文。以非制故。三縁是非者。若
有犯戒事非法縁而與欲者。由事非故不合
不成。若準文中。但云佛法僧塔看病人六事
是縁。文具正列。而六群作衣説欲。雖非正制。
僧受行之。僧祇等律守房等縁。並如別顯。比
者比丘多慢斯法不思來業妄行聖法。謂無
病言病。不淨言淨。不欲言欲。令他。傳此妄語
對衆。而説。隨僧多少一一人邊三波逸提。所
傳之人知而爲告一一三罪。惡業不輕。何爲
自怠。二明欲法。就中分三。初明與法。二明失
法。三明遇縁成不。就初又分二。前明與法。
二明説法。初中四分文不具足。義設云。大徳
一心念。某甲比丘如法僧事與欲清淨一説
便止。準僧祇三説成就。今約四分文中。但一
説成者。皆無結略之文。三説成法方云。第二
第三亦如是説。準白二羯磨説淨等法。依文
直成。不須云云取他外部。問此欲辭中不稱
佛法僧事者。解云。稱者人語。不稱正本。問説
不稱。欲法成已不。答成也。由羯磨中不牒此
説欲之縁。律中若不記姓名。當説相貎。猶不
記者。當言我與衆多比丘説欲等。問欲與清
淨同異云何。答欲應羯磨。清淨應説戒。若説
欲之時並須雙牒。由文正制。不同僧祇猶行
廢教也。言如法僧事者。簡非法事不須欲也。
若非法縁如衆網中。此但言如法。則令僧諸
法事皆通作無障。上明自説。今言兼他者。謂
受欲已更忽縁礙。欲轉與他。毘尼母云。得齊
七反。説辭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受某
甲比丘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清
淨一説。問與欲之相若爲成不。答四分中但
有病人説欲法。而文有具缺。良以病有輕重
故也。文云。若言我説欲。若言與我説欲。若云
爲我説欲。若現身相。若廣説欲等五種也。前
四唯重病人。後廣説者健病倶用。五分斷事
中説欲起去文中如此律廣説相似。又無略
文。比人行事或有縁者囑信受欲。及語沙彌
令傳至他。或有非縁直云爲我説欲者量恐不
成。故四分病人中。若不口説不現身相並皆
不成。今健人用病者法誠難定指。問現相若
爲。依如五分。病人不能口説。聽現身相與清
淨欲。若擧手若擧指搖身搖頭乃至擧眼得
名清淨欲。律文如此。而取欲者須知同別之
相方得成就。若違心不同而現相者。雖取不
成終爲別衆。二明對僧説法。應至僧中羯磨
者言不來者説欲。即具修威儀説云。大徳僧
聽。某甲比丘我受彼欲清淨彼如法僧事與
欲清淨。若衆多比丘隨能記者一時合説。若
受他欲來。自有縁事對僧説者言。大徳僧
聽。我某甲比丘病患因縁。某甲比丘僧事因
縁。我受彼欲清淨彼及我身如法僧事與欲
清淨。説訖即出。若自有縁事。欲説付僧者。當
自來僧中説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如法
僧事與欲清淨。四分無文。僧祇云。病比丘與
比房比丘欲不受之 即自入僧中。上座前説。
佛言善作如法。但不受者得罪。問對僧説欲
其相云何。答行法不同。或一時來至僧前。禮
已同時而説者。或直來僧前一一説者。或在
座一時説者。或下座一一説者。據文並成。準
我與衆多欲文及故不説等。皆成。若取義意
者。律中開成由有忘誤。或復得罪故。有成文
必無正縁不得通用。約準外宗。一一説是。五
分云。令至如法僧中爲我稱名字説及捉籌。
若不如是一一皆不成。僧祇云。不得趣爾與
人欲與堪能持欲入僧中説者。其受者應自思
惟。我能傳欲不。義評云。凡取欲者恐有別衆。
不集令其送心僧知無乖。方乃加法。今一時
總説。言辭鬧亂。何得委知不來集者。五分僧
祇明文令在上座前稱名字説。意亦可見。四
分文云。應更相撿挍知有來不來者。此言彌
顯。二明失法。謂受欲已遇縁便失。不簡病人
之所及以僧中。今統明失法。四分有二十七
種。受他欲已自言。我是十三難人三擧二滅
十八種人。由自陳故非是僧用。若不自言。相
中同順。如足數中。五分云。自説罪人。不名
持欲。反上即成。十誦取欲清淨人。始取時若
取竟自言。白衣沙彌非比丘。乃至十三難。皆
名清淨欲不成。不到僧所。又有七種。若命過。
若餘處行。若罷道。若入外道衆。若入別部
衆。若至戒場上。若明相出。言餘處行者。謂出
大界外餘道行也。昔解云。受欲已在寺内餘
房行者失欲。此非解也。自恣明文無餘處行。
改爲若出界外也。明相出者。謂後夜受欲羯
磨在明故失欲也。問此律宿欲不成者。若明
相未了。羯磨已竟。而説戒自恣未竟。得經明
不。答不成。故僧祇中。若七萬八萬人自恣。恐
明相出者。應減衆界外自恣。四分中若明相
欲出開略説戒。故知宿欲不被所爲事也。四
分又有三種。謂神足在空隱沒離見聞處。問
爲倶離失互離失耶。答倶離失也。互則不定
故。文中若衆大聲小不聞説戒。令作轉輪高
座立上説之。此則見而不聞也。又如多人説
戒。何由併得見作法者面。此則聞而不見也。
離此二人則名失欲。必互離有失。據隔障等
之縁。前言離見聞失者。通望比座展轉離也。
如五分解。謂同覆障。相離雖説不成。僧祇五
種。謂隔障等。如足數中説。五分斷事時。若在
屋中。隨幾過出。若在露地。去僧一尋等並失。
若房小不受僧者。聽在前後簷下庭中坐。雖
不聞羯磨聲得成。又有七人。尼等四人狂等
三人。皆不成欲。僧祇多種。一在界外與欲。二
持欲出界。三與欲已自身出界。四與欲已自
至僧中默然還出。五持欲至。僧因難驚起。無
一人住者名壞衆失。有人住則不失。餘同當
宗。十誦與別住人失欲。即覆等三人。上來諸
列皆不成欲。説亦不成。知而故爲。反自受罪。
文云。皆不成與欲。當更與餘者欲。三明遇縁
不説成者。文云。若受欲人若睡若入定若忘
若不故作。如是者成。若故不説得罪。而不知
成不。理亦應成。在開縁明也。並謂在僧中。
若在中道並名不到。四分云。若病重者應扶
輿來僧中。若慮増動。僧就病者所圍繞作法。
若病者多不能集者。僧出界外作羯磨。以更
無方便得別衆故。若受欲已欲至僧中。道逢
諸難。便從界外來至僧所。與欲清淨得成。必
界内有難不往僧所。僧又不知羯磨成不。文
云。有比丘無想作法不成。問與欲已事訖不
來。犯別衆不。答不犯。以情和到僧。而不將欲
縁爲羯磨事。文云。若事休應往不往。如法治
不云法不成就。若爾受日出界而事休法謝
者。答受日文中牒事。故前縁廢法謝。此受欲
法不牒事。故縁謝欲成
通辨羯磨篇第五明了論疏翻爲業也。所作是業。亦
翻爲所作。百論云事也。若約義
求。翻爲辨事。謂施造
遂法。必有成濟之功焉
僧爲秉御之人。所統其唯羯磨。方能拔群迷
之重累。出界分之深根。徳實無涯。威難與大。
而世尊栖光既久。遺法被世。可得而聞。但爲
陶染俗風情流鄙薄。言成瓦礫妄參眞淨之
文。行乃塵庸虚霑在三之數。致使教無成辨
之功。事有納非之目。並由人法無宗轄。得失
混同歸 。故律云。若作羯磨。不如白法作白。
不如羯磨法作羯磨。如是漸漸令戒毀壞以
滅正法。當隨順文句勿令増減違法毘尼。當
如是學。雖復僧通眞僞。於縁得成前事。羯磨
亦漏是非。而乖違號爲非法。今欲克翦浮言。
發揚聖教。統辨進不。總識科分。後有事條。
案文準式。就中分爲二。初明作法具縁。後明
立法通局。并曲解羯磨。初中統明羯磨必有
由漸。且分十門。一法不孤起必有所爲。謂稱
量前事則有三種。即人法事也。人謂受戒懺
悔等。法謂説戒自恣等。事謂地衣等。或具或
單乍離乍合。必先早陳是非須定。二約處以
明。謂自然界中唯結界一法。餘之羯磨並作
法界。故僧祇云。非羯磨地不得行僧事。三集
僧方法。謂敷座打相量僧多少觀時制度等。
四僧集差別。須知用僧進止簡徳優劣。五和
合之相。衆中上座略和衆情告僧云。諸大徳
僧等莫怪此集。今有某事。須僧同秉各願齊
心共成遂也。須知默然訶擧之相。如前説。六
簡衆。云未受具出即隨次出。如沙彌別法
中。餘有住者須明足數不足之相如前説。七
與欲應和。須究縁之是非成不之相。廣如前
列。八正陳本意。謂作乞辭等。於中有四。一順
情爲己多須前乞。如受戒捨懺等。二違心立
治及無心領者則無乞辭。應作擧憶念證正
知法。三僧創立法必託界生。則竪標唱相。四
僧所常行。謂説戒等。則行籌告令。九問其事
宗。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謂上座及秉法者
言之。十答言作某羯磨。謂必雙牒事法告僧
令知。不得單題。如云布薩説戒也。上來十門
總被一切作羯磨者。若隨事明或具九縁。如
結界無與欲也。又如受日差遣。無有乞辭等。
並倒準知。廣如別法。二明立法通局者。於中
分二。初明相攝分齊。二別擧成壞。就初總明
一切羯磨必須具四法。一法二事三人四界。
第一明法有三種。一心念法。二對首法。三衆
僧法。且列三位。言三名者。心念法者。事是微
小。或界無人。雖是衆法及以對首亦聽獨秉。
令自行成無犯戒事。發心念境口自傳情。非
謂不言而辨前事。毘尼母云。必須口言。若説
不明了作法不成。言對首者。謂非心念之縁。
及界無僧並令對首。此通二三人或至四人。
如下説也。謂各共面對同秉法也。言衆法者。
四人已上秉於羯磨。此是僧之所秉故云衆
法。上略明相。今曲枝分則有八種。初就心念
有三。一但心念法。二對首心念。三衆法心念。
言但心念者。唯得自説。有人亦成。數列三種。
謂懺輕吉羅説戒座上發露及六念也。二對
首心念。謂本是對首之法由界無人佛開心
念。且列七種。四分中有安居。十誦有説淨受
藥受七日。五分有受持三衣及捨三衣。善見
受持鉢也。三衆法心念。謂本是僧秉亦界無
人故開心念。四分説戒自恣外部受僧得施
及亡人衣。二對首法中有二。一但對首法。二
衆法對首。初中以是別法不開僧用界。雖成
衆亦自得成。總依諸部有二十九。受三衣。及
捨。受鉢。及捨。受尼師壇。及捨。受百一供身
具。及捨。捨請。捨戒。受依止法。衣説淨。鉢説
淨。藥説淨。受藥。受七日。安居。與欲。懺波逸
提。懺輕偸蘭。懺提舍尼。懺重吉羅。發露他重
罪。及自發露六聚。僧殘中白捨行法。白行行
法。白僧殘諸行法。白入聚落。尼白入僧寺尼
請教授作餘食法。且論略爾。二衆法對首。同
前衆法心念中。次明衆法有三。一者單白。事
或輕小。或常所行。或是嚴制。一説告僧便成
法事。二者白二。由事參渉義須通和。一白牒
事告知。一羯磨量處可不便辨前務。通白及
羯磨故云白二。三者白四。受戒懺重治擧訶
諫事通大小情容。乖舛自非一白告知三法
量可。焉能辨得。以三羯磨通前單白故云白
四。若就縁約相。都合一百三十四羯磨。略言
如此。更張猶有。單白有三十九。白二有五十
七。白四有三十八。若通前二則百八十四法。
問耳聞百一羯磨。今列不同者。答此乃總標。
非定如數。亦可引用十誦。彼則定有百一。上
明攝法分齊。即須明非相。但鈔意爲始學人
本令文顯而易見。故不事義章一一分對進
不。必欲通明須看義鈔。今直論是非。謂上三
法離則八種。具明別。相若一事差互不應八
條。並入非中不成羯磨。若欲通知。細尋此門
上下横括。庶無差貳。問別人之法何名羯磨。
答四分三語中及白衣説法中言是羯磨。十
誦對首心念分衣佛言是名羯磨。二就事明
者。謂羯磨所被之事。更不重明。即辨非者。所
被事中通情非情。並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渉
皆成法事。若一縁有差悉並不成。何者是也。
如人法中。不覆藏者與覆藏羯磨。不善非法
不成。此謂無事有法。如瞻波中。應與作訶責
乃作擯出。此謂有樂有病。施不相當。佛判不
成。故知事者必須據實方稱聖教。且約一事。
餘者例之。如實犯罪自言不犯。實不犯自言
犯等。並名非法。若實言實方爲相稱。而彼自
言還臣所爲之事若汎臣餘罪不爲自言。非
情事中二房羯磨妨難不成。離衣杖等必須
兩具。此並律之誠文。臨事無忘失矣。三對人
明者亦有三人。初辨僧者。僧中有四。如前所
説。唯秉羯磨。界中有人。並須盡集。若不來者
便成別衆。如足數中。但得御於衆法。已外對
首心念法之與事決定不得。二三人中具立
二法。若作衆法對首兩界無僧盡集作之。若
數滿四則不成就。更須改法。若作對首之法。
兩人各作不相妨礙。必有邊人有須問者。若
三十捨懺須問邊人。九十單墮但對即得亦
有通須問者。謂同覆處露地尋内故須問之。
必在外有障亦不在通問。若持衣説淨不論
通別。若是心念一向非分。必有其事隨縁作
之。一人心念獨在界中。若作衆法心念對首
心念。並界無人方成此法。若有一人名非法
別衆若據所秉。如前法中。若作但心念法不
論同別。四約界者四種自然。羯磨法中唯作
結界一法。是僧執御。已外對首心念二法及
一二三人衆中雜法四人自恣並得秉之。倶
須盡集。二者作法攝僧界者。亦通二人。法通
三種。就法界中分爲五位。一難事受戒小界。
二因難事自恣。三數人説戒。此三小界因難
曲開。但作一法後必閑豫不開作之。故文中
結已即解。非久住法也。四者戒場。本爲數集
惱僧故開結之。唯除説戒自恣乞鉢捨懺亡
人衣法受日解界結衣界并解結淨地受功徳
衣等。五者大界。就中並有通塞。隨相可知。二
別擧羯磨明其成壞。法不孤起。終須四縁。隨
義明非不過七種。先就但心念法以解七非。
乃至白四類七可解。初明七非者。一者人非。
謂以此法對人而作。二者法非。口不言了法
不稱教。三者事非。謂重吉羅用責心悔。六念
等事一一非法。妄牒而誦。不成有罪。四者人
法非。不妨事如。五者人事非。不妨法如。六
者事法非。不妨人是。七具三非。並同上。餘則
例之。二對首心念亦具七非。數同於上。隨事
對法各有別相。且擧安居一法。餘則例之。一
者人非。謂界中有人。別衆而作自不依他等。
二者法非。口説錯脱文非明了等。三者事非。
時非夏限。處有難縁。不依佛制。四非已下
類前可知。三衆法心念如説戒等亦具七非。
一者人非。界内別衆自犯六聚。二者法非。不
陳三説。或有漏忘。三者事非。衆具有闕時非
正法。四非已下如前例之。四但對首如持衣
法。一者人非。所對之人犯戒非法有訶者訶。
二者法非。陳受非正或訶不止。三者事非。五
大色衣及以上染財是不淨之例。四非至七
如前例知。五衆法對首如自恣等。一者人非。
四人秉法。第五受欲。或非淨戒知而同法。二
者法非。互不相陳。説不明了等。三者事非。時
非夏末。衆難不具等。四非已下亦如前例。六
者單白如捨墮法。餘例取解而各不同。一者
人非。界内別衆人非清淨等。二者法非。輕重
同法。持犯不分。妄陳言説。三者事非。財非合
捨有過不陳。界非作法。衣物不集。妄輒託
人之類。四人法非已下可解。七白二中如結
界法。一者人非。不盡標盡相而集。界内別衆
得訶人訶。二者法非。唱相不明作法闇託。又
訶不止等。三者事非。標相及體三種分齊混
然一亂不知彼此。二界錯渉重結交互遙唱
遙結之類並不成就。餘非例知。八者白四如
受戒法等。一者人非。受者遮難。界中不集。僧
數有缺。人雖五百。一一人中五十餘法簡之
不中通非正數。二者法非。受前進止八種調
理。及論正受執文無差等。三者事非。界相不
明。衣鉢非己之類。餘非例前。餘之正法乃至
心念當法自成不相通練。別衆一法多或通
之。廣張非相如義鈔也。次釋羯磨正文。令知
綱要識解通塞。若不具明見増減一字。謂爲
法非。然其非相唯在一字。然須知處所不得
雷同。或依文謹誦。曾不改張有無。或第二第
三亦隨略説。或無文稱事。有文無事。倶有倶
無。未能増減。致使旁人加改。重増昏亂。或復
闇誦不入心府。臨事致有乖違。於即對衆之
中執文高唱。如斯等事呈露久聞。豈不以愚
癡不學自受伊責。亦有轉弄精神。觀事乃同
於法。而人事兩縁冥逾夢海。量時取法全是
師心。照教教稱不成。結罪罪當深罰。是以同
法之儔幸宜極誡。若作羯磨人要須上座。故
律云。應作羯磨者。若上座次座。若上座不能
當出言語。持律者作。已外不合。今正釋文。且
就説戒單白及受戒羯磨具解二文。餘則例
解。就單白説戒中分五。一大徳僧聽者告衆。
勅聽令動發耳識。應僧同法。二今僧白月十
五日布薩説戒者正宣情事。白衆委知。三若
僧時到僧忍聽。正明僧若和集諦心審聽量
其可不。僧時到者。謂心和身集事順法應也。
忍聽者。勸令情和聽可勿事乖違。四布薩説
戒者。重牒第二根本白意。決判成就忍可所
爲也。五白如是者。事既和辨。白結告知。次
就羯磨法中明者。且約受戒白四内。上已明
白。恐新學未悟。略復述之。各有其志也。白中
還五。一大徳僧聽同上。擧耳勸聽。二是沙彌
某甲從和尚某甲受戒乃至三衣鉢具。和尚
某甲者。此同上。牒其縁兆。正宣情事。令衆量
宜。三若僧時到僧忍聽同上。心事既和願僧
同忍。四僧今授某甲具戒和尚某甲者。正明
忍可所爲決判根本。五白如是者。表衆令知。
此之白文與前單白文義略同。依之可解。次
解羯磨。就中分二。初正決根本。二僧已忍下
結成上文。前中有三。初大徳僧聽者。告衆重
聽事既非小。諦縁聲相決判之縁。二此某甲
乃至誰諸長老忍。正辨牒縁及以根本。謂僧
今與某甲受戒等。量其可不。三僧今與某甲
受具戒乃至誰不忍者説。單牒根本決判成
就。第二第三亦如是者。一則事不成辨。多則
法有濫非。軌刻令定限至於此。二結勸云僧
已忍與某甲受具下至如是持。此直付囑結
歸。不關羯磨正體。就中加三法料簡。一増減。
二通塞。三是非。初中若事輕小無有縁起則
無乞辭。又不牒事則白中五句除第二句。但
四句成白。乃至白二類例除之。餘則一準。二
明通塞者。單白文中第一第三第五文義通
一百三十四法。更無増減。第二第四句由各
隨事故稱縁。而牒文隨事顯故限局也。義存
告衆決判成就故通一切。就羯磨中。大徳僧
聽誰諸長老忍不忍者説僧已忍下文義倶通
白二白四。中間牒縁牒事隨機不同。文局義
通。類之可解。若鏡此義。得縁便作。不須看
文。不了前縁。誦文亦失。三是非者。白中文義
倶通三句。羯磨之中文義通者頭尾一言。不
可増略。必須通誦。缺剩不成。餘之文局義通
但令順事合宜片無乖降。増繁減略詁訓不
同。而文義不失並成正法。類準諸部。羯磨不
同及論義意亦無有少。至如翻譯。梵漢音義
全乖。詁訓所傳非無兩得。故例成也。問世中
時有白讀羯磨。作法成不。答不成是定。雖無
明決可以義求。然羯磨戒本作法相似。戒本
必令誦之。羯磨豈得白讀。故四分僧祇。半月
無人誦戒。應差向他處誦竟還本處説之。不
得重説。乃至一人説一篇竟。更一人説。若不
能誦者。但説法誦經而已。準而言之。若得讀
者執文即得。何須如此止不讀之。又俗中呪
術之法讀文被事皆不成就。但以法貴專審。
令背文誦持心口專正加事便易。必臨文數
字出口越散。故佛法中呪術誦者加物遂成。
未聞讀呪而能被事。羯磨聖教佛制誦持。況
於呪術律序自顯。必不誦者終身附人。余親
問中國三藏京輦翻經諸師云。從佛滅度來
無有此法。問僧尼更互得作幾法。答律中十
誦尼爲僧。作不禮不共語不敬畏問訊。此三
羯磨不須現前自言。僧爲尼。亦得三法。謂受
戒摩那埵出罪。餘不互通。問得對尼等四衆
及以白衣作法不。答不得也。律令至不見不
聞處方作羯磨。除所爲作羯磨人。摩得伽十
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廣如義鈔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結界方法篇第六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二竪標唱相。初標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爲知
界限久固作法集衆破夏離衣護食等縁。若
將空地爲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爲相。下至高八寸形。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絶。
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水者得。準論徴律。城塹等縁成相可知。既知
相爲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後來者主客倶委無有濫疑。次明界形。善見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如大疏。略説如義鈔中。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縁樹。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寺門則有別衆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限外則成界内。若寺内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衆。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院内唱
相。從門直過則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別衆破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説欲訖。至門
限内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衆也。若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委示過。然後唱之。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過。自身未來還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浮提。斯言驗矣。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使對衆致有謇澁。先須東南角爲始周匝直指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爲之。若在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徳
僧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楡樹。從此南來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説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若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内唱。前縁如上。後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内角旁牆西下至南
門東頬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閾。西下至西頬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頬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從此北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北角内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内角。是爲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説已。若有五門三門及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界内。若標寛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内地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衆。
僧祇所明彼爲難縁。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理不然。並集爲要。無正教可準。若標内有村。
縱自然内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内相。後唱
外相。作法結成。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若相内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若有作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結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護夏別衆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徳僧聽。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同一説戒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
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同一
住處同一説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相。最内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内標。中間一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内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但爲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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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内集僧者。亦四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歩。中僧去南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歩。各得成
法。在内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爲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寛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場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下上爲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内則無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爲自然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之相即以小牆内院爲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標内邊爲相。其大界内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外院爲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内爲相。若明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内唱者。至西南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内相倶合。則不分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相故。上且略寄一縁以爲相貎。作法之時未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今明
結法分三。初縁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説。今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云。不知同於未制。頼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内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界内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内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徳僧
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南角標内。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内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内東下至小
牆東北内角。從此旁牆内南下至東南角標。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説已。羯磨者言。何
所作爲。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徳僧聽。此住處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於此四方小界相内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徳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此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結戒場竟。僧忍默。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乃作法。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別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總結合。二者總牒内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徳僧聽。我
比丘爲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從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内至
西南角内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頬外土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頬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頬外土棱。從此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爲内
相。此爲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訖。衆僧作羯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於
此四方内外相内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内結大界。於理亦得。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處。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迥露
來難易見。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爲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説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知。準如律文。爲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處爲界内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内。於中作羯磨。此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虚受疑恒
鎭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義鈔中。若論説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四面。五徳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此。亦隨縁改張。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也。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
戒同利養。二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戒別利
養。三別説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説戒。爲守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縁濟乏。並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説戒。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説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同
一住處同一説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爲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遙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大小爲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説戒。何得牒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爲解。理通文順。文
云。大徳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徳僧聽。僧於此處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故是事如是持。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問中。受戒値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結法。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標相内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不爲火焚。乃至金剛界爲土臺也。四明結處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渉。隔水無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相。不成結界。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人界三種倶捨。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僧網大綱篇第七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衆斷量必憑律教。令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斯御衆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僧徒清肅息俗歸眞。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速滅。不値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云。衆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就中分五。一約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衆食以論通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五衆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王等不治。則爲斷三寶種奪衆生眼。雖無量
世修戒施惠。則爲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法品説。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久住不滅。十輪經云。若有鈍根衆生。爲欲發
起善根因縁。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衣服飮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此衆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梨。是爲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敬不堅持戒。爲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出不得共住。我知衆生心所趣向。爲利彼故
廣説諸經地獄等苦。爲欲調伏破戒衆生。若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黄麝香眼藥燒香
等喩。破戒比丘爲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衆生増長善根。以是因縁。一切白衣皆應守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衆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飮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擧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擧法。如律法中。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爲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是施惡衆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中怨。若能驅遣擧處治罰。是我弟子眞聲聞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比佛法東流
多不行此。若聞正説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擧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衆主準而行之。
四分中凡欲治罰擧人者自具兩種五徳。如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衆上下同心共秉
犯者聽可然後擧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説。若
違上法擧不知時。反生鬥諍。故文云。汝等莫
數數擧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不治。亦滅正法。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説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爲九也。一言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説四事。謂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爲求利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説己功徳。三者
高聲現威。四者説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者爲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者。通使四方爲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説法法説非法。雖有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擧他。文云。若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制學愚闇自纒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五分
有九種。一自鬥諍。二鬥亂他。三前後非一鬥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爲伴。六樂自爲惡。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僧祇五種。一身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黄門男子童子弟子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倶者。兩業並爲。
又與尼女伸手内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爲其
走使。餘如前説。二者數犯五衆戒。三者太早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爲友。偸人劫賊摴蒲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黄門惡名比丘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明了論比丘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衆。爲作怖畏羯磨。猶
是訶責異名。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訶責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三明順從。四僧爲解。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磨有異。故先明之。縁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與。應召來入衆當前爲擧。謂僧中徳人擧告僧
言比丘某甲犯罪
已爲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
罪。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應與罪謂汝
犯某
事。應作
訶責治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擧徒衆上下及
所擧人。已聽許擧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作羯磨。律文擧鬥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
某甲比丘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僧忍聽。僧爲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後更鬥諍共相罵詈者。衆僧當更増罪治。
惡馬治
驅出衆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爲某甲某甲二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鬥諍者。僧更
増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此是初羯磨。
三説
僧已忍爲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云。若不擧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言。已爲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説戒。二若僧中問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衆事。不在其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謂爲殘作訶責
指下篇爲餘也
二若相似若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從此生者。
謂爲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三若復重於
謂犯提被治
後更犯殘等
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爲敷坐具供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事。一不應擧善比丘爲作憶念作自言。二不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不應共善比丘諍。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上若説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脱革屣。在一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徳僧受我懺悔。自今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徳僧聽。我比
丘某甲僧爲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衆僧無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爲我解訶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
丘亦爾
上座如上欲
和解言。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爲作訶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
甲某甲比丘僧爲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三説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明。至時量之。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説四事。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汚家惡行。倒亂佛法。
汚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爲是。故須遣出本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此住處爲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三言依止者。若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説四事惑亂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 隨縁壞行。不能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徳咨問法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爲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徳之所。餘
如師資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俗人前倒説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説。三説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爲某甲比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不。廣如律説。若俗人歡喜即爲解之。更總明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擧。後三羯磨名爲三擧。信行倶壞棄在衆外。
不足僧數。過状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産入同擧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爲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未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説無罪無懺淫欲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爲非。並合此
治。次五明不見擧者。倒説四事法説非法犯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擧與作不見
擧治之。爲欲折伏從道。且棄衆外不同僧事。
目之爲擧。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擧也。四分云。此三擧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爲解。六不懺擧者。然罪
無定性。從縁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説。言不懺悔。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擧棄得伏方解。經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三擧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爲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衆主比丘量議可不。
然後乞解。七惡見不捨擧者。欲實障道説言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爲見。見心違理。目之
爲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説不信。須僧擧棄永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爲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爲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乃至惡心不捨擧。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衆。應當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爲護法故能捨身命。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内惡。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愚闇自纒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爲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是。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當擧汝爲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繋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言默擯者。五分云。
梵壇法者。一切七衆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有。不語爲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衆濫居僧限。
當三根五徳擧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徳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事。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僧已忍。與比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犯重。大衆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説。
即世多有大衆容之。自他同穢。二約僧制衆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初中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餘畜産。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或自貨賕方便得脱。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僧杖罰。如是衆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休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纒永無改悔。衆主有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説
如法欲已起去。若衆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説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脱身
便罷。毘尼母云。見衆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默然。如上説。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衆同和共作。後依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得行之。謂俗主爲僧立制。
不依 經本也
非我所制餘方爲清
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
用。不得不依
薩婆多云。違王制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入城市。爲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縁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語僧制法式等。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意。後引聖言。然食爲太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衆之法云。寺是攝十
方一切衆僧修道境界法。爲待一切僧經遊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飮食衆具悉是供十方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衆。同時共受。與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法有通塞。十方衆僧自有食分。依時而來。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謂通
也。不能受齋非時來
者。不與法宜塞也
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
來食。及慳惜
積聚計留後月。乃至懷親疎之
心。應與而閉。不應與而開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眞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可棄眞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衆情。塞十方僧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
之業。是謂大迷
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爲客者。由
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爲道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衆。猶函蓋相稱。豈
有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猶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
人往反。飮食充飽。未聞告乏。此亦非人力。
由彼行施義普。亦以義然後取。取與理通。所以不竭。此
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猶知如此義。行不匱。驗於
目前。況出家道衆如法通食。而當不濟乎。且世俗禮教憂
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飮食。其
失大
甚也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費僧
粟而不通。
非佛弟子也
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而事塞也。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爲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
者而食。必須去情
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是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樂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河。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不能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二引聖言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
椎等相
令界内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内比丘有無若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
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
更換
亦爾
若大界内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飮食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爲限。若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増出一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絶不續。既有常限。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
法令一定
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徳者。知事人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説之。義者言。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外道來衆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絶客主。非同和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絡。無有吝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衆生。護戒慚愧。是
名衆僧如法住大功徳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衆生。福不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亦如隨相。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不可和者。當於説戒前作之。以是制衆法。僧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擧罪者。不得輒信
擧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爲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處。犯犯何等罪。爲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擧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衆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擧治。若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法治之。故文云。若擧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虚實。即結其犯。義
須斟酌。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爲處重多有
非法。理須照錬。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衆。或不足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爲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言對人者。凡
施法事貴在首領。衆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種狂癡。一衆僧説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説戒。作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爲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磨如律。四對處明用者。凡徒衆威儀事在嚴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協賛。必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爲説法等。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一者賢聖説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衆唯
施二事。不得雜説世論類於汚家俳説。文衆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説法必須知時。成論
云。雖是法語。説不應時。名爲綺語。二者威儀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爲。涅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爲佛所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寺内不披。入衆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分云。入衆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敬意擬堂内僧。並同佛想縁覺羅漢想。何以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戸外旁門西頬。先擧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者。還從西頬先擧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反上可知。不得門内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靴長&T057618;大靴。銅鉢及碗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繋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廚所多不結淨。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猫狗專擬殺鼠。牛
杖馬&T057406;韁絆箞橛。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雜
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猫狗。並欲盡形。
非惡律儀何也。擧衆同畜一衆無戒。大集有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説戒常法。半月
恒遵。毎至説晨令知事者點知僧衆。誰在誰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説戒法。鳴稚之前
衆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云。衆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或因此不起。脱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來。並準此喩。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過。四喜鬥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然後諫之。此等衆法並綱維大徳住持一寺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衆中有過。不得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大徳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爲僧。方助佛揚
化。若衆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大徳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同友對衆訶擧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擧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爲作鑑戒因
縁。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眞供養。今不肯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
文示之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爲聖人所訶。四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被罰者。衆主比丘依律告云。衆僧可畏。具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云。彼衆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擧治汝。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擧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衆和擧之。然衆
貴老宿大徳。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爲季少訶言。汝衆
欲失。汝季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衆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衆於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愼雅操堅貞。博通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上文一方秉御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
既慕心彌搏。故所縁彌多。以多縁故。法事攸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毎昏教
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眞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虚受費功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錬。一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具縁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縁。一能受有五。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縁。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非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輕脱。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者至時縁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内盡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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