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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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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三終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持犯方軌篇第十五以前隨相約事乃分。至於統明
未可精識。故甄別之。若取
申途理在前列。
恐初學未了也
律宗其唯持犯。持犯之相寔深。非夫積學洞
微。窮幽盡理者。則斯義難見也。故歴代相遵
更無異術。雖少多分徑。而大旨無違。但後進
新學教網未諳。時過學肆。詎知始末。若覈持
犯。何由可識。然持犯之文。貫通一部。就境彰
名。已在隨相。今試約義總論。指其綱要。擧事
以顯。令披尋者易矣。就中諸門分別。初知持
犯名字。二解體状。三明成就。四明通塞。五明
漸頓。六明優劣。七雜料簡。初明二種持犯名
字者。先解二持。言止持者。方便正念護本所
受。禁防身口不造諸惡。目之曰止。止而無違。
戒體光潔。順本所受。稱之曰持。持由止成號
止持戒。如初篇之類。二明作持。惡既已離。事
須修善。必以策勤三業。修習戒行。有善起護。
名之爲作。持如前解。所以先後者。論云。戒相
止。行相作。又云。惡止善行。義之次第。次釋
二犯。言初犯者。出家五衆内具三毒。我倒在
懷。鼓動身口。違理造境。名之爲作。作而有
違。汚本所受。名之曰犯。犯由作成。故曰作
犯。此對作惡法爲宗。惡既作矣。必不修善。
是故第二即明止犯。言止犯者。良以癡心怠
慢。行違本受。於諸勝業厭不修學。故名爲
止。止而有違反彼受領。故名爲犯。此對不
修善法爲宗。二明體状餘義廢之。直論正解
出體有二。一就能持。二就所持。言能持者。用
心爲體。身口是具。故論云。是三種業皆但是
心。又律云。備具三種業。當審觀其意等如後
更解。二就所持者。持犯二種。並對二教以明
制教有二。一制作作則無愆。不順有罪。二制
止作則有過。止則無違。言聽教者。作與不作
一切無罪。何故須二者。若唯制無開。中下施
分進道莫由。若唯開無制。上行慢求息於自
勵。故須二教。攝生義足。今分二教攝法分齊。
止持作犯。唯對二教中事以明。作持止犯。通
對二教法事兩種。所以前不通法者。法唯進修
方知。事但離過自攝。故得明也。就前止持對
二教中。制門中事有二。一者可學制止。如淫
通三境盜分四主等。二者制作。如衣鉢體量
等。二者不可學事。由心迷倒。隨境未了等。是
廢昔義也昔以事不可學。今以心想迷忘不可學。一切
心境皆是可學。但迷非學了。故佛一切開也
就聽門者事通上二。言可學者。如房舍尺量
長衣大小是也。不可學者。事同前述。但由迷
忘於教無違。前後想轉故結不定。次作持。對
制門中法事者。法謂教行也。教謂律藏。行謂
對治。事唯可學。衣鉢體量等。是就聽門中。亦
對法事。法謂處分説淨等。事唯可學。長衣房
舍等。所以不通。不可學者。由心迷忘。非學能
了。廣如後述。此謂順教而作。無違故皆名作
持也。三明作犯。以翻止持但不依戒相造行
辨。悉名作犯。四明止犯以翻作持。所對
法事懈怠不學並是。三明成就處所。先約心
辨。止持有二。一無惡來汚明止持。行前三心
得有止持謂識想受等。此三非業。流入
行心方成別因。故分二也
由本有戒
體光潔。無違名持。受體是記。三心無記也。二
對治行明。止持作持必行心成就。前三則無。
善性便有。惡無記無。止作二犯。行心成就
持中無貪等三爲行。今
就犯中貪瞋等三爲行
前三亦無即識想
受三心
局不善性。
若前後心有別持犯。所以可知也。後三業明
成就。身二持者。離殺等過名身止持。受食食
等名身作持。口二持者。離口四過名止。知淨
語等名作。身口各二犯。反上應知。單意業中
不成持犯。若動身口。思亦成持犯。後更説之。
四明通塞。四門分之。一一心門。唯就作業以
明。但塞不通以心無。並慮境不頓現故也。二
將心望境。有通有塞。言塞者。持犯不相有。言
通者。持犯自相通。如止持中有作持作持中
有止持。二犯亦爾。若爲取別。答止中有作收
作成止。作中亦爾。擧宗歴然。豈是通漫。一止
作持心別。二止作持境別。三止心對作境。四
作心對止境。若就修行解止持者。如止殺盜
先修慈悲少欲等行。以行成故名爲作持。望
境不起名止持。即止中有作也。若就修行解
作持者。如欲誦戒羯磨先止外縁。望離麁過
名止。後善行成名作。即作中有止也。作犯心
邊有止犯。如人作惡先不學善是等類也。止
犯心中有作犯。如人畜衣過日造房不乞是。
若望不學止犯無作犯。不即相成非無後習
也。三明自作教人四句皆通。如前心令人漉
水。爲己用是止持。令人持欲僧中説。是作持。
令人教生。又不乞處分。遣人造房。作四事
已後心作意。離諸罪過。即止持中。有止持乃
至止犯。乃至止犯心中亦具二持犯。如前遣
人作四相已。後便止不學。善法四前後自業
相成。有塞有通。塞者易解通須方便。四四十
六。如前無異。託相少別。如前自安漉具禁閉
沙彌。安殺具閉戸。現相不與欲。此四作已後
修止持。乃至止犯。此後二門。並對事修造以
明止犯。五明漸頓。初就心通漸頓。若作心總
斷惡意。名止持心頓。若一切諸惡。並欲造名
作犯心頓。若諸善並修名作持心頓。若息修
者名止犯心頓。若論心漸。以類可知。莫非與
受體有違順故持犯兩分。二對行説。唯漸非
頓。以一行中不得備修餘行故。作持名漸也。
止持漸者。如正修慈心不得修餘對治也。作
犯唯漸。不可頓犯一切戒故。且就男子身亡
心行殺。若以貪心殺者。單犯一戒。六不殺戒。
四十九戒。五十六戒等全不犯。並如前説。三
就止犯別解。四句分之。一不學無知相對解
漸頓。不學之罪先起。無知之罪。縁而不了。
後生故漸。文云。五歳不誦戒羯磨。方得罪故。
二別解不學之罪通有漸頓。如要心可學境
上作不學意。於一一法上頓得不學罪。以初
受時皆發得故。令違願體頓得多罪。云何爲
漸。若要心不學羯磨。於餘悉學。望羯磨邊。
犯一止罪名漸。若論無知。唯漸者。謂縁不了
方結無知罪。一心不備縁唯漸。問此不學無
知二罪是何。答有人言並是吉羅。今解言。不
學吉羅。無知有二。若全根本無知得重。故律
云。重増無知波逸提。若疑者得輕是吉羅也。
三分齊者。就教對行從根三別。言就教者。學
據始終不學即結。無知之罪五夏後結。對行
者。恐心逸蕩。自恃少解。望齊賢聖故學通一
形。優劣相降。文云。五歳智慧比丘。從十歳智
慧比丘受依止。乃至五分法身成立方離依
止。約根者。若利根易悟始終二罪。以不學故
有無知也。若鈍根難悟。始終不學無無知罪。
非力分故。律云。愚癡比丘盡形依止。四可懺
以不。二倶可懺。如息意不學。後縁不了結無
知。若作心學而未知。不結無知罪。已前不學
無知罪有斷義。皆可懺。六明持犯優劣。先明
二持十門。一約法而言。四種不同。一威儀戒。
二護根戒。三定共戒。四道共戒。初一外凡假
名僧戒。中二内凡和合僧戒。後一聖人眞實
僧戒。徳行優劣。三品殊異。持威儀弱護根持
勝。以制心故。乃至道共爲勝。二就位。無學人
徳圓故戒行勝。三果企求未息戒行爲劣。内
凡外凡相望漸弱。三就人。七衆相望。乃至大
比丘戒無願。毘尼最勝。四就行。止持離重過
爲勝。作持離輕過爲劣。此輕重相望。若能治
行者。止持對麁過故。治行易成故劣。作持對
細過。治行難成故勝。五就心有三。一善心持
戒。謂修離染清淨行。對根本惡。怨逼三時不
染等是也。不善心者。爲名利故世報等是也。
無記心者。狂亂睡眠等。若以作持校之。上中
下不等。若望順教。莫不持戒不分三心。六約
就所求四種。一賊分齊。如諂媚邪命勝他名
利等。二罪分齊者。恐墮三途故。成論云。行
者深心不樂爲惡。名淨持戒。三福分齊。欲生
天受樂等。四道分齊者。縛著等累由戒得解
故。七約方明持。閻浮提者勝。煩惱重故。西方
東方持戒爲弱。八約佛前後。佛在時勝滅後
劣。正法像法末法漸弱。以優波掘多。問尼爲
證。佛世六群。極爲麁暴。滅後無學威儀不及
也。九約遮性。二戒不同。互持彊弱。十六聚上
下。互持強弱。次明二犯十門優劣。初約位分。
無學誤犯故輕。三果故犯爲重。三果無漏力
強。雖犯亦輕。内凡道劣故重。乃至外凡相比
可知。二對行者作犯是重。止犯爲輕。亦可故
重誤輕。三就心三品明優劣。如卷初篇三性
分之。四戒威儀。篇聚上下輕重可知。五就遮
性分輕重。以犯性故地獄罪不除。如智論説。
六就時約。佛前後辨犯輕重。如持中可解。七
將心望境。如母論云。犯必託境。關心成業。心
有増微境有優劣故也。或心境倶重。人作人
想殺。或境重心輕。人作非人想。或境輕心重。
非人人想。論通一切不局一戒。淫中自有輕
重。畜生及人。人中有在家出家。在家中持戒
破戒。出家五衆持戒破戒。乃至聖人重同報
異。第二盜重者。天及人乃至聖人三寶差別。
僧物最重。第三殺戒。成論云。如六足毘曇中
説。殺邪見人輕殺蟲蟻。此人汚染世間多損
減故。第四戒。向在家人説重。向出家人説
輕。八將制約報以明輕重。如母論云。如
房三戒。人之喜犯。律制情過故制重名。既是
遮惡。招報不重。故論云。結戒法異。輕制重名
得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輕報重。如打比丘
等性罪。義希故律制輕名。既是違理爲業。心
重招報亦重。故論云。結戒法異。重制輕名得
罪法異。因果相當。或犯報倶重。如漏失二謗
等。或犯報倶輕。如不憶念身口威儀忘誤。或
慚愧心犯等。此後二句。結戒法不異得罪法。
得罪法不異結戒法故。九單心三時。辨犯輕
重。如善生經。且約殺戒輕重八句。位分四
別。初一句三時倶重。謂方便擧尤害心。根本
起尤快心。成已起隨喜心。第二三句。二重一
輕。初方便根本重成已輕。中云。方便輕根本
成已重。後云。方便成已重根本輕。第三三句。
一重二輕。初根本重初後輕。中云。方便重中
後輕。三云。成已重初中輕。第四一句。三時倶
輕。如僧祇。摩訶羅不知戒相。教他殺人。以憐
愍故。善生十誦中。啼哭殺父母。畏苦痛故。
害父母命等是。律據人想八業皆重。業隨心
故。牽報不同。故成論云。深厚纒殺蟻。重慈心
殺人。十有心無心相對八句。四位如前。初一
句三時有心。次三句。一初中有心。後則無心
犯四重。二初則無心。中後有心。亦犯四重。三
初後有心。中間無心犯。初重下三戒蘭吉。後
三句。一中間有心。初後無心犯四重。二初便
有心。中後無心犯初重。餘三戒或蘭吉。三後
便有心。上二無心。淫戒犯重。以出時樂故。若
餘三犯吉。次一句三時無心不犯。故律中本
作是念。我當妄語。例之後之八句。由心有無
故。犯不犯別。不同前八莫不有心。後明無心
者。或無心受樂及殺盜等心。或狂亂不覺者。
七雜料簡中分五。一以不學無知歴位分別。
二方便趣果分別。三具縁成犯分別。四境想
分別。五雜相分別。初不學無知者。其相微隱
初且敍結。然後例開。言其犯相者。謂受戒已
來。勤學三藏。於境迷忘。遇縁而造者。隨相境
想具之。若由來不學。事法無知。觸便違犯者。
佛言。隨所作結根本。更増無知罪。既略敍
結。須配位法。今立兩箇九句。爲持犯方軌。
且據一事以通餘戒。先就止持。明有無輕重
罪之分齊。初明可學事。作九句分三品。上品
一句識事識犯。中品四句。初識事疑犯。二識
事不識犯。三識犯疑事。四識犯不識事。下品
四句。初疑事疑犯。二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
疑犯。四不識事不識犯。次解釋中上言。不識
者犯謂不犯。迷輕謂重。疑中亦爾。疑有疑
無。疑輕疑重也。上品倶識故。無不學無知罪。
中品帶識故。於罪於事。生疑不識。故有八罪。
各有不學無知。下品四句。十六罪也。此中二
十四罪。有六波逸提十八吉羅以無知故得重也。
餘有疑不學者。皆
吉羅
並不犯根本名爲止持。上品倶識故名上
品止持。中品罪少名中品止持。下品極多故
名下品。皆止於一事。次對不可學事。以明止
持九句。縁事縁罪各三心。初有三句。一識事
識犯。二識事疑犯。三識事不識犯。二疑事識
犯。疑事疑犯。疑事不識犯。三不識事。識犯
不識事。疑犯不識事。不識犯。此三三句中。各
下二句疑及不識。句別各有不學無知二罪。
合十二罪。亦望不犯根本名止持。但事是可
學。以想疑妄生。雖縁不了。聖不制犯。問如殺
盜等。人非人想。有主無主想。律結無罪。亦有
制犯者何。答或縁罪境。人非人故便結心犯。
或縁非罪境。無主物故。然彼迷心不結正罪。
莫非縁罪故。有無不同。又不同前段以法事
倶識故。是可學有疑不識皆制罪也。若爾後
縁法中。亦有想轉。如不處分處分想及疑。亦
是不犯重。何爲制罪。答此且據止持中。約事
爲言。必如所引。對法有二九句。後作持中。更
爲辨也。次就作犯中。可學法事如初九句。不
可學者如後九句。與前並同。但犯根本爲別。
就中根本不識事中。或無犯。謂始終無心。如
誤殺人等。除淫酒戒。若中間轉想。疑事不識
事。由心差故是方便。若不差結根本。或不造
前事。此後九句。識事三句爲上品作犯。疑中
三句爲中品。不識事三句爲下品。或無罪故。
對法類知可解。所以前九句中上品一句者。
以事法倶了。未可論罪。後九句各分三品者。
莫非由一事生容兼疑不識故。結罪易明。故
分爲二九句也。若論縁罪。下二心疑及不識。
合十二罪。皆犯究竟。以罪是可學故。以不學
故不識。故文云。不以無知故得脱。若犯罪如
法治。更増無知法。無知及疑皆是究竟。若不
疑及識一向無罪。無果可趣。前言無罪者。謂
無不學無知。非謂無根本罪。問根本不識事
三句無罪。便是六句。云何言作犯九句。答若
就根本唯六句。然上三句下不識與疑。亦有
犯故。若爾此下疑等。正是不學止犯。非是作
犯。何得説爲作犯九句。答從根本故得名。又
必由造前事。通名作犯攝也。若爾不識事識
犯即是無罪。正應有八不得有九。答如前已
解句法相從。又解。若就可學事上。生可學迷
一向九句。莫不犯根本。若可學事。生不可學
迷。唯六句有罪。除下品。若轉想結前心蘭。得
有九句。並方便罪。若迷想就後心唯得六句。
如有主無主想。以無罪故。或九句。人非人想
後心吉羅。生罪縁故。若兼止犯得有八句。相
從造事亦得説九。極爲分別不知鏡不。思之。
次明作持九句者。若從對事法以辨。實亦應
有兩箇九句。但明用差別階降不異。故合一
九句。唯對可學以明。今且列句所以。如上止
持可學事中。此但順教作事。與前爲異。就中
分三。初一句識法謂知造房
須乞白二
識犯若不乞法
便結僧殘
中品
四句。識法疑犯。識法不識犯。疑法識犯。不識
法識犯。下品四句。疑法疑犯。疑法不識犯。不
識法疑犯。不識法不識犯。不可學法迷亦有
九句。如前段後九句説之。次論止犯。或九或
八。言九句者。上品四句有十六罪。中品四句
有八罪。下品一句但犯根本一罪。如不乞處
分造房但犯一僧殘。由識法識犯故。無不學
無知罪。所以顛倒前句不同者。以犯門解義
罪多爲上品。犯四根本僧殘。各加不學無知。
如前列數。非多何謂。言八句者。對教行不學
以明。則無識法識犯下品一句。若對事明。亦
有兩箇九句。謂可學迷及不可學迷。如不説
淨見犯不發。即是可學。若迷若忘即不可學。
如此廣知。隨指一戒達之。則類遍法界也。二
方便趣果者。然造修前境必有三時。是以大
聖隨時而制。意令智士剋志不爲。略如上引。
何者前方便。總論諸聚。明了論中。初篇二篇
有三方便。第三四篇立二方便。第五篇中。但
心起身口。唯有根本無方便。若動身口思。亦
有遠近方便。律中但明成者波羅夷。不成者
偸蘭。亦不分輕重。廣如卷初明之。今通會輕
重。約初篇中淫戒以明。如内心淫意身口未
現。名遠方便。此犯吉羅。故文云。或發心作心
念作也。若爾與單心何別。答律制動身口思
心。名爲期業。若單心者。制限大乘故。善見
云。凡人恒縁欲境。聖人若制心戒者。無有得
脱之期。故律中起心不動身口。但自剋責還
復好心。是名不犯。二動身口未到前境。名次
方便。犯偸蘭。三者臨至境所。身分相交未至
犯處。已來名近方便。是重偸蘭。已下諸聚。雖
輕重多少不同。大相可準。何名方便。以上三
縁將至果處。或爲七縁阻礙不成。故是根本
家方便七縁義
如後説
若無七縁並入果本本相如何。
謂入如毛頭名淫。擧離本處名盜。斷其命根
名殺。言章了知名妄。如是隨相已明。若結罪
之時。並攬前因共成一果。不同他部因成果。
已更有本時方便。何者後方便。謂所造事暢
決稱懷。發喜前心。未思悔改復結其罪。通得
吉羅。三具縁成犯者。先明成犯意。業不自成。
成假修造諸縁和具方結罪福。必片乖阻擁結
方便。故律中犯相並託因縁。爲罪居六聚懺
法又別。不同化教但論成業。結犯已外無論
違制。今依諸戒通別二縁。別具犯相。已如前
隨戒釋訖。有人通立五縁。用解諸戒者。非無
此義。後進未知。今立通縁遍該六聚。七種不
同。一是五衆出家人。簡餘十三難等受戒不
得。無罪可作。或是五衆而造境未果。或自命
終。或爲他殺。或捨本戒。邪見二形生等。並非
五衆。業思乃暢無戒可違。二雖受五衆戒。而
爲重病癲狂癡亂。痛惱所纒。雖作前事。並無
有過。若心了知是比丘者。隨前所犯。三期心
當境。非謂對境之時。或有迷謬境有錯誤。或
無記餘縁。或睡眠不覺。並不正犯。若先作方
便。後隨心三性並結。十誦伽論。若先作殺母
方便已自眠時。母死是無記心得逆及重。阿
羅漢無記犯戒。若睡覺即悔過。凡夫須準。智
論阿羅漢不爲夢眠。但爲四大故少時息耳。
四無命難。謂爲怨賊非人惡獸斷命縁者。得
犯前戒。若是性戒一向不開。豈得殺他誑他
而自活命。唯淫一戒。開與境合。三時無染。以
不損境。餘則唯制。文云。我爲諸弟子結戒已。
寧死不犯。若論遮戒。有開不開。道力既成。至
死不毀。如草繋海版等例出大莊
嚴論
餘志弱者。命
梵二難開下三篇。以上二篇是梵行本故。五
無梵行難。謂若有童女寡婦伏藏。水陸多細
蟲同住多惡伴。如此之事並是犯縁。文云。若
在此住。必爲我淨行作留難。佛言。即以此事
去。準此以言。對下三篇體是威儀。不開性戒。
就遮戒中。或是遮惡。或是事輕。或以輕遮重。
若不開者。反上可知。毘尼母云。犯罪有三。一
縁二制三重制。一緩一急三處決斷。是名律
師。六稱本境。謂非道作道想。無主物有主想。
非人人想。如是各非本期。爲異境來差罪住
方便也。七進趣正果。若住即成方便。相有四
分。一由法隔故爲方便。一切諸諫戒。初白竟
捨。遂諫故止不成果用。二懈怠息。欲造前事
縁壞離阻。或復強盛不可侵陵。停廢本心。三
好心息。謂將造過。忽憶受體。恐汚願求。對治
防遏。令惡不續故也。四心疑故息。不同想心。
以至果故。今此疑者。起心當人。疑是非人。疑
心不決。恐殺非人遂即停止故也。上所列諸
通縁。又隨戒中取別縁。兩明二犯。得知因果
輕重犯不犯相。方得入懺法。不須通漫。悔罪
不出。四境想不同五門。一須制意。二汎明境
界。三有無。四定互多少。五解輕重。言制意
者。若不制境想則犯罪。浟漫輕重不分。有無
莫顯故。諸戒末。佛並具張。縱有缺文。但多
是略耳。二明犯境。位階且五。一内報二外事
三約法四對時五約罪。言内報者。謂人天非
畜。若四境齊犯。謂如初戒。或各升降如盜殺
等。又就人中道俗分別。俗者。如販賣食家有
寶等。道者。如謗覆説打搏疑藏等。通道俗者。
如二宿淫觸二麁語等。然於道中内外外局
衣食。内如毀兩。又内中通大小。大如謗奪。小
謂減年。又具中形報。隨順之提局是比丘。同
路乘船作衣讃食。事專尼衆。如謗覆説義該
兩衆。餘通可知。又形報中。色心分別。如淫唯
色。死屍犯故。文言道道想。此通四趣。漏失同
然。境仍是寛。自有約心爲境。如觀許等想染
心衣食。大略須知。更不具分。二外事中。如掘
地草木不受殘宿勸足酒等。亦可長衣鉢類。
通内外者。如盜奪蟲水等。三法者有四。一自
所稱作媒麁語。二妄毀呰等。二他所作法處
分諸諫等。三是治法。謂隨擧等。四法相道
理。謂十八法等。四約時者。如日暮非時夏歳
二三宿殘宿内宿明相決了等。第五約罪者。
覆説之類等。三門有無者。約僧律本。合二十
六戒中有。餘者略無。謂初四戒二篇六戒三
十中一戒九十中十五戒。對有三十五。謂二
房含七。盜媒麁壞生。各有二重故也。尼中非
無。且削略之。已如初述。次言無者。通對前
五。一内報無者。或是理無。如漏失戒。觸縁
斯犯。何須境想以階犯位。或可略無以道想。
若疑但得蘭罪。故條部律云。非道想不疑殘。
故知是略。二定略無。知謗奪兩舌毀呰嫌罵
等。局此境犯。應有境想。文無者。略二外事。
略無如屏露二敷露然藏衣等。三法中理無。
以無所對法故。如殺盜等。言略無者。如大小
二妄及諫隨擧等。如僧祇。二隨咸有境想。故
爾媒麁等反此。故有法想。亦可觀作觀想諫
作諫想。非法等。並是理有略無也。時者如洗
浴二入聚落。亦是略無罪略。無者如尼覆戒。
餘戒理無。以不對罪故。第四多少者。境想之
法。或四或五。恐人未練。且依殺戒立相列之。
初句人作人想心境
相當
二人非人疑境定
心疑
三人非人
境定
心差
四非人人想境差
心定
五非人人疑境差心轉
雙闕二縁
五句如此。所以多少者。但由第三人非人想。
此一不定故。或四或五。所以爾者。昔解。若輕
重相對定有第三。故即成五。如淫戒。轉想及
迷並得夷蘭。若殺妄摩觸二麁語等。轉想蘭
吉。本迷亦吉。故須第三以成五階。若犯不犯
二境相對不處分盜等是也。盜戒即四有主無
主想故
不處分具五不處分
處分想
五謂轉想有前心蘭故。四
約本迷。二境全無罪故。以此義五。若犯不犯。
或四或五。又解。重輕之中。位有三種。若轉想
定五。迷或四五。云何或四五者。如對二趣犯
境起迷。由有吉羅故。爲斯具五。想對無情一
切無犯。是以但四。如似覆説。類前亦爾。若對
下三。輕重應五。然落開通。此是全謂非罪。而
覆説者無犯故。然是本迷。或四或五。若準此
義。犯不犯位亦有三別。如上重輕。應本定五。
進就不犯故。即成或四五者。今犯不犯如盜
戒中。本是或四五。今退就犯中。對非畜二物
作。想轉迷倶五。亦成三位。此即二對理齊。文
中綺説。謂殺妄觸等。就輕重以辨。盜約犯不
犯以説。故殺五盜四也。又且此謂。犯中有輕
重者如前所論。若掘地不處分非時勸足等
犯中。無輕重義者。但有或四五。餘準可知。
又復上來如此釋者。通約本異二境論之。故
言定五或四五句。若唯據本境犯之有無者。
一切境想四即齊四。謂本迷故五即倶五。謂
轉想故。但文中互説。用斯犯等。皆據本境本
想。若異境後心。律並不結其罪如非人疑想。偸
蘭者是本想蘭
也。後作非人疑想之時。但得吉羅。具
足五縁。殺非人蘭。今作人想亦吉羅也
故約略銓敍
境想之義。可對諸戒類明持犯。五次釋其文。
五階之位如前所列。以犯不孤起託境關心。
以成其業。但以境有優劣是非心有濃淡錯
誤。或心境相應。犯齊一品而業有輕重。八品
未均。或心不當境人非人想疑
非時時惡疑
或境不稱心非人
人想
無主
主想
境犯心不犯地非
地想
心犯境不犯非地
地想
有斯差
降境想明須業位。既定四句之中輕重。亦須
分判五位。於上五階。一具四闕。初句心境相
當。通犯究竟。二人疑及第五非人疑。前疑重。
以本縁人心不捨。臨殺有半縁人心故。後疑
輕。雖半心未捨。殺時境非本期故。三人非人
想。四非人人想。前想重。結本方便。心境相
當。後想輕。以殺時單有本心無本境故。又更
重明。本境中疑重想輕。以心境相稱故重。單
境無心故輕。後異境中。想重疑輕。以生人想。
與方便不異故重。輕者雙闕二縁故也。非人
闕縁境。疑心闕本期。故分斯兩位。結罪屬本
心。且解如此。五雜料簡中。但以持犯該通。非
可一法包擧。故引諸門博練。亦可粗知持歸。
此門所明既廣。不可具羅。試列衆名。任自陶
鑄。或約剋漫。或約錯誤。或隨自他。或分身
口。教人自成兩業各分。多人通使縁別業同。
如斯諸例。未得陳之。鈔者意在易識即行。前
論難知。希用故且刪約
懺六聚法篇第十六
夫結成罪種。理須懺除。則形清心淨。應同僧
法。故薩婆多云。無有一法疾於心者。不可以
暫惡便永棄之。故須懺悔。涅槃亦云。如我訶
責毀禁之人。令彼自責護持禁戒。説三惡道。
爲修善故。然遂古之師。並施悔法増減隱顯。
臆課者多。照教無文撿行違律。故佛言。有犯
不能悔。又不能如法懺。是爲愚人。聖教極明。
但不信受。今欲定其綱位。格其心境。使是非
鏡其耳目。得失明其能所者。則何患妄業不
除妄心無託。則爲聖歎矣。故文云。有二種智。
一者有犯能見。二見罪能如法懺也。今懺
悔之法。大略有二。初則理懺。二則事懺。此
之二懺通道含俗。若論律懺唯局道衆。由犯
託受生汚本須淨。還依初受次第治之。篇聚
立儀悔法準此。並如後列。若據通懺。理事二
別。理據智利觀彼罪性。由妄覆心便結妄業。
還須識妄本性無生。念念分心業隨迷遣。若
論事懺屬彼愚鈍。由未見理。我倒常行妄業。
翳心隨境纒附。動必起行。行纒三有。爲説眞
觀心昏智迷。止得嚴淨道場。稱歎虔仰。或因
禮拜。或假誦持旋繞。竭誠心縁勝境。則業有
輕重。定不定別。或有轉報。或有輕受。並如佛
名方等諸經所明。言理懺者。既在智人。則多
方便隨所施。爲恒觀無性。以無性故。妄我無
託。事非我生。罪福無主。分見分思。分除分
滅。如人醒覺則不眠醉。然理大要不出三種。
一者諸法性空無我。此理照心名爲小乘。二
者諸法本相是空。唯情妄見。此理照用屬小
菩薩。三者諸法外塵本無。實唯有識。此理深
妙。唯意縁知。是大菩薩佛果證行。故攝論云。
唯識通四位等。以此三理。任智彊弱。隨事觀
縁。無罪不遣。故華嚴云。一切業障海。皆從
妄想生。若欲懺悔者。當求眞實相。如此大懺
衆罪雲消。然則事懺罪業福是順生。理懺妄
本道。則逆流一出一入。條然自分。愚智兩明。
虚實雙顯。故諸行者並識。自心若樂罪時。須
修事懺。若樂福時。須修理觀。理通深淺。如上
所明。若是五衆犯罪。則理事兩縁。事則順教。
無違唯識。理則達妄。外塵本無。故論云。唯識
義不失。亦不無能取所取也。若非五衆福道
兩經。必欲試論非是鈔意。廣如凡聖行法二
十卷中。次明依律。約事立懺。懺法乃多要唯
六位。初懺波羅夷法。觀佛三昧經云。有七罪。
一一經八萬四千劫。入阿鼻獄。一毀無十方
佛。二斷學般若。三不信因果。四用僧物極重
於三寶物。五犯重食他信施。六汚比丘尼。七
六親所行不淨。並廣如彼經中。涅槃云。犯四
重者。生報即受。若披法服猶未捨遠。常懷慚
愧。恐怖自責其心。改悔生護法心。建立正法。
爲人分別。我説是人不爲破戒。若犯四重。心
無怖畏慚愧發露。於彼正法。永無護惜建立
之心。毀呰輕賤言多過咎。若復説言無佛
法僧。並名趣向一闡提道。云何是業能得現
報不未來受。謂懺悔發露供養三寶。常自呵
責。以是善業。今世頭目等痛横羅死殃。鞭打
飢餓。若不修身戒心慧。反上諸法。増長地獄。
四分云。若比丘及尼。犯波羅夷已。都無覆藏
心。令如法懺悔。諸師廢立互有是非。今括其
接誘理無滯結。但使覆與不覆。臨乞時都無
覆者。盡形學悔。不同僧殘犯多罪已餘者。覆
藏得將一乞不障法事。初篇犯其根本。非全
淨用。若欲改過出彼自心。縱不擧罪。不礙僧
法故。抑令首盡。求哀爲受。僧殘不爾。罪是有
餘。雖先無心得強加法。無問隱顯。隨乞隨懺。
有斯諸異故立兩儀。先分別須治。後明立法。
僧祇若犯罪已啼哭。不欲離袈裟。深樂佛法
者。令與學悔羯磨。比丘不淨食。彼亦不淨。彼
不淨食。比丘亦不淨。得與比丘受食。除火淨
五生種及金銀。應從沙彌受食。十誦若犯重
戒。如法乞羯磨。佛所結戒一切受行。在大比
丘下坐。不得與大僧過三夜。自不得與白衣
沙彌過二夜。得爲僧作布薩自恣二羯磨。不
得足數。餘一切羯磨不得作。得受歳。伽論云。
謂無能作者。得爲前二法。母論云。與白四悔
法已。名清淨持戒。但此一身不得超生離死。
然障不入地獄。治禪病經云。犯重懺者。脱僧
伽梨。著安陀會。心生慚愧。供僧苦役。掃厠檐
糞等。此行懺法須者如彼。律中應教乞言。大
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藏。
今從僧乞波羅夷戒。願僧與我波羅夷戒。慈
憫故三乞已。僧索欲問和。答云與波羅夷
羯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
羅夷無覆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若僧時倒。
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白如是。
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波羅夷無覆
藏。今從僧乞波羅夷戒。僧今與某甲比丘波
羅夷戒。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波羅夷
戒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
忍與某甲比丘波羅夷戒竟。僧忍默然故。是
事如是持。佛言。與波羅夷戒已。當行隨順法。
奪三十五事。略同僧綱法中。唯加不得衆中
誦律無能誦者聽。與波羅夷戒已。僧説戒及
羯磨時。來與不來隨意。若重犯者滅擯。若犯
僧殘。已下依篇聚治。十誦與學沙彌猶是懺
重比丘
僧殘已。乞別住六夜出罪。僧次第與之。上且
約淫戒爲方法。自餘盜殺準法除之。不同昔
人唯*淫開懺。二明懺僧殘法。略知對治有四
別。一須治覆藏情過。謂波利婆沙。此方義翻。
或云覆藏或云別住。母論云。何名別住。別在
一房。不得與僧同處。雖入僧中。不得談論亦
不得答也。二治覆藏罪。謂突吉羅。如後正懺
懺法在前。後
與別住覆藏法
三治僧殘情過。謂摩那埵者。論
云。秦言意喜也。前雖自意歡喜亦生慚愧。亦
使衆僧歡喜。由前喜故與其少日。因少日故
始得喜名。衆僧歎言。此人因此改悔更不起
煩惱。成清淨人。是故喜耳。四治僧殘罪。謂阿
浮訶那。此中善見翻。爲喚入衆羯磨。或名拔
除罪根。母論云。清淨戒生得淨解脱。善持起
去故也。二明立懺儀軌。僧殘衆中立悔。正法
須立。初引明文後顯格義。初中依明了論偈
曰。及上起罪五種方。釋曰。如人犯僧殘求得
出離。若人欲爲彼作提舍那羯磨。此人必定。
應先憶持五種上起方後作羯磨。一觀僧殘
罪相。二爲簡擇人。知藏罪不藏罪相。三觀業
聚學處。爲簡擇四部等衆。四觀業相應學處。
爲行白四等羯磨。五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
一夜等藏不藏。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
摩奈多等。斯之五方。僧須觀察。始可爲人上
起罪也。方猶法也。釋此五法。即爲五門。所以
名上起者。往前墮在犯罪處。故名爲下。罪相
續故。遮隨戒無作不生。今若懺悔約遮相續。
還得受持清淨對治護故。戒法續生。稱之爲
起。第二白法。翻前犯罪時下。故名爲上。是以
懺悔總名上起法也。又知。提舍那者。此云發
露。謂此懺悔是發露法。故欲行上起。須知五
方。第一方者。謂知撿定是殘非殘。即知具闕
之義。具縁成重。闕縁便輕。故論云。一觀僧殘
罪相者。於故意出不淨罪中根本相。若人已
受大比丘戒。若如來已制此戒。若人不至癡
法。若人有欲心出不淨。若不淨已出等。此人
則犯僧殘。於餘略説相亦如是。廣説如波羅
提木叉論。準論解律。上來即是通別二縁。謂
不至癡法已前是通縁。若人有欲心下是別
縁。具便犯殘。闕便犯蘭。乃盡十三。一一別
縁。以驗前犯究竟方便及以不犯。恐無過加
罰成非法故。僧祇云。持律比丘。與他出罪時。
有罪亦知。謂廣知五衆罪。無罪亦知。第二方
者。論曰。覆藏相者。若人於僧殘罪中。起僧殘
罪見。不欲從彼上起。由無發露心覆一夜。於
此人此罪已被藏。此謂憶識不疑不發露故。
若人不知不憶。或疑或起非罪見。故藏此罪。
此罪不被藏。準論解律。須諸門分別。十種不
同。一者形差。律中犯殘覆已罷道。罷道已還
受大戒。前犯須治。罷道不須治。二者法差。捨
戒作沙彌。如前罷道。三者病差。有心亂狂癡
病縁。多犯僧殘全無罪。或病前犯殘。經覆後
遇病縁。不成覆。四者過差。被三擧治故不足
僧數。五者人差。十誦設共賊住人擯人別住
人。種種不共住人狂心人。唖人聾人。邊地人
比丘尼。乃至沙彌尼優婆塞等。與如是人共
住不名覆。向發露亦不成。伽論別住摩那埵
別住摩那埵竟。白衣所亦不名覆。五分若於
此土多人識重。不欲令知不名覆。於彼土覆
成覆。六者業待時差。僧祇若入定不成覆。若
作念云。我待某時待人待方。當如法作。是名
非覆非發露。七敬難差。五分一切覆藏。名爲
覆藏。若於和尚阿闍梨所。及諸敬畏人間。覆
不名覆。於餘成覆。八無心覆差。僧祇云。覆亦
知。謂知罪作覆藏心。不覆亦知。不作覆心未
得發露。若忘並不成覆。九無慚愧差。若犯殘
已不作覆心。逢人即説心無畏難。十者心迷
故差。律中不憶有疑不識等。並不成覆。文云。
若不作僧殘意。不成覆藏。直與摩那埵。若作
僧殘意覆成覆。應先教作突吉羅懺已。與覆
藏羯磨。第三方者。論曰。觀業聚學處。爲簡擇
四部等衆者。四部謂四僧。僧雖位四。今此懺
境。前二四人僧。後一二十衆。異此則不成。若
行時假境説者。前一下至有一人。次一局對
僧。出罪一席法。第四方者。觀業相應學處。爲
行白四等羯磨者。以其法位雖三。此治殘法
事並上品故。齊白四。就中用法位極有四。謂
別住六夜本日治出罪。如前後説之。第五方
者。論曰。觀於十三殘罪中一日夜等藏不藏。
爲顯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者。地
者處所之名。謂波利婆沙等四位。於此位中。
若有藏即行宿住地。謂別住法。要須經宿行
別住法。故曰宿住。若無藏直行摩那埵。故言
有藏無藏等地。立宿住摩奈多等。即是有覆
行三法。無覆行二法。用藥分齊相對法也。第
二正立懺儀分九。一知其罪名種相。如第一
方解。名謂僧殘也。種謂漏失摩觸也。相謂犯
之多少也。律云。一名多種住別異故。二知成
覆以不。如第二方簡擇十門委練。三知用僧
多少。即第三方能治所對。具列如上。四知用
聖教。即第四方白四。觀業相應學處。五知懺
儀置設。即第五方宿住差異。六覆日長短相
從。律中犯衆多殘罪。雖憶數不憶數。但憶日
數長短者。總依日數長日治之。若不憶日數
者。從清淨已來治。謂壇場受時已來治也。十
誦不憶日月數。應從受大戒已來治。要須云
乞清淨已來。五年十年覆藏。不得直言乞清
淨已來。以知滿分齊故。僧祇云。不憶夜者。當
問無歳時犯耶。若默然者隨年與。若言不爾
者。更問一歳二三四歳時犯耶。隨默然處與
之。十誦衆中三諫。犯殘已即於僧中自唱。犯
僧殘罪。若不即説是名覆藏。故知。多人雖知
犯。終須發露也。七明總別懺法。律中知數不
知數等。覆不覆等。一名多種等。同用一羯磨
懺之。又云。有比丘犯衆多僧殘罪。或有覆一
日乃至十日者。佛令從十日總懺。僧祇總別
各得。如月一日犯一罪覆藏。乃至十日犯一
罪覆。或有覆一夜乃至十夜者。應作十番別
住乃至一番覆藏者。其六夜出罪等例同。十
誦懺僧殘中。具明犯數及若干日覆等。八明
正加羯磨分二。先明懺者威儀。教授乞詞。二
明羯磨所被。初中先脱却新淨餘衣。著安陀
會及餘麁服。上著欝多羅僧。偏露右肩。脱革
屣。合掌曲身低頭。來至僧中。自慨此罪將入
重處。如上論云。殘有咽喉未死頼蒙。如來曲
垂慈憫。開立懺法。又我自慶。預發怖心得生
慚愧。不知此懺者。則五十億六十千歳。唐受
地獄。如是等縁。以爲悲喜方便深自慨責。恥
己罪累。塵坌清衆如是鞭心已。四面禮僧足
訖。至羯磨者前。互跪合掌。若自乞陳。旁人授
之亦得然犯者乃多不過三五。
今取喜犯首以爲法軌
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
憶者
言之
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其間延促。從少
至多。任時所稱
今從
僧乞百夜覆藏羯磨。願僧與我百夜覆藏羯
磨。慈憫故三乞已。次明與法。索欲問和。答
已作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
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
百夜。今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白如是
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
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今
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百
夜覆藏羯磨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磨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行事者。依此鈔中
羯磨作法得成。若
準律文。依古羯磨即
須改張。不可謹誦也
九明奪行誡勅行護法羯磨
者。告云。此白四羯磨聖教良藥。遵之在心。奪
三十五事。是折伏法。勿得有違。執衆勞苦。奉
清淨比丘。是調伏法。毎事順行。白等八事。是
發露法。宜加愧恥深自剋責。依法而白。不得
有失。失者失宿。自慢慢他。示語已。即因僧集。
白僧令知。應教云。大徳僧聽。某甲比丘。犯
故漏失僧殘罪餘罪
加之
不憶數。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覆藏百夜羯磨。僧已與我百夜
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從今日行。白大徳僧。
知我行覆藏
其奪三十五事。如衆網法中。
律云。彼行覆藏者。應日三時見清淨比丘。應
作者一切如法作。不應違逆。至布薩日。應掃
灑布薩處供給調度。乃至自在小房中住。有
客來遣出者答云。不得二人共宿。故若衆僧
分衣物。隨次取之。身在下行坐在沙彌上。不
得與清淨比丘共住經行。同一床一版長床
長版。作隔斷然後坐。乃至供給清淨比丘。如
和尚法。文同故不出。十誦極少四清淨比丘
作別住。二別住人不得同一床坐。不得在屏
處。使以客比丘來不見故。善見若行別住人。
有人請。或與人受戒。得停行法。事罷續行之。
捨時應言。我令捨波利婆沙三説文
如後明
若寺中。多
有比丘來去難白。書日得捨行法明相未出。
還須白行之。十誦乃至六夜法。白僧停得二
十五夜。四分若大衆難集。若不欲行。若彼人
軟弱。多有羞恥。應至清淨比丘所白言。大徳
上座。我令日捨教勅不作。若欲行時。還至
清淨人所白云。我*令日隨所教勅當作。彼得
自更互作使。禮拜迎逆。亦得受沙彌淨人禮
拜及使。律云。八事失夜法。一往餘寺不白。二
有客比丘來不白。三有縁自出界外不白。四
寺内徐行者不白。五病不遣信白。六二三人
同一屋宿。七在無比丘處住。八不半月半月
説戒時白。隨一時闕皆失一夜已得不失
未得不成
白清
淨比丘法律文不具
義準白之
具修威儀白云。大徳僧聽。
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餘罪
準知
一僧殘罪。不憶數。
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
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
行若干日。餘有若干日未行。白大徳知我行
覆藏
若五人十人。總來集一處。行者總告
白言。諸大徳聽餘詞同上。若不盡集亦無別
衆。此是別人發露法也。有大徳勝人來寺。應
安置房中白之。不須門首。便成輕脱。其餘諸
白。説戒白等。一同上文。改日與僧爲異耳。十
誦若欲行時。先思惟我今到前比丘所不。若
到便去。五分若不捨行法。出界見比丘。應總
白云。我某甲比丘。行別住已若干日。餘若干
日。大徳憶持。不爾者捨行法已。見比丘不須
白。到餘處。應求彼僧更行之。四分寺内徐行
者。不白失宿。若作意欲白。前人行疾。出界雖
不白。不失宿無罪。十誦客比丘走出界。當如
常行法。不應走逐。齊自界住。若行別住六夜
人。病遣使白僧云。某甲別住人。病不得來。白
僧令知。應具如四分白僧法。五分一如法比
丘。得行別住法。如上第五方中説。鈔者云。佛
法東流。行此法者亦少。縱有行悔。則棄小取
大。依佛名方等而懺者。余意所未安。由心懷
厭欣。未合大道。但篇聚依教自滅。業道任自
靜思。皆嫌發露可羞。而業由羞故結。此正藥
病相治。不得不行。又行覆者多不滿日。諸師
立理互加同異。今取盛行之師傳授云。此依
教懺法。大小乘中。校量心行。折伏爲先。若考
別住事業。則大成殷重。若準十誦。不行別住
六夜出罪。佛並誠斷得罪得出。用彼徴此。理
須相準。雖然恐事不稱法。則改張舊習。羯磨
者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
若後諸白羯磨。並須準改。當於乞六夜。前上
座集僧已白云。此某甲比丘。行僧殘覆藏。已
經若干日。極意勤苦。餘有若干日。未行者。
此既於僧陳謝。僧今已受之。可放其餘日。和
僧已衆若默然者。當與六夜法。若行日滿者。
依法誦之。二明與摩那埵法。初明乞法。大徳
僧聽。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若竟者
應云竟
今從僧乞六
夜摩那埵。願僧與我六夜摩那埵。慈憫故
上座如前作法。安慰之訖白言。大徳僧聽。某
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
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
覆藏羯磨。僧已與彼百夜覆藏羯磨。彼已行
覆藏日。今從僧乞六夜摩那埵。若僧時到僧
忍聽。僧今與彼六夜摩那埵。白如是。大徳僧
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
藏羯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今從僧乞
六夜摩那埵。僧今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
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者
默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
某甲比丘六夜摩那埵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如是持。彼得羯磨已。即於僧中白言。大徳僧
聽。我某甲丘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
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
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百夜覆藏羯磨。
我比丘某甲。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摩
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那埵。我某甲比丘。從
今日行。白大徳僧。知我行摩那埵
若行經
一夜者。餘詞同上。乃至僧已與我六夜摩那
埵。我某甲比丘。已行一夜未行五夜。白大徳
僧。知我行摩那埵餘夜集此
増減之
若客比丘來。唯改
大徳僧爲異。餘詞並同。律云。行六夜比丘。亦
同行別住覆藏法。唯常在僧中宿。日日白爲
非謂與僧
同處宿也
僧祇因數數犯僧殘。如波逸提乃
至越毘尼悔故。便制六夜懺悔。二十人中出
罪。此上二行中。若覆與前法。不覆與後法。同
倶出罪。若二法中重犯者。各壞二法。皆重與
本日治之。餘如別迷。三與出罪法先教乞
云。大徳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
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
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我某甲
比丘。百夜覆藏羯磨。我某甲比丘。已行覆藏
日。已行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我六夜摩
那埵。我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
衆僧乞出罪羯磨。願僧與我出罪羯磨。慈憫

羯磨者。如前作法。和白言。大徳僧聽。此
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觸麁語三僧殘罪。各
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至百夜。已從僧乞百
夜覆藏羯磨。僧已與某甲比丘。百夜覆藏羯
磨。此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從僧乞六夜
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此某甲比丘。
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令從僧乞出罪羯磨。若
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故漏失摩
觸麁語三僧殘罪。各不憶數。或覆藏一夜乃
至百夜。已從僧乞百夜覆藏羯磨。僧已與彼
百夜覆藏羯磨。彼某甲比丘。已行覆藏日。已
從僧乞六夜摩那埵。僧已與彼六夜摩那埵。
此某甲比丘。已行六夜摩那埵竟。今從僧乞
出罪羯磨。僧今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誰諸
長老忍。僧與某甲比丘。出罪羯磨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是初羯磨第二第
三亦爾
僧已忍。與某甲比
丘出罪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與
出罪已。依僧祇律。當教示言。善男子。佛在
世比丘。能受戒能持戒能得聖果。滅後比丘。
能受戒能破戒能入惡道。行者既内無護心。
外縱身口。今犯此罪。垂至死處。猶有勝因改
心懺悔。大衆隨喜。汝幸自慶。故文云。自今已
去。形心清淨。如無憂花更勿復犯。縱更續犯。
怖心難生。縱怖心生。懺罪無處。故論云。若二
十清淨比丘。出僧殘罪。我法不滅。今時惡世。
尚不喜聞犯名。豈當聽汝懺者如是。種種因
縁。爲説割斷之意。并引涅槃經。以貪欲習故。
死入地獄畜生餓鬼。從彼得出。還爲鳩鴿鷄
雀等。三懺偸蘭遮法分二。初明罪相。二立懺
儀。初中分二。一者從生偸蘭。謂初二篇下方
便。若依十誦。初篇生重此是近方便。謂身口
相加未得暢遂者。應一切僧中悔。若初篇生
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若僧殘
生輕。應一比丘前悔。其懺法與波逸提同。二
者自性偸蘭。亦名獨頭。亦分三品。云何名重。
謂盜僧食具。十方現前物。偸四錢及非人重
物等。須大衆懺。云何名中。破羯磨僧。盜三
錢已下僧私之物。一有衣一無衣相觸。作僧
殘境界。如是等類。對小衆懺。云何名下。如律
云。畜用人髮剃三處毛。灌下部露身行。著外
道衣。畜石鉢食生肉血等。僧祇瞋心裂破三
衣鉢。破塔等並偸蘭。用一人懺。律中初二篇
下教人。犯偸蘭者。並是究竟。輕重同上懺之。
二正加法分三。謂大衆小衆一人法。初明大
衆者。就中分七。初乞多論中。莫問輕重。悉隨
僧三乞。然後請懺悔主。其受懺者單白已。對
首三悔。文如波逸提法。今明立大衆。要具五
人以上方得行之。並界中僧集已。具修威儀。
至僧中禮足已。先陳過於僧。然後乞云。大徳
僧聽。我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
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懺
悔。慈愍故
二明請懺悔主。應至清淨比丘
所。合掌互跪請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
今請大徳爲偸蘭遮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
偸蘭遮懺悔主。慈*愍故
三懺主單白索欲
問和。答云犯重罪偸蘭遮。單白受懺羯磨。應
白言。大徳僧聽。此某甲比丘。犯*淫方便重
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
到僧忍聽。我某甲比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
如是。四當爲説罪名罪種罪相破戒餘習。如
前後懺中。五正明捨罪。文云。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犯*淫方便重偸蘭遮罪。不憶數。今向大
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餘詞如後捨墮中説。
六呵責云。自責汝心生厭離。答言爾。第七上
之七相。律論各題。及論附事皆不整頓。今通
引誠用想無紊亂。且據一罪。餘者準之。第二
小衆者。十誦四人爲小衆。若受他懺。則無單
白。止得口問邊人。四分滅諍中。小衆者二三
人也。縱有四人止同小法。以僧祇正斷五人
爲捨墮故。如上卷所明。立法有七。須乞懺法
同上
餘者
初明請懺主。一如大衆。二受懺者問邊
人取和。比捨墮中。三爲説罪名種相。四正捨
罪。其詞曰。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摩觸
女人身上衣偸蘭遮。不憶數憶者
言之
今向大徳。
發露不敢覆藏。餘詞如常所述。五呵責。六立
誓並同上。第三一人懺者五法。一請懺主。二
爲説名種相等。三正捨罪。牒前下品罪名陳
露。四呵責。五立誓並同。上來三懺事既是稀。
非謂事稀。罪多懺少故也。然智人。犯過思悔
必多。脱隱而不出即成疏略。文已繁廣事實
遺漏。必若懺滌足爲準量。下之四篇。人喜懷
犯。故在初首曲更條緒。謂律中犯懺。必須識
知不疑。善宜名種。依聚歴別。同篇合懺。異聚
別悔。又牒罪入法。隨數稱之。若忘不知。乃云
不憶。又見有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懺主端
坐受懺。前人既不行懺者。是非未分。輒爲
懺主。端坐受懺。前人既不自曉。故請治之。或
云衆學諸罪。或云預是罪者。或若有迷忘。或
二篇同懺。或無犯而言犯。或犯重而云輕。如
此失法之愆罪非逃隱。反成自累。何能辨他。
故須照達。罪懺明逾水鏡。使彼此無私隱。情
事有相應。則可爲順教佛子矣。何者以律宗
約相。違相心事倶非。不類大乘三報同皆一
懺。餘如戒本羯磨疏述。第四懺波逸提法分
二。初明三十捨墮。後約九十。初中分三。謂僧
法衆多人法對首法。又初分四。一明捨財。二
明捨心。三明捨罪。四還衣雜相。初捨財中分
四。一辯定須捨得不又二。初總明捨法差別。
二辨財體是非。初中三十戒内。且約僧犯。尼
非無懺。清心者希。僧捨墮中自他分二。一者
自捨。如乞蠶綿用爲衣服。但自斬壞不須對
境。二者對他。道俗分二。兩種寶戒必捨俗人。
餘二十七則對道捨。通局分二。乞鉢一戒要
本住處。又在僧中行鉢等法。違則不成。餘二
十六處通彼此。人含僧別。各有意致非鈔者
懷。二定財體。諸捨及多事現三五。不過畜長
離衣販賣三事。乞衣受衣。義通犯不並如隨
相。就犯長中。初明長體。後相染過。長體之相
不過五種。一是屬受持故不須説。以不説故
非是長限。如三衣坐具鉢盂三事。必是受持。
隨有衣襆袋帊。並不説淨。若受百一供具。亦
須受持。不受者。有説不説。如下卷中。二是隨
百一供身具。亦不須説。如靴鞋屩襪瓶椀過
減鉢等十六枚器。尼須説淨。僧直得畜。三隨
重物故不須説。如八不淨。體非隨道。律開畜
被故非淨限。乃至大氈褥帳等。準重不須。四
入餘捨墮。即不淨財不應淨法。亦不入長。不
同昔解如取尼衣及販賣財。入手犯受取過
限又犯長。今解不然。財無再捨。罪不雙結。
單犯別捨。不同他律。僧祇離衣經十日。又犯
長罪。四分多論單有一過。五雖入長限。是佛
開縁。謂負債未入。他寄未入。買得未入。或雖
入手。決捨與他。或共物未分。如是等例。是開
限故亦無犯長。相染之文如上已明。二離衣
宿隨其二三。是犯過者牒入。文中並必知數。
非通三衣也。三販賣買物三事須分。如上隨
戒。謂且如買物。佛制俗人而交貿。俗所取衣
食具。一切衣鉢。瓶椀紙筆墨等。無問輕重多
少。無非爭價上下。口自斷當。雖非犯長。乃入
買易皆犯捨墮。若買田宅人畜几桉床席。但
作吉懺。不須入捨。若販易衣物散多。當
隨物處別捨。其罪一處總治。治罪既竟。次第
還衣。若雖捨衣。有盡不盡。犯長相染。餘捨
通成。二忘見本物成不者。謂捨衣多忘喜相
染決。若捨衣竟。若還衣已説淨訖。忽見忘物。
前捨説淨二法兩成。後所忘者。更將捨墮。若
還財未説。而見忘物。並即相染。通將入犯長
捨之。前財雖是乞衣販博捨還事同新得。如
法説淨。但爲長忘相染故不得説。還作長捨。
若言忘者施他。此亦不成。以作屬己前生。後
乃恐染而捨。此非淨施佛不許之。文云。若捨
已然後遣也。其所忘物。若是販賣餘捨片無
相染。言相染者。十日一月急施過後三戒相
通相染。以此事勞捨財衣。前預生捨念。決屬
三寶別人者成捨。後更取則是重盜。不入此
戒。須知三修捨威儀。其衣物三處束襆。一長
衣襆。二是離衣。三諸雜捨。若衣財多段。須一
一捨。今通連束。論云。一捨得成。又恐忘物相
染。故須歴別。是長有染。雜捨則通。離衣一種
染亦不得。如是將來僧中收聚一處。彼比丘。
應偏露右肩脱革屣四向禮僧足。互跪合掌。
曲身低頭執衣。四正説捨詞。未得即説僧中
上座。應告不來諸比丘説欲及清淨得和合
已。然後方捨。以律云此捨墮衣應捨。與僧若
衆多人若一人。不得別衆捨。若捨不成得罪。
文相如是。臨事多忘。然後捨云。大徳僧聽。我
某甲比丘。故畜衆多若少
云數
長衣
過限不淨施
犯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餘二衣準著下
法中更不述
買得
衣物若干
衆多
犯捨墮餘有隨
事言之
今持此衣物捨與僧。
一説二明捨心。法前明捨財乃離罪縁。法後
明捨罪除惑報法。今明捨心正除罪因。以貯
畜相續無心捨淨。今故犯罪捨已。猶畜貪心
尤結。罪因不除。雖懺還犯。此謂長財之捨。不
同餘雜罪種。若取通理。要斷後畜爲先。故文
中由決捨與他。彼不還者但得小罪。止是失
法之愆。四分一律宗是大乘。虚通無係。故發
言誠事無滯結。若依他部。一捨已後無反還
求。任僧處斷。或入常住。或入四方。或觀所
須。或棄山水。即同此律斬壞。入廚施僧。施俗
故知。行者若欲捨墮。先須捨心。若心不捨。兩
相勞擾。但人見狹性非通遠。口雖世表行寔
庸陋。今若不捨。要必歸死。捨身任業。一毫莫
隨。而不思大事。任世送終。以此經生。生亦虚
過。但知僧能除罪。行紹佛蹤。何得以世浮財
勞心役慮。豈唯故爲虚誡。聖論明文須知。薩
婆多云。衣已捨罪已悔畜心斷。當日得本財
及意外財得受。二衣已捨罪未悔畜心斷。當
日得本財及外財得吉羅。三衣捨與他罪已悔
畜心不斷。當日餘日。得本財及意外財並犯
捨墮。此句正是捨心之模要。餘句如疏。三明
捨罪法有七。一對僧乞懺者。在僧中如前威
儀。合掌口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畜衆多
長財。不説淨犯捨墮若過限者有則言之。餘
不過限。但誦上言也
離僧
伽梨宿犯捨墮。是衣已捨與僧。是中各有
波逸提罪長衣云衆多。則罪不憶數。若言一二。亦須
述數多少。若三衣一向知數。若借衣受持。
但懺離罪衣不須
捨。若犯多時者云
犯捨長財已用壞盡。各犯根本
波逸提罪。不憶數若憶數者隨有言。之
餘買得財等用盡亦爾
今從衆僧
乞懺悔。願僧聽我某甲比丘懺悔。慈憫故
出律戒諍法中。文
不具足。準須具列
如是三説已。上座告僧云。大
衆受彼懺悔。二請懺悔主。必須根本俗人已
來。不破五戒八戒。入佛法中。不犯十戒具戒
中重者。下四聚罪。曾經依律懺法者。然後受
他請。所以須簡者。佛言。有犯者不得受他懺
悔。不得向有犯者解罪。亦不同昔下至不同
犯。此妄引五分正文。彼中開命難大縁。不問
同犯不同犯倶開。今是閑預必是非法。律中
令覓清淨比丘。若無不得説戒懺悔。正明請
法。律雖不出事須義立。應至清淨者前互跪
合掌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
波逸提懺悔主。願大徳。爲我作波逸提懺悔
主。慈憫故。三請已未得答可不。三懺主單白。
和僧索欲問和。答已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
丘。故畜衆多長財。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此諸衣物。已捨與僧。是中犯長波
逸提罪。不憶數。離僧伽梨一波逸提。犯長捨
財已用壞盡。亦有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今
從衆僧乞懺悔。若僧時到僧忍聽。我某甲比
丘。受某甲比丘懺悔白如是。作是白已。前所
懺者。大於己者告云爾。若小者云可受汝懺
悔。四爲説罪名種相破戒餘習。先爲説持破
之相。後分別輕重悔法。當量前事告之。若是
犯長者云。比丘之法本無積聚。涅槃文證不
名爲僧。今以凡心違於佛教。甚可恥等。若離
衣者告云。佛言。我爲諸弟子結戒。寧死不犯。
比丘止有三衣鉢器。行必隨身。猶如飛鳥無所
顧戀。今慢佛正法。不制隨身。制者留著。豈成
佛子。若離此衣生名破戒之人。妄食信施。所
執鉢盂即洋銅器。所著衣者是熱鐵鍱。出在
大論。豈是凡言。乃至破戒餘習破戒衣食。故
入畜生中。別受無毛蟲鳥噉糞衆生等。如是
隨機。約略斬斫五三句。要害事以示語之。但
犯罪長時。心智頑鈍。雖聞苦語末足。動心者
亦不必誡示。亦不勞爲受。以相續故也。次爲
説罪名。名有三種。一者根本波逸提。此最後
懺。二者從生根本三突吉羅。在根本前懺。三
者從生覆藏六品吉羅。最在前懺。云何六品。
一者根本覆吉羅。經初夜一品。第二夜一品。
例餘著用默妄。各有二品。通前六品。並據犯
者言之。必無此九品亦不得謹誦。大見誦者
故重言之。猶恐有誦者知。復柰何當復柰何。
今正初懺六品覆藏。律文在前不得合墮。應
請一比丘。即向所請者亦得口言。大徳一心
念。我某甲比丘。請大徳爲突吉羅懺悔主。願
大徳。爲我作突吉羅懺悔主。慈憫故。三請已
二正悔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故
畜衆多長衣。不説淨犯捨墮。離僧伽梨宿犯
一捨墮。並不發露犯突吉羅經夜覆藏。隨夜
展轉覆藏。并著用前犯捨衣突吉羅經夜覆
藏。隨夜展轉覆藏。經僧説戒九處三問默妄
突吉羅罪經夜覆藏。隨夜展轉覆藏。如是六
品各是突吉羅。各不憶數。今向大徳懺悔。不
敢覆藏。願大徳憶我。告言。自責心生厭離。答
言爾。二次懺三小罪根本著用捨墮。律中善
見倶結罪名。説戒默妄文亦同此。如前請訖。
更不重言。但正懺本罪應言。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比丘。故畜長財衆多。不説淨犯衆多波
逸提罪。離僧伽梨犯一波逸提罪。各經夜覆
藏犯突吉羅罪。如上多少。又經僧説戒九處
三問默妄突吉羅罪。不憶數。又著用不如法
衣。犯衆多突吉羅罪。今向大徳懺悔。願大徳
憶我
呵責立誓如前。然懺法繁重。生善致
難。恐停勞僧衆。當於捨衣前。別處悔九品小
罪。臨至僧中。單題根本者。最是機要。五正
悔本罪。法應在受悔人前具儀口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故畜長衣衆多。不説淨犯
捨墮。故離僧伽梨犯捨墮。此衣物已捨與僧。
各犯波逸提罪。如上犯數。又犯長捨財已用
壞盡。各犯根本波逸提罪。不憶數若無著用。自
上來並不須
今向大徳發露懺悔。不敢覆藏。懺悔則安
樂。不懺悔不安樂。憶念犯發露。知而不敢
覆藏。願大徳憶我清淨。戒身具足。清淨布薩

六呵責治應告云。汝自責心生厭離。七立
誓言爾。大段四門。還衣雜法。初料簡是非。三
十戒中五長戒者。必須畜斷。然後得還。非五
長者。本以受取違法不由畜過。當座還之。今
行事者。恐畜心不斷。故令經宿還。今不同之。
必不斷心。多日亦犯。若捨心斷。當日得還。如
上論文。今且依循舊法。若五長者。謂十日衣
一月衣長鉢七日藥急施過後畜等。經宿還
之。律云。若大衆多難集。彼比丘有因縁事欲
遠行。僧即應還彼衣。彼得衣已屏處付之。須
作展轉羯磨。其文如亡人輕物法。加云僧今
持是衣。與某甲比丘。某甲比丘。當還某甲比
丘。白如是。餘詞並同直付法。律云。應問彼
言。此衣與誰。隨彼與者與之。若非五長。及
是五長明日還者。直作羯磨還之。和索問縁。
答訖白言。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
宿犯捨墮販賣買
財隨稱
是諸衣物。已捨與僧。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還某甲比丘。白如
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故離僧伽梨宿犯捨
墮。此衣已捨與僧。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
誰諸長老忍。僧今持是衣。還某甲比丘者默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還某甲比丘衣竟。僧
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律中若不還衣者得
吉羅。若依他部。如前具解。又如下卷諸部別
行事中。問先懺根本後懺吉羅罪滅不。答如
僧殘不異故。罪不得出。問四人單白得受懺
不。答前已明之。並須五人已上。方行羯磨。四
人若作。但得對首。如上卷中。餘有諸捨。如別
篇自現。故不廣述。二明衆多人捨有三。初對
四人捨法。捨財還財。如前僧法不異。捨心亦
同。乃至一人豈有須畜。若論捨罪則有六種。
前須乞懺由對僧也。以對別故則無白文。餘
詞同上。但改單白爲問邊人言。諸長老若長
老。聽我受某甲比丘懺悔者。我當受彼言爾。
餘如刪補羯磨。對三人二人法亦大同。既是全
別。初捨衣云。衆多大徳一心念。然後自陳後
云。捨與衆多大徳。捨罪中問邊人與上無異。
餘法並同。二部還衣。前須羯磨。自他是僧。後
別人法。口和還得。對一人法大略可知。捨財
還衣直對而已。若論除罪。無邊人故但具五
法。如上謹依。易知不述。二明懺九十單墮法。
當隨犯多少。總別通懺。方法同前。恐後進未
知。更重生一位。且託妄語爲縁。自餘有犯隨
名牒入。若有從生之罪。如前根本之初懺之。
或九品六品四品三品二品。依知有無。如過
量坐具新色三衣。並有著用故。須先悔。並同
前示。二正懺法。先請一清淨知律比丘堪解
罪者。共在空靜處。或對佛像前。具儀請之。請
法如上不異。三請已。當爲分別罪名種相三
種。又爲説持破兩相。令生怖心。如上具懺已。
然後悔根本法。詞云。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
丘。犯故妄語一波逸提罪。今向大徳發露懺
悔。餘如前説。善見云。若生時惡罵彼人。若入
涅槃。罵者求悔。當於涅槃處作懺悔。懺悔已
天道門不閉。五明懺提舍尼法。昔云與波逸
提同。一説爲異。今依律戒。自立懺法。不取人
語。隨相四罪。文中具頒。先請一清淨比丘。文
云。今請大徳。爲波羅提提舍尼懺悔主。餘上
下文同前。二爲分別罪相。三正説捨罪。文云。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比丘。無病從非親尼。自
手受食食。大徳我犯可呵法。所不應爲。今向
大徳。悔過一説便止。呵治立誓。僧祇懺法云。
餘詞大同四分。前人問。汝見罪不。答言見。語
云愼勿更作。答言頂戴持。六懺突吉羅法。此
篇懺儀亦有多別。先出方軌後立條例。突吉
羅罪。依律文中二種不同。一故作故犯應懺
突吉羅。又犯非威儀突吉羅。二若不故作犯
非威儀突吉羅。亦不分二懺之法。若依摩夷
論説。故作者對人一説悔。誤作者責心悔。明
了論薩婆多亦同如此。此則兩懺灼然通衢
自顯。比來諸師。相沿舊解。依文謹誦同皆責
心。又引律文。小罪不從人懺。此文未了。須
論解之。當律明故誤二法。諸論明兩懺不同。
正理自明。何得固執。人言易毀聖論難違。今
立論律二種懺法。先出罪種後明懺儀。初明
諸篇覆藏罪。由識知故隱。非疑不識則不成
覆。垢心既重。豈名爲誤。次明諸篇方便。如
*淫戒發身欲起而未動。方便乃至吉羅中。發
心欲令身不齊整著三衣等。無問輕重。並須
對人。以故發不善心欲動其身口。並入故作
攝。若獨頭吉羅。如衆學百戒。不從諸篇後生
者。諸類極多。並有故誤兩犯。亦如前二懺。問
如初篇方便重吉羅。後篇方便輕。云何齊責
心一説對人懺。答罪名自齊。業隨心起。重者
重悔。輕者輕治。同篇一處治。故結悔無階降。
如卷初述。又云。罪該六聚。名通優劣。心居濃
淡。業必重輕。理須別懺。義指爲允。次明懺
法。先對故作分二。前悔吉羅。如捨法中。不
得以同名吉羅故。共根本合懺。律文自分六
聚。不可抑之。次懺根本。且約*淫戒方便。餘
則例之。先請一懺主。其詞如捨墮中。三請已。
便爲説罪名種相。已三正捨罪。文云。大徳一
心念。我某甲比丘。犯*淫戒遠方便突吉羅。
不憶數。今向大徳發露懺悔。願大徳憶我一
説便止。餘詞同上。此文四分無有。今約提舍
波逸二懺。已多少不同。吉羅最微。不可廣誦
墮法。不同僧祇彼合墮罪故也。次明誤作。先
出其相。謂心不正念。遇縁起非。外越威儀。理
須改懺。如著三衣。必迴顧看視諸相。齊整方
乃進路。戲笑妄語諸非法相。並先不攝念。故
起斯過。律云。佛制攝持威儀。比丘若入若出。
屈申俯仰。攝持衣鉢。若衣若食。若服藥大小
便利。若眠若睡若覺。若來若去。若坐若臥。若
語若默。常爾一心。若違此制。具結其犯。次明
作法。先悔從生。後明根本。應具儀至佛廟所。
致敬已互跪合掌。云我某甲比丘。犯誤不齊
整著欝多羅僧突吉羅罪。不憶數。今發露懺
悔。更不敢作
餘並準此。識罪發露。至一清
淨比丘所具儀云。大徳憶念。我某甲犯某罪。
今向大徳發露。後如法懺
此謂犯已未經明
相者。得行斯法。若已經覆。後隨露日即罪不
藏。若雖經説訖。後還覆者。還成覆藏。更須
露罪。若犯僧殘未經明相。即首露者免吉羅
罪。不成覆藏。餘之五聚同免懺吉。疑罪露法
餘同如上。應告言。大徳憶念。我某甲比丘。於
某犯生疑。今向大徳發露。須後無疑時。如法
懺悔。大論云。戒律雖微細。懺則清淨。犯十善
戒。雖懺三惡道罪不除。如比丘殺畜。罪報猶
在。前已具出。恐慢性戒謂言懺已無業。餘如
行法所述。善見云。於大者懺云大徳。小者懺
云長老。四分於上座懺者具五法。小者懺具
四法。除禮足。十誦應具五法。偏袒脱革屣。右
膝著地。兩手捉上座足
如悔過法。與欲清
淨受歳出罪等法。威儀亦爾。有四種人。數數
犯罪。數數悔過。一無羞。二輕戒。三無怖畏。
四愚癡。鈔者言。此卷正宗戒體。五衆同須。舒
軸極繁。事意未盡。幸上下細披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中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注撰非少
立名標顯
 京兆崇義寺沙門釋道宣撰述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鉢器制聽篇第十九房舍五行調
度衆具法附
對施興治篇第二十
頭陀行儀篇第二十一
僧像致敬篇第二十二造立像
寺法附
計請設則篇第二十三
導俗化方篇第二十四
主客相待篇第二十五四儀
法附
瞻病送終篇第二十六
諸雜要行篇第二十七謂出世正業
比丘所依法
沙彌別法篇第二十八
尼衆別行篇第二十九
諸部別行篇第三十
二衣總別篇第十七
夫形居世累。必假威儀。障蔽塵染。勿過衣服。
若受用有方。則不生咎戻必領納。乖式便自
陷深愆。故初總分制聽後依門而解。何名爲
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畜。通諸一化並制服
用。有違結罪。何名爲聽。謂百一衣財。隨報
開許。逆順無過。通道濟乏也。就初分三。謂三
衣坐具漉水袋也。後中分四。謂百一諸長糞
掃俗施亡五衆衣輕重等例。今解初制。前明
三衣分二。初明衣法後攝衣法。初中分四。一
制意釋名功用。二作之方法。三加受持法。
四雜出料簡。言制意者。薩婆多云。欲現未曾
有法故。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此三名。爲異
外道故。分別功徳論。爲三時故制有三衣。冬
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著中。亦爲諸蟲故。智
論云。佛聖弟子住於中道。故著三衣。外道裸
身無恥。白衣多貪重著也。十誦爲異外道故
便以刀截。知是慚愧人衣。雜含云。修四無量
者。並剃鬚髮。服三法衣出家也。準此而名則
慈悲者之服華嚴云。著袈裟者。捨離三毒等。
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裟等。薩婆多
五意制三衣也。一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
故。二不能有慚愧。三不中入聚落。四乃至道
行不生善。五威儀不清淨故。制令畜三。便具
上義。僧祇云。三衣者賢聖沙門標幟。鉢是出
家人器。非俗人所爲。應執持三衣瓦鉢。即是
少欲少事等。當宗外部多爲寒故制三。四分
又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衣故。次釋名者。増
一云。如來所著衣名曰袈裟。所食者名爲法
此袈裟衣從色得名。下文染作袈裟色。味有袈裟味。
若據此土所翻通名爲臥具。即三十中臥具者。三衣總
名。如
文中
四分云。聽以刀截成。沙門衣不爲怨賊
所劫。應作安陀會儭體著。欝多羅僧僧伽梨
入聚落著。而此三名。諸部無正翻。今以義譯。
慧上菩薩經。五條名中著衣。七條名上衣。大
衣名衆集時衣。義翻多種。大衣云雜碎衣。以
條數多故。若從用名入王宮聚落衣。七條者
名中價衣。從用入衆衣。五條者名下衣。從用
院内道行雜作衣。若就條數。便云十九十七
乃至九條七條五條等。律中無五七九名。但
云安陀會乃至僧伽梨。人名七九條也。若就
通相。亦有縵僧伽梨。則隨力所辨。隨用分三。
非無大分宗體。三明功用者。大悲經云。但使
性是沙門汚沙門行。形是沙門披著袈裟者。
於彌勒佛乃至樓至佛所。得入涅槃。無有
餘。悲華經云。如來於寶藏佛所發願。成佛時
我袈裟有五功徳。一入我法中。或犯重邪見
等四衆。於一念中敬心尊重。必於三乘受記。
二者天龍人鬼。若能恭敬此人袈裟少分。即
得三乘不退。三者若有鬼神。諸人得袈裟乃
至四寸。飮食充足。四者若衆生共相違反。念
袈裟力。尋生悲心。五者若在兵陣。持此少分
恭敬尊重。常得勝他。若我袈裟無此五力。則
欺十方諸佛。僧祇云。僧尼有戒徳。俗人索破
袈裟段。欲禳災者。得與小者等。二作衣方法
八門不同。一求財如法。謂非四邪五邪興利
販易得者不成。律云。不以邪命得激發得相
得犯捨墮衣。不得作等。二財體如。必須厚重
熟緻者。若細薄生疏綾羅錦綺紗縠細絹等。
並非法物。律云。文繍衣不成受持故。僧祇一
切生疎毛髮樹皮衣草衣皮衣並不成。五百
問云。生絹不得作。必不現身者得。以作成如
法故。僧祇龍著袈裟。免金翅鳥難。必不順教。
則所被無力故。三色如法。四分云。上色染衣
不得畜。當壞作袈裟色此云不正色
染。具有正翻
若作五納
衣者。得上色碎段者。裁作五納亦得。涅槃云。
聽受衣服皮革等。雖聽畜種種衣。要是壞色。
十誦云。一切青黄赤白黒五種純色衣不得
著。除納衣。戒本三色。青泥棧也。薩婆多云。
五大色衣不成受。作三衣得作餘衣著三點
淨。用紺黒青。除三衣餘衣三點淨。得皂木蘭
一切得受。純青淺青碧等點淨。得作衣裏用。
若赤白黄不純大色者亦得。若以不如法色
染訖。更以如法色染覆成受持。袈裟者。秦云
染也。如結愛等亦名染眞紫色蘇方地黄柰
黄花黄色並是非法。僧祇云。眞緋欝金染紅
藍染皂色青染花色不聽用。聽用根葉花樹皮
下至巨摩汁等。戒本青黒木蘭。下文廣有染
法。青謂銅青。黒謂雜泥等。木蘭者謂諸果汁
此翻律者北方爲木蘭染法。
僧祇律在呉地翻以不見故
予於蜀郡。親見木
蘭樹皮赤黒色鮮明。可以爲染。微有香氣。亦
有用作香者。如善見所説。*遣教法律經中五
色者。此非正録。無知者用之。四分云。若青若
黒若木蘭。一一色中隨意壞。善見云。善來比
丘。瓦鉢貫左肩。青色袈裟赤色鮮明準此木
蘭色也
見著五大色衣比丘。有智慧者當言。此是遭
賊失衣比丘準此赤色
不合受也
準上律論及經。並不得
純色。必有須壞。不壞不成受持。著著得罪
如隨相中。四量是非。四分云。安陀會長四
肘廣二肘。欝多羅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
亦爾。然此下衣極成窄小。當取通文。律言。
量腹而食。度身而衣。取足而已。準此無定
量。任時進不。雖爾亦須楷準。故十祇中。各
立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五肘廣
三肘。若極大者長六肘廣三肘半。若極小者
長四肘廣二肘半者並如法。若過若減成受
持。以可截續故。鉢若過減不成受。不可截
續故。若過量外應説淨。不者犯捨墮説時應在
受後。以
法衣外
者爲長
五分肘量長短不定。佛令隨身分量。不
必依肘。五條數多少所以唯隻。如疏鈔中。四
分云。從九條乃至十九條五條十隔等。十誦
云。若五七九十一若十五。若過應割截作。薩
婆多云。僧伽梨三品九條。十一十三是下品。
十五十七十九名中品。二十一二十三二十
五條名上品。四分至十九條云。若復過是不
應畜錯注
不字
今時有三十三條等。無正教制開。
聖迹記云。如來著十三條大衣。智論云。是麁
布僧伽梨也。準此以爲大準。隨力*辨之。六堤
數長短。四分文不了。五條七條。具明定量長
短大衣準同。婆論云。大衣下者兩長一短。中
者三長一短。上者四長一短。名如法作。若互
増減。成受持著用得罪。所以須割截者。四分
云。不爲怨賊所剥。十誦與外道異故。律中沙
門衣三種賤。一刀賤謂割
壞故
二色賤不正
色染
三體賤
掃世
棄者
七重數多少。四分等律云。不得細薄。大
衣二重餘二衣並一重。此謂新者。若用故者。
十誦云。四重作大衣。二重作七條五條等。薩
婆多云。若新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餘如
十誦。故彼律云。若三重作大衣坐具。若以新
衣重縫作時吉。過限墮。中間悔摘却者吉。律
中糞掃衣隨意多作。薩婆多云。重縫三衣。設
有因縁。摘分持行到於異處。名不離衣宿。若
死者前言本界内。後言應與看病人。以本是
一衣同受持故。律師云後是定義。八作衣方
法。四分大衣七條要割截。五條得襵葉。僧祇
若作衣餘人相助。一日恐不成。應麁行急竟
受持後更細刺。中含云。世尊親爲阿那律裁
三衣。八百比丘。同時爲連合即成。四分尼五
日不成僧伽梨得墮。比丘犯吉羅。薩婆多有
縁得一端&T073554;指作三衣。則不犯長。若少一衣
五肘外若少二衣十肘外有長者須説淨。四
分得縵衣廣長足。若裁割作衣。便少令揲葉
作。若作五納衣。得上色碎段衣。亦得裁作五
納衣。五分若染縵衣作條。又縫葉著衣今時
揲葉
納多
縫著
或襵作衣葉四分開
襵下衣
或半向上半向下作
葉。一切吉羅。若以雜色線縫著衣上。作條幅
處。此是外道法偸蘭。阿難奉教。爲諸比丘作
衣法。左條左靡。右條右靡。中條葉兩向靡。
若得衣不足。乃至一長一短作。若猶少者聽
揲葉作。乃至不足聽作縵安多會。準此本是
大衣少故。下例成之。受法正從二品。理須
類用。十誦中有縵僧伽梨等。僧祇不得畫作
葉。對頭縫之。應割截作葉。極廣應四指。極
狹如&MT02855;麥。不得横葉相當。縫衣葉後衣宣
脱。應作馬齒縫。衣上下破應安縁。要須却
刺。急時如前分別。借俗人被作三衣中。先作
淨安紐受持。十誦佛自教。比丘施鞙紐法。
前去縁四指施鞙。後去縁八指施紐。應如是
作。準此以左肩上常以衣右角覆故。出毘柰
耶律。十誦又云。却刺者是佛所許。如法畜
用。直縫不得。是世人衣。爲異俗故。又防外
道故。又云。以一尺二尺物補衣。皆應却刺。
若直縫者。衣主命過。應摘此物與僧。及與看
病人。四分但云縫僧伽梨準用十誦。三千威
儀云。三衣揲四角。十誦亦爾。四分挽角令正
安揲等。又云。應安鉤紐肩上揲障垢膩處。
十誦若糞掃衣比丘以佛制不著割截。衣入聚
落。便補揲作鉤蘭施縁。佛言。即當割截。上
安揲得成受持。十誦明文開著入。準此貧少
衣服。定開入俗。三明受衣法。就中分二。對
首心念也。初中四分但云三衣應受持。若疑
應捨已更受。有而不受吉羅。而無説文。昔有
人依僧祇法者。彼護衣與四分不同僧祇一夜通
會。四分唯
對明
今依十誦以受持
相類故
若大衣中。隨條數多少。
而有正從兩別。大衣正有十八品。從有六品。
七條正有二品。從有二十二。五條正有三品。
從有二十一。通合言之。七十二種三衣。縵通
三處合爲一也。餘如鈔疏中。今先受法。應前
安陀會爲始。此衣正有三品。謂割截襵葉揲
葉也。加法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安陀會五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亦云屈
襵衣持若揲葉令外相同割
截。刺一邊開一邊者云
揲葉衣持。餘同十
若兩邊倶縫
者。但同縵衣
若論從者即用大衣十八
品七條二品等
大徳一心
念。我比丘某甲。此安多會二十五條衣受。四
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準同乃至七
條。其文準用改之
若縵衣者
從者據安多會爲言。若鬱多羅僧僧伽梨。
並準此改革。縵衣改名爲別。今據大衣
十誦云。大
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是縵僧伽梨受持餘二
衣準
若中衣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衣
欝多羅僧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持揲葉
準改。
若從衣中。
準前改法
若上衣者云。此僧伽梨若干條受。若
干長若干短割截衣持揲葉準用。以通九品條堤不
同。隨衣改之故不定指。不
同中下二衣
少相易明
上明三衣受竟。律制並須三説。彼
律受戒前教言。我某甲。此衣僧伽梨若干條
受。若割截若未割截是衣持。三説乃至安陀
會亦爾此未割者是縵衣也。若全
未割截。豈得將來入受戒
薩婆多云。五大
色者不成受。則孝僧白布袈裟等非法。如是
例之。多有黒青赤黄四色。無多白者。正言如
上不成。今以凡情苦受。此則一生無衣覆身。
一死自負聖責。何慮無惡道分。悲哉。次明捨
準用僧祇。
四分無文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僧伽
梨是我三衣數。先受持今捨。餘二衣同之。一
時受一時捨越毘尼。若尼受餘二衣者。十誦
云。大姊一心念。我比丘尼某甲。是衣厥修羅
受。長四肘廣二肘半。是厥修羅衣持三説
祇支國
計不同
是衣覆肩衣。長四肘廣二肘半。是覆肩
衣持三説今則改張衣相不同本法。但
云如法作。不言肘量應成
僧祇云。當作
衣覆肩。名覆肩衣。不者越罪。兩衣祇支得提
罪。尼祇支長佛四搩手廣二搩手。互減過亦
提尼。五衣者。覆肩衣水浴衣及三衣也準此部
別不同。
四分令有祇
支覆肩等
二明心念法。五分獨住比丘。三衣
中須有所換易應具儀。手執衣心生口言。我
比丘某甲。此僧伽梨若干條。今捨三説已。然
後受所長之衣。亦如前威儀。云我比丘某甲。
此衣僧伽梨若干條受。餘二衣同準。四雜料
簡分三。初明受捨是非者。十誦云。借衣離宿。
但懺墮罪。不得捨衣。五分諸比丘不捨先受
持衣。更受餘衣成受。先三衣説淨亦得。不捨
故吉羅。善見欲易三衣。無人可對。以手捉衣
自説名字者成。若不捉不説者不成。諸受持
衣。雖被穿破不失受。若上二衣。廣邊八指内。
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如小指甲失
受。有横縷者不失。安陀會廣邊四指内。長邊
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失。補竟受持。薩婆
多但使縁斷則失受。善見云。若施人賊奪。
若失罷道作沙彌。若捨若離宿。並名失穿失
如上
四分中。若失想道斷難縁等失受。具有四礙
染隔情界。失不失犯不犯。並如隨相及鈔疏。
薩婆多。三衣雖不受持過日無離衣罪。有壞
威儀缺衣二罪不同
善見
若本説淨。今作三衣。即
失本淨。又捨此衣已。更受餘衣。前衣説淨。不
者犯長。二補治浣染者。十誦云。以小段物補
衣。若却刺者。不須説淨點淨。若直縫者。段段
須説。不者段段得二罪。毘尼母云。若長衣未
滿十日。未作淨施。納已作淨。縫著納衣上得
畜。若納未淨。縫已淨衣著納。此名衣和合淨。
通二種淨法文中縫之
準前時刺
善見若衣欲破未穿。或
一條二條。先以物補後。割却故者不失受。袈
裟背處欲破。當轉著兩邊。先合刺連相著後。
以刀破開。然後却刺縁不失受多論縁斷便
失。隨情兩論
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皆不失受。若浣増
色脱色上色。皆不失受。五分衣若弊壞聽補
治。以複線却刺。亦得直縫十誦不開縫者。
理須時刺一針
四分
中三衣壞聽著納。重線編邊。隨孔大小方圓
補。不得孔大以小物補令縮小。應及孔小廣
二指大補治。應須桄張治之。律令早補宜同
善見。多論不問大小。縁不斷者不失。此言通
漫。兩用無損。四分云。縫衣患曲。以赭色土絣
治。十誦云。衣服恒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
人訶。第三受用&T016254;擧。十誦護三衣如自皮。鉢
如眼目。著大衣者不得摙木石土草。掃地敷
臥具坐具等。不得脚躡敷坐臥上儭身著。若
入聚落不得曳衣。去村遠揲著肩上。近村有
池汪。水洗手脚已。若無者取草木拭塵土。然
後著衣紐而入。若逢奔車逸馬。當在上風避。
若有泥棘道迮者。不得揩突。門小側身下者
曲身。治禪病經懺重罪者。脱僧伽梨。著安陀
會。供僧苦役。乃至掃塔除糞。經八百日滿已。
著僧伽梨。入塔觀像等。十誦所行之處。與
衣鉢倶無所顧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
聚落。俗人處犯罪。僧祇亦云。比丘三衣鉢須
常隨身。違者出界結罪。除病當敬三衣如塔
想。五分三衣謹護。如身薄皮。常須隨身如鳥
毛羽飛走相隨。四分行則知時。非時不行。所
行之處。與衣鉢倶。猶如飛鳥羽翮相隨。諸部
並制隨身。今時但護離宿不應教矣。明了論
受功徳衣著一。披一得入聚落。留一衣。四分
衣法中有五縁。留僧伽梨。若有恐怖若疑怖。
二若雨若疑當雨。三經營僧伽梨。四若浣染。
五若深藏擧入聚落。必須著割截衣。十誦若
納衣施鉤闌。當割截入村聚。僧祇得借著大
衣入俗。五百問云。不能著大衣入聚落。但持
著肩上行者不犯。僧祇若著脱三衣。必須取
衣。近身然後脱著之。不得脱園中衣著一内
衣求入聚落衣。應先求入聚落衣。自近脱園
中衣。擧已然後著入聚落衣。從聚落出已。應
取園中衣自近。抖擻入聚落衣。著常處後。著
園中衣此謂僧
伽梨也
著内衣法。不得脱入聚落内衣
已。方求覓園中内衣。脱園中内衣。著入聚落
内衣亦爾。亦不得先著入聚落内衣。於下挽
出園中内衣。先著園中内衣。不得挽聚落内
衣出。應從一邊著一邊出之。不著者擗揲擧
之。因風吹衣落。制入聚者必帶紐行。若無用
針綴。無針者下至手捉。若衣無紐隨入家家
得越心悔。有而不著越毘尼。披衣時當通肩
披著。紐齊兩角。左手捉時。不得手中出角頭
如羊耳。五分亦得四揲大衣枕之。中含多處
文云。枕大衣臥七條中。婆裟中亦爾。三千
威儀經。不著泥洹僧。不得著僧祇支。如是重
重。乃至最上著僧伽梨故知三衣
上下重著
五分律云。比
丘反著衣入村。人見不喜。訶云。與不割截衣
無異。世尊訶責結罪。若出村入村。爲草木鉤
衣破裂。風雨塵土汚坌入葉中。日暴壞色。鳥
汚者。聽爲護衣故聚落外反著之。若衣下易
壞。聽顛倒著衣。上下安鉤紐及帶。雨時不應
倒著。四分反著衣同之。舍利弗問經。初聽偏
袒者。謂執事恭敬故。後聽通肩披衣。示福田
相故。律中至佛前上座前。方偏袒也。經中通
肩披衣。五百世中入鐵甲地獄。三千威儀。若
無塔寺無比丘僧。有盜賊處。國君不樂道。到
彼國不著三衣者得。若三衣在下。身在高處
坐不得。決正二部律論著大衣者。入村見師
僧上座別人不得禮由敬處尊
當自陳意
三千威儀云。著
三衣不得向佛塔上座三師。亦莫背不得口
銜及兩手奮。毘柰耶云。不得垂三衣前角。注
云。不排著肩上。而垂臂肘前以垂臂上
名象鼻也
五百問
云。無中衣時。得著大衣上講禮拜。小衣不近
身淨潔者。無七條者。五條亦得入衆食禮拜
準此行路見塔。著
下衣者不得作禮
不著三衣受食犯墮。借人
三衣著不得出界經宿。界内不限日數。十誦
亦云。不著袈裟食者得罪。不云三衣。五分得
新衣令有徳人暫著得福。僧祇得乞小片衣
與俗人禳災。雜含佛令取阿難鬱多羅僧與婆
四吒女著。賢愚經師子敬著袈裟人故成佛。二
明作法攝衣界。其自然攝衣界十五種不同。
如隨相中。此但明加羯磨者。大義如鈔別疏。
今略明之。一切大界凡有三種。若界大無伽
藍。但有住舍。此須結之。謂僧院外勢分内得
護衣。勢外界内不免失衣。二界與伽藍等。及
界小於伽藍。此二不須結。結竟院外勢分内。
反成失衣故也。諸家立法不同。有立無村結
法者。今解不問有無。並須結之。以結除其妨
難故。若有村者現除懸結以村後去
隨去置衣
若無村者
現結懸除未來村有不得置衣。
若村去者還得攝也
以先結成故。直由
染礙情礙隔礙界礙故失衣。不由村來去。便
令衣界増減也。此是定義。五分等律明文。任
情量取。薩婆多中。所以除者五義。一聚落不
定衣界是定。二爲除誹謗。爲除鬥諍。爲護梵
行等。四分中初結衣界。界有村住。後因有事。
方言除之。加法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結不失衣界。除村
村外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處同一住處同
一説戒。今僧結不失衣界。除村村外界。誰諸
長老忍。僧於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
失衣界。除村外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
已忍。此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結不失衣界。
除村村外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解
衣界法律云。應先解衣界。後解大界
十誦先解大界。衣界亦失故
文云。大徳僧
聽。此住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
忍聽。今解不失衣界。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
處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誰諸長
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解不失衣界者
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同一住處同一説
戒。解不失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二明坐具者。四分爲身爲衣爲臥具故制。長
佛二搩吒革反。謂展大母指與中指相去也。
此字應法。搩字才邊桀也。足邊桀者此&T050446;字也。癡革反。謂
足一擧爲&T050446;。二擧
爲歩。二義各別
手廣一搩手半。廣長更増半搩
手。諸部論搩不定。今依五分。佛一搩手長
二尺。準唐尺者則一尺六寸七分彊。此用二
尺爲搩手。準姫周尺也。此通陰陽。諸國常
準不改即唐令云尺者。用
一尺二寸爲尺
但隨流俗則不定量
唐國用尺。則有
五六種不同
明了論云。人長八尺。佛則倍之。
丈六是也故廣引正證
知尺大小
十誦云。新者二重。故者
四重。伽論亦同。僧祇云。不得趣爾厭課持小
&T073554;作敷具。當二重作。若欽跋羅一重。劫貝
二重。不得屈頭量縮量水灑量。欲令乾已長
大者。成便犯墮。受用越毘尼。鼻柰耶云。新尼
師壇。故者縁四邊以亂其色。若作者應安縁。
五分須揲四角。不揲則已。四分云。若減量作。
若疊作兩重並得謂二重爲本。
恐過量故疊
十誦不應受單尼
師壇。離宿吉羅。摩得伽云。離宿不須捨墮。非
佛制故。亦不應離宿。僧祇云。更増者二重三
重對頭却刺。互減互過皆波逸提。諸律増者
於縁外増之。四分七百結集中得畜。不截坐
是非法故
擅而行之
準益縷之相不截不犯。過量坐具
不截而畜。亦應無罪此跋闍子擅行十事。
便於閻浮提僧斷了
此應久
廢。今往往重興。則用跋闍妄法也。十誦作不
益縷邊尼師壇淨。伽論言。不接頭者墮今時
通量
取増文。則長五
尺等並結提罪
如法者準初量已截斷施縁。若
坐時膝在地上者依増量。一頭一邊接&T073833;之。
此是定教正文不依此法。一生
無如法處坐
薩婆多佛在時比
丘。不臥者多故小。後開益縷際。從織邊唯一
頭更益一搩手。令比丘臥僧臥具今時有戒本。
一搩者此是
十誦律。四分有者錯用故。準論凡長
水尺六尺。廣三尺。僧臥具八尺四尺
四分明坐具法
異。不須用之。但用増法必欲準用亦須畜之
不成受持且將説淨
僧祇
坐具者此是隨坐衣。不得淨施及取薪草盛巨
此翻
牛屎
唯得敷坐。善見云。須受持不合淨施。
不出其文。義加云。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
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説其用法大同鉢也。
準例加法持之
若破壞須換易者當捨之。文同受法。改下云
今捨也。僧祇得敷坐。在道行。得長疊中疊著
衣嚢上左肩上擔。若至坐處。當敷而坐。若置
本處。當中揜之。後徐舒而坐。凡坐法應先手
按然後乃坐。賢愚經舍利弗以尼師壇著左
肩上。入衆降邪道。鼻柰耶多文。著肩上入
出坐禪。今在左臂定是非法。三漉水袋法。
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厥意在此。今
上品高行尚飮用蟲水。況諸不肖。焉可言哉。
故律中爲重蟲命偏制飮用二戒。由事常現
有用者多數故也。餘如隨相中。今故抽現重
明準佛意也。薩婆多欲作住處。先看水中有
蟲不。有者作餘井。猶有捨去。凡用水法。應
清淨者如法漉水。置一器中。足一日用。取上
&T073554;一肘作嚢。令持戒審悉者。漉水竟著淨
器中。向日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説。僧祇蟲
細者。三重漉嚢。猶有蟲者更造井。諦視有蟲
者捨去。四分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
宏槨。若作漉瓶。若患細蟲出。聽安沙嚢中漉
訖還著水中。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無者僧
伽梨角漉準須覆袋中。以
淨穢相染故
此國多用絹作者。余
親取已漉竟水。内黒色器中。微小細蟲無數。
同水塵量故。涅槃有言。塵耶蟲耶。此言信也。
後取緻練作袋漉之方盡。故明此者。由生命
處重無益自他性戒無懺。終須酬報。今不肖
之夫。見執漉袋者言。律學唯在於漉袋。然不
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不畜漉袋。縱畜
而不用。雖用而不寫蟲。雖寫而損蟲命。且存
殺生一戒。尚不能遵奉。餘之威儀見命常沒
其中。二明聽門分四。初百一諸長。二糞掃衣。
三檀越施。四亡人物。初中分二。謂百一供身
令受持之。長物及餘。令説淨畜。初中薩婆多
云。百一物各得畜一。百一之外皆是長物。若
似寶入百一物數。不須説淨。餘者一切器與
非器一。外皆應作淨謂施
俗人
僧祇我弟子著三衣
足遮寒苦。若性不忍寒者。弊故衣隨意重著。
五分云。三衣・儭身衣・被衣・雨浴衣・覆瘡衣・
蚊廚敷經行處衣・障壁蝨衣・單敷衣覆僧臥具。
可床四邊。
而下垂四角。各
一尺上安坐具
護髀護踝護&T050509;護頭衣・拭身巾・
拭手巾・拭面巾・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如此諸
衣若似衣。皆應受持。下文聽畜針三口。十誦
諸如法所用衣。僧祇支泥洹僧是衣名。作波
利迦羅衣晋言助
身衣
云何受應言。是
波利迦羅
衣。我受用故應五衆邊而受。
謂當法爲言
善見三衣雨衣尼
師壇等。皆須受持。不合説淨。雖穿破不失受。
應道其名字。手巾得畜二。雜衣隨多少。餘衣
唯得受持一。不得多。十誦七種衣不作淨施。
三衣坐具雨衣覆瘡衣六。七及百一供身具。
薩婆多云。百一物中。三衣鉢必須受持。自外
若受則可。不受無過。沙彌畜上下二衣。并畜
泥洹僧僧竭支富羅。隨身所著。各得畜一。自
外一切盡。是長財。除錢穀米。一切長衣。十日
内同大僧法。唯捨作吉羅悔爲異。次明長衣
法分二。初明長相後開説淨。初中鼻柰耶云。
長衣者一日成故。僧祇支法此是中國梵音。此
翻云上狹下廣衣
分應繋僧祇支入聚落。若安帶若縫之。得上
狹下廣衣。當用作僧祇支。十誦因入聚落露
胸臆。著僧祇支。風吹落應著帶。不者吉羅。五
分不著祇支。入聚落吉羅。僧祇祇支覆肩衣。
長四肘廣二肘。如是受持準此衣相。猶有覆肩之
量。今時所著者。同律
上狹下廣。此乃後魏中。有師
改法裁縫之。又出疏解廣明
涅槃僧法此云
内衣
僧祇佛
於僧前。自著内衣。教諸比丘因制戒。十誦作
時著小泥洹僧。三千云。泥洹著法。一不持下
著上。二使四邊等。三襞頭近左面。四結帶於
右面。五當三繞不垂兩頭。餘法如彼。五百問
云。大寒得繋著脚。四分不得反襵著。以白衣
家解露故。應作帶著。不得以上色若錦及白
作。應作袈裟色。廣三指繞腰三周。若得已成
者。當二三四條之。若亂縫合。短者繩續。若細
軟速破作玦鈕此謂以衣繞身訖。
用帶圍絹收束之
今呉蜀之僧。多
有用此著裙者。十誦五分。作時取衣從後岐
間過。襵著前。著下衣法。左揜其上。兩邊兩
襵。當後兩襵。十誦云。泥洹僧破應權作倶修
羅。若軟體比丘。揩&T050509;破下。開五寸許。應受之
此似裙而
周縫合
五分有著倶修羅衣者。俗人訶言。何
異我等著貫頭衣。便不許著之。安陀會壞。聽
權縫合作暫著是類女
人裙
今時有著偏袒&MT03313;膊方
裙諸裙臂衣&T050509;衣等。並無正文可依。十誦五
大色衣一切毛衣偏袖衣複衣一切氈衣一切
貫頭衣兩袖衣一切嚢衣一切杉袴褌白衣衣
服不得著。著得突吉羅。四分不得著襖褶袴
行縢手衣草衣皮衣皮帽樹皮衣樹葉衣珠瓔
珞衣鳥毛衣牛馬毛衣。如是諸衣並不合著。
汝等癡人。避我所制更作餘事。自今已去。一
切白衣外道衣。並不得著。若著如法治。中阿
含云。我説一切衣服飮食床榻園林人民得畜
不得畜者皆不定。若畜便増長善法。我説得
畜反此不得。四分衆僧得種種衣開畜。比丘
須者借著。若處所壞得移餘處。若本所還立。
當依舊安置。若著僧衣。當好愛護。勿令汚泥
不得上厠。五分爲僧作時。得著僧衣。不得儭
身。作竟浣擧。四分因開著檀越施衣。故瓶沙
王。送所著貴價衣。及貴價&T021794;毹。佛令廣三肘
長五肘毛長三指者。應淨施畜。餘廣大長毛
者不得。若大價衣。在地不得在上行。十誦得
坐綾羅錦綺上。不得行。五分繍錦褥敷者吉
謂俗人
家中
四分給住房比丘中。開與坐褥臥褥
地敷儭體衣氈被三衣房衣諸藥等。若故不
住者。沙門一切所須皆與。又云。寒雪月患寒
聽著複貯衣。又開鉢嚢革屣嚢針筩襌帶腰
帶帽拭脚巾攝熱巾裹革屣巾等。及拭面巾
拭身巾捫涙巾。凡寄衣白衣舍。必須染壞色
作沙門衣法。五分借俗人衣。不還則已。四分
不得皮上。坐除邊方。得上色染衣上色錦衣
不得畜。壞色得畜。得畜蚊廚。不得畜皮帽。若
患瘡得畜覆瘡衣。無者僧中取。將出外亦得。
瘡差送本處。中含阿難得王貴衣。令佛蹈已
然後自用。令施主得大福餘衣
準此
四分邊方比
丘。曲開五事。一持律五人受大戒以僧少故
三年方集
著重革屣以砂石
多故
三數數洗浴生世
善故
四敷羺羊皮
白羊皮鹿皮爲臥具以彼方無
餘臥具故
五聽比丘得衣入
手數滿十日以無人
可對故
律云。東方有國。名白木
條。已外便聽按梁時貢職圖。云西蕃白木條國來貢
獻。則此在彼東。而邊僧既多用本開
法。律結正罪。必無
僧可得。準用無過
律云。不得畜師子虎豹狙皮
野狐。及餘不淨可惡等皮。又不得在高大床
上。若獨坐繩床木床牙床。覆以馬皮象皮錦
褥雜色臥具&T021794;毹。若用狙毛貯褥等。並不得
坐。唯白衣舍。無餘床褥可坐者開。除寶床。不
得乞生皮。若汲水繩斷。聽用皮作索。若戸繩
壞。聽用皮作。若戸樞不轉。若壞聽以皮治裹
之。若以皮作腰帶襌帶皮器並不得。若作帳
軒不得。道行患熱。以衣爲覆障。三千云。當畜
善助。謂襌帶也。廣一尺長八尺頭有鉤。三重
用熟韋。餘法如彼應私屏處著之。寒雪國須
襪。聽從非親俗人乞作。不得餘用。毘尼母寒
處聽著俗人靴。五分作&T057750;太深聽齊踝上。比
丘作靴。如靴法不得。若餘國著富羅。若履更
有所著隨意著之。毘尼母云。所以脱革屣繞
佛行者。以生俗人呵言起慢心故。五百問云。
淨潔靴鞋履。得著禮拜。五分得新履。令淨人
著七歩。四分聽爲護身護衣護臥具故。在寺
内著。一重革屣。若穿壞以樹皮。若皮補以筋
以毛以皮。爲縷線縫之。若得生皮聽自柔治。
若使人柔竟。裁作一重革屣。不得著入聚落。
文中因在道在聚落。脱革屣偏袒有廢。佛言。
若有所取與隨時準此開入聚落中不脱
革屣偏袒。明文證之
又不得用
雜色皮。若持絹布作革屣帶。若編邊若青黄
赤白色等。作革屣等。並不合用。若得錦色革
屣。壞色已聽畜。若以芒草等作革屣亦不得。
若在寺内。聽著蒲革屣。若破以皮著底。不得
畜四種寶屐。若木屐開。上大小便厠屐洗足
屐也。以外一切屐不得畜。二明作淨施法六
門。一制説意。二二施主差別。三開説進不。四
説之法用。五辨施主存亡所以。六明失法不
同。初中薩婆多問曰。此淨施法眞耶假耶。答
一切九十六種外道。無淨施法。佛大慈悲方
便力故。教令淨施。是方便施。非眞施也。令
諸弟子得畜長財而不犯戒。問佛何以不直
令畜長財。而彊與結戒設此方便。答佛法以
少欲爲本。是故結戒制令不畜。而衆生根性
不同。悟入各異。如昔一時開七寶房舍。比丘
入中便證聖道。所以隨其機報。先制後開。何
故開十日。答佛知法相不緩不急。正開十日。
使籌量布施人縫治作衣及説淨法。母云。若
放逸不説淨者。以惡心故不滿十日。皆犯捨
墮。地持中菩薩法亦有淨施法。涅槃亦爾。二
簡施主法。就中衣藥鉢寶穀米等。並須施主。
前明上三施主。僧祇云。五衆得作。善見云。展
轉者。五衆中隨得一人作施主。眞實者。至一
比丘所不言對沙彌也。五分云。五人不應作。
一不相識。二未相諳悉。三未相狎習。四非親
友同師。五非時類。復有四人。一不能讃歎人。
二不與人好名稱。三應淨施五衆。四不得與
白衣。義準前五眞實淨主。後四展轉淨主。十
誦不得稱二三人作淨。應與一人。若將他淨
施物不還。應索取。不得者彊奪取語言。佛有
教。爲清淨故與汝。汝今將去已犯吉羅。自今
已去説淨者。應籌量與一好人謂對首
受淨者
薩婆多
求持戒多聞有徳者而作。除惡邪四重。得戒
沙彌聾盲唖瞎顛狂心行別住六夜五法人
等。爲令清淨作證明。不生鬥諍。如上等人則
不如法。非此人者。用爲施主後得物已。於一
比丘邊。稱施主名而説淨。錢寶穀米等。並以
俗人爲淨主。涅槃云。雖聽受畜。要須淨施篤
信檀越。薩婆多云。先求知法白衣等。如後所
説。三請法聽不。先明須請。薩婆多云。應求
多聞人等。若死往他國者。更求清淨者作。欲
令作證明。則名如法。故知對面請也。乃至錢
寶。亦言語令知比丘法。今以檀越爲淨主。此
明文開請。次明似不須請。五分云。於五衆中
隨意與之似當時指示當部無文。隨二部用。徳望高
遠不可附及。依五分用。若可召請者必須
請法應具儀至大徳所前告本意。許可已然
後説言。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請大徳
爲衣藥鉢展轉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衣藥
鉢展轉淨施主。慈憫故。三請準善見文
五衆通得
若至尼
所告云。我今請比丘尼。爲展轉淨施主。幸願
爲之下三衆例爾。請
法無文義加
眞實淨者善見對於比丘。以親
對説淨。尼等四衆無
共作法
義不開
文云。大徳一心念。今請大徳。爲衣藥鉢
眞實淨施主。願大徳。爲我作眞實淨施主。慈
憫故
實施主者。多論云。先求知法白衣語
之。若不知者告令解之。至彼所云。比丘之法。
不得畜錢寶金銀穀米等。今以檀越爲法施
主。後得錢寶盡施檀越。次明合説進不。薩婆
多云。錢寶穀米並同長衣。十日説淨。涅槃經
云云。四明作淨法。五分獨住比丘。心念説者。
具儀捉衣。心生口言。我此長衣。淨施某甲。從
彼取用。得至十一日。復如前威儀口言。我此
長衣。從某甲取還。得至十日。復如初説淨。
施與某甲。從彼取用。如是捨故受新。十日一
易。僧祇心念説淨。亦成犯吉。内心説淨而口
不言。是名非法淨越。若口説者無罪。律中捨
故受新。十日一易。應是不説淨者或可説淨
故令展轉
面展轉者。至一比丘所。具儀手捉衣口云。大
徳一心念。此是某甲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
與。大徳爲展轉淨故彼受
請者
言大徳一心念。汝
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與我。我今受之
言。汝施
與誰
答言。施與某甲爲淨主
名字
大徳一心念。汝
有是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施與我。我今受之。
汝與某甲是衣。某甲已有。汝爲某甲故。善護
持著用隨因縁若鉢藥
並準此
外三律。由前對面作淨
而生諍競。因制不得對面使知。又施主後知
恐犯長。佛言。不應語令知別處説之。善見對
面淨者。并縛相著。至一比丘所胡跪言。我有
此長衣。爲淨故我今施汝。正得賞護不得用。
云何得用。若云此是我衣隨長老用。若爾者
得用。若正作法者。同前儀式。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有此長衣未作淨。爲淨故捨與大徳。爲
眞實淨故二淨依四
分文寫
二淨成就者。善見言施與
大徳捨與大徳與大徳等並成。若言願大徳
受此衣等不成與。眞實受者。言我取我受者
成。若云我當取欲取等不成受。一説成。不須
三遍。五分漫標説者。具儀至比丘所云。長老
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長財於長老邊作淨
施。彼應問言。長老此衣於我邊淨施。我持與
誰。答言。於五衆中。隨意與之。彼即語言。我
今與某甲。若須從彼取用好愛護之謂展轉淨
也。此淨法。
常須記施主
及財物所屬
又云。革屣令淨人著淨。錢寶淨法
穀米等
例同説
律云當持至可信優婆塞。若守園人
所告云。此是我所不應。汝當知之。文中不云
令淨人持。應須使俗人令知是物準僧祇。不
信俗人。使在前行。至淨主所如前作法若彼
淨人。得淨物來者。應受持之餘有進不。隨相
三十中廣明。五存亡進不。僧祇齊三由旬。知
其存亡。五分知其在世在道以不。薩婆多施
主若死若入異國。更求淨主等。四分無文。隨
意採用。然淨施主法。必準論律。名行高尚
者。令遠近通知。若汎爾恒人。同寺便成失法
以不知行
業不應故
六作法失不之義。僧祇沙彌邊作淨。
若受具稱無歳比丘。若死者得停十日。更須
説淨有人言。眞實主亡則失。展轉者不失。此
未讀正律文。明二淨倶失。以並非正主
若不知
施主存亡便失淨法。不得過十日。薩婆多施
主若死更求淨主。除錢寶穀米一切長財。盡
五衆邊作淨二寶俗施主。亦
須十日内更請
十誦若淨施主是弟
子。被師呵責者。不得作淨。應更淨施餘人。施
主若死。亦須臾覓施主。亡者物不入僧。以
財屬他別人假名施也準此前展轉不須者謬矣。又
上文一人爲主。不得稱二三
人。便與五分漫標有違。或是立
法。令取五衆。及至作法常指一人
善見若因淨施方
便。藏匿不還。計直犯罪故知屬
本主
僧祇若衣多忘
不識。應取一切衣集著一處當捨言。我此衣
淨施與某甲。我今還捨。應更説之。四分若忘
者更説。論開忘後十日此謂可
分別者
薩婆多若説淨
財寶及以衣財。若人貸之。後時寶還寶錢還
錢。乃至衣財相當者。不須説淨。若還不相似
物。更須説淨以非異來
貪貯過少
毘尼母若衣已説淨及
點淨。納未二淨者縫衣著納。是名衣和合淨
點淨如
隨相中
五正色并上色錦。雖和合不成。若先以
正不正色染。後以餘色及正色染。是名色和
合得畜。餘廣如隨相中。二糞掃衣。制著意此
乃世人所棄。無復任用。義同糞掃。論云。一體
是賤物。離自貪著。二不爲王賊所貪。常得資
身長道。又少欲省事須濟形苦。故上士著之。
十住婆沙云。著糞掃衣十種利。一不以衣故
與在家者和合。二不以衣故現乞衣相。三亦
不方便説得衣相。四不以衣故四方非法求
索。五若不得衣亦不憂。六得亦不喜。七賤物
易得無有過患。八順行初受四依法。九入麁
衣數中。十不爲人所貪奪。言衣體者四分十
種。謂牛嚼衣鼠嚙衣火燒衣此三彼國衣。有
者諱故棄之
水衣産婦衣若神廟中衣爲鳥銜風吹離處者
得取及塚間衣求願衣往還衣至塚上
返將來
如上是
也。不問新淨上色。不得直用。須作袈裟色受
持。又不得取未壞死人衣帶下至
一針許壞
若塚間得
錦文臥氈褥枕&T021794;氀獨坐床。唯除皮繩髮繩餘
者應畜。又得輦蓋歩挽車水瓶澡鑵杖扇钁
鉤刀鎖亦得畜。得錢打破自持作銅用。取糞
掃物時本無共要。往塚取衣。不得遙占云是
我許。隨先至者得若已移離擧
置屬前移主
不得取神廟中
衣。比多有上品行人。入諸神廟。剥脱形像衣
服。收束幡蓋繒帛。佛制不爲。理有深致若癡
而輒取。犯於盜罪。必知而爲之。不無相惱。致
有避神主面藏身劫奪者。是重波羅夷。如隨
相中。十誦取未壞死人衣得偸蘭。善見死屍
有小瘡。如針頭皮未斷令俗人取。十誦四種
糞掃。一塚間裹死人。二裹死人已持來施比
丘者。三無主衣。四土衣。謂巷陌若塚間。有
棄弊物者。四分得糞掃衣。浣染四角頭點作
淨畜。若得貴價革屣。雖重開畜。佛言。以是
糞掃故。三檀越施衣有二。謂時非時也。言時
施者。謂夏竟無迦絺那衣。一月有衣五月是。
佛饒益諸比丘。五利賞勞之時。故名時施。唯
局前安居人。言非時施者。謂一年之月。無簡
冬夏。有縁即施。不問時節故。曰非時施也。今
次開位則有四別。就時施中分二。初時現前
者。施主將衣物至安居處。數安居人多少。各
分衣物是也。不須羯磨直爾分之。四種定故。
一時定。同是七月十六日。若夏未滿。受衣得
罪。二處定。同此界内前安居人。三人定。非外
界者現前同住。四法定。皆直數人相參墮籌
分。四分不得異處安居異處受衣。乃至安居
未竟。亦不得乞衣受衣。又云。僧得安居衣破
爲二部。令數人多少分。又云。以三衣施佛。
諸比丘人與兩端&T073554;。爲安居故。若留夏食而
分者。佛言食隨施主意不應分。二時僧得施
者。謂施主布施。該通一化安居之人。是僧皆
得。故曰僧得。作法之時須僧羯磨。律云。得夏
衣未分便行。後分夏衣。忘不留行者分。佛言
成分。又云。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衣。應心
念口言受之。若時中不分。流入八月十六日
非時分者。即作非時僧得施法。以前安居移
至他方。不得衣分。佛罰諸住人還使通分。僧
祇云。若安居時衣。沙彌持戒能作淨。得比丘
意隨意與。五分難事破安居。得受安居衣施。
住日多處取。非時中亦二。初非時現前者。施
主召僧至宅。就寺設供。數人多少隨物而施。
律云。造池造井施縷等。因而施物。又云。諸檀
越。大送好衣與諸比丘。佛令數人多少。若十
人爲十分。乃至百人爲百分。好惡相參。令不
見者擲籌。若大價不可分者。聽裁破分。應以
刀截衣。十誦若時非時僧施乃至亡人衣一
切布施物。沙彌若立若坐。檀越次第自布施。
多少屬沙彌。若檀越不分別。分作四分。三分
與比丘。第四分與下三衆。五分一比丘分與
三沙彌亦同。僧祇若沙彌得意者。等與若半
準此諸部二種現前。等與
二種僧。得隨僧和合與
四分五分。但是僧得
施下至淨人。皆受其分如下亡人
物中分之
次非時僧得
施者。謂施主運心。周普通該三時。不局一界。
將物至寺。或在俗家。召僧鳴鐘。以財用施。便
羯磨斷之。如分亡人輕物法。律云。有住處現
前僧。大得衣物可分之分物。時有客比丘數
數來。分衣疲極。佛令差一人白二羯磨分。二
部互正。亦有四種法。四分十誦若施比丘僧。
乃至無一沙彌。若施尼僧。乃至無一沙彌尼。
如是五衆互取。就寺不簡僧尼等別。皆僧得
現前同合受故莫非倶是福田
故一一衆互受
五百問云。有人施
僧物。後更比丘來及在座。打稚應得。不打不
合。若有餘嚫物。本道人已去。後人應問。若當
來不合。若永不來呪願取。若或來不得取犯
捨墮。知死而取犯棄僧物故。四明亡五衆物。
既財是小人所利。非大士所懷。然出家濟遠
經勞渉樂。俗譽非慕。唯存出道者。則蕭然世
表塵染不拘。而情性未融。素非清潔者。唯利
是親全無道志。然上下二士。並預法流。上達
立法以濟器。下達受法而隨懷。倶須兩順佛
法用通一道淨行。然亡僧衣物處斷多途。並
謂指南倶呈至説。但由教有輕重。機悟淺深。
如序所明。其例有六。至論決斷毎有遲疑。臨
事詳之在於輕重。今既事務繁雜。非諸門無
以別之。且張十門用開進不。一制入僧餘處
不得。二對亡者分法不同。三同活共財不同。
四囑授是非。五負債還不。六定物重輕。七具
徳賞勞。八分物時節。九正加分法。十雜明受
物。初門制意者。所以五衆亡後皆入僧者。生
則依三寶出家。而物不入佛法。以出家六和
同遵出要。身行所爲。莫不爲僧法所攝。故人
施佛法。比丘無分。若施僧者。依位受之。亦不
屬俗。非福田故。僧祇阿若憍陳如。空林中入
涅槃。牧牛人送衣物與王。王即評直五錢。依
法斷還沙門。乃至佛言屬僧。十誦跋難陀死。
衣物直四十萬兩金。國王刹利種。及諸親里
各欲收取。佛言。王賜諸臣比丘不得。乃至親
里集會不見喚及。僧家財法並同。俗人不合。
此屬僧物。二對人死分法不同十種斷別。一
者糞掃取。如五分界内水漂死。人衣挂樹枝。
隨見者取之。二入當時現前僧。如十誦學悔
沙彌死。被擯比丘死。守戒比丘死。隨更互直
取。三入同見僧。如四分邪正二部。各執是非。
其人中道死至彼死。皆同見自分。四入功能
僧。如四分被擧比丘死。衣物入同羯磨擧僧。
五入二部僧。如五分獨住比丘死。薩婆多二
界中間死。四分無住處白衣家死。五衆先來
者得。六入面所向處僧。如多論二界中間。隨
面向處僧應取。七入和尚。僧祇中沙彌死。衣
物入師和尚等。謂令和尚分別財體。以師物
自入。沙彌物入僧十誦判同比丘。五分亦爾。莫問有
戒無戒。並斷入僧。依法分之。以
同利
八入所親白衣。薩婆多滅擯比丘死。將
衣鉢付生縁以生不
同財法
九隨所在處得。如十誦有
比丘持衣寄阿難。三處共爭。謂能寄人所寄
者寄物處。佛言屬阿難處僧。界内現前僧應
分。以寄人不寄處故準此寄處不寄
人者物處僧得
上來九種。直
爾分之。第十一和清衆死。方入羯磨。三同活
共財不同。若師本意。正與弟子衣食。不共同
活。已與者得。未與者師亡已後。悉皆入僧。實
非同生。假冐取僧物者犯重。若師本契。所有
財物決心同分。看如兒想。終無分隔。此若互
死。任情多少。隨身服用。一切入僧。若師徒
共契。財物共有。各別當分。且在一處。別活反
道。悉共半分。是名共活。若分其物。準俗制
道。已著之衣服。已用之器物。各屬隨身。並未
須分。餘有長財。依式分半。若不同活。又非共
財。妄言取分。能所倶犯。重則犯重。輕則偸
蘭。善生經中。亦有兩斷。並據輕物。四囑授
是非。四句分之。一囑授善惡。二人物差別。
三重單囑授。四成不之相。初中有四。一囑授
善者。自知昔來非法儲積。唯結不善。今若命
終。無一隨者。不如破著捨貪順本初受。便決
誓願。以財付他。生福上處故是善也。二不善
者。恐此財物死後僧得。慳貪俗態。妄授白衣。
謂言勝善。此囑非善。三不囑善者。若病篤之
時。唯存出道。於此身中。空無無漏。以此恨
歎。常知僞財本非眞要。縱有勸囑。便在愛増。
但論前業福道。此財佛已誠斷。如此而終。不
囑亦善。四不囑不善。謂前心欲捨。後便慳覆。
展轉互生。不能自決。遂便捨命。是不善也。五
百問中。比丘愛銅碗事。及慳衣事。如隨相説。
二差別者。一人物倶現。是囑是授奴婢田宅
車牛莊園等重物。及輕物不可轉者如氍毹布
帛之例
名囑。二可付與。如絹匹衣服寶物等是授。三
人物互現或倶不現。是囑非授。以人在他邦
餘物別處等。四非囑授者。任僧準式。如前説
也。三重囑授相。僧祇囑與衆多人。最後人得。
授與衆多人。在前者得。準此決犯。如決心與
他。自言先出。或對人陳。隨一許竟後便差損。
理是他財。因不付他。或轉餘施。財主犯重
由決心與他屬彼已定。後乖本意迴他入。已損他犯
重。後人受施。如法受之。從賊得物。佛開取用故也
善生
云。先許他一衣。後便餘大徳來。轉以施之。是
得偸罪。明了論決心捨已不犯長。四成不相
者。凡言囑授。正是捨財相應心。要必決與生
福勝處。定無變悔。皆悉成就。若云此物死後
與我作墓。買棺槨碑碣。作像寫經。供僧等事。
並不成就。以未死是物主定不自分。死後更
有主來處斷。不依前法。若犯王法。知明日晩
間必死。今日中前隨時並成。由未死前心決
成主。若以財物。令人造像施僧齋供。使我眼
見。因即命終者成。若言死後。同前浮漫故。
諸部明示。四分云。若臨終時。囑物與佛法僧。
若我死後與等。佛言一切屬僧以心不
決故
十誦大
同。唯三衣六物。不應自處分。僧祇若未付財。
或得已不作淨。還置病人邊並不成。若作淨
已置邊者得。若言我死當與。若差即不捨並
不成。五分若生時。已與人而未持去。僧應白
二與之。五負債進不者。先以義分。若佛法別
人負亡人物。亡人負佛法別人物。並含輕重
者。有則相當還。無則交絡還。以並收入須依
本物。重則入常住。輕入現前僧。若先負輕物。
今追得重。還須賣取輕物。依法分之。若本負
重。還輕者入常住僧中。不同共僧之法。若常
住僧。負亡者重物。不須索取以還入
常住故
若負輕物。
追入現前僧。得重物還者。依前易取輕物分
之。若全無可得者便止。十誦云。若比丘生時。
負三寶物應歸。若三寶貸比丘物。索取入現
前僧故知並索
依本而斷
乃至四方現前客舊比丘等。亦
同上。若&T049271;酒不還便死。取衣鉢還。若無者取
僧物償。恐出諸比丘惡名聲故亦不言常住現前
之別至時隨縁
若先與他衣價。死時還索取。取他衣未與價。
若死還本衣。無者賣衣鉢還。又債息異處有
五句。一衣鉢寄在餘處。身在餘處死。隨物處
僧得。二負債處死處負債處僧得。三死處出
息處保任處。保任處僧得。四死處質物處取
錢處質物處僧得。五死處取錢處執券書處。
執券處僧得。此中文猶不了。若息物在俗邊。
索未得者。可準十誦依券徴取。若物在僧邊
者。亡後隨物處僧得。終不得以券盡故攝他
異界僧物。如初句斷。以彼此倶僧故。若論重
物亦不得取。以不聽移此僧物而送彼僧。除
羯磨法。若負物在俗。同無住處。五衆先來者
得。重物隨見者送寺。若多人所知。共爭不決
者。如十誦五斷。或同前人處二寄斷。毘尼母
若有生息物在外遣寺内。僧祇淨人推求取
之。入此寺常住僧。五百問云。比丘借人物。前
人死。要須白僧得取本物。不白而取得罪。若
僧不與彊取。或僧知而不還自他倶犯。祇云。
若索債者。當看前人。持戒可信者與。不可信
者不應與。若有可信人證明者應與。不信證
者不應與。六定輕重者。然此亡物。諸部未融。
隨情難信。理須隨本受體。何律受戒。即以此
律而定重輕。若亡人不憶。看病未知。則隨別
住。何部行事。即以此部處斷是非。不得自垢
心行妄興與奪。實從四分而受。當寺行之。便
隨貪欲。多判輕物。入僧便準十誦。此由貪故
犯。非由教是罪。今於斷割之前。豫須總位。然
隨持律六種不同。如序中列。及論附事。三階
處決。一者唯用四分一律。有則依文而用。無
則不取外宗。故律中十三章門判物皆盡。唯
有重輕二別。若決判者。一切衣鉢坐具盛衣
貯器針筩倶夜羅器&T021794;氀應量剃刀等物入輕。
餘者一切器物之中不列名者。並判入重。若
有道俗衣服者入輕。準&T021794;氀量過則入重。此
一家正斷。亦無與二不可抑奪。二者四分先
準。諸部類分義決有無。旁出輕重。初略分三。
一佛所制畜。如六物等。資道要務。一向入輕。
二制不聽畜。如田園奴婢畜生金寶穀米船
乘等。妨道中最。不許自營。準判入重此上二判
通一切律
三佛開聽中。義含輕重。如長衣百一及以器
物隨身衆具。以物乃妨長容得濟形資道。此
則判有不同。今且依鈔者一意。位分三別。一
者性重。如一切銅鐵木石盆瓶釜&T055114;車輿器
物。以體是重物。不堪隨道。準判入重。二性
輕者。百一衆具可得隨身。布絹莫問多少。準
判入輕。三從用輕重者。或事重用輕。如剃刀
函石盛衣貯器。及以針筩銅碗匙筋鍵&MT00004;
器入輕。或事輕用重。如大小帳蓋行障枕扇
氈褥床席俗人衣服。並是妨礙入重而斷。但
以教網具周。必須文顯。然又聚類七種分之。
後必有事。依門自判準用十誦律中。瓦木等色
隨事分物。今亦附事廣明
誦病人死。看病者取其衣物。浣洗暴卷擗揲
徐擔入衆。毘尼母云。並取衣物在僧前。已遣
一人分處。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別著一處。如
是云云何名重物。以物重故。廣明別相。如彼
説。第一絲麻毛綿所作。四分中坐褥臥褥入
並謂表裏有
綿帛裝治者
&T021794;氀長五肘廣三肘。毛長三指
入輕。此寒雪國中曲開。&T021794;氀相同袈裟。條葉
具足。毛内葉外。乃至皮作亦然。故開皮爲臥
具。此即三衣也。被是重物。不可例之。以僧祇
中有氈僧伽梨故。自餘準此爲量。被及被單
入重。薄軟氈堪可疊披入輕。&T021794;錦繍等綺
色分明入重。律令壞色著之。猶同三衣相也。
綾羅入輕。律開受王大價衣。及施主種種好
衣。文中乃不明了。不妨含於貴價。交&T046205;等入
輕。下文聽著大價疏衣也。僧祇覆瘡衣雨浴
衣漉水嚢二種腰帶臥具入輕。五分劫貝單
敷儭身衣針線嚢鉢嚢革屣嚢入輕。準此被
單雖是從被。猶同儭身。單敷不異。可類在輕。
錦綺毛&T021694;若氈蚊廚等入重。準此四分減量
者入輕。必依量硬厚入重。不堪披著。不同&T021794;
氀法服厚軟可服。毾&T021738;類同錦繍。雖是小氈。
而屬床几者相隨入重。五大色衣入輕。律中
上色染衣上色錦衣。聽作袈裟色畜。若眞緋
等判入重者。黄白不應入輕。白色佛制不著。
尚判絹布入輕。例於黄青赤亦應分也。若爾
氍氀佛制量入輕。不云色者何判入重。答彼
離綺錯。外同三衣。條葉具足同故入輕。準五
分文必純色者。準律非重。絲麻縷線不問多
少。義準入輕。必含繭含秸。便入重色。盛衣袋
前至臍
後至腰
準五分入輕。連袋被袋被袋等入
重。一切俗服襦襖之類。已壞色折破入輕。猶
是白色俗衣。用服者入重。雜綵色線靴鞋。及
餘男女衣服補方巾袋等並入重。繍綺鉢袋。
隨鉢者入輕。第二瓦石鐵木竹等所作。四分銅
瓶銅盆繩床木床水瓶澡鑵錫杖扇斧鑿燈臺
枕車輿。及鐵皮竹陶木五種作器入重。此五
種作器。並謂能造物具。故律云。木作器狼藉
無安置處。佛令作皮嚢盛之。非謂所造之物
則通輕重
佛則不判
剃刀入輕。錢寶等入重。下文塚間得
錢。壞相作銅用。十誦刮汗篦灌鼻筩熨斗香
爐熏鉢鉤壁上鉤禪鎭匙鉢支。及鉢小鉢半
鉢鍵&MT00004;小鍵&MT00004;鉗鑷截爪刀子截衣刀戸牌曲
戸鉤等入輕。若水精貝齒角作器。謂如前小
者入輕。以外過半斗以上入重半斗者姫
周所用斗
一切
染色。若煮未煮不應分。僧祇錢金銀眞珠瑠
璃珂貝珊瑚頗梨車渠馬腦玉石入重。臥床坐
床木盤木瓶木盆竹筐竹筥亦爾。過量白鉢瓷
瓦鐵等入重。準此過量好鉢亦重。佛制不用。
善見針線應分。入稜伽云。爲割截袈裟故。聽
畜四寸刀。頭如月刃若生時造送終調度並
入重。櫃簏屏風障子及諸鎖鑰入重。以妨長
故。戸鉤準輕。亦有相隨入重。四分倶夜羅器
即應量。減量鉢椀等。十誦入輕。若是夾紵銅
鉢等。亦判入重。供養香爐。輕可隨身入輕。準
上十誦。有寶裝校入重。以捉寶戒制故。若重
大者入重。根本爲佛法而作不自攝者。隨本
處安置。不得追奪。若隨縁改賣不定者。如上
處分。經架香案經函之屬。輕可隨身。同上入
輕。各有別屬。亦隨本位。佛床經巾之屬。亦隨
本入佛法。無定者入重。數珠入輕別屬
第三
田土園林房舍等。四分云。伽藍及屬伽藍果
樹別房。屬別房物。若捨布絹爲己造房。若已
易得重物者入重。死時猶是輕物者聽分。若
捨輕重物入佛法者。不合追取。爲佛法有別
主故。還隨亡者處分。若定莊嚴房舍。如障幔
承塵等。即入屬房物攝。若當處三時分房。無
定客主者。依本安置。若無法者。僧家摘取入
常住用。十誦赭土染色入重。準此雌黄白墡
同之。第四皮革等。四分皮衣樹皮衣等。一切
不得著則入重。十誦皮物者盛油嚢。受半斗
以下。繋革屣革靴革簏*革熟革裹脚指
*革應分。以外入重。平靴斜靴入重。非道服
故。餘者入輕。毘尼母云。經律先有付囑處即
付彼。若無付囑。隨能受持者與之。不應分賣
也。俗書素畫入重。紙筆墨等準入輕。以堪附
道法故。盛澡豆者。唯是器用。十誦準斷。五
畜生者。毘尼母云。駝馬驢等。與寺中常住僧
運致。若私有小寺園果堂房瓶盆之屬。養生
之具。此現前不得分。屬四方僧。何者名養生
之具。人畜所須。非養生具者。非人畜所須也。
六人民奴婢。四分云。僧伽藍人入重。所有私
物。不問輕重。並入私己。若僧家奴婢死者。衣
物與其親屬。若無者常住僧用。私奴死者。義
準有二。若同衣食。所須資財。自取入己。隨任
分處。若不同活直爾主攝。與衣食者死。時資
財入親。無者同僧院内無主物入常住入親者
準滅擯
比丘。若死衣物入親。
若僧供給則不同之
毘尼母云。若有奴婢。應放
令去。若不放者。作僧祇淨人準此放去。謂賜姓
入良。後終依律
七四藥者。無問生熟穀米飯醤湯丸膏煎並
入重。雖有殘宿惡觸。亦無有失。明了論薩婆
多云。以死時心斷清淨。故則無宿觸販賣不
淨也。十誦伽論。若僧中請食已命過。同分衣
令現前分
處入重
前已命過後得食者。還歸本處。受
他施衣亦爾。餘有不盡之文事不可委。具如
別判輕重物中。亦須類知而通解也。三者通
用律藏廢立正文及事要者。不必承用四分
爲定。如澡罐錫杖扇針錐諸截刀子等。餘律
判入輕。則亦類用。文義廣括。如別卷述。且依
第二足爲龜鏡也。七具徳賞勞。四分有二五
徳。初五明病人難看。而能看表瞻病者徳滿。
一所不應食。而欲食不肯服藥。二看者有志
心。而不如實語。三應行不行應住不住。四身
有苦痛不能忍。五少能堪能。而不作仰他作。
又不能靜坐止息内心。次五明看者行滿。一
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
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憫心不爲衣食。四能
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爲病人説法。令病
者歡喜。己身於善法増益。有此五法。應與病
人衣物。若小瞻視。佛判不許。五分多人看病。
與究竟者。僧祇四種。一暫作。二僧次差看。三
自樂福徳。四邪命而作。並不合得。若看犯王
法死者。亦不合賞。若欲饒益病者。欲令速差。
下至然一燈。遇終者應得此物鮽如瞻
病法中
次明所
與物。律中不論徳有上下。但與受持衣物。若
不知何者受持。當極上看病。與上三衣。中下
看病。與中下衣。十誦先問受持何衣鉢。一一
別問。若不問不知。或不信者。與不好不惡六
物。薩婆多重縫三衣。不以針刺著者不入看
病人。若先已刺著。有縁分持。衣主死亦合賞
之。四分六物者。三衣盛衣器襆鉢及袋坐具
針筩也。義準徳具六物不具等四句。初徳物
倶具。依法與之。若徳具物不具。乃至倶缺並
隨事商度。若徳缺物具理非賞法。而事勞有
功亦須優及。並束入現前。羯磨隨徳有無。取
物量行。和僧乞與。事情通敏。簡人進不。五分
十誦七衆。看比丘病。唯二衆得。沙彌及比丘。
餘五不合。尼中三人得。餘四不合。雖父母兄
弟不應與謂勞畢
竟不滿
摩得伽云。白衣看比丘病。應
與少許。尼三衆同之。沙彌應盡與。五分十誦。
與沙彌同等大僧。準此若衆多比丘沙彌。看
病應與究竟者。若齊究竟。應與一人已屏處
分之。十誦云。若看病者出行。爲病人乞衣藥
者。留還付之。亦可攝入現前唱和付與。若餘
處安居。來看病者合賞。伽論外界看者。亦合
賞之。八分之時節。五衆若死。僧祇不應即閉
其戸。彼有共行弟子。持戒可信者與戸鉤。若
不可信。持戸鉤付僧知事人已。供養舍利料
理竟。若弟子持戒可信者使出衣。若不可信。
應使知事人出衣。然後僧分。十誦云。諸比丘
在屍邊分衣。屍起護物。佛令死屍去後。若僧
在異處應分。毘尼母云。分比丘物者。先將亡
者去。藏已送喪。僧還來至寺。取亡人物著僧
前。然後如上。依法集僧分之。九明分法有二。
先集錢財衣物。二加法分之。初中瞻病者。將
亡人輕重之物。並集僧中。若不勝擧床甕屋
舍園林牛奴等。竝須歴帳。對僧明讀。令知其
多少。初明立法。羯磨對首心念三法。初中若
五人者。得作賞勞分衣二法。若四人者。正得
用直分一法。如後明之。令明五人以上僧法
乃至心念一人
前縁同此例
前集財已。後鳴鍾遍召。一同僧
式。不得閉門限客。假託昏夜。意遮十方。並非
衆法。非上縁者。自淨其心。僧徒集已。彼瞻病
人。在衣物所。具儀捨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
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
三説律明六物。
準論不必須集
衆中持律上座。即處判之。先問
僧中。誰知亡者。負三寶別人物。又誰知。三
寶別人。負亡者物。一一撿問。有者如上處
分。次明囑授雜相。同活共財二別。並準上斷
已。次定輕重訖。如上分之。重者一處依名抄
記。輕物一處依名抄之。并問看病者。不將亡
者輕重財物送喪不。有者索替。入法已三唱
和還。若無者先當作賞勞法。但五徳難具。不
具不合依賞。今時行事。對衆問具徳以不。若
答具者。此乃自伐其功。俗人所恥。若不答具。
有功無賞。違佛正制。與奪得所。出自僧中。故
律云。僧得自在。若結不結隨意也。今亦未須
問徳。律無正文。若知辛苦有功者。上座告云。
長老看病有功。佛令優賞。當胡跪受羯磨也。
看病者謙退陳訴。無徳有愧不堪重賞。僧當
抑伏令受。然後索欲問和。答作賞看病人六
物羯磨。即白二與之。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
過。所有三衣鉢坐具針筩盛衣貯器隨有
言之
此現
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
丘某甲白如是。大徳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
有大衣七條坐具餘者
如上
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
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
比丘。七條五條鉢及袋衣襆餘如
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鉢坐
具鉢筩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
盛衣者即衣襆也。貯器者鉢袋。若有多箱襆巾帊袋絡
者。應取常所服用一事賞。若三衣各盛者。三襆得與
次分輕物。律令白二差人。今時行事。但取
知僧事者。或臨時口差。不用羯磨。違法通得。
持律者。先知不具徳者沙彌法等。多論云。三
衣餘處者。索來此賞。若此徳不具。即隨彼分
故知通博
用和現物
若三肘五肘外。長隨多少。應白僧令
知。和合與者好。十誦沙彌死。所著内外衣。與
看病人。餘輕物僧分。羯磨云。某甲沙彌死。所
有内外衣及非衣。餘並同大僧法。今時行法
者。命知事人。在僧前胡跪白二與之律中文少
不具。今
準非時
僧施法
文云。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
若衣謂堪著
用者
若非衣謂鉢器
衣財等
現前僧應分。若僧時
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命過。
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
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
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
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
不忍者説。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
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作
法已即數僧數。量其衣物相參。擲籌取分。五
分若衣少不足者。和僧與一無衣比丘。善見
云。若一衣極好。衆並有衣準律分
破行之
從上座行
之。須者直付。若衣物極多。徒衆有法。準聖教
分之。此是非時僧得施。功徳遍十方僧。不須
造像設齋。更生漏過。以出家人修智分業。不
以福分爲懷。縱設違佛本制。諸部但明分用。
凡智不過聖心。若外界不集者。僧祇爲病人
求衣藥。及爲塔爲僧知事。雖當時不在。並應
與分。此謂差衆使者得。若私營佛法不合。次
明與沙彌淨人分。四律並云。若僧和合等與。
乃至四中與一。淨人五中與一。若不與者不
合分。若分得罪。自餘廢立。如疏鈔中。如是總
計大數。抄名記數。然後品物付之。律無賣物
分法。今時分賣非法非律。至時喧笑。一何顏
厚。佛令分付。爲息貪情令各自省。今反樂笑。
不惟終始。此習俗生常乃無悛革。望諸有識
深察斯過。若五人共住一人死。衣鉢直三人
口和賞勞已。餘諸輕物。依母論四人直作分
衣羯磨。文中除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
當還與僧等字。餘同前法。作此法已。未得
分入手。來有客僧入界。並須更共作法分之
故律非時僧施中亦爾。故令與一人分
之。今無人故須更分之。有人無想不成
二明對首法。
毘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三人應展轉分。
應二人口和以衣賞看病者。餘物三人彼此
相語云。二大徳憶念。此物應屬我等。餘二人
亦如是三説。若三人中一人死。先取衣鉢直
付。餘物二人展轉如上法。四分文中。直明彼
此三語受共分。文詞如論説也。三明心念法。
毘尼母云。一相應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
者作念。此亡比丘物應屬我。作此説已。後來
人不得分理須
入己
四分一人受僧施中。應心念口
言。此是我分得也。問羯磨文中。非衣者此何
衣耶。答律不顯相。文云。時有將非衣作鉢嚢
革屣嚢。佛言。不應作之。又云。與比丘尼非
衣。亦不知何等衣也。今但通而述之。無妨彼
此倶攝。十明雜分物法。若在私莊寺致死。或
作僧使。在莊檢校而死。若有家人及比丘守
者。重物入亡者本寺。輕物隨現分之。亦不得
尼衆分也。縱令近僧來攝重物。亦不須與。以
非佛正制。若亡者無住處。而隨有常住處。隨
近通攝寺無僧法
亦不得取
若無比丘守掌。同白衣家法。
四分若比丘在無住處白衣家死。彼有信心檀
越。應掌録此物。若有五衆先來者應與。若無
來者。應送與近處僧伽藍僧。準此文者。若比
丘共尼同至。隨所同衆死。各自取之。不得共
分此物。當部亦不須加法。直爾攝取。不同共
住閑豫加法也。重物如上。量之隨情遠近。若
至白衣家。知有亡物。必須捉執作。屬己意。方
成雖見不得。縱捉入手。而俗人自攝入己。此
則屬俗已定。盜僧成就亦不得反奪。當勸示
之。與僧令無業道僧得作俗
人物受
僧祇比丘持他衣
行。衣主命過。便將衣別受。不與同界比丘越
準四分不成
有比丘無想
若作羯磨已量影。恐客比丘來。應
知在羯磨前後謂攝僧界大
不知僧有無
律中有比丘無想別
衆分衣不成。問將亡人物出界分成不。答四
分若衣物難分。當唱令來某處某時分。若遣
人來。若自來應與分者。得諸部結犯不云得
僧祇受衣如法者。
或是同活同意耳
十誦云。比丘寄衣鉢與尼
者。應索取比丘分之。尼寄比丘物亦爾不同白
衣家法
問將亡人物入界。其内比丘。不知還將出界。
得先見者分不。答得受由當界不知分時同
法故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下
四藥受淨篇第十八
報命支持勿過於藥。藥各乃通。要分爲四。言
時藥者。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事順法應。不生
罪累。言非時藥者。諸雜槳等對病而設時外
開服。限分無違。七日藥者。約能就法盡其分
齊。從以日限用療深益。盡壽藥者。勢力既微。
故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
盡病形。三盡報形。明了論云。有身必有病。雖
少差損。後必重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就此
四中五分明之。一明藥體。二明淨地處所。三
護淨不同。四淨法差別。五二受有別。初中明
藥有四。一就四藥明者。時藥有二。四分中有
五種蒲闍尼此云
正食
謂糗飯乾飯魚肉也。五種佉
闍尼此云
不正
謂枝葉華果細末磨食。如隨
相中
僧祇時食
者。蔓菁根葱根藕根蘿蔔根治毒草根。即齊苨
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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